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報 告 ( 類 別 : 出 席 會 議 ) 兩 岸 海 運 蘇 州 論 壇 - 天 讚 微 遠 服 務 機 關 : 交 通 部 姓 名 職 稱 : 葉 匡 時 政 務 次 長 祁 文 中 司 長 賴 威 伸 科 長 鄭 聯 芳 科 員 派 赴 地 區 : 大 陸 地 區 會 議 期 間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至 12 月 19 日 報 告 日 期 :101 年 2 月 29 日 1
目 次 壹 摘 要... 1 貳 本 文... 4 一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辦 理 目 的... 4 二 海 運 協 議 簡 介... 4 三 海 運 論 壇 辦 理 過 程... 5 3.1 事 前 協 調 聯 繫 過 程... 6 3.2 開 幕 式... 8 3.3 論 壇 - 議 題 一... 19 3.4 論 壇 - 議 題 二... 44 3.5 論 壇 - 議 題 三... 67 3.6 閉 幕 式 與 相 關 活 動... 86 四 心 得 及 建 議... 87 參 附 件... 90 肆 附 錄... 117 2
壹 摘 要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大 陸 海 協 會 雙 方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正 式 實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政 策, 便 捷 兩 岸 貨 物 運 送, 奠 定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堅 實 基 礎 依 據 兩 岸 兩 會 所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相 關 規 定, 有 關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後 續 連 繫 等 相 關 事 宜, 係 由 我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協 會 與 大 陸 方 的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小 兩 會 ) 共 同 辦 理, 交 通 部 為 深 化 兩 岸 海 運 界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透 過 小 兩 會 聯 繫 機 制, 規 劃 於 本 年 在 大 陸 蘇 州 舉 辦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本 年 論 壇 輪 由 陸 方 主 辦, 其 主 要 由 江 蘇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與 蘇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場 地 安 排 與 相 關 事 務 規 劃, 活 動 參 與 對 象 包 括 兩 岸 海 運 相 關 產 官 學 ( 研 ) 等 代 表 3
貳 本 文 一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辦 理 目 的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大 陸 海 協 會 雙 方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正 式 實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政 策, 提 供 兩 岸 貨 物 流 通 便 捷, 奠 定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堅 實 基 礎 依 據 兩 岸 兩 會 所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相 關 規 定, 有 關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後 續 連 繫 等 相 關 事 宜, 係 由 我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協 會 與 大 陸 方 的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小 兩 會 ) 共 同 辦 理, 交 通 部 為 深 化 兩 岸 海 運 界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透 過 小 兩 會 聯 繫 機 制, 規 劃 於 本 年 在 大 陸 的 蘇 州 辦 理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本 次 論 壇 係 由 兩 岸 小 兩 會 所 共 同 辦 理 之 交 流 活 動, 活 動 主 要 目 的 係 定 位 為 兩 岸 海 運 交 流 與 聯 繫 本 年 輪 由 陸 方 主 辦, 其 承 辦 本 次 活 動 主 要 由 江 蘇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與 蘇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場 地 安 排 與 相 關 事 務 規 劃, 活 動 參 與 對 象 主 要 包 括 兩 岸 航 政 主 管 部 門 我 方 大 陸 事 務 主 管 部 門 海 上 搜 救 主 管 部 門 及 相 關 港 口 航 運 船 代 海 事 船 檢 海 事 院 校 公 ( 工 ) 會 協 會 等 代 表 二 海 運 協 議 簡 介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大 陸 海 協 會 雙 方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與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正 式 啟 動 與 實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空 運 直 航 政 策, 確 實 提 升 兩 岸 人 民 往 返 便 利 性 與 便 捷 兩 岸 貨 物 流 通, 並 奠 定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堅 實 基 礎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共 有 十 四 條 與 一 項 附 件, 其 前 言 略 以 : 為 實 4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客 貨 直 接 運 輸, 促 進 經 貿 交 流, 便 利 人 民 往 來,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協 會 就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事 宜, 經 平 等 協 商, 達 成 協 議 如 下, 其 中, 協 議 各 條 文 名 稱 分 別 為 經 營 資 格 直 航 港 口 船 舶 識 別 港 口 服 務 運 力 安 排 稅 收 互 免 海 難 救 助 輔 助 事 項 互 設 機 構 聯 繫 主 體 協 議 履 行 及 變 更 爭 議 解 決 未 盡 事 宜 與 簽 署 生 效 等 14 個 條 文 至 於 其 附 件 則 名 為 海 峽 兩 岸 直 航 船 舶 港 口 安 排 三 海 運 論 壇 辦 理 過 程 3.1 事 前 協 調 聯 繫 過 程 本 次 論 壇 主 要 係 由 小 兩 會 共 同 辦 理 之 活 動, 由 於 兩 岸 航 政 主 管 部 門 各 有 其 立 場 與 看 法, 加 上 我 方 出 席 與 會 成 員, 來 自 各 產 官 學 等 不 同 單 位, 因 此, 活 動 籌 辦 過 程 中, 必 須 投 入 許 多 溝 通 協 調 與 確 認 的 時 間, 始 能 順 利 達 成 任 務, 因 此 整 個 論 壇 辦 理 過 程, 必 須 隨 時 與 對 方 保 持 密 切 協 調 與 連 繫 溝 通, 克 服 所 有 突 發 的 可 能 狀 況, 始 能 讓 整 個 活 動 圓 滿 落 幕 本 次 在 活 動 正 式 開 始 前, 持 續 由 小 兩 會 透 過 聯 繫 機 制 密 切 聯 繫, 交 換 活 動 細 節 規 劃 與 交 換 意 見, 經 過 多 次 往 返 程 序, 並 循 各 自 行 政 程 序 確 認 後, 過 程 繁 瑣 但 終 究 完 成 任 務, 全 賴 臺 航 會 相 秘 書 長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全 力 協 助, 每 日 定 時 以 及 不 定 時 地 利 用 電 子 郵 件 與 電 話 等 聯 絡 方 式, 與 海 航 會 秘 書 長 與 工 作 人 員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持 續 交 換 活 動 規 劃 細 節 與 想 法, 反 覆 說 明 交 換 雙 方 工 作 進 度 與 商 談 後 續 細 節 等 事 宜, 始 能 逐 一 逐 項 完 成 活 動 準 備 過 程 的 每 一 個 細 節 工 作 項 目, 整 體 而 言, 5
活 動 舉 辦 過 程 平 順, 並 可 彰 顯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的 共 同 努 力 與 合 作 效 果, 符 合 兩 岸 辦 理 交 流 活 動 凝 聚 共 識 的 原 始 目 的 3.2 活 動 過 程 本 次 論 壇 係 以 商 合 作 促 發 展 防 污 染 保 平 安 作 為 主 題, 主 辦 單 位 邀 請 兩 岸 雙 方 共 約 200 位 航 港 人 士 共 同 與 會, 本 次 論 壇 三 大 主 要 議 題 包 括 : 回 顧 直 航 成 效 兩 岸 共 謀 發 展 加 強 港 航 合 作 兩 岸 共 克 時 艱 加 強 聯 合 搜 救 打 造 平 安 海 峽 等 議 題 大 陸 方 面 於 12 月 16 日 晚 間 假 蘇 州 金 雞 湖 凱 賓 斯 基 酒 店 安 排 由 陸 方 省 市 代 表 與 兩 岸 重 要 貴 賓 會 面, 隨 後 舉 行 歡 迎 晚 宴 12 月 17 日 ( 第 二 天 ) 論 壇 開 幕 式 之 前, 我 方 與 陸 方 小 兩 會 代 表 進 行 簡 短 會 晤, 論 壇 於 09:00 開 幕 首 先 由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宋 德 星 先 生 致 開 幕 詞 並 介 紹 與 會 貴 賓, 依 序 由 蘇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海 航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徐 祖 遠 先 生 與 葉 政 務 次 長 匡 時 致 詞 同 日 上 午 並 舉 行 太 倉 港 與 基 隆 港 臺 中 港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儀 式 論 壇 議 題 一 回 顧 直 航 成 效 兩 岸 共 謀 發 展, 主 持 人 為 陸 方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宋 德 星 先 生 以 及 我 方 航 政 司 祁 司 長 文 中, 雙 方 各 由 4 位 航 港 代 表 參 加 與 談, 大 陸 方 由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校 長 於 世 成 先 生 中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副 總 裁 陶 素 雲 女 士 寧 波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向 堅 剛 先 以 及 福 建 華 榮 海 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班 輪 運 輸 部 經 理 林 維 雲 先 生 我 方 則 由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暨 策 略 長 余 華 明 先 生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陳 慧 娟 女 士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副 校 長 張 志 清 先 生 以 及 船 聯 會 秘 書 長 許 洪 烈 先 生 報 告 6
下 午 進 行 議 題 二 - 加 強 港 航 合 作 兩 岸 共 克 時 艱, 主 持 人 為 陸 方 海 航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胡 漢 湘 先 生 以 及 我 方 的 臺 航 會 董 事 長 盧 峯 海 先 生, 大 陸 方 由 中 遠 集 團 孫 家 康 副 總 經 理 廈 門 港 務 集 團 總 經 理 陳 鼎 瑜 先 生 船 東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張 守 國 先 生 以 及 山 東 海 豐 國 際 集 團 執 行 總 裁 楊 現 祥 先 生 我 方 則 由 長 榮 集 團 副 總 裁 謝 志 堅 先 生 高 雄 港 務 局 局 長 蕭 丁 訓 先 生 臺 中 港 務 局 局 長 李 泰 興 先 生 以 及 船 代 會 秘 書 長 王 國 傑 先 生 報 告 下 午 15 時 50 分 進 行 議 題 三 - 加 強 聯 合 搜 救 打 造 平 安 海 峽, 主 持 人 為 海 航 會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李 鳳 岐 先 生 以 及 我 方 的 基 隆 港 務 局 局 長 陳 福 男 先 生, 大 陸 方 面 由 福 建 海 事 局 局 長 陸 鼎 良 先 生 航 海 學 會 救 撈 專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宋 家 慧 先 生 航 海 學 會 船 舶 防 污 染 專 業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兼 秘 書 長 喬 冰 女 士 以 及 引 航 協 會 會 長 陳 正 華 先 生 擔 任 與 談 人 我 方 則 由 海 巡 署 林 志 宏 科 長 花 蓮 港 務 局 局 長 黎 瑞 德 先 生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理 事 長 洪 清 潭 先 生 以 及 引 水 協 會 理 事 長 姚 忠 義 先 生 報 告 活 動 第 三 天,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前 往 蘇 州 之 蘇 州 博 物 館 拙 政 園 以 及 木 犢 博 物 館 等 處 進 行 參 訪 與 會 人 員 對 其 頗 具 古 意 的 參 訪 景 點 留 下 深 刻 的 印 象 3.2 開 幕 式 12 月 17 日 ( 第 二 天 ) 論 壇 開 幕 式 之 前, 由 小 兩 會 代 表 進 行 簡 短 會 晤, 緊 接 著 論 壇 正 式 於 上 午 9 時 開 幕 首 先 由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宋 德 星 先 生 致 開 幕 詞 並 介 紹 與 會 貴 賓, 依 序 由 蘇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海 航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徐 祖 遠 先 生 與 葉 政 務 次 長 匡 時 致 詞 7
同 日 上 午 並 舉 行 太 倉 港 與 基 隆 港 臺 中 港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儀 式 3.2.1 蘇 州 與 江 蘇 省 的 致 詞 依 據 事 前 的 安 排, 首 先 由 大 陸 蘇 州 市 徐 惠 民 副 市 長 致 辭 徐 惠 民 首 先 代 表 地 主 對 於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協 會 與 大 陸 的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共 同 主 辦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表 示 熱 烈 歡 迎 他 表 示 : 蘇 州 位 於 江 蘇 省 南 部, 東 臨 上 海, 南 接 浙 江, 西 抱 太 湖, 北 依 長 江, 是 長 江 三 角 重 要 的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優 越 地 理 位 置 提 供 蘇 州 外 向 型 經 濟 發 展 的 卓 越 平 台, 支 撐 蘇 州 經 濟 長 期 發 展 2010 年, 蘇 州 完 成 進 出 口 總 額 2741 億 美 元 ( 其 中, 進 口 額 1209.7 億 美 元, 出 口 額 1531.1 億 美 元 ), 占 江 蘇 省 比 重 為 58.8%, 占 大 陸 比 重 為 9.2%, 在 大 陸 主 要 大 中 城 市 中 排 名 第 4 位 在 蘇 州 發 展 外 向 型 經 濟 中, 對 臺 貿 易 是 極 其 重 要 的 一 環 截 至 2010 年 底, 蘇 州 利 用 臺 資 608 億 美 元, 實 際 到 位 臺 資 213 億 美 元, 蘇 州 目 前 共 有 包 括 臺 塑 等 9 千 家 臺 資 企 業 進 駐, 對 雙 方 形 成 優 勢 互 補 與 共 榮 的 關 係 徐 惠 民 表 示 蘇 州 作 為 沿 海 主 要 港 口 對 外 開 放 一 類 口 岸, 蘇 州 港 擁 有 優 良 的 港 口 岸 線 資 源, 具 備 發 展 海 運 的 天 然 優 勢 目 前 蘇 州 建 有 碼 頭 泊 位 218 個, 其 中 萬 噸 級 以 上 碼 頭 109 個, 設 計 年 通 過 能 力 超 過 2.45 億 噸, 貨 櫃 輸 送 量 556 萬 TEU 近 年 來, 蘇 州 港 與 臺 灣 港 方 聯 繫 不 斷 加 強, 預 計 今 年 全 港 完 成 貨 物 輸 送 量 3.8 億 噸, 完 成 貨 櫃 輸 送 量 460 萬 TEU, 完 成 外 貿 貨 物 輸 送 量 9600 萬 噸 由 於 在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蘇 州 的 太 倉 張 家 港 與 常 熟 等 港 口 均 納 為 首 批 兩 岸 直 航 港 口 內 去 年 9 月, 蘇 州 太 倉 港 與 臺 灣 高 雄 港 締 結 友 好 合 作 港 關 係, 8
本 次 論 壇 期 間, 蘇 州 與 基 隆 港 與 臺 中 港 並 將 分 別 簽 署 合 作 意 向 書, 雙 邊 在 海 運 提 升 效 率 與 經 貿 合 作 的 新 階 段 徐 惠 民 表 示 : 在 這 金 融 危 機 之 際 雙 方 應 該 共 克 時 艱, 目 前 在 雙 方 共 同 努 力 下, 兩 岸 經 濟 貿 易 交 流 合 作 呈 現 繁 榮 發 展 的 榮 景 展 望 十 二 五, 蘇 州 將 率 先 實 現 基 本 現 代 化, 預 計 未 來 發 展 空 間 仍 大 蘇 州 將 以 此 次 會 議 為 契 機, 積 極 推 動 雙 方 海 運 合 作 交 流, 全 面 帶 動 臺 蘇 經 貿 往 來 最 後, 他 預 祝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圓 滿 成 功 接 著 由 大 陸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史 和 平 省 長 上 台 致 詞 史 和 平 代 表 江 蘇 省 歡 迎 兩 岸 海 運 業 者 到 來, 他 表 示 : 江 蘇 位 與 大 陸 東 部 沿 海, 地 處 長 江 三 角 洲, 目 前 擁 有 13 個 省 轄 市 105 社 區, 常 駐 人 口 7800 萬, 省 內 各 項 科 學 教 育 機 構 眾 多, 區 域 內 經 濟 繁 榮, 目 前 江 蘇 省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已 經 連 續 第 十 八 年 保 持 兩 位 成 長 史 和 平 表 示 : 在 2010 江 蘇 省 的 人 均 生 產 總 值 7700 美 元, 保 持 良 好 發 展, 預 計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超 過 4.8 萬 億 元, 人 均 GDP 超 過 9500 美 元 他 並 表 示 : 省 內 目 前 共 吸 引 360 家 國 外 企 業 投 資,2010 年 進 出 口 的 貿 易 總 值 計 約 4658 億 美 元,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280 億 美 元, 江 蘇 與 臺 經 貿 往 來 密 切 : 他 指 出 臺 灣 目 前 是 江 蘇 的 第 六 大 貿 易 與 第 三 大 進 口 來 源 地, 引 進 臺 資 占 大 陸 總 臺 資 的 三 分 之 一, 連 續 多 年 均 居 大 陸 首 位,2010 年 實 際 利 用 15.2 億 美 元 並 占 5.3% 史 和 平 表 示 : 江 蘇 省 內 臺 資 企 業 密 佈, 推 動 開 放 性 經 濟 建 設 與 發 展, 江 蘇 省 橫 跨 長 江 面 對 東 海, 全 省 共 有 1080km 海 岸 線, 高 度 重 視 水 運 與 資 金 投 入, 並 且 加 強 港 埠 相 關 建 設, 拓 展 港 口 之 發 展 空 間 與 腹 9
地, 目 前 在 沿 江 沿 海 等 處 所 共 建 設 有 3900 泊 位, 裝 卸 量 超 過 億 噸 的 港 口 共 有 七 個, 位 居 大 陸 各 省 區 第 一 名 最 後 他 並 表 示 : 期 盼 兩 岸 在 現 有 直 航 基 礎 上, 可 以 藉 由 兩 岸 小 兩 會 進 而 加 大 雙 方 海 運 合 作, 具 體 推 動 兩 岸 海 上 合 作, 彰 顯 直 航 效 益 3.2.2 海 航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徐 祖 遠 的 講 話 依 據 事 前 安 排, 接 著 輪 由 大 陸 海 航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徐 祖 遠 先 生 講 話 徐 祖 遠 表 示 : 推 動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的 相 關 工 作, 宛 若 千 年 姑 蘇 古 城 的 名 產 絲 綢 一 般, 需 要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與 航 商 合 作 透 過 堅 實 的 信 任 基 礎 方 能 繼 續 推 動 他 指 出 : 在 今 年 由 旺 報 與 新 浪 網 等 機 構, 所 主 辦 的 2011 海 峽 兩 岸 年 度 漢 字 評 選, 由 兩 岸 名 人 共 同 推 薦 出 42 個 可 以 代 表 年 度 的 漢 字, 經 過 近 1 個 月 的 網 路 評 選, 最 後 選 出 微 字 當 選 2011 年 度 海 峽 兩 岸 代 表 漢 字 1, 這 個 微 字, 正 如 臺 航 會 的 盧 董 事 長 曾 經 說 過 的 話 : 偉 大 的 航 路, 是 海 員 一 槳 槳 划 出 來, 需 要 微 小 的 人 事 物 來 實 現, 同 樣 的, 在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方 面, 一 些 微 小 的 障 礙, 可 能 會 影 響 兩 岸 協 商 步 伐 的 緩 慢, 但 幸 好 兩 岸 的 同 胞 的 心 會 越 貼 越 近, 讓 我 們 社 會 不 斷 進 步 事 實 上, 我 們 絕 大 多 數 人 都 見 證 到 這 個 微 小 但 卻 偉 大 的 進 步, 直 航 三 年 來, 成 為 攜 手 併 肩 的 三 年, 成 為 滿 懷 信 心 的 卓 越 三 年 徐 祖 遠 表 示 : 同 樣 的 2011 年 年 度 代 表 臺 灣 的 漢 字 經 過 網 路 票 選 1 微 : 由 廈 門 商 報 社 長 黃 毓 斌 所 提 出 的 微 字 獲 得 40 萬 7405 票, 成 為 2011 年 度 的 兩 岸 漢 字 10
的 字, 是 一 個 讚 字 2, 這 個 讚 字, 其 實 也 可 以 應 用 於 描 述 兩 岸 直 航 三 年 的 成 果, 當 真 就 是 一 個 字 讚 直 航 三 年, 兩 岸 航 運 迄 今,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近 90 萬 噸, 兩 岸 航 商 因 此 降 低 運 輸 成 本 4 億 多 美 元, 嚴 格 海 事 管 理, 方 便 人 員 與 物 資 的 往 來, 帶 來 的 好 處, 兩 岸 航 運 界 的 表 現 真 是 可 以 用 一 個 讚 字 來 形 容 徐 祖 遠 表 示 : 在 全 球 貨 櫃 運 輸 市 場 年 均 成 長 率 不 到 7% 的 情 況 下, 兩 岸 間 貨 櫃 運 輸 總 量 年 均 成 長 率 超 過 了 13%, 中 轉 量 年 均 增 幅 超 過 了 13% 兩 岸 間 海 上 旅 客 運 輸 3 年 總 運 量 超 過 了 450 萬 人 次 3, 年 均 增 幅 近 20% 用 讚 來 描 述 恰 到 好 處 徐 祖 遠 仿 效 年 度 漢 字 評 選 模 式, 他 利 用 天 字 來 代 表 今 年 的 兩 岸 海 運 發 展 他 利 用 中 文 文 字 學 六 書 來 觀 察 這 個 會 意 字, 他 認 為 天 字 是 相 當 早 發 展 出 來 的 文 字, 該 字 可 以 拆 成 一 個 二 和 一 個 人 所 組 合 而 成, 他 認 為 二 字 可 以 代 表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的 地 區 而 人 字 可 以 代 表 兩 岸 同 文 同 種 的 民 族, 貫 穿 海 峽 的 區 隔 溝 通 海 峽 兩 岸, 人 在 天 地 下 挑 扁 擔, 宛 若 當 年 的 92 共 識, 肩 負 起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責 大 任, 航 運 關 乎 兩 岸 民 生, 也 關 乎 世 界 民 生, 因 此 兩 岸 間 的 海 運 牽 涉 到 兩 岸 間 經 貿 往 來, 也 關 係 到 雙 方 的 經 濟 民 生 徐 祖 遠 還 表 示 : 他 認 為 天 字 還 可 以 對 應 到 兩 岸 世 界 形 勢, 他 指 出 航 運 界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嚴 冬, 恰 好 符 合 天 有 不 測 風 雲 的 諺 語, 他 說 道 此 地 蘇 州 雖 然 很 冷, 但 是 比 起 國 際 航 運 市 場 所 面 對 的 寒 冬 其 實 2 讚 : 該 字 係 由 王 文 華 與 郝 龍 斌 等 人 所 推 薦, 其 中, 王 文 華 等 人 認 為 近 來 讓 年 輕 人 為 之 瘋 狂 的 臉 書 (Face book), 改 變 年 輕 人 的 表 達 方 式, 用 一 個 讚 來 表 示 各 種 難 以 言 喻 的 想 法 ; 至 於 郝 市 長 則 是 對 於 長 久 以 來 默 默 為 台 北 市 民 付 出 的 義 工 與 朋 友 們 喊 聲 讚 3 此 處 的 數 據, 係 將 兩 岸 直 航 客 運 量 加 上 兩 岸 小 三 通 的 客 運 量 所 得 出 的 總 合 11
更 冷 ; 他 表 示 在 1999 年 亞 洲 發 生 金 融 危 機 時, 大 家 對 於 航 運 界 的 低 谷, 多 半 抱 持 著 悲 觀 情 緒, 在 員 工 心 目 中 無 不 抱 持 著 繼 續 虧 本 營 運 的 心 情 與 想 法 徐 祖 遠 表 示, 在 當 時 他 曾 寫 一 篇 名 為 : 善 待 航 運 市 場 的 低 谷 的 文 章, 主 張 市 場 好 的 壞 都 是 機 遇, 不 須 悲 觀 面 對, 端 看 我 們 如 何 觀 察 與 面 對 徐 祖 遠 指 出, 易 經 中 對 於 乾 卦 的 篆 辭 是 天 行 健, 君 子 以 自 強 不 息 以 及 乾 元 亨 利 貞, 他 對 當 前 航 運 市 場 的 情 況, 提 出 下 列 三 個 建 議 徐 祖 遠 建 議 : 兩 岸 此 時 應 該 共 體 時 艱 或 共 克 時 艱, 透 過 兩 岸 航 運 界 加 強 合 作 研 擬 對 策, 克 服 當 前 海 運 市 場 面 臨 之 困 難 由 於 目 前 世 界 經 濟 復 甦 緩 慢, 加 上 船 舶 運 力 增 加 速 度 快, 使 得 船 貨 間 的 供 需 發 生 矛 盾 而 不 平 衡, 短 期 間 不 可 能 有 迅 速 改 善 的 現 象, 兩 岸 航 運 業 需 要 發 揮 各 自 的 優 勢 合 理 的 利 用 兩 岸 的 契 機, 立 足 於 現 代 物 流 的 技 術 與 基 礎 上, 增 強 抵 抗 經 濟 的 衰 退, 降 低 營 運 的 風 險, 兩 岸 航 線 管 理 與 經 營, 加 強 運 力 調 控, 加 強 船 舶 營 運 人 的 監 管, 使 得 經 營 航 線 公 司 的 投 入 成 本 可 以 獲 得 回 收, 使 旅 客 與 貨 主 有 所 保 障, 在 此 本 人 希 望 兩 岸 4 的 船 東 協 會 與 剛 剛 成 立 的 臺 灣 港 口 協 會 與 大 陸 的 港 口 協 會 多 多 發 揮 作 用, 要 注 意 航 業 發 展 的 狀 況 企 業 發 展 的 困 難 的 狀 況, 必 要 的 訊 息 投 入 與 必 要 的 協 調, 加 強 與 航 運 業 主 管 機 關 的 聯 繫 徐 祖 遠 接 著 建 議 : 兩 岸 應 該 共 謀 發 展, 落 實 協 議 推 進 兩 岸 海 運 轉 型 升 級, 葉 名 譽 理 事 長 曾 說 海 運 協 議 是 所 有 協 議 裡 面 是 最 有 效 能 的, 4 查 我 方 並 無 船 東 協 會 等 機 構, 類 似 團 體 稱 為 中 華 民 國 輪 船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簡 稱 全 國 船 聯 會 12
高 效 率 的 便 捷 安 全 的 航 線, 今 後 會 有 更 大 的 發 展 前 景, 希 望 大 家 抓 住 海 上 直 航 的 有 利 條 件, 通 過 優 化 貨 櫃 班 輪 運 輸 航 線, 發 展 郵 輪 運 輸 等, 將 兩 岸 的 海 運 業 做 大 與 做 強 徐 祖 遠 接 著 建 議 : 兩 岸 航 運 界 可 以 共 襄 盛 舉, 增 加 舉 辦 雙 方 共 同 參 與 之 交 流 活 動, 除 透 過 現 有 交 流 平 台 與 活 動 外, 更 可 以 考 慮 構 築 兩 岸 交 流 的 新 平 台 例 如 : 應 繼 續 考 慮 由 兩 岸 聯 合 舉 辦 海 上 聯 合 搜 救 演 練, 以 及 做 好 後 續 相 關 的 對 應 與 相 關 銜 接 措 施, 例 如 : 船 舶 油 污 清 理 演 練 等 措 施 等 徐 祖 遠 最 後 並 表 示 : 再 過 十 四 天 我 們 就 將 要 進 入 嶄 新 的 2012 年, 這 是 接 續 千 禧 年 之 後 另 外 一 個 更 具 話 題 性 的 2012 年,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仍 然 相 信,2012 絕 對 不 是 世 界 的 盡 頭, 也 絕 對 不 是 兩 岸 航 運 的 末 日, 相 信 兩 岸 繼 續 加 油, 兩 岸 航 運 業 一 定 可 以 走 出 經 濟 的 嚴 冬 3.2.3 本 部 政 務 次 長 葉 匡 時 致 詞 開 幕 式 的 最 後, 是 由 本 部 政 務 次 長 ( 臺 航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 葉 匡 時 最 後 上 台 致 詞, 次 長 首 先 表 示, 蘇 州 是 一 個 歷 史 名 城, 不 僅 人 文 薈 萃 且 風 光 明 媚, 擁 有 許 多 文 化 資 產 與 古 蹟 的 好 地 方, 他 利 用 剛 剛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講 了 三 個 字 天 讚 微 說 明 兩 岸 海 運 的 前 景 與 發 展, 以 下 我 也 呼 應 徐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的 用 語, 他 利 用 了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名 字 裡 面 的 遠 字, 表 達 對 兩 岸 海 運 的 未 來 發 展 與 期 許, 期 望 兩 岸 海 運 發 展 可 長 遠 與 長 久 地 繼 續 發 展 葉 次 長 表 示 : 蘇 州 是 許 多 臺 商 聚 集 的 地 方, 根 據 了 解, 在 整 個 大 蘇 州 地 區 應 該 有 一 萬 多 個 臺 商 在 此 投 資, 所 以 臺 商 對 於 江 蘇 與 蘇 州 的 13
