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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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圖 說 / 文 件 送 審 管 制 表 圖 說 文 件 名 稱 : 整 體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書 送 審 版 次 第 一 版 ( 第 一 次 ) 第 一 版 ( 第 二 次 ) 第 一 版 ( 第 三 次 ) 第 二 版 提 送 日 期 及 文 號 101 年 3 月 12 日 中 建 字 第 101031201 號 函 101 年 3 月 23 日 中 建 字 第 101032301 號 函 101 年 4 月 16 日 中 建 字 第 101041601 號 函 102 年 4 月 9 日 中 建 字 第 102040901 號 函 審 查 日 期 及 文 號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曾 文 聯 合 工 程 工 務 所 101 年 3 月 16 日 永 久 河 道 第 0006 號 備 忘 錄 101 年 4 月 3 日 水 南 工 字 第 10106001850 號 函 101 年 4 月 23 日 水 南 工 字 第 10150020050 號 函 102 年 4 月 25 日 水 南 工 字 第 1206002690 號 函 審 查 意 見 如 修 正 情 形 對 照 表 如 修 正 情 形 對 照 表 同 意 辦 理 同 意 辦 理 意 見 回 應 如 修 正 情 形 對 照 表 如 修 正 情 形 對 照 表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整 體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書 第 一 版 ( 第 二 次 ) 審 查 意 見 及 修 正 情 形 對 照 表 序 號 審 查 項 目 1 2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一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二 審 查 意 見 1. 所 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圖 表, 請 再 納 入 雇 主 ( 依 勞 安 法 19 條 ) 部 門 主 管 2. 附 件 二 : 協 議 組 織 架 構 表, 請 將 本 局 人 員 移 除 ; 未 見 三 源 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部 分 3. 本 工 程 協 議 組 織 規 章 請 承 包 商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8 條 規 定 訂 定 是 項 規 章, 並 按 規 章 召 開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本 規 章 適 用 對 象 為 承 包 商 及 協 力 廠 商 ( 及 僱 用 之 勞 工 ) 不 應 將 本 局 納 入 規 章 內, 請 將 P4-177 規 章 移 至 本 章 4.P4-12 附 件 4 緊 急 應 變 通 報 系 統 移 到 第 肆 章 第 九 節 5.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一 節, 仍 未 說 明 制 定 程 序 6.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與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未 移 至 廠 商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章 節 1.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先 列 出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施 工 機 械 設 備 型 式 種 類, 如 貴 公 司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說 明 開 挖 機 挖 掘 機 為 同 樣 的 機 械, 卻 仍 重 復 出 現, 請 確 實 瞭 解 本 工 程 各 作 業 所 使 用 之 機 具 設 備 2. 防 護 器 具 請 考 慮 聽 力 保 護 眼 睛 保 護 及 呼 吸 防 護 的 部 分 3. 如 25 噸 電 動 架 空 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與 5 噸 單 軌 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之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應 有 吊 裝 作 業 及 高 架 作 業 的 考 量, 注 意 其 他 作 業 請 亦 一 併 考 量, 如 鋼 支 保 作 業 4. 請 說 明 施 工 現 場 未 來 是 否 會 有 半 門 型 天 車 等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5. 所 建 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清 單 空 白? 請 列 出 說 明, 或 交 代 未 來 於 分 項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提 出 6.P4-19 隧 道 開 挖 及 支 撐 作 業, 施 工 機 具 請 增 加 噴 漿 機, 防 護 器 具 請 增 加 氣 體 監 視 系 統 P4-20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增 加 第 8 點 施 工 機 具 應 加 裝 滅 焰 裝 置, 電 瓶 接 頭 加 塗 黃 油 及 封 蓋 7.P4-18 7. 模 板 拆 除 後, 應 立 即 整 體 成 堆, 並 將 突 之, 請 修 改 為, 模 板 拆 除 後, 應 立 即 整 理 成 堆, 並 將 突 出 之 修 正 情 形 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圖 表 已 修 正 於 P4-1 2. 協 議 組 織 架 構 表 已 修 正 於 P4-10 3. 協 議 組 織 規 章 已 修 正 於 P4-5~P4-8, 已 將 前 版 次 P4-177 移 至 本 章 4. 已 將 前 版 次 P4-12 附 件 4 刪 除, 第 肆 章 第 九 節 內 容 中 重 複 到 5.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已 修 正 於 P4-205 6.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與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已 移 致 P4-204~205 1.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之 施 工 機 械 設 備 型 式 種 類, 未 來 於 分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書 中 一 一 足 項 列 出, 並 填 具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管 理 清 單, 此 章 節 即 先 將 作 業 工 項 列 出, 再 列 出 施 工 機 具 開 挖 機 挖 掘 機 已 統 一 修 正 為 開 挖 機 2. 防 護 器 具 已 增 加 聽 力 眼 睛 及 呼 吸 防 護 的 部 分 3. 已 增 加 25 噸 電 動 架 空 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與 5 噸 單 軌 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之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應 有 吊 裝 作 業 及 高 架 作 業 的 考 量 於 P4-33 及 P4-34, 因 鋼 支 保 作 業 採 地 面 組 裝, 再 以 人 力 方 式 定 位, 故 不 屬 於 高 架 作 業 4. 未 來 施 工 現 場 不 會 有 半 門 型 天 車 等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此 設 備 乃 為 廠 製 之 機 具 5. 本 工 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清 單, 將 於 未 來 分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書 中 一 一 足 項 列 出, 以 利 管 制 控 管

3 4 5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三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四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五 1.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本 工 程 之 局 限 空 間 因 空 間 廣 大 或 連 續 性 流 動, 請 依 29-4 條 補 說 明 連 續 確 認 氧 氣 危 害 物 質 濃 度 之 措 施, 並 考 量 隧 道 長 度 剖 面 型 式 作 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另 檢 查 表 需 注 意 互 相 搭 配, 未 見 2. 氣 體 監 視 器 系 統 ( 氣 體 監 視 器 不 斷 電 系 統 警 報 器 ) 設 置 何 處? 洞 內 幾 公 尺 設 置 1 處 警 報 器, 以 圖 面 說 明, 本 系 統 功 能 應 具 備 :(1) 可 同 時 顯 示 每 一 偵 測 點 位 置 (2) 每 測 點 具 警 報 功 能 (3) 具 資 料 記 錄 功 能 (4) 配 備 不 斷 電 系 統 (5) 具 警 報 器 及 蜂 鳴 器 3. 氣 體 偵 測 設 備 : 固 定 式 可 燃 性 氣 體 偵 測 器 ( 隨 開 挖 面 移 動 設 置 ) 攜 帶 式 氣 體 偵 測 器 及 取 樣 幫 浦 ( 每 工 作 面 設 置 幾 部 ) 4. 氣 體 偵 測 位 置, 隧 道 內 幾 公 尺 設 置 乙 處? 迴 車 道 開 挖 面 等, 每 處 量 測 4 測 點 及 鑽 孔 期 間 量 測 孔 口 濃 度 5. 隧 道 內 氣 體 偵 測 頻 率 應 包 括 (1) 每 工 班 換 班 後 (2) 鑽 孔 中 (3) 出 碴 前 (4) 岩 栓 鑽 掘, 並 留 存 紀 錄 6. 通 風 設 備 : 通 風 機 送 風 量? 通 風 管 直 徑? 隧 道 內 風 速 標 準? 7. 隧 道 內 照 明 設 施 : 洞 內 幾 公 尺 內 設 置 照 明? 接 近 開 挖 面 幾 公 尺 內 設 置 防 爆 型 照 明 設 備? 8. 隧 道 屬 環 測 辦 法 第 6 條 之 坑 內 作 業, 應 說 明 其 實 施 方 式 1. 仍 未 制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需 說 明 檢 查 對 象 項 目 時 間 人 員 編 組 等, 請 列 表 以 茲 明 確, 俾 利 執 行 2. 缺 通 風 換 氣 量 記 錄 表 P4-70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設 備 檢 查 表 是 否 適 用 本 作 業 場 所, 請 檢 討 P4-77 局 限 空 間 氣 體 濃 度 測 定 紀 錄 表 表 單 應 增 加 監 測 里 程 偵 測 時 機 等 請 重 新 修 訂 1. 表 單 內 檢 核 項 目 出 現 是 否 之 不 確 定 名 詞 刪 除 並 修 正 2.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增 加 土 方 回 填 作 業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未 見 6. 隧 道 開 挖 及 支 撐 作 業 施 工 機 具 已 增 加 噴 漿 機 於 P4-24, 防 護 器 具 已 增 加 氣 體 監 視 感 知 系 統,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已 增 加 第 8 點 7. 已 修 正 於 P4-23 1.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9-4 條 規 定, 本 公 司 將 指 派 專 人 連 續 確 認 氧 氣 濃 度 詳 如 P4-41 3., 另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將 於 分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書 中 另 行 提 送, 檢 查 表 亦 同 2. 將 依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87 條 執 行, 並 補 上 內 容 於 P4-41 3. 氣 體 偵 測 設 備 每 工 作 面 設 置 幾 部 已 修 正 於 P4-41 4. 將 依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87 條 執 行, 並 補 上 內 容 於 P4-41, 迴 車 道 開 挖 面 等 處 皆 量 測 4 測 點 及 鑽 孔 期 間 量 測 孔 口 濃 度 於 P4-41 5. 已 增 加 隧 道 內 氣 體 偵 測 頻 率 於 P4-41 6. 已 增 加 本 工 程 通 風 設 備 於 P4-42 7. 隧 道 內 照 明 設 施 已 增 加 於 P4-47 及 開 挖 面 幾 公 尺 內 設 置 防 爆 型 照 明 設 備 已 修 正 於 P4-47 8. 內 容 已 增 加 於 P4-50 1. 已 修 正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於 P4-56 2. 已 補 充 通 風 換 氣 量 記 錄 表 於 P4-94,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設 備 檢 查 表 已 修 正, 局 限 空 間 氣 體 濃 度 測 定 記 錄 表 已 修 正 於 P4-93 唯 監 測 里 程 另 於 分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中 提 送 1. 已 將 表 單 內 檢 核 項 目 是 否 之 不 確 定 名 詞 刪 除 並 修 正 2. 因 本 工 程 作 業 工 項 無

