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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4 )24:00 )~ :104 )~ )15:00~17:00 )08:00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06-2383883 簡 章 項 發 售 日 期 集 個 應 體 別 購 買 年 月 日 起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簡 註 章 發 售 辦 法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依 國 屆 各 中 畢 端 國 業 集 中 生 規 體 向 定 報 星 日 原 時 名 期 ( 就 間 : 四 星 讀 國 期 中 二 集 體 報 名, 名 各 學 資 生 辦 國 料 理 向 中 檢 集 各 至 體 核 國 表 報 中 立 名 報 及 臺 相 名 南 關 時 第, 證 一 應 明 高 繳 文 級 交 件 中 報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4 3 ) 49 個 一 時 高 段 級 至 中 指 學 定 地, 點 請 辦 參 理 閱 報 簡 名 章 國 第 立 頁 臺 南 第 4 3 ) 月 別 報 名 日 ( 詳 星 閱 期 簡 四 章 ) 第 三 頁 ): 開 期 放 至 網 路 年 填 月 報 月 個 日 別 ( 報 星 名 期 表 四 一 日 ) 104 6 9 ( 6 11 )12:00 ) 8 8 6 8 104 6 10 8:00 6 11 6 11 12:00 12:00 生 報 臺 聯 名 南 合 區 地 考 點 試 : 學 分 年 發 度 入 學 委 員 等 會 學 校 特 色 招 領 國 立 臺 南 或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電 話 : 各 網 址 104 試 取 准 考 證 五 集 南 體 第 報 一 名 高 由 級 國 中 中 學 派 統 員 一 至 領 國 取 立 臺 個 別 報 名 於 報 名 完 成 時 領 取 ( 06-2383883 06-2371206#220 測 考 場 驗 場 分 日 公 配 期 布 表 ( 星 期 六 詳 閱 簡 章 第 頁 104 6 12 104 6 13 申 和 公 請 參 布 考 答 本 案 ( 星 期 日 ) 釋 復 以 後 104 6 14 一 臺 生 南 聯 合 考 試 分 年 發 度 入 高 學 級 委 中 員 等 會 學 校 特 色 招 11 104 6 14 公 布 國 立 臺 南 第 高 級 中 學 臺 南 市 14:00 釋 試 復 題 結 疑 果 義 星 期 二 前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號 或 104 6 15 )8:00~12:00 (,70145 1 查 詢 二 網 中 06-2371206#220) 發 入 路 等 學 開 測 放 校 驗 查 特 分 詢 色 招 生 聯 學 合 年 考 度 試 高 分 級 臺 生 南 聯 合 考 : 試 分 年 發 度 入 高 學 級 委 中 員 等 會 學 校 特 色 招 104 6 16 )18:00 測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104 104 6 16 )10:00 開 驗 放 分 網 數 複 查 三 ) ( ) 志 路 願 選 填 月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五 至 網 址 104 6 17 8:00~12:00 志 願 繳 資 交 料 中 定 集 願 體 資 如 料 另 : 有 考 規 生 定 向 提 原 就 前 讀 繳 國 交 中 者 集 ),, 體 依 繳 惟 其 交 各 志 規 國 相 關 證 向 明 各 文 件 中 繳 交 選 填 志 願 及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104 6 19 6 個 別 時 段 至 指 定 地 點 或 網 站 辦 理 選 填 志 20 年 報 名 月 考 生 繳 日 交 ( 志 星 願 期 資 一 料 ): 學 件 生 等 將 送 志 至 國 願 立 資 臺 料 南 及 第 相 一 關 高 證 級 明 中 文 願,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生 臺 第 南 一 聯 高 合 級 考 : 中 試 學 分 年 發 度 入 高 學 級 委 中 員 等 會 學 校 國 特 立 色 臺 招 南 104 6 22 13 104 6 22 ( 8:00~16:00 ) 目 日 期 說 明 備 區 學 104 區 學 104 數 受 理 單 位 學 受 理 單 位 區 學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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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壹 總 則 1 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2 參 試 務 作 業 8 一 報 考 資 格 8 二 報 名 辦 法 8 三 考 試 科 目 和 日 期 11 四 考 試 地 點 11 五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1 六 分 數 查 詢 12 七 分 數 複 查 12 八 分 數 使 用 12 九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12 肆 分 發 作 業 12 一 選 填 志 願 12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13 三 分 發 方 式 14 四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14 五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14 伍 報 到 入 學 15 陸 其 他 15 i

附 件 附 件 一 臺 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17 附 件 二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18 附 件 三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20 附 件 四 報 名 委 託 書 21 附 件 五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22 附 件 六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23 附 件 七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24 附 件 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25 附 件 九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志 願 表 26 附 件 十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志 願 表 27 附 件 十 一 分 發 繳 表 委 託 書 28 附 件 十 二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29 附 件 十 三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30 附 件 十 四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36 附 件 十 五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發 結 果 申 訴 表 37 附 件 十 六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38 附 錄 附 錄 一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39 附 錄 二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41 附 錄 三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42 附 錄 四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44 附 錄 五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46 附 錄 六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49 ii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壹 總 則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簡 章 )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30083939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研 訂, 並 經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會 址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審 查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定 本 委 員 會 係 由 臺 南 區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聯 合 組 成 各 校 校 名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招 生 名 額 及 各 項 說 明 請 詳 細 參 閱 3~7 頁 符 合 本 簡 章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報 名 參 加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考 生,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後, 依 各 校 所 定 之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錄 取 門 檻 本 測 驗 分 數 及 志 願 進 行 電 腦 分 發 作 業,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定 學 生 之 錄 取 學 校 班 別 凡 不 符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者, 本 委 員 會 得 取 消 其 報 名 分 發 或 錄 取 資 格, 已 完 成 報 名 者, 其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有 關 簡 章 發 售 日 期 地 點 等 事 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49 頁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本 簡 章 亦 可 由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 1 -

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3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4 國 立 臺 南 家 齊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5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6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中 學 7-2 -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210305 校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電 話 (06)2371206 網 址 http://www.tnfsh.tn.edu.tw/bin/home.php 傳 真 (06)2084698 數 理 科 學 教 育 班 外 加 名 額 原 特 招 測 驗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住 同 分 參 酌 民 採 計 科 目 生 男 320 7 7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一 錄 取 門 檻 : 評 方 選 式 備 註 身 心 障 礙 生 1.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作 文 4 級 分 以 上 2.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及 自 然 科 均 為 A 以 上 錄 3.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英 語 科 社 會 科 為 B++ 以 上 二 會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數 學 等 取 考 級 順 成 科 標 序 績 示 科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科 相 同 時, 其 科 科 科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 科 科 1.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及 自 然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表 : 1 2 3 4 5 6 錄 (A++)x2 (A++)x1 (A++)x1 (A+)x2 (A+)x1 (A)x2 會 (A+)x1 (A)x1 (A)x1 等 取 考 級 順 成 2. 標 序 績 若 示 科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則 以 104 科 年 國 中 教 科 科 科 育 會 考 國 文 及 英 語 科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表 : 1 2 3 4 5 6 (A++)x2 (A++)x1 (A++)x1 (A+)x2 (A+)x1 (A)x2 (A+)x1 (A)x1 (A)x1 3.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則 以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社 會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A++ A+ A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址 : http://www.tnfsh.tn.edu.tw/bin/home.php 二 交 通 資 訊 : 搭 乘 火 車 區 間 車 至 臺 南 火 車 站 下 車, 出 火 車 站 後 站 步 行 約 七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 3 -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210306 校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電 話 (06)2131928 網 址 http://www.tngs.tn.edu.tw 傳 真 (06)2154527 國 理 際 工 人 醫 文 科 學 學 核 定 班 名 評 方 選 式 備 註 班 班 女 120 200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一 錄 取 門 檻 :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3 3 英 語 數 學 詳 4 4 英 語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1. 國 際 人 文 科 學 班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B++ 寫 作 測 驗 4 級 分 社 會 科 B++ 2. 理 工 醫 學 班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B++ 寫 作 測 驗 4 級 分 自 然 科 B++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英 語 科 及 數 學 科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 1. 國 際 人 文 科 學 班 : (1) 特 招 英 語 (2) 特 招 數 學 科 (3) 會 考 國 文 科 (A++) (4) 會 考 社 會 科 (A++) (5) 會 考 英 語 科 (A++) (6) 會 考 數 學 科 (A++) (7) 會 考 國 文 科 (A+) (8) 會 考 社 會 科 (A+) (9) 會 考 英 語 科 (A+) (10) 會 考 數 學 科 (A+) (11) 會 考 國 文 科 (A) (12) 會 考 社 會 科 (A) (13) 會 考 英 語 科 (A) (14) 會 考 數 學 科 (A) (15) 會 考 國 文 科 (B++) (16) 會 考 社 會 科 (B++) (17) 會 考 英 語 科 (B++) (18) 會 考 數 學 科 (B++) 之 順 序 2. 理 工 醫 學 班 : (1) 特 招 數 學 科 (2) 特 招 英 語 科 (3) 會 考 自 然 科 (A++) (4) 會 考 國 文 科 (A++) (5) 會 考 數 學 科 (A++) (6) 會 考 英 語 科 (A++) (7) 會 考 自 然 科 (A+) (8) 會 考 國 文 科 (A+) (9) 會 考 數 學 科 (A+) (10) 會 考 英 語 科 (A+) (11) 會 考 自 然 科 (A) (12) 會 考 國 文 科 (A) (13) 會 考 數 學 科 (A) (14) 會 考 英 語 科 (A) (15) 會 考 自 然 科 (B++) (16) 會 考 國 文 科 (B++) (17) 會 考 數 學 科 (B++) (18) 會 考 英 語 科 (B++) 之 順 序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址 : http://www.tngs.tn.edu.tw 二 交 通 資 訊 : 火 車 北 站, 搭 2 路 公 車 至 大 南 門 站 下 車 - 4 -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家 齊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210309 校 址 70052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42 號 電 話 (06)2133265#2130 網 址 http://www.ccgsh.tn.edu.tw 傳 真 (06)2130753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數 理 特 色 班 不 限 40 1 1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評 方 選 式 一 錄 取 門 檻 : 1.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科 達 B+ 以 上 2.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數 學 科 自 然 科 社 會 科 皆 達 B 以 上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4 年 臺 南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數 學 考 科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為 數 學 科 自 然 科 英 語 科 國 文 科 社 會 科 之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成 績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備 註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址 :https://www.ccgsh.tn.edu.tw 二 交 通 資 訊 : 搭 乘 火 車 區 間 車 至 臺 南 火 車 站 下 車 後 搭 乘 高 雄 客 運 2 路 0 左 0 右 公 車 至 家 齊 女 中 站 下 車, 步 行 1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門 口 - 5 -

