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 股 票 简 称 : 四 川 成 渝 A 股 股 票 代 码 : 公 告 编 号 : 临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ichua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祠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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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10B 2016 *

2 A 股 股 票 简 称 : 四 川 成 渝 A 股 股 票 代 码 : 公 告 编 号 : 临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ichua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祠 大 街 252 号 )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上 市 公 告 书 证 券 简 称 : 16 成 渝 01 证 券 代 码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上 市 时 间 : 2016 年 7 月 11 日 上 市 地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八 日

3 第 一 节 绪 言 重 要 提 示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公 司 或 四 川 成 渝 ) 及 公 司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对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上 市 的 核 准, 不 表 明 对 该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因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等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购 买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评 级 为 AAA; 面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末 (2016 年 3 月 31 日 )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亿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58.91%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已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布,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公 司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亿 元 9.69 亿 元 和 9.96 亿 元,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9.92 亿 元, 高 于 本 期 债 券 预 计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本 期 债 券 公 众 投 资 者 和 符 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参 与 交 易, 上 市 期 间 发 生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情 形 的, 本 期 债 券 将 仅 限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交 易, 已 经 持 有 该 债 券 的 公 众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卖 出 或 者 继 续 持 有

4 第 二 节 发 行 人 简 介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信 息 公 司 名 称 :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祠 大 街 252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祠 大 街 252 号 设 立 日 期 :1997 年 8 月 19 日 注 册 资 本 :3,058,060,000 元 股 票 上 市 地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四 川 成 渝 股 票 代 码 : 债 券 代 码 :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经 营 范 围 : 高 等 级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设 计 建 设 收 费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咨 询 及 配 套 服 务 ; 与 高 等 级 公 路 配 套 的 加 油 站 广 告 位 及 仓 储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租 赁 ; 汽 车 拯 救 及 清 洗 (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管 理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前 置 许 可 的 权 限 取 得 许 可 证 的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 二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属 于 道 路 运 输 行 业,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和 管 理 四 川

5 省 境 内 公 路 基 建 项 目 ; 同 时, 依 托 公 司 的 核 心 业 务 能 力,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能 源 销 售 与 广 告 媒 体 发 布 服 务 区 经 营 房 地 产 投 资 开 发 等 业 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构 成 如 下 : 1 收 费 路 桥 业 务 发 行 人 的 收 费 路 桥 业 务 为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管 理 四 川 省 内 的 高 速 公 路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性 收 费 高 速 公 路 资 产 合 计 公 里, 主 要 包 括 公 里 的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 四 川 段 ) 公 里 的 成 雅 高 速 公 路 公 里 的 成 乐 高 速 公 路 公 里 的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公 路 和 公 里 的 成 仁 高 速 公 路 另 外, 目 前 公 司 试 运 营 的 遂 广 高 速 遂 西 高 速 合 计 公 里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高 速 公 路 资 产 均 位 于 四 川 省 境 内, 并 延 伸 至 重 庆 市 及 周 边 省 份, 构 成 了 四 川 省 的 交 通 动 脉 及 重 要 通 道, 在 四 川 省 的 交 通 网 络 中 占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主 要 收 费 公 路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总 长 度 ( 公 公 司 拥 有 名 称 收 费 权 期 限 项 目 负 责 公 司 里 ) 权 益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渝 高 速 % 成 渝 分 公 司 成 乐 高 速 % 四 川 成 乐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雅 高 速 % 成 雅 分 公 司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 成 都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仁 高 速 % 成 仁 分 公 司 四 川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遂 广 高 速 试 运 行 100% 公 司 四 川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遂 西 高 速 试 运 行 100% 公 司 注 :1 成 仁 高 速 目 前 为 试 行 收 费 期 2 遂 西 高 速 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 以 零 费 率 通 车 3 遂 广 高 速 K0+000 至 K 路 段 约 公 里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以 零 费 率 通 车, K 至 K 路 段 约 公 里 尚 未 通 车 报 告 期 内, 各 条 高 速 公 里 日 均 流 量 及 通 行 费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

6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分 路 段 通 行 费 收 折 算 全 程 日 均 通 行 费 收 折 算 全 程 日 均 通 行 费 收 折 算 全 程 日 均 入 ( 亿 车 流 量 ( 架 入 ( 亿 车 流 量 ( 架 入 ( 亿 车 流 量 ( 架 元 ) 次 ) 元 ) 次 ) 元 ) 次 ) 成 渝 高 速 四 川 段 , , ,532 成 雅 高 速 , , ,103 成 乐 高 速 , , ,929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 , ,731 成 仁 高 速 , , ,558 (1)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成 渝 高 速 是 四 川 省 开 通 的 第 一 条 高 速 公 路, 全 长 340 公 里 发 行 人 旗 下 的 成 渝 高 速 ( 四 川 段 ) 途 径 简 阳 资 阳 资 中 内 江 隆 昌 等 市 县, 全 长 226 公 里, 占 总 长 度 的 66.47% 成 渝 高 速 是 连 接 四 川 省 与 重 庆 市 的 重 要 交 通 要 道, 也 是 国 家 7918 高 速 公 路 网 中 18 条 东 西 横 线 之 一 的 厦 蓉 高 速 ( 厦 门 - 成 都 ) 的 组 成 路 段, 形 成 一 条 连 接 我 国 西 南 腹 地 与 中 部 和 东 南 沿 海 地 区 的 主 要 干 线, 同 时 该 路 段 也 是 成 都 通 往 泸 州 港 的 快 速 通 道 (2) 成 雅 高 速 公 路 以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创 业 路 为 起 点, 雅 安 市 雨 城 区 对 岩 镇 雅 安 南 收 费 站 为 终 点 全 长 144 公 里, 经 过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双 流 县 新 津 县 邛 崃 市 浦 江 县 ; 眉 山 市 彭 山 县 ; 雅 安 市 名 山 区 雨 城 区 ; 双 向 全 立 交 封 闭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成 雅 高 速 不 仅 是 国 家 7918 高 速 公 路 网 中 首 都 放 射 线 之 一 的 北 京 至 昆 明 线 的 重 要 组 成 路 段, 也 是 成 都 通 往 凉 山 以 及 延 伸 通 往 云 南 省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的 重 要 快 速 通 道 和 四 川 省 旅 游 环 线 的 重 要 路 段 (3) 成 乐 高 速 公 路 与 成 雅 高 速 相 连, 以 眉 山 市 彭 山 县 青 龙 镇 青 龙 场 枢 纽 互 通 立 交 为 起 点, 乐 山 市 市 中 区 辜 李 坝 乐 山 收 费 站 为 终 点, 全 长 公 里, 连 接 了 省 会 城 市 与 四 川 省 南 部 的 重 要 经 济 和 旅 游 区 域 乐 山 市 和 眉 山 市, 同 时 连 接 成 昆 铁 路 岷 江 水 道 和 双 流 机 场 等 交 通 枢 纽, 有 利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区 域 内 铁 公 水 空 分 流 的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另 外, 该 路 线 也 是 四 川 省 南 部 峨 眉 - 乐 山 风 景 区 的 一 条 重 要 旅

7 游 路 线 (4)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公 路 以 青 龙 场 高 架 桥 为 起 点, 白 鹤 林 为 终 点, 全 长 公 里, 是 成 都 市 与 成 绵 高 速 的 连 接 线 (5) 成 仁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的 第 一 条 BOT 项 目, 是 成 都 - 自 贡 - 泸 州 - 赤 水 ( 川 黔 界 ) 高 速 公 路 中 成 都 至 眉 山 ( 仁 寿 ) 段, 全 长 公 里 成 自 泸 赤 高 速 全 长 293 公 里, 北 起 成 都, 途 径 眉 山 内 江 自 贡 泸 州, 南 接 贵 州 省 遵 义 至 赤 水 高 速, 该 通 道 纵 贯 成 都 经 济 区 与 川 南 经 济 区 腹 心 地 带, 四 川 省 高 速 公 路 网 规 划 中 重 要 的 出 省 大 通 道 之 一, 成 都 至 四 川 省 长 江 第 一 港 泸 州 港 缩 短 为 3 小 时 车 程, 直 接 与 长 江 黄 金 水 道 相 连, 也 可 经 贵 州 通 达 珠 三 角 北 部 湾, 实 现 通 江 达 海 (6) 遂 广 高 速 ( 试 运 行 ) 遂 广 ( 遂 宁 - 广 安 ) 高 速 公 路 起 于 与 绵 遂 高 速 公 路 相 交 的 过 军 坝 枢 纽 互 通, 止 于 枣 山 枢 纽 互 通 式 立 交, 路 线 全 长 约 公 里, 该 高 速 的 建 成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四 川 省 高 速 公 路 网, 形 成 遂 宁 广 安 两 市 之 间 最 直 接 最 便 捷 的 高 速 公 路 通 道, 实 现 四 川 省 东 向 最 便 捷 的 通 江 达 海 通 道 (7) 遂 西 高 速 ( 试 运 行 ) 遂 西 ( 遂 宁 - 西 充 ) 高 速 公 路 起 于 遂 宁 市 吉 祥 镇 涪 山 坝, 止 于 与 广 南 高 速 公 路 相 交 的 太 平 枢 纽 互 通, 路 线 全 长 约 公 里, 该 道 路 位 于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及 南 充 市 境 内, 将 绵 遂 内 高 速 公 路 成 南 高 速 公 路 广 南 高 速 公 路 成 德 南 巴 高 速 公 路 等 省 内 多 条 重 要 高 速 公 路 连 接 起 来, 使 之 形 成 更 为 完 善 快 捷 的 高 速 公 路 网 络, 有 效 提 升 路 网 的 运 输 效 率 2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公 司 的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主 要 由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交 投 建 设 实 施, 进 行 公 路 ( 含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等 ) 及 附 属 设 施 施 工 工 程 承 包 与 分 包 市 政 施 工 工 程 承 包 与 分 包, 交 投 建 设 拥 有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公 路 路 面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8 资 质,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公 司 在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的 施 工 组 织 及 交 通 保 畅 工 程 等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并 在 高 速 公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方 面 拥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对 高 速 公 路 的 施 工 建 设 养 护 等 除 工 程 施 工 外, 公 司 还 以 BT( 建 设 - 移 交 ) 方 式 参 与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的 业 务, 主 要 是 依 托 公 司 在 工 程 施 工 方 面 的 丰 富 经 验, 进 一 步 延 伸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的 产 业 链, 进 入 项 目 投 资 领 域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参 与 的 BT 项 目 如 下 : 项 目 名 称 仁 寿 土 地 挂 钩 试 点 BT 项 目 双 流 西 航 港 六 期 BT 项 目 双 流 综 保 BT 项 目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工 程 BT 项 目 仁 寿 县 高 滩 水 体 公 园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建 设 工 程 等 BT 项 目 项 目 概 况 文 林 镇 高 滩 村 4,848 亩 项 目 区 范 围 内 农 房 拆 迁 安 置 点 三 通 一 平 及 配 套 市 政 道 路 安 置 房 ( 含 前 期 工 作 ) 建 设 ( 约 万 平 方 米 ) 及 安 置 小 区 附 属 工 程 包 括 航 空 大 道 南 延 线 中 海 阳 东 侧 道 路 空 港 四 路 和 工 业 园 区 大 道 西 段 延 伸 线 4 条 道 路, 共 8.84 公 里 成 都 市 双 流 县 综 保 配 套 区 道 路 一 期 工 程 包 括 青 栏 路 和 双 黄 路 南 延 线 两 条 总 长 约 3.23 公 里 的 道 路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经 济 开 发 区 视 高 大 道 二 标 段 钢 铁 大 道 清 水 路 及 环 线 ( 含 一 号 干 道 道 路 维 护 工 程 ) 站 华 路 南 段 ( 含 商 业 街 及 泉 龙 河 河 堤 工 程 ) 及 物 流 大 道 ( 含 花 海 大 道 雨 污 水 管 网 工 程 ) 等 工 程 建 设 包 括 高 滩 水 体 公 园 高 滩 水 库 片 区 道 路 中 央 商 务 大 道 景 观 工 程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陵 州 大 道 总 投 资 ( 亿 签 约 时 间 完 工 时 间 回 购 主 体 进 展 情 况 元 ) 仁 寿 县 人 在 建 民 政 府 双 流 县 交 在 建 通 运 输 局 双 流 县 交 在 建 通 运 输 局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在 建 管 理 委 员 会 仁 寿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在 建 规 划 建 设 局