經 濟 發 展 應 該 是 相 當 有 貢 獻 的, 在 此 也 特 別 向 代 表 臺 商 感 謝 江 蘇 省 政 府 蘇 州 市 政 府 臺 辦 經 濟 局 對 臺 商 的 協 助, 希 望 未 來 大 家 可 以 繼 續 合 作, 共 創 雙 贏 葉 次 長 表 示 :2008 年 臺 灣 政 權 輪 替, 新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開 放 大 陸 政 策, 由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於 2008 年 11 月 4 日 共 同 完 成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與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正 式 啟 動 與 實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空 運 直 航 政 策, 不 僅 提 升 兩 岸 人 民 往 返 的 便 利 性 與 兩 岸 貨 物 的 便 捷 化, 並 奠 定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的 堅 實 基 礎, 成 為 兩 岸 後 續 各 項 協 議 簽 署 的 堅 實 與 互 信 基 礎 以 海 運 協 議 推 動 成 果 來 看,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 至 今 (2011) 年 12 月 15 日 止, 兩 岸 直 航 的 船 舶 進 出 臺 灣 地 區 港 口 已 經 達 4 萬 4 千 628 艘 次, 載 客 人 數 超 過 26 萬 人 次, 貨 物 總 裝 卸 量 達 2 億 4,280 萬 計 費 噸, 貨 櫃 總 裝 卸 量 超 過 528 萬 TEU, 我 們 若 是 把 這 3 年 裝 卸 的 貨 櫃 全 部 疊 起 來, 以 8½ 呎 高 度 換 算, 相 當 於 4,492 萬 英 呎 ( 相 當 13,692 萬 公 里 ), 換 句 話 說, 已 經 可 以 堆 到 大 氣 層 的 最 上 層, 接 近 外 太 空 了, 相 當 地 符 合 我 剛 剛 說 的 遠 字 意 涵, 希 望 我 們 兩 岸 海 運 還 能 夠 繼 續 地 遠 下 去 次 長 指 出 : 本 次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的 三 大 主 題, 包 括 : 回 顧 直 航 成 效 兩 岸 共 謀 發 展 加 強 港 航 合 作 兩 岸 共 克 時 艱 加 強 聯 合 搜 救 打 造 平 安 海 峽 等 議 題, 他 提 出 五 項 建 議 : 首 先 是 回 應 今 早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提 到 兩 岸 航 線 可 以 針 對 兩 岸 海 運 市 場,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發 掘 真 正 的 市 場 現 況, 來 制 定 一 些 海 運 規 則, 在 企 業 團 體 裡 最 重 要 的 便 是 賺 規 則 的 錢, 透 過 完 整 的 調 研 工 作, 才 有 發 言 權 力, 期 望 未 來 兩 岸 可 以 就 運 力 與 航 14
線 與 整 體 資 源 從 事 調 查 研 究, 目 前 兩 岸 均 刻 正 在 積 極 發 展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FTZ) 與 保 稅 園 區, 透 過 港 口 的 發 展 帶 動 周 邊 地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因 此 若 能 夠 落 實 這 些 目 的 性 的 調 查 研 究, 並 且 包 括 到 經 濟 活 動 的 調 查 研 究, 在 未 來 制 定 相 關 規 則 會 有 一 定 的 助 益 與 根 據 次 長 指 出 : 目 前 兩 岸 並 無 郵 輪 (Cruises) 業 者, 主 要 郵 輪 市 場 多 由 歐 美 業 者 所 經 營, 因 此 在 現 今 兩 岸 均 缺 乏 該 類 船 舶 的 現 況 下, 加 上 兩 岸 的 港 口 刻 正 積 極 推 動 郵 輪 母 港 的 條 件, 積 極 吸 引 國 際 品 牌 郵 輪 業 者 耕 耘 兩 岸 旅 遊 與 客 運 產 業, 賺 歐 美 業 者 與 遊 客 的 觀 光 財, 或 許 是 一 個 不 錯 的 選 擇 次 長 表 示 : 兩 岸 海 運 的 交 流, 包 括 每 年 輪 流 由 雙 方 主 辦 的 海 運 論 壇, 目 前 已 成 為 一 項 不 成 文 的 傳 統, 期 望 兩 岸 海 運 界 的 交 流 未 來 可 以 更 為 深 化, 包 括 兩 岸 海 事 人 員 的 培 育, 可 以 互 相 學 習 與 分 享 雙 方 對 於 人 員 訓 練 的 模 式 與 經 驗 這 樣 對 於 海 運 業 的 經 營 與 人 力 素 質 與 質 量 的 提 升, 應 該 都 有 正 面 的 提 升 效 果 次 長 提 出 第 四 個 建 議, 他 表 示 : 目 前 國 際 趨 勢 對 於 節 能 環 保 與 防 污 染, 對 於 航 商 的 經 營 成 本 勢 必 會 增 加, 可 是 這 是 一 個 不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也 是 我 們 的 義 務, 因 此 兩 岸 海 運 界 對 於 這 樣 的 環 保 與 防 污 染 等 課 題, 如 何 合 作 訂 定 產 業 未 來 的 主 要 發 展 方 向 與 相 關 規 則, 應 該 是 可 以 思 考 次 長 表 示 : 贊 同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的 建 議, 繼 續 深 化 兩 岸 海 上 救 援 與 聯 合 搜 救 的 演 練 與 演 習, 未 來 兩 岸 如 何 繼 續 深 化 雙 方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仍 然 是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他 指 出 : 目 前 我 方 正 積 極 推 動 航 港 體 制 改 革, 採 政 企 分 離 模 式, 預 計 於 明 (2012) 年 3 月 完 成 四 個 港 務 局 的 改 組 15
工 作, 成 立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及 航 港 局, 並 利 用 港 群 概 念, 採 取 對 內 分 工 合 作 對 外 整 合 競 爭 的 作 法, 未 來 企 業 經 營 公 司 將 會 更 具 有 彈 性, 由 於 大 陸 在 這 方 面 有 相 當 多 的 經 驗 可 供 我 們 參 考, 亦 希 望 日 後 兩 岸 港 口 加 強 合 作, 共 同 創 造 區 域 經 濟 繁 榮 與 深 化 交 流, 正 面 迎 接 國 際 海 運 市 場 的 快 速 變 革 與 挑 戰 最 後 次 長 表 示 :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提 到 外 面 天 氣 很 冷, 但 是 如 此 寒 冷 的 天 氣, 比 起 國 際 航 運 市 場 所 面 對 的 寒 冬, 仍 然 稍 有 遜 色,2009 年 年 底 第 一 次 跟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見 面 時,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曾 經 表 示 航 運 界 面 臨 寒 冬 艱 辛 挑 戰 時 兩 岸 要 抱 團 取 暖, 此 處 本 人 呼 籲 兩 岸 不 能 只 是 抱 團 取 暖 而 停 滯 不 前, 更 應 該 攜 手 勇 往 向 前, 兩 岸 海 運 界 共 同 努 力 正 面 迎 接 未 來 的 挑 戰 16
3.3 論 壇 - 議 題 一 論 壇 議 題 一 的 主 題 為 回 顧 直 航 成 效 兩 岸 共 謀 發 展, 主 持 人 為 我 航 政 司 祁 司 長 文 中 與 大 陸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宋 德 星 先 生 共 同 主 持, 雙 方 各 由 4 位 航 港 代 表 參 加 與 談 大 陸 方 與 談 人 係 由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校 長 於 世 成 先 生 中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副 總 裁 陶 素 雲 女 士 寧 波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向 堅 剛 先 以 及 福 建 華 榮 海 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班 輪 運 輸 部 經 理 林 維 雲 先 生 等 四 人 分 別 進 行 報 告 我 方 則 由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暨 策 略 長 余 華 明 先 生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陳 慧 娟 女 士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副 校 長 張 志 清 先 生 以 及 船 聯 會 秘 書 長 許 洪 烈 先 生 等 四 人 針 對 議 題 進 行 報 告 3.3.1 大 陸 與 談 人 發 言 摘 要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一 位 與 談 人 --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校 長 於 世 成 先 生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其 以 直 航 三 載 成 效 顯 未 來 發 展 更 可 期 為 子 題 進 行 發 表 於 世 成 表 示 : 自 從 兩 岸 於 2008 年 11 月 4 日 正 式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與 海 峽 兩 岸 郵 政 協 議 正 式 宣 告 實 現 大 三 通 5 以 來, 在 兩 岸 交 通 主 管 部 門 等 努 力 下, 兩 岸 客 貨 運 輸 成 效 顯 著 經 貿 往 來 迅 速 使 兩 岸 關 係 進 入 新 的 發 展 階 段 於 世 成 表 示 :2009 年 5 月 16 日, 大 陸 交 通 主 管 部 門 推 出 進 一 步 5 大 三 通 : 本 項 政 策 主 要 源 自 於 大 陸 於 1979 年 元 旦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之 統 戰 策 略, 其 主 張 兩 岸 應 進 行 通 商 通 郵 通 航 所 謂 三 通 政 策 後 有 別 於 所 謂 小 三 通, 另 稱 大 三 通 17
促 進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的 9 項 措 施 6, 就 直 航 港 口 運 力 調 控 砂 石 運 輸 互 免 稅 收 互 設 機 構 兩 岸 船 舶 登 記 非 商 用 運 輸 船 舶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聯 繫 實 施 機 制 海 上 安 全 等 明 確 規 定, 並 於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宣 佈 3 項 政 策 措 施, 涉 及 兩 岸 間 空 櫃 調 運 貨 櫃 直 航 運 輸 海 上 客 運 等 方 面 的 業 務, 旨 在 促 進 兩 岸 貨 櫃 運 輸 和 旅 客 運 輸 直 航 的 發 展 7 此 外,2011 年 7 月 5 日, 大 陸 交 通 主 管 部 門 又 公 告 增 加 直 航 港 口 並 對 兩 岸 間 不 定 期 海 上 貨 物 運 輸 等 採 取 新 的 措 施 發 布 新 的 措 施 8 於 世 成 引 用 大 陸 有 關 部 門 數 據 表 示 : 截 止 2010 年 底, 海 上 運 送 兩 岸 貿 易 貨 物 和 中 轉 貨 物 共 計 6130 萬 噸 大 陸 共 開 放 57 個 港 口 ( 港 區 ) 與 臺 灣 14 個 港 口 開 放 兩 岸 直 航 運 送 業 務 兩 岸 共 94 家 船 公 司 投 入 約 210 艘 船 舶 從 事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運 輸 其 中, 有 38 艘 貨 櫃 船 從 事 兩 岸 間 貨 櫃 運 輸, 開 闢 直 航 貨 櫃 班 輪 航 線 24 條, 運 送 貨 櫃 貨 物 163 萬 TEU 此 外, 他 並 表 示,2010 年 從 福 建 沿 海 至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以 及 從 廈 門 台 州 至 臺 灣 本 島 經 海 上 運 送 的 兩 岸 旅 客 為 150 萬 人 次 9 據 有 關 旅 遊 部 門 統 計, 自 臺 灣 遊 2008 年 起 對 大 陸 居 民 開 放 至 2011 年 10 月, 大 陸 居 民 赴 台 旅 遊 總 人 數 累 計 達 到 282 萬 人 次, 其 中 2010 6 2009 年 6 月 19 日 大 陸 交 通 運 輸 部 發 布 2009 年 第 21 號 公 告, 公 告 名 為 關 於 促 進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政 策 措 施 的 公 告 資 料 來 源 :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shuiyunsi/hangyunguanli/ haixiatonghang/guanliwenjian/200906/t20090619_592493.html 7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大 陸 交 通 運 輸 部 發 布 2009 年 第 54 號 公 告, 公 告 名 為 關 於 公 佈 進 一 步 促 進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政 策 措 施 的 公 告 資 料 來 源 :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shuiyunsi/ hangyunguanli/haixiatonghang/guanliwenjian/200912/t20091229_647341.html 8 2011 年 7 月 6 日 大 陸 交 通 運 輸 部 發 布 2011 年 第 37 號 公 告, 公 告 名 為 關 於 公 佈 進 一 步 促 進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政 策 措 施 的 公 告 資 料 來 源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shuiyunsi/ hangyunguanli/haixiatonghang/guanliwenjian/201107/t20110706_978292.html 9 本 數 據 係 大 陸 將 直 航 與 小 三 通 兩 項 數 據 加 總 而 獲 得, 並 非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旅 客 統 計 數 據 18
年 達 到 122 萬 人 次 於 世 成 表 示 :2010 年 6 月 18 日, 廈 門 成 立 海 峽 航 運 服 務 中 心, 同 年 10 月 24 日, 中 遠 集 團 在 臺 灣 設 立 代 表 處 10 2011 年 10 月 3 日, 海 豐 集 團 在 臺 設 立 分 公 司 11, 兩 岸 海 運 界 互 動 出 現 新 的 模 式 於 世 成 表 示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12 全 面 實 施, 並 啟 動 其 他 相 關 協 議 的 協 商,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正 式 進 入 ECFA 時 代 他 引 用 大 陸 商 務 部 門 統 計,2011 年 1-9 月 份, 大 陸 與 臺 灣 貿 易 額 為 1209.0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12.5% 其 中, 大 陸 對 臺 灣 出 口 為 267.6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26.1%; 自 臺 灣 進 口 為 941.4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9.2% 於 世 成 建 議 : 金 融 危 機 爆 發 後, 以 歐 美 經 濟 為 代 表 的 發 達 國 家 經 濟 增 長 低 迷, 而 以 大 陸 為 代 表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雖 然 繼 續 保 持 高 速 成 長, 但 對 於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前 景 並 不 樂 觀 的 背 景 下, 世 界 航 運 市 場 運 力 供 給 與 需 求 嚴 重 失 衡, 市 場 運 價 持 續 低 迷, 加 上 油 價 上 漲 墊 高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等 因 素, 兩 岸 港 航 企 業 均 會 面 臨 相 當 的 的 經 營 壓 力 他 建 議 兩 岸 航 商 應 深 入 交 流 擴 張 深 度 與 廣 度 雙 方 對 於 船 隊 運 作 碼 頭 投 資 倉 儲 物 流 節 能 環 保 等 方 面 進 行 合 作, 提 升 彼 此 競 爭 力 同 時 兩 岸 航 商 可 以 考 慮 共 同 合 資 成 立 船 公 司, 開 展 兩 岸 運 輸 業 務 於 世 成 主 張 加 強 港 口 資 源 整 合, 他 認 為 兩 岸 港 口 可 以 針 對 船 舶 大 型 化 的 趨 勢 以 及 國 際 對 於 節 能 減 碳 等 議 題 加 強 技 術 交 流, 促 進 港 口 永 10 該 辦 事 處 在 臺 灣 地 區 登 記 名 稱 為 大 陸 商 中 國 遠 洋 運 輸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統 一 編 號 28997688) 11 該 分 公 司 在 臺 灣 地 區 登 記 名 稱 為 大 陸 商 山 東 海 豐 航 運 有 限 公 司 ( 統 一 編 號 53006616) 12 兩 岸 兩 會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於 重 慶 第 五 次 江 陳 會 談 期 間, 正 式 簽 署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該 協 議 大 陸 地 區 均 稱 呼 為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19
續 發 展 並 且 評 估 建 立 資 訊 中 心 整 合 港 口 資 源, 同 時 他 並 主 張 : 兩 岸 可 就 航 運 相 關 服 務 業 進 行 交 流 與 合 作, 評 估 就 航 運 保 險 海 事 仲 裁 及 海 事 資 訊 等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於 世 成 表 示 : 兩 岸 可 以 加 強 學 術 交 流, 針 對 兩 岸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間 的 交 流 與 溝 通, 深 化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與 溝 通 他 並 主 張 雙 方 可 加 強 人 13 14 才 交 流 與 培 養 例 如 隨 著 雪 龍 號 與 育 鯤 輪 先 後 曾 經 來 臺 進 行 交 流 參 訪, 認 為 兩 岸 可 以 就 高 級 船 員 與 海 事 仲 裁 等 海 運 人 才 等 方 面 進 行 合 作, 共 同 推 進 兩 岸 航 運 人 才 培 養 模 式 他 並 呼 籲 兩 岸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可 以 考 慮 共 同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研 發 交 流 中 心 由 兩 岸 專 家 學 者 就 航 運 市 場 全 球 環 境 保 護 等 方 面 展 開 研 究 與 學 術 交 流 大 陸 第 2 位 與 談 人 -- 中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副 總 裁 陶 素 雲 女 士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其 主 要 以 回 顧 直 航 成 效, 兩 岸 共 謀 發 展 為 子 題 發 表 陶 素 雲 表 示 :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以 來, 中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積 極 參 與 直 航, 他 表 示 : 中 外 運 集 團 兩 岸 貨 物 承 運 量 受 益 於 直 航 以 來 兩 岸 經 貿 快 速 發 展, 集 團 兩 岸 貨 櫃 承 運 量 成 長 相 當 地 快 在 2009 年 受 到 金 融 危 機 影 響, 全 球 海 運 貨 量 大 幅 下 降 的 情 況 下, 該 集 團 兩 岸 貨 櫃 承 運 量 仍 較 2008 年 成 長 近 20%,2010 年 又 比 2009 年 成 長 近 9%, 創 歷 史 新 高 2010 年 在 航 運 市 場 持 續 低 迷 的 情 況 下, 依 然 保 持 小 幅 成 長 的 態 勢 陶 素 雲 表 示 : 集 團 貨 櫃 班 輪 由 直 航 前 的 2 條 航 線 增 加 到 4 條, 貨 13 雪 龍 號 : 該 船 為 大 陸 一 艘 科 學 研 究 船, 該 船 建 造 於 1993 年, 具 有 破 冰 功 能 的 特 殊 船, 總 噸 位 14,997 噸, 船 長 167 公 尺, 寬 22.6 公 尺, 最 大 航 速 18 節 14 育 鯤 輪 : 該 船 為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所 屬 的 一 艘 教 學 實 習 船 20
櫃 航 線 涵 蓋 華 北 華 中 福 建 地 區 與 臺 灣 三 大 主 要 商 港, 並 持 透 過 與 其 他 船 公 司 互 換 艙 位 合 作 方 式 增 加 其 航 線 密 度 此 外, 他 並 指 出 集 團 的 油 輪 化 學 品 船, 近 三 年 累 計 承 運 量 已 高 達 20 萬 噸 陶 素 雲 表 示 : 兩 岸 直 航 後, 集 團 船 公 司 航 線 截 彎 取 直, 不 僅 航 線 距 離 縮 短, 運 輸 時 間 減 少 外, 也 相 對 地 節 省 航 行 時 間 和 燃 油 成 本, 今 年 在 全 球 航 運 市 場 不 景 氣 的 狀 況 下, 集 團 受 益 於 整 體 航 線 營 運 成 本 的 降 低 和 積 載 率 提 升, 兩 岸 海 運 業 務 轉 虧 為 盈 獲 得 相 當 利 益 陶 素 雲 表 示 自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以 來, 兩 岸 企 業 交 流 與 合 作 範 圍 日 益 廣 泛, 他 以 該 集 團 貨 櫃 船 為 例 說 明, 該 集 團 目 前 與 臺 灣 地 區 的 3 家 航 商 有 合 作 關 係, 合 作 航 線 並 擴 增 為 目 前 的 5 條 航 線, 合 作 的 區 域 並 由 兩 岸 航 線, 擴 展 到 澳 洲 航 線 和 東 南 亞 航 線 此 外, 他 並 說 明 中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於 2011 年 7 月 在 臺 北 正 式 掛 牌 成 立 臺 灣 辦 事 處 15 今 年 9 月, 集 團 旗 下 的 中 外 運 股 份 公 司 與 臺 灣 的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簽 署 了 全 面 戰 略 合 作 協 議, 雙 方 更 在 大 陸 沿 海 沿 長 江 支 線 珠 三 角 水 運 與 冷 鏈 物 流 等 方 面 也 達 成 進 一 步 合 作 共 識 陶 素 雲 以 集 團 所 服 務 的 一 家 臺 灣 石 化 企 業 為 例 說 明, 在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後, 該 企 業 趁 機 調 整 產 品 物 流 的 運 輸 流 程, 有 效 利 用 大 陸 口 岸 的 保 稅 倉 庫 資 源, 將 全 程 生 產 運 輸 週 期 降 至 9-10 天, 供 貨 貿 易 量 比 直 航 前 成 長 9% 以 上, 有 效 提 升 了 企 業 經 濟 效 益 他 並 展 望 兩 岸 航 運 市 場 表 示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的 實 施, 將 進 一 步 加 強 互 利 互 惠 的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促 進 兩 岸 經 濟 共 同 繁 榮 與 發 展, 並 15 該 分 公 司 在 臺 灣 地 區 登 記 名 稱 為 大 陸 商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統 一 編 號 53006600) 21
逐 步 推 動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正 常 化 制 度 化 以 及 自 由 化, 他 主 張 根 據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的 平 等 參 與 有 序 競 爭 根 據 市 場 需 求, 合 理 安 排 運 力 的 原 則,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仍 要 嚴 控 兩 岸 運 力 投 放 完 善 兩 岸 市 場 監 管 措 施 等 調 控 手 段, 確 保 兩 岸 海 運 市 場 經 營 秩 序, 希 望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繼 續 貫 徹 協 議 原 則, 創 造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避 免 惡 性 競 爭 的 出 現 ; 此 外, 他 並 建 議 建 立 兩 岸 航 港 企 業 誠 信 管 理 制 度, 促 進 航 港 企 業 增 強 誠 信 自 律 與 公 平 競 爭, 構 建 有 序 與 健 康 的 兩 岸 直 航 市 場 環 境 陶 素 雲 建 議 : 兩 岸 相 關 部 門 可 以 儘 快 制 定 兩 岸 直 航 船 舶 共 同 技 術 標 準, 進 一 步 規 範 直 航 船 舶 資 質, 嚴 格 審 查 從 事 直 航 船 舶, 提 高 技 術 門 檻, 藉 機 鼓 勵 航 商 使 使 用 安 全 性 高 以 及 節 能 環 保 之 船 舶 投 入 兩 岸 航 線, 提 兩 岸 航 線 之 服 務 品 質 大 陸 第 3 位 與 談 人 -- 寧 波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向 堅 剛, 以 提 升 海 上 直 航 水 準 共 謀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為 題 進 行 報 告 向 堅 剛 表 示 :2009 年 12 月 17 日, 中 遠 潮 汕 河 號 駛 離 寧 波 - 舟 山 港 直 航 臺 灣, 正 式 開 通 寧 波 - 舟 山 港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經 過 這 三 年 的 發 展, 目 前 包 括 中 遠 中 外 運 長 航 海 豐 長 榮 萬 海 陽 明 東 方 海 外 等 兩 岸 三 地 主 要 船 公 司, 均 已 開 通 寧 波 - 舟 山 港 直 航 臺 灣 的 航 線, 使 得 寧 波 - 舟 山 港 直 航 臺 灣 的 貨 櫃 航 線 數 目 達 到 11 條, 每 月 平 均 航 班 達 到 38 班 ;2010 年 的 貨 櫃 量 達 到 15 萬 TEU, 與 2008 年 相 比, 成 長 接 近 一 倍, 今 (2011) 年 1 至 10 月, 已 累 計 完 成 13.4 萬 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增 長 110.6% 此 外, 以 化 工 原 料 為 主 的 散 裝 貨 運 量 更 是 成 長 快 速 22
向 堅 剛 表 示 : 當 前,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的 陰 霾 仍 未 散 去, 世 界 經 濟 形 勢 發 展 仍 存 在 相 當 不 確 定 性, 如 何 提 升 海 上 直 航 水 準, 共 謀 經 濟 發 展 對 兩 岸 共 同 應 對 複 雜 多 變 的 國 際 經 濟 形 勢, 顯 得 猶 為 重 要 和 迫 切, 因 此, 不 斷 強 化 與 深 化 兩 岸 間 經 濟 的 合 作, 他 提 出 三 點 建 議 提 升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水 準 : 向 堅 剛 表 示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的 簽 署 和 實 施, 為 兩 岸 經 貿 的 發 展 注 入 新 的 活 力, 根 據 寧 波 海 關 統 計,2011 年 1 月 1 日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實 施 以 來, 對 臺 貿 易 成 長 顯 著, 前 三 季 對 臺 貿 易 額 達 到 70.1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增 長 11%, 其 中, 進 口 值 為 62.7 億 美 元, 成 長 10.4%, 占 貿 易 總 額 的 89.4%; 進 口 原 產 於 臺 灣 的 ECFA 項 下 貨 物 59.68 萬 噸, 貨 值 9.84 億 美 元, 進 口 量 占 同 期 大 陸 進 口 ECFA 項 下 貨 物 總 量 的 41.5%, 居 各 大 口 岸 首 位 預 估 隨 著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的 降 稅 安 排, 協 議 項 下 貨 物 的 範 圍 與 數 量 將 會 不 斷 增 加, 此 時, 將 對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產 生 新 的 需 求, 兩 岸 參 與 海 上 直 航 各 方 要 能 滿 足 協 議 項 大 量 的 貨 物 運 輸 要 求, 除 了 要 能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運 輸 方 案 外 快 速 的 通 關 效 率, 保 障 貨 物 貿 易 安 全 經 濟 且 便 捷 性 的 服 務 水 準, 方 能 為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提 供 具 體 保 障 向 堅 剛 表 示 : 今 年 3 月 1 日, 大 陸 國 務 院 批 復 浙 江 海 洋 經 濟 發 展 示 範 區 規 劃 積 極 支 持 浙 江 海 洋 經 濟 發 展, 預 估 浙 江 將 繼 續 發 揮 寧 波 - 舟 山 港 的 港 口 龍 頭 作 用, 構 建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平 台 海 陸 聯 運 網 路 金 融 和 資 訊 系 統 等 港 航 物 流 服 務 體 系, 以 建 設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中 心 為 目 23
