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条款



Similar documents
由 中 鋼 資 源 再 生 的 環 保 商 業 模 式 -- 談 世 界 未 來 的 環 保 管 理 前 中 鋼 公 司 暨 東 隆 五 金 公 司 王 鍾 渝 董 事 長 台 大 商 研 陳 文 華 所 長 致 詞 今 天 很 高 興 能 夠 請 到 王 董 事 長 來 談 他 過 去 的 成 功

untitled

<473A5CCDB6D7CAD1A75CCDB6D7CAD1A7BDCCB3CC5C CB5DA32D5C220D6A4C8AFB5C4B7A2D0D0D3EBBDBBD2D72E707074>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之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 2013 年 版 )

( 第 13 期 ) 天 津 排 放 权 交 易 所 编 写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1 国 际 2 国 内 6 天 津 排 放 权 交 易 所 动 态 12 重 要 数 据 13

<4D F736F F D203020A8E2A9A4A6CAA67EB4C1A5BDABCAADB12E646F63>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 协助办理 CCER 质押登记办法 1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调研组 到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调研 3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完成上海市首笔履约 CCER 交易 3 5 月 25 日-5 月 29 日国内碳市场分析 4 编辑导语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真诚欢迎大家针对 碳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A 股 投 资 参 考 日 报 一 每 日 重 点 财 经 要 闻 解 读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 大 力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中 国 证 券 网 讯,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1 月 27 日 由 新 华 社 受 权 发 布 文 件 指 出, 大 力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必

某某某某详细报告

某某某某详细报告

最 簡 單 的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是 單 純 型 (plain vanilla) 的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舉 例 來 說, 假 設 在 2011 年 3 月 1 日 甲 方 與 乙 方 簽 定 名 目 本 金 1 億 萬 美 的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乙 方 同 意 未 來 的 三

一 本 周 综 述 本 周 首 次 发 布 国 企 改 革 的 地 方 主 要 是 武 汉 市, 其 他 省 市 广 东 上 海 和 合 肥 进 入 国 企 改 革 的 实 施 阶 段 央 企 方 面 本 周 最 大 的 看 点 是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和 中 国 航 空 工 业 集 团

6

1 市 场 要 闻 回 顾 : 名 称 收 盘 价 日 涨 跌 幅 上 证 综 指 4, 深 证 成 指 14, 沪 深 300 4, 融 资 余 额 当 日 买 入 额 截 至 周 三 (5 月 6 日 ),A 股 融 资 融 券

<4D F736F F D20D6FDB9DCB9FAC6F3B1A8B1EDB8BDD7A2A3A8BACFB2A2BCB0C4B8B9ABCBBEA3A93D D342D32332E646F63>

Fama 1980 Santomero Merton Thakor 2 Allen and Gale See Sudipto Bhattacharya Arnoud W. A. Boot a

CIP / ISBN Ⅰ. Ⅱ. Ⅲ. - - Ⅳ. D CIP ISBN /D http / /cbs. pku. edu. cn l

<4D F736F F D20B6ABBABDB8FAD7D9C6C0BCB6B1A8B8E6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IAS 21 - IFRS宣導會.pptx

創新綠能與減碳環境之建構



實習成果-6九人小組合法性產業資訊.doc

重 要 資 料 權 證 為 涉 及 衍 生 工 具 的 上 市 結 構 性 產 品 除 非 閣 下 完 全 了 解 及 願 意 承 擔 權 證 所 涉 的 風 險, 否 則 切 勿 投 資 權 證 閣 下 投 資 權 證 前 應 閱 覽 甚 麼 文 件? 本 文 件 必 須 與 我 們 於 2016

附:沈阳工业大学教学大纲统一格式要求

Microsoft Word - ??????.doc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1-article.doc

Microsoft Word - 第514期.doc

MEMO

某某某某详细报告

<4D F736F F D CFC9E8A2D6C6D2A9B6CCC8AFB1A8B8E6D7EED6D5B0E62E646F63>


二期终稿 doc

2004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材料科学分论坛会议论文集,哈尔滨,2004年8月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台 灣 濟 論 衡 發 行 人 副 發 行 人 發 行 所 劉 憶 如 胡 仲 英 單 驥 黃 萬 翔 行 政 院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untitled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按 照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編 纂 而 成, 該 考 試 試 題 將 按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擬 定 內 文 每 章 結 尾 部 份 另 列 有 模 擬 試 題 供 參 考 在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的 應 允 下,

No

<4D F736F F D20B0D9C4EAC0F5D4B0B8FAD7D9C6C0BCB6B1A8B8E6A3A8D6D5B8E5A3A92D322E646F63>

<4D F736F F D20B8F0D6DEB0D3B8FAD7D9C6C0BCB6B1A8B8E65F F2E646F63>

编 号 : 新 世 纪 债 评 (2016) 概 述 2016 年 贵 州 省 政 府 一 般 债 券 ( 一 ~ 四 期 ) 评 级 观 点 本 批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AAA 主 要 数 据 及 指 标 项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发 行 人 经 济 财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001.pdf

标题

概 述 编 号 : 新 世 纪 企 评 [2015] 评 级 对 象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七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等 级 :AA +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评 级 时 间 :2015 年 9 月 7 日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指 标 项 目 201

主 管 单 位 Administrated by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 主 办 单 位 Hosted by 中 国

新世纪评级 概述 编号 新世纪跟踪[2015] 跟踪对象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二期及第三期短期融资券 本次 主体/展望/债项 AA /稳定/ A 北部湾 CP003 评级时间 主体/展望/债项 评级时间 2015 年 1 月 AA /稳定/ A-

一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的 前 身 是 哈 特 利 学 院,1862 年 由 当 时 的 首 相 帕 密 尔 敦 揭 牌 成 立 1952 年 获 得 皇 家 特 许 升 格 为 大 学, 成 为 英 国 15 所 科 研 重 点

2 创 一 流 威 海 电 厂 威 海 电 厂 位 于 山 东 省 威 海 市, 始 建 于 1991 年 4 月, 运 行 总 装 机 容 量 万 千 瓦 三 期 工 程 2 68 万 千 瓦 机 组 是 按 照 国 家 上 大 压 小 政 策, 于 2010 年 底 建 成 运 营


untitled

gebook84-1

P050-P pdf

( ,538,000)

co - regulation 2 3 race to the bottom OFT 5 2 Frank H. Stephen and Christopher Burns Liberalization of Legal Services in Service L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

!!! #! #!

