中 德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比 较 研 究 孙 河 川 马 笑 颜 何 万 里 沈 阳 师 范 大 学 摘 要 : 现 代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是 伴 随 着 现 代 教 育 制 度 而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为 了 适 应 当 代 社 会 和 国 际 竞 争 以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学 校 效 能 的 要 求, 许 多 国 家 采 取 了 各 种 各 样 的 措 施 建 立 各 自 的 教 育 督 导 体 系 尽 管 各 国 督 导 工 作 的 性 质, 督 导 工 作 的 范 畴 以 及 督 导 工 作 的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但 从 本 质 上 讲, 对 一 个 国 家 的 教 育 来 说, 督 导 工 作 对 于 教 育 质 量 的 提 升, 对 于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的 监 督 ", 对 于 学 校 效 能 与 学 校 改 进 以 及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的 指 导 " 等 诸 多 方 面 具 有 不 可 缺 少 和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本 文 介 绍 了 中 德 两 国 督 导 制 度 的 发 展 状 况 督 导 制 度 的 模 式, 并 重 点 比 较 了 两 国 在 督 导 机 构 督 导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督 导 职 责 督 导 评 估 范 围 以 及 督 导 职 能 等 五 个 方 面 的 异 同 提 出 了 针 对 我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具 体 的 整 改 策 略, 为 中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启 示 关 键 词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督 导 机 构 督 导 职 能 督 导 评 估 教 育 督 导 是 指 教 育 督 导 组 织 及 其 人 员 对 下 级 政 府 下 级 教 育 行 政 机 关 和 所 属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监 督 评 估 及 指 导 活 动, 使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达 到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目 的 ( 李 帅 军,2003) 教 育 督 导 是 教 育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促 进 教 育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的 重 要 手 段, 是 保 障 实 现 教 育 教 学 目 标 的 有 效 机 制 本 文 拟 从 中 德 两 国 督 导 制 度 的 发 展 状 况 中 德 两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模 式 比 较, 包 括 督 导 机 构 督 导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督 导 职 责 督 导 评 估 范 围 以 及 督 导 职 能 这 五 个 主 要 方 面 对 中 德 两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进 行 比 较 研 究 最 后 在 结 语 部 分, 我 们 总 结 了 德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对 我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的 启 示 和 可 供 借 鉴 之 处 1. 中 德 两 国 督 导 制 度 的 发 展 状 况 1.1 德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发 展 概 况 德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直 接 的 历 史 渊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1919 年 的 魏 玛 宪 法 该 宪 法 的 第 144 条 规 定 : 所 有 的 学 校 接 受 国 家 监 督 学 校 监 督 由 作 为 专 家 培 养 的 专 任 公 务 员 来 实 施 " 而 现 行 的 督 学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以 1949 年 的 波 恩 基 本 法 为 依 据 建 立 的 这 个 宪 法 是 对 魏 玛 宪 法 的 继 承, 它 一 直 被 实 施 到 1969 年 才 有 所 改 动 该 宪 法 第 七 条 第 一 项 中 规 定, 学 校 监 督 由 教 育 行 政 当 局 进 行, 它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对 教 育 活 动 的 专 业 监 督 ; 二 是 对 教 师 的 勤 务 监 督 ; 三 是 对 学 校 设 置 者 的 法 的 监 督 ( 刘 淑 兰,1995) 20 世 纪 70 年 代, 在 德 国 教 育 审 议 会 等 组 织 的 建 议 下, 许 多 州 对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进 行 了 改 革, 为 实 现 从 多 领 域 督 导 向 单 一 化 学 校 专 门 督 导 的 转 化 付 诸 了 努 力, 同 时 还 进 一 步 构 想 了 按 教 学 科 目 实 行 督 导 的 专 业 分 工 1970 年 的 教 育 报 告 1973 年 的 劝 告, 都 提 议 对 不 同 种 类 不 同 教 学 科 目 不 同 的 教 育 活 动 派 予 专 门 的 指 导 人 员, 他 们 对 学 校 和 教 师 在 教 学 科 目 学 生 的 升 学 就 业 等 方 面 进 行 指 导, 对 在 学 习 行 为 发 展 上 有 障 碍 的 学 生 进 行 指 导 建 议, 他 们 是 与 督 学 不 同 的 专 门 的 指 导 者 1
