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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版

3 5 5 7 9 11 11 14 15 17 20 20 23 26 26 2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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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8 69 73 74 75 77 78 79 80 95 飲 用 水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98 101 103 105 115 120

在 地 球 上, 陽 光 空 氣 水 是 構 成 生 命 的 三 要 素, 而 人 體 更 約 有 60% 是 水 份 因 此 水 是 維 持 生 命 所 必 須 且 又 不 可 缺 少 的 物 質, 是 萬 物 的 根 源 台 灣 地 區 早 期 之 用 水 以 農 業 灌 溉 為 主, 少 部 分 為 生 活 用 水, 工 業 用 水 更 少 但 歷 經 四 十 多 年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上 述 用 水 結 構 也 已 有 顯 著 改 變 ; 許 多 農 田 因 廢 耕 休 耕, 灌 溉 用 水 需 求 乃 為 之 減 少, 而 民 生 用 水 及 工 業 用 水 所 佔 比 例 卻 逐 年 提 高 但 是, 近 年 來 由 於 都 市 人 口 聚 集 及 工 業 發 展, 產 生 都 市 污 水 工 業 廢 水 及 養 豬 廢 水 等, 對 水 源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污 染, 因 此 飲 用 水 的 安 全 衛 生 日 益 受 到 各 界 普 遍 關 切 為 了 得 到 更 高 品 質 的 飲 水, 部 分 地 區 飲 水 機 遂 大 行 其 道 ; 但 飲 水 機 若 未 善 加 維 護 管 理, 反 而 成 為 細 菌 彙 集 孳 生 之 溫 床, 對 人 體 健 康 將 產 生 潛 在 的 危 害 根 據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94 年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結 果 : 在 自 來 水 直 接 供 水 部 分, 共 抽 驗 10,259 件, 不 合 格 26 件, 不 合 格 率 為 0.25%; 另 在 非 自 來 水 部 分, 共 抽 驗 866 件, 不 合 格 240 件, 其 不 合 格 率 更 高 達 27.71%, 不 合 格 項 目 主 要 為 大 腸 桿 菌 群 密 度 及 總 菌 落 數 超 過 標 準, 其 原 因 則 是 由 於 大 部 分 井 水 或 山 泉 水 均 未 經 過 委 善 的 處 理 及 消 毒, 就 直 接 作 為 飲 用 水, 因 此 不 合 格 率 偏 高 ; 此 外, 飲 水 機 水 質 共 抽 驗 1,455 件, 不 合 格 2 件, 不 合 格 率 亦 為 0.1%,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民 眾 未 能 定

期 清 洗 及 更 換 濾 材 而 導 致 不 合 格 率 偏 高 有 鑑 於 此, 環 保 署 特 編 輯 這 本 安 全 飲 用 水 手 冊, 其 內 容 包 括 自 來 水 污 染 之 防 範, 非 自 來 水 地 區 處 理 水 質 應 注 意 事 項, 飲 水 機 維 護 及 衛 生 應 注 意 事 項, 水 池 水 塔 的 維 護 管 理 以 及 環 保 機 關 提 供 的 諮 詢 服 務 等, 加 強 宣 導, 期 使 民 眾 能 藉 由 本 手 冊 的 介 紹, 對 安 全 飲 水 建 立 正 確 的 認 知 與 觀 念, 相 信 在 政 府 和 民 眾 的 共 同 配 合 下, 當 能 提 升 飲 用 水 的 品 質, 更 加 確 保 飲 用 水 的 安 全 衛 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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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的 飲 用 水 來 源 主 要 為 自 來 水 與 非 自 來 水 等 二 種 我 國 截 至 民 國 94 年 底,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已 達 91.63%, 亦 即 有 91.63% 以 上 之 人 口 均 以 自 來 水 作 為 飲 用 水 來 源 另 外, 大 約 還 有 約 193 萬 的 民 眾 仍 以 非 自 來 水 ( 包 括 簡 易 自 來 水 山 泉 水 或 地 下 水 等 ) 作 為 主 要 飲 用 水 來 源 因 此 本 章 先 介 紹 自 來 水, 然 後 再 介 紹 非 自 來 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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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抽 驗 件 數 25,000 不 合 格 率 (%)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5 0.0 說 明 : 本 統 計 資 料 自 89 年 起, 包 含 連 江 縣 及 金 門 縣 之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檢 驗 結 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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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年 5 月 台 北 縣 某 工 專 校 外 住 宿 生 集 體 感 染 A 型 肝 炎, 原 因 為 飲 用 水 井 與 化 糞 池 距 離 不 到 4 公 尺, 導 致 污 水 滲 透 污 染 飲 用 水 源 ;86 年 10 月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某 國 小 爆 發 學 童 集 體 感 染 桿 菌 性 痢 疾 事 件, 並 擴 散 到 該 地 區 其 