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之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 2013 年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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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2013 年 版

2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是 根 據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的 範 圍 對 各 章 節 的 不 同 要 求 而 編 寫 完 成 的 該 考 試 是 以 這 些 材 料 爲 基 礎 而 進 行 的 我 們 在 每 一 章 結 束 之 處, 都 加 入 了 一 些 模 擬 試 題, 從 而 給 你 提 供 更 深 入 的 指 導 但 須 指 出 的 是, 單 靠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並 不 能 使 你 成 爲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核 保 員 或 其 他 種 類 的 保 險 專 家 它 只 是 對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這 個 課 題 作 出 初 步 的 介 紹, 並 作 爲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的 練 習 我 們 希 望 本 手 冊 能 成 爲 一 份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時 值 得 信 賴 的 參 考 資 料 本 雖 然 我 們 在 編 寫 時 已 力 求 完 美, 但 錯 漏 多 多 少 少 仍 是 難 免 的 所 以 必 要 時, 你 還 須 參 閱 相 關 法 例 或 向 專 業 人 士 諮 詢 今 後 我 們 將 重 版 本 手 冊 以 更 新 及 改 良 其 內 容, 屆 時 希 望 得 到 你 的 反 饋 意 見, 以 便 在 再 版 時 加 以 修 繕 初 版 : 1999 年 10 月 第 二 版 : 2000 年 6 月 第 三 版 : 2001 年 6 月 第 四 版 : 2004 年 9 月 第 五 版 : 2013 年 7 月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1999 年,2000 年,2001 年,2004 年,2013 年 未 經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許 可,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可 翻 印 作 出 售 或 其 他 牟 利 之 用 i

3 目 錄 章 次 頁 次 1 風 險 及 保 險 1/1 1.1 風 險 的 概 念 1/ 風 險 的 意 義 風 險 的 類 別 風 險 管 理 1.2 保 險 的 功 能 及 好 處 1/4 2 法 律 原 則 2/1 2.1 合 約 法 2/ 定 義 合 約 的 種 類 合 約 元 素 和 要 點 2.2 代 理 法 2/ 定 義 代 理 關 係 如 何 產 生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ii

4 3 保 險 原 則 3/1 3.1 可 保 權 益 3/ 定 義 可 保 權 益 的 重 要 性 必 要 條 件 如 何 産 生 何 時 需 要 轉 讓 3.2 最 高 誠 信 3/ 一 般 誠 信 最 高 誠 信 重 要 事 實 何 時 須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類 別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補 救 3.3 近 因 3/ 該 原 則 的 定 義 及 重 要 性 危 險 的 種 類 原 則 的 應 用 保 單 對 這 原 則 的 更 改 3.4 彌 償 3/ 定 義 含 義 與 可 保 權 益 的 關 聯 iii

5 3.4.4 如 何 提 供 彌 償 損 餘 委 付 限 制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提 供 超 額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實 際 執 行 彌 償 時 所 面 對 的 難 題 3.5 分 擔 3/ 有 關 分 擔 的 衡 平 法 則 比 率 之 數 如 何 產 生 如 何 適 用 如 何 被 保 單 條 件 更 改 3.6 代 位 3/ 定 義 如 何 産 生 如 何 適 用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4 保 險 公 司 的 主 要 功 能 4/1 4.1 産 品 的 開 發 4/1 4.2 客 戶 服 務 4/2 4.3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4/2 4.4 保 險 的 銷 售 4/3 4.5 核 保 4/3 4.6 保 單 的 處 理 4/4 iv

6 4.7 理 賠 4/5 4.8 再 保 險 4/6 4.9 精 算 支 援 4/ 會 計 及 投 資 4/ 培 訓 及 發 展 4/8 5 香 港 保 險 業 的 結 構 5/1 5.1 保 險 業 務 的 種 類 5/ 保 險 的 法 定 類 別 保 險 的 實 務 類 別 保 險 的 學 術 類 別 再 保 險 5.2 行 業 規 模 5/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註 冊 或 獲 授 權 保 險 中 介 人 獲 聘 用 的 人 保 費 收 入 5.3 保 險 公 司 5/6 5.4 保 險 中 介 人 5/7 5.5 業 界 協 會 / 組 織 5/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協 助 索 償 人 或 受 害 人 的 行 業 機 構 僱 員 補 償 聯 保 計 劃 管 理 局 v

7 6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6/1 6.1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管 6/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處 理 投 訴 的 指 引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6.2 香 港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6/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7 職 業 道 德 及 其 他 有 關 問 題 7/1 7.1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責 任 7/ 如 果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保 險 經 紀 如 果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保 險 代 理 人 7.2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7/ 條 例 的 特 點 在 保 險 上 的 應 用 7.3 平 等 機 會 事 宜 7/ 針 對 歧 視 的 法 例 保 險 中 的 公 平 歧 視 保 險 中 的 不 公 平 歧 視 vi

8 7.4 防 止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7/ 什 麽 是 洗 錢 什 麽 是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保 險 業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洗 錢 的 階 段 有 關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的 法 例 7.4.5a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7.4.5b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7.4.5c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7.4.5d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指 引 7.5 防 止 貪 污 7/ 防 止 保 險 詐 騙 7/ 當 心 成 爲 犯 罪 同 伙 保 險 中 介 人 與 保 險 詐 騙 的 例 子 防 止 詐 騙 的 實 際 步 驟 術 語 解 釋 (i) - (xx) 辭 彙 表 ( 按 漢 字 筆 畫 排 序 ) ( 一 )-( 七 ) ( 按 英 文 字 母 排 序 ) ( 1 ) - ( 7 ) - o - o - o vii

9 應 考 須 知 在 這 裏, 我 們 希 望 你 注 意 不 同 章 節 在 考 試 中 所 佔 的 比 重 雖 然 所 有 章 節 均 應 認 真 學 習, 但 下 表 仍 列 出 了 各 章 節 在 考 試 中 的 比 重 以 便 參 考 章 次 比 重 1 12% 2 16% 3 30% 4 9% 5 5% 6 21% 7 7% 總 計 100% viii

10 1 風 險 及 保 險 1.1 風 險 的 概 念 風 險 (Risk) 的 意 義 不 少 人 嘗 試 給 風 險 下 定 義 很 可 能 對 我 們 大 多 數 人 來 說, 風 險 帶 有 損 失 或 危 險 的 意 思,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把 它 定 義 爲 與 潛 在 損 失 有 關 的 不 確 定 性, 一 個 我 們 不 能 確 定 會 否 有 某 類 的 損 失 或 不 能 確 定 損 失 的 程 度 的 處 境 就 是 這 個 不 確 定 性, 連 同 潛 藏 在 風 險 中 使 人 憂 慮 的 成 分, 形 成 了 人 們 對 保 險 的 渴 望 和 需 求 風 險 帶 來 的 潛 在 損 失 可 能 是 : (a) 財 務 上 的 (financial) : 指 可 以 用 金 錢 來 衡 量 的 ( 例 如, 一 部 照 相 機 被 偷 走 ); (b) 身 體 上 的 (physical) : 指 死 亡 或 受 傷 ( 通 常 引 起 個 人 或 其 家 庭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 或 (c) 情 緒 上 的 (emotional) : 難 過 及 悲 傷 的 感 覺 只 有 首 兩 類 風 險 較 有 可 能 成 爲 ( 商 業 上 ) 可 保 風 險 (insurable risks) 同 時, 從 更 廣 的 角 度 看, 並 非 每 種 風 險 都 是 按 以 上 列 出 的 負 面 形 式 來 看 待 的 ( 見 以 下 1.1.2a) 註 : 我 們 無 意 把 本 課 題 複 雜 化, 但 也 應 留 意 : 保 險 從 業 員 在 使 用 風 險 一 詞 時, 可 能 有 其 他 意 思, 其 中 包 括 : 1 他 們 正 在 承 保 或 考 慮 承 保 的 受 風 險 財 物 或 人 身 ; 2 所 保 危 險 ( 即 造 成 損 失 的 原 因 或 成 因 )( 所 以, 有 些 保 險 單 可 能 提 供 全 險 ( all risks ) 的 保 險 保 障, 意 思 是 說, 除 非 出 事 原 因 屬 保 障 範 圍 以 外, 否 則 由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失 均 屬 受 保 的 ) 風 險 的 類 別 (Classification of Risk) 爲 了 簡 化 複 雜 的 課 題, 我 們 把 風 險 分 爲 以 下 兩 大 部 分, 每 一 部 分 又 分 為 兩 類 : (a) 其 潛 在 的 財 務 後 果 ; (b) 它 的 原 因 和 影 響 1/1

11 1.1.2a 財 務 後 果 風 險 可 分 爲 純 粹 風 險 和 投 機 風 險 : (i) (ii) 純 粹 風 險 (Pure risk) 只 具 有 損 失 的 可 能 性 ( 不 可 能 出 現 收 益 ), 而 最 理 想 的 情 況 就 是 沒 有 轉 變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火 災 意 外 及 其 他 使 人 不 快 的 遭 遇 ; 投 機 風 險 (Speculative risk) 則 能 產 生 收 益 損 失 等 兩 種 可 能 的 結 果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賭 博 業 務 開 創 及 企 業 活 動 等 商 業 保 險 人 所 承 保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純 粹 風 險, 而 投 機 風 險 一 般 是 不 可 保 的, 原 因 是 人 們 甘 願 冒 投 機 風 險 為 的 是 收 益, 如 果 他 們 可 以 替 這 種 風 險 買 保 險 的 話, 便 喪 失 了 軀 使 他 們 爭 取 目 標 收 益 的 推 動 力 1.1.2b 原 因 與 影 響 風 險 也 可 分 爲 特 定 風 險 和 基 本 風 險 : (i) (ii) 特 定 風 險 (Particular risk): 它 們 能 造 成 的 後 果 是 相 對 有 限 的, 只 影 響 個 人 或 爲 數 較 少 的 人 其 後 果 可 能 是 嚴 重 的 甚 至 是 致 命 的, 但 僅 被 局 限 在 較 小 的 範 圍 內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汽 車 意 外 個 人 損 傷 及 類 似 的 情 況 基 本 風 險 (Fundamental risk): 它 們 發 生 的 原 因 是 超 逾 一 個 人 或 甚 至 一 群 人 所 能 操 控 的, 受 影 響 的 人 不 計 其 數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饑 荒 戰 爭 恐 怖 襲 擊 大 規 模 洪 災 和 其 他 災 害 等 這 些 災 害 影 響 到 整 個 社 會 或 人 類, 而 非 其 中 的 特 定 個 體 商 業 保 險 人 所 保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特 定 風 險, 基 本 風 險 一 般 是 不 可 保 的, 因 為 要 求 他 們 以 商 業 方 式 處 理 此 等 風 險 看 來 在 財 務 上 是 不 可 行 的 風 險 管 理 (Risk Management) 視 乎 使 用 時 的 場 合, 風 險 管 理 一 詞 具 有 幾 種 不 同 的 含 義 : (a) (b) 在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非 保 險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它 大 概 是 指 對 投 資 及 其 他 投 機 風 險 的 管 理 ( 見 以 上 1.1.2a); 就 保 險 公 司 而 言, 這 可 能 僅 指 對 純 粹 風 險 的 管 理, 甚 至 可 把 範 圍 進 一 步 收 窄 至 只 對 可 保 風 險 的 管 理 因 此, 當 保 險 人 談 及 風 險 管 理 時, 其 所 指 的 可 能 是 某 些 可 以 用 來 降 低 或 改 善 所 承 保 或 獲 邀 承 保 風 險 的 潛 在 損 失 的 方 法 或 手 段 1/2

12 (c) 作 爲 一 個 獨 立 的 知 識 與 研 究 的 領 域, 風 險 管 理 可 以 解 釋 爲 管 理 學 的 一 個 分 支, 它 要 進 行 的 步 驟 包 括 : (i) 識 別 ; (ii) 量 化, 及 ; (iii) 應 對 那 些 對 某 家 機 構 構 成 威 脅 的 風 險 ( 不 論 是 純 粹 風 險 還 是 投 機 風 險 ) 處 理 風 險 的 工 具 或 措 施 包 括 : - 風 險 避 免 : 通 過 避 免 承 擔 風 險 ( 例 如, 放 棄 一 核 電 計 劃 以 免 除 核 事 故 發 生 的 風 險 ) 以 達 致 免 除 某 類 損 失 的 機 會 的 目 的 ; - 損 失 防 範 : 降 低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可 能 損 失 的 發 生 率 ( 例 如, 進 行 能 促 進 工 業 安 全 的 活 動 ); - 損 失 降 低 : 降 低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可 能 損 失 的 嚴 重 性 ( 例 如, 安 裝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 - 風 險 轉 移 : 使 他 人 承 擔 面 臨 損 失 風 險 的 後 果 ( 例 如, 購 買 保 險 和 利 用 合 約 條 件 轉 移 對 可 能 損 失 的 責 任 ); - 風 險 融 資 : 無 論 某 間 機 構 所 採 取 的 損 失 控 制 措 施 如 何 有 效, 始 終 會 剩 餘 一 些 風 險, 可 能 令 它 日 後 遭 受 損 失 事 故 所 產 生 的 壞 影 響 風 險 融 資 計 劃 旨 在 降 低 這 些 損 失 對 該 機 構 造 成 的 打 擊, 而 可 利 用 的 工 具 包 括 : 保 險 保 險 以 外 的 風 險 轉 移 自 保 等 ( 雖 然 保 險 與 風 險 管 理 息 息 相 關, 但 是 它 只 是 風 險 管 理 工 具 其 中 的 一 類 ) 爲 了 說 明 以 上 (i)-(iii) 點, 我 們 試 舉 一 個 例 子, 一 家 超 級 市 場 發 現 貨 架 上 的 一 些 貨 物 不 翼 而 飛, 經 過 一 番 觀 察 後, 成 功 識 別 損 失 的 可 能 原 因 為 顧 客 職 員 的 盜 竊 行 為 等 它 又 透 過 經 常 把 商 品 的 盤 點 存 貨 量 和 現 金 收 入 量 加 以 比 較, 再 就 員 工 的 失 誤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來 計 算 出 盜 竊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從 而 量 化 風 險 他 們 應 付 風 險 的 辦 法, 舉 例 可 能 是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或 者 ( 在 市 場 條 件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 全 面 地 提 高 商 品 的 價 格 以 彌 補 損 失, 又 或 者 為 這 類 風 險 設 立 一 個 自 保 基 金 1/3