2000 年, 德 国 联 邦 教 育 与 科 学 部 部 长 布 尔 曼 (Bulmahn) 女 士 组 织 了 一 个 以 教 育 改 革 为 议 题 的 教 育 论 坛, 并 于 2002 年 提 出 了 十 二 条 教 改 建 议 " 在 十 二 条 教 改 建 议 " 中, 教 育 论 坛 提 出 了 学 校 的 自 主 权 问 题 建 议 " 指 出 要 调 整 国 家 监 督 的 方 式 方 法, 增 强 督 学 对 教 师 工 作 的 咨 询 能 力, 加 强 教 育 质 量 的 内 部 与 外 部 评 估 工 作 为 此, 教 育 论 坛 提 出 了 促 进 学 校 自 主 的 三 项 建 议 之 一 就 是 调 整 改 进 学 校 督 学 工 作 方 式 即 将 督 学 的 工 作 重 点 从 考 核 评 价 转 变 为 咨 询 和 支 持 在 教 育 论 坛 看 来, 督 学 不 应 当 只 是 教 师 的 判 官 ", 他 更 应 当 是 教 师 的 导 师 " 可 见 改 革 者 的 基 本 指 导 思 想, 是 改 变 以 往 的 筛 选 封 闭 和 管 束 的 模 式, 代 之 以 促 进 开 放 的 人 本 化 的 调 控 模 式 ( 周 丽 华,2003) 1.2 中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发 展 概 况 中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作 为 教 育 行 政 体 制 的 组 成 部 分, 自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随 着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健 全 经 历 了 曲 折 的 发 展 过 程 1949 年, 新 中 国 成 立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内 设 视 导 司 此 后 视 导 司 几 经 废 兴 职 能 几 经 变 化 到 1957 年 以 后, 我 国 中 央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很 长 时 间 内 未 再 设 专 门 的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也 无 专 职 的 教 育 督 导 队 伍, 我 国 当 代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也 随 之 沉 寂 1984 年, 教 育 部 增 设 视 导 室, 并 聘 请 了 一 批 视 导 员, 负 责 巡 视 检 查 和 指 导 全 国 各 地 的 普 教 工 作 1986 年 9 月, 教 育 部 视 导 室 更 名 为 国 家 教 委 督 导 司, 负 责 对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当 代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得 以 重 建 自 重 建 以 来, 我 国 当 代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随 着 我 国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特 别 是 党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的 重 大 变 化 不 断 发 展 完 善 ( 凌 飞 飞 和 廖 其 发,2005) 我 国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包 括 督 政 和 督 学 两 个 部 分 其 中 督 政 " 即 监 督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教 育 工 作 职 责, 依 法 行 政, 是 在 我 国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的 实 践 中 提 出 并 不 断 发 展 起 来 的 ; 督 学 " 即 对 所 属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推 动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教 育 方 针 从 提 出 督 政 " 的 时 候 起, 督 政 " 就 一 直 是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的 首 要 任 务, 无 论 是 历 次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还 是 两 基 " 评 估 验 收, 都 主 要 是 围 绕 督 政 " 来 进 行 的 根 据 教 育 法 和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国 的 实 际, 不 仅 两 基 " 主 要 是 政 府 行 为, 而 且 两 全 " 目 标 的 落 实, 素 质 教 育 的 实 施, 也 首 先 要 仰 仗 政 府 之 力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也 首 先 是 政 府 行 为 这 与 世 界 多 数 国 家 实 行 的 以 督 学 为 主 的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有 所 不 同 也 是 中 国 这 样 一 个 在 文 化 维 度 上 属 于 large power distance" 国 家 的 特 色 (Sun,2002) 从 微 观 层 面, 地 方 督 导 机 构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的 督 导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种 模 式 :(1)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设 立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内, 隶 属 于 教 育 委 员 会 ( 或 教 育 局 ) 编 制, 但 比 教 委 的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地 位 略 高 它 虽 然 直 属 教 委 领 导, 但 与 此 同 时 又 是 由 政 府 授 权, 享 有 代 表 