6 7 8 9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六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七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八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九 1.P4-151 工 程 保 險 單 請 刪 除, 請 列 勞 工 保 險 部 份 2. 急 救 人 員 數 量, 請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編 列 足 夠 人 數 1.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仍 未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重 新 編 寫, 並 納 入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及 演 練 2. 未 見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擋 土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等 回 訓, 請 說 明 1.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請 補 附 合 格 分 包 商 評 鑑 程 序 及 一 覽 表 變 更 管 理 程 序 獎 懲 辦 法, 未 見 2.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補 列 電 氣 機 具 入 場 及 臨 時 用 電 申 請 管 制 表 門 禁 管 制 辦 法 規 定 進 場 申 請 表 工 作 證 格 式 範 本, 未 見 3.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警 報 事 項 一 節, 請 確 定 電 話 是 否 為 04-, 位 說 明 4.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是 否 確 定 本 工 地 辦 年 度 消 防 訓 練? 未 說 明 5.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進 度 表, 該 表 中 相 對 應 之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表 工 作 安 全 措 施 抽 查 表 等 仍 未 補 附 6.P4-174(6) 告 知 方 法 應 以 書 面 告 知 並 留 存 記 錄 備 查 1. 仍 未 以 模 擬 各 種 不 同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變 實 態, 研 擬 不 同 層 次 等 級 之 緊 急 應 變 對 策 2. 緊 急 救 援 聯 絡 單 位 及 電 話, 尚 無 增 加 廠 商 各 幹 部, 本 局 工 務 課 及 台 南 市 環 保 局 等 3. 仍 未 補 附 鄰 近 醫 療 機 構 聯 絡 網 示 意 圖 4. 本 工 程 有 兩 個 開 挖 面 向,P4-193 說 明 僅 置 備 急 救 箱 及 擔 架 一 土 方 回 填 作 業, 故 無 增 加 土 方 回 填 作 業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1. 工 程 保 險 單 已 刪 除, 勞 工 保 險 部 分 已 增 加 於 P4-168~195 2. 急 救 人 員 數 量 已 修 正 於 P4-53 1.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已 修 訂 於 P4-202, 並 納 入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及 演 練 2.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擋 土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回 訓 說 明 已 修 正 於 P4-207 1. 合 格 分 包 商 評 鑑 程 序 變 更 管 理 程 序 補 附 在 P4-222, 獎 懲 辦 法 補 附 在 P4-211~212 2. 電 氣 機 具 入 場 管 制 表 補 列 在 P4-39, 說 明 補 列 在 P4-215, 臨 時 用 電 申 請 管 制 表 補 列 在 P4-223, 門 禁 管 制 辦 法 規 定 進 場 管 制 補 列 在 P4-216, 因 本 工 程 用 核 定 貼 紙 取 代 辦 理 工 作 證, 故 無 附 上 工 作 證 格 式 之 範 本 3. 警 報 事 項 一 節, 電 話 已 修 正 於 P4-217 4. 因 本 工 程 特 性 取 消 本 工 地 舉 辦 年 度 消 防 訓 練, 另 於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裡 排 訂 消 防 演 練 之 課 程 5.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表 補 附 在 P4-224, 工 作 安 全 措 施 抽 查 表 補 附 在 P4-225 6. 已 修 正 告 知 方 法, 應 以 書 面 告 知 並 留 存 記 錄 備 查 P4-209 1. 已 補 列 模 擬 各 種 災 變 之 緊 急 應 變 對 策 於 P4-240 2. 已 增 加 廠 商 各 幹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工 務 課 及 台 南 市 環 保 局 緊 急

10 11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十 二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十 五 12 其 它 組, 請 檢 討 並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九 置 備 足 夠 的 藥 品 及 器 材 5. 所 附 急 救 人 員 證 照 僅 1 位,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6 條 急 救 人 員, 每 一 輪 班 次 應 至 少 置 一 人, 請 檢 討 另 其 職 責 連 絡 電 話, 請 併 入 緊 急 連 絡 單 位 及 電 話 表 中 6. 本 局 工 地 安 全 事 故 通 報 作 業 規 定 已 修 訂, 請 修 正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所 有 表 單 請 增 加 廠 商 及 工 程 名 稱 前 版 次 審 查 意 見 已 說 明,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事 項, 應 列 法 令 審 核 表 ( 說 明 不 適 用 之 理 由 ) 1. 內 容 第 一 章, 請 修 改 為 第 壹 章, 其 餘 請 併 同 修 改 2. 送 審 核 簽 署 表 勿 以 影 印 方 式,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請 蓋 章 3. 審 查 意 見 及 修 正 情 形 對 照 表 之 修 正 情 形 欄 幾 乎 全 部 皆 為 1. 已 補 充 2. 已 修 正, 應 根 據 審 查 意 見 一 一 對 應 回 覆 救 援 聯 絡 單 位 及 電 話 於 P4-237 3. 已 補 列 鄰 近 醫 療 機 構 聯 絡 網 示 意 圖 於 P4-239 4. 已 修 正 前 版 次 P4-193 之 內 容, 並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九 置 備 足 夠 的 藥 品 及 器 材 於 P4-249 5. 已 增 加 急 救 人 員 之 數 量 於 P4-250, 並 依 職 責 連 絡 電 話 併 入 緊 急 連 絡 單 位 及 電 話 表 中 於 P4-237 6. 已 修 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工 地 安 全 事 故 通 報 作 業 規 定 於 P4-253 已 修 正 將 所 有 表 單 增 加 廠 商 及 工 程 名 稱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事 項, 已 說 明 修 正 於 P4-302 1. 已 將 內 容 第 一 章 修 正 為 第 壹 章, 其 餘 內 容 異 同 修 正 2. 送 審 核 簽 署 表 已 修 改 將 影 印 方 式 改 為 書 寫,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已 蓋 章 3. 審 查 意 見 及 修 正 情 形 對 照 表 已 修 正, 將 根 據 審 查 意 見 一 一 對 應 回 覆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整 體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書 目 錄 目 錄 內 容 頁 次 第 壹 章 計 畫 期 間 ㄧ 工 程 概 要 1-1 二 計 畫 期 間 1-5 第 貳 章 基 本 方 針 ㄧ 基 本 方 針 2-1 二 目 的 及 緣 由 2-1 第 參 章 管 理 目 標 ㄧ 目 標 界 定 3-1 二 目 標 預 期 3-1 三 目 標 達 成 3-1 第 肆 章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ㄧ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制 4-1 二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4-19 三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與 管 理 4-40 四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4-54 五 各 項 作 業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4-108 六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4-169 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4-193 八 廠 商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4-200

目 錄 內 容 頁 次 九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4-211 十 災 害 調 查 分 析 與 紀 錄 4-243 十 一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之 編 列 4-250 十 二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4-251 十 三 內 部 稽 核 4-257 十 四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4-265 十 五 其 他 有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4-271 註 : 本 計 畫 書 未 盡 詳 述, 或 與 契 約 規 範 有 所 牴 觸 處, 仍 以 契 約 規 範 為 準

第 壹 章 計 畫 期 間 一 工 程 概 要 ( 一 ) 工 程 名 稱 :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 二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 三 ) 設 計 單 位 : 巨 廷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四 ) 監 造 單 位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工 務 課 曾 文 工 務 所 ( 五 ) 施 工 咨 詢 單 位 :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六 ) 承 攬 廠 商 : 中 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三 源 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七 ) 工 程 地 點 : 嘉 義 縣 大 埔 鄉 ( 八 ) 契 約 金 額 : 新 台 幣 伍 億 叁 仟 萬 元 整 ( 九 ) 工 程 期 限 : 預 計 工 期 為 912 日 曆 天 開 工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 十 ) 工 程 內 容 概 要 將 原 有 何 本 閥 改 建 為 射 流 閘 門, 同 時 新 闢 三 條 隧 道 ( 二 條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與 一 條 施 工 通 氣 隧 道 ), 以 聯 通 #2 導 水 隧 道 及 #1 導 水 隧 道 (1) 隧 道 工 程 1 #1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 W H=5 公 尺 5 公 尺, 長 約 132.0 公 尺 2 施 工 通 氣 隧 道 : 利 用 何 本 閥 既 有 通 氣 隧 道 (W H=1.5 公 尺 2.1 公 尺 ) 擴 孔, 擴 孔 後 斷 面 尺 寸 為 W H=5 公 尺 5 公 尺, 長 約 97.0 公 尺 1-1

3 #2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W H=5 公 尺 5 公 尺, 長 約 99.0 公 尺 4 車 行 通 道 : 長 約 394.2 公 尺 (2) 閘 室 與 水 工 機 械 1 射 流 閘 門 :ψ1.95 公 尺, 設 計 水 壓 13.50kg/cm2, 出 水 口 中 心 高 程 為 EL.115.763 公 尺, 維 護 閘 門 為 原 有 環 滑 閘 門 2 閘 室 擴 建 : 長 18.5 公 尺 寬 12.0 公 尺 高 約 17.3 公 尺, 閘 室 上 方 設 置 一 部 25 噸 提 吊 力 之 雙 軌 電 動 吊 車 (3) 消 能 工 : 於 射 流 閘 門 出 口 興 建 長 27.0 公 尺, 寬 12.0 公 尺, 高 約 10.3 公 尺,RC 衝 擊 式 多 孔 消 能 工 一 座 1-2