13 1.2 保 險 的 功 能 及 好 處 保 險 具 有 許 多 的 功 能 和 好 處, 其 中 一 些 是 基 本 的, 其 他 則 是 輔 助 性 的 或 次 要 的 : (a) 基 本 功 能 / 好 處 (primary functions/benefits): 保 險 本 質 上 屬 於 一 種 風 險 轉 移 機 制 (risk transfer mechanism) 這 種 機 制 容 許 通 過 支 付 保 險 費 ( 或 稱 保 費 ), 把 個 人 的 潛 在 財 務 損 失 轉 移 給 保 險 人 保 險 的 基 本 的 好 處 是,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投 保 事 件 中,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保 險 可 以 爲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財 務 補 償 在 商 業 方 面, 它 能 讓 經 歷 了 嚴 重 的 火 災 沉 重 的 法 律 責 任 等 情 況 的 商 家 幸 存 從 個 人 角 度 來 看, 金 錢 ( 人 壽 保 險 ) 會 在 悲 劇 來 臨 或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時 候 給 人 帶 來 極 大 的 幫 助 (b) 輔 助 功 能 / 好 處 (ancillary functions/benefits): 保 險 透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爲 社 會 作 出 多 項 貢 獻, 例 如 : (i) 就 業 : 保 險 業 對 於 吸 納 本 地 勞 動 力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ii) 金 融 服 務 : 自 從 香 港 的 製 造 業 相 對 萎 縮 以 來, 金 融 服 務 業 便 在 本 地 經 濟 中 擔 當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保 險 業 正 是 金 融 服 務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iii) 損 失 防 範 和 損 失 降 低 ( 統 稱 損 失 控 制 ): 保 險 的 實 務 包 括, 首 先 進 行 與 風 險 管 理 ( 見 以 上 1.1.3(b)) 有 關 的 各 種 調 查 及 勘 察, 之 後 再 提 出 改 良 風 險 的 要 求 ( 即 接 受 投 保 的 條 件 ) 或 / 和 建 議 這 樣, 最 後 我 們 可 能 可 以 說, 火 災 意 外 及 其 他 我 們 不 希 望 發 生 的 事 情 少 了 出 現 了 ; (iv) 儲 蓄 / 投 資 : 保 險 ( 尤 其 是 人 壽 保 險 ) 爲 我 們 提 供 一 條 方 便 而 有 效 的 途 徑 來 保 障 自 己 的 將 來 隨 着 在 2000 年 推 出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保 險 産 品 在 爲 老 年 人 及 家 庭 悲 劇 受 害 人 提 供 福 利 方 面 的 作 用 是 顯 著 的 ; (v) 經 濟 增 長 / 發 展 : 顯 而 易 見, 若 無 保 險 保 障 ( 在 大 多 數 未 受 保 的 情 況 下, 銀 行 資 金 便 籌 措 不 了 ), 幾 乎 沒 有 人 會 冒 險 把 資 金 投 放 在 高 成 本 的 項 目 上 因 此, 從 架 橋 到 房 屋 建 造 以 及 其 他 許 多 不 同 的 項 目, 部 分 都 是 由 於 保 險 的 作 用, 才 使 它 們 得 到 激 勵 和 落 實 - o - o - o - 1/4

14 模 擬 試 題 考 試 包 括 七 十 五 條 多 項 選 擇 題 大 多 數 的 試 題 是 很 直 接 的, 要 求 從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選 擇 一 個 正 確 的 答 案 這 類 問 題 我 們 稱 爲 甲 " 類 問 題 另 一 類 問 題 則 略 為 複 雜 ( 大 約 佔 試 題 總 數 的 10% 至 20%), 也 是 從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中 選 擇 一 個 我 們 將 這 類 問 題 稱 爲 乙 " 類 問 題 以 下 分 別 是 兩 類 問 題 的 一 些 例 子 甲 類 問 題 1 風 險 可 以 描 述 爲 潛 在 損 失 的 不 確 定 性 這 個 潛 在 損 失 可 以 是 在 : (a) 身 體 上 的 ;... (b) 財 務 上 的 ;... (c) 情 緒 上 的 ;... (d) 上 述 所 有 各 項... 2 只 有 損 失 的 可 能 而 無 收 益 的 機 會 的 風 險 稱 爲 : [ 答 案 請 參 閱 1.1.1] (a) 純 粹 風 險 ;... (b) 特 定 風 險 ;... (c) 投 機 風 險 ;... (d) 基 本 風 險... [ 答 案 請 參 閱 1.1.2a]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關 於 風 險 的 敍 述 中 哪 一 個 是 正 確 的? (i) 所 有 風 險 在 商 業 上 都 可 保 (ii) 並 非 所 有 風 險 在 商 業 上 都 可 保 (iii) 應 付 風 險 的 唯 一 方 法 就 是 保 險 (iv) 保 險 人 談 及 風 險 時 可 以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意 思 (a) (i) 及 (iii) 而 已 ;... (b) (ii) 及 (iv) 而 已 ;... (c) (i) 及 (iv) 而 已 ;... (d) (i) (i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請 參 閱 ] 1/5

15 4 以 下 哪 項 可 視 爲 保 險 爲 香 港 帶 來 的 次 要 或 輔 助 性 的 好 處? (i) 作 爲 儲 蓄 途 徑 (ii) 提 供 就 業 (iii) 鼓 勵 經 濟 發 展 (iv) 降 低 發 生 意 外 / 損 失 的 次 數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ii) 及 (iii) 而 已 ;... (c) (i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1.2] 註 : 瀏 覽 本 手 冊 的 有 關 章 節, 便 可 容 易 地 找 到 答 案 如 有 需 要, 答 案 可 在 本 手 冊 的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1/6

16 2 法 律 原 則 本 章 與 下 一 章 將 談 及 法 律 原 則 的 問 題, 不 過 本 手 冊 不 會 對 一 些 複 雜 問 題 作 出 全 面 的 探 討 如 整 個 研 習 計 劃, 本 手 冊 的 目 的 是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專 業 活 動 的 重 要 方 面, 提 供 一 些 看 法 2.1 合 約 法 合 約 法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法 律 領 域, 它 對 我 們 個 人 的 生 活 和 商 業 活 動, 都 産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我 們 將 會 發 現, 合 約 是 文 明 社 會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對 這 樣 一 門 重 要 的 課 題 作 一 些 了 解 是 很 重 要 的 定 義 合 約 ( contract ) 的 最 簡 單 的 定 義 大 概 是.. 一 個 在 法 律 上 可 強 制 執 行 的 協 議 (agreement) 協 議 的 種 類 繁 多, 但 不 是 所 有 的 協 議 都 有 法 律 效 力 兩 人 之 間 的 社 交 安 排, 例 如 一 次 午 餐 約 會, 就 是 一 種 協 議 一 旦 任 何 一 方 單 方 面 取 消 這 樣 的 一 個 安 排, 另 一 方 是 不 能 向 爽 約 的 一 方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的, 因 為 該 協 議 在 法 律 上 不 被 承 認 為 有 效 的 合 約 由 承 諾 或 承 擔 所 組 成, 通 常 是 為 了 從 另 一 方 得 到 承 諾 或 承 擔 而 作 出 的 在 法 律 術 語 中, 合 約 是 一 種 無 形 的 東 西, 因 此, 保 險 單 本 身 不 是 合 約, 而 是 最 常 用 來 證 明 保 險 合 約 的 證 據 一 場 火 災 過 後, 受 災 的 被 保 險 人 不 會 預 期 保 險 人 會 以 保 險 單 已 在 火 災 中 被 毀 因 而 保 險 合 約 不 再 存 在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作 出 賠 償 合 約 所 涉 及 的 可 以 是 瑣 碎 的 事 情 ( 例 如 購 買 報 章 或 乘 電 車 ), 也 可 以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事 情 ( 例 如 大 型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或 僱 傭 合 約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合 約 各 方 都 期 望 對 方 的 承 諾 得 到 履 行, 否 則, 他 們 可 以 索 取 賠 償 或 申 請 強 制 對 方 履 行 合 約 合 約 的 種 類 我 們 可 以 把 合 約 分 爲 以 下 兩 類 : (a) 簡 單 合 約 (Simple contracts): 雖 然 稱 之 爲 簡 單, 卻 不 表 示 它 們 只 涉 及 毫 不 複 雜 的 事 情, 並 且 容 易 理 解 確 切 地 說, 它 只 是 意 味 着 合 約 的 訂 立 是 簡 單 容 易 的 簡 單 合 約 分 爲 口 頭 合 約, 不 經 蓋 章 ( 蓋 印 ) 的 書 面 合 約, 及 從 行 為 中 推 斷 出 來 的 合 約 簡 單 來 說, 簡 單 合 約 的 有 效 性 並 不 取 決 於 特 殊 的 手 續 2/1

17 [ 舉 一 個 從 行 為 中 推 斷 出 來 的 合 約 的 例 子, 例 如 某 人 從 一 個 街 頭 小 販 那 裏 拿 了 一 份 報 紙, 這 個 身 體 語 言 清 楚 地 表 明, 他 要 買 報 紙 技 術 上, 一 個 合 約 已 經 在 這 兩 個 買 主 與 賣 主 之 間 產 生 了, 它 是 通 過 付 錢 與 收 錢 等 行 為 而 訂 立 的, 無 需 借 助 任 何 言 語 或 文 字 ] 事 實 上, 絕 大 部 分 的 保 險 合 約 都 屬 於 簡 單 合 約 技 術 上, 保 險 合 約 無 需 書 面 證 明 也 能 生 效, 但 實 際 上, 它 們 幾 乎 一 律 是 書 面 的 正 如 我 們 稍 後 將 看 到 的, 某 類 保 險 合 約 在 法 律 上 必 須 以 保 單 作 為 證 據 (b) 以 契 據 (Deeds) 形 式 訂 立 的 合 約 : 契 據 是 經 簽 署 蓋 章 和 交 付 的 書 面 文 書 ( 所 謂 交 付, 再 不 必 是 實 質 的 交 付, 無 條 件 地 受 該 契 據 所 約 束 的 意 向 已 經 足 夠 ) 某 些 交 易 例 如 土 地 的 轉 讓, 必 須 以 契 據 達 成 另 外, 擔 保 必 然 是 以 契 據 形 式 發 出 的 ; 否 則, 於 索 賠 時, 權 利 人 (Obligee) 可 能 面 對 擔 保 人 辯 稱, 權 利 人 因 沒 有 付 出 代 價 ( 代 價 的 法 則, 見 下 文 2.1.3(c)) 而 無 起 訴 權 合 約 元 素 和 要 點 本 節, 我 們 只 會 述 説 簡 單 合 約 ( 見 以 上 2.1.2(a)), 因 為 我 們 平 時 遇 到 的 保 險 交 易 大 多 數 都 是 這 類 合 約 一 項 協 議 如 要 構 成 有 效 的 合 約 的 話, 必 須 在 訂 立 的 時 候 符 合 某 些 稱 為 合 約 元 素 的 準 則, 缺 少 任 何 一 項 的 話, 所 擬 訂 的 合 約 不 是 不 成 立 就 是 另 有 缺 陷 有 缺 陷 的 合 約 (defective contracts) 有 以 下 三 種 : 1 無 效 的 (Void 或 Invalid) 合 約 : 指 所 擬 訂 的 合 約 在 法 律 上 不 存 在, 完 全 無 法 律 效 力 ; 就 保 險 而 言, 這 意 味 着 無 效 合 約 ( 或 無 效 協 議 ) 的 一 切 保 費 一 般 須 退 回, 而 已 支 付 的 保 險 金 亦 然 2 可 使 無 效 的 (Voidable) 合 約 : 可 使 無 效 的 合 約 是 項 明 顯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約, 其 法 律 效 力 一 直 維 持 下 去, 除 非 及 直 至 有 受 屈 的 一 方 把 合 約 視 為 自 訂 立 時 起 即 屬 無 效, 但 須 在 知 悉 擁 有 這 項 選 擇 權 之 後 的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進 行 在 保 險 中 的 例 子 有 : 違 反 某 些 類 型 的 保 單 條 件 發 現 於 投 保 階 段 中 有 遺 漏 重 要 資 料 或 提 供 錯 誤 資 料 等 情 況, 那 麼 這 個 合 約 便 屬 可 使 無 效 的 合 約 ( 見 下 文 3.2); 3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Unenforceable) 合 約 : 望 文 生 義,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合 約 無 法 在 法 庭 上 執 行 ( 或 藉 以 起 訴 ) 不 過, 這 不 是 合 約 無 效 的 緣 故, 而 是 由 於 某 些 要 求 還 未 完 成 ( 例 如 土 地 租 約 尚 未 繳 納 印 花 稅 水 險 單 還 未 發 出 等 ) 2/2