校 名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110328 校 址 74146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三 舍 里 大 順 六 路 12 巷 6 號 電 話 (06)5052926 網 址 http://www.nnkieh.tnc.edu.tw 傳 真 (06)5053295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科 學 人 文 班 不 限 30 1 1 英 語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備 註 一 錄 取 門 檻 : 1.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2.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達 B++ 以 上 3.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作 文 4 級 分 以 上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計 分 :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英 語 科 數 學 科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如 下 : 總 分 = 英 語 科 分 數 + 數 學 科 分 數 三 錄 取 方 式 : 按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參 酌 : 特 招 英 語 科 特 招 數 學 科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會 考 數 學 科 會 考 自 然 科 會 考 英 語 科 會 考 社 會 科 之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成 績 四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http://163.26.206.130/dyna/menu/index.php?account=admission 二 交 通 資 訊 : 1. 搭 乘 火 車 區 間 車 至 南 科 火 車 站 下 車, 出 火 車 站 後 站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或 搭 乘 園 區 免 費 接 駁 專 車 約 3 分 鐘 到 校 2. 臺 南 市 公 車 動 態 系 統 : 經 行 南 科 實 中 站 ( 橘 12 綠 2 綠 3 線 ) 3. 自 行 開 車 : 台 19 甲 線 與 西 拉 雅 大 道 的 交 叉 路 口 備 註 本 校 無 校 車, 如 有 需 要 可 洽 民 營 業 者 詳 細 資 訊 請 見 http://ppt.cc/prcp - 6 -

校 名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110312 校 址 73042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民 權 路 101 號 電 話 (06)6562274 網 址 http://w3.hysh.tnc.edu.tw/www/home.php 傳 真 (06)6591935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數 理 科 學 教 育 班 不 限 40 1 1 數 學 英 語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一 錄 取 門 檻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或 自 然 科 至 少 一 科 達 A 以 上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數 學 科 英 語 科 成 績 各 占 50%,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 1.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數 學 科 成 績 評 選 2.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以 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英 語 方 式 科 成 績 3.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為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數 學 科 國 文 科 英 語 科 社 會 科 之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成 績 4.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以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課 程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址 :http://www.hysh.tnc.edu.tw/ 備 註 二 交 通 資 訊 : 公 車 : 搭 乘 新 營 客 運 至 離 新 營 高 中 最 近 站 牌 下 車 ( 站 牌 : 文 化 局, 流 行 之 星 ) 火 車 : 搭 乘 火 車 至 新 營 火 車 站 下 車, 出 火 車 站 後, 步 行 由 三 民 路 接 民 權 路 右 轉, 即 可 至 本 校 ( 新 營 高 中 ), 全 長 約 1.5 公 里 - 7 -

参 試 務 作 業 一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修 畢 國 民 中 學 3 年 課 程 者 ( 二 )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 教 育 部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 教 學 ( 四 ) 字 第 1030046490B 號 )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 三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 1.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業 3 年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2.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3.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4.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者 5. 其 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備 註 : (1)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分 數 證 明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2)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送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3) 持 放 棄 聲 明 書 之 學 生 : 於 其 它 入 學 管 道 完 成 報 到, 但 又 於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放 棄 者, 應 檢 附 放 棄 書 面 聲 明 二 報 名 辦 法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集 體 報 名 : 凡 本 區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所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臺 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見 附 件 一 ) 2. 個 別 報 名 :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與 跨 就 學 區 報 名 之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 網 址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後,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詳 見 ( 五 ) 報 名 流 程 和 應 備 資 料 備 註 :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應 擇 一 就 學 區 報 考 並 據 以 分 發, 不 以 其 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籍 所 在 地 就 學 區 為 限 ( 二 ) 報 名 日 期 和 時 間 : 1. 集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9 10 日 ( 星 期 二 三 )8:30~17:00;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8:30~12:00, 請 各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名 2. 個 別 報 名 : 於 上 網 ( 報 名 網 址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後, 並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1)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時 間 :10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12:00 (2)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8:30~17:00;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8:30~12: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1.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所 就 讀 學 校 2. 個 別 報 名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 - 8 -

( 四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含 考 試 和 分 發 入 學 ): (1)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A.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B.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3)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減 30%,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繳 費 方 式 : (1) 集 體 報 名 :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前 向 原 就 讀 國 中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由 學 校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或 開 立 公 庫 支 票, 抬 頭 請 務 必 正 確 填 寫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全 體 報 名 學 生 合 計 金 額 開 立 1 張 即 可 ) (2) 個 別 報 名 : 請 至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3.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 五 ) 報 名 流 程 和 應 備 資 料 : 1. 集 體 報 名 : 國 中 端 依 據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名 作 業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內 容 辦 理 考 生 應 繳 給 就 讀 國 中 資 料 各 國 中 應 繳 給 本 區 主 辦 學 校 資 料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2)103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 或 電 (1) 報 名 資 料 檔 ( 含 考 生 相 片 電 子 檔 ) 子 檔 ) (2) 考 生 名 冊 (3)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3)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名 冊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4) 非 冷 氣 試 場 學 生 名 冊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5)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名 冊 (4)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註 (6) 其 它 書 面 表 單 3),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7)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或 公 庫 支 票 生 (5)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6) 報 名 費 註 :1. 凡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應 另 附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 附 件 二 ) 2.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不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 附 件 三 )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十 二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十 三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 9 -

1. 個 別 報 名 : (1)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12:00 自 行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資 料 ( 網 址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報 名 相 片 規 格 請 參 閱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並 於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白 色 A4 規 格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含 正 反 面 ) 在 所 列 印 個 別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使 用 戶 口 名 簿 者, 應 將 影 本 浮 貼 於 個 別 報 名 表 (2) 考 生 務 必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8:30~17:00;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8:30~12:00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攜 帶 應 繳 資 料 ( 詳 見 下 表 ) 親 自 或 委 託 (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四 )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 現 場 繳 交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經 審 查 完 畢, 始 完 成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3) 採 現 場 審 件, 並 於 個 別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電 腦 和 印 表 機 提 供 考 生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4) 完 成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後, 現 場 發 給 准 考 證 考 生 應 繳 資 料 (1)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2) 網 路 列 印 之 個 別 報 名 表 (3) 報 名 費 (4)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5)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註 3),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6)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7)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 同 個 別 報 名 表 通 訊 處 ), 並 各 貼 足 新 (3)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註 :1. 凡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應 另 附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 附 件 二 ) 2.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不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 附 件 三 )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十 二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十 三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委 員 會 向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委 員 會 取 得 考 生 會 考 相 關 資 料, 該 項 資 料 限 用 於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試 務 分 發 與 入 學 報 到 各 項 作 業 2.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報 名 考 生 名 冊 及 報 名 費, 請 國 中 端 親 送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 3. 考 生 報 名 相 片 電 子 檔, 請 使 用 103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所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4.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 依 據 :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1010133145C 號 令 ) 辦 理 報 名 5.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 10 -

