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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法 理 學 讀 書 心 得 報 告 柬 埔 寨 旅 人 - 貧 窮 與 法 律 之 間 學 生 : 黃 琬 淨 系 級 : 法 制 四

- 摘 要 - 本 書 介 紹 世 界 七 大 文 明 奇 景 的 吳 哥 窟 所 在 國 度 --- 柬 埔 寨 異 於 普 通 的 旅 遊 書 籍 在 介 紹 旅 遊 景 點 住 食 資 訊, 這 本 書 寫 出 柬 埔 寨 的 深 度, 從 一 個 住 在 柬 埔 寨 的 外 國 平 民 角 度, 將 看 到 的 柬 埔 寨 生 活 書 寫 下 來 作 者 劉 紹 華 女 士, 以 人 類 學 者 的 身 分, 觀 察 到 種 種 的 文 化 差 距, 寫 出 事 實, 並 加 以 感 受 高 腳 屋 季 風 吳 哥 窟 一 直 到 柬 埔 寨 人 民 的 生 活 習 慣 政 治 最 終 寫 到 柬 埔 寨 跟 台 灣 之 間 而 後 離 開 柬 埔 寨 本 書 寫 作 方 式 採 取 主 題 式, 由 一 個 主 題 而 言 伸 出 整 篇 文 章, 不 照 時 間 順 序 這 種 方 式 可 以 讓 讀 者 更 可 以 了 解 作 者 要 表 達 的 內 容, 也 讓 讀 者 將 兩 年 來 的 時 間 濃 縮 成 一 篇 篇 的 精 華 篇 名 分 別 是 : 巴 薩 河 畔 --- 從 住 在 巴 薩 河 畔 旁 的 高 腳 屋 寫 起, 延 伸 出 高 腳 屋 的 寫 出 柬 埔 寨 的 Koh Thom 2 這 個 地 區, 還 有 當 時 的 管 家 Imm 的 故 事 我 不 曾 後 悔 離 開 那 座 村 子, 但 我 真 的 懷 念 那 間 高 腳 屋 3 季 風 雨 --- 柬 埔 寨 的 氣 候, 影 響 柬 埔 寨 的 生 活 連 帶 教 育 節 慶 甚 至 發 展, 都 深 受 影 響, 文 末 提 到 一 個 令 人 心 疼 的 小 女 孩 的 故 事 我 全 身 淋 濕 了, 車 子 也 浸 水 了, 但 那 小 女 孩 還 在 維 護 著 那 條 口 香 糖 4 働 的 文 化 差 異 --- 柬 埔 寨 的 歷 史, 有 一 塊 充 滿 著 血 腥 ; 柬 埔 寨 的 現 在, 也 有 一 部 分 讓 人 失 望 讓 人 摸 不 清 身 為 人, 面 對 最 大 痛 苦 的 時 候, 應 該 要 漠 然 的 繼 續 生 活, 還 是 要 保 持 人 性 中 最 寶 貴 的 情 感 --- 働 働, 是 一 種 文 化 差 異 在 柬 埔 寨, 日 復 一 日, 我 漸 漸 克 服 了 這 種 文 化 衝 擊 與 差 異 5 古 城 吳 哥 --- 作 者 去 吳 哥 窟 的 見 聞, 吳 哥 窟 對 柬 埔 寨 的 旅 遊 業, 信 仰 第 一 次 走 進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醫 學 人 類 學 博 士 候 選 人,994 年 畢 業 於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畢 業 後 擔 任 香 港 明 報 駐 台 記 者 及 英 文 台 北 時 報 記 者 參 訪 律 現 以 政 治 社 會 與 醫 療 為 主 998 到 2000 年 間 赴 柬 埔 寨 猜 與 國 際 發 展 計 畫, 主 要 負 責 教 育 及 衛 生 發 展 計 畫 2 位 於 柬 埔 寨 首 都 金 邊 南 方 五 十 七 公 里 遠 的 Kandal 省 其 中 一 縣, 名 稱 意 為 大 島 3 柬 埔 寨 旅 人, 巴 薩 河 畔 篇,34 頁 4 柬 埔 寨 旅 人, 季 風 雨 篇,46 頁 5 柬 埔 寨 旅 人, 働 的 文 化 差 異,55 頁 2

