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之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 2013 年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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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2013 年 版

2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是 根 據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的 範 圍 對 各 章 節 的 不 同 要 求 而 編 寫 完 成 的 該 考 試 是 以 這 些 材 料 爲 基 礎 而 進 行 的 我 們 在 每 一 章 結 束 之 處, 都 加 入 了 一 些 模 擬 試 題, 從 而 給 你 提 供 更 深 入 的 指 導 但 須 指 出 的 是, 單 靠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並 不 能 使 你 成 爲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核 保 員 或 其 他 種 類 的 保 險 專 家 它 只 是 對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這 個 課 題 作 出 初 步 的 介 紹, 並 作 爲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的 練 習 我 們 希 望 本 手 冊 能 成 爲 一 份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時 值 得 信 賴 的 參 考 資 料 本 雖 然 我 們 在 編 寫 時 已 力 求 完 美, 但 錯 漏 多 多 少 少 仍 是 難 免 的 所 以 必 要 時, 你 還 須 參 閱 相 關 法 例 或 向 專 業 人 士 諮 詢 今 後 我 們 將 重 版 本 手 冊 以 更 新 及 改 良 其 內 容, 屆 時 希 望 得 到 你 的 反 饋 意 見, 以 便 在 再 版 時 加 以 修 繕 初 版 : 1999 年 10 月 第 二 版 : 2000 年 6 月 第 三 版 : 2001 年 6 月 第 四 版 : 2004 年 9 月 第 五 版 : 2013 年 7 月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1999 年,2000 年,2001 年,2004 年,2013 年 未 經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許 可,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可 翻 印 作 出 售 或 其 他 牟 利 之 用 i

3 目 錄 章 次 頁 次 1 風 險 及 保 險 1/1 1.1 風 險 的 概 念 1/ 風 險 的 意 義 風 險 的 類 別 風 險 管 理 1.2 保 險 的 功 能 及 好 處 1/4 2 法 律 原 則 2/1 2.1 合 約 法 2/ 定 義 合 約 的 種 類 合 約 元 素 和 要 點 2.2 代 理 法 2/ 定 義 代 理 關 係 如 何 產 生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ii

4 3 保 險 原 則 3/1 3.1 可 保 權 益 3/ 定 義 可 保 權 益 的 重 要 性 必 要 條 件 如 何 産 生 何 時 需 要 轉 讓 3.2 最 高 誠 信 3/ 一 般 誠 信 最 高 誠 信 重 要 事 實 何 時 須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類 別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補 救 3.3 近 因 3/ 該 原 則 的 定 義 及 重 要 性 危 險 的 種 類 原 則 的 應 用 保 單 對 這 原 則 的 更 改 3.4 彌 償 3/ 定 義 含 義 與 可 保 權 益 的 關 聯 iii

5 3.4.4 如 何 提 供 彌 償 損 餘 委 付 限 制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提 供 超 額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實 際 執 行 彌 償 時 所 面 對 的 難 題 3.5 分 擔 3/ 有 關 分 擔 的 衡 平 法 則 比 率 之 數 如 何 產 生 如 何 適 用 如 何 被 保 單 條 件 更 改 3.6 代 位 3/ 定 義 如 何 産 生 如 何 適 用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4 保 險 公 司 的 主 要 功 能 4/1 4.1 産 品 的 開 發 4/1 4.2 客 戶 服 務 4/2 4.3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4/2 4.4 保 險 的 銷 售 4/3 4.5 核 保 4/3 4.6 保 單 的 處 理 4/4 iv

6 4.7 理 賠 4/5 4.8 再 保 險 4/6 4.9 精 算 支 援 4/ 會 計 及 投 資 4/ 培 訓 及 發 展 4/8 5 香 港 保 險 業 的 結 構 5/1 5.1 保 險 業 務 的 種 類 5/ 保 險 的 法 定 類 別 保 險 的 實 務 類 別 保 險 的 學 術 類 別 再 保 險 5.2 行 業 規 模 5/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註 冊 或 獲 授 權 保 險 中 介 人 獲 聘 用 的 人 保 費 收 入 5.3 保 險 公 司 5/6 5.4 保 險 中 介 人 5/7 5.5 業 界 協 會 / 組 織 5/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協 助 索 償 人 或 受 害 人 的 行 業 機 構 僱 員 補 償 聯 保 計 劃 管 理 局 v

7 6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6/1 6.1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管 6/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處 理 投 訴 的 指 引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6.2 香 港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6/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7 職 業 道 德 及 其 他 有 關 問 題 7/1 7.1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責 任 7/ 如 果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保 險 經 紀 如 果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保 險 代 理 人 7.2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7/ 條 例 的 特 點 在 保 險 上 的 應 用 7.3 平 等 機 會 事 宜 7/ 針 對 歧 視 的 法 例 保 險 中 的 公 平 歧 視 保 險 中 的 不 公 平 歧 視 vi

8 7.4 防 止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7/ 什 麽 是 洗 錢 什 麽 是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保 險 業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洗 錢 的 階 段 有 關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的 法 例 7.4.5a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7.4.5b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7.4.5c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7.4.5d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指 引 7.5 防 止 貪 污 7/ 防 止 保 險 詐 騙 7/ 當 心 成 爲 犯 罪 同 伙 保 險 中 介 人 與 保 險 詐 騙 的 例 子 防 止 詐 騙 的 實 際 步 驟 術 語 解 釋 (i) - (xx) 辭 彙 表 ( 按 漢 字 筆 畫 排 序 ) ( 一 )-( 七 ) ( 按 英 文 字 母 排 序 ) ( 1 ) - ( 7 ) - o - o - o vii

9 應 考 須 知 在 這 裏, 我 們 希 望 你 注 意 不 同 章 節 在 考 試 中 所 佔 的 比 重 雖 然 所 有 章 節 均 應 認 真 學 習, 但 下 表 仍 列 出 了 各 章 節 在 考 試 中 的 比 重 以 便 參 考 章 次 比 重 1 12% 2 16% 3 30% 4 9% 5 5% 6 21% 7 7% 總 計 100% viii

10 1 風 險 及 保 險 1.1 風 險 的 概 念 風 險 (Risk) 的 意 義 不 少 人 嘗 試 給 風 險 下 定 義 很 可 能 對 我 們 大 多 數 人 來 說, 風 險 帶 有 損 失 或 危 險 的 意 思,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把 它 定 義 爲 與 潛 在 損 失 有 關 的 不 確 定 性, 一 個 我 們 不 能 確 定 會 否 有 某 類 的 損 失 或 不 能 確 定 損 失 的 程 度 的 處 境 就 是 這 個 不 確 定 性, 連 同 潛 藏 在 風 險 中 使 人 憂 慮 的 成 分, 形 成 了 人 們 對 保 險 的 渴 望 和 需 求 風 險 帶 來 的 潛 在 損 失 可 能 是 : (a) 財 務 上 的 (financial) : 指 可 以 用 金 錢 來 衡 量 的 ( 例 如, 一 部 照 相 機 被 偷 走 ); (b) 身 體 上 的 (physical) : 指 死 亡 或 受 傷 ( 通 常 引 起 個 人 或 其 家 庭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 或 (c) 情 緒 上 的 (emotional) : 難 過 及 悲 傷 的 感 覺 只 有 首 兩 類 風 險 較 有 可 能 成 爲 ( 商 業 上 ) 可 保 風 險 (insurable risks) 同 時, 從 更 廣 的 角 度 看, 並 非 每 種 風 險 都 是 按 以 上 列 出 的 負 面 形 式 來 看 待 的 ( 見 以 下 1.1.2a) 註 : 我 們 無 意 把 本 課 題 複 雜 化, 但 也 應 留 意 : 保 險 從 業 員 在 使 用 風 險 一 詞 時, 可 能 有 其 他 意 思, 其 中 包 括 : 1 他 們 正 在 承 保 或 考 慮 承 保 的 受 風 險 財 物 或 人 身 ; 2 所 保 危 險 ( 即 造 成 損 失 的 原 因 或 成 因 )( 所 以, 有 些 保 險 單 可 能 提 供 全 險 ( all risks ) 的 保 險 保 障, 意 思 是 說, 除 非 出 事 原 因 屬 保 障 範 圍 以 外, 否 則 由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失 均 屬 受 保 的 ) 風 險 的 類 別 (Classification of Risk) 爲 了 簡 化 複 雜 的 課 題, 我 們 把 風 險 分 爲 以 下 兩 大 部 分, 每 一 部 分 又 分 為 兩 類 : (a) 其 潛 在 的 財 務 後 果 ; (b) 它 的 原 因 和 影 響 1/1

11 1.1.2a 財 務 後 果 風 險 可 分 爲 純 粹 風 險 和 投 機 風 險 : (i) (ii) 純 粹 風 險 (Pure risk) 只 具 有 損 失 的 可 能 性 ( 不 可 能 出 現 收 益 ), 而 最 理 想 的 情 況 就 是 沒 有 轉 變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火 災 意 外 及 其 他 使 人 不 快 的 遭 遇 ; 投 機 風 險 (Speculative risk) 則 能 產 生 收 益 損 失 等 兩 種 可 能 的 結 果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賭 博 業 務 開 創 及 企 業 活 動 等 商 業 保 險 人 所 承 保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純 粹 風 險, 而 投 機 風 險 一 般 是 不 可 保 的, 原 因 是 人 們 甘 願 冒 投 機 風 險 為 的 是 收 益, 如 果 他 們 可 以 替 這 種 風 險 買 保 險 的 話, 便 喪 失 了 軀 使 他 們 爭 取 目 標 收 益 的 推 動 力 1.1.2b 原 因 與 影 響 風 險 也 可 分 爲 特 定 風 險 和 基 本 風 險 : (i) (ii) 特 定 風 險 (Particular risk): 它 們 能 造 成 的 後 果 是 相 對 有 限 的, 只 影 響 個 人 或 爲 數 較 少 的 人 其 後 果 可 能 是 嚴 重 的 甚 至 是 致 命 的, 但 僅 被 局 限 在 較 小 的 範 圍 內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汽 車 意 外 個 人 損 傷 及 類 似 的 情 況 基 本 風 險 (Fundamental risk): 它 們 發 生 的 原 因 是 超 逾 一 個 人 或 甚 至 一 群 人 所 能 操 控 的, 受 影 響 的 人 不 計 其 數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饑 荒 戰 爭 恐 怖 襲 擊 大 規 模 洪 災 和 其 他 災 害 等 這 些 災 害 影 響 到 整 個 社 會 或 人 類, 而 非 其 中 的 特 定 個 體 商 業 保 險 人 所 保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特 定 風 險, 基 本 風 險 一 般 是 不 可 保 的, 因 為 要 求 他 們 以 商 業 方 式 處 理 此 等 風 險 看 來 在 財 務 上 是 不 可 行 的 風 險 管 理 (Risk Management) 視 乎 使 用 時 的 場 合, 風 險 管 理 一 詞 具 有 幾 種 不 同 的 含 義 : (a) (b) 在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非 保 險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它 大 概 是 指 對 投 資 及 其 他 投 機 風 險 的 管 理 ( 見 以 上 1.1.2a); 就 保 險 公 司 而 言, 這 可 能 僅 指 對 純 粹 風 險 的 管 理, 甚 至 可 把 範 圍 進 一 步 收 窄 至 只 對 可 保 風 險 的 管 理 因 此, 當 保 險 人 談 及 風 險 管 理 時, 其 所 指 的 可 能 是 某 些 可 以 用 來 降 低 或 改 善 所 承 保 或 獲 邀 承 保 風 險 的 潛 在 損 失 的 方 法 或 手 段 1/2

12 (c) 作 爲 一 個 獨 立 的 知 識 與 研 究 的 領 域, 風 險 管 理 可 以 解 釋 爲 管 理 學 的 一 個 分 支, 它 要 進 行 的 步 驟 包 括 : (i) 識 別 ; (ii) 量 化, 及 ; (iii) 應 對 那 些 對 某 家 機 構 構 成 威 脅 的 風 險 ( 不 論 是 純 粹 風 險 還 是 投 機 風 險 ) 處 理 風 險 的 工 具 或 措 施 包 括 : - 風 險 避 免 : 通 過 避 免 承 擔 風 險 ( 例 如, 放 棄 一 核 電 計 劃 以 免 除 核 事 故 發 生 的 風 險 ) 以 達 致 免 除 某 類 損 失 的 機 會 的 目 的 ; - 損 失 防 範 : 降 低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可 能 損 失 的 發 生 率 ( 例 如, 進 行 能 促 進 工 業 安 全 的 活 動 ); - 損 失 降 低 : 降 低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可 能 損 失 的 嚴 重 性 ( 例 如, 安 裝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 - 風 險 轉 移 : 使 他 人 承 擔 面 臨 損 失 風 險 的 後 果 ( 例 如, 購 買 保 險 和 利 用 合 約 條 件 轉 移 對 可 能 損 失 的 責 任 ); - 風 險 融 資 : 無 論 某 間 機 構 所 採 取 的 損 失 控 制 措 施 如 何 有 效, 始 終 會 剩 餘 一 些 風 險, 可 能 令 它 日 後 遭 受 損 失 事 故 所 產 生 的 壞 影 響 風 險 融 資 計 劃 旨 在 降 低 這 些 損 失 對 該 機 構 造 成 的 打 擊, 而 可 利 用 的 工 具 包 括 : 保 險 保 險 以 外 的 風 險 轉 移 自 保 等 ( 雖 然 保 險 與 風 險 管 理 息 息 相 關, 但 是 它 只 是 風 險 管 理 工 具 其 中 的 一 類 ) 爲 了 說 明 以 上 (i)-(iii) 點, 我 們 試 舉 一 個 例 子, 一 家 超 級 市 場 發 現 貨 架 上 的 一 些 貨 物 不 翼 而 飛, 經 過 一 番 觀 察 後, 成 功 識 別 損 失 的 可 能 原 因 為 顧 客 職 員 的 盜 竊 行 為 等 它 又 透 過 經 常 把 商 品 的 盤 點 存 貨 量 和 現 金 收 入 量 加 以 比 較, 再 就 員 工 的 失 誤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來 計 算 出 盜 竊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從 而 量 化 風 險 他 們 應 付 風 險 的 辦 法, 舉 例 可 能 是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或 者 ( 在 市 場 條 件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 全 面 地 提 高 商 品 的 價 格 以 彌 補 損 失, 又 或 者 為 這 類 風 險 設 立 一 個 自 保 基 金 1/3

13 1.2 保 險 的 功 能 及 好 處 保 險 具 有 許 多 的 功 能 和 好 處, 其 中 一 些 是 基 本 的, 其 他 則 是 輔 助 性 的 或 次 要 的 : (a) 基 本 功 能 / 好 處 (primary functions/benefits): 保 險 本 質 上 屬 於 一 種 風 險 轉 移 機 制 (risk transfer mechanism) 這 種 機 制 容 許 通 過 支 付 保 險 費 ( 或 稱 保 費 ), 把 個 人 的 潛 在 財 務 損 失 轉 移 給 保 險 人 保 險 的 基 本 的 好 處 是,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投 保 事 件 中,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保 險 可 以 爲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財 務 補 償 在 商 業 方 面, 它 能 讓 經 歷 了 嚴 重 的 火 災 沉 重 的 法 律 責 任 等 情 況 的 商 家 幸 存 從 個 人 角 度 來 看, 金 錢 ( 人 壽 保 險 ) 會 在 悲 劇 來 臨 或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時 候 給 人 帶 來 極 大 的 幫 助 (b) 輔 助 功 能 / 好 處 (ancillary functions/benefits): 保 險 透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爲 社 會 作 出 多 項 貢 獻, 例 如 : (i) 就 業 : 保 險 業 對 於 吸 納 本 地 勞 動 力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ii) 金 融 服 務 : 自 從 香 港 的 製 造 業 相 對 萎 縮 以 來, 金 融 服 務 業 便 在 本 地 經 濟 中 擔 當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保 險 業 正 是 金 融 服 務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iii) 損 失 防 範 和 損 失 降 低 ( 統 稱 損 失 控 制 ): 保 險 的 實 務 包 括, 首 先 進 行 與 風 險 管 理 ( 見 以 上 1.1.3(b)) 有 關 的 各 種 調 查 及 勘 察, 之 後 再 提 出 改 良 風 險 的 要 求 ( 即 接 受 投 保 的 條 件 ) 或 / 和 建 議 這 樣, 最 後 我 們 可 能 可 以 說, 火 災 意 外 及 其 他 我 們 不 希 望 發 生 的 事 情 少 了 出 現 了 ; (iv) 儲 蓄 / 投 資 : 保 險 ( 尤 其 是 人 壽 保 險 ) 爲 我 們 提 供 一 條 方 便 而 有 效 的 途 徑 來 保 障 自 己 的 將 來 隨 着 在 2000 年 推 出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保 險 産 品 在 爲 老 年 人 及 家 庭 悲 劇 受 害 人 提 供 福 利 方 面 的 作 用 是 顯 著 的 ; (v) 經 濟 增 長 / 發 展 : 顯 而 易 見, 若 無 保 險 保 障 ( 在 大 多 數 未 受 保 的 情 況 下, 銀 行 資 金 便 籌 措 不 了 ), 幾 乎 沒 有 人 會 冒 險 把 資 金 投 放 在 高 成 本 的 項 目 上 因 此, 從 架 橋 到 房 屋 建 造 以 及 其 他 許 多 不 同 的 項 目, 部 分 都 是 由 於 保 險 的 作 用, 才 使 它 們 得 到 激 勵 和 落 實 - o - o - o - 1/4

14 模 擬 試 題 考 試 包 括 七 十 五 條 多 項 選 擇 題 大 多 數 的 試 題 是 很 直 接 的, 要 求 從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選 擇 一 個 正 確 的 答 案 這 類 問 題 我 們 稱 爲 甲 " 類 問 題 另 一 類 問 題 則 略 為 複 雜 ( 大 約 佔 試 題 總 數 的 10% 至 20%), 也 是 從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中 選 擇 一 個 我 們 將 這 類 問 題 稱 爲 乙 " 類 問 題 以 下 分 別 是 兩 類 問 題 的 一 些 例 子 甲 類 問 題 1 風 險 可 以 描 述 爲 潛 在 損 失 的 不 確 定 性 這 個 潛 在 損 失 可 以 是 在 : (a) 身 體 上 的 ;... (b) 財 務 上 的 ;... (c) 情 緒 上 的 ;... (d) 上 述 所 有 各 項... 2 只 有 損 失 的 可 能 而 無 收 益 的 機 會 的 風 險 稱 爲 : [ 答 案 請 參 閱 1.1.1] (a) 純 粹 風 險 ;... (b) 特 定 風 險 ;... (c) 投 機 風 險 ;... (d) 基 本 風 險... [ 答 案 請 參 閱 1.1.2a]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關 於 風 險 的 敍 述 中 哪 一 個 是 正 確 的? (i) 所 有 風 險 在 商 業 上 都 可 保 (ii) 並 非 所 有 風 險 在 商 業 上 都 可 保 (iii) 應 付 風 險 的 唯 一 方 法 就 是 保 險 (iv) 保 險 人 談 及 風 險 時 可 以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意 思 (a) (i) 及 (iii) 而 已 ;... (b) (ii) 及 (iv) 而 已 ;... (c) (i) 及 (iv) 而 已 ;... (d) (i) (i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請 參 閱 ] 1/5

15 4 以 下 哪 項 可 視 爲 保 險 爲 香 港 帶 來 的 次 要 或 輔 助 性 的 好 處? (i) 作 爲 儲 蓄 途 徑 (ii) 提 供 就 業 (iii) 鼓 勵 經 濟 發 展 (iv) 降 低 發 生 意 外 / 損 失 的 次 數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ii) 及 (iii) 而 已 ;... (c) (i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1.2] 註 : 瀏 覽 本 手 冊 的 有 關 章 節, 便 可 容 易 地 找 到 答 案 如 有 需 要, 答 案 可 在 本 手 冊 的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1/6

16 2 法 律 原 則 本 章 與 下 一 章 將 談 及 法 律 原 則 的 問 題, 不 過 本 手 冊 不 會 對 一 些 複 雜 問 題 作 出 全 面 的 探 討 如 整 個 研 習 計 劃, 本 手 冊 的 目 的 是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專 業 活 動 的 重 要 方 面, 提 供 一 些 看 法 2.1 合 約 法 合 約 法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法 律 領 域, 它 對 我 們 個 人 的 生 活 和 商 業 活 動, 都 産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我 們 將 會 發 現, 合 約 是 文 明 社 會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對 這 樣 一 門 重 要 的 課 題 作 一 些 了 解 是 很 重 要 的 定 義 合 約 ( contract ) 的 最 簡 單 的 定 義 大 概 是.. 一 個 在 法 律 上 可 強 制 執 行 的 協 議 (agreement) 協 議 的 種 類 繁 多, 但 不 是 所 有 的 協 議 都 有 法 律 效 力 兩 人 之 間 的 社 交 安 排, 例 如 一 次 午 餐 約 會, 就 是 一 種 協 議 一 旦 任 何 一 方 單 方 面 取 消 這 樣 的 一 個 安 排, 另 一 方 是 不 能 向 爽 約 的 一 方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的, 因 為 該 協 議 在 法 律 上 不 被 承 認 為 有 效 的 合 約 由 承 諾 或 承 擔 所 組 成, 通 常 是 為 了 從 另 一 方 得 到 承 諾 或 承 擔 而 作 出 的 在 法 律 術 語 中, 合 約 是 一 種 無 形 的 東 西, 因 此, 保 險 單 本 身 不 是 合 約, 而 是 最 常 用 來 證 明 保 險 合 約 的 證 據 一 場 火 災 過 後, 受 災 的 被 保 險 人 不 會 預 期 保 險 人 會 以 保 險 單 已 在 火 災 中 被 毀 因 而 保 險 合 約 不 再 存 在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作 出 賠 償 合 約 所 涉 及 的 可 以 是 瑣 碎 的 事 情 ( 例 如 購 買 報 章 或 乘 電 車 ), 也 可 以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事 情 ( 例 如 大 型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或 僱 傭 合 約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合 約 各 方 都 期 望 對 方 的 承 諾 得 到 履 行, 否 則, 他 們 可 以 索 取 賠 償 或 申 請 強 制 對 方 履 行 合 約 合 約 的 種 類 我 們 可 以 把 合 約 分 爲 以 下 兩 類 : (a) 簡 單 合 約 (Simple contracts): 雖 然 稱 之 爲 簡 單, 卻 不 表 示 它 們 只 涉 及 毫 不 複 雜 的 事 情, 並 且 容 易 理 解 確 切 地 說, 它 只 是 意 味 着 合 約 的 訂 立 是 簡 單 容 易 的 簡 單 合 約 分 爲 口 頭 合 約, 不 經 蓋 章 ( 蓋 印 ) 的 書 面 合 約, 及 從 行 為 中 推 斷 出 來 的 合 約 簡 單 來 說, 簡 單 合 約 的 有 效 性 並 不 取 決 於 特 殊 的 手 續 2/1

17 [ 舉 一 個 從 行 為 中 推 斷 出 來 的 合 約 的 例 子, 例 如 某 人 從 一 個 街 頭 小 販 那 裏 拿 了 一 份 報 紙, 這 個 身 體 語 言 清 楚 地 表 明, 他 要 買 報 紙 技 術 上, 一 個 合 約 已 經 在 這 兩 個 買 主 與 賣 主 之 間 產 生 了, 它 是 通 過 付 錢 與 收 錢 等 行 為 而 訂 立 的, 無 需 借 助 任 何 言 語 或 文 字 ] 事 實 上, 絕 大 部 分 的 保 險 合 約 都 屬 於 簡 單 合 約 技 術 上, 保 險 合 約 無 需 書 面 證 明 也 能 生 效, 但 實 際 上, 它 們 幾 乎 一 律 是 書 面 的 正 如 我 們 稍 後 將 看 到 的, 某 類 保 險 合 約 在 法 律 上 必 須 以 保 單 作 為 證 據 (b) 以 契 據 (Deeds) 形 式 訂 立 的 合 約 : 契 據 是 經 簽 署 蓋 章 和 交 付 的 書 面 文 書 ( 所 謂 交 付, 再 不 必 是 實 質 的 交 付, 無 條 件 地 受 該 契 據 所 約 束 的 意 向 已 經 足 夠 ) 某 些 交 易 例 如 土 地 的 轉 讓, 必 須 以 契 據 達 成 另 外, 擔 保 必 然 是 以 契 據 形 式 發 出 的 ; 否 則, 於 索 賠 時, 權 利 人 (Obligee) 可 能 面 對 擔 保 人 辯 稱, 權 利 人 因 沒 有 付 出 代 價 ( 代 價 的 法 則, 見 下 文 2.1.3(c)) 而 無 起 訴 權 合 約 元 素 和 要 點 本 節, 我 們 只 會 述 説 簡 單 合 約 ( 見 以 上 2.1.2(a)), 因 為 我 們 平 時 遇 到 的 保 險 交 易 大 多 數 都 是 這 類 合 約 一 項 協 議 如 要 構 成 有 效 的 合 約 的 話, 必 須 在 訂 立 的 時 候 符 合 某 些 稱 為 合 約 元 素 的 準 則, 缺 少 任 何 一 項 的 話, 所 擬 訂 的 合 約 不 是 不 成 立 就 是 另 有 缺 陷 有 缺 陷 的 合 約 (defective contracts) 有 以 下 三 種 : 1 無 效 的 (Void 或 Invalid) 合 約 : 指 所 擬 訂 的 合 約 在 法 律 上 不 存 在, 完 全 無 法 律 效 力 ; 就 保 險 而 言, 這 意 味 着 無 效 合 約 ( 或 無 效 協 議 ) 的 一 切 保 費 一 般 須 退 回, 而 已 支 付 的 保 險 金 亦 然 2 可 使 無 效 的 (Voidable) 合 約 : 可 使 無 效 的 合 約 是 項 明 顯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約, 其 法 律 效 力 一 直 維 持 下 去, 除 非 及 直 至 有 受 屈 的 一 方 把 合 約 視 為 自 訂 立 時 起 即 屬 無 效, 但 須 在 知 悉 擁 有 這 項 選 擇 權 之 後 的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進 行 在 保 險 中 的 例 子 有 : 違 反 某 些 類 型 的 保 單 條 件 發 現 於 投 保 階 段 中 有 遺 漏 重 要 資 料 或 提 供 錯 誤 資 料 等 情 況, 那 麼 這 個 合 約 便 屬 可 使 無 效 的 合 約 ( 見 下 文 3.2); 3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Unenforceable) 合 約 : 望 文 生 義,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合 約 無 法 在 法 庭 上 執 行 ( 或 藉 以 起 訴 ) 不 過, 這 不 是 合 約 無 效 的 緣 故, 而 是 由 於 某 些 要 求 還 未 完 成 ( 例 如 土 地 租 約 尚 未 繳 納 印 花 稅 水 險 單 還 未 發 出 等 ) 2/2

18 只 要 完 成 這 些 要 求, 問 題 就 可 以 得 到 解 決, 該 合 約 亦 隨 之 可 予 以 強 制 執 行 ( 例 如, 縱 使 在 損 失 已 發 生 的 情 況 下 補 發 水 險 單 ) 話 題 轉 到 合 約 元 素 本 身, 法 律 教 科 書 對 任 何 一 個 有 效 的 合 約 須 具 備 哪 些 元 素, 還 未 達 成 共 識, 這 裏 我 們 只 探 討 以 下 六 項 準 則 ( 但 無 須 太 過 深 入 ): (a) (b) 要 約 (Offer): 如 果 不 作 出 要 約, 在 雙 方 或 多 方 之 間 顯 然 就 無 協 議 可 言 了 在 保 險 中, 要 約 人 可 以 是 有 意 投 保 的 一 方 ( 要 約 的 方 式 可 以 是 向 保 險 人 填 交 投 保 書 ( 或 稱 投 保 單 )), 也 可 以 是 保 險 人 ( 其 要 約 可 以 是 反 要 約 (counter-offer) 的 形 式, 或 是 表 示 願 意 續 保 ); 一 切 視 乎 由 事 實 所 證 明 的 意 向 因 此, 雖 然 填 寫 一 份 投 保 書 被 廣 泛 認 爲 一 般 足 以 構 成 要 約 的 行 爲, 但 是 假 如 說 法 庭 案 例 已 規 定 了 填 寫 投 保 書 就 是 向 保 險 人 發 出 要 約, 那 就 犯 了 技 術 上 的 錯 誤 了 承 約 (Acceptance): 除 非 要 約 被 另 一 方 ( 即 受 要 約 人 (offeree)) 接 受, 否 則 所 擬 訂 的 合 約 是 無 法 訂 立 的 如 要 成 功 訂 立 合 約, 承 約 的 內 容 必 須 與 要 約 的 所 有 內 容 相 同 如 果 該 另 一 方 有 意 更 改 擬 訂 合 約 的 條 件 ( 例 如 要 求 增 加 保 費 或 附 加 保 單 限 制 ), 這 種 意 向 一 經 傳 達 便 構 成 了 反 要 約 (counter-offer), 後 果 是 原 要 約 失 效, 原 要 約 人 (offeror)( 在 反 要 約 中, 他 已 反 過 來 成 了 受 要 約 人 ) 可 以 接 受 該 反 要 約 (c) 代 價 (Consideration): 這 是 合 約 的 一 方 就 另 一 方 ( 承 諾 人 ) 的 承 諾 所 付 出 的 ( 金 錢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 代 價 在 一 個 簡 單 合 約 中, 雙 方 必 須 訂 出 各 自 應 付 出 的 代 價 ; 否 則 合 約 屬 無 效 另 一 方 面, 承 諾 如 果 是 以 契 據 形 式 作 出 的 話, 即 使 不 是 為 了 取 得 代 價 而 作 出 的, 在 普 通 法 上 仍 然 可 讓 受 承 諾 人 強 制 執 行 的 ; 換 言 之, 不 以 契 約 形 式 作 出 的 單 方 面 承 諾 是 無 效 的 在 保 險 上, 代 價 就 是 : (i) 被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人 支 付 保 費 的 承 諾 ; 及 (ii) 保 險 人 依 照 保 單 條 款 的 規 定 付 款 或 給 予 補 償 的 承 諾 註 : 1. 如 果 所 保 事 故 在 支 付 已 承 諾 的 保 費 以 前 已 經 發 生 了, 被 保 險 人 仍 然 享 有 索 償 權, 而 保 險 人 則 另 外 有 權 追 討 未 繳 清 的 保 費 但 是, 某 些 保 單 有 時 指 定, 保 費 要 實 際 支 付 了 才 算 是 代 價, 這 樣 的 要 求 會 有 效 地 凌 駕 上 述 法 則 2. 保 險 人 的 代 價 是 作 出 賠 償 等 等 的 承 諾, 而 不 是 實 際 的 賠 償 有 不 少 的 情 況, 保 單 有 效 期 内 並 無 涉 及 賠 償 或 保 險 金 給 付, 縱 使 如 此,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期 限 結 束 時 已 經 付 出 了 代 價, 因 此 不 涉 及 因 為 缺 乏 代 價 而 要 退 還 保 費 的 問 題 2/3

19 (d) (e) (f) 訂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Capacity to contract): 這 是 指 訂 立 合 約 的 法 律 能 力 精 神 錯 亂 或 未 成 年 的 個 人 可 以 選 擇 推 翻 他 們 所 訂 立 的 合 約 又 以 公 司 為 例, 它 們 不 得 超 越 其 法 律 權 力 而 行 事 合 法 性 (Legality): 協 定 涉 及 的 內 容 必 須 是 合 法 的 例 如, 涉 及 殺 人 或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的 合 約 是 無 效 的 同 樣, 為 走 私 貨 物 購 買 的 保 險 也 不 會 被 法 律 承 認 不 過, 例 外 情 況 是 存 在 的 例 如, 雖 然 一 個 保 險 合 約 會 因 為 保 險 人 沒 有 授 權 經 營 有 關 的 保 險 業 務 而 屬 違 法, 但 法 院 仍 可 以 為 被 保 險 人 強 制 執 行 該 合 約 的 賠 償 或 給 付 義 務 訂 立 法 律 關 係 的 意 向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 合 約 如 要 有 效, 各 方 必 須 清 晰 地 表 示 有 意 給 它 法 律 效 力 保 險 合 約 在 這 方 面 大 多 符 合 要 求, 因 為 有 別 於 社 交 或 家 庭 內 的 安 排, 商 業 協 議 被 推 定 具 有 訂 立 法 律 關 係 的 意 向 2.2 代 理 法 在 開 始 這 部 分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認 識 到, 代 理 法 適 用 的 範 圍 比 它 在 保 險 代 理 人 方 面 的 應 用 廣 泛 得 多, 這 一 點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因 此, 以 下 段 落 的 內 容 不 局 限 於 保 險 代 理 人, 而 是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的 代 理 人 ( 船 務 代 理 地 產 代 理 等 ) 下 面 我 們 來 解 釋 一 下 代 理 人 : (a) (b) (c) 代 理 人 (agent) 在 這 裏 是 指 一 名 代 表 委 託 人 ( 或 稱 主 事 人 )(principal) 的 人 在 保 險 中, 這 個 角 色 有 點 複 雜 因 為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保 險 中 介 人 可 能 被 稱 為 保 險 代 理 人 ( 通 常 代 表 保 險 人 ) 或 保 險 經 紀 ( 通 常 代 表 被 保 險 人 / 投 保 人 ) 在 代 理 法 上, 他 們 都 屬 於 代 理 人 代 理 法 在 理 論 上 看 似 簡 單, 但 實 際 上 有 時 也 相 當 複 雜 這 個 領 域 的 法 律, 從 頭 到 尾, 被 這 麽 一 個 法 律 原 則 支 配 着 : 透 過 他 人 行 事 與 親 自 執 行 並 無 分 別 換 句 話 說, 代 理 人 代 表 委 託 人 行 事, 那 麼 無 論 其 結 果 是 好 是 壞, 經 授 權 的 行 為, 有 時 甚 至 是 沒 有 授 權 的 行 為 ( 見 下 文 和 2.2.3), 會 對 委 託 人 產 生 約 束 力 因 此, 當 一 名 小 孩 ( 代 理 人 ) 應 其 母 親 ( 委 託 人 ) 的 指 使, 到 一 家 雜 貨 店 以 記 賬 形 式 買 東 西 的 時 候, 該 商 店 與 該 名 母 親 之 間 即 時 訂 立 了 一 個 銷 售 合 約, 她 因 此 承 擔 了 支 付 貨 款 的 法 律 責 任 受 其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約 束 的 委 託 人, 須 負 起 轉 承 責 任 (vicarious liability)( 一 種 要 對 他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應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 定 義 代 理 關 係 是 指 存 在 於 委 託 人 與 其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一 種 關 係 由 於 是 一 種 關 係, 它 的 出 現 是 基 於 事 實, 而 不 一 定 經 過 一 個 精 確 的 委 任 代 理 過 程 根 據 法 律 條 文, 某 些 特 定 的 情 況 可 以 當 作 產 生 了 代 理 關 係 2/4

20 代 理 法 是 那 些 管 轄 代 理 關 係 的 法 律 規 則 因 代 理 人 經 常 代 表 其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安 排 協 議, 或 代 爲 履 行 協 議, 我 們 也 須 考 慮 合 約 法 我 們 須 要 考 慮 下 面 兩 種 合 約 : (a) 一 種 是 存 在 於 代 理 人 與 委 託 人 之 間 的 合 約 ; (b) 另 一 種 則 是 存 在 於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而 内 容 相 當 不 同 的 合 約 註.. 在 沒 有 代 理 合 約 的 情 況 下, 代 理 關 係 也 可 以 存 在 例 如, 一 名 小 孩 ( 無 酬 勞 的 代 理 人 ) 去 替 他 的 媽 媽 ( 委 託 人 ) 買 一 包 糖 的 時 候, 是 持 有 足 以 約 束 他 的 媽 媽 的 授 權 的, 縱 使 這 授 權 並 非 來 自 一 個 存 在 於 他 們 之 間 的 代 理 合 約 ( 提 示 : 家 事 的 安 排 一 般 是 不 能 構 成 合 約 的 ) 代 理 關 係 如 何 產 生 如 果 說 在 雙 方 之 間 存 在 代 理 關 係, 本 質 上, 這 表 示 了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有 某 些 職 責, 反 之 亦 然 而 就 替 委 託 人 與 他 人 ( 第 三 者 ) 訂 立 某 合 約 或 進 行 某 交 易 而 言, 代 理 人 有 某 類 權 限 足 以 讓 委 託 人 受 到 約 束 代 理 關 係 可 以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產 生 : (a) (b) 通 過 協 議.. 該 協 議 可 以 是 也 可 以 不 是 一 個 合 約, 可 以 是 明 示 也 可 以 是 從 各 方 的 行 為 或 處 境 中 隱 含 而 來 的 追 認 (Ratification): 追 認 是 指 對 某 行 為 授 予 追 溯 權 即 雖 然 代 理 人 在 行 事 時 並 未 取 得 授 權, 但 只 要 委 託 人 事 後 確 認 該 行 動, 就 有 效 地 產 生 了 一 種 追 溯 性 的 授 權 它 可 以 通 過 書 面 口 頭 或 行 為 等 三 種 方 式 進 行 例 如, 一 位 只 獲 某 保 險 人 授 權 招 攬 家 居 保 險 生 意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當 遇 上 一 筆 極 具 吸 引 力 的 火 災 保 險 生 意 時, 向 該 顧 客 表 示 願 意 提 供 所 需 火 險 保 障 因 為 這 個 做 法 沒 有 得 到 保 險 人 的 授 權, 所 以 該 擬 訂 保 險 合 約 技 術 上 是 無 效 的 不 過, 保 險 人 事 後 可 以 接 受 該 投 保 及 確 認 有 關 保 險 保 障, 從 而 使 該 合 約 的 有 效 性 得 以 追 溯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權 限 問 題 與 代 理 關 係 問 題 之 間 既 有 關 聯 也 有 區 別 如 果 甲 的 某 個 本 意 是 為 乙 而 作 出 的 行 動 對 乙 產 生 了 約 束 力, 可 以 說 甲 這 樣 做 是 本 着 乙 的 授 權 而 為 之 的, 但 這 不 一 定 表 示 他 們 之 間 存 在 一 種 代 理 關 係 或 一 種 完 全 的 代 理 關 係, 致 使 例 如 甲 有 權 就 為 乙 招 致 的 開 支 向 乙 索 取 補 還 一 個 代 理 人 可 能 擁 有 的 種 種 權 限 如 下.. 2/5

21 (a) (b) 實 際 權 限 (Actual authority).. 一 個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可 以 是 實 際 的, 產 生 方 法 是 委 託 人 明 示 或 隱 含 地 向 代 理 人 本 人 表 明 同 意 代 理 人 去 代 表 委 託 人 或 替 其 行 事 實 際 權 限 可 以 是 明 示 實 際 權 限 或 隱 含 實 際 權 限 明 示 實 際 權 限 是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故 意 授 予 的 實 際 權 限 相 反 地, 隱 含 實 際 權 限 是 在 多 種 情 況 下 都 可 以 產 生 的 ; 簡 單 來 說, 它 是 藉 着 委 託 人 的 行 為 委 託 人 與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交 易 過 程 或 類 似 的 情 況 產 生 的 表 面 權 限 (Apparent authority).. 當 一 個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是 透 過 委 託 人 對 第 三 者 表 明 同 意 而 產 生 的, 該 權 限 便 是 表 面 而 非 實 際 的 表 面 權 限 的 概 念 必 然 是 局 限 於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如 果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存 在 的 話, 一 旦 代 理 人 在 沒 有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替 了 委 託 人 訂 立 合 約 或 進 行 交 易, 這 樣 的 行 為 就 會 對 委 託 人 產 生 約 束 力 例 如 一 個 承 保 代 理 人 雖 已 被 委 託 人 明 示 地 禁 止 接 受 目 的 地 為 西 非 洲 的 貨 物 風 險, 但 卻 違 反 規 定, 多 次 口 頭 向 某 一 個 顧 客 就 這 類 風 險 提 供 臨 時 保 險 保 障, 其 本 意 是 替 委 託 人 這 麽 做 ; 又 假 設 委 託 人 每 一 次 都 向 該 名 顧 客 就 這 些 風 險 簽 發 保 單 鑑 於 這 些 過 去 的 交 易, 代 理 人 日 後 類 似 的 受 保 行 爲 可 能 會 藉 着 代 理 人 的 表 面 權 限 而 對 保 險 人 產 生 約 束 力 (c) 必 要 權 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如 某 人 ( 可 能 是 一 名 現 有 委 託 人 ) 的 財 產 或 權 益 受 着 迫 切 的 危 害 而 不 存 在 向 他 通 報 的 機 會, 而 有 另 一 人 ( 可 能 是 一 名 現 有 代 理 人 ) 在 這 個 危 急 的 情 況 下 必 要 地 為 前 者 採 取 行 動 的 話, 可 以 說 後 者 即 使 沒 有 取 得 明 示 權 限, 卻 持 有 必 要 權 限 作 出 該 等 行 為, 並 透 過 該 等 行 為 成 為 必 要 代 理 人 當 中 的 含 意 是 這 樣 的.. 通 過 行 使 該 權 限, 代 理 人 訂 立 對 委 託 人 有 約 束 力 的 合 約, 藉 此 為 委 託 人 獲 取 權 利, 並 因 其 行 為 而 獲 權 向 委 託 人 索 取 補 還 和 彌 償 再 者, 對 委 託 人 就 指 稱 未 獲 授 權 行 為 所 提 的 訴 訟, 代 理 人 將 有 辯 護 理 由 例 如, 當 某 人 病 重 住 院 時, 他 的 一 位 鄰 居 朋 友 自 願 幫 助 他 安 排 家 裏 的 事 情, 其 中 包 括 支 付 家 居 保 險 續 保 的 費 用 結 果 是, 很 可 能 他 不 能 拒 絕 繳 還 已 墊 付 的 保 費 給 他 的 鄰 居 朋 友, 因 為 幾 乎 可 以 肯 定 這 位 鄰 居 已 構 成 了 必 要 代 理 人 第 二, 他 大 概 不 能 宣 布 該 保 險 無 效 並 要 求 保 險 人 退 還 保 費 第 三, 保 險 人 相 當 可 能 不 能 以 該 保 單 是 在 沒 有 他 的 授 權 下 續 保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按 保 單 的 規 定 作 出 賠 付 (d)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權 (Agency by estoppel): 如 果 有 人 以 言 詞 或 行 為 表 示 或 允 許 他 人 表 示 另 一 人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他 將 不 能 對 基 於 信 賴 該 等 表 示 而 與 代 理 人 進 行 交 易 的 任 何 人 ( 第 三 者 ) 否 定 該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雖 然 該 代 理 人 在 這 情 況 下 所 作 的 行 為 具 有 約 束 力, 但 是 不 容 反 悔 這 條 代 理 權 法 則 一 般 不 會 產 生 代 理 關 係, 除 非 ( 例 如 )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過 後 被 追 認 換 言 之, 這 法 則 的 運 作 只 涉 及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2/6

22 註.. 表 面 權 限 法 則 是 有 別 於 不 容 反 悔 法 則 的, 第 一 項 法 則 是 當 代 理 人 被 容 許 看 似 擁 有 比 實 際 授 給 他 的 還 要 大 的 權 限 時 應 用 的, 第 二 項 法 則 是 當 據 稱 代 理 人 完 全 沒 被 授 權 但 卻 被 容 許 看 似 獲 授 權 時 應 用 的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 這 些 責 任 可 以 綜 合 如 下 : (a) (b) (c) (d) (e) 遵 從 : 代 理 人 必 須 毫 無 保 留 或 盡 最 大 可 能, 遵 行 其 委 託 人 合 法 地 發 出 的 所 有 指 示 親 自 執 行 : 代 理 人 不 能 把 取 得 的 代 理 權 及 承 擔 上 的 職 責, 下 放 給 他 人 ( 分 代 理 人 ), 除 非 他 具 有 這 樣 做 的 權 限 應 有 的 謹 慎 及 技 巧 : 法 律 並 不 要 求 完 美, 一 般 來 説, 代 理 人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只 須 表 現 出 一 切 理 當 期 望 的 技 術 和 努 力 委 託 人 一 方 面 受 代 理 人 欠 缺 謹 慎 的 行 為 所 約 束, 另 一 方 面, 委 託 人 可 以 就 該 欠 缺 謹 慎 的 行 為 引 致 的 損 失 反 過 來 向 代 理 人 要 求 賠 償 忠 心 與 誠 信 : 代 理 人 表 現 忠 心 及 堅 守 誠 信 的 義 務 受 幾 項 嚴 格 的 法 則 所 規 範, 其 中 包 括 無 衝 突 法 則 報 賬 : 代 理 人 必 須 對 代 表 委 託 人 所 收 取 的 金 錢 或 其 他 物 件 報 賬, 他 也 須 對 其 代 理 活 動 保 存 足 夠 的 記 錄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這 些 責 任 可 以 綜 合 如 下 : (a) (b) (c) 報 酬 : 代 理 人 有 權 收 取 經 雙 方 協 定 的 佣 金 或 其 他 報 酬 ( 例 如 獎 金 ), 委 託 人 須 於 合 理 時 間 或 任 何 指 定 的 期 限 內 支 付,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支 出 等 : 在 符 合 代 理 協 定 的 任 何 明 示 條 件 下, 委 託 人 必 須 對 代 理 人 代 表 其 行 事 時 適 當 及 合 理 地 招 致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予 以 償 還 例 如 理 賠 代 理 人 支 付 的 法 律 辯 護 費 用 違 反 責 任 : 委 託 人 如 違 反 對 代 理 人 的 義 務, 代 理 人 可 向 委 託 人 採 取 行 動 2/7

23 2.2.6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Termination of Agency) 有 許 多 途 徑 可 以 終 止 代 理 協 定, 它 們 包 括 : (a) (b) (c) (d) (e) (f) (g) 雙 方 同 意 : 一 般 而 言, 所 有 協 議 均 可 通 過 雙 方 的 協 商 同 意 而 終 止 撤 銷 協 議 (Revocation): 在 符 合 合 約 中 有 關 給 予 通 知 及 / 或 補 償 的 條 款 下,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內 撤 銷 ( 取 消 ) 協 議 違 反 合 約 (Breach): 如 果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基 本 地 違 反 了 合 約, 另 一 方 便 可 以 終 止 合 約 ( 並 有 權 要 求 賠 償 ) 例 如, 當 一 個 獨 家 代 理 人 發 覺 了 委 託 人 違 反 合 約 條 件, 在 代 理 協 議 還 沒 期 滿 之 時 委 任 第 二 個 代 理 人 的 時 候, 可 以 立 即 終 止 履 行 合 約, 並 控 告 委 託 人, 要 求 對 在 餘 下 期 間 內 期 望 賺 取 的 利 潤 的 損 失 作 出 賠 償 死 亡 : 如 果 代 理 關 係 在 個 人 之 間 發 生, 則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一 旦 死 亡, 該 項 協 議 便 告 終 止 假 如 任 何 一 方 為 法 人 團 體 ( 公 司 ), 它 一 旦 清 盤, 協 議 將 會 同 樣 地 終 止 精 神 錯 亂 : 如 果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精 神 錯 亂 而 不 再 能 夠 履 行 協 議, 則 協 議 會 自 動 終 結 非 法 協 議 : 如 果 代 理 關 係 或 代 理 協 議 的 履 行 不 再 為 法 律 所 容 許 的 話, 協 議 便 會 自 動 終 止 假 設 一 家 英 國 公 司 ( 購 買 代 理 人 ) 與 一 家 在 另 一 國 家 成 立 為 法 團 及 以 此 為 本 籍 的 公 司 ( 委 託 人 ) 訂 立 合 約, 承 諾 替 後 者 於 英 國 購 買 如 小 麥 鋼 材 硫 磺 其 他 化 學 物 品 等 貨 物 萬 一 這 兩 個 國 家 之 間 爆 發 戰 爭, 按 照 英 格 蘭 的 法 律, 該 合 約 會 因 違 法 而 自 動 終 結 時 限 : 如 果 該 項 協 議 只 在 特 定 的 時 間 內 生 效, 那 麼 期 限 一 到 便 告 終 止 - o - o - o - 2/8

24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合 約 可 以 定 義 為 : (a)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協 議 ;... (b) 兩 人 或 多 人 之 間 的 承 諾 ;... (c) 書 面 協 議 ;... (d) 兩 方 或 多 方 之 間 的 任 何 協 議... 2 委 託 人 追 認 其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意 味 着 : [ 答 案 請 參 閱 2.1.1] (a) 有 關 的 代 理 協 定 的 終 結 ;... (b) 該 代 理 人 將 無 權 取 得 任 何 佣 金 ;... (c) 該 委 託 人 以 追 溯 形 式 授 權 有 關 行 為 ;... (d) 該 委 託 人 拒 絕 為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負 上 責 任... [ 答 案 請 參 閱 2.2.2(b)]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哪 兩 項 有 關 簡 單 合 約 的 陳 述 是 正 確 的? (i) 它 們 絕 對 不 能 是 書 面 的 ; (ii) 它 們 不 是 經 蓋 章 後 發 出 ; (iii)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它 們 必 須 是 書 面 的 ; (iv) 它 們 可 以 是 口 頭 的, 也 可 以 是 書 面 的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ii) 而 已 ;... (d) (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請 參 閱 2.1.2(a)] 2/9

25 4 以 下 哪 些 是 構 成 有 效 的 簡 單 合 約 的 元 素? (i) 要 約 (ii) 承 約 (iii) 代 價 (iv) 訂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ii)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可 於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 [ 答 案 請 參 閱 2.1.3] 2/10

26 3 保 險 原 則 3.1 可 保 權 益 權 益 一 詞 可 以 有 多 種 意 思, 在 這 裏 它 是 指 一 種 與 某 物 件 或 與 某 人 之 間 的 財 務 關 係 以 下 介 紹 是 可 保 權 益 的 多 個 特 點 定 義 可 保 權 益 (Insurable Interest) 是 某 人 對 某 項 保 險 標 的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在 法 律 上 被 認 可 的 一 種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賦 予 他 對 該 保 險 標 的 購 買 保 險 的 權 利 既 然 這 種 關 係 必 須 是 合 法 的, 盜 賊 並 沒 有 權 利 就 其 管 有 的 贓 物 購 買 保 險 可 保 權 益 的 重 要 性 缺 乏 可 保 權 益 的 話, 有 關 保 險 協 議 便 屬 無 效, 而 退 還 保 費 的 相 關 規 則 則 因 所 屬 險 種 而 異 ; 所 謂 相 關 規 則 是 指 合 約 非 法 性 相 關 的 一 般 規 則, 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和 海 上 保 險 條 例 (Marine Insurance Ordinance) 的 相 關 條 文 必 要 條 件 要 具 有 可 保 權 益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a) 必 須 先 有 可 被 保 的 人 身 ( 例 如 生 命 肢 體 等 ) 財 産 法 律 責 任 或 法 律 權 利 ( 例 如, 對 債 務 人 要 求 償 還 債 務 的 權 利 ); (b) 上 述 人 身 等 必 須 是 該 保 險 的 標 的 (Subject Matter) ( 即 是 說,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將 以 這 些 人 身 等 遭 受 不 幸 事 故 為 條 件 ); (c) 投 保 人 與 保 險 標 的 之 間 必 須 存 在 上 述 提 及 的 被 法 律 認 可 的 關 係, 而 且 正 因 有 了 這 種 關 係, 投 保 的 事 件 一 旦 發 生, 投 保 人 有 可 能 因 此 遭 受 財 務 損 失 (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以 在 法 律 上 假 定 有 可 保 權 益 的 存 在 而 毋 須 提 出 財 務 關 係 的 證 據 ; 例 如, 任 何 人 均 被 視 為 對 其 配 偶 的 生 命 擁 有 可 保 權 益 ) 註 : 單 是 有 財 務 關 係 是 不 足 以 產 生 可 保 權 益 的 比 方, 雖 然 債 權 人 在 法 律 上 被 認 可 對 債 務 人 的 生 命 擁 有 可 保 權 益, 但 卻 不 能 藉 着 與 該 生 命 之 間 的 財 務 關 係 而 被 容 許 就 債 務 人 的 財 產 購 買 保 險, 除 非 該 財 產 已 按 揭 給 他 3/1

27 3.1.4 如 何 産 生 可 保 權 益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産 生, 我 們 將 從 以 下 的 題 目 逐 一 探 討 : (a) 人 身 保 險 : 每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生 命 肢 體 等 均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同 樣 也 對 自 己 的 配 偶 的 生 命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此 外, 每 個 人 均 可 就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或 受 其 監 護 而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 監 護 人 關 係 ) 的 生 命 購 買 保 險 在 這 情 況 下 購 買 的 保 險 不 會 於 受 保 人 (life insured) 年 滿 十 八 歲 時 失 效 (b) (c) (d) 財 産 保 險 ( 有 形 物 件 ):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在 絕 對 擁 有 權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可 保 權 益 遺 囑 執 行 人 遺 產 管 理 人 信 託 人 承 按 人 等 雖 然 只 持 有 次 於 絕 對 擁 有 權 的 權 利, 卻 可 分 別 為 遺 產 信 託 財 產 按 揭 財 産 投 保 受 託 保 管 人 ( 即 指 在 得 到 某 貨 品 的 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下, 但 他 們 卻 沒 有 意 向 轉 移 該 貨 品 的 擁 有 權 的 情 況 下, 管 有 該 貨 品 的 人 ) 可 以 對 所 保 管 的 貨 品 進 行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 每 個 人 對 自 身 的 作 爲 或 不 作 爲 都 負 有 一 種 稱 為 直 接 責 任 或 首 要 責 任 的 潛 在 法 律 責 任, 他 們 可 以 對 此 購 買 保 險 ( 有 時 這 類 保 險 是 強 制 性 的 )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也 可 以 爲 轉 承 責 任 投 保 ( 見 上 文 2.2(c)); 例 如 僱 主 可 以 對 其 僱 員 的 疏 忽 等 行 爲 所 導 致 對 公 眾 的 法 律 責 任 購 買 保 險 其 他 合 法 權 利 保 險 (Insurance of Legal Rights): 因 自 身 的 合 法 權 利 可 能 受 到 侵 犯 或 可 能 喪 失 未 來 的 收 入, 而 面 臨 潛 在 損 失 的 威 脅 的 任 何 人, 都 有 權 對 這 種 風 險 購 買 保 險 例 如 房 東 有 權 對 火 災 過 後 租 金 的 損 失 購 買 保 險 註 : 任 何 人 ( 代 理 人 ) 如 有 另 一 人 ( 委 託 人 ) 的 授 權 替 委 託 人 購 買 保 險 的 話, 便 有 與 委 託 人 相 同 的 可 保 權 益, 而 在 程 度 上 也 是 一 致 的 例 如, 一 家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可 能 已 獲 其 管 理 的 大 廈 的 個 別 業 主 授 權 為 大 廈 購 買 火 險 ; 即 使 有 份 保 單 訂 明 了 該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而 非 該 等 業 主 ) 為 被 保 險 人, 如 果 它 是 依 據 該 權 限 而 購 買 的, 是 不 會 因 缺 少 了 可 保 權 益 而 屬 無 效 的 何 時 需 要 (a) 在 人 壽 保 險 中, 可 保 權 益 只 須 在 保 單 起 保 時 存 在 假 設 一 位 女 子 就 她 的 丈 夫 的 生 命 購 買 了 一 份 終 身 壽 險 單, 丈 夫 於 幾 年 後 死 亡, 該 女 子 於 是 向 保 險 人 提 出 索 賠, 保 險 人 發 現 死 亡 發 生 時, 他 們 兩 個 已 經 不 是 夫 妻 了, 意 思 是 說, 該 女 子 於 死 者 去 世 時 對 其 生 命 已 無 可 保 權 益 不 過, 這 樣 的 缺 乏 可 保 權 益 不 會 令 該 女 子 喪 失 索 取 死 亡 利 益 的 資 格 (b) 但 是, 在 水 險 中, 可 保 權 益 只 須 在 損 失 時 存 在 (c) 上 述 水 險 法 則 大 概 也 適 用 於 其 他 類 型 的 彌 償 保 險 (indemnity insurance) 3/2