18 只 要 完 成 這 些 要 求, 問 題 就 可 以 得 到 解 決, 該 合 約 亦 隨 之 可 予 以 強 制 執 行 ( 例 如, 縱 使 在 損 失 已 發 生 的 情 況 下 補 發 水 險 單 ) 話 題 轉 到 合 約 元 素 本 身, 法 律 教 科 書 對 任 何 一 個 有 效 的 合 約 須 具 備 哪 些 元 素, 還 未 達 成 共 識, 這 裏 我 們 只 探 討 以 下 六 項 準 則 ( 但 無 須 太 過 深 入 ): (a) (b) 要 約 (Offer): 如 果 不 作 出 要 約, 在 雙 方 或 多 方 之 間 顯 然 就 無 協 議 可 言 了 在 保 險 中, 要 約 人 可 以 是 有 意 投 保 的 一 方 ( 要 約 的 方 式 可 以 是 向 保 險 人 填 交 投 保 書 ( 或 稱 投 保 單 )), 也 可 以 是 保 險 人 ( 其 要 約 可 以 是 反 要 約 (counter-offer) 的 形 式, 或 是 表 示 願 意 續 保 ); 一 切 視 乎 由 事 實 所 證 明 的 意 向 因 此, 雖 然 填 寫 一 份 投 保 書 被 廣 泛 認 爲 一 般 足 以 構 成 要 約 的 行 爲, 但 是 假 如 說 法 庭 案 例 已 規 定 了 填 寫 投 保 書 就 是 向 保 險 人 發 出 要 約, 那 就 犯 了 技 術 上 的 錯 誤 了 承 約 (Acceptance): 除 非 要 約 被 另 一 方 ( 即 受 要 約 人 (offeree)) 接 受, 否 則 所 擬 訂 的 合 約 是 無 法 訂 立 的 如 要 成 功 訂 立 合 約, 承 約 的 內 容 必 須 與 要 約 的 所 有 內 容 相 同 如 果 該 另 一 方 有 意 更 改 擬 訂 合 約 的 條 件 ( 例 如 要 求 增 加 保 費 或 附 加 保 單 限 制 ), 這 種 意 向 一 經 傳 達 便 構 成 了 反 要 約 (counter-offer), 後 果 是 原 要 約 失 效, 原 要 約 人 (offeror)( 在 反 要 約 中, 他 已 反 過 來 成 了 受 要 約 人 ) 可 以 接 受 該 反 要 約 (c) 代 價 (Consideration): 這 是 合 約 的 一 方 就 另 一 方 ( 承 諾 人 ) 的 承 諾 所 付 出 的 ( 金 錢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 代 價 在 一 個 簡 單 合 約 中, 雙 方 必 須 訂 出 各 自 應 付 出 的 代 價 ; 否 則 合 約 屬 無 效 另 一 方 面, 承 諾 如 果 是 以 契 據 形 式 作 出 的 話, 即 使 不 是 為 了 取 得 代 價 而 作 出 的, 在 普 通 法 上 仍 然 可 讓 受 承 諾 人 強 制 執 行 的 ; 換 言 之, 不 以 契 約 形 式 作 出 的 單 方 面 承 諾 是 無 效 的 在 保 險 上, 代 價 就 是 : (i) 被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人 支 付 保 費 的 承 諾 ; 及 (ii) 保 險 人 依 照 保 單 條 款 的 規 定 付 款 或 給 予 補 償 的 承 諾 註 : 1. 如 果 所 保 事 故 在 支 付 已 承 諾 的 保 費 以 前 已 經 發 生 了, 被 保 險 人 仍 然 享 有 索 償 權, 而 保 險 人 則 另 外 有 權 追 討 未 繳 清 的 保 費 但 是, 某 些 保 單 有 時 指 定, 保 費 要 實 際 支 付 了 才 算 是 代 價, 這 樣 的 要 求 會 有 效 地 凌 駕 上 述 法 則 2. 保 險 人 的 代 價 是 作 出 賠 償 等 等 的 承 諾, 而 不 是 實 際 的 賠 償 有 不 少 的 情 況, 保 單 有 效 期 内 並 無 涉 及 賠 償 或 保 險 金 給 付, 縱 使 如 此,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期 限 結 束 時 已 經 付 出 了 代 價, 因 此 不 涉 及 因 為 缺 乏 代 價 而 要 退 還 保 費 的 問 題 2/3

19 (d) (e) (f) 訂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Capacity to contract): 這 是 指 訂 立 合 約 的 法 律 能 力 精 神 錯 亂 或 未 成 年 的 個 人 可 以 選 擇 推 翻 他 們 所 訂 立 的 合 約 又 以 公 司 為 例, 它 們 不 得 超 越 其 法 律 權 力 而 行 事 合 法 性 (Legality): 協 定 涉 及 的 內 容 必 須 是 合 法 的 例 如, 涉 及 殺 人 或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的 合 約 是 無 效 的 同 樣, 為 走 私 貨 物 購 買 的 保 險 也 不 會 被 法 律 承 認 不 過, 例 外 情 況 是 存 在 的 例 如, 雖 然 一 個 保 險 合 約 會 因 為 保 險 人 沒 有 授 權 經 營 有 關 的 保 險 業 務 而 屬 違 法, 但 法 院 仍 可 以 為 被 保 險 人 強 制 執 行 該 合 約 的 賠 償 或 給 付 義 務 訂 立 法 律 關 係 的 意 向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 合 約 如 要 有 效, 各 方 必 須 清 晰 地 表 示 有 意 給 它 法 律 效 力 保 險 合 約 在 這 方 面 大 多 符 合 要 求, 因 為 有 別 於 社 交 或 家 庭 內 的 安 排, 商 業 協 議 被 推 定 具 有 訂 立 法 律 關 係 的 意 向 2.2 代 理 法 在 開 始 這 部 分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認 識 到, 代 理 法 適 用 的 範 圍 比 它 在 保 險 代 理 人 方 面 的 應 用 廣 泛 得 多, 這 一 點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因 此, 以 下 段 落 的 內 容 不 局 限 於 保 險 代 理 人, 而 是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的 代 理 人 ( 船 務 代 理 地 產 代 理 等 ) 下 面 我 們 來 解 釋 一 下 代 理 人 : (a) (b) (c) 代 理 人 (agent) 在 這 裏 是 指 一 名 代 表 委 託 人 ( 或 稱 主 事 人 )(principal) 的 人 在 保 險 中, 這 個 角 色 有 點 複 雜 因 為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保 險 中 介 人 可 能 被 稱 為 保 險 代 理 人 ( 通 常 代 表 保 險 人 ) 或 保 險 經 紀 ( 通 常 代 表 被 保 險 人 / 投 保 人 ) 在 代 理 法 上, 他 們 都 屬 於 代 理 人 代 理 法 在 理 論 上 看 似 簡 單, 但 實 際 上 有 時 也 相 當 複 雜 這 個 領 域 的 法 律, 從 頭 到 尾, 被 這 麽 一 個 法 律 原 則 支 配 着 : 透 過 他 人 行 事 與 親 自 執 行 並 無 分 別 換 句 話 說, 代 理 人 代 表 委 託 人 行 事, 那 麼 無 論 其 結 果 是 好 是 壞, 經 授 權 的 行 為, 有 時 甚 至 是 沒 有 授 權 的 行 為 ( 見 下 文 和 2.2.3), 會 對 委 託 人 產 生 約 束 力 因 此, 當 一 名 小 孩 ( 代 理 人 ) 應 其 母 親 ( 委 託 人 ) 的 指 使, 到 一 家 雜 貨 店 以 記 賬 形 式 買 東 西 的 時 候, 該 商 店 與 該 名 母 親 之 間 即 時 訂 立 了 一 個 銷 售 合 約, 她 因 此 承 擔 了 支 付 貨 款 的 法 律 責 任 受 其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約 束 的 委 託 人, 須 負 起 轉 承 責 任 (vicarious liability)( 一 種 要 對 他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應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 定 義 代 理 關 係 是 指 存 在 於 委 託 人 與 其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一 種 關 係 由 於 是 一 種 關 係, 它 的 出 現 是 基 於 事 實, 而 不 一 定 經 過 一 個 精 確 的 委 任 代 理 過 程 根 據 法 律 條 文, 某 些 特 定 的 情 況 可 以 當 作 產 生 了 代 理 關 係 2/4

20 代 理 法 是 那 些 管 轄 代 理 關 係 的 法 律 規 則 因 代 理 人 經 常 代 表 其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安 排 協 議, 或 代 爲 履 行 協 議, 我 們 也 須 考 慮 合 約 法 我 們 須 要 考 慮 下 面 兩 種 合 約 : (a) 一 種 是 存 在 於 代 理 人 與 委 託 人 之 間 的 合 約 ; (b) 另 一 種 則 是 存 在 於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而 内 容 相 當 不 同 的 合 約 註.. 在 沒 有 代 理 合 約 的 情 況 下, 代 理 關 係 也 可 以 存 在 例 如, 一 名 小 孩 ( 無 酬 勞 的 代 理 人 ) 去 替 他 的 媽 媽 ( 委 託 人 ) 買 一 包 糖 的 時 候, 是 持 有 足 以 約 束 他 的 媽 媽 的 授 權 的, 縱 使 這 授 權 並 非 來 自 一 個 存 在 於 他 們 之 間 的 代 理 合 約 ( 提 示 : 家 事 的 安 排 一 般 是 不 能 構 成 合 約 的 ) 代 理 關 係 如 何 產 生 如 果 說 在 雙 方 之 間 存 在 代 理 關 係, 本 質 上, 這 表 示 了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有 某 些 職 責, 反 之 亦 然 而 就 替 委 託 人 與 他 人 ( 第 三 者 ) 訂 立 某 合 約 或 進 行 某 交 易 而 言, 代 理 人 有 某 類 權 限 足 以 讓 委 託 人 受 到 約 束 代 理 關 係 可 以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產 生 : (a) (b) 通 過 協 議.. 該 協 議 可 以 是 也 可 以 不 是 一 個 合 約, 可 以 是 明 示 也 可 以 是 從 各 方 的 行 為 或 處 境 中 隱 含 而 來 的 追 認 (Ratification): 追 認 是 指 對 某 行 為 授 予 追 溯 權 即 雖 然 代 理 人 在 行 事 時 並 未 取 得 授 權, 但 只 要 委 託 人 事 後 確 認 該 行 動, 就 有 效 地 產 生 了 一 種 追 溯 性 的 授 權 它 可 以 通 過 書 面 口 頭 或 行 為 等 三 種 方 式 進 行 例 如, 一 位 只 獲 某 保 險 人 授 權 招 攬 家 居 保 險 生 意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當 遇 上 一 筆 極 具 吸 引 力 的 火 災 保 險 生 意 時, 向 該 顧 客 表 示 願 意 提 供 所 需 火 險 保 障 因 為 這 個 做 法 沒 有 得 到 保 險 人 的 授 權, 所 以 該 擬 訂 保 險 合 約 技 術 上 是 無 效 的 不 過, 保 險 人 事 後 可 以 接 受 該 投 保 及 確 認 有 關 保 險 保 障, 從 而 使 該 合 約 的 有 效 性 得 以 追 溯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權 限 問 題 與 代 理 關 係 問 題 之 間 既 有 關 聯 也 有 區 別 如 果 甲 的 某 個 本 意 是 為 乙 而 作 出 的 行 動 對 乙 產 生 了 約 束 力, 可 以 說 甲 這 樣 做 是 本 着 乙 的 授 權 而 為 之 的, 但 這 不 一 定 表 示 他 們 之 間 存 在 一 種 代 理 關 係 或 一 種 完 全 的 代 理 關 係, 致 使 例 如 甲 有 權 就 為 乙 招 致 的 開 支 向 乙 索 取 補 還 一 個 代 理 人 可 能 擁 有 的 種 種 權 限 如 下.. 2/5

21 (a) (b) 實 際 權 限 (Actual authority).. 一 個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可 以 是 實 際 的, 產 生 方 法 是 委 託 人 明 示 或 隱 含 地 向 代 理 人 本 人 表 明 同 意 代 理 人 去 代 表 委 託 人 或 替 其 行 事 實 際 權 限 可 以 是 明 示 實 際 權 限 或 隱 含 實 際 權 限 明 示 實 際 權 限 是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故 意 授 予 的 實 際 權 限 相 反 地, 隱 含 實 際 權 限 是 在 多 種 情 況 下 都 可 以 產 生 的 ; 簡 單 來 說, 它 是 藉 着 委 託 人 的 行 為 委 託 人 與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交 易 過 程 或 類 似 的 情 況 產 生 的 表 面 權 限 (Apparent authority).. 當 一 個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是 透 過 委 託 人 對 第 三 者 表 明 同 意 而 產 生 的, 該 權 限 便 是 表 面 而 非 實 際 的 表 面 權 限 的 概 念 必 然 是 局 限 於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如 果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存 在 的 話, 一 旦 代 理 人 在 沒 有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替 了 委 託 人 訂 立 合 約 或 進 行 交 易, 這 樣 的 行 為 就 會 對 委 託 人 產 生 約 束 力 例 如 一 個 承 保 代 理 人 雖 已 被 委 託 人 明 示 地 禁 止 接 受 目 的 地 為 西 非 洲 的 貨 物 風 險, 但 卻 違 反 規 定, 多 次 口 頭 向 某 一 個 顧 客 就 這 類 風 險 提 供 臨 時 保 險 保 障, 其 本 意 是 替 委 託 人 這 麽 做 ; 又 假 設 委 託 人 每 一 次 都 向 該 名 顧 客 就 這 些 風 險 簽 發 保 單 鑑 於 這 些 過 去 的 交 易, 代 理 人 日 後 類 似 的 受 保 行 爲 可 能 會 藉 着 代 理 人 的 表 面 權 限 而 對 保 險 人 產 生 約 束 力 (c) 必 要 權 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如 某 人 ( 可 能 是 一 名 現 有 委 託 人 ) 的 財 產 或 權 益 受 着 迫 切 的 危 害 而 不 存 在 向 他 通 報 的 機 會, 而 有 另 一 人 ( 可 能 是 一 名 現 有 代 理 人 ) 在 這 個 危 急 的 情 況 下 必 要 地 為 前 者 採 取 行 動 的 話, 可 以 說 後 者 即 使 沒 有 取 得 明 示 權 限, 卻 持 有 必 要 權 限 作 出 該 等 行 為, 並 透 過 該 等 行 為 成 為 必 要 代 理 人 當 中 的 含 意 是 這 樣 的.. 通 過 行 使 該 權 限, 代 理 人 訂 立 對 委 託 人 有 約 束 力 的 合 約, 藉 此 為 委 託 人 獲 取 權 利, 並 因 其 行 為 而 獲 權 向 委 託 人 索 取 補 還 和 彌 償 再 者, 對 委 託 人 就 指 稱 未 獲 授 權 行 為 所 提 的 訴 訟, 代 理 人 將 有 辯 護 理 由 例 如, 當 某 人 病 重 住 院 時, 他 的 一 位 鄰 居 朋 友 自 願 幫 助 他 安 排 家 裏 的 事 情, 其 中 包 括 支 付 家 居 保 險 續 保 的 費 用 結 果 是, 很 可 能 他 不 能 拒 絕 繳 還 已 墊 付 的 保 費 給 他 的 鄰 居 朋 友, 因 為 幾 乎 可 以 肯 定 這 位 鄰 居 已 構 成 了 必 要 代 理 人 第 二, 他 大 概 不 能 宣 布 該 保 險 無 效 並 要 求 保 險 人 退 還 保 費 第 三, 保 險 人 相 當 可 能 不 能 以 該 保 單 是 在 沒 有 他 的 授 權 下 續 保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按 保 單 的 規 定 作 出 賠 付 (d)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權 (Agency by estoppel): 如 果 有 人 以 言 詞 或 行 為 表 示 或 允 許 他 人 表 示 另 一 人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他 將 不 能 對 基 於 信 賴 該 等 表 示 而 與 代 理 人 進 行 交 易 的 任 何 人 ( 第 三 者 ) 否 定 該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雖 然 該 代 理 人 在 這 情 況 下 所 作 的 行 為 具 有 約 束 力, 但 是 不 容 反 悔 這 條 代 理 權 法 則 一 般 不 會 產 生 代 理 關 係, 除 非 ( 例 如 )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過 後 被 追 認 換 言 之, 這 法 則 的 運 作 只 涉 及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2/6

