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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1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第 五 卷 第 二 期,2009,181-194 頁 研 討 會 特 輯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蔡 俊 章 1 2 3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摘 要 性 侵 害 屬 於 極 為 惡 質 之 犯 罪, 且 性 侵 害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採 證, 而 增 加 偵 辦 及 蒐 證 困 難 本 文 針 對 國 內 地 檢 署 及 法 院 審 理 性 侵 害 案 採 用 測 謊 情 形 加 以 探 討, 以 1999 至 2009 年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共 660 件, 其 中 性 侵 害 案 計 有 142 件 ; 經 法 院 判 決 計 有 467 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一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率 即 法 院 採 信 比 率 為 84.2%,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 證 實 國 內 測 謊 鑑 定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二 在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為 73.1%,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被 採 信 比 例 為 86.9% 比 較, 經 卡 方 檢 定 呈 顯 著 差 異, 顯 示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中 證 明 力 可 能 被 低 估 現 象 三 測 謊 結 果 為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率 94.9%,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著 高 於 說 謊 被 採 信 之 比 率 74.8%, 與 先 前 研 究 相 符, 再 次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本 文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提 供 法 院 增 加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據 之 採 用, 以 提 升 測 謊 證 明 力 之 參 考 關 鍵 字 : 性 侵 害 測 謊 鑑 定 效 度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2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警 務 正 美 國 測 謊 協 會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會 員 (Full Member)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南 投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鑑 識 課 警 務 員 美 國 警 察 測 謊 協 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lice Polygraphers) 會 員 收 稿 日 期 :2009 年 10 月 06 日 ; 通 過 日 期 :2009 年 11 月 13 日

182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壹 前 言 性 侵 害 屬 於 極 為 惡 質 之 犯 罪 行 為, 對 被 害 人 身 心 及 其 家 庭 之 傷 害 與 痛 苦 至 為 重 大, 性 侵 害 犯 罪 是 對 婦 女 之 身 體 生 命 及 人 格 尊 嚴 造 成 嚴 重 之 侵 害, 更 是 父 權 社 會 文 化 以 暴 力 宰 制 與 控 制 女 性 的 惡 劣 現 象 由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進 行 採 證 的 情 形,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之 困 難,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進 而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台 北 縣 一 名 父 親 被 12 歲 的 生 女 指 控 在 飲 料 中 下 藥 性 侵, 前 後 多 達 40 次 ; 檢 察 官 以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起 訴, 並 求 刑 30 年 但 法 官 認 為, 受 害 少 女 證 詞 有 瑕 疵, 在 內 褲 採 得 父 親 的 精 液 反 應, 有 可 能 是 自 別 處 沾 染, 生 殖 器 內 也 未 驗 出 父 親 精 液, 判 決 父 親 無 罪, 偵 辦 檢 察 官 獲 悉 判 決 極 度 不 滿, 指 法 官 脫 離 社 會 現 實, 難 道 少 女 內 褲 上 精 液 會 是 少 女 偽 造? 且 少 女 肛 門 採 得 的 父 親 DNA 反 應 究 竟 從 哪 裡 來? 法 官 無 法 證 明 少 女 偽 造 證 據, 卻 直 接 判 父 親 無 罪 ( 蕭 博 文 / 台 北 報 導, 2009/07/02 03:17, 中 時 電 子 報,http://news.chinatimes.com/ 士 林 地 院 98 年 訴 字 000137 號 刑 事 判 決 書 ), 顯 示 出 性 侵 害 案 偵 辦 之 困 難 再 加 上 一 類 型 的 犯 罪 黑 數 極 高, 且 偵 辦 的 困 難 度 又 相 當 大, 如 何 採 用 科 學 辦 案 方 式, 將 嫌 犯 繩 之 以 法, 即 為 當 前 偵 辦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首 要 目 標 自 1993 年 至 2002 年 臺 閩 地 區 各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強 制 性 交 ( 即 強 ( 輪 ) 姦 ) 案 件 呈 現 增 加 趨 勢,2002 年 發 生 2,310 件 為 這 10 年 來 最 高 點 (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分 析, 2003); 直 至 2008 年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之 性 侵 害 案 ( 包 括 強 制 性 交 共 同 強 制 性 交 對 幼 性 交 及 性 交 猥 褻 四 項 )3,447 件 ;2008 年 每 十 萬 人 口 發 生 性 侵 害 案 14.99 件 (97 年 性 侵 害 案 件 概 況,2008) 顯 示 性 侵 害 案 件 逐 年 之 增 加, 主 要 原 因 係 社 會 風 氣 漸 趨 開 放, 女 性 較 為 獨 立 自 主 且 觀 念 改 變, 勇 於 揭 發 所 遭 受 之 傷 害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本 研 究 就 性 侵 害 案 偵 辦 之 困 難 及 日 趨 增 加 趨 勢, 為 國 內 針 對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採 用, 進 行 測 謊 鑑 定 於 地 檢 署 偵 查 及 法 院 審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採 信 之 探 討, 期 能 提 高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測 謊 證 明 力, 並 提 出 建 議 之 道 貳 文 獻 探 討 性 侵 害 案 件 不 只 對 被 害 者 造 成 身 心 嚴 重 之 傷 害 且 對 婦 女 造 成 被 害 恐 懼 感, 尤 以 暴 力 犯 罪 之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使 被 害 人 身 心 受 害 更 大, 加 上 性 侵 害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之 困 難, 易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進 而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故 針 對 性 侵 害 性 侵 害 偵 查 議 題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法 律 觀 點 及 信 效 度 觀 點 議 題,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ㄧ 性 侵 害 ( 一 ) 定 義 性 侵 害 一 詞 涵 蓋 極 廣, 從 輕 微 之 騷 擾 到 最 嚴 重 之 強 暴 (rape), 因 此 性 侵 害 可 表 示 為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侵 犯 性 或 脅 迫 性 的 行 為 連 續 體, 從 輕 微 的 騷 擾 (harassment) 性 猥 褻 到 嚴 重 的 強 暴 在 此 連 續 體 上 的 各 種 行 為, 若 均 具 以 下 共 通 特 性, 皆 可 稱 為 性 暴 力 (Sexual Violence) 行 為 :1. 