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E6AC46B07CA4BDA5C1A7EBB2BCBC66C4B3A965ADFBB77CBC66C4B3B6C0A9F8BDF7A5FDA5CD39392E362E3330A9D2B4A345434641A4BDA7EBAED7A4BDC5A5B77CB56FA8A5ACF6BFFD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高校发展动态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法務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彙整表(初稿)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新世紀智庫論壇

政 府 他 又 通 過 了 所 謂 的 國 安 三 法, 就 是 集 遊 法 人 團 法 還 有 國 安 法 這 三 個 法, 來 取 代 戒 嚴 法 裡 面 其 實 就 是 把 人 民 一 些 基 本 的 這 些 公 民 政 治 權 利 都 凍 結, 包 括 集 會 遊 行 還 有 人 民 的 結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ßÆ·¹ÜȦÌá°¸

院 會 紀 錄 100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100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頁 次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報 告 事 項 ( 1 ~ 21 ) 對 行 政 院 院 長 提 出 施 政 方 針 及 施 政 報 告 繼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P8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Microsoft Word \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114)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二 卷 第 四 期 規 定, 提 供 臺 灣 農 民 創 業 園 之 各 項 優 惠 政 策 2009 年 6 月 24 日, 在 國 台 辦 發 布 會 上, 發 言 人 范 麗 青 明 確 表 示, 設 立 海 峽 兩 岸 農 業 合 作 試 驗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第3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程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壹、主席致詞

解 答 ( A ) 摧 心 剖 肝 : 形 容 極 度 哀 傷 ( B ) 甑 塵 釜 魚 : 比 喻 生 活 困 苦 清 寒 ( C ) 戴 笠 乘 車 : 朋 友 相 交 始 終 如 一 不 因 貴 賤 而 有 所 改 變 (D) 懲 忿 窒 欲 : 遏 止 忿 怒, 窒 塞 情 慾 5. 史

49 ( 三 ) 精 緻 農 業 32.6 億 元, 包 括 健 康 農 業 7.3 億 元 卓 越 農 業 5.1 億 元 及 樂 活 農 業 20.2 億 元 ( 四 ) 醫 療 照 護 99.7 億 元, 包 括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42.3 億 元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32.6 億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 編 號 :31271] 海 關 總 署 第 163 號 令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關 於 大 嶝 對 台 小 額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管 理 辦 法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廢 止 1999 年 3 月 26 日 廈 門 海 關 公 佈 的

104計畫條文

全 國 律 師 來 源 就 這 樣, 廣 結 善 緣, 不 問 收 穫 ; 宣 揚 預 防 法 學, 以 擔 任 法 律 顧 問 為 主 是 我 執 業 以 來 的 信 念 與 方 向 律 師 的 使 命, 我 一 貫 身 體 力 行 近 二 十 年 來, 更 經 常 出 列 席 各 機 關 團 體

untitled

出國報告(出國類別:考察)

<4D F736F F D20AAFEA5F334A D32B3B0A5CDB448C2E0C2B2B3B928AED6A977AAA92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校內噴泉現代詩社簡介

(會議紀錄尚待東區分區會議出席代表確認中,隨時更正)

华宝兴业周报第123期.doc

华宝兴业周报第131期.doc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培训项目简介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01-101轉學考簡章.doc

桑榆未晚文章.doc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受理分析】

Microsoft Word - 文档 3

按節次點名紀錄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專刊-0216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 二 ) 協 助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資 格 初 審, 與 學 員 簽 約 協 助 學 員 申 請 補 助 費 或 轉 撥 失 業 者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三 ) 彙 整 學 員 名 冊 送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 四 ) 提 供 教 學 資 源 延 聘 師 資 招 生 宣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年 3 月 定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4D F736F F D20B0AAA4A4C075BDE8A4C6BEC7AED5B2A6B77EB14DAED12D2DBCE9A4C9BCE9C16E5FB0EAA5DFB0A8A4BDB0AAA4A45FA64CBB73AAA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出國研究報告_大陸_ _全部_.doc

游戏攻略大全(三十二).doc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文獻探討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 參 加 會 議 ) 報 告 壹 交 流 活 動 基 本 資 料 一 活 動 名 稱 : 兩 岸 投 資 交 流 訪 問 團 二 活 動 日 期 :102 年 5 月 12 日 至 5 月 16 日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工 作 的 落 实 工 作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何 冯 虚 担 任 组 长, 教 研 室 相 关 老 师 任 小 组 成 员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任 务 有 : ( 一 )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认 知 实 践 ( 顶 岗 实 习 ) 内 容 的 编 制 ; 拟 定 认 知 实

教案格式空白

Untitiled

Microsoft PowerPoint tabf [相容模式]

0書名頁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Microsoft Word 中國大陸 doc

學前融合班教學完整版.doc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手冊 目錄

标题

兩岸十六項協議執行成效-核定版-食品+醫藥修.doc

海峡两岸法律信息动态

附件

目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录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理 事 会 德 州 市 商 业 银 行 山 东 皇 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华 茂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九江职业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Microsoft Word - 下篇第五章法政建設.doc

黃金十年下兩岸經濟合作展望

貳 錄 取 名 單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安徽电子工程学校

<4D F736F F D 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2010年中国玉米种子市场专项研究报告

Administrator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沒 錯, 但 是 教 育 局 還 是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連 續 22 個 月 日 間 夜 間 不 停 歇 地 趕 工, 這 份 文 件 確 實 是 你 們 核 准 的 這 部 分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與 公 文 已 經 完 全 移 撥 給 體 育 局 進 行 局 長, 如 果 您 現 在

第 2 版 编 者 按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的 启 动 实 施 受 到 了 行 业 的 高 度 关 注, 交 通 部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简 报 第 198 期 专 刊 对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启 动

一、

<4D F736F F D2033ADABB7CBB941A7F8A641A5CDAD70B565AFF3AED7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2E646F6378>

13年普定政府公报第二期.FIT)

壹、教務處

Microsoft Word - CGJ4-1-01杜正勝.doc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形 象 廣 告 刊 播 刊 物 編 印 推 動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與 活 動 等 工 作 外, 近 年 文 化 軟 實 力 的 傳 播 影 響 力 日 受 重 視, 將 加 強 我 優 勢 的 觀 光 影 視 音 樂 美 食 藝 文 活 動 等

Microsoft Word - 03陳美玉p.10.doc

先锋型录

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公 聽 會 發 言 紀 錄 時 地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30 分 點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第 1 會 議 室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主 記 席 : 趙 主 任 委 員 永 茂 錄 : 闕 瓊 瑛 非 常 感 謝 學 界 的 各 位 先 進, 今 天 主 要 是 針 對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署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簡 稱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ECFA)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就 黃 先 生 領 銜 提 的 這 個 案 子, 我 們 舉 行 公 聽 會 審 議 的 專 家 學 者 有 一 部 分 還 沒 到, 我 們 幾 位 委 員 等 一 下 會 到, 今 天 時 間 非 常 有 限, 我 們 的 過 程 首 先 由 領 銜 提 案 的 黃 先 生 有 20 分 鐘 發 表 提 案 說 明, 其 次 由 陸 委 會 及 經 濟 部 主 管 的 同 仁, 針 對 政 府 的 政 策 立 場 做 一 些 說 明, 接 著 主 要 還 是 我 們 學 者 專 家, 因 為 時 間 關 係, 經 濟 部 跟 陸 委 會 各 10 分 鐘, 專 家 學 者 因 為 後 來 又 增 加 了 一 些, 所 以 是 不 是 勞 駕 各 位 就 7 分 鐘 好 嗎, 時 間 稍 微 控 制 一 點, 大 概 7 分 鐘 左 右 發 表 各 位 的 高 見 今 天 非 常 高 興 八 位 學 者 專 家 的 參 與, 我 大 概 介 紹 一 下, 我 右 手 邊 依 序 是 蘇 俊 雄 蘇 大 法 官 廖 福 特 廖 教 授 黃 國 鐘 黃 律 師 黃 錦 堂 黃 教 授 陳 顯 武 陳 教 授 張 文 貞 張 教 授 徐 永 明 徐 教 授 周 育 仁 周 教 授, 因 為 時 間 的 關 係 就 勞 駕 各 位 稍 微 控 制 一 下 時 間 幾 位 委 員 也 到 了, 我 稍 微 介 紹 一 下, 黃 領 銜 人 右 手 邊 依 序 是 我 們 廖 達 琪 委 員 蕭 高 彥 委 員 陳 媛 英 委 員 蕭 全 政 委 員 接 著 是 隋 杜 卿 委 員 胡 祖 慶 委 員 胡 委 員 祖 慶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各 位 先 生 女 士 各 位 學 術 先 進, 我 是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胡 祖 慶 在 這 邊 首 先 要 提 出 一 項 會 議 詢 問 一 項 權 益 問 題 一 項 程 序 問 題, 簡 短 的 來 提 出 第 一 個 會 議 詢 問 : 這 次 的 提 案 跟 上 次 我 們 所 審 查 的 提 案, 題 目 完 全 相 同, 而 當 時 公 投 會 所 做 的 決 議 是 就 題 目 的 部 分 來 做 成 駁 回 的, 所 以 說 應 該 是 有 一 案 不 再 審 的 情 形, 我 希 望 待 會 兒 主 席 秘 書 長 以 及 我 們 法 務 幕 僚 能 提 出 一 些 說 明 第 二 個 權 益 問 題 : 我 們 上 星 期 一 的 談 話 會 沒 有 開 成, 但 是 事 後 是 根 據 委 員 email 的 意 見 來 加 以 彙 整, 然 後 得 出 召 開 公 聽 會 的 結 果, 但 是 這 樣 做 的 話, 我 個 人 認 為 對 於 少 數 的 委 員 似 乎 是 不 太 尊 重 的, 因 為 我 們 來 開 會 的 話, 出 席 的 委 員 才 應 該 有 進 行 表 決 做 成 決 議 的 權 利, 我 想 這 是 一 般 機 構 所 做 成 決 議 的 方 式, 但 是 基 於 對 於 主 席 的 尊 重, 主 席 也 裁 示 要 朝 開 公 聽 會 了, 我 個 人 也 表 示 尊 重, 但 是 希 望 以 後 能 夠 注 意 到 我 們 少 數 委 員 的 權 益 1

第 三 個 程 序 問 題 : 我 們 待 會 兒 會 有 一 些 時 間 討 論 這 個 案 子, 但 是 我 們 最 想 聽 到 的, 我 個 人 來 講, 因 為 我 們 剛 才 講 過, 可 能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在 於 說, 到 底 這 個 提 案 是 否 跟 上 次 的 提 案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因 為 這 會 對 於 下 個 星 期 所 召 開 的 會 議 會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希 望 多 請 教 各 位 學 術 先 進 在 場 各 位 先 生 女 士 的 意 見, 謝 謝 很 感 謝 胡 委 員 所 提 的 一 些 意 見 當 然 希 望 以 後 我 們 在 處 理 類 似 的 案 子 裡 面 多 多 注 意, 他 也 提 到 是 不 是 大 家 討 論 能 夠 集 中 在 幾 個 東 西 上 面, 我 想 他 非 常 用 心, 他 提 的 意 見 我 們 也 尊 重, 是 不 是 我 們 今 天 公 聽 會 還 是 能 夠 進 行, 請 各 位 能 夠 參 考 內 部 決 定 開 公 聽 會 的 部 分 是 經 過 同 仁 的 調 查, 然 後 是 多 數 人 同 意 希 望 能 夠 舉 行, 因 為 時 間 實 在 太 趕, 一 個 月 要 辦 三 個 活 動, 暑 假 期 間 很 多 同 仁 都 出 國, 所 以 的 確 在 作 業 上 有 些 困 難 我 們 是 不 是 還 是 先 請 黃 領 銜 人 針 對 本 案 提 出 說 明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各 位 專 家 學 者 各 位 媒 體 朋 友 各 位 女 士 各 位 先 生, 大 家 早 安 大 家 好 首 先 要 感 謝 公 投 會 趙 主 委, 對 本 人 第 二 次 提 出 的 公 投 提 案 以 相 當 謹 慎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所 以 今 天 舉 行 公 聽 會 是 針 對 本 人 第 二 次 所 提 出 的 ECFA 公 投 提 案, 邀 請 這 麼 多 位 專 家 學 者 來 進 行 研 討, 同 樣 也 要 感 謝 這 麼 多 媒 體 朋 友 們 在 場 旁 聽, 因 為 這 個 案 不 僅 僅 是 昆 輝 所 領 銜 代 表 的 20 幾 萬 提 案 人 極 度 關 切, 我 在 這 裡 再 度 強 調 是 黃 昆 輝 所 領 銜 代 表 的 20 幾 萬 提 案 人 極 度 關 切, 不 是 台 聯 黨 領 銜, 是 黃 昆 輝 領 銜 的 20 幾 萬 提 案 人 的 關 切, 許 許 多 多 台 灣 人 民 國 際 人 士 都 相 當 關 心, 這 被 視 為 是 台 灣 民 主 是 否 能 持 續 下 去 的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指 標, 因 此 有 必 要 在 正 式 審 議 前 舉 行 這 麼 一 次 公 聽 會, 在 社 會 大 眾 面 前 公 開 來 討 論 本 人 在 公 聽 會 開 始 之 前, 也 不 得 不 要 先 提 幾 個 會 議 詢 問, 請 主 席 能 夠 來 處 理 首 先, 本 人 是 提 案 的 領 銜 人, 這 次 的 案 子 是 代 表 10 萬 4 千 486 位 提 案 人, 來 這 裡 向 社 會 大 眾 及 公 審 會 諸 位 委 員 做 說 明, 是 具 有 正 當 性 但 是 從 今 天 公 聽 會 的 流 程 上 來 看, 主 席 也 邀 請 了 政 府 的 陸 委 會 以 及 經 濟 部 兩 個 部 會 代 表 出 席, 本 人 不 理 解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和 ECFA 公 投 提 案 的 認 定 有 什 麼 關 係, 為 什 麼 邀 請 他 們 列 席? 本 人 要 向 主 席 提 出 異 議, 根 據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34 條 的 規 定,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職 掌 是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事 項 之 認 定, 那 就 是 說 我 們 所 提 的 案 是 不 是 合 乎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的 適 用 事 項, 今 天 公 聽 會 的 目 的 也 是 諸 位 委 員 來 聽 聽 領 銜 人 提 出 的 說 明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將 來 公 審 會 開 會 時 做 公 投 事 項 之 認 定,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這 兩 個 部 會 和 本 公 投 事 項 之 認 定 完 全 無 關, 也 對 這 次 公 投 事 項 的 認 定 與 否 沒 有 職 權 可 以 置 喙, 本 人 認 為 這 兩 個 部 會 代 表 不 應 列 席, 更 不 應 該 發 表 意 見, 因 為 他 對 ECFA 內 容 的 解 釋 ECFA 可 能 發 生 什 麼 影 響 的 說 明, 和 本 公 投 事 項 之 認 定 沒 有 關 係, 本 公 投 事 項 之 認 定 在 於 本 案 是 否 屬 於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2

