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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的 移 民 政 策 經 濟 復 甦 貧 富 差 距 等 諸 多 問 題, 不 僅 考 驗 著 歐 巴 馬, 更 考 驗 兩 黨 國 會 議 員 及 各 級 政 府 官 員 美 國 選 後 將 面 對 移 民 與 財 政 難 題 厲 以 壯 前 言 今 (2012) 年 美 國 第 57 屆 總 統 選 舉 的 全 民 投 票 在 11 月 6 日 舉 行, 同 時 眾 議 院 全 部 435 個 席 次 及 參 議 院 中 的 33 個 議 席 也 一 同 舉 行 改 選 以 產 生 美 國 第 113 屆 國 會 這 次 選 舉 也 包 括 美 國 州 長 選 舉 和 許 多 州 議 會 選 舉 依 照 美 國 的 間 接 選 舉 制 度, 總 統 和 副 總 統 將 於 2012 年 12 月 17 日 由 選 舉 人 團 投 票, 並 於 2013 年 1 月 6 日 開 票 產 生, 不 過 全 民 投 票 後 即 可 計 算 出 選 舉 人 票 數, 選 舉 結 果 等 於 已 經 揭 曉, 由 民 主 黨 提 名 的 巴 拉 克. 歐 巴 馬 獲 得 過 半 數 選 舉 人 票, 以 332 票 對 206 票 成 功 擊 敗 共 和 黨 的 米 特. 羅 姆 尼, 連 任 美 國 總 統 共 和 黨 雖 贏 得 24 州, 但 所 贏 者 都 是 選 舉 人 票 不 多 之 處, 具 關 鍵 地 位 的 各 州 全 部 都 是 民 主 黨 勝 選 評 論 指 出, 民 主 黨 贏 在 其 多 元 特 質, 能 夠 掌 握 都 會 城 市 地 區, 給 人 希 望 與 活 力 的 印 象 共 和 黨 則 輸 在 保 守 特 質, 政 策 模 糊, 過 於 一 元, 支 持 者 多 來 自 農 村 地 區 觀 察 家 認 為, 政 績 固 然 重 要, 但 美 國 社 會 的 各 項 結 構 性 因 素 已 經 形 成, 認 同 投 票 及 第 一 印 象 占 有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比 例, 表 現 投 票 未 必 是 選 民 投 票 時 的 關 鍵 因 素 左 右 此 次 大 選 結 果 的 背 後 原 因, 族 群 因 素 與 經 濟 因 素 已 等 量 齊 觀 不 易 解 決 的 非 法 移 民 難 題 觀 察 家 指 出, 由 兩 黨 選 民 結 構 分 析,52% 男 性 選 民 支 持 共 和 黨, 僅 有 45% 男 性 選 民 支 持 民 主 黨, 此 一 結 果 與 大 多 數 白 人 男 性 選 民 支 持 共 和 黨 有 關, 並 且 富 人 階 層 亦 多 數 支 持 共 和 黨 而 女 性 選 民 中 則 有 55% 支 持 民 主 黨,44% 支 持 共 和 黨 在 族 群 分 類 方 面, 雖 然 美 國 仍 以 高 加 索 裔 ( 白 人 ) 占 人 口 中 的 大 多 數, 白 人 又 有 59% 支 持 共 和 黨, 僅 有 39% 支 持 民 主 黨 然 而 民 主 黨 卻 在 非 洲 裔 ( 黑 人 ) 選 民 中 獲 得 93% 選 票 西 語 族 裔 獲 71% 選 票 亞 裔 73%, 均 大 幅 領 先 共 和 黨 由 年 齡 層 分 析, 民 主 黨 在 18 至 44 歲 的 支 持 率 都 明 顯 超 過 共 和 黨 ; 共 和 黨 雖 然 在 45 歲 以 上 選 民 中 領 先 民 主 黨, 但 領 先 幅 度 並 不 大 觀 察 家 認 為 歐 巴 馬 能 夠 勝 選, 一 方 面 歸 功 於 競 選 策 略 穩 固 了 基 本 盤, 另 一 方 面 則 因 為 美 國 社 會 確 實 出 現 了 巨 大 撕 裂 評 論 指 出,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在 平 衡 預 算 赤 字 方 面 存 在 根 本 分 歧, 民 主 黨 主 張 向 富 人 徵 稅 以 支 付 福 利 開 支, 共 和 黨 主 張 削 減 福 利 開 支 以 減 稅 ( 減 稅 富 人 受 惠 較 多 ), 然 而 更 深 層 的 分 裂 則 是 族 群, 民 主 黨 支 持 者 多 為 非 裔 西 班 牙 語 裔 等 少 數 族 群, 共 和 黨 支 持 者 大 多 為 白 人 此 次 美 國 大 選 的 結 果 也 透 露 出 美 國 必 須 進 行 移 民 改 革 的 訊 息, 特 別 是 採 取 措 施 解 決 現 在 已 居 住 在 美 國 的 大 量 非 法 移 民 問 題 據 估 計, 有 1,200 萬 外 國 人 非 法 進 入 美 國 後 定 居 下 來, 或 者 在 簽 證 過 期 後 滯 留 不 歸 美 國 人 未 曾 直 接 對 移 民 改 革 問 題 投 票, 縱 然 在 歐 巴 馬 總 統 與 共 和 黨 挑 戰 者 羅 姆 尼 的 競 選 征 途 中, 雙 方 也 很 少 談 到 移 民 問 題 不 過 從 投 票 結 果 看, 抵 制 移 民 改 革 的 共 和 黨 顯 然 受 到 了 重 挫 在 總 統 初 選 期 間, 多 位 問 鼎 白 宮 的 共 和 黨 人 在 移 民 問 題 上 表 現 強 硬 立 場, 任 何 讓 非 法 移 民 有 可 能 轉 為 合 法 的 措 施, 都 被 斥 為 大 赦 違 法 羅 姆 尼 一 派 認 為 若 使 非 法 移 民 在 美 國 無 法 改 善 生 活, 他 們 就 會 主 動 選 擇 自 我 遣 返 然 而 在 投 票 後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即 有 不 少 共 和 黨 人 出 面 表 示, 共 和 黨 如 果 想 保 住 選 戰 競 爭 力, 就 必 須 改 變 立 場, 支 持 移 民 改 革 哥 倫 比 亞 廣 播 公 司 (CBS) 報 導, 共 和 黨 籍 參 議 員 林 賽 格 雷 姆 11 月 11 日 表 示, 移 民 辯 論 在 共 和 黨 和 西 班 牙 語 裔 社 區 之 間 築 起 了 一 道 牆 他 指 出, 西 語 裔 是 美 國 人 口 增 長 最 快 的 族 群, 每 次 大 選, 共 和 黨 在 移 民 問 題 上 的 言 論 都 對 本 身 造 成 傷 害, 簡 直 就 是 開 槍 打 自 己 的 腳 歐 巴 馬 在 2008 年 競 選 期 間 曾 誓 言 努 力 推 動 全 面 移 民 改 革, 入 主 白 宮 後, 歐 巴 馬 透 過 聯 邦 機 構 實 施 了 一 些 有 關 移 民 事 務 的 政 策, 但 未 能 全 面 修 改 美 國 的 法 律 即 使 是 部 分 解 決 問 題 的 措 施, 比 如 允 許 無 合 法 證 件 的 移 民 子 女 獲 得 合 法 身 分 的 夢 想 法 案 也 未 能 在 國 會 通 過 民 主 黨 籍 參 議 員 查 爾 斯. 舒 莫 表 示, 如 今 他 對 與 共 和 黨 在 移 民 改 革 問 題 上 達 成 立 法 目 標 所 抱 持 的 希 望 增 加 了 舒 莫 在 全 國 廣 播 公 司 (NBC) 的 訪 問 中 表 示, 現 在 是 把 事 情 辦 成 的 大 好 時 機 當 然, 並 不 是 每 一 位 共 和 黨 人 都 在 選 後 表 態 支 持 移 民 改 革 雖 然 眾 議 院 議 長 約 翰. 貝 納 (John Boehner) 表 示 移 民 改 革 早 就 該 進 行, 但 其 他 共 和 黨 議 員 卻 堅 決 反 對 任 何 他 們 認 定 為 獎 勵 違 法 者 的 措 施 這 次 的 大 選 結 果 顯 示, 千 百 萬 西 班 牙 語 裔 選 民 以 選 票 表 明 他 們 比 其 他 任 何 群 體 都 更 關 心 移 民 的 問 題, 誰 反 對 移 民 改 革, 他 們 就 反 對 誰 共 和 黨 如 今 必 須 改 變 態 度 事 實 上, 選 前 歐 巴 馬 就 曾 指 責 共 和 黨 的 杯 葛 使 他 在 第 一 任 總 統 任 期 內 未 能 遵 守 諾 言 通 過 移 民 改 革 歐 巴 馬 曾 在 美 國 西 班 牙 語 電 視 網 路 Univision 上 表 示, 國 會 中 有 些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支 援 移 民 改 革 法 的 共 和 黨 人 在 關 鍵 時 刻 突 然 退 卻 媒 體 評 論 指 出, 羅 姆 尼 在 今 年 5 月 的 一 個 募 款 集 會 上 曾 表 示,47% 會 投 票 給 歐 巴 馬 的 選 民 是 依 賴 政 府 福 利 的 受 害 者, 並 表 示 他 不 擔 心 那 些 人 對 此 歐 巴 馬 表 示, 任 何 相 信 美 國 人 想 要 依 賴 政 府 的 人 ( 指 共 和 黨 ) 其 實 還 沒 有 找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辦 法 媒 體 選 前 民 調 即 顯 示, 歐 巴 馬 總 統 在 西 語 裔 選 民 中 領 先 羅 姆 尼 40% 觀 察 家 指 出, 歐 巴 馬 確 實 關 注 移 民, 他 曾 公 開 表 示, 移 民 使 美 國 更 加 強 大, 更 加 繁 榮 國 際 評 論 家 也 不 忘 提 醒, 美 國 本 身 就 是 兩 百 多 年 前 外 來 移 民 ( 殖 民 ) 建 立 的 政 權, 當 時 遍 布 美 國 的 原 住 民 如 今 已 所 剩 無 幾 歐 巴 馬 許 多 關 於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言 論 都 在 選 前 提 出, 例 如 提 議 為 全 國 大 約 1,100 萬 非 法 移 民 提 供 獲 取 公 民 身 分 的 法 律 途 徑, 同 時 也 使 得 來 自 其 他 國 家 的 留 學 生 更 易 於 在 美 國 工 作 與 創 業 歐 巴 馬 指 出, 科 技 巨 頭 公 司 如 Google 英 特 爾 ebay 雅 虎 等 都 是 由 移 民 創 建 的 在 所 有 新 近 創 業 的 科 技 廠 商 中 也 有 四 分 之 一 是 移 民 設 立 這 些 企 業 現 今 提 供 約 20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並 幫 助 美 國 成 為 高 科 技? 業 的 領 導 者 歐 巴 馬 表 示, 這 顯 示 移 民 改 革 不 僅 是 正 確 的, 也 是 有 利 於 經 濟 的 明 智 之 舉 此 處 所 稱 的 移 民 是 指 不 在 美 國 出 生 的 第 一 代 移 民, 在 美 國 出 生 的 合 法 移 民 第 二 代 則 因 屬 地 主 義 而 在 出 生 時 取 得 美 國 籍, 不 屬 於 移 民 範 疇

令 人 擔 心 的 財 政 懸 崖 關 於 美 國 大 選, 不 論 國 際 間 或 是 美 國 國 內 民 眾 最 關 心 的 仍 是 經 濟 議 題, 例 如 目 前 市 場 上 關 注 的 焦 點 鎖 定 在 美 國 是 否 出 現 了 財 政 懸 崖 評 論 指 出, 倘 若 美 國 國 會 不 立 即 採 取 具 體 行 動, 明 (2013) 年 1 月 份 就 會 出 現 自 動 削 減 開 支 ( 約 6,000 億 美 元 ) 及 加 稅 等 不 利 局 面 根 據 美 國 國 會 預 算 辦 公 室 的 估 計, 若 財 政 懸 崖 問 題 得 不 到 解 決, 美 國 經 濟 可 能 在 2013 年 出 現 0.5% 的 衰 退 令 觀 察 家 擔 憂 的 是, 這 個 數 字 只 是 保 守 估 計, 且 無 論 如 何 美 國 經 濟 都 會 再 度 陷 入 衰 退 有 的 證 券 商 更 憂 慮, 財 政 懸 崖 或 許 會 拖 累 美 國 經 濟 倒 退 1% 至 3% 國 際 媒 體 普 遍 報 導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結 束, 市 場 不 但 沒 有 出 現 為 歐 巴 馬 連 任 的 慶 祝 行 情, 美 股 反 而 大 跌, 整 個 市 場 幾 乎 都 在 擔 心 同 一 件 事, 那 就 是 財 政 懸 崖, 這 也 成 為 歐 巴 馬 連 任 之 後 的 當 務 之 急 因 為 美 國 一 旦 墜 落 財 政 懸 崖, 將 導 致 經 濟 衰 退, 明 年 失 業 率 恐 升 至 10% 以 上 所 謂 財 政 懸 崖 是 指 美 國 財 政 開 支 突 然 緊 縮 所 可 能 引 發 的 經 濟 減 速 問 題 美 國 國 會 正 努 力 達 成 兩 黨 合 作 的 解 決 方 案, 但 政 治 分 裂 的 國 會 一 直 難 以 找 到 共 識 儘 管 成 功 連 任 的 歐 巴 馬 表 示 願 意 讓 步, 共 和 黨 籍 眾 議 院 議 長 貝 納 也 敦 促 自 我 挑 戰 尋 找 共 識, 但 雙 方 仍 未 能 放 棄 各 自 的 核 心 立 場 目 前 美 國 政 治 局 勢 延 續 了 過 去 兩 年 政 治 分 裂 的 局 面, 歐 巴 馬 繼 續 入 主 白 宮, 民 主 黨 繼 續 控 制 參 議 院, 而 共 和 黨 繼 續 控 制 眾 議 院 歐 巴 馬 在 獲 勝 演 講 中 表 示 將 與 共 和 黨 進 行 協 商, 討 論 如 何 攜 手 合 作, 推 動 國 家 前 進 媒 體 評 論 指 出, 這 代 表 歐 巴 馬 已 經 正 視 財 政 懸 崖 問 題 觀 察 家 認 為, 美 國 國 會 為 目 前 僵 局 尋 找 解 決 方 案 的 壓 力 正 在 加 大, 使 得 財 政 政 策 的 方 向 趨 向 明 朗 最 理 想 的 情 況 是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就 赤 字 問 題 達 成 整 體 框 架 的 協 議, 如 此 可 在 進 入 2013 年 前 為 市 場 注 入 信 心 評 論 認 為,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可 望 在 近 期 就 增 加 收 入 削 減 開 支 以 及 新 稅 收 條 款 的 整 體 目 標 上 達 成 協 議, 然 後 在 未 來 6 個 月 或 9 個 月 議 定 細 節 評 論 亦 指 出, 美 國 國 會 將 會 在 今 年 12 月 31 日 前 採 取 行 動 以 避 免 日 漸 逼 近 的 財 政 懸 崖, 最 有 可 能 的 解 決 途 徑 是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就 延 長 減 稅 期 限 達 成 協 議, 可 能 還 有 削 減 聯 邦 醫 療 保 險 及 醫 療 補 助 計 畫 等 方 面 的 開 支 評 論 指 出, 美 國 前 總 統 小 布 希 在 2001 年 啟 動 美 國 史 上 最 大 規 模 減 稅 措 施, 當 時 曾 一 度 創 造 美 國 在 2008 年 之 前 的 經 濟 成 長 然 而 這 些 措 施 都 將 在 今 年 底 結 束, 若 未 能 通 過 替 代 法 案, 美 國 明 年 的 預 算 赤 字 將 會 如 同 懸 崖 一 般, 可 能 大 幅 下 降 6,000 億 美 元, 這 將 導 致 美 國 1 月 出 現 相 當 於 5%GDP 的 財 政 緊 縮, 必 然 對 全 球 經 濟 體 造 成 重 大 打 擊 觀 察 家 表 示, 美 國 府 會 之 爭 並 不 少 見, 歐 巴 馬 政 府 與 國 會 在 去 年 的 債 務 談 判 就 曾 陷 入 僵 局, 甚 至 導 致 美 國 頂 級 信 用 評 級 首 度 調 降 歐 巴 馬 總 統 主 張 提 高 富 人 稅 率, 但 眾 院 議 長 貝 納 ( 共 和 黨 ) 反 對 增 稅, 卻 支 持 限 制 減 稅 來 增 加 政 府 收 入 聯 準 會 前 主 席 葛 林 斯 潘 表 示,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結 果 出 爐, 仍 