相 片 1 張,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6.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如 因 不 及 取 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得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切 結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後, 先 准 其 報 考 7.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 26~28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若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另 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 附 件 三 ),),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三 考 試 科 目 和 日 期 : ( 一 ) 考 試 科 目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包 含 英 語 及 數 學, 考 試 科 目 皆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各 考 試 科 目 作 答 時 間 及 命 題 依 據 如 下 : 考 試 科 目 英 語 作 答 時 間 60 分 鐘 命 題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及 其 延 伸 應 用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數 學 60 分 鐘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及 其 延 伸 應 用 ( 二 )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 1.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2. 考 試 時 間 表 : 考 試 時 段 6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50~9:00 考 試 說 明 9:00~10:00 英 語 10:00~10:40 休 息 10:40~10:50 考 試 說 明 10:50~11:50 數 學 四 考 試 地 點 : (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在 報 名 考 區 內, 並 套 印 於 准 考 證 上, 考 生 請 先 詳 閱 ( 二 ) 考 場 平 面 圖 和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考 試 前 1 日 公 布 於 各 考 場, 考 生 可 於 104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15:00~17:00 至 考 場 認 識 環 境 為 維 護 試 場 環 境 品 質,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五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考 試 後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可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8:00~12:00,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傳 真 至 (06)2084698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辦 理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見 附 件 五 ) - 11 -

六 分 數 查 詢 : ( 一 ) 請 考 生 於 104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0:00 至 線 上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 二 ) 為 提 供 考 生 充 分 選 填 志 願 訊 息, 本 次 考 試 將 提 供 各 科 分 數 累 計 人 數 表 七 分 數 複 查 : ( 一 ) 申 請 日 期 :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8:00~12:00 ( 二 ) 手 續 : 1. 請 填 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見 附 件 六,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申 請 2.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 3.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寄 發 給 結 果 通 知 書 八 分 數 使 用 : 本 考 試 分 數 限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有 效 九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 考 生 對 於 本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 不 包 含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認 為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應 於 104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以 書 面 向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詳 見 附 件 七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及 附 件 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肆 分 發 作 業 一 選 填 志 願 採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網 址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 一 )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必 須 於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8:00 至 6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24:00 前, 進 入 上 開 作 業 平 臺 完 成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志 願 選 填 ( 二 ) 學 生 選 填 志 願 時, 應 注 意 各 校 所 訂 定 之 錄 取 門 檻, 並 詳 細 閱 讀 選 填 志 願 網 頁 之 說 明 : 如 基 本 資 料 志 願 學 校 科 班 及 相 關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若 未 遵 守 其 規 定, 而 導 致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或 形 成 無 效 志 願 時, 其 後 果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必 須 依 網 頁 指 示, 將 特 色 招 生 志 願 插 列 於 免 試 入 學 志 願 學 校 之 前 後 或 免 試 入 學 志 願 學 校 之 間,,,, 惟 不 得 更 改 免 試 志 願 之 順 序 ( 四 ) 報 名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志 願 總 數 男 生 以 4 個 為 限, 女 生 以 5 個 為 限 - 12 -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 一 ) 學 校 集 體 繳 表 : 本 區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含 符 合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及 升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 一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代 辦 集 體 繳 表, 不 得 個 別 現 場 繳 表 1. 備 齊 志 願 資 料 (1) 志 願 表 ( 由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產 生 僅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九 ;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十 ): A.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選 填 分 發 志 願, 凡 逾 期 未 完 成 志 願 選 填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志 願 總 數 男 生 以 4 個 為 限, 女 生 以 5 個 為 限 B. 分 發 網 站 載 有 詳 細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請 詳 閱 後 審 慎 進 行 志 願 選 填 C. 志 願 表 上 需 有 本 人 及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確 認, 無 家 長 簽 名 者 不 得 報 名 (2)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十 二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十 三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2. 繳 表 程 序 (1)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註 冊 組 於 104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日 ) 協 助 印 出 志 願 表 ( 附 件 九 或 附 件 十 ), 學 生 攜 回 請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後,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向 註 冊 組 ( 或 承 辦 人 員 ) 繳 表, 未 於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2) 國 中 各 校 彙 整 學 生 志 願 資 料 並 查 核 無 誤 後 在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按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之 時 段 (104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8:00~15:00) 及 地 點 集 體 繳 表 ( 二 ) 個 別 現 場 繳 表 : 臺 南 區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臺 南 區 以 外 學 生 ( 應 屆 及 非 應 屆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一 律 採 親 自 或 委 託 辦 理 個 別 現 場 繳 表 委 託 辦 理 應 填 具 分 發 繳 表 委 託 書 ( 由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產 生 僅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九 ;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十 ) 1. 備 齊 志 願 資 料 : (1)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選 填 分 發 志 願, 凡 逾 期 未 完 成 登 記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2) 分 發 網 站 載 有 詳 細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請 詳 閱 後 審 慎 進 行 志 願 選 填 2. 繳 表 程 序 ( 三 ) 繳 表 地 點 由 學 生 自 行 列 印 志 願 表 ( 附 件 九 或 附 件 十 ), 請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後,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6:00 前 完 成 繳 表 程 序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至 本 委 員 會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校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電 話 :06-2371206 分 機 :200 220 221 傳 真 :06-2084698 交 通 狀 況 : 搭 乘 火 車 區 間 車 至 臺 南 火 車 站 下 車, 出 火 車 站 後 站 步 行 約 七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 13 -

三 分 發 方 式 ( 一 ) 依 據 報 名 學 生 的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及 各 招 生 學 校 簡 章 所 列 科 目 加 權 計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再 以 各 生 志 願 資 料 內 之 志 願 選 填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 二 )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依 各 招 生 學 校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條 件 依 序 分 發, 如 經 比 序 後 仍 全 部 相 同 且 所 選 科 組 班 所 餘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時, 則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 三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該 班 別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四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一 ) 時 間 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12:00 ( 二 ) 公 告 方 式 以 下 列 方 式 同 時 公 告 : 1. 各 招 生 學 校 公 布 該 校 之 錄 取 榜 單 2.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3.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結 果 查 榜 服 務 系 統 如 下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查 榜 專 用 網 址 :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 三 )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1.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考 生 : 由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將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交 付 各 招 生 學 校, 於 7 月 6 日 報 到 時 轉 發 至 各 錄 取 學 生 2. 僅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考 生 : 由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將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郵 寄 至 各 報 名 學 生 五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一 )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對 分 發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得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惟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原 報 名 志 願 中 所 選 填 之 志 願 及 順 序 ( 二 )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四 )08:00~ 15: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手 續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1) 填 妥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十 四 ) (2) 請 於 104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四 )15:00 前 親 自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 14 -

(3)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及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 三 ) 複 查 結 果 公 布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並 寄 發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伍 報 到 入 學 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經 錄 取 者,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報 到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一 )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報 到 時 間 :9:00 至 12:00, 如 錄 取 學 校 另 有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者, 則 從 其 規 定 ( 三 ) 報 到 後 放 棄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件 十 六 )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二 錄 取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如 有 發 現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未 完 成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資 格 放 棄 者, 或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陸 其 他 一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對 本 項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作 業 有 相 關 疑 義,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反 應 仍 無 結 果, 得 填 具 申 訴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疑 義 申 訴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五 )17:00 前, 以 書 面 方 式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發 結 果 申 訴 表, 附 件 十 五 ) 向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能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研 議 處 理 方 案 三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因 作 業 需 要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與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資 料,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於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分 數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二 ) 本 委 員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分 數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 三 ) 本 委 員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各 委 員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四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委 員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五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 15 -

< 備 註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請 見 附 錄 一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請 見 附 錄 二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請 見 附 錄 三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請 見 附 錄 四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附 錄 五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請 見 附 錄 六 - 16 -