制 或 複 決, 這 個 並 不 是 陸 委 會 的 職 掌 啊! 我 待 過 陸 委 會 作 主 委 3 年 半, 根 本 不 是 他 的 職 掌 啊! 也 不 是 經 濟 部 的 職 掌, 經 濟 部 管 ECFA 怎 麼 簽 才 比 較 好, 跟 我 們 要 認 定 今 天 昆 輝 所 領 銜 提 出 的 公 投 提 案 是 否 屬 於 重 大 政 策 的 認 定, 跟 這 兩 個 部 會 完 全 沒 有 關 係! 本 案 是 屬 於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制 跟 複 決, 這 個 並 不 是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的 職 掌, 更 不 是 兩 個 部 會 可 以 表 示 同 意 或 是 反 對 的 事 項, 因 此 本 人 要 求 陸 委 會 及 經 濟 部 的 代 表 應 該 要 退 席, 才 開 始 公 聽 會 的 進 行, 在 這 裡 要 強 調 兩 點 : 第 一 點 公 審 會 的 角 色 是 什 麼? 公 民 投 票 是 憲 法 賦 予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這 是 憲 法 第 2 條 第 14 條 的 規 定, 公 審 會 的 職 責 不 是 在 限 制 人 民 公 投 權, 公 投 法 第 1 條 的 規 定, 是 協 助 人 民 行 使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這 是 一 個 基 本 的 認 識, 因 此 公 審 會 在 審 議 之 前 舉 行 公 聽 會, 也 因 為 就 是 這 個 案 是 否 可 認 定 作 為 公 投 事 項 而 為 之 的, 不 是 就 ECFA 內 容 影 響 利 弊, 也 不 是 就 ECFA 可 否 公 投 該 不 該 公 投 ECFA 公 投 後 有 什 麼 影 響 來 代 表, 今 天 這 個 議 題 不 是 這 樣 的, 因 此 跟 這 個 主 題 沒 有 關 係 的 單 位 不 應 該 參 與, 跟 這 個 主 題 無 關 的 意 見 也 沒 有 必 要 陳 述 ; 再 說,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不 是 辯 論 會, 公 投 案 是 人 民 對 政 府 施 政 提 出 創 制 或 複 決 之 意, 就 公 投 案 來 講, 政 府 不 必 然 是 要 站 在 跟 人 民 對 立 的 地 位, 但 是 公 審 會 安 排 在 提 案 人 陳 述 之 後, 也 邀 請 政 府 單 位 來 陳 述, 而 且 時 間 加 在 一 起, 又 比 代 表 20 幾 萬 公 民 來 陳 述 的 意 見 還 要 多, 這 似 乎 在 前 提 上 已 經 認 定 人 民 跟 政 府 對 立 了, 這 種 心 態 不 僅 不 可 取, 更 是 錯 誤 的! 因 此 在 公 聽 會 當 中 安 排 提 案 人 陳 述 之 後, 由 政 府 單 位 也 要 提 出 陳 述, 好 像 兩 造 在 對 立 辯 論, 這 種 做 法 一 開 始 就 是 錯 的, 必 須 要 糾 正 以 上, 所 以 昆 輝 在 公 聽 會 還 沒 有 開 始 之 前, 先 提 這 個 會 議 的 詢 問, 請 主 席 來 處 理 非 常 感 謝 黃 先 生 針 對 這 個 案 子 提 出 來 的 詢 問 上 一 次 我 們 議 案 審 查 沒 有 通 過, 我 想 我 們 也 是 表 示 遺 憾, 但 是 畢 竟 這 也 是 委 員 會 大 家 表 決 的 結 果, 所 以 我 們 也 能 夠 諒 解 提 案 單 位 在 提 案 過 程 裡 面 的 確 是 非 常 辛 苦, 心 理 面 當 然 也 不 是 很 舒 服, 我 想 我 們 能 夠 諒 解 不 過 基 本 上 公 審 會 是 一 個 法 定 的 組 織 單 位, 所 以 我 們 有 一 定 的 程 序,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在 進 行, 基 本 上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公 聽 會 的 舉 辦 權 力 是 在 於 公 投 會 本 身 來 做 決 定 的, 而 且 我 們 是 經 過 多 數 委 員 的 同 意 舉 行 公 聽 會, 我 們 請 各 單 位 來 主 要 也 是 基 於 過 去 都 是 請 兩 方 面 來 做 說 明, 尤 其 這 次 的 提 案 是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既 然 兩 岸 也 就 是 關 係 中 國 大 陸 的 政 策 事 務 以 及 經 濟 部 的 相 關 政 策, 雖 然 提 案 單 位 可 能 認 為 他 是 無 關 的, 可 是 我 們 過 去 舉 辦 公 聽 會 都 是 邀 請 兩 造, 尤 其 政 府 單 位 提 出 相 關 說 明, 以 便 於 我 們 委 員 審 查 時 候 的 參 考, 主 是 要 基 於 我 們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需 要 跟 提 出 來 所 進 行 的, 這 些 部 分 就 請 領 銜 人 黃 先 生 能 夠 諒 解, 以 上 說 明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對 不 起 啊, 主 席 我 剛 才 陳 述 的 部 分, 沒 有 得 到 你 真 正 針 對 的 回 應, 他 是 無 關 的, 請 無 關 的 單 位 在 這 裡 來 說 話, 這 個 我 認 為 不 能 接 受 的, 他 沒 有 關 係, ECFA 已 經 簽 了, 不 是 要 他 來 說 明 ECFA 要 不 要 簽 簽 的 內 容 是 怎 麼 樣 有 什 3

麼 影 響 ECFA 該 不 該 公 投 ECFA 公 投 會 有 什 麼 影 響, 這 不 是 今 天 的 主 題, 今 天 的 主 題 就 是 我 們 所 提 的, 按 照 公 投 法 第 34 條 規 定, 我 們 所 提 的 案 是 不 是 合 乎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適 用 事 項, 這 樣 而 已 嘛! 所 以 才 請 這 麼 多 法 律 法 界 的 專 家 在 這 裡 嘛! 他 們 兩 個 單 位 第 一 次 參 加 還 有 一 點 道 理, 第 二 次 參 加 已 經 情 況 改 變 了, 都 已 經 簽 了, 他 們 管 的 是 怎 麼 簽 定 怎 麼 跟 大 陸 交 涉, 跟 今 天 我 們 老 百 姓 台 灣 的 主 人 公 民 要 求 要 公 投, 他 是 政 府 他 是 公 僕, 主 人 要 來 要 求 公 投, 公 僕 照 理 應 該 先 迴 避, 不 應 該 在 這 裡 還 要 來 講 話 來 強 詞 奪 理, 不 行 的! 這 是 民 主 的 一 個 過 程, 應 該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所 以 我 個 人 堅 持,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如 果 他 們 有 必 要, 我 們 求 之 不 得 都 要 請 他 在, 他 沒 有 必 要! 他 在 這 裡 沒 有 適 格 性 我 想 這 是 提 案 單 位 個 人 的 一 些 意 見, 今 天 舉 辦 公 聽 會 是 我 們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尊 重, 因 為 我 們 委 員 希 望 了 解 相 關 問 題, 需 要 詢 問 相 關 問 題 胡 委 員 祖 慶 : 主 席 關 於 這 一 點 的 話, 我 作 為 兩 屆 的 委 員 可 以 提 供 一 點 意 見, 第 一 點 在 我 們 上 一 屆 委 員 的 時 候, 我 其 實 非 常 不 同 意 當 時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用 所 謂 行 政 一 體 撤 銷 當 時 公 投 會 對 於 黨 產 公 投 及 入 聯 公 投 兩 項 公 投 案 所 提 出 的 處 分, 他 的 理 由 是 行 政 一 體, 我 那 時 候 是 非 常 反 對 的, 如 果 這 個 原 則 可 以 適 用 的 話, 當 然 今 天 行 政 部 門 自 然 應 該 有 代 表 在 場 ; 第 二 點 我 還 是 提 醒, 我 們 在 上 一 屆 公 投 法 的 時 候, 規 定 公 聽 會 是 得 舉 行 而 不 是 應 舉 行, 換 言 之 今 天 政 府 授 權, 我 這 邊 有 一 本 書 是 法 國 的 憲 法 委 員 會, 授 權 一 個 委 員 會, 其 實 我 個 人 也 不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博 採 各 界 意 見, 其 實 上 一 次 公 投 法 的 規 定 就 只 說 請 領 銜 人 來 做 說 明 就 可 以, 當 時 坦 白 講 我 也 是 少 數 意 見, 我 也 尊 重 大 家 的 決 議 ; 第 三 點 我 們 沒 有 任 何 人 反 對 公 投, 我 自 己 在 法 國 唸 書, 我 從 法 國 的 經 驗 來 講, 就 是 防 止 公 投 制 度 的 濫 用 有 其 必 要, 像 法 國 的 話, 從 1969 年 到 今 天 總 共 只 舉 行 過 5 次 公 投 案, 我 們 可 以 算 算 看 今 天 各 政 黨 為 了 自 己 的 選 舉 考 量 提 出 了 多 少 次 的 公 投 案 剛 才 領 銜 人 提 的 是 第 34 條, 我 要 請 大 家 注 意 第 35 條, 第 一 屆 公 投 委 員 是 根 據 所 謂 的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產 生,2003 年 制 定 這 個 法 律 原 意 的 時 候, 原 本 就 沒 有 說 今 天 有 8 萬 5 千 人 8 萬 6 千 人 的 公 民 連 署 就 一 定 要 舉 行 這 樣 的 公 投 案, 絕 沒 有 這 個 意 思, 所 以 說 歷 屆 的 領 銜 人, 包 括 游 錫 堃 主 席 蔡 英 文 主 席 或 者 是 今 天 的 黃 昆 輝 主 席 您 所 提 出 來 的, 我 覺 得 在 第 35 條 裡 面 說 得 非 常 清 楚, 委 員 當 然 願 意 聽 取, 而 且 這 個 慣 例 也 不 是 我 們 這 一 屆 才 定 下 來 的, 上 一 屆 在 民 進 黨 執 政 的 時 候, 歷 次 的 公 投 案 包 括 黨 產 公 投 或 者 是 入 聯 公 投, 當 時 都 有 派 外 交 部 的 代 表 參 加, 果 真 如 此 的 話, 那 今 天 這 個 會 議 就 是 昨 是 而 今 非 我 最 後 要 再 聲 明 一 點, 我 希 望 這 個 公 聽 會 既 然 已 經 舉 行, 我 剛 剛 對 主 席 表 示 了, 我 已 經 展 現 我 作 為 委 員 對 我 同 僚 的 高 度 尊 重, 也 對 領 銜 人 各 機 構 代 表 的 高 度 尊 重, 如 果 今 天 領 銜 人 要 堅 持 經 濟 部 陸 委 會 代 表 要 離 席 的 話, 我 要 堅 持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不 應 該 舉 行 隋 委 員 杜 卿 : 4

主 席 領 銜 人 代 表 還 有 我 們 邀 請 的 學 者 專 家 我 是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隋 杜 卿, 我 是 想 請 主 席 思 考 一 下 今 天 是 一 個 公 聽 會, 按 照 行 政 程 序 法 其 實 我 們 也 可 以 召 開, 但 是 我 們 召 開 的 話, 純 粹 就 是 我 們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要 蒐 集 各 方 面 資 訊, 作 為 我 們 將 來 審 議 的 參 考, 因 此 今 天 的 程 序 是 我 們 自 己 內 部 已 經 排 定 好 的, 如 果 任 何 受 邀 請 的, 不 管 是 領 銜 人 或 者 是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對 我 們 的 程 序 有 任 何 的 質 疑, 而 必 須 要 去 處 理 的 時 候, 那 我 想 我 們 公 聽 會 真 的 是 開 不 下 去 了, 謝 謝 周 教 授 育 仁 : 關 於 領 銜 人 這 個 提 問 我 想 請 大 家 參 閱 一 下 這 個 資 料, 在 E-1 公 審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6 條, 還 有 F-11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的 第 3 條, 都 明 文 規 定 本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提 案 之 領 銜 人 列 席 說 明, 必 要 時 並 得 邀 請 有 關 機 關 或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這 是 公 民 審 議 委 員 會 正 式 開 會 的 時 候, 它 有 明 文 規 定 你 可 以 這 樣 做, 更 何 況 今 天 是 一 個 公 聽 會 的 情 況 之 下, 可 不 可 以 這 樣 做? 我 想 主 席 應 該 去 參 閱 這 2 條 我 想 我 們 還 是 按 照 會 議 程 序 進 行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恕 我 再 表 示 一 點 意 見 我 覺 得 如 果 過 去 所 做 的 是 不 對 的 不 合 適 的, 今 天 被 發 現, 應 該 要 改 正, 經 濟 部 陸 委 會 今 天 有 什 麼 樣 的 適 格 性 參 加 這 個 會? 沒 有 啊! 今 天 要 談 的 我 剛 剛 已 經 講 得 非 常 清 楚, 公 投 法 裡 頭 也 很 清 楚 的 規 定 公 審 會 的 職 責 是 什 麼, 今 天 非 常 清 楚 在 那 裡, 我 不 要 再 重 述 了, 它 已 經 沒 有 關 係 了 我 們 相 關 的 程 序 都 是 經 過 考 量, 過 去 都 是 這 樣 子 辦 的, 我 們 也 基 於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事 實 上 涉 及 到 兩 岸 的 事 務, 所 以 屬 於 經 濟 合 作 相 關 的 議 題, 我 們 委 員 會 需 要 了 解 真 正 實 際 運 作 的 狀 況, 作 為 我 們 審 查 時 候 的 參 考, 我 們 認 為 有 這 個 必 要, 所 以 是 不 是 還 是 請 提 案 單 位 能 夠 尊 重, 讓 我 們 公 聽 會 能 夠 順 利 進 行? 陳 委 員 妙 芬 : 大 家 好 我 想 要 講 的 是 針 對 剛 剛 程 序 的 提 議, 請 大 家 參 考 公 民 投 票 法, 我 們 看 到 這 個 資 料 的 A, 就 是 第 一 個 法 案 的 第 4 頁,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0 條 第 3 項 說, 前 項 提 案 就 是 公 投 的 提 案, 經 審 核 完 成 符 合 規 定 者, 審 議 委 員 會 就 是 我 們 這 個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應 於 10 日 內 舉 行 聽 證 ; 所 以 是 審 議 委 員 會 應 於 10 日 內 舉 行 聽 證 至 於 得 邀 請, 好 像 剛 剛 周 教 授 還 有 委 員 有 提 到 的, 這 個 是 在 行 政 院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就 是 我 們 這 個 資 料 E 的 第 2 頁,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6 條 所 說 的 : 本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提 案 之 領 銜 人 列 席 說 明, 必 要 時 並 得 邀 請 有 關 機 關 或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指 的 應 該 是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開 會 審 議 的 時 候, 公 聽 會 跟 審 議 委 員 會 這 兩 個 法 規 定 顯 然 所 指 的 不 同, 所 以 今 天 召 開 公 聽 會 應 該 是 我 們 基 於 職 權 應 該 要 召 開, 這 是 第 一 個 想 要 說 明 的 5

