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3 重 要 事 项 5 参 与 免 税 5 统 一 税 务 待 遇 ( 财 政 统 一 ) 7 反 税 基 侵 蚀 ( 利 息 扣 除 ) 8 过 度 参 与 债 务 利 息 扣 除 的 限 制.. 8 过 度 负 债 收 购 利 息 扣 除 的 限 制.. 9 不 公 平 贷 款 10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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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计 价 格 [2002]1575 号, 计 价 格 [2000]1567 号, 计 价 格 25.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 含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考 试 [1999]465 号, 鲁 价 费 发 [2006]126 号, 鲁 价 费 函 [2013]28 号, 发 改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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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4, , % GDP % % 15.6% 13.9%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

2001 4, , % GDP % % 15.6% 75,000 60, % 50,920 58,190 67,290 35% 28%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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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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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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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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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指 在 企 业 日 常 活 动 中 以 存 货 的 减 去 以 及 后 的 金 额 二 单 项 选 择 题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其 于 年 月 日 购 入 原 材 料 一 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为 元

卷八 隐痛 卷九 美丽的时刻 后记 一条河流的梦 时光九篇 卷一 诗的成因 卷二 长路 卷三 悬崖菊 卷四 雾起时 卷五 时光的复仇 卷六 良夜 卷七 子夜变歌 卷八 在黑暗的河流上 卷九 夏夜的传说 后记 愿望 在那遥远的地方 序 在那遥远的地方 卷一 出塞曲 卷二 漂泊的湖 卷三 飘 蓬 卷四

附:

2 秦汉文学地理与文人分布 晋 还如楚 令尹子木 与 之 语 问 晋 故 焉 且 曰 晋 大 夫 与 楚 孰 贤 对 曰 晋 卿 不 如 楚 其 大 夫 则 贤 皆 卿 材 也 如 杞 梓 皮 革 自 楚 往 也 虽 楚有材 晋实用之 子木曰 夫 独 无 族 姻 乎 对 曰 虽 有 而 用 楚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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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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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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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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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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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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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荷 兰 税 务 制 度 概 要 2014 与 外 国 投 资 者 有 关 的 政 策 免 责 声 明 : 本 文 件 仅 包 含 一 般 信 息, 这 些 一 般 信 息 不 是 ( 财 政 ) 法 律 意 见 或 其 他 专 业 意 见 ( 包 括 对 荷 兰 法 ) 或 综 合 研 究 的 问 题 虽 然 我 们 为 这 些 一 般 信 息 付 出 巨 大 关 注 和 劳 动, 对 于 可 能 源 于 这 些 信 息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我 们 不 能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我 们 建 议 对 特 定 的 法 律 问 题 或 事 项 应 向 有 合 法 资 格 ( 税 务 法 ) 的 律 师 咨 询 2014 年 1 月 All services shall be rendered under a contract of assignment with Otterspeer, Haasnoot B.V., Chamber of Commerce 55 81 88 11. In all cases the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deposited under the same number shall be applicable, which include a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Upon request we shall send you a copy of our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they are also stated on our website http://ohp.nl/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en/general_terms_and_conditions.pdf

概 述 3 重 要 事 项 5 参 与 免 税 5 统 一 税 务 待 遇 ( 财 政 统 一 ) 7 反 税 基 侵 蚀 ( 利 息 扣 除 ) 8 过 度 参 与 债 务 利 息 扣 除 的 限 制.. 8 过 度 负 债 收 购 利 息 扣 除 的 限 制.. 9 不 公 平 贷 款 10 加 速 折 旧 10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10 荷 兰 合 作 社 和 股 息 预 扣 税 10 最 终 结 算 ( 退 出 ) 税 11 税 收 协 议 11 单 方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规 定 11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常 设 机 构 12 有 限 的 损 失 结 转 12 投 资 企 业 的 免 税 资 格 12 船 运 13 研 究 和 开 发 的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14 创 新 类 别.14 研 究 和 开 发 设 施 和 劳 动 力 成 本 14 研 究 和 开 发 减 免.14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APA) 和 先 期 税 务 裁 定 (ATR) 的 实 践...15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和 先 期 税 务 裁 定.15 先 期 税 务 裁 定 - 控 股 公 司 15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 中 介 ) 融 资 机 构 和 许 可.15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更 重 要 通 则.16 实 质 性 要 求.16 外 国 投 资 者 中 央 咨 询 处.17 不 动 产.18 房 地 产 转 让 税.18 个 人 税 收.19 概 论. 19 类 别 1- 劳 务 与 就 业 收 入.20 类 别 2- 主 要 股 权 收 入 和 资 本 收 入.20 类 别 3- 被 视 为 净 财 富 的 收 入.21 30% 规 则 裁 定. 22 选 择 作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可 能 性..23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保 险..24 遗 产 和 赠 与 税..25 信 托..26 2

概 论 公 司 利 润 及 若 干 其 他 位 于 荷 兰 的 资 本 转 为 股 份 的 法 人 实 体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论 这 样 的 公 司 和 法 人 实 体 是 否 根 据 荷 兰 法 律 注 册 成 立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最 初 的 200,000 利 润, 征 收 率 为 20%) 非 居 民 企 业 仅 就 来 源 于 荷 兰 的 收 入 纳 税 除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公 司 不 用 缴 纳 在 其 它 收 入 方 面 的 更 高 税 务 ( 除 了 参 与 在 荷 兰 大 陆 架 上 的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的 勘 探 或 开 采 一 些 公 司 ) 荷 兰 对 利 息 不 征 收 预 扣 税 ( 除 非 在 相 关 贷 款 的 基 础 上, 基 于 股 权 的 某 些 特 点, 被 重 新 分 类 的 权 益 ) 及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由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缴 纳 股 息 预 扣 税 ( 国 内 的 ) 为 15%; 根 据 各 项 税 收 协 定 这 个 税 率 大 为 降 低 对 于 合 格 的 欧 盟 母 公 司 5% 的 最 低 持 股 量 将 足 以 从 股 息 预 扣 税 ( 而 不 是 目 前 的 10%- 欧 盟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的 门 槛 ) 的 完 全 豁 免 免 税 欧 盟 和 欧 洲 经 济 区 居 民 的 资 金, 与 荷 兰 的 免 税 资 金 ( 如 养 老 基 金 ) 相 比 有 权 要 求 退 还 荷 兰 股 息 预 扣 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在 荷 兰 和 及 其 居 住 国 由 相 关 协 议 彼 此 互 相 交 换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欧 盟 和 欧 洲 经 济 区 以 外 的 居 民 免 税 基 金 也 有 权 获 得 投 资 组 合 股 息 的 荷 兰 股 息 预 扣 税 公 司 的 利 润 以 欧 元 计 算 如 果 不 是 欧 元 而 是 以 另 一 种 货 币 作 为 该 公 司 的 功 能 性 货 币, 它 被 允 许 用 来 计 算 应 课 税 利 润, 提 供 一 个 功 能 货 币 税 的 裁 决 有 关 利 润 和 亏 损, 是 假 设 由 该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按 公 平 原 则 磋 商 厘 定 ( 例 如, 有 第 三 者 参 与 ) 的 条 件 下, 来 处 理 和 决 定 的 如 果 纳 税 人 不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转 让 定 价 文 件, 纳 税 利 润 可 以 调 整 所 有 参 与 公 司 间 交 易 的 纳 税 方 都 要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持 有 足 够 的 转 让 定 价 文 件 3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同 类 型 的 收 入 没 有 区 别, 如 交 易 的 利 润, 资 本 收 益, 被 动 收 入 等. 少 数 例 外 适 用 的 : 豁 免 适 用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权 ( 请 参 阅 参 与 免 税 ) 收 入 符 合 所 谓 的 创 新 类 别, 可 适 用 实 际 税 率 为 5%( 见 创 新 类 别 ) 船 舶 吨 位 税 ( 航 运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特 别 制 度 见 船 务 ) 损 失 由 只 持 有 而 并 没 有 其 他 活 动 的 公 司 产 生, 这 样 的 损 失 只 能 抵 消 类 似 性 质 的 利 润 年 收 入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的 估 值 的 认 可 应 符 合 健 全 的 商 业 惯 例, 这 一 学 说 教 义 产 生 于 例 法 健 全 的 商 业 惯 例 的 概 念 一 般 是 国 际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因 此, 虽 然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和 其 他 限 制 可 能 适 用, 但 是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计 算 没 有 固 定 的 规 则 的 存 在 健 全 的 商 业 惯 例 的 主 要 原 理 是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法, 尽 管 有 些 是 旨 在 避 免 课 税 通 货 膨 胀 的 利 润, 如 资 本 收 益 的 浮 动 信 贷 便 利 和 股 票 估 值 的 特 别 规 定 征 税 的 一 些 设 施 此 外, 占 总 收 入 的 某 些 部 分 可 能 是 免 税 的 最 广 为 所 知 的 是 由 合 格 的 附 属 公 司 所 得 产 生 的 资 本 收 益 和 收 入 的 相 关 免 税 ( 见 相 关 免 税 )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工 具 是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对 荷 兰 集 团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统 一 税 收 待 遇 ( 见 综 合 税 务 处 理 ) 外 国 来 源 收 入 可 以 根 据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或 者 依 据 荷 兰 单 方 面 规 定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条 款 豁 免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 见 双 重 征 税 单 边 条 例 ) 此 外, 对 外 国 来 源 收 入 的 外 国 预 扣 税 或 许 可 以 抵 消 该 项 所 得 的 荷 兰 税 务 责 任 4

