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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标 ( 60 分 ) 总 体 规 划 设 计 (2 6 分 ) 建 筑 单 体 (1 6 分 ) 技 术 标 评 分 表 符 合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不 符 合 符 合 建 筑 高 度 不 符 合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4 分 ) 地 面 及 地 下 人 行 通 符 合 道 的 位 置 标 高 及 垂 直 交 通 设 施 数 量 不 符 合 符 合 功 能 配 比 不 符 合 总 体 方 案 功 能 布 局 构 思 新 颖, 总 平 面 布 局 空 间 组 合 及 功 能 空 间 环 境 (8 分 ) 组 织 合 理 规 划 的 区 域 性 与 标 识 性 好, 开 放 空 间 布 置 合 理, 建 筑 天 际 线 丰 富 优 美 景 观 设 计 与 绿 地 规 划 充 分 依 地 形 地 貌, 脉 络 清 晰, 注 重 绿 景 观 设 计 (8 分 ) 化 的 生 态 效 应 水 坏 境 建 设 景 观 设 计 和 建 筑 联 系 紧 密 地 面 及 地 下 道 路 构 架 清 晰 合 理, 分 级 明 确, 交 通 组 织 顺 畅 人 行 系 统 组 织 有 序, 人 车 分 流 交 通 组 织 (6 分 ) 安 排 合 理 连 廊 设 计 合 理, 导 向 清 晰 公 交 站 点 自 行 车 停 放 点 租 赁 点 布 置 合 理 明 确 好 建 筑 单 体 外 观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建 筑 立 面 造 型 丰 富 有 特 色, 建 较 好 筑 色 彩 和 谐 ; 地 标 建 筑 标 志 性 强 识 别 性 好, 富 有 创 造 性 一 般 竖 向 设 计 组 织 合 理, 充 分 考 虑 相 好 邻 关 系, 地 块 内 建 筑 单 体 风 格 统 一 连 贯, 体 现 室 内 步 行 走 廊 骑 较 好 楼 底 层 通 透 等 设 计 元 素 1 分 0 分 1 分 0 分 1 分 0 分 1 分 0 分 1-8 分 1-8 分 1-6 分 7-8 分 4-6 分 1-3 分 7-8 分 4-6 分 回 复 说 明 详 3-1 页 详 3-1 页 详 1-5 页 至 1-6 页 ; 及 2-3 頁 详 3-1 页 详 1-3 页 至 1-5 页 及 0-1 页 至 0-4 页 详 1-8 页 及 3-3 页 至 3-5 页 详 1-5 页 至 1-7 页 详 0-1 页 至 0-4 页 ; 及 2-1 页 详 2-1 页 及 2-3 页 至 2-5 页 建 筑 节 能 及 低 碳 环 保 技 术 的 应 用 (1 3 分 )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2 分 ) 公 共 空 间 开 发 (3 分 ) 全 面 一 星 以 上,50% 二 星 全 面 二 星 以 上, 或 全 面 一 星 以 上,25% 三 星 全 面 二 星 及 以 上,25% 三 星. 或 全 面 一 星 及 以 上,50% 三 星 全 面 二 星 及 以 上,50% 三 星 屋 顶 绿 化 新 能 源 应 用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外 遮 阳 水 循 环 利 用 ( 含 雨 水 ) 节 能 照 明 街 坊 间 人 行 连 通 情 况 在 地 下 步 行 网 络 中 是 否 合 理 考 虑 设 置 地 下 广 场 和 下 沉 广 场 公 共 空 间 有 利 于 实 现 低 碳 经 济, 有 利 于 提 升 园 区 品 味, 有 利 于 建 设 商 务 社 区, 有 利 于 形 成 城 市 综 合 体, 有 利 于 形 成 园 区 功 能 1-3 一 般 分 1 分 3 分 详 3-3 页 四 选 一 本 建 筑 为 5 分 二 星 级 7 分 有, 覆 盖 面 积 占 屋 顶 70% 以 详 3-7 页 屋 1 分 上 顶 绿 化 达 无 0 分 70%% 以 上 有 1 分 详 3-8 页 无 0 分 有, 保 温 围 护 结 构 达 100% 1 分 详 3-9 页 无 0 分 有 1 分 详 3-9 页 ; 及 0-2 页 至 无 0 分 0-3 页 有 1 分 详 2-15 页 ; 及 3-4 页 至 无 0 分 3-5 页 有, 达 到 照 明 的 80% 1 分 详 3-11 页 无 0 分 对 必 须 连 通 和 建 议 连 通 的 方 1 分 详 1-5 页 ; 向 都 进 行 地 下 过 街 连 通 及 4-1 页 ; 仅 对 必 须 连 通 的 方 向 进 行 地 0 分 及 4-7 页 下 过 街 连 通 是 1 分 详 1-5 页 ; 及 4-1 页 ; 否 0 分 及 4-7 页 好 3 分 较 好 2 分 详 1-3 页 至 1-4 页 ; 及 一 般 1 分 3-3 页 技 术 标 评 分 表 - 回 復 說 明 1

第 0 章 效 果 图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1 设 计 依 据 1.2 项 目 概 述 1.3 设 计 方 案 总 说 明 与 景 观 设 计 构 思 意 图 布 局 特 点 都 市 设 计 导 则 检 讨 消 防 施 救 分 析 景 观 设 计 及 生 态 建 设 理 念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平 面 空 间 构 成 竖 向 空 间 构 成 竖 向 布 置 建 筑 造 型 设 计 2.2 结 构 系 统 规 划 结 构 设 计 关 键 与 对 策 2.3 大 地 工 程 2.4 暖 通 规 划 说 明 2.5 电 气 设 计 说 明 电 力 系 统 规 划 节 能 照 明 系 统 火 警 自 动 警 报 系 统 智 能 建 筑 计 划 目 录 2.6 给 排 水 设 计 说 明 给 水 系 统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污 废 水 系 统 雨 水 系 统 雨 水 中 水 回 收 系 统 2.7 消 防 设 计 说 明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1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3.2 投 资 估 算 3.3 新 技 术 运 用 建 筑 节 能 及 低 碳 环 保 技 术 的 应 用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二 星 级 屋 顶 及 垂 直 绿 化 新 能 源 应 用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外 遮 阳 应 用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节 能 照 明 及 暖 通 节 能 设 计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总 平 面 图 各 层 平 面 图 各 向 立 面 图 各 向 剖 面 图 目 录 1

效 果 图 CH0. CH0. CH0. CH0. CH0

鸟 瞰 图 第 0 章 效 果 图 0-1

西 北 角 - 来 宾 入 口 视 点 第 0 章 效 果 图 0-2

东 北 角 - 街 坊 入 口 视 点 第 0 章 效 果 图 0-3

东 南 角 - 街 坊 入 口 视 点 第 0 章 效 果 图 0-4

夜 间 视 点 第 0 章 效 果 图 0-5

CH1. CH1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CH1. CH1. CH1

1.1 设 计 依 据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 虹 桥 商 务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010) 核 心 区 一 期 暨 城 市 设 计 都 市 设 计 导 则 ( 二 ) 中 观 区 位 虹 桥 商 务 区 总 范 围 :86 平 方 公 里 虹 桥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3.7 平 方 公 里 虹 桥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一 期 :1.70 平 方 公 里 ; 本 项 目 地 块 位 于 虹 桥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一 期 2. 上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2003) 3. 上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07) 4.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定 5. 本 地 块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预 申 请 须 知 6.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7. 设 计 任 务 书 8. 国 家 和 地 方 颁 布 的 有 关 设 计 规 范 标 准 1.2 项 目 概 述 一 区 位 关 系 虹 桥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一 期 虹 桥 商 务 区 主 功 能 区 区 ( 一 ) 宏 观 区 位 虹 桥 商 务 区 处 于 长 三 角 城 市 轴 的 关 键 节 点, 是 长 三 角 的 咽 喉 所 在,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是 上 海 2010 年 世 博 会 之 后 的 城 市 重 点 发 展 区 域 虹 桥 车 站 基 地 位 置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1

( 三 ) 基 地 区 位 虹 桥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一 期 07-1 地 块 位 于 申 长 路 以 东 舟 虹 路 以 南 申 虹 路 以 西 甬 虹 路 以 北, 基 地 东 侧 邻 接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本 项 目 基 地 为 包 含 III-D20-01 及 III-D20-06-1 地 块,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8,205 m 2 虹 桥 车 站 ( 二 )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说 明 1. 规 定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 虹 桥 商 务 区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规 定 之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如 下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总 建 筑 容 积 率 办 公 面 积 商 业 面 积 服 务 性 酒 店 绿 地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面 积 III-D20- 商 办 娱 乐 综 合 5060 21758 4.3 13758 3000 5000 20% 75% 38M 01 用 地 III-D20-06-1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及 广 场 用 地 3145-0 - - -- 35% - - 07-1 号 地 块 基 地 位 置 管 理 委 员 会 2. 设 计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 本 设 计 方 案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如 下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45017 容 积 率 地 面 绿 屋 顶 绿 绿 化 指 标 绿 化 面 积 绿 地 率 占 地 面 积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地 上 地 下 化 化 ( 屋 顶 绿 化 50% 计 ) III-D20-01 21758 4.3 883 1717 1741 34.4% 3528 69.72% 38M III-D20-06-1-23259 0 1326 -- 1326 42.1% 3145 - - 有 关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请 详 见 章 节 3.1 说 明 二 项 目 概 述 ( 一 ) 项 目 概 述 本 基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8,205 m 2, 将 新 建 为 企 业 总 部 大 楼, 结 合 企 业 办 公 服 务 性 酒 店 及 商 业 空 间, 并 符 合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级, 项 目 内 容 概 述 如 下 : 地 上 1 层 : 入 口 大 厅 及 商 业 空 间 地 上 2~5 层 : 办 公 空 间 地 上 6 层 : 办 公 空 间 及 服 务 性 酒 店 ( 多 用 途 空 间 ) 地 上 7~9 层 : 服 务 性 酒 店 地 下 1 层 : 规 划 下 沉 广 场 及 商 业 空 间, 商 店 街 并 与 虹 桥 商 务 区 地 下 商 店 街 系 统 连 接 地 下 2-3 层 : 停 车 场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2

1.3 设 计 方 案 总 说 明 ( 有 关 建 筑 节 能, 请 参 阅 章 节 3.3 详 细 说 明 ) 一 构 思 意 图 ( 一 ) 打 造 虹 桥 商 务 区 的 企 业 总 部 意 象 虹 桥 商 务 区 将 建 成 上 海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集 聚 区,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的 新 平 台, 面 向 国 内 外 企 业 总 部 和 贸 易 机 构 的 汇 集 地, 服 务 长 三 角 地 区 服 务 长 江 流 域 服 务 全 国 的 高 端 商 务 中 心 即 商 务 区 未 来 将 形 成 以 总 部 经 济 为 核 心, 高 端 商 务 商 贸 及 现 代 物 流 为 其 特 色 本 基 地 位 于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一 期, 因 此 建 筑 将 打 造 企 业 总 部 意 象, 形 成 都 市 空 间 的 视 觉 焦 点 ( 有 关 建 筑 意 象, 请 参 阅 章 节 2.1 详 细 说 明 ) 节 地 节 能 节 水 节 材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运 营 管 理 上 海 属 于 III 类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范 围, 主 要 气 候 为 夏 天 炎 热, 冬 天 寒 冷, 由 下 图 之 全 年 气 温 分 布 图 可 知, 夏 季 平 均 气 温 在 28, 冬 季 在 12 左 右 依 据 其 全 年 之 风 频 图 可 知 : 夏 季 吹 东 南 季 风, 冬 季 吹 西 北 季 风 全 年 温 度 及 太 阳 辐 射 量 图 全 年 焓 湿 图 及 人 体 舒 适 范 围 ( 二 ) 低 碳 生 态 环 保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商 务 小 区 概 念 设 计 以 低 碳 经 济 发 展 为 核 心, 以 节 约 能 源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和 建 设 为 重 点, 通 过 优 良 的 城 市 规 划 和 绿 色 建 筑 设 计,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交 通 能 源 利 用 建 筑 设 计, 实 现 虹 桥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的 全 面 低 碳 排 放 目 标 本 建 筑 以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GBT50378-2006) 为 设 计 指 导, 以 达 到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志 二 星 认 证 除 满 足 公 共 建 筑 中 所 有 控 件 的 要 求 外, 并 自 评 一 般 项 与 优 选 项 达 标 数, 六 类 指 标 中, 有 四 项 节 地 与 室 外 环 境 节 能 与 能 源 利 用 节 水 与 水 资 源 利 用 和 运 营 管 理 等 达 标 项 数 远 超 过 二 星 基 准 值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3

( 三 ) 多 样 化 及 高 效 率 的 办 公 环 境 本 项 目 除 了 具 有 商 务 办 公 功 能, 也 能 满 足 购 物 娱 乐 休 闲 等 多 方 面 的 需 求, 充 分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同 时 藉 由 城 市 空 间 功 能 结 构 布 局 设 计, 结 合 商 务 区 人 行 步 道 及 地 下 街 系 统, 形 成 商 务 小 区, 使 人 有 很 好 的 归 属 感 屋 顶 绿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7~9F 6F 开 放 空 间 商 务 区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系 统 06 地 块 舟 虹 路 管 理 委 员 会 本 建 筑 申 虹 路 屋 顶 绿 化 舟 虹 路 来 宾 入 口 申 长 路 2~5F 1F -1F -2F -3F 下 沉 广 场 地 下 商 店 街 7~9F: 服 务 性 酒 店 6F: 办 公 及 公 寓 式 酒 店 ( 多 用 途 空 间 ) 2~6F: 办 公 空 间 1F: 大 厅 及 商 业 空 间 -1F: 商 业 空 间 -2F~-3F: 停 车 场 公 共 绿 地 申 长 路 公 共 绿 地 III-D20-02 III-D20-05 甬 虹 路 III-D20-04 二 布 局 特 点 ( 一 ) 空 间 环 境 08 地 块 1. 商 务 区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系 统 商 务 区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系 统 串 连 整 个 核 心 区, 形 成 各 地 块 街 坊 独 具 特 色 之 都 市 空 间 2. 街 坊 开 放 空 间 本 项 目 基 地 东 侧 之 III-D20-06-1 地 块 为 街 坊 公 共 信 道 及 广 场, 本 项 目 建 筑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筑 围 塑 出 开 放 空 间 尺 度 亲 切, 符 合 人 性 需 求 虹 桥 车 站 开 放 空 间 系 统 基 地 位 置 申 长 路 屋 顶 花 园 屋 顶 花 园 2~5F: 办 公 空 间 1F: 大 厅 及 商 业 空 间 -1F: 商 业 空 间 -2F-3F: 停 车 场 本 项 目 建 筑 8~9F: 服 务 性 酒 店 7F: 服 务 性 酒 店 6F: 办 公 及 公 寓 式 酒 店 ( 多 用 途 空 间 ) 下 沉 广 场 开 放 空 间 -1F: 商 业 空 间 下 沉 庭 园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4