標, 加 快 建 設 舟 山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服 務 平 台 和 寧 波 生 產 資 料 交 易 服 務 平 台 浙 江 海 洋 經 濟 發 展 戰 略 的 實 施, 為 進 一 步 擴 大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提 升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水 準 帶 來 新 契 機, 為 提 升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服 務 水 準 創 造 良 好 的 條 件 和 環 境 向 堅 剛 表 示 : 寧 波 - 舟 山 港 是 大 陸 與 臺 灣 距 離 最 近 的 多 功 能 現 代 化 特 大 型 深 水 港 口, 是 大 陸 大 型 與 特 大 型 深 水 泊 位 最 多 的 港 口, 上 海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已 形 成 貨 櫃 鐵 礦 砂 原 油 煤 炭 液 體 化 工 五 大 運 輸 服 務 體 系 2010 年, 寧 波 - 舟 山 港 貨 物 輸 送 完 成 6.33 億 噸, 位 居 沿 海 港 口 前 茅 ; 貨 櫃 量 突 破 1300 萬 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24.8%, 增 幅 位 居 大 陸 8 大 港 口 與 全 球 30 大 港 口 之 首, 貨 櫃 量 排 名 躍 居 大 陸 港 口 第 3 位, 進 入 世 界 港 口 前 6 強 今 年 前 三 季, 寧 波 - 舟 山 港 貨 物 量 達 到 5.32 億 噸,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12%, 貨 櫃 量 達 到 1121 萬 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13.4%, 目 前 在 寧 波 港 貨 櫃 航 線 總 數 達 到 239 條 其 中, 遠 洋 幹 線 130 條 近 洋 航 線 57 條 ; 每 月 平 均 航 班 接 近 1400 班, 最 高 月 航 班 達 到 1464 班 向 堅 剛 表 示 : 在 港 口 吞 吐 能 力 不 斷 提 升 的 基 礎 上, 寧 波 - 舟 山 港 致 力 於 多 功 能 全 方 位 的 發 展, 不 斷 拓 展 港 口 的 服 務 功 能, 並 逐 漸 向 包 裝 加 工 倉 儲 配 送 資 訊 服 務 等 綜 合 物 流 功 能 延 伸 寧 波 港 股 份 公 司 近 期 將 努 力 由 碼 頭 營 運 商, 轉 型 成 現 代 碼 頭 與 物 流 營 運 商, 成 為 國 際 深 水 樞 紐 港 與 大 陸 現 代 港 口 物 流 中 心 向 堅 剛 表 示 : 寧 波 港 將 針 對 兩 岸 貿 易 與 直 航 的 需 求, 加 強 與 船 公 司 合 作, 提 高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的 數 量 和 航 班, 完 善 貨 櫃 冷 藏 箱 等 特 色 物 24
流 鏈 服 務 能 力, 滿 足 兩 岸 農 產 品 水 產 品 水 果 等 鮮 活 產 品 貿 易 的 物 流 需 求 此 外, 在 散 雜 貨 部 分, 作 為 化 工 基 地 對 化 工 原 料 需 求 量 大, 從 臺 灣 進 口 貨 物 中 的 二 甲 苯 丙 烯 等 化 工 原 料 占 絕 大 多 數, 針 對 這 種 特 點, 寧 波 港 股 份 在 努 力 提 高 化 工 品 接 卸 能 力 的 同 時, 最 近 還 與 貨 主 船 公 司 合 作, 嘗 試 開 展 兩 岸 液 化 品 的 定 期 運 送 服 務 提 升 其 服 務 水 準 大 陸 第 4 位 與 談 人 - 福 建 華 榮 海 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班 輪 運 輸 部 經 林 維 雲 接 著 報 告 林 維 雲 表 示 : 兩 岸 海 上 直 通 航 後, 航 線 截 彎 取 直, 使 得 船 舶 往 來 兩 岸 不 必 繞 行 日 本 石 垣 或 香 港 等 第 三 地, 節 省 航 行 時 間 燃 料 成 本 及 第 三 地 港 口 簽 證 費 用 根 據 船 型 及 航 線 的 不 同, 經 初 步 測 算 大 約 可 節 省 營 運 成 本 15-40%, 尤 其 是 福 建 - 臺 灣 航 線, 每 航 次 營 運 成 本 節 省 甚 至 可 高 達 40% 以 上, 以 廈 門 - 基 隆 - 臺 中 - 高 雄 - 廈 門 航 線 為 例, 如 果 依 據 600TEU 的 船 型 換 算, 直 航 前 需 繞 經 石 垣 和 香 港, 距 離 約 1420 浬, 海 上 航 行 時 間 約 需 4.7 天, 消 耗 的 燃 料 約 60 噸, 營 運 一 個 往 返 航 次 共 計 7 天 ; 反 觀, 直 航 後 的 距 離 約 為 660 浬, 海 上 航 行 時 間 僅 需 2 天 左 右, 消 耗 燃 料 約 25.5 噸, 營 運 一 個 往 返 航 次 僅 需 3.5 天 左 右 由 上 述 資 料, 我 們 會 發 現 : 每 一 個 航 次 節 省 34.5 噸 的 燃 油, 若 是 以 每 噸 燃 油 約 美 元 750 元 換 算, 共 節 省 美 元 25,875 元 節 省 繞 航 港 口 簽 證 費 成 本 美 元 1,500 元 節 省 3.5 天 的 航 行 時 間, 若 是 以 船 舶 租 金 換 算, 初 估 可 節 省 美 元 約 17,500 元, 僅 這 三 項 費 用 合 計, 平 均 每 航 次 可 節 省 美 元 44,875 元 的 成 本, 此 節 省 的 費 用 約 為 直 航 前 每 航 次 營 運 成 本 的 45% 左 右 初 步 估 計 全 年 下 來, 兩 岸 直 航 25
的 船 舶 至 少 已 節 省 上 億 美 元 的 營 運 成 本 費 用 林 維 雲 表 示 : 兩 岸 直 航 後, 運 輸 效 率 也 相 對 地 提 高, 直 航 前 船 舶 從 收 貨 裝 船 到 卸 船 交 貨 需 要 4-5 天 左 右 的 時 間, 直 航 後, 由 於 運 距 大 為 縮 短, 特 別 是 福 建 - 臺 灣 航 線, 從 收 貨 裝 船 到 卸 船 交 貨 僅 需 要 2 天 的 時 間, 不 僅 加 快 船 舶 周 轉 效 率, 同 時 也 加 快 貨 物 的 物 流 時 間 效 率 林 維 雲 表 示 :2008 年 世 界 金 融 危 機 爆 發 後, 對 外 貿 易 帶 來 了 巨 大 影 響, 全 球 的 貿 易 貨 量 急 劇 下 滑, 恰 好 是 兩 岸 直 航 帶 來 的 運 距 縮 短 及 成 本 降 低 的 利 多, 提 升 產 品 在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力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的 簽 署 實 施, 更 是 進 一 步 促 進 兩 岸 貿 易 發 展, 有 效 減 輕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他 根 據 大 陸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的 計 資 料 表 示,2010 年 兩 岸 間 貿 易 額 為 1453.7 億 美 元, 比 2009 年 上 升 36.9%,2011 年 1-9 月 雙 邊 貿 易 額 為 1209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增 長 12.5%, 貿 易 增 長 必 然 導 致 海 運 貨 量 的 增 長, 運 量 的 增 長 在 海 峽 兩 岸 貨 櫃 運 輸 市 場 上 表 現 的 尤 為 明 顯 林 維 雲 根 據 福 建 省 交 通 廳 統 計 資 料 表 示 : 福 建 2009 年 對 臺 貨 櫃 量 為 57.44 萬 TEU,2010 年 對 臺 貨 櫃 量 為 67.6 萬 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17.69%, 2011 年 1-9 月 份 對 臺 貨 櫃 量 51.62 萬 TEU, 初 步 預 計 全 年 可 完 成 約 69.5 萬 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約 2.8%, 太 倉 港 2009 年 對 臺 貨 櫃 輸 送 量 24,029TEU,2010 年 對 臺 貨 櫃, 量 為 43,126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79.47%;2011 年 本 港 預 計 將 在 太 倉 港 完 成 對 臺 貨 櫃 量 約 49,800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約 26
15.47% 林 維 雲 表 示 : 隨 著 大 陸 對 臺 直 航 港 口 日 益 增 加, 目 前 在 福 建 華 東 華 北 華 南 等 兩 岸 約 20 餘 家 航 商 參 與 兩 岸 海 上 定 期 航 線, 提 供 穩 定 的 定 期 船 海 運 服 務, 具 體 擴 大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服 務 範 圍, 並 提 供 兩 岸 直 航 高 效 率 的 服 務, 他 並 表 示 : 三 年 來,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業 者 透 過 多 方 合 作, 使 得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繁 榮 發 展, 積 極 促 進 兩 岸 經 貿 穩 定 發 展, 提 高 兩 岸 航 運 業 發 展 水 準, 提 升 航 運 業 者 應 對 市 場 風 險 能 力 但 由 於 金 融 危 機 影 響 至 今 還 未 消 除, 歐 美 等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停 滯 不 前, 這 些 因 素 必 然 對 大 陸 外 貿 出 口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同 時 也 會 影 響 在 大 陸 投 資, 以 出 口 為 導 向 的 臺 資 企 業, 進 而 影 響 雙 邊 貿 易, 會 讓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貨 量 成 長 趨 緩, 導 致 船 舶 承 載 率 下 降, 使 得 運 力 與 運 量 之 矛 盾 難 以 緩 解,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不 再 批 准 新 增 運 力 投 入, 宏 觀 對 兩 岸 海 運 市 場 進 行 有 效 調 控 3.3.2 我 方 與 談 人 發 言 內 容 摘 要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一 位 與 談 人 -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暨 策 略 長 余 華 明 以 回 顧 直 航 成 效 兩 岸 共 謀 發 展 - 從 貨 櫃 航 運 結 構 性 變 化 看 兩 岸 直 航 為 題,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余 華 明 首 先 回 顧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成 效, 他 表 示 : 透 過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的 統 計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臺 灣 與 大 陸 地 區 的 雙 邊 貿 易 值, 由 2008 年 的 105369 百 萬 美 元 ( 貿 易 順 差 達 到 42587 百 萬 美 元 ), 增 加 到 2010 年 的 120785 百 萬 美 元 ( 貿 易 順 差 達 到 48880 百 萬 美 元 ),2011 今 年 的 1-10 月 貿 易 達 到 108276 百 萬 美 元, 已 經 超 過 2008 年 全 年 的 27
貿 易 值, 證 實 兩 岸 雙 邊 的 經 濟 貿 易 持 續 增 加, 也 證 明 兩 岸 間 雙 邊 貿 易 發 展 緊 密 合 作 的 成 長 趨 勢 不 容 小 覷 他 並 引 用 本 部 統 計 資 料 表 示 : 若 同 時 觀 察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的 效 益, 可 以 發 現 2010 年 兩 岸 間 貨 櫃 裝 卸 量, 較 2009 年 成 長 22.39% 貨 物 裝 卸 量 較 2009 年 成 長 8.20%, 旅 客 人 數 較 2009 年 成 長 4.44%, 相 較 其 他 市 場, 兩 岸 直 航 表 現 更 為 亮 眼 今 (2011) 年 1~10 月 兩 岸 直 航 貨 櫃 裝 卸 量 總 計 162 萬 TEU, 較 2010 年 同 期 增 加 3.7% 余 華 明 認 為 : 直 航 後, 對 航 行 兩 岸 間 船 舶 最 大 益 處 為, 航 程 縮 短 所 衍 生 之 油 料 或 時 間 之 節 省, 同 時 也 減 少 大 量 的 二 氧 化 碳 等 的 排 放 此 外, 兩 岸 直 航 後 也 大 幅 提 高 物 流 配 送 的 效 率, 顯 著 降 低 企 業 的 物 流 成 本, 對 航 商 貨 主 是 一 大 利 多 在 開 闢 更 多 新 航 線 的 同 時, 可 以 良 性 促 進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帶 來 更 多 的 貨 源 他 認 為 航 運 公 司 參 與 兩 岸 船 舶 運 輸 在 對 方 取 得 的 運 輸 收 入, 互 免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降 低 航 商 的 營 運 成 本 有 關 船 舶 大 型 化 的 世 界 航 運 發 展 趨 勢, 余 華 明 引 用 資 料 表 示 : 由 於 世 界 各 航 商 尋 求 規 模 經 濟 的 營 運 效 益, 加 上 為 了 滿 足 不 停 增 加 的 航 運 服 務 需 求, 整 體 船 型 朝 向 大 型 化 發 展 1 萬 TEU 級 以 上 的 船 舶 佔 全 球 貨 櫃 船 隊 比 例, 將 由 2010 年 的 6%, 逐 年 提 升 到 2014 年 17% 的 高 峰 2011 至 2013 年 萬 TEU 級 以 上 船 舶 交 船 所 佔 比 重 介 於 42%~47%, 初 步 估 計 也 將 於 2014 年 達 到 高 峰, 全 年 新 增 運 力 中 有 64% 為 萬 TEU 級 以 上 船 舶 余 華 明 認 為 : 加 上 許 多 造 船 廠 仍 握 有 大 量 的 各 式 貨 船 訂 單, 造 船 28
業 供 給 過 剩 導 致 供 需 失 衡, 未 來 面 臨 違 約 及 訂 單 急 遽 減 少 的 風 險 大 增 此 外, 由 於 貨 櫃 船 舶 大 型 化, 也 使 得 中 小 型 貨 櫃 船 舶 造 船 需 求 下 降 此 外, 余 華 明 引 用 本 部 統 計 資 料 表 示 : 截 至 2011 年 11 月, 船 齡 20 年 以 上 船 舶 僅 佔 貨 櫃 船 總 艙 位 數 的 6%,15 年 以 上 船 舶 也 僅 佔 貨 櫃 船 總 艙 位 數 的 14% 受 船 舶 大 型 化 影 響, 船 齡 年 輕 化 也 以 大 型 船 最 為 明 顯, 而 新 造 船 舶 訂 單 中 也 以 8,000TEU 以 上 船 舶 佔 現 有 船 隊 的 比 例 最 高, 可 預 見 未 來 大 型 船 舶 替 代 中 小 型 船 舶 的 趨 勢 船 齡 年 輕 化 及 大 型 化 加 上 新 型 省 油 主 機 的 使 用, 有 助 於 航 商 降 低 單 位 排 碳 量 及 大 幅 度 降 減 油 耗 余 華 明 引 用 貨 櫃 航 線 與 港 口 的 軸 輻 式 (hub & spoke) 發 展 模 式 認 為 : 全 球 或 區 域 整 合 型 之 物 流 轉 運 中 心 模 式, 可 以 提 供 高 附 加 價 值 服 務 中 心, 並 具 有 健 全 之 海 運 空 運 以 及 內 陸 運 輸 能 力, 進 而 支 撐 全 球 或 區 域 貨 流 發 展 此 外, 也 可 以 作 為 遠 洋 航 線 的 交 叉 點 (Main Line Operator to Main Line Operator) 能 供 航 線 調 轉 貨 載 轉 運 中 心 (hub) 透 過 轉 運 服 務, 反 而 提 供 較 直 運 更 快 速 效 率 地 運 送 貨 載, 又 減 少 航 商 靠 泊 港 口 次 數, 搭 配 綿 密 的 接 駁 (feeder) 網 絡, 能 吸 引 航 商 作 為 hub & spoke (Main Line Operator to Feeder) 的 策 略 港 此 外 余 華 明 使 用 環 保 趨 勢 認 為 :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家 要 求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16 將 其 鄰 近 海 域 劃 為 硫 氧 化 物 排 放 管 制 區, 而 各 港 口 為 維 護 港 區 空 氣 品 質, 也 紛 紛 要 求 船 舶 進 入 港 區 前 一 定 範 圍 即 須 改 換 低 硫 油 16 IMO: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29
或 減 速, 或 要 求 船 舶 須 配 備 岸 電 裝 置, 達 成 減 少 硫 氧 化 物 排 放 的 目 標 他 指 出, 今 年 7 月 15 日 的 IMO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通 過 了 新 船 設 計 能 效 指 數 17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EEDI) 和 船 舶 能 效 管 理 計 劃 (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 SEEMP), 這 是 IMO 首 次 通 過 適 用 於 所 有 國 家 船 舶 與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相 關 的 強 制 性 能 效 標 準 下 一 步 工 作 重 點 是 討 論 和 引 入 市 場 機 制, 主 要 包 括 徵 收 國 際 統 一 的 燃 油 稅 和 在 海 運 業 引 入 排 放 交 易, 達 成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的 目 標 余 華 明 認 為 : 由 於 歐 盟 預 計 於 2012 年 將 航 空 業 納 入 歐 盟 碳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CETS) 18, 歐 盟 已 表 態 如 果 在 2011 年 底 IMO 沒 有 推 出 全 球 性 航 運 減 排 規 則, 歐 盟 將 實 施 自 己 的 區 域 性 制 度, 將 海 運 業 納 入 EU-ETS 依 然 是 歐 盟 的 備 選 方 案 之 一, 碳 稅 的 徵 收 制 度, 預 計 將 會 使 得 碳 排 放 成 本 越 來 越 高 另 外, 企 業 愈 加 重 視 自 身 的 碳 足 跡 監 控, 航 運 業 的 單 位 排 碳 量 將 成 為 關 注 重 點, 因 此 如 何 妥 善 處 理 碳 足 跡 也 會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余 華 明 認 為 : 海 運 業 航 商 正 逐 漸 由 單 純 的 海 路 運 輸 提 供 者, 逐 漸 轉 型 為 提 供 Total Logistics Solutions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需 要 所 有 供 應 鏈 17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於 2011 年 7 月 15 日 在 倫 敦 召 開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為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通 過 採 用 強 制 性 能 源 效 率 設 計 指 數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 EEDI), 對 新 造 船 舶 設 定 新 節 能 標 準, 新 規 定 預 計 於 2013 年 生 效 18 歐 盟 (EU) 執 委 會 於 2006 年 12 月 發 布 歐 盟 碳 交 易 機 制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 法 案, 企 圖 減 少 航 空 業 對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該 等 航 空 業 者 碳 交 易 機 制 原 本 預 於 2012 年 生 效, 惟 受 大 陸 方 面 採 取 積 極 杯 葛 作 為,2012 年 2 月 22 日 並 由 大 陸 發 起 邀 集 美 俄 日 新 加 坡 等 32 個 非 歐 盟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CAO) 成 員 國, 在 莫 斯 科 召 開 會 議 並 於 會 議 通 過 莫 斯 科 宣 言 (29 國 簽 署 ), 主 張 歐 盟 該 等 作 法 違 反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與 ICAO 芝 加 哥 公 約 相 關 規 範, 表 達 反 對 歐 盟 單 方 將 國 際 航 空 納 入 歐 盟 的 碳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未 來 推 動 情 形 仍 有 待 觀 察 資 料 來 源 :2012 年 2 月 23 日 大 陸 民 用 航 空 局 發 布 之 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http://www.caac.gov.cn/a1/201202/t20120223_46169.html 30
參 與 者 合 作 : 提 供 與 客 戶 建 立 緊 密 的 合 作 關 係, 建 立 與 供 應 鏈 中 各 服 務 提 供 者 建 立 穩 定 合 作 關 係, 以 及 努 力 與 大 型 通 路 商 合 作 余 華 明 認 為 : 航 運 業 收 入 受 市 場 因 素 主 導, 航 商 缺 乏 主 導 權, 航 商 回 歸 更 精 緻 的 成 本 管 理 為 必 然 趨 勢, 如 何 作 好 成 本 管 理, 對 於 上 下 游 關 鍵 成 本 的 整 合 是 重 點 此 外, 由 於 人 才 是 企 業 發 展 的 關 鍵, 航 商 需 注 重 海 岸 勤 員 工 素 質 的 培 育 提 升, 妥 善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另 外, 以 IT 技 術 構 築 有 效 率 的 全 球 供 應 鏈 及 價 值 鏈 體 系,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並 提 升 效 率, 例 如 : 網 際 網 路 無 線 通 訊 科 技 之 應 用 RFID 19 之 應 用 等 技 術 革 新 其 它 包 括 綠 色 船 舶 設 計 具 有 能 源 效 率 的 船 型 及 省 油 裝 置 發 展 使 用 替 代 能 源 的 船 型 等 創 新 船 舶 及 相 關 周 邊 系 統 設 計, 亦 為 一 項 重 點 對 於 兩 岸 航 運 發 展 建 議, 余 華 明 主 張 : 因 應 貨 櫃 航 運 結 構 性 變 化, 兩 岸 航 商 進 行 兩 岸 航 線 船 型 升 級, 建 議 兩 岸 航 商 可 考 慮 共 同 合 作, 派 船 聯 合 經 營 兩 岸 航 線, 節 省 成 本 並 可 達 成 節 能 減 碳 之 目 標 他 建 議 允 許 具 經 營 兩 岸 航 線 資 格 航 商, 可 在 遠 洋 航 線 上 承 運 兩 岸 間 貨 載 及 中 轉 貨 物 促 進 兩 岸 港 口 大 陸 保 稅 港 區 與 臺 灣 自 貿 港 區 對 接, 擴 大 腹 地 此 外, 余 華 明 並 且 呼 籲 : 兩 岸 或 可 以 推 動 成 立 兩 岸 航 線 運 費 同 盟, 對 於 運 費 (Tariff) 採 行 公 開 監 理 方 式, 據 以 穩 定 兩 岸 航 運 市 場 之 經 營 秩 序 他 並 呼 籲 兩 岸 港 航 積 極 合 作 建 立 最 佳 的 供 應 鏈 體 系, 除 支 持 兩 岸 貨 載 (Trade Cargo) 外, 更 能 積 極 吸 引 轉 運 貨 載 (Non-Trade Cargo), 由 兩 岸 直 航 航 路 運 送 19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無 線 射 頻 辨 識 技 術 31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2 位 與 談 人 --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董 事 兼 副 總 經 理 的 陳 慧 娟 女 士,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陳 慧 娟 表 示 : 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大 陸 海 協 會 在 2008 年 11 月 4 日 完 成 兩 岸 盼 望 30 年 歷 史 性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讓 海 峽 兩 岸 正 式 全 面 進 入 三 通 階 段,2008 年 12 月 15 日, 正 式 開 啟 了 兩 岸 直 航 首 航 儀 式, 正 式 開 啟 兩 岸 直 航 新 紀 元 他 並 引 用 統 計 數 據 表 示 : 2009 年 大 陸 往 臺 灣 地 區 的 貨 櫃 共 有 36 萬 TEU, 臺 灣 地 區 送 往 大 陸 地 區 的 貨 櫃, 共 有 49 萬 TEU, 轉 口 貨 櫃 計 53 萬 TEU, 總 計 139 萬 TEU 2010 年 大 陸 送 往 臺 灣 地 區 貨 櫃, 共 計 48 萬 TEU, 臺 灣 地 區 送 往 大 陸 地 區 的 貨 櫃, 共 有 61 萬 TEU, 轉 口 貨 櫃 共 計 59 萬 TEU, 總 計 139 萬 TEU 他 認 為 : 如 果 比 較 2009 年 與 2010 年 的 貨 櫃 裝 卸 量, 我 們 可 以 發 現,2010 年 的 增 加 幅 度, 大 陸 往 臺 灣 的 貨 櫃 成 長 33.8%, 臺 灣 地 區 送 往 大 陸 地 區 的 貨 櫃 成 長 23.9%, 轉 口 貨 櫃 貨 櫃 成 長 11.3%, 總 計 正 成 長 28.1, 成 長 率 其 實 是 非 常 驚 人 的 陳 慧 娟 認 為 : 期 盼 未 來 的 新 的 一 年 之 中, 能 夠 有 更 多 航 商 可 以 參 與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的 行 列,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地 兩 岸 航 線 的 貨 物 運 送 服 務, 可 以 提 供 貨 主 相 對 充 足 的 艙 位 供 給, 更 可 以 讓 兩 岸 海 運 船 隊 成 為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提 供 的 最 佳 得 力 助 手 與 運 具 對 兩 岸 直 航 成 效 他 主 張 : 首 先 對 海 運 客 戶 ( 貨 主 ) 而 言, 臺 灣 地 區 13 個 港 口 與 大 陸 地 區 68 個 港 口 的 直 航, 不 僅 可 加 速 船 舶 與 貨 物 的 周 轉 率, 相 對 亦 降 低 兩 岸 貨 主 的 經 營 成 本 ; 此 外, 航 班 密 度 增 加, 提 高 客 戶 選 擇 性 與 方 便 性 其 次, 對 航 商 而 言, 隨 著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的 實 現, 相 對 地 船 舶 航 行 距 離 縮 短 且 服 32
務 水 準 相 對 大 幅 提 升, 對 於 船 舶 營 運 而 言, 不 僅 燃 油 成 本 降 低 外, 相 對 地 也 因 為 航 行 時 間 的 縮 短, 使 得 船 期 準 確 率 相 對 提 高, 此 外, 靠 泊 費 用 亦 同 時 減 少 最 後 他 並 表 示 : 期 盼 兩 岸 航 線 的 整 體 裝 載 率 可 以 大 幅 提 高, 包 括 兩 岸 貨 與 中 轉 貨 均 有 相 對 增 加, 此 外, 並 期 盼 未 來 兩 岸 航 線 可 作 為 幹 線 船 期 調 整 時 的 輔 助 航 線 使 用, 增 加 企 業 營 運 彈 性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3 位 與 談 人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授 兼 副 校 長 的 張 志 清 副 校 長,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張 志 清 首 先 呼 應 開 幕 式 中, 海 航 會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祖 遠 先 生 所 指 出 由 兩 岸 名 人 共 同 推 薦 2011 海 峽 兩 岸 年 度 漢 字 評 選, 最 後 選 出 2011 年 海 峽 兩 岸 年 度 代 表 漢 字 - 微 字, 他 認 為 : 微 字 代 表 著 微 小 細 小 以 及 小 的 細 節, 在 兩 岸 兩 會 共 同 完 成 簽 署 ECFA 之 後, 兩 岸 的 物 流 供 應 鏈 將 會 形 成 一 個 巨 大 但 卻 是 又 細 密 分 工 以 及 精 密 組 合 成 的 供 應 鏈 體 系, 仍 然 需 要 兩 岸 雙 方 的 縝 密 構 思 與 加 以 改 進, 這 一 切 的 改 善 與 成 就, 須 要 由 小 處 著 手, 例 如 早 收 清 單 的 內 容 與 構 成, 甚 至 是 雙 方 降 稅 的 安 排, 都 是 雙 方 透 過 逐 一 品 項 逐 一 檢 視 與 討 論, 最 後 才 能 共 同 彙 整 成 雙 方 的 早 收 清 點 及 確 認 降 稅 期 程 安 排, 這 樣 的 由 無 到 有 的 系 統 性 的 架 構 安 排, 都 是 由 每 一 個 微 小 的 起 點 當 做 出 發 點, 由 小 到 大, 最 後 再 系 統 性 的 完 成 整 體 ECFA 架 構 協 議 的 簽 署, 甚 至 是 ECFA 協 議 後 續 展 開 的 各 種 後 續 協 商, 仍 然 要 雙 方 透 過 每 個 微 小 的 起 點, 才 能 建 構 出 巨 大 的 效 益 與 成 果, 需 要 兩 岸 共 同 發 揮 創 造 力 及 創 新 力, 透 過 兩 岸 一 起 共 同 努 力, 才 能 發 揮 商 品 的 物 流 功 能 以 及 加 值 創 新 或 是 增 加 附 加 價 值 (valued added) 的 功 能, 這 樣 的 創 新 與 創 造 力 仍 然 需 要 兩 岸 33
雙 方 繼 續 努 力 張 志 清 並 呼 應 : 本 部 葉 政 務 次 長 所 提 出 的 五 項 建 議 中 的 第 一 項 建 議, 對 於 制 定 兩 岸 海 運 市 場 的 共 同 規 則, 提 出 個 人 看 法, 首 先 是 關 於 所 謂 制 定 兩 岸 市 場 的 共 同 規 則, 關 鍵 因 素 便 在 於 誠 字, 誠 字 代 表 著 誠 實 與 信 任 真 誠 與 互 信, 誠 字 首 先 出 現 在 在 兩 岸 兩 會 所 共 同 簽 署 的 各 項 協 議 中, 當 然 包 括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在 內, 透 過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的 真 誠 及 大 力 推 動, 兩 岸 海 運 界 方 有 現 在 的 榮 景 與 成 果, 自 然 便 是 建 構 在 誠 字 的 基 礎 上, 換 言 之, 在 誠 的 基 礎 上,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始 能 簽 署 與 生 效,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生 效 後, 不 僅 使 得 兩 岸 之 間 的 運 輸 更 為 具 有 實 效 性 之 外, 更 使 得 雙 方 的 運 輸 成 本 降 低, 直 航 之 後, 運 輸 路 線 與 運 送 時 間 隨 著 減 少 與 降 低, 消 耗 能 源 也 會 更 少, 更 由 於 能 源 的 成 本 佔 運 輸 成 本 的 一 大 部 分, 此 時 運 輸 成 本 降 低 不 僅 使 得 業 者 的 經 營 成 本 更 低 外, 更 能 使 得 兩 岸 之 間 的 經 貿 往 來 互 動 更 為 緊 密 張 志 清 表 示 由 於 其 專 長 便 是 法 律 專 業, 主 修 是 海 商 法, 對 於 西 方 人 而 言, 其 法 律 的 主 要 基 礎 便 是 建 構 在 一 條 條 的 法 律 文 字 或 是 一 件 件 的 判 例 當 中, 形 成 歐 美 社 會 的 規 範 以 及 完 整 的 法 律 體 系, 因 此 英 美 法 系 或 是 大 陸 法 系 等 國 家, 舉 凡 英 國 人 或 是 歐 洲 人, 均 會 善 加 結 合 國 內 與 國 際 法 律, 達 成 其 對 於 商 業 經 營 與 商 業 行 為 的 監 督 與 規 範, 換 言 之,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各 國 的 法 令 與 規 範, 都 會 影 響 國 外 業 者 從 事 投 資 規 範, 進 入 市 場 障 礙 等 成 為 門 檻, 也 會 對 於 市 場 營 運 與 市 場 保 護 以 及 業 者 的 商 業 行 為 與 法 律 責 任 等 形 成 規 範, 因 此, 兩 岸 如 果 能 夠 對 於 兩 岸 海 運 市 場 發 展 出 共 同 的 準 則 或 是 形 成 規 範 甚 至 成 為 標 準, 將 會 有 助 於 兩 34
