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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講 人 :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隊 長 張 雅 慈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法 規 一 何 謂 二 管 理 組 織 及 行 政 管 理 作 業 三 需 具 備 資 料 四 相 關 法 規 伍 限 制 路 線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一 何 謂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中 的, 係 指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及 有 害 通 識 規 則 規 定 適 用 之 害 質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依 據 毒 性 化 學 質 管 理 法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質 及 歸 屬 於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第 八 十 四 條 附 件 二 分 類 表 之 質 標 誌 則 依 國 家 標 準 (CNS), 標 誌 (CNS 6864 Z5071) 的 分 類, 以 明 確 標 示 各 類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第 一 類 表 2.1-1 及 有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害 質 分 類 爆 炸 1.1 組 有 整 體 爆 炸 之 質 或 1.2 組 有 拋 射, 但 無 整 體 爆 炸 之 質 或 1.3 組 會 引 起 火 災, 並 有 輕 微 爆 炸 或 拋 射 但 無 整 體 爆 炸 之 質 或 1.4 組 無 重 大 之 質 或 1.5 組 很 不 敏 感, 但 有 整 體 爆 炸 之 質 或 1.6 組 極 不 敏 感, 且 無 整 體 爆 炸 之 質 或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第 五 類 第 六 類 第 七 類 第 八 類 第 九 類 氣 體 2.1 組 易 燃 氣 體 2.2 組 非 易 燃 非 毒 性 氣 體 2.3 組 毒 性 氣 體 易 燃 液 體 易 燃 固 體 自 燃 質 及 禁 水 性 質 4.1 組 易 燃 固 體 4.2 組 自 燃 質 4.3 組 禁 水 性 質 氧 化 性 質 及 有 機 過 氧 化 5.1 組 氧 化 性 質 5.2 組 有 機 過 氧 化 毒 性 質 放 射 性 質 腐 蝕 性 質 其 他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第 一 類 ( 難 分 解 質 ) 第 二 類 ( 慢 毒 性 質 ) 第 三 類 ( 急 毒 性 質 ) 第 四 類 ( 疑 似 毒 化 ) 表 2.1-2 毒 性 化 學 質 分 類 化 學 質 在 環 境 中 不 易 分 解 或 因 生 蓄 積 生 濃 縮 生 轉 化 等 作 用, 致 汙 染 環 境 或 害 人 體 健 康 者 化 學 質 有 致 腫 瘤 生 育 能 力 受 損 畸 胎 遺 傳 因 子 突 變 或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等 作 用 者 化 學 質 經 暴 露, 將 立 即 害 人 體 健 康 或 生 生 命 者 化 學 質 有 汙 染 環 境 或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虞 者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法 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表 2.1-3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之 分 類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 一 ) 類 第 四 ( 二 ) 類 第 四 ( 三 ) 類 爆 炸 壓 縮 液 化 或 受 壓 溶 解 之 氣 體 易 燃 液 體 易 燃 固 體 易 於 自 燃 之 易 燃 固 體 或 質 遇 水 或 空 氣 能 放 出 易 燃 氣 體 之 易 燃 固 體 或 質 第 五 ( 一 ) 類 第 五 ( 二 ) 類 第 六 ( 一 ) 類 第 六 ( 二 ) 類 第 七 類 第 八 類 第 九 類 氧 化 劑 有 機 過 氧 化 毒 性 質 傳 染 性 質 放 射 性 質 腐 蝕 性 質 雜 項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二 管 理 組 織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交 通 部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台 北 市 監 理 處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各 縣 市 監 理 所 站 國 道 路 線 及 時 段 管 制 交 通 部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二 政 管 理 作 業 表 2.1-4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臨 時 通 行 證 申 請 核 發 作 業 對 於 車 輛 之 要 求 1. 廠 商 貨 主 會 同 貨 業 者 向 起 地 貨 車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2. 申 請 時 備 具 計 畫 書 質 資 料 表 1. 車 頭 及 車 尾 懸 掛 三 角 紅 旗 之 標 誌 2. 車 輛 左 右 兩 側 及 後 方 懸 掛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3. 車 輛 之 罐 槽 體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檢 驗 合 格, 並 隨 車 攜 帶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4. 隨 車 攜 帶 適 當 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滅 火 器 5. 隨 車 攜 帶 質 資 料 表 對 於 駕 駛 之 要 求 駕 駛 人 或 隨 車 護 人 員 應 經 專 業 訓 練, 並 隨 車 攜 帶 訓 練 證 明 書 事 故 預 防 及 處 理 行 經 高 速 公 路 之 相 關 要 求 其 他 1. 途 中 遇 惡 劣 天 候 時, 應 停 放 於 適 當 位 置 2. 車 輛 停 駛 時, 應 停 放 於 空 曠 陰 涼 場 所, 其 他 車 輛 隔 離, 禁 止 作 業 人 員 接 近, 並 嚴 禁 在 橋 樑 隧 道 火 場 一 百 公 尺 範 圍 內 停 車 3. 當 發 現 外 洩 滲 漏 或 發 生 變 化 時, 應 立 即 停 車 妥 善 處 理, 若 發 生 事 故 或 災 變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貨 主 及 警 察 機 關 1. 路 線 行 經 高 速 公 路 時, 接 受 申 請 單 位 依 高 公 局 認 可 之 路 段 及 時 段 加 以 核 發, 並 將 副 本 分 高 公 局 及 公 路 警 察 局 2. 應 行 駛 高 速 公 路 外 側 車 道, 並 禁 止 變 換 車 道 車 輛 裝 載 放 射 性 質 及 實 業 用 爆 炸, 另 應 符 合 放 射 性 質 規 則 及 實 業 用 爆 炸 管 理 辦 法 的 規 定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三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向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申 請 副 本 高 公 局 及 公 警 局 申 請 開 始 是 是 否 屬 於 毒 性 化 學 質 放 射 性 質 爆 炸 聯 單 第 二 聯 否 道 路 計 畫 書 質 資 料 表 向 公 路 監 理 單 位 申 請 公 路 監 理 單 位 核 發 臨 時 通 行 證 ( 規 定 行 駛 路 線 時 間 種 類 有 效 期 間 ) 是 申 請 路 線 是 否 經 過 高 速 公 路 否 開 始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三 需 具 備 資 料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 一 ) 聯 單 ( 核 發 單 位 ): (1) 放 射 性 質 ->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2) 爆 裂 -> 警 察 局 (3) 毒 性 化 學 質 -> 環 保 局 ( 二 ) 臨 時 通 行 證 ( 三 ) 質 資 料 表 ( 四 ) 道 路 計 畫 書 ( 五 ) 罐 槽 體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六 )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證 明 書 ( 七 )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說 明 書 ( 八 ) 行 照 及 駕 照 ( 九 ) 汽 車 強 制 責 任 保 證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內 容