工 程 平 面 佈 置 圖 工 程 平 面 佈 置 圖 1-3

(4) 主 要 工 程 數 量 項 目 表 工 程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一 閘 室 及 出 水 工 工 程 1. 岩 栓 (L=9m,D=25mm) 752 支 2. 預 力 地 錨, 設 計 拉 力 45T 1560m 3. 鋼 纖 維 噴 凝 土 (t=30cm) 2585m2 4. 鋼 纖 維 噴 凝 土 (t=50cm) 390m2 5. 管 冪 鋼 管 (L=12m,D=100mm) 2448m 6. 閘 室 襯 砌 4460m3 7. 預 拌 混 凝 土 280kgf/cm2 3254m3 8. 鋼 筋 及 加 工 組 立 383T 9. 清 水 模 板 1122m2 10. 鋼 襯 版 (t=5mm) 11T 11. 鋼 襯 版 (t=20mm) 109T 12. 12" 洩 水 管 ( 鍍 鋅 鋼 管 ) 50m 13 推 開 式 水 密 門 (W H=0.9m 1.8m) 1 式 二 車 行 道 路 及 擋 水 牆 工 程 1. 預 拌 混 凝 土 280kgf/cm2 51m3 2. 鋼 筋 及 加 工 組 立 5.95T 3. 清 水 模 板 143m2 4. 回 填 CLSM 2720m3 5. 不 鏽 鋼 欄 杆 6m 6. 不 鏽 鋼 爬 梯 及 護 籠 1 座 7. 推 開 式 水 密 門 (W H=0.9m 1.8m) 1 式 三 隧 道 工 程 1. 施 工 通 氣 隧 道 開 挖 及 支 撐 87m 2.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開 挖 及 支 撐 210m 3. 迴 車 道 開 挖 及 支 撐 30m 4. 岩 栓 (L=5m,D=25mm) 46 支 5. 隧 道 櫬 砌 327m 6. 隧 道 固 結 灌 漿, 含 鑽 孔 569 包 7. 隧 道 排 水 鑽 孔 及 埋 管 330m 四 邊 坡 保 護 工 程 1. 自 由 型 格 梁 護 坡 48m2 2. 噴 凝 土 護 坡 136m2 1-4

3. 岩 栓 (L=6m,D=25mm) 20 支 五. 電 器 設 備 工 程 1. 電 氣 盤 1 全 2. 主 電 源 自 既 設 盤 銜 接 管 線 工 程 1 式 3. 電 氣 管 線 設 備 工 程 1 式 4. LED 照 明 及 插 座 設 備 1 式 5. 突 波 及 接 地 系 統 1 式 6. 12 芯 防 水 型 光 纖 收 容 箱 2 只 7. 2 芯 光 纖 跳 線 4 條 8. 12 芯 戶 外 型 充 膠 光 纖 電 纜 工 料 費 75m 9. 光 纖 測 試 與 功 能 試 車 費 1 式 10.#2 導 水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40Wx2 132 盞 11.#2 導 水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管 線 與 安 裝 132 盞 12.#1 導 水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40Wx2 44 盞 13.#1 導 水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管 線 與 安 裝 44 盞 14.#2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40Wx2 33 盞 15.#2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管 線 與 安 裝 33 盞 16. 施 工 通 氣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40Wx2 33 盞 17. 施 工 通 氣 隧 道 LED 防 水 燈 具 管 線 與 安 裝 33 盞 18.#1,#2 維 護 隧 道 主 電 源 線 與 配 電 工 程 1 式 六 水 工 機 械 工 程 1. 25Ton 雙 軌 吊 車 軌 道 及 按 裝 1 式 2. 射 流 閘 門 1950mm( 含 閘 門 本 體, 閘 框, 油 壓 2 組 吊 門 機, 共 用 油 壓 系 統 配 管 等 等 ) 3. 短 管 ( 含 法 蘭 ) 2 組 4. 5Ton 單 軌 吊 車, 軌 道 及 按 裝 1 組 二 計 畫 期 間 自 民 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開 工 日 起 至 竣 工 驗 收 合 格 日 止 1-5

一 基 本 方 針 第 貳 章 基 本 方 針 本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基 本 方 針 為 生 命 第 一 健 康 第 一 二 目 的 及 緣 由 針 對 工 程 特 性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與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有 效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達 到 工 程 零 災 害, 乃 本 公 司 之 首 要 工 作 目 標 本 公 司 鑑 於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經 常 發 生, 顯 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仍 有 缺 失 存 在, 為 符 合 勞 檢 單 位 及 業 主 的 要 求, 以 及 勞 工 自 身 安 全 衛 生 需 要, 特 針 對 機 械 設 備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使 用 之 危 害 物 質 特 性, 建 立 完 善 的 自 我 管 理 制 度, 由 危 害 辨 識 安 全 評 估 風 險 管 理 在 職 及 新 進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自 動 檢 查 內 部 稽 核 承 攬 管 理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等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執 行, 並 經 勞 工 共 同 參 與 全 員 投 入 的 積 極 作 法, 促 使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持 續 推 行 ; 以 達 到 零 事 故 零 災 害 ( 生 命 第 一 健 康 第 一 ) 為 重 要 之 課 題 2

一 目 標 界 定 第 參 章 管 理 目 標 ( 一 ) 落 實 安 全 管 理 ( 二 ) 建 立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 三 ) 明 訂 安 全 管 理 程 序 ( 四 ) 重 視 落 實 自 動 檢 查 ( 五 ) 推 行 零 事 故 零 災 害 安 全 衛 生 之 活 動 二 目 標 預 期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在 於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維 護 勞 工 之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有 效 的 管 理, 可 以 避 免 任 何 意 外 的 發 生, 並 應 用 規 劃 實 施 查 核 及 改 進 (PDCA) 等 管 理 手 法, 實 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目 標, 並 藉 由 持 續 不 斷 的 稽 核 制 度 發 現 問 題, 即 時 採 取 糾 正 措 施, 以 提 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有 效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促 進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三 目 標 達 成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主 要 為 預 防 及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本 公 司 一 直 以 來 持 續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其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其 成 果 與 最 終 目 標 符 合, 無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之 情 事 在 此 計 畫 中 將 針 對 本 工 程 現 況 及 問 題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及 管 理 方 法, 以 俾 達 到 零 災 害 零 事 故 安 全 第 一 健 康 第 一 之 最 終 目 標 本 計 畫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訂 之 3

4-1 第 肆 章 重 點 實 施 事 項 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制 ( 一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工 地 負 責 人 ( 張 林 民 ) 工 安 管 制 ( 洪 一 德 ) 安 全 監 測 作 業 掘 進 作 業 進 度 規 劃 報 表 整 理 及 提 送 計 畫 撰 寫 洞 口 邊 坡 作 業 結 構 體 施 築 作 業 中 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敦 親 睦 鄰 計 畫 主 持 人 ( 謝 易 臻 )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高 士 偉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管 理 ( 張 啟 倫 )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 陳 永 欽 ) 品 質 稽 查 統 計 分 析 品 質 查 驗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噪 音 及 空 污 管 制 現 場 回 饋 資 料 處 理 設 計 可 行 性 評 估 水 工 模 型 結 果 分 析 設 計 工 程 設 計 檢 核 隧 道 淨 空 檢 測 結 構 體 放 樣 三 源 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防 汛 防 災 演 練 雜 項 工 程 維 護 簽 證 技 師 土 木 : 顏 呈 仰 大 地 : 黃 貞 凱 地 質 : 童 煜 翔 機 械 : 吳 政 憲 細 部 設 計 ( 黎 明 顧 問 公 司 ) 程 式 分 析 及 計 算 委 外 詴 驗 單 位 何 本 閥 拆 除 作 業 水 工 機 械 製 造 管 控 水 工 機 械 安 裝 詴 運 轉 電 廠 設 備 臨 遷 及 維 護 機 電 組 ( 侯 益 彪 ) 土 木 組 ( 陳 肇 基 ) 工 務 組 ( 沈 弘 恩 ) 共 同 主 持 人 ( 王 清 三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文 件 : 洪 一 德 4-2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資 格 文 件 : 張 國 平 4-3

工 作 職 掌 (1) 工 地 負 責 人 : 張 林 民 1. 獲 得 公 司 授 權 之 專 案 負 責 人 2. 依 核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按 圖 施 工 3. 按 日 填 報 施 工 日 誌 4. 工 地 之 人 員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管 理 5. 工 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之 督 導 公 共 環 境 與 安 全 之 維 護 及 其 他 工 地 行 政 事 務 6. 工 地 遇 緊 急 異 常 狀 況 之 通 報 7. 工 程 估 驗 之 彙 整 8. 工 程 變 更 之 提 出 及 執 行 9. 工 程 估 驗 計 價 作 業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洪 一 德 1. 釐 訂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並 指 導 有 關 部 門 實 施 2. 規 劃 督 導 各 部 門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稽 核 及 管 理 3. 規 劃 督 導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之 檢 點 與 檢 查 4. 規 劃 督 導 有 關 人 員 實 施 巡 視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危 害 通 識 及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5. 規 劃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6. 規 劃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7. 督 導 勞 工 疾 病 傷 害 殘 廢 死 亡 等 職 業 災 害 之 調 查 處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8.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管 理 評 估, 並 提 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服 務 9. 其 他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4-4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 張 國 平 1. 本 部 門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事 項 2.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執 行 事 項 3.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檢 點 及 其 他 有 關 檢 查 督 導 事 項 4.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實 施 巡 視 5. 提 供 改 善 工 作 方 法 6. 擬 定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7. 教 導 及 督 導 所 屬 依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方 法 實 施 8. 雇 主 交 辦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管 理 事 項 (4) 各 作 業 主 管 : 1.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2. 實 施 檢 點, 檢 查 材 料 工 具 器 具 等, 並 汰 換 其 不 良 品 3. 監 督 勞 工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4. 確 認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之 有 效 狀 況 5. 其 他 維 持 作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規 章 (1) 總 則 1 目 的 本 協 議 組 織 係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而 成, 依 承 攬 廠 商 相 互 間 的 協 議, 促 進 工 程 整 合 管 理 之 運 作 順 暢, 從 而 達 成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為 目 的 2 適 用 對 象 : 本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及 施 工 人 員 及 其 所 雇 勞 工 3 有 效 期 間 :101 年 2 月 22 日 起 至 合 約 工 程 完 工 竣 驗 日 止 (2) 組 織 : 1 會 員 : 4-5