政 府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的 权 力 故 其 权 力 同 时 来 源 于 政 府 领 导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2) 督 导 机 构 就 是 教 育 委 员 会 ( 或 教 育 局 ) 的 一 个 职 能 部 门, 权 力 来 源 于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3) 督 导 机 构 作 为 与 教 育 委 员 会 ( 或 教 育 局 ) 平 行 的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由 教 委 或 教 育 局 领 导 兼 任 ( 俞 家 庆 和 李 文 长,1995) 上 述 的 前 两 种 模 式 在 我 国 教 育 督 导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较 大, 其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领 导, 其 职 责 也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决 定 ; 第 三 种 模 式 所 占 比 例 较 小, 其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本 身 就 是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可 见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的 权 力 来 源 和 隶 属 关 系 还 不 甚 明 确 ( 赵 燕 玲,2004) 2
2. 中 德 两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模 式 比 较 2.1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德 国 在 德 国,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机 构 也 是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而 且 教 育 行 政 机 构 的 从 属 关 系 也 就 是 督 导 组 织 的 从 属 关 系 德 国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为 : 中 央 一 级 是 联 邦 教 育 局 ; 州 一 级 是 教 育 部 或 州 文 化 部, 州 教 育 局 等 ;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机 构 分 区 县 两 级, 区 政 府 设 教 育 厅, 县 市 设 教 育 局 州 以 下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机 构 均 设 有 督 导 人 员 通 常 而 言, 初 等 教 育 的 督 导 由 县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 中 等 教 育 的 督 导 由 州 教 育 部 负 责 ; 联 邦 教 育 局 对 联 邦 教 育 则 主 要 起 协 调 规 划 建 议 咨 询 等 作 用 ( 刘 冬 梅,2002) 中 国 我 国 在 1991 年 就 制 定 了 教 育 督 导 暂 行 规 定, 形 成 了 中 央 省 市 县 四 级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全 国 有 17 个 省 ( 区 市 ) 是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教 育 督 导 团,14 个 省 仍 然 称 省 教 育 厅 ( 局 ) 教 育 督 导 室 ( 团 ) 等 在 中 央 一 级, 成 立 了 国 家 教 育 督 导 团,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行 使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教 育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情 况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的 职 能, 负 责 制 定 全 国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和 有 关 教 育 法 规 等, 对 省 级 开 展 某 些 专 项 的 督 导 与 评 估, 如 普 九 " 情 况 经 费 投 入 教 师 队 伍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等 在 省 一 级, 建 立 了 人 民 政 府 的 教 育 督 导 团,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教 育 工 作, 下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和 指 导, 以 保 证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和 教 育 目 标 的 实 现 ; 同 时, 负 责 制 定 省 级 督 导 工 作 规 划 确 定 督 导 工 作 重 点, 组 织 协 调 本 省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培 训 市 县 级 督 导 人 员, 开 展 教 育 督 导 研 究 等 市 县 级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也 都 是 在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教 育 局 设 置, 成 立 相 应 级 别 的 督 导 室, 主 要 负 责 市 县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负 责 对 有 关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学 校 进 行 行 政 或 教 学 监 督 检 查 指 导 和 评 估 2.2 教 育 督 导 人 员 德 国 的 督 导 人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负 责 人 事 管 理, 对 教 师 的 任 用 