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台 港 澳 司 司 长 陈 星 先 生 尊 敬 的 陈 司 长 : 香 港 总 商 会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CEPA ) 进 一 步 开 放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自 2003 年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签 署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CEPA ) 至 今,CEPA 令 内 地 和 香 港 经 贸 合 作 迈 向 新 里 程 碑 经 过 十 年 的 实 践, 两 地 的 经 贸 合 作 不 断 紧 密 深 化, 硕 果 累 累 香 港 总 商 会 衷 心 感 谢 国 家 商 务 部 对 香 港 商 界 一 直 不 懈 的 关 心 和 支 持, 以 及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同 心 戮 力, 让 CEPA 能 顺 利 实 施 并 将 两 地 服 务 业 的 合 作 带 入 一 个 新 台 阶 本 会 是 最 早 提 出 CEPA 概 念 的 商 界 团 体, 过 去 十 年 一 直 积 极 关 注 CEPA 的 开 放 和 实 施, 每 年 都 向 两 地 政 府 递 交 有 关 CEPA 下 一 步 政 策 的 开 放 建 议, 并 反 映 香 港 商 界 在 实 施 CEPA 过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具 体 问 题, 希 望 CEPA 得 以 继 续 顺 利 有 效 地 落 实 现 将 本 会 会 员 就 落 实 CEPA 及 进 一 步 开 放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总 汇 如 下, 供 阁 下 参 考 第 一 部 分 : 粤 港 试 行 肯 定 与 否 定 列 表 的 混 合 模 式 经 过 内 地 和 香 港 双 方 多 年 的 努 力, 两 地 已 签 署 了 九 份 补 充 协 议 货 物 贸 易 自 2006 年 起 基 本 上 已 全 面 开 放 ; 服 务 贸 易 的 开 放 亦 由 当 初 的 18 个 领 域 扩 大 至 48 个 领 域, 在 广 东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更 累 计 达 64 项 CEPA 在 打 开 内 地 服 务 市 场 大 门 方 面, 发 挥 了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本 会 希 望 除 了 在 市 场 开 放 的 深 度 方 面, 在 CEPA 实 施 方 面 亦 有 进 一 步 突 破, 以 逐 渐 推 进 两 地 服 务 贸 易 全 面 自 由 化 在 上 一 次 呈 交 建 议 时, 本 会 曾 提 出 在 广 东 省 根 据 不 同 服 务 行 业 特 点, 先 行 先 试 推 进 商 业 存 在 (commercial presence)1 的 否 定 列 表, 以 试 验 形 式 允 许 不 在 否 定 列 表 的 香 港 服 务 业 提 供 者, 享 有 市 场 准 入 和 国 民 待 遇, 方 便 他 们 进 入 广 东 市 场 及 发 展 业 务 三 个 新 区 作 试 点 鉴 于 广 东 省 前 海 南 沙 横 琴 3 个 示 范 区, 中 央 已 经 赋 予 其 跳 出 内 地 现 行 体 制 的 权 限, 更 是 CEPA 重 要 的 试 验 地 区, 因 此 建 议 在 这 些 区 内 选 择 合 适 而 又 非 敏 感 性 服 务 行 业 作 试 点, 逐 步 推 展 以 市 场 准 入 的 商 业 存 在 从 肯 定 列 表 转 为 否 定 清 单 1 Commercial presence :Having an office, branch, or subsidiary in a foreign country. 1
非 敏 感 性 服 务 行 业 作 试 点 对 最 早 而 又 己 大 量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分 销 服 务, 包 括 货 代 物 流 运 输, 加 上 会 展 贸 易 旅 游 等 非 敏 感 性 的 服 务 行 业, 建 议 可 以 率 先 在 广 州 深 圳 兩 市 (CEPA 先 行 先 试 试 点 市 ), 不 再 采 用 目 前 CEPA 肯 定 列 表 中 商 业 存 在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而 试 行 否 定 列 表 模 式, 豁 免 政 府 审 批, 以 市 场 经 济 的 准 入 方 式, 直 接 注 册 登 记 准 入 市 场 同 样, 对 涉 及 珠 三 角 制 造 的 研 发 机 构 品 牌 设 计 市 场 调 研 广 告 推 广 环 保 顾 问 咨 询 以 及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的 进 入 ( 此 類 服 务 业 属 于 国 家 鼓 勵 进 入 的 行 业 ), 建 议 在 港 商 集 中 的 东 莞 与 深 圳 兩 市 (CEPA 先 行 先 试 试 点 市 ), 直 接 采 用 否 定 列 表 的 投 资 鼓 勵 措 施 第 二 部 分 : 落 实 CEPA 政 策 执 行 六 月 十 八 日,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在 广 州 与 六 个 中 央 部 委 七 个 广 东 省 部 门 成 立 CEPA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举 