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統 計 分 析 本 章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 第 一 節 為 各 組 的 人 口 變 數 分 布, 第 二 節 為 控 制 變 數 檢 定, 第 三 節 為 操 弄 變 數 檢 定, 第 四 節 則 是 對 研 究 假 設 的 檢 驗 本 研 究 將 受 試 者 隨 機 分 入 八 組 實 驗 情 境 中, 各 組 別 的 變 數 操 弄 情 形 如 下 表 4-1 所 示 表 4-1 各 組 變 數 分 布 表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類 型 道 歉 策 略 合 理 化 策 略 開 脫 策 略 對 照 組 負 面 事 件 能 力 事 件 A1 A2 A3 A4 性 質 道 德 事 件 B1 B2 B3 B4 另 外, 由 於 本 研 究 採 用 的 是 實 地 實 驗 法, 各 組 受 試 者 性 別 年 齡 的 分 布 並 未 完 全 呈 現 隨 機 分 布 ; 或 許 是 由 於 效 果 量 (Effect Size) 不 夠 大, 所 以 即 使 樣 本 數 量 已 經 足 夠, 統 計 檢 定 力 (Statistical Power) 仍 然 不 理 想 ( 如 表 4-2 所 示, 大 多 數 皆 <.80), 因 此, 在 將 型 二 錯 誤 納 入 考 量 之 下, 並 為 了 提 高 統 計 檢 定 力, 本 研 究 將 顯 著 水 準 (α) 值 設 定 為.10 ( Murphy, 2002 ) 表 4-2 統 計 檢 定 力 一 覽 表 依 變 數 : 面 試 官 評 價 變 數 名 稱 統 計 檢 定 力 受 試 者 性 別 0.41 受 試 者 年 齡 0.23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0.39 非 口 語 策 略 1.00 影 片 長 度 0.08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0.12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0.71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0.53 30
第 一 節 控 制 變 數 的 檢 定 在 正 式 進 行 假 說 的 驗 證 之 前, 本 研 究 先 對 受 試 者 的 性 別 年 齡 進 行 檢 驗, 以 便 確 定 各 組 受 試 者 間 的 特 性 不 致 具 有 過 大 的 差 異 ; 另 外, 由 於 過 去 研 究 顯 示, 應 徵 者 的 外 表 吸 引 力 非 口 語 行 為 以 及 負 面 事 件 的 嚴 重 性 皆 會 對 面 試 官 評 價 造 成 影 響,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以 上 三 者 列 為 控 制 變 數, 並 先 行 檢 定 這 些 變 數 的 控 制 是 否 成 功, 以 避 免 對 實 驗 結 果 產 生 影 響 一 性 別 本 次 實 驗 收 集 樣 本 數 共 196 人, 其 中 男 性 占 83 人, 女 性 為 113 人, 各 組 性 別 分 布 如 下 表 4-3 所 示 由 表 4-3 亦 可 知,Crosstable 統 計 方 法 的 卡 方 檢 定 值 小 於 0.001, 小 於.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各 組 間 的 男 女 比 例 具 有 差 異 表 4-3 各 組 性 別 分 布 及 卡 方 檢 定 表 性 別 組 別 A1 A2 A3 A4 B1 B2 B3 B4 總 數 P 值 男 性 (%) 24.00% 70.83% 61.54% 25.00% 25.00% 62.50% 48.00% 20.83% 42.35% 女 性 (%) 76.00% 29.17% 38.46% 75.00% 75.00% 37.50% 52.00% 79.17% 57.65% 各 組 總 人 數 25 24 26 24 24 24 25 24 196 0.00* 二 年 齡 本 次 實 驗 收 集 樣 本 平 均 年 齡 為 38.8 歲, 標 準 差 為 8.47, 各 組 年 齡 分 布 如 下 表 4-4 所 示, 以 One-way ANOVA 檢 定 的 F 值 為 1.914,P 值 小 於.10 顯 著 水 準, 由 此 可 知, 各 組 的 年 齡 分 布 具 有 差 異 31
