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32DB4FAC1C0C5B2A977A9F3A9CAAB49AE60AED7C3D2BEDAB1C4A5CEA4A7ACE3A873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少年性侵害者再犯危險評估量表

864 现 代 药 物 与 临 床 Drugs & Clinic 第 31 卷 第 6 期 2016 年 6 月 of apoptosis related factors, decrease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reactions, which is of great

600 现 代 药 物 与 临 床 Drugs & Clinic 第 31 卷 第 5 期 2016 年 5 月 were significantly decreased, but the levels of IL-12 in two groups were significantly increa

211 better than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 with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wo groups (P < 0.05). The ocular hypertension of patients in the cont

1269 malondialdehyde (MDA) were significantly decreased, while oxygen partial pressure (PaO 2 ), ph value, superoxide dismutase (SOD) and glutathione

1 ABSTRACT

36期

标题

优 雅 女 主 任 艺 高 人 胆 大 记 我 院 妇 科 主 任 主 任 医 师 金 海 红 筅 物 资 供 应 处 高 志 忠 画 面 1: 宫 颈 癌 子 宫 癌, 大 大 小 小 的 妇 科 肿 瘤, 行 宫 腔 镜 手 术 ; 空 旷 的 环 境, 泛 着 白 光 的 无 影 灯, 各 种

http / /www. psychjm. net. cn A mg /d ~ 10mg 1 ~ 2 /d 10 ~ 20mg /d ± mg /d B ~

06-5_ _横組-唐.indd

Microsoft Word - 1-1《國文》試題評析.doc

相 关 报 道 近 年 来 临 床 上 运 用 多 种 针 灸 疗 法 治 疗 肥 胖 及 其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如 高 脂 血 症 糖 尿 病 高 血 压 及 痛 经 等, 均 获 得 满 意 疗 效. caused by sedentary lifestyle and genetic f

2015医学版第六期

碩士論文—健康促進醫院.PDF

Ps22Pdf

Microsoft Word - __日程_定__[1]

Ps22Pdf

Ps22Pdf

第八讲 分歧:20年代党内斗争与30年代“大清洗”

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个人及环境卫生调查 (登革热及沙士) 主要报告

( 22) ( 23) ( 24) 1902 ( 28) 1902 ( 282) 1902 ( 284) 1903 ( 292) 円 1903 ( 292) 1903 ( 2911) 1904 ( 307) 円 1904 ( 308) 円 1904 (

見 童 性 侵 害 預 防 繪 本 分 析 之 初 探 回 國 圓 圓 圓 例, 顯 見 未 成 年 兒 童 可 能 為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的 高 危 險 群 也 因 為 性 侵 害 的 發 生 地 點 包 括 學 校 家 庭 等 均 為 兒 童 最 常 活 動 的 場 域, 老 師 教 練

现 代 药 物 与 临 床 Drugs & Clinic 第 29 卷 第 9 期 2014 年 9 月 1045 and simulation of Tiapride Tablets, 3 times/d, 4 6 years old patients: 1 tablet/time; 7 11 y

cover.PDF

11.xps

405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是 临 床 较 为 常 见 的 心 血 管 疾 病, 病 情 危 急, 病 死 率 高 [1] 随 着 经 皮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治 疗 (percutaneous coronary intervention,pci) 技 术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急 诊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商 周 三 代 年 代 學 的 研 究 經 過 近 五 年 的 努 力, 完 成 夏 商 周 年 表 本 大 事 概 覽 中 夏 商 周 三 代 的 大 事 紀 年, 即 採 用 夏 商 周 斷 代 工 程 的 考 論 成 果 對 於 無 法 考 證 年 份 的 史 事 或 發 生 在 史 前 時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各 单 位 及 教 职 工 学 生 应 树 立 安 全 意 识, 履 行 安 全 义 务 承 担 安 全 责 任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坚 持

中国商人必胜宝典--各地商人性格特征剖析

500 C ~ C 2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4D F736F F D204238A67EABD7B2C4A447BEC7B4C1BCCCBEF0B0EAA4A4B0CFB0ECA4E8AED7A5D3BDD0AED >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ADR ADR ADR : 2

某制鞋厂苯接触者2014年在岗期间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分析*

untitled

2014年1月A 1期 排版.FIT)

固本解郁法?治

Microsoft Word newsletter.doc


1.1 对 象 选 取 2012 年 3 月 年 3 月 中 山 市 小 榄 人 民 医 院 儿 科 门 诊 收 治 的 146 例 手 足 口 病 患 儿 为 研 究 对 象, 其 中 男 87 例, 女 59, 年 龄 岁, 平 均 (3.4±1.2) 岁 根 据 就

度 身 體 活 動 量 ; 芬 蘭 幼 兒 呈 現 中 度 身 體 活 動 量 之 比 例 高 於 臺 灣 幼 兒 (5) 幼 兒 在 投 入 度 方 面 亦 達 顯 著 差 異 (χ²=185.35, p <.001), 芬 蘭 與 臺 灣 幼 兒 多 半 表 現 出 中 度 投 入 與 高 度

恩 典 1 *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 倾 听 他 们 的 快 乐 或 烦 恼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顺 境 或 逆 境 B. 平 衡 书 本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课 堂 教 学 概

目 录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聆 听 他 们 分 享 本 周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 无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味 觉 检 测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服 侍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预 备 活 动 赞 美 祈 祷 圣 经 课 程 <10 分 钟 <10 分 钟 <20 分 钟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时 间 表 B 偶 像

Untitled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种 子 发 芽 无 使 用 上 星 期 的 物 品 1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B. 种 子 C. 生 长

控 制 评 价 结 果 推 测 未 来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二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的 认 定 情 况, 于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不 存 在 财 务 报 告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2.2 管 理 制 度 (10 )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4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评 标 准 扣.4 全 科 医 学 科.4.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的 综 合 医 院 独 立 设 置 全 科 医 学 科, 牵 头 承 担 全 科 住 培, 与 相 关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密 切 协 同,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加 强 带 教

恩 典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1 * 欢 迎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在 门 口 欢 迎 孩 子 们, 聆 听 他 们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情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婴 孩 时 间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B. 耶 稣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NESE VER- MOH OOB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_AMENDED VERSION II_ edited

第 八 条 凡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除 该 实 验 室 5~10 分, 并 通 报 批 评 第 九 条 文 科 学 院 没 有 实 验 室 的, 其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窑 缘 愿 窑 意 义 重 大 袁 与 之 相 关 的 表 观 遗 传 学 研 究 主 要 来 自 动 物 实 验 遥 有 学 者 发 现 母 鼠 对 幼 仔 的 舔 舐 和 理 毛 渊 造 蚤 糟 噪 蚤 灶 早 葬 灶 凿 早 则 燥 燥 皂 蚤 灶 早 袁 蕴 郧 冤 及 弓 背 看 护 行

Shrage 1994 二 研 究 方 法 Coleman

by mild (22.7%).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systemic corticosteroids, and antibiotics were applied to 94.8% (292 cases), 74.7% (230 cases), and 90.9% (2

<4D F736F F D BDCCD3FDD4CBD0D0D6CAC1BFB1A8B8E62E646F63>

中 文 摘 要 : 胃 食 管 反 流 病 食 管 外 表 现 与 酸 反 流 关 系 的 研 究 研 究 生 : 赵 莉 导 师 : 刘 新 光 目 的 : 探 讨 反 流 性 食 管 炎 (RE) 常 见 的 食 管 外 表 现,24 小 时 食 管 ph 监 测 对 伴 有 食 管 外 表 现

66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人 文 藝 術 類 Abstract This study aimed to analyze the implementing outcomes of ability grouping practice for freshman English at a u