28 3.1.6 轉 讓 (Assignment) 轉 讓 是 一 個 法 律 術 語, 一 般 的 意 思 是 財 產 的 轉 移 在 保 險 中, 大 體 上 有 兩 類 轉 讓 : 保 險 合 約 ( 或 保 險 單 ) 的 轉 讓 及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 或 保 險 收 益 ) 的 轉 讓 它 們 之 間 的 區 別 如 下 : (a) 轉 讓 保 險 合 約 (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 的 效 果 : 保 單 有 效 地 從 轉 讓 人 身 上 轉 讓 到 承 讓 人 的 身 上, 表 示 轉 讓 人 在 合 約 中 的 權 益 已 完 全 轉 移 到 承 讓 人 的 身 上, 因 此, 當 所 保 事 故 其 後 發 生 時, 保 險 人 就 有 義 務 向 承 讓 人 就 其 損 失 ( 而 非 轉 讓 人 的 損 失, 如 果 有 的 話 ) 作 出 賠 付 在 壽 險 中, 轉 讓 是 決 不 會 換 入 一 個 新 的 受 保 生 命 的 (b) (c) (d) (e) 轉 讓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 ( 有 時 候 被 稱 為 保 單 收 益 的 轉 讓 ) 的 效 果 : 保 單 收 益 的 轉 讓 對 已 經 發 生 的 損 失 和 可 能 發 生 的 損 失 均 產 生 效 力 已 轉 讓 保 單 仍 然 承 保 轉 讓 人 ( 而 非 承 讓 人 ) 所 遭 受 的 損 失, 雖 然 現 在 有 權 向 保 險 人 提 起 訴 訟 申 索 賠 付 的 是 承 讓 人 ( 而 非 轉 讓 人 ) 具 有 可 保 權 益 的 必 要 性 : 在 保 險 合 約 的 轉 讓 中, 轉 讓 人 和 承 讓 人 雙 方 都 必 須 於 轉 讓 的 那 一 刻 對 保 險 標 的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 否 則, 意 欲 進 行 的 轉 讓 不 生 效 ( 以 汽 車 保 單 的 轉 讓 為 例, 可 在 轉 移 受 保 汽 車 的 產 權 的 同 時 把 汽 車 保 單 轉 讓 給 買 家, 以 符 合 可 保 權 益 方 面 的 要 求 ) 但 是, 至 於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的 轉 讓, 承 讓 人 不 必 享 有 可 保 權 益, 因 此, 它 可 以 實 際 構 成 給 承 讓 人 的 饋 贈 取 得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的 必 要 性 : 不 論 相 關 保 險 合 約 的 性 質 如 何, 轉 讓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無 需 取 得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但 是, 保 險 合 約 的 轉 讓 並 沒 有 這 麼 樣 簡 單 ; 在 轉 讓 保 險 合 約 時 是 否 需 要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的 問 題 上, 不 同 類 別 的 保 險 受 着 不 同 的 法 則 所 規 限 更 複 雜 的 是, 很 多 時 候, 非 水 險 單 包 含 了 足 以 凌 駕 這 些 法 則 的 條 文 有 幸 地, 你 們 只 須 知 道, 在 實 務 上, 人 壽 保 險 單 和 海 上 貨 物 保 險 單, 與 其 他 類 型 的 保 險 單 不 同, 它 們 可 以 不 經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而 予 以 轉 讓 所 轉 讓 的 是 權 益 而 非 責 任 : 轉 讓 是 不 會 讓 轉 讓 人 在 保 險 合 約 的 責 任 轉 移 到 承 讓 人 的 身 上 的 這 類 轉 移 須 得 到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註 :1 有 時 有 人 會 誤 以 為 任 何 一 項 訂 明 了 保 險 金 須 支 付 給 被 保 險 人 以 外 的 某 人 的 條 款 均 屬 於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的 轉 讓 其 實, 法 院 可 以 把 這 樣 的 一 項 條 款 解 釋 為 只 是 一 項 付 款 的 指 示, 極 其 量 給 訂 明 的 收 款 人 帶 來 一 個 獲 支 付 的 期 望, 而 非 起 訴 保 險 人 的 權 利, 此 權 利 仍 然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3/3

29 3.2 最 高 誠 信 2 法 定 轉 讓 是 最 爲 人 所 認 識 的 轉 讓 形 式, 它 須 符 合 法 律 修 訂 及 改 革 ( 綜 合 ) 條 例 (Law Amendment and Reform (Consolidation) Ordinance) 第 9 條 的 規 定 一 般 誠 信 (Ordinary Good Faith) 誠 信 原 則 適 用 於 大 部 分 商 業 合 約, 意 思 是, 在 普 通 法 上, 合 約 各 方 必 須 本 着 誠 實 的 態 度 行 事,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必 須 是 實 質 上 真 實 的, 但 他 們 沒 有 責 任 確 保 對 方 取 得 可 能 影 響 他 是 否 訂 立 合 約 或 可 能 影 響 他 以 怎 麼 樣 的 條 件 訂 立 合 約 的 一 切 重 要 資 訊 例 如, 如 果 閣 下 登 上 了 一 輛 雙 層 巴 士 及 支 付 了 車 費 以 後, 才 發 現 車 上 的 座 位 無 一 是 空 着 的, 閣 下 對 此 並 沒 有 投 訴 的 理 由 技 術 上 可 以 這 樣 說 : 在 這 情 況 下, 閣 下 無 權 以 巴 士 公 司 沒 有 自 發 地 向 閣 下 披 露 車 上 已 無 空 座 位 這 事 實 為 理 由, 而 推 翻 閣 下 與 巴 士 公 司 之 間 的 合 約 最 高 誠 信 (Utmost Good Faith) 保 險 受 到 一 種 更 爲 嚴 格 在 普 通 法 中 常 被 稱 為 最 高 誠 信 的 原 則 所 約 束 它 的 意 思 是, 不 論 對 方 是 否 問 及 有 關 的 資 料, 各 方 必 須 向 他 方 披 露 所 有 重 要 的 資 料 ( 稱 爲 重 要 事 實 ( material facts )) 例 如, 即 使 投 保 單 上 並 沒 有 相 關 的 問 題, 火 險 投 保 人 仍 須 向 保 險 人 披 露 有 關 損 失 的 紀 錄 註 : 1 保 險 人 有 時 把 普 通 法 中 的 最 高 誠 信 責 任 加 以 延 伸, 要 求 投 保 人 聲 明 ( 或 保 證 (Warrant)), 無 論 是 否 與 重 要 事 件 有 關 連, 所 有 經 披 露 的 資 料 都 必 須 完 全 ( 不 僅 僅 實 質 地 ) 真 實 的 例 如, 如 果 有 上 述 的 保 證, 而 現 年 三 十 一 歲 的 醫 療 保 險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書 上 報 稱 三 十 歲 的 話, 雖 然 從 普 通 法 中 的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的 角 度 來 看, 該 項 偏 差 在 醫 療 保 險 中 不 太 可 能 是 重 要 的, 但 技 術 上 已 構 成 違 反 該 保 證 2 另 一 方 面, 保 單 條 文 可 能 訂 明 無 意 或 疏 忽 地 ( 相 對 應 欺 詐 性 地 ) 違 反 該 責 任 將 不 予 以 追 究 重 要 事 實 (Material Facts) (a) 法 例 中 的 定 義 : 在 訂 定 保 費 或 決 定 是 否 承 擔 風 險 方 面 會 影 響 一 名 審 慎 的 保 險 人 的 判 斷 的 任 何 情 況 從 這 個 定 義 可 以 看 到, 按 披 露 有 關 事 實 後 相 當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的 決 定 所 屬 類 型 而 定, 重 要 事 實 可 以 分 為 三 類 第 一 類 只 涉 及 接 受 或 拒 受 投 保 風 險 的 決 定 ( 例 如 擬 受 保 生 命 長 了 一 個 不 能 動 手 術 的 惡 性 腦 部 腫 瘤 這 一 事 實 ), 第 二 類 只 涉 及 保 費 的 釐 定 ( 例 如 擬 購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受 保 人 是 一 個 推 銷 員 這 一 事 實 ), 第 三 類 則 同 時 涉 及 這 兩 方 面 ( 例 如 擬 受 保 生 命 患 了 糖 尿 病 ) 3/4

30 大 家 也 要 注 意,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是 從 一 個 審 慎 的 保 險 人 的 角 度, 而 非 一 個 特 定 的 保 險 人 特 定 的 被 保 險 人 或 合 理 的 被 保 險 人 的 角 度, 去 看 待 一 項 指 稱 重 要 事 實 的 (b) 無 須 披 露 的 事 實 : 如 無 查 詢, 某 些 事 實 不 必 披 露, 其 中 包 括 : (i) 常 識 範 圍 内 的 事 實 ( 例 如 氫 氣 的 爆 炸 性 ); (ii) 保 險 人 已 知 或 當 作 保 險 人 已 知 的 事 實 ( 例 如 索 馬 里 的 海 盜 問 題 ); (iii) 減 低 風 險 狀 況 的 事 實 舉 例 : 一 位 投 保 人 購 買 商 業 火 險 時 並 沒 有 提 到 他 的 辦 公 室 已 裝 有 防 止 火 災 的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雖 然, 這 事 實 如 果 獲 披 露 的 話, 將 會 對 保 費 的 釐 定 產 生 影 響, 但 是 這 個 疏 忽 行 爲 並 不 構 成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因 爲 它 縱 使 是 相 關 的 事 實 卻 顯 示 風 險 其 實 比 較 低 何 時 須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可 以 說, 最 高 誠 信 是 對 投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定 下 一 項 披 露 資 訊 的 責 任 技 術 上, 保 險 人 須 負 同 樣 的 責 任 不 過 在 這 裡 我 們 只 着 眼 於 投 保 人 的 責 任 這 種 責 任 有 以 下 幾 個 須 要 注 意 的 特 點 : (a) (b) (c) (d) 期 限 ( 在 普 通 法 中 ): 於 保 險 合 約 訂 立 後, 投 保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才 得 知 的 重 要 事 實, 不 必 予 以 披 露 假 使 一 項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保 的 一 年 期 醫 療 保 險 的 相 關 投 保 於 一 月 二 日 被 接 受 了, 而 被 保 險 人 於 一 月 十 日 進 行 例 行 體 檢, 並 於 一 月 十 六 日 知 悉 體 檢 的 結 果, 証 實 他 染 上 了 瘧 疾 這 情 況 下, 這 麽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產 生 了 : 被 保 險 人 在 法 律 上 有 沒 有 義 務 把 這 事 實 向 他 的 保 險 人 披 露? 按 照 剛 述 的 法 則, 又 假 設 該 保 險 的 條 件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沒 有 作 出 交 代, 被 保 險 人 沒 有 義 務 這 樣 做 當 然, 該 類 保 單 一 般 包 含 了 一 項 有 關 既 有 疾 病 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讓 保 險 人 在 這 情 況 下 引 用 這 項 條 款 ( 而 非 最 高 誠 信 的 違 反 ) 拒 絕 對 該 疾 病 進 行 賠 付 期 限 ( 在 保 單 條 款 中 ): 一 些 非 人 壽 保 單 要 求, 在 保 險 期 限 內 如 有 風 險 上 的 變 更, 例 如 買 了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後 轉 職, 必 須 予 以 披 露 在 普 通 法 中, 這 種 變 化 最 多 會 構 成 風 險 的 增 加, 只 須 在 續 保 時 通 知 保 險 人 就 足 夠 了 續 保 : 保 單 續 保 時, 須 履 行 最 高 誠 信 的 責 任 ( 注 意 : 就 人 壽 保 險 而 言, 不 必 於 保 單 接 近 週 年 日 時, 再 次 履 行 這 項 責 任 ) 合 約 更 改 : 如 果 在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要 求 更 改 合 約, 最 高 誠 信 的 責 任 便 適 用 於 這 些 更 改 事 項 上 例 如 一 張 火 險 單 的 被 保 險 人 附 加 投 保 盜 竊 風 險, 他 必 須 即 時 披 露 一 切 與 該 盜 竊 風 險 有 關 的 重 要 事 實, 如 所 保 處 所 的 實 質 保 護 和 他 的 被 盜 竊 紀 錄 ( 如 有 的 話 ) 3/5

31 3.2.5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的 類 別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形 式 不 是 失 實 陳 述 ( 即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就 是 不 披 露 ( 即 沒 有 披 露 重 要 資 料 ) 另 一 分 類 是 把 它 分 為 欺 詐 性 違 反 和 非 欺 詐 性 違 反 ( 即 或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而 非 欺 詐 性 地 作 出 的 違 反 ) 結 合 上 述 兩 個 分 類 方 法 會 得 出 四 個 類 別 : (a) (b) (c)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欺 詐 性 地 提 供 虛 假 重 要 事 實 給 另 一 方 ; 非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或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虛 假 重 要 事 實 ;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欺 詐 性 地 不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 或 (d) 非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或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漏 了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補 救 如 果 最 高 誠 信 責 任 遭 違 反 ( 上 述 四 類 中 的 任 何 一 類 ), 受 屈 的 一 方 ( 一 般 是 保 險 人 ) 可 得 到 某 些 針 對 違 反 方 的 補 救 : (a) 在 合 理 時 間 内 自 始 推 翻 整 個 合 約 ; 帶 來 的 後 果 是, 從 前 在 不 知 悉 該 違 反 的 情 況 下 所 支 付 的 保 費 ( 和 賠 款 ), 一 般 是 可 退 回 的, 除 非 該 違 反 是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作 出 的 欺 詐 性 違 反 (b) 除 了 (a) 項 以 外, 如 果 屬 於 欺 詐 性 或 疏 忽 性 失 實 陳 述 的 情 況, 原 則 上 還 可 以 額 外 提 出 侵 權 法 (tort, 見 術 語 解 釋 ) 訴 訟 以 索 取 損 害 賠 償 ; (c) 另 一 選 擇 是 對 違 反 不 予 追 究 (waive the breach) 這 時, 合 約 便 有 追 溯 效 力 地 生 效 註 : 受 最 高 誠 信 違 反 所 屈 的 保 險 人 不 能 選 擇 就 某 項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拒 絕 作 出 賠 償 或 保 險 金 給 付, 於 剩 餘 的 保 險 期 限 內 把 保 單 視 為 有 效, 並 保 留 部 分 或 全 部 已 繳 保 費 ; 這 是 因 為 只 撤 銷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並 不 屬 於 可 以 執 行 的 補 救 3.3 近 因 (Proximate Cause) 該 原 則 的 定 義 及 重 要 性 一 項 損 失 的 近 因 是 該 項 損 失 或 事 件 的 有 效 或 主 導 成 因 3/6

32 在 意 外 的 多 項 成 因 當 中 找 出 近 因 為 什 麼 是 重 要 的? 一 項 損 失 或 事 件 可 以 是 數 個 成 因 合 起 來 的 力 量 所 造 成 的 因 為 不 是 每 一 項 成 因 都 是 受 保 的, 為 着 保 險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目 的, 必 須 於 每 一 個 案 中 抽 出 一 個 主 導 的 成 因 危 險 的 種 類 為 了 找 出 損 失 的 近 因, 我 們 經 常 須 要 分 析 在 整 個 引 致 該 損 失 的 過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成 因 是 如 何 相 互 作 用 的 這 種 分 析 的 結 論 很 大 程 度 上 視 乎 有 關 危 險 ( 即 有 關 損 失 的 成 因 ) 和 其 性 質 的 識 別 為 進 行 這 些 分 析, 一 切 風 險 被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 (a) (b) (c) 受 保 危 險 (Insured peril): 保 單 是 通 常 不 會 承 保 所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的, 而 所 保 的 危 險 稱 為 該 保 單 的 受 保 危 險 ; 例 如 火 險 單 中 的 火 災 和 水 險 單 中 的 擱 淺 除 外 危 險 (Excepted (excluded) peril): 要 不 是 被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豁 免 承 保 的 話, 這 種 風 險 應 當 是 受 保 的 ; 例 如, 由 戰 爭 引 致 的 火 災 損 失 是 不 能 在 火 險 單 中 獲 賠 償 的, 因 為 戰 爭 是 該 類 保 單 的 除 外 危 險 不 保 危 險 (Uninsured peril): 這 類 危 險 既 非 受 保 的, 也 不 是 除 外 的 由 不 保 危 險 引 致 的 損 失 是 不 獲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除 非 引 發 不 保 危 險 發 生 的 是 項 受 保 危 險 例 如, 標 準 火 險 單 的 不 保 危 險 包 括 了 下 雨 和 盜 竊 原 則 的 應 用 近 因 原 則 可 應 用 於 各 個 保 險 類 別, 它 在 實 際 中 的 應 用 可 能 是 很 複 雜 的, 有 時 甚 至 頗 具 爭 議 性 這 裏 我 們 只 講 解 一 些 已 在 某 程 度 上 簡 化 了 的 規 則 : (a) 必 須 涉 及 受 保 危 險, 否 則 不 獲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b) (c) 如 果 只 有 單 一 成 因, 事 情 處 理 就 直 截 了 當 : 假 如 該 成 因 是 受 保 危 險, 所 引 起 的 損 失 是 受 保 的 ; 假 如 它 是 不 保 或 除 外 危 險, 便 不 受 保 如 果 涉 及 一 項 以 上 的 危 險, 情 況 就 比 較 複 雜 ; 視 乎 危 險 是 否 以 一 連 串 事 故 的 形 式 發 生 或 同 時 發 生, 及 一 些 其 他 的 考 慮, 而 須 引 用 不 同 的 近 因 法 則 具 體 的 個 案 或 許 應 向 保 險 人 及 / 或 律 師 諮 詢, 不 過 一 般 的 原 則 有 必 要 認 識 一 下 (i) 由 受 保 危 險 直 接 引 發 的 不 保 危 險 : 所 引 致 的 損 失 或 事 件 可 獲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以 火 險 單 為 例, 水 浸 損 失 ( 不 保 危 險 ) 是 由 意 外 火 災 ( 可 保 危 險 ) 引 起 的 ; 3/7

33 (ii) (iii) 受 保 危 險 由 不 保 危 險 直 接 引 致 : 該 受 保 危 險 引 致 的 損 失 是 受 保 的 ; 以 火 險 為 例, 由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或 第 三 者 的 不 小 心 行 為 ( 不 保 危 險 ) 引 致 的 火 災 ( 受 保 危 險 ) 損 害 除 外 危 險 的 發 生 一 般 會 令 保 險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失 敗, 但 複 雜 的 例 外 情 況 是 存 在 的 (d) 這 原 則 的 其 他 特 點 (i) 首 個 或 最 後 的 成 因 不 一 定 構 成 近 因 (ii) (iii) (iv) 一 個 以 上 的 近 因 或 可 存 在 例 如, 某 個 僱 員 的 不 誠 實 行 爲 和 他 的 督 導 主 任 對 公 司 的 夾 萬 鑰 匙 的 疏 忽 保 管 可 以 一 併 構 成 該 夾 萬 内 的 財 物 的 盜 竊 損 失 的 近 因 近 因 毋 須 在 所 保 處 所 發 生 假 使 一 份 家 居 保 險 單 所 保 的 一 個 單 位 被 撲 滅 上 層 單 位 的 火 災 時 產 生 的 水 所 損 壞, 雖 然 所 保 單 位 從 未 着 火, 該 損 失 可 獲 該 保 單 賠 償 如 果 損 失 或 事 件 的 近 因 並 非 受 保 危 險, 不 一 定 表 示 該 損 失 或 事 件 將 不 獲 相 關 保 單 賠 償 或 給 付 保 險 金 舉 例 : 某 四 個 集 裝 箱 的 貨 物 在 同 一 艘 船 上 付 運, 它 們 由 四 份 海 上 貨 物 保 單 分 別 承 保 第 一 份 保 單 只 保 碰 撞 危 險, 第 二 份 保 單 只 保 火 災, 第 三 份 只 保 爆 炸, 第 四 份 只 保 入 水 在 所 保 航 程 中, 因 為 船 長 的 疏 忽, 該 船 與 另 一 艘 船 碰 撞, 引 致 火 災, 火 災 又 引 致 爆 炸, 在 船 殼 上 造 成 了 漏 縫, 最 後, 船 上 的 貨 物 全 都 被 進 入 貨 艙 的 海 水 損 壞 了 事 實 顯 示 這 些 貨 物 受 損 的 近 因 是 疏 忽 注 意 到 疏 忽 只 是 該 四 份 保 單 的 不 保 危 險 而 非 受 保 危 險, 一 個 重 要 而 須 馬 上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 該 等 貨 物 受 損 可 獲 那 些 保 單 賠 償 嗎? 在 尋 找 這 問 題 的 答 案 時, 我 們 必 須 檢 視 那 些 個 別 事 故 之 間 的 相 連 關 係 疏 忽 (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近 因 ) 自 然 地 引 致 碰 撞, 碰 撞 隨 後 自 然 地 引 致 火 災, 火 災 自 然 地 引 致 爆 炸, 爆 炸 隨 後 自 然 地 引 致 入 水, 最 後 那 些 水 損 壞 了 貨 物 在 我 們 眼 前 展 現 的 一 連 串 事 故, 是 在 不 被 其 他 事 故 所 干 擾 的 情 況 下 接 連 地 發 生 的 對 每 份 保 單 而 言, 該 等 水 損 被 視 為 它 那 唯 一 的 受 保 危 險 所 引 致 的 結 果, 儘 管 這 危 險 可 以 向 後 追 溯 到 一 個 不 保 危 險 因 此,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唯 一 可 以 下 的 結 論 是, 每 一 份 保 單 須 負 責 對 本 身 所 保 貨 物 的 水 損 作 出 賠 償 ( 當 然, 如 果 近 因 被 發 現 為 除 外 危 險 的 話, 便 須 作 出 相 反 的 結 論 ) 3/8

34 3.3.4 保 單 對 這 原 則 的 更 改 很 通 常 保 險 人 借 助 某 些 保 單 措 詞, 更 改 近 因 法 則 的 應 用, 以 下 是 這 種 做 法 的 兩 個 例 子 : (a)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 為 了 訂 明 想 保 什 麼 或 者 不 想 保 什 麼, 保 險 人 是 可 以 多 樣 化 地 運 用 保 單 措 詞 的, 例 如, 它 可 以 這 樣 寫 : 由 引 致 的 由 直 接 引 致 的 或 由 主 要 地 引 致 的 你 們 覺 得 它 們 分 別 代 表 了 不 同 的 意 思 嗎? 當 中 有 更 改 了 近 因 法 則 的 嗎? 答 案 是 : 它 們 已 被 判 定 為 代 表 同 一 意 思 即 是 說, 不 論 用 直 接 或 主 要 地 一 詞, 或 一 概 不 用 它 們, 所 應 用 的 法 則 將 完 全 一 致, 同 樣 地, 因 此 而 受 保 或 被 剔 除 的 範 圍 將 相 同, 視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但 如 果 用 上 了 間 接 地 一 詞 又 怎 麼 樣? 一 個 說 明 摒 除 由 某 項 特 定 危 險 ( 除 外 危 險 ) 直 接 或 間 接 引 致 的 損 失 的 保 單 除 外 條 款, 曾 被 法 院 解 釋 為 : 即 使 該 除 外 危 險 的 運 作 實 際 上 只 構 成 一 個 分 擔 遠 ( 相 對 應 近 ) 因, 有 關 損 失 將 不 獲 賠 償 請 看 看 以 下 法 院 案 例 : 一 位 陸 軍 軍 官 購 買 了 一 份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保 單 中 將 由 戰 爭 引 起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損 害 " 列 為 除 外 責 任 戰 時, 這 位 被 保 險 人 被 派 去 監 督 防 守 某 火 車 站 的 工 作, 結 果 在 黑 暗 中 沿 鐵 路 軌 行 走 時 被 一 輛 火 車 撞 死 了 雖 然 該 場 戰 爭 僅 是 個 導 致 他 喪 生 的 間 接 原 因, 但 保 單 的 規 定 意 味 着 保 險 人 並 無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b) 遲 延 直 接 造 成 的 損 失, 即 使 該 遲 延 是 由 受 保 危 險 引 起 的 ( 這 引 自 最 常 用 的 海 上 貨 物 保 險 條 款 中 某 項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的 措 詞 ): 假 設 一 批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到 達 的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曆, 因 為 載 貨 船 隻 在 受 保 航 程 中 發 生 碰 撞 事 故 ( 受 保 危 險 ), 所 以 實 際 上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才 到 達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儘 管 有 關 損 失 是 歸 因 於 一 項 受 保 危 險, 保 險 人 是 可 以 依 據 有 關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拒 絕 就 被 保 險 人 的 市 場 損 失 作 出 賠 償 的 註 : 請 記 住, 近 因 這 個 原 則 有 時 極 爲 複 雜 不 少 有 趣 有 時 甚 至 是 使 人 驚 訝 的 法 庭 案 例 都 判 斷 了 怎 麽 應 用 它 尤 其 是, 我 們 經 常 可 以 碰 見 在 一 些 在 事 實 上 相 近 的 個 案 中, 法 院 用 上 了 相 同 的 近 因 法 則 後, 卻 達 成 不 一 致 或 是 相 互 對 抗 的 決 定, 原 因 可 能 是 法 官 就 不 同 案 件 中 事 實 之 間 的 關 連 作 出 了 不 同 的 判 斷 因 此, 不 要 以 爲 僅 靠 以 上 一 些 簡 單 的 知 識, 就 會 使 你 成 爲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3.4 彌 償 (Indemnity) 定 義 補 償 彌 償 (indemnity) 是 指 對 損 失 作 出 既 不 多 也 不 少 的 精 確 財 務 3/9

35 3.4.2 含 義 彌 償 不 能 應 用 於 一 切 保 險 類 別 有 些 險 種 在 計 算 損 失 時, 無 法 精 確 地 用 財 務 方 法 去 量 度, 尤 其 是 人 壽 保 險 及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這 兩 種 保 險 所 針 對 的 都 是 人 的 傷 亡,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方 法 可 以 把 ( 比 方 ) 一 隻 手 指 的 損 失 精 確 地 用 金 錢 來 量 度 出 來, 所 以 這 些 類 型 的 業 務 一 般 不 適 用 彌 償 原 則 ( 注 意 : 除 非 在 保 單 中 另 外 訂 明, 經 常 包 含 在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單 及 旅 遊 保 險 單 的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屬 彌 償 保 險 ) 其 他 保 險 是 適 用 彌 償 保 險 原 則 的 註 : 有 時 候 說, 壽 險 及 個 人 意 外 保 險 是 些 提 供 利 益 的 保 單, 而 不 是 提 供 彌 償 的 保 單 正 因 爲 這 些 保 單 不 適 用 彌 償 原 則, 所 以 它 們 能 辦 到 的 僅 是 按 照 其 就 死 亡 或 有 關 損 傷 訂 明 的 數 額 支 付 利 益 與 可 保 權 益 的 關 聯 我 們 在 3.1 節 裏 已 經 探 討 過 可 保 權 益 了 可 保 權 益 是 對 某 項 標 的 的 財 務 權 益, 其 價 值 多 少, 就 應 在 全 損 的 情 況 下 賠 付 多 少 錢 才 能 讓 保 單 持 有 人 完 完 全 全 的 得 到 補 償 但 是, 因 壽 險 及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一 般 可 視 爲 涉 及 價 值 無 限 的 可 保 權 益 而 不 適 用 彌 償 原 則 如 何 提 供 彌 償 財 產 保 險 單 通 常 訂 明 保 險 人 可 以 按 照 下 述 四 種 方 法 中 的 任 何 一 項 償 付 損 失 但 是, 水 險 和 非 財 產 險 保 單 在 這 問 題 上 同 樣 是 緘 默 的, 因 此 保 險 人 有 有 義 務 以 現 金 方 式 結 清 有 效 索 償 (a) (b) (c) (d) 現 金 支 付 (Cash payment)( 給 予 被 保 險 人 ): 至 少 對 保 險 人 而 言, 這 是 最 方 便 的 方 法 修 理 (Repair): 例 如 在 部 分 損 失 的 汽 車 險 索 償 中, 直 接 向 修 理 者 支 付 修 理 費 是 慣 用 的 做 法 更 換 (Replacement): 就 全 新 的 不 受 或 幾 乎 不 受 折 舊 影 響 的 物 件 而 言, 給 被 保 險 人 一 件 替 換 物 件 可 以 是 一 種 非 常 合 適 的 方 法, 尤 其 當 保 險 人 可 獲 供 應 商 提 供 折 扣 優 惠 恢 復 原 狀 (Reinstatement): 在 保 險 中, 這 個 英 文 詞 語 帶 有 多 種 意 思 作 爲 提 供 彌 償 的 一 種 方 法, 它 意 指 使 受 保 財 物 恢 復 到 其 受 毀 或 受 損 以 前 那 一 刻 所 處 的 狀 況 註 : 如 果 你 的 理 解 是 : 恢 復 原 狀 一 詞 與 修 理 和 更 換 在 意 思 上 有 所 重 疊 的 話, 你 是 絕 對 的 正 確 3/10

36 3.4.5 損 餘 (Salvage) 在 量 度 損 失 的 準 確 金 額 ( 也 就 是 彌 償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時, 我 們 必 須 留 意, 有 時 保 險 標 的 在 受 損 後 會 留 下 剩 餘 部 分 ( 如 被 火 損 壞 的 存 貨 車 輛 的 殘 骸 等 ) 這 些 剩 餘 部 分 稱 爲 損 餘 ( salvage ) 如 果 這 些 剩 餘 部 分 還 具 有 經 濟 價 值, 那 麽 在 提 供 彌 償 時, 必 須 把 該 價 值 考 慮 在 內, 例 如 : (a) (b) 在 賠 償 額 中 扣 除 損 餘 的 價 值, 損 餘 則 歸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 或 者 保 險 人 全 額 賠 償 予 被 保 險 人, 損 餘 則 由 保 險 人 收 回 並 自 行 處 理 註 : 在 海 事 法 中, Salvage" 一 詞 帶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意 思, 中 文 是 救 助 它 通 常 指 搶 救 正 受 着 海 上 風 險 海 盜 行 為 或 敵 對 行 為 的 影 響 的 船 或 其 他 海 上 財 物 的 行 爲 或 活 動 ; 一 旦 行 動 成 功, 物 主 便 須 向 救 助 人 員 支 付 一 筆 稱 為 救 助 賞 金 ( salvage ) 的 金 錢 Salvage 一 詞 有 時 被 另 外 用 來 描 述 被 救 助 的 財 物 委 付 (Abandonment) 這 個 詞 大 多 數 出 現 在 水 險 中, 它 是 指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向 保 險 人 交 出 保 險 標 的, 作 爲 索 取 全 損 的 賠 償 金 額 的 條 件 在 水 險 中, 這 是 一 種 十 分 標 準 的 做 法 不 過, 在 其 他 類 別 的 財 産 保 單 中, 通 常 明 確 地 列 明 不 容 許 委 付 委 付 的 一 個 特 點 是 再 重 要 不 過 的, 這 就 是 : 保 險 標 的 ( 或 它 的 殘 餘 部 分 ) 必 須 完 全 地 移 交 給 保 險 人, 致 使 保 險 人 可 從 中 獲 取 利 益 ( 這 點 對 代 位 (subrogation) 很 重 要, 見 下 文 3.6) 限 制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儘 管 某 些 險 種 的 保 單 承 諾 向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彌 償, 但 必 須 在 符 合 保 單 的 任 何 明 示 條 款 下 進 行, 當 中 有 些 條 款 意 味 着 它 們 規 定 的 賠 償 金 額 比 彌 償 金 額 為 低 例 如 : (a) 比 例 分 攤 (Average): 大 部 分 非 水 險 ( 財 產 保 險 ) 均 明 文 受 比 例 分 攤 的 限 制 它 的 意 思 是, 保 險 人 預 期 受 保 財 産 會 以 其 全 額 的 價 值 投 保 否 則, 當 出 現 損 失 時, 賠 付 金 額 便 會 按 不 足 額 投 保 的 比 率 遞 減 例 如, 如 果 損 失 出 現 時 受 影 響 的 財 産 的 真 正 價 值 爲 四 百 萬 元, 保 額 卻 只 有 一 百 萬 元, 那 麽 我 們 可 以 說 該 財 產 在 損 失 之 時 的 受 保 程 度 只 有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因 此, 根 據 比 例 分 攤 的 原 則, 賠 償 金 額 只 能 是 損 失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鑑 於 上 述 對 不 足 額 保 險 的 懲 罰, 保 險 中 介 人 盡 力 地 確 保 被 保 險 人 以 全 額 投 保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任 務 3/11

37 註 : (b) 在 水 險 中, 海 損 ( average ) 的 意 思 截 然 不 同, 它 所 指 的 是 部 分 損 失, 即 不 屬 全 損 的 損 失 這 在 水 險 中 頗 爲 複 雜, 也 超 出 了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範 圍 保 單 免 賠 額 (policy excess/deductible): 免 賠 額 是 項 保 單 條 文, 它 規 定 了 低 於 某 指 定 金 額 的 任 何 損 失, 被 保 險 人 都 不 獲 賠 償, 即 是 說, 該 金 額 將 從 每 宗 索 償 中 扣 除 假 設 某 張 汽 車 綜 合 保 單 有 項 規 定 了 四 千 元 免 賠 額 的 條 文 一 次 意 外 中 受 保 汽 車 受 損, 修 理 費 爲 一 萬 四 千 元, 在 這 情 況 下, 保 險 人 僅 須 負 責 賠 付 一 萬 元 但 如 汽 車 僅 遭 受 了 輕 微 的 損 害, 修 理 費 爲 三 千 元, 保 險 人 那 就 沒 有 責 任 作 出 任 何 賠 付 (c) 保 單 起 賠 額 (franchise): 現 今 這 類 條 款 已 很 少 見 ( 起 賠 期 限 ( 或 起 賠 期 間 ) 則 屬 例 外, 見 以 下 例 子 ), 它 們 與 免 賠 額 的 作 用 相 似, 都 是 爲 了 消 除 小 額 索 償 但 不 同 之 處 是 當 損 失 的 金 額 超 逾 或 達 到 起 賠 額 時 ( 視 乎 所 用 措 詞 而 定 ), 該 損 失 便 可 全 數 獲 賠 償 像 免 賠 額 一 樣, 起 賠 額 可 以 用 百 分 比 損 失 金 額 或 時 期 表 達 假 使 有 一 艘 以 保 額 五 百 萬 元 和 起 賠 額 百 分 之 五 的 條 件 投 了 保 的 船 發 生 損 失 如 果 修 理 費 僅 爲 十 萬 元 ( 即 百 分 之 二 ), 保 險 人 則 不 會 支 付 保 險 金 但 如 果 修 理 費 爲 一 百 萬 元 ( 即 百 分 之 二 十 ), 則 損 失 將 由 保 險 人 全 額 賠 付 起 賠 期 限 的 例 子 : 某 張 住 院 保 單 包 含 了 一 個 兩 天 起 賠 的 條 文, 換 言 之, 等 待 期 是 兩 天 如 果 受 保 人 只 住 院 一 天, 費 用 將 不 獲 補 還 ; 但 如 他 須 住 上 五 天, 保 單 便 支 付 整 段 五 天 期 內 招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d) 保 單 限 額 (Policy Limits): 保 額 (Sum Insured) 是 保 險 人 的 最 高 責 任, 因 此 任 何 超 過 這 個 限 額 的 損 失, 都 得 不 到 全 數 賠 償 保 單 條 件 中 也 可 能 包 含 其 他 種 類 的 限 額, 例 子 有 : (i)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Single Article Limits): 這 種 限 額 常 見 於 家 居 物 件 保 單 如 果 保 單 以 某 個 訂 明 金 額 承 保 籠 統 描 述 為 物 件 的 財 產, 保 險 人 就 無 法 確 定 於 損 失 發 生 時, 被 保 物 件 的 範 圍 是 否 包 括 了 某 件 很 貴 重 的 物 件, 其 價 值 比 方 佔 了 全 部 物 件 所 保 金 額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這 樣 的 一 個 盜 竊 風 險, 是 保 險 人 不 願 意 遇 上 這 種 情 況 的 部 分 原 因 其 實, 被 保 險 人 當 初 是 可 以 向 保 險 人 申 報 這 件 物 件 的 價 值, 並 要 求 它 獨 自 適 用 一 個 與 其 價 值 相 等 的 保 額 的 這 種 做 法 的 好 處 是, 保 險 人 對 這 件 物 件 的 責 任 將 以 它 自 身 的 保 額 爲 限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被 保 險 人 沒 有 給 某 物 件 訂 一 個 獨 立 的 保 額 的 話, 保 險 人 對 這 物 件 的 賠 償 限 額, 便 以 保 單 中 訂 明 的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為 準 3/12

38 (ii) 部 分 限 額 (Section Limit): 一 張 保 單 可 以 包 含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部 分, 分 別 承 保 不 同 的 保 險 標 的 ( 如 旅 遊 保 險 單 一 般 承 保 財 產 損 害 法 律 責 任 等 多 種 保 險 標 的 ) 不 同 的 受 保 危 險 等, 而 每 一 部 分 本 身 通 常 有 一 個 像 保 額 那 樣 運 作 的 責 任 限 額 提 供 超 額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 彌 償 這 個 原 則 極 合 乎 邏 輯, 在 技 術 上 也 很 容 易 為 其 辯 護 不 過, 實 際 上, 由 於 大 多 數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對 此 所 知 不 多, 所 以 當 保 險 人 因 應 折 舊 損 耗 等 因 素 而 扣 減 他 們 的 索 償 額 時, 他 們 往 往 會 感 到 疑 惑 及 不 滿 所 以, 作 爲 一 種 市 場 行 銷 或 公 關 的 手 法, 保 險 人 有 時 會 表 示 願 意 或 同 意 提 供 一 種 可 說 是 提 供 商 業 上 而 非 嚴 格 的 彌 償 的 財 產 保 險 以 下 是 一 些 例 子 : (a) 重 置 保 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或 稱 重 置 形 式 的 保 險 ): 這 是 Reinstatement 一 詞 的 多 種 用 法 之 一 ( 見 以 上 3.4.4(d)), 經 常 在 火 險 和 商 業 全 險 中 出 現 它 的 含 義 是, 損 失 發 生 以 後 如 採 取 恢 復 原 狀 的 措 施 ( 或 稱 為 重 置 ) 的 話, 賠 償 金 額 不 會 就 損 耗 及 折 舊 等 因 素 加 以 扣 減 (b) 以 新 代 舊 的 保 險 保 障 ( New for Old cover): 和 上 面 一 樣, 不 會 就 損 耗 折 舊 等 因 素 扣 減 賠 償 金 額 這 詞 一 般 較 多 用 於 家 居 風 險 單 和 船 體 保 險 單 (c) 約 定 價 值 保 單 (Agreed value policies)( 或 稱 定 值 保 單 ( valued policies )): 這 類 保 單 的 應 用 範 圍 包 括 : 價 值 高, 並 且 不 大 可 能 須 顧 及 折 舊 因 素 ( 例 如 藝 術 作 品 珠 寶 等 ) 或 進 行 估 值 時 得 考 慮 頗 主 觀 的 因 素 的 物 件 保 額 是 基 於 專 家 的 估 值 而 釐 定 的, 並 經 被 保 險 人 和 保 險 人 同 意 被 視 爲 於 保 單 生 效 的 全 時 期 中 財 產 的 受 險 價 值 在 非 水 險 中, 定 值 保 單 承 諾 在 全 損 的 情 況 下 將 支 付 這 保 額 而 不 考 慮 損 失 時 的 實 質 價 值 ; 但 在 部 份 損 失 的 情 況 下, 將 支 付 實 質 的 損 失 金 額, 約 定 價 值 則 不 予 以 考 慮 (d) 水 險 保 單 : 幾 乎 毫 不 例 外, 船 體 保 單 和 海 上 貨 物 保 單 是 以 定 值 方 式 提 供 保 險 保 障 的 ; 作 為 部 分 損 失 理 賠 和 全 損 理 賠 這 兩 個 目 的, 約 定 價 值 一 律 被 視 為 損 失 時 的 實 質 價 值 實 際 執 行 彌 償 時 所 面 對 的 難 題 正 如 上 面 談 及 的, 彌 償 這 個 原 則 極 合 乎 邏 輯 有 甚 麽 比 人 們 只 能 索 回 他 們 所 損 失 的 東 西 這 個 觀 點 更 爲 合 理 呢? 他 們 不 應 從 損 失 中 牟 利! 話 雖 如 此, 大 部 分 人 感 到 在 全 損 的 情 況 下, 賠 償 金 額 應 以 所 投 保 的 金 額 作 準 而 且, 可 以 預 見 你 們 或 理 賠 人 員 會 與 索 償 人 在 有 否 折 舊 或 折 舊 多 少 的 問 題 上 產 生 分 歧 提 出 索 償 時, 很 多 索 償 人 均 認 爲 他 們 的 財 産 根 本 就 沒 有 折 舊, 或 僅 有 輕 微 的 折 舊! 3/13

39 3.5 分 擔 (Contribution) 有 關 分 擔 的 衡 平 法 則 這 是 一 個 衡 平 法 則, 適 用 於 理 賠 時 遇 上 重 複 保 險 的 情 況 所 謂 重 複 保 險, 是 指 有 兩 份 或 兩 份 以 上 由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或 他 人 替 他 購 買 的, 保 了 相 同 或 部 分 相 同 的 權 益 的 保 單, 而 保 額 的 總 和 又 超 逾 了 法 律 所 容 許 的 彌 償 程 度 舉 例 : 假 設 一 位 丈 夫 和 他 的 妻 子, 因 誤 以 爲 對 方 會 忘 記 購 買 保 險, 各 自 為 他 們 的 房 屋 和 房 屋 中 的 物 品 購 買 了 保 險 如 果 發 生 了 火 災, 造 成 了 二 十 萬 元 的 損 失, 他 們 是 不 會 得 到 四 十 萬 的 賠 償 的 他 們 各 自 的 保 險 人 將 共 同 分 攤 這 項 二 十 萬 元 的 損 失 除 保 單 有 條 文 另 行 規 定 以 外, 任 何 一 個 保 險 人 必 須 不 顧 其 他 保 單 的 存 在, 而 按 照 自 身 的 保 單 的 規 定 進 行 賠 付 這 樣 地 提 供 了 彌 償 以 後, 保 險 人 有 權 要 求 類 似 地 ( 但 不 一 定 同 等 地 ) 對 同 一 被 保 險 人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的 其 他 保 險 人 分 擔 已 賠 付 的 金 額 比 率 之 數 分 擔 應 用 時, 任 何 一 位 保 險 人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損 失 應 負 的 最 終 部 分 被 稱 為 該 保 險 人 的 比 率 之 數 不 難 明 白, 所 有 有 關 保 險 人 的 比 率 之 數 之 和 等 於 一, 即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損 失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計 算 比 率 之 數 有 幾 個 不 同 的 方 法, 但 作 為 保 險 中 介 人, 你 們 不 一 定 要 熟 悉 它 們 況 且, 你 們 的 顧 客 最 終 可 就 損 失 得 到 多 少 賠 償 並 不 視 乎 所 用 的 分 擔 方 法 而 定 如 何 產 生 分 擔 的 適 用 條 件 ( 或 要 素 ) 如 下 : (a) (b) (c) 每 張 保 單 都 對 有 關 損 失 提 供 彌 償 ( 而 非 利 益 ) 保 障 ;[ 這 是 為 什 麼 分 擔 被 視 為 彌 償 的 引 伸 ( 即 一 個 已 被 確 立 的 原 則 的 自 然 後 果 )]; 每 張 保 單 都 承 保 了 受 影 響 的 權 益 ( 這 詞 不 是 指 財 產 法 律 責 任 等 東 西 )( 看 下 文 的 反 例 子 ); 每 張 保 單 都 承 保 了 引 致 了 該 損 失 的 那 個 危 險 ( 即 損 失 的 成 因 ); (d) 每 張 保 單 都 承 保 了 受 影 響 的 保 險 標 的 ( 財 產 法 律 責 任 等 ); 及 (e) 每 張 保 單 都 對 該 損 失 負 上 賠 償 責 任 ( 即 不 受 保 單 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或 免 分 擔 條 款 的 影 響 ) 3/14

40 條 件 (b) 的 反 例 子 : 一 名 商 人 在 一 個 公 眾 倉 庫 中 寄 存 了 一 批 貨 物, 並 就 它 買 了 火 險 單 同 時, 倉 庫 營 運 人 另 外 就 同 一 財 物 購 買 了 火 險 一 場 火 災 使 該 批 貨 物 受 損, 商 人 和 倉 庫 營 運 人 雙 雙 就 同 一 損 害 向 自 身 的 保 單 提 出 索 償 這 馬 上 引 發 出 兩 個 基 本 問 題 : 第 一, 倉 庫 營 運 人 既 然 不 是 受 損 財 產 的 擁 有 人, 他 還 有 權 向 他 的 火 險 單 要 求 賠 償 嗎? 第 二, 如 果 該 兩 名 保 單 持 有 人 各 自 具 有 索 償 權, 那 麼, 保 險 人 之 間 會 產 生 分 擔 嗎? 第 一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是, 倉 庫 營 運 人 作 為 存 貨 的 受 託 保 管 人, 在 發 生 損 失 時 對 存 貨 是 具 有 可 保 權 益 的, 因 此 有 權 向 自 身 的 保 單 要 求 賠 償 至 於 商 人 那 方 面, 大 概 你 不 會 斷 定 或 提 出 他 不 能 期 望 獲 得 彌 償 吧 現 在 我 們 須 要 處 理 第 二 個 難 題, 它 的 答 案 完 全 視 乎 該 兩 份 保 單 是 否 保 了 同 一 權 益 ( 條 件 (b)) 商 人 到 底 是 為 了 誰 的 利 益 而 購 買 保 險 的? 那 倉 庫 營 運 人 呢? 其 實, 他 們 兩 人 均 是 為 了 自 身 的 利 益 而 買 保 險 的 換 言 之, 上 述 第 一 份 保 單 保 了 商 人 的 物 主 權 益, 而 第 二 份 保 單 則 保 了 倉 庫 營 運 人 的 受 託 保 管 人 權 益 現 在, 你 們 可 以 看 出 該 兩 份 保 單 保 了 不 相 同 的 權 益, 所 以 它 們 之 間 產 生 不 了 分 擔 嗎? 到 了 這 裡, 我 們 已 經 充 分 地 解 決 了 上 述 案 例 中 有 關 分 擔 的 問 題, 但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要 解 決, 就 是 讓 同 一 損 失 獲 得 雙 倍 賠 償 的 做 法 的 說 服 力 現 在 應 是 另 一 保 險 原 則 代 位 (subrogation)( 見 以 下 3.6) 出 台 的 時 候 了 商 人 的 保 險 人 於 作 出 了 彌 償 以 後, 有 權 為 自 身 的 利 益 向 倉 庫 營 運 人 ( 受 託 保 管 人 ) 索 取 他 從 另 一 保 險 人 那 裡 獲 得 的 彌 償, 但 必 須 以 商 人 的 名 義 進 行 如 何 適 用 只 有 當 彌 償 出 現 時, 分 擔 才 會 適 用 所 以, 假 如 一 名 購 買 了 兩 份 或 兩 份 以 上 獨 立 的 人 壽 保 險 單 的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每 份 保 單 均 因 這 種 保 險 不 適 用 彌 償 而 須 全 額 賠 付 如 何 被 保 單 條 件 更 改 保 險 人 之 間 按 照 相 關 的 衡 平 法 則 進 行 分 擔, 並 不 關 係 到 或 不 怎 麽 關 係 到 被 保 險 人, 除 非 此 情 況 受 了 下 述 任 何 一 項 保 單 條 文 的 影 響 而 有 所 改 變 : (a) 比 率 之 數 條 款 (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 或 分 擔 條 款 (Contribution Condition)) 把 保 險 人 的 責 任 限 於 損 失 的 某 個 比 率 份 額 結 果 是, 在 重 複 保 險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每 份 有 關 的 保 單 均 包 含 了 這 麽 一 項 條 款 的 話, 被 保 險 人 就 不 再 可 以 單 靠 一 個 保 險 人 而 獲 全 額 賠 償 舉 例 : 繼 續 用 的 例 子, 標 準 火 險 保 單 中 包 含 了 一 項 條 款, 規 定 於 重 複 保 險 出 現 時, 該 保 單 的 分 擔 份 額 只 限 於 它 的 比 率 份 額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如 果 保 險 人 甲 首 先 接 到 索 償, 而 他 的 比 率 份 額 是 五 萬 元 (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那 麽, 他 並 無 責 任 賠 償 損 失 的 全 額, 他 只 須 賠 付 五 萬 元, 之 後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自 行 找 保 險 人 乙, 要 求 賠 付 乙 的 比 率 份 額 ( 十 五 萬 元, 即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3/15

41 (b) 免 分 擔 條 款 (Non-contribution Clause) 的 應 用 使 損 失 只 由 其 他 保 險 單 賠 償 例 如 : 家 居 物 件 保 單 可 能 把 更 具 體 地 受 保 的 物 件 列 爲 除 外 責 任 如 果 有 架 照 相 機 單 獨 受 一 份 全 險 " 保 單 承 保, 這 張 保 單 可 視 為 比 家 居 保 單 具 體 一 旦 照 相 機 從 被 保 處 所 被 ( 比 如 ) 偷 走, 後 者 如 果 包 含 了 這 麽 一 項 條 款 就 沒 有 責 任 作 出 賠 償 (c) 部 分 分 擔 條 款 例 如, 標 準 火 險 保 單 中 的 所 謂 海 上 條 款 規 定, 如 果 在 水 險 單 與 火 險 單 之 間 存 在 潛 在 的 分 擔, 火 險 單 將 不 分 擔 損 失, 超 逾 了 水 險 賠 償 的 那 部 分 損 失 則 除 外 (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的 例 子 有 : 一 些 放 在 集 裝 箱 倉 庫, 正 等 待 載 運 船 隻 的 貨 物 着 了 火, 一 般 的 水 險 單 是 承 保 這 種 情 況 下 造 成 的 損 害 的, 也 有 可 能 同 時 有 一 份 火 險 單 額 外 承 保 了 在 這 情 況 下 發 生 的 火 災 ) 3.6 代 位 (Subrogation) 定 義 代 位 是 為 自 身 的 利 益 對 第 三 者 行 使 由 另 一 人 管 有 的 權 利 或 補 救 作 為 彌 償 的 引 伸 ( 即 一 項 已 確 立 的 原 則 的 自 然 後 果 ), 代 位 容 許 把 第 三 者 的 賠 償 金 轉 交 予 保 險 人, 但 以 保 險 人 已 支 付 的 賠 償 金 額 為 限 在 普 通 法 中, 保 險 人 進 行 代 位 必 須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為 之 舉 例, 假 設 被 保 險 人 購 買 了 一 份 汽 車 綜 合 保 險 一 位 建 築 承 建 商 疏 忽, 損 害 了 該 輛 汽 車 汽 車 保 險 人 必 須 對 汽 車 的 受 保 損 失 作 出 賠 償, 這 賠 償 則 不 會 影 響 到 被 保 險 人 對 該 名 疏 忽 的 承 建 商 的 追 討 權 但 是, 汽 車 保 險 人 於 對 被 保 險 人 作 出 了 彌 償 以 後, 可 以 從 被 保 險 人 那 裡 接 管 該 權 利, 並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起 訴 承 建 商, 要 求 賠 償 損 失 由 此 可 見, 代 位 的 出 現, 是 爲 確 保 被 保 險 人 不 會 就 同 一 損 失 取 得 兩 次 賠 償, 從 而 維 護 彌 償 這 個 最 終 原 則 如 何 產 生 代 位 權 可 透 過 以 下 多 種 方 式 產 生 : (a) 在 侵 權 法 上 (tort): 一 般 情 況 是 因 第 三 者 (third party) 疏 忽 而 引 致 了 損 失, 而 該 項 損 失 又 屬 某 份 保 單 的 彌 償 責 任 例 如, 火 險 保 險 人 於 賠 償 了 某 項 火 災 損 失 後, 發 現 該 火 災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一 個 鄰 居 疏 忽 引 致 的, 保 險 人 於 是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起 訴 該 鄰 居, 提 出 侵 權 法 所 認 可 的 損 害 賠 償 申 索 3/16

42 (b) 在 合 約 上 : 這 情 況 是 當 被 保 險 人 ( 可 能 是 業 主 ) 就 某 項 受 保 損 失 對 他 人 ( 可 能 是 租 戶 ) 具 有 合 約 ( 可 能 是 租 務 合 約 ) 上 的 權 利 保 險 人 對 被 保 險 人 就 該 損 失 作 出 了 彌 償 以 後, 可 以 用 被 保 險 人 的 名 義, 向 該 他 人 行 使 該 權 (c) 法 規 下 : 如 果 一 個 人 在 工 作 中 受 傷, 其 僱 主 ( 如 果 有 的 話 ) 便 須 按 照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條 文 給 他 提 供 補 償 之 後, 該 條 例 給 予 僱 主 一 項 代 位 權, 行 使 對 象 是 因 該 傷 害 而 須 向 該 僱 員 負 上 責 任 的 人 而 僱 主 須 把 該 權 利 移 交 給 為 他 或 代 他 支 付 了 僱 員 補 償 金 額 的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人 (d) 在 損 餘 (Salvage) 中 : 我 們 對 這 方 面 已 作 出 了 探 討 ( 見 上 文 3.4.5) 可 以 說, 保 險 人 擁 有 對 保 險 標 的 的 剩 餘 部 分 ( 即 損 餘 ) 的 代 位 權 這 種 權 利 産 生 的 情 況 已 作 了 詳 述 如 何 適 用 與 分 擔 的 情 況 相 似, 只 於 彌 償 出 現 時, 代 位 才 能 產 生 因 此, 如 果 一 名 摩 托 車 司 機 疏 忽, 使 一 份 人 壽 保 單 的 被 保 生 命 死 亡, 賠 付 後 的 人 壽 保 險 人 不 能 因 此 而 取 得 代 位 權, 因 為 該 賠 付 不 屬 於 彌 償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還 有 其 他 值 得 留 意 的 特 點 : (a) 在 普 通 法 中, 只 有 在 給 予 彌 償 以 後, 才 可 取 得 代 位 權 爲 了 消 除 這 麽 一 項 限 制, 非 水 險 保 單 通 常 規 定, 即 使 還 沒 作 出 彌 償, 保 險 人 也 能 行 使 代 位 權 (b) 在 代 位 收 益 方 面, 有 以 下 幾 個 必 須 予 以 考 慮 的 因 素 : (i) (ii) 保 險 人 通 過 行 使 代 位 權 而 取 得 的 補 償, 不 能 多 於 其 支 付 的 彌 償 金 額 假 設 一 件 古 董 丟 失 了, 尋 回 時 保 險 人 已 經 作 出 了 賠 償, 並 且 升 了 值 在 這 情 況 下, 保 險 人 只 能 保 留 相 當 於 自 己 已 賠 付 的 金 額, 任 何 餘 額 則 歸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假 如 代 位 是 在 被 保 險 人 將 投 保 財 産 委 付 給 保 險 人 之 後 產 生 的 ( 見 以 上 3.4.6), 以 上 的 描 述 並 不 成 立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附 於 這 財 產 的 一 切 權 利 都 屬 於 保 險 人, 當 然 包 括 從 中 牟 利 的 權 利! (iii) 分 享 代 位 收 益 如 果 基 於 某 些 保 單 限 制, 保 險 人 的 賠 償 達 不 到 彌 償 金 額, 那 麽 視 乎 在 理 算 過 程 中 應 用 了 什 麼 限 制, 被 保 險 人 可 能 享 有 代 位 收 益 的 部 分 或 甚 至 全 部 以 下 是 被 保 險 人 和 保 險 人 分 享 代 位 收 益 的 幾 個 方 法 的 舉 例 說 明 : 3/17