重 要 条 款 参 与 免 税 根 据 参 与 免 税, 符 合 条 件 的 子 公 司, 包 括 股 息, 所 有 已 实 现 和 未 实 现 的 资 本 利 得 收 益, 不 包 括 在 应 税 利 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被 收 购 和 参 股 的 处 置 成 本 也 涵 盖 豁 免, 因 此 是 不 可 扣 除 的 相 应 地, 对 参 股 处 置 的 资 本 损 失 是 不 能 扣 除 一 个 重 要 的 例 外 是 满 足 一 定 要 求 下 的 参 与 相 关 清 算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 即 清 算 损 失 或 许 可 以 抵 扣 ) 参 与 股 权, 如 果 纳 税 人 拥 有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荷 兰 或 外 国 公 司 的 资 本 股 息 成 为 股 份 面 值 至 少 5% 少 于 5% 的 股 权 不 符 合 条 件 作 为 一 般 规 则, 参 股 免 税 适 用 于 如 果 参 股 不 是 纳 税 人 持 有 被 动 投 资 ( 动 机 测 试 ) 参 股 被 动 投 资 的 目 的 如 果 是 获 取 投 资 盈 利, 可 以 从 普 通 的 资 产 管 理 预 期 投 资 回 报 为 目 的 如 果 动 机 测 试 不 能 被 满 足, 参 与 免 税 可 能 仍 然 适 用, 如 果 参 股 是 一 个 合 格 的 参 股, 这 要 满 足 " 缴 税 税 测 试 " 和 / 或 " 资 产 测 试 " 缴 税 测 试 缴 税 测 试 有 效 得 要 求 对 参 股 所 在 国 的 利 润 所 得 税 制 度 和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的 国 家 进 行 总 体 比 较 该 缴 税 测 试 方 可 满 足, 如 果 : 利 得 税 的 法 定 税 率 是 10% 以 上, 并 且 在 税 基 上 无 显 著 差 别, 或 者 利 得 税 的 法 定 税 率 是 10% 以 上, 并 且 在 税 基 上 无 显 著 差 别, 但 这 些 不 会 导 致 低 于 10% 的 实 际 税 负 利 得 税 的 法 定 税 率 是 低 于 10%, 但 它 可 能 的 实 际 税 负 至 少 为 10% 资 产 测 试 资 产 审 查 要 满 足, 如 果 参 股 的 总 资 产 不 足 至 少 50% 以 上 的 可 免 除 低 税 率 的 被 动 资 产 原 则 上, 免 税 的 被 动 资 产 是 所 有 那 些 没 有 必 要 进 行 参 与 的 企 业 资 产 免 税 被 动 资 产 的 例 子 有 多 余 的 现 金 和 应 收 款 项 组 然 而,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甚 至 是 多 余 的 现 金 和 应 收 账 款 组 可 能 不 会 被 视 为 免 税 的 被 动 资 产 下 列 资 产 被 视 为 不 适 用 低 税 率 的 被 动 资 产 : 5

资 产, 其 收 入 要 征 收 利 得 税, 这 被 认 为 是 真 正 的 荷 兰 标 准 的 利 得 税 ( 参 见 缴 税 的 测 试 ) 房 地 产 ( 包 括 直 接 或 不 直 接 的 产 权 ) 低 征 税 的 被 动 资 产, 是 指 构 成 不 超 过 30% 的 参 与 拥 有 低 税 率 被 动 总 资 产 集 团 应 收 账 款 或 集 团 内 部 提 供 资 产 的 应 收 账 款, 但 前 提 是 拥 有 参 与 该 等 应 收 款 项 符 合 活 跃 的 融 资 公 司 或 该 应 收 款 项 已 完 成 外 部 融 资 ( 法 律 上 和 实 质 上 ) 至 少 90% 的 严 格 条 件 凡 参 与 持 有 被 动 投 资 或 者 不 是 一 个 合 格 的 参 与 者, 双 重 课 税 减 免 可 视 为 5% 的 税 收 抵 免 ( 不 论 基 本 的 税 率 ) 的 方 法 关 于 欧 盟 及 欧 洲 经 济 区 居 民 被 动 投 资 参 股, 应 纳 税 人 要 求 基 本 税 率 可 被 抵 免, 而 不 是 5% 被 视 为 税 收 抵 免 6

统 一 税 务 处 理 ( 统 一 财 政 )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1969 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和 税 收 法 规 里 已 经 规 定 了 财 政 统 一 规 则 一 个 财 政 单 位 可 以 在 荷 兰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形 成, 以 及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由 以 下 双 方 - 荷 兰 居 民 企 业 和 通 过 荷 兰 分 公 司 经 营 ( 部 分 ) 其 企 业 的 非 居 民 实 体 形 成 统 一 财 政 的 主 要 条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股 权 要 求 财 政 统 一 母 公 司 或 其 他 财 政 统 一 成 员 公 司 需 拥 有, 在 法 律 上 和 经 济 上, 至 少 95% 的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股 本, 给 以 投 票 权 至 少 95%, 至 少 95% 利 润, 且 至 少 95% 的 资 金, 或 者 财 政 统 一 子 公 司 ; 2. 会 计 年 度 要 求 财 政 统 一 成 员 公 司 需 要 有 统 一 的 会 计 年 度 ; 3. 同 样 的 制 度 要 求 财 政 统 一 成 员 公 司 必 须 遵 守 同 样 的 税 收 法 规 ( 如 豁 免 公 司 及 正 常 纳 税 企 业 不 能 参 加 财 政 统 一 ); 4. 企 业 形 式 要 求 除 了 NVS 和 BVS( 以 及 类 似 的 非 荷 兰 荷 兰 居 民 实 体 ) 的 某 些 其 他 实 体 可 以 形 成 一 个 财 政 统 一 作 为 母 公 司 的 一 部 分 一 个 财 务 单 位, 其 实 就 是 财 政 统 一, 结 果 就 是 要 所 有 参 与 的 子 公 司 让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做 一 个 统 一 纳 税 人 其 中 财 政 统 一 的 主 要 好 处 是 不 同 的 集 团 公 司 利 润 和 亏 损 的 相 互 结 算 其 他 的 好 处 是 不 涉 及 税 收 的 集 团 重 组 的 可 能 性, 纳 税 减 免 最 后, 只 对 纯 国 内 纳 税 人 的 一 个 好 处 可 以 是 某 些 利 息 扣 除 额 的 限 制 或 损 失 的 赔 偿 限 制 不 适 用 财 政 统 一 可 应 要 求 终 止 或 被 自 动 终 止, 如 果 任 何 必 备 的 条 件 不 再 满 足 7

