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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学 校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学 校 党 委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校 党 字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3 号 ) (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 修 订 )(4 号 ) (11) 中 共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委 员 会 组 织 员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5 号 ) (2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聘 任 暂 行 办 法 (6 号 ) (28) 二 学 校 行 政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校 发 ) ( 一 ) 学 生 工 作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办 法 (24 号 ) (3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德 育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34 号 ) (3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试 及 录 取 办 法 (36 号 ) (4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86 号 ) (4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88 号 ) (5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制 度 ( 试 行 )(125 号 ) (5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接 收 外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施 办 法 (127 号 ) (60)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 )(129 号 ) (6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并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留 校 工 作 的 办 法 (132 号 ) (72) I

2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招 募 和 管 理 办 法 (133 号 ) (7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赴 西 藏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招 募 和 管 理 办 法 (134 号 ) (7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 修 订 )(174 号 ) (8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年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资 助 评 审 办 法 (176 号 ) (8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保 送 生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213 号 ) (8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214 号 ) (9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215 号 ) (9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符 合 国 家 免 试 入 学 政 策 退 役 运 动 员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216 号 ) (9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艺 术 类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217 号 ) (99) ( 二 ) 教 学 科 研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57 号 ) (10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实 施 办 法 (58 号 ) (110)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生 汉 语 应 用 水 平 测 试 办 法 ( 修 订 )(164 号 ) (118) ( 三 ) 人 事 工 作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暂 行 办 法 (165 号 ) (121) ( 四 ) 基 金 管 理 工 作 建 成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25 号 ) (12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院 两 级 校 友 和 基 金 工 作 管 理 体 制 实 施 办 法 (31 号 ) (13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涌 金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3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成 心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42)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鸿 基 世 业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46) II

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理 想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52)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骋 望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5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泸 州 老 窖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5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正 和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60)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滋 兰 树 蕙 奖 教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62)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敬 彩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6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友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6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基 础 课 教 学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68) 申 玖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69) 会 计 学 院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71) 会 计 学 院 杨 森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73) 商 学 院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75)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43 号 ) (180) 会 计 学 院 沙 驰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43 号 ) (183) ( 五 )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关 于 启 用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的 通 知 (54 号 ) (18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园 网 域 名 管 理 办 法 (69 号 ) (195) III

4 第 二 部 分 单 位 部 门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学 校 办 公 室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校 办 发 ) 关 于 加 强 我 校 外 籍 人 士 住 宿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15 号 ) (20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会 商 制 度 (18 号 ) (204) 二 学 生 处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学 字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实 施 细 则 (135 号 ) (20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36 号 ) (21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137 号 ) (21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138 号 ) (220) 三 研 究 生 院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研 字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35 号 ) (22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办 法 (36 号 ) (230) 四 财 务 处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财 字 ) 关 于 规 范 和 强 化 财 务 管 理 等 经 济 事 项 的 通 知 (2 号 ) (23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14 号 ) (236) 五 保 卫 处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保 字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优 秀 保 安 员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1 号 ) (245) 六 后 勤 处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勤 字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后 勤 服 务 产 业 集 团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3 号 ) (249) 七 工 会 印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 校 工 字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部 门 工 会 年 度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15 号 ) (25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二 级 教 代 会 工 作 规 范 (16 号 ) (259) IV

5 前 言 为 了 全 面 反 映 2013 年 度 我 校 在 党 务 教 学 科 研 学 生 工 作 人 事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与 服 务 等 各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加 强 各 单 位 部 门 之 间 的 交 流 和 学 习, 我 们 组 织 编 印 了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制 度 汇 编 (2013) ( 以 下 简 称 汇 编 ) 汇 编 辑 录 了 我 校 2013 年 度 学 校 和 部 分 单 位 部 门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共 61 个, 其 中 学 校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47 个,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14 个 汇 编 目 录 根 据 规 章 制 度 的 类 别 和 印 发 的 时 间 先 后 进 行 排 列 鉴 于 辑 录 的 单 位 部 门 的 规 章 制 度 相 对 较 少, 故 没 有 详 细 分 类 在 编 辑 过 程 中, 我 们 得 到 了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此 表 示 感 谢 希 望 各 单 位 部 门 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继 续 予 以 学 校 办 公 室 更 大 的 支 持 若 有 疏 漏 之 处, 敬 请 指 正, 我 们 将 在 编 辑 下 年 度 规 章 制 度 时 加 以 改 进 学 校 办 公 室 201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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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 校 党 字 号 2013 年 3 月 29 日 ) 机 关 党 委,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各 院 部 处 ( 室 馆 所 中 心 ) 直 属 单 位 :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健 全 我 校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道 德 情 操 和 教 书 育 人 水 平, 为 建 设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提 供 人 才 保 证, 学 校 制 定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内 容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1.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是 实 现 我 校 建 设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目 标 的 重 要 保 障 学 校 十 二 五 规 划 提 出 要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的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这 是 符 合 当 前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和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规 律 的 战 略 目 标 同 时,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也 符 合 教 职 工 的 根 本 利 益 和 长 远 利 益 为 此, 需 要 强 有 力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来 凝 聚 人 心, 振 奋 精 神, 带 领 全 校 教 职 工 为 实 现 学 校 十 二 五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共 同 奋 斗 2.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是 转 变 解 决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状 况 和 问 题 的 迫 切 需 要 目 前, 我 校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在 新 形 势 下 还 存 在 不 少 薄 弱 环 节 学 校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体 系 尚 不 够 规 范, 职 责 与 分 工 不 够 明 确, 缺 少 整 体 的 统 筹 规 划,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有 待 加 强 与 此 同 时, 有 些 教 职 工 忽 视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的 改 造, 忽 视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导 致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不 高, 敬 业 精 神 不 强, 政 治 信 仰 迷 茫, 理 想 信 念 模 糊, 诚 信 意 识 淡 薄, 社 会 责 任 感 缺 乏 等 这 些 问 题 虽 是 个 别 现 象, 但 对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有 着 不 容 忽 视 的 负 面 影 响, 5

12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并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加 以 解 决 3.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是 夯 实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基 本 保 证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与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息 息 相 关, 做 好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不 仅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促 进 教 职 工 全 面 发 展, 也 有 利 于 提 升 青 年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质 量, 确 保 高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4.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是 学 校 服 务 和 管 理 教 师 的 重 要 内 容 通 过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可 以 帮 助 教 职 工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培 养 正 确 认 识 社 会 正 确 认 识 自 我 的 能 力, 这 是 教 职 工 确 定 人 生 规 划 实 现 人 生 目 标 为 学 校 和 社 会 做 出 贡 献 的 基 础, 也 是 教 职 工 正 确 面 对 人 生 困 难 做 出 正 确 选 择 保 持 健 康 良 好 身 体 和 心 理 状 态 的 重 要 基 础 二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原 则 5.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以 提 高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道 德 情 操 和 教 书 育 人 水 平 为 根 本 目 标, 建 立 健 全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体 系 和 长 效 机 制, 努 力 打 造 一 支 爱 国 守 法 敬 业 爱 生 教 书 育 人 严 谨 治 学 服 务 社 会 为 人 师 表 的 教 职 工 队 伍 6.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坚 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与 业 务 工 作 相 结 合, 实 现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水 平 的 同 步 提 升 ; 坚 持 解 决 思 想 问 题 与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相 结 合, 为 教 职 工 创 造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 坚 持 严 格 管 理 与 科 学 激 励 相 结 合, 有 效 激 发 教 职 工 教 书 育 人 的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三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7. 政 治 素 质 教 育 坚 持 不 懈 地 提 高 教 职 工 对 各 种 政 治 现 象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辨 别 的 能 力, 提 高 对 各 种 错 误 的 政 治 倾 向 和 思 潮 的 警 惕 性 免 疫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教 职 工 的 政 治 敏 锐 性 和 政 治 鉴 别 力 提 高 对 境 外 宗 教 势 力 的 警 惕 性, 自 觉 抵 6

13 制 渗 透 坚 持 学 术 研 究 无 禁 区 课 堂 讲 授 有 纪 律, 杜 绝 有 损 国 家 利 益 和 不 利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言 行 8.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教 育 坚 持 不 懈 地 在 教 职 工 中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教 育,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的 最 新 理 论 成 果 武 装 思 想,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共 同 理 想 凝 聚 力 量, 用 爱 国 主 义 为 核 心 的 民 族 精 神 和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核 心 的 时 代 精 神 鼓 舞 斗 志, 用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引 领 风 尚, 引 导 教 职 工 切 实 增 强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以 立 德 树 人 的 成 绩 报 效 祖 国 9.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开 展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教 育, 使 教 职 工 普 遍 认 同 和 自 觉 践 行 师 德 规 范, 引 导 教 职 工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以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为 己 任, 廉 洁 从 教, 为 人 师 表,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严 守 学 术 道 德, 以 高 尚 师 德 人 格 魅 力 和 学 识 风 范 教 育 感 染 学 生 10. 公 民 道 德 教 育 加 强 教 职 工 公 民 道 德 教 育, 引 导 教 职 工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基 本 规 范, 养 成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和 家 庭 美 德 加 强 网 络 道 德 建 设, 引 导 教 职 工 正 确 使 用 网 络 工 具, 健 康 进 行 网 络 交 往, 养 成 网 络 自 律 精 神 四 新 形 势 下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主 要 措 施 11. 努 力 提 高 教 职 工 的 政 治 理 论 素 养 一 是 抓 好 理 论 武 装 工 作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要 组 织 好 对 党 和 国 家 重 大 理 论 方 针 政 策 的 学 习 各 单 位 要 以 理 论 学 习 日 为 主 抓 手, 重 视 学 习 善 于 学 习,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学 以 致 用 的 原 则, 提 高 理 论 学 习 的 实 效 性 二 是 重 视 思 想 交 流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每 年 要 与 每 位 教 职 工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思 想 交 流 三 是 注 重 行 为 评 价 结 合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每 位 教 职 工 要 对 自 己 一 年 来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各 单 位 要 对 每 位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评 价, 评 价 意 见 要 通 过 适 当 渠 道 反 馈 至 教 师 本 人 12. 引 导 教 职 工 既 要 善 教 书 更 要 重 育 人 一 是 积 极 组 建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中 心, 有 效 引 导 和 帮 助 教 职 工 增 强 育 人 意 识, 提 高 育 人 能 力 二 是 健 全 教 学 督 查 机 制 7

14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与 教 学 督 导 要 定 期 随 堂 听 课, 及 时 发 现 精 心 指 导 教 职 工 克 服 和 解 决 教 书 育 人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效 帮 助 教 职 工 提 升 教 书 育 人 水 平 三 是 健 全 激 励 惩 处 机 制 尝 试 建 立 新 入 职 教 职 工 担 任 班 主 任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育 教 学 规 范 校 外 兼 职 兼 薪 规 范 等, 深 入 开 展 教 书 育 人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有 效 激 励 和 约 束 教 职 工 自 觉 履 行 教 书 育 人 职 责 13. 进 一 步 完 善 激 励 约 束 和 发 展 机 制 更 加 注 重 对 教 职 工 发 展 潜 力 和 整 体 表 现 的 综 合 评 价, 完 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相 关 办 法, 构 建 有 利 于 教 师 脱 颖 而 出 的 聘 任 机 制 将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纳 入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后 备 干 部 培 养 体 系 进 一 步 探 讨 和 建 立 更 为 科 学 合 理 利 于 调 动 工 作 主 动 性 的 收 入 分 配 机 制 14. 以 转 变 学 风 推 动 作 风 转 变, 促 进 教 师 坚 守 学 术 道 德 与 科 研 诚 信 一 是 端 正 治 学 态 度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与 学 术 诚 信 教 育, 引 导 教 师 自 觉 维 护 学 术 尊 严, 不 断 完 善 学 术 人 格, 坚 决 摒 弃 学 术 失 范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对 学 术 不 端 学 术 腐 败 行 为 采 取 零 容 忍 和 一 案 一 处 理 原 则 二 是 提 升 科 研 能 力, 以 科 研 促 进 教 学 进 一 步 拓 展 教 师 课 题 研 究 的 资 助 渠 道 与 力 度, 完 善 中 青 年 科 研 拔 尖 人 才 选 拔 与 培 养 机 制, 鼓 励 和 支 持 青 年 教 师 申 报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为 建 设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15. 健 全 对 教 职 工 的 关 爱 机 制 一 是 健 全 双 向 沟 通 机 制 学 校 各 级 领 导 和 职 能 部 门 要 坚 持 群 众 联 系 制 度, 通 过 交 流 谈 心 调 查 研 究 走 访 慰 问 接 待 日 活 动 等 方 式, 了 解 掌 握 教 职 工 思 想 工 作 生 活 状 况 充 分 利 用 好 校 园 网 校 报 官 方 微 博 信 息 简 报 等 校 内 宣 传 媒 介, 畅 通 教 职 工 内 部 沟 通 渠 道 二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职 工 诉 求 表 达 矛 盾 化 解 利 益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统 筹, 创 造 条 件, 努 力 解 决 教 职 工 工 作 生 活 中 的 困 难 三 是 健 全 关 心 引 导 机 制 以 教 职 工 之 家 为 平 台, 关 注 教 职 工 身 心 健 康, 开 展 心 理 咨 询 等 服 务, 努 力 提 高 教 职 工 幸 福 指 数, 增 强 教 职 工 对 学 校 的 归 属 感 及 对 教 育 事 业 的 忠 诚 度 16. 切 实 发 挥 三 类 组 织 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一 是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作 8

15 用 重 视 在 青 年 教 师 中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选 择 党 性 强 业 务 水 平 高 在 青 年 教 师 中 有 影 响 的 党 员 专 家 教 授 和 领 导 干 部 专 门 联 系 培 养, 把 更 多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吸 收 到 党 的 队 伍 中 来, 不 断 增 强 党 组 织 在 青 年 教 师 中 的 凝 聚 力 和 号 召 力 加 强 对 教 师 党 员 的 再 教 育, 充 分 发 挥 其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二 是 发 挥 群 团 组 织 作 用 经 常 性 地 开 展 思 想 交 流 学 术 活 动 文 体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等, 多 形 式 多 渠 道 地 开 展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尤 其 要 重 视 发 挥 文 体 艺 术 活 动 的 凝 聚 带 动 和 引 导 作 用 充 分 发 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作 用, 调 动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为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献 计 献 策 的 积 极 性 探 索 建 立 积 极 向 上 富 有 吸 引 力 的 青 年 教 师 群 众 组 织 三 是 发 挥 基 层 教 研 组 织 作 用 积 极 倡 导 和 谐 文 化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氛 围,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的 基 础 作 用 17. 设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创 新 奖 对 在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奖 励 我 校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创 新 奖 每 两 年 评 选 一 次 五 不 断 建 立 健 全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保 障 机 制 18. 切 实 加 强 对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领 导 由 学 校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进 行 统 筹 协 调, 定 期 听 取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题 汇 报, 研 究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定 期 开 展 教 职 工 思 想 状 况 调 查, 科 学 分 析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和 工 作 状 况, 为 学 校 党 委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19. 构 建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机 制 党 委 宣 传 部 作 为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牵 头 部 门, 要 通 过 政 治 引 领 思 想 教 育 文 化 熏 染 和 舆 论 引 导 等 途 径 加 强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要 充 分 发 挥 廉 洁 文 化 的 教 育 示 范 熏 陶 和 导 向 作 用, 加 强 廉 洁 从 教 和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要 结 合 部 门 职 责 出 台 相 应 政 策, 为 教 职 工 特 别 是 青 年 教 职 工 提 供 成 长 的 空 间 和 条 件 工 会 团 委 等 群 团 组 织 要 通 过 开 展 丰 富 的 活 动, 增 强 教 职 工 对 学 校 的 认 同 感 与 归 属 感 各 单 位 要 积 极 落 实 相 关 政 策 和 工 作 要 求, 创 造 9

16 性 地 做 好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0. 加 强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研 究 工 作 学 校 党 建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理 论 研 究 办 公 室 要 将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列 入 课 题 指 南,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积 极 开 展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为 学 校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提 供 理 论 支 持 和 决 策 依 据 发 挥 党 政 联 席 会 作 用, 就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难 点 进 行 专 题 研 讨 发 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各 单 位 部 门 分 工 会 作 用, 开 展 教 育 思 想 大 讨 论, 提 高 教 职 工 立 德 树 人 的 自 觉 性 10

1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 修 订 ) ( 校 党 字 号 2013 年 4 月 25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干 部 队 伍 四 化 方 针 和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进 一 步 深 化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不 断 规 范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形 成 富 有 生 机 与 活 力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队 伍, 根 据 中 央 教 育 部 和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在 总 结 历 次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坚 持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 ( 二 )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原 则 ; ( 三 ) 注 重 实 绩 群 众 公 认 原 则 ; ( 四 )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 ( 五 ) 依 法 办 事 有 效 监 督 原 则 ; ( 六 ) 统 筹 安 排 分 类 实 施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有 利 于 把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成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心 全 意 为 师 生 员 工 服 务, 善 于 推 动 学 校 和 本 单 位 部 门 科 学 发 展 的 坚 强 领 导 集 体 11

18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选 拔 任 用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直 属 单 位 中 层 行 政 领 导 干 部 校 纪 委 和 党 总 支,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和 校 友 总 会 秘 书 处 教 育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在 换 届 时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和 规 定 进 行 ; 在 届 中 调 整 时,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组 织 员 纪 检 员 的 聘 任 工 作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法 人 单 位 和 后 勤 服 务 产 业 集 团 领 导 干 部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经 济 学 与 公 共 政 策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创 新 平 台 )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干 部 聘 任 由 学 校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委 员 会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组 织 部 在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规 定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章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第 六 条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具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较 高 的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认 真 实 践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能 够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解 决 学 校 与 本 单 位 改 革 发 展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局 意 识 大 局 意 识 强, 在 重 大 事 件 中 不 畏 艰 难, 勇 挑 重 担 ( 二 ) 忠 于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各 项 决 议 和 工 作 部 署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开 拓 创 新,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政 治 责 任 感, 对 高 校 管 理 有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有 胜 任 组 织 和 领 导 本 单 位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科 学 发 展 的 能 力, 业 绩 突 出 ( 三 ) 正 确 行 使 师 生 员 工 赋 予 的 权 力, 依 法 办 事, 清 正 廉 洁, 为 人 师 表, 艰 苦 奋 斗, 全 心 全 意 为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服 务 坚 持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自 觉 接 受 群 众 的 批 评 和 监 督, 做 到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 12

19 ( 四 )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有 民 主 作 风, 善 于 集 中 正 确 意 见, 善 于 团 结 同 志, 包 括 团 结 同 自 己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同 志 一 道 工 作 第 七 条 选 拔 担 任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 一 ) 担 任 副 职 领 导 职 务 的,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5 年 及 以 上 工 龄 一 般 应 任 正 科 级 满 3 年 ; 或 任 教 学 科 研 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5 年,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放 宽 至 满 3 年 ; 或 具 有 教 学 科 研 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二 ) 担 任 正 职 领 导 职 务 的, 一 般 应 任 副 处 级 或 教 学 科 研 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2 年 担 任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一 般 应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三 ) 担 任 党 务 工 作 的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具 有 3 年 及 以 上 党 龄 ; 担 任 党 务 正 职 领 导 职 务 的 一 般 应 有 从 事 党 务 工 作 的 经 历 ( 四 ) 任 职 年 龄 一 般 应 满 一 个 聘 期 因 工 作 需 要 聘 任 的 人 员 任 职 年 龄 可 适 当 放 宽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女 同 志 工 作 年 限 按 照 60 周 岁 计 算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因 年 龄 原 因 不 再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须 纳 入 职 员 管 理 的 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为 相 应 职 级 职 员 ( 五 )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六 ) 身 心 健 康, 能 胜 任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第 八 条 注 重 对 年 轻 干 部 的 培 养 选 拔 和 使 用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的 年 轻 干 部 或 者 因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的, 可 以 破 格 提 拔 破 格 提 拔 者 应 当 具 有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业 绩 突 出, 群 众 特 别 认 可 第 九 条 从 校 内 提 拔 任 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注 重 从 中 层 后 备 干 部 中 选 拔 第 三 章 选 拔 任 用 方 式 第 十 条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包 括 选 聘 选 任 竞 聘 上 岗 和 公 开 选 拔 等 方 式 因 工 作 需 要, 也 可 以 从 校 外 选 任 或 聘 请 学 校 党 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选 拔 13

20 任 用 采 取 的 方 式 校 纪 委 和 党 总 支,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和 校 友 总 会 秘 书 处 教 育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领 导 干 部 在 届 中 调 整 时, 采 取 选 聘 选 任 方 式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和 直 属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换 届 或 职 位 出 现 空 缺 时, 一 般 采 取 竞 聘 上 岗 方 式 第 十 一 条 选 聘 选 任 是 指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选 拔 任 用 领 导 干 部 的 方 式, 一 般 应 当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 一 ) 个 人 自 荐 组 织 推 荐 和 他 人 推 荐 ; ( 二 ) 民 主 推 荐 ; ( 三 ) 确 定 考 察 人 选 和 组 织 考 察 ; ( 四 ) 党 委 酝 酿 和 讨 论 决 定 ; ( 五 ) 公 示 和 任 职 第 十 二 条 竞 聘 上 岗 是 指 在 学 校 内 部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选 拔 任 用 领 导 干 部 的 方 式, 一 般 应 当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 一 ) 制 定 并 公 布 实 施 方 案 ; ( 二 )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 ( 三 ) 竞 聘 演 说 与 民 主 推 荐 ; ( 四 ) 确 定 考 察 人 选 和 组 织 考 察 ; ( 五 ) 党 委 酝 酿 和 讨 论 决 定 ; ( 六 ) 公 示 和 任 职 竞 聘 上 岗 报 名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数 少 于 或 等 于 竞 聘 上 岗 职 数, 或 者 通 过 竞 聘 上 岗 未 产 生 人 选 时, 可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第 十 三 条 公 开 选 拔 是 指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选 拔 任 用 领 导 干 部 的 方 式, 一 般 应 当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 一 ) 发 布 公 告 ; 14

21 ( 二 )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 ( 三 ) 综 合 考 评 和 遴 选, 确 定 考 察 人 选 ; ( 四 ) 民 主 测 评 和 组 织 考 察 ; ( 五 ) 党 委 酝 酿 和 讨 论 决 定 ; ( 六 ) 公 示 和 任 职 公 开 选 拔 报 名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数 少 于 规 定 比 例, 或 者 通 过 公 开 选 拔 未 产 生 人 选 时, 可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第 四 章 民 主 推 荐 第 十 四 条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须 经 过 民 主 推 荐,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民 主 推 荐 形 式 分 为 会 议 推 荐 和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民 主 推 荐 的 结 果 在 一 年 内 有 效 第 十 五 条 领 导 班 子 换 届 时,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在 机 关 党 委 党 总 支 的 组 织 下, 对 本 单 位 部 门 或 相 应 单 位 部 门 中 层 领 导 岗 位 进 行 全 额 定 向 推 荐, 同 时 对 学 校 其 他 单 位 部 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推 荐 参 加 竞 聘 上 岗 的 人 员 还 需 要 通 过 竞 聘 演 说 及 民 主 推 荐 会 进 行 进 一 步 民 主 推 荐 第 十 六 条 届 中 个 别 职 位 调 整 时, 按 照 拟 任 职 位 进 行 推 荐, 参 加 民 主 推 荐 人 员 的 范 围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第 十 七 条 参 加 竞 聘 演 说 及 民 主 推 荐 会 议 的 人 数 须 占 应 参 加 人 数 的 2/3 以 上, 推 荐 有 效 第 十 八 条 他 人 和 基 层 党 组 织 ( 含 机 关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推 荐, 须 附 推 荐 材 料 并 署 名 基 层 党 组 织 推 荐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时 加 盖 公 章 鼓 励 和 提 倡 个 人 自 荐 个 人 自 荐 他 人 推 荐 和 组 织 推 荐 的 经 组 织 部 门 审 核 后, 须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第 十 九 条 个 别 特 殊 需 要 的 领 导 干 部 人 选, 可 以 由 组 织 推 荐 提 名, 作 为 考 察 对 象 15

22 第 二 十 条 组 织 部 在 民 主 推 荐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集 体 研 究,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建 议 名 单, 提 交 党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时, 应 当 把 民 主 推 荐 结 果 作 为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同 时 防 止 简 单 的 以 票 取 人 第 五 章 考 察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确 定 的 考 察 对 象, 由 组 织 部 组 织 考 察 组, 进 行 考 察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察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依 据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全 面 考 察 其 德 能 勤 绩 廉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察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应 当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 一 ) 组 织 考 察 组, 制 定 考 察 工 作 方 案 ; ( 二 ) 同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的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沟 通 情 况, 征 求 意 见 ; ( 三 ) 根 据 考 察 对 象 的 不 同 情 况,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向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发 布 干 部 考 察 预 告 ; ( 四 ) 考 察 包 括 个 别 谈 话 发 放 征 求 意 见 表 民 主 测 评 实 地 考 察 查 阅 资 料 专 项 调 查 同 考 察 对 象 面 谈 开 设 考 察 意 见 箱 和 电 子 邮 箱 等 方 式 考 察 组 应 根 据 考 察 要 求 和 需 要, 采 取 适 当 考 察 方 式, 广 泛 深 入 地 了 解 情 况 ; ( 五 ) 考 察 组 综 合 分 析 考 察 情 况, 同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交 换 意 见 ; ( 六 ) 考 察 组 向 组 织 部 汇 报 考 察 情 况, 提 出 初 步 建 议 ; ( 七 ) 组 织 部 综 合 任 职 考 察 和 年 度 考 核 届 末 考 核 的 情 况, 经 过 集 体 研 究, 提 出 任 用 建 议 方 案, 向 学 校 党 委 报 告 第 二 十 四 条 民 主 测 评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被 考 察 对 象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表 现 以 及 是 否 胜 任 拟 任 职 务 的 情 况 民 主 测 评 要 在 了 解 考 察 对 象 德 才 表 现 的 人 员 范 围 中 进 行, 具 体 范 围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参 加 民 主 测 评 的 人 数 须 达 到 应 参 加 人 数 的 80% 及 以 上 16

23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察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个 别 谈 话 和 征 求 意 见 的 范 围 一 般 为 : ( 一 )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 所 在 单 位 党 政 班 子 成 员, 学 术 带 头 人 学 术 骨 干 和 教 师 代 表, 党 支 部 书 记, 本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工 会 共 青 团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等 ; ( 二 ) 党 群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本 单 位 部 门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工 会 共 青 团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等 根 据 考 察 工 作 需 要, 也 可 安 排 与 之 工 作 联 系 较 多 的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察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应 当 书 面 征 求 纪 委 和 监 察 部 门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察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必 须 形 成 书 面 考 察 材 料, 建 立 考 察 文 书 档 案 已 经 提 拔 任 职 的, 考 察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考 察 材 料 必 须 写 实,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地 反 映 考 察 对 象 的 情 况,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德 能 勤 绩 廉 方 面 的 主 要 表 现 和 主 要 特 长 ; ( 二 ) 主 要 缺 点 和 不 足 ; ( 三 ) 民 主 推 荐 或 民 主 测 评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 实 行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责 任 制 考 察 组 由 2 名 及 以 上 成 员 组 成 考 察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较 高 政 治 素 质 较 丰 富 工 作 经 验 并 熟 悉 干 部 工 作 考 察 组 必 须 坚 持 原 则, 公 道 正 派, 纪 律 严 明, 如 实 反 映 考 察 情 况 和 意 见, 并 对 考 察 材 料 负 责 考 察 中 了 解 到 的 考 察 对 象 的 表 现 情 况, 一 般 由 组 织 部 或 有 关 校 领 导 向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或 本 人 反 馈 第 六 章 酝 酿 和 讨 论 决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确 定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考 察 人 选 前 和 讨 论 决 定 前, 应 当 在 党 委 常 委 中 充 分 酝 酿, 并 应 当 根 据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职 位 和 拟 任 人 选 的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17

24 征 求 人 选 和 职 位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及 分 管 或 联 系 校 领 导 的 意 见 非 中 共 党 员 拟 任 人 选, 还 应 当 征 求 党 委 统 战 部 和 民 主 党 派 无 党 派 人 士 中 代 表 人 物 的 意 见 第 三 十 条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任 免 决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必 须 有 2/3 以 上 的 成 员 到 会, 并 保 证 与 会 成 员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听 取 情 况 介 绍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与 会 成 员 对 任 免 事 项, 应 当 发 表 同 意 不 同 意 弃 权 或 者 缓 议 等 明 确 意 见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或 举 手 表 决 口 头 表 决 等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对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或 者 有 重 大 问 题 不 清 楚 的, 应 当 暂 缓 表 决 对 影 响 作 出 决 定 的 问 题, 会 后 应 当 及 时 查 清, 避 免 久 拖 不 决 第 三 十 二 条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党 委 分 管 干 部 工 作 的 领 导 成 员 或 者 组 织 部 负 责 人, 逐 个 介 绍 领 导 职 务 拟 任 人 选 的 提 名 推 荐 考 察 和 任 免 理 由 等 情 况 ; ( 二 )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进 行 讨 论 ; ( 三 ) 进 行 表 决,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以 党 委 常 委 应 到 会 成 员 超 过 2/3 同 意 形 成 决 定 第 七 章 任 职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公 示 制 度, 具 体 要 求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党 委 系 统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由 党 委 书 记 签 发, 以 校 党 委 名 义 发 出 书 面 任 职 通 知 行 政 系 统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由 校 长 签 发, 以 行 政 名 义 发 出 书 面 任 职 通 知 对 做 出 任 职 决 定 的 干 部, 由 党 委 指 派 专 人 同 本 人 谈 话, 其 程 序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层 领 导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自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18

25 对 于 新 提 任 的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试 用 期 制 度, 试 用 期 1 年 试 用 期 满 后, 经 考 核 胜 任 的, 正 式 任 职 ; 不 胜 任 的, 免 去 试 任 职 务 第 八 章 交 流 回 避 第 三 十 六 条 实 行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交 流 轮 岗 制 度 ( 一 ) 交 流 轮 岗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多 岗 位 交 流 锻 炼 需 要 和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交 流 的 ( 二 ) 提 倡 管 理 部 门 与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直 属 单 位, 党 务 与 行 政 之 间 的 干 部 交 流 轮 岗, 鼓 励 中 青 年 干 部 到 多 个 岗 位 进 行 锻 炼 积 极 向 社 会 推 荐 优 秀 中 青 年 干 部 ( 三 ) 遇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一 般 要 进 行 岗 位 交 流 : 1. 在 招 生 人 事 财 务 资 产 基 建 后 勤 服 务 和 校 办 产 业 等 单 位 部 门 同 一 领 导 岗 位 连 续 任 职 满 3 届 ; 2. 在 学 校 主 要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正 职 领 导 岗 位 连 续 任 职 满 3 届 ; 3. 教 学 科 研 岗 人 员 担 任 中 层 领 导 职 务, 在 同 一 岗 位 连 续 任 职 满 3 届 担 任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适 当 放 宽 ( 四 ) 交 流 的 干 部 接 到 任 职 通 知 后, 应 当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实 行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和 干 部 任 职 回 避 制 度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干 部 考 察 组 成 员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涉 及 其 亲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与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有 回 避 亲 属 关 系 的, 不 得 担 任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第 九 章 聘 ( 任 ) 期 待 遇 考 核 审 计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聘 ( 任 ) 期 制, 每 届 聘 ( 任 ) 期 一 般 为 3 年 聘 ( 任 ) 期 内, 学 校 党 委 可 以 根 据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工 作 需 要 和 干 部 考 核 情 况 对 干 部 进 行 调 整 第 三 十 九 条 受 聘 任 ( 任 用 ) 的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应 实 行 聘 ( 任 ) 期 目 标 责 19

26 任 管 理, 其 待 遇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条 教 学 科 研 岗 人 员 担 任 中 层 领 导 职 务, 原 则 上 在 同 一 职 级 岗 位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5 届 教 学 科 研 岗 人 员 担 任 中 层 领 导 职 务 达 到 一 定 年 限,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学 术 休 假 第 四 十 一 条 年 底 结 合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对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任 期 末 对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届 末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及 岗 位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干 部 考 核 办 法,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按 照 组 织 考 察 与 民 主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扩 大 群 众 民 主 参 与, 落 实 广 大 教 职 工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选 择 权 和 监 督 权, 使 考 核 工 作 更 加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有 效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本 单 位 部 门 负 有 经 济 责 任 的 领 导 干 部 在 任 期 内 调 离 退 休 和 任 期 届 满, 由 审 计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离 任 审 计 第 十 章 免 职 辞 职 降 职 第 四 十 三 条 聘 ( 任 ) 期 未 满,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一 般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 ( 一 )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界 限 的 ; ( 二 ) 在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干 部 考 察 中, 民 主 测 评 不 称 职 票 超 过 1/3, 经 组 织 考 核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 ( 三 ) 因 身 体 健 康 或 其 他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1 年 及 以 上 的 ; ( 四 ) 在 国 内 外 脱 产 学 习 进 修 时 间 1 年 及 以 上 的 ; ( 五 )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在 政 治 上 经 济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失 者 ; ( 六 ) 道 德 品 质 与 生 活 作 风 败 坏, 不 宜 再 任 现 职 者 ; ( 七 ) 学 术 上 弄 虚 作 假, 学 术 道 德 败 坏,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 ( 八 ) 因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学 校 认 定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的 20

27 第 四 十 四 条 实 行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辞 职 制 度 辞 职 包 括 自 愿 辞 职 引 咎 辞 职 和 责 令 辞 职 第 四 十 五 条 自 愿 辞 职, 是 指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因 个 人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自 行 提 出 辞 去 现 任 领 导 职 务 自 愿 辞 职 者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组 织 部 审 核, 报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批 党 委 常 委 会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予 以 答 复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擅 自 离 职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对 出 国 出 境 的 领 导 干 部, 未 经 批 准 逾 期 三 个 月 以 上 者, 视 为 自 愿 辞 职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提 出 辞 职 : ( 一 ) 在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重 要 机 密 等 特 殊 职 位 任 职 且 不 满 解 密 期 限 的 ; ( 二 ) 重 要 公 务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须 由 本 人 继 续 处 理 的 ; ( 三 ) 有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的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提 出 辞 职 并 要 求 调 离 学 校 的,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引 咎 辞 职, 是 指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因 工 作 严 重 失 误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影 响, 或 者 对 重 大 事 故 负 有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不 宜 再 担 任 现 职, 由 本 人 主 动 提 出 辞 去 现 任 领 导 职 务 第 四 十 七 条 责 令 辞 职, 是 指 党 委 根 据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的 表 现, 认 定 其 已 不 再 适 合 担 任 现 职,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责 令 其 辞 去 现 任 领 导 职 务 拒 不 辞 职 的,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第 四 十 八 条 因 工 作 能 力 较 弱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不 适 宜 担 任 现 职 的, 应 当 降 职 使 用 降 职 使 用 的 干 部, 其 待 遇 按 照 新 任 职 务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十 九 条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降 职 的 干 部 在 新 的 岗 位 工 作 1 年 以 上, 符 合 本 规 定 提 拔 任 用 条 件 的 且 实 绩 突 出 者, 可 以 重 新 担 任 或 者 提 拔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第 十 一 章 纪 律 与 监 督 第 五 十 条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定, 并 遵 守 下 列 纪 21

28 律 : ( 一 ) 不 准 超 职 数 配 备 领 导 干 部,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干 部 的 职 级 待 遇 ; ( 二 ) 不 准 以 领 导 圈 阅 等 形 式, 代 替 党 委 常 委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 ( 三 ) 不 准 临 时 动 议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 ( 四 ) 不 准 个 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个 人 不 能 改 变 党 委 常 委 会 集 体 作 出 的 干 部 任 免 决 定 ; ( 五 ) 不 准 拒 不 执 行 调 动 交 流 领 导 干 部 的 决 定 ; ( 六 ) 不 准 在 机 构 变 动 和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工 作 调 动 时, 突 击 提 拔 调 整 干 部 ; ( 七 ) 不 准 在 选 举 中 进 行 违 反 党 的 纪 律 法 律 规 定 和 有 关 章 程 的 活 动 ; ( 八 ) 不 准 私 自 泄 露 民 主 测 评 与 民 主 推 荐 的 相 关 信 息, 不 准 私 自 泄 露 酝 酿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的 情 况 ( 九 ) 不 准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或 者 泄 露 酝 酿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的 情 况 ; ( 十 ) 不 准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任 人 唯 亲, 封 官 许 愿, 营 私 舞 弊, 搞 团 团 伙 伙,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不 予 批 准 ; 已 经 作 出 的 干 部 任 免 决 定 一 律 无 效, 由 党 委 常 委 会 予 以 纠 正, 并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作 出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执 行 党 委 已 作 出 的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的, 应 当 就 地 免 职 或 者 降 职 使 用,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问 题 应 有 专 人 记 录, 使 用 专 门 记 录 本, 记 录 字 迹 清 楚 语 句 通 顺, 记 录 本 应 严 密 保 管 第 五 十 三 条 实 行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追 究 主 要 责 任 人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22

29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党 委 及 其 组 织 部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监 督 和 群 众 监 督 教 职 员 工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有 权 向 组 织 纪 检 部 门 检 举 申 诉, 受 理 部 门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核 实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纪 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组 织 部 与 纪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就 加 强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监 督, 沟 通 信 息, 交 流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党 委 报 告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联 席 会 议 由 组 织 部 召 集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党 委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相 应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 校 党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23

30 中 共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委 员 会 组 织 员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校 党 字 号 2013 年 4 月 25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组 织 员 队 伍 的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组 织 员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 的 办 法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组 织 员 是 党 组 织 专 门 负 责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党 务 工 作 人 员, 是 学 校 党 务 工 作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章 组 织 员 的 设 置 第 三 条 学 校 党 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聘 任 专 职 组 织 员 和 兼 职 组 织 员 第 四 条 专 职 组 织 员 是 中 层 非 领 导 职 务 实 职 干 部, 岗 位 设 在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或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党 总 支 第 五 条 兼 职 组 织 员 由 学 校 党 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在 职 教 职 工 党 员 和 离 退 休 党 员 中 聘 任, 岗 位 设 在 各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党 总 支 第 六 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党 总 支 可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组 织 员 其 中, 学 生 人 数 超 过 600 人 且 党 员 人 数 超 过 200 人 的, 可 配 备 1 名 专 职 组 织 员 第 三 章 组 织 员 的 条 件 与 资 格 第 七 条 组 织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坚 定 的 共 产 主 义 信 念, 在 政 治 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学 习 贯 24

31 彻 科 学 发 展 观,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执 行 学 校 党 委 的 决 定 决 议 ( 二 ) 热 爱 党 务 工 作, 坚 持 原 则, 党 性 观 念 强, 有 较 强 的 奉 献 精 神 和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 三 ) 熟 悉 党 建 理 论 和 政 策, 具 有 丰 富 的 党 务 工 作 经 验 ( 四 ) 有 较 强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熟 悉 党 建 工 作, 善 于 做 师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五 )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第 八 条 专 职 组 织 员 还 应 符 合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 修 订 ) ( 校 党 字 号 ) 中 相 应 职 级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的 资 格 和 条 件 第 四 章 组 织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第 九 条 组 织 部 专 职 组 织 员 工 作 职 责 是 : ( 一 ) 参 与 研 究 制 定 学 校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计 划, 指 导 和 协 助 基 层 党 组 织 制 定 党 员 发 展 计 划 ( 二 ) 指 导 基 层 党 组 织 做 好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工 作, 参 与 校 院 两 级 党 校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训 和 党 员 培 训 ( 三 ) 指 导 基 层 党 组 织 做 好 党 员 发 展 预 备 党 员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等 工 作 ( 四 ) 指 导 基 层 党 组 织 做 好 党 支 部 建 设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等 工 作 ( 五 ) 负 责 学 校 党 员 的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和 材 料 审 查 等 相 关 工 作 ( 六 ) 负 责 学 校 教 职 工 和 直 属 党 支 部 学 生 入 党 申 请 人 材 料 的 审 查 ( 七 ) 受 党 委 指 派 与 教 职 工 和 直 属 党 支 部 学 生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提 出 发 展 意 见 ( 八 ) 对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与 建 议 ( 九 ) 指 导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党 总 支 组 织 员 开 展 工 作 25