22 註.. 表 面 權 限 法 則 是 有 別 於 不 容 反 悔 法 則 的, 第 一 項 法 則 是 當 代 理 人 被 容 許 看 似 擁 有 比 實 際 授 給 他 的 還 要 大 的 權 限 時 應 用 的, 第 二 項 法 則 是 當 據 稱 代 理 人 完 全 沒 被 授 權 但 卻 被 容 許 看 似 獲 授 權 時 應 用 的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 這 些 責 任 可 以 綜 合 如 下 : (a) (b) (c) (d) (e) 遵 從 : 代 理 人 必 須 毫 無 保 留 或 盡 最 大 可 能, 遵 行 其 委 託 人 合 法 地 發 出 的 所 有 指 示 親 自 執 行 : 代 理 人 不 能 把 取 得 的 代 理 權 及 承 擔 上 的 職 責, 下 放 給 他 人 ( 分 代 理 人 ), 除 非 他 具 有 這 樣 做 的 權 限 應 有 的 謹 慎 及 技 巧 : 法 律 並 不 要 求 完 美, 一 般 來 説, 代 理 人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只 須 表 現 出 一 切 理 當 期 望 的 技 術 和 努 力 委 託 人 一 方 面 受 代 理 人 欠 缺 謹 慎 的 行 為 所 約 束, 另 一 方 面, 委 託 人 可 以 就 該 欠 缺 謹 慎 的 行 為 引 致 的 損 失 反 過 來 向 代 理 人 要 求 賠 償 忠 心 與 誠 信 : 代 理 人 表 現 忠 心 及 堅 守 誠 信 的 義 務 受 幾 項 嚴 格 的 法 則 所 規 範, 其 中 包 括 無 衝 突 法 則 報 賬 : 代 理 人 必 須 對 代 表 委 託 人 所 收 取 的 金 錢 或 其 他 物 件 報 賬, 他 也 須 對 其 代 理 活 動 保 存 足 夠 的 記 錄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這 些 責 任 可 以 綜 合 如 下 : (a) (b) (c) 報 酬 : 代 理 人 有 權 收 取 經 雙 方 協 定 的 佣 金 或 其 他 報 酬 ( 例 如 獎 金 ), 委 託 人 須 於 合 理 時 間 或 任 何 指 定 的 期 限 內 支 付,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支 出 等 : 在 符 合 代 理 協 定 的 任 何 明 示 條 件 下, 委 託 人 必 須 對 代 理 人 代 表 其 行 事 時 適 當 及 合 理 地 招 致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予 以 償 還 例 如 理 賠 代 理 人 支 付 的 法 律 辯 護 費 用 違 反 責 任 : 委 託 人 如 違 反 對 代 理 人 的 義 務, 代 理 人 可 向 委 託 人 採 取 行 動 2/7

23 2.2.6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Termination of Agency) 有 許 多 途 徑 可 以 終 止 代 理 協 定, 它 們 包 括 : (a) (b) (c) (d) (e) (f) (g) 雙 方 同 意 : 一 般 而 言, 所 有 協 議 均 可 通 過 雙 方 的 協 商 同 意 而 終 止 撤 銷 協 議 (Revocation): 在 符 合 合 約 中 有 關 給 予 通 知 及 / 或 補 償 的 條 款 下,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內 撤 銷 ( 取 消 ) 協 議 違 反 合 約 (Breach): 如 果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基 本 地 違 反 了 合 約, 另 一 方 便 可 以 終 止 合 約 ( 並 有 權 要 求 賠 償 ) 例 如, 當 一 個 獨 家 代 理 人 發 覺 了 委 託 人 違 反 合 約 條 件, 在 代 理 協 議 還 沒 期 滿 之 時 委 任 第 二 個 代 理 人 的 時 候, 可 以 立 即 終 止 履 行 合 約, 並 控 告 委 託 人, 要 求 對 在 餘 下 期 間 內 期 望 賺 取 的 利 潤 的 損 失 作 出 賠 償 死 亡 : 如 果 代 理 關 係 在 個 人 之 間 發 生, 則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一 旦 死 亡, 該 項 協 議 便 告 終 止 假 如 任 何 一 方 為 法 人 團 體 ( 公 司 ), 它 一 旦 清 盤, 協 議 將 會 同 樣 地 終 止 精 神 錯 亂 : 如 果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精 神 錯 亂 而 不 再 能 夠 履 行 協 議, 則 協 議 會 自 動 終 結 非 法 協 議 : 如 果 代 理 關 係 或 代 理 協 議 的 履 行 不 再 為 法 律 所 容 許 的 話, 協 議 便 會 自 動 終 止 假 設 一 家 英 國 公 司 ( 購 買 代 理 人 ) 與 一 家 在 另 一 國 家 成 立 為 法 團 及 以 此 為 本 籍 的 公 司 ( 委 託 人 ) 訂 立 合 約, 承 諾 替 後 者 於 英 國 購 買 如 小 麥 鋼 材 硫 磺 其 他 化 學 物 品 等 貨 物 萬 一 這 兩 個 國 家 之 間 爆 發 戰 爭, 按 照 英 格 蘭 的 法 律, 該 合 約 會 因 違 法 而 自 動 終 結 時 限 : 如 果 該 項 協 議 只 在 特 定 的 時 間 內 生 效, 那 麼 期 限 一 到 便 告 終 止 - o - o - o - 2/8

24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合 約 可 以 定 義 為 : (a)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協 議 ;... (b) 兩 人 或 多 人 之 間 的 承 諾 ;... (c) 書 面 協 議 ;... (d) 兩 方 或 多 方 之 間 的 任 何 協 議... 2 委 託 人 追 認 其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意 味 着 : [ 答 案 請 參 閱 2.1.1] (a) 有 關 的 代 理 協 定 的 終 結 ;... (b) 該 代 理 人 將 無 權 取 得 任 何 佣 金 ;... (c) 該 委 託 人 以 追 溯 形 式 授 權 有 關 行 為 ;... (d) 該 委 託 人 拒 絕 為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負 上 責 任... [ 答 案 請 參 閱 2.2.2(b)]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哪 兩 項 有 關 簡 單 合 約 的 陳 述 是 正 確 的? (i) 它 們 絕 對 不 能 是 書 面 的 ; (ii) 它 們 不 是 經 蓋 章 後 發 出 ; (iii)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它 們 必 須 是 書 面 的 ; (iv) 它 們 可 以 是 口 頭 的, 也 可 以 是 書 面 的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ii) 而 已 ;... (d) (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請 參 閱 2.1.2(a)] 2/9

25 4 以 下 哪 些 是 構 成 有 效 的 簡 單 合 約 的 元 素? (i) 要 約 (ii) 承 約 (iii) 代 價 (iv) 訂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ii)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可 於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 [ 答 案 請 參 閱 2.1.3] 2/10

26 3 保 險 原 則 3.1 可 保 權 益 權 益 一 詞 可 以 有 多 種 意 思, 在 這 裏 它 是 指 一 種 與 某 物 件 或 與 某 人 之 間 的 財 務 關 係 以 下 介 紹 是 可 保 權 益 的 多 個 特 點 定 義 可 保 權 益 (Insurable Interest) 是 某 人 對 某 項 保 險 標 的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在 法 律 上 被 認 可 的 一 種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賦 予 他 對 該 保 險 標 的 購 買 保 險 的 權 利 既 然 這 種 關 係 必 須 是 合 法 的, 盜 賊 並 沒 有 權 利 就 其 管 有 的 贓 物 購 買 保 險 可 保 權 益 的 重 要 性 缺 乏 可 保 權 益 的 話, 有 關 保 險 協 議 便 屬 無 效, 而 退 還 保 費 的 相 關 規 則 則 因 所 屬 險 種 而 異 ; 所 謂 相 關 規 則 是 指 合 約 非 法 性 相 關 的 一 般 規 則, 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和 海 上 保 險 條 例 (Marine Insurance Ordinance) 的 相 關 條 文 必 要 條 件 要 具 有 可 保 權 益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a) 必 須 先 有 可 被 保 的 人 身 ( 例 如 生 命 肢 體 等 ) 財 産 法 律 責 任 或 法 律 權 利 ( 例 如, 對 債 務 人 要 求 償 還 債 務 的 權 利 ); (b) 上 述 人 身 等 必 須 是 該 保 險 的 標 的 (Subject Matter) ( 即 是 說,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將 以 這 些 人 身 等 遭 受 不 幸 事 故 為 條 件 ); (c) 投 保 人 與 保 險 標 的 之 間 必 須 存 在 上 述 提 及 的 被 法 律 認 可 的 關 係, 而 且 正 因 有 了 這 種 關 係, 投 保 的 事 件 一 旦 發 生, 投 保 人 有 可 能 因 此 遭 受 財 務 損 失 (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以 在 法 律 上 假 定 有 可 保 權 益 的 存 在 而 毋 須 提 出 財 務 關 係 的 證 據 ; 例 如, 任 何 人 均 被 視 為 對 其 配 偶 的 生 命 擁 有 可 保 權 益 ) 註 : 單 是 有 財 務 關 係 是 不 足 以 產 生 可 保 權 益 的 比 方, 雖 然 債 權 人 在 法 律 上 被 認 可 對 債 務 人 的 生 命 擁 有 可 保 權 益, 但 卻 不 能 藉 着 與 該 生 命 之 間 的 財 務 關 係 而 被 容 許 就 債 務 人 的 財 產 購 買 保 險, 除 非 該 財 產 已 按 揭 給 他 3/1

27 3.1.4 如 何 産 生 可 保 權 益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産 生, 我 們 將 從 以 下 的 題 目 逐 一 探 討 : (a) 人 身 保 險 : 每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生 命 肢 體 等 均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同 樣 也 對 自 己 的 配 偶 的 生 命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此 外, 每 個 人 均 可 就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或 受 其 監 護 而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 監 護 人 關 係 ) 的 生 命 購 買 保 險 在 這 情 況 下 購 買 的 保 險 不 會 於 受 保 人 (life insured) 年 滿 十 八 歲 時 失 效 (b) (c) (d) 財 産 保 險 ( 有 形 物 件 ):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在 絕 對 擁 有 權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可 保 權 益 遺 囑 執 行 人 遺 產 管 理 人 信 託 人 承 按 人 等 雖 然 只 持 有 次 於 絕 對 擁 有 權 的 權 利, 卻 可 分 別 為 遺 產 信 託 財 產 按 揭 財 産 投 保 受 託 保 管 人 ( 即 指 在 得 到 某 貨 品 的 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下, 但 他 們 卻 沒 有 意 向 轉 移 該 貨 品 的 擁 有 權 的 情 況 下, 管 有 該 貨 品 的 人 ) 可 以 對 所 保 管 的 貨 品 進 行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 每 個 人 對 自 身 的 作 爲 或 不 作 爲 都 負 有 一 種 稱 為 直 接 責 任 或 首 要 責 任 的 潛 在 法 律 責 任, 他 們 可 以 對 此 購 買 保 險 ( 有 時 這 類 保 險 是 強 制 性 的 )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也 可 以 爲 轉 承 責 任 投 保 ( 見 上 文 2.2(c)); 例 如 僱 主 可 以 對 其 僱 員 的 疏 忽 等 行 爲 所 導 致 對 公 眾 的 法 律 責 任 購 買 保 險 其 他 合 法 權 利 保 險 (Insurance of Legal Rights): 因 自 身 的 合 法 權 利 可 能 受 到 侵 犯 或 可 能 喪 失 未 來 的 收 入, 而 面 臨 潛 在 損 失 的 威 脅 的 任 何 人, 都 有 權 對 這 種 風 險 購 買 保 險 例 如 房 東 有 權 對 火 災 過 後 租 金 的 損 失 購 買 保 險 註 : 任 何 人 ( 代 理 人 ) 如 有 另 一 人 ( 委 託 人 ) 的 授 權 替 委 託 人 購 買 保 險 的 話, 便 有 與 委 託 人 相 同 的 可 保 權 益, 而 在 程 度 上 也 是 一 致 的 例 如, 一 家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可 能 已 獲 其 管 理 的 大 廈 的 個 別 業 主 授 權 為 大 廈 購 買 火 險 ; 即 使 有 份 保 單 訂 明 了 該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而 非 該 等 業 主 ) 為 被 保 險 人, 如 果 它 是 依 據 該 權 限 而 購 買 的, 是 不 會 因 缺 少 了 可 保 權 益 而 屬 無 效 的 何 時 需 要 (a) 在 人 壽 保 險 中, 可 保 權 益 只 須 在 保 單 起 保 時 存 在 假 設 一 位 女 子 就 她 的 丈 夫 的 生 命 購 買 了 一 份 終 身 壽 險 單, 丈 夫 於 幾 年 後 死 亡, 該 女 子 於 是 向 保 險 人 提 出 索 賠, 保 險 人 發 現 死 亡 發 生 時, 他 們 兩 個 已 經 不 是 夫 妻 了, 意 思 是 說, 該 女 子 於 死 者 去 世 時 對 其 生 命 已 無 可 保 權 益 不 過, 這 樣 的 缺 乏 可 保 權 益 不 會 令 該 女 子 喪 失 索 取 死 亡 利 益 的 資 格 (b) 但 是, 在 水 險 中, 可 保 權 益 只 須 在 損 失 時 存 在 (c) 上 述 水 險 法 則 大 概 也 適 用 於 其 他 類 型 的 彌 償 保 險 (indemnity insurance) 3/2

