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誌 猶 記 得 六 年 前 初 入 教 育 界 如 誤 闖 叢 林 的 小 白 兔 般, 深 感 自 己 對 教 育 的 徬 徨 與 不 足, 因 而 毅 然 決 然 踏 入 碩 士 學 問 窄 門 課 堂 上 浩 瀚 的 知 識, 引 領 著 我, 同 時 也 備 感 挫 折 ; 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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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未 經 一 番 寒 澈 骨, 焉 得 梅 花 撲 鼻 香 雖 然 無 法 在 此 一 一 陳 述 撰 寫 論 文 中 的 心 路 歷 程, 但 還 是 要 感 謝 那 些 給 我 許 多 幫 助, 陪 我 一 路 走 來 的 人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三 位 師 長 - 謝 如 山 郭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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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蘇 伊 文 教 授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之 影 響 研 究 生 : 陳 曉 蓉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謝 誌 猶 記 得 六 年 前 初 入 教 育 界 如 誤 闖 叢 林 的 小 白 兔 般, 深 感 自 己 對 教 育 的 徬 徨 與 不 足, 因 而 毅 然 決 然 踏 入 碩 士 學 問 窄 門 課 堂 上 浩 瀚 的 知 識, 引 領 著 我, 同 時 也 備 感 挫 折 ; 寫 論 文 時, 更 感 到 自 己 見 識 短 淺, 難 登 大 雅 之 門 幸 而 身 邊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未 曾 間 斷, 使 自 己 能 於 撰 寫 論 文 期 間, 充 實 對 語 文 教 育 的 正 確 理 念, 並 順 利 完 成 論 文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的 人, 莫 過 於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 蘇 伊 文 教 授 蘇 教 授 平 日 上 課 認 真 嚴 謹, 私 下 指 導 論 文 幽 默 風 趣 熱 忱 懇 切, 對 學 生 不 斷 鼓 舞 激 勵, 讓 原 本 對 論 文 充 滿 懼 意 的 我, 於 談 笑 間 明 確 論 文 方 向, 一 步 步 完 成 論 文 同 時 深 深 感 謝 給 予 我 指 導 的 口 考 教 授 : 陳 弘 昌 教 授 謝 美 齡 教 授 彭 妮 絲 副 教 授, 您 們 悉 心 的 指 導 與 啟 發, 讓 我 對 研 究 有 更 完 整 的 見 解 其 次, 誠 摯 的 感 謝 本 校 校 長 主 任, 在 我 暑 期 進 修 期 間, 給 予 極 大 的 支 持 與 包 容 ; 感 謝 我 最 敬 愛 的 學 年 老 師, 及 好 同 事 晏 慧 翊 伶 老 師 ; 感 謝 我 的 研 究 所 好 伙 伴 : 泠 玉 珮 玲 伯 燕 珮 菁, 謝 謝 你 們 總 是 包 容 我 的 粗 心 大 意, 耐 心 的 協 助 與 提 醒, 不 時 的 給 我 打 氣 與 幫 忙 最 後, 我 最 要 感 謝 我 的 父 母 親 週 遭 好 朋 友, 在 精 神 上 給 予 鼓 勵 與 支 持,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此 著 作 能 順 利 於 時 程 內 完 成, 都 是 因 為 有 你 們 的 陪 伴, 願 以 此 喜 悅 與 大 家 分 享 曉 蓉 謹 誌 民 國 99 年 8 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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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之 影 響 摘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旨 在 探 討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採 不 等 組 前 後 測 實 驗 設 計, 實 驗 對 象 為 台 中 市 某 國 小 五 年 級 兩 班 學 生, 其 一 為 實 驗 組, 另 一 為 控 制 組 實 驗 組 29 人, 控 制 組 27 人, 實 驗 組 接 受 為 期 八 週, 每 週 二 節, 共 計 十 六 節 的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實 驗 教 學, 控 制 組 則 未 給 予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教 學 本 研 究 以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評 分 表 為 研 究 工 具, 並 以 SPSS 進 行 獨 立 樣 本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統 計 分 析 本 研 究 結 果 如 下 : 一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方 面 : 接 受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的 實 驗 組 學 生 於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分 項 能 力 中, 於 綜 合 觀 察 與 考 察 訊 息 可 信 度 確 認 隱 含 的 假 設 能 力 達 到 顯 著 二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方 面 : 探 討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申 論 質 詢 及 回 答 四 分 項 能 力 表 現 1. 實 驗 組 高 分 組 學 生 四 分 項 能 力 皆 顯 著 優 於 控 制 組 III

2. 實 驗 組 中 分 組 學 生 僅 回 答 能 力 未 達 顯 著, 其 餘 三 項 皆 顯 著 優 於 控 制 組 3. 實 驗 組 低 分 組 學 生 四 分 項 能 力 皆 未 顯 著 優 於 控 制 組 三 實 驗 組 學 生 對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多 持 肯 定 正 面 態 度 關 鍵 字 : 辯 論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批 判 批 判 式 閱 讀 閱 讀 IV

The effect of cross-examination debate by teaching critical reading instruction.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cross-examination debate by training critical reading for elementary school fifth grade students. The experiment of the research with pretest-posttest nonequivalentcontrol-group design was conducted.the research selected two fifth-grade classes as subjects.one was assigned as the experimental group, and the other was to the control group.there were twenty-nine students in experimental group, and twenty-seven students in the other class ewere assigned to the control group.the experimental group received two sections of each week, and using total eight units for training critical reading.the experiment was extended for a period of eight weeks. But the control group did not accept the training.the research used CCT-X and the scoring of cross-examination debate as the research instrument, and the SPSS as the statistic analysis.the scores were statistically judged by one-way- analysis of covariance. The following was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1. Regarding the Critical thinking abilities": The students in experimental group received critical reading instruction scored higher on the abilities of comprehensive capacity, observation and credibility, assumptions in CCT-X than the control group. 2. Regarding the Cross- examination debate abilities":investigating V

the Performance in four aspects about comprehensive capacity, statement, cross-examination, replication. a. The study showed that in experimental group students who scored high on CCT-X had a significantly higher score than the control group in the four aspects. b. The study showed that in addition to replication,in experimental group students who scored medium on CCT-X had a significantly higher score in other three aspects than the control group. c. The study showed that In experimental group students who scored low on CCT-X had not a significantly higher score in the four aspects than the control group. 3. The experimental group held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 critical reading Instruction. Key Words: Debate, Cross-examination Debate, Critical, Critical Reading, Read. V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4 第 三 節 待 答 問 題 ---------------------------------------------------------------- 4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 6 第 五 節 研 究 限 制 ---------------------------------------------------------------- 7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9 第 一 節 辯 論 概 述 ---------------------------------------------------------------- 9 第 二 節 批 判 思 考 ---------------------------------------------------------------- 25 第 三 節 批 判 式 閱 讀 ------------------------------------------------------------ 53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 61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 61 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 62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 68 第 四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 78 第 五 節 研 究 程 序 ---------------------------------------------------------------- 80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 83 第 一 節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學 生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的 影 響 ------------ 83 第 二 節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學 生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影 響 -------- 103 第 三 節 實 驗 組 學 生 對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運 用 情 形 及 對 此 教 學 的 看 法 ------------------------------------------------------------------- 132 VII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145 第 一 節 結 論 ----------------------------------------------------------------------- 145 第 二 節 建 議 ----------------------------------------------------------------------- 149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中 文 部 份 ---------------------------------------------------------------- 153 西 文 部 份 ---------------------------------------------------------------- 164 附 錄 一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評 分 表 ---------------------------------------------- 167 附 錄 二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意 見 調 查 表 ------------------------------------ 168 附 錄 三 實 驗 教 學 內 容 教 案 文 章 學 習 單 ----------------------------- 170 VIII

表 目 次 表 2-1: 整 理 各 學 者 對 辯 論 的 定 義 ------------------------------------------------ 10 表 2-2: Ketchman 於 1921 年 提 出 辯 論 賽 制 ------------------------------------- 21 表 2-3: 程 湘 帆 提 出 1969 年 以 前 的 辯 論 賽 制 ---------------------------------- 21 表 2-4: 1970 年 我 國 辯 論 賽 制 ------------------------------------------------------- 22 表 2-5: 傳 統 辯 論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較 ----------------------------------------- 24 表 2-6: 批 判 思 考 定 義 整 理 ---------------------------------------------------------- 34 表 2-7: Piaget 的 認 知 發 展 期 -------------------------------------------------------- 41 表 2-8: 批 判 思 考 與 學 業 相 關 研 究 ------------------------------------------------ 46 表 2-9: 批 判 思 考 與 閱 讀 相 關 研 究 ------------------------------------------------ 48 表 2-10: 辯 論 準 備 過 程 與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 49 表 2-11: 辯 士 所 需 能 力 ----------------------------------------------------------------- 51 表 2-12: 後 設 認 知 的 定 義 -------------------------------------------------------------- 56 表 3-1: 本 實 驗 設 計 模 式 -------------------------------------------------------------- 63 表 3-2: 實 驗 設 計 內 容 ----------------------------------------------------------------- 66 表 3-3: 批 判 式 閱 讀 課 程 與 對 應 指 標 關 係 ------------------------------------- 70 表 3-4: 修 訂 的 CCT-X 編 製 結 構 ---------------------------------------------------- 73 表 3-5: 自 訂 奧 瑞 岡 式 競 賽 評 分 表 與 對 應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 77 表 3-6: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教 學 內 容 相 較 ----------------------------------------- 80 表 4-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綜 合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84 表 4-2: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綜 合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85 表 4-3: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綜 合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 85 表 4-4: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歸 納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86 表 4-5: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歸 納 能 力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87 表 4-6: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歸 納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 87 IX

表 4-7: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演 繹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88 表 4-8: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演 繹 能 力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89 表 4-9: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演 繹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 89 表 4-10: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觀 察 與 考 察 訊 息 可 信 度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90 表 4-1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觀 察 與 考 察 訊 息 可 信 度 能 力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91 表 4-12: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觀 察 與 考 察 訊 息 可 信 度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 9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確 認 隱 含 的 假 設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表 4-13: 準 差 ------------------------------------------------------------------------------- 92 表 4-14: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確 認 隱 含 的 假 設 能 力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93 表 4-15: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確 認 隱 含 的 假 設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 93 表 4-16: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於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結 果 ------------------------------------------------------------------------------- 94 表 4-17: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04 表 4-18: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05 表 4-19: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05 表 4-20: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06 表 4-2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07 表 4-22: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07 表 4-23: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08 X

表 4-24: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09 表 4-25: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09 表 4-26: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10 表 4-27: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11 表 4-28: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高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11 表 4-29: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12 表 4-30: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13 表 4-3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13 表 4-32: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14 表 4-33: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15 表 4-34: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15 表 4-35: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16 表 4-36: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17 表 4-37: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17 表 4-38: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18 XI

表 4-39: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19 表 4-40: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中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19 表 4-4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20 表 4-42: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21 表 4-43: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綜 合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21 表 4-44: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22 表 4-45: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23 表 4-46: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申 論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23 表 4-47: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24 表 4-48: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25 表 4-49: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質 詢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25 表 4-50: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的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126 表 4-5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前 測 分 數 的 迴 歸 同 質 性 考 驗 摘 要 表 ------------------------------------- 127 表 4-52: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的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回 答 能 力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 127 表 4-53: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之 高 中 低 分 組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結 果 --------------------------------------------------------------------- 128 表 4-54: 實 驗 組 學 生 對 於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意 見 ------------------------------- 134 XII

