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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特 岗 计 划 ) 根 据 省 方 案, 研 究 制 订 了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经 行 署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二 OO 九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主 题 词 : 义 务 教 育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通 知 报 送 :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事 厅 省 编 委 办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09 年 5 月 11 日 印 发 ( 存 3 份 共 印 45 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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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教 育 部 门 : 负 责 制 定 招 聘 办 法, 牵 头 做 好 教 师 招 聘 岗 前 培 训 跟 踪 服 务 三 年 聘 期 内 的 评 估 和 考 核 管 理 等 工 作 财 政 部 门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新 招 聘 教 师 的 经 费 保 障 资 金 落 实 及 管 理 等 工 作 由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的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聘 期 内 三 年 的 工 资 性 支 出, 主 要 由 中 央 财 政 负 担, 三 年 后 考 核 合 格 且 自 愿 留 任 的, 正 式 聘 入 县 级 财 政 全 额 拨 款 的 教 师 岗 位 ; 县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的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工 资 由 县 级 财 政 负 担 从 2009 年 起, 省 财 政 将 考 虑 特 岗 计 划 县 新 增 教 师 的 工 资 因 素, 逐 步 加 大 对 此 次 招 聘 中 财 力 困 难 和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较 多 的 特 岗 计 划 县 的 财 力 性 转 移 支 付 补 助 力 度 地 区 负 责 把 省 级 新 增 的 财 力 性 转 移 支 付 补 助 增 量 和 本 地 超 收 结 合 起 来, 统 筹 安 排 好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的 工 资 发 放 人 事 部 门 : 负 责 按 照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新 增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黔 人 发 [2006]4 号 ) 毕 节 地 区 事 业 单 位 新 增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实 施 办 法 ( 毕 署 人 字 [2006]131 号 ) 和 毕 节 地 区 行 署 办 公 室 关 于 毕 节 地 区 中 小 教 职 工 编 制 标 准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要 求, 认 真 审 核 本 县 ( 市 区 )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与 教 育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教 师 招 聘 工 作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 负 责 中 小 编 制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编 办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贵 州 省 中 小 教 职 工 编 制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02]89 号 ) 要 求, 动 态 管 理 农 村 中 小 教 职 工 编 制, 在 核 定 的 中 小 教 职 工 编 制 总 额 内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支 持 中 小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性 调 整 工 作 要 求 : 我 区 2009 年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工 作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各 县 各 有 关 部 门 一 定 要 高 度 重 视, 精 心 组 织, 认 真 落 实, 稳 4

步 推 进, 确 保 招 聘 工 作 8 月 下 旬 基 本 结 束, 招 聘 的 教 师 于 秋 季 开 前 到 校 任 教 各 县 ( 市 区 )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于 5 月 14 日 发 邮 件 到 地 区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地 区 将 本 区 和 县 ( 市 区 ) 级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于 5 月 15 日 前 报 省 备 案 同 时, 地 区 将 加 强 对 计 划 落 实 的 督 促 检 查,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省 将 对 特 岗 计 划 县 的 工 作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结 果 向 全 省 通 报, 并 作 为 今 后 对 该 县 其 他 教 育 项 目 和 资 金 安 排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级 要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报 考 各 高 等 院 校 师 范 校 要 明 确 一 名 校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并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设 立 特 岗 计 划 办 公 室 要 大 力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引 导 生 转 变 就 业 观 念, 动 员 应 届 毕 业 生 特 别 是 生 干 部 和 生 党 员 积 极 报 考, 并 做 好 派 遣 等 相 关 工 作 三 教 师 招 聘 程 序 教 师 招 聘 按 下 列 程 序 统 一 实 施 :( 1 ) 公 布 需 求 ( 2 ) 自 愿 报 名 (3) 资 格 审 查 (4) 考 试 考 核 (5) 集 中 培 训 (6) 资 格 认 定 (7) 签 订 合 同 (8) 上 岗 任 教 四 保 障 政 策 1.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外, 还 享 受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党 办 发 [2005]21 号 ) 规 定 的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2.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三 年 连 续 考 核 合 格 且 本 人 愿 意 继 续 在 当 地 任 教 的, 由 各 县 负 责 落 实 相 关 聘 任 工 作, 确 保 其 进 入 县 财 政 全 额 拨 款 的 教 师 工 作 岗 位, 工 龄 和 教 龄 自 2009 年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之 日 起 计 算 对 重 新 择 业 的, 各 县 要 为 其 重 新 选 择 工 作 岗 位 和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帮 助 5