43 (1) 免 賠 額 : 假 設 被 保 險 人 須 先 讓 自 己 承 擔 一 萬 元 的 損 失 ( 免 賠 額 ), 他 的 責 任 保 險 人 才 賠 付 四 萬 元 ; 後 來, 成 功 向 疏 忽 的 第 三 者 追 回 二 萬 元 補 償, 全 數 將 屬 於 保 險 人 但 如 果 代 位 收 益 是 四 萬 五 千 元 的 話, 被 保 險 人 分 得 五 千 元, 保 險 人 則 保 留 四 萬 元 (2) 責 任 限 額 : 假 設 被 保 承 建 商 對 一 位 道 路 使 用 者 招 致 了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的 法 律 責 任, 但 基 於 一 百 萬 元 的 保 單 責 任 限 額, 被 保 險 人 須 自 行 賠 付 五 十 萬 元 任 何 從 共 同 侵 權 人 獲 得 的 追 討 將 歸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除 非 當 追 討 超 逾 了 五 十 萬 元 時, 超 出 的 那 部 分 則 歸 保 險 人 所 有, 但 以 保 險 賠 償 金 為 限 (3) 比 例 分 攤 : 假 設 在 保 額 不 足 程 度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情 況 下, 保 險 人 賠 付 了 損 失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被 保 險 人 將 猶 如 承 擔 了 該 風 險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共 同 保 險 人 一 樣, 享 有 代 位 收 益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o - o - o - 3/18

44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可 保 權 益 可 以 描 述 爲 : (a) 對 某 些 貨 品 的 管 有 權 ;... (b) 受 保 損 失 發 生 後 須 賠 付 的 那 個 固 定 金 額 ;... (c) 一 種 對 標 的 的 法 律 認 可 關 係 ;... (d) 因 延 誤 支 付 保 費 而 產 生 的 利 息... 2 就 海 上 保 險 而 言, 何 時 需 要 可 保 權 益? [ 答 案 請 參 閱 3.1.1] (a) 肯 定 是 在 損 失 發 生 時 ;... (b) 只 在 保 單 剛 辦 妥 時 ;... (c) 只 在 支 付 首 次 保 費 時 ;... (d) 只 限 於 保 單 有 明 確 規 定 的 情 況... [ 答 案 請 參 閱 3.1.5]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哪 些 屬 於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的 類 別? (i) (ii) (iii) (iv)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非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非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i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3.2.5] 3/19

45 4 以 下 哪 三 項 保 單 條 文, 可 以 造 成 實 際 的 賠 額 超 出 彌 償 金 額 的 情 況? (i) (ii) (iii) (iv) 以 新 代 舊 的 保 險 保 障 約 定 價 值 保 單 重 置 保 險 比 例 分 攤 的 條 件 (a) (i) (ii) 及 (iii) 而 已 ;... (b) (i) (ii) 及 (iv) 而 已 ;... (c) (i) (iii) 及 (iv) 而 已 ;... (d) (ii) (i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可 於 本 學 習 資 料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 [ 答 案 請 參 閱 3.4.8] 3/20

46 4 保 險 公 司 的 主 要 功 能 雖 然 保 險 中 介 人 不 大 可 能 與 保 險 公 司 的 內 部 組 織 有 緊 密 接 觸, 然 而 瞭 解 保 險 公 司 的 基 本 結 構, 並 認 識 市 場 行 銷 過 程 背 後 的 各 個 不 同 的 部 門 及 幕 後 班 子, 均 對 中 介 人 產 生 莫 大 裨 益 我 們 在 下 面 將 會 粗 略 地 介 紹 這 方 面 的 內 容 請 注 意, 由 於 沒 有 單 一 模 式 可 讓 保 險 公 司 倣 效, 因 此, 以 下 介 紹 的 結 構 只 能 視 為 代 表 而 已 4.1 産 品 的 開 發 從 前 有 人 說 過 : 保 險 是 種 須 予 以 銷 售 的 東 西, 否 則 沒 人 會 買 的 我 們 在 詳 述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這 兩 方 面 的 內 容 ( 見 以 下 4.3) 時, 須 記 住 這 句 話 在 這 句 話 具 有 真 確 性 的 情 況 下, 一 項 基 本 的 任 務 是 準 備 可 供 銷 售 的 東 西, 這 東 西 可 以 描 述 為 保 險 産 品 當 然, 有 些 保 險 是 強 制 性 (compulsory) 的 ( 例 如 汽 車 第 三 者 及 僱 員 補 償 等 ), 即 使 對 於 這 類 保 險, 政 府 也 沒 有 法 令 限 制 保 單 所 用 的 準 確 字 眼, 因 此 存 在 陳 述 上 的 彈 性 ( 然 而 必 須 尊 重 有 關 條 例 的 要 求 ) 至 於 其 他 種 類 的 保 險 業 務, 由 於 香 港 有 個 既 開 放 又 競 爭 激 烈 的 營 商 環 境, 保 險 人 因 此 在 設 計 準 備 銷 售 的 産 品 時, 必 須 做 到 高 效 而 有 活 力 作 為 簡 短 的 總 結, 保 險 人 的 産 品 開 發 部 門 / 分 科 應 發 揮 以 下 幾 項 主 要 功 能 : (a) (b) 個 別 産 品 的 開 發 : 這 是 一 個 延 續 不 停 的 過 程 曾 有 人 表 示, 由 於 競 爭 對 手 樂 於 倣 效 及 抄 襲 別 人 的 新 産 品, 全 新 産 品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壽 命 極 爲 短 暫, 算 起 來 可 能 只 有 數 個 星 期 或 幾 個 月 而 已 之 後, 該 産 品 已 經 被 抄 襲 仿 冒, 並 且 經 常 以 較 低 的 價 格 出 售 産 品 組 合 的 開 發 : 市 場 上 越 來 越 多 以 組 合 形 式 出 現 的 産 品, 其 中 尤 以 大 型 的 客 戶 爲 對 象, 目 的 是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這 是 種 聰 明, 甚 至 必 需 的 手 段 (c) 産 品 的 研 究 (Product research): 可 從 三 個 方 面 來 考 慮 : (i) 原 有 産 品 : 沒 有 什 麽 是 完 美 無 瑕 的 (ii) 競 爭 對 手 的 産 品 : 我 們 並 非 也 不 可 能 生 存 在 隔 離 的 環 境 中, 所 以, 認 識 我 們 身 處 的 市 場 正 在 發 生 甚 麽 事 情, 及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是 甚 麽 困 難,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此 外, 競 爭 對 手 將 會 毫 不 猶 豫 地 抄 襲 我 們 的 産 品! (iii) 市 場 趨 勢 : 市 場 大 衆 的 需 要 4/1

47 4.2 客 戶 服 務 這 方 面 的 業 務 有 時 也 稱 爲 顧 客 服 務 (Client Servicing), 具 有 多 種 功 能 但 就 特 定 保 險 人 而 言, 顧 客 服 務 這 項 功 能 可 能 由 其 他 部 門 ( 例 如 會 計 理 賠 等 ) 負 責 執 行 顧 名 思 義, 客 戶 服 務 的 一 般 職 責 範 圍, 是 向 現 有 及 可 能 的 客 戶 / 顧 客 提 供 服 務 具 體 内 容 很 可 能 包 括 : (a) (b) (c) (d) 聯 絡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應 付 各 種 類 型 的 查 詢, 並 提 供 指 示 和 資 訊 有 時 某 些 查 詢 與 公 司 本 身 的 業 務 完 全 無 關, 因 此 需 要 一 定 程 度 的 洞 察 力 及 應 對 技 巧 有 一 點 不 容 懷 疑, 就 是 對 每 項 查 詢 的 回 應 對 於 公 司 本 身 的 形 象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公 共 關 係 (Public relations): 這 項 職 責 中 那 些 比 較 正 式 的 部 分 可 能 屬 於 市 場 行 銷 人 員 的 職 責 範 圍 ; 然 而 接 待 客 戶 的 方 式, 對 於 公 司 在 大 衆 心 目 中 的 地 位, 起 着 深 遠 的 影 響 文 件 的 提 供 : 索 取 保 單 副 本, 更 改 現 有 保 單 的 內 容, 索 取 汽 車 保 險 證 書 的 副 本 等 要 求, 很 可 能 最 少 先 得 到 這 個 部 門 的 注 意 投 訴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必 須 看 得 出 是 公 正 地 及 迅 速 地 予 以 處 理 的, 也 可 能 需 要 與 其 他 同 事 / 部 門 建 立 相 當 程 度 的 聯 繫 我 們 必 須 牢 記, 投 訴 可 能 會 上 達 公 司 較 高 的 管 理 層, 並 且 受 到 傳 媒 及 政 府 的 關 注 4.3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不 要 忘 記 4.1 的 引 語, 它 對 保 險 人 來 說 是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領 域 這 個 專 門 領 域 的 職 責 包 括 : (a) 公 共 關 係 : 如 以 上 解 釋, 在 某 程 度 上 它 與 客 戶 服 務 的 功 能 有 所 重 疊 然 而 公 司 的 形 象 及 它 在 公 衆 心 目 中 的 地 位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它 涉 及 的 活 動 甚 廣, 包 括 : (i) 協 調 所 有 對 外 的 聯 繫 ; (ii) 協 調 媒 介 的 查 詢 及 採 訪 ; (iii) 必 要 時 召 開 記 者 招 待 會, 以 發 佈 消 息 或 對 某 事 件 作 出 解 釋 ; (iv) 準 備 新 聞 稿 及 副 本 予 工 商 界 及 其 他 雜 誌 報 章 (b) 推 廣 : 為 籌 備 及 推 行 推 廣 活 動, 進 行 組 織 及 協 調 等 工 作 (c) 廣 告 (Advertising): 它 與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都 有 緊 密 的 聯 繫, 這 個 重 要 性 極 高 的 領 域 包 括 以 下 職 責 : 4/2

48 (i) 挑 選 外 面 的 代 理 機 構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ii) 研 究 採 用 電 視 或 其 他 媒 介 的 程 度 ; (iii) 廣 告 活 動 的 協 調 工 作 ; (iv) 開 支 的 分 析 及 控 制 註 : 廣 告 屬 於 一 種 可 能 涉 及 巨 額 開 支 的 地 方, 因 此, 在 管 理 和 控 制 上 都 要 小 心 謹 慎 有 位 著 名 的 商 人 曾 經 說 過 : 我 所 花 的 廣 告 費, 有 一 半 是 浪 費 的, 可 惜 到 底 是 哪 一 半 就 分 不 清 (d) (e) 贊 助 : 保 險 人 經 常 被 邀 請 贊 助 業 内 或 教 育 活 動, 這 些 當 然 也 是 廣 告 工 作 的 重 要 一 環, 但 須 付 出 大 量 的 時 間, 涉 及 的 財 政 開 支 也 可 能 相 當 可 觀 市 場 調 查 : 顯 而 易 見, 不 斷 地 監 察 當 前 及 潛 在 的 市 場, 是 市 場 行 銷 部 門 一 項 不 可 缺 少 的 工 作, 目 的 是 了 解 消 費 者 對 保 險 産 品 現 有 及 預 期 的 需 要 和 要 求 的 4.4 保 險 的 銷 售 保 險 銷 售 與 市 場 行 銷 之 間 有 着 十 分 密 切 的 關 聯 如 果 這 兩 項 職 能 屬 於 不 同 的 部 門, 那 麽 在 活 動 範 圍 上, 可 能 出 現 重 大 重 疊 的 情 況 不 過, 保 險 銷 售 這 個 名 稱 顯 示 了 它 的 職 能, 具 體 的 例 子 有 : (a) (b) (c) 産 品 各 環 節 的 聯 繫 : 在 産 品 開 發 市 場 行 銷 及 銷 售 等 幾 個 部 門 之 間 建 立 緊 密 的 合 作 關 係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原 因 是 明 白 不 過 的 如 果 同 事 之 間 缺 乏 了 溝 通, 便 會 帶 來 不 堪 設 想 的 後 果 加 強 銷 售 計 劃 : 這 同 樣 有 與 其 他 同 事 合 作 的 必 要, 例 如 培 訓 部 門 和 市 場 行 銷 部 門 的 同 事 監 察 : 掌 握 銷 售 成 果 和 趨 勢 是 項 重 要 的 職 能 同 樣 地, 須 要 在 同 事 之 間 多 進 行 團 隊 合 作 4.5 核 保 (Underwriting) 核 保 可 以 界 定 爲 選 擇 承 保 的 風 險 及 決 定 採 用 的 保 險 條 款 在 非 人 壽 保 險 中, 它 也 包 含 一 個 持 續 地 監 察 結 果 及 個 別 風 險 的 過 程, 以 決 定 是 否 應 提 出 續 保 (renewal) 要 約, 和 以 什 麽 條 款 提 供 續 保 它 的 一 些 特 點 如 下 : (a) 人 壽 保 險 : 對 於 個 人 人 壽 保 單, 核 保 是 一 次 性 的 過 程, 因 爲 保 險 人 不 能 取 消 保 單, 而 且 只 能 在 得 到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更 改 保 單 的 內 容 因 爲 人 壽 保 險 的 核 保 極 要 緊, 所 以 通 常 都 把 相 關 權 限 集 中 起 來 4/3

49 (b) (c) (d) 一 般 保 險 : 一 般 保 險 的 保 障 類 型 多 不 勝 數 核 保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錯 誤 並 不 是 永 久 性 的, 意 思 是 說, 保 單 在 續 保 的 時 候, 條 件 可 以 檢 討, 必 要 時 保 單 甚 至 可 以 取 消, 因 此 核 保 權 限 可 以 較 為 分 散 指 引 : 縱 然 核 保 屬 於 一 對 一 的 層 面, 但 很 明 顯 地 須 要 爲 員 工 製 備 核 保 手 冊 保 費 率 指 南 和 類 似 的 指 引 這 項 工 作 涉 及 相 當 程 度 的 研 究 及 開 發, 也 要 求 多 注 意 趨 勢 和 結 果 目 標 風 險 (Target risks): 很 有 趣, 這 個 字 眼 可 以 解 釋 爲 極 為 合 意 的 業 務 類 型 ( 在 人 壽 保 險 中 ), 或 極 不 合 意 的 業 務 類 型 ( 在 一 般 保 險 中 ) 在 前 者, 這 當 然 是 保 險 中 介 人 應 該 盡 力 爭 取 的 業 務 ; 對 於 後 者, 這 字 眼 可 以 解 釋 為 大 的 甚 高 的 風 險, 例 如 化 工 廠 對 於 什 麽 是 合 意 的 風 險, 什 麽 不 是, 每 個 保 險 人 都 有 自 己 的 看 法 但 典 型 的 看 法 是 存 在 的, 比 如 在 壽 險 中, 年 輕 的 身 體 健 康 的 專 業 人 員 相 當 可 能 是 極 力 爭 取 的 對 象 ; 在 盜 竊 保 險 中, 位 於 香 港 中 環 的 珠 寶 店 就 不 怎 麽 受 歡 迎 (e) 拒 絕 名 單 (Stop-lists): 拒 絕 名 單 一 詞 間 有 別 稱, 它 列 出 了 那 些 不 鼓 勵 爭 取 或 應 拒 絕 的 業 務 雖 然 很 容 易 就 可 以 在 不 同 種 類 的 保 險 中 找 出 這 方 面 的 例 子, 但 並 非 每 個 保 險 人 都 在 這 方 面 持 有 相 同 的 意 見 雖 然 如 此, 若 要 得 出 這 樣 的 一 個 名 單, 須 具 備 相 當 程 度 的 核 保 專 業 知 識, 並 對 造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的 可 能 性 特 別 敏 感 ( 見 下 文 7.3) 4.6 保 單 的 處 理 這 屬 於 另 外 一 個 可 能 與 其 他 部 門 出 現 工 作 重 疊 的 情 況 的 部 門, 涉 及 的 一 般 範 圍 包 括 : (a) (b) (c) 一 般 保 險 還 是 人 壽 保 險 : 這 方 面 的 界 定 是 重 要 的, 因 爲 保 單 文 件 (Policy Document) 對 這 兩 類 保 險 具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對 於 一 般 保 險 來 說, 技 術 上 保 單 並 非 必 需 ( 然 而 保 單 存 在 於 絕 大 部 分 的 個 案 中 ), 提 出 索 償 時 也 很 少 須 要 出 示 保 單 文 件 的 正 本 但 是 在 人 壽 保 險 中, 保 險 人 不 能 取 消 合 約, 保 單 文 件 也 須 於 提 出 保 險 金 要 求 時 予 以 出 示 人 壽 保 險 單 : 如 上 所 述, 提 出 索 償 時 必 須 出 示 人 壽 保 單 比 起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人 壽 保 單 内 容 出 錯 所 能 引 起 的 後 果 嚴 重 得 多, 特 別 是 因 爲 這 類 保 單 可 以 轉 讓 予 他 人 及 / 或 用 作 貸 款 的 抵 押, 而 承 讓 人 必 然 倚 賴 該 保 單 的 真 確 性 新 的 業 務 程 序 : 尤 其 是 人 壽 保 險 業 務, 在 製 備 文 件 的 過 程 中 對 於 事 實 的 準 確 性 及 錯 誤 進 行 核 實 及 檢 查 是 很 重 要 的 對 於 任 何 類 型 的 業 務, 以 最 有 效 率 及 給 人 最 深 印 象 的 方 式 製 備 及 簽 發 保 單 是 再 重 要 不 過 的, 而 這 樣 做 的 原 因 是 很 明 顯 的 4/4

50 (d) 其 他 程 序 : 這 個 課 題 包 括 糾 正 誤 差 更 正 保 單 内 容 製 備 批 單 及 辦 理 續 保 手 續 等 對 於 人 壽 保 險, 在 這 裡 再 重 複 一 遍, 首 次 保 費 的 實 際 繳 付 的 重 要 性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至 於 其 他 類 型 的 業 務, 合 約 可 於 還 未 收 到 保 費 時 便 開 始 生 效 ( 非 水 險 保 單 通 常 要 求 被 保 險 人 已 支 付 或 已 同 意 支 付 保 費 ) 在 人 壽 保 險 中, 合 約 的 存 在 與 否, 實 務 上 通 常 是 看 是 否 收 到 第 一 期 保 費 4.7 理 賠 人 壽 保 險 與 一 般 保 險 在 理 賠 方 面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它 們 包 括 : (a) 人 壽 保 險 的 理 賠 : 很 明 顯 的, 這 種 保 險 只 會 有 一 次 死 亡 保 險 金 的 要 求 理 賠 人 員 核 實 毎 宗 要 求 時, 須 萬 分 小 心, 因 爲 它 會 涉 及 各 種 各 樣 須 考 慮 的 問 題, 其 中 包 括 : (i)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拗 或 其 他 複 雜 的 情 況, 比 如, 當 第 一 順 位 受 益 人 (primary beneficiary) 尋 找 不 到, 或 者 有 多 於 一 個 人 聲 稱 是 承 讓 人 並 提 出 保 險 金 要 求 時, 問 題 就 發 生 了 ; (ii) 可 能 有 還 未 清 償 的 保 單 貸 款 ; (iii) 可 能 出 現 了 權 益 轉 讓 的 情 況, 致 使 保 險 金 索 取 人 並 非 最 初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 (iv) 對 於 死 亡 的 真 確 性 或 死 者 的 身 份 存 在 不 確 定 的 因 素 ; (v) 分 紅 / 分 利 保 單 涉 及 紅 利 / 股 息 的 因 素 與 核 保 ( 見 上 文 4.5) 的 有 關 理 由 相 近, 人 壽 保 險 的 理 賠 權 限 通 常 是 集 中 起 來 的 (b) 一 般 保 險 的 理 賠 : 一 般 保 險 的 賠 案 的 類 型 比 人 壽 保 險 多, 而 且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也 極 有 可 能 很 巨 大 因 此 核 實 的 工 作 也 應 同 樣 小 心 地 進 行, 雖 然 索 償 金 額 大 部 分 都 比 較 小, 理 賠 權 限 得 以 有 較 大 的 機 會 下 放 事 實 上, 比 較 初 級 的 職 員 有 時 也 獲 授 予 某 程 度 的 理 賠 權 限 舉 例 : 有 的 賠 案 金 額 可 能 相 對 小, 比 如 損 失 一 架 照 相 機 有 的 則 可 能 異 常 複 雜, 例 如 規 模 大 的 發 電 站 發 生 了 大 爆 炸 (c) 共 同 特 點 : 處 理 任 何 保 險 賠 案 時, 有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必 須 解 決 : (i) (ii) 責 任 : 根 據 有 關 保 單, 保 險 人 是 否 應 該 承 擔 責 任? 如 果 是 責 任 保 險, 還 須 要 確 定 被 保 險 人 是 否 對 第 三 者 申 索 人 負 有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數 額 (Quantum): 應 賠 付 多 少 錢? 對 於 人 壽 保 險 來 說, 給 付 數 額 通 常 在 事 前 已 經 釐 定 但 對 於 其 他 類 型 的 業 務, 這 個 問 題 可 能 牽 涉 到 一 些 複 雜 的 事 情, 有 時 也 會 出 現 激 烈 的 辯 論 4/5

51 (d) 重 要 性 : 有 人 曾 說, 一 個 保 險 人 的 成 或 敗 取 決 於 它 怎 樣 處 理 賠 案 ; 這 確 是 至 理 名 言 針 對 可 能 出 現 的 賠 案, 保 險 中 介 人 均 希 望 知 道 將 得 到 什 麽 支 援, 並 能 對 此 產 生 信 心 4.8 再 保 險 (Reinsurance)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雖 然 與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關 係 不 是 那 麽 密 切, 可 是 應 該 注 意 到, 再 保 險 對 於 保 險 人 來 說,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911 恐 怖 襲 擊 是 這 說 法 的 見 證 (a) (b) 定 義 : 保 險 人 從 一 個 或 以 上 的 保 險 合 約 所 負 受 的 風 險, 可 以 完 全 或 部 分 地 通 過 保 險 轉 移 到 其 他 保 險 人 身 上 ; 這 種 保 險 稱 為 再 保 險, 承 擔 再 保 險 人 的 稱 為 再 保 險 人 理 由 : 購 買 再 保 險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是 爲 求 穩 健 個 別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相 當 可 能 是 利 用 保 險 人 的 資 産 支 付 的, 不 過 要 在 短 時 間 內 預 備 大 量 現 金, 可 能 引 起 不 便 ( 而 且 成 本 昂 貴 ), 因 爲 公 司 大 部 分 資 産 已 配 置 於 投 資 項 目 中 再 保 險 合 約 可 以 訂 明, 但 凡 一 項 有 效 的 直 接 ( 即 來 自 原 被 保 險 人 的 )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超 出 某 個 預 定 的 數 額 的 時 候, 即 使 被 再 保 險 人 還 沒 真 正 賠 付, 也 有 權 要 求 再 保 險 人 馬 上 賠 付 另 一 個 需 要 再 保 險 的 重 要 原 因 是 為 了 提 高 保 險 人 的 承 保 能 力 ( underwriting capacity ) 所 謂 承 保 能 力, 在 本 節 中 是 指 考 慮 過 風 險 管 理 的 一 切 相 關 因 素 後, 接 受 某 項 投 保 業 務 的 能 力 再 保 險 可 使 保 險 人 有 能 力 承 擔 某 些 原 先 必 須 完 全 或 部 份 拒 保 的 風 險 (c) (d) 方 法 : 這 與 保 險 中 介 人 無 關, 除 非 他 們 替 保 險 人 或 再 保 險 人 處 理 再 保 險 事 宜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影 響 : 再 保 險 對 於 保 單 持 有 人 沒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他 無 權 知 道, 並 且 也 沒 有 需 要 知 道 他 的 保 險 已 進 行 了 再 保 險 這 完 全 屬 於 保 險 人 與 再 保 險 人 兩 者 之 間 的 事 保 險 人 不 論 其 再 保 險 人 的 財 政 狀 況 怎 樣, 均 須 根 據 相 關 合 約 的 規 定, 直 接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負 起 全 額 賠 償 或 給 付 的 責 任 然 而 再 保 險 能 協 助 確 保 保 險 人 有 足 夠 能 力 付 款! 4.9 精 算 支 援 精 算 師 可 説 是 一 位 技 巧 高 超 的 數 學 家, 他 的 專 業 不 僅 是 收 集 及 提 供 數 字 形 式 的 資 訊, 也 涉 及 按 照 假 設 及 已 有 的 資 料, 推 測 及 預 見 未 來 的 趨 勢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馬 上 認 識 到, 這 類 專 業 人 才 在 保 險 業 中 擔 任 極 爲 重 要 的 角 色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如 下 : (a) 人 壽 保 險 : 與 其 他 類 型 的 業 務 相 比, 人 壽 保 險 更 加 依 賴 數 學 計 算 ( 雖 然 它 對 其 他 業 務 類 型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對 人 壽 保 險 人 來 說, 掌 握 如 死 亡 率 ( 有 關 死 亡 的 統 計 ) 預 計 利 息 收 益 等 數 學 資 訊 是 很 必 要 的 4/6

52 註 : 1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要 求 所 有 從 事 長 期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委 任 一 名 合 資 格 並 被 保 險 業 監 督 接 納 的 精 算 師 2 這 條 例 並 要 求 長 期 保 險 人 對 所 有 資 産 及 負 債 進 行 評 估, 最 少 一 年 一 次 這 個 或 許 就 是 精 算 師 最 重 要 的 職 能 (b) 一 般 保 險 :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極 具 價 值, 尤 其 是 在 長 期 責 任 業 務 (long-tail business) 方 面 ( 這 類 業 務 的 索 償 過 程, 從 產 生 到 之 後 的 發 展, 往 往 經 歷 一 段 長 時 間, 例 如 長 至 保 單 終 結 後 五 年 甚 至 更 長 的 時 間 ; 責 任 保 險 便 是 這 類 業 務 的 一 個 例 子 ) 特 別 在 計 算 所 需 未 決 申 索 儲 備 金 時, 更 是 如 此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規 定, 從 事 汽 車 保 險 或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的 保 險 人, 必 須 每 年 對 該 等 法 定 業 務 的 儲 備 金 進 行 精 算 檢 討 註 : 短 期 責 任 業 務 "(short-tail business) 這 個 相 應 的 詞 語, 是 指 某 些 業 務, 其 性 質 是 這 樣 的, 大 多 數 索 償 均 在 出 險 後 相 對 短 的 時 間 內 獲 得 賠 付 比 如 車 輛 ( 本 身 損 害 ) 和 火 災 保 險 (c) 一 般 情 況 下 : 很 明 顯, 精 算 師 的 技 巧 能 在 保 費 率 的 釐 定 儲 備 金 的 計 算 及 負 債 的 估 值 等 方 面 大 派 用 場 4.10 會 計 及 投 資 不 論 對 任 何 業 務 類 型 的 企 業 運 作 而 言, 尤 其 是 保 險 企 業, 會 計 師 都 是 另 一 類 舉 足 輕 重 的 人 物 這 個 部 門 的 功 能 是 很 明 顯 的, 但 爲 了 完 整 性, 我 們 須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a) 記 錄 的 保 存 : 財 務 記 錄 必 須 準 確 及 可 靠 (b) (c) (d) 款 項 收 集 : 保 險 人 能 否 確 保 收 回 應 收 款 項, 根 本 地 影 響 公 司 的 存 亡 設 立 一 個 圓 滿 的 制 度, 用 以 收 回 欠 款 監 察 及 提 醒 公 司 的 債 務 人 交 還 債 款, 應 該 列 爲 優 先 的 任 務 付 款 : 確 保 賬 單 及 欠 款 迅 速 及 有 效 率 地 ( 並 且 正 確 地 ) 支 付, 涉 及 許 多 日 常 但 十 分 重 要 的 工 作 投 資 : 假 如 沒 有 獨 立 的 投 資 部 門, 公 司 資 産 的 管 理 及 配 置 責 任 便 可 能 落 在 會 計 師 身 上 不 用 明 言, 不 論 從 安 全 性 收 益 性 或 流 動 性 ( 維 持 充 足 的 現 金 流 量 以 應 付 已 知 及 預 期 的 資 金 需 求 ) 的 角 度 來 看, 投 資 是 項 極 重 要 的 功 能 4/7

53 4.11 培 訓 及 發 展 雖 然 培 訓 與 發 展 部 門 有 時 不 被 總 是 着 眼 於 目 標 及 期 限 的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所 欣 賞, 但 它 是 公 司 內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部 門 須 要 注 意 如 下 幾 點 : (a) (b) (c) (d) (e) (f) 職 員 及 代 理 人 : 培 訓 對 於 公 司 內 部 人 員 和 外 勤 職 員 同 樣 必 要 兩 者 在 教 育 及 培 訓 方 面 的 需 要 實 在 不 容 忽 視 相 關 性 : 培 訓 不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選 擇, 也 不 是 與 其 他 部 門 完 全 無 關 的 它 是 構 成 保 險 人 整 體 團 隊 的 一 個 部 分, 其 工 作 不 可 只 顧 及 自 身, 而 須 關 係 到 公 司 的 持 續 發 展 及 整 體 的 提 升, 並 爲 此 加 強 效 益 培 訓 : 這 可 視 爲 對 現 在 的 或 未 來 的 工 作 所 作 的 準 備, 因 此 它 涉 及 由 培 訓 人 員 安 排 或 鼓 勵 參 加 的 課 程 講 座, 以 及 自 我 進 修 計 劃 教 育 : 這 方 面 可 視 爲 對 較 爲 廣 博 知 識 的 學 習, 及 考 取 專 業 或 有 關 資 格 準 備 工 作 可 能 是 採 取 鼓 勵 的 形 式 而 不 是 直 接 開 設 相 關 的 課 程, 但 擁 有 合 資 格 的 職 員 ( 及 保 險 代 理 人 ) 卻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公 司 內 部 或 外 求?: 不 論 由 本 身 職 員 當 導 師, 或 由 外 界 機 構 替 本 公 司 職 員 安 排 培 訓, 培 訓 與 發 展 均 是 公 司 培 訓 人 員 的 重 要 職 責 資 源 及 記 錄 : 很 明 顯, 培 訓 設 施 ( 圖 書 館 及 其 它 輔 助 設 施 ) 及 不 斷 更 新 的 個 人 培 訓 進 度 記 錄, 都 會 提 高 這 個 部 門 在 運 作 上 的 效 率 - o - o - o - 4/8

54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對 於 保 險 人, 産 品 的 開 發 : (a) 是 一 種 延 續 不 斷 的 過 程 ;... (b) 對 大 型 保 險 人 來 說 是 沒 有 必 要 的 ;... (c) 對 強 制 性 的 業 務 來 說 是 沒 有 必 要 的 ;... (d) 在 敲 定 了 保 單 的 用 字 後 便 不 再 需 要... 2 對 於 保 險 公 司 的 運 作 來 說, 核 保 可 解 作 : [ 答 案 請 參 閱 4.1] (a) 銷 售 活 動 ;... (b) 對 任 何 未 能 出 售 的 股 票 承 擔 責 任 ;... (c) 作 爲 保 險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風 險 評 估 ;... (d) 保 單 和 其 他 合 約 文 件 的 實 際 簽 署... [ 答 案 請 參 閱 4.5]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哪 些 可 能 對 人 壽 保 險 理 賠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響? (i) 還 未 清 償 的 保 單 貸 款 (ii) 與 受 益 人 有 關 的 複 雜 事 項 (iii) 保 單 轉 讓 給 第 三 者 的 可 能 性 (iv) 對 死 者 死 亡 的 真 確 性 或 其 身 份 存 在 不 確 定 因 素 (a) (i) 及 (ii) 而 已 ;... (b) (ii) 及 (iii) 而 已 ;... (c) (i) (i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4.7(a)] 4/9

55 4 以 下 哪 兩 項 不 大 可 能 是 保 險 公 司 會 計 部 的 職 責? (i) 替 還 未 清 償 的 賬 單 付 款 (ii) 追 收 欠 交 的 保 費 (iii) 釐 定 各 項 風 險 是 否 可 保 (iv) 安 排 推 出 新 的 保 單 産 品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ii) 而 已 ;... (d) (i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可 於 本 學 習 資 料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 [ 答 案 請 參 閱 4.10] 4/10

56 5 香 港 保 險 業 的 結 構 5.1 保 險 業 務 的 種 類 視 乎 不 同 目 的, 可 以 用 不 同 的 相 互 交 錯 的 方 法 將 保 險 分 類 爲 了 避 免 作 出 過 多 的 重 溫, 我 們 可 以 按 照 下 面 三 大 標 題 逐 一 探 討 這 個 課 題 : (a) 法 定 的 : 爲 政 府 授 權 及 監 察 而 設 (b) 實 務 的 : 爲 公 司 內 部 組 織 而 設 (c) 學 術 的 : 爲 專 業 進 修 及 培 訓 而 設 保 險 的 法 定 類 別 (Statutory Classification) 這 種 分 類 方 法 刊 載 於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的 附 表 一 內, 基 本 上 採 用 了 英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的 形 式, 以 確 定 業 務 的 分 類 該 條 例 把 保 險 分 爲 長 期 業 務 及 一 般 業 務 兩 類, 之 後 又 作 出 以 下 的 次 級 分 類 : (a) 長 期 業 務 (Long Term Business) ( 主 要 爲 人 壽 保 險 ): 這 種 業 務 分 爲 九 類, 每 類 名 稱 均 用 指 定 的 英 文 字 母 作 標 記, 即 : A 人 壽 及 年 金 - 人 壽 保 險 及 年 金 ( 見 辭 彙 表 ), 下 述 C 類 除 外 B 婚 姻 及 出 生 - 這 種 保 險 合 約 承 諾 在 結 婚 或 嬰 兒 出 生 時 提 供 利 益 C 相 連 長 期 - 單 位 相 連 人 壽 保 險 及 單 位 相 連 年 金 ( 單 位 相 連 業 務 見 辭 彙 表 ) D 永 久 健 康 - 大 致 上 屬 於 就 因 意 外 喪 失 能 力 或 健 康 欠 佳 提 供 利 益 的 長 期 保 單 ( 保 險 人 一 般 不 能 取 消 這 類 保 單 ) E 聯 合 養 老 保 險 (Tontines) - 它 是 一 種 不 尋 常 的 集 體 保 險 合 約, 累 積 供 款 會 於 訂 明 時 期 屆 滿 時 付 給 最 後 生 存 的 那 個 或 那 幾 個 人 F 資 本 贖 回 - 這 類 合 約 與 個 人 壽 命 無 關, 它 在 某 一 時 期 屆 滿 的 時 候 提 供 一 筆 錢, 以 替 代 某 些 資 本, 例 如 當 某 些 信 用 債 券 須 予 以 償 還 時 G H I 退 休 計 劃 管 理 第 I 類 退 休 計 劃 管 理 第 II 類 退 休 計 劃 管 理 第 III 類 - 團 體 退 休 計 劃 合 約, 提 供 有 保 證 的 資 本 或 收 益 - 團 體 退 休 計 劃 合 約, 並 不 提 供 有 保 證 的 資 本 或 收 益 - 在 退 休 計 劃 裏 提 供 保 險 利 益 的 團 體 保 險 合 約, 上 述 G H 兩 類 除 外 5/1

57 註 : 在 香 港 保 險 市 場 的 日 常 運 作 中, 以 上 所 有 分 類 並 非 佔 有 相 同 的 重 要 性 比 方 説, 目 前 只 有 少 數 公 司 獲 授 權 經 營 B 類 E 類 或 F 類 業 務 (b) 一 般 業 務 (General Business) 這 種 業 務 分 爲 十 七 類, 每 類 名 稱 均 用 指 定 的 數 字 作 標 記, 即 : 1 意 外 - 保 險 從 業 員 一 般 稱 之 為 人 身 意 外 ( 及 疾 病 ) 保 險, 它 於 發 生 意 外 或 疾 病 時 提 供 利 益 或 彌 償 2 疾 病 - 就 疾 病 或 殘 疾 提 供 利 益 或 彌 償 的 保 單, 但 上 述 D 類 除 外 3 陸 上 車 輛 - 承 保 在 陸 上 使 用 的 車 輛 的 財 産 保 險 ( 包 括 汽 車 但 不 包 括 鐵 路 車 輛 ) 4 鐵 路 車 輛 - 承 保 鐵 路 車 輛 的 財 産 保 險 5 飛 機 - 承 保 飛 機 的 財 産 保 險 6 船 舶 - 承 保 船 隻 的 財 産 保 險 7 貨 運 - 承 保 在 運 送 途 中 的 貨 物 的 財 産 保 險 ( 包 括 船 上 貨 物 ) 8 火 災 及 自 然 力 量 - 承 保 火 災 及 某 些 其 他 危 險 的 財 産 保 險 ( 例 如 風 暴 及 爆 炸 ) 9 財 産 損 壞 - 除 了 上 述 3 至 8 類 以 外 的 財 產 保 險 10 汽 車 方 面 的 法 律 責 任 11 飛 機 方 面 的 法 律 責 任 12 船 舶 方 面 的 法 律 責 任 - 第 三 者 汽 車 保 險 ( 包 括 法 定 汽 車 保 險 ) - 承 保 因 使 用 飛 機 而 出 現 的 財 産 損 毀 或 人 身 傷 亡 的 法 律 責 任 - 承 保 財 産 損 毀 或 人 身 傷 亡 的 海 上 法 律 責 任 13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 除 了 上 述 10 至 12 類 以 外 的 責 任 保 險, 包 括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14 信 貸 - 承 保 因 債 務 人 不 能 償 還 債 務 而 使 債 權 人 遭 受 損 失 15 擔 保 (Suretyship) - 保 證 合 約, 包 括 忠 實 保 證 及 履 約 保 證 ( 這 兩 個 詞 的 解 釋, 見 辭 彙 表 ) 16 雜 項 財 務 損 失 - 所 有 其 他 業 務 類 別 ( 營 業 中 斷 使 用 損 失 等 ) 17 法 律 開 支 - 代 作 爲 被 告 或 原 告 的 被 保 險 人 支 付 法 律 費 用 的 保 險 註 : 1 在 香 港, 就 算 有, 也 只 會 有 極 少 數 的 保 險 人 在 設 計 內 部 組 織 時 使 用 以 上 的 分 類 方 法 ; 然 而 對 經 營 業 務 的 授 權 是 依 照 上 述 的 分 類 進 行 的 5/2

58 5.1.2 保 險 的 實 務 類 別 (Practical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作 爲 內 部 管 理 及 營 運 之 用, 每 個 保 險 人 都 可 以 自 由 地 按 照 它 認 爲 合 適 的 方 式 將 其 業 務 進 行 分 類 以 下 是 香 港 的 保 險 人 所 採 用 的 不 同 的 分 類 方 法 的 一 些 典 型 例 子 : (a) 部 門 式 ( 按 業 務 類 型 ) 這 種 分 類 方 法 並 無 單 一 的 形 式, 然 而 其 中 有 以 下 兩 種 主 要 的 方 法 : (i) 英 國 ( 歐 洲 ) 形 式 : 依 照 這 種 形 式, 傳 統 的 類 別 爲 壽 險 海 上 保 險 火 險 及 意 外 險 ( 意 外 基 本 上 是 指 任 何 其 他 範 圍, 包 括 人 身 意 外 責 任 及 汽 車 等 ) (ii) 美 國 形 式 : 依 照 這 種 形 式, 人 壽 ( 包 括 年 金 醫 療 費 用 和 殘 疾 ) 與 非 人 壽 業 務 之 間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界 限, 而 後 者 再 細 分 爲 火 險 海 上 保 險 保 證 及 意 外 險 ( 即 汽 車 責 任 盜 竊 勞 工 補 償 等 ) (b) 業 務 來 源 依 照 這 種 體 系, 爲 了 方 便 監 控 及 管 理, 還 可 以 根 據 取 得 業 務 的 途 徑 進 行 細 分, 即 : (i) 由 保 險 代 理 人 而 來 ; (ii) 由 保 險 經 紀 而 來 ; (iii) 直 接 從 公 衆 而 來 ( 不 涉 及 保 險 中 介 人 ) (c) 客 戶 類 型 依 照 這 種 體 系, 爲 了 方 便 監 控 及 管 理, 還 可 以 根 據 受 保 的 對 象 進 行 細 分, 即 : (i) 承 保 個 人 的 個 人 保 險 ; 及 (ii) 承 保 商 號 和 機 構 的 業 務 或 商 業 保 險 保 險 的 學 術 類 別 (Academic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爲 學 術 及 專 業 考 試 的 目 的 ( 尤 其 在 英 國 及 英 聯 邦 國 家 ), 保 險 往 往 按 照 保 險 標 的 或 保 險 的 功 能 分 爲 : (a) (b) 人 身 保 險 (Insurance of the person) ( 不 等 同 個 人 保 險 (personal insurance)), 即 以 人 爲 保 險 標 的 的 保 險 ( 人 壽 健 康 及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等 ); 財 産 保 險 (Insurance of property), 即 承 保 實 物 的 損 失 和 損 害 ( 火 災 車 輛 的 損 害 船 上 貨 物 等 ); 5/3

59 (c) (d) 責 任 保 險 (Insurance of liability), 即 承 保 就 他 人 的 死 亡 受 傷 或 財 産 損 害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 僱 員 補 償 公 衆 責 任 等 );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Insurance of pecuniary interests): 這 涉 及 任 何 不 屬 於 以 上 (a) 至 (c) 項 範 圍 內 的 財 務 權 益, 其 中 包 括 營 業 中 斷 信 貸 及 租 金 保 險 註 : 不 要 認 爲 學 術 分 類 只 能 應 用 於 考 試 的 研 習 當 努 力 幫 助 客 戶 決 定 應 該 購 買 甚 麽 保 險 時, 如 能 從 保 險 的 功 能 ( 人 身 財 産 責 任 等 ) 去 考 慮, 就 相 等 於 手 握 一 份 有 用 的 清 單 再 保 險 (Reinsurance) 再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人 提 供 保 險 保 障, 是 極 爲 正 常 的 事, 這 對 保 險 行 業 整 體 的 利 益 也 是 重 要 的 ( 見 下 文 6.1.1e) 再 保 險 通 常 是 保 險 人 的 一 項 正 常 活 動, 它 可 以 是 : (a) (b) 分 出 再 保 險 (Outwards reinsurance): 保 險 人 向 其 他 保 險 人 / 再 保 險 人 購 買 保 險 ; 或 分 入 再 保 險 (Inwards reinsurance): 保 險 人 擔 任 再 保 險 人 的 角 色, 承 保 一 些 已 被 其 他 保 險 人 / 再 保 險 人 承 保 的 風 險 ( 只 經 營 再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有 時 稱 爲 專 業 再 保 險 人 ( Professional Reinsurers ) ) 5.2 行 業 規 模 在 香 港 金 融 服 務 行 業 中, 保 險 業 是 一 個 充 滿 活 力 的 行 業, 因 此,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很 可 能 顯 得 有 點 過 時 話 雖 如 此, 我 們 仍 可 在 以 下 四 個 標 題 裏 探 討 這 個 題 目 ( 數 字 來 源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除 非 另 有 説 明 ): (a)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數 目 ( 包 括 那 些 屬 於 專 業 再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人 ); (b) 已 註 冊 或 已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數 目 ; (c) 行 業 中 獲 聘 用 的 人 的 數 目 ; (d) 保 費 收 入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錄 得 以 下 總 數 : (a) 純 長 期 業 務 ( Pure Long Term Business) ( 見 以 上 5.1.1(a)): 純 一 字 在 此 解 作 僅 僅 或 唯 一 ( 專 注 ) 從 事 這 類 業 務 總 共 有 四 十 四 名 純 長 期 保 險 人 獲 得 了 授 權, 其 中 十 五 名 爲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二 十 九 名 來 自 其 他 地 方 ( 包 括 一 名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 5/4

60 (b) (c) 純 一 般 業 務 ( Pure General Business) ( 見 以 上 5.1.1(b) ): 總 共 有 九 十 二 名 獲 授 權 純 一 般 業 務 保 險 人, 其 中 五 十 八 名 爲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三 十 四 名 來 自 其 他 地 方 ( 包 括 一 名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 綜 合 ( Composite ): 這 個 詞 意 味 着 同 時 從 事 長 期 及 一 般 業 務 在 十 九 名 獲 授 權 的 綜 合 保 險 人 中, 十 名 爲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其 餘 九 名 來 自 其 他 地 方 ( 無 一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 註 冊 或 獲 授 權 保 險 中 介 人 截 止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卅 一 日, 本 港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其 負 責 人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總 數 目 加 本 港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及 其 行 政 總 裁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總 數 目, 得 出 七 萬 七 千 二 百 五 十 九 名 註 :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的 定 義, 保 險 中 介 人 分 為 保 險 代 理 人 和 保 險 經 紀 兩 類 ( 見 下 文 6.2) 無 論 所 述 中 介 人 是 一 商 號 或 個 人, 所 用 的 均 是 同 一 套 辭 彙 獲 聘 用 的 人 每 兩 年 刊 登 一 次 的 香 港 保 險 業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報 告 ( 過 程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監 督 ) 最 近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進 行 了 一 次 調 查, 其 結 論 是,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該 行 業 的 人 員 數 目 為 五 萬 二 千 四 百 八 十 五 人 當 中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九 主 要 從 事 人 壽 保 險 ( 這 裏 面 有 百 分 之 七 十 七 是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業 務 代 表 ), 而 百 分 之 三 十 一 則 主 要 從 事 一 般 保 險 保 費 收 入 論 述 保 費 時, 可 能 會 面 對 很 多 超 出 目 前 研 習 範 圍 的 技 術 性 考 慮, 因 此, 我 們 將 只 說 個 概 要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 數 字 來 源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 (a)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 以 直 接 業 務 和 分 入 再 保 險 業 務 為 組 成 部 分 )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爲 三 百 四 十 八 億 三 千 四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佔 香 港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百 分 之 一 點 八 四 ; (b) 長 期 業 務 的 保 費 如 下 :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業 務 的 保 單 保 費 爲 一 千 八 百 六 十 六 億 九 千 六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有 效 團 體 人 壽 業 務 的 保 單 保 費 爲 十 八 億 四 千 七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由 保 險 人 管 理 的 有 效 退 休 計 劃 業 務 的 供 款 爲 八 十 一 億 一 千 九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有 效 年 金 及 其 他 業 務 的 保 單 保 費 為 二 十 二 億 五 千 一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保 費 總 數 ( 一 千 九 百 八 十 九 億 一 千 五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佔 香 港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百 分 之 十 點 四 九 5/5

61 5.3 保 險 公 司 我 們 已 經 探 討 過 一 些 有 關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統 計 資 料 ( 見 以 上 5.2.1), 不 過 仍 須 留 意 以 下 一 些 其 他 方 面 的 特 點 ( 數 字 來 源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除 非 另 有 説 明 ): (a) 國 際 參 與 衆 所 周 知, 香 港 是 一 個 國 際 金 融 服 務 業 中 心 截 止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總 數 為 一 百 五 十 五 名, 其 中 的 八 十 三 名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其 餘 的 七 十 二 名 則 在 二 十 一 個 遍 佈 香 港 以 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註 冊 成 立 ( 包 括 兩 家 在 中 國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b) 市 場 分 析 以 下 是 二 零 一 一 年 按 主 要 業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最 大 保 險 人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 (i) (ii) 一 般 業 務 : 按 毛 保 費 收 入, 前 十 名 保 險 人 的 一 般 業 務 ( 以 直 接 業 務 和 分 入 再 保 險 業 務 為 組 成 部 分 ) 總 市 場 佔 有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而 主 要 業 務 類 別 的 則 分 別 為 : 意 外 及 健 康 為 百 分 之 七 十 三, 汽 車 為 百 分 之 六 十, 財 產 損 壞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六,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 以 法 定 業 務 和 其 他 業 務 為 組 成 部 分 )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一 在 每 一 項 上 述 業 務 類 別 中 沒 有 一 名 保 險 人 的 市 場 佔 有 比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七 長 期 業 務 : 此 分 析 則 呈 現 出 另 一 種 情 形, 按 有 效 業 務 保 費 總 額 ( 年 付 加 整 付 ),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前 十 名 保 險 人 的 總 市 場 佔 有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前 五 名 佔 了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首 名 則 為 百 分 之 十 六 從 一 百 一 十 一 名 獲 授 權 承 保 一 般 業 務 及 六 十 三 名 獲 授 權 承 保 長 期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等 數 據 中,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地 作 出 這 麽 的 定 論 : 一 般 業 務 在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之 間 的 分 布 情 況 比 長 期 業 務 平 均 (c) 市 場 合 作 (Market co-operation) 這 個 課 題 稍 後 將 有 更 多 的 述 説 ( 見 以 下 5.5 的 例 子 ), 然 而 在 這 個 階 段 適 宜 提 及, 香 港 保 險 人 擁 有 一 個 代 表 它 們 的 利 益 的 組 織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 簡 稱 保 聯 或 HKFI ) 成 立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八 月, 保 聯 一 直 受 香 港 政 府 承 認 為 保 險 人 代 表 組 織 根 據 保 聯, 截 止 二 零 一 二 年 底, 其 一 般 保 險 會 員 數 目 為 八 十 六 名, 而 壽 險 會 員 數 目 為 四 十 三 名 毫 無 疑 問, 它 是 香 港 保 險 業 結 構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5/6

62 5.4 保 險 中 介 人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正 如 以 上 介 紹 (5.2.2), 保 險 中 介 人 分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保 險 經 紀 兩 類 我 們 可 以 在 本 手 冊 的 其 他 地 方 ( 尤 其 見 於 下 文 6.2), 更 深 入 地 了 解 它 們 各 自 的 角 色 及 法 律 要 求 ; 然 而 要 瞭 解 它 們 與 香 港 保 險 業 結 構 的 關 係, 我 們 便 應 留 意 以 下 各 點 : (a) (b) 註 冊 / 獲 授 權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規 定, 在 香 港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必 須 正 式 地 註 冊 或 獲 授 權,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見 下 文 6.2.1) 資 格 : 任 何 人, 在 註 冊 或 獲 授 權 成 爲 保 險 中 介 人 之 前, 必 須 符 合 一 定 的 條 件, 這 些 條 件 稍 後 將 作 詳 細 述 説 ( 見 第 六 章 ) (c) 角 色 : 當 然, 在 保 險 買 賣 交 易 中, 投 保 人 可 以 直 接 與 保 險 人 洽 談, 也 就 是 說, 不 用 通 過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參 與, 只 是 這 不 屬 於 慣 例 做 法, 尤 其 對 長 期 業 務 而 言 例 如, 在 香 港 很 少 見 到 沒 有 保 險 中 介 人 參 與 安 排 人 壽 保 險 的 情 況 並 且, 由 於 保 險 經 紀 一 般 被 視 為 擁 有 寬 廣 的 經 驗 和 獨 立 的 專 業 知 識, 面 對 複 雜 的 商 業 風 險 時, 讓 其 參 與 也 是 非 常 正 常 的 由 此 清 晰 可 見, 保 險 中 介 人 在 本 港 保 險 業 中 擔 當 一 個 重 要 的 角 色, 這 情 況 相 當 可 能 會 繼 續 下 去 (d) 市 場 合 作 : 以 下 5.5 對 這 個 問 題 將 作 更 多 述 説, 不 過 我 們 或 許 可 以 公 道 地 說, 保 險 代 理 人 與 保 險 經 紀 分 別 擔 當 截 然 不 同 的 角 色 盡 管 如 此, 他 們 個 人 及 代 表 他 們 的 市 場 組 織, 都 在 高 質 服 務 及 市 場 誠 信 兩 方 面 具 有 共 同 利 益 5.5 業 界 協 會 / 組 織 下 面 是 香 港 保 險 市 場 中 的 一 些 主 要 市 場 協 會 / 保 險 業 界 組 織 :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 保 聯 )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Insurers ( HKFI ) ) (a) 保 聯 這 個 組 織 已 於 前 面 提 及 過 ( 見 上 文 5.3(c)), 它 在 本 地 保 險 業 的 重 要 性, 實 在 沒 有 絲 毫 誇 大 它 的 一 個 重 要 目 標, 是 要 推 廣 及 提 升 在 本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及 再 保 險 人 的 共 同 利 益 作 爲 自 我 規 管 過 程 中 具 主 要 影 響 力 的 一 環, 保 聯 的 活 動 領 域 非 常 廣 泛 (b) 根 據 其 使 命 宣 言, 保 聯 存 在 的 目 的, 一 是 向 香 港 人 推 介 保 險, 二 是 鼓 勵 會 員 達 到 最 高 道 德 標 準 及 專 業 水 平, 從 而 加 強 消 費 者 對 保 險 業 的 信 心 (c) 保 聯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一 月 成 立 了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Insurance Agents Registration Board ( IARB )), 負 責 辦 理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其 負 責 人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及 遵 照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處 理 與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其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有 關 的 投 訴 等 兩 個 角 色 ( 見 下 文 6.2.2) 5/7

63 5.5.2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Approved Bodies of Insurance Brokers)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七 十 條, 保 險 業 監 督 擁 有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權 力 獲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會 員 均 被 視 爲 獲 授 權 (authorised) 的 保 險 經 紀, 毋 須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直 接 申 請 授 權 香 港 現 有 兩 個 這 類 獲 認 可 的 團 體 : (a) (b)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The 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Insurance Brokers); 及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Professional Insurance Brokers Association) 協 助 索 償 人 或 受 害 人 的 行 業 機 構 這 種 組 織 中 的 以 下 三 個 須 有 所 認 識 : (a) (b) (c)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The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 將 於 下 文 作 較 詳 細 的 探 討 香 港 汽 車 保 險 局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 MIB )): 這 個 組 織 的 經 費 來 自 汽 車 保 費 的 附 加 徵 費 如 果 與 車 輛 道 路 意 外 有 關 的 法 定 保 險 並 不 存 在 無 效, 或 有 關 保 險 人 正 進 行 清 盤 時, 該 組 織 便 會 謀 求 向 無 辜 傷 亡 的 交 通 意 外 受 害 人 提 供 補 償 保 險 公 司 ( 僱 員 補 償 ) 無 力 償 債 管 理 局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solvency Bureau ( ECIIB )): 由 全 體 在 香 港 經 營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組 成 的 ECIIB, 旨 在 施 行 保 險 公 司 ( 僱 員 補 償 ) 無 力 償 債 計 劃, 一 旦 有 會 員 保 險 人 無 力 償 債, 便 承 擔 起 其 僱 員 補 償 保 單 的 法 律 責 任 計 劃 的 經 費 來 自 向 僱 員 補 償 保 費 徵 收 的 附 加 費 僱 員 補 償 聯 保 計 劃 管 理 局 過 去 曾 經 有 僱 主 表 示, 就 其 從 事 高 風 險 工 種 的 僱 員 購 買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時, 遇 到 困 難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僱 員 補 償 聯 保 計 劃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sidual Scheme ( ECIRS ) ) 現 已 設 立, 目 的 是 為 這 類 僱 主 提 供 最 終 的 投 保 渠 道 根 據 業 界 的 協 定, 所 有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人 均 須 成 爲 ECIRS 的 成 員, 以 集 體 的 方 式 承 擔 風 險 此 計 劃 的 運 作 由 一 個 名 為 僱 員 補 償 聯 保 計 劃 管 理 局 的 行 業 組 織 監 察, 此 組 織 的 成 立, 目 的 是 讓 無 法 取 得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的 僱 主 取 得 此 等 保 險 - o - o - o 5/8