本 協 議 組 織 由 本 標 案 之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及 承 攬 廠 商 與 分 包 商 之 負 責 人 工 程 人 員 等 為 會 員 2 代 理 人 : 承 攬 廠 商 及 分 包 商 負 責 人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時, 得 由 其 工 地 代 理 人 為 會 員 參 加 協 議 會 議, 但 承 攬 廠 商 及 分 包 商 負 責 人 應 賦 予 工 地 代 理 人 全 部 之 授 權 3 會 員 之 申 請 : (1) 承 攬 廠 商 及 分 包 商 依 簽 立 合 約 之 規 定, 於 進 駐 工 地 前 應 向 本 工 務 所 申 請 入 會, 並 遵 守 協 議 會 議 之 決 議 (2) 本 工 務 所 工 程 同 仁 及 安 衛 人 員 經 協 議 組 織 會 長 選 定 公 告 為 會 員, 並 履 行 本 組 織 會 議 之 決 議 4 幹 部 : (1) 會 長 一 名 : 由 工 地 負 責 人 擔 任 (2) 副 會 長 二 名 : 由 會 員 相 互 推 選 (3) 幹 事 若 干 名 : 由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擔 任 之, 必 要 時 可 增 設 助 理 一 至 二 名 (3) 業 務 本 協 議 組 織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召 開 協 議 會 議 與 會 議 事 務 之 執 行 協 議 會 議 分 為 定 期 會 議 臨 時 會 議 與 幹 事 會 議 1 會 議 召 開 : (1) 定 期 會 議 每 一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一 次, 全 體 會 員 參 加 (2) 臨 時 會 議 於 會 長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召 開 之, 全 體 會 員 參 加 (3) 幹 事 會 議 於 會 長 認 為 必 要 時 召 開 之, 全 體 幹 事 會 員 參 加 2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 (1) 關 於 作 業 間 的 連 繫 配 合 與 調 度 (2) 關 於 作 業 區 域 內 之 自 動 檢 查 事 項 (3) 關 於 施 工 計 畫 書 之 安 全 措 施 (4)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辦 理 事 項 (5) 對 於 承 包 商 施 行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協 助 有 關 事 項 (6) 統 一 工 作 場 所 內 指 揮 手 勢 等 有 關 事 項 4-6

(7)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之 事 項 (8) 業 主 機 關 或 有 關 機 關 要 求 事 項 之 轉 達 與 討 論 (9) 兩 次 會 議 期 間 工 地 事 故 與 缺 失 檢 討 (10) 違 反 協 議 事 項 之 約 束 條 款 的 擬 定 與 決 議 (11) 其 他 有 關 防 止 勞 工 災 害 事 項 3 會 議 之 決 議 以 不 違 反 工 程 合 約 規 範 與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為 有 效 條 件 4 幹 部 會 議 補 充 效 力 : 會 長 對 上 述 事 項, 因 緊 急 或 其 他 原 因, 認 為 經 由 定 期 會 議 或 臨 時 會 議 之 召 開, 仍 有 困 難 時, 得 召 集 幹 部 會 議, 以 幹 部 的 協 議 做 為 本 會 議 之 決 議, 並 公 佈 其 會 議 紀 錄 週 知 後 生 效 5 協 議 會 議 之 決 議 應 陳 送 工 地 負 責 人 備 案 6 職 務 : (1) 會 長 會 長 代 表 協 議 組 織, 負 責 定 期 會 議 臨 時 會 議 及 幹 部 會 議 的 主 持 與 整 合 等 運 作 (2) 副 會 長 副 會 長 襄 助 會 長, 於 會 長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其 執 務 時, 代 行 其 職 務, 並 設 置 分 會 時, 兼 任 分 會 長 (3) 幹 事 幹 事 負 責 會 議 議 程 記 錄 協 調 決 議 事 項 之 執 行 宣 導 及 考 核 入 會 申 請 審 核 管 制 管 理 檔 案 等 協 議 會 之 事 務 性 處 理 事 項 (4) 會 員 會 員 除 參 加 協 議 會 外, 應 將 議 會 決 議 事 項 徹 底 告 知 關 連 勞 工 瞭 解, 並 監 督 管 理, 以 促 使 決 議 貫 徹 ( 三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書 有 關 承 攬 ( 協 力 ) 廠 商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悉 依 本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書 內 容 辦 理, 內 容 如 後 : 4-7

中 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協 議 書 一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二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三 地 點 : 四 參 加 人 員 主 席 : 記 錄 : 主 辦 工 程 部 門 : 安 全 衛 生 部 門 :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 承 攬 商 代 表 : 協 力 廠 商 : 五 共 同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 一 ) 中 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 甲 方 ). 承 攬 人 ( 乙 方 ). 再 承 攬 人 共 同 作 業 : 1. 工 地 負 責 人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 2. 分 包 廠 商 : 公 司, 工 地 負 責 人 : 3. 分 包 廠 商 : 公 司, 工 地 負 責 人 : 4. 分 包 廠 商 : 公 司, 工 地 負 責 人 : 5. 分 包 廠 商 : 公 司, 工 地 負 責 人 : 6. 分 包 廠 商 : 公 司, 工 地 負 責 人 : 7. 其 他 :, 工 地 負 責 人 : ( 二 ) 甲 方 實 際 參 與 施 工, 並 執 行 重 要 停 留 點 之 檢 驗 工 作, 故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由 ( 甲 方 ): 中 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由 : 負 責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由 : 負 責 ( 三 )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之 職 責 : 1. 指 揮 及 協 調 之 工 作 4-8

2. 工 作 之 連 繫 與 調 整 3.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4.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5.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 四 ) 協 議 組 織 :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1. 乙 方 應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2. 乙 方 應 確 實 依 照 工 程 採 購 承 攬 契 約 中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施 工 3. 乙 方 需 定 期 或 開 工 前 對 所 僱 用 勞 工 施 予 工 作 上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預 防 災 變 訓 練, 其 訓 練 紀 錄 留 存 備 查 4. 乙 方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工 作 前 必 頇 就 該 工 程 之 性 質.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詳 細 向 工 作 人 員 說 明 後, 使 可 開 始 進 行 工 作, 其 紀 錄 留 存 備 查 5. 乙 方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應 確 實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督 導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注 意 施 工 設 備 及 工 作 安 全, 隨 時 與 甲 方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保 持 聯 繫 6. 本 協 議 之 目 的 在 促 使 每 位 施 工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的 工 安 理 念, 全 員 參 與, 共 同 推 行, 落 實 安 全 衛 生 各 項 規 定, 確 實 做 到 工 安 三 護 ( 自 護. 互 護. 監 護 ), 進 而 保 障 全 體 勞 工, 使 工 程 順 利 完 成 六 協 議 事 項 ( 一 ) 勞 工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健 康 管 理 規 範 承 攬 商 負 責 人 應 提 供 安 全 適 用 的 工 具 及 足 夠 之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並 於 每 日 作 業 前, 對 於 作 業 環 境 安 全 措 施 等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 負 責 人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辦 理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尿 液 檢 驗 及 特 殊 作 業 體 檢 ( 二 )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之 實 施 及 配 合 承 攬 商 依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實 施 自 主 管 理, 包 括 所 屬 員 工 4-9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製 定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工 作 方 法, 改 善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及 通 報, 發 生 事 故 時 的 調 查 與 檢 討, 其 他 有 關 機 具 設 備 工 具 作 業 環 境 工 作 方 法 等 及 承 攬 商 工 作 前 應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預 知 危 隩, 必 要 時 可 洽 詢 本 公 司 及 主 辦 部 門 另 予 適 當 輔 導 於 監 督 ( 三 ) 從 事 動 火 高 架 開 挖 爆 破 高 壓 電 活 線 等 危 隩 作 業 之 管 制 應 依 交 付 承 攬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及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 動 火 管 制 動 火 作 業 管 制 區 內 動 用 火 種 作 業 前, 應 事 先 依 本 工 地 動 用 火 種 管 制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並 做 好 預 防 及 檢 查 工 作 2. 高 架 作 業 管 制 承 攬 商 工 地 負 責 人 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應 管 制 下 列 事 項 : 3. 承 攬 商 施 行 高 架 作 業, 應 減 少 工 時, 連 續 作 業 二 小 時, 高 度 二 至 五 公 尺 應 休 息 二 十 分 鐘, 高 度 五 至 二 十 公 尺 應 休 息 二 十 五 分 鐘, 高 度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應 休 息 三 十 五 分 鐘 4. 下 列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酒 醉 或 有 酒 醉 之 虞, 身 體 虛 弱, 經 醫 生 診 斷 認 為 身 體 狀 況 不 良, 情 緒 不 穩 定, 有 安 全 顧 慮 ; 勞 工 自 覺 不 適 從 事 工 作 及 其 他 經 現 場 檢 驗 員 認 定 者 5. 下 列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患 有 癲 癇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貧 血 平 衡 機 能 失 常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色 盲 視 力 不 良 聽 力 障 礙 肢 體 殘 障 者 ( 四 ) 對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等 作 業 環 境 之 作 業 管 制 1. 承 攬 商 進 入 隧 道 閘 室 等 密 閉 空 間 作 業 : 作 業 前 應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 實 施 通 風 換 氣 後, 由 缺 氣 作 業 主 管 測 量, 並 記 錄 該 密 閉 空 間 之 氧 氣 及 有 害 氣 體 濃 度, 不 得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作 業 時 除 工 作 人 員 外 應 另 有 人 負 責 監 督 及 聯 繫, 並 置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或 救 生 設 備 等, 供 勞 工 緊 急 避 難 或 救 援 人 員 使 用 4-10