這 座 廟 宇, 我 就 被 國 王 的 微 笑 迷 住 了 過 橋 --- 柬 埔 寨 的 橋, 跟 過 橋 的 特 殊 經 驗, 以 及 靠 橋 維 生 的 柬 埔 寨 人 不 給 錢? 別 想 過! 2 柬 埔 寨 的 生 活 邏 輯 --- 柬 埔 寨 的 生 活 邏 輯, 就 是 沒 有 邏 輯, 依 心 所 欲, 也 依 錢 所 欲 但 是 法 律 卻 規 定 仔 細 在 柬 埔 寨, 面 子 跟 裡 子 可 真 是 兩 碼 子 事 3 異 鄉 人 --- 外 國 人 在 柬 埔 寨 大 至 國 際 組 織, 小 至 旅 遊 來 的 外 國 人, 並 非 常 駐 於 此, 卻 是 影 響 柬 埔 寨 的 很 大 一 股 力 量 悲 哀 的 是, 外 國 男 人 真 的 經 常 攫 取 柬 埔 寨 女 人 的 青 睞 4 捲 動 風 雲 - 洪 森 --- 柬 埔 寨 的 政 治 人 物 跟 他 的 影 響 洪 森 自 此 進 入 權 力 核 心 5 祭 典 文 化 與 藝 術 --- 介 紹 特 別 祭 典 文 化 與 藝 術 一 年 三 百 六 十 五 天 看 看 有 沒 有 放 了 一 半 6 明 天 --- 柬 埔 寨 的 發 展, 寺 廟, 疾 病, 柬 埔 寨 邁 向 進 步 的 路, 似 乎 有 一 點 不 一 樣 不 可 免 的, 柬 埔 寨 繼 續 往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道 路 上 走 去 7 失 夢 園 --- 台 商 在 柬 埔 寨 的 發 展 過 程, 是 場 悲 哀 的 冒 險, 作 者 寫 出 台 商 在 柬 埔 寨 的 處 境 他 們, 個 性 四 海, 人 在 江 湖 8 告 別 高 腳 屋 --- 本 書 的 最 後 一 篇, 寫 的 卻 不 是 作 者 如 何 離 開 高 腳 屋, 而 有 點 像 是 思 緒 到 哪 就 寫 到 哪 的 散 文 集, 文 末 最 後 離 開 的, 是 因 為 台 灣 92 地 震 而 趕 回 夾 箱 的 台 灣 人 們 自 己 一 定 是 起 點, 但 必 是 終 點 嗎? 9 2 3 4 5 6 7 8 9 柬 埔 寨 旅 人, 古 城 吳 哥 篇,7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過 橋 篇,80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柬 埔 寨 的 生 活 邏 輯 篇,92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異 鄉 人 篇,09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捲 動 風 雲 - 洪 森,32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祭 典 文 化 與 藝 術,44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明 天,82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失 夢 園,87 頁 柬 埔 寨 旅 人, 告 別 高 腳 屋,209 頁 3

- 貧 窮 - 貧 窮, 不 是 一 個 可 以 當 作 犯 罪 的 理 由, 卻 是 一 個 原 諒 罪 犯 的 藉 口 我 所 認 知 的 法 律, 是 一 個 人 最 低 限 度 的 道 德, 但 是 所 謂 的 道 德 是 什 麼? 有 沒 有 可 能, 會 因 為 貧 窮 而 改 變 他 的 標 準? 這 本 書 帶 給 我 一 個 想 法 --- 柬 埔 寨 人 真 窮, 窮 到 讓 我 感 覺 不 到 法 律 在 這 個 國 家 的 存 在 因 為 窮, 卻 也 讓 我 心 裡 有 一 塊 地 方 原 諒 他 們 的 不 遵 守 法 律 ; 而 身 為 法 律 系 學 生, 我 也 覺 得 應 該 成 罪, 兩 相 矛 盾 到 底, 貧 窮 可 不 可 以 當 成 一 個 犯 罪 的 理 由? 