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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第 二 階 段 措 施 : 社 區 衞 生 A. 公 眾 街 市 4.1 雖 然 近 年 兼 售 新 鮮 食 品 的 大 型 超 級 市 場 大 幅 增 加, 但 很 多 市 民 仍 然 習 慣 往 街 市 購 買 日 常 食 品 街 市 也 是 本 港 市 民 生 活 和 文 化 的 重 要 部 分 4.2 食 環 署 管 理 105 個 公 眾 街 市, 其 中 81 個 是 濕 貨 街 市,24 個 是 熟 食 市 場 公 眾 街 市 樓 高 三 至 四 層, 低 層 售 賣 家 禽 魚 肉 蔬 果 乾 貨, 頂 層 則 為 熟 食 中 心 4.3 街 市 的 清 潔 情 況 近 年 備 受 關 注, 常 見 的 問 題 如 下 : 地 面 濕 滑 : 街 市 的 地 面 長 期 濕 滑, 尤 其 菜 檔 和 海 鮮 檔 等 在 售 賣 新 鮮 食 品 時 有 灑 水 在 貨 品 上 的 習 慣 運 送 活 家 禽 鮮 魚 蔬 菜 和 冰 塊 等 貨 物, 也 往 往 增 加 地 上 垃 圾 和 積 水, 使 環 境 變 得 骯 髒 濕 滑 亂 拋 垃 圾 : 街 市 檔 戶 和 部 分 顧 客 經 常 把 蔬 果 紙 皮 箱 膠 袋 等 垃 圾 丟 棄 在 地 上 雖 然 當 局 規 定 每 個 檔 位 都 必 須 設 置 垃 圾 桶, 但 礙 於 檔 位 面 積 有 限, 很 少 檔 主 會 這 樣 做, 即 使 有 設 置 垃 圾 桶, 也 很 少 會 把 垃 圾, 特 別 是 蔬 果 殘 渣, 放 進 垃 圾 桶 內 一 些 熟 食 中 心 的 食 客 和 員 工 亦 經 常 把 紙 巾 煙 蒂 和 食 物 渣 滓 丟 在 地 上 69

檔 位 的 牆 壁 和 傢 具 骯 髒 : 街 市 檔 戶 很 少 會 主 動 徹 底 清 洗 檔 位 的 牆 壁 和 傢 具 有 些 檔 戶 會 用 鐵 絲 網 圍 繞 檔 位 頂 部, 把 貨 物 和 雜 物 在 上 面 堆 放 久 而 久 之, 亂 放 的 貨 物 和 雜 物 滿 布 塵 埃, 令 整 個 街 市 看 起 來 雜 亂 骯 髒 活 家 禽 檔 : 家 禽 的 羽 毛 堵 塞 排 水 渠, 排 泄 物 弄 污 四 周 環 境, 做 成 惡 臭 污 穢 的 空 雞 鴨 籠 常 常 堆 放 在 街 市 的 公 用 地 方, 等 候 運 走 有 些 檔 主 貪 圖 方 便 棄 用 家 禽 屠 宰 室, 而 在 自 己 的 檔 位 內 進 行 屠 宰, 使 街 市 的 衞 生 情 況 變 得 更 加 惡 劣 4.4 街 市 衞 生 對 公 眾 健 康 有 莫 大 影 響 我 們 曾 在 中 期 報 告 中 表 示 會 進 一 步 考 慮 下 列 措 施 : 在 租 約 加 入 新 條 件, 訂 明 檔 主 每 月 須 徹 底 清 洗 檔 位 簡 化 終 止 街 市 檔 位 租 約 的 程 序, 以 對 付 屢 次 違 反 衞 生 條 例 或 有 關 租 約 條 件 的 檔 戶 每 月 徹 底 清 洗 4.5 為 改 善 街 市 的 清 潔 情 況, 我 們 在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時, 已 僱 用 承 辦 商 在 街 市 的 公 用 地 方 和 各 個 檔 位 加 強 清 洗 和 消 毒 承 辦 商 會 在 七 月 中 旬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中 旬 這 六 個 月 期 間 提 供 這 項 免 費 服 務 雖 然 清 洗 行 動 剛 開 始, 但 街 市 的 環 境 已 有 顯 著 改 善, 我 們 希 望 可 藉 此 推 動 租 戶 保 持 街 市 清 潔 70

4.6 為 防 止 禽 流 感 爆 發, 我 們 目 前 把 每 月 兩 天 ( 每 月 十 日 和 二 十 五 日 ) 定 為 街 市 家 禽 檔 的 休 市 清 潔 日, 規 定 家 禽 檔 必 須 在 這 兩 日 清 洗 和 消 毒 檔 位 這 項 措 施 已 證 明 能 有 效 改 善 活 家 禽 檔 的 衞 生 情 況 4.7 我 們 建 議 採 取 相 若 措 施, 在 其 他 街 市 檔 位 的 租 約 加 入 一 項 條 件, 同 樣 規 定 所 有 檔 位 須 在 每 月 特 定 的 日 子 進 行 徹 底 清 洗, 以 改 善 清 潔 情 況 食 環 署 會 派 員 視 察, 不 遵 從 規 定, 或 清 洗 後 潔 淨 程 度 未 達 署 方 要 求 的 水 平, 即 作 違 反 租 約 條 件 處 理 為 配 合 活 家 禽 檔 位 每 月 的 休 市 清 潔 日, 清 洗 日 可 定 為 每 月 的 十 日 或 二 十 五 日, 又 或 各 檔 戶 同 意 的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簡 化 終 止 租 約 的 程 序 現 行 執 法 制 度 4.8 街 市 檔 主 經 營 的 業 務, 同 時 受 法 例 和 租 約 條 件 規 管 4.9 公 眾 街 市 規 例 規 定, 檔 戶 須 遵 守 以 下 事 項 : 設 置 垃 圾 桶 ; 禁 止 亂 拋 垃 圾 隨 地 吐 痰 ; 不 准 造 成 妨 礙 和 滋 擾 及 更 改 攤 檔 等 售 賣 食 物 的 檔 戶 亦 須 遵 守 食 物 業 規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違 反 規 例 的 條 文, 即 屬 犯 法 ;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會 被 處 罰 此 外, 在 12 個 月 內 若 違 例 達 四 次, 租 約 便 會 被 終 止 受 影 響 的 檔 戶 可 向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4.10 檔 戶 亦 須 遵 守 與 食 環 署 簽 訂 的 租 約 條 文, 有 關 條 文 為 食 環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眾 街 市 規 例 授 權 所 訂 立 條 件 的 細 則 可 因 應 檔 戶 經 營 的 業 務 性 質 而 改 變, 但 一 般 包 括 保 持 檔 位 清 潔 衞 生 的 各 種 規 定 此 外, 售 賣 熟 食 肉 類 鮮 活 魚 類 及 家 禽 的 檔 戶 也 須 遵 守 類 似 持 牌 食 肆 和 其 他 飲 食 業 的 條 件 現 行 的 做 法 是, 食 環 署 對 初 次 違 反 71

檔 位 租 約 條 件 的 人, 作 出 口 頭 警 告 ; 對 未 有 遵 從 口 頭 警 告 者, 則 會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檔 戶 如 不 遵 從 書 面 警 告, 或 在 12 個 月 內 再 次 違 反 同 一 規 定,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租 約 檔 戶 如 在 12 個 月 內 累 積 三 封 書 面 警 告 信, 會 被 終 止 租 約 受 影 響 的 檔 戶 可 向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問 題 4.11 這 個 執 法 制 度 存 在 多 個 問 題 : 目 前, 當 局 往 往 沒 有 執 行 部 分 法 律 條 文, 例 如 各 檔 戶 須 在 檔 位 設 置 垃 圾 桶 的 規 定 但 這 些 往 往 被 視 為 次 要 的 事 項 和 較 輕 微 的 罪 行, 事 實 上 對 維 持 街 市 的 良 好 衞 生 非 常 重 要 現 行 懲 處 屢 犯 者 的 措 施 ( 即 在 12 個 月 內 被 定 罪 四 次, 即 終 止 其 租 約 ), 沒 有 考 慮 違 例 行 為 有 輕 重 之 分 如 因 為 觸 犯 次 要 罪 行 四 次 而 被 終 止 租 約, 檔 戶 可 能 感 到 不 公 平 目 前 針 對 違 反 租 約 條 件 而 發 出 警 告 的 執 行 方 法, 阻 嚇 作 用 不 大 根 據 現 行 的 做 法, 如 檔 戶 聽 從 口 頭 警 告, 則 違 反 租 約 的 行 為 會 不 予 記 錄 如 檔 戶 再 次 違 反 同 一 事 項, 當 局 須 重 新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只 要 檔 戶 每 次 在 接 到 口 頭 警 告 後 聽 從 指 示, 就 可 以 避 免 收 到 書 面 警 告 因 此, 終 止 租 約 的 威 脅, 只 是 徒 具 形 式 現 行 執 法 制 度 混 亂, 不 少 租 約 條 件 與 法 例 條 文 完 全 一 樣 現 時 違 反 相 同 的 條 文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也 可 能 只 會 收 到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即 使 已 有 指 引 或 既 定 的 措 施 可 供 執 法 人 員 遵 72

循, 有 關 人 員 在 決 定 提 出 檢 控 或 發 出 警 告 時, 或 多 或 少 帶 有 主 觀 的 成 份 建 議 的 改 善 措 施 訂 立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及 更 嚴 厲 執 法 4.12 食 環 署 會 更 嚴 厲 地 執 法 為 了 對 屢 次 違 法 者 施 加 合 理 公 平 的 制 裁, 我 們 建 議 訂 立 街 市 的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每 一 個 違 例 事 項, 會 被 記 若 干 分 數, 以 反 映 該 違 例 行 為 的 嚴 重 程 度 例 如 : 違 例 事 項 被 記 分 數 售 賣 違 禁 食 品 ( 如 售 賣 非 法 屠 宰 的 肉 類 ) 15 沒 有 防 止 食 品 受 污 染 ( 如 將 肉 類 貨 物 放 置 地 上 ) 6 在 街 市 內 吐 痰 6 沒 有 設 置 垃 圾 桶 3 分 數 會 被 記 錄 十 二 個 月 若 檔 戶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被 記 十 五 分, 當 局 即 終 止 其 租 約 而 現 行 規 定 十 二 個 月 內 被 定 罪 四 次 即 終 止 租 約 的 措 施, 將 予 廢 除 簡 化 警 告 制 度 4.13 除 了 違 反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而 須 記 分 外, 檔 戶 若 違 反 租 約 條 件 也 將 會 面 對 新 的 警 告 制 度 食 環 署 曾 在 本 年 二 月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議 更 改 73