五 教 师 管 理 1.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由 县 级 人 事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与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三 年 聘 期 内,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进 行 管 理, 对 成 绩 突 出 表 现 优 秀 的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要 给 予 表 彰 ; 对 不 按 合 同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要 及 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督 促 改 正 ; 对 不 适 合 继 续 在 教 师 岗 位 工 作 的, 要 根 据 合 同 协 议 予 以 解 聘 并 取 消 其 享 受 的 相 关 待 遇 3. 三 年 聘 期 内, 由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年 度 对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进 行 考 核, 并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档 案 4.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的 户 口 及 人 事 档 案 须 迁 到 工 作 所 在 县 教 育 局 本 方 案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地 区 财 政 局 地 区 人 事 局 地 区 编 委 办 负 责 解 释 联 系 电 话 :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局 0857 8229479 0857 8222391 0857 8224396 附 件 : 关 于 印 发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6

附 件 :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局 ( 通 知 ) 毕 地 教 2009 77 号 关 于 印 发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毕 节 院 幼 儿 师 范 校 : 根 据 地 区 财 政 局 地 区 人 事 局 地 区 编 委 关 于 印 发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毕 地 教 [2009]76 号 ) 精 神, 为 做 好 我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我 局 商 同 地 区 财 政 局 地 区 人 事 局 地 区 编 委 同 意, 制 定 了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实 施 细 则,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要 按 照 本 细 则 分 别 制 定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并 于 5 月 12 日 前 报 省 地 备 案 实 施 细 则 附 件 :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八 日 主 题 词 : 义 务 教 育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通 知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09 年 5 月 8 日 印 发 共 印 30 份 7

附 件 :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贵 州 省 教 育 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关 于 印 发 <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09]110 号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招 聘 办 法 ( 黔 教 师 发 [2009]111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一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 一 )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部 分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 只 能 报 考 小 岗 位 和 初 中 英 语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科 )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197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3.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且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实 践 经 验 ( 县 市 区 教 育 局 出 具 半 年 以 上 从 教 经 历 证 明 ),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197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4.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 二 ) 县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往 届 本 科 和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少 量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应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和 全 日 制 普 通 中 等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 只 能 报 考 小 岗 位 ), 年 龄 均 要 求 在 30 岁 以 下 (197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0 岁 以 下 (196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且 连 续 代 课 2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岗 位 的 本 县 代 课 人 员 ;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5 岁 以 下 (1964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且 连 续 代 课 5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岗 位 的 本 县 代 课 人 员 ( 由 县 市 区 教 育 局 出 具 8