附 件 一 臺 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學 校 代 碼 / 校 名 學 校 代 碼 / 校 名 學 校 代 碼 / 校 名 北 110F01 南 大 附 屬 啟 聰 114526 市 立 西 港 國 中 213512 市 立 安 南 國 中 110328 國 立 南 科 實 中 114527 市 立 將 軍 國 中 213513 市 立 安 順 國 中 111313 私 立 南 光 高 中 114528 市 立 後 港 國 中 213514 市 立 復 興 國 中 111318 私 立 鳳 和 高 中 114529 市 立 竹 橋 國 中 213515 市 立 新 興 國 中 111320 私 立 港 明 高 中 114530 市 立 北 門 國 中 213517 市 立 文 賢 國 中 ( 111321 私 立 興 國 高 中 114531 市 立 南 新 國 中 213518 市 立 崇 明 國 中 111322 私 立 明 達 高 中 114532 市 立 太 子 國 中 213519 市 立 和 順 國 中 111323 私 立 黎 明 高 中 114533 市 立 新 東 國 中 213520 市 立 海 佃 國 中 111326 私 立 新 榮 高 中 114534 市 立 鹽 水 國 中 111501 私 立 城 光 國 中 仁 德 區 114535 市 立 白 河 國 中 111502 私 立 昭 明 國 中 114536 市 立 柳 營 國 中 114306 市 立 大 灣 高 中 114537 市 立 東 山 國 中 114307 市 立 永 仁 高 中 114538 市 立 東 原 國 中 114501 市 立 仁 德 國 中 114539 市 立 後 壁 國 中 114502 市 立 文 賢 國 中 ( ) 114540 市 立 菁 寮 國 中 114503 市 立 歸 仁 國 中 114543 市 立 大 橋 國 中 114504 市 立 關 廟 國 中 114544 市 立 沙 崙 國 中 114505 市 立 永 康 國 中 211301 私 立 長 榮 高 中 114508 市 立 龍 崎 國 中 211304 私 立 聖 功 女 中 114509 市 立 新 化 國 中 211310 私 立 光 華 女 中 114510 市 立 善 化 國 中 211315 私 立 瀛 海 高 中 114511 市 立 玉 井 國 中 211317 私 立 崑 山 高 中 114512 市 立 山 上 國 中 211318 私 立 德 光 高 中 114513 市 立 安 定 國 中 211320 私 立 慈 濟 高 中 114514 市 立 楠 西 國 中 213303 市 立 南 寧 高 中 114515 市 立 新 市 國 中 213316 市 立 土 城 高 中 114516 市 立 南 化 國 中 213501 市 立 後 甲 國 中 114517 市 立 左 鎮 國 中 213502 市 立 忠 孝 國 中 114518 市 立 麻 豆 國 中 213504 市 立 大 成 國 中 114519 市 立 下 營 國 中 213505 市 立 金 城 國 中 114520 市 立 六 甲 國 中 213506 市 立 民 德 國 中 114521 市 立 官 田 國 中 213507 市 立 成 功 國 中 114522 市 立 大 內 國 中 213508 市 立 延 平 國 中 114523 市 立 佳 里 國 中 213509 市 立 建 興 國 中 114524 市 立 佳 興 國 中 213510 市 立 中 山 國 中 114525 市 立 學 甲 國 中 213511 市 立 安 平 國 中 區 ) - 17 -

結 ( ( ( : 附 件 二 身 姓 名 性 別 男 臺 南 區 通 女 身 心 障 礙 訊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路 : 樓 之 巷 緊 電 聯 急 絡 聯 絡 人 畢 業 行 動 電 話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 縣 ( 國 高 市 中 )( 畢 業 年 結 ) 民 畢 結 業 導 教 或 老 師 輔 師 導 特 姓 名 智 電 話 學 行 校 動 電 話 : ( ) ( 障 視 礙 聽 能 類 語 全 盲 弱 視 ) 別 肢 腦 覺 左 耳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右 耳 重 身 言 情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學 性 麻 痺 : 多 體 病 弱 自 緒 行 為 障 礙 發 習 閉 展 重 症 遲 緩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別 申 其 他 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請 服 務 卷 題 別 普 放 大 通 試 卷 項 目 試 場 延 提 行 情 長 作 答 時 間 分 鐘 (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人 早 分 鐘 入 場 喚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其 工 醒 緒 報 服 行 讀 務 為 服 ( 障 務 註 礙 三 者 ( 註 ) 視 一 情 況 )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20 5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處 縣 市 街 鄉 市 段 鎮 區 村 里 弄 鄰 號 話 () 國 年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肩 脫 拍 攝 年 月 ( 含 ) 以 後 片 膀 帽 張 頂 光 端 面 吋 淺 五 正 背 官 面 景 近 以 彩 拍 頭 清 色 部 晰 相 及 103 11 2 1 ) 微 ) ) 度 中 度 輕 第 1 頁 ( 共 2 頁 ) 他 請 說 ( 明 ) - 18 -

輔 擴 具 輪 放 人 視 搭 ( 大 第 2 頁 ( 共 2 頁 ) 助 配 工 電 子 調 頻 系 統 號 ) 盲 特 發 聽 射 器 型 號 號 接 收 器 型 號 FM ) 其 用 殊 他 算 桌 盤 椅 ( 桌 不 具 高 計 ) 算 功 能 以, 應 上 附, 照 桌 片 面 供 長 審 寬 核 以 上 )( ( 考 原 ( 生 則 自 上 說 備 由 明 考 生 自 備 ) 繳 證 驗 件 作 方 答 式 身 心 障 一 代 礙 般 謄 手 至 作 冊 答 ( 案 證 卡 明 () 或 鑑 放 輔 大 會 答 證 案 明 卡 影 本 ( 題 證 本 件 畫 及 記 證 ) 明 乃 審 查 之 重 要 依 據, 務 請 齊 備 ) cm cm cm 家 長 考 或 生 監 簽 其 護 章 他 人 特 殊 考 生 之 相 關 醫 療 導 輔 診 師 導 老 斷 特 師 證 教 簽 老 明 名 ( 師 正 非 或 本 ( 請 說 明 ) 應 屆 畢 業 生 此 欄 無 需 簽 名 ) 審 查 小 簽 組 名 承 辦 人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小 組 說 明 椅 機 鏡 耳 ( 型 器 ( 型 ) ( 考 生 自 備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註 一 : 僅 提 供 真 人 報 讀 註 二 : 凡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無 論 聽 障 等 級, 均 須 填 寫 臺 南 考 區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註 三 : 喚 醒 服 務 適 用 於 嗜 睡 症 或 周 期 性 嗜 睡 症, 或 因 為 服 用 藥 物 關 係 之 考 生, 各 考 區 可 將 該 學 生 安 排 在 一 般 試 場 第 一 排 位 置 作 為 因 應 註 四 : 監 試 委 員 將 依 據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提 供 必 要 的 提 醒 服 務 - 19 -

附 件 三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學 校 代 碼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學 校 名 稱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班 級 座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非 冷 氣 試 場 理 由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考 生 簽 名 家 長 簽 名 承 辦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填 寫 本 表 考 生, 一 律 安 排 在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2. 考 生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 20 -

附 件 四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欲 參 加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因 故 無 法 親 至 現 場 報 名, 茲 委 託 協 助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願 意 遵 守 所 有 報 名 程 序 及 考 試 規 範, 否 則 自 願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與 受 託 人 關 係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日 - 21 -

附 件 五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8:00~12:00 若 為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免 填 准 考 證 號 碼 受 理 單 位 : 臺 南 區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申 請 方 式 : 請 填 妥 本 表, 於 申 請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06)2084698 考 試 科 目 :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申 請 教 師 姓 名 : 就 讀 / 服 務 學 校 : ( 申 請 者 ) 考 試 科 目 題 號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注 意 事 項 : 1.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題, 若 需 提 問 1 題 以 上,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2.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疑 義 內 容 欄 內,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3. 考 生 題 本 與 公 告 版 本 完 全 一 致, 恕 不 受 理 題 本 內 容 與 公 告 版 本 差 異 之 疑 義 申 請 4. 疑 義 釋 復 內 容 公 布 時 間 : 104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18:00 前, 網 址 :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疑 義 內 容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傳 真 : - 22 -

附 件 六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打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6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考 試 科 目 欲 複 查 科 目 請 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英 數 語 學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分 數 複 查 日 期 和 時 間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8:00~12:00 二 申 請 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三 請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考 試 科 目 欄 內 確 實 打,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親 自 或 委 託 其 監 護 人 申 請 ) 五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 六 每 次 考 試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七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本 考 試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本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申 請 者 簽 名 : _ 複 查 結 果 存 查 表 聯 絡 電 話 : 資 訊 組 - 23 -

附 件 七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一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為 建 立 正 確 之 申 訴 管 道, 以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成 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考 試 事 宜 之 各 種 申 訴 及 偶 發 事 件 二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於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應 填 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並 以 書 面 向 各 區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表 內 容 應 書 明 考 生 姓 名 家 長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事 由 三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得 為 考 生 之 代 理 人 提 起 申 訴 四 申 訴 表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五 考 生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未 做 成 評 議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申 訴 一 經 撤 回 不 得 就 同 一 案 件 再 提 起 申 訴 六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於 收 文 後 即 擇 期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處 理 情 形 - 24 -

附 件 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6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6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詳 細 內 容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訴 案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2:00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申 請 表 之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考 生 與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不 受 理 此 申 訴 案 件 三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 - 25 -