現 行 的 警 告 制 度, 以 及 終 止 租 約 的 準 則 我 們 建 議, 食 環 署 應 對 初 次 違 反 檔 位 租 約 條 件 的 檔 戶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由 發 出 警 告 當 日 起 計, 會 記 錄 六 個 月 如 有 關 檔 戶 在 這 六 個 月 內 被 發 現 違 反 同 一 租 約 事 項, 則 不 論 他 在 初 犯 後 曾 否 改 善, 當 局 均 會 立 即 發 出 警 告 信 在 六 個 月 內 收 到 三 封 警 告 信, 租 約 即 被 終 止 禁 止 被 終 止 租 約 檔 戶 競 投 其 他 檔 位 4.14 我 們 建 議, 禁 止 租 約 被 終 止 的 檔 戶, 競 投 其 他 檔 位, 為 期 一 年 然 而,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永 久 禁 止 他 們 競 投, 因 為 這 樣 假 定 檔 戶 無 法 改 過, 有 欠 公 允 清 楚 訂 明 提 出 檢 控 和 發 出 警 告 的 情 況 4.15 為 盡 量 避 免 執 法 人 員 在 作 出 決 定 時 主 觀 行 事, 我 們 建 議, 如 食 環 署 的 租 約 條 件 與 法 例 均 禁 止 同 樣 行 為, 我 們 會 一 律 採 取 檢 控, 而 不 是 發 出 警 告 當 違 例 事 項 只 牽 涉 租 約 條 件 而 又 與 法 律 條 文 並 非 一 樣 時, 才 會 向 違 例 者 發 出 警 告 食 環 署 並 會 檢 討 現 行 所 有 街 市 及 熟 食 檔 的 租 約 條 件, 務 使 有 關 條 件 不 會 與 法 例 重 疊 未 來 路 向 開 4.16 今 年 八 月, 食 環 署 將 與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始 商 討 街 市 清 洗 日 建 議 的 細 節 首 個 街 市 清 洗 日 預 計 會 在 今 年 十 一 月 舉 行 *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各 區 的 衞 生 總 督 察 出 任 主 席, 成 員 包 括 區 議 員 不 同 行 業 的 街 市 檔 位 承 租 人 代 表, 以 及 建 築 署 機 電 工 程 署 保 安 公 司 和 潔 淨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代 表 委 員 會 負 責 提 出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管 理 和 營 商 情 況 的 措 施, 以 及 籌 劃 和 安 排 宣 傳 活 動 74

4.17 至 於 改 善 有 關 終 止 檔 位 租 約 的 程 序, 我 們 打 算 按 以 下 方 式 辦 理 : 在 觸 犯 法 例 方 面, 由 於 訂 立 上 述 記 分 制 度 需 時, 當 局 亦 須 向 檔 戶 簡 介 新 安 排, 我 們 預 計 新 制 度 將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實 施 在 此 期 間, 我 們 會 促 請 檔 戶 注 意 有 關 的 法 律 條 文 我 們 亦 會 向 檔 戶 清 楚 說 明, 日 後 觸 犯 有 關 條 文 的 人 士 會 被 檢 控 在 違 反 租 約 條 件 方 面, 由 於 向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檔 戶 作 出 簡 介 需 時, 我 們 預 計 改 善 措 施 將 在 今 年 十 月 推 行 75

B. 持 牌 食 肆 4.18 香 港 素 有 美 食 天 堂 的 美 譽, 各 式 中 西 美 食 應 有 盡 有, 規 模 和 風 格 各 異 的 食 肆 林 立, 供 應 不 同 風 味 的 菜 式 這 些 食 肆 包 括 酒 樓 餐 廳 路 旁 小 食 店 燒 味 鹵 味 店 等 4.19 SARS 爆 發 後, 市 民 對 環 境 和 食 物 衞 生 的 要 求 相 應 提 高, 亦 關 注 食 肆 的 整 體 清 潔 情 況, 尤 其 是 它 們 的 廁 所 和 廚 房 雖 然 部 分 食 肆 的 衞 生 情 況 良 好, 既 裝 設 了 適 當 的 設 備, 也 管 理 得 宜, 但 某 些 食 肆 則 仍 須 改 善 為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確 保 本 地 消 費 者 和 遊 客 都 能 享 用 清 潔 衞 生 的 食 物, 政 府 會 收 緊 食 肆 的 發 牌 條 件 和 更 嚴 格 規 管 食 肆 的 日 常 衞 生 狀 況, 致 力 使 所 有 食 肆 可 持 續 提 高 衞 生 標 準 現 行 發 牌 和 規 管 制 度 的 問 題 4.20 現 行 發 牌 和 規 管 制 度 有 多 個 問 題 : 發 牌 規 定 有 欠 完 善 不 少 出 售 魚 蛋 魷 魚 釀 茄 子 等 食 物 的 外 賣 店 鋪 根 據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營 業 以 今 年 七 月 份 計, 這 類 店 鋪 為 數 約 2 000 間 我 們 發 現, 現 行 的 食 物 製 造 廠 發 牌 規 定 並 不 嚴 格, 不 足 以 確 保 經 營 者 在 經 營 業 務 時 有 完 善 的 設 備 及 保 持 衞 生 清 潔 舉 例 來 說, 很 多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持 有 人 目 前 都 是 在 極 狹 小 的 場 地 經 營, 但 卻 獲 准 售 賣 多 種 食 物 這 些 小 食 店 實 際 上 是 沒 有 完 善 廚 房 設 施 碗 碟 洗 滌 處 或 坐 位 的 食 肆 這 等 店 鋪 佔 用 行 人 道 在 店 鋪 前 面 或 鄰 近 的 後 巷 調 製 食 物 和 清 洗 碗 碟 的 情 況 十 分 猖 獗 地 方 不 足, 也 導 致 店 鋪 沒 有 足 夠 的 地 方 貯 存 未 經 烹 煮 而 76

且 容 易 腐 壞 的 食 物, 使 食 物 被 污 染 的 機 會 亦 相 對 提 高 對 違 例 建 築 物 管 制 不 足 很 多 食 肆 對 附 近 環 境 造 成 滋 擾 這 些 滋 擾 大 多 來 自 豎 立 於 店 鋪 外 的 水 塔 及 大 型 抽 氣 扇 等 建 築 物, 而 它 們 大 多 是 違 例 興 建 的 根 據 現 行 措 施, 假 如 牌 照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樓 面 平 面 圖 顯 示 店 鋪 有 附 連 的 違 例 建 築 物, 或 有 違 例 建 築 物 從 該 店 延 伸 出 來, 屋 宇 署 可 反 對 發 出 牌 照 予 申 請 人, 除 非 申 請 人 移 去 該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的 違 例 建 築 物 屋 宇 署 也 可 以 不 反 對 申 請, 但 指 出 日 後 或 會 對 該 違 例 建 築 物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所 以 倘 若 屋 宇 署 和 其 他 部 門 不 提 出 反 對, 即 使 有 關 店 鋪 有 附 連 的 違 例 建 築 物, 食 環 署 也 會 發 出 牌 照, 但 會 把 屋 宇 署 對 該 違 例 建 築 物 的 意 見 轉 達 申 請 人 此 舉 導 致 違 例 建 築 物 的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臨 時 發 牌 制 度 被 濫 用 現 時 當 局 以 誠 信 制 度 來 簽 發 臨 時 牌 照 食 肆 牌 照 申 請 人 若 符 合 某 些 基 本 規 定, 只 要 認 可 人 士 以 書 面 證 明 食 肆 的 具 體 設 施 符 合 運 作 規 定, 當 局 便 會 發 出 臨 時 牌 照, 而 不 會 在 發 牌 前 另 作 實 地 巡 查 這 是 現 行 制 度 的 漏 洞 再 者, 在 持 有 臨 時 牌 照 期 間 被 記 的 分 數, 亦 不 會 轉 到 繼 後 簽 發 的 正 式 牌 照 上 制 裁 制 度 有 欠 成 效 食 肆 的 運 作 受 法 例 及 發 牌 條 件 所 規 管 對 於 屢 次 違 反 持 牌 條 件 及 法 例 的 食 肆 營 辦 人, 當 局 會 分 別 以 警 告 及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制 裁 現 時 執 法 時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包 括.. 現 時 的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過 於 寬 鬆 當 分 數 累 積 到 不 同 的 指 定 數 目, 違 例 者 會 先 被 77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7 日 及 14 日, 到 最 後 才 會 被 取 消 牌 照 而 食 肆 可 以 向 食 環 署 署 長 申 請 轉 換 牌 照 ; 牌 照 轉 換 後, 有 關 食 肆 的 違 例 記 分 便 會 取 消 此 外, 若 食 肆 在 轉 牌 前 違 規, 而 食 環 署 在 轉 牌 後 才 完 成 記 分 工 作, 應 記 分 數 就 算 足 以 令 牌 照 被 吊 銷 或 取 消, 署 方 也 不 會 採 取 行 動 有 跡 象 顯 示 一 些 持 牌 人 濫 用 轉 牌 制 度, 以 逃 避 接 受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的 制 裁 目 前 的 警 告 制 度 並 無 成 效 如 持 牌 人 遵 守 口 頭 警 告, 但 隨 後 又 違 反 相 同 事 項, 當 局 只 會 重 新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而 非 發 出 足 以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其 牌 照 的 書 面 警 告 因 此, 持 牌 人 可 以 不 斷 作 出 同 樣 的 違 規 行 為, 而 牌 照 依 然 不 會 遭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現 行 的 制 裁 安 排, 在 執 行 上 十 分 混 亂 與 街 市 和 熟 食 檔 的 情 況 相 若, 不 少 持 牌 條 件 與 法 例 條 文 完 全 一 樣 因 此, 同 樣 的 不 當 行 為 可 能 引 致 不 同 的 結 果, 視 乎 執 法 人 員 是 否 提 出 檢 控, 還 是 發 出 警 告 即 使 有 指 引 或 有 既 定 的 做 法 可 供 遵 循, 但 執 法 人 員 在 決 定 是 否 提 出 檢 控 或 發 出 警 告 時, 或 多 或 少 仍 有 機 會 主 觀 行 事 持 牌 人 無 須 為 員 工 的 行 為 負 責 目 前 食 肆 持 牌 人 須 為 其 食 肆 及 所 售 食 物 的 清 潔 衞 生 負 責 不 過, 若 其 僱 員 作 出 不 當 行 為, 例 如 在 後 巷 棄 置 垃 圾 和 食 物 渣 滓 或 傾 倒 污 水, 影 響 附 近 的 環 境 衞 生, 即 使 持 牌 人 完 全 知 情, 甚 至 是 由 其 持 牌 員 工 作 出 上 述 違 法 行 為, 他 也 不 須 負 上 責 任 78

