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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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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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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錄 一. 前 言 5 二. 活 動 記 事 9 三. 工 作 簡 報 17 四. 巡 展 及 介 紹 會 27 五. 來 函 來 電 及 傳 真 63 來 函 64 來 電 113 傳 真 116 六. 電 郵 及 網 頁 意 見 欄 121 電 郵 122 網 頁 意 見 欄 162 七. 媒 體 輯 錄 199 媒 體 輯 錄 200 澳 門 講 場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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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 言 5

前 言 為 制 定 一 套 切 合 本 澳 城 市 定 位, 符 合 公 眾 長 遠 利 益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交 通 政 策, 由 運 輸 工 務 範 疇 多 個 部 門 組 成 的 跨 部 門 跟 進 小 組 和 顧 問 團 隊 於 去 年 底 完 成 了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2010-2020) 諮 詢 文 本 為 廣 泛 及 科 學 地 凝 聚 社 會 各 方 面 對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的 意 見, 我 們 隨 即 開 展 為 期 45 日 的 第 二 階 段 意 見 徵 集 工 作 期 望 透 過 意 見 徵 集 活 動, 給 予 居 民 渠 道 參 與 討 論 澳 門 可 持 續 的 交 通 發 展 路 向, 力 爭 與 社 會 各 界 取 得 最 大 共 識, 以 奠 定 以 人 為 本 的 施 政 理 念 為 了 加 強 與 市 民 的 互 動 接 觸, 我 們 除 了 就 公 共 交 通 和 車 輛 管 理 開 展 問 卷 調 查 在 本 澳 多 個 地 點 多 間 學 校 舉 行 巡 迴 展 覽 外, 跨 部 門 跟 進 小 組 和 顧 問 團 隊 先 後 在 黑 沙 環 公 園 理 工 學 院 三 盞 燈 圓 形 地 及 仔 花 城 公 園 側 成 街 空 地 舉 行 公 開 介 紹 會, 亦 為 多 個 團 體 舉 行 專 場 介 紹 會 期 間, 公 眾 均 踴 躍 獻 言 獻 策, 為 制 定 本 澳 未 來 十 年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政 策 提 供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第 二 階 段 的 意 見 徵 集 活 動 已 於 今 年 2 月 18 日 結 束 我 們 通 過 網 頁 意 見 欄 巡 展 社 區 座 談 電 郵 信 函 傳 真 交 通 事 務 專 線 以 至 媒 體 等 多 個 不 同 渠 道, 共 收 到 457 份 意 見,1,008 條 建 言 ; 在 本 澳 50 個 人 流 聚 集 地 11 間 中 學 3 所 大 專 院 校 和 多 個 團 體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中, 共 完 成 7,321 份 問 卷, 問 卷 率 達 八 成 以 上 此 外, 為 加 強 是 次 徵 集 活 動 所 收 集 各 種 意 見 之 間 的 良 性 互 動, 我 們 經 意 見 整 理 歸 類 分 析, 並 編 制 成 徵 集 意 見 彙 編, 務 求 讓 公 眾 及 時 掌 握 社 會 各 界 對 諮 詢 文 本 的 意 見 在 編 輯 徵 集 意 見 彙 編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充 分 體 會 到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解 決 交 通 問 題 的 熱 誠, 將 有 助 我 們 從 更 觀 客 的 角 度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我 們 借 此 表 達 誠 摯 的 感 謝 和 敬 意! 我 們 按 照 第 二 階 段 的 政 策 思 路, 以 公 交 優 先 綠 色 出 行 世 遺 保 護 區 域 融 合 城 規 結 合 作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則 ; 以 人 為

本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作 為 核 心 理 念 ; 通 過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整 體 指 標 與 檢 核 措 施 成 效 的 評 鑑 指 標, 建 立 評 鑑 與 監 察 機 制 ; 配 合 本 澳 持 續 發 展 的 方 向 完 善 政 策 的 內 涵, 制 定 出 最 終 政 策 建 議 文 稿, 交 予 特 區 政 府 審 議 落 實 施 行 有 一 點 必 須 說 明, 居 民 和 團 體 如 以 電 子 文 件 格 式 提 供 的 意 見, 除 個 別 極 不 雅 的 詞 句 予 以 刪 減 外, 是 原 文 轉 載, 不 作 任 何 改 動 而 為 著 方 便 公 眾 閱 讀, 對 於 非 電 子 文 件 格 式 的 意 見, 我 們 按 原 文 重 新 輸 入 打 印 和 編 校 然 而, 礙 於 水 平 所 限, 錯 漏 難 免, 儘 管 此 非 推 諉 的 借 口, 但 仍 望 公 眾 給 予 諒 解 和 不 吝 指 正 最 後, 感 謝 廣 大 居 民 對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研 究 工 作 關 注 及 支 持, 如 對 本 澳 的 交 通 問 題 有 任 何 其 他 意 見 或 建 議, 可 親 臨 交 通 事 務 局 服 務 專 區 提 出 ( 南 灣 大 馬 路 762-804 號 中 華 廣 場 2 字 樓 ), 亦 可 發 電 郵 至 (info@dsat.gov.mo); 郵 寄 至 澳 門 馬 交 石 炮 台 馬 路 33 號 6 樓 交 通 事 務 局, 又 或 是 致 電 交 通 事 務 專 線 8866363 反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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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活 動 記 事 9

活 動 記 事 2011 年 1 月 2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黑 沙 環 公 園 露 天 廣 場 ) 2011 年 1 月 16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 2011 年 1 月 19 日 澳 門 大 學 交 通 政 策 辯 論 會 2011 年 1 月 20 日 向 交 通 運 輸 業 總 工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2011 年 1 月 23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三 盞 燈 休 憩 區 ) 2011 年 1 月 25 日 向 社 區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2011 年 1 月 28 日 向 澳 門 婦 女 聯 合 總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2011 年 1 月 29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仔 花 城 公 園 側 ) 2011 年 2 月 14 日 向 旅 遊 發 展 輔 助 委 員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10

2011 年 1 月 2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黑 沙 環 公 園 露 天 廣 場 ) 2011 年 1 月 16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 11

2011 年 1 月 19 日 澳 門 大 學 交 通 政 策 辯 論 會 2011 年 1 月 20 日 向 交 通 運 輸 業 總 工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12

2011 年 1 月 23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三 盞 燈 休 憩 區 ) 2011 年 1 月 25 日 向 社 區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13

2011 年 1 月 28 日 向 澳 門 婦 女 聯 合 總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2011 年 1 月 29 日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介 紹 會 ( 仔 花 城 公 園 側 ) 14

2011 年 2 月 14 日 向 旅 遊 發 展 輔 助 委 員 會 介 紹 交 通 政 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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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 作 簡 報 17

工 作 簡 報 從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的 居 民 意 見 中, 經 統 計 分 析 可 知, 公 共 交 通 車 輛 管 理 慢 行 交 通 相 關 意 見 佔 了 75% 以 上, 是 居 民 急 切 需 改 善 的 領 域, 本 階 段 文 本 亦 以 此 三 領 域 為 主 軸 進 行 諮 詢 其 中, 慢 行 交 通 是 持 續 改 善 的 項 目, 亦 為 居 民 的 共 識, 故 不 再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而 相 關 建 議 亦 可 透 過 開 放 性 的 建 言 提 出 ; 因 此, 本 次 居 民 意 見 調 查 的 重 點, 將 著 重 在 公 共 交 通 與 車 輛 管 理 第 二 階 段 的 意 見 調 查 工 作 期 間 為 2011 年 1 月 2 日 至 2011 年 2 月 18 日, 本 次 調 查 共 分 為 問 卷 調 查 和 開 放 性 意 見 徵 集 兩 部 份, 其 調 查 方 法 及 抽 樣 方 法 彙 整 如 表 一 所 示, 共 蒐 集 到 7,321 份 問 卷,457 份 意 見, 且 問 卷 調 查 的 率 逾 86%, 可 見 本 次 意 見 調 查 得 到 居 民 積 極, 並 踴 躍 的 表 達 其 意 見 為 瞭 解 居 民 意 向, 工 作 小 組 依 照 意 見 來 源 意 見 分 類 各 政 策 認 同 度 受 訪 特 性 等 進 行 整 理 和 分 析, 以 利 制 訂 政 策 和 相 關 措 施 參 考 表 一 意 見 調 查 方 法 彙 整 表 18

一 意 見 徵 集 : 意 見 來 源 本 意 見 徵 集 蒐 集 到 來 自 各 方 的 開 放 性 意 見, 其 中 以 居 民 提 供 的 意 見 佔 大 多 數, 共 佔 總 體 意 見 65%, 來 自 網 頁 意 見 欄 的 意 見 佔 19%, 來 自 巡 展 的 意 見 佔 13%, 來 自 澳 門 講 場 的 意 見 佔 9%, 來 自 社 區 座 談 的 佔 9%, 來 自 電 郵 的 意 見 佔 9%, 市 民 來 函 的 意 見 佔 2%, 來 自 專 線 的 意 見 佔 1%, 來 自 傳 真 的 意 見 佔 0.2%, 其 他 形 式 的 佔 3%; 此 外, 摘 錄 自 媒 體 報 導 的 新 聞 和 評 論 佔 30% 政 府 部 門 轉 介 的 意 見 佔 5%, 意 見 來 源 分 布 詳 見 圖 一 圖 一 意 見 來 源 分 布 圖 二 意 見 徵 集 : 意 見 分 類 本 次 調 查 依 據 政 策 面 向 將 開 放 性 意 見 內 容 細 分 為 公 交 優 先 交 通 供 給 車 輛 管 理 空 間 層 圈 組 合 方 案 與 其 他 等 六 大 類, 將 457 份 意 見 再 細 分 為 1,008 條 意 見 其 中 公 交 優 先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由 圖 二 可 知 意 見 主 要 集 中 在 公 交 優 先 ( 佔 36%) 交 通 供 給 ( 佔 26%) 和 車 輛 管 理 ( 佔 22%) 三 大 類, 合 計 比 例 達 84%, 此 三 大 政 策 面 向 即 為 居 民 最 關 注 議 題, 亦 將 作 為 後 續 政 策 推 動 的 重 點 ; 此 外, 其 他 意 見 佔 9%; 空 間 層 圈 意 見 佔 5%; 關 於 組 合 方 案 意 見 則 佔 2% 圖 二 意 見 分 類 分 布 圖 19

三 意 見 徵 集 : 公 交 優 先 工 作 小 組 依 據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面 向 的 開 放 性 意 見 內 容, 以 瞭 解 居 民 關 注 的 政 策 和 議 題, 由 圖 三 可 知 居 民 對 公 交 優 先 面 向 的 政 策 多 表 認 同 或 有 條 件 認 同, 其 中 最 受 關 注 政 策 為 公 交 無 縫 整 合, 佔 41%, 認 同 度 逾 七 成 ; 其 次 是 改 善 巴 士 服 務, 佔 23%,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佔 21%, 認 同 度 也 逾 七 成 ; 公 交 快 速 通 道 政 策 佔 15%, 居 民 對 此 政 策 則 有 較 不 同 的 意 見 此 反 映 出 居 民 對 優 質 公 交 服 務 的 殷 切 需 求 圖 三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認 同 度 之 長 條 圖 四 意 見 徵 集 : 車 輛 管 理 居 民 對 諮 詢 文 本 提 出 之 車 輛 管 理 面 向 政 策 多 表 認 同 或 有 條 件 認 同, 居 民 關 注 的 政 策 如 圖 四 所 示, 其 中 最 受 關 注 政 策 為 以 經 濟 規 管 車 輛, 佔 43%, 認 同 度 逾 2/3; 其 次 是 以 法 制 規 管 車 輛, 佔 27%, 認 同 度 亦 達 2/3; 以 技 術 規 管 車 輛 佔 19%; 出 行 需 求 引 導 佔 11% 可 見 居 民 對 以 法 制 經 濟 或 技 術 規 管 車 輛 的 政 策 方 向 頗 感 認 同, 惟 具 體 作 法 應 盡 速 進 行 深 化 研 究 並 擬 定 相 關 措 施, 待 完 善 公 交 後 再 逐 年 實 施, 並 配 合 其 他 政 策 的 推 行 圖 四 車 輛 管 理 政 策 認 同 度 之 長 條 圖 20

五 意 見 徵 集 : 交 通 供 給 居 民 對 諮 詢 文 本 提 出 之 交 通 供 給 面 向 的 政 策 多 表 認 同 或 有 條 件 認 同, 最 受 關 注 政 策 為 紓 緩 泊 車 問 題, 佔 33%, 認 同 度 近 2/3; 其 次 是 優 化 慢 行 環 境, 佔 26%, 認 同 度 逾 3/4; 推 廣 環 保 車 輛 政 策 佔 14%; 提 升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佔 12%; 構 建 交 通 骨 幹 佔 10%; 推 動 智 能 交 通 則 佔 5%, 詳 見 圖 五 反 映 居 民 大 多 同 意 政 策 方 向, 本 澳 在 交 通 供 給 面 向 仍 有 待 改 善, 惟 各 項 政 策 在 推 行 的 過 程 中 應 妥 善 規 劃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圖 五 交 通 供 給 政 策 認 同 度 之 長 條 圖 六 受 訪 特 性 : 年 齡 受 訪 年 齡 以 16-24 歲 為 最 多 佔 70%, 其 次 依 序 為 25-34 歲 佔 11% 35-44 歲 佔 7% 45-54 5% 55-64 歲 佔 2% 65 歲 以 上 佔 1% 此 外, 拒 絕 回 答 比 例 佔 4%, 詳 見 圖 六 所 示 圖 六 受 訪 年 齡 分 布 圖 21

七 受 訪 特 性 : 擁 車 特 徵 受 訪 家 庭 完 全 沒 有 機 動 車 輛 的 佔 28%, 其 比 例 最 多 ; 其 次 依 序 為 同 時 擁 有 3 輛 ( 含 ) 以 上 車 輛 的 家 庭 佔 19% 僅 有 1 輛 電 單 車 佔 17% 同 時 擁 有 1 輛 汽 車 和 1 輛 電 單 車 的 家 庭 佔 13% 僅 有 1 輛 汽 車 佔 10% 擁 有 2 輛 電 單 車 佔 9% 擁 有 2 輛 汽 車 佔 4%, 詳 見 圖 七 所 示 由 此 可 見, 因 本 澳 每 戶 人 口 數 約 為 3 人, 顯 示 出 部 份 家 庭 的 擁 車 狀 況 已 超 逾 實 際 出 行 需 求 圖 七 受 訪 家 戶 中 擁 車 特 徵 分 布 圖 八 受 訪 特 性 : 每 人 每 月 收 入 受 訪 每 月 收 入 以 0-5,000 元 最 多 佔 49%, 其 次 依 序 為 10,001-15,000 元 佔 9% 5,001 佔 7% 15,001-20,000 元 佔 7% 20,001-30,000 元 佔 4% 30,001-40,0 上 佔 1% 此 外, 受 訪 拒 絕 回 答 比 例 則 佔 23%, 其 比 例 不 低, 可 見 此 問 題 較 為 敏 感, 故 拒 答 率 較 高, 詳 如 圖 八 所 示 圖 八 受 訪 每 月 收 入 分 布 圖 22