64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香 港 的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把 保 險 業 務 分 爲 兩 大 類, 其 中 一 類 是 一 般 業 務, 另 一 類 是 : (a) 特 殊 業 務 ;... (b) 意 外 保 險 ;... (c) 長 期 責 任 業 務 ;... (d) 長 期 業 務... [ 答 案 請 參 閱 5.1.1] 2 對 於 特 定 的 保 險 公 司, 分 入 再 保 險 與 分 出 再 保 險 的 區 別 是 : (a) 分 入 再 保 險 涉 及 香 港 的 再 保 險 人 ;... (b) 分 出 再 保 險 涉 及 非 香 港 的 再 保 險 人 ;... (c) 分 入 再 保 險 以 該 公 司 作 爲 再 保 險 人 ;... (d) 分 出 再 保 險 以 該 公 司 作 爲 再 保 險 人... [ 答 案 請 參 閱 5.1.4]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哪 兩 項 屬 於 長 期 業 務 的 類 別? (i) 飛 機 方 面 的 法 律 責 任 (ii) 人 壽 及 年 金 (iii) 永 久 健 康 (iv) 財 産 損 壞 (a) (i) 及 (ii) 而 已 ;... (b) (i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v) 而 已 ;... (d) (i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請 參 閱 5.1.1] 5/9

65 4 根 據 可 以 獲 取 的 資 料, 以 下 哪 些 陳 述 對 香 港 而 言 是 正 確 的? (i) 一 般 業 務 由 相 對 少 數 的 保 險 人 支 配 (ii) 長 期 業 務 由 相 對 少 數 的 保 險 人 支 配 (iii) 一 般 業 務 由 保 險 人 較 爲 平 均 地 分 享 (iv) 長 期 業 務 由 保 險 人 較 爲 平 均 地 分 享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ii) 而 已 ;... (d) (i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可 於 本 研 習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 [ 答 案 請 參 閱 5.3] 5/10

66 6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所 有 文 明 社 會 都 意 識 到, 任 何 如 保 險 這 般 重 要 的 金 融 服 務, 都 必 須 接 受 某 種 形 式 的 監 察 或 規 管 這 是 一 個 敏 感 的 範 疇, 一 方 面 可 能 由 於 作 出 過 緊 的 控 制 而 扼 殺 了 各 樣 有 存 在 價 值 的 商 業 活 動 ; 然 而 在 另 一 方 面, 過 往 的 經 驗 證 明, 如 果 沒 有 任 何 對 保 險 業 龐 大 資 金 的 規 管, 則 可 能 令 騙 子 及 不 負 責 任 的 人 乘 虛 而 入, 對 社 會 造 成 極 大 的 危 害 及 破 壞 因 此, 須 要 找 出 一 個 平 衡 的 措 施 ; 以 某 個 程 度 來 說, 這 種 平 衡 要 通 過 法 定 ( 政 府 ) 規 管 及 自 律 規 管 兩 方 面 嚴 謹 的 協 調 方 能 達 到 ; 自 律 規 管 就 是 行 業 本 身 的 代 表 負 責 執 行 紀 律 及 監 察 我 們 以 下 將 會 研 究 香 港 保 險 業 規 管 架 構 中 這 兩 方 面 的 細 節 6.1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管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管 制 度 是 結 合 政 府 法 定 權 力 及 / 或 勸 導 式 影 響 力, 及 行 業 本 身 的 各 種 自 律 規 管 功 能 而 形 成 的 以 下 我 們 在 這 兩 方 面 將 加 以 深 入 探 討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 ICO )) 這 條 極 爲 重 要 的 法 例, 透 過 其 修 訂 的 法 規, 爲 香 港 保 險 業 提 供 了 一 套 審 慎 的 規 管 架 構 事 實 上, 它 除 涵 蓋 保 險 人 外, 也 包 括 了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監 察 及 規 管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六 月 生 效,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 被 委 任 爲 保 險 業 監 督, 以 執 行 此 條 例 以 下 略 述 其 中 一 些 重 要 條 文 : 6.1.1a 保 險 人 的 授 權 任 何 人 ( 這 詞 作 為 一 個 法 律 用 語 可 指 一 個 法 團 )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以 前, 必 先 獲 得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授 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就 有 關 的 事 宜, 定 明 若 干 獲 得 授 權 的 最 低 要 求, 當 中 包 括 : (a) 實 繳 股 本 ; (b) 償 付 準 備 金 ; (c) 董 事 及 控 權 人 ; (d) 足 夠 的 再 保 險 安 排 此 外, 保 險 業 監 督 也 發 出 了 多 項 指 引, 務 求 確 保 保 險 人 申 請 者 不 僅 在 獲 授 權 時, 即 使 在 獲 授 權 後 也 要 保 持 財 政 穩 健 6/1

67 6.1.1b 股 本 要 求 實 繳 股 本 (Paid-up Capital) 的 最 低 要 求 爲 : (a) (b) 一 千 萬 港 元 : 適 用 於 只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或 只 經 營 長 期 業 務, 而 非 任 何 法 定 ( 或 強 制 ) 保 險 業 務 ; 二 千 萬 港 元 : 適 用 於 經 營 任 何 法 定 ( 或 強 制 ) 保 險 業 務, 不 論 是 否 同 時 經 營 其 他 保 險 業 務 ; (c) 二 千 萬 港 元 : 適 用 於 同 時 經 營 一 般 及 長 期 業 務 ; (d) 二 百 萬 港 元 ( 上 述 數 額 不 適 用 ): 適 用 於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 看 詞 彙 表 ) 註 : 以 上 的 數 額 僅 爲 最 低 要 求 而 已, 香 港 的 保 險 人 所 持 有 的 實 繳 股 本 往 往 遠 超 過 這 些 要 求 6.1.1c 償 付 準 備 金 規 定 償 付 能 力 可 以 理 解 爲 所 有 資 産 剛 好 足 夠 償 還 債 務 的 狀 況 ; 而 償 付 準 備 金 (Solvency Margin) 也 就 是 資 産 超 出 負 債 的 程 度 或 金 額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持 有 至 少 相 當 於 有 關 數 額 - { 特 定 保 險 人 必 須 持 有 的 最 低 償 付 準 備 金 額 } 的 償 付 準 備 金, 以 承 保 保 險 人 可 能 無 法 償 還 自 身 債 務 的 風 險 有 關 數 額 的 規 定 如 下 : (a) 一 般 業 務 : 根 據 兩 種 不 同 準 則 計 算, 即 : (i) 保 費 收 入 ( 保 費 收 入 數 額 越 大, 有 關 數 額 越 大 ) 及 (ii) 未 決 申 索 ( 未 決 申 索 數 額 [ 看 詞 彙 表 ] 越 大, 有 關 數 額 越 大 ), 並 以 數 額 較 大 者 爲 準 ; 並 且 不 能 少 於 一 千 萬 港 元 ( 如 經 營 法 定 保 險 業 務 則 不 能 少 於 二 千 萬 港 元 ) (b) 長 期 業 務 : 按 照 保 險 公 司 ( 償 付 準 備 金 ) 規 例 的 詳 細 要 求 計 算, 總 額 不 能 少 於 二 百 萬 港 元 (c) (d) 綜 合 業 務 : 就 長 期 業 務 而 言, 有 關 數 額 的 計 算 如 上 文 (b); 就 一 般 業 務 而 言, 以 一 般 業 務 的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 見 上 文 (a))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 先 按 保 費 收 入 方 法 和 未 決 申 索 方 法 分 別 計 算, 並 以 較 高 的 那 個 數 額 為 準, 但 最 低 不 能 少 於 二 百 萬 港 元 6/2

68 6.1.1d 適 當 的 董 事 及 控 權 人 (Fit and Proper Directors and Controllers)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或 控 權 人 ( 這 詞 定 義 為 包 括 常 務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 必 須 是 擔 當 該 等 職 位 的 適 當 人 選 另 外,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委 任 行 政 總 裁 常 務 董 事 或 股 東 控 權 人, 須 事 前 取 得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認 可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有 關 適 當 人 選 " 的 準 則 指 引 ( 適 當 人 選 " 的 指 引 ) 裏, 解 釋 適 當 人 選 一 詞 按 照 適 當 人 選 " 的 指 引,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要 求 的 人 選, 是 要 高 度 稱 職 和 誠 實 的 指 引 訂 明, 在 考 慮 某 人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時, 會 考 慮 的 有 關 因 素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 a) 財 政 狀 況 ; ( b) 品 格 聲 譽 誠 信 和 可 靠 程 度 ; ( c) 與 須 履 行 的 職 能 性 質 有 關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 及 ( d) 有 效 率 誠 實 和 公 平 地 履 行 這 些 職 能 的 能 力 指 引 也 訂 明 相 當 可 能 引 發 對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打 算 或 已 委 任 為 董 事 或 控 權 人 的 人 士 的 適 當 與 否 問 題 的 關 注 的 事 故 和 事 宜 與 適 當 人 選 概 念 有 關 連 但 又 不 盡 相 同 的 是 公 司 管 治 概 念 公 司 管 治 是 指 一 家 公 司 為 管 理 和 監 控 其 業 務 及 事 務 而 訂 定 的 內 部 規 例 和 守 則 良 好 的 公 司 管 治, 有 助 促 進 公 司 的 業 務 和 加 強 其 問 責 性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了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的 公 司 管 治 指 引 ( 公 司 管 治 指 引 ), 訂 明 期 望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在 公 司 管 治 這 方 面 所 能 達 到 的 最 低 標 準 為 加 強 投 保 人 的 信 心 和 促 進 香 港 保 險 市 場 的 穩 健 和 長 遠 發 展,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有 必 要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公 司 管 治 公 司 管 治 指 引 的 內 容 涵 蓋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在 管 理 和 功 能 方 面 的 各 個 層 面 ( 風 險 管 理 承 保 理 賠 顧 客 服 務 審 計 等 ) 6.1.1e 足 夠 的 再 保 險 安 排 (Adequate Reinsurance) 對 於 保 險 人 的 財 政 穩 健, 再 保 險 安 排 起 着 極 重 要 有 時 甚 至 是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它 的 重 要 性 受 到 不 少 因 素 影 響, 其 中 包 括 保 險 人 的 財 政 能 力 業 務 種 類 及 規 模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規 定,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須 備 有 足 夠 的 再 保 險 安 排 在 監 察 保 險 人 的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時, 已 安 排 的 再 保 險 的 數 量 及 素 質 ( 影 響 其 收 回 應 收 賬 款 的 能 力 ) 會 是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6/3

69 保 險 業 監 督 已 就 這 個 議 題 發 出 及 實 施 一 項 指 引, 名 為 與 有 關 公 司 安 排 再 保 險 的 指 引 此 指 引 只 適 用 於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分 保 給 有 關 連 再 保 險 人 ( 即 指 條 例 第 2(7)(b) 和 (c) 條 所 界 定, 與 保 險 人 屬 同 一 公 司 群 組 的 再 保 險 人 ) 這 指 引 之 所 以 重 要, 原 因 是 : 當 再 保 險 人 與 某 保 險 人 有 關 連 的 時 候, 保 險 人 對 其 再 保 險 安 排 應 行 使 的 審 慎 監 控 可 能 會 流 於 鬆 懈 ; 如 果 容 許 鬆 懈 地 監 管 這 情 況, 會 對 投 保 公 眾 帶 來 風 險 指 引 旨 在 說 明 就 財 政 穩 健 性 而 言, 保 險 業 監 督 如 何 把 保 險 人 與 有 關 連 再 保 險 人 所 作 出 的 某 項 再 保 險 安 排 鑑 定 為 足 夠, 並 説 明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發 現 某 項 再 保 險 安 排 不 足 時, 會 如 何 處 理 此 問 題 6.1.1f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ICO )) 其 他 重 要 的 條 文 ICO 其 他 一 些 特 點 也 應 注 意, 當 中 包 括 : (a) 維 持 在 香 港 的 資 産 :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必 須 就 其 從 香 港 保 險 業 務 所 產 生 的 負 債 在 香 港 維 持 資 產, 所 需 數 額 以 訂 明 的 兩 種 匯 算 方 法 之 一 計 算, 其 一 所 要 求 的 數 額 不 能 少 於 以 下 兩 項 的 總 和 : (i) 淨 負 債 額 ( 即 已 經 扣 除 再 保 險 所 保 的 那 部 分 )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及 (ii) 有 關 數 額 根 據 香 港 的 無 力 償 債 法 例, 香 港 的 一 般 保 險 保 單 持 有 人 享 有 優 先 索 償 權, 而 ICO 如 上 所 述 要 求 保 險 人 在 香 港 維 持 資 金, 進 一 步 穩 固 這 項 保 障 註 : 這 項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及 專 業 ( 專 門 ) 再 保 險 人 (b) 資 産 及 負 債 的 估 值 基 準 : 保 險 人 必 須 爲 一 般 及 長 期 兩 種 業 務 的 資 産 及 負 債 估 值 明 顯 地, 每 項 的 計 算 方 法 對 有 關 保 險 人 已 認 定 的 財 務 狀 況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影 響 (i) 一 般 業 務 : 資 産 和 負 債 的 估 值 有 特 定 的 規 例 然 而 這 些 規 例 並 不 適 用 於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ii) 長 期 業 務 : 同 樣 地, 負 債 的 估 值 有 特 定 的 規 例, 這 些 規 例 特 別 關 注 的 事 項 包 括 投 資 的 估 計 利 息 收 入 及 預 期 收 益 率 6/4

70 (c) 呈 報 規 定 (Reporting Requirements): 以 下 呈 報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 (i) (ii) 所 有 保 險 人 : 必 須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的 要 求, 每 年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其 財 務 報 表 (financial statements) 一 般 業 務 :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除 須 符 合 上 文 (i) 所 述 要 求 外, 還 須 每 年 就 香 港 有 關 的 業 務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一 份 經 審 計 的 一 般 業 務 報 表 (General Business Return), 及 一 份 經 審 計 的 資 産 負 債 表 (Statement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和 專 業 ( 專 門 ) 再 保 險 人 均 無 須 呈 交 資 産 負 債 表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的 有 關 僱 員 補 償 及 汽 車 保 險 業 務 保 險 負 債 的 精 算 檢 討 指 引 要 求 經 營 僱 員 補 償 及 / 或 汽 車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 包 括 再 保 險 人 ), 須 每 年 就 這 些 法 定 業 務 類 別 而 為 未 來 索 償 作 撥 備 的 儲 備 金 進 行 精 算 檢 討, 而 檢 討 須 按 照 指 明 標 準 進 行 檢 討 完 畢 後, 須 由 有 關 精 算 師 擬 備 報 告 及 証 書, 並 於 訂 明 時 限 內 提 交 保 險 業 監 督 以 作 審 閲 之 用 須 注 意 : 除 了 直 接 保 險 人 之 外, 此 指 引 還 適 用 於 專 業 再 保 人 (iii) 註 : 長 期 業 務 : 經 營 長 期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除 須 符 合 上 文 (i) 所 述 要 求 外, 還 須 週 期 性 通 常 每 十 二 個 月 一 次 就 其 長 期 業 務 的 財 政 狀 況 進 行 精 算 調 查, 並 須 在 訂 明 時 限 內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一 份 精 算 調 查 報 告 (Actua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的 摘 要, 並 附 上 由 委 任 精 算 師 提 供 的 證 明 書 (1) 隨 着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的 制 定, 保 險 人 可 以 通 過 電 子 方 式 呈 交 這 些 資 料 (2) 一 些 人 可 能 在 區 別 儲 備 金 和 償 付 準 備 金 之 時 遇 上 困 難 簡 單 來 說, 償 付 準 備 金 代 表 了 某 一 保 險 人 的 資 產 超 逾 了 其 負 債 的 盈 餘 ; 另 一 方 面, 申 索 儲 備 金 代 表 了 預 計 或 估 計 未 來 保 險 負 債 如 果 一 保 險 人 的 申 索 儲 備 金 是 基 於 不 算 審 慎 的 預 計 或 估 計 來 設 立 的, 那 麼, 在 其 他 因 素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它 的 淨 資 產 必 然 是 一 個 被 高 估 的 數 字 6/5

71 (d) 透 明 度 (Transparency): 為 了 提 高 保 險 市 場 的 透 明 度, 由 2000 年 6 月 開 始, 條 例 准 許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認 為 符 合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公 衆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披 露 個 別 保 險 人 和 勞 合 社 的 財 務 和 統 計 資 料 註 : 然 而, 條 例 規 定 除 非 涉 及 明 確 的 法 律 程 序, 保 險 業 監 督 不 能 披 露 任 何 有 關 個 別 保 險 人 的 事 務 的 資 料 6.1.1g 干 預 權 力 (Powers of Intervention) 經 常 有 一 個 說 法 是, 為 了 有 效 地 監 管, 保 險 業 規 管 機 構 除 需 監 察 能 力 外, 還 需 要 權 力 因 此 法 例 賦 予 規 管 機 構 採 取 不 同 行 動 的 權 力, 以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及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 (a) 限 制 保 費 收 入 : 舉 例 說, 如 果 某 保 險 人 被 認 爲 業 務 增 長 過 快, 而 有 可 能 因 新 增 業 務 的 債 務 引 致 財 務 困 難, 就 須 要 執 行 此 限 制 行 動 (b) 投 資 限 制 : 對 投 資 種 類 及 / 或 地 點 作 出 限 制 (c) 對 新 業 務 的 限 制 : 限 制 訂 立 或 更 改 任 何 保 險 合 約 或 指 明 種 類 的 保 險 合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d) 由 認 可 受 託 人 保 管 資 産 : 以 提 供 額 外 的 保 障 (e) (f) (g) 特 定 的 精 算 調 查 : 大 概 當 保 險 人 應 付 債 務 的 能 力 值 得 關 注 時 才 行 使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的 經 理 管 理 : 當 出 現 嚴 重 情 況 的 時 候 適 用 將 保 險 人 清 盤 : 在 極 度 嚴 重 的 情 況 時 適 用 ; 通 過 向 法 院 提 出 呈 請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 該 守 則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簡 稱 保 聯 ) ( HKFI )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開 始 執 行, 它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簽 發 由 香 港 居 民 個 人 爲 保 單 持 有 人 ( 而 非 公 司 ) 並 僅 以 自 身 私 人 用 途 投 保 的 保 單 6.1.2a 目 的 該 守 則 旨 在 訂 立 與 下 列 情 形 相 關 的 符 合 標 準 的 優 良 保 險 做 法, 包 括 : 6/6

72 (a) 核 保 及 索 償 ; (b) 産 品 分 析 ; (c) 保 險 合 約 下 的 顧 客 權 益 及 責 任 ; (d) 廣 泛 的 顧 客 權 利 及 權 益 ; (e) 作 優 秀 的 企 業 公 民 以 提 高 行 業 的 公 衆 形 象 以 下 内 容, 是 該 守 則 中 與 保 險 代 理 人 行 爲 有 關 的 部 份 6.1.2b 述 : (a) (b) 提 供 建 議 及 銷 售 的 做 法 守 則 中 的 這 個 部 分 對 以 下 各 點 進 行 了 明 確 的 論 銷 售 資 料 : 這 些 資 料 應 該 是 最 新 的 精 確 的, 以 淺 白 的 語 言 進 行 敍 述 並 且 不 會 誤 導 公 衆 投 保 書 : 這 些 文 件 對 於 合 約 的 訂 定 非 常 重 要 ; 利 用 這 些 文 件, 打 算 投 保 的 人 可 向 保 險 人 提 供 資 料 因 此, 這 些 表 格 應 該 : (i) 以 淺 白 語 言 表 達 ; 需 要 的 話, 附 以 明 確 指 引 ; (ii) 小 心 解 釋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要 求 的 重 要 性 ; (iii) 重 要 事 實 應 以 清 晰 的 問 題 作 出 提 問 ; (iv) 小 心 解 釋 任 何 附 帶 問 卷 的 重 要 性 (c) (d) (e) 6.1.2c 保 單 : 它 們 提 供 合 約 條 款 可 見 的 證 據 ; 所 以, 對 於 顧 客 來 說, 它 們 應 該 力 求 清 晰 及 易 於 理 解 對 於 續 保 時 須 要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的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的 要 求, 應 予 以 詳 盡 的 解 釋 行 政 管 理 : 這 方 面 涉 及 諸 如 資 料 保 密 服 務 標 準 及 顧 客 查 詢 等 事 項, 並 須 說 明 如 果 由 於 保 險 人 的 僱 員 造 成 了 錯 漏, 顧 客 毋 須 承 擔 損 失 的 事 實 醫 療 證 明 書 : 在 這 個 敏 感 的 範 圍 上, 保 證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要 求 索 償 索 償, 或 可 能 出 現 的 索 償, 都 是 保 險 的 核 心, 所 以 清 晰 的 聲 明 是 建 立 這 方 面 的 優 良 做 法 所 不 可 缺 少 的 這 些 包 括 : (a) 一 般 處 理 事 項 : 應 該 公 平 有 效 率 及 迅 速 (b) 拒 絕 賠 償 或 支 付 保 險 金 : 不 應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拒 賠 或 拒 付 : 6/7

73 (i) (ii) 不 合 理 地 以 未 披 露 重 要 事 實, 尤 以 沒 有 要 求 填 交 投 保 書 時, 為 拒 賠 或 拒 付 的 藉 口 ; 涉 及 對 重 要 事 實 作 出 無 意 的 失 實 陳 述 ( 不 適 用 於 水 險 或 航 空 保 險 ); (iii) 違 反 了 保 證 (warranty), 但 沒 有 涉 及 欺 詐 成 分, 而 且 該 違 反 沒 有 引 致 有 關 損 失 (c) 索 償 表 格 : 應 以 淺 白 語 言 表 達, 免 費 並 迅 速 地 派 發 (d) 其 他 事 項 : 其 他 值 得 一 提 的 事 項 包 括 : (i) (ii) (iii) (iv) 索 償 人 或 保 險 金 索 取 人 可 以 合 理 地 得 知 處 理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進 度 ; 如 索 償 或 要 求 未 被 接 納, 保 險 人 須 作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 對 有 效 的 索 償 或 要 求 應 及 時 支 付 賠 款 或 保 險 金 ; 代 表 保 險 人 的 第 三 者 ( 理 賠 師 等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應 當 合 理 地 行 事, 並 且 應 該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6.1.2d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Agents) 通 常 情 況 下, 保 險 人 負 責 確 保 它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遵 守 法 律 及 保 聯 所 有 相 關 的 守 則 保 險 人 應 該 特 別 留 意 下 列 事 項 : (a) 登 記 : 所 有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的 條 文 登 記, 並 受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的 約 束 ( 見 以 下 6.2.2) (b) 投 訴 : 應 該 建 立 適 當 的 機 制 來 處 理 對 代 理 人 的 投 訴 (c) (d) 足 夠 支 援 : 保 險 人 應 確 保 保 險 代 理 人 得 到 足 夠 的 支 援 來 有 效 率 地 完 成 他 們 的 職 責 雜 項 : 保 險 人 不 應 蓄 意 減 輕 因 其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行 爲 而 可 能 面 對 的 法 律 責 任, 反 而 應 該 盡 力 確 保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公 平 及 誠 實 6/8

74 6.1.2e 查 詢 投 訴 及 糾 紛 (Inquiries, Complaints and Disputes) 保 險 人 應 公 道 和 及 時 地 處 理 查 詢, 設 立 有 文 件 紀 錄 的 內 部 處 理 投 訴 程 序, 以 解 決 保 單 持 有 人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並 : (a) 符 合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 見 下 文 6.2.2) 的 要 求 ; 守 則 提 供 了 為 處 理 對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投 訴 而 設 的 機 制 ; 及 (b) 參 與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 ICCB )( 見 以 下 6.1.4) ; ICCB 就 保 險 人 與 個 別 保 單 持 有 人 之 間 的 糾 紛 作 出 裁 決 處 理 投 訴 的 指 引 保 聯 已 發 出 處 理 投 訴 的 指 引 以 補 充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在 處 理 查 詢 投 訴 和 糾 紛 幾 方 面 的 要 求 指 引 適 用 於 就 保 險 人 提 供 或 未 能 提 供 某 服 務 或 產 品 所 作 的 投 訴 指 引 撮 要 如 下 : 6.1.3a 對 處 理 投 訴 的 內 部 程 序 的 建 議 (a) 一 般 原 則 : 指 引 為 處 理 投 訴 的 程 序 定 下 一 般 原 則 如 下 : 綜 合 的 範 圍 對 顧 客 而 言 的 透 明 度 和 易 於 接 觸 程 度 容 易 使 用 公 平 不 偏 私 糾 正 的 方 法 的 貫 徹 性 靈 活 簡 單 快 捷 有 效 率 表 現 標 準 的 可 量 度 給 有 關 規 管 或 公 共 機 關 提 供 回 應 (b) 政 策 和 程 序 : 保 險 人 必 須 設 立 適 當 和 有 效 的 內 部 程 序, 以 處 理 顧 客 所 作 的 投 訴, 並 將 之 納 於 管 理 控 制 範 圍 之 內 該 程 序 必 須 是 書 面 的, 並 最 少 涵 蓋 : 接 收 投 訴 ; 就 投 訴 回 應 ; 調 查 投 訴 ; 及 糾 正 (c) 易 於 接 觸 : 保 險 人 須 確 保 顧 客 知 道 往 那 裏 和 怎 麼 樣 投 訴, 及 有 禮 地 接 收 投 訴 它 們 必 須 : 公 布 其 處 理 投 訴 的 內 部 程 序 ; 在 各 辦 公 地 點 提 供 對 程 序 的 接 觸 ; 應 顧 客 的 要 求 免 費 提 供 該 程 序 ; 免 費 及 自 動 向 投 訴 者 提 供 該 程 序 ; 告 知 新 顧 客 可 提 供 該 程 序 (d) 溝 通 : 應 容 許 顧 客 用 合 理 方 式 ( 包 括 口 頭 方 式 ) 投 訴 與 投 訴 者 之 間 的 溝 通 必 須 以 清 晰 和 簡 單 的 語 言 作 出, 所 用 語 言 須 是 投 訴 者 所 渴 望 或 慣 用 的 (e) 保 密 : 必 須 對 投 訴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投 訴 者 的 身 份 ) 加 以 保 密, 並 限 制 對 資 料 的 接 觸 6/9

75 (f) 處 理 投 訴 的 獨 立 性 和 權 限 投 訴 不 可 讓 其 直 接 涉 及 的 僱 員 調 查 ; 負 責 對 投 訴 作 出 反 應 的 人 必 須 擁 有 解 決 該 投 訴 的 權 限 或 可 以 隨 時 接 觸 有 此 權 限 的 人 ; 事 態 嚴 重 的 話, 須 使 高 級 管 理 層 知 悉 (g) (h) 糾 正 : 若 投 訴 得 值, 須 建 議 適 當 的 糾 正 ( 如 道 歉 公 平 的 補 償, 包 括 利 息 損 失 的 補 償 ) 資 源 和 員 工 培 訓 必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以 確 保 投 訴 管 理 系 統 的 效 率 和 有 效 性 ; 保 險 人 必 須 確 保 一 切 有 關 的 僱 員 和 獲 登 記 人 士 知 悉 並 遵 從 有 關 程 序 與 顧 客 有 接 觸 的 員 工 必 須 接 受 處 理 投 訴 的 培 訓 (i) 監 察 及 審 計 必 須 設 立 有 效 程 序, 監 察 投 訴 和 定 期 提 交 報 告 讓 高 級 管 理 層 得 以 檢 討 由 勝 任 及 獨 立 的 人 士 定 期 審 計, 以 量 度 程 序 的 成 效 基 於 審 計 結 果, 須 由 勝 任 的 員 工, 對 該 程 序 作 出 必 要 的 改 良 (j) (k) 管 理 檢 討 : 保 險 人 必 須 週 期 性 地 對 其 投 訴 管 理 系 統 於 切 合 顧 客 的 期 望 這 方 面 的 能 力 作 出 檢 討 處 理 投 訴 的 期 限 : 收 到 投 訴 後, 保 險 人 必 須 發 出 書 面 的 確 認, 通 知 投 訴 人 : 投 訴 處 理 人 的 名 字 或 職 銜 及 其 聯 絡 資 料 ; 向 投 訴 人 發 出 最 終 回 應 的 預 計 日 期 ; 及 處 理 設 訴 的 內 部 程 序 (l) 最 終 回 應 建 議 保 險 人 於 收 到 投 訴 後 的 三 十 天 內 給 投 訴 人 (a) 最 終 的 回 應 ; 或 (b) 未 能 作 出 最 終 回 應 的 原 因, 及 最 終 回 應 的 預 計 日 期 保 險 人 須 考 慮 在 最 終 回 應 中 包 括 : (a) 該 調 查 的 結 果 ; (b) 保 險 人 有 否 過 失 ; (c) 將 提 供 甚 麼 樣 的 糾 正 ( 如 有 的 話 ); 及 (d) 何 時 作 出 該 糾 正 6/10

76 6.1.3b 外 部 調 解 糾 紛 6.1.3c 紀 錄 如 果 投 訴 人 不 滿 意 保 險 人 的 回 應 的 話, 保 險 人 必 須 讓 他 知 悉 下 列 可 受 理 投 訴 的 機 構 / 監 管 機 構 的 存 在 :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 及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保 險 人 必 須 適 當 地 紀 錄 投 訴 的 詳 細 資 料, 並 根 據 要 求 向 有 關 自 律 監 管 機 構 / 規 管 機 構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 ( ICCB ))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 簡 稱 投 訴 局 ) 的 會 員 包 括 所 有 在 香 港 承 保 個 人 保 險 的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它 成 立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處 理 由 個 別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出, 並 涉 及 與 投 訴 局 的 會 員 訂 立 的 個 人 合 約 的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投 訴 6.1.4a (a) (b) 結 構 及 權 力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委 員 會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Panel)( 簡 稱 投 訴 委 員 會 ) 是 由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所 委 派, 專 責 處 理 投 訴 事 宜, 由 一 名 主 席 及 四 名 委 員 所 組 成 投 訴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的, 意 思 是 指 擔 任 主 席 的 人 士 必 須 獨 立 於 保 險 業 之 外, 其 委 任 也 須 於 事 前 徵 得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投 訴 委 員 會 內 的 四 名 委 員, 其 中 兩 名 由 保 聯 提 名, 其 餘 兩 名 為 業 界 以 外 人 士 ( 當 中 一 名 代 表 法 律 / 會 計 專 業 界 別, 另 一 名 則 代 表 消 費 者 權 益 ) (c) 不 論 勝 訴 與 否, 投 訴 人 都 毋 須 繳 付 任 何 費 用 (d) 投 訴 委 員 會 可 裁 定 的 賠 款 金 額 最 高 為 八 十 萬 港 元, 保 險 人 無 權 就 該 裁 決 向 投 訴 委 員 會 上 訴 但 如 果 投 訴 人 對 裁 決 不 滿, 可 以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e) 關 於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的 其 他 要 點 : 投 訴 局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投 訴 委 員 會 作 出 裁 決 時 必 須 尊 重 及 遵 守 保 險 合 約 條 款 優 良 保 險 慣 例 的 原 則 任 何 適 用 法 例 或 司 法 機 構 法 規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或 投 訴 局 不 時 頒 布 的 守 則 及 指 引 除 非 投 訴 委 員 會 認 為 履 行 有 關 保 險 合 約 條 款 的 後 果 對 投 訴 人 既 不 公 道, 又 不 6/11

77 合 理, 否 則 必 須 以 保 險 合 約 條 款 為 準 這 些 條 文 的 大 意 是 : 投 訴 委 員 會 獲 投 訴 局 會 員 賦 予 權 力, 裁 決 時 毋 須 死 硬 詮 釋 保 險 合 約 條 款 投 訴 委 員 會 在 界 定 何 謂 優 良 保 險 慣 例 時, 會 參 照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所 列 舉 的 預 期 水 平, 尤 以 第 三 章 : 索 償 為 主, 其 首 要 條 文 是 : 承 保 商 應 迅 速 快 捷 及 公 道 地 處 理 索 償 有 鑑 於 此, 投 訴 委 員 會 會 仔 細 查 究 承 保 商 處 理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時 是 否 公 道 6.1.4b 個 案 : 職 權 範 圍 總 括 而 言,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只 能 處 理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a) 投 訴 與 索 償 (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 有 關 ; (b) 索 償 或 要 求 金 額 不 超 過 八 十 萬 港 元 ; (c) 涉 案 的 保 險 人 屬 投 訴 局 的 會 員 ; (d) 涉 案 的 保 單 屬 個 人 保 單 ; (e) 投 訴 必 須 由 保 單 持 有 人 / 受 益 人 / 合 法 索 償 人 ( 如 承 讓 人 ) 提 出 ; (f) 涉 案 保 險 人 已 對 索 償 申 請 作 出 了 最 終 賠 償 決 定 ; (g) (h) 投 訴 人 須 於 保 險 人 通 知 投 訴 人 其 最 終 賠 償 決 定 的 日 期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向 投 訴 局 提 出 書 面 投 訴 ; 索 償 糾 紛 不 涉 及 商 業 工 業 或 第 三 者 保 險 ; 及 (i) 索 償 案 件 並 非 正 在 進 行 法 律 程 序 或 仲 裁 6.2 香 港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正 如 對 於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管 一 樣, 香 港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部 分 由 政 府, 部 分 由 行 業 自 身 執 行 規 管 的 執 行 明 顯 地 關 係 到 所 有 保 險 中 介 人 個 人 及 所 屬 專 業 的 龐 大 利 益, 因 此, 我 們 將 會 深 入 探 討 一 些 特 定 要 求, 希 望 你 能 加 倍 留 意 以 下 各 個 部 分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a) 保 險 代 理 人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禁 止 任 何 人 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除 非 他 已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成 為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 請 記 住 : 法 律 上, 法 團 是 一 個 人 ) 6/12

78 但 是, 何 謂 保 險 代 理 人 呢? 在 條 例 中, 保 險 代 理 人 一 詞 是 指 顯 示 自 己 是 一 名 或 多 於 一 名 保 險 人 的 代 理 人 或 分 代 理 人 [ 即 一 名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而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就 保 險 合 約 提 供 意 見 或 安 排 該 等 合 約 的 人 怎 樣 成 為 一 名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要 成 為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獲 一 名 保 險 人 登 記 和 委 任 (b) 保 險 經 紀 : 條 例 禁 止 任 何 人 擔 任 保 險 經 紀, 除 非 他 已 按 照 條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成 為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但 是, 何 謂 條 例 所 指 的 保 險 經 紀? 在 條 例 中, 保 險 經 紀 一 詞 是 指 爲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經 營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洽 談 或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的 業 務 的 人, 或 經 營 就 有 關 保 險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的 業 務 的 人 怎 樣 成 為 一 名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要 成 為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有 兩 個 途 徑 : 要 麽 取 得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授 權, 要 麽 成 為 一 個 爲 此 目 的 而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會 員 (c) 不 能 一 人 帶 兩 頂 帽 子 : 不 論 就 同 一 客 戶 或 不 同 客 戶 而 言, 條 例 禁 止 任 何 人 同 時 作 為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d) 條 例 中 其 他 禁 止 的 事 項 : (i) (ii) (iii) (iv) (v) (vi)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東 主 或 合 夥 人, 不 能 作 爲 另 一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僱 員 如 向 任 何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即 不 能 作 為 另 一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方 可 作 為 另 一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董 事 : 該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並 不 會 為 該 公 司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董 事, 如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則 該 董 事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方 可 作 為 另 一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董 事 : 該 董 事 並 不 會 為 該 另 一 公 司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東 主 或 合 夥 人, 不 能 作 為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僱 員 如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即 不 能 作 為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6/13

79 (vii)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只 有 在 以 下 的 情 況 下 方 可 作 為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董 事 : 該 東 主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並 不 會 為 該 保 險 代 理 人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viii)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的 董 事, 如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則 該 董 事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方 可 作 為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董 事 : 該 董 事 並 不 會 為 該 保 險 代 理 人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險 意 見 註 : 違 反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則 屬 嚴 重 的 刑 事 罪 行 例 如 並 無 獲 授 權 卻 訛 稱 爲 保 險 經 紀,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能 遭 受 最 高 罰 款 一 百 萬 港 元 及 兩 年 監 禁 ( 循 簡 易 程 式 定 罪 的 最 高 刑 罰 則 爲 罰 款 十 萬 港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6.2.1a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Appointed Insurance Agent) 與 保 險 人 的 關 係 條 例 說 明,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 注 意 : 所 用 的 詞 並 非 保 險 代 理 人 ) 在 第 三 者 的 往 還 中, 得 作 為 有 關 保 險 人 的 代 理 人, 而 該 等 往 還 是 (1) 為 發 出 保 險 合 約 及 (2) 為 關 乎 該 合 約 的 保 險 業 務 而 作 出 者 這 條 文 的 大 概 意 思 是, 每 當 一 名 身 為 一 個 保 險 人 的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人 士 就 上 述 (1) 或 (2) 與 一 名 顧 客 有 所 往 還 時, 他 將 被 視 為 有 足 以 約 束 該 保 險 人 的 權 限 換 言 之, 保 險 人 必 須 對 代 理 人 在 往 還 中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負 上 轉 承 責 任 你 們 大 概 還 記 得 在 第 二 章 學 過 在 普 通 法 中,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須 負 上 轉 承 責 任 的 但 是, 如 果 你 們 以 為 上 述 條 例 條 文 只 是 重 複 該 普 通 法 則 的 話, 你 們 便 忽 略 了 條 例 在 保 險 代 理 人 監 管 方 面 的 精 髓 上 述 條 文 於 制 定 以 前, 如 果 被 保 險 人 與 保 險 人 就 一 名 保 險 中 介 人 到 底 為 了 誰 行 事 一 事 有 爭 議 的 話, 須 按 照 有 關 的 普 通 法 法 則 作 出 裁 決 的 在 普 通 法 中, 這 問 題 最 恰 當 的 是 用 以 下 的 問 題 代 替 : 就 聲 稱 產 生 被 保 險 人 與 保 險 人 之 間 的 合 約 或 交 易 的 行 為 而 言, 該 保 險 中 介 人 在 關 鍵 時 間 是 替 誰 行 事? 法 院 會 按 照 案 件 中 的 具 體 事 實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 即 使 有 關 保 險 中 介 人 在 關 鍵 時 間 及 前 後 是 經 營 保 險 代 理 而 非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法 院 有 可 能 裁 定 就 該 行 為 而 言 他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代 理 人 換 言 之, 這 是 一 個 事 實 問 題 而 非 法 律 問 題 上 述 條 文 既 已 生 效, 當 類 似 的 爭 議 發 生 時, 只 須 保 險 中 介 人 在 關 鍵 時 間 是 保 險 人 的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而 且 有 關 行 為 在 (1) 或 (2) 的 範 圍 內 ( 見 6.2.1a 的 第 一 段 ), 保 險 人 會 被 裁 定 須 對 該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行 為 負 上 轉 承 責 任 6/14

80 6.2.2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該 守 則 以 七 部 ( 甲 - 庚 ) 刊 載, 經 保 險 業 監 督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的 條 文 認 可, 並 由 保 聯 發 出 因 此, 這 項 守 則 在 法 律 及 專 業 上 具 有 相 當 的 重 要 性 應 該 留 意 以 下 内 容 6.2.2a 甲 部 : 闡 釋 有 兩 個 事 項 值 得 留 意 : (a) 適 用 於 該 守 則 及 本 手 冊 的 各 項 定 義, 即 保 聯 =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委 員 會 = 保 聯 根 據 其 修 訂 章 程 細 則 第 48 條 成 立, 負 責 執 行 守 則 的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個 人 代 理 = 為 個 人 自 然 人 及 非 登 記 為 保 險 代 理 商 的 保 險 代 理 保 險 代 理 商 = 以 獨 資 合 夥 或 法 團 形 式 經 營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的 保 險 代 理 保 險 代 理 = 顯 示 自 己 是 一 名 或 多 於 一 名 保 險 人 的 代 理 人 或 分 代 理 人 而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就 保 險 合 約 提 供 意 見 或 安 排 該 等 合 約 的 人, 就 守 則 而 言, 包 括 : (i) 個 人 代 理 ; 及 (ii) 保 險 代 理 商 ; 但 不 包 括 保 險 代 理 的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 (a)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 如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條 例 ) 內 所 界 定 的 ); (b) 長 期 保 險 ( 不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 如 條 例 內 所 界 定 的 ); (c)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 如 條 例 內 所 界 定 的 ); 及 / 或 (d)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強 積 金 守 則 = 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發 出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操 守 守 則 及 其 後 的 修 訂 6/15

81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 以 強 積 金 守 則 的 定 義 爲 準 保 險 公 司 = 受 條 例 第 X 部 規 範 的 保 險 人 不 過,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就 與 成 員 組 合 有 關 的 任 何 保 險 業 務 而 言, 共 同 組 成 勞 合 社 成 員 組 合 的 人 士 須 被 共 同 視 為 一 家 保 險 公 司 登 記 人 士 = 已 經 根 據 守 則 的 第 15 條 或 第 30 條 登 記 成 為 以 下 任 何 一 類 人 : 負 責 人 ( 就 屬 保 險 代 理 商 的 保 險 代 理 而 言 ) 負 責 人 ( 就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成 立 而 屬 保 險 代 理 商 的 保 險 代 理 而 言 )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a) 個 人 代 理 ; 或 (b) 保 險 代 理 商 ; 或 (c) 保 險 代 理 商 的 負 責 人 ; 或 (d) 個 人 代 理 或 保 險 代 理 商 的 業 務 代 表 = 單 獨 或 與 其 他 人 共 同 負 責 處 理 該 保 險 代 理 的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 (i) 同 時 負 責 處 理 其 他 業 務 ; 並 且 (ii) 有 下 屬 負 責 整 個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的 人 = 單 獨 或 與 其 他 人 共 同 負 責 處 理 該 保 險 代 理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整 個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 (i) 同 時 負 責 處 理 該 保 險 代 理 在 其 他 地 方 經 營 的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 並 且 (ii) 有 下 屬 負 責 該 保 險 代 理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整 個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的 人 = 訂 立 和 執 行 與 由 同 一 旅 行 代 理 商 為 其 客 戶 安 排 的 旅 行 團 包 辦 旅 遊 旅 程 或 其 他 旅 行 服 務 有 關 的 旅 遊 保 險 合 約, 但 不 包 括 : 任 何 一 年 期 的 旅 遊 保 險 單, 或 任 何 並 非 由 該 旅 行 代 理 商 為 其 客 戶 安 排 的 旅 行 團 包 辦 旅 遊 旅 程 或 其 他 旅 行 服 務 的 旅 遊 保 險 單 6/16

82 業 務 代 表 ( 就 保 險 代 理 而 言 ) = 就 保 險 事 宜 代 表 保 險 代 理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意 見, 或 代 表 該 保 險 代 理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的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為 守 則 的 施 行 而 被 歸 類 為 保 險 代 理 的 保 險 分 代 理 (b) 任 何 沒 有 在 守 則 中 界 定 的 字 和 詞 句, 必 須 以 條 例 的 解 釋 為 準 如 遇 到 守 則 與 條 例 有 抵 觸 之 處, 一 律 以 條 例 為 準 ; 但 凡 出 現 任 何 不 一 致 之 處, 則 守 則 的 有 關 部 分 自 當 無 效 6.2.2b (a) 乙 部 : 一 般 原 則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 委 員 會 可 為 實 施 及 施 行 守 則 的 條 文 而 作 出 任 何 其 認 為 必 須 或 適 宜 的 行 動, 惟 須 遵 守 保 聯 為 委 員 會 就 其 根 據 守 則 執 行 職 責 訂 下 的 一 般 指 令 及 特 別 指 令 具 體 地 說, 委 員 會 可 以 : (i) (ii) (iii) (iv) (v) (vi) 調 查 與 準 登 記 人 士 或 登 記 人 士 的 任 何 登 記 申 請 或 續 期 登 記 申 請 有 關 的 任 何 事 宜, 或 對 任 何 登 記 人 士 的 任 何 投 訴 個 案 ; 將 其 接 獲 的 任 何 事 宜 或 投 訴 個 案 轉 介 與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 視 乎 所 需 ) 進 行 調 查 ; 接 納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就 任 何 事 宜 或 投 訴 個 案 所 作 的 調 查 報 告 ; 要 求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對 有 關 登 記 人 士 採 取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 為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進 行 登 記 為 登 記 人 士 或 撤 銷 有 關 登 記 ; 及 就 任 何 登 記 人 士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人 違 反 條 例 第 X 部 或 守 則, 或 任 何 登 記 人 士 不 符 合 或 不 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登 記 人 士 時,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報 告 (b) 指 引 : 保 聯 / 委 員 會 可 以 不 時 發 出 指 引, 說 明 其 意 欲 如 何 行 使 守 則 賦 予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及 履 行 守 則 授 予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6/17

83 (c) 6.2.2c (a) (b) 守 則 的 解 釋 :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適 用 於 守 則 的 英 文 本 及 中 文 本 的 釋 疑 及 釋 義 保 聯 有 權 決 定 這 兩 個 版 本 的 意 思 ; 假 如 兩 個 版 本 的 意 思 分 歧, 則 保 聯 有 權 消 釋 有 關 分 歧 保 聯 的 決 定 乃 最 終 決 定, 並 具 約 束 力 丙 部 : 規 則 確 認 委 任 : 保 險 公 司 欲 確 認 對 某 保 險 代 理 的 委 任 或 保 險 代 理 欲 確 認 對 某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委 任, 均 須 事 先 取 得 委 員 會 的 確 認 爲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進 行 登 記 (i) (ii) (iii) 委 員 會 可 於 收 到 保 險 公 司 按 規 定 的 方 式 呈 交 的 登 記 申 請 表 和 所 規 定 的 費 用 後, 代 表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為 該 保 險 代 理 進 行 登 記 為 該 保 險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它 也 可 於 收 到 保 險 代 理 按 規 定 的 方 式 呈 交 的 登 記 申 請 和 所 規 定 的 費 用 後, 進 行 登 記 有 關 人 士 為 該 保 險 代 理 的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 每 項 登 記 的 有 效 期 最 長 不 超 過 三 年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可 以 在 不 早 於 目 前 登 記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內, 分 別 爲 該 保 險 代 理 或 負 責 人 / 業 務 代 表 提 出 續 期 登 記 的 申 請 ( 注 意 : 獲 委 任 者 須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 見 下 文 6.2.2e), 當 中 包 括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的 要 求 ); 登 記 人 士 須 按 要 求 披 露 委 員 會 向 其 發 出 的 登 記 號 碼 保 險 代 理 如 使 用 商 務 名 片, 必 須 於 名 片 上 顯 示 其 登 記 號 碼 如 果 他 們 已 經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並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為 客 戶 提 供 面 對 面 的 保 險 服 務, 則 必 須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擺 放 顯 示 其 姓 名 及 登 記 號 碼 的 名 牌 (c) 取 消 登 記 : 作 爲 委 任 人 的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必 須 於 獲 委 任 人 停 止 出 任 該 保 險 公 司 的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或 出 任 該 保 險 代 理 的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後 七 天 內 告 知 委 員 會, 並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當 委 員 會 接 到 有 關 通 知 後, 該 名 獲 委 任 人 的 登 記 應 被 視 為 已 被 取 消, 而 委 員 會 則 須 把 該 名 保 險 代 理 從 登 記 冊 上 刪 除 或 把 該 名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從 附 屬 登 記 冊 上 刪 除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6/18

84 (d) 保 險 代 理 代 表 保 險 公 司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i) (ii) 保 險 代 理 不 能 出 任 或 登 記 代 表 超 過 四 家 保 險 公 司, 其 中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公 司 不 得 超 過 兩 家 ; 就 上 文 (i) 而 言, 一 名 綜 合 保 險 人 應 當 計 算 爲 兩 家 保 險 公 司, 即 一 家 一 般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和 一 家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除 非 保 險 代 理 的 業 務 範 圍 只 限 於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和 (ii) 長 期 保 險, 這 兩 類 中 的 任 何 一 類 ; (iii) 就 上 文 (i) 而 言, 一 個 保 險 公 司 集 團 ( 見 詞 彙 表 ) 構 成 一 家 單 一 保 險 公 司, 如 其 業 務 範 圍 只 限 於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和 (ii) 長 期 保 險, 這 兩 類 中 的 任 何 一 類 ; 又 除 非 保 險 代 理 的 業 務 範 圍 只 限 於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和 (ii) 長 期 保 險, 這 兩 類 中 的 任 何 一 類, 否 則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了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和 (ii) 長 期 保 險, 這 兩 類 的 保 險 公 司 集 團, 會 構 成 兩 家 保 險 公 司 ; (iv) 就 上 文 (i) 而 言, 如 果 勞 合 社 成 員 組 合 的 業 務 範 圍 : (1) 只 限 於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或 (ii) 長 期 保 險 其 中 一 類, 則 代 表 該 勞 合 社 成 員 組 合 的 人 士 應 當 構 成 一 家 保 險 公 司 ; (2) 同 時 包 括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及 (ii) 長 期 保 險, 但 保 險 代 理 的 業 務 範 圍 只 限 於 上 述 業 務 的 其 中 一 類, 則 代 表 該 勞 合 社 成 員 組 合 的 人 士 應 當 構 成 一 家 保 險 公 司 ; (3) 同 時 包 括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及 (ii) 長 期 保 險, 而 且 保 險 代 理 的 業 務 範 圍 非 受 限 於 (i) 一 般 保 險 或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或 (ii) 長 期 保 險 其 中 一 類, 則 代 表 該 勞 合 社 成 員 組 合 的 人 士 應 當 構 成 兩 家 保 險 公 司 ; (v) (vi)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於 接 受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委 任 之 前, 取 得 原 先 代 表 的 保 險 公 司 的 應 允 ; 在 符 合 以 上 (i)-(iii) 的 前 提 下, 任 何 人 如 果 出 任 為 另 一 保 險 代 理 的 代 理, 則 必 須 被 視 為 代 表 及 必 須 登 記 代 表 其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所 代 表 的 所 有 保 險 公 司, 並 必 須 被 視 為 從 事 及 必 須 登 記 從 事 其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的 所 有 獲 委 任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6/19

85 (e) (f)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代 表 保 險 代 理 : 任 何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保 險 代 理 數 目 不 能 超 過 一 個 保 險 公 司 對 其 保 險 代 理 應 負 的 責 任 :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確 保 其 保 險 代 理 : (i) 不 會 同 時 代 表 超 過 最 高 規 定 的 保 險 公 司 數 目 ; (ii) 具 備 資 格 從 事 該 保 險 公 司 獲 授 權 經 營 及 其 委 任 該 保 險 代 理 從 事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 (iii) 符 合 守 則 中 的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 (iv) 經 委 員 會 確 認 其 委 任 和 進 行 登 記 ; (v) (vi) (vii) 經 保 險 公 司 以 書 面 代 理 合 約 委 任 為 該 保 險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有 關 代 理 合 約 必 須 要 求 保 險 代 理 遵 守 守 則 己 部 (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的 最 低 要 求 )( 見 下 文 6.2.2f); 按 要 求 披 露 其 登 記 號 碼 ; 如 使 用 商 務 名 片, 於 名 片 上 顯 示 其 登 記 號 碼 ;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擺 放 顯 示 保 險 代 理 的 姓 名 及 登 記 號 碼 的 名 牌, 如 保 險 代 理 已 經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並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為 客 戶 提 供 面 對 面 的 保 險 服 務 ; (viii) 遵 守 守 則 的 規 定 ; (ix) (x) 已 向 積 金 局 登 記 成 爲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如 有 關 保 險 代 理 銷 售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或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 及 持 有 按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Travel Agents Ordinance) 發 出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如 保 險 代 理 已 經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g) 保 險 代 理 對 其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應 負 的 責 任 :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確 保 任 何 人 出 任 其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時 : (i) 不 會 同 時 代 表 超 過 一 個 保 險 代 理 ; (ii) 符 合 守 則 詳 列 登 記 人 士 的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 (iii) 具 備 資 格 從 事 該 保 險 代 理 有 資 格 從 事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 6/20

86 (iv) 經 委 員 會 確 認 其 委 任 及 進 行 登 記 ; (v) (vi) 按 要 求 披 露 其 登 記 號 碼 ; 如 使 用 商 務 名 片, 於 名 片 上 顯 示 其 登 記 號 碼 ;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擺 放 顯 示 其 姓 名 及 登 記 號 碼 的 名 牌, 如 已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並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為 客 戶 提 供 面 對 面 的 保 險 服 務 ; 及 (vii) 遵 守 守 則 的 規 定 (h) (i) 負 責 人 應 負 的 責 任 : 保 險 代 理 的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該 保 險 代 理 的 所 有 業 務 代 表 均 遵 守 守 則 的 規 定 保 險 代 理 的 培 訓 :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為 其 保 險 代 理 提 供 足 夠 的 培 訓, 一 般 人 在 接 受 這 類 培 訓 後 應 能 : (i) (ii) 熟 悉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和 守 則 的 規 定 ; 及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和 守 則 的 規 定, 勝 任 地 履 行 保 險 代 理 的 職 責 (j)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培 訓 :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為 其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提 供 足 夠 的 培 訓, 一 般 人 在 接 受 這 類 培 訓 後 應 能 : (i) (ii) 熟 悉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和 守 則 的 規 定 ; 及 根 據 守 則 的 規 定, 勝 任 地 履 行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職 責 6.2.2d (a) (b) 丁 部 : 程 序 已 獲 委 員 會 確 認 委 任 的 保 險 代 理 的 登 記 冊 及 負 責 人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附 屬 登 記 冊, 由 委 員 會 負 責 保 存 該 登 記 冊 及 附 屬 登 記 冊 必 須 按 照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規 定 的 方 式 和 形 式 保 存, 並 可 於 任 何 時 間 在 保 聯 的 網 頁 或 於 正 常 的 辦 公 時 間 內 在 保 聯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供 市 民 查 閱 申 請 確 認 登 記 人 士 的 委 任 及 登 記, 視 乎 以 下 各 項 條 件 : (i) 如 申 請 登 記 成 為 保 險 代 理,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負 責 提 交 申 請 ; 如 申 請 登 記 成 為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負 責 提 交 申 請 ; (ii) 申 請 必 須 依 照 委 員 會 訂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提 出 ; 6/21