與 被 行 為 者 的 性 或 性 別 有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3 關 ;2. 不 受 被 行 為 者 歡 迎 或 接 受 ;3. 違 反 行 為 者 的 自 由 意 志 或 清 醒 意 識 ;4. 對 被 行 為 者 造 成 負 面 或 傷 害 的 結 果 ( 羅 燦 英,1999) 以 我 國 的 法 律 而 言, 原 本 在 刑 法 第 16 章 妨 害 風 化 罪, 將 性 行 為 定 義 為 男 女 強 迫 性 交 之 行 為, 以 陰 莖 和 陰 道 是 否 交 合, 作 為 妨 害 風 化 罪 既 遂 或 未 遂 的 判 准 1999 年 我 國 刑 法 有 大 幅 度 的 修 改, 將 妨 害 風 化 罪 改 為 第 16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將 性 交 行 為 的 範 圍 擴 大, 刑 法 第 10 條 第 6 項 中 規 定,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之 行 為, 或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之 行 為 所 謂 性 侵 害 犯 罪, 係 指 觸 犯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 第 221 條 至 229 條 ) 及 第 233 條 使 未 滿 16 歲 男 女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罪 之 犯 罪 案 件 西 方 學 者 由 性 侵 害 的 實 證 研 究, 將 性 侵 害 分 為 11 類 型, 從 最 輕 微 的 語 言 猥 褻 被 迫 暴 露 私 處 被 迫 碰 觸 身 體 被 迫 親 吻 被 迫 裸 露 被 迫 表 演 性 行 為 被 迫 撫 摸 生 殖 器 官 被 迫 性 交 被 迫 口 交 被 迫 性 交 並 遭 性 凌 虐 等 行 為 接 界 定 為 遭 受 性 侵 害 ( 引 自 陳 若 璋,2001) ( 二 ) 性 罪 犯 之 分 類 美 國 聯 邦 調 查 局 行 為 科 學 組 (Behavior Science Unit) 依 據 Groth 等 所 設 計 以 權 力 憤 怒 和 性 等 為 要 素 的 分 類 法, 在 參 考 Knight 和 Prentky 所 提 供 的 分 類 法, 將 強 姦 犯 區 分 為 權 力 確 認 憤 怒 報 復 剝 削 和 虐 待 等 四 種 類 型, 分 述 如 下 ( 引 自 Holmes& Holmes,1996) 1. 權 力 確 認 型 強 姦 犯 (Power Reassurance Rapist): 稱 為 補 償 型 強 姦 犯, 是 最 不 具 暴 力 及 攻 擊 性, 也 是 最 沒 有 社 交 能 力 者, 其 深 受 極 低 的 自 我 肯 定 的 感 受 所 困 擾, 這 類 強 姦 犯 的 背 景 異 於 尋 常, 也 可 能 有 不 一 樣 的 性 偏 差 行 為, 例 如 有 異 裝 或 雜 交 暴 露 窺 淫 戀 物 癖 或 過 度 手 淫 等 2. 憤 怒 報 復 型 強 姦 犯 (Anger Retaliation Rapist): 此 類 傷 害 婦 女 有 他 偏 激 的 目 的, 想 強 暴 所 有 婦 女 以 扯 平 他 生 平 在 女 人 手 中 所 遭 受 真 實 的 或 想 像 的 不 公, 這 些 暴 力 性 犯 罪 者 常 很 有 社 交 能 力, 經 常 是 來 自 不 愉 快 或 不 正 常 的 家 庭 ; 該 類 型 人 似 乎 對 強 姦 有 不 能 控 制 的 衝 動, 而 強 姦 發 生, 傾 向 在 與 妻 子 母 親 等 一 些 重 要 女 性 的 衝 突 事 件 之 後, 這 衝 突 可 能 促 使 他 震 怒, 進 而 以 強 姦 來 洩 恨 3. 權 勢 強 硬 型 (Power Assertive Rapist): 此 類 的 強 暴 行 為 只 是 企 圖 表 達 男 子 氣 概 和 個 人 的 支 配, 這 類 型 的 強 姦 犯 有 一 股 優 越 感, 只 因 他 是 男 人, 而 他 強 暴 是 因 為 他 相 信 這 是 男 人 對 女 人 的 權 力 ; 對 這 類 強 姦 犯 而 言, 強 姦 不 只 是 性 的 舉 動, 更 是 掠 取 的 衝 動 行 為, 在 強 姦 中 所 展 現 的 攻 擊, 是 意 圖 使 被 害 者 依 從, 被 害 者 必 須 按 他 的 慾 望 去 做 4. 虐 待 型 強 姦 犯 (Sadistic Rapist): 此 類 是 四 種 強 姦 犯 類 型 中 最 危 險 的, 這 類 犯 者 的 強 暴 行 為, 主 要 是 出 於 性 侵 略 的 幻 想, 目 的 是 施 加 給 被 害 者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痛 苦 這 類 型 的 犯 者 很 多 有 反 社 會 人 格, 而 且 具 有 相 當 的 攻 擊 性, 這 類 型 犯 者 聰 明 且 可 能 沒 有 前 科 記 錄 能 逃 避 犯 罪 的 偵 查 陳 若 璋 劉 志 如 王 家 駿 (2002) 探 討 性 暴 力 連 續 犯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SVP) 之 特 質 及 其 危 險 因 子, 以 台 北 及 高 雄 監 獄 之 性 罪 犯 544 人, 進 行 高 危 險 鑑 別 因 子 問 卷 調 查, 其 中, 連 續 犯 計 有 114 人 結 果 顯 示 使 用 羅 吉 斯 迴 歸 分 析 以 尋 找 最 適 模 式 時, 發 現 有 六 個 變 項 為 最 具 預 測 力 的 鑑 別 因 子 : 在 早 期 曾 被 猥 褻 過 犯 案 時 會 模 仿 A 片 情 節 案 前 有 預 備 作 案 案 發 時 有 偏 差 之 性 行 為 第 一 次 犯

184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性 侵 害 行 為 被 發 現 的 年 齡 小 於 18 歲 犯 案 時 毆 打 受 害 者 性 罪 犯 之 分 類 除 可 於 偵 查 犯 罪 過 程 中, 配 合 現 場 跡 證, 縮 小 嫌 犯 範 圍, 並 有 助 於 日 後 性 罪 犯 之 相 關 治 療 處 遇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依 據, 故 更 應 發 展 出 適 合 本 土 化 之 性 罪 犯 分 類 二 性 侵 害 偵 查 議 題 性 侵 害 案 件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進 行 採 證 的 情 形, 再 加 上 犯 罪 黑 數 的 難 以 估 計,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困 難 Ressler Burgess 和 Douglas(1988) 提 出 性 犯 罪 案 件 在 一 年 中 發 生 的 次 數 難 以 估 計, 部 分 原 因 是 犯 案 的 心 態 或 癖 好 的 認 定, 尚 未 有 定 論 ; 而 在 各 種 性 謀 殺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犯 行 到 最 後 通 常 都 以 殺 人 收 場, 而 不 僅 以 性 侵 害 而 已, 而 在 一 些 案 件 中 有 關 性 侵 害 的 證 據 相 當 薄 弱 或 欠 缺, 而 使 偵 查 人 員 未 能 認 清 犯 案 動 機 所 在, 而 無 法 判 定 是 一 般 殺 人 案 或 性 犯 罪 案 件, 而 增 加 了 偵 辦 的 困 難 在 性 侵 害 犯 罪 偵 查 作 為 上, 劉 邦 繡 (2003) 提 到 由 於 此 類 犯 罪 發 生 具 有 隱 密 性, 被 害 人 受 害 會 產 生 強 姦 創 傷 症, 及 社 會 上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強 姦 迷 思, 造 成 偵 查 之 困 難 度 很 高, 定 罪 率 低 的 特 殊 性 ; 性 侵 害 犯 罪 強 制 手 段 之 證 據 方 法, 可 經 由 被 害 人 身 上 傷 勢 或 遭 受 性 侵 害 之 發 生 地 點 之 採 證, 而 性 交 之 認 定, 大 抵 須 經 由 醫 學 上 之 診 療 後, 取 得 證 據, 而 認 定 侵 害 被 害 人 之 行 為 人, 除 非 有 目 擊 證 人, 否 則 認 定 行 為 人 之 方 法, 就 必 須 以 留 存 在 被 害 人 身 上 之 生 物 