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1010932941 號 教 育 部 臺 國 ( 一 ) 字 第 1010112838B 號 會 銜 函 頒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核 定 修 正 一 計 畫 緣 起 隨 著 全 球 化 人 口 快 速 且 頻 繁 的 移 動, 我 國 人 跨 國 ( 境 ) 聯 姻 的 現 象 也 日 益 普 遍,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累 計 至 101 年 5 月 底, 新 住 民 人 數 共 計 46 萬 5,053 人 以 婚 姻 移 入 的 配 偶, 來 臺 展 開 新 生 活, 不 但 與 國 人 共 同 生 活, 並 兼 負 家 庭 照 顧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重 要 角 色, 但 由 於 語 言 文 化 之 差 異, 仍 有 生 活 適 應 等 問 題, 政 府 有 必 要 肩 負 起 照 顧 輔 導 之 責 任 依 教 育 部 100 學 年 度 新 移 民 子 女 就 讀 國 中 小 人 數 分 布 概 況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人 數 計 19 萬 2,224 人, 較 99 年 成 長 8.6%; 其 中 就 讀 國 中 者 3 萬 3,640 人, 占 國 中 學 生 總 人 數 3.9%; 就 讀 國 小 者 有 15 萬 8,584 人, 占 國 小 學 生 總 人 數 10.9% 為 提 供 新 住 民 關 懷 服 務 與 教 育 輔 導, 新 北 市 政 府 (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 於 96 年 訂 定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推 動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之 相 關 業 務 績 效 卓 越, 值 得 推 廣 至 全 國, 爰 擬 訂 本 計 畫 二 目 的 本 計 畫 期 能 藉 由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各 級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之 跨 部 會 與 跨 域 合 作, 共 同 提 供 全 國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完 整 之 文 教 生 活 輔 導 機 制 與 單 一 窗 口 的 全 方 位 服 務, 使 其 能 於 臺 灣 穩 定 生 活 與 長 期 發 展, 更 希 望 培 養 民 眾 對 國 際 多 元 文 化 之 了 解 尊 重 與 國 際 文 教 交 流 之 參 與 推 動, 同 時, 也 為 建 立 社 會 和 諧 共 榮 追 求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增 進 多 元 文 化 理 解 並 促 進 健 康 幸 福 家 庭 的 目 標 而 努 力, 以 營 造 繁 榮 公 義 的 社 會 建 立 永 續 幸 福 的 家 園, 並 與 全 球 國 際 接 軌 發 展 三 具 體 目 標 ( 一 ) 整 合 服 務 資 源, 落 實 關 懷 輔 導 ( 二 ) 推 動 親 職 教 育, 穩 健 家 庭 功 能 1
( 三 ) 提 供 多 元 發 展, 建 立 支 持 網 絡 ( 四 ) 推 展 多 元 文 化, 加 強 觀 念 宣 導 四 辦 理 單 位 及 合 作 團 體 ( 一 ) 辦 理 單 位 :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及 教 育 部 ; 地 方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二 ) 合 作 團 體 :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可 結 合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移 民 團 體 公 私 立 機 關 或 公 益 團 體 等, 共 同 推 動 辦 理 五 執 行 期 程 101 年 3 月 至 103 年 12 月 六 經 費 及 來 源 : 由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及 教 育 部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七 辦 理 方 式 ( 一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擇 轄 內 小 學 新 移 民 子 女 人 數 超 過 100 名 或 超 過 十 分 之 一 比 例 者 列 為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為 推 動 對 象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小 學 新 移 民 子 女 人 數 超 過 100 名 或 超 過 十 分 之 一 比 例 者 計 1,974 所, 每 學 校 每 學 年 補 助 以 60 萬 元 為 上 限, 推 動 經 費 為 11 億 8,440 萬 元 考 量 相 關 預 算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推 動 意 願 等 因 素, 爰 依 重 點 學 校 數 分 為 60 萬 元 40 萬 元 20 萬 元 3 類 補 助, 每 類 以 101 所 計 算, 共 303 所, 匡 列 經 費 1 億 2,120 萬 元 予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分 配 之 學 校 數 及 補 助 金 額 ( 詳 如 附 件 1), 推 薦 轄 內 重 點 學 校 辦 理 ( 三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考 