岸 海 運 市 場 或 是 兩 岸 共 同 市 場 的 發 展 與 對 前 球 海 上 航 運 業 經 營 產 生 巨 大 的 影 響 力 張 志 清 接 著 繼 續 呼 應 開 幕 式 中, 海 航 會 徐 名 譽 理 事 長 祖 遠 先 生 所 個 人 推 薦 用 來 形 容 年 度 代 表 兩 岸 海 運 的 代 表 漢 字 - 天 字, 天 字 代 表 著 天 理, 所 謂 的 天 理, 其 實 就 是 理 性 承 擔,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此 時 能 夠 真 誠 地 為 兩 岸 人 民 的 福 祉 共 同 合 作 與 努 力, 採 取 理 性 的 思 考, 如 何 為 兩 岸 人 民 爭 取 更 大 的 福 利 而 努 力, 為 如 何 共 同 創 造 兩 岸 海 運 合 作 的 發 展 空 間 而 繼 續 努 力 著, 此 時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如 果 能 夠 推 動 共 同 投 資 策 略, 由 近 而 遠, 透 過 兩 岸 航 線 的 開 通, 再 結 合 上 其 他 的 國 際 航 線 的 串 接 與 連 結, 便 可 以 更 快 速 地 更 方 便 地 將 兩 岸 之 間 的 商 品 以 及 貨 物, 更 為 便 利 與 快 捷 地 將 商 品 與 貨 物 運 送 到 世 界 各 地 的 市 場, 正 是 將 兩 岸 直 航 的 成 效, 具 體 擴 大 到 全 世 界 各 個 地 方, 不 正 就 是 呼 應 開 幕 式 中, 葉 次 長 所 說 的 個 人 對 兩 岸 海 運 未 來 發 展 與 期 許 的 代 表 漢 字 - 遠 字, 讓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成 效 更 為 廣 大 與 影 響 深 遠, 這 樣 的 重 大 影 響 不 僅 是 遠 的 本 質, 更 成 為 遠 的 深 層 意 涵, 也 符 合 海 峽 兩 岸 推 動 海 運 直 航 的 本 心 與 初 衷, 符 合 兩 岸 之 間 的 利 益 與 永 續 發 展 張 志 清 並 主 張 : 對 於 兩 岸 之 間 的 航 運 未 來 與 發 展, 個 人 非 常 同 意 剛 剛 於 校 長 所 說 的 人 才 的 培 育 的 交 流 功 能, 透 過 學 校 正 式 的 教 育 體 系 以 及 教 育 的 力 量, 由 小 到 大, 讓 兩 岸 的 學 生 與 年 輕 人, 可 透 過 學 術 交 流 學 術 參 訪 互 相 承 認 學 分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學 生 等 各 種 方 式, 達 成 互 相 交 流 與 深 化 學 術 的 共 同 見 解 並 化 除 雙 方 的 異 見, 落 實 兩 岸 之 間 的 航 運 學 術 交 流 文 化 交 流 等, 藉 由 不 斷 地 交 流 與 溝 通, 方 能 提 供 35
兩 岸 下 一 代 的 年 輕 人, 在 理 性 基 礎 上 思 考 兩 岸 之 間 互 動 與 往 來, 整 體 兩 岸 之 間 的 未 來 與 發 展 方 向 最 後 張 志 清 利 用 古 諺 毋 因 善 小 而 不 為 毋 因 惡 小 而 為 之 引 申 解 釋 表 示 : 不 要 因 為 覺 得 這 件 事 情 太 小, 即 使 是 一 件 好 事 情, 也 不 要 因 為 它 太 小 而 不 做, 更 不 要 因 為 覺 得 這 件 事 情 很 小, 雖 然 是 一 件 壞 事 情, 但 是 因 為 覺 得 很 小 所 以 就 順 手 而 為 之, 其 實 所 有 的 零 零 星 星 的 小 障 礙, 累 積 起 來 就 會 變 成 是 個 很 大 的 障 礙, 如 何 避 免 讓 小 障 礙 成 為 大 障 礙, 其 實 便 是 在 兩 岸 交 流 的 此 時, 值 得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認 真 去 思 考 與 面 對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4 位 與 談 人 -- 中 華 民 國 船 舶 運 送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秘 書 長 許 洪 烈 先 生, 由 兩 岸 海 運 會 議 大 事 紀 說 明 曾 經 擔 任 臺 航 會 秘 書 長 的 許 洪 烈, 先 以 第 4 次 亞 洲 船 東 論 壇 會 議 20 會 前 協 調 會 議 紀 要 回 顧, 他 表 示 1995 年 3 月 9 日 中 國 船 東 協 會 會 長 陳 忠 表 先 生 與 第 4 次 亞 洲 船 東 論 壇 會 議 籌 備 委 員 會 主 席 林 省 三 先 生 ( 時 任 全 國 船 聯 會 理 事 長 ), 就 第 四 次 亞 洲 船 東 論 壇 會 議 的 有 關 問 題 初 步 協 商 他 表 示 : 當 時 參 加 協 商 的 大 陸 方 面 人 員 還 有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理 事 長 孟 廣 鉅 先 生 中 國 遠 洋 運 輸 ( 集 團 ) 總 公 司 總 裁 事 務 部 副 總 經 理 張 際 慶 先 生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理 事 秘 書 李 明 先 生 至 於 我 方 相 關 人 員 則 有 楊 董 事 長 璟 璇 先 生 陳 董 事 長 重 光 先 生 彭 董 事 長 蔭 剛 先 生 駱 董 事 長 耀 煌 先 生 陳 副 董 事 長 清 治 先 生 陳 總 經 理 庭 輝 先 生 陳 總 經 理 純 熙 先 生 等 20 ASF: 亞 洲 船 東 論 壇 會 議 36
回 顧 會 議, 他 表 示, 有 關 第 四 次 亞 洲 船 東 論 壇 會 議 的 議 題 包 括 航 線 穩 定 問 題 ; 船 員 問 題 ; 拆 船 問 題 以 及 航 行 安 全 問 題 等, 雙 方 確 認 陳 忠 表 先 生 1995 年 1 月 8 日 函 件 及 林 省 三 先 生 1 月 12 日 和 23 日 函 件 所 提 各 項 原 則, 即 此 次 民 間 船 東 會 議 只 涉 及 前 述 五 項 議 題, 而 不 違 反 上 述 三 封 函 件 確 立 的 原 則 許 洪 烈 接 著 回 顧 1997 年 1 月 22 日 在 香 港 上 海 實 業 大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的 香 港 會 談 表 示 : 由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協 會 與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針 對 福 州 廈 門 兩 港 與 高 雄 港 間 之 開 航 細 節 的 有 關 專 業 技 術 問 題 充 分 交 換 意 見, 基 本 上 達 成 下 列 共 識 包 括 : 兩 會 同 意 分 別 為 申 請 以 上 業 務 之 航 商 提 供 見 證 服 務 此 外, 兩 岸 航 商 根 據 兩 岸 航 政 主 管 部 門 有 關 管 理 規 定, 備 妥 申 請 文 件 後, 即 可 按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會 中,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協 會 代 表 表 示, 臺 灣 方 面 對 參 與 以 上 運 務 的 航 商 未 加 設 限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代 表 表 示, 大 陸 方 面 將 根 據 兩 岸 航 運 市 場 的 實 際 需 要, 對 申 請 兩 岸 直 航 的 航 商 進 行 審 批 最 後 便 是 兩 會 代 表 希 望 就 兩 岸 航 運 的 技 術 業 務 問 題 繼 續 保 持 聯 繫 會 後 並 由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協 會 林 省 三 董 事 長 與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孟 廣 鉅 理 事 長 共 同 署 名 許 洪 烈 接 著 回 顧 1998 年 2 月 11 日 在 泰 國 曼 谷 市 召 開 的 香 港 會 談 表 示 :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協 會 ( 臺 航 會 ) 與 大 陸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 海 航 會 ) 雙 方 代 表 曾 於 1998 年 2 月 11 日 在 泰 國 曼 谷 市 舉 行 會 談 他 表 示 : 臺 航 會 係 由 董 事 長 林 省 三 顧 問 謝 明 輝 董 事 陳 庭 輝 37
董 事 駱 耀 煌 及 秘 書 長 許 洪 烈 五 人 參 加 至 於 大 陸 的 海 航 會 係 由 理 事 長 孟 廣 鉅 理 事 胡 漢 湘 理 事 高 偉 傑 顧 問 張 強 及 秘 書 長 李 鑒 五 人 參 加 許 洪 烈 引 用 會 議 記 錄 說 明 : 該 次 會 談 純 屬 民 間 性 質 之 會 晤, 就 雙 方 航 運 技 術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不 涉 及 公 權 力 事 項, 主 要 在 回 顧 及 檢 討 去 年 實 施 境 外 航 運 中 心 業 務 的 成 果 雙 方 對 去 年 4 月 19 日 起 至 12 月 底 止 即 達 到 12 萬 多 TEU 的 運 量 且 尚 在 繼 續 成 長 中 的 情 況 表 示 滿 意 此 外, 他 並 表 示 : 臺 航 會 代 表 並 就 最 近 高 雄 港 裝 卸 業 務 開 放 民 營 及 降 低 各 項 港 埠 費 用 等 利 點 向 海 航 會 說 明, 請 其 建 議 大 陸 航 商 在 中 轉 業 務 上 多 加 利 用 此 外, 臺 航 會 代 表 並 就 臺 灣 航 商 所 關 切 的 問 題, 例 如 : 臺 灣 幹 線 母 船 加 靠 大 陸 港 口 經 第 三 地 經 營 兩 岸 航 運 及 在 大 陸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等 問 題, 建 議 海 航 會 協 助 促 成, 對 此 海 航 會 代 表 表 示, 基 本 上 將 依 雙 向 同 步 互 動 互 惠 原 則 處 理 此 外, 海 航 會 亦 在 會 中 提 出 其 所 關 切 的 若 干 問 題, 例 如 臺 灣 海 峽 分 道 航 行 防 止 海 水 污 染 及 臺 灣 航 商 利 用 大 陸 新 亞 歐 大 陸 橋 轉 運 貨 物 等 問 題, 希 望 臺 灣 方 面 予 以 配 合 此 外, 雙 方 同 意 今 後 繼 續 就 兩 岸 航 運 民 間 的 技 術 問 題 保 持 聯 繫, 必 要 時 再 舉 行 民 間 性 質 的 會 晤 接 著 許 洪 烈 引 用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大 陸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協 會 簽 署 的 海 運 協 議 前 言, 表 示 :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於 2008 年 11 月 4 日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在 2008 年 11 月 4 日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經 平 等 協 商, 實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客 貨 直 接 運 輸, 促 進 經 貿 交 流, 便 利 人 民 往 來,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協 會 就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事 宜 38
許 洪 烈 最 後 主 張 : 目 前 兩 岸 港 口 貨 流 與 航 運 間, 存 在 著 對 稱 運 力 或 不 對 稱 運 力 的 管 理, 建 議 兩 岸 應 更 加 開 放 或 是 進 行 更 開 擴 合 作, 開 創 前 所 未 有 的 經 營 模 式, 實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客 貨 直 接 運 輸, 促 進 經 貿 交 流, 便 利 人 民 往 來, 才 能 再 創 雙 贏 發 展 的 高 峰 3.4 論 壇 - 議 題 二 下 午 進 行 議 題 二 - 加 強 港 航 合 作 兩 岸 共 克 時 艱, 主 持 人 為 陸 方 海 航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胡 漢 湘 先 生 以 及 我 方 的 臺 航 會 董 事 長 盧 峯 海 先 生, 大 陸 方 由 中 遠 集 團 孫 家 康 副 總 經 理 廈 門 港 務 集 團 總 經 理 陳 鼎 瑜 先 生 船 東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張 守 國 先 生 以 及 山 東 海 豐 國 際 集 團 執 行 總 裁 楊 現 祥 先 生 我 方 則 由 長 榮 集 團 副 總 裁 謝 志 堅 先 生 高 雄 港 務 局 局 長 蕭 丁 訓 先 生 臺 中 港 務 局 局 長 李 泰 興 先 生 以 及 船 代 會 秘 書 長 王 國 傑 先 生 報 告 3.4.1 大 陸 與 談 人 發 言 摘 要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1 位 與 談 人 -- 中 遠 集 團 孫 家 康 副 總 經 理, 以 加 強 港 航 合 作 兩 岸 共 克 時 艱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孫 家 康 主 張 :2008 年 11 月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簽 署, 實 現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縮 短 兩 岸 海 運 航 程 與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船 公 司 與 相 關 航 運 產 業 均 一 併 受 惠, 進 而 強 化 兩 岸 經 貿 互 動 再 加 上 去 年 6 月 29 日,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在 重 慶 簽 署, 使 兩 岸 在 經 貿 合 作 上 更 加 緊 密 他 引 用 統 計 數 據 表 示,2010 年 兩 岸 貿 易 額 達 1454 億 美 元 今 年 1-9 月 份, 兩 岸 貿 易 額 為 1209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12.5%, 事 實 證 明 海 運 開 放 直 航 後 為 兩 岸 帶 來 發 展 與 商 機 39
孫 家 康 表 示 : 中 遠 集 團 作 為 參 與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的 航 商 之 一, 很 早 就 與 陽 明 海 運 長 榮 集 團 和 萬 海 航 運 開 展 多 種 形 式 合 作, 包 括 共 同 派 船 與 互 換 艙 位 超 過 30 條 航 線 2008 年 12 月,1 萬 TEU 中 遠 大 洋 洲 輪 彎 靠 高 雄 港, 創 下 高 雄 港 開 港 以 來 最 大 型 貨 櫃 船 舶 之 一 2011 年 1 至 10 月 中 遠 集 團 在 臺 灣 地 區 港 口 的 進 出 口 貨 櫃 量 超 過 14.5 萬 TEU 中 遠 集 團 投 入 的 中 遠 之 星 是 目 前 唯 一 進 行 兩 岸 直 航 客 貨 運 輸 的 常 態 化 班 輪, 每 週 各 一 個 往 返 廈 門 臺 中 廈 門 基 隆 和 基 隆 台 州 大 麥 嶼 港 區 航 班 2010 年 10 月 24 日, 中 遠 高 雄 輪 命 名 首 航 典 禮 暨 中 遠 集 團 駐 臺 灣 代 表 處 揭 牌 儀 式 在 高 雄 隆 重 舉 行, 中 遠 集 團 駐 臺 灣 代 表 處 設 立 21, 均 反 應 出 集 團 努 力 擴 展 相 關 業 務 之 努 力 孫 家 康 表 示 : 當 前 世 界 經 濟 面 臨 種 種 挑 戰, 國 際 經 濟 面 臨 歐 洲 主 權 基 金 債 務 風 險 等 挑 戰, 加 上 全 球 景 氣 復 甦 緩 慢, 面 對 外 在 不 確 定 因 素, 無 論 是 已 開 發 國 家, 或 是 新 興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速 度 都 出 現 緩 慢 甚 至 是 負 成 長, 不 可 諱 言 會 對 國 際 海 運 業 發 展 產 生 影 響 與 衝 擊 因 此, 其 主 張 : 在 這 艱 難 時 刻 顯 示 出 兩 岸 加 強 協 調 與 合 作 的 必 要 性, 唯 有 船 公 司 與 港 口 合 作 降 低 風 險 與 實 現 共 贏, 方 可 拉 升 彼 此 的 競 爭 力 孫 家 康 主 張 : 今 年 3 月 初 臺 灣 公 布 第 二 批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投 資 業 別 專 案 開 放 清 單, 清 單 中 新 增 加 42 項 投 資 專 案, 其 中 包 含 有 條 件 開 放 港 埠 業 他 表 示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參 與 臺 灣 港 口 碼 頭 的 投 資 合 作, 也 願 意 從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加 強 經 貿 往 來 方 面 做 一 些 有 利 ECFA 落 實 的 21 同 註 11 40
具 體 行 動 政 策 出 臺 後, 中 遠 已 經 進 行 現 場 考 察 調 研, 正 與 合 作 夥 伴 商 議 投 資 合 作 高 雄 港 碼 頭, 希 望 能 在 當 地 法 規 允 許 範 圍 內 早 日 實 現 孫 家 康 最 後 表 示 : 三 年 的 時 間 開 啟 兩 岸 海 運 合 作 良 好 的 機 會,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更 為 兩 岸 海 運 界 提 供 交 流 平 台 他 主 張 透 過 雙 方 努 力 合 作, 共 克 時 艱 逆 勢 進 取, 建 構 穩 定 有 序 的 海 運 市 場, 推 動 互 利 雙 贏 的 兩 岸 交 流 與 合 作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2 位 與 談 人 -- 廈 門 港 務 集 團 總 經 理 陳 鼎 瑜 先 生, 以 開 闢 兩 岸 航 運 合 作 新 天 地 進 行 報 告 陳 鼎 瑜 以 廈 門 港 經 營 者 立 場 表 示 : 早 在 1997 年 4 月, 廈 門 港 就 22 開 通 與 臺 灣 高 雄 港 和 基 隆 港 的 貨 櫃 試 點 直 航 航 線, 雖 然 受 到 一 些 限 制, 但 試 點 直 航 業 務 仍 然 穩 定 推 動 與 發 展 在 兩 岸 全 面 直 航 後, 廈 門 港 目 前 的 對 臺 直 航 業 務, 共 發 展 成 四 種 類 型, 包 括 貨 櫃 小 三 通 客 運 散 雜 貨 與 直 航 客 運 等 業 務 23, 各 項 業 務 分 別 說 明 陳 鼎 瑜 以 貨 櫃 業 務 說 明 表 示 : 目 前 廈 門 港 每 周 有 12 班 貨 櫃 航 線 直 航 高 雄 基 隆 與 臺 中 等 港 口, 航 班 密 度 僅 次 於 上 海 港 2010 年 廈 門 港 對 臺 貨 櫃 吞 吐 量 約 有 33.73 萬 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增 加 13.4% 2011 年 前 10 個 月, 廈 門 港 對 臺 貨 櫃 吞 吐 量 27.21 萬 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持 平 對 小 三 通 客 運 業 務 陳 鼎 瑜 表 示 :: 目 前 廈 金 航 線 每 天 36 班,2010 年 廈 門 港 對 臺 客 運 量 128.34 萬 人 次,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40.98%; 22 試 點 直 航 為 大 陸 方 稱 呼, 該 項 政 策 我 方 則 稱 為 境 外 航 運 中 心 23 廈 門 對 臺 直 航 業 務, 大 陸 演 講 者 原 區 分 貨 櫃 客 運 散 雜 貨 與 客 滾 等 四 種 類 型, 其 中 客 滾 為 我 目 前 對 於 RORO 船 的 稱 呼, 而 客 運 業 務 係 指 目 前 的 金 廈 小 三 通 業 務 41
2011 年 前 十 個 月, 廈 門 港 對 臺 客 運 量 112.14 萬 人 次,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12% 對 散 雜 貨 業 務 陳 鼎 瑜 表 示 :2010 年 廈 門 港 對 臺 散 雜 貨 吞 吐 量 782.63 萬 噸,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25.81%;2011 年 前 10 個 月, 廈 門 港 對 臺 散 雜 貨 吞 吐 量 782.35 萬 噸,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09% 對 直 航 客 運 業 務 陳 鼎 瑜 表 示 : 客 運 業 務 :2010 年 中 遠 之 星 客 貨 輪 開 通 廈 門 港 至 臺 灣 基 隆 和 台 中 的 航 線, 每 周 兩 班 往 返,2010 年 運 載 旅 客 3.1 萬 人 次 裝 卸 貨 櫃 4,900TEU 2011 年 前 十 個 月 運 載 旅 客 4.12 萬 人 次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63.3%, 裝 卸 貨 櫃 6,200TEU,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67.4% 另 外 對 臺 郵 輪 業 務 也 有 2 千 餘 人 次 陳 鼎 瑜 表 示 : 加 強 兩 岸 港 航 間 的 深 度 合 作 可 區 分 四 個 層 面 說 明 : 他 主 張 兩 岸 口 岸 主 管 部 門 應 積 極 協 調 創 新 兩 岸 大 通 關 合 作 機 制, 簡 化 兩 岸 進 出 口 貨 物 船 舶 人 員 通 關 手 續, 落 實 兩 岸 協 商 成 果, 並 將 其 常 態 化 長 效 化 機 制 化, 並 透 過 建 立 閩 臺 口 岸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暢 通 閩 臺 口 岸 查 驗 部 門 聯 絡 管 道, 加 速 建 立 便 捷 通 關 模 式 此 外, 他 並 表 示 兩 岸 港 口 及 海 事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型 塑 便 捷 海 峽 航 運 環 境 陳 鼎 瑜 表 示 : 隨 著 閩 臺 兩 地 各 大 小 港 口 之 間 貨 櫃 業 務 發 展 全 面 開 展, 競 爭 會 越 來 越 激 烈 必 然 會 出 現 差 異 化 的 市 場 經 營 策 略, 換 言 之, 加 強 閩 臺 間 之 合 作, 創 造 優 質 與 高 效 率 的 物 流 環 境 應 該 是 兩 岸 之 間 航 商 努 力 的 主 要 方 向 此 外 他 也 認 為 在 碼 頭 經 營 面 上, 由 於 閩 臺 兩 地 有 相 當 多 港 口, 更 有 許 多 的 碼 頭 營 運 人, 基 本 上, 他 認 為 由 於 碼 頭 產 業 42
具 有 規 模 經 濟 特 性, 因 此 過 度 分 散 的 碼 頭 資 源 並 不 利 兩 地 間 物 流 運 作, 目 前 兩 岸 間 碼 頭 經 營 者 間 的 聯 繫 與 互 動 仍 少, 主 張 推 動 兩 岸 碼 頭 經 營 者 的 互 動 與 聯 繫 機 制, 方 可 為 未 來 兩 岸 貿 易 全 面 實 施 零 關 稅 後, 提 供 更 具 體 的 港 口 服 務 對 於 兩 岸 海 運 業 者 需 要 共 同 關 注 事 項, 陳 鼎 瑜 表 示 : 共 同 維 護 便 捷 的 海 峽 水 道, 仍 需 共 同 維 護 與 珍 惜 此 外 他 並 表 示 : 近 三 年 來 隨 著 兩 岸 互 動,2010 年 10 月 19 日 海 洋 神 話 號 郵 輪 首 次 由 廈 門 航 向 臺 灣,2012 年, 廈 門 郵 輪 母 港 共 規 劃 13 個 郵 輪 航 次 至 臺 灣 和 東 南 亞 面 對 兩 岸 客 運 快 速 成 長 以 及 大 陸 赴 臺 觀 光 人 數 持 續 成 長, 期 望 與 臺 灣 方 面 共 建 廈 門 郵 輪 母 港 和 大 陸 對 臺 客 運 轉 運 平 台, 共 同 發 展 兩 岸 郵 輪 客 運 旅 遊 產 業 另 外 陳 鼎 瑜 表 示 : 廈 門 港 目 前 規 劃 新 建 劉 五 店 港 區, 未 來 廈 門 港 24 劉 五 店 港 區 如 投 入 營 運 後, 將 對 海 西 經 濟 區 發 展 具 有 指 標 性 意 義 且 可 促 進 廈 門 與 臺 灣 地 區 間 的 航 運 發 展, 他 建 請 我 方 支 持 其 規 劃 構 想, 同 意 劉 五 店 港 區 建 設 一 條 長 約 11.8 公 里 穿 越 我 金 門 禁 止 ( 限 制 ) 水 域 的 新 航 道, 他 並 表 示 航 道 的 相 關 建 設 投 資 與 維 護 均 可 由 廈 門 港 獨 自 負 擔, 並 比 照 現 有 廈 金 通 航 航 道 管 理 模 式 管 理 陳 鼎 瑜 表 示 : 福 建 省 電 子 口 岸 平 台 已 完 成 與 臺 灣 地 區 口 岸 物 流 資 訊 平 台 對 接 的 技 術 測 試 工 作, 可 以 利 用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實 現 兩 岸 電 子 資 24 劉 五 店 港 區 位 於 廈 門 灣 東 部 海 域 同 安 灣 口, 緊 鄰 廈 門 港 最 重 要 的 腹 地 - 同 安 工 業 區 翔 安 工 業 區 和 泉 州 地 區, 該 港 區 東 南 與 我 大 小 金 門 島 隔 海 相 望, 相 距 約 7 浬 根 據 大 陸 福 建 省 廈 門 港 主 航 道 擴 建 三 期 工 程 規 劃, 其 預 備 建 設 廈 門 港 第 三 期 建 設 推 動 建 立 一 條 穿 越 我 金 門 禁 止 ( 限 制 ) 水 域 長 約 11.8 公 里 的 新 航 道, 取 代 目 前 廈 門 港 對 外 所 使 用 的 國 際 航 道 ( 航 道 位 於 我 方 金 門 地 區 三 膽 西 側 與 大 陸 方 浯 嶼 間 的 現 有 航 道 ), 該 等 規 劃 實 質 已 進 入 我 方 禁 止 或 限 制 水 域, 牽 涉 諸 多 權 屬 問 題 43
訊 平 台 傳 輸 旅 客 名 單, 建 議 兩 岸 可 繼 續 建 立 閩 臺 口 岸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早 日 實 現 直 航 貨 運 資 訊 傳 輸 與 共 享 ; 暢 通 閩 臺 口 岸 查 驗 部 門 聯 絡 管 道, 積 極 為 兩 岸 查 驗 部 門 提 供 溝 通 交 流 平 台, 建 立 兩 岸 便 捷 通 關 模 式 最 後, 他 表 示, 直 航 不 僅 方 便 兩 岸 人 員 與 貨 物 往 來, 更 降 低 企 業 的 經 營 成 本, 期 盼 廈 門 可 繼 續 擴 大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獲 取 更 好 佳 績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3 位 與 談 人 船 東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張 守 國 先 生,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張 守 國 表 示 :2008 年 12 月 兩 岸 海 上 正 式 通 航, 全 面 直 航, 航 線 截 彎 取 直 後, 大 幅 節 省 航 行 時 間 燃 料 成 本 及 第 三 地 港 口 簽 證 費 用, 根 據 船 型 與 航 線 不 同, 經 初 步 統 計, 約 可 節 省 營 運 成 本 15%--30%, 累 計 一 年 可 節 省 1.2 億 美 元 費 用, 減 少 燃 油 7 萬 多 噸, 減 少 碳 排 放 量 21 萬 噸, 不 僅 有 利 兩 岸 經 濟 貿 易 發 展, 又 能 克 服 金 融 危 機 的 經 濟 蕭 條 在 世 界 航 運 市 場 負 成 長 狀 況 下, 海 運 直 航 仍 能 逆 勢 成 長, 不 儘 擴 大 兩 岸 經 濟 需 求, 而 且 帶 動 就 業 兩 岸 航 運 界 透 過 合 作, 提 升 兩 岸 航 運 競 爭 力 張 守 國 分 析 兩 岸 海 上 運 輸 表 示, 兩 岸 海 運 具 有 三 個 特 徵 : 其 一 為 貨 運 總 量 持 續 增 長 2009 年,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影 響 下, 世 界 海 運 市 場 整 體 低 迷,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貨 運 量 仍 達 5,780 萬 噸,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2%;2010 年, 全 球 經 濟 逐 漸 復 甦, 兩 岸 海 上 直 航 貨 運 量 達 6,130 萬 噸,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6% 其 二 為 客 運 量 成 長 迅 速 兩 年 多, 從 福 建 沿 海 至 金 馬 澎 以 及 從 廈 門 浙 江 台 州 至 臺 灣 本 島, 經 海 上 44
運 送 旅 客 近 300 萬 人 次 25 其 中,2009 年 運 送 140 萬 人 次,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40%;2010 年, 達 到 150 萬 人 次,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成 長 7% 其 三 為 貨 櫃 運 輸 量 持 續 成 長 他 表 示 : 去 年 兩 岸 直 航 貨 櫃 裝 卸 量 為 191.3 萬 TEU, 較 2009 年 增 加 22.4%, 占 各 港 貨 櫃 裝 卸 總 量 的 王 5.1% 若 是 由 臺 灣 港 口 裝 卸 量 觀 察, 主 要 以 高 雄 港 2.2 萬 TEU 居 首, 基 隆 港 及 臺 中 港 位 居 第 二 與 第 三 位, 分 別 為 4.9 萬 及 35.6 萬 TEU 自 2009 年 開 始 經 營 貨 運 業 務 的 臺 北 港, 去 年 直 航 貨 櫃 裝 卸 量 也 達 1.1 萬 TEU 張 守 國 表 示 :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26 中 已 經 明 確 提 出 節 能 減 碳 目 標, 規 劃 在 2015 年, 平 均 GDP 對 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降 低 17%, 平 均 GDP 二 氧 化 碳 能 源 消 耗 降 低 16%; 非 石 化 能 源 佔 一 次 能 源 比 重 提 高 3.1 個 百 分 點, 從 8.3% 到 11.4%, 主 要 污 染 排 放 總 量 減 少 8 到 10 的 目 標, 因 此 他 建 議 : 兩 岸 未 來 可 以 朝 向 幾 個 節 能 減 碳 方 面 共 同 努 力 : 他 舉 例 表 示 : 由 於 全 世 界 幾 乎 所 有 的 船 舶 均 使 用 燃 燒 輕 質 或 重 質 柴 油 的 發 電 機 自 行 發 電, 使 得, 每 艘 船 成 為 一 個 小 型 發 電 廠 或 是 移 動 煙 囪, 不 僅 造 成 污 染 又 浪 費 能 源 因 此, 靠 港 船 舶 使 用 岸 電 方 面 的 合 作, 應 會 是 技 術 可 行 且 能 達 成 減 碳 目 標 之 項 目 張 守 國 表 示 : 目 前 大 陸 已 初 步 形 成 以 長 三 角 珠 三 角 為 龍 頭 的 兩 大 拆 解 基 地 2009 年 以 來, 大 陸 拆 船 廠 更 是 繁 忙, 建 議 可 多 加 使 用 大 陸 成 熟 拆 船 市 場, 穩 定 兩 岸 航 運 市 場 此 外, 他 也 認 為 兩 岸 航 運 市 25 同 註 3 26 十 二 五 規 劃 : 全 名 為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12 個 5 年 規 劃, 為 大 陸 地 區 經 濟 建 設 社 會 發 展 的 總 指 標 目 前 大 陸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已 確 認 2011-2015 年 的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45