( 二 ) 裝 載 臨 時 通 證 : 廠 商 貨 主 應 依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第 八 十 四 條 規 定, 備 具 相 關 資 料 向 起 地 或 籍 所 在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申 請 核 發 臨 時 通 證, 除 有 關 應 遵 守 事 項 外, 裝 載 時 不 可 超 長 超 寬 超 長 超 重

( 三 ) 相 關 資 料 表 格 質 資 料 表 : 為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它 記 載 有 化 學 成 份 特 性, 由 害 辨 識 資 料, 可 獲 得 健 康 害 訊 息 急 救 措 施 防 制 之 道, 更 是 提 昇 員 警 對 害 質 的 初 步 認 知, 並 萬 一 發 生 災 變, 能 立 即 掌 握 害 質 特 性, 以 做 出 正 確 的 處 理, 來 保 障 個 人 輸

( 六 )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證 明 書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證 明 書 ( 相 片 加 蓋 鋼 印 ) 訓 練 單 位 : ( 銜 加 蓋 章 戳 ) 交 通 部 核 准 : 日 期 文 號 : 證 號 : 姓 名 住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發 證 日 期 有 效 日 期 本 訓 練 證 明 書 應 隨 車 攜 帶

四 相 關 法 規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第 84 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6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法 規 裝 載 常 壓 液 態 非 ( 如 重 質 油 等 ) 罐 槽 車 之 罐 槽 體, 每 5 年 應 定 期 檢 驗 1 次 裝 載 常 壓 液 態 罐 槽 車 之 罐 槽 體, 除 對 性 有 顧 慮 之 罐 槽 體 應 隨 時 實 施 檢 驗 及 辦 理 臨 時 檢 驗 外,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定 期 檢 驗 : ( 一 ) 未 滿 15 年 之 罐 槽 體 每 3 年 應 檢 驗 一 次 ( 二 )15 年 以 上 未 滿 20 年 之 罐 槽 體 每 2 年 應 檢 驗 一 次 ( 三 ) 滿 20 年 以 上 之 罐 槽 體 每 1 年 應 檢 驗 一 次