跡 證 ( 如 精 液 毛 髮 皮 膚 等 ), 與 嫌 疑 犯 之 生 物 組 織 為 科 學 上 之 DNA 鑑 定 後 以 確 認 之 ; 惟 縱 使 有 性 交 關 係, 仍 無 法 證 明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強 制 手 段 2001-2005 年 國 內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新 收 性 侵 害 偵 查 案 件, 平 均 每 年 為 3 千 1 百 件 ;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起 訴 人 數, 平 均 每 年 為 1 千 6 百 人, 平 均 起 訴 率 為 48.8%, 不 起 訴 處 分 人 數 平 均 每 年 1 千 1 百 人, 不 起 訴 處 分 理 由 中, 近 九 成 為 嫌 疑 不 足 ;5 年 來 法 院 性 侵 害 案 平 均 定 罪 率 為 88.9%, 較 全 部 刑 案 年 平 均 95.9% 定 罪 率 為 低 (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統 計 分 析,2006), 顯 示 出 在 司 法 偵 審 系 統 中 性 侵 害 案 件 有 別 於 一 般 案 件 之 特 性 綜 上 所 述, 由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進 行 採 證 的 情 形,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蒐 證 之 困 難, 再 加 上 強 姦 迷 思 現 象, 易 造 成 被 害 人 隱 忍 不 發, 進 而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即 使 採 用 科 學 DNA 鑑 定 方 式, 仍 不 足 以 將 嫌 犯 繩 之 以 法, 更 遑 論 未 能 及 時 採 取 相 關 生 物 跡 證, 而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等 現 象, 再 加 上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性 侵 害 案 之 低 起 訴 率, 造 成 性 侵 害 犯 未 能 繩 之 以 法, 而 造 成 當 前 偵 辦 性 侵 害 案 件 困 境 三 測 謊 技 術 之 法 律 及 效 度 觀 點 近 年 來 人 權 意 識 高 漲, 民 眾 對 科 學 辦 案 要 求 日 益 嚴 格, 於 是 測 謊 角 色 日 趨 重 要, 並 經 常 在 偵 查 及 審 判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現 代 測 謊 技 術 不 論 在 硬 體 ( 測 謊 儀 ) 及 軟 體 ( 測 謊 技 術 及 人 員 ) 上 均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且 針 對 不 同 的 需 要, 如 犯 罪 偵 查 忠 誠 測 驗 人 員 進 用 測 試 等 性 侵 害 犯 測 謊 監 控 等, 均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運 用 國 內 近 年 來 對 於 測 謊 鑑 定 相 關 研 究 日 益 增 多, 如 測 謊 之 信 效 度 及 測 謊 技 術 之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5 改 良 等 陸 續 出 現, 及 進 行 本 土 化 研 究 加 以 驗 證, 為 國 內 之 測 謊 制 度 帶 來 嶄 新 的 氣 象, 並 提 升 測 謊 鑑 定 於 法 庭 上 之 證 明 力 茲 針 對 測 謊 技 術 測 謊 之 法 律 觀 點 測 謊 之 信 效 度 議 題 測 謊 運 用 說 明 如 下 ( 一 ) 測 謊 技 術 人 類 說 謊 時, 往 往 伴 隨 著 不 同 的 情 緒 反 應 及 生 理 變 化, 測 謊 儀 (Polygraph) 即 是 利 用 受 測 者 回 答 問 題 時, 紀 錄 受 測 者 各 種 生 理 變 化, 轉 換 成 各 類 的 反 應 圖 譜, 提 供 測 謊 人 員 作 為 研 判 的 基 礎, 因 此 測 謊 又 稱 為 生 理 與 心 理 之 謊 言 偵 測 (Psychophysiological detection of deception; PDD), 儀 器 本 身 並 無 法 知 道 受 測 者 有 無 說 謊, 而 是 需 透 過 專 業 的 測 謊 人 員 公 正 客 觀 的 判 讀 後, 才 能 做 出 具 體 結 論, 因 此 一 個 成 功 的 測 謊 測 試, 必 須 在 適 當 的 軟 硬 體 相 配 合 下, 在 標 準 的 作 業 程 序 下, 才 能 有 可 靠 的 結 果 目 前 各 國 測 謊 實 務 界 普 遍 使 用 之 測 謊 技 術, 以 區 域 比 對 法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 為 主, 係 貝 克 斯 特 (Cleve Backster) 於 1963 年 所 創 立,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效 度 已 達 98% 信 度 已 達 97%, 為 一 套 完 整 的 測 謊 制 度 的 規 範, 包 括 題 目 設 計 與 修 正, 情 境 控 制, 測 試 過 程, 圖 譜 分 析, 數 據 化 分 析 等, 皆 有 一 套 標 準 化 的 作 業 程 序, 以 期 達 成 科 學 化 標 準 化 之 要 求 (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1999) 國 內 陸 續 對 測 謊 技 術 進 行 研 究 探 討, 如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2000) 就 美 國 等 測 謊 實 務 界 所 使 用 的 編 題 技 術, 如 區 域 比 對 法 雷 得 技 術 修 正 一 般 問 題 法 美 國 陸 軍 區 域 比 對 法 等 測 謊 題 目 之 設 計 目 的 及 類 型, 逐 一 介 紹 並 加 以 比 較 國 內 根 據 測 謊 本 土 化 研 究 提 出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改 良, 如 羅 時 強 等 人 (2004) 為 國 內 首 度 嘗 試 增 加 有 關 本 案, 你 會 不 會 感 到 冤 枉?, 結 果 初 步 發 現 冤 枉 問 題 可 吸 收 無 辜 者 冤 枉 感 受, 增 加 受 測 時 穩 定 度, 有 助 於 測 謊 結 論 研 判, 並 降 低 測 謊 結 論 之 無 法 結 論 的 比 例 陳 振 煜 等 人 (2005) 就 美 國 馬 特 (James Allan Matte) 所 研 發 出 四 軌 道 區 域 比 對 法 (Quadri-Track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 於 國 內 實 際 案 例 運 用, 為 國 內 測 謊 技 術 提 供 改 良 參 考 羅 時 強 等 人 (2006) 以 兩 岸 相 關 測 謊 鑑 定 文 獻 加 以 探 討 並 比 較, 結 論 如 下 : 1. 在 法 律 層 面 上, 兩 岸 均 認 為 測 謊 實 屬 於 有 效 之 犯 罪 偵 查 工 具, 惟 在 法 律 之 認 定 上, 大 陸 認 不 能 將 證 據 使 用, 國 內 認 為 符 合 證 據 能 力 條 件 下, 由 法 官 自 由 心 證 決 定 其 證 明 力 2. 兩 岸 測 謊 技 術 比 較, 國 內 基 本 上 以 美 國 之 測 謊 技 術 為 主, 再 加 以 驗 證 及 改 良, 以 期 符 合 科 學 標 準 化 要 求 ; 為 大 陸 主 要 測 謊 技 術 似 乎 違 背 科 學 標 準 化 要 求, 而 以 偵 訊 之 方 式 為 之, 惟 其 信 效 度 有 待 進 一 步 驗 證 3.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國 內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除 了 以 犯 罪 偵 查 為 主, 並 開 始 擴 展 至 性 侵 害 犯 假 釋 犯 監 控, 及 特 定 人 士 之 安 全 監 控 上, 大 陸 在 測 謊 技 術 之 運 用, 主 要 還 是 在 犯 罪 偵 查 及 測 謊 儀 器 之 研 發 ( 二 ) 測 謊 之 法 律 觀 點