公 布 不 合 衞 生 食 肆 的 措 施 受 到 制 肘 公 布 食 肆 的 不 潔 記 錄, 可 影 響 其 業 務 聲 譽, 因 此 是 最 有 力 的 阻 嚇 之 一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如 任 何 人 因 出 售 或 配 製 食 物 而 被 定 罪, 主 管 當 局 可 在 本 地 的 報 章 發 布 該 持 牌 者 的 姓 名 店 鋪 的 地 址 罪 行 的 性 質, 以 及 所 判 的 罰 款 或 其 他 刑 罰 不 過, 公 布 的 媒 介 只 限 於 報 章, 而 法 例 亦 無 授 權 當 局 發 布 商 戶 的 名 稱 和 食 肆 的 照 片, 使 公 眾 易 於 識 別 建 議 改 善 措 施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發 牌 規 定 4.21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收 緊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發 牌 規 定 食 環 署 現 正 制 訂 有 助 這 些 店 鋪 改 善 衞 生 情 況 的 措 施 該 署 會 在 擬 訂 有 關 措 施 後 徵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考 慮 中 的 問 題 列 舉 如 下 : 應 否 把 備 製 食 物 地 方 的 最 低 面 積, 從 現 時 規 限 的 6 平 方 米 提 高 應 否 另 外 規 定, 若 調 製 及 售 賣 如 貝 介 類 等 高 危 食 物, 備 製 食 物 室 之 面 積 要 提 高, 以 便 有 足 夠 地 方 提 供 冷 藏 或 其 他 設 備 應 否 有 足 夠 地 方 和 設 施, 供 存 放 垃 圾 之 用 應 否 根 據 店 鋪 的 樓 面 面 積, 限 制 所 售 賣 商 品 的 種 類 除 了 規 定 售 賣 熟 食 的 店 鋪 須 把 食 物 蓋 好 外, 應 否 要 求 在 鋪 前 預 留 1.2 米 的 空 間 79

違 例 建 築 物 4.22 為 解 決 食 肆 的 違 例 建 築 物 所 造 成 的 滋 擾, 我 們 建 議 食 環 署 日 後 若 發 現 申 領 牌 照 的 店 鋪 附 有 違 例 建 築 物, 便 應 拒 絕 簽 發 牌 照 我 們 會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核 證 有 關 店 鋪 沒 有 違 例 建 築 物, 才 會 簽 發 臨 時 牌 照 這 些 措 施 的 目 的, 旨 在 預 防 問 題 於 未 然 為 此,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店 鋪 內 部 和 附 連 於 或 伸 展 自 店 鋪 的 所 有 建 築 物 的 樓 面 平 面 圖 此 外, 如 果 現 有 持 牌 食 肆 附 有 違 例 建 築 物, 我 們 將 不 容 許 其 牌 照 轉 讓, 直 至 違 例 建 築 物 被 拆 除 為 止 我 們 認 為 這 樣 才 能 根 治 問 題 臨 時 牌 照 制 度 4.23 我 們 建 議, 若 食 肆 違 反 任 何 臨 時 發 牌 的 規 定, 其 臨 時 牌 照 應 被 取 消 這 做 法 合 情 合 理, 因 為 臨 時 牌 照 的 基 本 發 牌 規 定, 是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舉 例 來 說, 臨 時 菜 館 牌 照 的 持 牌 人, 最 少 須 在 食 肆 內 提 供 一 套 廁 所 設 施 ; 計 劃 接 待 超 過 25 名 顧 客 的 食 肆, 所 需 的 標 準 廁 所 設 施 只 是 正 式 菜 館 牌 照 所 規 定 的 一 半 此 外, 臨 時 牌 照 申 請 人 在 每 個 廚 房 食 物 調 製 室 和 碗 碟 洗 滌 處 最 少 須 設 有 一 個 洗 滌 盆 和 洗 手 盆 食 肆 若 不 符 合 這 些 最 基 本 的 規 定, 即 對 公 眾 健 康 構 成 威 脅, 其 臨 時 牌 照 應 即 時 被 取 消 4.24 除 了 須 遵 守 臨 時 發 牌 規 定, 臨 時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若 違 反 任 何 衞 生 條 例, 同 樣 應 受 記 分 制 裁 我 們 建 議 在 簽 發 正 式 牌 照 時, 不 應 免 除 持 牌 人 在 臨 時 牌 照 期 間 因 違 反 衞 生 條 例 而 須 負 的 責 任, 而 應 保 留 因 此 累 積 的 違 例 分 數, 若 食 肆 繼 續 違 例, 便 照 機 制 的 有 關 規 定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其 牌 照 80

加 強 制 裁 制 度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4.25 我 們 建 議 修 改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食 肆 被 記 分 數 累 積 至 某 個 指 定 數 字, 會 被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21 日 ; 如 被 記 分 數 累 積 至 另 一 高 點, 牌 照 便 會 被 取 消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持 牌 人 的 僱 員 若 違 例, 食 肆 同 樣 會 遭 記 分 為 確 保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公 平, 我 們 會 慎 重 研 究, 按 違 例 情 況 的 輕 重 訂 出 指 定 分 數 例 如, 售 賣 污 染 了 的 食 物 最 高 記 15 分, 持 牌 人 會 即 時 被 吊 銷 或 取 消 牌 照 至 於 不 太 嚴 重 的 罪 行, 如 沒 有 妥 為 貯 存 未 加 掩 蓋 的 食 物, 或 向 顧 客 提 供 未 經 消 毒 的 毛 巾, 則 分 別 會 被 記 6 分 和 3 分 對 公 眾 健 康 和 環 境 衞 生 不 構 成 任 何 影 響 的 輕 微 事 故, 如 涉 及 小 型 維 修 的 問 題, 則 不 會 被 記 分 4.26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如 食 肆 積 存 違 例 分 數, 有 關 食 肆 的 牌 照 將 不 得 轉 讓, 除 非 承 讓 人 願 意 接 收 所 有 被 記 的 分 數, 以 及 承 擔 有 關 懲 罰 此 舉 可 防 止 食 肆 的 營 辦 者 藉 轉 讓 牌 照, 以 逃 避 刑 罰 警 告 制 度 4.27 我 們 建 議, 食 環 署 應 向 初 次 違 反 持 牌 條 件 的 人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警 告 由 發 出 當 日 起 計,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期 間, 如 持 牌 人 被 發 現 再 次 違 反 同 一 事 項, 則 不 論 他 在 初 犯 後 曾 否 改 善, 署 方 均 會 立 即 向 其 發 出 警 告 信 持 牌 人 在 六 個 月 內 接 到 三 封 警 告 信, 便 會 被 取 消 牌 照 執 法 指 引 4.28 為 了 盡 量 減 少 執 法 人 員 在 執 法 時 主 觀 行 事 的 情 況, 我 們 建 議, 如 法 例 和 食 環 署 的 持 牌 條 件 均 禁 止 同 樣 行 為, 我 們 一 律 會 採 取 檢 控, 而 不 發 出 警 告 若 違 反 的 81

持 牌 條 件 與 法 例 條 文 並 非 一 樣, 便 會 發 出 警 告 食 環 署 並 會 檢 討 現 行 的 發 牌 條 件, 務 使 有 關 條 件 不 會 與 法 例 重 疊 僱 員 不 當 的 衞 生 行 為 4.29 持 牌 人 有 責 任 確 保 食 肆 的 運 作 不 會 對 社 會 造 成 衞 生 問 題 他 們 應 確 保 員 工 不 會 觸 犯 任 何 衞 生 條 例, 例 如 在 後 巷 棄 置 殘 餘 食 物, 以 及 把 污 水 倒 進 明 渠 我 們 建 議, 若 持 牌 人 僱 用 的 員 工 觸 犯 任 何 衞 生 條 例, 而 該 行 為 與 食 肆 的 運 作 有 關, 持 牌 人 也 須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當 局 在 記 分 制 度 亦 會 作 同 樣 處 理 公 布 屢 犯 不 改 的 持 牌 食 肆 名 稱 4.30 我 們 建 議 公 布 屢 犯 不 改 的 持 牌 食 肆 名 稱 我 們 會 透 過 報 章 和 其 他 媒 體, 公 開 被 定 罪 的 酒 樓 或 店 鋪 的 名 稱 及 相 片, 以 及 在 法 庭 呈 堂 作 為 違 例 證 據 的 有 關 照 片 這 項 建 議 有 別 於 公 開 觸 犯 清 潔 罪 行 條 例 人 士 的 姓 名, 因 為 公 布 違 例 食 肆 名 稱 是 保 障 消 費 者 和 保 護 公 眾 健 康 的 適 當 措 施 此 外, 我 們 亦 建 議, 規 定 停 牌 食 肆 在 捲 閘 大 門 或 店 鋪 外 牆 的 顯 眼 處 提 供 地 方 供 我 們 張 貼 告 示, 詳 細 列 明 導 致 食 肆 停 牌 的 原 因 其 他 措 施 獎 勵 計 劃 4.31 經 過 SARS 一 役 後, 我 們 認 為 值 得 向 飲 食 業 提 供 協 助, 藉 以 提 高 食 肆 廚 房 和 廁 所 的 整 體 衞 生 標 準 此 舉 尤 其 切 合 目 前 的 經 濟 情 況 我 們 建 議 推 出 貸 款 計 劃, 82