9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概 况 总 投 资 ( 亿 签 约 时 间 完 工 时 间 回 购 主 体 进 展 情 况 元 ) 下 穿 隧 道 及 仁 寿 大 道 扩 建 工 程 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注 : 表 中 部 分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总 额 与 投 资 协 议 中 约 定 投 资 总 额 存 在 差 异, 原 因 是 项 目 实 际 推 进 过 程 中 投 资 建 设 的 分 项 工 程 与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增 减 变 动 3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发 行 人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主 要 依 托 公 司 已 有 高 速 公 路, 在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经 营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通 过 打 造 和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合 作 经 营 加 油 站 等 经 营 模 式, 为 公 司 培 育 和 创 造 新 的 利 润 增 长 点, 此 项 业 务 亦 是 公 司 围 绕 做 大 做 强 主 业 多 元 化 发 展 战 略 的 另 一 主 要 举 措 目 前, 该 部 分 业 务 主 要 由 下 属 成 雅 油 料 公 司 以 及 中 路 能 源 公 司 经 营 4 房 地 产 业 务 发 行 人 2013 年 进 入 房 地 产 业 务 板 块, 主 要 通 过 旗 下 仁 寿 置 地 以 及 蜀 鸿 公 司 经 营 2013 年 2 月 至 2014 年 5 月, 仁 寿 置 地 以 及 蜀 鸿 公 司 分 别 通 过 竞 拍 先 后 取 得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城 共 计 9 宗 土 地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宗 地 编 号 土 地 权 属 宗 地 位 置 宗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取 得 方 式 土 地 用 途 出 让 合 同 编 号 1 - 仁 寿 县 仁 寿 置 地 2 - 仁 寿 县 仁 寿 置 地 3 北 城 时 代 仁 寿 县 仁 寿 置 地 4 - 仁 寿 县 仁 寿 置 地 5 - 仁 寿 县 仁 寿 置 地 6 - 仁 寿 县 仁 寿 置 地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城 中 央 商 务 大 75, 道 旁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城 中 央 商 务 大 80, 道 旁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城 中 央 商 务 大 79, 道 旁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39, 城 龙 滩 大 道 旁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城 陵 州 大 道 中 23, 段 旁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城 陵 州 大 道 中 58, 段 旁 招 拍 挂 招 拍 挂 招 拍 挂 招 拍 挂 招 拍 挂 招 拍 挂 商 业 住 宅 用 地 p-003 商 业 住 宅 用 地 P-004 商 业 住 宅 用 地 P-005 商 业 住 宅 用 地 P-0043 商 业 住 宅 用 地 P-0044 商 业 住 P-0045 宅 用 地 7 - 仁 寿 县 仁 寿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35, 招 拍 商 业 住 P-0041

10 置 地 城 新 明 路 旁 挂 宅 用 地 仁 寿 县 仁 寿 招 拍 商 业 住 仁 寿 县 城 北 新 城 36, 置 地 挂 宅 用 地 仁 寿 县 蜀 鸿 招 拍 商 务 金 融 文 林 镇 城 北 新 城 9, 公 司 挂 用 地 P G-037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仁 寿 置 地 已 启 动 北 城 时 代 一 期 开 发, 尚 未 完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因 此, 报 告 期 内 无 房 地 产 业 务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仁 寿 置 地 蜀 鸿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违 规 闲 置 土 地 囤 地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国 土 资 源 相 关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按 业 务 类 别 分 类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分 业 务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收 费 路 桥 业 务 284, % 276, % 261, %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359, % 307, % 207, % BT 项 目 业 务 13, % 7, % 12, %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293, % 230, % 224, % 广 告 租 赁 及 其 他 业 务 7, % 1, % 1,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957, % 823, % 707,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2, % 6, % 5, % 营 业 收 入 960, % 830, % 713,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于 收 费 路 桥 业 务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及 BT 项 目 收 入 其 中 收 费 路 桥 业 务 系 公 司 的 核 心 业 务, 公 司 的 收 费 路 桥 收 入 在 报 告 期 内 稳 定 增 长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261, 万 元 276, 万 元 和 284,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6.67% 33.32% 和 29.58% 报 告 期 内, 尽 管 收 费 路 桥 业 务 仍 然 在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 占 主 导 地 位, 但 其 占 比 较 逐 年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系 2012 年 起, 公 司 贯 彻 相 关 业 务 多 元 化 发 展 战 略, 大 力 拓 展 除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业 务 外 的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工 程 施 工 和 油 品 销 售 两 项 业 务 发 展 迅 猛,2013 年 上 述 两 项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达 到 432, 万 元,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占 比 达 到 60.61%;2014 年 两 项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达 到 538, 万 元,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占 比 达 到 64.84%;2015 年 上 述 两 项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11 达 到 652, 万 元,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 到 67.95% ( 二 ) 发 行 人 的 设 立 及 历 史 沿 革 情 况 1 发 行 人 设 立 公 司 是 经 原 国 家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体 改 生 [1997]133 号 ) 批 准, 川 高 公 司 以 经 评 估 的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 四 川 段 ) 公 里 所 形 成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净 值 ( 其 中 包 括 原 交 通 部 以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投 入 的 资 产 ) 作 为 出 资, 独 家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四 川 省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评 估, 并 经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对 四 川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总 公 司 组 建 上 市 公 司 并 发 行 H 种 上 市 股 票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 批 复 ( 国 资 评 [1997]756 号 ) 核 准 确 认, 于 评 估 基 准 日 (1997 年 3 月 31 日 ) 川 高 公 司 投 入 本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362, 万 元, 负 债 为 人 民 币 107,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255, 万 元 经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关 于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资 企 发 [1997]221 号 ) 核 准 确 认, 上 述 净 资 产 按 照 65% 的 比 例 折 为 166,274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股 权 设 置 为 国 家 股, 由 川 高 公 司 持 有 并 行 使 股 权, 其 中 原 交 通 部 委 托 持 有 65,745 万 股 1997 年 8 月 19 日, 公 司 在 省 工 商 局 进 行 了 注 册 登 记 并 领 取 了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6,274 万 元 2 H 股 上 市 经 1997 年 8 月 20 日 召 开 的 公 司 1997 年 度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国 家 体 改 委 关 于 同 意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转 为 境 外 募 集 公 司 的 批 复 ( 体 改 生 [1997]135 号 )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关 于 同 意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 证 委 发 [1997]55 号 ) 等 文 件 批 准, 并 经 香 港 联 交 所 批 准, 公 司 于 1997 年 9 月 26 日 以 全 球 发 售 和 香 港 公 开 发 行 的 方 式, 在 境 外 首 次 发 售 H 股 895,32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售 价 格 为 每 股 港 币 1.55 元 该 次 发 售 上 市 完 成 后,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变 为 2,558,060,000 股, 包 括 1,662,740,000 股 内 资 股 和 895,320,000 股 H 股, 分 别 占 公 司 股 本 的 65% 和 35% 3 发 行 H 股 后 股 本 变 化 情 况

12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华 建 交 通 经 济 开 发 中 心 持 有 并 管 理 有 关 公 路 上 市 国 有 股 权 问 题 的 批 复 [ 财 管 字 (1999)156 号 ] 文 件 要 求,2000 年 12 月 7 日, 川 高 公 司 与 华 建 中 心 签 署 国 有 股 权 变 更 协 议, 将 原 交 通 部 委 托 川 高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65,745 万 股 国 家 股 变 更 为 国 有 法 人 股, 由 华 建 中 心 持 有 并 管 理 该 次 股 权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本 总 额 未 变, 其 中 川 高 公 司 持 有 100,529 万 股 国 家 股,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9.30%; 华 建 中 心 持 有 65,745 万 股 国 有 法 人 股, 占 25.70%;H 股 股 东 持 有 89,532 万 股, 占 35.00% 4 A 股 上 市 2009 年 7 月,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584 号 文 核 准,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50,000 万 股 A 股, 并 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另 根 据 财 政 部 [ 财 企 (2009)470 号 ] 关 于 印 发 <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以 及 四 川 省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四 川 省 国 资 委 )[ 川 国 资 产 权 (2009)39 号 ] 关 于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首 发 上 市 划 转 部 分 国 有 股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川 高 公 司 划 转 30,229,922 股 华 建 中 心 划 转 19,770,078 股 给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A 股 上 市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3,058,060,000 股 其 中 : 川 高 公 司 持 有 975,060,078 股,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1.88%; 华 建 中 心 持 有 637,679,922 股, 占 20.85%;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50,000,000 股, 占 1.64%;H 股 股 东 持 有 895,320,000 股, 占 29.28%;A 股 股 东 持 有 500,000,000 股, 占 16.35% 5 A 股 上 市 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变 动 情 况 2010 年 4 月 16 日, 公 司 收 到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组 建 四 川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通 知 ( 川 府 函 [2010]68 号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为 了 加 快 构 建 西 部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加 快 建 设 西 部 经 济 发 展 高 地, 决 定 组 建 交 投 集 团 2010 年 12 月 22 日, 公 司 收 到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划 转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资 产 权 [2010]1436 号 ), 同 意 将 川 高 公 司 所 持 公 司 975,060,078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1.88%)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给 交 投 集 团

13 2011 年 3 月 25 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出 具 了 证 券 过 户 登 记 确 认 书, 确 认 川 高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975,060,078 股 股 份 已 过 户 至 交 投 集 团, 股 份 性 质 为 国 家 股 该 次 国 有 股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完 成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后, 交 投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975,060,078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1.88%, 成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川 高 公 司 不 再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及 股 本 总 额 未 发 生 变 化 ( 三 ) 发 行 人 股 本 结 构 前 十 大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1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股 份 类 型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一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份 二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份 1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162,740, 境 内 上 市 的 外 资 股 境 外 上 市 的 外 资 股 895,320, 其 他 - -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合 计 3,058,060, 三 股 份 总 数 3,058,060,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股 股 东 名 称 ( 全 称 )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股 份 种 类 与 数 量 四 川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35,914,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975,060,078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60,854,200 香 港 中 央 结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分 红 - 个 人 分 红 - 005L-FH002 沪 中 国 人 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传 统 - 普 通 保 险 产 品 888,926, %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888,926, ,487,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664,487,376 9,522,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9,522,651 6,000,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6,000,087

14 东 吴 基 金 - 光 大 银 行 - 东 吴 鼎 利 5031 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 传 统 - 普 通 保 险 产 品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分 红 - 个 险 分 红 5,800,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5,800,000 5,000,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5,000,035 4,237,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4,237,300 于 铎 4,128,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4,128,550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农 银 汇 理 消 费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37,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837,383 注 :1 香 港 中 央 结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HKSCC Nominees Limited) 持 有 的 H 股 乃 代 表 多 个 客 户 所 持 有, 其 中 包 括 交 投 集 团 持 有 之 公 司 60,854,200 股 H 股 股 份 ; 三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风 险 ( 一 ) 财 务 风 险 1 偿 债 风 险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1,243, 万 元 1,643, 万 元 和 2,024,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51.89% 57.06% 和 60.36% 报 告 期 内 负 债 规 模 及 资 产 负 债 率 逐 年 上 升, 主 要 系 随 着 公 司 近 几 年 业 务 发 展 和 投 资 需 要, 公 司 经 营 所 需 资 金 需 求 不 断 增 长, 债 务 融 资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所 致 尽 管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相 对 维 持 在 一 个 较 合 理 的 水 平, 但 负 债 规 模 的 增 加, 仍 可 能 对 其 偿 债 能 力 形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公 司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1.36, 各 期 末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1.04, 公 司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较 好 另 外, 发 行 人 的 融 资 能 力 较 强, 且 经 营 活 动 净 现 金 流 较 为 充 沛, 为 发 行 人 的 债 务 偿 还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但 如 果 未 来 发 行 人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出 现 下 降, 或 融 资 能 力 和 现 金 流 创 造 能 力 出 现 降 低, 则 可 能 给 发 行 人 的 债 务 偿 还 能 力 带 来 一 定 的 压 力 2 未 来 资 本 支 出 较 大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已 开 工 建 设 的 项 目 有 遂 宁 至 广 安 高 速 公 路 BOT 项 目 遂 宁