分 配 晋 升 进 行 督 导 ; 对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组 织 进 行 督 导 ; 对 教 师 和 校 长 工 作 给 予 指 导 ; 对 教 师 的 资 格 考 试 和 在 职 进 修 进 行 督 导 等 在 德 国, 联 邦 一 级 并 无 督 导 机 构 和 督 导 人 员 在 联 邦 以 下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机 构 中, 教 育 行 政 长 官 即 是 教 育 督 导 的 负 责 人 在 它 之 下, 设 人 数 不 等 的 督 学 长, 分 别 管 理 各 自 负 责 的 区 域 学 校 和 学 科 教 学, 在 督 学 长 之 下, 按 学 校 和 学 生 人 数 的 多 少, 设 若 干 名 督 学 督 学 的 任 用 采 用 招 聘 制 先 由 州 教 育 部 发 布 公 告, 公 开 招 聘 欲 申 请 督 学 职 位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之 后, 需 经 过 正 式 的 考 核, 其 中 包 括 : 上 一 次 公 开 课, 作 一 次 关 于 教 育 和 教 学 的 学 术 报 告, 接 受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面 试 通 过 考 核, 由 行 政 公 署 教 育 处 向 州 教 育 部 上 报 候 选 人 名 单, 由 州 教 育 部 正 式 任 命 通 常 情 况 下, 督 学 往 往 选 自 中 小 学 校 长 任 职 后, 督 学 还 需 参 加 业 务 进 修 中 国 对 各 级 督 学 的 要 求 如 下 : 3
国 家 督 学 : 热 心 于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 熟 悉 基 础 教 育 ; 曾 担 任 副 厅 ( 局 ) 级 或 相 当 于 副 厅 ( 局 ) 级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的 ; 在 职 人 员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60 岁, 退 ( 离 ) 休 人 员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65 岁 省 专 职 督 学 :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熟 悉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水 平 ;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 县 可 为 大 专 ) 以 上 学 历 或 同 等 学 力, 有 10 年 以 上 教 育 工 作 经 历, 有 一 定 教 育 管 理 经 验 ; 遵 纪 守 法,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勤 政 廉 洁 ; 身 体 健 康 ( 以 辽 宁 省 为 例 ) 省 兼 职 督 学 和 特 约 督 学 除 应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有 : 担 任 或 者 曾 经 担 任 科 级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或 者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男 性 不 超 过 65 周 岁, 女 性 不 超 过 6 0 周 岁 担 任 特 约 督 学 的, 还 应 当 是 民 主 党 派 或 者 无 党 派 人 士 市 专 职 督 学 包 括 主 任 督 学 副 主 任 督 学 督 学 助 理 督 学 ( 以 沈 阳 市 为 例 ) 市 专 职 督 学 的 任 职 条 件 :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熟 悉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教 育 管 理 水 平 ;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同 等 学 力, 有 10 年 以 上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的 经 历 ;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办 事 勤 政 廉 洁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表 1: 中 德 两 国 教 育 督 导 人 员 比 较 德 国 中 国 选 公 开 招 聘 制 多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人 选 拔 学 大 学 毕 业, 学 过 教 育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同 等 学 历 历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多 年 的 教 学 经 验, 业 务 能 力 强, 担 任 过 校 长 等 职 务 或 曾 从 事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 国 家 ) 熟 悉 基 础 教 育 ; 曾 担 任 副 厅 ( 局 ) 级 或 相 当 于 副 厅 ( 局 ) 级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 ( 省 级 ) 有 10 年 以 上 教 育 工 作 经 历, 有 一 定 教 育 管 理 经 验 ; ( 省 兼 职 ) 还 应 担 任 或 者 曾 经 担 任 科 级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或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现 从 两 个 方 面 对 德 国 和 中 国 的 督 导 人 员 进 行 比 较 分 析 ( 见 表 1): 首 先 从 选 拔 方 式 上, 德 国 的 公 开 招 聘 制 更 为 公 平 和 规 范 中 国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与 程 序, 多 是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人 选 有 些 地 方 把 