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体 要 求 一 ) 严 格 把 握 定 义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是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自 资 设 立 并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的 机 关 事 业 企.l 三 类 法 人 ( 二 ) 完 善 " 名 单 制 " 管 理 各 银 行 要 继 旗 完 善 融 资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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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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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国 银 监 会 文 件 银 监 发 (2013) 10 号 中 阔 银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2013 年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风 除 监 管 的 指 导 意 见 各 银 监 局, 各 政 策 性 银 有 国 有 商 韭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各 省 级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银 监 会 直 接 监 管 的 信 花 公 词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金 融 程 赁 公 司 : 2013 年, 各 银 行 生 金 融 机 构 要 遵 锚 " 总 爱 控 制 分 类 管 理 区 别 对 待 逐 步 化 蟹 " 的 总 体 粟 则, 以 控 制 总 最 优 化 结 构 隔 离 只 险 明 晰 职 责 为 重 点, 继 续 推 进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 简 称 " 融 资 平 台 ") 贷 款 风 险 管 控 O 现 就 2013 年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只 拴 监 管 提 出 如 下 指 意 兑 : -1 一

一 总 体 要 求 一 ) 严 格 把 握 定 义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是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自 资 设 立 并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的 机 关 事 业 企.l 三 类 法 人 ( 二 ) 完 善 " 名 单 制 " 管 理 各 银 行 要 继 旗 完 善 融 资 平 台 " 名 单 制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更 新 客 户 信 息, 并 接 季 报 送 监 管 轧 构 ( 二 ) 动 态 调 整 风 险 定 性 各 银 行 要 继 续 按 照 融 资 平 台 自 身 现 金 流 覆 盖 债 务 本 息 的 情 况, 将 融 资 平 台 分 为 " 全 覆 盖 " " 基 本 覆 盖 " " 半 覆 盖 " " 无 覆 盖 " " 全 覆 盖 " 是 指 借 款 人 自 有 现 金 流 量 占 其 全 部 应 还 债 务 本 息 的 比 锅 为 100% ( 含 ) 以 上 " 基 本 覆 盖 " 是 指 借 款 人 自 有 现 金 流 占 其 全 部 应 还 债 务 本 息 的 比 普 j 为 70% ( 含 100% 之 间 " 半 覆 盖 " 是 指 借 款 人 自 有 现 金 流 占 其 全 部 应 还 债 务 本 息 的 比 倒 为 30% ( 含 ) 至 70% 之 间 " 无 覆 盖 " 是 指 借 款 人 自 有 现 金 流 占 其 全 部 应 还 债 务 本 息 的 比 费 为 30% 以 下 各 银 行 应 审 慎 合 理 测 算 融 资 平 台 自 身 现 金 流, 并 琦 分 类 结 果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及 时 报 牵 头 行 汇 总 形 成 一 致 性 意 见, 并 按 季 上 报 监 管 机 构 O ( 四 ) 坚 持 退 出 分 类 制 度 O 各 辍 行 要 继 续 将 融 资 平 台 划 分 为 " 负 按 平 台 管 理 类 " 和 " 退 出 为 一 般 公 司 类 "( 以 下 简 称 " 退 出 类 "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本 指 导 意 见 所 称 融 资 平 台 均 含 这 药 类 ), 加 强 对 两 类 融 资 平 台 的 统 一 监 测 和 分 类 管 理 " 退 出 类 u 是 结 经 核 查 评 佑 和 整 改 后, 已 具 备 窝.l 化 贷 款 条 件, 自 身 具 有 充 足 稳 定 的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能 够 全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整 体 转 化 为 一 般 公 司 类 客 户 管 理 的 融 资 平 台 O - 2 一