場 的 穩 定 與 否, 需 仰 賴 兩 岸 航 港 業 合 作, 他 期 盼 兩 岸 可 共 同 合 作 抵 制 低 價 傾 銷 杜 絕 惡 性 競 爭 最 後 張 守 國 並 提 出 包 括 加 強 防 海 盜 的 資 源 共 用 和 經 驗 交 流 制 定 兩 岸 共 同 船 舶 規 範 兩 岸 化 工 品 貨 主 與 運 輸 企 業 合 作 以 及 加 強 在 亞 洲 船 東 論 壇 (ASF) 下 的 兩 岸 交 流 與 合 作 等 多 項 具 體 建 議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4 位 與 談 人 -- 山 東 海 豐 國 際 集 團 執 行 總 裁 楊 現 祥 先 生, 進 行 報 告 楊 現 祥 表 示 : 山 東 海 豐 成 立 於 1991 年,2010 年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目 前 主 要 從 事 海 上 貨 櫃 運 輸 及 陸 上 綜 合 物 流 運 輸, 專 注 於 27 亞 洲 區 域 內 業 務, 目 前 所 經 營 之 貨 代 業 務 覆 蓋 亞 洲 5 個 國 家,37 個 城 市 ; 公 司 目 前 經 營 有 52 條 船, 定 期 航 線 可 以 覆 蓋 亞 洲 區 域 內 40 個 港 口, 每 周 靠 港 280 次, 同 時 服 務 亞 洲 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 並 且 經 營 有 約 8 萬 平 方 公 尺 的 倉 庫 約 54 萬 平 方 公 尺 的 貨 櫃 集 散 站 及 660 公 尺 貨 櫃 碼 頭 ( 縱 深 約 784 公 尺 ), 目 前 為 亞 洲 區 域 內 市 場 成 長 最 快 極 具 活 力 的 航 運 公 司 楊 現 祥 表 示 : 2008 年 至 2009 年 海 豐 的 貨 櫃 運 量, 呈 現 逐 年 上 漲 的 趨 勢, 其 中 公 司 在 貨 櫃 運 量 成 長 率 如 %, 至 於 兩 岸 之 間 的 貿 易 額 ( 億 美 元 ), 在 1998 年 金 融 危 機 前 十 年 與 1998 年 相 比 較, 整 體 成 長 6 倍 因 此, 目 前 海 豐 公 司 的 服 務 重 點, 主 要 在 從 事 臺 灣 與 大 陸 地 區 之 間 的 海 運 服 務, 其 中,2003 年 起, 海 豐 開 始 發 展 兩 岸 海 運 服 務, 並 於 2011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臺 灣 分 公 司, 成 為 大 陸 航 運 公 司 第 一 27 貨 代 : 係 大 陸 地 區 行 業 分 類 之 一 種, 對 照 我 國 行 業 規 範 為 承 攬 運 送 業 46
家 在 臺 灣 設 立 船 舶 運 送 業 臺 灣 分 公 司 28, 目 前 在 臺 灣 員 工 共 計 有 35 人 楊 現 祥 表 示 : 山 東 海 豐 的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公 司 在 成 立 臺 灣 分 公 司 後, 發 現 公 司 與 其 他 大 陸 企 業 具 有 相 對 優 勢, 可 以 說 明 如 下 : 由 於 臺 灣 地 區 員 工 待 遇 較 高 員 工 又 成 為 企 業 的 利 益 共 同 體, 相 對 經 營 效 率 提 高 此 外 人 才 的 高 素 以 及 較 強 的 溝 通 力, 均 為 公 司 在 臺 設 立 分 公 的 相 對 優 勢 他 並 表 示 : 我 財 政 部 已 發 布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及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稅 收 互 免 辦 法, 依 據 該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船 舶 運 送 業 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以 後, 自 臺 灣 地 區 載 運 客 貨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之 運 輸 收 入, 營 業 稅 稅 率 爲 零, 其 所 得 免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因 此, 公 司 目 前 於 臺 灣 地 區 之 海 運 收 入 與 營 業 稅 等 均 依 據 上 開 辦 法 而 免 課 稅 額, 對 於 公 司 營 業 有 相 當 助 益 楊 現 祥 表 示 : 兩 岸 包 括 航 運 業 航 空 業 旅 遊 業 貿 易 消 費 者 等 均 為 直 航 受 益 者, 其 中, 海 豐 平 均 航 行 里 程 減 少 177 海 浬, 平 均 油 耗 減 少 20( 噸 / 航 次 ), 每 年 節 省 約 300 萬 美 元 至 於 環 境 保 護 部 分, 公 司 每 條 船 平 均 每 年 減 少 碳 排 放 9574 噸 (1000TEU 船 計 ) 此 外, 他 也 表 示 : 他 個 人 曾 於 2011 年 9 月 26 至 10 月 2 日, 到 訪 臺 灣 展 開 深 度 的 商 務 訪 問 與 考 察, 行 程 中 與 宏 基 公 司 的 創 辦 人, 人 稱 臺 灣 IT 教 父 的 施 振 榮 先 生, 進 行 學 習 與 溝 通 學 習 經 商 與 經 營 變 革 的 管 理 ; 還 聆 聽 了 世 界 管 理 學 會 會 長 普 林 斯 頓 大 學 陳 明 哲 教 授 對 於 動 態 競 爭 學 的 觀 點 與 論 述 ; 行 程 中, 還 造 訪 參 觀 品 牌 揚 名 世 界 法 28 同 註 11 47
蘭 瓷 的 創 辦 人 陳 立 恒 董 事 長, 他 們 公 司 生 產 的 商 品, 不 僅 將 中 華 文 化 內 的 瓷 器 文 化 的 美 感, 重 新 推 向 全 球 並 展 現 中 華 文 化 的 深 度 內 涵 予 全 世 界 愛 好 瓷 器 的 消 費 者, 更 讓 重 現 景 德 鎮 千 年 前 的 光 輝 與 光 彩 ; 此 次 行 程 還 去 順 道 觀 賞 了 當 代 傳 奇 劇 場 的 吳 興 國 先 生 的 表 演, 由 於 吳 先 生 的 努 力, 使 得 傳 統 京 劇 的 文 化 得 以 發 揚 光 大 與 吸 引 更 多 的 人 才 關 注 京 劇 的 發 展 與 未 來 ; 另 外, 也 同 時 去 參 訪 學 習 王 品 的 經 營 哲 學 利 他 與 分 享 利 益 楊 現 祥 對 於 訪 臺 行 程 個 人 感 觸 表 示 如 下, 首 先 是 感 動, 被 臺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精 神 而 感 動 ; 其 次 是 震 撼, 被 臺 灣 發 揚 光 大 的 民 族 精 神 與 文 化 而 震 撼 ; 接 著 是 共 鳴, 對 於 儒 家 的 利 他 與 利 己 內 聖 外 王 以 及 王 道 精 神 深 切 地 感 覺 到 共 鳴 ; 最 後 是 期 待, 期 待 可 以 再 現 千 年 前 輝 煌 的 蘇 州 刺 繡 而 取 代 法 國 里 昂 或 是 義 大 利 成 爲 世 界 的 紡 織 之 都, 甚 至 是 期 待 中 國 人 發 明 的 印 刷 術 可 以 把 紅 樓 夢 印 刷 成 全 世 界 銷 售 量 最 大 的 一 部 古 典 文 學 巨 著 29 楊 現 祥 對 後 續 有 三 項 建 議 : 包 括 建 議 我 方 可 開 放 無 船 承 運 人 (NVOCC) 與 貨 代 業 務, 其 次 建 議 兩 岸 加 強 運 力 控 制 提 升 業 者 營 運 效 率 最 後 則 建 議 允 許 營 運 權 延 伸 : 他 主 張 在 目 前 兩 岸 航 商 只 能 運 營 兩 岸 港 口 等 限 制 下, 建 議 可 在 不 增 加 兩 岸 運 力 的 基 礎 上 進 而 延 伸 相 關 運 送 服 務, 例 如 : 以 現 在 的 上 海 - 臺 灣 航 線 而 言, 若 是 依 照 上 海 臺 灣 上 海 之 靠 港 順 序, 整 個 航 線 全 程 共 6 天, 此 外, 以 29 無 船 公 共 運 送 人 : Non- Vessel Ocean Common Carrier 的 中 譯, 又 可 縮 寫 為 NVOCC, 主 要 將 承 攬 運 送 人 設 計 成 為 另 一 種 型 態 的 公 共 運 送 人, 源 自 於 美 國 獨 有 之 一 種 相 關 海 運 服 務 業, 目 前 大 陸 亦 有 類 似 的 行 業 制 度 我 方 目 前 並 無 該 等 行 業 別 48
現 在 的 上 海 - 日 本 航 線 而 言, 若 是 依 照 上 海 日 本 上 海 靠 港 順 序, 整 個 航 線 全 程 約 8 天, 因 此, 我 們 若 能 將 上 述 的 兩 條 航 線 結 合 起 來, 整 合 上 海 - 臺 灣 以 及 上 海 - 日 本, 依 照 上 海 臺 灣 上 海 日 本 上 海 之 靠 港 順 序, 整 個 航 線 全 程 共 14 天, 卻 已 完 成 上 海 臺 灣 上 海 日 本 上 海 的 航 程, 大 大 地 提 高 船 公 司 營 運 效 率 3.4.2 我 方 與 談 人 發 言 摘 要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1 位 與 談 人 -- 長 榮 集 團 副 總 裁 謝 志 堅, 以 抱 團 取 暖 與 資 源 整 合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謝 志 堅 表 示 : 在 全 球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市 場 中, 貨 物 船 舶 與 港 口 成 功 地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而 貨 物 船 舶 與 港 口 三 者, 更 是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他 主 張 貨 物 可 能 因 天 然 或 人 為 因 素 聚 集, 但 也 需 要 完 善 的 物 流 運 輸 完 成 貿 易 活 動 ; 其 次 是 船 舶, 基 本 上, 船 公 司 會 跟 著 貨 源 跑, 透 過 靠 泊 提 供 優 惠 條 件 的 碼 頭, 或 主 動 投 資 經 營 碼 頭 來 降 低 裝 卸 成 本 增 加 競 爭 力 ; 最 後 是 港 口, 港 口 憑 藉 著 良 好 的 區 位 便 利 的 通 關 檢 疫 措 施 現 代 化 的 軟 硬 體 設 備 高 效 率 的 操 作 裝 卸 及 完 善 區 域 物 流 網 路 等, 進 而 吸 引 貨 物 與 船 舶 進 出 使 用 他 表 示 : 上 述 三 者 的 交 互 作 用 下, 雖 然 貨 物 會 隨 著 景 氣 循 環 與 經 貿 消 長 而 有 盛 衰, 但 港 航 之 間 的 關 係, 卻 是 會 因 為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變 得 更 加 緊 密 相 輔 相 成 ; 而 兩 岸 之 間 的 港 航 關 係, 也 因 為 政 策 的 開 放 與 直 航 變 成 命 運 共 同 體 謝 志 堅 表 示 : 首 先 以 臺 灣 地 區 的 港 航 合 作 實 例 說 明, 他 舉 例 : 長 49
榮 投 資 經 營 臺 中 港 2 座 高 雄 港 6 座 專 業 碼 頭 ; 而 臺 北 港 貨 櫃 中 心 BOT 案, 則 是 由 長 榮 萬 海 與 陽 明 三 家 大 型 航 商 共 同 投 資 ; 此 外, 陽 明 海 運 除 投 資 臺 北 港 外, 也 續 租 高 雄 港 1 座 碼 頭, 並 轉 投 資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BOT 案 的 興 建 與 營 運 ; 至 於, 萬 海 多 年 來 一 直 以 臺 中 港 為 營 運 核 心, 目 前 承 租 有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共 4 座 碼 頭 外, 並 投 資 經 營 臺 北 港 ; 至 於 多 數 航 商 目 前 在 基 隆 港, 多 僅 租 用 碼 頭 後 線 區 域 做 為 儲 轉 使 用 接 著 謝 志 堅 再 以 大 陸 港 航 合 作 實 例 說 明 : 他 舉 上 海 深 圳 廣 州 等 港 埠 表 示 : 上 海 港 的 上 港 集 團 目 前 與 中 遠 中 海 馬 士 基 集 團 等 航 商 以 及 港 商 合 記 黃 埔 均 有 碼 頭 投 資 項 目 ; 深 圳 港 目 前 是 與 中 遠 馬 士 基 集 團 等 航 商 以 及 港 商 合 記 黃 埔 港 商 招 商 局 國 際 港 商 現 代 碼 頭 公 司 阿 聯 酋 迪 拜 環 球 港 務 集 團 等 均 有 合 作 ; 至 於 廣 州 港, 目 前 則 是 與 中 海 馬 士 基 集 團 等 航 商, 以 及 港 商 招 商 局 國 際 新 加 坡 國 際 港 務 集 團 等 擁 有 合 作 關 係 最 後 他 再 以 兩 岸 的 港 航 合 作 說 明 表 示 : 例 如 : 長 高 明 貨 櫃 碼 頭 公 司 (KMCT): 陽 明 旗 下 轉 投 資 高 雄 港 第 六 貨 櫃 中 心 的 BOT 案, 今 年 確 定 將 引 入 陸 資 與 外 資 共 同 投 資 此 外, 他 表 示 : 本 部 近 日 宣 布 明 年 正 式 成 立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整 合 並 重 新 定 位 所 屬 港 群, 與 國 際 港 口 策 略 聯 盟 甚 至 對 外 投 資 未 來 若 政 策 允 許, 不 妨 與 大 陸 的 港 口 集 團 合 作, 以 彼 此 口 岸 的 區 位 優 勢 及 合 資 航 商 的 服 務 優 勢 相 互 交 流 與 分 享, 定 能 共 創 利 基 謝 志 堅 表 示 : 大 陸 的 十 二 五 政 策 與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推 昇 作 用, 雖 然 歐 美 經 濟 龍 頭 成 長 趨 緩, 但 亞 太 區 域 以 大 陸 為 首 的 貿 易 活 動 仍 將 50
活 絡, 此 外, 大 陸 在 十 二 五 規 劃 以 擴 內 需 為 重 心 的 政 策 引 導 下 將 持 續 對 外 採 購, 並 積 極 推 進 中 日 韓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區 ) 及 大 陸 與 東 協 (ASEAN) 10+1 自 貿 區 的 進 程, 帶 動 與 週 邊 國 家 貿 易 的 繁 榮 其 次, 謝 志 堅 表 示 : 兩 岸 ECFA 的 簽 署 與 生 效, 預 計 將 會 擴 大 雙 方 採 購 力 度, 早 收 清 單 的 500 多 個 項 目 有 94% 將 在 明 年 初 達 到 零 關 稅 後 年 初 達 到 全 部 零 關 稅 ( 目 前 早 收 清 單 品 項 中, 大 陸 開 放 之 項 目 僅 為 其 近 9000 項 農 工 產 品 的 6%, 佔 臺 灣 對 中 國 輸 出 總 額 的 16%, 希 望 能 繼 續 擴 大 早 收 清 單 範 圍 ), 兩 岸 港 航 業 者 應 把 握 此 契 機, 加 大 亞 洲 區 域 航 線 合 作 力 度 謝 志 堅 表 示 : 兩 岸 當 局 與 民 間 應 深 切 體 認 當 前 共 克 時 艱 的 急 迫 性, 開 始 進 行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與 市 場 共 享, 鼓 勵 兩 岸 港 航 可 以 雙 向 或 交 叉 投 資, 避 免 區 位 重 疊 與 浪 費 港 航 業 者 可 以 思 考 分 攤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的 思 考 點, 透 過 業 務 ( 或 資 本 ) 合 作 模 式 進 行 系 統 性 策 略 合 作, 如 內 支 線 開 闢 建 設 無 水 港 開 展 海 陸 聯 運 建 立 船 務 代 理 等 策 略, 以 達 到 策 略 聯 盟 強 化 縱 深 的 效 益 ; 必 要 時 考 慮 進 行 企 業 整 併, 以 強 化 服 務 多 樣 性, 降 低 資 本 風 險 ( 如 : 大 陸 沿 海 大 小 港 口 近 年 紛 紛 透 過 港 航 合 作 的 方 式 擴 展 內 支 線 或 海 陸 聯 運 ) 謝 志 堅 表 示 直 航 屆 滿 三 年, 除 帶 來 兩 岸 便 利 與 拉 近 兩 岸 關 係 外, 此 時 若 能 進 而 微 調 法 規 進 行 政 策 鬆 綁 ( 例 如 : 放 寬 兩 岸 航 線 開 闢 或 運 力 新 增 規 範 放 寬 兩 岸 船 在 兩 岸 港 口 間 稍 帶 轉 運 限 制 等 ), 將 在 國 際 海 運 發 展 趨 勢 下 ( 例 如 : 船 舶 大 型 化 航 線 多 段 化 ), 可 以 進 而 推 動 兩 岸 航 線 銜 接 佈 局 甚 至 是 航 線 整 合 港 口 資 源 共 享, 進 而 降 低 總 體 51
營 運 成 本 最 後 謝 志 堅 以 共 存 共 榮 作 結 論 表 示 : 在 現 今 全 球 航 運 主 航 線 一 片 低 迷 的 狀 況 下 加 上 世 界 經 濟 引 擎 由 歐 美 雙 汽 缸 變 為 多 汽 缸 之 際, 我 們 相 信 航 運 界 未 來 將 在 亞 洲 而 亞 洲 未 來 又 在 大 陸 ; 兩 岸 港 航 過 去 因 為 經 濟 成 長 而 茁 壯, 值 此 景 氣 寒 冬 之 際 更 應 通 力 合 作, 透 過 港 航 整 合 資 源, 共 克 難 關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3 位 與 談 人 -- 高 雄 港 務 局 局 長 蕭 丁 訓 局 長,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蕭 丁 訓 表 示 : 兩 岸 直 航 其 實 是 代 表 著 海 峽 兩 岸 雙 方 共 同 跨 越 海 峽 的 隔 離, 創 造 符 合 兩 岸 人 民 需 求 及 促 成 兩 岸 共 同 合 作 的 意 涵 他 以 雙 方 港 口 合 作 為 例 表 示 : 目 前 已 有 大 陸 的 寧 波 舟 山 泉 州 廣 州 汕 頭 與 欽 州 等 港 口 分 別 與 我 港 口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具 體 建 構 雙 方 港 口 合 作 的 架 構 此 外, 他 還 表 示 : 兩 岸 海 上 貨 運 航 線, 目 前 已 經 有 大 陸 籍 的 洋 浦 中 誠 與 豐 澤 船 務 等 公 司, 開 闢 太 倉 泉 州 虎 門 惠 州 汕 頭 等 大 陸 港 口 與 我 港 口 間 的 兩 岸 海 上 貨 運 航 線, 提 供 兩 岸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的 便 利 服 務 蕭 丁 訓 表 示 : 目 前 兩 岸 客 運 航 線 包 括 有 中 遠 之 星 每 週 三 個 往 返 的 廈 門 - 臺 中 廈 門 - 基 隆 台 州 ( 大 麥 嶼 港 區 )- 基 隆 廈 門 航 線 及 海 峽 號 目 前 的 不 定 期 福 建 平 潭 - 臺 中 港 等 客 運 航 線 分 別 建 立 客 運 航 線 提 供 兩 岸 海 上 客 運 服 務 蕭 丁 訓 建 議 : 兩 岸 海 運 界 可 以 透 過 具 體 互 動 策 略, 雙 方 建 立 互 信 共 識 機 制, 透 過 雙 方 交 流 逐 步 達 成 兩 岸 雙 贏 的 新 局 面, 他 並 具 體 地 表 52
示 兩 岸 海 運 業 界 的 合 作 建 議, 例 如 ; 成 立 物 流 供 應 鏈 的 機 制, 首 先 由 簡 化 兩 岸 海 關 的 通 關 程 序 開 始 著 手, 逐 步 簡 化 海 關 的 進 出 口 程 序, 建 立 類 似 綠 色 通 道 等 快 速 通 關 模 式, 具 體 規 動 兩 岸 貨 物 通 關 便 捷 化 的 服 務 目 的, 接 著 雙 方 可 以 具 體 擴 大 港 口 投 資 項 目, 擴 大 與 加 深 兩 岸 合 作 具 體 範 圍, 另 外, 他 也 指 出 期 盼 可 以 具 體 落 實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機 制, 盼 能 早 日 促 成 兩 岸 中 轉 貨 物 的 聯 運 機 制 達 成 海 運 市 場 自 由 化 的 目 標 蕭 丁 訓 還 表 示 : 兩 岸 可 以 考 慮 共 建 資 訊 平 台 : 首 先 主 要 透 過 建 立 對 話 窗 口 以 及 推 動 兩 岸 人 員 定 期 互 訪 機 制, 舉 辦 類 似 的 航 港 論 壇 或 是 發 行 交 換 刊 物 等 作 法, 推 動 港 口 統 計 公 布 及 港 埠 建 設 工 程 技 術 交 流 等 方 式, 達 成 資 訊 分 享 的 目 的 蕭 丁 訓 建 議 兩 岸 可 以 在 推 動 郵 輪 母 港 的 共 識 上, 對 國 際 郵 輪 (Cruises) 業 者 申 請 經 營 兩 岸 航 線 營 運 許 可 申 請 程 序, 併 同 考 慮 該 等 業 務 之 經 營 特 性, 考 慮 朝 向 業 者 一 次 申 請 航 線 取 得 多 次 航 班 營 運 的 許 可 模 式, 取 代 目 前 需 要 逐 船 逐 航 次 的 不 定 期 船 營 運 申 請 作 法, 逐 步 推 動 國 際 郵 輪 業 者 可 以 辦 理 兩 岸 企 業 獎 勵 旅 遊 或 團 體 研 習 會 議 等 商 業 營 運 模 式, 常 態 性 經 營 兩 岸 郵 輪 市 場 蕭 丁 訓 對 兩 岸 海 運 發 展 表 示 : 期 待 可 以 利 用 鬆 綁 取 代 限 制, 包 括 逐 步 鬆 綁 對 船 舶 的 限 制 對 航 線 的 限 制 對 貨 物 的 限 制 等 等 ; 此 外, 並 且 建 議 雙 方 可 以 利 用 合 作 取 代 競 爭 的 思 考 模 式, 推 動 港 口 交 流 與 合 作 ; 另 外, 他 也 指 出 希 望 可 以 透 過 船 為 橋 樑 的 思 考 模 式, 讓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間 的 貨 物 運 輸 與 旅 客 運 送 可 以 永 續 經 營 ; 並 且 53
可 以 透 港 港 相 連 模 式, 讓 兩 岸 港 口 航 線 形 成 更 密 集 的 服 務 網 路, 進 而 可 以 推 動 兩 岸 的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與 保 稅 園 區 可 以 合 作 達 成 貨 物 加 值, 甚 至 在 產 業 合 作 的 概 念 下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等 目 標, 具 體 建 構 海 峽 兩 岸 雙 方 攜 手 合 作 再 造 海 峽 新 絲 路 的 夢 想 具 體 實 現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3 位 與 談 人 -- 臺 中 港 務 局 李 泰 興 局 長,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李 泰 興 表 示 : 臺 中 港 是 一 個 人 工 港, 目 前 港 區 水 深 約 有 -16M, 港 區 內 建 置 有 貨 櫃 與 煤 炭 等 類 碼 頭, 由 於 港 區 面 積 龐 大, 因 此, 後 線 碼 頭 場 地 相 對 也 較 寬 廣, 港 區 內 目 前 設 置 有 16 個 專 業 區 域, 包 括 許 多 工 業 區 等, 臺 中 港 目 前 業 務 概 況, 目 前 港 口 定 位 為 兩 岸 的 通 航 港 口, 航 線 共 計 有 71 條, 其 中, 兩 岸 航 線 的 38 條, 其 他 航 線 共 計 有 31 條, 營 運 實 績 方 面, 目 前 主 要 航 班 共 有 廈 門 5 班, 上 海 4 班, 太 倉 2 班 等,12.6 億 噸 大 港 的 腳 步, 其 中, 在 直 航 營 運 實 績 部 分, 貨 運 在 2010 年 共 有 160 萬 噸 約 佔 15.38%, 兩 岸 直 航 後 貨 櫃 量 大 幅 成 長, 營 運 主 要 對 接 的 港 口 廈 門, 上 海, 寧 波, 江 陰 等 港 口, 其 中 上 海 港 的 櫃 量 48%, 顯 示 兩 港 之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雖 然 目 前 只 有 中 遠 之 星 每 周 三 個 固 定 航 班 往 返, 然 而, 統 計 起 來 2010 年 客 運 量 仍 比 2009 年 成 長 43.6%, 預 估 未 來 兩 岸 之 客 運, 仍 然 須 仰 賴 海 運 始 能 達 成 兩 岸 之 間 的 大 量 旅 運 需 求 對 於 兩 岸 未 來 合 作 議 題, 李 泰 興 表 示 : 發 展 海 上 客 運 合 作 : 臺 中 港 目 前 的 19A 碼 頭 ( 碼 頭 長 度 284 公 尺, 水 深 負 9 公 尺 ), 並 於 日 前 完 成 潮 位 調 整 板 工 程, 預 計 可 於 2012 年 3 月 啟 用, 未 來 興 建 19 號 54
碼 頭 ( 長 度 300 公 尺, 水 深 負 11 公 尺 ), 可 提 供 目 前 停 靠 中 港 之 中 遠 之 星 (Cosco Star) 或 是 海 峽 號 泊 靠 使 用 李 泰 興 表 示 : 由 於 臺 灣 地 區 的 中 彰 投 雲 嘉 南 為 農 業 大 縣, 與 臺 中 港 距 離 最 近 其 中, 以 雲 林 縣 為 例, 雲 林 縣 所 出 產 的 柳 丁 花 生 加 工 品 ( 例 如 : 醬 油 等 ) 均 為 該 縣 市 主 要 出 口 貨 物 由 於 兩 岸 直 航 後, 臺 中 - 廈 門 航 線 時 間, 運 送 時 間 可 以 由 20 小 時 縮 減 為 8 小 時, 臺 灣 地 區 的 鮮 果 銷 往 大 陸 地 區, 可 望 發 展 成 上 午 採 鮮 果, 隔 日 上 早 市 的 特 殊 運 銷 模 式, 建 議 兩 岸 港 口 運 輸 以 及 相 關 CIQS 單 位 ( 包 括 : 海 關 檢 驗 檢 疫 安 全 等 單 位 ) 可 合 作 共 同 促 成 農 產 品 產 銷 通 路, 具 體 提 升 臺 灣 地 區 農 民 的 經 濟 成 長 此 外 他 表 示 : 包 括 兩 岸 農 ( 漁 ) 產 品 的 檢 疫 平 台 推 動 與 建 立 綠 色 通 關 的 建 置 跨 海 峽 兩 岸 的 複 合 運 輸 模 式 以 及 農 ( 漁 ) 產 品 的 綠 色 機 制 均 有 待 具 體 合 作 與 加 強 對 於 港 口 的 具 體 合 作 李 泰 興 表 示 : 首 先 可 以 推 動 港 對 港 合 作 模 式 : 目 前 臺 中 港 前 與 廈 門 港 泉 州 港 洽 談 合 作 事 宜, 並 於 本 次 與 太 倉 港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其 次 可 以 擴 增 為 區 對 區 合 作 模 式 : 建 議 臺 灣 地 區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可 推 動 與 大 陸 地 區 保 稅 園 區 合 作 ( 例 如 : 臺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與 象 嶼 保 稅 園 區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 等 擴 大 兩 岸 合 作 關 係 最 後 進 而 推 動 產 業 對 產 業 合 作 模 式, 透 過 兩 岸 產 業 垂 直 或 水 平 分 工 推 動 兩 岸 產 業 整 合 對 於 航 線 開 闢 的 具 體 合 作 李 泰 興 表 示 : 首 先 是 量 (Volume) 的 提 升 : 我 們 期 盼 可 以 透 過 港 口 連 結 產 業 供 應 鏈, 積 極 拓 展 貨 源, 先 是 從 固 量 開 始, 進 而 增 量, 再 而 創 量 其 次, 便 是 值 (Value) 的 提 55
升 : 透 過 創 造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增 加 國 際 競 爭 力 若 能 透 過 這 樣 的 雙 V 引 擎 啟 動, 吸 引 充 裕 貨 源, 航 商 將 有 開 闢 航 線 之 誘 因, 進 而 提 升 高 品 質 航 運 服 務, 繁 榮 航 港 業 務, 可 望 在 未 來 兩 岸 港 口 合 作, 更 加 密 切 與 加 速 有 關 航 線 開 闢 等 事 宜 李 泰 興 並 且 對 於 港 埠 費 率 回 應 未 來 將 採 取 費 率 審 查 制 度, 綜 合 考 量 業 者 對 投 資 的 價 格 與 的 成 本, 第 二 檢 討 港 埠 費 率 檢 視 並 重 新 賦 予 彈 性, 第 三 是 未 來 港 口 營 運 朝 向 目 標 導 向, 不 同 功 能 與 定 位, 提 出 航 線 與 運 輸 方 式, 效 益 通 盤 考 慮, 比 現 在 更 彈 性, 價 格 絕 對 不 非 唯 一 考 量 因 素 2012 年 3 月 航 港 體 制 改 革, 政 企 分 離, 成 立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未 來 經 營 策 略 更 有 彈 性, 有 助 於 兩 岸 港 口 合 作 因 應 兩 岸 直 航 與 後 ECFA 時 代, 兩 岸 港 口 應 由 互 補 合 作 取 代 相 互 競 爭, 協 助 兩 岸 產 業 升 級 與 加 值, 共 創 海 峽 兩 岸 港 埠 發 展 新 契 機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4 位 與 談 人 -- 全 國 船 代 會 秘 書 長 王 國 傑 以 船 代 業 的 期 望 與 需 求, 上 台 進 行 報 告 王 國 傑 表 示 : 海 峽 兩 岸 間 簽 署 海 運 協 議 進 行 海 運 直 航 迄 今 已 進 入 第 3 年 直 航 開 放 兩 岸 間 的 貨 物 可 不 經 第 三 地 直 接 運 送, 節 省 兩 岸 貨 物 往 來 時 間 與 成 本 但 海 運 協 議 卻 直 接 排 除 外 商 的 參 與 此 外, 兩 岸 開 放 直 航 業 改 變 臺 灣 週 遭 的 航 線 變 化, 衝 擊 航 商 在 主 要 / 支 航 線 改 變, 也 對 於 臺 灣 航 港 業 有 所 衝 擊 與 影 響 王 國 傑 表 示 : 直 航 後 對 臺 灣 地 區 船 代 業 的 衝 擊, 由 於 直 航 後 對 外 籍 航 商 的 限 制 : 由 於 兩 岸 通 航 涉 及 政 治 因 素, 大 陸 主 張 沿 海 貿 易 權 ( 意 指 一 國 有 權 不 准 別 國 在 其 領 海 內 從 事 沿 海 貿 易, 也 就 是 禁 止 外 國 船 舶 56
在 任 何 兩 個 本 國 海 港, 不 論 其 是 否 在 同 一 海 岸 線, 從 事 貿 易 或 裝 卸 貨 物 的 權 利 ) 因 此 協 議 簽 署 後, 外 籍 航 商 在 兩 岸 間 港 口 只 能 載 運 國 際 貨 以 及 非 直 航 的 轉 運 貨, 而 兩 岸 與 香 港 航 商 則 可 載 運 兩 岸 貨, 與 轉 運 貨 ( 含 直 航 與 非 直 航 轉 運 貨 ) 與 國 際 貨 大 陸 交 通 運 輸 部 近 來 對 外 國 籍 散 雜 貨 船 舶 由 臺 灣 經 灣 靠 第 三 地 航 行 至 大 陸 港 口 的 卸 貨 控 管 嚴 格, 不 在 審 批 發 給 證 明, 嚴 重 壓 縮 臺 灣 地 區 船 務 代 理 業 者 生 存 空 間 建 請 兩 岸 政 府 除 照 顧 兩 岸 航 商 外, 亦 應 對 船 務 代 理 業 者 提 供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提 供 外 國 航 商 靠 港 誘 因 否 則 臺 灣 港 口 將 面 臨 邊 緣 化 成 為 區 域 性 港 口, 外 輪 將 不 灣 靠 臺 灣, 導 致 船 務 代 理 業 者 無 船 可 代 理, 大 陸 方 面 應 不 樂 見 臺 灣 港 口 沒 落 王 國 傑 建 請 大 陸 取 消 外 國 籍 船 舶 運 送 業 經 營 兩 岸 業 務 限 制 : 建 請 大 陸 方 取 消, 外 國 籍 船 舶 運 送 業 不 得 租 用 經 許 可 經 營 兩 岸 直 航 貨 運 業 務 之 船 舶 艙 位,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經 營 由 大 陸 轉 運 臺 灣 進 出 口 貨 物 業 務 之 規 定, 以 獎 勵 代 替 限 制, 吸 引 航 商 靠 泊 此 外, 王 國 傑 並 建 議 放 寬 國 際 航 線 攬 收 國 際 中 轉 貨 載 限 制 : 目 前 國 際 航 線 雖 可 直 航 兩 岸 港 口, 但 兩 岸 貨 載 及 中 轉 貨 載 均 不 得 攬 貨, 此 項 規 定 對 於 中 轉 貨 載 的 限 制, 帶 給 業 者 在 操 作 上 諸 多 不 便 目 前 中 轉 貨 載 可 利 用 國 際 航 線 在 香 港 韓 國 日 本 等 地 中 轉, 卻 不 得 在 兩 岸 港 口 中 轉, 徒 然 造 成 商 機 之 流 失, 建 議 可 放 寬 國 際 航 線 攬 收 國 際 中 轉 貨 載 之 限 制, 以 利 航 業 發 展 他 表 示 : 大 陸 方 目 前 共 有 70 個 開 放 直 航 港 口, 港 口 均 採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由 於 大 陸 地 區 所 公 告 之 港 口 名 稱, 偶 有 與 實 際 港 口 ( 或 港 區 ) 57