反 税 基 流 失 - 扣 除 利 息 从 相 关 实 体 的 贷 款 利 息 不 计 免 除 延 伸 到 贷 款 涉 及 到 以 下 交 易 其 中 一 种 : 1) 利 润 分 配 或 偿 还 实 缴 股 本, 由 纳 税 人 或 相 关 实 体 ( 适 用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 到 相 关 单 位 或 相 关 个 人 ; 2) 出 资 到 相 关 的 实 体, 由 纳 税 人, 相 关 实 体 ( 适 用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 或 相 关 个 人 ( 荷 兰 居 民 ); 3) 收 购 或 一 个 实 体 的 利 益 增 量, 所 有 这 一 切, 收 购 或 利 益 增 量 后, 将 有 资 格 成 为 相 关 实 体, 由 纳 税 人, 相 关 实 体 ( 适 用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 或 相 关 个 人 ( 荷 兰 居 民 ) 尽 管 如 此, 利 息 抵 扣 可 发 生 在 如 下 状 况 : 1) 纳 税 人 能 证 明 有 合 理 的 商 业 理 由 着 手 实 施 借 款 和 交 易 ; 或 2) 利 息 适 用 足 够 的 利 得 税 ( 在 荷 兰 立 法 确 定 的 计 税 依 据 一 般 至 少 为 10%), 收 款 人 无 权 结 转 亏 损 ( 适 用 条 件 下 所 有 这 一 切,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证 明 该 交 易 不 会 进 入 合 理 的 商 业 理 由 进 入 或 者 弥 补 收 款 人 可 预 见 的 损 失 ) 对 于 参 与 负 债 过 度 扣 除 利 息 的 限 制 在 过 度 参 与 债 务 利 息 不 予 抵 免, 如 果 这 种 利 息 一 年 超 过 75 万 过 多 的 参 与 权 益 等 于 总 利 息 开 支 的 比 例, 这 是 去 年 平 均 水 平 的 参 与 债 券 按 年 平 均 总 负 债 除 以 成 倍 增 加 参 与 债 务 是 指 购 买 价 低 于 总 股 本 参 股 ( 即 参 股 被 认 为 是 完 全 通 过 股 权 融 资 ) 例 如 : 纳 税 人 一 个 有 限 公 司 的 税 务 资 产 负 债 表 (x 一 百 万 欧 元 ) 借 项 贷 项 参 与 400 资 本 250 其 他 资 产 300 债 务 450 有 限 公 司 的 利 润 利 息 前 是 25 支 付 总 利 息 开 支 占 债 务 30 没 有 建 议 限 制, 利 息 后 的 公 司 利 润 将 是 - /- 5 根 据 限 制, 有 限 公 司 参 与 债 务 将 是 400-250,150 8

参 与 过 多 利 息 支 出 为 30( 总 利 息 支 出 ) 150( 参 与 债 务 )/450( 总 负 债 ) 为 10. 由 75 万 欧 元 界 线 减 少,9 百 25 万 的 利 息 费 用 将 不 计 抵 扣 为 了 不 妨 碍 正 确 的 企 业 扩 张, 收 购 参 与 或 增 加 现 有 的 参 与 ( 通 过 出 资 或 购 买 额 外 股 份 ) 的 方 式, 它 形 成 并 扩 大 经 营 活 动 ( 本 集 团 的 纳 税 人 构 成 部 分 ) 被 排 除 在 参 与 利 息 支 出 的 限 制 外 ( 即 利 息 扣 税 ) 内 部 参 股 转 移 到 荷 兰 控 股 公 司 ( 原 则 上 ) 不 认 定 为 经 营 活 动 的 扩 张 扩 展 的 业 务 活 动 仍 可 能 导 致 参 与 利 息 支 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不 能 扣 税, 而 被 ( 认 定 ) 滥 用 资 金 ( 如 二 次 探 底 ) 为 了 减 轻 证 明 有 关 ' 老 ' 参 股 方 为 过 度 负 债 的 参 与 方 式 导 致 的 纳 税 人 的 负 担,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 前 无 视 90% 的 参 股 收 购 成 本 ( 即 对 会 计 年 度 等 于 历 年 收 购 2006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的 所 有 参 股 ), 这 样 通 过 收 购 这 些 参 股 的 成 本 就 减 少 了 参 股 者 的 过 度 债 务 扣 除 利 息, 公 司 收 购 债 务 限 制 对 收 购 债 务 的 减 税 限 制 如 果 国 外 或 国 内 的 收 购 采 用 债 务 融 资 的 荷 兰 收 购 公 司 ( 收 购 公 司 ) 去 收 购 另 一 家 荷 兰 公 司, 并 将 这 样 的 目 标 公 司 的 财 政 合 并 于 收 购 公 司 的 财 政 统 一 系 统, 或 合 并 这 样 的 目 标 公 司 与 收 购 公 司, 收 购 债 务 的 利 息 支 出 ( 收 购 债 务 和 收 购 利 息 ) 降 低 了 财 政 系 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根 据 收 购 利 息 条 款, 旨 在 避 免 以 上 上 述 税 基 的 流 失 的 情 况, 收 购 权 益 ( 包 括 相 关 费 用 和 正 面 负 面 结 果 ) 荷 兰 计 税 仅 将 抵 扣 对 收 购 公 司 的 独 立 利 润 ( 或 者, 如 果 收 购 公 司 已 形 成 了 部 分 财 政 统 一 系 统, 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收 购 利 息 将 针 对 统 一 财 税 利 润 被 抵 扣, 但 是 不 包 括 被 收 购 的 目 标 公 司 的 利 润 ) 然 而, 这 种 限 制 仅 适 用 于 以 下 : (i) 收 购 利 息 超 过 1 百 万 欧 元 ( 第 一 限 制 ); (ii) 关 于 收 购 债 务 的 超 出 部 分 的 利 息 ( 第 二 限 制 ) 在 列 入 收 购 参 与 到 财 政 统 一 的 第 一 年, 收 购 债 务 过 多 的 程 度 超 过 收 购 价 的 60% 这 一 比 例 在 第 八 年 将 下 降 至 25% 由 于 从 第 八 年 加 入 参 与 到 财 政 统 一 后, 超 过 收 购 价 的 25% 支 付 收 购 债 券 收 购 利 息 不 扣 税 9

非 正 常 贷 款 近 日, 荷 兰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 为 税 收 目 的 而 贷 款 ) 的 相 关 实 体 间 的 贷 款 亏 损, 并 没 有 满 足 公 平 合 理 的 条 件, 不 予 抵 扣 正 常 税 收 简 而 言 之, 如 果 第 三 方 在 完 全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由 于 要 对 抗 与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原 因, 原 本 就 准 备 来 给 的 贷 款, 就 不 属 于 合 法 公 平 的 贷 款 这 里 建 议 要 完 整 保 留 贷 款 条 件 和 贷 款 订 立 的 时 间 的 文 件 归 档 在 确 定 利 率 和 还 款 进 度,( 缺 乏 ) 担 保 或 借 款 人 ( 或 相 关 机 构 的 抵 押 ) 应 予 以 考 虑 加 速 折 旧 如 果 一 定 要 求 被 满 足, 下 列 资 产 可 能 有 资 格 获 得 加 速 折 旧 : 对 在 法 令 中 列 出 的 对 环 境 产 生 有 益 影 响 的 资 产 ; 远 洋 船 只 满 足 一 定 的 使 用 条 件, 即 要 达 到 每 年 20% 的 使 用 率 ( 这 与 吨 位 税 制 度 无 关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负 债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股 息 和 有 关 资 本 收 益 5% 以 上 的 荷 兰 公 司 持 有 份 额 ( 实 质 利 息 税 ), 但 前 提 是 : 1. 如 持 股 不 归 属 于 企 业 资 本 ( 即 如 果 这 些 股 权 持 有 作 为 被 动 投 资 ), 以 及 2. 主 要 目 的 或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为 保 持 对 实 体 的 利 益 是 避 免 荷 兰 所 得 税 或 荷 兰 股 息 红 利 预 扣 而 被 另 一 个 纳 税 人 征 收 ( 即 由 荷 兰 公 司 ( 最 终 ) 实 益 拥 有 人 ) 荷 兰 合 作 社 及 股 息 预 扣 税 在 过 去, 荷 兰 合 作 协 会 已 成 为 一 种 流 行 的 替 代 荷 兰 控 股 公 司, 因 为 它 们 原 则 上 不 适 用 荷 兰 股 息 预 扣 税, 而 且 有 资 格 获 得 双 边 或 多 边 税 务 条 约 的 好 处 截 至 2012 年, 然 而, 在 被 滥 用 情 况 下, 一 个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可 以 适 用 荷 兰 股 息 预 提 税 这 一 滥 用 可 能 存 在 于 外 国 公 司 在 荷 兰 公 司 里 参 股 10