代 课 证 明 ) 凡 符 合 代 课 人 员 报 考 条 件 者, 原 则 上 只 能 报 考 小 岗 位 ; 对 少 数 具 有 专 科 及 其 以 上 历 且 目 前 仍 在 初 中 岗 位 的 代 课 人 员, 可 报 考 初 中 岗 位. 3.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国 家 级 特 岗 计 划 面 向 全 国 招 聘 ; 县 级 特 岗 计 划 面 向 本 县 内 招 聘 ; 百 里 杜 鹃 管 理 区 区 级 特 岗 计 划 面 向 全 区 招 聘 在 编 教 师 ( 含 2006 年 2007 年 和 2008 年 的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 不 能 报 考 ( 招 聘 的 对 象 条 件 科 名 额 办 法 及 程 序 请 登 陆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http://bjjy.gov.cn) 下 载 ) 填 写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招 聘 报 名 表 有 下 列 情 节 的 不 得 报 考 : (1) 有 犯 罪 前 科 被 司 法 机 关 确 定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 已 婚 人 员 要 提 供 由 乡 ( 镇 ) 出 具 县 级 计 生 部 门 核 实 盖 章 的 未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的 证 明 )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2) 伪 造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3)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二 招 聘 指 标 2009 年 我 区 拟 招 聘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3925 名 ( 附 件 1) 三 招 聘 原 则 1. 教 师 招 聘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自 愿 择 优 和 三 定 ( 定 县 定 校 定 岗 ) 的 原 则 有 关 县 ( 市 ) 将 招 聘 细 则 于 5 月 12 日 前 发 邮 件 到 地 区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师 资 科 邮 箱 地 址 :sxj9479@163.com 2. 优 先 招 聘 报 考 科 与 所 专 业 一 致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本 县 ( 市 区 ) 代 课 人 员 3. 招 聘 的 教 师 安 排 为 何 种 计 划 类 别 ( 指 国 家 县 特 岗 计 划 ) 由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根 据 报 考 者 条 件 和 岗 位 的 需 求 确 定 9

4. 招 聘 的 教 师 安 排 在 县 以 下 ( 不 含 县 城 所 在 地 ) 农 村 中 小, 其 中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的 教 师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县 以 下 农 村 乡 ( 镇 ) 初 中 和 中 心 校, 且 一 所 校 原 则 上 安 排 不 少 于 3 人 四 招 聘 程 序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招 聘 按 照 公 布 招 聘 岗 位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考 试 录 取 签 定 合 同 培 训 等 程 序 进 行 招 聘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招 聘 符 合 条 件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 报 考 科 须 与 所 专 业 一 致 ) 和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5 岁 以 下 且 连 续 代 课 5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岗 位 的 本 县 代 课 人 员 第 一 阶 段 的 考 试 免 笔 试, 只 设 面 试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第 一 阶 段 招 聘 结 束 后, 公 布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岗 位,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第 二 阶 段 考 试 设 笔 试 和 面 试 笔 试 由 省 统 一 组 织 笔 试 的 考 务 阅 卷 成 绩 统 计 面 试 体 检 录 取 等 工 作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负 责 组 织 ( 一 ) 第 一 阶 段 :( 免 笔 试 人 员 的 招 聘 ) 1. 报 名 时 间 2009 年 5 月 18 日 19 日 2. 报 名 对 象 及 条 件 符 合 免 笔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须 携 以 下 材 料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由 报 名 点 留 存 ) (1)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 报 考 县 有 户 籍 要 求 的, 须 提 供 户 籍 证 明 材 料, 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入 户 为 准 或 高 考 时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准 ) (2)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生 证 和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 往 届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证 书 (3) 报 考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的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县 市 区 级 教 育 局 出 具 的 半 年 以 上 从 教 经 历 证 明 (4) 代 课 人 员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和 县 市 区 级 教 育 局 出 具 的 系 本 县 10