28 3.1.6 轉 讓 (Assignment) 轉 讓 是 一 個 法 律 術 語, 一 般 的 意 思 是 財 產 的 轉 移 在 保 險 中, 大 體 上 有 兩 類 轉 讓 : 保 險 合 約 ( 或 保 險 單 ) 的 轉 讓 及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 或 保 險 收 益 ) 的 轉 讓 它 們 之 間 的 區 別 如 下 : (a) 轉 讓 保 險 合 約 (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 的 效 果 : 保 單 有 效 地 從 轉 讓 人 身 上 轉 讓 到 承 讓 人 的 身 上, 表 示 轉 讓 人 在 合 約 中 的 權 益 已 完 全 轉 移 到 承 讓 人 的 身 上, 因 此, 當 所 保 事 故 其 後 發 生 時, 保 險 人 就 有 義 務 向 承 讓 人 就 其 損 失 ( 而 非 轉 讓 人 的 損 失, 如 果 有 的 話 ) 作 出 賠 付 在 壽 險 中, 轉 讓 是 決 不 會 換 入 一 個 新 的 受 保 生 命 的 (b) (c) (d) (e) 轉 讓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 ( 有 時 候 被 稱 為 保 單 收 益 的 轉 讓 ) 的 效 果 : 保 單 收 益 的 轉 讓 對 已 經 發 生 的 損 失 和 可 能 發 生 的 損 失 均 產 生 效 力 已 轉 讓 保 單 仍 然 承 保 轉 讓 人 ( 而 非 承 讓 人 ) 所 遭 受 的 損 失, 雖 然 現 在 有 權 向 保 險 人 提 起 訴 訟 申 索 賠 付 的 是 承 讓 人 ( 而 非 轉 讓 人 ) 具 有 可 保 權 益 的 必 要 性 : 在 保 險 合 約 的 轉 讓 中, 轉 讓 人 和 承 讓 人 雙 方 都 必 須 於 轉 讓 的 那 一 刻 對 保 險 標 的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 否 則, 意 欲 進 行 的 轉 讓 不 生 效 ( 以 汽 車 保 單 的 轉 讓 為 例, 可 在 轉 移 受 保 汽 車 的 產 權 的 同 時 把 汽 車 保 單 轉 讓 給 買 家, 以 符 合 可 保 權 益 方 面 的 要 求 ) 但 是, 至 於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的 轉 讓, 承 讓 人 不 必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因 此, 它 可 以 實 際 構 成 給 承 讓 人 的 饋 贈 取 得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的 必 要 性 : 不 論 相 關 保 險 合 約 的 性 質 如 何, 轉 讓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無 需 取 得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但 是, 保 險 合 約 的 轉 讓 並 沒 有 這 麼 樣 簡 單 ; 在 轉 讓 保 險 合 約 時 是 否 需 要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的 問 題 上, 不 同 類 別 的 保 險 受 着 不 同 的 法 則 所 規 限 更 複 雜 的 是, 很 多 時 候, 非 水 險 單 包 含 了 足 以 凌 駕 這 些 法 則 的 條 文 有 幸 地, 你 們 只 須 知 道, 在 實 務 上, 人 壽 保 險 單 和 海 上 貨 物 保 險 單, 與 其 他 類 型 的 保 險 單 不 同, 它 們 可 以 不 經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而 予 以 轉 讓 所 轉 讓 的 是 權 益 而 非 責 任 : 轉 讓 是 不 會 讓 轉 讓 人 在 保 險 合 約 的 責 任 轉 移 到 承 讓 人 的 身 上 的 這 類 轉 移 須 得 到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註 :1 有 時 有 人 會 誤 以 為 任 何 一 項 訂 明 了 保 險 金 須 支 付 給 被 保 險 人 以 外 的 某 人 的 條 款 均 屬 於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的 轉 讓 其 實, 法 院 可 以 把 這 樣 的 一 項 條 款 解 釋 為 只 是 一 項 付 款 的 指 示, 極 其 量 給 訂 明 的 收 款 人 帶 來 一 個 獲 支 付 的 期 望, 而 非 起 訴 保 險 人 的 權 利, 此 權 利 仍 然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3/3

29 3.2 最 高 誠 信 2 法 定 轉 讓 是 最 爲 人 所 認 識 的 轉 讓 形 式, 它 須 符 合 法 律 修 訂 及 改 革 ( 綜 合 ) 條 例 (Law Amendment and Reform (Consolidation) Ordinance) 第 9 條 的 規 定 一 般 誠 信 (Ordinary Good Faith) 誠 信 原 則 適 用 於 大 部 分 商 業 合 約, 意 思 是, 在 普 通 法 上, 合 約 各 方 必 須 本 着 誠 實 的 態 度 行 事,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必 須 是 實 質 上 真 實 的, 但 他 們 沒 有 責 任 確 保 對 方 取 得 可 能 影 響 他 是 否 訂 立 合 約 或 可 能 影 響 他 以 怎 麼 樣 的 條 件 訂 立 合 約 的 一 切 重 要 資 訊 例 如, 如 果 閣 下 登 上 了 一 輛 雙 層 巴 士 及 支 付 了 車 費 以 後, 才 發 現 車 上 的 座 位 無 一 是 空 着 的, 閣 下 對 此 並 沒 有 投 訴 的 理 由 技 術 上 可 以 這 樣 說 : 在 這 情 況 下, 閣 下 無 權 以 巴 士 公 司 沒 有 自 發 地 向 閣 下 披 露 車 上 已 無 空 座 位 這 事 實 為 理 由, 而 推 翻 閣 下 與 巴 士 公 司 之 間 的 合 約 最 高 誠 信 (Utmost Good Faith) 保 險 受 到 一 種 更 爲 嚴 格 在 普 通 法 中 常 被 稱 為 最 高 誠 信 的 原 則 所 約 束 它 的 意 思 是, 不 論 對 方 是 否 問 及 有 關 的 資 料, 各 方 必 須 向 他 方 披 露 所 有 重 要 的 資 料 ( 稱 爲 重 要 事 實 ( material facts )) 例 如, 即 使 投 保 單 上 並 沒 有 相 關 的 問 題, 火 險 投 保 人 仍 須 向 保 險 人 披 露 有 關 損 失 的 紀 錄 註 : 1 保 險 人 有 時 把 普 通 法 中 的 最 高 誠 信 責 任 加 以 延 伸, 要 求 投 保 人 聲 明 ( 或 保 證 (Warrant)), 無 論 是 否 與 重 要 事 件 有 關 連, 所 有 經 披 露 的 資 料 都 必 須 完 全 ( 不 僅 僅 實 質 地 ) 真 實 的 例 如, 如 果 有 上 述 的 保 證, 而 現 年 三 十 一 歲 的 醫 療 保 險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書 上 報 稱 三 十 歲 的 話, 雖 然 從 普 通 法 中 的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的 角 度 來 看, 該 項 偏 差 在 醫 療 保 險 中 不 太 可 能 是 重 要 的, 但 技 術 上 已 構 成 違 反 該 保 證 2 另 一 方 面, 保 單 條 文 可 能 訂 明 無 意 或 疏 忽 地 ( 相 對 應 欺 詐 性 地 ) 違 反 該 責 任 將 不 予 以 追 究 重 要 事 實 (Material Facts) (a) 法 例 中 的 定 義 : 在 訂 定 保 費 或 決 定 是 否 承 擔 風 險 方 面 會 影 響 一 名 審 慎 的 保 險 人 的 判 斷 的 任 何 情 況 從 這 個 定 義 可 以 看 到, 按 披 露 有 關 事 實 後 相 當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的 決 定 所 屬 類 型 而 定, 重 要 事 實 可 以 分 為 三 類 第 一 類 只 涉 及 接 受 或 拒 受 投 保 風 險 的 決 定 ( 例 如 擬 受 保 生 命 長 了 一 個 不 能 動 手 術 的 惡 性 腦 部 腫 瘤 這 一 事 實 ), 第 二 類 只 涉 及 保 費 的 釐 定 ( 例 如 擬 購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受 保 人 是 一 個 推 銷 員 這 一 事 實 ), 第 三 類 則 同 時 涉 及 這 兩 方 面 ( 例 如 擬 受 保 生 命 患 了 糖 尿 病 ) 3/4

30 大 家 也 要 注 意,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是 從 一 個 審 慎 的 保 險 人 的 角 度, 而 非 一 個 特 定 的 保 險 人 特 定 的 被 保 險 人 或 合 理 的 被 保 險 人 的 角 度, 去 看 待 一 項 指 稱 重 要 事 實 的 (b) 無 須 披 露 的 事 實 : 如 無 查 詢, 某 些 事 實 不 必 披 露, 其 中 包 括 : (i) 常 識 範 圍 内 的 事 實 ( 例 如 氫 氣 的 爆 炸 性 ); (ii) 保 險 人 已 知 或 當 作 保 險 人 已 知 的 事 實 ( 例 如 索 馬 里 的 海 盜 問 題 ); (iii) 減 低 風 險 狀 況 的 事 實 舉 例 : 一 位 投 保 人 購 買 商 業 火 險 時 並 沒 有 提 到 他 的 辦 公 室 已 裝 有 防 止 火 災 的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雖 然, 這 事 實 如 果 獲 披 露 的 話, 將 會 對 保 費 的 釐 定 產 生 影 響, 但 是 這 個 疏 忽 行 爲 並 不 構 成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因 爲 它 縱 使 是 相 關 的 事 實 卻 顯 示 風 險 其 實 比 較 低 何 時 須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可 以 說, 最 高 誠 信 是 對 投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定 下 一 項 披 露 資 訊 的 責 任 技 術 上, 保 險 人 須 負 同 樣 的 責 任 不 過 在 這 裡 我 們 只 着 眼 於 投 保 人 的 責 任 這 種 責 任 有 以 下 幾 個 須 要 注 意 的 特 點 : (a) (b) (c) (d) 期 限 ( 在 普 通 法 中 ): 於 保 險 合 約 訂 立 後, 投 保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才 得 知 的 重 要 事 實, 不 必 予 以 披 露 假 使 一 項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保 的 一 年 期 醫 療 保 險 的 相 關 投 保 於 一 月 二 日 被 接 受 了, 而 被 保 險 人 於 一 月 十 日 進 行 例 行 體 檢, 並 於 一 月 十 六 日 知 悉 體 檢 的 結 果, 証 實 他 染 上 了 瘧 疾 這 情 況 下, 這 麽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產 生 了 : 被 保 險 人 在 法 律 上 有 沒 有 義 務 把 這 事 實 向 他 的 保 險 人 披 露? 按 照 剛 述 的 法 則, 又 假 設 該 保 險 的 條 件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沒 有 作 出 交 代, 被 保 險 人 沒 有 義 務 這 樣 做 當 然, 該 類 保 單 一 般 包 含 了 一 項 有 關 既 有 疾 病 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讓 保 險 人 在 這 情 況 下 引 用 這 項 條 款 ( 而 非 最 高 誠 信 的 違 反 ) 拒 絕 對 該 疾 病 進 行 賠 付 期 限 ( 在 保 單 條 款 中 ): 一 些 非 人 壽 保 單 要 求, 在 保 險 期 限 內 如 有 風 險 上 的 變 更, 例 如 買 了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後 轉 職, 必 須 予 以 披 露 在 普 通 法 中, 這 種 變 化 最 多 會 構 成 風 險 的 增 加, 只 須 在 續 保 時 通 知 保 險 人 就 足 夠 了 續 保 : 保 單 續 保 時, 須 履 行 最 高 誠 信 的 責 任 ( 注 意 : 就 人 壽 保 險 而 言, 不 必 於 保 單 接 近 週 年 日 時, 再 次 履 行 這 項 責 任 ) 合 約 更 改 : 如 果 在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要 求 更 改 合 約, 最 高 誠 信 的 責 任 便 適 用 於 這 些 更 改 事 項 上 例 如 一 張 火 險 單 的 被 保 險 人 附 加 投 保 盜 竊 風 險, 他 必 須 即 時 披 露 一 切 與 該 盜 竊 風 險 有 關 的 重 要 事 實, 如 所 保 處 所 的 實 質 保 護 和 他 的 被 盜 竊 紀 錄 ( 如 有 的 話 ) 3/5

31 3.2.5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的 類 別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形 式 不 是 失 實 陳 述 ( 即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就 是 不 披 露 ( 即 沒 有 披 露 重 要 資 料 ) 另 一 分 類 是 把 它 分 為 欺 詐 性 違 反 和 非 欺 詐 性 違 反 ( 即 或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而 非 欺 詐 性 地 作 出 的 違 反 ) 結 合 上 述 兩 個 分 類 方 法 會 得 出 四 個 類 別 : (a) (b) (c)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欺 詐 性 地 提 供 虛 假 重 要 事 實 給 另 一 方 ; 非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或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虛 假 重 要 事 實 ;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欺 詐 性 地 不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 或 (d) 非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或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漏 了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補 救 如 果 最 高 誠 信 責 任 遭 違 反 ( 上 述 四 類 中 的 任 何 一 類 ), 受 屈 的 一 方 ( 一 般 是 保 險 人 ) 可 得 到 某 些 針 對 違 反 方 的 補 救 : (a) 在 合 理 時 間 内 自 始 推 翻 整 個 合 約 ; 帶 來 的 後 果 是, 從 前 在 不 知 悉 該 違 反 的 情 況 下 所 支 付 的 保 費 ( 和 賠 款 ), 一 般 是 可 退 回 的, 除 非 該 違 反 是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作 出 的 欺 詐 性 違 反 (b) 除 了 (a) 項 以 外, 如 果 屬 於 欺 詐 性 或 疏 忽 性 失 實 陳 述 的 情 況, 原 則 上 還 可 以 額 外 提 出 侵 權 法 (tort, 見 術 語 解 釋 ) 訴 訟 以 索 取 損 害 賠 償 ; (c) 另 一 選 擇 是 對 違 反 不 予 追 究 (waive the breach) 這 時, 合 約 便 有 追 溯 效 力 地 生 效 註 : 受 最 高 誠 信 違 反 所 屈 的 保 險 人 不 能 選 擇 就 某 項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拒 絕 作 出 賠 償 或 保 險 金 給 付, 於 剩 餘 的 保 險 期 限 內 把 保 單 視 為 有 效, 並 保 留 部 分 或 全 部 已 繳 保 費 ; 這 是 因 為 只 撤 銷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並 不 屬 於 可 以 執 行 的 補 救 3.3 近 因 (Proximate Cause) 該 原 則 的 定 義 及 重 要 性 一 項 損 失 的 近 因 是 該 項 損 失 或 事 件 的 有 效 或 主 導 成 因 3/6