32 ( 十 ) 完 成 组 织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条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党 总 支 专 职 组 织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是 : ( 一 ) 参 与 研 究 制 定 本 单 位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计 划 ( 二 ) 指 导 和 督 促 党 支 部 做 好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党 员 发 展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等 工 作 ( 三 ) 负 责 对 计 划 发 展 对 象 和 发 展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四 ) 负 责 与 学 生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提 出 发 展 意 见 ( 五 ) 根 据 党 总 支 工 作 安 排, 做 好 本 单 位 党 内 统 计 工 作 和 党 员 信 息 库 管 理 工 作 ( 六 ) 根 据 党 总 支 工 作 安 排, 做 好 本 单 位 党 员 的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和 材 料 审 查 等 相 关 工 作 ( 七 ) 根 据 党 总 支 工 作 安 排, 参 与 指 导 党 支 部 建 设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党 员 发 展 和 教 育 管 理 等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 八 ) 完 成 党 总 支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党 总 支 兼 职 组 织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是 : ( 一 ) 参 与 研 究 制 定 本 单 位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计 划 ( 二 ) 受 党 总 支 委 托, 对 计 划 发 展 对 象 和 发 展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三 ) 受 党 总 支 指 派, 与 学 生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提 出 发 展 意 见 ( 四 ) 对 本 单 位 党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与 建 议 ( 五 ) 完 成 党 总 支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五 章 组 织 员 管 理 和 待 遇 第 十 二 条 组 织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考 核 由 组 织 部 和 所 在 单 位 党 总 支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组 织 员 学 习 和 培 训 工 作, 不 断 加 强 组 织 员 的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促 进 组 织 员 之 间 的 经 验 交 流 26

33 第 十 四 条 组 织 员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学 校 财 务 预 算, 由 组 织 部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组 织 员 培 训 调 研 和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专 职 组 织 员 按 照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管 理, 享 受 对 应 级 别 实 职 干 部 待 遇 兼 职 组 织 员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发 放 一 定 数 额 的 工 作 补 贴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27

3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聘 任 暂 行 办 法 ( 校 党 字 号 2013 年 4 月 25 日 )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职 员 队 伍 建 设,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根 据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号 ) 和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人 号 )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纳 入 职 员 制 管 理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聘 任 工 作,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择 优 聘 任, 有 利 于 拓 展 职 员 发 展 通 道, 有 利 于 调 动 广 大 干 部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建 设 高 素 质 管 理 队 伍, 激 励 广 大 干 部 不 断 提 高 党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服 务 能 力 第 四 条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职 数, 根 据 教 育 部 下 达 我 校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结 构 比 例 确 定, 其 中 五 级 职 员 和 六 级 职 员 的 结 构 比 例 原 则 上 为 1:2( 换 届 时 因 年 龄 原 因 不 再 担 任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受 聘 相 应 职 员 职 级 的, 不 计 入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职 数 比 例 限 额 范 围 内 ) 第 五 条 聘 任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和 要 求 : ( 一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或 技 能 条 件,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 二 ) 副 处 级 干 部 聘 任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应 具 备 担 任 副 处 级 职 务 ( 含 非 领 导 职 务 )8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 担 任 副 处 级 干 部 的 教 学 科 研 岗 人 员 聘 任 五 级 职 员 的, 纳 入 职 员 管 理 ; ( 三 ) 正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应 具 备 担 任 正 科 级 职 务 ( 含 非 领 导 职 务 )12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 ( 四 )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28

35 ( 五 )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和 奉 献 精 神 具 备 相 应 职 级 干 部 的 水 平 和 能 力, 能 较 好 地 解 决 本 职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业 绩 突 出, 群 众 认 可 度 高 第 六 条 聘 任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确 定 聘 任 职 数, 印 发 工 作 通 知 ( 二 ) 个 人 申 报 对 照 聘 任 条 件, 个 人 向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三 ) 单 位 推 荐 各 单 位 部 门 对 照 聘 任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在 广 泛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工 作 表 现 和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集 体 研 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组 织 部 ( 四 ) 提 出 建 议 人 选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将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人 员 提 交 学 校 考 评 委 员 会 学 校 考 评 委 员 会 研 究 提 出 建 议 人 选, 报 党 委 常 委 会 批 准 ( 五 ) 聘 任 党 委 常 委 会 通 过 后, 印 发 聘 任 文 件, 办 理 聘 任 手 续 第 七 条 纳 入 职 员 管 理 的 中 层 干 部 不 再 继 续 任 职 的, 正 处 级 干 部 可 对 应 聘 任 为 五 级 职 员 ; 副 处 级 干 部 可 对 应 聘 任 为 六 级 职 员 第 八 条 聘 任 为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享 受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待 遇 第 九 条 聘 任 为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不 对 应 相 应 级 别 领 导 职 务, 仍 按 其 现 任 职 务 管 理 第 十 条 聘 任 为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降 级 聘 任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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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3 月 1 日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在 招 生 录 取 中 的 作 用, 加 大 复 试 力 度, 规 范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逐 步 完 善 选 拔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机 制,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 一 ) 成 立 学 校 201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组 长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研 究 生 院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各 招 生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负 责 人 组 成 其 具 体 职 责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研 究 生 招 生 的 方 针 政 策 与 规 定 ; 2. 组 织 和 指 导 各 招 生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 3. 以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为 主 体 制 定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监 督 和 复 议 办 法, 并 选 派 专 人 对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全 程 进 行 全 面 有 效 的 巡 查 和 监 督 ; 4. 协 调 解 决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中 的 其 他 问 题 ( 二 ) 各 招 生 学 院 成 立 学 院 201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组,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本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有 关 工 作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组 不 少 于 3 人, 组 长 由 本 院 具 有 博 导 资 格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成 员 由 相 应 专 业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或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其 具 体 职 责 是 : 1. 执 行 学 校 统 一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办 法, 制 定 本 学 院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组 织 好 招 生 录 取 各 环 节 工 作 33

40 2. 组 织 科 研 基 础 与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中 的 命 题 工 作 3. 组 织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工 作 4. 组 织 对 跨 学 科 门 类 报 考 考 生 的 加 试 ( 以 下 简 称 跨 学 科 加 试 ) 考 核 工 作 5. 组 织 审 查 考 生 报 考 资 格 ( 含 思 想 政 治 审 查 ) 并 建 立 考 生 复 试 档 案, 档 案 包 括 考 生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复 试 记 录 表 科 研 情 况 表 成 绩 材 料 等, 以 备 核 查 和 存 档 6. 对 本 学 院 复 试 和 跨 学 科 加 试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负 责 ( 三 ) 各 学 院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组 下 按 学 科 或 专 业 成 立 考 试 工 作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复 试 和 跨 学 科 加 试 的 实 施 工 作 考 试 工 作 小 组 不 少 于 3 人, 小 组 组 长 由 考 生 所 报 考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分 别 担 任, 小 组 成 员 由 相 应 专 业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或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考 试 工 作 小 组 需 另 安 排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并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复 试 秘 书 1 名 复 试 时 提 倡 现 场 录 音 考 试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 1. 执 行 学 校 和 学 院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规 定 和 实 施 方 案 2. 负 责 实 施 科 研 基 础 与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及 其 成 绩 评 定 3. 负 责 科 研 基 础 与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记 录 审 核 和 签 字 确 认 4. 负 责 组 织 和 实 施 跨 学 科 加 试 考 核 工 作 5. 负 责 跨 学 科 加 试 考 核 的 成 绩 评 定 6. 对 本 小 组 复 试 和 跨 学 科 加 试 过 程 和 结 果 负 责 二 入 学 考 试 方 式 和 要 求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采 用 初 复 试 一 体 方 式 组 织 考 试 所 有 考 生 初 试 后, 直 接 参 加 复 试 等 考 试 ( 一 ) 初 试 初 试 为 笔 试, 笔 试 科 目 包 括 外 国 语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每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为 3 小 时, 满 分 为 100 分, 初 试 总 成 绩 满 分 为 300 分 34

41 ( 二 ) 复 试 复 试 包 括 科 研 基 础 与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和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2 项 科 研 基 础 与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成 绩 满 分 为 130 分,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成 绩 满 分 为 20 分, 复 试 总 成 绩 满 分 为 150 分 1. 科 研 基 础 与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科 研 基 础 测 试 采 取 现 场 问 答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重 在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考 察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系 统 理 论 知 识 及 前 沿 动 态 研 究 掌 握 情 况 成 绩 打 分 依 据 为 考 生 回 答 问 题 是 否 准 确 全 面, 知 识 掌 握 是 否 具 有 深 度 和 广 度, 表 达 是 否 流 畅 此 项 满 分 为 80 分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重 在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考 察 考 生 是 否 具 有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发 展 的 科 研 水 平 和 研 究 潜 质 是 否 具 有 科 研 创 新 意 识 和 能 力 成 绩 评 定 依 据 为 考 生 提 供 学 术 论 文 的 质 量 科 研 基 础 测 试 中 考 生 所 表 现 出 的 专 业 素 质 和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考 生 提 交 的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报 考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研 究 计 划 情 况 硕 士 阶 段 课 程 成 绩 及 论 文 质 量 等 此 项 满 分 为 50 分 考 生 提 供 论 文 ( 限 第 一 或 第 二 作 者, 与 报 考 专 业 相 关 且 最 能 体 现 本 人 学 术 水 平 的 一 篇 ) 在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中 应 得 的 最 低 分 值 如 下 表 : 分 类 发 表 论 文 的 期 刊 等 级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最 低 得 分 值 1 AAA 30 2 AA 25 3 A 20 4 B 15 5 CSSCI 以 外 期 刊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8 6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3 B 类 及 其 以 上 期 刊 目 录 详 见 我 校 科 研 处 的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每 位 考 生 的 科 研 基 础 与 科 研 潜 质 测 试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20 分 钟 考 生 成 绩 应 在 35

42 现 场 以 书 面 形 式 完 成 2.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重 在 考 查 考 生 运 用 外 语 进 行 听 说 交 流 的 能 力, 主 要 从 发 音 的 正 确 性 使 用 语 言 的 准 确 性 流 利 程 度 理 解 和 判 断 能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由 学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组 织 建 立 题 库, 考 前 发 至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组, 由 其 负 责 组 织 测 试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每 生 不 少 于 5 分 钟, 以 题 库 现 场 抽 题 的 方 式 进 行 问 答, 并 在 现 场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出 成 绩 ( 三 ) 加 试 跨 学 科 门 类 报 考 考 生 应 参 加 跨 学 科 加 试 考 核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参 加 两 门 加 试 科 目, 同 时 还 须 加 试 政 治 理 论 科 目 ; 两 门 加 试 考 试 时 间 各 为 3 小 时, 政 治 理 论 考 试 时 间 为 2 小 时, 各 科 满 分 均 为 100 分 跨 学 科 加 试 考 核 形 式 和 要 求 由 招 生 学 院 确 定, 满 分 为 100 分 三 录 取 规 定 录 取 工 作 要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程 序 规 范 保 证 质 量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强 化 录 取 工 作 中 导 师 的 作 用 和 责 任 ( 一 ) 基 本 原 则 1. 考 生 总 成 绩 按 照 初 试 成 绩 ( 满 分 300 分 ) 和 复 试 成 绩 ( 满 分 150 分 ) 加 总 确 定 2. 拟 录 取 的 考 生 初 试 成 绩 和 复 试 成 绩 均 须 达 到 我 校 201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外 语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将 根 据 每 科 有 效 考 生 考 试 的 总 分 平 均 分 确 定, 专 业 课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为 60 分, 复 试 成 绩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为 90 分 复 试 成 绩 低 于 90 分 者 不 予 录 取 3.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成 绩 低 于 60 分 者 不 予 录 取 ; 跨 学 科 门 类 报 考 考 生 加 试 考 核 成 绩 低 于 60 分 者 不 予 录 取 36

43 4. 思 想 政 治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5.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体 检 工 作 在 复 试 阶 段 进 行 我 校 体 检 按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联 制 订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号 ) 的 要 求, 不 做 另 行 规 定 如 考 生 体 格 检 查 不 符 合 上 述 文 件 要 求, 不 予 录 取 6. 拟 报 考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的 考 生,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签 署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协 议 者 不 予 录 取 ( 二 ) 录 取 依 据 录 取 时, 导 师 从 达 到 初 试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且 复 试 成 绩 在 90 分 以 上 ( 含 90 分 ) 的 考 生 中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如 果 导 师 拟 录 取 未 达 到 初 试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但 科 研 素 质 特 别 优 秀 的 考 生, 则 须 提 交 导 师 关 于 录 取 该 生 充 分 理 由 的 申 请 报 告, 经 学 院 同 意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学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经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的 拟 录 取 名 单 须 报 学 院, 经 学 院 同 意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由 学 院 统 一 报 至 研 究 生 院 ( 三 ) 调 剂 录 取 由 于 导 师 招 生 名 额 的 限 制 而 无 法 录 取 的 上 线 优 秀 考 生, 可 申 请 调 剂 至 报 考 学 科 门 类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且 合 格 生 源 不 足 的 导 师 调 剂 录 取 由 考 生 提 出 申 请, 报 考 导 师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考 生 提 交 至 申 请 调 剂 导 师 和 其 所 在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组, 必 要 时 可 对 考 生 再 次 进 行 复 试 考 核 ( 四 ) 其 他 要 求 与 说 明 1.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后 至 复 试 前 由 我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将 考 生 资 格 审 查 时 提 交 相 关 报 考 材 料 送 至 各 招 生 学 院 各 招 生 学 院 参 加 复 试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及 考 试 工 作 小 组 人 员 应 在 复 试 前 仔 细 查 阅 审 核 考 生 提 交 的 报 考 材 料, 对 考 生 基 本 和 科 研 情 况 等 要 全 面 了 解, 复 试 时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进 一 步 考 核 37

44 2. 凡 有 亲 属 参 加 博 士 生 入 学 考 试 的 教 师, 不 能 参 加 当 年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3. 如 在 复 试 和 录 取 工 作 中 出 现 导 师 及 考 试 工 作 小 组 滥 用 学 术 权 力 学 术 腐 败 等 行 为, 导 致 录 取 不 公 的, 一 经 查 实, 将 追 究 其 责 任 4. 入 学 考 试 成 绩 仅 对 本 次 招 生 有 效, 未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不 能 录 取 被 录 取 新 生 须 当 年 入 学 对 报 名 资 格 等 弄 虚 作 假 者,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考 生 的 入 学 资 格 或 学 籍,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5. 初 试 和 加 试 考 试 命 题 考 务 阅 卷 等 工 作 均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组 织 和 实 施 各 招 生 学 院 需 在 考 试 前 按 我 校 201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统 一 安 排, 报 送 学 院 考 试 工 作 小 组 人 员 构 成 和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经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公 布 后, 招 生 学 院 必 须 按 公 布 的 办 法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复 试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私 自 更 改 以 上 公 布 事 项 6.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博 士 研 究 生 继 续 实 行 定 向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定 向 就 业 和 采 取 自 愿 报 考 统 一 考 试 适 当 降 分 单 独 统 一 划 线 的 原 则 其 录 取 原 则 和 对 口 支 援 计 划 博 士 研 究 生 录 取 原 则 于 考 试 结 束 后 另 行 发 布 四 录 取 公 示 监 督 和 解 释 ( 一 ) 我 校 201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所 有 成 绩 和 录 取 结 果 均 由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对 外 公 布 ( 二 )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根 据 工 作 监 督 需 要, 我 校 向 社 会 公 布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监 督 电 话, 号 码 为 : ; 北 京 教 育 考 试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用 监 督 电 话 为 号 码 为 : ( 三 )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对 初 试 考 试 结 果 进 行 解 释 各 招 生 学 院 和 导 师 负 责 对 复 试 和 录 取 结 果 进 行 解 释 ( 四 )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38

4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德 育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德 育 示 范 基 地 ( 以 下 简 称 基 地 ) 是 学 校 把 立 德 树 人 作 为 根 本 任 务 以 全 员 育 人 作 为 基 本 理 念 以 服 务 学 生 学 业 和 综 合 素 质 全 面 提 升 为 首 要 目 的 搭 建 的 育 人 平 台 为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学 生 成 长 与 成 才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促 进 基 地 的 规 范 化 品 牌 化 建 设 与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基 地 的 建 立 按 照 成 熟 一 个 建 立 一 个 和 贴 近 学 生 贴 近 生 活 贴 近 实 际 的 原 则 进 行 第 三 条 学 校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与 管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负 责 基 地 建 设 的 规 划 及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审 议, 基 地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由 委 员 会 下 设 的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第 二 章 基 地 建 立 第 四 条 校 内 处 级 单 位 可 单 独 或 联 合 申 请 建 立 基 地, 申 请 单 位 须 具 有 服 务 学 生 成 长 发 展 的 优 势 育 人 资 源 或 在 相 关 工 作 领 域 的 良 好 历 史 积 累, 同 时 申 请 单 位 须 具 备 面 向 全 校 的 支 撑 基 地 运 行 的 师 资 力 量 场 地 设 施 及 持 续 配 套 资 金 等 保 障 条 件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与 已 有 主 题 和 建 设 内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基 地 建 立 申 请 第 五 条 申 请 单 位 须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包 括 基 地 申 请 表 基 地 建 设 方 案 在 内 的 申 请 材 料 第 六 条 委 员 会 组 成 考 察 小 组, 对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实 地 评 估, 形 成 评 估 意 见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估 意 见 及 拟 申 请 基 地 负 责 人 的 现 场 汇 报, 投 票 决 定 基 地 的 建 立 第 三 章 基 地 管 理 第 七 条 基 地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订 基 地 建 设 规 划 组 织 基 39

46 地 的 申 请 专 家 评 审 和 检 查 评 估, 对 重 点 基 地 的 建 设 进 行 指 导 ; 各 基 地 负 责 单 位 须 设 立 相 应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基 地 相 关 制 度 的 制 定 实 施 和 日 常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八 条 基 地 须 制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据 此 面 向 全 校 学 生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同 时 做 好 有 关 活 动 的 记 录 资 料 整 理 及 总 结 宣 传 等, 并 于 年 底 将 工 作 总 结 活 动 记 录 和 有 关 影 像 资 料 提 交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存 档 第 九 条 委 员 会 设 立 基 地 建 设 的 专 项 经 费 经 费 包 括 初 期 立 项 建 设 经 费 和 验 收 合 格 正 式 批 准 后 的 追 加 经 费, 上 述 两 项 经 费 原 则 上 各 占 基 地 建 设 和 运 行 经 费 总 额 的 50% 已 建 成 并 运 行 的 基 地 经 费 划 拨 方 式 按 原 方 式 进 行, 具 体 划 拨 额 度 由 委 员 会 依 据 各 基 地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学 校 每 年 下 达 的 经 费 预 算 确 定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须 专 款 专 用, 仅 限 当 年 使 用, 经 费 报 销 须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财 务 规 定 各 基 地 须 于 每 年 底 提 交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日 常 监 督 和 抽 查 第 十 条 基 地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隔 年 验 收 制 度 年 度 考 核 由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委 员 会 依 据 基 地 年 度 运 行 情 况 出 具 考 核 意 见, 各 基 地 须 参 照 考 核 意 见 进 行 相 应 的 工 作 调 整 和 完 善 基 地 验 收 周 期 为 两 年 验 收 采 取 基 地 自 查 学 生 满 意 度 调 查 和 委 员 会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由 委 员 会 出 具 验 收 意 见, 验 收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验 收 优 秀 的,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委 员 会 将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期 满 并 验 收 合 格 的, 仍 作 为 基 地 正 常 运 行 ; 整 改 期 满 后 未 见 成 效 的, 委 员 会 将 酌 情 减 拨 或 停 拨 专 项 经 费 直 至 撤 销 其 基 地 资 格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与 管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授 权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40

4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试 及 录 取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8 日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号 ) 精 神 和 北 京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补 充 意 见,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纲 要 要 求, 坚 持 按 需 招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择 优 录 取 宁 缺 毋 滥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加 强 复 试 工 作, 提 高 招 生 选 拔 质 量 ; 积 极 支 持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继 续 推 动 研 究 生 教 育 结 构 调 整 和 优 化 ; 统 筹 兼 顾, 促 进 不 同 区 域 研 究 生 教 育 共 同 发 展 ;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和 监 督, 切 实 维 护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为 做 好 我 校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及 录 取 工 作, 现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本 要 求 ( 一 ) 在 教 育 部 划 定 的 2013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统 一 入 学 考 试 考 生 进 入 复 试 的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基 础 上, 我 校 根 据 不 同 招 生 类 型 和 专 项 计 划 招 生 政 策, 制 定 本 校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分 专 业 复 试 总 分 分 数 线, 达 到 相 应 分 数 线 的 考 生 才 有 复 试 资 格 复 试 时 采 取 差 额 复 试 的 办 法 进 行, 审 计 和 会 计 专 业 学 位 差 额 复 试 总 比 例 为 200% 左 右, 其 他 专 业 差 额 复 试 总 比 例 为 120% 左 右 ( 二 ) 调 剂 考 生 的 初 试 成 绩 必 须 符 合 报 考 专 业 所 属 学 科 门 类 2013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统 一 入 学 考 试 考 生 进 入 复 试 的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具 体 申 请 调 剂 要 求 详 见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公 布 的 关 于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生 申 请 调 剂 复 试 的 通 知 ( 限 经 济 学 门 类 ) 41

48 ( 三 ) 所 有 拟 录 取 考 生 均 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复 试 及 体 格 检 查 后 方 能 被 录 取 ( 推 免 生 因 已 经 通 过 上 述 程 序, 不 再 重 复 进 行 ) 二 复 试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职 责 ( 一 ) 成 立 学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复 试 及 录 取 工 作 组 长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研 究 生 院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各 招 生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负 责 人 组 成 其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和 要 求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的 方 针 政 策 与 规 定 ; 2. 制 定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 3. 统 筹 和 协 调 全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开 展, 指 导 各 学 院 建 立 复 试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复 试 工 作 方 案 复 试 工 作 制 度 要 求 以 及 培 训 方 案 等 相 关 工 作 ; 4. 以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为 主 体 成 立 督 查 组, 制 定 复 试 录 取 监 督 和 复 议 办 法, 全 程 参 与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并 进 行 全 面 有 效 的 巡 查 和 监 督 ( 二 )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科 ( 专 业 ) 成 立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工 作 组 和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本 院 复 试 及 录 取 工 作, 并 对 本 院 复 试 和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组 长 由 本 院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并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复 试 工 作 组 成 员 由 相 关 专 业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学 术 骨 干 硕 士 生 导 师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 含 副 高 级 )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等 组 成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成 员 由 各 学 院 负 责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教 师 构 成, 不 少 于 3 人 复 试 考 生 较 多 的 专 业 可 成 立 若 干 个 复 试 小 组, 复 试 小 组 组 长 和 成 员 由 本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组 确 定 ( 成 员 资 格 同 复 试 工 作 组 的 要 求 ), 各 复 试 工 作 组 或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不 少 于 5 人 1. 复 试 工 作 组 的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和 要 求 (1) 负 责 选 派 经 验 丰 富 业 务 水 平 高 公 道 正 派 的 人 员 参 与 复 试 工 作, 并 42

49 对 其 进 行 有 关 复 试 原 则 政 策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规 范 工 作 行 为, 同 时 制 定 有 关 本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和 准 则 ; (2) 负 责 制 定 专 业 课 面 试 实 施 方 案 专 业 课 面 试 题 库 命 题 和 组 织 工 作 ; (3) 负 责 制 定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实 施 方 案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题 库 命 题 和 组 织 工 作 ; (4) 负 责 考 生 的 专 业 课 面 试 和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工 作, 同 一 专 业 各 复 试 小 组 试 题 的 难 易 程 度 面 ( 测 ) 试 要 求 和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要 明 确 统 一, 以 保 证 整 个 面 ( 测 ) 试 过 程 的 一 致 性 连 贯 性 和 公 正 性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复 试 组 的 成 员 不 少 于 2 名 教 师 如 学 院 条 件 许 可, 可 对 面 ( 测 ) 试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录 音 ; (5) 负 责 填 写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专 业 课 面 试 记 录 和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记 录, 并 须 当 场 评 出 考 生 的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和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成 绩 ; 根 据 考 生 的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表 和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政 审 函 调 表 及 考 生 复 试 中 的 举 止 表 达 等 给 出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成 绩 ; (6) 负 责 专 业 课 笔 试 的 阅 卷 工 作 ; (7) 负 责 填 报 考 生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成 绩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成 绩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成 绩 ; (8) 负 责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的 命 题 考 试 的 组 织 和 阅 卷 工 作 2.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的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和 要 求 (1) 负 责 考 生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对 于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者, 不 准 予 复 试 ; (2) 负 责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 (3) 负 责 建 立 考 生 个 人 复 试 档 案, 包 括 考 生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和 各 项 复 试 考 试 材 料, 以 备 核 查 和 存 档 三 复 试 内 容 要 求 和 计 分 办 法 43

50 ( 一 ) 复 试 内 容 复 试 包 括 资 格 审 查 专 业 课 笔 试 专 业 课 面 试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心 理 测 试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体 格 检 查 此 外,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还 需 加 试 与 报 考 专 业 相 关 的 大 学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审 计 和 会 计 专 业 学 位 考 生 还 需 加 试 政 治 理 论 ( 二 ) 计 分 办 法 及 具 体 要 求 1. 资 格 审 查 和 体 格 检 查 以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计 ; 2. 心 理 测 试 采 取 闭 卷 笔 试 形 式, 结 果 仅 作 参 考, 不 计 入 总 成 绩 ; 3. 复 试 总 分 为 100 分, 其 中 专 业 课 笔 试 占 50%, 专 业 课 面 试 占 40%,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占 10%; 4. 专 业 课 笔 试 专 业 课 面 试 和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均 实 行 百 分 制 ; 5. 专 业 课 笔 试 考 试 时 间 为 2 小 时 考 试 依 据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 以 下 简 称 招 生 简 章 ) 中 公 布 的 专 业 课 复 试 笔 试 科 目 内 容 进 行, 参 考 书 目 为 招 生 简 章 中 各 招 生 类 型 对 应 的 参 考 书 目 本 项 考 试 由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组 织 ; 6. 专 业 课 面 试 注 重 对 考 生 专 业 素 质 实 践 能 力 及 创 新 精 神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每 位 考 生 面 试 时 间 不 少 于 15 分 钟, 考 核 成 绩 的 依 据 和 权 重 是 :(1) 大 学 阶 段 学 习 情 况 及 成 绩, 占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的 10%;(2) 采 用 题 库 试 题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 专 业 ) 理 论 知 识 和 应 用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利 用 所 学 理 论 发 现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对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的 了 解 以 及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发 展 的 潜 力, 此 项 考 核 占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的 80%;(3) 参 加 研 究 生 复 试 之 前 实 习 以 及 发 表 论 文 参 加 课 题 研 究 等 科 研 情 况, 占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的 10%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计 专 业 课 面 试 时 可 只 对 专 业 课 面 试 中 的 (2) 进 行 考 核, 并 当 场 给 出 成 绩 (1) 和 (3) 可 于 面 试 前 或 面 试 后 根 据 考 生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打 分, 最 后 对 复 试 小 组 的 每 位 教 师 给 出 的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加 权 平 均 计 算 该 考 生 的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本 项 考 试 由 各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组 负 责 组 织 ; 44

51 7.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采 取 测 试 教 师 与 考 生 问 答 或 对 话 的 形 式 进 行, 每 位 考 生 考 试 时 间 不 少 于 5 分 钟 测 试 重 在 考 查 考 生 运 用 外 语 进 行 交 流 的 能 力, 主 要 从 发 音 的 正 确 性 使 用 语 言 的 准 确 性 流 利 程 度 理 解 和 判 断 能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测 试 将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复 试 组 的 每 位 教 师 所 给 出 的 成 绩 加 权 平 均 计 算 后 的 成 绩 为 考 生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成 绩 本 项 考 试 由 各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组 负 责 组 织 ; 8.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考 核, 占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的 30%;(2) 报 考 专 业 以 外 的 学 习 科 研 社 会 实 践 或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占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的 30%;(3)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纪 律 性 协 作 性 和 心 理 健 康 等 情 况, 占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的 20%;(4) 人 文 素 养 举 止 表 达 和 礼 仪 等, 占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的 20%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以 五 级 记 分 制 ( 优 良 中 合 格 不 合 格 ) 计 分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中 的 (4) 可 于 面 试 时 进 行 考 核, 其 它 三 项 可 于 面 试 前 或 面 试 后 根 据 考 生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考 核, 最 后 四 项 汇 总 后 按 五 级 计 分 制 给 出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成 绩 本 项 考 试 由 各 学 院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负 责 组 织 ; 9.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复 试 期 间 除 参 加 上 述 各 项 内 容 的 复 试 外, 还 须 加 试 所 报 考 专 业 的 两 门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加 试 科 目 不 得 与 初 试 复 试 科 目 相 同 加 试 方 式 为 笔 试, 考 试 时 间 为 每 门 3 小 时, 试 卷 满 分 为 100 分 本 项 考 试 由 各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组 负 责 组 织 四 录 取 工 作 ( 一 ) 总 成 绩 计 算 办 法 研 究 生 院 对 考 生 初 试 和 复 试 成 绩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后 得 出 考 生 总 成 绩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生 的 总 成 绩 满 分 为 600 分, 计 算 公 式 为 : 总 成 绩 = 初 试 总 分 60%+ 复 试 总 分 300% 专 业 硕 士 中 的 金 融 应 用 统 计 税 务 国 际 商 务 保 险 资 产 评 估 法 律 ( 非 法 学 )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考 生 的 总 成 绩 满 分 为 600 分, 计 算 公 式 为 : 总 成 45

52 绩 = 初 试 总 分 48%+ 复 试 总 分 360% 审 计 和 会 计 硕 士 考 生 的 总 成 绩 满 分 400 分, 计 算 公 式 = 初 试 总 分 40%+ 复 试 总 分 280% ( 二 ) 录 取 原 则 1. 不 接 收 调 剂 考 生 的 专 业, 根 据 考 生 总 成 绩 排 序, 按 招 生 计 划 名 额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 接 收 调 剂 考 生 的 专 业, 对 本 专 业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和 参 加 复 试 调 剂 考 生 的 总 成 绩 分 别 排 序 首 先 从 复 试 合 格 的 本 专 业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中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如 未 达 到 招 生 计 划 名 额, 再 从 复 试 合 格 的 调 剂 考 生 中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录 满 为 止 2. 复 试 总 分 不 及 格 即 低 于 60 分 者, 不 予 录 取 3. 考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经 所 在 学 院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需 提 交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复 议, 如 无 异 议, 则 不 予 录 取 经 考 生 所 在 学 院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审 查, 如 有 考 生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或 提 供 虚 假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需 提 交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复 议, 如 属 实, 则 不 予 录 取 4.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任 何 一 门 加 试 科 目 成 绩 不 合 格 即 低 于 60 分 者, 不 予 录 取 ; 若 加 试 两 门 成 绩 均 合 格, 则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但 加 试 成 绩 不 计 入 总 成 绩 法 律 ( 非 法 学 ) 专 业 学 位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的 复 试 办 法 和 要 求,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并 于 复 试 前 公 布 5.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体 检 工 作 由 各 学 院 在 复 试 阶 段 组 织 进 行, 可 参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联 制 订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号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入 学 和 就 业 体 检 项 目 维 护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携 带 者 入 学 和 就 业 权 利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号 ) 及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号 ) 文 件 进 行 我 校 对 体 检 要 求 不 做 另 行 规 定 如 考 生 体 格 检 查 不 符 合 上 述 文 件 要 求, 46

53 则 不 予 录 取 6.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赴 国 外 汉 语 教 师 志 愿 者 等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考 生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退 役 后 的 考 生, 三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享 受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的 政 策 参 加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的 考 生, 三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其 中 报 考 人 文 社 科 类 专 业 ( 指 除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军 事 学 之 外 的 门 类 ) 研 究 生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5 分 考 生 在 复 试 前 须 向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出 具 参 加 相 关 项 目 的 证 明 材 料 7.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考 生 需 在 我 校 复 试 前 组 织 的 资 格 审 查 时 提 交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民 教 处 ( 高 教 处 ) 审 查 通 过 的 在 职 或 非 在 职 报 考 2013 年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生 登 记 表 ( 在 职 考 生 还 需 经 所 在 单 位 审 批 同 意 ) 拟 录 取 的 该 类 考 生 还 需 签 署 并 提 交 与 报 考 相 对 应 的 在 职 或 非 在 职 国 家 定 向 培 养 计 划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定 向 协 议 书, 否 则 不 予 录 取 8. 对 口 支 援 西 部 地 区 高 校 定 向 培 养 研 究 生 计 划 的 拟 录 取 考 生 需 签 署 并 提 交 对 口 支 援 高 等 学 校 定 向 培 养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协 议 书, 否 则 不 予 录 取 9. 考 生 的 学 历 ( 学 籍 ) 信 息 有 疑 问 的, 须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证 证 明, 对 未 通 过 或 未 完 成 学 历 ( 学 籍 ) 审 核 的 考 生 不 准 予 录 取 10. 报 名 至 报 到 办 理 学 籍 期 间 均 不 得 修 改 个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民 族 等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否 则 影 响 录 取 报 到 及 毕 业 等 后 果, 责 任 自 负 ; 11.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须 在 我 校 上 报 拟 录 取 名 单 至 北 京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之 前 向 我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属 实 者 予 与 办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占 录 取 当 年 的 招 生 指 标 47

54 五 公 示 和 监 督 渠 道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成 绩 查 询 复 试 查 询 拟 录 取 查 询 等 信 息 均 在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 中 公 布,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咨 询 电 话 为 : , 传 真 为 : 此 外, 我 校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用 监 督 电 话 为 : , 北 京 教 育 考 试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用 监 督 电 话 为 : 六 其 他 1. 凡 有 亲 属 参 加 复 试 的 我 校 教 师, 不 能 参 加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2.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除 MBA 和 MPA 以 外 的 报 考 我 校 的 所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生,MBA 和 MPA 联 考 考 生 的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由 MBA 教 育 中 心 和 政 府 管 理 学 院 另 行 规 定 3. 本 办 法 由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48

5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 校 发 号 2012 年 6 月 27 日 ) 为 做 好 我 校 2013 年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招 生 地 区 招 生 计 划 及 招 生 方 式 2013 年 我 校 面 向 全 国 31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共 计 划 招 收 2500 人 ( 其 中 面 向 贫 困 地 区 定 向 招 生 专 项 计 划 40 人 ), 面 向 港 澳 台 侨 计 划 招 收 20 人, 面 向 澳 门 地 区 计 划 招 收 保 送 生 10 人, 面 向 台 湾 地 区 计 划 招 收 免 试 生 20 人 招 生 录 取 实 行 计 算 机 远 程 网 上 录 取 方 式 二 组 织 机 构 及 工 作 职 责 我 校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负 责 领 导 2013 年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和 招 生 监 察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 一 )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1. 严 格 遵 守 教 育 部 有 关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认 真 执 行 各 省 级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招 委 会 ) 的 实 施 细 则 和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本 科 招 生 章 程 ; 2. 根 据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招 生 计 划 以 及 我 校 制 定 的 港 澳 台 侨 澳 门 地 区 保 送 生 台 湾 地 区 免 试 生 招 生 计 划 完 成 录 取 工 作 ; 3. 招 生 录 取 过 程 中, 负 责 与 教 育 部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进 行 工 作 沟 通, 负 责 审 核 并 报 送 相 关 部 门 数 据 和 材 料 ; 4. 负 责 选 调 和 培 训 招 生 宣 传 人 员 录 取 工 作 人 员 ; 5. 负 责 录 取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妥 善 处 理 好 录 取 工 作 中 的 遗 留 问 题 ; 49

56 6. 保 证 录 取 期 间 网 络 通 讯 空 调 的 正 常 运 转, 负 责 录 取 工 作 的 安 全 保 卫 ; 7. 负 责 考 生 体 检 结 论 的 复 核, 并 做 出 是 否 录 取 的 建 议 ; 8.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对 录 取 新 生 的 资 格 复 查 工 作 ; 9. 接 受 招 生 监 察 办 公 室 对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 10. 具 体 录 取 工 作 实 行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制 ( 二 ) 招 生 监 察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1. 监 督 检 查 学 校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招 生 政 策 制 度 和 纪 律 的 情 况 ; 2. 全 程 参 与 重 点 监 督, 依 法 对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对 重 大 事 项 关 键 环 节 重 要 岗 位 和 重 点 时 段 进 行 重 点 监 督,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 3. 在 我 校 本 科 生 招 生 网 上 公 布 监 督 电 话, 受 理 考 生 的 投 诉, 做 到 有 诉 必 应 有 错 必 纠 有 责 必 问 有 案 必 查 ; 4. 在 参 与 中 监 督, 在 监 督 中 服 务, 监 督 并 配 合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完 成 招 生 任 务 ; 5.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实 行 招 生 监 察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制 三 录 取 ( 一 ) 统 考 考 生 港 澳 台 侨 考 生 澳 门 地 区 保 送 生 台 湾 地 区 免 试 生 的 录 取 要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时 间 完 成 调 档 阅 档 审 核 预 录 退 档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预 录 取 名 单 退 档 名 单 经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招 生 监 察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签 字 后, 方 可 向 省 级 招 委 会 上 载 结 果 ; ( 二 ) 生 源 计 划 的 调 整 由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用 于 调 节 各 地 批 次 控 制 线 上 生 源 不 平 衡 的 问 题 严 格 调 整 计 划 的 使 用 原 则 使 用 程 序 使 用 范 围 和 使 用 责 任, 生 源 计 划 的 调 整 方 案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招 生 监 察 办 公 室 主 任 签 字 后, 按 照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分 省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号 ) 精 神 执 行 ; 50

57 ( 三 ) 严 格 按 照 保 送 生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退 役 运 动 员 艺 术 类 考 生 港 澳 台 侨 考 生 澳 门 地 区 保 送 生 台 湾 地 区 免 试 生 的 相 应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或 招 生 简 章 开 展 录 取 工 作 ; ( 四 ) 内 地 西 藏 班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的 录 取 工 作, 由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派 出 工 作 人 员 到 教 育 部 指 定 地 点 完 成 ; ( 五 ) 录 取 工 作 结 束 后,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管 理 办 法 做 好 录 取 通 知 书 的 印 制 保 管 和 寄 送 工 作 四 总 体 要 求 ( 一 ) 积 极 研 究, 合 理 利 用 高 考 改 革 成 果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我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和 普 通 高 考 录 取 工 作 中, 要 紧 密 结 合 各 省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发 展 状 况, 积 极 探 索 将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纳 入 高 校 招 生 选 拔 体 系 的 人 才 选 拔 评 价 方 式, 不 断 推 进 多 元 录 取 体 制 改 革, 选 拔 综 合 素 质 高 具 有 学 科 特 长 和 创 新 潜 质 的 优 秀 生 源 认 真 研 究 各 省 志 愿 填 报 及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加 强 对 考 生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在 实 现 生 源 质 量 稳 中 有 升 的 同 时 努 力 提 高 考 生 志 愿 满 意 度 ( 二 ) 完 善 机 制, 深 入 实 施 阳 光 工 程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公 正 的 招 生 工 作 机 制, 巩 固 阳 光 工 程 的 各 项 措 施 和 已 有 成 绩, 执 行 教 育 部 六 公 开 六 不 准 和 十 严 禁 等 工 作 要 求, 完 善 信 息 公 开 公 示 制 度,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确 保 考 生 可 以 在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各 个 阶 段 及 时 查 询 到 应 知 须 知 的 招 生 政 策 及 相 关 信 息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机 制, 确 保 招 生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有 序 地 进 行 ( 三 ) 做 好 招 生 宣 传,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不 断 完 善 我 校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机 制 建 设, 结 合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不 同 时 段 特 点, 合 理 制 定 宣 传 方 案, 组 织 宣 传 力 量,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和 形 式, 将 学 校 情 况 招 生 政 策 往 年 录 取 结 果 填 报 志 愿 建 议 录 取 规 则 等 信 息 准 确 详 实 的 传 递 给 考 51

58 生 不 断 加 强 录 取 期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和 反 馈, 设 立 录 取 结 果 查 询 平 台 和 咨 询 邮 箱, 及 时 解 答 考 生 的 提 问 不 断 加 强 网 络 与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防 范 网 络 招 生 诈 骗, 避 免 给 考 生 带 来 损 失 不 断 加 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体 系 和 绿 色 通 道 入 学 政 策 的 宣 传 力 度, 确 保 新 生 不 因 经 济 困 难 放 弃 入 学 机 会 ( 四 ) 认 真 做 好 新 生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织 各 学 院 认 真 开 展 新 生 入 校 后 的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对 新 生 报 到 提 交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身 份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 户 籍 证 明 ) 高 考 准 考 证 等 材 料, 与 考 生 人 事 档 案 电 子 档 案 录 取 名 册 等 材 料 进 行 仔 细 核 查 对 违 规 考 生, 发 现 一 起, 处 理 一 起, 并 积 极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协 同 调 查, 依 法 惩 处 有 关 责 任 人 ( 五 ) 严 肃 纪 律, 落 实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责 任 追 究 制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规 定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及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文 件 进 行 招 生 工 作 部 署 和 实 施 严 肃 招 生 工 作 纪 律 和 要 求 如 参 与 招 生 工 作 的 人 员 有 亲 属 参 加 2013 年 高 考 的 要 主 动 说 明 情 况 并 回 避 当 年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实 行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责 任 制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教 监 号 ) 和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监 厅 号 )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落 实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我 校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全 面 负 责 我 校 2013 年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对 学 校 的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和 廉 政 建 设 负 责 明 确 分 管 领 导 工 作 人 员 的 具 体 职 责, 做 到 任 务 分 工 明 确,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对 招 生 录 取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特 殊 问 题, 要 经 过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对 责 任 不 落 实, 工 作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坚 决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领 导 责 任, 加 大 对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力 度 ; 对 违 规 违 纪 人 员, 坚 决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涉 及 千 家 万 户, 学 校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给 予 高 度 重 视, 通 力 合 作, 确 保 我 校 2013 年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52