( 二 ) 交 通 组 织 1. 地 面 与 地 下 人 行 步 行 网 络 连 成 一 体 2. 建 筑 内 部 竖 向 及 水 平 向 交 通 动 线 除 了 基 地 地 面 周 边 人 行 道 外, 街 坊 中 为 开 放 空 间 及 人 行 步 道 系 统, 此 为 商 务 区 重 要 之 特 色 同 时 本 项 目 地 下 1 层 以 通 到 连 接 其 他 地 块 地 下 层, 此 外, 并 建 议 以 地 下 通 道 连 接 商 务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下 层 并 且 规 划 下 沉 广 场, 串 连 地 面 开 放 空 间 与 地 下 层 商 业 空 间 及 地 下 街, 形 成 地 面 与 地 下 人 行 步 行 网 络 连 成 一 体 9F 8F 屋 顶 花 园 服 务 性 酒 店 屋 顶 花 园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7F 8~9F: 服 务 性 酒 店 6F 办 公 及 多 用 途 空 间 7F: 服 务 性 酒 店 6F: 办 公 及 服 务 性 酒 店 ( 多 用 途 空 间 ) 4-5F 3F 屋 顶 花 园 办 公 空 间 2~5F: 办 公 空 间 申 长 路 人 行 道 1F: 大 厅 及 商 业 空 间 -1F: 商 业 空 间 -2F: 停 车 场 下 沉 广 场 2F 1F 地 下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下 沉 广 场 商 业 空 间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连 接 商 務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3F: 停 车 场 -1F: 商 业 空 间 下 沉 庭 园 B1 地 面 人 行 通 道 及 开 放 空 间 -2F: 停 车 场 B2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连 接 其 他 地 块 地 下 停 车 库 连 接 其 他 地 块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及 商 店 街 B3 地 下 停 车 场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5

3. 主 要 人 行 入 口 及 车 行 入 口 视 点 A 夜 间 亮 化 ( 基 地 西 北 角 ) 视 点 A ( 基 地 西 北 角 ) 视 点 A 自 行 车 出 入 口 舟 虹 路 ( 车 行 次 干 道 ) 地 下 停 车 库 出 入 口 视 点 B 来 宾 入 口 户 外 庭 园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视 点 B ( 基 地 东 北 角 ) 申 长 路 ( 车 行 主 干 道 ) 广 场 入 口 下 沉 广 场 开 放 空 间 N 公 共 绿 地 地 面 人 行 通 道 视 点 C 视 点 C ( 基 地 东 南 角 )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6

三 都 市 设 计 导 则 检 讨 1. 临 申 长 路 贴 线 率 检 讨 : (1) 建 筑 退 界 线 : 沿 申 长 路 退 红 线 3M, 本 方 案 符 合 规 定 (2) 沿 申 长 路 建 筑 退 界 线 1 米 内 贴 线 率 不 小 于 80%: 本 方 案 贴 线 长 度 46.6 米, 贴 线 率 46.6/54.9=84.9% 大 于 80%, 符 合 规 定 2. 东 侧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贴 线 率 检 讨 : (1) 建 筑 退 界 线 : 沿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贴 贵 宾 入 口 自 行 车 停 放 点 消 防 動 線 自 行 车 道 下 沉 广 场 員 工 入 口 设 计 建 物 地 下 汽 车 库 入 口 东 侧 贴 线 率 67%>60% 下 沉 绿 地 24 米 舟 虹 路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委 会 大 楼 红 线 建 设, 本 方 案 符 合 规 定 (2) 沿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红 线 1 米 内 贴 线 率 不 小 于 60%: 本 方 案 设 计 贴 线 长 度 46.6 米, 贴 线 率 47.6/71.0=67.0% 大 于 60%, 符 合 规 定 建 筑 红 线 退 3 米 下 沉 广 场 挑 空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广 场 入 口 下 沉 廣 場 = 50 米 申 虹 路 3. 南 侧 公 共 绿 地 贴 线 率 检 讨 : (1) 建 筑 退 界 线 : 沿 南 侧 公 共 绿 地 贴 红 线 建 设, 本 方 案 符 合 规 定 (2) 沿 南 侧 公 共 绿 地 红 线 1 米 内 贴 线 率 不 小 于 60%: 本 方 案 贴 线 长 度 西 侧 贴 线 率 84.9%>80% 南 侧 贴 线 率 94.7%>60% 公 共 绿 地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60.9 米, 贴 线 率 60.9/64.3=94.7% 大 于 60%, 符 合 规 定 地 下 变 电 站 4.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位 置 检 讨 : 地 下 停 车 库 出 入 口 设 置 于 次 干 道 舟 虹 路, 距 道 路 交 叉 口 64 米, 大 于 30 米, 符 合 规 定 5. 建 筑 底 层 通 透 率 : 本 方 案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底 层 通 透 率 189/ 241= 78.4%, 大 于 60%, 符 合 规 定 50 米 申 长 路 公 交 站 点 总 平 面 图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7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四 消 防 施 救 分 析 消 防 施 救 面 消 防 登 高 场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8

五 景 观 设 计 及 生 态 建 设 理 念 景 观 设 计 以 优 良 空 间 效 能 及 舒 适 优 美 的 景 观 环 境 为 目 标, 综 合 建 筑 及 户 外 景 观 之 空 间 动 线 及 绿 化 效 益, 建 立 整 体 性 的 空 间 环 境 景 观 ; 依 据 商 业 娱 乐 及 公 共 环 境 等 之 不 同 空 间 需 求, 设 置 入 口 广 场 水 幕 瀑 布 休 憩 森 林 中 央 广 场 下 沉 广 场 下 沉 绿 坡 歇 脚 花 园 等 分 区 ; 并 结 合 建 筑 顶 部 设 置 屋 顶 花 园 及 2 楼 裙 楼 之 复 层 绿 化 区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III-D20-06-1) 之 主 要 焦 点, 为 中 央 广 场, 此 广 场 南 侧 往 建 筑 方 向 设 置 下 沉 广 场, 提 供 公 共 空 间 进 入 地 下 街 及 建 筑 地 下 层 之 顺 畅 动 线, 下 沉 广 场 底 部 之 小 型 空 间, 可 提 供 小 型 活 动 及 休 憩 使 用, 此 时 下 沉 广 场 阶 梯 成 为 观 赏 表 演 之 观 众 席, 构 成 多 功 能 之 使 用 空 间 ;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之 主 动 线 以 曲 流 铺 面 为 主 轴, 主 轴 两 侧 以 复 层 绿 化 之 带 状 森 林 及 歇 脚 花 园, 提 供 休 息 歇 脚 等 待 及 交 流 之 空 间 总 部 大 楼 建 筑 地 块 (III-D20-01) 西 北 端 为 建 筑 主 出 入 口, 结 合 建 筑 造 型 及 动 线, 西 北 端 设 置 放 射 型 广 场 及 水 幕 瀑 布, 并 结 合 块 状 花 圃, 塑 造 企 业 总 部 之 恢 宏 气 势 北 侧 员 工 出 入 口 区, 结 合 员 工 休 憩 需 求, 以 复 层 绿 化 营 造 休 憩 森 林 区, 并 以 铺 面 往 东 串 连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建 立 整 体 性 景 观 空 间 ; 东 侧 及 南 侧 建 筑 立 面, 结 合 下 沉 广 场, 以 立 体 绿 化, 建 立 建 筑 东 南 方 视 觉 焦 点 此 外 结 合 建 筑 顶 楼 之 服 务 性 酒 店, 设 置 屋 顶 花 园, 屋 顶 花 园 景 观 依 酒 店 之 服 务 需 求, 规 划 动 静 不 同 之 活 动 区 域, 包 括 高 低 不 同 之 木 栈 台 光 影 栈 道 及 秘 密 花 园 等 区, 提 供 酒 店 之 高 端 服 务 空 间 及 低 碳 绿 化 ;3 楼 裙 楼 结 合 办 公 空 间, 采 复 层 绿 化, 提 供 高 效 能 之 低 碳 绿 化 及 景 观 丰 富 的 办 公 绿 化 空 间 ( 一 ) 景 观 空 间 分 区 及 动 线 规 划 景 观 设 计 乃 结 合 建 筑 空 间 定 位 及 现 地 地 形 地 貎, 规 划 景 观 空 间 之 分 区 动 线, 及 塑 造 环 境 景 观 氛 围, 并 注 重 绿 化 的 生 态 效 应, 以 及 水 环 境 之 营 造, 并 整 合 建 筑 地 块 (III-D20-01) 及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III-D20-06-1), 建 立 加 乘 效 果 之 整 体 景 观 空 间, 以 下 说 明 景 观 空 间 之 分 区 及 动 线 规 划 : 入 口 广 场 区 复 层 绿 化 区 总 部 大 楼 建 筑 地 块 (III-D20-01)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III-D20-06-1) 休 憩 森 林 区 复 层 绿 化 区 歇 脚 花 园 区 下 沉 广 场 区 中 央 广 场 下 沉 绿 坡 区 带 状 森 林 区 ( 二 ) 绿 地 率 绿 地 率 依 导 则 规 定 计 算,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III-D20-06-1) 之 绿 地 率 应 达 35%, 总 部 大 楼 建 筑 地 块 (III-D20-01) 之 绿 地 率 应 达 20%, 屋 顶 花 园 面 积 可 计 入 50%, 经 估 计 本 区 地 块 之 绿 地 率 如 下 表 : 内 容 复 层 绿 化 区 图 1.3-2 III-D20-01 三 楼 裙 楼 景 观 空 间 规 划 示 意 图 III-D20-01 地 块 面 积 (5,060 m2) III-D20-06-1 地 块 面 积 (3,145 m2) 绿 地 率 规 定 1F 平 面 绿 地 面 积 (m2) 绿 地 面 积 计 算 屋 顶 花 园 绿 地 面 积 (m2) 12M 以 下 复 层 绿 化 区 高 低 栈 台 区 秘 密 花 园 区 12M 以 上 光 影 栈 道 区 图 1.3-3 III-D20-01 八 楼 屋 顶 花 园 景 观 空 间 规 划 示 意 图 面 积 总 计 绿 地 率 20% 883 404 1,313 1,741 34.4% 35% 1,326 - - 1,326 42.1% 图 1.3-1 地 面 层 户 外 景 观 空 间 分 区 及 动 线 规 划 示 意 图 图 1.3-4 地 面 层 景 观 配 置 图 第 一 章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1-9

CH2. CH2. CH2. CH2. CH2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本 案 包 含 地 块 III-D20-01 商 办 娱 乐 综 合 用 地 及 III-D20-06-1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广 场 用 地, 配 置 上 将 商 业 空 间 布 置 于 底 层 方 便 一 般 民 众 亲 近, 中 间 楼 层 为 办 公 空 间, 最 上 方 三 层 配 置 服 务 性 酒 店, 为 一 综 合 性 的 建 筑 使 用 动 在 线 以 各 自 独 立 之 出 入 口, 透 过 于 配 置 建 筑 东 北 及 西 南 角 的 垂 直 动 线, 将 使 用 者 依 机 能 分 流 运 送, 形 成 互 不 干 扰 而 又 便 利 的 竖 向 复 合 空 间 设 计 方 案 运 用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设 置 下 沉 广 场, 结 合 一 楼 商 业 空 间 地 下 商 店 街 与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形 成 一 跨 楼 层 且 连 通 室 内 外 之 商 业 娱 乐 空 间, 以 最 亲 近 步 行 民 众 的 尺 度 及 多 元 化 的 开 放 空 间, 自 然 形 成 商 业 街 坊 中 的 焦 点, 吸 引 着 人 们 的 视 觉 与 脚 步, 引 入 客 源, 同 时 与 虹 桥 商 务 核 心 区 整 体 规 划 形 成 更 为 完 整 且 富 有 空 间 变 化 之 都 市 综 合 体 一 平 面 空 间 构 成 本 项 目 将 作 为 企 业 集 团 上 海 总 部 使 用, 空 间 使 用 功 能 依 据 < 上 海 虹 桥 商 务 区 都 市 设 计 导 则 >,III-D20-01 地 号 开 发 强 度 为 商 业 使 用 3000 平 米, 服 务 性 酒 店 5000 平 米, 办 公 空 间 13758 平 米 各 层 平 面 设 计 分 析 如 下 : 1. 一 层 平 面 分 析 一 楼 主 要 作 为 业 主 商 业 空 间 使 用, 提 供 产 品 展 示 教 育 训 练 及 洽 谈 空 间 并 作 为 业 主 二 至 六 楼 办 公 空 间 员 工 出 入 口 及 楼 梯 间 ; 以 及 六 至 九 楼 服 务 性 酒 店 之 出 入 口 及 楼 梯 间 楼 梯 间 同 时 可 通 往 地 下 室 一 至 三 层 一 层 平 面 建 筑 物 主 入 口 位 于 基 地 西 北 角, 供 贵 宾 及 酒 店 住 宿 者 出 入 ; 员 工 出 入 口 位 于 北 侧, 员 工 自 虹 桥 车 站 下 车 后, 此 为 进 入 大 楼 最 为 方 便 的 出 入 口 东 侧 邻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设 置 出 入 口, 引 导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的 行 人 进 入 大 楼 ; 南 侧 则 设 置 一 辅 助 入 口 2. 二 至 五 层 平 面 分 析 二 层 作 为 业 主 员 工 办 公 使 用, 西 侧 及 北 侧 裙 楼 挑 空 处 理,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办 公 空 间 使 用 服 务 核 设 于 东 北 西 南 各 一 处, 原 则 上 使 用 位 于 东 北 侧 服 务 核 的 电 梯, 西 南 侧 服 务 核 电 梯 则 做 为 服 务 性 酒 店 及 贵 宾 使 用, 降 低 酒 店 及 办 公 使 用 的 干 扰 3. 六 层 平 面 分 析 六 层 东 北 侧 维 持 业 主 员 工 办 公 室 使 用, 西 南 侧 做 为 服 务 性 酒 店 的 多 用 途 室 使 用, 共 计 有 大 中 小 三 间 多 用 途 室 服 务 性 酒 店 使 用 西 南 侧 贵 宾 及 酒 店 梯 厅 ; 办 公 人 员 使 用 东 北 侧 员 工 梯 厅, 以 达 到 使 用 管 制 的 目 的 二 层 平 面 三 层 平 面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