附 檢 核 件 碼 九 學 生 單 姓 位 名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班 等 級 學 座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報 名 發 日 期 志 願 表 報 身 原 名 分 就 費 報 證 讀 名 優 統 國 身 待 一 民 分 資 編 中 格 號 學 特 招 准 考 證 號 碼 出 畢 生 業 電 年 狀 話 月 態 日 住 畢 家 業 性 : 民 別 國 年 手 畢 機 肄 : 特 教 招 育 通 考 會 訊 試 考 成 表 處 績 現 合 計 英 語 數 學 業 : 分 序 寫 國 作 文 測 : 驗 : 志 願 英 名 語 志 稱 : 願 資 料 數 學 : 社 會 : 加 權 總 自 分 然 : 父 母 學 ( 簽 或 生 監 簽 名 護 名 人 ) 國 ( 中 集 承 教 體 辦 務 報 人 處 名 簽 ) 章 26

檢 核 碼 附 件 十 臺 學 南 生 單 區 姓 位 名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班 級 座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與 報 特 名 色 日 期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志 願 表 報 身 原 名 分 就 費 報 證 讀 優 名 統 國 身 待 一 民 分 資 編 中 格 號 學 准 考 證 號 碼 出 會 畢 生 考 業 電 年 : 狀 話 月 態 日 住 畢 家 業 : 民 國 特 年 招 : 畢 手 肄 機 業 性 : 別 通 訊 處 分 多 教 元 育 學 會 習 考 表 現 合 計 寫 國 社 競 作 文 團 賽 測 參 成 : 驗 與 績 : 英 服 獎 語 務 勵 學 紀 : 習 錄 : 數 幹 部 體 : 任 適 期 能 : 社 特 會 招 : 成 績 數 英 語 : 願 序 志 願 以 資 此 料 類 推 免 特 試 招 說 明 : 括 號 內 分 數 為 該 志 願 總 加 積 權 分 總 得 分 分 A1 1_1 代 表 示 第 一 志 願 科 學 班 校 A2 之 第 代 一 表 志 第 願 二 序 志 2_1 願 科 表 班 示 第 以 二 此 志 類 願 推 學 校 自 之 然 第 一 : 志 父 母 學 ( 簽 或 生 監 簽 名 護 名 人 ) 國 ( 中 集 教 承 體 務 辦 報 處 人 名 簽 ) 章 27

附 件 十 一 分 發 繳 表 委 託 書 本 人 欲 參 加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因 故 無 法 親 至 現 場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茲 委 託 協 助 辦 理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作 業 願 意 遵 守 所 有 分 發 相 關 規 範, 否 則 自 願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與 受 託 人 關 係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日 28

附 件 十 二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名 條 碼 黏 貼 欄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畢 ( 修 ) 業 學 校 說 明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類 別 班 級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 有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原 住 民 生 ( 無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座 號 一 非 以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報 名 者 免 繳 本 表 二 特 殊 學 生 身 分 請 擇 一 勾 選 三 集 體 報 名 之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須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四 個 別 報 名 之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均 需 要 至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中 心 驗 證, 正 本 驗 後 掛 號 寄 還,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表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 請 貼 牢, 超 出 頁 面 請 自 行 摺 疊 ) 29

( 市 附 件 十 三 法 第 規 特 三 殊 分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其 : 入 條 身 學 心 校 身 各 障 五 心 校 礙 年 障 之 制 礙 名 生 新 學 額 升 生 採 學 入 參 外 輔 學 加 導, 高 方 辦 依 級 式 下 中 辦 列 等 理 規 學, 定 校 不 辦 或 占 理 專 各 正 ; 科 級 學 主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升 特 殊 身 分 別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優 管 待 標 準 十 教 五 育 計 免 行 算 試 政 入 機 學 關 者 原, 核 其 超 定 各 額 校 比 ( 序 系 總 積 科 分 ) 加 招 百 生 分 名 之 額 : 學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 款 二 經 百 前 參 加 項 加 分 第 之 特 優 一 二 色 待 款 十 招 後 總 五 生 積 計 入 分 算 學 應 經 者 達 加 錄 分 依 取 優 其 標 待 採 準 後 計 進 分 行 數 比, 以 序, 加 第 總 二 分 身 各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件 心 生 障 鑑 礙 定, 及 應 就 安 學 置 輔 就 導 學 會 之 鑑 證 定 明 文 為 1. 2. ( ) 分 之 第 二 一 項 所, 定 其 外 計 加 算 名 遇 額 小, 數 以 點 原 時 核, 定 採 招 無 生 條 名 件 額 進 外 位 加 法 百, 身 心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分 數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障 礙 生 二 同 酌 法, 限 至 如 最 制 訂 後 有 一 分 項 項 結 比 果 序 均 或 相 同 分 者 參, 增 酌 額 時, 錄 經 取 比, 不 序 受 或 百 同 分 之 參 第 規 三 : 條 原 住 原 民 住 學 民 修 生 學 正 升 生 學 參 保 加 障 高 及 級 原 中 住 等 以 民 上 公 學 費 校 留 新 生 辦 入 法 本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上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住 人 民 並 之 記 應 全 事 有 戶 山 戶 地 口 原 名 住 簿 民, 或 戶 平 口 地 名 簿 原 各 管 校 教 之 育 名 行 額 政 採 機 外 關 加 原 方 核 式 定 辦 各 理 校,( 不 系 占 各 科 級 ) 主 1. 招 (103.7.23 生 名 額 :) 一 分 者 高, 一 之 級 超 十 中 額 等 比 學 序 免 校 但 總 試 取 積 入 專 得 分 學 科 原 加 者 住 百, 校 民 其 分 五 文 超 之 年 化 額 三 制 及 比 : 註 原 語 明 : 住 民 生 如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二 學 聯 合 考 試 語 序 五 分 言 計 發 能 積 算 入 力 分 學 證 加 者 明 百 明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須 另 附 得 原 :, 註 住 採 民 下 文 列 化 二 及 種 語 方 言 式 能 擇 力 一 證 取 2. ) 依 三 原 其 十 住 採 五 民 計 文 分 算 化 數 及, 語 以 言 加 能 總 力 分 證 百 明 分 者, 之 以 十 加 計 總 算 分 但 百 取 分 得 之, 考 民 能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原 住 分 ( 三 數,) 以 參 加 總 特 分 色 百 招 分 生 之 術 十 科 計 甄 算 選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參 生 力 升 證 學 明 優 考 待 試 取 以 得 下 文 簡 化 稱 及 能 語 力 言 理 試 ), (1) 證 加, 之 行 政 考 原 院 試 住 原 合 民 格 住 族 者 民 語 族 言 委 能 員 力 會 辦 認 ( 原 住 民 生 前 序 加 第 項 分 一 第 優 項 一 待 所 款 後 定 第 分 外 二 一 數 加 目 應 名 總 達 額, 第 積 錄 以 三 分 取 原 目 經 標 核 加 準 第 定 分 二 招 優 款 生 待 及 名 後 第 額 進 三 外 行 款 加 比 (2)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經 百 法 額, 外 取 加 整 比 數 率 計 不 算 受 百 但 分 下 之 列 二 情 限 形 制 : 之 一 者, 其 招 生 名 續 下 頁 ( ) 30 法 修 (102.8.22

僑 生 一 二 一 項 分 項 比 數 結 序 總 果 或 分 均 同 或 相 分 總 同 參 積 者 酌 分 時 經, 增 加 經 額 分 比 錄 優 序 取 待 或 後 同 相 分 同 參 酌 如 至 訂 最 有 分 原 校 住 資 民 源 聚 狀 集 況 地 區 域 重 特 點 性 及 入 及 學 特 管 殊 道 科, 系 依, 原 得 住 衡 民 酌 後 學 調 關 商 齡 高 定 人 之 ; 口 比 大 分 率, 專 布 高 校 情 級 院 形, 中 及 由 等 就 中 學 讀 央 校 現, 主 況 由 管 專 主 教 案 管 育 調 教 行 高 育 政 比 行 機 率 ; 政 關 其 之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機 關 及 大 專 校 院 機 定 會 法 第 規 十 : 條 僑 生 上 入 依 回 第 國 六 就 條 學 或 及 前 輔 條 導 規 辦 定 法 回 國 就 讀 國 民 修 其 之 學 僑 者,, 其 於 優 畢 待 業 方 當 式, 年 依 參 下 加 列 下 規 一 定 學 辦 程 中 理 新 學 ; 生 以 各 入 級 主 各 管 校 教 之 育 名 行 額 政 採 機 外 關 加 原 方 核 式 定 辦 各 理 校,( 不 系 占 入 僑 發 學 報 務 之 名 委 僑 本 員 生 年 會 身 度 僑 分 高 生 證 級 處 明 中 就 等 學 學 輔 校 導 五 科 專 核 科 ) 招 生 名 額 : (103.12.17 一 分 ( 高 一 二 之 級 ) 二 中 十 參 等 五 加 學 計 免 特 校 算 試 色 入 專 招 學 科 生 者 學 入, 校 學 其 五 者 超, 年 額 依 制 比 其 :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序 採 總 計 積 分 分 數 加, 以 百 序 後 第 項 分 一 第 數 項 一 應 所 款 達 定 第 錄 外 二 一 取 加 目 標 名 總 準 額, 第 積 以 二 分 原 款 經 核 及 加 定 第 分 招 三 優 生 款 待 名 經 後 額 加 進 外 分 行 加 優 比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百 待 待 法 序 取, 後 或 取 不 相 同 整 受 同 分, 數 百 參 如 計 分 酌 訂 算 之 至 有 二 最 但 分 限 後 分 項 制 數 比 總 序 結 分 或 果 或 同 均 總 分 相 積 參 同 分 酌 者 經 時, 增 加 經 額 分 比 錄 優 為 僑 不 限 生 予, 畢 優 並 業 待 僅 當 適 年 用 參 於 加 畢 第 業 一 當 項 年 所, 定 於 升 下 學 次 優 學 待, 程 以 考 一 試, 次 前 正 ) 31

