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2012-6-6 公开目录-规章制度.docx



Similar documents
泸州医学院“泸州老窖‘金教鞭’奖”

08

<4D F736F F D20D4C6C3F1B4F3B0ECA1B A1B33539BAC52E646F63>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市 委 关 于 实 施 人 才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加 强 我 市 卫 生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造

关于我校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附 件 1: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有 关 说 明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和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加 强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根

目 录 一 发 展 基 础 和 面 临 形 势 ( 一 ) 发 展 成 就 1. 办 学 目 标 与 思 路 更 加 明 确 2.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取 得 新 突 破 3.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4. 科 研 实 力 和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5. 师 资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工 作, 相 关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工 作, 相 关

<4D F736F F D20C7E0D7E9D7DCD7D65B D3738BAC5B9D8D3DABFAAD5B9CDC6BCF6D1A1B0CE C4EAC7E0B5BAB0CEBCE2C8CBB2C5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000.PDF

用,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提 高 申 报 和 评 审 的 质 量, 实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与 岗 位 聘 用 的 有 机 结 合 二 评 审 对 象 ( 一 )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的 正 式 在 聘 在 岗 人 员 ; ( 二 ) 与 我 校 签 有 聘

中国计量学院中国海洋大学

一 教育部关于审核评估的通知文件

Microsoft Word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简明手册》(2016年版)(非终稿).docx

Microsoft Word - 西安工程大学2014年度教学质量报告.doc

一、学校简介

历 史 系 中 国 史 1. 具 有 海 内 外 知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博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后 研 究 经 历 工 作 经 历 ; 2. 具 有 良 好 造 诣, 在 海 内 外 学 术 界 有 较 大 影 响,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与 师 中 国

目 录 1. 河 海 文 化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7) 2.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9) 3. 学 籍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学生手册

内B231~1

构造柱模板支设方法改进

华师〔2013〕99号

北京联合大学(一)

申 取 材 料 目 录 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省 级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中 心 申 报 书 2. 关 于 成 立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发 展 中 心 的 通 知 3. 关 于 公 布 第 三 届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奖 优 秀 主 讲 教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一、

第 一 章 至 第 六 章 各 章 节 的 条 款 布 章 项 目 基 本 要 求 主 要 内 容 和 评 审 要 点 核 心 条 款 第 一 章 坚 持 医 院 公 益 性 第 二 章 医 院 服 务 第 三 章 患 者 安 全

园林系2015年优秀教学系部申报cwd-pjs终x.docx

项 目 的 健 康 运 行 三.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学 校 加 强 对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管 理,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管 理 机 构 学 校 设 有 中 英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两 校 校 院 两 级 领 导 教 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附件2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制 ; 进 一 步 强 化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导 向 功 能,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切 实 提 升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人 才 队 伍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目 录 1. 两 院 院 士 增 选 中 组 部 人 才 计 划 千 人 计 划 有 关 项 目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计 划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目 录 引 言... 1 第 一 部 分 本 科 教 学 基 本 情 况... 2 一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及 服 务 面 向... 2 二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2 三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情 况... 3 四 本 科 招 生 与 生 源 质 量 情 况... 3 第

<4D F736F F D20B9A4C9CCB9DCC0EDD1A7D4BAC1AED5FEB7E7CFD5B9DCC0EDD6C6B6C8BBE3B1E02E646F63>

西安工业大学1-16

前 言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4D F736F F D20C9FABBB7B9FAD6D 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密 级:

市六届人大--次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 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D F736F F D20342E31332D 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四、实施步骤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 docx)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2014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自评报告合成.doc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附件3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君泰所 稿纸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000545C.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隐公(元年~十一年)

Transcription:

南 开 大 学 规 章 制 度 ( 信 息 公 开 ) 目 录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3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7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5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通 知... 22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27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36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43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48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业 务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58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63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70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会 计 人 员 守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79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出 国 ( 境 )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81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公 派 博 士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培 养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88 1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93 关 于 转 发 保 卫 处 南 开 大 学 校 园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99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新 闻 发 布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103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新 闻 媒 体 采 访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06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办 法 的 通 知... 109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则 的 通 知... 112 关 于 修 改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则 的 通 知... 138 关 于 修 改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则 的 通 知... 139 关 于 修 改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则 的 通 知... 141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则 的 通 知... 143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远 程 教 育 学 生 学 则 的 通 知... 161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87 关 于 调 整 南 开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库 的 通 知... 192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的 通 知... 194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的 通 知... 203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研 究 生 优 秀 奖 学 金 章 程 的 通 知... 208 2

南 发 字 200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院 ( 系 )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经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现 将 南 开 大 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六 年 七 月 七 日 3

南 开 大 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便 于 我 校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以 下 简 称 两 证 )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中 央 编 办 发 2005 15 号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使 用 范 围 为 : 1. 刻 制 印 章 办 理 机 动 车 船 牌 照 ; 2. 申 办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事 宜 ; 3.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贷 款 ; 4. 申 办 税 务 登 记 减 免 税 收 及 其 他 优 惠 ; 5.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兴 办 企 业, 申 办 有 关 执 照 ; 6. 国 有 资 产 登 记 管 理 和 统 计 登 记 ; 7. 土 地 房 产 登 记 管 理 事 宜 ; 8. 申 办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收 费 许 可 证, 购 领 收 据 发 票 ; 9. 法 律 诉 讼 公 证 事 宜 ; 10. 人 事 调 动 和 工 资 基 金 管 理 事 宜 ; 11. 申 办 海 关 事 宜 ; 12.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事 业 单 位 出 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其 他 事 宜 不 在 使 用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不 予 办 理 第 三 条 根 据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的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主 要 应 用 于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税 收 征 管 计 划 统 计 物 资 调 拨 财 政 4

拨 款 知 识 产 权 车 辆 管 理 等 方 面 不 在 使 用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不 予 办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一 般 只 提 供 两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各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内, 申 请 使 用 两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的 程 序 为 : 1. 在 学 校 办 公 网 ( 服 务 指 南 ) 下 载 并 填 写 两 证 使 用 申 请 表 ; 2. 申 请 单 位 审 核,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例 如 : 办 理 因 公 出 国 签 证 的, 需 经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处 审 核 ; 办 理 车 辆 购 置 大 型 仪 器 手 续 的, 需 经 实 验 室 设 备 处 审 核 ; 校 办 企 业 办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需 经 校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等 ); 4. 学 校 办 公 室 审 批, 负 责 人 签 字 ; 5. 学 校 办 公 室 秘 书 科 对 两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进 行 编 号, 并 注 明 使 用 事 由 6. 申 请 单 位 或 个 人 领 取 两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第 五 条 如 需 借 用 副 本 或 在 副 本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须 由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申 请 表,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后,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报 请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借 用 副 本 的 还 需 写 明 借 用 期 限 及 归 还 日 期 第 六 条 两 证 管 理 权 在 学 校 办 公 室,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年 检 和 变 更 事 宜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南 开 大 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使 用 申 请 表 5

南 开 大 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使 用 申 请 表 编 号 :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事 由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1. 需 复 印 件 张 加 盖 公 章 : 是 否 2. 需 借 用 副 本 借 用 日 期 : 年 月 日 归 还 日 期 : 年 月 日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1. 需 复 印 件 张 加 盖 公 章 : 是 否 2. 需 借 用 副 本 借 用 日 期 : 年 月 日 归 还 日 期 :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办 公 室 意 见 : 校 领 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备 注 : 年 月 日 6

南 党 发 2008 18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分 党 委 党 总 支 ; 各 院 ( 系 )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经 学 校 领 导 同 意, 现 将 南 开 大 学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南 开 大 学 委 员 会 2008 年 12 月 22 日 7

南 开 大 学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是 高 校 党 的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依 法 治 教 规 范 管 理 的 内 在 要 求 和 基 本 内 容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和 中 共 中 央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2008-2012 年 工 作 规 划 ( 中 发 2008 9 号 ) 的 工 作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教 监 2008 15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如 下 实 施 方 案 一 加 强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总 体 要 求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的 方 针 ;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改 革 创 新 统 筹 推 进 重 在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 坚 持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党 政 齐 抓 共 管, 纪 委 组 织 协 调,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依 靠 群 众 的 支 持 和 参 与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 坚 持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 以 完 善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为 重 点, 以 体 制 机 制 制 度 创 新 为 核 心, 整 体 推 进 教 育 制 度 监 督 改 革 纠 风 惩 处 六 项 工 作, 为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和 人 才 队 伍 健 康 成 长 提 供 坚 强 的 政 治 保 证 二 加 强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主 要 任 务 ( 一 )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构 建 反 腐 倡 廉 责 任 体 系 1. 修 订 南 开 大 学 关 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进 一 步 明 确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学 校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职 责 ( 牵 头 单 位 : 纪 委 办 公 室 ) 2. 推 进 建 立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评 估 考 核 奖 惩 追 究 的 工 作 机 制, 将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情 况 列 入 干 部 考 核 评 价 范 围, 作 为 工 作 实 绩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8