行 首 次 会 议 CEPA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为 完 善 落 实 CEPA 具 体 政 策, 将 重 点 协 助 遇 到 较 多 障 碍 的 行 业, 解 决 在 个 别 省 市 遇 到 CEPA 落 实 的 困 难 CEPA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在 首 次 工 作 会 议, 同 意 进 一 步 开 放 予 本 港 电 影 会 计 建 筑 产 业 测 量 及 产 业 估 价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等 六 个 专 业 到 内 地 发 展 更 多 机 会 本 会 欣 见 双 方 政 府 能 务 实 地 着 手 处 理 有 关 落 实 CEPA 的 问 题 事 实 上, 按 照 WTO 的 分 类 标 准,CEPA 可 对 港 开 放 的 服 务 领 域 已 基 本 上 开 放 了, 剩 余 的 均 是 较 敏 感 的 行 业, 短 期 内 未 必 会 有 较 大 进 展 故 此, 目 前 我 们 努 力 争 取 的 是 如 何 落 实 那 些 针 对 已 开 放 的 服 务 行 业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增 加 其 透 明 度, 让 更 多 本 港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能 真 正 受 惠 于 CEPA 落 实 CEPA 政 策 的 症 结 所 在, 正 是 本 会 过 往 多 次 提 出 的 专 业 资 格 互 认 之 考 核 制 度 申 请 审 批 手 续 繁 复 缺 乏 沟 通 渠 道 实 施 门 坎 准 则 过 高 等 如 何 令 地 方 政 府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政 府 在 CEPA 框 架 下 的 开 放 政 策, 让 香 港 专 业 服 务 业 能 扩 大 在 国 内, 尤 其 在 广 东 省 的 发 展, 使 两 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可 尽 快 达 成, 本 会 搜 集 本 会 会 员 较 关 注 的 行 业 相 关 意 见 供 贵 署 参 考, 详 细 内 容 请 见 附 件 一 第 三 部 分 :CEPA 服 务 贸 易 领 域 进 一 步 开 放 的 意 见 根 据 本 会 每 年 一 度 的 CEPA 调 研 结 果, 本 会 建 议 新 增 开 放 两 个 服 务 领 域, 包 括 资 产 评 估 及 企 业 管 治 合 规 及 秘 书 顾 问, 以 及 一 些 现 有 服 务 领 域 进 一 步 开 放 的 意 见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附 件 二 本 会 希 望 贵 司 在 未 来 CEPA 的 磋 商 和 讨 论 中, 能 够 参 考 以 上 意 见 和 建 议 另 外, 有 关 建 议 也 递 交 至 中 联 办 经 济 部 副 部 长 贸 易 处 负 责 人 杨 益 先 生, 以 及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麦 靖 宇 先 生 本 会 也 将 继 续 积 极 关 注 CEPA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做 好 政 策 传 达 和 意 见 收 集 工 作 如 您 对 本 会 工 作 有 任 何 建 议, 请 与 本 会 秘 书 处 卢 慧 贤 女 士 联 系 ( 电 话 :852-2823 1232; 电 邮 :wendylo@chamber.org.hk) 2
恭 颂 大 安! 香 港 总 商 会 总 裁 袁 莎 妮 二 一 三 年 七 月 廿 二 日 附 件 一 : 香 港 总 商 会 就 落 实 CEPA 现 有 服 务 贸 易 领 域 政 策 执 行 的 建 议 附 件 二 : 香 港 总 商 会 就 CEPA 现 有 服 务 领 域 进 一 步 开 放 及 新 增 服 务 领 域 开 放 的 建 议 抄 送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联 络 办 公 室 经 济 部 副 部 长 贸 易 处 负 责 人 杨 益 先 生 3
附 件 一 : 香 港 總 商 會 就 落 實 CEPA 現 有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政 策 的 建 議 服 務 領 域 建 築 政 策 放 寬 訴 求 (a) 按 <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互 認 資 格 的 香 港 建 築 師 在 廣 東 省 註 冊 執 業 管 理 辦 法 > 取 得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建 築 師, 可 聯 合 其 他 兩 位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在 廣 東 省 內 申 請 開 設 單 專 業 建 築 設 計 公 司 或 選 擇 受 聘 內 地 設 計 院, 才 可 在 廣 東 省 註 冊 執 業 開 業 所 需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50 萬, 此 外 要 找 兩 位 擁 有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建 築 師 一 同 開 業 也 不 容 易, 而 且 每 年 用 人 開 支 亦 會 非 常 龐 大, 加 上 只 限 於 開 設 單 專 業 公 司, 這 會 限 制 了 業 務 發 展 但 如 選 