是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持 續 分 治 國 會 兩 院 的 格 局, 因 此 解 決 財 政 挑 戰 的 機 會 並 未 增 加 媒 體 評 論 指 出, 美 國 跨 黨 派 國 會 預 算 辦 公 室 警 告, 若 未 能 在 今 年 12 月 31 日 前 解 決 財 政 懸 崖 問 題, 美 國 將 再 陷 衰 退 包 括 20 國 集 團 (G20) 的 央 行 總 裁 與 財 政 部 長, 以 及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都 呼 籲 美 國 儘 快 處 理 財 政 懸 崖 問 題 而 代 表 漢 威 全 錄 等 企 業 的 商 業 圓 桌 組 織 也 刊 登 廣 告, 要 求 政 府 勿 讓 國 家 墜 入 財 政 懸 崖, 可 見 企 業 界 的 擔 憂 不 斷 激 增 的 競 選 花 費 另 一 個 美 國 人 民 關 注 的 議 題 是 選 舉 花 費 媒 體 報 導 剛 結 束 的 2012 年 美 國 總 統 選 舉 花 費 約 20 億 美 元 2004 年 大 選 花 費 超 過 7 億 美 元 2008 年 增 加 超 過 一 倍, 達 16 億 多 美 元 2012 年 的 選 舉 更 是 創 下 紀 錄 民 主 黨 陣 營 花 費 9 億 多 美 元, 而 共 和 黨 的 花 費 更 超 過 10 億 美 元, 兩 黨 的 競 選 花 費 總 額 將 近 20 億 純 就 制 度 面 而 言, 如 此 昂 貴 的 美 國 大 選, 規 則 已 在 民 主 與 腐 敗 之 間 劃 出 了 一 條 清 楚 的 界 限, 美 國 公 民 有 權 利 通 過 捐 款 的 方 式 來 表 達 自 己 的 政 見, 但 是 卻 不 能 夠 用 錢 來 收 買 候 選 人 觀 察 家 認 為, 候 選 人 背 後 的 金 主 即 代 表 了 候 選 人 的 政 策 背 景 以 及 在 政 策 中 受 惠 的 群 體 例 如 在 2012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歐 巴 馬 與 羅 姆 尼 的 金 主 壁 壘 分 明, 歐 巴 馬 的 主 要 捐 款 人 來 自 西 海 岸 的 資 訊 產 業 以 及 著 名 院 校, 如 加 州 大 學 哈 佛 大 學 微 軟 與 Google 等 公 司 ; 而 羅 姆 尼 的 捐 贈 者 則 多 來 自 金 融 界, 如 高 盛 公 司 美 國 銀 行 摩 根 斯 坦 利 公 司 等 總 統 候 選 人 的 資 金 主 要 用 於 選 舉 動 員 與 競 選 廣 告 以 今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為 例, 歐 巴 馬 和 羅 姆 尼 在 最 後 2 週 的 衝 刺 階 段, 向 各 個 選 情 搖 擺 的 州 投 下 重 金 發 動 電 視 廣 告 戰, 並 通 過 郵 件 與 志 願 者 到 府 拉 票 ; 另 外 還 有 各 自 的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等 外 圍 團 體 發 起 的 廣 告 攻 勢 媒 體 估 計, 截 至 投 票 日 美 國 各 家 電 視 臺 播 放 了 一 百 多 萬 個 大 選 主 題 的 政 治 廣 告 評 論 家 認 為, 無 論 是 共 和 黨 或 是 民 主 黨 總 統, 政 策 取 向 都 受 到 了 捐 款 人 的 影 響 依 據 最 新 的 法 律, 美 國 工 商 界 工 會 以 及 各 種 利 益 集 團 都 不 得 直 接 捐 款 給 候 選 人, 也 不 能 直 接 為 某 位 候 選 人 助 選 然 而 依 據 言 論 自 由 與 結 社 自 由 的 原 則, 公 司 與 工 會 都 可 以 組 織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簡 稱 PAC), 作 為 助 選 的 白 手 套 而 今, 尚 有 比 政 治 行 動 組 織 更 靈 活 的 所 謂 527 組 織 527 是 稅 務 代 碼, 集 中 在 支 持 某 項 專 門 議 題 不 過 527 組 織 仍 不 能 直 接 為 候 選 人 助 選 或 獻 金, 卻 可 以 用 各 種 方 式 影 響 選 民 觀 察 家 指 出, 另 有 一 種 越 來 越 常 見 的 做 法, 就 是 由 組 織 或 個 人 出 面, 經 由 活 動 或 是 郵 件 為 候 選 人 募 款 ; 組 織 者 將 個 人 捐 款 集 合 在 一 起, 交 給 候 選 人, 這 種 做 法 被 稱 作 捆 綁 (Bundling) 經 過 這 些 演 變, 總 統 候 選 人 的 競 選 經 費 超 過 70% 都 來 自 民 眾 個 人, 而 且 絕 大 部 分 來 自 個 別 的 小 額 捐 款, 顯 示 個 人 在 政 治 募 款 活 動 中 的 重 要 性 增 加 了 募 款 能 力 的 主 要 因 素 在 於 候 選 人 的 個 人 魅 力 號 召 力 及 政 策 取 向 少 數 企 業 主 及 工 會 的 領 袖 人 物 想 操 控 選 舉 顯 然 較 過 去 困 難 許 多 隨 著 競 選 支 出 的 急 速 增 加 與 利 益 集 團 對 選 舉 的 深 入 參 與, 關 於 競 選 經 費 的 限 制 呼 聲 開 始 高 漲 據 美 聯 社 2012 年 9 月 發 布 的 民 調 顯 示,83% 的 選 民 認 為 美 國 應 該 限 制 企 業 工 會 及 其 他 組 織 向 各 類 利 益 集 團 捐 款 的 數 額 ; 另 有 67% 的 人 認 為 應 該 進 一 步 限 制 個 人 政 治 獻 金 的 額 度 貧 富 懸 殊 越 演 越 烈 另 一 個 美 國 民 眾 關 心 的 議 題 是 美 國 國 內 的 貧 富 差 距 依 照 媒 體 觀 察 組 織 公 平 與 精 確 報 導 (Fairness & Accuracy In Reporting)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23 日 期 間, 各 大 媒 體, 對 美 國 社 會 貧 富 懸 殊 所 得 不 均 的 議 題 幾 乎 未 見 報 導 而 且 選 舉 期 間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及 商 業 媒 體 均 不 約 而 同 地 迴 避 貧 富 差 距 的 議 題 媒 體 引 述 波 士 頓 評 論 報 導 政 治 學 者 吉 倫 斯 (Martin Gilens) 的 看 法 指 出, 民 主 黨 代 表 勞 工 階 級 共 和 黨 代 表 巨 富 的 刻 板 印 象 悖 離 事 實, 事 實 上 民 主 黨 的 決 策 與 中 低 所 得 者 的 訴 求 無 關, 兩 黨 爭 相 向 財 團 靠 攏, 對 民 意 置 若 罔 聞 他 同 時 表 示, 窮 人 對 政 策 的 影 響 力 遠 不 及 中 產 階 級, 中 產 階 級 對 政

策 的 影 響 力 遠 不 及 財 團 有 觀 察 家 認 為, 歐 巴 馬 表 面 上 代 表 中 下 階 層 及 弱 勢 族 群, 但 歐 巴 馬 在 2008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承 諾 逐 年 調 整 基 本 工 資, 由 每 小 時 7.25 美 元 持 續 調 整 至 2011 年 的 9.5 美 元 ; 事 實 上 歐 巴 馬 任 內 擱 置 了 基 本 工 資 的 議 題 評 論 引 述 美 國 商 務 部 人 口 普 查 局 的 資 料 顯 示,2011 年 美 國 約 有 4,620 萬 人 生 活 在 貧 窮 線 以 下, 貧 窮 率 約 為 15%;18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貧 窮 率 約 為 21.9%; 全 職 工 作 的 男 性 平 均 年 度 工 資 從 1973 年 的 5 萬 0,622 美 金 跌 至 2011 年 的 4 萬 8,202 美 金 此 外, 人 口 普 查 局 資 料 也 顯 示, 由 於 通 貨 膨 脹 遠 高 於 工 資 成 長 幅 度, 中 下 所 得 家 戶 的 實 質 購 買 力 不 增 反 減, 亦 即 富 者 愈 富, 貧 者 愈 貧 分 析 家 引 述 美 國 智 庫 經 濟 政 策 研 究 所 的 看 法 指 出, 美 國 政 府 的 經 濟 政 策 才 是 造 成 低 工 資 與 所 得 不 均 的 主 因 例 如 政 府 對 金 融 業 去 除 管 制 鼓 勵 重 要 產 業 私 有 化 打 壓 工 會 鼓 勵 資 本 往 低 工 資 國 家 流 動 降 低 勞 動 標 準 推 動 為 富 人 打 造 的 減 稅 政 策 等 均 難 辭 其 咎 經 濟 政 策 研 究 所 表 示, 中 低 所 得 的 家 戶 自 1979 年 迄 今 即 未 分 享 到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美 國 人 民 ( 包 括 具 備 大 學 學 歷 者 ) 的 工 資 遠 低 於 10 年 前 的 工 資 水 準 結 論 顯 然 美 國 在 移 民 政 策 經 濟 復 甦 貧 富 差 距 等 問 題 上 仍 有 許 多 困 難 有 待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不 僅 是 歐 巴 馬 未 來 四 年 任 期 的 考 驗, 更 是 美 國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國 會 議 員 及 各 級 政 府 官 員 的 考 驗 ( 作 者 為 佛 光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

無 友 不 如 己 者, 第 二 名 只 能 和 第 一 名 做 朋 友, 那 第 一 名 又 和 誰 做 朋 友? 無 友 不 如 己 者 論 近 讀 葉 聖 陶 先 生 所 著 給 中 學 生 的 十 二 堂 作 文 課 一 書, 文 中 談 到 作 文 題 目 的 設 定 時, 舉 了 學 而 時 習 之 論 為 例, 說 明 有 些 作 文 題 目 在 某 些 特 定 的 場 合 ( 例 如 考 試 ) 中 常 會 見 到, 而 握 筆 作 文 者 對 之 卻 有 不 知 如 何 下 筆 的 情 形, 可 見 命 題 者 和 作 文 者 之 間 的 生 活 經 驗 或 立 場 往 往 有 著 相 當 的 差 距 經 典 中 的 一 些 想 法, 即 使 經 過 篩 選, 進 入 教 科 書 中, 書 中 的 注 釋 再 加 上 教 師 的 解 說, 經 過 學 子 的 口 誦 心 惟 之 後, 產 生 的 影 響 如 何, 是 不 是 就 是 當 初 所 期 待 或 所 設 定 的, 往 往 仍 需 檢 討 為 經 典 辯 護 並 不 容 易, 因 為 它 產 生 的 時 空 背 景 和 我 們 差 異 太 大 了, 語 言 文 字 經 過 千 百 年 的 演 化, 同 一 字 句 所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同 定 義, 連 專 家 都 難 以 得 到 一 致 的 見 解, 立 場 不 同 者 往 往 容 易 陷 入 各 說 各 話 的 局 面 因 此, 注 釋 者 和 解 說 者 的 角 色 便 相 當 的 重 要 在 此 思 維 下, 我 想 到 了 中 學 時, 同 學 間 相 互 取 謔 的 中 國 文 化 基 本 教 材 中 那 一 句 無 友 不 如 己 者 施 保 旭 無 (= 不 要 ) 友 不 如 己 者? 論 語 一 句 無 友 不 如 己 者 ( 學 而 篇 及 子 罕 篇 ), 傳 統 的 注 釋 ( 如, 被 明 太 祖 朱 元 璋 指 定 為 標 準 版 本 的 朱 熹 四 書 章 句 集 注 ) 告 訴 我 們 不 要 和 不 如 自 己 的 人 做 朋 友, 這 個 見 解 一 下, 引 來 的 負 面 效 果 便 需 後 續 很 多 的 唇 舌 為 孔 夫 子 辯 護 例 如, 勢 利 者 利 用 這 句 教 訓 作 為 自 己 高 人 一 等 的 說 詞 不! 不! 不! 我 們 談 的 不 是 家 境, 是 學 問 那 第 二 名 只 能 和 第 一 名 做 朋 友, 第 一 名 又 和 誰 做 朋 友? 他 怎 麼 可 以 和 不 如 自 己 的 第 二 名 作 朋 友 呢? 不! 不! 不! 我 們 談 的 不 是 成 績, 我 們 談 的 是 求 道 的 心 心 是 難 測 的 不 是 嗎? 你 如 何 衡 量 甲 的 心 比 乙 的 心 高 尚 呢? 聖 賢 書 教 我 們 要 做 君 子 不 要 做 小 人, 可 是 現 實 生 活 中 哪 有 這 麼 清 楚 的 分 界 呢? 抽 菸 有 害 健 康, 可 是 有 礙 抽 菸 者 成 為 君 子 嗎? 為 了 解 決 這 些 各 式 各 樣 的 質 疑, 古 今 作 者 費 了 不 少 唇 舌, 花 了 不 少 墨 水, 而 有 的 選 本 則 乾 脆 不 收 我 不 是 專 家, 不 敢 有 太 多 的 意 見, 但 是, 僅 以 一 個 家 長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一 句 話, 是 不 是 可 以 這 麼 解 讀 : 每 個 人 在 道 德 人 品 上 均 該 設 立 自 己 的 紅 線, 踩 上 紅 線 即 屬 於 無 法 接 受 的 行 為 ( 例 如 吸 毒 ), 有 此 行 為 者, 便 不 該 與 其 為 友 這 樣, 便 可 以 賦 予 它 的 積 極 性 ( 與 師 長 討 論 紅 線 的 劃 定 ), 同 時 也 比 模 糊 的 友 所 以 輔 仁, 不 如 己, 則 無 益 而 有 損 ( 四 書 章 句 集 注 ) 更 具 有 可 行 性 無 (= 眼 中 沒 有 ) 友 不 如 己 者! 然 而, 我 們 還 可 以 進 一 步 地 思 考 孔 夫 子 也 說 過, 三 人 行, 必 有 我 師 焉 者 ( 論 語. 述 而 篇 ) 以 今 日 的 語 彙 而 言, 三 人 行 指 的 是 周 遭 朋 友 因 此, 這 句 話 的 意 思 便 是, 我 的 朋 友 中 必 定 有 我 可 以 師 法 借 鏡 的 地 方, 擇 其 善 者 而 從 之, 其 不 善 者 而 改 之 而 無 友 不 如 己 者 則 更 積 極 了 : 我 的 朋 友 中, 一 定 有 比 我 強, 值 得 我 學 習 的 地 方 每 個 人 都 有 其 強 處, 數 理 不 如 我 的 人, 也 許 語 文 造 詣 比 我 強 ; 語 文 不 如 我 的 人, 搞 不 好 史 地 知 識 比 我 豐 富 ; 學 科 中 科 科 成 績 比 我 差 的 人, 體 育 說 不 定 足 以 讓 我 忘 塵 莫 及 每 個 人 都 有 他 的 長 處, 抱 定 發 掘 各 人 長 處 的 心, 便 能 發 現 各 個 朋 友 均 可 在 某 些 特 定 的 領 域 作 為 我 師 法 的 對 象 研 究 青 少 年 的 學 者 告 訴 我 們, 對 於 青 少 年 行 為 或 價 值 判 斷 的 影 響, 同 儕 的 因 素 遠 大 於 師 長 因 此 只 要 讓 他 們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周 遭 朋 友 的 優 點, 其 成 效 將 遠 大 於 師 長 的 諄 諄 教 誨 而 對 於 被 認 定 優 點 所 在 的 青 少 年 而 言, 這 也 是 一 種 最 佳 的 鼓 勵 無 (= 決 心 不 讓 ) 友 不 如 己 者! 古 俠 客 的 朋 友 之 義 是, 如 果 自 己 有 能 力 駿 馬 輕 裘, 只 要 還 有 一 個 朋 友 為 生 活 所 苦, 便 該 引 為 自 己 的 奇 恥 大 辱 現 代 人 的 朋 友 之 義 是, 只 要 自 己 的 優 點 值 得 稱 頌, 便 該 把 朋 友 在 這 方 面 的 質 量 帶 起 來 我 的 數 學 成 績 好, 我 也 希 望 幫 助 我 的 朋 友, 讓 他 能 輕 鬆 地 面 對 數 學 ; 我 不 抽 菸, 我 也 希 望 能 逐 漸 影 響 我 的 朋 友 有 朝 一 日 脫 離 菸 的 魔 力 孔 夫 子 不 是 也 說 過 嗎, 夫 仁 者, 己 欲 立 而 立 人, 己 欲 達 而 達 人 ( 論 語. 壅 也 篇 ) 許 久 以 前 便 有 管 理 大 師 提 倡 學 習 的 重 要 ( 彼 得. 聖 吉 著, 第 五 項 修 練 :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藝 術 與 實 務,1994 年 中 文 版 ), 後 來, 更 有 大 師 認 為, 光 談 學 習 還 不 夠, 必 須 將 教 導 的 熱 忱 加 進 來 ( 諾 爾. 提 區 及 南 西. 卡 德 威 合 著, 教 導 型 組 織 : 奧 林 匹 克 級 的 雙 螺 旋 領 導,2004 年 中 文 版 ) 願 意 教 導 可 以 讓 人 有 一 個 更 願 分 享 的 心, 也 讓 分 享 的 人 有 機 會 將 自 己 拿 手 的 東 西 做 一 番 整 理, 經 由 教 學 相 長 讓 自 己 有 更 上 一 層 樓 的 機 會 美 國 教 育 學 家 艾 德 路. 戴 爾 (Edgar Dale) 的 學 習 金 字 塔 理 論 指 出, 在 教 學 活 動 中, 如 果 單 純 地 只 是 由 教 師 講 授, 傳 達 的 效 果 只 有 20%, 若 加 上 聲 光 效 果 俱 足 的 展 示, 則 可 上 升 到 50%, 但 若 再 加 上 同 儕 間 的 互 動 學 習, 這 項 數 據 將 可 以 提 升 到 70% 至 90%! 因 此, 不 論 是 在 課 業 學 習 上, 或 是 在 品 德 修 養 上, 我 們 都 該 鼓 勵 足 為 同 儕 表 率 的 青 少 年, 出 一 份 心 一 份 力, 無 ( 決 心 不 讓 ) 友 不 如 己 者 小 結 經 由 前 述 的 探 討, 我 們 是 不 是 可 以 將 這 句 無 友 不 如 己 者 引 伸 為 朋 友 之 道 的 三 部 曲 : 一 設 定 自 己 的 道 德 紅 線, 有 逾 越 者, 不 該 與 其 為 友 二 人 皆 有 其 所 長, 不 會 有 哪 一 個 朋 友 是 完 全 不 如 自 己 的, 應 該 虛 心 學 習 其 長 處