關 防 之 官 印 內 容 所 示 不 同, 例 如 : 開 放 直 航 港 口 的 唐 山 港 其 港 口 官 印 所 示 為 京 唐 港, 而 當 地 港 口 經 營 者 名 稱 為 唐 山 港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港 口 名 稱 認 定 出 現 差 異 又 例 如 : 虎 門 港 為 兩 岸 直 航 港 口, 實 際 屬 東 莞 海 事 局 簽 發 證 件 ; 南 沙 港 為 廣 州 港 所 屬 港 群, 統 稱 廣 州 港, 並 無 南 沙 港 官 印 ; 珠 海 港 雖 已 公 告 為 直 航 港 口, 但 該 港 迄 今 不 接 受 臺 灣 港 口 結 關 證 書, 由 臺 灣 到 珠 海 港 仍 需 要 先 到 香 港 結 關 ; 至 於 蛇 口 港 赤 灣 港 媽 灣 港 離 港 證, 均 由 深 圳 海 事 局 簽 發, 但 是 深 圳 港 卻 又 未 列 入 直 航 港 口, 建 請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對 於 直 航 港 口 可 明 確 界 定 其 名 稱 俾 利 遵 循 王 國 傑 表 示 : 國 際 郵 輪 申 請 航 行 事 宜 : 有 關 國 際 郵 輪 申 請 航 行 兩 岸 相 關 事 宜, 經 我 方 政 府 大 力 支 持 下, 本 會 業 者 曾 於 2011 年 元 月 申 請 基 隆 - 上 海 2 航 次 及 上 海 - 基 隆 1 航 次, 雖 已 獲 得 我 方 面 許 可, 但 大 陸 方 卻 未 同 意 審 批, 導 致 船 東 最 後 放 棄 臺 灣 港 口 轉 赴 上 海, 此 舉 經 小 兩 會 溝 通 後,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雖 已 同 意 外 國 籍 郵 輪 可 從 事 兩 岸 間 運 輸, 惟 仍 需 視 情 採 個 案 逐 航 次 申 請 方 式 辦 理, 對 外 籍 航 商 仍 屬 負 擔, 建 議 可 採 多 航 次 審 批 可 預 見 將 來 在 航 空 公 司 增 班 限 制 下, 兩 岸 旅 客 勢 必 透 過 郵 輪 等 方 式 運 送, 籲 請 大 陸 方 應 放 寬 對 於 國 際 郵 輪 之 經 營 限 制, 讓 兩 岸 旅 客 獲 得 更 為 安 全 舒 適 的 海 上 旅 遊 品 質, 並 對 兩 岸 郵 輪 母 港 之 發 展 均 有 助 益 最 後 王 國 傑 表 示 : 由 於 海 峽 兩 岸 直 航 的 落 實, 是 代 表 著 兩 岸 海 運 相 關 產 業 邁 向 合 作 的 開 始, 也 希 望 兩 岸 海 運 業 界 能 夠 利 用 兩 岸 港 口 優 勢 條 件, 朝 向 兩 岸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策 略, 攜 手 共 創 海 運 佳 績, 在 兩 岸 直 58
航 三 週 年 之 際, 兩 岸 海 運 主 管 部 門 及 業 界 共 同 檢 視 三 年 來 執 行 成 效, 是 否 達 到 當 初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與 希 望, 是 否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與 改 善 的 作 為, 是 否 有 互 相 合 作 的 機 會 他 認 為 論 壇 不 僅 是 提 供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執 行 成 效 的 機 會, 更 可 主 管 部 門 了 解 未 來 合 作 方 向, 相 信 本 次 論 壇 所 提 報 的 相 關 建 議, 兩 岸 海 運 主 管 部 門 必 定 能 夠 廣 納 建 言, 使 海 運 直 航 政 策 可 以 確 保 兩 岸 港 口 在 國 際 海 運 市 場 的 地 位 3.5 論 壇 - 議 題 三 下 午 15 時 50 分 進 行 議 題 三 - 加 強 聯 合 搜 救 打 造 平 安 海 峽, 主 持 人 為 海 航 會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李 鳳 岐 先 生 以 及 我 方 的 基 隆 港 務 局 局 長 陳 福 男 先 生, 大 陸 方 面 由 福 建 海 事 局 局 長 陸 鼎 良 先 生 航 海 學 會 救 撈 專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宋 家 慧 先 生 航 海 學 會 船 舶 防 污 染 專 業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兼 秘 書 長 喬 冰 女 士 以 及 引 航 協 會 會 長 陳 正 華 先 生 擔 任 與 談 人 我 方 則 由 海 巡 署 林 志 宏 科 長 花 蓮 港 務 局 局 長 黎 瑞 德 先 生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理 事 長 洪 清 潭 先 生 以 及 引 水 協 會 理 事 長 姚 忠 義 先 生 報 告 3.5.1 大 陸 與 談 人 發 言 摘 要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1 位 與 談 人 -- 大 陸 引 航 協 會 會 長 陳 正 華 以 加 強 兩 岸 交 流 促 進 引 航 行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進 行 報 告 陳 正 華 表 示 : 目 前, 大 陸 進 出 港 口 船 舶 中 有 50% 左 右 的 船 舶 是 在 引 航 員 的 引 領 下 完 成, 部 分 港 口 甚 至 達 到 90%, 由 於 引 航 是 確 維 航 權 維 護 港 區 安 全 與 提 升 港 口 服 務 能 力 其 對 於 港 口 與 港 區 交 通 之 功 能 尚 無 法 取 代 他 表 示 : 大 陸 在 2008 年 正 式 成 立 引 航 協 會, 目 前 共 設 有 45 個 引 航 機 構, 分 佈 於 沿 海 沿 江 所 有 對 外 開 放 的 11 省 ( 直 59
轄 市 ) 的 港 口 其 中 各 引 航 機 構 歸 屬 地 方 港 航 管 理 機 構 管 理, 是 註 冊 登 記 的 事 業 法 人 單 位 他 表 示 :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隨 著 經 濟 持 續 快 速 發 展, 對 外 貿 易 與 港 口 建 設 速 度 逐 年 加 快, 引 航 能 力 也 不 斷 提 高,2008 年, 各 引 航 機 構 引 領 船 舶 數 超 過 31 萬 艘 次, 為 2004 年 的 14 萬 艘 次 的 2 倍 多 雖 受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影 響,2009 年 引 航 量 仍 達 到 33 萬 艘 次, 2010 年 達 到 36 萬 艘 次 他 表 示 : 目 前 大 陸 引 航 系 統 總 人 數 為 2,991 人, 其 中 引 航 員 1,704 人, 占 總 人 數 的 57%; 規 模 最 大 的 引 航 機 構 有 564 人, 其 中 引 航 員 302 人 ; 規 模 最 小 引 航 機 構 僅 有 8 人, 引 航 員 4 人 在 編 引 航 員 中 83.8% 的 人 都 持 有 相 應 級 別 證 書,16.2% 的 引 航 員 仍 處 於 實 習 或 助 理 階 段 在 所 有 持 證 引 航 員 中, 高 級 引 航 員 和 一 級 引 航 員 675 人, 占 引 航 員 總 數 的 47.3%; 二 級 引 航 員 和 三 級 引 航 員 763 人, 占 引 航 員 總 數 的 52.7% 長 久 以 來, 大 陸 引 航 員 之 培 養 多 採 用 從 高 校 畢 業 生 中 招 聘 加 和 從 全 國 海 員 隊 伍 中 招 聘 並 舉 目 前 的 引 航 員 隊 伍 中 具 有 船 員 資 歷 的 引 航 員 占 22.7%, 77.3% 的 引 航 員 基 本 來 自 航 海 院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培 訓 考 試 取 得 資 格 後 上 崗 他 表 示 :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引 航 人 力 明 顯 不 足,2008 年 船 舶 引 航 數 量 與 2004 年 相 比 增 加 了 一 倍 以 上, 而 同 期 新 增 引 航 員 人 數 不 到 50% 引 航 員 的 增 加 明 顯 落 後 於 作 業 量 的 增 加, 導 致 引 航 隊 伍 的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引 航 員 超 負 荷 工 作 仍 時 有 發 生 由 於 船 舶 日 趨 大 型 化, 許 多 港 口 引 航 機 構 的 引 航 員 技 術 級 別 與 實 際 引 航 需 要 不 協 調, 產 生 了 高 級 和 一 級 引 航 員 的 數 量 難 以 滿 足 引 航 實 際 需 要 的 現 象 60
陳 正 華 表 示 : 部 分 引 航 機 構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研 發 和 裝 備 了 船 舶 動 態 監 控 和 引 航 執 行 資 訊 系 統, 採 用 ECDIS GPS 和 AIS 等 多 種 定 位 技 術 開 發 智 慧 化 軟 體 技 術, 説 明 引 航 員 和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即 時 船 舶 監 控 和 導 航, 明 顯 提 高 引 航 的 安 全 性 和 服 務 水 準 在 裝 備 方 面 目 前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一 是 各 地 引 航 機 構 發 展 不 平 衡, 小 型 引 航 機 構 裝 備 過 於 簡 單 落 後 ; 二 是 引 航 轉 運 裝 置 不 足, 難 以 滿 足 作 業 的 要 求, 雖 然 近 年 來 部 分 引 航 機 構 從 國 內 外 購 置 了 一 些 先 進 的 專 用 引 航 交 通 艇, 但 是 大 多 數 引 航 機 構 交 通 艇 不 足 的 問 題 並 未 得 到 基 本 解 決, 特 別 是 缺 乏 專 用 引 航 交 通 艇 他 主 張 : 由 於 歷 史 原 因, 與 引 航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依 然 不 夠 健 全, 現 有 的 一 些 引 航 法 規 和 制 度 還 存 在 落 後 等 問 題, 在 涉 及 引 航 員 編 制 待 遇, 引 航 員 超 規 範 引 領 引 航 員 登 離 輪 地 點 的 選 擇 與 確 定 等 方 面 存 在 無 法 可 依 和 合 理 性 或 執 行 力 不 夠 的 問 題 陳 正 華 表 示 : 自 2009 年 以 來, 兩 岸 引 航 機 構 加 強 聯 繫, 在 引 航 協 會 平 台 上, 兩 岸 間 進 行 多 次 考 察 與 交 流, 他 表 示 : 大 陸 引 水 人 曾 經 多 次 拜 訪 我 中 華 民 國 引 水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船 長 公 會 臺 北 海 事 救 助 中 心 和 基 隆 花 蓮 高 雄 臺 中 港 務 局 及 當 地 引 水 人 辦 事 處 等 處 所, 甚 至 實 地 考 察 高 雄 港 而 我 中 華 民 國 引 水 協 會 在 姚 忠 義 理 事 長 帶 領 下, 也 曾 多 次 到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相 關 技 術 交 流 活 動, 並 派 出 高 級 引 航 員 為 大 陸 引 航 員 授 課 幾 年 來 雙 方 的 交 流 取 得 了 交 流 學 術, 增 進 友 誼 的 良 好 效 果 陳 正 華 表 示 : 我 方 的 引 水 制 度 有 許 多 方 面 值 得 大 陸 借 鑒, 諸 如 大 61
陸 地 區 選 拔 引 航 員 一 般 是 先 進 後 考, 引 航 機 構 先 在 航 海 院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中 招 聘, 然 後 參 加 海 事 局 組 織 的 考 試 相 比 較, 臺 灣 地 區 先 考 後 進 的 辦 法 有 幾 點 值 得 研 究 和 借 鑒 : 第 一, 在 經 過 考 試 合 格 人 員 中 聘 用 引 航 員 可 保 證 引 航 員 品 質 第 二, 能 降 低 各 單 位 招 聘 成 本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選 拔 引 航 員, 先 要 派 員 到 各 地 招 聘, 回 來 要 組 織 培 訓 和 考 試, 就 是 招 一 個 人 也 需 引 航 機 構 分 別 組 織, 成 本 很 高 ; 先 考 後 進, 則 可 減 輕 引 航 機 構 相 關 工 作 量 ; 第 三, 有 利 於 儲 備 引 航 人 才 引 航 員 培 養 是 一 個 很 長 的 過 程, 而 各 地 發 展 和 需 求 不 平 衡, 先 考 後 進, 全 國 可 相 對 集 中 地 儲 備 引 航 人 才, 方 便 各 港 引 航 機 構 及 時 選 用 和 調 配 陳 正 華 表 示 : 在 臺 灣 地 區 引 水 人 地 位 較 高, 引 水 人 作 為 獨 立 法 人, 在 引 航 事 務 及 港 航 事 務 上 有 一 定 話 語 權 船 長 考 上 引 水 人, 社 會 地 位 提 高, 船 長 公 會 會 長 也 由 資 深 引 航 員 擔 任 臺 灣 地 區 有 關 航 運 方 面 事 務, 當 局 都 邀 請 資 深 引 航 員 參 加 相 比 較 而 言, 大 陸 地 區 引 航 員 的 社 會 認 知 度 較 低 大 陸 地 區 在 注 重 引 航 員 的 團 隊 精 神, 提 升 引 航 行 業 地 位 的 同 時, 要 注 意 確 立 引 航 員 水 上 國 門 形 象 第 一 人 的 主 體 地 位 最 後 陳 正 華 表 示 : 近 代 世 界 海 運 發 達 國 家, 無 不 重 視 引 航 立 法 引 航 是 港 口 對 外 開 放 的 關 鍵 環 節, 是 重 要 的 涉 外 事 務 他 認 為 大 陸 迫 切 需 要 改 變 引 航 制 度 此 外, 他 並 表 示 : 未 來 將 進 一 步 加 強 兩 岸 人 員 交 流 合 作 期 望 在 2015 年, 可 以 在 大 陸 建 立 三 項 體 系, 即 建 立 健 全 引 航 行 業 管 理 體 系 ; 建 立 完 善 引 航 管 理 的 法 規 體 系 ; 初 步 建 立 引 航 專 業 研 究 體 系 ; 實 現 三 個 提 高, 提 高 引 航 專 業 人 員 素 質 ; 提 高 引 航 服 務 能 力 與 提 高 引 航 行 業 社 會 地 位 等 62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2 位 與 談 人 -- 大 陸 航 海 學 會 救 撈 專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宋 家 慧 以 同 氣 連 枝 戮 力 共 心 共 同 致 力 兩 岸 直 航 平 安 快 速 發 展 為 題 目 報 告 宋 家 慧 表 示 :2008 年 12 月 海 運 直 航 後, 大 陸 的 救 撈 系 統 根 據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第 7 條 海 難 救 助, 不 斷 加 強 兩 岸 海 上 應 急 處 置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的 力 度, 擴 大 合 作 範 圍, 豐 富 合 作 內 容, 共 同 促 進 兩 岸 海 上 應 急 處 置 能 力, 在 臺 灣 海 峽 建 構 一 條 海 上 生 命 安 全 保 障 線 宋 家 慧 表 示 : 大 陸 的 救 撈 系 統 多 次 派 員 赴 臺 灣 參 加 兩 岸 海 上 搜 救 航 運 風 險 管 理 溢 油 污 染 防 治 等 方 面 的 研 討 會 及 海 上 搜 救 桌 面 推 演 海 峽 兩 岸 溢 油 應 急 演 練 等, 與 我 海 巡 署 環 保 署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船 長 公 會 等 全 面 深 入 地 開 展 海 上 應 急 處 置 的 技 術 交 流 同 時, 也 曾 邀 請 我 海 上 搜 救 機 構 專 家 赴 大 陸 參 加 國 際 救 撈 論 壇, 訪 問 參 觀 大 陸 海 上 專 業 救 助 船 舶 等 2010 年 10 月, 救 撈 系 統 東 海 救 助 局 和 東 海 第 一 第 二 救 助 飛 行 隊 還 參 加 兩 岸 聯 合 舉 行 的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搜 救 演 練 宋 家 慧 表 示 : 今 年 9 月, 救 撈 系 統 赴 臺 灣 參 加 了 兩 岸 空 中 直 升 機 搜 救 技 術 研 討 會, 並 前 往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臺 北 任 務 控 制 中 心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考 察 兩 岸 對 如 何 加 強 搜 救 合 作 人 員 培 訓 等 問 題 進 行 了 探 討 他 表 示 近 年 來, 救 撈 系 統 高 度 重 視 臺 灣 海 峽 的 海 上 救 助 待 命 值 班 工 作 特 別 是 直 航 後, 救 撈 系 統 工 作 重 點 由 單 一 的 廈 金 航 線 移 轉 到 全 臺 灣 海 峽 的 航 運 安 全 他 指 出 大 陸 救 撈 系 統 部 署 7 艘 船 ( 艇 ),3 架 直 升 機 與 1 架 固 定 翼 飛 機 及 福 州 廈 門 汕 頭 救 助 基 地 的 應 急 救 助 隊 駐 守 在 海 峽 西 線, 63
形 海 陸 空 海 上 應 急 救 助 體 系 並 與 我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建 立 24 小 時 聯 繫 熱 線 機 制 下, 兩 岸 相 互 聯 繫 海 難 資 訊 與 聯 繫 協 調 救 助 等 工 作 3 年 來, 救 撈 系 統 共 成 功 救 助 100 餘 位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宋 家 慧 表 示 :2011 年, 救 撈 系 統 進 一 步 加 強 兩 岸 海 上 應 急 救 助 領 域 的 交 流 力 度, 曾 派 遣 5000 噸 級 專 業 救 助 船 東 海 救 113 輪 於 2011 年 4 月 29 日 至 5 月 12 日 造 訪 臺 灣, 成 功 開 展 以 傳 承 媽 祖 文 化 精 髓 加 強 兩 岸 合 作 交 流, 保 障 海 峽 人 命 安 全 為 宗 旨 的 訪 問 交 流 活 動 在 13 天 的 行 程 中, 船 舶 航 行 666 浬, 先 後 抵 達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與 基 隆 四 港, 並 分 別 在 每 個 港 口 停 泊 兩 天 開 展 訪 問 與 交 流 活 動, 先 後 接 待 5,182 名 臺 灣 各 界 人 士 宋 家 慧 表 示 : 大 陸 救 撈 系 統 將 進 一 步 深 化 兩 岸 海 上 應 急 救 助 搶 險 打 撈 合 作 機 制,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我 海 巡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等 專 業 團 體 交 流 與 合 作, 充 實 反 應 機 制, 通 過 兩 岸 技 術 研 討 會, 開 展 培 訓 聯 合 舉 行 海 上 應 急 演 習 專 業 救 助 船 舶 互 訪 救 撈 熱 線 電 話 等 方 式, 由 海 上 人 命 救 助 合 作 從 擴 展 至 海 上 防 污 染 財 產 救 助 等 領 域, 共 建 平 安 海 峽 等 目 標 宋 家 慧 並 表 示 : 當 前 大 陸 救 撈 系 統 拓 展 直 升 機 救 助 範 圍 和 功 效, 在 渤 海 灣 長 江 口 瓊 州 海 峽 等 大 陸 沿 海 重 點 水 域 建 立 陸 島 救 援 網, 以 島 上 備 降 機 場 或 飛 機 臨 時 起 降 點 為 基 點, 在 人 命 救 助 中 發 揮 了 關 鍵 作 用 救 撈 系 統 願 意 進 一 步 建 立 兩 岸 救 援 網, 全 力 保 障 島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他 並 表 示 : 大 陸 的 救 撈 系 統 將 積 極 透 過 救 撈 媽 祖 文 化 海 峽 兩 岸 交 流 協 會 為 平 台, 將 媽 祖 文 化 加 以 繼 續 發 揚, 實 踐 到 兩 岸 應 急 救 援 64
體 系 與 行 動 上 此 外, 他 並 表 示 : 大 陸 的 救 撈 系 統 將 陸 續 建 設 多 艘 世 界 先 進 的 海 洋 打 撈 工 程 船 舶, 提 升 到 目 前 世 界 潛 水 技 術 發 展 最 高 水 準 --300 公 尺 氦 氧 飽 和 潛 水 作 業 能 力 ; 並 在 沉 船 打 撈 專 業 技 術 方 面 有 所 突 破, 致 力 消 除 海 峽 障 礙 物, 確 保 海 洋 環 境 與 海 峽 安 全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大 陸 第 3 位 與 談 人 -- 大 陸 航 海 學 會 船 舶 防 污 染 專 業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兼 秘 書 長 喬 冰 女 士 以 兩 岸 積 極 推 進 海 上 防 污 染 合 作 為 題 報 告 喬 冰 女 士 表 示 :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簽 署 後, 兩 岸 經 貿 和 航 運 不 僅 物 流 成 本 與 耗 時 大 為 節 省, 單 位 貨 運 能 耗 及 碳 排 放 明 顯 降 低, 海 上 搜 救 和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加 強 合 作 得 到 相 關 部 門 高 度 重 視 與 推 動, 兩 岸 逐 步 建 立 便 捷 高 效 安 全 環 保 海 上 運 輸 體 系, 將 為 兩 岸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重 要 支 撐 保 障 喬 冰 表 示 : 隨 著 沿 海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船 舶 與 港 口 等 海 上 污 染 事 故 屢 有 發 生, 對 生 態 環 境 構 成 重 大 威 脅, 相 關 防 治 法 規 與 對 策 相 繼 出 現, 由 法 規 制 定 監 督 管 理 損 害 賠 償 到 風 險 評 估 人 員 培 訓, 再 到 區 域 合 作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與 全 球 倡 議 合 作, 經 過 多 方 努 力, 船 舶 溢 油 污 染 事 故 等 發 生 機 率 得 以 有 效 控 制 喬 冰 表 示 : 海 上 溢 油 污 染 防 備 反 應 與 合 作 等 防 污 染 工 作 面 臨 極 大 的 技 術 挑 戰 和 應 急 處 置 協 調 管 理 難 度, 涉 及 跨 部 門 跨 地 區 跨 行 業 跨 領 域 的 多 方 應 急 聯 動 與 協 作, 關 係 到 交 通 環 保 海 洋 漁 業 旅 遊 清 汙 單 位 船 東 保 險 沿 海 工 業 石 化 產 業 等 眾 多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切 身 權 益, 要 解 決 溢 油 污 染 損 害 監 視 監 測 預 測 預 警 應 急 決 策 65
風 險 防 範 技 術 裝 備 索 賠 評 估 等 一 系 列 複 雜 問 題 有 鑑 於 此, 臺 灣 海 峽 作 為 新 興 的 沿 海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區 域, 尤 其 需 要 加 強 海 上 污 染 事 故 風 險 防 治 和 應 急 防 備 因 此, 進 一 步 加 強 兩 岸 海 上 防 污 染 合 作 仍 為 一 重 要 議 題 喬 冰 表 示 : 早 在 1997 年 11 月 第 三 次 海 峽 兩 岸 海 難 救 助 與 船 岸 通 信 專 家 研 討 會 上 就 提 出 儘 早 合 作 進 行 防 止 海 洋 環 境 油 污 染 之 研 究 的 建 議 ; 在 1998 年 4 月 第 四 次 海 峽 兩 岸 海 難 救 助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臺 灣 海 峽 溢 油 應 急 反 應 合 作 初 探 的 論 文 ; 大 陸 方 面 於 1998 年 12 月 啟 動 海 上 船 舶 溢 油 應 急 預 案 以 及 北 方 海 區 東 海 海 區 南 海 海 區 臺 灣 海 峽 水 域 溢 油 應 急 預 案 研 究 編 制 工 作, 並 於 2000 年 4 月 發 佈 實 施 喬 冰 表 示 :2001 年 1 月 在 臺 灣 墾 丁 發 生 阿 瑪 斯 號 油 輪 觸 礁 漏 油 事 故, 兩 岸 進 一 步 加 強 相 關 研 究 探 討 在 2001 年 9 月 第 五 次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通 航 學 術 研 討 會 上, 提 出 了 共 同 研 究 探 討 臺 灣 海 峽 油 污 染 應 急 反 應 機 制 和 制 訂 應 急 計 畫 的 建 議 ; 在 2002 年 4 月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污 染 防 治 應 急 計 畫 研 討 會, 兩 岸 就 船 舶 油 污 應 急 技 術 與 協 作 等 問 題 首 次 進 行 了 專 題 研 討, 並 實 地 考 察 阿 瑪 斯 溢 油 事 故 清 汙 現 場 ; 大 陸 方 面 於 2002 年 啟 動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船 舶 溢 油 應 急 協 作 計 畫 研 究 課 題, 於 2005 年 完 成 研 究 報 告 與 應 急 協 作 計 畫 建 議 草 案 ; 在 2003 年 8 月 海 峽 兩 岸 船 舶 油 污 應 急 協 作 研 討 會 上, 兩 岸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了 相 關 學 術 交 流 ;2005 年 11 月, 應 臺 灣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協 會 的 邀 請, 中 國 航 海 學 會 劉 功 臣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率 團 赴 台 開 展 海 峽 兩 岸 船 66
舶 污 染 應 急 協 作 研 討 與 考 察, 達 成 多 項 共 識 喬 冰 表 示 : 海 峽 兩 岸 簽 署 海 運 協 議 之 後, 雙 方 有 關 加 強 海 上 防 污 染 合 作 的 交 流 與 協 作 更 為 密 切 在 2009 年 4 月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風 險 管 理 與 溢 油 污 染 防 治 研 討 會 上, 兩 岸 專 家 就 溢 油 應 急 與 搜 救 的 制 度 技 術 力 量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問 題 進 行 了 探 討 ;2009 年 10 月, 由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協 會 主 辦, 中 國 航 海 學 會 承 辦, 中 國 航 海 學 會 船 舶 防 污 染 專 業 委 員 會 具 體 承 辦, 臺 灣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協 會 協 辦, 在 北 京 舉 行 了 中 國 科 協 2009 年 海 峽 兩 岸 青 年 科 學 家 學 術 活 動 月 海 上 污 染 防 治 與 應 急 技 術 研 討 會, 兩 岸 資 深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學 術 探 討, 並 實 地 考 察 威 海 船 舶 壓 載 水 淨 化 處 理 岸 基 試 驗 基 地 煙 台 溢 油 應 急 技 術 中 心 及 其 應 急 反 應 設 備 庫 深 圳 海 上 應 急 指 揮 分 中 心 深 圳 市 計 量 品 質 檢 測 研 究 院 溢 油 風 化 模 擬 試 驗 上 海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洋 山 深 水 港 區 及 蘆 潮 輔 助 港 區, 加 深 雙 方 瞭 解 與 溝 通 ;2009 年 11 月 兩 岸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交 流 研 討 會 上, 兩 岸 專 家 學 者 就 海 洋 油 污 染 防 治 機 制 緊 急 應 變 對 策 與 合 作 方 案 等 議 題 進 行 研 討, 參 觀 訪 問 金 門 溢 油 應 急 設 施 設 備 廈 門 海 上 搜 救 分 中 心 廈 門 市 海 洋 與 漁 業 局 廈 門 水 上 清 汙 公 司 廈 門 汙 水 處 理 廠, 雙 方 分 別 表 達 遵 循 先 易 後 難 由 淺 到 深 等 原 則, 儘 快 建 立 相 關 資 訊 溝 通 與 協 作 等 機 制 喬 冰 表 示 :2010 年 8 月 應 我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協 會 邀 請 航 海 學 會 劉 功 臣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再 次 率 團 前 往 臺 灣, 出 席 兩 岸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和 首 屆 兩 岸 油 污 緊 急 應 變 協 作 桌 面 演 練, 會 議 形 成 兩 岸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議 紀 要 就 積 極 推 進 雙 方 海 上 污 染 防 治 67
的 學 術 交 流 演 練 人 員 互 訪 及 培 訓 合 作 體 制 和 建 設 先 導 性 科 技 合 作 公 部 門 制 度 性 會 談 等 意 向 達 成 共 識, 雙 方 協 作 完 成 的 兩 岸 油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協 作 演 練 腳 本 提 出 具 有 開 創 性 和 實 操 可 行 性 的 雙 方 應 急 協 作 依 循 預 案 ;2011 年 4 月, 為 落 實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污 染 防 治 加 強 合 作 的 要 求, 大 陸 方 面 批 准 啟 動 臺 灣 海 峽 船 舶 油 污 及 危 化 品 應 急 協 作 支 持 保 障 對 策 軟 科 學 研 究 專 案, 旨 在 依 循 合 理 可 行 的 兩 岸 合 作 體 制 和 機 制 框 架, 在 兩 岸 相 關 前 期 工 作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完 善 供 海 峽 兩 岸 參 考 採 納 的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污 染 防 治 與 應 急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和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船 舶 油 污 及 危 化 品 應 急 協 作 安 排 等 相 關 協 作 檔 大 陸 方 面 建 議 稿 及 兩 岸 商 簽 實 施 方 案 建 議, 研 究 提 出 與 協 作 檔 相 配 套 的 供 大 陸 方 面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採 納 實 施 供 臺 灣 方 面 相 關 協 作 部 門 借 鑒 參 考 的 應 急 協 作 支 持 保 障 對 策, 主 要 包 括 涉 及 兩 岸 協 作 的 聯 繫 實 施 體 制 機 制 建 議 應 急 指 揮 協 調 方 案 應 急 資 源 調 配 支 援 方 案 後 勤 保 障 及 資 金 支 持 方 案 等 喬 冰 女 士 建 議 : 加 強 海 上 防 污 染 合 作 落 實 聯 繫 機 制 與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分 析 比 較 雙 方 優 缺 點, 依 照 合 理 可 行 的 合 作 體 制 機 制 框 架, 在 前 期 交 流 協 作 基 礎 上, 儘 早 落 實 雙 方 聯 繫 實 施 的 協 作 體 制 和 機 制, 包 括 由 兩 岸 海 上 防 污 染 專 業 社 會 團 體 承 接 相 關 公 部 門 轉 移 職 能 的 方 案 及 其 保 障 機 制, 必 要 的 後 勤 保 障 支 援 和 資 金 支 援 機 制, 適 時 啟 動 商 簽 有 關 協 作 文 件 的 具 體 工 作 喬 冰 表 示 : 建 議 兩 岸 儘 早 展 開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防 污 染 應 急 協 作 預 案 聯 合 編 制 研 究, 及 環 境 基 線 調 查 風 險 源 調 查 與 監 控 應 急 68