内 容,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遵 守 党 纪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廉 洁 自 律 和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制 情 况 的 监 督 ( 牵 头 单 位 : 纪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部 ) ( 二 ) 完 善 制 度 深 化 改 革, 加 强 监 督 和 管 理 3. 修 订 南 开 大 学 党 委 常 委 会 工 作 条 例 南 开 大 学 党 委 全 委 会 工 作 条 例 南 开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会 工 作 条 例 南 开 大 学 党 委 民 主 生 活 会 制 度 南 开 大 学 校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南 开 大 学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进 一 步 健 全 领 导 班 子 科 学 民 主 的 决 策 机 制, 严 格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完 善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明 确 和 细 化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和 重 大 事 项 安 排 及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三 重 一 大 的 具 体 事 项 和 决 策 程 序, 进 一 步 规 范 民 主 生 活 会 的 程 序 和 环 节, 提 高 民 主 生 活 会 质 量 (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室 组 织 部 ; 协 办 单 位 : 纪 委 监 察 室 ) 4. 建 立 和 完 善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完 善 领 导 干 部 职 务 任 期 审 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修 订 完 善 南 开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述 廉 暂 行 办 法, 积 极 探 索 对 人 财 物 权 力 集 中 重 点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实 行 定 期 轮 岗 交 流 ( 牵 头 单 位 : 组 织 部 ; 协 办 单 位 : 办 公 室 纪 委 审 计 处 监 察 室 人 事 处 ) 5. 制 定 南 开 大 学 教 职 工 处 分 办 法, 健 全 和 完 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惩 处 制 度 ( 牵 头 单 位 : 人 事 处 ; 协 办 单 位 : 监 察 室 工 会 教 代 会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 6. 完 善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责 任 制, 健 全 学 校 财 务 集 体 决 策 专 家 咨 询 和 决 策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预 决 算 制 度, 实 行 财 务 公 开 ( 牵 头 单 位 : 财 务 处 ; 协 办 单 位 : 审 计 处 监 察 室 工 会 教 代 会 ) 9

7. 制 定 出 台 南 开 大 学 基 层 单 位 财 务 工 作 细 则,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制 度, 加 强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坚 决 清 理 小 金 库, 杜 绝 各 种 乱 收 费 行 为 ( 牵 头 单 位 : 财 务 处 ; 协 办 单 位 : 审 计 处 监 察 室 ) 8. 出 台 南 开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工 作 制 度, 严 格 基 本 建 设 工 作 程 序, 完 善 基 建 项 目 决 策 报 批 变 更 招 投 标 基 建 项 目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基 建 审 计 和 监 督 制 度, 大 力 推 行 基 建 工 程 全 过 程 审 计 ( 牵 头 单 位 : 基 建 规 划 处 ; 协 办 单 位 : 审 计 处 财 务 处 监 察 室 工 会 ) 9. 建 立 招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对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教 材 图 书 和 物 业 管 理 商 业 保 险 等 大 宗 物 资 或 服 务 的 集 中 采 购 和 招 投 标 ( 牵 头 单 位 : 组 织 部 后 勤 党 委 ; 协 办 单 位 : 后 勤 办 公 室 基 建 规 划 处 接 待 中 心 实 验 室 设 备 处 教 务 处 图 书 馆 ) 10. 制 定 完 善 南 开 大 学 招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严 格 程 序, 加 强 监 督, 实 行 阳 光 采 购, 防 治 商 业 贿 赂 ( 牵 头 单 位 :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11. 加 强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完 善 南 开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支 出 审 核 审 计,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 牵 头 单 位 : 财 务 处 ; 协 办 单 位 :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研 究 生 院 审 计 处 ) 12. 加 强 对 校 办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定 南 开 大 学 校 办 企 业 廉 政 工 作 细 则, 规 范 校 办 企 业 的 投 资 和 经 营 行 为, 加 强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牵 头 单 位 : 校 产 党 委 校 产 办 ; 协 办 单 位 : 监 察 室 审 计 处 ) 13.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工 作 六 公 开 制 度, 深 入 推 进 招 生 工 作 阳 光 工 10

程, 健 全 和 完 善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各 种 特 殊 类 招 生 工 作, 加 强 对 招 生 工 作 各 个 环 节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牵 头 单 位 : 学 工 办 研 究 生 院 滨 海 学 院 ; 协 办 单 位 : 监 察 室 滨 海 学 院 纪 委 ) 14. 制 定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发 挥 学 术 机 构 的 作 用, 规 范 学 术 权 力 的 运 行, 加 强 对 各 类 评 审 和 评 奖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和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端 正 学 术 风 气 ( 牵 头 单 位 : 教 务 处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研 究 生 院 人 事 处 ) 15. 全 面 提 升 校 院 两 级 校 务 公 开 的 制 度 化 和 规 范 化 水 平, 编 制 南 开 大 学 校 务 公 开 目 录 和 南 开 大 学 校 务 公 开 指 南,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健 全 民 主 监 督 机 制,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建 立 对 专 业 性 较 强 和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大 局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开 展 专 业 咨 询 论 证 和 广 泛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的 制 度 (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室 ; 协 办 单 位 : 工 会 教 代 会 监 察 室 ) ( 三 ) 突 出 思 想 教 育, 加 强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16. 坚 持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带 头 学 习 宣 讲 反 腐 倡 廉 理 论 的 做 法, 将 反 腐 倡 廉 教 育 作 为 学 校 领 导 讲 授 党 课 和 做 形 势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 牵 头 单 位 : 宣 传 部 组 织 部 ; 协 办 单 位 : 办 公 室 纪 委 ) 17. 坚 持 将 反 腐 倡 廉 专 题 教 育 列 入 领 导 干 部 培 训 计 划, 开 展 干 部 廉 政 教 育 培 训, 深 入 进 行 理 想 信 念 廉 洁 从 政 党 风 党 纪 教 育, 不 断 促 进 干 部 作 风 的 转 变 ( 牵 头 单 位 : 组 织 部 党 校 ; 协 办 单 位 : 纪 委 ) 18. 加 强 对 学 校 重 点 岗 位 重 点 部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反 腐 倡 廉 和 法 律 法 规 财 经 纪 律 教 育, 预 防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的 发 生 坚 持 和 完 善 领 导 干 部 廉 政 谈 话 和 签 订 廉 政 承 诺 书 制 度 ( 牵 头 单 位 : 纪 委 组 织 部 ; 协 办 单 位 : 办 11

公 室 ) 19. 修 订 和 完 善 南 开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的 若 干 规 定, 规 范 各 类 兼 职 取 酬 行 为 (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室 人 事 处 纪 委 ) 20. 健 全 南 开 大 学 党 风 廉 政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将 反 腐 倡 廉 教 育 纳 入 党 委 宣 传 教 育 总 体 工 作 部 署 和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活 动 之 中, 坚 持 每 年 集 中 开 展 一 次 反 腐 倡 廉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牵 头 单 位 : 宣 传 部 ; 协 办 单 位 : 办 公 室 组 织 部 学 工 部 研 工 部 纪 委 团 委 ) 21. 制 定 完 善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加 强 师 德 学 风 建 设, 积 极 开 展 廉 洁 教 育 和 诚 信 教 育, 提 高 教 师 的 职 业 品 德 修 养 和 廉 洁 自 律 的 自 觉 性, 弘 扬 淡 泊 名 利 廉 洁 从 教 学 为 人 师 行 为 世 范 的 优 良 学 风 教 风 ( 牵 头 单 位 : 宣 传 部 ; 协 办 单 位 :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教 代 会 ) 22.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在 大 中 小 学 全 面 开 展 廉 洁 教 育 的 意 见 ( 教 思 政 2007 4 号 ),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教 师 队 伍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队 伍 和 学 生 骨 干 队 伍 的 作 用, 广 泛 开 展 合 格 公 民 遵 纪 守 法 和 廉 洁 诚 信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校 园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 牵 头 单 位 : 宣 传 部 学 工 部 团 委 研 工 部 ; 协 办 单 位 : 纪 委 ) ( 四 ) 坚 持 惩 防 并 举, 保 持 惩 治 腐 败 强 劲 势 头 23. 坚 决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充 分 利 用 校 内 外 各 种 有 利 条 件, 积 极 探 索 科 学 办 案 机 制, 支 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深 入 治 理 商 业 贿 赂, 不 断 加 强 与 检 察 机 关 等 执 法 部 门 的 合 作, 建 立 健 全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的 有 效 机 制 ( 牵 头 单 位 : 纪 委 监 察 室 ) 24. 坚 持 依 法 依 纪 办 案, 制 定 南 开 大 学 案 件 信 访 与 案 件 查 办 工 作 规 范, 规 范 信 访 和 案 件 查 办 工 作 程 序, 严 格 遵 循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12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手 续 完 备 程 序 合 法 的 办 案 方 针, 正 确 把 握 政 策, 不 断 提 高 案 件 查 办 工 作 水 平 ( 牵 头 单 位 : 纪 委 监 察 室 ) 25.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纪 律 行 政 和 经 济 处 罚 组 织 处 理 等 方 式 和 手 段, 注 重 从 管 理 和 制 度 方 面 查 找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开 展 警 示 教 育, 发 挥 案 件 查 办 的 综 合 效 应 和 治 本 功 能 ( 牵 头 单 位 : 纪 委 监 察 室 ; 协 办 单 位 :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 三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落 实 到 位 ( 一 ) 学 校 把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作 为 一 项 重 大 政 治 任 务, 放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列 入 学 校 党 委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纳 入 学 校 工 作 总 体 规 划, 融 入 学 校 各 项 中 心 任 务, 将 贯 彻 落 实 实 施 方 案 纳 入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制 体 系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全 面 履 行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职 责, 认 真 抓 好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把 反 腐 倡 廉 要 求 同 行 政 工 作 一 起 部 署, 一 起 检 查, 一 起 考 核,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切 实 履 行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职 责 ( 二 ) 实 施 方 案 中 涉 及 的 牵 头 单 位 要 积 极 组 织 协 调, 会 同 协 办 单 位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要 求, 结 合 各 自 业 务 工 作 职 责, 制 定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任 务 完 成 计 划 和 具 体 落 实 办 法, 进 一 步 将 工 作 任 务 细 化 分 解 到 人, 在 时 间 安 排 上 细 化 分 解 到 年 度 ; 协 办 单 位 要 积 极 协 助, 主 动 配 合, 齐 抓 共 管, 形 成 合 力, 努 力 构 建 权 责 明 晰 逐 级 负 责 层 层 落 实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责 任 体 系 ( 三 ) 学 校 纪 委 要 积 极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研 究 部 署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抓 好 任 务 分 解 和 落 实,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通 过 专 项 监 察 工 作 调 研 和 专 题 汇 报 等 方 式 对 各 单 位 贯 彻 落 实 方 案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将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情 况 列 13