5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7 月 2 日 )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国 际 化 水 平, 全 面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鼓 励 在 读 本 科 生 赴 国 ( 境 ) 外 知 名 大 学 修 读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拓 宽 其 国 际 化 视 野, 增 加 海 外 学 习 的 经 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赴 国 ( 境 ) 外 就 读 的 学 校 ( 一 ) 教 育 部 承 认 其 学 历, 并 与 我 校 签 订 有 学 生 互 换 联 合 培 养 等 校 际 合 作 协 议 的 国 ( 境 ) 外 高 校 ; ( 二 ) 教 育 部 承 认 其 学 历 的 国 ( 境 ) 外 著 名 高 校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学 习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二 申 请 学 生 和 学 习 期 限 凡 我 校 各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下 同 ) 全 日 制 在 读 本 科 生 ( 一 般 为 大 二 或 大 三 学 生 ), 按 照 自 愿 申 请 和 学 校 派 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均 可 申 请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期 限 应 为 能 完 成 课 程 修 读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周 期 ( 含 暑 期 学 校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个 学 期 ; 我 校 与 国 ( 境 ) 外 大 学 联 合 举 办 的 合 作 项 目, 其 学 习 期 限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执 行 三 申 请 程 序 和 学 籍 管 理 ( 一 )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均 须 经 过 学 校 批 准, 办 理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手 续 时 须 提 供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申 请 表 ( 附 1, 53

60 一 式 4 份 ) ( 二 ) 经 批 准 的 学 生 行 前 须 签 订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级 海 外 学 习 项 目 责 任 书 ( 附 2) ( 三 ) 学 生 应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结 束 时 按 期 返 校, 回 校 后 须 办 理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返 校 转 单 ( 附 3, 一 式 4 份 ) ( 四 ) 学 生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须 办 理 返 校 手 续, 并 在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处 认 定 的 就 读 班 级 继 续 学 习 ( 五 )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四 修 读 课 程 ( 一 ) 学 生 应 按 照 我 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完 成 各 类 课 程 修 读 学 分 的 要 求,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修 读 的 课 程 要 尽 可 能 与 我 校 本 专 业 应 修 课 程 相 符 ( 二 ) 每 位 学 生 每 学 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应 修 读 2 门 及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汉 语 授 课 大 学 应 修 读 3 门 及 以 上 如 果 学 校 各 自 学 期 教 学 安 排 时 间 不 同, 学 生 回 国 复 学 后 我 校 当 前 学 期 尚 未 结 束, 则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我 校 当 前 学 期 的 课 程 考 试 ( 含 双 学 位 和 辅 修 ) ( 三 )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就 读 期 间, 每 学 期 必 须 按 时 向 所 在 学 院 寄 送 成 绩 单, 报 告 学 习 状 况 如 学 生 未 及 时 寄 送 成 绩 单, 使 得 学 校 未 能 对 该 生 的 学 籍 进 行 正 常 管 理 的, 由 学 生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责 任 五 学 分 认 定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各 类 课 程 学 分 均 须 我 校 认 定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而 自 行 到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其 学 分 不 予 以 认 定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审 核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修 读 课 程 及 学 分, 并 根 据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课 程 考 核 及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对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所 修 读 学 分 进 行 转 换 ( 一 ) 学 生 学 习 期 满 返 校 后,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课 程 学 分 转 换 的 书 面 申 请, 54

61 同 时 提 交 国 ( 境 ) 外 大 学 提 供 的 成 绩 单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 正 反 两 面 )2 份, 并 附 上 国 ( 境 ) 外 大 学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学 生 申 请 成 绩 转 换 的 截 止 时 间 是 学 生 返 校 时 所 在 当 前 学 期 开 学 的 第 6 周,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 二 )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 以 下 简 称 教 学 院 长 ) 根 据 学 校 相 应 培 养 方 案 对 该 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所 修 课 程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1.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如 果 与 我 校 已 经 开 设 的 课 程 内 容 基 本 接 近, 可 转 换 为 我 校 的 必 修 课 或 选 修 课, 课 程 名 称 和 学 分 / 学 时 与 我 校 的 课 程 相 同 2.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如 果 与 我 校 已 经 开 设 的 课 程 内 容 与 名 称 不 接 近, 该 课 程 中 文 名 称 须 由 学 生 提 供 初 始 翻 译, 经 教 学 院 长 审 核 后, 将 课 程 性 质 定 为 选 修 课 课 程 学 分 / 学 时 数 原 则 上 参 照 我 校 1 学 分 对 应 18 学 时 进 行 转 换, 必 要 时 可 以 考 虑 国 ( 境 ) 外 大 学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但 1 学 分 最 低 的 对 应 学 时 数 应 不 低 于 12 学 时 ( 三 ) 学 生 根 据 认 定 结 果 填 写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及 学 分 转 换 表 ( 附 4) 并 送 交 教 学 院 长 审 查 签 字 ( 四 )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干 事 将 认 定 后 可 转 为 我 校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的 课 程 ( 包 括 课 程 名 称 成 绩 以 及 学 分 / 学 时 数 ) 录 入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系 统 ; 同 时 将 该 生 国 ( 境 ) 外 大 学 的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及 学 分 转 换 表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院 留 1 份 成 绩 单 原 件 存 档 每 学 期 第 8 周 将 学 生 转 换 后 的 成 绩 登 录 完 毕,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存 档 备 查 ( 五 )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所 修 课 程 无 论 合 格 与 否, 均 要 转 为 我 校 课 程 学 分 六 学 生 在 第 8 学 期 仍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如 果 国 ( 境 ) 外 大 学 成 绩 单 送 达 我 校 时 间 晚 于 我 校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则 教 务 处 先 将 该 生 毕 业 材 料 送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原 则 通 过, 待 学 校 实 际 收 到 该 生 相 应 成 绩 单 并 具 备 毕 业 条 件 时, 再 核 发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55

62 七 学 生 的 素 质 评 价 工 作 由 国 ( 境 ) 外 大 学 协 助 我 校 共 同 完 成 学 生 应 在 学 习 期 结 束 时 填 写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学 生 素 质 评 价 情 况 登 记 表 ( 附 5),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国 ( 境 ) 外 高 校 对 其 所 填 内 容 进 行 认 证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认 证 结 果, 结 合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素 质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号 ) 对 学 生 的 基 本 素 质 及 发 展 性 素 质 进 行 评 价 八 学 生 取 得 我 校 毕 业 证, 其 学 籍 信 息 须 通 过 毕 业 生 资 格 审 查, 且 在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更 新 就 业 平 台 数 据 后, 学 校 将 依 据 资 格 审 查 信 息 和 北 京 市 相 关 的 就 业 政 策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九 学 生 应 向 学 校 缴 纳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杂 费 十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十 一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56

6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制 度 ( 试 行 ) ( 校 发 号 2013 年 9 月 12 日 )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工 系 统 沟 通 反 馈 整 体 联 动 协 调 配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对 基 层 开 展 学 生 工 作 情 况 的 整 体 把 握, 提 高 学 生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性 质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是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主 持 的 定 期 研 究 讨 论 交 流 和 布 置 学 校 学 生 日 常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会 议 二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目 的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交 流 经 验 通 报 信 息 传 达 精 神 部 署 工 作 等 形 式, 加 强 对 基 层 学 生 工 作 的 指 导, 及 时 掌 握 基 层 学 生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和 学 生 情 况, 统 筹 协 调 学 生 工 作, 提 高 学 生 工 作 整 体 效 能, 实 现 学 生 工 作 统 一 思 想 统 一 要 求 统 一 行 动 互 通 信 息 互 相 支 持 互 相 配 合, 形 成 上 情 下 达 通 畅 全 校 学 生 工 作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学 院 齐 抓 共 管 的 良 好 局 面 三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组 织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议 程 安 排 材 料 准 备 会 议 通 知 会 场 签 到 现 场 记 录 纪 要 起 草 新 闻 宣 传 和 会 议 决 议 的 督 办 落 实 四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 寒 暑 假 除 外 ), 特 殊 情 况 下,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报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可 临 时 召 集 五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参 加 人 员 57

64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参 加 人 员 包 括 : ( 一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研 究 生 院 保 卫 部 ( 处 ) 沙 河 校 区 办 公 室 团 委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扩 大 至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 负 责 人 ( 二 ) 各 学 院 ( 研 究 院 )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例 会 的, 必 须 事 先 报 告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由 该 部 门 学 院 ( 研 究 院 )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代 为 出 席 或 由 部 门 学 院 ( 研 究 院 )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指 派 一 名 中 层 干 部 出 席 六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内 容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 一 ) 各 学 院 ( 研 究 院 ) 汇 报 上 个 月 各 项 学 生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学 生 工 作 运 行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学 生 动 态 及 学 生 集 中 反 映 的 意 见, 交 流 学 生 工 作 经 验, 就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 二 ) 职 能 部 门 就 本 月 重 要 工 作 进 行 布 置 和 提 示 ; ( 三 ) 主 管 校 领 导 总 结 上 个 月 重 点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传 达 学 校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重 要 指 示 和 精 神, 部 署 本 月 的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和 临 时 性 的 重 大 工 作,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七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要 求 ( 一 ) 参 会 人 员 会 前 要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摸 清 动 态, 掌 握 信 息, 做 好 参 会 准 备 ; ( 二 ) 参 会 人 员 要 按 时 到 会,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和 缺 席, 要 认 真 听 会 并 作 好 会 议 记 录 ; ( 三 ) 会 上 发 言 要 简 明 扼 要, 思 路 清 晰, 重 点 突 出, 言 之 有 物 八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会 议 纪 要 的 落 实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会 议 纪 要 是 具 有 行 政 约 束 力 的 学 校 日 常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管 理 权 威 性 文 件, 各 相 关 单 位 部 门 要 严 格 落 实,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会 议 纪 要 58

65 的 督 查 和 督 办 九 其 他 ( 一 ) 各 单 位 参 加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的 情 况 和 会 议 纪 要 的 执 行 情 况 将 纳 入 学 生 工 作 的 考 核 范 围 ; ( 二 )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59

66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接 收 外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9 月 18 日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研 究 生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加 大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力 度,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推 荐 免 试, 是 指 部 分 高 等 学 校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推 荐 本 校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确 认 其 免 初 试 资 格, 由 招 生 单 位 进 行 复 试 的 选 拔 方 式 一 领 导 机 构 学 校 成 立 以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为 组 长 的 接 收 外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各 接 收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下 同 ) 院 长 和 研 究 生 院 分 管 招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组 成 同 时 各 学 院 成 立 由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的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工 作 小 组, 选 派 学 术 水 平 高 工 作 作 风 严 谨 公 正 廉 洁 的 教 师 参 加 复 试 选 拔 工 作 我 校 接 受 外 校 推 免 工 作 由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二 接 收 专 业 及 人 数 我 校 接 收 外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生 ) 的 类 别 分 为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接 收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原 则 上 为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内 的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或 北 京 市 重 点 学 科, 包 括 政 治 经 济 学 世 界 经 济 国 民 经 济 学 区 域 经 济 学 财 政 学 金 融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国 际 贸 易 学 劳 动 经 济 学 数 量 经 济 学 经 济 统 计 金 融 统 计 与 风 险 管 理 应 用 统 计 国 防 经 济 马 克 思 主 义 60

67 中 国 化 研 究 会 计 学 企 业 管 理 旅 游 管 理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保 险 学 精 算 学 税 收 学, 接 收 人 数 为 58 名, 具 体 内 容 见 表 一 接 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为 : 应 用 统 计 税 务 国 际 商 务 保 险 资 产 评 估 法 律 ( 非 法 学 ) 法 律 ( 法 学 ) 会 计, 接 收 人 数 为 40 名, 具 体 内 容 见 表 二 金 融 学 院 相 关 专 业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研 究 生 今 年 继 续 以 举 办 夏 令 营 方 式 选 拔, 该 项 工 作 已 于 暑 期 结 束, 不 在 此 次 进 行 会 计 学 院 会 计 学 专 业 实 行 本 科 推 免 硕 博 连 读 培 养 计 划, 具 体 办 法 已 在 研 究 生 院 ( 会 计 学 院 ( 网 站 上 公 布 表 一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情 况 表 学 院 专 业 接 收 人 数 财 政 学 院 财 政 学 3 会 计 学 院 会 计 学 ( 本 科 推 免 - 硕 博 连 读 ) 2 商 学 院 企 业 管 理 4 商 学 院 旅 游 管 理 1 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1 经 济 学 院 政 治 经 济 学 3 经 济 学 院 世 界 经 济 1 经 济 学 院 国 民 经 济 学 3 经 济 学 院 区 域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院 产 业 经 济 学 2 经 济 学 院 劳 动 经 济 学 1 61

68 保 险 学 院 保 险 学 1 保 险 学 院 精 算 学 1 统 计 与 数 学 学 院 数 量 经 济 学 1 统 计 与 数 学 学 院 经 济 统 计 1 统 计 与 数 学 学 院 金 融 统 计 与 风 险 管 理 1 统 计 与 数 学 学 院 应 用 统 计 1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研 究 1 税 务 学 院 税 收 学 3 财 经 研 究 院 区 域 经 济 学 1 国 防 经 济 与 管 理 研 究 院 国 防 经 济 1 中 国 经 济 与 管 理 研 究 院 国 民 经 济 学 1 中 国 经 济 与 管 理 研 究 院 金 融 学 4 中 国 经 济 与 管 理 研 究 院 产 业 经 济 学 1 中 国 经 济 与 管 理 研 究 院 国 际 贸 易 学 2 中 国 金 融 发 展 研 究 院 金 融 学 4 中 国 公 共 财 政 与 政 策 研 究 院 区 域 经 济 学 2 中 国 公 共 财 政 与 政 策 研 究 院 财 政 学 4 人 力 资 本 与 劳 动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劳 动 经 济 学 4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学 院 国 际 贸 易 学 2 合 计 58 注 : 带 号 专 业 为 我 校 自 主 设 置 的 专 业 62

69 表 二 :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情 况 表 学 院 专 业 接 收 人 数 财 政 学 院 资 产 评 估 5 会 计 学 院 会 计 5 法 学 院 法 律 ( 非 法 学 ) 5 法 学 院 法 律 ( 法 学 ) 5 保 险 学 院 保 险 5 统 计 与 数 学 学 院 应 用 统 计 5 税 务 学 院 税 务 5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学 院 国 际 商 务 5 合 计 40 三 申 请 人 需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愿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品 德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身 心 健 康 ( 二 ) 诚 实 守 信, 学 风 端 正,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无 任 何 考 试 作 弊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记 录 及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对 学 术 研 究 或 科 学 实 践 兴 趣 浓 厚,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 三 ) 申 请 人 所 在 高 校 须 是 985 工 程 高 校 211 工 程 高 校 或 申 请 人 所 在 专 业 为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 含 国 家 重 点 培 育 学 科 ) ( 四 )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教 育 部 当 年 批 准 具 有 推 荐 免 试 资 格 高 校 的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并 获 得 与 申 请 硕 士 类 型 相 对 应 的 所 在 本 科 学 校 推 荐 免 试 资 格 ( 不 含 专 升 本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独 立 学 院 和 本 科 三 年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 ( 五 ) 申 请 专 业 须 与 申 请 者 本 科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关 申 请 攻 读 法 律 ( 非 法 学 )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申 请 人 本 科 学 习 专 业 必 须 为 非 法 学 专 业 ; 申 请 攻 读 法 律 ( 法 学 )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申 请 人 本 科 学 习 专 业 必 须 为 法 学 专 业 63

70 ( 六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申 请 人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和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均 需 名 列 申 请 人 所 学 专 业 总 人 数 的 15% 以 内 ;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申 请 人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和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均 需 名 列 申 请 人 所 学 专 业 总 人 数 的 20% 以 内 ( 七 )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425 分 ) ( 八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申 请 人 如 在 本 科 学 习 期 间 修 过 相 关 高 等 数 学 课 程, 相 关 课 程 成 绩 平 均 分 须 在 75 分 以 上 ( 含 75 分 ) ( 九 ) 申 请 会 计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和 会 计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除 上 述 要 求 外, 还 要 求 申 请 人 所 在 高 校 同 时 具 有 会 计 学 专 业 的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530 分 以 上 ( 含 530 分 ) ( 十 ) 对 本 科 阶 段 有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科 研 成 果 能 证 明 有 特 殊 学 术 专 长 或 突 出 培 养 潜 质 的 申 请 者, 专 业 排 名 外 语 条 件 或 高 等 数 学 成 绩 中 的 两 项 可 适 当 放 宽 要 求 四 选 拔 程 序 ( 一 )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在 我 校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具 体 报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详 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接 收 外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报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 附 ) ( 二 )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写 2014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接 收 外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表 ( 网 报 时 下 载 ), 须 加 盖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公 章 2. 由 本 科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申 请 人 已 获 得 本 校 推 荐 免 试 资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一 份 3. 有 效 期 内 的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原 件 ( 备 查 ) 及 复 印 件 4. 至 目 前 为 止 的 所 有 本 科 成 绩 单 原 件 一 份, 须 加 盖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公 章 5.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证 书 原 件 ( 备 查 ) 及 复 印 件 64

71 6. 学 术 科 研 成 果 ( 发 表 的 论 文 出 版 的 专 著 或 承 担 的 课 题 结 项 书 等 ) 及 获 奖 证 书 原 件 ( 备 查 ) 及 复 印 件 ( 三 ) 我 校 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评 议, 确 定 复 试 名 单, 并 及 时 通 知 取 得 复 试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来 学 校 参 加 资 格 确 认 复 试 和 体 检 ( 四 ) 学 校 及 各 学 院 组 织 复 试 : 1. 专 业 课 笔 试, 满 分 100 分 ( 考 试 科 目 同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公 布 的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生 复 试 笔 试 科 目 及 参 考 书 目 ); 2. 专 业 课 面 试, 满 分 100 分 ; 3.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满 分 100 分 ; 考 试 总 成 绩 = 专 业 课 笔 试 成 绩 30%+ 专 业 课 面 试 成 绩 60%+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成 绩 10% ( 五 ) 选 拔 工 作 具 体 日 程 参 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接 收 外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五 录 取 原 则 及 要 求 ( 一 ) 我 校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宁 缺 勿 滥 的 原 则, 在 对 考 生 德 智 体 等 各 方 面 全 面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对 考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能 力 专 业 兴 趣 和 素 养 等 方 面 的 考 查, 根 据 考 生 的 考 试 总 成 绩, 结 合 申 请 材 料,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复 试 的 三 项 成 绩 中 有 一 项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60 分 以 下 ), 不 予 录 取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拟 录 取 名 单 由 研 究 生 院 公 示, 如 无 争 议, 即 确 定 录 取, 并 对 拟 录 取 的 学 生 发 出 接 收 函 非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发 出 的 接 收 函, 一 律 无 效 ( 二 ) 拟 录 取 的 推 免 生 须 按 教 育 部 的 要 求, 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接 收 函, 到 本 科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 或 研 究 生 院 ) 领 取 推 免 生 网 报 校 验 码, 在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硕 士 研 究 生 网 上 报 名, 并 现 场 确 认 等 未 获 得 推 荐 免 试 网 报 校 验 码 及 未 办 理 正 式 报 名 手 续 的 推 免 生, 录 取 无 效 65

72 ( 三 ) 我 校 正 式 录 取 通 知 书 统 一 于 调 档 政 审 后 寄 发 给 本 人, 寄 发 时 间 为 研 究 生 招 生 当 年 六 月 ( 四 ) 我 校 将 根 据 国 家 即 将 出 台 的 研 究 生 奖 助 政 策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费 标 准 适 时 制 定 我 校 的 相 关 政 策, 届 时 被 录 取 的 推 免 生 的 奖 助 学 金 和 学 费 事 宜 一 并 公 布 ( 五 ) 我 校 确 定 接 收 录 取 的 外 校 推 免 生,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以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身 份 私 自 办 理 出 国 留 学 通 过 双 向 选 择 进 行 就 业 以 及 再 次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 六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我 校 将 取 消 其 录 取 资 格 : 1.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与 事 实 不 符, 存 在 舞 弊 现 象 的 ; 2. 申 请 人 在 本 科 第 四 学 年 学 习 期 间 有 不 及 格 科 目 的 或 有 补 考 考 试 及 格 科 目 的 ; 3. 在 毕 业 时 未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或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 4.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隐 瞒 不 报 的 ; 5.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在 良 以 下 ( 不 含 良 ) 的 ; 6. 其 他 影 响 录 取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六 公 示 和 监 督 渠 道 ( 一 ) 我 校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生 报 名 流 程 复 试 查 询 拟 录 取 查 询 等 信 息 均 在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 中 公 布,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咨 询 电 话 为 : , 传 真 为 : ( 二 ) 接 收 外 校 推 免 工 作 过 程 由 学 校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全 程 参 与, 实 施 监 督, 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学 校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监 督 电 话 为 : 七 本 办 法 由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66

7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9 月 23 日 )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是 国 家 为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研 究 生 教 育, 大 力 推 进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而 设 立 的 奖 学 金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保 证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质 量,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号 )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奖 励 我 校 各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下 同 )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表 现 优 异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研 究 生 第 二 条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名 额 和 奖 金 额 度 由 教 育 部 确 定 第 三 条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其 宗 旨 在 于 充 分 发 挥 国 家 奖 学 金 在 高 层 次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导 向 作 用, 激 励 研 究 生 求 真 务 实 勤 奋 笃 学 专 心 科 研 积 极 进 取 第 二 章 奖 励 标 准 与 申 请 条 件 第 四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奖 励 标 准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生 每 年 3 万 元 ;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生 每 年 2 万 元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者 应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67

74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科 研 能 力 显 著, 发 展 潜 力 突 出 ( 二 ) 其 他 条 件 1. 博 士 研 究 生 提 出 申 报 以 前 所 有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所 在 学 院 所 学 专 业 前 50%, 且 满 足 下 列 第 (1) 至 (6) 项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报 (1) 获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重 点 选 题 支 持 计 划 ( 不 含 培 育 项 目 ) 立 项 资 助 ; (2)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二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须 为 申 请 人 导 师 或 本 校 本 专 业 老 师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A 类 或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与 所 学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B 类 期 刊 ( 不 含 CSSCI 扩 展 版 期 刊 ) 发 表 与 所 学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含 2 篇 ); (3) 有 单 独 发 表 或 合 作 发 表 在 本 学 院 认 可 的 本 专 业 排 名 靠 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 包 括 收 到 期 刊 发 出 的 接 受 发 表 论 文 的 用 稿 通 知 证 明 ); (4)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导 师 第 一 学 生 第 二 作 者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不 含 编 著 译 著 和 教 材 ); (5) 科 研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或 国 家 级 学 会 奖 励 ; (6) 在 国 外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上 受 邀 发 言 ( 有 获 奖 者 优 先 考 虑 ) 此 外,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者 在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表 现 突 出, 具 有 见 义 勇 为 助 人 为 乐 奉 献 爱 心 服 务 社 会 的 实 际 行 动, 在 本 校 本 地 区 乃 至 全 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者 优 先 ; 获 研 究 生 创 新 基 金 资 助 并 结 项 者 优 先 ; 全 脱 产 学 习 者 优 先 2. 硕 士 研 究 生 提 出 申 报 以 前 所 有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所 在 学 院 所 学 专 业 前 40%, 且 满 足 下 列 第 (1) 至 (8) 项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报 68

75 (1)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二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须 为 申 请 人 导 师 或 本 校 本 专 业 老 师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B 类 或 以 上 期 刊 ( 不 含 CSSCI 扩 展 版 期 刊 ) 发 表 与 所 学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 (2) 有 单 独 发 表 或 合 作 发 表 在 本 学 院 认 可 的 本 专 业 排 名 靠 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 包 括 收 到 期 刊 发 出 的 接 受 发 表 论 文 的 用 稿 通 知 证 明 ); (3)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导 师 第 一 学 生 第 二 作 者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不 含 编 著 译 著 和 教 材 ); (4) 科 研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或 国 家 级 学 会 奖 励 ; (5) 在 国 内 外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上 受 邀 发 言 ( 有 获 奖 者 优 先 考 虑 ); (6) 公 开 发 表 高 水 平 案 例 报 告 行 业 调 研 报 告 或 在 国 家 级 案 例 大 赛 中 获 奖 ( 仅 适 用 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7) 获 我 校 研 究 生 论 文 大 赛 一 二 三 等 奖 ; (8)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且 与 科 研 学 习 相 关 的 奖 励 或 校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 不 包 括 团 体 类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 此 外, 同 等 条 件 下, 在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表 现 突 出, 具 有 见 义 勇 为 助 人 为 乐 奉 献 爱 心 服 务 社 会 的 实 际 行 动, 在 本 校 本 地 区 乃 至 全 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者 获 创 新 基 金 资 助 并 结 项 者 优 先 本 条 所 提 及 的 科 研 成 果 和 奖 项 等 署 名 必 须 为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术 期 刊 级 别 按 成 果 发 表 当 年 的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进 行 认 定 如 科 研 成 果 有 多 名 研 究 生 共 同 参 与 并 署 名 发 表, 该 成 果 最 多 仅 应 由 其 中 一 名 学 生 作 者 作 为 科 研 成 果 申 报 如 有 二 名 或 二 名 以 上 的 学 生 作 者 在 申 报 中 使 用 了 共 同 署 名 的 同 一 科 研 成 果, 署 名 顺 序 最 靠 前 的 申 报 人 为 该 成 果 的 有 效 申 报 人 同 一 成 果 只 能 用 于 同 一 个 年 度 的 申 报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当 年 参 评 资 格 : 1. 申 请 参 评 当 年 处 于 休 学 状 态 的 ; 2. 申 请 参 评 当 年 处 于 延 期 毕 业 状 态 且 以 在 职 方 式 学 习 的 ; 69

76 3. 未 缴 纳 学 费 或 未 注 册 的 ; 4. 一 门 必 修 课 或 选 修 课 考 试 ( 考 核 ) 成 绩 不 合 格 的 ; 5.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不 齐 全 的 ; 6. 参 评 时 重 复 使 用 已 获 该 奖 项 申 请 材 料 的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当 年 参 评 资 格 且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 1. 在 校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校 纪 校 规 的 ; 2. 在 校 期 间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或 申 请 材 料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第 三 章 名 额 分 配 第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国 家 奖 学 金 名 额, 综 合 考 虑 各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在 校 研 究 生 规 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等 情 况, 向 基 础 学 科 和 国 家 亟 需 的 学 科 ( 专 业 ) 倾 斜, 确 定 名 额 分 配 方 案 第 四 章 评 审 组 织 第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由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组 长,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院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研 究 生 导 师 代 表 担 任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确 定 名 额 分 配 方 案 ; 统 筹 领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评 审 工 作 ; 裁 决 学 生 对 评 审 结 果 的 申 诉 审 定 各 学 院 提 交 的 国 家 奖 学 金 初 审 意 见 ; 指 定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保 存 我 校 的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资 料 等 第 十 条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研 究 生 院, 具 体 负 责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申 报 评 审 组 织 等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成 立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由 本 学 院 院 长 或 主 任 担 任 主 任 委 员, 研 究 生 导 师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研 究 生 代 表 任 委 员, 负 责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初 步 评 审 组 织 等 工 作 70

77 第 五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所 有 符 合 本 细 则 规 定 条 件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均 有 资 格 申 请 申 请 人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要 求 向 所 在 学 院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三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在 注 册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之 前, 按 照 硕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 注 册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后, 按 照 博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第 十 四 条 各 学 院 评 委 会 主 任 委 员 负 责 组 织 评 委 会 委 员 对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研 究 生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评 审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尊 重 本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意 见 各 学 院 评 委 会 确 定 本 学 院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后, 要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在 本 学 院 内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提 交 学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审 定, 审 定 结 果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第 十 五 条 对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学 生, 可 在 学 院 公 示 阶 段 向 所 在 学 院 评 委 会 提 出 申 诉, 评 委 会 应 及 时 研 究 并 予 以 答 复 如 学 生 对 学 院 评 委 会 作 出 的 答 复 仍 存 在 异 议, 可 在 学 校 公 示 阶 段 向 领 导 小 组 提 请 裁 决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我 校 年 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相 关 资 料 汇 总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第 六 章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在 每 年 年 底 前 将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研 究 生, 并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印 制 的 荣 誉 证 书, 获 奖 情 况 将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财 务 处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71

7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并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留 校 工 作 的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9 月 26 日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有 关 文 件 的 基 本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条 件 和 资 格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须 为 纳 入 国 家 普 通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 2. 具 有 高 尚 的 爱 国 主 义 情 操 和 集 体 主 义 精 神,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坚 定, 社 会 责 任 感 强, 遵 纪 守 法, 积 极 向 上, 身 心 健 康 ; 3. 热 爱 学 校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强, 表 现 突 出, 成 绩 显 著 ; 4.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有 较 强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独 立 进 行 调 研 及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5. 本 人 自 愿,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的 工 作 岗 位 ( 二 ) 申 请 资 格 1. 须 为 中 共 党 员 ( 含 中 共 预 备 党 员 ); 2.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排 名 须 列 全 班 前 50%; 3.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须 列 全 班 前 40%, 且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单 项 成 绩 排 名 须 列 全 班 前 30% 4. 担 任 校 院 班 级 社 团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年 ; 5. 英 语 须 通 过 国 家 四 级 水 平 测 试 不 低 于 425 分 ( 含 ), 其 他 外 语 语 种 另 行 规 定 ; 72

79 6. 诚 实 守 信, 学 风 端 正, 无 任 何 考 试 作 弊 或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的 纪 录,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受 处 分 纪 录 ; 7. 符 合 学 校 准 予 毕 业 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有 关 条 件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全 国 北 京 市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全 国 北 京 市 三 好 学 生 和 校 级 十 佳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先 推 荐 二 选 拔 和 审 批 ( 一 ) 学 校 成 立 推 荐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 以 下 简 称 优 干 保 研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团 委 人 事 处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等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为 小 组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团 委 ; ( 二 ) 符 合 条 件 并 有 参 与 优 干 保 研 意 愿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须 填 写 报 名 表 交 由 学 院 研 究 院 保 研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初 审 并 签 署 意 见, 由 学 校 优 干 保 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通 过 笔 试 和 面 试 确 定 建 议 人 选, 再 通 过 有 关 学 院 组 织 的 专 业 面 试 并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和 体 检 正 常 后, 由 学 校 保 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确 定 正 式 人 选 ; ( 三 ) 优 干 保 研 的 名 额 由 学 校 保 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三 使 用 和 待 遇 ( 一 ) 优 干 保 研 人 员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留 校 工 作 期 间 应 在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或 在 各 学 院 专 职 从 事 共 青 团 辅 导 员 或 其 他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如 确 有 需 要, 部 分 人 员 可 在 有 关 部 门 从 事 与 学 生 有 关 的 行 政 事 务 性 工 作,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使 用 优 干 保 研 人 员 须 专 职 从 事 共 青 团 或 辅 导 员 工 作 ( 二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留 校 工 作 时 间 为 两 年, 从 本 科 毕 业 当 年 7 月 1 日 至 第 三 年 8 月 31 日, 工 作 期 间 有 关 待 遇 比 照 学 校 当 年 接 收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待 遇 执 行 73

80 从 确 定 为 优 干 保 研 人 员 到 正 式 上 岗 期 间, 优 干 保 研 人 员 须 按 照 学 校 安 排 的 实 习 岗 位 进 行 实 习 实 习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者,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团 委 人 事 处 依 据 当 年 学 校 用 人 计 划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工 作 岗 位 ( 三 ) 留 校 工 作 期 满, 由 团 委 人 事 处 用 人 单 位 等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准 予 按 照 入 学 当 年 政 策 脱 产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与 当 年 本 科 毕 业 生 一 起 进 入 就 业 程 序 四 本 办 法 由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并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留 校 工 作 的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74

8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招 募 和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9 月 26 日 )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是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组 织 的 西 部 计 划 的 一 个 重 要 项 目 为 保 证 我 校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招 募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按 照 教 育 部 团 中 央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和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招 募 任 务 每 年 在 我 校 学 生 中 公 开 招 募 一 定 数 量 有 奉 献 精 神 身 心 健 康 能 够 胜 任 支 教 扶 贫 工 作 的 青 年 志 愿 者, 遵 循 自 愿 原 则, 由 教 育 部 提 供 免 试 推 荐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指 标, 到 贫 困 地 区 担 任 一 年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支 援 当 地 的 教 育 事 业, 同 时 开 展 力 所 能 及 的 其 他 志 愿 服 务 二 招 募 条 件 ( 一 ) 政 治 上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努 力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 ( 二 ) 本 科 在 读 期 间 志 愿 服 务 时 数 累 计 70 个 小 时 ( 含 ) 以 上 ( 由 校 团 委 青 年 志 愿 者 行 动 指 导 中 心 统 计 和 认 定 ), 热 心 公 益 事 业, 有 奉 献 精 神 ; ( 三 )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需 列 全 班 前 35%; ( 四 ) 有 独 立 进 行 调 研 及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表 达 能 力 和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担 任 过 校 学 院 班 级 和 社 团 的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 ( 五 ) 符 合 学 校 准 予 毕 业 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有 关 条 件 ; ( 六 ) 诚 实 守 信, 学 风 端 正, 无 任 何 考 试 作 弊 或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的 纪 录,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受 处 分 纪 录 ; ( 七 ) 身 体 健 康, 意 志 品 质 坚 强, 有 在 艰 苦 条 件 下 开 展 工 作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75

82 工 作 能 力 三 招 募 对 象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本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均 可 参 加 ; 在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也 可 参 加 四 招 募 名 额 根 据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当 年 有 关 文 件 确 定 五 招 募 组 织 机 构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招 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工 作 )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团 委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等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为 小 组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团 委, 团 委 负 责 招 募 组 织 工 作 六 招 募 程 序 ( 一 ) 学 生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 ( 二 )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按 招 募 条 件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进 行 公 示, 将 申 请 人 员 有 关 材 料 报 学 校 招 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 三 ) 学 校 招 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各 学 院 上 报 的 申 请 人 员 资 格 进 行 复 审 ; ( 四 ) 学 校 招 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为 符 合 资 格 的 候 选 人 组 织 面 试, 确 定 拟 定 人 选, 进 行 公 示 和 体 检 公 示 无 异 议 并 经 体 检 合 格 者 确 定 为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上 报 团 中 央 七 管 理 督 导 ( 一 ) 参 加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的 已 获 得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保 留 学 籍 和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在 我 校 ; 在 读 研 究 生 在 服 务 期 内 办 理 休 学 一 年, 保 留 学 籍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到 志 愿 服 务 所 在 地 的 党 团 支 部 ( 二 )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的 管 理 工 作 由 团 中 央 和 校 团 委 双 重 负 责, 学 校 设 有 督 导 员 和 督 导 助 理, 支 教 团 成 员 在 服 务 期 内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由 受 援 地 项 目 管 理 办 76

83 公 室 分 配 ( 三 ) 支 教 团 成 员 一 年 内 的 生 活 费 用 ( 包 括 津 贴 医 疗 保 险 探 亲 旅 费 ) 由 团 中 央 和 学 校 共 同 承 担 ( 四 )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在 服 务 期 内, 经 考 察 不 合 格 的 同 学, 如 果 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取 消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 如 果 是 在 读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取 消 其 志 愿 者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相 应 的 校 纪 团 纪 处 分 八 本 办 法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九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招 募 和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77

8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赴 西 藏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招 募 和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9 月 26 日 )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是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组 织 的 西 部 计 划 的 一 个 重 要 项 目 为 保 证 我 校 赴 西 藏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招 募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按 照 教 育 部 团 中 央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和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机 构 学 校 成 立 赴 西 藏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招 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工 作 )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团 委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等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为 小 组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团 委, 团 委 负 责 招 募 组 织 工 作 二 招 募 条 件 ( 一 ) 须 为 中 共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思 想 坚 定, 政 治 素 质 高 ; ( 二 ) 有 丰 富 的 志 愿 服 务 经 历,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本 科 在 读 期 间 志 愿 服 务 时 数 120 个 小 时 ( 含 ) 以 上 ( 由 校 团 委 青 年 志 愿 者 行 动 指 导 中 心 统 计 和 认 定 ) ; ( 三 ) 符 合 学 校 准 予 毕 业 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有 关 条 件 ; ( 四 )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人 际 交 往 能 力 和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 ( 五 ) 身 体 健 康, 意 志 品 质 坚 强, 有 在 高 原 地 区 和 艰 苦 条 件 下 开 展 工 作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并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以 申 报 : ( 一 ) 本 科 在 读 期 间 个 人 荣 获 校 级 杰 出 志 愿 者 优 秀 志 愿 者 称 号, 78

85 或 北 京 市 级 及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领 域 的 荣 誉 称 号 ; ( 二 ) 本 科 在 读 期 间 个 人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策 划 组 织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荣 获 北 京 市 级 及 以 上 的 表 彰 ; ( 三 ) 本 科 在 读 期 间 曾 在 国 家 级 贫 困 地 区 一 次 性 志 愿 服 务 三 个 月 ( 含 ) 以 上 ; ( 四 ) 本 科 在 读 期 间 曾 公 开 发 表 过 3 篇 及 以 上 有 关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研 究 的 文 章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在 西 藏 社 会 实 践 或 志 愿 服 务 经 历 者 优 先 考 虑 三 招 募 名 额 根 据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当 年 有 关 文 件 确 定 四 招 募 程 序 ( 一 ) 学 生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 ( 二 )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按 招 募 条 件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进 行 公 示, 将 申 请 人 员 有 关 材 料 报 学 校 招 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 三 ) 学 校 招 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各 学 院 上 报 的 申 请 人 员 资 格 进 行 复 审 ; ( 四 ) 学 校 招 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为 符 合 资 格 的 候 选 人 组 织 面 试, 确 定 拟 定 人 选, 进 行 公 示 和 体 检 公 示 无 异 议 并 经 体 检 合 格 者 确 定 为 赴 西 藏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上 报 团 中 央 五 管 理 督 导 ( 一 ) 入 选 者 须 到 指 定 的 西 藏 地 区 支 教 服 务 地 开 展 支 教 工 作, 支 援 当 地 的 教 育 事 业, 同 时 开 展 力 所 能 及 的 其 他 志 愿 服 务 ( 二 ) 入 选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由 教 育 部 提 供 免 试 推 荐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指 标, 保 留 学 籍 和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在 我 校,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到 志 愿 服 务 所 在 地 的 党 团 支 部 ( 三 ) 入 选 者 在 服 务 期 内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由 受 援 地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分 配, 79

86 管 理 工 作 由 团 中 央 和 校 团 委 双 重 负 责 服 务 期 间 生 活 费 用 ( 包 括 津 贴 医 疗 保 险 探 亲 旅 费 ) 由 团 中 央 和 学 校 共 同 承 担 ( 四 ) 在 服 务 期 内 考 察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与 当 年 本 科 毕 业 生 一 起 进 入 就 业 程 序 六 如 当 年 支 教 服 务 地 变 更 为 新 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七 本 办 法 由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八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赴 新 疆 西 藏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成 员 招 募 和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80

8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11 月 26 日 ) 为 全 面 客 观 地 考 核 各 单 位 部 门 教 书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和 服 务 育 人 的 开 展 情 况, 将 细 化 全 过 程 育 人 完 善 全 员 育 人 实 施 全 方 位 育 人 构 建 全 社 会 育 人 的 工 作 理 念 和 实 践 落 到 实 处, 系 统 总 结 各 单 位 部 门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的 落 实 情 况 阶 段 成 效 与 工 作 特 色, 推 进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评 估 的 制 度 化 和 规 范 化,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测 评 体 系 ( 试 行 ) 高 校 版 ( 教 思 政 号 )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领 导 全 员 育 人 考 核 工 作 在 校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与 管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的 领 导 下, 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二 考 核 理 念 以 考 促 建, 以 评 促 改, 重 在 建 设, 立 足 长 效 三 考 核 对 象 和 内 容 学 校 面 向 全 校 所 有 单 位 部 门 开 展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定 位 与 思 路 领 导 体 制 保 障 机 制 工 作 举 措 育 人 环 境 全 员 参 与 度 育 人 成 效 及 育 人 特 色 等 四 考 核 原 则 ( 一 ) 客 观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 ( 二 ) 定 量 考 核 与 定 性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 三 ) 合 格 评 估 与 特 色 工 作 评 优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 四 ) 单 位 自 评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实 地 考 察 与 委 员 会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81

