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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第 一 屆 博 碩 士 優 秀 論 文 競 賽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第 57 ~ 78 頁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作 者 : 陳 昭 佑 指 導 教 授 : 許 福 生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日 本 警 察 被 害 人 保 護 流 程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一 研 究 對 象 二 研 究 工 具 肆 實 務 訪 談 結 論 一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階 段 二 調 查 階 段 三 逮 捕 嫌 犯 移 送 與 後 續 階 段 伍 建 議 摘 要 本 研 究 經 文 獻 資 料 歸 納 出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上, 可 區 分 成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調 查 階 段 逮 捕 嫌 犯 移 送 與 後 續 三 大 階 段, 各 階 段 又 可 區 分 為 各 種 細 項 作 為 為 了 解 各 階 段 作 為 警 察 之 現 況 困 境, 本 研 究 深 入 訪 談 4 位 派 出 所 員 警 與 4 位 偵 查 隊 偵 查 佐 研 究 發 現, 警 察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需 求 之 定 位 上, 被 害 人 之 需 求 確 實 有 個 異 性 警 察 僅 從 互 動 中 揣 摩 被 害 人 需 求 ;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階 段 上, 警 力 無 法 24 小 時 或 跨 轄 保 護 被 害 人 案 數 壓 力 導 致 吃 案 全 程 錄 音 錄 影 不 一 定 落 實 受 理 報 案 環 境 冷 漠 且 無 隱 私 員 警 欠 缺 轉 介 概 念 等 ; 調 查 階 段 上, 警 察 可 能 情 緒 失 控 慰 問 制 度 各 地 不 一 等 ; 逮 捕 嫌 犯 移 送 與 後 續 階 段 上, 逮 捕 犯 嫌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恐 妨 害 偵 查 秘 密 移 送 時 通 常 不 主 動 告 知 被 害 人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對 員 警 影 響 不 大 等 本 研 究 提 出 之 建 議, 整 體 政 策 面 有 建 立 以 敬 意 與 理 解 為 核 心 之 主 流 政 策 研 擬 以 被 害 人 回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SOP 先 整 全 婦 幼 保 護 組 織 再 轉 化 為 被 害 人 支 援 要 員 等 流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現 任 職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現 任 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教 授

58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程 面 有 設 計 電 子 化 調 查 表 定 位 被 害 人 需 求 並 透 過 現 有 平 台 轉 介 參 考 日 本 禁 止 令 之 使 用 並 跨 轄 共 同 保 護 被 害 人 破 除 案 數 迷 失 並 引 入 其 他 客 觀 數 據 受 理 報 案 區 增 設 隔 板 並 做 簡 易 溫 馨 布 置 社 工 進 駐 繁 重 派 出 所 耐 心 引 導 被 害 人 並 給 予 最 後 補 充 被 害 陳 述 加 強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對 警 察 之 回 饋 等, 期 望 能 對 實 務 有 所 助 益 關 鍵 詞 : 被 害 人 被 害 人 保 護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Abstract This study divided criminal case process into four stages including arriving at the scene and report acceptance, investigation, and arrest and bringing to justice. After interviewing four policemen and detectives, this study found that each victim's need is different, policemen only figure out victims' need roughly;excessive cases caused police indolence, recording don't always be carried out, condition is not human-based and private, lack of the concept of referral in the stage of report acceptance;policemen maybe impatient, the policies of condolence are different regionally in the stage of investigation;informing victims when arresting suspects may violate secret investigation, policemen tend not to inform victims when bringing suspects to justice, surveys of satisfaction of victims affect policemen rarely in the stage of arrest and bringing to justice. This study suggests promoting the concepts of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 establishing The SOP of criminal case process based on victims' protection, Strengthening the organization of women and children's protection then establishing victims' protectors in integral policy. In the aspect of process, this study suggests establishing the electronic survey to find victims' needs then transfer to relative institutions, adopting injunction system of Japan and protecting victims across the area, adopting more meaningful data instead of only trusting clear-up of criminal cases, establishing more friendly environment of report acceptance, arranging social workers in main police substation, guiding victims patiently and giving them the final opportunity to make a statement about falling victim, and prompting policemen to regard victims' satisfaction as important feedback. Keywords:Victim, Victim Protection, Criminal Case Process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59 壹 前 言 在 臺 灣 地 區, 被 害 人 對 警 察 處 理 整 個 被 害 案 件 的 滿 意 度, 根 據 許 春 金 孟 維 德 陳 玉 書 (2010; 轉 引 自 黃 翠 紋 孟 維 德, 2012:355) 的 研 究 發 現, 儘 管 滿 意 度 還 算 滿 意 以 上 的 比 例 有 逾 半 數, 但 表 示 不 太 滿 意 與 非 常 不 滿 意 的, 仍 佔 28.95%, 將 近 三 成,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1 被 害 人 對 警 察 處 理 案 件 滿 意 度 之 分 布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累 積 百 分 比 (%) 1,800 100.00 --- 非 常 滿 意 282 15.67 15.67 還 算 滿 意 914 50.78 66.44 不 太 滿 意 336 18.67 85.11 非 常 不 滿 意 185 10.28 95.39 沒 意 見 很 難 說 73 4.06 99.44 不 知 道 拒 答 10 0.56 100.00 資 料 來 源 : 警 察 與 犯 罪 預 防 (355 頁 ), 黃 翠 紋 孟 維 德,2012, 臺 北 市 : 五 南 雖 調 查 統 計 呈 現 被 害 人 對 警 察 處 理 整 個 被 害 案 件 的 滿 意 度 仍 有 三 成 表 達 不 太 滿 意 和 非 常 不 滿 意, 但 若 依 此 片 面 評 論 警 察 在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作 為 不 夠 積 極, 似 乎 有 失 公 允, 應 更 進 一 步 探 討 實 務 上 警 察 在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所 面 臨 問 題 與 困 境 為 何? 