擇 受 聘 方 法, 需 與 受 聘 的 設 計 院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受 聘 者 將 成 為 內 地 常 住 居 民 及 需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社 保, 以 及 有 全 球 收 入 交 稅 責 任 故 此 建 議 降 低 有 關 開 業 門 檻 要 求 及 放 寬 開 單 專 業 的 限 制 (b) 建 議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建 基 於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獲 取 的 專 業 資 格 及 工 作 經 驗, 而 無 需 通 過 內 地 考 試 我 們 建 議 可 在 廣 東 省 先 試 行, 讓 具 有 香 港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可 直 接 在 廣 東 省 註 冊 執 業 (c) 雖 然 目 前 CEPA 已 允 許 香 港 的 室 內 設 計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内 地 註 冊 登 記 公 司, 但 要 在 當 地 實 際 經 營, 手 續 卻 非 常 複 雜 例 如, 到 目 前 為 止, 本 港 室 內 設 計 公 司 一 般 在 内 地 只 可 做 諮 詢 工 作, 並 不 可 做 設 計, 故 不 是 真 正 的 設 計 承 包 商 要 有 設 計 認 可, 承 建 營 辦 牌 要 求 的 門 檻 非 常 高,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國 家 一 級, 二 級 及 三 級 牌 我 們 建 議 有 關 規 定 可 以 相 應 放 寬 (d) 目 前, 開 發 商 若 希 望 在 内 地 承 辦 建 築 項 目, 必 須 在 國 内 逐 次 單 獨 申 請, 並 分 別 要 得 到 省 級 或 市 級 的 許 可, 申 請 手 續 繁 複 無 論 該 公 司 在 香 港 國 内 或 者 國 際 的 業 績 紀 錄 如 何, 都 不 能 得 到 一 個 全 國 通 用 的 許 可 該 規 定 對 開 發 商 在 國 内 的 經 營 造 成 諸 多 不 便, 也 不 利 品 牌 發 展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簡 化 申 請 手 續, 讓 有 關 申 請 可 在 特 定 的 時 段 內 完 成 手 續, 以 便 申 請 人 掌 握 時 間 完 成 項 目 最 理 想 是 當 局 純 粹 考 慮 申 請 人 資 歷 而 發 出 全 國 通 用 的 許 可 法 律 (a) 目 前, 香 港 居 民 通 過 内 地 律 師 的 資 格 考 試, 可 在 内 地 做 中 國 執 業 律 師, 但 必 須 暫 停 香 港 的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而 且 在 内 地 只 可 以 做 非 訴 訟 法 律 事 務 建 議 容 許 上 述 香 港 律 師 可 同 時 持 有 香 港 及 國 內 執 業 資 格, 並 放 寛 他 們 在 國 內 的 執 業 範 圍 (b) 我 們 了 解 到 國 家 相 關 部 門 和 香 港 法 律 界 正 進 行 溝 通, 希 望 利 用 粵 港 框 架 合 作 協 議,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特 別 是 在 前 海 特 區, 建 立 一 個 機 制 和 平 台, 探 索 完 善 兩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聯 營 方 式 例 如, 參 考 允 許 會 計 師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所 的 政 策, 允 許 兩 地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共 同 設 立 合 資 (joint venture) 律 師 事 務 所, 同 時 提 供 内 地 和 香 港 的 法 律 服 務 希 望 此 項 措 施 可 以 早 日 得 以 實 現 (c) 建 議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内 地 設 立 的 代 表 機 構 聘 用 內 地 合 資 格 的 律 師 時, 該 内 地 律 師 可 以 保 持 其 內 地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保 險 業 (a) 建 議 檢 討 有 關 提 供 人 民 幣 壽 險 保 單 之 機 制 並 加 以 放 寬, 因 目 前 只 允 許 擁 有 QFII 子 公 司 的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接 受 人 民 幣 保 費 (b) 建 議 香 港 銀 行 集 團 旗 下 的 保 險 / 壽 險 公 司 進 入 內 地 的 審 批 標 準, 以 母 公 司 4