87 (iii) (iv) (v) (vi) 委 任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及 申 請 人 必 須 按 照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有 關 的 附 加 資 料 ; 除 非 申 請 以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並 已 填 妥, 又 所 須 提 交 的 資 料 齊 備, 否 則 委 員 會 毋 須 受 理 有 關 申 請 ; 如 果 委 任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於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有 待 受 理 期 間, 得 悉 該 申 請 人 的 狀 況 有 任 何 轉 變, 以 致 有 可 能 影 響 委 員 會 對 申 請 的 考 慮, 則 委 任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立 刻 知 會 委 員 會 有 關 轉 變 ; 除 非 申 請 人 能 夠 令 委 員 會 信 納 他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或 繼 續 出 任 為 登 記 人 士, 否 則 委 員 會 不 得 確 認 委 任 該 人 為 登 記 人 士 (c) 決 定 登 記 人 士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的 程 序 和 投 訴 登 記 人 士 : 當 委 員 會 在 得 悉 任 何 事 宜 或 投 訴 可 能 涉 及 登 記 人 士 違 反 守 則 或 導 致 登 記 人 士 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繼 續 獲 委 任 及 登 記 為 登 記 人 士 時 : (i) (ii) (iii) (iv) 委 員 會 可 以 調 查 任 何 事 宜 或 投 訴 或 轉 介 任 何 事 宜 或 投 訴 予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調 查 ; 如 果 有 關 事 宜 或 投 訴 已 轉 介 給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調 查, 該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詳 細 及 盡 速 調 查 有 關 事 宜 或 投 訴 的 背 景, 並 按 照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在 轉 介 投 訴 日 起 計 的 十 四 天 內 或 委 員 會 另 行 指 定 的 時 限 內, 報 告 調 查 的 進 度 及 結 果 委 員 會 有 權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及 / 或 登 記 人 士 作 進 一 步 的 查 詢 ; 如 果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關 事 宜 或 投 訴 假 如 成 立, 便 可 能 會 採 取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則 委 員 會 必 須 為 (i) 涉 及 有 關 事 宜 或 投 訴 的 答 辯 人, 及 (ii) 任 何 可 能 因 有 關 行 動 而 受 不 利 影 響 的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提 供 陳 述 機 會, 惟 有 關 陳 述 是 以 委 員 會 認 為 合 適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作 出, 並 在 十 四 天 內 或 委 員 會 另 行 指 定 的 時 限 內 提 出, 而 委 員 會 必 須 考 慮 該 等 陳 述 ; 當 委 員 會 認 為 就 有 關 事 宜 或 投 訴 而 提 出 的 所 有 陳 述 已 經 獲 得 考 慮, 而 委 員 會 認 為 答 辯 人 確 實 已 違 反 守 則 或 所 爭 議 的 事 宜 導 致 答 辯 人 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或 繼 續 登 記 為 登 記 人 士, 委 員 會 可 按 下 文 (v) 所 列 的 方 式 採 取 紀 律 6/22

88 或 其 他 行 動 及 / 或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或 任 何 登 記 人 士 ( 包 括 答 辯 人 的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 按 下 文 (v) 所 列 的 方 式 採 取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 (v) 可 能 的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包 括 : (1) 向 有 關 答 辯 人 作 出 譴 責 ; (2) 暫 停 或 終 止 委 任 有 關 答 辯 人 ; (3) 視 乎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否 合 適, 採 取 或 不 採 取 其 他 行 動 ( 包 括 向 受 有 關 答 辯 人 的 行 為 所 影 響 的 人 退 還 已 支 付 的 保 費 );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被 終 止 委 任 的 任 何 答 辯 人, 其 委 任 登 記 將 被 取 消, 並 於 委 員 會 所 指 定 的 時 限 內 不 得 獲 委 任 及 登 記 為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vi) 當 委 員 會 採 取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及 / 或 要 求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 包 括 答 辯 人 的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 採 取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時, 委 員 會 必 須 將 有 關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的 通 知 書 及 有 關 理 據 的 陳 述 書 送 達 : (1) 接 受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的 任 何 一 方 ; (2) 被 要 求 採 取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或 可 能 因 該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而 受 不 利 影 響 的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 包 括 答 辯 人 的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 (vii) 假 如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及 / 或 登 記 人 士 ( 包 括 答 辯 人 的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 沒 有 遵 照 要 求 採 取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委 員 會 可 以 就 此 事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報 告, 並 可 對 沒 有 遵 照 要 求 的 保 險 公 司 或 登 記 人 士 ( 包 括 答 辯 人 的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 透 過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提 出 進 一 步 的 要 求 ; (viii) 登 記 人 士 及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遵 守 委 員 會 根 據 上 述 程 序, 就 進 行 調 查 或 訴 訟 程 序 所 發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委 員 會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酌 情 決 定 在 任 何 特 定 個 案 中 更 改 該 等 程 序 (d) 守 則 為 負 責 處 理 就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的 上 訴 裁 判 處 (Appeals Tribunal) 訂 定 條 文, 其 中 包 括 : (i) 其 決 定 是 最 終 的 決 定 ; 6/23

89 (ii) 其 成 員 ( 不 能 由 委 員 會 委 員 兼 任 ) 必 須 是 由 保 聯 提 名, 並 經 保 險 業 監 督 確 認 ; (iii) 提 出 上 訴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情 況 : (1) 如 委 員 會 根 據 守 則 拒 絕 確 認 登 記 的 申 請, 申 請 人 有 權 向 上 訴 裁 判 處 提 出 上 訴 ; 及 (2) 如 委 員 會 根 據 守 則 決 定 施 加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接 受 紀 律 或 其 他 行 動 的 一 方 有 權 向 上 訴 裁 判 處 提 出 上 訴 ; (iv) (v) (vi) 任 何 受 到 上 訴 權 所 規 限 的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必 須 在 具 有 上 訴 權 的 一 方 已 獲 委 員 會 通 知 該 決 定 的 14 天 後, 方 可 生 效 ; 對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具 有 上 訴 權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委 員 會 申 請 在 等 待 上 訴 結 果 期 間 擱 置 其 決 定, 委 員 會 可 酌 情 決 定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如 要 求 擱 置 的 申 請 於 該 決 定 生 效 前 提 出, 則 該 決 定 須 待 委 員 會 就 該 申 請 作 出 了 裁 定 後, 方 可 生 效 如 要 求 擱 置 的 申 請 於 該 決 定 生 效 後 提 出, 則 該 決 定 在 申 請 有 待 裁 定 期 間 繼 續 生 效, 而 委 員 會 在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該 申 請 時, 將 考 慮 擱 置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是 否 合 理 和 可 行 ; 上 訴 裁 判 處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上 訴 程 序 ; 否 則, 上 訴 的 進 行 和 裁 定 程 序 必 須 以 上 訴 裁 判 處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為 準 ; (vii) 上 訴 裁 判 處 可 以 維 持 改 變 或 推 翻 原 來 決 定 ; 又 如 果 上 訴 裁 判 處 認 為 合 適 的 話, 它 可 以 根 據 委 員 會 既 有 的 權 力, 以 其 他 決 定 取 替 原 來 的 決 定 (e) 委 員 會 可 以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報 告 投 訴 或 根 據 守 則 進 行 調 查 的 任 何 事 宜 委 員 會 及 其 委 員 均 毋 須 因 本 着 誠 信 披 露 有 關 事 宜 而 須 對 任 何 人 負 上 任 何 責 任 6.2.2e (a) 戊 部 : 登 記 人 士 的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 Fit and Proper Criteria) 委 員 會 決 定 某 人 是 否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或 繼 續 出 任 為 登 記 人 士 時, 可 以 考 慮 下 列 各 點 : (i) 該 人 是 否 曾 經 宣 布 破 產 ; 6/24

90 (ii) (iii) (iv) (v) (vi) (vii) 該 人 是 否 曾 經 出 任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公 司 的 控 權 人 董 事 公 司 秘 書 或 高 級 經 理 ; 該 人 是 否 具 備 擬 從 事 職 務 或 登 記 人 士 職 務 所 需 的 教 育 水 平 或 其 他 資 格 ; 該 人 是 否 曾 經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判 犯 刑 事 罪 行, 以 致 可 能 並 不 適 合 出 任 為 登 記 人 士 ; 該 人 是 否 曾 經 被 所 屬 或 曾 經 所 屬 的 專 業 團 體 行 業 或 業 界 裁 定 行 為 失 當 ; 該 人 是 否 曾 經 因 欺 詐 不 誠 實 或 失 當 行 為 而 被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法 院 或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管 理 當 局 所 頒 佈 的 任 何 命 令 所 約 束 ; 該 人 是 否 於 從 事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時, 曾 經 沒 有 遵 守 守 則 的 己 部 :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的 最 低 要 求, 及 庚 部 : 登 記 人 士 的 操 守 ( 見 下 面 6.2.2f 及 6.2.2g) 的 規 定, 及 / 或 保 聯 的 規 例 ; (viii) 該 人 是 否 曾 經 被 裁 定 沒 有 遵 守 或 違 反 守 則 及 / 或 保 聯 的 規 例 ; (ix) (x) (xi) (xii) 該 人 是 否 具 備 守 則 第 61 至 第 70 條 ( 登 記 人 士 的 最 低 資 格 要 求 ) 所 列 的 資 格 ( 見 下 面 (d) 項 ); 如 果 該 人 從 事 銷 售 強 積 金 計 劃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基 金, 或 者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基 金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他 是 否 已 經 向 積 金 局 登 記 成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 如 果 該 人 兼 任 / 曾 經 兼 任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他 是 否 被 裁 定 曾 經 沒 有 遵 守 或 違 反 強 積 金 守 則 ; 如 果 該 人 乃 公 司 合 夥 或 獨 資 經 營, 而 其 董 事 或 僱 員 從 事 銷 售 強 積 金 計 劃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基 金, 或 者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基 金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該 人 是 否 已 經 採 取 足 夠 措 施 確 保 其 每 名 董 事 及 僱 員 都 : (1) 已 向 積 金 局 登 記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 及 (2) 遵 守 強 積 金 守 則 指 定 的 要 求 ; 及 6/25

91 (xiii) 委 員 會 認 為 與 該 等 情 況 有 關 的 其 他 事 宜 (b) 委 員 會 可 以 基 於 下 列 理 由 認 定 某 人 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或 繼 續 出 任 為 登 記 人 士 : (i) (ii) 該 登 記 人 士 的 委 任 被 某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依 據 委 員 會 或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要 求 終 止 ; 或 委 員 會 根 據 該 人 的 言 詞 或 行 動, 認 定 他 對 登 記 人 士 的 職 責 與 道 德 操 守 嚴 重 缺 乏 認 識 (c) 委 員 會 可 以 基 於 下 列 理 由 認 定 某 人 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或 繼 續 出 任 保 險 代 理 : (i) (ii) 其 獲 委 任 負 責 人 或 任 何 業 務 代 表 如 果 以 個 人 身 分 申 請 登 記 為 保 險 代 理, 會 被 視 為 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而 遭 拒 絕 ; 或 其 任 何 控 權 人 或 董 事 如 果 以 個 人 身 分 申 請 登 記 為 保 險 代 理, 會 被 視 為 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而 遭 拒 絕 就 此 款 而 言, 第 61 條 (b) 至 (d) 款 ( 見 下 面 (d)(i)(2)-(4)) 及 第 70 條 ( 見 下 面 (d)(iii)) 指 定 的 要 求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並 非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控 權 人 或 董 事 (d) 最 低 資 格 : (i) 登 記 人 士 的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中 的 最 低 資 格 要 求 是 : (1) 他 已 年 滿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 (2) 他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香 港 居 民 而 其 工 作 簽 證 條 款 ( 如 有 者 ) 沒 有 限 制 他 出 任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 (3) 除 非 按 照 該 守 則 的 規 定 獲 得 豁 免 要 求, 否 則 他 必 須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及 (4) 除 非 他 根 據 守 則 規 定 的 準 則 獲 得 豁 免, 否 則 他 必 須 在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認 可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的 相 關 試 卷 中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 ( 註 : 保 險 代 理 商 只 有 資 格 從 事 其 負 責 人 有 資 格 從 事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 及 6/26

92 (5) 他 必 須 遵 守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保 聯 不 時 規 定 並 適 用 於 他 的 有 關 規 則 及 政 策 (ii) (iii) 通 過 任 何 該 等 試 卷 後 連 續 兩 年 沒 有 在 香 港 保 險 業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工 作 者, 其 就 有 關 試 卷 獲 取 的 資 格 將 不 再 獲 承 認 所 有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遵 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的 要 求 6.2.2f 己 部 :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Model Agency Agreement) 的 最 低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以 書 面 代 理 合 約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該 合 約 必 須 符 合 保 聯 採 納 的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的 最 低 要 求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 分 別 為 銷 售 長 期 保 險 及 為 銷 售 一 般 保 險 的 ) 已 經 刊 登 於 保 聯 的 網 頁 内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的 最 低 要 求 應 該 包 括 登 記 人 士 的 操 守 6.2.2g (a) 庚 部 : 登 記 人 士 的 操 守 從 事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及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的 操 守 (i) (ii) 無 論 何 時, 都 必 須 以 誠 信 及 正 直 的 態 度 開 展 業 務 遇 有 投 訴 登 記 人 士 的 操 守 時, 該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與 委 員 會 及 保 險 公 司 或 有 關 保 險 代 理 合 作, 以 便 查 明 實 情 投 訴 人 應 該 獲 悉 必 須 先 把 投 訴 交 予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處 理, 假 如 投 訴 人 仍 然 不 滿, 則 可 以 將 投 訴 轉 介 予 委 員 會 處 理 (iii)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 (1) 確 保 於 從 事 有 關 業 務 前, 已 向 委 員 會 登 記 有 關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 (2) 與 任 何 人 洽 談 保 單 前, 表 明 自 己 是 以 登 記 人 士 身 份 代 表 某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 (3) 應 要 求 披 露 他 的 登 記 號 碼, 及 如 果 使 用 商 務 名 片, 必 須 在 名 片 上 顯 示 他 的 登 記 號 碼 ; (4) ( 如 已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並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為 客 戶 提 供 面 對 面 的 保 險 服 務 )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擺 放 顯 示 他 的 姓 名 及 登 記 號 碼 的 名 牌 ; 6/27

93 (5) 只 限 於 個 人 能 力 可 勝 任 的 範 圍 內, 就 保 險 事 務 提 供 意 見, 否 則 應 徵 詢 其 代 表 的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的 意 見 ; (6) 解 釋 所 推 薦 的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確 保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明 白 所 購 買 的 保 單 的 內 容 ; (7) 與 其 他 保 單 作 出 比 較 時, 清 楚 解 釋 具 體 的 區 別 ; (8) 對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除 了 安 排 有 關 業 務 的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外, 不 得 對 任 何 人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此 外, 在 處 理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現 有 保 單 持 有 人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任 何 時 刻 都 必 須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的 規 定 ; (9) 不 能 就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或 其 保 單,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中 介 人, 作 出 不 正 確 或 誤 導 的 陳 述 ; (10) 除 非 在 簽 署 保 單 之 前 已 經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披 露 保 費 以 外 的 其 他 收 費 的 數 額 和 用 途, 否 則 不 得 在 保 費 以 外 附 加 任 何 收 費 ; (11)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被 保 人 書 面 同 意 及 批 准 付 款, 否 則 不 得 向 被 保 人 的 董 事 合 夥 人 或 僱 員 提 供 任 何 代 理 應 得 的 佣 金 或 折 扣 的 任 何 部 分, 誘 使 被 保 人 向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投 保, 也 不 得 協 助 任 何 其 他 登 記 人 士 支 付 有 關 款 項 (iv) 在 協 助 填 寫 投 保 書 或 申 請 書 時,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 (1) 避 免 影 響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並 必 須 向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清 楚 說 明 答 覆 或 聲 明 必 須 由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負 責 ; (2) 向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解 釋 詐 騙 隱 瞞 及 失 實 陳 述 的 後 果, 及 指 出 投 保 書 內 所 載 的 有 關 條 文 6/28

94 (b) 從 事 長 期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的 操 守 適 用 於 從 事 長 期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的 多 項 要 求, 與 上 述 (a) 完 全 相 同 我 們 將 不 會 在 這 裏 重 複, 而 僅 提 出 一 些 適 當 的 參 考, 務 請 格 外 留 意 不 同 之 處 同 時 注 意 以 下 提 出 的 次 級 條 目 未 必 與 實 際 標 準 合 約 的 內 容 相 符 ( 若 要 完 全 了 解, 應 參 考 標 準 合 約 中 的 內 容 ) (i) 與 上 述 (a)(i) 相 同 ; (ii) 與 上 述 (a)(ii) 相 同 ; (iii) (1) 與 上 述 (a)(iii)(1) 相 同 ; (2) 與 上 述 (a)(iii)(2) 相 同 ; (3) 與 上 述 (a)(iii)(3) 相 同 ; (4) 與 上 述 (a)(iii)(5) 相 同 ; (5) 與 上 述 (a)(iii)(6) 相 同 ; (6) 與 上 述 (a)(iii)(8) 相 同 ; (7) 與 上 述 (a)(iii)(9) 相 同 ; (8) 與 上 述 (a)(iii)(10) 相 同 ; 以 下 的 要 求, 只 適 用 於 從 事 長 期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 (9) 必 須 作 出 所 有 合 理 的 努 力, 確 保 其 建 議 的 保 單 適 合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向 登 記 人 士 披 露 的 需 要 及 負 擔 能 力 ; (10) 必 須 清 楚 解 釋 自 己 推 介 的 保 單 與 其 他 類 型 的 保 單 或 其 他 投 資 形 式 的 具 體 分 別 ; (11) 不 得 作 出 不 正 確 或 有 誤 導 成 分 的 陳 述 或 比 較, 誘 使 被 保 險 人 以 其 他 長 期 保 險 取 代 現 有 的 長 期 保 險, 引 致 該 被 保 險 人 蒙 受 損 失 ; (12) 除 非 獲 得 保 險 公 司 特 別 授 權, 否 則 不 得 提 供 或 答 應 提 供 任 何 保 費 回 佣 佣 金 或 其 他 在 保 單 中 沒 有 指 定 的 優 惠, 以 誘 使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購 買 長 期 保 險 ; (13) 假 如 從 事 銷 售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基 金, 或 者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基 金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必 須 遵 守 強 積 金 守 則 的 要 求 (iv) 與 上 述 (a)(iv)(1) 及 (2) 相 同 ; 6/29

95 (v) 銷 售 與 長 期 業 務 有 關 的 保 單 時,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 (1) 解 釋 保 單 的 長 遠 性 質, 及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 退 保 的 後 果 ; (2) 如 果 保 單 提 供 是 分 紅 或 投 資 相 連 保 單, 解 釋 保 證 收 益 及 預 計 收 益 之 間 的 具 體 區 別 ; (3) 當 舉 例 說 明 預 計 收 益 時, 應 解 釋 例 子 的 各 項 假 設, 包 括 派 發 紅 利 或 股 息, 及 說 明 保 單 持 有 人 並 非 必 然 享 有 該 等 預 計 收 益 的 ; (4) 如 果 保 單 是 分 紅 ( 或 有 利 潤 ) 保 單, 應 解 釋 紅 利 ( 或 英 式 紅 利 ) 可 能 會 高 於 或 低 於 現 時 列 出 的 資 料 的 而 且 應 該 說 明 過 去 的 表 現 不 一 定 對 將 來 的 表 現 起 指 導 作 用 ; (5) 如 果 保 險 計 劃 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解 釋 單 位 值 及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價 值 可 能 有 波 動 ; (6) 除 非 獲 得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特 別 授 權, 否 則 洽 談 保 險 計 劃 時, 只 可 以 使 用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所 提 供 的 銷 售 計 劃 和 數 據 例 子, 並 使 用 有 關 保 險 計 劃 的 整 體 說 明, 也 不 得 另 加 資 料 或 只 選 擇 最 有 利 的 部 分 作 洽 談 之 用 ; (7) 如 果 已 獲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授 權 自 行 準 備 數 據, 則 只 可 採 用 獲 保 險 公 司 或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認 可 的 假 設 守 則 的 庚 部 更 禁 止 登 記 人 士 出 任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或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的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6.2.2h 指 引 如 上 所 述, 保 聯 / 委 員 會 可 以 不 時 發 出 指 引, 說 明 其 意 欲 如 何 行 使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及 履 行 該 守 則 所 授 予 的 職 責 本 手 冊 在 下 面 特 意 介 紹 由 聯 會 發 出 的 現 行 指 引, 有 關 指 引 的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閱 保 聯 的 網 頁 6/30

96 (a) 違 規 行 爲 指 引 (Guidelines on Misconduct) ( 委 員 會 指 引 4 ) (i) 背 景 此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保 險 公 司 及 保 險 代 理 遵 守 守 則, 特 別 是 守 則 的 己 部 雖 然 無 可 能 就 己 部 所 載 的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本 着 誠 心 及 以 正 直 的 態 度 進 行 業 務 作 出 全 面 定 義, 惟 爲 了 保 障 顧 客 保 險 代 理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最 佳 權 益, 委 員 會 會 不 時 發 出 指 引, 供 業 界 遵 守, 務 使 各 方 人 士 明 瞭, 業 界 已 經 盡 其 所 能 確 保 保 險 代 理 本 着 誠 信 及 以 正 直 的 態 度 進 行 業 務 觸 犯 指 引 者 可 能 導 致 違 反 守 則, 守 則 的 丙 部 適 用 於 保 險 公 司 / 保 險 代 理, 己 部 則 適 用 於 保 險 代 理 (ii)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保 險 代 理 均 不 能 要 求 顧 客 在 空 白 或 未 填 妥 的 表 格 上 簽 署, 表 格 上 任 何 改 動, 必 須 經 由 顧 客 簡 簽 爲 了 保 障 投 保 的 市 民 不 會 因 保 險 代 理 誤 導 或 僞 造 文 件 而 遭 受 損 失, 保 險 代 理 不 能 要 求 準 客 戶 / 客 戶 簽 署 空 白 的 表 格, 或 在 未 完 全 填 妥 的 與 保 單 有 關 的 文 件 上 簽 署 ; 而 且 任 何 內 容 的 改 動 須 由 顧 客 簡 簽 作 實 (iii) 保 險 代 理 銷 售 壽 險 保 單 時 必 須 確 保 已 經 填 妥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保 險 代 理 在 銷 售 保 單 時, 有 責 任 以 至 誠 及 客 觀 的 態 度 向 準 投 保 人 解 釋 每 份 保 單 如 果 該 名 客 戶 已 擁 有 其 他 壽 險 保 單, 那 麽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全 面 及 公 正 地 披 露 所 有 新 舊 保 單 的 事 實, 以 便 保 單 持 有 人 全 面 瞭 解 轉 換 保 單 可 能 帶 來 的 預 計 損 失 保 險 代 理 在 銷 售 壽 險 保 單 時, 必 須 填 妥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不 時 修 訂 的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並 提 醒 客 戶 留 意 聲 明 書 的 內 容 (iv)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制 定 管 制 程 序 監 察 保 險 代 理 遵 守 守 則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按 照 守 則 丙 部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確 保 其 保 險 代 理 遵 守 守 則 及 所 有 指 引 6/31

97 (b) 代 理 人 應 如 何 處 理 客 戶 保 費 指 引 (Guidelines on Handling of Premiums)( 委 員 會 指 引 5 ) (i) 背 景 此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保 險 公 司 及 保 險 代 理 遵 守 守 則, 特 別 是 守 則 内 己 部 有 關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本 着 誠 信 及 以 正 直 的 態 度 進 行 業 務 的 規 定 觸 犯 指 引 者 可 能 導 致 違 反 守 則, 守 則 的 丙 部 適 用 於 保 險 公 司 / 保 險 代 理, 己 部 則 適 用 於 保 險 代 理 (ii) 保 費 的 處 理 顧 客 可 能 希 望 以 不 同 方 式 繳 交 保 費, 包 括 現 金 信 用 卡 支 票 及 銀 行 轉 賬 等 哪 一 種 方 法 較 爲 可 以 接 受, 完 全 取 決 於 保 險 公 司, 不 過 以 下 的 方 法 值 得 推 薦 : 以 保 險 公 司 抬 頭 的 支 票 ; 或 利 用 信 用 卡 直 接 存 款, 或 從 顧 客 的 銀 行 戶 口 直 接 轉 賬 到 保 險 公 司 的 戶 口 任 何 其 他 支 付 予 保 險 代 理 的 付 款 或 信 貸 方 式, 必 須 符 合 保 險 公 司 的 明 文 規 定, 以 防 保 險 代 理 把 顧 客 的 保 費 與 個 人 款 項 混 集 在 一 起 (c)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生 效 日 期 指 引 (Guidelines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Registra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Responsible Officers and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s)( 委 員 會 指 引 6 ) (i) 背 景 此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保 險 公 司 及 保 險 代 理 遵 守 守 則, 尤 其 是 守 則 内 丙 部 訂 明 必 須 按 照 守 則 的 規 定 確 認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委 任 (ii) 指 引 的 規 定 任 何 準 保 險 代 理 其 負 責 人 / 業 務 代 表 或 現 任 保 險 代 理 其 負 責 人 / 業 務 代 表 不 得 於 委 員 會 以 登 記 確 認 通 知 書 書 面 確 認 其 登 記 前, 顯 示 自 己 為 某 保 險 公 司 從 事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準 保 險 代 理 或 現 任 保 險 代 理 必 須 注 意, 在 未 獲 委 員 會 登 記 前 而 顯 示 自 己 為 某 保 險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有 可 能 構 成 條 例 第 77 條 所 述 的 罪 行 因 此, 6/32

98 任 何 人 於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登 記 確 認 通 知 書 訂 明 的 日 期 前, 不 應 出 任 或 顯 示 自 己 爲 任 何 正 在 替 其 向 委 員 會 辦 理 登 記 的 保 險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如 有 違 者, 有 關 的 人 可 因 觸 犯 條 例 第 77 類 所 述 的 罪 行 而 遭 刑 事 檢 控 任 何 保 險 代 理 的 準 負 責 人 / 準 業 務 代 表 或 現 任 負 責 人 / 業 務 代 表 也 須 注 意, 在 未 獲 委 員 會 登 記 前 而 顯 示 自 己 爲 某 保 險 代 理 的 負 責 人 / 業 務 代 表, 有 可 能 違 反 該 守 則 的 規 定 因 此, 任 何 人 於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登 記 確 認 通 知 書 訂 明 的 日 期 前, 不 應 出 任 任 何 正 替 其 向 委 員 會 辦 理 登 記 的 保 險 代 理 的 負 責 人 / 業 務 代 表 如 有 違 者, 可 能 會 導 致 該 負 責 人 業 務 代 表 或 有 關 保 險 代 理 不 能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d)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Guidance Note o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Programme)( 委 員 會 指 引 7 ) (i) 背 景 守 則 戊 部 訂 明,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遵 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 保 監 )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此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登 記 人 士 符 合 每 年 的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惟 只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則 應 參 閱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適 用 於 只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就 此 指 引 而 言, 凡 提 及 登 記 人 士 均 包 括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ii)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保 監 訂 明, 除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其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外, 所 有 登 記 人 士 每 年 均 須 累 積 10 個 培 訓 時 數 在 符 合 遵 守 其 他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的 規 定 下, 如 登 記 人 士 於 評 估 年 度 內 取 得 10 個 培 訓 時 數, 委 員 會 將 視 該 名 登 記 人 士 為 已 符 合 相 關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有 資 格 在 未 來 12 個 月 內 維 持 其 登 記 身 份 (iii) 培 訓 計 劃 的 評 估 方 法 指 引 詳 細 的 描 述 了 對 登 記 人 士 符 合 相 關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評 估 方 法 登 記 人 士 熟 悉 相 關 條 文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6/33

99 (iv) 保 存 培 訓 紀 錄 及 監 察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此 指 引 列 明 了 登 記 人 士 有 委 任 業 務 代 表 的 保 險 代 理 及 所 有 保 險 公 司 保 存 培 訓 紀 錄 的 責 任, 以 及 有 委 任 業 務 代 表 的 保 險 代 理 與 所 有 保 險 公 司 監 察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責 任 (v) 未 能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後 果 如 登 記 人 士 未 能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委 員 會 將 會 撤 銷 其 登 記, 以 3 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該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在 重 新 登 記 時 取 得 所 有 尚 欠 的 培 訓 時 數 如 登 記 人 士 在 申 報 其 培 訓 時 數 時 作 出 虛 假 聲 明, 委 員 會 將 會 撤 銷 其 登 記, 以 12 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該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在 重 新 登 記 時 取 得 所 有 尚 欠 的 培 訓 時 數 如 登 記 人 士 未 能 按 委 員 會 要 求, 出 示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憑 證, 委 員 會 將 會 撤 銷 其 登 記, 而 所 指 明 撤 銷 登 記 期 的 長 度 由 委 員 會 決 定 該 登 記 人 士 將 來 重 新 登 記 時, 必 須 出 示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憑 證, 否 則, 委 員 會 將 不 予 受 理 (e)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指 引 (Guidance Note on Restricted Scope Travel Business)( 委 員 會 指 引 9 ) (i) 背 景 此 指 引 旨 在 : (1) 為 未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或 未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但 有 意 向 委 員 會 申 請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者 ( 申 請 人 ) 提 供 豁 免 ; 及 (2) 方 便 識 辨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身 份 (ii) 豁 免 必 須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的 要 求 此 指 引 在 申 請 人 符 合 了 某 些 訂 明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豁 免 申 請 人 必 須 根 據 守 則 的 第 61 條 (c) 款 的 規 定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的 要 求 但 鑒 于 指 引 所 定 的 時 限 已 過, 豁 免 規 定 已 不 再 對 新 的 申 請 人 生 效 除 第 61 條 (c) 款 指 明 的 要 求 以 外,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守 則 訂 明 的 保 險 代 理 的 最 低 資 格 要 求 6/34

100 在 委 員 會 確 認 其 登 記 之 前, 申 請 人 不 可 以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如 果 申 請 人 有 意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以 外 的 保 險 業 務, 則 他 必 須 符 合 守 則 訂 明 的 所 有 要 求, 包 括 第 61 條 (c) 款 (iii) 識 辨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身 份 如 果 某 人 在 服 務 台 或 櫃 位 提 供 面 對 面 的 保 險 服 務 時, 沒 有 把 他 的 姓 名 及 登 記 號 碼 編 印 或 親 繕 於 由 他 直 接 為 客 戶 安 排 的 旅 遊 保 險 收 據 上, 則 委 員 會 可 以 認 定 他 不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而 不 適 合 出 任 或 繼 續 出 任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f)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適 用 於 只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Guidance Note o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Programme for Registered Persons who are Registered as Engaging in Restricted Scope Travel Business (RSTB) Only)( 委 員 會 指 引 10 ) (i) 背 景 守 則 戊 部 訂 明,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遵 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此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只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 旅 遊 保 險 ) 的 登 記 人 士 符 合 每 年 的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從 事 其 他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的 登 記 人 士, 則 應 參 閱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就 此 指 引 而 言, 凡 提 及 登 記 人 士 均 包 括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ii)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保 險 業 監 督 訂 明 :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開 始,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其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每 年 必 須 累 積 3 個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時 數 在 符 合 遵 守 其 他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的 規 定 下, 如 只 登 記 從 事 旅 遊 保 險 的 登 記 人 士 於 評 估 年 度 內 取 得 3 個 培 訓 時 數, 委 員 會 將 視 該 名 只 登 記 從 事 旅 遊 保 險 的 登 記 人 士 為 已 符 合 守 則 戊 部 所 訂 明 的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有 資 格 在 未 來 12 個 月 內 維 持 其 登 記 身 份 6/35

101 (iii) 培 訓 計 劃 的 評 估 方 法 指 引 詳 細 的 描 述 了 對 登 記 人 士 符 合 計 劃 要 求 的 評 估 方 法 登 記 人 士 熟 悉 相 關 條 文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iv) 保 存 培 訓 紀 錄 及 監 察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此 指 引 列 明 了 負 責 人 業 務 代 表 有 委 任 業 務 代 表 的 保 險 代 理 及 所 有 保 險 公 司 保 存 培 訓 紀 錄 的 責 任, 以 及 有 委 任 業 務 代 表 的 保 險 代 理 與 所 有 保 險 公 司 監 察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責 任 (v) 未 能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後 果 如 登 記 人 士 未 能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委 員 會 將 會 撤 銷 其 登 記, 以 3 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該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在 重 新 登 記 時 取 得 所 有 尚 欠 的 培 訓 時 數 如 登 記 人 士 在 申 報 其 培 訓 時 數 時 作 出 虛 假 聲 明, 委 員 會 將 會 撤 銷 其 登 記, 以 12 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該 登 記 人 士 必 須 在 重 新 登 記 時 取 得 所 有 尚 欠 的 培 訓 時 數 如 登 記 人 士 未 能 按 委 員 會 要 求, 出 示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憑 證, 委 員 會 將 會 撤 銷 其 登 記, 而 所 指 明 撤 銷 登 記 期 的 長 度 由 委 員 會 決 定 該 登 記 人 士 將 來 重 新 登 記 時, 必 須 出 示 符 合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的 憑 證, 否 則, 委 員 會 將 不 予 受 理 (g) 適 用 於 在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以 後 欲 從 事 / 繼 續 從 事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投 資 相 連 )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的 指 引 (Guidance Note Applicable to Registered Persons Wishing to Engage/Continue to Engage in Investment-linked Long Term (ILLT) Insurance Business on or after 1 March 2010)( 委 員 會 指 引 11 ) (i) 背 景 此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登 記 人 士 符 合 由 2010 年 3 月 1 日 起 生 效 有 關 從 事 投 資 相 連 業 務 的 要 求 而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的 試 卷 五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考 試 試 卷 (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 亦 於 2010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就 此 指 引 而 言, 凡 提 及 登 記 人 士 均 包 括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6/36

102 (ii) 內 容 此 指 引 列 明 為 了 能 夠 於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登 記 從 事 投 資 相 連 業 務 而 須 符 合 的 要 求, 及 豁 免 這 項 要 求 所 需 條 件 指 引 又 詳 細 列 出 適 用 於 在 緊 接 2010 年 3 月 1 日 前 已 登 記 從 事 投 資 相 連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 在 指 引 中 稱 爲 在 職 從 業 員 ) 的 過 渡 安 排 在 職 從 業 員 可 以 選 擇 從 2010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為 止 的 兩 年 過 渡 期 內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的 考 試, 或 完 成 額 外 20 小 時 涵 蓋 提 升 版 的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中 新 增 單 元 的 培 訓 時 數 有 關 過 渡 期 已 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 終 止 了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Minimum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Insurance Brokers) 下 述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是 按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X 部 指 明 的 而 該 章 也 把 由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組 成 的 保 險 業 自 我 規 管 架 構 引 入 規 管 範 圍 之 內 這 裏, 值 得 把 保 險 經 紀 的 法 定 含 義 覆 述 一 次 : 作 爲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經 營 洽 談 或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或 就 有 關 保 險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之 業 務 的 人 士 條 例 規 定, 屬 於 這 個 定 義 的 人 : (a) 或 者 已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授 權 ; (b) 或 者 已 成 爲 一 個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會 員 6.2.3a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這 些 規 定 涉 及 以 下 幾 方 面 ( 亦 見 6.2.3d): (a) 資 格 及 經 驗 ; (b) 股 本 及 淨 資 産 ; (c) 專 業 賠 償 保 險 ; (d) 備 存 獨 立 客 戶 賬 戶 ; (e) 備 存 妥 善 的 簿 冊 及 賬 目 並 且, 保 險 經 紀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保 險 經 紀 的 適 當 人 選 如 果 申 請 人 為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它 必 須 設 有 足 夠 嚴 格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以 確 保 其 會 員 爲 保 險 經 紀 的 適 當 人 選 6/37

103 註 : 1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了 指 引 以 協 助 有 關 的 人 遵 守 該 條 例 的 要 求, 特 別 是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若 未 能 遵 守 這 些 指 引, 可 能 會 視 乎 情 況, 導 致 個 人 或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不 獲 授 權 / 認 可, 或 甚 至 喪 失 自 身 已 獲 授 權 / 認 可 的 資 格 2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某 些 保 險 產 品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會 構 成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因 此 必 須 首 先 獲 得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的 認 可, 才 能 在 香 港 向 公 衆 提 供 6.2.3b 保 險 經 紀 的 授 權 (a) (b) (c) 申 請 人 可 以 是 獨 資 經 營 ( 個 人 ) 合 夥 商 行 或 有 限 公 司 在 申 請 授 權 及 其 後 為 授 權 續 期 時, 申 請 人 均 須 已 經 符 合 及 繼 續 符 合 所 有 有 關 法 定 條 文 的 要 求, 包 括 上 述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並 達 到 保 險 業 監 督 滿 意 的 程 度 申 請 人 須 令 保 險 業 監 督 信 納 他 是 獲 授 權 為 保 險 經 紀 的 適 當 人 選, 而 將 來 仍 會 是 適 當 人 選 申 請 人 須 提 名 一 名 行 政 總 裁 該 行 政 總 裁 必 須 是 適 當 人 選 並 符 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資 歷 和 經 驗 方 面 訂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6.2.3c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認 可 (a) 申 請 人 必 須 令 保 險 業 監 督 信 納 其 已 經 遵 守 並 繼 續 遵 守 所 有 有 關 的 法 定 條 文 ; (b) 申 請 人 必 須 已 經 訂 定 一 套 合 適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以 使 其 會 員 遵 守 上 述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 及 (c) 有 關 規 則 及 規 例 必 須 包 括 會 員 資 格 入 會 規 則 會 員 專 業 守 則 及 紀 律 程 序 制 度 6.2.3d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的 細 則 (a) 資 格 及 經 驗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提 名 的 行 政 總 裁 必 須 符 合 教 育 水 平 最 低 達 到 中 五 程 度 及 同 等 學 歷 及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他 們 除 了 屬 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香 港 居 民 而 其 工 作 簽 證 條 款 ( 如 有 者 ) 沒 有 限 制 他 從 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之 外, 還 須 有 : 6/38

104 (i) (ii) 任 何 一 項 於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中 訂 明 的 認 可 保 險 專 業 資 格 及 最 少 兩 年 在 保 險 業 擔 任 管 理 職 位 的 工 作 經 驗, 及 如 果 他 打 算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經 紀 業 務, 除 非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要 求 內 訂 明 的 準 則 獲 得 豁 免, 必 須 通 過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中 的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試 卷 若 無 該 等 認 可 保 險 專 業 資 格, 則 須 擁 有 最 少 五 年 從 事 保 險 業 的 工 作 經 驗, 其 中 最 少 兩 年 須 擔 任 管 理 職 位, 並 且 在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認 可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中 的 相 關 試 卷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除 非 他 本 人 已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內 所 列 的 準 則 獲 得 豁 免 保 險 經 紀 的 業 務 代 表, 除 了 屬 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香 港 居 民 / 獲 批 准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人 而 其 工 作 簽 證 條 款 ( 如 有 者 ) 沒 有 限 制 他 從 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之 外, 還 須 : (i) 年 滿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 (ii)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除 非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內 訂 明 的 準 則 獲 得 豁 免 ; 及 (iii) 通 過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中 的 相 關 試 卷, 除 非 他 具 有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內 所 列 的 認 可 保 險 專 業 資 格 或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內 所 列 的 準 則 獲 得 豁 免 除 非 已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訂 明 的 準 則 獲 得 豁 免, 否 則, 透 過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有 關 試 卷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的 要 求 而 成 為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或 保 險 經 紀 的 獲 登 記 的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人, 如 後 來 連 續 兩 年 未 在 香 港 保 險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的 話, 須 再 次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有 關 試 卷, 方 可 再 次 獲 授 權 或 登 記 保 險 經 紀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必 須 符 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定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的 要 求 (b) 資 本 及 淨 資 産 : 有 關 要 求 爲 : (i) 非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任 何 時 間 都 在 其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中 維 持 最 少 十 萬 港 元 的 淨 資 産 6/39

105 (ii)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任 何 時 間 都 備 存 最 少 十 萬 港 元 的 淨 資 産 及 最 低 繳 足 款 股 本 (iii) 釐 定 最 低 淨 資 産 時, 剔 除 所 有 無 形 資 産 ( 例 如 商 譽 ) 及 應 用 香 港 公 認 的 會 計 原 則 (c) 必 須 備 有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其 每 宗 索 償 及 每 個 保 險 年 度 的 彌 償 限 額 均 須 至 少 相 等 於 以 下 較 高 金 額 的 那 一 項 : (i)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的 保 險 經 紀 收 入 總 額 ( 但 對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不 足 一 年 的 保 險 經 紀 而 言, 則 是 十 二 個 月 保 險 期 限 內 的 預 計 保 險 經 紀 收 入 ) 的 兩 倍 ; (ii) 三 百 萬 港 元 但 不 必 高 於 七 千 五 百 萬 港 元 如 果 作 出 賠 償 後, 彌 償 限 額 因 而 下 跌 至 低 於 上 文 第 (i) 項 所 訂 定 的 金 額, 保 險 經 紀 便 須 把 限 額 復 效 至 不 少 於 該 訂 定 最 低 金 額 另 一 方 面, 如 彌 償 限 額 按 上 文 第 (ii) 項 訂 定, 保 單 必 須 載 有 一 次 彌 償 限 額 自 動 復 效 的 條 款, 把 彌 償 限 額 調 整 至 不 少 於 港 幣 三 百 萬 元 的 水 平 (d) 根 據 以 下 內 容 備 存 獨 立 的 客 戶 賬 戶 (i) 必 須 爲 客 戶 開 設 和 指 定 一 個 客 戶 賬 戶 (ii) 客 戶 款 項 只 能 用 於 有 關 客 戶 的 用 途 (iii) 客 戶 賬 戶 是 指 在 一 間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Banking Ordinance) 正 式 授 權 的 財 務 機 構, 以 保 險 經 紀 的 名 義 開 立, 名 稱 有 客 戶 字 樣 的 往 來 或 儲 蓄 賬 戶 (iv) 保 險 經 紀 手 上 必 須 最 少 有 一 個 客 戶 賬 戶 (v) 以 客 戶 名 義 收 取 的 款 項, 必 須 毫 無 拖 延 地 存 放 於 銀 行 的 客 戶 賬 戶 之 內 (e) 根 據 以 下 要 求 備 存 妥 善 的 簿 冊 及 賬 目 : (i)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備 存 會 計 及 其 它 紀 錄 : (1) 足 以 解 釋 各 項 交 易 ; (2) 足 以 反 映 業 務 的 財 務 狀 況 ; 6/40

106 (3) 可 以 藉 此 製 備 真 實 與 公 平 的 財 務 報 表 ; (4) 能 夠 方 便 及 適 當 地 進 行 審 計 (ii) 這 些 紀 錄 必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一 個 可 以 隨 時 轉 爲 書 面 的 形 式 備 存, 而 內 容 充 分 至 可 分 開 載 列 以 下 各 項 資 料 : (1) 與 或 替 下 列 機 構 或 人 士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 保 險 人 / 再 保 險 人 保 險 經 紀 的 客 戶 及 保 險 經 紀 自 己 ; (2) 所 有 來 自 經 紀 費 佣 金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來 源 的 收 入 ; 及 由 保 險 經 紀 支 付 的 所 有 開 支 佣 金 利 息 ; 及 (3) 保 險 經 紀 的 所 有 資 産 及 負 債 (iii) 這 些 紀 錄 必 須 保 留 不 少 於 七 年 的 時 間 (f) 衡 量 適 當 人 選 的 原 則 : 如 出 現 下 列 情 況, 保 險 經 紀 不 能 視 為 適 當 人 選..(i) 如 屬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其 東 主 或 任 何 合 夥 人 ( 包 括 行 政 總 裁 ) 不 是 擔 任 其 職 位 的 適 當 人 選 ;(ii) 如 屬 有 限 公 司 其 任 何 行 政 總 裁 董 事 或 控 權 人 不 是 擔 任 其 職 位 的 適 當 人 選 ; 或 (iii) 如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任 何 業 務 代 表 尚 未 根 據 相 關 指 引 獲 確 認 及 登 記 有 關 衡 量 保 險 經 紀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的 基 本 原 則 如 下 : (i) 最 高 誠 信 (1) 保 險 經 紀 須 有 良 好 的 品 格 及 聲 譽 ; (2) 在 任 何 時 刻 都 須 本 着 最 高 誠 信 及 以 正 直 的 方 式 進 行 業 務 ; (3) 須 向 客 戶 提 供 獨 立 及 不 偏 不 倚 的 意 見 ; (4)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誤 導 性 資 料 或 作 出 任 何 虛 假 聲 明 ; (5) 不 得 自 稱 為 保 險 人 或 其 保 險 代 理 人 ; (6) 須 盡 量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並 且 不 得 容 許 其 他 的 業 務 利 益 ( 如 有 的 話 ) 損 害 其 誠 信 獨 立 性 或 能 力 ; 6/41

107 (7) 不 得 從 事 誘 導 轉 保 (ii) 謹 慎 及 努 力 (1)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謹 慎 及 盡 心 盡 力 去 了 解 及 滿 足 客 戶 的 保 險 需 要 及 要 求 (2) 須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步 驟, 以 確 保 其 與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交 易 的 行 政 總 裁 業 務 代 表 及 僱 員, 是 合 資 格 及 適 當 人 選 他 也 須 確 保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有 資 格 從 事 其 ( 保 險 經 紀 ) 有 資 格 從 事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他 不 得 聘 用 任 何 遭 保 險 業 監 督 撤 銷 授 權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正 遭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或 任 何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把 其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或 保 險 經 紀 的 身 份 暫 停 或 取 消 登 記 的 人 (3) 不 得 委 任 任 何 不 適 當 人 選 為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4) 須 終 止 委 任 被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裁 定 為 不 適 當 人 選 的 人 為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5) 須 向 客 戶 說 明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並 聲 明 客 戶 要 為 其 在 投 保 書 申 索 表 格 或 其 他 任 何 重 要 文 件 上 提 供 的 所 有 答 案 和 陳 述 負 責 (6) 須 向 客 戶 指 出, 如 果 在 投 保 書 申 索 表 格 或 其 他 任 何 重 要 文 件 上 提 供 了 不 正 確 的 答 案 或 資 料, 可 導 致 保 險 合 約 失 效 或 變 成 無 效, 又 或 其 申 索 遭 到 拒 絶 (7) 須 向 客 戶 說 明 保 險 合 約 的 條 款, 並 須 指 出 合 約 訂 明 的 所 有 免 責 條 款 (8) 須 遵 守 所 有 有 關 的 工 作 及 操 守 的 指 引 工 作 守 則 或 類 似 的 指 示 (9) 在 從 事 銷 售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或 就 此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時, 必 須 遵 守 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發 出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操 守 守 則 ( 強 積 金 守 則 ") 的 各 項 規 定 6/42

108 (10) 若 其 董 事 或 僱 員 從 事 銷 售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或 就 此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確 保 每 一 名 董 事 或 僱 員 已 在 積 金 局 登 記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及 遵 從 強 積 金 守 則 的 各 項 規 定 (iii) 優 先 照 顧 客 戶 利 益 (1) 保 險 經 紀 就 保 險 合 約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或 為 此 作 出 安 排 時, 必 須 把 客 戶 的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2) 不 應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可 供 客 戶 選 擇 的 保 險 人 人 數, 以 致 影 響 客 戶 對 保 險 人 的 選 擇 (3) 在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時, 不 應 過 分 倚 賴 某 一 保 險 人 (iv) 從 客 戶 取 得 的 資 料 : 保 險 經 紀 不 得 披 露 任 何 從 客 戶 取 得 的 資 料, 惟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 (1) 在 為 該 客 戶 洽 談 維 持 或 續 簽 保 險 合 約 的 正 常 程 序 中 必 須 披 露 的 資 料 ; (2) 向 與 該 客 戶 的 保 險 合 約 有 關 的 其 他 專 業 或 商 業 機 構 披 露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理 賠 師 檢 驗 人 安 全 顧 問 及 安 裝 公 司 物 業 及 工 程 檢 驗 員 顧 問 及 銷 售 商 顧 問 工 程 師 及 建 築 師 ; (3) 已 取 得 客 戶 的 書 面 同 意 ; 或 (4) 法 院 頒 布 命 令 或 按 照 法 律 必 須 履 行 的 義 務 (v)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資 料 (1) 保 險 經 紀 在 與 客 戶 交 易 時, 須 提 供 足 夠 而 準 確 的 有 關 實 質 資 料 ; (2) 如 保 險 經 紀 因 應 客 戶 的 要 求, 或 因 香 港 沒 有 合 適 的 產 品, 而 轉 介 或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與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獲 授 權 而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則 保 險 經 紀 須 告 知 客 戶, 該 保 險 人 的 未 獲 授 權 身 份, 6/43

109 並 要 客 戶 書 面 確 認 知 悉 此 事 如 客 戶 為 法 團, 則 保 險 經 紀 可 隨 暫 保 書 或 投 保 確 認 書 發 出 通 知 書, 以 代 替 上 述 確 認 書 上 述 通 知 書 及 確 認 書 須 採 用 訂 明 的 樣 本 ; (3) 如 保 險 經 紀 與 他 正 向 客 戶 推 薦 的 任 何 保 險 人 有 聯 繫, 而 這 聯 繫 可 能 會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則 保 險 經 紀 須 披 露 他 與 該 保 險 人 的 關 係 所 謂 聯 繫 可 以 來 自 共 同 的 股 東 / 董 事 / 控 權 人 ; (4) 如 他 是 超 過 一 名 保 險 經 紀 的 僱 員 / 董 事 / 行 政 總 裁 / 業 務 代 表, 則 須 披 露 以 何 種 身 分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 (5) 保 險 經 紀 須 按 要 求 披 露 其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發 出 的 登 記 號 碼 如 使 用 商 務 名 片, 還 須 於 名 片 上 顯 示 該 號 碼 ; (6) 客 戶 購 買 新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的 話,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符 合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中 相 關 的 規 定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儘 早 將 新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連 同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送 交 客 戶 (vi) 能 力 (1)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能 夠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職 責 就 這 方 面, 除 了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以 外, 還 須 考 慮 他 是 否 曾 經 宣 布 破 產 或 曾 經 出 任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公 司 的 控 權 人 董 事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或 高 級 經 理 ; (2) 他 須 精 神 健 全 ; (3) 他 不 曾 被 裁 定 犯 了 任 何 或 會 使 其 不 宜 擔 任 保 險 經 紀 的 刑 事 罪 行, 也 不 曾 被 現 時 或 過 往 所 屬 的 專 業 團 體 裁 定 有 失 當 行 為 ; (4) 他 須 遵 守 所 有 法 律 義 務 上 述 有 關 衡 量 保 險 經 紀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的 原 則, 會 視 乎 情 況 適 用 於 以 下 的 人, 猶 如 他 是 保 險 經 紀 一 樣 : 獨 資 東 主 ( 如 保 險 經 紀 屬 獨 資 經 營 ); 任 何 合 夥 人 ( 如 保 險 經 紀 屬 合 夥 6/44

110 經 營 ); 任 何 董 事 或 控 權 人 ( 與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9 條 所 界 定 的 相 同 )( 如 保 險 經 紀 屬 有 限 公 司 ) 在 考 慮 對 行 政 總 裁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委 任 能 否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確 認, 並 能 否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登 記 時, 須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假 如 該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申 請 授 權 擔 任 保 險 經 紀, 該 人 是 否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該 職 務 據 此, 上 述 原 則 會 視 乎 情 況 適 用 於 有 關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猶 如 他 是 保 險 經 紀 一 樣 ; (2) 該 準 行 政 總 裁 是 否 已 經 符 合 資 格 和 經 驗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見 上 文 6.2.3d(a)); (3) 該 準 業 務 代 表 是 否 已 經 符 合 年 齡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權 利 工 作 簽 證 條 款 教 育 水 平 及 考 試 成 績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見 上 文 6.2.3d(a)); (4) 該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是 否 已 經 符 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的 規 定 6.2.3e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uditor s Report) (a) 根 據 條 例 第 73(1) 條 的 規 定,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一 份 與 其 經 營 的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有 關 的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該 財 務 報 表 須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時, 該 業 務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該 年 度 的 盈 利 和 虧 損 情 況 (b) 另 外, 所 有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授 權 的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向 其 呈 交 一 份 核 數 師 報 告, 確 認 根 據 該 名 核 數 師 的 意 見, 該 保 險 經 紀 已 經 符 合 上 文 6.2.3d(b) 至 (e) 項 所 述 最 低 要 求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定 要 求 (c) 上 文 (a) 及 (b) 項 所 述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及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必 須 於 該 報 告 有 關 財 務 期 限 完 結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6/45

111 (d)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獲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必 須 在 其 會 員 規 例 中 加 入 一 項 條 文, 規 定 各 成 員 每 年 須 在 該 成 員 的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該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提 交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一 份 核 數 師 報 告 ( 具 體 規 定 和 上 述 的 (a) 和 (b) 相 似 ) (e) 除 此 以 外,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必 須 在 有 關 財 務 期 限 完 結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一 份 核 數 師 報 告 :(i) 列 明 是 否 已 按 照 其 會 員 規 例 收 到 了 每 位 會 員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 (ii) 列 明 已 經 審 閲 所 有 由 成 員 的 核 數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和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方 面 的 報 告, 並 除 他 在 其 報 告 中 所 列 的 意 見 外, 該 核 數 師 報 告 並 無 載 述 任 何 否 定 意 見 或 註 釋 - o - o - o - 6/46

112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適 用 於 保 險 人 授 權 的 一 般 規 則 中, 有 關 再 保 險 的 要 求 指 出, 它 必 須 : (a) 足 夠 ;... (b) 足 夠 償 還 所 有 債 務 ;... (c) 最 少 相 當 於 償 付 準 備 金 ;... (d) 全 部 放 置 於 香 港 的 再 保 險 人... [ 答 案 請 參 閱 6.1.1a] 2 在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中, 以 下 哪 項 可 以 將 對 保 險 代 理 的 投 訴 轉 介 予 有 關 的 委 託 人 調 查? (a)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委 員 會 ;... (b)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 (c) 自 身 是 被 委 任 的 保 險 代 理 的 公 司 董 事 局 成 員 ;... (d) 以 上 三 項 皆 不 是... 乙 類 問 題 [ 答 案 請 參 閱 6.2.2d(c)(i)] 3 根 據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以 下 哪 些 是 對 保 險 代 理 許 可 的 紀 律 行 動? (i) 發 出 譴 責 (ii) 暫 停 該 代 理 人 的 委 任 (iii) 終 止 該 代 理 人 的 委 任 (iv)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認 爲 恰 當 的 其 他 行 動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ii) 及 (iii) 而 已 ;... (c) (i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6.2.2d(c)(v)] 6/47

113 4 對 於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和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代 理, 以 下 哪 些 應 該 包 括 在 其 職 業 操 守 中? (i) 在 自 身 能 力 範 圍 內 提 供 意 見 (ii) 進 行 商 談 業 務 前 表 明 自 身 的 身 份 (iii) 進 行 比 較 時 解 釋 保 單 的 不 同 之 處 (iv) 解 釋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並 確 保 該 客 戶 明 白 自 身 所 購 買 的 産 品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ii) 及 (iii) 而 已 ;... (c) (i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可 於 本 研 習 資 料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 [ 答 案 請 參 閱 6.2.2] 6/48

