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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下 来, 结 合 中 国 式 过 马 路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碰 瓷 等 社 会 热 点 现 象, 邓 子 滨 研 究 员 分 析 了 刑 法 理 论 中 关 于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三 阶 层 与 四 要 件 的 区 别, 为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提 供 了 新 的 辩 护 思 路 ; 更 以 具 体 案 例 讲 解 了 实 质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 区 别 以 及 价 值 追 求, 论 述 了 如 何 培 养 律 师 的 法 治 思 维, 如 何 真 正 的 保 护 人 权 等 内 容 讲 座 过 程 中, 邓 子 滨 研 究 员 以 专 业 的 眼 光 和 自 身 丰 富 的 学 识 为 在 场 的 律 师 上 了 一 堂 非 常 生 动 的 刑 法 专 业 课 君 泰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周 淑 梅 律 师 到 银 川 为 企 业 授 课 2014 年 5 月 22 日, 应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邀 请, 君 泰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周 淑 梅 律 师 前 往 宁 夏 银 川, 为 神 华 集 团 下 属 宁 煤 集 团 授 课 培 训 周 淑 梅 律 师 为 宁 煤 集 团 300 多 位 管 理 人 员 做 了 标 题 为 招 投 标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及 招 投 标 中 建 立 法 律 保 障 机 制 的 必 要 性 的 讲 座, 就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立 项 阶 段 招 标 阶 段 投 标 阶 段 评 标 阶 段 中 标 阶 段 及 合 同 签 订 阶 段 中 容 易 产 生 的 问 题 法 律 风 险 及 防 范 措 施 解 决 方 案 和 保 障 机 制, 从 理 论 阐 述 到 实 务 经 验 方 面 做 了 充 分 的 讲 解 和 分 析 立 法 动 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6 月 6 日 发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通 知, 就 送 审 稿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送 审 稿 将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的 六 章 六 十 一 条 修 订 为 八 章 九 十 条, 主 要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完 善 : 第 一, 为 解 决 实 践 中 著 作 权 的 确 定 性 问 题, 送 审 稿 对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权 利 客 体 权 利 内 容 权 利 归 属 和 权 利 保 护 期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修 改 送 审 稿 明 确 规 定 了 作 品 的 定 义, 将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的 十 七 项 权 利 重 新 整 合 为 十 三 项, 取 消 修 改 权 放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5

映 权 摄 制 权 汇 编 权 等 四 项 权 利, 并 将 广 播 权 修 改 为 播 放 权 第 二, 为 改 变 当 前 我 国 一 方 面 著 作 权 人 的 权 利 得 不 到 应 有 尊 重 另 一 方 面 使 用 者 无 法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获 得 海 量 作 品 授 权 的 困 境, 送 审 稿 着 重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规 范 的 著 作 权 授 权 机 制 和 交 易 规 则 送 审 稿 增 加 了 关 于 著 作 权 相 关 权 及 交 易 过 程 中 权 利 登 记 的 规 定, 对 现 行 法 定 许 可 制 度 作 出 了 调 整, 优 化 了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的 设 计, 强 化 了 社 会 监 督 和 政 府 监 管 第 三, 为 强 化 著 作 权 保 护 力 度, 有 效 防 范 侵 权 行 为, 送 审 稿 提 高 了 法 定 赔 偿 数 额 和 行 政 执 法 的 罚 款 数 额, 增 加 了 惩 罚 性 赔 偿 和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执 法 手 段, 明 确 纳 入 了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为 使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的 立 法 体 例 更 加 科 学 规 范, 送 审 稿 在 参 考 我 国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著 作 权 立 法 体 例 的 基 础 上, 对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的 体 例 结 构 进 行 了 调 整 和 完 善 ( 通 知 原 文 :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6/20140600396188.shtml)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为 增 强 反 垄 断 法 的 操 作 性, 提 高 反 垄 断 执 法 透 明 度,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起 草 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自 6 月 11 日 起 公 开 向 社 会 各 界 征 求 意 见 规 定 的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明 确 了 反 垄 断 法 与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关 系, 对 相 关 市 场 做 出 了 界 定 规 定 的 制 定 能 够 更 好 地 指 导 反 垄 断 执 法 实 践, 明 确 正 当 的 权 利 行 使 行 为 和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滥 用 行 为 之 间 的 界 限, 增 强 经 营 者 对 自 身 经 营 活 动 的 预 期 性 ( 公 告 原 文 :http://www.saic.gov.cn/gzhd/zqyj/201406/t20140610_145803.html)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6

新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于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日 前 公 布 经 过 第 三 次 修 订 后 的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适 应 商 标 法 和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修 改, 修 订 后 的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针 对 近 年 来 商 标 评 审 案 件 审 理 中 遇 到 的 突 出 问 题 和 实 践 发 展 的 新 需 要,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完 善 补 充 按 照 新 商 标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评 审 规 则 对 评 审 案 件 的 类 型 进 行 了 明 确, 区 分 了 无 效 宣 告 复 审 程 序 与 撤 销 复 审 程 序, 明 确 了 不 予 注 册 复 审 案 件 的 审 理 范 围, 将 补 正 期 限 缩 短 为 十 五 天, 将 补 充 证 据 期 限 缩 短 为 三 十 日, 增 加 了 以 数 据 电 文 方 式 提 交 或 送 达 评 审 文 件 的 规 定, 根 据 实 施 条 例 送 审 稿 的 规 定, 将 公 开 评 审 修 改 为 口 头 审 理 评 审 规 则 还 对 相 关 评 审 程 序 进 行 了 完 善 包 括 : 为 提 高 案 件 审 理 效 率, 明 确 结 案 的 案 件 为 独 任 审 理 ; 适 应 客 观 需 要, 明 确 规 定 了 非 实 质 性 错 误 的 更 正 方 式 ; 增 加 了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重 审 的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了 应 重 新 组 成 合 议 组, 及 时 进 行 重 审, 并 明 确 重 审 程 序 中 可 以 采 信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新 证 据 等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据 采 信, 评 审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未 经 交 换 质 证 的 证 据 不 应 采 信 评 审 规 则 明 确, 对 于 当 事 人 不 服 商 标 局 在 新 商 标 法 施 行 前 作 出 的 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决 定 或 异 议 裁 定 向 商 评 委 申 请 复 审, 商 评 委 于 新 商 标 法 施 行 后 审 理 的 案 件, 除 异 议 复 审 案 件 的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外, 其 余 程 序 问 题 和 实 体 问 题 适 用 新 法 ; 对 于 商 评 委 在 新 商 标 法 施 行 前 受 理 在 其 施 行 后 审 理 的 无 效 宣 告 无 效 宣 告 复 审 和 撤 销 复 审 案 件, 程 序 问 题 适 用 新 法, 实 体 问 题 适 用 旧 法 对 于 在 新 法 施 行 前 受 理 的 商 标 评 审 案 件, 应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审 理 期 限 ( 原 文 标 题 历 经 三 次 修 订 的 <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 将 于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经 济 网, 陈 郁, 来 源 :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405/29/t20140529_2897273.shtml)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7

行 业 聚 焦 国 家 版 权 局 等 四 部 门 启 动 第 十 次 打 击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专 项 治 理 剑 网 2014 专 项 行 动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进 一 步 加 强 网 络 版 权 执 法 监 管 工 作, 打 击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依 法 治 理 网 络 空 间, 净 化 网 络 版 权 环 境, 根 据 国 务 院 2014 年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工 作 的 部 署 要 求, 国 家 版 权 局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版 权 局 等 四 部 门 ) 定 于 2014 年 6 月 至 11 月 联 合 开 展 第 十 次 打 击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专 项 治 理 剑 网 行 动 ( 简 称 剑 网 2014 专 项 行 动 ) 2014 年 6 月 12 日, 国 家 版 权 局 等 四 部 门 联 合 召 开 全 国 版 权 执 法 监 管 工 作 座 谈 会, 剑 网 2014 专 项 行 动 正 式 启 动 剑 网 2014 专 项 行 动 是 国 家 版 权 局 等 四 部 门 开 展 的 第 十 次 打 击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专 项 治 理 行 动 与 以 往 专 项 行 动 相 比, 此 次 专 项 行 动 将 打 击 部 分 网 站 未 经 授 权 大 量 转 载 传 统 媒 体 作 品, 严 重 侵 害 权 利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权 行 为 纳 入 重 点 任 务 之 中, 并 通 过 规 范 网 络 转 载 行 为, 推 动 传 统 媒 体 与 网 络 媒 体 建 立 合 作 机 制, 引 导 权 利 人 采 取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维 权 等 方 式, 促 进 互 联 网 产 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版 权 局, 来 源 :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206320.html) 中 央 通 过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方 案 中 共 中 央 总 书 记 国 家 主 席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习 近 平 6 月 6 日 上 午 主 持 召 开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三 次 会 议 并 发 表 重 要 讲 话 他 强 调, 改 革 要 坚 持 从 具 体 问 题 抓 起, 着 力 提 高 改 革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着 眼 于 解 决 发 展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矛 盾 和 问 题, 把 有 利 于 稳 增 长 调 结 构 防 风 险 惠 民 生 的 改 革 举 措 往 前 排, 聚 焦 聚 神 聚 力 抓 落 实, 做 到 紧 之 又 紧 细 之 又 细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8

实 之 又 实 会 议 审 议 了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总 体 方 案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建 议 根 据 会 议 讨 论 情 况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后 按 程 序 报 批 实 施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若 干 问 题 的 框 架 意 见 上 海 市 司 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和 关 于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的 方 案 会 议 还 部 署 了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工 作 习 近 平 指 出,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二 次 会 议 召 开 以 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按 照 中 央 部 署, 推 进 各 项 改 革 任 务, 工 作 抓 得 比 较 紧 总 的 看, 改 革 势 头 较 好 目 标 是 否 坚 定, 决 定 改 革 的 成 败 ; 落 实 能 否 到 位, 决 定 蓝 图 的 实 现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敢 于 担 当, 积 极 有 为 推 进 改 革 攻 坚 ( 摘 编 自 中 央 通 过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方 案, 新 京 报 网, 来 源 :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4/06/07/319765.html) 第 五 届 版 权 博 览 会 落 户 成 都 国 家 版 权 局 已 正 式 复 函 批 准 第 五 届 中 国 国 际 版 权 博 览 会 今 年 9 月 在 成 都 举 办 这 是 中 国 国 际 版 权 博 览 会 首 次 离 京 举 办 中 国 国 际 版 权 博 览 会 是 国 家 级 文 化 创 意 及 版 权 产 业 盛 会, 由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国 家 版 权 局 ) 主 办 该 展 会 以 交 流 合 作 创 新 发 展 为 宗 旨, 主 要 由 版 权 主 题 展 览 和 版 权 论 坛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金 奖 颁 奖 等 主 题 活 动 构 成 目 前, 博 览 会 已 得 到 众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企 业 的 积 极 响 应, 成 为 具 有 国 际 影 响 力 的 展 会 据 了 解, 成 都 作 为 我 国 版 权 示 范 城 市, 版 权 博 览 会 的 举 办 将 有 利 于 向 国 内 外 展 示 成 都 良 好 的 版 权 保 护 环 境 和 产 业 发 展 成 果, 促 进 版 权 最 新 成 果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中 国 新 闻 出 版 网, 方 圆, 来 源 http://www.chinaxwcb.com/2014-05/29/content_294376.htm)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9