入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工 作 和 考 核 评 价 范 围, 作 为 工 作 实 绩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内 容,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实 施 分 类 指 导,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14

南 发 字 2009 73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院 ( 系 ) 各 有 关 单 位 : 南 开 大 学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暂 行 办 法 业 经 2009 年 6 月 23 日 第 四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15

南 开 大 学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优 良 的 学 风 和 学 术 道 德 是 大 学 文 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具 体 体 现, 是 大 学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科 技 创 新 社 会 服 务 功 能 的 重 要 保 障 为 维 护 学 术 道 德,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术 行 为, 促 进 我 校 学 术 活 动 持 续 健 康 地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南 开 大 学 全 体 教 职 工 第 三 条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一 )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要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规 范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人 文 社 科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等 学 科 制 定 的 学 术 规 范 细 则, 遵 守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其 他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有 关 保 密 的 规 定 ( 二 ) 坚 持 诚 实 守 信, 注 重 学 术 创 新, 倡 导 团 队 协 作 学 术 研 究 要 尊 重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遵 循 学 术 界 关 于 引 证 的 公 认 的 准 则 在 作 品 中 引 用 他 人 的 成 果, 必 须 注 明 出 处 所 引 用 的 部 分 不 能 构 成 引 用 人 作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或 者 实 质 部 分 从 他 人 作 品 转 引 第 三 人 成 果, 应 注 明 转 引 出 处 不 得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 三 ) 合 作 作 品 应 按 照 当 事 人 对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所 作 贡 献 大 小 并 根 据 本 人 自 愿 原 则 依 次 顺 序 署 名, 或 遵 从 学 科 署 名 惯 例 或 作 者 共 同 的 约 定 任 何 合 作 作 品 在 发 表 前 要 经 过 所 有 署 名 人 审 阅, 所 有 署 名 人 均 应 对 作 品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作 品 主 持 人 应 对 作 品 负 主 要 责 任 不 允 许 伪 造 篡 改 自 己 或 他 人 16

的 研 究 成 果 实 验 数 据 不 在 未 参 加 实 际 研 究 的 成 果 中 署 名 不 一 稿 多 投 ( 四 ) 在 对 自 己 或 他 人 的 作 品 进 行 介 绍 评 价 时, 应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的 原 则, 不 故 意 夸 大 研 究 成 果 的 学 术 价 值 经 济 或 社 会 效 益 ( 五 ) 认 真 维 护 学 术 评 价 的 客 观 公 正, 公 正 发 表 评 审 意 见 是 评 审 专 家 的 职 责 在 参 与 各 种 推 荐 评 审 论 证 鉴 定 答 辩 和 评 奖 等 活 动 时, 要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评 价 标 准, 坚 持 按 章 办 事, 不 徇 私 情, 自 觉 抵 制 不 良 社 会 风 气 的 影 响 和 干 扰, 正 确 行 使 学 术 评 价 权 力 ( 六 ) 对 应 经 过 学 术 界 严 格 验 收 和 鉴 定 的 重 大 科 研 成 果, 在 论 证 完 成 后, 经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向 新 闻 媒 体 公 布 ( 七 ) 在 教 学 科 研 及 相 关 活 动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和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信 息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健 康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八 ) 在 报 考 报 奖 时, 要 确 保 学 术 经 历 学 术 成 果 专 家 鉴 定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术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与 准 确 性 第 四 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范 围 ( 一 ) 抄 袭 剽 窃 侵 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 二 ) 篡 改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 三 ) 伪 造 或 篡 改 数 据 文 献, 捏 造 事 实 ; ( 四 ) 伪 造 注 释 ; ( 五 ) 未 参 加 创 作, 在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上 署 名 ; ( 六 )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不 当 使 用 他 人 署 名 ; ( 七 ) 其 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不 限 于 以 下 7 类 行 为 ): 1. 使 用 不 适 当 的 统 计 或 其 它 方 法 来 夸 大 研 究 发 现 的 重 要 性 ; 2. 滥 用 科 研 经 费 和 其 它 科 研 资 源 ; 17

3. 滥 用 机 密 性, 如 泄 露 单 位 集 体 和 他 人 的 专 有 信 息 和 技 术 秘 密, 以 及 以 不 正 当 行 为 封 锁 资 料 信 息, 妨 碍 正 常 的 学 术 交 流 和 对 学 术 成 果 的 审 查 等 ; 4. 违 反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关 于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的 规 定 以 人 类 为 对 象 进 行 试 验 的 规 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物 和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规 定 等 ; 5.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 6. 包 庇 有 严 重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人 ; 7. 对 严 重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人 实 施 打 击 报 复 第 五 条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程 序 ( 一 )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估 学 校 有 关 学 术 道 德 方 面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学 术 道 德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负 责 受 理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调 查 和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认 定 对 在 报 刊 杂 志 电 视 广 播 以 及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公 开 报 道 的 我 校 人 员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事 件,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为 纯 洁 学 术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可 以 积 极 主 动 地 与 相 关 媒 体 取 得 联 系, 展 开 调 查 核 实, 并 可 以 将 调 查 结 果 及 处 理 情 况 在 相 关 公 共 媒 体 上 公 布 ( 二 )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任 何 人 都 有 义 务 向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举 报 举 报 人 须 向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提 供 详 细 证 明 材 料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举 报 后 30 日 内 召 开 会 议, 以 简 单 多 数 的 投 票 方 式 决 定 是 否 对 该 项 举 报 正 式 立 项 调 查 如 决 定 立 项 调 查, 由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实 施 对 正 式 启 动 调 查 程 序 的 举 报, 必 须 书 面 通 知 被 举 报 人 秘 书 处 与 相 关 院 ( 系 ) 负 责 人 及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在 30 日 内, 与 举 报 人 被 举 报 人 证 人 面 谈 并 记 录, 被 面 谈 人 须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签 字 并 保 留 记 录 副 本 由 秘 书 处 与 被 举 报 人 18

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做 出 正 式 的 调 查 报 告, 并 由 秘 书 处 上 报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必 要 时,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 三 )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审 议 秘 书 处 与 被 举 报 人 所 属 单 位 上 报 的 调 查 材 料, 根 据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轻 重, 做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 四 )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将 处 理 意 见 书 面 通 知 被 举 报 人 和 举 报 人 对 处 理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被 举 报 人 可 以 在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10 日 内 向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辩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将 处 理 意 见 建 议 书 和 被 举 报 人 提 交 的 申 辩 书 上 报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并 书 面 通 知 被 举 报 人 ( 五 )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建 议 书,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后,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处 理 决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实 施 在 校 长 办 公 会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前, 除 非 举 行 听 证, 否 则 一 切 程 序 和 资 料 均 在 保 密 范 围 内,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泄 漏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 六 )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委 员 院 ( 系 ) 负 责 人 和 校 院 两 级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以 及 参 与 调 查 人 员, 涉 及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或 与 当 事 人 有 近 亲 属 关 系 直 接 师 生 关 系 上 下 级 关 系, 或 有 其 他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形, 应 主 动 回 避, 退 出 调 查 当 事 人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证 明 上 述 人 员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不 宜 参 加 调 查 的,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有 权 申 请 有 关 人 员 回 避 ( 七 ) 经 调 查, 确 认 举 报 为 恶 意 诬 告 的, 学 校 保 留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维 护 学 校 和 被 举 报 人 利 益 的 权 利 第 六 条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处 理 原 则 ( 一 ) 在 教 师 聘 用 职 务 晋 升 项 目 审 批 和 考 核 评 估 之 前, 认 真 调 查, 了 解 候 选 人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的 情 况 19