114 7 職 業 道 德 及 其 他 有 關 問 題 7.1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責 任 在 本 章 開 始 時, 我 們 必 須 緊 記, 保 險 中 介 人 中 不 是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便 是 保 險 經 紀 視 屬 何 類 而 定, 他 們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所 負 的 責 任 可 能 不 盡 相 同 當 然, 在 某 些 領 域 中 也 有 共 同 之 處, 這 些 包 括 : (a) 不 詐 騙 : 這 是 所 有 人 共 同 的 義 務 ; (b) (c) (d) 公 平 及 合 理 的 行 爲 : 如 果 沒 有 具 體 地 包 括 在 以 上 (a) 項 裏 面, 那 麼 這 項 標 準 必 須 是 最 起 碼 的 道 德 要 求 ; 不 能 不 公 平 地 從 客 戶 身 上 獲 取 好 處 : 尤 其 是 那 些 在 身 體 上 精 神 上 或 教 育 上 有 缺 憾 或 不 足 之 處 的 客 戶 ( 這 又 是 一 項 基 本 的 道 德 標 準 ); 不 能 加 諸 不 當 影 響 :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要 擔 任 諮 詢 人 的 角 色, 既 非 說 客 也 非 執 法 者 ; (e) 所 有 行 動 必 須 合 法 : 可 敬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不 單 會 遵 守 法 律 的 字 句, 也 會 尊 重 法 律 的 精 神, 並 遵 從 良 好 的 保 險 做 法 ; (f) 如 果 有 些 責 任 是 受 法 例 管 轄 或 由 法 例 規 定 的, 那 麽, 知 道 一 旦 違 反 該 等 條 例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並 招 致 嚴 厲 處 罰,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以 上 各 點 大 體 上 不 證 自 明, 不 過 在 本 章 課 題 的 範 圍 內, 它 們 仍 是 值 得 緊 記 的 重 要 內 容 還 有 其 他 事 項 是 須 要 留 意 的, 具 體 内 容 則 視 乎 保 險 中 介 人 屬 於 保 險 代 理 人 還 是 保 險 經 紀 而 定 我 們 將 以 逆 序 的 方 式 對 這 些 事 項 進 行 探 討 如 果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保 險 經 紀 (a) (b) 關 係 : 有 一 點 必 須 緊 記,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保 險 經 紀 就 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因 此,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在 代 理 法 下 的 法 律 義 務 及 責 任, 便 適 用 於 該 保 險 經 紀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 除 了 代 理 法 中 的 各 項 要 求, 上 述 所 詳 述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與 這 裏 的 內 容 有 一 些 相 關 之 處 爲 了 避 免 過 多 的 重 複, 在 這 裏 略 爲 回 顧 幾 個 相 關 之 處 就 是 了 : (i) (ii) 對 客 戶 的 款 項 所 負 的 特 殊 責 任 ( 見 上 文 6.2.3d(d));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以 最 高 誠 信 執 行 職 務 ( 見 上 文 6.2.3d(i)); (iii) 適 用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的 其 他 責 任 ( 亦 見 上 文 6.2.3d(f)) 7/1

115 (c) (d) 保 險 經 紀 的 一 般 職 責 : 保 險 經 紀 被 視 爲 保 險 業 的 專 家, 並 必 須 獨 立 於 任 何 一 個 保 險 人 之 外 保 險 經 紀 的 客 戶 就 是 保 單 持 有 人, 後 者 會 期 望 從 保 險 經 紀 那 裏 得 到 不 偏 不 倚 的 意 見, 其 利 益 又 置 於 首 要 地 位 專 業 責 任 : 由 於 被 視 爲 專 家, 如 果 保 險 經 紀 未 能 合 理 地 照 顧 客 戶 的 利 益, 便 很 可 能 構 成 專 業 疏 忽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那 麽, 保 單 持 有 人 便 有 權 向 保 險 經 紀 提 起 訴 訟 按 規 定,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受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承 保 ( 見 6.2.3d(c)) 如 果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保 險 代 理 人 (a) (b) 關 係 : 有 別 於 保 險 經 紀, 保 險 代 理 人 與 保 單 持 有 人 有 個 很 不 一 樣 的 關 係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他 的 委 託 人 是 保 險 人, 而 非 被 保 險 人 因 此, 他 主 要 向 保 險 人 負 責, 當 然 也 不 獲 豁 免 履 行 上 面 7.1 所 詳 述 的 法 律 及 道 德 義 務 最 低 要 求 : 如 上 所 述, 所 有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書 面 委 任, 因 此 受 到 一 份 代 理 合 約 的 約 束 ( 見 6.2.2f) 這 份 合 約 必 須 包 括 某 些 最 低 要 求, 例 如 須 向 委 託 人 及 保 單 持 有 人 ( 或 可 能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 履 行 的 多 項 義 務 這 些 義 務 可 於 6.2.2f 重 溫 註 : 務 請 重 溫 建 議 的 文 章 部 分 我 們 雖 然 在 這 裏 不 作 重 複, 然 而 它 們 屬 於 重 要 內 容, 很 可 能 在 你 們 的 考 試 中 遇 上 (c) 專 業 責 任 :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侵 權 責 任, 一 定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他 被 期 望 具 備 的 知 識 / 專 業 水 平, 這 又 取 決 於 他 在 為 申 索 人 承 擔 進 行 那 項 據 稱 引 致 了 申 索 人 遭 受 損 失 的 活 動 時, 所 聲 稱 會 為 該 承 擔 而 採 用 的 技 術 的 性 質 因 為 一 個 典 型 的 保 險 經 紀 會 顯 示 自 己 為 顧 客 在 保 險 方 面 的 專 家, 他 對 顧 客 的 照 顧 責 任 可 說 是 嚴 苛 的 相 反, 一 個 保 險 代 理 人 如 果 在 為 顧 客 承 擔 進 行 某 項 活 動 時, 沒 有 向 顧 客 聲 稱 會 為 該 承 擔 而 採 用 特 殊 的 技 術 的 話, 他 因 不 當 履 行 責 任 而 被 判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的 機 會 比 較 小 正 因 這 方 面 的 差 異, 及 法 例 就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在 訂 明 的 情 況 下 所 作 的 行 為, 向 有 關 的 保 險 人 委 以 轉 承 責 任,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為 什 麼 只 要 求 保 險 經 紀 而 非 保 險 代 理 人 購 買 並 維 持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7.2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電 腦 革 命 的 一 個 後 果 就 是 使 人 們 恐 懼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速 度 效 率 及 能 力, 個 人 私 隱 將 嚴 重 地 受 到 影 響 這 已 引 起 了 全 球 的 關 注, 很 多 司 法 管 轄 區, 包 括 香 港 在 內, 已 通 過 立 法 來 為 個 人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保 護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專 門 法 例 是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下 稱 條 例 ) 7/2

116 7.2.1 條 例 的 特 點 (a) 範 圍 : 根 據 國 際 標 準, 該 條 例 是 全 面 的 它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而 對 自 動 化 及 人 手 操 作 資 料 不 予 以 區 分 它 對 任 何 人 都 具 約 束 力, 政 府 也 不 例 外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下 稱 公 署 ) [the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是 按 照 條 例 而 設 立 的 組 織, 負 責 全 盤 監 察 條 例 的 執 行 (b) 定 義 : 條 例 給 下 列 詞 語 下 了 定 義 : (i) 資 料 在 任 何 文 件 中 以 任 何 方 式 表 示 的 資 訊 ( 包 括 意 見 的 表 達 ), 也 包 括 個 人 的 特 徵 ; (ii) 個 人 資 料 任 何 資 料 ( 包 括 意 見 的 表 達 ) (1)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與 活 着 的 個 人 ( 資 料 當 事 人 ) 有 關 ; (2) 藉 此 可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核 實 某 人 的 身 份 ; 及 (3) 有 方 法 利 用 某 種 方 式 接 觸 或 處 理 該 資 料 (c)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任 何 控 制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持 有 處 理 或 使 用 的 人 ( 資 料 使 用 者 ), 必 須 按 照 條 例 内 列 明 的 六 項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進 行 公 平 資 訊 行 爲 如 下 : (i) 第 1 原 則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方 式 : 此 原 則 描 繪 如 何 合 法 和 公 平 地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及 當 資 料 使 用 者 收 集 某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必 須 向 該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的 訊 息 例 子 : 保 險 從 業 員 在 收 集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應 向 客 戶 提 供 一 份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清 楚 説 明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轉 移 給 什 麽 類 別 的 人 不 提 供 資 料 所 須 承 受 的 後 果 及 要 求 查 閲 及 改 正 資 料 的 權 利 這 份 聲 明 須 附 加 在 投 保 書 等 文 件 上 (ii) 第 2 原 則 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保 留 期 限 : 個 人 資 料 應 是 準 確 的 最 新 的,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應 超 過 所 需 時 間 特 別 是,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聘 用 ( 不 論 是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聘 用 ) 資 料 處 理 者, 以 代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採 取 合 約 規 範 方 法 或 其 他 方 法, 以 防 止 轉 移 予 該 資 料 處 理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存 時 間 超 過 處 理 該 資 料 所 需 的 時 間 資 料 處 理 者 一 詞 指 符 合 以 下 兩 項 說 明 的 人 :(a) 代 另 一 人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 及 (b) 並 不 為 該 人 本 身 目 的 而 處 理 該 資 料 對 如 何 符 合 規 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 私 隱 專 員 )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議 ( 見 下 面 7.2.1(d)) 7/3

117 例 子 : 如 果 寄 給 客 戶 的 郵 件 經 常 被 退 回, 這 可 能 表 示 郵 件 所 用 的 郵 寄 地 址 不 準 確, 保 險 從 業 員 應 停 止 使 用 並 更 新 該 地 址 (iii) 第 3 原 則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 除 非 徵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否 則 該 個 人 資 料 只 能 按 照 收 集 時 的 目 的 或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來 使 用 例 子 : 一 般 情 況 下, 保 險 從 業 員 不 得 將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披 露 予 其 他 公 司 作 促 銷 該 公 司 的 產 品 之 用, 除 非 事 先 得 到 客 戶 的 訂 明 同 意 (iv) 第 4 原 則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安 : 應 該 對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採 用 不 能 切 實 可 行 地 予 以 查 閱 或 處 理 的 形 式 的 資 料 ) 採 取 適 當 的 保 安 措 施, 以 確 保 個 人 資 料 受 保 障 而 不 受 未 獲 准 許 的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處 理 刪 除 喪 失 或 使 用 所 影 響 特 別 是,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聘 用 ( 不 論 是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聘 用 ) 資 料 處 理 者, 以 代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採 取 合 約 規 範 方 法 或 其 他 方 法, 以 防 止 轉 移 予 該 資 料 處 理 者 作 處 理 的 個 人 資 料 未 獲 准 許 或 意 外 地 被 查 閱 處 理 刪 除 喪 失 或 使 用 資 料 處 理 者 的 定 義 可 在 上 面 (ii) 項 中 找 到 對 如 何 符 合 規 定, 私 隱 專 員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議 ( 見 下 面 7.2.1(d)) 例 子 : 保 險 從 業 員 如 果 使 用 窗 口 式 信 封 郵 寄 載 有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的 文 件, 應 確 保 客 戶 的 敏 感 資 料 ( 比 如 身 份 證 號 碼 ) 不 會 從 信 封 的 窗 口 顯 現 出 來 如 果 信 件 只 供 收 件 人 拆 閱, 保 險 從 業 員 應 考 慮 在 信 封 面 上 蓋 上 私 人 密 件 的 字 眼, 並 加 以 密 封 (v) 第 5 原 則 資 訊 須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可 提 供 :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公 開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相 關 政 策 和 做 法 所 持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及 使 用 這 些 個 人 資 料 的 主 要 目 的 例 子 : 制 定 及 備 存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列 明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類 別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目 的 及 有 關 政 策 和 做 法, 更 可 在 保 險 從 業 員 的 公 司 網 頁 内 展 示 該 等 政 策 和 做 法 (vi) 第 6 原 則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查 閱 及 更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例 子 : 客 戶 有 權 要 求 保 險 人 提 供 出 現 在 他 的 保 單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複 印 件 7/4

118 (d) 如 外 判 個 人 資 料 的 處 理 予 資 料 處 理 者 應 如 何 符 合 保 障 資 料 第 2 及 第 4 原 則 的 規 定 : 私 隱 專 員 向 資 料 使 用 者 建 議 採 用 以 下 方 法 以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 (i) 透 過 合 約 規 範 方 法 資 料 使 用 者 主 要 透 過 合 約 方 法, 以 保 障 委 託 予 資 料 處 理 者 處 理 的 個 人 資 料 實 務 上, 資 料 使 用 者 通 常 會 與 資 料 處 理 者 訂 定 服 務 合 約, 列 明 互 相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資 料 使 用 者 如 果 外 判 個 人 資 料 的 處 理 予 資 料 處 理 者 的 話, 爲 了 符 合 保 障 資 料 第 2 及 第 4 原 則 的 規 定, 可 在 服 務 合 約 中 加 入 額 外 條 款 或 與 資 料 處 理 者 另 訂 合 約 透 過 合 約, 可 對 資 料 處 理 者 施 加 多 種 類 的 責 任, 其 中 包 括 : (1) 列 明 資 料 處 理 者 所 須 採 取 的 保 安 措 施, 以 保 障 受 託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要 求 資 料 處 理 者 遵 從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以 保 障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2) 資 料 處 理 者 不 再 需 要 就 受 託 目 的 處 理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時, 必 須 適 時 交 還 銷 毀 或 刪 除 有 關 資 料 ; (3) 除 了 受 託 進 行 的 目 的 之 外, 資 料 處 理 者 不 得 為 其 他 目 的 而 使 用 或 披 露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4) 資 料 使 用 者 有 權 審 核 及 視 察 資 料 處 理 者 如 何 處 理 和 儲 存 個 人 資 料 ; 及 (5) 違 反 合 約 所 須 承 擔 的 後 果 (ii)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資 料 使 用 者 間 或 不 能 和 資 料 處 理 者 訂 定 保 障 受 託 個 人 資 料 的 合 約 就 此, 條 例 提 供 了 彈 性, 容 許 以 其 他 方 法 遵 從 規 定 條 例 並 沒 有 訂 明 其 他 方 法 一 詞 的 定 義 一 般 來 說,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以 採 用 非 合 約 形 式 的 監 督 和 審 核 機 制, 以 監 察 資 料 處 理 者 依 從 保 障 資 料 規 定 的 情 況 (iii) 其 他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的 建 議 私 隱 專 員 進 一 步 建 議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聘 用 資 料 處 理 者 代 其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時 採 用 以 下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 7/5

119 (1) 資 料 使 用 者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的 做 法 應 具 透 明 度, 並 在 收 集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以 清 楚 易 明 的 語 言 告 知 其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會 轉 移 予 資 料 處 理 者 處 理 (2) 如 資 料 處 理 者 不 是 在 香 港, 資 料 使 用 者 應 確 保 其 合 約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在 資 料 處 理 者 所 處 當 地 執 行 一 些 技 術 及 法 律 詞 彙 ( 比 如 個 人 資 料 ), 可 能 會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而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因 此, 必 須 明 確 界 定 這 些 詞 彙, 以 符 合 香 港 的 規 定 (3) 資 料 使 用 者 和 資 料 處 理 者 均 應 保 存 所 有 被 轉 移 作 處 理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適 當 記 錄 (4) 在 轉 移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系 統 測 試 前,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考 慮 資 料 處 理 者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匿 名 或 虛 擬 資 料 以 替 代 真 實 資 料, 也 可 達 到 相 同 目 的 (e) 直 接 促 銷 : 條 例 新 增 了 第 VIA 部, 內 容 涉 及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及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以 供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有 關 部 分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i) 第 VIA 部 的 釋 義 : 在 此 部 中 直 接 促 銷 被 界 定 為 包 括 下 列 行 為 : 透 過 直 接 促 銷 方 法, 要 約 提 供 貨 品 設 施 或 服 務, 或 為 該 等 貨 品 設 施 或 服 務 可 予 提 供 而 進 行 廣 告 宣 傳 ; 直 接 促 銷 方 法 指 (1) 藉 郵 件 圖 文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傳 訊, 向 指 名 特 定 人 士 送 交 資 訊 或 貨 品 ; 或 (2) 以 特 定 人 士 為 致 電 對 象 的 電 話 通 話 ; 促 銷 標 的, 就 直 接 促 銷 而 言, 被 界 定 為 包 括 : 被 要 約 提 供 或 就 其 可 予 提 供 而 進 行 廣 告 宣 傳 的 任 何 貨 品 設 施 或 服 務 (ii) 資 料 使 用 者 將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前 必 須 採 取 指 明 行 動 資 料 使 用 者 如 擬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某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或 擬 提 供 該 個 人 資 料 給 他 人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則 須 向 該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某 些 訂 明 資 訊 ( 見 下 ), 並 向 他 提 供 一 個 途 徑, 讓 他 可 透 過 該 途 徑 表 達 他 是 否 反 對 上 述 的 擬 進 行 的 使 用 或 提 供 7/6

120 資 料 使 用 者 如 擬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為 本 身 的 目 的 而 使 用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他 可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上 述 訂 明 資 訊 不 過, 如 要 向 另 一 位 資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 無 論 是 為 得 益 與 否 ), 則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該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訂 明 資 訊 訂 明 資 訊 包 括 擬 使 用 或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該 資 料 擬 就 甚 麼 類 別 的 促 銷 標 的 而 使 用, 及 ( 如 適 用 的 話 ) 擬 向 其 提 供 該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的 人 的 類 別 如 該 資 料 是 擬 為 得 益 而 提 供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告 知 資 料 當 事 人 該 資 料 是 擬 如 此 提 供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以 易 於 閱 讀 和 理 解 的 方 式 呈 示 訂 明 資 訊 (iii) 為 生 效 日 期 前 的 個 人 資 料 設 定 不 溯 既 往 安 排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新 條 文 生 效 前, 曾 經 根 據 舊 有 規 定 把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則 新 規 管 機 制 下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通 知 資 料 當 事 人 其 個 人 資 料 會 被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的 規 定 便 不 適 用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新 條 文 生 效 前 曾 經 在 關 乎 某 類 別 促 銷 標 的 的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則 這 項 不 溯 既 往 的 安 排 適 用 於 新 條 文 生 效 當 日 或 之 後 繼 續 在 關 乎 同 一 類 別 的 促 銷 標 的 的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iv) 如 未 獲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或 表 示 不 反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得 將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或 提 供 予 他 人 作 直 接 促 銷 只 在 資 料 使 用 者 已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訂 明 資 訊 和 回 應 途 徑, 並 收 到 資 料 當 事 人 回 覆 表 示 同 意 或 不 反 對 的 情 況 下, 資 料 使 用 者 才 可 將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或 提 供 予 他 人 作 直 接 促 銷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擬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為 本 身 目 的 而 使 用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訂 明 資 訊, 則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以 相 應 地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向 資 料 使 用 者 表 示 同 意 或 不 反 對 如 回 覆 是 以 口 頭 方 式 作 出, 則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把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之 前, 必 須 在 收 到 該 回 覆 的 日 期 起 計 14 天 內,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確 認 許 可 種 類 的 個 人 資 料 和 許 可 類 別 的 促 銷 標 的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向 他 人 提 供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無 論 是 為 得 益 與 否 ), 則 須 在 提 供 資 料 前 收 到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書 面 回 覆 表 示 同 意 或 不 反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做 法 7/7

121 (v)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在 首 次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於 直 接 促 銷 時 通 知 資 料 當 事 人 一 如 既 往,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首 次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於 直 接 促 銷 時, 必 須 通 知 資 料 當 事 人 他 有 權 拒 絕 資 料 使 用 者 繼 續 使 用 他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直 接 促 銷 違 者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3 年 (vi)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停 用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或 提 供 其 個 人 資 料 予 他 人 作 直 接 促 銷 (vii) 刑 罰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依 從 由 資 料 當 事 人 隨 時 提 出 的 停 止 使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於 直 接 促 銷 的 要 求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以 隨 時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一 方 面 停 止 提 供 其 個 人 資 料 予 他 人 作 直 接 促 銷, 另 一 方 面 通 知 獲 如 此 提 供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任 何 人, 停 止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該 資 料 ; 而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依 從 如 此 的 要 求 違 反 新 規 管 機 制 下 的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如 違 反 行 為 涉 及 為 得 益 而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最 高 刑 罰 是 罰 款 $1,000,000 及 監 禁 5 年 至 於 其 他 違 反 行 為, 最 高 刑 罰 是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3 年 (f) 披 露 未 經 資 料 使 用 者 同 意 而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罪 行 (i) 罪 行 及 刑 罰 : 任 何 人 披 露 未 經 資 料 使 用 者 同 意 而 取 自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某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出 於 以 下 意 圖 的, 即 屬 犯 罪 :(a) 獲 取 金 錢 得 益 或 其 他 財 產 得 益, 不 論 是 為 了 令 該 人 或 另 一 人 受 惠 而 獲 取, 或 (b) 導 致 該 資 料 當 事 人 蒙 受 金 錢 損 失 或 其 他 財 產 損 失 如 任 何 人 披 露 未 經 資 料 使 用 者 同 意 而 取 自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某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而 該 項 披 露 導 致 該 當 事 人 蒙 受 心 理 傷 害, 該 人 亦 屬 犯 罪 以 上 各 項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均 是 罰 款 $1,000,000 及 監 禁 5 年 (ii) 免 責 辯 護 : 在 為 任 何 上 述 罪 行 而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條 例 給 被 控 告 的 人 提 供 以 下 免 責 辯 護 : (1) 他 合 理 地 相 信, 有 關 披 露 對 防 止 或 偵 測 罪 行 屬 必 要 ; 7/8

122 (g) 違 反 條 例 : (2) 任 何 成 文 法 則 法 律 規 則 或 法 院 命 令 規 定 作 出 或 授 權 作 出 有 關 披 露, 或 根 據 任 何 成 文 法 則 而 規 定 作 出 或 授 權 作 出 有 關 披 露 ; (3) 他 合 理 地 相 信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已 同 意 有 關 披 露 ; 或 (4) 他 是 為 訂 明 新 聞 活 動 的 目 的, 或 是 為 與 該 新 聞 活 動 直 接 相 關 的 活 動 的 目 的, 而 披 露 該 個 人 資 料 ; 而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發 表 或 播 放 該 個 人 資 料,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如 遇 涉 嫌 違 反 條 例,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向 私 隱 專 員 投 訴, 並 向 犯 錯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提 起 訴 訟, 要 求 對 觸 犯 條 例 導 致 資 料 當 事 人 蒙 受 損 失 ( 包 括 感 情 的 傷 害 ) 作 出 補 償 如 所 指 控 的 違 反 源 自 資 料 使 用 者 把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處 理 外 判 予 資 料 處 理 者, 將 造 成 複 雜 的 情 況 對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遭 受 侵 犯, 資 料 處 理 者 不 必 承 擔 直 接 的 法 律 責 任 ; 受 屈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就 其 授 權 的 資 料 處 理 者 的 錯 誤 行 為 承 擔 委 託 人 責 任 當 資 料 當 事 人 就 資 料 處 理 者 的 錯 誤 行 為 或 做 法 侵 犯 了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作 出 控 訴 時, 資 料 使 用 者 與 資 料 處 理 者 訂 定 的 合 約, 如 包 含 了 關 乎 資 料 保 障 的 具 體 條 文 的 話, 便 可 被 接 納 為 證 明 資 料 使 用 者 已 經 符 合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2 及 第 4 原 則 的 證 據 資 料 使 用 者 也 可 根 據 任 何 規 定 資 料 處 理 者 負 責 保 障 資 料 的 合 約 條 款, 向 資 料 處 理 者 提 起 訴 訟 對 條 例 的 可 能 違 反 中, 除 了 那 些 容 許 資 料 當 事 人 尋 求 民 事 糾 正 的 違 反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類 型 的 違 反, 其 中 一 種 是 不 遵 從 私 隱 專 員 送 達 的 執 行 通 知 (h) 豁 免 : 私 隱 權 不 是 絕 對 的 明 顯 地, 罪 犯 無 權 期 望 享 受 完 全 的 保 密 ; 因 社 會 上 正 常 的 商 業 活 動 和 社 交 生 活 的 緣 故, 須 要 在 普 遍 或 特 定 的 情 況 下, 向 擁 有 合 法 知 情 權 的 人 提 供 某 些 資 訊 條 例 訂 明 的 豁 免 項 目 包 括 : (i) 爲 家 居 或 娛 樂 目 的 而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獲 概 括 性 豁 免 ; (ii) 某 些 由 僱 主 持 有 的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必 依 從 關 乎 當 事 人 查 閱 權 利 的 規 定 ; (iii) 在 引 用 條 例 中 關 於 當 事 人 查 閱 要 求 及 限 制 資 料 用 途 的 規 定 時, 如 私 隱 權 益 可 能 對 公 眾 或 社 會 利 益 構 成 損 害, 則 無 須 依 從 有 關 規 定 這 些 利 益 包 括 保 安 防 衛 和 國 際 關 係 罪 案 的 防 止 或 偵 查 犯 罪 者 的 拘 捕 檢 控 或 拘 留 評 稅 或 收 稅 健 康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新 聞 活 動 統 計 和 研 究 人 類 胚 胎 等 方 面 7/9

123 (i) 方 便 資 料 使 用 者 和 保 險 從 業 員 使 用 的 小 冊 子 : 除 了 條 例 以 外, 還 建 議 保 險 從 業 員 閲 讀 包 括 下 列 在 內 由 有 關 的 規 管 機 構 發 出 的 指 引 和 小 冊 子, 以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和 使 用 等 方 面 的 實 用 指 引 : (i) (ii) 保 險 從 業 員 如 何 保 障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由 公 署 及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共 同 發 行 ); 妥 善 處 理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 給 保 險 業 界 的 指 引 ( 由 公 署 發 出 ); 及 (iii) 直 接 促 銷 新 指 引 ( 由 公 署 發 出 ) 在 保 險 上 的 應 用 以 上 內 容 普 遍 與 社 會 有 關, 保 險 當 然 也 屬 其 中 一 分 子 公 署 發 出 了 妥 善 處 理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 給 保 險 業 界 的 指 引 ( 指 引 ), 旨 在 協 助 保 險 業 界 在 處 理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儲 存 使 用 保 安 及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方 面 依 從 條 例 的 相 關 規 定 指 引 包 含 了 保 險 從 業 員 經 常 身 處 的 真 實 處 境, 內 容 涉 及 依 從 保 障 資 料 規 定 的 多 種 主 要 事 宜, 因 此 是 保 險 從 業 員 的 好 幫 手 下 面 是 指 引 給 保 險 從 業 員 作 出 的 部 分 實 用 建 議 : (a) 收 集 客 戶 的 醫 療 資 料 : 保 險 人 很 多 時 在 收 到 人 壽 或 健 康 保 險 申 請 後 或 在 處 理 此 類 保 險 索 償 時, 收 集 客 戶 的 醫 療 資 料 (i) (ii) 收 集 的 資 料 不 超 乎 適 度 : 收 集 超 乎 適 度 的 資 料 屬 違 反 保 障 資 料 第 1 原 則 例 如, 在 索 償 人 申 索 切 除 扁 桃 腺 的 醫 療 費 用 時, 保 險 人 不 需 要 收 集 索 償 人 於 10 年 前 接 受 膝 蓋 手 術 的 醫 療 資 料, 除 非 保 險 人 能 夠 證 明 該 資 料 與 該 索 償 有 關 收 集 的 方 式 合 法 及 公 平 : 保 障 資 料 第 1 原 則 規 定, 收 集 資 料 的 方 式 須 屬 公 平 和 合 法 的 一 般 來 說, 以 欺 詐 或 失 實 陳 述 的 方 式 去 取 得 資 料 不 會 被 視 為 公 平 的 方 式 (b) 收 集 身 份 證 號 碼 及 身 份 證 副 本 : 收 集 身 份 證 號 碼 ( 及 其 他 身 份 代 號, 例 如 護 照 號 碼 ) 及 身 份 證 副 本 是 受 保 障 資 料 第 1 原 則 及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其 他 身 分 代 號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守 則 ) 規 管 的 (i)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除 非 獲 法 律 授 權 或 在 守 則 第 2.3 段 所 載 列 准 許 的 情 況 下, 否 則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得 收 集 個 人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 或 其 他 身 份 代 號 ) 舉 例 來 說, 保 險 人 可 能 需 要 客 戶 或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以 確 保 賠 款 是 給 予 正 確 的 人 7/10

124 (ii)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保 險 機 構 在 收 集 身 份 證 副 本 時 必 須 依 從 守 則 第 3.2 段 的 規 定 舉 例 來 說, 保 險 機 構 可 能 會 收 集 人 壽 保 險 客 戶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作 為 依 從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附 表 2 第 3 條 的 證 明 (c) 聘 用 私 家 偵 探 調 查 保 險 索 償 : 保 險 人 或 會 聘 用 私 家 偵 探 調 查 可 疑 的 索 償 個 案 私 家 偵 探 必 須 依 從 條 例 的 規 定, 而 聘 用 私 家 偵 探 的 保 險 人 須 知 自 身 可 能 須 就 獲 委 任 私 家 偵 探 的 行 為 負 上 轉 承 責 任 (i) (ii) 收 集 的 方 式 合 法 及 公 平 : 一 般 來 說, 以 隱 蔽 方 式 取 得 資 料, 不 會 被 視 為 公 平 不 過,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不 同, 有 些 特 別 情 況 具 備 理 據 支 持 採 用 特 別 方 式 去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舉 例 說, 如 保 險 人 合 理 地 懷 疑 某 客 戶 的 人 身 傷 害 相 關 保 險 索 償 存 在 欺 詐 成 份, 而 除 了 以 人 身 監 察 的 方 式 收 集 索 償 人 的 活 動 資 料 外, 並 沒 有 其 他 實 際 可 行 的 方 法 可 供 採 用 以 取 得 欺 詐 證 據 的 話, 那 麼 以 人 身 監 察 方 式 收 集 資 料 或 會 被 視 為 合 理 的 資 料 屬 足 夠 但 不 超 乎 適 度 : 例 如, 在 調 查 懷 疑 是 虛 假 的 人 身 傷 害 相 關 保 險 索 償 的 過 程 中, 不 應 收 集 與 索 償 無 關 的 索 償 人 私 生 活 資 料 (d)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 下 述 例 子 說 明 保 險 從 業 員 應 當 留 意 的 一 些 地 方 : (i) (ii) 收 集 的 方 式 合 法 及 公 平 : 保 險 從 業 員 轉 職 至 另 一 保 險 機 構 時, 不 可 從 前 委 託 人 / 僱 主 的 紀 錄 複 印 前 客 戶 的 保 單 或 其 他 資 料 不 得 改 變 資 料 的 使 用 目 的 : 就 上 述 (i) 項 例 子 而 言, 將 前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作 促 銷 新 的 委 託 人 / 僱 主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相 當 可 能 不 會 是 該 前 委 託 人 / 僱 主 原 本 收 集 該 前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e) 職 員 及 代 理 查 閱 儲 存 及 處 理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就 依 從 保 障 資 料 第 4 原 則 方 面, 保 險 機 構 應 就 其 職 員 和 代 理 持 有 的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採 取 保 安 的 預 防 措 施, 例 子 包 括 : (i) 安 全 傳 輸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的 文 件 : 保 險 機 構 及 保 險 從 業 員 在 傳 送 載 有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的 文 件 時, 應 該 確 保 資 料 受 到 保 護, 免 受 不 相 關 人 士 的 未 經 准 許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例 如, 以 郵 遞 或 專 人 傳 送 文 件 的 話, 應 使 用 密 封 式 的 信 封 ; 敏 感 資 料 ( 例 如 身 份 證 號 碼 ) 不 能 透 過 信 封 窗 口 查 看 得 到 ; 及 如 文 件 只 限 收 件 人 拆 閱, 信 封 面 應 該 註 明 私 人 及 機 密 7/11

125 (ii) 保 險 代 理 或 代 表 在 家 中 或 辦 公 地 方 以 外 工 作 : 保 險 代 理 及 代 表 經 常 攜 帶 載 有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單 及 其 他 文 件, 到 公 眾 地 方 與 客 戶 會 面 在 此 過 程 中, 他 們 必 須 確 保 文 件 中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會 被 不 相 關 的 人 查 閱, 而 有 關 客 戶 敏 感 資 料 的 對 話, 亦 不 會 被 不 相 關 的 人 聽 到 另 一 方 面, 保 險 機 構 應 就 在 辦 公 地 方 以 外 處 理 客 戶 資 料 方 面, 向 有 關 職 員 提 供 清 晰 的 政 策 和 指 引 更 多 例 子 可 在 指 引 中 找 到 7.3 平 等 機 會 事 宜 針 對 歧 視 的 法 例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EOC)) 負 責 執 行 分 別 爲 消 除 以 下 幾 種 歧 視 而 設 的 四 條 條 例 : (a)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或 懷 孕 ( 一 九 九 五 年 的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b) 殘 疾 ( 一 九 九 五 年 的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c) 家 庭 崗 位 (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Family Status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 及 (d) 種 族 (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Race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保 險 中 的 公 平 歧 視 ( 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與 我 們 社 會 上 其 他 方 面 相 似, 保 險 業 必 須 尊 重 反 歧 視 的 法 律 縱 使 如 此, 在 保 險 業 務 的 實 際 運 作 上, 保 險 人 會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以 合 法 及 符 合 上 述 條 例 的 方 法, 對 不 同 的 投 保 人 給 予 不 同 的 對 待 首 三 條 條 例 ( 即 不 包 括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在 内 ) 都 包 含 了 一 項 相 同 的 條 文, 規 定 了 就 保 險 而 言, 如 果 對 某 人 的 待 遇 能 符 合 以 下 兩 項 條 件 的 話, 則 不 致 觸 犯 該 等 條 例 :(a) 有 關 待 遇 是 藉 參 照 可 合 理 依 據 的 來 源 所 得 的 精 算 數 據 或 其 他 數 據 而 給 予 的 ; 及 (b) 以 該 等 數 據 及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因 素 而 言, 有 關 待 遇 屬 於 合 理 以 下 是 在 保 險 業 中 一 般 被 視 為 正 當 的 歧 視 的 例 子 : (a) 人 壽 保 險 : 當 安 排 人 壽 保 險 時, 被 保 險 人 的 估 計 壽 命 對 向 他 徵 收 的 保 費 金 額 影 響 至 大 平 均 而 言, 女 性 比 男 性 的 壽 命 較 長, 這 是 一 個 生 物 學 上 的 事 實, 因 此, 保 險 人 或 許 : (i) 向 女 性 徵 收 比 同 一 年 齡 健 康 狀 況 等 的 男 性 較 低 的 人 壽 保 險 費 率, 因 爲 對 於 女 性 而 言, 平 均 來 說, 保 單 利 益 沒 那 麽 快 給 付 出 去, 及 / 或 期 望 支 付 保 費 的 次 數 比 較 多 ; 7/12

126 (ii) 向 男 性 付 出 比 同 一 年 齡 健 康 狀 況 等 的 女 性 較 高 的 年 金 款 項, 因 爲 向 男 性 付 出 款 項 的 次 數 平 均 較 少 (b)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 身 體 殘 疾 的 人, 例 如 視 力 受 損 或 有 其 他 嚴 重 健 康 問 題 的 人, 他 們 的 風 險 明 顯 地 與 身 體 正 常 健 康 的 人 的 風 險 不 同 這 種 區 別 可 以 大 至 使 保 險 人 拒 絕 爲 這 類 人 承 保, 或 加 設 不 同 的 承 保 措 施 ( 較 高 保 費 附 加 保 單 限 制 等 ) 保 險 中 的 不 公 平 歧 視 (Un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上 普 遍 發 生 的 歧 視 行 徑 ( 只 委 任 某 個 性 別 的 人 不 公 平 地 禁 止 某 個 性 別 的 人 升 遷 不 聘 用 身 體 殘 疾 的 人 性 侵 犯 等 ), 也 可 以 同 樣 地 在 保 險 的 情 況 中 發 生 下 面 是 保 險 中 兩 個 不 公 平 歧 視 的 例 子 : (a) 汽 車 保 險 : 因 一 種 普 遍 持 有 的 偏 見, 就 是 女 性 的 駕 駛 技 術 比 男 性 差, 而 向 女 性 收 取 較 高 的 保 費, 或 對 其 加 設 較 苛 刻 的 條 款 ( 某 些 國 家 曾 經 得 出 一 些 關 於 意 外 和 駕 駛 罪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事 實 卻 似 乎 剛 好 相 反, 即 女 性 駕 駛 者 的 意 外 發 生 率 比 男 性 的 低!) (b) 火 險 : 拒 絕 爲 離 婚 婦 女 或 單 親 女 性 提 供 家 居 保 險 7.4 防 止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什 麽 是 洗 錢 洗 錢 一 詞 指 出 於 達 致 下 述 效 果 的 意 圖 的 行 為 : 使 (a) (b) 屬 干 犯 香 港 法 律 所 訂 可 公 訴 罪 行 或 作 出 假 使 在 香 港 發 生 即 屬 犯 香 港 法 律 所 訂 可 公 訴 罪 行 的 作 為 而 獲 取 的 收 益 的 任 何 財 產, 看 似 並 非 該 等 收 益 ; 或 全 部 或 部 分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該 等 收 益 的 任 何 財 產, 看 似 不 如 此 代 表 該 等 收 益 什 麽 是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一 詞 指 : (a) 在 下 述 情 況 以 任 何 方 法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提 供 或 籌 集 財 產 (i) 懷 有 將 該 財 產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用 於 作 出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的 意 圖 ( 不 論 該 財 產 實 際 上 有 否 被 如 此 使 用 ); 或 7/13

127 (ii) 知 道 該 財 產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將 會 用 於 作 出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 不 論 該 財 產 實 際 上 有 否 被 如 此 使 用 ); (b) (c) 明 知 某 人 是 恐 怖 分 子 或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或 罔 顧 某 人 是 否 恐 怖 分 子 或 是 否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而 作 出 以 下 行 為 :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向 該 人 提 供 任 何 財 產 或 金 融 ( 或 有 關 的 ) 服 務 或 為 該 人 的 利 益, 而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提 供 該 財 產 或 服 務 ; 或 明 知 某 人 是 恐 怖 分 子 或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或 罔 顧 某 人 是 否 恐 怖 分 子 或 是 否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而 作 出 以 下 行 為 :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為 該 人 的 利 益 籌 集 財 產 或 尋 求 金 融 ( 或 有 關 的 ) 服 務 保 險 業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保 險 業 面 對 洗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的 風 險 保 險 產 品 蘊 含 的 特 點, 可 能 會 帶 來 一 些 於 保 險 業 獨 有 的 洗 錢 風 險 在 人 壽 保 險 單 到 期 或 退 保 時, 保 險 單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受 益 人 ( 例 如 保 險 單 已 被 受 讓 的 受 讓 人 或 保 險 單 已 列 入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 便 可 獲 得 款 項 在 保 險 單 到 期 或 退 保 前, 投 保 人 可 以 更 改 保 險 單 的 受 益 人, 讓 保 險 人 把 款 項 付 給 新 的 受 益 人 保 險 單 也 可 作 為 抵 押 品, 用 以 購 買 其 他 金 融 產 品 這 些 投 資 本 身 可 能 只 是 複 雜 而 精 密 的 交 易 的 一 部 分, 資 金 源 自 金 融 體 系 的 其 他 部 分 容 易 被 利 用 作 爲 進 行 洗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工 具 的 長 期 保 險 合 約 包 括 : (a) 單 位 相 連 或 可 分 紅 的 整 付 保 費 合 約 ; (b) 可 儲 存 現 金 價 值 的 整 付 保 費 壽 險 保 險 單 ; (c) 固 定 及 變 額 年 金 ; 及 (d) ( 二 手 ) 儲 蓄 壽 險 保 險 單 在 保 險 的 分 銷 承 保 和 理 賠 方 面, 長 期 保 險 中 介 人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他 們 往 往 是 保 險 單 持 有 人 的 直 接 聯 絡 人, 因 此 在 防 止 洗 錢 和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方 面, 中 介 人 應 肩 負 重 要 的 職 責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適 用 於 保 險 人 的 原 則, 應 同 樣 適 用 於 保 險 中 介 人 擬 進 行 洗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的 人, 可 能 會 利 用 不 知 道 或 不 遵 從 必 要 程 序, 或 沒 有 察 覺 或 舉 報 可 能 屬 洗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個 案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把 不 法 資 金 交 予 保 險 人 7/14

128 7.4.4 洗 錢 的 階 段 洗 錢 可 分 為 3 個 常 見 階 段, 當 中 經 常 涉 及 多 宗 交 易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留 意 可 能 涉 及 犯 罪 活 動 的 徵 兆 這 些 階 段 如 下 : (a) 存 放 以 實 物 方 式 處 置 來 自 非 法 活 動 的 現 金 收 益 ; (b) (c) 分 層 交 易 透 過 複 雜 多 層 的 金 融 交 易, 將 非 法 得 益 及 其 來 源 分 開, 從 而 隱 藏 款 項 的 來 源 掩 飾 審 計 線 索 和 隱 藏 擁 有 人 的 身 份 ; 及 整 合 為 犯 罪 得 來 的 財 富 製 造 表 面 的 合 法 性 當 分 層 交 易 的 過 程 成 功, 整 合 計 劃 便 實 際 地 把 經 清 洗 的 得 益 回 流 到 一 般 金 融 體 系, 令 人 以 為 有 關 收 益 來 自 或 涉 及 合 法 的 商 業 活 動 有 關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的 法 例 財 務 特 別 行 動 組 織 ( 特 別 組 織 ) 這 個 跨 政 府 組 織 的 成 立, 是 為 了 為 打 擊 洗 錢 制 定 國 際 標 準, 及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作 為 特 別 組 織 的 成 員, 香 港 有 責 任 實 施 特 別 組 織 所 訂 立 的 打 擊 洗 錢 規 定 香 港 必 須 符 合 國 際 打 擊 洗 錢 標 準, 以 維 持 它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在 香 港, 與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有 關 的 四 項 主 要 法 例 為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Drug Trafficking (Recovery of Proceeds) Ordinance)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及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United Nations (Anti-Terrorism Measures) Ordinance) 金 融 機 構 及 它 們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職 員 均 須 充 分 了 解 他 們 在 不 同 法 例 之 下 的 各 種 責 任, 這 點 至 為 重 要 7.4.5a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將 關 於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 盡 職 審 查 )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施 加 於 金 融 機 構, 並 賦 予 有 關 當 局 權 力, 以 監 督 該 等 規 定 及 該 條 例 下 的 其 他 規 定 的 合 規 情 況 此 外, 附 表 2 第 23 條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須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以 (a) 確 保 有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存 在, 以 防 止 附 表 2 第 2 及 3 部 的 任 何 規 定 遭 違 反 ; 及 (b) 減 低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風 險 7/15

129 根 據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金 融 機 構 如 果 明 知 而 違 反 該 條 例 指 明 的 條 文, 即 屬 犯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禁 2 年 及 罰 款 一 百 萬 元 金 融 機 構 如 果 出 於 詐 騙 任 何 有 關 當 局 的 意 圖 而 違 反 該 條 例 指 明 的 條 文, 也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禁 7 年 及 罰 款 一 百 萬 元 根 據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任 何 金 融 機 構 的 僱 員 或 受 僱 為 金 融 機 構 工 作 或 關 涉 金 融 機 構 的 管 理 的 人, 如 果 明 知 而 致 使 或 准 許 該 金 融 機 構 違 反 該 條 例 指 明 的 條 文,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禁 2 年 及 罰 款 一 百 萬 元 如 上 界 定 人 士, 如 果 出 於 詐 騙 該 金 融 機 構 或 任 何 有 關 當 局 的 意 圖, 而 致 使 或 准 許 該 金 融 機 構 違 反 該 條 例 指 明 的 條 文,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禁 7 年 及 罰 款 一 百 萬 元 有 關 當 局 可 向 違 反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的 任 何 指 明 條 文 的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可 採 取 的 紀 律 行 動 包 括 公 開 譴 責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命 令 該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糾 正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及 命 令 該 金 融 機 構 繳 付 最 高 數 額 一 千 萬 元 或 因 有 關 的 違 反 而 令 該 金 融 機 構 獲 取 的 利 潤 或 避 免 的 開 支 的 金 額 的 3 倍 的 罰 款 ( 以 金 額 較 大 者 為 準 ) 7.4.5b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Drug Trafficking (Recovery of Proceeds) Ordinance)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載 有 可 對 涉 嫌 從 販 毒 活 動 所 得 的 資 產 進 行 調 查 在 逮 捕 涉 嫌 罪 犯 時 將 資 產 凍 結, 及 在 定 罪 後 沒 收 販 毒 得 益 的 條 文.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的 規 定, 如 果 有 人 知 道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財 產 代 表 任 何 人 的 販 毒 得 益 而 仍 處 理 該 財 產, 即 屬 犯 罪, 經 定 罪 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4 年 及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以 訂 明 方 式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 財 富 情 報 組 ) 提 交 報 告, 則 可 就 報 告 中 所 披 露 的 作 為, 獲 得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任 何 人 如 果 知 悉 或 懷 疑 任 何 財 產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任 何 人 的 販 毒 得 益 曾 在 與 販 毒 有 關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或 擬 在 與 販 毒 有 關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而 未 能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儘 快 作 出 披 露,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3 個 月 及 罰 款 50,000 元 在 作 出 該 等 披 露 方 面, 僱 員 若 已 根 據 僱 主 訂 立 的 程 序 向 適 當 人 士 報 告 所 懷 疑 事 項, 他 已 完 全 履 行 了 有 關 法 定 規 定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通 風 報 訊 也 屬 犯 罪 行 為 任 何 人 如 果 知 道 或 懷 疑 已 曾 作 出 披 露, 而 仍 向 其 他 人 披 露 任 何 相 當 可 能 損 害 為 跟 進 首 述 披 露 而 進 行 的 調 查 的 事 宜,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3 年 及 罰 款 7/16

130 7.4.5c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增 訂 一 項 有 關 來 自 可 公 訴 罪 行 得 益 的 洗 錢 罪 行, 經 定 罪 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4 年 及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以 訂 明 方 式 向 財 富 情 報 組 提 交 報 告, 則 可 就 報 告 中 所 披 露 的 作 為, 獲 得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根 據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任 何 人 如 果 知 悉 或 懷 疑 任 何 財 產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任 何 人 的 可 公 訴 罪 行 的 得 益 曾 在 與 可 公 訴 罪 行 有 關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或 擬 在 與 可 公 訴 罪 行 有 關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而 未 能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儘 快 作 出 披 露,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3 個 月 及 罰 款 50,000 元 在 作 出 該 等 披 露 方 面, 僱 員 若 已 根 據 僱 主 訂 立 的 程 序 向 適 當 人 士 報 告 所 懷 疑 事 項, 他 已 完 全 履 行 了 有 關 法 定 規 定 根 據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通 風 報 訊 也 屬 犯 罪 行 為 任 何 人 如 果 知 道 或 懷 疑 已 曾 作 出 披 露, 而 仍 向 其 他 人 披 露 任 何 相 當 可 能 損 害 為 跟 進 首 述 披 露 而 進 行 的 調 查 的 事 宜,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3 年 及 罰 款 7.4.5d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United Nations (Anti-Terrorism Measures) Ordinance)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旨 在 實 施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 安 理 會 )2001 年 9 月 28 日 第 1373 號 決 議 中 關 於 防 止 向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提 供 資 金 的 決 定 除 了 安 理 會 第 1373 號 決 議 中 強 制 執 行 的 措 施 外, 該 條 例 也 實 施 特 別 組 織 的 特 別 建 議 中 某 些 與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有 關 的 較 具 逼 切 性 的 建 議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訂 明, 向 恐 怖 分 子 或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提 供 或 籌 集 財 產 及 向 他 們 提 供 任 何 財 產 或 金 融 ( 或 有 關 的 ) 服 務, 均 屬 違 法,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4 年 及 罰 款 以 訂 明 方 式 向 財 富 情 報 組 提 交 報 告, 則 可 就 報 告 中 所 披 露 的 作 為, 獲 得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根 據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任 何 人 如 果 知 悉 或 懷 疑 任 何 財 產 為 恐 怖 分 子 財 產, 而 未 能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儘 快 作 出 披 露,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3 個 月 及 罰 款 50,000 元 在 作 出 該 等 披 露 方 面, 僱 員 若 已 根 據 僱 主 訂 立 的 程 序 向 適 當 人 士 報 告 所 懷 疑 事 項, 他 已 完 全 履 行 了 有 關 法 定 規 定 根 據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通 風 報 訊 也 屬 犯 罪 行 為 任 何 人 如 果 知 道 或 懷 疑 已 曾 作 出 披 露, 而 仍 向 其 他 人 披 露 任 何 相 當 可 能 損 害 為 跟 進 首 述 披 露 而 進 行 的 調 查 的 事 宜,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3 年 及 罰 款 7/17

131 7.4.6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指 引 7.4.6a 引 言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 保 監 處 ) 發 出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指 引, 目 的 是 為 經 營 長 期 業 務 或 就 長 期 業 務 提 供 意 見 的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再 保 險 人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 統 稱 保 險 機 構 ) 提 供 相 關 導 引 ; 指 引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此 指 引 是 根 據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第 7 條 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4A 條 公 布 的 此 指 引 旨 在 供 金 融 機 構 及 它 們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職 員 使 用 它 所 提 供 的 導 引 與 其 他 有 關 當 局 根 據 各 自 的 監 管 制 度 所 提 供 的 導 引 並 無 差 異 此 指 引 的 目 的 在 於 : (a) (b) 提 供 有 關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的 一 般 背 景 資 料, 包 括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法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的 概 要 ; 及 提 供 實 際 導 引, 以 助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高 級 管 理 層 在 考 慮 其 特 別 情 況 後, 去 制 訂 及 執 行 相 關 經 營 領 域 的 政 策 程 序 及 管 控 措 施, 以 符 合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法 定 及 監 管 規 定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此 指 引 的 內 容 並 非, 也 不 應 被 詮 釋 為 已 無 遺 地 包 羅 所 有 符 合 法 定 及 監 管 規 定 的 途 徑 此 指 引 為 執 行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附 表 2( 附 表 2) 所 列 條 文 提 供 導 引 這 有 助 金 融 機 構 以 切 合 其 特 定 業 務 風 險 狀 況 的 方 式 去 履 行 它 們 的 法 律 及 監 管 責 任 與 此 導 引 不 相 符 之 處 及 其 依 據, 應 記 錄 在 案, 而 金 融 機 構 也 須 作 好 準 備, 向 有 關 當 局 說 明 與 本 導 引 不 相 符 的 依 據 如 果 任 何 人 沒 有 遵 守 此 指 引 的 任 何 條 文, 此 事 本 身 不 會 令 致 該 人 可 在 任 何 司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中 被 起 訴, 但 在 根 據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提 起 而 於 任 何 法 院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此 指 引 可 獲 接 納 為 證 據 ; 及 如 該 法 院 覺 得 此 指 引 內 所 列 條 文, 攸 關 該 法 律 程 序 中 產 生 的 任 何 問 題, 該 法 院 在 裁 斷 該 問 題 時, 須 考 慮 該 條 文 此 外, 如 果 保 險 機 構 不 遵 從 此 指 引 的 條 文, 則 可 能 會 對 其 董 事 和 控 權 人 的 適 當 人 選 資 格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及 可 能 導 致 處 分 7/18

132 7.4.6b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制 度 根 據 指 引,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確 保 設 有 合 適 的 保 障 措 施, 以 減 低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風 險, 並 防 止 違 反 附 表 2 第 2 或 3 部 的 任 何 規 定 為 確 保 符 合 此 項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應 執 行 適 當 的 內 部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政 策 程 序 及 管 控 措 施 ( 統 稱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制 度 ) 金 融 機 構 在 設 立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制 度 時, 必 須 考 慮 指 引 中 指 出 的 多 個 因 素 所 制 訂 的 管 控 措 施 應 涵 蓋 的 範 疇 包 括 :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監 督 委 任 一 名 合 規 主 任 及 一 名 洗 錢 報 告 主 任 合 規 及 審 核 職 能 及 職 員 甄 選 和 培 訓 7.4.6c 適 用 於 香 港 以 外 進 行 業 務 的 集 團 的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政 策 此 指 引 針 對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以 外 進 行 業 務 的 情 況 提 供 了 導 引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確 保 它 們 在 外 地 的 分 行 或 附 屬 企 業 設 有 集 團 的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政 策, 以 確 保 所 有 外 地 分 行 及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經 營 與 金 融 機 構 相 同 業 務 的 所 有 分 行 及 附 屬 企 業 設 有 程 序, 使 它 們 能 在 當 地 法 律 准 許 的 範 圍 內, 遵 守 與 根 據 附 表 2 第 2 及 3 部 施 加 的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相 類 似 的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將 集 團 政 策 通 知 外 地 的 分 行 及 附 屬 企 業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分 行 或 附 屬 企 業 如 果 因 當 地 法 律 不 准 許 而 未 能 遵 守 與 根 據 附 表 2 第 2 及 3 部 施 加 的 規 定 相 類 似 的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a) (b) 將 有 關 不 能 遵 從 規 定 的 情 況 通 知 有 關 當 局 ; 及 採 取 額 外 措 施, 以 便 有 效 地 減 低 該 分 行 或 附 屬 企 業 因 不 能 遵 從 該 等 規 定 而 面 對 的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風 險 如 果 懷 疑 全 部 或 部 分 財 產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可 公 訴 罪 行 的 得 益, 一 般 應 在 產 生 有 關 懷 疑 及 在 備 存 相 關 交 易 紀 錄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作 出 報 告 不 過,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例 如 戶 口 設 在 香 港 ), 可 能 須 要 向 財 富 情 報 組 報 告 該 等 情 況, 但 只 在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及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第 25(A) 條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才 適 用 7/19

133 7.4.6d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此 指 引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藉 着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釐 定 盡 職 審 查 及 持 續 監 察 所 需 程 度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的 一 般 原 則 是 如 果 客 戶 經 評 估 為 屬 於 較 高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風 險 的 客 戶,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採 取 更 嚴 格 的 措 施 去 管 理 及 減 低 該 等 風 險, 但 如 果 客 戶 屬 於 較 低 風 險, 則 可 相 應 地 執 行 簡 化 措 施 採 用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的 優 點 在 於 可 以 按 照 優 先 次 序, 以 最 具 效 益 的 方 式 分 配 資 源, 從 而 令 最 大 的 風 險 得 到 最 高 度 的 關 注 7.4.6e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對 盡 職 審 查 措 施 加 以 界 定, 並 訂 明 金 融 機 構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須 執 行 盡 職 審 查 措 施 該 條 例 指 出 金 融 機 構 可 按 具 體 情 況 採 取 額 外 措 施 或 採 取 簡 化 的 盡 職 審 查 措 施 本 章 臚 列 有 關 當 局 在 這 方 面 的 期 望, 並 就 達 致 此 等 期 望 的 方 法 作 出 建 議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此 指 引 就 如 何 遵 守 該 條 例 規 定 和 為 達 此 目 的 而 落 實 的 程 序 賦 予 金 融 機 構 若 干 程 度 的 酌 情 權 7.4.6f 持 續 監 察 此 指 引 強 調 有 效 的 持 續 監 察 措 施 對 了 解 客 戶 的 活 動 至 為 重 要, 它 不 但 是 有 效 的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系 統 中 一 個 不 可 缺 少 的 部 分, 也 有 助 金 融 機 構 了 解 客 戶 及 偵 察 異 常 或 可 疑 活 動 此 指 引 就 如 何 有 效 地 進 行 持 續 監 察 提 供 了 導 引 7.4.6g 金 融 制 裁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United Nations Sanctions Ordinance)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訂 立 規 例, 以 執 行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 安 理 會 ) 所 決 定 的 制 裁, 並 指 明 或 指 定 相 關 的 人 及 實 體 這 些 制 裁 通 常 禁 止 直 接 或 間 接 為 某 指 定 人 士 的 利 益 或 財 物 提 供 任 何 資 金 或 經 濟 資 源 或 處 理 屬 於 該 指 定 人 士 的 任 何 資 金 或 經 濟 資 源 有 關 當 局 向 所 有 金 融 機 構 分 發 根 據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刊 登 於 政 府 憲 報 的 指 定 名 單 雖 然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金 融 機 構 一 般 並 無 任 何 責 任 關 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其 他 組 織 或 主 管 當 局 發 出 的 名 單, 但 經 營 國 際 業 務 的 金 融 機 構 仍 須 注 意 該 等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金 融 貿 易 制 裁 制 度 的 範 疇 及 重 點 如 果 這 些 制 裁 可 能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業 務 構 成 影 響, 則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考 慮 這 會 對 其 程 序 引 致 甚 麼 影 響, 例 如 考 慮 監 察 有 關 人 士, 以 確 保 不 會 向 名 列 某 外 地 司 法 管 轄 區 制 裁 名 單 的 人 支 付 款 項 或 接 收 來 自 該 等 人 士 的 款 項 行 政 長 官 可 就 禁 令 批 予 特 許, 准 許 向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的 指 定 人 士 提 供 資 金 及 經 濟 資 源 7/20