載 車 輛 辨 別 方 式 載 車 輛 之 左 右 兩 側 均 噴 繪 有 公 司 名 稱 及 懸 掛 或 黏 貼 有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 後 方 亦 黏 貼 有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標 示 牌 以 白 底 紅 字 鮮 明 字 體 標 明 名 稱 聯 合 國 質 編 號 及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 名 稱 ) ( 聯 合 國 質 編 號 )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標 誌 牌 為 反 光 材 質 製 作 之 菱 形 牌 面 常 見 標 誌 圖 案 :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四 相 關 法 規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 一 )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 汽 車 裝 載, 未 請 領 臨 時 通 行 證 未 依 規 定 懸 掛 或 黏 貼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罐 槽 車 之 罐 槽 體 未 檢 驗 合 格 人 員 未 經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或 不 遵 守 有 關 之 規 定 者 處 汽 車 所 有 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九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責 令 改 正 或 禁 止 通 行 汽 車 裝 載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並 記 汽 車 違 規 紀 錄 一 次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四 相 關 法 規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9 條 之 3 人 員, 應 經 交 通 部 許 可 之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合 格, 並 領 有 訓 練 證 明 書, 始 得 駕 駛 裝 載 之 車 輛 訓 練 課 程 如 下 : 項 目 科 目 時 數 1 駕 駛 2 汽 車 保 養 檢 驗 3 相 關 法 規 4 之 事 故 預 防 應 變 及 通 報 5 質 資 料 表 6 之 辨 識 7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滅 火 器 之 使 用 8 裝 卸 料 作 業 9 考 試 1 15

四 相 關 法 規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 三 ) 第 30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 裝 載 未 隨 攜 帶 臨 時 通 證 罐 槽 之 罐 槽 體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人 員 訓 練 證 明 書 或 未 依 規 定 路 線 時 間 駛 者, 處 汽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九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責 令 改 正 或 禁 止 通 ( 四 ) 第 30 條 第 2 3 項 :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應 歸 責 於 汽 所 有 人 時, 除 依 前 項 處 汽 所 有 人 罰 鍰 及 記 該 汽 違 規 紀 錄 一 次 外, 汽 駕 駛 人 仍 應 依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記 違 規 點 數 二 點 前 二 項 情 形, 因 而 致 人 受 傷 者,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一 年 ;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四 相 關 法 規 ( 伍 ) 第 63 條 : 汽 駕 駛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所 列 條 款 之 一 者, 除 依 原 條 款 處 罰 鍰 外, 並 予 記 點 : 二 有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各 記 違 規 點 數 二 點 汽 駕 駛 人 在 六 個 月 內, 違 規 記 點 共 達 六 點 以 上 者,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一 個 月 ; 一 年 內 經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二 次, 再 違 反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列 條 款 之 一 者,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四 相 關 法 規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6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 關 於 製 造 輸 販 賣 貯 存 易 燃 易 爆 或 其 他 之 營 業,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或 其 營 業 設 備 及 方 法,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其 情 節 重 大 或 再 次 違 反 者, 處 或 併 處 停 止 營 業 或 勒 令 歇 業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伍 限 制 路 線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國 道 1 號 大 溪 交 流 道 國 道 2 號 (1) 汐 止 - 五 股 高 架 大 湳 交 流 道 (2) 大 溪 - 鶯 歌 路 段 國 道 3 號 高 速 公 路 禁 行 路 段 (5) 汐 止 - 基 隆 段 (4) 國 道 3 甲 木 柵 - 台 北 聯 絡 道 (3) 中 和 汐 止 路 段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伍 限 制 路 線 國 道 3 號 國 道 6 號 (6) 國 姓 - 愛 蘭 高 速 公 路 禁 行 路 段 ( 國 道 6 號 國 姓 至 愛 蘭 路 段 )

定 義 分 類 政 作 業 程 序 伍 限 制 路 線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台 76 線 林 厝 交 流 道 中 興 系 統 交 流 道 (7) 八 卦 山 隧 道 高 速 公 路 禁 行 路 段

定 義 分 類 伍 限 制 路 線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國 道 一 號 (8) 中 埔 - 竹 崎 中 埔 交 流 道 高 速 公 路 禁 行 路 段 梅 山 交 流 道 國 道 三 號

