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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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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种 类 市 值 ( 元 ) 占 净 资 产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8,220,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一 年 期 以 内 ( 含 一 年 ) 定 期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流 动 性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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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相 关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的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有 关 要 求,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1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释 义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 指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 指 总 额 为 11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2016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主 承 销 商 : 指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管 理 人 : 指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2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 指 簿 记 管 理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承 销 团 :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照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承 销 义 务 销 售 本 期 债 券,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发 行 风 险, 即 在 规 定 的 发 行 期 限 内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并 按 时 足 额 划 拨 本 期 债 券 各 自 承 销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瀚 华 担 保 : 指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担 保 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和 /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债 权 代 理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监 管 银 行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安 顺 市 分 行 工 作 日 : 指 在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3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元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指 人 民 币 元 公 司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 指 国 务 院 于 1993 年 8 月 2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企 债 核 准 程 序 通 知 :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推 进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08]7 号 ) 企 债 管 理 工 作 通 知 :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04]1134 号 )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一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企 业 债 券 2016 51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发 行 人 唯 一 股 东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府 函 2014 83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三 2014 年 5 月 5 日,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召 开 了 董 事 会 会 议,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住 所 : 安 顺 市 龙 泉 路 1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捷 联 系 人 : 徐 杨 联 系 地 址 : 安 顺 市 龙 泉 路 15 号 电 话 :0851-33282459 传 真 :0851-33282459 邮 编 :5610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林 亿 平 陶 涛 傅 晓 军 吴 永 芳 白 西 尧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0 号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大 厦 14 层 1408 国 信 证 券 固 定 收 益 部 电 话 :0755-82130833-701707 0755-82130833-702242 传 真 :0755-82133436 邮 编 :518001 ( 二 ) 主 承 销 商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包 国 豪 遇 明 5

联 系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证 券 大 厦 2411 室 电 话 :0531-68889286 68889791 传 真 :0531-68889293 68889295 邮 编 :250001 ( 三 ) 分 销 商 1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0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绍 君 联 系 人 : 高 文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32 号 枫 蓝 国 际 B 座 1506 电 话 :010-82206331 传 真 :021-36533103 邮 编 :100082 2 财 达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石 家 庄 市 自 强 路 3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翟 建 强 联 系 人 : 刘 伯 涵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竹 林 路 101 号 陆 家 嘴 基 金 大 厦 1101 室 电 话 :021-61004950 传 真 :021-61004997 邮 编 :200122 6

3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薛 晗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佟 麟 阁 路 36 号 电 话 :010-59833016 传 真 :010-65534498 邮 编 :100031 三 担 保 人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财 富 大 道 15 号 ( 重 庆 高 科. 财 富 园 财 富 二 号 A 栋 1 楼 4# 5#,2 楼 7# 8# 9# 11# 12#)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国 祥 联 系 人 : 梁 琳 丽 武 犇 联 系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72 号 富 中 国 际 广 场 22 楼 联 系 电 话 :0851-88588180 传 真 :0851-88588050 邮 政 编 码 :550002 四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7

联 系 人 : 李 皓 毕 远 哲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电 话 :010-88170745 88170731 传 真 :010-88170752 邮 编 :100032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总 经 理 : 聂 燕 经 办 人 员 : 费 琳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4 楼 联 系 电 话 :021-68419135 传 真 :021-68875802-8234 邮 政 编 码 :200120 五 交 易 所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经 办 人 员 : 朱 峰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021-68812267 传 真 :021-68807177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六 审 计 机 构 : 北 京 永 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8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关 东 店 北 街 1 号 2 幢 13 层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吕 江 联 系 人 : 杨 俊 联 系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大 桥 路 关 东 店 北 街 1 号 国 安 大 厦 12 13 15 层 电 话 :010-65950411 传 真 :010-65955570 邮 编 :100020 七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08 号 阳 光 高 尔 夫 大 厦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思 源 联 系 人 : 龙 真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08 号 阳 光 高 尔 夫 大 厦 3 楼 电 话 :0755-82874485 传 真 :0755-82872338 邮 编 :518000 八 监 管 银 行 : ( 一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住 所 : 安 顺 市 南 华 路 68 号 负 责 人 : 凌 朝 阳 联 系 人 : 龙 广 云 联 系 地 址 : 安 顺 市 南 华 路 68 号 9

电 话 :0851-33345568 传 真 :0851-33332132 邮 编 :561000 ( 二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安 顺 市 分 行 住 所 : 安 顺 市 西 航 路 134 号 负 责 人 : 谭 玉 华 联 系 人 : 罗 丽 芬 联 系 地 址 : 安 顺 市 西 航 路 134 号 电 话 :0851-33460857 传 真 :0851-33461577 邮 编 :561000 九 发 行 人 律 师 : 贵 州 北 斗 星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岩 区 中 华 北 路 2 号 喷 水 池 邮 政 大 厦 17F 负 责 人 : 郑 锡 国 联 系 人 : 张 怡 孙 磊 电 话 :0851-86901517 传 真 :0851-86901634 邮 编 :550001 十 债 权 代 理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住 所 : 安 顺 市 南 华 路 68 号 负 责 人 : 凌 朝 阳 联 系 人 : 龙 广 云 10

联 系 地 址 : 安 顺 市 南 华 路 68 号 电 话 :0851-33345568 传 真 :0851-33332132 邮 编 :561000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安 顺 国 资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1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和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并 附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2016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基 准 利 率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五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11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分 期 兑 付,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每 年 末 分 别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的 20% 每 次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六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七 发 行 对 象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八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九 债 券 形 式 及 托 管 方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认 购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购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1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十 发 行 期 限 : 自 发 行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十 一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十 二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一 日, 即 2016 年 7 月 18 日 十 三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7 月 18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四 计 息 期 限 : 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 起 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 止 十 五 付 息 日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六 兑 付 日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七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十 八 承 销 团 成 员 : 主 承 销 商 为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达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九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二 十 担 保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13

二 十 一 债 权 代 理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二 十 二 监 管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安 顺 市 分 行 二 十 三 信 用 级 别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级 别 为 AA 二 十 四 流 动 性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二 十 五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将 在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公 告 的 申 购 配 售 文 件 中 规 定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采 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一 级 托 管 体 制,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14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部 分 的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合 格 的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联 系,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15

买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者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者, 下 同 ) 被 视 为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投 资 者 接 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四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16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投 资 者 同 意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安 顺 市 分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监 管 银 行, 分 别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和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上 述 协 议 之 权 利 及 义 务 安 排 六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监 管 银 行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并 依 法 就 该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七 对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均 应 接 受 该 决 议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17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利 息 偿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在 2019 年 至 2023 年 分 期 兑 付,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在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18 日 分 别 偿 还 本 金 的 20% 每 次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 二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有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18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1997 年 12 月 12 日 公 司 住 所 : 安 顺 市 龙 泉 路 1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60,0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转 让 债 券 承 销 企 业 收 购 资 产 重 组 股 份 制 改 造 与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抵 押 担 保 企 业 托 管 与 融 资 租 赁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投 资 土 地 开 发 与 投 资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能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发 行 人 是 经 原 贵 州 省 体 改 委 贵 州 省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批 准, 于 1997 年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贵 州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营 运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单 位 ), 是 市 政 府 授 权 的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主 体 和 资 本 运 营 主 体, 代 表 市 政 府 履 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管 理 和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运 营 职 能 发 行 人 拥 有 11 家 全 资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分 别 负 责 公 交 供 水 旅 游 服 务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等 业 务, 是 安 顺 市 具 有 垄 断 地 位 19

