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参 加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生 的 考 籍 管 理 第 二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包 括 考 生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资 格 报 名 审 核 及 变 更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管 理 以 及 与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有 关 的 考 生 材 料 管 理 第 三 条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在 全 省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实 行 省 州 ( 市 ) 县 ( 市 区 ) 学 校 四 级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权 限, 各 负 其 责 第 四 条 凡 需 要 参 加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考 生, 应 当 进 行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报 名 登 记,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后, 方 可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考 和 参 加 考 试 ( 一 ) 具 有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的 在 校 学 生, 由 学 籍 学 校 统 一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根 据 考 籍 与 学 籍 一 致 的 原 则, 取 得 学 籍 的 同 时 取 得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学 校 不 得 为 无 本 校 学 籍 的 考 生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建 立 考 籍 ( 二 ) 具 有 云 南 省 户 籍, 没 有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的 社 会 考 生 由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证 明,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学 业 1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考 地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四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在 云 南 省 建 立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的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或 外 国 籍 学 生,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建 立 考 籍 第 五 条 考 籍 号 的 编 排 ( 一 ) 考 籍 号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一 人 一 号, 一 号 通 用 的 原 则, 根 据 云 南 省 基 础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信 息 化 管 理 信 息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排 ( 二 ) 考 籍 号 分 三 类 : 本 省 学 籍 考 生 社 会 考 生 外 省 借 考 考 生 1. 本 省 学 籍 考 生 考 籍 号 与 学 生 学 籍 号 一 致 ; 2. 社 会 考 生 由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编 号 ; 3. 外 省 借 考 考 生 由 借 考 地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编 号 ( 三 ) 考 籍 号 编 排 后, 不 得 任 意 变 更 调 换 顶 替 1. 本 省 学 籍 考 生 跨 学 校 借 考, 不 得 在 借 考 学 校 新 编 考 籍 号 ; 2. 外 省 借 考 考 生 和 社 会 考 生 不 得 编 入 学 校 有 学 籍 的 考 生 中 ; 2
3. 考 生 因 休 学 转 学 退 学 流 失 等 原 因 变 更 考 籍 而 产 生 的 空 号 必 须 保 留, 不 得 再 补 入 考 生 第 六 条 普 通 高 中 在 校 学 生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应 当 记 入 高 中 学 生 档 案 第 七 条 考 籍 变 更 ( 一 ) 考 生 休 学 复 学 转 学 退 学 应 当 办 理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变 更 考 籍 变 更 由 学 校 办 理, 报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转 出 省 外 的 学 生,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办 理 完 毕 转 学 手 续 后,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 二 ) 由 省 外 转 入 云 南 省 的 学 生,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取 得 学 籍 后, 同 时 取 得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需 要 认 定 省 外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的,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办 理 省 外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认 定 手 续 第 八 条 学 校 接 收 省 外 转 入 学 生, 应 当 向 考 生 告 知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第 九 条 往 届 生 一 律 不 办 理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变 更 手 续 高 三 年 级 下 学 期 的 6 月 30 日 以 后, 不 再 办 理 高 三 年 级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条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省 外 考 生 如 需 转 出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3