186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有 關 測 謊 結 果 的 證 據 能 力 與 證 明 力, 本 文 就 學 者 與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等 對 測 謊 鑑 定 之 法 律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羅 時 強 等 人,2003): 測 謊 鑑 定, 形 式 上 須 符 合 測 謊 基 本 要 件, 始 得 賦 予 證 據 能 力, 且 實 質 上 符 合 待 證 事 實 需 求, 始 生 測 謊 實 體 價 值 之 判 斷 而 得 賦 予 證 明 力 ; 測 謊 程 序 形 式 要 件 如 下 : 1. 基 於 緘 默 權, 事 先 有 無 獲 得 受 測 者 同 意, 及 其 當 時 身 心 意 識 狀 態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測 試 2. 施 測 人 是 否 具 備 專 業 訓 練 資 格 3. 施 測 所 採 檢 測 方 法 及 技 術 是 否 受 到 認 可 4. 受 測 人 對 題 目 回 答 時 反 應 之 圖 譜 為 何 5. 測 謊 儀 器 是 否 具 備 有 紀 錄 血 液 循 環 呼 吸 及 膚 電 反 應 等 資 料 性 能 良 好 且 運 作 正 常 6. 施 測 環 境 設 備 是 否 完 善 有 無 外 在 干 擾 等 測 謊 鑑 定 證 明 力 由 事 實 審 法 院 自 得 依 職 權 自 由 判 斷 ( 三 ) 測 謊 之 信 效 度 有 關 測 謊 效 度 (Validity) 與 信 度 (Reliability) 之 文 獻 探 討, 在 國 內 外 為 數 眾 多, 茲 舉 代 表 性 研 究 如 下 : 1. Ansley(1998) 對 區 域 比 對 法 效 度 與 信 度 有 完 整 探 討, 說 明 如 下 : 實 際 案 例 研 究 : 效 度 為 98%; 獨 立 評 量 實 際 案 件 圖 譜 : 信 度 為 97% 2. 美 國 測 謊 協 會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1997) 指 出 :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得 到 平 均 的 效 度 為 98% 平 均 的 信 度 為 92%; 另 發 行 測 謊 之 爭 議 與 解 答 (2003), 提 到 : 當 一 位 訓 練 合 格 的 測 謊 人 員, 實 施 制 度 完 善 的 測 謊 程 序 時, 對 犯 罪 偵 查 上 特 定 議 題 而 言, 判 斷 之 準 確 度 是 界 於 86%~89% 的 範 圍 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3) 首 度 以 南 部 某 縣 市 警 察 局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107 件, 經 院 判 決 之 結 果, 得 到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測 謊 正 確 率 為 90.7%,3 位 測 謊 人 員 之 測 謊 結 論 的 一 致 性 為 83.2% 4.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以 1998 年 至 2004 年 8 月 份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479 件, 發 現 測 謊 結 果 為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率 為 95.2%, 高 於 測 謊 結 果 為 說 謊 被 採 信 之 比 率 為 78.4%, 呈 統 計 上 之 顯 著 差 異,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5. 翁 景 惠 高 一 書 (2003) 以 民 國 1999 年 至 2001 年 共 3 年 間 的 地 院 及 高 院 判 決 書 為 研 究 對 象, 共 2383 人 研 究 發 現, 我 國 法 院 引 用 測 謊 件 數 逐 年 增 加 1.3 倍 的 趨 勢, 且 對 測 謊 結 果 的 平 均 採 信 度 為 73.6% 惟 該 研 究 並 未 包 含 檢 察 機 關 實 施 測 謊 後 不 起 訴 案 件, 及 一 二 審 間 案 件 可 能 會 有 重 複 計 算 情 形, 故 該 研 究 之 測 謊 採 信 度 與 相 關 研 究 ( 羅 時 強 等 人 200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有 所 差 異 ( 四 ) 測 謊 之 運 用 測 謊 鑑 定 除 了 於 犯 罪 偵 查 上 功 效 外, 更 可 運 用 於 忠 誠 測 驗 人 員 進 用 測 試 等 性 侵 害 犯 測 謊 監 控 等, 如 曾 春 僑 等 人 (2007) 提 出 測 謊 於 軍 事 安 全 的 應 用 與 限 制, 結 論 出 健 全 測 謊 測 試 能 量 加 強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及 人 才 留 用 制 定 相 關 法 源 及 規 範 等 目 標 曾 春 僑 (2008) 提 出 國 內 首 度 將 測 謊 運 用 於 人 事 查 核 與 犯 罪 偵 查 之 比 較 運 用, 就 生 理 反 應 比 較 陳 述 誠 實 度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評 估 等 各 個 面 向 切 入, 就 兩 種 性 質 的 測 謊, 作 一 深 入 的 比 較 研 究, 所 得 結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7 果 並 能 提 供 測 謊 實 務 界 有 有 效 的 幫 助 及 建 議 將 測 謊 運 用 到 性 侵 害 的 防 治 上 已 是 近 年 來 的 趨 勢, 羅 時 強 (2004) 介 紹 美 國 將 測 謊 運 用 到 性 罪 犯 圍 堵 政 策 (sex offender containment) 為 最 近 30 年 來 的 趨 勢, 由 於 在 這 方 面 顯 著 的 功 效, 在 美 國 日 益 增 加 的 測 謊 測 試 已 逐 漸 成 為 性 罪 犯 圍 堵 政 策 中 性 侵 害 犯 再 犯 監 控 運 用 國 內 法 務 部 於 2005 年 提 出 性 侵 害 犯 罪 付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測 謊 實 施 辦 法, 首 度 將 測 謊 列 入 監 控 假 釋 性 侵 害 犯 的 一 環, 強 化 對 性 侵 害 受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之 監 控 機 制, 防 治 性 侵 害 案 件 發 生 ( 法 務 部, 2005) Gannon 等 人 (2008) 提 出 將 測 謊 鑑 定 運 用 於 性 侵 害 犯 之 預 防 再 犯 監 控 是 有 其 功 效 的 國 內 在 測 謊 鑑 定 之 技 術 上 之 研 究 成 果 日 增, 不 論 是 測 謊 技 術 介 紹 本 土 化 之 測 謊 技 術 信 效 度 研 究 測 謊 技 術 改 良 運 用 兩 案 測 謊 技 術 之 比 較 等, 著 實 爲 國 內 測 謊 技 術 建 立 制 度 及 本 土 化 研 究 發 展 而 努 力 綜 上 所 述, 在 上 述 大 多 數 研 究 肯 定 測 謊 鑑 定 具 有 高 度 信 效 度 的 情 況 下, 認 定 測 謊 鑑 定 在 犯 罪 刑 案 偵 查 之 釐 清 案 情 確 認 嫌 疑 犯 排 除 無 辜 者 等 方 面 確 有 其 功 效, 雖 然 在 某 些 部 分 未 能 完 全 合 乎 科 學 上 嚴 格 之 要 求, 然 目 前 對 採 用 測 謊 鑑 定 的 普 遍 看 法 為 : 在 一 名 接 受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之 測 謊 人 員, 以 依 標 準 規 範 之 測 謊 程 序, 實 施 的 測 謊 鑑 定, 所 得 之 測 謊 結 果, 是 有 效 的 並 值 得 信 賴 的 參 研 究 方 法 一 真 實 狀 況 (Ground Truth) 之 認 定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第 一 審 與 第 二 審 同 為 事 實 審 與 法 律 審, 第 三 審 則 為 法 律 審, 亦 為 事 後 審, 而 此 事 後 審, 亦 僅 限 於 對 法 律 適 用 之 審 查, 不 及 事 實 之 認 定 ; 最 高 法 院 73 年 度 台 上 字 5230 號 判 例 謂 因 第 三 審 為 法 律 審, 應 以 第 二 審 判 決 所 認 定 之 事 實 為 判 決 基 礎, 所 以, 因 本 文 目 的 為 測 謊 為 法 院 之 採 用 探 討, 故 測 謊 結 果 以 法 院 第 二 審 判 決 為 主, 來 作 為 評 估 測 謊 準 確 性 的 根 據 ( 亦 即 為 效 標 資 料 ) 有 罪 者 及 無 罪 者 之 法 院 判 定 原 則 ( 此 即 為 真 實 狀 況 的 認 定 依 據 ) 如 下 : 有 罪 者 : 測 謊 鑑 定 後 自 白 者 第 一 二 三 審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者 第 二 審 判 決 有 罪 上 訴 至 第 三 審 尚 未 確 定 者 無 罪 者 : 經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第 一 二 三 審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者 第 二 審 判 決 無 罪, 原 告 上 訴 至 第 三 審 尚 未 確 定 者 二 研 究 對 象 以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所 協 助 該 局 各 單 位 各 縣 市 警 察 單 位 各 地 方 法 院 及 地 檢 署 所 