88 五 考 核 周 期 学 校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全 员 育 人 合 格 评 估 时 间 为 考 核 年 度 的 12 月 中 旬 12 月 底, 次 年 3 月 份 进 行 全 员 育 人 特 色 项 目 评 优 六 考 核 方 式 与 程 序 ( 一 ) 合 格 评 估 对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的 合 格 评 估 须 经 过 单 位 自 评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实 地 考 察 委 员 会 评 议 网 上 公 示 等 四 个 环 节 1. 单 位 自 评 各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对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的 总 结, 填 写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自 评 表 ( 见 附 1), 撰 写 本 单 位 自 测 自 评 报 告, 整 理 支 撑 材 料 ( 含 支 撑 材 料 目 录 ), 鼓 励 各 单 位 教 师 填 写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心 语 ( 见 附 4) 2.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实 地 考 察 1 成 立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学 校 成 立 由 委 员 会 委 员 组 成 的 若 干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组 长 由 来 自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的 委 员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来 自 职 能 部 门 或 直 属 单 位 的 委 员 担 任, 各 单 位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作 为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秘 书, 全 程 参 与 相 关 工 作 原 则 上, 小 组 成 员 不 对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 2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实 地 走 访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主 要 通 过 座 谈 ( 以 问 答 形 式 为 主 ) 辅 以 查 阅 自 评 支 撑 材 料 和 工 作 档 案 等 方 式 了 解 被 考 核 单 位 的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的 开 展 及 师 生 满 意 度 情 况, 座 谈 会 邀 请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教 代 会 委 员 分 工 会 代 表 教 师 党 支 部 代 表 学 生 党 支 部 代 表 专 兼 职 学 生 工 作 者 不 同 职 称 的 教 师 代 表 不 同 学 历 层 次 的 学 生 代 表 参 加, 人 数 控 制 在 15 人 以 内, 时 间 控 制 在 1 个 小 时 以 内 ; 3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综 合 评 价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根 据 各 单 位 提 交 的 自 测 表 自 测 自 评 报 告 支 撑 材 料 和 实 地 考 察 情 况, 对 该 单 位 的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并 出 具 考 核 意 见, 考 核 意 见 包 含 工 作 亮 点 工 作 不 足 改 进 建 议 和 评 估 结 果 ( 合 82

89 格 或 不 合 格 ) 等, 考 核 意 见 以 文 字 方 式 报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3.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议 委 员 会 组 织 召 开 评 审 会, 听 取 各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组 长 的 汇 报, 并 对 各 小 组 的 考 核 意 见 进 行 评 议 4. 网 上 公 示 委 员 会 在 校 园 网 主 页 公 示 各 单 位 的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对 职 能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的 合 格 评 估 主 要 采 取 单 位 自 评 的 方 式 各 单 位 部 门 需 填 写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自 评 表 ( 见 附 2 附 3) 撰 写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自 测 自 评 报 告 整 理 支 撑 材 料 ( 含 支 撑 材 料 目 录 ) 提 交 本 单 位 部 门 全 体 成 员 参 加 的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座 谈 会 会 议 记 录, 并 向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交 1-2 个 典 型 工 作 案 例 委 员 会 成 员 将 书 面 审 议 各 单 位 部 门 提 交 的 材 料, 出 具 考 核 评 估 意 见 并 汇 总 至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将 汇 总 后 的 结 果 提 交 委 员 会 评 审 会 进 行 审 议, 审 议 后 的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将 在 校 园 网 主 页 公 示 学 校 将 择 优 选 取 工 作 案 例 编 辑 制 作 专 题 简 报, 供 各 单 位 交 流 学 习 ( 二 ) 特 色 评 优 为 总 结 经 验 挖 掘 特 色 打 造 精 品, 学 校 将 于 全 员 育 人 合 格 考 核 年 度 的 次 年 3 月 份 开 展 特 色 评 优, 并 评 选 全 员 育 人 特 色 项 目 奖 每 个 单 位 部 门 限 报 一 项, 特 色 项 目 奖 原 则 上 评 选 10 个, 经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审 议, 也 可 根 据 评 选 年 度 项 目 申 报 情 况 进 行 一 定 比 例 的 动 态 调 整 1. 申 报 主 体 上 一 考 核 年 度 全 员 育 人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的 各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职 能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均 可 申 报 上 一 考 核 年 度 已 获 奖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得 重 复 申 报, 项 目 具 有 实 质 性 创 新 并 取 得 突 破 性 成 果 的 除 外 2. 评 选 程 序 各 申 报 单 位 部 门 须 提 交 全 员 育 人 特 色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字 数 不 超 过

90 字, 并 在 评 审 会 现 场 进 行 特 色 工 作 汇 报, 时 间 不 超 过 6 分 钟, 可 以 采 用 PPT 形 式 ; 委 员 会 根 据 特 色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部 门 提 交 的 材 料 参 评 项 目 现 场 汇 报 情 况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通 过 投 票 的 方 式 确 定 获 奖 单 位 部 门, 并 在 校 园 网 主 页 公 示 3. 总 结 表 彰 学 校 对 获 奖 单 位 授 予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特 色 项 目 奖 称 号, 并 一 次 性 奖 励 建 设 经 费 5000 元 对 具 有 推 广 意 义 的 项 目, 将 组 织 特 色 材 料 的 编 辑 工 作, 制 作 专 题 简 报, 并 通 过 校 园 网 和 其 他 校 内 媒 体 进 行 宣 传 报 道, 供 各 单 位 交 流 学 习 ( 三 ) 否 决 事 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当 年 的 全 员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 1. 自 评 报 告 和 提 交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 2. 因 本 单 位 部 门 的 工 作 失 误, 在 考 核 年 度 内 发 生 过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3. 考 核 期 内 本 单 位 部 门 培 养 指 导 的 学 生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 4. 其 他 经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事 项 84

9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年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资 助 评 审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12 月 2 日 ) 为 加 快 教 育 国 际 化 进 程, 培 养 学 生 的 国 际 化 视 野, 学 校 设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海 外 交 流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资 助 我 校 学 生 赴 海 外 交 流,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海 外 交 流 活 动 为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资 助 2013 年 及 2014 年 当 年 完 成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或 项 目 正 在 进 行 中 的 学 生 第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数 额 和 资 助 名 额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预 算 经 费 确 定 第 二 章 资 助 对 象 第 三 条 资 助 对 象 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 1. 本 科 生 应 为 大 学 二 年 级 ( 含 ) 以 上 的 学 生, 资 助 本 科 生 的 项 目 包 括 赴 海 外 课 程 学 习 实 习 暑 期 学 校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2. 研 究 生 应 为 我 校 纳 入 全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以 在 职 方 式 学 习 的 除 外 ), 资 助 研 究 生 的 项 目 包 括 赴 外 进 行 合 作 研 究 实 习 及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第 四 条 本 项 资 助 只 适 用 于 完 全 自 费 赴 海 外 交 流 的 学 生, 不 适 用 于 已 获 得 包 括 对 方 减 免 学 费 等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资 助 的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获 得 资 助 次 数 不 超 过 一 次 第 五 条 学 生 参 加 的 项 目 必 须 与 学 生 本 专 业 相 一 致 85

92 第 三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请 人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诚 实 守 信, 品 学 兼 优 ; 2.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且 上 一 学 年 所 有 课 程 中 没 有 不 及 格 或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 3. 海 外 交 流 学 习 或 实 习 成 绩 良 好 第 四 章 申 请 与 评 审 流 程 第 七 条 海 外 交 流 资 助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11 月, 评 审 及 核 发 时 间 为 12 月 ( 具 体 时 间 以 国 际 合 作 处 相 关 工 作 通 知 为 准 ) 第 八 条 凡 申 请 海 外 交 流 资 助 的 学 生, 需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海 外 交 流 资 助 申 请 表 ; 2. 本 校 上 一 学 年 的 课 程 成 绩 单 ( 需 有 教 务 处 签 章 ); 3. 五 张 海 外 交 流 期 间 典 型 照 片 的 电 子 版 ; 4.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1)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和 暑 期 学 校, 申 请 时 项 目 已 完 成 的 同 学, 需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和 成 绩 单 ; 申 请 时 项 目 尚 未 完 成 的 同 学, 需 提 交 海 外 教 师 的 评 语 ; (2) 参 加 实 习, 申 请 时 项 目 已 完 成 的 同 学, 需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和 实 习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时 项 目 尚 未 完 成 的 同 学, 需 提 交 海 外 实 习 单 位 的 评 语 ; (3) 从 事 合 作 研 究, 申 请 时 项 目 已 完 成 的 同 学, 需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及 外 方 合 作 者 证 明 ; 申 请 时 项 目 尚 未 完 成 的 同 学, 需 提 交 外 方 合 作 者 的 评 语 ; (4) 参 加 会 议 需 提 交 会 议 邀 请 信 第 九 条 评 审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学 校 成 立 由 国 际 合 作 处 牵 头 负 责,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等 部 门 组 成 的 海 外 交 流 资 助 评 审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评 审 工 作 第 十 条 国 际 合 作 处 负 责 接 收 申 请 人 的 相 关 材 料, 初 步 审 核 后, 由 评 审 小 组 评 审, 确 定 资 助 名 单 ; 资 助 名 单 在 校 内 网 站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报 送 86

93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五 章 资 助 发 放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依 据 海 外 交 流 资 助 的 评 审 结 果,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发 放, 同 时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以 及 学 校 财 务 处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处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本 项 资 助 的 学 生 如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参 评 资 格, 资 助 金 已 发 放 的 将 予 以 收 回,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际 合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87

9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保 送 生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为 了 做 好 我 校 2014 年 保 送 生 的 录 取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经 学 校 2014 年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我 校 2014 年 保 送 生 招 生 人 数 依 据 学 生 生 源 质 量 情 况 而 定 二 报 名 条 件 和 方 式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可 向 我 校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应 届 高 中 毕 业 生 ; ( 二 ) 品 行 端 正, 身 心 健 康 ; ( 三 ) 高 中 阶 段 在 全 国 中 学 生 (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学 信 息 学 )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全 国 决 赛 中 获 得 一 等 奖 并 被 遴 选 为 国 际 奥 赛 国 家 队 集 训 队 ; ( 四 ) 外 语 语 种 为 英 语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考 生, 在 高 中 阶 段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和 文 体 活 动 的 优 先 ( 须 附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报 名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并 经 所 在 中 学 推 荐 凡 报 考 我 校 保 送 生 的 考 生 不 能 同 时 报 考 我 校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三 招 生 专 业 文 科 专 业 : 会 计 学 理 科 专 业 : 金 融 学 四 学 校 成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保 送 生 招 生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 责 保 送 生 招 生 的 简 章 制 定 材 料 审 核 测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等 工 作 88

95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的 材 料 审 核 组 负 责 对 所 有 申 请 者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下 设 的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组 负 责 择 优 推 选 部 分 考 生 参 加 保 送 生 测 试 ; 下 设 的 笔 试 组 负 责 保 送 生 招 生 的 各 项 测 试 工 作 五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保 送 生 招 生 相 关 信 息 的 发 布 咨 询 报 名 考 生 报 到 测 试 场 地 安 排 等 工 作 六 保 送 生 的 测 试 包 括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三 门, 考 试 范 围 不 超 出 高 考 考 试 大 纲 测 试 成 绩 每 门 150 分, 共 计 450 分 七 委 员 会 负 责 将 笔 试 成 绩 加 总 后 排 序, 并 根 据 测 试 结 果 获 奖 竞 赛 学 科 及 专 业 志 愿, 确 定 保 送 生 候 选 名 单 及 专 业, 报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最 终 确 定 保 送 生 资 格 名 单 八 保 送 生 笔 试 成 绩 和 合 格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予 以 公 布 考 生 通 过 本 科 招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成 绩 如 考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书 面 提 出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牵 头 笔 试 组 和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协 助 完 成 成 绩 复 查 和 回 复 工 作 九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将 拟 录 取 的 保 送 生 资 格 名 单 报 送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招 办 并 通 知 所 在 中 学, 同 时 在 我 校 本 科 生 招 生 网 上 进 行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信 息 保 留 至 当 年 年 底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将 经 公 示 的 拟 录 取 的 保 送 生 数 据 库 上 传 至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经 省 级 招 办 审 核 后 再 进 行 集 中 公 示 十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向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考 生 寄 发 保 送 生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省 级 招 办 办 理 相 关 录 取 手 续 未 在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公 示 名 单 内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资 格, 不 予 录 取 十 一 其 他 ( 一 ) 学 校 遵 循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89

96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做 好 保 送 生 录 取 工 作 ( 二 )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全 程 参 与 保 送 生 录 取 工 作, 对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受 理 考 生 申 诉 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三 ) 委 员 会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下 设 的 各 组 负 责 各 项 测 试 入 选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录 取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90

9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为 了 做 好 我 校 2014 年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工 作 文 件 精 神, 经 学 校 2014 年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我 校 2014 年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计 划 控 制 在 全 校 年 度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总 数 的 5% 二 招 生 专 业 分 A B C D 四 类, 考 生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类 别, 并 报 考 其 中 一 个 专 业 具 体 见 下 表 : 科 类 文 科 类 别 专 业 理 科 A 类 金 融 学 会 计 学 金 融 学 金 融 工 程 --- 会 计 学 B 类 C 类 D 类 财 政 学 税 收 学 专 业 国 际 税 收 方 向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社 会 学 专 业 经 济 社 会 学 方 向 文 化 产 业 管 理 广 告 学 汉 语 言 文 学 日 语 专 业 财 经 日 语 方 向 保 险 学 统 计 学 经 济 学 工 商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管 理 应 用 心 理 学 专 业 经 济 心 理 学 方 向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91

98 三 学 校 成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 责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的 简 章 制 定 材 料 审 核 测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等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材 料 审 核 组, 负 责 对 所 有 申 请 者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下 设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组, 负 责 择 优 推 选 来 校 参 加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测 试 的 考 生 ; 下 设 综 合 能 力 笔 试 组 专 业 潜 能 测 试 组, 负 责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的 各 项 测 试 工 作 四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相 关 信 息 的 发 布 咨 询 报 名 考 生 报 到 测 试 场 地 安 排 等 工 作 五 材 料 审 核 组 负 责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简 章 要 求, 将 审 核 情 况 和 结 果 报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六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组 按 照 专 业 分 类 分 组 进 行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认 定 时 要 综 合 考 虑 报 考 条 件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中 学 生 源 情 况 生 源 地 区 分 布 等 因 素 给 予 来 校 测 试 资 格 的 考 生 人 数 原 则 上 按 照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招 生 计 划 数 的 4 倍 确 定,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由 委 员 会 确 定 后 实 施 七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测 试 包 括 综 合 能 力 笔 试 专 业 潜 能 测 试 两 项 测 试 成 绩 满 分 按 400 分 计, 其 中 综 合 能 力 笔 试 200 分 专 业 潜 能 测 试 200 分 测 试 主 要 从 身 心 健 康 道 德 素 质 逻 辑 思 维 写 作 能 力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学 科 特 长 创 新 潜 质 等 方 面 考 核 学 生 综 合 能 力 笔 试 组 和 专 业 潜 能 测 试 组 分 别 负 责 本 组 测 试 的 命 题 测 试 组 织 和 相 关 考 务 工 作 专 业 潜 能 测 试 以 面 试 为 主 八 考 核 合 格 拟 入 选 考 生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学 校 2014 年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总 数 的 10%, 分 配 至 各 专 业 的 具 体 方 案 由 委 员 会 确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根 据 测 试 成 绩 总 分, 分 专 业 分 别 进 行 排 序 并 提 出 入 选 考 生 建 议 名 单, 书 面 报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最 终 确 定 拟 入 选 考 生 名 单 入 选 专 业 和 优 惠 分 值 九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测 试 成 绩 和 合 格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予 以 公 布 考 生 通 过 本 科 招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成 绩 如 考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书 面 提 出 成 绩 92

99 复 查 申 请,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牵 头 有 关 测 试 组 和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协 助 完 成 成 绩 复 查 和 回 复 工 作 十 拟 入 选 考 生 姓 名 性 别 中 学 入 选 专 业 优 惠 分 值 须 在 我 校 有 关 中 学 生 源 地 省 级 招 办 和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信 息 平 台 进 行 公 示 我 校 本 科 生 招 生 网 上 的 公 示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信 息 保 留 至 当 年 年 底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考 生, 我 校 将 寄 发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十 一 收 到 我 校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的 考 生 必 须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的 报 名 条 件, 按 生 源 所 在 地 省 级 招 办 要 求 参 加 高 考, 且 在 自 主 批 次 第 一 志 愿 填 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未 设 自 主 批 次 的 须 在 本 科 一 批 次 第 一 志 愿 填 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A B C D 类 专 业 的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资 格 考 生 高 考 总 分 ( 含 政 策 性 加 分 ) 分 别 达 到 我 校 在 当 地 同 科 类 调 档 线 下 5 分 10 分 15 分 20 分, 且 不 低 于 当 地 同 科 类 本 科 第 一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我 校 将 予 以 录 取 十 二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资 格 考 生 的 专 业 依 据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中 认 定 的 专 业 进 行 录 取 其 中,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与 第 一 批 次 录 取 同 时 进 行 的 省 份,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资 格 考 生 高 考 总 分 ( 含 政 策 性 加 分 ) 达 到 我 校 在 当 地 同 科 类 调 档 线 的, 考 生 可 在 普 通 高 考 录 取 专 业 与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认 定 专 业 中 选 择 其 一 十 三 其 他 ( 一 ) 学 校 遵 循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做 好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工 作 ( 二 )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全 程 参 与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工 作, 对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受 理 考 生 申 诉 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三 ) 委 员 会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下 设 的 各 组 负 责 各 项 测 试 入 选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录 取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93

100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为 做 好 我 校 2014 年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经 学 校 2014 年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招 生 项 目 : 女 子 排 球 二 招 生 计 划 :12 人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分 为 三 类, 其 中 各 类 入 选 考 生 应 符 合 如 下 比 例 : ( 一 ) 通 过 文 化 课 考 试 招 收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运 动 员 的 入 选 考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总 入 选 人 数 的 20%; ( 二 )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成 绩 特 别 突 出, 确 有 培 养 前 途,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考 生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65% 的 入 选 考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总 入 选 人 数 的 30%; ( 三 )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考 生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入 选 考 生 人 数 不 低 于 总 入 选 人 数 的 50% 三 招 生 专 业 文 科 : 财 政 学 会 计 学 法 学 广 告 学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理 科 : 财 政 学 会 计 学 行 政 管 理 投 资 学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四 学 校 成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 责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的 简 章 制 定 材 料 审 核 测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等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材 94

101 料 审 核 组, 负 责 对 所 有 申 请 者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下 设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组, 负 责 择 优 确 定 部 分 考 生 参 加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和 文 化 课 考 试 ; 下 设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组, 负 责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标 准 的 制 定 测 试 的 组 织 管 理 以 及 成 绩 汇 总 等 工 作 ; 下 设 文 化 课 考 试 组, 负 责 文 化 课 考 试 的 命 题 测 试 组 织 和 相 关 考 务 工 作 五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相 关 信 息 的 发 布 咨 询 报 名 考 生 报 到 测 试 场 地 安 排 等 相 关 工 作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协 助 完 成 六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测 试 分 为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和 文 化 课 考 试 两 项 所 有 考 生 均 须 参 加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通 过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且 成 绩 优 秀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运 动 员 可 以 参 加 文 化 课 考 试 七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组 根 据 报 名 材 料 审 核 考 生 报 考 条 件, 择 优 确 定 部 分 考 生 来 校 参 加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 并 根 据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成 绩 提 出 可 以 参 加 文 化 课 考 试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运 动 员 名 单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组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包 括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形 式 测 试 流 程 考 务 管 理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规 定 和 测 试 过 程 视 频 资 料 管 理 等 内 容 在 内 的 实 施 细 则, 并 组 织 实 施 文 化 课 考 试 组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和 我 校 特 殊 类 型 命 题 和 考 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文 化 课 考 试 工 作 文 化 课 考 试 内 容 为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三 项 测 试 成 绩 每 项 150 分, 总 计 450 分 八 委 员 会 负 责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测 试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其 中 进 行 文 化 课 单 独 考 试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运 动 员, 按 照 文 化 课 测 试 成 绩 与 体 育 专 项 测 试 成 绩 加 总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综 合 考 生 的 相 关 情 况, 结 合 运 动 队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入 选 考 生 建 议 名 单 上 报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确 定 入 选 考 生 名 单 九 测 试 成 绩 和 合 格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予 以 公 布 考 生 可 通 过 本 科 招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成 绩 如 考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书 面 提 出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牵 头 有 关 测 试 组 和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协 助 完 成 成 绩 复 查 和 回 复 工 作 95

102 十 所 有 入 选 考 生 均 应 参 加 省 级 招 办 统 一 组 织 的 高 考 报 名 若 生 源 所 在 地 组 织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统 一 测 试 的, 必 须 按 照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省 级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招 办 ) 的 要 求 参 加 统 一 测 试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十 一 凡 接 到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的 考 生, 高 考 分 数 达 到 其 对 应 标 准 的,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学 校 均 予 以 录 取 录 取 过 程 严 格 按 照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中 对 高 考 分 数 的 要 求 分 类 录 取,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 一 )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考 生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入 选 考 生, 根 据 高 考 成 绩 和 科 类 可 录 取 到 财 政 学 会 计 学 法 学 广 告 学 等 文 科 专 业, 或 财 政 学 会 计 学 行 政 管 理 投 资 学 等 理 科 专 业,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专 业 文 理 兼 收 ( 二 ) 进 行 文 化 课 单 独 考 试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运 动 员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考 生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65% 的 入 选 文 理 科 考 生 均 只 能 录 取 到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专 业 十 二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在 有 关 中 学 本 校 生 源 地 省 级 招 办 和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对 入 选 考 生 名 单 优 惠 政 策 进 行 公 示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向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入 选 考 生 寄 发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十 三 其 他 ( 一 )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工 作 ( 二 )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全 程 参 与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工 作, 对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接 受 考 生 申 诉 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三 ) 委 员 会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下 设 的 各 组 负 责 各 项 测 试 入 选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录 取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96

10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符 合 国 家 免 试 入 学 政 策 退 役 运 动 员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为 了 做 好 我 校 2014 年 符 合 国 家 免 试 入 学 政 策 的 退 役 运 动 员 的 录 取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退 役 运 动 员 ), 根 据 我 校 与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中 心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2014 年 推 荐 优 秀 退 役 运 动 员 免 试 进 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习 的 通 知 ( 体 人 力 字 号 ) 文 件 精 神, 经 2014 年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我 校 2014 年 计 划 招 收 退 役 运 动 员 20 人 二 我 校 2014 年 招 收 退 役 运 动 员 的 专 业 为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专 业 体 育 运 动 项 目 管 理 方 向 三 学 校 成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符 合 国 家 免 试 入 学 政 策 退 役 运 动 员 招 生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 责 退 役 运 动 员 招 生 的 简 章 制 定 材 料 审 核 测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等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组 和 文 化 课 考 试 组, 分 别 负 责 考 生 的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和 文 化 课 考 试 工 作 四 退 役 运 动 员 招 生 相 关 信 息 发 布 和 咨 询 等 工 作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协 助 五 退 役 运 动 员 的 报 名 及 资 格 初 审 工 作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负 责 六 所 有 取 得 测 试 资 格 的 退 役 运 动 员 必 须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文 化 课 考 试 测 试 内 容 包 括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三 门, 测 试 成 绩 每 门 150 分, 共 计 450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文 化 课 考 试 的 成 绩 总 分, 综 合 考 生 的 相 关 情 况,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需 要, 97

104 提 出 拟 录 取 考 生 建 议 名 单, 报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确 定 拟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七 笔 试 成 绩 和 合 格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予 以 公 布 考 生 通 过 本 科 招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成 绩 如 考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书 面 提 出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牵 头 文 化 课 考 试 组 和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协 助 完 成 成 绩 复 查 和 回 复 工 作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将 拟 录 取 退 役 运 动 员 名 单 报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经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审 核 并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通 过 后, 学 校 办 理 录 取 手 续 并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八 其 他 ( 一 )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退 役 运 动 员 招 生 工 作 ( 二 )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全 程 参 与 退 役 运 动 员 招 生 工 作, 对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受 理 考 生 申 诉 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三 ) 委 员 会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下 设 的 各 组 负 责 各 项 测 试 入 选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录 取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98

10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艺 术 类 招 生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为 了 做 好 我 校 2014 年 艺 术 类 招 生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经 学 校 2014 年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招 生 专 业 计 划 及 地 区 分 布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计 划 层 次 学 制 科 类 学 费 招 生 地 区 只 面 向 北 京 市 天 津 市 河 北 省 视 觉 传 达 设 计 25 本 科 四 年 文 理 兼 招 元 / 学 年 辽 宁 省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安 徽 省 江 西 省 山 东 省 和 四 川 省 共 10 个 省 市 书 法 学 15 本 科 四 年 文 理 兼 招 元 / 学 年 只 面 向 北 京 市 河 北 省 山 西 省 江 苏 省 山 东 省 河 南 省 甘 肃 省 共 7 个 省 市 各 省 市 的 招 生 计 划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我 校 发 放 艺 术 类 合 格 证 书 的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确 定 二 招 收 的 考 生 外 语 语 种 仅 限 为 英 语 和 日 语 三 入 学 后, 考 生 所 学 专 业 仅 限 艺 术 类 专 业, 不 得 转 入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学 习 四 学 校 成 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014 年 艺 术 类 招 生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 责 艺 术 类 招 生 的 简 章 制 定 报 名 测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等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的 测 试 资 格 认 定 组, 负 责 对 所 有 申 请 者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方 可 参 加 99

106 我 校 的 专 业 考 试 ; 下 设 各 专 业 考 试 组, 负 责 制 定 包 括 测 试 方 案 试 题 命 制 考 试 组 织 阅 卷 评 卷 试 卷 保 管 和 测 试 过 程 视 频 资 料 管 理 等 内 容 在 内 的 实 施 细 则 并 组 织 实 施 五 艺 术 类 招 生 相 关 信 息 的 发 布 咨 询 报 名 考 生 报 到 测 试 场 地 安 排 等 工 作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文 化 与 传 媒 学 院 协 助 六 专 业 考 试 内 容 及 分 值 专 业 名 称 科 目 分 值 时 间 补 充 说 明 视 觉 传 达 设 计 书 法 学 素 描 300 分 3 小 时 创 意 色 彩 450 分 3 小 时 以 色 彩 的 表 现 方 式 体 现 创 意 设 计 楷 书 ( 指 定 内 容 ); 临 帖 300 分 90 分 钟 用 纸 : 四 尺 三 裁 竖 式 创 作 400 分 90 分 钟 指 定 内 容 ; 用 纸 : 四 尺 对 裁 竖 式 面 试 50 分 书 法 基 础 知 识 与 文 史 常 识 七 委 员 会 负 责 将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汇 总 排 序, 提 出 发 放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建 议 名 单, 报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确 定 拟 发 放 合 格 证 书 的 名 单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发 放 数 量 为 招 生 计 划 的 4 倍 八 考 生 考 试 成 绩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予 以 公 布 考 生 通 过 本 科 招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成 绩 如 考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书 面 提 出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招 生 办 公 室 牵 头 有 关 考 试 组 和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协 助 完 成 成 绩 复 查 和 回 复 工 作 九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拟 发 放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考 生 在 学 校 本 科 生 招 生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向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考 生 寄 发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同 时 报 省 级 招 办 审 核 备 案 十 考 生 必 须 取 得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并 根 据 生 源 地 省 级 招 办 的 要 求 参 加 本 省 艺 术 类 专 业 统 考 且 合 格, 方 具 备 被 我 校 录 取 的 资 格 十 一 视 觉 传 达 设 计 专 业 和 书 法 学 专 业 均 参 加 全 国 艺 术 类 提 前 批 次 录 取 100

107 获 得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考 生 须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取 得 高 考 文 化 课 考 试 成 绩, 并 在 提 前 批 次 中 填 报 我 校 我 校 优 先 录 取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的 合 格 考 生,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生 源 不 足 时 考 虑 非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生 源 十 二 考 生 体 检 合 格, 高 考 文 化 课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考 生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划 定 的 艺 术 类 本 科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时 ( 如 考 生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招 办 未 划 定 录 取 控 制 线, 由 我 校 参 考 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其 他 类 型 录 取 控 制 线 划 定 ), 我 校 将 投 档 考 生 的 高 考 文 化 课 成 绩 ( 不 分 文 理 ) 和 校 考 专 业 成 绩 按 6: 4 的 比 例 计 算 综 合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序 按 照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视 觉 传 达 设 计 专 业 考 生 高 考 的 语 文 英 语 单 科 成 绩 不 低 于 80 分 ( 总 分 150 分 制 ); 书 法 学 专 业 考 生 的 语 文 英 语 单 科 成 绩 不 低 于 90 分 ( 总 分 150 分 制 ) 十 三 艺 术 类 校 考 合 格 生 源 不 足 的 省 份 编 制 招 生 计 划 数 为 0, 合 格 考 生 仍 可 报 考 录 取 时 将 所 有 招 生 计 划 数 为 0 省 份 考 生 的 高 考 文 化 课 成 绩 ( 不 分 文 理 ) 和 校 考 专 业 成 绩 按 6:4 的 比 例 计 算 综 合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照 预 留 计 划 数 排 序 录 取 十 四 新 生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将 根 据 招 生 政 策 和 录 取 标 准 进 行 复 查, 凡 不 符 合 条 件 或 有 舞 弊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十 五 其 他 ( 一 )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艺 术 类 招 生 工 作 ( 二 )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全 程 参 与 艺 术 类 招 生 工 作, 对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受 理 考 生 申 诉 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三 ) 委 员 会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下 设 的 各 组 负 责 各 项 测 试 入 选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录 取 过 程 的 对 外 解 释 工 作 101

108

10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5 月 12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技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科 研 经 费 包 括 政 府 计 划 科 研 经 费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经 费 和 非 政 府 计 划 科 研 经 费 ( 一 ) 政 府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经 费 ( 以 下 简 称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 是 指 学 校 通 过 承 担 国 家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的 各 类 科 研 计 划 ( 含 基 金 等 ) 所 取 得 的 项 目 经 费 以 及 政 府 间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项 目 经 费 ( 二 ) 非 政 府 计 划 科 研 经 费 ( 以 下 简 称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 是 指 学 校 通 过 对 外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取 得 的 除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之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第 三 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 一 )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凡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职 工 名 义 取 得 的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不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截 留 挪 用 学 校 是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校 长 对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财 务 处 科 研 处 等 部 门 是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直 接 职 能 部 门, 监 察 审 计 处 资 产 管 103

110 理 处 等 部 门 负 责 对 科 研 经 费 进 行 审 核 和 监 督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下 同 ) 是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承 担 监 管 责 任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二 ) 部 门 协 作, 强 化 监 督 按 照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配 合 的 原 则 明 确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等 部 门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和 监 督 约 束 机 制, 确 保 经 费 管 理 权 和 监 督 权 的 有 效 行 使 科 研 处 :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和 合 同 管 理 ; 协 同 财 务 处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和 调 整 经 费 预 算 ; 核 定 科 研 经 费 的 类 型, 审 核 科 研 经 费 外 拨 和 变 更, 跟 踪 合 同 经 费 到 位 拨 付 情 况 ; 提 供 结 题 信 息, 并 配 合 财 务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做 好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审 核 监 督 工 作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绩 效 考 核 财 务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 负 责 协 助 指 导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和 调 整 审 核 ; 负 责 监 督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项 目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经 费 ; 实 时 在 校 园 网 相 应 平 台 上 公 布 项 目 到 款 和 使 用 情 况 ; 审 核 经 费 决 算 ; 协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结 题 审 计 ; 配 合 科 研 处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监 察 审 计 处 : 负 责 经 费 决 算 审 计, 负 责 定 期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检 查 或 专 项 审 计 ; 负 责 公 开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报 告 整 改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资 产 管 理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申 购 设 备 的 审 批, 验 收 核 查 和 处 置 ( 三 ) 科 学 预 算, 规 范 支 出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研 究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科 学 编 制 和 安 排 项 目 预 算 坚 持 勤 俭 节 约, 从 严 规 范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章 科 研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第 四 条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按 照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条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资 料 费 数 据 采 集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104

111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设 备 购 置 和 使 用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印 刷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等 ( 一 ) 资 料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资 料 收 集 录 入 复 印 翻 拍 翻 译 等 费 用, 以 及 必 要 的 图 书 和 专 用 软 件 购 置 费 等 ( 二 ) 数 据 采 集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问 卷 调 查 数 据 跟 踪 采 集 案 例 分 析 等 费 用 问 卷 调 查 费 报 销 时 需 附 调 查 问 卷 和 调 查 过 程 中 经 费 支 出 的 详 细 说 明 ( 三 ) 差 旅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开 展 国 内 调 研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会 议 费 : 指 围 绕 项 目 研 究 而 举 行 的 项 目 开 题 专 题 研 讨 成 果 鉴 定 等 小 型 会 议 费 用 会 议 费 开 支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 五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赴 国 外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调 研 的 旅 费 食 宿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科 研 经 费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支 出, 并 执 行 国 家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项 目 研 究 无 关 的 个 人 开 支 不 予 报 销 ( 六 ) 设 备 购 置 和 使 用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购 置 或 租 赁 使 用 外 单 位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严 格 控 制 设 备 费 支 出, 凡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设 备, 均 属 于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统 一 管 理 购 置 和 处 置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设 备,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设 备 申 购 管 理 流 程 和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流 程 办 理 ( 七 ) 咨 询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或 者 咨 询 公 司 机 构 的 费 用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课 题 组 成 员 及 项 目 管 理 的 相 关 人 员 ( 八 ) 劳 务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支 付 给 直 接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的 在 105

112 校 学 生 和 其 他 课 题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劳 务 费 的 支 出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经 费 总 额 的 30% 发 放 劳 务 费, 按 月 发 放 按 月 报 销, 并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九 ) 印 刷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的 打 印 费 印 刷 费 和 誊 写 费 等 ( 十 ) 出 版 费 : 指 出 版 社 出 版 作 者 的 著 作 后 收 取 的 费 用 ( 十 一 ) 其 他 费 用 :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通 讯 餐 费 礼 品 办 公 用 品 耗 材 等 费 用 第 三 章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评 审 和 决 算 第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所 有 项 目, 不 论 其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均 需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 一 ) 应 当 结 合 科 研 活 动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地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 二 ) 应 根 据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确 定 的 支 出 科 目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并 对 主 要 用 途 和 理 由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涉 及 劳 务 费 的, 要 考 虑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课 题 的 全 时 工 作 时 间 及 完 成 任 务 的 可 行 性, 合 理 核 定 劳 务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 涉 及 重 大 仪 器 设 备 重 要 文 本 文 献 等 资 产 购 置 的, 要 综 合 考 虑 学 校 现 有 相 关 资 产 存 量 及 使 用 情 况 区 域 内 资 源 配 置 及 共 享 情 况, 避 免 重 复 购 置 和 闲 置 浪 费 第 七 条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评 审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必 须 符 合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由 科 研 处 牵 头, 组 织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联 合 参 与 的 预 算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预 算 评 审, 提 出 预 算 审 核 建 议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共 同 协 商 制 定 经 费 预 算,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报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和 所 在 单 位 备 案 第 八 条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并 符 合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 106

113 ( 一 )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科 目 中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调 整 金 额 在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10% 以 内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科 研 活 动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科 研 处 复 核 财 务 处 批 准 后 执 行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和 支 出 科 目 调 整 金 额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10% 的, 在 履 行 上 述 一 般 预 算 调 整 程 序 外, 还 要 报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 二 )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的 调 整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进 行,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预 算 调 整 报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和 所 在 单 位 备 案 第 九 条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科 研 项 目 应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的 管 理, 从 时 效 性 和 均 衡 性 方 面, 根 据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合 理 安 排 支 出,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资 金 的 结 存 结 余 科 研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项 目 经 费 明 细 账 编 制 项 目 决 算 表, 提 出 财 务 验 收 申 请 决 算 必 须 账 实 相 符, 账 表 一 致 财 务 处 负 责 审 核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监 察 审 计 处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计 第 四 章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确 认 凡 我 校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经 费 必 须 汇 入 学 校 账 户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现 金 入 账 和 个 人 汇 款, 付 款 单 位 必 须 和 科 研 合 同 ( 协 议 ) 的 合 作 单 位 一 致 第 十 一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科 研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实 际 开 展 的 科 研 活 动 据 实 支 出, 必 须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票 据 进 行 财 务 报 销, 不 得 使 用 假 发 票 ; 不 得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或 通 过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支 付 各 种 罚 款 捐 款 赞 助 投 资 等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各 种 福 利 性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列 入 的 其 他 支 出 科 研 经 费 的 报 销, 采 用 委 托 银 行 代 发 方 式, 不 报 销 现 金 第 十 二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转 拨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借 协 作 科 研 之 名, 将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挪 作 他 用, 或 转 入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关 联 单 位 科 研 处 负 责 外 拨 经 费 审 核,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项 目 需 提 供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转 拨 批 件 和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项 目 提 供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合 作 107

114 ( 外 协 )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还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资 质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还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等 相 关 资 料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对 合 作 ( 外 协 )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调 离 辞 职 或 其 他 非 正 常 原 因 离 开 我 校 的, 应 在 3 个 月 之 内 办 理 项 目 交 接 手 续 科 研 处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变 更 的 审 批 可 以 凭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同 意 依 托 单 位 变 更 函 办 理 经 费 转 拨 手 续, 也 可 以 凭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同 意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函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交 接 手 续, 新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是 我 校 教 职 工 第 十 四 条 科 研 经 费 结 余 的 处 置 经 费 结 余 是 指 项 目 验 收 后 或 因 故 终 止 时, 课 题 经 费 总 预 算 减 去 实 际 总 支 出 后 的 余 额, 因 故 终 止 课 题 结 余 经 费 还 应 当 包 括 处 理 已 购 物 资 材 料 及 仪 器 设 备 的 变 价 收 入 项 目 验 收 通 过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到 科 研 处 办 理 结 项 手 续, 科 研 结 余 经 费 留 用 一 年, 一 年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财 务 结 账 手 续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的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结 余, 按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处 置 ;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结 余, 财 务 处 转 入 学 校 事 业 结 余 项 目 一 经 立 项, 不 得 无 故 中 止 对 中 止 撤 销 的 项 目, 由 科 研 处 通 知 财 务 处 停 止 经 费 使 用, 冻 结 经 费 账 户, 结 余 经 费 根 据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将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纳 入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的 重 点 审 计 范 围, 每 年 对 全 部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抽 查 审 计, 对 重 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开 展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绩 效 考 核 以 高 水 平 成 果 高 层 次 人 才 为 导 向, 对 科 研 经 费 所 取 得 的 社 会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价 结 合 绩 效 评 价 专 项 审 计 中 期 财 务 检 查 和 财 务 验 收 等 结 果, 建 立 健 全 鼓 励 创 新 体 现 实 绩 的 科 研 绩 108

115 效 管 理 机 制 第 十 七 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奖 惩 对 规 范 科 学 有 效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并 做 出 突 出 成 果 的 项 目 单 位 或 个 人, 学 校 应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组 织 不 力 或 行 为 不 当 的 项 目 和 单 位, 学 校 有 权 进 行 管 理 和 干 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报 告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涉 嫌 违 法 的, 应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相 应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09

116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5 月 12 日 )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技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号 )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号 ) 精 神, 更 好 推 进 我 校 科 研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从 我 校 教 育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实 际 出 发, 按 照 坚 持 教 育 引 导 规 范 制 度 完 善 服 务 监 督 约 束 的 总 体 要 求, 以 提 升 我 校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为 核 心, 以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科 研 规 律 和 我 校 特 点 的 科 研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为 突 破 口, 以 提 高 科 研 组 织 化 水 平 为 着 力 点, 切 实 加 强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利 用 效 益, 规 范 科 研 人 员 行 为, 不 断 激 发 我 校 科 研 创 新 的 生 机 与 活 力, 营 造 良 好 科 研 氛 围, 保 证 科 研 工 作 的 有 序 有 效 有 力 推 进, 促 进 我 校 科 研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健 康 发 展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健 全 科 研 管 理 机 制, 增 强 科 学 管 理 能 力 1. 强 化 学 校 管 理 责 任 学 校 是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经 费 和 科 研 行 为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以 保 障 科 研 活 动 健 康 顺 利 开 展 作 为 科 研 管 理 与 监 督 工 作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的 科 研 管 理 机 制 学 校 党 委 要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加 强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重 大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管 校 长 要 认 真 履 行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指 导 督 促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校 领 导, 加 强 对 科 研 行 110