分 级 和 气 管 是 否 受 侵 是 影 响 预 后 的 独 立 危 险 因 素 关 键 词 状 腺 肿 瘤 ; 癌, 乳 头 状 ; 预 后 Clinical outcomes of 600 papillary thyroid carcinoma patients ZHANG Zong-min,

Microsoft Word - report 4.doc

Ⅱ研判報告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与 黑 龙 江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处 罚 纠 纷 上 诉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 行 终 字 第 20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黑 龙 江 省

(Bluesky_MO) Redacted_.indb

<4D F736F F D20322EA764AC57C0732DA668B443C5E9B1D0BEC7A4E8AED7B9EFB0EAA470B4BCAFE0BBD9C3AABEC7A5CDAEC9B6A1B7A7A9C0BEC7B2DFA6A8AEC4A4A7BC76C5545FA7EF32>

歷 經 了 秋 冬 春 夏 四 季 分 明 的 金 門 風 情 後, 我 的 播 音 生 涯 也 在 忙 碌 緊 張 歡 笑 及 眼 淚 中 度 過 與 國 防 部 一 年 合 約 期 滿 後, 我 決 定 繼 續 求 學 之 路, 在 返 臺 飛 機 上 巧 遇 當 時 擔 任 馬 山 播 音 站

(Microsoft Word - 11-\261i\256m\253i.doc)

30 ml polystyrene 4 mm ph 0.1 mg blender M -cm D. pulex D. magna 20 L 2 20

5-25袁宏钧.indd

qq

A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A 股 代 码 : 公 告 编 号 : 临 H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H 股 代 码 :02238 债 券 简 称 :12 广 汽 01/ 02/03 债 券 代 码 : 广 汽 转

<4D F736F F D20B6C0AE78B0EDAABAC0B8A740B8D65FA7EBA7BAA54EA4E5BEC7ACE3A873C24FA55AA15E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F5.docx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Microsoft Word - 朗诵诵材.doc

06-07周年報告template.PDF

<4D F736F F D20C8CBB8A3D2BDD2A9BCAFCDC5B9C9B7DDB9ABCBBECFEACABDC8A8D2E6B1E4B6AFB1A8B8E6CAE9A3A8CEE4BABAB5B1B4FABFC6BCBCB2FAD2B5BCA

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 D31332DA655B0CFB9EAAC49A5AEA8E0B942B0CAB943C0B8BDD2B57BB27BAA70A4C0AA522D2D2DBBB2A46A >

: 307, [], [2],,,, [3] (Response Surface Methodology, RSA),,, [4,5] Design-Expert 6.0,,,, [6] VPJ33 ph 3,, ph, OD, Design-Expert 6.0 Box-Behnken, VPJ3

学校代号 学 号

标题

2 JCAM. June,2012,Vol. 28,NO. 6 膝 关 节 创 伤 性 滑 膜 炎 是 急 性 创 伤 或 慢 性 劳 损 所 致 的 关 节 滑 膜 的 无 菌 性 炎 症, 发 病 率 达 2% ~ 3% [1], 为 骨 伤 科 临 床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近 年 来

HCD0174_2008

第二節 「情理法」的運用

天津大学入党申请人党校结业考试复习指导与专题训练

Microsoft Word - wck.doc

240 生 异 性 相 吸 的 异 性 效 应 [6] 虽 然, 心 理 学 基 础 研 [7-8] 究 已 经 证 实 存 在 异 性 相 吸 异 性 相 吸 是 否 存 在 于 名 字 认 知 识 别 尚 无 报 道 本 实 验 选 取 不 同 性 别 的 名 字 作 为 刺 激 材 料, 通

計畫編號:DOH94-DC-2027

(Microsoft Word - 013_\261i\245\303\274w_\251w\275Z_p _ _R2_ )

Microsoft Word - 論文獎助扉頁5份.doc

吴 郁 玲 等 : 农 户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效 应 的 认 知 研 究 以 武 汉 市 为 例 29 the paper tried to provide a basis to improve the confirmation policy efficiency and to f

θ 1 = φ n -n 2 2 n AR n φ i = 0 1 = a t - θ θ m a t-m 3 3 m MA m 1. 2 ρ k = R k /R 0 5 Akaike ρ k 1 AIC = n ln δ 2

学校代号 学 号

Transcription: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1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第 五 卷 第 二 期,2009,181-194 頁 研 討 會 特 輯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蔡 俊 章 1 2 3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摘 要 性 侵 害 屬 於 極 為 惡 質 之 犯 罪, 且 性 侵 害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採 證, 而 增 加 偵 辦 及 蒐 證 困 難 本 文 針 對 國 內 地 檢 署 及 法 院 審 理 性 侵 害 案 採 用 測 謊 情 形 加 以 探 討, 以 1999 至 2009 年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共 660 件, 其 中 性 侵 害 案 計 有 142 件 ; 經 法 院 判 決 計 有 467 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一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率 即 法 院 採 信 比 率 為 84.2%,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 證 實 國 內 測 謊 鑑 定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二 在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為 73.1%,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被 採 信 比 例 為 86.9% 比 較, 經 卡 方 檢 定 呈 顯 著 差 異, 顯 示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中 證 明 力 可 能 被 低 估 現 象 三 測 謊 結 果 為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率 94.9%,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著 高 於 說 謊 被 採 信 之 比 率 74.8%, 與 先 前 研 究 相 符, 再 次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本 文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提 供 法 院 增 加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據 之 採 用, 以 提 升 測 謊 證 明 力 之 參 考 關 鍵 字 : 性 侵 害 測 謊 鑑 定 效 度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2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警 務 正 美 國 測 謊 協 會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會 員 (Full Member)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南 投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鑑 識 課 警 務 員 美 國 警 察 測 謊 協 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lice Polygraphers) 會 員 收 稿 日 期 :2009 年 10 月 06 日 ; 通 過 日 期 :2009 年 11 月 13 日