他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共 157 名 師 生 及 家 屬 受 到 感 染, 原 因 為 該 校 抽 用 之 地 下 水 遭 到 化 糞 池 污 染, 而 該 校 又 將 地 下 水 與 自 來 水 混 用 所 致 91 年 5 6 月 間, 北 市 乾 旱 實 施 分 區 供 水, 有 四 百 餘 個 用 戶 於 停 水 期 間 未 關 閉 抽 水 馬 達, 造 成 管 網 負 壓, 污 水 從 管 網 縫 中 被 吸 入 給 水 管, 等 到 自 來 水 恢 復 供 水, 就 發 生 飲 用 水 污 染 事 件 其 次 於 民 國 93 年 3 月, 苗 栗 縣 某 國 小 引 用 山 泉 水 供 洗 手 台 廁 所 沖 水 洗 滌 等 用 途 結 果 因 上 游 果 農 調 配 農 藥, 不 小 心 污 染 山 泉 水, 學 生 以 洗 手 台 水 漱 口, 造 成 疑 似 中 毒 事 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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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確 保 水 質 的 安 全 新 鮮, 應 將 蓄 水 池 及 屋 頂 水 箱 水 塔 等 之 總 容 量 設 計 不 超 過 二 日 用 水 量, 但 應 有 日 用 水 量 的 十 分 之 四 以 上 另 外 依 自 來 水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標 準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 自 來 水 與 非 自 來 水 系 統 應 完 全 分 開 故 消 防 系 統 用 水 與 飲 用 水 系 統 務 必 分 開 至 於 學 校 學 生 減 班 或 新 屋 進 住 率 不 高 時, 可 調 低 水 位 自 動 控 制 器 或 調 整 進 水 閥, 降 低 蓄 水 池 水 塔 容 量, 以 常 保 水 質 新 鮮 一 般 飲 用 水 若 儲 放 超 過 二 天 以 上, 則 較 不 適 合 直 接 飲 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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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許 多 公 私 場 所 學 校 或 家 戶, 設 置 淨 水 器 飲 水 機 或 中 央 飲 水 系 統, 當 作 飲 用 水 的 再 處 理 設 備 這 些 設 備 在 設 置 後, 必 須 依 保 養 維 護 規 定, 定 期 維 護 清 洗, 才 能 發 揮 飲 水 機 的 處 理 功 能, 否 則 仍 有 衛 生 疑 慮, 水 質 可 能 越 濾 越 髒 因 此, 使 用 飲 水 機 時, 需 定 期 清 洗 維 護 設 備 ( 有 關 飲 水 機 維 護 介 紹 請 詳 見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 至 於 一 般 家 用 的 飲 水 機 ( 或 淨 水 器 ), 也 應 依 據 該 產 品 所 附 的 說 明 書, 確 實 做 好 定 期 的 清 洗 及 維 護, 才 能 確 保 家 中 飲 水 安 全 及 品 質 飲 用 水 水 質 檢 驗 記 錄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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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公 眾 場 所 設 置 之 飲 水 機, 若 屬 於 連 續 供 水 之 固 定 設 備 ( 註 一 ), 依 據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及 飲 用 水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 附 錄 四 ), 應 負 起 下 列 四 項 管 理 責 任 : 1. 維 護 : 每 月 至 少 自 行 或 委 託 維 護 一 次, 維 護 的 內 容 並 末 限 定, 可 以 是 更 換 清 洗 濾 心 濾 材 或 濾 料 消 毒 機 台 管 線 或 其 他 維 護 等 2. 檢 驗 : 應 每 隔 三 個 月 委 託 環 保 署 許 可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檢 驗 處 理 後 的 水 質 狀 況, 檢 驗 的 項 目 為 大 腸 桿 菌 群, 檢 驗 的 比 例 為 所 有 台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未 滿 一 台 者 以 一 合 計, 且 應 採 輪 流 並 迴 避 前 已 完 成 檢 驗 設 備 之 方 式 辦 理, 若 該 台 飲 水 機 或 飲 水 檯 僅 有 熱 水 出 口, 且 其 出 水 溫 度 維 持 於 攝 氏 九 十 度 以 上 時, 則 該 台 飲 水 機 或 飲 水 檯 處 理 後 水 質 得 免 檢 驗 大 腸 桿 菌 群 ; 而 該 台 飲 水 機 或 飲 水 檯 若 不 是 以 自 來 水 為 水 源 者, 則 其 水 源 水 質 應 每 隔 三 個 月 增 加 檢 測 硝 酸 鹽 氮 及 砷 兩 項, 且 若 連 續 一 年 符 合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者, 自 次 年 起, 改 為 每 隔 六 個 月 檢 驗 一 次 水 源 水 質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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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一 飲 用 水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及 其 現 行 標 準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1. 大 腸 桿 菌 群 密 度 水 中 出 現 大 腸 桿 菌 群 時, 表 示 可 能 會 有 真 他 致 病 菌 同 時 出 現 (1) 多 管 發 酵 法 : 6(MPN/100mL) (2) 濾 膜 法 : 6(CFU/100mL) 2. 總 菌 落 數 為 評 估 消 毒 效 率 的 要 項 100(CFU/mL) 3. 