定 義 分 類 伍 限 制 路 線 政 作 業 程 序 道 路 管 制 規 定 容 器 規 定 人 員 訓 練 違 規 為 之 處 罰 國 道 一 號 田 寮 交 流 道 (9) 田 寮 - 燕 巢 燕 巢 系 統 交 流 道 國 道 三 號 高 速 公 路 禁 行 路 段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保 持 最 佳 狀 況 1. 充 足 的 睡 眠 2. 切 勿 酒 後 開 車 3. 不 要 服 用 毒 藥 後 開 車, 如 感 冒 藥 或 其 他 禁 藥 4. 精 神 不 濟 不 要 開 車 5. 心 情 不 好 避 免 開 車 總 之 不 要 疲 勞 駕 駛, 讓 自 己 保 持 在 最 佳 狀 態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高 速 公 路 上 行 車 駕 駛 技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術 已 非 駕 駛 之 單 純 條 件, 駕 駛 人 應 如 何 掌 控 車 輛 如 何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如 何 事 前 發 覺 狀 況 並 適 時 作 出 正 確 反 應, 防 衛 自 己 免 受 他 車 侵 害 ; 這 種 防 衛 駕 駛 的 觀 念 是 駕 駛 的 新 課 題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駕 駛 程 序 : 一 掃 瞄 可 視 範 圍 (scan) 二 確 認 對 象 (identify) 三 預 測 未 來 發 展 (predict) 四 決 定 應 變 方 式 (decide) 五 執 行 應 變 程 序 (execute)

前 言 駕 駛 一 駕 駛 人 感 應 能 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反 應 時 間 : 用 路 者 在 行 車 中 對 突 發 事 件 完 成 以 下 動 作 所 需 時 間 1 感 識 2 智 慧 ( 辨 明 ) 3 情 緒 ( 判 斷 ) 4 意 志 ( 行 動 ) 一 般 依 情 況 之 簡 繁 分 別 需 時 0.5 秒 至 4 秒, 設 計 用 之 平 均 值 約 為 2.5 秒

前 言 駕 駛 一 駕 駛 人 感 應 能 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二 ) 反 應 距 離 : 秒 速 0.75 秒 ( 三 ) 煞 車 距 離 : 下 坡 濕 滑 載 重 煞 車 不 良, 會 加 大 半 倍 至 一 倍 ( 四 ) 停 車 距 離 = 反 應 距 離 + 煞 車 距 離 例 :100km/h(27.7m/ 秒 ) 0.75 秒 =20.8m 煞 車 距 離 : 晴 天 64.8m 雨 天 97.2m 停 車 距 離 = 晴 天 85.6m 雨 天 118m 由 此 可 知 : 雨 天 100km 時 速 118m 範 圍 內 有 障 礙 狀 況, 將 無 法 避 免 碰 撞, 僅 輕 重 之 別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一 駕 駛 人 感 應 能 力 ( 五 ) 視 力 : 1 靜 態 視 力 : 夜 間 能 見 度 僅 及 日 間 的 八 分 之 一 2 動 態 視 力 : 速 度 愈 快 減 退 率 愈 大 ; 疲 勞 酒 後 視 力 更 減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一 駕 駛 人 感 應 能 力 ( 五 ) 視 力 : 3 視 野 : 係 指 人 的 眼 睛 所 能 看 得 到 的 範 圍 一 般 人 在 靜 態 狀 態 下, 雙 眼 可 看 到 視 野 大 約 210 度, 能 實 際 判 斷 體 的 形 狀 顏 色 的 範 圍 只 有 約 70 度 行 車 速 度 愈 快, 視 野 角 度 愈 小 ; 兩 側 愈 接 近 的 事, 愈 模 糊 不 清 ( 在 車 速 100KPH, 視 界 角 度 約 為 35 度 -40 度 )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高 速 視 野 40~50 度 角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低 速 視 野 120~160 度 角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一 駕 駛 人 感 應 能 力 ( 五 ) 視 力 : 4 坑 道 視 覺 : 當 週 邊 視 界 角 度 小 於 40 度 時 ( 改 善 方 法 : 藉 駕 駛 人 頭 部 的 左 右 擺 動 而 獲 得 補 償 )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一 駕 駛 人 感 應 能 力 ( 五 ) 視 力 : 5 夜 間 行 車 遭 遇 問 題 : A. 迎 面 來 車 或 其 他 光 源 對 雙 眼 所 造 成 的 眩 光 作 用 B. 光 源 過 後 的 眩 光 消 除 C. 在 低 度 照 明 環 境 下 的 視 力 D. 黑 暗 進 入 光 亮, 瞳 孔 收 縮 3 秒 ; 光 亮 進 入 黑 暗, 瞳 孔 放 大 6 秒 ( 隧 道 行 車 )

前 言 駕 駛 二 駕 駛 的 概 念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 法 規 是 的 最 後 防 線 ( 二 ) 發 揮 忍 讓 精 神 ( 三 ) 保 持 身 心 健 康 ( 四 ) 建 立 邊 際 觀 念