182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壹 前 言 性 侵 害 屬 於 極 為 惡 質 之 犯 罪 行 為, 對 被 害 人 身 心 及 其 家 庭 之 傷 害 與 痛 苦 至 為 重 大, 性 侵 害 犯 罪 是 對 婦 女 之 身 體 生 命 及 人 格 尊 嚴 造 成 嚴 重 之 侵 害, 更 是 父 權 社 會 文 化 以 暴 力 宰 制 與 控 制 女 性 的 惡 劣 現 象 由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進 行 採 證 的 情 形,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之 困 難,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進 而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台 北 縣 一 名 父 親 被 12 歲 的 生 女 指 控 在 飲 料 中 下 藥 性 侵, 前 後 多 達 40 次 ; 檢 察 官 以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起 訴, 並 求 刑 30 年 但 法 官 認 為, 受 害 少 女 證 詞 有 瑕 疵, 在 內 褲 採 得 父 親 的 精 液 反 應, 有 可 能 是 自 別 處 沾 染, 生 殖 器 內 也 未 驗 出 父 親 精 液, 判 決 父 親 無 罪, 偵 辦 檢 察 官 獲 悉 判 決 極 度 不 滿, 指 法 官 脫 離 社 會 現 實, 難 道 少 女 內 褲 上 精 液 會 是 少 女 偽 造? 且 少 女 肛 門 採 得 的 父 親 DNA 反 應 究 竟 從 哪 裡 來? 法 官 無 法 證 明 少 女 偽 造 證 據, 卻 直 接 判 父 親 無 罪 ( 蕭 博 文 / 台 北 報 導, 2009/07/02 03:17, 中 時 電 子 報,http://news.chinatimes.com/ 士 林 地 院 98 年 訴 字 000137 號 刑 事 判 決 書 ), 顯 示 出 性 侵 害 案 偵 辦 之 困 難 再 加 上 一 類 型 的 犯 罪 黑 數 極 高, 且 偵 辦 的 困 難 度 又 相 當 大, 如 何 採 用 科 學 辦 案 方 式, 將 嫌 犯 繩 之 以 法, 即 為 當 前 偵 辦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首 要 目 標 自 1993 年 至 2002 年 臺 閩 地 區 各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強 制 性 交 ( 即 強 ( 輪 ) 姦 ) 案 件 呈 現 增 加 趨 勢,2002 年 發 生 2,310 件 為 這 10 年 來 最 高 點 (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分 析, 2003); 直 至 2008 年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之 性 侵 害 案 ( 包 括 強 制 性 交 共 同 強 制 性 交 對 幼 性 交 及 性 交 猥 褻 四 項 )3,447 件 ;2008 年 每 十 萬 人 口 發 生 性 侵 害 案 14.99 件 (97 年 性 侵 害 案 件 概 況,2008) 顯 示 性 侵 害 案 件 逐 年 之 增 加, 主 要 原 因 係 社 會 風 氣 漸 趨 開 放, 女 性 較 為 獨 立 自 主 且 觀 念 改 變, 勇 於 揭 發 所 遭 受 之 傷 害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本 研 究 就 性 侵 害 案 偵 辦 之 困 難 及 日 趨 增 加 趨 勢, 為 國 內 針 對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採 用, 進 行 測 謊 鑑 定 於 地 檢 署 偵 查 及 法 院 審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採 信 之 探 討, 期 能 提 高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測 謊 證 明 力, 並 提 出 建 議 之 道 貳 文 獻 探 討 性 侵 害 案 件 不 只 對 被 害 者 造 成 身 心 嚴 重 之 傷 害 且 對 婦 女 造 成 被 害 恐 懼 感, 尤 以 暴 力 犯 罪 之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使 被 害 人 身 心 受 害 更 大, 加 上 性 侵 害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之 困 難, 易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進 而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故 針 對 性 侵 害 性 侵 害 偵 查 議 題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法 律 觀 點 及 信 效 度 觀 點 議 題,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ㄧ 性 侵 害 ( 一 ) 定 義 性 侵 害 一 詞 涵 蓋 極 廣, 從 輕 微 之 騷 擾 到 最 嚴 重 之 強 暴 (rape), 因 此 性 侵 害 可 表 示 為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侵 犯 性 或 脅 迫 性 的 行 為 連 續 體, 從 輕 微 的 騷 擾 (harassment) 性 猥 褻 到 嚴 重 的 強 暴 在 此 連 續 體 上 的 各 種 行 為, 若 均 具 以 下 共 通 特 性, 皆 可 稱 為 性 暴 力 (Sexual Violence) 行 為 :1. 與 被 行 為 者 的 性 或 性 別 有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3 關 ;2. 不 受 被 行 為 者 歡 迎 或 接 受 ;3. 違 反 行 為 者 的 自 由 意 志 或 清 醒 意 識 ;4. 對 被 行 為 者 造 成 負 面 或 傷 害 的 結 果 ( 羅 燦 英,1999) 以 我 國 的 法 律 而 言, 原 本 在 刑 法 第 16 章 妨 害 風 化 罪, 將 性 行 為 定 義 為 男 女 強 迫 性 交 之 行 為, 以 陰 莖 和 陰 道 是 否 交 合, 作 為 妨 害 風 化 罪 既 遂 或 未 遂 的 判 准 1999 年 我 國 刑 法 有 大 幅 度 的 修 改, 將 妨 害 風 化 罪 改 為 第 16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將 性 交 行 為 的 範 圍 擴 大, 刑 法 第 10 條 第 6 項 中 規 定,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之 行 為, 或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之 行 為 所 謂 性 侵 害 犯 罪, 係 指 觸 犯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 第 221 條 至 229 條 ) 及 第 233 條 使 未 滿 16 歲 男 女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罪 之 犯 罪 案 件 西 方 學 者 由 性 侵 害 的 實 證 研 究, 將 性 侵 害 分 為 11 類 型, 從 最 輕 微 的 語 言 猥 褻 被 迫 暴 露 私 處 被 迫 碰 觸 身 體 被 迫 親 吻 被 迫 裸 露 被 迫 表 演 性 行 為 被 迫 撫 摸 生 殖 器 官 被 迫 性 交 被 迫 口 交 被 迫 性 交 並 遭 性 凌 虐 等 行 為 接 界 定 為 遭 受 性 侵 害 ( 引 自 陳 若 璋,2001) ( 二 ) 性 罪 犯 之 分 類 美 國 聯 邦 調 查 局 行 為 科 學 組 (Behavior Science Unit) 依 據 Groth 等 所 設 計 以 權 力 憤 怒 和 性 等 為 要 素 的 分 類 法, 在 參 考 Knight 和 Prentky 所 提 供 的 分 類 法, 將 強 姦 犯 區 分 為 權 力 確 認 憤 怒 報 復 剝 削 和 虐 待 等 四 種 類 型, 分 述 如 下 ( 引 自 Holmes& Holmes,1996) 1. 權 力 確 認 型 強 姦 犯 (Power Reassurance Rapist): 稱 為 補 償 型 強 姦 犯, 是 最 不 具 暴 力 及 攻 擊 性, 也 是 最 沒 有 社 交 能 力 者, 其 深 受 極 低 的 自 我 肯 定 的 感 受 所 困 擾, 這 類 強 姦 犯 的 背 景 異 於 尋 常, 也 可 能 有 不 一 樣 的 性 偏 差 行 為, 例 如 有 異 裝 或 雜 交 暴 露 窺 淫 戀 物 癖 或 過 度 手 淫 等 2. 憤 怒 報 復 型 強 姦 犯 (Anger Retaliation Rapist): 此 類 傷 害 婦 女 有 他 偏 激 的 目 的, 想 強 暴 所 有 婦 女 以 扯 平 他 生 平 在 女 人 手 中 所 遭 受 真 實 的 或 想 像 的 不 公, 這 些 暴 力 性 犯 罪 者 常 很 有 社 交 能 力, 經 常 是 來 自 不 愉 快 或 不 正 常 的 家 庭 ; 該 類 型 人 似 乎 對 強 姦 有 不 能 控 制 的 衝 動, 而 強 姦 發 生, 傾 向 在 與 妻 子 母 親 等 一 些 重 要 女 性 的 衝 突 事 件 之 後, 這 衝 突 可 能 促 使 他 震 怒, 進 而 以 強 姦 來 洩 恨 3. 權 勢 強 硬 型 (Power Assertive Rapist): 此 類 的 強 暴 行 為 只 是 企 圖 表 達 男 子 氣 概 和 個 人 的 支 配, 這 類 型 的 強 姦 犯 有 一 股 優 越 感, 只 因 他 是 男 人, 而 他 強 暴 是 因 為 他 相 信 這 是 男 人 對 女 人 的 權 力 ; 對 這 類 強 姦 犯 而 言, 強 姦 不 只 是 性 的 舉 動, 更 是 掠 取 的 衝 動 行 為, 在 強 姦 中 所 展 現 的 攻 擊, 是 意 圖 使 被 害 者 依 從, 被 害 者 必 須 按 他 的 慾 望 去 做 4. 虐 待 型 強 姦 犯 (Sadistic Rapist): 此 類 是 四 種 強 姦 犯 類 型 中 最 危 險 的, 這 類 犯 者 的 強 暴 行 為, 主 要 是 出 於 性 侵 略 的 幻 想, 目 的 是 施 加 給 被 害 者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痛 苦 這 類 型 的 犯 者 很 多 有 反 社 會 人 格, 而 且 具 有 相 當 的 攻 擊 性, 這 類 型 犯 者 聰 明 且 可 能 沒 有 前 科 記 錄 能 逃 避 犯 罪 的 偵 查 陳 若 璋 劉 志 如 王 家 駿 (2002) 探 討 性 暴 力 連 續 犯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SVP) 之 特 質 及 其 危 險 因 子, 以 台 北 及 高 雄 監 獄 之 性 罪 犯 544 人, 進 行 高 危 險 鑑 別 因 子 問 卷 調 查, 其 中, 連 續 犯 計 有 114 人 結 果 顯 示 使 用 羅 吉 斯 迴 歸 分 析 以 尋 找 最 適 模 式 時, 發 現 有 六 個 變 項 為 最 具 預 測 力 的 鑑 別 因 子 : 在 早 期 曾 被 猥 褻 過 犯 案 時 會 模 仿 A 片 情 節 案 前 有 預 備 作 案 案 發 時 有 偏 差 之 性 行 為 第 一 次 犯