15 至 西 充 高 速 公 路 BOT 项 目 仁 寿 土 地 挂 钩 试 点 BT 项 目 双 流 空 港 道 路 建 设 BT 项 目 双 流 综 保 区 道 路 建 设 BT 项 目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工 程 BT 项 目 仁 寿 县 高 滩 水 体 公 园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建 设 工 程 等 BT 项 目 等, 上 述 项 目 合 计 总 投 资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末, 已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亿 元, 后 续 仍 需 完 成 投 资 亿 元 发 行 人 未 来 资 本 性 支 出 将 处 于 较 高 水 平, 较 大 的 资 本 支 出 将 给 发 行 人 带 来 一 定 的 资 金 压 力, 进 而 可 能 导 致 发 行 人 扩 大 债 务 融 资 的 规 模, 资 产 负 债 率 相 应 上 升, 债 务 偿 付 压 力 相 应 加 大 3 收 费 权 质 押 风 险 发 行 人 以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公 路 成 乐 高 速 公 路 成 仁 高 速 公 路 成 雅 高 速 公 路 以 及 试 运 行 的 遂 广 高 速 公 路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的 收 费 权 进 行 质 押, 取 得 相 应 银 行 质 押 贷 款, 截 至 2015 年 末, 采 用 收 费 权 质 押 方 式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余 额 为 亿 元 根 据 发 行 人 与 贷 款 银 行 ( 银 团 )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 银 团 贷 款 协 议 ), 若 公 司 不 能 按 期 足 额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本 息, 该 质 押 路 段 的 相 关 资 产 及 权 利 就 有 被 质 押 权 人 处 置 的 风 险 ( 二 ) 经 营 风 险 1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道 路 运 输 行 业 对 经 济 周 期 具 有 一 定 敏 感 性, 该 行 业 内 的 企 业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是 通 行 费, 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影 响 经 济 活 动 对 运 输 能 力 的 要 求, 进 而 导 致 公 路 交 通 流 量 及 收 费 总 量 的 变 化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的 起 伏 波 动 使 得 公 司 通 行 费 收 入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进 而 对 公 司 业 务 盈 利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影 响 2 营 业 利 润 过 度 集 中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营 业 利 润 主 要 来 自 于 收 费 路 桥 业 务, 盈 利 来 源 相 对 集 中, 虽 然 公 司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等 自 2012 年 起 快 速 发 展, 对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补 充, 但 上 述 两 项 业 务 报 告 期 内 对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贡 献 较 小 若 未 来 公 司 旗 下 路 段 交 通 流 量 减 少, 通 行 费 收 入 下 降, 将 较 大 影 响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3 平 行 高 速 公 路 铁 路 分 流 车 辆 的 风 险 目 前, 已 建 成 的 成 遂 渝 高 速 公 路 邛 名 高 速 公 路 乐 宜 高 速 公 路 正 在 建 设

16 的 成 安 渝 高 速 公 路 (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复 线 ) 等 高 速 公 路 以 及 成 渝 高 铁 成 绵 乐 客 专 等 铁 路 都 与 发 行 人 现 有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成 乐 高 速 公 路 等 路 产 的 部 分 路 段 形 成 平 行 竞 争 关 系, 将 对 发 行 人 造 成 部 分 车 流 量 的 分 流 风 险 自 2012 年 12 月 起, 夹 江 至 乐 山 地 方 公 路 盘 渡 河 收 费 站 夹 江 至 峨 眉 地 方 公 路 永 新 收 费 站 相 继 撤 销, 实 行 免 费 通 行, 对 成 乐 高 速 造 成 一 定 分 流 影 响 2013 年 2 月 4 日, 大 件 路 成 都 至 新 都 段 完 成 扩 容 改 造 并 全 线 通 车, 使 成 都 高 笋 塘 至 新 都 区 贯 通, 并 与 绕 城 高 速 货 运 大 道 物 流 大 道 形 成 四 边 环 线 交 通 圈, 且 由 于 其 免 收 通 行 费, 部 分 车 辆 避 开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通 行, 造 成 一 定 的 分 流 影 响 此 外,2014 年 12 月 20 日 开 通 的 成 绵 乐 客 专, 理 论 上 也 将 对 成 乐 高 速 产 生 一 定 的 分 流 影 响 4 路 桥 运 营 风 险 (1) 高 速 公 路 建 成 通 车 后, 需 要 定 期 对 道 路 进 行 日 常 养 护, 以 保 证 良 好 的 通 行 环 境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一 定 期 限 后, 为 保 证 路 面 的 通 行 质 量, 需 要 进 行 大 修 或 技 术 改 造 公 司 在 进 行 道 路 养 护 和 改 造 时, 力 求 保 证 车 辆 正 常 通 行 但 是, 如 果 维 修 的 范 围 较 大, 维 修 的 时 间 过 长, 交 通 流 量 可 能 会 受 到 影 响, 有 可 能 导 致 车 辆 通 行 服 务 收 入 减 少, 削 弱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2) 如 洪 涝 塌 方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发 生 均 会 对 路 桥 设 施 造 成 严 重 破 坏, 导 致 路 桥 暂 时 无 法 正 常 通 行, 减 少 发 行 人 的 通 行 费 收 入 另 外, 浓 雾 大 雪 等 恶 劣 天 气 也 会 导 致 路 桥 局 部 甚 至 全 部 短 时 间 关 闭, 将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5 涉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自 2013 年 起 涉 足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与 房 地 产 相 关 的 存 货 规 模 快 速 增 长 公 司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已 开 工, 预 计 将 于 未 来 五 年 内 陆 续 竣 工 由 于 房 地 产 项 目 需 待 产 品 完 工 验 收 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后 方 可 确 认 为 收 入, 因 此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还 未 实 现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随 着 未 来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项 目 陆 续 完 工 且 合 格 验 收, 预 计 未 来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将 有 所 提 升 ; 此 外, 受 周 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限 制 等 影 响, 公 司 存 在 三 宗 未 开 工 土 地 开 工 时 间 距 合 同 约 定 开 工 时 间 已 满 一 年, 存 在 被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的 风 险 但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子 公 司 未 因 违 反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而 收 到 闲 置 土 地 调 查 通 知 书 闲 置 土 地 认 定 书 等 行 政 文 件 等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的 规 定

17 收 到 任 何 行 政 处 罚 或 被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况 房 地 产 业 务 受 国 家 调 控 政 策 的 影 响 较 大, 未 来 随 着 国 家 调 控 政 策 的 变 化,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整 体 开 发 节 奏 销 售 价 格 销 售 回 笼 速 度 都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6 BT 项 目 回 购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在 建 的 仁 寿 土 地 挂 钩 试 点 BT 项 目 双 流 西 航 港 六 期 BT 项 目 双 流 综 保 区 道 路 建 设 BT 项 目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工 程 BT 项 目 仁 寿 县 高 滩 水 体 公 园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建 设 工 程 等 BT 项 目 回 购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当 地 政 府 的 财 政 实 力 和 财 政 资 金 的 平 衡 状 况 目 前 双 流 和 仁 寿 两 县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入 较 大, 未 来 财 政 资 金 平 衡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存 在 一 定 的 回 购 风 险 其 中, 仁 寿 土 地 挂 钩 项 目 虽 未 纳 入 政 府 债 务, 但 报 告 期 内, 该 项 目 大 部 分 已 确 认 回 购 款 已 回 款, 回 款 较 好, 回 购 风 险 较 小 ; 新 签 订 的 仁 寿 县 高 滩 水 体 公 园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建 设 工 程 BT 项 目 以 及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工 程 BT 项 目, 其 为 若 干 个 子 项 目 组 成, 单 个 子 项 目 需 分 别 与 政 府 相 关 机 构 签 订 项 目 建 设 合 同, 部 分 子 项 目 尚 未 签 订 协 议 和 开 工 建 设,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仁 寿 县 高 滩 水 体 公 园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建 设 工 程 BT 项 目 以 及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工 程 BT 项 目 暂 未 整 体 纳 入 政 府 债 务, 存 在 一 定 的 回 购 风 险, 但 相 关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就 发 行 人 投 资 仁 寿 县 高 滩 水 体 公 园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建 设 工 程 BT 项 目 以 及 天 府 新 区 仁 寿 视 高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工 程 BT 项 目 出 具 了 回 款 担 保 相 关 问 题 的 承 诺 函 以 及 承 诺 支 付 的 函 以 保 障 公 司 的 投 资 回 款, 同 时, 发 行 人 对 上 述 项 目 也 将 采 取 分 子 项 目 建 设 和 回 购 以 控 制 和 降 低 项 目 回 购 风 险 7 新 建 道 路 车 流 量 培 育 期 风 险 新 建 成 高 速 公 路 会 有 较 长 的 车 流 量 培 育 期, 盈 利 能 力 需 要 逐 步 提 升 其 中,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于 2015 年 底 试 运 行, 遂 广 高 速 公 路 除 K 至 K 路 段 约 公 里 尚 未 通 车 外, 其 余 路 段 也 于 2015 年 底 通 车 试 运 行, 未 来 如 遂 广 高 速 公 路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收 入 不 能 覆 盖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则 对 遂 广 遂 西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进 而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状 况 ( 三 ) 管 理 风 险

18 1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与 控 股 股 东 交 投 集 团 目 前 均 在 四 川 省 内 主 要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的 投 资 建 设 与 经 营 管 理,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风 险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控 股 股 东 交 投 集 团 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 组 建 时 承 诺 : 在 交 投 集 团 实 质 性 保 持 对 四 川 成 渝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期 间, 交 投 集 团 将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交 投 集 团 及 直 接 间 接 控 制 的 公 司 不 从 事 与 四 川 成 渝 构 成 实 质 性 同 业 竞 争 的 业 务 交 投 集 团 保 证 不 利 用 控 股 股 东 的 地 位 和 对 四 川 成 渝 的 实 际 控 制 能 力, 从 事 或 参 与 从 事 有 损 四 川 成 渝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行 为 交 投 集 团 及 直 接 间 接 控 制 的 公 司 不 与 四 川 成 渝 参 与 同 一 项 目 中 同 一 标 段 的 竞 标 ; 经 四 川 成 渝 请 求 并 经 招 标 方 允 许, 交 投 集 团 及 直 接 间 接 控 制 的 公 司 可 以 将 已 中 标 的 标 段 中 涉 及 四 川 成 渝 主 营 业 务 的 相 关 业 务 按 照 市 场 公 允 价 格 分 包 给 四 川 成 渝 以 上 承 诺 在 交 投 集 团 实 质 性 保 持 对 四 川 成 渝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且 不 可 撤 销 此 外, 发 行 人 与 各 关 联 方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金 额 的 关 联 交 易 虽 然 关 联 交 易 均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并 依 据 相 关 协 议 合 同 进 行 交 易, 但 毕 竟 关 联 交 易 的 存 在 可 能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独 立 性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并 可 能 损 害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2 路 桥 资 产 运 营 安 全 性 管 理 存 在 的 风 险 公 司 投 资 运 营 的 高 速 公 路 在 施 工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中 会 遇 到 安 全 问 题, 包 括 施 工 建 设 安 全 事 故 运 营 管 理 安 全 隐 患 等 因 素 如 果 在 项 目 建 设 道 路 维 护 等 行 为 中 有 任 何 处 理 不 当 的 情 形, 则 可 能 导 致 安 全 方 面 的 事 故, 进 而 对 发 行 人 的 成 本 控 制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正 常 经 营 和 形 象 声 誉 等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3 资 产 增 加 带 来 的 管 理 风 险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通 过 自 建 成 仁 高 速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等 路 桥 资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权, 路 桥 资 产 逐 步 增 加, 公 司 未 来 快 速 发 展 必 将 伴 随 资 产 规 模 和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张 目 前 公 司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和 组 织 运 行 模 式, 但 是 随 着 未 来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和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张,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组 织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的 难 度 增 加 公 司 面 临 组 织 模 式 管 理 制 度 管 理 人 员 的 能 力 不 能 适 应 公 司 快 速 发 展 的 风 险 ( 四 ) 政 策 风 险