三 不 論 是 學 習 活 動 或 是 生 活 經 驗, 只 要 是 值 得 借 鏡 的, 不 要 獨 善 己 身, 要 和 身 邊 的 朋 友 分 享, 甚 至 把 他 們 都 帶 起 來 歲 近 年 終, 秋 風 颯 爽, 夜 讀 有 論 語 相 伴, 不 禁 回 顧 年 少 時 的 求 學 時 光 記 下 一 己 思 索 心 得 提 出 分 享, 並 期 與 大 家 共 勉 ( 作 者 為 世 新 大 學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副 教 授 )

記 憶 策 略 有 利 於 精 讀 - 熟 練 重 點 ; 閱 讀 策 略 有 助 於 泛 讀 - 打 通 觀 念 國 家 考 試 的 上 榜 相 對 論 在 世 界 金 融 風 暴 之 後, 國 內 經 濟 景 氣 低 迷, 私 部 門 工 作 機 會 銳 減, 待 遇 與 保 障 不 佳, 相 形 之 下 公 務 人 員 薪 俸 福 利 好 工 作 有 保 障, 公 部 門 遂 成 為 賴 世 昌 求 職 者 的 首 選 近 年 來 公 職 考 試 一 年 比 一 年 熱 絡, 以 高 普 考 為 例, 去 (100) 年 已 有 十 三 萬 餘 人 報 考, 今 年 則 逾 十 五 萬 人 報 考 雖 然 直 轄 市 增 加 後 錄 取 名 額 大 增, 但 在 僧 多 粥 少 的 情 形 下, 公 職 考 試 競 爭 仍 日 益 激 烈, 錄 取 比 率 極 低, 普 遍 都 在 10% 以 下, 有 些 考 試 類 科 甚 至 低 到 1% 以 下 如 何 準 備 才 有 機 會 在 錄 取 率 極 低 的 筆 試 中 勝 出? 便 是 當 前 考 生 最 常 提 到 的 問 題, 也 是 最 迫 切 需 要 得 到 的 答 案 筆 者 有 幸 曾 經 通 過 11 次 高 普 特 考, 並 曾 專 任 公 職 考 試 補 習 班 講 師 十 餘 年, 輔 導 學 員 逾 五 百 人 次 考 取 公 職 ; 近 年 回 任 公 職 後, 在 公 餘 常 應 邀 至 各 大 專 院 校 演 講, 並 在 大 學 講 授 公 職 考 試 上 榜 實 務 課 程, 且 有 機 會 在 博 士 班 進 修, 針 對 閱 讀 策 略 與 記 憶 策 略 在 國 考 之 應 用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乃 將 過 去 個 人 二 十 餘 年 來 自 學 考 試 教 學 及 撰 寫 考 試 用 書 的 實 務 經 驗, 綜 合 建 構 乙 套 適 合 一 般 考 生 使 用 的 考 試 理 論 - 國 考 上 榜 相 對 論 期 能 提 供 考 生 在 準 備 公 職 考 試 中 有 一 明 確 的 操 作 模 式, 並 有 助 於 提 升 其 考 試 成 績 茲 即 簡 述 該 理 論 要 旨 如 下 : 所 謂 公 職 考 試 相 對 論, 是 指 考 生 參 加 公 職 考 試, 並 無 絕 對 需 要 準 備 多 久, 或 以 什 麼 方 法 才 能 考 上, 因 為 考 試 讀 書 極 具 個 殊 性 每 位 上 榜 者 均 有 其 獨 特 的 觀 點 與 做 法, 所 以, 筆 者 乃 提 出 比 較 客 觀 且 具 有 認 知 心 理 學 理 論 基 礎 的 論 點, 包 括 : 公 職 考 試 上 榜 六 大 要 素 及 公 職 考 試 策 略 運 用 模 式 一 公 職 考 試 上 榜 六 大 要 素 公 職 考 試 上 榜 與 否 的 六 大 要 素 ( 如 圖 1), 亦 即 考 生 準 備 公 職 考 試 時, 必 須 掌 握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包 含 三 大 關 鍵 與 三 大 資 源 若 依 縱 向 準 備 考 試 之 讀 書 學 習 歷 程 觀 之, 其 中 主 要 者 可 概 分 閱 讀 記 憶 考 試 三 關 鍵 ; 惟 自 橫 向 準 備 考 試 最 重 要 之 三 大 資 源 而 論, 則 其 中 最 主 要 者 有 時 間 資 訊 能 力 三 資 源 此 六 項 要 素, 彼 此 經 緯 交 錯, 共 同 構 成 考 生 準 備 公 職 考 試 是 否 上 榜 的 判 斷 準 據 ( 一 ) 三 大 關 鍵 : 是 以 記 憶 策 略 為 核 心, 考 生 不 懂 記 憶 策 略 將 無 力 關 注 閱 讀 策 略 與 擬 答 策 略 ; 考 生 若 能 運 用 記 憶 策 略, 將 會 自 動 開 啟 閱 讀 策 略 與 擬 答 策 略 1. 所 謂 閱 讀 策 略, 是 指 為 了 達 成 某 些 閱 讀 目 標, 所 採 取 的 一 系 列 有 計 畫 的 閱 讀 方 法 通 常 閱 讀 一 本 書 或 一 篇 文 章 時, 可 能 需 要 同 時 使 用 好 幾 種 閱 讀 技 巧 例 如, 吾 人 在 初 步 接 觸 某 一 新 書 時, 似 不 宜 立 即 進 入 精 讀, 而 寧 可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瀏 覽 全 書 一 遍 ; 至 於 進 入 到 精 讀 階 段 時, 再 以 考 古 題 來 掌 握 重 點, 進 行 主 題 式 閱 讀 最 後 在 複 習 時, 則 以 速 讀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其 主 要 目 的 乃 在 : 以 最 經 濟 的 時 間 完 成 閱 讀 理 解 2. 所 謂 記 憶 策 略, 是 指 個 人 運 用 自 己 的 經 驗 知 識, 經 過 設 計 編 碼 的 方 式 來 記 憶 新 訊 息, 使 其 儲 存 及 檢 索 的 歷 程 快 捷 有 效 其 要 領 包 括 運 用 聯 想 諧 音 及 關 鍵 字 或 圖 像 等 技 巧 來 幫 助 記 憶 記 憶 策 略 的 原 理 很 簡 單, 基 本 上 筆 者 將 其 歸 納 為 以 下 2 個 原 則 : (1) 用 已 知 記 未 知 即 運 用 自 己 已 經 熟 悉 的 知 識 及 經 驗 來 記 憶 新 訊 息, 亦 即 在 舊 經 驗 與 新 訊 息 兩 者 間 搭 建 聯 結 ( 儲 存 與 檢 索 ) 的 線 索 - 編 碼 ( 記 憶 口 訣 ) (2) 突 破 短 期 記 憶 廣 度 ( 神 祕 的 七 加 減 二 ) 的 限 制 亦 即 記 憶 項 目 超 過 5 項 至 7 項 時, 就 應 運 用 記 憶 法 來 縮 短 記 憶 項 目, 以 免 因 為 待 記 項 目 太 多, 而 形 成 記 憶 障 礙, 致 不 易 記 憶 或 容 易 遺 忘 3. 所 謂 擬 答 策 略, 其 狹 義 僅 指 申 論 考 題 之 作 答, 如 何 寫 才 能 獲 得 較 高 評 價 的 策 略 運 用 廣 義 則 包 括 如 何 閱 讀 是 否 需 要 記 憶 在 內 筆 者 長 期 從 考 古 題 分 析 得 知, 較 為 科 學 理 性 的 方 法, 就 是 優 先 掌 握 50% 的 常 考 題 ( 重 要 題 ), 從 這 些 歷 年 考 古 題, 即 可 掌 握 未 來 出 題 趨 勢 ( 這 就 是 重 點 ) 這 些 題 目 找 出 來 之 後, 除 了 加 以 精 讀, 澈 底 理 解 外, 更 要 熟 練 地 記 憶 ; 但 因 題 目 甚 多 時 間 有 限, 不 能 僅 靠 反 覆 背 誦 或 手 寫 的 方 式 應 付, 此 時 就 必 須 藉 助 記 憶 策 略 剩 下 的 另 外 50% 題 目, 則 運 用 閱 讀 策 略 來 拓 展 準 備 範 圍 ; 原 則 上 這 部 分 只 須 了 解 概 念 打 通 觀 念, 屆 時 在 考 場 能 夠 借 題 發 揮 即 可 ( 二 ) 三 大 資 源 : 是 以 時 間 因 素 為 其 重 心, 筆 者 認 為 公 職 考 試 之 勝 敗, 最 大 變 數 即 在 時 間 因 素, 誰 能 讓 時 間 的 投 資 報 酬 最 大, 誰 就 可 以 上 榜 不 少 考 生 可 能 認 為 能 力 因 素 最 為 重 要, 不 過 筆 者 認 為 國 考 所 需 的 能 力 主 要 有 : 自 主 學 習 能 力 語 文 能 力 ( 國 文 與 英 文 ) 及 綜 合 能 力 ( 例 如 聯 想 力 想 像 力 創 造 力 分 析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及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等 ), 因 此, 筆 者 也 認 為 能 力 因 素 必 須 轉 化 為 考 試 能 力 才 有 實 益, 且 主 要 即 反 映 在 閱 讀 能 力 與 記 憶 能 力 上, 所 以, 在 準 備 公 職 考 試 的 過 程 中, 乃 有 必 要 運 用 記 憶 策 略 與 閱 讀 策 略, 以 培 養 這 項 能 力 要 素 筆 者 雖 然 認 為 國 考 上 榜 之 關 鍵 就 是 以 閱 讀 策 略 及 記 憶 策 略 來 節 省 時 間, 俾 創 造 時 間 資 源 的 最 大 產 出, 但 是 其 中 資 訊 因 素 與 能 力 因 素 亦 不 能 忽 視 因 為 : 1. 在 資 訊 因 素 方 面 : 若 考 生 閱 讀 書 籍 的 資 料 不 足, 將 無 能 力 應 考 ; 但 書 籍 資 料 太 多, 考 生 閱 讀 與 記 憶 能 力 恐 無 法 消 化, 將 會 造 成 時 間 與 能 力 之 過 度 負 擔 2. 在 能 力 因 素 方 面 : 若 考 生 閱 讀 與 記 憶 能 力 強, 則 可 消 化 大 量 的 考 試 資 訊, 其 時 間 效 能 也 必 然 高 過 一 般 考 生

綜 上 說 明, 六 大 因 素 在 公 職 考 試 準 備 中 將 相 互 影 響, 而 決 定 考 生 是 否 上 榜 二 公 職 考 試 策 略 運 用 之 模 式 準 備 公 職 考 試, 究 竟 需 採 何 種 考 試 策 略? 雖 無 絕 對 標 準, 惟 原 則 上 盡 量 依 考 生 的 時 間 資 源 及 能 力, 運 用 記 憶 策 略 閱 讀 策 略 及 擬 答 策 略 等 要 素 通 盤 考 量 因 之, 筆 者 所 建 構 的 理 論 模 型 ( 如 圖 2), 乃 在 揭 明 如 何 準 備 國 考 的 實 際 策 略 運 用 要 領 圖 中 水 平 軸 之 兩 端, 表 示 極 端 做 法, 皆 不 可 取 任 何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之 方 法 雖 不 盡 相 同, 但 仍 須 依 據 個 人 之 特 質, 選 擇 最 適 當 之 準 備 方 式 根 據 筆 者 研 究 結 果 及 多 年 實 務 經 驗 認 為, 任 何 想 要 儘 快 考 取 公 職 的 考 生, 對 於 記 憶 策 略 與 閱 讀 策 略 之 採 行, 必 不 可 少, 因 為, 前 者 有 利 於 精 讀 - 熟 練 重 點, 後 者 有 助 於 泛 讀 - 打 通 觀 念, 為 兼 顧 時 間 效 益 之 最 大 發 揮 至 於 何 者 須 精 讀? 則 須 以 各 該 科 目 歷 年 考 古 題 與 時 事 來 歸 納, 並 以 考 生 個 人 允 許 之 時 間 知 能 及 資 訊 等 三 大 資 源 來 綜 合 決 定, 調 整 到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均 衡 點, 以 作 成 個 人 最 佳 的 考 試 策 略 一 般 考 生 常 會 覺 得 時 間 不 夠 用, 除 了 讀 書 計 畫 的 欠 缺 與 不 當 時 間 利 用 的 效 率 不 足 外,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未 將 應 考 書 籍 資 料 做 精 讀 與 泛 讀 之 區 分, 亦 即 閱 讀 不 符 80/20 之 經 濟 法 則, 以 致 將 大 部 分 的 時 間 挹 注 在 無 效 率 的 配 置 上, 無 法 反 映 在 考 試 的 成 績 上, 使 得 投 資 報 酬 率 不 如 預 期 這 也 就 是 筆 者 主 張 準 備 公 職 考 試 必 須 運 用 考 試 策 略 的 主 要 理 由 若 考 生 毫 無 應 考 策 略, 而 採 全 面 精 讀 的 方 式 應 考, 其 先 天 缺 陷, 即 在 有 限 時 間 難 以 熟 練 大 量 資 訊 的 障 礙 無 法 跨 越, 加 上 若 以 反 覆 閱 讀 背 誦 的 苦 讀 方 式 準 備, 通 常 容 易 陷 入 讀 到 後 面 忘 前 面 ; 複 習 了 前 面, 又 忘 了 後 面 的 泥 淖, 而 無 法 突 破 常 人 的 記 憶 瓶 頸, 以 致 考 試 成 績 雖 已 接 近 錄 取 標 準, 卻 仍 無 法 被 擇 優 錄 取, 而 始 終 與 上 榜 無 緣 ( 作 者 現 為 屏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政 風 室 主 任 )