法 第 規 五 : 條 蒙 藏 不 學 蒙 學, 予 藏 生 除 優 學 升 博 待 生 學 士 參 優 班, 待 依 高 辦 碩 下 級 法 士 列 中 班 規 等 定 以 學 辦 上 士 理 學 後 ; 校 修 其 各 新 正 學 入 學 系 入 各 招 生 校 蒙 升 學 特 殊 身 分 別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戶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優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 系 標 科 ) 招 生 名 額 準 : 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102.08.23 校 五 年 制 : ) 加 以 ( 百 一 加 二 分 總 ) 之 分 參 二 百 加 十 分 特 免 五 之 色 試 計 二 招 入 算 十 生 學 五 入 者 計 學, 算 者 其, 超 依 額 其 比 採 序 計 總 積 數 分 之 籍 謄 本 等 育 甄 語 部 試 委 員 託 會 學 出 校 具 或 蒙 團 語 體 組 藏 語 成 1. 2. 前 項 一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效 文 期 甄 限 試 為 合 二 於 年 ) 報 名 本 項 入 3. 第 序 後 一 分 第 項 數 一 所 應 款 定 達 第 外 錄 二 加 取 目 名 標 額 準 第, 以 二 原 款 核 及 定 第 招 三 生 款 名 經 額 加 外 分 加 優 百 待 蒙 藏 生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待 序 取, 後 或 取 不 相 同 整 受 同 分 數, 百 參 如 計 分 酌 訂 算 之 至 有 二 最 但 分 限 後 分 項 制 一 數 比 項 總 序 結 分 或 果 或 同 均 總 分 相 積 參 同 分 酌 者 經, 時 增 加, 額 經 分 比 錄 優 續 下 頁 ( ) 學 有 招 生 予 以 優 待 之 分 數 證 明 ( 32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法 第 規 : 政 修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返 國 法 一 十 條 前 者 條, 一 所 其 學 定 優 年 派 待 以 外 方 下 人 式 員 : 子 依 女 下, 列 入 規 學 定 高 辦 級 理 中 : 等 學 校 十 五 計 算 (102.8.19 二 二 十 五 計 一 算 二 三 五 計 算 一 返 國 就 讀 五 超 免 計 過 試 算 二 入 學 年 者 且, 在 其 三 超 學 額 年 比 以 序 下 總 者 積 : 分 以 加 百 分 第 十 ( 分 之 三 百 十 二 ) 分 計 條 之 算 參 第 年 加 十 制 計 特 者 算 色 條, 招 所 其 生 定 優 入 派 待 學 外 方 者 人 式 員, 子 依 其 女 下 採, 列 入 計 規 學 分 定 專 數 辦 科, 理 學 以 : 校 加 五 總 一 一 二 學 十 年 五 以 計 下 算 : 二 一 二 十 五 計 二 算 三 返 一 國 就 讀 超 過 免 二 試 學 入 年 學 五 且 者 計 在, 算 三 其 學 超 年 依 額 以 其 比 下 採 序 者 計 總 : 分 積 數, 以 加 以 第 十 六 ( 條 二 加 百 ) 分 參 之 加 十 特 五 色 計 招 算 生 總 十 積 二 分 百 條 分 各 之 款 十 第 計 一 入 算 目 學 及 進 者, 十 比 依 三 序 其 ; 條 採 各 計 款 分 二 第 數 一, 各 目 款 以 依 本 辦 第 十 法 二 五 分 發 目 條 返 經 國 輔 第 加 就 導 十 分 讀 入 三 時 優 學 條 間 待 或 各 後, 依 款 分 自 前 第 數 實 四 二 際 應 目 達 入 錄 學 第 取 日 十 之 標 起 四 名 準 算 條 額 及 採 第 外 額 二 加 方 式, 不 外 占 加 各 名 級 額 主 管 以 教 原 育 核 行 定 政 招 生 機 名 關 原 額 核 外 定 加 招 百 生 分 名 數 訂 計 算, 但 其 分 計 數 算 總 遇 小 或 數 總 點 積 分 採 無 加 條 分 件 優 進 待 位 後 法 相, 同 取, 之 後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參 酌 至 最 整 前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如 業 四 當 條 年 所 定 優 待 方 式,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正 ) 各 民 主 中 管 學 教 育 入 行 學 政 函 機 件 關 分 發 國 1. 33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法 第 規 七 : 條 境 外 申 科 優 技 秀 人 科 發 才 子 技 女 術 依 人 本 才 辦 子 法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於 法 級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完, 成 班 中 學 方 等 士 式 以 後 應 上 各 與 學 系 國 校 內 新 醫 一 生 學 般 入 系 學, 生 牙 除 相 醫 博 同 學 ; 士 其 系 班 參 碩 加 中 士 醫 高 (102.8.26 學 入 主 系 學 管 招 各 教 生 校 育 不 之 行 予 名 政 優 額 機 待 採 關 外 原, 加 核 依 方 定 下 式 各 列 辦 校 規 ( 理, 定 系 不 辦 占 科 理 各 ;) 級 其 一 一 高 級 生 中 名 等 額 學 : 校 未 專 滿 科 一 學 校 年 五 者 年 : 制 : 招 1 2 二 十 五 計 二 算 十 五 計 算 1 2 二 一 二 五 計 算 五 計 算 分 數, 以 加 ( 1 2 三 之 ) 參 十 加 來 計 免 特 臺 算 試 色 就 入 招 讀 學 生 二 者 入, 學 年 其 者 以 超, 上 額 依 未 比 其 滿 序 採 三 總 計 學 積 分 年 分 數 者 加,: 百 以 分 項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1 算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加 序 待 第 招 ; 後 一 生 分 項 名 第 數 所 額 一 應 定 外 款 達 外 各 錄 加 百 目 取 名 分 之 2 標 額 之 準 二 第 以 計 二 各 算 款 校 ( 其 及 系 計 第 算 三 科 遇 款 ) 小 經 原 加 核 點 分 定 優 時 或 同 均, 總 分 相 積 參 同 採 分 酌 者 無, 經 時 條, 增 加 件 經 額 分 進 比 錄 優 位 序 取 待 法, 或 後 取 不 同 相 整 受 分 同, 數 百 參 如 計 分 酌 訂 算 之 至 有 二 最 但 分 限 後 分 項 制 一 數 比 項 總 序 結 分 或 果 前 布 ) 各 民 主 中 管 學 教 育 入 行 學 政 函 機 件 關 分 發 國 1. 續 下 頁 ( ) 34