表 4-4 各 組 年 齡 分 布 及 F 值 檢 定 表 性 別 組 別 A1 A2 A3 A4 B1 B2 B3 B4 總 數 F 值 平 均 數 36.80 43.04 39.31 34.92 39.38 38.33 39.64 38.96 38.80 1.914* 標 準 差 7.83 10.14 8.76 5.23 7.67 7.77 11.34 6.10 8.47 由 上 述 結 果 發 現 樣 本 的 分 佈 在 性 別 及 年 齡 方 面 皆 有 顯 著 差 異, 並 非 完 全 呈 隨 機 分 布, 因 此 在 後 續 分 析 中, 將 把 上 述 兩 項 變 數 納 入 控 制 控 制 變 數 三 外 表 吸 引 力 ( 一 ) 因 素 分 析 本 研 究 的 因 素 分 析 採 用 最 小 平 方 法 (Generalized Least Squares) 萃 取 因 素, 選 取 特 徵 值 大 於 一 的 另 子, 並 以 斜 交 轉 軸 之 最 大 變 異 法, 進 行 量 表 分 析, 選 取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於.4 的 選 題 當 同 一 構 面 的 選 題 僅 反 應 一 個 大 於 一 的 特 徵 值 時, 表 示 這 些 選 題 只 反 應 一 個 因 素 構 面, 即 符 合 原 先 預 定 的 理 論 架 構 因 子, 因 素 構 面 不 需 調 整 ; 而 因 素 負 荷 量 小 於.4, 表 示 該 選 題 與 構 面 因 素 關 係 薄 弱, 故 予 以 刪 除 本 研 究 以 四 道 題 目 測 量 外 表 吸 引 力,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見 表 4-5 由 表 4-5 可 知 此 四 題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皆 大 於.4, 表 示 這 些 題 目 皆 測 量 同 一 概 念 外 表 吸 引 力, 因 此 不 需 要 刪 除 題 目 表 4-5 外 表 吸 引 力 之 因 素 分 析 表 題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此 應 徵 者 的 外 貌, 整 體 而 言 是 有 吸 引 力 的 0.860 2. 應 徵 者 衣 著 得 體 0.563 3. 應 徵 者 身 材 勻 稱 胖 廋 適 中 0.617 4. 我 認 為 此 名 應 徵 者 的 外 表 相 當 具 有 吸 引 力 0.888 32
( 二 ) 信 度 分 析 因 素 分 析 之 後, 由 於 本 研 究 中 外 表 吸 引 力 變 數 中 所 有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皆 大 於.4, 因 此 不 需 刪 除 任 何 題 目, 接 著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倘 若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大 於.7, 屬 可 接 受 範 圍 結 果 發 現 外 表 吸 引 力 α 係 數 為 0.72, 內 部 一 致 性 屬 可 接 受 範 圍 ( 三 )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由 表 4-6 可 知,2-way ANOVA 檢 定 顯 示 各 組 間 沒 有 差 異, 不 管 是 在 主 效 果 或 是 交 互 效 果 的 部 分,P 值 皆 大 於.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各 組 受 試 者 所 知 覺 到 之 應 徵 者 的 外 表 吸 引 力 沒 有 差 異 表 4-6 主 試 官 知 覺 之 應 徵 者 外 表 吸 引 力 檢 驗 表 依 變 數 : 外 表 吸 引 力 變 異 來 源 S.S 自 由 度 M.S F 值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0.00 1 0.00 0.01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1.19 3 0.40 0.77 面 事 件 性 質 (A)*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0.25 3 0.08 0.16 誤 差 96.40 188 0.51 全 體 3006.13 196 四 非 口 語 行 為 ( 一 ) 因 素 分 析 33
本 研 究 以 六 道 題 目 測 量 非 口 語 行 為,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見 表 4-7 由 表 4-7 可 知 此 六 題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皆 大 於.4, 表 示 這 些 題 目 皆 測 量 同 一 概 念 非 口 語 行 為, 因 此 不 需 要 刪 除 題 目 表 4-7 非 口 語 行 為 之 因 素 分 析 表 題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應 徵 者 藉 由 一 些 非 語 言 行 為 ( 如 微 笑 點 頭 ) 表 達 他 的 友 善.854 2. 應 徵 者 會 以 點 頭 的 方 式 回 應 主 試 官.886 3. 應 徵 者 有 以 手 勢 輔 助 他 / 她 的 談 話.753 4. 應 徵 者 總 是 面 帶 微 笑.830 5. 在 面 試 中, 應 徵 者 盡 量 保 持 身 體 端 正.860 6. 應 徵 者 總 是 注 視 著 我.752 ( 二 ) 信 度 分 析 外 表 吸 引 力 α 係 數 為 0.74, 屬 可 接 受 範 圍 ( 三 )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由 表 4-8 可 知,2-way ANOVA 檢 定 顯 示 在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的 主 效 果 下,F 值 為 3.04,P 值 為 0.08, 小 於.