臭 度 影 響 適 飲 性 項 目, 水 中 出 現 臭 虔 通 常 反 應 出 水 源 受 到 若 干 程 度 之 污 染 或 是 淨 水 處 理 失 當 配 水 系 統 受 損 3( 初 嗅 數 ) 4. 濁 度 (1) 當 濁 度 大 於 lntu 時, 將 影 響 消 毒 效 率 : 而 大 於 5NTU 時 肉 眼 可 辨, 會 造 成 消 費 者 之 抱 怨 (2) 濁 度 過 高 可 能 於 顆 粒 中 藏 匿 微 生 物 進 而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2(NTU) 5. 色 度 屬 影 響 適 飲 性 項 目 由 於 原 水 中 色 度 大 都 來 自 有 機 物 ( 尤 其 腐 植 質 ), 色 度 可 視 為 有 機 污 染 之 指 標 之 一 5( 鉑 鈷 單 位 ) 80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6. 砷 (1) 會 對 皮 膚 神 經 系 統 等 造 成 危 害, 對 人 體 之 致 癌 性 已 被 證 實 (2) 根 據 研 究, 長 期 飲 用 砷 含 量 偏 高 的 深 井 水, 被 疑 是 烏 腳 病 的 主 要 成 因 0.01(mg/L) 7. 鉛 0.05(mg/L) 8. 硒 為 人 體 必 要 之 微 量 元 素 之 一, 惟 高 濃 度 時, 會 危 害 肌 肉 及 神 經 系 統 0.01(mg/L) 9. 鉻 ( 總 鉻 ) 六 價 鉻 會 對 肝 腎 及 循 環 系 統 造 成 危 害 0.05(mg/L) 10. 鎘 對 腎 臟 有 急 性 之 傷 害 0.005(mg/L) 11. 鋇 主 要 以 食 入 方 式 進 入 人 體, 對 人 體 之 影 響 在 於 肌 肉 神 經 消 化 系 統 及 心 臟 等 組 織 2.0(mg/L) 81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12. 銻 曝 露 於 高 濃 度 時, 中 毒 症 狀 類 似 砷 中 毒, 如 中 樞 神 經 損 傷 胃 腸 道 受 損 等 0.01(mg/L) 13. 鎳 為 人 體 必 要 之 微 量 元 素, 人 體 消 化 對 鎳 之 吸 收 能 力 偏 低, 不 易 累 積 在 組 織 中 WHO 認 為 鎳 會 造 成 皮 膚 炎 等 過 敏 性 病 症, 但 主 要 是 經 由 皮 膚 接 觸 而 非 食 入 除 了 皮 膚 疾 病 外, 還 會 造 成 體 重 減 輕 肝 臟 機 能 之 損 害 0.1(mg/L) 14. 汞 (1) 汞 對 人 體 健 康 傷 害 極 大, 在 日 本 曾 造 成 水 俁 病 (2) 無 機 汞 傷 害 之 主 要 器 官 為 腎 臟, 有 機 汞 則 會 危 害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一 般 而 言 有 機 汞 對 人 體 危 害 較 大 0.002(mg/L) 15. 氰 鹽 對 人 體 具 急 性 且 致 病 之 毒 性, 可 經 由 肺 臟 消 化 道 及 皮 膚 進 入 人 體, 主 要 傷 害 之 器 官 包 括 脾 肝 甲 狀 腺 及 神 經 系 統 等 0.05(mg/L) 82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16. 亞 硝 酸 鹽 氮 ( 以 氮 計 ) 為 毒 性 物 質 之 一, 人 體 內 亞 硝 酸 鹽 主 要 為 硝 酸 鹽 在 體 內 轉 換 而 成, 在 高 濃 度 時 會 產 生 心 血 管 方 面 之 疾 病, 低 濃 度 時 會 發 主 變 性 血 色 蛋 白 血 症 ( 發 生 於 嬰 孩 則 稱 為 藍 嬰 症 ), 症 狀 為 皮 膚 出 現 藍 紫 色 之 斑 紋 及 呼 吸 急 促 等 0.1(mg/L) 17. 總 三 鹵 甲 烷 三 鹵 甲 烷 存 自 來 水 中 常 見 的 有 種, 即 氯 仿 溴 仿 二 溴 一 氯 甲 烷 一 溴 二 氯 甲 烷 等, 其 中 以 氯 仿 之 出 現 頻 率 最 高, 氯 仿 可 使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衰 退, 並 且 還 會 影 響 到 肝 臟 腎 臟 之 功 能 0.08(mg/L) 18. 三 氯 乙 烯 ( 有 機 物 ) 是 一 種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之 鎮 靜 劑, 在 動 物 實 驗 中 發 現, 吸 入 大 量 三 氯 乙 烯 會 導 致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衰 弱, 以 及 抑 制 心 臟 功 能 長 期 暴 露 下 會 導 致 人 體 肝 臟 受 損 和 小 白 鼠 的 肝 細 胞 病 變, 對 小 白 鼠 具 致 癌 性 0.01(mg/L) 83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19. 四 氯 化 碳 對 人 體 健 康 有 非 常 廣 泛 之 影 響, 包 括 致 癌 性, 並 危 害 到 肝 臟 與 腎 臟 之 功 能 等 0.005(mg/L)) 20. 11,1,1- 三 氯 乙 烷 ( 有 機 物 ) 會 引 起 吸 入 性 急 性 中 毒, 在 健 康 上 的 影 響 有 肺 部 充 血 與 水 腫 現 象, 肝 臟 之 脂 肪 質 有 空 泡 狀 態 0.20(mg/L) 21. 1,2- 二 氯 乙 烷 ( 有 機 物 ) 1,2- 二 氯 乙 烷 之 暴 露 途 徑 有 吸 入 攝 食 及 接 觸, 連 續 暴 露 會 導 致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損 害 並 會 傷 害 到 肝 臟 腎 臟 與 心 臟 血 管 系 統 0.005(mg/L) 22. 氯 乙 烯 氯 乙 烯 在 急 性 曝 露 對 健 康 的 影 響, 會 引 起 中 樞 神 經 之 衰 弱, 並 在 病 理 上 發 現 有 肺 部 充 血 與 水 腫 之 現 象 0.002(mg/L) 23. 苯 ( 有 機 物 ) 急 性 中 毒 會 導 致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之 衰 弱 ; 而 慢 性 曝 露 於 苯 之 中, 會 出 現 貧 血 與 白 血 症 現 象 0.005(mg/L) 84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24. 