凡 不 符 合 退 出 条 件 以 及 未 完 成 退 出 流 程 的 融 资 平 台, 均 作 为 " 仍 按 平 台 管 理 类 " 管 理 O 二 化 解 到 期 ( 五 ) 制 订 到 期 还 歇 方 案 对 于 今 年 到 期 的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各 银 行 要 与 融 资 平 台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详 细 的 还 款 方 案, 逐 笔 明 确 还 款 日 期 还 款 金 额 和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并 于 5 月 30 目 前 报 各 银 监 局 和 各 级 行 总 行 ( 六 ) 密 切 监 测 剖 期 贷 款 风 险 各 银 行 各 银 监 局 要 共 同 对 今 年 到 期 的 最 资 平 台 贷 敖 逐 笔 建 立 统 计 监 摄 制 度, 逐 月 统 计 到 期 金 额 和 结 债 资 金 来 嚣 各 银 监 局 要 写 汇 总 辖 内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偿 还 情 况, 接 季 进 行 风 险 分 轩 O 对 于 不 能 按 方 案 落 实 资 金 来 漂 未 能 按 期 偿 还 资 期 贷 款 或 寄 在 以 贷 还 贷 问 题 的, 各 银 行 要 立 即 向 监 管 轧 构 报 告, 并 及 时 与 地 方 政 府 进 行 海 道, 采 取 播 施 及 时 处 置, 避 免 出 现 重 大 违 约 事 件 五 控 制 总 盟 ( 七 ) 才 觉 制 平 台 贷 款 总 爱 O 按 照 " 锋 在 建 压 重 建 控 新 建 " 的 基 本 要 求, 继 装 坚 持 总 囊 控 制 O 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法 人 不 得 新 增 散 资 平 台 贷 款 规 模 四 优 化 结 构 ( 八 ) 实 施 亭 台 层 级 差 异 化 管 理 O 新 增 贷 款 应 主 要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省 级 融 资 平 台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国 家 重 点 在 建 续 建 项 目 的 合 程 融 资 需 求 对 于 现 金 流 覆 盖 率 低 于 四 0% 或 资 产 炙 债 率 富 于 80% 3

的 融 资 平 台, 各 银 行 要 确 保 其 贷 款 占 本 行 全 部 平 台 贷 款 的 比 销 不 高 于 上 年 水 平, 并 采 取 措 施 逐 步 减 少 贷 款 发 放, 加 大 贷 款 清 收 力 度 五 严 控 新 增 ( 九 ) 严 格 新 发 放 平 台 贷 款 条 件 O 融 资 平 台 新 发 放 贷 款 必 须 满 足 六 千 菩 提 条 件 : 一 是 现 金 流 全 覆 盖 ; 二 是 抵 押 扭 保 符 合 现 有 规 定, 不 摔 在 地 方 政 府 及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自 体 直 接 或 前 接 担 保, 且 存 量 贷 款 已 在 抵 押 担 保 贷 款 期 模 还 款 方 式 等 方 面 整 改 合 格 ; 二 是 融 资 平 台 存 最 贷 款 中 需 要 财 政 偿 还 的 部 分 已 纳 入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并 已 落 实 颈 算 资 金 来 琼 ; 四 是 错 款 人 为 本 主 意 融 资 平 台 ; 五 是 资 产 负 债 率 低 于 80% ; 六 是 蒋 合 关 于 制 止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 融 资 行 为 茵 通 知 )( 财 亲 (2012J 463 号 ) 文 件 有 关 要 求 ( 十 ) 控 制 平 台 贷 款 投 向 O 对 于 " 备 按 平 台 管 理 类 '\ 新 发 放 贷 款 的 投 向 主 要 为 五 个 方 面 : 一 是 符 合 会 路 法 的 软 费 公 路 项 窍 ; 二 是 国 务 院 审 批 或 核 准 通 过 且 资 本 金 到 位 的 重 大 项 13; 三 是 符 合 关 于 加 强 土 堆 错 备 与 融 资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2J162 号 ) 要 求, 巳 列 入 黯 土 资 源 部 名 录 的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的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 四 是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项 自 ; 五 是 工 程 进 度 达 到 60% 以 上, 且 现 金 流 测 算 达 到 全 覆 盖 的 在 建 项 旨 O 农 ~ 发 展 银 仔 的 平 台 贷 款 投 向 还 包 捂 符 合 中 央 政 策 的 农 田 水 利 类 项 目 O 十 一 ) 强 化 贷 款 审 批 制 度 O 各 银 行 应 按 照 " 统 一 授 倍 总 量 控 4 一