協 助 持 牌 食 肆, 包 括 酒 樓 餐 廳 工 廠 食 堂, 以 及 持 有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或 燒 味 鹵 味 店 牌 照 的 零 售 店 鋪 : 翻 新 食 肆 廁 所 和 廚 房 在 店 鋪 安 裝 設 施, 例 如 陳 列 和 貯 存 食 物 的 透 明 飾 櫃 自 動 洗 碗 碟 機 等, 以 達 致 食 環 署 的 要 求 4.32 這 項 計 劃 旨 在 協 助 持 牌 人 支 付 改 善 工 程 所 需 的 部 分 財 務 開 支 不 過, 符 合 所 有 衞 生 要 求, 始 終 是 持 牌 人 的 責 任 假 如 食 肆 廚 房 和 廁 所 的 整 體 衞 生 標 準 得 到 高, 持 牌 人 也 會 受 惠, 因 此 他 應 支 付 大 部 分 的 費 用 貸 款 額 的 上 限 將 為 翻 新 費 用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為 鼓 勵 持 牌 人 盡 早 作 出 改 善, 我 們 進 一 步 建 議 向 申 請 貸 款 計 劃 的 持 牌 人 發 放 現 金 津 貼 如 申 請 人 能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證 實 有 關 翻 新 工 程 已 經 圓 滿 完 成, 食 環 署 便 會 發 放 貸 款 或 津 貼 4.33 計 劃 的 範 圍 包 括 : 安 裝 室 內 洗 碗 碟 設 施 ( 適 用 於 酒 樓 餐 廳 工 廠 食 堂, 以 及 持 有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或 燒 味 鹵 味 店 牌 照 的 零 售 店 鋪 ) 翻 新 廚 房 ( 適 用 於 酒 樓 餐 廳 和 工 廠 食 堂 ) 和 廁 所 ( 只 適 用 於 酒 樓 餐 廳 ) 在 店 鋪 前 面 裝 設 陳 列 飾 櫃 或 食 櫥 ( 適 用 於 持 有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或 燒 味 鹵 味 店 牌 照 的 零 售 店 鋪 ) 83

公 開 分 級 制 度 4.34 為 嘉 許 高 衞 生 水 準 的 持 牌 食 肆, 及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我 們 建 議 提 早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推 行 公 開 分 級 制 度, 並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公 布 有 關 衞 生 等 級 在 這 制 度 下, 所 有 食 肆 的 衞 生 評 級, 將 根 據 一 套 以 計 分 為 本 的 巡 查 制 度, 作 為 評 級 基 礎 各 食 肆 須 在 店 鋪 的 當 眼 地 方, 張 貼 其 衞 生 等 級 標 誌 有 關 評 級 的 有 效 期 有 一 年, 如 酒 樓 食 肆 的 水 準 下 降, 評 級 亦 會 下 降 對 取 得 最 高 級 別 的 食 肆, 我 們 建 議 授 予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標 籤 和 嘉 獎 狀, 以 作 嘉 許 未 來 路 向 4.35 有 關 簡 化 警 告 制 度 的 建 議 已 於 今 年 二 月 提 交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諮 詢 飲 食 業 的 工 作, 亦 大 致 完 成 我 們 預 期 會 在 今 年 十 月 推 行 各 項 加 強 的 措 施 4.36 有 關 清 楚 界 別 各 類 違 例 事 項, 以 劃 分 檢 控 和 發 出 警 告 的 建 議, 在 本 年 十 月 推 行 以 配 合 簡 化 違 反 發 牌 條 件 的 警 告 制 度 4.37 至 於 其 他 建 議, 例 如 修 改 臨 時 牌 照 制 度, 公 開 屢 犯 不 改 持 牌 食 肆 的 名 稱 等, 我 們 擬 依 循 以 下 計 劃 進 行.. 在 今 年 九 月 至 十 一 月 期 間 就 有 關 下 列 建 議 徵 詢 業 界 意 見.. 不 發 牌 予 附 有 違 例 建 築 物 的 食 肆 有 關 臨 時 牌 照 制 度 的 修 改 有 關 轉 換 牌 照 制 度 的 修 改 84

在 諮 詢 業 界 後, 食 環 署 會 在 今 年 十 二 月 或 明 年 一 月 推 行 這 些 建 議 就 下 列 須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徵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 要 求 持 牌 人 對 其 員 工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損 害 負 責 公 布 屢 犯 不 改 的 食 肆 名 單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預 計 在 二 零 零 三 至 零 四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把 有 關 法 例 修 訂 提 交 立 法 會 在 今 年 年 底 前 就 下 列 建 議 制 訂 細 節 : - 收 緊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發 牌 規 定 - 修 改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食 環 署 會 在 明 年 一 月 至 三 月 期 間 就 詳 細 建 議 諮 詢 業 界, 以 期 在 明 年 年 中 實 施 新 的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在 收 緊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發 牌 規 定 方 面,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預 計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作 出 所 需 的 法 例 修 訂 至 於 貸 款 計 劃, 若 得 到 立 法 會 的 批 准, 食 環 署 打 算 在 本 年 年 底 開 始 接 受 有 關 貸 款 申 請 85

C. 禽 流 感 4.38 香 港 人 食 用 大 量 活 家 禽 每 日, 超 過 十 萬 隻 活 家 禽 從 內 地 和 新 界 的 農 場 運 送 到 長 沙 灣 臨 時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再 經 150 多 輛 貨 車 運 載, 途 經 各 區 街 道, 分 發 給 本 地 820 家 零 售 店 鋪 這 些 零 售 店 鋪 分 布 各 街 市 屋 邨 和 熙 來 攘 往 的 街 道 當 中 市 民 與 活 家 禽 在 運 輸 批 發 與 零 售 過 程 中 的 接 觸, 可 能 引 致 禽 流 感 在 社 區 傳 播 的 風 險, 實 不 容 低 估 4.39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起, 香 港 先 後 爆 發 四 次 H5N1 禽 流 感 禽 流 感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第 一 次 爆 發 時, 奪 去 了 六 人 的 性 命, 並 導 致 約 一 百 五 十 萬 雞 隻 被 銷 毀 但 風 險 並 未 隨 之 而 去, 因 流 感 病 毒 有 變 種 傾 向, 而 我 們 無 法 預 知 H5N1 禽 流 感 病 毒 何 時 會 變 種 或 突 變 成 惡 性 病 毒 這 種 可 能 確 實 存 在, 而 且 可 隨 時 發 生 為 減 低 日 後 雞 隻 再 爆 發 禽 流 感 的 機 會,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起, 在 全 港 所 有 養 雞 場 實 施 疫 苗 注 射 和 監 察 計 劃, 並 推 行 防 疫 措 施, 盡 量 減 低 禽 流 感 在 雞 隻 間 爆 發 的 風 險, 確 保 本 港 市 民 的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4.40 我 們 已 邀 請 本 地 專 家 就 日 後 爆 發 禽 流 感 的 風 險 進 行 評 估, 及 與 有 關 當 局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將 風 險 減 低 或 減 至 最 少, 甚 或 完 全 消 除 4.41 現 時 人 類 從 雞 隻 染 病 的 風 險, 主 要 視 乎 在 零 售 市 場 內 家 禽 的 密 度 當 中 家 禽 所 帶 病 毒 的 數 量 人 類 與 家 禽 或 家 禽 排 泄 物 接 觸 的 多 寡, 以 及 家 禽 業 的 工 人 和 顧 客 在 處 理 家 禽 和 家 禽 排 泄 物 時 遵 守 衞 生 措 施 的 程 度 86

4.42 本 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爆 發 禽 流 感 的 經 驗 證 實, 當 零 售 市 場 積 聚 了 數 量 極 多 的 病 毒, 而 市 民 又 與 病 毒 有 緊 密 接 觸 時, 便 很 可 能 受 到 感 染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推 行 措 施, 減 少 病 毒 在 活 雞 上 積 聚 的 機 會, 並 禁 止 人 類 與 活 雞 有 緊 密 接 觸, 這 樣 便 可 減 少 人 類 感 染 禽 流 感 的 風 險 4.43 現 時, 當 局 已 推 行 各 種 措 施, 以 減 低 家 禽 再 次 爆 發 禽 流 感 風 險, 措 施 包 括 : 對 抗 H5 病 毒 的 全 面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及 監 察 制 度 ; 在 家 禽 農 場 批 發 和 零 售 市 場 實 行 防 疫 措 施 ; 在 零 售 市 場 每 月 兩 次 實 施 休 市 清 潔 日, 為 家 禽 檔 清 洗 和 消 毒, 以 及 加 強 入 口 管 制 措 施 等 風 險 能 否 減 低, 視 乎 上 述 措 施 的 成 效 4.44 在 減 少 活 雞 感 染 病 毒 方 面, 本 港 和 內 地 為 家 禽 注 射 對 抗 H5 禽 流 感 的 疫 苗, 可 減 低 雞 隻 再 次 爆 發 H5 病 毒 的 風 險, 但 對 於 流 行 於 華 南 地 區 家 禽 的 H9N2 病 毒, 這 種 疫 苗 卻 毫 無 作 用 專 家 發 現,H9N2 病 毒 已 經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與 H5 病 毒 混 合 並 產 生 基 因 變 種 而 且, 由 於 H9N2 病 毒 有 使 人 類 染 病 的 紀 錄, 並 且 有 可 能 與 人 類 的 甲 類 流 行 性 感 冒 混 合 變 種, 很 有 可 能 因 而 產 生 致 命 的 人 類 流 行 病 毒 品 種 4.45 所 有 家 禽 農 場 現 今 已 實 施 防 疫 措 施, 包 括 : 防 止 其 他 雀 鳥 進 入 雞 舍 ; 加 強 農 場 內 的 個 人 衞 生 措 施 ; 禁 止 農 場 直 接 向 零 售 商 售 賣 雞 隻 ; 只 准 使 用 批 發 市 場 已 清 洗 的 雞 籠 ; 限 制 人 車 用 具 和 家 禽 由 市 場 至 農 場 以 及 在 各 農 場 之 間 的 活 動 等 這 些 措 施 既 可 減 低 雞 隻 爆 發 禽 流 感 的 風 險, 亦 可 在 一 旦 出 現 爆 發 時, 局 限 病 毒 在 農 場 之 內 或 之 間 傳 播 以 上 措 施, 加 上 為 雞 隻 進 行 對 抗 H5 禽 流 感 病 毒 的 防 疫 注 射, 令 本 地 雞 隻 對 這 種 疾 病 得 到 較 佳 的 保 護 不 過, 我 們 仍 不 能 排 除 人 類 與 活 家 禽 尤 其 在 零 售 市 場 緊 密 接 觸 而 受 到 感 染 的 風 險 此 外, 有 一 點 需 注 意, 就 是 個 別 農 場 因 地 方 所 限, 在 實 施 防 疫 措 施 時 曾 因 而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所 以 它 們 所 採 取 的 防 疫 措 施, 並 未 完 全 符 合 專 家 建 議 的 防 疫 要 求 若 全 面 執 行 禽 流 感 事 件 調 查 小 組 建 議 的 防 疫 措 施,98% 的 現 有 農 場 需 要 關 閉 87