另 外, 我 所 收 到 今 天 的 開 會 通 知, 其 實 也 是 公 聽 會 的 通 知, 所 以 今 天 這 個 開 會 性 質 應 該 是 一 個 公 聽 會, 沒 有 疑 問 至 於 經 濟 部 跟 陸 委 會 代 表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有 發 言 機 會? 我 個 人 認 為 也 許 可 以 折 衷 一 下, 基 於 公 民 審 議 公 聽 會 的 精 神,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請 經 濟 部 跟 陸 委 會 的 代 表 列 席, 因 為 開 會 通 知 上 列 了 他 們 是 出 席 代 表, 如 果 說 這 個 有 爭 議 的 話, 我 也 傾 向 於 也 許 可 以 改 為 像 委 員 一 般 大 家 都 是 列 席, 但 是 因 為 基 於 希 望 了 解 目 前 ECFA 的 內 容 翔 實 的 進 度 以 及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還 是 可 以 詢 問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代 表 的 專 業 意 見, 必 要 的 時 候 還 可 以 口 頭 報 告, 跟 提 供 我 們 詢 問 答 覆, 以 便 我 們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可 以 徵 詢 到 可 以 聽 到 更 多 多 元 的 意 見, 大 家 到 委 員 會 來 審 議 的 時 候 有 更 好 的 意 見 參 考 胡 委 員 祖 慶 : 程 序 問 題, 我 正 式 提 議, 如 果 這 程 序 問 題 需 要 解 決 的 話, 因 為 我 覺 得 待 會 兒 的 發 言 會 非 常 冗 長, 而 且 這 是 我 們 會 裡 面 的 事 情, 我 是 建 議 其 他 的 與 會 代 表 媒 體 朋 友 暫 時 退 席, 由 我 們 委 員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以 後, 我 們 先 做 出 決 議 以 後, 再 來 繼 續 開 會 同 時 建 議 從 現 在 開 始 所 有 發 言 時 間 都 列 入 計 算 有 沒 有 附 議?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我 希 望 不 是 我 孤 陋 寡 聞, 會 議 詢 問 期 間 沒 有 時 間 的 限 制, 這 是 你 一 個 會 要 真 正 有 正 當 性 開 下 去, 會 有 會 議 詢 問 應 該 要 好 好 處 理, 大 家 交 換 意 見 再 進 行 第 二 根 據 行 政 院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3 條, 本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提 案 人 之 領 銜 人 列 席 說 明, 必 要 時 並 得 邀 請 有 關 機 關 或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我 現 在 challenge 的 就 是 必 要 時, 陸 委 會 經 濟 部 簽 都 簽 了, 我 們 今 天 只 要 談 我 們 這 個 提 案 是 否 合 乎 全 國 性 公 投 適 用 事 項 而 已! 公 審 會 的 職 權 也 只 有 這 裡 啊 隋 委 員 杜 卿 : 主 席 如 果 一 直 老 是 在 這 邊 打 轉 的 話, 今 天 真 的 是 開 不 完 啦, 很 簡 單, 如 果 真 講 說 會 議 詢 問, 那 也 是 出 席 的 人 才 有 資 格 提 會 議 詢 問 啊! 今 天 是 我 們 自 己 邀 請 的 代 表 來 做 說 明 供 我 們 內 部 作 審 查, 如 果 邀 請 列 席 的 人 可 以 去 質 疑 我 們 的 程 序, 我 們 的 會 真 的 是 不 要 開 下 去 了 胡 委 員 祖 慶 : 秩 序 問 題 剛 才 有 不 是 與 會 代 表 受 邀 單 位, 然 後 在 旁 邊 發 言 的, 希 望 主 席 能 夠 制 止, 如 果 再 有 這 種 情 形 的 話, 希 望 能 夠 請 他 離 開, 謝 謝 今 天 主 要 是 我 們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的 公 聽 會, 希 望 大 家 尊 重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今 天 既 然 舉 行, 是 不 是 像 上 一 次 一 樣, 大 家 就 按 照 程 序 來 進 行?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我 堅 持 沒 有 正 當 性 參 加 的 單 位 怎 麼 可 以 繼 續 在 這 裡 參 加 呢? 如 果 主 席 一 定 要 讓 他 們 參 加, 他 就 在 那 邊 聽, 不 能 發 言 6

胡 委 員 祖 慶 : 主 席 對 不 起, 我 剛 才 的 提 案, 你 沒 有 處 理, 就 是 我 說 我 們 的 程 序 問 題 的 話, 現 在 在 場 這 麼 多 委 員, 就 是 說 要 看 有 沒 有 人 附 議? 如 果 大 家 顧 忌 的 話, 我 們 是 不 是 讓 這 個 會 先 休 息 一 下, 讓 我 們 委 員 會 先 行 開 個 會, 各 位 先 休 息 一 下 好 不 好? 徐 教 授 永 明 : 對 不 起 喔, 因 為 我 們 是 被 邀 請 來 的 學 者 專 家, 我 以 為 公 聽 會 的 主 體 是 我 們, 結 果 發 現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自 有 很 多 不 同 意 見, 我 建 議 主 席 乾 脆 取 消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另 外 定 一 個 時 間, 讓 你 們 自 己 先 開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因 為 我 的 開 會 通 知 是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公 聽 會, 因 為 我 不 是 委 員 了, 所 以 你 們 是 不 是 要 做 個 決 定, 這 個 公 聽 會 還 要 不 要 繼 續 開 下 去? 如 果 要, 至 少 要 跟 我 們 道 歉 一 下, 因 為 我 們 接 到 的 開 會 通 知 是 來 開 公 聽 會, 我 以 為 各 位 是 要 聽 取 我 們 的 意 見, 結 果 聽 各 位 在 那 邊 吵 來 吵 去, 這 實 在 是 很 奇 怪 胡 委 員 祖 慶 : 主 席, 剛 才 徐 教 授 也 說 他 不 是 委 員, 我 們 的 提 議 既 然 被 接 受 了, 我 不 知 道 他 是 用 什 麼 身 分 來 發 言? 徐 教 授 永 明 : 我 接 到 開 會 通 知 是 公 聽 會, 我 是 被 邀 請 來 發 言 的, 各 位 委 員 應 該 在 聽 取 我 們 的 意 見, 結 果 我 們 現 在 坐 在 這 邊 聽 取 各 位 委 員 你 們 的 不 同 意 見 胡 委 員 祖 慶 : 我 沒 有 要 你 聽 取 我 們 的 意 見, 我 只 是 覺 得 我 剛 才 的 提 議 已 經 非 常 清 楚, 因 為 這 個 領 銜 人 所 堅 持 的, 過 去 我 們 都 是 這 樣 子 召 開 的, 所 以 說 今 天 不 是 我 們 要 來 爭 這 個 問 題, 是 領 銜 人 堅 持 徐 教 授 永 明 :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如 果 你 們 確 定 開 的 是 公 聽 會, 那 麼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是 聽 取 意 見, 而 不 是 我 們 這 些 學 者 專 家 坐 在 這 邊 聽 取 你 們 委 員 不 同 的 意 見, 這 是 你 們 內 部 的 問 題 啊! 胡 委 員 祖 慶 : 這 是 我 們 內 部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就 要 內 部 討 論 來 解 決 啊! 我 還 是 請 主 席 能 夠 請 其 他 的 代 表 們 暫 時 先 離 席, 剛 才 也 有 人 附 議, 而 且 希 望 能 夠 加 速 會 議 的 順 利 進 行, 謝 謝 牽 涉 到 其 他 一 些 委 員 的 意 見, 所 以 造 成 一 些 困 擾, 我 先 聽 各 位 委 員 還 有 沒 有 什 麼 意 見? 陳 委 員 妙 芬 : 因 為 不 是 要 開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所 以 到 的 委 員 並 不 多, 因 此 開 會 人 數 開 會 適 法 性 都 有 問 題, 請 委 員 能 夠 考 慮 一 下 7

胡 委 員 祖 慶 : 那 我 換 一 個 提 案, 如 果 大 家 都 這 麼 堅 持 的 話, 我 覺 得 基 於 一 個 案 子 不 再 審 的 原 則, 我 剛 剛 一 開 始 就 說 了, 一 案 不 再 審 的 原 則, 我 們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是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正 當 性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即 刻 召 開 會 議, 如 果 今 天 不 行 的 話, 那 我 們 就 延 期, 找 到 大 家 都 能 夠 開 會 的 時 間, 先 把 這 個 案 子 的 基 調 訂 定 以 後, 我 們 才 能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審 議 我 的 是 程 序 問 題 請 主 席 先 處 理 今 天 突 然 間 出 現 這 樣 一 個 問 題, 很 抱 歉 但 是 基 本 上 我 們 公 聽 會 的 舉 行 是 經 過 內 部 委 員 會 的 多 數 意 見, 而 且 主 要 是 時 間 上 太 趕 了, 我 們 除 了 今 天 公 聽 會 以 外, 審 查 會 排 在 11 號, 因 為 這 個 案 子 是 上 個 月 15 號, 我 們 必 須 要 在 一 個 月 以 內 完 成 審 查, 所 以 就 沒 有 其 他 時 間 我 們 內 部 再 開 會, 我 們 可 能 直 接 就 審 查 會 了, 審 查 會 之 前 我 們 是 希 望 多 聽 專 家 的 意 見, 作 為 我 們 委 員 審 查 的 參 考, 這 些 部 分 不 曉 得 我 們 委 員 有 沒 有 什 麼 其 他 的 意 見, 我 們 做 個 決 定, 因 為 對 其 他 的 人 不 好 意 思, 否 則 的 話 我 就 要 裁 示 我 們 進 行 公 聽 會 了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對 不 起, 本 來 不 想 再 講, 但 是 我 要 再 重 申 一 下 今 天 黃 昆 輝 不 是 我 一 個 人, 連 第 一 次 提 出 的, 我 代 表 的 是 21 萬 多 人 我 們 國 家 的 主 人 公 民 來 這 裡 陳 述 意 見 的, 被 邀 請 來 這 裡 陳 述 意 見, 應 該 今 天 我 們 是 主 角, 我 們 陳 述 意 見 給 各 位 委 員 來 指 教 的, 這 一 點 不 是 看 作 是 黃 昆 輝 本 人 又 是 台 聯 黨 的 主 席, 不 是 這 樣 子, 今 天 不 是 台 聯 黨 的 主 席 提 出 的, 是 黃 昆 輝 提 出, 但 是 領 銜 喔, 是 領 銜, 我 希 望 我 們 這 民 主 國 家 應 該 重 視 每 一 個 公 民 的 聲 音, 第 一 點 我 要 再 提 醒 第 二 點 一 事 不 再 理 是 指 你 已 經 交 付 公 投 了, 同 一 個 事 項 不 要 再 理, 依 規 定 還 能 就 這 一 點 來 打 轉 嗎? 謝 謝 黃 先 生 因 為 今 天 主 要 還 是 我 們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就 是 要 不 要 舉 行 公 聽 還 是 由 我 們 來 決 定, 所 以 希 望 各 位 能 夠 尊 重 有 兩 種 情 況, 一 種 情 況 就 是 繼 續 舉 行, 另 外 一 種 是 我 們 也 可 以 不 必 舉 行, 我 們 11 號 就 審 查, 既 然 有 這 麼 多 位 學 者 專 家 來, 我 們 幾 位 委 員 也 有 誠 意 希 望 多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我 們 雖 然 有 安 排 另 外 一 方, 但 是 領 銜 單 位 一 直 認 為 不 應 該 這 樣 子, 但 是 我 覺 得 還 是 應 該 尊 重 委 員 會, 還 是 讓 會 議 能 夠 進 行 是 不 是 就 先 請 黃 先 生 進 行 說 明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我 堅 持 我 的 發 言, 我 代 表 的 是 20 幾 萬 人 要 在 這 裡 說 明, 是 被 邀 來 說 明 的, 這 個 裡 頭 的 人 也 有 贊 成 簽 ECFA 也 有 不 贊 成 簽 ECFA 的, 但 是 它 背 後 確 實 有 20 幾 萬 人, 我 希 望 能 夠 重 視 這 個, 今 天 主 體 是 我 們, 委 員 我 說 你 們 非 常 謹 慎 的 態 度, 就 聽 聽 我 們 的 意 見, 不 能 邀 請 跟 我 們 這 個 沒 相 關 的 單 位 要 在 這 裡 說 教, 這 個 不 合 民 主 的 程 序, 我 在 這 裡 做 最 後 的 一 個 妥 協, 如 果 你 要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繼 續 待 在 這 裡, 請 他 們 不 要 發 言 8

各 位 委 員 有 沒 有 什 麼 意 見? 胡 委 員 祖 慶 : 對 不 起, 主 席, 你 剛 才 根 本 就 沒 有 處 理 我 的 問 題, 我 雖 然 是 少 數 委 員, 也 拜 託 大 家 尊 重 一 點 今 天 領 銜 人 這 麼 堅 持, 我 卻 認 為 領 銜 人 提 的 案 子 根 本 就 是 一 案 再 提, 那 我 覺 得 根 本 就 沒 有 必 要 召 開 公 聽 會, 而 且 如 果 是 一 案 不 再 提, 我 覺 得 我 們 根 本 就 沒 有 時 限 的 問 題, 主 席 不 要 先 入 為 主, 大 家 不 要 覺 得 這 個 是 一 個 新 案 子, 我 現 在 還 是 請 求 主 席 處 理 我 的 問 題, 就 是 說 我 要 堅 持 這 個 案 子 是 一 案 重 提, 所 以 請 主 席 處 理, 徵 詢 委 員 的 意 見, 是 不 是 說 先 暫 停 召 開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基 本 上 召 開 公 聽 會 也 是 我 們 委 員 多 數 的 意 見, 雖 然 少 數 的 委 員 認 為 不 宜 召 開, 因 此 我 們 今 天 才 召 開, 所 以 這 一 點 請 胡 委 員 能 夠 尊 重 但 是 今 天 就 是 黃 先 生 你 提 這 個 東 西, 我 是 覺 得 還 是 應 該 多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尤 其 是 不 應 該 影 響 學 者 專 家 來, 我 們 很 多 委 員 也 想 多 聽, 因 為 這 樣 子 我 對 到 場 的 幾 位 委 員 以 及 學 者 專 家 感 到 不 好 意 思, 所 以 是 不 是 我 們 請 黃 先 生 不 要 那 麼 堅 持, 還 是 我 們 請 兩 個 單 位 也 同 時 說 明 一 下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對 的 事 情 要 堅 持, 過 去 做 的 不 合 理 的, 要 趁 機 改 善, 我 尊 重 主 席, 如 果 要 讓 他 們 留 下 來 可 以, 但 是 不 能 發 言, 他 沒 有 發 言 的 地 位 雖 然 領 銜 人 認 為 ECFA 已 經 簽 了, 他 們 沒 有 發 言 的 必 要, 可 是 有 很 多 政 策 背 後 的 問 題, 我 們 在 審 查 的 時 候 需 要 了 解, 我 們 也 希 望 他 們 做 說 明, 所 以 今 天 才 做 這 樣 的 安 排, 領 銜 人 有 這 樣 的 意 見, 是 不 是 尊 重 我 們 的 安 排? 郭 委 員 林 勇 : 程 序 上 啦, 我 們 今 天 公 聽 會 的 規 則 裡 面, 第 一 點 就 是 由 領 銜 人 來 講 15 分 鐘, 然 後 第 二 個 是 請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的 意 見, 第 三 請 專 家 學 者, 我 們 是 不 是 把 這 個 程 序 改 一 下, 先 請 領 銜 人 來 說 明, 然 後 請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意 見, 第 三 個 再 來 看 看 經 濟 部 跟 陸 委 會 他 們 有 沒 有 必 要 陳 述 意 見, 假 如 他 們 認 為 這 個 陳 述 意 見 上 次 都 講 過 了, 他 們 覺 得 不 必 再 講 的 時 候, 或 者 是 委 員 覺 得 希 望 聽 聽 經 濟 部 跟 陸 委 會 的 意 見, 委 員 還 是 可 以 提 出 請 教 啊! 剛 剛 黃 主 席 提 到 的 問 題 是 說 不 相 干, 但 是 不 是 相 干 的 問 題 是 等 一 下 看 看 必 要 的 時 候 再 來 看, 當 然 他 們 不 是 來 講 要 不 要 公 投, 因 為 今 天 的 主 題 不 是 說 要 不 要 簽 ECFA, 是 我 們 這 個 案 子 要 不 要 公 投, 是 兩 回 事 啦! 但 假 如 說 他 提 的 不 是 說 要 不 要 簽, 他 提 到 是 另 外 一 個 跟 我 們 今 天 公 聽 會 要 不 要 公 投, 這 個 程 序 上 有 關 的, 那 當 然 我 們 歡 迎 他 來 提 供 高 見, 所 以 說 假 如 把 這 個 程 序 倒 一 下, 這 個 事 情 就 可 以 處 理 的 很 圓 滿, 到 時 候 你 看 看 時 間 的 關 係, 有 沒 有 時 間 請 他 們 講 話 嘛 有 委 員 附 議 我 們 對 兩 個 單 位 真 的 是 很 不 好 意 思, 我 們 因 為 程 序 上 要 進 行 9