32 在 意 外 的 多 項 成 因 當 中 找 出 近 因 為 什 麼 是 重 要 的? 一 項 損 失 或 事 件 可 以 是 數 個 成 因 合 起 來 的 力 量 所 造 成 的 因 為 不 是 每 一 項 成 因 都 是 受 保 的, 為 着 保 險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目 的, 必 須 於 每 一 個 案 中 抽 出 一 個 主 導 的 成 因 危 險 的 種 類 為 了 找 出 損 失 的 近 因, 我 們 經 常 須 要 分 析 在 整 個 引 致 該 損 失 的 過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成 因 是 如 何 相 互 作 用 的 這 種 分 析 的 結 論 很 大 程 度 上 視 乎 有 關 危 險 ( 即 有 關 損 失 的 成 因 ) 和 其 性 質 的 識 別 為 進 行 這 些 分 析, 一 切 風 險 被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 (a) (b) (c) 受 保 危 險 (Insured peril): 保 單 是 通 常 不 會 承 保 所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的, 而 所 保 的 危 險 稱 為 該 保 單 的 受 保 危 險 ; 例 如 火 險 單 中 的 火 災 和 水 險 單 中 的 擱 淺 除 外 危 險 (Excepted (excluded) peril): 要 不 是 被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豁 免 承 保 的 話, 這 種 風 險 應 當 是 受 保 的 ; 例 如, 由 戰 爭 引 致 的 火 災 損 失 是 不 能 在 火 險 單 中 獲 賠 償 的, 因 為 戰 爭 是 該 類 保 單 的 除 外 危 險 不 保 危 險 (Uninsured peril): 這 類 危 險 既 非 受 保 的, 也 不 是 除 外 的 由 不 保 危 險 引 致 的 損 失 是 不 獲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除 非 引 發 不 保 危 險 發 生 的 是 項 受 保 危 險 例 如, 標 準 火 險 單 的 不 保 危 險 包 括 了 下 雨 和 盜 竊 原 則 的 應 用 近 因 原 則 可 應 用 於 各 個 保 險 類 別, 它 在 實 際 中 的 應 用 可 能 是 很 複 雜 的, 有 時 甚 至 頗 具 爭 議 性 這 裏 我 們 只 講 解 一 些 已 在 某 程 度 上 簡 化 了 的 規 則 : (a) 必 須 涉 及 受 保 危 險, 否 則 不 獲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b) (c) 如 果 只 有 單 一 成 因, 事 情 處 理 就 直 截 了 當 : 假 如 該 成 因 是 受 保 危 險, 所 引 起 的 損 失 是 受 保 的 ; 假 如 它 是 不 保 或 除 外 危 險, 便 不 受 保 如 果 涉 及 一 項 以 上 的 危 險, 情 況 就 比 較 複 雜 ; 視 乎 危 險 是 否 以 一 連 串 事 故 的 形 式 發 生 或 同 時 發 生, 及 一 些 其 他 的 考 慮, 而 須 引 用 不 同 的 近 因 法 則 具 體 的 個 案 或 許 應 向 保 險 人 及 / 或 律 師 諮 詢, 不 過 一 般 的 原 則 有 必 要 認 識 一 下 (i) 由 受 保 危 險 直 接 引 發 的 不 保 危 險 : 所 引 致 的 損 失 或 事 件 可 獲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以 火 險 單 為 例, 水 浸 損 失 ( 不 保 危 險 ) 是 由 意 外 火 災 ( 可 保 危 險 ) 引 起 的 ; 3/7

33 (ii) (iii) 受 保 危 險 由 不 保 危 險 直 接 引 致 : 該 受 保 危 險 引 致 的 損 失 是 受 保 的 ; 以 火 險 為 例, 由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或 第 三 者 的 不 小 心 行 為 ( 不 保 危 險 ) 引 致 的 火 災 ( 受 保 危 險 ) 損 害 除 外 危 險 的 發 生 一 般 會 令 保 險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失 敗, 但 複 雜 的 例 外 情 況 是 存 在 的 (d) 這 原 則 的 其 他 特 點 (i) 首 個 或 最 後 的 成 因 不 一 定 構 成 近 因 (ii) (iii) (iv) 一 個 以 上 的 近 因 或 可 存 在 例 如, 某 個 僱 員 的 不 誠 實 行 爲 和 他 的 督 導 主 任 對 公 司 的 夾 萬 鑰 匙 的 疏 忽 保 管 可 以 一 併 構 成 該 夾 萬 内 的 財 物 的 盜 竊 損 失 的 近 因 近 因 毋 須 在 所 保 處 所 發 生 假 使 一 份 家 居 保 險 單 所 保 的 一 個 單 位 被 撲 滅 上 層 單 位 的 火 災 時 產 生 的 水 所 損 壞, 雖 然 所 保 單 位 從 未 着 火, 該 損 失 可 獲 該 保 單 賠 償 如 果 損 失 或 事 件 的 近 因 並 非 受 保 危 險, 不 一 定 表 示 該 損 失 或 事 件 將 不 獲 相 關 保 單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舉 例 : 某 四 個 集 裝 箱 的 貨 物 在 同 一 艘 船 上 付 運, 它 們 由 四 份 海 上 貨 物 保 單 分 別 承 保 第 一 份 保 單 只 保 碰 撞 危 險, 第 二 份 保 單 只 保 火 災, 第 三 份 只 保 爆 炸, 第 四 份 只 保 入 水 在 所 保 航 程 中, 因 為 船 長 的 疏 忽, 該 船 與 另 一 艘 船 碰 撞, 引 致 火 災, 火 災 又 引 致 爆 炸, 在 船 殼 上 造 成 了 漏 縫, 最 後, 船 上 的 貨 物 全 都 被 進 入 貨 艙 的 海 水 損 壞 了 事 實 顯 示 這 些 貨 物 受 損 的 近 因 是 疏 忽 注 意 到 疏 忽 只 是 該 四 份 保 單 的 不 保 危 險 而 非 受 保 危 險, 一 個 重 要 而 須 馬 上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 該 等 貨 物 受 損 可 獲 那 些 保 單 賠 償 嗎? 在 尋 找 這 問 題 的 答 案 時, 我 們 必 須 檢 視 那 些 個 別 事 故 之 間 的 相 連 關 係 疏 忽 (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近 因 ) 自 然 地 引 致 碰 撞, 碰 撞 隨 後 自 然 地 引 致 火 災, 火 災 自 然 地 引 致 爆 炸, 爆 炸 隨 後 自 然 地 引 致 入 水, 最 後 那 些 水 損 壞 了 貨 物 在 我 們 眼 前 展 現 的 一 連 串 事 故, 是 在 不 被 其 他 事 故 所 干 擾 的 情 況 下 接 連 地 發 生 的 對 每 份 保 單 而 言, 該 等 水 損 被 視 為 它 那 唯 一 的 受 保 危 險 所 引 致 的 結 果, 儘 管 這 危 險 可 以 向 後 追 溯 到 一 個 不 保 危 險 因 此,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唯 一 可 以 下 的 結 論 是, 每 一 份 保 單 須 負 責 對 本 身 所 保 貨 物 的 水 損 作 出 賠 償 ( 當 然, 如 果 近 因 被 發 現 為 除 外 危 險 的 話, 便 須 作 出 相 反 的 結 論 ) 3/8

34 3.3.4 保 單 對 這 原 則 的 更 改 很 通 常 保 險 人 借 助 某 些 保 單 措 詞, 更 改 近 因 法 則 的 應 用, 以 下 是 這 種 做 法 的 兩 個 例 子 : (a)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 為 了 訂 明 想 保 什 麼 或 者 不 想 保 什 麼, 保 險 人 是 可 以 多 樣 化 地 運 用 保 單 措 詞 的, 例 如, 它 可 以 這 樣 寫 : 由 引 致 的 由 直 接 引 致 的 或 由 主 要 地 引 致 的 你 們 覺 得 它 們 分 別 代 表 了 不 同 的 意 思 嗎? 當 中 有 更 改 了 近 因 法 則 的 嗎? 答 案 是 : 它 們 已 被 判 定 為 代 表 同 一 意 思 即 是 說, 不 論 用 直 接 或 主 要 地 一 詞, 或 一 概 不 用 它 們, 所 應 用 的 法 則 將 完 全 一 致, 同 樣 地, 因 此 而 受 保 或 被 剔 除 的 範 圍 將 相 同, 視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但 如 果 用 上 了 間 接 地 一 詞 又 怎 麼 樣? 一 個 說 明 摒 除 由 某 項 特 定 危 險 ( 除 外 危 險 ) 直 接 或 間 接 引 致 的 損 失 的 保 單 除 外 條 款, 曾 被 法 院 解 釋 為 : 即 使 該 除 外 危 險 的 運 作 實 際 上 只 構 成 一 個 分 擔 遠 ( 相 對 應 近 ) 因, 有 關 損 失 將 不 獲 賠 償 請 看 看 以 下 法 院 案 例 : 一 位 陸 軍 軍 官 購 買 了 一 份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保 單 中 將 由 戰 爭 引 起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損 害 " 列 為 除 外 責 任 戰 時, 這 位 被 保 險 人 被 派 去 監 督 防 守 某 火 車 站 的 工 作, 結 果 在 黑 暗 中 沿 鐵 路 軌 行 走 時 被 一 輛 火 車 撞 死 了 雖 然 該 場 戰 爭 僅 是 個 導 致 他 喪 生 的 間 接 原 因, 但 保 單 的 規 定 意 味 着 保 險 人 並 無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b) 遲 延 直 接 造 成 的 損 失, 即 使 該 遲 延 是 由 受 保 危 險 引 起 的 ( 這 引 自 最 常 用 的 海 上 貨 物 保 險 條 款 中 某 項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的 措 詞 ): 假 設 一 批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到 達 的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曆, 因 為 載 貨 船 隻 在 受 保 航 程 中 發 生 碰 撞 事 故 ( 受 保 危 險 ), 所 以 實 際 上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才 到 達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儘 管 有 關 損 失 是 歸 因 於 一 項 受 保 危 險, 保 險 人 是 可 以 依 據 有 關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拒 絕 就 被 保 險 人 的 市 場 損 失 作 出 賠 償 的 註 : 請 記 住, 近 因 這 個 原 則 有 時 極 爲 複 雜 不 少 有 趣 有 時 甚 至 是 使 人 驚 訝 的 法 庭 案 例 都 判 斷 了 怎 麽 應 用 它 尤 其 是, 我 們 經 常 可 以 碰 見 在 一 些 在 事 實 上 相 近 的 個 案 中, 法 院 用 上 了 相 同 的 近 因 法 則 後, 卻 達 成 不 一 致 或 是 相 互 對 抗 的 決 定, 原 因 可 能 是 法 官 就 不 同 案 件 中 事 實 之 間 的 關 連 作 出 了 不 同 的 判 斷 因 此, 不 要 以 爲 僅 靠 以 上 一 些 簡 單 的 知 識, 就 會 使 你 成 爲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3.4 彌 償 (Indemnity) 定 義 補 償 彌 償 (indemnity) 是 指 對 損 失 作 出 既 不 多 也 不 少 的 精 確 財 務 3/9

35 3.4.2 含 義 彌 償 不 能 應 用 於 一 切 保 險 類 別 有 些 險 種 在 計 算 損 失 時, 無 法 精 確 地 用 財 務 方 法 去 量 度, 尤 其 是 人 壽 保 險 及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這 兩 種 保 險 所 針 對 的 都 是 人 的 傷 亡,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方 法 可 以 把 ( 比 方 ) 一 隻 手 指 的 損 失 精 確 地 用 金 錢 來 量 度 出 來, 所 以 這 些 類 型 的 業 務 一 般 不 適 用 彌 償 原 則 ( 注 意 : 除 非 在 保 單 中 另 外 訂 明, 經 常 包 含 在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單 及 旅 遊 保 險 單 的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屬 彌 償 保 險 ) 其 他 保 險 是 適 用 彌 償 保 險 原 則 的 註 : 有 時 候 說, 壽 險 及 個 人 意 外 保 險 是 些 提 供 利 益 的 保 單, 而 不 是 提 供 彌 償 的 保 單 正 因 爲 這 些 保 單 不 適 用 彌 償 原 則, 所 以 它 們 能 辦 到 的 僅 是 按 照 其 就 死 亡 或 有 關 損 傷 訂 明 的 數 額 支 付 利 益 與 可 保 權 益 的 關 聯 我 們 在 3.1 節 裏 已 經 探 討 過 可 保 權 益 了 可 保 權 益 是 對 某 項 標 的 的 財 務 權 益, 其 價 值 多 少, 就 應 在 全 損 的 情 況 下 賠 付 多 少 錢 才 能 讓 保 單 持 有 人 完 完 全 全 的 得 到 補 償 但 是, 因 壽 險 及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一 般 可 視 爲 涉 及 價 值 無 限 的 可 保 權 益 而 不 適 用 彌 償 原 則 如 何 提 供 彌 償 財 產 保 險 單 通 常 訂 明 保 險 人 可 以 按 照 下 述 四 種 方 法 中 的 任 何 一 項 償 付 損 失 但 是, 水 險 和 非 財 產 險 保 單 在 這 問 題 上 同 樣 是 緘 默 的, 因 此 保 險 人 有 有 義 務 以 現 金 方 式 結 清 有 效 索 償 (a) (b) (c) (d) 現 金 支 付 (Cash payment)( 給 予 被 保 險 人 ): 至 少 對 保 險 人 而 言, 這 是 最 方 便 的 方 法 修 理 (Repair): 例 如 在 部 分 損 失 的 汽 車 險 索 償 中, 直 接 向 修 理 者 支 付 修 理 費 是 慣 用 的 做 法 更 換 (Replacement): 就 全 新 的 不 受 或 幾 乎 不 受 折 舊 影 響 的 物 件 而 言, 給 被 保 險 人 一 件 替 換 物 件 可 以 是 一 種 非 常 合 適 的 方 法, 尤 其 當 保 險 人 可 獲 供 應 商 提 供 折 扣 優 惠 恢 復 原 狀 (Reinstatement): 在 保 險 中, 這 個 英 文 詞 語 帶 有 多 種 意 思 作 爲 提 供 彌 償 的 一 種 方 法, 它 意 指 使 受 保 財 物 恢 復 到 其 受 毀 或 受 損 以 前 那 一 刻 所 處 的 狀 況 註 : 如 果 你 的 理 解 是 : 恢 復 原 狀 一 詞 與 修 理 和 更 換 在 意 思 上 有 所 重 疊 的 話, 你 是 絕 對 的 正 確 3/10