184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性 侵 害 行 為 被 發 現 的 年 齡 小 於 18 歲 犯 案 時 毆 打 受 害 者 性 罪 犯 之 分 類 除 可 於 偵 查 犯 罪 過 程 中, 配 合 現 場 跡 證, 縮 小 嫌 犯 範 圍, 並 有 助 於 日 後 性 罪 犯 之 相 關 治 療 處 遇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依 據, 故 更 應 發 展 出 適 合 本 土 化 之 性 罪 犯 分 類 二 性 侵 害 偵 查 議 題 性 侵 害 案 件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進 行 採 證 的 情 形, 再 加 上 犯 罪 黑 數 的 難 以 估 計,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困 難 Ressler Burgess 和 Douglas(1988) 提 出 性 犯 罪 案 件 在 一 年 中 發 生 的 次 數 難 以 估 計, 部 分 原 因 是 犯 案 的 心 態 或 癖 好 的 認 定, 尚 未 有 定 論 ; 而 在 各 種 性 謀 殺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犯 行 到 最 後 通 常 都 以 殺 人 收 場, 而 不 僅 以 性 侵 害 而 已, 而 在 一 些 案 件 中 有 關 性 侵 害 的 證 據 相 當 薄 弱 或 欠 缺, 而 使 偵 查 人 員 未 能 認 清 犯 案 動 機 所 在, 而 無 法 判 定 是 一 般 殺 人 案 或 性 犯 罪 案 件, 而 增 加 了 偵 辦 的 困 難 在 性 侵 害 犯 罪 偵 查 作 為 上, 劉 邦 繡 (2003) 提 到 由 於 此 類 犯 罪 發 生 具 有 隱 密 性, 被 害 人 受 害 會 產 生 強 姦 創 傷 症, 及 社 會 上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強 姦 迷 思, 造 成 偵 查 之 困 難 度 很 高, 定 罪 率 低 的 特 殊 性 ; 性 侵 害 犯 罪 強 制 手 段 之 證 據 方 法, 可 經 由 被 害 人 身 上 傷 勢 或 遭 受 性 侵 害 之 發 生 地 點 之 採 證, 而 性 交 之 認 定, 大 抵 須 經 由 醫 學 上 之 診 療 後, 取 得 證 據, 而 認 定 侵 害 被 害 人 之 行 為 人, 除 非 有 目 擊 證 人, 否 則 認 定 行 為 人 之 方 法, 就 必 須 以 留 存 在 被 害 人 身 上 之 生 物 跡 證 ( 如 精 液 毛 髮 皮 膚 等 ), 與 嫌 疑 犯 之 生 物 組 織 為 科 學 上 之 DNA 鑑 定 後 以 確 認 之 ; 惟 縱 使 有 性 交 關 係, 仍 無 法 證 明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強 制 手 段 2001-2005 年 國 內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新 收 性 侵 害 偵 查 案 件, 平 均 每 年 為 3 千 1 百 件 ;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起 訴 人 數, 平 均 每 年 為 1 千 6 百 人, 平 均 起 訴 率 為 48.8%, 不 起 訴 處 分 人 數 平 均 每 年 1 千 1 百 人, 不 起 訴 處 分 理 由 中, 近 九 成 為 嫌 疑 不 足 ;5 年 來 法 院 性 侵 害 案 平 均 定 罪 率 為 88.9%, 較 全 部 刑 案 年 平 均 95.9% 定 罪 率 為 低 (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統 計 分 析,2006), 顯 示 出 在 司 法 偵 審 系 統 中 性 侵 害 案 件 有 別 於 一 般 案 件 之 特 性 綜 上 所 述, 由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進 行 採 證 的 情 形,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蒐 證 之 困 難, 再 加 上 強 姦 迷 思 現 象, 易 造 成 被 害 人 隱 忍 不 發, 進 而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即 使 採 用 科 學 DNA 鑑 定 方 式, 仍 不 足 以 將 嫌 犯 繩 之 以 法, 更 遑 論 未 能 及 時 採 取 相 關 生 物 跡 證, 而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等 現 象, 再 加 上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性 侵 害 案 之 低 起 訴 率, 造 成 性 侵 害 犯 未 能 繩 之 以 法, 而 造 成 當 前 偵 辦 性 侵 害 案 件 困 境 三 測 謊 技 術 之 法 律 及 效 度 觀 點 近 年 來 人 權 意 識 高 漲, 民 眾 對 科 學 辦 案 要 求 日 益 嚴 格, 於 是 測 謊 角 色 日 趨 重 要, 並 經 常 在 偵 查 及 審 判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現 代 測 謊 技 術 不 論 在 硬 體 ( 測 謊 儀 ) 及 軟 體 ( 測 謊 技 術 及 人 員 ) 上 均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且 針 對 不 同 的 需 要, 如 犯 罪 偵 查 忠 誠 測 驗 人 員 進 用 測 試 等 性 侵 害 犯 測 謊 監 控 等, 均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運 用 國 內 近 年 來 對 於 測 謊 鑑 定 相 關 研 究 日 益 增 多, 如 測 謊 之 信 效 度 及 測 謊 技 術 之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5 改 良 等 陸 續 出 現, 及 進 行 本 土 化 研 究 加 以 驗 證, 為 國 內 之 測 謊 制 度 帶 來 嶄 新 的 氣 象, 並 提 升 測 謊 鑑 定 於 法 庭 上 之 證 明 力 茲 針 對 測 謊 技 術 測 謊 之 法 律 觀 點 測 謊 之 信 效 度 議 題 測 謊 運 用 說 明 如 下 ( 一 ) 測 謊 技 術 人 類 說 謊 時, 往 往 伴 隨 著 不 同 的 情 緒 反 應 及 生 理 變 化, 測 謊 儀 (Polygraph) 即 是 利 用 受 測 者 回 答 問 題 時, 紀 錄 受 測 者 各 種 生 理 變 化, 轉 換 成 各 類 的 反 應 圖 譜, 提 供 測 謊 人 員 作 為 研 判 的 基 礎, 因 此 測 謊 又 稱 為 生 理 與 心 理 之 謊 言 偵 測 (Psychophysiological detection of deception; PDD), 儀 器 本 身 並 無 法 知 道 受 測 者 有 無 說 謊, 而 是 需 透 過 專 業 的 測 謊 人 員 公 正 客 觀 的 判 讀 後, 才 能 做 出 具 體 結 論, 因 此 一 個 成 功 的 測 謊 測 試, 必 須 在 適 當 的 軟 硬 體 相 配 合 下, 在 標 準 的 作 業 程 序 下, 才 能 有 可 靠 的 結 果 目 前 各 國 測 謊 實 務 界 普 遍 使 用 之 測 謊 技 術, 以 區 域 比 對 法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 為 主, 係 貝 克 斯 特 (Cleve Backster) 於 1963 年 所 創 立,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效 度 已 達 98% 信 度 已 達 97%, 為 一 套 完 整 的 測 謊 制 度 的 規 範, 包 括 題 目 設 計 與 修 正, 情 境 控 制, 測 試 過 程, 圖 譜 分 析, 數 據 化 分 析 等, 皆 有 一 套 標 準 化 的 作 業 程 序, 以 期 達 成 科 學 化 標 準 化 之 要 求 (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1999) 國 內 陸 續 對 測 謊 技 術 進 行 研 究 探 討, 如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2000) 就 美 國 等 測 謊 實 務 界 所 使 用 的 編 題 技 術, 如 區 域 比 對 法 雷 得 技 術 修 正 一 般 問 題 法 美 國 陸 軍 區 域 比 對 法 等 測 謊 題 目 之 設 計 目 的 及 類 型, 逐 一 介 紹 並 加 以 比 較 國 內 根 據 測 謊 本 土 化 研 究 提 出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改 良, 如 羅 時 強 等 人 (2004) 為 國 內 首 度 嘗 試 增 加 有 關 本 案, 你 會 不 會 感 到 冤 枉?, 結 果 初 步 發 現 冤 枉 問 題 可 吸 收 無 辜 者 冤 枉 感 受, 增 加 受 測 時 穩 定 度, 有 助 於 測 謊 結 論 研 判, 並 降 低 測 謊 結 論 之 無 法 結 論 的 比 例 陳 振 煜 等 人 (2005) 就 美 國 馬 特 (James Allan Matte) 所 研 發 出 四 軌 道 區 域 比 對 法 (Quadri-Track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 於 國 內 實 際 案 例 運 用, 為 國 內 測 謊 技 術 提 供 改 良 參 考 羅 時 強 等 人 (2006) 以 兩 岸 相 關 測 謊 鑑 定 文 獻 加 以 探 討 並 比 較, 結 論 如 下 : 1. 在 法 律 層 面 上, 兩 岸 均 認 為 測 謊 實 屬 於 有 效 之 犯 罪 偵 查 工 具, 惟 在 法 律 之 認 定 上, 大 陸 認 不 能 將 證 據 使 用, 國 內 認 為 符 合 證 據 能 力 條 件 下, 由 法 官 自 由 心 證 決 定 其 證 明 力 2. 兩 岸 測 謊 技 術 比 較, 國 內 基 本 上 以 美 國 之 測 謊 技 術 為 主, 再 加 以 驗 證 及 改 良, 以 期 符 合 科 學 標 準 化 要 求 ; 為 大 陸 主 要 測 謊 技 術 似 乎 違 背 科 學 標 準 化 要 求, 而 以 偵 訊 之 方 式 為 之, 惟 其 信 效 度 有 待 進 一 步 驗 證 3.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國 內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除 了 以 犯 罪 偵 查 為 主, 並 開 始 擴 展 至 性 侵 害 犯 假 釋 犯 監 控, 及 特 定 人 士 之 安 全 監 控 上, 大 陸 在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主 要 還 是 在 犯 罪 偵 查 及 測 謊 儀 器 之 研 發 ( 二 ) 測 謊 之 法 律 觀 點