19 1 收 费 价 格 受 限 的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利 润 来 源 为 车 辆 通 行 费 收 入 根 据 公 路 法 及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所 属 各 条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标 准 的 确 定 与 调 整 须 报 省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批 准 一 方 面, 如 果 经 营 环 境 物 价 水 平 及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成 本 等 因 素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 发 行 人 可 以 提 出 收 费 标 准 调 整 申 请, 但 不 能 保 证 申 请 能 及 时 获 得 批 准,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政 府 出 台 新 的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政 策, 发 行 人 须 按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新 颁 发 的 收 费 政 策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因 此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将 影 响 发 行 人 经 营 效 益 的 稳 定 性 2 行 业 政 策 变 动 风 险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从 事 的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业 务, 受 到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鼓 励 和 支 持 但 在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产 业 指 导 政 策 会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调 整, 从 而 可 能 会 影 响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根 据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收 费 公 路 的 收 费 期 限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审 查 批 准 国 家 确 定 的 中 西 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经 营 性 公 路 收 费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年 虽 然 目 前 公 司 所 辖 高 速 公 路 剩 余 收 费 期 限 均 超 过 10 年, 未 来 若 收 费 期 限 调 整 而 发 行 人 如 果 没 有 其 他 新 建 或 收 购 的 经 营 性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时, 将 对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针 对 收 费 公 路 影 响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效 率, 提 高 经 济 运 行 成 本 的 情 况, 我 国 收 费 公 路 政 策 面 临 改 革 2011 年 6 月 中 国 交 通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监 察 部 和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等 5 部 委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收 费 公 路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2011]283 号 ) 第 一 阶 段 先 后 有 9 个 省 份 采 取 了 相 应 措 施, 对 个 别 路 段 采 取 降 低 收 费 标 准, 回 购 撤 销 一 些 收 费 站 等 ;2012 年 出 台 的 重 大 节 假 日 小 型 车 免 费 政 策, 均 对 公 司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若 未 来 行 业 政 策 进 一 步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则 对 公 司 经 营 可 能 造 成 一 定 不 利 影 响 3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风 险 根 据 国 务 院 深 入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出 台 的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58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颁 布 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20 战 略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税 总 局 公 告 [2012]1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以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且 其 当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 以 上 的 企 业, 经 企 业 申 请,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可 减 按 15%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城 北 出 口 高 速 成 乐 高 速 均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享 受 15%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若 未 来 产 业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国 家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则 公 司 所 得 税 率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21 第 三 节 债 券 发 行 概 况 一 债 券 名 称 本 期 债 券 全 称 :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简 称 :16 成 渝 01 二 核 准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1484 号 文 核 准 发 行 三 发 行 总 额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四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本 期 债 券 为 5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五 发 行 方 式 及 发 行 对 象 ( 一 ) 发 行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采 取 网 上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和 网 下 面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网 上 认 购 按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实 时 成 交 ; 网 下 申 购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债 券 配 售 ( 二 ) 发 行 对 象 (1) 网 上 发 行 : 持 有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首 位 为 A B D F 证 券 账 户 的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2) 网 下 发 行 : 持 有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22 六 票 面 金 额 和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七 债 券 发 行 的 主 承 销 商 本 期 债 券 由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 担 任 主 承 销 商 八 债 券 年 利 率 计 息 方 式 和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1 债 券 利 率 及 确 认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网 下 面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簿 记 询 价, 由 公 司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后 在 利 率 询 价 区 间 内 确 定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票 面 利 率 为 3.48% 本 期 债 券 计 算 方 式 :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同 支 付 2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3 到 期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 4 付 息 日 期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期 为 2017 年 至 2021 年 每 年 的 6 月 17 日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每 次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5 兑 付 日 期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期 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 顺 延 期 间 兑 付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6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 7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及 支 付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8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23 九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经 中 诚 信 证 评 综 合 评 定, 公 司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在 跟 踪 评 级 期 限 内,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年 度 报 告 公 布 后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该 年 度 的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并 发 布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及 报 告 十 担 保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十 一 回 购 交 易 安 排 经 上 交 所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后 可 以 进 行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二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用 于 偿 还 借 款 和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24 第 四 节 债 券 上 市 与 托 管 基 本 情 况 一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基 本 情 况 经 上 交 所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将 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 起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本 期 债 券 简 称 为 16 成 渝 01, 证 券 代 码 为 根 据 债 项 评 级 对 应 主 体 评 级 基 础 上 的 孰 低 原 则, 发 行 人 评 级 为 AAA 债 券 上 市 后 可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质 押 券 申 报 和 转 回 代 码 为 上 市 折 扣 系 数 和 上 市 交 易 后 折 扣 系 数 见 中 国 结 算 首 页 ( 公 布 的 标 准 券 折 算 率 二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债 券 托 管 证 明, 本 期 债 券 已 全 部 托 管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5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状 况 本 节 的 财 务 会 计 数 据 及 有 关 分 析 说 明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发 行 人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查 阅 公 司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详 细 了 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本 公 司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均 经 信 永 中 和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审 计 报 告 编 号 分 别 为 XYZH/2013CDA XYZH/2014CDA 和 XYZH/2016CDA70086)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节 所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分 别 引 自 发 行 人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一 最 近 三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2014 年, 财 政 部 修 订 和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等 会 计 准 则 根 据 财 政 部 的 规 定, 公 司 自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的 起 始 日 开 始 执 行 上 述 新 修 订 和 新 颁 布 的 会 计 准 则,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按 照 相 对 应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衔 接 规 定 以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对 受 影 响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相 关 科 目 的 2013 年 期 末 值 ( 即 2014 年 期 初 值 ) 进 行 了 追 溯 调 整, 以 下 披 露 的 2013 年 报 表 数 为 追 溯 调 整 后 的 值 此 外,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不 会 对 公 司 2013 年 度 的 总 资 产 总 负 债 净 资 产 及 净 利 润 金 额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不 会 对 公 司 2013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金 额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也 无 需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26 ( 一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及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如 下 : 1 最 近 三 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3,202,799, ,752,077, ,930,425, 应 收 账 款 369,724, ,975, ,482, 预 付 款 项 925,004, ,698, ,821, 应 收 利 息 17,409, ,692, ,499, 其 他 应 收 款 619,235, ,864, ,178, 存 货 1,692,841, ,350,943, ,134,99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352,830, ,618, ,015,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 8,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7,179,844, ,404,869, ,294,42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97,949, ,823, ,966, 长 期 应 收 款 1,544,721, ,825, ,527,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28,559, ,916, ,969,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33,295, ,114, ,932, 固 定 资 产 590,001, ,895, ,301, 在 建 工 程 30,446, ,406, ,739, 无 形 资 产 23,484,686, ,870,168, ,351,039,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29,783, ,630, ,20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3,517, ,488,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107,392,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6,360,354, ,394,269, ,675,095, 资 产 总 计 33,540,199, ,799,138, ,969,518,663.30

27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370,000, ,000, ,000, 应 付 账 款 2,576,439, ,165,517, ,550,912, 预 收 款 项 149,431, ,415, ,289,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82,599, ,424, ,042, 应 交 税 费 306,288, ,741, ,212, 应 付 利 息 93,116, ,147, ,985, 其 他 应 付 款 856,659, ,776, ,291,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819,050, ,880,275, ,909,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6,793, ,187,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260,379, ,336,485, ,726,727,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11,954,894, ,266,205, ,300,956, 应 付 债 券 2,800,000, ,600,000, ,300,000, 长 期 应 付 款 138,500, ,547, ,547, 专 项 应 付 款 1,640, ,640, ,640, 预 计 负 债 - - 4,507,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2,624, ,420, ,424, 递 延 收 益 - 非 流 动 负 债 75,516, ,441, ,077,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4,983,174, ,095,255, ,712,153, 负 债 合 计 20,243,554, ,431,740, ,438,881,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3,058,060, ,058,060, ,058,060, 资 本 公 积 1,846,455, ,846,455, ,846,455,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3,542, ,244, ,074,786.17

28 专 项 储 备 22,551, ,646, ,861, 盈 余 公 积 3,862,903, ,436,157, ,030,301, 未 分 配 利 润 3,695,749, ,371,459, ,052,745,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2,519,262, ,766,023, ,004,499,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777,383, ,374, ,137,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3,296,645, ,367,397, ,530,637,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33,540,199, ,799,138, ,969,518, 最 近 三 年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9,607,700, ,300,355, ,134,862,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9,607,700, ,300,355, ,134,862,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8,293,049, ,051,234, ,870,152,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7,339,968, ,169,304, ,077,570,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239,067, ,697, ,967, 销 售 费 用 49,638, ,611, ,290, 管 理 费 用 200,188, ,648, ,261, 财 务 费 用 466,633, ,306, ,041,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447, ,334,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29,176, ,904, ,011,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8,768, ,592, ,594, ,343,828, ,274,026, ,291,721,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21,290, ,792, ,327,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0,883, ,467, ,647,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3,116, ,421, ,315,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1,354,235, ,287,351, ,300,401,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70,129, ,976, ,225,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084,106, ,059,374, ,071,176,458.32

2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995,680, ,214, ,010,279,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88,426, ,160, ,897, 六 每 股 收 益 :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七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8,702, ,170, ,656, 八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075,404, ,089,544, ,065,51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86,977, ,384, ,004,621,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88,426, ,160, ,897, 最 近 三 年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9,966,506, ,758,566, ,378,210,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01,087, ,480, ,248,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0,067,594, ,886,046, ,462,458,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7,270,544, ,938,154, ,525,184,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535,019, ,891, ,732,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470,105, ,046, ,647,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01,477, ,399, ,61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477,146, ,025,492, ,479,17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90,447, ,860,554, ,718,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4,420, ,887, ,404,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19,149, ,998, ,124,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348, , ,503,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29,829, ,740, ,085,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353,747, ,879, ,118,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3,876,549, ,530,894, ,860,882,289.44

30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407,392, ,857, ,209,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2,236, ,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59,070, ,906, ,17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4,543,012, ,640,894, ,961,52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189,265, ,212,014, ,374,404,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20,000, ,965,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20,000, ,000,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3,890,000, ,929,210, ,764,363,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1,198,800, ,700, ,000,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53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208,800, ,233,440, ,645,328,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2,021,583, ,104,594, ,526,543,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1,122,350, ,973, ,449, ,045, ,610,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5,015, ,176, ,032,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158,949, ,055,745, ,361,025,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49,850, ,177,695, ,284,303,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978,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49,944, ,825,589, ,364,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617,552, ,791,962, ,898,326,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067,607, ,617,552, ,791,962,680.71