市 区 代 课 人 员 连 续 代 课 5 年 以 上 且 目 前 仍 在 教 岗 位 的 证 明 (5) 在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http://bjjy.gov.cn) 下 载 并 填 写 好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招 聘 报 名 表 ( 附 件 2) 3. 资 格 审 查 报 考 者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进 入 面 试 程 序 对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者, 特 岗 计 划 县 须 建 立 报 考 档 案 4. 报 名 地 点 : 大 方 黔 西 纳 雍 织 金 赫 章 威 宁 百 里 杜 鹃 管 委 会 在 毕 节 地 区 实 验 高 中 音 乐 楼 ( 洪 山 路 原 毕 节 师 范 内 ) 报 考 毕 节 市 的 特 岗 教 师 在 毕 节 市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 松 山 路 9 号 ) 报 名 5 月 20 日 下 午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公 布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并 同 时 通 知 面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5. 面 试 及 体 检 面 试 时 间 :2009 年 5 月 21 22 日 面 试 总 分 为 100 分,60 分 为 合 格 面 试 内 容 以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普 通 话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教 基 本 技 能, 教 育 心 理 教 育 前 沿 信 息, 新 课 程 理 论 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5 月 的 国 内 时 事 政 治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面 试 形 式 为 抽 签 回 答 问 题 体 检 时 间 :2009 年 5 月 23 日 25 日 面 试 结 束 后, 按 国 家 县 级 特 岗 计 划 的 类 别, 以 招 聘 数 的 1: 1.3 比 例, 分 科 在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中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体 检 人 员 5 月 23 日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公 布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及 体 检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6. 录 取 5 月 26 日 开 始 录 取 工 作 面 试 及 体 检 合 格 者 方 可 进 入 录 取 程 序 录 取 原 则 按 照 填 报 志 愿 及 面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录 取 5 月 29 日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公 布 录 取 人 员 名 单 7. 签 约 5 月 28 日 由 特 岗 计 划 县 与 被 录 取 者 签 定 聘 任 合 同 书 跨 地 ( 州 ) 11

调 剂 的, 可 延 至 5 月 29 日 被 录 取 者 须 在 地 区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特 岗 计 划 县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凡 未 签 约 的, 视 为 放 弃 录 取 资 格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开 报 到 时 仍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的, 其 聘 任 合 同 自 然 解 除 签 约 时 间 地 点,5 月 27 日 见 毕 节 教 育 网 毕 节 地 区 签 约 通 知 6 月 3 日 将 录 取 签 约 名 单 报 省 教 育 厅 师 范 处 6 月 5 日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公 布 请 各 位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公 布 的 时 间 安 排, 不 按 时 参 加 面 试 体 检 签 约 的 后 果 自 负 ( 二 )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办 法 1.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1) 报 名 时 间 :2009 年 6 月 8 日 6 月 18 日 6 月 7 日 在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特 设 岗 位 第 二 阶 段 科 指 标 分 配 表 报 考 者 须 登 陆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http://bjjy.gov.cn) 下 载 并 填 写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招 聘 报 名 表 ( 报 考 科 须 与 所 专 业 一 致 或 相 近 ) 然 后, 将 填 写 好 的 报 名 表 连 同 以 下 材 料 复 印 件, 于 报 名 截 止 日 前 交 至 报 考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通 过 邮 局 寄 送 的, 必 须 用 特 快 专 递 于 6 月 10 日 前 寄 出 ) 报 名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报 考 县 有 户 籍 要 求 的, 须 提 供 本 县 ( 市 区 ) 户 籍 证 明 材 料 ( 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入 户 为 准 或 高 考 时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准 ) (2)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生 证 和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 往 届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证 书 (3) 报 考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的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县 市 区 教 育 局 出 具 的 半 年 以 上 从 教 经 历 证 明 (4) 报 考 县 级 特 岗 计 划 的 应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和 12