迅 雷 与 美 国 电 影 协 会 签 署 协 议 阻 止 非 法 下 载 美 剧 电 影 据 好 莱 坞 报 道 者 报 道, 迅 雷 已 经 与 美 国 电 影 协 会 (MPAA) 签 署 了 一 项 协 议, 推 进 在 线 电 影 和 电 视 节 目 的 合 法 获 取 迅 雷 已 经 同 意, 使 用 一 套 综 合 性 系 统 来 保 护 MPAA 会 员 的 版 权 作 品 不 会 在 未 经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被 非 法 下 载 迅 雷 因 为 提 供 盗 版 电 影 在 2008 年 被 好 莱 坞 电 影 公 司 起 诉 MPAA 在 一 份 声 明 中 称, 该 协 会 已 经 和 迅 雷 达 成 了 一 项 全 面 内 容 保 护 协 议, 以 保 护 在 线 电 影 和 电 视 内 容, 教 育 用 户 如 何 最 好 地 获 取 正 版 电 影 和 电 视 节 目 此 举 旨 在 应 对 迅 雷 服 务 上 存 在 的 大 量 可 能 侵 犯 MPAA 会 员 公 司 作 品 的 盗 版 电 影 MPAA 称 根 据 内 容 保 护 协 议, 迅 雷 使 用 一 套 综 合 性 系 统 来 保 护 MPAA 会 员 的 版 权 作 品 不 会 在 未 经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被 非 法 下 载, 包 括 部 署 一 套 成 熟 的 内 容 识 别 技 术 系 统, 确 保 迅 雷 服 务 上 提 供 的 MPAA 会 员 公 司 版 权 内 容 得 到 正 当 授 权 中 国 网 民 数 量 全 球 最 多, 这 为 内 容 创 作 者 提 供 了 巨 大 潜 在 机 会, 将 他 们 的 作 品 在 线 提 供 给 数 亿 用 户, MPAA 执 行 副 主 席 兼 全 球 总 法 律 顾 问 史 蒂 文 法 布 里 兹 奥 (Steven Fabrizio) 表 示, 这 项 协 议 是 MPAA 在 中 国 这 个 庞 大 市 场 贯 彻 其 使 命 的 重 要 一 步 迅 雷 和 MPAA 日 后 将 继 续 合 作, 确 保 内 容 保 护 举 措 有 效 实 施, 并 采 取 教 育 措 施 让 用 户 了 解 非 法 下 载 和 盗 版 的 危 害 ( 凤 凰 网 科 技, 箫 雨 编 译, 来 源 :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4_06/05/36671209_0.shtml?tp=140189760 0000) 奇 虎 360 拦 截 百 度 hao123 案 宣 判 被 判 赔 50 万 6 月 18 日,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就 360 恶 意 拦 截 网 民 下 载 安 装 及 使 用 百 度 hao123 一 案 进 行 一 审 判 决 根 据 法 院 判 定,360 公 司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且 滥 用 网 民 对 安 全 软 件 的 信 任, 需 立 刻 停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赔 偿 百 度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0

经 济 损 失 以 及 相 关 支 出 费 用 共 计 50 万 元 hao123 是 百 度 旗 下 导 航 网 站, 创 建 于 1999 年 5 月, 经 过 10 余 年 发 展, 已 成 为 亿 万 用 户 上 网 的 第 一 站 中 文 上 网 导 航 第 一 品 牌 2013 年 初, 有 网 友 发 现, 当 下 载 安 装 hao123 客 户 端 软 件 hao123 桌 面 时,360 安 全 卫 士 会 弹 窗 提 示, 称 hao123 桌 面 可 能 误 导 安 装 不 需 要 的 软 件, 建 议 网 民 不 要 安 装, 并 设 置 默 认 不 安 装 选 项 不 仅 如 此,360 安 全 卫 士 还 以 各 种 方 式 阻 止 用 户 将 hao123 设 置 为 浏 览 器 主 页, 比 如, 当 用 户 将 浏 览 器 主 页 设 置 为 hao123 时,360 全 安 卫 士 会 频 繁 弹 窗 来 恐 吓 用 户, 并 诱 导 用 户 将 360 安 全 网 址 导 航 设 为 首 页 并 锁 定 此 外, 360 安 全 卫 士 还 会 通 过 体 检 和 一 键 恢 复 的 方 式 来 干 扰 用 户 的 正 常 选 择 针 对 这 些 行 为, 百 度 以 不 正 当 竞 争 为 由 将 奇 虎 360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360 停 止 侵 权, 在 其 官 方 网 站 首 页 显 著 位 置 连 续 三 十 天 刊 登 书 面 声 明, 并 索 赔 经 济 损 失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 节 选 自 奇 虎 360 拦 截 百 度 hao123 案 宣 判 被 判 赔 50 万, 环 球 网 科 技, 陶 文 冬 编 辑, 来 源 :http://tech.huanqiu.com/internet/2014-06/5024926.html) 全 国 首 例 加 框 链 接 影 视 作 品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宣 判 日 前, 由 静 安 区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的 全 国 首 例 加 框 链 接 影 视 作 品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在 普 陀 区 法 院 公 开 宣 判, 被 告 人 章 某 因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年 3 个 月, 缓 刑 1 年 3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3 万 元 检 察 机 关 指 控,2009 年 年 底, 被 告 人 章 某 经 网 上 自 学, 申 请 注 册 网 站 域 名 后 设 立 www.1000ys.cc 网 站, 并 租 用 位 于 浙 江 绍 兴 的 某 服 务 器, 通 过 安 装 相 关 软 件, 完 成 网 站 和 服 务 器 的 连 接 此 后, 章 某 在 www.1000ys.cc 网 站 管 理 后 台 安 装 采 集 插 件, 从 直 接 上 传 作 品 的 哈 酷 资 源 网 加 框 链 接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授 权 的 影 视 作 品 为 提 高 网 站 的 知 名 度 和 点 击 量, 章 某 在 www.1000ys.cc 网 站 中 以 设 置 目 录 索 引 描 述 性 段 落 内 容 简 介 排 行 榜 等 方 式 向 用 户 推 荐 影 视 作 品, 并 为 用 户 浏 览 下 载 强 制 提 供 qvod 播 放 软 件 等 技 术 性 支 持 2010 年 2 月, 章 某 加 入 百 度 广 告 联 盟, 由 百 度 广 告 联 盟 在 www.1000ys.cc 网 站 上 发 布 各 类 广 告 至 案 发, 章 某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1

从 百 度 广 告 联 盟 获 取 广 告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10 万 余 元 经 鉴 定,www.1000ys.cc 网 站 加 框 链 接 的 影 视 作 品 中, 有 946 部 与 中 国 美 国 韩 国 日 本 等 国 家 具 有 著 作 权 的 影 视 作 品 内 容 相 同 (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来 源 : 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news-show.asp?id=11566) 快 播 侵 权 案 2.6 亿 元 处 罚 决 定 正 式 下 达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6 日 正 式 快 播 公 司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罚 款 2.6 亿 元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显 示, 快 播 公 司 未 经 权 利 人 许 可, 通 过 其 经 营 的 快 播 播 放 器 软 件 向 公 众 传 播 了 北 京 爱 情 故 事 等 24 部 影 视 剧 作 品 快 播 公 司 在 应 知 和 明 知 第 三 方 网 站 侵 犯 他 人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情 形 下, 仍 对 侵 权 信 息 进 行 主 动 采 集 编 辑 整 理 和 设 链, 具 有 明 显 的 主 观 过 错, 已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严 重 侵 犯 了 著 作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扰 乱 了 网 络 视 频 版 权 秩 序, 损 害 了 公 共 利 益, 依 法 应 当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正 式 认 定 快 播 公 司 非 法 经 营 额 为 8671.6 万 元, 决 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处 以 非 法 经 营 额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的 中 间 档, 即 3 倍 的 罚 款 26014.8 万 元 今 年 3 月,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接 到 投 诉, 经 查 证 发 现 确 定 快 播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通 过 网 络 传 播 腾 讯 已 具 有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北 京 爱 情 故 事 等 24 部 影 视 作 品, 非 法 经 营 额 8671.6 万 元 据 悉, 此 次 侵 权 案 最 主 要 的 被 侵 权 方 为 腾 讯, 深 圳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在 接 到 腾 讯 投 诉 后 展 开 了 立 案 调 查 腾 讯 认 为 快 播 侵 权 主 要 有 三 点, 一 是 提 供 大 量 链 接, 二 是 提 供 深 度 链 接, 三 是 提 供 内 容 和 编 辑 一 个 月 前,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向 快 播 公 司 送 达 拟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通 知 书, 拟 对 快 播 处 以 2.6 亿 元 罚 款 由 于 罚 款 金 额 巨 大, 此 案 引 发 外 界 极 大 关 注 6 月 17 日,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就 此 案 举 办 听 证 会, 并 就 巨 额 罚 款 作 出 解 释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指 出, 我 局 经 过 详 细 调 查, 初 步 认 定 快 播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通 过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北 京 爱 情 故 事 等 影 视 剧 综 艺 类 作 品, 非 法 经 营 额 为 8671.6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2

万 元 同 时, 由 于 快 播 公 司 多 次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持 续 时 间 长 社 会 影 响 大, 在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处 罚 后, 拒 不 改 正, 继 续 侵 权, 主 观 故 意 明 显,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非 法 经 营 额 巨 大 等 实 际 情 况, 我 局 依 法 拟 处 以 非 法 经 营 额 三 倍 罚 款, 即 罚 款 2.6 亿 元 据 悉, 快 播 方 面 表 示 已 经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对 罚 款 数 额 表 示 不 服, 将 尽 快 提 交 上 诉 书 快 播 方 面 提 出 的 理 由 有 三 点 : 一 是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局, 引 用 国 家 最 高 法 对 刑 事 犯 罪 的 处 罚 决 定, 条 款 引 用 不 当 也 不 合 理 ; 二 是 快 播 公 司 并 没 有 像 司 法 规 定 那 样 严 重 侵 犯 公 众 利 益, 对 社 会 造 成 巨 大 危 害,2.6 亿 元 处 罚 金 额 过 高 ; 三 是 公 司 并 没 有 在 快 播 播 放 器 中 插 入 广 告, 也 没 有 向 用 户 收 费 和 牟 利 ( 摘 编 自 : 快 播 罚 款 2.6 亿 即 时 生 效 知 情 人 : 关 门 都 赔 不 起, 羊 城 晚 报, 林 曦, 来 源 :http://it.people.com.cn/n/2014/0701/c1009-25221977.html) 传 统 媒 体 打 响 版 权 保 卫 战 传 统 媒 体 维 权 有 了 最 新 战 果 6 月 18 日, 广 州 日 报 与 今 日 头 条 和 解, 后 者 称 将 向 优 质 内 容 生 产 者 购 买 版 权 继 重 庆 日 报 报 业 集 团 3 月 初 集 体 发 表 版 权 声 明 广 州 日 报 起 诉 今 日 头 条 后, 刚 刚 发 布 的 剑 网 2014 明 确 将 规 范 网 络 转 载 列 为 重 点 任 务 之 一, 将 大 力 规 制 网 站 非 法 转 载 传 统 媒 体 作 品 的 侵 权 行 为, 引 导 网 络 媒 体 与 报 刊 社 实 现 版 权 合 作 新 闻 媒 体 维 权 成 了 近 期 版 权 保 护 的 头 条 新 闻 近 日, 由 中 国 版 权 协 会 和 中 国 版 权 杂 志 主 办 的 网 络 媒 体 作 品 使 用 版 权 问 题 座 谈 会 在 京 举 行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报 刊 司 副 司 长 李 军 在 会 上 表 示, 传 统 媒 体 要 打 一 场 版 权 保 护 的 阵 地 战 之 所 以 称 为 阵 地 战, 是 因 为 报 刊 发 展 结 构 呈 现 小 散 弱 的 特 点,1.2 万 种 报 刊 分 布 在 近 7000 家 出 版 单 位, 大 多 数 报 刊 社 缺 乏 版 权 保 护 的 能 力, 而 有 版 权 保 护 能 力 的 单 位 也 面 临 取 证 难 成 本 高 等 维 权 难 题 因 此, 新 闻 媒 体 单 位 不 能 单 打 独 斗, 而 应 通 过 联 盟 集 体 维 权, 打 好 阵 地 战 会 上, 学 者 法 官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刊 网 站 等 相 关 人 员, 对 网 络 媒 体 作 品 使 用 中 的 版 权 法 律 问 题 传 统 媒 体 和 网 络 媒 体 如 何 保 障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如 何 建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3