是 否 警 察 作 為 已 屬 積 極, 但 仍 有 難 以 克 服 之 處? 此 乃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學 者 許 春 金 黃 翠 紋 謝 文 彥 指 出, 警 察 站 在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的 最 前 線, 與 全 體 人 民 有 密 切 的 連 繫, 其 處 理 犯 罪 案 件 的 品 質, 攸 關 被 害 人 能 否 成 功 弭 平 被 害 創 傷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2011:i-4) 而 警 政 在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發 展, 也 正 介 於 啟 蒙 狀 態, 在 推 動 過 程 中 必 然 產 生 與 傳 統 工 作 模 式 組 織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衝 突, 如 何 改 進 警 察 在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問 題 與 困 境? 此 乃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基 於 以 上 兩 大 動 機, 本 研 究 欲 從 警 察 在 刑 案 處 理 流 程 之 面 向, 參 考 日 本 警 察 被 害 人 保 護 流 程, 並 透 過 對 實 務 第 一 線 處 理 刑 案 警 察 之 訪 談, 檢 視 警 察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可 提 供 之 保 護 服 務, 期 望 能 形 成 適 合 我 國 之 警 察 以 犯 罪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程 序, 供 實 務 警 察 依 循 參 考 貳 日 本 警 察 被 害 人 保 護 流 程 日 本 警 察 對 犯 罪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已 有 流 程 化 之 概 念, 在 處 理 刑 案 的 過 程 中, 能 清 楚 列 出 每 個 階 段 該 階 段 與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關 係 與 警 察 採 取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作 為 流 程 化 保 護 的 優 點, 能 提 醒 警 察 留 意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整 體 觀 念, 使 每 個 處 理 段 落 都 能 無 縫 接 軌, 服 務 一 案 到 底, 直 到 延 續 至 由 檢 察 署 接 手 為 止, 在 此 以 表 格 呈 現 整 體 流 程

60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表 2 日 本 警 察 之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流 程 圖 流 程 與 犯 罪 被 害 人 的 關 係 警 察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案 件 的 發 生 ( 一 ) 受 理 報 案 聯 絡 警 察 為 了 要 處 罰 犯 人, 被 害 人 必 須 進 一 步 提 出 告 訴 1. 以 同 理 心 誠 意 受 理 報 案, 減 少 潛 在 犯 罪 被 害 人 2. 說 明 告 訴 乃 論 之 條 件 與 時 效 3. 確 保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安 全, 防 止 再 度 被 害 4. 指 定 犯 罪 被 害 人 支 援 要 員 進 行 危 機 介 入 自 我 介 紹 安 排 醫 師 照 護 前 往 住 家 拜 訪 預 防 再 犯 指 導 提 供 商 談 交 付 指 導 手 冊 等 5. 針 對 殺 人 傷 害 性 侵 害 等 身 體 犯 和 交 通 事 故 被 害 人 家 屬 為 對 象, 製 發 犯 罪 被 害 人 指 導 手 冊, 另 特 別 製 作 少 年 外 文 手 冊 6. 於 警 察 本 部 設 置 商 談 窗 口, 提 供 犯 罪 被 害 人 商 談 資 源, 並 設 置 全 國 統 一 之 商 談 電 話, 部 分 亦 採 用 報 案 處 結 合 商 談 所 7. 啟 動 犯 罪 被 害 人 聯 絡 制 度, 包 含 犯 罪 被 害 人 支 援 要 員 與 勤 區 員 警 訪 問 ( 二 ) 抵 達 現 場 與 勘 查 警 察 出 動 至 案 件 現 場 犯 罪 被 害 人 表 明 身 份, 說 明 大 致 情 況 1. 識 別 犯 罪 被 害 人 等 關 係 人 2. 出 示 證 件, 表 明 身 份 3. 確 認 犯 罪 被 害 人 安 危 4. 救 助 醫 療 5. 維 護 犯 罪 被 害 人 隱 私 6. 若 為 性 犯 罪 被 害, 警 察 著 便 服 並 搭 乘 不 顯 眼 車 輛 前 往 ( 三 ) 通 知 被 害 人 到 場 通 知 到 場 為 了 聽 取 整 體 事 件 經 過, 犯 罪 被 害 人 有 被 警 察 局 通 知 到 場 的 情 況 1. 考 量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有 利 之 聯 絡 地 點 方 法 2. 通 知 到 場 書 須 確 實 傳 達 偵 查 人 員 的 姓 名 傳 喚 時 間 地 點 及 目 的 3. 在 刑 案 處 理 時 效 內, 盡 可 能 選 擇 犯 罪 被 害 人 方 便 之 時 間 ( 夜 間 星 期 六 日 ), 並 事 先 通 知, 以 獲 得 其 充 足 協 力 4. 若 犯 罪 被 害 人 因 傷 住 院, 警 察 須 前 往 其 住 處 或 警 察 署 以 外 之 場 所 詢 問 ( 四 ) 事 件 聽 取 ( 製 作 筆 錄 ) 事 件 聽 取 1. 應 充 分 說 明 詳 細 聽 取 事 件 之 必 要 性, 減 少 犯 罪 被 害 人 抗 拒 2. 若 犯 罪 被 害 人 不 願 回 想, 應 尊 重 其 意 願 3. 若 事 件 過 程 太 複 雜, 經 過 長 時 間 之 聽 取, 應 盡 量 照 顧 犯 罪 被 害 人 關 於 飲 食 休 憩 等 之 需 要 4. 若 詢 問 負 傷 之 犯 罪 被 害 人, 應 先 詢 問 醫 生 與 其 本 人 是 否 可 行, 採 取 影 響 病 情 之 最 小 限 度 作 法 5. 犯 罪 被 害 人 支 援 要 員 協 助 調 查 書 做 成 陪 同 事 件 聽 取 ( 輔 助 偵 查 ) 6. 營 造 溫 馨 之 環 境 設 施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61 ( 五 ) 探 聽 ( 詢 問 他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親 友 鄰 居 )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周 邊 關 係 人 的 偵 查 1. 詢 問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以 外 之 關 係 人, 僅 能 透 露 必 要 事 件 之 最 少 部 分 2. 關 於 性 犯 罪, 詢 問 關 係 人 時, 運 用 繞 道 問 法 偽 裝 成 別 種 事 件 或 無 法 辨 別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說 法, 避 免 他 人 將 案 件 與 犯 罪 被 害 人 串 連, 以 維 護 其 名 譽 隱 私 ( 六 ) 證 據 收 集 財 物 返 還 與 處 分 犯 罪 被 害 人 協 力 維 持 現 場 原 狀 提 出 證 據 1. 請 犯 罪 被 害 人 維 持 現 場 原 狀, 若 發 生 於 自 宅, 而 有 限 制 進 出 必 要, 則 應 安 排 等 待 場 所 2. 保 管 之 證 據, 若 為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財 產, 無 保 管 必 要 時, 應 儘 速 歸 還 若 犯 罪 被 害 人 請 求 一 時 歸 還, 在 不 破 壞 證 據 的 狀 況 下, 可 一 時 歸 還, 此 稱 為 假 歸 還 若 犯 罪 被 害 人 不 希 望 歸 還, 警 察 可 做 廢 棄 處 分 ( 七 ) 分 辨 真 相 ( 犯 罪 被 害 人 到 現 場 陪 同 說 明 ) 犯 罪 被 害 人 須 到 場 陪 同 說 明 1. 警 察 應 對 被 害 人 充 分 說 明 其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努 力 得 到 其 理 解 和 協 力 2. 