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05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288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算 編 列 機 關 釋 股 標 的 釋 股 金 額 財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47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126 億 元 行 政 院 合 計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115 億 元 288 億 元 ( 二 ) 105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業 依 決 議 整 編 本 局 105 年 度 下 : 法 定 預 算 1. 健 保 保 險 補 助 : 除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補 助 第 四 類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另 隨 同 減 列 內 政 部 補 助 第 三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保 險 費 7 億 8,821 萬 5,000 元 教 育 部 與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保 險 費 8,645 萬 元 勞 動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至 第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保 險 費 24 億 5,425 萬 5,000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補 助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保 險 費 3 億 3,614 萬 6,000 元, 以 及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差 額 27 億 元 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3% 3. 委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畫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食 品 業 務 及 藥 粧 42
業 務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理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整 體 運 作 及 民 生 化 學 計 量 標 準 計 畫 智 慧 財 產 局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3%, 其 中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4.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車 輛 及 公 器 具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食 品 業 務 及 藥 粧 業 務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歲 修 定 保 料 配 件 及 機 械 儀 器 養 護 費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3%, 其 中 中 央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桃 園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僑 務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43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茶 業 改 良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國 民 健 康 署 國 家 中 醫 藥 研 究 所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司 法 院 司 法 機 關 擴 遷 建 計 畫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司 法 機 關 擴 遷 建 計 畫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機 關 擴 遷 建 計 畫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營 建 工 程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司 法 機 關 擴 遷 建 計 畫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營 建 工 程 預 算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購 置 駐 外 機 構 館 舍 計 畫 與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公 務 車 預 算 財 政 部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轉 列 增 資 相 關 經 費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食 品 業 務 及 藥 粧 業 務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海 岸 巡 防 署 南 沙 太 平 島 交 通 基 礎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臺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海 巡 岸 際 雷 達 系 統 換 裝 計 畫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特 別 檢 驗 ( 大 修 ) 經 費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公 務 病 床 轉 型 護 理 之 家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 科 技 部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統 刪 1%; 教 育 部 主 管 文 化 部 主 管 統 刪 3%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橋 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44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桃 園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工 業 局 中 小 企 業 處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僑 務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中 小 企 業 處 漁 業 署 捐 助 各 級 漁 會 理 