数 据 库!!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书 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前 言 2011 年 第 1 期 总 第 9 期 ( 内 部 刊 物, 仅 供 参 考 ) 主 办 :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汉 口 路 398 号 华 盛 大 厦 14F 邮 编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强迫症毁灭天才

0 9 appraisal right 73

我 國 利 率 衍 生 性 商 品 的 發 展 約 可 追 溯 至 1994 年, 新 台 幣 利 率 交 換 及 遠 期 利 率 協 定 (FRA) 等 產 品, 由 外 商 銀 行 向 銀 行 局 取 得 營 業 執 照 後 開 始 逐 步 發 展, 現 今 利 率 交 換 已 成 為 金 融

Transcription:

如 何 理 解 和 谈 判 ERPA 以 英 国 法 为 背 景 何 生 基 于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的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交 易 ( 为 方 便 起 见, 以 下 简 称 碳 交 易 ) 已 形 成 了 可 观 的 市 场 与 之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实 务 随 之 也 得 到 迅 速 的 发 展 作 为 交 易 的 核 心 法 律 文 件 的 减 排 量 买 卖 协 议 (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 ERPA) 不 仅 是 买 卖 双 方 ( 有 时 也 包 括 项 目 开 发 方 ) 谈 判 的 焦 点, 而 且 也 对 双 方 熟 知 国 际 交 易 的 律 师 和 顾 问 提 出 了 挑 战 这 其 中 很 大 一 部 分 原 因 源 自 于 碳 交 易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特 点 但 实 务 的 发 展 不 会 等 待 法 律 提 供 现 成 的 答 案 律 师 很 多 时 候 要 和 客 户 一 起 在 未 知 的 水 域 画 出 航 道 对 许 多 本 来 就 对 国 际 商 事 交 易 规 则 不 熟 悉 的 中 国 CDM 参 与 者 来 说, 这 未 知 的 水 域 可 能 更 广, 潜 藏 的 暗 礁 可 能 更 多 虽 然 关 于 争 夺 碳 交 易 定 价 权 的 呼 声 在 国 内 日 益 增 高, 但 如 果 不 熟 悉 碳 市 场, 不 了 解 以 ERPA 为 核 心 的 碳 交 易 的 法 律 框 架, 除 非 中 国 的 卖 家 彻 底 垄 断 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即 核 证 减 排 量 ) 的 供 应, 否 则 很 难 主 导 定 价 权 基 于 此, 本 文 在 总 结 ERPA 的 特 点 的 基 础 之 上, 对 ERPA 当 中 常 见 的 部 分 重 要 条 款 进 行 分 析, 并 从 实 务 的 角 度 针 对 其 提 出 谈 判 的 策 略 和 技 巧 ERPA 的 特 点 ERPA 属 于 买 卖 合 同 的 范 畴,CDM 本 身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ERPA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必 然 是 跨 境 的 交 易 但 与 一 般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相 比 较,ERPA 至 少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可 适 用 的 法 律 框 架 的 缺 失 碳 交 易 的 商 品 减 排 量, 本 身 并 非 有 形 的 货 物 因 此 使 得 为 了 简 化 交 易 成 本 而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发 展 起 来 的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和 惯 例 无 法 直 接 适 用 于 碳 交 易 1 而 CDM 本 身 就 是 国 际 合 作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一 项 制 度 创 新, 因 此, 各 国 的 国 内 法 也 并 未 专 门 针 对 CDM 碳 交 易 提 供 直 接 的 法 律 框 架 一 些 在 碳 交 易 设 想 之 时 就 产 生 的 法 律 问 题, 例 如 减 排 量 的 所 有 权 (title) 问 题, 即 使 到 了 今 天, 也 没 有 完 美 的 答 案 这 使 得 ERPA 的 演 变 和 发 展 更 多 的 有 赖 于 买 卖 双 方 和 他 们 的 律 师 的 创 造 最 早 试 水 的 一 方 就 可 能 开 辟 出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航 道 来 金 融 买 家 的 巨 大 影 响 金 融 行 业 的 买 家 主 导 了 CDM 交 易 框 架 的 设 立, 从 而 在 很 多 方 面 影 响 了 ERPA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与 一 般 国 际 买 卖 不 同,CER 的 买 方 相 当 多 的 是 西 方 的 大 的 金 融 机 构, 而 中 国 则 是 纯 粹 的 CER 出 口 国 金 融 机 构 将 其 在 金 融 交 易 中 一 些 常 见 的 概 念 和 框 架 引 入 到 了 ERPA 当 中 来, 从 而 使 ERPA 比 一 般 的 国 际 买 卖 合 同 更 加 复 杂 化 2 英 国 法 (English law) 的 统 治 地 位 3 也 正 是 因 为 以 上 原 因,ERPA 更 多 的 是 由 买 家 的 律 师 起 草, 而 在 管 辖 ERPA 的 准 据 法 方 面, 英 国 法 占 据 了 统 治 性 的 地 位 这 既 有 大 部 分 金 融 买 家 都 在 欧 洲 的 原 因, 也 因 为 英 国 法 在 国 际 商 业 交 易, 特 别 是 金 融 交 易 当 中 长 期 以 来 占 据 的 统 治 性 地 位 现 有 的 一 些 ERPA 的 范 本, 有 的 是 直 接 将 英 国 法 作 为 1 2 例 如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公 约 Incoterms UCP 等 例 如 在 IETA 的 Code of CDM Terms 1.0 当 中 就 引 入 了 Credit Support Provider 等 概 念, 而 且 规 定 了 复 杂 的 资 不 抵 债 (insolvency) 的 条 款, 其 中 很 多 概 念 都 常 见 于 金 融 法 律 实 务 3 English law 和 主 权 意 义 上 的 英 国 并 不 一 致, 是 指 构 成 普 通 法 (common law) 基 础 的 英 格 兰 和 威 尔 士 的 法 律 制 度 为 中 文 表 述 方 便, 本 文 将 English law 翻 译 成 英 国 法 1