的 總 資 產 和 經 營 歷 史 作 為 計 算 基 準, 而 非 僅 考 慮 旗 下 之 保 險 / 壽 險 公 司 本 身 的 總 資 產 和 經 營 歷 史 由 於 香 港 大 多 數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模 都 較 小, 難 以 滿 足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要 求, 故 此 目 前 只 有 極 少 數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進 入 內 地 如 果 讓 多 一 些 有 實 力 有 經 驗 的 金 融 機 構 進 入 內 地 提 供 保 險 服 務, 有 助 內 地 保 險 業 的 多 元 化 發 展 銀 行 業 (a) 內 地 政 府 對 銀 行 業 貸 存 比 率 要 求 不 得 高 於 75%, 這 限 制 了 外 資 ( 包 括 香 港 銀 行 ) 在 內 地 放 款 業 務 的 發 展, 建 議 提 高 有 關 比 率 (b) 內 地 不 同 工 商 部 門 的 條 文 依 舊 繁 瑣, 不 同 城 市 的 要 求 亦 不 同, 給 銀 行 業 務 的 擴 充 帶 來 挑 戰, 建 議 統 一 各 省 市 的 申 請 程 序 目 前,CEPA 補 充 協 議 規 定 香 港 銀 行 只 可 以 在 廣 東 省 開 設 異 地 支 行, 希 望 類 似 的 措 施 可 以 推 廣 至 内 地 其 他 城 市, 如 長 三 角 地 區 城 市 ; 也 希 望 可 以 將 只 能 在 同 一 城 市 開 設 一 家 支 行 的 限 制, 放 寬 至 允 許 開 設 2-3 家 支 行 放 寬 上 述 限 制 有 助 香 港 銀 行 擴 大 在 內 地 的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擴 大 吸 收 存 款 規 模, 以 滿 足 在 內 地 經 營 的 香 港 企 業 當 地 中 小 企 業 和 個 人 的 融 資 需 求 證 券 及 期 貨 (a) 目 前 外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如 果 想 和 内 地 的 公 司 合 資, 至 少 要 具 備 人 民 幣 3 億 元 的 資 本 金 這 一 條 件 對 於 大 多 數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來 説, 都 是 頗 爲 嚴 格 的 建 議 降 低 資 本 金 要 求 (b) 建 議 放 寬 推 銷 香 港 股 票 經 紀 業 務 的 限 制, 允 許 香 港 券 商 在 內 地 開 設 證 券 交 易 帳 戶, 比 如 可 考 慮 首 先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c) 目 前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設 立 的 合 資 期 貨 經 紀 公 司 之 持 股 比 例 不 可 超 過 49%, 建 議 提 高 持 股 比 例 (d) 建 議 提 高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設 立 的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之 持 股 比 例, 並 允 許 可 經 營 A 股 股 票 經 紀 業 務 證 券 專 業 人 才 (a) 目 前 香 港 專 業 人 員 在 內 地 通 過 考 試 獲 得 內 地 證 券 期 貨 從 業 資 格 後, 可 申 請 執 業 資 格 建 議 下 一 階 段 可 豁 免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人 士 無 須 通 過 考 試, 而 是 通 過 在 職 培 訓, 便 可 得 到 内 地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的 執 業 資 格 電 信 會 計 建 議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轉 售 增 值 服 務 之 擁 有 權 提 高 至 100%, 以 貼 近 環 球 一 般 最 佳 做 法 如 不 能 即 時 實 行, 我 們 建 議 可 以 循 序 漸 進 增 加 這 個 比 例, 比 如 : 在 第 一 年 開 放 給 外 資 企 業 擁 有 權 比 例 至 51%, 第 二 年 升 至 75%, 隨 後 的 3-5 年 内 才 升 到 100% 建 議 香 港 的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在 內 地 承 擔 審 計 工 作 之 時 限 應 解 除, 廢 除 現 行 需 要 申 請 五 年 臨 時 審 計 許 可 證 才 可 以 執 業 的 做 法 人 員 提 供 與 安 排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通 常 牽 涉 跨 省 或 跨 市 進 行, 但 目 前 要 求 須 在 不 同 城 市 設 立 分 公 司, 手 續 繁 複 且 需 時, 拖 慢 整 體 公 司 增 長 及 業 務 拓 展, 建 議 允 許 經 營 者 在 內 地 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5
旅 遊 (a) 由 國 家 旅 遊 局 ( CNTA ) 宣 佈 的 措 施, 已 允 許 香 港 代 理 商 / 旅 遊 經 營 者 在 内 地 開 設 分 支 機 構, 但 是 對 港 資 企 業 而 言, 註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仍 然 偏 高, 希 望 可 以 將 註 冊 資 本 降 低 至 和 國 内 同 業 一 樣 的 水 平 (b) 在 現 行 開 放 措 施 下, 香 港 旅 行 社 的 全 資 附 屬 分 行, 只 能 在 內 地 經 營 國 際 旅 遊 套 票 業 務 然 而, 國 際 套 票 服 務 只 是 旅 行 社 業 務 的 一 小 部 分, 要 確 保 旅 行 社 能 應 付 其 內 地 營 運 的 成 本, 這 些 獨 資 旅 行 社 須 獲 准 銷 售 內 地 套 票 香 港 的 旅 遊 套 票 服 務 供 應 商 希 望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能 