九 受 訪 特 性 : 居 住 特 徵 經 分 析 受 訪 的 居 住 特 徵 分 布, 由 圖 九 可 知 受 訪 大 多 居 住 在 澳 門 半 島, 佔 問 卷 樣 本 比 例 高 達 90%, 離 島 則 佔 10% 若 依 據 受 訪 居 住 堂 區 進 行 區 分, 即 發 現 以 花 地 瑪 堂 區 居 民 為 最 多, 達 47%, 其 次 依 序 為 聖 安 多 尼 堂 區 佔 25% 風 順 堂 區 佔 9% 嘉 模 堂 區 佔 9% 望 德 堂 區 佔 5% 大 堂 區 佔 4% 聖 方 濟 各 堂 區 佔 1% 經 統 計 檢 定 分 析, 此 居 住 特 徵 大 致 符 合 本 澳 人 口 分 布 狀 況 圖 九 受 訪 居 住 特 徵 分 布 圖 十 受 訪 特 性 : 出 行 特 徵 步 行 和 乘 搭 公 交 是 受 訪 的 主 要 出 行 模 式 ( 每 週 至 少 來 回 3 趟 ), 其 比 例 分 別 佔 49% 和 48%, 但 以 私 人 運 具 出 行 所 佔 的 比 重 也 不 低, 其 比 例 為 36%, 而 員 工 巴 或 其 他 運 具 僅 佔 1%, 詳 見 圖 十 所 示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以 受 訪 樣 本 數 為 分 母, 故 合 計 >100% 圖 十 受 訪 出 行 特 徵 分 布 圖 23

十 一 受 訪 特 性 : 巴 士 出 行 特 徵 ( 一 ) 實 際 搭 乘 公 交 出 行 時 間 以 巴 士 出 行 為 主 的 受 訪 ( 每 週 至 少 搭 乘 巴 士 來 回 3 趟 ), 其 平 均 出 行 時 間 為 37 分 鐘, 括 : 1. 步 行 至 巴 士 站 :5 分 鐘 2. 等 候 巴 士 :12 分 鐘 3. 乘 坐 巴 士 :20 分 鐘 ( 二 ) 搭 乘 公 交 期 望 時 間 以 巴 士 出 行 為 主 的 受 訪 和 其 他 方 式 出 行 的 受 訪, 對 於 搭 乘 公 交 之 期 望 時 間 相 似, 詳 見 表 一 所 示 表 一 搭 乘 公 交 期 望 時 間 彙 整 表 十 二 基 本 分 析 : 主 要 政 策 措 施 認 同 度 受 訪 對 諮 詢 文 本 中 照 顧 老 弱 體 現 人 文 關 懷 為 先 的 政 策 措 施 認 同 度 最 高, 對 於 該 政 策 的 認 同 比 例 佔 75%; 其 次 認 同 比 例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泊 車 位 佔 73%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教 育 佔 64% 以 公 交 優 先 為 核 心 佔 59%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佔 58%, 詳 見 圖 十 一 所 示 圖 十 一 主 要 政 策 認 同 度 之 長 條 圖 24

十 三 基 本 分 析 : 不 同 車 輛 管 理 措 施 的 迫 切 性 ( 一 ) 路 邊 泊 車 改 入 停 車 場 政 策 對 有 停 車 場 的 地 區, 逐 步 減 少 路 邊 泊 車 的 政 策 措 施, 受 訪 的 觀 點 傾 向 於 認 同 佔 40%, 但 持 中 立 和 不 認 同 的 也 有 相 當 比 重, 其 比 例 分 別 佔 31% 和 29%, 詳 見 圖 十 二 所 示 圖 十 二 路 邊 泊 車 改 入 停 車 場 政 策 認 同 度 之 長 條 圖 ( 二 ) 車 輛 管 理 措 施 對 不 同 的 車 輛 管 理 措 施, 受 訪 認 為 制 訂 合 理 驗 車 標 準 和 制 度 的 迫 切 度 最 高, 其 比 例 佔 46%, 其 次 認 為 迫 切 度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實 施 進 口 車 輛 配 額 制 度 佔 40% 提 高 車 輛 使 用 相 關 稅 費 佔 24% 提 高 車 輛 泊 車 費 率 佔 19%, 詳 見 圖 十 三 所 示 圖 十 三 車 輛 管 理 政 策 迫 切 度 之 長 條 圖 十 四 基 本 分 析 : 分 區 提 高 路 邊 泊 車 費 的 迫 切 性 對 逐 步 提 高 路 邊 泊 車 費 率, 以 改 善 道 路 空 間 和 行 人 環 境, 受 訪 認 為 按 分 區 特 性 最 迫 切 的 是 住 宅 區, 其 餘 依 次 是 商 業 辦 公 區 酒 店 娛 樂 場 周 邊 世 遺 景 點 周 邊 非 世 遺 觀 光 旅 遊 景 點 等, 詳 見 圖 十 四 所 示 圖 十 四 分 區 提 高 路 邊 泊 車 費 的 迫 切 性 之 長 條 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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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巡 展 及 介 紹 會 27

巡 展 及 介 紹 會 2. 發 電 廠 巴 士 站 沒 有 巴 士 路 線 到 媽 閣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69 名 稱 : 黃 先 生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意 見 備 悉 1. 新 福 利 巴 士 公 司 的 司 機 在 長 乘 客 上 車 擦 咭 未 站 穩 時 便 開 車 2. 建 議 巴 士 站 增 設 等 候 亭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2 名 稱 : 梁 小 姐 將 持 續 改 善 候 車 設 施 及 司 機 培 訓, 提 升 公 交 服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務 建 議 增 加 巴 士 線 由 黑 沙 環 新 填 海 區 至 水 上 街 市 28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0 意 見 備 悉 名 稱 : 吳 七 妹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筷 子 基 快 富 樓 沒 有 巴 士 站, 住 在 該 大 廈 的 長 要 步 行 半 小 時 到 房 屋 局 巴 士 站 搭 車, 長 到 山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3 頂 醫 院 睇 醫 生 不 方 便 名 稱 : 張 海 軍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澳 門 政 府 常 言 多 元 化 發 展 假 設 順 利, 相 信 未 來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不 論 本 地 居 民 與 遊 客 均 有 更 多 的 地 方 前 往 或 值 得 停 留 而 且 為 提 高 居 民 健 康 環 境 保 護, 本 人 認 為 單 車 推 廣 速 度 加 快, 並 不 局 限 於 離 島 區 域 在 本 澳 地 區 亦 可 適 度 劃 分 單 車 行 道, 畢 竟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1 澳 門 面 積 較 少, 相 信 單 車 速 度 能 有 效 滿 足 居 名 稱 : 黑 沙 環 居 民 民 並 提 供 足 夠 相 關 配 套, 學 習 歐 美 國 家 及 國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內 大 學 城 區 做 法 1. 水 坑 尾 到 發 電 廠 只 有 7 號 巴 士 線, 希 望 增 加 路 線

綠 色 出 行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已 將 改 善 單 車 軟 硬 體 環 境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未 來 駕 駛 輕 型 汽 車 的 成 本 越 來 越 高, 將 改 以 電 單 車 出 行, 對 此, 當 局 必 須 以 堅 決 的 信 心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使 居 民 逐 步 減 少 使 用 私 人 車 輛 而 改 以 公 交 出 行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4 名 稱 : 陳 小 姐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建 議 引 入 低 地 台 巴 士, 及 沒 有 方 便 傷 殘 人 士 上 落 巴 士 的 設 施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一 方 面 提 升 整 體 公 交 服 務 品 質, 一 方 面 運 用 經 濟 技 術 與 法 制 的 機 制 及 策 略, 適 量 漸 進 控 制 私 人 車 輛 的 增 長 將 逐 步 以 低 地 台 低 排 放 巴 士 汰 換 老 舊 車 輛,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6 提 升 公 交 品 質 名 稱 : 楊 達 威 ( 青 洲 坊 眾 互 助 會 理 事 長 )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認 為 本 澳 的 交 通 政 策 不 應 從 行 政 或 懲 罰 性 的 方 向 思 考, 倘 若 在 公 交 未 完 善 及 便 捷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5 而 行 減 低 市 民 使 用 較 方 便 的 交 通 工 具 出 行, 名 稱 : 高 岸 峰 ( 澳 門 三 十 行 動 聯 盟 會 長 ) 則 對 市 民 不 公 平 除 公 交 優 先 輕 軌 外, 早 前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其 他 當 局 亦 提 出 自 動 步 行 系 統, 相 信 有 關 設 備 將 可 1. 在 公 交 優 先 方 面, 建 議 由 局 長 及 政 府 其 他 領 有 助 市 民 更 舒 適 出 行 及 達 致 點 到 點 的 作 用, 同 導, 甚 至 特 首 可 率 先 帶 頭 每 天 以 公 交 出 行 及 時 亦 可 帶 動 周 邊 的 經 濟, 故 建 議 當 局 將 自 動 步 上 下 班, 而 放 棄 使 用 公 車, 以 增 加 對 本 澳 公 行 系 統 加 入 政 策 的 重 點 項 目, 括 在 架 空 天 交 的 信 心 ; 橋 路 面 及 地 底 興 建, 相 信 屆 時 大 部 分 市 民 將 2. 在 車 輛 控 制 方 面, 近 日 北 京 公 佈 了 一 項 對 車 放 棄 使 用 私 人 車 輛 出 行 輛 控 制 的 措 施, 每 年 限 制 車 輛 數 量 在 24 萬 輛 以 內, 倘 若 超 出 限 制, 當 買 車 時, 需 透 過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對 於 該 類 強 硬 手 段, 相 信 現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會 構 建 以 時 並 不 適 用 本 澳, 但 本 澳 必 須 加 大 力 度 在 控 輕 軌 為 主 幹 巴 士 及 的 士 為 基 礎 步 行 系 統 為 制 車 輛 增 長 方 面 ; 另 外, 對 於 增 加 停 車 費 方 輔 助 的 綠 色 交 通 系 統 ; 同 時, 持 續 優 化 行 人 設 面, 相 比 北 京 及 廣 州 中 心 城 區 約 10 元 的 停 施, 塑 造 慢 行 和 綠 色 出 行 空 間 亦 為 政 策 的 重 點 車 費, 本 澳 中 心 地 區 個 別 停 車 泊 車 的 收 費 僅 內 容, 並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為 1-2 元, 故 認 為 本 澳 停 車 費 的 加 幅 速 度 太 慢, 當 然 停 車 費 的 增 加 亦 會 衍 生 私 人 車 位 收 費 被 炒 高 的 情 況 3. 在 電 單 車 方 面, 認 為 電 單 車 不 論 在 道 路 使 用 或 泊 車 方 面 應 獨 立 討 論, 不 應 與 輕 型 汽 車 相 題 並 論 對 於 部 分 擁 有 輕 型 汽 車 的 市 民, 倘 29