了 默 认 的 准 据 法, 有 的 虽 然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英 国 法 作 为 准 据 法, 但 也 是 用 英 国 法 下 常 用 的 概 念 和 商 事 合 同 架 构 来 起 草 的 而 在 实 践 当 中, 英 国 法 几 乎 已 经 成 了 ERPA 通 行 适 用 的 准 据 法 从 英 国 法 的 角 度 来 分 析 和 理 解 ERPA, 并 且 在 实 践 中 灵 活 运 用 英 国 法 实 务 的 工 具 和 技 巧, 就 成 为 谈 判 出 一 个 好 的 减 排 量 交 易 的 关 键 为 了 建 立 相 对 标 准 的 CDM 交 易 的 法 律 文 件, 一 些 机 构 比 较 早 就 开 始 了 制 定 ERPA 的 示 范 文 本, 期 望 其 能 够 成 为 市 场 选 择 的 标 准 文 本 这 其 中 包 括 了 国 际 减 排 交 易 协 会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 IETA)2004 年 发 布 的 ERPA 2.0 和 2006 年 发 布 的 ERPA 3.0 和 Code of CDM Terms 1.0, 4 世 界 银 行 的 原 型 碳 基 金 (Prototype Carbon Fund, PCF) 的 CER 和 VER 的 通 则 (General Terms), 荷 兰 政 府 的 核 证 减 排 额 采 购 招 标 协 议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Unit Procurement Tender, CERUPT), 以 及 在 稍 近 的 2007 年, 一 些 主 要 由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的 律 师 起 草 的 核 证 减 排 量 买 卖 协 议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CERSPA) 这 些 示 范 文 本 或 者 是 标 准 文 本 各 有 特 色, 并 且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较 多 地 反 映 了 买 家 或 者 是 卖 家 的 利 益 5 但 这 些 文 本 也 各 有 优 劣 IETA 的 ERPA 作 为 最 早 的 标 准 化 的 示 范 文 本, 得 到 了 较 为 广 泛 的 使 用, 但 即 使 是 IETA 参 与 ERPA 起 草 的 成 员, 也 承 认 ERPA2.0 在 反 映 卖 方 利 益 上 是 不 够 的 6 而 CERSPA 虽 然 旨 在 创 造 更 加 平 衡 的, 对 买 方 更 加 有 利 的 框 架, 并 且 这 些 努 力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在 了 许 多 条 款 当 中, 但 其 中 也 包 含 了 一 些 从 实 际 效 果 上 对 卖 家 不 见 得 有 利 的 条 款 7 从 实 际 情 况 来 看,IETA 的 ERPA 范 本, 特 别 是 ERPA2.0, 目 前 看 来 已 成 了 市 场 经 常 使 用 的 主 要 参 照 这 些 示 范 文 本 形 式 和 内 容 虽 有 不 同, 但 基 本 上 都 包 含 了 定 义 前 提 条 件 陈 述 与 保 证 买 卖 方 义 务 违 约 与 解 约 CER 交 付 与 货 款 支 付 以 及 与 CDM 项 目 运 营 相 关 的 条 款 ( 例 如 项 目 的 注 册 监 测 核 查 核 证 CER 的 签 发 ) 这 里 就 其 中 一 些 主 要 条 款 逐 一 分 析 以 下 凡 提 及 ERPA, 除 非 特 别 指 出 是 IETA 的 示 范 文 本, 均 是 泛 指 减 排 量 的 买 卖 协 议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前 提 条 件 (Conditions Precedent, 简 称 CPs) 是 ERPA 当 中 常 见, 但 并 非 必 需 的 条 款 8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多 见 于 金 融 投 资 交 易 下 的 合 同 当 中 ( 例 如 贷 款 协 议 投 资 协 议 收 购 协 议 等 ), 而 在 一 般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中, 相 对 比 较 少 见 前 提 条 件, 在 英 国 法 下 又 称 作 或 有 条 件 (contingent condition), 一 般 是 指 合 同 本 身 或 者 合 同 下 的 全 部 或 者 是 部 分 义 务 生 效 前 必 须 满 足 的 某 些 条 件 9 一 般 在 ERPA 当 中, 约 定 合 同 本 身 生 效 的 前 提 条 件 的 比 较 少, 更 多 的 是 约 定 合 同 下 全 部 或 者 是 部 分 义 务 生 效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前 提 条 件 的 具 体 内 容 可 根 据 具 体 的 交 易 类 型 以 及 交 易 双 方 谈 判 实 力 的 不 同 而 有 很 大 的 差 异, 既 可 以 包 括 对 交 易 方 的 行 为 能 力 (capacity) 和 授 权 (authority) 的 确 认, 也 可 以 包 括 4 IETA 的 ERPA 3.0 比 ERPA 2.0 在 结 构 上 有 较 大 的 调 整 将 整 个 交 易 的 法 律 文 件 分 为 了 两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部 分, 一 个 是 ERPA 3.0, 比 较 简 单 另 一 个 是 Code of CDM Terms 1.0 使 用 者 需 要 从 后 者 当 中 选 取 同 意 的 条 款, 或 者 是 将 其 另 行 约 定 的 条 款 填 入 ERPA 3.0, 从 而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合 同 这 样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是 为 了 使 其 能 够 适 用 于 不 同 的 CDM 项 目 的 不 同 要 求 ( 见 Primary market carbon purchase contracts for CDM and JI : Zaman, de Witt Wijnen : [2007] 2 Env. Liability) 5 例 如, 一 般 认 为,IETA 的 ERPA 更 多 反 映 了 买 家 的 关 注 的 问 题, 而 CERSPA 制 定 的 初 衷 更 多 的 是 考 虑 了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项 目 业 主 或 者 开 发 者 的 利 益 6 参 见 Peter Zaman,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ontracts and Code, Carbon Finance, Oct. 2006 7 见 下 面 关 于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的 讨 论 8 例 如, 在 世 界 银 行 的 CER 和 VER 的 General Terms 当 中, 以 及 UNEP 出 版 的 Legal Issues Guidebook to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的 示 范 ERPA 当 中, 都 没 有 有 关 前 提 条 件 的 规 定 9 J Beatson, Anson s Law of Contract, 28 th edn., p.136. 2

