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康 新 生 活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者 残 疾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或 者 自 杀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3)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主 动 吸 食 或 者 注 射 毒 品 ( 见 7.3);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7.4)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7.5),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7.6) 的 机 动 车 ( 见 7.7); (5)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宫 产 ); (6) 被 保 险 人 药 物 过 敏 医 疗 事 故 ( 见 7.8)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7)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 见 7.9) 不 在 此 限 ; (8)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下 列 高 风 险 运 动 : 潜 水 ( 见 7.10) 跳 伞 攀 岩 ( 见 7.11)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者 滑 翔 伞 探 险 ( 见 7.12)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 见 7.13) 特 技 表 演 ( 见 7.14) 赛 马 赛 车 ; (9)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者 武 装 叛 乱 ; (10)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者 核 污 染 因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给 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见 7.15) 因 上 述 其 它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因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残 疾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释 义 7.1 周 岁 指 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例 如, 出 生 日 期 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 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为 0 周 岁,2001 年 9 月 1 日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为 1 周 岁, 依 此 类 推 7.2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蒙 受 伤 害 或 者 身 故, 猝 死 不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7.3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4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者 醉 酒 后 驾 驶 7.5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者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7.6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者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7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7.8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7.9 非 处 方 药 指 在 使 用 药 品 当 时,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7.10 潜 水 指 使 用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7.11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7.12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者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于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 江 河 漂 流 登 山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者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7.13 武 术 比 赛 指 两 人 或 者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7.14 特 技 表 演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表 演 7.15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保 险 费 (1-35%) (1- n/m), 其 中,n 指 本 合 同 从 生 效 之 日 至 终 止 之 日 实 际 经 过 的 天 数, 经 过 的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不 计 ;m 指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对 应 的 天 数 7.16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泰 康 附 加 新 生 活 少 儿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或 者 中 国 境 外 的 国 家 地 区 接 受 治 疗 ; (2)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或 者 自 杀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4)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主 动 吸 食 或 者 注 射 毒 品 ( 见 7.5);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7.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7.7)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7.8) 的 机 动 车 ( 见 7.9); (6)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宫 产 ); (7) 被 保 险 人 药 物 过 敏 医 疗 事 故 ( 见 7.10)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8)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 见 7.11) 不 在 此 限 ; (9)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下 列 高 风 险 运 动 : 潜 水 ( 见 7.12) 跳 伞 攀 岩 ( 见 7.13)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者 滑 翔 伞 探 险 ( 见 7.14)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 见 7.15) 特 技 表 演 ( 见 7.16) 赛 马 赛 车 ; (10) 疗 养 康 复 治 疗 ( 见 7.17) 心 理 治 疗 美 容 矫 形 视 力 矫 正 手 术 牙 齿 治 疗 ( 见
7.18) 安 装 假 肢 非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的 整 容 手 术 ; (11)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者 武 装 叛 乱 ; (12)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者 核 污 染 因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附 加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释 义 7.1 周 岁 指 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例 如, 出 生 日 期 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 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为 0 周 岁,2001 年 9 月 1 日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为 1 周 岁, 依 此 类 推 7.2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蒙 受 伤 害 或 者 身 故, 猝 死 不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7.3 医 院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合 格 或 者 二 级 合 格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者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7.4 法 定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指 2007 年 12 月 14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订 第 二 条 中 所 载 明 的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 (1) 新 年, 放 假 1 天 (1 月 1 日 ) (2) 春 节, 放 假 3 天 ( 农 历 除 夕 正 月 初 一 初 二 ) (3) 清 明 节, 放 假 1 天 ( 农 历 清 明 当 日 ) (4) 劳 动 节, 放 假 1 天 (5 月 1 日 ) (5) 端 午 节, 放 假 1 天 ( 农 历 端 午 当 日 ) (6) 中 秋 节, 放 假 1 天 ( 农 历 中 秋 当 日 ) (7) 国 庆 节, 放 假 3 天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 本 附 加 合 同 关 于 法 定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的 定 义, 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国 务 院 适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7.5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6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者 醉 酒 后 驾 驶 7.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者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7.