186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有 關 測 謊 結 果 的 證 據 能 力 與 證 明 力, 本 文 就 學 者 與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等 對 測 謊 鑑 定 之 法 律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羅 時 強 等 人,2003): 測 謊 鑑 定, 形 式 上 須 符 合 測 謊 基 本 要 件, 始 得 賦 予 證 據 能 力, 且 實 質 上 符 合 待 證 事 實 需 求, 始 生 測 謊 實 體 價 值 之 判 斷 而 得 賦 予 證 明 力 ; 測 謊 程 序 形 式 要 件 如 下 : 1. 基 於 緘 默 權, 事 先 有 無 獲 得 受 測 者 同 意, 及 其 當 時 身 心 意 識 狀 態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測 試 2. 施 測 人 是 否 具 備 專 業 訓 練 資 格 3. 施 測 所 採 檢 測 方 法 及 技 術 是 否 受 到 認 可 4. 受 測 人 對 題 目 回 答 時 反 應 之 圖 譜 為 何 5. 測 謊 儀 器 是 否 具 備 有 紀 錄 血 液 循 環 呼 吸 及 膚 電 反 應 等 資 料 性 能 良 好 且 運 作 正 常 6. 施 測 環 境 設 備 是 否 完 善 有 無 外 在 干 擾 等 測 謊 鑑 定 證 明 力 由 事 實 審 法 院 自 得 依 職 權 自 由 判 斷 ( 三 ) 測 謊 之 信 效 度 有 關 測 謊 效 度 (Validity) 與 信 度 (Reliability) 之 文 獻 探 討, 在 國 內 外 為 數 眾 多, 茲 舉 代 表 性 研 究 如 下 : 1. Ansley(1998) 對 區 域 比 對 法 效 度 與 信 度 有 完 整 探 討, 說 明 如 下 : 實 際 案 例 研 究 : 效 度 為 98%; 獨 立 評 量 實 際 案 件 圖 譜 : 信 度 為 97% 2. 美 國 測 謊 協 會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1997) 指 出 :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得 到 平 均 的 效 度 為 98% 平 均 的 信 度 為 92%; 另 發 行 測 謊 之 爭 議 與 解 答 (2003), 提 到 : 當 一 位 訓 練 合 格 的 測 謊 人 員, 實 施 制 度 完 善 的 測 謊 程 序 時, 對 犯 罪 偵 查 上 特 定 議 題 而 言, 判 斷 之 準 確 度 是 界 於 86%~89% 的 範 圍 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3) 首 度 以 南 部 某 縣 市 警 察 局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107 件, 經 院 判 決 之 結 果, 得 到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測 謊 正 確 率 為 90.7%,3 位 測 謊 人 員 之 測 謊 結 論 的 一 致 性 為 83.2% 4.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以 1998 年 至 2004 年 8 月 份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479 件, 發 現 測 謊 結 果 為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率 為 95.2%, 高 於 測 謊 結 果 為 說 謊 被 採 信 之 比 率 為 78.4%, 呈 統 計 上 之 顯 著 差 異,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5. 翁 景 惠 高 一 書 (2003) 以 民 國 1999 年 至 2001 年 共 3 年 間 的 地 院 及 高 院 判 決 書 為 研 究 對 象, 共 2383 人 研 究 發 現, 我 國 法 院 引 用 測 謊 件 數 逐 年 增 加 1.3 倍 的 趨 勢, 且 對 測 謊 結 果 的 平 均 採 信 度 為 73.6% 惟 該 研 究 並 未 包 含 檢 察 機 關 實 施 測 謊 後 不 起 訴 案 件, 及 一 二 審 間 案 件 可 能 會 有 重 複 計 算 情 形, 故 該 研 究 之 測 謊 採 信 度 與 相 關 研 究 ( 羅 時 強 等 人 200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有 所 差 異 ( 四 ) 測 謊 之 運 用 測 謊 鑑 定 除 了 於 犯 罪 偵 查 上 功 效 外, 更 可 運 用 於 忠 誠 測 驗 人 員 進 用 測 試 等 性 侵 害 犯 測 謊 監 控 等, 如 曾 春 僑 等 人 (2007) 提 出 測 謊 於 軍 事 安 全 的 應 用 與 限 制, 結 論 出 健 全 測 謊 測 試 能 量 加 強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及 人 才 留 用 制 定 相 關 法 源 及 規 範 等 目 標 曾 春 僑 (2008) 提 出 國 內 首 度 將 測 謊 運 用 於 人 事 查 核 與 犯 罪 偵 查 之 比 較 運 用, 就 生 理 反 應 比 較 陳 述 誠 實 度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評 估 等 各 個 面 向 切 入, 就 兩 種 性 質 的 測 謊, 作 一 深 入 的 比 較 研 究, 所 得 結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7 果 並 能 提 供 測 謊 實 務 界 有 有 效 的 幫 助 及 建 議 將 測 謊 運 用 到 性 侵 害 的 防 治 上 已 是 近 年 來 的 趨 勢, 羅 時 強 (2004) 介 紹 美 國 將 測 謊 運 用 到 性 罪 犯 圍 堵 政 策 (sex offender containment) 為 最 近 30 年 來 的 趨 勢, 由 於 在 這 方 面 顯 著 的 功 效, 在 美 國 日 益 增 加 的 測 謊 測 試 已 逐 漸 成 為 性 罪 犯 圍 堵 政 策 中 性 侵 害 犯 再 犯 監 控 運 用 國 內 法 務 部 於 2005 年 提 出 性 侵 害 犯 罪 付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測 謊 實 施 辦 法, 首 度 將 測 謊 列 入 監 控 假 釋 性 侵 害 犯 的 一 環, 強 化 對 性 侵 害 受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之 監 控 機 制, 防 治 性 侵 害 案 件 發 生 ( 法 務 部, 2005) Gannon 等 人 (2008) 提 出 將 測 謊 鑑 定 運 用 於 性 侵 害 犯 之 預 防 再 犯 監 控 是 有 其 功 效 的 國 內 在 測 謊 鑑 定 之 技 術 上 之 研 究 成 果 日 增, 不 論 是 測 謊 技 術 介 紹 本 土 化 之 測 謊 技 術 信 效 度 研 究 測 謊 技 術 改 良 運 用 兩 案 測 謊 技 術 之 比 較 等, 著 實 爲 國 內 測 謊 技 術 建 立 制 度 及 本 土 化 研 究 發 展 而 努 力 綜 上 所 述, 在 上 述 大 多 數 研 究 肯 定 測 謊 鑑 定 具 有 高 度 信 效 度 的 情 況 下, 認 定 測 謊 鑑 定 在 犯 罪 刑 案 偵 查 之 釐 清 案 情 確 認 嫌 疑 犯 排 除 無 辜 者 等 方 面 確 有 其 功 效, 雖 然 在 某 些 部 分 未 能 完 全 合 乎 科 學 上 嚴 格 之 要 求, 然 目 前 對 採 用 測 謊 鑑 定 的 普 遍 看 法 為 : 在 一 名 接 受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之 測 謊 人 員, 以 依 標 準 規 範 之 測 謊 程 序, 實 施 的 測 謊 鑑 定, 所 得 之 測 謊 結 果, 是 有 效 的 並 值 得 信 賴 的 參 研 究 方 法 一 真 實 狀 況 (Ground Truth) 之 認 定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第 一 審 與 第 二 審 同 為 事 實 審 與 法 律 審, 第 三 審 則 為 法 律 審, 亦 為 事 後 審, 而 此 事 後 審, 亦 僅 限 於 對 法 律 適 用 之 審 查, 不 及 事 實 之 認 定 ; 最 高 法 院 73 年 度 台 上 字 5230 號 判 例 謂 因 第 三 審 為 法 律 審, 應 以 第 二 審 判 決 所 認 定 之 事 實 為 判 決 基 礎, 所 以, 因 本 文 目 的 為 測 謊 為 法 院 之 採 用 探 討, 故 測 謊 結 果 以 法 院 第 二 審 判 決 為 主, 來 作 為 評 估 測 謊 準 確 性 的 根 據 ( 亦 即 為 效 標 資 料 ) 有 罪 者 及 無 罪 者 之 法 院 判 定 原 則 ( 此 即 為 真 實 狀 況 的 認 定 依 據 ) 如 下 : 有 罪 者 : 測 謊 鑑 定 後 自 白 者 第 一 二 三 審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者 第 二 審 判 決 有 罪 上 訴 至 第 三 審 尚 未 確 定 者 無 罪 者 : 經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第 一 二 三 審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者 第 二 審 判 決 無 罪, 原 告 上 訴 至 第 三 審 尚 未 確 定 者 二 研 究 對 象 以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所 協 助 該 局 各 單 位 各 縣 市 警 察 單 位 各 地 方 法 院 及 地 檢 署 所 申 請 支 援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之 受 測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測 謊 案 件 以 本 文 所 作 之 測 謊 鑑 定 有 說 謊 誠 實 之 測 謊 結 論 案 件 為 主, 排 除 無 法 結 論 的 案 件 三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以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於 接 獲 申 請 支 援 測 謊 案 件, 經 上 級 核 准 支 援 排 定 測 試 時 間 後, 隨 即 對 案 情 相 關 卷 宗 如 筆 錄 現 場 勘 查 資 料 法 醫 報 告 等 及 受 測 者 之 背 景 資 料 等 進 行 了 解, 並 與 相 關 人 員 如 法 官 檢 察 官 承 辦 員 警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及 溝 通, 確 定 有 待 釐 清 之 疑 點 於 測 謊 測 試 進 行 當 時, 首 先 確 定 受 測 者 身 份 後, 進 行 測 前 晤 談, 對 受 測 者 說 明 測 謊 之 目 的, 並 告 知 其 可 保 持 緘 默, 可 拒 絕 測 謊, 請 受 測 者 對 本 案 相 關 疑 點 提 出 說 明, 並 對 受 測 者 說 明 測 謊 之 原 理 及 簡 介 測 謊 儀 之 功 能 及 作 用, 回 答 受 測 者 提