2. 本 工 地 所 使 用 或 存 放 有 害 物 質 放 置 場 所, 均 已 依 規 定 設 置 危 害 標 示, 協 議 組 織 成 員 應 告 知 所 屬 工 作 人 員, 非 因 工 作 需 要 禁 止 無 關 人 員 靠 近 ; 檢 修 相 關 設 備, 應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 注 意 事 項, 由 工 程 主 辦 部 門 另 行 告 知 ( 五 ) 電 氣 機 具 入 場 及 臨 時 用 電 管 制 承 攬 商 自 備 電 氣 設 備 機 具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施 工, 應 於 當 天 施 工 前 或 前 一 天 向 本 公 司 施 工 工 務 所 申 請, 並 填 具 機 械 設 備 器 具 之 管 理 表,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可 帶 入, 其 電 器 機 具 應 具 防 止 感 電 保 護 設 施, 如 漏 電 保 護 開 關, 交 流 電 焊 機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電 線 及 電 纜 絕 緣 保 護 等 以 預 防 感 電 情 事 之 發 生 ( 六 ) 作 業 人 員 門 禁 進 場 管 制 1. 承 攬 商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前, 應 依 本 公 司 施 工 工 務 所 管 制 辦 法 規 定, 凡 是 要 進 場 施 作 之 人 員, 應 受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缺 氧 作 業 課 程, 並 測 驗 合 格 後 由 本 公 司 施 工 工 務 所 核 發 貼 紙, 貼 於 安 全 帽 前 端, 進 出 隧 道 管 制 站 時, 以 便 管 制 2. 進 出 隧 道 管 制 站 時, 於 進 入 時 應 填 具 隧 道 人 員 進 出 管 制 表, 並 將 該 員 明 牌 掛 至 管 制 牌 上, 離 開 時 亦 應 填 具 隧 道 人 員 進 出 管 制 表, 並 將 該 員 明 牌 撤 下 3. 未 經 本 工 地 負 責 人 允 許 不 可 擅 自 進 入 非 承 攬 作 業 區 應 遵 守 各 種 警 告 及 標 示 4.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帽 應 符 合 工 安 標 準 ( 七 ) 劃 一 危 隩 機 之 操 作 信 號 工 作 場 所 標 識 ( 示 ) 有 害 物 空 容 器 放 置 警 報 緊 急 避 難 方 法 及 訓 練 等 事 項 1. 劃 一 危 隩 機 械 之 操 作 信 號 : 承 攬 商 使 用 危 隩 性 機 械, 應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操 作 人 員 頇 由 訓 練 合 格 具 有 證 照 者 擔 任, 由 指 揮 人 員 統 一 操 作 信 號 4-11

2. 工 作 場 所 標 示 事 項 : 承 攬 商 應 於 開 工 前 設 置 工 程 標 示 牌, 內 容 包 括 工 程 名 稱 負 責 人 施 工 項 目 工 期 聯 絡 電 話 工 程 主 辦 部 門 等 事 項, 作 業 場 所 有 墜 落 開 口 或 有 感 電 之 虞 等 危 隩 場 所, 應 設 立 警 戒 標 示 本 公 司 施 工 工 務 所 設 備 除 非 己 掛 檢 修 作 業 標 示, 運 轉 中 絕 對 禁 止 操 作 開 關 場 變 壓 器 區 等 有 電 區 域 應 圍 繩 ( 網 ) 附 紅 色 三 角 旗 警 戒, 無 電 區 域 應 圍 繩 ( 網 ) 附 藍 色 三 角 旗 標 示 3. 有 害 物 空 容 器 放 置 : 本 公 司 施 工 工 務 所 有 害 物 如 聯 胺 氨 水 高 分 子 凝 結 劑 等 空 容 器, 均 己 要 求 供 應 商 回 收, 嚴 禁 承 攬 商 任 意 取 用, 以 避 免 造 成 環 保 或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4. 警 報 事 項 : 作 業 區 域 內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首 要 聯 繫 工 務 所 並 迅 速 發 出 緊 告 : 電 話 :0982-120214 救 護 車 支 援 電 話 :119 5. 緊 急 避 難 辦 法 及 訓 練 (1). 承 攬 商 勞 工 到 本 工 地 工 作, 其 雇 主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應 有 紀 錄 (2). 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承 攬 商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及 即 速 報 工 程 主 辦 部 門, 如 為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向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通 報, 如 有 人 死 亡 時, 並 應 另 向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並 實 施 事 故 調 查 分 析 做 成 紀 錄 (3). 承 攬 商 之 工 地 負 責 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應 瞭 解 工 作 場 所 警 急 避 難 方 向, 告 知 其 勞 工 ( 八 ) 使 用 打 樁 機 拔 樁 機 電 動 機 械 電 動 器 具 軌 道 裝 置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電 弧 熔 接 裝 置 換 氣 裝 置 及 沉 箱 架 設 通 道 施 工 架 工 作 架 台 等 機 械 設 備 或 構 造 物 時, 應 協 調 使 用 上 之 安 全 措 施 4-12

1. 打 樁 機 由 承 攬 商 自 行 管 理 及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動 檢 查 2. 拔 樁 機 由 承 攬 商 自 行 管 理 及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動 檢 查 3. 電 動 機 械 由 承 攬 商 自 行 管 理 及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動 檢 查 4. 電 動 器 具 由 承 攬 商 自 行 管 理 及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動 檢 查 5.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承 攬 商 自 備 獨 立 使 用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行 自 動 檢 查 6. 電 弧 熔 接 裝 置 承 攬 商 自 備 獨 立 使 用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行 自 動 檢 查 7. 換 氣 裝 置 及 沉 箱 空 氣 呼 吸 器 由 承 攬 商 自 備 及 管 理,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動 檢 查 8. 施 工 架 懸 吊 施 工 架 懸 臂 或 突 樑 式 施 工 架 及 高 度 五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之 構 築 拆 除 及 重 組 等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負 責 監 督 指 揮 施 工 ;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處 進 行 作 業, 應 以 架 設 施 工 架 等 方 法 設 置 工 作 台 9. 工 作 架 承 攬 商 自 備, 獨 立 使 用, 每 日 開 工 前 應 自 行 自 動 檢 查 ( 九 ) 其 他 認 為 有 必 要 之 協 調 事 項 1. 承 攬 商 所 使 用 危 隩 機 械 設 備, 應 具 有 效 合 格 檢 查 証, 並 經 訓 練 合 格 具 証 照 人 員 操 作 2. 承 攬 商 所 使 用 運 送 預 拌 混 凝 土 車, 應 具 有 效 合 格 駕 駛 執 照, 並 經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3. 勞 工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屋 頂 開 口 部 階 梯 樓 梯 坡 道 4-13

工 作 台 擋 土 牆 等 場 所 作 業, 應 設 置 護 欄 護 蓋 或 安 全 網 等 防 護 設 備 4. 起 重 機 具 之 吊 鉤 或 吊 具, 應 有 防 止 吊 舉 中 所 吊 物 體 脫 落 之 裝 置, 應 設 置 有 過 捲 預 防 裝 置 5. 使 用 對 地 電 壓 150 伏 特 以 上 之 電 動 機 具, 或 於 潮 濕 場 所 鋼 板 上 或 鋼 筋 上 等 工 作 場 所, 使 用 電 動 機 具 及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應 於 各 該 電 路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6. 從 事 良 導 體 機 器 設 備 內 之 狹 小 空 間 或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鋼 架 上 作 業 時 所 使 用 交 流 電 焊 機, 應 有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7.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高 處 作 業, 應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防 護 具, 或 採 用 安 全 網 等 措 施 8. 施 工 架 組 配 擋 土 支 撐 模 板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應 在 場 監 督 勞 工 作 業 9. 施 工 時 依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書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及 工 作 程 序 安 全 檢 核 表 等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10. 工 作 安 全 自 主 檢 查 車 輛 機 械 設 備 自 主 檢 查 表 由 承 商 現 場 工 作 負 責 人 ( 領 班 ) 負 責 辦 理 11. 未 協 議 事 項,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本 廠 交 付 承 攬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2. 依 共 同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設 置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3. 未 協 議 事 項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八 條 暨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第 二 十 五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及 依 照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辦 理 14. 協 議 單 位 對 協 議 事 項 應 徹 底 做 好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四 ) 附 則 1 本 規 章 自 101 年 2 月 22 日 起 實 施 2 附 件 4-14

(1)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記 錄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架 構 表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員 名 冊 4-15

附 件 1: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紀 錄 中 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記 錄 工 程 名 稱 :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會 議 名 稱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會 議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會 議 地 點 主 席 紀 錄 列 席 人 員 出 席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重 點 提 示 報 告 人 內 容 備 註 4-16

附 件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架 構 表 工 程 名 稱 :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協 議 會 開 會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會 組 織 定 期 : 每 一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一 次 不 定 期 : 會 長 認 有 必 要 時, 或 由 幹 事 請 求 會 長 參 加 臨 時 會 中 建 營 造 會 長 : 張 林 民 中 建 營 造 副 會 長 : 許 吳 玉 真 三 源 興 副 會 長 : 陳 淑 琴 中 建 營 造 幹 事 : 洪 一 德 中 建 營 造 高 士 偉 中 建 營 造 謝 易 臻 中 建 營 造 黃 昶 閔 中 建 營 造 張 國 平 中 建 營 造 曾 小 蘋 中 建 營 造 楊 智 森 中 建 營 造 黃 聖 鵬 陸 揚 機 械 彭 國 修 陸 揚 機 械 彭 正 一 勇 安 運 輸 陳 建 宏 三 源 興 王 清 三 三 源 興 林 國 忠 三 源 興 陳 政 吉 4-17

附 件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員 名 冊 工 程 名 稱 : 曾 文 水 庫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改 建 防 淤 設 施 工 程 職 位 所 屬 單 位 或 公 司 姓 名 入 會 日 期 退 會 日 期 備 註 會 長 中 建 營 造 張 林 民 102.3.02 103.8.21 副 會 長 中 建 營 造 許 吳 玉 真 101.2.22 103.8.21 副 會 長 中 建 營 造 陳 淑 琴 101.2.22 103.8.21 幹 事 中 建 營 造 洪 一 德 102.2.25 103.8.21 成 員 中 建 營 造 高 士 偉 101.2.22 103.8.21 成 員 中 建 營 造 謝 易 臻 101.2.22 103.8.21 成 員 中 建 營 造 黃 聖 鵬 102.2.25 103.8.21 成 員 中 建 營 造 潘 聰 義 101.2.22 103.8.21 成 員 中 建 營 造 黃 昶 閔 101.2.22 103.8.21 成 員 中 建 營 造 楊 智 森 102.2.25 103.8.21 成 員 三 源 興 王 清 三 101.2.22 103.8.21 成 員 陸 揚 機 械 彭 國 修 101.7.10 103.8.21 成 員 陸 揚 機 械 彭 正 一 101.7.10 103.8.21 成 員 陸 揚 機 械 陳 木 增 101.7.10 103.8.21 成 員 勇 安 運 輸 陳 明 達 101.2.22 103.8.21 成 員 三 源 興 林 國 忠 101.2.22 103.8.21 成 員 三 源 興 陳 政 吉 101.2.22 103.8.21 4-18