以 合 作 社 形 式 出 现, 以 避 免 荷 兰 股 息 预 扣 税, 或 外 国 公 司 拥 有 国 外 股 东 参 股, 以 合 作 社 形 式 出 现, 以 避 免 外 国 预 扣 税, 没 有 合 作 社 真 正 的 ( 经 济 ) 的 意 义 最 终 结 算 ( 退 出 ) 税 在 国 家 档 案 (C 371/10), 欧 洲 法 院 裁 定 : 1. 最 终 税 款 结 算 构 成 是 建 立 在 自 由 构 成 限 制 上 的 ( 在 荷 兰 有 效 管 理 地 做 转 移, 就 不 会 触 发 税 ), 但 2. 这 种 限 制 是 属 地 原 则 下 调 整 的, 而 且 荷 兰 出 口 税 收 立 法 是 对 适 当 确 保 有 关 会 员 国 之 间 征 税 权 分 配 的 维 护 继 欧 洲 法 院 的 建 议, 荷 兰 财 政 部 发 出 执 行 令, 后 来 被 法 律 所 取 代 该 立 法 提 供 纳 税 人 在 可 以 适 用 的 条 件 下, 选 择 延 期 支 付 有 关 汇 算 清 缴 税 款 有 关 详 细 信 息, 请 查 阅 我 们 的 税 务 要 闻 简 报 2012 年 1 月 6 日 关 于 这 一 法 令 的 非 正 式 翻 译 ( 后 来 被 立 法 代 替 ) 税 收 协 定 为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荷 兰 税 收 协 定 网 络 具 有 广 泛 性 几 乎 所 有 条 约 都 是 基 于 OECD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部 分 具 有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的 联 合 国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的 功 能 欧 盟 国 家 条 约 的 应 用 可 以 与 欧 盟 法 规 应 用 程 序 一 致, 如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该 合 并 指 令 或 仲 裁 公 约 ( 是 否 及 何 时 适 用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以 最 有 利 于 调 节 德 法 规 为 准 近 年 来, 与 相 当 一 部 分 司 法 管 辖 区, 其 中 很 多 被 认 为 是 避 税 天 堂, 荷 兰 与 之 已 完 成 税 务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 税 收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 不 是 所 有 的 税 收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均 尚 已 生 效 兹 提 述 我 们 的 条 约 图 表 给 以 概 述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的 单 方 面 规 定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双 边 或 多 边 条 约 不 提 供 避 免 或 减 轻 双 重 征 税, 荷 兰 申 请 单 方 面 规 定 以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居 住 在 荷 兰 的 纳 税 人 ( 个 人 和 企 业 ) 单 方 面 规 定 适 用 于 : 个 人 所 得 税 工 资 税 继 承 和 赠 与 税 11

对 于 利 润 和 其 他 收 入, 消 除 双 重 征 税 的 一 般 方 法 是 所 谓 的 豁 免 法 ; 对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收 入 征 收 的 荷 兰 税 按 与 国 外 收 入 对 应 的 世 界 各 地 的 收 入 以 百 分 比 减 少 利 润 或 收 入 的 一 定 是 应 纳 税 利 润 或 收 入 的 另 一 种 状 态 此 外, 利 润 一 定 是 来 于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此 外, 对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名 单 中 排 名 上 升 的 国 家, 这 名 单 包 括 一 些 重 要 的 国 家, 在 严 格 意 识 上 它 们 并 不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双 重 税 收 减 免 适 用 于 股 息, 利 息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双 重 税 收 减 免 是 普 通 的 信 贷 方 法 基 础 上 ( 即 信 用 的 外 国 税 收 给 予 ) 来 确 定 的, 除 非 建 立 在 上 述 豁 免 方 式 上 的 双 重 税 收 减 免, 将 导 致 较 低 的 双 重 税 收 减 免 ( 其 中 这 个 情 况 下 减 免 适 用 ) 一 些 税 务 条 约 ( 大 部 分 是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 包 含 税 收 饶 让 抵 免 的 规 定 ( 即 信 用 基 于 一 个 比 实 际 外 国 预 扣 税 更 高 的 金 额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常 设 机 构 直 到 2012 年 1 月 1 日,PE 损 失 可 立 即 从 荷 兰 纳 税 基 数 扣 减 ( 即 可 以 用 来 抵 消 总 公 司 的 利 润 ), 适 用 于 后 来 收 复 根 据 新 的 豁 免 对 象, 即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PE 的 损 失 将 不 再 抵 扣 总 机 构 的 利 润 豁 免 对 象 并 不 适 用 于 低 税 率 被 动 的 PE 有 别 于 其 他 的 豁 免 对 象, 低 征 税 被 动 PE 的 利 润 有 资 格 获 得 一 个 固 定 的 5% 的 信 用 对 于 PE 活 动 已 经 终 止, 而 成 为 永 久 性 的 PE 损 失, 并 没 有 受 到 当 地 的 亏 损 宽 免, 在 国 内 的 PE 损 失, 从 当 年 荷 兰 人 经 营 活 动 的 纳 税 基 数 中 被 终 止 抵 扣 最 后, 根 据 拟 议 的 豁 免 对 象 的 主 题, 适 用 税 收 的 要 求 ( 主 要 在 非 条 约 的 情 况 下 ) 将 不 再 是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的 条 件 有 限 度 的 损 失 分 摊 荷 兰 公 司 有 将 亏 损 平 摊 入 前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或 后 面 的 9 个 财 政 年 度 的 可 能 性 有 免 税 地 位 的 投 资 公 司 在 荷 兰 的 三 种 一 般 类 型 的 投 资 基 金 : 12

1. 封 闭 式 有 限 伙 伴 关 系 2. 财 政 投 资 基 金 ( FIF ) 3. 豁 免 投 资 基 金 ( EIF ) 封 闭 有 限 合 作 企 业 或 在 荷 兰 居 住 的 对 等 的 外 国 人 作 为 其 资 本 结 构 的 结 果, 是 要 缴 透 明 的 荷 兰 公 司 所 得 税 的 从 合 作 伙 伴 的 利 润 所 得 收 入 都 需 在 个 人 水 平 上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请 参 阅 个 人 的 税 收 ) 封 闭 有 限 合 作 企 业, 不 适 用 荷 兰 股 息 预 扣 税 他 们 不 被 视 为 荷 兰 居 民, 因 而 无 权 享 有 荷 兰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FIF 适 用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但 0 适 用 于 0% 的 税 率 由 于 适 用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结 果,FIF 有 权 享 有 荷 兰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FIF 适 用 于 荷 兰 股 息 预 扣 税, 而 按 法 律 规 定 利 润 在 本 财 政 纳 税 年 度 结 束 前 8 个 月 需 要 被 分 配 该 FIF 制 度 的 设 计, 使 被 动 的 投 资 者 受 益 于 规 模 经 济, 并 通 过 集 体 投 资 分 散 风 险, 在 投 资 基 金 的 水 平 上 而 不 会 产 生 额 外 的 税 收 负 担 在 实 践 中, 分 配 利 润 的 工 作 必 须 执 行 在 纳 税 年 度 第 八 个 月, 是 考 虑 某 些 投 资 基 金 难 以 负 担 对 此 作 出 的 对 应 措 施 的 EIF 制 度 于 2007 年 8 月 1 日 生 效,EIF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征 荷 兰 股 息 预 扣 税 作 为 其 免 税 地 位 的 结 果, 它 无 权 享 有 荷 兰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不 同 于 FIF,EIF 不 需 要 分 配 利 润 虽 然 EIF 最 初 不 是 为 此 而 设 计 的, 但 在 实 践 中 已 被 证 实, 个 人 ( 对 实 体 权 益 持 有 人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得 益 于 EIF 制 度, 如 果 该 制 度 规 定 的 条 件 能 得 到 满 足 航 运 荷 兰 船 东 和 经 营 者 可 以 选 择 吨 位 税 制, 这 使 得 他 们 纳 所 得 税 不 以 利 润 和 亏 损 为 基 础, 只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条 件, 可 在 船 舶 运 输 力 的 基 础 上 计 算 应 纳 的 所 得 额 对 于 为 期 至 少 10 年, 利 润 将 根 据 每 个 净 吨 船 舶 的 数 量, 按 递 减 的 规 模, 从 最 初 每 1000 净 吨 位 每 天 净 吨 9.08 欧 元, 降 低 到 0.50 欧 元 每 1000 净 吨 适 用 50000 净 吨 位 以 上 这 对 于 船 东 创 造 利 润 是 很 有 吸 引 力, 但 应 该 牢 记, 当 船 东 10 年 期 间 经 营 损 失, 效 果 则 相 反, 他 将 被 认 为 已 经 获 得 的 利 润 而 纳 税 吨 位 税 制 也 适 用 企 业 没 有 ( 共 同 ) 船 东, 但 管 理 全 体 船 员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船 舶 技 术 管 理 截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电 缆 船, 管 线 层, 评 估 船 舶 和 起 重 机 船 舶 的 船 东 和 管 理 者, 也 能 选 择 的 吨 位 税 制 度 13