可 不 可 以 當 成 一 個 不 讓 犯 罪 成 立 的 事 由? 如 果 他 可 以, 是 不 是 代 表 我 們 真 的 有 一 個 凌 駕 法 律 價 值 的 自 然 法 存 在, 在 這 個 國 家, 自 然 法 --- 就 是 貧 窮 書 中 過 橋 這 篇 文 章 中 寫 到, 柬 埔 寨 的 橋, 大 部 分 都 坑 坑 巴 巴 的 ; 但 是 如 果 出 現 的 是 整 齊 四 方 的 洞, 就 代 表 是 人 工 製 造 而 成 的, 目 的 是 --- 賺 你 們 的 錢 如 果 你 要 過 橋, 就 付 個 錢, 他 們 會 很 樂 意 的 幫 你 把 那 個 洞 給 填 起 來, 讓 你 可 以 安 心 過 橋, 然 後 等 過 了 後, 他 們 又 開 洞, 等 待 下 一 個 要 過 橋 的 有 錢 人 古 裝 劇 出 現 的 此 路 是 我 開, 此 樹 是 我 栽, 若 要 過 橋 去, 留 下 買 路 財 真 實 的 發 生 在 現 在 的 柬 埔 寨 社 會 中 卻 是 他 們 賴 以 維 生 的 方 式 那, 橋 是 他 們 的 嗎? 不 是, 是 屬 於 柬 埔 寨 政 府 的 所 以 他 們 行 為 明 顯 違 背 法 令, 光 是 刑 法, 就 可 能 成 立 強 制 罪, 可 能 是 毀 損 公 物, 詐 欺? 恐 嚇? 或 其 他 可 能 的 法 規 命 令 但 是 有 人 去 抓 他 們 嗎? 沒 有 所 有 人 都 知 道 他 們 是 為 了 討 生 活, 沒 人 報 警, 就 法 律 判 刑 結 果 來 看, 就 跟 無 罪 一 樣 所 以 貧 窮, 說 不 定 真 的 可 以 凌 駕 於 法 律 - 貧 窮 與 遵 守 法 律 - 如 果 這 件 事 情 發 生 在 ( 相 較 ) 富 裕 的 台 灣, 我 們 一 定 會 馬 上 報 警 抓 起 來, 誰 管 你 收 錢 的 是 阿 貓 阿 狗 還 是 某 某 長 官, 不 對 就 是 不 對 諷 刺 的 是, 雖 然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樣 不 對, 台 灣 還 是 會 有 很 多 人 做 這 種 事 情, 就 像 現 在 新 聞 報 的 沸 沸 揚 揚 的 軍 官 買 官 事 件 我 們 都 知 道 官 不 用 買, 依 照 程 序 應 該 都 可 以 升 官, 但 是 還 是 有 人 樂 意 送 錢 收 錢, 這 跟 柬 埔 寨 的 過 4

橋 不 是 一 樣 的 嗎! 所 以 也 不 是 因 為 貧 窮 所 以 一 定 會 做 這 種 事 情, 貧 窮 跟 遵 守 法 律 沒 有 一 定 的 關 連 性, 與 人 性 的 貪 婪 比 較 有 關 係 窮, 所 以 貪, 富, 所 以 更 貪, 因 為 他 們 可 能 輕 易 的 貪 更 多 錢 但 是 如 果 窮, 我 們 就 會 放 過 他, 至 少 心 理 上 我 們 會 比 較 這 樣 想 - 台 灣 案 例 - 窮 真 的 可 以 影 響 法 律 嗎? 筆 者 找 到 一 個 台 灣 案 例 與 柬 埔 寨 過 橋 情 形 有 些 相 似, 判 決 文 不 長, 以 下 節 錄 部 份 討 論 之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九 十 一 年 度 易 字 第 二 五 八 號 案 例 事 實 很 明 顯, 劉 登 河 先 生 觸 犯 刑 法 加 重 竊 盜 罪, 未 得 萬 有 公 司 同 意 取 走 鐵 絲, 建 立 自 己 的 持 有 原 本 是 一 件 普 通 的 案 子, 卻 因 為 被 告 劉 登 河 的 身 體 情 形, 生 活 狀 況 而 有 不 同 的 發 展 事 實 : 患 有 嚴 重 口 吃, 平 日 以 撿 拾 廢 五 金 維 持 生 計, 緣 萬 有 