交 易 所 需 的 第 三 方 的 批 准 或 许 可 的 取 得 ( 例 如, 在 ERPA 下 发 改 委 的 项 目 批 准 函 的 获 得,CDM 项 目 登 记 的 完 成 ), 甚 至 还 可 以 包 括 交 易 一 方 需 要 完 成 的 某 些 事 项 ( 例 如, 令 其 满 意 的 法 律 意 见 的 取 得 和 尽 职 调 查 的 完 成 ) 作 为 前 提 条 件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和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的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本 身 并 不 构 成 合 同 方 的 义 务, 即 使 是 该 条 款 看 上 去 像 是 规 定 了 一 方 的 义 务 10 因 此, 即 使 是 合 同 已 经 生 效, 当 前 提 条 件 未 能 成 就 的 话, 任 何 一 方 也 无 需 为 此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11 甚 至 是 在 法 庭 认 为 合 同 的 一 方 有 默 示 的 义 务 采 取 合 理 努 力 (reasonable endeavour) 的 方 式 去 促 成 该 前 提 条 件 的 成 就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经 过 合 理 努 力 后, 条 件 仍 然 未 能 成 就, 也 无 需 因 此 承 担 任 何 合 同 责 任 12 而 一 旦 需 要 完 成 该 前 提 条 件 的 时 间 过 了 以 后,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主 张 合 同 的 终 止 而 对 于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而 言, 合 同 一 经 生 效, 就 产 生 约 束 力, 一 旦 不 履 行, 就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正 是 由 于 这 样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区 别, 什 么 样 的 条 款 应 当 放 在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下, 什 么 样 的 条 款 应 当 放 在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下, 就 需 要 当 事 人 仔 细 考 虑 不 同 的 前 提 条 件, 放 置 在 不 同 的 位 置, 会 对 合 同 双 方 的 地 位 产 生 根 本 上 的 影 响 有 经 验 的 合 同 一 方, 可 以 通 过 对 前 提 条 件 内 容 以 及 相 应 的 合 同 义 务 的 仔 细 选 择 设 定, 获 得 有 利 的 地 位 例 如, 如 果 买 方 希 望 CDM 项 目 业 主 承 担 完 成 项 目 注 册 的 主 要 义 务 的 话, 就 不 应 该 将 其 放 置 在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当 中, 而 是 应 当 将 其 放 在 其 他 合 适 的 条 款 下 面 13 如 果 买 方 觉 得 这 一 条 件 是 如 此 之 重 要, 以 至 于 必 须 作 为 其 履 行 义 务 的 前 提 条 件 的 话, 那 么 也 应 该 在 前 提 条 件 规 定 后, 再 考 虑 在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加 以 规 定, 否 则, 就 无 法 构 成 对 卖 方 的 约 束 性 义 务 当 然, 这 样 会 让 合 同 显 得 累 赘 一 般 而 言, 前 提 条 件 越 多, 合 同 履 行 的 不 确 定 性 就 会 被 放 大 比 如, 有 时 会 看 到 以 买 方 完 成 对 项 目 的 尽 职 调 查 或 者 是 卖 方 完 成 对 买 方 的 资 信 的 尽 职 调 查 作 为 前 提 条 件 之 一, 这 样 的 结 果 是,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的 一 方 并 无 义 务 进 行 调 查, 但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未 完 成 调 查, 或 者 结 果 不 令 其 满 意,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主 张 合 同 终 止 正 是 由 于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的 这 一 特 点, 我 们 看 到 了 在 既 有 ERPA 示 范 文 本 中,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正 趋 于 减 少 14 当 然, 现 实 的 情 况 是, 很 多 CDM 项 目 下 的 ERPA 当 中, 还 是 规 定 了 繁 多 的 前 提 条 件 对 于 ERPA 下 的 合 同 各 方 来 讲, 在 决 定 采 用 某 一 前 提 条 件 之 前, 应 该 问 自 己 两 个 问 题 : 第 一 是 该 前 提 条 件 是 否 真 的 有 必 要? 第 二, 如 果 有 必 要, 是 否 将 其 放 置 在 ERPA 下 的 其 他 条 款 下 ( 例 如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或 者 是 一 方 的 义 务 条 款 下 ) 更 有 利? 当 然, 这 些 问 题 的 答 案 很 多 时 候 取 决 于 你 是 买 方 还 是 卖 方, 答 案 也 因 此 可 能 完 全 相 反 一 般 而 言, 将 那 些 为 履 行 ERPA 主 要 义 务 所 必 需 的, 而 且 无 法 仅 仅 由 ERPA 各 方 控 制 的 事 项 作 为 前 提 条 件 ( 例 如 CDM 项 目 注 册 的 完 成 ), 应 该 是 对 双 方 有 利 的 但 无 论 如 何, 清 晰 理 解 不 同 的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的 不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是 决 定 是 否 和 如 何 采 用 前 提 条 件 本 身 的 前 提 条 件 陈 述 与 保 证 条 款 10 11 12 13 14 例 如 以 一 方 完 成 某 些 事 项 为 前 提 条 件 英 国 合 同 法 区 分 或 有 条 件 和 承 诺 性 条 件 (promissory condition) 或 有 条 件 本 质 上 是 可 能 成 就 也 可 能 不 成 就 的, 而 承 诺 性 条 件 构 成 承 诺 方 的 一 项 义 务, 当 承 诺 不 能 实 现 时, 承 诺 方 就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参 见 注 9 例 如 以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获 得 作 为 前 提 条 件 ( 见 Anglo-Russian Merchant Traders Ltd. V. John Batt & Co. (London) Ltd. [1917] 2 K.B. 679) 例 如, 视 签 订 ERPA 时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可 放 在 陈 述 与 保 证 条 款 或 者 是 卖 方 义 务 条 款 之 下, 或 者 作 为 卖 方 的 承 诺 条 款 (Undertaking) 规 定 例 如, 而 在 IETA2004 年 的 ERPA 2.0 中, 前 提 条 件 多 达 九 条, 而 在 IETA2006 年 的 Code of CDM Terms 1.0 当 中, 前 提 条 件 条 款 只 有 四 条 在 CERSPA 1.0 当 中, 前 提 条 件 只 有 两 条 3