研 究 与 发 展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创 新 类 别 如 果 公 司 选 择 创 新 类 别, 有 效 的 5% 企 业 所 得 税 ( 即 CIT) 税 率 将 适 用 于 直 接 从 符 合 条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 即 IP) 获 得 的 息 税 前 利 润 创 新 并 不 限 于 来 自 专 利 收 入, 收 入 源 于 ( 非 专 利 )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发 活 动, 也 可 包 括 在 创 新 中 ( 见 下 文 ) 研 发 费 用 可 以 立 即 抵 扣, 即 在 这 一 年 中 列 支 创 新 类 别 并 不 适 用 于 创 新 活 动 的 亏 损, 这 意 味 着 这 些 抵 扣 都 是 普 通 税 率 为 25% 的 损 失 在 正 常 税 率 下 的 损 失 和 花 费 恢 复 后,5% 的 税 率 将 可 以 适 用 专 利 收 入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发 活 动 研 发 机 构 - 劳 动 力 成 本 研 究 与 发 展 活 动 ( RDF ) 是 工 资 所 得 税 负 债 和 社 会 保 障 缴 款 的 减 免 实 际 上, 它 资 助 的 研 发 劳 动 力 在 2014 年, 第 一 个 200,000 的 研 发 工 资 成 本 的 35% 可 减 免 ( 头 三 年 是 50%), 以 及 超 过 200.000( 最 高 可 达 1400 万 的 工 资 研 发 工 资 成 本 ) 的 14% 可 减 免 研 发 工 资 成 本 是 使 用 一 个 固 定 的 平 均 时 薪, 它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研 发 人 员 计 算 的 无 形 财 产 收 益, 为 此, 研 发 活 动 被 授 于 发 展 阶 段, 收 益 可 在 在 创 新 中 减 免 ( 见 上 图 ) 研 究 与 发 展 抵 扣 研 究 与 发 展 扣 减 ( RDD ) 被 认 定 是 与 研 发 相 关 费 用 的 减 免,201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RDD 是 在 实 际 研 发 费 用 之 上 的 ( 花 费 和 贬 值 ) 抵 扣 在 2014 年,RDD 将 是 每 年 的 研 发 费 用 的 60% ( 不 包 括 研 发 人 力 成 本, 但 是 见 上 文 ) RDD 费 用 为 100 万 及 之 上 的, 将 被 在 5 年 期 间 予 以 考 虑 14

ATR/APA 实 践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APA) 和 先 期 税 务 裁 定 (ATR) 荷 兰 有 一 个 先 进 的, 发 达 的 税 收 制 度 税 收 征 管 前 开 放 沟 通 有 关 的 问 题, 这 些 问 题 可 能 会 以 不 同 的 方 影 响 他 税 务 结 果, 提 前 确 定 的 可 能 性, 被 认 为 是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所 有 讨 论 采 取 适 用 的 法 律 和 判 例 范 围 内 进 行 解 决 方 案 是 按 个 别 情 况 来 判 断, 这 就 是 A(dvance)T(AX)R(uling) 订 定, 或 A(dvance)P(ricing)A(greement) 处 理 许 可 证 和 筹 资 活 动 的 协 议 和 判 决 的 交 易 的 APA 和 ATR 团 队 部 门, 它 位 于 鹿 特 丹 的 税 务 局 这 也 适 用 于 和 外 国 投 资 者 相 关 的 投 资 局, 投 资 局 的 工 作 与 APA 和 ATR 团 队 紧 密 配 合 及 合 作 ATR ( 先 期 税 务 裁 定 ) 控 股 公 司 术 语 ATR 是 关 于 预 先 裁 定 (1)( 集 团 内 部 ) 控 股 及 管 理 公 司,(2) 混 合 型 融 资 或 混 合 实 体 和 (3) 在 荷 兰 境 内 不 保 留 常 设 机 构 用 ATR 进 行 控 股 及 管 理 公 司 涵 盖 了 荷 兰 参 与 免 税 的 应 用 程 序 和 公 平 合 理 的 管 理 费 用 APA (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 -( 中 级 ) 融 资 及 领 牌 APA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提 前 提 供 了 确 定 性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可 以 覆 盖 广 泛 的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纳 税 人 本 身 可 以 提 前 确 定 某 些 元 素, 例 如 : 具 体 特 定 的 交 易 ; 交 易 发 生 在 具 体 特 定 的 公 司 之 间 ;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 和 是 否 无 论 是 单 方 面 的, 或 者 双 边 或 多 边 的 方 式 需 要 ;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是 建 立 在 经 合 组 织 和 欧 盟 的 转 让 定 价 指 引 基 础 上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类 别 是 APA 为 间 发 牌 及 融 资 活 动 荷 兰 公 司 的 活 动 必 须 加 以 分 析 和 定 义 以 确 定 公 平 合 理 的 补 偿 如 果 一 家 荷 兰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真 正 有 目 标 的, 并 有 真 实 的 风 险 估 计 和 相 应 的 运 行 政 策, 这 风 险 运 行 政 策 覆 盖 了 适 量 的 股 权, 利 息 外 国 预 扣 税, 红 利 ( 组 合 ), 及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可 以 抵 扣 这 样 的 荷 兰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15

此 外,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组 织 管 理 的 公 司 将 更 可 能 防 止 和 抵 制 关 于 外 国 税 务 当 局 的 挑 战, 这 种 挑 战 是 有 关 于 所 有 权 利 益 测 试 - 大 多 数 ( 最 近 的 ) 税 收 协 定 为 了 便 于 从 税 收 协 定 的 保 护 中 受 益 没 有 事 先 获 取 正 式 的 APA, 像 这 样 的 活 动 可 以 实 施, 因 此 无 需 提 前 确 定 在 实 质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获 得 APA, 例 如, 荷 兰 公 司 的 管 理 委 员 会 ( 见 下 文 实 质 要 求 ) APA 更 重 要 的 通 则 如 果 在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协 定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其 他 国 家 作 出 转 让 定 价 调 整,APA 不 得 根 据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或 荷 兰 相 反 的 调 整 抢 先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申 请 预 约 定 价 协 定 申 请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 交 易 的 性 质 和 背 景 ; 群 结 构 ; 参 与 状 态 ; 转 让 定 价 证 据 ; 最 终 实 益 拥 有 权 的 披 露 实 质 要 求 APA 实 践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是, 一 家 荷 兰 公 司 实 质 上 已 被 税 务 机 关 严 格 关 注 融 资 中 介 公 司, 即 公 司 或 所 有 这 些 活 动 包 括 70% 以 上 公 司 间 的 融 资 和 / 或 公 司 间 的 许 可, 需 要 满 足 实 质 需 求, 而 不 论 它 们 是 否 申 请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在 融 资 中 介 活 动 的 报 酬 在 确 定 公 司 是 否 有 资 格 作 为 融 资 中 介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的 活 动 被 忽 视. 截 至 2014 年, 实 质 要 求 如 下 : 至 少 有 一 半 的 法 定 董 事 授 权 作 出 决 定, 是 荷 兰 的 居 民 ; 董 事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专 业 技 能, 以 执 行 他 们 的 任 务 16