三 駕 駛 員 的 道 德 ( 一 ) 遵 重 人 命 的 重 要 ( 二 ) 遵 重 交 通 法 令 是 駕 駛 的 第 一 步 ( 三 ) 互 讓 精 神 的 重 要 ( 四 ) 要 有 責 任 感 ( 五 ) 不 要 過 信 駕 駛 技 能

三 駕 駛 員 的 道 德 ( 六 ) 要 身 心 良 好 的 狀 況 下 駕 駛 ( 七 ) 要 使 用 帶 ( 八 ) 要 有 充 餘 駕 駛 時 間 計 劃 ( 九 ) 絕 對 不 酒 後 駕 駛 ( 十 ) 以 速 率 駕 駛

三 駕 駛 員 的 道 德 ( 十 一 ) 以 人 腳 踏 機 是 活 動 的 紅 綠 燈 號 誌 來 駕 駛 ( 十 二 ) 感 覺 到 疲 勞 時 必 須 休 息 ( 十 三 ) 方 向 燈 要 明 顯 提 早 ( 十 四 ) 禁 止 有 大 概 想 法 之 駕 駛 為 ( 十 五 ) 要 使 慢 道 能 暢 通

前 言 駕 駛 四 認 識 自 然 法 則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慣 性 力 : 車 重 大 一 倍, 慣 性 力 增 為 四 倍 ( 二 ) 摩 擦 力 : 體 表 面 愈 粗 糙, 摩 擦 力 愈 大 ( 三 ) 離 心 力 : 圓 弧 半 徑 小 一 倍, 離 心 力 增 為 四 倍 ( 四 ) 重 心 重 力 : 重 心 愈 高, 愈 容 易 翻 倒 ( 五 ) 衝 撞 力 : 車 速 大 一 倍, 衝 撞 力 增 為 四 倍

前 言 駕 駛 重 心 重 力 示 意 圖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前 言 駕 駛 衝 撞 力 示 意 圖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60km/h 40km/h 20km/h

前 言 駕 駛 五 駕 駛 五 大 要 訣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第 一 要 訣 : 抬 頭 遠 看, 增 大 距 離 ( 二 ) 第 二 要 訣 : 放 寬 視 野, 掌 握 兩 側 動 態 ( 三 ) 第 三 要 訣 : 雙 眼 遊 動, 熟 識 四 周 環 境 ( 四 ) 第 四 要 訣 : 衡 量 環 境, 預 留 出 路 ( 五 ) 第 五 要 訣 : 適 時 示 警, 預 告 動 向

前 言 駕 駛 六 駛 前 之 檢 查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煞 燈 方 向 燈 備 胎 燃 料 胎 壓 煞 方 向 盤 雨 刷 擋 風 玻 璃 冷 卻 水 機 油 風 扇 皮 帶

前 言 駕 駛 七 控 制 速 度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規 定 之 速 限 行 駛 : ( 二 ) 車 速 要 配 合 身 體 狀 況 : ( 三 ) 要 了 解 車 輛 性 能 : 制 動 力 ( 四 ) 注 意 道 路 狀 況 及 路 面 性 質 : 剛 性 柔 性 ; 乾 燥 濕 滑 ; 平 整 破 損

前 言 駕 駛 七 控 制 速 度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五 ) 車 速 要 配 合 交 通 狀 況 : 壅 塞 暢 通 ; 複 雜 單 純 ; 秩 序 好 違 規 多 ( 六 ) 順 著 道 路 車 流 速 度 行 駛 : 減 少 超 車 需 要 ( 七 ) 勿 為 趕 時 間 開 快 車 : 比 準 時 更 重 要

前 言 駕 駛 八 保 持 距 離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保 持 行 車 距 離 之 邊 際 觀 念 的 好 處 : 減 少 時 空 壓 力 ; 即 時 正 確 處 置 各 種 狀 況

前 言 駕 駛 八 保 持 距 離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二 ) 保 持 行 車 距 離 的 方 法 : 1 高 速 公 路 行 車 距 離 : 大 車 車 速 -20; 小 車 車 速 2 2 一 般 道 路 跟 車 距 離 : 40K(16M) 50K(30M) 60K(35M) 3 順 著 道 路 車 流 速 度 行 駛 : 4 天 候 惡 劣 因 應 之 道 : 迷 霧 濕 路 2; 結 冰 5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九 超 的 原 則 ( 一 ) 不 能 超 車 的 情 況 : 彎 道 坡 道 ( 二 ) 超 車 應 具 備 的 條 件 : 視 距 足 夠 之 距 離 車 輛 性 能 合 法 性 ( 三 ) 超 車 的 要 領 :