紙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萬 有 公 司 ) 所 有, 坐 落 雲 林 縣 元 長 鄉 龍 岩 厝 段 一 五 三 0 地 號 土 地 設 置 西 庄 廢 料 堆 置 場, 放 置 大 量 塑 膠 屑 沾 黏 之 鐵 線 ( 即 用 過 待 回 收 之 物 料, 非 棄 置 不 要 之 廢 棄 物 ), 並 避 免 他 人 進 入 該 處, 放 火 燃 燒 塑 膠 屑 以 竊 取 鐵 線 致 釀 成 火 災, 乃 以 鐵 絲 網 圍 起 來, 惟 鐵 絲 網 仍 有 部 分 遭 破 壞 未 經 修 理 而 人 車 得 以 進 入 劉 登 河 竟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之 所 有, 於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九 日 上 午 十 一 時 二 十 分 許, 駕 駛 由 舊 機 車 拼 裝 之 三 輪 車, 攜 帶 其 所 有 客 觀 上 足 以 危 害 人 之 身 體 性 命 作 為 兇 器 之 鐵 剪 一 支 ( 長 一 台 尺 半, 約 五 十 公 分 ), 前 往 上 開 廢 料 堆 置 場, 以 鐵 剪 剪 斷 遭 不 詳 姓 名 之 人 放 火 燒 燬 沾 黏 塑 膠 屑 後 外 露 之 鐵 線, 竊 取 約 三 十 公 斤 之 鐵 線, 價 值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一 百 元, 於 將 部 分 鐵 線 搬 運 至 前 開 機 器 三 輪 車 上, 甫 得 手 之 際, 適 為 到 場 巡 視 之 萬 有 公 司 總 務 課 長 陳 洽 捷 發 覺, 報 警 當 場 逮 獲, 並 在 前 開 機 器 三 輪 車 上 扣 得 鐵 線 約 三 十 公 斤, 及 查 獲 上 開 鐵 剪 一 支 ( 未 扣 案 ) 判 決 上 理 由 第 一 段 就 寫 道 : 一 丙 在 法 庭 內 等 待 叫 喚 的 大 部 分 時 間, 一 直 垂 著 頭, 垂 得 很 低, 站 起 來 說 話 時 也 沒 有 抬 眼 瞧 著 法 官 他 有 嚴 重 口 吃, 說 起 話 來, 舌 頭 堵 在 上 下 齒 緣, 久 久 吐 不 出 音 來, 臉 部 扭 曲, 深 深 的 紋 路, 就 更 深 了 一 句 話 要 說 非 常 的 久, 而 且 說 得 非 常 的 辛 苦, 法 官 又 聽 不 太 清 楚 問 他 上 學 到 那 種 程 度, 他 表 示 唸 到 小 學 畢 業, 法 官 因 而 請 他 用 寫 的 來 答 辯, 他 寫 到 我 真 的 沒 有 放 火 燒 垃 圾 場, 我 真 的 說 實 在 話, 以 前 我 5

會 犯 竊 盜 罪, 那 是 因 為 我 無 知 交 了 壞 朋 友, 但 是 自 從 我 被 關 了 一 年 九 個 月 回 來 後, 我 就 遠 離 那 些 壞 朋 友 了 雖 然 我 有 口 吃, 找 不 到 工 作, 但 願 我 還 是 意 志 很 堅 定, 不 再 當 小 偷 了, 所 以 只 好 騎 著 三 輪 車 到 處 撿 廢 鐵 罐 或 紙 類 在 判 決 文 上 有 這 些 文 字, 令 我 們 這 些 使 用 法 律 文 字 的 人 來 說 特 別 震 驚, 一 個 判 決 文, 卻 有 像 抒 情 文 一 般 的 用 語, 緩 緩 描 述 被 告 的 情 形 被 告 有 口 吃, 所 以 找 不 到 工 作, 家 中 貧 窮, 還 要 養 智 能 不 足 的 妻 子, 生 有 一 個 女 兒, 太 太 目 前 又 再 度 懷 孕, 家 庭 經 濟 全 賴 劉 登 河 維 生 這 種 情 形, 符 合 我 們 討 論 的 主 題 --- 貧 窮 貧 窮 的 賴 登 河, 觸 犯 了 刑 法 的 加 重 竊 盜 罪, 地 院 審 理 的 結 果 卻 為 普 通 竊 盜 罪 法 官 審 酌 : ( 三 ) 最 