本 文 保 留 著 作 權, 未 經 授 權 不 得 轉 載 Apple 公 司 是 一 個 真 正 懂 得 創 新 與 行 銷 的 公 司, 值 得 國 內 的 企 業 做 為 借 鏡 蘋 果 公 司 的 產 業 震 撼 與 啟 示 彭 永 權 一 前 言 為 宏 碁 立 下 汗 馬 功 勞 打 下 一 片 江 山 的 外 籍 總 經 理 蘭 奇, 在 Acer 品 牌 衝 向 世 界 第 一 的 前 夕,2011 年 3 月 黯 然 下 臺, 這 意 味 著 昔 日 成 功 的 商 業 模 式 不 再 有 效, 也 在 眾 人 驚 訝 聲 中 宣 示 了 再 造 的 啟 動 除 了 PC 業 的 Acer HP 之 外, 多 年 的 手 機 霸 主 Nokia 似 乎 也 和 Acer 一 樣 碰 到 了 瓶 頸 而 節 節 敗 退 ; 原 本 排 名 第 2 的 Motorola, 也 早 在 幾 年 前 就 一 路 衰 退 到 令 人 難 以 想 像 的 地 步 異 軍 突 起 的 是 誰? 大 家 都 知 道, 是 蘋 果 公 司 的 賈 伯 斯, 由 電 腦 公 司 進 軍 智 慧 型 手 機, 澈 底 地 打 敗 了 原 本 手 機 業 的 前 幾 名, 而 在 ipad 問 世 後, 更 把 所 有 的 PC 業 逼 向 牆 角, 使 HP 揚 言 要 出 售 PC 事 業 部,Acer CEO 下 臺, 世 界 變 得 好 快, 昔 日 的 風 光 在 Apple 的 一 系 列 產 品 推 出 後, 震 垮 了 手 機 業 Nokia 的 王 朝, 也 毀 滅 PC 業 的 生 態, 這 意 味 著 什 麼 呢? 二 Apple 公 司 的 震 撼 許 多 人 一 定 好 奇 Apple 可 以 帶 來 兩 個 產 業 如 此 大 的 風 波 ; 原 本 的 PC 製 造 業 者, 卻 能 成 功 打 入 競 爭 激 烈 的 手 機 市 場, 並 打 敗 群 雄 仔 細 回 顧 Apple 產 品 發 展 的 過 程, 可 發 現 Apple 公 司 是 一 個 真 正 懂 得 創 新 與 行 銷 的 公 司, 她 每 次 皆 將 舊 有 的 產 品 賦 予 新 的 生 命, 而 使 其 創 造 銷 售 的 奇 蹟, 讓 我 們 看 看 Apple 公 司 到 底 在 不 同 產 品 做 了 哪 些 努 力 ( 一 )i-mac:1998 年 8 月, 第 一 部 imacg3 顛 覆 了 PC 只 有 單 調 色 彩 的 世 界, 大 部 分 的 PC 主 機 與 顯 示 器 都 是 灰 色, 顯 得 死 氣 沉 沉, 從 第 一 代 不 同 色 彩 的 機 殼, 使 得 沉 寂 已 久 的 Apple 公 司 突 然 又 喚 起 人 們 的 注 意 而 獲 利 從 彼 時 起, 一 連 串 的 演 進, 朝 向 一 體 成 型, 將 顯 示 器 處 理 器 繪 圖 卡 硬 體 光 碟 機 記 憶 體 等 更 多 組 件, 全 部 整 合 進 單 一 簡 潔 外 殼 中, 而 背 面 只 有 一 條 纜 線, 那 就 是 電 源 線 Apple 公 司 總 裁 史 提 夫 賈 伯 斯 (Steve Jobs), 把 看 起 來 不 是 電 腦 的 電 腦 概 念 (What's not a computer) 應 用 於 設 計 imac 的 過 程, 大 膽 的 突 破 傳 統, 將 機 殼 顏 色 改 成 邦 迪 藍 (Bondi Blue), 因 此 一 炮 而 紅 其 實 imacg3 的 功 能 並 沒 有 先 進 的 科 技 與 技 術, 只 是 掌 握 了 消 費 者 新 鮮 與 求 變 的 心 態 罷 了 往 後 imac 家 族 一 代 代 地 推 出 新 的 產 品, 也 都 一 再 地 運 用 成 熟 的 技 術 求 新 求 變 ; 但 重 要 的 是, 她 充 分 了 解 消 費 者 的 品 味 與 需 求, 自 然 擁 有 了 忠 實 的 顧 客 與 粉 絲 群 ( 二 )i-pod: 大 家 可 能 記 得 MP3 與 MP4 經 由 臺 商 製 造 的 非 常 多, 當 然 價 格 也 如 同 平 常 一 樣 的 廝 殺, 似 乎 沒 有 任 何 一 家 臺 商 獲 利 ; 蘋 果 電 腦 公 司 最 初 把 ipod 作 為 Mac 使 用 者 獨 有 的 產 品 銷 售, 但 由 於 非 Mac 使 用 者 增 加,Apple 公 司 乃 加 入 了 Windows 相 容 ;2004 年 1 月,iPod 成 為 全 美 國 最 受 歡 迎 的 數 碼 音 樂 播 放 器, 並 在 3 年 內 銷 售 超 過 1,000 萬 部, 價 格 遠 遠 高 於 MP3 MP4, 也 大 大 獲 利 許 多 人 也 都 莫 名 奇 妙,Apple 公 司 的 魔 力 到 底 何 在? 功 能 不 是 大 同 小 異 嗎? 其 實 真 正 的 原 因 是 她 整 合 了 itune 與 影 音 業 者 取 得 協 議, 可 以 用 每 首 歌 曲 以 0.99 美 元 的 價 格 下 載 於 ipod; 大 家 試 想, 一 片 CD 大 約 10 到 15 美 元, 通 常 10 首 歌 中 只 有 1 至 2 首 消 費 者 滿 意 的 歌, 由 於 ipod 結 合 itune 的 巧 思, 也 讓 消 費 者 覺 得 物 超 所 值, 而 使 其 深 受 大 眾 的 青 睞 ( 三 )i-phone: 它 是 結 合 照 相 手 機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PDA) 媒 體 播 放 器 以 及 無 線 通 訊 裝 置 的 掌 上 裝 置 ; 由 Apple 公 司 執 行 長 賈 伯 斯 在 2007 年 1 月 宣 佈 推 出, 同 年 6 月 在 美 國 上 市,11 月 獲 得 時 代 雜 誌 選 為 2007 年 度 最 佳 發 明 ; 幾 年 來 一 代 代 的 發 展,iPhone4 已 風 靡 全 球,2007 年 銷 售 138.9 萬 支,2008 年 1,162.5 萬 支,2009 年 成 長 到 2,073.1 萬 支, 到 了 2010 年 則 狂 銷 了 3,288.9 萬 支 而 iphone4 於 美 國 淨 機 價 599 美 元, 毛 利 約 60 至 70% 之 間, 相 對 於 三 星 手 機 的 利 潤 為 10%, 而 Nokia 的 利 潤 為 8.9%, 其 獲 利 可 見 一 般 至 於 臺 灣 廠 商 為 HP 及 Dell 代 工 毛 利 率 一 般 在 5 至 8%, 而 Apple 公 司 代 工 廠 的 毛 利 只 有 2%, 記 得 富 士 康 被 人 稱 血 汗 工 廠 嗎? 其 實 真 正 的 剝 削 者 是 誰 不 言 而 喻 ;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許 多 人 都 以 拿 iphone4 做 為 炫 耀 身 分 的 表 徵, 就 如 同 女 性 朋 友 的 LV 包, 實 在 也 不 得 不 佩 服 Apple 公 司 的 成 功 ( 四 )i-pad: 這 是 Apple 公 司 於 2010 年 1 月 發 表 的 平 板 電 腦, 定 位 介 於 蘋 果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iphone 和 筆 記 型 電 腦 產 品 之 間, 具 有 上 網 看 電 子 書 播 放 音 訊 視 訊 及 玩 遊 戲 功 能 它 除 與 蘋 果 相 關 產 品 完 全 相 容 外,App store 更 具 有 創 意 的 開 放 平 臺, 供 所 有 軟 體 上 架, 且 有 利 潤 分 享 的 機 制, 此 一 機 制 可 讓 所 有 人 的 智 慧 免 費 供 給 Apple 公 司 使 用, 因 此 可 不 必 自 行 設 計 應 用 程 式, 節 省 了 龐 大 工 程 師 的 費 用 如 今 有 名 的 憤 怒 鳥 遊 戲 正 是 一 群 臺 灣 交 大 的 學 生 寫 的 程 式, 也 成 就 了 這 些 電 子 新 貴 ; 大 家 應 記 得 當 初 華 碩 推 出 Eee PC 成 功 的 登 上 小 筆 電 的 佳 績, 施 崇 棠 也 風 光 地 到 美 國 受 獎, 小 筆 電 也 曾 風 光 一 時 但 ipad 才 一 推 出, 銷 售 量 即 上 看 5,000 萬 臺, 立 即 侵 蝕 了 筆 電 近 2% 的 市 場, 而 它 也 是 Acer 蘭 奇 下 臺 的 主 要 元 凶 其 實 平 板 電 腦 (Tablet PC), 早 在 2001 年 就 上 市, 卻 一 直 無 法 成 為 市 場 主 流, 但 Apple 的 ipad 風 潮 一 起, 不 僅 擄 獲 了 消 費 者 的 心, 也 震 垮 了 筆 電 巨 人, 不 得 不 令 人 折 服 由 以 上 簡 略 介 紹 Apple 公 司 近 年 來 火 紅 熱 賣 的 產 品, 從 imac ipod iphone ipad, 可 以 看 出 賈 伯 斯 推 出 的 都 不 是 最 新 技 術 的 產 品, 他 都 是 整 合 運 用 已 經 發 展 多 年 的 產 品 及 技 術, 經 由 市 場 調 查 掌 握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成 功 地 整 合 出 一 代 又 一 代 令 人 覺 得 貼 心 好 用 的 產 品, 他 的 做 法 完 全 符 合 現 代 以 行 銷 為 導 向 的 市 場 發 展 多 年 前 宏 碁 施 振 榮 董 事 長 曾 說 過 : 臺 灣 缺 乏 的 是 行 銷 人 才 蘭 奇 的 出 現 雖 然 提 升 了 產 品 的 通 路 與 市 佔 率, 但 宏 碁 產 品 的 生 命 力 及 說 服 力 不 夠, 也 沒 有 更 積 極 的 掌 握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只 是 在 銷 售 端 努 力 ; 而 且, 在 供 過 於 求 的 今 日, 銷 售 導 向 已 是 低 毛 利 的 競 爭, 無 怪 乎 Acer 要 調 降 財 測, 這 也 說 明 了 蘭 奇 去 職 的 真 正 原 因 三 見 賢 思 齊 產 業 的 競 爭 一 直 都 很 激 烈, 從 未 停 過, 而 近 年 Apple 系 列 產 品 一 直 推 陳 出 新, 也 在 市 場 大 賣,iPhone 除 了 成 功 闖 入 手 機 的 戰 局, 還 打 敗 群 雄 拔 得 頭 籌, 由 此 我 們 可 獲 得 以 下 的 啟 示 :

( 一 ) 公 司 獲 利 才 是 王 道 : 以 公 司 規 模 及 銷 售 而 言,HP 及 Acer 曾 位 居 世 界 第 1 2 名, 但 高 市 占 低 毛 利, 甚 至 沒 有 獲 利, 導 致 了 公 司 營 運 困 難, 甚 至 發 生 危 機 許 多 大 企 業 上 市 上 櫃 後 往 往 為 了 市 占 及 業 績, 犧 牲 了 毛 利 及 利 潤, 最 終 仍 將 面 對 危 機 ( 二 ) 品 牌 不 是 萬 能, 讓 產 品 說 服 消 費 : 建 立 品 牌 固 然 可 以 增 加 知 名 度, 但 讓 顧 客 感 覺 到 的 應 是 產 品 的 定 位 及 品 質, 全 球 有 許 多 品 牌, 但 這 幾 年 來 知 名 品 牌 虧 損 累 累 不 勝 枚 舉, 如 SONY 品 牌 形 象 一 直 很 好, 近 年 來 也 一 蹶 不 振,HP 及 Acer 也 大 受 影 響,Apple 的 異 軍 突 起, 靠 的 還 是 讓 消 費 者 滿 意 及 驚 艷 的 產 品! ( 三 ) 掌 握 市 場 動 向 與 消 費 者 需 求 : 這 是 臺 灣 廠 商 所 欠 缺 的, 臺 灣 產 業 的 發 展 是 以 複 製 及 仿 冒 開 始, 多 年 來 大 部 分 賺 錢 的 公 司 都 是 賺 代 工 的 錢, 但 代 工 的 毛 利 率 日 益 低 落, 筆 電 的 代 工 是 茅 山 道 士 ( 毛 利 3 到 4%), 扣 掉 費 用 加 上 美 金 匯 率 貶 值, 代 工 業 真 是 欲 哭 無 淚 ; 宏 達 電 和 Apple 一 樣 在 智 慧 型 手 機 掌 握 了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也 曾 讓 HTC 手 機 大 發 利 市, 一 舉 跳 脫 了 臺 灣 傳 統 電 子 業 代 工 的 模 式 ( 四 ) 投 入 研 究 發 展, 賦 予 產 品 新 生 命 : 宏 達 電 在 手 機 領 域 投 入 了 3,000 位 以 上 的 工 程 師, 其 中 有 一 半 以 上 在 軟 體 及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為 了 在 地 化, 也 針 對 各 地 的 市 場 進 行 研 究, 而 配 合 設 計 並 滿 足 當 地 客 戶 的 要 求, 微 笑 曲 線 具 有 較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一 端 是 品 牌 與 研 發 近 年 來 Acer 再 次 啟 動 的 宏 碁 革 命, 也 將 再 重 整 研 發 團 隊, 再 度 出 發 ( 五 ) 不 斷 地 創 新 : 臺 灣 企 業 大 部 分 執 著 於 技 術 與 產 品 的 創 新, 致 力 於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並 投 入 大 量 的 模 具 開 發 費 用, 因 為 只 要 開 發 對 一 個 產 品, 公 司 就 大 發 利 市 了, 其 實 這 是 許 多 企 業 20 年 前 成 功 的 模 式 殊 不 知 在 今 日 供 過 於 求 的 時 代, 每 每 一 個 新 產 品 的 風 聲 一 出, 就 有 幾 百 副 的 模 具 開 出, 等 待 搶 食 大 餅, 因 此, 常 見 產 品 尚 未 上 市, 價 格 就 已 經 競 爭 到 幾 無 利 潤 可 言, 若 要 異 軍 突 起, 非 要 靠 些 創 意 及 巧 思 不 可 前 述 Apple 的 產 品 每 項 都 有 些 不 一 樣 的 創 新, 如 imac 是 改 變 PC 顏 色 的 第 一 人 ;ipod 是 因 itune 有 0.99 美 元 歌 曲 之 創 意 ;iphone 的 整 合 行 動 裝 置, 成 功 地 塑 造 出 使 用 者 的 身 分 與 品 味 ;ipad 的 Apple Store 創 意 使 魚 幫 水 水 幫 魚, 也 增 加 了 產 品 的 豐 富 性 ; 可 以 看 出 Apple 公 司 產 品 整 合 的 創 意, 營 運 模 式 的 創 新, 及 經 營 手 法 的 創 意, 都 為 其 i 系 列 的 產 品 加 值 與 加 分 ; 更 重 要 的 是 Apple 公 司 掌 握 了 一 群 Apple 的 粉 絲, 在 死 忠 的 顧 客 內 經 營 各 種 Apple 相 關 的 授 權 產 品, 且 把 電 子 產 品 朝 向 精 品 的 方 向 來 塑 造 與 經 營, 維 持 其 高 毛 利 及 高 獲 利 的 空 間, 也 支 持 其 不 斷 開 發 的 龐 大 費 用, 形 成 良 性 的 循 環, 其 全 方 位 的 技 術 產 品 行 銷 廣 告 及 經 營 的 創 新 手 法, 值 得 大 家 品 味 及 學 習 四 結 語 當 美 國 經 濟 風 暴 時, 許 多 企 業 面 臨 惡 危 機 甚 至 倒 閉, 但 蘋 果 公 司 的 成 功 讓 大 家 發 現, 公 司 景 氣 賺 錢 是 應 該 的, 而 在 不 景 氣 時 仍 能 屹 立 不 搖 且 持 續 成 長 才 是 實 力 ; 宏 達 電 執 行 長 周 永 明 表 示 : 臺 商 經 常 把 所 有 的 經 歷 都 放 在 模 仿 抄 襲, 包 括 幾 個 大 企 業 在 內, 變 得 沒 有 時 間 思 考 如 何 創 新, 走 出 自 己 的 路 看 來 宏 達 電 已 走 出 一 條 屬 於 自 己 的 道 路 而 許 多 企 業 也 都 正 在 思 考 下 一 步 及 未 來 的 走 向, 每 家 公 司 情 況 不 同, 大 小 不 一 自 然 很 難 有 同 樣 的 答 案, 但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臺 灣 企 業 又 再 一 次 面 臨 轉 型 的 挑 戰 與 危 機, 能 因 應 環 境 變 化 的 公 司, 自 然 能 順 利 地 永 續 經 營, 否 則 苟 延 殘 喘 只 會 日 薄 西 山, 面 臨 危 機 與 困 境 因 此, 不 僅 要 努 力 研 發 獲 利 的 產 品, 讓 產 品 給 人 驚 喜 說 服 客 戶, 同 時 也 要 能 掌 握 市 場 的 動 向 與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才 能 有 美 好 的 成 果 這 雖 然 是 老 生 常 談, 但 也 唯 有 紮 實 的 蹲 馬 步 十 年 生 聚, 十 年 教 訓, 相 信 