, 是 不 是 就 先 請 黃 先 生 陳 述 意 見, 然 後 就 專 家 學 者 接 著 陳 述 意 見, 然 後 如 果 委 員 覺 得 可 以 請 陸 委 會 及 經 濟 部 進 一 步 報 告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請 他 們 做 一 些 補 充 說 明, 是 不 是 把 程 序 倒 過 來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趙 主 委 當 然 是 相 當 為 難 剛 剛 郭 委 員 提 的 意 見, 我 覺 得 還 近 乎 合 理, 所 以 我 個 人 尊 重 他 的 提 議 接 下 來 我 還 有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詢 問 ( 隋 委 員 委 員 杜 卿 : 按 照 議 程 15 分 鐘 計 時 ) 會 議 詢 問 要 不 要 計 時, 這 個 是 會 議 規 則 有 的, 不 是 哪 一 個 人 說 要 計 時, 他 就 可 以 計 時 的, 感 謝 主 席 的 處 理, 接 下 來 再 向 主 席 提 出 會 議 詢 問 上 次 本 人 領 銜 提 出 的 ECFA 公 投 案, 公 審 會 該 次 審 議 之 會 議 紀 錄, 至 今 不 僅 未 見 公 開, 連 當 事 人 提 案 領 銜 人 本 人 也 無 緣 一 窺, 本 人 在 此 公 開 要 求 主 席 兩 點, 第 一 點 將 上 一 次 公 審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公 諸 於 世, 讓 10 多 萬 名 提 案 人 能 夠 了 解 每 位 公 審 會 委 員 所 持 的 意 見 駁 回 的 理 由, 以 召 公 信 黃 先 生 你 提 這 個 跟 我 們 本 會 這 次 公 聽 無 關, 這 次 公 聽 會 主 要 針 對 這 個 主 題 在 談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我 現 在 就 對 這 一 次 然 後 接 下 來 就 是 這 一 次 也 要 公 開 要 求 公 審 會, 在 這 一 次 提 案 召 開 公 審 會 議 的 時 候, 下 一 次 開 公 審 會 議 的 時 候, 能 夠 翔 實 記 錄 會 議 紀 錄, 尤 其 每 一 位 委 員 發 言 之 意 見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及 其 所 引 用 之 法 條 為 何, 以 釋 群 疑, 並 召 公 信 本 人 在 此 要 再 次 強 調, 民 主 是 台 灣 國 家 安 全 基 石, 而 公 民 投 票 這 樣 一 個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行 使, 正 是 台 灣 民 主 能 夠 落 實 的 最 大 指 標, 基 於 這 樣 一 個 理 由, 任 何 對 人 民 所 提 公 投 提 案 採 取 限 制 駁 回 的 舉 動, 都 必 須 受 到 人 民 及 國 際 社 會 最 嚴 密 的 關 注 跟 監 督, 因 此 本 人 代 表 21 萬 多 的 ECFA 公 投 案 連 署 提 案 人 向 公 審 會 趙 主 委 公 開 要 求, 公 審 會 開 會 審 議 的 時 候, 各 位 委 員 陳 述 的 意 見 反 對 者 所 引 述 的 法 條, 必 須 要 一 一 詳 實 記 錄, 公 開 於 眾, 這 是 本 席 在 這 裡 公 開 向 公 審 會 主 委 提 出 的 要 求, 請 主 席 現 在 就 做 出 明 確 的 宣 示 基 本 上 我 們 本 來 可 以 不 必 答 覆 黃 先 生 今 天 所 提 的 這 個 東 西, 我 今 天 要 說 明 的, 可 能 黃 先 生 比 較 不 了 解, 事 實 上 很 少 政 府 機 關 是 這 麼 公 開 的, 我 們 都 有 記 錄 而 且 上 網 都 可 以 看 得 到, 而 且 我 們 很 多 委 員 都 挨 罵, 我 想 媒 體 登 的 我 們 都 非 常 的 清 楚, 基 本 上 我 們 都 是 公 開 的, 這 一 點 請 黃 先 生 能 夠 了 解 是 不 是 我 們 接 著 就 進 行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程 序, 後 面 這 段 發 言 算 是 領 銜 人 的 發 言, 我 們 把 時 間 扣 掉, 請 黃 先 生 繼 續 說 明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我 是 說 每 一 個 人 發 言 的 紀 錄 要 不 要 給 我 們? 就 當 作 領 銜 人 應 該 給 我 一 份 啊, 你 不 能 就 是 這 樣 籠 統 的 做 一 個 決 定, 然 後 通 知, 背 後 到 底 是 怎 麼 樣 形 成 的, 我 們 不 曉 得, 就 這 一 點 請 你 再 明 確 宣 示 一 下, 你 要 不 要 給 我 們 紀 錄? 每 一 位 委 員 他 發 言 的 引 據 的 法 條 為 什 麼 他 反 對 10

我 們 會 議 紀 錄 會 給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但 是 上 一 次 第 一 次 到 現 在, 事 隔 這 麼 久 沒 有 給 我 們, 我 這 領 銜 人 沒 有 辦 法 對 所 有 10 幾 萬 人, 他 們 問 我 為 什 麼, 我 說 我 不 知 道 啊, 因 為 他 就 這 樣 籠 統 兩 個 決 定 啊, 他 到 底 是 怎 麼 形 成 這 個 決 策 的? 不 知 道 啊! 甚 至 於 9 點 32 分 某 個 電 視 台 就 打 跑 馬 燈 了 : 這 個 公 投 案 已 經 被 駁 回 了, 我 請 教 過 趙 主 委, 他 說 11 點 鐘 才 散 會 公 布, 這 是 什 麼 東 西 啊? 這 是 外 部 的 媒 體, 跟 我 們 沒 關 係 我 們 會 議 結 果 是 有 通 知 提 案 單 位, 現 在 就 是 說 我 們 發 言 紀 錄 是 沒 有 給 整 個 逐 字 稿 是 沒 有 錯, 我 們 紀 錄 是 有 給, 但 是 如 果 說 要 給 這 麼 細 的 東 西, 事 實 上 上 網 都 可 以 看 得 到, 如 果 要 的 話, 我 們 內 部 我 們 會 再 開 會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我 希 望 不 要 把 領 銜 人 代 表 那 麼 多 人 當 作 一 般 看 網 站 的 一 份 子 來 看 待, 正 式 的, 堂 堂 一 個 公 審 會 應 該 要 正 式 化, 應 該 把 東 西 給 我 們 做 的 結 論 是 有 給 你 們, 還 有 給 中 選 會 黃 先 生 要 不 要 繼 續? 黃 領 銜 人 昆 輝 : 感 謝 主 席 剛 剛 做 公 正 處 理 會 議 詢 問 現 在 我 要 向 專 家 學 者 以 及 公 審 會 委 員 來 說 明 首 先, 大 家 都 知 道 早 在 4 月 23 號 昆 輝 已 經 領 銜 提 出 ECFA 公 投 提 案, 但 是 很 遺 憾 的 遭 到 公 審 會 的 駁 回, 公 審 會 駁 回 的 理 由 完 全 沒 有 正 當 性, 也 不 合 法, 這 一 點 本 人 過 去 在 許 多 場 合 跟 媒 體 上, 都 陳 述 的 相 當 多, 再 加 上 本 人 已 經 據 此 提 出 行 政 訴 願, 因 為 進 入 到 訴 願 程 序, 昆 輝 就 不 在 這 裡 再 多 說 話, 但 是 一 個 政 黨 合 法 的 合 理 的 公 投 提 案, 遭 到 無 理 非 法 的 駁 回, 不 僅 國 際 社 會 形 象 觀 感 極 差, 更 引 起 人 民 極 大 的 反 彈 及 不 滿, 此 等 民 怨 事 實 上 已 經 嚴 重 衝 擊 到 國 民 黨 執 政 的 正 當 性, 不 得 不 正 視, 因 此 本 人 在 ECFA 公 投 被 駁 回 之 後, 再 度 發 起 ECFA 公 投 案 的 連 署, 立 即 獲 得 廣 大 的 迴 響, 在 極 短 的 時 間 內 又 有 10 萬 4 千 489 台 灣 公 民 參 加 提 案 連 署, 這 股 力 量 令 昆 輝 本 人 深 感 震 撼, 也 更 堅 定 ECFA 一 定 要 公 投 是 人 民 的 意 志, 個 人 推 動 ECFA 公 投 的 信 心 跟 決 心 更 為 堅 決 在 這 裡 本 人 要 向 各 位 呈 現 這 一 次 主 文 的 理 由 書, 向 大 家 說 明 理 由 書 之 前, 本 人 要 再 一 次 強 調, 上 一 次 公 投 提 案 在 台 灣 民 主 發 展 史 上 的 重 大 意 義, 及 各 位 公 審 會 的 委 員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何 其 重 要, 台 灣 今 天 能 在 世 界 立 足, 而 且 不 為 對 岸 強 大 的 中 國 獨 裁 政 府 所 併 吞, 主 要 一 個 原 因 就 是 台 灣 是 一 個 民 主 國 家, 世 界 各 國 無 論 是 在 道 德 上 公 益 上 民 意 支 持 度 上, 都 難 以 眼 睜 睜 的 看 著 民 主 台 灣 被 專 制 中 國 併 吞, 因 此 可 以 說 民 主 是 台 灣 安 全 的 屏 障, 一 點 都 不 誇 張 接 著, 公 民 投 票 的 行 使 正 是 民 主 最 後 的 防 線, 當 選 舉 制 度 可 能 有 更 大 偏 差, 11

導 致 國 會 無 法 全 然 反 映 民 主, 當 選 舉 越 來 越 商 業 化, 金 錢 越 來 越 有 力 量 左 右 政 治, 民 主 制 度 的 確 有 它 運 作 的 瑕 疵, 因 此 公 民 投 票 在 所 有 民 主 國 家 當 中, 已 成 為 民 主 及 民 意 最 後 的 捍 衛 者, 因 此 公 民 投 票 對 台 灣 民 主, 乃 至 於 台 灣 國 家 安 全 之 重 大 意 義, 再 明 白 不 過 了 公 審 會 屬 於 行 政 院, 而 政 府 對 人 民 之 公 民 投 票 權, 時 時 採 取 對 立 的 態 度, 已 經 嚴 重 影 響 民 選 政 府 的 正 當 性, 不 要 說 對 民 主 的 傷 害 已 經 構 成 了, 已 經 也 傷 害 到 台 灣 的 安 全, 在 這 裡 昆 輝 要 提 醒 公 審 會 的 委 員 諸 公, 請 站 在 人 民 這 一 邊, 請 站 在 民 主 這 一 邊, 不 要 成 為 打 壓 民 主 的 打 手, 要 成 為 捍 衛 台 灣 民 主 台 灣 安 全 的 捍 衛 者 因 此 這 次 公 投 是 否 能 夠 進 行, 已 經 不 是 ECFA 是 否 會 被 人 民 認 可 的 問 題, 而 是 台 灣 的 民 主 是 否 能 夠 維 護 的 問 題 站 在 歷 史 轉 捩 點, 各 位 委 員 究 竟 是 要 成 為 將 台 灣 推 向 獨 裁 專 制 的 推 手 呢? 還 是 要 成 為 捍 衛 2 千 3 百 萬 台 灣 人 自 由 安 全 的 守 護 者 呢? 這 個 決 定 在 各 位 委 員 手 上! 最 後, 由 於 這 次 審 議 的 重 要 性, 本 人 更 要 求 所 有 公 審 會 的 委 員, 在 反 對 這 一 項 公 投 案 的 時 候, 應 該 表 明 所 引 用 的 法 條 具 體 為 何? 不 能 自 創 見 解, 什 麼 正 面 表 述 啦 負 面 表 述 啦 什 麼 是 程 序 性 公 投 啦 什 麼 是 實 質 性 公 投 啦, 都 是 自 創 見 解, 更 不 能 錯 誤 的 引 用 法 條, 以 作 為 向 歷 史 負 責 的 交 待, 這 是 作 為 20 萬 以 上 公 民 代 表 的 本 人, 一 個 最 謙 卑 的 要 求! 因 為 從 憲 法 層 次 來 看 從 公 投 法 的 法 理 來 看, 從 民 主 政 治 的 角 度 來 看, 公 審 會 都 沒 有 理 由 及 正 當 性 阻 止 人 民 的 任 何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這 是 我 們 今 天 堅 持 到 底 而 且 要 捍 衛 到 底 的 基 本 權 利 接 下 來 本 人 要 向 各 位 陳 述 這 次 理 由 書 的 四 點 意 見 這 一 次 公 投 提 案 的 主 文 不 變, 因 為 它 沒 有 錯 誤, 它 是 最 好 的 提 法, 但 是 ECFA 已 經 簽 了, 事 實 改 變 了 情 勢 改 變 了, 所 以 理 由 書 要 跟 著 調 整, 我 們 提 出 四 點 理 由 : 一 連 經 濟 學 人 都 說 台 灣 跟 中 國 簽 ECFA 是 兩 岸 60 年 來 最 大 的 改 變, 這 個 改 變 包 括 各 層 面 各 方 面 的, 影 響 台 灣 之 生 存 發 展 至 深 且 鉅, 所 以 依 照 公 投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重 大 政 策 之 複 決, 依 法 得 提 起 公 投 二 我 們 這 次 公 投 提 出 來 有 10 萬 4 千 多 人, 剛 才 已 經 說 過, 而 且 超 過 10 萬 多 人 上 街 頭 遊 行 反 對, 所 以 歷 來 各 個 報 章 雜 誌 所 進 行 的 民 調, 支 持 者 及 反 對 者 都 相 差 無 幾, 由 此 可 見 這 個 協 議 在 台 灣 內 部 之 爭 議 性 及 對 立 性 是 極 大 的, 若 由 人 民 公 民 投 票 來 複 決, 一 方 面 可 以 增 強 政 府 施 行 重 大 政 策 的 民 意 基 礎, 強 化 政 府 施 政 的 正 當 性,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以 藉 此 弭 平 社 會 對 立 化 解 爭 議, 這 乃 是 民 主 社 會 化 解 內 部 爭 議 的 重 要 手 段 以 公 民 投 票 複 決 ECFA 協 議 實 屬 必 要, 這 樣 有 價 值 的 一 個 舉 措, 為 什 麼 要 拒 絕? 三 ECFA 已 經 簽 了, 也 送 給 立 法 院 審 議 了, 在 沒 有 簽 之 前 要 在 立 法 院 一 條 一 條 的 好 好 審, 會 逐 條 審, 現 在 仗 著 多 數 暴 力, 逕 付 二 讀, 包 裹 表 決, 這 是 民 主 嗎? 這 麼 重 大 的 議 案, 竟 然 這 麼 草 率 怠 惰, 而 且 我 可 以 講 這 是 立 法 失 能! 所 以 各 民 主 國 家 皆 以 公 民 投 票 彌 補 代 議 制 度 之 不 足 我 國 因 為 選 制 的 關 係, 立 委 選 舉 中, 政 黨 之 得 票 數 與 席 次 不 成 比 例, 顯 見 立 法 院 之 代 表 性 不 足, 以 ECFA 如 此 重 大 之 政 策, 訴 諸 公 民 投 票 以 補 充 代 議 制 度 之 不 足, 實 有 必 要 12

