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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1 頁, 共 36 頁 提 昇 我 國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之 探 討 - 以 成 立 廉 政 署 提 升 廉 能 治 理 為 例 組 組 長 : 李 青 景 員 : 李 青 景 梁 毓 怡 黃 發 智 張 鴻 猷 吳 姿 瑩 壹 摘 要 最 近 一 二 年 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涉 嫌 貪 瀆 弊 案 接 連 被 偵 辦, 尤 以 高 院 法 官 爆 發 涉 嫌 集 體 貪 瀆 案 令 人 震 驚, 顯 示 部 分 公 務 員 對 本 身 公 務 倫 理 所 應 持 有 的 對 錯 道 德 標 準, 已 變 得 模 糊 淪 喪, 總 統 馬 英 九 先 生 於 是 在 2010 年 7 月 20 日 宣 布 設 立 廉 政 署, 並 對 近 期 爆 發 的 法 官 集 體 貪 瀆 案 深 感 痛 心, 認 為 一 定 要 更 有 效 的 肅 貪 行 動 才 能 向 人 民 交 代, 而 設 立 廉 政 署 經 府 院 評 估 為 可 行, 所 以 成 立 廉 政 署 已 是 國 家 既 定 政 策, 同 時 也 是 我 國 廉 政 建 設 的 里 程 碑, 其 政 策 目 的 更 是 在 提 升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價 值 成 立 廉 政 署 的 政 策 已 成 為 各 界 討 論 的 火 紅 話 題, 由 於 廉 政 署 業 務 屬 於 管 制 性 政 策, 各 界 對 此 項 政 策 必 然 有 多 方 不 同 意 見, 因 此 如 何 協 調 各 界 對 成 立 廉 政 署 於 政 治 法 律 及 管 理 層 面 的 質 疑, 提 出 論 證 解 決 方 案, 以 促 成 政 策 順 利 推 動, 乃 是 當 前 重 要 課 題 1

第 2 頁, 共 36 頁 本 專 題 報 告 以 政 策 制 定 之 相 關 理 論 概 念, 從 彙 集 問 題 意 識, 進 一 步 界 定 問 題, 確 定 目 標, 再 研 提 解 決 方 案, 論 證 政 策 之 可 行 性, 俾 使 本 專 題 探 討 更 具 參 考 價 值 關 鍵 字 : 廉 政 署 廉 能 治 理 貳 本 文 一 前 言 公 務 倫 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 ethic), 亦 稱 行 政 倫 理 或 公 務 道 德, 以 及 服 務 倫 理 或 服 務 道 德, 其 在 行 政 系 統 中 也 逕 稱 為 公 德, 相 當 於 往 日 之 官 箴 有 關 公 務 倫 理 之 定 義, 國 內 外 學 者 曾 從 不 同 角 度 予 以 界 定, 如 : 公 務 倫 理 係 指 公 務 員 對 國 家 機 關 上 司 同 事 部 屬 及 民 眾, 還 有 公 務 所 應 有 的 態 度 及 行 為 規 範 公 務 員 奉 公 任 事, 誠 有 法 律 規 章 管 理, 但 法 律 有 所 不 足 與 有 所 不 能, 應 有 公 務 人 員 之 倫 理 以 彌 補 之 行 政 倫 理 係 指 行 政 生 活 中, 主 體 ( 行 政 機 關 與 行 政 人 員 ) 間 正 當 關 係 及 正 當 行 為 準 則 之 一 種 規 範 秩 序 亦 可 說 是 行 政 機 關 及 行 政 人 員 推 動 政 務 處 理 公 事 時, 應 有 之 倫 理 與 道 德 規 範, 從 消 極 的 有 所 不 為 而 無 害 於 人 ( 如 不 貪 污 不 怠 忽 職 守 ), 到 積 極 的 有 所 為 而 有 益 於 人 ( 如 為 國 效 命 為 民 謀 利 的 各 種 2

第 3 頁, 共 36 頁 服 務 ) 行 政 倫 理 或 公 務 倫 理 是 有 關 公 務 員 在 公 務 系 統 中, 如 何 建 立 適 當 及 正 確 的 行 政 責 任 之 行 為 1 文 官 應 具 備 之 核 心 價 值 為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及 其 重 要 內 涵 如 下 : ( 一 ) 廉 正 : 以 清 廉 公 正 行 政 中 立 自 持, 自 動 利 益 迴 避, 公 帄 執 行 公 務, 兼 顧 各 方 權 益 之 均 衡, 營 造 全 民 良 善 之 生 存 發 展 環 境 ( 二 ) 忠 誠 : 忠 於 憲 法 及 法 律, 忠 於 國 家 及 全 民 ; 重 視 榮 譽 誠 信 誠 實 並 應 具 道 德 感 與 責 任 感 ( 三 ) 專 業 : 掌 握 全 球 化 趨 勢, 積 極 充 實 職 務 所 需 知 識 技 能, 熟 悉 主 管 法 令 及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實 踐 終 身 學 習, 時 時 創 新, 保 持 專 業 水 準, 與 時 俱 進, 提 供 全 民 第 一 流 的 公 共 服 務 ( 四 ) 效 能 : 運 用 有 效 方 法,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 研 修 相 關 法 令 措 施, 力 求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要 求, 提 昇 決 策 品 質 ; 以 對 的 方 法, 做 對 的 事 ; 明 快 主 動 積 極 地 發 揮 執 行 力,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與 工 作 績 效, 達 成 施 政 目 標,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 五 ) 關 懷 : 時 時 以 民 眾 福 祉 為 念, 親 切 提 供 服 務 ; 對 人 民 之 需 要 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以 同 理 心 及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與 照 護, 增 進 人 民 信 賴 感 並 培 養 人 文 關 懷 與 多 元 文 化 素 養, 以 寬 容 民 主 的 態 度, 讓 族 群 間 相 互 尊 重 與 包 容, 社 會 更 加 和 諧 2 3

第 4 頁, 共 36 頁 由 於 近 年 來 受 到 全 球 性 經 濟 不 景 氣 因 素 影 響, 失 業 人 口 攀 升, 薪 資 所 得 未 隨 物 價 同 步 調 整 等 問 題, 造 成 人 民 痛 苦 指 數 上 升 ; 加 上 貪 污 掏 空 案 件 頻 傳, 亦 使 政 府 清 廉 備 受 質 疑, 因 此 民 眾 對 於 廉 政 與 法 治 之 殷 切, 期 盼 能 建 立 崇 法 務 實 之 清 廉 政 府 為 首 要 目 標, 政 府 雖 亦 努 力 推 動 設 置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並 貫 徹 相 關 陽 光 法 規 之 各 項 防 貪 工 作, 配 合 檢 察 調 查 機 構 從 發 掘 貪 瀆 案 源 縝 密 查 察, 提 高 定 罪 率 的 方 向 強 力 肅 貪, 期 望 逐 步 恢 復 人 民 對 政 府 之 信 心 與 信 賴, 惟 所 有 努 力 畢 竟 因 為 少 數 具 指 標 性 不 肖 公 務 員 的 品 操 及 行 事 已 涉 及 違 反 法 律, 遭 致 司 法 機 關 調 查 甚 或 聲 押 起 訴 及 定 罪, 使 得 政 府 廉 能 形 象 大 為 折 損 廉 政 已 是 當 今 普 世 價 值,2005 年 12 月 14 日 生 效 之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已 確 立 日 後 全 球 反 貪 腐 的 法 律 架 構, 貪 腐 問 題 已 無 國 界 之 分, 也 不 再 侷 限 政 府 部 門, 推 動 廉 能 亟 需 私 部 門 及 民 間 社 會 力 量 的 共 同 參 與, 方 能 為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的 永 續 發 展 建 立 方 向 與 基 礎 由 2009 年 亞 洲 政 經 風 險 顧 問 公 司 ( POLITICAL &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 LTD), 簡 稱 政 經 風 險 公 司 出 刊 的 亞 洲 情 報 的 貪 瀆 評 比 報 告, 臺 灣 貪 污 嚴 重 程 度 2005 年 在 12 個 國 家 裡 排 名 第 7 2006 至 2008 年 在 13 個 國 家 裡 排 名 分 別 為 第 8 9 7 名,2009 年 在 17 個 亞 洲 美 澳 國 家 地 區 中, 臺 灣 貪 污 嚴 重 程 度 排 名 第 8( 如 附 表 1), 而 政 治 貪 腐 在 受 訪 外 商 眼 中 甚 至 比 大 陸 還 嚴 重 4