中 等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5) 代 课 人 员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和 由 本 县 教 育 局 出 具 的 系 本 县 ( 市 区 ) 代 课 人 员 连 续 代 课 2 年 以 上, 且 目 前 仍 在 教 岗 位 的 证 明 2. 报 名 地 点 : 报 考 国 家 县 特 岗 计 划 的 到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人 事 股 报 名 ; 毕 节 院 黔 西 师 范 威 宁 师 范 毕 节 地 区 幼 儿 师 范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所 在 地 县 ( 市 ) 教 育 局 报 名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联 系 方 式 : 毕 节 市 教 育 局 人 事 股 联 系 人 : 曹 廷 栋 联 系 电 话 :8221396 纳 雍 县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联 系 人 : 张 袭 胤 联 系 电 话 :3521496 织 金 县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联 系 人 : 彭 训 斌 联 系 电 话 :7622580 大 方 县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联 系 人 : 韦 国 刚 联 系 电 话 :5252863 威 宁 县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联 系 人 : 蔡 朝 友 联 系 电 话 :6222996 金 沙 县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联 系 人 : 戴 信 榜 联 系 电 话 :7221239 黔 西 县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联 系 人 : 周 昌 联 系 电 话 :4241930 赫 章 县 教 育 局 政 工 股 联 系 人 : 张 天 赋 联 系 电 话 :3222369 百 里 杜 鹃 教 育 局 联 系 人 : 袁 林 联 系 电 话 :5681024 3. 资 格 初 审 报 考 者 经 特 岗 计 划 县 教 育 局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特 岗 计 划 县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须 建 立 报 考 档 案 ( 录 用 后, 此 档 案 将 进 入 特 岗 计 划 教 师 个 人 档 案 ), 并 将 信 息 汇 总 后 于 6 月 25 日 前 将 初 审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 含 加 盖 公 章 的 文 本 Excel 电 子 表 格, 样 式 见 附 件 4) 报 地 区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地 区 教 育 局 汇 总 审 核 后 于 6 月 28 日 前 将 考 务 安 排 及 初 审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一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师 范 处 6 月 29 日 后, 省 教 育 厅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公 布 初 审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供 报 考 者 查 询 4. 获 取 准 考 证 和 查 询 考 务 安 排 6 月 29 日 后, 资 格 初 审 合 格 人 员 须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贵 州 教 育 网 查 询 具 体 考 务 安 排,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下 载 打 印 准 考 证 13

5. 考 试 分 笔 试 和 面 试 笔 试 和 面 试 总 分 均 以 100 分 计, 并 按 笔 试 成 绩 占 80% 面 试 成 绩 占 20% 计 算 考 试 总 成 绩 ; 考 试 总 成 绩 按 100 分 计 算, 即 考 试 总 成 绩 = 笔 试 成 绩 80%+ 面 试 成 绩 20% (1) 笔 试 笔 试 内 容 : 笔 试 试 题 不 分 初 中 和 小 按 语 文 数 英 语 物 理 地 理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心 理 健 康 政 史 类 生 化 类 命 题 报 考 政 治 历 史 科 的 考 生 考 政 史 类 试 题 ; 报 考 生 物 化 小 科 等 科 的 考 生 考 生 化 类 试 题 ; 报 考 信 息 技 术 的 考 生 考 数 试 题 每 套 题 总 分 100 分,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70 分,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30 分 专 业 知 识 含 高 中 ( 中 师 ) 至 大 阶 段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以 大 阶 段 知 识 为 主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包 括 中 小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基 本 要 求, 大 专 阶 段 教 育 和 教 育 心 理 基 础 知 识 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5 月 的 国 内 时 事 政 治 笔 试 时 间 :7 月 11 日 上 午 9:00-11:30 笔 试 地 点 : 具 体 地 点 7 月 9 日 前 见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http://bjjy.gov.cn) 报 考 者 必 须 同 时 持 准 考 证 身 份 证 到 毕 节 市 的 考 试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笔 试 成 绩 与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公 布 : 笔 试 成 绩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统 计 汇 总, 并 按 国 家 县 特 岗 计 划 的 类 别, 以 招 聘 数 的 1:1.5 比 例, 分 报 考 段 科, 按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面 试 人 员 地 区 教 育 局 于 7 月 21 日 前 将 所 有 报 考 人 员 笔 试 成 绩 及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 含 加 盖 公 章 的 文 本 Excel 电 子 表 格, 样 式 见 附 表 3) 报 省 教 育 厅 师 范 处, 省 教 育 厅 于 7 月 23 日 后 公 布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www.gzsedu.cn), 考 生 可 凭 准 考 证 号 和 身 份 证 号 查 询 凡 未 被 确 定 为 面 试 人 员 的 报 考 人 员, 应 随 时 关 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有 关 面 试 人 员 的 增 补 信 息, 以 便 及 时 递 补 面 试 不 关 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信 息, 错 过 时 间, 由 本 人 负 责 (2) 面 试 进 入 面 试 范 围 的 报 考 者 须 在 地 区 教 育 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面 14