36 3.4.5 損 餘 (Salvage) 在 量 度 損 失 的 準 確 金 額 ( 也 就 是 彌 償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時, 我 們 必 須 留 意, 有 時 保 險 標 的 在 受 損 後 會 留 下 剩 餘 部 分 ( 如 被 火 損 壞 的 存 貨 車 輛 的 殘 骸 等 ) 這 些 剩 餘 部 分 稱 爲 損 餘 ( salvage ) 如 果 這 些 剩 餘 部 分 還 具 有 經 濟 價 值, 那 麽 在 提 供 彌 償 時, 必 須 把 該 價 值 考 慮 在 內, 例 如 : (a) (b) 在 賠 償 額 中 扣 除 損 餘 的 價 值, 損 餘 則 歸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 或 者 保 險 人 全 額 賠 償 予 被 保 險 人, 損 餘 則 由 保 險 人 收 回 並 自 行 處 理 註 : 在 海 事 法 中, Salvage" 一 詞 帶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意 思, 中 文 是 救 助 它 通 常 指 搶 救 正 受 着 海 上 風 險 海 盜 行 為 或 敵 對 行 為 的 影 響 的 船 或 其 他 海 上 財 物 的 行 爲 或 活 動 ; 一 旦 行 動 成 功, 物 主 便 須 向 救 助 人 員 支 付 一 筆 稱 為 救 助 賞 金 ( salvage ) 的 金 錢 Salvage 一 詞 有 時 被 另 外 用 來 描 述 被 救 助 的 財 物 委 付 (Abandonment) 這 個 詞 大 多 數 出 現 在 水 險 中, 它 是 指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向 保 險 人 交 出 保 險 標 的, 作 爲 索 取 全 損 的 賠 償 金 額 的 條 件 在 水 險 中, 這 是 一 種 十 分 標 準 的 做 法 不 過, 在 其 他 類 別 的 財 産 保 單 中, 通 常 明 確 地 列 明 不 容 許 委 付 委 付 的 一 個 特 點 是 再 重 要 不 過 的, 這 就 是 : 保 險 標 的 ( 或 它 的 殘 餘 部 分 ) 必 須 完 全 地 移 交 給 保 險 人, 致 使 保 險 人 可 從 中 獲 取 利 益 ( 這 點 對 代 位 (subrogation) 很 重 要, 見 下 文 3.6) 限 制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儘 管 某 些 險 種 的 保 單 承 諾 向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彌 償, 但 必 須 在 符 合 保 單 的 任 何 明 示 條 款 下 進 行, 當 中 有 些 條 款 意 味 着 它 們 規 定 的 賠 償 金 額 比 彌 償 金 額 為 低 例 如 : (a) 比 例 分 攤 (Average): 大 部 分 非 水 險 ( 財 產 保 險 ) 均 明 文 受 比 例 分 攤 的 限 制 它 的 意 思 是, 保 險 人 預 期 受 保 財 産 會 以 其 全 額 的 價 值 投 保 否 則, 當 出 現 損 失 時, 賠 付 金 額 便 會 按 不 足 額 投 保 的 比 率 遞 減 例 如, 如 果 損 失 出 現 時 受 影 響 的 財 産 的 真 正 價 值 爲 四 百 萬 元, 保 額 卻 只 有 一 百 萬 元, 那 麽 我 們 可 以 說 該 財 產 在 損 失 之 時 的 受 保 程 度 只 有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因 此, 根 據 比 例 分 攤 的 原 則, 賠 償 金 額 只 能 是 損 失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鑑 於 上 述 對 不 足 額 保 險 的 懲 罰, 保 險 中 介 人 盡 力 地 確 保 被 保 險 人 以 全 額 投 保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任 務 3/11

37 註 : (b) 在 水 險 中, 海 損 ( average ) 的 意 思 截 然 不 同, 它 所 指 的 是 部 分 損 失, 即 不 屬 全 損 的 損 失 這 在 水 險 中 頗 爲 複 雜, 也 超 出 了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範 圍 保 單 免 賠 額 (policy excess/deductible): 免 賠 額 是 項 保 單 條 文, 它 規 定 了 低 於 某 指 定 金 額 的 任 何 損 失, 被 保 險 人 都 不 獲 賠 償, 即 是 說, 該 金 額 將 從 每 宗 索 償 中 扣 除 假 設 某 張 汽 車 綜 合 保 單 有 項 規 定 了 四 千 元 免 賠 額 的 條 文 一 次 意 外 中 受 保 汽 車 受 損, 修 理 費 爲 一 萬 四 千 元, 在 這 情 況 下, 保 險 人 僅 須 負 責 賠 付 一 萬 元 但 如 汽 車 僅 遭 受 了 輕 微 的 損 害, 修 理 費 爲 三 千 元, 保 險 人 那 就 沒 有 責 任 作 出 任 何 賠 付 (c) 保 單 起 賠 額 (franchise): 現 今 這 類 條 款 已 很 少 見 ( 起 賠 期 限 ( 或 起 賠 期 間 ) 則 屬 例 外, 見 以 下 例 子 ), 它 們 與 免 賠 額 的 作 用 相 似, 都 是 爲 了 消 除 小 額 索 償 但 不 同 之 處 是 當 損 失 的 金 額 超 逾 或 達 到 起 賠 額 時 ( 視 乎 所 用 措 詞 而 定 ), 該 損 失 便 可 全 數 獲 賠 償 像 免 賠 額 一 樣, 起 賠 額 可 以 用 百 分 比 損 失 金 額 或 時 期 表 達 假 使 有 一 艘 以 保 額 五 百 萬 元 和 起 賠 額 百 分 之 五 的 條 件 投 了 保 的 船 發 生 損 失 如 果 修 理 費 僅 爲 十 萬 元 ( 即 百 分 之 二 ), 保 險 人 則 不 會 支 付 保 險 金 但 如 果 修 理 費 爲 一 百 萬 元 ( 即 百 分 之 二 十 ), 則 損 失 將 由 保 險 人 全 額 賠 付 起 賠 期 限 的 例 子 : 某 張 住 院 保 單 包 含 了 一 個 兩 天 起 賠 的 條 文, 換 言 之, 等 待 期 是 兩 天 如 果 受 保 人 只 住 院 一 天, 費 用 將 不 獲 補 還 ; 但 如 他 須 住 上 五 天, 保 單 便 支 付 整 段 五 天 期 內 招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d) 保 單 限 額 (Policy Limits): 保 額 (Sum Insured) 是 保 險 人 的 最 高 責 任, 因 此 任 何 超 過 這 個 限 額 的 損 失, 都 得 不 到 全 數 賠 償 保 單 條 件 中 也 可 能 包 含 其 他 種 類 的 限 額, 例 子 有 : (i)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Single Article Limits): 這 種 限 額 常 見 於 家 居 物 件 保 單 如 果 保 單 以 某 個 訂 明 金 額 承 保 籠 統 描 述 為 物 件 的 財 產, 保 險 人 就 無 法 確 定 於 損 失 發 生 時, 被 保 物 件 的 範 圍 是 否 包 括 了 某 件 很 貴 重 的 物 件, 其 價 值 比 方 佔 了 全 部 物 件 所 保 金 額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這 樣 的 一 個 盜 竊 風 險, 是 保 險 人 不 願 意 遇 上 這 種 情 況 的 部 分 原 因 其 實, 被 保 險 人 當 初 是 可 以 向 保 險 人 申 報 這 件 物 件 的 價 值, 並 要 求 它 獨 自 適 用 一 個 與 其 價 值 相 等 的 保 額 的 這 種 做 法 的 好 處 是, 保 險 人 對 這 件 物 件 的 責 任 將 以 它 自 身 的 保 額 爲 限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被 保 險 人 沒 有 給 某 物 件 訂 一 個 獨 立 的 保 額 的 話, 保 險 人 對 這 物 件 的 賠 償 限 額, 便 以 保 單 中 訂 明 的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為 準 3/12

38 (ii) 部 分 限 額 (Section Limit): 一 張 保 單 可 以 包 含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部 分, 分 別 承 保 不 同 的 保 險 標 的 ( 如 旅 遊 保 險 單 一 般 承 保 財 產 損 害 法 律 責 任 等 多 種 保 險 標 的 ) 不 同 的 受 保 危 險 等, 而 每 一 部 分 本 身 通 常 有 一 個 像 保 額 那 樣 運 作 的 責 任 限 額 提 供 超 額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彌 償 這 個 原 則 極 合 乎 邏 輯, 在 技 術 上 也 很 容 易 為 其 辯 護 不 過, 實 際 上, 由 於 大 多 數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對 此 所 知 不 多, 所 以 當 保 險 人 因 應 折 舊 損 耗 等 因 素 而 扣 減 他 們 的 索 償 額 時, 他 們 往 往 會 感 到 疑 惑 及 不 滿 所 以, 作 爲 一 種 市 場 行 銷 或 公 關 的 手 法, 保 險 人 有 時 會 表 示 願 意 或 同 意 提 供 一 種 可 說 是 提 供 商 業 上 而 非 嚴 格 的 彌 償 的 財 產 保 險 以 下 是 一 些 例 子 : (a) 重 置 保 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或 稱 重 置 形 式 的 保 險 ): 這 是 Reinstatement 一 詞 的 多 種 用 法 之 一 ( 見 以 上 3.4.4(d)), 經 常 在 火 險 和 商 業 全 險 中 出 現 它 的 含 義 是, 損 失 發 生 以 後 如 採 取 恢 復 原 狀 的 措 施 ( 或 稱 為 重 置 ) 的 話, 賠 償 金 額 不 會 就 損 耗 及 折 舊 等 因 素 加 以 扣 減 (b) 以 新 代 舊 的 保 險 保 障 ( New for Old cover): 和 上 面 一 樣, 不 會 就 損 耗 折 舊 等 因 素 扣 減 賠 償 金 額 這 詞 一 般 較 多 用 於 家 居 風 險 單 和 船 體 保 險 單 (c) 約 定 價 值 保 單 (Agreed value policies)( 或 稱 定 值 保 單 ( valued policies )): 這 類 保 單 的 應 用 範 圍 包 括 : 價 值 高, 並 且 不 大 可 能 須 顧 及 折 舊 因 素 ( 例 如 藝 術 作 品 珠 寶 等 ) 或 進 行 估 值 時 得 考 慮 頗 主 觀 的 因 素 的 物 件 保 額 是 基 於 專 家 的 估 值 而 釐 定 的, 並 經 被 保 險 人 和 保 險 人 同 意 被 視 爲 於 保 單 生 效 的 全 時 期 中 財 產 的 受 險 價 值 在 非 水 險 中, 定 值 保 單 承 諾 在 全 損 的 情 況 下 將 支 付 這 保 額 而 不 考 慮 損 失 時 的 實 質 價 值 ; 但 在 部 份 損 失 的 情 況 下, 將 支 付 實 質 的 損 失 金 額, 約 定 價 值 則 不 予 以 考 慮 (d) 水 險 保 單 : 幾 乎 毫 不 例 外, 船 體 保 單 和 海 上 貨 物 保 單 是 以 定 值 方 式 提 供 保 險 保 障 的 ; 作 為 部 分 損 失 理 賠 和 全 損 理 賠 這 兩 個 目 的, 約 定 價 值 一 律 被 視 為 損 失 時 的 實 質 價 值 實 際 執 行 彌 償 時 所 面 對 的 難 題 正 如 上 面 談 及 的, 彌 償 這 個 原 則 極 合 乎 邏 輯 有 甚 麽 比 人 們 只 能 索 回 他 們 所 損 失 的 東 西 這 個 觀 點 更 爲 合 理 呢? 他 們 不 應 從 損 失 中 牟 利! 話 雖 如 此, 大 部 分 人 感 到 在 全 損 的 情 況 下, 賠 償 金 額 應 以 所 投 保 的 金 額 作 準 而 且, 可 以 預 見 你 們 或 理 賠 人 員 會 與 索 償 人 在 有 否 折 舊 或 折 舊 多 少 的 問 題 上 產 生 分 歧 提 出 索 償 時, 很 多 索 償 人 均 認 爲 他 們 的 財 産 根 本 就 沒 有 折 舊, 或 僅 有 輕 微 的 折 舊! 3/13