向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取 得 牌 照, 並 期 望 他 們 所 委 任 的 持 牌 代 理 也 可 經 營 國 際 及 內 地 套 票 服 務 (d) 現 行 的 發 牌 及 申 請 手 續 複 雜 冗 長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能 簡 化 及 縮 短 申 請 程 序, 並 就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釐 訂 清 晰 指 引 公 路 運 輸 專 利 代 理 環 境 技 術 檢 驗 分 析 貨 物 檢 驗 公 用 事 業 文 娛 計 算 機 及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降 低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道 路 貨 運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第 一 步 可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目 前, 香 港 公 司 須 先 向 中 國 商 標 局 申 請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才 可 在 内 地 設 立 知 識 產 權 類 型 公 司, 為 國 內 和 海 外 客 戶 提 供 商 標 領 域 的 專 業 服 務 然 而,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拒 絕 把 任 何 專 利 許 可 證 授 予 那 些 股 東 不 是 中 國 合 資 格 專 利 代 理 人 的 公 司, 並 且 要 求 至 少 3 名 股 東 是 中 國 合 資 格 專 利 代 理 人, 才 可 能 獲 批 專 利 許 可 證 有 鑒 於 此, 建 議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放 寬 有 關 必 須 有 至 少 3 個 股 東 是 中 國 專 利 代 理 人 的 要 求 限 制, 並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知 識 產 權 公 司 雖 然 CEPA 已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在 廣 東 設 立 環 境 服 務 相 關 業 務 的 公 司, 但 是 他 們 必 須 符 合 某 些 商 業 機 構 的 標 準, 才 能 取 得 執 業 許 可 證 開 始 營 業 由 於 很 多 香 港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無 法 負 擔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初 始 投 資, 如 果 這 些 規 定 可 以 放 寬, 將 會 有 利 環 境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發 展 建 議 那 些 獲 取 國 家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 CCC ) 的 香 港 檢 測 機 構, 可 以 為 銷 往 内 地 的 加 工 品 提 供 測 試 和 認 證 服 務, 包 括 在 內 地 生 産 的 加 工 品, 而 不 只 是 局 限 於 那 些 在 香 港 本 地 加 工 的 產 品 建 議 降 低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資 格 要 求, 有 助 他 們 在 內 地 提 供 電 力 及 相 關 的 能 源 及 電 力 服 務 例 如, 以 香 港 企 業 的 相 關 經 驗 和 過 往 記 錄, 來 確 認 准 入 內 地 的 要 求 ; 並 以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的 工 作 經 驗 為 準 則, 讓 他 們 可 申 請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建 議 批 准 香 港 互 聯 網 內 容 提 供 商 ( ICP )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全 資 單 位, 提 供 信 息 娛 樂 業 務 目 前 CEPA 對 於 申 請 三 級 資 質 的 企 業, 要 求 從 事 軟 件 開 發 與 系 統 集 成 相 關 工 作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40 人, 而 註 冊 資 金 不 低 於 100 萬 元 建 議 降 低 對 香 港 企 業 的 資 本 金 和 人 員 數 量 的 要 求 6
附 件 二 : 香 港 總 商 會 就 CEPA 現 有 服 務 領 域 進 一 步 開 放 及 新 增 服 務 領 域 開 放 的 建 議 服 務 領 域 電 信 技 術 檢 驗 分 析 貨 物 檢 驗 公 用 事 業 開 放 訴 求 目 前,CEPA 協 議 只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增 值 電 信 服 務 在 廣 東 省 銷 售 只 能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固 定 / 移 動 電 話 卡 ( 不 包 括 衛 星 移 動 電 話 卡 ), 以 及 在 廣 東 省 東 莞 市 珠 海 市 試 點 設 立 獨 資 或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因 此 建 議 能 進 一 步 放 寬 及 拓 