( 二 ) 对 发 现 和 被 举 报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和 既 定 程 序 进 行 调 查, 并 提 供 明 确 的 调 查 结 论 和 处 理 建 议 ( 三 )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妥 善 保 存 举 报 材 料 和 相 关 资 料,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如 实 向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上 报 调 查 报 告 ( 四 ) 调 查 处 理 过 程 中, 要 依 法 保 护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的 名 誉 权 和 隐 私 权 接 到 举 报 后, 在 未 得 出 调 查 结 论 之 前, 学 校 保 障 被 举 报 人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和 相 关 权 益 ( 五 ) 保 护 公 众 利 益 举 报 人 利 益 和 被 举 报 人 的 申 诉 权 利 以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知 情 权 ( 六 ) 对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学 校 将 按 规 定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 七 ) 在 校 内 通 报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处 理 结 果, 并 将 处 理 意 见 归 入 人 事 档 案 第 七 条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惩 戒 ( 一 ) 新 聘 教 职 工 进 站 博 士 后 人 员 实 行 任 前 学 术 道 德 承 诺 书 制, 聘 任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制 ( 二 ) 职 称 评 聘 过 程 中, 申 请 人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取 消 其 晋 升 资 格, 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 三 ) 对 涉 及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科 研 成 果, 要 暂 停 终 止 科 研 项 目 并 追 缴 已 拨 付 的 项 目 经 费 未 出 版 发 表 的, 取 消 出 版 发 表 ; 已 出 版 发 表 的, 要 公 开 声 明 研 究 工 作 曾 受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影 响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要 责 令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实 施 者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机 构 道 歉 补 偿 损 失, 并 取 消 其 获 得 的 学 术 奖 励 和 学 术 荣 誉, 一 年 之 内 不 允 许 其 申 请 科 研 项 目 和 学 术 奖 励 资 格, 将 20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机 构, 包 括 资 助 机 构 经 费 来 源 机 构, 合 作 机 构 合 作 研 究 人 员, 被 举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部 门, 与 被 举 报 人 有 关 的 期 刊 编 辑 部 出 版 机 构 专 业 学 会 等 ( 四 ) 对 情 节 较 轻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学 校 将 给 予 相 关 人 员 记 大 过 以 下 处 分 ( 五 )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如 蓄 意 伪 造 或 篡 改 实 验 数 据 研 究 结 果 引 用 资 料 学 历 证 书 鉴 定 等, 剽 窃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其 它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不 端 行 为, 学 校 将 给 予 相 关 人 员 记 大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六 ) 对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极 坏 影 响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学 校 将 对 相 关 人 员 予 以 解 聘 引 起 法 律 事 端 并 进 入 法 律 程 序 的, 学 校 将 积 极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第 八 条 对 违 反 本 暂 行 办 法 人 员 的 处 分 期 限 应 在 处 分 决 定 书 中 予 以 明 确, 并 按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处 分 期 限 届 满 后, 被 处 分 人 可 以 向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申 请 终 止 处 分, 经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审 查, 确 认 被 处 分 人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对 原 错 误 行 为 认 识 深 刻, 且 未 发 现 有 新 的 违 法 或 违 规 行 为, 原 处 分 单 位 做 出 终 止 原 处 分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由 相 关 部 门 恢 复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工 资 待 遇, 并 恢 复 相 关 教 育 研 究 工 作 但 解 除 降 级 撤 职 处 分 的, 不 视 为 恢 复 原 级 别 原 职 务 对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继 续 违 反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人 员, 学 校 将 按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从 严 处 理 第 九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将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和 科 研 发 展 需 要 不 断 修 订 完 善 第 十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1

南 发 字 2009 74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通 知 各 院 ( 系 ) 各 有 关 单 位 : 南 开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章 程 业 经 2009 年 6 月 23 日 第 四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22

南 开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校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提 高 科 学 研 究 的 水 平 和 质 量,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南 开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 是 南 开 大 学 学 术 委 员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是 我 校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和 学 术 风 气 建 设 的 指 导 机 构 咨 询 机 构 和 甄 别 机 构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我 校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最 高 学 术 评 判 机 构 第 三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部 以 及 我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惩 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基 本 准 则 实 施 细 则 等 相 关 文 件 和 政 策 第 四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倡 导 严 谨 治 学 实 事 求 是 民 主 务 实 勇 于 创 新 的 学 风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五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由 我 校 学 术 水 平 高 学 风 正 派 并 具 有 较 强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设 主 任 1 名, 常 务 副 主 任 1 名, 委 员 9-11 名 第 六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委 员, 根 据 专 业 学 科 布 局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分 布 情 况,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由 学 校 聘 任 第 七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5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但 连 任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上 届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委 员 在 任 期 间 离 开 学 校 岗 位 连 续 一 年 以 上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不 宜 再 担 任 委 员 职 务 的, 不 再 担 任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委 员 增 补 委 员 须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由 学 校 聘 任 23

第 八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下 设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由 监 察 室 科 学 技 术 处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人 事 处 等 部 门 组 成, 人 事 处 牵 头 负 责 人 事 处 具 体 执 行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并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九 条 各 院 ( 系 ) 负 责 人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学 风 建 设 第 三 章 职 责 第 十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 一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社 科 2009 3 号 ) 精 神,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合 法 的 原 则,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的 方 针,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惩 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基 本 准 则 实 施 细 则 等 相 关 文 件 和 政 策, 做 到 依 法 办 事 有 章 可 循 ( 二 ) 针 对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失 范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通 过 组 织 调 研 专 家 鉴 定 召 开 听 证 会 等 方 式,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作 用, 加 强 惩 处 行 为 的 权 威 性 科 学 性, 审 议 秘 书 处 呈 报 的 调 查 报 告,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并 报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批 ( 三 ) 密 切 结 合 我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存 在 的 问 题, 选 择 典 型 事 例, 总 结 和 推 广 学 风 建 设 的 典 型 经 验, 指 导 和 推 进 我 校 学 风 建 设 ( 四 ) 指 导 各 院 ( 系 ) 的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 五 ) 各 院 ( 系 ) 负 责 人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对 本 单 位 各 种 学 术 组 织 和 师 生 个 人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查 处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在 调 查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时, 要 密 切 配 合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查 清 事 实, 做 到 掌 握 证 据, 明 辨 是 非, 规 范 程 序, 正 确 把 握 政 策 界 限 24

第 十 一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养 和 理 论 修 养 ; ( 二 ) 熟 悉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科 学 研 究 学 风 建 设 方 面 的 方 针 政 策, 热 心 学 校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 ( 三 )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造 诣 学 术 水 平 和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模 范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声 望 和 社 会 影 响 ; ( 四 ) 为 人 正 派, 办 事 客 观 公 正 第 四 章 会 议 制 度 和 议 事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一 般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听 取 审 议 并 上 报 秘 书 处 提 交 的 报 告, 决 定 提 请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关 于 学 风 建 设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任 可 临 时 召 集 会 议, 审 议 有 关 事 项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任 可 委 托 常 务 副 主 任 主 持 会 议 ; 亦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召 集 相 关 院 ( 系 ) 负 责 人 会 议 ; 第 十 四 条 如 有 重 大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校 内 外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讨 论,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除 接 受 委 员 会 的 专 门 授 权 外, 只 能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不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研 究 事 项 涉 及 委 员 本 人, 或 委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近 亲 属 关 系 直 接 师 生 关 系 上 下 级 关 系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的 关 系 的, 委 员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第 十 六 条 委 员 如 涉 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应 退 出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委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按 时 参 加 会 议,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向 秘 书 处 请 假 ;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25

委 托 他 人 参 加 会 议, 亦 不 能 委 托 其 他 委 员 代 为 发 表 意 见 或 投 票 第 十 八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在 讨 论 有 关 事 项 时, 可 要 求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当 事 人 专 家 或 当 事 人 所 在 单 位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陈 述 意 见 或 接 受 询 问 第 十 九 条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在 调 查 和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时, 要 查 清 事 实, 掌 握 证 据, 明 辨 是 非, 规 范 程 序, 正 确 把 握 政 策 界 限 对 举 报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护 ; 要 维 护 被 调 查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 对 举 报 不 实 受 到 不 当 指 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及 时 澄 清 并 予 以 保 护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订 须 经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由 校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6

南 发 字 2005 144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院 ( 系 )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强 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的 程 序 性 和 规 范 性, 现 将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的 规 定 印 发 你 们, 请 参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27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的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强 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的 程 序 性 和 规 范 性, 特 制 订 此 规 定 一 申 报 工 作 程 序 1. 学 校 各 系 列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申 报 均 采 取 申 请 者 个 人 自 愿 报 名 的 形 式, 申 报 人 员 在 报 名 之 前 必 须 按 照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相 关 文 件 和 规 定 对 照 自 身 条 件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符 合 条 件 者 方 可 报 名 ; 2. 根 据 全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时 间 要 求, 申 请 人 向 人 事 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单 位 证 明 职 务 晋 升 报 名 简 表 任 职 证 明 等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一 ); 3. 报 名 时 人 事 处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对 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基 本 条 件 ( 包 括 : 学 历 任 职 年 限 外 语 成 绩 等 )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合 格 后 方 具 有 参 评 资 格 二 评 聘 指 标 设 置 程 序 1. 报 名 工 作 结 束 后, 人 事 处 将 申 报 人 员 信 息 按 照 各 单 位 各 系 列 汇 总 后, 递 交 至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核, 并 提 交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 根 据 工 作 的 需 要, 学 校 听 取 各 系 列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申 请 晋 升 人 员 情 况 及 单 位 意 见 的 汇 报 3.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结 合 各 单 位 及 申 请 人 员 的 不 同 情 况, 制 定 本 年 度 学 校 各 系 列 各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指 标 方 案 并 公 布 28