成 绩,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第 十 一 条 变 更 考 籍 档 案 的 基 本 信 息, 由 考 生 申 请, 按 考 籍 变 更 管 理 权 限 和 时 限 办 理 第 十 二 条 社 会 考 生 或 省 外 借 考 考 生 因 考 籍 发 生 变 更,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籍 变 更 取 得 新 考 籍 号 后, 应 当 注 销 原 考 籍 号 第 十 三 条 每 次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报 考 开 始 至 当 次 报 考 结 束 前, 不 能 办 理 考 籍 变 更 手 续 对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在 当 次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报 考 开 始 至 当 次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结 束 前 不 办 理 考 籍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凡 有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变 更 的,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向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变 更 核 对 表,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后,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无 误 后,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需 要 认 定 省 外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的,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第 十 五 条 州 ( 市 ) 县 ( 市 区 ) 学 校 的 考 生 考 籍 档 案 应 当 永 久 保 管 第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 试 行 )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4
附 件 2: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全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考 务 工 作, 确 保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需 参 加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考 生,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方 可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报 考 和 参 加 考 试 第 三 条 报 考 ( 一 ) 下 列 考 生 由 学 校 统 一 报 考 1. 具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考 生 ( 含 外 出 但 未 借 考 的 ); 2. 在 本 校 借 考 的 省 内 有 学 籍 的 考 生 ( 二 ) 社 会 考 生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省 外 考 生 直 接 到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报 考 第 四 条 报 考 的 时 间 由 当 次 考 务 工 作 安 排 确 定 ( 一 ) 在 学 校 报 考 的 报 考 信 息 由 学 校 在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完 成, 校 对 准 确 无 误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 二 )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将 社 会 考 生 的 报 5
考 信 息 录 入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校 对 准 确 无 误 后, 汇 总 学 校 的 报 考 信 息, 设 置 考 点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 三 )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县 ( 市 区 ) 的 报 考 信 息, 设 置 直 属 考 点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 四 )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编 排 考 场 ( 信 息 技 术 实 验 考 查 学 科 的 考 场 编 排 工 作 由 县 级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完 成 ),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考 场 编 排 后 的 考 务 数 据 在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下 发, 方 便 各 级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业 务 部 门 查 询 打 印, 及 时 安 排 考 务 工 作 ( 五 ) 学 校 及 县 ( 市 区 )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的 报 考 信 息 必 须 在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各 自 的 时 间 段 内 完 成 上 报, 逾 期 视 为 没 有 报 考, 一 律 不 接 受 补 报 第 五 条 准 考 证 的 保 管 ( 一 ) 学 籍 考 生 和 外 省 借 考 考 生 的 准 考 证 由 学 校 统 一 保 管 ( 二 ) 社 会 考 生 准 考 证 管 理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决 定 ( 三 ) 考 生 的 准 考 证 遗 失, 由 本 人 申 请,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学 籍 考 生 由 学 校 办 理, 社 会 考 生 和 外 省 借 考 考 生 直 接 到 报 名 登 记 的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经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补 发 准 考 证 6
( 四 ) 补 发 的 准 考 证 不 再 另 行 编 号 第 六 条 借 考 ( 一 ) 已 经 取 得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的 考 生 经 批 准 后, 可 以 借 考 ( 二 ) 考 生 借 考 应 当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1. 学 籍 考 生 借 考, 必 须 由 本 人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借 考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一 ), 经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在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办 理 2. 社 会 考 生 借 考, 由 本 人 直 接 向 借 考 地 的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并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号 等 相 关 证 明, 经 同 意 后, 在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办 理 3. 