快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行 政 人 员 安 排 当 督 导 人 员 这 些 因 素 导 致 督 导 队 伍 年 龄 偏 大, 督 导 人 员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专 业 能 力 偏 低 从 督 导 人 员 的 考 核 和 专 业 培 训 看, 德 国 的 督 学 须 经 过 层 层 考 核 面 试 后, 还 要 经 专 门 的 培 训 ; 中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暂 行 规 定 虽 然 有 督 学 应 接 受 必 要 的 培 训 的 规 定, 但 总 体 来 说, 普 遍 重 视 不 够 就 全 国 范 围 而 言, 仅 有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有 资 格 培 训 督 导 人 员, 而 且 数 量 有 限, 大 量 的 各 级 督 导 人 员 的 培 训 仅 靠 各 地 督 导 机 构 零 星 的 政 策 法 规 教 育 评 价 等 专 题 的 临 时 培 训, 督 导 人 员 很 难 通 过 培 训 获 取 系 统 的 督 导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与 工 作 技 能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中 国 应 建 立 严 格 系 统 的 聘 用 培 训 考 核 机 制, 以 提 高 督 导 评 估 队 伍 的 整 体 水 平 4
2.3 督 导 职 责 德 国 德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五 个 方 面, 它 们 分 别 是 : (1) 学 校 规 划 和 建 设 参 与 讨 论 建 校 规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根 据 州 教 育 部 修 订 的 教 科 书 目 录 审 定 学 校 用 书, 参 与 讨 论 或 决 定 班 级 规 模, 参 与 教 师 的 分 配 等 ; (2) 课 程 及 教 学 参 与 州 教 育 行 政 当 局 主 持 的 课 程 标 准 的 制 定, 检 查 学 校 教 师 的 授 课 是 否 符 合 课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审 查 学 校 学 科 教 学 的 年 度 课 程 计 划 ; 协 调 不 同 学 校 之 间 的 课 程 计 划, 以 保 证 各 校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水 平 的 平 衡 ; 协 同 校 长 检 查 教 学 质 量 ; 评 价 教 师 的 工 作 情 况 ; 检 查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 监 督 各 种 考 试 ( 尤 其 是 高 中 毕 业 考 试 ) 的 举 行, 参 与 主 持 考 试 工 作 和 审 阅 试 题 ; (3) 教 师 管 理 包 括 新 教 师 的 聘 用 教 师 的 职 务 晋 升 教 师 的 分 配 和 调 动 教 师 的 教 育 和 教 学 工 作, 直 到 教 师 的 在 职 进 修 等 ; (4) 学 生 管 理 配 合 学 校 对 学 生 入 学 升 学 转 学 等 做 出 决 定 ; (5) 其 他 与 警 察 局 教 会 企 业 大 学 法 院 教 师 培 训 机 构 等 部 门 合 作, 协 商 解 决 有 关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宗 教 教 育 学 生 企 业 实 习 青 少 年 犯 罪 实 习 教 师 的 考 核 等 问 题 ( 孙 玉 洁, 2003) 中 国 学 校 教 育 督 导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八 个 方 面 : 组 织 与 管 理 的 督 导 ;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的 督 导 ; 制 度 建 设 的 督 导 ; 各 项 工 作 管 理 的 督 导 ; 办 学 条 件 的 督 导 ; 学 生 发 展 的 督 导 ; 社 会 效 益 的 督 导 此 外, 还 涉 及 到 学 校 教 育 工 作 的 专 项 督 导 内 容 ( 黄 崴,1998) 具 体 说 来, 它 主 要 包 括 五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 研 究 制 定 教 育 督 导 与 评 估 的 方 针 政 策 规 章 制 度 和 指 标 体 系 ; (2) 对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的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 (3) 保 障 素 质 教 育 的 实 施 和 教 育 目 标 的 实 现 ; (4) 宏 观 指 导 各 地 建 立 督 导 评 估 机 制, 推 进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 (5) 宏 观 指 导 全 国 督 导 制 度 队 伍 和 理 论 建 设 表 2: 中 德 两 国 督 导 职 责 比 较 德 国 中 国 组 织 与 管 理 学 校 规 划 建 设 宏 观 指 导 督 导 制 度 队 伍 和 理 论 建 设 教 职 工 队 伍 新 教 师 的 聘 用 教 师 的 职 务 晋 升 无 建 设 教 师 的 分 配 和 调 动 教 师 的 教 育 和 教 学 工 作, 教 师 的 在 职 进 修 等 制 度 建 设 无 制 定 教 育 督 导 与 评 估 的 方 针 政 策 规 章 制 度 和 指 标 体 系 办 学 条 件 参 与 讨 论 建 校 规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保 障 素 质 教 育 的 实 施 和 教 育 5