陈 述 与 保 证 条 款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有 时 又 称 为 保 证 条 款 (Warranties), 是 英 国 法 ( 特 别 是 买 卖 法 ) 的 独 特 制 度 设 计, 也 是 ERPA 下 常 见 的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条 款 陈 述 与 保 证 条 款, 简 而 言 之, 就 是 对 事 实 的 陈 述, 而 这 些 事 实 是 用 来 劝 诱 对 方 订 立 合 同, 而 对 方 也 基 于 对 这 些 陈 述 的 依 赖 而 订 立 了 合 同 陈 述 与 保 证 条 款 的 应 用 是 与 英 国 合 同 法 下 一 个 重 要 的 概 念 误 述 (Misrepresentation) 联 系 起 来 的 一 旦 陈 述 的 内 容 不 实, 就 构 成 了 15 误 述, 而 被 误 导 的 一 方, 就 可 以 根 据 立 法 的 规 定 或 者 是 普 通 法 的 原 则, 16 撤 销 合 同 和 / 或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在 ERPA 当 中 规 定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可 以 实 现 多 个 目 的 在 谈 判 中 可 迫 使 另 一 方 披 露 相 关 的 信 息 和 问 题, 在 合 同 订 立 后 如 果 发 现 相 关 的 陈 述 虚 假 不 实, 可 以 主 张 违 约 赔 偿 并 在 严 重 的 情 况 下 解 除 合 同 此 外, 通 过 将 一 方 的 陈 述 并 入 合 同, 可 以 让 依 赖 该 陈 述 的 一 方 获 得 更 多 的 救 济 方 法, 因 为 他 不 仅 而 且 可 以 主 张 对 方 违 约, 从 而 获 得 违 约 赔 偿, 还 可 以 选 择 依 照 上 述 立 法 的 规 定 或 是 普 通 法 (common law) 的 原 则, 撤 销 合 同 17 与 一 般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不 同,ERPA 下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通 常 很 广 泛, 而 且 卖 方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一 般 也 比 买 方 的 多 通 常 可 将 其 分 为 两 大 类, 一 类 是 所 谓 的 合 法 性 陈 述 (legal representations), 另 一 类 是 所 谓 的 商 业 性 陈 述 (commercial representations) 合 法 性 陈 述 一 般 包 括 对 合 同 方 订 约 的 行 为 能 力 (capacity), 设 立 和 存 续 的 合 法 性 合 同 义 务 的 有 效 性 等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而 商 业 性 陈 述 通 常 是 对 与 合 同 方 相 关 的 事 实 的 更 进 一 步 更 细 致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包 括 无 诉 讼 无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合 同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title) 以 及 无 权 利 负 担 (encumbrance) 等 等 的 陈 述 和 担 保 现 有 的 一 些 示 范 性 的 ERPA 下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都 包 括 了 这 些 内 容, 但 在 形 式 和 侧 重 点 上 有 所 不 同, 既 有 买 方 和 卖 方 各 自 陈 述 的 ( 例 如 IETA 的 ERPA 2.0 和 CDM Terms 1.0), 也 包 括 双 方 统 一 陈 述 然 后 再 各 自 陈 述 的 ( 例 如 CERSPA1.0) 由 于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在 ERPA 中 的 重 要 性, 一 方 在 做 出 陈 述 和 保 证 之 前, 需 要 仔 细 考 虑 能 否 做 出 这 些 陈 述 和 保 证, 以 及 怎 样 做 出 才 合 适 在 谈 判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时, 除 了 要 了 解 这 些 条 款 的 法 律 意 义 之 外, 以 下 几 点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首 先 是, 要 注 意 利 用 披 露 条 款 (Disclosure) 来 限 制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件 下 的 义 务 这 一 点 对 卖 家 可 能 更 为 重 要 本 来 英 国 法 的 传 统 是 所 谓 的 买 家 自 负 其 责 (Caveat Emptor), 卖 家 没 有 义 务 向 买 家 披 露 关 于 他 自 己 或 商 品 的 信 息, 买 家 应 当 自 行 判 断 并 对 其 判 断 负 责 18 但 19 随 着 立 法 以 及 法 律 实 务 的 发 展, 20 卖 家 逐 渐 承 担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合 同 上 的 披 露 义 务 如 上 面 所 说,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的 目 的 之 一 就 是 迫 使 对 方 披 露 真 实 的 信 息 和 问 题, 因 此 通 常 在 起 草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时, 都 会 将 其 规 定 得 很 宽 泛 因 此, 在 谈 判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时, 如 果 将 相 应 的 真 实 的 信 息 用 适 当 的 方 式 披 露 给 对 方, 就 能 够 起 到 限 制 相 应 的 陈 述 保 证 条 款 的 作 用, 从 而 在 实 质 上 缩 小 陈 述 和 保 证 的 范 围 另 外, 要 善 于 灵 活 运 用 陈 述 方 的 知 情 条 款 (best knowledge), 最 小 额 原 则 (De minimis threshold), 重 大 性 (materiality) 等 合 同 语 言 来 限 制 陈 述 保 证 下 的 义 务 15 如 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as amended) 16 如 基 于 谨 慎 义 务 (duty of care) 的 侵 权 之 诉, 见 Hedley Byrne & Co Ltd v Heller & partnership Ltd [1964] AC 465 17 Roy Goode, Commercial Law, 3 rd edn., p. 83. 18 J Beatson, Anson s Law of Contract, 28 th edn., p. 263. 19 例 如 Sale of Goods Act 20 例 如 土 地 或 者 股 权 买 家 的 律 师 将 卖 家 的 披 露 义 务 更 多 的 引 入 合 同 4

此 外, 要 注 意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与 承 诺 条 款 (Undertakings) 的 区 别 陈 述 和 保 证 通 常 只 能 是 对 订 立 合 同 之 前 的 事 实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而 不 涉 及 对 未 来 的 承 诺 有 的 ERPA 当 中 将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与 承 诺 条 款 放 在 了 一 起 ( 例 如 CERSPA 1.0), 这 对 陈 述 方 来 说, 并 不 是 好 的 选 择, 因 为 承 诺 条 款 是 对 未 来 履 行 某 一 义 务 的 承 诺, 它 与 陈 述 与 保 证 条 款 的 性 质 不 同, 违 反 后 的 救 济 方 式 也 有 所 不 同 将 承 诺 条 款 放 入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下, 不 仅 造 成 合 同 理 解 上 的 困 难, 而 且 在 违 约 后 的 责 任 认 定 上 容 易 造 成 争 议 陈 述 方 还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陈 述 条 款 被 要 求 重 复 的 规 定 通 常 在 ERPA 下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会 是 规 定 要 在 合 同 订 立 后 某 些 时 间 点 重 复 做 出, 例 如 项 目 竣 工 时, 21 CER 交 付 时 或 接 受 时, 22 或 者 是 减 排 量 产 生 时 23 重 复 条 款 的 规 定 是 为 了 确 保 在 ERPA 履 行 中 的 某 些 重 要 时 间 点, 陈 述 方 和 项 目 的 状 况 能 够 保 持 不 变 (Status Quo) 但 由 于 在 ERPA 订 立 后 和 上 述 这 些 时 间 点 之 间 通 常 会 有 一 段 间 隔 时 间, 因 此, 陈 述 和 保 证 的 事 项 很 容 易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对 原 来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不 加 区 别 的 进 行 重 复 做 出, 就 很 容 易 导 致 陈 述 方 仅 仅 因 为 很 小 的 变 化 ( 所 谓 的 hair trigger), 就 形 成 违 约 因 此, 陈 述 方 在 谈 判 和 订 立 ERPA 时, 应 当 仔 细 分 析 和 区 别 哪 些 陈 述 条 款 可 以 重 复 做 出 通 常 而 言, 那 些 有 关 于 陈 述 方 的 合 法 性 陈 述 以 及 财 务 状 况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可 以 被 重 复, 而 那 些 变 化 超 出 其 控 制 范 围 的 陈 述 条 款 ( 例 如 关 于 无 诉 讼 的 陈 述 条 款 ), 不 应 当 被 重 复 当 然, 交 易 的 对 方 有 时 可 能 会 坚 持 重 复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以 确 保 在 其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 例 如 付 款 ) 之 前, 陈 述 方 自 身 和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都 能 得 到 保 证 作 为 一 个 折 衷 的 办 法, 可 以 考 虑 将 那 些 不 适 宜 重 复 做 出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变 更 为 承 诺 条 款, 由 陈 述 方 承 诺 确 保 ( 或 者 尽 最 大 努 力 确 保 ) 其 在 某 些 时 间 点 时 的 实 现 另 一 个 方 法 是 给 予 陈 述 方 在 上 述 间 隔 期 间 做 出 进 一 步 披 露 的 权 利, 以 防 止 由 于 情 况 变 化 而 造 成 违 约, 但 这 样 的 条 款 需 要 仔 细 推 敲 拟 定 最 后, 陈 述 方 一 定 要 尽 量 避 免 所 谓 的 长 青 条 款 (evergreening) 的 出 现 这 种 条 款 规 定 了 陈 述 和 保 证 的 内 容 适 用 于 整 个 合 同 期, 极 易 造 成 陈 述 方 动 辄 违 约 情 形 的 出 现 在 一 些 示 范 ERPA 文 本 中 也 出 现 了 这 样 的 条 款, 使 用 者 因 此 要 特 别 小 心 24 买 卖 交 付 与 付 款 条 款 与 ERPA 下 的 其 他 条 款 相 比 较 而 言, 买 卖 交 付 与 付 款 这 些 条 款 更 类 似 于 一 般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同 类 条 款, 因 此 其 起 草 和 谈 判 更 多 的 取 决 于 ERPA 下 各 方 的 谈 判 实 力 和 商 业 上 的 考 虑 这 也 是 为 什 么 在 IETA 的 ERPA 3.0 下, 这 类 条 款 被 归 类 为 商 业 条 款 (Commercial Terms) 放 置 在 附 件 二 当 中, 由 买 卖 双 方 商 定 这 些 条 款 的 类 型 和 在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性 业 界 已 经 有 很 多 讨 论, 这 里 不 再 重 复 25 但 ERPA 的 各 方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虽 然 这 些 条 款 表 面 上 看 和 一 般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类 似, 但 由 于 CDM 这 一 机 制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导 致 在 国 际 贸 易 当 中 一 些 成 熟 的 惯 例 和 安 排 无 法 在 ERPA 下 实 现 例 如, 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中, 买 卖 双 方 经 常 通 过 信 用 证 作 为 支 付 方 式, 来 解 决 买 卖 双 方 由 于 交 货 和 付 款 无 法 同 时 进 行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并 且 通 过 使 用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通 则 (Incoterms) 来 划 分 买 卖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的 分 担 这 些 成 熟 的 惯 例 和 安 排, 在 目 前 的 减 排 量 交 易 市 场, 尚 无 法 实 现 这 就 使 ERPA 下 的 买 卖 交 易 风 险 分 配 更 加 不 确 定, 也 21 22 23 24 25 例 如 IETA 的 ERPA 2.0 和 CERSPA 1.0 例 如 IETA 的 Code of CDM Terms 1.0 例 如 世 界 银 行 的 CER 和 VER 的 General Terms 见 Section 6.01, CERSPA 1.0 例 如 关 于 现 货 (spot) 远 期 交 付 (forward) 以 及 期 权 (option) 等 不 同 形 式 买 卖 的 利 弊 的 讨 论 ; 再 例 如 关 于 最 低 交 付 量 可 能 对 卖 方 带 来 的 风 险 的 讨 论 5