4. 七 层 平 面 分 析 七 层 全 部 做 为 业 主 使 用 之 服 务 性 酒 店 空 间, 规 划 1 间 公 寓 式 酒 店,24 间 小 型 服 务 性 酒 店, 小 型 服 务 性 酒 店 平 均 面 积 约 45 平 米, 使 用 西 南 侧 贵 宾 及 酒 店 梯 厅 做 为 出 入 电 梯 间 七 层 并 设 置 酒 店 服 务 储 藏 空 间, 以 及 健 身 房 商 务 中 心 休 闲 区 等 服 务 酒 店 之 空 间 5. 八 层 平 面 分 析 八 层 以 上 依 上 海 虹 桥 商 务 区 都 市 设 计 导 则, 只 能 以 建 筑 体 量 正 投 影 面 积 20% 为 建 筑 面 积 上 限 本 层 做 为 服 务 性 酒 店 空 间, 规 划 3 间 服 务 性 酒 店, 平 均 面 积 约 75 平 米 其 余 部 分 设 置 屋 顶 花 园, 提 供 屋 顶 绿 化, 降 低 屋 顶 日 照 热 得 6. 九 层 平 面 分 析 九 层 做 为 服 务 性 酒 店 空 间, 规 划 3 间 服 务 性 酒 店, 平 均 面 积 约 75 平 米 屋 顶 并 设 置 太 阳 能 板,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7. 地 下 一 层 平 面 分 析 地 下 一 层 包 括 III-D20-01 III-D20-06-1 两 个 地 块, 其 中 III-D20-01 地 下 一 层 做 为 式 商 业 空 间, 另 设 置 停 车 库 及 汽 车 车 道 至 地 下 二 层 停 车 III-D20-06-1 地 下 为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及 广 场 使 用, 地 下 一 层 设 计 步 行 地 下 街 及 商 店, 并 设 置 下 沉 式 广 场 8. 地 下 二 至 三 层 平 面 分 析 地 下 二 及 三 层 包 括 III-D20-01 III-D20-06-1 两 地 块, 设 置 停 车 库 及 配 套 服 务 空 间 使 用 四 至 五 层 平 面 七 层 平 面 六 层 平 面 八 至 九 层 平 面 地 下 三 层 平 面 地 下 二 层 平 面 地 下 一 层 平 面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2

二 竖 向 空 间 构 成 竖 向 布 置 本 方 案 设 计 楼 层 计 有 地 上 九 层,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为 商 业 办 公 及 服 务 性 酒 店 ; 建 筑 高 度 38 米, 但 30-38 米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占 地 面 积 20% 地 下 共 三 层, 地 下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为 商 业 及 停 车, 高 度 14 米 办 公 动 线 贵 宾 及 酒 店 动 线 商 业 动 线 9F 8F 各 楼 层 高 度 为 地 面 层 一 层 楼 高 4.5 米,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为 商 业 使 用, 部 分 作 为 二 至 六 层 办 公 门 厅 使 用 ; 二 至 六 层 楼 高 4.1 米,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为 办 公 使 用, 六 层 西 南 侧 部 分 作 为 酒 店 用 公 共 设 施 ( 如 多 用 途 室 ) 使 用 ; 七 至 九 层 楼 高 3.8 米,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为 服 务 性 酒 店 7F 地 面 层 垂 直 动 线 系 统 安 排 上, 地 面 层 二 至 六 层 办 公 空 间 及 六 至 九 层 服 务 性 酒 店 使 用 必 须 区 隔 因 此, 西 南 角 服 务 核 的 电 梯 间 将 供 二 至 六 层 办 公 区 贵 宾 及 六 至 九 层 酒 店 空 间 使 用 ; 东 北 角 服 务 核 的 电 梯 间 将 供 办 公 区 员 工 使 用 各 楼 层 电 梯 间 将 以 刷 卡 方 式, 管 制 办 公 区 及 服 务 性 酒 店 人 员 动 线 地 下 层 除 了 员 工 梯 间 及 酒 店 梯 间 进 入 地 下 一 至 三 层 另 有 III-D20-06-1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及 广 场 地 块 的 下 沉 广 场, 可 由 下 沉 广 场 设 置 的 阶 梯 下 至 地 下 一 层 商 店 街 在 车 行 垂 直 动 线 部 份, 汽 车 自 基 地 北 侧 车 道 进 入 地 下 二 三 层 汽 车 停 车 库 ; 北 侧 另 有 自 车 车 道 进 入 地 下 一 层 自 行 车 库 6F 4-5F 3F 大 楼 的 服 务 动 线, 以 服 务 核 内 消 防 电 梯 兼 做 服 务 电 梯, 自 地 下 三 层 开 始 通 达 各 楼 层, 提 供 各 楼 层 服 务 使 用 2F RF 36.4m 9F 32.6m 3.8m 服 务 性 酒 店 1F 8F 28.8m 3.8m 服 务 性 酒 店 7F 25.0m 3.8m 服 务 性 酒 店 6F 20.9m 4.1m 办 公 空 间 及 服 务 性 酒 店 5F 16.8m 4F 12.7m 4.1m 4.1m 办 公 空 间 办 公 空 间 B1 3F 8.6m 4.1m 办 公 空 间 2F 4.5m 4.1m 办 公 空 间 1F 0m 4.5m 入 口 大 厅 及 商 业 空 间 B1-6m 6m 商 业 空 间 商 店 街 及 下 沉 广 场 B2 B2-10m 4m 停 车 场 B3-14m 4m 停 车 场 III-D20-01 地 块 III-D20-06-1 地 块 B3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3

三 建 筑 造 型 设 计 总 体 意 象 本 建 筑 结 合 办 公 酒 店, 以 及 商 业 三 大 机 能 于 一 体, 造 型 上 亦 企 图 展 现 此 一 复 合 空 间 特 性, 并 以 圆 融 流 畅 之 线 条 连 结 不 同 机 能 接 口 统 合 立 面 造 型 创 造 完 整 之 建 筑 意 象 三 大 意 象 : 视 界 之 窗 活 力 之 门 永 续 之 星 展 现 本 建 筑 物 科 技 休 闲 以 及 时 尚 之 三 大 特 色 : 1. 视 界 之 窗 科 技 展 望 帷 幕 墙 利 落 简 洁 的 线 条, 配 合 区 域 整 体 特 色 展 现 科 技 美 感 塑 造 企 业 形 象 同 时 赋 予 使 用 者 极 佳 的 采 光 与 通 透 的 视 野 空 间 组 合 - 办 公 空 间 东 向 及 西 向 立 面 因 应 阳 光 的 照 射 角 度, 设 置 水 平 式 遮 阳 金 属 百 叶 增 加 水 平 向 建 筑 语 汇, 使 整 体 建 筑 拥 有 更 丰 富 且 细 腻 的 质 感 表 现 以 框 景 环 绕 之 架 构 与 帷 幕 光 亮 澄 澈 之 意 象, 形 塑 对 萤 屛 的 联 想 除 遮 挡 直 射 阳 光, 也 将 自 然 的 阳 光 反 射 至 天 花 增 加 室 内 照 度, 有 效 降 低 人 工 光 源 之 用 量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4

2. 活 力 之 门 愉 悦 的 线 条 多 层 次 的 线 条, 流 畅 的 转 化 门 的 意 象, 统 合 造 型 并 营 造 框 景, 配 合 区 域 发 展 及 企 业 形 象, 展 现 活 泼 动 态 又 富 有 未 来 展 望 之 意 象 空 间 组 合 - 休 憩 空 间 以 金 属 屋 面 来 呈 现 造 型 框 架 圆 融 流 畅 之 线 条, 同 时 金 属 板 呈 长 条 之 线 性 分 割, 也 赋 予 整 体 造 型 滑 顺 细 致 之 质 感 意 象 3. 永 续 之 星 时 尚 绿 能 模 矩 化 植 生 墙 丰 富 可 变 的 图 形 及 色 彩, 结 合 时 尚 多 元 的 风 格 与 质 感, 在 建 筑 物 东 南 角 创 造 一 视 觉 亮 点, 不 仅 指 引 着 商 业 区 入 口, 更 突 显 了 永 续 绿 能 的 建 筑 概 念 空 间 组 合 商 业 空 间 以 裙 楼 较 低 的 建 筑 量 体, 配 合 玻 璃 帷 幕 顺 沿 续 街 道 配 置, 产 生 60% 的 视 觉 通 透 效 果, 减 低 建 筑 量 体 对 街 道 造 成 的 压 迫 感, 提 供 更 为 亲 切 通 透 的 商 业 空 间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5

2.2 结 构 系 统 规 划 一 最 优 结 构 设 计 程 序 本 案 结 构 设 计 配 合 建 筑 空 间 需 求 及 机 能, 规 划 安 全 且 经 济 之 结 构 系 统, 继 而 完 成 结 构 分 析 以 及 杆 件 设 计, 确 保 建 筑 物 结 构 安 全 结 构 设 计 工 作 之 程 序 概 述 如 下 : ( 一 ) 规 划 建 筑 结 构 系 统 材 料 及 施 工 方 法 根 据 基 地 所 在 位 置 工 址 地 质 邻 房 距 离 等 基 本 数 据, 配 合 建 筑 之 空 间 需 求 及 机 能, 选 定 主 要 承 载 结 构 系 统 基 础 型 式 结 构 材 料 及 施 工 方 法 ( 二 ) 假 设 结 构 杆 件 尺 寸 参 考 设 计 案 例, 配 合 建 筑 需 求 及 结 构 安 全 要 件, 假 设 主 构 架 梁 柱 等 杆 件 尺 寸, 次 系 统 小 梁 版 墙 及 基 础 尺 寸 ( 三 ) 设 计 载 重 估 算 依 照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计 算 静 载 重 活 载 重 地 震 载 重 风 载 重 雪 载 重 等 建 筑 物 设 计 载 重 ( 四 ) 结 构 应 力 分 析 依 前 述 设 计 载 重, 以 公 认 可 信 之 结 构 程 序 建 立 结 构 模 式, 进 行 结 构 应 力 分 析 变 位 检 核 等,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 五 ) 结 构 杆 件 设 计 与 检 核 由 分 析 结 果, 依 照 设 计 规 范 进 行 配 筋 等 细 部 设 计 与 检 核,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桿 件 設 計 規 劃 結 構 系 統 桿 件 尺 寸 假 設 特 性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造 钢 骨 构 造 经 济 性 优 偏 高 施 工 性 施 工 容 易, 技 术 稔 熟, 但 需 严 格 质 量 管 控 舒 适 度 构 架 劲 度 大, 台 风 及 地 震 造 成 之 侧 向 变 形 较 小 防 火 防 锈 耐 火 性 及 耐 久 性 佳 专 业 技 术 质 与 量 需 求 较 高, 施 工 质 量 较 易 控 制 结 构 物 水 平 劲 度 较 软, 台 风 及 地 震 时 之 位 移 较 大 耐 火 性 差, 钢 材 易 锈 蚀, 需 外 加 防 火 被 覆, 及 防 蚀 涂 装 楼 版 微 振 动 楼 版 及 构 架 劲 度 大, 振 幅 较 小 楼 版 及 构 架 劲 度 较 软, 振 幅 较 大 施 工 期 14 天 / 层 7 天 / 层 由 上 表 分 析 可 知,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造 系 统, 不 仅 适 合 国 人 居 住 性 及 微 振 动 需 求 性 质, 同 时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较 低, 无 需 严 选 营 建 厂 商, 为 最 适 合 本 案 之 构 造 方 式 四 设 计 规 范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50352-2005)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 50011-2010) 建 筑 结 构 荷 重 规 范 (GB 50009-2001)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10-2010)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GB 50223-2008) 高 层 建 筑 混 凝 土 结 构 技 术 规 程 JGJ 3-2002 上 海 市 标 准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DB-J08-11-1999 上 海 市 标 准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DB-J08-9-2003 五 结 构 材 料 混 凝 土 垫 层 混 凝 土 钢 筋 C30~C50 C20 HRB335 HRB400 六 设 计 载 重 二 结 构 概 述 本 案 基 地 位 于 上 海 虹 桥 商 务 区, 预 计 兴 建 地 下 三 层, 地 上 九 层 企 业 总 部 大 楼 三 构 造 系 统 結 構 分 析 載 重 估 算 ( 一 ) 静 载 重 钢 筋 混 凝 土 24 kn/m 3 无 筋 混 凝 土 23 kn/m 3 水 泥 砂 浆 粉 光 ( 一 公 分 厚 ) 0.2 kn/m 2 ( 二 ) 活 载 重 办 公 室 2.5 kn/m 2 机 械 设 备 空 间 7.0 kn/m 2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6