以 盡 可 能 尊 重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情 況 設 定 日 程 和 時 間 3. 在 現 場 時, 為 了 守 護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隱 私 權, 即 使 在 建 築 物 外 頭, 也 應 做 成 周 圍 無 法 看 見 之 措 施 4. 犯 罪 被 害 人 支 援 要 員 陪 同 到 場 聽 取 ( 八 ) 犯 人 之 逮 捕 與 指 認 ( 九 ) 案 件 移 送 與 起 訴 犯 罪 被 害 人 知 悉 有 嫌 犯 被 逮 捕 指 認 犯 人 1. 逮 捕 犯 人 時, 應 通 知 犯 罪 被 害 人 2. 指 認 時, 為 了 避 免 犯 罪 被 害 人 與 犯 人 直 接 面 對 面, 應 採 用 照 片 確 認, 或 在 單 面 可 視 玻 璃 的 房 間 進 行 確 認 對 於 重 大 身 體 犯 交 通 死 亡 事 故 肇 事 逃 逸 等 之 案 件, 警 察 須 提 供 犯 人 移 送 至 那 個 檢 察 廳 那 個 法 院 起 訴 之 情 報 ( 十 ) 以 保 障 隱 私 方 式 回 應 媒 體 為 了 減 輕 被 害 人 的 負 擔, 警 察 要 謹 慎 考 量 向 媒 體 建 議 的 取 材 形 式 偵 查 概 要 之 說 明 關 於 被 害 人 報 導 應 有 的 態 度 所 需 要 的 社 會 支 援, 並 盡 力 維 護 被 害 人 之 隱 私 資 料 來 源 : 警 察 的 犯 罪 被 害 者 對 策 (43-48 頁 ), 警 察 廳 犯 罪 被 害 者 對 策 室,2004, 東 京 : 立 花 書 房 瞭 解 了 日 本 警 察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流 程, 將 各 階 段 日 本 警 察 作 為, 於 後 續 訪 談 中 提 出, 供 受 訪 者 參 考, 對 照 我 國 現 有 作 法, 並 討 論 出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調 整 之 被 害 人 保 護 流 程, 形 成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研 究 對 象 參 研 究 設 計 本 研 究 研 究 對 象 母 群 體, 為 直 接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上 接 觸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警 察, 對 象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一 是 派 出 所 資 深 員 警 正 副 主 管, 二 是 偵 查 隊 資 深 刑 警 因 本 研 究 對 象 沒 有 清 楚 的 母 群 體, 故 採 用 立 意 抽 樣 方 式, 基 於 以 下 立 意 考 量 ( 挑 選 對 象 標 準 ), 先 初 步 立 意 抽 樣, 建 立 基 本 名 單, 再 採 滾 雪 球 抽 樣 方 式, 由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推 薦, 進 一 步 建 立 完 整 名 單 :

62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 一 ) 處 理 犯 罪 案 件 經 驗 挑 選 曾 處 理 之 案 件 數 案 類 種 類 數 較 多 之 人 選 ( 二 ) 處 理 犯 罪 案 件 年 資 挑 選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因 受 理 處 理 刑 案 而 直 接 接 觸 犯 罪 被 害 人 年 資 達 5 年 以 上 之 資 深 警 察 本 研 究 預 計 訪 談 派 出 所 資 深 員 警 4 位, 偵 查 隊 資 深 刑 警 4 位, 並 視 所 得 資 料 豐 富 程 度 飽 和 程 度, 酌 加 調 整, 平 均 訪 談 時 間 為 一 個 半 小 時 總 計 共 8 位 受 訪 者, 受 訪 者 之 背 景 資 料 如 下 表 : 項 目 派 出 所 資 深 員 警 偵 查 隊 資 深 刑 警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編 號 表 3 本 研 究 選 取 對 象 表 職 稱 服 務 地 區 接 觸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年 資 P1 警 員 新 北 市 6 P2 警 員 新 北 市 8 P3 警 員 臺 北 市 11 P4 警 員 新 竹 市 5 I1 偵 查 佐 臺 中 市 7 I2 偵 查 佐 臺 北 市 9 I3 偵 查 佐 新 北 市 6 I4 偵 查 佐 宜 蘭 市 6 二 研 究 工 具 為 使 深 度 訪 談 的 過 程, 同 時 兼 具 一 致 性 與 開 放 性, 本 研 究 預 先 擬 定 受 訪 樣 本 的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表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問 卷 設 計 如 下 :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上 有 關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檢 討 ( 包 含 現 況 問 題 與 困 境 建 議 ) 1. 在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階 段, 警 察 有 那 些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 如 快 速 反 應 安 全 維 護 受 理 案 件 態 度 報 案 多 元 與 確 實 性 全 程 錄 音 錄 影 提 升 受 理 案 件 效 率 建 立 安 全 接 納 環 境 提 供 權 益 須 知 指 導 預 防 再 度 被 害 隱 私 與 身 份 保 密 資 源 轉 介 等 )? 其 中 又 有 何 問 題 或 困 境? 若 有, 您 有 何 建 議? 2. 在 調 查 階 段, 警 察 有 那 些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 如 詢 問 案 情 並 給 予 充 分 陳 述 意 見 尊 重 陪 同 之 家 屬 社 工 並 給 予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提 高 偵 查 效 率 適 當 告 知 案 件 進 度 慰 問 等 )? 其 中 又 有 何 問 題 或 困 境? 若 有, 您 有 何 建 議? 3. 在 逮 捕 犯 嫌 與 移 送 階 段, 警 察 有 那 些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 如 逮 捕 嫌 犯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指 認 時 維 護 其 安 全 與 保 密 移 送 時 告 知 所 屬 地 檢 署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回 饋 等 )? 其 中 又 有 何 問 題 或 困 境? 若 有, 您 有 何 建 議? 個 人 經 歷 4. 請 問 您 的 年 資 職 務 參 與 訓 練 為 何? 曾 經 受 理 過 那 幾 種 案 件 的 犯 罪 被 害 人?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63 肆 實 務 訪 談 結 論 一 刑 案 處 理 流 程 中 警 察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檢 討 ( 一 )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階 段 1. 快 速 反 應 與 安 全 維 護 (1) 現 況 : 安 全 維 護 以 加 強 巡 邏 為 主, 輔 以 約 制 加 害 人 我 國 警 察 目 前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採 取 之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是 以 加 強 其 住 居 所 巡 邏 為 主 此 外, 若 能 掌 握 加 害 人 身 份, 則 可 能 採 取 約 制 措 施 如 勸 告 警 告 給 予 告 誡 書 通 知 到 案 訪 查 等 基 層 員 警 唯 一 能 做 的 就 是 加 強 巡 邏, 若 已 經 知 道 對 象, 會 通 報 偵 查 隊 專 案 人 員 加 強 查 緝, 增 加 見 警 率, 就 會 在 那 裡 加 設 巡 邏 表, 監 控 這 個 地 點 (P1-1-2) 放 個 巡 邏 表, 在 巡 邏 線 上 增 設 一 個 點 去 巡 簽, 先 掌 握 加 害 人 對 象 是 誰, 通 知 到 案 採 用 約 制 加 害 人 的 做 法, (P3-1-2) (2) 困 境 : 警 力 無 法 24 小 時 維 護 安 全 礙 於 現 實 案 件 量 繁 多, 警 力 有 限, 且 非 私 人 保 鏢, 無 法 24 小 時 如 影 隨 形 守 護 在 犯 罪 被 害 人 身 邊 派 出 所 不 可 能 24 小 時 派 巡 邏 網 顧 在 你 家, 而 且 你 說 不 知 道 什 麼 時 候 會 去 (I1-1-2) 警 察 畢 竟 警 力 有 限, 不 可 能 時 時 刻 刻 24 小 時 保 護 他 人 身 