一 步 一 腳 印, 只 要 方 向 對 了, 終 有 成 功 的 一 天, 加 油! ( 作 者 現 任 臺 灣 電 子 連 接 產 業 協 會 秘 書 長 )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已 逐 漸 產 生 質 變, 成 為 威 脅 全 球 與 兩 岸 安 全 之 新 興 因 素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新 興 趨 勢 黃 秋 龍 壹 新 興 案 例 中 共 與 美 國 執 法 機 關 自 2011 年 10 月 以 來, 陸 續 合 作 偵 破 跨 國 走 私 武 器 彈 藥 案, 中 共 在 北 京 天 津 吉 林 廣 東 等 16 個 省 市, 共 計 緝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23 名, 繳 獲 各 類 槍 械 93 枝 ( 其 中 制 式 槍 械 66 枝 ) 子 彈 五 萬 餘 發 及 大 量 槍 械 配 件 美 國 則 經 由 逮 捕 在 美 國 之 大 陸 嫌 犯 林 志 富 李 力 連, 再 循 線 於 2012 年 5 月 20 日 逮 捕 主 嫌, 現 任 美 國 國 民 警 衛 隊 陸 軍 特 戰 參 謀 軍 士 / 上 士 蒂 波 賽 (Joseph Debose), 並 起 獲 預 謀 運 往 大 陸 的 12 枝 槍 械, 此 起 跨 越 中 國 大 陸 與 美 國 之 新 興 組 織 性 犯 罪 集 團 乃 得 偵 破 有 鑑 於 涉 案 槍 械 係 源 自 於 美 國,2011 年 10 月 公 安 部 經 由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對 林 志 富 發 出 紅 色 警 戒 通 報 (Interpol Red Notice), 並 向 美 國 移 民 海 關 執 法 局 駐 北 京 辦 公 室 通 報 案 情, 要 求 彼 此 進 行 聯 合 偵 查 行 動 2012 年 1 月 雙 方 在 上 海 召 開 聯 合 執 法 會 議, 之 後 美 方 迅 速 鎖 定 目 標, 並 逮 捕 林 志 富 李 力 連, 發 現 林 志 富 還 曾 走 私 高 科 技 武 器 到 大 陸 貳 跨 國 犯 罪 衝 擊 中 國 大 陸 安 全 一 大 陸 犯 罪 黑 數 與 非 法 交 易 市 場 需 求 升 高 此 新 興 跨 國 走 私 武 器 彈 藥 案, 不 僅 利 用 網 路 之 隱 匿 性 掩 飾 犯 罪 網 絡 聯 繫, 而 且 此 案 也 讓 組 織 性 犯 罪 出 現 新 興 趨 勢 一 是 整 個 犯 罪 網 絡 下 游 雖 在 大 陸 境 內, 源 頭 卻 起 自 境 外 美 國, 地 域 跨 度 加 大 ; 二 是 藉 由 虛 擬 網 絡 進 行 犯 罪 交 易, 涉 嫌 者 使 用 之 身 分 位 址 聯 繫 方 式 均 為 虛 構, 且 涉 案 槍 械 彈 藥 需 經 中 間 人 層 層 轉 手, 增 加 犯 罪 偵 查 之 難 度 再 者, 更 凸 顯 大 陸 在 經 過 持 續 發 展 多 年 後, 政 府 與 治 安 部 門 對 於 安 全 威 脅 之 憂 患 意 識 已 相 對 鬆 懈 從 而 誘 發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集 團 嘗 試 突 破 傳 統 行 為 型 態 與 一 般 規 模, 其 新 興 特 性 對 安 全 領 域 之 威 脅 正 在 發 生 質 變, 一 方 面 顯 示 偵 破 類 似 此 案 之 難 度 將 越 來 越 高 ; 再 方 面, 則 說 明 此 案 雖 僅 係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之 冰 山 一 角, 卻 間 接 證 明 大 陸 其 實 還 存 在 更 高 的 跨 國 犯 罪 黑 數 與 武 器 彈 藥 等 非 法 交 易 市 場 的 需 求, 以 及 在 多 國 複 合 出 新 型 態 犯 罪 之 趨 勢 二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與 國 際 社 會 責 任 落 差 加 劇 跨 國 犯 罪 武 器 彈 藥 走 私 犯 罪 具 有 不 易 被 察 覺 之 客 觀 特 性, 以 及 行 為 者 自 願 參 與 之 主 觀 動 機 更 特 殊 之 處, 在 於 凸 顯 該 罪 犯 即 使 遊 走 在 正 式 經 濟 活 動 邊 緣, 卻 能 保 有 現 金 高 度 流 通 之 便 利, 使 其 等 不 會 如 傳 統 罪 犯 般, 自 我 鄙 視 為 社 會 邊 緣 人 ; 而 能 與 政 府 官 員 或 上 層 社 會 人 士 交 往, 也 使 其 罪 惡 感 偏 低 此 案 嫌 犯 林 志 富 不 僅 能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也 曾 因 走 私 高 科 技 武 器 而 被 大 陸 執 法 機 關 通 緝,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更 對 他 發 出 紅 色 警 戒 通 報 然 而, 林 志 富 仍 可 在 美 國 與 當 地 之 現 役 參 謀 軍 士 蒂 波 賽 成 為 共 犯 可 見, 大 陸 人 民 跨 國 犯 罪 規 模 足 以 融 入 外 國, 並 具 有 相 當 社 經 地 位, 已 不 再 自 我 邊 陲 化 或 侷 限 於 中 國 人 社 群 關 係 之 傳 統 犯 罪 模 式 此 案 也 暴 露 出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責 任 感 出 現 落 差 時, 將 加 劇 跨 國 犯 罪 之 規 模 與 危 害 程 度 的 問 題 其 趨 勢 說 明 大 陸 新 興 跨 國 犯 罪 有 其 特 定 次 級 文 化 支 持, 組 織 性 犯 罪 集 團 可 能 因 合 法 經 營 企 業 獲 利 不 足 或 存 在 非 經 濟 性 風 險, 轉 而 利 用 網 路 武 器 專 業 能 力 等 從 事 跨 國 犯 罪 ; 因 無 礙 其 繼 續 保 有 相 關 社 經 地 位, 故 犯 罪 之 罪 惡 感 乃 自 然 相 對 偏 低 此 類 新 興 犯 罪 也 反 映 出 大 陸 在 高 度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若 與 精 神 文 明 和 社 會 責 任 感 出 現 落 差 時, 將 加 劇 跨 國 犯 罪 之 問 題, 並 使 大 陸 跨 國 組 織 性 犯 罪 成 員 鮮 少 產 生 罪 惡 感, 也 未 曾 需 要 公 開 道 歉 或 承 認 錯 誤 參 中 國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威 脅 全 球 安 全 大 陸 跨 國 組 織 性 犯 罪, 不 僅 有 別 於 昔 日 依 賴 華 人 社 會 人 際 關 係 的 傳 統 幫 派, 且 已 衍 生 為 以 組 織 運 作 的 中 國 黑 幫 企 業 規 模 研 究 發 現 中 國 黑 幫 即 使 不 直 接 在 政 府 善 良 治 理 (good governance) 條 件 完 善 之 北 美 洲 發 展, 亦 已 利 用 中 南 美 洲 地 區, 複 合 毒 品 人 口 違 禁 品 先 驅 化 學 物 質 (precursor chemicals) 販 運 與 洗 錢 犯 罪, 以 轉 變 犯 罪 型 態 販 運 路 線 方 式, 進 入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或 擴 張 其 非 法 利 益 市 場 本 案 嫌 犯 林 志 富 顯 然 不 僅 具 備 中 國 黑 幫 企 業 規 模, 且 充 分 反 應 北 中 南 美 洲 地 區 已 出 現 之 多 重 犯 罪 複 合 趨 勢 惟 當 地 政 府 缺 乏 通 曉 中 文 與 大 陸 情 勢 能 力, 儘 管 我 國 或 大 陸 外 館 曾 給 予 協 助 處 理 中 國 黑 幫, 卻 多 係 出 於 例 外 而 非 常 態 合 作 此 外, 中 國 黑 幫 在 大 陸 與 全 美 洲 的 跨 國 犯 罪 規 模, 可 由 貝 里 斯 於 2012 年 4 月 緝 獲 之 大 陸 走 私 先 驅 化 學 物 質 案 為 例 證 ( 據 悉, 該 走 私 案 即 由 墨 西 哥 武 力 販 毒 集 團 賽 塔 <Los Zetas> 所 操 縱 ), 其 市 值 約 達 一 百 億 美 元, 遠 超 過 大 陸 與 中 南 美 洲 投 資 貿 易 之 年 度 總 額 顯 示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之 地 下 經 濟 非 法 利 益, 已 嚴 重 衝 擊 正 常 經 濟 活 動, 甚 至 誘 發 當 地 官 員 貪 腐 犯 罪 共 謀, 以 掩 護 其 非 法 轉 販 運 犯 罪 ; 再 者, 也 突 破 傳 統 幫 派 犯 罪 規 模, 所 從 事 之 綁 架 勒 索 人 口 毒 品 先 驅 化 學 物 質 販 運 與 洗 錢 犯 罪, 業 已 經 常 涉 及 跨 多 國 以 及 向 北 美 洲 轉 運 之 趨 勢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既 說 明 其 內 部 關 於 先 驅 化 學 物 質 管 制 鬆 懈 之 問 題, 也 凸 顯 對 區 域 非 傳 統 安 全 構 成 之 武 器 管 制 經 濟 安 全 政 權 穩 定 的 危 害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甚 至 進 一 步 轉 變 犯 罪 型 態, 與 當 地 犯 罪 企 業 集 團 採 取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之 模 式 中 國 黑 幫 即 一 方 面 利 用 墨 西 哥 賽 塔 犯 罪 集 團 之 勢 力 範 圍, 由 大 陸 走 私 進 入 墨 西 哥 後 再 轉 運 北 美 洲 ; 另 方 面, 又 將 違 禁 品 與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批 發 市 場 之 利 潤 適 切 讓 渡 給 賽 塔, 再 自 行 取 得 零 售 市 場 之 通 路 利 潤 未 來 大 陸 與 全 美 洲 的 跨 國 犯 罪 規 模, 不 僅 是 犯 罪 型 態 與 區 域 以 及 經 濟 活 動 之 多 重 複 合, 使 得 走 私 先 驅 化 學 物 質 來 源 更 加 擴 大 到 印 度, 而 且 跨 國 犯 罪 型 態 也 能 滲 透 合 法 企 業 又 相 互 重 疊 掩 護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已 然 質 變, 成 為 威 脅 全 球 安 全 之 新 興 因 素

肆 結 論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集 團 突 破 傳 統 行 為 型 態 與 一 般 規 模, 能 在 多 國 與 地 區 複 合 出 新 犯 罪 型 態 並 能 轉 變 犯 罪 型 態 與 販 運 方 式 以 進 入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從 而 擴 張 其 非 法 利 益 市 場 顯 然 已 對 防 制 武 器 擴 散 跨 境 犯 罪, 促 進 經 濟 安 全 政 權 穩 定 之 全 球 非 傳 統 安 全 構 成 威 脅 大 陸 跨 國 犯 罪 產 生 質 變, 既 凸 顯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責 任 感 出 現 落 差 的 問 題, 甚 至 成 為 威 脅 全 球 與 兩 岸 安 全 之 新 興 因 素 ( 作 者 為 元 智 大 學 社 會 暨 政 策 科 學 系 兼 任 副 教 授 )

理 塘 自 古 就 是 四 川 進 入 西 藏 的 必 經 之 地, 也 是 康 巴 藏 區 的 重 要 軍 事 政 治 宗 教 和 經 濟 中 心 世 界 高 城 理 塘 行 凌 順 康 車 過 海 拔 4,718 公 尺 的 卡 子 拉 山 口 後, 一 路 朝 西, 沿 著 曲 折 險 巇 的 山 徑 緩 慢 前 行 公 路 修 在 山 的 高 處, 隔 著 車 窗 玻 璃 朝 外 俯 瞰, 但 見 重 重 山 巒 連 綿 到 天 邊 ; 遠 處, 終 年 覆 雪 的 貢? 大 山 在 雲 霧 裡 若 隱 若 現 海 拔 太 高 加 上 終 年 嚴 寒 緣 故, 遠 近 的 山 巒 罕 見 樹 木 ; 深 秋 時 節, 枯 草 覆 蓋 著 整 個 高 原, 偶 見 黑 色 犛 牛 稀 稀 落 落 地 散 布 在 比 較 平 緩 的 坡 地 上, 一 動 也 不 動 地 低 頭 啃 嚙 著 枯 草 翻 過 兩 個 埡 口 後 開 始 下 行, 時 見 路 旁 出 現 石 塊 堆 成 的 瑪 尼 堆 白 塔 和 迎 風 招 展 的 五 色 經 幡 再 拐 過 一 個 山 口, 視 野 一 寬, 眼 前 出 現 了 一 片 群 山 環 繞 中 的 大 草 原, 草 原 中 央 鱗 次 櫛 比 地 座 落 著 一 棟 棟 房 舍 川 西 最 著 名 的 高 原 之 城 - 理 塘 到 了 理 塘 位 於 四 川 省 西 部, 青 藏 高 原 的 東 南 側 自 古 就 是 四 川 和 雲 南 進 入 西 藏 的 必 經 之 地, 也 是 康 巴 藏 區 的 重 要 軍 事 政 治 宗 教 文 化 和 經 濟 中 心 全 縣 平 均 海 拔 4,133 公 尺, 是 世 界 有 名 的 高 原 城 市 這 裡 屬 於 高 原 型 氣 候, 冬 日 長, 氣 溫 低, 日 照 多, 輻 射 強, 平 地 年 均 溫 僅 5.9 C, 最 低 溫 零 下 30.6 C, 全 年 無 霜 期 僅 50 天 由 於 地 勢 高, 空 氣 含 氧 量 僅 平 地 的 48%, 一 般 平 地 人 來 此, 很 容 易 出 現 頭 疼 胸 悶 等 高 原 反 應 巴 士 駛 過 了 上 書 世 界 高 城 的 牌 樓 後 進 入 理 塘 縣 城 公 路 很 直, 一 路 穿 過 城 區 延 伸 入 草 原 的 深 處 縣 城 街 道 很 整 齊, 商 店 多 為 西 式 建 築, 偶 見 藏 式 民 居 ; 街 頭 行 人 熙 來 攘 往, 市 面 還 算 繁 榮 聽 說 這 兩 天 將 有 大 型 活 動 在 此 舉 行, 停 在 街 邊 的 軍 警 車 輛 比 其 他 地 方 多, 街 頭 也 時 見 武 裝 軍 警 人 員, 空 氣 中 似 乎 嗅 得 出 緊 張 氣 氛 近 年 藏 區 政 治 不 穩 定, 時 常 發 生 動 亂, 想 來 這 裡 也 是 極 度 不 穩 定 的 地 區 之 一 理 塘 由 於 地 處 要 衝, 開 發 甚 早 據 史 籍 記 載, 早 在 唐 宋 時 代 這 裡 就 是 漢 藏 茶 馬 互 市 的 地 區 ; 宋 朝 滅 亡 的 前 1 年 ( 公 元 1278 年 ) 正 式 建 城 明 清 時 期, 它 是 川 藏 茶 馬 古 道 南 線 上 的 重 要 驛 站, 經 貿 活 動 十 分 昌 盛, 許 多 來 自 拉 薩 青 海 以 及 川 滇 的 商 人 都 來 此 經 商 民 國 初 年, 來 自 陝 西 和 四 川 商 人 經 營 的 大 商 號 多 達 二 十 餘 家, 從 內 地 輸 入 茶 葉 布 匹 食 鹽 和 各 種 日 用 雜 貨, 換 取 藏 區 的 藥 材 皮 毛 和 各 種 土 特 產 品 ; 貿 易 範 圍 遠 達 中 國 南 方 各 大 城 市 以 及 印 度 尼 泊 爾 等 國 在 藏 人 的 心 目 中, 理 塘 是 一 塊 風 水 寶 地 清 代 第 七 世 和 十 世 達 賴 喇 嘛 在 此 找 到 了 轉 世 靈 童 ; 第 一 二 三 世 香 根 活 佛 也 皆 出 生 於 此 也 因 此, 全 民 皆 虔 誠 信 佛 的 藏 民 族 稱 這 裡 為 雪 域 聖 地 