後, 法 官 以 這 些 廢 鐵 線 的 價 值 甚 低 為 由, 從 輕 量 處 罰 金 三 百 元, 並 諭 知 罰 金 易 服 勞 役 之 折 算 標 準 判 決 主 文 : 丙 竊 盜, 累 犯, 處 罰 金 參 佰 元, 罰 金 如 易 服 勞 役 以 參 佰 元 折 算 壹 日 判 決 文 最 後, 很 訝 異 的 寫 上 了 法 官 的 心 得, 用 " 判 決 後 記 " 的 方 式 附 在 判 決 上 七 判 決 後 記 : 本 案 因 著 萬 有 公 司 老 是 被 西 庄 廢 料 場 的 火 警 困 擾, 強 力 要 求 查 辦 抓 到 的 這 一 個 人, 要 求 檢 察 官 以 放 火 罪 竊 盜 罪 起 訴 他 ; 而 檢 察 官 既 提 起 本 件 案 子 的 公 訴, 也 有 著 特 定 的 立 場 為 了 檢 察 官 的 立 場, 為 了 告 訴 人 方 面 的 情 緒, 法 官 盡 力 向 檢 察 官 請 求, 並 當 庭 取 得 檢 察 官 及 告 訴 人 方 面 的 諒 解, 協 商 取 得 案 件 的 最 後 處 理 方 式 亦 即, 不 以 該 等 物 品 為 廢 棄 物 之 理 由, 做 出 無 罪 判 決, 以 免 程 序 折 騰, 並 避 免 可 能 的 不 確 定 後 果 ; 但 是, 法 官 得 以 變 更 起 訴 法 條 上 蒼 悲 憫, 願 容 卑 微 生 命 在 這 塊 土 地 喘 息 檢 察 官 慈 愛, 願 為 可 憐 小 人 物 委 屈 我 們 的 法 官, 做 出 了 與 法 條 不 同 的 判 決! 將 應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的 罪 名 更 改 成 了 普 通 竊 盜 罪 依 判 決 後 記 來 推 知 法 官 的 心 意, 他 很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劉 登 河 口 吃 又 家 貧 的 情 形, 本 就 想 判 決 無 罪, 但 為 避 免 檢 察 官 上 訴 程 序 折 騰, 要 讓 當 事 人 跟 檢 察 官 各 退 一 步, 變 更 了 起 訴 法 條, 劉 登 河 有 罪, 但 是 罪 很 輕 罰 的 也 輕!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貧 窮 凌 駕 於 法 律 之 上, 變 成 改 變 法 律 的 主 因 了! 真 的 可 以 這 樣 判 決 嗎? 因 為 一 個 人 貧 窮, 有 口 吃, 我 們 就 可 以 輕 易 的 改 變 法 條 嗎? 這 破 壞 了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可 能 未 來 很 多 人 會 遵 循 這 個 判 決, 因 為 窮 所 以 開 始 偷 東 西 但 是 從 我 們 的 人 性 思 考 來 看 呢? 不 考 慮 法 律 的 話, 我 也 會 同 情 這 位 劉 登 河 先 生 吧, 似 乎 偷 東 西 是 不 得 已 的 係 指 哪 些 行 為 係 屬 刑 法 上 的 犯 罪, 以 及 對 於 這 些 犯 罪 應 該 如 何 加 以 處 罰, 需 均 在 行 為 之 前 透 過 法 律 明 確 的 規 定 參 閱 刑 法 通 論, 林 山 田 着 6

這 個 判 決 後 來 被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九 十 一 年 度 上 易 字 第 九 八 五 號 給 撤 銷 了, 卻 給 我 們 一 個 不 一 樣 的 思 考 順 帶 一 提, 如 果 原 審 法 官 覺 得 他 無 罪 就 應 該 判 決 無 罪, 不 應 該 為 了 不 上 訴 而 更 改 法 條, 那 就 跟 之 前 在 法 律 扶 助 會 來 中 正 宣 傳 時 看 的 那 個 案 子, 無 罪 加 死 刑 等 於 無 期 徒 刑 一 樣 荒 繆 法 官 對 於 劉 登 河 的 惻 隱 之 心, 就 跟 本 書 的 働 的 文 化 差 異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這 篇 討 論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對 柬 埔 寨 社 會 漠 然, 才 不 會 被 騙 ; 或 是 應 該 保 留 我 們 的 人 性, 對 於 哀 傷 的 事 物 働? 