39 3.5 分 擔 (Contribution) 有 關 分 擔 的 衡 平 法 則 這 是 一 個 衡 平 法 則, 適 用 於 理 賠 時 遇 上 重 複 保 險 的 情 況 所 謂 重 複 保 險, 是 指 有 兩 份 或 兩 份 以 上 由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或 他 人 替 他 購 買 的, 保 了 相 同 或 部 分 相 同 的 權 益 的 保 單, 而 保 額 的 總 和 又 超 逾 了 法 律 所 容 許 的 彌 償 程 度 舉 例 : 假 設 一 位 丈 夫 和 他 的 妻 子, 因 誤 以 爲 對 方 會 忘 記 購 買 保 險, 各 自 為 他 們 的 房 屋 和 房 屋 中 的 物 品 購 買 了 保 險 如 果 發 生 了 火 災, 造 成 了 二 十 萬 元 的 損 失, 他 們 是 不 會 得 到 四 十 萬 的 賠 償 的 他 們 各 自 的 保 險 人 將 共 同 分 攤 這 項 二 十 萬 元 的 損 失 除 保 單 有 條 文 另 行 規 定 以 外, 任 何 一 個 保 險 人 必 須 不 顧 其 他 保 單 的 存 在, 而 按 照 自 身 的 保 單 的 規 定 進 行 賠 付 這 樣 地 提 供 了 彌 償 以 後, 保 險 人 有 權 要 求 類 似 地 ( 但 不 一 定 同 等 地 ) 對 同 一 被 保 險 人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的 其 他 保 險 人 分 擔 已 賠 付 的 金 額 比 率 之 數 分 擔 應 用 時, 任 何 一 位 保 險 人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損 失 應 負 的 最 終 部 分 被 稱 為 該 保 險 人 的 比 率 之 數 不 難 明 白, 所 有 有 關 保 險 人 的 比 率 之 數 之 和 等 於 一, 即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損 失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計 算 比 率 之 數 有 幾 個 不 同 的 方 法, 但 作 為 保 險 中 介 人, 你 們 不 一 定 要 熟 悉 它 們 況 且, 你 們 的 顧 客 最 終 可 就 損 失 得 到 多 少 賠 償 並 不 視 乎 所 用 的 分 擔 方 法 而 定 如 何 產 生 分 擔 的 適 用 條 件 ( 或 要 素 ) 如 下 : (a) (b) (c) 每 張 保 單 都 對 有 關 損 失 提 供 彌 償 ( 而 非 利 益 ) 保 障 ;[ 這 是 為 什 麼 分 擔 被 視 為 彌 償 的 引 伸 ( 即 一 個 已 被 確 立 的 原 則 的 自 然 後 果 )]; 每 張 保 單 都 承 保 了 受 影 響 的 權 益 ( 這 詞 不 是 指 財 產 法 律 責 任 等 東 西 )( 看 下 文 的 反 例 子 ); 每 張 保 單 都 承 保 了 引 致 了 該 損 失 的 那 個 危 險 ( 即 損 失 的 成 因 ); (d) 每 張 保 單 都 承 保 了 受 影 響 的 保 險 標 的 ( 財 產 法 律 責 任 等 ); 及 (e) 每 張 保 單 都 對 該 損 失 負 上 賠 償 責 任 ( 即 不 受 保 單 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或 免 分 擔 條 款 的 影 響 ) 3/14

40 條 件 (b) 的 反 例 子 : 一 名 商 人 在 一 個 公 眾 倉 庫 中 寄 存 了 一 批 貨 物, 並 就 它 買 了 火 險 單 同 時, 倉 庫 營 運 人 另 外 就 同 一 財 物 購 買 了 火 險 一 場 火 災 使 該 批 貨 物 受 損, 商 人 和 倉 庫 營 運 人 雙 雙 就 同 一 損 害 向 自 身 的 保 單 提 出 索 償 這 馬 上 引 發 出 兩 個 基 本 問 題 : 第 一, 倉 庫 營 運 人 既 然 不 是 受 損 財 產 的 擁 有 人, 他 還 有 權 向 他 的 火 險 單 要 求 賠 償 嗎? 第 二, 如 果 該 兩 名 保 單 持 有 人 各 自 具 有 索 償 權, 那 麼, 保 險 人 之 間 會 產 生 分 擔 嗎? 第 一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是, 倉 庫 營 運 人 作 為 存 貨 的 受 託 保 管 人, 在 發 生 損 失 時 對 存 貨 是 具 有 可 保 權 益 的, 因 此 有 權 向 自 身 的 保 單 要 求 賠 償 至 於 商 人 那 方 面, 大 概 你 不 會 斷 定 或 提 出 他 不 能 期 望 獲 得 彌 償 吧 現 在 我 們 須 要 處 理 第 二 個 難 題, 它 的 答 案 完 全 視 乎 該 兩 份 保 單 是 否 保 了 同 一 權 益 ( 條 件 (b)) 商 人 到 底 是 為 了 誰 的 利 益 而 購 買 保 險 的? 那 倉 庫 營 運 人 呢? 其 實, 他 們 兩 人 均 是 為 了 自 身 的 利 益 而 買 保 險 的 換 言 之, 上 述 第 一 份 保 單 保 了 商 人 的 物 主 權 益, 而 第 二 份 保 單 則 保 了 倉 庫 營 運 人 的 受 託 保 管 人 權 益 現 在, 你 們 可 以 看 出 該 兩 份 保 單 保 了 不 相 同 的 權 益, 所 以 它 們 之 間 產 生 不 了 分 擔 嗎? 到 了 這 裡, 我 們 已 經 充 分 地 解 決 了 上 述 案 例 中 有 關 分 擔 的 問 題, 但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要 解 決, 就 是 讓 同 一 損 失 獲 得 雙 倍 賠 償 的 做 法 的 說 服 力 現 在 應 是 另 一 保 險 原 則 代 位 (subrogation)( 見 以 下 3.6) 出 台 的 時 候 了 商 人 的 保 險 人 於 作 出 了 彌 償 以 後, 有 權 為 自 身 的 利 益 向 倉 庫 營 運 人 ( 受 託 保 管 人 ) 索 取 他 從 另 一 保 險 人 那 裡 獲 得 的 彌 償, 但 必 須 以 商 人 的 名 義 進 行 如 何 適 用 只 有 當 彌 償 出 現 時, 分 擔 才 會 適 用 所 以, 假 如 一 名 購 買 了 兩 份 或 兩 份 以 上 獨 立 的 人 壽 保 險 單 的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每 份 保 單 均 因 這 種 保 險 不 適 用 彌 償 而 須 全 額 賠 付 如 何 被 保 單 條 件 更 改 保 險 人 之 間 按 照 相 關 的 衡 平 法 則 進 行 分 擔, 並 不 關 係 到 或 不 怎 麽 關 係 到 被 保 險 人, 除 非 此 情 況 受 了 下 述 任 何 一 項 保 單 條 文 的 影 響 而 有 所 改 變 : (a) 比 率 之 數 條 款 (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 或 分 擔 條 款 (Contribution Condition)) 把 保 險 人 的 責 任 限 於 損 失 的 某 個 比 率 份 額 結 果 是, 在 重 複 保 險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每 份 有 關 的 保 單 均 包 含 了 這 麽 一 項 條 款 的 話, 被 保 險 人 就 不 再 可 以 單 靠 一 個 保 險 人 而 獲 全 額 賠 償 舉 例 : 繼 續 用 的 例 子, 標 準 火 險 保 單 中 包 含 了 一 項 條 款, 規 定 於 重 複 保 險 出 現 時, 該 保 單 的 分 擔 份 額 只 限 於 它 的 比 率 份 額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如 果 保 險 人 甲 首 先 接 到 索 償, 而 他 的 比 率 份 額 是 五 萬 元 (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那 麽, 他 並 無 責 任 賠 償 損 失 的 全 額, 他 只 須 賠 付 五 萬 元, 之 後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自 行 找 保 險 人 乙, 要 求 賠 付 乙 的 比 率 份 額 ( 十 五 萬 元, 即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3/15

41 (b) 免 分 擔 條 款 (Non-contribution Clause) 的 應 用 使 損 失 只 由 其 他 保 險 單 賠 償 例 如 : 家 居 物 件 保 單 可 能 把 更 具 體 地 受 保 的 物 件 列 爲 除 外 責 任 如 果 有 架 照 相 機 單 獨 受 一 份 全 險 " 保 單 承 保, 這 張 保 單 可 視 為 比 家 居 保 單 具 體 一 旦 照 相 機 從 被 保 處 所 被 ( 比 如 ) 偷 走, 後 者 如 果 包 含 了 這 麽 一 項 條 款 就 沒 有 責 任 作 出 賠 償 (c) 部 分 分 擔 條 款 例 如, 標 準 火 險 保 單 中 的 所 謂 海 上 條 款 規 定, 如 果 在 水 險 單 與 火 險 單 之 間 存 在 潛 在 的 分 擔, 火 險 單 將 不 分 擔 損 失, 超 逾 了 水 險 賠 償 的 那 部 分 損 失 則 除 外 (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的 例 子 有 : 一 些 放 在 集 裝 箱 倉 庫, 正 等 待 載 運 船 隻 的 貨 物 着 了 火, 一 般 的 水 險 單 是 承 保 這 種 情 況 下 造 成 的 損 害 的, 也 有 可 能 同 時 有 一 份 火 險 單 額 外 承 保 了 在 這 情 況 下 發 生 的 火 災 ) 3.6 代 位 (Subrogation) 定 義 代 位 是 為 自 身 的 利 益 對 第 三 者 行 使 由 另 一 人 管 有 的 權 利 或 補 救 作 為 彌 償 的 引 伸 ( 即 一 項 已 確 立 的 原 則 的 自 然 後 果 ), 代 位 容 許 把 第 三 者 的 賠 償 金 轉 交 予 保 險 人, 但 以 保 險 人 已 支 付 的 賠 償 金 額 為 限 在 普 通 法 中, 保 險 人 進 行 代 位 必 須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為 之 舉 例, 假 設 被 保 險 人 購 買 了 一 份 汽 車 綜 合 保 險 一 位 建 築 承 建 商 疏 忽, 損 害 了 該 輛 汽 車 汽 車 保 險 人 必 須 對 汽 車 的 受 保 損 失 作 出 賠 償, 這 賠 償 則 不 會 影 響 到 被 保 險 人 對 該 名 疏 忽 的 承 建 商 的 追 討 權 但 是, 汽 車 保 險 人 於 對 被 保 險 人 作 出 了 彌 償 以 後, 可 以 從 被 保 險 人 那 裡 接 管 該 權 利, 並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起 訴 承 建 商, 要 求 賠 償 損 失 由 此 可 見, 代 位 的 出 現, 是 爲 確 保 被 保 險 人 不 會 就 同 一 損 失 取 得 兩 次 賠 償, 從 而 維 護 彌 償 這 個 最 終 原 則 如 何 產 生 代 位 權 可 透 過 以 下 多 種 方 式 產 生 : (a) 在 侵 權 法 上 (tort): 一 般 情 況 是 因 第 三 者 (third party) 疏 忽 而 引 致 了 損 失, 而 該 項 損 失 又 屬 某 份 保 單 的 彌 償 責 任 例 如, 火 險 保 險 人 於 賠 償 了 某 項 火 災 損 失 後, 發 現 該 火 災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一 個 鄰 居 疏 忽 引 致 的, 保 險 人 於 是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起 訴 該 鄰 居, 提 出 侵 權 法 所 認 可 的 損 害 賠 償 申 索 3/16

42 (b) 在 合 約 上 : 這 情 況 是 當 被 保 險 人 ( 可 能 是 業 主 ) 就 某 項 受 保 損 失 對 他 人 ( 可 能 是 租 戶 ) 具 有 合 約 ( 可 能 是 租 務 合 約 ) 上 的 權 利 保 險 人 對 被 保 險 人 就 該 損 失 作 出 了 彌 償 以 後, 可 以 用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向 該 他 人 行 使 該 權 (c) 法 規 下 : 如 果 一 個 人 在 工 作 中 受 傷, 其 僱 主 ( 如 果 有 的 話 ) 便 須 按 照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條 文 給 他 提 供 補 償 之 後, 該 條 例 給 予 僱 主 一 項 代 位 權, 行 使 對 象 是 因 該 傷 害 而 須 向 該 僱 員 負 上 責 任 的 人 而 僱 主 須 把 該 權 利 移 交 給 為 他 或 代 他 支 付 了 僱 員 補 償 金 額 的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人 (d) 在 損 餘 (Salvage) 中 : 我 們 對 這 方 面 已 作 出 了 探 討 ( 見 上 文 3.4.5) 可 以 說, 保 險 人 擁 有 對 保 險 標 的 的 剩 餘 部 分 ( 即 損 餘 ) 的 代 位 權 這 種 權 利 産 生 的 情 況 已 作 了 詳 述 如 何 適 用 與 分 擔 的 情 況 相 似, 只 於 彌 償 出 現 時, 代 位 才 能 產 生 因 此, 如 果 一 名 摩 托 車 司 機 疏 忽, 使 一 份 人 壽 保 單 的 被 保 生 命 死 亡, 賠 付 後 的 人 壽 保 險 人 不 能 因 此 而 取 得 代 位 權, 因 為 該 賠 付 不 屬 於 彌 償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還 有 其 他 值 得 留 意 的 特 點 : (a) 在 普 通 法 中, 只 有 在 給 予 彌 償 以 後, 才 可 取 得 代 位 權 爲 了 消 除 這 麽 一 項 限 制, 非 水 險 保 單 通 常 規 定, 即 使 還 沒 作 出 彌 償, 保 險 人 也 能 行 使 代 位 權 (b) 在 代 位 收 益 方 面, 有 以 下 幾 個 必 須 予 以 考 慮 的 因 素 : (i) (ii) 保 險 人 通 過 行 使 代 位 權 而 取 得 的 補 償, 不 能 多 於 其 支 付 的 彌 償 金 額 假 設 一 件 古 董 丟 失 了, 尋 回 時 保 險 人 已 經 作 出 了 賠 償, 並 且 升 了 值 在 這 情 況 下, 保 險 人 只 能 保 留 相 當 於 自 己 已 賠 付 的 金 額, 任 何 餘 額 則 歸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假 如 代 位 是 在 被 保 險 人 將 投 保 財 産 委 付 給 保 險 人 之 後 產 生 的 ( 見 以 上 3.4.6), 以 上 的 描 述 並 不 成 立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附 於 這 財 產 的 一 切 權 利 都 屬 於 保 險 人, 當 然 包 括 從 中 牟 利 的 權 利! (iii) 分 享 代 位 收 益 如 果 基 於 某 些 保 單 限 制, 保 險 人 的 賠 償 達 不 到 彌 償 金 額, 那 麽 視 乎 在 理 算 過 程 中 應 用 了 什 麼 限 制, 被 保 險 人 可 能 享 有 代 位 收 益 的 部 分 或 甚 至 全 部 以 下 是 被 保 險 人 和 保 險 人 分 享 代 位 收 益 的 幾 個 方 法 的 舉 例 說 明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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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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