立 良 好 的 版 权 生 态 环 境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探 讨 ( 节 选 自 传 统 媒 体 打 响 版 权 保 卫 战,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来 源 : http://www.sipo.gov.cn/mtjj/2014/201406/t20140620_968326.html) 广 东 首 例 涉 微 信 公 众 号 著 作 权 侵 权 案 开 审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的 一 家 科 技 公 司 以 该 市 另 一 公 司 的 微 信 公 众 号 擅 自 转 载 其 原 创 作 品 侵 犯 了 其 著 作 权 为 由 将 其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赔 礼 道 歉 并 索 赔 1 元 6 月 17 日 上 午,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对 这 起 涉 微 信 公 众 号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案 进 行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据 悉, 这 是 广 东 首 例 微 信 公 众 号 著 作 权 侵 权 案 原 告 中 山 商 房 网 科 技 公 司 在 诉 状 中 称, 其 是 已 获 腾 讯 官 方 认 证 的 中 山 商 房 网 微 信 公 众 号 的 所 有 人, 通 过 该 公 众 微 信 号 向 微 信 用 户 推 送 各 种 各 样 的 生 活 资 讯 热 点 新 闻 餐 饮 娱 乐 等 信 息 被 告 中 山 暴 风 科 技 公 司 未 经 其 同 意, 擅 自 将 原 告 注 明 不 得 转 载 的 原 创 作 品 稍 加 修 改 后 发 布 在 最 潮 中 山 微 信 公 众 号 上, 且 未 注 明 作 品 出 处 原 告 认 为, 被 告 发 布 的 抄 袭 自 原 告 作 品 的 内 容, 虽 有 标 注 商 房 网 整 理, 但 对 其 出 处 的 标 注 错 误, 使 用 的 不 是 中 山 商 房 网 而 是 商 房 网 而 商 房 网 是 另 一 微 信 公 众 号 被 告 通 过 最 潮 中 山 微 信 公 众 号 向 微 信 用 户 推 送 各 种 生 活 资 讯 的 同 时, 也 向 微 信 用 户 推 送 客 户 定 制 的 广 告, 被 告 按 照 在 线 人 数 或 粉 丝 数 收 取 客 户 微 信 推 广 费 进 行 盈 利 原 告 提 出 其 对 发 布 在 中 山 商 房 网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上 的 原 创 作 品 具 有 著 作 权, 被 告 未 经 其 同 意 擅 自 转 载 或 变 相 抄 袭 原 告 的 原 创 作 品, 侵 犯 了 原 告 著 作 权, 要 求 被 告 在 最 潮 中 山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及 报 纸 媒 体 登 道 歉 声 明, 并 赔 偿 原 告 损 失 1 元 ( 摘 编 自 广 东 首 例 涉 微 信 公 众 号 著 作 权 侵 权 案 开 审, 法 制 网, 记 者 章 宁 旦, 通 讯 员 林 劲 标 李 志 金, 来 源 :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06/17/content_5602848.htm)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4

中 国 首 次 建 立 设 计 版 权 电 子 认 证 体 系 6 月 18 日, 北 京 国 际 设 计 周 2014 年 度 重 点 项 目 中 国 首 个 权 威 性 设 计 版 权 电 子 认 证 系 统 设 计 盾 (DesignCopyrightService, 简 称 DCS) 在 京 发 布 该 项 目 与 设 计 猫 设 计 电 商 消 费 渠 道 服 务, 设 计 宝 设 计 众 筹 金 融 服 务 相 呼 应, 形 成 较 完 整 的 设 计 服 务 产 业 的 体 系, 并 依 托 北 京 国 际 设 计 周 平 台 向 全 国 推 广, 旨 在 为 广 大 设 计 师 设 计 机 构 提 供 版 权 保 护 版 权 评 估 版 权 交 易 和 版 权 投 融 资 等 服 务 据 了 解,2014 年 初, 北 京 国 际 设 计 周 与 北 京 国 际 版 权 交 易 中 心 达 成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并 成 立 了 关 于 设 计 版 权 的 专 项 小 组 设 计 盾 项 目 组 设 计 盾 是 以 全 数 字 保 护 模 式, 第 一 时 间 为 设 计 作 品 进 行 网 上 公 证 的 设 计 版 权 服 务 网 站 系 统, 与 现 有 的 版 权 登 记 和 专 利 申 请 相 互 补 充, 其 服 务 核 心 为 设 计 版 权 认 证, 今 后 还 将 延 伸 至 版 权 评 估 设 计 版 权 授 权 和 设 计 版 权 商 品 化 设 计 盾 的 主 要 作 用 不 仅 是 保 护 已 成 型 的 设 计 作 品, 更 可 以 保 护 设 计 创 意 的 过 程 设 计 盾 的 认 证 由 国 家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公 正 机 构 完 成, 可 作 为 最 高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及 法 律 取 信 凭 证 与 其 他 认 证 方 式 不 同,24 小 时 之 内 即 可 完 成 线 上 登 记 认 证, 方 便 快 捷 安 全, 并 附 有 强 大 的 网 络 数 据 库 支 持 设 计 版 权 的 电 子 认 证 是 中 国 公 证 协 会 电 子 公 证 的 范 例 ( 中 国 出 版 传 媒 商 报, 王 少 波, 来 源 : http://www.cbbr.com.cn/web/c_000000010012/d_36989.htm) 王 老 吉 再 诉 加 多 宝 不 正 当 竞 争 王 老 吉 与 加 多 宝 再 起 争 端, 王 老 吉 选 择 在 北 京 法 院 起 诉 加 多 宝, 索 赔 金 额 高 达 2000 多 万 元 6 月 9 日,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正 式 受 理 此 案 围 绕 谁 是 正 宗 凉 茶, 王 老 吉 与 加 多 宝 之 间 自 2012 年 起 就 纠 纷 不 断,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已 经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 此 次, 王 老 吉 表 示, 加 多 宝 通 过 店 堂 告 示 电 视 媒 体 户 内 户 外 媒 体 报 刊 杂 志 互 联 网 及 产 品 包 装 等 各 类 途 径, 发 布 传 播 加 多 宝 凉 茶 连 续 7 年 荣 获 中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5

国 饮 料 第 一 罐 加 多 宝 连 续 7 年 荣 获 中 国 饮 料 第 一 罐 加 多 宝 凉 茶 荣 获 中 国 罐 装 饮 料 市 场 七 连 冠 以 及 与 此 内 容 或 表 达 近 似 的 广 告 内 容, 侵 害 了 王 老 吉 凉 茶 的 商 品 声 誉, 构 成 虚 假 宣 传, 给 王 老 吉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损 害 因 此, 王 老 吉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加 多 宝 停 止 上 述 侵 权 行 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表 声 明 以 消 除 影 响, 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2000 万 元 及 合 理 维 权 费 用 100 万 元 ( 北 京 日 报, 刘 可 张 玲 玲, 来 源 : http://bjrb.bjd.com.cn/html/2014-06/10/content_186553.htm) 苹 果 ios 8 新 应 用 程 序 被 控 盗 用 澳 公 司 商 标 苹 果 公 司 本 周 发 表 的 ios 8 系 统 新 应 用 程 序 HealthKit, 被 发 现 和 澳 大 利 亚 一 家 同 名 公 司 撞 名, 对 方 一 名 员 工 因 此 出 面 控 诉 苹 果 盗 用 商 标, 连 日 以 来, 苹 果 仍 未 就 盗 名 事 件 进 行 回 应 据 报 道, HealthKit 为 苹 果 本 次 强 打 的 健 康 监 控 功 能, 可 用 于 测 量 血 压 血 糖 和 计 步 等 澳 大 利 亚 的 这 家 HealthKit 公 司 则 成 立 于 2012 年, 甚 至 有 注 册 名 为 Healthkit.com 的 网 域 名 称, 主 要 是 提 供 医 疗 助 手 服 务, 例 如 : 协 助 媒 合 病 患 与 医 师 提 供 医 师 专 门 软 体 等 对 此, 澳 大 利 亚 HealthKit 公 司 共 同 创 办 人 哈 达 克 表 示, 虽 然 与 苹 果 撞 名, 帮 助 公 司 网 站 流 量 大 增, 却 对 苹 果 连 基 本 搜 寻 功 夫 都 没 做 的 态 度 感 到 不 满, 或 者 是 苹 果 很 壮 大, 根 本 不 屑 查 询 报 道 称, 苹 果 与 其 他 公 司 撞 名 并 非 首 例, 曾 为 此 打 了 近 30 年 的 公 司, 这 次 则 至 今 无 声 无 息 澳 大 利 亚 HealthKit 方 面, 也 尚 未 说 明 是 否 将 向 苹 果 提 告 ( 环 球 网 科 技, 李 文 瑶 夏 诗 雨 谭 利 娅, 来 源 : http://tech.huanqiu.com/it/2014-06/5015017.html) 上 海 高 通 起 诉 美 国 高 通 索 赔 1 亿 元 继 苹 果 公 司 被 深 圳 唯 冠 公 司 以 商 标 侵 权 起 诉 后, 美 国 另 一 大 世 界 500 强 公 司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6

QUALCOMM 再 次 遭 遇 中 国 公 司 维 权 起 诉 QUALCOMM 公 司 在 中 国 被 熟 知 的 是 其 高 通 品 牌, 短 短 几 年, 高 通 芯 片 迅 速 在 国 内 手 机 芯 片 市 场 占 据 一 席 之 地, 但 麻 烦 也 随 之 而 来 6 月 5 日 上 午, 国 内 一 家 同 名 的 半 导 体 企 业 上 海 高 通 半 导 体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高 通 ) 宣 布, 于 4 月 底 已 向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诉 状, 状 告 美 国 QUALCOMM 商 标 侵 权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目 前 法 院 已 受 理 并 立 案 ( 节 选 自 上 海 高 通 起 诉 美 国 高 通 索 赔 1 亿 元, 21 世 纪 网, 滑 明 飞, 来 源 : http://biz.21cbh.com/2014/6-6/xmmda0mtvfmte5mdixma.html) 亚 太 美 孚 非 美 孚 侵 害 商 标 赔 28 万 元 假 润 滑 油, 让 有 车 一 族 担 心 害 怕 当 亚 太 美 孚 遭 遇 美 孚, 结 果 又 如 何? 近 日,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美 国 埃 克 森 美 孚 公 司 起 诉 濮 阳 埃 克 森 美 孚 等 两 家 公 司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作 出 一 审 宣 判,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和 销 售 亚 太 美 孚 等 标 识 的 商 品 并 赔 偿 原 告 28 万 元 法 院 查 明, 原 告 埃 克 森 美 孚 公 司 合 法 拥 有 MOBIL 商 标 和 美 孚 商 标, 涉 案 商 标 被 列 入 了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商 标 局 于 1999 年 4 月 发 布 的 全 国 重 点 商 标 保 护 名 录 原 告 称, 濮 阳 埃 克 森 美 孚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将 与 原 告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美 孚 迈 道 夫 亚 太 美 孚 和 MobH 商 标 使 用 于 润 滑 脂 类 商 品 上, 重 庆 钧 伟 公 司 则 在 重 庆 市 销 售 侵 权 产 品, 两 被 告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重 庆 钧 伟 公 司 则 辩 称, 其 销 售 的 涉 嫌 侵 权 产 品 是 从 濮 阳 埃 克 森 美 孚 公 司 处 购 买, 有 合 法 来 源, 不 构 成 对 原 告 的 侵 权, 且 并 不 知 道 所 购 产 品 侵 权, 销 售 量 小 重 庆 五 中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原 告 埃 克 森 美 孚 公 司 经 受 让 取 得 了 美 孚 和 MOBIL 的 注 册 商 标 使 用 权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属 于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而 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的 行 为 也 属 于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濮 阳 埃 克 森 美 孚 公 司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许 可, 在 其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润 滑 脂 产 品 上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7