如 同 我 們 的 法 律 案 件, 我 們 當 法 官 後, 要 悲 天 憫 人 還 是 要 一 板 一 眼 判 決 加 重 竊 盜 最 判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不 能 易 科 罰 金, 只 得 將 劉 登 河 送 進 監 獄? 書 中 寫 到 漠 然, 是 一 種 必 要 之 惡, 身 為 法 律 人, 我 們 要 學 習 這 種 必 要 之 惡 嗎? 像 侯 文 永 寫 的 白 色 巨 塔 一 樣, 我 們 要 學 會 對 情 感 冷 淡 才 能 夠 繼 續 工 作 嗎? 對 於 這 個 案 子, 也 許 有 一 條 路 可 以 走, 就 是 採 用 日 本 主 張 的 可 罰 的 違 法 性 理 論 刑 法 違 法 性 的 程 度, 必 須 達 到 施 與 刑 法 的 強 力 對 策, 必 須 具 有 適 合 這 一 個 對 策 的 質 與 量, 始 具 有 可 罰 性, 行 為 若 無 可 罰 的 違 法 性, 則 不 成 立 犯 罪 例 如 偷 摘 一 朵 花 或 一 顆 木 瓜 或 侵 占 一 張 紙 等 等 的 輕 微 行 為, 因 欠 缺 竊 盜 罪 或 侵 占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所 欲 想 知 可 罰 的 程 度 之 實 質 的 違 法 性, 故 不 構 成 竊 盜 罪 或 侵 占 罪 適 用 這 個 理 論, 可 以 讓 劉 登 河 有 免 於 刑 責 的 可 能, 但 是 是 否 真 的 可 以 將 日 本 適 用 的 法 律 移 植 到 我 國 來, 以 及 有 沒 有 破 壞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的 可 能, 這 些 問 題 都 必 須 要 再 討 論 但 卻 不 失 為 一 種 方 法 - 自 然 法 主 義 與 法 實 證 主 義 - 首 先 敘 明 定 義 法 實 證 主 義 (Legal Positivism) 此 派 的 主 張 主 要 是 提 出 " 分 離 命 題 "(the Separation Thesis), 即 為 法 律 和 道 德 是 完 全 分 開 的, 法 律 並 不 當 然 包 含 道 德 一 個 不 正 義 的 法 律 仍 然 還 是 法 律 自 然 法 主 義 (natural law theory), 又 稱 反 法 實 證 主 義, 此 派 提 出 聯 結 命 題 (the Connection Thesis), 也 就 是 法 律 的 概 念 或 法 效 力 的 判 斷 標 準 必 然 包 含 內 容 正 當 性 ( 道 德 或 正 義 ) 的 要 素, 也 就 是 說 法 律 的 要 件 除 了 法 實 證 主 義 所 說 的 二 要 素 之 外, 還 包 含 道 德 這 個 要 素 參 閱 刑 法 通 則, 林 山 田 着 7