31 ( 二 )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及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的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如 下 : 1 最 近 三 年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1,247,148, ,561,601, ,000, 应 收 账 款 - 预 付 款 项 3,217, ,348, ,921, 应 收 利 息 17,185, ,425, ,163, 应 收 股 利 561, 其 他 应 收 款 1,114,975, ,329,490, ,161,638, 存 货 196, ,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8,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382,723, ,909,623, ,091,929,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71,953, ,846, ,117, 长 期 应 收 款 2,179,864, ,879,864, ,734,86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587,367, ,947,010, ,778,183,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34,506, ,322, ,137, 固 定 资 产 363,703, ,476, ,863, 在 建 工 程 2,180, ,689, ,914,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 无 形 资 产 11,880,387, ,312,810, ,624,61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2,346, ,144,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332,309, ,673,164, ,646,861, 资 产 总 计 21,715,033, ,582,788, ,738,791,053.26

32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350,000, ,000, 应 付 账 款 141,637, ,172, ,096, 预 收 款 项 26,929, ,739, ,19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32,038, ,680, ,384, 应 交 税 费 81,795, ,204, ,213, 应 付 利 息 80,254, ,693, ,412, 其 他 应 付 款 341,134, ,357, ,666,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799,050, ,880,275, ,909,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6,793, ,187,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859,633, ,831,310, ,755,958,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5,092,394, ,903,705, ,194,556, 应 付 债 券 2,800,000, ,600,000, ,300,000, 预 计 负 债 4,507,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3,986, ,019, ,435, 递 延 收 益 - 非 流 动 负 债 75,516, ,441, ,077,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7,971,896, ,575,167, ,501,577, 负 债 合 计 9,831,530, ,406,477, ,257,536,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3,058,060, ,058,060, ,058,060, 资 本 公 积 1,840,328, ,840,328, ,840,328,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2,587, ,446, ,133, 盈 余 公 积 3,620,654, ,237,575, ,869,820, 未 分 配 利 润 3,341,872, ,011,899, ,704,911,960.39

33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1,883,502, ,176,310, ,481,254,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21,715,033, ,582,788, ,738,791, 最 近 三 年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2,412,741, ,321,983, ,167,307, 营 业 收 入 2,412,741, ,321,983, ,167,307,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1,604,554, ,531,810, ,374,774,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1,050,723, ,464, ,763,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85,174, ,226, ,687,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53,265, ,613, ,626, 财 务 费 用 416,753, ,484, ,697,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363,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262,684, ,067, ,929, ,089, ,472, ,942, ,070,872, ,030,240, ,058,462,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7,066, ,874, ,431,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7,532, ,913, ,871,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435, ,223, ,278,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1,080,405, ,039,200, ,063,022,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22,709, ,812, ,099,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957,696, ,387, ,923, 六 每 股 收 益 :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七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5,859, ,312, ,808,519.38

34 八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51,836, ,700, ,114, 最 近 三 年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2,268,659, ,172,272, ,132,078,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9,703, ,659, ,150,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318,363, ,299,932, ,179,229,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239,795, ,983, ,043,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308,621, ,470, ,642,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16,384, ,616, ,200,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7,956, ,600, ,32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02,758, ,670, ,21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15,604, ,539,261, ,445,013,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8, ,965,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255,282, ,704, ,353,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604, , ,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814,643, ,469, ,019,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070,530, ,239, ,103,477,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286,150, ,745, ,445,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982,392, ,857, ,444,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20,483, ,124, ,634,865,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789,026, ,727, ,578,754,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718,495, ,488, ,475,277,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350,000, ,000, ,162,026,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1,198,800, ,700, ,000,000.00

35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0,000, ,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548,800, ,003,700, ,792,026,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892,536, ,484, ,225,753,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752,361, ,957, ,579,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5,015, ,377, ,192,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659,913, ,620,819, ,079,524,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11,113, ,119, ,712,501,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978,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314,982, ,008, ,306,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427,076, ,068, ,101,374,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112,093, ,427,076, ,068, 二 最 近 三 年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 一 )2013 年 度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年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原 因 持 股 比 例 2013 年 末 净 资 产 ( 元 ) 2013 年 净 利 润 ( 元 ) 仁 寿 交 投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新 设 投 资 设 立 二 级 公 司 91% 163,260, ,739, 四 川 诚 志 同 盛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购 买 的 三 级 及 以 下 的 子 公 司 100% 16,256, , 年 不 再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情 况 2013 年 无 此 情 况 ( 二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年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2014 年 末 净 资 产 2014 年 净 利 润 公 司 名 称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原 因 持 股 比 例 ( 元 ) ( 元 ) 仁 寿 蜀 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新 设 投 资 设 立 三 级 及 以 100% 63,250, ,250, 司 下 公 司

36 年 不 再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情 况 2014 年 无 此 情 况 ( 三 )2015 年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年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原 因 持 股 比 例 2015 年 末 净 资 产 ( 万 元 ) 2015 年 净 利 润 ( 万 元 ) 成 渝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新 设 成 立 一 级 子 公 司 60% 31, , 年 不 再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情 况 2015 年 无 此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除 上 述 变 化 外, 不 存 在 其 他 变 化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财 务 指 标 ( 一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财 务 指 标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合 并 报 表 ) 60.36% 57.06% 51.89%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报 表 ) 45.28% 48.22% 49.46%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量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37 加 权 平 均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净 资 产 收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公 司 普 通 股 益 率 (%)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注 : 除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报 表 ) 外,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均 以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进 行 计 算 上 述 指 标 的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速 动 比 率 =(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 期 末 存 货 余 额 )/ 期 末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计 / 资 产 总 计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利 润 总 额 + 利 息 支 出 )/ 利 息 支 出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每 股 收 益 指 标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指 标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2010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计 算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节 中 出 现 的 指 标 均 依 据 上 述 口 径 计 算 四 近 三 年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根 据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问 答 第 1 号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2008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 与 企 业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无 关 的 或 有 事 项 产 生 的 损 益

38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以 及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的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准 备 转 回 根 据 税 收 会 计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对 当 期 损 益 进 行 一 次 性 调 整 对 当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其 他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定 义 的 损 益 项 目 , , 小 计 1, ,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影 响 额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1, ,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占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1.37% 1.75% 1.17%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各 期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占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的 比 重 较 小,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度,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和 1, 万 元, 占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17% 1.75% 和 1.37%

39 第 六 节 本 次 债 券 的 偿 付 风 险 及 偿 债 计 划 和 保 证 措 施 一 偿 债 风 险 公 司 目 前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但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资 本 市 场 状 况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等 外 部 因 素 以 及 公 司 本 身 的 生 产 经 营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这 些 因 素 的 变 化 会 影 响 到 公 司 的 运 营 状 况 盈 利 能 力 和 现 金 流 量,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如 期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获 得 足 够 的 资 金 按 期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从 而 使 投 资 者 面 临 一 定 的 偿 付 风 险 二 偿 债 计 划 ( 一 ) 利 息 的 支 付 1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1 次,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期 为 2017 年 至 2021 年 每 年 的 6 月 17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2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3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费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二 ) 本 金 的 偿 付 1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2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偿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偿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 三 )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40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稳 定 的 利 润 及 现 金 流,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亿 元 9.69 亿 元 和 9.96 亿 元,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良 好 ; 母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充 裕 未 来 公 司 业 务 将 不 断 发 展,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有 望 进 一 步 提 升,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也 将 保 持 较 为 充 裕 的 水 平, 从 而 为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提 供 保 障 ( 四 )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根 据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余 额 为 529, 万 元 740, 万 元 和 717, 万 元, 其 中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分 别 为 193, 万 元 375, 万 元 及 320, 万 元 随 着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增 长,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规 模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且 货 币 资 金 较 为 充 足, 必 要 时 可 以 通 过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来 补 充 偿 债 资 金 三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工 作 计 划, 包 括 设 立 专 门 的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充 分 发 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作 用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发 行 人 承 诺 等, 努 力 形 成 一 套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兑 付 的 保 障 措 施 ( 一 ) 设 立 专 门 的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发 行 人 指 定 财 务 总 监 牵 头 负 责 协 调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工 作, 并 通 过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在 每 年 的 财 务 预 算 中 落 实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兑 付 资 金, 保 证 本 息 的 如 期 偿 付,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由 财 务 总 监 牵 头 组 成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组 成 人 员 来 自 财 务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利 息 和 本 金 的 偿 付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工 作 ( 二 )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计 划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公 司 将 根 据 债 务 结 构 情 况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管

41 理 流 动 性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等, 并 将 根 据 债 券 本 息 未 来 到 期 应 付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月 度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保 证 资 金 按 计 划 调 度, 及 时 足 额 地 准 备 偿 债 资 金 用 于 每 年 的 利 息 支 付 以 及 到 期 本 金 的 兑 付, 以 充 分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三 ) 充 分 发 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作 用 本 期 债 券 引 入 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制 度,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聘 请 国 泰 君 安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与 国 泰 君 安 订 立 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从 制 度 上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发 行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配 合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定 期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送 发 行 人 承 诺 履 行 情 况, 并 在 发 行 人 可 能 出 现 债 券 违 约 时 及 时 通 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便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时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措 施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在 债 券 本 息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时, 代 表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及 可 行 的 措 施, 保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有 关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详 见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九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四 )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之 规 定 为 本 期 债 券 制 定 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约 定 了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行 使 权 利 的 范 围 程 序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为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及 时 足 额 偿 付 做 出 了 合 理 的 制 度 安 排 ( 五 )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发 行 人 将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至 少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按 照 募 集 说 明 书 以 及 根 据 与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的 约 定 将 到 期 的 债 券 利 息 和 / 或 本 金 足 额 划 入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指 定 的 账 户 ; 预 计 到 期 难 以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 订 立 可 能 对 还 本 付 息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担 保 合 同 及