公 司 拥 有 合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适 当 的 执 行 和 交 易 登 记 ; 董 事 会 决 定 必 须 在 荷 兰 做 出 ; 最 重 要 的 银 行 账 户 设 立 在 荷 兰 ; 公 司 的 经 营 地 址 必 须 在 荷 兰 ; 本 公 司 不 能 为 了 税 收 目 的 驻 留 在 其 他 国 家 ; 该 公 司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即 实 际 所 支 付 / 收 取 有 偿 贷 款 的 利 息 和 / 或 根 据 牌 照 协 议 收 取 /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本 公 司 的 股 权 必 须 与 自 身 实 际 承 担 的 风 险 相 合 适. 在 实 践 中, 第 三 方 公 司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可 以 聘 请, 以 帮 助 满 足 这 些 实 质 性 要 求 未 能 满 足 这 些 实 质 需 求 可 能 导 致 荷 兰 税 务 机 关 与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国 家 交 换 信 息 从 2014 年 起, 中 介 融 资 公 司 必 须 在 其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报 告 他 们 是 否 满 足 所 有 的 实 质 要 求 在 几 年 中, 纳 税 人 不 办 理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 如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或 者 欧 盟 利 息 和 特 许 指 令 ), 纳 税 人 不 需 要 在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中 报 告 是 否 满 足 所 有 的 实 质 要 求 如 果 不 能 报 告 不 能 满 足 实 质 要 求, 可 能 会 导 致 罚 款 高 达 19,500 服 务 潜 在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中 央 咨 询 处 为 了 让 投 资 决 策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拖 延 及 时 事 先 确 认 自 己 的 未 来 税 务 状 况, 潜 在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应 最 好 与 拥 有 该 领 域 丰 富 经 验 和 专 业 知 识 的 专 门 税 务 委 员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基 于 这 种 理 念, 税 务 机 关 与 鹿 特 丹 税 务 局 已 经 创 建 了 一 个 服 务 于 投 资 者 的 中 央 咨 询 处 中 央 信 息 中 心 可 以 发 出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工 资 代 扣 税, 股 息 预 提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的 领 域 的 预 先 确 认 此 外, 有 关 海 关 税 的 安 排 可 以 通 过 中 央 咨 询 处 启 动 中 央 咨 询 处 与 ATR 和 APA 密 切 合 作. 显 然, 这 样 的 安 排 只 能 在 立 法 和 判 例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下 列 问 题 可 从 中 央 咨 处 得 到 证 实 : o 所 谓 非 正 式 出 资 ; o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减 税 ) o 存 活 期 间 资 产 可 计 折 旧 o 30% 的 裁 决 ( 个 人 所 得 税 ) 的 适 用 性 ; o 允 许 进 口 商 品 从 进 口 的 时 刻 推 迟 缴 纳 增 值 税, 直 至 增 值 税 的 有 关 期 限 到 期 ( 原 则 上 同 一 增 税 可 以 同 时 扣 除, 这 导 致 显 著 得 现 金 流 的 优 势 ) 17

不 动 产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荷 兰 对 位 于 荷 兰 房 地 产 在 法 律 上 ( 或 经 济 上 ) 所 有 权 转 移 征 税 另 外 某 些 公 司 的 股 份 转 让 可 以 被 视 为 由 这 些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房 地 产 转 移 ( 即 所 谓 的 房 地 产 公 司 或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 截 至 2011 年 适 用 于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的 规 则 已 进 一 步 收 窄, 这 是 打 击 滥 用 交 易 之 努 力 结 果 根 据 规 则, 广 义 地 说,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是, 在 转 让 时 或 转 让 前 的 年 内 任 何 时 候, 房 地 产 的 合 理 市 场 价 值 至 少 代 表 50%( 至 2011 年 :70% ) 的 公 司 资 产 同 时 至 少 30% 的 房 地 产 位 于 荷 兰, 房 地 产 (70% 以 上 ) 用 来 出 售, 购 买 或 开 发 ( 即 被 动 投 资 ), 而 买 方 获 取 ( 包 括 已 拥 有 的 任 何 股 份 ) 的 三 分 之 一 股 权 ( 如 果 收 购 方 是 一 家 公 司,7% 的 情 况 下, 收 购 方 为 个 人 ) 为 公 司 的 资 本 或 增 加 资 本 这 种 股 权 根 据 新 的 规 则, 房 地 产 在 国 外 的 自 2011 年 也 要 资 产 测 试 这 意 味 着, 至 少 在 理 论 上, 外 国 公 司 的 股 票 转 移, 所 有 这 些 资 产 包 含 至 少 30% 的 荷 兰 房 地 产, 可 以 适 用 荷 兰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即 使 转 让 者 和 / 或 被 转 让 者 是 非 荷 兰 居 民 可 以 预 计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管 理, 征 收 和 收 取 非 常 困 难 税 收 针 对 的 是 房 地 产 购 买 者 本 率 达 销 售 价 格 ( 或 如 适 用, 房 地 产 的 高 于 公 平 市 场 价 值 ) 的 6% 除 其 他 的 情 况 下 的 一 些 豁 免 申 请, 转 让 是 适 用 增 值 税 (VAT), 并 在 企 业 重 组 情 况 下 18

个 人 税 务 概 述 荷 兰 居 民 对 他 们 世 界 各 地 的 收 入 都 需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非 居 民 来 自 荷 兰 的 收 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乍 一 看, 考 虑 到 最 大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52% 荷 兰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负 担 似 乎 较 高. 然 而,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平 均 税 小 于 人 们 所 想 的, 因 为 荷 兰 是 少 数 几 个 国 家 之 一, 让 纳 税 人 在 要 缴 的 所 得 税 中 全 额 扣 除 ( 抵 押 ) 买 房 贷 款 的 利 息, 以 资 助 他 们 买 房 子 此 外, 符 合 条 件 的 外 籍 人 士 可 以 受 益 于 所 谓 的 30% 的 裁 决 对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言, 三 种 收 入 都 认 可, 即 : 就 业 和 业 务 收 入, 需 要 按 收 入 高 低 逐 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PIT) 和 高 达 52%( 框 1) 社 会 保 障 率 ; 从 实 体 论 持 股, 须 按 25% 的 统 一 税 率 (2014: 第 一 个 250,000 22%) 收 入 ( 专 栏 2) 和 投 资 收 益, 惟 以 30% 的 投 资 回 报 率 持 平 对 投 资 回 报 率 固 定 为 4% 这 意 味 着, 实 际 税 率 相 当 于 净 投 资 价 值 的 1.2% ( 框 3) 执 行 该 系 统 的 后 果 是, 对 来 自 同 一 个 部 份 的 收 入, 某 个 收 入 亏 损 不 能 以 从 另 一 个 收 入 所 抵 消 纳 税 人 不 享 受 免 税 金 额 相 反, 居 民 纳 税 义 务 人 有 权 对 他 们 的 年 度 总 PIT 负 债 固 定 信 贷 信 用 下 降 的 收 入 增 长 (2014 最 高 信 用 : 4.200 最 低 信 贷 : 1.733) 可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决 定 其 他 的 几 个 信 用 由 于 规 定 的 资 产 和 信 托 及 信 托 类 实 体 的 收 入 可 以 归 咎 于 财 产 授 予 人 的 税 收 政 策 如 果 定 居 者 已 去 世, 他 的 资 产 和 收 入 将 被 视 为 继 承 人 的 如 果 继 承 人 证 明 他 们 不 是 GDP 受 益 者, 转 让 将 不 会 进 行 如 果 资 产 和 收 入 征 税 在 另 一 个 国 家, 统 一 税 率 信 托 资 产 和 收 入 征 税 为 10% 或 高 一 点 19