制 逐 笔 审 批 监 督 支 付 " 的 原 黯, 加 强 总 行 并 " 仍 按 平 台 管 理 类 " 贷 款 的 集 中 审 批 和 管 理, 对 于 新 增 贷 款, 由 总 有 统 一 授 信 和 审 批, 加 强 支 付 监 督, 防 止 贷 款 捞 刑 O 六 缀 释 存 噩 ( 十 二 ) 持 续 拉 进 存 量 子 台 贷 款 整 攻 各 银 行 要 加 强 抵 押 担 保 整 改, 严 格 执 行 挂 保 法 物 技 法 预 算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时 落 实 和 追 加 合 法 有 效 足 佳 的 挺 质 押 品 O 要 加 强 贷 款 合 同 整 攻, 根 据 项 吕 预 期 现 金 流 情 况 和 实 际 建 设 期 达 产 期 及 运 营 期, 限 期 整 攻 贷 款 合 向 中 的 整 借 整 还 和 期 段 过 长 问 题 对 于 整 借 整 还 的 中 长 期 贷 款, 累 时 上 按 照 等 额 分 摊 的 方 式 每 年 至 少 两 次 偿 还 本 金, 利 随 本 清 O 要 如 强 贷 款 条 件 整 改, 全 吉 核 实 得 量 平 台 贷 款 的 合 同 条 款 和 信 贷 条 件 采 瑕 措 施 限 期 整 改 借 款 人 资 质 不 健 全 项 目 资 本 金 不 达 标 审 批 文 件 和 手 续 不 合 法 不 齐 全 等 问 题 ( 十 五 ) 分 类 缓 将 存 量 贷 款 风 险 c 各 银 行 应 模 据 融 资 平 台 现 金 流 能 否 达 到 全 覆 盖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等 情 挠, 采 取 " 及 时 枝 贷 收 E 再 贷 据 实 定 贷 引 资 还 贷 只 收 不 贷 " 的 方 式, 逐 步 缓 释 存 量 平 台 贷 款 风 险 " 及 时 收 贷 " 是 指 对 于 融 资 平 含 在 金 流 全 覆 盖 已 经 完 工 达 产 且 形 成 现 金 流 软 入 的 项 目, 要 封 闭 现 金 流, 对 国 笼 款 进 行 专 户 管 理, 按 照 票 来 的 药 定 及 时 清 牧 贷 款 " 收 E 耳 贷 " 是 挂 对 于 融 资 平 台 现 金 流 全 覆 盖 巴 建 成 但 还 没 有 产 生 足 够 现 金 流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没 有 经 济 建 成 ) 的 项 窍, 可 以 在 5 一

原 有 贷 款 额 度 自 进 行 再 敢 资 " 据 实 定 贷 " 是 指 对 于 融 资 平 台 现 金 流 全 覆 盖 已 经 确 定 工 期 但 因 有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导 致 不 能 如 期 究 工, 但 贷 款 巳 经 到 期 的 项 旨, 耍 一 次 性 修 改 贷 款 合 同, 根 据 实 际 工 期 重 新 确 定 贷 款 提 段 " 引 资 还 贷 " 是 指 对 于 融 资 平 台 现 金 注 不 能 够 全 覆 盖, 能 够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器, 在 现 有 贷 款 余 额 不 增 加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通 过 资 产 重 组 引 入 新 投 资 者 项 目 出 售 等 方 式, 引 进 资 金 用 于 还 贷 O " 只 故 不 贷 " 是 指 对 于 融 资 平 台 现 金 注 不 能 够 全 覆 盖, 不 宜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窍, 银 行 只 能 只 枝 不 贷, 并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将 偿 债 资 金 纳 入 预 算, 明 确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 十 四 ) 严 格 把 握 实 施 条 件 O 各 银 行 要 严 格 执 行 融 资 平 台 存 量 贷 款 风 险 缓 释 的 各 项 要 求 实 施 " 校 自 再 贷 " 和 " 据 实 定 贷 " 的, 借 款 人 必 须 满 足 ; 或 捍 扭 保 还 款 方 式 等 方 百 整 改 合 格 的 前 提 条 件, 必 须 经 各 银 行 总 行 审 拉 同 意, 并 及 时 向 属 地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七 隔 离 凤 跄 ( 十 五 ) 建 立 全 口 径 融 资 平 台 负 债 统 计 制 度 各 银 行 和 各 级 监 管 机 构 均 要 建 立 包 若 银 行 贷 款 企 业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花 计 划 理 财 产 品 等 在 白 的 全 口 径 融 资 平 台 负 债 统 计 制 度 各 银 行 要 统 筹 考 虑 融 资 平 台 总 失 营 规 模 与 其 偿 债 能 力 的 匹 配 程 度, 加 强 对 融 资 平 台 的 全 苗 风 险 管 理 O ( 十 六 ) 审 慎 持 有 融 资 平 台 债 券 各 银 行 应 将 病 买 持 有 融 资 平 台 发 行 费 券 的 审 批 权 限 上 收 至 总 行, 并 参 黑 新 增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条 - 6