安 全, 因 我 們 不 是 貼 身 保 鏢 (I4-1-2) (3) 改 善 措 施 : 參 考 日 本 纏 擾 防 治 法 禁 止 令 之 使 用 建 議 可 參 考 日 本 纏 擾 防 治 法 禁 止 令 之 使 用, 並 設 計 明 確 清 楚 之 要 件, 對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恐 有 危 害 者, 將 相 關 證 據 呈 交 法 院, 可 裁 定 對 特 定 加 害 人 施 以 禁 制 令, 以 給 予 警 察 執 法 維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之 依 據 除 非 是 被 害 人 生 命 身 體 安 全 明 顯 有 危 險, 才 會 使 用 這 種 保 護 令, 要 件 要 很 清 楚 用 刑 法 去 介 入 民 法 的 事 情, 還 是 要 有 點 區 分 (P3-1-2) 日 本 禁 止 令 的 做 法, 我 覺 得 在 台 灣 當 然 適 合, 因 台 灣 法 律 規 定 困 難 重 重, 警 察 尊 嚴 很 低, 執 法 過 程 很 難, 所 以 應 該 有 這 種 制 度, 可 以 給 警 察 一 個 武 器 權 力 去 執 法, 否 則 現 在 警 方 真 的 是 相 對 弱 勢 但 可 能 要 件 要 很 清 楚, 真 的 對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有 危 害, 才 可 以 用, 而 且 因 為 要 將 證 據 呈 給 法 院 核 可, 所 以 我 覺 得 不 會 有 濫 用 問 題 (P4-1-2) 2. 改 善 受 理 案 件 態 度 (1) 困 境 : 勤 務 繁 重 案 件 量 太 多 勤 務 繁 忙 的 狀 況 下, 警 察 承 擔 著 身 心 理 上 的 壓 力, 無 處 抒 發, 便 轉 嫁 到 報 案 的 被 害 人 身 上

64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說 真 的, 在 派 出 所 非 常 累 非 常 繁 忙, 有 時 可 能 因 為 壓 力 太 大, 口 氣 不 是 很 好, 這 是 最 主 要 問 題 所 在 (P4-1-3) (2) 改 善 措 施 : 受 理 報 案 區 掛 上 所 長 申 訴 電 話 在 受 理 報 案 區 明 顯 處 掛 上 所 長 申 訴 電 話 字 牌, 上 頭 標 明 如 您 報 案 有 遇 到 任 何 狀 況, 請 聯 繫 所 長 電 話, 對 派 出 所 員 警 可 產 生 某 種 程 度 之 監 督 作 用, 是 較 具 即 時 性 的 派 出 所 處 理 案 件 內 部 反 省 機 制 前 2 3 年 就 有, 在 派 出 所 掛 牌 子, 上 面 寫 所 長 電 話, 如 您 報 案 有 遇 到 任 何 狀 況 要 投 訴, 掛 在 明 顯 處 避 免 民 眾 要 檢 舉, 直 接 跑 到 督 察 組, 會 先 跟 所 長 反 應, 算 是 第 一 層 的 內 部 管 理 (I2-1- 3) 在 受 理 報 案 區 牆 壁 上 掛 上 所 長 電 話, 這 個 做 法 不 錯 這 應 該 是 某 個 派 出 所 所 長 自 己 的 做 法 而 已, 還 不 是 共 同 的 函 示 作 業 規 定 應 該 推 廣 使 用 (P3-1-3) 3. 報 案 確 實 性 (1) 困 境 : 案 數 壓 力 導 致 吃 案 現 今 仍 存 在 有 吃 案 的 問 題, 主 因 是 上 級 對 案 件 數 制 字 的 壓 力 對 基 層 員 警 來 說, 反 而 比 較 傾 向 不 吃 案, 因 吃 案 會 有 遭 到 申 訴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風 險 局 長 分 局 長 可 能 會 一 層 層 施 壓 檢 討 派 出 所 所 長, 導 致 所 長 有 對 基 層 員 警 施 壓, 明 示 暗 示 要 對 案 件 量 有 所 控 制 考 量 到 上 級 長 官 對 刑 案 發 生 數 的 要 求, 到 一 定 數 量 時, 會 給 所 長 造 成 壓 力 有 些 所 長 可 能 會 要 求 同 仁 控 制 一 下 這 週 的 發 生 數, 但 所 謂 控 制 不 代 表 要 吃 案, 而 是 委 婉 跟 被 害 人 解 釋 (I2-1-5) 最 常 發 生 的, 例 如 機 車 失 竊, 把 它 弄 成 機 牌 遺 失, 會 耗 費 這 麼 多 心 力 去 吃 案, 講 白 的, 就 是 長 官 壓 力, 我 們 反 而 比 較 想 要 好 好 受 理, 無 後 顧 之 憂, 現 在 都 是 為 了 評 比, 看 數 字, 反 而 矯 枉 過 正 (I3-1-5) (2) 改 善 措 施 : 宣 導 破 除 案 數 迷 失, 納 入 其 他 評 比 數 據 應 對 民 眾 民 意 代 表 警 察 上 級 同 仁 進 行 觀 念 宣 導, 為 了 確 實 受 理 報 案 降 低 犯 罪 黑 數, 應 對 案 件 數 的 提 升 有 正 確 觀 念, 避 免 極 端 壓 力 下 導 致 吃 案 手 段 出 現 此 外, 對 警 察 績 效 的 評 比, 除 了 以 案 件 數 評 估, 應 納 入 其 他 更 實 質 客 觀 的 數 據, 例 如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不 斷 檢 視 調 查 工 具 的 客 觀 性 若 要 改 進, 全 國 不 管 軍 公 教 老 百 姓, 包 括 民 代 都 要 調 整 觀 念, 案 件 數 多 不 代 表 整 體 治 安 不 好, 這 是 社 會 民 情 的 關 係, 不 要 被 表 面 數 字 誤 導, 我 們 治 安 已 經 比 美 國 好 多 了 (P1-1-5) 警 察 機 關 本 來 就 是 績 效 掛 帥, 績 效 就 是 以 數 字 來 呈 現, 除 非 長 官 沒 有 再 重 視 這 種 東 西, 而 是 重 視 實 質, 像 是 民 眾 滿 意 度 可 能 要 一 直 去 思 考, 有 沒 有 另 外 的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65 制 度 可 以 更 完 備 (I4-1-5) ( 二 ) 調 查 階 段 1. 詢 問 案 情 並 給 予 充 分 陳 述 意 見 (1) 困 境 : 答 非 所 問 時 警 察 情 緒 可 能 失 控 犯 罪 被 害 人 在 到 場 說 明 案 情 時, 而 可 能 會 有 答 非 所 問 或 大 量 抱 怨 傾 吐 之 狀 況 發 生, 又 因 警 察 本 身 勤 務 繁 重 或 缺 乏 耐 心, 而 情 緒 失 控, 可 能 展 現 不 耐 煩 態 度 或 直 接 打 斷 犯 罪 被 害 人 說 話 若 要 讓 他 充 分 講, 他 會 講 5 個 小 時, 有 些 法 律 上 要 件 被 害 人 可 能 不 是 很 了 解, 我 們 會 打 斷 他, 他 可 能 就 會 有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我 們 是 想 要 引 導, 可 是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喜 歡 被 引 導 (P2-2-1) 有 些 被 害 人, 講 白 了, 是 想 找 個 心 理 抒 發 的 慰 藉 今 天 家 暴 案 件, 搞 不 好 他 從 50 年 前 結 婚 時 開 始 講, 你 會 有 耐 心 嗎?, 我 們 也 沒 那 個 時 間 讓 他 宣 洩 心 理 的 不 滿 (I3-2-1) 因 為 偵 查 隊 案 件 很 多, 比 較 忙 碌, 不 可 能 讓 你 暢 所 欲 言 警 察 必 須 引 導 重 點, 會 說 停! 這 個 跳 過, 講 這 個 (I4-2-1) (2) 改 善 措 施 : 充 分 前 置 溝 通, 耐 心 引 導, 最 後 給 予 補 充 被 害 陳 述 警 察 應 在 進 行 詢 問 製 作 筆 錄 前, 應 先 與 犯 罪 被 害 人 充 分 溝 通, 說 明 為 了 釐 清 案 情 記 錄 重 點, 請 犯 罪 被 害 人 盡 量 配 合 依 照 警 察 之 問 話 回 答 若 犯 罪 被 害 人 有 額 外 之 意 見 想 補 充, 則 留 待 筆 錄 最 後 一 次 補 充 所 以 警 員 就 要 去 引 導 他, 委 婉 去 打 岔, 跟 他 講 可 能 要 說 什 麼 主 要 主 導 者 還 是 警 察 比 較 適 當 (P3-2-1) 只 是 被 害 人 陳 述 的 內 容, 若 跟 報 案 內 容 無 相 關 性, 譬 如 一 直 講 心 理 多 痛 苦, 可 是 對 案 件 沒 幫 助, 我 們 會 提 醒 他 我 可 以 讓 他 補 充 這 部 份 心 裡 的 壓 力, 讓 警 察 委 婉 提 醒 筆 錄 的 重 點 為 何, 若 有 其 他 意 見 最 後 一 起 補 充 我 會 請 他 理 性 冷 靜 一 點, 同 理 他 的 痛 苦, 我 可 以 接 受 他 現 在 很 難 過, 可 是 若 我 要 幫 你 的 話, 我 問 什 麼, 你 就 要 回 答 什 麼, 去 引 導 他 講 出 我 們 要 的 東 西 (I1-2-1) 若 被 害 人 講 到 不 相 關 的 東 西, 就 讓 他 講, 可 能 他 有 自 己 本 身 的 壓 力, 再 慢 慢 把 他 引 導 回 來 我 們 要 詢 問 的 問 題 (I2-2-1) 2. 適 當 告 知 案 件 進 度 (1) 困 境 : 案 件 量 太 多, 人 力 不 足 案 件 量 太 多, 人 力 時 間 都 不 足, 無 法 每 個 案 件 都 去 告 知, 做 到 面 面 俱 到 而 且 若 案 件 沒 進 度, 主 動 告 知 也 難 以 啟 齒 以 現 在 的 案 件 量, 要 每 一 個 都 做 到 面 面 俱 到, 是 不 可 能 的 (I2-2-5) 人 力 不 足 是 一 定 的 打 去 講, 反 而 會 有 更 多 要 求 案 子 沒 破, 也 難 以 啟 齒 (I3-2-5)