申 請 支 援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之 受 測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測 謊 案 件 以 本 文 所 作 之 測 謊 鑑 定 有 說 謊 誠 實 之 測 謊 結 論 案 件 為 主, 排 除 無 法 結 論 的 案 件 三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以 南 部 某 警 察 局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於 接 獲 申 請 支 援 測 謊 案 件, 經 上 級 核 准 支 援 排 定 測 試 時 間 後, 隨 即 對 案 情 相 關 卷 宗 如 筆 錄 現 場 勘 查 資 料 法 醫 報 告 等 及 受 測 者 之 背 景 資 料 等 進 行 了 解, 並 與 相 關 人 員 如 法 官 檢 察 官 承 辦 員 警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及 溝 通, 確 定 有 待 釐 清 之 疑 點 於 測 謊 測 試 進 行 當 時, 首 先 確 定 受 測 者 身 份 後, 進 行 測 前 晤 談, 對 受 測 者 說 明 測 謊 之 目 的, 並 告 知 其 可 保 持 緘 默, 可 拒 絕 測 謊, 請 受 測 者 對 本 案 相 關 疑 點 提 出 說 明, 並 對 受 測 者 說 明 測 謊 之 原 理 及 簡 介 測 謊 儀 之 功 能 及 作 用, 回 答 受 測 者 提

188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出 的 疑 問, 並 獲 得 受 測 者 之 同 意 願 意 接 受 測 謊, 簽 具 同 意 接 受 Polygraph 儀 器 測 試 具 結 書, 再 與 受 測 者 逐 字 逐 句 討 論 測 試 之 問 題, 使 受 測 者 清 楚 明 瞭 測 試 問 題 之 後 對 受 測 者 實 施 模 擬 中 性 卡 片 數 字 刺 激 測 驗, 以 檢 測 受 測 者 之 生 理 反 應 狀 況, 評 估 其 生 理 變 化 反 應 情 形,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測 試, 並 讓 受 測 者 瞭 解 熟 悉 整 個 測 試 過 程 然 後 對 受 測 者 以 事 先 已 討 論 過 之 問 題, 對 受 測 者 進 行 主 測 試 ; 主 測 試 結 束 後, 進 行 測 後 晤 談, 詢 問 受 測 者 對 整 個 測 試 過 程 有 無 意 見, 並 請 受 測 者 於 測 謊 題 目 表 及 反 應 圖 譜 上 簽 名 最 後 針 對 測 謊 反 應 圖 譜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研 判, 得 出 測 謊 結 論, 製 作 測 謊 鑑 定 書, 函 覆 申 請 測 謊 單 位 本 研 究 經 由 司 法 院 司 法 判 決 查 詢 網 站 警 政 系 統 網 站 等, 定 期 追 蹤 測 謊 案 件 之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整 理, 依 據 本 文 研 究 目 的 及 假 設 所 定 之 測 謊 案 件 標 準, 排 除 無 法 結 論 的 測 謊 案 件,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統 計 至 2009 年 8 月 份 為 止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一 研 究 樣 本 資 料 本 文 自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份 所 從 事 之 測 謊 鑑 定, 經 實 施 測 試 完 畢, 共 計 660 件, 測 謊 結 論 為 誠 實 者 共 計 249 件 說 謊 者 共 計 302 件, 無 法 結 論 共 計 109 件 ; 其 中 性 侵 害 案 件 共 計 142 件, 測 謊 結 論 為 誠 實 者 共 計 24 件 說 謊 者 共 計 94 件, 無 法 結 論 共 計 24 件,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1): 表 1: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之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誠 實 說 謊 無 法 判 斷 合 計 性 侵 害 案 24(16.9%) 94(66.2%) 24(16.9%) 142(100%) 非 性 侵 害 案 225(43.4%) 208(40.1%) 85(16.5%) 518(100%) 全 部 案 件 249(37.7%) 302(45.8%) 109(16.5%) 660(100%) 將 上 述 測 謊 案 件 以 符 合 本 文 研 究 假 設 所 定 之 有 罪 者 及 無 罪 者 之 法 院 判 定 原 則 (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統 計 至 2009 年 8 月 份 為 止 ), 共 計 法 院 判 決 之 測 謊 案 件 有 467 件 之 受 測 者, 有 罪 者 201 名, 無 罪 者 257 名 ; 其 中 性 侵 害 案 件 共 計 93 件, 有 罪 者 51 名, 無 罪 者 42 名,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2): 表 2: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之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有 罪 者 無 罪 者 合 計 性 侵 害 案 51(54.8%) 42(45.2%) 93(100%) 非 性 侵 害 案 159(42.5%) 215(57.5%) 374(100%) 全 部 案 件 210(45%) 257(55%) 467(100%) 二 本 研 究 之 測 謊 效 度 將 467 名 之 法 院 判 決 結 果 與 本 文 所 做 出 之 測 謊 結 論 做 比 較, 判 決 結 果 與 測 謊 結 論 一 致 為 正 確 案 件, 判 決 結 果 與 測 謊 結 論 不 一 致 為 錯 誤 案 件, 分 別 計 算 本 文 測 謊 效 度 數 值,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3):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89 表 3: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之 效 度 正 確 件 數 錯 誤 件 數 總 計 效 度 性 侵 害 案 68 25 93 73.1% 非 性 侵 害 案 325 49 374 86.9% 全 部 案 件 393 74 467 84.2% 根 據 上 表 所 示, 本 文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計 有 393 件, 測 謊 案 件 錯 誤 計 有 74 件, 故 本 文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測 謊 鑑 定 的 正 確 率, 即 法 院 採 信 比 率 為 84.2%, 顯 示 本 實 證 研 究 之 測 謊 結 論 之 效 度 良 好 ; 其 中 性 侵 害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案 件 計 有 68 件, 錯 誤 案 件 計 有 25 件, 本 文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性 侵 害 測 謊 鑑 定 的 正 確 率 為 73.1% 經 由 本 文 以 在 國 內 實 際 從 事 467 件 測 謊 鑑 定 案 件 所 建 立 之 效 度 數 值 為 84%, 約 符 合 美 國 測 謊 協 會 (APA) 測 謊 之 準 確 度 為 86%~89% 的 準 確 度,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本 文 測 謊 鑑 定 之 效 度 良 好 三 性 侵 害 測 謊 案 件 議 題 本 研 究 並 分 別 計 算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情 形 與 結 果 之 各 項 比 較 如 下 : ( 一 )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論 比 較, 分 成 有 結 論 ( 誠 實 或 說 謊 ) 無 結 論 ( 無 法 判 定 ) 之 件 數,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4): 表 4: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有 結 論 無 結 論 合 計 性 侵 害 案 件 118(83.1%) 24(16.9%) 142(100%)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433(83.6%) 