較 硬 的 車 輛 管 理 措 施, 將 引 居 民 烈 的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7 反 彈 ; 名 稱 : 湯 澤 森 ( 貨 車 運 輸 業 互 助 會 理 事 長 ) 3. 在 綠 色 出 行 方 面, 認 為 居 民 應 透 過 以 身 作 則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方 式 推 行 有 關 政 策, 但 要 求 市 民 放 棄 駕 駛 私 1. 對 於 當 局 近 日 推 行 學 生 以 1 元 優 惠 乘 搭 公 人 車 輛 的 觀 念 是 較 難 改 變, 故 建 議 先 以 巴 士 交, 表 示 學 生 上 學 時 間 與 工 人 上 班 時 段 一 轉 乘 方 式 逐 步 使 市 民 改 用 公 交 出 行 樣, 故 認 為 學 生 為 導 致 公 交 擠 擁 的 主 因, 對 此, 建 議 當 局 設 立 學 生 專 線 巴 士 ; 參 考 現 時 因 應 高 士 德 工 程, 巴 士 需 分 流 繞 道 行 駛, 相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有 序 地 提 關 分 流 措 施 有 效 紓 緩 路 面 交 通 堵 塞 情 況, 故 升 公 交 服 務 及 適 量 漸 進 控 制 私 人 車 輛 的 增 長 認 為 以 專 巴 形 式 分 流 上 學 學 生 將 有 效 改 善 公 交 擠 逼 情 況 2. 另 外, 建 議 政 府 實 施 彈 性 上 班 措 施, 亦 將 有 效 減 低 上 下 班 難 搭 巴 士 問 題 ;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9 3. 當 局 將 於 未 來 實 施 下 環 公 交 專 道 措 施, 而 路 名 稱 : 唐 先 生 邊 百 餘 泊 車 位 將 取 消, 然 而, 現 時 貨 車 司 機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有 時 亦 因 區 內 上 落 客 區 不 足 而 被 逼 於 巴 士 站 反 映 每 天 於 廣 華 巴 士 站 候 車, 發 現 該 巴 士 站 面 停 車 上 落 貨, 對 於 未 來 當 局 縮 減 大 量 車 位, 積 較 大, 而 行 人 路 卻 圍 有 鐵 鍊, 以 致 部 分 市 民 當 局 有 否 考 量 運 輸 業 界 對 上 落 貨 位 的 需 求 在 登 上 巴 士 時 需 跨 過 鐵 鍊 因 而 被 絆 倒 30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持 續 透 過 意 見 備 悉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保 障 公 交 路 權 優 先 等 方 式,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另 外, 推 動 擴 大 政 府 部 門 的 彈 性 上 下 班 安 排 及 優 化 商 用 車 輛 停 泊 及 上 落 客 貨 空 間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80 名 稱 : 東 北 區 居 民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1. 反 映 電 單 車 停 泊 於 行 人 路 阻 礙 救 護 車 出 入 ;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78 2. 另 反 映 每 天 早 上 七 時 廣 華 及 東 華 對 出 巴 士 站 名 稱 : 高 先 生 ( 澳 門 中 華 新 青 年 協 會 ) 擠 滿 候 車 乘 客, 惟 巴 士 班 次 較 稀 疏, 故 居 民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其 他 早 上 乘 車 十 分 困 難 1. 認 為 應 按 先 後 緩 急 實 行 公 交 優 先 車 輛 管 理 及 綠 色 交 通 措 施, 而 巴 士 政 策 應 為 改 善 重 點 及 應 作 出 更 大 的 成 效 未 來 在 興 建 輕 軌 期 意 見 備 悉 間, 本 澳 將 踏 入 黑 暗 期, 故 此, 相 信 屆 時 只 有 巴 士 服 務 及 路 線 提 供 更 高 的 質 素 及 服 務, 方 可 解 決 黑 暗 期 的 交 通 問 題 2. 同 時, 認 為 在 公 交 未 完 善 的 情 況, 倘 若 實 施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87 意 見 備 悉 公 交 優 先 及 綠 色 出 行 為 交 通 政 名 稱 : 周 小 姐 策 的 重 點, 將 持 續 完 善 司 機 培 訓 及 制 訂 合 理 驗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空 間 層 圈 車 標 準 及 檢 驗 制 度, 並 加 強 檢 控 不 符 合 標 準 的 1. 感 受 到 交 通 事 務 局 對 本 澳 巴 士 服 務 所 作 出 的 機 動 車 輛 努 力, 就 局 長 提 及 到 2011 年 上 半 年 前 會 對 巴 士 服 務 作 出 調 整, 續 步 改 善, 而 當 局 又 有 否 考 慮 在 北 區 設 循 環 巴 士 線, 因 青 洲 至 關 閘 及 筷 子 基 至 祐 漢 是 沒 有 巴 士 到 的, 這 不 是 搭 車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89 難 問 題, 而 是 沒 有 車 到 的 問 題, 而 當 要 到 這 名 稱 : 岑 先 生 地 方 時 我 又 如 何 捨 棄 用 電 單 車 呢?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2. 了 解 到 當 局 對 北 區 交 通 及 巴 士 服 務 問 題 的 重 1. 就 先 前 有 一 個 快 速 巴 士 道 路 的 介 紹 會, 當 局 視, 而 第 一 場 介 紹 會 就 選 擇 在 北 區 進 行, 會 否 考 慮 設 置 快 速 道 路 後 會 否 影 鄰 近 地 區 但 同 時 西 北 區 的 交 通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而 的 周 邊 環 境, 設 置 公 交 專 道 後 會 否 是 方 便 了 當 局 又 有 否 考 慮 在 西 北 區 開 設 介 紹 會 呢? 關 閘 至 媽 閣 一 帶 的 交 通, 反 而 令 新 馬 路 及 新 口 岸 一 帶 的 交 通 擠 塞 而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的 經 驗 設 置 快 速 道 路 是 在 寬 闊 的 街 道 上, 而 澳 門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又 是 否 具 備 條 件 而 取 消 周 邊 車 輛 泊 位, 是 否 可 解 決 問 題 2. 另 是 否 分 時 段 性,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高 雄 市 的 經 驗, 在 繁 忙 時 段 才 實 施 快 速 道 路, 而 非 繁 忙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88 時 段 則 開 放 車 輛 行 駛 名 稱 : 陸 先 生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1. 道 路 暢 通 問 題, 巴 士 上 落 客 時 泊 在 路 中 心,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透 過 路 權 連 電 單 車 也 無 法 行 駛, 這 又 是 否 職 業 司 機 不 優 先 等 策 略 來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另 外, 政 策 上 亦 專 業 的 問 題. 而 車 輛 指 揮 燈 在 轉 彎 及 泊 位 出 會 完 善 交 通 建 設, 括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車 時 亦 不 打 燈, 若 電 單 車 及 私 家 車 行 經 時 是 位, 推 行 泊 車 路 外 化, 及 優 化 商 用 車 輛 停 泊 空 否 會 出 現 交 通 意 外 間 2. 黑 沙 環 區 的 車 行 及 換 輪 胎 的 舖 頭 在 街 道 上 做 生 意, 尤 其 東 華 附 近 的 換 胎 舖 頭, 有 些 泥 頭 車 泊 在 附 近, 連 消 防 車 也 不 能 行 駛, 這 街 道 亦 很 多 巴 士 經 過, 因 而 阻 塞 交 通, 那 應 如 何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90 管 理 ( 將 會 轉 介 IACM 跟 進 ) 名 稱 : 龐 先 生 3. 巴 士 是 公 交 車 輛, 是 大 排 量 的 車, 煙 及 熱 氣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佈 滿 街 道, 如 電 單 車 跟 在 後 方 就 無 法 行 駛 首 先 對 諮 詢 文 本 的 感 受, 不 論 在 美 工 外 觀 及 圖 而 有 些 電 單 車 及 貨 車 也 是 一 樣 排 放 黑 煙 而 又 表 的 應 用 上 比 過 往 的 其 他 文 本 吸 引, 亦 感 受 無 人 執 法, 那 應 如 何 管 理 城 市 環 境 的 管 理 到 當 局 對 諮 詢 的 誠 意 及 街 道 的 暢 通, 應 實 施 那 些 政 策 1. 組 合 方 案 上 巴 士 增 班, 本 人 非 常 認 同 公 交 優 31

先 的 方 案, 亦 主 要 以 巴 士 出 行, 但 現 時 巴 士 適, 以 致 他 們 選 擇 步 行, 甚 至 被 迫 不 出 行, 所 繞 道 及 班 次 的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正 如 文 本 上 以 政 府 考 慮 巴 士 政 策 和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時 作 為 考 亦 提 及 巴 士 繞 道 的 系 數, 在 未 來 巴 士 路 線 上 慮 之 列 相 信 政 府 亦 會 作 研 究 將 來 如 何 有 一 個 好 的 路 線, 問 題 是 當 外 判 巴 士 的 運 行 方 式 上, 如 何 確 保 政 府 所 設 計 的 路 線 是 否 做 到 最 方 便 市 民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檢 討 並 改 而 沒 有 反 效 果, 這 些 路 線 政 府 又 會 否 在 短 期 善 交 通 場 站 內 外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完 善 公 交 對 年 內 有 一 些 諮 詢 方 案 出 台, 而 太 多 諮 詢 可 能 會 長 候 車 乘 車 的 無 縫 服 務 造 成 諮 詢 疲 勞, 但 對 於 真 正 搭 巴 士 的 市 民 來 說 是 需 要 有 一 個 切 身 感 受 的, 亦 真 正 知 道 怎 樣 的 巴 士 路 線 是 最 好 2. 步 行 系 統 部 份, 關 於 單 車 道 設 計 可 能 會 在 離 提 供 日 期 :1/9/2011 編 號 :609 島 甚 至 是 舊 城 區, 那 究 竟 單 車 道 的 構 想 純 粹 給 予 遊 客 作 為 海 濱 旅 遊 區 觀 光 或 是 其 他 市 民 也 會 使 用? 若 市 民 用 到 這 單 車 道 時 又 如 何 確 保 他 們 會 在 單 車 道 行 駛 而 不 在 馬 路 上 行 駛? 而 看 到 其 他 鬧 市 如 新 馬 路, 會 看 到 有 單 車 或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在 馬 路 上 爭 路, 對 於 使 用 是 十 分 危 險 的 所 以 政 府 在 將 來 對 單 車 的 看 法 是 行 人 的 一 步 份 或 是 交 通 工 具 的 一 部 份, 會 否 有 一 些 具 體 的 措 施 去 監 管 以 致 危 險 減 少 名 稱 : 匿 名 先 生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認 為 本 局 不 應 只 局 限 於 現 時 澳 門 路 面 環 境 情 況 作 修 改 或 增 設 配 套 設 施, 而 是 應 多 加 利 用 地 下 海 面 及 空 中 等 地 方, 開 發 增 設 相 關 設 施, 從 而 有 效 解 決 現 時 交 通 問 題 並 完 善 公 共 交 通 意 見 備 悉 32 公 交 優 先 及 綠 色 出 行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重 點, 並 已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關 於 單 車 道 方 面, 將 會 重 點 考 慮 單 車 行 車 安 全 與 泊 車 需 求, 研 訂 單 車 道 的 規 劃 設 計 規 範, 明 確 釐 清 單 車 定 位 ; 另 一 方 面, 將 會 優 先 在 仔 推 動 單 車 道 示 範 計 劃, 建 立 休 閒 型 單 車 行 車 道 路 線 提 供 日 期 :1/2/2011 編 號 :591 名 稱 : 楊 先 生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現 時 巴 士 服 務 忽 略 了 一 群 長, 長 搭 不 到 巴 士, 因 為 擠 迫 沒 有 合 適 路 線 或 車 箱 設 計 不 舒 提 供 日 期 :1/16/2011 編 號 :668 名 稱 : 吳 先 生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1. 對 於 第 二 階 段 交 通 政 策 諮 詢 文 本 內 容 評 價 給 予 八 十 五 分, 認 為 可 以 達 到 以 人 為 本, 想 有 效 之 所 想, 給 下 一 代 之 所 給 的 持 續 發 展 的 需 要 ; 2. 另 外, 著 重 於 以 人 為 本 方 面 給 予 建 議, 現 時 雀 仔 園 區 老 人 家 的 人 口 比 例 呈 上 升 趨 勢, 而 該 區 居 民 為 整 治 水 坑 尾 區 一 帶 的 交 通 建 設 亦 付 出 較 大 的 努 力, 惟 該 區 開 始 凋 零, 老 人 家 出 行 甚 為 不 便, 可 否 於 該 區 增 設 巴 士 循 環 路 線 通 往 中 區 中 心 一 帶, 以 方 便 居 民 出 行 ; 3. 此 外, 建 議 於 巴 士 車 廂 內 增 設 電 視 機 及 收 音

機, 以 深 圳 為 例, 該 區 的 巴 士 已 設 有 電 視 車 位 達 數 千 元 一 個, 認 為 要 達 至 公 交 優 先 則 機, 及 希 望 三 間 巴 士 公 司 亦 應 配 合 政 府 需 應 該 先 允 許 現 時 公 交 巴 士 未 能 低 達 的 地 區 可 要, 車 廂 內 必 須 設 有 旅 客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及 清 讓 車 輛 停 車 快 速 上 落 客 ; 晰 的 站 點 資 料 ; 4.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乘 坐 巴 士 車 資 全 免 的 措 施? 每 4. 反 映 過 往 黃 的 以 區 域 化 形 式 運 作, 希 望 將 來 當 乘 客 乘 搭 巴 士 時 均 首 要 考 慮 身 上 是 否 有 足 可 配 合 橫 琴 開 發 的 概 念, 屆 時 可 以 提 供 租 車 夠 零 錢 或 充 值 卡 內 有 否 足 夠 餘 額, 另 有 部 份 服 務, 讓 居 民 可 於 假 期 租 車 外 出 及 前 往 橫 琴 乘 客 需 前 往 不 同 的 地 方, 可 能 需 要 轉 乘 多 次 遊 玩 觀 光, 以 減 低 居 民 買 車 的 意 欲 ; 才 能 到 達 各 站 點, 倘 若 車 資 免 費 則 可 帶 動 乘 5. 另 建 議 將 來 本 澳 於 交 通 方 面 可 以 隧 道 配 合 輕 坐 巴 士 的 人 流 及 減 低 旅 客 需 租 車 到 各 站 區 觀 軌 模 式 行 車 光 的 需 求 ; 5. 需 減 低 泊 車 位 的 霸 佔, 當 局 應 立 法 規 定 個 人 或 團 體 不 可 長 期 霸 佔 某 部 份 車 位, 以 及 將 意 見 備 悉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長 期 停 泊 於 街 路 車 位 的 車 輛 趕 進 停 車 場 內 停 並 已 訂 立 行 動 計 劃 落 實 構 建 以 輕 軌 為 主 幹 巴 泊, 從 而 將 街 上 的 泊 車 位 留 給 需 臨 時 停 泊 的 士 及 的 士 為 基 礎 的 綠 色 公 交 體 系 車 輛, 認 為 這 才 是 真 正 有 效 降 低 澳 門 車 位 的 需 求 量 ; 當 澳 門 公 交 運 輸 系 統 成 熟 後, 請 大 家 再 細 想 是 否 仍 需 要 再 擁 有 一 部 私 人 車 輛? 6. 澳 門 的 上 班 族 不 單 只 有 上 午 及 下 午 班, 有 否 提 供 日 期 :1/16/2011 編 號 :669 考 慮 在 賭 場 工 作 人 士 於 晚 間 的 交 通 工 具 問 名 稱 : 匿 名 市 民 題, 有 部 份 需 夜 班 工 作 的 人 士 為 了 方 便 上 班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只 好 選 擇 購 買 車 輛 ; 1. 認 為 沒 有 需 求 就 會 減 少 供 給, 在 控 制 車 輛 方 7. 建 議 將 來 本 澳 興 建 的 輕 軌 應 繞 著 外 圍 通 行, 面, 其 亦 贊 成 公 交 優 先, 但 在 推 行 公 交 優 先 不 應 繞 經 內 街, 因 為 內 街 太 狹 窄, 而 當 局 可 前 是 否 可 以 先 有 效 減 緩 路 面 的 車 輛 車 流 及 以 公 共 巴 士 接 駁 形 式 以 連 接 輕 軌 站 點 ; 另 建 車 輛 的 使 用 率, 目 前 駕 駛 人 士 亦 知 道, 當 駕 議 將 本 澳 巴 士 站 點 間 的 距 離 縮 短 駛 車 輛 到 達 中 心 區 域 時,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車 輛 因 無 法 找 到 泊 車 位, 故 此 在 該 處 不 停 繞 圈, 為 此, 認 為 若 要 快 速 減 少 路 面 車 輛 的 使 用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其 中 將 透 過 率, 建 議 推 行 三 十 分 鐘 免 費 泊 車 的 措 施, 有 路 權 優 先 及 擴 大 夜 間 公 交 服 務 等 策 略 來 提 升 公 部 份 駕 駛 前 往 市 中 心 只 需 停 車 用 上 五 到 十 交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將 運 用 經 濟 技 術 與 法 制 的 分 鐘 的 時 間 買 東 西, 但 卻 因 找 不 到 泊 車 位 而 機 制 及 策 略, 適 量 漸 進 控 制 私 人 車 輛 的 增 長 在 道 路 上 不 停 繞 圈, 從 而 加 重 了 路 面 的 塞 車 政 策 上 亦 將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位, 完 善 交 通 情 況 ; 建 設 2. 現 時 本 澳 有 部 分 未 動 工 的 空 地 均 被 發 展 商 用 圍 板 圍, 未 有 合 理 被 使 用, 當 局 是 否 可 暫 時 徵 用 該 些 空 地 興 建 臨 時 停 車 場? 3. 黃 東 先 生 所 說 的 澳 門 的 車 位 不 是 少, 澳 門 的 車 位 是 給 少 數 的 人 控 制 著 的 言 論, 澳 門 的 車 位 價 格 被 推 高 至 幾 十 萬 一 個, 月 租 33