( 三 ) 地 震 力 1.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7 度 2. 设 计 分 组 = 第 一 组 3.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值 =0.1g 4. 安 全 设 计 等 级 = 二 级 5. 标 准 设 防 类 = 丙 类 6.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类 别 3,50 年 7. 框 架 抗 震 等 级 二 级 ( 四 ) 风 力 : 上 海 海 拔 高 度 =2.8m 1. 10 年 回 归 期 风 压 =0.4 kn/m 2 2. 50 年 回 归 期 风 压 =0.55 kn/m 2 3. 100 年 回 归 期 风 压 =0.60 kn/m 2 ( 五 ) 雪 荷 载 : 雪 荷 载 准 永 久 值 系 数 分 区 为 Ⅲ 区 1. 10 年 回 归 期 雪 压 =0.10 kn/m 2 2. 50 年 回 归 期 雪 压 =0.20 kn/m 2 3. 100 年 回 归 期 雪 压 =0.25 kn/m 2 七 计 算 机 程 序 之 应 用 及 设 计 方 法 : 本 案 将 采 用 目 前 产 业 界 常 用 之 美 国 CSI 公 司 出 版 结 构 分 析 程 序 ETABS 进 行 结 构 分 析 与 杆 件 设 计 八 结 构 设 计 特 点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韧 性 抗 弯 矩 构 架 系 统 (SMRF), 具 有 完 整 的 立 体 构 架, 为 单 纯 之 地 下 二 层, 地 上 八 层 RC 梁 柱 系 统 梁 柱 设 计 均 符 合 韧 性 设 计 要 求 立 体 构 架 系 统 如 下 图 : 计 算 机 分 析 构 架 弯 矩 计 算 机 分 析 构 架 轴 力 图 九 结 构 设 计 关 键 与 对 策 ( 一 ) 结 构 系 统 规 划 优 化, 避 免 徒 增 工 程 造 价 1. 合 理 性 结 构 平 面 配 置 立 面 变 化 平 顺 2. 建 筑 物 高 宽 比 合 理 3. 各 楼 层 侧 向 劲 度 变 化 均 匀 4. 选 用 合 适 结 构 系 统 上 述 原 则 目 的 在 于 确 使 建 筑 物 承 受 外 力 时 所 有 杆 件 受 力 均 匀, 应 力 传 递 路 径 明 确, 避 免 产 生 结 构 应 力 集 中, 依 此 原 则 可 避 免 不 规 则 结 构 系 统 设 计, 徒 增 工 程 造 价 最 佳 结 构 系 统 ( 二 ) 模 矩 化 结 构 单 元 配 置, 可 提 高 施 工 质 量 及 缩 短 工 期 为 使 本 工 程 能 如 期 如 质 完 工, 采 用 标 准 模 矩 化 的 规 划 设 计, 经 初 步 统 计, 标 准 化 配 置 可 减 少 施 工 疏 失 频 率,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并 可 缩 短 工 期 ( 三 ) 选 择 高 强 度 之 钢 筋 材 料, 可 降 低 直 接 工 程 费 本 团 队 规 划 全 面 采 用 HRB400 级 钢 筋,HRB400 级 强 度 为 HRB335 级 的 1.2 倍, 但 目 前 二 者 几 无 价 差, 并 可 因 用 料 节 省, 提 高 工 作 度 及 缩 短 工 期 图 计 算 机 分 析 3D 构 架 图 计 算 机 分 析 构 架 变 形 模 矩 化 结 构 单 元 高 强 度 钢 筋 节 省 材 料 图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7

2.3 大 地 工 程 本 计 划 与 地 工 相 关 之 课 题 包 括 区 域 及 基 地 地 质 地 下 开 挖 保 护 工 及 基 础 型 式 评 估 及 工 法 选 择 等, 分 别 说 明 如 下 : 一 区 域 及 基 地 地 质 上 海 市 地 形 上 多 为 广 阔 的 三 角 洲 堆 积 平 原 和 湖 积 平 原, 地 表 附 近 广 泛 堆 积 了 第 四 纪 时 期 的 松 散 土 体, 出 露 岩 体 仅 呈 孤 山 残 丘 零 星 点 缀 于 平 原 之 上, 由 于 此 地 区 于 第 四 纪 时 期 经 历 江 河 湖 海 等 不 同 沉 积 环 境 之 变 化, 故 各 地 工 程 地 质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存 在 明 显 的 差 异 依 据 1:25 万 上 海 市 福 区 域 地 质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 上 海 市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2001), 上 海 市 工 程 地 质 分 区 上 属 三 角 洲 冲 积 平 原 亚 区 ( 参 见 表 2.3-1), 大 部 分 陆 域 地 区 地 表 下 方 30m 以 内 之 土 层 包 括 表 土 层 (A1) 第 一 砂 层 (A2) 和 第 一 二 软 土 层 (A3 A4) 和 第 一 硬 土 层 (B1) 及 第 二 砂 层 (B2) 等 六 个 工 程 地 质 层 组 成, 各 土 层 之 特 征 厚 度 及 沉 积 相 详 如 表 2.2.3-2 所 示 表 土 层 下, 自 浅 而 深 分 布 着 第 一 砂 层, 第 一 二 软 土 层 ( 共 厚 约 20m), 第 一 硬 土 层 ( 厚 约 4m) 及 第 二 砂 层 本 区 段 为 工 程 地 质 中 等 区 段 此 外, 上 海 市 内 穿 插 有 局 部 地 区 下 方 土 层 以 软 土 为 主, 由 上 而 下 依 次 以 表 土 层 (A1) 第 一 软 土 层 (A3) 和 第 二 软 土 层 (A4) 等 三 个 工 程 地 质 层 组 成 表 土 层 下 即 为 第 一 软 土 层, 厚 10~15m; 局 部 地 段 夹 有 第 一 砂 层, 厚 2~4m 第 一 软 土 层 以 下 为 第 二 软 土 层, 一 般 厚 度 大 于 15m 该 区 段 软 土 层 厚 度 较 大, 为 工 程 地 质 较 差 区 段 表 2.3-1 上 海 市 区 域 工 程 地 质 分 区 划 分 表 二 地 下 开 挖 保 护 及 邻 房 保 护 ( 一 ) 地 下 开 挖 保 护 基 础 开 挖 施 工 方 式 之 决 定, 应 就 基 地 周 围 环 境 开 挖 深 度 地 质 条 件 地 下 水 位 高 低 预 定 工 期 安 全 性 及 经 济 性 等 因 素 而 详 加 评 估, 且 开 挖 外 围 紧 邻 道 路 及 建 物, 为 施 工 安 全 性 考 虑 及 维 护 邻 近 建 物 安 全, 在 兼 具 止 水 性 与 挡 土 结 构 之 材 料 性 质, 及 避 免 因 施 工 产 生 噪 音 影 响 邻 近 环 境 之 安 宁, 初 步 建 议 本 基 地 可 采 用 刚 性 及 止 水 性 较 佳 之 地 下 连 续 墙 作 为 挡 土 结 构, 并 配 合 开 挖 支 撑 方 式 施 工 图 2.3-1 为 地 下 连 续 墙 之 施 工 相 片 ; 图 2.3-2 为 典 型 之 H 型 钢 内 撑 之 情 形 表 2.3-2 上 海 市 土 层 划 分 一 览 表 (a) 导 沟 (b) 槽 沟 开 挖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8

(c) 钢 筋 笼 吊 放 图 2.3-1 地 下 连 续 墙 之 施 工 示 意 相 片 (d) 特 密 管 浇 置 水 中 混 凝 土 房 之 结 构 特 性 订 定 容 许 之 沉 陷 量 及 倾 角, 初 步 建 议 外 围 之 容 许 沉 陷 量 以 小 于 4.5cm, 倾 角 以 小 于 1/500 为 原 则, 但 仍 应 依 相 关 之 规 范 及 邻 产 结 构 之 实 际 状 况 加 以 调 整 2. 邻 产 保 护 若 以 适 当 之 挡 土 壁 体 厚 度 贯 入 深 度 及 横 向 支 撑 之 布 置, 仍 无 法 满 足 邻 产 结 构 之 容 许 变 形 时, 则 将 以 辅 助 工 法 进 行 邻 产 保 护 ; 初 步 评 估 采 可 采 用 之 邻 产 保 护 辅 助 工 法 包 括 ; (1) 地 中 壁 (cross wall): 于 开 挖 之 前 于 开 挖 面 以 下 适 当 之 深 度 范 围, 以 高 压 歕 射 灌 浆 或 深 层 搅 拌 工 法 施 做 数 地 道 中 壁, 以 减 少 挡 土 壁 体 之 变 形 (2) 微 型 桩 (micro pile): 利 用 10-20cm 桩 径 之 微 型 桩, 以 与 垂 直 约 5-30 度, 沿 受 保 护 之 邻 产 交 错 排 列, 使 局 步 地 层 达 到 加 劲 效 果, 以 减 少 沉 陷 ( 三 ) 地 下 开 挖 安 全 监 测 系 统 虽 然 目 前 深 开 挖 工 程 相 关 之 分 析 设 计 及 施 工 管 理 之 理 论 技 述 及 经 验 均 有 长 足 之 进 步, 但 却 不 意 谓 可 完 全 掌 握 开 挖 工 程 中 所 有 变 化, 例 如 地 层 之 变 异 异 常 之 气 候 等 变 因 若 于 开 挖 工 程 中 配 置 适 当 之 监 测 系 统 (observation system), 不 但 有 助 于 于 施 工 之 状 况, 更 能 确 保 开 挖 施 工 之 安 全 监 测 系 统 预 定 布 置 之 仪 器 包 括 1. 应 力 及 应 变 量 测 : 包 括 连 续 壁 钢 筋 应 变 计 支 撑 应 变 计 支 撑 荷 重 计 等 2. 位 移 及 变 形 量 测 : 包 括 连 续 壁 壁 体 及 壁 体 外 之 倾 度 仪 (inclinometer) 紧 邻 建 筑 物 之 倾 斜 计 (tiltmeter) 及 开 挖 外 围 之 沉 陷 钉 等 3. 水 位 及 水 压 量 测 ; 监 测 开 挖 区 之 降 水 (dewatering) 成 效 及 对 开 挖 区 外 之 地 下 水 位 影 响, 包 括 开 挖 内 外 之 水 位 观 测 井 图 2.3-2 H 型 钢 内 撑 初 步 评 估 地 下 连 续 墙 之 厚 度 采 60cm, 贯 入 深 度 约 为 开 挖 深 度 之 1.2-1.4 倍, 即 地 下 连 续 墙 之 深 度 约 于 地 下 22-24m 实 际 设 计 时 仍 应 综 合 考 虑 开 影 响 开 挖 面 稳 定 之 因 素, 包 括 开 挖 底 面 之 内 挤 垄 起 砂 涌 上 举 等 因 音 素 加 以 检 核, 以 决 定 适 当 之 贯 入 深 度 主 要 之 监 测 移 器 在 经 费 容 许 之 前 题 下, 建 议 尽 量 采 用 电 子 自 计 式 之 仪 器, 例 如 倾 度 仪 水 位 观 测 井 及 支 撑 应 变 计 荷 重 计 等, 可 及 时 掌 握 开 挖 壁 体 及 其 外 围 之 变 化, 图 2.3-3 为 地 下 开 挖 之 监 测 系 统 之 仪 器 示 意 ( 二 ) 开 挖 对 邻 近 结 构 物 之 影 响 在 邻 房 密 集 之 都 会 区 进 行 开 挖 工 程, 一 般 常 因 施 工 不 当 而 造 成 损 邻 事 件, 或 危 及 邻 近 结 构 物 之 安 全 因 此, 于 基 础 开 挖 施 工 时, 应 评 估 其 影 响 范 围, 并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之 区 域,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或 设 计 劲 度 较 高 之 挡 土 结 构, 以 维 护 邻 近 建 物 安 全 本 基 地 属 都 会 区 基 地 开 挖 工 程, 且 紧 邻 管 理 中 心 及 外 围 计 划 中 之 重 要 建 筑, 因 此, 应 适 切 妥 善 规 划 设 计 基 础 开 挖 挡 土 措 施, 以 避 免 因 基 础 开 挖 而 影 响 邻 近 建 物 之 安 全 1. 挡 土 壁 体 变 形 及 邻 房 容 许 沉 陷 开 挖 过 程 中, 由 于 挡 土 壁 体 内 外 之 不 平 衡 土 压 力, 必 然 造 成 挡 土 壁 体 之 变 形, 然 成 挡 土 壁 体 之 变 形 将 引 起 基 地 外 围 之 沉 陷, 因 此 必 须 预 测 挡 土 壁 体 变 形 及 地 外 围 之 沉 陷, 并 根 据 邻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9