4.46 SARS 的 爆 發, 清 楚 顯 示 一 場 重 大 的 公 共 衞 生 事 故 可 以 如 何 損 害 本 港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民 生 我 們 親 身 體 會 過 SARS 帶 來 的 痛 苦, 若 再 發 生 另 一 場 重 大 的 公 共 衞 生 事 故, 例 如 影 響 人 類 的 禽 流 感, 其 帶 來 的 災 難 性 後 果, 會 令 社 會 難 以 承 受 為 此, 我 們 急 須 找 出 有 效 措 施, 減 少 人 類 與 活 家 禽 的 接 觸, 從 而 減 低 禽 流 感 爆 發 的 風 險 方 案 4.47 為 改 善 現 有 預 防 措 施, 防 止 人 類 感 染 禽 流 感 病 毒, 我 們 在 現 階 段 提 出 下 列 四 個 方 案 : 方 案 A: 全 面 禁 止 飼 養 和 零 售 活 家 禽 方 案 B: 禁 止 零 售 活 家 禽, 只 准 許 售 賣 冰 鮮 和 冷 藏 的 家 禽 方 案 C: 禁 止 零 售 活 家 禽, 但 准 許 售 賣 新 鮮 的 活 宰 家 禽 方 案 D: 在 零 售 店 鋪 將 顧 客 與 家 禽 分 隔 方 案 評 估 方 案 A: 全 面 禁 止 飼 養 和 零 售 活 家 禽 4.48 根 據 這 方 案, 我 們 會 全 面 取 締 活 家 禽 業, 只 准 許 進 口 和 售 賣 冰 鮮 和 冷 藏 的 家 禽 4.49 如 實 行 這 方 案, 本 港 將 不 再 飼 養 進 口 運 送 和 零 售 活 家 禽, 因 而 消 除 了 受 禽 流 感 病 毒 感 染 的 風 險, 令 市 民 的 健 康 獲 得 最 佳 保 障 不 過, 這 不 代 表 風 險 完 全 88

消 除 禽 流 感 仍 可 經 由 外 地 輸 入 個 案 或 由 野 生 禽 鳥 飛 越 香 港 時 傳 入, 又 或 在 烹 調 感 染 了 病 毒 的 家 禽 肉 時 受 到 傳 染 但 這 個 風 險 很 低 4.50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在 衡 量 這 方 案 時, 應 要 考 慮 目 前 的 嚴 重 失 業 情 況, 這 方 案 會 影 響 家 禽 業 內 5 000 多 名 僱 主 及 員 工 的 生 計 4.51 此 外, 也 有 人 擔 心, 假 如 香 港 不 再 供 應 剛 屠 宰 或 新 鮮 的 家 禽, 美 食 天 堂 的 美 譽 便 可 能 會 受 損 不 過, 也 有 人 持 相 反 意 見, 認 為 烹 製 的 菜 餚 是 否 美 味, 並 不 取 決 於 有 否 新 鮮 雞 供 應, 而 是 取 決 於 廚 藝 及 雞 隻 的 品 種 和 質 素 方 案 B.. 禁 止 零 售 活 家 禽, 只 准 許 售 賣 冰 鮮 和 冷 藏 的 家 禽 4.52 根 據 這 方 案, 本 地 農 場 可 以 繼 續 飼 養 和 供 應 活 家 禽 同 時 也 可 以 繼 續 從 內 地 入 口 活 家 禽 但 所 有 活 家 禽 則 須 要 直 接 送 到 屠 房, 而 非 到 批 發 和 零 售 市 場 雞 隻 先 在 屠 房 屠 宰 和 冰 鮮, 然 後 才 運 送 到 零 售 市 場 屠 宰 和 冰 鮮 的 工 序, 可 以 在 一 個 中 央 屠 房 或 多 個 地 區 屠 房 進 行 4.53 由 於 批 發 和 零 售 市 場 不 會 售 賣 活 家 禽, 市 民 接 觸 家 禽 的 機 會 將 減 至 最 少 4.54 但 這 方 案 卻 帶 出 一 個 問 題 : 設 立 一 個 或 多 個 屠 房 在 商 業 上 是 否 可 行? 鑑 於 在 本 港 設 立 這 類 設 施, 無 論 在 土 地 和 經 營 成 本 上 都 較 內 地 為 高, 本 地 生 產 的 冰 鮮 雞, 價 格 上 可 能 無 法 與 內 地 生 產 的 冰 鮮 雞 競 爭 這 方 案 亦 無 法 滿 足 市 民 偏 愛 食 用 剛 屠 宰 或 新 鮮 屠 宰 家 禽 的 喜 好, 並 不 能 消 防 有 些 人 對 香 港 可 能 會 失 去 美 食 天 堂 美 譽 的 擔 心 此 外, 這 方 案 或 會 影 響 本 地 售 賣 活 家 禽 商 戶 或 檔 鋪 的 生 意 89

方 案 C: 禁 止 零 售 活 家 禽, 但 准 許 售 賣 新 鮮 的 活 宰 家 禽 4.55 此 方 案 基 本 上 與 方 案 B 相 同, 不 同 之 處 是 已 屠 宰 的 家 禽 不 會 在 屠 房 進 行 冰 鮮 的 工 序 已 屠 宰 的 家 禽 會 作 為 新 鮮 肉 類 售 予 食 肆 及 零 售 店 鋪, 或 在 與 地 區 屠 宰 中 心 毗 連 的 指 定 零 售 店 鋪 出 售 為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和 新 鮮 家 禽 的 衞 生 標 準, 已 屠 宰 的 家 禽 只 可 在 屠 宰 日 作 為 新 鮮 家 禽 出 售 有 關 方 面 須 採 取 識 別 措 施, 例 如 在 屠 房 屠 宰 的 新 鮮 家 禽 會 貼 上 只 用 一 次 的 識 別 標 籤, 註 明 屠 宰 日 期, 以 防 零 售 商 可 能 把 前 一 天 屠 宰 和 冷 藏 的 家 禽 充 作 新 鮮 品 出 售, 釋 除 市 民 的 疑 慮 在 這 方 面 當 局 須 制 定 規 例, 以 防 止 零 售 商 以 魚 目 混 珠 的 方 法, 詐 騙 顧 客 4.56 這 方 案 切 合 市 民 對 新 鮮 肉 類 的 喜 好, 不 會 對 市 民 的 飲 食 習 慣 造 成 影 響 新 鮮 家 禽 亦 會 較 進 口 的 冰 鮮 家 禽 更 具 競 爭 力 不 過, 新 鮮 肉 類 的 出 售 期 限 和 處 理 問 題, 是 我 們 需 要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重 要 事 項 亦 要 研 究 中 央 屠 房 或 地 區 屠 房 是 否 可 行 ; 以 及 決 定 相 關 的 零 售 和 運 輸 等 安 排 此 方 案 也 可 能 影 響 零 售 商 戶, 對 他 們 的 生 意 與 營 運 模 式 有 所 影 響 方 案 D: 在 零 售 店 鋪 將 顧 客 與 家 禽 分 隔 4.57 這 方 案 准 許 繼 續 飼 養 和 買 賣 活 家 禽 不 過, 在 零 售 層 面, 活 家 禽 與 顧 客 將 會 完 全 分 隔, 務 求 盡 量 減 少 兩 者 接 觸 的 機 會 零 售 商 必 須 裝 設 玻 璃 屏 或 塑 膠 板, 將 顧 客 與 活 家 禽 存 放 處 分 隔, 顧 客 只 能 通 過 玻 璃 屏 或 塑 膠 板 觀 看 和 選 購 家 禽 4.58 裝 設 玻 璃 屏 或 塑 膠 板 可 能 會 影 響 雞 檔 內 的 通 風, 因 此 每 個 店 鋪 存 放 活 雞 的 密 度 或 須 減 少 換 句 話 說, 要 較 大 的 檔 位 才 能 陳 列 相 同 數 量 的 活 家 禽, 而 且 每 90

個 檔 位 都 要 附 設 相 連 的 家 禽 屠 宰 室 這 方 案 因 此 須 要 店 鋪 改 建 現 有 的 檔 位 4.59 這 方 案 對 從 事 活 家 禽 的 零 售 商 戶 有 頗 大 的 影 響, 因 為 會 渉 及 一 筆 改 建 檔 位 的 費 用, 而 每 個 檔 位 亦 會 因 新 規 格 而 令 存 放 家 禽 的 數 目 減 少 4.60 另 外, 這 方 案 不 會 徹 底 解 決 禽 流 感 的 問 題 因 為 每 天 仍 會 有 十 萬 隻 活 雞 給 運 送 到 位 於 人 煙 稠 密 市 區 內 的 零 售 店 鋪, 對 公 眾 健 康 仍 會 構 成 威 脅 而 在 起 卸 和 運 送 過 程 中, 微 細 的 雞 絨 毛 亦 會 隨 風 飄 揚, 有 可 能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對 活 家 禽 業 的 影 響 4.61 上 述 各 方 案 均 會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改 變 活 家 禽 業 的 現 有 營 運 模 式 我 們 為 保 障 公 眾 免 受 禽 流 感 的 威 脅 而 釐 定 未 來 路 向 時, 必 須 考 慮 每 個 方 案 對 業 內 人 士 生 計 的 影 響 未 來 路 向 4.62 以 上 所 列 的 四 個 方 案, 只 是 現 階 段 其 中 一 些 可 考 慮 的 方 案 政 府 會 繼 續 探 究 其 他 的 方 法 我 們 已 決 定 按 下 列 時 間 表 進 行..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發 表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闡 述 解 決 禽 流 感 問 題 的 各 個 方 案,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會 致 力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公 布 政 府 就 防 止 禽 流 感 問 題 上 所 作 的 決 定 91