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各 組 受 試 者 所 見 到 之 應 徵 者 的 非 口 語 行 為 仍 具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表 4-8 主 試 官 知 覺 之 應 徵 者 非 口 語 行 為 檢 驗 表 依 變 數 : 非 口 語 行 為 變 異 來 源 S.S 自 由 度 M.S F 值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1.17 1 1.17 3.04*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2.26 3 0.75 1.95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1.63 3 0.54 1.41 誤 差 72.68 188 0.39 總 和 3615.22 196 34
五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由 表 4-9 可 知,2-way ANOVA 檢 定 顯 示 在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的 主 效 果 下,F 值 為 3.27,P 值 為 0.07, 小 於.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各 組 受 試 者 所 知 覺 到 的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仍 具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進 一 步 檢 驗 其 平 均 數, 發 現 能 力 事 件 組 別 所 知 覺 的 事 件 嚴 重 性 為 4.12, 道 德 事 件 組 別 所 知 覺 的 事 件 嚴 重 性 為 4.39, 表 示 受 試 者 所 知 覺 的 道 德 事 件 嚴 重 性 高 於 能 力 事 件 表 4-9 主 試 官 知 覺 之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檢 驗 表 依 變 數 :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變 異 來 源 S.S 自 由 度 M.S F 值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3.62 1 3.62 3.27*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5.05 3 1.68 1.52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2.41 3 0.80 0.72 誤 差 208.20 188 1.11 總 和 3768.00 196 35
第 二 節 操 弄 變 數 的 檢 定 在 確 定 各 組 的 人 口 變 數 和 控 制 變 數 皆 控 制 成 功 之 後, 接 著 進 行 實 驗 的 操 弄 檢 定 本 研 究 需 要 檢 定 的 操 弄 變 數 有 二, 一 是 負 面 事 件 的 性 質 ( 能 力 事 件 一 與 道 德 事 件 ), 二 是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類 型 ( 道 歉 策 略 合 理 化 策 略 開 脫 策 略 及 不 使 用 任 何 策 略 的 對 照 組 ) 一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 一 ) 能 力 事 件 在 196 位 受 試 者 中, 被 分 派 至 能 力 事 件 組 的 99 名 受 試 者 在 問 項 影 片 當 中 的 面 試 官 曾 在 面 談 過 程 中 對 應 徵 者 的 能 力 提 出 質 疑 的 平 均 同 意 度 為 5.16( 所 有 問 項 皆 為 六 點 量 表 ), 而 被 分 派 至 道 德 事 件 的 97 名 受 試 者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平 均 同 意 度 則 為 2.58; 以 ANOVA 檢 驗 可 以 確 知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此 問 項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F 值 為 825.03,P 值 <.10) ( 二 ) 道 德 事 件 另 一 方 面, 被 分 派 至 道 德 事 件 組 的 97 名 受 試 者 在 問 項 影 片 當 中 的 面 試 官 曾 在 面 談 過 程 中 對 應 徵 者 的 道 德 提 出 質 疑 的 平 均 同 意 度 為 4.94, 被 分 派 至 能 力 事 件 的 97 名 受 試 者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平 均 同 意 度 則 為 2.31; 以 ANOVA 檢 驗 可 以 確 知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此 問 項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F 值 為 818.34,P 值 <.10) 由 此 可 知, 本 研 究 在 變 數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上 的 操 弄 是 成 功 的 二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 一 ) 道 歉 策 略 36