42 其 他 重 要 合 同 ; 发 生 重 大 亏 损 或 者 遭 受 超 过 净 资 产 10% 以 上 的 重 大 损 失 ;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超 过 发 行 人 净 资 产 10% 以 上 的 重 大 仲 裁 诉 讼 ; 拟 进 行 超 过 发 行 人 净 资 产 10% 以 上 的 重 大 债 务 重 组 ; 未 能 履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债 券 被 暂 停 转 让 交 易 ; 提 出 拟 变 更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拟 变 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发 生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之 事 项 或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 其 他 可 能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行 人 将 遵 循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使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受 到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股 东 的 监 督, 防 范 偿 债 风 险 ( 六 ) 发 行 人 承 诺 根 据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 召 开 的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次 会 议 及 于 2015 年 2 月 5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决 议, 在 出 现 预 计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期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时, 公 司 将 至 少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1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2 暂 缓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等 资 本 性 支 出 项 目 的 实 施 ; 3 调 减 或 停 发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奖 金 ; 4 主 要 责 任 人 不 得 调 离 ( 七 ) 通 过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筹 集 偿 债 资 金 公 司 在 各 大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信 情 况 良 好, 与 多 家 银 行 保 持 长 期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间 接 债 务 融 资 能 力 强 公 司 业 绩 优 良, 治 理 规 范, 在 资 本 市 场 具 有 良 好 的 形 象, 具 有 广 泛 的 融 资 渠 道 和 突 出 的 融 资 能 力, 可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进 行 股 本 融 资 和 债 务 融 资 通 畅 的 间 接 和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期 偿 付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43 四 发 行 人 违 约 责 任 本 公 司 保 证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还 本 付 息 安 排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及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若 本 公 司 未 按 时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和 / 或 利 息, 或 发 生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将 依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向 本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包 括 采 取 加 速 清 偿 或 其 他 可 行 的 救 济 措 施 如 果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履 行 其 职 责,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直 接 依 法 向 本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并 追 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本 公 司 承 诺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债 券 利 息 及 兑 付 债 券 本 金, 如 果 本 公 司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利 息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时 未 按 时 兑 付 本 金, 对 于 逾 期 未 付 的 利 息 或 本 金, 公 司 将 根 据 逾 期 天 数 按 逾 期 利 率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逾 期 利 息, 逾 期 利 率 为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上 浮 50% 公 司 债 券 发 生 违 约 后 的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发 行 人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的, 则 应 提 交 成 都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提 交 仲 裁 之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在 成 都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44 第 七 节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说 明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评 级 行 业 惯 例 以 及 中 诚 信 证 评 评 级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自 首 次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 以 评 级 报 告 上 注 明 日 期 为 准 ) 起, 中 诚 信 证 评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有 效 期 内 或 者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持 续 关 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变 化 经 营 或 财 务 状 况 变 化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保 障 情 况 等 因 素, 以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跟 踪 评 级 包 括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在 跟 踪 评 级 期 限 内, 中 诚 信 证 评 将 于 发 行 主 体 及 担 保 主 体 ( 如 有 ) 年 度 报 告 公 布 后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该 年 度 的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并 发 布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及 报 告 ; 在 此 期 限 内, 如 发 行 主 体 担 保 主 体 ( 如 有 )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的 重 大 事 件, 应 及 时 通 知 中 诚 信 证 评,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中 诚 信 证 评 将 就 该 事 项 进 行 调 研 分 析 并 发 布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如 发 行 主 体 担 保 主 体 ( 如 有 ) 未 能 及 时 或 拒 绝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中 诚 信 证 评 将 根 据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据 此 确 认 或 调 整 主 体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公 告 信 用 等 级 暂 时 失 效 中 诚 信 证 评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等 相 关 信 息 将 通 过 中 诚 信 证 评 网 站 ( 以 及 上 交 所 网 站 ( 予 以 公 告, 且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45 第 八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为 保 证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按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及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聘 请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签 订 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凡 通 过 认 购 受 让 或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作 同 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并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履 行 其 职 责 一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司 与 国 泰 君 安 于 2015 年 1 月 签 署 的 关 于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国 泰 君 安 受 聘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目 前 国 内 规 模 最 大 经 营 范 围 最 宽 机 构 分 布 最 广 的 证 券 公 司 之 一, 在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中 占 据 重 要 地 位, 具 有 丰 富 的 债 券 项 目 执 行 经 验, 除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之 外,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其 公 正 履 行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的 利 害 关 系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如 下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名 称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邮 编 : 联 系 人 : 张 宁 刘 轲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46 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以 下 仅 列 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条 款,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相 关 决 策 时, 请 查 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全 文 ( 一 )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和 本 金 2 发 行 人 应 当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制 定 相 应 的 使 用 计 划 及 管 理 制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3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时 公 平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确 保 所 披 露 或 者 报 送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4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生 以 下 任 何 事 项,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根 据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持 续 书 面 通 知 事 件 进 展 和 结 果 : (1) 发 行 人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范 围 或 生 产 经 营 外 部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2)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 化 ; (3)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 (4) 发 行 人 发 生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 (5) 发 行 人 当 年 累 计 新 增 借 款 或 者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6) 发 行 人 放 弃 债 权 或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十 ; (7) 发 行 人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百 分 之 十 的 重 大 损 失 ; (8) 发 行 人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 (9) 发 行 人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10) 保 证 人 担 保 物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47 (11) 发 行 人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可 能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条 件 ; (12) 发 行 人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13) 发 行 人 拟 变 更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14)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 (15)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发 行 人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面 临 严 重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依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 (16) 发 行 人 提 出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的 ; (17) 本 期 债 券 可 能 被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提 供 交 易 或 转 让 服 务 的 ; (18)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就 上 述 事 件 通 知 受 托 管 理 人 同 时, 发 行 人 就 该 等 事 项 是 否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安 全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对 有 影 响 的 事 件 提 出 有 效 且 切 实 可 行 的 应 对 措 施 5 发 行 人 应 当 协 助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前 取 得 债 权 登 记 日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发 行 人 应 提 供 关 于 尚 未 注 销 的 自 持 债 券 数 量 ( 如 适 用 ) 的 证 明 文 件 6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项 下 债 券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的 各 项 职 责 和 义 务 7 预 计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发 行 人 应 当 按 照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追 加 担 保, 并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并 可 以 配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办 理 其 依 法 申 请 法 定 机 关 采 取 的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出 现 预 计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期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的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 (1)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2) 暂 缓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等 资 本 性 支 出 项 目 的 实 施

48 (3) 调 减 或 停 发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奖 金 (4) 主 要 责 任 人 不 得 调 离 8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时, 应 当 对 后 续 偿 债 措 施 作 出 安 排, 并 及 时 通 知 债 券 持 有 人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利 息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时 未 按 时 兑 付 本 金, 对 于 逾 期 未 付 的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行 人 将 根 据 逾 期 天 数 按 逾 期 利 率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逾 期 利 息, 逾 期 利 率 为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上 浮 50% 9 发 行 人 应 对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职 责 或 授 权 予 以 充 分 有 效 及 时 的 配 合 和 支 持, 并 提 供 便 利 和 必 要 的 信 息 资 料 和 数 据 发 行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事 务, 并 确 保 与 受 托 管 理 人 能 够 有 效 沟 通 10 受 托 管 理 人 变 更 时, 发 行 人 应 当 配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完 成 受 托 管 理 人 工 作 及 档 案 移 交 的 有 关 事 项, 并 向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应 当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各 项 义 务 11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尽 最 大 合 理 努 力 维 持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12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4.18 条 的 规 定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报 酬 和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人 职 责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13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本 协 议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违 约 责 任 1 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守 约 方 有 权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追 究 违 约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2 以 下 事 件 构 成 发 行 人 在 本 协 议 和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违 约 事 件 : (1)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加 速 清 偿 或 投 资 者 回 售 时, 发 行 人 未 能 偿 付 到 期 应 付 本 金 ; (2) 发 行 人 未 能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利 息 ;

49 (3) 发 行 人 在 其 资 产 财 产 上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权 利 导 致 实 质 影 响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义 务, 或 出 售 其 重 大 资 产 导 致 实 质 影 响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义 务 ; (4) 除 上 述 第 (1) 至 (3) 项 所 述 的 违 约 情 形 以 外, 发 行 人 不 履 行 或 违 反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他 任 何 承 诺 或 义 务, 且 将 实 质 影 响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义 务, 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书 面 通 知, 或 者 经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30% 以 上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书 面 通 知, 该 违 约 仍 未 得 到 纠 正 ; (5) 发 行 人 已 经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并 被 法 院 指 定 接 管 人 或 已 进 入 相 关 的 诉 讼 程 序 ; (6)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发 生 解 散 注 销 被 吊 销 停 业 清 算 申 请 破 产 或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 (7) 任 何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作 出 任 何 规 定, 导 致 发 行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义 务 变 为 不 合 法 或 者 不 合 规 ; (8)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发 生 其 他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期 兑 付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预 计 违 约 事 件 可 能 发 生, 应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1) 要 求 发 行 人 追 加 担 保 ; (2)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损 失 的 紧 急 情 形 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作 为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起 诉 前 财 务 保 全, 申 请 对 发 行 人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3) 及 时 报 告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 (4)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当 地 派 出 机 构 及 相 关 交 易 所 4 违 约 事 件 发 生 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1) 在 知 晓 该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公 告 方 式 告 知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 (2) 发 行 人 未 履 行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义 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发 行

50 人 谈 判, 促 使 发 行 人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 (3)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损 失 的 紧 急 情 形 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协 调 债 券 持 有 人 提 起 诉 前 财 务 保 全, 申 请 对 发 行 人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4)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决 定, 依 法 协 调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发 行 人 提 起 诉 讼 / 仲 裁 ; (5) 在 发 行 人 进 行 整 顿 和 解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决 议 受 托 参 与 上 述 程 序 ( 三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1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 (1)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制 定 受 托 管 理 业 务 内 部 操 作 规 则, 明 确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对 发 行 人 履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本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和 监 督 (2)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持 续 关 注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担 保 物 状 况 内 外 部 增 信 机 制 及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可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方 式 进 行 核 查 : 1 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约 定 的 情 形, 列 席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的 内 部 有 权 机 构 的 决 策 会 议 ; 2 每 季 度 有 权 查 阅 前 项 所 述 的 会 议 资 料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会 计 账 簿 ; 3 调 取 发 行 人 保 证 人 银 行 征 信 记 录 ; 4 对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5 约 见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进 行 谈 话 (3)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发 行 人 专 项 账 户 募 集 资 金 的 接 收 存 储 划 转 与 本 息 偿 付 进 行 监 督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季 度 检 查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是 否 与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一 致 (4)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督 促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本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51 会 议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应 当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或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的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5)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年 度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回 访, 监 督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和 增 信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和 持 续 关 注, 并 做 好 回 访 记 录, 出 具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6) 出 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情 形 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情 形 的,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问 询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要 求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解 释 说 明,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向 市 场 公 告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发 生 触 发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情 形 的,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7)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本 协 议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监 督 相 关 各 方 严 格 执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监 督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实 施 (8)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持 续 督 促 发 行 人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关 注 发 行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收 集 保 存 与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相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资 料, 根 据 所 获 信 息 判 断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的 影 响, 并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报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9) 受 托 管 理 人 预 计 发 行 人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应 当 要 求 发 行 人 追 加 担 保, 督 促 发 行 人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7 条 约 定 的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或 者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法 定 机 关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10)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勤 勉 处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谈 判 或 者 诉 讼 事 务 (11)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设 定 担 保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或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担 保 的 权 利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并 在 担 保 期 间 妥 善 保 管 (12) 发 行 人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督 促 发 行 人 增 信 机 构 和 其

52 他 具 有 偿 付 义 务 的 机 构 等 落 实 相 应 的 偿 债 措 施, 并 可 以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自 己 名 义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参 与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13) 受 托 管 理 人 对 受 托 管 理 相 关 事 务 享 有 知 情 权, 有 权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查 询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但 应 当 依 法 保 守 所 知 悉 的 发 行 人 商 业 秘 密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提 前 获 知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14)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其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所 有 文 件 档 案 及 电 子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受 托 管 理 工 作 底 稿 与 增 信 措 施 有 关 的 权 利 证 明 ( 如 有 ), 保 管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或 本 息 全 部 清 偿 后 五 年 (15) 除 上 述 各 项 外, 受 托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授 权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 2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由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16)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得 将 其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委 托 其 他 第 三 方 代 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职 责 或 义 务 时, 可 以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17) 受 托 管 理 人 有 权 依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获 得 受 托 管 理 报 酬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受 托 管 理 人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报 酬 在 后 续 协 议 中 另 行 约 定 (18) 在 中 国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且 在 必 要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职 责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包 括 : 1 因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所 产 生 的 会 议 费 公 告 费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聘 用 的 律 师 见 证 费 等 合 理 费 用, 且 该 等 费 用 符 合 市 场 公 平 价 格 ; 2 发 行 人 同 意 受 托 管 理 人 基 于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原 则 聘 用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 包 括 律 师 会 计 师 评 级 机 构 等 )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该 等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因 提 供 此 类

53 专 业 服 务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因 发 行 人 未 履 行 本 协 议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项 下 的 义 务 而 导 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额 外 支 出 的 费 用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告 (1)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和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2)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对 发 行 人 的 定 期 跟 踪 机 制, 监 督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约 定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在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市 场 公 告 上 一 年 度 的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前 款 规 定 的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2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与 财 务 状 况 ; 3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及 专 项 账 户 运 作 情 况 ; 4 内 外 部 增 信 机 制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说 明 基 本 情 况 及 处 理 结 果 ; 5 发 行 人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公 司 债 券 的 本 息 偿 付 情 况 ; 6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的 情 况 ; 8 发 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十 二 ) 项 等 情 形 的, 说 明 基 本 情 况 及 处 理 结 果 ; 9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3) 公 司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受 托 管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或 出 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十 二 ) 项 等 情 形 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受