二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針 對 本 工 程 工 項 作 業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於 施 工 前 擬 定 安 全 系 統 性 計 畫 ( 一 ) 測 量 及 放 樣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光 波 測 距 儀 經 緯 儀 水 準 儀 標 尺 及 標 桿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測 量 放 樣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做 好 安 全 設 施 2. 於 道 路 施 工 應 設 安 全 設 施 及 警 告 標 誌, 如 必 要 時 派 人 指 揮 3.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3.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齊 全 定 穿 戴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設 施 容 易 遭 車 輛 撞 傷 3.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所 使 用 之 測 量 儀 器 及 材 料 頇 經 檢 查 合 格 後 方 可 使 用 2. 測 量 及 放 樣 施 工 地 點 如 位 於 道 路 時, 應 設 置 安 全 設 施 及 警 告 標 誌, 如 有 必 要 時 並 派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儀 器 之 安 全 3. 測 量 之 標 桿 或 標 尺 與 既 設 之 電 線 ( 或 架 空 線 路 ) 應 保 持 適 當 之 安 全 距 離 4. 下 雨 打 雷 時, 應 停 止 在 空 曠 地 區 作 業 4-19

( 二 ) 鋼 筋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鋼 筋 裁 切 機 吊 車 乙 炔 氧 氣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及 手 套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鋼 筋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開 口 部 份 周 圍 2. 四 周 開 口 部 周 圍 應 設 置 設 防 護 欄 杆 防 護 欄 杆, 以 防 止 人 員 墜 落 3. 使 用 鋼 筋 裁 切 3. 使 用 鋼 筋 裁 切 機 時, 設 機 時, 設 置 漏 電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預 防 斷 路 器 感 電 之 危 害 4. 起 重 機 具 吊 物 4. 起 重 機 具 應 設 置 防 滑 舌 捆 綁 裝 置 妥 當 片, 吊 物 捆 綁 應 設 置 妥 當 5. 乙 炔 氧 氣 裁 切 5. 以 乙 炔 氧 氣 裁 切 鋼 筋 鋼 筋 時, 置 防 火 時, 應 置 放 防 火 毯 並 遠 毯 離 易 燃 物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7.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7.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齊 全 定 穿 戴 8.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8.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防 護 欄 杆, 人 員 有 墜 落 危 害 因 素 3. 未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有 感 電 之 危 隩 4. 未 依 規 定 設 置 防 滑 舌 片, 有 吊 物 飛 揚 傷 人 等 事 故 5. 未 置 放 防 火 毯 有 火 災 之 危 隩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7.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8.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配 紮 鋼 筋 作 業 時, 有 關 作 業 人 員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1). 鋼 筋 應 分 類 儲 存, 井 然 有 序, 並 保 持 場 地 之 整 潔 (2). 從 事 鋼 筋 作 業 人 員, 應 配 戴 手 套 4-20

(3). 利 用 鋼 筋 結 構 作 為 通 道 時, 表 面 應 舖 以 木 板 (4). 使 用 吊 車 運 送 鋼 筋 時, 應 注 意 紮 牢 以 防 滑 落 (5). 吊 運 超 過 六 公 尺 之 鋼 筋 時, 應 在 適 當 距 離 之 兩 端 以 吊 鍊 或 鋼 索 固 定, 保 持 平 衡 (6). 從 事 立 體 鋼 筋 綁 紮 組 立 時, 應 使 用 拉 索 或 撐 桿 予 以 支 持, 以 防 傾 倒 (7). 禁 止 使 用 鋼 筋 作 為 拉 索 支 持 物 或 吊 重 支 持 架 等 (8). 鋼 筋 不 得 放 置 於 施 工 架 上 (9). 不 得 使 人 員 在 未 將 鋼 筋 尖 端 彎 曲 或 加 蓋 等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之 暴 露 鋼 筋 上 方 從 事 作 業 2. 起 重 機 械 操 作 運 轉 時, 需 有 專 人 指 揮, 旋 轉 範 圍 內 人 員 不 可 站 立 及 進 入 吊 舉 物 下 方 3. 危 隩 性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應 經 訓 練 並 取 得 合 格 證 始 可 操 作 4.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其 使 用 不 得 超 過 額 定 荷 重 以 上 5. 凡 於 離 地 面 二 公 尺 以 上 而 有 墜 落 之 虞 之 高 處 作 業 人 員, 均 應 戴 用 安 全 帽, 並 配 戴 安 全 索 等 防 護 具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7. 患 有 貧 血 癲 風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四 肢 無 力 頭 暈 等 疾 病, 及 飲 酒 或 服 藥 後 昏 昏 欲 者, 均 禁 止 攀 登 高 架 或 高 處 施 工 架 上 從 事 作 業 ( 三 ) 模 板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吊 車 活 動 台 車 電 鑽 機 施 工 架 等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口 罩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4-21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模 板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開 口 部 份 周 圍 2. 四 周 開 口 部 周 圍 應 設 置 設 防 護 欄 杆 防 護 欄 杆, 以 防 止 人 員 墜 落 3. 起 重 機 具 吊 物 3. 起 重 機 具 應 設 置 防 滑 舌 捆 綁 裝 置 妥 當 片, 吊 物 捆 綁 應 設 置 妥 當 4.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4. 使 用 電 鑽 機, 應 裝 設 漏 地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5. 高 架 作 業 防 護 5. 高 架 作 業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齊 全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7. 吊 物 下 方 禁 止 7. 吊 運 模 板 時, 禁 止 人 員 人 員 進 入 於 吊 物 下 方 行 走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防 護 欄 杆, 人 員 有 墜 落 危 害 因 素 3. 未 依 規 定 設 置 防 滑 舌 片, 有 吊 物 飛 揚 傷 人 等 事 故 4.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5.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7. 易 遭 吊 物 飛 落 傷 人 事 故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模 板 應 採 足 夠 強 度 之 材 料 為 之, 勿 用 有 損 壞 變 形 或 腐 蝕 之 材 料 2. 模 板 支 撐 之 施 工, 作 業 人 員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1). 模 板 支 撐 之 大 小 間 距, 應 按 施 工 圖 面 或 施 工 規 範 說 明 施 作, 如 施 工 圖 或 施 工 規 範 未 規 定 時, 應 報 請 工 地 負 責 人 依 預 期 之 荷 重 妥 為 設 計 (2). 支 柱 應 視 土 質 狀 況, 襯 以 墊 木 墊 板 或 舖 設 水 泥 等 措 施, 以 防 止 支 柱 之 沉 陷 (3). 固 定 支 柱 之 腳 部 應 設 橫 檔 或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以 防 支 柱 之 滑 動 (4). 鋼 材 或 鋼 材 之 接 觸 部 分 及 搭 接 之 重 疊 部 分 應 以 螺 或 勾 釘 等 金 屬 零 件 固 定 之 3. 架 設 模 板 時, 作 業 人 員 應 注 意 模 板 與 支 柱 間 之 接 合 頇 穩 固, 不 得 有 滑 動 脫 落 情 形 4. 模 板 拆 除 時 應 依 施 工 規 範 規 定 期 間 拆 模, 不 得 提 早 5. 拆 模 時 應 以 施 工 架 小 心 將 模 板 取 下 輕 放 地 面, 不 得 由 高 處 擲 下 4-22