與 此 同 時, 漁 護 署 會 繼 續 以 下 措 施 : 確 保 家 禽 農 場 和 批 發 市 場 有 良 好 的 衞 生 水 平 及 防 疫 措 施 ; 監 察 對 抗 H5 病 毒 的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 偵 察 病 毒 變 種 和 再 次 爆 發 的 可 能, 以 及 繼 續 檢 討 該 署 為 農 場 所 訂 出 的 規 管 和 發 牌 規 定, 以 期 改 善 和 提 升 飼 養 方 式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在 活 家 禽 零 售 市 場 : 維 持 每 月 兩 天 的 休 市 清 潔 日, 以 減 低 病 毒 積 聚 及 變 種 的 機 會 ; 定 期 抽 取 樣 本, 監 察 病 毒 數 量,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徹 底 清 洗 和 消 毒 家 禽 店 鋪 和 檔 位 任 何 家 禽 零 售 點 若 被 發 現 其 死 去 的 家 禽 帶 有 H5 病 毒, 便 須 銷 毀 餘 下 的 活 家 禽 食 環 署 不 會 再 為 新 家 禽 店 鋪 和 檔 位 發 出 新 牌 照 或 簽 訂 新 街 市 檔 位 租 約 92

D. 登 革 熱 及 其 他 由 蚊 子 傳 播 的 疾 病 4.63 去 年 九 月, 馬 灣 出 現 多 宗 在 本 土 感 染 的 登 革 熱 個 案, 使 我 們 警 覺 到 登 革 熱 有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風 土 病 隨 後, 我 們 立 即 採 取 全 面 及 積 極 的 方 法 滅 蚊, 以 控 制 蚊 子 的 數 量 我 們 透 過 廣 泛 的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得 到 市 民 的 支 持, 合 力 清 除 蚊 子 滋 生 的 黑 點 4.64 為 了 防 止 登 革 熱, 各 部 門 已 訂 定 全 面 的 防 蚊 措 施, 並 特 別 著 重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偏 高 地 方 的 預 防 工 作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防 止 蚊 患 和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詳 情 如 下 : 定 期 視 察 位 於 屋 邨 和 商 業 樓 宇 地 盤 路 旁 斜 坡 集 水 井 遠 足 徑 和 康 體 場 地 的 積 水 黑 點 繼 續 清 除 積 水, 進 行 疏 浚 建 渠 及 填 坑 等 工 程 並 因 應 情 況 噴 灑 蚊 油 或 殺 蟲 劑 在 政 府 空 置 土 地 和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偏 高 的 地 方, 增 加 剪 草 的 次 數 清 除 區 內 廢 物, 移 走 或 蓋 好 貯 水 器, 以 及 裝 設 滅 蚊 器 籌 辦 各 類 宣 傳 活 動, 包 括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和 清 潔 比 賽, 向 市 民 宣 揚 防 止 蚊 患 的 信 息, 以 及 鼓 勵 學 校 和 屋 邨 每 周 進 行 防 止 蚊 患 的 工 作 此 外, 有 關 部 門 亦 會 特 別 向 幾 類 人 士 進 行 宣 傳, 包 括 郊 野 公 園 的 遊 人 農 民 組 織 街 市 商 販 和 魚 類 統 營 處 人 員 等 93

繼 續 宣 揚 防 止 蚊 患 的 信 息, 包 括 把 有 關 信 息 納 入 小 學 的 常 識 科 ; 並 為 中 學 教 師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供 設 計 校 本 教 材 之 用 ; 以 及 與 學 校 合 作, 舉 行 防 止 蚊 患 的 活 動 和 加 強 學 生 對 登 革 熱 的 認 識 籲 請 建 築 界 同 業, 合 力 對 付 登 革 熱, 並 為 工 人 和 地 盤 員 工 提 供 預 防 登 革 熱 的 常 識 及 訓 練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蚊 子 滋 生 黑 點 4.65 如 在 任 何 地 方 的 積 水 中 發 現 有 蚊 幼 蟲 或 蚊 蛹, 政 府 會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向 該 處 的 佔 用 人 或 業 主, 或 地 盤 的 承 建 商 提 出 檢 控 違 例 者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25,000 元 及 每 日 罰 款 450 元, 直 至 他 把 積 水 清 除, 並 採 取 行 動 防 止 該 處 有 蚊 幼 蟲 或 蚊 蛹 為 止 4.66 政 府 和 市 民 合 作 加 強 滅 蚊 工 作, 取 得 令 人 鼓 舞 的 成 績 本 年 六 月 錄 得 的 每 月 誘 蚊 產 卵 器 平 均 指 數 為 16.8%, 遠 較 去 年 同 期 的 35.6% 為 低 不 過, 現 時 仍 然 是 蚊 子 產 卵 的 高 峰 期, 我 們 必 須 保 持 警 覺, 繼 續 清 除 蚊 子 的 產 卵 地 點, 杜 絕 蚊 患 4.67 鑑 於 登 革 熱 的 全 球 發 病 率 不 斷 上 升, 防 治 工 作 必 需 長 期 推 行 我 們 會 不 斷 檢 討 滅 蚊 工 作 宣 傳 及 教 育 措 施, 藉 以 提 高 措 施 的 成 效 為 了 防 止 登 革 熱 在 本 港 落 地 生 根, 我 們 需 要 加 強 有 關 的 監 察 能 力 和 監 察 系 統 地 面 誘 蚊 產 卵 器 調 查 4.68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起, 我 們 已 加 強 了 定 期 監 測 各 區 蚊 患 的 監 察 系 統 我 們 已 在 全 港 38 個 主 要 地 點, 設 置 大 約 2 000 個 誘 蚊 產 卵 器, 每 月 記 錄 兩 類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94

數, 分 別 是 分 區 指 數 和 每 月 平 均 指 數 #, 並 通 過 互 聯 網 和 新 聞 稿 向 外 公 布 誘 蚊 產 卵 器 調 查 有 助 提 供 最 新 的 資 料, 使 政 府 和 市 民 可 以 及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蚊 措 施 我 們 會 不 時 檢 討 誘 蚊 產 卵 器 的 數 目 和 分 布 地 帶, 並 會 更 改 監 察 地 點, 把 其 他 人 煙 稠 密 的 地 區 納 入 監 察 範 圍 室 內 誘 蚊 產 卵 器 調 查 4.69 戶 內 地 方 是 伊 蚊 的 主 要 棲 息 據 點 我 們 在 六 月 底 展 開 了 一 項 試 驗 研 究, 在 多 層 住 宅 大 廈 內 設 置 誘 蚊 產 卵 器, 以 便 為 日 後 推 行 的 室 內 滅 蚊 措 施 提 供 指 標 參 加 研 究 的 私 人 和 公 共 住 宅 大 廈 約 有 80 幢, 分 布 在 18 區 內 我 們 在 隨 機 抽 選 的 800 多 個 高 中 低 層 單 位 內 放 置 誘 蚊 產 卵 器, 為 期 一 週, 以 監 察 單 位 內 是 否 有 傳 播 登 革 熱 的 白 紋 伊 蚊 和 埃 及 伊 蚊 滋 生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將 於 十 月 發 表 研 究 結 果 4.70 為 了 提 醒 公 眾 滅 蚊 工 作 應 由 家 居 做 起, 我 們 除 了 每 月 進 行 戶 外 的 地 面 誘 蚊 產 卵 器 調 查 外, 亦 會 定 期 進 行 室 內 調 查 我 們 會 視 乎 試 驗 研 究 的 結 果,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室 內 誘 蚊 產 卵 器 調 查, 以 不 斷 提 升 監 察 情 況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亦 建 議 定 期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提 醒 住 戶 努 力 防 止 蚊 子 滋 生 和 提 高 市 民 的 滅 蚊 意 識 調 查 公 眾 對 控 制 蚊 患 的 認 識 態 度 和 做 法 4.71 我 們 必 須 密 切 留 意 市 民 對 控 制 登 革 熱 和 蚊 患 的 認 識 態 度 和 做 法, 方 能 適 時 修 訂 控 制 這 種 疾 病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當 局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曾 進 行 一 項 全 港 性 電 話 調 # 分 區 指 數 顯 示 個 別 監 察 地 點 內 伊 蚊 分 佈 的 廣 泛 程 度 每 月 平 均 指 數 是 同 一 個 月 內 所 有 分 區 指 數 的 平 均 數 值 95

查, 評 估 市 民 對 登 革 熱 病 和 預 防 感 染 措 施 的 認 識 這 項 調 查 為 政 府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料, 並 藉 此 製 訂 方 法, 改 變 市 民 對 控 制 蚊 患 的 看 法 態 度 和 做 法 我 們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再 向 公 眾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以 評 估 市 民 在 認 知 與 態 度 等 方 面 的 改 變 測 量 伊 蚊 感 染 登 革 熱 病 毒 的 程 度 4.72 鑑 於 只 有 感 染 了 登 革 熱 病 毒 的 伊 蚊 才 會 把 登 革 熱 傳 播 給 人 類, 我 們 打 算 進 行 多 項 化 驗, 測 量 伊 蚊 受 登 革 熱 病 毒 感 染 的 程 度,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被 伊 蚊 叮 螫 後 受 感 染 的 風 險, 這 將 有 助 我 們 定 期 調 整 策 略, 進 一 步 減 低 市 民 患 病 的 風 險 日 本 腦 炎 4.73 蚊 子 不 單 只 傳 播 登 革 熱, 最 近 在 廣 東 爆 發 的 日 本 腦 炎, 是 一 個 警 號, 提 醒 我 們 要 加 強 防 蚊 工 作 我 們 已 加 強 措 施, 提 醒 外 遊 人 士 在 外 地 好 好 保 護 自 己, 避 免 受 到 日 本 腦 炎 病 毒 感 染 在 本 港, 我 們 已 在 較 易 傳 播 此 病 毒 的 地 方, 例 如 屠 房 和 豬 舍, 加 強 撲 滅 蚊 患 的 工 作 我 們 並 會 研 究 及 修 訂 現 時 正 持 續 進 行 的 控 制 蚊 患 措 施, 以 確 保 能 有 效 對 付 日 本 腦 炎 把 探 測 登 革 熱 的 雷 達 網 伸 展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4.74 我 們 不 單 要 在 本 港 預 防 登 革 熱 病, 更 要 保 持 警 覺, 留 意 海 外 地 區 的 感 染 個 案, 因 為 這 些 個 案 可 能 會 導 致 本 港 爆 發 登 革 熱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上 半 年, 本 港 共 有 20 宗 由 外 地 傳 入 的 登 革 熱 個 案, 而 二 零 零 二 年, 只 有 6 個 個 案 由 於 香 港 內 地 和 澳 門 之 間 往 還 的 人 流 日 增, 96