学 生 发 展 社 会 效 益 配 合 学 校 对 学 生 入 学 升 学 转 学 等 做 出 决 定 与 警 察 局 教 会 企 业 大 学 法 院 教 师 培 训 机 构 等 部 门 合 作, 协 商 解 决 有 关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宗 教 教 育 学 生 企 业 实 习 青 少 年 犯 罪 实 习 教 师 的 考 核 等 问 题 目 标 的 实 现 宏 观 指 导 各 地 建 立 督 导 评 估 机 制, 推 进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对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的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从 比 较 中 看 出 ( 见 表 2), 在 教 育 督 导 的 职 责 和 内 容 上, 德 国 的 规 定 较 为 具 体 和 更 有 可 操 作 性, 而 中 国 对 督 导 职 责 的 规 定 则 多 是 从 宏 观 上 的 指 导, 可 操 作 的 规 范 较 少 2.4 督 导 评 估 范 围 德 国 在 德 国, 对 学 校 的 教 育 指 导 主 要 包 括 对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组 织 的 督 导 ; 对 学 生 入 学 升 级 降 级 毕 业 考 试 的 督 导 ; 对 校 长 教 师 工 作 的 督 导 ; 对 教 师 资 格 任 用 考 核 进 修 评 估 的 督 导 ; 对 办 学 部 门 办 学 活 动 和 管 理 活 动 的 督 导 等 除 此 之 外, 还 包 括 对 教 法 选 择 和 学 生 指 导 进 行 评 估 中 国 中 国 教 育 督 导 评 估 的 范 围 包 括 幼 儿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和 两 基 " 工 作 督 导, 即 对 基 本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和 基 本 扫 除 青 壮 年 文 盲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 詹 华 琴,2006) 由 此 可 见 德 国 对 教 育 督 导 范 围 的 规 定 更 具 体 细 致, 它 是 从 微 观 的 学 校 教 育 活 动 的 视 角 来 界 定 的, 而 中 国 则 是 从 不 同 层 次 的 教 育 角 度 和 宏 观 的 教 育 任 务 来 进 行 界 定 的 2.5 督 导 职 能 德 国 德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范 围 在 教 育 教 学 领 域, 对 国 家 的 教 育 大 纲 制 定 进 行 宏 观 监 督 和 评 估, 对 教 育 类 型 教 学 内 容 大 纲 教 学 法 教 学 过 程 教 学 质 量 等 进 行 督 导, 从 而 实 现 了 保 证 整 个 教 育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促 进 了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升 的 功 能 因 此, 教 育 督 导 侧 重 在 教 育 教 学 领 域, 重 点 是 督 学 ( 洪 成 文,2004) 中 国 我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暂 行 规 定 条 例 规 定 : 督 导 机 构 或 督 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进 行 督 导, 并 具 有 以 下 职 权 : 列 席 被 督 导 单 位 的 有 关 会 议 ; 要 求 被 督 导 单 位 提 供 与 督 导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并 汇 报 工 作 ; 对 被 督 导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同 时 规 定 : 对 违 反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的 行 为, 督 导 机 构 或 督 学 有 权 予 以 制 止 督 导 机 构 或 督 学 完 成 督 导 任 务 后, 应 向 被 督 导 单 位 通 报 督 导 结 果 督 导 机 构 或 督 学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被 督 导 单 位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应 当 接 受,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改 进 措 施 必 要 时 督 导 机 构 可 进 行 复 查 督 导 机 构 定 成 督 导 任 务 后, 应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上 级 督 导 机 构 报 告 督 导 结 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可 向 社 会 公 布 这 些 规 定 不 仅 明 确 了 中 国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的 督 导 内 容 职 权 6
范 围, 也 明 确 了 教 育 督 导 的 工 作 程 序 处 理 手 段 等 ( 鲍 竹 林,2002) 可 见 我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是 以 督 政 为 主, 兼 重 督 学, 坚 持 督 政 与 督 学 相 结 合 督 政 " 即 监 督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教 育 工 作 职 责, 依 法 行 政 ; 督 学 " 即 对 所 属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推 动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教 育 方 针 这 是 我 国 教 育 督 导 的 显 著 特 点 教 育 督 导 的 职 能 是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督 导 的 重 点 是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方 针 政 策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教 育 工 作 职 责 和 依 法 行 政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指 导 事 实 上, 我 国 在 实 际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中, 往 往 比 较 重 视 督 政 ", 而 忽 视 督 学, 尤 其 是 很 少 能 涉 及 到 学 校 教 学 中 的 专 门 领 