117 为 的 管 理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对 科 研 活 动 督 促 引 导 和 对 科 研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2. 明 确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学 校 要 明 确 科 研 财 务 资 产 档 案 监 察 审 计 等 职 能 部 门 的 权 责, 加 强 分 工 与 合 作, 将 责 任 落 到 实 处 科 研 处 要 组 织 好 全 校 科 研 项 目 规 划 选 题 申 报 立 项 年 度 检 查 鉴 定 结 题 成 果 转 化 和 推 广 应 用 等 工 作, 加 强 对 科 研 人 员 行 为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财 务 处 要 按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和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对 科 研 人 员 的 经 费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等 情 况 严 格 审 核 把 关, 推 进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资 产 管 理 处 要 加 强 对 资 产 设 备 的 监 督, 对 科 研 人 员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设 备 要 及 时 进 行 审 核 和 清 查 档 案 馆 要 进 一 步 做 好 科 研 档 案 归 档 工 作, 指 导 科 研 项 目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使 我 校 科 研 档 案 逐 步 实 现 公 共 查 询 和 资 源 共 享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科 研 人 员 从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3. 强 化 学 院 管 理 职 责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下 同 ) 作 为 科 研 活 动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要 认 真 履 行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科 研 行 为 的 监 管 职 责 要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为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提 供 条 件 保 障 要 监 督 预 算 执 行, 督 促 项 目 进 度 将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绩 效 纳 入 学 院 负 责 人 的 业 绩 考 核 范 围 要 加 强 警 示 教 育 示 范 教 育 增 强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意 识, 将 法 律 法 规 廉 洁 从 业 纳 入 科 研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和 职 业 培 训 之 中 4. 规 范 科 研 人 员 责 权 科 研 人 员 对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研 经 费 实 施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法 规 科 研 人 员 在 项 目 申 报 中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保 证 申 报 项 目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要 按 照 各 级 各 类 科 研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项 目 合 同 ( 任 务 书 ) 要 求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确 保 项 目 研 究 的 科 学 性 和 合 理 性 ; 在 经 费 使 用 中 要 熟 悉 并 掌 握 有 关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据 实 编 制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和 决 算, 按 照 批 复 预 算 和 合 同 ( 任 务 书 ) 使 用 经 费, 确 保 111

118 经 费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和 规 范 性,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和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在 项 目 评 审 中 要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如 实 反 映 评 价 对 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不 得 徇 私 舞 弊 和 泄 露 评 审 信 息, 从 事 不 正 当 交 易 ; 在 学 术 评 价 和 学 术 评 审 中 要 坚 持 科 学 标 准, 如 实 反 映 评 价 对 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5. 发 挥 学 术 委 员 会 作 用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要 充 分 发 挥 在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学 风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把 教 育 引 导 作 为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促 进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的 基 础, 完 善 工 作 规 程, 积 极 开 展 学 术 规 范 和 科 研 诚 信 宣 传 教 育, 弘 扬 良 好 学 风 要 加 强 对 科 研 人 员 职 业 素 养 和 诚 信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科 研 人 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为 学 术 组 织 有 序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支 持 和 保 障 三 加 强 科 研 项 目 全 过 程 管 理, 保 障 科 研 任 务 顺 利 实 施 6.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由 科 研 处 统 一 布 置, 科 研 处 要 在 学 校 公 告 科 研 处 公 告 等 信 息 平 台 上 及 时 发 布 各 类 项 目 申 报 信 息 财 务 处 要 协 助 科 研 人 员 根 据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的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学 院 要 结 合 学 科 特 色, 综 合 考 虑 科 研 人 员 和 研 究 团 队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能 力, 集 成 校 内 校 外 优 势 资 源, 推 荐 基 础 好 水 平 高 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项 目, 有 针 对 性 地 组 织 申 报 科 研 人 员 要 根 据 课 题 指 南 和 申 请 书 的 要 求, 考 虑 自 身 研 究 力 量, 加 强 可 行 性 论 证,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工 作 基 础 研 究 现 状 人 员 组 成 等 作 真 实 陈 述,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申 请 材 料 至 科 研 处 科 研 处 根 据 相 关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签 署 意 见, 在 申 报 期 内 将 合 格 的 申 请 材 料 统 一 报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7.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要 贯 彻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资 助 和 推 荐 的 原 则 科 研 处 要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视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组 织 通 讯 评 审 或 会 议 评 审 通 讯 评 审 实 行 匿 名 评 审, 评 审 专 家 对 申 报 课 题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提 出 是 否 立 项 或 推 荐 建 议 会 议 评 审 公 开 进 行, 专 家 评 审 组 在 经 过 充 分 评 议 后, 进 行 无 记 名 差 额 投 票, 获 2/3 以 上 多 数 票 通 过 的 申 报 课 题 方 能 立 项 和 推 荐 科 研 处 对 立 项 或 推 荐 的 项 目 进 行 复 核 和 审 批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实 行 同 行 112

119 专 家 评 审 制 度 和 评 审 回 避 制 度, 评 审 专 家 必 须 熟 悉 被 评 项 目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评 审 专 家 本 人 申 请 本 年 度 项 目 者, 不 得 参 加 本 年 度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评 审 专 家 必 须 廉 洁 自 律, 评 审 期 间 不 与 课 题 申 请 人 私 下 接 触,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任 何 宴 请 或 礼 物, 不 泄 露 与 评 审 有 关 的 情 况 8.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科 研 处 在 正 式 公 布 立 项 通 知 的 同 时, 要 在 学 校 公 告 和 科 研 处 公 告 等 相 关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布 项 目 立 项 情 况 科 研 人 员 要 在 接 到 项 目 批 准 书 ( 通 知 书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明 确 项 目 组 成 员, 落 实 研 究 任 务, 启 动 项 目 研 究 非 科 研 处 组 织 申 报 的 科 研 项 目 一 经 批 准, 科 研 人 员 要 将 项 目 申 请 书 原 件 项 目 批 准 书 原 件 交 科 研 处 备 案 对 于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科 研 处 要 结 合 项 目 研 究 任 务 目 标 的 需 要, 强 化 对 合 作 ( 协 议 ) 真 实 性 可 行 性 和 合 规 性 的 审 核 要 对 纵 向 项 目 的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资 质 履 行 合 作 ( 协 议 ) 任 务 能 力 业 务 相 关 性 经 济 合 理 性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要 严 格 区 分 和 界 定 校 内 科 研 活 动 与 个 人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加 强 对 科 研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或 有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人 员 所 成 立 或 参 与 公 司 承 担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的 严 格 审 查,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科 研 人 员 要 主 动 申 明 与 合 作 ( 外 协 ) 方 的 关 系,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监 督 严 格 防 止 虚 假 资 源 匹 配 和 虚 假 合 作, 严 禁 利 用 科 研 项 目 和 国 有 资 产 为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的 个 人 及 其 亲 属 谋 取 利 益, 坚 决 杜 绝 假 借 合 作 名 义 骗 取 国 家 和 社 会 资 源 9. 科 研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科 研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由 科 研 处 统 一 布 置,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的 进 度 质 量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检 查 结 果 与 经 费 续 拨 款 挂 钩 科 研 处 要 依 据 项 目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预 期 目 标 和 要 求, 督 促 科 研 人 员 按 进 度 完 成 各 项 研 究 内 容, 了 解 项 目 执 行 进 度 和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研 究 过 程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学 院 要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人 员 所 承 担 的 项 目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管 理 档 案, 同 时 为 课 题 组 成 员 开 展 项 目 研 究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科 研 人 员 要 按 照 项 目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预 期 目 标 和 要 求, 做 好 项 目 自 我 管 理, 组 织 课 题 组 成 员 按 计 划 进 度 和 质 量 要 求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认 真 填 写 项 目 年 度 检 查 表, 经 科 研 113

120 处 审 核,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如 果 因 特 殊 情 况 在 项 目 执 行 中 要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课 题 组 成 员 项 目 名 称 研 究 时 限 研 究 内 容 等 计 划 任 务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科 研 人 员 要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科 研 处 审 核,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可 执 行 防 止 利 用 任 务 调 整 降 低 研 究 目 标 水 平 或 造 假, 对 任 务 调 整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科 研 人 员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10.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完 成 后, 均 需 进 行 验 收 和 结 项, 履 行 必 要 的 结 项 手 续 学 院 要 按 照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项 目 合 同 ( 任 务 书 ) 要 求, 组 织 科 研 人 员 做 好 结 题 验 收 准 备 科 研 处 要 按 照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验 收 材 料 研 究 工 作 成 果 质 量 等 进 行 审 核, 保 证 按 期 完 成 结 题 验 收 工 作 财 务 处 要 对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立 项 预 算 进 行 审 核, 协 助 科 研 人 员 做 好 经 费 决 算 监 察 审 计 处 要 对 项 目 的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经 费 决 算 等 进 行 审 核 科 研 人 员 需 根 据 结 题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结 项 申 请 书, 经 财 务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审 核 后, 连 同 最 终 成 果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科 研 处 复 核, 科 研 处 复 核 无 误 后 报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横 向 项 目 的 结 题 验 收, 科 研 人 员 要 持 项 目 合 同 ( 任 务 书 ) 委 托 方 盖 章 的 结 题 证 明, 到 科 研 处 办 理 结 题 手 续 校 级 课 题 结 题 验 收 则 由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进 行, 最 后 在 科 研 处 备 案 对 未 能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和 学 院 要 加 强 督 促 与 监 管, 按 照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和 手 续,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提 供 相 应 的 帮 助 和 支 持 11.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凡 由 我 校 负 责 管 理 的 科 研 项 目, 项 目 经 费 必 须 汇 入 学 校 帐 户, 由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未 汇 入 学 校 帐 户 的, 学 校 不 承 认 其 立 项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要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及 各 级 科 研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支 出 转 拨 决 算 等 应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校 发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12.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及 涉 密 管 理 学 校 要 尊 重 成 果 完 成 人 的 贡 献,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的 保 护 转 化 应 用 及 申 报 知 识 产 权 科 研 114

121 项 目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科 研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等 部 门 要 建 立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申 报 转 让 使 用 信 息 登 记 制 度, 保 障 学 校 和 研 究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隐 匿 私 自 转 让 非 法 占 有 或 谋 取 私 利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档 案 馆 和 学 院 要 严 格 执 行 科 学 技 术 保 密 规 定 等 国 家 相 关 保 密 规 定, 建 立 完 善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研 成 果 相 关 保 密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保 密 工 作 管 理 责 任 制 科 研 处 要 完 善 保 密 防 护 措 施, 规 范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载 体 和 设 备 等 的 管 理 学 院 要 加 强 对 从 事 涉 密 科 研 项 目 的 科 研 人 员 和 学 生 的 管 理 教 育 和 培 训 科 研 人 员 在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和 验 收 时,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提 出 定 密 建 议,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将 科 研 任 务 外 包 转 包 他 人, 利 用 科 研 项 目 为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私 利,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确 保 科 研 项 目 安 全 13. 科 研 项 目 资 料 归 档 科 研 项 目 资 料 归 档 是 科 研 管 理 过 程 中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各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要 重 视 科 研 项 目 资 料 归 档 工 作, 加 强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重 视 科 研 项 目 资 料 的 积 累, 完 备 归 档 工 作 归 档 范 围 包 括 项 目 的 前 期 中 期 和 结 项 等 资 料 把 科 研 项 目 资 料 的 积 累 整 理 完 善 归 档 工 作 纳 入 科 研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学 校 科 研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档 案 馆 和 科 研 处 是 学 校 科 研 档 案 的 管 理 机 构, 各 学 院 主 要 负 责 本 单 位 科 研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上 报 等 工 作 为 实 现 科 研 档 案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各 学 院 要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电 子 科 研 档 案, 加 强 音 像 图 片 档 案 的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为 每 位 科 研 人 员 建 立 完 整 的 科 研 档 案, 并 进 行 科 研 项 目 过 程 中 的 动 态 管 理 学 院 科 研 负 责 人 应 加 强 科 研 档 案 的 审 查 核 实, 确 保 档 案 的 准 确 性 和 真 实 性 凡 提 供 虚 假 科 研 档 案 或 丢 失 重 要 科 研 档 案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者, 学 校 将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学 院 要 在 科 研 人 员 课 题 结 项 后 协 助 科 研 人 员 将 相 关 的 科 研 项 目 档 案 ( 纸 质 原 件 和 扫 描 电 子 版 ) 整 理 立 卷 后 报 送 科 研 处, 并 办 理 归 档 手 续, 由 科 研 处 审 核 后 移 交 档 案 馆 复 核 归 档, 确 保 科 研 项 目 资 料 档 案 的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因 此, 科 研 项 目 形 成 的 各 类 资 料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115

122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遵 守 相 关 保 密 制 度 维 护 知 识 产 权 和 保 障 委 托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建 立 公 共 查 询 机 制,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四 建 立 科 研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科 研 管 理 水 平 14. 设 立 科 研 财 务 管 理 科 在 财 务 处 设 立 科 研 财 务 管 理 科, 增 加 人 员 编 制, 负 责 协 助 指 导 项 目 申 请 人 合 理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对 已 批 复 或 签 订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项 目 提 供 从 到 款 通 知 到 具 体 项 目 经 费 分 配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通 报 经 费 使 用 建 议 预 算 调 整 决 算 编 制 经 费 报 销 外 部 沟 通 协 调 等 全 过 程 服 务, 并 会 同 科 研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做 好 政 策 咨 询 业 务 培 训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科 研 经 费 审 查 等 相 关 工 作 15. 加 强 科 研 服 务 队 伍 建 设 财 务 处 科 研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要 根 据 科 研 工 作 发 展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配 备 专 业 的 科 研 和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建 设 一 支 结 构 和 规 模 合 理 专 职 与 辅 助 相 结 合 的 专 业 化 高 素 质 科 研 服 务 队 伍 学 院 及 科 研 团 队 要 设 立 专 职 的 科 研 项 目 服 务 岗 位, 协 助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科 研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同 时 要 加 强 科 研 服 务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提 升 科 研 管 理 队 伍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16. 提 高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化 水 平 学 校 要 统 筹 规 划, 整 合 现 有 信 息 资 源, 完 善 系 统 功 能, 建 立 全 面 涵 盖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相 关 的 项 目 人 员 设 备 经 费 等 信 息 的 动 态 监 管 机 制, 建 立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等 部 门 和 学 院 科 研 人 员 共 享 的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科 研 项 目 从 申 报 评 审 立 项 执 行 到 验 收 成 果 保 护 及 推 广 应 用 的 全 过 程 数 字 化 管 理 与 服 务,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五 优 化 考 核 与 奖 惩 机 制, 促 进 科 研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17. 创 新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学 校 要 充 分 发 挥 评 价 导 向 作 用, 正 确 引 导 和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改 革 评 价 机 制, 推 行 分 类 评 价 和 开 放 评 价 的 新 机 制, 建 立 以 创 新 质 量 和 贡 献 为 导 向 的 科 研 项 目 考 核 评 价 和 奖 励 制 度, 鼓 励 科 研 人 员 面 向 国 家 需 求, 潜 心 研 究, 为 国 家 科 研 事 业 发 展 做 出 更 多 的 创 新 性 贡 献 完 善 科 研 档 案 归 档 工 作, 并 将 其 作 为 科 研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116

123 聘 和 项 目 推 荐 的 重 要 依 据, 以 逐 步 实 现 科 研 档 案 的 绩 效 管 理 18. 建 立 有 效 奖 惩 机 制 学 校 要 建 立 有 效 的 奖 惩 机 制, 对 于 管 理 成 效 好 经 费 管 理 规 范 使 用 效 益 高 的 科 研 团 队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并 在 项 目 申 报 或 经 费 分 配 等 方 面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对 于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出 现 违 规 行 为 的 团 队 和 个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惩 处 对 于 发 生 学 术 造 假 违 纪 违 法 等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或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于 发 现 的 问 题, 学 校 有 责 任 组 织 调 查 和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19. 完 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查 处 机 制 学 校 要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校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对 于 违 反 科 研 行 为 规 范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约 谈 警 示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项 目 执 行 和 项 目 拨 款 责 令 整 改 终 止 项 目 执 行 和 项 目 拨 款 直 至 限 制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等 处 理 构 成 违 纪 的,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有 效 遏 制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六 附 则 20. 本 办 法 由 科 研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117

12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生 汉 语 应 用 水 平 测 试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11 月 11 日 ) 为 了 进 一 步 贯 彻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大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的 要 求, 提 高 在 校 大 学 生 的 文 化 修 养 和 汉 语 应 用 水 平, 学 校 决 定 在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中 推 行 汉 语 应 用 水 平 测 试 一 测 试 对 象 我 校 母 语 为 汉 语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在 校 学 生 二 考 试 与 教 学 ( 一 ) 考 试 每 年 举 行 2 次, 一 般 在 4 月 11 月 通 过 大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在 线 学 习 与 考 试 平 台 进 行 ( 二 ) 凡 考 试 成 绩 70 分 及 以 上 者 视 为 通 过, 通 过 方 能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 三 ) 考 试 成 绩 70 分 以 下 者, 要 通 过 大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在 线 学 习 与 考 试 平 台 进 行 汉 语 应 用 能 力 的 后 续 学 习 并 参 加 下 一 批 次 的 本 科 生 汉 语 应 用 水 平 测 试 ( 四 ) 文 化 与 传 媒 学 院 负 责 提 供 汉 语 应 用 能 力 后 续 学 习 网 络 教 学 课 件 三 考 试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考 试 内 容 和 范 围 在 参 考 国 家 语 文 教 学 大 纲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校 教 学 实 际 制 定 ( 一 ) 汉 语 基 础 知 识 及 运 用 能 力 1. 常 用 汉 字 的 字 形 字 义 ; 2. 能 正 确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 3. 常 用 词 语 生 僻 词 汇 的 理 解 和 运 用 ( 包 括 一 般 词 语 短 语 成 语 关 联 词 语 ); 4. 语 句 准 确 恰 当 的 表 达 ; 118

125 5. 段 落 意 义 准 确 表 达 语 句 之 间 组 织 结 构 的 合 理 安 排 ( 二 ) 阅 读 能 力 能 够 阅 读 分 析 说 明 文 议 论 文 1. 有 一 定 的 阅 读 速 度 和 阅 读 效 率 ; 2. 利 用 阅 读 材 料 中 的 关 键 词 快 速 查 找 主 要 信 息 的 重 要 细 节 ; 3. 能 够 理 解 文 中 重 要 的 句 子 特 定 的 词 语 ; 4. 能 够 归 纳 文 章 的 中 心 主 旨 和 段 落 大 意 ; 5. 能 够 分 析 文 章 的 层 次 结 构 ; 6. 分 析 阅 读 材 料 中 的 具 体 因 果 关 系 ; 7. 根 据 上 下 文 合 理 推 断 阅 读 材 料 中 的 隐 含 信 息 ; 8. 判 断 作 者 的 意 图 态 度 倾 向 写 作 目 的 等 ( 三 ) 传 统 文 化 经 典 赏 析 对 大 学 中 庸 论 语 孟 子 及 其 他 古 代 诗 文 的 理 解 与 背 诵 四 免 考 条 件 凡 在 人 民 文 学 十 月 当 代 以 及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国 家 大 学 生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基 地 主 办 的 文 心 杂 志 上 发 表 了 文 章 的 ( 第 一 作 者 ) 视 为 通 过 测 试 五 组 织 机 构 由 文 化 与 传 媒 学 院 教 务 处 等 相 关 单 位 部 门 组 成 汉 语 应 用 水 平 考 试 与 评 价 中 心, 负 责 落 实 此 项 工 作 六 本 方 案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七 本 方 案 自 2013 年 11 月 从 2010 级 本 科 学 生 开 始 正 式 施 行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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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暂 行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11 月 21 日 ) 为 建 设 一 支 德 才 兼 备 作 风 优 良 结 构 合 理 充 满 生 机 与 活 力 的 科 级 干 部 队 伍, 促 进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不 断 提 高, 保 障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 中 发 号 ) 和 我 校 第 八 轮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聘 任 原 则 ( 一 )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原 则 ; ( 二 ) 群 众 公 认 注 重 实 绩 原 则 ; ( 三 )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 ( 四 ) 依 法 办 事 有 效 监 督 原 则 ; ( 五 ) 统 筹 安 排 分 类 实 施 的 原 则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级 干 部 是 指 担 任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员, 适 用 于 聘 任 学 校 党 群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直 属 单 位 的 科 级 干 部 团 总 支 书 记 等 选 举 产 生 的 干 部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聘 任 为 科 级 干 部 的 团 总 支 书 记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中 财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和 后 勤 服 务 产 业 集 团 参 照 本 办 法 组 织 遴 选 考 察, 提 出 科 级 干 部 拟 聘 人 选,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同 意 后, 由 本 单 位 实 施 聘 任 三 岗 位 职 数 确 定 学 校 根 据 各 单 位 部 门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确 定 科 级 干 部 岗 位 职 数, 具 体 标 准 是 : 内 设 机 构 人 数 在 5 人 以 下 的, 科 级 干 部 岗 位 职 数 1 人 ; 内 设 机 构 121

128 人 数 在 5 人 及 以 上 的, 科 级 干 部 岗 位 职 数 不 超 过 2 人 四 聘 任 基 本 条 件 科 级 干 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具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较 高 的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认 真 实 践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能 够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解 决 学 校 与 本 单 位 部 门 改 革 发 展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忠 于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熟 悉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遵 纪 守 法 ( 二 ) 具 有 全 局 观 念, 能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决 定, 在 工 作 中 不 断 创 新 善 于 总 结, 具 有 一 定 的 群 众 基 础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有 做 好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工 作 勤 奋, 办 事 认 真, 努 力 学 习 相 关 理 论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专 业 技 能 作 风 朴 实, 公 正 廉 洁, 真 抓 实 干, 讲 究 工 作 方 法 ( 四 ) 熟 悉 本 职 工 作 的 范 围 任 务 特 点, 具 有 独 立 解 决 本 职 工 作 中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熟 练 掌 握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需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技 能 方 法 ; 具 有 一 定 的 公 文 写 作 业 务 研 究 及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能 独 立 撰 写 本 单 位 的 公 文 文 稿 和 相 关 论 文 ; 具 有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具 体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工 作 的 能 力 ( 五 )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承 担 繁 重 的 工 作 任 务 五 任 职 资 格 聘 任 科 级 干 部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 一 ) 科 级 干 部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二 ) 聘 任 为 科 级 副 职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者, 一 般 应 毕 业 后 工 作 满 4 年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者, 一 般 应 毕 业 后 工 作 满 2 年 ;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者, 一 般 应 毕 业 后 工 作 满 1 年 ( 三 ) 聘 任 为 科 级 正 职 的, 一 般 应 在 副 科 级 ( 含 副 科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 岗 位 122

129 上 任 职 满 3 年 ; 或 已 聘 任 为 正 科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 四 ) 工 作 后 取 得 更 高 层 次 学 历 的 人 员, 可 以 按 照 原 学 历 或 新 取 得 学 历 起 计 算 任 职 资 格 年 限 ( 五 ) 新 来 校 人 员 实 行 1 年 的 聘 任 考 核 期, 期 满 后 实 施 聘 任 有 任 职 经 历 的 人 员, 期 间 保 留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关 待 遇 ( 六 ) 任 职 年 龄 一 般 应 满 一 个 聘 期 因 工 作 需 要 聘 任 的 人 员 任 职 年 龄 可 适 当 放 宽 注 重 对 年 轻 干 部 的 培 养 选 拔 和 使 用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的 年 轻 干 部 或 者 因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的, 可 以 破 格 提 拔 破 格 提 拔 者 应 当 具 有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业 绩 突 出, 群 众 特 别 认 可 科 级 干 部 因 年 龄 原 因 不 再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为 相 应 科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六 聘 任 权 限 ( 一 ) 各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的 科 级 干 部,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校 发 号 ) 有 关 精 神, 由 本 单 位 按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数 和 聘 任 条 件 组 织 遴 选 考 察, 提 出 拟 聘 人 选,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同 意 后, 由 本 单 位 实 施 聘 任 ( 二 ) 党 群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直 属 单 位, 由 各 单 位 部 门 按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数 聘 任 条 件 和 程 序,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建 议 名 单, 经 人 事 处 组 织 考 察,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后, 由 学 校 实 施 聘 任 七 聘 任 方 式 及 聘 任 程 序 党 群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和 直 属 单 位 进 行 科 级 干 部 换 届 时 或 科 级 干 部 职 位 出 现 空 缺 时, 一 般 采 取 竞 聘 上 岗 方 式 ; 竞 聘 上 岗 报 名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数 少 于 或 等 于 竞 聘 上 岗 职 数, 或 者 通 过 竞 聘 上 岗 未 产 生 人 选 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采 取 选 聘 选 任 等 方 式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123

130 竞 聘 上 岗 是 指 在 学 校 内 部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聘 任 科 级 干 部 的 方 式, 一 般 应 当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 一 ) 公 布 文 件 学 校 下 发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有 关 文 件, 公 布 科 级 干 部 岗 位 职 数 和 任 职 条 件 ( 二 ) 成 立 考 核 聘 任 小 组 各 单 位 部 门 成 立 考 核 聘 任 小 组, 并 将 考 核 聘 任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报 送 人 事 处 备 案 ( 三 ) 报 名 和 推 荐 符 合 学 校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暂 行 办 法 中 任 职 条 件 和 任 职 资 格 以 及 竞 聘 职 位 要 求 的 人 员, 均 可 填 写 科 级 干 部 报 名 意 愿 表, 并 向 应 聘 单 位 部 门 考 核 聘 任 小 组 提 交 各 单 位 部 门 也 可 通 过 基 层 党 组 织 推 荐 他 人 推 荐 的 方 式 向 相 应 单 位 部 门 考 核 聘 任 小 组 推 荐 科 级 干 部 人 选, 并 填 写 科 级 干 部 推 荐 表 基 层 党 组 织 推 荐 和 他 人 推 荐 均 须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 四 ) 资 格 审 查 各 单 位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和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对 自 荐 报 名 基 层 党 组 织 推 荐 和 他 人 推 荐 的 人 员 进 行 初 步 资 格 审 查, 并 将 资 格 审 查 初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名 单 汇 总, 报 人 事 处 复 核 人 事 处 进 行 资 格 复 核 后, 将 结 果 反 馈 至 各 单 位 ( 五 ) 组 织 竞 聘 会 与 民 主 推 荐 各 单 位 部 门 根 据 人 事 处 资 格 审 查 复 核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组 织 竞 聘 会 与 民 主 推 荐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参 加 竞 聘 会 和 民 主 推 荐 的 人 员 应 包 括 : 本 单 位 考 核 聘 任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及 相 关 人 员 或 本 单 位 全 体 人 员 其 他 单 位 部 门 应 组 织 本 单 位 全 体 人 员 参 加 竞 聘 会 和 民 主 推 荐 应 聘 人 员 一 般 应 在 竞 聘 会 上 进 行 陈 述 出 现 一 个 岗 位 有 两 人 以 上 竞 聘 时, 应 聘 人 员 须 在 竞 聘 会 上 进 行 公 开 陈 述 和 答 辩, 由 参 会 人 员 投 票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 六 ) 确 定 考 察 人 选 和 组 织 考 察 各 单 位 部 门 考 核 聘 任 小 组 根 据 应 聘 人 员 自 身 条 件 工 作 表 现 和 业 绩 竞 聘 会 和 民 主 推 荐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酝 酿 教 124

131 学 科 研 单 位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并 自 行 组 织 考 察 工 作 其 他 单 位 部 门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建 议 名 单 报 人 事 处 经 人 事 处 集 体 研 究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名 单 报 学 校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并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考 察 工 作 考 察 工 作 依 据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对 考 察 对 象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情 况 及 其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与 竞 聘 职 位 的 适 应 程 度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注 重 考 察 工 作 实 绩 和 群 众 公 认 程 度 实 行 考 察 预 告 制 考 察 小 组 应 将 考 察 对 象 的 简 要 情 况 考 察 时 间 考 察 组 联 系 方 式 等, 向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和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预 告 ( 七 ) 讨 论 决 定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根 据 考 察 情 况, 提 出 拟 聘 人 选 报 学 校 审 核 其 他 单 位 和 部 门 由 人 事 处 根 据 考 察 情 况 提 出 拟 聘 人 选,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 八 ) 公 示 和 聘 任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对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任 职 前 公 示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公 示 结 果 不 影 响 干 部 任 用 的, 分 别 由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和 学 校 实 施 聘 任,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八 聘 期 及 待 遇 科 级 干 部 实 行 聘 期 制, 每 届 聘 期 一 般 为 3 年 聘 期 内, 学 校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干 部 考 核 情 况 对 干 部 进 行 调 整 受 聘 任 的 科 级 干 部, 应 实 行 聘 期 目 标 责 任 管 理, 其 待 遇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九 免 职 聘 期 未 满, 科 级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一 般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 ( 一 ) 达 到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的 ; ( 二 ) 因 身 体 健 康 或 其 他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1 年 及 以 上 的 ; ( 三 ) 在 国 内 外 脱 产 学 习 进 修 时 间 1 年 及 以 上 的 ; ( 四 )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在 政 治 上 经 济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失 者 ; 125

132 ( 五 ) 道 德 品 质 与 生 活 作 风 败 坏, 不 宜 再 任 现 职 者 ; ( 六 ) 学 术 上 弄 虚 作 假, 学 术 道 德 败 坏,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 ( 七 ) 因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学 校 认 定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的 十 管 理 和 监 督 学 校 授 权 各 单 位 部 门 领 导 对 本 单 位 科 级 干 部 进 行 管 理 考 核 和 监 督 干 部 聘 任 后, 要 制 定 目 标 责 任 制, 加 强 岗 位 职 责 考 核 对 不 胜 任 所 聘 职 务 工 作 表 现 较 差 或 出 现 较 大 工 作 失 误 的, 各 单 位 部 门 可 在 聘 期 内 提 出 解 聘 意 见, 报 学 校 审 批 人 事 处 应 加 强 对 全 校 科 级 干 部 的 管 理 考 核 和 监 督,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对 科 级 干 部 调 整 的 意 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十 一 附 则 ( 一 )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暂 行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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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128

135 建 成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3 月 1 日 ) 为 保 证 建 成 助 学 金 的 合 理 发 放 和 使 用, 依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 下 称 基 金 会 ) 与 姜 建 成 签 订 的 捐 赠 协 议,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助 学 金 总 额 本 助 学 金 自 2013 年 开 始 启 动,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0 万 元 二 助 学 金 的 使 用 方 式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与 捐 赠 者 共 同 选 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2012 级 本 科 学 生 5 名, 每 人 每 年 资 助 金 额 1 万 元, 连 续 资 助 4 年 每 年 受 助 学 生 根 据 评 审 条 件 具 体 确 定 三 申 请 助 学 金 的 条 件 凡 我 校 2012 级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请 : ( 一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助 人 ( 二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刻 苦, 各 门 必 修 限 选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三 ) 上 学 年 参 加 各 项 志 愿 者 活 动 累 计 15 小 时 ( 含 ) 以 上 ( 大 一 学 生 按 上 学 期 累 计 7.5 小 时 计 算 ) ( 四 ) 本 人 承 诺 将 助 学 金 只 用 于 正 常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支 出, 不 奢 侈 浪 费, 也 不 用 于 任 何 不 正 当 的 用 途 四 评 审 的 程 序 和 受 助 学 生 的 确 定 129

136 ( 一 ) 申 请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评 审 表, 汇 报 其 在 上 一 学 年 的 品 德 学 业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并 表 明 接 受 或 继 续 接 受 资 助 的 意 愿 ( 二 ) 申 请 学 生 所 在 的 学 院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经 学 院 初 审 合 格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学 院 将 评 审 表 (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 报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 三 )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组 织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并 按 照 评 审 指 标 200% 的 比 例 确 定 候 选 受 助 学 生 ( 四 )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安 排 捐 赠 人 对 候 选 受 助 学 生 进 行 差 额 面 试, 由 捐 赠 人 确 定 拟 受 助 学 生 名 单 ( 五 )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将 拟 受 助 学 生 名 单 报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经 该 委 员 会 审 批 通 过 并 向 全 校 公 示 1 周 后, 发 布 评 审 结 果 公 告 ( 六 ) 经 上 述 评 审 后, 如 有 任 何 受 助 学 生 自 愿 不 再 接 受 资 助, 或 者 次 年 未 通 过 上 述 评 审, 则 按 照 本 条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确 定 同 样 数 目 的 其 他 受 助 学 生 ( 七 )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应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将 助 学 金 发 放 给 受 助 学 生 五 评 审 时 间 与 管 理 ( 一 ) 评 审 时 间 在 2013 年 2016 年 期 间,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每 年 上 半 年 组 织 本 助 学 金 的 评 审 具 体 评 审 事 宜 以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评 审 公 告 为 准 ( 二 ) 本 助 学 金 由 基 金 会 负 责 管 理 ( 三 )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并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130

137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院 两 级 校 友 和 基 金 工 作 管 理 体 制 实 施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3 月 20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校 全 员 育 人 全 过 程 育 人 和 全 社 会 育 人 工 作 的 开 展, 充 分 调 动 并 发 挥 校 友 在 学 生 成 长 引 领 创 业 实 习 优 质 就 业 和 捐 资 助 学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单 位 指 学 校 各 学 院 和 研 究 院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由 学 校 分 管 校 领 导 牵 头, 校 友 总 会 教 育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协 调, 各 单 位 指 派 一 名 院 级 领 导 参 加, 建 立 我 校 两 级 校 友 工 作 和 基 金 工 作 组 织 体 系, 推 动 学 校 校 友 工 作 和 基 金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四 条 学 校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校 友 工 作 和 基 金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专 题 研 究 部 署 校 友 工 作 和 基 金 工 作, 各 单 位 应 在 每 年 年 末 向 学 校 分 管 校 领 导 汇 报 本 年 度 校 友 工 作 和 基 金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定 期 开 展 经 验 交 流 第 三 章 职 责 分 工 第 五 条 校 友 工 作 ( 一 ) 校 友 总 会 职 责 1. 负 责 编 制 学 校 校 友 工 作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建 立 校 友 工 作 网 络 和 校 友 工 作 制 度 2. 负 责 中 财 校 友 会 刊 的 编 印 和 对 外 宣 传 交 流 工 作 3. 负 责 校 友 网 站 和 信 息 交 流 平 台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建 立 和 维 护 校 友 信 息 数 据 131

138 库 4. 定 期 走 访 各 地 校 友 会, 及 时 通 报 学 校 的 最 新 动 态 和 取 得 的 成 绩, 加 强 交 流, 增 进 校 友 对 母 校 的 情 感 加 强 对 各 地 校 友 会 工 作 的 协 调 指 导 并 督 促 其 按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 加 强 对 各 单 位 校 友 工 作 的 指 导,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协 调 各 单 位 将 校 友 工 作 与 全 员 育 人 全 社 会 育 人 工 作 相 结 合 5. 负 责 与 各 地 校 友 保 持 联 系, 做 好 校 友 与 母 校 间 的 联 系 和 交 流 工 作, 协 调 校 内 有 关 单 位 做 好 校 友 回 访 母 校 工 作 6. 充 分 发 挥 校 友 和 校 友 会 的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促 进 校 友 及 其 企 业 与 学 校 在 产 学 研 及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二 ) 各 单 位 职 责 1. 制 定 本 单 位 校 友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认 真 落 实 学 校 和 校 友 总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安 排, 积 极 参 加 校 友 总 会 组 织 的 各 类 校 友 活 动, 共 同 做 好 校 友 工 作 2.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完 善 北 京 校 友 会 各 专 业 分 会, 以 此 为 平 台, 吸 引 并 组 织 北 京 校 友 围 绕 学 校 学 院 的 发 展 在 校 生 的 成 长 与 成 才 和 校 友 间 的 互 帮 互 助 开 展 活 动, 推 动 属 地 校 友 间 和 校 友 与 母 校 间 的 良 性 互 动, 实 现 互 利 双 赢, 共 同 发 展 3. 收 集 整 理 更 新 本 院 校 友 信 息 资 料,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校 友 数 据 库, 做 好 本 单 位 杰 出 校 友 的 宣 传 工 作 4.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本 单 位 校 友 返 校 联 谊 活 动, 及 时 搜 集 整 理 活 动 资 料 图 片 宣 传 报 道 等 材 料 报 校 友 总 会 秘 书 处 ; 每 年 至 少 举 办 4 次 ( 含 ) 各 类 校 友 讲 座, 丰 富 学 校 校 友 讲 坛 活 动 内 容 5. 开 展 校 友 建 言 献 策 活 动, 听 取 校 友 对 学 校 学 院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6. 建 立 就 业 联 动 机 制, 广 泛 联 系 各 行 各 业 校 友, 将 校 友 联 络 工 作 与 毕 业 生 就 业 市 场 拓 展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促 进 我 校 毕 业 生 顺 利 就 业 ; 聘 任 各 专 业 优 秀 校 友 132

139 为 校 外 导 师, 做 好 在 校 生 的 成 长 引 领 专 业 学 习 和 就 业 辅 导 等 校 外 指 导 工 作 7. 做 好 毕 业 季 新 校 友 接 收 工 作 和 毕 业 生 的 跟 踪 联 络 工 作 ;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校 友 事 业 进 展 情 况, 搭 建 校 友 互 助 平 台, 积 极 开 展 切 实 有 效 的 帮 扶 活 动, 促 进 校 友 成 长 进 步 和 发 展 第 六 条 基 金 工 作 ( 一 ) 教 育 基 金 会 职 责 1. 制 定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工 作 计 划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2. 策 划 宣 传 联 络 和 推 动 捐 赠 项 目 充 分 利 用 校 友 资 源 及 社 会 资 源, 加 强 学 校 与 企 业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联 系, 多 渠 道 募 集 捐 赠 资 金, 并 负 责 捐 赠 项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汇 集 捐 赠 信 息 和 材 料, 建 立 完 整 的 捐 赠 档 案 3. 提 供 社 会 捐 赠 的 法 律 法 规 协 议 文 本 办 理 程 序 等 咨 询 服 务 ; 协 调 落 实 捐 赠 协 议 中 学 校 应 享 受 的 权 利 和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审 核 办 理 学 校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的 相 关 手 续, 跟 踪 落 实 捐 赠 资 金 的 到 位 情 况 4. 统 一 协 调 和 归 口 管 理 各 单 位 的 捐 赠 资 金, 对 捐 赠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维 护 捐 赠 方 和 受 赠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5. 依 法 实 施 基 金 会 资 金 的 运 作, 在 保 证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资 金 的 保 值 增 值 6. 建 设 并 维 护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网 站 ; 负 责 基 金 会 的 印 章 财 务 文 书 档 案 等 日 常 工 作, 完 成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及 校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二 ) 各 单 位 职 责 1.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整 合 各 单 位 资 源,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捐 赠 活 动, 推 动 各 单 位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2. 策 划 开 发 符 合 我 校 实 际 有 利 于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人 才 培 养 校 园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捐 赠 项 目 3. 做 好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特 别 是 校 友 捐 赠 意 向 的 培 养 服 务 落 实 工 作, 积 极 133

140 拓 宽 社 会 捐 赠 资 金 筹 措 渠 道, 协 助 教 育 基 金 会 做 好 潜 在 捐 赠 人 的 联 络 与 关 系 维 护,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捐 赠 在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4. 整 理 汇 集 捐 赠 信 息 和 材 料, 建 立 健 全 独 立 专 门 的 捐 赠 档 案 第 四 章 工 作 机 制 第 七 条 校 友 总 会 对 各 单 位 校 友 工 作 实 施 协 调 和 指 导, 并 督 促 其 按 章 程 有 序 开 展 校 友 工 作, 建 立 校 友 工 作 联 动 机 制 第 八 条 教 育 基 金 会 负 责 对 全 校 基 金 筹 资 工 作 提 出 指 导 性 的 工 作 思 路,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指 导 和 协 助 各 单 位 开 展 基 金 工 作 第 九 条 为 保 证 校 友 工 作 和 基 金 工 作 的 有 序 规 范 进 行, 各 单 位 在 成 立 院 级 校 友 组 织 或 者 开 展 院 级 校 友 活 动 时, 应 及 时 报 备 校 友 总 会 秘 书 处 ; 各 单 位 开 发 新 的 捐 赠 项 目 或 收 到 捐 赠 意 向 时 应 及 时 与 教 育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调 第 十 条 校 友 总 会 设 立 校 友 工 作 奖 励 基 金, 制 定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友 工 作 奖 励 办 法, 奖 励 为 校 友 工 作 做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单 位 及 个 人 第 十 一 条 教 育 基 金 会 设 立 基 金 工 作 奖 励 基 金, 制 定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社 会 捐 赠 筹 资 奖 励 办 法, 奖 励 为 基 金 工 作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单 位 及 个 人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在 校 友 基 金 工 作 中 的 表 现, 将 作 为 评 选 全 员 育 人 先 进 单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和 条 件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友 总 会 教 育 基 金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134