54 托 管 理 人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市 场 公 告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变 更 (1)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履 行 变 更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程 序 : 1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持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职 责 ; 2 受 托 管 理 人 停 业 解 散 破 产 或 依 法 被 撤 销 ; 3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辞 职 ; 4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再 符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资 格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 而 未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时,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总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决 定 变 更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解 聘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自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被 发 行 人 正 式 有 效 地 聘 任 后 之 日,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继 承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及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本 协 议 终 止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将 变 更 情 况 向 协 会 报 告 (3)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变 更 生 效 当 日 或 之 前 与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工 作 移 交 手 续 (4)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本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受 托 协 议 之 日 或 双 方 约 定 之 日 起 终 止, 但 并 不 免 除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本 协 议 生 效 期 间 所 应 当 享 有 的 权 利 以 及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报 酬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收 取 ( 四 ) 利 益 冲 突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1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自 律 规 则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信 息 隔 离 制 度 和 防 火 墙 制 度, 不 得 将 本 期 债 券 的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披 露 或 提 供 给 任 何 其 他 客 户, 防 范 利

55 益 冲 突 情 形 对 发 行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及 机 制 主 要 包 括 : (1)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根 据 内 部 制 度 的 要 求, 对 自 营 研 究 融 资 融 券 直 接 投 资 等 业 务 采 取 相 应 必 要 的 措 施 (2) 采 取 信 息 隔 离 措 施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采 取 信 息 隔 离 措 施 难 以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的, 应 当 对 利 益 冲 突 进 行 披 露 ; 披 露 难 以 有 效 处 理 利 益 冲 突 的, 应 当 对 相 关 业 务 采 取 限 制 等 措 施 (3) 对 相 关 业 务 采 取 限 制 等 措 施 时, 应 当 遵 循 客 户 利 益 优 先 和 公 平 对 待 客 户 的 原 则 (4) 约 束 其 全 体 员 工 遵 守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并 对 已 发 生 或 很 可 能 发 生 的 违 反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的 行 为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2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得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担 保, 且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其 与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任 何 交 易 或 者 其 对 发 行 人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为 均 不 会 损 害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3 若 受 托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利 益 冲 突 防 范 机 制 的,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有 权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变 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56 第 九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一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权 利 的 形 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维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 其 他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维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组 成,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并 召 开, 并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事 项 依 法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总 则 1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为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通 过 认 购 受 让 或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之 投 资 者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组 成,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和 召 开, 并 对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依 法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3 表 决 权 指 当 债 券 持 有 人 进 行 表 决 时, 以 每 一 张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为 一 表 决 权, 但 发 行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10% 以 上 股 份 的 发 行 人 股 东, 或 发 行 人 及 上 述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关 联 企 业 持 有 的 未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无 表 决 权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本 规 则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对 所 有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无 表 决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 均 有 同 等 效 力 和 约 束 力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中 提 及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指 除 下 述 债 券 之 外 的 所 有 已 发 行 的 本 期 债 券 :( 1) 已 由 发 行 人 兑 付 本 息 的 债 券 ;(2) 已 届 本 金 兑 付 日, 兑 付 资 金 已 由 发 行 人 向 兑 付 代 理 人 支 付 并 且 已 经 可 以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进 行

57 本 息 兑 付 的 债 券 兑 付 资 金 包 括 该 债 券 截 至 本 金 兑 付 日 的 根 据 本 期 债 券 条 款 应 支 付 的 任 何 利 息 和 本 金 ; 和 (3) 不 具 备 有 效 请 求 权 的 债 券 5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当 由 律 师 见 证 见 证 律 师 原 则 上 由 为 债 券 发 行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的 律 师 担 任 见 证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 相 应 公 告 : (1)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 (2)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召 集 人 资 格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3) 会 议 的 表 决 程 序 表 决 结 果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4) 应 要 求 对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 二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有 权 就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作 出 决 议 : (1) 变 更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2) 变 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3)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时, 是 否 通 过 诉 讼 等 程 序 强 制 发 行 人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 (4) 发 行 人 发 生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被 接 管 歇 业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时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利 的 行 使 ; (5)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6) 其 他 对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7)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其 他 应 当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并 决 定 的 事 项 ( 三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1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当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58 (1) 拟 变 更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2) 拟 修 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3) 拟 变 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4)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 (5) 发 行 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 (6) 保 证 人 担 保 物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7) 发 行 人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总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 (8)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发 行 人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面 临 严 重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依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 (9) 发 行 人 提 出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的 ; (10)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2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提 议 人 书 面 回 复 是 否 召 集 持 有 人 会 议 同 意 召 集 会 议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于 书 面 回 复 日 起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召 开 会 议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 而 未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发 行 人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总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3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及 时 组 织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是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单 独 持 有 10%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该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的 多 个 债 券 持 有 人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则 合 并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推 举 的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债 券 持 有

59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公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或 取 消 该 次 会 议 前, 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并 应 当 在 发 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前 申 请 在 上 述 期 间 锁 定 其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根 据 第 八 条 规 定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行 人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如 果 应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事 项 消 除, 召 集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取 消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通 知 发 出 后, 除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得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 因 不 可 抗 力 确 需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及 时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新 的 开 会 时 间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并 且 不 得 因 此 而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权 登 记 日 5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至 少 在 会 议 日 期 之 前 10 个 交 易 日 在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会 议 的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 (2) 提 交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 (3)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 (4) 授 权 委 托 书 内 容 要 求 以 及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之 债 权 登 记 日 以 及 提 交 债 券 账 务 资 料 以 确 认 参 会 资 格 的 截 止 时 点 ; (6) 会 议 的 议 事 程 序 以 及 表 决 方 式 ; (7) 召 集 人 名 称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电 话 号 码 ; (8)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9)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召 集 人 可 以 就 公 告 的 会 议 通 知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补 充 通 知, 但 补 充 通 知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5 个 工 作 日 前 发 出

60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补 充 通 知 应 在 刊 登 会 议 通 知 的 同 一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6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之 前 第 5 个 交 易 日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在 有 关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未 获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有 权 出 席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登 记 持 有 人 7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地 点 原 则 上 应 在 发 行 人 住 所 地 会 议 场 所 由 发 起 行 人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提 供 ( 四 ) 议 案 委 托 及 授 权 事 项 1 提 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由 召 集 人 负 责 整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并 有 明 确 的 议 题 和 具 体 决 议 事 项 2 发 行 人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提 出 临 时 议 案 提 案 人 应 不 迟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之 日 前 10 日, 将 内 容 完 整 的 提 案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应 在 收 到 书 面 提 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对 提 案 人 的 资 格 提 案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是 否 与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相 关 等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召 集 人 审 议 通 过 的,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补 充 通 知, 公 告 提 案 人 姓 名 ( 或 名 称 ) 持 有 债 券 的 比 例 ( 如 提 案 人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 和 新 增 提 案 的 内 容 提 案 人 应 当 保 证 提 案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提 出 会 议 议 案 或 临 时 议 案 的, 在 公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前, 该 等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不 得 低 于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总 张 数 的 10% 除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公 告 后, 不 得 修 改 会 议 通 知 中 已 列 明 的 提 案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3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表 决, 也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受 托 管 理 人 可 以 作 为 征 集 人, 征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委 托 其 代 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61 议, 并 代 为 行 使 表 决 权 征 集 人 应 当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客 观 说 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议 题 和 表 决 事 项, 不 得 隐 瞒 误 导 或 者 以 有 偿 方 式 征 集 征 集 人 代 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代 为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应 当 取 得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书 发 行 人 债 券 清 偿 义 务 承 继 方 等 关 联 方 及 债 券 增 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召 集 人 的 要 求 列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可 以 应 召 集 人 邀 请 列 席 会 议, 持 续 跟 踪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动 向, 并 及 时 发 表 公 开 评 级 意 见 4 如 果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发 行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10% 以 上 股 份 的 发 行 人 股 东 或 发 行 人 及 上 述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关 联 企 业, 则 该 等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以 出 席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可 发 表 意 见, 但 无 表 决 权 确 定 上 述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为 债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5 债 券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债 券 持 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的 有 效 证 明 和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理 人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被 代 理 人 依 法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被 代 理 人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6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1)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 (2) 代 理 人 的 权 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是 否 具 有 表 决 权 ; (3) 分 别 对 列 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议 程 的 每 一 审 议 事 项 投 赞 成 反 对 或 弃 权 票 的 指 示 ; (4) 授 权 委 托 书 签 发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 (5)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7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注 明 如 果 债 券 持 有 人 不 作 具 体 指 示,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62 是 否 可 以 按 自 己 的 意 思 表 决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3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送 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 五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现 场 通 讯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代 表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会 议 ; 如 在 该 次 会 议 开 始 后 1 小 时 内 未 能 按 前 述 规 定 共 同 推 举 出 会 议 主 席, 则 应 当 由 出 席 该 次 会 议 的 持 有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最 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会 议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时, 会 议 主 持 人 违 反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使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 现 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代 表 过 半 数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同 意, 可 共 同 推 举 一 人 担 任 会 议 主 持 人, 继 续 开 会 3 召 集 人 负 责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应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称 ( 或 姓 名 ) 出 席 会 议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持 有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及 其 证 券 账 户 卡 号 码 或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等 事 项 4 召 集 人 及 其 聘 请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在 债 权 登 记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共 同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验 证, 并 登 记 债 券 持 有 人 和 / 或 其 代 理 人 姓 名 ( 或 名 称 ) 及 其 所 持 有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5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差 旅 费 用 食 宿 费 用 等, 均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6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须 经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7 拟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当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3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出 席 会 议 的 书 面 回 复 送 达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63 8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总 数,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总 数 以 会 议 登 记 为 准 ( 六 ) 表 决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1 向 会 议 提 交 的 每 一 议 案 应 由 与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投 票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时, 只 能 投 票 表 示 同 意 或 反 对 或 弃 权 未 填 错 填 字 迹 无 法 辨 认 的 表 决 票 或 未 投 的 表 决 票 均 视 为 投 票 人 放 弃 表 决 权 利, 其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对 应 的 表 决 结 果 应 计 为 弃 权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每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监 票 人 为 2 名, 负 责 该 次 会 议 之 计 票 监 票 会 议 主 席 应 主 持 推 举 2 名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所 列 的 无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不 得 担 任 监 票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对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时, 应 由 监 票 人 负 责 计 票 监 票 律 师 负 责 见 证 表 决 过 程 3 公 告 的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各 项 议 案 应 分 开 审 议 表 决, 同 一 事 项 应 当 为 一 个 议 案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议 案 或 不 符 合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时, 不 得 对 议 案 进 行 变 更 任 何 对 议 案 的 变 更 应 被 视 为 一 个 新 的 议 案, 不 得 在 该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表 决 5 会 议 主 席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确 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并 应 当 在 会 上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会 议 主 席 如 果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决 议 结 果 有 任 何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点 算 ; 如 果 会 议 主 席 未 提 议 重 新 点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点 票, 会 议 主 席 应 当 即 时 点 票

64 决 议 的 表 决 结 果 应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6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作 出 决 议, 须 经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生 效,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决 议 对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债 券 持 有 人 单 独 行 使 债 权, 不 得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过 的 有 效 决 议 相 抵 触 8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表 决 截 止 日 次 一 交 易 日 披 露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情 况 ; (2) 会 议 有 效 性 ; (3) 各 项 议 案 的 议 题 和 表 决 结 果 9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有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1)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 (2)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及 占 有 表 决 权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总 张 数 的 比 例 ; (3) 召 开 会 议 的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 (4) 召 集 人 见 证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委 派 律 师 及 监 票 人 ; (5) 会 议 主 席 姓 名 会 议 议 程 ; (6)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每 个 议 案 的 发 言 要 点 ; (7) 每 一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结 果 ; (8)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认 为 应 当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的 其 他 内 容 10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记 录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代 表 会 议 主 席 监 票 人 和 记 录 员 签 名