域 表 3: 中 德 两 国 督 导 职 能 比 较 德 国 侧 重 点 督 学 : 对 教 育 类 型 教 学 内 容 大 纲 教 学 法 教 学 过 程 教 学 质 量 等 进 行 督 导, 目 的 是 促 进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升 中 国 督 政 : 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的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目 的 是 推 动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教 育 方 针 从 表 3 可 以 看 出, 督 政 职 能 是 属 于 中 国 特 色, 具 体 体 现 在 上 级 教 育 督 导 评 估 部 门 依 据 相 关 指 标 体 系 对 同 级 或 下 级 政 府 的 教 育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评 估 有 学 者 ( 杨 颖 秀 郭 莲 荣,2005) 认 为 在 我 国 督 政 与 督 学 之 所 以 相 结 合 是 因 为 中 国 基 础 教 育 在 普 及 小 学 教 育 实 行 义 务 教 育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深 化 农 村 教 育 的 实 践 过 程 中 条 件 不 足, 要 求 监 督 强 化 政 府 责 任 的 结 果 但 是, 一 个 政 府 是 否 有 效 地 发 展 了 教 育, 还 要 具 体 地 考 察 学 校 教 育 是 否 真 正 得 到 了 发 展, 教 育 条 件 是 否 得 到 了 改 善, 教 师 队 伍 和 管 理 队 伍 是 否 得 到 了 很 好 地 建 设, 教 育 法 规 是 否 得 到 了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是 否 向 全 体 公 民 提 供 了 优 质 教 育, 学 校 的 质 量 和 发 展 是 否 体 现 了 国 家 的 教 育 目 标, 国 家 所 提 出 和 规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是 否 得 以 实 现 等 等 当 前, 我 国 的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进 入 了 快 速 发 展 改 革 创 新 的 阶 段, 对 教 育 的 督 导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也 面 临 着 许 多 新 的 挑 战 我 国 必 须 在 坚 持 督 政 的 同 时, 高 度 重 视 教 育 督 学 工 作, 要 以 督 学 为 本 ", 对 学 校 的 教 育 工 作 尤 其 是 学 校 的 管 理 工 作 教 学 工 作 育 人 工 作, 新 的 课 程 改 革 推 进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评 估, 以 促 使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教 育 方 针,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培 养 人 才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真 正 做 到 教 育 公 平 并 且 力 争 向 全 体 公 民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3. 结 语 通 过 对 德 国 和 中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比 较 和 分 析, 不 难 发 现 我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还 不 够 完 善, 不 够 健 全 虽 然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是 教 育 行 政 体 制 的 一 部 分, 在 很 大 程 度 地 上 依 赖 于 本 国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环 境 ( 穆 岚,2005), 但 是 在 建 立 和 完 善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过 程 中, 德 国 的 一 些 基 本 经 验 和 举 措, 可 以 给 我 们 一 些 有 益 的 启 迪, 有 些 经 验 ( 见 下 文 )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3.1 设 立 专 门 的 督 导 机 构, 明 确 各 级 督 导 机 构 的 职 责 中 国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以 督 政 为 主, 兼 重 督 学, 坚 持 督 政 与 督 学 相 结 合 ( 杨 7
颖 秀 和 郭 莲 荣,2005); 而 德 国 则 把 教 育 督 导 重 点 放 在 督 学 上, 以 督 学 为 主 从 而 促 进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从 发 达 国 家 督 导 机 构 设 置 的 情 况 看, 各 级 督 导 机 构 分 工 十 分 明 确, 各 级 督 导 机 构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一 般 情 况 下, 即 使 高 一 级 督 学 也 不 能 越 级 督 导 我 国 在 督 导 工 作 方 面 也 应 如 此, 不 仅 要 专 设 督 导 机 构, 而 且 要 做 到 分 工 明 确, 职 责 清 晰 当 前 我 国 督 导 工 作 的 一 个 关 键 问 题 就 是 理 顺 体 制, 赋 予 督 导 机 构 督 政 权, 明 确 政 府 责 任, 确 立 督 导 制 度 法 律 法 令 和 法 规 的 基 本 内 容 一 般 来 讲, 对 各 级 政 府 教 育 工 作 的 督 导 内 容 应 主 要 包 括 教 育 公 平 的 落 实 情 况 ; 教 育 投 入 的 高 低 ; 办 学 条 件 是 否 得 到 显 著 改 善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情 况 ; 教 育 改 革 进 展 如 何 ; 教 育 总 体 发 展 水 平 怎 样 ; 教 育 法 规 是 否 得 到 了 贯 彻 落 实 ; 学 校 是 否 向 全 体 公 