的 城 市 投 融 资 建 设 主 体 根 据 北 京 永 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京 永 审 字 号 (2016) 第 17410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331.45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222.81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108.64 亿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67.22%;2015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1.42 亿 元, 净 利 润 1.48 亿 元 二 历 史 沿 革 发 行 人 前 身 为 安 顺 地 区 行 署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营 运 有 限 公 司, 经 原 贵 州 省 体 改 委 贵 州 省 国 资 局 黔 体 改 企 字 1997 1 号 文 批 准, 于 1997 年 挂 牌 成 立, 经 贵 州 省 安 顺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安 署 通 字 1998 9 号 文 批 准, 于 1998 年 4 月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资 本 为 1 亿 元 安 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安 会 验 字 1998 第 50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上 述 出 资 2000 年, 安 顺 撤 地 建 市 后, 公 司 更 名 为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营 运 有 限 公 司 2006 年 6 月, 根 据 安 顺 市 政 府 批 准, 公 司 名 称 更 改 为 现 名 2007 年 7 月, 经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公 司 以 资 本 公 积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17 亿 元,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8 亿 元, 贵 州 诚 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黔 诚 智 2007 验 字 第 145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上 述 出 资 2009 年 5 月,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将 市 级 财 政 拨 款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转 到 公 司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该 部 分 资 产 不 属 于 公 益 性 资 产 范 畴 2009 年 6 月,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公 司 增 资 18 亿 元,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36 亿 元, 贵 州 铭 建 会 计 师 20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黔 铭 建 会 所 验 字 2009 第 024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上 述 出 资 三 股 东 情 况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是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唯 一 出 资 人, 出 资 额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100% 四 治 理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1 出 资 人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国 家, 对 公 司 行 使 出 资 人 权 利, 承 担 出 资 人 义 务 2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对 出 资 人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根 据 授 权 范 围 行 使 部 分 出 资 人 权 利 董 事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 含 财 务 总 监 ), 设 董 事 长 一 名, 副 董 事 长 一 至 二 名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有 一 名 职 工 代 表 作 为 兼 职 董 事 其 人 选 由 公 司 职 工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可 以 连 任 3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监 督 机 构 监 事 会 由 五 人 组 成, 设 监 事 长 一 名, 由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监 事 会 成 员 有 两 名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可 以 连 任 4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一 名, 副 总 经 理 三 名 总 经 理 是 董 事 会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统 一 负 责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和 管 理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二 )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21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所 示 : 五 主 要 子 公 司 介 绍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及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 安 顺 市 供 水 总 公 司 2,000.00 100.00% 2 安 顺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5,000.00 100.00% 3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2,527.50 100.00% 4 贵 州 黄 果 树 旅 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690.00 90.00% 5 安 顺 市 黄 果 树 艺 术 团 文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880.50 100.00% 6 安 顺 市 国 新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200.00 100.00% 7 贵 州 黔 中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000.00 100.00% 8 安 顺 市 中 汇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6,000.00 51.00% 9 贵 州 省 安 顺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30,000.00 100.00% 10 安 顺 市 西 秀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0,000.00 100.00% 22

六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简 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毛 捷, 男, 汉 族,1984 年 出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 贵 州 省 黎 阳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党 工 委 委 员 管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平 坝 县 乡 镇 统 计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贵 州 省 安 顺 民 用 航 空 产 业 国 家 高 技 术 产 业 基 地 党 工 委 委 员 管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安 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新 闻 传 媒 中 心 主 任, 现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长 周 云 虹, 女, 汉 族,1968 年 出 生, 工 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安 顺 市 黄 果 树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委 会 旅 游 局 局 长 安 顺 市 贵 州 黄 果 树 旅 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党 委 副 书 记 总 经 理, 现 任 发 行 人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梁 子 国, 男, 汉 族,1960 年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历 任 安 顺 地 区 农 产 品 公 司 业 务 科 科 长, 安 顺 市 供 销 社 社 会 企 业 改 革 改 制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稽 查 科 科 长, 现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二 ) 监 事 龚 勋, 男, 汉 族,1973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贵 州 省 普 定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信 息 督 查 科 副 科 长 信 访 科 科 长, 贵 州 省 普 定 县 委 组 织 部 干 部 室 主 任, 贵 州 省 普 定 县 团 县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贵 州 省 普 定 县 鸡 场 坡 乡 党 委 委 员 副 书 记 乡 长, 贵 州 省 普 定 县 委 组 织 部 副 部 长, 贵 州 省 普 定 县 财 政 局 局 长, 现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长 吴 强, 男, 汉 族,1966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安 顺 地 区 审 计 局 23

行 政 事 业 审 计 科 科 员 综 合 科 副 科 长 安 顺 市 审 计 局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科 科 长, 现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陈 敏, 男, 汉 族,1959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安 顺 地 区 审 计 局 企 业 审 计 科 科 长 安 顺 市 审 计 局 企 业 审 计 科 科 长 农 业 与 资 源 汇 编 审 计 科 科 长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科 一 科 科 长, 安 顺 市 审 计 局 总 审 计 师, 现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侯 晓 红, 女, 满 族,1971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国 营 龙 岩 飞 机 制 造 厂 职 员 贵 州 牛 来 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科 副 科 长 融 资 部 部 长, 现 任 发 行 人 人 力 资 源 部 部 长 职 工 监 事 张 燕, 女, 汉 族,1974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安 顺 市 水 资 源 综 合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安 顺 黔 中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现 任 发 行 人 资 产 经 营 部 部 长 职 工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梁 子 国, 副 总 经 理, 详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简 介 陈 刚, 男, 汉 族,1965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安 顺 地 区 审 计 局 财 政 金 融 审 计 科 副 科 长, 安 顺 市 审 计 局 财 政 金 融 审 计 科 副 科 长, 安 顺 市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 国 库 收 付 中 心 ) 总 稽 核,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现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李 徽 英, 女, 汉 族,1973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安 顺 市 国 资 公 司 产 权 部 副 部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部 长, 现 任 发 行 人 党 委 委 员 工 会 主 席 24

( 四 )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政 府 任 职 情 况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为 政 府 公 务 员 兼 职 的 情 况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产 生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作 为 安 顺 市 最 主 要 的 市 级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是 支 持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载 体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涉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旅 游 服 务 等 业 务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达 到 10% 以 上 的 各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2015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64,047.42 35,231.61 28,815.81 44.99% 担 保 业 务 14,765.65-14,765.65 100.00% 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45,474.78 26,796.94 18,677.85 41.07% 担 保 业 务 7,703.14-7,703.14 100.00% 25