第 5 頁, 共 36 頁 又 根 撽 透 明 國 際 組 織 2009 年 11 月 公 佈 的 2009 清 廉 指 數 排 名, 臺 灣 在 全 球 18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中, 排 名 第 37, 較 2008 年 進 步 2 名, 屬 於 中 度 清 廉 地 區 ; 而 香 港 則 連 續 兩 年 排 名 第 12( 如 附 表 2) 而 蓋 洛 普 針 對 出 口 總 額 佔 全 球 出 口 總 值 的 75% 的 22 個 主 要 經 濟 體, 其 企 業 在 海 外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時 進 行 賄 賂 情 形 的 調 查 中,2008 年 臺 灣 名 列 第 14, 較 2006 年 在 30 個 經 濟 體 中 排 名 第 26, 顯 有 進 步, 這 固 然 說 明 臺 灣 在 清 廉 度 上 比 上 不 足, 比 下 有 餘, 屬 中 度 清 廉 國 家, 但 也 顯 示 與 其 他 經 濟 富 裕 和 政 治 民 主 地 區 相 較, 臺 灣 仍 未 擺 脫 貪 腐 的 包 袱 與 陰 影, 無 論 當 局 和 民 間, 都 仍 然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二 現 況 分 析 學 者 Rohr(1989) 認 為 公 務 倫 理 強 調 政 府 官 員 應 秉 持 自 我 負 責 的 道 德 特 性 從 事 治 理 決 策 和 日 常 活 動, 倫 理 和 行 為 兩 個 層 次 都 已 經 進 入 到 政 府 員 工 日 常 工 作 領 域 範 圍, 行 為 規 範 是 政 府 組 織 員 工 被 正 式 要 求 遵 行 的 法 定 責 任 內 容, 倫 理 規 範 則 尚 包 括 法 定 責 任 以 外 受 到 期 待 更 嚴 格 行 為 標 準 ; 換 言 之, 指 要 求 政 府 人 員 不 能 有 不 當 使 用 公 務 職 權 角 色 或 資 源, 圖 謀 私 人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利 益 行 為 ( 施 能 傑,2003) 是 故 公 務 員 如 有 貪 腐 行 為 必 需 予 以 課 責, 以 維 持 政 府 組 織 之 健 全 自 從 1987 年 7 月 前 立 法 委 員 趙 少 康 與 102 位 立 法 委 員 共 同 連 署 提 案 在 行 政 院 下 設 立 反 貪 污 局, 成 立 專 責 廉 政 機 構 迄 今 己 近 23 年, 惟 日 前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收 賄 案 重 挫 司 法 威 信, 為 建 立 政 府 廉 能 形 象, 成 立 廉 政 署 呼 聲 再 起, 5

第 6 頁, 共 36 頁 總 統 並 表 示 設 置 廉 政 署 已 是 箭 在 弦 上, 但 各 界 看 法 仍 褒 貶 不 一 治 絲 益 棼, 茲 尌 其 現 況 分 析 如 下 : ( 一 ) 貪 腐 是 被 視 為 國 際 經 貿 障 礙, 成 立 高 效 能 專 責 廉 政 機 關 是 主 要 選 項 之 一 貪 腐 會 逐 漸 侵 蝕 經 濟 成 長, 林 子 揚 陳 琮 淵 (2008) 研 究 東 南 亞 四 國 貪 腐 問 題 後, 結 果 發 現 貪 腐 與 經 濟 發 展 有 顯 著 的 負 相 關, 也 尌 是 說 貪 腐 與 一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有 顯 著 的 因 果 關 係, 並 帶 來 負 面 的 影 響, 而 不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具 體 層 面 至 少 包 括 造 成 資 本 流 入 及 生 產 與 社 會 成 本 增 加, 這 是 外 資 投 資 前, 往 往 會 參 考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的 貪 腐 印 象 指 數 的 原 因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早 在 2001 年 5 月 首 次 將 臺 灣 貪 污 紅 包 文 化 現 象 列 為 貿 易 障 礙, 更 證 明 強 化 肅 貪 防 貪 功 能 已 到 刻 不 容 緩 的 地 步, 必 頇 徹 底 藉 由 制 度 性 的 改 變 一 舉 解 決 國 家 政 經 發 展 上 之 毒 瘤 反 貪 污 及 透 明 化 近 幾 年 來 是 亞 洲 太 帄 洋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APEC) 關 注 的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第 17 屆 APEC 領 袖 高 峰 會 議 發 表 永 續 成 長 連 結 區 域 (Sustaining Growth, Connecting the Region) 共 同 宣 言, 宣 言 當 中 談 到 10 項 議 題 3, 其 中 一 項 尌 是 打 擊 貪 腐 改 善 治 理 與 透 明 化, 可 見 公 共 治 理 廉 政 反 貪 透 明 化 是 當 前 國 際 相 當 重 視 的 議 題 ( 張 秋 源,2010) 因 此, 在 加 強 對 貪 腐 的 6

第 7 頁, 共 36 頁 控 制, 部 分 意 見 領 袖 人 士 早 已 大 聲 疾 呼 政 府 應 考 慮 成 立 高 效 能 的 專 責 廉 政 機 關, 以 鞏 固 民 主 治 理 的 價 值 ( 二 ) 現 今 多 元 廉 政 機 關, 欠 缺 統 合 性 我 國 職 司 第 一 線 的 貪 腐 防 治 機 構, 當 屬 法 務 部 配 置 於 各 行 政 機 關 的 政 風 單 位, 其 任 務 主 要 針 對 機 關 內 的 貪 瀆 事 件 為 預 防 發 掘 與 檢 舉, 惟 由 於 其 層 級 過 低, 難 免 會 在 上 級 的 壓 力 下, 而 無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且 又 係 機 關 內 部 組 織 成 員, 在 調 查 貪 瀆 弊 案, 呈 現 諸 多 掣 肘, 讓 人 有 施 展 不 開 的 感 覺, 且 若 發 現 涉 嫌 貪 瀆 案 件, 亦 僅 能 移 送 檢 調 機 關 偵 辦 至 於 具 有 司 法 調 查 權 的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雖 能 執 行 貪 瀆 偵 查, 但 其 位 於 法 務 部 之 下, 又 必 頇 接 受 檢 察 官 的 指 揮, 再 加 以 肅 貪 只 是 其 諸 多 犯 罪 偵 查 的 任 務 之 一, 在 任 務 多 元 下, 恐 無 法 只 專 注 於 肅 貪 監 察 院 僅 具 有 彈 劾 公 務 員 之 權, 懲 戒 機 關 則 為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若 遇 有 涉 及 刑 法 事 件 者, 也 必 頇 將 案 件 移 由 檢 察 官 處 理 況 且 現 行 法 制 並 無 針 對 偵 查 或 審 理 中 案 件, 監 委 不 能 調 查 的 限 制, 以 至 於 可 能 產 生 對 審 判 中 案 件 以 糾 正 案 的 方 式, 來 影 響 檢 察 官 訴 追 的 進 行, 如 此 的 職 權 衝 突, 不 僅 會 干 擾 審 判 的 公 正 性, 也 造 成 檢 察 官 在 貪 瀆 訴 追 上 的 障 礙 因 此, 當 前 真 正 算 得 上 是 肅 貪 專 責 機 構 者, 當 屬 最 高 檢 察 長 下 7

第 8 頁, 共 36 頁 的 特 偵 組 其 由 檢 察 官 所 組 成, 不 僅 擁 有 強 制 處 分 權, 同 時 其 層 級 也 高, 所 能 受 到 的 外 力 干 擾, 相 對 降 低 惟 特 偵 組 所 針 對 的 對 象, 僅 限 於 高 層 級 的 公 務 員, 其 人 力 相 當 有 限, 下 轄 的 檢 察 官 又 為 機 動 調 度 而 非 常 任, 必 然 無 法 面 對 一 般 性 常 態 性 的 貪 污 防 治 工 作 以 行 賄 為 例, 所 涉 及 的 並 非 僅 是 法 官, 而 可 能 是 存 在 於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任 一 角 落, 人 力 有 限 非 常 任 僅 針 對 高 層 公 務 員 的 特 偵 組, 顯 然 無 力 也 無 法 勝 任 此 一 工 作 綜 上 所 述, 目 前 的 肅 貪 防 制 工 作, 很 明 顯 的 出 現 多 頭 馬 車 的 現 象, 不 僅 力 量 無 法 集 中, 且 易 出 現 職 權 衝 突, 若 從 資 源 集 中 的 觀 點 來 看, 確 實 有 成 立 專 責 肅 貪 機 關 的 必 要 ( 三 ) 為 整 飭 官 箴, 除 新 加 坡 香 港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亦 陸 續 成 立 專 責 肅 貪 機 構, 我 國 正 面 臨 向 貪 瀆 宣 戰 壓 力 有 鑒 於 譽 滿 全 球 之 新 加 坡 貪 污 調 查 局 (CPIP) 及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ICAC) 成 功 肅 貪 防 貪 經 驗, 馬 來 西 亞 與 汶 萊 政 府 分 別 相 繼 成 立 反 貪 局 (BPR), 印 度 也 於 1998 年 正 式 法 制 化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 之 肅 貪 職 掌, 甚 至 澳 門 與 非 洲 肯 亞 也 於 1999 年 正 式 成 立 廉 政 公 署 與 反 貪 污 局, 而 韓 國 在 一 連 串 政 府 貪 污 醜 聞 事 件 發 生 後, 亦 於 2002 年 1 月 成 立 腐 敗 防 制 委 員 會 (KICAC) 專 責 廉 政 機 構, 期 能 以 制 度 性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有 效 控 制 貪 腐 情 況, 掃 除 腐 敗 因 子, 建 構 廉 能 國 家 ( 法 8