三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必 须 经 过 三 级 评 审 机 构 审 定 : 1.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阶 段 : (1) 人 事 处 将 初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信 息 递 交 至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后,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应 对 申 请 人 员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并 同 时 按 照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制 度 的 要 求 组 织 由 本 单 位 全 体 教 授 参 加 的 教 授 会 议 (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参 加 为 有 效 )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评 议 ; (2) 各 系 列 各 单 位 申 请 人 员 均 应 向 教 授 会 议 报 告 工 作, 教 授 会 议 就 申 请 人 的 自 我 评 价 与 学 术 水 平 进 行 审 议, 并 不 记 名 提 出 咨 询 性 意 见 若 教 授 会 议 对 上 述 两 项 中 任 意 一 项 的 否 定 意 见 超 过 半 数, 该 申 请 人 即 失 去 参 评 资 格 ( 详 见 附 件 二 ); 在 未 否 定 的 情 况 下, 咨 询 性 意 见 也 应 成 为 评 聘 的 重 要 参 考 ; (3) 根 据 代 表 作 制 度 要 求, 每 位 申 请 人 须 提 出 代 表 自 己 学 术 水 平 的 成 果 ( 一 部 著 作 或 两 篇 论 文 ), 并 就 其 学 术 水 平 创 新 点 等 做 出 具 体 说 明 ( 详 见 附 件 三 ) 此 代 表 作 及 自 我 评 价, 作 为 教 授 会 议 的 主 要 评 议 内 容 (4) 凡 申 请 提 前 晋 升 者, 代 表 作 须 先 经 五 位 同 行 ( 其 中 校 外 教 授 不 少 于 三 位 ) 书 面 评 议, 并 将 评 议 意 见 一 起 提 交 教 授 会 议 2.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评 审 阶 段 (1)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经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后 确 定 的 候 选 人, 其 代 表 作 必 须 由 各 院 各 系 列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向 校 内 外 同 行 专 家 送 审, 申 请 者 本 人 不 得 参 与 送 审 工 作, 且 送 审 过 程 必 须 对 申 请 人 员 保 密, 凡 申 请 者 本 人 送 审 29

的, 结 果 无 效 ; 申 请 正 高 级 职 务 必 须 由 2 名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和 1 名 校 内 同 行 专 家 同 时 进 行 评 审, 申 请 副 高 级 职 务 必 须 由 1 名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和 1 名 校 内 同 行 专 家 同 时 进 行 评 审 送 审 的 代 表 作 应 是 任 现 职 以 来, 公 开 正 式 发 表 或 出 版 的 论 著 或 以 本 人 为 主 获 得 奖 励 的 科 研 成 果 ; (2)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评 审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依 照 学 校 下 达 的 评 聘 指 标, 结 合 申 请 人 员 情 况, 参 照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意 见 及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差 额 投 票 评 审 各 分 委 员 会 组 织 会 议 时, 与 会 人 员 数 必 须 超 过 组 成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投 票 数 必 须 超 过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方 可 有 效 经 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确 定 的 候 选 人 名 单 必 须 在 本 单 位 或 本 系 列 内 公 示 三 天, 无 异 议 后 方 可 上 报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公 示 内 容 如 下 : 候 选 人 基 本 情 况 ; 候 选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学 科 研 情 况 及 获 奖 情 况 ; 候 选 人 需 要 特 殊 说 明 的 情 况 3.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在 公 示 期 后 组 织 各 候 选 人 填 写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申 报 表, 并 将 高 级 职 务 晋 升 候 选 人 名 单 及 相 关 材 料 上 报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 等 额 ) 各 系 列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终 审 会 议 ( 会 议 人 数 及 票 数 要 求 同 上 ), 对 各 分 委 员 会 所 推 荐 候 选 人 进 行 审 核, 全 面 考 查 候 选 人 的 条 件 和 业 绩 后 进 行 投 票 确 定 最 后 评 聘 名 单, 并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进 行 聘 任, 在 全 30

校 公 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名 单 四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程 序 根 据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所 公 布 名 单, 新 聘 任 人 员 须 与 学 校 签 订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合 同,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自 签 署 合 同 之 日 计 起 五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以 上 申 报 指 标 设 定 评 审 聘 任 四 个 阶 段 进 行 ( 时 间 安 排 见 附 件 四 ), 每 年 度 具 体 安 排 以 当 年 通 知 为 准 此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解 释 权 在 人 事 处 附 件 :1.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2.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内 容 及 方 式 ( 以 票 样 说 明 ) 3. 代 表 作 的 自 我 评 价 内 容 说 明 4.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一 览 表 31

附 件 一 :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1. 南 开 大 学 申 请 各 系 列 各 级 别 职 务 晋 升 简 表 ; 2.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或 任 现 职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职 务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或 免 试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任 现 职 以 来 学 术 代 表 作 ( 原 件 ), 同 时 提 供 三 篇 以 上 代 表 论 文 复 印 件 和 专 著 复 印 件 ( 封 面 目 录 封 底 ), 以 正 式 出 版 物 为 准 ( 校 样 出 版 证 明 无 效 ); 5.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其 他 社 会 兼 职 证 明 获 奖 证 书 或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7. 教 师 系 列 中 196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申 请 副 教 授 职 务 196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申 请 教 授 职 务 者, 需 要 出 示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申 请 周 转 教 授 的 教 师 ( 男 性 :1946 年 1 月 1 日 至 1946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1951 年 1 月 1 日 至 1951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 需 要 出 示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9. 申 请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高 级 职 务 者 的 学 术 代 表 作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10. 申 请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高 级 职 务 者 须 提 供 述 职 报 告, 若 申 请 破 格 晋 升 要 重 点 说 明 破 格 申 请 理 由 ( 正 高 职 务 -1500 字 副 高 职 务 -1000 字 A4 纸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 11. 各 系 列 申 请 各 类 破 格 晋 升 人 员 (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除 外 ) 必 须 提 供 破 格 晋 升 申 请 报 告 (A4 纸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 上 述 材 料 必 须 在 报 名 时 一 并 提 供, 材 料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32

附 件 二 :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内 容 及 方 式 ( 以 票 样 说 明 ) 申 请 人 的 自 我 评 价 很 准 确 基 本 准 确 不 准 确 申 请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与 工 作 业 绩 是 否 达 到 要 求 完 全 达 到 基 本 达 到 没 有 达 到 33

附 件 三 : 代 表 作 的 自 我 评 价 说 明 内 容 应 包 括 : 1. 该 成 果 选 题 性 质 意 义 ; 2. 该 成 果 涵 盖 的 学 术 范 围 ; 3. 前 人 相 关 研 究 状 况 及 该 成 果 的 发 展 推 进 之 处 ; 4. 该 成 果 在 理 论 实 践 方 法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点 及 其 意 义 ; 5. 对 该 成 果 学 术 水 平 的 综 合 评 价 34

附 件 四 :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一 览 表 阶 段 步 骤 工 作 内 容 申 报 阶 段 1 全 校 部 署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安 排 2 个 人 申 报 提 交 材 料 3 人 事 处 进 行 申 报 条 件 初 审 指 标 设 置 阶 段 1 人 事 处 汇 总 申 报 人 员 信 息 2 各 单 位 对 申 报 人 员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3 校 职 务 晋 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会 议 4 全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指 标 公 布 1 各 单 位 各 系 列 教 授 会 议 2 代 表 作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3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委 员 会 评 审 会 议 评 审 阶 段 4 各 分 委 员 会 公 布 候 选 人 名 单 并 公 示 5 各 分 委 员 会 领 取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表 6 各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申 报 表 并 上 报 人 事 处 7 校 级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评 审 会 议 ( 文 理 科 ) 8 校 级 其 他 系 列 职 务 评 审 会 议 聘 任 1 新 聘 人 员 签 署 合 同 并 公 布 全 校 聘 任 名 单 35

南 发 字 2005 145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院 ( 系 )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为 完 善 我 校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建 立 一 支 灵 活 高 效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以 适 应 学 校 发 展 的 要 求, 现 将 南 开 大 学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印 发 你 们, 请 参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36

南 开 大 学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为 完 善 我 校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建 立 一 支 灵 活 高 效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以 适 应 学 校 发 展 的 要 求,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此 规 定, 作 为 各 单 位 和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评 聘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标 准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其 他 系 列 主 要 指 除 教 师 系 列 以 外 的 实 验 技 术 工 程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出 版 档 案 翻 译 会 计 卫 生 技 术 系 列 ( 各 系 列 各 级 职 务 名 称 详 见 附 件 一 ) 第 二 条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是 根 据 我 校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需 要 而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各 级 各 类 职 务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评 聘 条 件 和 聘 用 期 限 第 三 条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根 据 各 系 列 各 单 位 定 编 定 岗 及 工 作 任 务 设 置 合 理 的 结 构 比 例, 各 级 各 类 职 务 应 与 所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第 二 章 评 聘 条 件 第 四 条 各 级 各 类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一 政 治 条 件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忠 诚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职 责, 积 极 承 担 并 完 成 为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的 各 项 工 作 二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1. 员 级 职 务 大 学 专 科 中 专 毕 业,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37