66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因 為 我 們 處 理 這 麼 多 案 件, 沒 辦 法 每 件 都 去 告 知 (I4-2-5) (2) 改 善 措 施 : 應 主 動 電 話 告 知 被 害 人 進 度, 除 非 被 害 人 事 先 表 明 不 用 應 主 動 電 話 告 知 被 害 人 進 度, 除 非 犯 罪 被 害 人 事 前 已 表 明 不 需 要 警 方 告 知, 以 使 服 務 能 更 精 緻 化 避 免 多 餘 的 服 務 反 而 變 成 二 度 傷 害 各 地 方 實 際 偵 辦 案 件 者, 有 的 是 派 出 所 僅 受 理, 由 偵 查 隊 偵 辦 ; 有 的 是 派 出 所 要 先 偵 辦, 若 不 足 再 由 偵 查 隊 續 辦, 為 了 統 一 規 定, 案 件 由 誰 偵 辦 中, 就 由 誰 告 知 進 度 我 覺 得 有 必 要 的 是, 案 件 受 理 完 後, 可 以 定 期 跟 他 講 處 理 的 進 度 是 怎 麼 樣, 負 責 告 知 的 人, 一 開 始 由 派 出 所 受 理 員 警, 後 續 由 偵 查 隊 來 做, 案 子 在 誰 手 上, 就 由 誰 來 告 知, 才 不 會 傳 話 過 程 出 現 資 訊 的 遺 漏, 在 一 開 始 的 需 求 調 查 表, 就 問 清 楚 要 不 要 告 知, 被 害 人 不 會 影 響 到 偵 查 不 公 開, 因 為 他 本 身 是 當 事 人 (P1-2-5) 比 較 好 的 設 計 是, 誰 偵 辦 就 誰 告 知, 那 麼 簡 單 的 事 情, 只 是 打 個 電 話 (P4-2-5) 有 時 也 要 看 被 害 人 有 無 意 願, 所 以 一 開 始 的 調 查 表 一 樣 要 問 清 楚, 案 件 轉 送 至 其 他 單 位, 應 向 被 害 人 告 知, 讓 被 害 人 知 道, 要 去 那 裡 詢 問 進 度 (I4-2-5) ( 三 ) 逮 捕 嫌 犯 移 送 與 後 續 階 段 1. 逮 捕 嫌 犯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1) 現 況 : 除 非 需 要 被 害 人 指 認, 否 則 不 通 知 當 警 方 逮 捕 犯 嫌, 除 非 需 要 犯 罪 被 害 人 前 來 協 助 指 認 做 指 證 筆 錄 或 有 贓 物 要 發 還 被 害 人, 則 不 通 知 除 非 是 敏 感 性 重 大 犯 罪, 才 可 能 為 了 讓 犯 罪 被 害 人 安 心 而 通 知, 但 無 統 一 強 制 規 定 通 常 不 用 再 通 知 被 害 人, 除 非 是 有 東 西 要 發 還 (P1-3-1) 要 指 認 的 時 候 才 會 通 知, 沒 有 指 認 就 不 會 通 知 (P3-3-1) 通 知 他 是 為 了 做 指 證 筆 錄, 或 補 強 證 據, 同 時 也 可 以 讓 他 心 安 一 般 是 不 會, 除 非 是 比 較 敏 感 重 大 性 的 (P4-3-1) (2) 困 境 : 透 露 嫌 犯 姓 名 恐 妨 礙 偵 查 秘 密 若 貿 然 將 犯 嫌 姓 名 告 知 犯 罪 被 害 人, 被 害 人 可 能 又 說 出 去, 便 可 能 產 生 一 些 反 效 果, 而 妨 害 到 偵 查 秘 密 包 括 : 仍 有 共 犯 在 逃 時 可 能 會 打 草 驚 蛇 犯 嫌 被 抓 導 致 親 友 湮 滅 證 據 或 十 分 不 確 定 是 否 為 真 實 犯 嫌, 恐 造 成 冤 枉 要 看 案 件 的 狀 況, 若 被 害 人 又 講 給 別 人 聽, 會 不 會 有 其 他 反 效 果, 例 如 仍 有 共 犯 在 逃 等 (P2-3-1) 有 些 被 害 人 會 想 急 於 了 解 現 況, 知 道 後 會 陸 陸 續 續 有 親 朋 好 友 打 電 話 來 問 那 個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67 人 是 誰, 也 許 會 造 成 反 效 果 因 為 我 們 案 件 還 在 偵 辦 中, 他 們 會 打 來 問 他 怎 麼 講, 但 是 不 可 能 跟 你 講 (I1-3-1) (3) 改 善 措 施 : 若 無 共 犯 在 逃 且 犯 嫌 已 證 據 確 鑿, 應 通 知 為 了 使 犯 罪 被 害 人 安 心 放 下 心 中 之 大 石, 有 必 要 在 逮 捕 嫌 犯 時 通 知 犯 罪 被 害 人, 但 前 提 但 書 是 無 共 犯 在 逃 且 犯 嫌 已 證 據 確 鑿, 才 可 通 知, 否 則 以 暫 時 不 通 知 為 宜 如 果 是 為 了 讓 他 心 安, 一 律 告 知, 好 啊! 為 民 服 務 其 實 我 覺 得 滿 好 的, 但 是 不 要 無 限 上 綱 就 好 但 若 還 有 共 犯, 暫 時 不 要 告 知 好 (P4-3-1) 若 沒 有 法 律 問 題, 我 覺 得 可 以 告 知, 讓 他 安 心 一 點, 會 覺 得 至 少 心 裡 的 石 頭 放 下 來 但 若 有 偵 查 秘 密 的 考 量 有 共 犯 在 逃 或 仍 難 以 確 定 是 否 為 真 實 嫌 犯, 可 能 暫 時 不 告 知 (I4-3-1) 2. 移 送 時 告 知 已 移 送 及 所 屬 地 檢 署 (1) 困 境 : 案 件 量 太 多, 人 力 不 足 移 送 時 告 知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困 境, 與 告 知 被 害 人 案 件 進 度 一 樣, 都 是 案 件 量 太 多, 人 力 時 間 不 足 沒 有 必 要 把 時 間 浪 費 在 這 種 事 情 上 面 吧 (P1-2-5) 在 時 間 人 力 上 考 量, 應 該 是 不 會 ( 告 知 ) 而 且 因 案 件 太 多 了 (P2-2-5) 主 動 告 知, 可 能 讓 自 己 更 忙 碌 (P4-2-5) (2) 改 善 措 施 : 移 送 時 應 一 律 告 知 已 移 送 及 所 屬 地 檢 署, 除 非 事 前 被 害 人 表 明 不 需 為 使 犯 罪 被 害 人 掌 握 案 件 狀 況, 並 可 向 正 確 之 單 位 詢 問 案 件 進 度, 可 以 統 一 律 定 移 送 時 一 律 告 知 已 移 送 及 所 屬 地 檢 署, 然 而 也 要 注 意 應 在 受 理 報 案 給 被 害 人 填 寫 需 求 調 查 表 時,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告 知, 讓 部 分 不 願 再 受 打 擾 之 被 害 人 可 保 持 內 心 平 靜 若 在 需 求 表 有 填, 就 知 道 要 告 知, 需 求 表 可 以 是 警 察 判 斷 是 否 要 去 做 的 依 據 (P1-3-3) 移 送 應 該 要 由 偵 查 隊 通 知, 我 建 議 啊, 但 案 件 一 樣 要 有 限 定, 不 是 說 每 一 個 都 要 通 知 (P3-3-3) 3.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回 饋 (1) 現 況 : 勤 指 中 心 抽 詢 滿 意 三 度 + 現 行 警 察 有 類 似 抽 訪 調 查 犯 罪 被 害 人 警 察 受 理 報 案 三 度 的 制 度 三 度 指 的 是 速 度 程 度 ( 法 律 素 養 ) 態 度, 警 察 局 勤 指 中 心 人 員 負 責 抽 訪 單 號 ( 三 聯 單 號 碼 ), 分 局 勤 指 中 心 人 員 負 責 抽 訪 雙 號, 抽 訪 人 員 在 新 北 市 是 由 派 出 所 女 警 每 週 輪 值, 抽 訪 時 點 大 約 是 受 理 報 案 後 一 週 詢 問 是 用 電 話 打 電 話 給 報 案 人, 詢 問 於 警 處 理 三 度 ( 速 度 程 度 態 度 ) 好 不 好, 程 度 就 是 法 律 素 養 抽 訪 是 派 出 所 派 人 去, 電 話 回 訪 在 萬 華 都 是 女 警, 每 個 派 出 所 通 常 會 有 1 ~ 2 位 女 警,

68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去 勤 指 中 心 輪 值, 一 個 禮 拜 輪 一 次, 一 個 禮 拜 只 有 一 次 問 這 個 月 這 禮 拜 萬 華 區 所 有 報 案 狀 況, 不 只 是 問 自 己 派 出 所 抽 訪 的 時 點, 是 過 一 個 禮 拜 才 問 (P1-3-4) 說 到 滿 意 度, 治 安 風 水 師 就 有 這 個 設 計 我 知 道 勤 指 中 心 經 常 做 這 種 事 (P4-3-4) (2) 困 境 : 抽 訪 結 果 對 警 察 影 響 不 大 抽 訪 結 果 對 警 察 影 響 不 大 抽 的 目 的, 只 是 維 持 警 察 受 理 報 案 的 水 準, 並 非 為 了 鼓 勵 嘉 勉 警 察, 無 法 成 為 促 使 警 察 願 意 投 入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誘 因 得 出 的 結 果 對 員 警 不 太 有 影 響, 除 非 是 非 常 滿 意 或 非 常 不 滿 意, 若 不 滿 意 會 問 為 什 麼, 然 後 再 教 育, 非 常 不 滿 意 就 會 處 分, 就 申 誡 非 常 滿 意, 可 能 就 會 嘉 獎 目 前 電 話 抽 訪 目 的 不 是 為 了 嘉 勉 警 察, 而 是 維 持 警 察 受 理 報 案 的 水 準 受 理 態 度 差 就 處 分, 受 理 態 度 好, 不 給 你 嘉 獎 也 是 應 該 的 (P1-3-4) (3) 改 善 措 施 : 抽 訪 之 滿 意 度 與 意 見 回 饋 給 警 察, 以 供 獎 懲 與 改 進 應 強 化 抽 訪 出 犯 罪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與 意 見 對 警 察 之 回 饋, 包 括 對 警 察 之 鼓 勵 獎 懲, 以 及 不 滿 意 意 見 之 改 進, 才 能 充 分 發 揮 調 查 的 功 能, 並 成 為 鼓 勵 警 察 