四 ECFA 是 政 府 重 大 政 策, 上 面 說 的 很 清 楚, 將 大 幅 改 變 台 灣 跟 中 國 的 關 係, 這 個 公 投 提 案 可 選 擇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不 是 通 過 不 通 過, 是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若 同 意 者 多 數, 政 府 得 實 施 ECFA, 因 為 大 家 贊 成 政 府 簽 ECFA, 你 就 實 施 嘛, 改 變 台 灣 跟 中 國 關 係 之 現 狀 ; 若 不 同 意 者 多 數, 那 ECFA 不 能 生 效, 兩 岸 關 係 則 維 持 現 狀 不 變, 改 變 現 狀 之 最 終 權 力 在 人 民,ECFA 既 為 改 變 現 狀 甚 鉅 之 重 大 政 策, 應 保 留 給 人 民 做 決 定, 交 付 人 民 公 投 報 告 完 畢, 請 大 家 指 教, 謝 謝 大 家 謝 謝 領 銜 人 的 報 告 接 著 由 我 右 手 邊 開 始 請 學 者 專 家 依 序 發 言, 請 蘇 大 法 官 蘇 前 大 法 官 俊 雄 : 主 席 領 銜 人 各 位 先 生, 個 人 很 榮 幸 能 夠 出 席 今 天 的 這 場 公 聽 會, 針 對 審 議 委 員 會 就 公 投 案 提 出 的 審 查, 提 出 個 人 意 見 的 看 法 就 教 於 各 位 關 於 日 前 簽 訂 的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應 否 以 及 如 何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等 問 題, 個 人 在 上 次 公 聽 會 中, 已 表 達 若 干 意 見 今 天 個 人 將 特 別 針 對 公 投 提 案 審 議 制 度 應 該 如 何 運 作 這 項 課 題, 提 出 幾 點 想 法 藉 由 釐 清 公 投 提 案 審 議 的 相 關 法 理 爭 議, 個 人 希 望 協 助 貴 審 議 委 員 會 超 然 公 正 地 行 使 職 權, 從 而 對 本 件 公 投 提 案, 作 出 合 憲 合 法 合 埋 合 情 的 審 查 決 定 首 先, 我 想 在 座 各 位 先 進 都 能 同 意, 我 國 的 公 投 提 案 事 前 審 議 制 度 及 其 實 務 運 作, 還 在 摸 索 學 習 的 階 段, 猶 有 相 當 大 的 改 進 空 間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相 關 規 範 疏 漏 不 清 的 情 況 下,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究 竟 應 該 如 何 審 查 人 民 所 提 出 的 公 投 提 案, 不 僅 在 一 般 的 社 會 公 共 輿 論 討 論, 就 連 在 公 法 學 界, 都 還 眾 說 紛 紜, 未 有 定 論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建 立 公 投 提 案 審 議 制 度 的 適 正 性 與 公 信 力, 格 外 需 要 諸 位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的 用 心 與 努 力 各 位 審 議 委 員 都 是 一 時 碩 彥, 相 信 各 位 也 都 以 公 正 超 然 行 使 職 權 自 持 不 過 各 位 的 審 議 結 論, 終 究 仍 須 通 過 公 共 理 性 與 憲 政 學 術 的 檢 驗, 才 有 可 能 服 眾 如 果 公 投 提 案 審 議 制 度 的 現 實 運 作, 讓 有 識 之 士 覺 得 這 個 機 制 只 是 在 數 人 頭 而 不 是 真 正 在 講 道 理 的 話, 恐 怕 就 偏 離 了 立 法 設 計 這 個 制 度 的 本 意 與 精 神, 也 徒 然 折 損 各 位 委 員 的 清 譽 如 何 確 保 公 投 提 案 意 旨 明 確 不 至 於 誤 導 公 民, 是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設 計 的 一 項 基 本 課 題 其 他 有 公 投 制 度 的 民 主 國 家, 雖 然 未 必 設 立 有 類 似 貴 會 這 樣 的 專 家 審 議 委 員 會, 但 是 在 公 投 提 案 pre-circulation 的 階 段, 往 往 也 設 有 一 定 的 審 議 確 定 提 案 主 文 的 機 制, 以 協 助 人 民 適 正 地 行 使 公 投 權 利 相 關 的 比 較 法 制 與 實 務 經 驗, 應 有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與 學 習 的 地 方 我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容 或 有 一 定 的 脈 絡 特 性, 我 們 甚 至 可 以 發 展 出 具 有 台 灣 特 色 的 公 投 民 主 為 傲, 但 是 在 公 投 民 主 的 法 制 與 理 論 上 尋 求 創 新 是 一 回 事, 故 步 自 封 與 閉 門 造 車 又 是 另 一 回 事 如 果 各 位 審 議 委 員 要 言 人 所 未 言 的 公 投 規 範 理 論, 恐 怕 要 有 相 當 堅 實 的 理 論 與 規 範 共 識 作 為 基 礎, 否 則 難 免 流 於 草 率 13

或 者 偏 執 針 對 前 次 台 灣 團 結 聯 盟 所 提 出 的 ECFA 公 投 提 案, 貴 審 議 委 員 會 認 定 該 提 案 不 合 規 定 的 第 二 點 理 由 說 : 人 民 提 起 之 公 投 提 案, 應 持 改 變 現 狀 之 立 場, 始 符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制 度 設 計 本 人 或 許 才 疏 學 淺, 未 嘗 在 相 關 主 流 學 術 文 獻 中 看 過 類 似 的 主 張, 也 無 法 理 解 此 一 創 見 究 竟 是 從 何 種 精 妙 高 深 的 法 解 釋 理 論 推 導 出 來 的 請 恕 本 人 直 言, 這 項 見 解 顯 然 還 不 是 我 國 公 共 輿 論 與 公 法 學 術 的 共 識 意 見 ; 其 作 為 一 個 嚴 重 限 縮 人 民 公 投 權 利 的 法 解 釋 意 見, 是 否 能 夠 通 過 司 法 審 查 與 嚴 謹 的 學 術 檢 驗, 個 人 也 持 比 較 保 留 的 態 度 以 這 種 未 經 各 界 充 分 討 論 也 未 達 相 當 規 範 共 識 的 理 由, 去 駁 回 獲 得 相 當 民 意 支 持 的 人 民 公 投 提 案, 個 人 以 為 此 項 審 議 決 定 在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上 都 有 相 當 的 缺 憾, 爭 議 在 所 難 免 本 次 公 投 提 案 對 貴 審 議 委 員 會 來 說, 其 實 是 一 個 難 得 的 機 會 個 人 相 信 各 位 審 議 委 員 都 有 勇 於 思 辯 反 省 從 善 如 流 不 固 持 己 見 的 胸 襟 與 氣 度 最 後, 如 果 說 公 投 提 案 審 議 制 度 的 立 意 在 於 協 助 人 民 適 正 地 行 使 公 投 權 利, 則 貴 審 議 委 員 會 是 否 只 能 議 決 人 民 公 投 提 案 成 案 與 否, 而 將 公 投 議 案 文 字 表 述 的 責 任 與 不 利 益 全 然 劃 歸 提 案 人 承 擔, 或 是 可 以 積 極 探 求 社 會 公 意, 並 在 取 得 提 案 人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對 公 投 提 案 文 字 表 述 有 所 修 正 調 整, 從 而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程 序 往 返 乃 至 社 會 與 政 治 對 立, 這 個 問 題 或 有 進 一 步 討 論 的 價 值 貴 會 是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如 何 不 枉 審 議 之 名, 並 對 我 國 民 主 的 實 踐 與 深 化 做 出 實 質 貢 獻, 還 請 各 位 審 議 委 員 深 思 以 上 幾 點 意 見, 就 教 各 位 先 進 謝 謝 廖 教 授 福 特 : 大 家 好 非 常 榮 幸 能 夠 參 與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我 就 從 我 個 人 所 關 心 的 這 些 意 見 來 提 供 給 各 位 作 為 參 考 一 應 該 我 們 先 去 釐 清 一 下 整 個 公 民 投 票 它 的 權 利 的 本 質, 也 就 是 我 們 從 公 民 投 票 法 它 的 訂 定 是 因 為 要 落 實 憲 法 創 制 複 決 的 權 利, 才 有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訂 定, 也 就 是 說 它 最 主 要 是 在 做 權 利 的 保 障 以 及 權 利 落 實 的 概 念 ; 第 2 個 權 利 的 本 質 應 該 去 探 討, 我 個 人 所 關 心 的, 譬 如 說 我 們 國 家 已 經 批 准 了 公 民 政 治 權 利 公 約 以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而 且 制 訂 了 施 行 法, 讓 它 們 也 有 國 內 法 的 效 力 ; 也 就 是 說 從 這 兩 個 觀 點 來 看, 不 管 從 我 們 憲 法 創 制 複 決 權 的 落 實 來 看, 以 及 實 踐 國 際 人 權 條 約, 這 兩 個 權 利 落 實 的 觀 點 來 看 的 話, 我 覺 得 公 民 投 票 法 所 有 權 利 保 障 的 解 釋, 應 該 要 符 合 權 利 保 障 的 本 質,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本 質 二 公 民 投 票 法 它 特 別 設 立 了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基 於 權 利 保 障 的 本 質, 來 釐 清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應 該 扮 演 的 角 色 我 非 常 贊 同 剛 才 蘇 大 法 官 所 說 的 意 見, 我 覺 得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最 主 要 的 責 任, 應 該 是 要 協 助 以 及 幫 忙 人 民 對 於 權 利 落 實 的 概 念, 而 並 不 是 去 想 公 投 實 質 上 的 問 題 或 程 序 上 的 問 題 會 有 什 麼 樣 的 障 礙, 也 就 是 說 或 許 它 在 程 序 上 可 以 更 加 的 鬆 綁, 讓 我 們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不 管 是 在 創 制 或 複 決 權 的 部 分, 能 夠 都 達 到 最 廣 泛 程 14

度 的 落 實, 我 想 這 才 是 我 們 要 邁 向 人 權 國 家 的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過 程, 而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應 該 是 這 個 機 制 來 扮 演 落 實 權 利 的 一 個 角 色 三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去 想 一 下 國 外 的 例 子, 特 別 是 有 關 於 複 決 的 例 子 我 們 剛 才 都 提 到 非 常 多 例 子, 就 我 粗 淺 的 了 解, 或 許 不 完 全 正 確, 國 外 的 例 子 特 別 是 在 複 決 案 的 情 況, 所 有 的 提 案 應 該 都 是 在 問 人 民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而 不 是 說 我 人 民 要 提 的 案 子 是 說 我 人 民 反 不 反 對 一 個 國 家 既 有 的 政 策 或 法 律 案, 譬 如 我 們 舉 幾 個 例 子, 我 們 舉 歐 盟 憲 法 條 約, 因 為 各 個 國 家 她 去 簽 了 憲 法 條 約 以 後, 所 以 說 如 果 要 公 民 投 票, 就 回 到 國 內 人 民, 問 人 民 說 你 同 不 同 意 政 府 去 簽 署 這 個 憲 法 條 約, 我 想 大 概 不 會 問 說 人 民 反 不 反 對, 這 樣 的 一 個 情 況 我 想 其 他 的 公 民 投 票 案, 譬 如 說 你 同 不 同 意 選 舉 制 度 的 改 變, 包 括 同 意 其 他 各 種 政 策 廢 立 的 改 變 等 等, 都 是 一 樣 的 表 述 方 法, 也 就 是 它 都 是 正 面 的 表 述, 問 人 民 同 意 不 同 意, 因 為 你 不 需 要 去 假 設 人 民 是 站 在 哪 一 個 立 場 來 呈 現 四 從 我 們 自 己 國 內 的 實 例 來 看, 我 們 也 有 進 行 過 公 民 投 票, 不 管 是 全 國 性 的 或 是 地 方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從 過 去 的 例 子 來 看 的 話, 我 們 大 概 都 不 會 有 一 個 例 子 是 說, 問 你 是 不 是 以 台 灣 之 名 加 入 聯 合 國 或 者 是 說 以 台 灣 或 者 是 中 華 民 國 重 返 聯 合 國, 大 概 都 是 會 正 面 的 表 述, 問 人 民 同 不 同 意 ; 以 及 我 們 的 博 弈 公 投, 同 樣 的 也 是 問 人 民 同 不 同 意 這 個 政 策 在 澎 湖 實 踐 ; 包 括 在 高 雄 市, 他 的 教 育 上 的 公 投, 也 是 在 問 人 民 對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的 使 用 是 不 是 同 意 ; 所 以 說 問 的 問 題 應 該 都 是 在 正 面 上 去 詢 問 人 民 是 否 同 意, 而 這 個 結 果 才 去 問 說, 它 是 人 民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同 意 或 者 是 不 同 意 這 個 複 決 案 的 真 實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覺 得 不 管 是 從 國 外 或 國 內 的 例 子 來 看 的 話, 似 乎 在 所 有 的 特 別 是 複 決 案, 我 再 強 調, 特 別 是 複 決 案, 它 應 該 是 要 正 面 的 表 列 成 問 題 問 人 民 同 不 同 意 的 情 況 五 如 果 我 們 提 到 這 些 基 本 的 架 構 來 看, 我 們 再 回 到 黃 昆 輝 先 生 所 領 銜 的 這 個 案 子, 我 覺 得 第 一 個 我 認 為 它 不 是 同 一 個 案 子, 有 幾 個 理 由 : ( 一 ) 時 間 上 不 一 樣 : 前 一 個 案 子 是 在 政 府 還 沒 有 簽 ECFA 之 前, 而 這 個 案 子 是 在 政 府 簽 ECFA 之 後, 所 以 說 前 面 或 許 可 以 認 為 它 不 必 然 是 一 個 複 決, 可 是 現 在 非 常 清 楚 的 在 政 府 簽 ECFA 之 後, 所 要 進 行 要 不 要 去 同 意 這 件 重 大 的 政 府 的 政 策 ( 二 ) 人 不 同 : 過 去 人 民 的 連 署, 跟 現 在 所 謂 人 民 的 連 署, 或 許 它 參 與 的 人 不 同, 在 主 文 或 許 看 起 來 是 一 樣, 可 是 理 由 所 呈 現 的 是 不 同 的,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不 能 把 過 去 10 萬 人 所 要 做 的 那 件 事 情, 說 照 這 個 主 文, 我 們 現 在 再 另 外 一 個 10 萬 人 說 要 做 同 樣 一 個 事 情, 把 它 當 作 是 同 一 案 子, 我 想 或 許 並 不 是 完 全 符 合 事 實 的 情 況 ( 三 ) 在 過 去 所 提 到 的 這 樣 一 個 時 間 點, 我 們 可 以 去 爭 議 它 是 一 個 複 決 ; 現 在 再 另 外 提 的 這 個 案 子, 它 很 明 顯 是 一 個 人 民 所 提 出 來 的 複 決 的 案 子, 我 個 人 的 想 法 是, 它 並 不 是 同 一 個 案 件, 應 該 進 入 實 質 審 查 的 情 況 15