2. 助 理 级 职 务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员 级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中 专 毕 业,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员 级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3. 中 级 职 务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助 理 级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获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助 理 级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助 理 级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中 专 毕 业 原 则 上 不 得 评 聘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务 4. 副 高 级 职 务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中 级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中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5. 正 高 级 职 务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副 高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三 后 取 学 历 人 员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1. 助 理 级 职 务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累 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累 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2. 中 级 职 务 38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助 理 级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助 理 级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3. 副 高 级 职 务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毕 业 ( 不 包 括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履 行 中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四 外 语 条 件 申 请 晋 升 各 系 列 各 级 职 务 的 外 语 条 件 详 见 南 开 大 学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考 试 的 规 定 第 五 条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业 务 条 件 一 员 级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系 列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初 步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2. 具 备 一 定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在 高 一 级 职 务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能 较 好 的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助 性 工 作 二 助 理 级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系 列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性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掌 握 本 专 业 有 关 工 作 方 法 和 技 能 2. 了 解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基 本 环 节 和 程 序, 在 高 一 级 职 务 人 员 指 导 下 承 担 具 体 的 技 术 工 作, 且 成 绩 优 良 三 中 级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系 列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备 本 专 业 较 系 统 扎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了 解 本 专 业 39

国 内 外 技 术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掌 握 本 专 业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的 基 础 理 论 与 技 术 方 法 2. 发 表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的 论 文, 或 提 交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技 术 研 究 报 告, 或 设 计 出 具 有 一 定 实 用 价 值 的 技 术 方 案, 或 研 究 开 发 出 具 有 较 大 经 济 效 益 的 产 品 3. 有 独 立 承 担 较 复 杂 技 术 工 作 能 力, 在 专 业 建 设 技 术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引 进 管 理 等 方 面, 解 决 过 较 复 杂 的 技 术 问 题, 为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服 务, 并 取 得 一 定 成 绩 四 副 高 级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系 列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备 本 专 业 系 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对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有 较 高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精 湛 的 技 艺 2. 有 独 立 承 担 重 要 研 究 课 题 项 目 或 主 持 重 大 技 术 项 目 设 计 和 解 决 本 专 业 领 域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技 术 研 究 设 计 生 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实 践 经 验, 具 有 指 导 研 究 生 或 下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3.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科 研 业 务 成 果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两 项 : (1) 在 正 式 出 版 的 学 术 著 作 中 撰 写 十 万 字 以 上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专 业 论 文 二 篇 (3)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三 等 以 上 奖 励 一 项 ( 主 要 完 成 人 ) (4) 主 持 局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并 通 过 鉴 定 ; 或 在 专 业 建 设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项 目 应 用 于 实 践 或 科 研 等 方 面 取 得 同 行 公 认 的 具 有 较 高 社 会 效 益 经 40

济 效 益 的 技 术 成 果 ; 或 解 决 过 科 技 进 步, 经 济 建 设 方 面 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 或 在 科 技 推 广 开 发 应 用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五 正 高 级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系 列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精 通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对 本 专 业 有 系 统 的 研 究 和 较 深 的 造 诣, 熟 悉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在 本 专 业 某 一 领 域 有 独 到 的 见 解 创 新 或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2. 承 担 重 要 研 究 课 题 项 目 ; 或 主 持 重 大 技 术 项 目 设 计 开 发 应 用, 能 够 解 决 本 专 业 领 域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技 术 研 究 设 计 生 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实 践 经 验, 有 较 高 的 指 导 研 究 生 及 下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3.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科 研 业 务 成 果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两 项 : (1) 有 正 式 出 版 的 学 术 著 作 ; 或 在 正 式 出 版 的 学 术 著 作 中 撰 写 十 五 万 字 以 上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高 水 平 专 业 论 文 三 篇 以 上 (3)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以 上 奖 励 一 项 ( 主 要 完 成 人 ); 或 局 级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以 上 奖 励 三 项 ( 课 题 负 责 人 ) (4) 主 持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并 通 过 鉴 定 ; 或 在 专 业 建 设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项 目 应 用 于 实 践 或 科 研 等 方 面 取 得 同 行 公 认 的 具 有 较 高 社 会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的 技 术 成 果 ; 或 解 决 过 科 技 进 步, 经 济 建 设 方 面 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 或 在 科 技 推 广 开 发 应 用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条 其 他 系 列 各 分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各 自 专 业 的 不 同 特 点 和 情 况, 在 41

评 聘 时 对 上 述 业 务 条 件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第 七 条 在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确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由 学 校 或 相 关 上 级 部 门 作 书 面 鉴 定 ), 可 申 请 学 历 破 格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八 条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以 下 情 节 之 一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者 从 重 处 理 : 一 受 到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分 的 ; 二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三 虚 报 科 研 成 果 或 工 作 业 绩 的 ; 四 被 认 定 为 剽 窃 他 人 科 研 成 果 的 第 九 条 我 校 无 评 审 权 的 某 些 系 列 或 职 务, 其 条 件 的 掌 握 及 评 审 工 作 的 进 行 应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及 相 应 委 托 评 审 单 位 的 规 定 执 行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以 考 代 评 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取 得 按 教 育 部 天 津 市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岗 位 需 要 进 行 聘 任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各 系 列 各 级 职 务 名 称 列 表 42

南 发 字 2005 147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院 ( 系 )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为 建 设 一 支 灵 活 高 效 的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全 面 提 升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现 将 南 开 大 学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印 发 你 们, 请 参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43

南 开 大 学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为 建 设 一 支 灵 活 高 效 的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全 面 提 升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以 适 应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此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高 校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是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与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相 适 应 的 党 政 管 理 等 任 务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各 级 职 务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评 聘 条 件 和 聘 期 第 二 条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职 务 设 : 助 理 研 究 员 ( 中 级 ) 副 研 究 员 ( 副 高 级 ) 研 究 员 ( 正 高 级 ) 第 二 章 评 聘 条 件 第 三 条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各 级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一 政 治 条 件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忠 诚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积 极 承 担 并 完 成 学 校 党 务 行 政 及 教 学 科 研 辅 助 管 理 工 作 二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1. 助 理 研 究 员 获 博 士 学 位, 受 聘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岗 位 获 硕 士 学 位,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岗 位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获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岗 位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获 学 士 学 位,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岗 位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岗 位 工 作 七 年 以 上 44

2. 副 研 究 员 获 博 士 学 位,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中 级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获 学 士 学 位 及 以 上,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中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3. 研 究 员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副 高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三 后 取 学 历 人 员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1. 助 理 研 究 员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累 计 从 事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累 计 从 事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十 二 年 以 上 2. 副 研 究 员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毕 业 ( 不 包 括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 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中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四 外 语 条 件 申 请 晋 升 各 级 职 务 的 考 试 条 件 详 见 南 开 大 学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考 试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各 级 职 务 的 业 务 条 件 一 助 理 研 究 员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系 列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受 聘 学 校 及 各 下 属 单 位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岗 位, 承 担 学 校 党 务 行 政 及 教 学 科 研 辅 助 管 理 工 作 ; 2. 具 有 本 专 业 系 统 的 基 础 理 论 及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各 项 政 策 规 定 及 工 作 程 序, 在 上 级 职 务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负 责 本 部 门 部 分 工 作 ; 45

3. 熟 悉 本 岗 位 工 作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具 有 起 草 各 项 工 作 规 定 政 策 文 件 等 的 能 力, 能 对 现 岗 工 作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和 创 新 意 见 二 副 研 究 员 1. 受 聘 学 校 及 各 下 属 单 位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领 导 或 重 要 岗 位, 主 管 本 部 门 某 一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并 在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 2. 全 面 掌 握 本 单 位 工 作 要 求 各 项 政 策 规 定 及 工 作 程 序,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管 理 工 作 能 力 和 经 验, 熟 悉 国 内 外 教 育 部 管 理 工 作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能 根 据 工 作 及 形 势 的 发 展 提 出 创 新 思 路 和 实 施 办 法 ; 3. 对 本 单 位 管 理 工 作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的 研 究 能 力,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的 研 究 ( 调 查 ) 报 告 三 篇 ( 含 三 篇 ) 以 上 三 研 究 员 1. 受 聘 学 校 及 各 下 属 单 位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主 管 本 部 门 某 一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并 在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 2. 具 有 本 专 业 系 统 的 基 础 理 论 及 对 相 关 学 科 有 较 广 博 深 厚 的 知 识, 具 有 丰 富 的 管 理 工 作 能 力 和 经 验, 能 处 理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 3. 独 立 出 版 一 部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著 作, 或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国 家 或 省 部 级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的 研 究 ( 调 查 ) 报 告 五 篇 ( 含 五 篇 ) 以 上 第 五 条 若 申 请 者 具 有 多 年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对 学 校 体 制 改 革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改 革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或 作 为 主 持 人 或 主 要 执 笔 人 承 担 ( 参 加 )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与 教 育 管 理 相 关 的 科 研 项 目 并 有 正 式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获 得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奖 励 一 项 以 上, 上 述 第 四 条 中 对 学 术 论 文 的 数 量 要 求 可 适 46

当 酌 减 第 六 条 以 上 均 为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第 七 条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以 下 情 节 之 一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者 从 重 处 理 1. 受 到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分 的 ; 2.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3. 虚 报 科 研 成 果 或 工 作 业 绩 的 ; 4. 被 认 定 剽 窃 他 人 科 研 成 果 的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47