在 196 位 受 試 者 中, 被 分 派 至 道 歉 策 略 組 的 49 名 受 試 者 在 道 歉 策 略 問 項 應 徵 者 承 認 他 必 須 為 所 犯 的 錯 誤 負 責, 並 表 達 出 悔 改 之 意 的 平 均 同 意 度 為 4.92, 被 分 派 至 合 理 化 策 略 開 脫 策 略 及 不 使 用 任 何 策 略 的 受 試 者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同 意 度 則 分 別 為 2.75 2.49 及 2.23( 如 表 4-10 所 示 ), 其 中, 由 表 4-10 亦 可 知 One-way ANOVA 檢 驗 結 果,F 值 為 105.80,P 值 小 於.10,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事 後 分 析 發 現, 道 歉 策 略 組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得 分 皆 顯 著 高 於 其 他 三 組, 表 示 道 歉 策 略 與 其 他 三 種 策 略 間 具 有 明 顯 區 別 表 4-10 不 同 組 別 受 試 者 在 道 歉 策 略 問 項 上 得 分 之 差 異 分 析 策 略 類 型 分 組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F 值 及 事 後 比 較 道 歉 策 略 組 (1) 4.92 0.53 105.80* 合 理 化 策 略 組 (2) 2.75 0.91 1 > 2 開 脫 策 略 組 (3) 2.49 0.78 1 > 3 對 照 組 (4) 2.23 1.04 2 > 4 3 >4 ( 二 ) 合 理 化 策 略 在 196 位 受 試 者 中, 被 分 派 至 合 理 化 策 略 組 的 48 名 受 試 者 在 問 項 雖 然 應 徵 者 承 認 有 錯, 但 也 強 調 在 當 時 情 況 下, 他 的 行 為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的 平 均 同 意 度 為 3.92, 被 分 派 至 合 理 化 策 略 開 脫 策 略 及 不 使 用 任 何 策 略 的 受 試 者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同 意 度 則 分 別 為 3.23 3.24 及 2.04( 如 表 4-11 所 示 ), 由 表 4-11 亦 可 知 One-way ANOVA 檢 驗 結 果,F 值 為 47.77,P 值 小 於.10,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事 後 分 析 發 現, 合 理 化 策 略 組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得 分 皆 顯 著 高 於 其 他 三 組, 表 示 合 理 化 策 略 與 37
其 他 三 種 策 略 間 具 有 明 顯 區 別 表 4-11 不 同 組 別 受 試 者 在 合 理 化 策 略 問 項 上 得 分 之 差 異 分 析 策 略 類 型 分 組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F 值 及 事 後 比 較 道 歉 策 略 組 (1) 3.23 0.87 47.77* 合 理 化 策 略 組 (2) 3.92 0.71 2 > 1 開 脫 策 略 組 (3) 3.24 0.91 2 > 3 對 照 組 (4) 2.04 0.68 1 > 4 3 > 4 ( 三 ) 開 脫 策 略 被 分 派 至 開 脫 策 略 組 的 48 名 受 試 者 在 問 項 應 徵 者 將 過 去 錯 誤 歸 咎 於 受 到 外 界 因 素 影 響, 而 不 認 為 自 己 有 責 任 的 平 均 同 意 度 為 4.53, 被 分 派 至 合 理 化 策 略 開 脫 策 略 及 不 使 用 任 何 策 略 的 受 試 者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同 意 度 則 分 別 為 2.65 3.44 及 1.90( 如 表 4-12 所 示 ), 由 表 4-12 亦 可 知 One-way ANOVA 檢 驗 結 果,F 值 為 121.06,P 值 小 於.10,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事 後 分 析 發 現, 開 脫 策 略 組 在 此 問 項 上 的 得 分 皆 顯 著 高 於 其 他 三 組, 表 示 開 脫 策 略 與 其 他 三 種 策 略 間 具 有 明 顯 區 別 表 4-12 不 同 組 別 受 試 者 在 開 脫 策 略 問 項 上 得 分 之 差 異 分 析 策 略 類 型 分 組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F 值 及 事 後 比 較 道 歉 策 略 組 (1) 2.65 0.88 121.06* 合 理 化 策 略 組 (2) 3.44 0.82 3 > 2 開 脫 策 略 組 (3) 4.53 0.64 2 > 1 對 照 組 (4) 1.9 0.47 1 > 4 38