我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是, 我 們 一 直 討 論 貧 窮 是 不 是 一 個 自 然 法, 他 到 底 可 不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自 然 法? 他 是 不 是 一 個 普 世 的 價 值? 一 種 道 德? 如 果 貧 窮 是 一 種 正 義 的 要 素, 就 像 古 時 候 的 義 賊 廖 添 丁 一 樣, 他 為 了 濟 貧 而 劫 富 像 我 們 的 柬 埔 寨 人, 為 了 生 存 而 強 制 的 方 法 取 財, 可 不 可 以 阻 卻 犯 罪 的 成 立? 如 果 說 每 個 人 都 有 生 存 的 權 利, 是 種 普 世 的 價 值, 沒 有 人 會 懷 疑, 所 以 我 們 會 認 為 就 算 法 律 說 可 以 殺 人, 依 舊 不 能 因 此 殺 人 惡 法 並 非 法 可 是 我 們 要 挑 戰 這 個 想 法, 法 律 說 不 可 以 向 人 家 強 制 要 錢, 我 們 因 為 貧 窮, 因 為 快 要 活 不 下 去, 我 們 可 不 可 以 依 此 去 強 制 取 財? 先 假 設 因 為 貧 窮 活 不 下 去, 我 們 要 求 我 們 的 生 存 權 我 們 想 要 直 接 向 其 他 人 民 要 求 生 存 權, 採 取 最 激 烈 的 手 段, 但 是 仔 細 一 想, 我 們 可 以 先 向 國 家 要 求 生 存, 要 求 救 濟 貧 窮, 國 家 有 保 障 我 們 最 低 尊 嚴 的 生 存 的 義 務, 如 此 一 來, 我 們 似 乎 不 需 要 採 取 直 接 向 人 民 要 求 的 終 極 手 段, 不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除 了 破 壞 禁 止 自 立 救 濟 外, 更 妨 害 其 他 人 的 財 產 權 所 以 沒 有 必 要 將 貧 窮 列 為 高 於 法 律 之 上 的 自 然 法, 而 後 認 為 可 以 因 貧 窮 而 為 他 人 財 產 權, 在 法 律 層 面 的 就 可 以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將 生 存 權, 工 作 權, 免 於 貧 窮 的 權 利 認 為 是 可 以 向 國 家 要 求 的 一 種 請 求 權, 即 可 保 障 如 果 說 自 然 法 要 的 前 提 是 要 有 普 世 價 值, 那 貧 窮 在 我 這 一 關 就 過 不 了 了, 因 為 我 認 為, 貧 窮 不 是 一 個 普 世 價 值 沒 有 人 可 以 因 為 窮, 因 為 肚 子 餓 到 要 活 不 下 去, 就 可 以 不 遵 守 法 律, 要 不 然 我 們 的 世 界 每 個 人 都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藉 口, 隨 便 認 為 可 以 凌 駕 法 律 之 上, 為 了 讓 社 會 可 以 有 規 律, 我 支 持 法 實 證 主 義, 就 算 是 一 個 惡 法, 也 是 法 律 貧 窮 頂 多 是 一 個 裁 判 上 加 以 考 慮 的 理 由, 一 個 法 律 判 刑 時 裁 量 的 因 素, 像 柯 南 每 一 集 結 尾 一 定 會 出 現 的 犯 罪 人 的 告 白, 動 機 都 很 可 憐, 但 是 殺 人 就 是 不 對 - 方 案 - 文 末 我 對 於 柬 埔 寨 社 會 試 著 提 出 一 些 改 善 的 方 案. 應 該 採 行 嚴 格 的 執 行 法 律, 讓 法 變 變 成 真 正 的 法 律, 支 持 法 實 證 主 義 2. 嚴 格 執 行 法 律 必 須 往 下 必 須 要 有 嚴 格 執 行 法 律 的 人 員, 從 本 書 的 柬 埔 寨 的 生 8