,., 含 退 伍 軍 人 第 法 規 正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優 待 辦 法 修 理 名, 三 額 : 不 條 參 占 退 加 各 依 伍 高 級 下 軍 級 主 列 人 中 管 規 於 等 教 定 退 學 育 辦 伍 校 行 理 後 或 政 ; 參 專 機 其 加 科 關 入 高 學 原 級 校 核 各 中 五 定 校 等 年 各 之 以 制 校 名 上 ( 特 額 學 系 色 採 校 招 外 新 科 生 加 ) 入 方 招 式 生 辦 士 軍 證 官 明 文 : 士 件 國 兵 防 : 部 各 核 主 准 管 退 總 伍 司 學, 其 考 試 分 數 優 待 如 下 : (103.12.22 1. 一 在 營 ) 一 二 始 服 總 役 分 期 未 一 間 滿 五 一 計 年 算 以 者, 上 依 者 : 二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三 二 三 因 令 替 部 役 代 證 役 明 : 退 文 主 伍 件 管 證 機 明 關 文 核 件 准 2. 3. 四 三 退 機 殘 關 免 核 役 准 或 免 除 役 役 或 者 除 : 役 主 證 管 4. 25% 二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未 間 滿 四 一 年 以 者 上, 五 伍 明 伍 文 件 期 在 年 月 : 20% 二 始 總 分 一 計 算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名 准 時 以 日 間 退 證 伍 以 明 軍 前 人 並 文 檢 身 件 具 分 者 退, 報 5. 103 8 31 ( ) 15% 三 二 二 10% 四 三 三 五 20% 三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未 間 滿 三 一 年 以 者 上, 計 四 算 : 15% 二 始 總 分 一 計 算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10% 三 二 二 5% ( 四 ) 數 退 伍, 後 以 加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考 試 科 目 分 15% 四 服 補 充 兵 役 期 間 及 原 未 國 始 民 滿 總 三 兵 分 年 役 計 已 算 達 義 務 法 定 期 者 ( 不 含 10% 五 其 在 採 營 計 服 現 考 役 試 期 科 間 目 因 分 下 數 列, 者 以 加 ), 原 且 始 退 總 伍 後 未 計 滿 算 三 年 者 依 5% 一 有 撫 卹 作 證 戰 明 或, 因 於 公 免 成 役 殘 者 除 情 役 形 後 不 未 堪 滿 服 五 役 年 而 者 免 : 役 或 除 役, 領 3% ( 二 ) 原 因 病 始 計 成 總 算 殘 分 者, 依 計 其 算 採, 計 依 考 其 試 採 科 計 目 考 分 試 數 科 以 目 加 分 原 數, 始 以 總 加 分 5% 定 施 替 或 辦 條 代 除 理 例 役 第 領 役 有 二 男 撫 十 服 一 卹 役 期 證 條 滿 明 第 者 三, 款 或 報 規 服 考 定 役 專 期 準 科 間 用 以 因 前 上 公 項 學 或 第 校 四 因 款 得 病 成 依 殘 替 第 而 代 五 免 役 款 役 實 規 25% 不 依 得 前 再 二 享 項 受 規 本 定 辦 加 法 分 之 優 優 待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5% 計 第 教 育 算 一, 行 項 其 政 機 計 第 算 關 二 遇 原 項 核 小 各 數 定 校 點 招 錄 生 時 取, 名 之 採 額 名, 無 額 並 條 採 以 件 外 原 進 加 核 位 方 定 法 式 招, 生 取 不 名 整 占 額 數 各 外 計 級 加 算 主 管 2% 35

附 件 十 四 姓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一 般 入 生 學 免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特 殊 身 分 名 稱 (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手 機 : 填 )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 分 發 結 果 ( 如 已 錄 取 者 請 註 明 錄 取 之 學 校 班 別 ) 申 請 複 查 原 因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由 主 辦 學 校 填 寫,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 說 明 : 1. 本 表 請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2.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四 )08:00~15:00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考 生 本 人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複 查 結 果 公 布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並 寄 還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4.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再 次 申 請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者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影 本 浮 貼 處 ( 如 未 收 到 者 請 附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並 請 貼 牢, 超 出 頁 面 請 自 行 摺 疊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主 辦 學 校 存 查, 影 本 申 請 者 留 存 - 36 -

附 件 十 五 申 訴 學 生 家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人 免 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發 結 果 申 訴 表 一 般 生 免 填 ( 名 特 殊 身 分 名 稱 ( ) 姓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手 機 :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簽 名 ( 章 ) 聯 絡 電 話 填 ) 分 發 結 果 ( 如 已 錄 取 者 請 註 明 錄 取 之 學 校 科 組 ) 申 訴 請 求 事 項 及 其 事 實 理 由 (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請 檢 附 於 本 表 ) 一 請 求 事 項 : 二 事 實 : 三 理 由 : 此 致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沿 此 線 裁 下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訴 表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 監 護 人 ) 親 自 至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辦 理, 並 請 檢 附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影 本,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二 本 申 訴 表 學 生 資 料 應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三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17:00 前 - 37 -

)12:00 附 件 十 六 第 一 聯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聯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學 生 簽 章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錄 取 學 校 蓋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聯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學 生 簽 章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 注 一 意 事 項 考 : 至 檢 附 錄 取 生 學 欲 申 校 放 請 辦 棄 結 理 錄 果 取 通 資 知 格 書 者, 請 填 妥 年 本 聲 月 明 書 日 並 ( 經 星 學 期 生 二 父 母 雙 方 前 或 由 監 考 護 生 人 或 親 家 自 長 簽 親 章 自 後 送, 二 三 四 錄 完 聲 成 取 明 上 學 放 述 校 棄 手 於 錄 續 聲 取 後 明 資, 書 格 考 蓋 手 生 章 續 始 後 完, 得 成 將 參 後, 第 加 不 一 本 得 聯 學 以 撕 年 任 下 度 何 由 其 理 學 他 由 校 入 撤 存 學 回 查 管, 道 第 請 二 考 聯 生 及 由 家 考 長 生 慎 領 重 回 考 慮 錄 取 學 校 蓋 章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於 104 7 7 日 期 : 年 月 日 - 38 -

附 錄 一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科 目 有 英 語 及 數 學, 均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各 科 試 題 示 例 如 下 : 英 語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單 題 When she was told that she had passed the exam, she felt so that she couldn t say a word. (A)worried (B)interested (C)excited (D)scared 示 例 二 : 題 組 TAIPEI NEWS December 15, 2014 To decrease garbage on New Year s Eve, Taipei will give out hot drinks to people who carry their own cups to the city hall that night. The city government said that the people who went to last year s festivities, such as the Taipei 101 fireworks show, left lots of garbage on the ground. Taipei City Mayor said early today that people joining in the New Year s Eve celebrations should be able to behave themselves and show their love for the city. This is why the city government plans to cut trash in half and tell people to do more recycling. On New Year s Eve, more than 1,500 cups of black tea will be given to people who bring their own cups. People can also go to convenience stores nearby to get hot water for free. The city government also hopes those who go to the celebrations can practice 3 Nos no driving of their own cars, no buying of fluorescent sticks and no littering and 3 Musts must prepare their own cups, must bring reusable bags and must sort their garbage. fluorescent stick 螢 光 棒 sort 分 類 1. What does the word festivities mean in this reading? (A) Ways to collect reusable items (B) Saying goodbye to the long lost days (C) Celebrations in a joyful way (D) Welcoming parties for new students 2. What is NOT true about the reading? (A) People went home with their garbage after the event last year. (B)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ries to decrease the amount of trash. (C) The city government wants people to take the MRT or bus and not to drive their own cars on New Year s Eve. (D) The city government hopes that people can bring their own cups to the celebrations. - 39 -

數 學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示 例 二 : 以 上 試 題 摘 錄 自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數 學 試 題 - 40 -

附 錄 二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正 確 畫 記 法 : 錯 誤 畫 記 法 :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視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試 場 座 位 貼 號 是 否 正 確 且 相 符 ( 二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考 試 科 目 與 試 題 本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 三 ) 檢 視 答 案 卡 有 無 汙 損 折 毀 如 有 錯 誤 不 符 汙 損 或 折 毀 等 情 形, 請 立 即 向 監 試 委 員 反 應 二 答 案 卡 畫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要 清 晰 均 勻, 且 須 畫 滿 圓 圈,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三 更 正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再 行 畫 記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四 不 得 破 壞 准 考 證 號 碼 條 碼 五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汙 損, 或 在 圓 圈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六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汙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疊 七 考 生 若 因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41 -

附 錄 三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每 節 考 試 說 明 時 間 不 可 翻 開 試 題 本, 考 試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離 場 若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每 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15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若 強 行 入 場,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每 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考 生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五 文 具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有 圖 形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請 勿 攜 入 試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六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及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一 律 不 准 攜 入 試 場 若 不 慎 攜 入 試 場,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須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 電 子 產 品 須 先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 若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而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英 語 或 數 學 2 科 扣 該 科 分 數 4 分 七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但 不 得 攜 帶 量 角 器 或 附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文 具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不 可 攜 帶 可 角 量 度 出 不 可 攜 帶 八 九 十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時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經 監 試 委 員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試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 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答 案 卡 ( 卷 )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寫 作 內 容 中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 42 -

十 一 答 案 卡 ( 卷 ) 選 擇 題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畫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四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五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起, 監 試 委 員 宣 布 本 節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聽 從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交 答 案 卡 ( 卷 ) 離 場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扣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十 六 考 試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 卷 ) 和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委 員, 經 監 試 委 員 確 認 無 誤,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違 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者, 其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 43 -