前 言 駕 駛 十 通 過 交 岔 路 口 的 要 訣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估 計 交 岔 路 口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況 闖 紅 燈 搶 黃 燈 搶 先 轉 彎 他 車 直 行 ( 確 認 減 速 ) ( 二 ) 通 過 有 燈 號 管 制 的 交 岔 路 口 : 慢 一 秒 起 步 路 口 淨 空 勿 超 越 停 止 線 ( 三 ) 沒 有 燈 號 管 制 的 交 岔 路 口 : 支 道 讓 幹 道 ; 左 方 讓 右 方 ; 轉 彎 讓 直 行 ; 環 外 讓 環 內 ; 閃 黃 讓 閃 紅

前 言 駕 駛 十 一 注 意 內 輪 差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內 輪 差 :D:\ 交 通 -- 短 片 \ 轉 彎 路 口.wmv 係 指 車 輛 在 進 行 轉 彎 時, 後 輪 不 會 隨 前 輪 軌 跡 行 進, 而 會 向 內 側 偏 移, 即 前 輪 軌 跡 後 輪 軌 跡 間 產 生 的 差 距 車 身 越 長, 輪 差 距 離 越 大 因 此, 轉 彎 時 除 了 要 顯 示 方 向 燈 外, 更 要 充 分 減 速, 緩 慢 通 過 路 口, 注 意 轉 彎 內 側 之 車 輛 行 人

前 言 駕 駛 十 二 夜 間 駕 駛 的 方 法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薄 暮 時 分 易 發 生 行 車 事 故 : 提 早 開 燈 ( 二 ) 行 車 速 度 要 配 合 燈 光 視 距 : 及 時 反 應 ( 三 ) 夜 間 會 車 先 行 減 速 : 不 可 使 用 遠 光 燈 ( 四 ) 夜 間 行 車 距 離 要 增 大 : 增 加 反 應 時 間

前 言 駕 駛 十 二 夜 間 駕 駛 的 方 法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五 ) 行 經 有 潛 在 性 的 路 段, 以 燈 號 示 警 : 交 叉 切 換 遠 近 燈 光 數 次 ( 六 ) 雨 天 夜 間 行 車 : 減 速 20% 加 大 距 離 ( 七 ) 夜 間 市 區 駕 駛 要 神 貫 注 : ( 八 ) 注 意 行 人 從 車 前 橫 越 :

前 言 駕 駛 十 三 高 速 公 路 駕 駛 的 方 法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一 ) 行 駛 前 之 檢 查 : ( 二 ) 依 指 示 標 誌 行 車 : ( 三 ) 駛 入 加 速 車 道 : 匝 道 內 不 超 車 或 併 行 進 入 主 線 應 打 方 向 燈 確 認 距 離 再 駛 入 主 線 有 急 駛 車 輛 應 讓 行 ( 四 ) 遵 守 速 限 標 誌 行 車 : 遵 守 速 度

前 言 駕 駛 十 三 高 速 公 路 駕 駛 的 方 法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五 ) 變 換 車 道 行 駛 : 應 打 方 向 燈 注 意 欲 轉 入 車 道 之 動 態, 確 認 距 離 再 駛 入, 遇 後 方 閃 燈 警 告, 應 暫 緩 變 換

前 言 駕 駛 十 三 高 速 公 路 駕 駛 的 方 法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 六 ) 慎 防 高 速 公 路 催 眠 : 單 調 ( 七 ) 輪 胎 爆 破 之 處 置 : 避 免 緊 急 煞 車 ( 八 ) 不 良 天 候 之 駕 駛 : 放 慢 速 度 拉 長 跟 車 距 離 ( 約 2 倍 ) 打 開 頭 燈 閃 光 警 示 燈 或 霧 燈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上 高 速 公 路 未 在 加 速 車 道 加 速 行 駛, 便 直 接 切 入 外 車 道 直 行 車 輛 擦 撞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未 注 意 縮 減 車 道 而 造 成 事 故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常 見 車 輛 違 規 行 為 一 未 申 領 通 行 證, 並 隨 車 攜 帶 二 車 頭 及 車 尾 未 懸 掛 三 角 紅 旗 三 未 依 規 定 懸 掛 或 黏 貼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四 未 隨 車 攜 帶 質 資 料 表 五 未 依 規 定 隨 車 攜 帶 有 效 之 人 員 訓 練 證 明 書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常 見 車 輛 違 規 行 為 六 未 隨 車 攜 帶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滅 火 器 七 未 依 規 定 攜 帶 有 效 之 罐 槽 體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八 未 依 規 定 時 段 路 段 及 車 道 行 駛 九 未 帶 行 照