臺 灣 地 區 各 漁 業 通 訊 電 臺 營 運 輔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之 捐 助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食 品 業 務 及 藥 粧 業 務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畫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文 化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對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不 刪 ;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智 慧 財 產 局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3%, 其 中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移 民 署 財 政 部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45
畫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食 品 業 務 及 藥 粧 業 務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畫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4%, 其 中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移 民 署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飛 機 維 護 5 年 中 程 計 畫 經 費 減 列 7,12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賦 稅 署 地 方 政 府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款 短 少 補 助 減 列 8 億 8,122 萬 7,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三 ) 105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各 機 關 委 費 共 編 列 342 億 本 局 無 編 列 是 項 預 算 7,130 萬 9,000 元, 較 104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數 289 億 餘 元 及 103 年 度 決 算 數 269 億 餘 元, 分 別 增 加 18.37% 及 27.27%, 更 較 5 年 前 100 年 度 決 算 數 222 億 餘 元 增 加 逾 54%, 部 分 機 關 委 費 占 業 務 費 比 例 甚 至 超 過 50%, 且 有 高 達 近 98% 者, 儼 然 成 為 發 包 中 心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基 礎 法 案 陸 續 於 99 年 1 月 及 100 年 4 月 間 完 成 立 法, 並 於 101 年 度 起 啟 動 組 改 ; 惟 105 年 度 各 公 務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達 13 萬 3,594 人, 較 99 年 度 增 加 1,117 人,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並 未 隨 委 預 算 之 成 長 而 有 所 降 低, 人 員 運 用 效 率 明 顯 不 彰 查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及 管 理 法 中 訂 有 各 機 關 應 定 期 評 鑑 所 屬 人 力 之 工 作 狀 況 員 額 總 數 之 合 理 性 等,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除 應 責 成 所 屬 相 關 機 關 確 實 落 實 定 期 評 鑑 工 作 外, 並 應 全 面 檢 討 各 機 關 員 額 與 委 外 業 務 等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配 置 之 妥 適 性, 於 六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詳 盡 之 改 善 報 告 ( 四 )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營 事 業 轉 投 資 之 公 司, 其 泛 公 股 之 股 份 占 總 額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者, 其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及 經 理 人 之 薪 資, 不 得 逾 越 原 公 營 事 業 同 等 職 位 之 薪 資 然 因 羅 致 不 易 或 具 有 專 長 特 殊 者, 應 報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核 備 者 為 例 外 ( 五 ) 近 來 屢 傳 有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以 業 務 需 要 為 由 另 籌 設 新 公 司 之 本 局 無 是 項 業 務, 亦 無 轄 管 情 形, 然 距 2016 總 統 大 選 僅 剩 1 個 多 月, 於 此 之 時, 政 府 任 何 財 團 法 人 大 動 作 大 改 變 皆 屬 不 宜, 否 則, 若 決 策 有 誤, 社 會 將 付 出 更 大 成 本 而 以 國 家 資 源 投 注 新 設 事 業 係 重 大 政 策 決 定, 實 應 審 慎 衡 酌 其 必 要 性, 以 避 免 國 家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之 浪 費 ;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責 令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與 附 屬 單 位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之 46
財 團 法 人, 除 已 編 列 預 算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者, 俟 審 議 結 果 決 定 外, 其 餘 均 暫 緩 籌 設 新 設 公 司 作 業, 並 於 三 個 月 內 就 相 關 籌 設 計 畫 效 益 評 估 等, 向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執 行 ( 六 ) 105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除 訂 有 契 約 者 依 契 約 所 定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進 度 時 程 給 付 外, 原 則 上 均 應 按 月 依 比 例 分 配 理 ( 七 ) 近 期 政 府 為 改 善 經 濟 體 質 並 擴 大 出 口, 以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員 會 為 幕 僚 單 位, 研 擬 多 項 出 口 提 振 措 施, 交 由 相 關 部 會 執 行 惟 就 強 化 輸 出 入 銀 行 業 務 方 面, 雖 核 定 由 政 府 預 算 撥 款 進 行 增 資 擴 大 對 單 一 客 戶 無 擔 保 授 信 金 額 並 