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38,867.37 21,919.01 16,948.36 43.61% 担 保 业 务 552.00-552.00 100.00%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30,000.00 16,624.92 13,375.08 44.58% 除 2013 年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收 入 大 幅 增 长 外, 发 行 人 近 年 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结 构 较 为 稳 定,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占 比 较 高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占 比 超 过 10%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由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担 保 收 入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收 入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收 入 构 成,2015 年 发 行 人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重 高 达 70.62%, 为 发 行 人 最 重 要 的 收 入 构 成 2013 年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收 入 为 30,000.00 万 元,2014 年 和 2015 年 发 行 人 未 完 成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故 2014 年 和 2015 年 发 行 人 未 实 现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收 入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4 月 出 资 成 立 子 公 司 贵 州 省 安 顺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成 立 时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于 2013 年 实 现 担 保 收 入 552.00 万 元 随 着 投 资 担 保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面 展 开, 公 司 担 保 收 入 迅 速 增 加,2015 年 全 年 实 现 担 保 收 入 14,765.65 万 元, 成 为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又 一 重 要 来 源 2013-2015 年,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持 续 成 为 发 行 人 的 第 一 大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每 年 保 持 稳 定 增 长, 近 三 年 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 占 比 分 别 为 50.92% 75.11% 和 70.62%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43.61% 41.07% 和 44.99%, 毛 利 率 水 平 较 高, 且 基 26

本 保 持 在 较 为 稳 定 的 水 平, 显 示 了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较 强 的 盈 利 能 力 二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作 为 安 顺 市 最 主 要 的 市 级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是 支 持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载 体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涵 盖 土 地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供 水 公 交 旅 游 服 务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和 国 有 企 业 改 组 改 制 等 方 面 各 项 业 务 中, 母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国 有 资 产 处 臵 土 地 开 发 国 有 企 业 改 组 改 制 等 资 产 运 营 职 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供 水 公 交 旅 游 开 发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等 由 专 业 子 公 司 负 责 开 展, 母 公 司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供 水 收 入 9,700.74 5,034.20 4,445.66 公 交 收 入 12,821.53 9,654.34 3,007.26 国 资 改 制 收 入 - - -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 - 30,000.00 商 品 房 收 入 - - - 旅 游 服 务 收 入 41,525.15 30,786.25 31,414.46 担 保 收 入 14,765.65 7,703.14 552.00 其 他 11,880.94 7,363.94 6,904.28 合 计 90,694.02 60,541.87 76,323.65 2015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90,694.02 万 元, 其 中 旅 游 服 务 收 入 41,525.15 万 元, 占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45.79%; 自 来 水 供 应 收 入 9,700.74 万 元, 占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10.70%; 公 共 交 通 收 入 12,821.53 万 元, 占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14.14%; 担 保 收 入 27

14,765.65 万 元, 占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16.28%;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11,880.94 万 元, 占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13.10% ( 一 )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板 块 在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是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的 运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利 用 自 身 的 政 府 出 资 背 景 和 安 顺 市 经 济 发 展 优 势, 通 过 股 权 出 资 的 方 式 积 极 参 与 当 地 企 业 的 发 展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先 后 出 资 设 立 或 取 得 了 10 家 二 级 子 公 司 目 前, 发 行 人 的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旅 游 开 发 供 水 和 城 市 公 交 三 个 板 块 1 旅 游 开 发 业 务 旅 游 开 发 业 务 主 要 由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贵 州 黄 果 树 旅 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经 营, 发 行 人 持 有 黄 果 树 旅 游 90% 的 股 权,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持 有 黄 果 树 旅 游 10% 的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黄 果 树 旅 游 资 产 总 额 为 248,144.57 万 元, 股 东 权 益 为 16,748.63 万 元 2015 年 黄 果 树 旅 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49,698.55 万 元, 净 利 润 3,647.45 万 元 黄 果 树 风 景 名 胜 区 是 国 家 5A 级 景 区,2013-2015 年 黄 果 树 景 区 接 待 游 客 分 别 为 158.4 万 人 次 175.2 万 人 次 和 242.00 万 人 次, 呈 现 稳 步 增 长 的 趋 势,2015 年 公 司 实 现 旅 游 服 务 收 入 41,525.15 万 元, 与 上 年 相 比 增 长 34.88% 2013-2015 年, 旅 游 服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31,414.46 万 元 30,786.25 万 元 和 41,525.15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41.16% 50.86% 和 45.79%; 占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28

为 80.82% 67.70% 和 64.84% 2 供 水 业 务 供 水 业 务 主 要 由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安 顺 市 供 水 总 公 司 负 责 经 营, 供 水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11 月, 由 发 行 人 出 资 设 立 并 持 股 100%, 公 司 成 立 时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供 水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51,602.64 万 元, 股 东 权 益 为 8,398.55 万 元 2015 年 供 水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9,770.30 万 元, 净 利 润 1,424.46 万 元 2013-2015 年, 供 水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4,445.66 万 元 5,034.20 万 元 和 9,700.74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5.82% 8.32% 和 10.70%; 占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1.44% 11.07% 和 15.15%, 在 三 年 中 保 持 稳 定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安 顺 市 供 水 总 公 司 是 安 顺 市 本 级 唯 一 的 供 水 企 业, 负 责 市 本 级 范 围 内 的 供 水, 供 水 服 务 人 口 40 万 人, 占 安 顺 市 人 口 比 重 为 100%, 具 有 一 定 垄 断 性 截 至 2015 年 底, 供 水 公 司 拥 有 望 城 坡 开 发 区 水 对 沉 等 3 家 地 面 水 厂, 设 计 日 供 水 能 力 18.5 万 吨 2013-2015 年 公 司 自 来 水 售 水 量 分 别 达 到 1,651 万 吨 1,846 万 吨 2,075 万 吨, 供 水 服 务 能 力 在 安 顺 市 内 具 有 控 制 地 位 2015 年 发 行 人 供 水 业 务 收 入 达 到 9,700.74 万 元 根 据 安 顺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7 月 6 日 公 布 的 安 顺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关 于 调 整 安 顺 市 中 心 城 区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完 善 水 价 计 价 方 式 的 通 知, 从 2015 年 8 月 1 日 期, 安 顺 市 供 水 总 公 司 对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实 行 一 户 一 表 抄 表 到 户 的 阶 梯 水 价 制 度, 阶 梯 水 价 分 为 三 级 对 非 居 民 用 水 价 格 的 基 准 价 格 设 臵 为 居 民 用 水 价 格 29

的 第 二 级 水 价 (4.13 元 / 吨 ), 实 行 累 进 加 价 制 度 3 公 交 业 务 城 市 公 交 业 务, 主 要 由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安 顺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负 责 经 营 公 交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11 月, 由 发 行 人 出 资 设 立 公 司 成 立 时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 万 元, 由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交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28,468.37 万 元, 股 东 权 益 为 7,426.59 万 元 2015 年 公 交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973.40 万 元, 净 利 润 23.57 万 元 2013-2015 年, 公 交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3,007.26 万 元 9,654.34 万 元 和 12,821.53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94% 15.95% 和 14.14%, 占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74% 21.23% 和 20.02%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交 公 司 营 运 公 交 客 车 增 至 243 辆, 公 交 营 运 线 路 增 至 15 条, 线 路 长 度 增 加 至 485 公 里, 承 运 人 次 增 至 4,195 万 人 次 公 交 公 司 公 交 业 务 收 费 方 式 为 乘 客 每 人 每 次 乘 车 收 费 1 元, 通 过 票 款 或 者 交 通 卡 预 付 款 扣 款 方 式 收 取 ; 出 租 车 业 务 通 过 车 辆 承 包 按 合 约 每 月 收 取 固 定 价 格 获 取 收 益, 根 据 不 同 车 型, 每 月 每 车 收 费 2000-8000 元 不 等 2015 年 公 交 公 司 的 收 入 增 幅 较 大, 全 年 收 入 达 到 12,821.53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投 入 运 营 的 公 交 车 数 量 大 幅 增 加 等 原 因 所 致 ( 二 ) 担 保 业 务 板 块 担 保 业 务 主 要 由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贵 州 省 安 顺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30