188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出 的 疑 問, 並 獲 得 受 測 者 之 同 意 願 意 接 受 測 謊, 簽 具 同 意 接 受 Polygraph 儀 器 測 試 具 結 書, 再 與 受 測 者 逐 字 逐 句 討 論 測 試 之 問 題, 使 受 測 者 清 楚 明 瞭 測 試 問 題 之 後 對 受 測 者 實 施 模 擬 中 性 卡 片 數 字 刺 激 測 驗, 以 檢 測 受 測 者 之 生 理 反 應 狀 況, 評 估 其 生 理 變 化 反 應 情 形,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測 試, 並 讓 受 測 者 瞭 解 熟 悉 整 個 測 試 過 程 然 後 對 受 測 者 以 事 先 已 討 論 過 之 問 題, 對 受 測 者 進 行 主 測 試 ; 主 測 試 結 束 後, 進 行 測 後 晤 談, 詢 問 受 測 者 對 整 個 測 試 過 程 有 無 意 見, 並 請 受 測 者 於 測 謊 題 目 表 及 反 應 圖 譜 上 簽 名 最 後 針 對 測 謊 反 應 圖 譜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研 判, 得 出 測 謊 結 論, 製 作 測 謊 鑑 定 書, 函 覆 申 請 測 謊 單 位 本 研 究 經 由 司 法 院 司 法 判 決 查 詢 網 站 警 政 系 統 網 站 等, 定 期 追 蹤 測 謊 案 件 之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整 理, 依 據 本 文 研 究 目 的 及 假 設 所 定 之 測 謊 案 件 標 準, 排 除 無 法 結 論 的 測 謊 案 件,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統 計 至 2009 年 8 月 份 為 止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一 研 究 樣 本 資 料 本 文 自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份 所 從 事 之 測 謊 鑑 定, 經 實 施 測 試 完 畢, 共 計 660 件, 測 謊 結 論 為 誠 實 者 共 計 249 件 說 謊 者 共 計 302 件, 無 法 結 論 共 計 109 件 ; 其 中 性 侵 害 案 件 共 計 142 件, 測 謊 結 論 為 誠 實 者 共 計 24 件 說 謊 者 共 計 94 件, 無 法 結 論 共 計 24 件,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1): 表 1: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之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誠 實 說 謊 無 法 判 斷 合 計 性 侵 害 案 24(16.9%) 94(66.2%) 24(16.9%) 142(100%) 非 性 侵 害 案 225(43.4%) 208(40.1%) 85(16.5%) 518(100%) 全 部 案 件 249(37.7%) 302(45.8%) 109(16.5%) 660(100%) 將 上 述 測 謊 案 件 以 符 合 本 文 研 究 假 設 所 定 之 有 罪 者 及 無 罪 者 之 法 院 判 定 原 則 (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統 計 至 2009 年 8 月 份 為 止 ), 共 計 法 院 判 決 之 測 謊 案 件 有 467 件 之 受 測 者, 有 罪 者 201 名, 無 罪 者 257 名 ; 其 中 性 侵 害 案 件 共 計 93 件, 有 罪 者 51 名, 無 罪 者 42 名,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2): 表 2: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之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有 罪 者 無 罪 者 合 計 性 侵 害 案 51(54.8%) 42(45.2%) 93(100%) 非 性 侵 害 案 159(42.5%) 215(57.5%) 374(100%) 全 部 案 件 210(45%) 257(55%) 467(100%) 二 本 研 究 之 測 謊 效 度 將 467 名 之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與 本 文 所 做 出 之 測 謊 結 論 做 比 較, 判 決 結 果 與 測 謊 結 論 一 致 為 正 確 案 件, 判 決 結 果 與 測 謊 結 論 不 一 致 為 錯 誤 案 件, 分 別 計 算 本 文 測 謊 效 度 數 值,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3):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9 表 3: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之 效 度 正 確 件 數 錯 誤 件 數 總 計 效 度 性 侵 害 案 68 25 93 73.1% 非 性 侵 害 案 325 49 374 86.9% 全 部 案 件 393 74 467 84.2% 根 據 上 表 所 示, 本 文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計 有 393 件, 測 謊 案 件 錯 誤 計 有 74 件, 故 本 文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測 謊 鑑 定 的 正 確 率, 即 法 院 採 信 比 率 為 84.2%, 顯 示 本 實 證 研 究 之 測 謊 結 論 之 效 度 良 好 ; 其 中 性 侵 害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案 件 計 有 68 件, 錯 誤 案 件 計 有 25 件, 本 文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性 侵 害 測 謊 鑑 定 的 正 確 率 為 73.1% 經 由 本 文 以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467 件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所 建 立 之 效 度 數 值 為 84%, 約 符 合 美 國 測 謊 協 會 (APA) 測 謊 之 準 確 度 為 86%~89% 的 準 確 度,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本 文 測 謊 鑑 定 之 效 度 良 好 三 性 侵 害 測 謊 案 件 議 題 本 研 究 並 分 別 計 算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情 形 與 結 果 之 各 項 比 較 如 下 : ( 一 )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論 比 較, 分 成 有 結 論 ( 誠 實 或 說 謊 ) 無 結 論 ( 無 法 判 定 ) 之 件 數,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4): 表 4: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有 結 論 無 結 論 合 計 性 侵 害 案 件 118(83.1%) 24(16.9%) 142(100%)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433(83.6%) 85(16.4%) 518(100%) 合 計 551(83.5%) 109(16.5%) 660(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有 結 論 的 比 例 為 83.1%(118/142), 在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有 結 論 的 比 例 為 83.6%(433/518); 經 比 較 在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件 之 有 無 結 論 比 例 之 差 異,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無 顯 著 差 異 (χ 2 =0.20,df=1,P=0.889,P>0.05), 表 示 在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件 有 無 結 論 比 例 沒 有 差 異 ; 表 示 對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兩 類 案 件 實 施 測 謊, 對 於 測 謊 結 果 之 無 法 判 斷 比 例 並 不 會 有 影 響, 可 證 實 測 謊 技 術 及 作 者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 二 )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件 數,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5): 表 5: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正 確 件 數 錯 誤 件 數 總 計 性 侵 害 案 件 68(73.1%) 25(26.9%) 93(100%)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325(86.9%) 49(13.1%) 374(100%) 合 計 393(84.2%) 74(15.8%) 467(100%)