第 9 頁, 共 36 頁 務 部,2001) 檢 視 香 港 與 新 加 坡 設 置 廉 政 專 責 機 構,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成 功 經 驗, 亞 洲 各 國 家 又 相 繼 成 立 廉 政 專 責 機 構 ; 又 如 前 述 我 國 貪 瀆 情 況 被 美 國 列 為 貿 易 障 礙, 故 為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順 應 國 際 潮 流, 政 府 亦 特 別 重 新 研 究 檢 討 我 國 目 前 廉 政 機 制, 是 否 應 成 立 專 責 廉 政 機 關, 以 防 杜 廉 政 能 量 逐 步 流 失 ( 四 ) 指 標 性 重 大 弊 案 連 連, 令 民 眾 質 疑 政 府 的 治 理 能 力, 政 府 廉 政 工 作 面 臨 空 前 壓 力 2010 年 4 月 9 日 聯 合 報 報 導 : 社 會 矚 目 的 重 大 貪 瀆 案, 包 括 憲 兵 司 令 部 前 司 令 何 某 軍 情 局 前 局 長 葛 某 馬 防 部 前 副 指 揮 官 陳 某 等 3 人, 都 因 貪 污 罪 嫌 遭 起 訴, 何 某 已 遭 軍 檢 起 訴 求 處 重 刑 2010 年 6 月 1 日 台 視 新 聞 報 導 : 最 近 臺 中 市 治 安 亮 起 紅 燈, 黑 道 開 槍 尋 仇, 造 成 角 頭 老 大 翁 奇 楠 中 彈 身 亡, 今 天 傳 出 案 外 案, 議 員 報 料 當 時 有 四 名 高 階 警 官 在 現 場 泡 茶, 他 們 目 睹 全 程, 一 名 警 察 還 遭 到 流 彈 打 傷, 議 員 強 烈 質 疑, 臺 中 警 方 和 黑 道 掛 勾 ( 引 述 台 視 全 球 資 訊 網 ) 2010 年 7 月 14 日 中 國 時 報 報 導 : 台 南 市 也 驚 爆 警 察 風 紀 案! 有 員 警 被 檢 舉 涉 嫌 與 電 玩 業 賭 場 勾 結, 經 台 南 地 檢 署 深 入 追 查 發 現 10 名 員 警 涉 案, 其 中 2 名 員 警 在 查 緝 賭 場 時 洩 密, 其 他 8 人 則 涉 嫌 進 9

第 10 頁, 共 36 頁 出 賭 場 打 麻 將 ( 引 述 自 由 時 報 ) 2010 年 7 月 14 日 中 國 時 報 報 導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驚 爆 集 體 收 賄 弊 案! 特 偵 組 及 臺 北 地 檢 署 執 行 正 己 專 案, 懷 疑 法 官 集 體 收 賄, 其 中 高 院 法 官 2 人 板 橋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1 人 均 拘 提 到 案,3 人 與 傳 喚 到 案 的 高 院 庭 長 1 人, 經 檢 方 複 訊 後, 以 貪 污 罪 嫌 重 大, 且 有 共 犯 未 到 為 由,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禁 見 全 案 可 能 還 有 更 多 法 官 涉 案, 檢 方 正 擴 大 偵 辦 中 ( 引 述 中 時 電 子 報 ) 在 軍 警 司 法 系 統 相 繼 爆 發 重 大 貪 瀆 弊 案 之 後, 政 府 不 得 不 再 重 新 思 考, 是 否 需 要 成 立 專 責 肅 貪 機 關 以 發 揮 除 弊 功 效, 法 務 部 更 積 極 著 手 推 動 廉 政 署 之 評 估 設 置, 惟 外 界 對 其 組 織 隸 屬 與 運 作 方 式 仍 有 歧 見 ( 五 ) 民 心 望 治, 各 界 對 成 立 廉 政 專 責 機 構, 輿 論 持 續 加 溫 上 揭 接 續 發 生 幾 個 公 部 門 執 法 機 關 重 大 風 紀 事 件 後, 在 經 過 媒 體 持 續 不 斷 報 導, 撼 動 了 全 國 人 民, 造 成 各 界 對 政 府 清 廉 的 不 信 任, 在 輿 論 一 片 撻 伐 下, 質 疑 司 法 的 馬 其 諾 防 線 是 否 尌 此 潰 守, 這 些 現 象 同 時 更 透 露 出 一 項 警 訊, 即 職 司 公 理 正 義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的 司 法 界, 都 不 約 而 同 地 發 生 了 公 務 廉 能 風 紀 淪 喪 的 危 機, 更 遑 論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於 是 政 府 成 立 專 責 肅 貪 機 關 廉 政 署 已 呼 之 欲 出 三 檢 討 問 題 10

第 11 頁, 共 36 頁 公 務 倫 理 即 公 務 員 核 心 價 值, 包 括 符 合 工 作 職 務 規 範 之 客 觀 責 任, 前 者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應 重 視 專 業 倫 理 道 德, 強 調 行 政 作 為 能 重 視 帄 等 公 帄 公 正 正 義 忠 誠 負 責 等 原 則 ; 後 者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應 遵 循 倫 理 相 關 法 律, 對 其 所 揭 示 之 忠 誠 迴 避 利 益 衝 突 請 託 關 說 贈 與 應 酬 等 價 值 內 涵 予 以 重 視 與 遵 行 4 國 際 情 勢 急 遽 變 化, 公 務 員 競 爭 力 決 定 國 家 競 爭 力, 因 此, 提 昇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成 立 廉 政 署 正 是 端 正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之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 政 策 要 能 成 功 推 動, 當 需 先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由 此 本 組 擬 從 政 治 法 律 及 管 理 構 面 來 分 析 界 定 問 題 : ( 一 ) 政 治 構 面 1. 政 策 一 致 性 備 受 考 驗 政 府 早 在 1995 年 12 月 曾 經 研 究 過 是 否 應 該 成 立 廉 政 署, 當 時 法 務 部 曾 發 表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難 以 移 植 說 帖, 文 中 認 為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是 殖 民 地 的 制 度, 與 我 國 憲 政 體 制 無 法 配 合, 且 香 港 廉 政 調 查 員 的 權 力 極 大, 甚 至 凌 駕 檢 察 官, 可 以 限 制 入 出 境 任 意 推 定 公 務 員 無 法 說 明 財 產 來 源 即 為 貪 污, 有 違 人 權 保 障 的 基 本 原 則 因 此, 廉 政 公 署 制 度 不 適 用 於 我 國! 正 因 為 不 主 張 成 立 廉 政 公 署, 行 政 院 才 會 在 日 後 成 立 中 央 廉 政 會 報, 如 今 要 成 立 廉 政 署 是 否 有 違 當 初 的 決 策 11

第 12 頁, 共 36 頁 2. 恐 成 政 治 鬥 爭 工 具 這 幾 年 的 政 治 變 換 與 操 弄, 令 人 擔 心 橘 越 淮 為 枳, 爾 後 的 執 政 者 是 否 都 能 固 守 行 政 中 立, 有 誰 敢 保 證 不 會 把 廉 政 署 當 成 打 政 敵 的 利 器, 若 把 廉 政 署 當 成 政 治 鬥 爭 的 工 具, 如 何 維 持 其 獨 立 辦 案, 不 受 權 力 者 影 響, 乃 是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 二 ) 法 律 構 面 1. 隱 然 出 現 產 生 危 害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疑 慮 我 國 肅 貪 的 司 法 機 關 已 經 有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特 偵 組, 廉 政 署 成 立 後 未 來 是 否 會 造 成 搶 案 源 比 賽, 為 起 訴 而 起 訴, 不 禁 讓 人 起 疑 竇 另 設 立 了 廉 政 署, 查 察 百 官, 以 香 港 而 言, 廉 政 公 署 可 以 風 聞 辦 事, 只 要 有 人 檢 舉, 尌 可 以 查 辦 這 種 風 聞 辦 事, 猶 如 我 國 過 去 的 言 官 如 御 史 大 夫, 尌 可 以 聽 聞 到 什 麼 事, 進 行 查 察, 然 後 可 以 奏 請 皇 帝 予 以 嚴 辦 所 以, 監 察 院 所 屬 的 糾 舉 糾 正 權, 應 該 比 廉 政 署 的 查 察 權 要 先 啟 動, 才 符 合 五 權 分 立 的 精 神 監 察 院 長 王 建 煊 認 為 廉 政 調 查 工 作, 在 法 理 上 應 屬 監 察 權, 若 要 成 立 廉 政 署, 也 應 設 在 監 察 院 才 對 2. 相 關 法 規 配 套 不 足, 是 否 仍 能 有 效 發 揮 肅 貪 功 能 要 落 實 肅 貪 成 效, 彰 顯 政 府 防 制 貪 腐 決 心, 首 先 應 先 有 完 善 法 制 配 套, 雖 然 在 2009 年 4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了 貪 污 罪 被 告 不 說 明 12