附 錄 四 第 臺 南 區 一 類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 嚴 重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舞 類 弊 行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理 方 式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助 舞 弊 者 為 一 一 於 考 試 說 明 時 段 內, 翻 開 試 題 本 作 答, 或 考 試 結 束 後 逾 時 作 答,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於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四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五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作 答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九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 卷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十 一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 44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第 二 類 : 十 二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修 改 答 案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使 用 詩 歌 體 作 答 者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二 提 早 翻 開 試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者 三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及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隨 身 放 置, 無 論 是 否 發 出 聲 響,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四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響 聲 者 五 考 生 僅 能 攜 帶 手 錶 為 計 時 工 具 若 攜 帶 含 電 子 錶 時 鐘 鬧 鐘 電 子 鐘 電 子 辭 典 等 內 含 計 時 功 能 物 品, 即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使 已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鬧 鈴 響 聲 者 六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附 記 : 一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本 區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二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除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究 辦 - 45 -

附 錄 五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應 依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所 訂 定 之 招 生 簡 章 及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各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作 業, 應 依 本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所 規 定 之 日 程 辦 理 三 國 中 協 助 學 生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作 業 如 下 : ( 一 ) 統 計 並 集 體 代 購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簡 章 每 份 50 元 ( 二 ) 列 印 學 生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並 協 助 學 生 填 寫 志 願 資 料 ( 三 ) 協 助 彙 整 及 查 核 學 生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志 願 資 料 檢 核 表 報 名 費 及 相 關 證 件 ( 四 ) 協 助 審 核 學 生 報 名 資 格 查 驗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 驗 後 發 還 ) 及 影 本 ( 請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 五 ) 協 助 本 委 員 會 通 知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及 志 願 填 寫 有 誤 證 件 資 料 不 齊 之 學 生 到 本 委 員 會 修 正 或 補 齊, 報 名 表 資 料 與 志 願 選 填 部 份 仍 由 報 名 學 生 及 學 生 家 長 ( 法 定 代 理 人 ) 自 行 負 責 ( 六 ) 協 助 轉 發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印 製 之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予 集 體 報 名 學 生 ( 七 ) 協 助 查 驗 已 完 成 直 升 入 學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報 到 之 學 生, 若 欲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應 於 前 述 各 入 學 管 道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前, 取 得 錄 取 學 校 蓋 章 同 意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能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四 有 關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 國 中 報 名 承 辦 人 準 備 作 業 : 1. 將 各 報 名 學 生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按 報 名 總 表 順 序 由 小 至 大 由 上 至 下 順 號, 並 以 班 為 單 位 裝 袋 2. 具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名 者, 按 其 身 分 種 類 分 別 造 冊 3. 國 中 承 辦 人 須 將 學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或 開 立 公 庫 支 票, 抬 頭 請 務 必 正 確 填 寫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全 體 報 名 學 生 合 計 金 額 開 立 1 張 即 可 ) 4. 彙 整 以 下 各 類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於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12:00 前 依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之 時 段 ( 各 國 中 報 名 時 段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 ), 攜 帶 國 中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報 名 承 辦 人 職 章, 向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集 體 繳 件 (1) 報 名 文 件 清 單 (2) 報 名 統 計 表 (3) 報 名 總 表 (4) 報 名 學 生 資 料 異 動 總 表 (5)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資 料 總 表 (6)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總 表 及 其 證 明 文 件 - 46 -

(7) 報 名 費 試 算 表 及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或 公 庫 支 票 ) (8) 已 完 成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報 到, 又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名 單 ( 附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9) 特 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請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10)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11) 報 名 資 料 查 核 檔 光 碟 ( 二 )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學 生 資 格 審 查 : 各 國 中 報 名 學 生 資 料,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若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所 送 資 料 不 全 者, 由 本 委 員 會 通 知 各 國 中 代 辦 報 名 之 承 辦 人,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提 出 更 正 或 領 回 資 料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所 繳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概 不 予 退 還 五 有 關 集 體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程 序 及 分 發 作 業 如 下 ( 一 ) 國 中 報 名 承 辦 人 準 備 作 業 程 序 摘 要 如 下 : 1. 查 驗 學 生 志 願 資 料 檢 核 表 各 類 證 件, 並 由 國 中 相 關 職 務 人 員 核 章 2. 檢 核 紙 本 資 料 與 本 會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名 系 統 之 資 料 是 否 一 致 3. 繕 造 學 生 名 冊 ( 如 有 需 要 可 先 影 印 留 存, 影 印 時 不 可 使 用 自 動 進 紙, 志 願 資 料 上 請 勿 做 任 何 記 號 或 污 損, 以 免 影 響 檢 核 作 業 ) 按 報 名 總 表 順 序 由 小 至 大 由 上 至 下 順 號, 並 以 班 為 單 位 裝 袋 ( 請 勿 以 任 何 方 式 圈 綁 裝 訂 或 夾 訂 ) 4. 具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名 者, 按 其 身 分 種 類 分 別 造 冊 5. 各 國 中 依 所 排 定 之 日 程, 檢 具 學 生 志 願 資 料, 親 送 至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 各 國 中 報 名 時 段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 ), 攜 帶 國 中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報 名 承 辦 人 職 章, 向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集 體 繳 件 ( 二 )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學 生 資 格 審 查 ( 三 ) 本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電 腦 分 發 : 1. 分 數 採 計 (1) 以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為 分 發 依 據, 依 各 校 簡 章 所 列 科 目 與 權 重 計 分 (2)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依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辦 理 2. 分 發 方 式 (1) 依 據 報 名 學 生 的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及 各 招 生 學 校 簡 章 所 列 科 目 加 權 計 分 後, 以 該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再 以 各 生 志 願 資 料 內 之 志 願 選 填 順 序 依 序 擇 一 志 願 分 發 同 時 報 名 參 加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分 發 之 考 生, 依 其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志 願 資 料 內 之 志 願 選 填 順 序 擇 一 分 發 (2)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依 各 招 生 學 校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條 件 依 序 分 發, 如 經 比 序 後 仍 全 部 相 同 且 所 選 科 組 所 餘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時, 則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3)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六 分 發 放 榜 - 47 -

( 一 )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12:00, 將 分 發 結 果 公 布 於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同 時 各 招 生 學 校 公 布 各 該 校 之 錄 取 榜 單 ( 二 )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結 果 查 榜 服 務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網 站 及 各 招 生 學 校 網 頁 ( 三 )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1.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考 生 : 由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將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交 付 各 招 生 學 校, 於 7 月 6 日 報 到 時 轉 發 至 各 錄 取 學 生 2. 僅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考 生 : 由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將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郵 寄 至 各 報 名 學 生 七 報 到 入 學 ( 一 )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經 錄 取 者, 應 攜 帶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正 本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報 到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未 收 到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時, 應 攜 帶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1.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2. 報 到 時 間 :9:00 至 12:00, 如 錄 取 學 校 另 有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者, 則 從 其 規 定 ( 二 ) 已 報 到 學 生, 若 事 後 查 出 參 加 過 本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之 招 生, 經 錄 取 且 報 到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之 錄 取 資 格 八 各 校 應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如 發 現 有 報 名 不 實 情 事 或 所 附 佐 證 資 料 不 實 者, 取 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學 生 錄 取 資 格 如 責 任 在 原 就 讀 國 中 時, 報 請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追 究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的 行 政 責 任 九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 48 -

附 錄 六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一 發 售 日 期 ( 一 ) 集 體 購 買 :10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起 ( 二 ) 個 別 購 買 :10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起 二 發 售 地 點 ( 一 ) 集 體 購 買 : 1. 本 委 員 會 發 函 臺 南 區 各 國 中, 調 查 各 校 購 買 簡 章 需 求 數 量 2. 各 國 中 將 簡 章 需 求 數 量 統 計 表 及 購 買 費 用, 掛 號 寄 回 本 委 員 會 (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3. 簡 章 費 用 請 向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或 開 立 公 庫 支 票, 抬 頭 請 務 必 仔 細 正 確 填 寫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 二 ) 個 別 面 購 : 校 名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網 址 :http://www.tnfsh.tn.edu.tw 地 址 :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電 話 :06-2383883 或 06-2371206#220 ( 三 ) 個 別 函 購 : 可 就 近 向 上 列 學 校 購 買, 或 於 發 售 日 期 內 向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整, 受 款 人 : 請 填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 國 內 印 刷 品 掛 號 郵 資 25 元, 普 通 郵 件 5 元 ) 之 A3 規 格 信 封 1 個, 寄 至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145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正 面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函 購 信 封 上 註 明 購 買 臺 南 區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字 樣 三 簡 章 工 本 費 ( 簡 章 部 分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網 址 :http://w3.tnfsh.tn.edu.tw/tn104sea) 簡 章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四 聯 絡 電 話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06-2383883 或 06-2371206#220 五 104 年 國 中 畢 業 生 適 性 入 學 宣 導 網 站 http://adapt.k12ea.gov.tw 及 12 年 國 教 580( 我 幫 您 ) APP, 協 助 您 即 時 掌 握 適 性 入 學 資 訊 -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