34 的 時 間, 若 可 以 於 30 分 鐘 至 45 分 鐘 內 乘 上 巴 提 供 日 期 :1/16/2011 編 號 :670 士 到 達 目 的 地, 則 表 示 願 意 放 棄 使 用 私 人 車 名 稱 : 一 大 三 巴 居 民 輛 ; 性 質 : 空 間 層 圈 2. 另 外, 本 澳 設 有 電 召 的 士, 理 應 為 市 民 出 行 1. 對 於 第 二 階 段 交 通 政 策 諮 詢 文 本 評 價 給 予 九 帶 來 方 便, 但 卻 曾 致 電 黃 的 公 司 電 召 的 士, 十 五 分, 並 表 示 十 分 滿 意, 認 為 政 策 所 定 惟 一 個 小 時 後 仍 未 能 安 排 車 輛 前 往 接 載, 而 的 方 向 十 分 有 效, 文 本 內 提 到 歷 史 核 心 區 以 巴 士 卻 因 乘 客 量 爆 滿 而 無 法 乘 上 巴 士, 故 事 步 行 優 先, 故 想 了 解 歷 史 核 心 區 括 哪 些 範 主 最 後 只 好 選 擇 駕 駛 私 人 車 輛 出 行 ; 圍, 是 大 三 巴 附 近? 還 是 擴 大 至 媽 閣 高 3. 有 旅 遊 巴 司 機 表 示 本 澳 有 數 千 台 旅 遊 巴, 但 樓 街 以 至 風 順 堂 區 呢? 當 局 推 行 相 關 措 施 時 旅 遊 巴 車 位 卻 只 有 數 十 個 ; 有 否 考 慮 對 該 區 造 成 的 影 會 有 多 大 呢? 另 4. 此 外, 反 映 關 閘 停 車 場 的 汽 車 及 電 單 車 均 設 外, 既 然 是 以 步 行 優 先 作 為 核 心, 故 想 了 解 於 同 一 個 出 入 口, 當 汽 車 車 位 被 泊 滿 時, 其 一 下 政 策 首 階 段 是 否 會 縮 減 泊 車 位 數 量, 第 餘 的 汽 車 只 好 排 於 入 口 處 輪 候, 此 時, 電 單 二 階 段 對 核 心 區 進 行 封 鎖 以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區 車 則 被 停 泊 的 汽 車 阻 塞 而 無 法 進 入 停 車 場 ; 內, 若 然 禁 止 所 有 私 人 車 輛 駛 入 區 內, 屆 時 另 現 時 停 車 場 的 出 入 口 設 於 同 一 路 口, 建 議 會 否 對 區 內 居 民 及 商 鋪 造 成 影, 同 時 有 否 將 出 口 改 設 於 另 一 路 口, 可 有 助 改 善 該 路 段 考 慮 措 施 實 施 時 適 當 於 晚 上 時 間 放 寬 讓 私 人 的 塞 車 情 況 ; 車 輛 進 入 區 內, 又 或 會 否 以 許 可 證 形 式 讓 車 輛 進 入 區 內? 2. 表 示 旅 遊 巴 行 經 高 原 街 及 新 勝 街 是 造 成 大 三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其 中 持 續 改 巴 附 近 一 帶 塞 車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 另 文 本 中 提 善 巴 士 及 的 士 服 務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泊 車 位 及 優 及 實 施 小 型 綠 色 公 交,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安 排 十 化 商 用 車 輛 停 泊 空 間 等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多 座 位 的 車 輛 於 核 心 區 內 行 駛 接 載 市 民? 此 外, 當 局 何 時 會 考 慮 逐 步 減 少 本 澳 發 財 車 的 數 量? 提 供 日 期 :1/16/2011 編 號 :672 名 稱 : 青 洲 居 民 歷 史 核 心 區 以 步 行 優 先 為 政 策 重 點, 在 綠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 空 間 層 圈 色 出 行 公 交 優 先 原 則 下, 以 行 人 與 公 交 1. 反 映 青 洲 一 帶 的 交 通 不 便, 現 時 只 有 約 3 條 為 主 軸, 並 整 合 應 用 車 輛 管 理 環 保 特 色 運 具 巴 士 路 線 途 經,28 號 路 線 約 需 要 十 五 至 二 與 智 能 交 通, 逐 步 推 動 歷 史 核 心 區 為 綠 色 出 行 十 分 鐘 一 班, 而 23 號 路 線 的 班 次 更 稀 疏, 區 每 隔 三 十 分 鐘 才 有 一 班 ; 另 反 映 相 關 巴 士 的 路 線 過 長, 有 時 需 用 上 約 一 個 小 時 才 到 達 目 的 地 ; 此 外, 青 洲 陸 續 有 多 幢 經 屋 及 社 屋 落 成, 人 口 越 趨 密 集, 當 局 會 否 相 應 增 加 巴 士 提 供 日 期 :1/16/2011 編 號 :671 路 線? 以 及 建 議 增 設 的 巴 士 路 線 不 宜 過 長, 名 稱 : 歐 先 生 ( 交 通 運 輸 業 總 工 會 ) 以 免 需 繞 一 大 圈 才 能 到 達 目 的 地 ;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2. 另 外, 表 示 關 閘 廣 場 的 行 車 隧 道 經 常 發 生 交 1. 表 示 以 步 行 方 式 由 關 閘 前 往 媽 閣 只 需 45 分 鐘 通 意 外,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將 該 處 的 雙 向 行 車 改

為 單 向 行 車, 以 防 止 再 度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 反 映 友 誼 大 橋 引 橋 位 置 ( 由 澳 門 往 仔 方 向 ) 同 樣 經 常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對 此,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在 橋 上 設 專 道 讓 電 單 車 行 駛, 以 分 隔 與 其 他 車 輛 共 同 使 用 同 一 路 段 意 見 備 悉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並 完 善 交 通 建 設 公 共 巴 士 方 面, 透 過 政 府 主 導 運 的 新 模 式 及 路 權 優 先 等 策 略, 全 面 提 升 巴 士 服 務 的 士 方 面, 將 檢 討 並 合 理 增 加 的 士 數 量, 致 力 於 法 規 與 技 術 面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品 質, 為 乘 客 提 供 安 全 可 靠 的 優 質 乘 車 服 務 此 外, 改 善 交 通 場 站 內 外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完 善 公 交 對 年 長 候 車 乘 車 的 無 縫 服 務 亦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提 供 日 期 :1/16/2011 編 號 :673 提 供 日 期 :1/16/2011 編 號 :674 名 稱 : 孫 先 生 名 稱 : 何 麗 英 ( 摩 托 車 從 業 員 協 會 理 事 長 )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1. 認 為 自 本 局 成 立 後, 澳 門 的 交 通 的 確 得 以 改 1. 認 為 近 年 政 府 致 力 於 宣 傳 及 教 育 方 面 推 行 善 ; 就 有 關 公 交 優 先 方 面, 認 為 公 共 巴 士 與 綠 色 出 行 政 策, 而 有 關 政 策 漸 有 成 效, 令 的 士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行 業, 且 客 源 不 同, 市 民 部 份 市 民 在 可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亦 較 少 自 行 駕 車 在 未 能 乘 搭 巴 士 的 情 況 下, 才 被 迫 選 擇 乘 搭 外 出 ; 的 士, 故 並 不 贊 同 文 本 內 提 及 當 局 考 慮 增 發 2. 而 車 位 不 足 是 澳 門 交 通 上 最 大 的 問 題, 現 時 的 士 牌 的 措 施 ; 摩 托 車 的 數 量 有 下 降 趨 勢, 由 於 八 十 年 代 至 2. 在 相 關 文 本 中, 提 到 公 交 服 務 將 來 會 由 政 府 九 十 年 代 間 為 人 口 出 生 率 最 多 的 時 期, 故 亦 做 主 導 以 及 三 間 公 司 共 同 運, 但 當 局 為 何 是 以 致 車 輛 數 量 急 升 的 原 因, 他 們 買 汽 車 主 不 考 慮 善 用 現 時 本 澳 的 集 體 運 輸 行 業, 括 要 是 方 便 假 日 一 家 人 出 行 的 需 要 ; 旅 遊 車, 發 財 車 及 校 巴 等 車 種, 例 如 校 巴 於 3. 控 制 車 輛 方 面, 建 議 以 淘 汰 方 式 控 制 車 輛 數 晚 上 時 間 未 有 被 使 用, 且 需 佔 用 路 面 作 停 量, 建 議 將 年 檢 時 間 提 前,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泊 ; 以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控 制 車 輛, 應 以 循 序 漸 3.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安 排 較 小 型 的 車 輛 於 本 澳 較 窄 進 的 方 法 令 市 民 接 受 有 關 的 政 府 措 施, 引 導 的 街 道 接 載 乘 客, 例 如 車 身 寬 度 2.1 米 以 下 及 教 導 市 民 短 途 路 程 多 以 步 行 方 式 前 往, 以 長 度 6 米 及 座 位 為 16 座 的 車 輛, 據 了 解 所 改 善 本 澳 的 塞 車 情 況 知, 現 時 新 巴 士 公 司 訂 購 的 巴 士 寬 度 均 為 2.3 至 2.4 左 右, 該 些 巴 士 於 本 澳 道 路 行 駛 時, 電 單 車 根 本 無 法 從 旁 邊 駛 過, 屆 時 塞 車 情 況 只 意 見 備 悉 會 更 嚴 重, 故 此, 認 為 上 述 巴 士 並 不 合 適 於 澳 門 行 駛 ; 4. 另 反 映 澳 門 現 時 未 有 專 供 傷 殘 人 士 乘 坐 的 公 共 巴 士, 而 傷 殘 人 士 需 乘 搭 的 士 亦 較 為 困 難,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增 設 供 傷 殘 人 士 乘 搭 的 專 車 35

36 間 才 有 巴 士, 當 有 巴 士 時 通 常 已 被 擠 滿, 乘 提 供 日 期 :1/9/2011 編 號 :696 客 非 常 辛 苦 才 能 上 車, 以 本 人 為 例, 由 澳 名 稱 : 新 口 岸 居 民 碼 頭 至 紅 街 市 路 程 非 常 短, 乘 巴 士 郤 需 時 45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 車 輛 管 理 分 鐘, 路 面 擠 塞 延 長 交 通 時 間, 而 在 香, 1. 停 車 場 不 足 即 使 由 屯 門 到 島 只 需 30 分 鐘, 故 建 議 當 局 2. 期 望 輕 軌 系 統 能 減 低 現 時 本 澳 交 通 阻 塞 的 情 優 化 公 交 設 施 及 縮 短 輪 候 巴 士 時 間 況, 並 表 示 現 時 交 通 較 擠 擁 如 果 步 行 距 離 3. 另 外, 在 橫 街 窄 巷 內 步 行 時, 由 於 路 面 狹 為 三 十 分 鐘 內 會 選 擇 步 行, 另 建 議 多 發 展 窄, 當 有 車 行 駛 經 過 時, 每 每 危 及 行 人 安 步 行 系 統, 並 與 輕 軌 互 相 配 合 全, 故 亦 建 議 改 善 有 關 問 題 3. 荷 蘭 園 汽 車 擠 塞 問 題 及 交 通 警 員 執 法 過 嚴 意 見 備 悉 持 續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適 量 控 制 車 輛 意 見 備 悉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增 長, 以 及 優 化 行 人 設 施 等 均 為 政 策 的 重 點 內 將 致 力 構 建 以 輕 軌 為 主 幹 巴 士 及 的 士 為 基 容, 並 已 納 入 相 關 行 動 計 劃 內 礎 步 行 系 統 為 輔 助 的 綠 色 交 通 系 統 另 外, 政 策 上 亦 將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位, 完 善 交 通 建 設 提 供 日 期 :1/25/2011 編 號 :713 名 稱 : 黃 耀 球 ( 社 區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副 召 集 人 )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提 供 日 期 :1/22/2011 編 號 :701 澳 門 的 整 體 陸 路 交 通 現 況 比 較 混 亂, 市 民 出 行 名 稱 : 郭 先 生 多 感 不 便, 電 單 車 及 汽 車 數 量 不 斷 增 多, 將 近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十 九 萬 輛, 交 通 壓 力 大 本 次 交 通 部 門 推 出 澳 1. 贊 成 陸 路 交 通 政 策 的 制 定 並 認 為 實 施 媽 閣 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2010-2020), 如 能 關 閘 公 交 專 線 將 有 助 完 善 公 交 服 務 將 所 規 劃 的 時 間 及 設 計, 按 時 按 質 完 成, 澳 門 2. 增 加 巴 士 公 司 至 三 間 有 助 公 交 事 務 的 發 展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質 量 將 會 得 到 相 當 大 的 提 升 因 此, 在 整 體 規 劃 的 大 前 提 下, 我 有 幾 點 個 人 看 法 : 意 見 備 悉 ( 一 ) 加 快 城 市 規 劃 立 法, 提 高 規 劃 品 質 加 快 城 市 規 劃 立 法, 以 完 善 法 規 體 系 為 核 心, 規 範 規 劃 管 理 行 為, 加 大 執 法 監 督 力 度, 強 化 城 市 規 劃 管 理, 提 高 規 劃 品 質, 讓 澳 門 陸 路 整 提 供 日 期 :1/22/2011 編 號 :703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真 正 走 法 定 程 式 化, 推 動 澳 門 名 稱 : 吳 小 姐 城 市 的 規 劃 工 作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1. 本 澳 的 車 輛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但 道 路 可 容 許 的 ( 二 ) 落 實 執 行 公 交 優 先, 逐 步 推 行 綠 色 車 流 量 有 限, 故 建 議 當 局 認 真 研 究 如 何 控 制 出 行 車 輛 數 目 的 增 長 ; 政 府 提 出 的 以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作 為 城 市 2. 在 本 澳 較 難 乘 搭 巴 士, 經 常 需 等 候 一 段 長 時 發 展 定 位, 給 居 住 和 出 行 的 本 地 居 民 提 供 一 個