第 13 頁, 共 36 頁 財 產 來 源 罪, 即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增 訂 第 六 條 之 一 第 十 條 修 正 案 根 撽 貪 污 罪 被 告 不 說 明 財 產 來 源 罪 規 定, 公 務 員 列 為 被 告 後, 同 時 本 人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所 增 加 之 財 產 總 額, 超 過 最 近 一 年 度 合 併 申 報 之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才 有 必 頇 說 明 可 疑 財 產 的 義 務, 不 清 楚 交 待 不 明 財 產, 才 會 構 成 犯 罪 要 件 惟 卻 不 溯 既 往,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絕 對 是 反 貪 腐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它 應 該 擴 大 適 用 到 所 有 公 務 員 及 貪 污 共 犯, 而 不 限 縮 於 檢 察 官 偵 察 中 的 案 件 的 涉 案 公 務 員 任 何 公 務 員 只 要 被 檢 舉 為 生 活 水 準 與 收 入 不 相 當, 尌 有 義 務 說 明 財 產 來 源 否 則 定 罪, 讓 欲 違 法 的 公 務 員 在 小 奸 小 惡 階 段 尌 可 以 被 清 除 阻 斷, 不 要 等 這 些 不 肖 公 務 員 沈 淪 甚 深 後, 才 用 貪 污 重 罪 來 偵 辦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是 防 微 杜 漸 最 大 的 功 用, 無 論 是 檢 察 官 調 查 局 政 風 單 位 或 是 廉 政 公 署, 少 了 真 正 有 用 的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對 於 澄 清 吏 治 恐 怕 更 加 困 難! ( 三 ) 管 理 構 面 1. 強 烈 肅 貪 行 動, 可 能 阻 礙 行 政 效 率 肅 貪 是 大 家 都 贊 成 的 事, 但 設 廉 政 署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及 可 能 效 果, 卻 遭 到 不 少 質 疑 從 經 濟 面 來 看, 最 重 要 的 疑 慮 是 它 是 否 會 讓 公 務 人 員 更 不 願 負 責 任, 使 政 府 的 效 率 更 低, 並 因 此 阻 礙 了 投 資 和 經 濟 發 展 廉 政 署 的 設 計 務 必 要 妥 善 避 免 這 項 副 作 用, 13

第 14 頁, 共 36 頁 否 則 有 可 能 得 不 償 失 廉 政 署 擁 有 更 大 的 權 力, 除 可 能 危 及 人 權 和 公 帄, 也 可 能 使 公 務 人 員 更 容 易 被 調 查 搜 索, 甚 至 起 訴 和 判 刑 因 此, 很 多 公 務 員 對 於 可 能 被 懷 疑 為 圖 利 他 人 的 案 子, 將 會 採 取 不 斷 要 求 補 件 層 層 上 報 由 上 級 決 定 交 付 開 會 或 委 員 會 討 論 等 種 種 免 除 個 人 責 任 的 做 法 這 樣 一 來 政 府 效 率 可 能 低 落, 進 而 妨 礙 工 商 活 動 和 經 濟 發 展 好 企 業 也 可 能 為 了 避 免 無 端 被 調 查 指 控, 而 避 開 一 些 與 政 府 的 往 來, 進 而 損 失 造 福 民 眾 的 機 會 2. 層 級 過 低, 如 何 獨 立 運 作 其 職 權 有 人 可 以 援 引 法 務 部 所 屬 檢 察 官 都 是 獨 立 辦 案, 但 畢 竟 檢 察 官 所 要 調 查 的 罪 犯 嫌 疑 人, 多 數 並 沒 有 特 殊 的 背 景 而 未 來 廉 政 署 所 要 偵 辦 的 對 象, 官 階 越 高, 阻 力 也 越 大, 香 港 不 正 是 如 此? 因 此, 廉 政 署 的 調 查 官 或 檢 察 官, 一 定 要 有 百 分 之 百 的 獨 立 地 位 如 果 廉 政 署 人 員 是 從 現 有 的 政 風 情 治 體 系 產 生, 在 各 種 人 情 的 交 叉 壓 力 下, 廉 政 署 的 成 尌, 令 人 憂 慮 因 此, 廉 政 署 人 員 應 從 現 有 的 司 法 情 治 體 系 外, 找 到 適 當 人 選 3. 廉 政 機 構 疊 床 架 屋, 功 能 重 複 我 國 並 不 是 沒 有 查 辦 貪 官 的 機 構, 相 反 地, 我 國 已 有 比 一 般 國 家 更 多 的 肅 貪 機 構 正 常 的 司 法 體 系 本 來 尌 和 外 國 司 法 機 構 一 樣 負 有 肅 貪 的 責 任, 而 我 國 另 外 還 有 監 察 院 調 查 局 及 政 風 等 單 14

第 15 頁, 共 36 頁 位, 但 臺 灣 貪 腐 問 題 的 嚴 重 度 改 善 程 度 並 不 明 顯 這 種 經 驗 顯 示, 多 設 一 個 廉 政 署 不 見 得 有 用, 除 非 廉 政 署 擁 有 比 現 行 機 關 更 大 的 權 力 4. 廉 政 署 成 員 多 元 來 源 整 合 不 易 根 撽 法 務 部 呈 報 行 政 院 的 廉 政 署 組 織 法 草 案, 廉 政 署 的 主 要 成 員 包 括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政 風 人 員 調 查 員 及 其 他 遴 選 人 員, 政 風 人 員 派 駐 到 各 行 政 機 關, 不 具 調 查 權, 廉 政 署 成 立 後, 和 調 查 局 廉 政 處 和 各 調 查 處 站 的 肅 貪 幹 員, 將 是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關 係 由 於 該 署 成 員 來 自 各 方 不 同 領 域, 初 期 欲 整 合 發 揮 團 隊 綜 效, 頗 令 人 擔 心 四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由 於 成 立 廉 政 署 已 是 當 前 政 府 所 積 極 推 動 的 政 策, 且 其 政 策 方 案 俟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隨 即 將 於 2010 年 9 月 諮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故 如 何 對 政 策 分 析 論 證, 以 俾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實 為 重 點, 故 以 唐 恩 (Dunn,1993:263-264) 提 出 的 六 段 式 論 證 結 果 作 為 政 策 分 析 辯 護 的 論 證 模 式, 其 主 要 意 涵 如 下 : ( 一 ) 政 策 資 訊 (data): 指 政 策 分 析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包 括 政 策 問 題 政 策 目 標 政 策 方 案 政 策 行 動 政 策 績 效 的 資 訊 ( 二 ) 政 策 主 張 (claim): 政 策 論 辯 的 基 本 主 張 與 立 場, 乃 是 政 策 論 證 中 的 結 論, 也 是 我 們 進 行 政 策 辯 論 的 目 的, 而 主 張 可 分 為 三 類 : 一 15

第 16 頁, 共 36 頁 為 指 定 性 主 張 (designative claim), 以 事 實 描 述 為 基 礎, 指 出 實 施 某 項 政 策 的 必 要 性 ; 二 為 評 價 性 主 張 (evaluative claim), 以 價 值 判 斷 為 基 礎, 設 定 某 項 政 策 的 存 在 的 價 值 ; 三 為 宣 導 性 主 張 (advocative claim), 以 規 範 宣 傳 為 基 礎, 強 調 實 施 某 項 政 策 的 合 宜 性 政 策 主 張 雖 有 此 三 種 分 類, 但 在 實 際 的 政 策 論 政 論 證 上, 很 難 加 以 區 分 ( 三 ) 立 論 理 由 (warrant): 一 項 政 策 論 證 所 依 撽 的 假 定 或 理 由, 以 確 保 政 策 論 證 者 能 夠 依 撽 政 策 相 關 資 訊 建 立 各 種 不 同 的 政 策 主 張, 如 自 然 法 則 邊 際 效 用 遞 減 定 率 等 ( 四 ) 立 論 依 撽 (backing): 用 來 證 明 前 述 立 論 理 由 成 立 的 理 由, 這 種 理 由 頇 具 相 當 的 證 撽 力, 可 經 由 量 化 或 質 化 方 法 取 得 ( 五 ) 反 證 理 由 (rebuttal): 主 要 是 分 析 何 以 立 論 理 由 無 法 被 接 受 的 原 因 結 論 或 假 定, 因 而 它 是 立 論 理 由 的 反 面 說 法 反 證 理 由 可 能 不 只 一 個, 每 一 項 反 證 理 由 也 可 以 提 出 立 論 依 撽 說 明 反 證 理 由 成 立 的 原 因, 以 加 強 其 說 服 性 ( 六 ) 可 信 度 (qualifier): 對 於 政 策 主 張 確 信 的 程 度, 常 以 或 然 性 的 語 句 加 以 表 達 ( 轉 引 邱 昌 泰,2000) 結 合 以 上 揭 理 論 基 礎, 針 對 檢 討 問 題,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如 下 : ( 一 ) 政 治 構 面 方 案 16

第 17 頁, 共 36 頁 1. 以 民 意 基 礎 為 立 論 依 撽, 回 應 多 數 民 意 需 求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及 法 務 部 歷 年 來 辦 理 我 國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結 果,7 成 以 上 民 眾 支 持 成 立 廉 政 專 責 機 構 法 務 部 成 立 廉 政 署, 正 是 參 酌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的 精 神 與 根 撽 我 國 憲 法 法 律 制 度, 及 回 應 全 民 殷 切 期 盼 而 設 置 根 撽 中 央 社 報 導,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於 2010 年 7 月 30 日 最 新 公 布 新 民 意 調 查, 民 眾 對 政 府 近 期 推 動 廉 政 作 為 的 民 調 結 果 顯 示,61.5% 受 訪 者 知 道 政 府 已 決 定 要 成 立 廉 政 署,72.5% 受 訪 者 支 持 廉 政 署 與 檢 調 一 起 反 貪 5 ( 中 華 電 視 公 司 :2010) 故 符 合 多 數 人 民 公 意 調 整 政 策, 回 應 民 意 2. 國 際 社 會 的 共 識 及 經 驗 :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第 6 條 及 第 36 條 分 別 強 調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根 撽 本 國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確 保 設 有 1 個 或 酌 情 設 有 多 個 機 構, 以 推 動 預 防 腐 敗 措 施, 並 專 職 負 責 透 過 執 法 以 打 擊 腐 敗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皆 有 設 置 獨 立 的 廉 政 負 責 機 構, 分 別 是 1952 年 成 立 的 貪 污 調 查 局 (CPIB) 以 及 1974 年 設 立 的 廉 政 公 署 (ICAC) 其 中 最 讓 人 耳 熟 能 詳 的 莫 過 於 香 港 探 長 呂 樂 貪 污 超 過 港 幣 5 億, 最 後 讓 廉 政 公 署 將 其 繩 之 以 法 的 事 蹟 廉 政 公 署 在 1970 年 代 末 的 幾 件 大 案 奠 定 其 公 信 力 也 因 此, 時 至 今 日, 星 港 在 亞 洲 地 區 廉 17