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者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9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7.10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7.11 非 处 方 药 指 在 使 用 药 品 当 时,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7.12 潜 水 指 使 用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7.13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7.14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者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于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 江 河 漂 流 登 山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者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7.15 武 术 比 赛 指 两 人 或 者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7.16 特 技 表 演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表 演 7.17 康 复 治 疗 指 在 康 复 医 院 康 复 科 诊 治 或 者 接 受 以 促 进 机 体 各 项 功 能 恢 复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方 法, 如 理 疗 按 摩 推 拿 生 物 反 馈 疗 法 康 复 营 养 康 复 护 理 等 7.18 牙 齿 治 疗 指 牙 齿 的 保 健 洁 牙 美 白 矫 形 及 种 牙 镶 牙 补 牙 拔 牙 手 术 7.19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7.20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保 险 费 (1-35%) (1-n/m), 其 中,n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从 生 效 之 日 至 终 止 之 日 实 际 经 过 的 天 数, 经 过 的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不 计 ;m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对 应 的 天 数 泰 康 附 加 新 生 活 少 儿 意 外 津 贴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住 院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或 者 中 国 境 外 的 国 家 地 区 接 受 治 疗 ; (2)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或 者 自 杀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4)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主 动 吸 食 或 者 注 射 毒 品 ( 见 7.7);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7.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7.9)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7.10) 的 机 动 车 ( 见 7.11); (6)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宫 产 ); (7) 被 保 险 人 药 物 过 敏 医 疗 事 故 ( 见 7.12)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8)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 见 7.13) 不 在 此 限 ; (9)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下 列 高 风 险 运 动 : 潜 水 ( 见 7.14) 跳 伞 攀 岩 ( 见 7.15)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者 滑 翔 伞 探 险 ( 见 7.16)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 见 7.17) 特 技 表 演 ( 见 7.18) 赛 马 赛 车 ; (10) 疗 养 康 复 治 疗 ( 见 7.19) 心 理 治 疗 美 容 矫 形 视 力 矫 正 手 术 牙 齿 治 疗 ( 见 7.20) 安 装 假 肢 非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的 整 容 手 术 ; (11)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者 武 装 叛 乱 ; (12)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者 核 污 染
因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住 院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附 加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释 义 7.1 周 岁 指 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例 如, 出 生 日 期 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 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为 0 周 岁,2001 年 9 月 1 日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为 1 周 岁, 依 此 类 推 7.2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蒙 受 伤 害 或 者 身 故, 猝 死 不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7.3 医 院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合 格 或 者 二 级 合 格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者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7.4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害 而 入 住 医 院 之 正 式 病 房 进 行 治 疗, 并 正 式 办 理 入 出 院 手 续, 不 包 括 入 住 门 诊 观 察 室 家 庭 病 床 挂 床 住 院 及 不 合 理 的 住 院 其 中 挂 床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非 治 疗 需 要, 一 次 离 开 医 院 12 小 时 以 上, 视 为 自 动 离 开 医 院, 我 们 仅 对 离 开 日 及 以 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住 院 治 疗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不 合 理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未 达 到 入 院 标 准 而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或 者 已 达 到 出 院 标 准 而 不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的 情 形, 入 出 院 标 准 按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规 定 的 病 种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执 行 7.5 法 定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指 2007 年 12 月 14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订 第 二 条 中 所 载 明 的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 (1) 新 年, 放 假 1 天 (1 月 1 日 ) (2) 春 节, 放 假 3 天 ( 农 历 除 夕 正 月 初 一 初 二 ) (3) 清 明 节, 放 假 1 天 ( 农 历 清 明 当 日 ) (4) 劳 动 节, 放 假 1 天 (5 月 1 日 ) (5) 端 午 节, 放 假 1 天 ( 农 历 端 午 当 日 ) (6) 中 秋 节, 放 假 1 天 ( 农 历 中 秋 当 日 ) (7) 国 庆 节, 放 假 3 天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 本 附 加 合 同 关 于 法 定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的 定 义, 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国 务 院 适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7.6 同 一 次 住 院 与 前 次 住 院 原 因 相 同, 且 前 次 出 院 与 下 次 入 院 间 隔 未 超 过 30 天 的 再 次 住 院 视 为 同 一 次 住 院 7.7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8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者 醉 酒 后 驾 驶 7.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者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7.10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者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11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7.12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7.13 非 处 方 药 指 在 使 用 药 品 当 时,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7.14 潜 水 指 使 用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7.15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7.16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者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于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 江 河 漂 流 登 山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者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7.17 武 术 比 赛 指 两 人 或 者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7.18 特 技 表 演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表 演 7.19 康 复 治 疗 指 在 康 复 医 院 康 复 科 诊 治 或 者 接 受 以 促 进 机 体 各 项 功 能 恢 复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方 法, 如 理 疗 按 摩 推 拿 生 物 反 馈 疗 法 康 复 营 养 康 复 护 理 等 7.20 牙 齿 治 疗 指 牙 齿 的 保 健 洁 牙 美 白 矫 形 及 种 牙 镶 牙 补 牙 拔 牙 手 术 7.2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7.22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保 险 费 (1-35%) (1-n/m), 其 中,n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从 生 效 之 日 至 终 止 之 日 实 际 经 过 的 天 数, 经 过 的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不 计 ;m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对 应 的 天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