支 撑 荷 重 计 倾 斜 计 缺 点 : 单 位 承 载 力 造 价 较 高 ( 略 低 于 场 铸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基 桩 ), 施 工 之 技 术 门 坎 较 高, 桩 径 限 制, 某 些 柱 位 可 能 需 考 虑 群 桩 效 应 而 致 使 有 效 桩 承 载 力 折 减 3. 打 击 式 预 力 混 凝 土 桩 倾 度 仪 沉 陷 钉 优 点 : 单 位 承 载 力 造 价 相 对 较 低, 但 若 考 虑 群 桩 效 应, 本 优 点 尚 需 进 一 步 确 认 缺 点 : 施 工 过 程 之 噪 音 与 振 动 明 显, 除 与 现 行 法 令 可 能 抵 触 之 外, 对 于 紧 邻 之 管 理 中 心 正 常 运 作, 亦 可 能 造 成 不 利 之 影 响 另 可 能 须 配 合 地 下 开 挖 之 施 做, 于 开 挖 挡 土 之 方 式 限 制 较 多 一 般 须 配 合 先 导 试 验 (pilot test), 以 校 准 打 击 直 施 工 之 相 关 参 数 桩 径 限 制, 某 些 柱 位 可 能 需 考 虑 群 桩 效 应 而 致 使 有 效 桩 承 载 力 折 减 初 步 建 议 采 用 场 铸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基 桩, 其 施 工 方 式 初 步 建 议 采 用 全 套 管 方 式 施 工, 其 桩 体 混 凝 土 之 质 量 较 能 掌 握, 对 于 地 层 可 能 之 变 化 ( 例 如 砾 石 之 夹 层 ), 亦 可 克 服 应 变 计 电 子 式 水 压 计 三 基 础 型 式 评 估 及 工 法 选 择 图 2.3-3 为 地 下 开 挖 之 监 测 系 统 之 仪 器 示 意 ( 一 ) 基 础 型 式 之 选 择 基 础 设 计 系 为 提 供 上 部 结 构 物 荷 重, 而 不 使 发 生 承 载 力 不 足 及 沉 陷 过 大 或 不 均 匀 沉 陷 等 现 象 因 此, 在 基 础 形 式 之 选 择, 应 就 地 层 种 类 地 层 之 次 序 区 域 性 因 素 结 构 物 机 能 ( 如 结 构 物 之 刚 度 等 ) 经 济 比 较 及 施 工 技 术 工 期 等 因 素 详 加 考 虑, 以 选 择 最 适 合 本 工 址 之 结 构 基 础 依 初 步 搜 集 之 地 质 调 查 资 料 了 解, 工 址 地 质 主 要 以 冲 积 层 软 弱 黏 土 层 及 砂 土 层 为 主, 初 步 评 估 采 用 基 础 开 挖 扣 除 之 土 重, 对 结 构 荷 重 造 成 之 补 偿 效 应 之 筏 式 基 础, 仍 有 地 层 之 承 载 力 是 否 足 够 差 异 沉 陷 及 粘 土 层 之 长 期 压 密 沉 陷 等 问 疑 虑 需 进 一 步 澄 清, 故 议 基 础 型 初 步 建 式 采 用 桩 基 础, 以 克 服 承 载 力 及 差 异 沉 陷 等 问 题 ( 二 ) 桩 基 础 型 式 及 施 工 方 式 之 选 择 依 基 桩 施 做 之 方 式, 初 步 建 议 可 行 之 方 式 包 括 场 铸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基 桩 植 入 式 预 力 混 凝 土 桩 及 打 击 式 预 力 混 凝 土 桩 等, 以 下 就 各 基 桩 施 工 方 式 就 本 基 地 之 特 性 分 析 比 较 其 收 优 缺 点 如 下 : 1. 钻 孔 灌 注 桩 优 点 : 施 工 过 程 较 无 噪 音 与 振 动 可 于 地 下 开 挖 前 先 行 施 做 可 配 合 较 大 上 构 荷 重, 采 用 较 大 口 径 之 基 桩 施 做 缺 点 : 单 位 承 载 力 造 价 较 高 2. 植 入 式 预 力 混 凝 土 桩 基 桩 优 点 : 施 工 过 程 较 无 噪 音 与 振 动, 桩 底 承 载 力 略 高 于 钻 孔 灌 注 桩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0

2.4 暖 通 规 划 说 明 空 调 系 统 提 供 整 体 建 筑 物 内 部 人 员 舒 适 的 环 境 温 湿 度 以 及 设 备 工 作 环 境 为 主 要 目 的, 同 时 需 考 虑 节 能 及 经 济 效 率 与 维 护 保 养 等 设 置 整 体 功 能 本 区 因 属 上 海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范 围, 供 热 及 供 冷 是 采 用 统 一 集 中 供 应 方 式, 故 不 另 设 置 冰 水 机 冷 却 水 塔 及 锅 炉 基 于 节 能 设 置 用 热 泵 系 统 将 空 调 及 热 水 系 统 相 互 结 合 一 设 计 依 据 : (1)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 (GB50019-2003) (2)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45-95)(2005 年 版 ) (3)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06) (4)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50189-2005) (5)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97) (6) 民 用 建 筑 暖 通 空 调 设 计 技 术 措 施 (2009 版 ) 二 一 般 说 明 (1) 本 栋 建 物 结 合 商 场 办 公 大 楼 及 住 宿 空 间 等 多 功 能 用 途 (2) 本 空 调 系 统 之 设 计 安 装 质 量 及 检 验, 需 遵 照 国 家 标 准 及 国 内 各 项 有 关 法 令 规 章 之 规 定 施 行 办 理 四 暖 通 系 统 节 能 设 施 (1) 调 通 风 系 统 中 各 项 设 备 均 选 择 效 率 高 低 能 耗 产 品 (2) 水 泵 及 部 份 风 机 采 用 变 频 措 施, 节 约 电 能 (3) 采 用 全 热 交 换 气 利 用 回 风 废 冷 将 外 气 预 冷, 废 冷 再 利 用 (4) 设 置 热 泵 将 室 内 空 调 回 风 热 量 由 冷 水 带 走, 同 时 可 将 冷 水 加 热 成 温 热 水, 可 节 省 热 水 加 热 能 量 (5) 空 调 机 组 回 水 管 上 设 置 电 动 调 节 阀, 根 据 回 风 温 度 比 例 调 节 水 量, 风 机 盘 管 设 三 速 开 关 及 二 通 阀 控 制 室 温 (6) 地 下 停 车 场 设 置 CO 侦 测 器, 控 制 风 机 启 停 (7) 大 楼 设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所 有 空 调 通 风 设 备 ( 冷 风 机 或 小 型 空 调 箱 采 用 状 态 监 视 ) 均 配 以 必 要 的 自 动 控 制, 并 由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监 控 室 进 行 状 态 监 视, 及 必 要 的 遥 控 启 停 (8) 外 气 全 热 交 换 器 废 冷 再 利 用 节 能 设 施 : 利 用 空 调 回 风 废 冷, 对 湿 热 新 鲜 外 气 进 行 降 温, 再 送 入 室 内, 可 节 省 外 气 降 温 耗 能 三 暖 通 消 防 设 计 (1)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分 别 设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楼 梯 间 每 层 设 一 个 常 开 送 风 口,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每 层 设 多 个 送 风 口 为 防 止 楼 梯 间 或 前 室 压 力 过 大, 送 风 系 统 上 设 释 压 旁 通 控 制 风 门 (2) 风 管 经 空 调 机 房 墙 上 需 设 置 70 熔 断 的 防 火 风 门 (3) 与 穿 楼 层 主 风 道 相 接 之 支 风 管 上 需 设 置 70 熔 断 的 防 火 风 门 (4) 有 可 开 启 外 窗 房 间, 满 足 开 启 面 积 和 作 用 距 离 要 求 房 间, 采 自 然 排 烟 (5) 内 走 道 及 面 积 超 过 100 m2, 无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房 间, 设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面 积 超 过 500 m2 无 自 然 补 气 条 件 的 房 间, 设 机 械 补 气 系 统 (6) 地 下 停 车 场 设 置 机 械 排 风 兼 排 烟 系 统 补 风 系 统 及 诱 导 式 通 风 机 同 时 设 置 CO 2 侦 测 器, 控 制 风 机 启 停 (8) 热 泵 结 合 空 调 与 热 水 系 统 节 能 : a. 夏 季 将 空 调 回 风 热 经 热 泵 吸 热 后 成 为 冷 风 送 入 室 内, 可 减 少 冰 水 用 量 热 泵 吸 热 后 再 将 冷 水 升 温 成 温 热 水, 可 减 少 对 热 水 加 热 耗 能 b. 冬 季 时 利 用 热 泵 吸 收 外 气 热, 再 将 空 调 回 风 加 热 成 暖 气 送 入 室 内, 可 减 少 对 热 空 气 加 热 耗 能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1

五 暖 通 系 统 规 划 方 式 1. 空 气 侧 规 划 方 式 : (1) 大 空 间 办 公 室 大 厅 及 展 示 空 间 商 场 及 员 工 训 练 空 间, 分 成 数 个 空 调 区 域, 区 分 控 制 每 区 采 用 空 调 箱 系 统, 风 机 搭 配 变 频 器 变 风 量 运 转, 回 风 管 设 置 回 风 机, 搭 配 二 氧 化 碳 探 测 器, 依 二 氧 化 碳 感 测 浓 度, 控 制 调 整 新 鲜 空 气 进 气 量, 同 时 于 排 气 处 设 置 全 热 交 换 器, 利 用 排 出 无 用 的 低 温 回 风 将 湿 热 新 鲜 空 气 先 预 冷 再 送 入 空 调 箱, 以 达 节 能 及 维 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同 时 于 秋 冬 季 节 当 外 气 温 度 较 低 时, 配 合 焓 值 传 感 器, 空 调 箱 可 采 用 全 外 气 或 部 份 外 气 运 转, 减 少 冰 水 量 以 达 节 能 目 的 (2) 空 调 箱 及 风 机 送 风 管 及 回 风 管 应 设 置 消 音 箱, 外 气 进 气 及 排 气 百 叶 应 设 置 消 音 型 百 叶, 以 防 制 噪 音 (3) 空 调 机 房 墙 面 及 顶 版 应 设 置 吸 音 材, 以 防 制 噪 音 外 传 (2) 小 空 间 及 各 别 独 立 办 公 室 出 租 商 业 空 间 电 梯 梯 厅 住 宿 空 间 住 宿 服 务 区 采 用 三 段 式 控 制 变 风 量 冷 风 机 搭 配 外 气 全 热 交 换 器, 各 房 间 可 各 别 独 立 控 制 冷 风 机 及 外 气 全 热 交 换 器 启 停, 以 配 合 使 用 时 段 不 同 及 达 节 能 与 维 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目 的 (3) 电 气 室 弱 电 室 采 用 通 风 (4) 茶 水 间 厕 所 采 用 独 立 通 风 排 气 系 统 (5) 地 下 停 车 场 设 置 机 械 排 风 兼 排 烟 系 统 补 风 系 统 及 诱 导 式 通 风 机 同 时 设 置 CO 侦 测 器, 控 制 风 机 启 停 (6) 厨 房 因 需 大 量 排 气, 采 用 外 气 空 调 箱 搭 配 变 频 器 变 风 量 运 转, 夏 季 时 将 外 气 预 冷 至 28 直 接 送 入 该 区, 先 将 厨 房 空 间 冷 却 再 经 抽 烟 机 及 过 滤 装 置 排 出 户 外 秋 冬 季 节 可 采 用 全 外 气 或 部 份 外 气 运 转, 以 达 节 能 目 的 2. 水 侧 规 划 方 式 : 消 音 箱 4. 每 年 减 碳 量 3287 公 斤 / 年 机 房 壁 面 吸 音 材 本 区 因 供 热 及 供 能 是 采 用 集 中 供 应 方 式, 故 不 设 置 冰 水 机 冷 却 水 塔 及 锅 炉 相 关 二 次 侧 水 系 统 规 划 方 式 如 下 : (1) 二 次 侧 泵 搭 配 变 频 器 采 用 变 流 量 控 制 (2) 各 楼 层 设 置 独 立 热 量 计, 可 各 别 读 取 使 用 冷 热 水 量 (3) 空 调 箱 及 冷 风 机 采 用 二 通 控 制 阀 (TWO-WAY CONTROL VALVE), 可 依 据 空 调 需 用 冰 水 量 而 自 动 调 整 冰 水 量, 达 节 能 目 的 3. 噪 音 防 制 规 划 方 式 : (1) 泵 空 调 箱 冷 风 机 及 风 机 等 设 备 需 设 置 避 振 器 外, 同 时 泵 机 房 内 水 管 线 皆 需 安 装 避 振 器, 以 有 效 隔 离 振 动 传 递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2

2.5 电 气 设 计 说 明 一 设 计 依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定 所 提 条 件 二 电 力 系 统 规 划 (1) 供 电 系 统 三 节 能 照 明 系 统 依 各 场 所 用 途 与 种 类, 并 配 合 使 用 时 间 建 筑 天 花 板 结 构 及 所 需 照 度 及 符 合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50034 的 规 定, 配 置 适 当 之 照 明 设 备 数 量, 所 有 照 明 器 具 皆 采 用 电 子 式 高 效 率 具, 并 以 二 线 式 系 统 控 制, 在 自 然 采 光 的 区 域 设 定 时 或 光 电 控 制 的 照 明 系 统, 以 符 合 绿 建 筑 环 保 规 定 考 虑 提 供 可 靠 的 配 电 系 统 结 构, 拟 申 请 3φ10kV 馈 线 至 总 部 大 楼 之 主 变 电 站 后, 再 以 380/220V 分 送 至 办 公 室 公 寓 式 酒 店 及 地 下 商 场 等, 以 提 高 供 电 质 量 本 专 案 之 主 变 电 站 单 线 图 如 附 图 所 示 动 力 电 压 系 统 将 配 合 使 用 电 压 配 合 规 划 设 计 并 设 置 柴 油 发 电 机 以 保 证 紧 急 照 明 消 防 系 统 及 重 要 设 备 等 用 电 负 荷 二 线 式 系 统 架 构 图 变 电 所 单 线 图 (2) 变 配 系 统 配 变 电 所 由 变 配 电 室 值 班 室 中 央 控 制 室 等 组 成 并 在 变 电 所 的 各 段 低 压 母 线 上 分 别 集 中 装 设 无 功 功 率 自 动 补 偿 装 置 全 部 无 功 功 率 补 偿 后, 低 压 侧 的 功 率 因 子 需 要 达 到 0.95 以 上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3

五 智 能 建 筑 计 划 四 火 警 自 动 警 报 系 统 本 案 采 分 布 式 智 能 型 火 警 自 动 警 报 系 统, 具 寻 址 (Addressable) 及 仿 真 (Analogue) 功 能, 可 经 由 侦 测 器 寻 址 功 能 精 准 掌 握 起 火 点, 并 由 火 警 受 信 总 机 及 楼 层 火 警 受 信 副 总 机 之 通 讯 网 络 连 接, 而 达 到 控 制 及 监 视 系 统 设 备 之 功 能 为 了 现 代 化 新 颖 前 瞻 及 安 全 精 实 之 项 目 目 标, 本 项 目 将 建 立 一 套 智 能 型 自 动 化 便 捷 安 全 可 靠 之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工 作 站 将 设 置 于 防 灾 中 心, 值 班 人 员 可 经 由 工 作 站 监 视 或 控 制 大 楼 之 现 况, 其 监 控 范 围 包 含 下 列 各 项 :a. 电 力 系 统 b. 空 调 系 统 c. 火 警 设 备 d. 照 明 设 备 e. 给 排 水 设 备 f. 停 车 场 管 理 设 备 g. 门 禁 设 备 h.cctv 火 警 受 信 总 机 设 置 于 防 灾 中 心, 另 外 设 置 火 警 受 信 副 总 机 侦 热 器 侦 烟 器 警 铃 警 示 灯 手 动 报 警 机 系 统 模 拟 盘 楼 层 模 拟 盘 通 讯 网 络 以 及 与 其 它 系 统 连 接 之 接 口 等 火 警 受 信 总 机 及 楼 层 火 警 受 信 副 总 机 能 独 立 运 作, 且 其 火 警 通 讯 网 络 亦 具 有 容 许 网 络 单 点 故 障, 而 能 自 动 继 续 维 持 系 统 通 讯 之 功 能 火 警 自 动 警 报 系 统 能 连 接 所 有 的 自 动 火 灾 侦 测 器 警 铃 警 示 灯 手 动 报 警 机 模 拟 盘 自 动 撒 水 / 自 动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环 境 控 制 安 全 系 统 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 时 间 管 理 系 统 门 禁 系 统 安 全 警 报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监 控 系 统 系 统 防 火 铁 卷 门 / 防 火 门 系 统 消 防 泵 控 制 盘 电 梯 系 统 紧 急 广 播 系 统 及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CCTV 系 统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管 线 系 统 无 线 网 络 LAN 健 康 监 控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呼 救 系 统 信 息 提 醒 智 慧 设 施 视 频 系 统 保 全 系 统 医 疗 网 络 火 警 系 统 示 意 图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4