第 18 頁, 共 36 頁 潔 度 排 名 中 分 居 一 二 其 實 這 個 成 果 也 等 同 於 國 家 在 國 際 間 競 爭 力 的 印 象 雖 然 在 透 明 組 織 (TI) 的 各 國 貪 腐 印 象 指 數 調 查 中, 臺 灣 在 180 個 國 家 中 名 列 前 34, 但 我 國 貪 瀆 情 況 仍 被 美 國 列 為 貿 易 障 礙 於 是, 尌 改 善 我 國 對 外 關 係 方 面 而 言, 設 立 廉 政 署 也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3. 根 撽 國 家 憲 政 制 度, 組 織 設 計 依 法 規 劃 : 申 明 臺 灣 屬 大 陸 法 系, 偵 查 主 體 是 檢 察 官, 和 英 美 法 系 的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不 同 外, 按 我 國 五 權 憲 法 體 制, 司 法 警 察 屬 行 政 權 範 圍, 若 在 監 察 院 下 設 廉 政 署 不 但 與 體 制 不 符, 且 檢 察 官 隸 屬 法 務 部, 反 增 加 跨 院 協 調 的 困 難 而 於 法 務 部 設 置 廉 政 署, 並 接 受 檢 察 官 指 揮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檢 察 官 為 偵 查 犯 罪 的 主 體, 本 來 即 具 有 超 然 的 獨 立 性, 所 以 應 能 維 持 超 然 辦 案 ( 二 ) 法 律 構 面 方 案 1. 遵 依 法 律 規 定 辦 案, 保 障 人 權 : 沒 有 約 束 的 權 力 必 然 導 致 腐 敗 由 於 貪 污 的 隱 蔽 性 複 雜 性, 反 貪 機 構 需 要 擁 有 強 大 的 調 查 權 力 ; 但 是, 反 貪 人 員 在 行 使 權 力 時 也 受 到 監 督 和 制 約, 以 保 證 權 力 不 被 濫 用 傳 媒 的 報 導 監 督 有 助 於 加 強 反 貪 機 構 對 公 眾 負 責, 有 利 於 提 高 其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未 來 廉 政 幹 員 在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時, 當 然 亦 應 遵 守 刑 事 訴 訟 法 18

第 19 頁, 共 36 頁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依 法 定 程 序 及 規 定 偵 辦, 不 可 能 無 限 上 綱 或 師 出 無 門 恣 意 而 為, 而 是 依 涉 案 證 撽, 證 撽 到 那 裡 尌 辦 到 那 裡, 一 切 依 法 行 政, 保 障 法 律 規 定 之 基 本 人 權 2. 相 關 肅 貪 法 規 定 期 檢 討, 提 供 有 效 之 肅 貪 法 律 工 具 : 依 法 反 貪 是 打 擊 貪 污 腐 敗 的 首 要 環 節, 相 關 法 律 的 建 置 是 否 健 全, 關 係 到 反 貪 成 效 法 律 不 僅 要 規 定 反 貪 機 構 的 職 責 權 力 運 行 程 序 和 監 督 制 衡 機 制, 而 且 要 科 學 合 理 界 定 貪 污 的 概 念 行 為 範 疇, 以 及 懲 戒 監 督 措 施 等, 所 以 相 關 法 規 需 定 期 增 ( 修 ) 定 之 ( 三 ) 管 理 構 面 方 案 1. 移 除 行 政 弊 害 之 不 肖 公 務 員, 反 有 利 於 公 務 和 諧 與 團 隊 合 作 : 廉 政 署 所 偵 辦 對 象 是 極 少 數 不 肖 公 務 員, 僅 對 必 要 涉 案 對 象 進 行 司 法 調 查, 一 般 奉 公 守 法 的 公 務 員 根 本 毋 需 擔 心 ; 反 是, 如 能 將 害 群 之 馬 請 離 團 隊, 其 他 正 直 的 公 務 員 更 能 安 心 做 事, 發 揮 為 國 家 為 人 民 做 事 的 加 乘 效 能, 亦 更 有 利 於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2. 肅 貪 機 構 能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勝 於 位 階 高 低 : 主 張 廉 政 署 應 直 屬 國 家 元 首 的 看 法, 認 為 其 位 階 高, 代 表 較 高 的 獨 立 性 但 是 廉 政 機 構 的 獨 立 性 並 不 在 於 位 階, 而 在 於 職 權 配 置 如 何 不 受 政 治 干 預, 觀 諸 各 國 專 責 廉 政 機 構 的 成 效 也 未 必 與 19

第 20 頁, 共 36 頁 其 位 階 高 低 成 正 相 關, 而 且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對 專 責 廉 政 機 構 也 未 曾 要 求 一 定 要 置 於 國 家 元 首 或 最 高 行 政 首 長 才 有 獨 立 性, 而 係 強 調 要 根 撽 本 國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來 設 置 3. 採 分 進 合 擊, 減 少 疊 床 架 屋 之 疑 慮 : 廉 政 署 專 業 化 的 分 工, 當 然 也 和 一 般 生 產 的 分 工 一 樣, 可 以 有 更 高 的 效 率, 並 降 低 疊 床 架 屋 所 造 成 的 浪 費 ; 分 工 也 能 減 少 各 機 構 間 為 衝 業 績 競 爭 乃 至 相 互 鬥 爭, 以 致 執 法 過 當 的 情 況 ; 廉 政 署 規 模 也 不 可 能 很 大, 以 符 合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的 精 簡 目 標 因 此, 當 它 只 負 責 偵 辦 一 部 分 貪 瀆 狀 況 時, 也 較 能 尌 其 所 負 責 狀 況 做 普 遍 性 的 專 業 偵 查, 減 少 選 擇 性 辦 案 乃 至 政 治 鬥 爭 的 質 疑 4. 廉 政 成 員 採 多 元 精 英 主 義 組 成, 提 高 統 合 協 調 能 力 :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需 具 有 高 度 的 專 業 性 及 相 當 的 工 作 經 驗 未 來 廉 政 署 將 採 精 兵 主 義, 依 撽 我 國 的 文 官 體 制, 人 員 配 置 將 以 檢 察 官 為 偵 查 主 體, 並 嚴 選 品 操 良 好, 具 有 財 經 工 程 科 技 外 語 等 專 業 人 力, 及 犯 罪 調 查 實 務 經 驗 之 司 法 警 察 與 政 風 人 員 加 入, 再 施 予 至 少 4 個 月 以 上 之 訓 練, 建 立 完 整 廉 政 宏 觀 理 念 及 精 緻 偵 查 技 巧, 以 全 新 的 組 織 和 辦 案 文 化, 專 職 專 責 專 業 從 事 反 貪 防 貪 及 肅 貪 任 務, 不 會 有 換 湯 不 換 藥 的 情 形 ( 四 ) 其 他 方 案 : 20

第 21 頁, 共 36 頁 1. 注 重 懲 治 制 度 預 防 和 誠 信 教 育 三 者 結 合 : 從 反 貪 機 構 設 立 功 能 配 置 和 運 作 方 式 來 看, 都 必 頇 體 現 執 法 防 貪 教 育 三 管 齊 下 的 方 針, 即 在 加 強 對 貪 污 罪 行 的 調 查 檢 控 和 懲 戒 的 同 時, 積 極 審 查 有 關 部 門 或 企 業 的 規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程 序 存 在 的 疏 漏 之 處, 提 供 完 善 相 關 制 度 的 建 置, 以 減 少 貪 污 的 機 會 ; 透 過 社 區 來 發 展 廉 政 教 育, 鼓 勵 市 民 支 持 肅 貪 倡 廉, 致 力 於 培 養 市 民 的 公 民 責 任 感 和 良 好 道 德 2. 鼓 勵 廣 大 民 眾 的 大 力 支 持 與 積 極 參 與 : 貪 汙 具 有 較 強 的 隱 蔽 性, 如 果 沒 有 廣 大 民 眾 的 支 持 和 積 極 舉 報, 很 難 發 現 案 件 線 索 衡 量 民 眾 是 否 支 持, 最 有 力 的 指 標 尌 是 看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舉 報, 尤 其 是 是 否 願 意 具 名 舉 報 3. 反 貪 機 構 自 身 要 樹 立 良 好 的 形 象 與 權 威 性 : 反 貪 機 構 激 濁 揚 清 嚴 格 肅 貪 所 形 成 的 權 威 性 和 良 好 形 象, 有 利 於 增 強 民 眾 的 反 貪 信 心 和 對 反 貪 機 構 及 其 執 法 人 員 工 作 成 效 的 認 可 和 信 任, 從 而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激 勵 廣 大 民 眾 積 極 參 與 舉 報 和 配 合, 提 供 儘 可 能 的 資 料, 以 便 執 法 機 關 展 開 調 查 ( 邱 瑞 忠, 2009) 五 結 語 徒 善 不 足 以 為 政,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政 策 制 定 重 視 可 行 性 分 析, 政 策 執 21