司 负 责 经 营 投 资 担 保 公 司 成 立 于 2013 年 4 月, 由 发 行 人 出 资 设 立 公 司 成 立 时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0 万 元, 由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投 资 担 保 资 产 总 额 为 38,154.45 万 元, 股 东 权 益 为 28,074.87 万 元 发 行 人 的 担 保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贷 款 担 保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信 用 证 担 保 其 他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招 投 标 担 保 预 付 款 担 保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等 担 保 业 务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担 保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552.00 万 元 7,703.14 万 元 和 14,765.65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0.72% 12.72% 和 16.28% 投 资 担 保 公 司 于 2013 年 成 立, 业 务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当 年 担 保 收 入 较 低,2014 年 与 2015 年 担 保 业 务 顺 利 拓 展, 担 保 业 务 收 入 实 现 大 幅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末, 投 资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余 额 为 39,263.13 万 元, 在 保 项 目 42 为 个, 为 32 户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服 务, 累 计 代 偿 余 额 5,886.68 万 元 发 行 人 在 发 展 担 保 业 务 增 加 新 的 收 入 来 源,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多 元 化 的 同 时, 注 意 对 风 险 的 控 制 确 保 公 司 业 务 收 入 的 稳 步 增 长 ( 三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板 块 发 行 人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完 成 相 关 土 地 平 整 以 及 相 关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使 土 地 达 到 可 出 让 条 件, 进 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业 务 中 的 盈 利 模 式 如 下 : 凡 公 司 具 有 产 权 证 书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产 生 的 土 地 出 让 转 让 收 入 全 部 归 公 司 享 有 ; 对 于 公 司 参 与 整 治 开 发 的 土 地, 出 让 后 首 先 对 公 司 的 开 发 成 本 予 以 返 还, 然 后 按 土 地 出 让 净 收 益 的 31

30% 支 付 给 公 司 作 为 开 发 收 益 2013 年 公 司 实 现 自 有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30,000.00 万 元, 成 本 16,624.92 万 元, 净 收 入 13,375.08 万 元, 显 示 出 良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共 拥 有 未 抵 押 的 商 业 住 宅 等 用 地 122.09 万 平 方 米, 账 面 价 值 29.17 亿 元 随 着 黔 中 经 济 区 和 贵 安 一 体 化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安 顺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升 值 潜 力 较 大,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也 将 不 断 提 高, 在 未 来 可 享 受 丰 厚 的 土 地 经 营 收 入 和 增 值 收 益 ( 四 )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板 块 社 会 保 障 性 住 房, 是 指 政 府 提 供 的, 限 定 建 设 标 准 供 应 对 象 和 销 售 价 格 或 租 金 标 准, 具 有 保 障 性 质 的 住 房, 具 体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性 商 品 房 公 租 房 廉 租 房 和 安 臵 房 ( 含 拆 迁 安 臵 房 解 危 安 臵 房 以 及 落 实 侨 房 政 策 安 臵 房 ) 等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设 是 加 强 民 生 工 作 的 重 点, 是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解 决 人 民 基 本 生 活 问 题 的 重 要 举 措 2010 年 以 来, 各 级 政 府 加 大 了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力 度, 公 司 充 分 利 用 龙 泉 路 住 宅 小 区 友 爱 路 拆 迁 安 臵 楼 等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经 验, 积 极 参 与 到 当 地 经 济 适 用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廉 租 房 公 共 租 赁 房 的 开 发 中, 成 为 安 顺 市 最 大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提 供 者 未 来, 公 司 作 为 安 顺 市 保 障 房 建 设 的 生 力 军, 在 安 顺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的 整 体 规 划 下,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力 度, 预 计 未 来 保 障 性 住 房 在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 五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板 块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发 行 人 主 要 承 担 安 顺 市 内 城 市 基 础 设 32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融 资 和 建 设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先 后 承 建 了 黄 果 树 机 场 等 22 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安 顺 市 二 环 路 中 华 路 东 西 段 道 路 工 程 等 一 系 列 在 安 顺 市 颇 具 知 名 度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发 行 人 在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主 要 采 取 委 托 代 建 模 式, 由 发 行 人 全 权 负 责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批 组 织 施 工 建 设 及 竣 工 验 收 等 ), 建 设 完 工 后 由 市 政 府 回 购 2015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回 购 收 入 1,770.49 万 元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发 行 人 是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是 安 顺 市 区 域 内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以 及 公 用 事 业 方 面 最 主 要 的 投 融 资 和 建 设 主 体 自 设 立 以 来, 在 安 顺 市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和 实 力 不 断 壮 大, 营 业 收 入 稳 步 增 长, 在 区 域 内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以 及 公 用 事 业 方 面 具 有 行 业 垄 断 性, 因 此 有 着 较 强 的 竞 争 实 力 和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然 而, 发 行 人 在 近 几 年 的 快 速 发 展 中, 负 债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未 来 可 能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发 展 产 生 制 约 作 用, 从 而 对 发 行 人 的 行 业 地 位 与 竞 争 优 势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一 ) 地 区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为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开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支 撑 黔 中 经 济 区 是 国 家 十 二 五 规 划 重 点 发 展 经 济 区, 是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重 点 培 育 的 具 有 辐 射 带 动 作 用 的 战 略 新 高 地, 是 国 家 规 划 建 设 的 省 域 经 济 增 长 点, 是 贵 州 省 推 进 城 镇 化 着 力 打 造 的 核 心 区 域 2010 年 6 月 国 务 院 审 议 并 原 则 通 过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将 黔 中 33

经 济 区 列 入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中 的 18 个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之 一 2010 年 7 月,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在 北 京 召 开 的 西 部 大 开 发 工 作 会 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将 黔 中 经 济 区 纳 入 重 点 经 济 区, 并 提 出 要 率 先 发 展, 形 成 省 域 经 济 增 长 点 2010 年 10 月 贵 州 省 委 十 届 十 次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关 于 制 定 贵 州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进 一 步 明 确 指 出 把 黔 中 经 济 区 作 为 十 二 五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火 车 头 和 发 动 机 2012 年 1 月, 国 务 院 为 促 进 贵 州 加 快 发 展 发 布 国 发 2012 2 号 文, 指 出 要 按 照 黔 中 带 动 黔 北 提 升 两 翼 跨 越 协 调 推 进 的 原 则, 充 分 发 挥 黔 中 经 济 区 辐 射 带 动 作 用, 建 设 以 贵 阳 安 顺 为 核 心 的 黔 中 经 济 区, 推 进 贵 阳 安 顺 经 济 一 体 化 发 展, 加 快 建 设 贵 安 新 区 随 着 国 家 支 持 贵 州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的 深 入 实 施, 安 顺 作 为 黔 中 经 济 区 的 核 心 城 市 之 一, 将 具 有 明 显 的 地 区 发 展 优 势, 增 长 潜 力 巨 大 ( 二 ) 安 顺 市 政 府 对 发 行 人 的 发 展 给 予 了 有 力 的 支 持 发 行 人 作 为 安 顺 市 最 大 的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平 台, 具 有 重 要 的 战 略 地 位, 得 到 了 安 顺 市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第 一, 安 顺 市 政 府 逐 年 向 发 行 人 注 入 大 量 优 质 国 有 资 产 第 二, 安 顺 市 政 府 赋 予 发 行 人 在 市 政 建 设 供 水 公 交 保 障 房 建 设 等 领 域 的 垄 断 地 位 因 此, 在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规 模 质 量 进 一 步 得 到 提 升, 业 务 垄 断 地 位 优 势 明 显,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拥 有 充 分 保 障, 为 发 行 人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增 强 融 资 能 力 奠 定 了 基 础 34

