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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且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1 的 规 定 ; 2.2 2.3 第 一 信 封 资 格 审 查 第 一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3) 投 标 人 的 业 绩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2 的 规 定 ; (4)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3 的 规 定 ; (5) 投 标 人 的 人 员 资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4 的 规 定 ; (6)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5 的 规 定 ; (7) 投 标 人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 a. 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项 目 名 称 补 遗 书 编 号 ( 如 有 )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b. 投 标 函 文 字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未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修 改 删 减 ; c.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编 制 了 技 术 建 议 书 ; d.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章 齐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人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和 第 3.4.2 项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时 间 和 账 户 等 要 求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 a.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 b. 采 用 电 汇,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一 次 性 汇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汇 款 单 位 与 投 标 人 一 致 ; (4) 投 标 人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4 项 的 规 定, 提 供 了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并 附 有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加 盖 钢 印 单 位 章 并 盖 有 公 证 员 签 名 章 的 公 证 书, 钢 印 应 清 晰 可 辨, 同 时 公 证 内 容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a.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均 在 授 权 书 上 签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其 之 后 ; b.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签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其 之 后

2.5 2.7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明 确 了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6)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7)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中 未 出 现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 (8)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提 出 削 弱 性 或 限 制 性 要 求, 没 有 对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提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 (9)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10)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值 (1)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文 件 ): 60 分 a. 投 标 人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具 体 业 绩 2 b.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和 能 力 20 分 c. 财 务 能 力 10 分 d. 投 标 人 资 历 及 荣 誉 (2)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技 术 文 件 ): 30 分 e. 实 施 方 案 f. 进 度 安 排 g. 实 施 组 织 形 式 和 管 理 措 施 h. 重 难 点 分 析 i. 风 险 评 估 j. 优 惠 条 件 合 理 化 建 议 (1) 第 二 信 封 ( 报 价 清 单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内 容 齐 全 完 整 ; (2) 第 二 信 封 ( 报 价 清 单 ) 中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章 齐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在 报 价 函 上 填 写 了 投 标 总 价 ( 包 括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 项 目 分 项 报 价, 各 项 投 标 价 不 高 于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且 报 价 唯 一 ; (4) 报 价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大 写 金 额 与 报 价 清 单 汇 总 表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计 金 额 一 致 第 二 信 封 澄 清 过 程 中,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第 二 信 封 投 标 : 2.9 澄 清 (1) 投 标 人 拒 绝 确 认 算 术 性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2)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2.10 第 二 信 封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值

详 细 评 审 (3)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 报 价 清 单 ): 10 分 i. 投 标 价 10 分 2.12 评 标 结 果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为 3 名 ( 若 不 足 3 名, 则 选 取 相 应 数 量 ) 1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分 值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值 各 评 审 因 素 细 分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得 1 2 在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指 牵 头 人 ) 近 5 年 每 增 加 1 个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造 价 在 2~5 亿 ( 含 2 亿 ) 的 交 通 项 目 ( 公 路 或 城 市 道 路 )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 审 核 ) 业 绩 加 1 分, 最 多 加 4 分 ; 每 增 加 1 个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造 价 在 5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交 通 项 目 ( 公 路 或 城 市 道 路 )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 审 核 ) 业 绩 加 1., a. 投 标 人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具 体 业 绩 2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15~25 分 最 多 加 6 分 本 项 得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6 分 3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指 牵 头 人 或 成 员 ) 近 5 年 每 具 有 1 个 已 完 成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审 计 机 关 委 托 的 城 市 道 路 公 路 铁 路 水 利 或 建 筑 且 工 程 造 价 在 5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政 府 投 资 审 计 业 绩 加 1 分, 最 多 加 2 分 4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指 牵 头 人 或 成 员 ) 近 5 年 每 具 有 1 个 已 完 成 的 的 城 市 道 路 公 路 铁 路 水 利 或 建 筑 且 工 程 造 价 在 5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BT 项 目 审 计 业 绩 加 1 分, 最 多 加 2 分 若 一 个 项 目 同 时 具 有 以 上 多 项 评 分 因 素, 可 累 计 加 分 1 各 评 审 因 素 ( 投 标 价 投 标 人 资 历 及 荣 誉 除 外 ) 得 分 均 不 应 低 于 其 评 分 满 分 值 的 60%, 且 各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应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的 打 分 平 均 值 确 定, 该 平 均 值 以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计 算

1.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得 12 分 2. 在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近 5 年 项 目 负 责 人 每 增 加 1 个 工 程 造 价 在 2~5 亿 ( 含 2 亿 ) 的 交 通 项 目 ( 公 路 或 城 市 道 路 )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 审 核 )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加 0., 最 多 加 1. ; 每 增 加 1 个 工 程 造 价 在 5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交 通 项 目 ( 公 路 或 城 市 道 路 )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 审 b.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资 格 和 能 力 20 分 人 员 资 格 和 能 力 12~20 分 核 )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加 1 分, 最 多 加 3 分 本 项 最 多 加 3 分 3 项 目 组 人 员 ( 造 价 审 计 ) 在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每 增 加 1 名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得 0.9 分, 最 多 得 3.6 分 ; 每 有 1 名 交 通 运 输 部 甲 级 公 路 工 程 造 价 人 员 得 0., 最 多 得 2 分 ( 不 可 累 计 得 分, 如 某 人 员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甲 级 公 路 工 程 造 价 人 员 资 格, 只 能 按 得 分 值 高 的 加 一 次 分 ) 项 目 组 人 员 ( 财 务 审 计 ) 中 每 有 1 名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得 0.7 分, 最 多 得 1.4 分, 本 项 最 多 加 1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得 6 分 c 财 务 能 力 10 分 平 均 营 业 额 6~10 分 2 在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近 两 年 (2013 年 2014 年 ) 年 平 均 营 业 额 每 增 加 500 万 元, 加 1 分, 最 多 加 4 分 1.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 省 部 级 指 国 家 各 部 委 局 及 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奖 励 的 d 投 标 人 资 历 及 荣 誉 资 历 及 荣 誉 0~ 得 2 分 2. 入 围 省 级 及 以 上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政 府 投 资 评 审 单 位 ( 在 有 效 期 内 ), 得 1. 3.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造 价 协 会 颁 发 的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AAA 级 ( 或 等 同 于 AAA) 加 1.,AA( 或 等 同 于 AA) 加 1 分,A ( 或 等 同 于 A) 加 0. 若 是 有 4 个 级 别 的 为 4A 加 1.,AAA 级 加 1.2 分,