祥 瑞 寶 地 儘 管 理 塘 地 處 高 寒, 空 氣 稀 薄 且 物 產 不 豐, 並 非 適 合 人 居 的 理 想 環 境, 但 這 裡 的 風 景 卻 美 得 沒 話 說 理 塘 城 郊 的 毛 埡 草 原 周 遭 環 繞 著 終 年 覆 雪 的 皚 皚 雪 山, 一 條 清 淺 的 溪 流 緩 緩 流 過 草 原 中 央, 廣 袤 的 草 場 上 散 布 著 牛 羊, 到 處 都 有 湖 泊 藏 居 佛 塔 和 迎 風 招 展 的 五 色 經 幡 夏 天 是 理 塘 最 美 的 季 節, 此 時 天 氣 暖 和, 草 原 遍 地 開 滿 了 野 花, 到 處 都 是 一 片 錦 繡 早 從 數 百 年 前 開 始, 每 年 藏 曆 6 月 ( 陽 曆 7 月 ) 間, 藏 民 們 會 在 城 郊 的 草 場 上 舉 辦 大 規 模 的 佛 教 祭 典 和 煙 祭 神 山 儀 式, 祭 典 完 畢 後 舉 辦 大 規 模 的 賽 馬 射 箭 比 賽 以 及 歌 舞 和 藏 戲 表 演 活 動, 各 方 商 販 雲 集, 人 們 盛 妝 出 遊, 是 草 原 上 一 年 中 最 重 要 的 盛 會 ; 近 年 則 每 年 8 月 間, 舉 辦 八 一 國 際 賽 馬 節 活 動, 賽 馬 之 外 並 保 留 了 所 有 傳 統 的 祭 典 和 競 賽 表 演 活 動, 也 成 為 吸 引 觀 光 的 重 要 節 慶 秋 天 到 理 塘 雖 然 看 不 到 這 種 熱 鬧 場 面, 但 草 原 上 一 片 金 黃, 低 漥 的 地 方 通 常 長 出 了 紅 草 ; 牧 民 的 白 色 帳 篷 和 犛 牛 群 散 布 在 草 場 各 個 角 落 藍 天 白 雲 下, 白 色 佛 塔 和 瑪 尼 堆 靜 靜 地 矗 立 著, 經 幡 被 風 吹 得 獵 獵 作 響, 更 有 一 番 空 靈 和 韻 味 來 到 理 塘 一 定 要 造 訪 長 青 春 科 爾 寺 長 青 春 科 爾 寺 位 於 縣 城 北 側 山 坡 上, 占 地 五 百 多 畝, 由 達 賴 三 世 索 南 嘉 措 於 1581 年 始 建, 以 後 逐 漸 擴 充,1949 年 時 曾 有 二 十 多 座 寺 廟 主 體 建 築, 四 百 多 間 僧 舍, 僧 侶 近 四 千 人, 是 康 巴 地 區 第 一 大 格 魯 派 ( 黃 教 ) 寺 廟 1956 年 理 塘 藏 民 武 裝 抗 暴, 中 共 派 兵 鎮 壓, 寺 院 大 半 毀 於 戰 火 ; 直 到 文 革 結 束 以 後, 中 共 當 局 為 籠 絡 人 心, 陸 續 撥 款 修 建, 恢 復 了 彌 勒 殿 大 經 堂 千 佛 殿 金 頂 紅 宮 等 寺 廟 主 建 築 以 及 四 百 餘 座 僧 房 目 前 寺 內 僧 侶 已 達 二 千 餘 人, 年 度 舉 辦 大 型 祭 典 法 會, 每 月 另 有 修 貢 辯 經 儀 式 和 活 動, 已 然 再 度 成 為 康 巴 地 區 藏 民 宗 教 信 仰 的 中 心 長 青 春 科 爾 寺 是 典 型 的 藏 式 廟 宇 建 築, 外 牆 漆 以 白 色 黑 和 赭 紅 色, 殿 頂 為 金 瓦, 氣 勢 宏 偉, 美 輪 美 奐 ; 殿 內 供 奉 由 民 眾 和 僧 侶 共 同 捐 塑 高 達 19 公 尺 的 彌 勒 佛 以 及 各 式 藏 傳 佛 像 ; 各 主 體 佛 像 鎏 金 鑲 玉, 裝 飾 著 各 色 寶 石 珊 瑚 瑪 瑙, 莊 嚴 而 華 美 尤 其 難 得 的 是, 這 裡 不 收 門 票, 遊 客 可 以 自 由 參 觀 攝 影, 寺 內 喇 嘛 待 人 十 分 客 氣, 尤 其 聽 說 遠 自 臺 灣 來 的 客 人 更 是 熱 忱 親 切 在 寺 內, 很 訝 異 地 看 到 達 賴 喇 嘛 的 照 片 竟 然 被 公 然 供 奉 著, 過 去 這 在 藏 區 可 是 極 大 的 禁 忌 ; 由 此 也 可 看 出 中 共 當 局 近 年 對 於 政 局 不 穩 的 康 巴 地 區 藏 民 們 的 懷 柔 和 籠 絡 手 段 理 塘 一 帶 的 康 巴 藏 區 是 我 多 年 來 跑 遍 大 陸 許 多 地 方 中 風 景 最 美 麗 的, 這 裡 不 僅 有 壯 麗 的 雪 山 草 原 等 自 然 景 觀, 藏 式 民 居 藏 族 文 化 宗 教 儀 式 等 更 具 有 獨 特 而 引 人 入 勝 的 風 格

漫 長 的 醫 療 糾 紛 訴 訟 期 間, 對 於 醫 師 病 患 都 是 一 種 折 磨 與 煎 熬, 耗 費 無 數 社 會 成 本 與 司 法 資 源 淺 論 醫 師 執 業 之 刑 事 責 任 規 範 陳 炎 輝 壹 醫 師 依 法 負 有 客 觀 注 意 義 務 我 國 醫 療 法 第 82 條 明 定 : 醫 療 業 務 之 施 行, 應 善 盡 醫 療 上 必 要 之 注 意 醫 療 機 構 及 其 醫 事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致 生 損 害 於 病 人, 以 故 意 或 過 失 為 限,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準 此 對 醫 師 而 言, 除 應 善 盡 業 務 上 必 要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亦 應 於 診 療 病 患 之 過 程 中, 仔 細 聆 聽 病 患 主 訴 內 容, 進 而 為 妥 適 處 置 與 療 治 行 為, 並 將 主 訴 內 容 及 醫 療 作 為 詳 載 於 病 歷 資 料 上 有 關 醫 事 人 員 過 失 與 否 之 判 斷, 一 般 是 採 取 理 性 之 人 的 標 準, 亦 即 一 般 具 有 良 知 及 理 性 而 小 心 謹 慎 的 人, 其 所 應 具 有 之 注 意 標 準 特 別 是, 目 前 醫 師 都 已 完 成 專 科 訓 練, 並 領 有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具 有 高 度 之 專 科 醫 術, 其 注 意 能 力 應 以 該 專 業 醫 科 所 應 具 有 之 注 意 為 標 準 然 而, 醫 療 行 為 除 具 有 高 度 專 業 性 複 雜 性 與 裁 量 性 外, 更 具 有 實 驗 性 及 不 確 定 性, 醫 療 行 為 甚 至 被 認 為 是 屬 於 不 精 確 的 科 學 因 此, 對 於 醫 療 事 故 或 是 醫 病 糾 紛, 在 國 內 外 司 法 審 判 實 務 上, 逐 漸 發 展 出 所 謂 符 合 醫 療 常 規 之 注 意 標 準, 只 要 醫 師 的 醫 療 行 為 符 合 醫 學 常 規, 符 合 一 般 相 同 背 景 的 醫 師 在 醫 療 診 治 過 程 中, 共 同 遵 循 執 行 的 醫 療 程 序 與 方 法, 即 已 盡 到 應 為 之 注 意 義 務, 而 無 過 失 責 任 可 言 現 今 醫 療 過 失 最 典 型 的 態 樣, 乃 是 源 自 醫 師 之 無 知, 亦 即 對 醫 學 新 知 欠 缺 認 識 鑑 於 醫 師 從 事 醫 療 業 務 是 以 對 抗 疾 病 傷 痛 恢 復 病 患 之 健 康 為 其 職 業, 醫 療 行 為 又 經 常 實 施 侵 入 性 檢 查 或 治 療, 本 質 上 極 易 引 起 病 人 的 危 險, 為 避 免 醫 療 行 為 帶 來 之 風 險, 醫 師 對 於 其 間 所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不 容 心 存 僥 倖 而 稍 有 疏 失, 是 以, 醫 師 執 行 業 務 負 有 客 觀 之 注 意 義 務, 包 含 結 果 預 見 義 務 及 結 果 迴 避 義 務, 其 注 意 範 圍 並 應 於 醫 療 行 為 之 全 部, 若 應 執 行 之 醫 療 行 為 而 不 執 行 時, 即 屬 客 觀 注 意 義 務 之 違 反 醫 師 執 行 業 務 所 應 盡 之 義 務, 醫 師 法 第 11 條 至 第 24 條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者, 依 同 法 第 四 章 規 定, 負 有 罰 鍰 限 制 執 業 停 業 及 廢 止 執 照 等 行 政 責 任 民 事 責 任 部 分, 依 前 揭 醫 療 法 第 82 條 規 定 : 如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之 情 事 時,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該 部 分 仍 有 民 法 侵 權 行 為 規 定 之 適 用 至 於 刑 事 責 任 部 分, 依 刑 法 第 276 條 規 定 : 因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上 之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得 併 科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另 同 法 第 284 條 規 定 : 因 過 失 傷 害 人 者, 處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上 之 過 失 傷 害 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綜 上 言 之, 醫 師 於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中, 如 因 過 失 而 造 成 病 患 死 亡 傷 害 之 結 果, 且 其 行 為 與 病 患 死 傷 結 果 有 因 果 關 係 時, 依 法 須 負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業 務 過 失 傷 害 等 罪 責 據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資 料 顯 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醫 事 鑑 定 小 組 每 年 受 理 五 百 餘 件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案 件, 其 中 約 有 80% 採 刑 事 訴 訟 解 決, 當 事 人 敗 訴 之 案 件 達 83%, 又 被 告 醫 師 當 中 約 有 25% 被 判 有 罪 ; 而 判 決 定 讞 所 需 之 時 間, 長 者 達 10 年 3 個 月, 短 則 1 年, 平 均 為 4 年 6 個 月 在 此 漫 長 的 訴 訟 期 間, 對 於 醫 師 病 患 及 其 家 屬 都 是 一 種 折 磨 與 煎 熬, 耗 費 無 數 社 會 成 本 與 司 法 資 源, 致 使 部 分 醫 師 有 救 人 之 前, 還 得 先 想 想, 該 怎 麼 救 自 己 之 感 嘆 貳 醫 師 刑 事 責 任 合 理 化 之 探 討 為 維 護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維 持 良 好 醫 病 關 係, 醫 界 團 體 主 張 醫 療 行 為 應 限 縮 刑 事 責 任, 主 張 醫 療 刑 事 責 任 必 須 合 理 化, 以 避 免 醫 師 採 取 防 禦 性 醫 療 行 為 有 鑑 於 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遂 提 案 修 正 醫 療 法 第 82 條 之 規 定, 草 案 內 容 明 定 :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致 病 人 死 傷 者, 以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為 限, 負 刑 事 上 責 任 此 外, 並 有 立 法 委 員 建 議 增 訂 醫 療 法 第 82 條 之 1 之 規 定 :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致 病 人 死 傷 者, 以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為 限, 負 刑 事 責 任 前 項 所 稱 重 大 過 失, 係 指 嚴 重 違 反 注 意 義 務 且 偏 離 醫 療 常 規 之 行 為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因 重 大 過 失 致 病 人 死 傷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得 併 科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再 者,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之 鑑 定 報 告, 向 來 仰 賴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醫 事 團 體 認 為 應 儘 速 建 立 醫 療 仲 裁 機 制, 妥 適 規 劃 調 處 不 成 立 之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讓 民 眾 有 清 楚 的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模 式 可 以 遵 循, 以 減 少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之 訟 源 鑑 於 醫 療 法 增 修 草 案 之 內 容, 攸 關 我 國 整 體 醫 病 關 係 與 權 益, 且 將 改 變 我 國 刑 事 責 任 規 範 體 系, 法 務 部 認 為 須 廣 聽 民 眾 及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並 參 酌 外 國 立 法 例, 尋 求 修 法 之 共 識 及 平 衡 點 ; 為 此, 乃 於 本 (101) 年 7 月 6 日 召 開 醫 療 行 為 刑 事 責 任 之 探 討 公 聽 會, 以 評 估 修 法 之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為 使 與 會 者 對 此 議 題 有 深 入 了 解, 便 於 公 聽 會 時 能 聚 焦 討 論, 法 務 部 並 事 先 蒐 集 德 英 法 韓 日 本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國 家, 有 關 醫 療 行 為 刑 事 責 任 之 法 律 規 範, 其 中 僅 大 陸 地 區 採 重 大 過 失 責 任, 其 餘 國 家 則 與 我 國 相 同, 就 醫 師 醫 療 行 為 過 失 致 人 死 傷 部 分, 均 仍 適 用 刑 法 之 規 定 處 罰, 並 未 另 以 其 他 特 別 法 予 以 減 輕 或 排 除 過 失 責 任 此 外, 法 務 部 並 提 供 從 95 年 至 101 年 4 月 止, 各 檢 察 機 關 受 理 及 終 結 醫 師 涉 及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及 過 失 傷 害 之 統 計 數 據, 說 明 檢 察 官 對 於 此 類 案 件 之 起 訴 率 僅 在 10% 左 右 醫 師 之 刑 責 應 否 改 為 重 大 過 失 責 任, 反 對 者 所 持 主 要 理 由 為 :( 一 ) 造 成 醫 界 五 大 皆 空 ( 係 稱 內 科 外 科 婦 產 科 小 兒 科 和 急 診 處 較 常 涉 及 民 刑 法 之 訴 訟 ) 之 因 素 很 多, 就 算 改 為 重 大 過 失 責 任, 未 必 即 能 解 決 此 問 題, 若 將 該 現 象 歸 責 於 刑 法 規 範, 恐 是 過 於 簡 化 問 題 所 在, 而 且 違 反 憲 法 第 7 條 平 等 原 則 ( 二 ) 並 非 所 有 醫 療 行 為 都 是 屬 於 高 風 險 或 單 純 救 人 之 行 為, 例 如 醫 療 美 容 便 具 有 高 度 商 業 性, 以 此 理 由 來 全 面 減 輕 醫 師 之 刑 責, 顯 然 欠 缺 正 當 性 ( 三 ) 醫 界 內 部 保 護 機 制 非 常 堅 固, 連 臺 大 醫 院 誤 植 愛 滋 器 官 移 植 事 件, 醫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都 決 議 無 須 懲 戒, 民 眾 要 追 究 醫 師 責 任 已 相 當 困 難, 若 再 修 法 限 縮 醫 師 刑 事 責 任, 不 但 無 助 於 解 決 醫 療 糾 紛, 亦 恐 迫 使 民 眾 採 取 更 激 烈 的 抗 爭 手 段, 使 得 醫 病 關 係 更 形 緊 張 惡 化 ( 四 ) 若 以 特 別 法 排 除 刑 法 之 適 用, 將 來 各 行 各 業 都 可 主 張 援 引 比 照, 將 使 刑 法 過 失 責 任 體 系 崩 解 ( 五 ) 司 法 實 務 上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均 係 送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或 專 業 醫 療 機 構 鑑 定, 必 須 鑑 定 結 果 認 定 醫 師 有 疏 失, 檢 察 官 才 有 可 能 起 訴, 並 無 刑 責 不 合 理 之 情 事