前 言 駕 駛 常 見 車 輛 違 規 行 為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9. 未 帶 照 8. 未 依 規 定 時 段 路 段 及 道 駛 10. 違 反 其 他 交 通 違 規 事 項 ( 記 載 違 規 事 實 ) 7. 未 依 規 定 攜 帶 有 效 之 罐 槽 體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1. 未 申 領 通 證, 並 隨 攜 帶 2. 頭 及 尾 未 懸 掛 三 角 紅 旗 3. 未 依 規 定 懸 掛 或 黏 貼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4. 未 隨 攜 帶 質 資 料 表 5. 未 依 規 定 隨 攜 帶 有 效 之 人 員 訓 練 證 明 書 6. 未 隨 攜 帶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滅 火 器

十 四 違 反 其 他 交 通 違 規 事 項 ( 一 ) 未 保 持 行 車 距 離 依 據 高 速 公 路 及 快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制 規 則 第 六 條 規 定, 前 後 兩 車 間 之 行 車 距 離 不 足 法 令 規 定 距 離 者, 為 取 締 重 點

行 車 距 離 示 意 圖 速 減 二 十 大 型 車 輛 之 時 速 之 一 半 小 型 車 輛 時

行 車 距 離 車 速 ( 公 里 / 小 時 ) 最 小 距 離 ( 公 尺 ) 大 型 車 小 型 車 六 十 四 十 三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五 八 十 六 十 四 十 九 十 七 十 四 五 一 八 十 五 十

未 保 持 行 車 距 離 執 法 標 準 小 型 車 車 速 的 一 半 ( 單 位 : 公 尺 )/2 以 下 大 型 車 時 速 減 二 十 ( 單 位 : 公 尺 )/2 以 下

( 二 ) 任 意 變 換 車 道 依 據 高 速 公 路 及 快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制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汽 車 在 行 駛 途 中, 不 得 驟 然 或 任 意 變 換 車 道, 如 欲 超 越 前 車 或 變 換 車 道 時, 應 先 顯 示 方 向 燈 告 知 前 後 車 輛, 並 保 持 距 離 及 間 隔, 方 得 超 越 或 變 換 車 道

任 意 變 換 車 道 可 能 發 生 狀 況

任 意 變 換 車 道 執 法 標 準 超 越 前 車 或 變 換 車 道 未 打 方 向 燈 變 換 車 道 超 越 前 車 未 保 持 距 離

( 三 ) 行 駛 路 肩 依 據 高 速 公 路 及 快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制 規 則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二 條 及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 除 執 行 任 務 之 救 護 車 消 防 車 警 備 車 工 程 車 救 濟 車 吊 車 不 受 限 制 遇 有 濃 霧 濃 煙 強 風 大 雨 等 特 殊 狀 況 嚴 重 影 響 行 車 時, 得 在 路 肩 暫 停 及 汽 車 在 行 駛 途 中, 因 機 件 故 障 或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無 法 繼 續 行 駛 時, 應 滑 離 車 道, 在 路 肩 上 停 車 待 援 外, 其 他 情 形 均 視 為 行 駛 路 肩

行 駛 路 肩 可 能 發 生 狀 況 行 駛 路 肩 車 輛 故 障 車 輛

( 四 ) 大 型 車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1. 於 二 車 道 路 段 : 其 外 側 車 道 前 方 一 百 公 尺 內 無 其 他 車 輛 或 外 側 車 輛 併 行 一 分 鐘 者

大 型 車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100 公 尺 內

大 型 車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2. 於 三 車 道 路 段 : (1) 中 線 車 道 其 外 側 前 方 一 百 公 尺 內 無 其 他 車 輛 或 外 側 車 輛 併 行 一 分 鐘 者 (2) 非 因 特 殊 狀 況 行 駛 內 側 車 道

大 型 車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100 公 尺 內

大 型 車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3. 於 四 車 道 路 以 上 段 : (1) 中 外 側 車 道 其 外 側 前 方 一 百 公 尺 內 無 其 他 車 輛 或 外 側 車 輛 併 行 一 分 鐘 者 (2) 非 因 特 殊 狀 況 行 駛 中 內 側 車 道 或 內 側 車 道

大 型 車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100 公 尺 內

大 型 車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執 法 標 準 大 型 車 行 駛 內 側 車 道 前 方 一 百 公 尺 無 其 他 車 輛 時 外 側 車 道 車 輛 併 行 一 分 鐘 以 上