表 4-55: 實 驗 組 學 生 對 於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提 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之 意 見 ---------------------------------------------------------------------------- 137 圖 目 次 圖 2~1: Sternberg 智 力 三 維 論 示 意 圖 --------------------------------------------- 45 圖 3~1: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奧 瑞 岡 式 競 賽 進 行 流 程 --------------------------- 64 圖 3~2: 研 究 架 構 ------------------------------------------------------------------------ 67 XIII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研 究 主 旨 為 探 討 批 判 式 閱 讀 是 否 對 口 語 爭 雄 的 辯 論 能 力 有 提 升 的 效 果 以 下 就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待 答 問 題 名 詞 釋 義 及 研 究 限 制 做 說 明, 說 明 如 下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批 判 思 考 於 國 外 學 界 已 沸 沸 揚 揚 數 十 個 年 頭, 然 而 國 內 卻 始 終 見 聲 不 見 影 從 國 內 現 狀 推 究, 原 因 可 能 是 考 試 制 度 的 遺 毒 為 了 考 試 方 便, 教 育 偏 向 填 鴨 方 式, 將 學 生 的 頭 腦 單 一 化 ; 被 多 種 課 程 纏 身 而 疲 於 奔 命 的 老 師 們, 成 為 社 會 沉 默 的 一 群, 也 將 學 生 教 成 統 一 思 考 方 式 的 沉 默 國 民 在 考 試 領 導 教 學 前 提 下, 教 育 成 為 一 個 大 機 器, 將 每 個 送 進 機 器, 獨 一 無 二 的 個 體, 全 變 成 思 想 統 一 的 產 品 如 果 站 在 第 一 線 的 教 師 懂 得 突 破 現 狀, 和 學 生 對 話, 讓 學 生 成 為 教 室 的 主 人, 享 受 思 考 歷 程 中 天 馬 行 空 的 趣 味, 則 能 吸 引 學 生 不 停 探 索, 則 能 培 養 出 具 競 爭 力 的 國 民 批 判 思 考 才 能 培 養 出 具 競 爭 力 的 國 民 所 謂 思 考, 是 為 達 成 某 特 定 目 標 從 事 的 縝 密 經 驗 探 索 (debono,1992); 而 批 判 思 考 則 是 一 種 行 動, 是 決 定 什 麼 應 該 去 做 什 麼 應 該 去 相 信 的 一 種 合 理 性 與 反 思 性 的 思 考 (Norris 與 Ennis,1989) Dewey( 姜 文 閔 譯,2000) 曾 在 How We Think" 一 書 中 提 到, 反 思 性 思 考 概 念 如 : 質 疑 探 索 尋 求 證 據 評 估, 這 些 都 是 批 判 思 1

考 的 精 華 張 玉 成 於 1993 年 定 義, 批 判 思 考 乃 對 於 事 物 或 陳 述 並 非 全 盤 接 受, 而 係 應 用 思 考 力 量 將 其 事 物 或 陳 述 加 以 分 解 分 析, 設 定 標 準 加 以 判 斷 可 知 批 判 思 考 立 於 思 考 的 基 礎 之 上, 加 入 主 觀 標 準 評 判 可 行 性 合 理 性, 對 事 物 既 有 觀 點 進 行 評 價 可 見, 具 競 爭 力 的 國 民 應 具 備 主 觀 評 判 標 準, 能 篩 選 資 訊 加 以 評 價 如 何 增 進 批 判 思 考? 研 究 者 認 為 由 批 判 式 閱 讀 著 手 訓 練 應 為 有 效 途 徑 探 究 批 判 思 考 與 閱 讀 理 解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大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呈 正 相 關, 因 此 欲 提 升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應 從 閱 讀 著 手 所 謂 批 判 式 閱 讀 指 閱 讀 文 章 為 基 底, 以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為 教 學 目 標, 反 覆 提 問 與 回 饋, 達 成 教 學 成 效 研 究 者 相 信, 從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定 能 達 到 良 好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效 果 研 究 者 擔 任 國 小 教 師 五 年 餘, 發 現 學 生 於 溝 通 上 皆 有 共 同 困 難 : 經 常 話 未 聽 完 即 埋 頭 苦 做, 做 錯 還 委 屈 得 不 知 為 何 ; 或 者 與 人 摩 擦, 爭 執 不 到 兩 句, 就 急 著 找 老 師 協 助 處 理 說, 說 不 清 ; 聽, 聽 不 明, 導 致 誤 會 不 斷 研 究 者 深 深 感 慨, 這 些 問 題 緣 於 溝 通 不 良, 推 究 其 因 均 在 學 生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不 足 此 時, 研 究 者 接 觸 到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競 賽 十 幾 年 前 此 競 賽 曾 風 雲 一 時, 是 國 中 小 國 語 文 競 賽 之 ㄧ, 後 因 故 停 辦, 近 兩 年 台 中 市 又 恢 復 辦 理, 在 這 樣 的 機 緣 下, 我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相 遇 連 續 指 導 兩 年 辯 論 競 賽 後, 發 現 僅 了 解 辯 論 規 則 大 量 閱 讀 著 實 不 夠, 辯 論 還 有 一 項 決 勝 負 的 能 力 -- 批 2

判 在 競 賽 前 不 僅 僅 要 能 批 判 資 料, 還 必 須 於 競 賽 現 場 具 有 臨 場 聆 聽 批 判 的 能 力 辯 論 經 過 深 層 批 判 思 考 過 後, 透 過 口 語 傳 播 產 出, 訓 練 學 生 講 理 教 導 過 程 也 給 研 究 者 許 多 想 法, 如 果 訓 練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是 否 可 提 升 學 生 辯 論 能 力?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需 收 集 大 量 資 料, 學 習 分 類 資 料, 批 判 可 行 不 可 行, 再 整 合 成 主 要 觀 點, 可 見 批 判 資 料 於 辯 論 中 相 當 重 要, 因 此 研 究 者 擬 結 合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期 透 過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提 升 學 生 批 判 資 料 能 力, 進 而 對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產 生 正 面 影 響 根 據 九 十 七 年 五 月 公 佈 的 九 年 一 貫 新 綱 要 ( 一 百 學 年 度 實 施 ), 對 國 小 語 文 批 判 能 力 的 著 墨 甚 少, 僅 於 國 語 文 三 條 能 力 指 標 中 明 顯 表 示 3-3-4-3 能 在 辯 論 中 精 要 的 說 出 有 利 己 方 的 意 見 5-1-7-3 5-2-14-3 能 從 閱 讀 的 材 料 中, 培 養 分 析 歸 納 的 能 力 依 據 上 述 表 示, 於 國 小 階 段, 應 於 閱 讀 中 培 養 分 析 歸 納 能 力, 即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欲 達 成 的 指 標, 可 見 此 訓 練 國 小 階 段 是 可 達 成 且 必 須 的 能 力, 由 此 推 知 批 判 式 閱 讀 可 行 性 高, 且 能 作 為 教 材 參 考 遺 憾 的 是, 針 對 以 上 指 標, 編 入 教 材 部 分 甚 少, 顯 示 目 前 國 內 對 批 判 思 考 重 視 不 足 研 究 者 以 為 訓 練 辯 論 能 力 為 主 的 批 判 式 閱 讀 教 學, 應 能 有 效 促 進 學 生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進 而 提 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搭 起 學 生 理 性 橋 樑, 引 領 社 會 更 進 步 3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為 探 討 批 判 式 閱 讀 是 否 對 口 語 爭 雄 的 辯 論 能 力 有 提 升 的 效 果, 細 言 之,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三 : 一 探 討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在 接 受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前 後, 對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之 影 響 二 探 討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在 接 受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前 後, 在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競 賽 表 現 之 影 響 三 探 討 參 與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的 五 年 級 實 驗 組 學 生, 在 教 學 結 束 後, 對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的 運 用 情 形 及 看 法 第 三 節 待 答 問 題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欲 回 答 的 問 題 包 括 : 一 探 討 國 小 五 級 學 生 在 接 受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前 後, 對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一 -1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於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的 綜 合 能 力 之 表 現,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一 -2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於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的 歸 納 能 力 之 表 現,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一 -3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於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4

X 級 的 演 繹 能 力 之 表 現,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一 -4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於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的 觀 察 與 考 察 訊 息 可 信 度 能 力 之 表 現,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一 -5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於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的 確 認 隱 含 假 設 能 力 之 表 現,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二 探 討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在 接 受 批 判 式 閱 讀 教 學 前 後, 對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競 賽 之 能 力,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二 -1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實 驗 組 控 制 組 的 高 中 低 三 組 不 同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學 生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之 綜 合 能 力,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二 -2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實 驗 組 控 制 組 的 高 中 低 三 組 不 同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學 生,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之 申 論 能 力,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二 -3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實 驗 組 控 制 組 的 高 中 低 三 組 不 同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學 生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之 質 詢 能 力, 是 否 有 所 提 升? 二 -4 採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實 驗 組 控 制 組 的 高 中 低 三 組 不 同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學 生 於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之 回 答 能 力, 是 5

否 有 所 提 升? 三 探 討 參 與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的 五 年 級 實 驗 組 學 生, 在 教 學 結 束 後, 對 批 判 式 閱 讀 運 用 情 形 及 對 此 教 學 看 法 如 何?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本 研 究 有 關 的 重 要 名 詞 解 釋 如 下 : 一 批 判 式 閱 讀 訓 練 : 根 據 張 玉 成 於 1993 年 整 理 西 方 學 者 對 批 判 思 考 定 義 顯 示, 批 判 思 考 重 視 對 言 論 主 張 文 章 陳 述 內 容 對 資 訊 來 源 從 事 正 確 判 斷 基 於 上 述 所 示, 透 過 批 判 文 章 建 立 自 我 觀 點 占 重 要 地 位, 因 此 研 究 者 擬 以 閱 讀 融 入 批 判 思 考 訓 練 基 於 上 述 定 義 及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需 要 從 批 判 時 事 新 聞 中 建 立 自 我 觀 點, 因 此 研 究 者 決 定 閱 讀 內 容 皆 以 報 章 雜 誌 為 主 並 於 探 討 西 方 學 者 對 批 判 思 考 理 念 之 後, 擷 取 其 要 義, 依 據 教 育 心 理 學 理 論, 選 擇 適 合 的 教 學 領 域 及 教 學 年 紀 二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是 美 國 奧 瑞 岡 大 學 所 研 擬 的 辯 論 方 式, 模 仿 英 國 議 會 制 度 所 研 發 其 增 加 質 詢 的 方 式, 改 善 舊 式 辯 論 僅 有 申 論 而 無 與 對 方 隊 伍 交 流 的 缺 點, 採 用 質 詢 方 式 讓 辯 論 議 題 更 能 問 進 核 心, 且 更 能 訓 練 批 判 聆 聽 及 臨 場 反 應 其 賽 制 以 正 反 方 皆 三 人 比 賽 為 主, 分 為 一 二 三 辯, 6

其 中 一 位 兼 任 結 辯, 過 程 中 有 申 論 質 詢 回 答, 皆 三 分 鐘, 最 後 的 結 辯 也 是 三 分 鐘 參 批 判 思 考 技 巧 : 本 研 究 所 關 心 的 批 判 思 考 技 巧 以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所 測 得 的 能 力 為 主, 包 括 歸 納 演 繹 觀 察 考 察 訊 息 可 信 度 確 認 隱 含 的 假 設 這 些 能 力 所 需 先 備 知 識 也 被 考 量 於 教 學 目 標 之 內 第 五 節 研 究 限 制 一 研 究 對 象 : 基 於 時 間 及 人 力 的 限 制, 研 究 者 僅 能 選 取 台 中 市 某 國 小 五 年 級 兩 個 班 級 做 為 實 驗 組 29 人 及 控 制 組 27 人, 樣 本 不 多, 無 法 將 結 論 推 論 至 其 他 非 實 驗 情 境 之 學 生 二 測 驗 工 具 :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工 具 有 很 多 種, 基 於 目 前 國 內 適 合 國 小 學 生 普 遍 使 用 效 果 良 好 的 為 毛 連 塭 等 於 1992 年 修 訂 的 康 乃 爾 批 判 思 考 測 驗 X 級, 因 此 研 究 者 決 定 採 用 此 測 驗 但 是 此 測 驗 所 測 試 的 能 力 僅 限 以 下 五 種, 即 歸 納 演 繹 觀 察 考 察 訊 息 可 信 度 確 認 隱 含 的 假 設, 所 以 無 法 推 論 至 所 有 批 判 思 考 的 能 力 基 於 測 量 批 判 思 考 的 前 後 測 皆 使 用 同 一 份 測 驗, 因 此 仍 無 法 避 免 答 題 動 機 低 或 產 生 練 習 效 應 對 實 驗 結 果 正 確 性 的 影 響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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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於 第 二 章 首 先 探 討 辯 論 相 關 文 獻, 第 二 節 從 批 判 理 論 起 源 探 討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第 三 節 介 紹 批 判 式 閱 讀 技 巧, 及 深 入 分 析 批 判 能 力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其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第 一 節 辯 論 概 述 壹 辯 論 介 紹 一 辯 論 基 本 理 論 ( 一 ) 辯 論 的 定 義 : 辯 論 指 口 語 交 鋒 的 過 程, 最 早 於 春 秋 戰 國, 運 籌 帷 幄 的 智 謀 之 士, 奔 走 游 說, 晏 子 為 此 時 期 最 為 古 今 津 津 樂 道 的 人 物 隨 著 歷 史 推 移, 辯 論 雖 經 常 出 現 在 古 代 重 要 政 策 論 辯, 卻 未 被 立 為 一 門 學 問, 少 有 專 書 著 述, 直 到 清 末 列 強 叩 關, 才 重 新 從 教 育 的 角 度 反 思, 定 下 辯 論 一 詞, 立 下 辯 論 學 說 因 此 研 究 者 僅 列 舉 近 三 十 年 辯 論 定 義, 做 一 整 理 : 9