2.6 给 排 水 设 计 说 明 一 设 计 依 据 1. 国 家 及 当 地 现 行 规 程 规 范 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5-2009) 3. 生 活 饮 水 卫 生 标 准 (GB5749-2006) 4.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3-2006) 5.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4-2006) 6.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 城 市 煤 气 天 然 气 管 道 工 程 ) 技 术 规 程 (DGJ08-10-2004) 二 设 计 范 围 本 专 业 设 计 范 围 为 本 项 目 III-D20-01 号 及 III-D20-06-1 街 坊 内, 室 内 和 室 外 之 给 水 系 统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饮 用 水 系 统 污 废 水 系 统 雨 水 排 水 系 统 雨 水 中 水 回 收 系 统 水 灭 火 与 消 防 设 施 三 给 水 系 统 六 雨 水 系 统 室 外 总 体 雨 水 按 3 年 重 现 期,5 分 钟 降 雨 历 时 设 计, 径 流 系 数 取 0.25 屋 面 雨 水 按 10 年 重 现 期,5 分 钟 降 雨 历 时 设 计, 径 流 系 数 取 0.9 下 沉 式 广 场 雨 水 按 50 年 重 现 期,5 分 钟 降 雨 历 时 设 计, 径 流 系 数 取 0.9 屋 面 雨 水 采 重 力 排 放 系 统, 地 下 停 车 库 出 入 口 车 道 起 端 及 末 端 加 设 雨 水 截 水 沟, 末 端 设 集 水 井 及 潜 水 泵 排 放 雨 水 下 沉 式 广 场 设 置 雨 水 沟, 雨 水 经 由 集 水 井 潜 水 泵 提 升 后 排 放 屋 面 应 设 置 雨 水 溢 流 系 统, 必 要 时 雨 水 可 以 通 过 外 立 面 排 放 七 雨 水 中 水 回 收 系 统 为 实 现 绿 色 建 筑 节 水 及 水 资 源 之 利 用, 对 雨 水 及 中 水 进 行 收 集 利 用 中 水 收 集 范 围 : 办 公 楼 酒 店 内 废 水 雨 水 收 集 范 围 : 屋 面 雨 水 废 水 经 生 物 接 蚀 氧 化 或 膜 生 物 反 应 器 处 理 及 消 毒 后, 进 入 中 水 储 水 池, 供 室 外 景 观 绿 化 灌 溉 用 水 水 源 为 城 市 自 来 水, 由 基 地 周 边 之 市 政 给 水 系 统 引 入, 提 供 本 项 目 生 活 绿 化 消 防 等 用 水 给 水 方 式 采 用 垂 直 分 区 供 水 方 式 分 为 低 区 及 高 区, 低 区 为 地 下 3 层 至 地 上 2 层, 利 用 市 政 给 水 管 压 力 直 接 供 给 高 层 为 地 面 3 层 以 上, 由 生 活 水 池 及 恒 压 变 频 设 备 供 水, 同 时 满 足 每 一 分 区 最 低 静 水 压 之 规 范 要 求 本 工 程 生 活 水 泵 房 位 于 地 下 3 层, 为 不 锈 钢 生 活 水 池, 配 置 恒 压 变 频 给 水 设 备 等 四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屋 顶 花 园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1. 热 水 由 商 务 区 热 网 提 供 95~110 的 热 水 作 为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之 来 源 申 长 路 2. 供 水 主 要 供 应 公 共 卫 生 间 客 房 卫 生 间 及 厨 房 等 3. 热 水 之 竖 向 分 区 配 合 给 水 系 统, 以 半 容 积 式 热 交 换 器 置 备 热 水, 供 水 温 度 60 采 用 全 日 制 机 械 循 环 供 水 系 统 五 污 废 水 系 统 采 室 内 污 废 水 分 流, 雨 水 及 污 废 水 分 流 地 面 层 采 重 力 排 水, 污 废 水 立 管 并 设 置 通 气 立 管 地 下 层 污 废 水 汇 集 至 集 水 坑, 以 潜 污 泵 排 至 室 外 污 水 管 衔 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系 统 另 外, 厨 房 之 废 水 先 经 隔 油 处 理 后 排 至 室 外 污 水 管 酒 店 餐 饮 与 商 业 餐 饮 之 隔 油 处 理 器 分 别 设 置 本 工 程 污 废 水 最 大 日 排 水 量 约 200m3/d 绿 化 灌 溉 用 水 雨 水 收 集 池 -1F: 商 业 空 间 -2F: 停 车 场 -3F: 停 车 场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5

2.7 消 防 设 计 说 明 一 设 计 依 据 1.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06) 2.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2001) 3.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97) 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370-2005) 5.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370-2005) 6.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4595-2005) 7.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9898-2001) 8.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民 用 建 筑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DGJ08-94-2007) 9. 其 它 国 家 及 地 方 现 行 规 范 及 标 准 二 设 计 范 围 设 计 范 围 包 含 : 室 内 及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及 灭 火 器 设 置 三 总 体 布 局 采 用 环 型 消 防 通 道, 满 足 规 范 之 消 防 车 到 要 求, 并 设 置 超 过 周 长 1/4 高 层 登 高 扑 救 面, 其 依 规 定 于 高 层 建 筑 旁 设 置 8x15m 之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五 水 灭 火 及 消 防 设 施 1. 本 工 程 建 筑 主 体 高 度 36.4m, 按 照 一 类 高 层 综 合 楼 设 防, 消 防 泵 房 设 于 地 下 3 层 2. 设 计 范 围 包 含 : 室 内 及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及 灭 火 器 设 置 3. 消 防 用 水 量 : 以 城 市 自 来 水 为 水 源 大 楼 屋 顶 设 高 为 消 防 水 箱 系 统 用 水 量 (L/s)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hr) 备 注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30 3 利 用 市 政 直 接 供 水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30 3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40 1 4.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利 用 市 政 直 接 供 水, 确 保 建 筑 位 于 室 外 消 火 栓 保 护 范 围 内, 室 外 消 火 栓 间 距 不 大 于 120m, 保 护 半 径 不 大 于 150m 5.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同 一 楼 层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布 置 应 间 距 应 不 大 于 30m, 室 内 消 火 栓 加 压 泵 自 消 防 水 池 吸 水 加 压 供 水 系 统, 消 火 栓 加 压 泵 为 一 用 一 备, 系 统 利 用 屋 顶 的 消 防 水 箱 来 保 证 系 统 之 静 压 要 求 室 内 消 火 栓 与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共 同 使 用 地 下 消 防 水 池, 两 系 统 有 各 自 独 立 的 增 压 供 水 设 备 6.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除 了 电 气 机 房 或 不 适 合 用 水 之 场 所 外, 其 它 部 位 均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自 喷 泵 2 台, 一 用 一 备, 屋 顶 设 置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及 消 防 增 压 稳 压 设 备 四 建 筑 单 体 1. 建 筑 为 一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一 级 2. 本 工 程 采 用 室 内 及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及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 不 宜 用 水 扑 救 之 部 位 ) 3. 疏 散 楼 梯 ( 疏 散 距 离 不 大 于 30m)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门 均 应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4. 防 火 分 区 地 上 部 份 以 不 大 于 1000 m2 划 分, 地 下 层 停 车 库 以 不 大 于 2000 m2 划 分,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则 防 火 分 区 扩 大 1 倍 另 地 下 商 场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不 燃 材 级 耐 燃 材 装 修 5. 防 烟 分 区 : 以 不 大 于 500 m2 划 分, 且 不 跨 越 防 火 分 区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说 明 2-16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CH3. CH3. CH3. CH3. CH3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1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说 明 一 规 定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 虹 桥 商 务 区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规 定 之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如 下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总 建 筑 容 积 率 办 公 面 积 商 业 面 积 服 务 性 酒 店 绿 地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面 积 III-D20- 商 办 娱 乐 综 合 5060 21758 4.3 13758 3000 5000 20% 75% 38M 01 用 地 III-D20-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3145-0 - - -- 35% - - 06-1 及 广 场 用 地 注 : 总 用 地 面 积 8205 平 米 地 下 二 层 - - - 4847 4847 地 下 三 层 4847 4847 小 计 3494 11047 14541 III-D20-06-1 地 下 地 下 一 层 - 1229-1451 2680 地 下 二 层 - - - 3019 3019 地 下 三 层 3019 3019 小 计 - 1229-4789 8718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23259 平 米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21758 平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45017 平 米 4. 楼 层 内 容 安 排 及 面 积 表 : 各 楼 层 内 容 安 排 及 面 积 表 如 下 二 设 计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 本 设 计 方 案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如 下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45017 容 积 率 地 上 地 下 地 面 绿 化 屋 顶 绿 化 绿 化 指 标 绿 化 面 积 ( 屋 顶 绿 化 50% 计 ) 绿 地 率 占 地 面 积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地 块 III-D20-01& III-D20-06-1 楼 层 楼 层 内 容 安 排 面 积 ( 平 米 ) 层 高 ( 米 ) 备 注 地 上 地 上 一 层 商 业 空 间 ( 商 业 展 示 空 间 ) 办 公 空 间 ( 办 公 室 门 厅 ) 3528 4.5 地 上 二 层 办 公 空 间 2772 4.1 地 上 三 层 办 公 空 间 2884 4.1 III-D20-01 21758 4.3 883 1717 1741 34.4% 3528 69.72% 38M III-D20-06-1-23259 0 1326 -- 1326 42.1% - - - 三 分 项 分 层 面 积 表 : 本 设 计 方 案 分 项 分 层 面 积 列 表 如 下 地 块 地 上 地 下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 依 功 能 划 分 ) ( 单 位 : 平 米 ) 备 注 办 公 空 间 商 业 服 务 性 酒 店 公 共 设 施 总 建 筑 面 积 ( 含 停 车 库 ) III-D20-01 地 上 地 上 一 层 544 2984 - - 3528 地 上 二 层 2772 - - - 2772 地 上 三 层 2884 - - - 2884 地 上 四 层 2884 - - - 2884 地 上 五 层 2884 - - - 2884 地 上 六 层 1784-1100 - 2884 地 上 七 层 - - 2524-2524 地 上 八 层 - - 699-699 地 上 九 层 - - 699-699 小 计 13752 2984 5022-21758 地 下 地 下 一 层 - 3494-1353 4847 地 上 四 层 办 公 空 间 2884 4.1 地 上 五 层 办 公 空 间 2884 4.1 地 上 六 层 办 公 空 间 服 务 性 酒 店 ( 酒 店 用 多 用 途 室 ) 2884 4.1 地 上 七 层 服 务 性 酒 店 ( 小 套 房 25 间 用 餐 区 健 身 房 商 务 中 心 ) 2524 3.8 地 上 八 层 服 务 性 酒 店 ( 大 套 房 3 间 餐 厅 ) 699 3.8 699<705(3528*0.2) 地 上 九 层 服 务 性 酒 店 ( 大 套 房 3 间 ) 699 3.8 699<705(3528*0.2) 小 计 21758 地 下 地 下 一 层 商 业 空 间 车 道 机 房 地 下 步 行 商 业 通 道 及 商 店 7527 6 下 沉 广 场 不 计 面 积 地 下 二 层 停 车 库 人 防 机 房 配 套 服 务 空 间 7866 4 停 车 65 地 下 三 层 停 车 库 人 防 机 房 配 套 服 务 空 间 7866 4 停 车 65 小 计 23259 停 车 数 量 130 辆 地 块 III-D20-06-1 建 筑 高 度 38 米 ( 含 女 儿 墙 )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23259 平 米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21758 平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45017 平 米 总 汽 车 停 车 数 量 130 辆 <130 辆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1