量 轄 區 需 求, 於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內 調 整 增 加 重 點 學 校 數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依 每 校 每 學 年 補 助 上 限 之 60 萬 元 40 萬 元 20 萬 元 等 原 則, 研 提 實 施 計 畫 ( 四 )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研 提 補 助 計 畫 向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並 初 審 後, 送 請 推 動 小 組 核 定 及 撥 款 八 內 政 部 與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共 同 推 動 重 點 工 作 要 項 項 次 工 作 要 項 1 成 立 推 動 小 組 中 央 輔 導 團 區 域 工 作 小 組 2 建 構 區 域 輔 導 及 各 類 合 作 夥 伴 網 絡 2
3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專 案 業 務 費 用 4 辦 理 幸 福 火 炬 行 動 關 懷 列 車 --- 多 元 文 化 幸 福 生 活 講 座 5 辦 理 新 住 民 多 元 文 化 宣 導 及 業 務 推 廣 6 火 炬 計 畫 成 果 研 討 表 揚 績 優 人 員 及 機 關 學 校 7 辦 理 新 住 民 幸 福 家 庭 生 活 短 片 競 賽 8 辦 理 多 元 文 化 繪 本 親 子 共 讀 心 得 感 想 甄 選 9 辦 理 新 住 民 幸 福 家 庭 創 意 家 譜 競 賽 10 辦 理 新 住 民 多 元 文 化 美 食 競 賽 11 編 印 簡 易 母 語 生 活 學 習 教 材 及 CD 12 辦 理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培 力 與 獎 助 學 金 13 編 印 內 政 部 新 住 民 政 策 白 皮 書 編 製 火 炬 計 畫 工 作 實 錄 14 辦 理 新 住 民 母 語 競 賽 15 輔 導 活 動 16 親 職 教 育 研 習 17 多 元 文 化 或 國 際 日 18 教 師 多 元 文 化 研 習 19 華 語 補 救 教 學 20 編 印 或 購 買 多 元 文 化 教 材 教 學 手 冊 及 材 料 21 母 語 傳 承 課 程 22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優 良 教 案 甄 選 23 教 育 方 式 研 討 會 註 : 工 作 要 項 內 容 視 年 度 需 要 調 整 九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補 助 費 用 及 項 目 ( 一 ) 補 助 上 限 60 萬 元 學 校 執 行 工 作 要 項 內 容 項 次 工 作 要 項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備 註 3
1 辦 理 校 內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推 動 工 作 坊 及 執 行 成 果 冊 2 辦 理 新 住 民 火 炬 行 動 關 懷 服 務 列 車 多 元 文 化 幸 福 講 座 ( 元 ) 30,000 10,000 3 辦 理 新 住 民 輔 導 志 工 培 訓 40,000 可 與 新 住 民 團 體 合 作 4 辦 理 新 住 民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60,000 可 與 新 住 民 團 體 合 作, 必 要 時 轉 介 移 民 署 各 服 務 站 外 配 中 心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縣 ( 市 )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個 案 處 遇 5 新 住 民 幸 福 家 庭 親 子 生 活 體 驗 營 80,000 6 多 語 多 元 文 化 繪 本 親 子 共 讀 心 得 感 想 甄 選 活 動 30,000 7 新 住 民 簡 易 生 活 母 語 學 習 營 50,000 8 新 住 民 家 庭 創 意 家 譜 競 賽 40,000 9 新 住 民 多 元 文 化 美 食 競 賽 50,000 10 遴 聘 臨 時 酬 勞 人 員 143,000 1. 核 定 時 數 2. 含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準 備 金 11 其 他 創 意 作 為 ( 如 多 元 文 化 週 故 事 媽 67,000 媽 團 親 子 服 務 學 習 營 隊 課 程 或 宣 導 活 動 等 ) 註 :1. 工 作 要 項 內 容 視 年 度 需 要 調 整 2. 如 已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項 目 者, 不 重 複 補 助 ( 二 ) 補 助 上 限 40 萬 元 學 校 執 行 工 作 要 項 內 容 項 次 工 作 要 項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 元 ) 1 辦 理 校 內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推 動 工 作 坊 及 執 行 成 果 冊 30,000 備 註 4