类 别 1 - 劳 务 与 就 业 收 入 税 率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个 人 所 得 税 社 会 保 障 供 款 税 收 及 缴 款 合 并 累 计 BRACKET % Max % Max Max Max 0-19,645 5.1 1,002 31.15 6,119 7,121 7,121 19,645-33,363 10.85 1,488 31.15 4,273 5,761 12,882 33,363-56,531 42.0 9,730 - - 9,504 22,612 55,991 - exces 52.0 - - 由 于 从 2014 年 起, 按 揭 利 息 可 扣 除 的 最 高 税 率 每 年 以 0.5% 减 少 截 至 2014 年, 按 揭 利 息 可 扣 除 的 最 高 税 率 为 51.5%(2015:51%,2016 年 50.5%, 每 年 以 此 類 推, 减 至 38%.) 类 别 2 - 主 要 股 权 的 收 入 和 资 本 收 益 对 于 居 民 纳 税 人 及 他 的 合 伙 人 ( 抱 括 配 偶 ) 直 接 和 间 接 拥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股 份 的 确 认 5% 或 以 上 任 何 类 别 股 本 入 股 公 司 资 本 的 股 份 ; 或 者 直 接 或 间 接 赋 予 收 购 权 利 的 选 择 权, 5% 或 以 上 任 何 类 别 股 本 入 股 公 司 资 本 的 股 份 ;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权 下 的 5% 或 5% 以 上 的 年 利 润 或 者 资 本 分 为 股 份 的 公 司 清 算 所 得 5% 或 5% 以 上 收 益 所 谓 长 期 使 用 权 和 类 似 权 利 的 任 何 类 别 的 公 司, 资 本 分 为 股 份 达 到 5% 或 以 上 ; 如 果 一 个 实 体 股 权 被 确 认 是 上 述 类 别 之 一, 所 有 其 他 股 份 方 面, 选 择 权, 利 润 分 配 权 和 收 益 权 以 及 类 似 权 利 被 视 为 形 成 的 实 体 的 部 分 股 权 如 果 纳 税 人 本 身 不 具 有 实 体 的 股 权, 但 他 的 合 伙 人 或 某 些 其 他 亲 戚 拥 有, 纳 税 人 的 股 份, 选 择 权, 利 润 分 配 权 和 收 益 权, 视 为 形 成 一 个 实 体 的 股 权 20

当 实 体 论 股 权 存 在, 由 该 公 司 出 售 股 份 的 变 现 资 本 收 益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按 25% 的 统 一 税 率 (2014: 对 最 初 的 250,000 征 收 22%) 对 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只 有 在 公 司 实 体 位 于 荷 兰 的 所 有 股 权 不 构 成 纳 税 人 商 业 企 业 资 本 的 一 部 分 的 股 权 才 适 用 上 述 情 况 如 果 这 样 的 荷 兰 居 民 企 业 转 移 其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到 荷 兰 以 外 的 地 方, 该 转 移 被 视 为 一 项 由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对 实 体 股 权 的 出 售 类 别 3 被 视 为 净 财 富 的 收 入 对 净 财 富 按 4% 的 固 定 回 报, 征 收 30% 的 统 一 税 率 视 作 净 财 富 的 固 定 回 报 数 额 按 纳 税 年 度 1 月 1 日 记 每 年 的 税 收 负 担 将 达 到 净 财 富 量 的 1.2% 对 于 外 国 私 人 投 资 者 该 系 统 可 以 重 新 打 造 新 的 税 务 安 排 例 如, 外 国 人 投 资 荷 兰 的 房 地 产, 被 视 为 完 全 资 金 债 务 的 外 国 个 人 由 于 净 投 资 为 零, 因 此 在 荷 兰 没 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与 此 同 时, 外 国 个 人 所 居 住 的 国 家 的 实 际 收 入, 可 以 根 据 适 用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规 定, 又 资 格 申 请 所 得 税 减 免 21

30% 的 税 率 裁 决 对 于 在 短 期 基 础 上 来 荷 兰 工 作 的 高 素 质 员 工, 如 果 荷 兰 对 这 样 的 员 工 没 有 特 殊 的 规 定, 那 么 税 务 负 担 以 及 如 何 确 认 应 纳 税 所 得 就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的 问 题 因 此, 以 8 年 为 最 长 期 限, 被 称 为 30% 的 裁 决 可 适 用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临 时 基 础 上 来 荷 兰 工 作 的 个 人 自 2012 年 1 月 的 一 些 变 化, 在 下 面 做 介 绍 : 30% 裁 决 最 长 期 限 是 8 年 (2012 年 以 前 : 10 年 ); 这 一 期 限 适 用 于 之 前 居 住 在 荷 兰 以 外 的 时 间 超 出 25 年 (2012 年 以 前 :10 到 15 年 ) 最 低 工 资 总 额 是 必 需 是 36,378(2014 年 )( 必 需 是 51,969, 减 少 30% 津 贴 之 前 ), 以 下 两 条 例 外 : 对 于 30 岁 以 下 具 有 硕 士 学 历 员 工 (2014: 27,653,2012 年 以 前 : 39,504) 科 学 家 没 有 最 低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员 工 在 荷 兰 就 业 前 24 个 月 期 间, 必 须 有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的 时 间 居 住 在 距 离 荷 兰 边 境 150 公 里 外,( 这 是 为 了 避 免 有 人 蓄 意 越 过 边 境 居 住 的 非 预 期 使 用, 欧 盟 法 律 这 一 规 定 诉 讼 未 决 重 新 兼 容 性 ) 如 果 工 资 在 ( 几 乎 ) 整 个 行 业 比 上 述 最 低 工 资 更 高, 员 工 的 技 能 短 缺 应 该 被 证 明. 过 渡 规 则 适 用 于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授 予 的 裁 决. 30% 裁 决 的 第 一 个 优 势, 广 义 地 说, 该 用 人 单 位 可 给 予 雇 员 免 税 津 贴, 相 当 于 他 总 就 业 收 入 的 30%, 而 无 需 证 明 这 是 域 外 成 本 的 报 销 ( 即 原 籍 国 以 外 暂 时 停 留 国 的 额 外 成 本 )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规 定, 工 资 总 额 包 括 由 法 律 所 界 定 的 30% 津 贴 其 结 果 是, 员 工 将 缴 纳 他 就 业 收 入 约 70% 所 得 税 第 二 个 优 势 是, 该 可 能 性 有 为 员 工 选 择 成 为 部 分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德 可 能 性, 所 有 这 一 切 都 意 味 着, 员 工 作 为 纳 税 居 民 只 缴 纳 类 别 1 收 入 的 税 收 入 在 盒 1 个 ; 作 为 类 别 2 和 3 的 收 入, 他 可 以 选 择 以 非 居 民 身 份 纳 税 中 小 学 国 际 学 校 学 费 可 以 由 雇 主 在 免 税 的 基 础 上 报 销 22