( 三 ) 与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保 持 密 切 合 作 发 行 人 作 为 安 顺 市 辖 区 内 最 大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体, 肩 负 着 在 宏 观 调 控 和 区 域 竞 争 的 条 件 下, 做 好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建 设 资 本 运 营 的 重 任 发 行 人 发 挥 了 作 为 安 顺 市 资 源 整 合 和 建 设 主 体 的 功 能, 积 极 加 强 与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和 商 业 银 行 的 合 作, 逐 步 形 成 了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筹 集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的 融 资 格 局 自 成 立 以 来, 发 行 人 先 后 与 贵 州 银 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贵 阳 银 行 等 大 型 或 地 方 商 业 银 行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业 务 关 系 在 融 资 活 动 中, 发 行 人 一 直 按 时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保 持 着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五 安 顺 市 地 域 经 济 情 况 ( 一 ) 经 济 情 况 分 析 安 顺 市 近 年 来 经 济 发 展 迅 速,2013-2015 年, 安 顺 市 分 别 实 现 生 产 总 值 429.16 亿 元 520.06 亿 元 和 625.41 亿 元 其 中,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分 别 为 164.45 亿 元 189.67 亿 元 和 207.62 亿 元,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18.6% 16.0% 13.8%;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分 别 为 203.72 亿 元 251.83 亿 元 304.69 亿 元,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15.4% 16.0% 13.3%;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由 2014 年 的 15.1:36.5:48.4 调 整 为 18.1:33.2:48.7, 第 三 产 业 占 比 进 一 步 提 升, 目 前 安 顺 市 已 形 成 第 三 产 业 为 主, 第 二 产 业 为 辅 的 产 业 结 构 随 着 地 方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安 顺 市 财 政 收 入 也 呈 现 快 速 增 长 的 态 势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面, 安 顺 市 2015 年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604 亿 元, 增 长 51%, 保 持 了 高 速 增 长,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主 要 投 向 基 本 建 设 和 更 新 改 造 领 域, 为 未 来 安 顺 市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了 基 础 其 中 2015 年 固 定 35

资 产 投 资 ( 统 计 口 径 为 计 划 总 投 资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投 资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投 资 )535.43 亿 元, 增 长 25.3%,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投 资 19.13 亿 元, 增 长 34.5%; 第 二 产 业 投 资 145.69 亿 元, 增 长 25.9%; 第 三 产 业 投 资 370.61 亿 元, 增 长 24.6% ( 二 ) 财 政 收 入 情 况 分 析 2013 年 至 2015 年, 安 顺 市 财 政 总 收 入 不 断 增 长, 分 别 为 702,456 万 元 844,593 万 元 975,989 万 元, 分 别 增 长 15.52% 20.23% 15.56% 2015 年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完 成 69.86 亿 元, 增 长 19.5%, 增 速 位 居 全 省 第 一 位 地 区 经 济 和 财 政 增 长 的 良 好 前 景, 为 发 行 人 开 展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建 设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支 撑 四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及 前 景 未 来, 发 行 人 将 紧 紧 围 绕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于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具 体 工 作 安 排,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体 制, 通 过 不 断 完 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调 整 产 业 布 局 和 运 营 模 式, 进 一 步 提 高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管 理 的 创 新 能 力, 积 极 探 索 符 合 安 顺 实 际 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模 式, 加 快 全 市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结 构 的 调 整 步 伐, 公 司 将 通 过 资 本 运 作 优 化 资 源 配 臵, 实 现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整 合 优 质 资 产, 提 高 资 产 运 作 效 率, 促 进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做 健 康, 力 争 在 2018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350 亿 元 以 上, 净 资 产 达 200 亿 元 以 上 在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方 面, 公 司 将 整 合 国 有 资 源 盘 活 存 量 国 有 资 产 激 活 国 有 资 本 实 现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效 益 的 最 大 化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服 务 36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在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方 面, 公 司 将 巩 固 和 提 高 供 水 和 公 交 的 经 营 成 果, 加 强 企 业 管 理 和 科 技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最 大 化 实 现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公 司 将 继 续 加 大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领 域 的 投 融 资 力 度, 在 加 强 与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多 种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融 资, 同 时, 利 用 资 本 臵 换 BOT BT 等 资 本 运 作 方 式,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经 济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在 土 地 经 营 方 面, 公 司 将 大 力 发 展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业 务, 利 用 资 金 优 势, 履 行 政 府 赋 予 的 有 关 职 能, 配 合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为 公 司 长 期 稳 健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数 据 来 源 于 公 司 2012-2014 年 三 年 连 审 审 计 报 告 和 2015 年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该 财 务 报 告 已 经 北 京 永 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并 由 其 出 具 了 京 永 审 字 (2015) 第 14525 号 以 及 京 永 审 字 号 (2016) 第 17410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在 阅 读 下 文 相 关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信 息 时,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注 释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其 他 部 分 对 发 行 人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的 注 释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37

项 目 2015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33,145,475,726.38 24,939,490, 989.28 20,721,866,611.74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4,402,299,400.96 16,941,540,681.82 13,751,510,000.07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788,704,795.20 777,163,105.31 407,811,794.37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30,944,408.04 208,498,178.05 199,145,459.71 固 定 资 产 655,494,096.14 658,318,862.16 661,891,499.28 在 建 工 程 671,367,530.51 499,189,535.11 398,489,281.65 无 形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产 合 计 6,396,665,495.53 5,854,780,626.83 5,303,018,576.66 负 债 合 计 22,281,495,512.07 14,186,444,704.12 10,202,986,587.65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927,166,703.61 6,349,905,793.45 3,578,086,130.19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1,354,328,808.46 7,836,538,910.67 6,624,900,457.46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0,863,980,214.31 10,753,046,285.16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3,145,475,726.38 24,939,490,989.28 10,518,880,024.09 20,721,866,611.74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142,069,042.86 804,215,111.68 904,145,810.07 营 业 利 润 -803,921.29-63,151,814.88 45,041,109.55 利 润 总 额 175,082,594.25 81,653,524.15 375,567,795.50 净 利 润 148,360,035.47 68,075,134.42 358,948,833.93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957,338,012.2 0-1,593,470,176.3 6-5,119,557,687.0 6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63,809,310.73-785,128,821.09-966,394,405.60 38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153,096,663.34 2,779,178,034.58 6,972,627,193.81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831,949,340.41 400,579,037.13 1,054,392,203.26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度 / 末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2.94 11.45 10.92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06 0.06 0.14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04 0.04 0.06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4 5 2.23 2.67 3.84 1.32 1.25 1.82 资 产 负 债 率 (%) 67.22 56.88 49.24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37 0.64 4.53 1.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平 均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2.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平 均 存 货 余 额 3.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平 均 资 产 总 额 4.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5.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6.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 总 资 产 *100% 7.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平 均 股 东 权 益 *100%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一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情 况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共 发 行 了 六 期 债 券 :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作 出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贵 州 省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2010 年 市 政 项 目 建 设 债 券 核 准 的 批 复 ( 发 改 财 金 [2010]2825 号 ) 同 意 发 行 人 发 行 了 2010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政 项 目 建 设 债 券 39