舒 適 生 活 環 境 而 從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來 講, 我 個 人 認 為 在 公 交 優 先 的 政 策 上 我 們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如 何 誘 導 市 民 少 用 私 家 車, 利 用 便 捷 的 公 交 系 統 將 會 是 決 定 性 的 因 素 過 去 本 澳 巴 士 服 務 的 選 擇 少,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即 將 引 入 更 多 的 競 爭 後, 讓 市 民 有 更 多 選 擇, 從 而 亦 提 高 巴 士 的 服 務 質 素 對 於 現 時 的 搭 巴 士 難 搭 的 士 難 問 題, 除 了 改 善 巴 士 服 務 作 為 一 個 重 點 外,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同 樣 不 能 忽 視 建 議 在 世 遺 景 區 設 試 點 使 用 環 保 電 車, 逐 步 輻 蓋 整 個 澳 門, 在 公 交 優 先 的 基 礎 上 應 該 進 一 步 結 合 綠 色 出 行 世 遺 保 護 區 域 融 合 城 規 結 合 等 原 則, 令 政 策 原 則 更 為 完 整 ( 三 ) 制 訂 措 施 控 制 私 家 車 數 量 現 時 本 澳 私 家 車 數 量 在 不 斷 增 加, 希 望 當 局 制 訂 控 制 私 家 車 的 數 量 計 劃, 逐 步 落 實 執 行, 給 予 市 民 一 個 充 分 的 適 應 期 和 調 整 期, 如 逐 步 增 加 車 輛 進 口 稅 汽 油 稅 行 車 稅 ; 資 助 舊 車 回 收 中 心, 鼓 勵 舊 車 回 收 ; 逐 步 縮 短 檢 驗 期, 加 大 力 度 推 動 淘 汰 廢 氣 排 放 量 超 標 的 車 輛 ; 鼓 勵 使 用 新 能 源 汽 車, 給 予 購 買 新 能 源 汽 車 的 市 民 一 定 的 優 惠 政 策 及 適 當 提 高 停 車 收 費 等 一 個 完 善 的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在 於 落 實 和 執 行, 而 同 時 這 不 是 一 朝 一 夕 可 以 實 現 的, 建 議 有 關 部 門 能 夠 分 段 執 行 實 施, 逐 步 推 行, 例 如 設 定 試 行 點, 這 將 對 將 整 體 的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在 全 澳 推 行 有 重 要 的 參 考 作 用 意 見 備 悉 政 策 文 本 內 已 確 立 了 階 段 性 目 標 及 相 應 的 行 動 計 劃, 未 來 將 會 有 序 落 實 各 項 工 作, 逐 步 實 現 打 造 居 民 宜 行 旅 客 宜 遊 的 綠 色 交 通 城 市 的 政 策 願 景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37 名 稱 : 湯 澤 森 ( 交 通 運 輸 業 總 工 會 理 事 長 )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 空 間 層 圈 1. 倡 導 市 民 將 車 輛 泊 進 停 車 場 之 習 慣, 增 大 道 路 泊 車 收 費 與 停 車 場 收 費 之 差 距. 2. 對 設 立 媽 閣 至 關 閘 的 快 速 公 交 專 道 表 贊 同, 但 由 於 區 內 周 邊 停 車 場 不 足, 及 需 解 決 上 落 客 貨 問 題, 建 議 先 完 善 有 關 配 套 以 免 弄 巧 反 拙, 同 時, 需 考 慮 在 上 落 客 貨 區 增 設 監 察 系 統, 以 保 障 駕 駛 有 足 夠 空 間 上 落 客 貨 3. 現 時 當 巴 士 在 舊 城 區 或 市 中 心 行 駛 時, 大 巴 體 積 太 大, 以 致 阻 礙 使 其 他 駕 駛 通 行, 造 成 阻 塞 交 通, 故 建 議 以 小 巴 形 式 運, 同 時 加 密 班 次 以 疏 導 乘 客 4. 現 時 本 澳 車 輛 數 目 為 19 萬 架, 預 計 2020 年 將 達 31 萬 架, 如 何 控 制 車 輛 數 目 的 增 長 將 成 關 鍵, 但 由 於 每 當 繁 忙 時 間 巴 士 均 被 擠 滿, 致 使 市 民 依 賴 使 用 私 人 車 輛, 造 成 車 輛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雖 政 府 已 增 加 車 位, 但 遠 未 能 滿 足 需 求, 而 車 位 不 足 亦 增 大 警 民 矛 盾, 就 有 關 問 題, 有 關 當 局 應 詳 細 考 慮 解 決 方 案 5. 由 於 現 時 在 路 面 行 駛 的 電 單 車 大 多 為 50cc, 故 建 議 考 慮 將 125cc 取 締 50cc, 提 高 車 輛 的 標 準 以 減 少 駕 駛 及 車 輛 數 目 6. 建 議 當 局 透 過 補 貼 形 式 安 排 校 巴 接 載 學 生 從 而 分 流 巴 士 之 學 生 乘 客 數 目 7. 建 議 關 注 噸 半 貨 車 之 泊 位 問 題, 由 於 該 類 車 輛 屬 輕 型 汽 車 類 別, 但 未 能 泊 在 普 通 的 輕 型 車 位 中, 同 時 又 不 能 泊 在 重 型 車 位 中, 對 有 關 駕 駛 構 成 不 便 8. 建 議 研 究 澳 門 半 島 是 否 有 條 件 設 綠 色 通 道, 讓 市 民 也 可 以 單 車 代 步, 同 時 需 注 意 駕 駛 單 車 的 保 險 問 題 意 見 備 悉 以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核 心, 一 方 面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適 量 漸 進 控 制 37

私 人 車 輛 的 增 長 同 時,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位, 塑 造 慢 行 和 綠 色 出 行 空 間 亦 為 政 策 重 點 未 來 將 按 已 訂 立 的 行 動 計 劃, 有 序 落 實 各 項 工 作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41 名 稱 : 鄧 穎 恆 ( 交 通 運 輸 業 總 工 會 秘 書 )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由 於 優 惠 由 本 澳 公 帑 支 付, 故 建 議 澳 門 通 只 限 供 給 澳 門 居 民 購 買 以 享 受 車 資 優 惠 38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39 名 稱 : 劉 偉 強 ( 教 車 業 職 工 會 理 事 長 ) 意 見 備 悉 性 質 : 其 他 在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中, 巴 士 為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之 一, 但 由 於 近 年 本 澳 不 斷 進 行 大 型 工 程, 當 局 是 否 有 注 意 巴 士 之 體 積 問 題, 建 議 在 大 型 工 程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43 啟 動 期 間 以 小 巴 代 替 大 巴, 以 配 合 大 型 基 建 項 名 稱 : 許 育 勝 ( 交 通 運 輸 業 總 工 會 辦 公 室 目 主 任 )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1. 就 高 士 德 下 水 道 工 程 關 係, 行 經 高 士 德 路 段 意 見 備 悉 之 巴 士 分 流 至 雅 廉 訪 及 美 副 將 馬 路, 每 日 乘 搭 5 號 或 28c 巴 士 路 線 前 往 教 青 局 巴 士 站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40 點, 所 需 時 間 竟 較 過 往 行 經 高 士 德 大 馬 路 快 名 稱 : 鄭 炳 坤 ( 公 共 汽 車 工 會 副 理 事 長 ) 捷, 假 若 日 後 上 述 工 程 峻 工 後, 受 影 的 路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線 巴 士 到 底 會 原 用 原 路 線 或 按 現 時 臨 時 路 線 1. 當 巴 士 班 次 增 加 後, 澳 門 道 路 乘 載 力 是 否 足 繼 續 行 駛, 因 採 用 沿 路 線 則 所 有 巴 士 將 再 次 夠, 例 如 新 馬 路 及 澳 碼 頭 的 巴 士 增 加 會 否 聚 集 行 經 高 士 德 大 馬 路, 屆 時 相 關 路 段 定 必 影 交 通 暢 順, 使 交 通 更 加 混 亂, 故 建 議 當 出 現 擠 塞 情 況, 且 是 次 政 策 其 中 目 的 亦 期 望 局 考 慮 有 關 問 題 能 改 善 現 時 公 交, 鼓 勵 市 民 日 後 多 使 用 公 交 2. 美 副 將 大 馬 路 中 的 巴 士 站 設 在 垃 圾 筒 前 後, 出 行, 故 建 議 應 就 新 巴 士 服 務 實 施 及 上 述 工 當 巴 士 停 站 時, 由 於 路 面 不 夠 寬, 以 致 阻 塞 程 峻 工 前, 應 對 相 關 巴 士 路 線 作 深 入 考 慮 研 交 通, 建 議 移 除 有 關 垃 圾 筒 以 加 大 巴 士 站 位 究, 從 而 有 效 解 決 現 時 市 民 乘 搭 公 交 需 時 長 置 另 外, 當 5 號 車 駛 經 美 副 將 時, 在 觀 音 的 問 題 堂 停 站 後 下 一 站 已 過 水 塘, 兩 站 相 距 太 遠, 2. 認 為 除 作 優 化 巴 士 外, 本 澳 的 士 同 樣 不 可 忽 建 議 在 鮑 思 高 增 設 5 號 車 站 視, 雖 貴 局 曾 表 示 考 慮 日 後 將 分 派 黃 的 專 責 3. 停 車 場 現 時 3 元 收 費 偏 低, 調 整 為 5 元 較 合 接 載 本 澳 舊 城 區 市 民, 但 有 否 考 慮 現 時 本 理, 應 適 當 提 高 停 車 場 收 費, 但 不 能 一 刀 澳 交 通 仍 未 完 善 情 況 下, 黃 的 的 運 成 本 能 切 另 建 議 增 建 停 車 場 以 減 低 私 人 車 位 之 否 承 受 ; 此 外, 因 黃 的 屬 一 專 公 司, 且 每 價 格 月 均 與 貴 局 舉 行 專 題 會 議, 從 而 跟 進 投 訴 及 司 機 違 規 個 案, 唯 黑 的 大 多 為 自 僱 人 士, 故 跟 進 投 訴 及 司 機 違 規 個 案 則 較 為 困 難, 故 建 意 見 備 悉 議 可 考 慮 增 設 專 公 司 以 管 理 本 澳 現 時 所 有

的 士, 從 而 有 效 監 管 及 控 制 本 澳 的 士 運 作 情 況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48 名 稱 : 鄭 炳 燦 ( 汽 車 機 器 業 職 工 會 理 事 長 )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意 見 備 悉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提 升 的 士 運 服 務 1. 反 映 現 時 澳 門 所 有 巴 士 站 點 除 關 閘 地 下 停 車 品 質 已 納 入 相 關 行 動 計 劃 中 場 外, 其 餘 站 點 均 沒 有 條 件 供 乘 客 列 隊 等 候 巴 士 接 載, 導 致 每 當 巴 士 靠 站 時, 乘 客 均 需 爭 先 恐 後, 往 往 令 長 及 兒 童 等 弱 未 能 順 利 上 車, 認 為 就 8 月 份 新 巴 士 服 務 形 式 實 施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47 時 除 增 加 巴 士 班 次 外, 更 可 因 應 高 士 德 下 水 名 稱 : 劉 育 強 ( 職 業 司 機 職 工 會 副 理 事 長 ) 道 工 程 關 係, 同 時 將 巴 士 路 線 作 重 新 規 劃 或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分 流, 以 及 完 善 現 有 巴 士 站 點, 增 設 相 關 排 1. 反 映 高 士 德 下 水 道 工 程 雅 廉 訪 大 馬 路 路 段 設 隊 配 套 設 施, 以 改 善 現 時 本 澳 巴 士 上 客 混 亂 有 夜 間 停 泊 區, 故 經 常 有 車 輛 停 泊 至 翌 日 早 情 況 上 仍 未 駛 走, 雖 上 述 路 後 為 雙 行 車 線, 唯 因 2. 反 映 本 澳 現 時 存 有 警 員 執 法 不 公 現 象, 故 認 夜 間 泊 車 區 可 讓 市 民 停 泊 至 8 時, 且 停 泊 區 域 為 當 局 應 適 當 作 出 協 調, 且 現 時 來 澳 人 士 只 與 街 口 相 距 僅 餘 兩 車 位 空 間 位 置, 導 致 每 日 需 持 有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即 可 在 澳 短 期 駕 駛 (14 早 上 該 路 段 只 可 單 線 行 車, 引 交 通 嚴 重 阻 日 ), 唯 因 部 分 地 區 駕 駛 不 熟 悉 本 澳 法 規 塞, 故 建 議 作 出 跟 進 改 善 及 路 面 情 況, 對 駕 駛 及 行 人 均 帶 來 安 全 隱 2. 另 反 映 本 澳 現 時 停 車 場 數 量 並 不 足 夠, 以 北 憂 故 認 為 有 需 要 與 當 局 相 互 協 調 溝 通, 訂 區 關 閘 台 山 一 帶 為 例, 每 逢 假 日 該 區 停 定 相 關 法 規, 以 及 對 違 規 應 公 平 執 法, 杜 車 場 必 定 泊 滿 車 輛, 故 建 議 本 局 能 否 在 周 邊 絕 不 公 情 況 再 次 發 生 而 影 日 後 巴 士 專 線 運 增 設 停 車 場 予 公 眾 使 用, 如 在 鴨 涌 河 公 園 對 作 及 路 面 行 車 暢 通 情 況 等 出 花 圃 位 置 規 劃 成 一 停 車 場, 從 而 有 效 解 決 3. 反 映 澳 門 部 分 斑 馬 線 竟 設 於 巴 士 站 旁, 不 單 車 位 不 足 問 題 ; 另 外, 質 疑 為 何 本 澳 現 時 停 影 巴 士 出 行 更 嚴 重 阻 礙 行 人 橫 過 馬 路, 故 車 場 空 間 大 多 只 有 三 層 高, 以 污 水 處 理 廠 為 建 議 本 局 盡 快 作 出 調 整 例, 假 若 將 相 關 停 車 場 興 建 較 多 層 數, 雖 興 建 成 本 較 高, 但 遠 低 於 在 地 下 增 設 停 車 場, 以 及 向 高 空 發 展 實 用 性 更 高, 日 後 若 停 車 場 意 見 備 悉 就 巴 士 方 面,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車 位 充 足, 則 可 騰 出 現 時 路 面 車 位 空 間 並 擴 及 改 善 候 車 設 施,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闊 行 車 路 面 位 置, 從 而 有 效 疏 導 路 面 交 通 3. 筷 子 基 海 旁 對 出 馬 路 位 置 較 寬 闊, 故 建 議 研 究 於 上 述 路 段 能 否 改 建 成 上 層 為 有 蓋 停 車 場, 下 層 作 通 車, 以 紓 緩 該 區 車 位 嚴 重 提 供 日 期 :1/20/2011 編 號 :761 短 缺 問 題 名 稱 : 鄭 華 章 ( 公 共 巴 士 職 工 總 會 副 理 事 長 )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1. 反 映 本 澳 大 部 分 駕 駛 假 若 有 巴 士 於 總 站 出 意 見 備 悉 將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位, 實 現 泊 車 時, 均 不 會 主 動 讓 巴 士 先 行, 導 致 影 巴 車 路 外 化 士 到 站 的 準 時 性, 另 建 議 取 消 三 角 花 園 巴 士 39