對 - 二 氯 苯 屬 於 低 急 毒 性, 在 動 物 實 驗 的 證 據 上 顯 示, 長 時 間 的 暴 露 會 增 加 小 鼠 腎 臟 腫 瘤 以 及 大 鼠 肝 細 胞 腺 瘤 的 發 生 0.075(mg/L) 25.1,1- 二 氯 乙 烯 ( 有 機 物 ) 1,1- 二 氯 乙 烯 會 導 致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退 化, 根 據 動 物 實 驗 發 現,90 天 連 續 曝 露 在 1,1- 二 氯 乙 烯 下, 會 損 害 肝 臟 及 腎 臟, 在 慢 性 影 響 方 面, 長 期 暴 露 可 能 使 大 白 鼠 產 生 肝 脂 肪 變 化 及 肝 細 胞 肥 大 0.007(mg/L) 26. 安 殺 番 ( 農 藥 ) 為 非 系 統 性 的 接 觸 毒 及 胃 毒, 吸 入 或 吞 入 安 殺 番 會 有 致 命 的 危 險, 經 由 皮 膚 接 觸 也 有 高 度 的 危 險 ; 全 身 性 的 中 毒 可 導 致 神 經 過 敏 精 神 激 昂 震 顫 痙 攣 等 現 象 0.003(mg/L) 85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27. 靈 丹 ( 農 藥 ) (1) 吸 入 或 吞 入 會 有 致 命 的 危 險 顫 經 由 皮 膚 接 觸 也 有 高 度 的 危 險 (2) 以 大 白 鼠 實 驗 顫 在 高 劑 量 時 會 有 肝 細 胞 肥 大 症 或 腎 臟 發 炎 現 象 顫 慢 性 中 毒 會 導 致 體 重 減 輕 顫 以 及 尿 液 血 液 與 組 織 申 抗 壞 血 酸 變 化 顫 除 對 中 樞 神 經 具 刺 激 性 外 顫 並 具 有 高 度 致 癌 性 0.0002(mg/L) 28. 丁 基 拉 草 為 一 種 廣 效 性 的 除 草 劑, 且 是 目 前 國 內 使 用 量 最 多 之 除 草 劑, 根 據 動 物 性 試 驗, 丁 基 拉 草 對 於 小 自 鼠 急 性 口 服 半 致 死 劑 量 約 3,000 3,630mg/kg, 而 對 眼 睛 是 微 具 刺 激 性, 對 皮 膚 無 刺 激 性 0.02(mg/L) 29.2,4- 地 ( 農 藥 ) 臨 床 上 對 人 體 健 康 方 面 的 影 響 包 括 : 肌 纖 維 抽 筋 麻 痺 血 色 蛋 白 尿 與 肌 紅 蛋 白 尿 個 體 暴 露 在 2,4- 地 之 下 會 感 到 容 易 疲 勞 頭 痛 肝 臟 疼 痛 食 慾 減 低 0.07(mg/L) 86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30. 巴 拉 刈 ( 農 藥 ) 對 人 體 有 急 毒 性, 皮 膚 接 觸 巴 拉 刈 濃 縮 液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皮 膚 刺 激, 不 慎 吸 入 造 成 症 狀 包 括 嘴 喉 嚨 眼 睛 皮 膚 有 灼 熱 感 覺, 或 有 下 痢 咽 頭 炎 與 嘔 吐 現 象 0.01(mg/L) 31. 納 乃 得 ( 農 藥 ) 中 毒 症 狀 包 括 口 吐 白 沫 抽 搐 及 顫 抖, 大 約 12 至 l5mg/kg 劑 量 的 納 乃 得 會 對 人 類 造 成 致 命 的 影 響 0.01(mg/L) 32. 加 保 扶 ( 農 藥 ) 具 有 接 觸 性 毒 以 及 胃 毒, 可 抑 制 膽 鹼 酯 酵 素 之 作 用 0.02(mg/L) 33. 滅 必 蝨 ( 農 藥 ) 遇 熱 會 分 解 產 主 有 毒 氣 體 NOx 中 毒 症 狀 有 嘔 吐 腹 部 抽 痙 腹 瀉 盜 汗 倦 怠 虛 弱 肌 肉 抽 痙 失 去 協 調 呼 吸 肌 麻 痺 導 致 呼 吸 困 難 致 死 0.02(mg/L) 34. 達 馬 松 ( 農 藥 ) 是 極 毒 物 質, 中 毒 症 狀 如 盜 汗 視 覺 模 糊 噁 心 嘔 吐 胸 部 及 腹 部 抽 痙 腹 瀉 有 時 肺 部 水 腫 0.02(mg/L) 87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35. 大 利 松 ( 農 藥 ) 是 極 毒 物 質, 中 毒 症 狀 如 盜 汗 視 覺 模 糊 噁 心 嘔 吐 胸 部 及 腹 部 抽 痙 腹 瀉 0.005(mg/L) 36. 巴 拉 松 ( 農 藥 ) 是 極 毒 物 質, 中 毒 症 狀 如 頭 痛 噁 心 嘔 吐 胸 部 及 肌 肉 抽 痙 腹 瀉 流 口 水 呼 吸 困 難, 且 因 中 樞 神 經 失 調 而 致 死 0.02(mg/L) 37. 一 品 松 ( 農 藥 ) 是 極 毒 性 神 經 物 質, 會 經 由 呼 吸 或 皮 膚 接 觸 進 入 動 物 體 內 引 起 中 毒, 中 毒 症 狀 為 頭 痛 噁 心 嘔 吐 腹 部 及 肌 肉 抽 痙 腹 瀉 頭 暈 呼 吸 肌 麻 痺 導 致 呼 吸 困 難 致 死 0.005(mg/L) 38. 亞 素 靈 ( 農 藥 ) 中 毒 症 狀 為 盜 汗 視 覺 失 常 嘔 吐 胸 部 及 腹 部 疼 痛 腹 瀉 有 時 肺 水 腫 頭 痛 肌 肉 失 去 協 調 精 神 錯 亂 失 去 方 向 感 昏 睡 呼 吸 中 樞 破 壞 導 致 死 亡 0.003(mg/L) 88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39. 氟 鹽 若 濃 度 適 當 對 預 防 齲 齒 之 功 效 已 受 到 證 實, 惟 濃 度 高 於 2mg/L 時, 可 能 會 引 起 牙 齒 氟 化 而 出 現 棕 色 斑 點, 更 高 之 濃 度 會 造 成 骨 骼 氟 化 而 損 壞 0.8(mg/L) 40. 硝 酸 鹽 氮 對 人 體 之 毒 性 目 前 仍 不 確 定, 屬 低 毒 性 或 無 毒 性, 但 因 硝 酸 鹽 氮 於 進 入 人 體 後, 有 部 分 會 轉 變 為 亞 硝 酸 鹽, 因 而 對 人 體 造 成 危 害 10.0(mg/L) 41. 銀 低 毒 性 之 物 質, 長 期 曝 露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或 頭 髮 變 為 青 灰 色 0.05(mg/L) 42. 鐵 屬 人 體 必 要 元 素 之 一, 不 具 毒 性, 惟 濃 度 高 雷 造 成 色 度 增 加 斑 點 及 味 覺 上 之 困 擾 等 0.3(mg/L) 89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43. 錳 屬 人 體 必 要 微 量 元 素 之 一, 屬 低 毒 或 無 毒 性 物 質 和 鐵 類 似, 管 線 中 錳 含 量 過 高 時, 洗 衣 會 有 斑 點 污 染 及 產 生 味 覺 嗅 覺 之 困 擾 0.05(mg/L) 44. 銅 屬 人 體 必 要 微 量 元 素 之 一, 對 人 體 不 具 累 積 性 危 害, 高 劑 量 時 方 被 視 為 毒 性 物 質 急 性 中 毒 主 要 會 刺 激 消 化 道 而 造 成 嘔 吐 疼 痛 等 症 狀 1.0(mg/L) 45. 