190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為 73.1%(68/93),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86.9%(325/374),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10.606,df=1, P=0.001,P<0.05), 即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顯 著 大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表 示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不 如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 三 ) 本 研 究 並 分 別 計 算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及 全 部 測 謊 案 件 之 結 果 誠 實 和 說 謊 個 案, 與 法 院 ( 包 含 地 檢 署 ) 判 決 結 果 採 信 與 否 之 件 數, 明 細 如 下 : 1. 性 侵 害 案 件 表 6: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測 謊 結 果 不 採 信 合 計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18(94.7%) 1(5.3%) 19(100%)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47(63.5%) 27(36.5%) 74(100%) 合 計 65(69.9%) 28(30.1%) 93(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中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7%(18/19), 與 測 謊 結 果 中 說 謊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63.5%(47/74),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7.004,df=1,P=0.008,P<0.05, 即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顯 著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的 比 例 2.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表 7: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測 謊 結 果 不 採 信 合 計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188(94.9%) 10(5.1%) 198(100%)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140(79.5%) 36(20.5%) 176(100%) 合 計 328(87.7%) 46(12.3%) 374(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中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188/198), 與 測 謊 結 果 中 說 謊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79.5%(140/176),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20.497,df=1,P=0,P<0.001), 即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顯 著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3. 全 部 案 件 表 8: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測 謊 結 果 不 採 信 合 計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206(94.9%) 11(5.1%) 217(100%)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187(74.8%) 63(25.2%) 250(100%) 合 計 393(84.2%) 74(15.8%) 467(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全 部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中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206/217), 與 測 謊 結 果 中 說 謊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74.8% (187/250),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35.303,df=1,P=0,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91 P<0.001), 即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的 比 例 ( 四 ) 綜 上 所 述, 本 研 究 比 較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有 無 結 論 之 比 例, 結 果 顯 示 在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件 有 無 結 論 比 例 沒 有 差 異, 可 證 實 測 謊 技 術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經 由 本 研 究 分 析 測 謊 案 件 之 案 件 差 異, 分 為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並 統 計 個 別 之 正 確 率, 經 統 計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對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正 確 率 顯 著 高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亦 即 表 示 法 院 對 於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的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測 謊 結 果, 相 較 於 Ansley (1998)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1997) (200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等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在 一 名 接 受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之 測 謊 人 員, 以 依 標 準 規 範 之 測 謊 程 序, 所 實 施 的 測 謊 鑑 定 之 測 謊 結 果, 是 有 效 的 並 值 得 信 賴 的, 似 有 差 異 之 處, 惟 深 思 其 原 因, 為 何 在 同 一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下 的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 會 在 法 院 上 受 到 不 同 的 認 同, 在 對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特 性 上 加 以 著 墨, 推 論 如 下 : 1. 由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的 情 形, 日 後 易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之 困 難,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進 而 使 性 侵 害 之 被 害 人 怯 於 報 案 而 進 入 惡 性 循 環 的 情 形 2. 由 於 性 侵 害 在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下, 容 易 產 生 雙 方 認 知 不 同, 易 造 成 雙 方 各 說 各 話 的 情 形, 甚 至 有 號 稱 被 害 人 設 局 勒 索 金 錢 情 事 時 有 所 聞 法 院 在 凡 事 講 求 證 據 下 的 審 理 過 程, 自 然 性 侵 害 犯 的 被 起 訴 率 不 到 5 成 左 右, 而 又 反 觀 法 院 對 非 性 侵 害 案 的 測 謊 鑑 定 之 86.9% 採 信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73.1%, 顯 示 出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之 證 明 力 可 能 有 被 低 估 之 現 象, 期 望 由 本 實 證 研 究 之 顯 示, 能 夠 提 供 國 內 各 地 檢 署 法 院 對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之 證 明 力 提 昇 之 參 考 四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從 測 謊 之 歷 史 緣 由 及 技 術 發 展 觀 之, 從 基 勒 (Leonarde Keeler) 所 創 立 之 有 關 / 無 關 問 題 法, 到 雷 德 (John E. Reid) 所 發 展 之 控 制 性 問 題 法, 到 貝 克 斯 特 (Cleve Backster) 所 發 展 之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之 區 域 比 對 法, 再 加 上 國 內 羅 時 強 等 人 (2004) 首 度 所 提 出 冤 枉 問 題 改 良, 再 再 顯 示 出 測 謊 技 術 之 發 展, 係 針 對 無 辜 受 測 者 所 設 計, 避 免 受 測 者 對 於 案 情 之 刺 激 環 境 之 刺 激 反 應 能 力 之 測 定 無 辜 冤 枉 情 緒 等 之 排 除, 再 加 上 測 謊 結 論 之 無 法 比 對 之 空 間 等, 儘 可 能 排 除 掉 測 謊 過 程 中 可 能 發 生 之 變 數 由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1999) 之 研 究, 再 加 上 本 文 分 別 計 算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及 全 部 測 謊 案 件 之 結 果 誠 實 和 說 謊 個 案, 與 法 院 ( 包 含 地 檢 署 ) 判 決 結 果 採 信 與 否 之 件 數, 研 究 結 果 均 顯 示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均 顯 著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的 比 例, 由 此 二 者 比 例 之 差 異 呈 統 計 上 之 顯 著, 更 加 再 度 證 實 測 謊 鑑 定 之 功 用 為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並 可 提 供 國 內 法 院 對 測 謊 證 明 力 提 昇 之 參 考 伍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經 由 本 文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以 國 內 法 院 對 660 件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之 採 用 作 探 討,