更 加 依 赖 于 各 方 的 谈 判 实 力 和 谈 判 技 巧 也 许 正 是 由 于 这 个 原 因, 我 们 看 到 实 务 当 中 ERPA 下 的 交 付 方 式 和 付 款 方 式 似 乎 更 加 简 单 卖 方 通 过 将 CER 转 入 买 方 登 记 账 户 后, 交 付 即 告 完 成 而 付 款 通 常 在 交 付 后 的 一 定 时 期 内 完 成 如 果 买 方 不 提 供 付 款 担 保 的 话, 卖 方 无 疑 面 临 更 大 的 风 险 实 际 上, 卖 方 除 了 要 求 买 方 提 供 付 款 担 保 之 外 ( 当 然, 这 可 能 比 较 不 容 易 ), 还 应 当 注 意 利 用 英 国 合 同 法 下 一 个 对 卖 方 很 有 利 的 条 款 来 平 衡 风 险, 保 护 自 己 这 就 是 货 权 保 留 条 款 (retention of title) 26 通 过 在 ERPA 当 中 适 当 规 定 卖 方 对 CER 的 所 有 权 只 有 在 买 方 完 全 付 清 所 有 货 款 后 才 转 移 给 买 方, 卖 方 就 可 以 很 大 程 度 上 避 免 买 方 不 按 合 同 付 款 的 风 险 当 然, 如 上 文 所 说, 关 于 减 排 量 所 有 权 的 问 题 到 现 在 也 并 没 有 完 美 的 答 案, 但 这 不 影 响 通 过 合 同 条 款 对 其 做 变 通 的 描 述 和 规 定, 从 而 明 确 卖 方 对 其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也 很 自 然, 单 单 是 货 权 保 留 条 款 并 不 足 以 防 止 买 方 自 行 处 置 已 经 交 付 了 的 CER, 原 因 很 简 单, 在 通 常 的 交 付 安 排 下, 买 方 付 款 以 前,CER 就 已 经 进 入 到 它 的 账 户 了 但 买 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要 成 功 转 卖 或 者 是 以 其 它 方 式 处 置 CER, 并 非 容 易 的 事 情 一 方 面 法 律 有 大 的 原 则 来 限 制 买 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的 转 卖, 27 另 一 方 面, 上 文 说 过 ERPA 的 特 点 之 一 就 是 买 方 很 多 是 金 融 机 构, 一 方 面 它 们 要 受 制 于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管, 28 另 一 方 面, 他 们 如 果 要 转 卖 CER 的 话, 通 常 新 的 买 方 也 会 要 求 其 对 CER 的 货 权 做 陈 述 和 保 证 这 种 情 况 下, 他 们 甘 冒 风 险, 做 误 述 (misrepresentation) 的 可 能 性 就 比 较 小 了 解 约 与 违 约 解 约 条 款 (Termination Clause) 可 能 是 ERPA 当 中 最 长 也 是 最 复 杂 的 条 款 了 在 英 国 法 下, 合 同 订 立 容 易, 但 要 解 除 就 困 难 了, 法 官 总 的 精 神 是 尽 量 维 持 合 同 的 效 力 因 此, 对 于 解 除 合 同 的 条 件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态 度 29 解 约 会 导 致 合 同 双 方 ( 包 括 违 约 方 ) 的 履 行 义 务 的 解 除 一 旦 解 约, 违 约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就 转 化 为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务 但 解 约 不 影 响 解 约 前 已 经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的 有 效 性 30 解 约 通 常 ( 但 并 不 总 是 ) 和 违 约 相 联 系 因 此 在 ERPA 的 解 约 条 款 下, 或 者 是 与 其 并 列, 都 会 有 很 长 的 解 约 事 件 (Events of Default) 条 款, 31 详 细 列 举 了 可 以 触 发 解 约 的 具 体 情 况, 通 常 会 包 括 陈 述 和 保 证 条 款 错 误 或 者 是 有 误 导 性 的 情 况, 违 反 主 要 义 务 (Material Obligations), 一 方 资 不 抵 债 (Insolvency) 等 等 有 时 候, 涉 及 到 交 付 CER 失 败 (Delivery Failure) 和 不 付 款 (Non-payment) 的 情 况 也 会 被 列 入 到 解 约 事 件 条 款 下 32 相 应 的, 一 般 也 会 针 对 不 同 的 解 约 事 件, 规 定 不 同 的 解 约 后 果 (Consequences of Termination) 解 约 条 款 的 这 种 复 杂 性 部 分 原 因 在 于 前 文 所 说 的 碳 交 易 本 身 的 独 特 性 导 致 了 现 有 的 法 律 框 架 和 国 际 惯 例 很 多 时 候 无 法 直 接 适 用 于 ERPA, 于 是 双 方 意 图 通 过 详 尽 的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来 弥 补 这 一 缺 陷 另 一 个 原 因 在 于 英 国 法 本 身 对 待 解 除 合 同 条 件 的 严 格 态 度 法 官 在 认 定 某 一 违 约 情 形 是 否 严 重 到 足 以 构 成 解 除 合 同 的 条 件 时, 首 先 看 的 不 是 该 违 约 行 为 本 身 的 性 质 或 其 后 果 的 严 重 性, 而 是 看 26 这 个 条 款 在 大 多 数 的 ERPA 示 范 本 当 中 是 看 不 到 的 在 有 看 到 的 范 本 当 中, 也 没 有 很 完 备 的 加 以 规 定 27 即 nemo dat rule, 其 原 意 是 任 何 人 不 得 转 让 不 属 于 他 的 东 西 当 然, 这 一 原 则 也 有 例 外 28 例 如 英 国 的 金 融 业 监 管 局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 29 J Beatson, Anson s Law of Contract, 28 th edn., p. 8. 30 Roy Goode, Commercial Law, 3rd edn., p. 124. 31 有 相 当 多 的 ERPA 中 文 本, 包 括 某 些 示 范 文 本, 将 这 一 条 款 翻 译 成 违 约 事 件 但 这 可 能 并 非 恰 当 的 翻 译, 因 为 在 ERPA 当 中,Events of Default 通 常 还 包 含 了 并 非 一 方 违 约 的 情 形, 例 如 一 方 资 不 抵 债 (insolvency), 或 者 是 某 些 非 由 当 事 人 可 以 控 制 的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这 些 情 况 并 非 一 方 违 约 用 违 约 事 件 来 涵 盖, 容 易 造 成 误 导 32 也 存 在 某 些 事 件 单 独 列 出, 例 如 在 IETA 的 ERPA 2.0 中, 不 能 生 产 和 交 付 CER 的 情 况 被 单 独 作 为 一 条, 独 立 于 解 约 事 件 而 列 出 来 6