站 點, 以 及 將 巴 波 沙 行 車 天 橋 對 出 的 雅 廉 訪 巴 士 站 及 菜 農 學 校 對 出 巴 士 站 點 合 併, 從 而 意 見 備 悉 合 理 控 制 車 輛 增 長 與 使 用 為 交 通 政 有 效 減 低 拱 形 馬 路 之 交 通 壓 力 ; 另 指 出 河 邊 策 的 重 點, 並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新 街 因 巴 士 站 點 多, 建 議 可 仿 傚 新 馬 路, 將 河 邊 新 街 站 點 作 分 流, 從 而 減 少 巴 士 靠 站 時 間, 疏 導 上 述 路 段 2. 另 外, 建 議 本 局 應 加 收 燃 油 稅 費 用, 同 時 為 提 供 日 期 :1/22/2011 編 號 :778 確 保 業 車 輛 運 作 而 減 收 業 車 稅, 從 而 鼓 名 稱 : 阿 祥 勵 市 民 多 使 用 公 交 出 行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1. 建 議 重 修 路 面, 因 部 份 路 面 破 爛, 欠 維 修 2. 贊 成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並 應 重 新 規 劃 交 通 系 意 見 備 悉 統, 以 改 善 交 通 擠 塞 3. 建 議 增 設 公 共 停 車 場 提 供 日 期 :1/22/2011 編 號 :776 意 見 備 悉 名 稱 : 謝 先 生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交 通 供 給 1. 建 議 增 加 路 邊 泊 位 收 費, 令 市 民 多 選 擇 停 車 場 提 供 日 期 :1/22/2011 編 號 :779 2. 建 議 增 加 公 共 停 車 場 收 費 名 稱 : 黃 小 姐 3. 贊 成 車 輛 控 制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 空 間 層 圈 1. 建 議 先 對 道 路 進 行 規 劃, 尤 其 舊 區 更 應 重 整 道 路 意 見 備 悉 2. 贊 成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公 交 專 用 道 3. 贊 成 車 輛 控 制, 以 減 少 車 輛 在 路 面 行 駛 4. 建 議 增 加 駕 駛 考 試 的 難 度 條 件, 譬 如 增 設 年 齡 限 制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不 設 更 換 澳 門 駕 駛 提 供 日 期 :1/22/2011 編 號 :777 執 照 服 務, 控 制 整 體 駕 駛 執 照 的 發 牌 數 量 名 稱 : 黃 先 生 5. 鼓 勵 公 交 優 先, 少 使 用 電 單 車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6. 建 議 加 收 牌 照 稅 1. 贊 成 車 輛 控 制, 鼓 勵 市 民 綠 色 出 行 2. 建 議 政 府 應 加 收 牌 照 稅, 尤 其 加 收 新 車 牌 照 稅 到 一 定 程 度, 以 鼓 勵 市 民 減 少 用 車 減 少 意 見 備 悉 買 新 車 3. 建 議 公 共 停 車 場 方 面, 可 就 不 同 區 域 增 加 收 費, 譬 如 皇 朝 區 域 可 增 加 到 澳 門 幣 8 元, 新 馬 路 區 域 可 增 加 到 澳 門 幣 8~10 元 40

提 供 日 期 :1/22/2011 編 號 :780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782 名 稱 : 鄭 先 生 名 稱 : 陳 小 姐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交 通 供 給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1. 建 議 限 制 車 輛 入 口 車 輛 壽 命 在 繁 忙 時 段 增 加 巴 士 班 次, 很 多 時 候 在 巴 士 總 2. 限 制 一 人 只 可 登 記 一 車, 當 中 括 電 單 車 站 也 未 能 上 車, 在 較 後 的 巴 士 站 上 車 更 是 困 汽 車 的 登 記 難, 尤 其 是 開 往 仔 方 向 的 巴 士 經 常 飛 站 3. 淘 汰 車 輛 數 量 應 與 車 輛 入 口 量 相 同, 通 常 在 過 橋 前 的 幾 個 站 就 已 經 滿 坐 導 致 有 很 4. 建 議 改 善 交 通 應 由 政 府 官 員 帶 頭 做 多 市 民 和 學 生 因 上 不 到 巴 士 而 遲 到 所 以 應 在 5. 建 議 統 計 車 輛 數 量, 統 計 所 有 使 用 中 的 車 輛 上 下 班 時 候 的 人 流 高 峰 期 大 力 增 加 巴 士 的 班 數 量 閒 置 車 輛 數 量 次, 從 而 紓 緩 高 峰 期 人 流 的 需 要 6. 建 議 澳 門 分 9 個 區 域 作 一 統 計, 統 計 人 車 ( 分 電 單 車 汽 車 ) 比 例, 就 居 住 區 域 的 人 口 密 度 增 加 或 減 少 泊 車 位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合 理 控 制 車 輛 增 長 與 使 用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政 策 上 亦 會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位, 完 善 交 通 建 設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781 名 稱 : 劉 小 姐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巴 士 上 非 常 擠 迫, 根 本 無 法 上 車, 即 使 上 到 車 好 像 沙 甸 魚 一 樣 無 法 呼 吸, 車 上 窗 無 法 開 啟, 導 致 車 廂 內 空 氣 不 流 通, 令 車 內 空 氣 混 濁, 加 上 巴 士 經 常 嚴 重 超 載, 危 害 市 民 生 命 安 全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783 名 稱 : 陳 小 姐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隨 著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及 將 來 澳 門 大 學 橫 琴 校 區 的 落 成, 澳 門 市 民 及 旅 客 對 夜 間 巴 士 的 需 求 會 相 對 有 所 提 升, 所 以 希 望 當 局 考 慮 增 加 夜 間 巴 士 班 次 及 路 線, 並 普 及 到 不 同 地 區, 以 方 便 市 民, 尤 其 增 加 往 關 閘 方 向 夜 間 巴 士 路 線 擴 大 夜 間 巴 士 服 務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班 次,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784 名 稱 : 林 小 姐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導 致 交 通 繁 忙 的 時 段 多 數 是 上 落 班 時 段, 政 府 應 該 增 設 員 工 巴 士 接 送 員 工 上 落 班, 可 以 減 少 員 工 自 行 駕 車 和 繁 忙 時 段 的 車 流 量, 又 可 以 為 環 保 出 一 分 力 政 府 帶 頭 整 治 路 面 的 交 通, 從 而 令 私 人 公 司 可 以 效 法 41

42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持 續 優 化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87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名 稱 : 蘇 小 姐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1. 車 位 不 足, 令 私 人 車 位 價 格 上 漲 2. 交 通 管 理 相 比 內 地 較 優, 認 為 澳 門 交 通 不 算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785 阻 塞 名 稱 : 趙 先 生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1. 公 共 巴 士 缺 乏, 應 增 加 巴 士 數 量 意 見 備 悉 2. 控 制 私 家 車 數 量 3. 增 加 停 車 場 泊 車 位 4. 減 少 街 邊 泊 車 位 5. 增 建 行 車 天 橋 及 行 人 天 橋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88 6. 贊 成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名 稱 : 陳 小 姐 7. 提 升 巴 士 公 司 管 理 質 素 以 及 其 服 務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在 公 交 優 先 方 面, 因 此 長 遠 政 策 將 會 以 輕 軌 為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在 規 劃 輕 軌 路 線 時 有 否 考 慮 到 意 見 備 悉 石 排 灣 公 共 房 屋 及 仔 TN27 的 公 共 房 屋 居 民 呢? 因 現 時 規 劃 的 路 線 好 像 未 有 作 考 慮, 當 市 民 入 住 該 兩 個 地 區 後 可 能 亦 需 依 賴 其 私 人 交 通 工 具 出 入 提 供 日 期 :1/29/2011 編 號 :786 名 稱 : 楊 先 生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加 強 離 島 住 宅 區 到 主 要 公 交 站 點 的 短 線 接 駁 安 1. 贊 成 公 交 優 先 排, 以 及 推 動 輕 軌 二 期 及 遠 期 的 計 劃 已 納 入 行 2. 建 議 增 加 巴 士 班 次, 有 進 步 空 間 動 計 劃 內 3. 加 強 規 劃 新 馬 路 仔 新 世 紀 迴 旋 處 一 帶 交 通 4. 認 為 媽 閣 至 關 閘 的 一 段 快 速 通 道, 實 際 對 澳 門 交 通 幫 助 不 大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89 名 稱 : 梁 太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意 見 備 悉 此 外, 媽 閣 至 關 閘 公 交 快 速 通 道 的 在 考 慮 車 輛 控 制 方 面, 有 否 在 管 理 車 輛 尾 氣 排 設 立, 能 保 障 公 交 路 權 的 優 先, 有 利 於 公 交 服 放? 如 何 引 入 環 保 公 交 系 統? 如 何 大 力 推 行 引 務 的 提 昇, 以 及 未 來 與 輕 軌 服 務 的 有 效 連 接 入 環 保 車 輛? 亦 有 需 要 加 大 力 度 於 建 設 環 保 車 輛 的 配 套 設 施, 如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設 置 充 電 器 政 府 甚 至 可 考 慮 在 路 環 發 展 環 保 汽 車 燃 料, 如 天 然 氣, 植 物 電 油 等

綠 色 出 行 為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已 將 推 廣 環 保 車 輛 及 環 保 措 施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將 科 學 化 地 訂 定 適 當 的 方 式 適 量 控 制 車 輛 增 長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90 名 稱 : 吳 先 生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加 入 單 車 出 行 的 配 套 設 施? 本 澳 市 民 甚 少 考 慮 以 單 車 作 出 行 工 具 現 時 仔 交 通 條 件 較 佳, 道 路 及 行 人 路 相 對 寬 闊, 而 且 亦 較 為 平 坦, 政 府 可 考 慮 先 在 仔 試 行 推 廣, 但 必 須 設 計 好 單 車 的 配 套 設 施, 將 行 人 單 車 及 車 輛 適 當 地 分 隔, 以 保 障 市 民 安 全 亦 應 同 時 增 設 單 車 泊 位 設 施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92 名 稱 : 鄺 啟 能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現 時 關 閘 拱 形 馬 路 泊 滿 電 單 車, 令 道 路 更 為 狹 窄, 常 常 出 現 人 車 爭 路 的 情 況, 危 害 途 經 市 民 的 安 全 意 見 備 悉 綠 色 出 行 為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將 研 訂 單 車 道 的 規 劃 設 計 規 範, 明 確 釐 清 單 車 定 位, 另 一 方 面, 亦 會 優 先 在 仔 推 動 單 車 道 示 範 計 劃, 建 立 休 閒 型 單 車 行 車 道 路 線, 有 關 工 作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中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93 名 稱 : 曾 先 生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本 澳 公 交 管 理 不 善, 在 黑 沙 環 和 祐 漢 一 帶, 巴 士 班 次 不 足 且 經 常 滿 載, 令 市 民 難 以 登 上 巴 士, 尤 其 在 早 上 八 時 和 下 午 五 時 情 況 更 為 嚴 重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91 名 稱 : 李 先 生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公 交 優 先 1. 政 府 在 車 輛 管 理 方 面, 有 否 考 慮 如 何 鼓 勵 及 推 行 共 乘 政 策? 例 如 可 考 慮 向 滿 座 之 私 人 車 輛 提 供 優 先 路 權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94 2. 在 巴 士 服 務 方 面, 政 府 確 實 有 需 要 調 整 班 次 名 稱 : 匿 名 市 民 及 路 線 例 如 在 現 時 的 葡 京 轉 乘 站, 開 往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仔 方 向 之 巴 士 大 多 滿 載, 繁 忙 時 段 更 為 嚴 市 民 在 上 下 班 時 段 難 以 登 上 巴 士, 乘 車 困 難 重, 令 在 該 站 候 車 的 乘 客 遲 遲 未 能 上 車 建 議 實 行 彈 性 上 下 班 制 度, 有 效 分 流 出 行 市 民 政 府 可 先 從 公 務 員 開 始 推 廣 試 行, 與 此 同 時, 鼓 勵 私 人 公 司 一 併 參 與, 希 望 最 終 能 方 便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一 方 面 將 持 市 民 出 行, 在 繁 忙 時 段 紓 緩 路 面 交 通 壓 力 43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另 外, 推 動 擴 大 政 府 部 門 的 彈 性 上 下 班 安 排 已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795 名 稱 : 匿 名 市 民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政 府 應 管 制 車 輛 增 長 數 量, 同 時 可 參 考 新 加 坡 的 擁 車 證 制 度, 市 民 在 買 車 的 同 時 要 證 明 能 自 行 解 決 其 泊 車 需 要, 例 如 向 當 局 提 供 車 位 擁 有 證 明 意 見 備 悉 可 盡 快 落 實 增 加 更 多 的 泊 車 位 ; 6. 見 文 本 內 容 提 及 將 於 2015 年 將 車 輛 增 加 量 控 制 至 4% 左 右, 但 以 本 年 車 牌 號 碼 字 頭 現 排 至 MP 的 情 況 顯 示 本 澳 市 民 購 買 車 輛 的 意 慾 十 分 強, 加 上 當 局 又 表 示 將 會 增 加 巴 士 數 量 至 現 時 的 50%, 因 此, 質 疑 當 局 能 否 對 車 輛 數 量 急 增 情 況 實 施 有 效 的 控 制 方 案 呢? 7. 當 局 可 將 停 車 場 內 的 泊 車 收 費 價 格 調 整 低 於 路 邊 咪 錶 泊 位 收 費 的 價 格, 更 能 有 效 鼓 勵 駕 駛 使 用 停 車 場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透 過 路 權 優 先 等 策 略 來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並 運 用 經 濟 技 術 與 法 制 的 機 制 及 策 略, 適 量 漸 進 控 制 私 人 車 輛 的 增 長 44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811 名 稱 : 韋 先 生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1. 事 主 反 映 形 成 三 盞 燈 區 交 通 擠 塞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以 致 駛 至 的 車 輛 需 花 費 大 量 時 間 及 不 停 繞 路 尋 找 車 位 所 致 ; 2. 對 於 當 局 將 於 2 年 後 將 泊 車 收 費 價 格 調 高 至 每 小 時 4 至 6 元 的 方 案 存 憂 慮, 現 時 通 漲 越 來 越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812 名 稱 : 陳 先 生 ( 提 柯 街 區 坊 眾 互 助 會 )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1. 當 局 先 完 善 本 澳 的 公 交 服 務, 達 至 公 交 優 先 後, 才 能 使 駕 車 安 心 放 棄 私 用 車 輛, 以 公 交 出 行 ; 2. 三 盞 燈 區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為 了 有 效 利 用 有 限 空 間, 建 議 當 局 可 考 慮 興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以 改 善 泊 車 環 境 厲 害, 假 若 政 府 調 高 泊 車 收 費 後 會 加 重 市 民 的 經 濟 壓 力, 因 此, 望 當 局 慎 重 考 慮 泊 車 收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將 透 過 路 權 費 之 價 格 調 整 ; 優 先 等 策 略 來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並 運 用 經 濟 技 3. 本 局 將 於 未 來 的 巴 士 數 量 增 加 至 現 時 的 50% 術 與 法 制 的 機 制 及 策 略, 適 量 漸 進 控 制 私 人 車, 擔 心 因 而 使 致 道 路 交 通 的 壓 力 加 劇, 最 終 輛 的 增 長 令 道 路 十 分 擠 塞, 望 當 局 作 出 合 理 解 釋 ; 4. 實 施 巴 士 專 道 的 首 要 條 件 為 道 路 寬 敞, 正 如 台 灣 或 珠 海 地 區 的 馬 路 大 多 是 六 條 行 車 道 的, 唯 澳 門 地 區 狹 窄, 現 時 是 否 有 足 夠 條 件 實 行 公 交 專 道 呢? 5. 澳 門 市 民 對 泊 車 位 的 需 求 量 大, 故 希 望 當 局