85(16.4%) 518(100%) 合 計 551(83.5%) 109(16.5%) 660(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有 結 論 的 比 例 為 83.1%(118/142), 在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有 結 論 的 比 例 為 83.6%(433/518); 經 比 較 在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件 之 有 無 結 論 比 例 之 差 異,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無 顯 著 差 異 (χ 2 =0.20,df=1,P=0.889,P>0.05), 表 示 在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件 有 無 結 論 比 例 沒 有 差 異 ; 表 示 對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兩 類 案 件 實 施 測 謊, 對 於 測 謊 結 果 之 無 法 判 斷 比 例 並 不 會 有 影 響, 可 證 實 測 謊 技 術 及 作 者 所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 二 )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件 數, 明 細 如 下 ( 如 表 5): 表 5: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正 確 件 數 錯 誤 件 數 總 計 性 侵 害 案 件 68(73.1%) 25(26.9%) 93(100%)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325(86.9%) 49(13.1%) 374(100%) 合 計 393(84.2%) 74(15.8%) 467(100%)

190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為 73.1%(68/93),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86.9%(325/374),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10.606,df=1, P=0.001,P<0.05), 即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顯 著 大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表 示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不 如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 三 ) 本 研 究 並 分 別 計 算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及 全 部 測 謊 案 件 之 結 果 誠 實 和 說 謊 個 案, 與 法 院 ( 包 含 地 檢 署 ) 判 決 結 果 採 信 與 否 之 件 數, 明 細 如 下 : 1. 性 侵 害 案 件 表 6: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測 謊 結 果 不 採 信 合 計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18(94.7%) 1(5.3%) 19(100%)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47(63.5%) 27(36.5%) 74(100%) 合 計 65(69.9%) 28(30.1%) 93(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中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7%(18/19), 與 測 謊 結 果 中 說 謊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63.5%(47/74),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7.004,df=1,P=0.008,P<0.05, 即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顯 著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的 比 例 2.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表 7: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測 謊 結 果 不 採 信 合 計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188(94.9%) 10(5.1%) 198(100%)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140(79.5%) 36(20.5%) 176(100%) 合 計 328(87.7%) 46(12.3%) 374(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中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188/198), 與 測 謊 結 果 中 說 謊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79.5%(140/176),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20.497,df=1,P=0,P<0.001), 即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顯 著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3. 全 部 案 件 表 8: 作 者 1999 年 至 2009 年 8 月 實 施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法 院 採 信 情 形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測 謊 結 果 不 採 信 合 計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206(94.9%) 11(5.1%) 217(100%)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187(74.8%) 63(25.2%) 250(100%) 合 計 393(84.2%) 74(15.8%) 467(100%)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全 部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中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206/217), 與 測 謊 結 果 中 說 謊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74.8% (187/250),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χ 2 =35.303,df=1,P=0,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91 P<0.001), 即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的 比 例 ( 四 ) 綜 上 所 述, 本 研 究 比 較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有 無 結 論 之 比 例, 結 果 顯 示 在 性 侵 害 案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測 謊 案 件 有 無 結 論 比 例 沒 有 差 異, 可 證 實 測 謊 技 術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經 由 本 研 究 分 析 測 謊 案 件 之 案 件 差 異, 分 為 性 侵 害 案 件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並 統 計 個 別 之 正 確 率, 經 統 計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對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正 確 率 顯 著 高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亦 