南 发 字 2005 149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院 ( 系 )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为 了 完 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鼓 励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和 履 行 相 应 职 务 的 能 力, 现 将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印 发 你 们, 请 参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48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为 了 完 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鼓 励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和 履 行 相 应 职 务 的 能 力, 以 适 应 提 升 人 才 队 伍 学 科 发 展 及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的 需 要,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发 展 实 际 制 定 此 规 定, 作 为 各 单 位 和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评 聘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是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各 级 职 务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评 聘 条 件 和 聘 期 第 二 条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设 : 助 教 讲 师 ( 助 理 研 究 员 )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 教 授 ( 研 究 员 ) 教 师 职 务 比 例 应 有 合 理 结 构,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应 与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第 二 章 职 责 第 三 条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一 助 教 职 务 的 职 责 1. 承 担 辅 导 课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等 教 学 工 作, 经 批 准 讲 授 某 些 课 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协 助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 2. 参 加 实 验 室 建 设, 参 加 组 织 和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3. 担 任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 4. 参 加 教 学 方 法 研 究 或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方 面 工 作 二 讲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1. 系 统 的 担 任 一 门 或 一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 49

2. 担 任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和 指 导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编 写 实 验 课 教 材 及 实 验 指 导 书 ; 3.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参 加 教 学 方 法 研 究, 参 加 编 写 审 议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 4.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协 助 教 授 副 教 授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修 教 师 等 三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职 责 1. 制 定 研 究 方 案, 独 立 地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撰 写 研 究 报 告 或 科 学 论 文, 了 解 国 内 外 研 究 前 沿, 定 期 报 告 研 究 工 作, 推 广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指 导 初 级 科 研 人 员 工 作 ; 2.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协 助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研 究 生 指 导 等 工 作 四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职 责 1. 担 任 一 门 主 干 基 础 课 或 两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 其 中 一 门 应 为 基 础 课, 包 括 专 业 基 础 课 或 技 术 基 础 课 ),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 2. 掌 握 本 学 科 范 围 内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并 提 出 学 术 报 告 或 科 学 论 文,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负 责 人 ; 3. 主 持 或 参 加 编 写 审 议 新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主 持 或 参 加 教 学 方 法 研 究 ; 4. 指 导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设 计, 革 新 实 验 手 段 或 充 实 新 的 实 验 内 容 ; 5. 根 据 需 要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协 助 教 授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进 修 教 师 等 ; 50

五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职 责 甄 选 研 究 课 题 并 提 出 有 效 的 研 究 途 径 和 可 行 的 研 究 方 案, 创 造 性 地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课 题 的 研 究 工 作, 撰 写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报 告 或 科 学 论 著, 推 广 研 究 成 果 定 期 报 告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培 养 研 究 生, 指 导 中 初 级 科 研 人 员 的 工 作 六 教 授 职 务 的 职 责 除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以 外, 还 需 在 本 学 科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队 伍 培 养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中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七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职 责 提 出 有 重 要 学 术 或 应 用 意 义 的 研 究 课 题, 在 学 科 前 沿 进 行 开 创 性 工 作, 撰 写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的 科 学 论 著 负 责 指 导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或 攻 关 项 目 的 研 究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制 定 或 提 出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培 养 研 究 生, 指 导 科 研 人 员 工 作 第 三 章 评 聘 条 件 第 四 条 评 聘 教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一 政 治 条 件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忠 诚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教 书 育 人,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职 务 职 责,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学 风 端 正 二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1. 助 教 职 务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在 高 等 院 校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受 聘 高 等 院 校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51

2. 讲 师 ( 助 理 研 究 员 ) 职 务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在 高 等 院 校 履 行 助 教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获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在 高 等 院 校 履 行 助 教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在 高 等 院 校 履 行 助 教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受 聘 高 等 院 校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3.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 职 务 在 高 等 院 校 履 行 讲 师 ( 助 理 研 究 员 )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在 高 等 院 校 履 行 讲 师 ( 助 理 研 究 员 )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年 龄 未 满 35 岁 的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 特 殊 专 业 教 师 除 外 ) 4. 教 授 ( 研 究 员 ) 职 务 在 高 等 院 校 履 行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年 龄 未 满 40 岁 的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 特 殊 专 业 教 师 除 外 ) 三 外 语 条 件 申 请 晋 升 各 级 职 务 的 外 语 条 件 详 见 南 开 大 学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考 试 的 规 定 第 五 条 评 聘 教 师 职 务 的 业 务 条 件 一 助 教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全 面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助 教 职 务 职 责 二 讲 师 职 务 经 过 所 在 单 位 和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讲 师 职 务 职 责,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备 本 专 业 必 需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和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52

2. 能 承 担 一 门 或 以 上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在 任 助 教 期 间, 每 年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效 果 良 好 ; 3. 发 表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参 加 过 编 写 著 作 教 材 和 教 育 教 学 参 考 书, 或 参 加 院 校 级 学 术 或 教 育 教 学 交 流, 或 参 加 过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效 果 良 好 三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经 过 所 在 单 位 和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职 责,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扎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教 育 教 学 的 能 力 2. 了 解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熟 悉 和 掌 握 必 要 的 专 业 资 料 和 研 究 方 法, 能 独 立 设 计 研 究 方 案 并 进 行 工 作 3. 取 得 具 有 科 学 意 义 或 应 用 意 义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在 推 广 科 研 成 果 中 有 明 显 成 绩, 或 发 表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论 著 和 研 究 报 告 四 副 教 授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圆 满 完 成 本 岗 教 学 科 研 及 服 务 工 作,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比 较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系 统 讲 授 过 一 门 本 科 基 础 课 (70 学 时 以 上 ) 或 者 两 门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 一 般 授 课 40 学 时 / 课 ), 教 学 效 果 好, 教 学 评 估 结 果 为 良 好 以 上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独 立 撰 写 的 较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四 篇 ( 含 四 篇 ) 以 上 ; 如 论 文 在 学 术 界 及 社 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有 特 别 突 出 的 贡 献, 可 适 当 调 整 上 述 关 于 论 文 数 量 的 要 求 ; 如 有 在 国 外 科 学 引 文 索 53

引 (SCI) 工 程 索 引 (EI) 科 学 与 技 术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ISTP)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SCI)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SSHP) 收 录 的 论 文, 也 可 适 当 放 宽 论 文 数 量 方 面 的 要 求 3. 独 撰 或 参 编 学 术 著 作 或 教 材 一 部 ( 本 人 编 写 部 分 在 五 万 字 以 上 ) 4.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获 得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以 上 奖 励 一 项 ( 主 要 作 者 ); 或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二 项 ( 第 一 作 者 ) (2) 作 为 主 要 参 加 人 或 执 笔 人, 承 担 ( 参 加 ) 一 项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或 自 筹 经 费 项 目, 有 研 究 成 果 ( 科 研 经 费 以 进 入 校 财 务 处 管 理 为 准, 并 在 校 科 研 处 或 社 科 处 备 案 ) 五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圆 满 完 成 本 岗 教 学 科 研 及 服 务 工 作,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本 学 科 较 系 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与 指 导 和 组 织 课 题 组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创 造 性 地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解 决 科 研 工 作 中 较 复 杂 或 有 较 重 要 意 义 的 理 论 问 题 或 技 术 问 题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0 篇 以 上 ( 其 中 本 人 独 立 撰 写 的 不 少 于 5 篇 ); 如 论 文 在 学 术 界 及 社 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有 特 别 突 出 的 贡 献, 可 适 当 调 整 上 述 关 于 论 文 数 量 的 要 求 ; 如 有 在 国 外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CI) 工 程 索 引 (EI) 科 学 与 技 术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ISTP)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SCI)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SSHP) 收 录 的 论 文, 也 可 适 当 放 宽 论 文 数 量 方 面 的 要 求 3. 独 立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一 部 54

4.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以 上 奖 励 一 项 ( 主 要 作 者 ); 或 获 得 校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二 项 ( 第 一 作 者 ) (2) 主 持 或 主 要 承 担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获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子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或 在 实 验 室 建 设 更 新 实 验 手 段 改 进 实 验 方 法 等 方 面, 提 出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研 究 报 告 ; 或 在 科 研 成 果 推 广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六 教 授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圆 满 完 成 本 岗 教 学 科 研 及 服 务 工 作,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坚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发 展 状 况 系 统 讲 授 过 一 门 本 科 基 础 课 或 两 门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课 程 体 系 完 整, 教 学 资 料 完 备, 教 学 质 量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已 培 养 出 高 质 量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对 非 硕 士 点 学 科 的 教 师 应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独 立 撰 写 的 较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六 篇 ( 含 六 篇 ) 以 上 ; 如 论 文 在 学 术 界 及 社 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有 特 别 突 出 的 贡 献, 可 适 当 调 整 上 述 关 于 论 文 数 量 的 要 求 ; 如 有 在 国 外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CI) 工 程 索 引 (EI) 科 学 与 技 术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ISTP)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SCI)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SSHP) 收 录 的 论 文, 也 可 适 当 放 宽 论 文 数 量 方 面 的 要 求 3. 独 立 出 版 专 著 或 教 材 一 部 ( 含 一 部 ) 以 上 4.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已 指 导 10 名 以 上 研 究 生 55