试 面 试 前 须 接 受 资 格 复 审, 复 审 合 格 后 方 可 参 加 面 试 复 审 须 提 供 报 名 时 所 交 材 料 的 原 件, 另 交 本 人 近 期 同 底 1 寸 免 冠 照 片 3 张 面 试 的 具 体 安 排 可 在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特 岗 计 划 第 二 阶 段 面 试 方 案 面 试 须 于 8 月 3 日 前 完 成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要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公 布, 未 进 入 面 试 名 单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程 序 候 补 ( 请 随 时 关 注 网 上 信 息 ) 6. 体 检 参 加 体 检 人 员 按 特 岗 计 划 县 分 报 考 段 科, 按 考 试 总 成 绩 ( 笔 试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以 招 聘 数 的 1:1.3 比 例, 从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中 确 定 ( 当 面 试 合 格 人 数 低 于 招 聘 数 时, 则 全 部 进 入 体 检 ) 体 检 在 地 区 教 育 局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于 8 月 8 日 前 完 成 7. 录 取 签 约 录 取 须 在 面 试 和 体 检 均 合 格 的 人 员 中, 按 报 考 段 科, 按 考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进 行 报 考 者 被 录 取 后 须 与 特 岗 计 划 县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书 凡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的, 视 为 放 弃 录 取 资 格 录 取 和 签 约 工 作 须 于 8 月 13 日 前 完 成 8. 上 报 和 公 布 录 取 签 约 人 员 名 单 各 特 岗 计 划 县 须 于 8 月 16 日 前 将 签 约 人 员 名 单 报 地 区 教 育 局, 地 区 教 育 局 于 8 月 17 日 前 将 汇 总 审 核 后 的 录 取 签 约 人 员 名 单 ( 含 加 盖 公 章 的 文 本 Excel 电 子 表 格, 样 式 见 附 件 4) 报 省 教 育 厅 师 范 处, 经 省 审 核 后 于 8 月 20 日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公 布 五 岗 前 培 训 和 报 到 已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书 的 人 员, 须 于 8 月 26 日 前 参 加 由 省 统 一 组 织 地 区 教 育 局 具 体 实 施 的 岗 前 培 训 具 体 培 训 时 间 地 点 见 毕 节 教 育 网 培 训 合 格 后,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发 给 2009 年 特 岗 教 师 报 到 证, 被 录 取 人 员 须 持 2009 年 特 岗 教 师 报 到 证, 按 特 岗 计 划 县 的 规 定 时 间 报 到, 逾 期 不 到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特 岗 计 划 县 可 依 据 聘 用 合 同 追 究 其 有 关 15