6. 模 板 吊 運 時, 有 關 作 業 人 員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1). 使 用 起 重 機 或 其 他 機 械 吊 運 模 板 時, 應 以 鋼 索 束 縛, 不 得 以 其 代 用 品 或 普 通 繩 子 吊 運 (2). 吊 運 垂 直 模 板, 在 設 置 支 撐 或 安 放 之 前, 不 得 放 鬆 吊 索 (3). 在 高 處 裝 置 或 吊 運 模 式 時, 應 令 下 方 作 業 人 員 全 部 撤 離 現 場, 並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7. 模 板 拆 除 後, 應 立 即 整 理 成 堆, 並 將 突 之 鐵 釘 或 鐵 條 等 拔 出 或 釘 入 ( 四 ) 混 凝 土 澆 置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混 凝 土 攪 拌 輸 送 車 泵 送 車 傾 洩 槽 震 動 機 發 電 機 抽 水 機 等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混 凝 土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做 好 安 全 設 施 2. 施 工 時 如 頇 佔 用 道 路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工 應 設 安 全 設 施 及 警 告 標 誌 標 誌, 如 有 必 要 時 派 人 指 揮 3. 開 口 部 份 周 圍 3. 四 周 開 口 部 周 圍 應 設 置 設 防 護 欄 杆 防 護 欄 杆, 以 防 止 人 員 墜 落 4.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4.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防 護 欄 杆, 人 員 有 墜 落 危 害 因 素 4.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5.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5. 使 用 震 動 機 發 電 機 抽 水 機 時,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5.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6.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4-23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混 凝 土 泵 浦 車 及 預 拌 混 凝 土 車 所 裝 置 之 安 全 閥, 應 定 期 檢 查 及 保 養, 以 確 保 其 效 能 2. 澆 置 混 凝 土 時, 當 車 輛 操 作 員 無 法 看 清 澆 置 地 點 時, 應 指 派 人 員 指 揮 3. 禁 止 人 員 從 泵 浦 車 輸 送 管 上 方 行 走 或 逗 留 4. 混 凝 土 泵 浦 車 輸 送 管 下 方,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5. 澆 置 混 凝 土 作 業 前, 應 妥 為 規 劃 指 定 車 輛 出 入 口 6. 澆 混 凝 土 前, 模 板 作 業 領 班 應 詳 細 檢 查 模 架 各 部 分 之 連 接 及 支 撐 是 否 安 全, 澆 置 期 間 並 派 木 工 巡 視, 遇 有 異 常 狀 況, 應 即 暫 停 作 業 俟 修 妥 後 始 得 恢 復 工 作 7. 高 或 斜 面 上 實 施 混 凝 土 之 修 補 修 整 養 護 等 作 業 時, 應 使 用 工 作 架 安 全 帶 或 安 全 索 等 設 備 8. 塔 基 柱 體 等 構 造 物, 每 次 澆 置 之 高 度 應 按 模 板 強 度 加 以 限 制 9. 使 用 內 模 震 動 機 時, 應 先 檢 查 確 無 漏 電 情 況 時, 方 可 使 用 10.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 五 ) 隧 道 開 挖 及 支 撐 作 業 ( 一 ) 施 工 機 具 電 鑽 機 開 挖 機 破 碎 機 搬 運 車 工 作 車 通 風 機 噴 漿 機 等 ( 二 )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氣 體 監 視 感 知 系 統 ( 三 )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4-24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隧 道 開 挖 及 支 撐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開 口 部 份 周 圍 設 防 護 欄 杆 4. 營 建 用 車 輛 作 業 時, 進 行 人 員 機 具 管 制 5.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7.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 四 )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四 周 開 口 部 周 圍 應 設 置 防 護 欄 杆, 以 防 止 人 員 墜 落 4. 營 建 用 車 輛 進 場 時 應 有 專 人 指 揮, 作 業 時 禁 止 非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操 作 半 徑 內 或 附 近 有 危 隩 之 虞 之 場 所 5. 使 用 電 鑽 機 通 風 機, 應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7.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8.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8.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4-25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防 護 欄 杆, 人 員 有 墜 落 危 害 因 素 4. 未 實 施 人 員 機 具 之 管 制,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害 5.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6.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7.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8.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1. 鋼 支 保 分 段 接 合 處 螺 栓 螺 帽 應 確 實 鎖 緊, 基 腳 鈑 與 堅 實 岩 盤 間 隙 應 瑱 塞 硬 木 或 混 凝 土 墊 塊 不 得 填 充 鬆 土 以 免 增 加 沉 陷 量 後 發 生 危 隩 2. 先 撐 鋼 管 之 安 裝 應 依 岩 體 情 形, 確 實 打 入 或 插 入 預 先 鑽 好 之 孔 內, 所 有 鋼 管 均 應 以 水 泥 砂 漿 低 壓 灌 注 3. 鋼 支 保 兩 側 基 腳 及 頂 部 應 調 整 至 約 略 同 一 垂 直 面 上, 以 發 揮 最 佳 支 撐 效 果 4. 營 建 車 輛 進 場 作 業 時, 應 事 先 做 好 規 劃 且 已 先 行 檢 查 車 輛 機 械 之 性 能 5. 使 用 電 鑽 機 時, 應 先 檢 查 確 無 漏 電 情 況 時, 方 可 使 用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7. 鋼 支 保 鋼 棒 管 冪 鋼 管 施 工 完 成 後 應 立 即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以 確 保

功 能 之 穩 定 性 8. 施 工 機 具 應 加 裝 滅 焰 裝 置, 電 瓶 接 頭 加 塗 黃 油 及 封 蓋 ( 六 ) 噴 凝 土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遙 控 機 械 臂 噴 漿 機 預 拌 車 空 壓 機 發 電 機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噴 凝 土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空 壓 機 臨 時 發 電 機,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採 濕 噴 方 式 降 低 空 氣 中 粉 塵, 以 減 少 對 隧 道 內 工 作 人 員 之 危 害 2. 濕 噴 順 序 由 低 處 先 噴 起 再 向 高 處 移 動, 防 止 低 處 工 作 面 遭 反 彈 料 堆 積, 影 響 工 作 人 員 之 作 業 空 間 3. 由 振 動 幅 度 小 之 鋼 線 網 固 定 點 先 噴 起, 再 逐 漸 向 振 動 幅 度 大 之 區 位 移 動, 以 減 少 鋼 線 網 振 動 造 成 坍 落 之 危 害 4. 鋼 支 保 與 岩 壁 間 縫 隙 狹 小 處 不 易 噴 滿, 需 加 以 特 殊 處 理 以 免 造 成 空 洞 影 4-26

響 支 撐 效 果 5. 噴 嘴 之 操 作 應 使 其 作 劃 圓 動 作, 噴 出 之 泥 漿 束 交 叉 覆 蓋, 以 獲 得 最 佳 均 勻 度 最 佳 噴 附 效 果 與 降 低 反 彈 量 以 減 少 危 害 之 發 生 6. 工 作 平 臺 應 設 置 護 欄, 人 員 繫 安 全 索, 避 免 人 員 發 生 墜 落 7. 使 用 電 氣 機 具 時, 應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方 可 使 用 8.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 七 ) 隧 道 內 襯 砌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混 凝 土 幫 浦 預 拌 車 震 動 機 發 電 機 空 壓 機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隧 道 內 襯 砌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震 動 機 臨 時 發 電 機 空 壓 機,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鋼 模 之 安 全 設 計 需 將 隧 道 超 挖 增 加 之 混 凝 土 荷 重 列 入, 以 避 免 發 生 崩 塌 之 危 害 4-27

2. 混 凝 土 澆 置 前 應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每 一 模 均 需 檢 視 鋼 模 表 面 品 質 有 無 變 形 異 常 現 象 鋼 模 支 撐 等 以 避 免 危 害 之 發 生 3. 混 凝 土 澆 置 時 應 注 意 電 動 機 具 是 否 有 接 地 裝 置 有 無 漏 電 之 情 況, 以 預 防 感 電 情 事 之 發 生 4. 工 作 平 臺 應 設 置 護 欄, 人 員 繫 安 全 索, 避 免 人 員 發 生 墜 落 5. 使 用 電 氣 機 具 時, 應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方 可 使 用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 八 ) 岩 栓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電 鑽 機 壓 縮 空 氣 機 灌 漿 機 氣 動 扳 手 扭 力 扳 手 發 電 機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岩 栓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電 鑽 機 臨 時 發 電 機,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4-28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1. 岩 栓 水 泥 砂 漿 瞬 結 劑 等 材 料 應 有 出 廠 證 明 及 審 查 合 格 之 資 料, 以 確 保 材 料 之 品 質 及 安 全

2. 進 行 岩 栓 作 業 時 高 度 超 過 二 公 尺 以 上 而 有 墜 落 之 虞 之 高 處 作 業 人 員, 均 應 戴 用 安 全 帽, 並 配 戴 安 全 索 等 防 護 具 3. 岩 栓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立 即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以 避 免 危 害 之 發 生 4. 工 作 平 臺 應 設 置 護 欄, 人 員 繫 安 全 索, 避 免 人 員 發 生 墜 落 5. 使 用 電 氣 機 具 時, 應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方 可 使 用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 九 ) 地 錨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電 鑽 機 壓 縮 空 氣 機 灌 漿 機 千 斤 頂 發 電 機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地 錨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電 鑽 機 臨 時 發 電 機,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拉 預 力 作 業 指 5. 人 員 禁 止 接 近 作 業 範 圍 派 專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4-29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預 力 鋼 索 打 傷 事 故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1. 鋼 鍵 水 泥 砂 漿 瞬 結 劑 等 材 料 應 有 出 廠 證 明 及 審 查 合 格 之 資 料, 以 確 保 材 料 之 品 質 及 安 全 2. 進 行 鋼 鍵 插 置 作 業 時 高 度 超 過 二 公 尺 以 上 而 有 墜 落 之 虞 之 高 處 作 業 人

員, 均 應 戴 用 安 全 帽, 並 配 戴 安 全 索 等 防 護 具 3. 鋼 鍵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立 即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以 避 免 危 害 之 發 生 4. 使 用 高 空 車 時, 人 員 應 繫 安 全 索, 避 免 發 生 墜 落 5. 使 用 電 氣 機 具 時, 應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方 可 使 用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 十 ) 管 冪 鋼 管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鑽 保 機 水 泥 漿 攪 拌 機 灌 漿 機 發 電 機 空 壓 機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管 冪 鋼 管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鑽 保 機 臨 時 發 電 機 空 壓 機,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管 冪 鋼 管 水 泥 砂 漿 等 材 料 應 有 出 廠 證 明 及 審 查 合 格 之 資 料, 以 確 保 材 料 之 品 質 及 安 全 4-30

2. 進 行 管 冪 鋼 管 作 業 時 高 度 超 過 二 公 尺 以 上 而 有 墜 落 之 虞 之 高 處 作 業 人 員, 均 應 戴 用 安 全 帽, 並 配 戴 安 全 索 等 防 護 具 3. 管 冪 鋼 管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立 即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以 避 免 危 害 之 發 生 4. 工 作 平 臺 應 設 置 護 欄, 人 員 繫 安 全 索, 避 免 人 員 發 生 墜 落 5. 使 用 電 氣 機 具 時, 應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方 可 使 用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 十 一 ) 射 流 閘 門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依 實 際 需 求 選 用 半 自 動 切 割 機 氬 銲 機 電 銲 機 電 離 子 切 割 機 鑽 床 油 壓 成 型 機 千 斤 頂 捲 板 機 吊 車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射 流 閘 門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用 電 機 具,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4-31

1. 加 工 機 具 吊 運 機 具 動 力 設 備 及 電 力 系 統 使 用 前 應 實 施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2. 射 流 閘 門 吊 運 時, 其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應 實 施 管 制, 嚴 禁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內,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3. 工 作 架 應 穩 固, 必 要 時 應 有 安 全 索 或 防 墜 網 4.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 十 二 ) 短 管 及 漸 擴 管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依 實 際 需 求 選 用 半 自 動 切 割 機 氬 銲 機 電 銲 機 電 離 子 切 割 機 鑽 床 油 壓 成 型 機 千 斤 頂 捲 板 機 吊 車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短 管 及 漸 擴 管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施 工 機 具,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4-32