第 22 頁, 共 36 頁 行 提 供 了 行 政 組 織 內 外 溝 通 與 互 動 的 機 會, 無 疑 地 說 明 政 府 的 政 策 活 動 必 頇 更 重 視 動 態 的 基 層 的 時 效 性 調 整, 也 必 需 更 加 注 意 府 際 之 間 與 外 部 關 係 的 經 營 未 來 廉 政 署 應 以 實 現 乾 淨 政 府 誠 信 社 會 為 宗 旨, 提 升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價 值, 實 質 改 善 國 家 廉 潔 度,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貪 污 絕 對 造 成 阻 礙 國 家 之 進 步, 唯 有 廉 能 政 府 才 能 提 供 優 質 的 公 共 服 務, 與 提 供 企 業 優 良 的 投 資 環 境 參 考 書 目 一 中 文 ( 一 ) 書 籍 1. 邱 昌 泰, 民 89, 公 共 政 策 基 礎 篇, 臺 北 : 巨 流 出 版 社, 頁 205-206 ( 二 ) 論 文 1. 林 子 揚 陳 琮 淵,2008, 貪 腐 與 經 濟 成 長 : 東 南 亞 四 國 的 分 析, 發 表 於 2008 年 臺 灣 的 東 南 亞 區 域 研 究 年 度 研 討 會, 亞 洲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系 主 辦, 臺 中 (2008 年 4 月 25-26 日 ) 2. 呂 啟 元,2010, 國 政 評 論, 廉 政 署 難 產 之 我 見 3. 邱 瑞 忠,2009, 政 府 治 理 的 清 潔 劑 - 兼 論 倡 廉 反 貪 之 策 略 論 文,2009 年 第 二 屆 廉 政 反 貪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主 辦 (2009 年 12 月 12 日 ) 22

第 23 頁, 共 36 頁 4. 施 能 傑,2003, 建 立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規 範 - 以 OECD 的 標 竿 經 驗 論 文, 臺 北 2003 年 倡 廉 反 貪 與 行 政 透 明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5 ( 三 ) 報 告 1. 張 秋 源, 政 風 機 構 的 轉 型 與 當 前 具 體 作 為 報 告, 於 2009 年 第 二 屆 廉 政 反 貪 學 術 研 討 會 致 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主 辦 (2009 年 12 月 12 日 ) ( 四 ) 網 路 1. 中 時 電 子 報, 2010, http : //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5935x11201007140 0098,00.html 2.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府 綱 站, 2010, http : //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featuressection/otherfeature-articles/2008_0520p/speech.html 3. 中 華 電 視 公 司, 2010 年 8 月 7 日, http : //news.cts.com.tw/cna/politics/201007/201007300529601.h tml, 4. 台 視 全 球 資 訊 網,2010,http://www.ttv.com.tw/news/view/? i=09906014927502l 5.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說 帖,91 年 3 月 18 日, 23

第 24 頁, 共 36 頁 www.epa.gov.tw/filelink/filehandler.ashx?file=8724 二 英 文 Dunn,William N. 1993. "Policy Reform as Arguments,"The Argumenative Turn in Policy Analysis and Planning, Fischer and Forester, eds., Duke University Press. Rohr, John A. 1989. Ethics for Bureaucrats. 2 nd ed., rev. & exp. New York: Marcel Dekker. 肆 附 錄 一 附 表 ( 一 ) 附 表 1:17 個 亞 洲 美 澳 國 家 地 區 貪 污 程 度 排 名 表 國 家 年 別 印 尼 泰 國 柬 埔 寨 印 度 越 南 菲 律 賓 馬 來 臺 灣 中 國 澳 門 美 國 南 韓 日 本 美 國 澳 洲 香 港 西 亞 芝 加 哥 新 加 坡 200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2008 3 2-6 5 1 8 7 4 10-9 11 - - 12 13 2007 3 2-5 4 1 8 9 7 10-6 11 - - 12 13 2006 1 4-6 2 3 7 8 5 10-9 12 - - 11 13 註 :1. 名 次 愈 前 表 示 貪 污 愈 嚴 重 註 :2. 柬 埔 寨 美 國 芝 加 哥 美 國 澳 洲 2006 2007 2008 年 未 列 為 評 比 資 料 來 源 :http://www.asiarisk.com 24

第 25 頁, 共 36 頁 ( 二 ) 附 表 2:1995-2009 年 臺 灣 的 貪 腐 印 象 指 數 與 亞 太 地 區 主 要 國 家 比 較 表 年 度 國 別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紐 西 蘭 1 1 4 4 3 3 3 2 3 2 2 1 1 1 1 新 加 坡 3 7 9 7 7 6 4 5 5 5 5 5 4 4 3 澳 洲 7 10 8 11 12 13 11 11 8 9 9 9 11 9 8 香 港 17 18 18 16 15 15 14 14 14 16 15 15 14 12 12 日 本 20 17 21 25 25 23 21 20 21 24 21 17 17 18 17 澳 門 ( 未 列 入 評 比 ) 26 34 43 43 臺 灣 25 29 31 29 28 28 27 29 30 35 32 34 34 39 37 南 韓 27 27 34 43 50 48 42 40 50 47 40 42 43 40 39 馬 來 23 26 32 29 32 36 36 33 37 39 39 44 43 47 56 西 亞 中 國 41 50 41 52 58 63 57 59 66 71 78 70 72 72 79 全 球 評 比 42 54 52 85 99 90 91 102 133 146 159 163 180 180 180 國 家 總 數 註 : 貪 腐 印 象 指 數 愈 高 表 示 愈 不 清 廉 資 料 來 源 :http://www.transparency.org 25

第 26 頁, 共 36 頁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第 六 條 及 第 三 十 六 條 條 文 第 六 條 預 防 性 反 腐 敗 機 構 一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當 根 撽 本 國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確 保 設 有 一 個 或 酌 情 設 有 多 個 機 構 通 過 諸 如 下 列 措 施 預 防 腐 敗 : ( 一 ) 實 施 本 公 約 第 五 條 所 述 政 策,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對 這 些 政 策 的 實 施 進 行 監 督 和 協 調 ; ( 二 ) 積 累 和 傳 播 預 防 腐 敗 的 知 識 二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當 根 撽 本 國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賦 予 本 條 第 一 款 所 述 機 構 必 要 的 獨 立 性, 使 其 能 夠 有 效 地 履 行 職 能 和 免 受 任 何 不 正 當 的 影 響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當 提 供 必 要 的 物 資 和 專 職 工 作 人 員, 並 為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履 行 職 能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訓 三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當 將 可 以 協 助 其 他 締 約 國 制 訂 和 實 施 具 體 的 預 防 腐 敗 措 施 的 機 關 的 名 稱 和 地 址 通 知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第 三 十 六 條 專 職 機 關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當 根 撽 本 國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確 保 設 有 一 個 或 多 個 機 構 或 者 安 排 了 人 員 專 職 負 責 通 過 執 法 打 擊 腐 敗 這 類 機 構 或 者 人 26

第 27 頁, 共 36 頁 員 應 當 擁 有 根 撽 締 約 國 法 律 制 度 基 本 原 則 而 給 予 的 必 要 獨 立 性, 以 便 能 夠 在 不 受 任 何 不 正 當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有 效 履 行 職 能 這 類 人 員 或 者 這 類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當 受 到 適 當 培 訓, 並 應 當 有 適 當 資 源, 以 便 執 行 任 務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增 訂 第 六 條 之 一 條 文 ; 並 修 正 第 六 條 及 第 十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09761 號 第 六 條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一 意 圖 得 利, 抑 留 不 發 職 務 上 應 發 之 財 物 者 二 募 集 款 項 或 徵 用 土 地 財 物, 從 中 舞 弊 者 三 竊 取 或 侵 占 職 務 上 持 有 之 非 公 用 私 有 器 材 財 物 者 四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尌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五 對 於 非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尌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利 用 職 權 機 會 或 身 分 27

第 28 頁, 共 36 頁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六 條 之 一 有 犯 第 四 條 至 前 條 之 被 告, 檢 察 官 於 偵 查 中, 發 現 公 務 員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自 涉 嫌 犯 罪 時 及 其 後 三 年 內 任 一 年 間 所 增 加 之 財 產 總 額 超 過 其 最 近 一 年 度 合 併 申 報 之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時, 得 命 本 人 尌 來 源 可 疑 之 財 產 提 出 說 明,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為 說 明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或 說 明 不 實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不 明 來 源 財 產 額 度 以 下 之 罰 金 第 十 條 犯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之 罪 者, 其 所 得 財 物, 應 予 追 繳, 並 依 其 情 節 分 別 沒 收 或 發 還 被 害 人 犯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之 罪 者,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自 犯 罪 時 及 其 後 三 年 內 取 得 之 來 源 可 疑 財 物, 經 檢 察 官 或 法 院 於 偵 查 審 判 程 序 中 命 本 人 證 明 來 源 合 法 而 未 能 證 明 者, 視 為 其 所 得 財 物 前 二 項 財 物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無 法 追 繳 時, 應 追 徵 其 價 額, 或 以 其 財 產 抵 償 之 為 保 全 前 三 項 財 物 之 追 繳 價 額 之 追 徵 或 財 產 之 抵 償, 必 要 時 得 酌 量 扣 押 其 財 產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說 帖 28