由 此 可 知, 本 研 究 在 正 式 施 測 過 程 中 對 調 節 變 數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及 自 變 數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操 弄 皆 是 成 功 的 39
第 三 節 研 究 假 設 的 驗 證 一 面 試 官 評 價 之 因 素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六 道 題 目 測 量 面 試 官 評 價,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見 表 4-13 由 表 4-13 可 知 此 六 題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皆 大 於.4, 表 示 這 些 題 目 皆 測 量 同 一 概 念 面 試 官 評 價, 因 此 不 需 要 刪 除 題 目 表 4-13 面 試 官 評 價 變 數 之 因 素 分 析 表 題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我 願 意 錄 取 該 名 應 徵 者 0.903 2. 若 有 第 二 次 面 談, 我 願 意 給 該 名 應 徵 者 機 會 0.919 3. 對 於 我 所 問 的 問 題, 此 應 徵 者 作 出 適 當 的 回 答 0.792 4. 我 會 讓 該 名 應 徵 者 成 為 我 的 同 僚 或 下 屬 ( 反 向 題 ) 0.844 5. 我 絕 對 不 會 讓 該 名 應 徵 者 進 入 我 的 公 司 任 職 0.883 6. 若 有 下 一 階 段 之 面 談, 我 會 推 薦 該 名 應 徵 者 參 加 下 一 階 段 的 甄 選 流 0.909 程 二 面 試 官 評 價 之 信 度 分 析 面 試 官 評 價 α 係 數 為 0.93, 內 部 一 致 性 佳 三 實 驗 結 果 分 析 所 示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依 變 項 為 面 試 官 評 價, 其 各 組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如 下 表 4-14 40
表 4-14 各 組 面 試 官 評 價 得 分 分 布 組 別 A1 A2 A3 A4 B1 B2 B3 B4 平 均 數 4.33 4.26 4.03 3.20 3.65 3.84 4.66 3.10 標 準 差 0.80 0.91 0.89 1.05 0.76 0.64 0.76 1.19 1. 假 說 一 之 檢 驗 本 研 究 的 假 說 一 部 分 擬 驗 證 當 應 徵 者 在 工 作 面 談 情 境 中 受 到 面 試 官 以 負 面 事 件 質 疑 時, 若 使 用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予 以 回 應, 得 到 的 面 試 官 評 價 將 會 較 未 使 用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應 徵 者 來 得 高 ; 因 此 對 於 假 說 一 的 檢 驗, 本 研 究 將 分 派 至 有 使 用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148 名 受 試 者 列 為 一 組, 組 內 平 均 面 試 官 評 價 得 分 為 4.01, 而 未 使 用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對 照 組 ( 共 48 人 ), 面 試 官 評 價 則 為 3.15; 接 著 使 用 二 因 子 共 變 異 數 分 析 法 來 檢 驗 兩 組 之 間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並 將 上 節 統 計 檢 定 後 發 現 各 組 間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變 數, 包 括 受 試 者 性 別 受 試 者 年 齡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非 口 語 策 略 等, 皆 列 為 控 制 變 數, 其 檢 驗 結 果 表 4-15 所 示 表 4-15 假 說 一 檢 驗 表 依 變 數 : 面 試 官 評 價 S.S 自 由 度 M.S F 值 受 試 者 性 別 1.45 1 1.45 2.38 受 試 者 年 齡 0.72 1 0.72 1.19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36.49 1 36.49 60.08* 非 口 語 策 略 2.07 1 2.07 3.40* 影 片 長 度 0.31 1 0.31 0.51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8.10 1 8.10 13.34* 誤 差 114.79 189 0.61 總 和 3014.56 196 41