表 2-1 整 理 各 學 者 對 辯 論 的 定 義 作 者 年 代 出 處 辯 論 的 定 義 崔 鼎 昌 等 1977 台 北 故 鄉 辯 論 是 以 邏 輯 的 方 法, 正 反 對 立 的 形 式 以 探 求 真 理 的 過 程 與 方 法 費 培 傑 1980 上 海 商 務 正 反 兩 方 依 據 一 定 的 講 述 規 則, 當 面 陳 述 各 人 的 論 證 稱 為 辯 論 諸 承 明 1991 台 北 桂 冠 針 對 某 一 特 定 主 題, 各 自 持 有 不 同 立 場 和 意 見 的 人, 以 有 系 統 有 條 理 符 合 邏 輯 的 言 辭, 彼 此 陳 述 立 論 和 反 駁 劉 建 祥 1997 湖 南 辯 論 是 一 種 論 事 理, 辨 是 非 的 雙 向 語 言 交 流 活 動 本 身 需 觀 點 明 確 具 論 理 系 統, 與 他 人 需 為 相 異 觀 點 針 鋒 相 對 的 抗 衡 和 辯 駁 董 志 鐵 1998 中 國 廣 播 電 視 辯 論 是 針 對 客 觀 事 實 做 矛 盾 判 斷 的 爭 論 劉 伯 奎 1999 語 文 出 版 社 人 們 針 對 某 一 具 體 話 題, 以 公 開 對 立 的 立 場 對 對 方 的 觀 點 進 行 駁 斥 和 否 定, 藉 此 確 立 和 強 化 本 方 觀 點 的 一 種 語 言 交 流 形 式 筆 者 歸 納 辯 論 定 義 如 下 : 辯 論 為 人 們 針 對 某 一 特 定 主 題, 持 不 同 立 場 的 人 進 行 公 開 富 有 邏 輯 的 口 語 論 辯, 進 行 意 見 溝 通 與 交 流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 ( 二 ) 辯 論 的 條 件 : 1. 廣 義 上 而 言 : 10

根 據 表 2-1 的 定 義, 整 理 辯 論 應 具 備 的 條 件, 分 述 如 下 (1) 命 題 相 同 : 有 同 一 客 觀 的 命 題, 雙 方 焦 點 關 注 在 同 一 件 事, 彼 此 交 鋒 才 有 交 集 (2) 立 場 多 元 或 相 對 : 辯 論 不 限 於 正 反 對 立, 有 時 一 個 主 題 會 有 許 多 不 同 立 場 尤 其 是 跟 政 策 相 關 議 題 更 易 具 備 此 特 質 (3) 論 證 須 具 說 服 力 : 若 缺 乏 此 項, 辯 論 即 跟 一 般 討 論 沒 有 差 別, 辯 本 身 就 有 說 服 的 意 義 2. 狹 義 而 言 : (1) 單 指 辯 論 競 賽, 諸 承 明 1991 認 為 辯 論 比 賽 必 須 1 具 有 一 定 規 則 或 程 序 : 規 則 程 序 可 以 幫 助 辯 論 在 公 平 合 理 的 環 境 下 進 行 辯 論 規 則 程 序 從 民 初 至 今 有 許 多 套, 但 是 原 則 上 皆 掌 握 公 平 性 辯 論 規 則 共 同 點 則 須 遵 守 A. 雙 方 辯 士 表 達 機 會 相 等 B. 配 合 辯 論 活 動 的 情 境 和 目 的, 選 擇 最 佳 組 合 方 式 2 當 面 以 語 言 方 式 表 達 : 為 了 呈 現 辯 論 臨 場 與 立 即 效 果 辯 士 的 臨 場 反 應 等, 辯 論 往 往 會 要 求 面 對 面 直 接 溝 通 (2)Harpon & Row 於 1977 年 針 對 會 議 論 辯 模 式 提 出 四 種 條 件 : 1 必 須 有 正 反 兩 方 2 有 組 織 的 聽 眾 11

3 辯 論 者 和 聽 眾 必 須 遵 循 一 定 的 規 則 這 些 規 則 有 助 於 行 政 上 的 處 理 協 議 的 取 得 4 雙 方 對 辯 題 及 內 容 的 認 可 : 雙 方 論 點 不 一 致, 對 議 題 看 法 不 一, 將 會 導 致 各 說 各 話, 不 知 所 云 ( 三 ) 辯 論 的 目 的 : 1. 廣 義 而 言 : 辯 論 不 是 為 了 逞 一 時 口 舌 之 快, 所 有 的 過 程 皆 是 為 了 追 求 真 理, 因 此 辯 論 應 有 個 目 的 魯 曉 明 於 1980 年 指 出 : (1) 問 是 非 : 是 非 不 明 時, 不 能 不 辯 判 斷 對 錯 為 了 了 解 自 己 的 想 法, 應 該 勇 於 辯 論 (2) 闡 真 理 : 若 有 言 論 足 以 對 社 會 有 不 良 影 響, 損 害 大 眾 利 益 時, 應 基 於 道 德, 依 所 有 證 據, 分 辨 是 非, 挺 身 辯 論 (3) 明 真 相 : 如 果 事 情 處 於 矛 盾 模 糊 地 帶 爭 論 不 休 時, 辯 論 有 助 釐 清 真 相 當 然, 有 所 為 也 要 有 所 不 為, 某 些 情 境 則 不 應 辯 論, 王 淑 俐 1991 指 出 : (1) 題 目 無 關 緊 要 時 : 不 必 為 小 事 計 較, 不 要 強 迫 他 人 接 受 自 己 想 法 或 改 變 生 活 習 慣 12

(2) 對 手 不 講 公 道 時 : 當 對 手 蠻 橫 或 情 緒 激 動 時, 已 失 去 辯 論 的 公 正 客 觀 性, 此 時 不 宜 出 口 (3) 自 己 準 備 不 足 時 : 自 己 沒 有 堅 固 的 證 據 或 尚 未 有 調 理 的 想 法 時, 也 不 要 信 口 開 河 2. 狹 義 而 言 : 辯 論 是 指 參 加 制 式 的 辯 論 比 賽, 參 加 比 賽 的 目 的 分 述 如 下 : (1) 教 育 上 而 言 : 我 國 教 育 有 一 共 通 點, 前 人 怎 麼 說 怎 麼 信, 足 見 思 辯 力 不 足 源 於 我 國 教 育 方 式 太 重 視 考 試, 不 講 究 辯 論 術 (2) 社 會 上 而 言 : 美 國 曾 有 一 項 調 查, 美 國 高 層 領 導 人 物 ( 含 議 員 州 長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白 宮 幕 僚 等 ) 共 160 位, 其 中 竟 高 達 62.5% 在 大 學 中 曾 參 加 辯 論 賽 因 此, 從 各 種 調 查 顯 示 辯 論 賽 對 於 學 生 進 入 社 會 後 能 否 有 效 表 達 意 見, 繼 而 成 為 領 導 者, 有 不 容 小 覷 的 影 響 ( 游 梓 翔,2004) (3) 個 人 而 言 : 培 養 求 知 的 能 力 與 興 趣 : 競 賽 辯 論 講 求 證 據 資 料 為 支 撐 的 活 動 因 此 要 參 加 辯 論 賽, 賽 前 各 項 資 料 的 收 集 及 取 決 整 理, 是 不 可 或 缺 一 環 賽 後, 選 手 會 發 現 視 野 變 廣 闊, 常 識 知 識 豐 富, 對 環 境 看 法 更 寬 廣, 間 接 提 13

升 求 知 興 趣 ( 四 ) 辯 論 基 本 架 構 1. 立 論 (1) 論 證 : 辯 論 過 程 中, 每 人 皆 應 根 據 自 己 的 主 觀 看 法, 尋 找 證 據 建 立 一 套 主 張 說 服 他 人, 而 這 一 套 說 法 就 是 論 證 如 沈 寶 良 於 1996 所 說, 如 果 論 點 是 論 辯 的 靈 魂, 那 麼 論 據 就 是 血 肉, 論 證 技 巧 則 是 論 辯 的 骨 骼 及 筋 絡, 因 此 論 證 包 含 以 下 特 點 組 成 : 1 正 確 論 點 :A. 客 觀 符 合 實 際 情 形 : 論 辯 者 必 須 從 命 題 中 找 到 相 關 支 持 論 點, 實 事 求 是 不 可 私 自 臆 測 B. 符 合 科 學 邏 輯 原 則 : 論 點 不 可 使 用 哲 學 的 方 式 作 揣 測, 須 符 合 科 學 邏 輯 客 觀 原 則, 才 能 順 利 進 行 2 客 觀 論 據 : 必 須 是 以 充 分 必 須 的 理 由 組 合 而 成 劉 潤 澤 1991 提 出 的 三 個 特 點 :A. 真 實 確 切 : 不 真 實, 一 旦 被 對 方 查 出 為 假, 這 論 證 隨 即 失 去 公 信 力 B. 全 面 充 分 : 理 由 跟 命 題 關 連 必 需 夠 強 夠 充 分, 否 則 被 推 翻 的 可 能 性 會 相 當 高 C. 和 論 點 有 內 在 關 聯 : 若 理 由 和 論 題 不 相 關, 則 此 論 據 會 被 視 為 無 效 14

(2) 論 證 類 型 : 1 事 例 論 證 : 前 人 有 謂, 事 實 勝 於 雄 辯 事 實 往 往 最 具 說 服 力, 但 此 事 實 應 具 備 可 被 考 證 或 廣 為 人 知 的 特 質, 若 不 是 多 數 人 知 道 的 事 實, 應 提 出 證 明 2 公 理 論 證 : 利 用 人 們 確 知 的 道 理, 包 含 一 般 性 原 理 原 則 既 定 條 約 國 家 法 律 等 作 為 證 明 這 些 公 理 深 鑿 每 人 心 中, 是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往 往 不 需 要 多 做 說 明 ( 劉 潤 澤,1999) 3 因 果 論 證 :Ketchman 於 1914 年 ( 費 培 傑 譯 ) 提 出 方 式 有 由 果 推 因 由 因 推 果 或 由 果 推 果 無 論 推 理 方 式 為 何 種, 一 定 要 把 握 幾 個 原 則 A. 因 與 果 連 繫 要 強 : 前 因 與 後 果 的 聯 繫 不 強, 或 這 個 前 因 不 一 定 會 推 論 出 這 後 果, 則 這 個 聯 繫 易 被 推 翻 B. 證 據 有 力 : 使 用 證 據 證 實 時, 證 據 必 須 可 被 驗 證 C. 前 因 沒 有 其 他 阻 撓 因 素 : 發 生 前 因 時, 沒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前 因 的 因 素, 這 樣 的 前 因 具 單 純 可 證 性, 才 足 以 說 服 人 4 類 比 論 證 : 針 對 命 題 或 對 方 存 在 的 問 題, 提 出 比 喻, 用 相 近 或 相 似 的 事 物 進 行 類 比 謝 倫 浩 (2001) 提 出 使 用 此 15