即 表 示 法 院 對 於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採 信 的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測 謊 結 果, 相 較 於 Ansley (1998)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1997) (200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3)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等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在 一 名 接 受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之 測 謊 人 員, 以 依 標 準 規 範 之 測 謊 程 序, 所 實 施 的 測 謊 鑑 定 之 測 謊 結 果, 是 有 效 的 並 值 得 信 賴 的, 似 有 差 異 之 處, 惟 深 思 其 原 因, 為 何 在 同 一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下 的 測 謊 鑑 定 結 果 (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 會 在 法 院 上 受 到 不 同 的 認 同, 在 對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特 性 上 加 以 著 墨, 推 論 如 下 : 1. 由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發 生, 大 都 屬 於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及 被 害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案 的 情 形, 日 後 易 增 加 了 案 件 偵 辦 及 證 據 蒐 集 之 困 難, 造 成 證 據 不 足,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二 次 傷 害, 進 而 使 性 侵 害 之 被 害 人 怯 於 報 案 而 進 入 惡 性 循 環 的 情 形 2. 由 於 性 侵 害 在 嫌 疑 犯 和 被 害 人 同 處 在 私 密 空 間 下, 容 易 產 生 雙 方 認 知 不 同, 易 造 成 雙 方 各 說 各 話 的 情 形, 甚 至 有 號 稱 被 害 人 設 局 勒 索 金 錢 情 事 時 有 所 聞 法 院 在 凡 事 講 求 證 據 下 的 審 理 過 程, 自 然 性 侵 害 犯 的 被 起 訴 率 不 到 5 成 左 右, 而 又 反 觀 法 院 對 非 性 侵 害 案 的 測 謊 鑑 定 之 86.9% 採 信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73.1%, 顯 示 出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之 證 明 力 可 能 有 被 低 估 之 現 象, 期 望 由 本 實 證 研 究 之 顯 示, 能 夠 提 供 國 內 各 地 檢 署 法 院 對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鑑 定 之 證 明 力 提 昇 之 參 考 四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從 測 謊 之 歷 史 緣 由 及 技 術 發 展 觀 之, 從 基 勒 (Leonarde Keeler) 所 創 立 之 有 關 / 無 關 問 題 法, 到 雷 德 (John E. Reid) 所 發 展 之 控 制 性 問 題 法, 到 貝 克 斯 特 (Cleve Backster) 所 發 展 之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之 區 域 比 對 法, 再 加 上 國 內 羅 時 強 等 人 (2004) 首 度 所 提 出 冤 枉 問 題 改 良, 再 再 顯 示 出 測 謊 技 術 之 發 展, 係 針 對 無 辜 受 測 者 所 設 計, 避 免 受 測 者 對 於 案 情 之 刺 激 環 境 之 刺 激 反 應 能 力 之 測 定 無 辜 冤 枉 情 緒 等 之 排 除, 再 加 上 測 謊 結 論 之 無 法 比 對 之 空 間 等, 儘 可 能 排 除 掉 測 謊 過 程 中 可 能 發 生 之 變 數 由 羅 時 強 等 人 (2005)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1999) 之 研 究, 再 加 上 本 文 分 別 計 算 性 侵 害 案 件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及 全 部 測 謊 案 件 之 結 果 誠 實 和 說 謊 個 案, 與 法 院 ( 包 含 地 檢 署 ) 判 決 結 果 採 信 與 否 之 件 數, 研 究 結 果 均 顯 示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的 比 例 均 顯 著 大 於 測 謊 結 果 說 謊 的 比 例, 由 此 二 者 比 例 之 差 異 呈 統 計 上 之 顯 著, 更 加 再 度 證 實 測 謊 鑑 定 之 功 用 為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並 可 提 供 國 內 法 院 對 測 謊 證 明 力 提 昇 之 參 考 伍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經 由 本 文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以 國 內 法 院 對 660 件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之 採 用 作 探 討,

192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歸 納 出 結 論 如 下 : 一 研 究 結 論 ( 一 ) 實 際 測 謊 案 件 正 確 率 即 法 院 採 信 比 率 為 84.2%, 測 謊 結 果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為 94.9%, 證 實 國 內 測 謊 鑑 定 之 穩 定 及 可 靠 ( 二 )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比 例 為 73.1%, 與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被 採 信 比 例 為 86.9%, 經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二 者 呈 顯 著 差 異, 即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測 謊 結 果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大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例, 顯 示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證 明 力 可 能 被 低 估 現 象 ( 三 ) 經 對 全 部 案 類 性 侵 害 案 非 性 侵 害 案 等 之 測 謊 結 果 為 誠 實 被 法 院 採 信 之 比 率, 均 顯 著 高 於 測 謊 結 果 為 說 謊 被 採 信 之 比 率, 證 實 測 謊 是 確 立 無 辜 者 之 清 白 為 最 大 功 用 二 研 究 建 議 根 據 此 次 本 土 化 之 實 際 案 例 研 究 結 果, 本 文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 一 ) 本 文 經 由 實 證 研 究 出 法 院 對 測 謊 鑑 定 於 非 性 侵 害 案 件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採 信 程 度 之 顯 著 差 異, 期 能 為 法 院 等 司 法 單 位 在 增 加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據 之 採 用, 提 升 測 謊 證 明 力 之 參 考 ( 二 ) 建 立 本 土 化 之 測 謊 相 關 研 究 : 因 西 方 之 文 化 觀 念 民 情 教 育 思 考 等 方 式 與 本 土 略 有 不 同, 故 應 基 於 西 方 之 理 論 架 構 下, 發 展 相 關 本 土 之 測 謊 研 究, 以 發 揮 測 謊 之 最 大 功 用 參 考 文 獻 翁 景 惠 高 一 書 (2003) 測 謊 在 我 國 法 院 使 用 之 實 證 研 究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論 叢,32(3),149-207 陳 若 璋 (2001) 性 罪 犯 心 理 學 臺 北 : 張 老 