14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涌 金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涌 金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涌 金 奖 励 基 金 为 留 本 基 金,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收 益 作 为 奖 励 基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3%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奖 助 学 类 1. 涌 金 优 秀 新 生 奖 : 每 年 奖 励 若 干 人, 每 人 奖 金 元 被 我 校 录 取 的 文 理 科 高 考 总 分 ( 含 政 策 性 加 分 ) 列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前 5( 含 ) 名 的 本 科 优 秀 新 生 ( 须 出 具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 均 可 申 报 2. 涌 金 本 科 生 特 等 奖 : 每 年 奖 励 4 人, 每 人 奖 金 元, 奖 金 总 额 6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2-4 年 级 本 科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名 列 班 级 第 一, 且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名 列 班 级 第 一 ; (2) 积 极 参 与 班 级 建 设, 参 与 班 级 院 系 和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观 念 和 良 好 的 团 队 合 作 意 识 ; 同 等 条 件 下,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优 先 评 选 : 在 上 学 年 主 持 或 参 加 各 级 科 研 课 题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并 取 得 一 定 的 研 究 和 实 践 成 果 ; 或 在 上 学 年 参 与 校 园 及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在 学 校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中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 或 在 上 学 年 积 极 为 学 校 135

142 发 展 建 设 出 谋 划 策, 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议 并 被 采 纳 ; 或 在 上 学 年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获 得 一 定 成 绩 和 奖 项 3. 涌 金 研 究 生 特 等 奖 :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2-3 年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认 真 参 与 课 堂 学 习, 系 统 阅 读 专 业 经 典 书 籍,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上 学 年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必 修 课 成 绩 优 秀 率 ( 成 绩 85 分 ) 达 70% 以 上 ; (2) 具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和 勇 于 创 新 的 科 学 精 神,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独 立 思 考,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科 研 成 果 显 著 在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间, 在 全 国 性 或 国 际 性 学 术 刊 物 上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其 中, 硕 士 生 A 类 及 以 上 1 篇 或 B 类 2 篇 或 公 开 发 表 3 篇 ( 含 ) 以 上 ; 博 士 生 A 类 及 以 上 2 篇 或 B 类 4 篇 或 公 开 发 表 6 篇 ( 含 ) 以 上 ; 或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全 国 性 国 际 性 学 术 会 议 获 得 二 等 ( 含 ) 奖 以 上 奖 励 ( 被 SSCI SCI EI A&HCI ISTP 和 ISSHP 收 录 者 优 先 ); (3)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或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身 心 健 康, 乐 观 向 上,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团 结 协 作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 (4)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实 践 和 公 益 活 动, 能 够 做 到 专 业 与 社 会 相 结 合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自 觉 服 务 社 会 4. 涌 金 本 科 生 学 习 优 秀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 含 一 年 级 学 生 1 名 ),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5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 (2)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二 至 四 年 级 上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和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136

143 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名 列 班 级 第 一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在 85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3) 一 年 级 学 生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二 至 四 年 级 学 生 上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和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名 列 班 级 第 一 同 等 条 件 下, 上 学 年 在 校 内 外 各 类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 或 发 表 了 具 有 一 定 理 论 意 义 或 实 践 价 值 的 调 查 报 告 ( 文 字 在 1000 字 以 上 ); 或 在 课 外 学 术 论 文 与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活 动 中 获 奖 者 优 先 评 选 5. 涌 金 学 术 科 研 团 队 奖 : 每 年 奖 励 团 队 10 支, 每 支 团 队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5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3 人 ( 含 ) 以 上 组 成 的 学 术 科 研 团 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 以 个 人 学 术 成 果 或 部 分 队 员 的 成 果 临 时 组 成 的 团 队 不 具 备 申 报 资 格 ): (1) 上 学 年 在 核 心 期 刊 或 国 家 级 报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署 名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xx 团 队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撰 写 了 具 有 一 定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践 价 值 的 调 查 报 告 ( 不 少 于 5000 字 ); (2) 上 学 年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xx 团 队 署 名 参 加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课 题 党 建 课 题 团 建 课 题 等 校 级 ( 含 ) 以 上 各 类 学 术 科 研 项 目, 结 项 并 获 二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励 ; (3) 上 学 年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xx 团 队 署 名 参 加 北 京 市 和 全 国 挑 战 杯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和 创 业 方 案 设 计 大 赛 等 校 级 以 上 学 术 科 研 比 赛, 并 获 三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励 6. 涌 金 研 究 生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17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5.1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2-3 年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上 学 年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必 修 课 成 绩 优 秀 率 ( 成 绩 85 分 ) 达 到 70% 以 上 ; 137

144 (2) 在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间, 在 全 国 性 或 国 际 性 学 术 刊 物 上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其 中, 硕 士 生 3 篇 ( 含 ) 以 上, 博 士 生 6 篇 ( 含 ) 以 上 ; 或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全 国 性 国 际 性 学 术 会 议 获 得 二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励 ( 被 SSCI SCI EI A&HCI ISTP 和 ISSHP 收 录 者 优 先 ); 或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完 成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1 项 ( 含 ) 以 上 7. 涌 金 本 科 生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2-4 年 级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必 修 限 选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 (1) 上 学 年 在 校 级 ( 含 ) 以 上 公 开 刊 物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2 篇 ( 含 ) 以 上, 或 有 一 定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践 价 值 的 调 查 报 告 ( 不 少 于 3000 字 ); (2) 上 学 年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本 科 生 科 研 创 新 课 题 党 建 课 题 团 建 课 题 等 校 级 ( 含 ) 以 上 各 类 学 术 科 研 项 目, 并 已 结 项 ( 新 闻 报 道 类 不 列 入 学 术 成 果 ); (3) 上 学 年 研 发 了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产 品 发 明 设 计, 并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授 权 或 相 关 机 构 认 证 ( 集 体 成 果 按 第 一 完 成 人 申 报 ) 同 等 条 件 下, 上 学 年 获 得 本 科 生 学 术 科 研 十 杰 本 科 生 学 术 科 研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 或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北 京 市 和 全 国 挑 战 杯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和 创 业 方 案 设 计 大 赛 获 奖 者 优 先 评 选 8. 涌 金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 每 年 奖 励 20 人 ( 含 一 年 级 本 科 生 1 名 ),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0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2-4 年 级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列 班 级 前 5 名 ( 含 ); (2)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138

145 第 一 学 期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5 分 ( 含 ) 以 上, 且 选 修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3) 担 任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和 社 团 学 生 干 部 累 计 1 年 ( 含 ) 以 上 ; 一 年 级 新 生 入 学 后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累 计 半 年 ; (4) 在 工 作 中 能 充 分 调 动 同 学 的 积 极 性, 并 能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地 带 领 和 引 导 广 大 同 学 全 面 成 才 ; (5) 善 于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较 好 地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善 于 总 结 经 验, 有 良 好 的 协 作 精 神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能 结 合 组 织 要 求 和 广 大 同 学 的 意 见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任 务, 有 创 新 精 神, 积 极 探 索 服 务 同 学 成 长 的 新 思 路 新 方 法 ; (6) 工 作 作 风 严 谨 求 实, 在 同 学 中 具 有 较 高 威 信, 充 分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和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能 以 服 务 同 学 为 中 心, 真 正 当 好 同 学 的 排 头 兵 同 等 条 件 下, 上 学 年 获 得 市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十 佳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优 秀 团 支 部 书 记 校 级 优 秀 社 团 负 责 人 奖 ; 或 上 学 年 组 织 的 各 种 学 生 活 动 取 得 较 好 效 果 并 获 得 相 关 奖 项 者, 优 先 评 选 9. 涌 金 助 学 金 : 每 年 奖 励 100 人, 每 人 资 助 2000 元, 奖 金 总 额 20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自 筹 经 费 硕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心 态 乐 观, 积 极 向 上,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助 人 ;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80 分 ( 含 ) 以 上 ;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参 加 学 校 或 学 院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139

146 和 学 术 活 动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者 优 先 评 选 ( 二 ) 奖 教 类 1. 涌 金 优 秀 教 学 奖 : 每 年 奖 励 2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0 万 元 本 校 在 编 在 岗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满 2 年 ( 含 ) 以 上 的 教 师 ( 包 括 外 籍 教 师 ), 经 本 单 位 或 部 门 推 荐,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满 足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的 规 定, 且 近 两 学 年 连 续 超 额 完 成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 指 学 年 授 课 工 作 量 )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 (2) 近 两 学 年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成 绩 连 续 达 到 优 秀 ; (3) 努 力 从 事 主 讲 课 程 的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自 觉 指 导 和 帮 助 中 青 年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授 课 水 平, 重 视 助 教 队 伍 建 设, 对 形 成 合 理 的 教 学 梯 队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同 等 条 件 下, 作 为 主 持 人 上 学 年 主 持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题 1 项 ; 或 上 学 年 取 得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的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1 项 ; 或 上 学 年 主 编 国 家 级 教 材 1 本 者 优 先 评 选 2. 涌 金 教 师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2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0 万 元 本 校 在 编 在 岗 从 事 学 术 科 研 工 作 满 3 年 ( 含 ) 以 上 的 教 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近 三 学 年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且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和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学 术 精 品 成 果 10 项 ( 含 ) 以 上 成 果 形 式 以 论 文 和 著 作 (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由 第 一 作 者 申 报 ) 为 主 其 中, 学 术 论 文 必 须 是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A 类 ( 含 )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1 篇 ( 含 ) 以 上 ; 或 者 被 国 际 三 大 检 索 机 构 SCI SSCI EI( 不 含 Page One) 收 录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 注 : 学 术 刊 物 级 别 分 类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的 规 定 执 行 ); 或 研 究 报 告 受 到 省 部 级 领 导 批 示 或 被 采 纳, 并 取 得 明 显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 140

147 (2) 近 三 学 年 独 立 完 成 或 作 为 第 一 主 持 人 承 担 国 家 和 省 部 级 以 上 项 目 ( 包 括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教 育 部 规 划 项 目 < 包 括 重 大 重 点 和 一 般 > 北 京 市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北 京 市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 任 意 1 项 ; (3) 近 三 年 获 得 省 部 级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项 3. 涌 金 优 秀 管 理 服 务 奖 : 每 年 奖 励 2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0 万 元 本 校 在 编 受 聘 于 非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 含 双 肩 挑 ) 工 作 满 3 年 ( 含 )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经 本 单 位 或 部 门 推 荐,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认 真 钻 研 本 职 工 作, 主 动 当 好 领 导 的 参 谋 助 手, 管 理 工 作 或 服 务 工 作 有 思 路 有 创 新 有 成 效, 并 经 实 践 证 明 管 理 或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有 较 大 提 高 ; 或 对 学 校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做 出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贡 献 ; 或 在 学 校 某 一 重 大 活 动 中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 (2) 工 作 计 划 性 强, 扎 实 深 入, 与 相 关 单 位 密 切 配 合, 工 作 协 调 性 强 ; 热 心 为 基 层 和 师 生 服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并 受 到 师 生 好 评 ; (3) 近 两 年 在 校 内 外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工 作 成 果 论 文 或 调 研 报 告 ; 或 起 草 规 划 性 文 件 规 章 制 度 调 研 报 告 学 校 全 局 性 或 某 一 方 面 的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等 文 件 材 料, 并 由 学 校 正 式 发 文 或 以 其 它 形 式 被 学 校 采 用 同 等 条 件 下, 在 教 学 评 估 人 才 强 校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者 优 先 评 选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涌 金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41

14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成 心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成 心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成 心 奖 励 基 金 为 留 本 基 金,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收 益 作 为 奖 励 基 金 来 源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奖 助 学 类 1. 成 心 优 秀 新 生 奖 : 每 年 奖 励 5 人, 每 人 奖 金 元, 奖 金 总 额 5 万 元 被 我 校 录 取 文 理 科 高 考 总 分 ( 含 政 策 性 加 分 ) 列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前 5 名 ( 含 ) 的 本 科 优 秀 新 生 ( 须 出 具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 均 可 申 报 2. 成 心 本 科 生 特 等 奖 : 每 年 奖 励 6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2-4 年 级 本 科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名 列 班 级 第 一,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名 列 班 级 第 一 ; (2) 积 极 参 与 班 级 建 设, 参 与 班 级 院 系 和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观 念 和 良 好 的 团 队 合 作 意 识 同 等 条 件 下, 上 学 年 主 持 或 参 加 各 级 科 研 课 题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并 取 得 一 定 的 研 究 成 果 和 实 践 成 果 ; 或 关 注 和 参 与 校 园 及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上 学 年 在 学 校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中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 或 积 极 为 学 校 发 展 建 设 出 谋 划 策, 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议 并 被 采 纳 ; 或 上 学 年 积 极 参 加 各 级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并 获 得 一 定 成 绩 和 奖 142

149 项 者 优 先 评 选 3. 成 心 研 究 生 特 等 奖 : 每 年 奖 励 4 人 (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各 2 人 ),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2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2-3 年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认 真 参 与 课 堂 学 习, 系 统 阅 读 专 业 经 典 书 籍,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上 学 年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必 修 课 成 绩 优 秀 率 ( 成 绩 85 分 ) 达 70% 以 上 ; (2) 具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和 勇 于 创 新 的 科 学 精 神,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独 立 思 考,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科 研 成 果 显 著 在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间, 在 全 国 性 或 国 际 性 学 术 刊 物 上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其 中, 硕 士 生 A 类 及 以 上 1 篇, 或 B 类 2 篇, 或 公 开 发 表 3 篇 ( 含 ) 以 上 ; 博 士 生 A 类 及 以 上 2 篇, 或 B 类 4 篇, 或 公 开 发 表 6 篇 ( 含 ) 以 上 ; 或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全 国 性 国 际 性 学 术 会 议 获 得 二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励 ( 被 SSCI SCI EI A&HCI ISTP 和 ISSHP 收 录 者 优 先 ) (3)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或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身 心 健 康, 乐 观 向 上,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团 结 协 作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 (4)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实 践 和 公 益 活 动, 能 够 做 到 专 业 与 社 会 相 结 合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自 觉 服 务 社 会 4. 成 心 助 学 金 : 每 年 资 助 100 人,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金 总 额 20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自 筹 经 费 硕 士 研 究 生, 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心 态 乐 观, 积 极 向 上,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助 人 ;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本 科 143

150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80 分 ( 含 ) 以 上 ;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参 加 学 校 或 学 院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和 学 术 活 动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者 优 先 评 选 ( 二 ) 奖 教 类 1. 成 心 优 秀 教 学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5 万 元 本 校 在 编 在 岗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满 2 年 ( 含 ) 以 上 的 教 师 ( 包 括 外 籍 教 师 ), 经 本 单 位 或 部 门 推 荐,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满 足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的 规 定, 且 近 两 学 年 连 续 超 额 完 成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 指 学 年 授 课 工 作 量 )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 (2) 近 两 学 年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成 绩 连 续 达 到 优 秀 ; (3) 努 力 从 事 主 讲 课 程 的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自 觉 指 导 和 帮 助 中 青 年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授 课 水 平, 重 视 助 教 队 伍 建 设, 对 形 成 合 理 的 教 学 梯 队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同 时 条 件 下, 作 为 主 持 人 上 学 年 主 持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题 1 项 ; 或 上 学 年 取 得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的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1 项 ; 或 上 学 年 主 编 国 家 级 教 材 1 本 者 优 先 评 选 2. 成 心 优 秀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5 万 元 本 校 在 编 在 岗 从 事 学 术 科 研 工 作 满 3 年 ( 含 ) 以 上 的 教 师,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近 三 学 年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且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和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学 术 精 品 成 果 10 项 ( 含 ) 以 上 成 果 形 式 以 论 文 和 著 作 (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由 第 一 作 者 申 报 ) 为 主 其 中, 学 术 论 文 必 须 是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144

151 者 在 A 类 ( 含 )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1 篇 ( 含 ) 以 上 ; 或 者 被 国 际 三 大 检 索 机 构 SCI SSCI EI( 不 含 PageOne) 收 录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 注 : 学 术 刊 物 级 别 分 类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的 规 定 执 行 ); 或 研 究 报 告 受 到 省 部 级 领 导 批 示 或 被 采 纳, 并 取 得 明 显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 (2) 近 三 学 年 独 立 完 成 或 作 为 第 一 主 持 人 承 担 国 家 和 省 部 级 以 上 项 目 ( 包 括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教 育 部 规 划 项 目 < 包 括 重 大 重 点 和 一 般 > 北 京 市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北 京 市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 任 意 1 项 ; (3) 近 三 年 获 得 省 部 级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项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成 心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45

152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鸿 基 世 业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鸿 基 世 业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鸿 基 世 业 奖 励 基 金 为 留 本 基 金,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收 益 作 为 奖 励 基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学 校 奖 1. 奖 学 类 (1) 鸿 基 世 业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5 万 元 在 校 全 日 制 2-4 年 级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品 德 优 秀, 尊 敬 师 长, 为 人 正 派, 文 明 礼 貌,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性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 3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竞 赛, 身 体 素 质 较 好, 本 科 生 二 年 级 体 育 成 绩 均 达 到 C( 含 ) 以 上 ; 4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在 75( 含 ) 分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列 班 级 前 5 名 ( 含 ); 5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80 分 146

153 ( 含 ) 以 上 选 修 课 成 绩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且 在 省 部 级 以 上 正 式 期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 6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2)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社 团 奖 : 每 年 奖 励 2 个, 每 个 社 团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 万 元 在 校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登 记 注 册 并 开 展 活 动 满 一 年 的 学 生 社 团, 经 团 委 认 可,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社 团 组 织 体 系 和 活 动 机 制 完 备, 且 上 学 年 无 违 反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管 理 条 例 的 行 为 ; 2 有 指 导 教 师 并 对 社 团 的 发 展 切 实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3 能 积 极 配 合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并 起 到 了 良 好 的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 4 具 有 品 牌 化 的 特 色 活 动, 对 学 校 的 品 牌 宣 传 和 发 展 具 有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 5 每 学 年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5 次 ( 含 ) 以 上 在 校 内 外 具 有 显 著 影 响 力 的 社 团 活 动 2. 奖 教 类 (1)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者 奖 : 每 年 奖 励 8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4 万 元 在 校 从 事 党 务 共 青 团 工 会 工 作 的 教 职 工, 担 任 专 兼 职 班 主 任 或 辅 导 员, 兼 职 从 事 两 课 的 教 师, 学 生 工 作 部 研 究 生 部 MBA 教 育 中 心 沙 河 校 区 等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教 职 工 及 其 他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做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教 职 工,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 2 坚 持 原 则 作 风 正 派 为 人 师 表, 能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并 敢 于 严 格 管 理 ; 3 刻 苦 钻 研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积 极 探 索 工 作 规 律,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 147

154 4 任 课 教 师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积 极 探 索 教 学 内 容 及 教 学 方 式 的 改 革, 圆 满 完 成 每 学 年 的 工 作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校 级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考 评 80 分 以 上 ; 职 能 部 门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教 职 工, 积 极 做 好 日 常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能 采 取 形 式 多 样 的 教 育 方 法 对 师 生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并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做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教 职 工, 在 做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并 取 得 成 效 ; 从 事 学 生 工 作 的 教 师, 积 极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承 担 党 课 团 课 教 育 并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组 织 了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有 益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活 动 ; 5 近 两 年 在 校 内 外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工 作 成 果 论 文 ; 或 有 一 定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践 价 值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调 研 报 告 ; 或 在 校 级 以 上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研 讨 会 上 提 交 了 高 水 平 的 研 讨 论 文 ; 或 多 次 起 草 学 校 全 局 性 或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重 要 文 件 材 料 并 由 学 校 正 式 发 文 或 以 其 它 形 式 被 学 校 采 用 ; 6 近 两 年 度 受 聘 岗 位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2)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辅 导 员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5 万 元 在 岗 工 作 满 2 年 的 辅 导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觉 悟 ; 2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作 风 正 派 为 人 师 表, 刻 苦 钻 研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积 极 探 索 工 作 规 律,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 3 在 开 展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能 够 采 取 形 式 多 样 的 教 育 方 法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敢 于 严 格 管 理, 在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无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情 况 (3)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档 案 工 作 者 奖 : 每 年 奖 励 5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金 总 额 2.5 万 元 学 校 专 职 或 兼 职 从 事 档 案 工 作 的 教 职 工 ( 含 负 责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组 卷 等 具 体 立 卷 归 档 的 工 作 人 员 ), 经 本 单 位 或 部 门 推 荐, 或 学 校 档 案 馆 推 荐, 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48

155 1 热 爱 档 案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较 强 的 敬 业 奉 献 精 神 ; 2 从 事 专 兼 职 档 案 工 作 或 立 卷 工 作 时 间 2 年 ( 含 ) 以 上 ; 3 认 真 履 行 档 案 工 作 职 责, 在 档 案 业 务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 兼 职 档 案 员 或 立 卷 人 员 能 够 按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及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各 单 位 部 门 归 档 范 围 保 管 期 限 及 归 档 时 间 一 览 表 完 成 归 档 工 作 ; 4 专 职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近 两 年 在 校 内 外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论 文 或 调 研 报 告 ; 或 起 草 档 案 工 作 规 划 性 文 件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等 文 件 材 料, 并 由 学 校 正 式 发 文 或 以 其 它 形 式 被 学 校 采 用 ; 5 近 两 年 度 受 聘 岗 位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已 获 本 奖 项 的 人 员 隔 年 才 可 申 报 ( 二 )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设 奖 1. 奖 学 类 (1)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 每 年 奖 励 3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9 万 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在 读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在 学 校 内 担 任 校 院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在 社 会 工 作 中 认 真 负 责 肯 于 奉 献, 充 分 发 挥 模 范 作 用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3 上 学 年 学 分 积 点 不 低 于 3.0, 各 门 课 程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现 象, 且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班 级 前 30% (2) 鸿 基 世 业 学 生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3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9 万 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在 读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注 重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结 合 ; 2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B 类 以 上 刊 物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或 在 C 类 以 上 149

156 刊 物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3 篇 ( 含 ) 以 上 ; 本 科 生 在 C 类 以 上 刊 物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3)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社 会 活 动 奖 : 每 年 奖 励 4 人,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8 万 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在 读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且 在 上 学 年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活 动 文 体 竞 赛 活 动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3 上 学 年 学 分 积 点 不 低 于 3.0, 各 门 课 程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现 象, 且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班 级 前 30% (4)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班 集 体 奖 : 每 年 奖 励 班 级 1 个, 奖 金 7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7 万 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在 读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所 在 班 级,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在 班 级 工 作 中 团 结 协 作 具 有 大 局 意 识 ; 2 班 级 全 体 同 学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互 帮 互 助 文 明 健 康,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和 班 风, 且 无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和 考 试 不 通 过 现 象 ; 3 上 学 年 班 级 获 得 市 级 ( 含 ) 以 上 荣 誉 2. 奖 教 类 (1)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辅 导 员 和 班 主 任 奖 : 每 年 奖 励 1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3 万 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在 岗 工 作 满 1 年 的 辅 导 员 和 班 主 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觉 悟 ; 2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作 风 正 派 为 人 师 表, 刻 苦 钻 研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150

157 积 极 探 索 工 作 规 律,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 3 在 开 展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能 够 采 取 形 式 多 样 的 教 育 方 法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敢 于 严 格 管 理, 在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无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情 况 (2) 鸿 基 世 业 优 秀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奖 : 每 年 奖 励 3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9 万 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在 岗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觉 悟 ; 2 教 师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认 真 完 成 上 学 年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且 在 科 研 工 作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 管 理 人 员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具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认 真 钻 研 业 务 工 作 勤 奋 努 力 团 结 合 作, 在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鸿 基 世 业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51

15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理 想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理 想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理 想 奖 励 基 金 为 留 本 基 金,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收 益 作 为 奖 励 基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奖 学 类 1. 理 想 社 会 实 践 团 队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支, 每 支 获 奖 团 队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由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组 成 的 实 践 团 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1) 上 学 年 团 队 荣 获 校 级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团 队 称 号 或 获 得 全 国 大 中 专 学 生 志 愿 者 暑 期 三 下 乡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团 队 奖 项 首 都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团 队 奖 项, 或 其 他 市 级 ( 含 ) 以 上 社 会 实 践 团 体 奖 项 ; (2) 上 学 年 团 队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表 现 突 出, 实 践 活 动 得 到 实 践 地 党 团 组 织 或 相 关 部 门 的 认 可, 并 且 社 会 实 践 成 果 以 学 术 论 文 调 查 报 告 的 形 式 在 校 级 ( 含 ) 以 上 刊 物 上 发 表 ; 同 等 条 件 下, 实 践 过 程 或 实 践 成 果 得 到 相 关 媒 体 的 认 可 并 正 面 报 道 的 团 队 优 先 评 选 2. 理 想 文 体 优 胜 团 队 奖 : 每 年 奖 励 团 队 10 支, 每 个 团 队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由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组 成 的 实 践 团 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 152

159 (1) 在 全 国 或 地 方 文 艺 体 育 比 赛 中 代 表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出 赛, 并 获 得 市 级 ( 含 ) 以 上 奖 励 ; (2) 参 加 校 级 文 艺 体 育 比 赛, 并 获 得 校 级 2 次 ( 含 ) 以 上 奖 励 ; (3) 作 为 骨 干 团 队 多 次 参 加 学 校 各 种 文 艺 演 出 和 体 育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 二 ) 奖 教 类 理 想 优 秀 校 友 工 作 奖 : 每 年 奖 励 单 位 6 个, 每 个 单 位 奖 金 元, 奖 金 总 额 6 万 元 学 校 所 以 的 单 位 部 门,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积 极 联 络 校 友,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整 的 校 友 信 息 库 ; 2. 积 极 搭 建 校 友 交 流 的 平 台, 上 学 年 组 织 开 展 各 类 校 友 联 谊 活 动 2 次 ( 含 ) 以 上, 或 组 织 各 类 校 友 讲 坛 2 次 ( 含 ) 以 上 ; 3. 注 重 加 强 与 地 方 校 友 会 的 联 系 与 沟 通, 上 学 年 走 访 地 方 校 友 会 2 次 ( 含 ) 以 上 ; 4.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与 校 友 单 位 建 立 了 实 践 基 地 1 个 ( 含 ) 以 上 ; 5. 建 立 就 业 联 动 机 制, 将 校 友 联 络 工 作 与 毕 业 生 就 业 市 场 拓 展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 6. 聘 任 各 专 业 优 秀 校 友 为 校 外 导 师, 做 好 在 校 生 的 成 长 引 领 专 业 学 习 和 就 业 辅 导 等 校 外 指 导 工 作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理 想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53

160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骋 望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骋 望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发 放 和 使 用,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骋 望 奖 励 基 金 以 本 金 作 为 奖 励 基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宣 传 评 审 证 书 制 作 等 管 理 费 用 不 超 过 当 年 资 金 总 支 出 的 3%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请 条 件 ( 一 ) 学 校 奖 1. 骋 望 沙 河 园 区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 每 年 奖 励 50 人, 其 中 宿 舍 楼 楼 长 10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 层 长 4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凡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在 沙 河 校 区 园 区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 园 区 自 治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宿 舍 楼 楼 长 及 层 长 ) (2) 热 爱 祖 国,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3)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生 活 园 区 的 管 理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园 区 文 化 建 设 ; (4)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认 真 负 责, 具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和 奉 献 精 神, 能 够 发 挥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为 园 区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5) 累 计 担 任 园 区 学 生 干 部 1 年 ( 含 ) 以 上 ; (6) 学 习 勤 奋 努 力, 上 一 学 年 必 修 限 选 任 选 课 均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优 先 : 154

161 (1) 在 上 一 学 年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过 有 关 园 区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建 议 ; (2) 在 上 一 学 年 荣 获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 (3) 所 在 宿 舍 楼 楼 层 在 上 一 学 年 获 得 过 校 级 以 上 相 关 媒 体 ( 含 电 视 广 播 报 纸 杂 志 ) 的 正 面 报 道,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效 应 2. 骋 望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凡 在 校 全 日 制 硕 士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第 一 学 期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5 分 ( 含 ) 以 上, 且 选 修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2) 担 任 学 校 和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干 部 班 级 和 社 团 学 生 干 部 累 计 1 年 ( 含 ) 以 上 ; 一 年 级 新 生 入 学 后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累 计 半 年 ; (3)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作 风 正 派, 坚 持 原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协 作 精 神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能 够 在 各 项 工 作 或 活 动 中 发 挥 骨 干 模 范 作 用 和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 (4)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能 以 服 务 同 学 为 中 心, 组 织 和 团 结 广 大 同 学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各 项 校 园 学 术 文 体 活 动, 且 活 动 效 果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3. 骋 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实 践 优 秀 奖 : 每 年 奖 励 50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5 万 元 凡 在 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思 想 品 德 优 秀, 能 够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和 学 术 道 德,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2) 在 课 程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优 秀 或 积 极 参 加 实 践 基 地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在 实 践 活 动 中 体 现 出 一 定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应 用 能 力 ; (3)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公 开 发 表 实 践 论 文, 或 以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撰 写 行 业 分 析 报 告 案 例 分 析 或 调 研 报 告 1 篇 ( 含 ) 以 上 ; (4) 上 学 年 ( 大 学 一 年 级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成 绩 均 在 80 分 以 上 ; 同 等 条 件 下, 顺 利 通 过 本 学 科 相 关 行 业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考 试 者 优 先 评 选 155

162 4. 骋 望 研 究 生 优 秀 创 新 团 队 奖 : 每 年 奖 励 20 支 团 队, 每 支 团 队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6 万 元 凡 在 校 全 日 制 硕 士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3 人 ( 含 3 人, 鼓 励 跨 专 业 ) 以 上 组 成 的 学 术 科 研 团 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上 学 年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xx 团 队 名 义, 参 加 全 国 或 北 京 市 研 究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挑 战 杯 论 文 大 赛 创 业 方 案 设 计 大 赛 等 市 级 以 上 学 术 文 化 比 赛, 并 获 三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励 ; (2) 上 学 年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xx 团 队 名 义, 主 办 或 承 办 全 国 北 京 市 或 校 级 以 上 研 究 生 大 型 学 术 文 化 活 动, 在 校 内 外 广 受 赞 誉, 影 响 显 著 ; 以 个 人 学 术 成 果 或 部 分 队 员 的 成 果 临 时 组 成 的 团 队 不 具 备 申 报 资 格 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骋 望 助 学 金 : 每 年 的 具 体 资 助 额 度 根 据 资 助 人 员 数 量 而 定, 资 助 总 额 为 60 万 元 资 助 对 象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大 学 本 科 一 年 级 新 生, 经 学 生 处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者, 获 得 学 生 处 减 免 学 费 的 新 生 除 外 ( 三 ) 金 融 学 院 奖 1. 骋 望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奖 : 每 年 奖 励 6 人 ( 本 科 生 4 人 研 究 生 2 人 ),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8 万 元 凡 金 融 学 院 在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品 德 优 秀, 尊 敬 师 长, 为 人 正 派, 文 明 礼 貌,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性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 (2)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和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均 为 班 级 前 10 名 ; (3)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2. 骋 望 学 习 优 秀 奖 : 每 年 奖 励 6 人 ( 本 科 生 4 人 研 究 生 2 人 ),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2 万 元 凡 金 融 学 院 在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 (2)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到 4.0 以 上, 班 级 排 名 列 班 级 前 5 名, 且 各 科 156

163 成 绩 均 在 80 分 (B, 含 ) 以 上 3. 骋 望 学 习 进 步 奖 : 每 年 奖 励 8 人 ( 本 科 生 6 人 研 究 生 2 人 ),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8 万 元 凡 金 融 学 院 在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且 无 重 大 违 纪 记 录 ; (2)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班 级 排 名 前 进 幅 度 需 超 过 10 名 4. 骋 望 优 秀 论 文 奖 : 每 年 奖 励 5 人 ( 本 科 生 3 人 研 究 生 2 人 ),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 万 元 凡 金 融 学 院 在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毕 业 论 文, 均 可 申 报 5. 骋 望 学 术 交 流 奖 : 每 年 奖 励 1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3 万 元 凡 金 融 学 院 在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研 讨 会 并 做 主 题 发 言 或 论 文 被 录 入, 均 可 申 报 6. 骋 望 竞 赛 优 胜 奖 : 每 年 奖 励 个 人 10 人, 团 队 3 支, 奖 金 3000 元 / 人 / 支, 奖 金 总 额 3.9 万 元 凡 金 融 学 院 在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以 个 人 或 团 队 身 份 在 全 国 北 京 市 等 各 项 比 赛 中 取 得 过 优 异 成 绩, 均 可 申 报 7. 骋 望 自 强 不 息 奖 : 每 年 奖 励 5 人 ( 本 科 生 4 人 研 究 生 1 人 ),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金 总 额 1 万 元 凡 金 融 学 院 在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或 遭 遇 临 时 变 故, 但 通 过 自 强 努 力 取 得 优 秀 成 绩 的 学 生, 均 可 申 报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骋 望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57

16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泸 州 老 窖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泸 州 老 窖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泸 州 老 窖 奖 励 基 金 为 留 本 基 金,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收 益 作 为 奖 励 基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宣 传 评 审 证 书 制 作 等 管 理 费 用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奖 助 学 类 1. 泸 州 老 窖 学 习 进 步 奖 :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名 额 视 当 年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而 定 在 校 全 日 制 2-3 年 级 本 科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上 一 学 年 学 分 绩 点 高 于 1.5( 含 ); (2) 上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学 分 绩 点 高 于 上 一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学 分 绩 点 0.5( 含 ) 以 上 ; (3) 上 一 学 年 不 能 出 现 缓 考 情 况 2. 泸 州 老 窖 优 秀 志 愿 者 奖 :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励 名 额 视 当 年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而 定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学 习 勤 奋 努 力, 能 够 做 到 学 习 书 本 知 识 与 志 愿 者 活 动 相 结 合, 且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2) 上 学 年 多 次 参 加 各 项 志 愿 者 活 动, 且 活 动 累 计 80 小 时 ( 含 ) 以 上 ( 所 参 加 的 志 愿 者 活 动 在 社 会 中 引 起 较 大 反 响 并 在 活 动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优 先 评 158

165 选 ) 3. 泸 州 老 窖 助 学 金 : 每 人 资 助 2000 元, 奖 励 名 额 视 当 年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而 定 在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自 筹 经 费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心 态 乐 观, 积 极 向 上,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助 人 ;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80 分 ( 含 ) 以 上 ;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参 加 学 校 或 学 院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和 学 术 活 动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者 优 先 评 选 ( 二 ) 奖 教 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泸 州 老 窖 龙 马 特 聘 教 授 奖 励 基 金 选 聘 的 相 关 办 法 将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和 教 育 基 金 会 依 据 学 校 十 二 五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另 行 研 究 制 定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泸 州 老 窖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59

166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正 和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正 和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正 和 奖 励 基 金 为 留 本 基 金, 每 年 以 设 奖 单 位 新 捐 赠 金 额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宣 传 评 审 证 书 制 作 等 费 用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2%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请 条 件 ( 一 ) 正 和 奖 学 金 : 每 人 奖 励 3000 元, 奖 励 名 额 视 当 年 捐 赠 金 额 而 定 学 校 全 日 制 陕 西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新 疆 籍 本 科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品 德 优 良, 尊 敬 师 长, 为 人 正 派, 文 明 礼 貌,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性 活 动 和 志 愿 者 活 动, 且 具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 3. 上 一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在 70( 含 ) 分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二 ) 正 和 助 学 金 : 每 人 资 助 2000 元, 奖 励 名 额 视 当 年 捐 赠 金 额 而 定 学 校 全 日 制 陕 西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新 疆 籍 本 科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诚 实 守 信, 心 态 乐 观, 积 极 向 上 ; 2.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160

167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且 上 一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4.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和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下 同 )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以 及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正 和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61

168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滋 兰 树 蕙 奖 教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滋 兰 树 蕙 奖 教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并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奖 教 金 总 额 与 使 用 滋 兰 树 蕙 奖 教 金 本 金 人 民 币 50 万 元 颁 奖 时 间 自 2012 年 至 2016 年, 连 续 5 年 每 年 以 10 万 元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奖 教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滋 兰 树 蕙 优 秀 教 师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本 校 在 编 在 岗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满 2 年 ( 含 ) 以 上 的 教 师 ( 包 括 外 籍 教 师 ), 经 单 位 推 荐,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人 师 表, 模 范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修 养 和 敬 业 精 神, 上 学 年 教 学 工 作 中 未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 2. 积 极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业 绩 突 出, 满 足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的 规 定, 且 近 两 学 年 连 续 超 额 完 成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 指 学 年 授 课 工 作 量 ); 3. 近 两 学 年 本 科 学 生 评 教 成 绩 连 续 达 到 优 秀 ; 4. 积 极 主 动 担 任 班 主 任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课 外 活 动 的 指 导 教 师 ; 或 积 极 主 动 指 导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和 成 长 的 教 师, 近 两 学 年 平 均 指 导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不 低 于 5 人 次 ( 二 ) 滋 兰 树 蕙 优 秀 服 务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本 校 受 聘 于 各 级 各 类 辅 助 服 务 岗 和 后 勤 服 务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2 年 ( 含 ) 162

169 以 上 的 在 编 教 职 工 以 及 受 聘 于 各 级 各 类 辅 助 服 务 岗 和 后 勤 服 务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5 年 ( 含 ) 以 上 的 非 事 业 编 制 员 工, 经 单 位 或 部 门 推 荐,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爱 岗 敬 业, 具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 认 真 学 习 专 业 知 识, 精 通 本 岗 位 业 务, 文 明 礼 貌 仪 表 端 庄 热 情 为 师 生 服 务, 无 与 师 生 发 生 冲 突 无 服 务 对 象 投 诉 无 责 任 事 故, 且 受 到 师 生 好 评 ; 3. 积 极 主 动 参 与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关 心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和 成 长, 或 担 任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者 服 务 的 指 导 老 师, 或 主 动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4. 近 两 年 度 受 聘 岗 位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 三 ) 滋 兰 树 蕙 优 秀 管 理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3 万 元 本 校 在 编 受 聘 于 各 级 各 类 党 政 管 理 岗 和 思 政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2 年 ( 含 )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经 单 位 或 部 门 推 荐,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热 情 为 师 生 服 务 且 受 到 师 生 的 好 评 ; 2. 认 真 钻 研 本 职 工 作, 积 极 探 索 工 作 规 律,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 3. 锐 意 改 革, 管 理 工 作 有 思 路 有 创 新 有 成 效, 并 经 实 践 检 验 得 以 证 明, 使 管 理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有 了 较 大 提 高 ; 4. 积 极 主 动 参 与 指 导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和 成 长, 担 任 学 生 成 长 导 师 ; 或 担 任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的 指 导 教 师 ; 或 主 动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教 师 5. 近 两 年 度 受 聘 岗 位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在 教 学 评 估 人 才 强 校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者 优 先 评 选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163

170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滋 兰 树 蕙 奖 教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64

17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敬 彩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敬 彩 奖 励 基 金 合 理 使 用,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敬 彩 奖 励 基 金 为 留 本 基 金,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收 益 为 奖 金 来 源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请 条 件 本 奖 励 基 金 用 于 奖 励 在 德 智 体 美 能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每 人 奖 励 3000 元, 奖 励 名 额 视 上 年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确 定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 一 )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 二 ) 品 德 优 秀, 尊 敬 师 长, 为 人 正 派, 文 明 礼 貌, 乐 观 开 朗, 积 极 向 上,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 ( 三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竞 赛, 身 体 素 质 较 好, 本 科 生 一 二 年 级 体 育 成 绩 均 达 到 C( 含 ) 以 上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 四 )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在 80 ( 含 ) 分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2-4 年 级 学 生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列 班 级 前 5 名 ( 含 ); ( 五 )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80 分 ( 含 ) 以 上 选 修 课 成 绩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且 在 CSSCI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 165

172 ( 六 ) 上 学 年 多 次 参 加 各 项 志 愿 者 活 动, 且 活 动 累 计 40 小 时 ( 含 ) 以 上 ( 此 条 件 不 适 用 于 研 究 生 ) ( 七 )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敬 彩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66