2 辦 理 新 住 民 火 炬 行 動 關 懷 服 務 列 車 多 元 文 化 幸 福 講 座 10,000 3 辦 理 新 住 民 輔 導 志 工 培 訓 40,000 可 與 新 住 民 團 體 合 作 4 辦 理 新 住 民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60,000 可 與 新 住 民 團 體 合 作, 必 要 時 轉 介 移 民 署 各 服 務 站 外 配 中 心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縣 ( 市 )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個 案 處 遇 5 新 住 民 幸 福 家 庭 親 子 生 活 體 驗 營 80,000 6 多 語 多 元 文 化 繪 本 親 子 共 讀 心 得 感 想 甄 選 活 動 30,000 7 新 住 民 簡 易 生 活 母 語 學 習 營 50,000 8 遴 聘 臨 時 酬 勞 人 員 60,000 1. 核 定 時 數 2. 含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準 備 金 9 其 他 創 意 作 為 ( 如 多 元 文 化 週 故 事 媽 40,000 媽 團 親 子 服 務 學 習 營 隊 課 程 或 宣 導 活 動 等 ) 註 :1. 工 作 要 項 內 容 視 年 度 需 要 調 整 2. 如 已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項 目 者, 不 重 複 補 助 ( 三 ) 補 助 上 限 20 萬 元 學 校 執 行 工 作 要 項 內 容 項 次 工 作 要 項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 元 ) 1 辦 理 校 內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推 動 工 作 坊 及 執 行 成 果 冊 2 辦 理 新 住 民 火 炬 行 動 關 懷 服 務 列 車 多 元 文 化 幸 福 講 座 20,000 10,000 備 註 3 辦 理 新 住 民 輔 導 志 工 培 訓 20,000 可 與 新 住 民 團 體 合 作 4 辦 理 新 住 民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20,000 可 與 新 住 民 團 體 5
5 新 住 民 幸 福 家 庭 親 子 生 活 體 驗 營 20,000 合 作, 必 要 時 轉 介 移 民 署 各 服 務 站 外 配 中 心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縣 ( 市 )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個 案 處 遇 6 多 語 多 元 文 化 繪 本 親 子 共 讀 心 得 感 想 甄 選 活 動 20,000 7 新 住 民 簡 易 生 活 母 語 學 習 營 30,000 8 遴 聘 臨 時 酬 勞 人 員 40,000 1. 核 定 時 數 2. 含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準 備 金 9 其 他 創 意 作 為 ( 如 多 元 文 化 週 故 事 媽 20,000 媽 團 親 子 服 務 學 習 營 隊 課 程 或 宣 導 活 動 等 ) 註 :1. 工 作 要 項 內 容 視 年 度 需 要 調 整 2. 如 已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項 目 者, 不 重 複 補 助 十 執 行 方 式 ( 一 ) 成 立 推 動 小 組 1 小 組 置 成 員 24 人, 其 中 2 人 為 共 同 召 集 人, 由 教 育 部 部 長 及 內 政 部 部 長 兼 任 ;2 人 為 副 召 集 人, 由 教 育 部 次 長 及 內 政 部 次 長 兼 任 ; 其 餘 組 員 由 下 列 人 員 聘 兼 之 : (1) 教 育 部 代 表 2 人 (2)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代 表 2 人 (3)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代 表 1 人 (4)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代 表 1 人 (5)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代 表 3 人 (6)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8 人 (7)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3 人 2 任 務 : (1) 督 導 本 計 畫 之 辦 理 (2) 核 定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計 畫 補 助 (3) 訂 定 本 計 畫 之 督 導 考 核 機 制 及 執 行 (4) 督 導 訪 視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執 行 情 形 6
(5) 其 他 有 關 本 計 畫 推 動 方 向 或 相 關 議 題 之 擬 議 3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並 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擔 任 秘 書 單 位 ( 二 ) 成 立 中 央 輔 導 團 1 輔 導 團 置 成 員 24 人, 團 長 由 移 民 署 署 長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由 專 案 業 務 承 辦 人 擔 任, 另 22 名 輔 導 團 員 由 下 列 人 員 聘 兼 之 : (1) 學 者 專 家 16 人 (2)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6 人 2 任 務 : (1) 協 助 各 區 域 工 作 小 組 推 動 本 計 畫 (2) 協 助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宣 導 及 執 行 訪 評 本 計 畫 之 實 施 (3) 提 供 有 關 本 計 畫 推 動 方 向 或 相 關 議 題 之 建 議 3 輔 導 團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並 得 視 需 要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 