從 表 4-15 可 得 知 :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對 面 試 官 對 應 徵 者 的 評 價 (F(1,189)=13.34,P<0.001) 有 顯 著 影 響, 表 示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使 用 組 和 對 照 組 之 間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使 用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組 別, 其 面 試 官 評 價 顯 著 高 於 對 照 組, 顯 示 假 說 一 當 應 徵 者 在 面 談 中 被 問 及 負 面 問 題 時,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採 用 將 有 助 於 其 回 復 受 損 的 形 象, 使 得 面 試 官 評 價 較 未 使 用 時 來 得 高 成 立 2. 假 說 二 及 假 說 三 之 檢 驗 本 研 究 的 假 說 二 及 假 說 三 部 分 擬 驗 證 當 應 徵 者 在 工 作 面 談 情 境 中 受 到 面 試 官 以 不 同 類 型 的 負 面 事 件 質 疑 時, 若 使 用 三 種 不 同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予 以 回 應, 得 到 的 面 試 官 評 價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使 用 二 因 子 共 變 異 數 分 析 法 來 對 假 說 二 及 假 說 三 進 行 檢 驗, 同 樣 將 受 試 者 性 別 受 試 者 年 齡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非 口 語 策 略 等 列 為 控 制 變 數, 其 檢 驗 結 果 表 4-16 所 示 表 4-16 假 說 二 假 說 三 檢 驗 表 依 變 數 : 面 試 官 評 價 變 異 來 源 S.S 自 由 度 M.S F 值 受 試 者 性 別 0.87 1 0.87 1.61 受 試 者 年 齡 0.54 1 0.54 1.00 負 面 事 件 嚴 重 性 2.13 1 2.13 3.93* 非 口 語 策 略 15.48 1 15.48 28.55* 影 片 長 度 0.01 1 0.01 0.02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0.06 1 0.06 0.11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0.16 2 0.08 0.14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A)*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B) 3.19 2 1.59 2.94* 誤 差 74.26 137 0.54 總 和 2480.36 148 42
在 表 4-16 中 可 以 得 知,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及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的 交 互 作 用 會 影 響 面 試 官 的 評 價 (F(2,137)=2.94, p=0.06), 表 示 負 面 事 件 性 質 及 防 衛 型 印 象 管 理 策 略 間 有 交 互 作 用 效 果 存 在 ; 而 進 一 步 從 圖 4-1 中, 亦 可 看 出 交 互 作 用 的 圖 形 為 : 當 受 到 面 試 官 質 疑 的 事 件 屬 能 力 性 質 時, 使 用 道 歉 策 略 的 應 徵 者 面 試 官 評 價 最 高, 使 用 合 理 化 策 略 的 應 徵 者 次 之, 使 用 開 脫 策 略 的 應 徵 者 再 次 之 ; 而 受 到 面 試 官 質 疑 的 事 件 若 屬 道 德 性 質 時, 面 試 官 評 價 最 高 的 是 使 用 開 脫 策 略 的 應 徵 者, 而 合 理 化 策 略 使 用 者 次 之, 道 歉 策 略 使 用 者 再 次 之 ; 兩 種 事 件 類 型 下 防 衛 型 印 象 策 略 的 有 效 性 之 交 互 關 係, 與 假 說 二 和 假 說 三 的 推 測 方 向 一 致, 因 此 本 研 究 之 假 說 二 及 假 說 三 亦 獲 成 立 1 圖 4-1 面 試 官 評 價 之 交 互 關 係 圖 4.4 NEWEV 的 估 計 邊 緣 平 均 數 面 試 官 評 價 得 分 估 計 邊 緣 平 均 數 4.2 4.0 3.8 3.6 3.4 1.00 2.00 3.00 道 歉 策 略 合 理 化 策 略 開 脫 策 略 DIM 防 衛 型 印 象 策 略 管 理 策 略 類 型 ABIN 1.00 2.00 道 德 事 件 能 力 事 件 1 圖 4-1 之 交 互 關 係 圖 中 之 面 試 官 得 分 為 納 入 共 變 數 後 調 整 的 結 果, 並 非 表 4-14 中 之 各 組 原 始 面 試 官 評 價 平 均 得 分 值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