我 們 有 需 要 設 立 跨 管 轄 區 的 機 制, 以 便 本 土 爆 發 登 革 熱 時 交 換 信 息 如 能 盡 早 取 得 鄰 近 地 區 爆 發 登 革 熱 的 消 息, 我 們 便 可 及 時 向 外 遊 人 士 發 出 適 當 的 健 康 指 引 4.75 在 粵 港 澳 防 治 傳 染 病 組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的 第 一 次 會 議 上, 大 家 均 同 意 把 登 革 熱 列 為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三 地 已 承 諾 每 月 交 換 關 於 累 積 個 案 報 告 和 死 亡 數 字 的 資 料, 以 及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和 登 革 熱 個 案 增 加 時 通 報 最 新 消 息 4.76 三 地 將 繼 續 討 論 影 響 公 眾 健 康 的 其 他 傳 染 病 如 果 出 現 傳 染 病 或 不 尋 常 的 疾 病, 負 責 衞 生 事 務 的 高 層 人 員 將 考 慮 安 排 緊 急 探 訪, 以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並 就 公 眾 或 傳 媒 的 猜 測, 作 出 澄 清 同 時, 三 地 也 會 通 過 電 話 傳 真 和 電 郵 等 多 種 溝 通 途 徑 加 強 情 報 的 搜 集 工 作 與 本 港 鄰 近 地 區 交 換 公 共 健 康 情 報 的 工 作, 實 在 非 常 重 要 為 此, 由 行 政 長 官 和 廣 東 省 省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粤 港 合 作 聨 席 會 議 會 加 強 目 前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資 訊 交 換 制 度 97

E. 狸 貓 及 其 他 野 生 動 物 4.77 香 港 本 土 也 有 狸 貓, 而 果 子 狸 屬 狸 貓 的 一 種 本 港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起 已 禁 止 輸 入 活 狸 貓, 以 防 傳 入 狂 犬 病 近 期 一 項 科 學 研 究, 發 現 果 子 狸 身 上 帶 有 引 致 SARS 的 冠 狀 病 毒 我 們 在 得 悉 這 項 研 究 結 果 後, 已 立 即 暫 停 輸 入 野 味 狸 貓 肉 4.78 現 時, 各 類 進 口 野 味 肉 的 食 物 安 全 事 宜, 均 受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的 進 口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 所 規 管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輸 入 野 味 肉, 必 須 取 得 食 環 署 的 書 面 批 准 4.79 另 一 方 面, 漁 護 署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條 例 ( 第 139 章 ) 狂 犬 病 條 例 ( 第 421 章 )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規 管 所 有 活 野 生 動 物 的 輸 入 和 售 賣 事 宜 在 簽 發 進 口 或 售 賣 活 野 生 動 物 的 許 可 證 或 牌 照 前, 漁 護 署 會 詳 細 參 考 該 類 野 生 動 物 在 帶 菌 和 傳 播 疾 病 方 面 的 科 學 資 料, 以 及 來 源 地 疾 病 情 況 的 報 告, 亦 會 檢 查 每 批 進 口 的 野 生 動 物 的 健 康 狀 況, 才 作 出 決 定 4.80 我 們 需 進 行 更 多 科 學 研 究, 才 能 確 定 動 物 在 傳 播 SARS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在 未 有 進 一 步 的 科 學 結 論 前, 我 們 無 意 放 寬 暫 停 輸 入 活 狸 貓 的 措 施 作 為 負 責 規 管 活 生 動 物 及 食 物 安 全 的 部 門, 漁 護 署 和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和 研 究 有 關 活 野 生 動 物 及 野 味 肉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的 科 學 研 究 結 果 98

F. 雜 類 事 項 4.81 除 上 文 各 節 提 及 的 主 要 範 疇 外, 我 們 亦 會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以 解 決 經 常 招 致 市 民 投 訴 或 影 響 本 港 衞 生 和 市 容 的 各 種 滋 擾 這 些 滋 擾, 包 括 : 樓 宇 滲 水 ; 樓 宇 單 位 堆 積 過 量 家 居 垃 圾 ; 建 築 地 盤 和 工 地 不 合 衞 生 ; 旱 廁 惡 臭, 以 及 亂 棄 動 物 屍 體 滲 水 4.82 不 論 是 新 建 樓 宇 或 舊 有 建 築 物, 都 常 發 生 滲 水 的 問 題, 情 況 在 較 舊 的 樓 宇 尤 為 嚴 重 起 因 多 是 由 於 防 水 天 台 板 或 地 板 受 損 水 管 或 排 水 管 道 破 損 衞 生 設 備 安 裝 不 當 等 種 種 原 因, 令 滲 水 成 為 香 港 建 築 物 的 常 見 毛 病 我 們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聯 合 辦 事 處 去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協 調 各 部 門 處 理 有 關 的 投 訴 及 其 他 工 作 4.83 雖 然 樓 宇 業 主 有 責 任 保 養 自 己 的 物 業, 包 括 處 理 其 物 業 內 的 滲 水 問 題, 但 有 部 分 業 主 卻 不 願 意 負 起 責 任, 甚 至 採 取 不 合 作 的 態 度 很 多 時, 居 住 在 下 層 單 位 的 受 影 響 業 主 在 試 圖 與 樓 上 的 鄰 居 解 決 滲 水 問 題 時, 會 遇 上 困 難, 令 不 少 受 影 響 單 位 的 業 主 需 向 第 三 者 或 有 關 當 局 求 助 4.84 現 行 的 安 排, 是 由 食 環 署 擔 任 一 站 式 的 中 央 協 調 角 色, 負 責 進 行 色 粉 測 試 ( 即 在 投 訴 人 居 所 的 上 層 單 位, 在 衞 生 設 備 和 排 水 渠 出 口 處 施 用 色 粉 ), 以 調 查 滲 水 的 投 訴 如 能 確 定 滲 水 的 源 頭, 食 環 署 會 採 取 行 動,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向 滲 水 事 件 的 負 責 人 發 出 消 除 滋 擾 通 知 書 整 個 測 試 程 序 通 常 需 時 約 三 個 月 99

4.85 在 大 部 分 個 案 中, 食 環 署 的 調 查 都 未 能 確 定 滲 水 的 源 頭 在 此 等 情 況 下, 該 署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屋 宇 署 和 水 務 署,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若 屋 宇 署 發 現 問 題 涉 及 建 築 物 有 破 損 或 樓 宇 的 結 構 安 全, 即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採 取 行 動 而 水 務 署 若 發 現 問 題 牽 涉 破 損 的 水 管 和 因 而 浪 費 食 水, 則 可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第 102 章 ) 採 取 行 動 如 未 能 確 證 單 位 有 水 管 破 損 或 食 水 滲 漏 ( 有 八 成 個 案 屬 於 這 種 情 況 ), 則 政 府 會 停 止 介 入 4.86 能 確 定 滲 水 源 頭 的 成 功 率 甚 低, 因 為 滲 出 的 水 可 以 來 自 隔 壁 或 上 層 任 何 一 個 單 位 又 或 源 自 大 廈 外 牆, 加 上 目 前 國 際 上, 仍 然 沒 有 任 何 一 種 測 試 工 具 或 程 序, 可 以 得 到 準 確 可 靠 的 結 果 此 外, 三 個 有 關 部 門 因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重 點, 而 在 調 查 上 各 有 不 同 的 程 序 與 取 向, 亦 欠 缺 有 關 的 專 業 知 識, 令 問 題 更 形 複 雜 例 如, 食 環 署 人 員 缺 乏 建 築 物 維 修 保 養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致 影 響 用 來 確 定 滲 水 成 因 的 色 粉 試 驗 法 的 成 效 另 一 方 面, 屋 宇 署 的 調 查 著 重 結 構 安 全 及 排 水 管 有 否 破 損 ; 若 調 查 顯 示 結 構 安 全 或 排 水 管 沒 有 問 題, 屋 宇 署 便 不 能 就 滲 水 事 件 採 取 行 動 而 水 務 署 可 發 揮 的 作 用 更 為 有 限, 因 為 該 署 的 首 要 工 作 主 要 是 處 理 因 食 水 管 斷 裂 而 引 致 浪 費 食 水 的 事 宜 4.87 為 了 以 更 快 捷 有 效 的 方 法 解 決 樓 宇 單 位 滲 水 問 題, 我 們 建 議 由 屋 宇 署 聯 同 食 環 署, 成 立 一 個 特 別 辦 事 處,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滲 水 的 投 訴 此 聯 合 辦 事 處, 兼 有 食 環 署 處 理 滋 擾 的 法 定 權 力 和 屋 宇 署 在 屋 宇 測 量 及 維 修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而 由 於 涉 及 水 務 監 督 的 個 案 數 目 甚 少, 聯 合 辦 事 處 只 會 把 有 關 懷 疑 食 水 管 破 損 而 浪 費 食 水 的 個 案 轉 介 水 務 署 跟 進 屋 宇 署 和 食 環 署 會 研 究 成 立 聯 合 辦 事 處 的 建 議 及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上 半 年 開 始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4.88 業 主 有 責 任 維 修 其 私 有 物 業 及 支 付 有 關 滲 水 的 調 查 及 維 修 費 用 對 此, 政 府 只 能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協 助 鑑 於 屋 宇 署 負 責 的 工 作 項 目 繁 多, 亦 有 很 多 其 他 須 優 先 處 理 的 事 項, 例 如 結 構 安 全 和 清 除 違 例 建 築 物 等, 我 們 100