使 用 了 与 权 利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美 孚 和 MOBIL 相 似 的 标 识, 属 于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重 庆 钧 伟 公 司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许 可, 销 售 标 有 与 权 利 人 注 册 商 标 美 孚 和 MOBIL 相 似 标 识 商 品 的 行 为 也 属 于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 法 制 网, 徐 伟 陈 铜, 来 源 :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4-06/06/content_5578369.htm? node=33834) 中 国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状 况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近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下 属 知 识 产 权 出 版 社 咨 询 培 训 中 心 i 智 库 发 布 中 国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状 况 研 究 报 告 (1985 2013 报 告 称,1988 年 中 国 出 现 第 一 件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当 时 的 诉 讼 金 额 为 5000 元 人 民 币 截 止 到 2013 年 12 月, 已 审 结 中 国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数 近 2 万 件, 一 审 诉 求 金 额 超 过 20 亿 元 人 民 币 个 案 赔 偿 额 最 高 的 依 然 是 正 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施 耐 德 电 气 低 压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一 审 判 赔 3.3 亿 元, 此 案 最 终 和 解 赔 偿 金 额 高 达 1.57 亿 元 人 民 币 从 中 国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一 审 受 理 法 院 排 行 看,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量 最 高, 占 比 高 达 21.32%, 比 排 名 第 二 的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8.47%) 高 出 近 13 个 百 分 点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上 海 和 北 京 地 区 的 一 中 院 二 中 院 也 都 进 入 前 十 i 智 库 认 为, 该 榜 单 排 名 基 本 上 与 各 个 地 区 经 济 发 达 程 度 及 经 济 增 长 质 量 正 相 关 从 专 利 诉 讼 代 理 情 况 来 看,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中 有 近 九 成 的 当 事 人 都 选 择 代 理 机 构 参 与 诉 讼, 远 远 高 于 其 他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3%-30% 的 代 理 率 i 智 库 认 为 该 类 案 件 代 理 率 超 高 的 原 因 一 方 面 在 于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往 往 涉 及 特 定 领 域 的 前 沿 技 术 和 复 杂 的 法 律 规 则, 对 于 当 事 人 参 与 诉 讼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另 一 方 面 在 于 该 类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大 多 是 商 事 主 体, 案 件 成 败 对 其 市 场 会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因 此 当 事 人 会 更 加 重 视 6 月 5 日, 知 识 产 权 出 版 社 咨 询 培 训 中 心 崔 国 振 主 任 在 中 国 专 利 保 护 协 会 举 办 的 2014 中 国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论 坛 上 发 布 此 报 告, 并 进 行 了 题 为 中 国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8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状 况 数 据 解 读 的 演 讲 ( 人 民 网, 来 源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606/c1026-25115287.html) 希 冀 共 同 发 展 特 斯 拉 将 公 开 其 电 动 汽 车 专 利 特 斯 拉 汽 车 公 司 CEO 马 斯 克 6 月 12 日 表 示, 本 着 开 放 源 代 码 运 动 的 精 神, 该 公 司 已 决 定 允 许 其 他 公 司 使 用 其 知 识 产 权, 以 推 动 电 动 汽 车 行 业 的 发 展 马 斯 克 在 声 明 中 表 示 : 特 斯 拉 的 创 办 是 为 了 促 进 可 持 续 交 通 的 到 来 如 果 我 们 扫 清 了 扣 人 心 弦 的 电 动 汽 车 创 造 之 路, 然 后 却 在 我 们 后 面 埋 下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雷 禁 止 他 人, 我 们 就 是 在 与 这 一 目 标 背 道 而 驰 特 斯 拉 将 不 会 对 任 何 人 启 动 专 利 诉 讼, 只 要 他 真 诚 地 希 望 利 用 我 们 的 技 术 他 还 表 示, 相 信 特 斯 拉 和 其 他 公 司 最 终 都 将 从 一 个 共 同 的 迅 速 发 展 的 技 术 平 台 中 受 益 ( 新 浪 科 技, 羽 箭, 来 源 :http://tech.sina.com.cn/i/2014-06-13/04089434321.shtml) 美 国 ITC 对 3G/4G 无 线 设 备 337 调 查 案 作 出 初 裁 2014 年 6 月 13 日,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ITC) 行 政 法 官 TheodoreR.Essex 对 3G/4G 无 线 设 备 337 调 查 案 (337-TA-868) 作 出 了 初 步 裁 决 行 政 法 官 裁 定, 美 国 进 口 以 及 在 美 国 国 内 市 场 销 售 的 3G/4G 无 线 设 备 未 侵 犯 美 国 注 册 专 利 7190966 7286847 和 7941151 的 权 利 要 求, 未 违 反 337 条 款 的 相 关 规 定 2013 年 2 月 5 日, 应 美 国 交 互 数 字 公 司 的 申 请, 美 国 ITC 对 3G/4G 无 线 设 备 及 其 同 类 组 件 启 动 337 调 查, 包 括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的 9 家 企 业 作 为 强 制 应 诉 方 涉 案 ( 中 国 市 场 秩 序 网, 来 源 : http://www.12312.gov.cn/article/gjsd/geguo/201406/1823840_1.html?collcc=3300 828519&)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19

美 ITC 判 定 中 兴 诺 基 亚 智 能 机 未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北 京 时 间 6 月 14 日 消 息, 据 路 透 社 报 道,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ITC) 法 官 在 周 五 发 布 的 初 步 裁 决 中 认 定, 中 兴 和 诺 基 亚 生 产 的 智 能 机 没 有 侵 犯 InterDigital 的 无 线 手 机 专 利 权 受 到 裁 决 消 息 的 影 响,InterDigital 股 价 大 跌 10% 以 上, 随 后 有 所 回 升, 在 盘 后 交 易 中 下 降 7.3% ITC 预 计 将 在 10 月 份 发 布 最 终 裁 决 InterDigital 在 一 份 声 明 中 称, 他 们 决 定 对 ITC 的 裁 决 提 起 上 诉, 而 且 可 能 将 诉 讼 提 交 至 美 国 联 邦 巡 回 上 诉 法 院 行 政 法 官 今 天 的 决 定 令 人 遗 憾, 与 我 们 专 利 组 合 和 授 权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不 相 符 我 们 已 经 与 全 球 主 要 无 线 公 司 达 成 了 多 项 协 议 InterDigital 称 InterDigital 最 初 也 起 诉 三 星 电 子 华 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但 是 后 两 家 公 司 选 择 和 解 InterDigital 在 2013 年 提 交 专 利 时 起 诉 这 些 公 司 侵 犯 其 7 项 专 利 权, 但 在 随 后 的 诉 讼 进 程 中 放 弃 了 4 项 诺 基 亚 已 经 在 4 月 份 完 成 了 将 手 机 业 务 出 售 给 微 软 的 交 易 中 兴 微 软 尚 未 对 置 评 要 求 予 以 回 复 ( 凤 凰 科 技, 萧 雨, 来 源 : http://tech.ifeng.com/telecom/detail_2014_06/14/36827893_0.shtml) 中 兴 通 讯 向 欧 盟 提 交 对 美 专 利 运 营 公 司 反 垄 断 调 查 申 请 全 球 知 名 的 通 信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中 兴 通 讯 19 日 宣 布, 这 家 企 业 针 对 美 国 一 家 专 利 运 营 公 司 Vringo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在 欧 洲 涉 嫌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已 向 欧 盟 委 员 会 提 起 反 垄 断 调 查 申 请, 要 求 对 Vringo 的 上 述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中 兴 通 讯 当 天 对 外 发 布 的 信 息 表 示, 凭 借 持 续 的 大 规 模 技 术 创 新 与 投 入, 企 业 有 信 心 迎 接 各 种 形 式 的 专 利 挑 战 近 5 年 中 兴 通 讯 研 发 投 入 超 过 400 亿 元 截 至 2013 年 底, 中 兴 通 讯 共 有 超 过 5.2 万 件 专 利 资 产, 其 中 已 授 权 专 利 超 过 1.6 万 件 作 为 一 家 专 利 运 营 企 业, 美 国 Vringo 一 直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积 极 展 开 各 类 专 利 诉 讼, 其 诉 讼 对 象 包 括 微 软 谷 歌 等 全 球 知 名 企 业 近 年 来, 这 家 企 业 也 将 中 兴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0

通 讯 作 为 专 利 诉 讼 的 主 角 之 一 对 此, 中 兴 通 讯 方 面 表 示, 自 2012 年 Vringo 收 购 诺 基 亚 相 关 专 利 后, 为 了 促 成 购 买 专 利 尽 快 变 现,Vringo 迅 速 发 起 对 中 兴 通 讯 的 诉 讼 在 双 方 两 年 以 来 展 开 的 多 次 谈 判 过 程 中,Vringo 坚 持 其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许 可 费, 且 将 大 规 模 诉 讼 作 为 谈 判 筹 码, 干 扰 了 中 兴 通 讯 正 常 的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中 兴 通 讯 表 示, 基 于 通 信 市 场 的 公 平 竞 争,Vringo 有 义 务 将 其 拥 有 的 标 准 基 本 专 利, 按 国 际 通 信 标 准 组 织 (ETSI) 制 定 的 公 平 合 理 无 歧 视 的 原 则 进 行 对 外 许 可 中 兴 通 讯 表 示, 针 对 Vringo 的 专 利 滥 诉 行 为, 这 家 企 业 将 保 留 进 一 步 在 各 国 对 Vringo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的 权 利, 以 维 护 客 户 及 公 司 的 利 益 不 受 干 扰 ( 新 华 网, 王 攀, 来 源 :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4-06/20/c_126646391.htm) 以 案 说 法 美 洲 虎 公 司 诉 美 洲 豹 公 司 侵 犯 商 标 权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2006 年 ( 英 国 ) 美 洲 虎 车 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洲 虎 公 司 ) 起 诉 称, 中 国 美 洲 豹 品 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洲 豹 公 司 ) 未 经 其 的 授 权, 擅 自 以 美 洲 虎 公 司 名 义 授 权 自 己 使 用 美 洲 虎 公 司 的 商 标, 并 同 浙 江 正 大 商 标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正 大 事 务 所 ) 欺 骗 中 国 商 标 局 对 其 提 交 的 虚 假 的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进 行 备 案 之 后, 美 洲 豹 公 司 以 合 法 的 形 式 作 为 掩 盖, 与 北 京 丰 恒 盛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丰 恒 盛 公 司 ) 北 京 恒 泰 舜 源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 签 署 非 法 的 授 权 经 营 书, 将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JAGUAR 及 图 非 法 授 予 丰 恒 盛 公 司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使 用, 骗 取 大 额 的 许 可 使 用 费 丰 恒 盛 公 司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使 用 美 洲 虎 公 司 商 标 经 销 眼 镜 太 阳 眼 镜 等 商 品, 并 在 2005 年 2 月 的 上 海 眼 镜 产 品 交 易 会 上, 谎 称 自 己 是 美 洲 虎 公 司 的 代 理 商, 诋 毁 经 美 洲 虎 公 司 合 法 授 权 的 销 售 商 鸣 乐 公 司, 并 向 其 发 出 警 告, 要 求 鸣 乐 公 司 停 止 生 产 和 销 售,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1