種 推 論 論 證 時, 應 要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A. 不 能 通 篇 皆 使 用 此 方 式, 會 影 響 整 體 表 達 力 道 B. 類 比 的 兩 個 對 象 間, 屬 性 關 係 愈 緊 密 愈 好 才 能 使 辯 論 中 的 觀 點 富 有 論 證 性 增 加 說 服 力 C. 不 能 以 對 象 表 面 相 同 或 相 似 處 拿 來 類 比, 否 則 易 落 入 機 械 類 比 的 錯 誤 (3) 論 證 立 場 : 1 正 方 立 場 : 正 方 辯 士 立 場 要 支 持 整 個 議 題, 不 可 以 部 分 支 持, 部 分 支 持 易 落 入 與 反 方 立 場 混 淆 的 窘 境 因 此 正 方 要 完 全 支 持, 往 往 是 站 在 改 革 的 立 場, 可 對 命 題 提 出 建 議 或 具 體 作 法 因 此 正 方 的 焦 點 應 放 在 做 法 的 需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正 方 強 調 需 要 的 做 法 有 A. 強 調 需 要 : 一 般 辯 題 通 常 會 與 現 狀 相 反 方 式 來 制 定, 如 : 應 開 放 國 小 學 生 騎 腳 踏 車 上 學 因 此 正 方 站 在 與 現 狀 相 反 的 改 革 一 方, 因 此 正 方 要 完 全 支 持 改 革 現 狀, 可 以 針 對 有 需 要 這 部 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B. 強 調 好 處 : 好 處 往 往 沒 有 絕 對 的 標 準, 拿 反 方 做 不 到 的 部 分 互 相 比 較 才 有 意 義 2 反 方 立 場 論 析 : 反 方 立 場 較 有 彈 性, 可 以 選 擇 部 分 反 對, 或 完 全 反 對, 端 視 反 方 隊 伍 戰 略 而 定 游 梓 翔 於 2004 年 16

提 出 反 方 立 場 有 以 下 幾 種 方 式 可 以 採 用, 分 述 如 下 A. 維 持 現 有 狀 況 : 若 正 方 支 持 改 變 現 狀, 反 方 當 然 也 可 以 維 持 現 狀 維 持 現 狀 的 打 法 須 強 調 目 前 使 用 此 方 式 的 優 勢 為 何, 削 弱 目 前 方 法 的 弱 點 B. 修 正 現 有 狀 況 缺 點 : 若 現 有 狀 況 已 是 大 眾 皆 尋 求 改 變 的 氛 圍, 那 麼 就 不 要 堅 持, 可 以 選 擇 就 現 況 缺 陷 提 出 修 正 建 議, 但 大 致 原 則 不 改 變 修 正 的 幅 度 不 能 太 大, 否 則 易 與 正 方 立 場 混 淆 2. 駁 論 : 駁 論 純 粹 以 破 壞 對 方 論 點 為 原 則, 和 主 張 建 設 或 改 善 的 論 證 立 場 不 同 諸 承 明 (1991) 提 出 下 面 原 則 : (1) 使 用 原 則 : 1 不 應 純 粹 反 對 : 辯 論 應 是 為 了 解 決 問 題, 因 此 辯 論 當 中 不 宜 為 反 對 而 不 講 理 失 了 風 度 2 駁 論 應 與 質 詢 申 論 密 切 配 合 : 首 先 質 詢 時 間 可 將 駁 論 觀 點 化 為 提 問 詢 問 對 手 接 著 被 質 詢 後 皆 會 有 一 次 申 論 機 會, 應 將 被 質 詢 時 未 完 全 回 答, 或 者 未 有 機 會 好 好 回 答 的 議 題 整 理 好, 申 論 時 再 加 強 闡 述, 可 以 提 升 駁 論 的 強 度 與 鞏 固 我 方 效 果 17

(2) 回 應 駁 論 : 劉 伯 奎 (1999) 提 出 面 對 駁 論 時, 可 使 用 迎 戰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攻 其 命 題 : 直 接 否 定 其 命 題 合 理 性, 主 要 論 點 皆 由 命 題 延 伸, 從 此 處 攻 擊 等 於 間 接 全 盤 否 定 其 全 部 論 點 2 攻 其 次 要 論 點 : 往 往 主 要 論 點 對 手 會 守 得 很 好, 但 是 作 為 佐 證 的 次 要 論 點, 未 必 全 部 都 可 以 達 成, 因 此 只 抓 住 其 中 一 個 達 成 性 很 低 的 次 要 論 點 集 中 攻 擊, 可 以 擾 亂 對 方 陣 腳 3 攻 其 結 論 : 若 次 要 論 點 與 結 論 間 的 關 連 性 不 強, 或 者 未 存 在 必 然 的 因 果 關 係, 那 麼 可 以 藉 由 攻 擊 這 個 部 分 來 類 比 推 論 間 接 否 定 全 部 二 辯 論 技 巧 介 紹 : 朱 峰 (2000) 提 出 以 下 界 定 辯 題 方 式 ( 一 ) 界 定 辯 題 : 不 管 辯 題 如 何 隨 時 勢 變 化, 都 脫 離 不 了 三 項 主 要 類 型 1. 價 值 命 題 : 討 論 已 施 行 的 某 事 或 某 政 策 是 否 比 原 先 顧 慮 情 形 更 好, 如 六 輕 建 設 於 雲 林 利 大 於 弊, 這 類 命 題 辯 士 必 須 有 很 強 的 邏 輯 能 力, 要 完 整 收 集 過 去 至 今 與 命 題 相 關 資 料, 對 辯 題 的 發 展 有 相 當 的 了 解 18

2. 事 實 命 題 : 討 論 某 件 事 是 否 真 實, 台 灣 教 育 深 受 西 方 教 育 思 想 影 響, 這 類 注 重 舉 證, 題 目 愈 抽 象 辯 論 者 愈 要 掌 握 大 量 實 證,, 準 備 時 有 大 量 材 料 3. 政 策 命 題 : 討 論 某 事 該 不 該 做 如 應 該 興 建 蘇 花 高 速 公 路, 要 求 理 論 與 實 際 的 結 合, 既 需 要 邏 輯 推 理, 更 要 有 大 量 佐 證, 因 為 還 未 施 行, 佐 證 間 能 想 像 空 間 大, 能 討 論 的 角 度 也 多, 是 辯 論 賽 常 見 的 辯 題 ( 二 ) 命 題 分 析 :Ketchman 於 1914 年 ( 費 培 傑 譯 ) 提 出 關 於 命 題 分 析 的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1. 界 定 命 題 意 義 : 命 題 定 出 來 往 往 兼 具 許 多 角 度 的 涵 意, 須 先 界 定 命 題 意 義, 接 下 來 找 資 料 才 知 應 從 何 方 向 2. 追 溯 命 題 的 起 源 與 歷 史 : 命 題 皆 具 爭 議 性, 產 生 絕 非 一 兩 日, 除 非 了 解 起 源 與 流 變, 否 則 難 以 對 症 下 藥, 因 此 先 了 解 起 源 可 以 幫 助 接 下 來 找 資 料 方 向 的 擬 定 3. 界 定 命 題 範 圍 : 需 要 爭 論 的 點 很 多, 但 時 間 有 限, 因 此 應 針 對 最 重 要 或 最 具 爭 議 的 部 分 進 行 論 辯, 其 餘 可 以 切 割 可 除 去 對 題 目 而 言, 不 需 證 明 就 可 支 持 辯 題 或 無 害 於 論 證 的 部 分 4. 正 反 論 證 對 照 : 不 能 只 準 備 己 方 論 證, 也 要 準 備 對 方 的, 要 19

知 己 知 彼 從 對 方 可 能 尋 求 的 論 證 中, 找 出 可 攻 擊 己 方 的 點, 針 對 這 部 分 加 強 準 備 貳 辯 論 活 動 的 發 展 一 我 國 辯 論 的 源 起 ( 一 ) 清 末 民 初 時 期 : 如 梁 啟 超 於 1914 年 為 費 培 傑 作 序 所 言, 中 國 古 代 雖 有 墨 辯 名 家 等 源 流, 甚 至 儒 家 曾 開 過 言 語 一 科, 但 皆 於 歷 史 洪 流 中 失 傳 歷 史 上 的 名 辯 論, 漢 武 帝 時, 賢 良 文 學 與 丞 相 史 御 史 大 夫 流 傳 有 名 的 鹽 鐵 之 爭 也 僅 曇 花 一 現 我 國 教 育 太 過 重 視 文 章, 而 於 口 舌 表 達 訓 練 幾 無 著 墨 反 觀, 古 希 臘 哲 學 家 蘇 格 拉 底 引 領 雄 辯 風 氣, 歐 洲 傳 承 古 希 臘 作 風, 口 語 成 為 西 方 政 治 利 器, 至 今 盛 行 不 衰 清 末 我 國 受 列 強 侵 略, 砲 聲 隆 隆 下 也 讓 我 們 反 思 教 育 的 腳 步, 因 而 有 了 幾 項 對 於 國 外 辯 論 介 紹 及 譯 作, 詳 如 以 下 介 紹 及 表 格 整 理 1.1921 年, 費 培 傑 翻 譯 原 是 美 國 學 者 柯 乘 (V.A.Ketcham) 的 新 書, 中 文 書 名 譯 為 辯 論 術 之 實 習 與 學 理 20

表 2-2 Ketchman 於 1914 年 提 出 辯 論 賽 制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人 數 一 組 1 人 以 上 正 反 兩 隊 申 論 / 時 間 每 人 一 次 /10 分 鐘 正 方 一 辯 負 責 開 始, 接 著 反 方 一 辯, 最 後 由 反 方 結 束 ( 正 方 起, 反 方 終 ) 駁 論 ( 覆 辯 ) / 時 間 每 人 一 次 /6 分 鐘 資 料 來 源 :V.A.Ketcham( 費 培 傑 譯,1921) 1. 反 方 任 何 一 位 開 始, 正 方 第 一 位 終 2. 全 部 申 論 完 才 可 以 覆 辯 2.1969 年, 王 雲 五 主 編, 程 湘 帆 所 著 的 演 講 學 中 所 提 到 的 辯 論 賽 制, 已 經 和 先 前 Ketchman 提 出 的 有 差 異 表 2-3 程 湘 帆 提 出 1969 年 以 前 的 辯 論 賽 制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人 數 一 組 2 人 正 反 兩 隊, 共 4 人 申 論 每 人 一 次 先 正 一, 依 序 為 反 一 正 二 反 二 正 一 駁 論 ( 覆 辯 ) 包 含 在 申 論 中 1. 反 一 上 台 時, 須 包 含 反 駁 上 一 位 正 一 的 觀 點, 依 此 類 推 2. 由 於 正 一 是 第 一 個 上 台, 所 以 最 後 等 四 位 皆 輪 完, 正 一 可 以 再 上 台 覆 辯 一 次, 僅 有 正 一 有 兩 次 上 台 機 會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程 湘 帆 (1969) 特 點 :1. 賽 制 改 為 正 方 開 始 正 方 結 束, 因 此 正 方 一 辯 會 多 出 一 次 發 言 機 會 2. 駁 論 ( 此 時 稱 為 覆 辯 ) 包 含 在 申 論 中, 沒 有 第 二 次 機 會 再 上 台 ( 除 正 一 以 外 ), 要 把 握 對 方 申 論 時 的 論 點, 自 己 申 論 時 要 加 以 攻 擊 21