(2) 获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以 上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以 上 (3)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二 三 等 奖 ( 前 1 名 ) 以 上 (4) 主 持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重 大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果 ; 或 获 得 有 较 大 学 术 价 值 或 经 济 价 值 的 专 利 七 研 究 员 职 务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分 委 员 会 全 面 考 核, 圆 满 完 成 本 岗 教 学 科 研 及 服 务 工 作,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能 根 据 国 家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组 织 领 导 本 学 科 进 行 开 创 性 的 研 究 工 作 已 培 养 出 高 质 量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具 有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0 篇 以 上 ( 其 中 本 人 独 立 撰 写 的 不 少 于 10 篇 ); 如 论 文 在 学 术 界 及 社 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有 特 别 突 出 的 贡 献, 可 适 当 调 整 上 述 关 于 论 文 数 量 的 要 求 ; 如 有 在 国 外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CI) 工 程 索 引 (EI) 科 学 与 技 术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ISTP)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SCI)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SSHP) 收 录 的 论 文, 也 可 适 当 放 宽 论 文 数 量 方 面 的 要 求 3. 独 立 出 版 专 著 一 部 ( 含 一 部 ) 以 上 4.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主 持 ( 第 一 负 责 人 )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重 大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果 ; 或 获 得 有 较 大 学 术 价 值 或 经 济 价 值 的 专 利 (2)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二 三 等 奖 ( 前 1 名 ) 以 上 56

(3)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超 过 100 万 元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六 条 对 长 期 担 任 基 础 课 公 共 课 实 验 课 教 学 的 教 师, 评 聘 时 要 重 点 考 察 其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效 果, 以 及 在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的 能 力 和 成 绩, 科 研 方 面 的 要 求 可 酌 情 降 低 第 七 条 对 长 期 担 任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 院 系 所 中 心 部 处 以 上 ) 并 兼 任 教 师 职 务 的, 评 聘 时 要 适 当 酌 减 教 学 工 作 量, 但 授 课 时 数 不 能 少 于 专 任 教 师 的 1/2 在 考 察 其 教 学 水 平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效 果 的 同 时, 考 察 管 理 工 作 的 业 绩 第 八 条 以 上 均 为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第 九 条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以 下 情 节 之 一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者 从 重 处 理 : 1. 受 到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分 的 ; 2. 教 学 评 估 两 次 以 上 不 合 格 的 ; 3. 虚 报 教 学 时 数 或 科 研 成 果 的 ; 4. 被 认 定 为 剽 窃 他 人 科 研 成 果 的 第 十 一 条 以 往 关 于 申 报 教 授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的 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有 冲 突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57

南 发 字 2012 12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业 务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业 务 条 件 的 规 定 业 经 2012 年 2 月 22 日 第 三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业 务 条 件 的 规 定 为 完 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提 升 人 才 队 伍 水 平, 促 进 学 科 发 展, 规 范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业 务 条 件, 在 关 于 印 发 < 南 开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的 规 定 > 的 通 知 ( 南 发 字 2005 149 号 ) 的 基 础 上, 整 合 近 年 来 我 校 在 教 师 评 聘 业 务 条 件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定, 做 如 下 归 纳 和 调 整 : 一 副 教 授 1.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比 较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系 统 讲 授 过 一 门 本 科 基 础 课 (68 学 时 以 上 ) 或 者 两 门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 一 般 授 课 34 学 时 / 课 ), 教 学 效 果 好, 教 学 评 估 结 果 为 良 好 以 上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独 撰 或 以 通 讯 作 者 或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58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4 篇 ( 含 4 篇 ) 以 上, 其 中 理 学 类 工 学 类 教 师 论 文 中 至 少 2 篇 为 SCI 二 区 或 者 EI 收 录,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教 师 论 文 中 至 少 2 篇 发 表 在 本 二 级 学 科 顶 尖 学 术 刊 物 3.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获 得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以 上 奖 励 一 项 ( 排 名 前 二 ); 或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二 项 ( 排 名 第 一 ) (2) 主 持 一 项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二 副 研 究 员 1. 具 备 本 学 科 较 系 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指 导 和 组 织 课 题 组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创 造 性 地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解 决 科 研 工 作 中 较 复 杂 或 有 较 重 要 意 义 的 理 论 问 题 或 技 术 问 题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独 撰 或 以 通 讯 作 者 或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不 少 于 5 篇, 其 中 理 学 类 工 学 类 教 师 至 少 2 篇 论 文 为 SCI 二 区 或 者 EI 收 录,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教 师 至 少 2 篇 论 文 发 表 在 本 二 级 学 科 顶 尖 学 术 刊 物 3.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以 上 奖 励 一 项 ( 排 名 前 三 ); 或 获 得 校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二 项 ( 排 名 第 一 ) (2) 主 持 一 项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子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或 在 实 验 室 建 设 更 新 实 验 手 段 改 进 实 验 方 法 等 方 面, 提 出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研 究 报 告 ; 或 在 科 研 成 果 推 广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三 教 授 1.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坚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及 时 了 解 59

掌 握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发 展 状 况 系 统 讲 授 过 一 门 本 科 基 础 课 (68 学 时 以 上 ) 或 两 门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 一 般 授 课 34 学 时 / 课 ), 课 程 体 系 完 整, 教 学 资 料 完 备, 教 学 质 量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已 培 养 出 高 质 量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对 非 硕 士 点 学 科 的 教 师 应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独 撰 或 以 通 讯 作 者 或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6 篇 ( 含 6 篇 ) 以 上, 其 中 理 学 类 工 学 类 教 师 论 文 中 至 少 1 篇 为 SCI 一 区 收 录 2 篇 为 SCI 二 区 或 者 EI 收 录,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教 师 论 文 中 至 少 1 篇 发 表 在 本 一 级 学 科 顶 尖 学 术 刊 物 3.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已 指 导 10 名 以 上 研 究 生 (2) 获 得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以 上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以 上 ( 排 名 前 二 ) (3)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二 ) 或 二 三 等 奖 ( 排 名 第 一 ) 以 上 (4) 主 持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重 大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一 项,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果 ; 或 获 得 有 较 大 学 术 价 值 或 经 济 价 值 的 专 利 四 研 究 员 1.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能 根 据 国 家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组 织 领 导 本 学 科 进 行 开 创 性 的 研 究 工 作 已 培 养 出 高 质 量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具 有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独 撰 或 以 通 讯 作 者 或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高 水 平 论 文 不 少 于 8 篇, 其 中 理 学 类 工 学 类 教 师 至 少 有 1 篇 论 文 为 SCI 一 区 收 录 2 篇 论 文 为 SCI 二 区 或 者 EI 收 录,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教 师 至 少 60

有 1 篇 论 文 发 表 在 本 一 级 学 科 顶 尖 学 术 刊 物 3. 此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述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主 持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重 大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一 项,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果 ; 或 获 得 有 较 大 学 术 价 值 或 经 济 价 值 的 专 利 (2)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二 ) 或 二 三 等 奖 ( 排 名 第 一 ) 以 上 五 附 则 1. 对 长 期 担 任 基 础 课 公 共 课 实 验 课 教 学 的 教 师, 评 聘 时 要 重 点 考 察 其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效 果, 以 及 在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的 能 力 和 成 绩, 科 研 方 面 的 要 求 可 酌 情 考 虑 具 体 条 件 详 见 附 件 一 2. 对 在 工 程 技 术 产 品 研 发 成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或 研 究 成 果 有 重 大 社 会 效 益 或 经 济 效 益 的 教 师, 申 请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前 述 论 文 要 求 具 体 条 件 详 见 附 件 二 3. 以 往 关 于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业 务 条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有 冲 突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4.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一 : 达 到 以 下 教 学 业 务 条 件 要 求, 在 职 务 晋 升 中 可 适 当 放 宽 对 科 研 业 务 条 件 的 限 制 一 申 请 者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61

1. 任 现 职 以 来 无 教 学 事 故 ; 2. 任 现 职 以 来 超 额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272 学 时 / 学 年 ( 不 得 用 科 研 工 作 量 或 者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替 代 ); 3. 近 三 年 在 核 心 刊 物 (CSSCI) 上 发 表 1 篇 及 1 篇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二 申 请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中 的 两 项 : 1. 担 任 校 级 及 校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 2. 担 任 校 级 及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负 责 人 ; 3. 指 导 本 科 生 创 新 项 目 并 获 得 校 级 一 等 奖 及 一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4. 指 导 本 科 生 数 学 建 模 电 子 设 计 挑 战 杯 ( 科 技 竞 赛 ) 等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 5.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及 一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6. 担 任 校 级 及 校 级 以 上 质 量 工 程 其 他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附 件 二 : 对 在 科 技 推 广 和 开 发 产 品 研 发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或 研 究 成 果 有 重 大 社 会 效 益 或 经 济 效 益 的 教 师, 申 请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两 项 可 适 当 放 宽 前 述 论 文 要 求 : 一 自 然 科 学 类 近 五 年 科 研 经 费 达 到 1000 万 及 1000 万 元 以 上,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近 五 年 科 研 经 费 达 到 100 万 及 100 万 元 以 上 科 研 经 费 以 进 入 学 校 财 务 处 管 理 为 准, 并 在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处 或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处 备 案 二 获 得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三 名, 或 二 等 奖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