否 则 将 请 求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对 鸣 乐 公 司 进 行 查 处 正 大 事 务 所 作 为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未 取 得 美 洲 虎 公 司 合 法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代 表 美 洲 虎 公 司 向 中 国 商 标 局 提 出 商 标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申 请, 给 美 洲 虎 公 司 造 成 了 巨 额 的 经 济 损 失, 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判 令 :1 确 认 美 洲 豹 公 司 在 中 国 商 标 局 关 于 第 603149 号 第 1700618 号 第 1393238 号 商 标 进 行 的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登 记 无 效 ;2 美 洲 豹 公 司 丰 恒 盛 公 司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停 止 制 造 销 售 许 可 和 使 用 原 告 注 册 商 标, 停 止 利 用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并 销 毁 所 有 使 用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的 现 存 产 品 ;3 美 洲 豹 公 司 丰 恒 盛 公 司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和 正 大 事 务 所 共 同 在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媒 体 中 公 开 向 赔 礼 道 歉 ;4 美 洲 豹 公 司 丰 恒 盛 公 司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和 正 大 事 务 所 赔 偿 美 洲 虎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及 其 他 合 理 支 出 共 计 2500000 元 人 民 币 并 承 担 本 案 诉 讼 费 丰 恒 盛 公 司 与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辩 称 : 丰 恒 盛 公 司 在 查 阅 了 美 洲 豹 公 司 的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及 其 与 美 洲 虎 公 司 签 订 的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并 核 实 了 该 合 同 已 在 中 国 商 标 局 登 记 备 案 的 情 况 后, 才 与 美 洲 豹 公 司 签 订 了 授 权 经 营 书, 开 始 销 售 使 用 涉 案 第 603149 号 商 标 的 商 品, 且 已 向 美 洲 豹 公 司 支 付 了 30 万 元 使 用 费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与 丰 恒 盛 公 司 是 合 作 关 系, 其 销 售 的 涉 案 产 品 是 从 丰 恒 盛 公 司 取 得 的,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在 销 售 时 同 样 审 查 了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和 备 案 情 况 因 此, 丰 恒 盛 公 司 与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均 不 构 成 侵 权 正 大 事 务 所 辩 称 : 正 大 事 务 所 与 美 洲 虎 公 司 并 非 竞 争 主 体, 所 以 正 大 事 务 所 不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正 大 事 务 所 在 为 美 洲 豹 公 司 办 理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时, 已 经 尽 到 了 审 慎 的 审 查 义 务, 正 大 事 务 所 没 有 任 何 过 错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美 洲 豹 公 司 使 用 及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美 洲 虎 公 司 的 商 标 权,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正 大 事 务 所 未 尽 到 其 作 为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尽 的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客 观 上 成 就 了 美 洲 豹 公 司 侵 权 行 为 的 扩 大 和 延 展,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但 因 正 大 事 务 所 与 美 洲 虎 公 司 并 不 构 成 市 场 竞 争 关 系, 故 不 支 持 关 于 正 大 事 务 所 的 行 为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主 张 丰 恒 盛 公 司 虽 销 售 了 侵 权 产 品, 但 能 证 明 该 产 品 是 自 己 合 法 取 得 且 说 明 了 商 品 的 提 供 者, 丰 恒 盛 公 司 认 可 其 与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是 合 作 关 系,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销 售 的 商 品 是 由 其 提 供 的, 故 丰 恒 盛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关 于 美 洲 豹 公 司 丰 恒 盛 公 司 和 恒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2

泰 舜 源 公 司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一 节, 证 据 不 足, 不 足 以 采 信 法 院 判 决 :1 美 洲 豹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对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商 标 注 册 证 号 为 第 603149 号 ) 的 侵 害, 不 得 使 用 或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美 洲 虎 公 司 涉 案 注 册 商 标 制 造 销 售 侵 权 产 品, 并 赔 偿 美 洲 虎 公 司 共 计 508000 元 人 民 币 ;2 丰 恒 盛 公 司 与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侵 犯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涉 案 侵 权 产 品 ;3 驳 回 美 洲 虎 公 司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案 例 点 评 本 案 中, 美 洲 豹 公 司 采 取 欺 骗 的 手 段, 恶 意 伪 造 商 标 局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所 需 文 件, 骗 取 商 标 局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通 知 书, 公 然 通 过 欺 骗 手 段 声 称 其 取 得 的 所 谓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授 权 许 可, 并 在 生 产 销 售 的 商 品 中 使 用 美 洲 虎 注 册 商 标 根 据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二 条 : 经 营 者 在 市 场 交 易 中,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平 等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遵 守 公 认 的 商 业 道 德 商 标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均 属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 三 ) 伪 造 擅 自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或 者 销 售 伪 造 擅 自 制 造 的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的 ; 美 洲 豹 公 司 行 为 已 经 严 重 违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以 及 商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构 成 对 美 洲 虎 公 司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并 损 害 美 洲 虎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法 院 认 为 丰 恒 盛 公 司 与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的 销 售 行 为 是 在 不 知 道 其 销 售 的 商 品 侵 犯 美 洲 虎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并 能 证 明 该 商 品 是 自 己 合 法 取 得 的 且 说 明 了 商 品 的 提 供 者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的,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庭 审 证 据 足 以 表 明 丰 恒 盛 公 司 及 恒 泰 舜 源 公 司 从 事 包 括 了 生 产 销 售 涉 案 商 品 的 行 为, 其 并 非 仅 仅 进 行 涉 案 产 品 的 销 售 行 为 其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对 于 商 品 使 用 的 商 标 是 否 在 具 有 合 法 来 源, 应 当 负 有 谨 慎 审 查 义 务, 故 在 丰 恒 盛 公 司 与 美 洲 豹 公 司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时, 对 美 洲 豹 公 司 授 权 许 可 其 在 所 生 产 的 商 品 中 使 用 的 注 册 商 标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来 源 未 尽 审 查 义 务 根 据 商 标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均 属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一 )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的 ;( 二 ) 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的 ; 故, 律 师 认 为 该 两 家 公 司 应 与 美 洲 豹 公 司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正 大 事 务 所 作 为 一 家 商 标 局 指 定 的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具 备 商 标 代 理 人 资 格, 对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3

于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应 当 非 常 熟 悉, 其 在 为 美 洲 豹 办 理 该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的 整 个 过 程, 从 未 受 到 过 美 洲 虎 公 司 的 任 何 委 托 或 授 权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应 当 由 许 可 人 办 理, 而 正 大 事 务 所 作 为 专 业 机 构, 在 明 知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接 受 被 许 可 人 委 托 办 理 商 标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为 美 洲 豹 公 司 实 施 不 正 当 竞 争 和 商 品 侵 权 行 为 提 供 帮 助, 与 美 洲 豹 公 司 共 同 构 成 商 标 侵 权 欧 米 茄 / 雷 达 / 浪 琴 / 诉 淘 宝 网 侵 犯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欧 米 茄 浪 琴 雷 达 三 大 名 表 公 司 ( 以 下 以 欧 米 茄 公 司 为 例 ) 起 诉 浙 江 淘 宝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淘 宝 网 公 司 ) 帮 助 淘 宝 网 上 的 商 户 侵 犯 其 商 标 权 欧 米 茄 公 司 起 诉 称, 发 现 在 涉 案 淘 宝 网 上 销 售 的 欧 米 茄 手 表 价 格 为 一 口 价 899 元, 是 正 品 价 格 的 几 十 分 之 一 欧 米 茄 公 司 在 淘 宝 网 上 搜 索 7500 元 以 内 的 全 新 欧 米 茄 手 表, 发 现 能 够 检 索 到 28369 款 侵 权 手 表 欧 米 茄 公 司 为 此 向 淘 宝 网 发 函 表 明, 正 品 欧 米 茄 手 表 均 价 为 3.7 万, 正 品 售 价 不 可 能 低 于 7500 元 淘 宝 网 借 助 门 户 网 站, 发 布 含 有 侵 权 行 为 的 广 告, 是 以 积 极 的 作 为 方 式,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侵 权 欧 米 茄 公 司 请 求 判 令 淘 宝 网 公 司 停 止 侵 权, 设 置 过 滤 机 制, 禁 止 一 口 价 7500 元 以 下 的 全 新 欧 米 茄 手 表 在 淘 宝 网 上 销 售, 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200 万 元 淘 宝 网 公 司 辩 称 : 淘 宝 网 作 为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仅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服 务, 且 已 经 尽 到 了 事 前 注 意 义 务 和 事 后 补 救 义 务 淘 宝 网 在 用 户 注 册 时, 要 求 用 户 签 署 淘 宝 网 服 务 协 议, 并 通 过 商 品 发 布 管 理 规 则 淘 宝 用 户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等 一 系 列 规 则 要 求 用 户 不 得 发 布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信 息 此 外, 淘 宝 网 上 销 售 的 商 品 数 量 巨 大 种 类 繁 多 情 况 复 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并 没 有 要 求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的 提 供 者 承 担 审 查 卖 家 销 售 商 品 的 价 格 是 否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的 义 务 所 以, 淘 宝 网 公 司 不 负 有 采 取 价 格 过 滤 措 施 的 法 定 义 务 案 例 点 评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与 网 络 用 户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判 断 标 准 是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对 网 络 用 户 实 施 的 直 接 侵 权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而 该 过 错 的 判 断 标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4

准, 主 要 是 看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是 否 对 网 络 用 户 实 施 的 涉 诉 直 接 侵 权 行 为 是 否 明 知 以 及 是 否 及 时 采 取 删 除 等 补 救 措 施 在 本 案 中, 淘 宝 网 收 到 起 诉 状 前 并 不 知 道 涉 诉 商 品 的 存 在, 对 于 涉 诉 商 品 信 息 是 否 侵 权 并 不 明 知, 在 收 到 起 诉 后, 淘 宝 网 积 极 采 取 了 删 除 侵 权 商 品 冻 结 侵 权 卖 家 账 户 等 补 救 措 施, 已 经 尽 到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注 意 义 务 至 于 商 品 价 格 能 否 成 为 判 断 淘 宝 网 公 司 应 知 或 明 知 侵 权 商 品 的 依 据, 是 本 案 的 另 一 审 理 焦 点 商 品 价 格 是 由 市 场 规 律 决 定 的, 而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复 杂 性 以 及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各 个 利 益 团 体 的 利 益 冲 突 性, 直 接 导 致 同 一 品 牌 的 商 品 价 格 存 在 巨 大 差 异, 且 根 据 商 标 穷 尽 原 则, 标 有 商 标 的 商 品 被 合 法 制 造 并 销 售 后, 第 三 人 对 该 商 品 以 何 种 价 格 进 行 销 售 和 使 用, 不 受 商 标 权 人 的 干 涉 本 案 中, 商 标 权 人 武 断 的 设 置 一 个 价 格 界 限, 并 指 认 该 价 格 界 限 以 下 商 品 均 为 侵 权 商 品, 这 种 做 法 缺 乏 客 观 事 实 依 据, 也 无 法 律 依 据 通 过 权 利 人 的 主 观 臆 断, 要 求 所 有 人 都 不 得 低 于 该 价 格 界 限 销 售 相 关 商 品, 这 样 的 价 格 过 滤 要 求 会 侵 害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人 自 主 定 价 权, 导 致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滥 用 在 客 观 上 也 会 产 生 权 利 人 对 市 场 价 格 的 垄 断, 打 破 市 场 自 由 的 经 济 规 律, 不 具 有 合 理 性 和 合 法 性 中 国 友 谊 出 版 公 司 诉 淘 宝 网 侵 犯 出 版 者 权 纠 纷 案 ( 盗 墓 笔 记 案 ) 基 本 案 情 2008 年 1 月 29 日, 中 国 友 谊 出 版 公 司 ( 简 称 友 谊 公 司 ) 与 磨 铁 ( 北 京 )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磨 铁 公 司 ) 签 订 图 书 出 版 合 同, 约 定 友 谊 公 司 享 有 在 中 国 大 陆 范 围 内 以 图 书 形 式 出 版 盗 墓 笔 记 4 的 专 有 权 利 2008 年 11 月, 友 谊 公 司 发 现 杨 海 林 以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通 过 开 设 在 浙 江 淘 宝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淘 宝 网 公 司 ) 经 营 的 淘 宝 网 站 ( 域 名 http://www.taobao.com) 上 的 网 店 销 售 盗 墓 笔 记 4 友 谊 公 司 认 为 杨 海 林 所 销 售 的 涉 案 图 书 系 盗 版 图 书, 其 行 为 侵 犯 了 友 谊 公 司 享 有 的 专 有 出 版 权 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友 谊 公 司 诉 称 : 淘 宝 网 公 司 作 为 提 供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的 主 体, 对 在 其 网 上 销 售 的 涉 案 图 书 及 销 售 主 体 资 格 未 尽 到 合 理 的 审 查 义 务, 且 对 以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销 售 图 书 的 信 息 未 尽 到 及 时 删 除 的 义 务, 为 非 法 销 售 盗 版 图 书 提 供 了 渠 道 和 便 利,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5