17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友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友 助 学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友 助 学 金 由 福 建 校 友 会 江 苏 校 友 会 四 川 校 友 会 捐 赠 基 金 组 成, 每 年 以 助 学 金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每 年 分 别 资 助 福 建 籍 江 苏 籍 四 川 籍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本 科 学 生 各 3 名 (1-3 年 级 各 1 名 ), 每 人 资 助 金 额 3000 元, 资 助 总 额 2.7 万 元 本 校 全 日 制 福 建 籍 江 苏 籍 四 川 籍 1-3 年 级 本 科 学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 一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助 人 ; ( 二 )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 三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上 一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 四 )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 ( 五 )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或 学 院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和 学 术 活 动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友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67

17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基 础 课 教 学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基 础 课 教 学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基 础 课 教 学 奖 励 基 金 以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二 奖 励 名 额 与 申 报 条 件 基 础 课 教 学 奖 励 基 金 每 年 奖 励 15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金 总 额 4.5 万 元 经 济 学 院 信 息 学 院 法 学 院 文 化 与 传 媒 学 院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外 国 语 学 院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体 育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8 个 单 位 从 事 全 校 大 学 一 二 年 级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教 学 的 教 师 ( 含 返 聘 延 聘 教 师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 一 )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模 范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修 养 和 敬 业 精 神, 为 人 师 表, 治 学 严 谨 ; ( 二 ) 积 极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且 近 两 学 年 连 续 超 额 完 成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 指 学 年 授 课 工 作 量 )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 ( 三 ) 近 两 学 年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成 绩 连 续 达 到 优 秀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基 础 课 教 学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68

175 申 玖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申 玖 奖 学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并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基 金 使 用 申 玖 奖 学 金 以 本 金 为 设 奖 者 在 校 期 间 所 获 各 类 奖 学 金 款 项 及 部 分 学 校 领 导 老 师 校 友 及 其 他 个 人 的 捐 赠, 设 奖 者 毕 业 离 校 后 的 持 续 捐 赠 以 及 他 人 捐 赠 作 为 奖 金 的 后 续 来 源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申 玖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在 社 会 实 践 团 学 工 作 学 术 科 研 文 艺 体 育 志 愿 服 务 及 个 人 其 他 积 极 健 康 兴 趣 方 面 取 得 骄 人 成 绩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每 年 奖 励 名 额 2 至 3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 一 )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二 至 四 年 级 学 生, 热 爱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且 无 重 大 违 纪 记 录 ( 二 ) 上 一 学 年 学 分 绩 点 ( 包 括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下 同 ) 低 于 3.0, 学 习 成 绩 取 得 进 步, 即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成 绩 班 级 排 名 高 于 上 一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成 绩 班 级 排 名 ( 三 ) 上 学 年 和 本 学 年 均 获 得 过 同 一 领 域 ( 如 公 益 学 术 团 学 实 践 文 艺 体 育 读 书 写 作 演 讲 创 意 等 ) 院 级 及 以 上 的 奖 励 ( 包 括 成 果, 下 同 ), 并 需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该 领 域 即 作 为 申 请 者 的 申 报 领 域 / 方 向 ( 四 ) 曾 获 得 过 申 玖 奖 学 金 的 同 学 不 得 再 次 申 报 该 奖 项 三 评 奖 办 法 169

176 评 审 小 组 对 申 请 者 在 申 报 领 域 / 方 向 所 获 奖 励 及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计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列, 研 究 决 定 前 两 名 或 前 三 名 当 选, 具 体 如 下 : ( 一 ) 个 人 或 作 为 团 队 负 责 人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励 省 部 级 及 北 京 市 奖 励 校 级 奖 励 院 级 奖 励, 分 别 计 3 分 2.5 分 2 分 1.5 分 ; 作 为 团 队 成 员 获 得 以 上 四 种 级 别 奖 励 者, 分 别 计 2.5 分 2 分 1.5 分 1 分 ( 二 ) 所 在 班 级 人 数 大 于 30 人 的, 上 述 成 绩 进 步 超 过 10 名 者, 以 及 所 在 班 级 人 数 小 于 或 等 于 30 人 的, 上 述 成 绩 进 步 超 过 5 名 者, 加 2 分 ( 三 )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CET-4) 分 数 超 过 500 分 者, 加 1 分 ; 超 过 550 者, 加 2 分 ; 超 过 600 分 者, 加 4 分 四 评 审 组 织 组 长 : 王 传 习 成 员 : 申 玖 姜 姗 祁 俊 杰 周 晋 五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六 本 办 法 由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七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申 玖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废 止 170

177 会 计 学 院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会 计 学 院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奖 学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并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总 额 与 使 用 会 计 学 院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奖 学 金 本 金 人 民 币 15 万 元 自 2009 年 起 每 年 以 该 奖 学 金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 每 年 奖 励 17 人,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85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在 校 全 日 制 2-3 年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在 上 学 年 专 业 课 学 习 成 绩 均 达 到 80 分 以 上,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为 班 级 工 作 学 院 工 作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者 ( 三 )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优 秀 本 科 生 奖 : 每 年 奖 励 17 人,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85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在 校 全 日 制 2-4 年 级 本 科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在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为 本 班 级 前 5 名,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为 班 级 工 作 学 院 工 作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者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会 计 学 院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171

178 四 本 办 法 由 会 计 学 院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奖 学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会 计 学 院 北 方 工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72

179 会 计 学 院 杨 森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会 计 学 院 杨 森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并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总 额 及 使 用 杨 森 奖 励 基 金 本 金 人 民 币 10 万 元 自 2009 年 起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奖 学 类 杨 森 本 科 生 学 习 奖 : 每 年 奖 励 10 人,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5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在 校 2-4 年 级 本 科 生,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均 列 本 班 级 前 5 名 ( 二 ) 奖 教 类 杨 森 教 师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4 人, 每 人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4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教 师,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圆 满 完 成 学 年 的 工 作 任 务, 学 年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在 前 4 名 173

180 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会 计 学 院 杨 森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会 计 学 院 杨 森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会 计 学 院 杨 森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74

181 商 学 院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并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总 额 与 使 用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本 金 人 民 币 10 万 元 每 年 以 基 金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10%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奖 学 类 1. 励 勤 院 长 奖 学 金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国 际 或 全 国 及 省 部 级 各 专 项 学 术 科 研 竞 赛 中 表 现 突 出 荣 获 佳 绩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每 年 奖 励 1 人, 奖 金 3000 元 商 学 院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秀, 获 综 合 测 评 奖 学 金 ; (2) 积 极 参 加 校 内 外 各 项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在 同 学 中 有 较 高 威 望 ; (3) 在 全 国 或 北 京 市 的 科 技 学 术 等 专 项 竞 赛 中 获 得 奖 项 ( 如 : 建 模 大 赛 挑 战 杯 英 语 演 讲 等 ); (4) 由 20 名 以 上 同 学 联 名 推 荐 2. 励 勤 研 究 生 特 别 学 术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学 术 科 研 活 动 中 成 绩 优 异 的 研 究 生, 每 年 奖 励 1 人, 奖 金 3000 元 商 学 院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175

182 (2)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A 类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署 名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的 论 文 或 译 文 3. 励 勤 优 秀 学 术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学 术 科 研 活 动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2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商 学 院 在 校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上 学 年 在 学 术 科 研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者 ( 以 在 公 开 发 行 报 刊 上 所 发 表 论 文 公 开 获 奖 为 准 ) 4. 励 勤 优 秀 本 科 生 学 业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学 习 活 动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本 科 学 生,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2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在 上 学 年 连 续 两 学 期 学 习 成 绩 列 班 级 第 一 名 者 ; (3) 近 年 内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5. 励 勤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社 会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学 生 干 部, 每 年 奖 励 5 人 ( 其 中 研 究 生 1 人, 本 科 生 4 人 ),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25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商 学 院 在 校 担 任 校 系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在 上 学 年 工 作 中 认 真 负 责, 肯 于 奉 献, 充 分 发 挥 模 范 作 用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6. 励 勤 优 秀 社 会 活 动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校 文 体 社 会 实 践 等 专 项 活 动 176

183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每 年 奖 励 5 人,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25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2) 在 上 学 年 的 文 体 竞 赛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和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7. 励 勤 优 秀 志 愿 者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积 极 参 加 校 内 外 各 种 志 愿 活 动 的 本 科 生,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1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积 极 响 应 国 家 号 召 参 加 各 项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活 动 ; (2) 在 上 学 年 多 次 参 加 志 愿 者 活 动, 且 活 动 累 计 时 间 50 小 时 ( 含 ) 以 上 ; (3) 所 参 加 的 志 愿 活 动 在 社 会 上 有 较 大 反 响 并 在 活 动 中 做 出 特 殊 贡 献 者 优 先 8. 励 勤 优 秀 班 级 工 作 助 理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对 班 级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的 班 级 工 作 助 理,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1 万 元 商 学 院 班 级 助 理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积 极 主 动 与 班 级 学 生 沟 通 帮 助 学 生 成 长 ; (3) 上 学 年 协 助 辅 导 员 进 行 日 常 的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并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9. 励 勤 精 英 团 队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学 术 科 研 文 化 体 育 社 会 实 践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团 队, 每 年 奖 励 3 个 团 队, 每 个 团 队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3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商 学 院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3 人 ( 含 ) 以 上 组 成 的 学 术 科 研 实 践 文 艺 体 育 等 团 队 ; 177

184 (2) 在 学 术 科 研 文 化 体 育 社 会 实 践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 1 团 队 荣 获 校 级 奖 励 2 次 以 上 ; 2 团 队 荣 获 过 市 级 或 国 家 级 奖 励 10. 励 勤 学 习 帮 扶 1+1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学 习 方 面 互 相 帮 助 并 卓 有 成 效 的 本 科 生 学 习 互 助 小 组, 每 年 奖 励 3 个 小 组, 每 个 小 组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3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商 学 院 在 校 本 科 生 2-3 人 组 成 的 学 习 帮 扶 小 组 ; (2) 在 上 学 年 通 过 互 相 帮 助 成 绩 有 显 著 提 高,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11. 励 勤 卫 生 宿 舍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集 体 卫 生 环 境 整 体 布 置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宿 舍, 每 年 奖 励 5 个 宿 舍, 每 个 宿 舍 奖 金 200 元, 奖 励 金 额 0.1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宿 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商 学 院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宿 舍, 宿 舍 年 均 卫 生 成 绩 在 90 分 以 上 ; (2) 宿 舍 布 置 朴 素 简 洁 大 方, 有 文 化 特 色 12. 励 勤 优 秀 宿 舍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文 化 氛 围 宿 舍 卫 生 等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的 宿 舍, 每 年 奖 励 6 个 宿 舍, 每 个 宿 舍 奖 金 500 元, 奖 励 金 额 0.3 万 元 商 学 院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宿 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商 学 院 学 生 宿 舍 成 员 在 平 时 的 学 习 生 活 中 能 够 相 互 关 心, 相 互 帮 助, 有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习 惯, 氛 围 好 ; (2) 宿 舍 成 员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无 作 弊 现 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3.0 以 上 ; (3) 宿 舍 成 员 积 极 参 加 校 内 外 的 学 术 科 研 文 艺 体 育 活 动 ; (4) 宿 舍 整 体 有 一 定 的 文 化 品 位, 环 境 优 雅, 宿 舍 年 均 卫 生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上 述 各 奖 项 所 列 奖 励 人 数 和 奖 励 金 额 均 为 参 考 数, 各 年 度 评 选 人 数 和 奖 金 额, 由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视 情 况 决 定 ( 二 ) 奖 教 类 178

185 1. 励 勤 优 秀 班 主 任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班 主 任, 每 年 奖 励 2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2 万 元 商 学 院 班 主 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认 真 钻 研 业 务, 勤 奋 努 力 ; (3) 在 上 学 年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所 带 班 级 无 考 试 作 弊 打 架 斗 殴 等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现 象, 并 被 评 为 先 进 班 集 体 2. 励 勤 优 秀 辅 导 员 奖 : 用 于 奖 励 商 学 院 在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辅 导 员, 每 年 奖 励 1 人, 奖 金 2000 元 商 学 院 辅 导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认 真 钻 研 业 务, 勤 奋 努 力 ; (3) 在 上 学 年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所 带 班 级 无 考 试 作 弊 打 架 斗 殴 等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现 象 并 被 评 为 先 进 班 集 体 三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由 商 学 院 负 责 管 理,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评 审 未 尽 事 宜, 由 商 学 院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商 学 院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商 学 院 励 勤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79

186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并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总 额 与 使 用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本 金 20 万 元 为 人 民 币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9% 二 奖 项 设 置 ( 一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教 师 奖 : 用 于 奖 励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在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教 师, 每 年 奖 励 4 人,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8 万 元 ( 二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管 理 奖 : 用 于 奖 励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在 管 理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行 政 教 辅 人 员,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2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4 万 元 ( 三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学 业 奖 : 用 于 奖 励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2-4 年 级 在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中 名 列 班 级 前 5 名 的 本 科 生 ; 或 在 上 学 年 专 业 科 研 中 有 突 出 成 绩 的 本 科 生,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2 万 元 ( 四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 用 于 奖 励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2-4 年 级 在 社 会 工 作 中 认 真 负 责 肯 于 奉 献, 充 分 发 挥 模 范 作 用,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本 科 生, 每 年 奖 励 2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2 万 元 ( 五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社 会 活 动 奖 : 用 于 奖 励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2-4 年 级 在 校 文 体 社 会 实 践 等 各 项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本 科 生, 奖 励 金 额 0.2 万 元, 奖 金 1000 元, 每 年 奖 励 2 人 三 奖 励 范 围 与 申 请 条 件 180

187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教 工 和 本 科 生,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 一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教 师 奖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在 岗 教 师,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勇 于 奉 献,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优 秀, 在 本 学 年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 二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管 理 奖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在 管 理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教 工,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认 真 钻 研 业 务 勤 奋 努 力, 在 行 政 教 辅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 三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学 业 奖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2-4 年 级 本 科 生,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在 上 一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中 名 列 班 级 前 五 名 ; 或 在 上 一 学 年 的 专 业 科 研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 四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2-4 年 级 学 生 干 部,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在 社 会 工 作 和 班 级 工 作 中 认 真 负 责 肯 于 奉 献, 充 分 发 挥 模 范 作 用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五 ) 金 钥 匙 文 灯 优 秀 社 会 活 动 奖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2-4 年 级 本 科 生, 具 有 坚 定 的 政 治 方 向,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在 本 学 年 的 文 体 竞 赛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四 基 金 的 管 理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由 学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负 责 管 理,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金 钥 匙 文 181

188 灯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评 审 未 尽 事 宜, 由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五 本 办 法 由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六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应 用 数 学 学 院 金 钥 匙 文 灯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82

189 会 计 学 院 沙 驰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 为 保 证 会 计 学 院 沙 驰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和 发 放,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金 总 额 及 使 用 沙 驰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本 金 人 民 币 40 万 元 自 2012 年 起 每 年 以 该 基 金 本 金 作 为 奖 金 来 源, 每 年 8 万 元, 分 五 年 执 行 其 中 用 于 基 金 宣 传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开 支 不 超 过 当 年 可 支 配 资 金 的 3% 二 奖 项 设 置 与 申 报 条 件 ( 一 ) 奖 学 类 1. 沙 驰 本 科 生 学 习 优 秀 奖 : 每 年 奖 励 8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励 金 额 0.8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 含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诚 实 守 信 ; (2)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 (3)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二 至 四 年 级 上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和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名 列 班 级 第 一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在 85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上 学 年 在 校 内 外 各 类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 或 上 学 年 发 表 了 具 有 一 定 理 论 意 义 或 实 践 价 值 的 调 查 报 告 ( 文 字 在 1000 字 以 上 ); 或 上 学 年 在 课 外 学 术 论 文 与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活 动 中 183

190 获 奖 者 优 先 评 选 2. 沙 驰 本 科 生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4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4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全 日 制 2-4 年 级 本 科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诚 实 守 信, 学 习 勤 奋, 上 学 年 必 修 限 选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2) 上 学 年 在 校 级 ( 含 ) 以 上 公 开 刊 物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2 篇 ( 含 ) 以 上, 或 有 一 定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践 价 值 的 调 查 报 告 ( 不 少 于 3000 字 ); (3) 上 学 年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本 科 生 科 研 创 新 课 题 党 建 课 题 团 建 课 题 等 校 级 ( 含 ) 以 上 各 类 学 术 科 研 项 目, 并 已 结 项 ( 新 闻 报 道 类 不 列 入 学 术 成 果 ); (4) 上 学 年 研 发 了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产 品 发 明 设 计, 并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授 权 或 相 关 机 构 认 证 ( 集 体 成 果 按 第 一 完 成 人 申 报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上 学 年 获 得 本 科 生 学 术 科 研 十 杰 本 科 生 学 术 科 研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 或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北 京 市 和 全 国 挑 战 杯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和 创 业 方 案 设 计 大 赛 获 奖 者 优 先 评 选 3. 沙 驰 优 秀 研 究 生 学 术 奖 : 每 年 奖 励 4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4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全 日 制 2-3 年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上 学 年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必 修 课 成 绩 优 秀 率 ( 成 绩 80 分 ) 达 到 70% 以 上 ( 博 士 研 究 生 若 科 研 成 果 特 别 突 出, 可 以 不 受 此 项 限 制 ); (2) 具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和 勇 于 创 新 的 科 学 精 神, 诚 实 守 信,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独 立 思 考, 具 有 很 强 的 科 研 研 究 能 力, 科 研 成 果 显 著 184

191 博 士 研 究 生 : 以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需 为 申 请 人 导 师 或 本 校 本 专 业 老 师 ) 在 国 际 性 学 术 刊 物 或 学 校 规 定 的 B 类 ( 不 含 CSSCI 扩 展 板 期 刊 ) 或 以 上 期 刊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高 水 平 论 文 至 少 3 篇 ; 硕 士 研 究 生 : 以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需 为 申 请 人 导 师 或 本 校 本 专 业 老 师 ) 在 国 际 性 学 术 刊 物 或 学 校 规 定 的 B 类 或 以 上 期 刊 公 开 发 表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的 论 文 至 少 1 篇 ; (3) 以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全 国 性 国 际 性 学 术 会 议 获 得 二 等 奖 ( 含 ) 以 上 奖 励 ( 被 SSCI SCI EI A&HCI ISTP 和 ISSHP 收 录 者 优 先 ); (4)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并 完 成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1 项 ( 含 ) 以 上 4. 沙 驰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 每 年 奖 励 8 人 ( 含 一 年 级 本 科 生 1 名 ),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8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 含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助 人 ; (2)2-4 年 级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列 班 级 前 5 名 ( 含 ); (3)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5 分 ( 含 ) 以 上, 且 选 修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4) 担 任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和 社 团 学 生 干 部 累 计 1 年 ( 含 ) 以 上 ; 一 年 级 新 生 入 学 后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累 计 半 年 ; (5) 在 工 作 中 能 充 分 调 动 同 学 的 积 极 性, 并 能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地 带 领 和 引 导 广 大 同 学 全 面 成 才 ; 185

192 (6) 善 于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较 好 地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善 于 总 结 经 验, 有 良 好 的 协 作 精 神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能 结 合 组 织 要 求 和 广 大 同 学 的 意 见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任 务, 有 创 新 精 神, 积 极 探 索 服 务 同 学 成 长 的 新 思 路 新 方 法 ; (7) 工 作 作 风 严 谨 求 实, 在 同 学 中 具 有 较 高 威 信, 充 分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和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能 以 服 务 同 学 为 中 心, 真 正 当 好 同 学 的 排 头 兵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上 学 年 获 得 市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十 佳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优 秀 团 支 部 书 记 校 级 优 秀 社 团 负 责 人 奖 ; 或 上 学 年 组 织 的 各 种 学 生 活 动 取 得 较 好 效 果 并 获 得 相 关 奖 项 者, 优 先 评 选 5. 沙 驰 助 学 奖 : 每 年 奖 励 8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8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自 筹 经 费 硕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社 会 公 德, 心 态 乐 观, 积 极 向 上,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助 人 ;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本 科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限 选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选 课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课 程 ; 研 究 生 上 学 年 ( 一 年 级 本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必 修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且 85%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达 到 80 分 ( 含 ) 以 上 ;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 (5)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或 学 院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和 学 术 活 动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且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者 优 先 评 选 6. 沙 驰 优 秀 社 会 活 动 奖 : 每 年 奖 励 8 人, 每 人 奖 金 1000 元, 奖 金 总 额 0.8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在 读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 186

193 (2)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且 在 上 学 年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活 动 文 体 竞 赛 活 动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3) 上 学 年 学 分 积 点 不 低 于 3.0, 各 门 课 程 考 试 无 不 通 过 现 象, 且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班 级 前 30% ( 二 ) 奖 教 类 1. 沙 驰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奖 : 每 年 奖 励 5 人, 每 人 奖 金 5000 元 奖 励 金 额 2.5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教 师,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科 研 成 果 突 出, 圆 满 完 成 学 年 的 工 作 任 务, 学 年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排 名 在 前 5 名 2. 沙 驰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奖 : 每 年 奖 励 5 人, 每 人 奖 金 3000 元 奖 励 金 额 1.5 万 元 会 计 学 院 在 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1)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中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的 行 政 人 员 三 未 尽 事 宜, 由 会 计 学 院 沙 驰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四 本 办 法 由 会 计 学 院 沙 驰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187

194 188

195 关 于 启 用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的 通 知 ( 校 发 号 2013 年 4 月 26 日 ) 各 院 部 处 ( 室 馆 所 中 心 ) 直 属 单 位 : 为 了 进 一 步 适 应 现 代 大 学 管 理 要 求, 转 变 工 作 观 念,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办 公 效 率, 节 约 运 行 成 本, 满 足 两 校 区 办 学 的 实 际 需 要, 学 校 决 定 于 2013 年 5 月 6 日 起 启 用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OA 系 统 ), 进 行 为 期 一 年 的 试 运 行 为 保 障 OA 系 统 顺 畅 运 行,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系 统 登 录 方 法 点 击 校 园 网 主 页 校 园 门 户 栏 目, 登 录 门 户 网 站 后, 点 击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栏 目, 进 入 OA 系 统 二 系 统 用 户 权 限 ( 一 )OA 系 统 使 用 对 象 为 学 校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 统 称 用 户 ) 每 位 用 户 均 在 系 统 中 分 配 惟 一 实 名 制 账 户,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与 登 录 校 园 门 户 所 需 信 息 一 致 用 户 可 以 启 动 各 类 信 息 文 件 的 拟 制, 并 具 有 查 询 公 文 信 息 等 权 限 ( 二 ) 校 内 各 单 位 部 门 的 正 职 领 导 ( 主 持 工 作 领 导 ) 是 本 单 位 部 门 各 类 信 息 文 件 在 启 动 环 节 的 审 批 人 员, 是 其 他 涉 及 到 本 单 位 部 门 的 各 类 信 息 文 件 在 流 转 环 节 的 审 签 人 员 各 用 户 单 位 正 职 领 导 确 因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可 委 托 本 单 位 副 职 领 导 审 批 OA 系 统 中 的 文 件 信 息, 委 托 前 需 报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签 字 后 将 经 本 人 签 字 同 意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书 面 报 告 送 至 学 校 办 公 室 备 案, 受 委 托 人 对 委 托 事 项 负 责 ( 三 ) 各 用 户 单 位 OA 系 统 信 息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部 门 人 员 系 统 使 用 培 训 工 作, 负 责 与 学 校 办 公 室 信 息 管 理 员 进 行 信 息 反 馈 与 沟 通 工 作 189

196 三 系 统 使 用 范 围 及 公 文 效 力 ( 一 )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学 校 决 定 将 分 阶 段 推 进 OA 系 统 上 线 工 作 试 运 行 期 间 上 线 业 务 ( 非 涉 密 类 ), 包 括 各 类 校 发 文 件 上 报 文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安 排 会 议 室 使 用 申 请 邀 请 校 领 导 出 席 大 型 活 动 申 请 电 话 申 请 与 移 机 和 校 长 热 线 等, 将 全 部 通 过 OA 系 统 办 理 实 现, 具 体 范 围 参 见 附 件 OA 系 统 上 线 后 办 公 方 式 转 变 对 照 表, 学 校 办 公 室 不 再 受 理 和 下 发 上 述 相 关 业 务 的 纸 质 文 件 各 单 位 部 门 通 过 OA 系 统 部 门 信 息 栏 目 发 布 本 单 位 部 门 主 管 业 务 的 部 门 发 文 和 工 作 通 知 等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由 各 单 位 部 门 正 职 领 导 ( 主 持 工 作 领 导 ) 审 签, 各 单 位 部 门 正 职 领 导 ( 主 持 工 作 领 导 ) 对 本 单 位 部 门 在 OA 系 统 中 发 布 的 信 息 负 责 ( 二 ) 在 OA 系 统 中 发 布 的 电 子 公 文 与 原 有 纸 质 公 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OA 系 统 内 学 校 层 面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 如 在 学 校 公 文 等 栏 目 中 发 布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 以 学 校 办 公 室 存 档 签 章 的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确 认 效 力 其 他 单 位 部 门 发 布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 如 在 部 门 信 息 等 栏 目 中 发 布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 由 发 布 单 位 部 门 确 认 效 力 四 相 关 部 门 分 工 ( 一 ) 学 校 办 公 室 在 主 管 校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OA 系 统 规 划 和 需 求, 制 定 落 实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进 行 系 统 的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 二 )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OA 系 统 的 技 术 支 持, 保 障 校 园 网 络 和 OA 系 统 的 运 行 通 畅 与 网 络 安 全 ( 三 ) 组 织 部 负 责 提 供 中 层 及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和 全 校 组 织 机 构 信 息 当 有 中 层 及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岗 位 变 动 组 织 机 构 变 动 时, 组 织 部 需 及 时 将 相 应 信 息 提 供 给 学 校 办 公 室, 学 校 办 公 室 确 认 后 转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办 公 室, 由 其 负 责 系 统 中 的 人 员 补 充 调 整 和 权 限 授 予 权 限 调 整 190

197 ( 四 ) 人 事 处 负 责 提 供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信 息 当 有 新 进 教 职 工 或 教 职 工 离 校 退 休 及 跨 部 门 岗 位 变 动 等 时, 人 事 处 需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提 供 给 学 校 办 公 室, 学 校 办 公 室 确 认 后 转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办 公 室, 由 其 负 责 系 统 中 的 人 员 补 充 调 整 和 权 限 授 予 权 限 调 整 ( 五 ) 档 案 馆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中 产 生 的 电 子 公 文 及 其 他 电 子 材 料 进 行 归 档, 并 负 责 各 类 归 档 电 子 公 文 的 安 全 管 理 提 供 利 用 等 工 作 五 其 他 事 项 ( 一 ) 若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有 问 题, 请 本 人 持 有 效 证 件 到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办 公 室 用 户 服 务 中 心 ( 实 验 楼 201 室 ) 查 验 用 户 名 更 改 密 码 ( 二 ) 若 用 户 无 法 查 阅 信 息 和 拟 制 文 件, 请 各 单 位 部 门 信 息 管 理 员 汇 总 信 息 后, 反 馈 给 学 校 办 公 室,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会 同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办 公 室 协 调 解 决 ( 三 ) 当 OA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无 法 及 时 排 除 时,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告 知 各 使 用 单 位 暂 时 按 照 原 有 方 式 ( 有 纸 化 办 公 ) 进 行 操 作, 保 证 正 常 办 公 相 关 单 位 部 门 事 后 需 要 在 OA 系 统 上 补 办 相 关 工 作, 以 便 于 文 件 资 料 等 工 作 信 息 存 档 ( 四 ) 学 校 将 根 据 试 运 行 期 间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研 究 决 定 其 他 办 公 业 务 上 线 时 间, 并 另 行 通 知 六 工 作 安 排 与 要 求 ( 一 ) 启 用 OA 系 统 是 我 校 办 公 方 式 的 重 要 转 变, 各 单 位 部 门 应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二 ) 为 保 证 OA 顺 利 运 行, 学 校 已 完 成 对 各 单 位 信 息 管 理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在 5 月 6 日 前, 各 单 位 部 门 信 息 管 理 员 要 完 成 对 本 单 位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并 及 时 告 知 本 单 位 部 门 教 职 工 学 校 办 公 方 式 的 转 变 191

198 ( 三 ) 各 单 位 部 门 及 个 人 用 户 在 使 用 OA 系 统 时, 应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互 联 网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相 关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共 同 维 护 OA 系 统 稳 定 与 安 全 在 OA 系 统 试 运 行 过 程 中, 各 单 位 部 门 可 随 时 将 完 善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馈 给 学 校 办 公 室 学 校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高 杨, 联 系 电 话 : ; 李 宁, 联 系 电 话 :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OA 系 统 上 线 后 办 公 方 式 转 变 对 照 表 192

199 附 件 : OA 系 统 上 线 后 办 公 方 式 转 变 对 照 表 表 示 OA 系 统 上 线 后 办 公 方 式 序 号 工 作 传 统 方 式 OA 系 统 办 公 1 党 委 常 委 会 会 议 纪 要 2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纪 要 ( 流 转 ) ( 发 布 ) 3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5 上 行 文 普 通 涉 密 和 隐 私 6 校 内 发 文 ( 下 行 文 ) 普 通 涉 密 和 隐 私 7 信 息 发 布 ( 各 单 位 部 门 发 文 等 ) 8 上 级 批 办 单 9 校 内 批 办 单 10 合 同 类 批 办 单 普 通 特 殊 普 通 特 殊 11 会 议 室 使 用 申 请 12 电 话 管 理 ( 电 话 申 请 与 移 机 ) 13 邀 请 校 领 导 出 席 大 型 活 动 14 周 会 议 安 排 15 用 印 管 理 16 信 访 工 作 17 文 件 归 档 ( 纸 质 ) ( 电 子 ) 18 信 息 参 考 (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发 展 规 划 处 简 报 ) 193

200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纪 要 : 按 照 传 统 纸 质 方 式 流 转, 校 长 签 发 后 由 校 办 秘 书 科 在 OA 系 统 中 发 布 校 领 导 及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直 接 上 OA 系 统 查 阅 电 子 版 文 件, 不 再 印 发 纸 质 文 件 给 校 领 导 及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上 行 文 的 涉 密 文 件 是 指 根 据 上 级 涉 密 文 件 要 求 制 作 的 文 件, 校 级 后 备 干 部 报 备 文 件 等, 均 按 照 传 统 方 式 流 转 印 制,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后 由 秘 书 科 按 照 特 殊 流 程 给 流 水 号, 纸 质 版 文 件 根 据 需 要 份 数 印 制 涉 及 隐 私 的 上 报 文 件, 不 通 过 OA 系 统 办 理 校 内 发 文 的 涉 密 文 件 是 指 引 用 上 级 涉 密 文 件 或 根 据 上 级 涉 密 文 件 制 作 的 下 行 文 件,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方 面 的 文 件 校 级 后 备 干 部 文 件 等, 均 按 照 传 统 方 式 流 转 印 制,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后 由 秘 书 科 按 照 特 殊 流 程 给 流 水 号, 纸 质 版 文 件 根 据 需 要 份 数 印 制 涉 及 隐 私 的 文 件 包 括 师 生 处 分 等 文 件, 做 隐 名 处 理 后 在 OA 系 统 发 布 特 殊 类 型 校 内 批 办 单, 例 如 : 人 事 处 的 人 员 调 入 调 出 相 关 请 示, 作 为 附 件 的 材 料 多 为 体 检 表 外 单 位 函 件 本 人 手 写 签 字 的 申 请 书 等, 这 些 附 件 进 行 扫 描 上 OA 系 统 会 大 大 增 加 工 作 量, 因 此 走 原 有 的 纸 质 流 程, 纸 质 版 文 件 按 现 有 情 况 印 发 归 档 特 殊 类 型 合 同 协 议 类 批 办 单 是 指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电 子 文 本 ( 如 格 式 合 同 ) 或 者 需 要 保 密 的 合 同, 仍 按 传 统 流 程 进 行 流 转, 并 做 好 原 始 文 件 的 存 档 工 作 文 件 归 档 传 统 方 式 和 OA 系 统 并 行 : 不 上 OA 系 统 办 理 的 文 件 都 要 按 传 统 方 式 进 行 存 档 ; 上 OA 系 统 办 理 的 文 件, 纸 质 和 电 子 文 件 同 时 归 档 纸 质 文 件 是 指 由 领 导 签 发 或 是 办 理 完 成 后 的 文 件, 发 文 稿 纸 和 正 文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打 印, 正 文 签 章 ( 学 校 各 类 公 章 ) 后 归 档 ; 电 子 文 件 直 接 在 OA 系 统 中 归 入 档 案 馆 南 大 之 星 档 案 系 统 194

20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校 园 网 域 名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号 2013 年 5 月 31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校 校 园 网 内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域 名 使 用 和 管 理, 保 障 校 园 网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健 康 发 展, 更 好 地 为 广 大 用 户 服 务, 维 护 有 关 各 方 的 正 当 权 益,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管 理 办 法 ( 信 息 产 业 部 令 第 30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域 名 管 理 第 二 条 我 校 校 园 网 内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域 名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我 校 域 名 为 cufe.edu.cn, 属 于 教 育 科 研 网 的 二 级 域 名, 由 宣 传 部 负 责 管 理 ; 校 内 各 单 位 部 门 所 使 用 的 域 名 为 三 级 域 名, 各 三 级 域 名 及 其 子 域 名 由 申 请 使 用 的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第 三 条 上 级 域 名 的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对 其 各 下 级 域 名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负 责 督 促 下 级 域 名 的 管 理 单 位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予 以 改 正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部 门 应 对 其 所 申 请 的 域 名 负 责, 合 法 使 用, 不 能 将 域 名 用 于 非 教 学 和 科 研 等 商 业 和 其 它 盈 利 活 动 第 三 章 三 级 域 名 的 申 请 及 注 册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部 门 及 经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科 研 机 构 可 以 申 请 三 级 域 名 第 六 条 域 名 注 册 程 序 195

202 ( 一 ) 申 请 三 级 域 名 的 单 位 部 门, 需 从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主 页 下 载 专 区 下 载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域 名 申 请 ( 变 更 注 销 )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 并 按 域 名 申 请 理 由 填 写 ( 二 ) 申 请 表 由 申 请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送 宣 传 部 进 行 审 批 科 研 机 构 须 先 将 申 请 表 送 科 研 处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再 送 宣 传 部 审 批 ( 三 ) 宣 传 部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工 作,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部 门 审 批 结 果 对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通 知 其 做 相 应 修 改 ( 四 ) 申 请 单 位 部 门 将 通 过 审 批 的 申 请 表 送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并 与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协 商 确 定 相 关 技 术 细 节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负 责 提 供 域 名 对 IP 地 址 的 解 析 服 务 ( 五 ) 校 内 各 单 位 部 门 原 则 上 不 能 在 校 外 其 他 机 构 注 册 域 名, 如 确 有 特 殊 需 求, 须 经 宣 传 部 审 批 后 方 可 注 册 注 册 后 要 在 宣 传 部 登 记 备 案, 并 提 供 所 注 册 域 名 的 名 称 及 注 册 有 效 期 第 七 条 域 名 注 册 后, 申 请 单 位 部 门 须 在 3 三 个 月 之 内 开 通 相 应 网 站 到 期 未 开 通 的, 宣 传 部 将 停 止 申 请 单 位 部 门 对 该 域 名 的 使 用 第 四 章 注 册 域 名 的 变 更 和 注 销 第 八 条 注 册 域 名 可 以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但 不 能 转 让 或 者 买 卖 第 九 条 已 经 注 册 的 域 名 需 要 变 更 的, 由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按 域 名 变 更 理 由 填 写 申 请 表, 送 宣 传 部 审 批 如 果 域 名 名 称 不 变, 服 务 器 仍 存 放 校 内, 仅 为 IP 地 址 变 更 的, 不 需 经 宣 传 部 审 批, 可 以 直 接 到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办 理 ; 如 果 服 务 器 存 放 地 点 变 更 为 校 外 的,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须 先 与 宣 传 部 签 订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二 级 网 站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 后, 再 到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办 理 196

203 第 十 条 域 名 若 因 故 终 止 使 用 的,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须 及 时 向 宣 传 部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并 按 域 名 注 销 理 由 填 写 申 请 表 在 校 外 注 册 的 域 名 停 止 使 用 的, 也 要 到 宣 传 部 备 案 第 五 章 域 名 的 命 名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三 级 域 名 应 以 正 式 的 英 文 缩 写 中 文 缩 写 或 者 常 用 英 文 名 作 为 域 名, 统 一 以 cufe.edu.cn 为 后 缀 各 单 位 部 门 的 二 级 网 站 及 下 属 子 网 站, 经 校 园 网 络 IP 地 址 链 接 的, 必 须 使 用 以 cufe.edu.cn 为 后 缀 的 三 级 域 名 ; 不 经 校 园 网 络 IP 地 址 链 接 的,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使 用 以 cufe.edu.cn 为 后 缀 的 三 级 域 名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部 门 一 般 只 能 申 请 一 个 三 级 域 名 英 文 网 站 原 则 上 不 分 配 独 立 域 名 第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部 门 或 个 人 均 不 能 擅 自 注 册 申 请 和 使 用 包 含 有 cufe 名 称 的 域 名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宣 传 部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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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关 于 加 强 我 校 外 籍 人 士 住 宿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校 办 发 号 2013 年 9 月 27 日 ) 各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总 队 关 于 落 实 校 内 外 国 人 住 宿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我 校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外 籍 人 士 住 宿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下 同 ) 要 督 促 并 帮 助 所 有 来 我 校 访 问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外 籍 人 士 办 理 住 宿 登 记, 登 记 工 作 须 在 外 籍 人 士 入 住 后 24 小 时 内 完 成 来 校 外 籍 人 士 在 宾 馆 住 宿 的, 由 宾 馆 办 理 住 宿 登 记 ; 在 宾 馆 以 外 的 地 方 居 住 的, 由 其 所 在 学 院 督 促 并 帮 助 其 到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住 宿 登 记 ; 外 籍 人 士 住 宿 地 址 发 生 变 化 的, 由 其 所 在 学 院 督 促 并 帮 助 他 们 在 24 小 时 内 到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住 宿 变 更 登 记 二 各 学 院 要 做 好 来 校 外 籍 人 士 住 宿 登 记 信 息 的 报 送 工 作 外 籍 教 师 在 办 理 完 住 宿 登 记 后, 其 所 在 学 院 须 将 住 宿 信 息 报 国 际 合 作 处 ( 联 系 人 : 郭 枫, 电 话 : , 手 机 : ); 外 籍 学 生 办 理 完 住 宿 登 记 后, 其 所 在 学 院 须 将 住 宿 信 息 报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 联 系 人 : 王 岌, 电 话 : , 手 机 : ) 三 各 学 院 要 高 度 重 视, 责 任 到 人, 切 实 做 好 来 校 外 籍 人 士 住 宿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各 学 院 的 院 长 或 主 任 为 此 项 工 作 第 一 负 责 人 ; 同 时 请 各 学 院 指 定 一 名 外 籍 人 士 住 宿 登 记 工 作 专 项 负 责 人, 并 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 之 前 将 该 负 责 人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 送 国 际 合 作 处 ( 联 系 电 话 : , 地 址 : 办 公 楼 508 室 ) 特 此 通 知 203

210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会 商 制 度 ( 校 办 发 号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为 充 分 发 挥 我 校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中 的 主 体 职 能 和 参 谋 作 用, 切 实 加 强 对 影 响 我 校 安 全 稳 定 事 件 的 形 势 研 判 和 分 析 能 力, 进 一 步 做 好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经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建 立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会 商 制 度 一 会 商 目 的 会 商 制 度 旨 在 研 究 分 析 各 类 影 响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的 风 险 隐 患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提 出 相 关 对 策 和 制 定 工 作 措 施, 为 校 领 导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参 谋 服 务 二 会 商 形 式 ( 一 ) 统 一 部 署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每 学 期 初 召 开 全 体 成 员 会 议, 研 判 本 学 期 安 全 稳 定 形 势, 部 署 工 作 ( 二 ) 定 期 会 商 每 月 一 次, 由 分 管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牵 头, 学 校 办 公 室 沙 河 校 区 办 公 室 宣 传 部 统 战 部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研 究 生 院 保 卫 部 ( 处 ) 后 勤 处 ( 集 团 ) 团 委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办 公 室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中 财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等 部 门 参 加 一 般 安 排 在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之 后,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保 卫 部 ( 处 ) 负 责 召 集 各 部 门 预 测 判 断 本 月 安 全 稳 定 事 件 风 险 特 点 和 发 展 趋 势, 研 究 提 出 对 策 和 部 署 工 作 措 施,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 三 ) 专 题 会 商 针 对 突 发 的 安 全 稳 定 事 件 及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按 照 相 关 预 案 要 求 随 时 召 开 会 商 会 议, 事 件 涉 及 的 部 门 及 定 期 会 商 单 位 参 加, 专 题 研 讨 相 关 事 件, 研 究 提 出 对 策 并 部 署 工 作 措 施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把 会 商 制 度 作 为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来 抓, 部 门 领 导 要 高 度 重 视, 确 保 会 商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204