1. 加 工 機 具 吊 運 機 具 動 力 設 備 及 電 力 系 統 使 用 前 應 實 施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2. 鋼 管 吊 運 時, 其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應 實 施 管 制, 嚴 禁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內,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3. 工 作 架 應 穩 固, 必 要 時 應 有 安 全 索 或 防 墜 網 4. 有 墜 落 危 隩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及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5. 工 程 電 路 系 統 及 施 工 機 具 應 有 防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及 採 取 防 止 感 電 必 要 之 措 施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7. 乙 炔 鋼 瓶 應 予 固 定 且 頇 有 遮 陽 設 備 並 加 滅 火 器 及 危 隩 物 的 標 示 ( 十 三 ) 25 噸 電 動 架 空 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依 實 際 需 求 選 用 半 自 動 切 割 機 電 銲 機 電 離 子 切 割 機 鑽 床 油 壓 成 型 機 千 斤 頂 吊 車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4-33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25 噸 電 動 架 空 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施 工 機 具,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齊 全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6. 高 架 作 業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6. 高 架 作 業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齊 全 7.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7.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8. 起 重 機 具 吊 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捆 綁 裝 置 妥 當 8. 起 重 機 具 應 設 置 防 滑 舌 片, 吊 物 捆 綁 應 設 置 妥 當 4-34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7.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8. 未 依 規 定 設 置 防 滑 舌 片, 有 吊 物 飛 落 傷 人 等 事 故 1. 加 工 機 具 吊 運 機 具 動 力 設 備 及 電 力 系 統 使 用 前 應 實 施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2. 吊 裝 作 業 時, 其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應 實 施 管 制, 嚴 禁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內,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3. 工 作 架 應 穩 固, 必 要 時 應 有 安 全 索 或 防 墜 網 4. 有 墜 落 危 隩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及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5. 工 程 電 路 系 統 及 施 工 機 具 應 有 防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及 採 取 防 止 感 電 必 要 之 措 施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7. 乙 炔 鋼 瓶 應 予 固 定 且 頇 有 遮 陽 設 備 並 加 滅 火 器 及 危 隩 物 的 標 示 ( 十 四 ) 5 噸 單 軌 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依 實 際 需 求 選 用 電 離 子 切 割 機 鑽 床 半 自 動 切 割 機 電 銲 機 千 斤 頂 吊 車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5 噸 單 軌 電 動 起 重 機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施 工 機 具,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7. 高 架 作 業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8. 起 重 機 具 吊 物 捆 綁 裝 置 妥 當 7. 高 架 作 業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齊 全 8. 起 重 機 具 應 設 置 防 滑 舌 片, 吊 物 捆 綁 應 設 置 妥 當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7.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8. 未 依 規 定 設 置 防 滑 舌 片, 有 吊 物 飛 落 傷 人 等 事 故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加 工 機 具 吊 運 機 具 動 力 設 備 及 電 力 系 統 使 用 前 應 實 施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4-35

2. 吊 裝 作 業 時, 其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應 實 施 管 制, 嚴 禁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內,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3. 工 作 架 應 穩 固, 必 要 時 應 有 安 全 索 或 防 墜 網 4. 有 墜 落 危 隩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及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5. 工 程 電 路 系 統 及 施 工 機 具 應 有 防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及 採 取 防 止 感 電 必 要 之 措 施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7. 乙 炔 鋼 瓶 應 予 固 定 且 頇 有 遮 陽 設 備 並 加 滅 火 器 及 危 隩 物 的 標 示 ( 十 五 ) 消 能 工 鋼 襯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依 實 際 需 求 選 用 半 自 動 切 割 機 電 銲 機 電 離 子 切 割 機 鑽 床 油 壓 成 型 機 千 斤 頂 捲 板 機 吊 車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消 能 工 鋼 襯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施 工 機 具,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36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加 工 機 具 吊 運 機 具 動 力 設 備 及 電 力 系 統 使 用 前 應 實 施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2. 吊 裝 作 業 時, 其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應 實 施 管 制, 嚴 禁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內,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3. 工 作 架 應 穩 固, 必 要 時 應 有 安 全 索 或 防 墜 網 4. 有 墜 落 危 隩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及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5. 工 程 電 路 系 統 及 施 工 機 具 應 有 防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及 採 取 防 止 感 電 必 要 之 措 施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7. 乙 炔 鋼 瓶 應 予 固 定 且 頇 有 遮 陽 設 備 並 加 滅 火 器 及 危 隩 物 的 標 示 ( 十 六 ) 水 密 門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依 實 際 需 求 選 用 半 自 動 切 割 機 電 銲 機 電 離 子 切 割 機 鑽 床 千 斤 頂 吊 車 (2) 防 護 器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4-37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水 密 門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施 工 機 具,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加 工 機 具 吊 運 機 具 動 力 設 備 及 電 力 系 統 使 用 前 應 實 施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2. 吊 裝 作 業 時, 其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應 實 施 管 制, 嚴 禁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內,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3. 工 作 架 應 穩 固, 必 要 時 應 有 安 全 索 或 防 墜 網 4. 有 墜 落 危 隩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及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5. 工 程 電 路 系 統 及 施 工 機 具 應 有 防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及 採 取 防 止 感 電 必 要 之 措 施 6.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7. 乙 炔 鋼 瓶 應 予 固 定 且 頇 有 遮 陽 設 備 並 加 滅 火 器 及 危 隩 物 的 標 示 ( 十 七 ) 電 氣 箱 盤 作 業 (1) 施 工 機 具 依 實 際 需 求 選 用 電 氣 材 料 及 器 具 (2) 防 護 器 具 4-38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安 全 鞋 安 全 母 索 反 光 背 心 及 手 套 護 目 鏡 耳 塞 口 罩 (3) 管 理 要 點 及 安 全 對 策 作 業 項 目 管 理 要 點 安 全 對 策 不 安 全 因 素 電 氣 箱 盤 作 業 1.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2.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3. 電 氣 機 具 應 接 地 4. 防 護 器 具 裝 備 齊 全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指 派 專 人 監 護 1. 施 工 前 實 施 預 知 危 隩 安 全 告 知 活 動, 並 覆 誦 工 作 內 容 2. 施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警 告 警 示 等 標 誌 嚴 禁 無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3. 使 用 施 工 機 具, 應 裝 設 漏 電 所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4.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依 規 定 穿 戴 5.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派 人 監 護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1. 未 預 知 危 隩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2. 未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容 易 遭 容 易 遭 無 相 關 人 員 誤 闖 進 而 發 生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隩 3. 未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裝 置 易 遭 感 電 4. 未 依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素 等 事 故 5.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易 遭 感 電 事 故 6.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6.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6. 未 注 意 四 周 施 工 環 境, 有 潛 在 危 害 之 危 隩 (4)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化 1. 加 工 機 具 吊 運 機 具 動 力 設 備 及 電 力 系 統 使 用 前 應 實 施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2. 吊 裝 作 業 時, 其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應 實 施 管 制, 嚴 禁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內,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3. 工 程 電 路 系 統 及 施 工 機 具 應 有 防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及 採 取 防 止 感 電 必 要 之 措 施 4. 接 近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並 指 派 專 人 監 督 指 揮 4-39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中 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名 稱 編 號 設 置 地 點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 可 複 選 ) 負 責 管 理 人 員 查 驗 日 期 備 註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符 合 商 品 檢 驗 標 準 合 格 證 ( 有 效 期 限 ) 或 認 證 資 料 :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符 合 商 品 檢 驗 標 準 合 格 證 ( 有 效 期 限 ) 或 認 證 資 料 :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符 合 商 品 檢 驗 標 準 合 格 證 ( 有 效 期 限 ) 或 認 證 資 料 :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符 合 商 品 檢 驗 標 準 合 格 證 ( 有 效 期 限 ) 或 認 證 資 料 :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符 合 商 品 檢 驗 標 準 合 格 證 ( 有 效 期 限 ) 或 認 證 資 料 :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符 合 商 品 檢 驗 標 準 合 格 證 ( 有 效 期 限 ) 或 認 證 資 料 : 說 明 : 1. 清 查 並 定 期 查 驗 事 業 單 位 現 有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並 依 上 表 逐 台 填 註 清 查 及 查 驗 結 果 2. 採 購 或 修 改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前, 頇 先 審 查 應 符 合 之 相 關 安 全 標 準, 依 所 需 標 準 開 立 採 購 單 據 主 管 核 章 單 位 負 責 人 核 章 4-40

三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與 管 理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對 危 隩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予 標 示, 並 註 明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本 工 程 之 作 業 項 目 如 隧 道 內 襯 砌 岩 栓 隧 道 固 結 灌 漿 等 ; 其 主 要 特 徵 為 通 風 不 充 分, 屬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前 須 依 規 定 運 用 相 關 偵 測 儀 器 進 行 環 境 測 定, 以 確 保 人 員 作 業 之 安 全 ( 一 ) 局 限 空 間 內 危 害 之 確 認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存 在 之 危 害 因 素 : 結 構 類 似 密 閉 空 間, 但 有 人 孔 等 開 口 局 限 空 間 危 害 主 要 有 : 1. 缺 氧 窒 息 有 害 物 中 毒 2. 火 災 爆 炸 3. 感 電 等 物 理 傷 害 本 工 程 之 局 限 空 間 1. #1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2. #2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3. 施 工 通 氣 隧 道 4. 閘 室 ( 含 出 水 工 ) 5. 車 行 隧 道 6. 其 他 侷 限 密 閉 空 間 常 見 之 危 害 氣 體 缺 氧 空 氣 甲 烷 硫 化 氫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硫 可 燃 性 氣 體 ( 二 ) 局 限 空 間 內 氧 氣 危 隩 物 有 害 物 濃 度 之 測 定 1. 測 定 範 圍 (1).#1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2).#2 施 工 維 護 隧 道 (3). 施 工 通 氣 隧 道 (4). 閘 室 ( 含 出 水 工 ) (5). 車 行 隧 道 (6). 其 他 局 限 密 閉 空 間 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