192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歸 納 出 結 論 如 下 : 一 研 究 結 論 ( 一 )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率 即 法 院 採 信 比 率 為 84.2%,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 證 實 國 內 測 謊 鑑 定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 二 )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為 73.1%,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被 採 信 比 例 為 86.9%,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即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大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顯 示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證 明 力 可 能 被 低 估 現 象 ( 三 ) 經 對 全 部 案 類 性 侵 害 案 非 性 侵 害 案 等 之 測 謊 結 果 為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率, 均 顯 著 高 於 測 謊 結 果 為 說 謊 被 採 信 之 比 率,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二 研 究 建 議 根 據 此 次 本 土 化 之 實 際 案 例 研 究 結 果, 本 文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 一 ) 本 文 經 由 實 證 研 究 出 法 院 對 測 謊 鑑 定 於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採 信 程 度 之 顯 著 差 異, 期 能 為 法 院 等 司 法 單 位 在 增 加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據 之 採 用, 提 升 測 謊 證 明 力 之 參 考 ( 二 ) 建 立 本 土 化 之 測 謊 相 關 研 究 : 因 西 方 之 文 化 觀 念 民 情 教 育 思 考 等 方 式 與 本 土 略 有 不 同, 故 應 基 於 西 方 之 理 論 架 構 下, 發 展 相 關 本 土 之 測 謊 研 究, 以 發 揮 測 謊 之 最 大 功 用 參 考 文 獻 翁 景 惠 高 一 書 (2003) 測 謊 在 我 國 法 院 使 用 之 實 證 研 究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論 叢,32(3),149-207 陳 若 璋 (2001) 性 罪 犯 心 理 學 臺 北 : 張 老 師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若 璋 劉 志 如 王 家 駿 (2002) 性 暴 力 連 續 犯 危 險 因 子 分 析 研 究 女 學 學 誌, 1( 13), 1-46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1999) 測 謊 技 術 之 區 域 比 對 法 刑 事 科 學,48,117-148,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2005) 四 軌 道 區 域 比 對 法 於 台 灣 地 區 運 用 之 初 探 2005 年 中 華 民 國 監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曾 春 僑 陳 建 維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2007) 測 謊 於 軍 事 安 全 的 應 用 與 限 制 憲 兵 半 年 刊,65,28-40 曾 春 僑 (2008) 測 謊 生 理 反 應 與 輔 助 工 具 之 評 估 以 犯 罪 偵 查 與 人 事 查 核 為 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劉 邦 繡 (2003) 偵 察 機 關 對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之 偵 查 作 為 與 限 制 警 學 叢 刊,33 (5),131~146,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2000) 測 謊 技 術 之 區 域 比 對 法 刑 事 科 學,48 期,117-148,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93 羅 時 強 余 麗 樺 黃 富 源 陳 振 煜 (2003) 測 謊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信 效 度 研 究 初 探 警 學 叢 刊,33(5),147-168,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余 麗 樺 黃 富 源 陳 振 煜 (2004) 測 謊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本 土 化 改 良 研 究 初 探 警 學 叢 刊,34(4),29-42,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2004)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防 治 上 之 運 用 - 以 美 國 為 例 中 華 民 國 犯 罪 學 學 會 會 刊,5(1), 嘉 義 羅 時 強 黃 富 源 廖 訓 誠 曾 春 僑 (2005) 測 謊 於 台 灣 南 部 地 區 法 院 採 用 之 研 究 警 學 叢 刊,36(1),1-14,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曾 春 僑 (2006) 兩 岸 測 謊 鑑 定 現 況 及 比 較 之 初 探 2006 年 中 華 民 國 監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燦 英 (1999) 性 別 暴 力 與 性 別 歧 視 性 屬 關 係, 性 別 與 社 會 建 構 57-99,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97 年 性 侵 害 案 件 概 況 (2008) 警 政 統 計 通 報 (98 年 第 15 號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統 計 分 析 (2006) 法 務 統 計 分 析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性 侵 害 犯 罪 付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測 謊 實 施 辦 法 總 說 明 (2005)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830&ctnode=11600&mp=001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分 析 (2003) 專 題 分 析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6974&ctnode=11398&mp=1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1997).The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of polygraph testing.polygraph,26(4),215-227.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2003).Polygraph:issues and answers. Polygraph,25 (2),134-146. Ansley,N. (1998).The zone comparison test. Polygraph, 27(2),108-119. Gannon, Theresa A., Beech,Anthony R., Ward,Tony(2008). Does the polygraph lead to better risk prediction for sexual offenders?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 13, 29 44. Holmes, R.M.& Holmes, S. T. (1996). Profiling Violent Crimes,Second Edition, CA,SAGE Publications Ltd Ressler, R. K., Burgess, A. W.,& Douglas, J. E.(1988).Sexual Homicide Patterns and Motives, Lexington Books. New York. U.S.A.

194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Application of Polygraph Examination in Sexual Offense in Taiwan 4 Abstract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affairs of polygraph examination application in Taiwan, the accurate rate of 660 real crime cases (142 sexual offense cases) were evaluated in South Taiwan from 1999 to 2009. The validity was assessed in the basis of polygraph examination outcome between the sexual and non-sexual offense cas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84.2% of lie detection conclusions were accepted for the evidence in court. And the validity was 73.1% in sexual offense cases and 86.9% in non-sexual offense. The chi-square test was used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exual and non-sexual cases, and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were observed (χ 2 =10.606,df=1, P=0.001,P <0.05). Obviously, the probative proportion of sexual offense cases with polygraph examination was underestimated in Taiwan. The deception indicated group and no deception indicated group got admissibility rate in the courts of 74.8% and 94.9% respectively. This reveals that the largest function of polygraph is on innocent confirmation. Keyword:Sexual Offense;Polygraph Examination;Validity 4 Submitted:2009.10.06 Accepted:200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