監 測 損 害 評 估 培 訓 演 練 等 合 作 研 究, 識 別 區 域 油 污 及 危 化 品 高 風 險 區 和 優 先 保 護 區, 提 出 加 強 風 險 防 範 以 及 風 險 源 監 控 管 理 敏 感 資 源 保 護 的 對 策 措 施 建 議, 共 同 擬 定 和 執 行 必 要 的 預 先 培 訓 和 演 練 以 及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漁 業 資 源 基 線 調 查 方 案, 協 作 開 展 相 關 先 導 性 生 態 保 護 研 究 最 後 他 並 表 示 : 在 保 護 海 洋 環 境 願 景 下, 期 盼 兩 岸 攜 手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與 降 低 事 故 發 生 機 率 3.5.2 我 方 與 談 人 發 言 內 容 摘 要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一 位 與 談 人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科 長 同 時 為 臺 航 會 顧 問 的 林 志 宏 以 加 強 聯 合 搜 救 打 造 平 安 海 峽 為 題 目, 進 行 報 告 林 志 宏 表 示 :2008 年 11 月 4 日 兩 岸 兩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其 中 第 7 點 共 識.. 雙 方 積 極 推 動 海 上 搜 救 打 撈 機 構 的 合 作, 建 立 搜 救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共 同 保 障 海 上 航 行 和 人 身 財 產 環 境 安 全 發 生 海 難 事 故, 雙 方 應 及 時 通 報, 並 按 照 就 近 就 便 原 則 及 時 實 施 救 助 為 兩 岸 搜 救 機 關 奠 定 合 作 基 礎 兩 岸 間 海 域 海 上 交 通 運 輸 密 集, 如 2011 年 11 月 30 日 海 峽 號 的 首 航, 每 日 皆 有 眾 多 船 舶 於 臺 灣 海 峽 海 域 航 行 或 進 行 漁 業 行 為, 海 事 案 件 發 生 風 險 相 對 提 高, 因 此, 兩 岸 海 難 搜 救 機 關 有 必 要 建 立 海 難 搜 救 合 作 機 制, 以 確 保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林 志 宏 表 示 :2010 年 9 月 16 日, 在 兩 岸 通 力 合 作 下, 雙 方 假 金 廈 門 海 域 辦 理 2010 年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聯 合 搜 救 演 練, 過 程 圓 滿 順 遂, 成 為 兩 岸 60 年 來 首 次 聯 合 舉 辦 之 大 型 演 練, 由 於 具 有 歷 史 象 徵 及 實 69
質 意 義, 現 已 規 劃 由 兩 岸 定 期 輪 流 辦 理 2011 年 3 月 3 日, 大 陸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透 過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來 函 邀 請 我 方 海 難 救 助 空 中 救 援 漁 業 及 醫 療 衛 生 等 機 關 於 4 月 7 日 至 14 日 赴 陸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海 上 搜 救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參 訪 大 陸 海 事 海 洋 漁 政 搜 救 等 單 位, 以 加 強 雙 方 各 層 面 海 事 業 務 交 流, 逐 步 擴 展 兩 岸 海 難 搜 救 機 關 合 作 機 制 林 志 宏 科 長 表 示 : 公 約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各 沿 海 國 應 為 海 面 及 上 空 之 安 全 提 倡 舉 辦 並 維 持 適 當 與 有 效 之 搜 救 事 務, 如 環 境 需 要, 並 與 鄰 國 互 訂 區 域 辦 法, 為 此 目 的 從 事 合 作 接 著 他 便 以 長 順 發 號 漁 船 失 火 救 援 為 案 例 說 明 :2010 年 11 月 15 日 17 時 1 分, 我 方 接 獲 通 報 : 長 順 發 號 漁 船 於 馬 祖 西 引 西 北 方 約 22 浬 處 失 火 ( 距 離 大 陸 霞 浦 東 方 約 3 浬 ), 有 8 名 船 員 待 救, 立 即 派 遣 PP-5035 艇 PP-5038 艇 及 謀 星 艦 等 前 往 搜 救, 巡 防 艇 因 海 象 不 佳 返 航, 後 於 23 時 許 再 出 勤 陸 方 於 17 時 35 分 派 東 海 救 159 救 助 船 前 往 搜 尋, 本 案 搜 救 任 務 至 22 日 08 時, 尋 獲 3 具 大 體 及 救 生 筏 ( 東 海 救 159 尋 獲 2 具 大 體 及 救 生 筏,5035 艇 尋 獲 大 體 1 具 ) 另 於 莒 光 岸 際 亦 尋 獲 大 體 1 具, 本 案 迄 今 仍 有 四 名 船 員 失 蹤 林 志 宏 另 以 巴 拿 馬 籍 建 富 星 貨 櫃 輪 沉 沒 救 援 案 說 明 :2010 年 10 月 27 日 8 時 13 分, 我 方 接 獲 通 報, 巴 拿 馬 籍 建 富 星 號 貨 櫃 輪 於 臺 灣 鵝 鑾 鼻 西 南 方 79 浬 處 發 出 遇 險 信 號, 立 即 派 遣 PP-10026 艇 巡 護 二 號 及 福 星 艦 等 前 往 搜 救,10 月 28 日 11 時 南 海 救 113 救 70
助 船 亦 抵 達 搜 尋 區 域 搜 尋, 本 案 總 計 救 起 13 人 ( 包 含 10026 艇 尋 獲 大 體 1 具 空 偵 機 吊 掛 救 援 2 人 海 鷗 直 昇 機 吊 掛 救 援 1 人 現 場 3 艘 貨 輪 救 援 9 人 ), 另 有 12 人 失 蹤 以 大 陸 籍 閩 莆 漁 號 漁 船 沉 沒 案 例, 他 說 明 :2011 年 10 月 25 日 22 時 52 分, 我 方 接 獲 通 報, 大 陸 籍 閩 莆 漁 號 漁 船 於 臺 灣 澎 湖 西 嶼 海 域 西 方 40 浬 處 船 身 進 水 即 將 沉 沒, 立 即 通 報 PP-10020 艇 巡 護 三 號 及 救 護 直 升 機 前 往 救 援 26 日 01 時 43 分 船 上 5 人 全 數 由 救 護 直 升 機 成 功 吊 掛 救 起, 並 後 送 至 臺 灣 榮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由 布 袋 隊 聯 繫 移 民 署 處 理 後 續 事 宜 對 於 我 國 籍 發 進 益 七 號 漁 船 失 聯 搜 索 案, 林 志 宏 表 示 :2011 年 11 月 2 日 0 時 12 分, 我 方 接 獲 通 報, 發 進 益 七 號 漁 船 於 11 月 1 日 10 時 自 大 陸 福 建 省 文 甲 港 返 台,15 時 同 行 之 發 進 益 六 號 漁 船 於 臺 灣 台 中 西 方 67 浬 處 最 後 一 次 聯 繫 七 號 船, 隨 後 即 失 聯 獲 報 後 立 即 派 遣 我 方 澎 湖 海 巡 隊 之 艦 艇 前 往 失 聯 地 點 搜 尋,11 月 2 日 13 時 許 東 海 救 113 抵 達 失 聯 地 點 協 助 搜 尋 此 外, 對 於 我 國 籍 發 進 益 七 號 漁 船 失 聯 搜 索 乙 案, 林 志 宏 表 示 : 本 案 雖 未 尋 獲 發 船, 惟 東 海 救 113 救 助 船 與 我 方 艦 艇 共 同 於 臺 灣 海 峽 執 行 搜 救 任 務, 充 分 展 現 兩 岸 海 難 救 助 合 作 之 默 契 對 於 我 國 籍 漁 船 於 福 建 外 海 沉 沒 救 援 乙 案, 林 志 宏 說 明 :2011 年 11 月 20 日 22 時, 一 艘 我 國 籍 漁 貨 輪 載 運 物 品 約 10 噸, 從 福 建 雲 霄 礁 美 港 出 發 返 回 臺 灣 高 雄 途 中, 遇 上 大 風 浪 打 入 船 艙 致 發 電 機 當 機, 船 艙 進 水 下 沉 當 時 附 近 海 域 的 閩 東 漁 61759 號 漁 船 在 聽 71
到 呼 救 後, 將 兩 名 我 國 籍 船 員 救 起, 並 於 21 日 晚 間 平 安 抵 達 福 建 東 山 港 林 志 宏 表 示 : 由 於 為 妥 善 照 顧 海 難 獲 救 或 罹 難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發 揮 人 道 救 援 之 普 世 價 值, 本 部 特 訂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因 海 難 事 故 後 續 作 業 分 工 處 理 要 點 予 各 權 責 機 關 據 以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該 等 大 陸 人 民 海 難 處 理 原 則 主 要 適 用 對 象 為 : 在 臺 灣 海 域 發 生 海 難 災 害 事 故 獲 救 或 罹 難 之 大 陸 籍 船 員 或 漁 民 之 臨 時 入 境 就 醫 安 置 及 等 待 送 返 者 林 志 宏 期 盼 : 未 來 兩 岸 雙 方 可 以 在 維 護 海 上 船 舶 及 人 命 安 全, 確 保 美 好 海 洋 環 境 與 生 態, 落 實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的 目 標 中, 持 續 兩 岸 搜 救 人 員 交 流, 辦 理 兩 岸 聯 合 搜 救 演 練, 以 達 平 安 海 峽 之 境 界 為 努 力 方 向, 他 並 具 體 提 出 定 期 辦 理 兩 岸 聯 合 搜 救 演 練 之 建 議 : 他 表 示 原 則 希 望 兩 岸 可 每 兩 年 假 金 廈 中 間 海 域 舉 辦 乙 次,2012 年 由 我 方 主 辦,2014 年 由 陸 方 主 辦 其 中 主 要 以 船 難 搜 救 為 主 軸, 適 度 納 入 飛 機 海 上 失 事 船 舶 溢 油 污 染 傷 患 醫 療 後 送 等 相 關 項 目 林 志 宏 並 建 議 兩 岸 可 以 持 續 進 行 搜 救 人 員 交 流, 主 要 以 搜 救 機 關 為 對 象 實 質 合 作 為 目 的, 透 過 學 術 或 實 務 研 討 等 柔 性 方 式, 提 升 互 惠 互 信 商 談 合 作 議 題 逐 步 擴 展 兩 岸 搜 救 機 關 交 流 機 制 加 強 緊 急 聯 繫 窗 口 : 建 立 非 正 式 緊 急 通 報 聯 繫 窗 口, 建 立 海 上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單, 視 兩 岸 協 商 狀 況 建 立 常 態 性 緊 急 通 報 聯 繫 窗 口 林 志 宏 表 示 : 為 持 續 落 實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 雙 方 應 落 實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第 7 點 共 識, 持 續 推 動 搜 救 合 作 交 流 機 制, 並 秉 持 就 近 就 便 原 則 及 時 實 施 救 助 等 原 則, 共 同 保 障 海 上 航 行 和 人 身 財 產 環 72
境 安 全 依 照 大 會 議 程 的 安 排 我 方 第 2 位 與 談 人 -- 花 蓮 港 務 局 局 長 黎 瑞 德 以 及 現 任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理 事 長 的 華 岡 船 務 代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洪 清 潭 董 事 長 亦 分 別 針 對 加 強 聯 合 搜 救 打 造 平 安 海 峽, 上 台 報 告 我 方 第 4 位 的 與 談 人 -- 引 水 協 會 理 事 長 姚 忠 義 先 生, 上 台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引 水 協 會 理 事 長 姚 忠 義 表 示 : 其 以 兩 岸 海 上 工 作 者 一 員, 以 航 海 人 員 的 身 分, 對 於 近 三 年 兩 岸 海 運 推 動 直 航 政 策 發 表 感 言 他 先 以 2006 年 的 一 個 真 實 案 例, 說 明 直 航 前 的 兩 岸 營 運 模 式, 約 在 2006 年, 我 方 一 條 大 約 五 萬 噸 的 散 裝 船 舶, 在 大 陸 福 建 省 載 運 砂 石 後, 預 定 結 關 送 往 澎 湖 馬 公, 在 當 時 兩 岸 仍 然 處 於 禁 止 通 航 政 策 的 現 況 下, 該 船 於 福 建 載 運 砂 石 後, 必 須 前 往 日 本 的 石 垣 島 辦 理 結 關 後, 繞 經 台 灣 北 部 海 域 後, 再 往 南 開 往 澎 湖 馬 公, 由 於 馬 公 並 無 相 關 加 油 設 備, 該 船 必 須 再 前 往 高 雄 港 完 成 加 油 後, 再 繼 續 開 往 香 港 辦 理 結 關 後, 才 能 繼 續 回 到 於 福 建 繼 續 載 運 砂 石, 這 樣 一 趟 由 福 建 載 運 砂 石 送 往 澎 湖 馬 公 的 運 送 過 程, 便 是 在 直 航 前 經 常 往 返 兩 岸 的 船 舶, 一 趟 漫 長 且 不 必 要 的 海 上 航 程 姚 忠 義 說 明 : 當 年 這 一 條 前 往 石 垣 島 辦 理 結 關 的 船 舶, 在 航 經 臺 灣 北 部 海 域 時, 不 幸 發 生 海 事 意 外 事 件, 在 漆 黑 的 夜 晚, 該 船 在 臺 灣 北 部 撞 到 海 面 上 作 業 的 小 漁 船, 導 致 兩 人 喪 命 的 海 難 事 故, 肇 事 後 該 船 舶 值 更 人 員 沒 有 發 現 海 上 意 外 事 故, 繼 續 原 本 的 航 程, 事 後, 主 管 部 門 透 過 當 時 的 雷 達, 以 及 當 時 海 面 上 鄰 近 的 船 舶, 研 判 應 該 是 剛 剛 提 及 的 那 一 條 船 舶 可 能 撞 到 漁 船 而 不 自 知, 後 來, 相 關 單 位 在 澎 湖 馬 73
公 找 到 剛 卸 完 貨 物 的 船 舶, 根 據 該 船 上 的 航 海 日 誌 以 及 船 舶 VDR 等 資 料, 在 卸 完 貨 物 的 翹 起 船 頭 上, 找 到 疑 似 漁 船 上 的 藍 色 油 漆 刮 痕, 才 確 認 海 難 事 故 的 肇 事 者 的 認 定 姚 忠 義 表 示 : 當 年 這 件 的 海 上 意 外, 若 是 發 生 在 現 今 兩 岸 已 經 實 現 海 上 直 航 政 策 的 此 時, 想 必 一 定 不 會 發 生, 因 為 直 航 後 先 前 描 述 那 麼 大 一 圈 的 海 上 長 程 航 行 時 間, 已 經 縮 短 成 為 福 建 - 澎 湖 馬 公 的 直 接 航 線, 不 僅 節 省 長 途 的 油 耗 成 本 外, 也 節 省 許 多 不 必 要 的 時 間 浪 費, 更 大 大 降 低 任 何 發 生 海 上 意 外 事 故 的 可 能 風 險 (Risk) 姚 忠 義 表 示 : 兩 岸 直 航 政 策 的 推 動, 不 僅 直 接 造 福 船 東 的 利 益, 減 少 了 不 要 的 油 耗 成 本 的 費 用 以 及 海 上 航 行 時 間 的 浪 費, 也 更 造 福 了 所 有 在 兩 岸 船 舶 上 服 務 的 全 體 海 員, 因 為 海 上 航 程 的 縮 短, 更 大 大 降 低 在 臺 灣 海 峽 以 及 鄰 近 海 域, 所 有 海 上 意 外 可 能 事 故 的 風 險 以 及 發 生 機 率, 不 僅 保 障 在 船 上 服 務 海 員 的 生 命 安 全, 也 確 保 了 海 員 家 庭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安 全, 期 待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可 以 持 續 地 促 進 兩 岸 海 上 走 廊 的 便 捷 以 及 維 護 台 灣 海 峽 的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姚 忠 義 最 後 呼 應 上 午 議 題 一 中 我 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張 副 校 長 以 及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於 校 長 所 提 建 議 : 主 張 兩 岸 海 員 的 人 力 資 源 與 教 育 訓 練 可 以 互 相 交 流 以 及 共 同 成 長, 讓 兩 岸 海 事 教 育 的 訓 練 成 果 與 訓 練 績 效, 可 以 讓 雙 方 共 享 成 果 並 且 互 為 所 用, 換 言 之, 兩 岸 外 派 的 船 員, 未 來 若 是 在 STCW 國 際 公 約 的 訓 練 證 書 及 發 證 制 度, 可 以 互 相 認 證, 不 僅 可 以 共 同 分 享 雙 方 的 訓 練 成 果, 也 可 以 互 相 參 與 對 方 的 訓 練 課 程 及 認 證 課 程, 促 進 海 上 人 力 資 源 的 提 升 與 素 質, 期 望 兩 岸 主 管 部 門, 74
可 以 開 始 進 行 雙 方 航 海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的 交 流 與 互 動, 強 化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成 果 與 績 效 75
3.6 閉 幕 式 與 相 關 活 動 論 壇 在 三 個 議 程 的 密 集 討 論 後 圓 滿 落 幕, 當 天 晚 上,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舉 行 中 遠 之 夜 晚 宴, 晚 宴 中 魏 總 裁 回 顧 已 經 於 今 年 完 成 萬 噸 級 的 中 遠 高 雄 號 命 名 與 下 水 儀 式, 並 完 成 集 團 在 臺 灣 辦 事 處 成 立 等 階 段 性 工 作 任 務 後, 會 議 中 宣 布 集 團 規 劃 於 明 (2012) 年 完 成 中 遠 在 成 立 臺 灣 分 公 司 的 下 一 階 段 目 標, 以 及 宣 布 將 著 手 進 行 投 資 高 雄 港 碼 頭 建 設 之 重 大 投 資 案, 第 二 天 的 活 動 終 於 圓 滿 結 束 2011 年 12 月 18 日 第 三 天, 會 議 由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前 往 蘇 州 之 蘇 州 博 物 館 拙 政 園 以 及 木 犢 博 物 館 等 處 所 進 行 參 訪, 參 訪 人 員 多 對 其 頗 具 古 意 的 參 訪 景 點 留 下 深 刻 的 印 象 當 天 晚 上,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中 外 運 之 夜, 中 外 運 集 團 總 裁 專 程 由 北 京 趕 抵 蘇 州 會 場 致 詞, 大 會 並 在 兩 岸 參 與 人 員 上 台 大 合 唱 一 首 臺 味 十 足 的 愛 拚 才 會 贏 的 歌 聲 中, 本 年 的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正 式 在 歌 曲 聲 音 中 畫 下 圓 滿 的 句 號 76
4.1 心 得 四 心 得 及 建 議 ( 一 )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海 基 會 與 大 陸 海 協 會 雙 方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與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正 式 啟 動 與 實 現 海 峽 兩 岸 海 空 運 直 航 政 策, 確 實 提 升 兩 岸 人 民 往 返 便 利 性 與 便 捷 兩 岸 貨 物 流, 並 奠 定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堅 實 基 礎 ( 二 ) 以 海 運 協 議 推 動 成 果 觀 察, 自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起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止, 三 年 期 間, 兩 岸 直 航 的 船 舶 進 出 臺 灣 地 區 港 口 已 經 達 4 萬 4 千 628 艘 次, 載 客 人 數 超 過 26 萬 人 次, 貨 物 總 裝 卸 量 達 2 億 4,280 萬 計 費 噸, 貨 櫃 總 裝 卸 量 超 過 528 萬 TEU, 在 全 球 海 運 景 氣 不 佳 以 及 外 部 經 營 環 境 不 好 的 狀 態 下, 兩 岸 海 運 市 場 從 無 到 有 的 蓬 勃 發 展 更 是 難 能 可 貴 ( 三 ) 隨 著 兩 岸 兩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的 規 劃, 民 國 101 年 元 旦 起, 雙 方 大 量 早 收 商 品 關 稅 開 始 降 為 零, 為 因 應 ECFA 兩 岸 商 品 降 稅 後 所 增 加 的 貨 物 流 流 量 增 加, 適 當 擴 大 現 有 兩 岸 海 運 運 能, 開 放 包 括 現 有 兩 岸 登 記 遠 洋 幹 線 之 貨 櫃 船, 順 道 隨 程 載 運 兩 岸 貨, 落 實 協 議 明 文 精 神, 創 造 海 運 雙 贏 契 機, 有 賴 雙 方 政 府 具 體 努 力 ( 四 ) 在 歐 債 風 暴 以 及 世 界 景 氣 衰 退 此 時, 全 球 海 運 景 氣 普 遍 看 空 的 此 時, 如 何 維 繫 海 峽 兩 岸 的 海 運 市 場 的 高 效 率 以 及 營 運 秩 序, 仍 待 雙 方 共 同 努 力 與 面 對 77
( 五 ) 大 陸 對 於 其 與 談 人 員, 於 會 議 前 透 過 內 部 程 序 完 成 發 言 內 容 實 質 審 查, 充 分 掌 握 會 議 期 間 整 體 發 言 主 軸 與 論 述, 反 觀, 國 內 於 活 動 籌 備 期 間, 雖 然 多 次 催 請 各 與 談 人 之 發 言 大 綱, 但 是 在 成 行 前 的 最 後 一 刻, 仍 然 無 法 取 得 各 與 談 人 之 發 言 大 綱 及 內 容, 該 等 活 動 未 來 仍 有 改 進 空 間 ( 六 ) 在 本 次 論 壇 的 空 檔 期 間, 意 外 在 當 地 臺 商 投 資 的 小 型 服 務 業 商 家 的 店 面, 發 現 架 上 有 許 多 臺 灣 地 區 知 名 暢 銷 的 雜 誌, 例 如 : 商 業 週 刊 或 是 時 報 週 刊 等 知 名 雜 誌, 與 當 地 的 簡 體 報 紙 一 同 陳 列 在 架 上, 順 手 翻 開 該 期 的 商 業 週 刊, 該 期 雜 誌 的 報 導 內 容, 包 括 十 二 五 期 間 大 陸 現 在 及 未 來 相 關 領 導 人 等 討 論 與 批 評 例 如 習 近 平 的 言 行 與 討 論, 或 是 對 於 年 僅 40 歲 已 升 上 中 將 的 毛 澤 東 的 孫 子 等 多 所 報 導, 與 想 像 中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顯 見 改 革 開 放 後 的 大 陸 政 權, 目 前 也 只 能 控 制 實 質 掌 握 的 報 紙 或 雜 誌, 但 對 於 臺 資 企 業 攜 帶 ( 或 輸 入 ) 類 似 雜 誌 或 是 媒 體, 仍 然 無 法 全 面 禁 止 或 防 堵, 或 許 我 政 府 在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之 際, 未 來 可 多 利 用 該 等 管 道, 散 播 我 方 對 於 自 由 及 民 主 的 堅 持 與 努 力 ( 七 ) 根 據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初 估, 辦 理 本 次 論 壇 共 計 投 入 大 約 1,000 萬 人 民 幣, 其 投 入 的 資 金 與 成 本 相 當 龐 大, 亦 顯 示 其 舉 辦 盛 大 的 論 壇 之 用 心, 身 為 活 動 的 參 與 者, 基 本 上 肯 定 主 辦 單 位 的 投 入 ( 八 ) 兩 岸 共 同 舉 辦 一 項 活 動, 其 實 是 件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事 情, 要 克 78
服 空 間 的 阻 隔 以 及 時 間 的 障 礙, 還 要 克 服 雙 方 的 意 識 型 態 的 不 同, 殊 為 一 件 難 事, 謹 感 謝 台 航 會 秘 書 長 及 相 關 同 仁 的 全 力 支 持 協 助 與 努 力 79
參 附 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日 程 表 我 方 代 表 名 單 資 料 大 陸 代 表 名 單 江 蘇 簡 介 蘇 州 簡 介 拙 政 園 等 景 點 簡 介 凱 賓 斯 基 大 酒 店 簡 介 80
附 件 一 兩 岸 海 運 論 壇 日 程 表 第 一 天 (2011 年 12 月 16 日 ) 16:00 前 入 住 蘇 州 金 雞 湖 凱 賓 斯 基 酒 店 18:00-18:30 陸 方 省 市 代 表 會 晤 見 兩 岸 重 要 貴 賓 18:30-20:30 海 航 會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歡 迎 晚 宴 第 二 天 (2011 年 12 月 17 日 ) 1 主 持 人 :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宋 德 星 先 生 致 開 幕 辭 並 介 紹 貴 賓 2 蘇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領 導 致 辭 09:00-10:00 3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領 導 致 辭 開 幕 式 4 海 航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徐 祖 遠 先 生 講 話 5 交 通 部 政 務 次 長 ( 臺 航 會 名 譽 董 事 長 ) 葉 匡 時 先 生 講 話 10:00-10:35 論 壇 兩 岸 嘉 賓 茶 歇 10:20-10:35 太 倉 港 與 基 隆 港 台 中 港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儀 式 主 持 人 :( 共 10 分 鐘 ) 陸 方 :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宋 德 星 先 生 臺 方 :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司 長 ( 臺 航 會 副 董 事 長 ) 祁 文 中 先 生 與 談 人 : 兩 岸 航 港 代 表 各 4 位 ( 各 10 分 鐘 ) 陸 方 :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校 長 於 世 成 先 生 10:35-12:05 議 題 一 回 顧 直 航 成 效 兩 岸 共 謀 發 展 中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副 總 裁 陶 素 雲 女 士 寧 波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向 堅 剛 先 生 福 建 華 榮 海 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班 輪 運 輸 部 經 理 林 維 雲 先 生 臺 方 :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暨 策 略 長 余 華 明 先 生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陳 慧 娟 女 士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副 校 長 張 志 清 先 生 船 聯 會 秘 書 長 許 洪 烈 先 生 12:10-14:00 自 助 午 餐 及 午 休 81
主 持 人 :( 共 10 分 鐘 ) 陸 方 : 海 航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胡 漢 湘 先 生 臺 方 : 臺 航 會 董 事 長 盧 峯 海 先 生 與 談 人 : 兩 岸 航 港 代 表 各 4 位 ( 各 10 分 鐘 ) 陸 方 : 中 遠 集 團 14:00-15:30 議 題 二 廈 門 港 務 集 團 總 經 理 陳 鼎 瑜 先 生 加 強 港 航 合 作 船 東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張 守 國 先 生 兩 岸 共 克 時 艱 山 東 海 豐 國 際 集 團 執 行 總 裁 楊 現 祥 先 生 臺 方 : 長 榮 集 團 副 總 裁 謝 志 堅 先 生 高 雄 港 務 局 局 長 蕭 丁 訓 先 生 台 中 港 務 局 局 長 李 泰 興 先 生 船 代 會 秘 書 長 王 國 傑 先 生 15:30-15:50 茶 歇 主 持 人 :( 共 10 分 鐘 ) 陸 方 : 海 航 會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李 鳳 岐 先 生 台 方 : 基 隆 港 務 局 局 長 陳 福 男 先 生 與 談 人 : 兩 岸 航 港 代 表 各 4 位 ( 各 10 分 鐘 ) 陸 方 : 福 建 海 事 局 局 長 陸 鼎 良 先 生 航 海 學 會 救 撈 專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5:50-17:20 議 題 三 加 強 聯 合 搜 救 打 造 平 安 海 峽 宋 家 慧 先 生 航 海 學 會 船 舶 防 污 染 專 業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兼 秘 書 長 喬 冰 女 士 引 航 協 會 會 長 陳 正 華 先 生 台 方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科 長 ( 臺 航 會 顧 問 ) 林 志 宏 先 生 花 蓮 港 務 局 局 長 黎 瑞 德 先 生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理 事 長 洪 清 潭 先 生 引 水 協 會 理 事 長 姚 忠 義 先 生 17:20-17:45 論 壇 總 結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宋 德 星 先 生 82
18:30-20:30 中 遠 之 夜 晚 宴 第 三 天 (2011 年 12 月 18 日 ) 09:00-17:00 蘇 州 地 區 拙 政 園 蘇 州 博 物 館 虎 丘 木 瀆 古 鎮 參 訪 參 觀 景 點 18:30-20:30 中 外 運 長 航 之 夜 晚 宴 第 四 天 (2011 年 12 月 19 日 ) 返 程 83
附 件 二 我 方 代 表 名 單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任 職 單 位 職 務 1 葉 匡 時 男 交 通 部 政 務 次 長 / 臺 航 會 名 譽 董 事 長 2 祁 文 中 男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航 政 司 長 / 臺 航 會 副 董 事 長 3 洪 玉 芬 女 交 通 部 會 計 處 會 計 長 / 臺 航 會 顧 問 4 盧 峯 海 男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 臺 航 會 董 事 長 / 董 事 長 5 相 重 發 男 海 運 聯 營 總 處 / 臺 航 會 常 務 理 事 兼 秘 書 長 / 董 事 兼 秘 書 長 6 蕭 丁 訓 男 高 雄 港 務 局 局 長 7 陳 福 男 男 基 隆 港 務 局 局 長 8 李 泰 興 男 臺 中 港 務 局 局 長 9 黎 瑞 德 男 花 蓮 港 務 局 局 長 10 林 雪 花 女 交 通 部 會 計 處 簡 派 秘 書 / 臺 航 會 顧 問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任 職 單 位 職 務 84