三 ) 成 立 區 域 工 作 小 組 1 分 區 成 立 6 個 區 域 工 作 小 組 (1) 雙 北 金 馬 區 :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2) 基 宜 花 區 : 宜 蘭 縣 基 隆 市 花 蓮 縣 (3) 桃 竹 苗 區 :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4) 中 彰 投 區 :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5) 雲 嘉 南 區 : 臺 南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6) 高 屏 澎 東 區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2 成 員 各 區 域 工 作 小 組 置 成 員 至 多 15 人, 其 中 1 人 為 召 集 人,1 人 為 副 召 集 人, 由 地 方 政 府 擇 定 2 所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校 長 兼 任 ; 其 餘 組 員 由 下 列 人 員 聘 兼 之 : (1) 中 央 輔 導 團 指 定 之 輔 導 員 2-5 人 (2) 中 央 輔 導 團 指 定 之 區 域 內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代 表 2 人 (3) 各 分 區 內 之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社 會 局 ( 處 ) 及 民 政 局 ( 處 ) 代 表 2-5 人 (4) 各 分 區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代 表 2 人 (5) 各 分 區 內 之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2 人 3 任 務 7
(1) 各 分 區 計 畫 執 行 之 諮 詢 輔 導 及 協 調 (2) 辦 理 區 域 工 作 坊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及 檢 討 會 等 (3) 辦 理 其 他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事 宜 4 邀 請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區 域 內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等 相 關 單 位 參 與 會 議 5 各 區 域 工 作 小 組 總 召 集 學 校, 置 專 案 人 力 1 名, 負 責 本 案 會 議 召 開 公 文 處 理 成 果 彙 整 等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事 宜 十 一 辦 理 期 程 及 執 行 分 工 ( 詳 如 附 件 2) 十 二 財 務 處 理 ( 一 )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者, 依 公 務 預 算 之 財 務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 二 ) 申 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者, 依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十 三 考 核 評 估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10 點 財 務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 一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列 入 教 育 部 之 統 合 視 導 及 內 政 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績 效 考 核, 經 考 核 為 優 等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獎 勵 優 秀 團 隊 與 人 員 及 提 供 觀 摩 學 習 與 經 驗 分 享 ( 二 ) 本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及 辦 理 成 效, 採 滾 動 式 管 理,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十 四 預 期 效 益 ( 一 ) 透 過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將 新 住 民 資 源 送 到 家, 並 給 予 新 住 民 家 庭 適 時 的 支 持 與 關 懷, 增 進 生 活 適 應 的 能 力 ( 二 ) 藉 由 支 持 網 絡 的 拓 展, 協 助 新 住 民 適 應 在 地 的 生 活 文 化 ( 三 ) 推 展 認 識 及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建 構 豐 富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 四 ) 透 過 執 行 考 核 與 獎 勵, 落 實 推 動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十 五 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附 件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小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數 及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一 覽 表 縣 市 別 序 號 