3. 在 改 善 交 通 問 題 時 應 多 運 用 現 今 科 學 技 術 作 提 供 日 期 :1/23/2011 編 號 :813 出 配 合, 如 利 用 納 米 光 速 技 術 來 減 低 隧 道 及 名 稱 : 匿 名 市 民 停 車 場 內 的 一 氧 化 碳 及 氮 氧 化 物 等 有 害 氣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體 1. 本 局 將 於 稍 後 開 放 於 媽 閣 往 關 閘 巴 士 專 道 附 4. 除 先 前 提 及 的 環 保 巴 士 外, 其 實 的 士 旅 近 的 停 車 場 予 市 民 使 用, 本 局 有 否 評 估 停 車 遊 巴 發 財 巴 在 路 面 上 行 駛 時 間 亦 相 當 之 場 內 的 電 單 車 及 汽 車 泊 位 數 量 能 否 滿 足 附 近 長, 故 其 排 放 的 廢 氣 亦 當 之 多, 當 局 會 居 民 的 需 求? 否 訂 定 相 關 規 限 或 條 文 針 對 上 述 車 輛 作 出 2. 調 升 泊 車 收 費 的 前 提 是 完 善 公 交 服 務 素 質 ; 監 管 另 詢 問 泊 車 收 費 的 調 升 措 施 將 於 何 時 落 實 推 出? 意 見 備 悉 的 士 方 面, 將 檢 討 並 合 理 增 加 的 士 數 量, 致 力 於 法 規 與 技 術 面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品 質 環 保 方 面, 綠 色 出 行 為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則,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一 方 面 提 升 並 已 將 推 廣 環 保 車 輛 及 環 保 措 施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公 交 服 務, 一 方 面 適 量 漸 進 控 制 私 人 車 輛 的 增 內 長 另 外, 政 策 上 亦 會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位, 完 善 交 通 建 設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03 名 稱 : 阮 先 生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02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名 稱 : 梁 洪 世 ( 澳 門 工 程 師 學 會 ) 1. 雖 然 當 局 將 會 以 建 設 單 車 徑 來 推 動 綠 色 出 行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 公 交 優 先 / 其 他 及 鼓 勵 市 民 多 用 公 交, 唯 事 主 擔 心 單 車 徑 1. 贊 成 把 泊 車 位 內 部 化 建 議, 並 稱 道 路 應 還 原 難 以 完 全 與 道 路 上 車 輛 分 隔, 容 易 釀 成 交 給 車 輛 行 駛 ; 但 同 時 強 調, 在 有 條 件 的 公 共 通 意 外 道 路 上 應 預 留 適 當 泊 車 區, 以 免 令 本 澳 停 2. 事 主 認 為 當 局 鼓 勵 市 民 自 駕 前 往 輕 軌 站 點 車 場 車 位 價 格 再 度 上 升, 出 現 嚴 重 炒 賣 現 後, 再 把 車 輛 停 泊, 從 而 鼓 勵 市 民 多 使 用 公 象 ; 交 然 而, 事 主 認 為 如 自 駕 出 行 就 必 會 前 2. 公 交 政 策 主 要 針 對 巴 士, 缺 乏 的 士 發 展 方 往 目 的 地, 不 會 把 車 輛 停 泊 後 再 使 用 公 交 服 向 認 為 當 局 應 改 善 現 時 的 士 業 界 商 環 務 因 此, 事 主 要 求 當 局 認 真 考 量 整 個 公 交 境 發 牌 數 量 及 制 度 而 現 時 的 士 使 用 率 己 網 絡 系 統, 從 而 真 正 鼓 勵 市 民 多 使 用 公 交 超 過 70%, 故 促 請 當 局 認 真 考 量 增 加 的 士 牌 3. 事 主 贊 成 當 局 主 張 的 自 動 步 行 系 統, 故 希 望 照, 唯 過 程 中 需 審 慎 考 慮 道 路 負 荷 能 力 此 望 德 聖 母 灣 步 行 系 統 落 成 後, 可 多 鼓 勵 市 民 外, 的 士 因 油 價 車 租 及 路 面 擠 塞 影 而 造 使 用 成 成 本 上 升, 故 司 機 才 不 願 意 進 入 舊 區 接 載 4. 事 主 稱 當 局 短 期 內 交 通 政 策 只 重 視 公 交 服 短 程 客 因 此, 建 議 當 局 以 抽 籤 形 式 來 出 售 務, 缺 乏 路 面 設 計 規 劃 事 主 表 示 離 島 居 的 士 牌 照, 從 而 減 少 炒 賣 歪 風, 以 降 低 的 士 民 出 外 一 般 只 可 選 擇 自 駕 或 使 用 公 交, 唯 現 牌 照 價 格 及 租 車 成 本 來 鼓 勵 司 機 前 往 舊 區 接 時 路 面 設 計 已 不 合 事 宜, 故 居 民 每 天 會 面 載 乘 客 ; 對 路 面 擠 塞 問 題 如 哥 英 布 拉 街 周 邊 街 道 路 45

46 以 雙 向 單 行 線 為 主, 每 當 到 達 街 口 時 交 通 情 況 非 常 混 亂, 人 車 爭 路 嚴 重 因 此, 建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04 議 把 上 述 街 道 更 改 為 單 向 行 車, 從 而 理 順 整 名 稱 : 李 先 生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仔 個 交 通 網 絡, 以 免 釀 成 交 通 意 外 此 外, 上 社 區 中 心 ) 述 路 段 經 常 有 車 輛 違 例 停 泊 路 邊 片 刻, 阻 礙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後 方 車 輛 而 造 成 交 通 擠 塞 對 此, 事 主 建 議 事 主 稱 早 前 街 總 仔 社 區 中 心 透 過 調 查 得 知, 當 局 增 加 相 關 宣 傳 教 育, 從 而 提 高 駕 駛 個 現 時 仔 區 設 有 60 多 個 巴 士 站, 而 其 中 30 人 素 質 多 個 卻 為 啟 用 了 兩 至 三 年 之 臨 時 站 此 外, 事 5. 隨 著 仔 區, 新 舊 城 區 發 展, 事 主 認 為 日 主 更 稱 現 時 仔 區 巴 士 站 設 施 非 常 簡 陋, 因 後 人 車 流 量 必 定 大 增, 故 建 議 當 局 盡 快 設 此, 要 求 當 局 關 注 上 述 問 題 置 一 些 以 環 保 巴 士 為 主 的 區 內 循 環 線, 從 而 貫 穿 離 島 各 區, 以 便 居 民 在 該 區 的 迅 速 發 展 下 仍 能 舒 適 地 使 用 公 交 出 行 將 持 續 優 化 巴 士 候 車 設 施, 提 升 公 交 服 務 6. 事 主 發 現 仔 區 有 多 條 道 路 已 規 劃 多 於 20 年, 惜 到 現 在 仍 未 能 正 式 開 通 ; 如 天 天 火 周 邊 通 往 友 誼 大 橋 道 路, 又 或 花 城 公 園 旁 的 道 路 對 此, 事 主 質 疑 當 中 是 否 涉 及 某 些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05 法 律 問 題 以 致 遲 遲 還 未 能 開 通 呢? 最 後, 事 名 稱 : 郭 尚 賢 ( 教 車 業 商 會 ) 主 希 望 當 局 關 注 上 述 問 題, 盡 快 開 通 有 關 路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 其 他 段, 完 善 整 個 仔 區 交 通 道 路 網 絡, 從 而 配 1. 事 主 反 映 離 島 區 缺 乏 交 通 燈, 故 導 致 學 生 當 合 日 後 發 展 駕 駛 考 試 合 格 後, 難 以 適 應 在 澳 門 駕 駛 此 外, 事 主 反 映 仔 區 斑 馬 線 ( 如 廣 東 大 馬 路 ) 及 巴 士 站 過 多, 導 致 巴 士 靠 站 後 造 成 交 意 見 備 悉 公 交 優 先 完 善 建 設 及 綠 色 出 通 擠 塞 因 此, 要 求 關 注 上 述 事 宜, 並 因 應 行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重 點 公 交 方 面, 其 中 將 加 強 實 際 情 況 而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離 島 住 宅 區 到 主 要 公 交 站 點 的 短 線 接 駁 安 排, 2. 事 主 反 映 機 場 圓 形 地 及 路 連 貫 公 路 圓 形 地 提 高 離 島 居 民 的 公 交 使 用 率 建 設 方 面, 將 開 每 當 繁 忙 時 間 亦 會 出 現 嚴 重 交 通 擠 塞, 所 以 展 交 通 樞 紐 工 程 路 網 擴 容 工 程 新 城 填 海 區 在 學 習 時, 學 生 亦 難 以 通 過, 最 終 只 會 導 致 交 通 規 劃 及 建 設 工 程 澳 第 四 跨 海 通 道 工 程 路 面 交 通 情 況 更 為 混 亂 因 此, 要 求 當 局 考 等 四 大 工 程, 形 成 澳 門 半 島 外 環 仔 與 路 量 在 上 述 圓 形 地 增 設 交 通 燈 此 外, 事 主 反 城 外 環 的 城 市 雙 環 路 網, 以 及 西 灣 大 橋 澳 映 本 澳 圓 形 地 普 遍 出 現 塞 車 情 況, 故 再 次 要 第 四 跨 海 通 道 的 雙 軸 通 道 求 當 局 慎 重 考 量 在 適 當 圓 形 地 設 置 交 通 燈 3. 事 主 稱 現 時 教 車 場 是 臨 時 性 的, 故 詢 問 當 局 能 否 提 供 新 教 車 場 的 興 建 時 間 表 呢? 以 及 新 教 車 場 會 否 考 量 在 室 內 教 學 呢? 從 而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4. 事 主 稱 日 前 與 本 局 開 會 商 討 有 關 學 車 路 線 改 動 的 問 題 時, 發 現 新 路 線 需 要 行 經 機 場 圓 形 地 及 聖 母 灣 圓 形 地 ; 屆 時, 必 會 造 成 交 通

擠 塞 因 此, 建 議 當 局 研 究 更 改 上 述 考 車 路 適 當 還 是 輕 緩 呢? 線, 從 而 減 少 塞 車 情 況 發 生 3. 查 詢 當 局 有 否 關 注 交 通 安 全 運 輸 問 題, 如 先 前 MRS. Kuan 所 提 及 的 自 動 車 試 點 安 全 配 套, 以 及 幾 個 有 關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地 點 意 見 備 悉 將 持 續 完 善 交 通 建 設 4. 反 映 每 當 上 下 班 繁 忙 時 間 內, 舊 城 區 一 帶 必 定 交 通 擠 塞, 故 建 議 當 局 考 量 興 建 立 體 地 下 交 通 網 路, 既 可 保 持 世 遺 環 境, 又 可 理 順 十 字 路 口 交 通 情 況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06 名 稱 : 匿 名 市 民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公 交 優 先 為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一 方 面 將 致 1. 事 主 稱 駕 駛 電 單 車 上 學 的 中 學 生 人 數 眾 多, 力 建 構 以 輕 軌 為 主 幹 的 交 通 體 系, 並 持 續 優 化 故 不 時 發 現 校 園 周 邊 出 現 違 泊 亂 象, 故 詢 問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提 升 整 體 公 交 服 務 ; 另 一 方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相 關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面 將 適 量 漸 進 地 控 制 私 人 車 輛 的 增 長, 並 確 2. 事 主 稱 很 多 小 學 生 會 腳 踏 單 車 上 學 的, 故 保 道 路 空 間 資 料 的 有 效 利 用 建 議 當 局 多 建 單 車 徑, 從 而 鼓 勵 居 民 多 使 用 單 車 為 出 行 交 通 工 具 意 見 備 悉 未 來 將 擴 大 交 通 安 全 資 訊 中 心 的 職 能, 把 宣 傳 及 教 育 的 工 作 逐 步 深 入 社 區 及 校 園, 務 求 把 交 通 安 全 守 法 的 觀 念 在 社 區 及 校 園 紮 根 提 供 日 期 :2/14/2011 編 號 :907 名 稱 : 匿 名 先 生 ( 澳 門 酒 店 旅 業 商 會 代 表 )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 空 間 層 圈 / 其 他 1. 本 澳 人 口 大 約 為 六 十 萬, 但 每 年 訪 澳 旅 客 卻 為 二 千 五 百 萬 人 次, 所 以 當 局 有 否 認 真 考 量 本 澳 公 交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接 載 量 而 以 自 由 行 及 個 人 遊 訪 澳 旅 遊 人 士 日 增, 所 以 公 交 使 用 量 亦 相 對 日 增 ; 因 此, 要 求 當 局 具 體 說 明 針 對 上 述 交 通 問 題 的 政 策 判 斷, 以 及 當 局 是 怎 樣 對 未 來 公 交 接 載 量 與 旅 遊 需 求 作 出 分 析? 2.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迅 速, 澳 門 已 成 為 一 個 國 際 旅 遊 城 市, 所 以 車 輛 數 量 亦 持 續 攀 升 因 此, 查 詢 當 局 在 控 制 車 輛 增 長 態 度 政 策 為 嚴 厲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14 名 稱 : 匿 名 市 民 性 質 : 其 他 1. 當 局 會 否 在 路 環 興 建 一 些 為 旅 遊 巴 供 水 供 電 的 配 套 設 施 呢? 2. 從 報 章 得 知, 本 澳 將 會 興 建 一 珠 澳 大 橋, 並 在 周 邊 設 置 停 車 場 供 往 來 兩 地 駕 駛 使 用 ; 然 而, 事 主 質 疑 當 局 會 否 統 計 每 天 從 大 橋 往 來 各 地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數 量, 以 免 導 致 本 澳 路 面 嚴 重 超 出 負 荷 已 訂 下 行 動 計 劃 逐 步 完 善 本 澳 內 部 道 路 網, 並 落 實 珠 澳 大 橋 的 車 輛 過 境 安 排, 以 配 合 區 域 交 通 發 展 47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20 名 稱 : 吳 先 生 性 質 : 其 他 發 財 巴 士 已 成 為 了 本 澳 居 民 的 一 種 特 別 的 出 行 方 式, 故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針 對 上 述 車 輛 作 出 新 管 理 方 案 已 將 檢 討 並 落 實 酒 店 及 娛 樂 場 客 運 專 車 等 商 用 車 輛 的 安 全 性 及 法 制 化 管 理 工 作 納 入 行 動 計 劃 內 提 供 日 期 :2/14/2011 編 號 :924 名 稱 : 匿 名 先 生 ( 澳 門 酒 店 旅 業 商 會 工 表 )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1. 解 決 現 時 本 澳 交 通 亂 象 只 可 等 待 輕 軌 落 成, 對 此, 質 疑 當 局 會 否 對 輕 軌 未 來 接 載 量 作 出 評 估 呢? 以 免 出 現 供 不 應 求 情 況 2. 第 一 期 輕 軌 招 標 已 完 成 ; 然 而, 反 映 現 時 站 點 設 置 及 車 廂 設 計 仍 欠 完 善, 如 車 廂 選 料 已 是 日 本 十 年 前 所 採 用 之 款 式 因 此, 要 求 有 關 部 門 跟 進 上 述 事 宜 3. 建 議 輕 軌 以 行 走 地 底 為 主, 亦 稱 國 內 輕 軌 技 術 已 相 當 成 熟, 故 建 議 當 局 邀 請 有 關 技 術 員 前 往 本 澳 作 出 研 究 48 提 供 日 期 :1/30/2011 編 號 :923 名 稱 : 匿 名 市 民 意 見 備 悉 性 質 : 交 通 供 給 / 其 他 1. 從 某 議 員 及 報 章 上 得 知 本 澳 車 位 長 度 為 4.5-5.20 米 ; 然 而, 本 澳 市 面 上 的 7 座 位 車 輛 日 增, 故 如 泊 車 位 長 度 為 4.5 米 時, 車 輛 實 在 提 供 日 期 :1/25/2011 編 號 :926 難 以 停 泊 如 仔 東 北 馬 路 海 明 灣 畔 旁 的 名 稱 : 賴 偉 良 ( 社 區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中 區 汽 車 泊 車 位, 現 場 視 察 該 車 位 長 度 只 有 4.5 委 員 ) 米 又 如 囉 園 路 斜 路 上 的 泊 車 位, 當 停 泊 性 質 : 公 交 優 先 車 輛 後, 由 於 車 與 車 之 間 的 距 離 狹 窄, 故 難 整 體 方 向 支 持, 特 別 提 出 一 點 是 公 交 方 面 只 以 下 車 因 此, 建 議 當 局 在 劃 設 汽 車 泊 車 位 墨 於 巴 士, 而 欠 缺 的 士 方 面 雖 則 文 本 中 有 所 時, 應 在 頭 及 尾 位 置 預 留 空 間, 以 便 車 輛 停 提 及, 但 的 士 方 面 沒 有 具 體 策 略 要 改 善 公 交 泊, 以 及 把 泊 車 位 空 間 標 準 化, 以 便 駕 駛 或 用 某 些 方 法 減 少 使 用 私 家 車, 而 有 一 點 需 要 停 泊 及 下 車 注 意 的 要 某 些 階 層 人 員 不 使 用 私 家 車, 也 不 會 2. 曾 經 在 下 雨 天 時, 目 睹 八 台 電 單 車 在 雅 廉 訪 選 擇 乘 搭 巴 士, 如 果 這 些 人 不 使 用 私 家 車, 乘 大 馬 路 與 啤 利 喇 街 交 界 的 斑 馬 線 上 輕 微 剎 車 搭 的 士, 這 已 是 一 個 改 善 後 便 相 繼 倒 下 因 此 立 即 致 電 交 通 事 務 局 及 交 通 廳 尋 求 協 助, 唯 接 線 員 異 口 同 聲 表 示 與 因 此 能 吸 引 市 民 不 使 用 私 家 車, 搭 的 士 也 是 一 當 局 無 關 因 此, 要 求 當 局 關 注 上 述 事 宜, 個 重 要 的 手 段 當 然 的 士 也 成 為 一 個 複 雜 的 問 完 善 全 澳 之 斑 馬 線, 以 免 同 類 事 情 再 次 發 題, 根 據 數 據 顯 示, 不 是 的 士 數 量 不 夠, 而 是 生 的 士 不 會 進 入 市 區, 例 如 高 士 德, 很 難 可 以 在 繁 忙 時 間 搭 到 的 士 可 考 慮 的 士 繼 續 以 投 牌 的 方 式 經, 因 投 十 年 牌 很 貴, 當 然 會 選 擇 接 一 意 見 備 悉 些 短 途 而 又 賺 錢 的 客 人, 而 不 會 選 擇 繁 忙 時 間