11 賴 威 伸 男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科 長 12 鄭 聯 芳 男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科 員 13 張 志 清 男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中 華 航 運 學 會 副 校 長 14 賴 素 惠 女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專 員 15 沈 子 睿 男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專 門 委 員 / 臺 航 會 顧 問 16 林 志 宏 男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科 長 / 臺 航 會 顧 問 17 田 忠 勇 男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資 深 高 級 專 員 18 謝 志 堅 男 長 榮 集 團 / 船 聯 會 副 總 裁 / 理 事 長 19 周 仲 庚 男 交 通 部 / 新 加 坡 華 點 通 集 團 顧 問 / 董 事 會 主 席 20 王 華 特 男 匯 智 聯 合 公 司 執 行 長 21 蔡 勇 男 廈 門 象 嶼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經 理 22 張 義 源 男 台 灣 航 業 公 司 董 事 長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任 職 單 位 職 務 85
23 陳 柏 廷 男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董 事 長 24 陳 德 勝 男 德 翔 海 運 公 司 董 事 長 25 周 家 獻 男 寶 華 海 運 公 司 董 事 長 26 許 國 慶 男 基 隆 港 務 局 組 長 27 陳 榮 聰 男 基 隆 港 務 局 組 長 28 陳 素 滿 女 高 雄 港 務 局 組 長 29 邱 謙 文 男 臺 中 港 務 局 組 長 30 鍾 權 宏 男 花 蓮 港 務 局 組 長 31 黃 淑 美 女 高 雄 港 務 局 副 主 任 32 朱 志 光 男 高 雄 港 務 局 副 處 長 33 張 乃 文 男 高 雄 港 務 局 科 長 34 唐 伯 芬 女 臺 中 港 務 局 科 長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任 職 單 位 職 務 86
35 李 麗 香 女 基 隆 港 務 局 科 長 36 林 美 秀 女 臺 中 港 務 局 專 員 37 陳 慧 娟 女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38 周 慕 豪 男 中 國 航 運 公 司 總 經 理 39 任 樹 傑 男 中 鋼 運 通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40 洪 清 潭 男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理 事 長 41 姚 忠 義 男 中 華 引 水 協 會 理 事 長 42 鄭 坤 榮 男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總 驗 船 師 43 呂 錦 山 男 成 功 大 學 / 中 華 海 運 研 究 協 會 教 授 / 理 事 長 44 王 俊 友 男 台 灣 港 埠 協 會 理 事 長 45 陳 木 枝 男 台 北 市 海 運 承 攬 運 送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理 事 長 46 黃 桂 妹 女 臺 灣 進 口 砂 石 協 會 理 事 長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任 職 單 位 職 務 87
47 蕭 勝 旗 男 臺 灣 進 口 砂 石 協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48 許 洪 烈 男 全 國 船 聯 會 秘 書 長 49 王 國 傑 男 全 國 船 代 會 秘 書 長 50 銀 柳 生 男 中 華 搜 救 協 會 秘 書 長 51 王 以 湘 男 寶 華 海 運 公 司 總 經 理 52 蔡 明 旭 男 陽 凱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53 柯 金 成 男 長 榮 集 團 北 京 總 代 表 54 余 華 明 男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暨 策 略 長 55 魏 標 昌 男 陽 凱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56 葉 文 超 男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中 國 區 總 經 理 57 林 炯 炘 男 萬 海 航 運 公 司 資 深 協 理 58 楊 正 行 男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協 理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任 職 單 位 職 務 88
59 張 新 億 男 長 榮 集 團 深 圳 永 航 公 司 總 經 理 60 陳 文 傳 男 德 翔 海 運 公 司 總 經 理 61 曾 秉 仁 男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資 深 經 理 62 蘇 玉 菁 女 台 灣 航 業 公 司 董 事 長 特 助 63 唐 邦 正 男 中 國 航 運 公 司 經 理 64 吳 天 明 男 昌 和 船 務 代 理 公 司 / 高 雄 市 船 務 代 理 公 會 董 事 長 / 理 事 長 65 鄭 俊 華 男 高 雄 港 務 局 科 員 66 陳 林 麗 惠 女 基 隆 港 務 局 辦 事 員 67 晏 韻 慧 女 花 蓮 港 務 局 領 班 68 蕭 銘 堯 男 基 隆 市 船 代 會 理 事 長 69 林 順 源 男 台 中 市 船 代 會 / 建 勝 船 務 公 司 理 事 長 / 董 事 長 70 朱 文 印 男 臺 灣 進 口 砂 石 協 會 副 理 事 長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任 職 單 位 職 務 89
71 徐 順 憲 男 榕 聲 公 司 總 經 理 72 王 志 成 男 宇 泰 公 司 總 經 理 73 黃 希 賢 男 陞 暘 船 務 代 理 公 司 總 經 理 74 王 慕 嚴 男 臺 灣 進 口 砂 石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75 陳 哲 茂 男 臺 灣 進 口 砂 石 協 會 常 務 監 事 76 蔣 懷 德 男 台 北 市 海 運 承 攬 運 送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理 事 77 林 福 同 男 臺 灣 進 口 砂 石 協 會 理 事 78 周 國 良 男 臺 灣 進 口 砂 石 協 會 秘 書 長 79 林 信 宏 男 長 榮 集 團 北 京 代 表 80 魏 中 偉 男 陽 凱 有 限 公 司 蘇 州 代 表 81 楊 俊 傑 男 長 榮 集 團 謝 副 總 裁 隨 扈 90
附 件 三 大 陸 代 表 名 單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1 徐 祖 遠 交 通 運 輸 部 副 部 長 / 海 航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2 李 偉 交 通 運 輸 部 辦 公 廳 秘 書 / 海 航 會 秘 書 3 王 征 國 台 辦 經 濟 局 副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4 巫 桐 國 台 辦 經 濟 局 幹 部 / 海 航 會 顧 問 5 梅 秀 英 國 務 院 法 制 辦 工 交 商 事 法 制 司 交 通 處 副 處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6 劉 功 臣 中 國 航 海 學 會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7 宋 德 星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運 局 局 長 台 辦 主 任 / 海 航 會 理 事 長 8 張 建 中 紀 委 駐 交 通 運 輸 部 部 紀 檢 監 察 局 副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9 李 良 生 交 通 運 輸 部 人 事 勞 動 司 副 司 長 / 海 航 會 副 理 事 長 10 李 宏 印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運 局 副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1
11 柯 林 春 交 通 運 輸 部 政 策 法 規 司 副 司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12 宋 家 慧 交 通 運 輸 部 救 助 打 撈 局 局 長 / 海 航 會 副 理 事 長 13 曹 德 勝 交 通 運 輸 部 海 事 局 副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14 翟 久 剛 中 國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總 值 班 室 主 任 / 海 航 會 顧 問 15 游 慶 仲 江 蘇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廳 長 16 王 昌 保 江 蘇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副 廳 長 17 周 志 木 江 蘇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港 口 局 副 局 長 18 王 竹 鳴 江 蘇 省 太 倉 港 口 管 委 會 主 任 19 邵 建 林 蘇 州 市 交 通 運 輸 局 ( 蘇 州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 局 長 20 蔣 學 明 太 倉 港 口 投 資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21 徐 衛 強 太 倉 港 管 委 會 黨 政 辦 公 室 主 任 22 馬 繼 列 福 建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副 廳 長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2
23 周 曉 航 交 通 運 輸 部 科 學 院 副 院 長 24 杜 殿 虎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運 科 學 研 究 院 黨 委 副 書 記 / 海 航 會 理 事 25 殷 林 中 國 交 通 通 信 資 訊 中 心 副 主 任 / 航 會 理 事 26 朱 碧 新 中 國 交 通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27 朱 愷 中 國 船 級 社 副 總 裁 兼 總 工 程 師 28 朱 培 亭 交 通 運 輸 部 機 關 服 務 局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29 胡 漢 湘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30 彭 翠 紅 中 國 引 航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31 陳 英 明 中 國 港 口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32 張 守 國 中 國 船 東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兼 秘 書 長 33 王 明 志 上 海 組 合 港 管 委 會 辦 公 室 主 任 / 海 航 會 顧 問 34 陳 建 華 中 國 理 貨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3
35 孫 鑫 中 國 船 舶 代 理 及 無 船 承 運 人 協 會 副 秘 書 長 36 李 鳳 岐 海 峽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協 會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兼 秘 書 長 37 孫 家 康 中 國 遠 洋 運 輸 ( 集 團 ) 總 公 司 副 總 裁 38 石 澤 民 中 國 遠 洋 運 輸 ( 集 團 ) 總 公 司 駐 臺 灣 首 席 代 表 39 楊 挺 中 國 遠 洋 運 輸 ( 集 團 ) 總 公 司 運 輸 部 副 總 經 理 40 葛 一 川 中 國 遠 洋 運 輸 ( 集 團 ) 總 公 司 運 輸 管 理 處 船 長 41 張 國 發 中 國 海 運 ( 集 團 ) 總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42 趙 滬 湘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43 劉 錫 漢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44 陶 素 雲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45 張 建 衛 中 國 外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46 徐 秋 敏 中 外 運 集 裝 箱 運 輸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4
47 蘇 新 剛 招 商 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48 高 軍 浙 江 海 事 局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49 陸 鼎 良 福 建 海 事 局 局 長 / 海 航 會 常 務 理 事 50 申 亞 平 廈 門 海 事 局 副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51 於 世 成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校 長 52 孫 光 圻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港 口 與 航 運 研 究 所 所 長 教 授 53 趙 克 河 北 港 口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54 袁 寶 童 天 津 港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55 常 德 傳 青 島 港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總 裁 56 陳 戌 源 上 海 國 際 港 務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57 趙 建 華 張 家 港 港 務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58 王 衛 國 南 通 港 口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5
59 蔡 申 康 寧 波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60 李 緒 斌 溫 州 市 港 航 管 理 局 副 局 長 紀 委 書 記 / 海 航 會 理 事 61 鄧 坤 福 州 港 口 管 理 局 副 局 長 / 海 航 會 常 務 理 事 62 李 興 湖 福 建 省 交 通 運 輸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63 蔡 良 涯 廈 門 港 口 管 理 局 局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64 陳 鼎 瑜 廈 門 港 務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65 楊 建 鋒 汕 頭 市 交 通 運 輸 局 局 長 海 航 會 理 事 66 謝 燕 瓊 汕 頭 港 務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67 蔡 錦 龍 廣 州 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68 張 冀 湛 江 港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69 章 清 凱 陽 國 際 貨 運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70 錢 衛 忠 中 海 船 務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6
71 馮 鑫 凱 陽 國 際 貨 運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72 陳 洪 輝 深 圳 聯 合 國 際 船 舶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73 宋 紅 光 中 國 航 務 週 刊 雜 誌 社 執 行 總 編 74 林 戟 廈 門 遠 洋 運 輸 公 司 總 經 理 75 陸 榮 鶴 上 海 市 錦 江 航 運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76 楊 現 祥 海 豐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CEO 77 李 萬 錦 南 京 油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78 李 蕾 福 建 省 輪 船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79 陳 為 仁 福 州 市 馬 尾 輪 船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80 俞 振 宏 福 建 華 榮 海 運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總 裁 81 陳 劍 鐘 福 建 東 方 海 運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82 吳 弘 福 建 外 貿 中 心 船 務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7
83 王 建 川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豐 澤 船 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84 陳 超 雲 福 建 鑫 安 船 務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85 吳 厚 生 福 建 省 廈 門 輪 船 總 公 司 總 經 理 86 張 燁 坤 中 國 外 運 福 建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87 喬 冰 航 海 學 會 防 污 染 專 業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兼 秘 書 長 88 徐 偉 太 倉 中 海 船 務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89 杜 海 鵬 交 通 運 輸 部 救 助 打 撈 局 救 助 指 揮 處 副 處 長 / 海 航 會 顧 問 90 陳 正 華 上 海 引 航 站 站 長 91 陳 伯 雄 廈 門 引 航 站 站 長 92 孫 波 天 津 港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辦 公 室 科 長 93 陳 依 成 福 建 華 榮 海 運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助 理 94 林 維 雲 福 建 華 榮 海 運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8
95 劉 敬 福 州 市 馬 尾 輪 船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96 楊 建 明 太 倉 港 集 裝 箱 海 運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97 羅 丹 峰 福 建 八 方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98 羅 翀 民 生 輪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99 陶 啟 明 上 海 長 石 海 運 公 司 總 經 理 100 顧 新 黎 上 海 長 石 海 運 公 司 經 營 部 經 理 101 胡 彧 中 國 遠 洋 運 輸 ( 集 團 ) 總 公 司 孫 家 康 秘 書 102 孫 軼 中 遠 集 團 總 經 理 辦 公 室 公 關 室 副 經 理 103 高 媛 中 遠 集 團 總 經 理 辦 公 室 104 李 冬 中 遠 集 團 運 輸 部 105 郭 小 媛 中 國 船 舶 代 理 及 無 船 承 運 人 協 會 副 秘 書 長 106 孟 愈 廈 門 國 際 港 務 股 份 公 司 營 運 部 副 經 理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99
107 辜 偉 峰 福 建 國 航 遠 洋 運 輸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108 陳 水 明 台 州 市 港 航 管 理 局 玉 環 港 航 分 局 局 長 109 薛 雪 強 台 州 市 港 航 管 理 局 玉 環 港 航 分 局 副 局 長 110 鄭 榮 豐 台 州 市 港 航 管 理 局 玉 環 港 航 分 局 太 倉 港 口 管 委 會 特 邀 嘉 賓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111 聶 棟 仁 華 岡 集 團 副 董 事 長 112 賴 德 彰 華 岡 集 團 華 東 區 總 經 理 113 吳 毅 華 岡 集 團 蘇 州 分 公 司 總 經 理 工 作 人 員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114 陳 如 洋 水 運 局 臺 灣 處 處 長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100
115 趙 舟 水 運 局 臺 灣 處 調 研 員 / 海 航 會 副 秘 書 長 116 黎 旗 煒 水 運 局 臺 灣 處 主 任 科 員 117 張 祥 斌 水 運 局 臺 灣 處 主 任 科 員 118 雷 小 芳 外 事 司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中 心 幹 部 119 宋 瑋 外 事 司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中 心 幹 部 120 林 軍 保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運 局 辦 公 室 主 任 121 姚 飛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運 局 經 濟 運 行 處 副 處 長 122 樊 暉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運 局 港 口 處 幹 部 123 王 銳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運 局 國 際 航 運 處 幹 部 124 中 央 電 視 臺 中 文 國 際 頻 道 125 新 華 社 126 人 民 日 報 海 外 版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101
127 鳳 凰 衛 視 128 中 國 交 通 報 129 中 國 水 運 報 102
附 件 四 江 蘇 簡 介 江 蘇 簡 稱 蘇, 位 於 大 陸 東 部 沿 海 中 心, 地 處 美 麗 富 饒 的 長 江 三 角 州 東 瀕 黃 海, 西 連 安 徽, 北 接 經 濟 強 省 山 東, 東 南 與 富 庶 的 浙 江 和 上 海 毗 鄰 全 省 總 面 積 10.26 萬 平 方 千 米, 占 全 國 總 面 積 的 1.1% 其 中 平 原 面 積 7.06 萬 平 方 千 米, 水 面 面 積 1.73 萬 平 方 千 米 江 蘇 以 江 甯 蘇 州 各 取 一 字 得 名 唐 大 部 屬 江 南 東 道 和 淮 南 道 ; 宋 置 江 南 東 路 兩 浙 西 路 和 淮 南 東 路 ; 元 屬 江 東 建 康 道 江 南 浙 西 道 淮 東 江 北 道 ; 明 境 內 各 府 和 直 隸 州 直 屬 中 央, 稱 為 直 隸, 後 改 南 直 隸 ; 清 改 江 南 省, 後 分 設 江 蘇 省, 為 江 蘇 得 名 的 開 始 1949 年 後 設 蘇 北 行 署 和 蘇 南 行 署, 後 合 併 恢 復 江 蘇 省, 省 名 至 今 未 變 截 至 2009 年 末, 全 省 轄 南 京 市 無 錫 市 徐 州 市 常 州 市 蘇 州 市 南 通 市 連 雲 港 淮 安 市 鹽 城 市 揚 州 市 鎮 江 市 泰 州 市 宿 遷 市 等 13 個 地 級 市,55 個 市 轄 區 26 個 縣 級 市 25 個 縣 省 會 南 京 市 江 蘇 以 地 形 地 勢 低 平, 河 湖 眾 多 為 特 點, 平 原 水 面 所 占 比 例 之 大, 在 大 陸 居 首 位 主 要 有 蘇 南 平 原, 江 淮 平 原 黃 淮 平 原 和 東 部 濱 海 平 原 全 省 耕 地 面 積 474 萬 公 傾 (2006 年 ) 全 省 境 內 河 川 交 錯, 水 網 密 佈, 長 江 橫 穿 東 西 400 多 千 米, 大 運 河 縱 貫 南 北 690 千 米, 西 南 部 有 秦 淮 河, 北 部 有 蘇 北 灌 溉 總 渠 新 沭 河 通 揚 運 河 等 有 大 小 湖 泊 290 多 個, 太 湖 和 洪 澤 湖 為 大 陸 五 大 淡 水 湖 全 省 海 岸 線 長 954 千 米 全 省 氣 候 具 有 明 顯 的 季 風 特 徵, 處 於 亞 熱 帶 向 暖 溫 帶 過 渡 地 帶, 大 致 以 淮 河 灌 溉 總 渠 一 線 為 界, 以 南 屬 亞 熱 帶 濕 潤 季 風 氣 候, 以 北 屬 暖 溫 帶 濕 潤 季 風 氣 候 全 省 氣 候 溫 和, 雨 量 適 中, 四 季 分 明 103
附 件 五 蘇 州 簡 介 蘇 州, 古 稱 吳 吳 都 吳 中 東 吳 吳 門, 現 簡 稱 蘇 蘇 州 自 有 文 字 記 載 以 來 的 歷 史 已 有 4000 多 年, 西 元 前 514 年 建 城, 是 大 陸 首 批 24 個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之 一, 重 點 風 景 旅 遊 城 市, 江 蘇 省 經 濟 最 發 達 的 城 市 蘇 州 東 鄰 上 海, 瀕 臨 東 海 ; 西 抱 太 湖, 背 靠 無 錫, 隔 湖 遙 望 常 州 ; 北 瀕 長 江, 與 南 通 隔 江 相 望, 南 臨 浙 江, 與 嘉 興 接 壤, 所 轄 太 湖 水 面 緊 鄰 湖 州, 東 距 上 海 市 區 81 公 里 蘇 州 是 江 蘇 省 的 東 南 門 戶, 上 海 的 咽 喉, 蘇 中 和 蘇 北 通 往 浙 江 的 必 經 之 地 蘇 州 物 華 天 寶, 人 傑 地 靈, 因 其 從 古 至 今 繁 榮 發 達 長 盛 不 衰 的 文 化 和 經 濟, 被 譽 為 人 間 天 堂 園 林 之 城 的 美 名 蘇 州 素 來 以 山 水 秀 麗 園 林 典 雅 而 聞 名 天 下, 有 江 南 園 林 甲 天 下, 蘇 州 園 林 甲 江 南 的 美 稱, 又 因 其 小 橋 流 水 人 家 的 水 鄉 古 城 特 色, 而 有 東 方 威 尼 斯 東 方 水 都 ( 東 方 水 城 ) 之 稱 現 今 的 蘇 州 已 經 成 為 城 中 有 園 園 中 有 城, 山 水 城 林 園 鎮 為 一 體, 古 典 與 現 代 完 美 結 合 古 韻 今 風 和 諧 發 展 的 國 際 化 大 都 市 104
附 件 六 拙 政 園 江 南 園 林 的 代 表, 蘇 州 園 林 中 面 積 最 大 的 古 典 山 水 園 林 始 建 于 明 朝 正 德 年 間, 今 園 轄 地 面 積 約 八 十 三 點 五 畝, 開 放 面 積 約 七 十 三 畝, 其 中 園 林 中 部 西 部 及 晚 清 張 之 萬 住 宅 ( 今 蘇 州 園 林 博 物 館 舊 館 ) 為 晚 清 建 築 園 林 遺 產, 約 三 十 八 畝 大 陸 四 大 名 園 之 一,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5A 級 旅 遊 景 區, 被 譽 為 中 國 園 林 之 母, 一 九 九 七 年 被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木 瀆 古 鎮 位 於 蘇 州 西 郊 靈 岩 山 麓, 依 山 而 築, 傍 水 而 居, 其 獨 特 的 格 局 為 江 南 諸 多 古 鎮 少 有 有 吳 中 第 一 鎮 之 稱, 木 瀆 更 是 江 南 唯 一 的 中 國 園 林 古 鎮 明 清 時 有 私 家 園 林 30 多 處, 現 已 修 復 嚴 家 花 園, 虹 飲 山 房 靈 岩 山 館 古 松 園 榜 眼 府 第, 盤 隱 草 堂 等, 其 中 嚴 家 花 園 為 江 南 名 園, 為 嚴 家 淦 先 生 故 居 ; 虹 飲 山 房 是 乾 隆 民 間 行 宮, 內 有 二 十 道 清 代 聖 旨, 彌 足 珍 貴 其 深 厚 的 文 化 蘊 積, 幽 雅 的 園 林 環 境, 膾 炙 人 口 的 歷 史 傳 說, 為 現 代 都 市 人 提 供 了 一 個 放 鬆 身 心 陶 冶 情 操 的 旅 遊 休 閒 的 好 去 處 虎 丘 大 陸 4A 級 景 區 及 首 批 十 佳 文 明 風 景 旅 遊 區 示 範 點 位 於 蘇 州 城 西 北 郊, 距 城 區 中 心 五 公 里 相 傳 春 秋 時 吳 王 夫 差 葬 其 父 于 此, 葬 後 三 日 有 白 虎 踞 其 上, 故 名 山 高 約 三 十 六 米, 古 樹 參 天, 山 小 景 多, 千 年 虎 丘 塔 矗 立 山 巔 虎 丘 依 託 著 秀 美 的 景 色, 悠 久 的 歷 史 文 化 景 觀, 享 有 吳 中 第 一 名 勝 的 美 譽 宋 蘇 東 坡 說 過 : 到 蘇 州 而 不 遊 虎 丘, 乃 是 憾 事 蘇 州 博 物 館 蘇 州 博 物 館 是 地 方 歷 史 藝 術 性 博 物 館 1960 年 建 立,2006 年 10 月 建 成 新 館, 設 計 者 為 著 名 的 建 築 設 計 大 師 貝 聿 銘 館 址 為 太 平 天 國 忠 王 李 秀 成 王 府 遺 址 面 積 8000 多 平 方 米, 分 東 西 中 3 路, 中 路 立 體 建 築 為 殿 堂 型 式, 梁 坊 滿 飾 蘇 式 彩 繪, 入 口 處 側 門, 有 文 征 明 手 植 紫 藤, 內 部 東 側 有 太 平 天 國 古 典 舞 臺 等, 是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105
附 件 七 凱 賓 斯 基 大 酒 店 簡 介 金 雞 湖 凱 賓 斯 基 大 酒 店 毗 鄰 金 雞 湖 高 爾 夫 球 場 和 金 雞 湖 大 酒 店 交 通 便 捷, 距 離 蘇 州 市 區 金 雞 湖 及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等 地 區 車 程 約 為 15 20 分 鐘 擁 有 458 間 豪 華 客 房 和 套 房, 房 間 寬 敞 優 雅, 窗 外 景 色 絢 麗 ; 擁 有 蘇 州 最 大 的 宴 會 廳, 可 承 辦 同 時 容 納 1200 人 的 大 型 宴 會 或 1600 人 的 雞 尾 酒 會 及 8 間 高 品 位 裝 修 的 多 功 能 廳 此 外, 酒 店 附 屬 建 築 物 上 設 有 4000 平 方 米 的 設 備 齊 全 的 健 身 中 心, 包 括 大 型 室 內 游 泳 池, 室 內 壁 球 室 及 網 球 場, 各 式 健 身 中 心 和 有 氧 操 館, 以 及 世 界 知 名 水 療 服 務 品 牌 館 酒 店 的 四 季 餐 廳 全 天 提 供 全 球 各 式 美 食 和 地 方 特 色 食 品, 既 有 中 國 菜 東 南 亞 菜 還 有 歐 洲 佳 餚 望 湖 閣 中 餐 廳 提 供 地 道 的 廣 東 菜 和 淮 揚 菜 凱 賓 斯 基 大 酒 店 將 會 力 爭 成 為 蘇 州 城 內 首 屈 一 指 的 奢 華 酒 店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