134 7.4.6h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及 擴 散 資 金 籌 集 此 指 引 簡 述 了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相 關 法 律 香 港 爲 了 履 行 其 在 相 關 國 際 法 下 的 責 任, 通 過 了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授 權 保 安 局 局 長 凍 結 懷 疑 是 恐 怖 分 子 的 財 產, 並 可 指 示 除 根 據 特 許 的 授 權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處 理 該 已 凍 結 的 財 產 如 果 違 反 此 項 規 定, 最 高 可 被 判 7 年 監 禁 及 未 指 定 金 額 的 罰 款 除 根 據 保 安 局 局 長 批 予 的 特 許 的 授 權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向 恐 怖 分 子 或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提 供 任 何 財 產 或 金 融 服 務, 也 不 得 為 該 人 的 利 益 而 提 供 該 等 財 產 或 服 務 任 何 人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為 恐 怖 分 子 或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的 利 益 籌 集 財 產 或 尋 求 金 融 ( 或 有 關 的 ) 服 務 如 果 違 反 此 項 規 定, 最 高 可 被 判 14 年 監 禁 及 未 指 定 金 額 的 罰 款 保 安 局 局 長 可 應 個 別 金 融 機 構 的 申 請, 就 禁 令 批 予 特 許, 准 許 將 已 凍 結 的 財 產 及 經 濟 資 源 解 凍, 並 容 許 根 據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United Nations (Anti-Terrorism Measures) Ordinance), 向 指 定 人 士 支 付 款 項, 或 為 該 人 的 利 益 而 支 付 款 項 如 果 某 人 被 安 理 會 的 委 員 會 指 定 為 恐 怖 分 子, 而 他 的 資 料 詳 情 其 後 根 據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第 4 條 在 政 府 憲 報 公 告 中 刊 登, 有 關 當 局 會 向 所 有 金 融 機 構 分 發 該 指 定 名 單 根 據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提 供 服 務 的 管 制 ) 條 例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Control of Provision of Services) Ordinance) 第 4 條, 如 果 某 人 向 他 人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而 該 人 基 於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或 懷 疑 該 等 服 務 可 能 與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有 關, 該 人 即 屬 犯 罪 金 融 機 構 有 不 少 途 徑 可 以 借 鑒 參 考, 包 括 海 外 主 管 當 局 的 相 關 指 定 名 單 有 關 當 局 可 以 不 時 促 請 金 融 機 構 注 意 該 等 指 定 名 單 金 融 機 構 故 應 確 定 本 身 有 適 當 系 統, 藉 以 與 相 關 名 單 核 對 及 確 保 名 單 反 映 現 況, 以 達 篩 查 的 目 的 7.4.6i 數 據 庫 備 存 及 篩 查 ( 客 戶 及 付 款 ) 此 指 引 提 示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採 取 措 施, 確 保 遵 守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相 關 法 規 及 法 例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職 員 應 充 分 了 解 本 身 的 法 律 責 任, 職 員 應 獲 提 供 充 足 導 引 及 培 訓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訂 立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的 制 度 及 機 制 應 涵 蓋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及 洗 錢 事 宜 金 融 機 構 應 能 識 別 涉 及 恐 怖 分 子 嫌 疑 人 物 及 指 定 人 士 的 交 易, 並 就 該 等 交 易 作 出 報 告, 這 點 至 為 重 要 為 此,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確 保 備 存 記 錄 恐 怖 分 子 嫌 疑 人 物 及 指 定 人 士 名 稱 及 詳 細 資 料 的 數 據 庫, 以 綜 合 所 知 的 各 種 名 單 的 資 料 金 融 機 構 也 可 另 作 安 排, 查 閱 由 第 三 者 服 務 供 應 商 備 存 的 數 據 庫 7/21

135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確 保 數 據 庫 已 經 收 錄 相 關 的 指 定 名 單 該 數 據 庫 尤 其 應 該 收 錄 政 府 憲 報 刊 登 的 名 單 及 根 據 美 國 行 政 命 令 第 號 指 定 的 名 單 每 當 資 料 有 變 化 時, 該 數 據 庫 也 應 及 時 更 新, 讓 職 員 易 於 查 閱, 從 而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整 個 客 戶 群 持 續 進 行 全 面 篩 查, 是 防 止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及 違 反 制 裁 規 定 的 一 項 基 本 的 內 部 管 控 措 施 對 採 用 什 麽 篩 查 方 式 指 引 有 所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設 有 若 干 篩 查 付 款 指 示 的 措 施, 以 確 保 不 會 向 指 定 人 士 支 付 款 項 ; 並 對 於 可 疑 的 電 傳 轉 賬 指 示 尤 須 提 高 警 覺 如 果 出 現 值 得 懷 疑 的 情 況,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在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或 處 理 交 易 前, 盡 可 能 執 行 更 嚴 格 的 查 核 有 關 篩 查 及 任 何 結 果 應 該 記 錄 在 案 或 以 電 子 方 式 記 錄, 顯 示 已 符 合 上 述 有 關 篩 查 客 戶 群 篩 查 付 款 指 示 及 更 嚴 格 的 查 核 的 規 定 如 果 金 融 機 構 懷 疑 某 項 交 易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關, 應 該 向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報 告 如 果 該 項 交 易 因 其 他 理 由 看 似 可 疑, 即 使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與 恐 怖 分 子 直 接 有 關, 也 應 該 向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報 告, 因 該 項 交 易 其 後 可 能 會 顯 露 出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關 連 7.4.6j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對 存 在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或 恐 怖 分 子 的 財 產 的 情 況 的 知 悉 或 懷 疑 一 旦 確 立,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應 用 下 列 一 般 性 原 則 : (a) (b) (c) 如 果 懷 疑 存 在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情 況, 即 使 金 融 機 構 沒 有 進 行 交 易, 並 且 沒 有 交 易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仍 須 作 出 披 露 ; 在 確 定 有 關 懷 疑 後, 必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儘 快 作 出 披 露 ; 及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確 保 已 設 有 內 部 管 控 及 制 度, 以 防 止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人 員 及 僱 員 觸 犯 向 披 露 所 涉 及 的 有 關 客 戶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通 風 報 訊 的 罪 行 金 融 機 構 也 應 小 心, 以 免 向 客 戶 作 出 查 詢 時 導 致 發 生 通 風 報 訊 的 情 況 此 指 引 建 議 採 用 一 個 用 以 識 別 異 常 與 可 疑 活 動 的 有 效 方 法, 即 是 去 充 分 了 解 客 戶, 及 他 們 的 情 況 和 預 期 的 正 常 活 動 ; 一 旦 某 項 交 易 或 指 令, 或 連 串 交 易 或 連 串 指 令 變 得 異 常, 即 可 識 別 出 來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確 保 已 為 職 員 ( 在 這 裡 此 詞 包 括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 提 供 充 足 導 引, 讓 職 員 在 發 生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情 況 時 即 產 生 懷 疑 或 能 將 有 關 情 況 辨 別 出 來, 並 能 識 別 及 評 估 相 關 資 料, 以 判 斷 某 項 交 易 或 指 令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是 否 可 疑 7/22

136 如 果 金 融 機 構 懷 疑 有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交 易, 在 執 行 盡 職 審 查 程 序 時 必 須 考 慮 通 風 報 訊 的 風 險, 並 應 確 保 其 僱 員 在 進 行 盡 職 審 查 時 必 須 察 覺 此 等 敏 感 性 問 題 另 外, 此 指 引 在 舉 報 時 間 及 方 式 內 部 報 告 系 統 記 錄 內 部 報 告 向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報 告 的 紀 錄 報 告 後 續 事 宜 等 幾 方 面 提 供 了 導 引 它 又 羅 列 了 可 疑 交 易 的 識 別 指 標 及 列 舉 了 洗 錢 計 劃 的 例 子 以 供 參 考 7.4.6k 備 存 紀 錄 此 指 引 強 調 備 存 紀 錄 對 符 合 一 般 法 律 及 監 管 規 定 的 重 要 性, 並 在 備 存 關 於 客 戶 身 份 及 交 易 的 紀 錄 監 控 中 介 人 履 行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等 方 面 提 供 了 導 引 在 個 人 保 險 代 理 人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這 個 課 題 上, 此 指 引 指 出, 保 險 人 所 委 任 為 代 理 的 個 人 保 險 代 理 人, 通 常 須 要 向 保 險 人 直 接 提 交 所 有 與 客 戶 和 交 易 相 關 的 文 件, 他 們 並 且 沒 有 足 夠 資 源 備 存 這 些 文 件 根 據 這 項 安 排, 並 從 符 合 附 表 2 第 3 部 所 指 明 有 關 保 存 紀 錄 規 定 的 觀 點 來 看, 這 些 個 人 保 險 代 理 人 可 視 為 已 將 所 需 紀 錄 和 文 件 存 放 於 保 險 人 的 處 所 由 於 個 人 保 險 代 理 人 仍 然 就 遵 從 所 有 備 存 紀 錄 的 要 求 負 有 責 任, 他 們 應 該 確 保 : (a) (b) 其 保 險 人 有 系 統, 以 遵 從 載 於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所 指 明 有 關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 及 在 有 關 當 局 提 出 要 求 時, 該 等 紀 錄 及 文 件 可 以 沒 有 延 誤 地 從 保 險 人 取 得 7.4.6l 職 員 培 訓 此 指 引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為 職 員 ( 在 這 裡 此 詞 包 括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 提 供 執 行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職 務 方 面 的 培 訓 ; 在 新 職 員 開 始 執 行 職 務 前, 培 訓 工 作 尤 其 重 要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實 施 清 晰 及 明 確 的 政 策, 確 保 在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方 面, 為 有 關 職 員 提 供 充 分 培 訓 個 別 金 融 機 構 在 適 當 考 慮 本 身 業 務 的 規 模 及 複 雜 性 和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類 別 和 風 險 程 度 後, 可 因 應 本 身 的 需 要, 調 整 不 同 組 別 職 員 的 培 訓 計 劃 的 時 間 表 和 內 容 培 訓 的 頻 密 程 度 應 足 以 令 職 員 維 持 他 們 在 打 擊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方 面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除 了 職 員 必 須 學 習 的 内 容 外, 此 指 引 還 在 可 以 採 用 的 培 訓 技 巧 及 工 具 這 方 面 提 供 了 導 引 另 外,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為 培 訓 活 動 備 存 紀 錄, 並 監 察 培 訓 的 效 用 7/23

137 7.4.6m 電 傳 轉 賬 此 指 引 就 電 傳 轉 賬 提 供 了 導 引 這 些 導 引 主 要 適 用 於 認 可 機 構 及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如 果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以 匯 款 機 構 或 收 款 機 構 的 身 份 行 事, 它 們 也 應 遵 守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附 表 2 第 12 條 的 規 定 及 上 述 導 引 7.5 防 止 貪 污 貪 污 是 指 個 人 不 惜 損 害 他 人 的 利 益, 為 謀 取 私 利 而 濫 用 職 權 由 廉 政 公 署 廉 署 執 行 的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協 助 商 界 維 持 一 個 有 利 於 效 率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營 商 環 境, 保 護 主 事 人 免 受 代 理 人 為 了 謀 私 利 而 濫 用 職 權 所 損 害 根 據 該 條 例 的 第 九 ( 一 ) 條 的 規 定, 代 理 人 ( 一 般 是 僱 員 ) 在 處 理 主 事 人 的 業 務 或 事 務 時, 如 無 主 事 人 的 允 許, 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利 益 根 據 條 例 的 第 九 ( 二 ) 條 的 規 定, 提 供 利 益 者 亦 屬 違 法 另 外, 條 例 的 第 九 ( 三 ) 條 規 定, 任 何 代 理 人 使 用 虛 假 錯 誤 的 收 據 賬 目 或 其 他 文 件 蓄 意 欺 騙 其 主 事 人, 即 屬 違 法 作 爲 最 高 刑 罰, 各 類 違 犯 者 均 可 被 判 監 禁 七 年 及 罰 款 五 十 萬 廉 署 向 機 構 提 供 免 費 及 保 密 的 防 貪 服 務, 例 如, 廉 署 發 展 了 多 套 最 佳 工 作 常 規 指 引, 範 圍 廣 泛, 旨 在 向 公 營 及 私 營 機 構 提 供 易 於 使 用 的 關 於 如 何 堵 塞 貪 污 漏 洞 的 指 引 廉 署 也 向 個 別 機 構 提 供 免 費 和 保 密 的 防 貪 意 見 為 加 強 保 險 中 介 人 認 識 防 止 貪 污 及 誠 信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廉 署 為 保 險 業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防 貪 培 訓 課 程 及 倡 廉 活 動 廉 署 聯 同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保 險 業 自 律 監 管 機 構 及 多 個 專 業 保 險 團 體 共 同 製 作 了 人 壽 保 險 中 介 人 誠 信 錦 囊, 旨 在 提 升 人 壽 保 險 業 界 對 貪 污 詐 騙 問 題 的 警 覺 性, 加 強 保 險 公 司 在 管 理 員 工 誠 信 操 守 方 面 的 能 力, 減 低 違 法 違 規 的 風 險, 達 致 保 本 增 值 保 險 中 介 人 應 當 熟 悉 條 例 的 基 本 内 容, 廉 署 建 議 的 最 佳 工 作 常 規 ( 包 括 核 實 保 險 索 償 防 貪 錦 囊, 及 人 壽 保 險 中 介 人 誠 信 錦 囊, 以 防 範 機 構 內 外 的 貪 污 行 為 有 必 要 的 話, 廉 署 的 其 他 服 務 也 應 盡 量 使 用 在 與 顧 客 或 其 他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往 還 中, 保 險 中 介 人 必 須 提 高 警 覺 以 避 免 觸 犯 該 條 例 如 遇 貪 污 事 件, 可 以 透 過 親 身 電 話 或 信 件 等 方 式 向 廉 署 舉 報 7.6 防 止 保 險 詐 騙 詐 騙 當 然 是 指 不 誠 實 或 作 弊 由 於 保 險 屬 於 一 個 包 含 高 度 信 賴 成 分 的 過 程, 所 以 有 不 少 空 間 給 不 誠 實 的 人 有 機 可 乘 他 們 可 以 利 用 很 多 不 同 的 方 式 詐 騙 保 險 一 般 而 言, 我 們 傾 向 把 這 個 字 眼 與 不 誠 實 的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扯 上 關 係, 包 括 從 相 對 細 微 的 事 件, 例 如 把 失 竊 的 廉 價 手 錶 報 稱 爲 價 值 連 城, 到 涉 及 縱 火 或 僞 造 死 亡 證 書 等 精 心 策 劃 的 詐 騙 行 為 曾 發 生 過 一 些 在 購 買 巨 額 人 壽 保 險 之 後, 當 事 人 被 謀 殺 以 騙 取 保 險 金 的 個 案 7/24

138 詐 騙 可 以 發 生 於 索 償 及 保 險 金 要 求 以 外 的 層 面 刻 意 歪 曲 重 要 資 料, 及 明 知 而 隱 藏 不 利 因 素 以 求 受 保, 都 同 屬 詐 騙 行 爲 當 然, 這 是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 見 上 文 3.2) 原 則 的 某 種 形 式, 卻 又 往 往 難 於 事 後 舉 證 雖 然 詐 騙 者 可 以 是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任 何 人 (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險 中 介 人, 或 者 甚 至 保 險 人 ), 我 們 在 此 會 專 注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尋 求 從 保 險 人 身 上 取 得 非 法 利 益 這 一 方 面 下 面 的 内 容 將 特 別 提 及 保 險 中 介 人 在 這 個 主 題 下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當 心 成 爲 犯 罪 同 伙 毫 無 疑 問, 我 們 都 知 道 必 須 避 免 從 事 刑 事 活 動, 否 則 可 能 遭 到 刑 事 檢 控, 甚 至 民 事 起 訴 比 如, 一 個 保 險 中 介 人 挪 用 了 代 其 委 托 人 收 取 的 保 費 後, 可 能 被 控 以 盜 竊 罪, 也 可 能 被 委 托 人 民 事 追 討 被 盜 金 錢 及 申 索 損 害 賠 償, 如 利 息 的 損 失 此 外, 常 識 告 訴 我 們, 除 了 實 際 犯 罪 者, 有 關 罪 行 的 從 犯 ( secondary party )( 定 義 可 見 下 一 段 ) 也 可 遭 受 法 律 懲 罰 但 是, 不 能 假 設 誰 都 知 道 從 犯 和 主 犯 ( principal perpetrator 或 principal ) 可 能 要 就 同 一 項 刑 事 罪 負 上 同 樣 的 責 任 在 此 (7.6.1) 介 紹 從 犯 刑 事 法, 目 的 是 加 強 保 險 中 介 人 辨 認 可 能 的 刑 事 活 動 的 能 力, 並 促 使 他 們 加 倍 小 心 遠 離 該 等 活 動 可 以 看 到, 因 爲 從 犯 刑 事 法 一 般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刑 事 罪, 所 以 下 面 的 述 説 不 局 限 於 欺 詐 罪 和 涉 及 欺 詐 行 為 的 罪 行 視 乎 參 與 的 性 質 而 定, 犯 罪 者 不 是 以 主 犯 的 身 份 就 是 以 從 犯 (secondary party, secondary participant 或 accessory) 的 身 份 參 與 犯 罪 如 果 主 犯 超 過 一 名 而 他 們 又 應 該 共 同 負 責 的 話, 他 們 也 稱 爲 共 犯 ( joint principals ) 一 項 刑 事 罪 的 從 犯 是 指 一 名 協 助 教 唆 慫 使 或 促 致 犯 該 罪 行 的 人 ; 就 本 研 習 手 冊 而 言, 大 家 不 必 深 入 了 解 這 四 個 法 律 術 語 的 含 義, 認 識 到 所 謂 從 犯 行 爲 幾 乎 必 然 僅 僅 是 協 助 或 鼓 勵 犯 該 罪 行 即 可 幾 乎 當 任 何 一 個 初 次 接 觸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的 人 認 識 到 原 來 聲 稱 某 被 告 以 主 犯 的 身 份 還 是 從 犯 的 身 份 犯 了 罪 一 般 來 説 是 不 要 緊 的 ( 因 爲 兩 種 情 況 的 法 律 責 任 是 一 致 的 ), 他 會 十 分 詫 異 又 估 計, 沒 有 多 少 人 了 解 到 不 作 爲 的 參 與 同 作 爲 的 參 與 同 樣 地 有 罪 如 果 被 告 有 權 控 制 另 一 個 人 的 行 動, 卻 蓄 意 地 不 行 使 該 權, 那 麽 這 樣 的 不 作 爲 可 能 構 成 積 極 鼓 勵 該 人 進 行 違 法 作 爲, 並 因 此 構 成 協 助 等 擧 個 例 子, 一 名 只 獲 保 險 人 甲 委 任 為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黃 先 生, 替 保 險 人 乙 向 一 名 准 客 戶 招 攬 保 險 生 意, 其 上 綫 經 理 趙 小 姐 ( 同 屬 保 險 人 甲 的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 則 站 在 旁 邊 觀 察 ; 如 果 趙 小 姐 是 知 悉 黃 先 生 並 非 保 險 人 乙 的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話, 她 這 麽 對 黃 先 生 的 作 爲 不 加 以 制 止, 相 當 可 能 構 成 協 助 及 教 唆 他 人 干 犯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77 條 第 (1) 款 所 訂 的 罪 行 7/25

139 最 後 要 介 紹 從 犯 法 中 的 另 一 方 面, 就 是 控 方 必 須 證 明 被 告 在 進 行 協 助 等 行 爲 的 時 候 懷 有 所 需 犯 罪 心 意 ( 這 屬 於 相 關 罪 行 的 一 項 元 素 ) 從 干 犯 該 罪 行 而 獲 益 的 意 圖 及 從 協 助 等 行 爲 而 獲 益 的 意 圖 都 不 必 存 在, 所 需 的 是 被 告 進 行 協 助 的 意 圖, 而 他 又 知 悉 他 的 行 爲 能 協 助 或 鼓 勵 干 犯 該 刑 事 罪 行 的 請 注 意, 這 種 意 圖 不 等 於 犯 該 刑 事 罪 的 意 圖 比 方, 一 名 保 險 中 介 人 應 一 名 顧 客 的 要 求 給 他 就 一 張 私 家 車 保 單 發 出 一 張 誇 大 數 額 的 保 費 收 據, 儘 管 保 險 中 介 人 意 識 到 他 或 會 向 其 僱 主 出 具 該 收 據 作 超 額 申 請 生 活 費 津 貼 之 用 ; 保 險 中 介 人 這 麽 做, 即 使 他 根 本 不 關 心 顧 客 是 否 一 如 計 劃 利 用 該 虛 假 收 據 欺 騙 僱 主, 也 能 被 判 定 為 協 助 犯 及 教 唆 犯 保 險 中 介 人 與 保 險 詐 騙 的 例 子 正 如 前 述, 詐 騙 的 手 法 頗 多 我 們 不 打 算 述 説 保 險 中 介 人 刻 意 串 謀 及 不 誠 實 的 行 爲, 這 種 行 爲 的 非 法 及 不 道 德 本 質 是 顯 而 易 見 的 以 下 是 接 洽 或 引 誘 保 險 中 介 人, 讓 其 協 助 進 行 保 險 詐 騙 的 一 些 例 子 : (a) 安 排 保 險 : 保 險 中 介 人 可 能 常 常 掌 握 或 獲 發 一 些 可 能 對 某 項 投 保 不 利 的 資 料 ; 它 們 可 能 甚 至 顯 示 有 關 風 險 是 不 可 保 的 無 論 在 甚 麽 情 況 下, 保 險 中 介 人 均 不 應 漏 報 或 失 實 地 陳 述 這 些 資 料 ; 在 懷 有 誤 導 保 險 人 的 企 圖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此 等 行 為 者, 即 屬 詐 騙 請 緊 記, 根 據 法 律 及 道 德 規 範, 保 險 中 介 人 應 在 這 種 事 情 上 遵 守 最 高 誠 信 責 任, 無 論 這 會 給 擬 購 保 險 帶 來 什 麽 實 際 的 後 果 (b) 詐 騙 性 索 償 : 充 當 偵 探 或 執 法 人 都 不 是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職 責 ; 但 是 他 應 該 具 有 共 同 的 責 任, 就 是 不 協 助 詐 騙, 並 舉 報 可 疑 事 件 或 提 供 證 據 遇 上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時, 須 留 意 的 事 情 包 括 可 疑 情 況, 令 人 懷 疑 的 醫 療 或 其 他 的 文 件 證 據, 或 甚 至 清 晰 地 顯 示 某 宗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很 不 對 勁 的 口 信 註 : 這 裏 必 須 提 醒 大 家, 詐 騙 屬 於 極 度 嚴 重 的 事 件, 故 千 萬 不 能 草 率 地 提 出 詐 騙 指 稱 深 入 調 查 各 宗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是 保 險 人 的 責 任, 也 只 有 保 險 人 能 指 稱 被 詐 騙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角 色 是 協 助 保 險 人 抗 衡 企 圖 詐 騙 的 行 爲 及 揭 露 詐 騙 行 為, 其 實 這 也 是 法 律 的 要 求 ; 然 而 不 難 理 解, 這 屬 於 極 爲 敏 感 的 事 情 7/26

140 7.6.3 防 止 詐 騙 的 實 際 步 驟 正 如 一 切 涉 及 非 法 活 動 的 事 情, 為 防 詐 騙 的 忠 告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條 是 首 先 意 識 到 它 可 能 發 生 當 然,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不 可 變 得 過 於 多 疑 ; 然 而, 意 識 到 它 有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便 是 對 防 止 詐 騙 的 最 佳 起 點 此 外, 還 有 下 列 忠 告 : (a) (b) (c) (d) 保 持 警 覺 : 使 保 險 中 介 人 提 防 的 可 疑 舉 動 包 括 在 完 全 沒 有 或 沒 有 充 足 解 釋 下 突 然 加 大 保 額, 及 明 顯 過 高 的 保 額 等 勤 勉 : 詐 騙 有 時 會 在 紀 錄 不 全 或 出 現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之 時 發 生 迅 速 地 行 動 及 更 新 紀 錄, 不 單 是 經 營 業 務 的 良 方, 也 是 防 範 詐 騙 的 優 良 做 法 溝 通 : 不 論 代 表 被 保 險 人 或 保 險 人, 保 險 中 介 人 應 時 刻 與 保 險 人 保 持 緊 密 聯 係, 尤 其 在 出 現 可 疑 情 況 的 時 候 誠 信 : 根 據 法 律 合 約 及 所 有 公 認 的 道 德 行 爲,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保 持 最 高 的 道 德 標 準 任 何 時 候 都 緊 記 這 一 點, 便 相 當 於 給 你 提 供 了 這 方 面 所 有 必 需 的 指 引 不 論 是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或 是 保 險 人, 均 以 騙 子 為 敵 - o - o - o - 7/27

141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香 港 的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適 用 於 : (a) 僅 公 營 部 門 ;... (b) 僅 私 營 部 門 ;... (c) 公 營 部 門 及 私 營 部 門 兩 者 ;... (d) 既 非 公 營 部 門 也 非 私 營 部 門... [ 答 案 請 參 閱 7.2.1(a)] 2 香 港 已 就 平 等 機 會 通 過 法 例 以 下 哪 項 可 能 出 現 歧 視 的 範 圍, 已 經 成 爲 適 用 條 例 的 主 題? (a) 性 別 ;... (b) 懷 孕 ;... (c) 身 體 殘 疾 ;... (d) 以 上 所 有 各 項... 乙 類 問 題 3 以 下 哪 些 是 屬 公 認 的 資 料 保 障 原 則? (i) 接 觸 個 人 資 料 (ii) 個 人 資 料 保 安 (iii) 收 集 的 目 的 及 方 式 (iv) 通 常 可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的 資 訊 [ 答 案 請 參 閱 7.3.1] (a) (i) 及 (ii) 而 已 ;... (b) (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 (iii) 及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7.2.1(c)] 7/28

142 4 以 下 哪 些 屬 於 洗 錢 中 常 被 利 用 的 保 險 類 別? (i) 火 險 (ii) 買 入 年 金 (iii) 汽 車 保 險 (iv) 單 位 相 連 整 付 保 費 合 約 (a) (i) 及 (ii) 而 已 ;... (b) (ii) 及 (iii) 而 已 ;... (c) (ii) 及 (iv) 而 已 ;... (d) (i) (iii) 及 (iv) 而 已... [ 答 案 可 於 本 研 習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 [ 答 案 請 參 閱 7.4.3] 7/29

143 術 語 解 釋 委 付 (Abandonment) 僅 適 用 於 水 險 的 一 種 做 法, 即 被 保 險 人 把 保 險 標 的 中 一 切 權 利 移 交 給 保 險 人, 作 全 損 結 清 的 報 酬 保 險 的 學 術 類 別 (Academic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通 常 是 爲 了 考 試 和 教 育 的 目 的, 將 保 險 業 務 細 分 的 方 法 ( 人 身 保 險 財 産 保 險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和 責 任 保 險 ) 承 約 (Acceptance) 要 約 合 約 元 素 之 一, 意 旨 某 方 同 意 接 受 另 一 方 所 作 出 的 2.1.3(b) 會 計 及 投 資 (Accounting and Investment) 保 險 人 的 其 中 一 項 職 能, 關 乎 款 項 的 收 付 和 對 積 累 資 金 的 有 效 運 用 4.10 精 算 支 援 (Actuarial Support) 精 算 師 在 保 險 方 面 的 貢 獻, 包 括 制 定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損 失 準 備 金 和 進 行 負 債 估 值 4.9 足 夠 的 再 保 險 (Adequate Reinsurance)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中 一 項 對 有 意 在 香 港 取 得 授 權 或 維 持 獲 授 權 地 位 的 保 險 人 的 要 求 6.1.1e 遺 產 管 理 人 (Administrator) 財 產 的 人 簡 單 來 說, 他 是 一 立 被 委 任 管 理 他 人 的 3.1.4(b) 代 理 關 係 (Agency)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權 (Agency by Estoppel) 不 容 反 悔 法 則 可 以 在 以 下 的 代 理 情 況 應 用 : 如 果 有 個 人 以 言 詞 或 行 為 表 示 或 允 許 他 人 表 示 另 一 人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他 將 不 能 對 基 於 信 賴 該 等 表 示 而 與 代 理 人 進 行 交 易 的 任 何 人 ( 第 三 者 ) 否 定 該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2.2.3(d) 代 理 人 (Agent) 代 表 委 託 人 採 取 行 動 的 人 2.2(a) 約 定 價 值 保 單 (Agreed Value Policy) 某 些 財 産 保 險 的 合 約 雙 方 在 保 單 起 保 時 均 同 意 在 整 段 合 約 有 效 期 內, 保 單 中 訂 明 的 某 個 金 額 將 被 視 為 某 項 目 的 價 值 常 用 於 傾 向 不 折 舊 的 項 目 ( 例 如 珠 寶 和 古 董 ) 及 水 險 中 3.4.8(c) (i)

144 全 險 ( All Risks ) 財 産 保 險 界 定 保 障 範 圍 的 一 種 方 法, 除 非 具 體 豁 免 承 保, 一 切 損 失 原 因 均 在 保 障 範 圍 之 内 註 2 保 險 的 輔 助 功 能 (Ancillary Functions of Insurance) 處 後 果 和 結 果 ( 相 對 應 其 直 接 的 意 向 和 目 的 ) 保 險 的 間 接 好 1.2(b)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uditor's Report)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69 條 要 求 保 險 經 紀 呈 交 一 份 經 審 計 的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内 容 須 真 實 和 公 平 地 反 映 其 在 已 經 結 束 的 期 限 內 的 業 務 盈 虧 的 狀 況 6.2.3e 年 金 (Annuity) 這 類 合 約 的 內 容 是 這 樣 的, 作 年 金 買 家 一 次 性 或 分 期 預 先 付 款 的 報 酬, 保 險 人 承 諾 在 某 人 ( 年 金 標 的 人 ) 有 生 之 年 或 在 某 約 定 期 限 內, 向 指 明 的 人 ( 收 款 人 ) 支 付 一 連 串 款 項 ( 年 金 利 益 支 付 ) 5.1.1(a) 表 面 權 限 (Apparent Authority) 如 果 一 名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是 透 過 委 託 人 對 第 三 者 表 明 同 意 而 產 生 的, 該 權 限 便 屬 於 表 面 權 限, 而 非 實 際 權 限 這 法 則 跟 不 容 反 悔 法 則 不 一 樣, 前 者 是 當 代 理 人 被 容 許 看 似 擁 有 比 實 際 授 給 他 的 還 要 大 的 權 限 時 應 用, 而 後 者 則 是 當 據 稱 代 理 人 完 全 沒 被 授 權 但 卻 被 容 許 看 似 獲 授 權 時 應 用 的 2.2.3(b) 上 訴 裁 判 處 (Appeals Tribunal) 其 成 員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任 命 並 經 保 險 業 監 督 確 認, 職 責 是 聽 取 登 記 申 請 人 就 其 按 照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提 出 的 登 記 申 請 的 結 果 所 提 出 的 上 訴, 或 來 自 任 何 須 接 受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的 紀 律 處 分 或 其 他 行 動 的 人 的 上 訴 裁 判 處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的 決 定 6.2.2d(d) 被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Approved Bodies of Insurance Brokers)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70 條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 目 前 是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和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兩 家 ) 保 險 單 ( 保 險 合 約 ) 的 轉 讓 (Assignment of Policy (Insurance Contract)) 把 保 險 合 約 中 的 權 利 轉 移, 令 另 一 人 成 為 同 一 保 險 標 的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的 轉 讓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 把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轉 移 給 第 三 者, 使 其 具 備 起 訴 保 險 人 的 合 約 權 利 (ii)

145 海 損 (Average) 海 上 保 險 中 的 海 損 是 指 部 分 ( 即 不 是 全 部 ) 損 失 3.4.7(a) 註 比 例 分 攤 (Average) 非 海 上 保 險 中 的 比 例 分 攤 : 對 產 生 賠 案 時 存 在 的 保 額 不 足 的 情 況 施 行 懲 罰 的 保 單 條 文 3.4.7(a) 受 託 保 管 人 (Bailee) 某 貨 品 的 受 託 保 管 人, 是 個 在 貨 品 擁 有 人 同 意, 卻 不 把 產 權 加 以 轉 移 的 情 況 下, 管 有 該 貨 品 的 人 違 反 (Breach) 理 關 係 有 關 即 沒 有 履 行 某 項 義 務, 也 許 與 保 單 條 件 相 關, 或 與 代 2.1.3, 2.2.5(c) 能 力 (Capacity) 1 訂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Capacity to Contract) 訂 立 合 約 的 法 律 能 力 ; 缺 乏 它 的 話, 擬 訂 合 約 會 有 缺 陷 2.1.3(d) 2 承 保 能 力 (Underwriting Capacity) 保 險 人 接 受 某 投 保 業 務 的 實 際 和 財 務 能 力 4.8(b)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Captive Insurer) 它 主 要 承 保 其 始 創 人 本 身 的 風 險 該 始 創 人 或 母 公 司 可 以 是 一 家 公 司 幾 家 公 司 或 整 個 行 業 ( 註 :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一 詞 在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中 有 更 嚴 緊 的 定 義, 它 比 一 般 的 保 險 人 受 着 較 寬 鬆 的 規 管 ) 6.1.1b(d) 現 金 支 付 (Cash Payment) 一 種 提 供 彌 償 或 支 付 保 單 利 益 的 方 法 3.4.4(a) 索 償 / 保 險 金 要 求 (Claims) 索 償 是 指 被 保 險 人 要 求 所 買 保 險 提 供 彌 償 的 行 爲, 也 可 以 是 第 三 者 對 責 任 保 單 的 被 保 險 人 所 提 的 索 償 保 險 金 要 求 是 指 被 保 險 人 要 求 所 買 保 險 提 供 保 單 利 益 的 行 爲 4.7 拒 絕 賠 償 或 支 付 保 險 金 (Claims(Denial))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裏 的 某 部 分 爲 拒 絕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提 供 指 引 廣 泛 地 講, 這 些 指 引 要 求 就 拒 絕 作 出 賠 償 或 保 險 金 給 付 的 理 由 等 事 項, 採 取 公 平 和 合 理 的 手 段, 並 與 索 償 人 或 索 取 人 好 好 地 溝 通 6.1.2c(b) 未 決 申 索 (Claims Outstanding) 簡 單 來 說, 它 是 在 某 一 日 期 完 結 以 前 還 沒 有 賠 付 的 申 索 這 詞 在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中 有 更 加 詳 細 的 定 義 6.1.1c(a)(ii) (iii)

146 風 險 分 類 (Classification of Risk) 為 一 特 定 目 的 把 風 險 分 類 客 戶 賬 戶 (Client Account)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有 要 求 保 險 經 紀 至 少 保 持 一 個 客 戶 賬 戶, 以 便 客 戶 的 資 金 能 夠 與 保 險 經 紀 的 金 錢 分 開 保 存 並 且 僅 用 以 該 客 戶 的 目 的 6.2.3a(d) 顧 客 服 務 (Client Servicing) 見 客 戶 服 務 (Customer Servicing) 4.2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 此 守 則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自 1999 年 5 月 實 施, 它 給 保 險 人 建 議 經 營 的 手 法 守 則 僅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個 人 保 單 持 有 人 以 私 人 身 份 購 買 的 保 險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此 守 則 經 保 險 業 監 督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認 可 並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發 出, 它 共 有 七 部 ( 甲 庚 ), 包 涵 了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管 理 這 方 面 的 多 項 期 望 和 要 求 等 内 容 收 回 應 收 賬 款 的 能 力 (Collectability) 已 安 排 的 再 保 險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發 揮 效 用 ( 即 再 保 險 人 能 否 或 願 意 支 付 它 們 的 損 失 份 額 ) 其 實 這 不 是 一 個 術 語 6.1.1e 投 訴 及 糾 紛 (Complaints and Disputes)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已 就 這 個 重 要 主 題 提 出 指 引 和 經 營 手 法 的 建 議, 相 關 内 容 包 括 設 立 適 當 的 機 構 以 接 受 和 處 理 內 部 及 外 部 的 投 訴 等 事 宜 6.1.2e 綜 合 業 務 ( 保 險 人 )(Composite (Insurer)) 這 個 術 語 起 初 是 指 從 事 多 於 一 種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現 在 一 般 指 同 時 從 事 按 照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所 定 的 兩 種 保 險 業 務 ( 即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和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 的 保 險 人 5.2.1(c) 合 約 (Contract) 指 一 項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協 議 反 要 約 (Counter-offer) 由 原 受 要 約 人 對 原 要 約 人 提 出 訂 立 合 約 的 要 約, 但 所 採 用 的 條 款 則 有 別 於 後 者 的 原 要 約 條 款 ( 於 是 在 法 律 上 毀 了 原 要 約 ) 2.1.3(b) 客 戶 服 務 (Customer Servicing or Client Servicing) 這 包 括 ( 保 險 人 ) 與 現 有 保 單 持 有 人 及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之 間 各 方 面 的 交 流, 包 括 公 共 關 係 投 訴 處 理 及 其 他 通 訊 4.2 (iv)

147 契 據 (Deeds) 經 過 簽 字 蓋 印 和 交 付 等 程 序 的 文 書 2.1.2(b) 當 作 (Deemed) 被 當 作 被 視 為 有 缺 陷 的 合 約 (Defective Contract) 因 種 種 原 因 而 變 得 無 效 可 使 無 效 或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合 約 (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 被 當 作 是 適 用 的, 或 個 別 指 明 的 責 任, 比 如 遵 從 合 法 的 指 示, 以 應 有 的 謹 慎 和 技 巧 去 從 事 其 業 務 等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被 當 作 是 適 用 的, 或 個 別 指 明 的 責 任, 比 如 支 付 已 議 定 的 報 酬 等 電 子 商 務 條 例 (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從 2000 年 4 月 起, 這 條 法 例 其 中 有 條 文 允 許 用 電 子 資 訊 的 方 式 遞 交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6.1.1f(c) 註 1 情 緒 上 的 ( 風 險 )(Emotional (Risk)) 性 一 種 導 致 悲 傷 和 痛 苦 的 不 確 定 1.1.1(c)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在 香 港, 如 果 僱 員 在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因 工 死 亡 或 受 傷, 僱 主 必 須 支 付 指 明 的 賠 償 金 這 種 法 定 責 任 由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承 保, 屬 於 強 制 性 保 險 5.1.1(b) 批 單 (Endorsement) 文 的 文 件 一 份 由 保 險 人 簽 發, 旨 在 給 一 份 現 有 的 保 單 附 加 條 4.6(d) 平 等 機 會 (Equal Opportunity) 香 港 已 對 這 個 概 念 給 予 一 定 的 立 法 關 注, 並 通 過 了 幾 條 條 例, 旨 在 消 除 基 於 不 同 背 景, 例 如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殘 疾 種 族 等 而 作 出 的 歧 視 衡 平 法 (Equity) 由 法 院 制 定 以 補 充 普 通 法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的 一 套 規 則 除 外 危 險 (Excepted (Excluded) Peril) 被 保 險 條 款 ( 比 如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自 殺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 或 法 定 條 文 豁 免 承 保 的 損 失 成 因 3.3.2(b) (v)

148 免 賠 額 (Excess) 這 項 保 單 條 款, 要 求 被 保 險 人 自 己 就 每 一 個 別 索 償 承 擔 頭 一 筆 金 額, 但 以 某 訂 明 金 額 為 限 ; 換 言 之, 保 險 僅 對 超 過 該 訂 明 金 額 的 那 部 分 負 責 賠 付 3.4.7(b) 遺 囑 執 行 人 (Executor) 產 立 遺 囑 人 在 遺 囑 中 指 名 的 人, 寄 望 他 管 理 遺 3.1.4(b) 保 險 中 的 公 平 歧 視 ( 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保 險 人 為 符 合 業 務 上 的 現 實 情 況 而 採 取 有 理 由 的 差 別 對 待, 例 如, 在 人 壽 保 險 中 對 男 性 收 取 比 相 同 年 齡 健 康 狀 況 等 的 女 性 較 高 的 保 費 因 此, 這 樣 做 並 不 違 反 有 關 的 反 歧 視 法 例 忠 誠 保 證 (Fidelity Guarantee) 向 某 人 就 他 人 ( 可 能 是 該 某 人 的 僱 員 ) 的 不 誠 實 風 險 所 作 的 保 證 5.1.1(b) 財 務 上 的 ( 風 險 )(Financial (Risk)) 錢 來 衡 量 的 其 不 確 定 性 所 產 生 的 損 失 是 可 由 金 1.1.1(a) 適 當 人 選 (Fit and Proper) 規 管 文 件 中 的 一 個 常 用 語, 用 以 表 明 從 規 管 的 角 度 某 個 人 擔 任 或 意 圖 擔 任 某 種 職 務 是 適 當 的 和 可 接 受 的 6.1.1d, 6.2.2e, 6.2.3a 登 記 人 士 的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Fitness and Properness of Registered Persons)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守 則 的 戊 部 列 出 了 有 關 這 個 主 題 的 一 系 列 要 求 和 限 制 的 標 準 6.2.2e 起 賠 額 (Franchise) 一 項 罕 有 的 保 單 條 文, 據 此, 被 保 險 人 的 任 何 沒 有 超 過 或 達 到 ( 視 乎 所 用 措 詞 而 定 ) 指 明 的 起 賠 額 的 損 失 是 不 會 獲 得 賠 償 的, 但 一 旦 損 失 超 過 或 達 到 ( 視 乎 所 用 措 詞 而 定 ) 這 項 起 賠 額, 則 全 部 損 失 都 予 以 賠 償 起 賠 額 可 以 與 時 間 而 非 數 額 相 關, 因 此 ( 舉 例 說 ) 如 果 住 院 少 於 三 天 就 不 能 得 到 住 院 彌 償 或 利 益, 但 是 對 較 長 時 間 的 住 院, 則 會 得 到 整 個 時 期 的 賠 償 金 或 利 益 3.4.7(c) ( 保 險 ) 詐 騙 (Fraud (Insurance)) 對 保 險 人 的 詐 騙 可 能 有 幾 種 方 式 這 些 可 能 涉 及 保 險 中 介 人, 有 關 的 事 項 可 能 是 保 險 安 排 或 保 險 索 償 (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 7.6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假 或 不 正 確 的 重 要 事 實 而 構 成 的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因 欺 詐 性 地 提 供 虛 3.2.5(a) (vi)

149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事 實 而 構 成 的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因 欺 詐 性 地 不 提 供 重 要 3.2.5(c) 基 本 風 險 (Fundamental Risk) 這 類 風 險 的 成 因 是 不 能 受 一 個 人 甚 至 一 組 個 人 控 制 的, 其 後 果 則 影 響 着 一 大 批 人 1.1.2b(ii) 一 般 業 務 (General Business) 依 照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ICO) 分 類 的 二 大 主 要 業 務 之 一 它 由 很 多 類 型 的 保 險 所 組 成, 在 ICO 中 細 分 爲 十 七 類 5.1.1(b) 一 般 保 險 (General Insurance) 險 一 般 業 務 的 另 一 種 名 稱, 指 非 長 期 保 5.1.1(b) 保 險 公 司 集 團 (Group of Companies) 為 施 行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第 22(b) 條, 這 個 詞 的 意 思 是 幾 家 公 司 之 間 存 在 附 屬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的 關 係, 或 者 它 們 同 是 另 一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 而 附 屬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的 定 義 則 採 用 公 司 條 例 (Companies Ordinance) 第 2(4)-(7) 條 的 界 定 6.2.2c(d)(iii) 代 理 人 應 如 何 處 理 客 戶 保 費 指 引 (Guidelines on Handling of Premiums)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 IARB ) 已 經 公 佈 了 這 套 指 引, 當 中 建 議 了 保 費 交 納 的 方 法 6.2.2h(b) 違 規 行 爲 指 引 (Guidelines on Misconduct) 這 是 由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 IARB ) 發 出 的 另 一 套 指 引, 介 紹 了 用 以 避 免 由 於 失 實 陳 述 與 僞 造 文 件 等 而 引 起 的 潛 在 損 失 的 步 驟 和 適 當 的 措 施 6.2.2h(a)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生 效 日 期 指 引 (Guidelines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Registra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Responsible Officers and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s) 此 指 引 有 指 出, 在 獲 得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 IARB ) 登 記 之 前, 顯 示 自 己 是 一 名 保 險 代 理 人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代 表, 即 違 反 了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或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6.2.2h(c)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The 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Insurance Brokers) 這 是 在 香 港 被 認 可 的 兩 個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之 一, 其 成 員 被 視 爲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5.5.2(a) (vii)

150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Insurers)( HKFI ) 這 個 中 央 行 業 團 體, 代 表 了 大 部 分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HKFI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目 的 是 促 進 和 提 升 在 香 港 進 行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和 再 保 險 人 的 權 益, 它 存 在 的 使 命 是 提 高 香 港 居 民 的 保 險 知 識 水 平 並 且 建 立 消 費 者 對 保 險 業 的 信 心 彌 償 (Indemnity) 這 是 一 項 精 確 的 財 務 賠 償, 目 的 是 使 被 保 險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恢 復 至 發 生 損 失 前 的 相 同 狀 況 這 個 概 念 適 用 於 所 有 類 型 的 保 險, 人 壽 保 險 和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則 屬 例 外 ( 但 它 的 應 用 與 否 可 以 用 合 約 條 款 加 以 更 改 ) ( 如 何 提 供 ) 彌 償 (Indemnity (How Provided)) 可 以 用 現 金 支 付 進 行 修 理 更 換 和 恢 復 原 狀 等 方 式 對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精 確 的 彌 償 在 非 水 險 的 實 務 中, 這 屬 於 保 險 人 的 選 擇 權 可 保 權 益 (Insurable Interest) 可 以 購 買 保 險 的 合 法 權 利 這 種 與 保 險 標 的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產 生 購 買 保 險 的 權 利 的 來 源 可 保 風 險 (Insurable Risk) 那 些 有 條 件 促 成 可 行 的 保 險 保 障 的 損 失 威 脅 保 險 代 理 人 (Insurance Agent) 保 險 合 約 中 的 代 理 人, 通 常 代 表 保 險 人, 並 從 保 費 中 提 成 作 爲 報 酬 2.2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Insurance Agents Registration Board)( IARB )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成 立 的 團 體, 為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登 記 為 保 險 代 理 人, 並 且 根 據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守 則 處 理 對 保 險 代 理 人 作 出 的 投 訴 6.2.2a(a), 6.2.2b 保 險 經 紀 (Insurance Broker) 為 被 保 險 人 或 可 能 的 被 保 險 人 安 排 保 險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由 保 險 人 支 付 佣 金 ( 或 經 紀 費 ) 作 爲 報 酬 2.2(a)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 其 成 員 爲 所 有 在 香 港 從 事 個 人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處 理 個 人 保 單 持 有 人 就 個 人 保 險 的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所 作 出 的 投 訴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委 員 會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Panel) 有 一 名 獨 立 的 主 席 和 四 名 委 員, 其 中 兩 名 委 員 是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任 命 的 投 訴 委 員 會 就 由 個 人 保 單 持 有 人 所 作 出 的 關 於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投 訴, 進 行 聆 訊 和 作 出 判 決 無 論 勝 訴 與 否, 保 單 持 有 人 都 不 用 付 費 6.1.4a (viii)

151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 ICO ) 香 港 用 以 規 管 保 險 業 的 主 要 法 例 不 管 該 條 例 的 命 名, 它 其 實 也 包 含 了 與 香 港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有 關 的 條 文 保 險 中 介 人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在 香 港, 保 險 中 介 人 分 爲 保 險 代 理 人 ( 通 常 代 表 保 險 人 ) 與 保 險 經 紀 ( 通 常 代 表 被 保 險 人 ) 兩 類 每 個 類 別 都 有 自 身 的 規 管 規 則 和 條 文 2.2(a)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責 任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Duties to Policyholders) 對 於 這 個 題 目, 保 險 代 理 人 與 保 險 經 紀 有 共 同 之 處 除 此 之 外, 每 一 類 別 又 有 個 別 的 規 定 要 遵 守, 前 者 特 別 涉 及 代 理 協 議 方 面 的 規 定 7.1 合 法 權 利 保 險 (Insurance of Legal Rights) 也 叫 做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它 承 保 權 利 被 侵 犯 或 喪 失 未 來 收 益, 例 如 忠 實 保 證 和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3.1.4(d) 責 任 保 險 (Insurance of Liability) 這 種 保 險 的 保 險 標 的 是 被 保 險 人 對 第 三 者 的 死 亡 受 傷 或 財 産 損 害 所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例 如 公 共 責 任 及 汽 車 ( 第 三 者 ) 保 險 5.1.3(c)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Insurance of Pecuniary Interests) 不 容 易 歸 納 於 財 産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人 身 保 險 等 傳 統 險 種 的 範 圍 內 的 承 保 財 務 利 益 的 保 險 例 如, 忠 誠 保 證 與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5.1.3(d) 財 産 保 險 (Insurance of Property) 這 種 保 險 的 保 險 標 的 是 物 質 財 産, 例 如 汽 車 ( 本 身 的 損 害 ) 和 火 災 保 險 5.1.3(b) 人 身 保 險 (Insurance of the Person) 這 種 保 險 的 保 險 標 的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生 命 肢 體 或 健 康, 例 如 壽 險 和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5.1.3(a) 保 險 銷 售 (Insurance Sales) 保 險 人 在 市 場 行 銷 産 品 聯 繫 及 對 産 品 開 發 結 果 進 行 一 般 監 察 等 方 面 的 活 動 4.4 受 保 危 險 (Insured Peril) 有 關 保 單 所 承 保 的 損 失 成 因 受 保 危 險 必 須 發 生,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方 屬 有 效 3.3.2(a) 保 險 人 (Insurer) 在 保 險 合 約 中, 承 擔 風 險 的 一 方 保 險 人 一 般 都 是 法 定 團 體, 但 在 倫 敦 市 場 是 可 以 找 到 個 人 的 保 險 人 的 1.1.2a (ix)

152 訂 立 法 律 關 係 的 意 向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 這 是 簡 單 合 約 的 一 個 重 要 元 素, 意 思 是 說, 合 約 雙 方 均 有 意 使 違 反 協 議 帶 來 法 律 後 果 2.1.3(f) 無 效 ( 合 約 ) (Invalid (Contract))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協 議 分 入 再 保 險 (Inwards Reinsurance) 提 供 再 保 險, 賺 取 再 保 險 費 收 入 對 其 他 保 險 人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風 險 5.1.4(b) 共 同 侵 權 人 (Joint Tortfeasor) 共 同 犯 錯 者 共 同 行 動 代 理 關 係 或 轉 承 責 任 中 的 3.6.4(b)(iii)(2) ( 合 約 ) 合 法 性 (Legality (Contract)) 這 個 對 合 約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擬 訂 協 議 不 應 與 法 律 的 任 何 方 面 相 抵 觸, 否 則, 一 般 只 能 構 成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合 約 2.1.3(e) 人 壽 保 險 (Life Insurance) 根 據 保 費 收 入 來 衡 量, 它 是 長 期 業 務 的 一 種 主 要 類 型, 並 且 是 香 港 保 險 業 中 最 主 要 的 類 型 5.1.1(a) 長 期 責 任 業 務 (Long-tail Business) 這 種 保 險 的 保 單 索 償 可 能 在 很 長 的 時 期 內 發 生 並 且 發 展, 或 許 是 保 險 期 限 屆 滿 後 的 數 年 內, 例 如 大 部 分 的 責 任 保 險 4.9(b) 長 期 業 務 (Long Term Business) 依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長 期 業 務 是 保 險 的 兩 個 主 要 類 別 之 一 這 個 類 別 中 的 主 要 分 類 都 涉 及 人 壽 保 險 合 約 稱 之 為 長 期 是 因 爲 保 單 通 常 都 不 是 年 度 性 的, 而 是 持 續 幾 年 的 ( 有 時 是 很 多 年 ) 5.1.1(a) 損 失 防 範 (Loss Prevention) 降 低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損 失 發 生 的 頻 率 1.1.3(c)(iii) 損 失 降 低 (Loss Reduction) 降 低 已 識 別 出 來 的 損 失 的 嚴 重 程 度 1.1.3(c)(iii)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Agents) 這 是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中 第 IV 節 的 內 容, 這 部 分 內 容 就 註 冊 投 訴 足 夠 支 援 等 各 種 問 題 提 供 指 引 6.1.2d (x)

153 海 上 條 款 (Marine Clause) 這 是 火 險 保 單 的 某 項 條 款, 它 使 承 保 了 相 同 的 損 失 的 海 上 保 險, 對 該 項 損 失 負 責 賠 付, 而 在 海 上 保 險 單 賠 付 後, 剩 下 未 獲 補 償 的 部 分 則 由 火 險 保 單 負 責 賠 付 3.5.5(c) 市 場 合 作 (Market Co-operation) 在 保 險 人 互 相 進 行 強 烈 競 爭 的 同 時, 保 險 公 司 之 間 也 存 在 相 當 的 合 作, 設 立 中 央 團 體 如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以 代 表 保 險 人 便 是 一 個 特 出 的 例 子 5.3(c)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Marketing and Promotion) 某 公 司 有 意 識 地 與 公 衆 聯 繫 以 維 持 良 好 的 公 共 關 係 並 促 進 本 身 的 利 益 4.3 重 要 事 實 (Material Fact) 將 影 響 一 個 審 慎 的 保 險 人 判 斷 是 否 接 受 一 個 風 險 或 釐 定 保 費 的 事 實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Minimum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Insurance Brokers)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X 部 詳 細 說 明 須 由 申 請 成 為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的 人 及 由 現 有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遵 守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除 了 要 求 保 險 經 紀 須 是 適 當 人 選, 而 獲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須 設 有 規 則 和 規 例 來 確 保 其 會 員 是 適 當 人 選 之 外, 保 險 業 監 督 又 在 包 括 了 資 格 及 經 驗 股 本 淨 資 産 等 五 方 面 制 定 了 要 求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Model Agency Agreement) 委 託 人 如 要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借 助 書 面 協 議, 相 關 合 約 又 須 符 合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的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的 最 低 要 求, 就 像 在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第 己 部 所 列 出 的 那 樣 6.2.2f 洗 錢 (Money Laundering) 這 是 受 國 際 關 注 的 事 情, 意 旨 把 非 法 得 到 的 金 錢 通 過 包 括 保 險 合 約 在 内 的 各 種 途 徑 洗 淨 在 已 存 在 的 相 關 法 律 之 上,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制 定 了 具 體 的 指 引 來 協 助 打 擊 這 種 非 法 活 動 更 具 體 地 受 保 (More Specifically Insured) 實 際 上 是 一 個 免 分 擔 條 款, 因 此, 每 一 項 有 更 具 體 保 險 的 受 保 項 目 ( 例 如 有 份 全 險 保 單 只 承 保 了 該 項 目 ) 均 不 能 從 沒 有 那 麼 具 體 的 保 險 ( 例 如 一 份 同 時 承 保 了 該 項 目 的 家 居 物 件 保 單 ) 獲 得 賠 償 3.5.5(b) 香 港 汽 車 保 險 局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這 是 個 所 有 香 港 的 獲 授 權 汽 車 保 險 人 都 必 須 加 入 成 爲 成 員 的 業 界 組 織 它 以 按 照 汽 車 保 險 費 計 算 的 附 加 徵 費 作 爲 經 費, 其 存 在 的 目 的 在 於 實 現 強 制 性 汽 車 保 險 的 意 圖, 辦 法 是, 當 發 生 了 須 由 強 制 性 汽 車 保 險 承 保 的 死 亡 或 受 傷, 但 由 於 某 種 原 因, 這 種 保 險 不 存 在 或 有 缺 陷 時,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受 害 人 給 予 賠 償 5.5.3(b) (xi)