投 入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誘 因 使 抽 訪 率 更 普 遍, 並 適 時 給 予 獎 勵 ( 民 眾 滿 意 度 與 警 察 考 核 做 連 結 ), 對 員 警 整 體 處 理 態 度 專 業 性 會 有 幫 助 (P1-3-4) 態 度 很 好 記 嘉 獎, 態 度 很 差 就 來 調 查 若 要 給 鼓 勵, 站 在 員 警 的 立 場, 當 然 會 非 常 開 心 給 警 察 一 個 誘 因, 或 許 會 讓 我 們 比 較 願 意 去 做 這 些 事 (P2-3-4) 調 查 出 來 的 結 果, 還 可 以 做 進 一 步 的 統 計 分 析, 例 如 說 發 現 那 裡 有 問 題, 就 可 以 去 改 進 不 要 在 增 加 人 力 的 情 況 下, 機 關 之 間 自 己 制 訂 協 調 方 式 ( 統 計 分 析 ), 不 一 定 要 統 一, 譬 如 民 眾 申 訴 電 話 變 少, 這 就 是 成 效, 若 今 天 調 查 出 來 結 果 不 滿 意, 會 給 警 察 辯 駁 機 會, 就 申 訴, 打 職 務 報 告, 目 前 有 (P3-3-4) 調 查 結 果 公 布, 也 可 以 做 表 揚 大 家 都 要 面 子, 都 會 在 意, 也 一 定 會 影 響 到 考 績, 獎 金 是 其 次 (I2-3-4) 二 研 擬 以 犯 罪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程 序 必 要 性 經 訪 談 警 察 代 表, 受 訪 者 表 示, 雖 我 國 現 有 一 套 警 察 機 關 分 駐 ( 派 出 ) 所 常 用 勤 務 執 行 程 序 彙 編, 裡 面 有 受 理 刑 案 報 案 處 理 程 序, 但 內 容 未 提 及 被 害 人 保 護 至 於 特 殊 案 類 雖 有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作 業 程 序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作 業 程 序 等, 但 內 容 多 是 交 代 警 察 如 何 完 成 受 理 工 作, 而 無 站 在 被 害 人 保 護 立 場 設 計 之 作 為 為 使 實 務 警 察 能 有 所 依 循, 建 議 研 擬 以 犯 罪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程 序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69 可 以 讓 警 察 有 個 示 範 性 做 法, 知 道 每 個 階 段, 可 對 被 害 人 做 那 些 事 情 現 在 是 為 民 服 務 掛 帥 的 時 代, 應 該 是 可 以 這 樣 做 若 有 建 立 另 外 一 套 以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的 SOP, 也 許 對 警 察 會 有 教 育 作 用 (P1-5-4) 那 種 東 西 應 該 是 內 化, 從 養 成 教 育 就 開 始 教 導 教 育 訓 練 是 可 以 加 進 去 啦! 可 以 給 你 心 理 有 個 底, 但 實 際 上 還 是 要 累 積 經 驗 (I1-5-4) 這 個 做 法 當 然 好, 來 報 案 時 也 可 給 他 一 張 單 子 讓 他 知 道 一 下, 警 察 自 己 也 可 以 依 循 那 只 是 一 個 額 外 提 高 民 眾 對 警 察 滿 意 度 的 方 式,, 我 相 信 有 幫 助 (I2-5-4) 表 4 質 化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一 覽 表 階 段 作 為 現 況 困 境 改 善 措 施 快 速 反 應 與 安 全 維 護 改 善 受 理 案 件 態 度 1. 快 速 反 應 多 能 於 5 分 鐘 內 抵 達 2. 安 全 維 護 以 加 強 巡 邏 為 主, 輔 以 約 制 加 害 人 3. 長 期 安 置 需 仰 賴 社 福 單 位 受 理 態 度 越 加 好 轉 1. 警 力 無 法 24 小 時 維 護 安 全 2. 被 害 人 居 住 地 可 能 於 轄 區 外 1. 個 人 修 養 問 題 2. 勤 務 繁 重 1. 參 考 日 本 禁 制 令 之 使 用 2. 指 導 犯 罪 被 害 人 如 何 自 保 1. 受 理 報 案 區 掛 上 所 長 申 訴 電 話 2. 減 少 非 警 察 核 心 業 務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階 段 報 案 多 元 與 確 實 性 1. 現 今 報 案 方 式 多 元 便 捷 2. 吃 案 逐 漸 減 少, 但 仍 存 在 1. 部 分 創 新 報 案 方 式 配 套 不 足 2. 案 數 壓 力 導 致 吃 案 3. 員 警 個 人 勤 惰 問 題 1. 創 新 報 案 方 式 應 有 前 置 試 驗 2. 宣 導 破 除 案 數 迷 失, 納 入 其 他 評 比 數 據 3. 加 強 監 督 考 核 全 程 錄 音 錄 影 受 理 報 案 區 有 駐 地 監 視 器 錄 影, 輔 以 員 警 自 行 錄 音 員 警 自 行 錄 音 不 一 定 落 實 受 理 報 案 電 腦 裝 設 webcam 統 一 錄 影 錄 音 提 升 受 理 案 件 效 率 現 行 受 理 案 件 速 度 已 算 快 速 1. 表 單 太 多, 問 項 部 分 重 複 2. 部 分 年 長 員 警 打 字 較 慢 1. 簡 化 整 合 各 表 單 之 重 複 問 項 2. 專 業 分 工, 由 新 任 員 警 打 字 建 立 安 全 接 納 環 境 受 理 報 案 環 境 冷 漠 排 外 無 隱 私 廳 舍 本 身 老 舊 1. 受 理 報 案 區 規 劃 隔 板, 並 做 簡 單 溫 馨 擺 設 2. 涉 及 隱 私 被 害, 可 使 用 偵 訊 室 3. 人 員 訓 練 優 先 於 硬 體 改 善

70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階 段 作 為 現 況 困 境 改 善 措 施 提 供 權 益 須 知 員 警 被 動 回 應 紙 本 耗 費 經 費 製 發 簡 易 A4 權 益 告 知 單, 搭 配 教 育 訓 練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階 段 指 導 預 防 再 度 被 害 維 護 隱 私 與 身 份 保 密 以 治 安 風 水 師 為 主, 其 他 無 強 制 規 定 以 發 言 人 制 度 避 免 透 露 被 害 人 身 份 資 訊 治 安 風 水 師 流 於 形 式 化 部 分 不 肖 員 警 與 媒 體 互 利 難 以 防 範 依 案 件 類 型 編 擬 被 害 預 防 手 冊 敏 感 案 件 期 間 事 中 管 制 事 後 嚴 查 資 源 轉 介 轉 介 對 象 主 要 是 家 暴 性 侵 高 風 險 兒 少 警 察 對 轉 介 資 源 概 念 欠 缺 1. 宣 導 可 轉 介 利 用 之 資 源 2. 社 工 進 駐 案 件 繁 重 派 出 所 詢 問 案 情 並 給 予 充 分 陳 述 意 見 1. 通 知 方 式 相 當 尊 重 被 害 人 2. 詢 問 過 程 由 警 察 主 導 答 非 所 問 時 警 察 情 緒 可 能 失 控 充 分 前 置 溝 通, 耐 心 引 導, 最 後 給 予 補 充 被 害 陳 述 通 知 尊 重 陪 同 之 家 屬 社 工 並 給 予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警 察 會 尊 重 陪 伴 之 家 屬 與 社 工, 特 殊 案 件 會 主 動 通 知 陪 同 偶 有 家 屬 對 問 案 過 度 干 擾 與 家 屬 前 置 溝 通, 答 話 以 直 接 被 害 人 為 主 調 查 階 段 提 高 偵 查 效 率 偵 查 效 率 還 算 高 1. 部 分 地 區 監 視 器 不 完 備 2. 案 件 量 太 多, 人 力 不 足 且 偵 辦 耗 時 1. 整 全 監 視 器 2. 提 高 功 獎 適 當 告 知 案 件 進 度 被 動 回 應 案 件 進 度 案 件 量 太 多, 人 力 不 足 應 主 動 電 話 告 知 被 害 人 進 度, 除 非 被 害 人 事 先 表 明 不 用 慰 問 慰 問 制 度 各 地 方 做 法 不 一 被 害 人 不 一 定 想 被 慰 問 持 續 推 動, 並 於 事 前 需 求 調 查 表 註 明 是 否 需 慰 問 逮 捕 嫌 犯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除 非 需 要 被 害 人 指 認, 否 則 不 通 知 透 露 嫌 犯 姓 名 恐 妨 礙 偵 查 秘 密 若 無 共 犯 在 逃 且 犯 嫌 已 證 據 確 鑿, 應 通 知 逮 捕 嫌 犯 移 送 與 後 續 階 段 指 認 時 維 護 其 安 全 與 保 密 移 送 時 告 知 已 移 送 及 所 屬 地 檢 署 現 行 照 片 指 認 已 充 分 保 護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身 分 及 隱 私 移 送 時 通 常 不 會 主 動 告 知 被 害 人 案 件 量 太 多, 人 力 不 足 移 送 時 應 一 律 告 知 已 移 送 及 所 屬 地 檢 署, 除 非 事 前 被 害 人 表 明 不 需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71 階 段 作 為 現 況 困 境 改 善 措 施 逮 捕 嫌 犯 移 送 與 後 續 階 段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回 饋 勤 指 中 心 抽 詢 滿 意 三 度 1. 抽 訪 率 不 高, 且 對 象 只 限 110 報 案 者 2. 