3.2 投 资 估 算 一 项 目 概 述 本 基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8,205 m 2, 将 新 建 为 企 业 总 部 大 楼, 结 合 企 业 办 公 服 务 性 酒 店 及 商 业 空 间, 并 符 合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级, 项 目 内 容 概 述 如 下 : 地 上 1 层 : 入 口 大 厅 及 商 业 空 间 地 上 2~5 层 : 办 公 空 间 地 上 6 层 : 办 公 空 间 及 服 务 性 酒 店 ( 多 用 途 空 间 ) 地 上 7~9 层 : 服 务 性 酒 店 地 下 1 层 : 规 划 下 沉 广 场 及 商 业 空 间, 商 店 街 并 与 虹 桥 商 务 区 地 下 商 店 街 系 统 连 接 地 下 2-3 层 : 停 车 场 二 编 制 依 据 1. 依 据 本 项 目 之 设 计 方 案 设 计 图 纸 及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计 算 2. 上 海 市 相 关 办 公 楼 类 似 规 模 项 目 数 据 概 估 3. 其 它 主 要 物 料 及 机 电 设 备 依 一 般 价 格 数 据 概 估 三 编 制 范 围 本 项 目 系 依 据 一 般 工 程 惯 例 正 常 作 业 时 程 进 行 估 算,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之 工 程 费 用, 不 含 下 列 费 用 : 1. 土 地 费 2. 本 估 算 为 建 筑 之 机 电 系 统, 不 含 计 算 机 信 息 等 软 硬 件 及 其 它 特 殊 设 备 3. 本 估 算 未 包 含 未 来 物 价 波 动 之 费 用 4. 变 更 设 计 之 费 用 5. 其 它 不 可 预 期 之 费 用 项 目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复 价 备 注 1. 假 设 工 程 45017 M2 40 1,800,680 2. 基 础 及 土 方 工 程 ( 地 下 三 层 ) 7866 M2 1860 14,630,760 含 基 桩, 按 地 下 室 投 影 面 积 估 算 3. 基 坑 支 护 ( 地 下 三 层 ) 7866 M2 2000 15,732,000 按 地 下 室 投 影 面 积 估 算 4. 结 构 体 地 上 ( 九 层 ) 21758 M2 1250 27,197,500 地 下 ( 三 层 ) 23259 M2 1800 41,866,200 5. 外 墙 玻 璃 幕 墙 5007 M2 1200 6,008,400 金 属 幕 墙 5450 M2 800 4,360,000 小 计 111,595,540 1. 普 通 装 修 工 程 45017 M2 600 27,010,200 含 室 内 隔 间 门 窗 及 杂 项 2. 精 装 修 工 程 9000 M2 1200 10,800,000 总 建 筑 面 积 1/5 小 计 37,810,200 1. 电 气 工 程 45017 M2 300 13,505,100 2. 弱 电 工 程 45017 M2 200 9,003,400 3. 空 调 采 暖 工 程 45017 M2 400 18,006,800 4. 消 防 工 程 45017 M2 200 9,003,400 5. 给 排 水 工 程 45017 M2 100 4,501,700 6. 电 梯 工 程 6 座 750,000 4,500,000 高 档 电 梯 小 计 58,520,400 1. 地 面 景 观 及 绿 化 4677 M2 500 2,338,500 含 铺 面 及 排 水 2. 屋 顶 景 观 及 绿 化 2829 M2 700 1,980,300 3. 夜 间 景 观 照 明 1 式 5,500,000 5,500,000 小 计 9,818,800 总 计 217,744,940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2

3.3 新 技 术 运 用 建 筑 节 能 及 低 碳 环 保 技 术 的 应 用 本 大 楼 将 充 份 体 现 并 实 践 企 业 对 保 护 环 境 与 永 续 发 展 的 责 任 与 承 诺 以 下 分 别 针 对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级 标 准 屋 顶 与 垂 直 绿 化 新 能 源 太 阳 能 应 用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外 遮 阳 自 然 采 光 节 能 照 明 与 减 排 效 益 进 行 说 明 一 节 地 与 室 外 环 境 ( 一 ) 适 应 当 地 气 候 环 境 顺 应 当 地 环 境, 风 向 日 照 辐 射 等 影 响 均 纳 入 考 虑 3.3.1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二 星 级 本 建 筑 以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GBT50378-2006) 为 设 计 指 导, 以 达 到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志 二 星 认 证 除 满 足 公 共 建 筑 中 所 有 控 件 的 要 求 外, 并 自 评 一 般 项 与 优 选 项 达 标 数, 初 步 结 果 如 下 表 : 一 般 项 数 优 选 项 数 节 地 与 室 节 能 与 能 节 水 与 水 节 材 与 材 料 室 内 环 运 营 ( 共 14 项 ) 外 环 境 源 利 用 资 源 利 用 资 源 利 用 境 质 量 管 理 ( 共 6 项 ) ( 共 10 项 ) ( 共 6 项 ) ( 共 8 项 ) ( 共 6 项 ) ( 共 7 项 ) 4 6 4 6 4 5 6 ( 基 准 值 ) 上 海 全 年 风 向 图 上 海 全 年 太 阳 辐 射 图 5 8 6 6 4 6 6 ( 二 ) 选 用 当 地 适 生 植 物, 复 层 绿 化 ( 自 评 值 ) ( 三 ) 透 水 性 铺 面 节 地 节 能 节 水 节 材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运 营 管 理 六 类 指 标 中, 有 四 项 节 地 与 室 外 环 境 节 能 与 能 源 利 用 节 水 与 水 资 源 利 用 和 运 营 管 理 等 达 标 项 数 远 超 过 二 星 基 准 值 主 要 采 用 之 设 计 手 法 说 明 如 下 :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III-D20-06-1) 及 总 部 大 楼 建 筑 地 块 (III-D20-01) 之 户 外 景 观, 采 整 体 性 的 环 境 景 观 设 计, 除 主 要 通 道 外, 将 全 面 采 用 透 水 性 的 铺 面 材 料, 其 中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III-D20-06-1) 户 外 面 积 为 3,145 m2, 总 部 大 楼 建 筑 地 块 (III-D20-01) 户 外 面 积 为 1,398 m2, 公 共 空 间 地 块 (III-D20-06-1) 户 外 透 水 地 面 为 1,812 m2, 透 水 地 面 比 例 为 57.6%, 总 部 大 楼 建 筑 地 块 (III-D20-01) 户 外 透 水 地 面 为 1,090 m2, 透 水 地 面 比 例 为 70.09% ( 四 )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3

二 节 能 与 能 源 利 用 上 海 属 夏 热 冬 冷 区, 相 关 研 究 数 据 显 示, 采 暖 所 占 能 耗 比 例 约 80%, 所 以 除 依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从 围 护 结 构 空 调 采 暖 及 照 明 三 方 面 进 行 建 筑 能 效 改 善 外, 并 将 在 减 轻 采 暖 负 荷 方 面, 重 点 加 强 各 设 计 说 明 另 详 新 能 源 应 用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外 遮 阳 自 然 采 光 及 节 能 照 明 等 节 三 节 水 与 水 资 源 利 用 除 采 用 节 水 器 具 外, 并 收 集 雨 水 与 中 水 再 利 用 于 浇 灌 厕 所 冲 水 及 景 观 用 水 方 面 等 ( 一 ) 雨 水 收 集 与 再 利 用 垂 直 绿 化 + 合 理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铺 面 及 绿 地 区 周 边, 设 置 HDPE 透 排 水 管 排 水 管 及 排 水 沟, 收 集 多 余 雨 水, 并 于 下 沉 广 场 下 方 设 雨 水 回 收 池, 且 考 虑 水 质 安 全, 提 供 必 要 之 水 质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屋 顶 绿 化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4

雨 水 回 收 池 收 集 之 雨 水, 可 除 供 应 植 栽 绿 化 之 水 源 外, 在 水 质 安 全 确 认 下, 亦 提 供 洗 车 道 路 冲 洗 及 水 景 落 瀑 之 水 源, 四 节 材 与 材 料 资 源 利 用 ( 一 ) 使 用 现 浇 混 凝 土 采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 二 ) 建 筑 结 构 材 料 合 理 采 用 高 性 能 混 凝 土 高 强 度 钢 ( 三 ) 将 建 筑 施 工 旧 建 筑 拆 除 和 场 地 清 理 时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分 类 处 理, 并 将 其 中 可 利 用 材 料 再 循 环 材 料 回 收 和 再 利 用 ( 四 ) 土 建 与 装 修 工 程 一 体 化 设 计 施 工 ( 五 ) 办 公 与 商 场 30% 的 室 内 空 间 采 用 灵 活 隔 断 过 滤 型 雨 水 回 收 槽 ( 二 ) 采 用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设 备 户 外 景 观 区 之 植 栽, 将 全 面 考 虑 采 用 微 灌 型 式, 并 针 对 植 栽 与 人 行 空 间 之 距 离, 以 及 植 栽 种 类, 选 用 适 宜 之 微 灌 类 型, 例 如 滴 灌 微 喷 灌 渗 灌 及 管 灌 等 类 型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5

五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采 用 个 别 控 制 及 可 开 启 并 调 节 温 湿 度 的 空 调 末 端, 并 符 合 隔 音 采 光 及 无 障 碍 设 施 要 求 ( 三 ) 智 能 控 制 为 了 现 代 化 新 颖 前 瞻 及 安 全 精 实 之 项 目 目 标, 本 项 目 将 建 立 一 套 智 能 型 自 动 化 便 捷 安 全 可 靠 之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工 作 站 将 设 置 于 防 灾 中 心, 值 班 人 员 可 经 由 工 作 站 监 视 或 控 制 大 楼 之 现 况, 其 监 控 范 围 包 含 下 列 各 项 :a. 电 力 系 统 b. 空 调 系 统 c. 火 警 设 备 d. 照 明 设 备 e. 给 排 水 设 备 f. 停 车 场 管 理 设 备 g. 门 禁 设 备 h.cctv i. 热 流 主 机 系 统 设 备 监 控 系 统 整 合 后, 可 将 各 系 统 讯 号 作 连 锁 控 制, 达 成 设 备 自 动 化 管 理 ; 可 集 中 监 视 及 控 制 建 筑 物 所 有 电 力 照 明 给 排 水 及 空 调 设 备, 并 能 作 负 载 分 析 记 录 及 最 大 需 量 控 制, 使 能 源 更 能 有 效 运 用 ; 可 集 中 监 视 火 警 警 报 及 消 防 设 备, 实 时 反 应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防 灾 目 的 ;CCTV 设 备 可 实 时 监 视 各 重 要 出 入 口 及 区 域, 并 配 合 门 禁 系 统 火 警 系 统 电 梯 设 备 及 停 车 场 管 理 系 统, 能 实 时 处 理 各 种 突 发 状 况, 使 各 建 物 安 全 管 制 更 有 效 率 及 确 实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结 构 图 如 附 所 示 六 运 营 管 理 ( 一 ) 土 方 运 用 户 外 景 观 区 之 绿 地 土 壤, 采 施 工 场 地 内 土 质 优 良 之 表 面 耕 植 土, 减 少 外 购 土 壤 之 成 本, 亦 减 少 可 能 之 优 良 土 壤 流 失 ( 二 ) 绿 化 管 理 在 保 护 环 境 之 原 则 下, 绿 化 管 理 制 度 以 节 水 环 保 为 主, 除 考 虑 以 全 自 动 控 制 设 备, 控 灌 溉 系 统 之 水 量 频 度 外, 并 针 对 化 学 性 杀 虫 剂 除 草 剂 肥 料 农 药 等 植 栽 管 理 材 料, 进 行 控 制 及 规 定, 以 避 免 影 响 环 境 及 人 体 健 康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6

3.3.2 屋 顶 及 垂 直 绿 化 一 屋 顶 绿 化 可 绿 化 面 积 :1,966 m2, 实 际 绿 化 面 积 :1,426 m2, 绿 化 比 率 :72.53% 单 元, 除 了 造 型 墙 之 植 栽 种 类 可 自 由 组 合 外, 尚 具 有 稳 定 度 高 检 修 费 用 低 且 施 工 快 速 之 优 点 总 部 大 楼 八 楼 定 位 为 服 务 性 酒 店, 配 合 空 间 机 能 及 环 境 气 候, 设 置 屋 顶 花 园, 屋 顶 花 园 景 观 依 服 务 空 间 考 虑, 规 划 动 静 不 同 之 活 动 区 域, 提 供 公 寓 之 高 端 服 务 空 间, 此 外 屋 顶 植 栽 配 置, 除 配 合 屋 顶 太 阳 能 版 之 设 置 区 位 外, 考 虑 冬 季 西 北 季 风 之 影 响 及 楼 版 挑 高 区 位, 选 择 乔 木 栽 植 区 位, 并 以 复 层 灌 木 及 可 更 替 式 草 花, 丰 富 屋 顶 花 园 整 体 景 观 层 次, 选 用 植 栽 以 适 宜 当 地 气 候 及 土 壤 条 件 的 种 类, 以 确 保 100% 的 存 活 率 屋 顶 花 园 植 栽 绿 化 区 全 面 采 用 滴 灌 系 统 之 节 水 设 计, 供 应 屋 顶 花 园 全 区 植 栽 水 源 屋 顶 花 园 铺 面 采 铺 面 架 高 器 设 置, 具 有 排 水 及 防 水 佳 便 于 维 修 及 提 供 建 筑 减 热 之 功 效, 而 植 栽 区 以 花 台 区 隔 外, 采 用 排 保 水 版 及 PU 防 水 层 之 植 栽 区 块, 其 防 水 性 佳, 对 植 栽 亦 提 供 良 好 之 蓄 水 土 层 环 境 二 垂 直 绿 化 总 部 大 楼 三 楼 裙 楼 结 合 办 公 空 间, 采 复 层 绿 化, 提 供 高 效 能 之 低 碳 绿 化 及 景 观 丰 富 的 办 公 绿 化 空 间, 亦 提 供 建 筑 西 北 方 之 立 面 绿 化 景 观 ; 除 此 之 外, 总 部 大 楼 东 南 方 以 楼 层 花 台 及 植 生 墙 之 方 式, 建 立 总 部 大 楼 东 南 方 之 视 觉 亮 点, 并 将 植 生 墙 延 伸 至 下 沉 广 场, 使 视 觉 绿 意 及 亮 点 延 伸 入 地 下 楼 层 垂 直 绿 化 区 全 面 采 用 滴 灌 系 统 之 节 水 设 计, 供 应 楼 层 花 台 及 植 生 墙 之 植 栽 水 源 花 台 采 用 与 屋 顶 花 园 相 同 之 蓄 排 水 版, 以 提 供 良 好 之 蓄 水 土 层 环 境, 植 生 墙 则 采 系 统 模 块 化 之 植 栽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7