二 我 國 辯 論 的 發 展 ( 一 ) 傳 統 辯 論 賽 制 : 游 梓 翔 (1996) 指 出, 光 復 初 期, 辯 論 活 動 於 各 校 間 成 為 零 星 課 餘 活 動, 正 式 學 校 教 育 並 未 列 入, 台 灣 辯 論 界 依 舊 沒 有 一 個 確 立 的 固 定 賽 制, 直 到 由 跨 校 組 織 救 國 團 主 辦 的 北 中 南 區 大 專 盃 競 賽 辯 論 出 現, 整 合 各 校 辯 論 資 源 這 個 活 動 不 僅 賽 前 邀 請 各 校 來 開 行 前 會, 共 同 討 論 賽 制, 也 打 破 各 自 運 作 模 式 而 有 了 對 話 空 間 對 辯 論 界 而 言, 凝 聚 賽 制 的 共 識 是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因 而 救 國 團 所 決 定 採 用 的 賽 制, 也 成 了 各 校 校 內 訓 練 的 指 標 透 過 救 國 團, 賽 制 演 變 至 1970 年 代 左 右, 台 灣 傳 統 式 賽 制 正 式 被 確 立 表 2-4 1970 年 我 國 辯 論 賽 制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人 數 一 組 5 人 正 反 兩 隊, 共 10 人 發 言 / 每 人 ( 次 ) 1 次 一 階 段 : 申 論 辯 士 分 工 三 種 角 色 : 主 辯 助 辯 結 辯 5 人 制 : 主 辯 第 一 助 辯 第 二 助 辯 第 三 助 辯 結 辯 發 言 制 5 3 5 制 兩 方 主 辯 :5 分 兩 方 一 二 三 助 辯 :3 分 兩 方 結 辯 :5 分 6 4 6 制 兩 方 主 辯 :6 分 兩 方 一 二 三 助 辯 :4 分 兩 方 結 辯 :6 分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游 梓 翔 (1996) 22

我 們 將 游 梓 翔 的 賽 制 與 1969 程 湘 帆 提 出 賽 制 比 較 得 知 兩 者 差 異 於 1. 已 有 完 整 的 角 色 分 工, 主 助 結 辯, 有 較 完 整 的 論 述 歷 程 2. 和 先 前 賽 制 相 同 的 是 同 樣 只 有 一 階 段, 每 人 上 台 將 自 己 負 責 部 分 說 完 即 可, 缺 乏 交 鋒 ( 二 )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1924 年, 美 國 奧 瑞 岡 州 立 大 學, 口 頭 傳 播 學 教 授 史 坦 利 葛 瑞 (J.Stanley Gray) 專 文 介 紹, 交 互 質 詢 式 的 辯 論 方 法, 此 方 法 引 自 英 美 法 庭, 由 於 與 先 前 方 式 不 同, 特 稱 為 奧 瑞 岡 式 至 西 元 1952 年, 正 式 為 美 國 全 國 辯 論 總 會 所 採 用 後, 逐 漸 成 為 一 種 普 遍 的 辯 論 賽 制 ( 諸 承 明,1991)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也 可 稱 為 反 問 式 的 辯 論, 曾 經 美 國 口 頭 傳 播 學 教 授 魏 爾 曼 於 其 著 作 中 提 到 反 問 式 辯 論 與 一 般 辯 論 不 同 之 處, 認 為 進 行 反 問 式 辯 論 者, 平 日 須 有 邏 輯 思 維 的 習 慣, 培 養 高 度 的 智 慧 與 機 警 辯 論 時 要 頭 腦 清 晰, 不 僅 語 文 理 解 力 強, 更 需 具 有 洞 察 人 心 的 能 力 駁 辯 間 言 論 嚴 謹, 精 通 主 題, 高 度 警 覺, 最 重 要 的 是 具 有 察 覺 對 方 弱 點 的 能 力 ( 祝 振 華,1988) 救 國 團 引 用 駐 防 台 灣 的 美 國 海 軍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示 範 賽 制, 於 1974 年 十 月 初, 舉 辦 的 台 北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演 辯 社 團 負 責 人 座 談 會 會 中 正 式 決 定 在 北 區 大 專 盃 辯 論 賽 中 啟 用 此 制 度, 因 而 開 始 正 式 確 立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在 台 灣 的 地 位 ( 崔 鼎 昌 等,1977) 23

參 傳 統 辯 論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之 比 較 據 上 述 文 獻 對 傳 統 辯 論 的 介 紹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較 : 表 2-5 傳 統 辯 論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較 賽 制 項 目 題 目 駁 論 交 鋒 辯 士 角 色 訓 練 臨 場 反 應 傳 統 辯 論 二 元 式 辯 題, 限 制 辯 論 範 圍, 在 論 點 上 難 有 交 鋒 事 先 將 自 己 的 駁 論 準 備 好, 屆 時 上 台 演 講 反 對 論 點 反 對 論 點 可 能 與 對 手 焦 點 不 同, 導 致 各 說 各 話 傳 統 辯 論 僅 準 備 好 自 己 的 辯 稿 上 台 演 講 即 可, 不 需 和 對 手 交 互 問 答 辯 士 助 辯 人 數 多, 發 言 次 數 多 且 冗 長, 為 避 免 下 一 位 助 辯 詞 窮, 賽 前 戰 略 傾 向 分 配 論 點 一 旦 分 配 論 點, 將 導 致 各 說 各 話 情 形 更 嚴 重 所 有 辯 士 的 稿 子 都 事 先 準 備 好, 現 場 也 無 交 鋒 機 會, 因 此 沒 有 訓 練 臨 場 反 應 的 機 會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賽 前 開 領 隊 會 議, 討 論 題 目, 所 以 定 義 明 確 主 要 反 駁 可 放 於 質 詢 時 間, 但 被 質 詢 完 若 有 機 會 申 論, 也 可 將 駁 論 放 進 去 強 化 論 點 因 此 駁 論 必 須 與 對 手 聚 焦 質 詢 時 間 要 交 互 問 答, 每 人 都 有 一 次 被 質 詢 及 質 詢 他 人 機 會, 表 示 每 人 與 對 手 有 兩 次 交 鋒 機 會 每 人 依 上 台 順 序 不 同 扮 演 不 同 角 色, 但 地 位 同 等 重 要 通 常 第 一 位 申 論 者 會 講 完 所 有 論 點, 負 責 聚 焦 接 下 來 的 兩 位 要 負 責 攻 擊 對 手 論 點 訓 練 臨 場 反 應 有 三 個 時 機 : 1. 申 論 時, 加 入 剛 剛 對 手 發 表 的 論 點 加 以 反 駁 2. 質 詢 時, 將 剛 剛 對 手 三 分 鐘 前 講 過 的 內 容, 找 出 破 綻 質 問 3. 結 辯 需 整 理 反 駁 對 手 的 論 點, 加 入 自 我 結 辯 中, 才 能 強 化 力 道 24

第 二 節 批 判 思 考 壹 批 判 理 論 : 一 起 源 批 判 理 論 最 早 可 以 推 溯 到 1923 年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大 學 社 會 研 究 所 一 群 學 者 的 著 作, 而 開 始 了 一 連 串 的 批 判 社 會 研 究 所 成 立 恰 為 1914 年 至 1918 年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德 國 慘 敗, 接 踵 而 來 的 是 經 濟 衰 退 通 貨 膨 脹 失 業, 皆 使 德 國 於 戰 敗 後 元 氣 大 傷 難 以 復 原 ; 蘇 俄 布 爾 什 維 克 大 革 命 成 功, 1918 至 1920 年 間 德 國 奧 地 利 匈 牙 利 和 義 大 利 皆 出 現 暴 動 抗 議 罷 工 原 先 希 望 人 人 皆 生 活 美 好 共 產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受 到 嚴 重 考 驗 所 以 1920 年 代 初 期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建 立, 一 方 面 以 當 時 流 行 的 哲 學 觀 點 與 黑 格 爾 學 說, 來 重 新 解 釋 馬 克 思 主 義 與 先 進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關 係, 二 方 面 對 當 時 的 蘇 俄 採 取 批 判 態 度 希 望 透 過 批 判, 尋 找 對 世 界 更 完 美 的 制 度, 使 它 真 正 成 為 更 公 正 自 由 的 社 會 就 在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成 立 之 時, 希 特 勒 於 慕 尼 黑 開 始 革 命, 納 粹 掌 握 德 國 由 於 支 持 馬 克 思 主 義 同 情 猶 太 人, 及 對 權 威 的 批 判 態 度, 使 批 判 理 論 學 者 身 陷 人 身 危 險 1933 年 該 組 織 遷 移 至 日 內 瓦,1935 又 遷 移 到 美 國 紐 約 的 哥 倫 布 大 學 1941 年 再 度 遷 移 到 加 州 這 幾 次 的 遷 移 對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25

造 成 很 大 的 影 響 一 方 面 於 被 迫 流 亡 美 國 時, 該 所 引 進 了 新 黑 格 爾 主 義 的 心 理 分 析, 當 時 的 研 究 重 心 以 法 西 斯 主 義 獨 裁 主 義 為 研 究 重 心 二 方 面, 此 時 期 該 所 開 始 了 有 系 統 的 研 究, 逐 漸 自 成 學 派 ( 廖 仁 義 譯,1988) 三 方 面,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遷 徙 到 美 國 後 面 對 兩 項 挑 戰, 首 先, 美 國 社 會 科 學 家, 基 於 實 用 主 義 及 經 驗 主 義, 相 信 任 何 的 東 西 都 可 以 加 以 測 量 描 述 試 驗, 因 此 將 社 會 學 用 客 觀 的 科 學 方 式 加 以 研 究, 這 和 德 國 科 學 家 一 貫 的 研 究 方 法 無 異 是 一 種 挑 戰 第 二, 他 們 必 須 面 對 一 項 通 俗 文 化, 好 萊 塢 大 眾 傳 播 等 作 品 使 一 般 消 費 者 沉 醉 著 迷, 這 對 嚴 謹 的 德 國 人 而 言, 也 是 一 種 挑 戰 美 國 是 標 榜 自 由 民 主 的 社 會, 法 蘭 克 福 學 者 身 處 美 國 社 會 發 現, 大 家 對 資 本 主 義 過 度 樂 觀 的 信 任, 實 際 上 美 國 社 會 存 在 許 多 不 平 等, 包 含 種 族 歧 視, 這 與 原 先 資 本 主 義 者 充 滿 希 望 的 說 詞, 明 顯 背 離 ( 吳 根 明,1988) 西 元 1950 年,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落 葉 歸 根 遷 回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既 反 對 資 本 主 義 又 反 對 蘇 聯 式 的 社 會 主 義, 企 圖 將 馬 克 思 主 義 轉 型 成 為 一 種 可 以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將 之 合 理 化 的 理 論 不 拘 泥 於 舊 有 的 傳 統 馬 克 思 主 義, 吸 收 了 當 代 很 重 要 的 存 在 主 義 佛 洛 伊 德 精 神 分 析 學 為 主 要 理 論 基 礎, 所 以 批 判 理 論 是 一 群 理 論 的 組 合 除 了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的 一 群 學 者 在 批 判 領 域 中 因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而 有 完 整 的 淵 源, 許 多 著 名 的 學 者, 如 : 康 德 黑 格 爾 等 著 名 的 批 判 家, 也 為 此 領 域 注 入 許 多 泉 源 於 此 僅 介 紹 最 具 代 表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此 學 26

派 也 最 能 代 表 批 判 理 論 的 整 個 轉 折 及 中 心 思 想 ( 王 元 明,1990) 二 批 判 理 論 特 點 批 判 理 論 於 學 術 領 域 未 有 一 致 見 解, 沒 有 統 一 的 存 在, 而 是 一 群 理 論 雖 然 饒 富 盛 名 的 是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但 是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的 成 員 之 間 也 有 許 多 理 念 上 的 差 異 雖 然 理 論 間 有 差 異, 但 是 批 判 理 論 仍 然 有 著 共 通 的 假 設 ( 一 ) 自 我 思 想 解 放 : 人 類 的 行 動 經 常 牽 涉 許 多 無 意 識 或 半 意 識 的 動 機, 而 人 對 這 些 動 機 往 往 十 分 無 知, 沒 有 意 識 到 這 些 動 機 根 本 來 源 這 些 無 知 大 大 限 制 了 道 德 自 主 性, 也 就 限 制 了 人 的 尊 嚴 與 自 由 因 此 揭 露 這 些 動 機 隱 藏 的 意 識, 化 除 人 們 行 動 中 無 意 識 及 半 意 識 成 分, 促 進 每 個 人 對 自 己 了 解 通 徹, 即 是 批 判 理 論 極 欲 解 放 的 部 分 唯 有 思 想 自 由, 人 才 能 獲 得 真 正 的 行 動 自 由 ( 黃 瑞 祺,1986) ( 二 ) 反 文 化 霸 權 : 葛 蘭 西 認 為, 完 全 的 國 家, 有 兩 種 層 面, 強 制 手 段 層 面 包 含 警 察 和 軍 隊, 以 及 在 市 民 社 會 建 立 文 化 霸 權 領 導 手 段, 如 教 育 法 律 出 版 廣 播 電 影 等 因 此 教 育 法 律 制 度 等, 在 行 使 文 化 霸 權 時 有 絕 對 重 要 性 上 述 在 在 說 明 制 度 形 塑 霸 權 的 概 念, 如 以 前 歐 洲 社 會 裡 女 性 不 可 投 票, 這 個 制 度 無 形 型 塑 女 性 地 位 卑 下 的 概 念 文 化 霸 權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但 卻 以 某 種 意 識 形 態 存 在 於 社 會 氛 圍 中 ( 田 心 喻 譯,1994) 27