大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國 內 電 信 業 的 業 務 範 圍, 如 可 轉 售 移 動 通 信 業 務, 以 及 以 參 股 方 式 進 入 基 礎 電 信 業 務 建 議 開 放 給 香 港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參 與 有 關 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 認 證 業 務 目 前, 中 醫 藥 製 造 商 在 内 地 推 銷 自 己 的 產 品 之 前, 都 需 要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取 得 GMP 認 證, 如 果 内 地 的 中 醫 藥 製 造 商 允 許 由 香 港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來 審 核, 可 協 助 內 地 的 中 醫 藥 製 造 業 更 好 地 和 國 際 慣 例 接 軌, 並 協 助 其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建 議 公 用 事 業 服 務 的 開 放 範 圍 進 一 步 擴 展 至 電 力 及 相 關 的 能 源 及 電 力 服 務 例 如, 建 議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建 設 和 運 營 配 備 高 效 率 / 可 靠 但 低 排 放 的 設 備 和 智 慧 電 網 的 火 電 廠, 及 使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如 光 伏 發 電 和 風 力 發 電 的 發 電 廠 新 增 服 務 領 域 建 議 資 產 評 估 企 業 管 治 合 規 及 秘 書 顧 問 資 產 評 估 行 業 的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評 估 金 融 投 資 工 具 無 形 資 產 廠 房 的 價 值, 以 及 評 估 財 務 報 告 ( 履 行 會 計 準 則 ) 等 資 產 評 估 如 何 更 好 地 協 助 達 成 財 務 報 告 目 的, 為 各 國 評 估 界 和 會 計 界 重 點 研 究 的 課 題 香 港 已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執 行 新 的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香 港 的 評 估 師 會 計 師 審 計 師 均 有 履 行 該 準 則 的 相 關 經 驗 許 多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擁 有 大 量 資 產, 亦 巳 開 始 與 內 地 的 評 估 師 和 會 計 師 就 如 何 更 好 地 履 行 會 計 目 的 進 行 合 作 建 議 在 CEPA 下, 加 強 兩 地 資 產 評 估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及 合 作 目 前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 HKICS ) 會 員 沒 有 受 惠 於 CEPA HKICS 是 一 個 公 認 擁 有 良 好 管 理 文 化 和 道 德 操 守 的 機 構, 會 員 職 責 是 力 求 為 公 司 股 東 帶 來 最 大 利 益, 受 惠 者 包 括 公 司 投 資 者 董 事 會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員 工 客 戶 及 社 會 大 眾 等 特 許 秘 書 是 企 業 管 治 的 專 業 人 士, 更 是 維 護 良 好 管 治 制 訂 合 適 內 部 指 引 和 合 規 守 則 的 守 護 者, 為 個 別 機 構 和 企 業 提 供 最 佳 建 議 記 錄 整 理 資 料 ; 檢 討 及 確 保 其 推 薦 做 法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從 而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和 優 化 內 部 控 制 / 管 理 機 制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與 公 司 秘 書 國 際 聯 合 會 ( CSIA ) 合 作, 提 出 一 個 新 的 企 業 管 治 範 疇 : 企 業 管 治 合 規 及 秘 書 顧 問 ( CGCSA ), 並 爭 取 將 其 列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國 際 貿 易 和 服 務 協 議 下 的 服 務 分 類 2012 年 6 月 25 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曾 致 函 邀 請 公 司 秘 書 國 際 聯 合 會 到 日 內 瓦 向 特 定 承 諾 委 員 會 發 表 演 說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希 望 中 央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能 支 持 HKICS 與 CSIA 的 建 議, 為 企 業 管 治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中 爭 取 明 確 的 定 位, 並 將 其 列 入 CEPA 的 服 務 貿 易 分 類 表 內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