已 经 参 与 到 被 告 杨 海 林 的 侵 权 环 节 之 中, 与 杨 海 林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请 求 判 令 杨 海 林 及 淘 宝 网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并 在 人 民 法 院 报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以 消 除 影 响 ; 赔 偿 原 告 经 济 损 失 及 合 理 费 用 共 计 224000 万 元, 并 承 担 本 案 诉 讼 费 淘 宝 网 公 司 辩 称 : 其 作 为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并 非 网 店 经 营 者, 不 应 承 担 因 网 店 经 营 或 商 品 发 布 销 售 而 引 发 的 侵 权 责 任 涉 案 图 书 的 销 售 信 息 系 淘 宝 网 公 司 收 到 原 告 的 投 诉 函 之 前 由 杨 海 林 在 网 上 发 布 并 传 输 的, 淘 宝 网 公 司 对 杨 海 林 销 售 涉 案 图 书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并 不 知 情 淘 宝 网 公 司 在 收 到 原 告 投 诉 函 之 后, 对 所 投 诉 的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作 了 删 除 处 理,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了 会 员 的 注 册 资 料, 已 经 尽 到 了 合 理 的 注 意 义 务, 不 构 成 对 友 谊 公 司 专 有 出 版 权 的 侵 犯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判 决 杨 海 林 淘 宝 网 公 司 共 同 赔 偿 友 谊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2000 元, 驳 回 友 谊 公 司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一 审 判 决 后, 淘 宝 网 公 司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请 求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改 判 淘 宝 网 公 司 不 构 成 侵 权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淘 宝 网 公 司 提 供 的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与 市 场 内 的 柜 台 摊 位 等 存 在 区 别, 涉 及 商 品 类 别 不 同, 淘 宝 网 涉 及 的 商 品 数 量 巨 大 类 别 繁 多 ; 涉 及 的 卖 家 情 况 不 同,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的 卖 家 分 为 个 人 卖 家 和 商 家 卖 家 ; 应 负 的 审 查 范 围 及 审 查 内 容 不 同, 由 于 目 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的 提 供 者 负 有 审 查 个 人 卖 家 经 营 资 质 的 义 务, 故 淘 宝 网 公 司 仅 审 查 个 人 卖 家 的 真 实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未 要 求 杨 海 林 提 供 其 具 有 经 营 资 质 方 面 的 证 明 并 未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二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淘 宝 网 公 司 的 上 诉 理 由 成 立, 终 审 判 决 :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由 杨 海 林 赔 偿 友 谊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2000 元, 驳 回 友 谊 公 司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案 例 点 评 本 案 的 争 议 焦 点 为 淘 宝 网 公 司 是 否 有 事 先 审 查 其 交 易 平 台 上 卖 家 的 经 营 主 体 资 质 的 义 务, 其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淘 宝 网 公 司 仅 提 供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在 接 到 友 谊 公 司 的 侵 权 通 知 后, 及 时 删 除 了 侵 权 信 息, 并 向 友 谊 公 司 提 供 了 侵 权 人 杨 海 林 的 详 细 信 息, 尽 到 了 事 后 的 补 救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6

义 务 淘 宝 网 作 为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提 供 商, 应 尽 到 何 种 程 度 的 审 查 义 务, 并 无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另 一 方 面, 赋 予 行 为 人 一 定 的 义 务, 亦 应 在 行 为 人 能 力 范 围 之 内, 如 超 出 行 为 人 能 力 范 围, 该 项 义 务 则 不 具 有 现 实 性 面 对 淘 宝 网 上 海 量 商 品 信 息 和 卖 家, 要 求 淘 宝 网 在 商 品 发 布 前 逐 一 对 卖 家 是 否 具 有 销 售 该 件 商 品 的 经 营 资 质 进 行 事 前 审 查, 已 超 出 淘 宝 网 的 审 查 能 力, 从 客 观 上 也 不 具 有 现 实 性 淘 宝 网 对 卖 家 尽 到 了 必 要 的 实 名 认 证, 并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和 对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机 制, 已 经 充 分 尽 到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注 意 义 务 在 权 利 人 没 有 明 确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淘 宝 网 不 可 能 应 知 或 明 知 海 量 的 商 品 信 息 中 的 某 件 商 品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因 此, 从 侵 权 行 为 构 成 而 言, 淘 宝 网 公 司 主 观 上 并 不 存 在 故 意 或 过 失, 并 不 与 卖 家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作 者 简 介 : 马 伯 宏 律 师, 北 京 市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曾 工 作 于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处 反 贪 局, 有 着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二 十 余 年 拥 有 非 常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客 户 对 其 评 价 为 专 业 和 敬 业 兼 备 马 伯 宏 律 师 主 要 从 事 公 司 金 融 证 券 互 联 网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业 务, 熟 悉 证 券 与 资 本 市 场 运 作 投 融 资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等 法 律 事 务 常 年 担 任 多 家 知 名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 作 为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特 别 法 律 顾 问, 为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旗 下 的 淘 宝 网 阿 里 巴 巴 小 微 金 服 集 团 支 付 宝 等 电 子 商 务 及 网 络 金 融 企 业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7

马 伯 宏 律 师 对 互 联 网 与 金 融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有 深 入 的 理 论 研 究, 具 有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验 和 业 界 资 源 先 后 成 功 主 办 多 起 在 业 界 有 影 响 力 的 互 联 网 案 件 与 金 融 纠 纷 案 件, 包 括 欧 米 茄 浪 琴 雷 达 三 品 牌 诉 淘 宝 网 商 标 侵 权 案 友 谊 出 版 社 诉 淘 宝 网 侵 权 案 美 洲 虎 诉 中 国 美 洲 豹 品 牌 管 理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案 等 知 名 案 件 实 务 研 究 有 关 商 标 法 律 风 险, 给 创 业 者 的 十 个 忠 告 戴 嘉 鹏 目 前 创 业 者 对 品 牌 的 塑 造 营 销 推 广 更 加 关 注, 但 往 往 忽 视 了 品 牌 建 设 的 法 律 层 面,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法 律 后 果, 本 文 力 争 通 过 案 例 的 讲 解 和 分 析, 为 创 业 者 的 品 牌 建 设 降 低 法 律 风 险, 免 去 后 顾 之 忧, 助 创 业 者 轻 松 上 路 案 例 一 : 确 定 商 标 要 审 慎 A 公 司 主 营 美 国 进 口 商 品, 为 了 体 现 其 经 营 特 色, 他 们 在 设 计 图 形 商 标 时 加 入 了 美 国 国 旗 的 星 条 元 素,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了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随 后 A 公 司 开 始 使 用 该 商 标 并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广 告 推 广 未 想 一 年 后, 公 司 收 到 了 商 标 局 的 商 标 驳 回 通 知 书, 他 们 申 请 的 商 标 没 能 注 册 公 司 向 律 师 咨 询, 律 师 告 知 该 商 标 违 反 了 商 标 法 有 关 规 定, 复 审 也 很 难 通 过 最 终,A 公 司 只 能 接 受 商 标 无 法 注 册 的 现 实, 前 期 付 出 的 推 广 努 力 和 已 经 建 立 起 来 的 品 牌 效 益 都 付 之 东 流 律 师 建 议 : 商 标 法 中 专 门 规 定 了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或 者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注 册 的 情 形, 比 如 我 国 的 国 旗 国 徽 军 旗 勋 章 等, 还 包 括 外 国 的 国 家 名 称 国 旗 国 徽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名 称 标 记 等, 一 些 带 有 欺 骗 性 容 易 引 起 误 认 及 有 害 于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风 尚 或 有 其 他 不 良 影 响 的 标 志 都 不 能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还 有 些 商 标 因 为 缺 乏 显 著 性 不 能 注 册 除 此 之 外,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也 不 能 与 他 人 在 先 取 得 的 合 法 权 利 相 冲 突, 如 在 先 的 近 似 商 标 外 观 专 利 企 业 商 号 著 作 权 姓 名 权 都 可 能 成 为 商 标 注 册 的 障 碍 企 业 对 这 些 规 定 应 该 有 一 定 了 解, 选 择 确 定 商 标 的 时 候 最 好 向 专 业 律 师 咨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8

询,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检 索 很 多 企 业 前 期 更 重 视 品 牌 的 构 思 设 计 营 销 推 广, 忽 视 了 商 标 法 律 层 面 的 问 题, 认 为 把 商 标 设 计 好 交 给 代 理 公 司 申 请 就 好 了 商 标 从 申 请 到 正 式 注 册 需 要 一 年 多 的 时 间, 如 果 因 为 商 标 违 反 了 商 标 法 有 关 规 定 而 不 能 注 册, 企 业 前 期 对 商 标 的 推 广 投 入 就 白 白 损 失 了, 而 且 很 可 能 因 此 丧 失 良 好 的 发 展 时 机 案 例 二 : 淘 来 的 logo 要 小 心 B 公 司 想 设 计 一 个 公 司 logo, 就 在 淘 宝 网 上 找 到 一 家 商 标 设 计 店 铺, 该 店 铺 为 其 提 供 了 几 个 设 计 图 样 选 择,B 公 司 选 择 了 一 个 他 们 认 为 不 错 的 图 样 B 公 司 将 该 图 样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了 注 册 申 请 一 年 后 他 们 也 收 到 了 商 标 驳 回 通 知 书, 驳 回 理 由 是 与 在 先 注 册 的 商 标 近 似 他 们 发 现 在 先 注 册 的 商 标 和 他 们 申 请 的 图 样 竟 然 完 全 一 样 原 来 淘 宝 的 设 计 店 铺 是 从 网 上 盗 来 图 样 供 买 家 挑 选 律 师 建 议 : 现 在 淘 宝 网 上 有 很 多 logo 设 计 店 铺, 竞 争 很 激 烈, 让 企 业 的 设 计 成 本 降 低 了, 这 本 来 是 好 事, 但 企 业 也 要 注 意 其 中 的 风 险 最 好 是 自 己 对 商 标 logo 有 一 个 初 步 的 构 思, 再 请 设 计 公 司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设 计, 避 免 使 用 设 计 公 司 现 成 的 作 品 同 时 要 与 设 计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设 计 合 同, 在 合 同 中 重 点 约 定 好 设 计 方 案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作 品 不 能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内 容, 在 正 式 申 请 之 前, 也 要 对 logo 进 行 近 似 检 索, 以 减 少 商 标 被 驳 回 的 法 律 风 险 案 例 三 : 商 标 申 请 防 泄 密 C 公 司 构 思 了 一 个 不 错 的 文 字 商 标, 为 了 保 证 注 册 成 功, 他 们 向 一 家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咨 询, 并 要 求 他 们 代 为 查 询 商 标 近 似 情 况, 但 最 后 因 为 费 用 问 题 他 们 选 择 另 外 一 家 代 理 公 司 代 为 申 请 注 册 后 来 他 们 的 商 标 也 因 为 商 标 近 似 被 驳 回, 而 在 先 的 近 似 商 标 和 他 们 的 商 标 一 模 一 样, 申 请 日 期 仅 仅 比 他 们 早 一 天 C 公 司 在 正 式 提 出 申 请 之 前, 只 向 这 家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透 露 过 商 标 的 情 况 他 们 还 了 解 到 这 家 代 理 公 司 是 一 家 专 门 从 事 商 标 抢 注 的 公 司, 专 门 抢 注 社 会 上 的 热 点 商 标 不 久 之 后, 引 证 商 标 的 持 有 人 向 C 公 司 发 来 警 告 函, 要 求 他 们 停 止 使 用 该 商 标, 否 则 就 要 向 法 院 提 起 商 标 侵 权 诉 讼 还 有 一 个 解 决 方 案, 就 是 C 公 司 以 高 价 购 买 该 商 标 律 师 建 议 : 在 商 标 构 思 阶 段 一 定 要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一 定 要 委 托 诚 信 靠 谱 的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或 者 律 师 事 务 所 除 了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之 外, 企 业 的 内 部 员 工 合 作 伙 伴 股 东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29