( 三 ) 去 技 能 化 與 再 技 能 化 : 去 技 能 化 指 每 個 人 經 過 學 校 教 育, 都 被 化 約 成 技 術 面 向, 類 似 規 則 應 用 等 方 面 每 個 人 知 道 如 何 有 效 率 的 執 行 計 畫, 卻 重 視 過 程 不 重 視 目 的, 也 就 是 認 知 與 執 行 的 分 離 舉 例 來 說 : 師 資 培 育 體 系 所 教 的 都 是 教 學 技 術, 如 : 如 何 出 考 卷 作 班 級 經 營 發 展 規 訓 程 序 設 計 作 業 開 展 課 程 做 教 學 教 案 等, 老 師 們 疲 於 奔 命 應 用 這 些 技 術, 埋 首 執 行 國 家 給 予 的 教 育 方 針 遵 循 教 育 政 策, 卻 被 排 除 於 課 程 制 訂 之 外, 對 於 真 正 的 教 學 自 主 缺 乏 概 念 透 過 師 資 培 育, 準 老 師 們 對 真 正 的 教 育 一 無 所 知, 只 懂 得 執 行, 進 到 師 範 體 系, 都 被 去 技 能 化 了 老 師 們 受 到 控 制, 隨 著 國 家 霸 權 翩 翩 起 舞, 成 為 擴 張 國 家 威 權 的 宣 傳 者, 間 接 加 強 國 家 控 制 而 批 判 理 論 的 理 論 化 過 程 當 中, 老 師 若 能 理 性 的 分 析 國 家 威 權 在 教 育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或 者 能 理 性 分 析 社 會 中 某 些 霸 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那 麼 就 能 形 成 擺 脫 去 技 能 化 的 對 策 舉 例 來 說, 再 技 能 化 出 現 在 當 教 師 能 夠 察 覺 顯 現 在 他 生 活 中 的 去 技 能 化 多 重 形 式, 技 術 控 制 議 題, 並 且 對 這 些 議 題 加 以 批 判 時, 像 是 批 判 是 誰 在 生 產 霸 權 誰 決 定 課 程 議 題 隱 含 意 識 型 態 形 成 氛 圍 價 值 再 生 產, 及 這 些 價 值 如 何 讓 人 屈 從 等, 教 師 要 做 的 是 挑 戰 這 些 刻 板 印 象, 透 過 另 類 的 教 學 方 法 去 顛 覆 分 流 制 度 的 方 式, 並 以 開 放 和 批 判 的 精 神 建 立 課 程, 參 與 具 有 形 成 重 要 價 值 的 議 題 團 體 再 技 能 化 本 身 不 只 是 一 個 控 制 課 程 內 容 議 題, 或 者 為 改 善 社 群 而 工 作 的 議 題, 他 是 一 個 反 思 行 動, 28

將 壓 迫 異 化 他 人 讓 他 人 處 於 屈 從 位 置 做 出 反 思 挑 戰, 為 求 帶 來 更 理 想 的 社 會 ( 張 盈 堃 等 譯,2004) ( 四 ) 重 視 美 學 : 批 判 理 論 主 張, 文 學 戲 劇 藝 術 和 音 樂 某 種 程 度 上 已 經 獨 立 於 經 濟 領 域 之 外, 藝 術 具 有 其 社 會 性, 藝 術 家 是 比 較 容 易 受 到 社 會 與 歷 史 影 響 的 人 類 天 才 批 判 理 論 相 信 美 學 可 以 揭 露 社 會 事 實, 偉 大 戲 劇 及 文 學 會 顯 示 當 時 社 會 狀 況 : 價 值 不 公 正 恐 懼 希 望, 是 藝 術 潛 藏 的 破 壞 性 特 質, 藝 術 對 現 況 不 公 特 權 的 質 疑, 以 及 藝 術 對 為 掌 握 權 力 而 犧 牲 他 人 和 社 會 利 益 的 嘲 諷 批 判 理 論 把 藝 術 視 為 一 種 固 有 的 解 放 活 動, 但 是 特 別 的 是, 這 種 活 動 往 往 為 其 他 利 益 而 存 在, 因 此, 藝 術 對 於 個 人 即 社 會 的 成 長 有 高 度 重 要 性 藝 術 不 僅 提 供 社 會 解 放 的 想 像 力, 影 響 個 人 自 由 思 想 也 是 很 大 的 藝 術 不 逃 避 現 實, 相 反 的 它 參 與 並 改 善 現 實 承 認 及 激 勵 人 類 意 見 反 應 的 多 元 有 力 工 具 ( 吳 根 明,1988) 小 結 : 從 批 判 理 論 的 源 起 至 開 展 出 的 特 點 進 行 評 析, 批 判 理 論 的 重 點 在 於 發 現 事 實 背 後 的 真 相, 而 或 操 弄 影 響 意 識 的 起 源, 過 程 中 了 解 自 我 意 識 的 形 成, 進 而 尋 求 思 想 解 放 研 究 者 認 為 要 達 成 解 放 目 的, 需 要 從 事 件 中 不 斷 反 思, 對 不 平 現 象 懷 疑 假 設 求 證 此 過 程 即 是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的 運 作, 以 下 針 對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及 培 養 作 介 紹 29

貳 批 判 思 考 與 教 育 : 一 批 判 的 定 義 : ( 一 ) 古 典 定 義 : 1.Dewey:Alec Fisher( 林 葦 芸 譯,2004) 指 出 就 某 種 意 義 來 說, 中 西 方 早 就 已 經 在 發 展 如 何 教 授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早 在 兩 千 多 年 前 的 蘇 格 拉 底, 即 是 採 用 這 種 模 式 教 授 課 程, 不 過 真 正 被 世 人 公 認 為 現 代 批 判 思 考 傳 統 之 父 的 則 是 美 國 哲 學 家 心 理 學 家 兼 教 育 學 者 的 Dewey Dewey 稱 此 為 反 省 式 思 考 經 研 究 者 整 理 反 省 式 思 考 如 下 ( 姜 文 閔 譯,2000): (1) 接 收 到 情 境 暗 示 的 困 境 (2) 使 困 境 理 智 化 (3) 將 暗 示 作 為 導 向 意 見, 形 成 假 設, 搜 尋 資 料 尋 求 解 決 (4) 針 對 假 設 做 理 智 推 論 (5) 檢 驗 假 設 由 此 五 階 段 可 以 推 斷,Dewey 認 為 的 批 判 思 考 是 是 一 個 主 動 過 程, 亦 即 自 己 發 現 問 題 自 己 尋 找 資 訊, 而 不 是 被 動 接 受 他 人 給 予 的 資 訊 最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是 針 對 假 設 做 理 智 推 論 檢 驗 假 設, 這 嚴 謹 的 過 程 強 調 出 批 判 思 考 與 一 般 思 考 差 別, 批 判 思 考 強 調 推 論 提 出 理 由 並 盡 可 能 評 估 30

2.Edward Glaser: 對 批 判 思 考 的 定 義 基 本 上 是 Dewey 延 伸 其 定 義 為 思 考 者 有 意 以 符 合 邏 輯 推 理 的 方 式, 於 個 人 經 驗 範 圍 內 對 問 題 產 生 深 思, 根 據 各 種 證 成 的 證 據 推 導 出 結 論, 並 於 後 續 願 意 持 續 地 以 此 原 則 檢 驗 任 何 信 念 及 知 識 形 式 Edward Glaser 提 出 的 定 義 基 本 上 已 經 涵 蓋 傳 統 批 判 思 考 定 義 三 項 中 的 兩 項, 其 一, 是 認 知 到 批 判 思 考 有 一 部 分 與 特 定 思 考 技 巧 有 關, 其 二, 則 是 思 考 者 面 對 問 題 知 識 內 容 時 願 意 主 動 使 用 此 技 巧 的 意 願 ( 二 ) 普 遍 使 用 的 定 義 : 1.Robert Ennis: 提 出 決 策 為 批 判 思 考 定 義 的 第 三 種, 也 是 被 最 廣 泛 使 用 決 定 做 什 麼, 提 出 思 考 後 需 有 決 定, 並 做 出 決 策 的 新 概 念, 認 為 決 策 是 批 判 思 考 的 重 要 一 環 2.Richard Paul: 提 出 的 定 義 與 先 前 三 位 截 然 不 同 認 為 批 判 思 考 為 思 考 者 面 對 主 題 內 容 或 問 題 時, 有 技 巧 的 結 合 知 識 架 構 運 作 自 我 思 考, 深 入 其 思 考 歷 程, 進 行 再 思 考, 不 斷 修 改 創 新, 提 升 思 考 內 容 品 質 此 定 義 發 展 出 最 實 際 的 批 判 性 思 考, 即 是 思 考 自 己 的 思 考, 通 常 也 被 稱 作 後 設 認 知 (Alec Fisher,2004) 31

二 批 判 思 考 的 定 義 與 重 要 性 : ( 一 ) 批 判 思 考 的 定 義 : 繼 美 國 Dewey 於 1933 年 出 版 How We Think" 一 書, 提 出 關 於 問 題 解 決 歷 程 的 看 法 後, 自 此 為 探 討 批 判 思 考 的 開 始 之 後, 陸 續 許 多 學 者 持 續 探 究, 分 述 如 下 ( 引 自 張 玉 成,1993:244-252): 1.Ennis:1985 曾 下 定 義, 批 判 思 考 為 價 值 是 非 判 斷 的 理 性 歷 程 認 為 批 判 思 考 具 有 兩 個 層 面, 一 為 心 靈 架 構, 個 體 本 身 所 具 有 批 判 的 意 向, 另 一 個 為 心 理 操 作 : 指 個 體 運 作 技 巧 進 行 分 析 與 評 鑑 2.Novack: 批 判 是 一 種 思 考, 能 排 除 不 合 理 的 迷 信 及 權 威, 接 納 符 合 邏 輯 的 因 果 關 係, 能 謹 慎 歸 納 結 論, 且 覺 知 結 論 應 隨 新 證 據 而 修 正 等 3.Beyer: 批 判 思 考 並 非 消 極 負 面 的 批 評 或 挑 毛 病, 它 具 有 評 鑑 價 值 功 能, 針 對 主 張 立 場 資 料 來 源 或 價 值 信 念 等, 從 事 客 觀 的 分 析, 從 而 判 斷 其 合 理 性 精 確 性 4. 美 國 進 步 教 育 協 會 所 屬 委 員 會 : 以 四 項 行 為 作 為 批 判 思 考 的 操 作 型 定 義 (1) 解 析 資 料 能 力 : 包 含 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合 宜 與 資 料 間 關 聯 性 的 知 覺, 資 料 應 用 的 價 值 判 斷 32

(2) 應 用 科 學 原 則 的 能 力 : 能 應 用 知 識, 解 決 日 常 生 活 困 難 (3) 應 用 邏 輯 推 理 原 則 能 力 : 能 檢 視 言 論 內 容 的 邏 輯 規 則 架 構, 對 於 言 論 價 值 能 做 出 區 別, 能 掌 握 重 點, 運 用 自 身 邏 輯 原 則 做 出 結 論 (4) 切 實 掌 握 證 據 的 能 力 : 包 括 能 夠 客 觀 地 分 析 證 據 檢 證 言 論 內 容 的 邏 輯 結 構 與 辨 識 結 論 是 否 缺 乏 有 力 證 據 支 撐 等 能 力 33