抽 訪 結 果 對 警 察 影 響 不 大 1. 應 由 分 局 人 員 電 話 抽 詢 2. 提 高 抽 訪 率, 納 入 非 110 報 案 者 3. 抽 訪 之 滿 意 度 與 意 見 回 饋 給 警 察, 以 供 獎 懲 與 改 進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伍 建 議 延 續 學 者 黃 翠 紋 (2012:360) 所 建 議 警 察 機 關 應 對 案 件 處 理 過 程 進 行 全 面 品 質 管 制 之 概 念, 應 研 擬 適 合 我 國, 且 以 犯 罪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程 序 SOP, 並 加 以 明 文 化 好 處 之 一, 是 可 以 提 供 基 層 警 察 新 進 警 察 一 套 清 楚 明 瞭 的 依 循 流 程, 即 使 欲 徹 底 貫 徹 仍 須 一 段 過 度 期 間, 但 至 少 有 個 示 範 性 做 法 ; 好 處 之 二, 對 警 察 有 個 教 育 作 用, 了 解 到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議 題, 以 及 受 理 案 件 各 階 段, 可 以 顧 慮 到 有 那 些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有 幫 助 之 作 為 ; 好 處 之 三, 是 能 解 決 文 獻 探 討 法 制 面 所 提 規 定 繁 複, 警 察 無 所 適 從 之 問 題 然 而, 配 套 之 一 是 必 須 要 簡 化, 讓 警 察 可 以 容 易 上 手 ; 配 套 之 二 是 應 從 養 成 教 育 就 開 始 宣 導, 才 能 有 先 行 的 認 識, 而 加 以 內 化 參 考 日 本 警 察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SOP, 檢 討 我 國 各 規 範 相 關 做 法, 並 與 受 訪 者 訪 談 檢 討 調 整 各 階 段 警 察 做 法 後, 本 研 究 設 計 適 合 我 國 之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SOP 示 例, 供 實 務 參 考

72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以 犯 罪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程 序 示 例 一 依 據 : ( 一 )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 二 ) 刑 事 訴 訟 法 ( 第 245 條 ) ( 三 ) 行 政 院 2011 年 2 月 修 訂 加 強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方 案 ( 四 )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民 眾 刑 案 報 案 作 業 要 點 ( 五 ) 檢 察 警 察 暨 調 查 機 關 偵 查 刑 事 案 件 新 聞 處 理 注 意 要 點 ( 六 )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 第 5 點 第 10 點 第 21 點 第 31 點 第 51 點 第 57 點 第 62 點 第 91 點 第 105 點 第 109 點 第 185 點 第 198 點 第 199 至 200 點 第 220 點 第 221 點 第 239 點 第 246 點 ) ( 七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9 年 1 月 7 日 警 署 刑 偵 字 第 0980010009 號 函 修 正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報 案 單 一 窗 口 實 施 要 點 ( 八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10 年 7 月 1 日 警 署 秘 字 第 0990104438 號 函 頒 警 察 受 理 刑 事 報 案 精 進 作 為 ( 九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5 年 1 月 22 日 修 正 警 署 刑 偵 字 第 7144 號 函 未 破 獲 案 件 向 被 害 人 及 家 屬 慰 問 規 定 二 分 駐 ( 派 出 ) 所 偵 查 隊 流 程 : 流 程 權 責 人 員 作 業 內 容 接 獲 報 案 快 速 反 應 確 認 被 害 人 狀 況 持 續 安 全 隱 私 之 維 護 值 班 人 員 巡 邏 備 勤 人 員 巡 邏 備 勤 人 員 巡 邏 備 勤 人 員 一 準 備 階 段 ( 一 ) 民 眾 電 話 報 案 時, 詢 明 案 情, 如 需 製 作 筆 錄 請 其 至 分 駐 ( 派 出 ) 所 或 案 件 管 轄 派 出 所, 並 填 寫 受 理 各 類 案 件 紀 錄 表 ( 二 ) 警 力 派 遣 : 巡 邏 或 所 內 人 員 接 獲 值 班 人 員 或 110 通 報 後 立 即 回 答 並 趕 赴 現 場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73 ( 續 ) 以 犯 罪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程 序 ( 第 2 頁, 共 3 頁 ) 流 程 權 責 人 員 作 業 內 容 案 件 處 理 本 轄 案 件 非 本 轄 案 件 請 民 眾 被 害 人 到 無 現 有 現 所 報 案 場 場 回 報 勤 務 中 心 值 班 人 員 回 報 勤 務 中 心 值 班 人 員, 通 知 管 轄 單 位 派 員 到 場 詢 問 是 否 到 所 報 案 到 所 報 案 不 到 所 報 案 1. 引 導 至 受 理 報 案 專 區, 並 全 程 錄 音 錄 影 2. 視 其 需 要 通 知 家 屬 社 工 3. 製 作 筆 錄 ( 詢 問 是 否 提 出 告 訴 ) 4. 開 立 e 化 報 案 三 聯 單 ( 第 二 聯 交 報 案 人 ) 5. 輸 入 被 害 人 需 求 調 查 表 ( 副 本 交 被 害 人 ) 6. 必 要 時 聯 絡 被 害 人 住 居 地 派 出 所 共 同 維 護 安 全 7. 提 供 權 益 須 知 犯 罪 預 防 手 冊 備 勤 人 員 備 勤 人 員 備 勤 人 員 勤 務 中 心 值 日 官 員 備 勤 人 員 備 勤 人 員 二 處 理 人 員 執 行 單 一 窗 口 作 業 ( 一 ) 本 轄 案 件 : 1. 立 即 快 速 反 應 前 往 2. 確 認 被 害 人 狀 況, 若 有 受 傷 及 送 醫 並 陪 同 若 有 死 亡 則 通 知 鑑 識 人 員 紀 錄 死 亡 時 間 委 婉 通 知 家 屬 3. 持 續 被 害 人 安 全 隱 私 之 維 護 4. 填 寫 各 類 案 件 紀 錄 表 5. 請 民 眾 被 害 人 至 派 出 所 報 案, 引 導 至 受 理 報 案 區, 並 全 程 錄 音 錄 影 6. 製 作 報 案 筆 錄 7. 開 立 報 案 e 化 三 聯 單 交 報 案 人 8. 筆 錄 受 理 報 案 紀 錄 表 ( 影 印 ) 及 e 化 報 案 三 聯 單 ( 影 本 ) 送 分 局 偵 查 隊 處 理 9. 輸 入 被 害 人 需 求 調 查 表 ( 副 本 交 被 害 人 ) 10. 若 被 害 人 住 居 地 於 轄 外, 必 要 時 聯 絡 被 害 人 住 居 地 管 轄 所 共 同 維 護 安 全 11. 提 供 權 益 須 知 犯 罪 預 防 手 冊 ( 二 ) 非 本 轄 案 件 : 1. 有 現 場 : (1) 一 面 前 往 現 場 處 理, 一 面 請 值 班 通 報 勤 指 中 心 及 管 轄 所 派 員 到 場 如 確 屬 他 轄 案 件 且 非 屬 接 臨 地 區, 難 以 到 場 處 理 者, 逕 由 管 轄 所 派 員 處 理 (2) 管 轄 所 人 員 到 場 後, 現 場 交 由 該 所 人 員 處 理, 必 要 時 協 助 之 (3) 回 報 值 班 與 勤 務 中 心 (4) 詢 問 民 眾 是 否 到 所 報 案, 到 所 報 案 者 程 序 同 本 轄 案 件 3-6; 不 到 所 報 案 者, 通 報 管 轄 單 位 處 理 (5) 繼 續 執 行 原 來 勤 務