65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会 议 通 知 会 议 记 录 表 决 票 会 议 决 议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会 议 文 件 资 料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保 存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记 录 的 保 管 期 限 至 少 为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起 十 年 1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对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议 案 进 行 搁 置 或 不 予 表 决, 会 议 主 席 应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连 续 进 行, 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会 议 中 止 或 不 能 作 出 决 议 的,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或 直 接 终 止 该 次 会 议, 并 及 时 公 告 12 会 议 主 席 应 向 发 行 人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情 况 和 会 议 结 果, 对 于 不 能 作 出 决 议 或 者 终 止 会 议 的 情 形, 还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七 ) 附 则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合 理 会 议 场 地 费 ( 若 有 ) 公 告 费 见 证 律 师 费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时 就 有 关 决 议 内 容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主 体 进 行 沟 通, 督 促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具 体 落 实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行 事 的 结 果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承 担 3 除 涉 及 发 行 人 商 业 秘 密 或 受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制 外, 出 席 会 议 的 发 行 人 代 表 应 当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质 询 和 建 议 做 出 答 复 或 说 明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对 于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所 使 用 的 以 上 内 均 含 本 数 5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表 决 程 序 及 决 议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发 生 争 议, 应 在 发 行 人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解 决 6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受 让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之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并 接 受 本 规 则, 受 本 规 则 之 约 束

66 7 除 非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内 容 相 冲 突,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另 有 约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不 得 任 意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修 改 应 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但 涉 及 发 行 人 权 利 义 务 条 款 的 修 改,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法 律 法 规 有 相 反 规 定 的 除 外 8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时 生 效

67 第 十 节 债 券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资 信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68 第 十 一 节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的 说 明 截 至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公 告 之 日,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不 存 在 违 反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情 况

69 第 十 二 节 募 集 资 金 的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未 来 资 金 需 求, 经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发 行 人 拟 发 行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含 10 亿 元 ) 公 司 债 券,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拟 用 于 偿 还 借 款 和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等 用 途 具 体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授 权 人 士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确 定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公 司 拟 安 排 其 中 5 亿 元 偿 还 贷 款, 剩 余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公 司 本 次 债 券 第 一 期 拟 发 行 基 础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5 亿 元, 可 超 额 配 售 不 超 过 5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将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在 上 述 范 围 内 确 定 本 公 司 承 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不 会 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以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形 式 用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开 发 建 设 ( 一 ) 偿 还 贷 款 根 据 自 身 的 经 营 状 况 及 债 务 情 况, 本 公 司 初 步 拟 定 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的 计 划, 初 步 安 排 如 下 : 借 款 人 贷 款 银 行 起 始 日 到 期 日 贷 款 余 额 拟 偿 还 金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四 川 成 渝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多 哈 分 行 2013/8/ /8/11 33,500 33,500 四 川 成 渝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2013/12/ /12/15 19,400 16,500 合 计 52,900 50,000 考 虑 到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到 位 时 间 无 法 确 切 估 计, 公 司 将 本 着 有 利 于 优 化 公 司 债 务 结 构 尽 可 能 节 省 公 司 利 息 费 用 的 原 则 灵 活 安 排 偿 还 公 司 借 款 的 具 体 事 宜 ( 二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根 据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偿 还 贷 款 后 剩 余 资 金 拟 用 于

70 补 充 公 司 路 桥 资 产 养 护 维 修 改 扩 建,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以 及 BT 业 务 等 相 关 业 务 所 需 营 运 资 金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已 建 成 并 运 营 成 渝 高 速 成 乐 高 速 成 雅 高 速 城 北 高 速 成 仁 高 速, 运 营 管 理 的 收 费 路 桥 资 产 ( 包 括 受 托 管 理 的 路 桥 资 产 ) 总 里 程 达 公 里 为 了 维 持 公 司 路 桥 资 产 的 良 好 运 行 状 态, 公 司 积 极 投 入 资 金 实 施 道 路 绿 化 养 护 维 修 技 改 等 工 作, 资 金 需 求 增 加 此 外, 随 着 公 司 多 元 化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公 司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BT 业 务 对 资 金 需 求 日 益 加 大,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BT 业 务 均 属 于 资 本 密 集 型 行 业,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公 司 对 流 动 资 金 的 需 求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公 司 用 于 经 营 性 支 出 合 计 分 别 达 到 亿 元 亿 元 和 万 元 此 次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上 述 营 运 资 金 后, 一 方 面 将 有 利 于 公 司 加 大 对 路 桥 资 产 养 护 维 护 的 投 入, 提 升 公 司 路 桥 资 产 的 质 量, 为 广 大 道 路 使 用 者 提 供 更 加 安 全 便 捷 和 高 效 的 通 行 服 务, 另 一 方 面, 使 得 公 司 油 品 销 售 业 务 BT 业 务 等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得 到 持 续 健 康 的 发 展, 从 而 为 公 司 优 化 业 务 结 构 提 升 盈 利 能 力 谋 求 长 远 为 稳 定 发 展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此 外,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节 省 财 务 成 本, 公 司 也 将 在 上 述 资 金 使 用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实 际 到 期 债 务 情 况 和 流 动 资 金 需 求,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安 排 用 于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和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具 体 金 额 二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相 关 安 排 ( 一 )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为 方 便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及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锦 江 支 行 签 订 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并 在 资 金 监 管 人 处 设 立 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账 户 资 金 监 管 人 将 对 专 项 账 户 内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对 未 按 照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况, 拒 绝 发 行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二 ) 偿 债 资 金 的 归 集 发 行 人 应 按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付 息 日 和 / 或 本 金 兑 付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还 本 付 息 的 资 金 及 时 划 付 至 资 金 账 户, 以 保 证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71 不 少 于 债 券 当 期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若 债 券 当 期 付 息 日 和 / 或 本 金 兑 付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少 于 债 券 当 期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时, 监 管 银 行 应 敦 促 发 行 人 立 刻 划 拨 足 额 资 金, 并 不 迟 于 当 期 付 息 日 和 / 或 本 金 兑 付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 三 )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的 还 本 付 息 及 提 取 除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外,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优 先 用 于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监 管 银 行 应 在 每 次 还 本 付 息 日 前 1 个 月 内, 对 资 金 账 户 中 当 期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以 内 部 分 的 资 金 予 以 冻 结, 专 项 用 于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在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期 间, 经 发 行 人 书 面 申 请, 监 管 银 行 同 意, 该 部 分 冻 结 资 金 划 至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用 于 还 本 付 息 每 次 还 本 付 息 日 前 1 个 月 内, 对 资 金 账 户 中 超 出 当 期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部 分 资 金, 发 行 人 书 面 申 请 经 监 管 银 行 确 认 后 提 取 三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 一 ) 对 公 司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为 基 准, 假 设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且 如 上 述 计 划 运 用 募 集 资 金, 在 不 考 虑 融 资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相 关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水 平 将 略 有 上 升, 由 发 行 前 的 60.36% 上 升 至 发 行 后 的 60.94%;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水 平 亦 将 略 有 上 升, 由 发 行 前 的 45.28% 上 升 至 发 行 后 46.51%;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74.01% 增 至 发 行 后 的 77.05%,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81.08% 增 至 发 行 后 的 86.84%, 由 于 长 期 债 务 融 资 比 例 进 一 步 提 高, 发 行 人 债 务 结 构 将 进 一 步 优 化 ( 二 ) 对 发 行 人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为 基 准, 假 设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且 如 上 述 计 划 运 用 募 集 资 金,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分 别 增 加 至 ,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分 别 增 加 至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均 有 较 大 幅 度 提 升, 从 而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将 有 所 增 强

72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是 公 司 发 挥 上 市 公 司 融 资 功 能,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募 集 资 金, 加 强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管 理 的 重 要 举 措 之 一, 使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期 限 结 构 得 以 优 化,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有 所 增 强, 同 时 拓 展 了 公 司 的 融 资 渠 道, 为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以 及 盈 利 增 长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73 第 十 三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最 近 一 期 期 末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无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二 发 行 人 涉 及 的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声 誉 业 务 活 动 未 来 前 景 等 可 能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的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三 发 行 人 受 限 制 资 产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受 限 制 的 资 产 主 要 表 现 为 收 费 权 的 质 押 借 款, 主 要 情 况 如 下 : 贷 款 单 位 质 押 资 产 借 款 起 始 日 借 款 终 止 日 期 末 金 额 ( 元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都 新 华 支 行 成 乐 高 速 收 费 权 ,400,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乐 山 城 北 支 行 成 乐 高 速 收 费 权 ,000,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眉 山 分 行 成 乐 高 速 收 费 权 ,000,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 银 团 ) 成 仁 高 速 收 费 权 ,498,394,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 银 团 ) 成 仁 高 速 收 费 权 ,050,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四 川 省 分 行 ( 银 团 ) 遂 广 高 速 未 来 收 费 权 ,984,000,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四 川 省 分 行 ( 银 团 ) 遂 西 高 速 未 来 收 费 权 ,692,100, 合 计 10,550,944,724.51

74 第 十 四 节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相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名 称 :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黎 明 董 事 会 秘 书 : 张 永 年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祠 大 街 252 号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孙 欧 刘 鹏 二 主 承 销 商 名 称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项 目 负 责 人 : 张 宁 刘 轲 项 目 组 人 员 : 张 宁 刘 轲 吕 曦 电 话 : 传 真 :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李 炬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39 号 建 外 SOHO-A 座 31 层 经 办 律 师 : 刘 广 斌 田 守 云 电 话 :

75 传 真 : 四 审 计 机 构 名 称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负 责 人 : 叶 韶 勋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A 座 9 层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贺 军 黄 志 芬 罗 建 平 陈 芳 芳 电 话 : 传 真 : 五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名 称 : 中 诚 信 证 券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关 敬 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安 基 大 厦 8 楼 签 字 评 级 人 员 : 魏 芸 罗 彬 璐 曹 梅 芳 电 话 : 传 真 : 六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名 称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联 系 人 : 张 宁 刘 轲 电 话 : 传 真 : 七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成 都 锦 江 支 行

76 负 责 人 : 彭 诗 庆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滨 江 东 路 136 号 电 话 : 传 真 : 八 本 期 债 券 申 请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名 称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电 话 : 传 真 : 九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聂 燕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电 话 : 传 真 :

77 第 十 五 节 备 查 文 件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的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如 下 : 1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 2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的 审 计 报 告 ; 3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之 核 查 意 见 ; 4 北 京 市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6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8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的 文 件 ; 9 其 他 有 关 上 市 申 请 的 文 件 ( 以 下 无 正 文 )

78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上 市 公 告 书 之 盖 章 页 )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79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上 市 公 告 书 之 盖 章 页 ) 主 承 销 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80 A 股 股 票 简 称 : 四 川 成 渝 A 股 股 票 代 码 : 公 告 编 号 : 临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拟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代 理 债 券 兑 付 兑 息 相 关 事 宜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拟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债 券 兑 付 兑 息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 委 托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代 理 发 放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证 券 代 码 :136493, 证 券 简 称 16 成 渝 01 ) 兑 付 兑 息 资 金 如 果 本 公 司 未 按 时 足 额 将 兑 付 兑 息 资 金 划 入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则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委 托 代 理 兑 付 兑 息 服 务, 后 续 兑 付 兑 息 工 作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实 施 事 宜 以 本 公 司 的 公 告 为 准 特 此 公 告 ( 以 下 无 正 文 )

81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拟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代 理 债 券 兑 付 兑 息 相 关 事 宜 的 公 告 的 盖 章 页 ) 发 行 人 :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代 码 :601107 公 司 简 称 : 四 川 成 渝 四 川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一 重 要 提 示 1.1 本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来 自 年 度 报 告 全 文,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应 当 仔 细 阅 读 同 时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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