六 它 進 入 實 質 審 查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就 更 需 要 去 看 它 的 細 節 上 的 情 況, 我 個 人 必 須 要 強 調, 黃 昆 輝 先 生 只 是 一 個 領 銜 人, 不 代 表 這 10 幾 萬 人 最 後 實 質 的 意 見, 我 們 必 須 要 做 這 個 強 調, 不 論 黃 昆 輝 先 生 在 這 過 程 裡 面 扮 演 多 麼 重 要 的 角 色, 我 們 必 須 要 確 定 這 一 點 如 果 上 次 公 投 案 有 一 個 意 見 是 認 為 說, 你 必 須 要 持 反 對 的 立 場 才 能 夠 進 行 公 投, 可 是 人 民 可 能 贊 同 的 這 個 結 果 的 問 題, 人 民 在 連 署 的 10 幾 萬 人 當 中, 他 們 最 重 要 是 贊 同 公 民 投 票 人 民 權 利 的 落 實, 或 許 10 幾 萬 人,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搞 不 好 有 5 萬 人, 他 根 本 就 是 贊 同 ECFA 應 該 要 簽 署, 所 以 說 我 覺 得 不 能 夠 因 為 黃 昆 輝 先 生 個 人 的 立 場 而 決 定 10 幾 萬 人 他 們 的 意 見, 而 認 為 說 他 們 必 然 是 反 對 ECFA, 我 覺 得 這 個 沒 有 一 定 的 真 實 性, 除 非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願 意 對 這 10 幾 萬 人 做 真 正 的 調 查, 否 則 的 話, 我 覺 得 這 個 意 見 的 假 設 是 不 一 定 存 在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說 你 的 主 文 一 定 要 跟 政 府 做 反 對 的 立 場 七 我 覺 得 還 是 要 真 正 回 到 本 案 複 決 的 本 質, 我 剛 剛 說 過 政 府 已 經 簽 了 ECFA, 他 所 提 出 來 的 是 一 個 複 決 的 提 案,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在 主 文 上 去 問 人 民, 是 在 正 面 表 述 他 是 不 是 同 意 簽 訂 ECFA 這 個 重 大 的 政 策, 我 想 這 個 提 案 的 理 由 書 其 實 也 去 描 述 了, 描 述 他 們 提 案 人 至 少 是 連 署 人 所 提 出 來 的 理 由 書 我 個 人 回 到 本 質,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要 審 查 的 並 不 是 理 由 書 你 認 不 認 同 或 贊 不 贊 同, 而 是 理 由 書 本 書 它 有 沒 有 違 法 的 情 況 符 不 符 合 公 投 法 的 情 況? 我 個 人 覺 得 我 們 也 不 要 去 思 考 贊 不 贊 同 這 個 理 由 書, 而 是 我 個 人 看 過 的 判 斷 是, 這 個 理 由 書 我 看 起 來 並 沒 有 違 反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情 況, 所 以 最 後 我 個 人 的 想 法 是, 基 於 人 民 直 接 民 權 的 落 實, 這 個 案 子 我 想 應 該 是 讓 它 能 夠 進 行 到 下 一 個 程 序, 讓 人 民 能 夠 有 公 民 投 票 的 可 行 性, 能 夠 落 實 憲 法 創 制 複 決 的 權 利 以 及 兩 個 聯 合 國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它 所 做 的 人 民 自 決 的 權 利 黃 律 師 國 鐘 : 感 謝 各 位 的 熱 情 邀 請, 使 我 有 機 會 欣 賞 到 第 600 支 的 全 壘 打 民 國 建 國 要 100 周 年 了, 也 要 拍 孫 中 山 傳 的 電 影, 我 非 常 敬 佩 黃 主 席 一 次 再 一 次 提 案 的 精 神 關 於 聽 證 會 其 實 是 在 我 擔 任 第 一 屆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的 時 候 我 所 設 計 的, 當 時 是 為 了 要 反 抗 綠 色 政 府, 所 以 開 聽 證 會 完 了 以 後, 不 需 要 經 過 訴 訟 的 程 序, 可 以 去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這 是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09 條 的 規 定, 其 實 關 於 聽 證, 不 是 公 聽 喔, 我 都 不 用 公 聽 的 字 眼, 聽 證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有 非 常 詳 細 的 規 定, 包 括 書 面 的 意 見 可 以 當 作 陳 述 時 間 的 控 制 以 及 異 議 的 程 序 包 括 要 作 成 紀 錄 等 等, 當 初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制 定 的 時 候, 我 也 希 望 法 律 條 文 的 數 目 訂 在 64 條, 易 經 的 64 卦 就 是 活 水 未 濟, 未 濟 就 是 不 能 夠 渡 河, 不 會 成 功 的 意 思, 西 德 總 統 Weizsacker 在 憲 法 的 書 裡 面 講 到 說, 不 是 直 接 民 權 不 好, 而 是 給 了 太 多 操 弄 的 空 間 回 到 公 投 的 提 案 文, 我 對 是 否 這 種 疑 問 句 的 表 達 方 式 有 很 多 的 疑 問, 上 次 已 經 報 告 過 了, 說 是 不 是 真 的 要 離 開 我 是 不 是 不 再 回 頭, 然 後 提 案 文 裡 面 寫 說 政 府 跟 中 國 簽 訂, 那 政 府 也 沒 有 跟 中 國 簽 訂, 理 論 上 是 海 基 會 去 簽 訂 的, 這 16

樣 在 提 案 文 裡 面 是 不 是 自 己 就 矮 了 一 截? 再 來, 已 經 簽 訂 的 框 架 協 議, 是 不 是 可 以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的 標 的? 事 實 上 是 有 疑 問 的 當 然 剛 剛 提 案 人 說 這 是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可 是 在 ECFA 的 條 文 裡 面 明 明 有 終 止 的 條 文 嘛, 要 不 要 終 止 中 美 共 同 防 禦 條 約? 所 以 提 案 的 主 文 裡 面 是 不 是 應 該 用 這 種 表 述 的 方 式 比 較 具 體? 而 且 這 種 提 案 文 其 實 是 一 種 不 完 全 的 陳 述 方 式, 我 上 次 已 經 報 告 過, 摩 西 大 統 領 在 220 英 呎 的 西 奈 山 上 頒 布 十 誡 : 不 可 姦 淫 不 可 殺 人 不 可 作 偽 證 不 可 以 兼 奉 別 的 神, 可 是 他 沒 有 講 說, 如 果 姦 淫 的 話 要 怎 麼 處 理? 是 要 打 50 大 板 呢? 還 是 罰 50 個 銅 板? 這 種 叫 作 不 完 全 的 法 律! 像 主 文 裡 面 只 問 是 不 是 同 意 政 府 簽 訂, 這 種 也 是 法 律 要 件 或 者 是 法 律 效 果 不 具 備 的 提 案 方 式, 是 不 是 值 得 重 新 考 慮? 關 於 立 法 院 的 審 議 方 式 以 及 公 民 投 票 的 這 種 提 案 方 式, 我 個 人 其 實 有 很 多 的 意 見, 因 為 照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5 條, 框 架 協 議 ECFA 的 本 身 不 需 要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因 為 第 5 條 裡 面 講 到 說, 如 果 需 要 修 正 法 律 的 時 候, 法 律 才 送 到 立 法 院 去 審 議, 需 要 修 正 的 法 律 就 是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以 及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一 共 四 種 法 律 確 實 是 要 送 到 立 法 院 去 審 議 至 於 ECFA 的 本 身 到 底 是 法 律? 不 是 嘛! 條 約? 你 不 能 說 審 查 的 方 式, 照 條 約 的 方 式 來 審 查, 就 把 它 認 為 是 條 約, 答 案 是 一 個 問 號 ; 那 是 不 是 一 個 重 大 事 項? 在 大 法 官 的 520 號 裡 面 有 很 重 大 的 參 考 價 值, 核 四 停 建 的 520 號 是 大 法 官 針 對 行 政 院 停 建 核 四, 把 核 四 的 預 算 停 止 執 行, 所 以 大 法 官 在 520 號 裡 面 講 的 非 常 的 好, 這 種 重 大 的 事 項, 如 果 行 政 院 要 去 立 法 院 報 告 的 時 候, 立 法 院 有 聽 取 的 義 務, 立 法 院 在 聽 取 完 報 告 以 後, 如 果 覺 得 贊 成 的 話, 核 四 就 可 以 停 止 執 行, 如 果 不 贊 成 的 話, 再 照 憲 法 上 面 爭 議 的 方 法 的 來 解 決 我 覺 得 吳 敦 義 院 長 所 送 到 立 法 院 去 審 議, 講 審 議 這 兩 個 字, 他 沒 有 具 體 的 講 明 說 是 重 大 事 項, 所 以 如 果 說 是 重 大 事 項 的 時 候, 大 法 官 520 號 解 釋 有 很 重 大 的 參 考 價 值 我 也 要 報 告 各 位 先 進, 因 為 我 國 國 會 制 度 的 不 合 理, 包 括 一 個 月 裡 面 開 二 次 臨 時 會, 委 員 會 通 過 了, 竟 然 可 以 說 院 會 不 要 再 討 論 審 議 協 商 ; 還 有 這 種 協 商 的 制 度, 等 於 是 少 數 有 權 力 的 立 法 委 員 在 那 邊 操 弄 的 這 種 方 式 ; 正 因 為 代 議 民 主 政 治 沒 有 效 率, 或 者 說 不 能 贏 得 人 民 的 尊 重, 所 以 才 會 有 這 種 直 接 民 主 的 訴 求, 我 個 人 也 覺 得 值 得 同 情, 可 是 這 個 主 文 是 不 是 有 改 寫 的 必 要? 還 請 先 進 多 多 指 教, 謝 謝 周 教 授 育 仁 : 大 家 早 針 對 剛 剛 領 銜 人 以 及 幾 位 先 進 學 者 的 意 見, 我 提 供 一 些 個 人 的 淺 見 針 對 領 銜 人 的 說 法, 今 天 這 個 提 案 顯 然 是 一 個 所 謂 的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案 到 底 複 決 案 跟 創 制 案 什 麼 差 別? 我 認 為 是 有 很 大 的 差 別, 在 我 們 過 去 全 國 性 的 六 次 公 投 當 中, 我 們 看 到 都 是 屬 於 創 制 性 公 投,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或 者 民 間 社 體 認 為 應 該 作 為, 但 是 沒 有 作 為, 所 以 必 須 要 透 過 所 謂 創 制 性 公 投, 來 希 望 獲 得 人 民 的 支 持, 來 賦 予 去 推 動 這 麼 一 個 立 法 或 政 策 的 正 當 性, 但 是 我 們 很 遺 憾 這 六 17

次 公 投 都 沒 有 通 過 但 是 前 一 次 ECFA 公 投 以 及 這 一 次 所 提 出 來 ECFA 公 投, 我 想 顯 然 都 是 所 謂 的 複 決 性 公 投, 什 麼 叫 複 決 公 投? 我 覺 得 可 以 引 用 一 個 在 民 國 94 年 民 進 黨 執 政 的 時 候, 行 政 院 他 們 曾 經 想 要 針 對 公 投 法 來 作 一 個 修 正, 在 他 們 的 修 法 草 案 當 中, 就 很 明 確 的 針 對 什 麼 叫 作 創 制 什 麼 叫 複 決, 他 們 做 了 一 個 定 義, 當 然 這 個 定 義 我 們 未 必 同 意, 但 是 我 想 可 以 唸 一 段 參 考 一 下, 什 麼 叫 複 決? 他 說 複 決 係 指 公 民 或 政 府 機 關 依 本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就 已 經 實 施 之 法 律 自 治 條 例 或 重 大 政 策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以 決 定 其 一 部 或 全 部 失 效 所 以 很 明 顯 我 們 看 到 民 進 黨 自 我 對 於 所 謂 的 複 決 案, 最 終 的 看 法 是 希 望 透 過 複 決 案 去 讓 所 謂 的 法 律 自 治 條 例 或 或 重 大 政 策, 已 經 存 在 的 這 些 東 西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讓 這 些 法 律 自 治 條 例 或 或 重 大 政 策 一 部 分 或 是 全 部 失 效 所 以 今 天 黃 先 生 所 領 銜 的 這 個 提 案 既 然 是 個 複 決 提 案 的 話, 參 照 民 進 黨 94 年 這 個 草 案 關 於 複 決 的 定 義, 顯 然 很 清 楚 應 該 是 針 對 兩 岸 簽 ECFA 這 個 重 大 政 策, 要 來 決 定 其 一 部 或 全 部 失 效 我 們 從 上 次 ECFA 提 案 來 看 的 話, 我 想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推 論 就 是, 領 銜 人 這 邊 對 於 ECFA 的 立 場 應 該 是 反 對 兩 岸 簽 ECFA, 也 就 是 說 希 望 透 過 ECFA 公 投 獲 得 民 眾 的 支 持, 讓 ECFA 失 效 但 是 從 上 一 次 的 提 案 主 文, 到 這 一 次 的 提 案 主 文, 我 們 所 看 到 的 他 都 講 說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ECFA, 剛 剛 廖 教 授 也 提 到 我 們 從 各 項 條 件 看 的 話, 都 應 該 是 屬 於 正 面 表 述, 但 是 這 麼 一 個 正 面 表 述 的 結 果, 我 想 它 就 會 跟 我 們 看 到 前 六 次 所 謂 的 公 投 案 是 一 樣 的, 變 成 它 是 去 問 民 眾 說 你 是 不 是 同 意 政 府 跟 對 方 來 簽 這 麼 一 個 ECFA, 如 果 說 你 同 意, 我 們 就 去 簽, 你 要 是 不 同 意, 我 們 就 不 去 簽, 在 這 個 意 涵 上, 它 事 實 上 是 類 似 一 種 所 謂 的 創 制 性 公 投, 也 就 是 希 望 透 過 人 民 的 背 書, 讓 政 府 可 以 去 跟 大 陸 簽, 完 全 看 不 出 來 提 案 的 這 些 民 眾, 在 兩 岸 簽 ECFA 的 議 題 上, 是 抱 持 一 種 反 對 或 不 支 持 的 立 場 剛 剛 領 銜 人 在 說 明 的 時 候 提 到 說, 在 這 一 次 提 案 的 10 萬 多 民 眾 當 中, 有 人 是 同 意 簽 ECFA, 有 人 是 不 同 意 簽 ECFA, 這 個 就 會 讓 我 們 產 生 一 種 困 惑 就 是 說, 你 這 個 提 案 到 底 在 提 什 麼? 你 只 是 希 望 透 過 公 投, 如 果 公 投 結 果 同 意 的 多 數, 表 示 說 兩 岸 可 以 簽, 如 果 說 反 對 的 多 數, 那 就 不 應 該 簽, 也 就 是 說 是 要 去 行 使 這 麼 一 個 公 民 投 票,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去 取 得 這 麼 一 個 結 果 嗎? 那 就 跟 提 案 人 本 身 對 於 你 反 對 ECFA 這 個 議 題, 這 邊 就 完 全 沒 有 辦 法 產 生 關 聯 性, 就 是 說 我 們 今 天 透 過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根 據 剛 剛 的 定 義, 它 就 是 要 去 否 決 現 有 的 這 麼 一 個 ECFA, 所 以 你 現 在 既 然 是 要 去 否 決 的 話, 照 理 應 該 是 要 很 明 確 的 讓 民 眾 在 投 票 的 時 候, 他 投 同 意 票, 那 同 意 到 底 什 麼 意 思? 他 投 不 同 意 票, 不 同 意 又 是 什 麼 意 思? 根 據 目 前 這 個 主 文 來 看 的 話, 我 們 要 提 的 一 個 疑 問 是, 如 果 今 天 這 個 公 投 案, 公 審 會 同 意 讓 它 去 公 投, 公 投 結 果 出 來 了, 出 來 的 結 果, 譬 如 說 51% 的 投 票 人 同 意 這 個 案 子, 那 他 是 同 意 什 麼? 他 是 同 意 簽 ECFA? 還 是 同 意 不 簽 ECFA? 會 搞 混! 也 就 是 說 你 這 個 主 文 講 的 是 同 意 要 簽, 可 是 民 眾 在 投 同 意 票 的 時 候, 他 事 實 上 會 產 生 混 淆, 台 聯 黨 所 提 的 這 麼 一 個 公 投 案, 他 是 反 對 簽 18