74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 續 ) 以 犯 罪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之 刑 案 處 理 程 序 ( 第 3 頁, 共 3 頁 ) 流 程 權 責 人 員 作 業 內 容 24 小 時 內 通 報 管 轄 陳 報 分 局 單 位 處 理 填 寫 工 作 記 錄 簿 移 送 偵 查 隊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調 查 階 段 1. 探 聽 時 避 免 洩 漏 被 害 人 身 份 2. 適 當 告 知 案 件 進 度 3. 落 實 慰 問 之 規 定 逮 捕 犯 嫌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指 認 時 維 護 被 害 人 隱 私 移 送 地 檢 署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回 饋 備 勤 人 員 值 班 備 勤 人 員 備 勤 人 員 偵 查 隊 受 理 人 員 偵 查 隊 受 理 人 員 偵 查 隊 受 理 人 員 偵 查 隊 受 理 人 員 勤 指 中 心 值 日 官 員 2. 無 現 場 : (1) 回 報 值 班 勤 務 中 心 (2) 詢 問 民 眾 是 否 到 所 報 案, 到 所 報 案 者 程 序 同 本 轄 案 件 3-6; 不 到 所 報 案 者, 通 報 管 轄 單 位 處 理 三 受 理 後 處 置 ( 一 ) 案 件 24 小 時 內 陳 報 分 局 偵 查 隊 ( 二 ) 登 記 處 理 情 形 於 工 作 記 錄 簿 ( 三 ) 移 送 偵 查 隊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除 非 被 害 人 事 先 聲 明 不 用 四 調 查 至 移 送 階 段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 一 ) 調 查 階 段 : 1. 向 關 係 人 探 聽 時 採 用 繞 道 問 法, 避 免 洩 漏 被 害 人 身 份 2. 適 當 告 知 案 件 進 度, 除 非 被 害 人 事 先 聲 明 不 用 3. 若 符 合 慰 問 規 定, 應 落 實 執 行 ( 二 ) 逮 捕 犯 嫌 移 送 與 後 續 階 段 : 1. 逮 捕 犯 嫌 時, 若 無 共 犯 在 逃 且 犯 嫌 已 證 據 確 鑿, 應 通 知 通 知 被 害 人, 除 非 被 害 人 事 先 聲 明 不 用 2. 指 認 時 維 護 被 害 人 隱 私 3. 移 送 地 檢 署 時 應 通 知 被 害 人 及 隸 屬 地 檢 署 4. 由 勤 指 中 心 人 員 抽 詢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高 給 予 嘉 獎 與 表 揚, 不 滿 意 給 予 辯 駁 機 會 後 考 慮 懲 處, 並 將 意 見 列 入 檢 討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75 參 考 文 獻 內 政 部 (2011) 臺 灣 地 區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報 告 及 策 進 作 為 李 偉 譯 (2010) 犯 罪 被 害 人 學 導 論 Andrew Karmen 原 著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許 春 金 黃 翠 紋 謝 文 彥 (2011) 警 政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手 冊 與 案 例 彙 編 臺 北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許 福 生 (2010) 犯 罪 與 刑 事 政 策 學 臺 北 市 : 元 照 許 福 生 (2010) 風 險 社 會 與 犯 罪 治 理 台 北 : 元 照 黃 富 源 (2000) 警 察 與 女 姓 被 害 人 - 警 察 系 統 回 應 的 被 害 者 學 觀 察 台 北 : 新 迪 文 化 黃 翠 紋 (2004) 警 察 與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 現 象 與 對 策 之 實 證 分 析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黃 翠 紋 孟 維 德 (2012) 警 察 與 犯 罪 預 防 台 北 : 五 南 葉 毓 蘭 (2011) 以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的 刑 事 偵 訊 : 以 性 侵 害 與 人 口 販 運 為 例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4) ( 頁 149-177) 臺 北 : 法 務 部 劉 嘉 發 (1999) 警 察 法 : 警 察 人 員 法 律 須 知 2 台 北 : 永 然 文 化 出 版 公 司 瞿 海 源 畢 恆 達 劉 長 萱 楊 國 樞 (2012)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法 質 性 研 究 法 二 臺 北 市 : 東 華 書 局 内 阁 府 (2009) 犯 罪 被 害 者 白 书 ( 平 成 21 年 版 ) 东 京 : 内 阁 府 警 察 厅 犯 罪 被 害 者 对 策 室 (2004) 警 察 の 犯 罪 被 害 者 對 策 东 京 : 立 花 書 房

76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附 錄 一 訪 談 大 綱 警 察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需 求 之 定 位 1.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需 求 是 否 有 個 別 差 異?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各 階 段, 警 察 是 否 會 考 慮 到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需 求? 警 察 目 前 如 何 定 位 犯 罪 被 害 人 的 需 求? 若 欲 精 確 定 位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需 求, 您 有 何 建 議? 定 位 以 後, 應 如 何 轉 介 其 他 單 位?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上 有 關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檢 討 ( 包 含 現 況 問 題 與 困 境 建 議 ) 2. 在 抵 達 現 場 與 受 理 報 案 階 段, 警 察 有 那 些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 如 快 速 反 應 安 全 維 護 受 理 案 件 態 度 報 案 多 元 與 確 實 性 全 程 錄 音 錄 影 提 升 受 理 案 件 效 率 建 立 安 全 接 納 環 境 提 供 權 益 須 知 指 導 預 防 再 度 被 害 隱 私 與 身 份 保 密 資 源 轉 介 等 )? 其 中 又 有 何 問 題 或 困 境? 若 有, 您 有 何 建 議? 3. 在 調 查 階 段, 警 察 有 那 些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 如 詢 問 案 情 並 給 予 充 分 陳 述 意 見 尊 重 陪 同 之 家 屬 社 工 並 給 予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提 高 偵 查 效 率 適 當 告 知 案 件 進 度 慰 問 等 )? 其 中 又 有 何 問 題 或 困 境? 若 有, 您 有 何 建 議? 4. 在 逮 捕 犯 嫌 與 移 送 階 段, 警 察 有 那 些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 如 逮 捕 嫌 犯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指 認 時 維 護 其 安 全 與 保 密 移 送 時 告 知 所 屬 地 檢 署 被 害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回 饋 等 )? 其 中 又 有 何 問 題 或 困 境? 若 有, 您 有 何 建 議? 個 人 經 歷 5. 請 問 您 的 年 資 職 務 參 與 訓 練 為 何? 曾 經 受 理 過 那 幾 種 案 件 的 犯 罪 被 害 人?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77 附 錄 二 犯 罪 被 害 人 需 求 調 查 表 示 例 犯 罪 被 害 人 需 求 調 查 表 敬 愛 的 先 生 / 小 姐 您 好, 我 們 對 於 您 遭 遇 到 犯 罪 感 到 同 情, 為 了 能 結 合 政 府 和 民 間 各 單 位 資 源, 以 盡 力 照 顧 保 護 您 或 您 的 家 屬, 請 於 下 列 選 項 勾 選 您 需 要 政 府 提 供 的 需 求, 我 們 會 將 這 份 調 查 表 轉 介 給 各 相 關 單 位, 盡 可 能 符 合 您 的 需 求 1. 您 是 否 希 望 警 察 將 後 續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告 知 您? 是 否 2. 您 是 否 希 望 警 察 加 強 您 住 家 工 作 地 點 周 遭 安 全 維 護? 是 否 3. 您 是 否 希 望 警 察 提 供 犯 罪 預 防 指 導? 是 否 4. 您 是 否 希 望 警 察 勤 區 查 察 時 到 您 的 住 處 問 候 拜 訪? 是 否 以 下 需 求 會 替 您 轉 知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或 其 他 單 位 : 5. 您 是 否 需 要 申 請 補 償 金? 是 否 6. 您 是 否 需 要 尋 求 法 律 諮 詢 扶 助? 是 否 7. 您 是 否 需 要 心 理 諮 詢 或 輔 導? 是 否 8. 您 是 否 需 要 安 置 處 所? 是 否 9. 您 是 否 需 要 就 業 輔 導? 是 否 10. 您 若 有 其 他 需 求 想 補 充, 請 註 記 於 下 : 若 您 後 續 想 修 改 或 補 充 您 的 需 求, 或 欲 尋 求 諮 詢, 請 聯 絡 派 出 所 警 員 被 害 人 / 家 屬 : 受 理 員 警 : 聯 絡 電 話 : Email: 住 家 地 址 : 工 作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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