至 於 贊 成 醫 師 刑 事 責 任 應 改 為 重 大 過 失 者, 主 要 理 由 在 於 :( 一 ) 醫 療 的 目 的 是 降 低 死 傷 的 危 險, 但 並 非 無 風 險 存 在, 醫 療 失 敗, 醫 師 同 樣 哀 痛, 但 我 國 醫 師 定 罪 率 遠 高 於 他 國, 因 而 形 成 高 風 險 專 科 醫 師 人 力 短 缺 ( 二 ) 醫 療 行 為 不 同 於 一 般 業 務 行 為, 有 其 特 殊 性, 醫 事 人 員 係 出 於 救 死 扶 傷 之 初 衷, 來 降 低 病 人 生 命 與 身 體 的 風 險, 醫 師 對 於 救 治 病 患 之 職 務, 並 無 拒 絕 或 置 之 不 理 之 權 利 ( 三 ) 醫 療 行 為 具 有 高 度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與 其 他 行 業 顯 然 不 同, 同 樣 都 論 以 業 務 過 失 責 任, 對 醫 事 人 員 並 不 合 理 ( 四 ) 醫 師 在 動 輒 面 臨 醫 療 糾 紛 訴 訟 之 風 險 下, 將 無 可 避 免 會 產 生 防 禦 性 醫 療 行 為, 影 響 醫 療 資 源 及 病 患 權 益 ( 五 ) 建 立 並 推 動 不 責 難 制, 方 可 鼓 勵 醫 師 充 分 揭 露 資 訊, 進 能 創 造 醫 病 雙 方 共 贏 局 面 ( 六 ) 若 不 修 法 限 縮 醫 事 人 員 之 刑 事 責 任, 將 會 產 生 醫 生 跑 法 院 律 師 跑 醫 院 病 患 在 醫 院 法 院 間 奔 走 怪 異 現 象 ( 七 ) 醫 療 行 為 不 應 該 以 結 果 論 英 雄, 醫 師 動 輒 得 咎 淪 為 階 下 囚, 絕 非 是 病 患 之 福, 唯 有 醫 療 刑 責 明 確 化 合 理 化, 維 護 醫 師 執 業 尊 嚴, 方 能 拯 救 瀕 於 崩 解 之 醫 療 體 系 參 審 慎 修 法 方 能 解 決 醫 療 糾 紛 本 次 公 聽 會 並 有 多 位 學 者 專 家 出 席, 就 其 專 業 立 場 表 達 對 此 議 題 之 看 法 有 學 者 認 為 不 應 改 為 重 大 過 失 責 任, 否 則 將 造 成 法 律 體 系 之 紊 亂, 目 前 醫 界 五 大 皆 空 的 現 象, 與 刑 事 責 任 之 規 範 無 關 亦 有 學 者 贊 成 將 醫 事 人 員 之 刑 事 責 任, 限 縮 於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但 主 張 應 一 併 檢 討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法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另 有 公 益 團 體 認 為 : 民 眾 面 對 醫 療 糾 紛, 原 本 就 存 有 舉 證 及 證 據 取 得 之 困 難, 若 再 修 法 限 縮 醫 事 人 員 刑 責, 會 加 重 民 眾 舉 證 責 任, 訴 訟 地 位 更 加 不 平 等 此 外, 復 有 醫 療 訴 訟 當 事 人 主 張 : 病 患 在 醫 療 訴 訟 居 於 弱 勢, 因 相 關 醫 療 行 為 資 訊 欠 缺 透 明, 加 上 病 歷 資 料 取 得 困 難, 若 再 修 法 限 縮 醫 生 刑 事 責 任, 非 但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反 將 使 法 律 天 秤 朝 向 保 護 醫 師 傾 斜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及 營 造 良 好 醫 療 環 境, 乃 是 全 民 共 同 的 期 盼, 目 前 醫 界 五 大 皆 空 的 現 象, 確 實 應 該 儘 速 妥 適 解 決 但 是, 醫 療 糾 紛 之 本 質, 乃 是 醫 病 關 係 發 生 摩 擦, 進 而 發 生 糾 紛 爭 訟, 由 醫 療 問 題 演 變 為 法 律 問 題 有 關 醫 療 法 之 增 修, 涉 及 全 民 權 益 甚 鉅, 自 應 廣 泛 蒐 集 外 國 法 制 及 其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以 取 得 全 民 修 法 之 認 同 另 為 降 低 醫 療 訴 訟 案 源, 應 同 時 改 善 醫 病 溝 通 管 道, 推 動 病 歷 即 時 交 付 醫 療 過 程 透 明 化, 強 化 訴 訟 外 調 ( 和 ) 解 機 制, 建 立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另 並 改 革 醫 療 鑑 定 制 度, 強 化 鑑 定 報 告 透 明 性 與 公 信 力, 使 民 眾 願 意 以 訴 訟 以 外 之 程 序, 來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事 件, 方 能 有 效 紓 減 訟 源 ( 作 者 任 職 於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

契 約 成 立 後 並 不 是 就 此 可 以 拘 束 當 事 人, 契 約 若 違 背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無 效 訂 契 約 豈 可 違 背 善 良 風 俗 一 位 中 年 的 賴 姓 女 子, 十 多 年 前 參 加 前 往 大 陸 旅 遊 的 旅 行 團, 途 中 結 識 同 團 從 事 木 器 家 具 業 的 葉 姓 已 婚 中 年 男 子, 雙 方 一 見 傾 心, 葉 男 進 而 演 出 婚 外 情 返 臺 後 賴 女 就 經 常 出 入 葉 男 在 桃 園 經 營 的 家 具 店 內, 後 來 乾 脆 以 女 主 人 自 居, 搬 進 店 內 居 住 風 聲 傳 到 與 葉 男 結 婚 已 近 30 年 的 劉 姓 配 偶 耳 中, 當 然 無 法 忍 受 丈 夫 的 出 軌 行 為, 便 找 上 賴 女 理 論, 賴 女 自 知 理 虧, 又 不 願 放 棄 情 人 葉 男 為 了 要 保 持 與 葉 男 交 往, 賴 女 想 到 用 金 錢 換 取 與 葉 男 往 來 的 時 間, 條 件 提 出 後 居 然 得 到 葉 妻 同 意, 雙 方 便 作 進 一 步 談 判 經 過 一 番 妳 來 我 往 的 言 詞 交 鋒, 劉 姓 原 配 終 被 賴 女 用 不 算 是 理 由 的 理 由 說 服, 有 條 件 出 讓 對 丈 夫 一 部 分 時 間 的 占 有 條 件 是 由 賴 女 支 付 劉 婦 新 臺 葉 雪 鵬 幣 500 萬 元, 分 成 三 期 給 付 : 第 一 期 先 付 100 萬 元, 付 款 後 賴 女 每 週 可 伴 同 葉 男 出 遊 1 天 第 二 期 再 付 100 萬 元, 賴 女 與 葉 男 相 偕 出 遊 的 時 間 增 至 每 週 2 天 到 3 天 ; 第 三 期 付 清 尾 款 300 萬 元 以 後, 賴 女 可 偕 同 葉 男 前 往 國 外 旅 遊 7 到 10 天 並 簽 訂 達 成 協 議 的 書 面 文 件, 載 明 上 述 的 條 件 外, 另 訂 有 附 帶 條 件 : 賴 女 不 得 懷 孕, 並 不 得 踏 進 店 門 協 議 簽 訂 後, 賴 女 照 著 雙 方 約 定, 先 後 付 清 第 一 二 期 的 款 項 對 方 也 照 約 定 履 行, 每 週 讓 出 丈 夫 1 到 3 天 但 是 到 了 第 2 年, 賴 女 覺 得 這 樣 糾 纏 下 去 不 是 辦 法, 便 想 斬 斷 孽 緣, 不 再 與 葉 男 往 來, 但 又 不 願 失 去 先 前 給 付 的 200 萬 元, 就 向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要 求 歸 還 已 經 給 付 的 200 萬 元, 後 來 因 故 撤 回 訴 訟 ; 去 (100) 年 又 再 到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相 同 的 訴 訟 先 前 報 載 : 賴 女 所 提 的 民 事 訴 訟 已 為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駁 回 賴 女 不 甘 人 財 兩 失, 表 示 要 上 訴 力 爭 到 底 她 的 訴 訟 會 受 到 敗 訴 的 判 決, 新 聞 報 導 說 是 法 院 認 為 她 與 劉 姓 婦 人 簽 訂 的 分 享 劉 婦 丈 夫 的 協 議 書, 有 違 背 善 良 風 俗, 在 民 法 上 屬 於 無 效 的 契 約 根 據 該 協 議 所 給 付 的 金 錢, 因 為 給 付 原 因 的 不 法, 也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做 妻 子 的 每 週 要 放 丈 夫 幾 天 假, 讓 丈 夫 外 出 和 約 定 的 女 人 旅 遊 胡 混, 為 什 麼 這 種 約 定 的 方 式, 會 被 法 官 認 為 是 無 效 的 法 律 行 為 呢? 若 說 原 因, 應 該 是 夫 妻 結 婚 以 後, 夫 妻 雙 方 相 互 間 都 負 有 貞 操 的 義 務 關 於 這 點, 民 法 規 範 夫 妻 關 係 的 親 屬 編 中, 並 未 定 有 明 文, 但 在 其 他 法 條 的 規 定 中, 隱 約 可 見 端 倪, 如 民 法 第 1052 條 第 1 項 法 定 裁 判 離 婚 原 由 中 的 第 1 款 重 婚 第 2 款 與 配 偶 以 外 之 人 合 意 性 交 沒 有 責 任 的 一 方, 都 可 以 用 作 請 求 法 院 裁 判 離 婚 的 理 由 另 外 刑 法 第 237 條 的 重 婚 罪 與 第 239 條 的 通 姦 罪, 也 都 是 法 律 讓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重 為 婚 姻 或 亂 搞 男 女 關 係 者, 要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事 懲 罰, 目 的 都 是 在 維 持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純 潔 婚 姻 關 係 這 些 規 定, 可 以 看 出 結 了 婚 的 人, 在 民 法 上 對 配 偶 絕 對 負 有 貞 操 的 義 務 貞 操 義 務 是 維 持 婚 姻 生 活 長 長 久 久 的 無 形 力 量! 早 已 深 入 人 心, 成 為 民 眾 善 良 風 俗 理 念 的 一 環, 不 容 許 有 心 人 任 意 破 壞, 因 此 民 法 總 則 第 72 條 明 定 : 法 律 行 為, 有 背 於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無 效 此 法 條 人 稱 帝 王 條 款, 任 何 法 律 行 為, 都 不 能 與 它 相 左 不 僅 我 國 民 法 有 此 規 定, 凡 是 先 進 國 家 的 民 法, 都 有 類 似 的 無 效 規 定, 以 維 繫 人 民 一 定 的 道 德 水 準 談 到 這 裡, 不 得 不 對 法 律 行 為 這 個 名 詞 略 作 介 紹 否 則 會 讓 人 一 知 半 解, 不 知 所 言 何 意 法 律 行 為 這 四 個 字, 雖 是 民 法 總 則 編 第 四 章 的 章 名, 但 是 民 法 卻 沒 有 法 條 對 它 的 含 義 作 說 明 民 法 學 者 普 遍 認 為 法 律 行 為 依 學 理 來 說, 是 指 以 意 思 表 示 作 為 要 素, 用 意 思 表 示 的 內 容, 發 生 一 定 私 法 上 效 果 的 行 為 ; 不 只 是 發 生, 凡 是 與 權 利 效 力 有 關 的 變 更 或 消 滅, 都 必 須 要 有 法 律 行 為 才 能 推 動 簡 單 地 說, 要 讓 權 利 發 生 或 變 動, 沒 有 法 律 行 為 就 不 會 產 生 法 律 效 果! 作 為 法 律 行 為 基 礎 的 意 思 表 示, 在 民 法 上 的 定 義 又 是 什 麼? 簡 單 地 說, 意 思 表 示 是 指 具 備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的 表 意 人, 將 內 心 所 期 望 發 生 一 定 法 律 效 果 的 意 思, 表 示 在 外 部 的 行 為 像 劉 姓 婦 人 與 賴 姓 女 子 簽 訂 的 協 議 書 是 會 發 生 權 利 變 動 的 法 律 行 為, 必 須 要 有 雙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作 為 基 礎, 例 如 讓 夫 的 期 間 讓 夫 的 代 價, 都 必 須 用 意 思 表 示 與 對 方 溝 通, 等 到 必 要 之 點 達 成 一 致 後, 不 論 用 的 名 稱 是 協 議 協 定 或 者 是 約 定, 在 民 法 上 便 是 雙 方 都 必 須 遵 守 的 契 約 契 約 成 立 後 並 不 是 就 此 可 以 拘 束 當 事 人, 還 得 接 受 民 法 總 則 帝 王 條 款 的 考 驗 ; 賴 劉 之 間 簽 訂 的 白 紙 黑 字 協 議 書, 就 是 被 法 院 根 據 該 法 條 認 定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成 為 無 效 無 效 的 法 律 行 為 的 當 事 人, 在 行 為 當 時 知 其 無 效, 或 可 得 而 知 者, 應 負 回 復 原 狀 或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任 這 是 民 法 第 113 條 所 規 定 前 述 劉 婦 已 經 收 取 的 200 萬 元, 由 於 法 律 行 為 無 效, 便 有 吐 出 歸 還 賴 女 的 義 務 如 果 劉 婦 拒 絕 返 還, 賴 女 是 可 以 根 據 民 法 第 179 條 不 當 得 利 的 規 定, 要 求 返 還 已 經 沒 有 法 律 原 因 存 在 的 利 益 賴 女 無 法 如 願, 原 因 是 卡 在 同 法 第 180 條 第 4 款 因 不 法 之 原 因 而 為 給 付 者 的 規 定, 依 這 法 條 規 定, 這 種 給 付, 是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立 法 理 由 是 這 種 行 為 欠 缺 社 會 的 妥 當 性, 法 律 無 須 給 