建 議 聯 合 辦 事 處 把 調 查 工 作 外 判 予 私 營 的 測 量 公 司 測 量 公 司 負 責 找 出 滲 水 原 因, 聯 合 辦 事 處 擔 任 統 籌 角 色, 處 理 協 調 及 執 法 工 作, 業 主 可 自 行 選 擇 進 行 更 詳 細 的 調 查, 但 要 承 擔 所 需 費 用 在 貫 徹 業 主 須 為 其 物 業 負 責 的 原 則 下, 聯 合 辦 事 處 的 首 項 工 作, 是 公 布 明 確 的 運 作 模 式 4.89 由 於 維 修 保 養 單 位 的 責 任, 始 終 屬 於 業 主, 我 們 鼓 勵 業 主 為 滲 水 和 其 他 維 修 保 養 問 題 購 買 保 險 我 們 將 與 保 險 業 討 論 為 住 宅 樓 宇 提 供 這 類 保 險 是 否 合 乎 營 商 原 則 4.90 滲 水 問 題 並 不 局 限 於 舊 樓, 好 些 新 建 樓 宇, 亦 有 類 似 問 題 要 徹 底 解 決 這 個 普 遍 但 複 雜 的 問 題, 便 要 從 根 本 做 起 市 民 現 今 非 常 重 視 商 品 的 品 質 保 證 和 產 品 耐 用 程 度, 我 們 促 請 建 造 業 內 的 相 關 團 體, 包 括 建 造 商 水 管 工 程 商 水 喉 匠 製 造 商 等, 提 高 管 道 工 程 和 其 他 相 關 工 程 及 物 料 的 水 準 以 及 品 質 控 制 工 作 在 設 計 和 建 造 階 段 採 用 高 水 準 的 工 作 方 法, 至 為 重 要 建 造 業 亦 可 以 考 慮 延 長 給 予 顧 客 的 保 用 期, 以 便 提 供 品 質 保 證 和 顯 示 信 譽 昭 著 4.91 我 們 亦 會 就 此 問 題 進 行 更 多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聯 合 辦 事 處 會 向 市 民 公 布 一 套 綜 合 指 引, 協 助 他 們 處 理 滲 水 問 題 指 引 會 涵 蓋 以 下 幾 方 面 : 說 明 樓 宇 業 主 發 展 商 大 廈 管 理 人 和 所 有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職 責 ; 判 別 滲 水 跡 象 和 可 能 的 成 因 ; 介 紹 可 向 哪 些 專 業 組 織 或 機 構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以 盡 快 確 定 問 題 所 在 ; 提 出 可 行 的 修 理 方 法 以 及 其 他 預 防 措 施 囤 積 過 量 家 居 垃 圾 4.92 我 們 不 時 發 現, 個 別 住 宅 樓 宇 內 堆 積 了 大 量 垃 圾, 對 環 境 及 鄰 居 造 成 滋 擾 在 一 些 情 況 嚴 重 的 個 案 101

中, 大 量 囤 積 的 垃 圾, 更 危 害 公 眾 健 康 自 從 我 們 在 五 月 底 發 表 中 期 報 告 以 來, 當 局 已 從 139 個 公 屋 和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的 單 位 清 除 了 182.7 公 噸 垃 圾, 即 每 一 個 這 類 的 公 屋 和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平 均 收 集 得 0.8 公 噸 和 1.9 公 噸 垃 圾, 數 量 驚 人 4.93 我 們 不 會 容 忍 這 種 情 況 對 於 危 害 公 眾 健 康 的 極 端 例 子, 我 們 會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清 除 垃 圾, 亦 會 視 乎 情 況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至 於 其 他 不 太 嚴 重 的 個 案, 我 們 會 勸 諭 有 關 人 士 加 以 處 理, 而 食 環 署 亦 發 出 消 除 滋 擾 通 知 書, 要 求 有 關 住 客 或 業 主 於 指 定 時 限 內 移 走 垃 圾 否 則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及 每 日 二 百 元 有 需 要 時, 當 局 會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向 有 收 集 棄 置 物 品 癖 好 的 人 提 供 輔 導 建 築 地 盤 和 工 地 4.94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建 築 地 盤 和 工 地 維 持 良 好 的 衞 生 情 況, 不 會 在 施 工 期 間 對 鄰 近 地 方 造 成 環 境 滋 擾 我 們 會 在 這 方 面 加 強 管 制 4.95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起,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已 經 在 所 有 公 共 工 程 合 約 中 訂 明 條 文, 規 定 須 監 察 工 地 是 否 整 齊 清 潔 承 建 商 須 每 日 進 行 清 洗 工 作 和 每 周 清 理 地 盤, 當 中 包 括 清 洗 可 供 一 般 市 民 通 行 的 地 方 承 建 商 亦 須 訂 立 地 盤 管 理 和 廢 物 處 理 計 劃 ; 在 地 盤 整 潔 方 面 表 現 差 劣 的 承 建 商 會 遭 到 警 告, 若 不 加 以 改 善, 會 被 記 錄 在 案 4.96 建 築 地 盤 是 容 易 滋 生 蚊 子 的 地 方 為 了 預 防 蚊 子 傳 播 疾 病, 我 們 會 進 一 步 加 強 管 制 措 施, 詳 情 如 下 : 加 強 在 建 築 地 盤 的 督 導 監 察 和 執 法 工 作 負 責 督 導 的 工 務 部 門 和 執 法 當 局 會 分 別 巡 查 102

地 盤, 次 數 亦 會 比 前 更 頻 密, 以 確 保 負 責 人 遵 守 各 項 規 定 全 面 收 緊 工 作 表 現 報 告 機 制 承 辦 商 如 工 作 表 現 欠 佳, 或 不 遵 守 衞 生 方 面 的 合 約 條 款, 又 或 被 判 定 觸 犯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例 如 沒 有 清 除 積 水, 滋 生 蚊 蟲 等, 這 些 情 況 均 會 即 時 記 錄 於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表 現 報 告 內 屢 犯 不 改 者 暫 不 准 競 投 合 約 若 在 三 個 月 內 四 次 或 以 上 觸 犯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包 括 沒 有 清 除 積 水 以 防 蚊 患 該 等 承 建 商 會 在 兩 個 月 內, 暫 時 不 准 競 投 公 共 工 程 合 約 在 競 投 時 提 交 違 例 紀 錄 我 們 將 規 定 所 有 公 共 工 程 合 約 的 投 標 者 在 其 標 書 中 提 交 一 份 從 未 違 例 聲 明, 或 臚 列 一 份 曾 違 例 事 項 的 聲 明 當 局 在 評 審 標 書 時, 會 考 慮 上 述 違 例 紀 錄 及 工 作 表 現 紀 錄 4.97 我 們 會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起 實 行 上 述 各 項 新 措 施 旱 廁 4.98 旱 廁 是 沒 有 沖 水 系 統 的 鄉 村 式 廁 所 我 們 會 把 部 分 使 用 率 高 的 旱 廁 改 建 為 沖 水 式 廁 所, 以 改 善 其 衞 生 情 況 4.99 香 港 現 有 超 過 500 個 旱 廁, 分 設 於 新 界 和 離 島 多 個 沒 有 公 共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的 地 方 這 些 旱 廁 每 日 清 洗 一 至 兩 次 103

4.100 旱 廁 利 用 化 糞 池 來 收 集 及 處 理 廢 物 糞 水 經 厭 氧 過 程 處 理 後, 會 通 過 滲 水 井 過 濾, 然 後 排 出 每 隔 六 個 月 左 右, 當 局 會 把 污 渣 泵 出, 由 吸 糞 車 運 走 4.101 雖 然 化 糞 池 系 統 中 的 厭 氧 過 程 有 助 減 少 污 渣, 但 由 於 缺 乏 沖 水 系 統, 旱 廁 仍 會 產 生 衞 生 問 題, 尤 其 廁 格 之 內, 問 題 更 為 嚴 重, 並 因 而 發 出 惡 臭 化 糞 池 實 不 適 用 於 使 用 率 高 的 公 共 旱 廁 或 廁 所 隨 著 新 界 和 離 島 部 分 景 點, 成 為 旅 遊 熱 點, 遊 客 不 斷 增 加, 我 們 必 須 作 出 改 善, 將 旱 廁 改 建 為 附 有 洗 滌 設 施 的 沖 水 式 廁 所 4.102 提 高 公 共 廁 所 設 施 的 標 準, 是 食 環 署 一 貫 的 政 策 如 旱 廁 附 近 設 有 公 共 污 水 渠, 而 地 下 排 水 管 又 無 須 伸 進 私 人 土 地, 食 環 署 便 會 聯 同 建 築 署 將 其 改 建 為 沖 水 式 廁 所 我 們 會 擴 大 改 建 計 劃 的 規 模, 把 大 約 100 個 設 於 新 界 和 離 島 熱 門 旅 遊 景 點 的 旱 廁, 納 入 食 環 署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的 旱 廁 改 建 計 劃 內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三 年 內 完 成 這 項 計 劃 非 法 丟 棄 動 物 屍 體 4.103 不 當 處 置 動 物 屍 體, 屬 違 法 行 為 公 眾 潔 淨 及 防 止 妨 擾 規 例 規 定, 任 何 人 如 無 合 法 權 力 或 合 理 辯 解, 不 得 將 任 何 屍 體 放 置 在 公 眾 地 方 不 當 處 置 動 物 屍 體, 即 屬 違 法, 食 環 署 會 立 即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4.104 曾 有 養 豬 業 人 士 將 豬 隻 屍 體 棄 置 在 指 定 收 集 地 點 以 外 目 前, 如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持 有 人 被 裁 定 觸 犯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第 354 章 ) 的 任 何 規 例,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即 可 撤 銷 其 牌 照 由 即 日 起, 如 此 等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被 裁 定 觸 犯 公 眾 潔 淨 及 防 止 妨 擾 規 例 罪 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也 可 考 慮 撤 銷 其 牌 照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