以 下 將 近 十 五 年 國 內 研 究 者 對 批 判 思 考 的 定 義 做 一 整 理 表 2-6 批 判 思 考 定 義 整 理 研 究 者 年 代 定 義 歐 用 生 批 判 思 考 是 價 值 判 斷 的 必 要 因 素 1986 林 瑞 欽 胡 曼 鯨 1988 批 判 思 考 乃 公 正 持 平 地 對 事 物 做 一 反 省 和 價 值 的 判 斷 吳 翠 珍 1988 Brookfield 認 為 成 人 的 批 判 思 考 有 下 列 特 色 : 1. 批 判 思 考 是 建 設 的, 具 有 正 面 影 響 的 活 動 2. 批 判 思 考 是 過 程 而 非 結 果 3. 批 判 思 考 的 外 顯 行 為 會 因 時 而 異 因 地 制 宜 4. 正 面 和 反 面 事 件 都 會 激 發 批 判 思 考 的 發 生 5. 批 判 思 考 是 理 性 也 是 感 性 葉 玉 珠 1991 批 判 思 考 是 具 有 程 序 的 心 靈 活 動 操 作 綜 合 體 此 一 複 雜 的 思 考 歷 程 必 須 具 備 某 些 心 理 傾 向, 需 視 問 題 情 形 建 立 內 在 的 價 值 判 斷 標 準, 藉 由 內 省 與 邏 輯 推 理 等 方 式, 對 問 題 評 鑑 進 而 解 決 問 題 鄭 英 耀 1996 1. 批 判 思 考 包 含 許 多 知 識 態 度 技 能 的 混 合 體 表 現 於 個 體 面 臨 問 題 解 決 時 能 依 循 事 實 和 證 據 審 慎 評 估 作 合 理 判 斷 2.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在 問 題 解 決 中 係 一 種 心 理 歷 程 其 結 果 是 一 種 能 力 3. 良 好 批 判 思 考 是 一 種 強 調 利 己 利 人 公 共 利 益 的 公 正 心 靈 4. 批 判 思 考 是 一 種 可 訓 練 的 高 層 次 思 考 溫 明 麗 1997 批 判 思 考 是 一 位 具 有 自 主 性 自 律 者, 其 心 靈 從 事 的 辯 證 性 活 動 包 括 質 疑 反 省 解 放 與 重 建 此 心 靈 活 動 主 要 目 的 在 使 人 類 的 生 活 更 具 合 理 性 資 料 來 源 : 林 雅 慧 (2001:14-16) 34

( 二 ) 批 判 思 考 的 重 要 性 : 1. 批 判 思 考 屬 高 層 認 知 能 力 : 批 判 思 考 已 經 不 是 單 純 的 學 習 知 識, 而 是 將 已 學 知 識 消 化 成 為 後 設 認 知 之 後, 必 須 將 知 識 熟 成 化, 加 入 自 己 觀 感, 並 以 此 為 準 則 作 價 值 判 斷, 從 批 判 思 考 的 定 義 中 可 以 了 解, 批 判 思 考 包 含 了 檢 視 比 較 判 斷 歸 納 選 擇 等 思 考 過 程, 符 合 Guilford 所 述 的 智 力 結 構 的 聚 斂 思 維 及 評 價, 此 皆 屬 高 層 次 認 知 能 力 ( 張 玉 成,1993) 2. 批 判 思 考 是 民 主 人 格 及 人 才 培 育 的 重 要 一 環 : 批 判 思 考 可 以 培 養 學 生 自 主 思 考 能 力, 臺 灣 自 從 各 方 面 開 放 戒 嚴 後, 許 多 不 實 言 論 過 度 媒 體 報 導 民 眾 從 眾 問 題, 讓 社 會 聲 音 過 多, 缺 乏 共 識, 導 致 彼 此 之 間 紛 爭 不 斷, 民 眾 缺 乏 法 治 觀 念 尤 為 亂 象 之 大, 所 以 培 養 一 個 好 的 公 民, 必 須 先 從 能 判 斷 是 非 開 始, 此 批 判 能 力 尤 顯 重 要, 於 學 校 教 育 好 好 陶 冶 學 生 的 批 判 能 力, 即 是 教 育 良 好 公 民 的 最 基 礎 方 式 三 批 判 思 考 的 教 學 : ( 一 )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原 則 : 傳 統 式 教 學 皆 是 一 言 堂 方 式, 老 師 講 學 生 聽, 知 識 偏 重 單 方 面 的 灌 輸, 加 上 考 試 方 式 的 限 制, 強 調 單 一 思 考 模 式, 背 多 分 的 考 法 讓 學 生 把 記 住 老 師 上 課 所 說 奉 為 聖 旨, 如 此 的 單 純 化 思 想, 對 於 35

批 判 多 元 發 展 沒 有 任 何 助 益, 甚 至 有 扼 殺 的 功 效 批 判 式 思 考 重 視 對 話 辯 證, 強 調 要 有 自 我 看 法, 不 論 支 持 或 不 支 持 都 要 有 自 己 的 見 解, 並 包 容 他 人, 此 乃 批 判 教 學 要 務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旨 在 提 供 學 生 自 我 思 考 的 機 會, 並 讓 學 生 習 得 理 性 將 之 轉 化 到 生 活 上, 養 成 獨 立 思 考 懷 疑 省 思 判 斷 的 態 度 因 此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不 應 只 是 傳 統 制 式 化, 不 應 只 是 單 純 知 識 灌 輸, 應 以 培 養 學 生 思 考 習 慣 為 首 要 溫 明 麗 於 1997 年 提 出 六 大 通 則 : (1) 因 材 施 教 :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與 一 般 教 育 沒 有 兩 樣, 均 強 調 追 求 美 好 生 活 故 其 共 通 的 守 則 即 是 因 材 施 教,Ennis 曾 經 說 過 男 孩 女 孩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與 不 同 心 智 能 力 的 孩 子, 均 需 不 同 的 教 學 方 法 所 以 站 在 教 育 的 立 場, 因 材 施 教 於 傳 統 或 批 判 教 育 的 立 場 沒 有 改 變 (2) 民 主 的 方 式 與 氣 氛 : 民 主 的 環 境 可 以 激 發 孩 子 的 好 奇 心 並 提 供 安 全 尊 重 溫 暖 的 環 境 讓 孩 子 自 由 開 放 的 說 理 而 在 民 主 的 氣 氛 下 也 可 以 塑 造 給 孩 子 一 個 彼 此 自 由 但 尊 重 彼 此 的 環 境, 潛 移 默 化 孩 子 的 民 主 素 養 自 主 性 自 律 能 力 是 民 主 國 家 塑 造 給 人 民 的 素 養, 也 是 批 判 思 考 者 的 基 本 表 徵 (3) 問 難 與 省 思 : 蘇 格 拉 底 的 質 問 法 ( 或 稱 詰 問 法 ) 是 許 多 學 者 36

極 力 推 薦 的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的 原 則 及 方 法 質 問 法 主 要 目 的 是 激 發 人 類 的 自 我 反 省, 而 批 判 思 考 的 教 學 也 企 圖 激 發 學 生 不 但 對 他 人 既 存 原 則 提 出 質 疑 及 反 省, 更 應 檢 視 自 己 的 價 值 觀 與 意 識 形 態 (4) 提 供 與 創 造 反 思 機 會 : 在 思 考 中 學 習, 提 供 學 生 反 思 的 機 會 若 要 促 進 思 考, 則 須 在 問 題 中 反 省 思 考, 因 此 面 對 問 題 是 一 良 方, 如 此 也 開 拓 修 正 與 重 建 價 值 觀 的 可 能 性 (5) 提 供 學 生 足 夠 的 自 由 想 像 空 間 : 想 像 乃 批 判 思 考 的 重 要 因 素, 實 施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時 應 激 發 孩 子 的 想 像 力, 以 提 升 超 越 具 體 經 驗 的 能 力 (6) 討 論 是 批 判 性 思 考 教 學 的 好 方 法 : 有 討 論 才 有 機 會 彼 此 交 流 澄 清 價 值 觀, 故 明 確 清 晰 的 表 達 能 力 亦 是 批 判 性 思 考 者 不 可 或 缺 的 能 力 但 是 討 論 時 應 避 免 非 理 性 的 爭 論, 應 尊 重 他 人 說 話 的 權 利 與 傾 聽 他 人 說 話 的 內 容 ( 溫 明 麗,1997) ( 二 )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方 案 : Ennis 對 批 判 思 考 的 12 項 行 為 特 質, 設 計 了 12 項 教 學 練 習 活 動 ( 王 秋 絨,1991): 37

1. 掌 握 陳 述 的 意 義 : 訓 練 學 生 正 確 的 了 解 陳 述 句 的 意 義 2. 訓 練 在 推 理 過 程 中 是 否 有 模 糊 不 清 的 疑 點 : (1) 訓 練 學 生 正 確 地 判 斷 陳 述 句 中 可 被 證 明 的 意 涵 (2) 訓 練 學 生 正 確 地 判 斷 陳 述 中 可 被 引 伸 的 意 涵 3. 判 斷 是 否 有 互 相 矛 盾 的 敘 述 : 訓 練 學 生 指 出 互 相 矛 盾 之 處 再 進 行 歸 納 4. 判 斷 導 出 的 結 論 是 否 必 然 5. 判 斷 陳 述 是 否 夠 具 體 : 訓 練 學 生 學 會 判 斷 陳 述 句 是 否 依 據 陳 述 目 的 而 以 具 體 特 定 的 語 句 敘 述 之 6. 判 斷 陳 述 是 否 運 用 了 可 確 信 原 則 : 訓 練 學 生 區 別 原 則 假 設 的 不 同, 並 了 解 他 們 特 定 性 質 及 限 制 7. 判 斷 觀 察 而 來 的 陳 述 是 否 可 靠 : 訓 練 學 生 判 斷 提 出 陳 述 之 觀 察 者 其 觀 察 條 件 陳 述 範 圍 觀 察 紀 錄 及 陳 述 類 別 8. 判 斷 歸 納 性 的 結 論 是 否 正 確 : 訓 練 學 生 能 概 括 經 驗, 用 足 夠 的 解 釋 歷 來 支 持 假 設 9. 判 斷 所 懷 疑 的 問 題 是 否 已 經 被 確 認 : 38

訓 練 學 生 判 斷 陳 述 者 的 願 望 判 斷 解 決 問 題 的 有 價 值 目 標 以 及 充 分 解 決 問 題 的 足 夠 方 法 10. 判 斷 陳 述 是 否 只 是 假 設 而 已 : 訓 練 學 生 區 分 各 種 不 同 假 設 的 用 法 : 反 對 的 假 設 總 結 的 假 設 有 前 提 的 假 設 有 先 決 條 件 的 假 設 11. 判 斷 某 一 定 義 是 否 適 當 正 確 : 訓 練 學 生 判 斷 定 義 是 否 使 用 充 足 的 概 念, 名 詞 解 釋 是 否 夠 清 楚 12. 判 斷 出 自 權 威 人 士 的 說 法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 訓 練 學 生 判 斷 這 些 說 法 是 否 都 被 運 用, 而 所 謂 權 威 人 士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條 件 證 明 其 為 權 威 ( 三 )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技 巧 : 謝 豐 如 於 1998 年 建 議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的 教 學 技 巧, 分 述 如 下 : 1. 討 論 前 先 有 一 些 引 導 活 動 2. 事 先 擬 定 討 論 提 綱 並 印 製 3. 小 組 討 論 時 應 予 紀 錄 4. 小 組 討 論 時 教 師 應 到 各 組 去 巡 視 5. 每 一 主 題 討 論 到 一 程 度 時 先 加 以 歸 納 觀 點, 給 予 學 生 統 整 的 概 念 39