處 罰 內 容 上 述 違 規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汽 車 駕 駛 人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至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案 例 一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第 四 警 察 隊 轄 線 296 公 里 加 080 公 尺 北 向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96 年 08 月 18 日 2 時 00 分 發 生 地 點 : 國 道 1 號 北 向 296 公 里 080 公 尺 肇 事 經 過 : A 車 载 氫 氣 (35 公 噸 ) 行 駛 外 側 車 道, 自 述 因 遭 不 明 車 輛 擦 撞, 失 控 衝 下 斜 坡 肇 事, 氫 氣 未 洩 漏, 人 員 無 傷 亡 傷 亡 情 形 : 無 氣 候 : 颱 風 警 報

案 例 二

時 間 : 95 年 7 月 7 日 下 午 14 時 14 分 地 點 : 國 道 一 號 南 下 261.7 公 里 事 故 原 因 :7316-MB 自 小 客 車 未 保 持 距 離 致 追 撞 305-GL 槽 車 行 車 載 :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處 理 過 程 : 司 機 立 即 報 警 處 理, 並 回 報 所 屬 公 司, 本 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接 獲 報 案, 立 即 通 報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環 保 局 中 區 毒 災 應 變 中 心 台 化 公 司 等 單 位 15 時 50 分 完 成 止 漏 圍 堵 及 現 場 廢 棄 理 等 作 業 並 開 放 通 行

追 撞 情 形

滲 漏 地 點

滲 漏 情 形

處 理 情 形

處 理 情 形

處 理 人 員 處 理 情 形

緊 急 應 變 車

案 例 三

時 間 : 96 年 5 月 17 日 上 午 2 時 15 分 地 點 : 國 道 一 號 北 上 297.4 公 里 事 故 原 因 : 268-FB 阿 羅 哈 司 機 ( 時 速 100 公 里 ) 未 保 持 行 車 距 離 追 撞 ( 時 速 90 公 里 )986- KB 聯 結 車 分 析 研 判 : 阿 羅 哈 司 機 疲 勞 駕 駛, 打 瞌 睡, 致 追 撞 聯 結 車 造 成 本 身 重 傷 及 隨 車 服 務 小 姐 重 傷 不 治, 現 場 無 剎 車 痕 跡

B 尾

B 受 損 情 形 B 受 損 情 形

A 頭

A 車 損 壞 情 形

A 損 壞 情 形

A 頭 損 壞 情 形

案 例 四

時 間 : 98 年 10 月 14 日 下 午 21 時 10 分 地 點 : 國 道 一 號 北 上 201.578 公 里 事 故 原 因 :5439-PU 小 自 客 貨 車 因 左 前 輪 胎 爆 胎 後 失 控 往 外 側 車 道 並 侧 翻 於 外 側 車 道,795-XG 號 營 業 半 聯 結 車 ( 載 丁 浣 二 級 ) 見 狀 往 外 側 車 道 閃 避 ( 未 前 車 發 生 碰 撞 ) 側 翻 於 外 側 護 欄 外 載 : 丁 浣 ( 屬 性 : 為 氣 體 有 毒 二 級, 高 壓 後 呈 液 體 狀 態, 大 量 吸 入 後 會 顯 現 嘔 吐 麻 痺 凍 傷 等 不 適 症 狀 ) 處 理 過 程 : 司 機 立 即 報 警 處 理, 並 回 報 所 屬 公 司, 公 警 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接 獲 報 案, 立 即 通 報 彰 化 縣 消 防 局 環 保 局 中 區 毒 災 應 變 中 心 亞 矽 亞 儲 公 司 等 單 位

案 例 五

時 間 :98 年 10 月 15 日 上 午 10 時 52 分 地 點 : 國 道 一 號 北 上 209.373 公 里 事 故 原 因 :180-FN 統 聯 司 機 ( 時 速 90 公 里 ) 因 未 保 持 行 車 距 離 連 續 撞 擊 行 駛 於 內 中 外 側 等 13 部 車 輛, 最 終 停 於 外 側 車 道 上 分 析 研 判 : 統 聯 司 機 疲 勞 駕 駛, 打 瞌 睡, 致 連 續 撞 擊 13 部 車 輛, 造 成 4 死 5 傷

第 一 輛 被 撞 1537-QZ 車 車 損 及 停 車 位 置

C D E 車 停 於 中 線 車 道 及 車 損

F G H I J 車 停 於 內 側 車 道 位 置 及 車 損

統 聯 客 車 停 車 位 置 及 車 損

統 聯 客 車 車 停 車 相 對 位 置 及 車 損

前 言 駕 駛 肇 事 因 素 分 析 違 規 為 統 計 案 例 宣 導 問 題 討 論 問 題 討 論

簡 報 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