鋅 為 人 體 必 要 微 量 元 素 之 一, 低 毒 性 或 無 毒 性 之 物 質, 水 質 中 鋅 含 量 超 過 4mg/L 以 上 可 能 產 生 苦 澀 味 另 外 濃 度 長 期 超 過 5mg/L 時, 會 導 致 煮 沸 容 器 壁 上 產 主 乳 白 色 滑 膩 之 薄 膜 5.0(mg/L) 90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46. 硫 酸 鹽 (1) 為 低 毒 性 或 無 毒 性 物 質, 但 高 濃 度 時 ( 約 500 750mg/L) 會 導 致 腸 胃 道 刺 激, 甚 至 有 下 痢 脫 水 等 症 狀 出 現 (2) 水 中 硫 酸 鹽 含 量 過 高, 可 能 加 速 金 屬 管 線 腐 蝕 速 率 250(mg/L) 47. 酚 類 ( 以 酚 計 ) 水 中 酚 類 濃 度 在 1mg/L 時, 不 致 干 擾 家 庭 給 水 之 用 途 ;200mg/L 對 魚 類 及 水 生 生 物 尚 無 影 響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對 酚 類 之 限 值 係 考 慮 其 臭 昧 之 問 題, 其 臭 味 閾 值 因 酚 化 合 物 種 類 而 異 0.001(mg/L) 48. 陰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劑 (MBAS) 此 物 質 是 一 種 陰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物 質, 其 親 水 基 帶 著 負 電 荷, 已 經 被 廣 泛 的 使 用 為 清 潔 劑 在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中 是 歸 類 在 影 響 適 飲 性 的 物 質 0.5(mg/L) 91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49. 氯 鹽 ( 以 Cl- 計 ) 為 人 體 細 胞 內 主 要 陰 離 子 之 一, 屬 無 毒 性 物 質, 飲 水 中 氯 鹽 應 不 致 對 人 體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但 由 於 鈉 鹽 常 伴 隨 氯 鹽 同 時 出 現, 故 對 少 數 必 須 嚴 格 控 制 食 物 鹽 份 之 慢 性 病 患 ( 如 心 臟 病 腎 臟 病 患 ), 需 另 行 考 量 其 影 響 性 250(mg/L) 50. 氨 氮 ( 以 氮 計 ) (1) 水 體 中 氨 氯 主 要 來 源 為 農 業 畜 牧 工 業 廢 水 與 家 庭 污 水 排 放, 因 此, 氨 氮 常 被 視 為 重 要 人 為 污 染 指 標 (2) 氨 氯 一 般 被 硯 為 低 毒 性, 在 飲 水 中 主 要 影 響 是 味 覺 上 之 困 擾, 其 它 影 響 包 括 和 氯 消 毒 劑 形 成 氯 氨, 因 而 降 低 消 毒 效 率, 或 轉 變 為 具 危 害 性 之 亞 硝 酸 鹽 0.1(mg/L) 92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51. 總 硬 度 (1) 水 中 之 硬 度 乃 源 於 溶 解 多 價 之 金 屬 離 子 ( 以 CaCO 3 為 單 位 ), 主 要 包 括 鈣 鎂 離 子, 其 餘 如 Sr 2+ Fe 2+ Mn 2+ 均 屬 之 (2) 總 硬 度 過 高 之 飲 水 與 泌 尿 系 統 結 石 疾 病 間 之 相 關 性 尚 無 法 確 定 硬 度 在 飲 水 中 之 影 響 主 要 為 味 覺 口 感, 水 中 總 硬 度 太 低, 可 能 加 速 管 線 腐 蝕 作 用, 而 太 高 時 ( 超 過 200mg/L, 可 能 在 加 熱 過 程 中 形 成 鍋 垢 或 水 垢 300(mg/L) 52.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1)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為 多 種 物 質 之 總 稱, 主 要 包 括 碳 酸 氫 根 離 子 氯 鹽 硫 酸 鹽 鈣 鎂 鈉 鉀 等 無 機 鹽 及 少 量 可 溶 性 之 有 機 物 質 (2) 飲 水 中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對 於 該 地 區 民 眾 患 病 率 及 死 亡 率 並 無 明 顯 之 直 接 關 連,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主 要 影 響 在 味 覺 口 感 方 面, 一 般 認 為 低 於 600mg/L 之 水 質 口 感 最 佳, 通 常 超 過 1,200mg/L 時, 才 會 令 消 費 者 無 法 接 受 500(mg/L) 93

水 質 項 目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國 內 現 行 標 準 ( 單 位 ) 53.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 僅 限 加 氯 消 毒 之 供 水 系 統 ) 氯 溶 於 水 中 後 會 產 主 HOCl - OCl - H + Cl - 等 反 應 物 氯 在 水 中 濃 度 約 2 3mg/L 時, 人 類 嗅 覺 即 能 感 受 到 其 特 殊 刺 激 之 氣 味, 由 於 人 體 之 唾 及 胃 液 能 迅 速 反 應 而 消 除 少 量 餘 氯, 因 此 含 量 在 5Omg/L 時, 仍 不 致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0.2 1.0(mg/L) 54.pH 值 ph 值 過 低 ( 過 酸 ) 時, 會 造 成 配 水 系 統 中 管 線 腐 蝕, 使 水 質 中 鉛 銅 鋅 等 重 金 屬 含 量 過 高,pH 值 過 (>8.5) 時, 會 造 成 消 毒 效 率 降 低, 且 會 有 苦 昧 及 管 垢 產 主 之 困 擾, 故 在 健 康 上 ph 值 影 響 屬 間 接 性 至 於 ph 值 對 人 體 之 直 接 影 響, 查 許 多 酸 性 或 鹼 性 食 物 攝 入 體 內 對 健 康 並 無 影 響, 通 常 在 相 當 極 端 之 ph 值 時 方 會 危 害 人 體 6.0 8.5 55. 