( 简 称 10 安 顺 国 资 债 )10 亿 元, 现 已 足 额 募 集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作 出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贵 州 省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核 准 的 批 复 ( 发 改 财 金 [2012]4040 号 ) 同 意 发 行 人 发 行 了 2012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2 安 顺 国 资 债 ) 不 超 过 8 亿 元, 现 已 足 额 募 集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和 2015 年 11 月 13 日, 在 贵 州 股 权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发 行 了 期 限 为 2 年, 到 期 还 本 按 季 付 息 的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杏 私 募 债 券 1 亿 元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杏 私 募 债 券 2 号 1 亿 元 和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杏 私 募 债 券 3 号 1 亿 元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20 亿 元,5 年 期, 票 面 利 率 7.18%,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此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二 往 期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 发 行 了 10 亿 元 的 2010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政 项 目 建 设 债 券, 其 中 6.2 亿 元 用 于 安 顺 市 二 环 路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1.8 亿 元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流 动 性 贷 款 2 亿 元 用 于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以 及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该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均 用 于 指 定 用 途 40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 发 行 了 8 亿 元 的 2013 年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其 中 5.6 亿 元 用 于 安 顺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2.4 亿 元 用 于 安 顺 市 中 华 路 东 西 段 道 路 工 程,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以 及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该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均 用 于 指 定 用 途 三 其 他 融 资 情 况 说 明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信 托 计 划 共 计 8 笔, 分 别 为 : 中 江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资 余 额 为 29,690.00 万 元 的 信 托 计 划, 该 笔 信 托 已 于 2016 年 10 月 22 日 到 期 兑 付 ; 以 及 中 航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资 规 模 为 20,000 万 元 的 信 托 计 划, 该 笔 信 托 计 划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 到 期 兑 付 ; 西 部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2 笔 融 资 规 模 各 为 1,000 万 元 的 信 托 计 划, 到 期 时 间 为 分 别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以 及 2016 年 9 月 30 日 以 及 1 笔 48,000 万 元 的 信 托 计 划, 到 期 时 间 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资 规 模 为 20,100 万 元 的 信 托 计 划, 该 笔 信 托 计 划 的 到 期 时 间 为 2017 年 4 月 17 日 ; 万 向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资 余 额 为 29,600 万 元 的 信 托 计 划, 该 笔 信 托 计 划 的 到 期 时 间 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 ; 平 安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资 余 额 为 29,997 万 元 的 信 托 计 划, 该 笔 信 托 计 划 的 到 期 时 间 为 2022 年 12 月 11 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有 3 笔 尚 未 兑 付 的 融 资 租 赁, 为 远 东 国 际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资 规 模 为 11,800 万 元 的 融 资 租 赁, 该 笔 年 末 余 额 为 7,867.03 万 元, 到 期 时 间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远 41

东 国 际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资 规 模 为 3,700.00 万 元 的 融 资 租 赁, 到 期 时 间 为 2019 年 2 月 27 日 ; 诚 泰 融 资 租 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11,000.00 万 元 的 融 资 租 赁, 到 期 时 间 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除 此 之 外,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无 其 他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或 逾 期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债 权 计 划 理 财 产 品 及 其 他 各 类 私 募 债 券 产 品, 不 存 在 代 建 回 购 融 资 租 赁 售 后 回 租 等 方 式 进 行 的 融 资 情 况 上 述 已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或 者 发 行 人 其 他 债 务 未 处 于 违 约 或 者 延 迟 支 付 本 息 的 状 态 第 十 二 条 筹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期 债 券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11 亿 元, 全 部 用 于 安 顺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华 西 片 区 及 客 车 南 站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表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表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额 占 总 投 资 额 比 投 资 项 目 项 目 总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额 度 例 安 顺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华 西 片 区 及 客 车 南 653,000 万 元 51% 110,000 万 元 16.85% 站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安 顺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本 期 债 券 的 法 定 偿 债 人,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公 司 良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项 目 投 资 的 收 益 同 时, 本 期 债 券 由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瀚 华 担 保 ) 提 供 全 额 42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此 外, 公 司 还 将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以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到 期 兑 付 本 息 的 合 法 权 益 一 担 保 情 况 发 行 人 为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能 力, 确 保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聘 请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在 发 行 人 不 能 全 部 兑 付 债 券 本 息 时, 瀚 华 担 保 将 主 动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将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兑 付 资 金 划 入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的 账 户, 以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应 付 本 息 能 够 完 全 偿 付 ( 一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财 富 大 道 15 号 ( 重 庆 高 科. 财 富 园 财 富 二 号 A 栋 1 楼 4# 5#,2 楼 7# 8# 9# 11# 12#)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国 祥 注 册 资 本 : 叁 拾 伍 亿 元 整 公 司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融 资 性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财 产 保 全 担 保 及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限 制 的 其 他 担 保 和 再 担 保 业 务 财 务 顾 问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和 限 制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规 定 需 前 臵 审 批 的, 未 获 审 批 前 不 得 经 营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在 全 国 工 商 联 的 支 持 和 指 导 下, 经 重 庆 市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批 准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商 业 担 保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35 亿 43

元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AA+ 级, 信 贷 市 场 主 体 评 级 AAA- 级, 在 全 国 设 立 了 26 家 省 级 担 保 分 支 机 构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瀚 华 金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名 称 : 瀚 华 金 控 ; 股 票 代 码 :03903.HK), 是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准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普 惠 金 融 综 合 服 务 商, 截 至 2015 年 末,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金 人 民 币 46 亿 元, 净 资 产 74 亿 元, 总 资 产 140 亿 元 旗 下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金 35 亿 元, 在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广 东 重 庆 四 川 湖 北 江 苏 辽 宁 等 地 区 设 立 了 多 家 分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秉 承 信 用 简 单 快 乐 的 服 务 理 念, 专 注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服 务, 是 中 国 覆 盖 范 围 最 广 泛 的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之 一 ( 二 ) 担 保 人 财 务 情 况 1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瀚 华 担 保 2015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末 总 资 产 5,278,665,267.19 总 负 债 1,437,154,033.84 所 有 者 权 益 3,834,511,233.35 营 业 收 入 760,603,605.04 利 润 总 额 208,528,711.27 净 利 润 156,949,539.86 2 瀚 华 担 保 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见 附 表 五 ) 3 瀚 华 担 保 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利 润 表 ( 见 附 表 六 ) 4 瀚 华 担 保 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 见 附 表 七 ) ( 三 ) 担 保 人 资 信 情 况 44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瀚 华 担 保 注 册 资 本 为 35.00 亿 元 该 公 司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金 融 机 构 等 级 ) 为 AA+ 公 司 业 务 定 位 发 展 成 为 中 国 最 优 秀 的 担 保 公 司 之 一, 以 担 保 小 额 贷 款 中 短 期 信 贷 为 核 心, 向 小 型 微 型 经 济 主 体 提 供 全 面 专 业 高 效 的 融 资 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末, 瀚 华 担 保 净 资 产 38.42 亿 元,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占 净 资 产 比 例 未 超 过 30%, 符 合 要 求 截 至 2015 年 末, 瀚 华 担 保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198 亿 元,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与 净 资 产 比 值 5.16 倍, 进 行 企 业 债 券 担 保 后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在 当 年 末 未 超 过 自 身 净 资 产 的 10 倍, 符 合 要 求 二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计 划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制 定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偿 债 计 划, 包 括 确 定 专 门 部 门 与 人 员 合 理 安 排 偿 债 资 金 制 定 科 学 管 理 措 施 等, 努 力 形 成 一 套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兑 付 的 内 部 机 制 发 行 人 承 诺,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间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存 续 期 监 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1]1765 号 ) 的 各 项 规 定 ( 一 ) 偿 债 计 划 的 人 员 安 排 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及 时 足 额 兑 付, 保 障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将 成 立 债 券 偿 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并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全 面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付 本 金 兑 付 及 相 关 事 务 ( 二 ) 偿 债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有 关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偿 还, 将 由 发 行 人 通 过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支 45