学 校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部 门 办 理 考 生 到 省 外 借 考 手 续 还 应 当 将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告 知 考 生 或 其 监 护 人, 考 生 或 监 护 人 应 当 签 字 确 认 已 知 悉 有 关 规 定 ( 三 ) 学 校 不 得 接 收 手 续 不 全 的 考 生 借 考, 不 得 为 借 考 考 生 重 新 编 排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号 第 七 条 考 点 考 场 设 置 ( 一 )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考 点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7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点 设 置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统 筹 安 排 ( 二 ) 文 化 课 考 试 的 考 场 按 照 考 试 科 目, 以 考 点 为 单 位 由 计 算 机 随 机 编 排, 每 考 场 安 排 30 名 考 生, 实 行 单 人 单 桌 单 行 ( 三 ) 考 场 序 号 按 照 下 列 图 示 编 排 1 五 列 座 位 的 考 场 讲 台 25 24 13 12 1 26 23 14 11 2 27 22 15 10 3 28 21 16 9 4 29 20 17 8 5 30 19 18 7 6 2 四 列 座 位 的 考 场 8
讲 台 30 15 14 1 29 16 13 2 28 17 12 3 27 18 11 4 26 19 10 5 25 20 9 6 24 21 8 7 23 22 ( 四 )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聘 请 考 点 主 考 及 监 考 员, 主 考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点 主 考 职 责 ( 试 行 ) 主 持 考 点 工 作 ( 五 ) 实 行 交 叉 监 考, 本 校 教 职 工 不 得 监 考 本 校 学 生 每 个 考 场 内 配 备 二 至 三 名 监 考 员, 考 场 外 设 若 干 流 动 监 考 员 ( 六 ) 考 点 应 当 设 置 相 应 的 服 务 机 构 安 全 告 示 通 道 指 示 等, 公 告 考 场 布 置 示 意 图 第 八 条 考 试 ( 一 ) 考 试 由 全 省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制 卷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统 一 评 阅 试 卷 统 一 通 知 考 生 成 绩 ( 二 ) 考 试 依 据 各 学 科 课 程 标 准 和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颁 布 的 学 9
业 水 平 标 准 与 考 试 说 明 命 题,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命 题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 三 ) 文 化 科 目 考 试 使 用 答 题 卡, 直 接 在 答 题 卡 上 指 定 区 域 做 答 ; 信 息 技 术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实 行 无 纸 化 上 机 考 试 ; 实 验 操 作 考 查 体 育 考 查 由 各 地 按 照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 四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每 年 开 考 2 次, 每 次 开 考 全 部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领 卷 时 间 领 卷 地 点 另 行 公 布 ( 五 )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试 卷 的 运 送 保 管 交 接 等 均 需 严 格 按 照 云 南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试 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执 行 ( 六 )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试 卷 答 题 卡 分 30 份 / 袋 10 份 / 袋 两 种 规 格 ( 七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各 科 试 卷 原 始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满 分 100 分 ( 八 )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云 南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生 守 则 ( 试 行 ) ( 九 ) 考 点 监 考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云 南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实 施 程 序 ( 试 行 ) 的 规 定, 监 考 员 应 当 遵 守 云 南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监 考 员 守 则 ( 试 行 ) 第 九 条 评 卷 工 作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实 10
行 网 上 阅 卷 第 十 条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公 布, 按 等 第 及 标 准 分 通 知 考 生 等 第 标 准 分 优 秀 (A) 535 分 以 上 ( 含 535 分 ) 良 好 (B) 480 分 534 分 ( 含 480 分 ) 及 格 (C) 420 分 479 分 ( 含 420 分 ) 不 及 格 (D) 101 分 419 分 ( 含 101 分 )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查 分 ( 一 ) 考 生 接 到 成 绩 通 知 后, 如 对 自 己 的 考 试 成 绩 有 疑 问, 可 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报 考 点 申 请 查 分, 逾 期 一 律 不 再 办 理 查 分 ( 二 ) 申 请 查 分 不 收 取 费 用 ( 三 ) 查 分 工 作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进 行, 如 发 现 差 错,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修 正 成 绩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凡 有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当 次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应 当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第 十 三 条 每 次 考 试 的 考 务 工 作 进 程 表 由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第 十 四 条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期 间, 各 级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值 班 制 度, 公 布 值 班 电 话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1