竞 争 对 手 都 可 能 对 泄 密 的 商 标 进 行 抢 注, 尤 其 还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商 标 抢 注 专 业 户, 他 们 特 别 关 注 一 些 企 业 的 品 牌 信 息, 一 旦 确 认 该 企 业 的 品 牌 没 有 申 请 商 标, 他 们 就 会 进 行 抢 注, 然 后 和 企 业 谈 条 件 有 些 企 业 严 格 遵 守 未 申 请 不 发 布 的 原 则, 只 有 拿 到 商 标 局 的 受 理 通 知 书 才 进 行 商 标 发 布, 这 是 非 常 好 的 做 法 案 例 四 :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可 能 无 下 限 D 公 司 想 申 请 一 个 商 标, 找 到 了 几 家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询 价 比 较, 通 过 网 站 选 择 了 一 家 商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代 理 公 司 商 标 申 报 不 久,D 公 司 就 收 到 了 代 理 公 司 发 来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告 知 他 们 商 标 现 在 可 以 开 始 使 用 了, 正 式 的 商 标 注 册 证 两 年 以 后 下 发 D 公 司 开 始 使 用 该 商 标, 一 直 等 了 三 年, 商 标 注 册 证 还 没 有 下 来, 就 打 电 话 给 代 理 公 司, 发 现 代 理 公 司 的 电 话 打 不 通 了, 网 站 也 消 失 了 他 们 赶 快 到 商 标 局 对 他 们 的 商 标 进 行 查 询, 被 告 知 他 们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根 本 没 有 提 交 过, 他 们 手 中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是 伪 造 的 他 们 这 才 发 现 上 当 了, 赶 快 补 充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但 在 前 两 年 已 经 有 近 似 的 商 标 在 他 们 之 前 申 请 了, 一 切 都 无 法 挽 回 律 师 建 议 : 很 多 人 分 不 清 受 理 通 知 书 和 商 标 注 册 证 的 区 别, 有 的 无 良 代 理 机 构 也 恰 恰 利 用 这 种 情 况 进 行 蒙 骗, 将 受 理 通 知 书 说 成 商 标 注 册 证 伪 造 受 理 通 知 书 的 情 况 更 加 可 恨, 他 们 根 本 就 没 有 申 请 骗 子 是 利 用 企 业 贪 便 宜 的 心 理, 低 价 进 行 诱 骗, 这 种 情 况 近 期 在 淘 宝 上 也 发 生 过 千 把 块 钱 是 小, 贻 误 了 企 业 的 发 展 机 遇 是 大 企 业 为 了 防 止 这 种 情 况 发 生, 除 了 前 面 讲 到 的 要 找 靠 谱 的 代 理 人 以 外, 还 要 学 会 识 别 伪 造 的 受 理 通 知 书 商 标 申 请 的 信 息 可 以 在 商 标 局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询, 如 果 受 理 通 知 书 是 伪 造 的, 在 网 上 是 肯 定 查 询 不 到 的 案 例 五 : 无 良 代 理 公 司 的 双 簧 圈 套 F 公 司 是 一 家 规 模 不 大 的 公 司, 去 年 委 托 某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申 请 了 一 个 商 标, 今 年 刚 刚 拿 到 商 标 证 一 天 F 公 司 老 板 接 到 一 个 外 地 电 话, 说 F 公 司 的 商 标 很 感 兴 趣, 想 用 五 万 元 购 买 公 司 老 板 一 听 没 想 到 自 己 的 商 标 还 能 卖 这 么 多 钱, 因 为 商 标 在 用, 所 以 也 不 考 虑 出 售 过 了 几 天, 那 人 又 来 电 话, 说 这 个 商 标 对 他 们 很 重 要, 可 以 十 万 元 购 买, 如 果 不 卖, 他 们 会 把 所 有 类 别 都 抢 注 了, 然 后 告 F 公 司 侵 权 F 公 司 一 听 就 慌 了 正 巧 原 来 的 商 标 代 理 公 司 打 电 话 过 来, 询 问 公 司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30

商 标 的 情 况, 老 板 赶 紧 把 这 件 事 和 代 理 公 司 说 了 代 理 公 司 说, 你 们 的 商 标 现 在 价 值 已 经 很 高, 应 该 进 行 全 类 保 护, 尽 快 把 全 部 四 十 五 类 都 申 请 了, 这 样 别 人 就 不 能 抢 注 了 老 板 想 到 自 己 的 商 标 这 么 值 钱, 如 果 更 多 注 册 会 更 值 钱, 所 以 就 决 定 再 花 几 万 元 进 行 了 全 类 注 册 申 请 律 师 建 议 : 案 例 中 的 这 种 诈 骗 情 况 并 非 少 数, 而 是 非 常 普 遍, 我 的 很 多 客 户 都 遇 到 过 这 么 说 吧, 几 乎 申 请 过 商 标 的 人, 就 会 接 到 过 骗 子 的 电 话, 受 骗 的 人 也 很 多 除 了 全 类 注 册 商 标 的, 还 有 诱 骗 进 行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让 企 业 把 商 标 注 册 著 作 权, 然 后 收 取 几 万 元 的 著 作 权 代 理 费 当 然 全 类 注 册 申 请 从 某 些 角 度 讲 也 不 是 坏 事, 可 以 更 多 地 保 护 企 业 但 很 多 情 况 下, 企 业 根 本 不 需 要 这 么 大 范 围 的 保 护, 在 骗 子 的 怂 恿 诱 骗 之 下, 有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甚 至 进 行 了 全 类 注 册 申 请 对 于 这 种 丑 行, 除 了 企 业 自 己 要 擦 亮 眼 睛, 不 为 骗 子 威 逼 利 诱 之 外, 还 需 要 政 府 执 法 部 门 加 大 打 击 和 查 处 力 度, 触 犯 刑 律 的, 一 定 要 严 厉 法 办, 同 时 对 参 与 诈 骗 的 代 理 机 构 也 要 严 格 查 处,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公 布 其 失 信 记 录, 计 入 代 理 机 构 黑 名 单 案 例 六 : 管 好 职 业 经 理 人, 理 清 商 标 权 属 F 公 司 是 一 家 大 型 食 品 企 业, 由 一 个 知 名 职 业 经 理 人 R 先 生 负 责 运 营 该 公 司 推 出 了 一 款 功 能 性 食 品 并 在 该 食 品 上 使 用 了 W 商 标 公 司 对 这 款 食 品 投 入 了 巨 额 的 广 告 宣 传 费 用, 使 这 款 食 品 很 快 就 家 喻 户 晓, 占 据 了 大 量 的 市 场 份 额 一 段 时 间 后, 职 业 经 理 人 R 先 生 因 与 公 司 大 股 东 不 和, 离 开 了 公 司 公 司 在 进 行 交 接 的 时 候 才 发 现 公 司 最 畅 销 商 品 的 W 商 标 竟 然 注 册 在 R 先 生 名 下 而 R 先 生 的 解 释 是, 该 品 牌 是 他 一 手 创 造 并 培 育 起 来 的,W 商 标 是 他 的 知 识 产 权, 如 果 公 司 想 继 续 使 用, 必 须 每 年 交 给 他 巨 额 商 标 使 用 费 公 司 一 怒 之 下 将 R 先 生 告 上 法 庭, 但 法 庭 上 R 先 生 出 示 的 证 据 证 明 W 商 标 是 D 公 司 设 立 之 前 申 请 的 最 后 F 公 司 无 奈 只 得 付 给 了 R 先 生 一 笔 费 用 将 W 商 标 购 买 到 公 司 名 下 律 师 建 议 : 这 是 一 个 真 实 的 案 例, 其 实 际 情 况 的 发 展 和 结 局 远 比 文 中 复 杂 ( 不 宜 说 的 太 细, 你 懂 的 ) 本 案 中 我 们 只 想 说 明,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一 定 要 重 视 企 业 的 品 牌, 特 别 是 商 标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现 在 企 业 聘 请 职 业 经 理 人 的 情 况 越 来 越 普 遍, 这 是 一 个 好 的 现 象 但 企 业 所 有 者 在 放 权 的 同 时, 不 能 大 撒 把 商 标 权 不 如 股 权 和 公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31

司 财 产 那 样 敏 感, 但 其 潜 在 经 济 利 益 却 非 常 大 企 业 所 有 者 往 往 不 够 重 视, 等 到 出 了 问 题 悔 之 晚 矣 所 以 企 业 一 定 要 注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部 管 理, 经 常 对 企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整 理, 发 现 其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如 果 本 案 中, 公 司 所 有 人 及 时 发 现 该 品 牌 商 标 的 注 册 情 况 并 进 行 纠 正, 也 不 会 发 生 后 面 的 问 题 案 例 七 : 商 标 转 让 谨 防 诈 骗 H 公 司 为 了 符 合 在 天 猫 商 城 开 店 的 要 求, 急 于 购 买 一 个 已 经 注 册 的 商 标 他 们 通 过 一 家 闲 置 商 标 交 易 网 站 搜 索 到 了 一 个 商 标, 感 觉 很 不 错, 也 和 自 己 公 司 的 定 位 相 符, 他 们 找 到 商 标 出 卖 方, 最 后 双 方 以 十 万 元 成 交 并 办 理 了 商 标 转 让 手 续 H 公 司 用 这 个 商 标 在 天 猫 商 城 顺 利 开 店, 开 始 宣 传 推 广 但 不 久 他 们 收 到 了 一 纸 原 商 标 权 人 的 律 师 函, 要 求 他 们 停 止 该 商 标, 理 由 是 该 商 标 根 本 没 有 转 让 过 他 们 立 即 与 商 标 出 卖 方 联 系, 发 现 出 卖 方 已 经 联 系 不 上 了 原 来 出 卖 方 根 本 不 是 真 正 的 商 标 权 利 人, 而 是 专 业 的 商 标 骗 子, 利 用 伪 造 的 证 件 和 手 续 进 行 商 标 转 让 诈 骗 最 终 原 商 标 权 利 人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要 回 了 商 标, 而 H 公 司 遭 受 了 巨 大 损 失 律 师 建 议 : 由 于 天 猫 商 城 对 注 册 商 标 的 要 求, 商 标 转 让 一 夜 间 火 爆 了 起 来, 让 商 标 囤 积 大 户 们 松 了 口 气, 一 些 诈 骗 分 子 也 在 其 中 看 到 了 机 会 以 前 商 标 转 让 过 程 中 也 有 一 些 欺 诈 行 为, 主 要 是 股 东 或 者 利 益 相 关 人 之 间 争 夺 特 定 商 标 采 取 的 手 段 现 在 的 情 况 是 骗 子 们 直 接 将 他 人 的 商 标 拿 来 出 售, 有 些 高 明 的 骗 子 甚 至 查 询 企 业 吊 销 或 者 注 销 信 息 后, 按 照 名 单 到 商 标 局 检 索 其 名 下 的 商 标, 再 伪 造 公 章 材 料 进 行 转 让 诈 骗 为 了 避 免 这 种 商 标 转 让 诈 骗, 创 业 者 一 定 要 做 好 转 让 之 前 的 功 课 对 于 看 好 的 商 标, 要 重 点 考 察 其 权 利 状 态 的 真 实 情 况 比 如 在 工 商 局 企 业 信 用 网 站 检 索 商 标 出 售 方 的 企 业 信 用 情 况, 认 真 查 验 商 标 证 原 价 而 不 是 复 印 件 或 者 扫 描 件 还 要 注 意 商 标 来 路, 对 一 些 不 规 范 商 标 交 易 网 站 上 的 商 标 一 定 要 多 加 小 心 案 例 八 : 品 牌 加 盟 骗 局 重 重 小 I 创 业 开 了 一 家 餐 馆, 但 一 直 火 不 起 来, 他 想 到 了 品 牌 加 盟 他 从 网 上 找 到 一 家 名 字 很 洋 气 的 快 餐 连 锁 店 可 以 加 盟, 经 过 几 次 电 话 联 系 和 总 部 实 地 考 察, 他 决 定 加 盟 这 个 连 锁 品 牌 他 们 签 署 了 品 牌 加 盟 协 议, 小 I 交 纳 了 数 万 元 的 品 牌 加 盟 费 快 餐 店 开 业 几 个 月 生 意 还 好, 但 突 然 有 一 天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上 门, 告 知 小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32