縣 市 別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數 ( 校 內 新 移 民 子 女 補 助 60 萬 元 之 學 校 數 補 助 40 萬 元 之 學 校 數 補 助 20 萬 元 之 學 校 數 補 助 金 額 ( 元 ) 人 數 >=100 或 比 值 >= 十 分 之 一 ) 1 新 北 市 195 10 10 10 12,000,000 2 臺 北 市 58 3 3 3 3,600,000 3 臺 中 市 153 8 8 8 9,600,000 4 臺 南 市 161 8 8 8 9,600,000 5 高 雄 市 175 9 9 9 10,800,000 6 宜 蘭 縣 46 2 2 2 2,400,000 7 桃 園 縣 155 8 8 8 9,600,000 8 新 竹 縣 60 3 3 3 3,600,000 9 苗 栗 縣 108 5 5 5 6,000,000 10 彰 化 縣 154 8 8 8 9,600,000 11 南 投 縣 116 6 6 6 7,200,000 12 雲 林 縣 147 7 7 7 8,400,000 13 嘉 義 縣 117 6 6 6 7,200,000 14 屏 東 縣 116 6 6 6 7,200,000 15 臺 東 縣 41 2 2 2 2,400,000 16 花 蓮 縣 40 2 2 2 2,400,000 17 澎 湖 縣 38 2 2 2 2,400,000 18 基 隆 市 39 2 2 2 2,400,000 19 新 竹 市 21 1 1 1 1,200,000 20 嘉 義 市 7 1 1 1 1,200,000 21 金 門 縣 19 1 1 1 1,200,000 22 連 江 縣 8 1 1 1 1,200,000 總 計 1,974 101 101 101 121,200,000 註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考 量 轄 區 需 求, 於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內 調 整 增 加 重 點 學 校 數 2. 本 案 得 考 量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推 動 意 願, 於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內 調 整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間 預 算 分 配 指 標 數 9
附 件 2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辦 理 期 程 及 分 工 表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辦 理 時 間 辦 理 機 關 1 研 提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內 政 部 外 籍 每 年 4 月 內 政 部 / 教 育 部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2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審 議 每 年 5 月 內 政 部 3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研 提 補 助 計 畫 每 年 6 月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4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整 合 計 畫 向 推 動 小 組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5 推 動 小 組 審 核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每 年 6 月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每 年 7 月 內 政 部 6 核 定 計 畫 書 及 經 費 概 算 撥 款 每 年 7-8 月 內 政 部 7 計 畫 執 行 每 年 9 月 至 次 年 7 月 8 專 案 執 行 檢 討 評 估 報 告 每 年 提 出 專 案 執 行 報 告 教 育 部 / 內 政 部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10
附 件 3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一 臨 時 人 員 酬 勞 費 :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103 元 至 120 元, 但 每 人 每 月 酬 勞 費 不 得 超 過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二 一 般 授 課 鐘 點 費 : ( 一 ) 聘 請 國 外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2,400 元 ( 二 )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之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600 元, 內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800 元 ( 三 )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之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400 元, 內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700 元 ( 四 )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畢 業 之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200 