民 提 供 了 优 质 教 育 ; 学 校 的 质 量 和 发 展 是 否 体 现 了 国 家 的 教 育 目 标 ; 国 家 所 提 出 和 规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是 否 得 以 实 现 等 等 各 级 督 导 机 构 必 须 明 确 自 己 的 职 责, 既 督 学, 又 督 政, 努 力 提 高 督 导 效 率 3.2 严 格 选 拔 督 导 人 员, 加 大 专 业 培 训 的 力 度 由 于 督 导 人 员 是 直 接 从 事 教 育 督 导 活 动 的 专 业 性 人 员, 他 们 的 素 质 如 何 将 直 接 关 系 到 督 导 工 作 的 成 败 与 否, 以 及 督 导 工 作 质 量 的 高 低 因 此 发 达 国 家 十 分 重 视 督 导 人 员 的 素 质, 对 督 导 人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有 着 严 格 的 规 定 对 教 育 督 导 人 员 的 任 用 上 也 主 要 采 用 招 聘 制 考 试 制 等 形 式, 实 行 类 似 于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公 开 选 拔 为 了 提 高 督 导 人 员 的 素 质, 十 分 注 意 对 督 导 人 员 的 培 训, 有 的 国 家 还 规 定 了 试 用 期, 以 及 定 期 的 资 格 证 书 考 核 等 有 鉴 于 此, 我 国 在 督 导 人 员 的 配 置 上, 应 对 各 级 督 导 人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做 出 严 格 规 定, 在 督 导 人 员 的 任 用 中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与 选 拔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保 证 督 导 人 员 具 备 相 应 的 素 质 同 时 还 应 加 强 对 在 职 专 职 督 导 人 员 的 培 训, 提 高 他 们 的 业 务 水 平, 建 设 一 支 数 量 充 足 质 量 过 硬 素 质 高 有 前 瞻 性 专 家 型 的 督 导 队 伍 3.3 进 一 步 加 强 督 导 立 法, 强 化 依 法 督 导 的 意 识 教 育 督 导 是 政 府 依 法 监 督 教 育 质 量 和 教 育 行 为 的 专 职 机 构, 因 此 必 须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我 国 自 恢 复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以 来,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主 要 是 进 行 各 级 督 导 机 构 的 建 设 和 对 基 础 教 育 的 督 导 检 查, 与 此 同 时, 规 范 督 导 行 为 的 立 法 工 作 也 有 一 定 的 进 展 1991 年, 国 家 教 委 在 总 结 督 导 实 践 经 验 和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以 主 任 会 的 形 式 发 布 了 教 育 督 导 暂 行 条 例, 对 教 育 督 导 的 一 些 基 本 问 题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阐 述 随 后,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在 教 育 督 导 的 工 作 实 践 中, 陆 续 出 台 了 相 应 的 地 方 督 导 法 规, 以 规 范 保 障 督 导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 1995 年 教 育 法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教 育 督 导 和 评 价 制 度, 然 而 现 行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中, 涉 及 教 育 督 导 和 教 育 督 导 评 价 的 法 律 法 令 和 法 规 很 少, 急 需 制 定 和 完 善 另 外,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的 具 体 执 行 规 范 不 多 即 使 有, 内 容 也 大 多 含 糊 不 清 为 此, 国 家 权 力 机 构 和 行 政 机 关 应 该 制 定 和 完 善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的 具 体 执 行 规 范, 使 其 具 有 更 强 的 可 操 作 性, 这 是 保 证 教 育 行 政 执 法 正 确 及 时 合 法 的 重 要 环 节 ( 陶 秀 伟,2004) 教 育 督 导 是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的 重 要 职 能, 是 政 府 对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宏 观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我 国 的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尚 不 完 善, 在 构 建 中 国 特 色 的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的 道 路 上 还 有 很 长 的 路 要 走, 相 信 通 过 学 习 和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的 成 功 经 验, 结 合 本 国 情 况, 定 能 向 着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科 学 化 的 方 向 发 展, 更 好 地 发 挥 其 促 进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提 高 的 作 用 参 考 文 献 Sun, H. C. (200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its national culture: a cas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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