合 同 双 方 在 订 约 时 对 与 违 约 行 为 相 关 的 合 同 条 款 赋 予 了 多 重 要 的 地 位 33 在 ERPA 中 详 尽 规 定 解 约 事 件, 有 利 于 减 少 不 确 定 性 造 成 的 风 险 但 这 样 一 来, 就 导 致 解 约 条 款 变 得 非 常 复 杂 了, 34 而 且 形 式 多 样, 很 难 有 比 较 统 一 的 模 式 和 标 准 35 但 万 变 不 离 其 宗, 对 这 些 解 约 条 款 的 意 义 和 法 律 后 果 的 分 析, 最 终 还 是 要 归 结 到 对 英 国 法, 特 别 是 买 卖 法 的 理 解 和 适 用 上 对 ERPA 的 合 同 方, 特 别 对 不 是 起 草 ERPA 的 一 方 来 说, 在 谈 判 解 约 条 款 时, 除 了 仔 细 分 36 析 其 结 构 和 商 业 上 的 可 行 性 之 外, 还 需 要 透 过 合 同, 理 解 解 约 条 款 本 身 的 法 律 意 义 以 及 在 ERPA 规 定 之 外 法 律 救 济 手 段 当 然, 基 于 双 方 经 验 知 识 和 谈 判 地 位 的 不 同, 这 些 救 济 手 段 不 见 得 会 能 在 ERPA 当 中 得 到 体 现 首 先 买 卖 双 方 都 应 该 清 楚 的 是,ERPA 当 中 规 定 的 解 约 条 款 可 能 仅 仅 是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的 部 分 情 形 法 律 赋 予 了 其 他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如 在 合 同 受 阻 的 情 况 (frustration) 或 者 是 某 一 方 拒 绝 履 约 的 情 况 (renunciation)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即 使 是 ERPA 本 身 没 有 规 定, 合 同 也 可 以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的 规 则 解 除 此 外, 还 应 该 注 意, 解 约 本 身 仅 仅 是 解 除 了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它 与 违 约 可 能 相 关 也 可 能 不 相 关 解 约 不 一 定 因 为 违 约, 违 约 也 不 一 定 导 致 解 约 因 此, 对 解 约 的 情 形 和 后 果 需 要 仔 细 分 析, 区 别 对 待 不 能 因 为 某 一 方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ERPA 规 定 的 解 约 事 件 ( 例 如 一 方 破 产 或 者 是 控 股 股 东 发 生 了 变 化 ), 就 当 然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其 次, 要 综 合 考 虑 解 约 后 的 救 济 手 段, 这 些 手 段 也 不 一 定 都 会 在 ERPA 中 直 接 规 定 在 大 部 分 因 为 违 约 造 成 的 解 约 的 情 况 下, 损 害 赔 偿 (damages) 是 主 要 的 救 济 手 段 而 对 损 害 赔 偿 的 计 算 通 常 以 所 谓 的 市 场 价 格 (market price ) 作 为 参 考 标 准, 计 算 市 场 价 格 和 合 同 价 格 的 差, 作 为 一 方 损 失 的 主 要 依 据 这 是 英 国 买 卖 法 损 害 赔 偿 计 算 的 首 要 方 法, 也 是 ERPA 当 中 常 用 的 解 约 后 的 救 济 方 法 37 但 买 卖 双 方 都 应 该 要 注 意 的 是, 在 ERPA 下, 获 得 救 济 的 方 法 并 非 只 有 损 害 赔 偿 一 种 例 如, 对 买 方 而 言, 最 大 的 解 约 事 件 就 是 卖 方 交 付 失 败 (Delivery Failure), 而 对 于 卖 方 而 言, 最 大 的 风 险 是 买 方 不 付 款 (Non-payment) 对 于 卖 方 交 付 失 败, 买 方 首 要 的 救 济 手 段 当 然 是 寻 求 损 害 赔 偿, 但 这 不 影 响 其 选 择 其 他 手 段, 例 如, 解 除 合 同, 取 回 货 款 ( 如 果 已 经 支 付 了 的 话 ), 或 者 是 主 张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要 求 卖 方 交 付 替 代 的 CER 在 实 务 当 中,ERPA 下 买 家 付 款 一 般 都 是 在 CER 交 付 之 后, 因 此 就 免 去 了 货 款 先 行 支 付 的 风 险 即 使 是 在 有 部 分 预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也 可 以 通 过 要 求 卖 方 提 供 担 保 来 降 低 风 险 正 因 为 对 于 交 付 失 败 有 多 种 的 救 济 手 段, 所 以 我 们 常 常 看 到, 在 不 少 ERPA 当 中, 交 付 失 败 都 独 立 于 解 约 条 款 而 单 独 规 定 38 相 反, 我 们 在 不 少 ERPA 当 中 看 到, 对 于 买 方 不 付 款 的 情 况, 通 常 都 规 定 在 解 约 条 款 下, 而 卖 方 的 救 济 手 段 也 只 有 是 根 据 上 文 所 说 的 市 场 价 格 来 计 算 损 害 赔 偿 额 这 对 卖 方 来 说, 当 然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种 救 济 手 段, 但 并 非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都 是 最 好 的 选 择 卖 方 还 可 以 直 接 要 求 支 付 货 款 和 利 息 (action for price and interest), 而 这 种 救 济 手 段 在 33 34 35 36 37 38 见 注 30 例 如,IETA 的 CDM Term 1.0 下 的 解 约 条 款 就 长 达 8 页 在 本 文 列 举 的 几 个 ERPA 示 范 本 当 中, 解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就 差 别 很 明 显, 在 IETA 的 示 范 本 当 中, 解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非 常 详 尽, 有 时 甚 至 可 以 说 是 过 分 详 尽 了 ( 例 如 在 Code of CDM Terms 1.0 当 中, 关 于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条 款 的 规 定 ), 部 分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考 虑 到 ERPA 可 能 应 用 到 金 融 交 易 的 需 要 而 在 CERSPA 1.0 下 面, 解 约 条 款 就 规 定 的 很 简 单 违 约 的 情 形 和 责 任 更 多 的 规 定 在 双 方 的 各 自 的 救 济 条 款 下 例 如, 在 解 约 之 前, 是 否 有 足 够 长 的 纠 正 期 (cure period),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人 员 能 力 履 行 向 买 方 提 供 信 息 的 义 务, 等 等 见 IETA 的 Code of CDM Terms 1.0 下 的 Section 6.0 例 如 IETA 的 ERPA2.0 7