去 筷 子 基 等 容 易 塞 車 的 地 方 為 了 解 決 這 問 題, 除 了 可 以 考 慮 多 發 一 些 的 士 牌, 或 一 些 限 年 期 的 的 士 牌 之 外, 可 以 考 慮 以 下 兩 點 第 一, 會 否 考 慮 會 以 經 巴 士 的 方 式, 如 成 立 運 的 士 公 司, 由 政 府 去 買 入 這 些 經 的 士 的 服 務, 而 的 士 司 機 及 運 的 士 的 司 機 便 成 為 政 府 的 員 工, 這 樣 便 沒 有 經 濟 誘 因, 而 他 們 便 有 很 大 的 動 機 去 接 市 民 去 一 些 賺 錢 不 多 的 路 徑, 如 市 區 或 接 一 些 老 人 家 去 山 頂, 這 會 改 善 的 士 司 機 的 服 務 心 態 第 二, 近 期 泊 車 位 價 格 上 升 很 快 可 能 因 為 這 政 策 推 出 之 後, 車 輛 會 加 稅 等 因 素 促 使 車 位 價 格 上 升 雖 然 新 聞 有 提 及 將 來 會 增 加 車 位 數 目, 但 並 沒 有 說 明 具 體 落 實 時 間 第 三, 交 通 問 題 之 前 諮 詢 會 中 亦 有 提 及, 例 如 在 仔 運 動 場 一 帶 交 通 繁 忙 時 有 叫 增 派 交 通 警 員 來 指 揮 交 通, 但 交 通 警 員 只 是 到 了 現 場 而 沒 有 疏 導 現 場 交 通 希 望 有 關 當 局 注 意 這 個 問 題 第 二, 考 慮 一 些 方 法 令 人 們 減 低 投 標 的 士 牌, 意 見 備 悉 將 逐 步 以 低 地 台 低 排 放 巴 士 汰 換 如 推 出 限 價 的 士 牌 (5 年 10 年 牌 ), 讓 一 些 自 老 顧 舊 車 輛, 提 升 公 交 品 質 另 外, 政 策 上 亦 將 人 士 減 低 他 們 的 經 濟 壓 力 適 地 適 性 增 加 車 輛 泊 位, 完 善 交 通 建 設 總 體 來 說, 希 望 多 些 墨 於 的 士 方 面, 因 為 這 是 吸 引 某 些 人 不 使 用 私 家 車 的 方 法 已 訂 立 行 動 計 劃, 檢 討 的 士 數 量 研 擬 的 士 運 管 理 相 關 規 範 協 助 業 應 用 科 學 化 的 派 遣 與 管 理 技 術 並 落 實 的 士 服 務 品 質 的 監 管, 逐 步 解 決 搭 車 難 的 問 題 提 供 日 期 :1/25/2011 編 號 :927 名 稱 : 羅 華 杰 ( 社 區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離 島 區 委 員 )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其 他 第 一, 關 於 汽 車 噪 音 問 題 將 來 會 實 行 公 共 優 先, 巴 士 班 次 定 會 有 所 增 加, 因 為 巴 士 現 在 發 出 的 噪 音 問 題 很 困 擾 市 民, 特 別 對 於 居 住 在 巴 士 站 附 近 的 市 民 另 外, 巴 士 剎 車 系 統 沒 有 維 修, 發 出 刺 耳 的 噪 音 問 題 將 來 推 行 公 交 優 先, 定 會 有 很 多 大 型 車 輛 在 路 上 行 駛, 這 方 面 政 府 如 何 管 制 噪 音 問 題, 會 否 考 慮 行 使 環 保 電 動 車, 管 制 車 輛 入 口 及 發 出 分 貝 上 限 等 措 施 提 供 日 期 :1/25/2011 編 號 :928 名 稱 : 林 宇 滔 ( 社 區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中 區 委 員 ) 性 質 : 車 輛 管 理 / 公 交 優 先 / 交 通 供 給 很 認 同 文 本 中 推 行 的 公 交 服 務 車 輛 管 理 行 人 空 間 三 個 方 向 市 民 很 期 待 公 交 服 務 方 面, 當 局 應 盡 早 宣 傳 公 交 居 民 對 巴 士 路 線 調 整 有 很 大 期 望 在 減 少 路 線 繞 轉, 優 化 路 線 方 面 希 望 繼 續 收 集 意 見, 要 大 力 宣 傳 及 推 廣 另 外 巴 士 內 舒 適 空 間 及 泊 車 位 問 題 要 關 注 低 廉 的 價 錢 對 於 居 民 來 說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舒 適 空 間 反 而 重 要 以 前 會 出 現 逼 不 上 巴 士, 將 來 提 出 公 交 優 先, 至 少 要 推 行 有 舒 適 的 坐 車 空 間 希 望 能 大 大 改 善 另 外, 的 士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問 題 其 實 澳 門 人 買 私 家 車 可 能 是 預 防 不 時 之 需, 有 些 人 可 能 只 是 星 期 六 日 才 使 用 私 家 車 例 如 去 仔 客 運 碼 頭 或 機 楊 時 很 難 電 召 或 截 到 的 士, 很 多 人 的 私 家 車 就 是 用 在 這 些 不 時 之 需 如 果 的 士 能 有 一 個 容 易 召 到 的 服 務, 這 會 減 少 居 民 使 用 私 家 車 49

50 居 民 知 道 養 車 成 本 不 少, 所 以 不 介 意 付 60 或 70續 發 佈 公 眾 訊 息 系 統, 可 以 開 放 給 程 式 設 計 師 元 一 程 的 的 士 費 因 為 當 你 拿 一 大 堆 行 李, 設 計 一 些 更 好 用 及 各 方 面 的 配 套 給 市 民 另 而 機 場 巴 士 路 線 又 不 經 屋 企 附 近, 的 士 是 一 個 外, 交 局 之 前 做 了 很 多 研 究, 但 並 沒 有 公 佈 重 要 的 公 交 希 望 將 來 對 於 的 士 方 面 有 一 個 巨 數 據 給 公 眾, 若 有 公 布, 可 以 集 思 廣 益, 作 更 大 的 改 革, 現 在 由 於 的 士 牌 車 租 等 問 題, 而 多 分 析 及 討 論 及 發 掘 更 多 問 題 導 致 出 現 揀 客 的 情 況 其 實 可 以 考 慮 多 發 的 士 牌, 或 可 以 效 防 台 灣 讓 自 顧 人 士 駕 的 士, 另 外, 有 兩 個 問 題 : 以 減 少 高 成 本 問 題 第 一, 第 二 期 輕 軌 計 劃 由 關 閘 到 媽 閣 方 向, 交 局 有 提 到 道 路 上 考 慮 巴 士 快 速 專 道, 這 兩 方 面 在 車 輛 管 理 方 面, 澳 門 空 間 比 較 少, 不 希 望 將 有 否 重 疊? 如 果 是, 希 望 先 考 慮 第 二 期 輕 軌 計 車 輛 擁 有 變 為 一 個 富 人 政 策 本 人 很 認 同 要 適 劃, 以 免 延 誤 當 提 高 泊 車 費 個 人 認 為 車 主 應 為 自 己 的 車 平 時 租 用 一 個 停 泊 車 位, 之 後 出 街 自 行 決 定 要 比 第 二, 近 年 高 層 大 廈 停 車 場 有 很 多 停 車 位, 有 多 少 停 泊 車 費 研 究 中 有 提 及 關 鍵 在 於 高 峰 時 些 人 會 擔 心 是 否 增 建 停 車 位 而 放 寬 大 廈 高 度, 間 的 車 輛 數 目, 其 實 有 很 多 車 輛 只 是 停 在 一 兩 如 何 平 衡 呢, 希 望 會 重 視 這 點 旁, 而 不 是 行 駛 中 當 局 應 適 當 調 整 泊 車 位, 鼓 勵 居 民 租 用 停 車 場 泊 位 作 為 日 常 停 泊, 而 不 是 設 用 道 路 空 間, 這 對 於 整 個 交 通 影 會 有 所 意 見 備 悉, 將 按 已 訂 立 的 行 動 計 劃, 有 序 落 實 減 低 這 亦 保 障 居 民 一 家 大 小 於 假 日 出 行 使 用 交 通 政 策 媽 閣 至 關 閘 公 交 快 速 通 道 的 設 立, 泊 車 位 兩 應 該 有 所 平 衡 將 有 利 於 巴 士 與 輕 軌 一 期 的 有 效 連 接, 以 最 大 程 度 擴 大 公 交 服 務 覆 蓋 面 ; 同 時, 亦 會 加 快 落 在 行 人 空 間 方 面, 支 持 將 來 有 輕 軌 巴 士 公 交 實 輕 軌 二 期 與 遠 期 的 選 線 方 案, 致 力 構 建 以 輕 方 面, 行 路 加 上 輕 軌 就 可 以 解 決 大 部 份 問 題 軌 為 主 幹 的 綠 色 交 通 體 系 文 本 中 有 提 及 有 單 車 的 建 議, 在 仔 及 郊 野 的 大 空 間 接 駁 單 車 是 贊 成 的, 但 在 舊 城 區 中 踏 單 車 將 來 可 能 會 衍 生 另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將 來 單 車 流 行 的 話, 要 關 注 好 像 香 的 地 鐵 站 及 九 鐵 站 提 供 日 期 :1/25/2011 編 號 :929 外 面 單 車 發 生 的 意 外, 以 及 有 些 地 方 空 間 不 名 稱 : 阮 若 華 ( 社 區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離 島 多, 要 選 擇 一 條 單 車 徑, 還 是 要 加 大 行 人 道 區 副 召 集 人 ) 呢? 所 以 在 一 些 空 間 比 較 少 的 地 方 要 否 推 行 單 性 質 : 其 他 車, 是 值 得 考 慮 但 空 間 比 較 大 的 地 方 單 車 是 未 來 五 年, 以 現 在 的 車 輛 速 度, 基 建 所 面 對 的 可 以 交 通 壓 力, 城 市 設 計, 新 填 海 的 改 組, 有 甚 麼 短 期 措 施 可 以 在 輕 軌 推 出 之 前, 可 以 令 居 民 出 在 智 能 交 通 方 面, 要 有 一 個 統 一 諮 詢 平 台 來 發 行 仍 然 保 持 一 定 水 準? 佈 訊 息, 其 實 現 在 已 經 有 如 寧 的 泊 車 顯 示 比 較 關 心 短 期 交 通 措 施, 特 別 是 對 於 離 島 的 牌, 即 代 表 已 有 數 據 庫 接 口 端, 一 方 面 政 府 可 市 民 以 自 己 整 合, 但 如 果 真 正 想 推 行 公 交 優 先,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用 手 提 電 話 智 能 程 式 方 式 將 數 據 接 口 無 償 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政 府 一 方 面 可 以 繼 重 整 公 交, 集 中 精 力 保 障 出 行 為 輕 軌 通 車 前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