師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若 璋 劉 志 如 王 家 駿 (2002) 性 暴 力 連 續 犯 危 險 因 子 分 析 研 究 女 學 學 誌, 1( 13), 1-46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1999) 測 謊 技 術 之 區 域 比 對 法 刑 事 科 學,48,117-148,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陳 振 煜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2005) 四 軌 道 區 域 比 對 法 於 台 灣 地 區 運 用 之 初 探 2005 年 中 華 民 國 監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曾 春 僑 陳 建 維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2007) 測 謊 於 軍 事 安 全 的 應 用 與 限 制 憲 兵 半 年 刊,65,28-40 曾 春 僑 (2008) 測 謊 生 理 反 應 與 輔 助 工 具 之 評 估 以 犯 罪 偵 查 與 人 事 查 核 為 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劉 邦 繡 (2003) 偵 察 機 關 對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之 偵 查 作 為 與 限 制 警 學 叢 刊,33 (5),131~146,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2000) 測 謊 技 術 之 區 域 比 對 法 刑 事 科 學,48 期,117-148,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測 謊 鑑 定 於 性 侵 害 案 證 據 採 用 之 研 究 193 羅 時 強 余 麗 樺 黃 富 源 陳 振 煜 (2003) 測 謊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信 效 度 研 究 初 探 警 學 叢 刊,33(5),147-168,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余 麗 樺 黃 富 源 陳 振 煜 (2004) 測 謊 區 域 比 對 法 之 本 土 化 改 良 研 究 初 探 警 學 叢 刊,34(4),29-42,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2004) 測 謊 於 性 侵 害 防 治 上 之 運 用 - 以 美 國 為 例 中 華 民 國 犯 罪 學 學 會 會 刊,5(1), 嘉 義 羅 時 強 黃 富 源 廖 訓 誠 曾 春 僑 (2005) 測 謊 於 台 灣 南 部 地 區 法 院 採 用 之 研 究 警 學 叢 刊,36(1),1-14,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時 強 陳 振 煜 曾 春 僑 (2006) 兩 岸 測 謊 鑑 定 現 況 及 比 較 之 初 探 2006 年 中 華 民 國 監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羅 燦 英 (1999) 性 別 暴 力 與 性 別 歧 視 性 屬 關 係, 性 別 與 社 會 建 構 57-99,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97 年 性 侵 害 案 件 概 況 (2008) 警 政 統 計 通 報 (98 年 第 15 號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統 計 分 析 (2006) 法 務 統 計 分 析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性 侵 害 犯 罪 付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測 謊 實 施 辦 法 總 說 明 (2005)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830&ctnode=11600&mp=001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分 析 (2003) 專 題 分 析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6974&ctnode=11398&mp=1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1997).The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of polygraph testing.polygraph,26(4),215-227.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2003).Polygraph:issues and answers. Polygraph,25 (2),134-146. Ansley,N. (1998).The zone comparison test. Polygraph, 27(2),108-119. Gannon, Theresa A., Beech,Anthony R., Ward,Tony(2008). Does the polygraph lead to better risk prediction for sexual offenders?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 13, 29 44. Holmes, R.M.& Holmes, S. T. (1996). Profiling Violent Crimes,Second Edition, CA,SAGE Publications Ltd Ressler, R. K., Burgess, A. W.,& Douglas, J. E.(1988).Sexual Homicide Patterns and Motives, Lexington Books. New York. U.S.A.

194 蔡 俊 章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Application of Polygraph Examination in Sexual Offense in Taiwan 4 Abstract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affairs of polygraph examination application in Taiwan, the accurate rate of 660 real crime cases (142 sexual offense cases) were evaluated in South Taiwan from 1999 to 2009. The validity was assessed in the basis of polygraph examination outcome between the sexual and non-sexual offense cas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84.2% of lie detection conclusions were accepted for the evidence in court. And the validity was 73.1% in sexual offense cases and 86.9% in non-sexual offense. The chi-square test was used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exual and non-sexual cases, and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were observed (χ 2 =10.606,df=1, P=0.001,P <0.05). Obviously, the probative proportion of sexual offense cases with polygraph examination was underestimated in Taiwan. The deception indicated group and no deception indicated group got admissibility rate in the courts of 74.8% and 94.9% respectively. This reveals that the largest function of polygraph is on innocent confirmation. Keyword:Sexual Offense;Polygraph Examination;Validity 4 Submitted:2009.10.06 Accepted:200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