付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将 每 年 按 照 约 定 的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提 前 做 好 偿 债 资 金 的 归 集 工 作, 并 建 立 专 门 账 户 对 偿 债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以 确 保 按 期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保 障 投 资 者 利 益 发 行 人 将 进 一 步 改 善 资 产 质 量, 特 别 是 提 高 流 动 资 产 的 变 现 能 力, 保 持 良 好 的 财 务 流 动 性,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的 筹 集 创 造 良 好 的 条 件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现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在 充 分 分 析 未 来 资 金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其 他 债 务 融 资 的 规 模 和 期 限,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的 可 靠 性 三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1 亿 元, 全 部 用 于 安 顺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华 西 片 区 及 客 车 南 站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以 住 宅 出 售 收 入 地 上 和 地 下 商 业 物 业 出 售 收 入 停 车 位 出 售 收 入 等 方 式 获 得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根 据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安 顺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华 西 片 区 及 客 车 南 站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专 项 财 政 补 贴 的 批 复 ( 安 府 融 函 [2015]15 号 ), 安 顺 市 政 府 同 意 在 2016-2022 年 向 安 顺 市 中 汇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专 项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合 计 19.50 亿 元 四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 一 ) 发 行 人 良 好 的 经 营 收 益 是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的 基 础 发 行 人 是 经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安 顺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融 资 主 体 和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主 体, 具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发 行 人 经 营 情 况 良 好,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9.04 亿 元 8.04 亿 元 和 11.42 亿 元, 营 业 收 入 呈 波 动 中 提 高 的 趋 势 ; 实 现 净 利 润 3.59 46

亿 元 0.68 亿 元 和 1.48 亿 元, 三 年 年 均 净 利 润 1.92 亿 元, 盈 利 水 平 较 好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旅 游 服 务 供 水 公 交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等 业 务 稳 步 增 长 随 着 各 项 主 营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收 入 有 望 继 续 保 持 良 好 的 增 长 发 行 人 良 好 的 经 营 能 力 是 本 期 债 券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的 基 础 ( 二 )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收 益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安 顺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华 西 片 区 及 客 车 南 站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总 用 地 规 模 217,031.41 平 方 米 ( 约 326 亩 ), 总 建 筑 面 积 1,273,764 平 方 米, 地 上 910,562 平 方 米, 其 中 住 宅 面 积 810,890 平 方 米 ( 其 中 项 目 改 造 户 数 4,528 户, 改 造 住 房 面 积 301,155 平 方 米 ), 配 套 商 业 面 积 90,532 平 方 米 ( 其 中 项 目 改 造 商 业 面 积 37,270 平 方 米 ), 地 下 停 车 场 305,476 平 方 米, 地 下 商 业 35,000 平 方 米 除 去 用 于 拆 迁 安 臵 的 437,520 平 方 米 住 宅 以 及 37,270 平 方 米 商 业 用 房 外, 安 顺 市 中 汇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可 将 规 划 中 剩 余 的 373,370 平 方 米 住 宅, 作 为 限 价 房 出 售 此 外 其 余 的 53,262 平 方 米 商 业 用 房 35,000 平 方 米 地 下 商 业 用 房 及 12,219 个 停 车 位 等 配 套 设 施, 优 先 向 回 迁 居 民 和 入 住 的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出 售 根 据 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安 顺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华 西 片 区 及 客 车 南 站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专 项 财 政 补 贴 的 批 复 ( 安 府 融 函 [2015]15 号 ), 安 顺 市 政 府 同 意 在 2016-2022 年 向 安 顺 市 中 汇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专 项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合 计 19.50 亿 元 发 行 人 因 承 担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取 得 的 项 目 建 设 收 益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47

( 三 ) 优 质 的 可 变 现 资 产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提 供 了 保 障 长 期 以 来, 发 行 人 财 务 政 策 稳 健, 资 产 流 动 性 良 好, 具 有 充 足 的 可 变 现 优 质 资 产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为 244.02 亿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73.62%, 主 要 由 存 货 其 他 应 收 款 货 币 资 金 和 预 付 款 项 构 成 截 至 2015 年 底, 发 行 人 共 拥 有 未 抵 押 的 商 业 住 宅 等 用 地 122.09 万 平 方 米, 账 面 价 值 29.78 亿 元 另 外, 发 行 人 还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贵 州 红 星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1.26 万 流 通 股, 按 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收 盘 价 每 股 12.67 元 计 算, 变 现 价 值 1,500 万 元 以 上, 是 债 券 偿 付 来 源 的 有 益 补 充 如 果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致 使 公 司 未 来 主 营 业 务 的 经 营 情 况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水 平, 或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的 原 因 使 公 司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债 券 本 息 时, 发 行 人 可 以 通 过 变 现 资 产 筹 集 资 金 偿 付 本 息 ( 四 ) 聘 请 债 权 代 理 人,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维 护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特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聘 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债 权 代 理 人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监 督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状 况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谈 判 诉 讼 仲 裁 事 务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项 ( 五 ) 发 行 人 有 关 账 户 及 资 金 的 监 管 发 行 人 聘 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顺 分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安 顺 市 分 行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监 管 银 行 发 行 人 在 监 管 银 行 处 开 设 48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账 户 和 偿 债 账 户, 专 项 用 于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和 偿 债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监 管 偿 债 账 户 是 指 发 行 人 在 监 管 银 行 处 开 立 的 专 门 用 于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银 行 账 户 偿 债 账 户 设 立 后, 发 行 人 应 按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付 息 日 和 / 或 本 金 兑 付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还 本 付 息 的 资 金 及 时 划 付 至 本 账 户, 以 保 证 按 期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本 账 户 资 金 只 用 于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一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下 列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 一 )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1 利 率 风 险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和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较 长, 可 能 跨 越 一 个 以 上 的 利 率 波 动 周 期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可 能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2 兑 付 风 险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受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和 市 场 运 行 状 况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存 在 不 能 带 来 预 期 回 报 的 可 能 性, 使 发 行 人 不 能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中 获 得 足 够 的 资 金,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期 偿 付 3 流 动 性 风 险 49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但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一 定 能 够 按 照 预 期 实 现 上 市 交 易, 亦 不 能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后 一 定 会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 二 ) 与 行 业 相 关 的 风 险 1 宏 观 政 策 风 险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调 整 可 能 会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不 排 除 在 一 定 的 时 期 内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环 境 和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可 能 2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国 家 对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城 市 建 设 投 融 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政 策 的 调 整 可 能 造 成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营 运 模 式 发 生 变 化 受 此 影 响,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或 盈 利 水 平 可 能 会 出 现 不 利 变 化 3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经 济 周 期 具 有 相 关 性 如 果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放 慢 或 出 现 衰 退,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需 求 可 能 减 少, 从 而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规 模 和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三 ) 与 发 行 人 有 关 的 风 险 1 经 营 风 险 发 行 人 是 安 顺 市 下 属 的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和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主 要 从 事 的 土 地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供 水 公 交 旅 游 服 务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等 业 务 均 为 重 资 产 业 务, 使 得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周 50