強 化 雙 印 市 場, 但 前 述 增 資 僅 係 就 資 本 額 進 行 小 幅 改 善, 而 未 能 對 輸 出 入 銀 行 所 面 臨 人 事 規 模 及 薪 給 等 問 題, 一 併 檢 討 改 善 矧 從 近 年 國 際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而 言, 特 別 就 從 事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業 之 已 開 發 國 家, 輸 出 入 金 融 機 制 的 發 達 至 關 重 要, 政 府 有 必 要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運 用 輸 出 入 銀 行 收 益 穩 定 等 特 性, 研 究 此 機 制 如 何 成 長 完 備, 至 少 必 須 能 符 合 臺 灣 當 前 國 際 貿 易 需 求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責 成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同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等 有 關 單 位 就 未 來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發 展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並 於 六 個 月 內 就 初 步 檢 討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八 ) 查 民 國 83 年 起, 花 蓮 縣 政 府 為 順 應 民 意 及 配 合 政 策 需 要, 減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徵 花 蓮 機 場 及 空 軍 佳 山 基 地 航 道 噪 音 干 擾 區 域 之 房 屋 稅, 以 及 禁 限 建 地 區 之 地 價 稅 自 實 施 以 來, 花 蓮 縣 ( 花 蓮 市 新 城 鄉 吉 安 鄉 秀 林 鄉 壽 豐 鄉 等 ) 地 方 公 所 已 短 收 地 價 及 房 屋 稅 迄 今 累 計 達 20 億 元, 造 成 地 方 施 政 困 難 綜 上, 地 方 長 期 承 受 因 設 置 國 防 軍 事 設 施 而 連 帶 影 響 地 方 發 展 侷 限 甚 巨, 如 今 更 要 承 擔 隨 之 衍 生 財 源 短 缺 之 苦 果 然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意 代 表 多 次 反 應, 惟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進 度 緩 慢, 恐 導 致 花 蓮 縣 相 關 鄉 鎮 市 公 所 發 不 出 雇 員 薪 資 幼 稚 園 被 迫 關 門 爰 此, 要 求 主 計 總 處 協 同 國 防 部 針 對 國 防 管 制 區 做 全 國 性 調 查, 同 時 與 財 政 部 研 議 一 般 性 地 方 補 助 款 公 式 之 基 準 概 算, 將 國 防 影 響 區 域 納 入 評 分 標 準 之 規 定, 並 於 一 周 內 提 出 實 質 補 助 及 改 善 方 案 之 書 面 報 告 至 立 法 院 ( 九 ) 中 國 大 陸 於 今 年 提 出 中 國 製 造 2025 中 將 半 導 體 產 業 列 為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中 國 從 製 造 大 國 發 展 為 製 造 強 國 的 戰 略 性 計 畫 之 關 鍵 性 項 47
目, 並 進 行 全 球 半 導 體 業 策 略 性 收 購 ; 是 以 美 國 政 府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避 免 敏 感 技 術 轉 移 到 中 國, 業 於 104 年 7 月 否 決 中 國 大 陸 紫 光 集 團 收 購 美 國 美 光 科 技 公 司 案 中 國 大 陸 紫 光 集 團 係 由 中 國 官 方 色 彩 濃 厚 的 清 華 控 股 擁 有 51% 的 股 權, 為 單 一 最 大 股 東, 實 屬 完 全 是 由 中 國 官 方 主 導 的 戰 略 性 主 權 基 金 紫 光 集 團 要 求 我 方 必 需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IC 設 計, 否 則 將 不 讓 我 方 IC 設 計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此 已 非 單 純 業 界 競 爭 而 涉 國 家 安 全 層 次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紫 光 集 團 又 宣 布 擬 取 得 我 國 的 力 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矽 品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茂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家 半 導 體 封 裝 測 試 廠 商 各 25% 之 股 權 ; 而 這 三 家 半 導 體 封 測 廠 商 其 全 球 全 排 名 及 市 占 率, 分 別 為 矽 品 力 成 與 南 茂 分 別 為 全 球 排 名 第 三 市 占 率 9.6%, 全 球 排 名 第 五 市 占 率 5% 與 全 球 排 名 第 九 市 占 率 2.8%, 合 計 達 17.4%, 對 於 我 國 及 全 球 的 半 導 體 封 測 產 業 影 響 甚 鉅 中 國 大 陸 紫 光 集 團 擬 收 購 我 國 半 導 體 封 裝 測 試 三 大 廠 商, 顯 然 是 中 國 全 球 戰 略 性 收 購 之 一 環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資 金 可 能 藉 由 台 灣 開 放 社 會 的 特 性, 化 身 為 民 間 公 司 進 行 不 當 人 才 挖 腳 商 業 機 密 竊 取 技 術 移 轉 等 行 為, 更 是 政 府 應 積 極 防 範, 以 維 繫 台 灣 經 濟 安 全 ;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戰 略 性 之 出 擊, 我 國 政 府 更 不 容 輕 率 以 對, 爰 要 求 : 1. 攸 關 我 國 敏 感 技 術 產 業 存 續 之 半 導 體 設 計 產 業, 政 府 在 現 階 段 不 得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2. 就 整 體 IC 產 業 所 涉 敏 感 科 技 國 家 安 全 產 業 佈 局 及 影 響 評 估 等, 經 濟 部 及 相 關 部 會 應 予 嚴 審, 在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前,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不 得 許 可 陸 資 來 台 相 關 投 資 或 併 購 案 3.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紫 光 集 團 擬 收 購 我 國 力 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矽 品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茂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家 半 導 體 封 裝 測 試 公 司 股 權 一 案, 經 濟 部 等 相 關 單 位 應 予 嚴 審, 在 相 關 影 響 評 估 等 未 向 立 法 院 報 告 前, 不 得 許 可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