ECFA, 可 是 我 今 天 投 同 意 票 的 時 候, 我 是 同 意 反 對 簽 ECFA? 還 是 同 意 簽 ECFA? 事 實 上 會 產 生 混 淆, 民 眾 在 投 同 意 跟 投 不 同 意 的 時 候, 他 是 很 容 易 產 生 這 種 錯 誤 的 認 知, 也 就 是 說 他 沒 有 辦 法 很 精 準 的 去 掌 握 這 個 提 案 的 命 題, 在 命 題 不 夠 清 楚 或 精 準 的 情 況 之 下, 民 眾 在 投 票 的 時 候 會 產 生 錯 誤 的 判 斷, 所 以 投 票 的 結 果 到 底 什 麼 意 思, 我 想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在 最 後 認 定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疑 惑, 所 以 如 果 你 要 避 免 產 生 這 種 困 惑, 你 在 主 文 的 陳 述 上, 你 當 然 還 是 用 所 謂 的 正 面 方 式 來 陳 述, 但 是 你 應 該 要 在 主 文 當 中 很 清 楚 的 去 呈 現 提 案 人 你 的 命 題 你 的 意 思 是 什 麼, 如 果 說 提 案 人 確 實 是 反 對 兩 岸 簽 ECFA 的 話, 那 就 應 該 把 主 文 用 類 似 以 下 這 種 方 式 來 呈 現, 譬 如 說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不 應 與 中 國 簽 ECFA, 當 人 家 在 投 同 意 票 的 時 候, 他 就 知 道 他 同 意 不 應 簽 ECFA, 他 不 同 意 的 話 是 他 不 同 意 不 應 簽 ECFA, 所 以 它 在 意 涵 上 面 就 會 非 常 非 常 清 楚, 今 天 你 在 主 文 意 涵 不 清 楚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必 須 要 很 明 確 的 指 出 來, 到 最 後 你 這 個 投 票 的 結 果, 一 定 不 但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問 題, 反 而 會 讓 同 意 跟 不 同 意 的 雙 方, 會 在 解 釋 這 個 結 果 上, 產 生 更 大 的 衝 突, 這 是 第 一 點 請 大 家 來 參 考 第 二 點 根 據 我 們 公 投 相 關 的 辦 法, 在 正 式 投 票 之 前, 我 們 還 要 辦 辯 論 會, 辦 辯 論 會 的 時 候, 根 據 我 們 公 投 的 規 定, 提 案 方 屬 於 正 方 立 場, 那 我 就 要 請 問 領 銜 人, 請 問 你 的 正 方 立 場 是 什 麼? 你 的 立 場 是 同 意 簽 ECFA 呢? 還 是 不 同 意 簽 ECFA? 如 果 今 天 提 案 人 立 場 是 說 他 同 意 簽 ECFA, 那 我 們 政 府 我 們 剛 剛 講 陸 委 會 跟 經 濟 部, 他 們 就 要 扮 演 反 對 簽 ECFA 的 立 場 了 嘛, 那 不 是 非 常 可 笑 的 事 情 嗎? 今 天 領 銜 人 這 邊 他 的 立 場 很 清 楚 就 是 反 對 ECFA, 站 在 所 謂 反 對 簽 ECFA 這 個 立 場, 就 應 該 屬 於 反 方 立 場, 那 政 府 站 在 正 方 立 場 來 辯 論 才 對 啊! 你 既 然 是 反 方 立 場, 你 為 什 麼 不 在 主 文 裡 面 清 楚 的 去 呈 現 你 反 方 立 場, 卻 是 以 一 個 正 面 立 場 去 呈 現 你 的 主 文, 讓 整 個 公 投 在 過 程 中 反 而 會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爭 議, 所 以 我 是 建 議 領 銜 人 在 這 個 主 文 上, 如 果 你 真 正 是 反 對 簽 ECFA, 你 就 應 該 很 清 楚 的 讓 民 眾 知 道 我 是 反 對 簽 ECFA, 請 你 們 支 持 我 反 ECFA 這 個 立 場, 如 果 說 多 數 人 支 持 你, 那 當 然 就 不 應 該 簽, 如 果 說 多 數 人 不 支 持 你, 那 當 然 你 這 個 公 投 案 就 沒 有 辦 法 成 立, 我 覺 得 我 們 在 處 理 這 個 案 的 時 候 必 須 要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如 果 說 你 今 天 這 個 主 文 在 文 意 上 會 產 生 這 麼 大 的 錯 誤 認 知 的 話, 那 該 不 該 公 投 我 覺 得 委 員 必 須 要 再 斟 酌 一 下 黃 教 授 錦 堂 : 很 榮 幸 第 一 次 受 邀 來 參 加 這 個 討 論 我 認 為 這 是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但 它 也 牽 涉 到 相 當 高 水 平 的 法 學 理 論 問 題 我 首 先 要 講 的 是, 人 權 民 主 都 是 我 們 所 追 求 的 價 值, 但 是 另 方 面 來 講, 法 治 也 是 我 們 所 追 求 的 價 值, 我 們 在 追 求 民 主 跟 人 權 的 時 候, 不 應 該 捨 棄 法 治, 也 就 是 你 不 能 說 我 們 現 在 為 了 擴 大 民 主 深 化 民 主, 為 了 追 求 人 權, 然 後 把 既 有 實 定 法 上 的 規 定, 透 過 任 意 的 解 釋, 所 謂 的 合 憲 性 解 釋 等 等, 來 加 以 擺 脫 或 加 以 迴 避, 這 是 我 們 談 這 個 問 題 應 該 有 的 基 本 高 度 本 件 法 律 上 最 大 的 爭 點 應 該 是 在 公 投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以 黃 昆 輝 先 19

生 所 領 銜 提 案 的 提 案 內 容, 是 不 是 有 相 互 矛 盾 或 顯 有 錯 誤, 致 不 能 了 解 其 提 案 意 見 者, 我 想 關 鍵 在 有 沒 有 該 當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的 部 分, 我 想 就 要 看 公 投 法 就 整 個 提 案 方 面 以 及 整 個 後 續 辯 論 討 論, 以 及 投 票 的 階 段 有 什 麼 樣 的 規 定, 來 做 整 體 性 的 考 慮 尤 其 要 知 道 我 們 公 投 法 事 實 上 是 我 們 階 段 性 的 民 主 人 權 深 化 過 程 當 中 的 一 個 作 品, 它 有 整 個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階 段 的 現 況, 我 們 公 投 法 很 明 顯 的 提 到, 公 民 投 票 案 成 立 後 要 分 成 提 案 人 跟 反 對 意 見 者, 兩 方 去 做 各 式 各 樣 的 宣 傳, 甚 至 募 集 有 關 的 經 費 等 等 這 些, 事 實 上 這 個 我 認 為 是 好 的 制 度, 讓 整 個 公 投 的 問 題 能 夠 擁 有 正 反 兩 方, 越 辯 越 明, 這 個 是 落 款 於 我 們 公 投 法 第 21 條 另 外 有 2 個 子 法, 一 個 就 是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意 見 發 表 會 或 辯 論 會 實 施 辦 法,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經 費 募 集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包 括 公 投 法 本 身 跟 它 下 位 的 這 些 法 規 命 令, 都 特 別 提 到 應 該 要 區 分 支 持 者 跟 反 對 者, 來 做 各 式 各 樣 的 辯 論 及 說 明, 所 以 這 是 我 們 公 投 法 的 一 項 我 認 為 也 算 是 資 產, 就 是 說 在 我 們 這 個 國 家 社 會 的 民 主 人 權 發 展 階 段 中, 他 認 為 這 樣 是 有 助 於 公 投 題 目 的 審 議 式 民 主 辯 論 後 的 釐 清 另 外 我 們 公 投 法 還 有 一 個 特 點 也 是 跟 公 投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有 關 的, 我 們 這 個 公 投 是 採 高 可 決 的 門 檻, 要 全 體 公 民 過 半 數 來 參 與 投 票, 接 下 來 是 投 票 者 要 過 50% 的 支 持, 所 以 我 們 這 是 2 個 高 門 檻 這 個 可 能 跟 一 般 國 家 所 施 行 的 就 用 簡 單 多 數, 沒 有 一 個 門 檻, 反 正 投 票 的 人 只 要 肯 定 支 持 過 半 就 過 了, 這 個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個 是 高 門 檻 可 決 的 設 計 這 個 設 計 當 然 我 們 可 以 在 法 政 策 上 談 它 妥 不 妥 當, 但 是 從 整 個 公 投 法 制 定 的 過 程 來 講, 它 事 實 上 是 不 希 望 太 多 的 公 投, 它 希 望 還 是 比 較 回 歸 到 我 們 叫 作 間 接 民 主 來 當 作 民 主 主 要 運 行 的 機 制, 所 以 公 投 它 採 階 段 性 的, 在 公 投 法 制 定 的 當 時, 比 較 審 慎 的, 你 可 以 說 穩 健 的, 不 同 意 見 者 會 認 為 說 是 過 於 保 守 的 一 個 門 檻 條 款, 在 這 個 門 檻 條 款 下, 公 審 會 要 依 法 行 政, 因 為 很 難 通 過, 我 們 就 會 質 疑 是 不 是 有 提 案 者 故 意 採 行 一 種, 譬 如 說 對 他 反 對 的 政 策, 他 就 提 一 個 類 似 今 天 黃 昆 輝 先 生 所 領 銜 的 提 案 方 式, 讓 它 通 不 過, 所 以 第 一 個 就 會 有 通 過 通 不 過 的 門 檻 考 量, 它 會 牽 涉 到 主 文 研 擬, 因 為 譬 如 說 通 不 過 以 後, 按 照 我 們 公 投 法 規 定, 事 實 上 他 有 三 年 內 不 得 就 同 一 事 項 再 行 提 案 的 問 題, 所 以 他 不 是 這 個 案 子 過 不 過 的 問 題, 他 有 後 續 所 延 伸 的 很 複 雜 的, 甚 至 就 把 人 家 其 他 的 提 案 通 通 封 鎖 住 的, 等 等 這 些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認 為 從 我 們 公 投 法 強 調 應 該 有 正 反 雙 方, 以 及 它 的 高 門 檻 設 計 的 角 度 來 講, 作 為 一 個 比 較 合 於 公 投 法 規 定 的 精 神 的 話, 本 件 複 決 案 就 是 對 已 經 決 定 的 重 大 政 策, 我 想 採 負 面 表 列 應 該 比 較 清 楚 我 這 邊 特 別 要 講 的 是, 我 們 很 容 易 在 法 律 解 釋 中, 像 我 們 本 件 就 是 有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這 種 規 定 不 見 得 絕 對 精 確, 在 我 們 這 個 法 律 解 釋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當 然 常 見 的, 我 想 很 多 法 學 家 或 是 公 務 員 都 知 道, 可 以 傾 向 文 義 歷 史 體 系 客 觀 規 範 目 的 等 等 這 些 的, 當 我 們 要 說 我 們 從 憲 法 從 人 權 從 民 主 發 展 的 這 種 高 度 來 詮 釋 一 個 法 條, 我 們 要 避 免 過 於 自 行 自 由 的 解 釋, 也 就 是 你 不 能 動 不 動 就 說 因 為 我 們 這 個 公 投 是 多 重 要 的 人 權, 我 們 民 主 要 深 化, 然 後 20

就 無 視 於 既 有 法 律 的 相 關 條 文 中, 整 體 所 顯 現 出 的 制 度 的 要 求, 如 果 我 們 每 個 人 只 要 說 他 是 強 調 人 權 跟 民 主, 那 就 可 以 不 顧 現 行 法 律 的 規 定, 自 由 解 釋 的 話, 那 我 可 以 跟 各 位 講, 沒 有 一 個 法 律 是 穩 定 的, 沒 有 一 個 法 條 是 穩 定 的, 它 都 變 成 浮 動, 對 行 政 的 依 法 行 政 司 法 的 依 法 判 決 以 及 我 們 整 個 立 法 權 的 斲 喪, 對 整 個 國 家 施 政 的 穩 定 性 可 預 見 性 等 等 這 些 都 是 很 大 的 斲 喪, 所 以 我 再 度 強 調 是 說 合 憲 性 的 解 釋, 以 人 權 跟 民 主 的 高 度 要 做 法 條 的 自 由 解 釋 是 有 界 限 的, 這 不 是 我 發 明 的, 其 實 在 非 常 多 的 文 獻 都 會 談 到 從 權 力 分 立 的 角 度 有 合 憲 性 解 釋 界 限 的 理 論 在, 我 講 到 這 裡 陳 教 授 顯 武 : 很 高 興 受 邀 來 參 加 這 個 討 論 會, 剛 才 聽 了 各 位 學 者 的 發 表, 希 望 我 的 意 見 也 可 以 表 達 一 下 第 一 個 剛 才 爭 論 很 多, 從 人 權 法 治 民 主 原 則 來 講 的 話, 顯 然 這 個 公 投 法 是 憲 法 創 制 複 決 的 形 塑, 型 塑 這 個 詞 是 專 門 術 語, 它 背 面 是 說 它 並 不 是 對 權 力 行 使 的 干 預, 我 想 這 一 點 應 該 了 解, 它 反 而 是 說 你 創 制 權 沒 有 法 律 你 沒 有 辦 法 行 使, 當 然 它 會 引 發 爭 議, 爭 議 的 話 我 發 覺 依 照 現 行 法 是 由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處 理, 所 以 把 它 歸 類 在 行 政 法, 其 實 假 如 從 未 來 的 法 位 階 來 講, 以 後 這 個 爭 議 應 該 由 憲 法 法 庭 去 裁 判, 可 能 更 加 有 其 高 度, 但 是 這 是 後 話, 這 個 法 條 的 爭 議 點 我 想 既 然 是 從 法 律 層 面 的 合 憲 性 來 講, 從 我 所 學 我 就 提 供 一 點 意 見 公 投 法 第 2 條 我 們 的 爭 論, 從 提 案 人 也 是 認 為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制 或 複 決, 這 屬 於 重 大 政 策, 再 來 還 有 一 條 是 預 算 租 稅 投 資 薪 俸 及 人 事 不 得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提 案, 另 外 第 14 條 說 提 案 內 容 互 相 矛 盾 或 顯 有 錯 誤, 致 不 能 了 解 其 提 案 者 不 能 作 為 公 投 提 案 ; 整 個 法 律 規 定 的 解 讀, 當 然 整 個 法 案 設 計 的 邏 輯 結 構 就 是, 實 質 的 擺 在 前 面, 程 序 的 擺 在 後 面, 但 是 整 個 法 律 的 適 用, 應 該 倒 過 來 從 14 條 這 裡 的 適 用 先 開 始 : 提 案 內 容 互 相 或 顯 有 錯 誤, 致 不 能 了 解 其 提 案 真 意 者 我 在 德 國 受 的 訓 練, 我 就 從 我 的 本 行 來 講, 當 然 是 先 問 提 案 內 容 有 沒 有 矛 盾? 這 第 一 個 問 題 : 提 案 內 容 有 沒 有 矛 盾 的 話, 當 然 我 們 知 道 矛 盾 有 三 種, 一 種 是 語 法 矛 盾, 第 二 個 是 語 意 矛 盾, 語 意 矛 盾 當 然 是 在 法 律 的 解 釋 裡 面, 從 語 法 矛 盾 到 語 意 矛 盾, 這 裡 面 的 爭 議 很 多 的 話, 就 是 各 位 都 已 經 提 到 的, 邏 輯 語 意 學 裡 面 所 提 的 正 面 表 列 跟 負 面 表 列 來 講, 語 意 上 可 能 它 是 可 以 轉 換 的, 因 為 依 照 邏 輯 語 意 學 來 講, 它 還 是 可 以 轉 換, 舉 一 個 例 子, 要 停 建 核 四, 跟 轉 為 核 四 要 建, 然 後 要 停 建 核 四, 同 意 不 同 意 的 命 題 ; 公 投 第 一 次 我 是 從 報 紙 看 到, 它 的 內 容 相 互 矛 盾 還 是 另 外 的 一 種, 是 所 謂 溝 通 行 動 理 論 之 間 的 語 用 學 上 的 矛 盾, 為 什 麼 是 語 用 學? 它 跟 人 有 關 啊! 其 實 我 同 意, 但 是 我 主 張 反 對 的 啊! 這 樣 的 話 就 會 產 生 一 種 弔 詭, 所 謂 弔 詭 就 是 說 你 同 意, 我 就 變 反 對 ; 你 反 對, 我 就 可 以 同 意 ; 因 為 我 是 一 個 語 用 學, 這 個 在 歐 美 也 有 人 稱 為 民 主 的 弔 詭, 我 想 Habermas 認 為 在 溝 通 行 動 理 論 裡 面 這 種 語 用 學 的 矛 盾 可 能 要 排 除, 所 以 我 想 這 個 爭 論 簡 質 化 矛 盾 的 適 用 來 講 的 話, 在 整 個 法 案 裡 面 是 擴 充 到 語 用 學 矛 盾, 這 一 點 我 從 學 理 來 講 我 也 支 持, 因 為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常 常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出 21