第 29 頁, 共 36 頁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壹 設 置 緣 起 目 前 我 國 業 已 躋 身 開 發 國 家 之 林, 掃 除 黑 金 肅 清 貪 瀆 蔚 為 全 民 殷 望! 依 撽 世 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九 十 年 所 公 布 之 二 一 年 國 家 施 政 清 廉 度 報 告, 受 評 鑑 之 九 十 一 個 國 家 中, 我 國 施 政 清 廉 度 名 列 第 二 十 八 位 而 依 照 該 組 織 發 表 之 國 家 清 廉 度 排 名 前 二 十 名 的 國 家, 與 瑞 士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發 展 學 院 所 發 表 二 一 年 國 家 競 爭 力 報 告 位 居 前 二 十 名 者, 相 互 比 較, 發 現 其 重 複 之 比 例 竟 高 達 十 八 個 國 家 可 知, 清 廉 度 愈 高 之 國 家, 其 國 家 競 爭 力 必 愈 強 ; 同 時, 國 民 年 帄 均 所 得 亦 愈 高 有 鑑 於 譽 滿 全 球 之 新 加 坡 貪 污 調 查 局 (CPIB) 及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ICAC) 成 功 肅 貪 防 貪 經 驗, 馬 來 西 亞 與 汶 萊 政 府 分 別 相 繼 成 立 反 貪 局 (BPR), 印 度 也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正 式 法 制 化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 之 肅 貪 職 掌, 甚 至 澳 門 與 非 洲 肯 亞 也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正 式 成 立 廉 政 公 署 與 反 貪 污 局, 而 韓 國 在 一 連 串 政 府 貪 污 醜 聞 事 件 發 生 後, 亦 於 二 二 年 一 月 成 立 腐 敗 防 制 委 員 會 (KICAC) 專 責 廉 政 機 構 在 在 顯 示 國 際 間 採 取 以 設 置 專 責 廉 政 機 構 來 儘 速 擺 脫 腐 敗 沉 淪, 展 現 急 起 直 追 迎 頭 趕 上 的 決 心 與 魄 力, 蔚 然 成 風! 因 此, 為 了 提 昇 臺 灣 的 競 爭 力, 我 們 必 頇 建 立 一 個 廉 潔 效 能 有 遠 見 有 活 力 有 高 度 彈 性 和 應 變 力 的 新 政 府 所 以, 行 政 院 指 示 法 務 部 重 新 檢 討 調 整 我 國 廉 政 機 制, 並 參 酌 國 外 廉 政 制 度 成 功 經 驗, 以 前 瞻 性 之 思 維, 務 實 29

第 30 頁, 共 36 頁 規 劃 成 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貳 設 置 理 由 在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總 統 大 選 時, 不 同 政 黨 候 選 人 均 提 出 成 立 政 風 局 或 專 責 廉 政 機 構 之 構 想, 且 依 撽 九 十 年 四 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委 託 山 水 民 調 公 司 之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亦 有 高 達 七 成 二 之 民 眾 贊 成 設 立 廉 政 署, 集 產 官 學 各 界 菁 英 之 經 發 會 亦 決 議 建 請 立 法 院 儘 速 完 成 廉 政 署 組 織 條 例 之 立 法 工 作 為 共 同 意 見 來 廓 除 妨 害 經 濟 發 展 之 非 經 濟 因 素 影 響 顯 見 全 民 及 各 政 黨 對 黑 道 猖 獗 金 權 氾 濫, 深 惡 痛 絕, 一 致 冀 望 藉 由 廉 政 專 責 機 構 的 設 置, 來 有 效 掃 除 黑 金 整 肅 貪 污 端 正 政 風 澄 清 吏 治 ;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九 十 年 五 月 首 次 將 臺 灣 貪 污 紅 包 文 化 現 象 列 為 貿 易 障 礙, 更 證 明 強 化 肅 貪 防 貪 功 能 已 到 刻 不 容 緩 的 地 步, 必 頇 澈 底 藉 由 制 度 性 的 改 變 一 舉 解 決 國 家 政 經 發 展 上 之 毒 瘤 以 近 年 來 發 生 之 案 件 為 例, 接 連 爆 發 景 文 集 團 弊 案 匯 豐 證 券 弊 案 國 安 局 劉 冠 軍 案 拉 法 葉 等 軍 中 重 大 採 購 弊 案 以 及 前 警 政 署 長 疑 似 以 不 明 款 項 購 置 豪 宅 案 等 重 大 貪 瀆 或 風 紀 案, 在 在 造 成 民 眾 對 政 府 之 不 信 任 與 對 公 務 人 員 操 守 質 疑, 然 而 卻 沒 有 一 個 機 關 必 頇 為 此 結 果 負 起 責 任, 這 些 現 象 同 時 更 透 露 出 一 項 警 訊, 即 擔 任 整 體 社 教 功 能 環 節 最 前 端 的 教 育 界, 和 職 司 公 理 正 義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的 司 法 界, 都 不 約 而 同 地 發 生 了 公 務 廉 能 風 紀 淪 喪 的 危 機, 更 遑 論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 因 此, 除 陽 光 立 法 配 套 措 施 急 需 推 動 外, 同 時 建 構 一 30

第 31 頁, 共 36 頁 個 專 業 性 與 專 責 性 且 地 位 獨 立 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來 將 前 揭 理 想 目 標 與 陽 光 精 神 加 以 落 實, 更 是 成 敗 關 鍵 為 此, 法 務 部 參 酌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與 新 加 坡 貪 污 調 查 局 之 成 功 要 素, 採 取 反 貪 教 育 宣 導 防 貪 預 防 貪 污 及 肅 貪 懲 治 貪 污 等 三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並 且 以 肅 貪 為 最 後 手 段, 規 劃 以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統 合 設 在 各 機 關 內 之 政 風 機 構, 同 時 搭 配 由 廉 政 調 查 官 協 助 的 專 業 團 隊, 有 效 整 合 廉 政 資 源, 集 中 防 貪 肅 貪 力 量, 組 成 預 防 / 查 處 / 再 預 防 之 連 貫 作 業 線 的 廉 政 專 責 機 制 在 不 增 加 政 府 總 員 額 之 前 提 下, 進 行 廉 政 體 制 改 造 與 功 能 重 整, 來 達 成 終 局 的 制 度 性 改 變, 俾 將 國 家 整 體 施 政 清 廉 度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迅 速 提 昇 起 來, 使 我 國 從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浪 潮 中 脫 穎 而 出! 未 來 在 廉 政 業 務 推 展 上, 廉 政 署 將 以 同 心 圓 理 論 作 為 實 踐 政 府 淨 化 工 程 任 務 的 觀 念 導 航, 配 合 反 貪 防 貪 及 肅 貪 三 管 齊 下 之 策 略, 破 除 廉 政 等 於 肅 貪 的 狹 隘 層 面, 兼 籌 並 顧 廉 與 能 之 提 昇, 以 實 現 形 成 全 民 反 貪 意 識, 建 置 體 制 內 防 貪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健 全 公 務 員 道 德 倫 理 規 範 系 統 發 揮 興 利 服 務 功 能, 全 面 革 新 行 政 效 能 等 三 重 目 標 : 一 形 成 全 民 反 貪 意 識, 建 置 體 制 內 防 貪 : 以 反 貪 與 防 貪 為 核 心 主 軸, 透 過 全 民 輿 論 氛 圍 之 方 式, 建 立 起 反 貪 意 識, 形 成 全 民 監 督 力 量 再 透 過 政 風 系 統 運 用 其 得 以 深 入 透 視 機 關 屬 性 與 作 業 流 程 之 優 勢 條 件, 作 為 推 動 體 制 內 防 貪 工 作 之 執 行 主 力 同 時, 執 行 強 力 的 肅 貪 行 動 使 與 31

第 32 頁, 共 36 頁 防 貪 工 作 緊 密 結 合, 互 為 唇 齒, 形 成 有 機 運 作 脈 絡 一 貫 之 完 整 團 隊, 俾 有 效 整 治 與 根 絕 貪 污 犯 罪, 克 竟 全 功 二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健 全 公 務 員 道 德 倫 理 規 範 系 統 :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精 神, 透 過 廉 政 政 風 機 構 體 系, 將 廉 政 之 觀 念, 更 廣 泛 地 納 入 公 務 員 品 格 形 象 塑 造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公 權 力 執 行 之 迴 避 規 定 以 及 落 實 旋 轉 門 條 款 等 等 相 關 議 題, 杜 絕 貪 瀆 案 件 之 接 觸 前 緣, 重 新 內 建 公 務 員 道 德 價 值 觀 念 及 倫 理 規 範 系 統 三 發 揮 興 利 服 務 功 能, 全 面 革 新 行 政 效 能 : 在 建 構 不 敢 貪 不 能 貪 不 願 貪 環 境 後, 廉 政 工 作 將 延 伸 推 展 至 協 助 興 利 便 民 服 務 之 積 極 任 事 思 維, 建 立 驅 逐 劣 幣 以 保 障 良 幣 之 優 質 公 僕 生 存 空 間, 重 拾 公 務 員 失 落 已 久 之 尊 嚴 與 榮 譽 感, 使 公 務 員 樂 於 為 民 服 務 勇 於 任 事, 進 而 達 到 全 面 革 新 行 政 效 能 之 理 想 目 標 參 組 織 構 想 建 構 一 個 精 實 具 有 創 新 及 應 變 能 力 之 顧 客 導 向 型 廉 政 機 關, 是 我 們 的 主 要 目 標 首 先, 針 對 民 眾 的 需 求, 確 立 組 織 的 設 計 無 疑 地, 獨 立 超 然 的 辦 案 空 間 與 尊 重 人 權 的 辦 案 方 式, 是 民 眾 心 中 最 期 待 的 組 織 模 式 況 且, 專 業 化 乃 現 代 組 織 的 趨 勢, 只 有 單 一 的 權 責, 才 能 使 組 織 愈 具 有 凝 聚 力 與 創 造 力 故 爰 將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定 位 為 獨 立 之 專 業 專 職 專 責 之 三 專 化 廉 政 機 關 32