转 率 相 对 较 低, 资 产 质 量 和 流 动 性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发 行 人 近 年 来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净 额 较 为 波 动, 发 行 人 的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业 务 的 投 资 周 期 较 长, 大 多 为 逐 步 回 款, 未 来 现 金 流 仍 有 可 能 会 受 到 项 目 建 设 进 展 及 当 地 财 政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稳 定 性 同 时,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水 平 对 政 府 补 助 的 依 赖 程 度 较 高, 易 受 安 顺 市 经 济 发 展 与 财 政 状 况 变 化 的 影 响 2 对 外 担 保 风 险 截 至 2015 年 末,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为 79.58 亿 元, 担 保 金 额 较 大 若 被 担 保 方 经 营 情 况 恶 化, 偿 还 债 务 融 资 出 现 困 难, 发 行 人 会 要 求 作 为 担 保 方 的 发 行 人 承 担 相 应 担 保 责 任 尽 管 公 司 已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逐 步 减 少 甚 至 解 除 不 必 要 的 对 外 担 保, 但 在 解 除 之 前 不 排 除 有 个 别 被 担 保 人 出 现 债 务 风 险 而 牵 连 到 公 司 的 情 形 发 生, 故 公 司 面 临 一 定 的 或 有 负 债 风 险 3 持 续 融 资 风 险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属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持 续 融 资 能 力 对 于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与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发 行 人 正 处 于 经 营 规 模 快 速 扩 张 的 阶 段,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量 较 大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能 及 时 足 额 筹 集 到 所 需 资 金, 则 其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将 会 受 到 负 面 影 响 同 时, 随 着 债 务 融 资 规 模 的 上 升,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风 险 可 能 会 增 大 4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风 险 虽 然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但 由 于 项 目 的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建 设 过 程 复 杂, 因 此, 在 建 设 过 51

程 中, 也 将 存 在 许 多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都 可 能 影 响 到 项 目 的 建 设 及 日 后 正 常 运 营 5 合 规 使 用 债 券 资 金 风 险 由 于 发 行 人 是 安 顺 市 最 大 的 投 融 资 平 台, 承 担 了 安 顺 市 几 乎 所 有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发 行 人 每 年 需 要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较 大, 如 果 非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急 需 资 金 支 持, 有 发 生 使 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其 他 项 目 的 可 能 6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风 险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依 靠 发 行 人 自 身 稳 定 的 盈 利 能 力 募 投 项 目 自 身 较 强 的 收 益 性 以 及 发 行 人 较 强 的 可 变 现 资 产, 这 几 方 面 受 到 发 行 人 经 营 风 险 发 行 人 经 营 模 式 的 相 关 风 险 及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的 相 关 风 险 的 影 响, 如 果 发 生 上 述 风 险, 对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会 带 来 一 定 影 响 7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比 较 高 的 风 险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为 80.63 亿 元, 占 总 资 产 比 重 为 24.33% 未 来 若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时 足 额 回 收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将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流 动 性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导 致 发 行 人 对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能 力 下 降 8 土 地 资 产 价 值 易 波 动 受 限 制 的 土 地 资 产 占 比 较 大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业 务 易 受 当 地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影 响, 未 来 土 地 资 产 价 值 可 能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受 限 制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51.40 亿 元, 如 在 未 来 发 行 人 遇 到 突 52

发 流 动 性 需 求, 可 能 无 法 快 速 变 现 该 部 分 资 产, 导 致 发 行 人 对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能 力 下 降 9 安 顺 市 经 济 实 力 较 弱 财 政 收 入 规 模 不 大 的 风 险 安 顺 市 经 济 总 量 较 弱, 其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在 贵 州 省 9 个 市 ( 州 ) 中 排 名 靠 后, 同 时 其 财 政 收 入 规 模 不 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在 贵 州 省 各 市 ( 州 ) 排 名 靠 后, 财 政 平 衡 对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的 依 赖 程 度 较 高, 财 政 自 给 能 力 有 待 提 高 安 顺 市 不 强 的 经 济 实 力 及 财 政 实 力 可 能 会 影 响 市 政 府 对 发 行 人 的 资 金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从 而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能 力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10 有 息 债 务 规 模 较 大 的 风 险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有 息 债 务 合 计 139.13 亿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62.44%, 包 括 短 期 借 款 6.16 亿 元 应 付 票 据 7.55 亿 元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6.74 亿 元 长 期 借 款 69.29 亿 元 应 付 债 券 39.40 亿 元 目 前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较 多, 资 金 需 求 较 大, 预 计 未 来 公 司 债 务 规 模 将 继 续 增 长, 公 司 面 临 较 大 的 偿 债 压 力 11 净 利 润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2013-2015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口 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59 亿 元 0.68 亿 元 和 1.48 亿 元, 发 行 人 2014 年 度 净 利 润 相 比 2013 年 降 幅 较 大,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行 人 在 2013 年 开 展 了 土 地 出 让 业 务 获 得 了 较 多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同 时, 发 行 人 在 2013 年 获 得 的 政 府 补 助 较 多 所 致 未 来,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不 同 业 务 板 块 收 入 水 平 变 化 以 及 政 府 补 助 力 度 变 化 的 影 响 进 而 产 生 波 动, 使 得 发 行 人 对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53

能 力 面 临 一 定 压 力 二 对 策 ( 一 )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对 策 1 利 率 风 险 对 策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率 水 平 已 充 分 考 虑 了 对 利 率 风 险 的 补 偿 本 期 债 券 拟 在 发 行 结 束 后 申 请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流 通, 如 上 市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流 动 性 的 增 加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给 投 资 者 提 供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的 便 利 2 兑 付 风 险 对 策 目 前, 发 行 人 经 营 稳 健, 运 行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发 行 人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管 理 与 经 营 效 率, 不 断 提 高 资 产 质 量, 特 别 是 提 高 流 动 资 产 的 变 现 能 力, 保 持 良 好 的 财 务 流 动 性,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的 筹 集 创 造 良 好 的 条 件 并 且,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现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在 充 分 分 析 未 来 资 金 流 动 状 况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其 他 筹 资 的 规 模 和 期 限, 控 制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风 险 发 行 人 较 强 的 偿 债 能 力 将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的 可 靠 性 3 流 动 性 风 险 对 策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1 个 月 内, 主 承 销 商 将 协 助 发 行 人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其 他 承 销 团 成 员 也 将 促 进 本 期 债 券 交 易 的 进 行 另 外, 随 着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债 券 流 通 和 交 易 的 条 件 也 会 随 之 改 善, 债 券 流 动 性 风 险 将 会 有 所 降 低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