154 以 新 代 舊 的 保 險 保 障 ( New for Old Cover) 在 結 清 索 償 時 不 就 損 耗 及 折 舊 等 作 出 扣 除 這 種 保 險 保 障 通 常 適 用 於 個 人 財 産 保 險, 而 不 適 用 於 某 些 項 目 ( 例 如 衣 服 ) 3.4.8(b) 免 分 擔 條 款 (Non-Contribution Clause) 這 是 彌 償 保 險 單 中 的 某 項 條 文, 目 的 是 在 重 複 保 險 的 情 況 下, 避 免 分 擔 結 清 索 償 的 責 任 3.5.4(b) 非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這 種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行 為, 發 生 於 一 方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向 另 一 方 就 重 要 事 實 作 出 不 正 確 的 陳 述 3.2.5(b) 非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這 種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行 爲, 發 生 於 一 方 無 意 地 或 疏 忽 地 向 另 一 方 漏 報 重 要 事 實 3.2.5(d) 權 利 人 (Obligee) 一 項 擔 保 中 共 有 三 方 : 擔 保 人 被 擔 保 人 和 權 利 人 權 利 人 是 擔 保 的 受 惠 人, 即 是 說, 當 被 擔 保 人 未 能 履 行 對 權 利 人 的 義 務 時, 擔 保 人 將 付 款 給 權 利 人 2.1.2(b) ( 合 約 ) 要 約 (Offer (Contract)) 這 是 簡 單 合 約 中 的 某 個 基 本 元 素, 它 代 表 了 擬 訂 合 約 的 擬 用 條 件 2.1.3(a) 受 要 約 人 (Offeree) 合 約 要 約 的 對 象 2.1.3(b) 要 約 人 (Offeror) 作 出 合 約 要 約 的 一 方 2.1.3(a) 一 般 誠 信 (Ordinary Good Faith) 在 普 通 法 中, 那 個 要 求 不 撒 謊 及 不 故 意 誤 導 合 約 的 另 一 方 的 責 任 然 而, 這 個 責 任 並 不 要 求 公 開 所 有 已 知 的 資 訊, 僅 須 對 具 體 的 問 題 作 出 回 答 便 可 分 出 再 保 險 (Outwards Reinsurance) 險, 於 是 要 付 出 " 再 保 險 費 把 保 險 人 自 己 的 業 務 進 行 再 保 5.1.4(a) 實 繳 股 本 / 繳 足 款 股 本 (Paid-up Capital) 沒 有 餘 數 尚 未 繳 清 的 股 份 ( 即 所 有 為 取 得 股 份 而 應 付 的 款 項 都 已 經 付 給 了 有 關 的 公 司 ) 6.1.1a&b, 6.2.3d(b) 分 紅 保 單 (Participating Policy) 每 一 年 人 壽 保 險 人 都 會 在 有 盈 餘 的 情 況 下 釐 定 可 予 分 配 盈 餘 的 金 額 從 可 分 配 盈 餘 中 分 紅 保 單 的 持 有 人 會 獲 支 付 紅 利 4.7(a)(v) (xii)

155 特 定 風 險 (Particular Risk) 這 類 風 險 能 造 成 的 後 果 是 有 限 的, 即 相 對 少 的 人 和 相 對 小 的 地 區 會 受 到 影 響 ( 然 而 受 害 人 所 遭 受 的 影 響 可 能 是 致 命 的 或 非 常 嚴 重 的 ) 1.1.2b(i) 履 約 保 證 (Performance Bond) 這 對 某 建 築 合 約 的 履 行 作 出 保 證 5.1.1(b) 危 險 (Peril) 損 失 的 成 因 重 要 的 是 它 與 近 因 的 應 用 有 關 註 2,3.3.2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隨 着 電 腦 技 術 的 發 展, 這 已 經 成 爲 一 個 國 際 性 的 重 要 問 題 香 港 具 體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法 例 是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它 的 適 用 範 圍 包 含 了 各 種 保 險 的 處 境 7.2 身 體 上 的 ( 風 險 )(Physical (Risk)) 導 致 死 亡 或 受 傷 的 不 確 定 性 1.1.1(b) 保 單 (Policy) 最 常 發 給 被 保 險 人 作 爲 保 險 合 約 的 證 據 的 那 種 書 寫 / 列 印 文 書 保 單 條 件 (Policy Condition) 保 單 經 常 在 某 處 把 某 些 條 文 集 中 起 來, 解 釋 被 保 險 人 和 保 險 人 之 間 的 某 些 關 係, 或 他 們 各 自 的 某 些 權 利 和 責 任 這 些 條 文 稱 為 保 單 條 件 保 單 限 額 (Policy Limits) 那 些 釐 定 保 險 賠 償 的 最 高 金 額 的 保 單 條 文, 例 如 保 額 3.4.7(d) 干 預 權 力 (Powers of Intervention) 給 規 管 機 構 的 法 定 權 力, 以 便 在 適 當 的 情 形 下 採 取 行 動 可 採 取 的 行 動 由 對 保 險 人 作 出 各 種 各 樣 的 約 束 和 限 制 至 對 有 關 保 險 人 進 行 清 盤 6.1.1g 保 險 的 實 務 類 別 (Practical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這 是 種 最 適 合 保 險 人 內 部 組 織 的 保 險 業 務 分 類 法 ( 例 如, 按 照 業 務 來 源 把 業 務 分 爲 直 接 業 務 經 紀 帶 來 的 業 務 和 代 理 人 帶 來 的 業 務 等 三 類 ) 保 費 (Premium) 被 保 險 人 為 購 保 險 而 須 付 出 的 代 價 4.6(d) 保 險 的 主 要 功 能 (Primary Functions of Insurance) 意 圖, 如 轉 移 風 險 補 償 損 失 等 保 險 的 直 接 目 標 和 1.2(a) (xiii)

156 委 託 人 (Principal) 代 理 人 所 代 爲 行 事 的 人 2.2(a) 産 品 的 開 發 (Product Development) 發 明 和 引 進 新 型 的 保 險 保 障, 這 可 以 是 個 別 的 産 品, 也 可 以 是 一 個 組 合 ( 即 一 籃 子 保 險 保 障 ) 4.1 産 品 的 研 究 (Product Research) 跟 時 代 步 伐 並 適 應 市 場 競 爭 監 察 並 開 發 現 有 和 新 的 産 品, 使 其 緊 4.1(c)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這 種 責 任 保 險 承 保 專 業 人 士 ( 醫 生 律 師 保 險 經 紀 等 ) 因 疏 忽 引 致 傷 亡 損 失 或 損 害 而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6.2.3d(c)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Professional Insurance Brokers Association) 在 香 港 兩 個 被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其 中 一 個, 它 們 成 員 均 被 視 爲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5.5.2(b) 專 業 疏 忽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未 能 按 照 人 們 的 期 望 勝 任 專 業 工 作, 並 因 此 而 導 致 第 三 者 死 亡 受 傷 或 遭 受 損 失 所 導 致 的 索 償 可 能 屬 於 各 種 形 式 的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7.1.1(d) 專 業 再 保 險 人 (Professional Reinsurer) 僅 僅 從 事 再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投 保 書 / 投 保 單 (Proposal Form (Application Form)) 保 人 須 在 其 上 向 保 險 人 填 報 重 要 資 料 一 種 標 準 表 格, 投 2.1.3(a) 投 保 人 (Proposer) 爲 申 請 人 一 個 為 買 保 險 而 填 寫 投 保 書 的 可 能 被 保 險 人 也 稱 2.2(a) 近 因 (Proximate Cause) 導 致 某 損 失 或 事 件 的 主 要 和 有 效 的 原 因 在 決 定 一 項 損 失 或 事 件 是 否 構 成 一 個 有 效 的 保 險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時, 必 須 查 明 近 因 3.3 純 一 般 業 務 ( Pure General Business) 如 果 說 某 個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從 事 純 一 般 業 務, 那 表 示 它 僅 僅 從 事 一 般 業 務 ( 而 非 長 期 業 務 ) 5.2.1(b) (xiv)

157 純 長 期 業 務 ( Pure Long Term Business) 如 果 說 某 個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從 事 純 長 期 業 務, 那 表 示 它 僅 僅 從 事 長 期 業 務 ( 而 非 一 般 業 務 ) 5.2.1(a) 純 粹 風 險 (Pure Risk) 意 指 不 是 發 生 損 失 就 是 維 持 現 狀 的 不 確 定 性 1.1.2a(i) 數 額 (Quantum) 損 失 的 數 額, 或 從 保 險 人 那 裏 得 到 補 償 的 數 額 4.7(c)(ii) 比 率 份 額 (Rateable Share) 進 行 分 擔 時, 應 賠 金 額 由 有 關 保 險 人 各 自 按 比 例 分 擔, 即 一 個 以 上 的 保 險 人 參 與 對 同 一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彌 償 3.5.5(a) 追 認 (Ratification) 如 果 某 合 約 或 交 易 是 在 沒 有 某 人 的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為 他 訂 立 的, 儘 管 因 此 他 本 來 是 不 會 受 約 束 的, 但 他 可 選 擇 對 它 作 出 帶 追 溯 效 力 的 確 認, 他 這 種 行 爲 叫 追 認 2.2.2(b)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冊 (Register of Insurance Agents) 這 部 登 記 冊 必 須 由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按 照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規 定 加 以 保 存, 並 且 置 於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的 辦 事 處 或 網 頁 讓 公 衆 查 閱 6.2.2d(a) 登 記 人 士 (Registered Person) 一 個 已 經 根 據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獲 登 記 為 個 人 代 理, 保 險 代 理 商, 保 險 代 理 商 的 負 責 人, 個 人 代 理 的 業 務 代 表, 或 保 險 代 理 商 的 業 務 代 表 的 人 6.2.2a(a)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以 政 府 的 規 管 和 保 險 業 的 自 我 規 管 為 組 成 部 分, 包 括 法 定 要 求 和 各 種 各 樣 的 守 則 及 其 他 的 自 我 規 管 措 施 6.2 恢 復 原 狀 ( 財 產 保 險 )( Reinstatement (Property Insurance)) 作 為 提 供 彌 償 的 方 法, 它 的 意 思 是 使 受 保 財 產 恢 復 到 其 受 毀 或 受 損 以 前 的 那 一 刻 所 處 的 狀 況 3.4.4(d) 重 置 保 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這 類 財 産 保 險 規 定, 如 果 損 害 獲 恢 復 或 修 復, 會 以 以 新 代 舊 ( 即 不 扣 除 折 舊 等 ) 的 方 式 結 清 索 償 的 3.4.8(a) 再 保 險 (Reinsurance) 保 險 人 可 通 過 一 個 或 多 個 保 險 合 約, 把 部 分 或 全 部 已 承 擔 了 的 風 險 轉 移 給 另 一 位 保 險 人, 這 種 手 段 稱 為 再 保 險 4.8 (xv)

158 續 保 (Renewal) 把 保 險 合 約 延 期 ( 在 法 律 上 構 成 一 個 新 的 合 約 ) 4.5(b) 更 換 (Replacement) 物 品 提 供 替 換 物 提 供 彌 償 的 一 種 方 法, 由 保 險 人 對 受 損 失 / 損 害 的 3.4.4(c) 呈 報 規 定 (Reporting Requirements) 在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中, 每 個 保 險 人 必 須 每 年 以 規 定 的 格 式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遞 交 其 財 務 報 表 另 外, 從 事 一 般 和 長 期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也 須 分 別 滿 足 不 同 的 附 加 要 求 6.1.1f(c) 儲 備 金 (Reserve) 為 一 個 特 定 或 非 特 定 目 的, 從 一 商 號 的 保 留 收 益 中 扣 減 出 來 的 金 額 ( 某 商 號 的 保 留 收 益 代 表 了 它 從 成 立 至 今 所 積 累 的 淨 收 入, 減 去 在 同 一 段 期 間 內 給 擁 有 人 發 放 的 紅 利 ( 或 提 用, 如 是 非 法 團 業 務 )) 4.9(b) 負 責 人 (Responsible Officer) 這 是 負 責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的 執 行 的 人 更 充 分 的 定 義 見 於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6.2.2a(a) 撤 銷 (Revocation) 定 的 合 約 條 件 ) 代 理 協 議 的 任 何 一 方 撤 銷 協 議 ( 必 須 符 合 法 律 和 特 2.2.6(b) 風 險 (Risk) 關 於 潛 在 損 失 的 不 確 定 性 1.1 風 險 避 免 (Risk Avoidance) 生 某 類 損 失 的 可 能 性 不 讓 自 己 可 能 遭 受 某 種 危 險, 從 以 免 除 發 1.1.3(c)(iii) 風 險 融 資 (Risk Financing) 不 論 一 間 機 構 所 採 用 的 損 失 控 制 措 施 如 何 有 效, 該 機 構 還 會 面 對 受 未 來 損 失 事 故 不 良 地 影 響 的 剩 餘 風 險 風 險 融 資 計 劃 是 要 減 低 這 些 損 失 對 該 機 構 造 成 的 震 盪, 所 用 工 具 有 : 風 險 承 受 保 險 以 外 的 風 險 轉 移 自 保 保 險 等 1.1.3(c)(iii) 風 險 管 理 ( 保 險 人 所 運 用 的 )(Risk Management(as used by insurers)) 為 更 好 地 控 制 受 保 風 險 能 導 致 的 受 保 損 失 的 可 能 而 採 用 的 手 段 風 險 管 理 ( 不 屬 於 保 險 人 所 運 用 的 )(Risk Management[not as used by insurers]) 在 銀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裏, 此 辭 彙 指 對 投 機 風 險 的 控 制 作 爲 一 個 獨 立 的 知 識 和 學 科 領 域, 它 指 對 所 有 類 型 的 風 險, 包 括 純 粹 風 險 和 投 機 風 險 所 採 取 的 識 別 量 化 和 處 理 等 方 法 (xvi)

159 風 險 轉 移 (Risk Transfer) 後 果 找 他 人 預 先 承 諾 承 擔 自 身 面 對 風 險 所 帶 來 的 1.1.3(c) 救 助 (Salvage) 此 詞 用 於 海 事 法 和 海 上 保 險 中 當 一 個 人 ( 救 助 人 ) 成 功 搶 救 了 遇 上 海 上 風 險 海 盜 或 敵 方 等 事 故 的 船 隻 或 其 他 海 上 財 物 後, (a) 有 關 財 物 擁 有 人 向 該 人 支 付 的 賞 金 稱 為 救 助 賞 金 ( Salvage ), 而 (b) 該 搶 救 行 為 則 稱 為 救 助 ( Salvage ) 註 損 餘 (Salvage) 此 詞 用 於 非 海 上 保 險 中, 意 指 受 損 後 殘 留 的 保 險 標 的, 例 如 也 許 還 有 一 些 殘 餘 價 值 的 汽 車 殘 骸 保 單 部 分 限 額 (Section Limit) 上 限 的 保 單 條 文 為 保 單 的 某 個 部 分 的 可 能 償 付 金 額 設 置 3.4.7(d)(ii) 短 期 責 任 業 務 (Short-tail Business) 這 種 業 務 的 特 點 是, 相 關 索 償 在 一 個 相 對 短 的 時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人 也 很 快 便 收 到 通 知, 例 如 火 險 和 車 輛 ( 本 身 損 害 ) 保 險 4.9(b) 註 簡 單 合 約 (Simple Contract) 一 個 口 頭 的, 或 書 面 的 且 不 經 蓋 章 的 合 約, 它 也 可 以 是 從 行 為 中 推 斷 出 來 的 2.1.2(a)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Single Article Limit) 這 項 財 產 保 單 條 款 規 定, 對 任 何 一 件 物 件, 保 單 責 任 不 能 超 過 某 指 定 金 額 (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 除 非 該 件 物 件 獨 自 適 用 某 個 保 額 3.4.7(d)(i) 償 付 準 備 金 (Solvency Margin) 資 産 超 過 負 債 的 程 度 香 港 的 保 險 人 都 必 須 確 保 自 身 的 償 付 準 備 金 由 始 至 終 均 保 持 在 不 低 於 其 相 關 數 額 ( 最 低 要 求 數 額 ) 的 水 平 6.1.1a(b) 投 機 風 險 (Speculative Risk) 險 一 種 附 帶 損 失 及 收 益 兩 種 可 能 性 的 風 1.1.2a(ii) 法 定 分 類 (Statutory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根 據 法 規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將 保 險 分 類, 概 括 地 將 保 險 分 成 長 期 業 務 和 一 般 業 務 拒 絕 名 單 (Stop-Lists) 保 險 人 在 政 策 上 認 定 為 不 予 以 承 保 的 風 險 類 型 和 種 類 ( 例 如, 年 輕 駕 駛 人 為 高 馬 力 的 汽 車 購 買 綜 合 汽 車 保 險 ) 4.5(e) (xvii)

160 保 險 標 的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萬 一 保 險 標 的 丟 失 受 損 受 傷 等 等, 有 關 保 險 單 會 按 照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標 的 中 的 權 益 所 受 影 響 的 程 度, 對 他 作 出 賠 付 可 以 是 人 身 財 物 潛 在 的 法 律 責 任 或 合 法 權 利 代 位 (Subrogation) 這 個 普 通 法 的 原 則, 允 許 已 向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彌 償 的 保 險 人, 為 其 自 身 利 益 擁 有 並 行 使 被 保 險 人 向 第 三 者 就 同 一 項 損 失 追 討 賠 償 的 任 何 權 利 3.6 代 位 如 何 出 現 (Subrogation - How Arising) 代 位 可 能 來 自 侵 權 行 爲 合 約 法 規 和 損 餘 代 位 權 利 的 限 制 (Subrogation - Rights Limited) 不 能 保 留 比 它 所 作 的 彌 償 支 付 還 要 多 的 金 額 在 代 位 中, 保 險 人 3.6.4(b)(i) 保 額 (Sum Insured) 保 險 人 的 保 單 責 任 限 額 3.4.7(d) 擔 保 (Suretyship) 這 種 合 約 規 定, 當 被 擔 保 人 未 能 履 行 對 權 利 人 的 義 務 時, 擔 保 人 有 責 任 支 付 權 利 人 支 付 合 約 價 的 是 被 擔 保 人 2.1.2(b), 5.1.1(b) 目 標 風 險 (Target Risks) 1 一 般 保 險 : 可 以 是 指 大 的 甚 高 的 風 險 4.5(d) 2 人 壽 保 險 : 對 保 險 人 特 別 有 吸 引 力 的 ( 例 如 健 康 的 學 校 教 師 ) 並 因 此 被 保 險 代 理 人 積 極 招 攬 的 風 險 4.5(d) (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 業 務 代 表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Insurance Agent's)) 這 類 人 ( 不 是 保 險 分 代 理 人 ) 爲 保 險 代 理 人 向 真 正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有 關 保 險 的 建 議, 或 代 表 保 險 代 理 人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安 排 合 約 ; 此 詞 在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中 有 更 全 面 的 定 義 6.2.2a(a) ( 保 險 經 紀 的 ) 業 務 代 表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Insurance Broker's)) 這 類 人 為 保 險 經 紀 向 真 正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有 關 保 險 的 建 議, 或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洽 談 或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 此 詞 在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中 有 更 全 面 的 定 義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Termination of Agency) 多 個 原 因 可 以 引 致 代 理 關 係 終 止, 包 括 雙 方 同 意 (xviii)

161 第 三 者 (Third Party) 這 是 被 保 險 人 和 保 險 人 以 外 的 人, 他 可 能 是 向 被 保 險 人 提 出 索 償 的 人 或 潛 在 的 代 位 追 償 對 象 聯 合 養 老 保 險 (Tontine) 長 期 業 務 中 的 一 個 不 常 見 類 型, 保 險 金 歸 於 該 特 定 受 保 群 體 中 的 最 後 生 存 者 5.1.1(a) 侵 權 (Tort) 眾 所 周 知, 侵 權 法 是 很 難 定 義 的 簡 單 來 說, 侵 權 是 一 種 民 事 錯 誤 ( 尤 其 是 疏 忽 ), 犯 錯 者 可 能 被 申 索 這 是 保 險 人 取 得 代 位 權 的 最 重 要 來 源 3.2.6(b), 3.6.2(a) 培 訓 及 發 展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對 公 司 內 部 和 前 線 員 工 來 說, 這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公 司 活 動 ; 對 保 險 代 理 人 而 言 尤 其 重 要, 因 為 保 險 公 司 有 責 任 培 訓 他 們 4.11 透 明 度 (Transparency) 監 管 事 項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名 詞, 表 明 資 訊 應 該 是 自 由 可 得 的, 並 且 公 衆 應 該 能 夠 了 解 過 程 和 含 義 例 如, 從 2000 年 6 月 起 保 險 業 監 督 允 許 披 露 各 保 險 人 和 勞 合 社 的 財 務 與 統 計 資 料, 如 果 上 述 資 料 的 公 佈 是 被 認 為 是 為 了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和 公 衆 的 利 益 的 話 6.1.1f(d) 受 託 人 (Trustee) 為 他 人 以 信 託 形 式 持 有 財 產 3.1.4(b) 核 保 (Underwriting) 對 某 風 險 的 可 保 性 和 適 用 條 款 作 出 決 定 的 過 程 4.5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合 約 (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一 個 無 法 在 法 庭 上 執 行 ( 或 藉 以 起 訴 ) 的 合 約 保 險 中 的 不 公 平 歧 視 (Un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採 用 不 同 的 條 款, 卻 不 能 以 有 關 的 風 險 的 技 術 特 點 證 明 這 個 做 法 是 有 道 理 的, 例 如, 在 汽 車 保 險 中 對 女 駕 駛 人 索 取 較 高 的 保 費 不 保 危 險 (Uninsured Peril) 既 沒 有 被 保 單 具 體 地 豁 免 承 保, 又 沒 有 被 具 體 地 承 保 的 損 失 原 因, 例 如, 標 準 火 險 保 單 中 的 下 雨 如 果 不 保 危 險 導 致 的 損 失 或 事 件 基 本 上 是 由 於 受 保 危 險 引 起 的, 則 該 損 失 或 事 件 可 以 得 到 保 險 賠 償 或 保 險 金 給 付, 例 如, 由 滅 火 引 起 的 水 損 3.3.2(c) 單 位 相 連 業 務 ( 或 相 連 業 務 )(Unit-linked Business (Linked Business))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供 款 ( 於 就 費 用 和 保 險 費 作 扣 減 後 ) 被 用 來 購 買 投 資 基 金 的 單 位, 因 此 該 產 品 的 價 值 便 與 那 些 單 位 的 價 值 相 連 5.1.1(a) (xix)

162 最 高 誠 信 (Utmost Good Faith) 保 險 合 約 中 的 雙 方 都 要 履 行 這 個 普 通 法 責 任, 即 無 論 有 否 被 問 及, 也 要 向 對 方 披 露 所 有 重 要 信 息 3.2 定 值 保 單 (Valued Policy) 定 值 保 單, 即 以 定 值 基 礎 購 買 的 保 單, 在 水 險 中 是 普 遍 地 簽 發 的 在 保 單 中 訂 明, 稱 為 約 定 價 值 的 金 額, 將 在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被 視 為 保 險 標 的 的 價 值 3.4.8(c) 轉 承 責 任 (Vicarious Liability) 對 另 外 一 些 人 的 行 爲 和 疏 忽 所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比 如 委 託 人 對 其 代 理 人 的 行 爲 的 責 任 2.2(c) 無 效 的 合 約 (Void Contracts) 沒 有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的 協 議 可 使 無 效 的 合 約 (Voidable Contracts) 雖 然 可 使 無 效 合 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但 是 受 屈 的 一 方 可 以 選 擇 宣 佈 它 自 始 無 效 也 是 一 種 暫 時 的 情 況 要 求 該 方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作 出 決 定, 否 則 合 約 將 變 成 有 效 不 追 究 ( 違 反 )(Waive (a breach)) 事 實 上 是 一 種 寬 恕 的 行 爲 ", 是 指 受 屈 的 一 方 ( 主 動 或 被 動 地 ) 不 理 會 保 單 條 件 或 其 他 合 約 上 的 要 求 的 違 反, 而 使 合 約 仍 然 不 受 該 違 反 影 響 註 2, 3.2.6(c) 保 證 (Warrant) 對 於 事 實 和 所 提 供 資 訊 的 準 確 性 做 出 正 式 的 聲 明 註 1 保 證 (Warranty) 一 個 由 被 保 險 人 作 出 的 要 做 哪 些 事 情 或 不 做 哪 些 事 情 的 絕 對 承 諾, 或 者 是 對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與 完 全 性 作 出 的 絕 對 確 認 註 1, 6.1.2c(b)(iii) (xx)

163 辭 彙 表 [ 按 漢 字 筆 劃 排 序 ] 一 般 保 險 General insurance 5.1.1(b) 一 般 業 務 General business 5.1.1(b) 一 般 業 務 報 表 General business return 6.1.1f(c) 一 般 誠 信 Ordinary good faith 人 身 保 險 Insurance of the person 5.1.3(a)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提 供 服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Control 7.4.6(h) 務 的 管 制 ) 條 例 of Provision of Services) Ordinance 身 體 上 的 ( 風 險 ) Physical (risk) 1.1.1(b) 人 壽 保 險 Life insurance 5.1.1(a) 上 訴 裁 判 處 Appeals Tribunal 6.2.2d(d) 干 預 權 力 Powers of intervention 6.1.1g 不 保 危 險 Uninsured peril 3.3.2(c)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權 Agency by estoppel 2.2.3(d)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合 約 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不 追 究 ( 違 反 ) Waive (a breach) 註 2, 3.2.6(c) 公 司 管 治 Corporate Governance 6.1.1d 公 共 關 係 Public relations 4.2(b), 4.3(a) 分 入 再 保 險 Inwards reinsurance 5.1.4(b) 分 出 再 保 險 Outwards reinsurance 5.1.4(a) 分 紅 保 單 Participating policy 4.7(a)(v) 分 擔 ( 如 何 產 生 ) Contribution (how arising) 反 要 約 Counter-offer 2.1.3(b) 比 率 份 額 Rateable share 3.5.5(a) 比 率 之 數 Rateable proportion 以 新 代 舊 的 保 險 保 障 New for old cover 3.4.8(b) 主 犯 Principal; principal perpetrator 代 位 ( 如 何 產 生 ) ( 權 利 的 限 制 ) Subrogation (how arising) (rights limited) (b)(i) 代 理 人 Agent 2.2(a)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 代 理 關 係 Agency 代 價 Consideration 2.1.3(c) 功 能 性 分 類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可 使 無 效 的 合 約 Voidable contract 可 保 風 險 Insurable risk 可 保 權 益 ( 何 時 需 要 ) Insurable interest (When needed) 市 場 合 作 Market co-operation 5.3(c)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Marketing and promotion ( 一 )

164 平 等 機 會 Equal Opportunity 必 要 權 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2.2.3(c) 未 決 申 索 Claims outstanding 6.1.1c(a)(ii) 犯 罪 心 意 Mens rea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7.4.5a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 侵 權 Tort 3.2.6(b), 3.6.2(a) 目 標 風 險 Target risks 4.5(d) 全 險 All risks 註 2 共 犯 Joint principals 共 同 侵 權 人 Joint tortfeasors 3.6.4(b)(iii)(2) 再 保 險 Reinsurance 4.8 危 險 Peril 1.1.1Note 2, 合 約 Contract 合 法 權 利 保 險 Insurance of legal rights 3.1.4(d) ( 合 約 ) 合 法 性 Legality (contract) 2.1.3(e) ( 合 約 法 ) 承 約 Acceptance (law of contract) 2.1.3(b) ( 合 約 ) 要 約 Offer (contract) 2.1.3(a) 無 效 ( 合 約 ) Invalid (contract) 年 金 Annuity 5.1.1(a)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和 核 數 師 報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6.2.3e 告 auditor's report 收 回 應 收 賬 款 的 能 力 Collectability 6.1.1e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的 轉 讓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 有 缺 陷 的 合 約 Defective contracts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7.4.5c Ordinance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7.5 免 賠 額 Deductible 3.4.7(b) 免 分 擔 條 款 Non-contribution clause 3.5.5(b) 免 賠 額 Excess 3.4.7(b) 呈 報 規 定 Reporting requirements 6.1.1f(c) 批 單 Endorsement 4.6(d) 投 保 人 Proposer 2.2 (a) 投 保 書 / 投 保 單 Application form / proposal form 2.1.3(a) 投 訴 及 糾 紛 Complaints and disputes 6.1.2e 投 訴 處 理 指 引 Guidelines on Complaint Handling 投 機 風 險 Speculative risk 1.1.2a(ii) 更 具 體 地 受 保 More specifically insured 3.5.5(b) 更 換 Replacement 3.4.4(c) 足 夠 的 再 保 險 Adequate reinsurance 6.1.1e 協 議 Agreement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指 引 Guidance Note on Restricted Scope Travel Business 6.2.2h(e) ( 二 )

165 受 保 危 險 Insured peril 3.3.2(a) 受 要 約 人 Offeree 2.1.3(b) 受 託 人 Trustee 3.1.4(b) 受 託 保 管 人 Bailee 委 付 Abandonment 委 託 人 Principal 2.2(a)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忠 誠 保 證 Fidelity guarantee 5.1.1(b)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7.3.1(a) 承 保 能 力 Underwriting capacity 4.8(b)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 拒 絕 名 單 Stop-list 4.5(e) 拒 絕 賠 付 Claims (denial of) 6.1.2c(b)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Directly or indirectly" 3.3.4(a) 表 面 權 限 Apparent authority 2.2.3(b) 近 因 Proximate cause 3.3 長 期 責 任 業 務 Long-tail business 4.9(b) 長 期 業 務 Long term business 5.1.1(a) 非 重 要 事 實 Non-material fact 3.2.3(b) 非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3.2.5(d) 非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3.2.5(b) 保 單 Policy 保 險 單 ( 或 保 險 合 約 ) 的 轉 Assignment of policy (or insurance 讓 contract) 保 單 限 額 Policy limits 3.4.7(d) 保 單 條 件 Policy condition 保 單 部 分 限 額 Section limit 3.4.7(d)(ii) 保 費 Premium 4.6(d) 代 理 人 應 如 何 處 理 客 戶 Guidelines on Handling of Premiums 6.2.2h(b) 保 費 指 引 保 險 人 Insurer 保 險 中 介 人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2.2(a), 5.4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6.2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duties to 7.1 的 責 任 policyholders 保 險 中 的 公 平 歧 視 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保 險 中 的 不 公 平 歧 視 Un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保 險 公 司 集 團 Group of companies 6.2.2c(d)(iii) 保 險 代 理 人 Insurance agent 2.2, 保 險 代 理 人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生 效 日 期 指 引 Guidelines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Registra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Responsible Officers and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s 6.2.2h(c) (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 業 務 代 表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insurance agent s) 6.2.2a(a) ( 三 )

166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Agents 6.1.2d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Insurance Agents Registration Board 6.2.2a(a), 6.2.2b ( 登 記 委 員 會 ) ( IARB )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保 險 的 主 要 功 能 Primary functions of insurance 1.2(a) 保 險 的 法 定 分 類 Statutory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業 務 分 類 Practical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輔 助 功 能 Ancillary functions of insurance 1.2(b) 保 險 的 學 術 類 別 Academic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 投 訴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 局 ) ( ICCB )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委 員 會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Panel (the 6.1.4a ( 投 訴 委 員 會 ) Panel ) ( 保 險 ) 詐 騙 Fraud (Insurance) 7.6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 4.9(b) 保 險 經 紀 Insurance broker 2.2(a),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Minimum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定 Insurance Brokers ( 保 險 經 紀 的 ) 業 務 代 表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insurance broker s) 保 險 標 的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銷 售 Insurance sales 4.4 保 額 Sum insured 3.4.7(d) 保 證 Warrant 註 1 保 證 Warranty 註 1, 6.1.2c(b) (iii)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7.2 契 據 Deeds 2.1.2(b) 客 戶 服 務 Customer servicing 4.2 客 戶 賬 戶 Client account 6.2.3a(d) 恢 復 原 狀 Reinstatement 3.4.4(d) 洗 錢 Money laundering 約 定 價 值 保 單 Agreed value policy 3.4.8(c) 要 約 人 Offeror 2.1.3(a) 訂 立 法 律 關 係 的 意 向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 2.1.3(f) 訂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Capacity to contract 2.1.3(d) 定 值 保 單 Valued policy 3.4.8(c) 負 責 人 Responsible officer 6.2.2a(a) 重 要 事 實 Material fact 重 置 保 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3.4.8(a) 重 複 保 險 Double insurance 風 險 Risk 1.1 風 險 的 分 類 Classification of risk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Risk-based approach 7.4.6d ( 四 )

167 風 險 融 資 Risk financing 1.1.3(c)(iii) 風 險 管 理 Risk management 風 險 避 免 Risk avoidance 1.1.3(c)(iii) 風 險 轉 移 Risk transfer 1.1.3(c), 1.2(a) 香 港 汽 車 保 險 局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5.5.3(b) ( MIB )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 保 聯 )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Insurers ( HKFI )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Insurance 5.5.2(a) Brokers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Professional Insurance Brokers Association 5.5.2(b)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7.2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7.2.1(a)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Family Status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7.3.1(c) 恐 怖 份 子 籌 資 活 動 Terrorist financing 核 保 Underwriting 4.5 核 保 指 引 Guidelines, underwriting 4.5(c) 通 風 報 訊 Tipping off 7.4.5b, c, d 海 上 條 款 Marine Clause 3.5.5(c) 海 損 ( 水 險 ) 比 例 分 攤 ( 非 水 險 ) Average (marine) (non-marine) 3.4.7(a) 註 3.4.7(a) 修 理 Repair 3.4.4(b) 特 定 風 險 Particular risk 1.1.2b(i)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Claims 4.7 純 一 般 業 務 Pure general business 5.2.1(b) 純 長 期 業 務 Pure long term business 5.2.1(a) 純 粹 風 險 Pure risk 1.1.2a(i) 財 務 上 的 ( 風 險 ) Financial (risk) 1.1.1(a) 財 務 特 別 行 動 組 織 財 務 報 表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inancial statements f(c) 財 產 保 險 Insurance of property 5.1.3(b) 起 賠 額 Franchise 3.4.7(c) 追 認 Ratification 2.2.2(b) 除 外 危 險 Excepted (excluded) peril 3.3.2(b) 基 本 風 險 Fundamental risk 1.1.2b(ii) 培 訓 及 發 展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4.11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適 用 於 只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Guidance Note o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Programme Guidance Note o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Programme for Registered Persons who are Registered as Engaging in Restricted Scope Travel Business (RSTB) Only 6.2.2h(d) 6.2.2h(f) ( 五 )

168 專 業 再 保 險 人 Professional reinsurer 專 業 疏 忽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7.1.1(d)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6.2.3d(c)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Captive insurer 6.1.1b(d) 強 制 保 險 Compulsory insurances 4.1 情 緒 上 的 ( 風 險 ) Emotional (risk) 1.1.1(c) 救 助 Salvage (marine) 註 損 餘 Salvage (non-marine) 現 金 支 付 Cash payment 3.4.4(a) 產 品 的 研 究 Product research 4.1(c) 產 品 的 開 發 Product development 4.1 第 三 者 Third party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Termination of agency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Drug Trafficking (Recovery of Proceeds) 7.4.5b Ordinance 從 犯 Accessory, secondary participant; secondary party 責 任 保 險 Insurance of liability 5.1.3(c) 登 記 人 士 Registered Person 6.2.2a(a) 透 明 度 Transparency 6.1.1f(d) 最 高 誠 信 ( 違 反 ) ( 普 通 法 責 任 的 延 伸 ) Utmost good faith (breach of) (extension of common law duty) & 註 1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Single article limit 3.4.7(d)(i) 單 位 相 連 業 務 Unit-linked business 5.1.1(a)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3.2.5(c)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3.2.5(a)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7.3.1(b) 無 效 的 合 約 Void contract 短 期 責 任 業 務 Short-tail business 4.9(b) Note 損 失 防 範 Loss prevention 1.1.3(c)(iii) 損 失 降 低 Loss reduction 1.1.3(c)(iii) 損 害 賠 償 Damages 3.6.2(a) 會 計 及 投 資 Accounting and investment 4.10 當 作 Deemed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Insurance of pecuniary interests 5.1.3(d) 資 本 贖 回 保 單 Capital redemption policies 5.1.1(a) 資 產 負 債 表 Statement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6.1.1f(c)(ii) 違 反 Breach 2.1.3, 2.2.5(c) 違 規 行 為 指 引 Guidelines on Misconduct 6.2.2h(a) 電 子 商 務 條 例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6.1.1f(c) Note 1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5.1.1(b) 實 繳 股 本,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的 Paid-up capital, authorised insurers 6.1.1a&b 撤 銷 協 議 Revocation 2.2.6(b) 精 算 支 援 Actuarial support 4.9 精 算 調 查 報 告 Actua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6.1.1f(c) ( 六 )

169 綜 合 業 務 ( 保 險 人 ) Composite (insurer) 5.2.1(c)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Race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7.3.1(d)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Approved bodies of insurance brokers 履 約 保 證 Performance bond 5.1.1(b) 廣 告 Advertising 4.3(c) 數 額 Quantum 4.7(c)(ii)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Model agency agreement 6.2.2f 適 用 於 在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以 後 欲 從 事 / 繼 續 從 事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投 資 相 連 )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的 指 引 Guidance Note Applicable to Registered Persons Wishing to Engage/continue to engage in Investment-linked Long Term (ILLT) Insurance Business on or after 1 March h(g) 適 當 的 登 記 人 士 Fit and proper Registered Persons 6.2.2e 適 當 的 保 險 經 紀 Fit and proper insurance brokers 6.2.3a 適 當 的 董 事 及 控 權 人 Fit and proper directors and controllers 6.1.1d 擔 保 Suretyship 2.1.2(b), 5.1.1(b) 衡 平 法 Equity 遺 產 管 理 人 Administrator 3.1.4(b) 遺 囑 執 行 人 Executor 3.1.4(b) 償 付 準 備 金 Solvency margin 6.1.1a(b), 6.1.1c 儲 備 金 Reserve 4.9(b) ( 彌 償 的 ) 引 伸 Corollary (of indemnity) 彌 償 ( 如 何 提 供 ) Indemnity (How provided)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冊 Register of insurance agents 6.2.2d(a)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指 引 Guidelines, authorised insurers 6.1.1a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United Nations (Anti-Terrorism Measures) 7.4.5d 施 ) 條 例 Ordinance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United Nations Sanctions Ordinance 7.4.6g 聯 合 養 老 保 險 Tontine 5.1.1(a) 簡 單 合 約 Simple contract 2.1.2(a) 轉 承 責 任 Vicarious liability 2.2(c) 轉 讓 Assignment 繳 足 款 股 本,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Paid-up capital, authorised insurance 6.2.3d(b) 紀 的 brokers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6.2.2b(c) Ordinance 續 保 Renewal 4.5(b) 顧 客 服 務 Client servicing 4.2 權 利 人 Obligee 2.1.2(b) ( 七 )

170 辭 彙 表 [ 按 英 文 字 母 排 序 ] Abandonment 委 付 Academic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學 術 類 別 Acceptance (law of contract) ( 合 約 法 ) 承 約 2.1.3(b) Accessory 從 犯 Accounting and investment 會 計 及 投 資 4.10 Actua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精 算 調 查 報 告 6.1.1f(c) Actuarial support 精 算 支 援 4.9 Adequate reinsurance 足 夠 的 再 保 險 6.1.1e Administrator 遺 產 管 理 人 3.1.4(b) Advertising 廣 告 4.3(c) Agency 代 理 關 係 Agency by estoppel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權 2.2.3(d) Agent 代 理 人 2.2(a) Agreed value policy 約 定 價 值 保 單 3.4.8(c) Agreement 協 議 All risks 全 險 註 2 Ancillary functions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輔 助 功 能 1.2(b)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和 核 數 師 報 告 6.2.3e auditor's report Annuity 年 金 5.1.1(a)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打 擊 洗 錢 條 例 7.4.5a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 Apparent authority 表 面 權 限 2.2.3(b) Appeals Tribunal 上 訴 裁 判 處 6.2.2d(d) Application form / proposal form 投 保 書 / 投 保 單 2.1.3(a) Approved bodies of insurance brokers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Assignment 轉 讓 Assignment of policy (or insurance 保 險 單 ( 或 保 險 合 約 ) 的 轉 讓 contract)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收 取 保 險 金 的 權 利 的 轉 讓 money Authority of necessity 必 要 權 限 2.2.3(c) Average (marine) (non-marine) 海 損 ( 水 險 ) 比 例 分 攤 ( 非 水 險 ) 3.4.7(a) 註 3.4.7(a) Bailee 受 託 保 管 人 Breach 違 反 2.1.3, 2.2.5(c) Capacity to contract 訂 約 的 行 為 能 力 2.1.3(d) Capital redemption policies 資 本 贖 回 保 單 5.1.1(a) Captive insurer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人 6.1.1b(d) Cash payment 現 金 支 付 3.4.4(a) Claims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4.7 (1)

171 Claims (denial of) 拒 絕 賠 付 6.1.2c(b) Claims outstanding 未 決 申 索 6.1.1c(a)(ii) Classification of risk 風 險 的 分 類 Client account 客 戶 賬 戶 6.2.3a(d) Client servicing 顧 客 服 務 4.2 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of Insurance Agents Collectability 收 回 應 收 賬 款 的 能 力 6.1.1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Complaints and disputes 投 訴 及 糾 紛 6.1.2e Composite (insurer) 綜 合 業 務 ( 保 險 人 ) 5.2.1(c) Compulsory insurances 強 制 保 險 4.1 Consideration 代 價 2.1.3(c) Contract 合 約 Contribution (how arising) 分 擔 ( 如 何 產 生 ) Corollary (of indemnity) ( 彌 償 的 ) 引 伸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 司 管 治 6.1.1d Counter-offer 反 要 約 2.1.3(b) Customer servicing 客 戶 服 務 4.2 Damages 損 害 賠 償 3.6.2(a) Deductible 免 賠 額 3.4.7(b) Deeds 契 據 2.1.2(b) Deemed 當 作 Defective contracts 有 缺 陷 的 合 約 "Directly or indirectly"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3.3.4(a)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7.3.1(b) Double insurance 重 複 保 險 Drug Trafficking (Recovery of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7.4.5b Proceeds) Ordinance 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電 子 商 務 條 例 6.1.1f(c) Note 1 Emotional (risk) 情 緒 上 的 ( 風 險 ) 1.1.1(c)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5.1.1(b) Endorsement 批 單 4.6(d) Equal Opportunity 平 等 機 會 Equity 衡 平 法 Excepted (excluded) peril 除 外 危 險 3.3.2(b) Excess 免 賠 額 3.4.7(b) Executor 遺 囑 執 行 人 3.1.4(b) 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保 險 中 的 公 平 歧 視 Family Status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7.3.1(c) Fidelity guarantee 忠 誠 保 證 5.1.1(b) Financial (risk) 財 務 上 的 ( 風 險 ) 1.1.1(a) (2)

172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財 務 特 別 行 動 組 織 Financial statements 財 務 報 表 6.1.1f(c) Fit and proper directors and controllers 適 當 的 董 事 及 控 權 人 6.1.1d Fit and proper insurance brokers 適 當 的 保 險 經 紀 6.2.3a Fit and proper Registered Persons 適 當 的 登 記 人 士 6.2.2e Franchise 起 賠 額 3.4.7(c) Fraud (Insurance) ( 保 險 ) 詐 騙 7.6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3.2.5(a)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3.2.5(c)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功 能 性 分 類 Fundamental risk 基 本 風 險 1.1.2b(ii) General business 一 般 業 務 5.1.1(b) General business return 一 般 業 務 報 表 6.1.1f(c) General insurance 一 般 保 險 5.1.1(b) Group of companies 保 險 公 司 集 團 6.2.2c(d)(iii) Guidance Note Applicable to Registered Persons Wishing to Engage/continue to engage in Investment-linked Long Term (ILLT) Insurance Business on or after 1 March 2010 Guidance Note o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Programme Guidance Note o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Programme for Registered Persons who are Registered as Engaging in Restricted Scope Travel Business (RSTB) Only 適 用 於 在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以 後 欲 從 事 / 繼 續 從 事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投 資 相 連 )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的 指 引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適 用 於 只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6.2.2h(g) 6.2.2h(d) 6.2.2h(f) Guidance Note on Restricted Scope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指 6.2.2h(e) Travel Business 引 Guidelines on Complaint Handling 投 訴 處 理 指 引 Guidelines on Handling of Premiums 代 理 人 應 如 何 處 理 客 戶 保 費 6.2.2h(b) 指 引 Guidelines on Misconduct 違 規 行 為 指 引 6.2.2h(a) Guidelines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保 險 代 理 人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6.2.2h(c) Registra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代 表 的 登 記 生 效 日 期 指 引 Responsible Officers and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s Guidelines, authorised insurers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指 引 6.1.1a Guidelines, underwriting 核 保 指 引 4.5(c) 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Insurance Brokers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5.5.2(a) (3)

173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Insurers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 保 聯 ) ( HKFI ) Indemnity (How provided) 彌 償 ( 如 何 提 供 ) Insurable interest (When needed) 可 保 權 益 ( 何 時 需 要 ) Insurable risk 可 保 風 險 Insurance agent 保 險 代 理 人 2.2, Insurance Agents Registration Board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6.2.2a(a), 6.2.2b ( IARB ) ( 登 記 委 員 會 ) Insurance broker 保 險 經 紀 2.2(a),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 投 訴 局 ) ( ICCB )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Panel (the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委 員 會 6.1.4a Panel ) ( 投 訴 委 員 會 )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保 險 中 介 人 2.2(a), 5.4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duties to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責 7.1 policyholders 任 Insurance of legal rights 合 法 權 利 保 險 3.1.4(d) Insurance of liability 責 任 保 險 5.1.3(c) Insurance of pecuniary interests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5.1.3(d) Insurance of property 財 產 保 險 5.1.3(b) Insurance of the person 人 身 保 險 5.1.3(a) Insurance sales 保 險 的 銷 售 4.4 Insured peril 受 保 危 險 3.3.2(a) Insurer 保 險 人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 訂 立 法 律 關 係 的 意 向 2.1.3(f)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6.2.2b(c) Ordinance Invalid (contract) 無 效 ( 合 約 ) Inwards reinsurance 分 入 再 保 險 5.1.4(b) Joint principals 共 犯 Joint tortfeasors 共 同 侵 權 人 3.6.4(b)(iii)(2) Legality (contract) ( 合 約 ) 合 法 性 2.1.3(e) Life insurance 人 壽 保 險 5.1.1(a) Long term business 長 期 業 務 5.1.1(a) Long-tail business 長 期 責 任 業 務 4.9(b) Loss prevention 損 失 防 範 1.1.3(c)(iii) Loss reduction 損 失 降 低 1.1.3(c)(iii)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Agents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6.1.2d Marine Clause 海 上 條 款 3.5.5(c) Market co-operation 市 場 合 作 5.3(c) Marketing and promotion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4.3 Material fact 重 要 事 實 (4)

174 Mens rea 犯 罪 心 意 Minimum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Insurance Brokers Model agency agreement 標 準 代 理 合 約 6.2.2f Money laundering 洗 錢 More specifically insured 更 具 體 地 受 保 3.5.5(b)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香 港 汽 車 保 險 局 5.5.3(b) ( MIB ) New for old cover 以 新 代 舊 的 保 險 保 障 3.4.8(b) Non-contribution clause 免 分 擔 條 款 3.5.5(b) 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非 欺 詐 性 失 實 陳 述 3.2.5(b) 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非 欺 詐 性 不 披 露 3.2.5(d) Non-material fact 非 重 要 事 實 3.2.3(b) Obligee 權 利 人 2.1.2(b) Offer (contract) ( 合 約 ) 要 約 2.1.3(a) Offeree 受 要 約 人 2.1.3(b) Offeror 要 約 人 2.1.3(a)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4.9(b) Insurance Ordinary good faith 一 般 誠 信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Ordinance Outwards reinsurance 分 出 再 保 險 5.1.4(a) Paid-up capital, authorised insurance 繳 足 款 股 本,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6.2.3d(b) brokers 的 Paid-up capital, authorised insurers 實 繳 股 本,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的 6.1.1a&b Participating policy 分 紅 保 單 4.7(a)(v) Particular risk 特 定 風 險 1.1.2b(i) Performance bond 履 約 保 證 5.1.1(b) Peril 危 險 1.1.1Note 2,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7.2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7.2 Physical (risk) 身 體 上 的 ( 風 險 ) 1.1.1(b) Policy 保 單 Policy condition 保 單 條 件 Policy limits 保 單 限 額 3.4.7(d) Powers of intervention 干 預 權 力 6.1.1g Practical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業 務 分 類 Premium 保 費 4.6(d)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7.5 Primary functions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主 要 功 能 1.2(a) Principal 委 託 人 2.2(a) Principal; principal perpetrator 主 犯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7.2.1(a) Data Product development 產 品 的 開 發 4.1 (5)

175 Product research 產 品 的 研 究 4.1(c)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6.2.3d(c) Professional Insurance Brokers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5.5.2(b) Associati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專 業 疏 忽 7.1.1(d) Professional reinsurer 專 業 再 保 險 人 Proposer 投 保 人 2.2 (a) Proximate cause 近 因 3.3 Public relations 公 共 關 係 4.2(b), 4.3(a) Pure risk 純 粹 風 險 1.1.2a(i) Pure general business 純 一 般 業 務 5.2.1(b) Pure long term business 純 長 期 業 務 5.2.1(a) Quantum 數 額 4.7(c)(ii) Race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7.3.1(d) Rateable proportion 比 率 之 數 Rateable share 比 率 份 額 3.5.5(a) Ratification 追 認 2.2.2(b) Register of insurance agents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冊 6.2.2d(a) Registered Person 登 記 人 士 6.2.2a(a)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6.2 Reinstatement 恢 復 原 狀 3.4.4(d)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重 置 保 險 3.4.8(a) Reinsurance 再 保 險 4.8 Renewal 續 保 4.5(b) Repair 修 理 3.4.4(b) Replacement 更 換 3.4.4(c) Reporting requirements 呈 報 規 定 6.1.1f(c) Reserve 儲 備 金 4.9(b) Responsible officer 負 責 人 6.2.2a(a) Revocation 撤 銷 協 議 2.2.6(b) Risk 風 險 1.1 Risk avoidance 風 險 避 免 1.1.3(c)(iii) Risk management 風 險 管 理 Risk transfer 風 險 轉 移 1.1.3(c), 1.2(a) Risk-based approach Risk financing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風 險 融 資 7.4.6d 1.1.3(c)(iii) Salvage (marine) 救 助 註 Salvage (non-marine) 損 餘 Secondary participant Secondary party Section limit 從 犯 從 犯 保 單 部 分 限 額 (d)(ii) 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7.3.1(a) Short-tail business 短 期 責 任 業 務 4.9(b) Note Simple contract 簡 單 合 約 2.1.2(a) Single article limit 單 一 物 件 限 額 3.4.7(d)(i) Solvency margin 償 付 準 備 金 6.1.1a(b), 6.1.1c (6)

176 Speculative risk 投 機 風 險 1.1.2a(ii) Statement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資 產 負 債 表 6.1.1f(c)(ii) Statutory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保 險 的 法 定 分 類 Stop-list 拒 絕 名 單 4.5(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保 險 標 的 Subrogation (how arising) (rights limited) 代 位 ( 如 何 產 生 ) ( 權 利 的 限 制 ) (b)(i) Sum insured 保 額 3.4.7(d) Suretyship 擔 保 2.1.2(b), 5.1.1(b) Target risks 目 標 風 險 4.5(d)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insurance agent s)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 保 險 經 紀 的 ) 業 務 代 表 (insurance broker s) Termination of agency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Terrorist financing 恐 怖 份 子 籌 資 活 動 Third party 第 三 者 Tipping off 通 風 報 訊 7.4.5b, c, d Tontine 聯 合 養 老 保 險 5.1.1(a) Tort 侵 權 3.2.6(b), 3.6.2(a)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培 訓 及 發 展 4.11 Transparency 透 明 度 6.1.1f(d) Trustee 受 託 人 3.1.4(b) Underwriting 核 保 4.5 Underwriting capacity 承 保 能 力 4.8(b) 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合 約 Un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保 險 中 的 不 公 平 歧 視 Uninsured peril 不 保 危 險 3.3.2(c) (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 業 務 代 表 6.2.2a(a) United Nations (Anti-Terrorism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7.4.5b Measures) Ordinance 條 例 United Nations Sanctions Ordinance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7.4.6g Unit-linked business 單 位 相 連 業 務 5.1.1(a) Utmost good faith (breach of) 最 高 誠 信 ( 違 反 ) & 註 1 (extension of common law duty) ( 普 通 法 責 任 的 延 伸 ) Valued policy 定 值 保 單 3.4.8(c) Vicarious liability 轉 承 責 任 2.2(c) Void contract 無 效 的 合 約 Voidable contract 可 使 無 效 的 合 約 Waive (a breach) 不 追 究 ( 違 反 ) 註 2, 3.2.6(c) Warrant 保 證 註 1 Warranty 保 證 註 1, 6.1.2c(b)(iii)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Control of Provision of Services) Ordinance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提 供 服 務 的 管 制 ) 條 例 7.4.6h (7)

177 模 擬 試 題 答 案 試 題 章 次 (d) (a) (b) (d) 2 (a) (c) (d) (d) 3 (c) (a) (d) (a) 4 (a) (c) (d) (d) 5 (d) (c) (b) (c) 6 (a) (b) (d) (d) 7 (c) (d) (d) (c)

178 鳴 謝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編 撰 工 作, 得 到 了 以 下 機 構 的 代 表 參 予, 謹 在 此 表 示 感 謝 : 1.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2.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3. 香 港 保 險 學 會 4. 職 業 訓 練 局 5. 保 險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6.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7.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8. 香 港 一 般 保 險 代 理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9. 香 港 人 壽 保 險 從 業 員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10. 香 港 人 壽 保 險 經 理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11. 香 港 壽 險 管 理 學 會 此 外, 亦 謹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為 其 撰 寫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致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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