责 任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招 聘 的 各 项 信 息 将 及 时 公 布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报 考 者 应 随 时 关 注 网 上 相 关 信 息 ( 特 别 是 补 录 信 息 ), 同 时 须 随 时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六 有 关 要 求 ( 一 )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局 必 须 确 保 完 成 今 年 的 招 聘 任 务, 招 聘 过 程 中, 如 有 签 约 后 不 到 岗 的, 须 按 本 招 聘 办 法 及 时 补 录 ( 二 ) 报 考 人 员 必 须 对 提 供 的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及 个 人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招 聘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招 聘 单 位 可 以 取 消 其 报 考 资 格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1. 有 犯 罪 前 科 被 司 法 机 关 确 定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违 反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2. 伪 造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3.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 三 ) 资 金 安 排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和 县 级 财 政 共 同 承 担, 以 中 央 财 政 为 主 ; 县 特 岗 计 划 所 需 资 金 由 县 级 财 政 承 担 七 工 作 职 责 成 立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局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 地 区 教 育 局 局 长 余 大 亮 副 组 长 : 地 区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胡 清 珍 地 区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谢 祥 贵 地 区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章 剑 平 地 区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长 彭 秀 峰 地 区 招 生 考 试 中 心 主 任 覃 珍 贵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联 系 电 话 : 8229479 ( 师 资 科 ) 8224396( 师 资 科 ) 8222391 ( 人 事 科 ) 办 公 室 成 员 : 16

师 资 科 税 晓 菊 ( 科 长 ) 杨 文 黔 ( 副 科 长 ) 刘 玲 人 事 科 李 可 乐 ( 科 长 ) 董 敬 ( 副 科 长 ) 崔 克 勤 办 公 室 彭 艳 ( 主 任 ) 孙 克 栋 ( 副 主 任 ) 张 益 涛 教 仪 站 肖 东 法 规 科 王 瑞 栋 ( 负 责 人 ) 阮 友 恒 监 察 室 刘 元 晖 计 财 科 朱 德 贵 ( 科 长 ) 伍 晋 考 试 中 心 罗 旭 ( 副 主 任 ) 彭 传 标 ( 副 科 长 ) 信 息 员 全 世 春 招 聘 工 作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全 程 监 控, 电 话 :8226650 本 细 则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1.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科 教 师 指 标 分 配 表 2.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报 名 表 3. 贵 州 省 2009 ( 国 家 或 县 )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统 计 表 17

附 表 1: 市 ( 州 区 ) 毕 节 地 区 (3925 人 )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科 教 师 指 标 分 配 表 县 ( 市 区 特 区 ) 毕 节 市 威 宁 县 赫 章 县 黔 西 县 纳 雍 县 织 金 县 大 方 县 特 岗 计 划 类 别 国 家 级 指 标 数 段 语 文 数 英 语 物 理 化 生 物 科 ( 专 业 ) 地 理 历 史 政 治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513 初 中 75 95 70 56 42 40 38 28 19 8 4 8 30 187 小 12 15 30 52 56 12 10 县 级 700 小 253 220 40 4 18 20 2 12 21 20 20 40 30 国 家 级 600 初 中 91 75 122 49 37 25 22 30 29 37 26 14 43 县 级 200 初 中 41 35 22 19 17 5 12 10 9 7 6 4 13 国 家 级 400 初 中 75 74 73 27 19 18 23 12 12 19 13 7 28 县 级 132 小 41 41 22 7 7 7 7 国 家 级 县 级 国 家 级 50 初 中 4 4 5 4 3 6 5 5 4 4 3 3 50 小 18 14 10 2 2 2 2 50 初 中 4 4 4 4 3 4 5 5 5 5 3 4 50 小 20 12 8 3 2 2 3 70 初 中 5 14 12 13 13 2 2 2 1 2 2 2 80 小 25 20 17 6 6 6 县 级 150 小 65 35 20 10 10 10 国 家 级 县 级 国 家 级 县 级 65 初 中 15 15 20 15 32 小 13 12 7 65 初 中 15 15 20 15 32 小 13 12 7 90 初 中 8 10 10 10 13 13 13 13 138 小 54 55 5 8 8 8 90 初 中 10 10 12 10 12 12 12 12 137 小 55 55 5 8 7 7 百 里 杜 鹃 国 家 级 22 小 3 10 3 3 2 1 风 景 区 县 级 22 小 3 10 3 3 1 2 体 育 其 它 18