件, 制 定 相 应 的 融 资 平 台 债 券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总 行 统 一 授 倍 全 口 径 监 控 和 逐 笔 审 批 O 各 银 行 不 得 为 融 资 平 台 发 行 债 券 提 供 担 保 ( 十 七 ) 时 范 融 资 子 台 变 相 融 资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 名 单 制 " 管 理 制 度, 符 合 自 发 (201 创 刊 号 财 预 (2010)412 号 及 财 预 (2012)463 号 文 件 规 定 继 续 保 商 和 新 泼 的 融 资 平 台, 必 须 纳 入 " 名 单 制 " 进 行 统 计 O 各 银 行 不 得 对 未 结 入 " 名 单 制 " 管 理 的 融 资 平 台 发 放 任 何? 要 式 曲 时 政 性 资 金 承 担 直 接 或 间 接 还 款 责 任 的 贷 款 八 审 慎 熄 出 ( 十 八 严 格 平 台 退 出 条 件 O 最 资 平 台 退 出 需 满 足 五 个 条 件 : 一 是 蒋 合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要 求, 属 于 接 黑 商 业 化 原 黯 运 作 的 企 lt 法 人 ; 二 是 资 产 负 债 率 在 70% 以 下, 财 务 报 告 经 过 会 计 婷 事 务 所 审 计 : 二 是 各 债 权 银 行 对 融 资 平 台 的 风 险 定 性 均 为 全 覆 盖 ; 臣 是 存 量 贷 款 中 需 要 财 政 偿 还 的 部 分 已 纳 入 地 方 对 政 预 算 管 理 并 已 落 实 预 算 资 金 来 涯, 旦 得 量 贷 款 的 抵 押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还 款 方 式 等 已 整 改 合 格 ; 五 是 城 信 经 营, 无 违 约 记 录, 可 持 续 独 立 发 展 ( 十 九 ) 严 格 平 台 退 出 租 净 O 融 资 平 台 退 出 继 续 接 黯 以 下 程 序 进 拧 : 一 是 牵 头 行 发 起 由 牵 头 行 发 起, 各 倩 权 银 行 认 真 审 核 并 形 成 一 致 性 退 出 意 觅 O 二 是 各 总 行 审 才 止 各 债 权 银 行 分 支 机 持 将 融 资 平 台 送 自 申 请 报 各 总 行 审 核 拉 准 O 三 是 三 方 签 字 O 各 债 权 银 行 获 总 行 退 出 审 挑 通 过 后, 与 地 方 政 蔚 相 关 部 门 平 台 公 司 进 行 沟 通 协 商 并 告 三 方 签 字 确 认 O 四 是 退 出 承 诺 O 在 三 方 签 字 的 同 时, 地 方 政 府 及 梧 关 部 门 应 费 确 承 诺 不 再 为 " 退 出 类 " 平 台 新 增 贷 款 提 供 一? 一