元, 內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600 元 ( 五 ) 於 相 關 團 體 專 業 領 域 服 務 10 年 以 上 之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600 元, 內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800 元 ( 六 ) 於 相 關 團 體 專 業 領 域 服 務 6 年 以 上 未 滿 10 年 之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400 元, 內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700 百 元 ( 七 ) 於 相 關 團 體 專 業 領 域 服 務 2 年 以 上 未 滿 6 年 之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200 元, 內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600 元 ( 八 ) 連 續 3 個 月 課 程,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000 元, 內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500 元 ( 九 ) 專 題 演 講 費 每 節 課 新 臺 幣 1,000 元 至 新 臺 幣 2,000 元 ( 十 ) 聘 請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依 外 聘 講 座 每 節 課 最 高 新 臺 幣 1,200 元 支 給 ( 十 一 )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50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2 節 者 為 90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三 翻 譯 費 : 外 文 譯 成 中 文, 以 中 文 計, 中 文 譯 成 外 文, 以 外 文 計, 每 千 字 最 高 新 臺 幣 1,700 元 但 英 文 翻 譯 每 千 字 最 高 新 臺 幣 630 元 四 撰 稿 費 : 每 千 字 最 高 新 臺 幣 630 元 五 審 稿 費 : 每 千 最 高 字 新 臺 幣 170 元 六 出 席 費 : 邀 請 個 人 以 專 家 學 者 身 分 參 與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業 性 之 重 大 諮 議 事 項 會 議 者, 始 得 支 領, 最 高 新 臺 幣 2,000 元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或 邀 請 內 政 部 ( 含 所 屬 機 關 )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 單 位 ) 及 民 間 團 體 人 員 參 與 者, 均 不 得 支 領 11
七 交 通 租 車 費 : 每 輛 次 最 高 新 臺 幣 10,000 元 ( 含 過 路 費, 需 檢 附 租 車 契 約 書 ) 八 臨 時 托 育 費 : 送 托 合 法 托 育 機 構 臨 托, 每 次 每 小 時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 元 ; 全 日 托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5,000 元,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1 萬 5,000 元 九 雜 費 : 包 含 攝 影 茶 水 文 具 郵 資 等, 最 高 新 臺 幣 8,000 元 十 膳 食 費 : 開 會 講 習 參 訪 時 間 較 長 影 響 用 餐 時 間 依 規 定 供 應 餐 盒 ( 中 午 需 逾 12 時, 下 午 需 逾 5 時 30 分 ), 不 補 助 點 心 費 飲 料 費,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新 臺 幣 80 元 十 一 服 裝 紀 念 品 旅 遊 及 聚 餐 性 質 之 活 動, 不 予 補 助 十 二 通 譯 費 : 每 小 時 補 助 新 臺 幣 300 元 ; 通 譯 到 場 往 返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車 高 鐵 捷 運 輪 船 等 交 通 費, 均 按 實 報 支 十 三 教 材 費 : 每 份 最 高 補 助 300 元 十 四 場 地 布 置 費 : 每 場 ( 次 ) 不 超 過 3,000 元 十 五 印 刷 費 : 每 案 不 超 過 5,000 元 十 六 講 師 遠 程 交 通 費 : 依 實 際 路 程 編 列 十 七 家 庭 訪 視 費 : ( 一 ) 市 區 - 每 人 每 戶 500 百 元 ( 含 交 通 費 ) 離 島 及 偏 鄉 - 每 人 每 戶 800 元 ( 含 交 通 費 ), 每 戶 至 多 2 人 共 訪, 每 年 至 多 以 訪 視 2 次 為 原 則 ( 二 ) 教 師 執 行 家 庭 訪 視 每 人 每 戶 酌 予 支 領 交 通 費 200 元 十 八 獎 金 : 按 相 關 競 賽 辦 法 所 定 名 次 及 額 度 分 配 十 九 排 代 課 費 : 依 本 案 補 助 各 縣 ( 市 ) 政 府 業 務 費 額 度 內 支 應 二 十 材 料 費 : 每 份 最 高 補 助 300 元 二 十 一 器 材 租 賃 費 : 每 案 最 高 補 助 10,000 元 二 十 二 其 他 項 目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三 請 於 相 關 文 件 或 出 版 品 等 註 記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