6. 小 組 報 告 並 摘 要 各 組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的 觀 點 7. 團 體 討 論 之 前, 教 師 先 將 每 個 小 組 報 告 之 重 要 切 題 觀 點 提 出 8.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傾 聽, 並 尊 重 他 人 觀 點 9. 對 於 混 淆 的 觀 念, 教 師 先 不 做 評 斷, 讓 學 生 再 次 討 論 四 批 判 思 考 心 理 學 理 論 基 礎 :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可 從 教 育 心 理 學 面 向 來 探 討, 本 段 以 教 育 心 理 學 與 批 判 思 考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部 分 做 探 討, 分 述 如 下 ( 一 ) 完 形 心 理 學 : 針 對 行 為 主 義 將 行 動 分 解 的 支 離 破 碎, 且 無 法 解 釋 高 層 次 思 考 的 情 形, 完 形 心 理 學 派 提 出 另 一 系 統 看 法 Wertheimer 為 早 期 的 完 形 心 理 學 家, 在 教 學 上 特 別 重 視 生 產 性 思 考 他 認 為 教 學 應 該 使 學 生 了 解 學 科 內 容, 並 非 死 記 洞 察 是 完 形 心 理 學 的 中 心 概 念, 洞 察 即 是 學 習 者 對 問 題 情 境 的 各 種 因 素 的 了 解 他 們 認 為 學 習 即 是 個 人 對 整 個 環 境 的 反 應, 然 後 再 將 學 習 經 驗 畫 分 成 幾 個 部 分 或 單 元, 作 反 省 思 考 的 歷 程 這 種 反 省 思 考 及 洞 察 歷 程, 為 批 判 思 考 奠 定 心 理 學 基 礎 ( 劉 雅 筑,2000) ( 二 )Piaget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Piaget 將 認 知 發 展 視 同 為 智 力 發 展 而 兒 童 認 知 發 展, 透 過 觀 察 得 到 兒 童 透 過 不 斷 同 化 與 調 適, 修 改 其 基 模 的 內 在 心 理 歷 程, 得 到 認 知 發 展 而 使 其 智 力 成 長 Piaget 的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對 批 判 思 考 的 相 關 看 法, 可 以 從 基 模 發 展 各 階 段 的 探 討, 略 窺 一 二 40

表 2-7 Piaget 的 認 知 發 展 期 感 覺 動 作 期 0~2 歲 1. 憑 感 覺 與 動 作 以 發 揮 其 基 模 功 能 2. 由 本 能 性 的 反 射 動 作 到 目 的 性 的 活 動 3. 對 物 體 認 識 具 有 基 本 的 物 體 恆 存 概 念 前 運 思 期 2~7 歲 1. 能 使 用 語 言 表 達 概 念, 但 有 自 我 中 心 傾 向 2. 能 使 用 符 號 代 表 實 務 3. 能 思 維 但 不 符 合 邏 輯, 不 能 見 及 事 物 的 全 面 具 體 運 思 期 7~11 歲 1. 能 根 據 具 體 經 驗 思 維 以 解 決 問 題 2. 能 理 解 可 逆 性 的 道 理 3. 能 理 解 守 恆 的 道 理 形 式 運 思 期 11 歲 以 上 1. 能 做 抽 象 思 維 2. 能 按 假 設 驗 證 的 科 學 法 則 解 決 問 題 3. 能 按 形 式 邏 輯 的 法 則 思 維 問 題 資 料 來 源 : 張 春 興 (1994:90) 1. 發 生 知 識 論 : 從 Piaget 的 發 生 知 識 論 中 探 究, 以 感 覺 動 作 其 為 例, 嬰 兒 尚 且 無 法 分 辨 主 客 體, 那 麼 嬰 兒 如 何 認 知? 主 體 即 是 嬰 兒 本 身, 主 體 本 身 具 有 意 識, 所 以 能 主 動 進 行 質 疑 反 省, 即 是 基 模 理 論 中 的 調 適 而 質 疑 批 判 已 符 合 批 判 思 考 辯 證 特 質, 能 敏 銳 觀 察 審 慎 思 考, 甚 至 推 展 至 解 決 問 題 因 此 以 Piaget 的 發 生 認 識 論 中, 不 難 看 出 人 本 身 就 是 認 知 結 構 體, 能 透 過 不 41

斷 錯 誤 嘗 試, 達 到 思 考, 進 而 訓 練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 溫 明 麗,2002) 2. 邏 輯 概 念 分 類 : Piaget 強 調 邏 輯 思 考 是 知 識 與 感 官 之 間 的 橋 樑, 邏 輯 分 類 思 考 結 構 發 展 歷 程 可 以 分 為 十 類 : 一 致 性 分 類 除 盡 分 類 空 間 位 置 之 保 留 作 用 多 重 分 類 統 整 分 類 部 分 和 全 部 的 概 念 分 類 相 加 分 類 相 減 量 化 包 含 類 別 等 量 化 包 含 類 別 的 概 念 則 為 前 三 項 推 理 演 繹 思 考 奠 定 基 礎, 由 以 上 可 知 若 要 兒 童 語 文 有 效 表 達 其 思 想, 則 需 建 立 其 邏 輯 思 考 及 概 念 分 析 統 合 能 力 ( 劉 雅 筑,2000) 3. 認 知 發 展 教 學 步 驟 : (1) 運 用 同 化 調 適 概 念, 給 兒 童 適 合 發 展 階 段 作 業, 並 使 其 困 惑, 給 予 不 合 理 的 思 考 情 境, 迫 其 重 組 基 模 (2) 引 導 學 生 推 理, 反 應 及 探 究 (3) 指 導 學 生 探 究, 並 對 他 人 判 斷 作 出 相 反 建 議, 使 其 產 生 學 習 遷 移 ( 三 ) 智 力 理 論 :( 張 春 興,1994) 1.Guilford:Guilford 提 出 的 智 力 結 構 模 式, 在 思 惟 運 作 上, 包 含 六 種 運 作 模 式 (1) 認 知 : 發 現 並 理 解 所 需 要 思 惟 的 訊 息 42

(2) 記 憶 收 錄 : 對 需 要 思 惟 的 訊 息 立 即 記 憶 (3) 記 憶 保 存 : 對 思 惟 過 的 訊 息 能 夠 保 持 一 段 時 日 (4) 擴 散 思 維 : 思 路 廣 闊,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思 考 問 題 的 思 維 方 式 (5) 聚 斂 思 維 : 只 根 據 已 有 經 驗 循 邏 輯 途 徑 尋 求 固 定 答 案 的 方 式 (6) 評 價 : 在 對 各 種 訊 息 處 理 時, 對 訊 息 的 性 質 及 其 適 切 度 之 選 擇 及 取 決 的 過 程 一 般 的 傳 統 教 學, 和 吉 爾 福 德 (Guiford) 前 三 項 的 智 力 概 念 相 關, 較 少 重 視 後 三 項 而 批 判 思 考 則 是 要 發 展 後 三 項 高 層 次 智 力, 要 從 不 同 角 度 評 析 事 件 或 議 題 ( 擴 散 思 惟 ), 還 要 符 合 邏 輯 要 合 理 ( 聚 斂 思 惟 ), 並 要 適 時 提 出 證 明, 對 於 證 據 證 明 是 否 適 用 必 須 做 出 判 斷 與 選 擇 ( 評 價 ), 這 些 都 是 批 判 思 考 應 該 要 有 的 歷 程 2.Sternberg:Sternberg 於 1984 根 據 心 理 學 的 訊 息 處 理 論, 提 出 新 的 智 力 理 論, 因 為 此 理 論 基 本 要 義 是 從 三 個 層 面 ( 又 指 三 類 型 為 ) 解 釋 人 類 的 智 力, 故 而 又 稱 智 力 三 維 論 (1) 組 合 智 力 : 指 人 類 智 力 對 訊 息 做 有 效 處 理, 而 訊 息 處 理 又 係 於 三 種 智 力 成 份 的 配 合 1 後 設 認 知 能 力 : 指 個 人 支 配 運 用 與 選 擇 策 略 的 方 式 2 吸 收 新 知 : 經 由 學 習 獲 得 新 能 力 43

3 智 能 表 現 : 經 由 實 際 操 作 而 表 現 的 能 力 (2) 適 應 智 力 : 適 應 環 境 變 化 達 到 生 活 目 的 的 實 用 性 智 力 1 適 應 能 力 : 到 新 環 境 能 適 度 改 變 自 己 以 適 應 環 境 2 改 變 能 力 : 必 要 時 改 變 環 境 以 適 合 個 人 需 求 能 力 3 選 擇 能 力 : 從 種 種 可 能 中 選 擇 其 一, 從 而 達 到 目 的 (3) 經 驗 智 力 : 指 個 人 修 改 自 己 經 驗, 從 而 達 到 目 的 1 經 驗 運 用 : 運 用 舊 經 驗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2 經 驗 改 造 : 改 造 舊 經 驗 創 造 新 經 驗 的 能 力 於 三 種 智 力 運 作 方 式 可 推 知, 思 考 由 經 驗 智 力 使 主 體 先 從 先 備 知 識 提 取 相 關 概 念, 再 根 據 困 境 透 過 適 應 智 力 做 選 擇 整 合, 至 此 大 多 為 經 驗 智 力 與 適 應 智 力 交 相 運 作, 組 合 智 力 需 視 困 境 而 定 組 合 智 力 需 要 三 種 智 力 相 配 合, 而 批 判 思 考 即 組 合 智 力 裡 的 後 設 認 知, 研 究 者 推 論 批 判 思 考 不 僅 要 能 提 取 經 驗, 還 能 對 提 取 組 合 後 的 思 考 模 型 做 好 壞 評 估 這 意 味 著,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應 透 過 學 生 熟 悉 經 驗, 給 予 困 境 使 其 推 論 思 考, 得 出 暫 時 性 結 論 後 應 請 學 生 再 給 予 評 價, 評 析 優 缺, 使 其 再 改 變 修 改 原 來 的 思 考 模 型, 融 合 新 知 達 到 後 設 認 知 的 效 果 從 解 釋 智 力 角 度,Sternberg 將 智 力 從 原 本 學 習 知 識 的 狹 窄 觀 念 又 擴 大 解 釋 至 適 應 環 境, 其 中 包 含 經 驗 知 識 思 考 的 運 用, 並 且 提 出 智 力 是 可 以 增 進 的, 間 接 提 示 批 判 思 考 也 是 可 教 的 44

後 設 認 知 適 應 能 力 吸 收 新 知 改 變 能 力 組 合 智 力 適 應 智 力 智 能 表 現 智 力 選 擇 能 力 經 驗 智 力 經 驗 運 用 經 驗 改 造 圖 2~1 Sternberg 智 力 三 維 論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張 春 興 (1994) 45

Piaget 發 現 知 識 論 認 為 解 決 問 題 即 批 判 思 考 訓 練 的 基 礎, 而 Sternberg 智 力 理 論 也 顯 示 批 判 思 考 是 可 教 的, 從 心 理 學 理 論 基 礎 可 知, 批 判 思 考 是 人 類 與 生 俱 有, 值 得 開 發 的 能 力 基 於 各 學 者 對 批 判 思 考 的 界 定, 研 究 者 簡 要 整 理,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需 有 邏 輯 反 思 檢 驗 客 觀 推 論 資 訊 評 鑑 解 析 資 料 等, 上 述 能 力 研 究 者 將 於 下 面 與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能 力 做 對 照 參 批 判 思 考 相 關 研 究 : 以 下 表 列 批 判 思 考 與 學 業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探 討 兩 者 之 間 關 係 表 2-8 批 判 思 考 與 學 業 相 關 研 究 研 究 者 年 代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結 果 McGarrity 1990 師 範 生 批 判 思 考 與 學 業 成 就 無 顯 著 相 關 Payne 1992 中 學 生 教 導 十 一 個 學 習 策 略, 但 未 能 增 進 學 生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對 學 生 的 數 學 及 語 文 成 績 亦 無 顯 著 助 益 林 幸 台 1983 國 小 四 至 批 判 思 考 與 學 業 成 就 有 顯 著 相 關 張 玉 成 六 年 級 葉 玉 珠 1991 國 小 五 年 級 國 二 及 高 一 生 批 判 思 考 與 學 業 成 就 有 顯 著 相 關 國 小 部 分 與 自 然 社 會 科 的 相 關 高 國 高 中 與 自 然 科 相 關 較 高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