I 侵 犯 了 另 外 一 家 著 名 快 餐 连 锁 店 的 商 标 权,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该 商 标 并 接 受 处 罚 小 I 向 执 法 人 员 出 示 了 他 签 订 的 品 牌 加 盟 协 议, 执 法 人 员 告 诉 他 : 这 个 协 议 中 的 品 牌 商 标 是 模 仿 某 著 名 快 餐 品 牌 的, 根 本 没 有 注 册, 只 有 一 个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律 师 建 议 : 商 标 受 理 通 知 书 是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提 交 后, 商 标 局 发 给 商 标 申 请 人 的 受 理 证 明, 和 商 标 注 册 证 根 本 不 是 一 回 事 用 商 标 受 理 通 知 书 替 代 ( 或 冒 充 ) 商 标 注 册 证 的 情 况 在 品 牌 加 盟 欺 诈 中 很 常 见 品 牌 所 有 人 拥 有 很 棒 的 商 标, 而 这 种 商 标 可 能 根 本 无 法 注 册, 他 们 根 本 不 关 心 是 否 能 注 册, 只 要 受 理 通 知 书 拿 到 手 就 可 以 开 始 向 外 许 可 了 虽 然 法 律 对 申 请 中 商 标 的 许 可 没 有 禁 止 性 规 定, 即 没 有 注 册 的 商 标 也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并 收 取 许 可 使 用 费, 但 未 注 册 商 标 的 权 利 属 于 未 确 定 的 状 态, 一 方 面 可 能 在 初 审 被 驳 回, 另 外 一 方 面 也 可 能 构 成 对 其 他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侵 权 为 了 防 止 在 品 牌 加 盟 过 程 中 被 骗, 建 议 在 考 察 品 牌 加 盟 项 目 时 把 品 牌 商 取 得 商 标 注 册 证 作 为 一 个 硬 条 件, 否 则 尽 量 不 要 冒 险, 同 时 要 考 察 品 牌 商 的 真 实 实 力, 不 要 听 品 牌 商 的 忽 悠, 除 了 看 他 们 指 定 的 旗 舰 店, 还 要 实 地 考 察 其 他 加 盟 商 的 经 营 情 况 案 例 九 : 公 司 收 购 中 的 品 牌 法 律 风 险 G 公 司 为 了 扩 大 业 务 欲 收 购 某 省 的 Q 公 司,Q 公 司 主 营 某 少 女 配 饰 品 牌, 该 品 牌 在 全 国 有 上 百 家 专 门 店 最 后 G 公 司 以 高 价 购 买 了 Q 公 司 的 大 部 分 股 权, 开 始 全 国 品 牌 推 广, 邀 请 了 台 湾 某 偶 像 级 女 歌 星 作 为 形 象 代 言 人 不 久 G 公 司 收 到 法 院 传 票, 他 们 被 外 省 一 家 服 饰 公 司 告 上 法 庭, 理 由 是 商 标 侵 权 这 时 G 公 司 请 律 师 对 Q 公 司 的 商 标 状 态 进 行 了 检 索, 发 现 该 公 司 运 营 品 牌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已 经 全 部 被 商 标 局 驳 回 并 无 效, 而 在 先 的 注 册 商 标 正 属 于 外 省 这 家 服 饰 公 司 本 案 已 经 一 审 判 决 G 公 司 及 关 联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并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3000 万 元, 二 审 正 在 进 行 中 律 师 建 议 : 公 司 收 购 并 购 中 关 于 商 标 权 的 纠 纷 很 多, 一 般 是 因 为 在 并 购 前 没 有 考 察 好 商 标 权 的 真 正 权 属 状 况, 以 为 买 了 企 业 股 权 就 买 到 了 品 牌, 其 实 公 司 商 标 注 册 在 第 三 方 名 下, 而 第 三 方 又 是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造 成 后 期 的 纠 纷 本 案 与 上 述 情 况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33

还 有 区 别, 是 收 购 方 没 有 认 真 考 察 被 收 购 方 主 力 商 标 的 注 册 状 态 实 际 上 收 购 进 行 时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主 力 商 标 还 处 在 申 请 未 注 册 的 状 态, 而 在 相 同 的 类 别 上 就 有 非 常 近 似 的 在 先 注 册 商 标,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主 力 商 标 根 本 无 法 注 册 只 要 购 买 方 律 师 做 一 下 商 标 检 索 工 作, 就 会 避 免 这 种 低 级 错 误 的 发 生 在 公 司 收 购 过 程 中, 尤 其 是 涉 及 到 企 业 品 牌 资 产 非 常 重 要 的 情 况 下, 一 定 要 做 好 商 标 调 查 工 作 案 例 十 : 警 惕 被 钓 鱼 打 假 K 公 司 是 一 家 销 售 企 业, 主 要 经 营 进 口 汽 车 配 件 一 天 几 个 人 来 到 公 司 要 求 购 买 一 款 进 口 汽 车 大 灯, 但 K 公 司 并 不 经 营 这 款 大 灯 来 人 说 可 以 让 K 公 司 代 为 采 购, 而 且 数 量 很 大 K 公 司 觉 得 这 是 笔 不 错 的 生 意, 就 找 到 相 关 的 销 售 单 位 联 系 进 货, 但 正 品 价 格 比 订 货 方 给 出 的 价 格 高 很 多 销 售 单 位 提 出 可 以 进 副 厂 件 ( 假 冒 配 件 ), 还 能 有 不 小 的 利 润 空 间 K 公 司 就 购 买 了 一 批 副 厂 件 给 订 货 方 货 刚 刚 提 到 公 司 库 房 就 被 执 法 人 员 查 获 这 时 K 公 司 才 知 道 自 己 被 钓 鱼 了 律 师 建 议 : 钓 鱼 打 假 虽 然 被 看 作 一 种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但 也 一 直 被 专 业 打 假 公 司 所 用, 且 法 院 诉 讼 阶 段, 被 钓 鱼 一 方 很 难 举 证 某 些 专 业 打 假 公 司 与 被 代 理 打 假 品 牌 之 间 有 任 务 约 定, 或 者 是 按 照 打 假 赔 偿 数 额 提 成, 有 时 候 是 厂 家 需 要 大 量 树 立 打 假 案 例, 营 造 热 烈 的 打 假 氛 围 甚 至 有 的 厂 家 钓 鱼 打 假, 是 为 了 在 商 标 确 权 程 序 中 阻 挡 对 方 有 些 销 售 者 在 被 钓 鱼 过 程 中, 采 购 了 大 量 假 货, 最 后 被 处 以 刑 事 处 罚 面 对 这 种 情 况, 销 售 企 业 一 定 要 牢 记 守 法 经 营, 不 要 因 一 时 贪 念, 造 成 无 可 挽 回 的 后 果 结 语 : 商 标 事 务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远 不 止 上 述 十 种 这 些 问 题 有 技 术 上 的 问 题, 也 有 社 会 道 德 水 平 的 问 题, 但 终 究 需 要 企 业 自 身 重 视 品 牌 ( 商 标 ) 的 法 律 层 面 创 业 者 做 的 越 大, 企 业 品 牌 的 法 律 基 础 工 作 就 越 显 得 重 要 企 业 品 牌 存 在 重 大 的 风 险 隐 患, 企 业 发 展 越 大, 最 后 蒙 受 的 损 失 越 大 创 业 者 不 可 不 察!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34

作 者 简 介 : 戴 嘉 鹏 律 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北 京 市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曾 在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工 作 十 余 年, 从 事 市 场 管 理 执 法 和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律 师 执 业 以 来 一 直 专 注 于 民 商 法 和 知 识 产 权 法 实 务, 重 点 领 域 为 企 业 商 标 权 全 程 保 护 企 业 品 牌 战 略 策 划 企 业 品 牌 风 险 诊 断 企 业 品 牌 法 务 培 训 等 内 容 重 点 研 究 和 代 理 商 标 权 相 关 疑 难 案 件, 善 于 运 用 商 标 相 关 各 种 法 律 和 手 段 为 企 业 提 供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曾 代 理 国 内 多 起 影 响 较 大 的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件, 目 前 担 任 多 家 企 业 品 牌 法 律 顾 问 及 参 与 多 家 培 训 机 构 品 牌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专 业 培 训 委 托 创 作 中 著 作 人 身 权 约 定 的 限 制 及 其 操 作 张 杰 一 委 托 创 作 中 著 作 人 身 权 约 定 的 受 限 性 在 出 版 实 践 中, 委 托 编 写 委 托 翻 译 等 委 托 创 作 类 合 同 被 越 来 越 多 的 出 版 单 位 所 使 用, 随 之 而 来 的 问 题 也 层 出 不 穷 那 么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委 托 创 作 制 度 有 何 特 点, 又 存 在 怎 么 的 问 题 呢? 委 托 创 作 制 度, 是 指 受 托 人 ( 作 者 )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进 行 作 品 的 创 作, 基 于 此 项 委 托 产 生 的 委 托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可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进 行 约 定 的 法 律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17 条 对 此 制 度 做 了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受 委 托 创 作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合 同 未 作 明 确 约 定 或 没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受 托 人 从 实 践 来 看, 目 前 的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出 现 了 不 少 不 同 的 理 解 和 处 理 意 见 亟 需 通 过 立 法 进 一 步 完 善 使 该 项 制 度 的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35

内 容 我 们 知 道, 著 作 权 是 一 个 包 含 了 很 多 权 项 的 权 利 集 合 作 者 通 过 创 作 产 生 的 作 品 在 带 来 财 产 利 益 的 同 时, 往 往 还 印 着 浓 重 的 个 人 色 彩, 作 品 也 常 被 看 作 是 作 者 思 想 感 情 物 化 的 外 在 表 现 因 此, 著 作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就 包 括 了 著 作 财 产 权 和 著 作 人 身 权 两 大 部 分 具 体 权 利 而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17 条 未 明 确 指 出 双 方 对 委 托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进 行 约 定 所 涉 及 的 著 作 权 的 范 围 所 指, 也 没 有 其 他 的 限 制 性 的 规 定 根 据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17 条 的 字 面 理 解, 很 容 易 认 为 此 处 进 行 约 定 的 著 作 权 既 包 括 了 著 作 财 产 权 部 分, 也 包 括 了 著 作 人 身 权 部 分 实 践 中, 常 面 临 这 样 的 问 题 :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在 约 定 著 作 财 产 权 归 属 委 托 人 的 同 时, 也 约 定 了 著 作 权 人 身 权 归 属 委 托 人, 这 样 的 约 定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呢? 本 文 认 为, 委 托 创 作 中 如 果 约 定 著 作 人 身 权 归 属 非 作 者 方 ( 委 托 人 ) 存 在 法 理 上 的 诸 多 不 妥 1. 人 身 权 专 属 性 的 特 征, 决 定 了 处 分 人 身 权 的 不 可 随 意 性 人 身 权 是 民 事 权 利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它 有 着 与 财 产 权 大 不 相 同 的 法 律 属 性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点 就 是 人 身 权 的 专 属 性 也 就 是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人 身 权 不 得 与 其 特 定 的 权 利 主 体 分 离, 即 人 身 权 不 得 让 与, 也 不 得 放 弃 所 谓 不 得 让 与, 是 指 在 没 有 法 定 事 由 的 情 形 下, 人 身 权 不 得 被 买 卖 赠 与 或 者 继 承 而 不 得 放 弃, 是 因 为 人 身 权 不 仅 与 权 利 个 体 有 关, 也 与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有 关 1 放 弃 人 身 权 通 常 会 损 坏 社 会 成 员 的 利 益 或 者 社 会 的 价 值 体 系 观 念 正 是 这 种 人 身 权 的 专 属 性 特 征, 决 定 了 权 利 主 体 在 对 其 行 使 处 分 权 时 应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即 人 身 权 不 是 由 权 利 人 绝 对 自 由 处 分 的 从 上 述 观 点 出 发, 我 们 就 可 以 认 识 到 委 托 创 作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就 著 作 人 身 权 进 行 约 定 时 并 非 是 完 全 意 思 自 由 和 没 有 限 制 的 民 法 是 著 作 权 法 的 上 位 阶 法, 违 反 民 法 的 某 些 基 本 原 则 或 民 法 的 基 本 理 念,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会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2. 著 作 人 身 权 的 专 属 性, 也 决 定 了 处 分 著 作 人 身 权 的 受 限 性 1 参 见 郭 明 瑞 主 编 : 民 法,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 146 147 页 君 泰 法 律 资 讯 知 识 产 权 专 刊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