附 表 一 :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借 考 申 请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别 考 籍 号 户 口 所 在 地 州 ( 市 ) 县 ( 市 区 ) 考 籍 所 在 学 校 省 州 ( 市 ) 县 ( 市 区 ) 学 校 借 考 所 在 学 校 省 州 ( 市 ) 县 ( 市 区 ) 学 校 借 考 理 由 申 请 考 生 签 名 : 考 籍 所 在 地 拟 借 考 地 学 校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州 ( 市 ) 县 ( 市 区 ) 教 育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校 已 告 知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三 个 文 件 中 关 于 借 考 的 相 关 规 定, 我 已 知 悉 相 关 规 定, 如 有 违 反, 造 成 的 后 果 自 己 承 担 考 生 监 护 人 ( 签 名 ): 考 生 (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 1. 各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对 借 考 管 理 的 终 审 制 度 2.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申 请 人 考 籍 所 在 地 借 考 地 各 留 一 份 学 籍 学 校 同 意 申 请 人 的 借 考 申 请, 必 须 保 留 申 请 人 的 学 籍 12
附 件 3: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管 理, 依 据 教 育 部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下 列 考 生 在 省 外 参 加 了 由 省 级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部 门 按 照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中 课 程 方 案 统 一 组 织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可 以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认 定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 一 ) 具 有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经 批 准 到 省 外 借 考 的 考 生 ; ( 二 ) 省 外 转 入 到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按 相 关 规 定 经 批 准 取 得 学 籍 考 籍 的 考 生 ; ( 三 ) 具 有 云 南 省 户 籍, 没 有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在 省 外 就 读 的 考 生 第 三 条 云 南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每 年 公 布 一 次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可 以 认 定 成 绩 的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第 四 条 考 生 申 请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认 定, 需 提 供 省 外 省 级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成 绩 证 明 和 云 南 省 考 籍 证 明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3 款 规 定 的 考 生, 应 先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部 门 建 立 考 籍 13
第 五 条 需 要 认 定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的 在 校 生, 必 须 于 高 三 年 级 下 学 期 6 月 30 日 ( 含 6 月 30 日 ) 之 前 办 理 成 绩 认 定 手 续, 逾 期 一 律 不 予 办 理 第 六 条 经 认 定 的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按 照 下 列 办 法 计 入 考 生 成 绩 档 案 : ( 一 ) 省 外 成 绩 为 原 始 分 ( 满 分 100 分 ) 的 : 1. 原 始 分 90 分 的, 计 A 等, 标 准 分 ( 中 值 )550 分 ; 2.90 分 > 原 始 分 75 分 的, 计 B 等, 标 准 分 ( 中 值 )490 分 ; 3.75> 原 始 分 60 分 的, 计 C 等, 标 准 分 ( 中 值 )450 分 ; 4. 原 始 分 <60 分 的, 计 D 等, 标 准 分 ( 中 值 )390 分 ( 二 ) 省 外 为 4 级 等 第 制 的, 按 照 云 南 省 对 应 的 等 第 及 标 准 分 ( 中 值 ) 计 ( 三 ) 省 外 为 5 级 等 第 制 的, 其 B C 级 合 并 对 应 云 南 省 B 等,D 级 对 应 云 南 省 C 等,E 等 对 应 云 南 省 D 等, 标 准 分 按 照 各 等 第 相 应 标 准 分 ( 中 值 ) 计 ( 四 ) 省 外 成 绩 既 有 原 始 分, 又 有 等 第 的, 按 照 等 第 办 理 ( 五 ) 省 外 成 绩 单 科 原 始 分 满 分 超 过 100 分 的, 先 按 照 100 分 满 分 折 算, 再 比 照 本 条 第 ( 一 ) 款 办 理 ( 六 ) 省 外 中 小 学 信 息 技 术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参 照 本 条 规 定 认 定 14
第 七 条 考 生 到 省 外 借 考, 应 当 向 学 校 办 理 借 考 手 续 学 校 办 理 考 生 到 省 外 借 考 手 续, 应 当 将 本 办 法 及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告 知 考 生 或 其 监 护 人, 考 生 或 其 监 护 人 应 当 签 字 确 认 已 知 悉 本 办 法 及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第 八 条 考 生 在 省 外 借 考 的 成 绩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认 定 条 件 的, 考 生 应 当 回 云 南 省 参 加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第 九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省 外 成 绩 认 定 的 申 请, 由 考 生 向 学 籍 学 校 提 出 学 校 向 考 生 收 齐 本 办 法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后,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对 资 料 不 全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说 明 原 因, 并 当 即 退 回 学 校 ; 对 手 续 齐 全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州 ( 市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后,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说 明 原 因, 并 当 即 退 回 县 ( 市 区 ),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省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