3.3.3 新 能 源 应 用 一 太 阳 能 光 电 系 统 ( 一 ) 空 间 规 划 : 1. 本 计 划 使 用 Solar Pro Ver.3 软 件 来 进 行 顶 楼 太 阳 能 板 配 置 仿 真 2. 透 过 模 拟 的 结 果 ( 含 遮 荫 分 析 ) 其 屋 顶 平 面 面 积 大 约 可 装 设 418 片 240W 的 太 阳 能 板 ( 装 置 容 量 100.32KW), 如 图 ( 一 ) ( 二 ) 所 示 3. 为 收 集 之 电 力 馈 送 至 市 电, 需 建 置 场 内 开 关 场, 提 供 总 交 流 盘 升 压 变 压 器 电 力 开 关 和 保 护 设 备 4. 于 适 当 的 场 所 设 置 太 阳 能 监 控 系 统, 由 展 示 板 显 示 监 控 系 统 相 关 发 电 的 数 据, 使 民 众 了 解 再 生 能 源 之 可 贵 ( 二 ) 系 统 规 划 : 1. 太 阳 能 光 电 系 统 与 电 力 系 统 之 并 联, 对 原 系 统 并 联 点 之 冲 击 进 行 分 析, 以 确 保 本 身 用 电 质 量 2. 透 过 遮 荫 分 析 可 得 年 平 均 总 发 电 量 约 为 113114.27KWh, 如 表 ( 一 ) 所 示 3. 在 太 阳 光 电 系 统 运 转 时, 孤 岛 效 应 所 造 成 的 人 员 及 设 备 损 伤, 是 较 需 要 被 注 意 的, 故 针 对 太 阳 光 电 系 统 变 流 器 选 用 有 孤 岛 效 应 检 出 及 保 护 功 能 规 格 ( 二 ) 太 阳 能 光 电 系 统 节 能 效 益 1. 依 照 电 力 排 放 系 数 0.637Kg-CO2 为 标 准, 依 照 本 次 模 拟 结 果 每 年 可 减 少 约 113114.27 0.637 72.05 吨 的 二 氧 化 碳 2. 森 林 每 1Ha( 公 顷 ) 之 二 氧 化 碳 吸 收 量 :3571 Kg-CO2/Ha, 因 此 72.05 吨 之 二 氧 化 碳 等 于 一 片 面 积 72.05 3.571 20.18 公 顷 的 森 林 3. 根 据 日 本 能 源 经 济 研 究 所 能 源 经 济 统 计 要 览 所 列 参 数 : a. 原 油 换 算 系 数 :2250Kcal/Kwh b. 原 油 发 热 量 :9250Kcal/l( 公 升 ) c. 原 油 节 省 量 =( 年 度 总 发 电 量 原 油 换 算 系 数 ) 原 油 发 热 量 d. 若 以 太 阳 能 光 电 系 统 发 电 来 代 替 燃 油 发 电 厂 之 发 电, 则 每 年 可 节 省 原 油 之 消 耗 量 = (113114.27 2250) 9250 27514.28 公 升 27.51 公 秉 3.3.4 外 遮 阳 应 用 1. 外 遮 阳 东 西 向 幕 墙 玻 璃 的 全 面 采 用 外 遮 阳, 将 以 仿 真 软 件 计 算 外 遮 阳 设 计 型 式 角 度 及 大 小, 同 时 兼 顾 遮 阳 采 光 的 需 求 顶 楼 配 置 图 ( 一 ) 顶 楼 配 置 图 ( 二 ) 年 平 均 发 电 量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8

2. 自 然 采 光 四 周 以 玻 璃 幕 墙 及 采 光 井 引 入 自 然 光, 并 以 昼 光 控 制 器 控 制 照 明 灯 具, 以 达 到 节 能 效 果 1. 优 点 是 技 术 成 熟, 产 品 寿 命 较 长, 也 可 使 外 墙 的 主 要 部 分 受 到 保 护, 大 大 降 低 温 度 应 力 的 起 伏, 提 高 结 构 的 耐 久 性 2. 缺 点 : 外 墙 面 砖 的 做 法 受 到 限 制 ( 二 ) 中 间 保 温, 做 两 层 墙, 中 间 夹 保 温 材 料 1. 优 点 : 保 温 效 果 好 2. 缺 点 : 造 价 高 二 外 窗 据 统 计, 通 过 窗 流 失 的 热 量 占 建 筑 能 耗 的 46%, 因 此 控 制 窗 墙 比 是 个 有 效 的 节 能 手 段 外 窗 采 用 中 空 玻 璃, 要 求 绝 热 性 能 较 好 的 外 窗 或 遮 阳 系 数 较 小 的 外 窗 可 采 用 低 辐 射 中 空 玻 璃 ( 一 ) 保 温 3.3.5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将 依 现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性 指 标 进 行 外 墙 屋 面 窗 墙 比 外 窗 及 遮 阳 等 设 计 与 选 择, 保 温 围 护 结 构 达 100% 依 不 同 窗 墙 比, 选 择 不 同 传 热 系 数 的 窗 户 由 小 至 大 窗 墙 比 分 别 可 采 用 塑 钢 单 玻 窗 或 铝 合 金 双 玻 窗 断 热 桥 的 铝 合 金 窗 体 等 构 造 满 足 需 求 ( 二 ) 遮 阳 对 太 阳 光 的 遮 挡 程 度 可 此 用 两 种 形 式 -- 外 遮 阳 式 与 无 外 遮 阳 式, 外 遮 阳 手 法 详 下 节 ; 无 外 遮 阳 时, 可 通 过 玻 璃 的 镀 膜, 亦 可 达 到 遮 阳 作 用 于 建 筑 东 西 侧 全 面 设 置 外 遮 阳 ( 水 平 遮 阳 板 ), 以 有 效 遮 蔽 太 阳 照 射 北 向 立 面 一 外 墙 加 强 外 墙 保 温 隔 绝 功 能, 外 墙 保 温 采 用 复 合 层 材 料 或 绝 热 性 能 好 的 单 一 材 料 加 以 实 施 在 可 能 条 件 下, 复 合 层 材 料 墙 体 采 用 外 保 温 技 术 可 能 采 用 方 法 有 二 -- ( 一 ) 在 墙 体 与 外 墙 砂 浆 之 间 增 加 挤 塑 板, 这 样 的 构 造 使 得 外 墙 整 体 的 传 热 系 数 K = 0.86W/m2.k<1.0W/m2.k 三 屋 顶 平 屋 面 采 用 倒 置 式 保 温, 或 增 设 架 空 隔 热 层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9

3.3.6 节 能 照 明 及 暖 通 节 能 设 计 (3) 日 期 时 间 分 别 从 配 电 与 照 明 及 采 暖 通 风 空 调 两 方 面 的 策 略 进 行 说 明 依 各 场 所 用 途 与 种 类, 并 配 合 使 用 时 间 建 筑 天 花 板 结 构 及 所 需 照 度 及 符 合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50034 的 规 定, 配 置 适 当 之 照 明 设 备 数 量, 所 有 照 明 器 具 皆 采 用 电 子 式 高 效 率 具, 节 能 照 明 将 达 80% 以 上, 并 以 二 线 式 系 统 控 制, 在 自 然 采 光 的 区 域 设 定 时 或 光 电 控 制 的 照 明 系 统, 以 符 合 绿 建 筑 环 保 规 定 一 节 能 照 明 系 统 照 明 方 面, 首 重 灯 具 选 择 和 灯 光 配 置, 更 换 高 效 节 能 灯 具, 并 尽 可 能 采 用 自 然 光 和 太 阳 光 线 照 明, 并 取 消 不 必 要 的 外 部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配 电 方 面, 对 各 种 电 器 电 梯 与 中 央 空 调 等 设 备 进 行 用 电 控 制 2. 控 制 (1) 对 各 负 载 设 备 作 实 时 开 关 控 制 (2) 对 时 间 区 段 需 量 控 制 (3) 依 电 源 使 用 排 程 控 制 各 负 载 设 备 (4) 依 环 境 温 度 控 制 各 负 载 设 备 (5) 可 远 程 / 现 场 手 动 实 时 控 制 负 载 设 备 3. 计 量 (1) 总 表 最 大 需 量 记 录 (2) 总 表 流 动 电 费 账 单 (3) 时 间 电 价 表 账 单 (4) 设 备 卸 除 记 录 (5) 卸 除 等 级 记 录 办 公 室 年 度 用 电 状 况 图 商 用 建 筑 能 耗 调 查 图 ( 一 ) 需 量 管 理 分 析 分 别 从 监 视 控 制 计 量 及 用 电 管 理 进 行 说 明 1. 监 视 (1) 电 压 电 流 实 功 率 (2) 瓦 时 量 全 时 量 需 量 功 率 因 子 4. 用 电 管 理 (1) 空 调 设 备 依 温 度 控 制 (2) 室 内 照 明 设 备 依 时 间 控 制 (3) 户 外 照 明 设 备 依 照 度 控 制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10

(3)LED ( 二 ) 照 明 设 计 策 略 包 含 分 区 控 制 时 程 控 制 物 体 感 知 昼 光 节 能 利 用 和 光 源 选 择 等 策 略, 其 节 能 照 明 达 80% 以 上 1. 分 区 控 制 设 定 利 用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及 二 线 式 达 成 控 制 2. 时 程 管 理 设 定 设 定 工 作 日 与 非 工 作 日, 排 定 时 序 自 动 点 灭, 如 走 廊 等 公 共 区 域 的 照 明 应 采 用 时 间 控 制, 道 路 照 明 和 景 观 照 明 应 采 用 时 间 控 制 或 传 感 器 控 制 3. 物 体 感 知 控 制 感 知 有 无 人 员 而 进 行 自 动 或 延 迟 点 灭, 如 道 路 照 明 与 景 观 照 明 4. 昼 光 节 能 利 用 感 知 自 然 光 源, 并 自 动 配 合 调 整 照 明 5. 光 源 选 择 (1)T5 (2)T8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11

一 采 暖 通 风 空 调 分 区 空 调 控 制 ( 一 ) CO2 浓 度 外 气 控 制 与 全 热 交 换 器 1. 随 着 室 内 人 数 改 变 侦 测 CO2 浓 度 变 化, 调 整 所 需 之 外 气 量, 避 免 引 入 过 多 的 外 气 量 而 浪 费 能 源 ( 三 ) 回 风 焓 值 控 制 法 焓 值 控 制 是 根 据 室 内 空 气 状 态 的 允 许 波 动 范 围, 充 分 利 用 新 风 的 冷 却 与 加 热 能 力, 藉 以 扩 大 冬 夏 季 不 使 用 空 调 的 时 间, 控 制 方 法 简 便 实 用 开 始 2. 全 热 交 换 系 统 将 空 调 回 风 及 新 鲜 空 气 进 行 热 焓 量 交 换, 可 回 收 大 的 能 源 而 达 降 低 空 调 外 气 负 荷 之 效 侦 测 外 气 焓 值 否 外 气 焓 值 低 于 设 定 回 风 焓 值 空 调 季 节 是 最 小 新 风 部 份 新 风 或 全 新 风 运 转 ( 二 ) 变 风 量 系 统 变 风 量 系 统 由 于 有 着 改 变 风 量 的 特 性, 较 传 统 定 风 量 系 统 维 持 风 量 一 定 的 情 形, 可 节 省 相 当 的 风 机 耗 电 ( 四 ) 空 调 机 组 回 水 管 上 设 置 电 动 调 节 阀, 根 据 回 风 温 度 比 例 调 节 水 量, 风 机 盘 管 设 三 速 开 关 及 二 通 阀 控 制 室 温 结 束 ( 五 ) 计 量 监 测 大 楼 设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所 有 空 调 通 风 设 备 ( 冷 风 机 或 小 型 空 调 箱 采 用 状 态 监 视 ) 均 配 以 必 要 的 自 动 控 制, 并 由 中 央 监 控 系 统 监 控 室 进 行 状 态 监 视, 及 必 要 的 遥 控 启 停 第 三 章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说 明 及 建 筑 节 能 3-12

CH4. CH4. CH4. CH4. CH4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自 行 车 道 地 下 汽 车 库 入 口 24 米 舟 虹 路 都 市 设 计 导 则 检 讨 下 沉 广 场 1. 临 申 长 路 贴 线 率 检 讨 : 贵 宾 入 口 消 防 动 线 员 工 入 口 东 侧 贴 线 率 下 沉 绿 地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委 会 大 楼 (1) 建 筑 退 界 线 : 沿 申 长 路 退 红 线 3M, 本 方 案 符 合 规 定 (2) 沿 申 长 路 建 筑 退 界 线 1 米 内 贴 线 率 不 小 于 80%: 本 方 案 贴 线 长 度 67%>60% 46.6 米, 贴 线 率 46.6/54.9=84.9% 设 计 建 物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大 于 80%, 符 合 规 定 建 筑 红 线 退 3 米 下 沉 广 场 挑 空 广 场 入 口 下 沉 广 场 = 50 米 申 虹 路 2. 东 侧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贴 线 率 检 讨 : (1) 建 筑 退 界 线 : 沿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贴 红 线 建 设, 本 方 案 符 合 规 定 (2) 沿 街 坊 公 共 通 道 红 线 1 米 内 贴 线 率 不 小 于 60%: 本 方 案 设 计 贴 线 长 度 46.6 米, 贴 线 率 47.6/71.0=67.0% 大 于 60%, 符 合 规 西 侧 贴 线 率 84.9%>80% 南 侧 贴 线 率 94.7%>60% 公 共 绿 地 街 坊 公 定 3. 南 侧 公 共 绿 地 贴 线 率 检 讨 : 共 通 道 (1) 建 筑 退 界 线 : 沿 南 侧 公 共 绿 地 贴 红 线 建 设, 本 方 案 符 合 规 定 (2) 沿 南 侧 公 共 绿 地 红 线 1 米 内 贴 线 地 下 变 电 站 率 不 小 于 60%: 本 方 案 贴 线 长 度 60.9 米, 贴 线 率 60.9/64.3=94.7% 大 于 60%, 符 合 规 定 4.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位 置 检 讨 : 地 下 停 车 库 出 入 口 设 置 于 次 干 道 50 米 申 长 路 总 平 面 图 舟 虹 路, 距 道 路 交 叉 口 64 米, 大 于 30 米, 符 合 规 定 5. 建 筑 底 层 通 透 率 : 本 方 案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底 层 通 透 率 189/ 241= 78.4%, 大 于 60%, 符 合 规 定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4-1

地 面 1 层 平 面 图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4-2

地 面 2 层 平 面 图 地 面 3 层 平 面 图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4-3

地 面 4~5 层 平 面 图 地 面 6 层 平 面 图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4-4

地 面 7 层 平 面 图 地 面 8 层 平 面 图 屋 顶 绿 化 : 可 绿 化 面 积 : 1,966 m2, 实 际 绿 化 面 积 : 1,426 m2, 绿 化 比 率 : 72.53%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4-5

地 面 9 层 平 面 图 第 四 章 设 计 图 纸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