很 多 时 候 比 追 究 损 害 赔 偿 对 卖 方 来 说 更 方 便, 更 省 事, 法 律 上 的 证 明 责 任 更 小 39 卖 方 还 可 以 通 过 上 文 所 述 的 货 权 保 留 条 款, 在 ERPA 当 中 规 定 当 买 方 不 按 期 付 款 时 转 售 (resale)cer 并 要 求 卖 方 赔 偿 损 失 的 权 利 40 卖 方 还 可 以 通 过 这 个 条 款 解 除 ERPA, 收 回 CER 并 要 求 买 方 赔 偿 损 失 41 这 些 手 段 都 可 以 经 过 适 当 的 安 排 在 ERPA 当 中 予 以 规 定 当 然, 卖 方 和 买 方 违 约 的 情 形 并 不 只 是 上 面 列 举 的 两 种, 而 相 应 的 救 济 手 段 当 然 也 更 多, 这 些 需 要 针 对 具 体 的 情 形 并 参 考 英 国 法 的 实 务 在 ERPA 中 予 以 规 定 结 论 ERPA 作 为 CDM 交 易 的 核 心 法 律 文 件, 对 国 内 众 多 的 业 者, 特 别 是 CDM 项 目 业 主 来 说, 可 能 显 得 即 复 杂 又 陌 生 虽 然 上 文 提 到 众 多 机 构 的 努 力 试 图 让 ERPA 更 加 标 准 化, 但 目 前 看 来, 效 果 并 不 十 分 明 显, 所 谓 的 定 制 式 的 ERPA (bespoke ERPA) 仍 然 是 市 场 的 主 流 42 而 理 解 ERPA 的 钥 匙 就 是 英 国 法 在 了 解 大 的 有 关 CDM 的 国 际 条 约 框 架 以 及 项 目 东 道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之 外, 从 英 国 法 的 角 度 分 析 和 理 解 ERPA, 是 起 草 和 谈 判 出 一 个 好 的 ERPA 的 第 一 步, 也 是 重 要 的 一 步 但 这 并 不 够, 在 理 解 的 基 础 上, 活 用 英 国 法 的 原 则 和 实 务 技 巧, 才 能 真 正 保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例 如, 上 文 所 说 的 保 护 卖 家 的 货 权 保 留 原 则, 在 实 际 的 ERPA 条 款 当 中, 需 要 做 周 密 细 致 的 规 定, 并 非 一 句 简 单 的 保 留 货 权 就 可 以 达 到 效 果 而 在 ERPA 的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何 行 使 合 同 的 权 利,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如 何 解 决 争 议, 更 是 需 要 灵 活 运 用 英 国 法 的 原 则 和 技 巧, 否 则 即 使 有 一 个 订 立 的 很 好 的 ERPA, 也 最 终 无 法 保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在 哥 本 哈 根 的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大 会 即 将 到 来 之 际, 业 界 对 2012 年 以 后 的 CDM 的 前 景 可 能 有 不 同 看 法 但 只 要 在 全 世 界 解 决 气 候 变 化 的 方 案 架 构 当 中 存 在 市 场 化 的 机 制, 只 要 有 买 和 卖, 本 文 所 列 举 的 这 些 合 同 条 款 就 还 会 再 出 现, 虽 然 不 一 定 是 以 ERPA 的 名 义 英 国 法 既 是 理 解 它 们 的 钥 匙, 也 可 能 是 帮 助 在 未 来 的 未 知 水 域 画 出 航 道 的 船 桨 本 文 仅 仅 是 抛 砖 引 玉, 希 望 有 助 于 业 界 相 关 实 务 的 发 展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或 者 是 评 论, 欢 迎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与 本 文 作 者 联 系 : 北 京 华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Tel: 010-84417811 Mobile: 15601336509 Email: hesheng2008@gmail.com 39 例 如, 卖 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没 有 了 减 少 损 失 的 义 务, 见 Jervis v Harris [1996] Ch. 195, at p. 202. 40 Roy Goode, Commercial Law, 3rd edn., p. 408. 41 见 上 注 42 当 然, 标 准 化 不 见 得 就 会 是 简 单 化 例 如,IETA 的 ERPA 3.0 并 不 比 ERPA 2.0 简 单 再 例 如, 标 准 化 程 度 相 当 高 的 国 际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的 标 准 合 同, 其 结 构 更 是 高 度 复 杂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