任 何 扭 保 ; 各 银 行 应 明 确 承 诺 按 审 镇 信 贷 原 则 进 抒 贷 款 管 理, 并 推 承 担 新 增 贷 款 风 险 五 是 监 管 备 案 G 牵 头 行 将 有 关 资 料 收 集 整 后 窍 融 资 平 台 属 地 监 管 枉 构 报 务, 监 管 机 构 在 融 资 平 台 提 表 中 称 示 退 出 C 平 台 退 出 时 间 以 五 方 签 字 时 间 为 准 O 二 十 ) 严 格 子 台 退 后 管 理 " 退 出 类 n 新 增 贷 款 应 严 格 遵 插 产 生 政 策 信 贷 政 策 和 一 般 公 司 贷 款 条 件, 实 行 " 谁 贷 款, 进 承 担 风 险 " 的 责 任 迫 究 机 制 O 各 银 行 总 行 应 于 2013 年 6 丹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 前 对 已 实 荒 退 出 的 融 资 平 台 的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性 进 行 栓 查, 对 于 五 项 持 林 筒 子 本 指 导 意 见 有 关 退 出 条 件 监 管 要 求 违 背 退 出 程 序 和 贷 款 承 诺 的, 应 及 时 窍 最 资 平 台 暑 地 监 管 士!L 持 反 馈 并 重 新 纳 入 平 台 管 理 各 银 行 不 得 向 " 退 击 类 " 平 台 发 放 保 障 性 住 费 和 其 他 公 益 性 项 自 贷 款 九 明 瞄 职 责 ( 二 十 一 ) 明 确 各 方 职 责 C 各 银 行 作 为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风 险 管 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自 主 判 定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是 否 存 有 风 险, 并 应 建 立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风 险 i 可 贵 机 制 O 出 现 问 题 的, 要 严 格 按 黯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风 险 监 管 政 策 的 制 定, 指 导 银 行 实 施, 并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和 非 现 场 监 管 及 时 发 现 银 行 在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各 种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 二 十 二 )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O 各 银 监 局 要 结 合 2013 年 现 场 检 查 计 划,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对 平 台 贷 款 开 展 现 场 检 查, 上 下 半 年 各 进 行 一 次, 由 各 银 监 局 银 监 分 局 分 别 组 织 实 施 其 中, 上 半 年 栓 查 重 点 8 一

为 2012 年 末 " 退 出 类 " 平 台 贷 款 余 额 最 大 的 一 户, 下 半 年 检 查 重 点 为 2013 年 上 半 年 " 钙 按 平 台 管 理 类 " 新 增 贷 款 最 多 的 一 户 O 桂 查 对 象 原 则 上 不 与 2011 年 2012 年 重 复 O 现 场 检 查 摄 告 由 各 银 监 局 较 集 汇 总 后, 分 别 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 月 31 自 前 报 送 银 监 会 银 监 会 于 年 中 开 展 一 次 针 对 " 退 出 类 " 字 台 合 规 怪 的 检 查 ( 形 式 为 现 场 检 查 或 抽 查 ), 重 点 检 查 已 退 出 平 台 是 否 存 在 突 破 本 指 导 意 见 有 关 退 出 条 件 要 求 以 及 违 反 退 出 程 浮 的 情 彩, 一 经 发 现, 将 直 接 重 新 结 入 " 仍 按 平 台 类 管 理 " 并 严 格 处 理 银 行 的 相 关 任 人 二 十 二 ) 加 强 问 贵 机 制 O 对 于 非 现 场 监 管 和 现 场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规 问 题, 要 严 肃 追 究 银 行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并 采 取 监 管 道 援 约 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暂 停 所 有 市 场 准 入 等 蓝 管 措 施 请 各 银 行 将 本 指 导 意 见 尽 快 传 达 至 本 系 统 各 级 分 支 机 持, 并 结 合 本 仔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的 落 实 措 施 及 管 理 井 法 O 各 银 监 局 要 向 地 方 政 蔚 做 好 政 策 汇 报 和 解 释 工 作 如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银 监 会 报 告 C 年 4 咽 蝴 蛐 ( 此 件 发 至 银 监 分 局 与 地 方 法 人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9

抄 送 : 自 务 院 井 公 厅, 友 是 改 革 委 王 才 政 部 人 最 银 行 审 计 署, 中 国 银 行 生 协 会 商 部 发 送 : 办 公 厅 银 行 一 部 法 规 部 研 究 局 银 行 二 部 银 行 三 部 银 行 西 部 非 镀 部 合 作 部 信 科 部 创 新 监 管 部 统 计 部 ( 共 印 55 份 ) 联 系 人 : 郑 弘 联 系 电 话 :66279537 校 对 : 郑 弘 中 国 银 监 会 办 公 厅 2013 年 4 月 10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