溴 酸 鹽 ( 限 加 臭 氧 消 毒 之 供 水 系 統 ) 可 能 致 癌 物 質 0.01(mg/L)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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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 用 水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署 毒 字 第 0950052903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範 圍 為 公 私 場 所 供 公 眾 飲 用 之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 以 附 錄 四 下 簡 稱 飲 用 水 設 備 ) 依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公 私 場 所, 設 有 飲 用 水 設 備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飲 用 水 設 備 登 記,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證 明 ( 如 附 圖 一 ), 並 將 該 證 明 張 貼 於 飲 用 水 設 備 明 顯 處 後, 始 得 使 用 一 飲 用 水 設 備 登 記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二 飲 用 水 設 備 非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應 提 出 其 水 源 水 質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 不 同 飲 用 水 設 備 使 用 同 一 水 源 者, 得 提 出 相 同 之 水 源 水 質 證 明 文 件 105

第 四 條 三 每 一 飲 用 水 設 備 應 提 出 處 理 後 水 質 依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檢 驗 項 目 檢 驗 並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四 飲 用 水 設 備 圖 說 五 含 管 線 配 置 之 設 置 地 點 簡 圖 六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說 明 書 七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文 件 前 項 飲 用 水 設 備 應 以 每 一 台 飲 水 機 或 飲 水 檯 為 單 位, 分 別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證 明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證 明 之 飲 用 水 設 備, 其 設 置 地 點 變 更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具 含 管 線 配 置 之 設 置 地 點 簡 圖, 向 原 核 發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其 水 源 或 設 備 機 型 變 更 附 錄 四 時,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重 新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證 明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說 明 書, 應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一 飲 用 水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及 其 負 責 人 二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單 位 或 其 維 護 人 員 106

三 飲 用 水 設 備 之 濾 材 或 濾 心 定 期 清 洗 更 換 及 管 線 消 毒 等 維 護 說 明 四 飲 用 水 設 備 水 質 處 理 或 消 毒 所 使 用 藥 劑 之 種 類 用 量 及 名 稱 五 水 質 檢 驗 項 目 及 頻 率 六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第 五 條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核 發 飲 用 水 設 備 登 記 使 用 證 明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三 年, 管 理 單 位 於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撤 除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證 明 之 飲 用 水 設 備, 應 即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註 銷 其 登 記 使 用 證 明 附 錄 四 飲 用 水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於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後 仍 繼 續 設 置 及 使 用 該 飲 用 水 設 備, 得 於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日 前 三 個 月 至 五 個 月 期 間 內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展 延, 每 次 展 延 之 有 效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前 項 規 定 前 項 飲 用 水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展 延 有 效 期 限 : 一 飲 用 水 設 備 登 記 展 延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107