予 保 護 如 果 不 法 的 原 因, 只 存 在 於 受 領 人 的 一 方, 依 這 款 但 書 的 規 定, 給 付 者 還 是 可 以 請 求 返 還 ( 本 文 轉 載 自 101 年 7 月 17 日 法 務 部 法 治 視 窗 網 頁 ) ( 作 者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少 數 黑 心 攤 商 對 磅 秤 動 手 腳, 詐 騙 民 眾 錢 財, 破 壞 日 常 交 易 活 動 漫 談 計 量 之 誠 信 行 銷 許 杏 如 壹 前 言 計 量 即 度 量 衡, 標 準 檢 驗 局 所 負 責 職 掌 之 一 即 為 度 量 衡 業 務 度 量 衡 係 一 種 量 測, 早 期 農 業 社 會, 普 羅 大 眾 對 度 量 衡 之 需 求, 僅 及 於 日 常 生 活 之 長 度 容 量 和 重 量 的 計 量, 主 要 工 具 為 尺 斗 秤 ; 惟 隨 著 科 技 工 業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來 臨, 民 眾 對 計 量 的 需 求 不 再 滿 足 於 傳 統 的 度 量 衡 器, 致 時 間 溫 度 電 流 光 強 度 物 質 量 等 計 量 標 準 紛 紛 納 入 度 量 衡, 俾 滿 足 全 球 化 社 會 之 各 種 量 測 活 動 貳 準 確 計 量 與 廉 潔 行 政 實 相 輔 相 成 標 準 檢 驗 局 近 年 來 戮 力 查 緝 攤 商 不 法 變 更 定 程 ( 動 手 腳 ) 磅 秤, 詐 騙 民 眾 錢 財 之 案 件, 已 有 效 降 低 類 似 詐 騙 民 眾 錢 財 之 案 件 顯 見 藉 由 執 行 查 緝 人 員 貫 徹 清 廉 行 政, 杜 絕 一 切 的 關 說 餽 贈 等 不 法, 確 能 有 效 確 保 磅 秤 的 準 確, 進 而 保 障 民 眾 的 權 益 又 近 年 來, 黃 金 價 格 飆 漲, 金 銀 珠 寶 用 秤 的 精 確 度 影 響 買 賣 雙 方 權 益 甚 鉅 為 確 保 銀 樓 秤 之 準 確 性, 標 準 檢 驗 局 辦 理 全 國 銀 樓 秤 第 1 波 檢 定 服 務 業 於 今 (101) 年 3 月 底 完 成, 共 計 檢 定 銀 樓 秤 3,402 具, 合 格 3,195 具, 不 合 格 207 具, 合 格 率 達 93.9%; 並 令 銀 樓 業 者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不 合 格 之 銀 樓 秤, 以 保 障 民 眾 購 買 黃 金 之 權 益 凡 此 種 種 度 量 衡 器 檢 定 業 務, 不 勝 枚 舉, 皆 有 賴 執 行 檢 定 人 員 秉 持 廉 潔 的 精 神, 誠 實 執 行 檢 定 業 務, 方 能 確 保 計 量 之 準 確 性 參 準 確 計 量 影 響 民 眾 生 活 甚 鉅 標 準 檢 驗 局 去 (100) 年 計 檢 定 約 三 百 三 十 餘 萬 種 度 量 衡 器, 諸 如 每 個 家 庭 都 會 使 用 到 的 水 表 電 表 瓦 斯 表 計 程 車 的 計 費 表 加 油 站 的 加 油 機, 以 至 市 場 採 買 所 使 用 的 磅 秤 警 察 取 締 超 速 的 測 速 儀 取 締 酒 駕 用 的 酒 測 器 及 分 析 儀 量 測 體 溫 的 電 子 式 體 溫 計 量 測 血 壓 的 血 壓 計 等, 種 類 繁 多, 不 勝 枚 舉 若 這 些 度 量 衡 器 不 準 確, 輕 者 可 能 引 起 消 費 紛 爭, 嚴 重 時 甚 至 不 利 人 體 健 康 由 此 可 知 準 確 計 量 與 民 眾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故 這 些 度 量 衡 器 之 檢 測 亟 需 標 準 檢 驗 局 為 民 眾 把 關 ; 為 確 保 度 量 衡 器 量 測 準 確 以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標 準 檢 驗 局 在 去 (100) 年 即 有 效 遏 止 1 萬 3,481 具 不 合 格 的 度 量 衡 器 具 流 入 市 面 肆 推 動 確 保 準 確 計 量 之 行 銷 活 動 為 宣 導 準 確 計 量 誠 信 政 府 誠 信 社 會 及 廉 潔 服 務 的 精 神, 標 準 檢 驗 局 特 藉 由 慶 祝 世 界 計 量 日 (5 月 20 日 ) 之 機 會, 於 101 年 5 月 19 日 ( 週 六 ) 上 午 假 臺 北 自 來 水 園 區 公 館 水 岸 廣 場 及 河 濱 自 行 車 道 舉 辦 標 準 計 量 520, 廉 政 轉 動 騎 相 挺 自 行 車 活 動, 希 望 藉 此 活 動 加 強 與 民 眾 交 流, 喚 起 民 眾 支 持 標 準 計 量 及 共 挺 廉 政 之 意 識 伍 課 責 企 業 誠 信 以 確 保 準 確 計 量 廉 潔 行 政 的 重 心 雖 在 政 府 部 門, 然 不 可 諱 言, 廉 潔 行 政 來 自 誠 信 的 理 念, 不 僅 需 紮 根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內 心, 更 要 將 誠 信 的 種 子 灑 在 全 民 心 中, 讓 它 生 根 發 芽, 方 能 塑 造 誠 信 的 政 府 人 民 企 業 及 社 會 標 準 檢 驗 局 為 課 責 企 業 誠 信, 確 保 計 量 之 準 確 性, 已 自 今 (101) 年 7 月 1 日 起, 依 據 優 良 磅 秤 自 主 管 理 市 場 申 請 須 知 及 優 良 油 量 計 自 主 管 理 加 油 站 申 請 須 知, 加 強 輔 導 檢 測 市 場 的 磅 秤 及 加 油 站 的 油 量 計 在 市 場 磅 秤 方 面, 將 輔 導 市 場 實 施 自 願 性 定 期 自 主 檢 測, 市 場 本 身 須 備 置 檢 測 用 標 準 法 碼, 定 期 實 施 校 驗 或 比 對, 並 於 每 月 對 所 轄 攤 商 磅 秤 執 行 檢 測 至 少 一 次, 再 接 受 標 準 檢 驗 局 抽 測, 以 確 保 磅 秤 準 確 公 平 ; 若 該 市 場 50% 以 上 磅 秤 之 器 差, 全 數 符 合 衡 器 檢 定 檢 查 技 術 規 範 之 檢 查 公 差, 標 準 檢 驗 局 將 授 予 優 良 磅 秤 自 主 管 理 市 場 的 證 書 及 標 章 另 為 確 保 加 油 站 油 量 計 的 準 確 無 誤, 將 輔 導 加 油 站 業 者 自 願 性 實 施 定 期 自 主 檢 測, 若 通 過 標 準 檢 驗 局 評 核 者, 將 授 予 證 書 及 標 章, 成 為 優 良 油 量 計 之 自 主 管 理 加 油 站 ; 往 後, 每 月 仍 須 檢 測 站 內 所 有 加 油 槍 ( 油 量 計 ) 至 少 一 次 ( 每 槍 含 大 流 及 小 流 各 一 次 ), 並 接 受 標 準 檢 驗 局 的 不 定 期 查 核 以 上 兩 項 規 定 實 施 後, 實 質 上 已 課 予 市 場 業 者 企 業 誠 信 行 銷 之 責 任, 社 會 大 眾 及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當 可 受 到 更 為 完 善 的 保 障 ( 作 者 服 務 於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

公 務 機 關 遴 聘 臨 時 人 員 需 符 合 相 關 法 制 規 定, 且 不 得 涉 及 金 錢 交 易,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買 官 賣 官 都 是 違 法 吳 榮 修 壹 故 事 情 節 社 會 經 濟 不 景 氣, 使 得 有 固 定 收 入 的 公 務 員 風 水 輪 流 轉, 變 成 人 人 稱 羨 的 鐵 飯 碗 楊 光 的 大 兒 子 楊 浩 雖 已 從 某 國 立 大 學 畢 業 3 年 多, 一 直 待 在 家 裏 念 書 準 備 參 加 公 職 考 試, 但 幾 次 考 試 卻 都 落 榜 ; 楊 浩 常 常 感 嘆 學 歷 無 用, 楊 光 則 有 些 擔 心, 為 了 讓 兒 子 有 事 做, 一 直 想 方 設 法 欲 替 楊 浩 先 找 一 份 工 作 有 一 天 下 午, 楊 光 經 過 村 長 王 明 家, 正 好 王 明 一 個 人 在 家 泡 茶 楊 光 與 王 明 是 從 小 就 認 識 一 起 長 大 的 朋 友, 村 長 選 舉 時 也 替 他 出 了 不 少 力, 算 是 王 明 的 大 樁 腳 楊 光 若 有 所 思 地 進 到 王 明 屋 內, 王 明 看 到 楊 光 眉 頭 深 鎖, 似 乎 心 情 鬱 悶, 便 利 用 遞 茶 的 機 會 向 楊 光 探 詢 楊 光 心 想, 王 明 見 過 世 面, 也 是 自 己 的 好 朋 友, 也 許 可 以 幫 得 上 忙, 就 把 擔 心 楊 浩 的 事 娓 娓 道 出 王 明 聽 完 楊 光 的 陳 述, 一 時 也 沒 辦 法 答 應, 只 說 有 機 會 一 定 會 幫 忙 幾 天 後, 王 明 因 村 民 反 應 要 增 設 路 燈 的 事 到 鄉 公 所 找 建 設 課 長 商 議 ; 言 談 中 得 知, 建 設 課 有 一 位 書 記 因 要 照 顧 幼 兒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3 年, 鄉 長 正 考 慮 人 力 調 度 問 題, 準 備 要 以 臨 時 人 員 方 式 約 聘 1 名 具 資 訊 專 長 的 職 務 代 理 人, 惟 目 前 還 未 定 案 王 明 得 知 後 藉 故 離 開, 走 到 辦 公 大 樓 外 撥 打 手 機 向 楊 光 告 知 此 訊 息 楊 光 認 為 機 會 難 得, 剛 好 楊 浩 對 於 電 腦 也 在 行, 乃 請 求 王 明 無 論 如 何 一 定 要 幫 忙, 並 表 示 必 要 時 可 以 付 出 一 些 代 價 王 明 心 想, 楊 光 是 自 己 的 好 兄 弟, 明 年 要 競 選 連 任, 不 僅 楊 光 家 族 近 二 十 票 要 把 握, 附 近 鄰 居 也 有 幾 十 票 需 要 楊 光 協 助 固 票 掌 控, 而 鄉 長 陳 平 雖 然 將 卸 任, 但 傳 聞 要 轉 戰 縣 議 員, 一 樣 要 累 積 人 脈 及 籌 措 選 舉 活 動 費 用, 憑 自 己 與 鄉 長 的 交 情,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鄉 長 應 該 會 賣 人 情, 更 何 況 楊 光 願 意 王 明 很 有 信 心 地 走 入 鄉 公 所, 並 熟 門 熟 路 地 走 上 2 樓 進 到 鄉 長 室 內 陳 平 正 在 批 閱 公 文, 看 到 王 明 進 來, 熱 切 招 呼 王 明 就 座, 一 番 寒 喧 後, 王 明 起 身 關 上 鄉 長 室 門, 並 向 陳 平 提 出 請 求 ; 陳 平 未 置 可 否, 只 說 還 沒 決 定 方 案, 要 王 明 轉 告 楊 光 可 以 先 將 兒 子 的 履 歷 表 準 備 好, 如 果 公 所 要 辦 理 徵 才 作 業, 再 來 投 單 參 加 遴 聘 約 過 十 幾 分 鐘, 陳 平 親 送 王 明 離 開, 並 笑 著 對 王 明 說 : 村 長 慢 走! 你 家 種 的 芭 樂 很 甜 很 脆, 這 幾 天 如 果 有 採 收, 幫 我 留 20 斤, 記 得 拿 到 我 家 裏 王 明 起 先 聽 得 迷 惘, 回 頭 看 了 看 陳 平, 只 見 陳 平 嘴 角 依 然 帶 著 淺 笑, 向 他 揮 手 比 2 ; 這 時, 王 明 才 會 意 過 來, 也 向 陳 明 揮 手 微 笑 王 明 隨 即 到 楊 光 家 中 告 知 拜 會 鄉 長 乙 事 ; 隔 天 晚 上 兩 人 連 袂 趕 到 陳 平 家 中, 除 了 芭 樂 之 外, 還 有 裝 在 茶 葉 罐 內 的 20 萬 元 現 金 約 過 兩 個 星 期, 鄉 公 所 發 布 人 事 異 動 消 息, 聘 任 楊 浩 為 建 設 課 書 記 的 職 務 代 理 人, 期 間 為 3 年 貳 適 用 法 條 早 期 我 國 君 主 時 代, 有 所 謂 捐 官 制 度, 有 錢 人 家 可 以 透 過 捐 錢 糧 給 朝 庭 而 獲 得 一 官 半 職 ; 現 代 民 主 社 會, 則 是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的 考 選 制 度 掄 才 公 務 機 關 遴 聘 臨 時 人 員, 雖 是 機 關 首 長 的 人 事 權 限, 但 其 遴 聘 程 序 仍 需 符 合 相 關 法 制 規 定, 且 不 得 涉 及 金 錢 交 易,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 下 稱 : 本 條 例 ) 是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犯 罪 的 刑 事 特 別 法 律, 其 中 對 於 行 賄 者 處 罰 的 規 定, 原 先 僅 限 於 公 務 員 為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時 始 構 成 ( 參 見 本 條 例 第 11 條 1 項 1 款 : 對 於 第 2 條 人 員, 關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處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經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間 有 重 大 的 變 動, 增 訂 對 於 公 務 員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之 行 賄, 亦 有 處 罰 的 規 定 ( 參 見 本 條 例 第 11 條 1 項 2 款 : 對 於 第 2 條 人 員, 關 於 不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至 於 收 賄 之 公 務 員, 其 所 為 是 否 有 無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僅 係 適 用 法 條 及 刑 度 不 同 之 差 別 ( 參 見 本 條 例 第 4 條 1 項 5 款 第 5 條 1 項 3 款 ) 上 開 故 事 中, 楊 光 以 金 錢 20 萬 元 替 其 子 楊 浩 買 官 換 取 擔 任 書 記 之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行 賄 者 ; 陳 平 為 機 關 首 長, 對 於 遴 聘 何 人 擔 任 書 記 之 職 務 代 理 人, 擁 有 決 定 權, 其 收 取 20 萬 元 後 批 核 遴 選 楊 浩, 為 收 賄 者 ; 王 明 居 間 協 助 楊 光 向 陳 平 行 賄, 為 楊 光 行 賄 行 為 之 共 犯 ; 楊 浩 雖 為 此 貪 污 行 為 之 受 益 者 之 一, 惟 未 參 與 此 犯 罪 行 為 之 謀 議, 亦 無 行 為 之 分 擔, 係 屬 不 知 情 之 第 三 人, 故 無 從 論 罪, 但 所 獲 之 職 務, 仍 宜 重 新 為 適 當 之 處 置 陳 平 所 收 取 之 20 萬 元 賄 款, 屬 貪 污 不 法 所 得, 應 依 本 條 例 第 10 條 之 規 定 予 以 追 繳 ; 因 楊 光 為 行 賄 者, 非 屬 受 害 者, 該 筆 行 賄 款 項 無 從 發 還, 可 參 照 刑 法 第 38 條 規 定, 視 為 供 犯 罪 所 用 之 物 予 以 沒 收 ( 註 : 本 故 事 中 之 人 名 均 為 虛 構, 特 此 敘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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