活 邏 輯 這 一 篇 就 可 以 知 道, 基 層 的 警 察 摳 錢 方 式 更 加 犀 利, 雖 然 如 作 者 所 寫, 不 給 他 錢 也 是 一 樣 可 以 做 事, 但 是 台 灣 人 就 是 怕 麻 煩, 沒 有 時 間 跟 警 察 慢 慢 耗, 都 寧 願 花 錢 了 事, 給 人 一 種 冤 大 頭 的 感 覺 3. 另 外 要 改 善 的 是 教 育 問 題, 教 育 柬 埔 寨 人 民 不 要 伸 手 要 錢, 從 慶 典 文 化 與 藝 術 這 一 篇 中, 作 者 寫 到 他 去 看 划 龍 舟 慶 典, 身 旁 的 小 孩 卻 一 直 伸 手 向 他 們 要 錢, 也 不 是 因 為 窮 而 是 看 到 外 國 人 的 自 然 行 動, 連 小 孩 都 如 此, 大 人 的 摳 錢 行 徑 更 不 能 說 4. 要 辦 理 教 育, 必 須 要 政 治 穩 定, 但 從 本 篇 捲 動 風 雲 - 洪 森 這 篇 中 可 以 看 到, 柬 埔 寨 的 政 治 之 路 走 來 非 常 堅 辛, 民 主 之 路 有 些 遙 遠 5. 對 於 外 國 人 也 要 有 所 認 知, 不 能 隨 意 施 捨, 可 憐 的 施 捨 也 變 成 阻 礙 他 們 成 長 的 壓 力, 但 是 難 為 的 是, 如 同 働 的 文 化 差 異 一 篇 所 文, 我 們 真 的 要 抹 殺 我 們 的 人 性 嗎? 要 學 習 這 必 要 之 惡 嗎? 6. 如 果 要 採 行 嚴 格 的 法 律, 就 必 須 法 律 必 須 要 完 備 到 讓 人 家 可 以 遵 守, 可 以 讓 人 心 服 口 服 的 遵 守 在 柬 埔 寨 的 生 活 邏 輯 中 說 到, 柬 埔 寨 的 法 令 規 定 的 非 常 多, 但 是 實 際 上 卻 沒 人 遵 守, 像 是 車 子, 左 開 跟 右 開 的 車 子 都 有, 如 此 交 通 一 定 是 一 團 亂, 但 是 沒 人 申 報 也 沒 人 理 法 律, 因 為 警 察 都 不 會 抓 唯 一 會 去 申 報 的 是 官 員, 因 為 官 員 的 車 牌 可 以 通 行 無 阻, 根 本 不 用 臨 檢 考 慮 看 看 將 某 些 民 眾 的 行 為 當 成 一 個 職 業, 讓 他 們 有 合 法 的 法 令 規 定, 但 是 如 果 沒 有 取 得 合 法 執 照 就 必 須 受 罰, 就 像 我 國 過 去 有 一 度 將 鴉 片 給 除 罪 化, 吸 食 鴉 片 可 以, 只 要 繳 錢 7.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柬 埔 寨 人 有 想 站 起 來 的 決 心, 在 異 鄉 人 就 說 明 柬 埔 寨 有 許 多 的 外 援, 國 際 組 織 或 資 金 贊 助 等 等, 結 果 是 造 成 柬 埔 寨 人 依 賴 的 個 性, 沒 有 想 要 自 己 賺 錢 只 想 靠 人 救 濟 的 個 性 如 果 柬 埔 寨 人 無 心 向 上, 那 這 些 改 革 只 是 會 變 成 另 外 一 個 汙 錢 的 工 具 而 已 - 結 論 - 9

也 許 不 是 讀 法 律 的 人, 看 這 本 書 可 能 會 比 較 快 樂 一 點, 看 到 柬 埔 寨 的 狀 況, 我 們 就 很 正 常 的 發 揮 我 們 的 悲 天 憫 人 的 心 情, 說 一 句 柬 埔 寨 人 好 可 憐 喔, 就 可 以 了 但 是 因 為 學 的 是 法 律, 考 慮 的 變 多 了, 也 不 再 單 純 這 麼 想 我 也 怕, 有 一 天 我 當 上 法 官, 我 也 失 去 了 人 性 的 情 感 該 怎 麼 辦? 操 縱 法 條 的 結 果, 會 不 會 反 而 被 法 條 給 吞 噬, 變 成 一 個 只 知 道 法 條 如 何 操 作, 人 家 問 我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子 判 決, 我 只 冷 冷 的 回 答 他 說 因 為 法 條 這 樣 規 定 學 校 的 老 師 教 導 我 們 要 用 法 理 思 考, 也 許 就 是 要 我 們 去 超 越 法 條 的 思 考 但 是 什 麼 是 思 考 法 條 目 的, 什 麼 是 濫 用 法 條, 兩 者 也 只 在 一 線 之 間, 操 縱 不 當 皆 會 造 成 很 大 影 響 柬 埔 寨 的 社 會, 帶 給 我 更 多 對 法 律 的 想 法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