选 择 作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可 能 性 立 法 至 2014 年, 包 括 : 为 了 符 合 欧 盟 法 院 在 a.o. 关 于 Schumacker 案 件 决 定, 有 可 能 对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选 择 视 同 居 民 纳 税 人, 获 取 ( 大 多 数 ) 提 供 给 普 通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津 贴 和 减 免 额 虽 然 选 择 退 出 是 可 能 的, 但 是 为 了 防 止 滥 用 的 情 况, 对 此 制 定 的 一 系 列 要 求 必 须 被 满 足 其 中 一 个 要 求 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选 择 被 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必 须 是 一 个 欧 盟 成 员 国 或 一 个 国 家 的 居 民, 在 行 政 通 告 中 进 一 步 规 定, 他 要 缴 纳 当 地 PIT( 个 人 所 得 税 ), 以 及 接 受 荷 兰 签 署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条 约 里 信 息 交 换 的 条 款 转 而 选 择 被 视 为 居 住 的 基 础 上, 也 意 味 着 选 择 退 出 的 某 些 缺 点 居 民 纳 税 人, 例 如, 在 荷 兰 的 收 入 PIT 税 率 是 根 据 世 界 各 地 的 收 入, 而 不 仅 仅 是 荷 兰 的 收 入 来 源 因 此, 如 果 纳 税 人 的 收 入 只 有 一 小 部 分 是 从 荷 兰 所 得, 他 就 不 能 享 有 低 累 进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的 好 处 选 择 被 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意 味 着 首 先 荷 兰 PIT 计 算 在 世 界 各 地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包 括 外 国 来 源 收 入 之 后 根 据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收 入 组 成 部 分 的 条 款, 按 纳 税 人 的 居 住 地, 再 对 不 是 从 荷 兰 产 生 的 收 入 进 行 减 免 选 择 被 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意 味 着, 这 样 的 纳 税 人 不 能 以 荷 兰 签 订 的 税 务 条 约 下 的 居 民, 去 申 请 30% 的 税 务 裁 决 201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的 立 法 由 于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可 选 的 制 度 将 被 废 除, 新 的 强 制 性 制 度 将 出 台 新 的 制 度 将 与 欧 盟 司 法 法 院 的 裁 决 更 加 一 致 该 制 度 的 范 围 在 两 个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新 的 制 度 将 仅 适 用 于 非 居 民 居 住 在 欧 盟 或 欧 洲 经 济 区 成 员 国 和 瑞 士, 或 者 BES 群 岛 此 外, 至 少 90% 的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收 入 须 按 荷 兰 的 收 入 或 工 资 纳 税 ( 符 合 欧 盟 判 例 法 系, 即 2012 年 5 月 10 日 证 监 会 与 爱 沙 尼 亚,C-39/10, 例 外 情 况 可 申 请 ) 为 了 证 明 90% 的 标 准 被 达 到, 非 居 民 个 人 应 提 供 由 他 的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给 与 的 正 式 收 入 声 明 在 新 的 制 度 下,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居 民 个 人 将 只 在 荷 兰 缴 纳 他 的 荷 兰 收 入 的 税 款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居 民 个 人 可 以 作 为 居 民 个 人 受 益 于 相 同 的 扣 除 和 税 收 抵 免 ( 预 计 其 中 非 居 民 个 人 已 经 从 他 的 居 住 国 得 到 相 似 减 免 ) 23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保 险 荷 兰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 在 退 休 和 死 亡 方 面 的 福 利 ), 社 会 保 险 ( 即 残 疾, 医 疗 救 助 和 疾 病 津 贴 )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一 些 欧 盟 国 家 相 比, 荷 兰 的 社 会 保 障 供 款 有 上 限 这 种 情 况 与 一 些 欧 盟 成 员 国 是 不 一 样 的, 如 法 国 或 比 利 时, 这 使 得 荷 兰 对 高 素 质 劳 动 力 具 有 吸 引 力 荷 兰 是 一 个 加 入 了 各 种 国 际 法 规 的 国 家 最 重 要 的 是 欧 共 体 条 例 1408/71 和 883/2004 此 外, 荷 兰 还 同 澳 大 利 亚, 加 拿 大, 以 色 列, 南 斯 拉 夫, 挪 威, 新 西 兰, 美 国 和 瑞 士 之 间 就 社 会 保 障 作 了 安 排 通 常 情 况 下, 国 际 协 议 的 原 则 是 从 该 雇 员 在 其 受 雇 的 国 家 被 保 险 开 始 因 此, 雇 员 在 荷 兰 工 作 的 雇 员 享 有 荷 兰 社 会 保 障, 同 时 适 用 两 个 可 能 的 豁 免 首 先, 大 多 数 法 规 载 临 时 借 调 的 专 门 规 定 根 据 欧 共 体 条 例 1408/71, 雇 员 可 以 根 据 要 求 投 保 在 他 的 祖 国, 规 定, 他 调 任 预 计 不 会 持 续 超 过 12 个 月, 他 的 酬 金 由 雇 主 在 他 的 祖 国 支 付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预 测 的 情 况 导 致 最 初 的 12 个 月 临 时 调 任 需 要 延 长, 那 么 不 超 出 12 个 月 的 续 延 是 可 以 允 许 的 其 次, 大 多 数 国 际 法 规 允 许 当 局 适 度 不 执 行 某 些 基 本 规 则 根 据 欧 共 体 条 例 1408/71, 荷 兰 当 局 允 许 原 籍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可 以 保 留 适 用 最 多 五 年, 或 者 有 时 对 于 某 些 项 目 保 留 适 用 的 最 长 期 限 甚 至 更 长 2010 年 5 月 欧 共 体 条 例 1408/71 被 欧 共 体 条 例 883/2004 替 换 了 在 欧 洲 议 会 规 例 在 1408/71 中 关 于 因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下 12 个 月 的 临 时 调 任 可 延 长 12 个 月, 在 883/2004 中 可 延 长 至 24 个 月 原 先 的 可 延 长 12 个 月 豁 免 不 再 符 合 能 新 的 欧 盟 法 规 如 果 一 名 员 工 在 荷 兰 工 作, 而 他 在 其 他 居 住 地 工 作 不 超 出 25%, 那 他 将 仅 受 荷 兰 社 会 保 障 新 的 欧 盟 法 规 对 国 际 运 输 不 包 含 特 殊 的 规 定 此 外, 他 已 不 再 可 能 在 两 个 国 家 进 行 投 保 在 不 超 过 10 年 的 过 渡 期 里, 规 1408/71 规 定 继 续 适 用 于 现 有 的 情 况 下 ( 只 要 这 种 情 况 不 改 变 ) 员 工 也 可 以 要 求 适 用 新 规 例. 24

继 承 及 赠 与 税 如 果 获 得 的 遗 产 或 赠 与, 是 来 自 居 住 或 被 视 为 居 住 在 荷 兰 的 居 民 的 死 亡 及 捐 赠, 就 要 被 征 收 继 承 及 赠 与 税 截 至 2010 年 1 月 新 的 荷 继 承 和 赠 与 税 法 案 已 经 生 效 在 新 的 法 案 下, 从 已 故 者 或 捐 赠 者 是 非 居 民 收 购 了 荷 兰 的 常 设 机 构 的 得 来 的 荷 兰 不 动 产 或 资 产 不 再 缴 继 承 和 赠 与 税 税 率 和 免 税 已 被 简 化 商 业 设 施 陆 续 有 所 放 大 如 果 企 业 的 价 值 不 超 过 1.028.132 豁 免 为 100%, 在 所 有 其 他 情 况 下, 它 是 83% 对 于 税 务 责 任,10 年 的 延 期 纳 税 是 被 接 纳 的 25

信 托 近 年 来, 利 用 荷 兰 和 国 外 的 信 托 和 类 似 信 托 的 实 体 来 避 免 所 得 税,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情 况 显 著 增 加 常 用 的 信 托 是 英 美 的 信 托, 荷 兰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Anstalt 荷 兰 的 安 的 列 斯 群 岛 的 个 人 基 金 基 金 会 (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 TREUHAND 等 反 滥 用 法 例 于 2010 年 1 月 1 日 引 入, 根 据 这 项 立 法, 就 所 得 税 而 言,( 和 若 干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产 及 负 债, 收 入 及 信 托 费 用, 是 由 供 款 人 ( 财 产 授 予 人 ) 负 担 这 规 则 并 不 适 用 于 资 产 和 负 债, 收 入 和 支 出 与 之 相 关 的 信 托, 这 些 信 托 本 身 就 是 适 用 是 真 正 的 荷 兰 标 准 ( 即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至 少 10% 的 所 有 税 是 广 泛 作 为 荷 兰 计 税 依 据 的 ) 在 供 款 人 去 世 后, 资 产 及 负 债 将 由 继 承 人 供 款 及 纳 税 ( 除 非 继 承 人 可 以 证 明 了 他 / 她 永 远 不 会 是 信 托 的 受 益 人 ) 该 捐 款 也 适 用 于 继 承 和 赠 与 税 对 信 托 的 资 本 的 捐 款 不 课 征 赠 与 税 因 此, 继 承 人 在 捐 款 者 死 亡 后 要 被 征 税, 因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将 转 给 继 承 人 ( 这 个 有 用 时 适 用 的 供 款 人 去 世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