附 表 2: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报 名 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毕 业 校 毕 业 证 书 号 身 份 证 号 毕 业 时 间 户 籍 所 在 县 ( 应 届 毕 业 生 指 大 中 专 录 取 前 的 户 籍 地 ) 位 历 所 专 业 出 生 年 月 位 证 书 号 应 往 届 是 否 师 范 类 教 师 资 格 证 类 别 及 专 业 照 片 是 否 为 在 岗 代 课 人 员 在 何 县 代 课 连 续 代 课 年 限 家 庭 详 细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报 考 志 愿 调 剂 志 愿 志 愿 报 考 县 ( 市 区 特 区 ) 报 考 段 报 考 科 是 否 服 从 县 内 段 调 剂 是 否 服 从 调 剂 到 市 ( 州 地 ) 内 其 他 县 第 一 志 愿 第 二 志 愿 是 否 服 从 县 内 科 调 剂 是 否 服 从 调 剂 到 省 内 其 他 市 ( 州 地 ) 的 县 个 人 简 历 获 奖 情 况 资 格 初 审 意 见 以 下 由 特 岗 计 划 县 填 写 审 查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安 排 为 何 种 特 岗 计 划 类 别 是 否 免 笔 试 笔 试 成 绩 资 格 复 审 意 见 审 查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面 试 意 见 面 试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体 检 情 况 登 记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培 训 情 况 培 训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录 取 意 见 特 岗 计 划 县 教 育 局 盖 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 本 表 资 格 初 审 意 见 栏 以 上 由 报 考 者 填 写, 其 余 由 特 岗 计 划 县 填 写 2 报 考 者 须 如 实 填 表,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3 填 写 志 愿 时, 报 考 科 须 与 所 专 业 一 致 或 相 近 4 报 考 者 必 须 到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县 所 属 市 ( 州 地 ) 政 府 ( 行 署 ) 所 在 地 参 加 考 试 5 本 表 载 入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个 人 档 案 19

附 表 3: 贵 州 省 2009 年 ( 国 家 或 县 )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统 计 表 市 ( 州 地 ) 教 育 局 ( 盖 章 ) 县 ( 市 区 特 区 ) 教 育 局 ( 盖 章 ) 序 号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政 治 面 貌 身 份 证 号 历 位 毕 业 校 所 专 业 应 往 届 情 况 是 否 师 范 类 专 业 教 师 资 格 证 类 别 是 否 本 县 代 课 人 员 连 续 代 课 时 间 家 庭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县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段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科 第 二 志 愿 报 考 县 第 二 志 愿 报 考 段 第 二 志 愿 报 考 科 调 剂 志 愿 初 审 结 果 复 审 结 果 免 笔 试 情 况 第 一 阶 段 面 试 成 绩 第 二 阶 段 笔 试 成 绩 第 二 阶 段 考 试 总 成 绩 体 检 结 果 培 训 结 果 录 取 县 录 取 科 任 职 校 说 明 :1 此 表 须 用 Microsoft Excel 电 子 表 格 制 作, 并 分 别 按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和 县 特 岗 计 划 各 制 一 份 2 此 表 为 特 岗 招 聘 过 程 中 各 类 报 表 的 基 表, 招 聘 过 程 中, 考 生 的 各 项 数 据 须 陆 续 填 入 此 表 上 报 各 类 报 表 时, 请 更 换 表 头 名 称, 表 内 栏 目 如 有 不 需 要 的, 只 能 隐 藏, 不 能 删 除 如 需 增 加 项 目, 只 能 加 在 此 表 的 最 右 边 3 调 剂 志 愿 栏 中, 如 服 从 段 调 剂 的 填 写 段, 服 从 科 调 剂 的 填 写 科, 服 从 调 剂 到 本 市 州 地 内 其 他 县 的, 填 区 内, 服 从 调 剂 到 省 内 其 他 市 州 地 的 县, 填 省 内, 不 服 从 调 剂 的, 填 否 ; 体 检 结 果 栏 填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填 表 人 : 负 责 人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