AA 加 0.8 分,A 加 0. 其 他 信 用 等 级 为 0 分 e 实 施 方 案 依 据 投 标 人 对 工 程 审 计 方 案 的 理 解, 以 及 各 阶 段 方 案 的 深 度, 酌 情 打 3~ f 进 度 安 排 依 据 投 标 人 工 作 进 度 安 排 情 况, 为 如 期 完 成 任 务 合 理 安 排 各 阶 段 工 作 量, 任 务 书 中 各 项 工 作 安 排 次 序 情 况 等, 酌 情 打 3~ g 实 施 组 织 形 式 和 管 依 据 投 标 人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实 施 的 组 织 形 式 及 管 理 措 施 合 理 性, 酌 情 打 3~ 理 措 施 h 重 难 点 分 析 依 据 投 标 人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重 难 点 分 析 准 确 性, 酌 情 打 3~ i 风 险 评 估 及 应 对 措 依 据 投 标 人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及 其 应 对 措 施 的 准 确 性 有 效 性, 酌 情 打 3~ 施 优 惠 条 件 优 惠 条 件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具 备 实 质 性 内 容 ; 能 够 从 节 约 造 j 及 合 理 化 价 提 高 质 量 和 缩 短 工 期 等 方 面,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由 评 标 建 议 委 员 酌 情 打 3~ 投 标 价 的 确 定 : 投 标 价 = 报 价 函 文 字 报 价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 低 于 招 标 人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投 标 人 报 价 为 有 效 报 价, 以 所 有 在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含 ) 以 下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90%( 含 ) 以 上, 且 未 在 第 一 信 封 评 审 或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过 程 中 被 否 决 的 投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i 投 标 价 10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 所 有 在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含 ) 以 下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90%( 含 ) 以 上 未 在 第 一 信 封 评 审 或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过 程 中 被 否 决 投 标 的 投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如 果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均 低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90%, 则 评 标 基 准 价 直 接 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90% 计 算 投 标 价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则 投 标 价 得 分 =10-(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100 1; (2)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则 投 标 价 得 分 =10+

(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100 0.5 投 标 价 最 低 得 分 为 0 分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各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计 算 均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1. 总 则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 条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当 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以 第 一 信 封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第 一 信 封 得 分 也 相 等 的, 以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得 分 高 者 优 先 2. 评 标 程 序 和 评 审 标 准 2.1 评 标 程 序 评 标 工 作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2.1.1 第 一 信 封 资 格 审 查 ; 第 一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 第 一 信 封 澄 清 ( 如 果 需 要 );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2.1.2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 第 二 信 封 算 术 性 修 正 ; 第 二 信 封 澄 清 ( 如 果 需 要 ); 第 二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2.1.3 综 合 评 价,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2.1.4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2.2 第 一 信 封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表 进 行 审 查,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评 标 委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标 准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2.3 第 一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评 标 委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标 准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4 第 一 信 封 澄 清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 偏 差 或 其 他 因 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2.5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分 值 进 行 评 分, 并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2.6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评 审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1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 报 价 清 单 ) 进 行 开 标 2.7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 报 价 清 单 )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评 标 委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标 准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8 第 二 信 封 算 术 性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 报 价 清 单 )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校 核, 并 对 其 中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予 以 修 正 修 正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单 价 金 额 与 数 量 相 乘 与 合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 如 果 单 价 金 额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位 置 差 错,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金 额 为 准, 同 时 对 单 价 金 额 予 以 修 正 ; (3) 合 价 金 额 累 计 与 总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合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金 额 2.9 第 二 信 封 澄 清 算 术 性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如 果 与 投 标 人 原 报 价 不 同, 评 标 时 将 书 面 通 知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确 认 算 术 性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如 投 标 人 拒 绝 确 认,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评 审, 评 标 委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同 时 没 收 其 投 标 担 保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仅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一 个 依 据, 不 参 与 投 标 价 得 分 的 计 算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若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如 有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2.10 第 二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计 算 所 有 通 过 第 二 信 封 ( 报 价 清 单 ) 初 步 评 审 以 及 算 术 性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得 分 投 标 价 得 分 的 计 算 方 法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1 评 标 排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独 立 评 分 并 署 名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与 报 价 得 分 之 和 按 照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名 当 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以 第 一 信 封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第 一 信 封 得 分 也 相 等 的, 以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得 分 高 者 优 先 2.12 评 标 结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评 标 工 作 完 成 后, 按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人 数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