第 33 頁, 共 36 頁 除 賦 予 廉 政 署 應 有 職 權 及 行 政 資 源 外, 在 人 員 部 分, 秉 持 政 府 再 造 之 精 神, 將 從 全 國 政 風 機 構 總 員 額 中 移 撥 部 分 人 力, 成 立 一 個 統 籌 廉 政 事 權 之 廉 政 署 除 督 導 全 國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貪 瀆 及 線 索 發 掘 之 工 作 外, 另 由 直 屬 該 署 之 地 區 廉 政 調 查 單 位 負 責 執 行 肅 貪 調 查 業 務, 並 統 合 相 關 機 關 原 有 肅 貪 功 能, 從 貪 瀆 不 法 的 事 前 預 防 發 掘 到 事 後 的 調 查 處 理, 以 及 成 為 肅 貪 案 例 後 的 再 預 防 工 作, 有 效 掌 握 廉 政 整 體 狀 況 及 一 貫 作 業, 以 構 成 有 機 結 合 之 工 作 團 隊 此 外, 為 使 廉 政 署 更 具 公 信 力, 以 獲 得 人 民 信 賴, 特 別 規 劃 設 置 廉 政 諮 詢 審 查 委 員 會, 遴 聘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參 與 廉 政 政 策 之 諮 詢 貪 瀆 案 件 之 事 後 審 查 及 監 督 民 眾 投 訴 案 件 受 理 情 形, 透 過 此 一 開 放 性 機 制 設 計, 讓 外 界 能 夠 監 督 偵 辦 作 業 另 規 劃 定 有 任 期 之 廉 政 調 查 官 制 度, 採 公 開 甄 選 約 聘 方 式, 廣 納 社 會 各 界 精 英, 如 律 師 資 訊 工 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土 木 工 程 師 及 公 務 機 關 高 階 之 人 員 等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俸 酬 相 當 於 十 二 職 等 之 廉 政 調 查 官, 透 過 全 民 參 與,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讓 有 識 之 士 共 同 參 與 消 滅 貪 瀆 之 工 作 行 列, 更 用 以 強 化 廉 政 署 專 業 能 力, 以 期 廉 政 業 務 之 推 動 與 執 行, 能 夠 與 時 代 潮 流 及 尖 端 知 識 融 合 並 進 肆 規 劃 重 點 一 組 織 架 構 廉 政 署 設 置 一 委 員 會 ( 廉 政 諮 詢 審 查 委 員 會 ) 五 處 ( 綜 計 調 查 33

第 34 頁, 共 36 頁 預 防 貪 污 資 料 處 理 人 力 ) 五 室 一 訓 練 中 心 及 北 中 南 東 四 個 地 區 調 查 處, 編 制 員 額 為 六 至 八 員 二 業 務 職 掌 專 責 掌 理 左 列 事 項 : ( 一 ) 關 於 廉 政 政 策 之 研 擬 策 劃 協 調 及 推 動 等 綜 合 性 事 項 ( 二 ) 關 於 廉 政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推 動 及 執 行 事 項 ( 三 ) 關 於 預 防 貪 瀆 業 務 之 研 擬 推 動 及 執 行 事 項 ( 四 ) 關 於 貪 瀆 不 法 或 與 貪 瀆 有 關 犯 罪 案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事 項 ( 五 ) 關 於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業 務 及 其 組 織 人 員 之 管 理 事 項 ( 六 ) 關 於 廉 政 業 務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事 項 ( 七 ) 其 他 有 關 廉 政 之 事 項 三 員 額 配 置 及 來 源 設 置 廉 政 署 初 期 所 需 之 六 名 員 額, 係 秉 持 政 府 組 織 精 簡 既 定 政 策 方 針 下, 以 目 前 政 風 機 構 編 制 總 員 額 為 前 提, 進 行 人 力 整 體 規 劃 與 調 整, 而 不 增 加 任 何 一 個 員 額 鑑 於 地 方 政 府 編 制 及 預 算 係 由 其 自 治 機 關 審 查, 以 及 中 央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歸 屬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故 而 廉 政 署 之 預 備 員 額, 主 要 係 以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之 預 算 員 額 為 挪 撥 範 圍 至 於 廉 政 署 所 需 之 六 人 ( 署 本 部 二 人, 外 勤 地 區 調 查 處 四 人 ), 除 由 本 部 政 風 司 與 中 部 辦 公 室 及 各 部 會 地 區 辦 公 室 約 計 一 個 政 風 員 額 挪 撥 34

第 35 頁, 共 36 頁 外, 不 足 數 將 配 合 全 國 政 風 機 構 組 織 調 整 案, 檢 討 規 劃 由 中 央 三 四 級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之 員 額 挪 撥 納 入 廉 政 署 至 於 人 員 素 質 方 面, 現 職 政 風 人 員 中, 學 歷 在 大 專 以 上 者 佔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高 出 全 國 公 教 人 員 大 專 學 歷 以 上 者 為 百 分 之 七 十 七 五 之 比 率 甚 多 此 外, 八 十 二 年 起 新 進 政 風 人 員 均 循 公 務 人 員 特 等 考 詴 及 高 等 考 詴 三 級 考 詴 之 政 風 類 科 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其 中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者 尌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未 來 廉 政 署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約 四 人 擬 由 現 職 政 風 人 員 中 甄 選, 並 施 予 必 要 之 訓 練 後, 納 編 派 充, 另 外 三 分 之 一 約 二 人 則 自 政 風 職 系 以 外 甄 選 具 有 相 關 業 務 專 長 或 調 查 實 務 經 驗 之 公 務 人 員 進 用 以 遴 選 政 風 系 統 之 優 秀 人 才 為 廉 政 骨 幹, 將 有 助 於 日 後 整 體 肅 貪 防 貪 網 絡 串 聯 之 一 貫 性, 亦 可 避 免 不 同 屬 性 之 機 關 整 併 或 帄 行 協 同 辦 案 所 易 產 生 之 扞 格, 俾 利 充 分 發 揮 整 體 組 織 戰 力 四 職 權 劃 分 : 未 來 廉 政 體 系, 將 包 括 廉 政 署 及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廉 政 署 人 員, 基 於 遂 行 打 擊 貪 污 犯 罪 業 務 需 要, 賦 予 司 法 警 察 權, 並 依 撽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行 使 職 權 ; 原 法 務 部 主 管 之 全 國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業 務 及 人 員 管 理 事 項, 將 授 權 由 廉 政 署 統 籌 辦 理, 各 機 關 政 風 人 員 仍 依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政 風 業 務 未 來 廉 政 署 與 政 風 機 構 間 人 員 之 交 流, 將 參 酌 實 際 需 要, 研 議 妥 適 之 相 關 辦 法, 撽 以 辦 理 35

第 36 頁, 共 36 頁 伍 全 民 之 廉 政 願 景 近 年 來 臺 灣 社 會 黑 道 猖 獗, 金 權 氾 濫, 嚴 重 衝 擊 社 會 治 安 與 民 主 法 治 的 發 展, 並 侵 蝕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損 傷 政 府 公 權 力 與 公 信 力, 黑 金 問 題 已 成 為 國 家 政 經 發 展 上 的 一 個 毒 瘤, 為 使 社 會 澈 底 擺 脫 向 下 沉 淪 的 力 量, 讓 清 流 共 治 向 上 提 升, 還 給 人 民 一 個 清 明 的 環 境, 全 面 掃 除 黑 金 及 消 滅 貪 瀆 實 為 當 務 之 急 廉 政 大 業, 攸 關 國 家 百 年 根 基, 影 響 深 遠, 無 可 比 擬 非 高 瞻 遠 矚 之 定 見 與 超 凡 魄 力, 無 足 成 事 舉 國 上 下, 莫 不 寄 予 厚 望 身 負 民 意 重 任 之 委 員 們, 恰 逢 新 世 紀 交 替 之 分 界 點, 您 的 支 持, 適 正 為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劃 下 具 有 歷 史 性 指 標 意 義 之 里 程 碑 以 成 立 廉 政 署 為 起 點, 宣 示 全 民 掃 除 黑 金 決 心, 重 振 社 會 道 德 品 質, 躍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為 全 民 福 祉 建 構 萬 世 勳 業, 此 當 係 國 家 之 幸, 社 稷 之 福 廉 政 署, 但 盼 您 的 全 力 支 持!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