二 飲 用 水 設 備 非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應 提 出 其 水 源 水 質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 不 同 飲 用 水 設 備 使 用 同 一 水 源 者, 得 提 出 相 同 之 水 源 水 質 證 明 文 件 三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文 件 第 六 條 公 私 場 所 應 依 其 設 備 之 種 類 及 型 式, 執 行 定 期 維 護 工 作, 其 屬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公 私 場 所 設 置 飲 用 水 設 備 者, 應 依 申 請 登 記 時 檢 具 之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說 明 書 執 行 定 期 維 護 工 作 飲 用 水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自 行 或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維 護, 每 月 至 第 七 條 少 一 次, 並 將 每 次 維 護 內 容 詳 細 記 載 於 飲 用 水 設 備 水 質 檢 驗 及 附 錄 四 設 備 維 護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二 ); 其 紀 錄 應 保 存 二 年, 以 備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飲 用 水 設 備 水 質 狀 況 之 檢 測 時, 其 檢 測 項 目 及 頻 率 規 定 如 下 ; 一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 經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後 水 質, 應 每 隔 三 個 月 檢 測 大 腸 桿 菌 群 108

第 八 條 二 非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 經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後 水 質, 應 每 隔 三 個 月 檢 測 大 腸 桿 菌 群 ; 其 水 源 應 每 隔 三 個 月 檢 測 硝 酸 鹽 氮 及 砷 其 中 水 源 之 硝 酸 鹽 氮 及 砷, 連 續 一 年 檢 測 結 果 均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時, 自 次 年 起 改 為 每 隔 六 個 月 檢 測 一 次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後 之 水 質 於 飲 水 機 或 飲 水 檯 等 供 人 飲 用 之 裝 置, 其 出 水 溫 度 維 持 於 攝 氏 九 十 度 以 上 者, 得 免 依 前 項 辦 理 每 隔 三 個 月 大 腸 桿 菌 群 之 檢 測 飲 用 水 設 備 水 源 及 處 理 後 水 質 之 檢 測 項 目, 除 第 一 項 所 指 定 之 檢 測 項 目 外, 其 他 仍 應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及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附 錄 四 第 一 項 水 質 檢 測 紀 錄 應 保 存 二 年, 以 備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飲 用 水 設 備 應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檢 驗 水 質 狀 況, 其 應 執 行 抽 驗 台 數 之 比 例 為 八 分 之 一 前 項 應 執 行 抽 驗 台 數 的 計 算, 未 達 一 台 者 以 一 台 計, 抽 驗 應 採 輪 流 並 迴 避 前 已 完 成 檢 驗 設 備 之 方 式 辦 理, 必 要 時,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水 質 與 維 護 狀 況 提 高 應 執 行 之 抽 驗 比 例 或 指 定 應 執 行 抽 驗 之 飲 水 機 或 飲 水 檯 109

第 九 條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後 之 水 質, 經 檢 驗 不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者, 該 飲 用 水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即 依 序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關 閉 進 水 水 源, 停 止 飲 用 二 於 飲 用 水 設 備 明 顯 處 懸 掛 告 示 警 語 ( 如 附 圖 二 ) 三 進 行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前 項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完 成 後, 應 再 進 行 水 質 複 驗, 其 已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者, 始 得 再 供 飲 用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飲 用 水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將 每 一 飲 用 水 設 備 水 質 檢 驗 及 設 備 維 護 附 錄 四 紀 錄 表 置 於 該 設 備 明 顯 處, 並 備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0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 設 備 編 號 : 發 證 單 位 : 環 境 保 護 局 有 效 期 限 : 年 月 日 尺 寸 : 長 :10 公 分, 寬 :7 公 分 顏 色 : 銀 色, 黑 色 字 體 材 質 : 特 多 龍, 自 黏 貼 紙, 黏 性 特 強, 防 水 附 錄 四 111

飲 用 水 設 備 編 號 : ( ) 申 請 日 期 : / / 申 請 類 別 申 請 登 記 期 限 屆 滿 展 延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單 位 負 責 人 證 件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地 址 電 話 水 源 種 類 自 來 水 地 下 水 體 地 面 水 體 其 他 檢 具 資 料 ( 已 檢 具 者 請 打 勾 ) 審 核 結 果 1. 水 源 水 質 證 明 文 件 (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可 以 免 提 ) 2. 處 理 後 水 質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3. 飲 用 水 設 備 圖 說 4. 含 管 線 配 置 之 設 置 地 點 簡 圖 附 錄 四 5.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說 明 書 6.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文 件 符 合 不 符 合 登 記 日 期 年 月 日 變 更 日 期 年 月 日 展 延 期 限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 註 銷 日 期 年 月 日 備 註 打 記 號 欄 位 由 主 管 機 關 填 寫, 申 請 者 勿 填 寫 112