現 剛 才 的 爭 論 裡 面 同 意 或 反 對, 同 意 或 反 對 的 話, 它 是 一 個 不 確 定, 我 們 講 法 律 效 果 來 講, 你 符 合 要 件, 我 就 給 你 畢 業 或 不 畢 業, 那 裁 量 權 還 是 在 我! 這 樣 的 話, 你 應 該 要 轉 換 為 說 你 符 合 這 個 條 件 且 沒 有 意 外 就 會 畢 業, 其 實 我 們 的 設 計 剛 好 是 這 樣, 你 是 重 大 政 策, 但 是 沒 有 涉 及 投 資 沒 有 涉 及 租 稅, 那 你 可 以 ; 涉 及 投 資 租 稅, 可 能 就 不 行 ; 那 是 規 則 層 面, 其 實 現 在 來 進 行 到 第 2 條 的 重 大 政 策, 重 大 政 策 這 個 詞 是 一 個 價 值 評 斷, 什 麼 叫 重 大? 你 的 重 大 跟 我 的 重 大 就 跟 長 度 一 樣, 超 過 15 公 分 就 比 較 長 或 者 是 比 較 短, 所 以 評 價 進 去 會 比 較 多, 除 非 它 能 量 化, 但 是 你 假 如 在 重 大 政 策 裡 面 把 它 當 作 規 則 看, 你 又 說 投 資 跟 租 稅 又 把 它 阻 卻, 把 它 排 除, 這 個 時 候 又 等 於 是 說 重 大 政 策 是 可 以 實 行, 但 是 重 大 的 投 資 跟 租 稅, 反 而 也 可 以 因 為 接 下 來 的 例 外 規 定 而 把 它 排 除, 那 現 在 要 問 這 個 例 外 的 規 定 有 沒 有 例 外 的 例 外? 所 謂 例 外 的 例 外 就 是 極 其 重 大 的 投 資 跟 租 稅, 那 這 個 就 是 憲 法 本 質 的 重 要 性, 我 想 這 樣 的 話, 因 為 我 剛 才 做 了 一 些 演 繹, 把 這 些 評 價 性 的 名 詞 再 做 三 階 段 的 論 述, 規 則 例 外 例 外 的 例 外, 它 會 產 生 請 問 如 何 來 區 分 重 大 政 策 跟 極 重 大 的 政 策? 所 以 這 裡 來 講, 我 想 依 照 現 行 法 規 定, 顯 然 它 沒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因 為 我 們 都 知 道 基 本 權 干 預 要 法 律 保 留 要 種 種 種 種, 所 以 基 本 權 可 以 干 預, 然 後 基 本 權 干 預 不 能 違 反 本 質 的 重 要 性, 叫 作 重 要 性 理 論, 什 麼 叫 作 重 要 性 理 論 的 話, 又 要 回 溯 到 基 本 權 的 適 用 範 圍, 所 以 它 基 本 上 在 原 則 衡 量 之 下 變 成 規 則 的 時 候, 它 也 會 產 生 一 個 循 環, 所 以 我 想 在 這 一 點 來 講 的 話, 假 如 我 們 把 它 當 作 規 則 來 看, 那 其 實 在 租 稅 投 資 不 得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提 案 來 講, 這 一 點 確 實 對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制 複 決 可 以 阻 卻, 當 然 這 個 有 爭 論, 有 爭 論 的 話, 是 要 用 全 民 的 意 志 還 是 用 大 法 官 見 解? 你 們 就 去 看 死 刑 的 見 解, 大 法 官 為 什 麼 不 作? 謝 謝 大 家 張 教 授 文 貞 : 今 天 很 高 興 有 這 個 機 會 來 跟 大 家 就 國 內 外 都 關 注 的 台 灣 人 民 在 重 大 政 策 複 決 上 的 一 個 公 投 提 案, 這 樣 一 個 相 關 的 法 律 問 題 提 供 我 個 人 的 法 律 上 的 意 見 從 剛 剛 幾 位 先 進 提 的 認 為 這 樣 一 個 案 子 攸 關 重 大, 當 然 必 須 同 時 要 從 法 制 人 權 民 主 幾 個 重 要 的 台 灣 作 為 一 個 民 主 先 進 法 治 國 家 的 基 本 理 念 來 探 討, 所 以 我 也 希 望 從 這 個 面 向 來 提 供 大 家 一 些 思 考 的 方 向 第 一 點 從 法 制 觀 點 : ( 一 ) 其 實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並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機 關, 根 據 我 國 實 定 法 上, 目 前 還 有 效 的 大 法 官 解 釋 645 號 解 釋, 當 中 說 得 很 清 楚 :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是 協 助 行 政 院 來 執 行 落 實 公 民 投 票 的 一 個 行 政 法 上 具 有 專 業 的 行 政 委 員 會, 所 以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各 位 委 員 接 到 這 個 案 子 的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接 案 來 源 是 從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才 是 我 國 憲 政 法 制 上 的 獨 立 機 關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裡 頭 的 主 管 機 關 是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透 過 行 政 規 則 的 方 式 將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執 行 授 權 給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我 國 唯 一 的 獨 立 機 關 來 執 行, 也 因 此 各 位 委 員 今 天 之 所 以 接 到 這 個 案 子 進 行 後 續 的 討 論, 那 是 因 為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給 各 位 的 一 個 函 裡 頭 說, 22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已 經 通 過 了, 就 這 個 公 投 提 案 基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4 條 相 關 各 款 規 定 的 審 查, 交 由 各 位 具 有 民 主 法 治 公 民 投 票 相 關 專 業 的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來 作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34 條 的 兩 款 審 議 我 想 提 醒 各 位 委 員, 也 是 要 提 醒 我 國 的 真 正 的 獨 立 機 關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在 兩 次 送 給 各 位 委 員 作 進 一 步 審 議 思 考 的 時 候, 兩 次 都 作 了 同 樣 的 判 斷, 從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各 個 必 須 獨 立 審 查 行 使 職 權 的 委 員 的 行 使 職 權 的 過 程 當 中, 作 了 這 樣 的 判 斷, 送 交 各 位 委 員 來 予 以 審 議 ( 二 )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645 號 解 釋 當 中 也 說 得 很 清 楚 :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是 來 協 助 人 民 正 當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權 的 功 能 換 句 話 說,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什 麼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機 關, 為 什 麼 是 在 行 政 院 底 下 來 協 助 行 政 院 思 考 如 何 落 實 公 投 法 的 執 行 過 程 當 中, 借 助 學 者 專 家 的 經 驗 來 幫 忙 公 投 法 以 及 人 民 創 制 複 決 權 相 關 的 行 使? 我 想 這 一 點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也 是 剛 剛 好 幾 位 先 進 都 表 達 公 審 會 當 然 不 是 作 一 個 管 制 機 關 來 限 制 人 民 權 利 的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而 是 一 個 行 政 院 內 部 在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政 委 員 會, 發 揮 諮 詢 專 業 意 見 的 功 能, 來 協 助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實 行 這 是 在 我 進 入 後 續 的 討 論 之 前, 要 先 提 醒 各 位 公 審 會 的 學 者 先 進 及 委 員 第 二 點 從 程 序 觀 點 : 接 下 來 我 們 就 要 來 看 究 竟 目 前 這 個 提 案 在 程 序 上 是 不 是 要 思 考 公 審 會 在 考 量 的 第 34 條 1 2 這 兩 點, 以 及 在 程 序 上 它 是 不 是 一 個 同 一 事 項 的 問 題 我 想 在 行 政 法 上 關 於 同 一 事 項 的 認 定, 絕 對 跟 民 事 跟 刑 事 的 同 一 事 項 的 認 定 完 全 不 同, 既 不 採 取 形 式 認 定 的 觀 點, 也 必 須 要 從 法 規 範 的 意 旨 目 的 跟 功 能 來 作 考 量, 這 一 點 在 我 國 實 行 已 經 60 年 以 上 的 行 政 訴 訟 的 每 一 個 判 決 都 可 以 看 到 行 政 法 上 我 們 實 質 上 認 定 的 標 準, 所 以 我 非 常 贊 成 剛 剛 幾 位 先 進 已 經 提 出 來 的, 這 不 是 一 個 同 一 事 項 的 理 由, 第 一 個 是 如 果 我 們 看 到 目 前 第 二 次 所 提 出 來 的 主 文 跟 理 由, 非 常 清 楚 的 是 唯 一 獨 立 機 關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發 現 他 主 文 跟 理 由 並 沒 有 矛 盾, 他 已 經 作 了 第 14 條 的 判 定, 如 果 各 位 非 常 仔 細 的 去 閱 讀, 可 以 發 現 第 二 次 提 出 來 的 理 由 書, 並 沒 有 提 到 反 對 ECFA 的 立 場, 他 很 清 楚 的 四 段 理 由 都 是 在 一 一 闡 述 為 什 麼 ECFA 簽 署 需 要 經 過 公 民 投 票, 換 句 話 說, 它 是 一 個 要 求 要 將 重 大 政 策 交 付 公 投 的 提 案, 跟 第 一 次 提 案 理 由 是 完 全 不 同, 在 行 政 法 上 判 斷 這 個 行 政 事 項 是 不 是 同 一, 它 所 仰 賴 的 法 律 基 礎 跟 權 利 依 據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個 標 的 更 何 況 剛 剛 廖 福 特 教 授 也 已 經 提 到 連 署 人 並 不 相 同, 我 想 不 能 因 為 領 銜 人 是 相 同 的 黃 昆 輝 先 生 就 認 為 這 是 同 一 相 對 人 的 公 投 提 案 事 項 的 認 定, 這 是 有 非 常 大 差 別 的 地 方 即 便 行 政 處 分 的 對 項 兩 次 都 是 同 一 個 人, 我 想 各 位 如 果 去 參 照 行 政 法 院 作 那 麼 多 的 判 決, 即 使 它 的 日 期 時 間 法 律 依 據 請 求 權 基 礎 有 不 同 的 時 候, 那 還 是 不 會 認 定 為 是 同 一 事 項, 所 以 我 想 很 清 楚 這 不 是 同 一 個 事 項 再 補 充 說 明 的 是, 即 便 認 為 在 各 方 面 還 有 考 量, 我 想 行 政 法 上 對 於 同 一 事 項 的 認 定, 更 不 要 談 這 是 憲 法 上 落 實 人 民 創 制 複 決 權 利 的 行 使, 更 是 應 該 要 從 23

規 範 的 目 的 跟 功 能 來 予 以 考 量, 我 想 這 是 在 公 法 學 界 毫 無 爭 論 的 解 釋, 這 是 第 一 點, 所 以 在 程 序 上 我 不 認 為 這 有 任 何 同 一 事 項 的 問 題, 尤 其 從 理 由 的 表 述 從 連 署 人 的 不 同, 以 及 它 所 要 主 張 的 是 一 個 在 行 政 權 已 經 簽 署 ECFA 的 情 況 之 下, 在 立 法 院 複 決 的 過 程 當 中, 他 希 望 能 夠 交 付 由 人 民 來 對 重 大 政 策 複 決, 我 想 這 跟 第 一 個 提 案 完 全 不 同 第 三 點 實 質 問 題 認 定 : 換 句 話 說 也 是 各 位 在 行 使 公 民 投 票 法 賦 予 各 位 委 員 的 權 限 上 可 以 作 的 認 定 就 是, 這 到 底 是 不 是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事 項 的 認 定 關 於 這 個 認 定 當 然 就 牽 涉 到 是 不 是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以 及 對 這 個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是 不 是 要 採 取 一 個 反 對 立 場 的 要 求? 我 個 人 剛 剛 聆 聽 諸 位 先 進 的 討 論, 最 重 要 的 是 反 對 立 場 或 變 更 現 狀 立 場 的 要 求, 從 一 個 法 治 國 家 的 要 求, 這 個 法 律 基 礎 到 底 從 哪 裡 來? 剛 剛 幾 位 先 進 有 從 過 去 民 進 黨 政 府 所 提 的 法 律 草 案 來 說, 那 時 也 要 求 要 變 更 重 大 政 策 才 能 夠 提, 但 那 只 是 草 案, 沒 有 提 到 從 憲 法 或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這 樣 的 觀 點 是 不 能 夠 予 以 論 述, 我 也 同 意, 因 為 我 們 已 經 有 一 個 非 常 清 楚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31 條, 關 於 全 國 事 項 公 投, 一 旦 有 所 決 定 之 後, 它 的 法 律 效 力 的 規 定 我 們 可 以 很 清 楚 的 看 到, 除 了 法 律 跟 自 治 條 例 的 複 決, 一 旦 複 決 通 過 之 後, 它 馬 上 有 一 個 變 更 法 律 規 範 法 律 關 係 的 基 礎 效 力, 是 失 其 效 力 的 規 定,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這 個 公 投 的 提 案 才 必 須 要 是 反 對 原 來 法 律 的 施 行 或 者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的 內 容, 那 樣 子 的 一 個 所 謂 變 更 現 狀 的 公 投 提 案 在 第 3 款 當 中, 有 關 重 大 政 策 應 由 權 責 機 關 為 實 現 該 公 民 投 票 之 必 要 處 置, 這 裡 很 清 楚 可 以 看 到,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這 件 事 情, 並 不 當 然 表 示 重 大 政 策 公 投 完 了 之 後, 這 個 重 大 政 策 決 定 馬 上 就 會 因 此 變 更,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第 2 款 跟 第 1 款 第 3 款 的 效 果, 在 法 律 上 的 規 定 完 全 不 同 的 原 因 剛 剛 很 多 先 進 也 提 到 公 投 法 有 其 歷 史, 公 投 法 在 很 多 方 面 是 立 法 院 當 時 為 了 限 制 公 投 提 案, 很 清 楚 的 正 是 因 為 如 此, 所 以 對 於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這 件 事 情, 這 部 法 律 並 沒 有 給 公 投 結 果 跟 重 大 政 策 相 同 或 不 相 同 時 的 一 個 立 即 失 效 的 法 律 效 力, 換 句 話 說, 立 法 院 當 時 制 訂 這 部 公 投 法 的 時 候, 對 於 重 大 政 策 採 取 的 立 場 是 諮 詢 式 的 立 場, 立 法 院 自 己 在 重 大 政 策, 根 據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20 號 解 釋, 也 說 了 他 有 重 大 政 策 參 與 決 定 權, 所 以 即 使 行 政 院 作 了 決 定, 他 也 可 以 參 與 決 定, 在 參 與 決 定 的 過 程 當 中, 如 果 立 法 院 認 為 有 聽 聽 看 人 民 意 見 的 必 要, 想 當 然 絕 大 多 數 的 情 況 是 立 法 院 持 反 對 意 見 的 立 法 委 員 想 要 聽 聽 看 人 民 的 意 見, 假 設 立 法 委 員 在 這 樣 的 時 候, 根 據 公 投 法 的 規 定, 立 法 院 可 以 就 這 樣 的 一 個 重 大 政 策 複 決, 他 自 己 來 向 人 民 提 出 的 時 候, 這 個 時 候 就 非 常 有 趣 了, 立 法 院 自 己 當 然 會 問 人 民 你 是 否 同 意, 立 法 委 員 自 己 也 不 會 說 我 同 意 或 我 不 同 意, 所 以 它 還 是 一 個 正 面 表 述 的 方 式 ; 就 像 廖 福 特 教 授 所 講, 世 界 所 有 國 家 不 管 是 政 府 或 人 民 的 提 案 都 正 面 表 列 的 方 式, 如 果 立 法 院 在 作 這 個 審 查 的 時 候, 他 想 要 聽 聽 人 民 的 意 見, 再 作 成 決 定, 這 樣 的 公 投 提 案 是 否 也 不 合 法 呢? 當 然 合 法! 所 以 這 正 是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在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這 一 點 上, 跟 法 律 的 變 更 有 很 大 不 同 的 地 方, 我 個 人 不 見 得 同 意 這 樣 子 立 法 制 定 的 方 式, 因 為 它 限 制 了 人 民 對 重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