* 飲 用 水 設 備 編 號 : * 登 記 使 用 有 效 期 間 : 年 月 日 設 備 設 置 單 位 : 連 絡 電 話 : 設 備 負 責 人 : 設 備 管 理 人 : 水 源 類 別 : 一 設 備 維 護 記 錄 維 護 日 期 清 洗 更 換 消 毒 其 他 維 護 人 員 簽 名 備 註 設 備 維 護 單 位 : 電 話 : 註 :1. 設 備 維 護 紀 錄 應 註 明 清 洗 更 換 及 消 毒 之 詳 細 內 容 ( 如 : 更 換 濾 心 管 線 消 毒 等 ) 附 錄 四 2. 本 表 請 置 於 飲 用 水 設 備 明 顯 處 二 水 質 檢 驗 記 錄 項 目 大 腸 桿 菌 群 硝 酸 鹽 氮 砷 標 準 6.0 10 0.05 日 期 MPN/100m mg/l mg/l 檢 驗 測 定 單 位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備 註 註 :1.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每 次 應 檢 驗 大 腸 桿 菌 群 2. 非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處 理 後 水 質, 每 次 應 檢 驗 大 腸 桿 菌 群 ; 其 水 源 每 次 應 檢 驗 硝 酸 鹽 氮 及 砷 3. 非 屬 公 告 之 公 私 場 所 打 * 記 號 處 免 填 4. 請 將 水 質 檢 驗 數 據 填 入 本 表, 並 將 原 始 檢 驗 報 告 存 查 113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 設 備 管 理 人 員 : 連 絡 電 話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尺 寸 : 長 :23 公 分, 寬 :16 公 分 顏 色 : 白 底, 紅 色 字 體 附 錄 四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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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路 查 詢 一 網 址 : http://ivy2.epa.gov.tw/out_web/j/drinkwater/ index.html 二 飲 用 水 管 理 網 路 通 訊, 除 了 本 手 冊 所 介 紹 的 內 容 外,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也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一 ) 飲 用 水 管 理 法 規 :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飲 用 水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附 錄 六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或 淨 水 處 理 改 善 計 畫 審 核 準 則 飲 用 水 水 質 處 理 藥 劑 申 請 公 告 作 業 準 則 違 反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執 行 準 則 ( 二 ) 飲 用 水 管 理 現 況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現 況 包 裝 或 盛 裝 飲 用 水 水 源 管 理 現 況 ( 三 ) 飲 用 水 統 計 資 料 ( 依 統 計 資 料 時 間 予 以 更 新 ) 歷 年 自 來 水 水 質 抽 驗 檢 驗 結 果 89 94 年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檢 驗 結 果 120

( 四 ) 飲 用 水 宣 導 資 料 為 飲 用 水 安 全 把 關 -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簡 介 如 何 預 防 自 來 水 二 次 污 染 家 戶 蓄 水 池 水 塔 的 清 洗 消 毒 方 法 認 識 安 全 的 飲 用 水 相 信 廣 告 詞? 還 是 科 學 數 據! 改 善 飲 用 水 水 質 的 不 二 法 門 加 強 飲 水 機 的 維 護 管 理 三 環 保 署 檢 驗 所 網 址 :http://www.niea.gov.tw 電 話 :(03)4915818 附 錄 六 121

安 全 飲 用 水 手 冊 ( 第 四 版 )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資 料 安 全 飲 用 水 手 冊 / 王 龍 池 等 編 撰 四 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面 積 :21x15 公 分 ISBN 957-01-4853-5( 平 裝 ) 飲 用 水 管 理 書 名 : 安 全 飲 用 水 手 冊 發 行 人 : 張 國 龍 發 行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00 中 華 路 一 段 四 十 一 號 電 話 :02-23117722 編 輯 者 : 環 境 衛 生 及 毒 物 管 理 處 設 計 : 多 亞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集 賢 路 224 巷 64 弄 1 號 電 話 :02-82827755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版 次 : 四 版 電 子 出 版 品 說 明 : 本 書 同 時 登 載 於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網 站, 網 址 為 http://ivy2.epa.gov.tw/out_web/j/drinkwater/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