211 ( 二 )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要 注 意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有 关 安 全 稳 定 事 件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科 学 研 判 事 件 发 展 趋 势 和 客 观 规 律, 研 究 提 出 切 实 有 效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 三 ) 会 商 工 作 要 坚 持 务 实 高 效 简 洁 的 原 则, 会 期 尽 量 简 短, 议 程 尽 量 简 化, 发 言 材 料 力 求 言 简 意 明 意 尽 文 止 ( 四 ) 会 商 工 作 涉 及 秘 密 和 敏 感 事 件 的 内 容 要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四 附 则 ( 一 ) 各 部 门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小 组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会 商 制 度, 加 强 对 各 类 影 响 安 全 稳 定 事 件 的 排 查 和 分 析,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和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 二 ) 本 制 度 从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行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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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实 施 细 则 ( 学 字 号 2013 年 12 月 8 日 )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我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根 据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9]15 号 ) 有 关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我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其 学 费 由 国 家 实 行 代 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 的, 代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第 二 章 代 偿 对 象 范 围 和 行 业 第 二 条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应 届 毕 业 生, 符 合 条 件 者 均 有 资 格 申 请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第 三 条 西 部 地 区 指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部 地 区 指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 个 省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指 除 上 述 地 区 外,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第 四 条 基 层 单 位 指 : ( 一 )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指 乡 ( 镇 ) 209

216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在 县 城 中 学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县 城 医 院 从 事 医 务 工 作 和 县 政 府 派 出 街 道 ( 社 区 ) 从 事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等 可 以 纳 入 补 偿 代 偿 申 请 范 围 ( 二 )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因 上 述 行 业 分 布 广 地 区 跨 度 大 及 流 动 作 业 性 强 等 特 点, 工 作 现 场 可 以 适 度 放 宽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政 府 所 在 地 对 于 化 工 电 力 航 天 邮 政 交 通 机 械 制 造 冶 炼 加 工 土 建 施 工 高 新 科 技 等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代 偿 申 请 人 应 出 具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乡 镇 以 下 的 相 关 就 业 证 明, 即 上 述 行 业 工 作 现 场 不 包 含 县 政 府 所 在 地 通 讯 金 融 烟 酒 等 行 业 不 属 于 代 偿 申 请 范 围 工 作 单 位 在 县 政 府 所 属 局 委 办 等 机 关 单 位 市 辖 区 及 所 辖 街 道 ( 社 区 ) 的, 暂 不 纳 入 代 偿 申 请 范 围 西 藏 自 治 区 除 拉 萨 市 市 辖 区 外 可 以 报 送 第 三 章 代 偿 条 件 和 标 准 第 五 条 凡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 三 )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第 六 条 每 个 毕 业 生 每 学 年 代 偿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实 行 代 偿 毕 业 生 210

217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代 偿 第 七 条 国 家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采 取 分 年 度 代 偿 的 办 法, 学 生 毕 业 后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1/3,3 年 代 偿 完 毕 第 八 条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我 校 代 为 发 放 第 九 条 代 偿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第 四 章 代 偿 资 格 申 请 审 查 第 十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按 以 下 程 序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本 人 向 学 校 递 交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和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3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 二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在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毕 业 后 的 还 款 计 划 书 时, 应 注 明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如 果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不 需 自 行 向 银 行 还 款 ( 三 )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审 查 申 请 人 资 格, 每 年 6 月 底 前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材 料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 四 ) 对 申 请 人 存 在 二 次 定 岗 以 及 虽 不 存 在 二 次 定 岗, 但 无 法 直 观 鉴 别 工 作 地 点 的 毕 业 生, 申 请 时 应 出 具 能 够 证 明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及 实 际 工 作 地 点 符 合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要 求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该 材 料 需 由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审 查 合 格 后, 最 迟 于 当 年 12 月 底 前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除 因 正 常 调 动 提 拔 工 作 需 要 换 岗 而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211

218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外, 对 于 未 满 3 年 服 务 年 限, 提 前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应 要 求 其 应 及 时 向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取 消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对 于 取 消 学 费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学 校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从 当 年 开 始 停 止 对 其 学 费 代 偿 对 于 取 消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改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偿 还 余 下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就 业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我 校, 并 凭 毕 业 生 重 新 签 订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还 款 计 划 书 为 其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我 校 应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不 及 时 向 学 校 提 出 取 消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申 请 不 与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提 前 离 岗 的 毕 业 生, 一 律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会 将 其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及 时 录 入 国 家 金 融 业 统 一 征 信 平 台 相 关 数 据 库 第 五 章 代 偿 资 金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代 偿 资 金 实 行 分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不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同 时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主 管 机 关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毕 业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收 回 国 家 代 偿 资 金 外,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12

21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学 字 号 2013 年 12 月 8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防 范 和 控 制 助 学 贷 款 风 险, 明 确 有 关 部 门 和 学 院 研 究 院 的 管 理 职 责, 提 高 借 款 学 生 的 还 款 率, 促 进 我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良 性 运 行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国 办 发 号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是 指 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发 放 后 到 贷 款 结 清 期 间 进 行 的 贷 款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协 助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进 行 贷 后 监 督 检 查 不 良 贷 款 催 收 与 处 置 诚 信 档 案 建 设 等 工 作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贷 款 学 生 是 指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和 生 源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经 办 银 行 是 指 与 我 校 签 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银 校 合 作 协 议, 给 我 校 学 生 发 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的 主 办 支 行 第 五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遵 循 降 低 风 险 责 任 分 担 加 强 管 理 原 则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 含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办 理 的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第 二 章 各 部 门 职 责 第 七 条 我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部 门 为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主 要 职 责 有 : ( 一 ) 贷 后 监 督 检 查 : 审 查 贷 款 合 同 诚 信 档 案 及 工 作 流 程 的 规 范 性 和 完 整 性 ; 按 规 定 与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移 交 相 关 文 档 ; 发 现 问 题 形 成 报 告, 对 整 改 情 213

220 况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对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贷 款 学 生 的 还 款 率 和 不 良 贷 款 率 进 行 考 核 ( 二 ) 催 收 : 组 织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做 好 不 良 贷 款 的 催 收 工 作 ; 向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下 达 催 收 任 务 ; 检 查 不 良 贷 款 催 收 情 况 ( 三 ) 诚 信 教 育 : 组 织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在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召 开 诚 信 座 谈 会,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确 认 书 ; 开 展 诚 信 教 育 活 动 第 八 条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由 学 院 研 究 院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其 主 要 职 责 有 : ( 一 ) 贷 后 监 督 检 查 : 完 善 贷 款 资 料 ; 建 立 助 学 贷 款 名 单 及 汇 总 表 ; 完 善 学 生 信 用 档 案 ; 加 强 对 贷 款 学 生 的 诚 信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及 信 贷 知 识 教 育, 定 期 将 贷 款 学 生 到 款 情 况 及 学 习 情 况 向 家 长 进 行 通 报 ; 对 贷 款 学 生 学 籍 异 动 及 时 报 告 并 作 书 面 处 理 ; 协 助 银 行 和 学 校 对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贷 款 归 还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 二 ) 催 收 : 建 立 贷 款 学 生 违 约 3 个 月 以 上 的 名 单 ; 进 行 电 话 催 收 ; 电 话 催 收 仍 逾 期 不 还 的, 发 催 收 函 ( 三 ) 诚 信 教 育 : 将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首 次 去 向 建 档 ; 召 开 诚 信 座 谈 会 ; 帮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贷 款 学 生 办 理 展 期 第 三 章 贷 后 管 理 第 九 条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在 未 还 清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期 间, 学 院 研 究 院 应 委 托 专 人 ( 贷 款 学 生 的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或 其 他 见 证 人 ) 与 贷 款 学 生 联 系, 提 醒 贷 款 学 生 按 期 还 款 第 十 条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在 未 还 清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期 间, 个 人 工 作 情 况 有 所 变 动 时, 贷 款 学 生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将 变 更 的 住 址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方 式 等 及 时 告 知 经 办 银 行 及 在 学 期 间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院 第 十 一 条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贷 款 学 生 与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制 定 还 款 计 划,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确 认 书, 毕 业 后 须 按 协 议 约 214

221 定 按 期 还 款 第 十 二 条 允 许 有 条 件 的 学 生 提 前 还 款 提 前 还 款 的 学 生 应 在 毕 业 离 校 时 至 少 提 前 15 个 工 作 日 向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院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院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受 理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经 办 银 行 反 馈 并 协 助 学 生 办 理 提 前 还 款 业 务 第 十 三 条 毕 业 后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且 无 力 还 款 的 贷 款 学 生, 需 在 毕 业 前 50 天 内 持 本 人 贷 款 展 期 申 请 书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经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审 核 批 准 后 送 经 办 银 行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贷 款 学 生 偿 还 贷 款 扣 款 的 银 行 帐 号 如 有 遗 失 或 更 改, 应 及 时 与 经 办 银 行 联 系 第 十 五 条 贷 款 学 生 因 故 需 要 变 更 贷 款 合 同 的, 直 接 与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联 系 并 按 照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贷 款 学 生 信 息 库,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时 贷 款 信 息 纳 入 其 个 人 档 案 第 四 章 违 约 行 为 及 不 良 贷 款 的 催 收 与 处 置 第 十 七 条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按 照 还 款 协 议 进 入 还 款 期, 连 续 拖 欠 贷 款 超 过 三 个 月 且 不 与 经 办 银 行 和 在 校 期 间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院 主 动 联 系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的, 则 视 为 违 约 第 十 八 条 如 有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也 构 成 贷 款 学 生 的 违 约 行 为 : ( 一 )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时 未 能 或 拒 绝 与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未 能 或 拒 绝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确 认 书 ; ( 二 ) 贷 款 学 生 未 能 或 拒 绝 按 贷 款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和 应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 ( 三 ) 贷 款 学 生 未 能 或 拒 绝 按 贷 款 合 同 规 定 使 用 贷 款 ; ( 四 ) 贷 款 学 生 在 申 请 资 料 中 的 陈 述 发 生 失 实, 或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或 隐 瞒 215

222 重 要 事 实, 已 经 或 可 能 造 成 贷 款 损 失 的 ; ( 五 ) 贷 款 学 生 学 籍 发 生 异 动 或 擅 自 退 学 离 校 ; ( 六 ) 贷 款 学 生 在 贷 款 期 间 发 生 的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贷 款 学 生 在 贷 款 期 间 出 现 违 约 行 为 或 造 成 不 良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可 采 取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或 全 部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贷 款 学 生 限 期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 ( 二 )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使 用 的 贷 款 ; ( 三 ) 提 前 收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 ( 四 )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等 信 息 渠 道 公 布 违 约 人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毕 业 学 校 及 具 体 违 约 行 为 等 信 息 ; ( 五 ) 将 其 违 约 行 为 载 入 金 融 机 构 征 信 系 统 ; ( 六 ) 依 法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条 对 出 现 违 约 行 为 的 贷 款 学 生, 学 校 可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 一 ) 将 学 生 的 有 关 信 息 和 违 约 情 况 提 供 给 经 办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和 相 关 单 位 ; ( 二 ) 协 助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全 国 大 学 生 就 业 网 学 历 证 书 查 询 网 站 及 教 育 部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信 息 系 统 公 布 违 约 学 生 名 单 及 相 关 信 息 ; ( 三 ) 在 校 园 网 等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布 失 去 联 系 的 违 约 学 生 相 关 贷 款 信 息, 提 示 其 还 款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应 明 确 专 人 分 片 包 干, 并 通 过 以 下 几 种 途 径 催 收 逾 期 贷 款 本 息 : ( 一 ) 专 人 定 期 电 话 跟 踪 联 系 并 公 布 跟 踪 结 果 ; ( 二 ) 重 点 家 访 和 通 报 就 业 单 位 ; ( 三 )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组 织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走 访 违 约 的 已 毕 业 获 贷 学 生 216

223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217

22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 学 字 号 2013 年 12 月 17 日 ) 为 贯 彻 落 实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关 于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的 意 见 ( 财 教 [2011]538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资 助 对 象 被 我 校 录 取 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二 资 助 原 则 和 主 要 内 容 ( 一 ) 基 本 原 则 1.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由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学 费 资 助 资 金 全 部 由 中 央 财 政 承 担, 其 他 资 助 政 策 按 国 家 现 行 资 助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2. 自 愿 申 请 接 受 政 府 教 育 资 助 ( 二 ) 主 要 内 容 对 退 役 一 年 以 上,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被 我 校 录 取 的 学 生, 根 据 本 人 申 请, 由 学 校 给 予 资 助,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学 费 资 助 : 最 高 不 超 过 年 人 均 6000 元, 高 于 6000 元 部 分 自 行 负 担 2. 生 活 费 资 助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退 役 士 兵 学 生 的 生 活 费 资 助 按 我 校 现 行 有 关 资 助 政 策 执 行 3. 资 助 方 式 : 学 费 由 中 央 财 政 按 标 准 补 助 退 役 士 兵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生 活 费 直 接 发 放 给 退 役 士 兵 学 生 本 人 4. 资 助 期 限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一 个 学 制 期 三 资 助 流 程 218

225 ( 一 )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教 育 资 助 申 请 ( 二 )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三 ) 学 校 接 到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批 复 后, 将 批 复 资 金 直 接 为 其 缴 纳 学 费, 已 经 缴 纳 学 费 的 退 役 士 兵 学 生, 学 校 将 按 规 定 进 行 退 费 四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纳 入 我 校 奖 助 学 政 策 体 系 中, 统 一 管 理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身 份 认 证 工 作 ; 财 政 部 门 安 排 资 助 资 金 资 助 款 专 款 专 用,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及 各 级 政 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五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六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19

226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 学 字 号 2013 年 12 月 17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落 实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印 发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办 法 ( 财 教 [2013]236 号 ), 鼓 励 我 校 学 生 积 极 应 征 入 伍 服 役, 推 进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校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学 生 入 伍 时, 国 家 对 其 在 校 期 间 缴 纳 的 学 费 实 行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 实 行 代 偿 应 征 入 伍 在 校 生 服 役 期 间,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留 学 籍 或 入 学 资 格, 退 役 后 自 愿 复 学 或 入 学 的, 国 家 实 行 学 费 减 免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中 学 生 指 全 日 制 本 科 研 究 生 的 应 ( 往 )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生 和 入 学 新 生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国 防 生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服 义 务 兵 役 到 部 队 参 军 的 学 生 不 包 括 在 内 第 二 章 补 偿 代 偿 和 资 助 的 标 准 年 限 及 方 式 第 四 条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减 免 标 准, 本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元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金 额, 按 学 生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包 括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 两 者 金 额 较 高 者 执 行, 据 实 补 偿 或 者 代 偿 退 役 复 学 后 学 费 减 免 金 额, 按 学 校 实 际 收 取 学 费 金 额 执 行 220

227 超 出 标 准 部 分 不 予 补 偿 代 偿 或 减 免 第 五 条 获 学 费 补 偿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补 偿 资 金 必 须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如 补 偿 金 额 高 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高 出 部 分 退 还 学 生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在 校 生 应 征 入 伍 后, 其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停 止 发 放 第 六 条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按 照 相 应 的 学 制 年 限 标 准 据 实 计 算 以 入 伍 时 间 为 准, 入 伍 前 已 达 到 的 修 业 规 定 年 限, 即 为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 退 役 复 学 后 应 完 成 的 修 业 年 限 的 剩 余 期 限, 即 为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 复 学 后 攻 读 更 高 层 次 学 历 不 在 减 免 学 费 范 围 之 内 本 硕 连 读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完 成 本 科 硕 士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规 定 的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本 硕 连 读 学 制 在 校 生, 在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在 硕 士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硕 士 已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其 以 前 本 科 学 习 时 间 不 计 入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审 核 第 七 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应 遵 循 以 下 程 序 : ( 一 ) 应 征 报 名 的 学 生 登 录 大 学 生 征 兵 报 名 系 统, 按 要 求 在 线 填 写 打 印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一 式 二 份,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 并 于 每 年 9 月 与 入 伍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和 本 人 签 字 的 一 次 性 偿 还 贷 款 计 划 书 一 同 提 交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获 得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需 同 时 提 供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复 印 件 和 本 人 签 字 的 一 次 性 偿 还 贷 款 计 划 书 ( 二 )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对 申 请 表 中 学 生 的 资 助 资 格 标 准 金 额 (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与 经 办 银 行 确 认 贷 款 金 额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221

228 学 贷 款,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或 贷 款 经 办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确 认 贷 款 金 额 ) 等 相 关 信 息 审 核 无 误 后, 对 申 请 表 加 盖 公 章, 一 份 留 存, 一 份 返 还 学 生 ( 三 ) 学 生 在 征 兵 报 名 时 将 申 请 表 交 至 入 伍 所 在 地 的 征 兵 办 公 室, 征 兵 办 公 室 对 申 请 表 加 盖 公 章 返 还 学 生 学 校 复 核, 为 入 伍 学 生 建 立 档 案, 完 成 国 家 资 助 的 报 送 工 作, 及 时 向 学 生 进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第 八 条 退 役 后 自 愿 回 校 复 学 的 学 生, 到 校 报 到 后 向 学 校 提 出 学 费 减 免 申 请, 填 写 并 提 交 高 校 学 生 退 役 复 学 学 费 减 免 申 请 表 和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复 印 件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在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及 时 对 学 生 申 请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完 成 学 费 减 免 的 报 送 工 作, 分 学 年 为 其 办 理 学 费 减 免 手 续 第 九 条 资 助 资 金 不 足 以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应 与 经 办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偿 还 剩 余 部 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第 十 条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往 届 毕 业 生, 如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继 续 按 原 还 款 协 议 自 行 偿 还 贷 款, 学 生 本 人 凭 贷 款 合 同 和 已 偿 还 的 贷 款 本 息 银 行 凭 证 向 学 校 申 请 全 部 代 偿 资 金 第 四 章 国 家 资 助 的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资 金 支 付 统 一 采 取 学 校 垫 付 据 实 结 算 的 办 法, 学 校 审 核 学 生 资 格 无 误 后 完 成 资 助 工 作, 中 央 财 政 据 实 拨 付 资 金 予 以 结 算 第 十 二 条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学 生 的 国 家 资 助 资 金, 学 校 在 其 入 伍 时 实 行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代 偿 ; 对 退 役 复 学 学 生 的 学 费 减 免, 学 校 实 行 一 次 性 申 请 一 次 性 审 批, 分 年 度 为 其 缴 付 第 五 章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三 条 因 本 人 思 想 原 因 故 意 隐 瞒 病 史 或 违 法 犯 罪 等 行 为 造 成 退 兵 的 222

229 学 生, 取 消 受 助 资 格 征 兵 办 公 室 将 被 部 队 退 回 的 学 生 姓 名 毕 业 ( 就 读 ) 高 校 退 兵 原 因 等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至 国 防 部 征 兵 办 公 室, 并 通 报 至 学 校 武 装 部 和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第 十 四 条 被 部 队 退 回 并 被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的 学 生, 如 学 生 返 回 其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金 由 学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 如 学 生 返 回 其 原 就 读 高 校,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由 学 校 会 同 退 役 安 置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学 校 应 在 收 回 资 金 后 十 日 内, 上 缴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收 回 资 金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经 费 第 十 五 条 因 部 队 编 制 员 额 缩 减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因 病 不 适 宜 在 部 队 继 续 服 役 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需 要 退 出 现 役 等 原 因, 经 组 织 批 准 提 前 退 役 的 在 校 生, 仍 具 备 受 助 资 格 其 他 原 因 非 正 常 退 役 学 生 的 资 助 资 格 认 定, 由 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武 装 部 和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认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校 助 学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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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研 字 号 2013 年 5 月 31 日 ) 为 了 加 强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档 案 管 理, 做 好 档 案 的 收 集 保 管 审 查 以 及 移 交 等 相 关 工 作, 结 合 学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的 档 案, 负 责 保 管 学 生 档 案 并 向 用 人 单 位 及 时 转 递 毕 业 生 档 案 等 相 关 事 宜 二 归 档 材 料 的 范 围 ( 一 )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档 案 材 料 : 报 考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等 有 关 报 考 材 料 和 入 学 前 应 有 的 学 习 和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委 托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职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和 对 口 支 援 计 划 定 向 培 养 研 究 生 不 需 调 取 入 校 学 习 前 的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二 )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档 案 材 料 : 报 考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等 报 考 材 料 和 入 学 前 应 有 的 学 习 和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委 托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职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和 对 口 支 援 计 划 定 向 培 养 研 究 生 不 需 调 取 入 校 学 习 前 的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三 ) 在 我 校 学 习 期 间 形 成 的 获 奖 材 料 处 分 材 料 等 相 关 材 料 ( 四 ) 毕 业 档 案 材 料 :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登 记 表 学 习 成 绩 单 学 位 审 批 的 有 关 材 料 全 国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通 知 书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申 请 审 批 表 党 团 材 料 以 及 其 它 有 必 要 归 档 的 材 料 三 新 生 档 案 审 阅 和 接 收 ( 一 ) 各 学 院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新 生 档 案 审 阅 工 作, 根 据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阅 档 要 求 审 阅 新 生 入 学 档 案 材 料 时, 要 注 意 档 案 内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如 发 现 缺 227

234 少 材 料,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原 单 位 或 由 本 人 催 要 ( 二 ) 各 学 院 到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领 取 统 一 的 档 案 袋, 装 入 审 阅 后 的 新 生 档 案, 并 如 实 填 写 研 究 生 档 案 审 阅 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 三 ) 学 院 将 新 生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材 料 和 预 备 党 员 材 料 转 出 单 独 装 袋 保 管, 供 读 研 期 间 考 察 发 展 之 用 建 议 各 单 位 在 档 案 移 交 前, 提 前 统 一 为 原 学 校 为 外 地 的 新 生 复 印 本 科 或 硕 士 成 绩 单 备 用 档 案 移 交 后, 研 究 生 院 不 办 理 复 印 入 学 前 成 绩 单 事 宜 ( 四 ) 各 学 院 在 指 定 时 间 ( 一 般 为 十 月 至 十 一 月 ) 办 理 档 案 移 交 手 续, 将 按 学 号 顺 序 整 理 好 的 新 生 入 学 档 案 和 研 究 生 档 案 审 阅 表 移 交 至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 同 时 学 院 留 存 研 究 生 档 案 审 阅 表 复 印 件 一 份, 以 备 查 询 核 实 之 用 四 在 校 学 生 档 案 查 阅 ( 一 ) 学 生 档 案 限 于 所 在 学 院 和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其 指 派 有 关 人 员 ( 学 院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 查 阅 查 阅 人 需 持 介 绍 信, 写 明 查 阅 原 因, 经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后 方 可 查 阅, 学 生 不 得 查 阅 查 阅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档 案 管 理 纪 律, 不 得 查 阅 本 人 及 亲 属 的 档 案,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查 阅 本 学 院 以 外 学 生 的 档 案 ( 二 ) 单 位 对 毕 业 生 进 行 政 审 审 档 等, 须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 加 盖 公 章 ) 及 工 作 证 或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并 由 学 院 工 作 人 员 与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预 约 ( 提 前 至 少 一 天 ), 经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后 方 可 查 阅 ( 三 ) 查 阅 人 阅 档 时, 对 档 案 内 容 不 得 涂 改 添 注 沟 划 损 坏 档 案 材 料, 不 得 随 意 抽 出 或 增 加 档 案 零 星 材 料 查 阅 两 份 以 上 档 案 时, 不 能 同 时 打 开, 以 防 止 装 错 或 丢 失 如 发 现 档 案 中 有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说 明, 由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查 阅 人 不 得 擅 自 作 主 进 行 处 理 ( 四 ) 学 生 档 案 只 能 在 指 定 档 案 保 管 地 点 查 阅, 没 有 特 殊 情 况, 一 般 不 得 借 出 228

235 五 毕 业 生 档 案 管 理 ( 一 ) 档 案 材 料 的 移 交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登 记 表 学 习 成 绩 单 学 位 审 批 的 有 关 材 料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通 知 书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申 请 审 批 表 党 团 材 料 获 奖 材 料 处 分 材 料 等 以 及 其 它 有 必 要 归 档 的 材 料 于 毕 业 前 ( 一 般 为 五 月 至 六 月 ) 按 照 有 关 通 知 或 规 定 集 中 转 交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归 档, 并 填 写 毕 业 生 归 档 材 料 清 单 ( 二 ) 毕 业 生 档 案 的 转 递 和 查 询 毕 业 生 档 案 由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通 过 机 要 通 信 进 行 转 递, 档 案 转 递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由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供 ; 凡 北 京 市 机 要 部 门 不 能 受 理 的, 应 由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派 专 人 投 送 或 单 位 来 人 持 介 绍 信 取 档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没 有 收 到 毕 业 生 的 档 案, 可 来 人 来 函 到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查 询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29

236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办 法 ( 研 字 号 2013 年 5 月 31 日 ) 为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高 层 次 拔 尖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鼓 励 研 究 生 求 真 务 实 积 极 进 取,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评 选 范 围 具 有 我 校 正 式 学 籍 并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第 二 条 评 选 名 额 按 所 在 学 院 中 心 研 究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应 届 毕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总 人 数 的 10% 左 右 分 别 核 算, 原 则 上 不 足 5 人 的 学 院 一 般 不 设 此 奖 项, 具 体 名 额 分 配 以 当 年 评 选 通 知 为 准 第 三 条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和 学 校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 热 爱 集 体, 团 结 同 学,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志 愿 活 动 或 文 体 活 动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按 时 完 成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研 究 生 必 修 课 平 均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80 分 单 科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75 分 且 选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均 未 补 考 ; 3.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研 能 力,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博 士 研 究 生 以 第 一 或 第 二 作 者 ( 仅 限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 至 少 在 A 类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或 B 类 期 刊 ( 不 含 CSSCI 扩 展 版 期 刊 ) 发 表 论 文 2 篇 ( 含 ) 以 上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第 一 或 第 二 作 者 ( 仅 限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 至 少 公 开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含 ) 以 上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至 少 公 开 发 表 案 例 分 析 等 论 文 1 篇 第 四 条 评 选 程 序 230

237 1.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评 选 工 作 由 各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各 学 院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和 当 年 名 额 分 配 时 间 要 求, 在 研 究 生 自 愿 申 报 的 基 础 上,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组 织 评 选, 并 将 评 选 结 果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2.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统 一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物 质 奖 励, 并 记 入 个 人 档 案 3. 对 已 评 定 为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者, 若 在 离 校 前 出 现 违 纪 行 为 并 受 处 分,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未 获 得 学 位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取 消 其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荣 誉 称 号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评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 1. 在 校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校 纪 校 规 的 ; 2. 在 校 期 间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或 参 评 材 料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 3. 一 门 必 修 课 或 选 修 课 考 试 ( 考 核 ) 成 绩 不 合 格 的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优 秀 研 究 生 评 选 办 法 ( 研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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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关 于 规 范 和 强 化 财 务 管 理 等 经 济 事 项 的 通 知 ( 财 字 号 2013 年 1 月 15 日 ) 各 单 位 :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更 好 地 保 障 各 单 位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财 务 处 根 据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以 及 高 校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近 几 年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具 体 情 况, 就 日 常 财 务 管 理 中 的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1.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单 张 发 票 金 额 超 过 3000 元 的 应 通 过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款 等 方 式 结 算,3000 元 以 下 可 以 采 用 现 金 结 算 个 人 的 现 金 报 销 业 务 原 则 上 采 用 财 务 POS 方 式, 报 销 人 持 工 商 银 行 卡 到 前 台 办 理 业 务, 报 销 金 额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实 时 划 入 报 销 人 的 工 行 银 行 卡 2. 根 据 校 长 办 公 会 第 9 次 会 议 决 议, 从 2013 年 起, 学 院 办 班 支 出 和 发 展 基 金 的 比 例 由 7:3 调 整 为 7.5:2.5 学 院 应 进 一 步 合 理 安 排 收 支, 严 格 遵 守 办 班 支 出 和 发 展 基 金 的 开 支 范 围, 充 分 发 挥 发 展 基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3. 各 单 位 发 放 的 工 资 外 收 入 一 律 通 过 工 商 银 行 卡 ( 工 资 卡 ) 进 行 转 账, 原 则 上 不 再 进 行 现 金 报 账 各 单 位 在 工 资 外 收 入 系 统 中 提 交 电 子 发 放 表 格 时, 务 必 保 证 工 号 姓 名 单 位 等 信 息 的 完 整 和 准 确, 并 及 时 提 供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纸 质 版 本 当 月 20 日 前 提 交 的 纸 质 表 格 经 财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与 下 月 工 资 一 并 发 放 至 工 商 银 行 卡 中 4. 各 单 位 2013 年 的 预 算 额 度 尚 未 下 达, 财 务 处 将 在 常 委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统 一 下 达 至 各 单 位 账 户 5. 根 据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印 发 的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公 务 卡 制 度 改 革 的 通 知 ( 财 库 号 ), 我 校 将 在 2013 年 全 面 推 进 公 务 卡 制 度 各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合 理 安 排 开 支 规 范 差 旅 费 招 待 费 和 会 议 费 等 公 务 支 出, 减 少 大 额 现 金 使 用 6. 学 校 现 行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235

242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财 字 号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号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校 发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学 校 所 有 科 研 项 目 第 三 条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遵 循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部 门 协 作, 强 化 监 督, 科 学 预 算 规 范 支 出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学 校 是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校 长 对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财 务 处 科 研 处 等 部 门 是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直 接 职 能 部 门, 监 察 审 计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等 部 门 负 责 对 科 研 经 费 进 行 审 核 和 监 督 学 院 ( 含 研 究 院 中 心, 下 同 ) 是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承 担 监 管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条 我 校 教 职 工 凡 以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名 义 取 得 的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不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截 留 挪 用 第 二 章 科 研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第 五 条 所 有 科 研 项 目, 不 论 其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均 需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根 据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的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236

243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其 中 重 大 类 项 目 由 科 研 处 牵 头, 组 织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联 合 参 与 的 预 算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预 算 评 审, 提 出 预 算 审 核 建 议 ; 其 他 类 项 目 由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协 助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共 同 协 商 制 定 第 六 条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并 符 合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 ( 一 )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科 目 中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调 整 金 额 在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10% 以 内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科 研 活 动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填 写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表,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科 研 处 复 核 财 务 处 复 审 后 执 行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和 支 出 科 目 调 整 金 额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10% 的, 在 履 行 上 述 一 般 预 算 调 整 程 序 外, 还 要 报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 二 )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的 调 整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填 写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备 案 表,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报 财 务 处 执 行, 并 报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科 研 处 备 案 第 三 章 科 研 经 费 的 启 动 立 项 第 七 条 凡 我 校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经 费 必 须 汇 入 学 校 账 户 不 接 受 现 金 入 账 和 个 人 汇 款, 付 款 单 位 必 须 和 科 研 合 同 ( 协 议 ) 的 合 作 单 位 一 致 科 研 经 费 汇 入 学 校 时, 必 须 在 汇 款 凭 证 上 注 明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项 目 名 称 第 八 条 科 研 经 费 到 账 后, 财 务 处 根 据 汇 款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项 目 名 称 等 信 息, 通 知 项 目 负 责 人 尽 快 办 理 建 账 手 续 因 汇 款 凭 证 上 未 注 明 相 关 信 息 致 使 财 务 处 无 法 通 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登 陆 学 校 财 务 处 237

244 网 站 ( 的 到 账 查 询 专 栏 查 询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第 九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科 研 经 费 到 账 后 持 科 研 处 出 具 的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通 知 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科 研 经 费 建 账 手 续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科 研 经 费 到 账 前 预 借 发 票 的, 须 持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通 知 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科 研 项 目 预 借 发 票 申 请 表 ( 须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预 借 发 票 手 续 自 开 具 发 票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科 研 经 费 未 到 账 的, 暂 停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费 报 销, 同 时 须 将 已 开 发 票 退 回 财 务 处 第 四 章 科 研 经 费 的 日 常 开 支 第 十 条 科 研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开 支 标 准 要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而 且 要 与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保 持 一 致 科 研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实 际 开 展 的 科 研 活 动 据 实 支 出 各 项 支 出 必 须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票 据, 不 得 使 用 假 发 票 ; 不 得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或 通 过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票 据 基 本 要 素 必 须 齐 全 具 体 包 括 :(1) 票 据 抬 头 必 须 为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2) 票 据 要 注 明 开 具 日 期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3) 金 额 大 小 写 要 一 致 ; (4) 票 据 要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 发 票 专 用 章 财 务 专 用 章 等 ) 票 据 记 载 的 各 项 内 容 均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 票 据 记 载 内 容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或 者 更 正,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票 据 金 额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不 得 在 原 始 凭 证 上 更 正 第 十 一 条 除 差 旅 费 外,3000 元 以 上 支 出 均 采 用 支 票 等 转 账 结 算 第 十 二 条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发 生 后, 需 及 时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当 年 票 据 在 当 年 报 销 第 十 三 条 科 研 人 员 要 按 照 预 算 明 细, 对 报 销 票 据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后, 粘 贴 到 发 票 粘 贴 单, 并 总 汇 到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单 对 于 分 类 整 理 粘 贴 不 238

245 合 格 的 票 据, 财 务 处 将 予 退 回 发 票 内 容 笼 统 为 办 公 用 品 耗 材 的, 需 附 购 物 小 票 支 付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的, 需 通 过 校 园 网 财 务 综 合 信 息 门 户 ( 酬 金 网 上 申 报 制 单, 由 财 务 处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委 托 银 行 代 发 方 式 发 放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课 题 组 成 员 及 项 目 管 理 的 相 关 人 员 劳 务 费 可 以 支 付 给 直 接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的 在 校 学 生 和 其 他 课 题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 劳 务 费 按 月 发 放 的, 按 月 报 销 因 项 目 研 究 参 加 会 议 的, 需 提 供 会 议 通 知 ; 因 项 目 研 究 需 举 办 会 议 的, 需 提 交 会 议 安 排 书 面 材 料 ( 包 括 会 议 议 题, 举 办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人 员, 收 费 标 准 ) 和 发 票 开 据 方 签 章 的 会 议 支 出 明 细 表 因 项 目 研 究 外 出 调 研 等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需 填 制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因 项 目 研 究 外 出 开 会 或 调 研, 需 预 借 差 旅 费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交 会 议 邀 请 函 借 款 使 用 明 细 等,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财 务 处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支 付 出 版 费 出 版 补 助 印 刷 费 超 过 5000 元 的, 须 提 供 协 议 或 合 同 购 置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设 备 等, 需 办 理 申 购 手 续, 登 陆 校 园 网 资 产 系 统 ( 填 写 设 备 申 购 单, 经 所 在 学 院 资 产 处 财 务 处 签 署 意 见 后 实 施 采 购 设 备 购 置 完 成, 验 收 合 格 后, 持 发 票 到 资 产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手 续, 手 续 齐 全 后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时, 需 按 规 定 办 理 资 产 报 废 及 注 销 手 续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程 序 如 下 : 经 手 人 先 对 财 务 报 销 票 据 进 行 审 核, 并 在 每 张 票 据 后 签 字 ; 项 目 负 责 人 复 审 后, 在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单 签 字 ;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复 核 后, 在 科 研 经 费 239

246 报 销 单 签 字 完 成 上 述 程 序 后, 经 手 人 将 审 核 签 字 后 的 报 销 票 据 送 到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报 销 金 额 第 十 五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报 销, 采 用 委 托 银 行 代 发 方 式 财 务 处 根 据 审 核 确 认 的 报 销 金 额 委 托 银 行 直 接 划 入 科 研 人 员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中, 不 报 销 现 金 第 五 章 科 研 经 费 的 外 协 转 拨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转 拨 应 当 以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为 依 据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项 目 需 提 供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转 拨 批 件 和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项 目 提 供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还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资 质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还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对 合 作 ( 外 协 )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责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上 述 相 关 资 料 和 科 研 经 费 转 拨 审 批 单 交 由 所 在 学 院 科 研 处 审 核 并 签 字 项 目 负 责 人 持 经 学 院 科 研 处 审 签 的 科 研 经 费 转 拨 审 批 单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协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合 法 有 效 收 款 凭 据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转 拨 手 续 财 务 处 复 核 后, 根 据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的 拨 付 额 度 拨 付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办 理 付 款 业 务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借 科 研 协 作 之 名, 将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挪 作 他 用, 或 转 入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关 联 单 位 第 六 章 科 研 经 费 的 结 账 与 决 算 第 十 九 条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后, 科 研 处 应 及 时 出 具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通 知 书 交 财 务 处 结 题 后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原 则 上 留 用 一 年,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结 题 后 一 240

247 年 内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的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结 余, 按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处 置 ;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结 余 转 入 学 校 事 业 结 余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一 经 立 项, 不 得 无 故 中 止 对 中 止 撤 销 的 项 目, 由 科 研 处 出 具 科 研 项 目 中 止 / 撤 销 通 知 书, 通 知 财 务 处 停 止 经 费 使 用, 冻 结 经 费 账 户, 结 余 经 费 根 据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或 双 方 协 商 意 见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科 研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明 细 账 编 制 项 目 决 算 表 财 务 处 协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做 好 经 费 决 算, 并 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进 行 审 核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登 陆 校 园 网 财 务 综 合 信 息 门 户 ( 查 询 科 研 经 费 的 建 账 科 研 经 费 的 到 款 和 使 用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原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财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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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优 秀 保 安 员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 保 字 号 2013 年 12 月 3 日 ) 第 一 条 为 鼓 励 保 安 员 更 好 的 为 学 校 提 供 优 质 的 安 保 服 务, 始 终 保 持 良 好 的 正 气 和 工 作 作 风, 努 力 学 习, 勤 奋 工 作, 无 私 奉 献, 充 分 发 挥 保 安 队 在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中 的 作 用,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保 安 员 仅 限 于 学 校 或 经 学 校 同 意 的 校 内 单 位 部 门 以 合 同 形 式 聘 用 的 保 安 公 司 在 编 并 在 我 校 从 事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的 保 安 员 第 三 条 在 平 时 工 作 中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者 可 评 为 优 秀 保 安 员 : 1. 热 爱 保 安 事 业, 努 力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的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保 安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模 范 作 用 3. 工 作 认 真, 爱 岗 敬 业, 无 私 奉 献, 士 气 高 昂 作 风 正 派, 文 明 执 勤, 在 学 校 从 事 保 安 工 作 满 一 年 并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完 成 任 务 突 出 的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外,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评 为 优 秀 保 安 员 : 1. 积 极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主 动 发 现 并 积 极 排 除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为 学 校 挽 回 重 大 损 失 的 2. 见 义 勇 为, 勇 于 同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抓 获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在 抢 险 救 灾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3. 被 公 安 机 关 或 政 府 部 门 评 为 先 进 个 人 或 见 义 勇 为 等 称 号, 为 学 校 赢 得 集 体 荣 誉 的 第 五 条 学 校 每 学 期 按 保 安 员 实 际 在 岗 人 数 10% 以 内 的 比 例, 评 选 出 优 秀 保 安 员, 召 开 表 彰 大 会, 颁 发 证 书, 并 给 予 一 定 数 量 的 奖 金 245

252 第 六 条 优 秀 保 安 员 评 选 要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发 扬 民 主 鼓 舞 先 进 激 励 后 进 的 原 则, 由 保 安 中 队 自 下 而 上 评 比 产 生, 填 写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优 秀 保 安 员 审 批 表, 经 保 安 公 司 使 用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学 校 保 卫 处 审 批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保 卫 处 负 责 解 释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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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后 勤 服 务 产 业 集 团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 勤 字 号 2013 年 3 月 6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后 勤 服 务 产 业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 财 产 管 理, 保 证 财 产 安 全 完 整,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集 团 所 属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财 产 清 查 工 作, 做 到 账 证 账 账 账 实 相 符 第 三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负 责, 并 组 织 领 导 本 单 位 的 财 产 清 查 工 作 第 四 条 与 财 产 清 查 有 关 的 会 计 处 理, 应 按 照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章 财 产 清 查 的 组 织 程 序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在 进 行 财 产 清 查 时, 应 根 据 财 产 清 查 的 需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清 查 小 组 或 指 定 财 产 清 查 人 员, 财 产 清 查 必 须 有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第 六 条 各 单 位 在 财 产 清 查 工 作 开 始 前, 制 定 财 产 清 查 方 案,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财 产 清 查 方 案 一 般 包 括 : 财 产 清 查 的 目 的 方 法 步 骤 人 员 及 要 求 等 第 七 条 为 保 证 财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各 单 位 内 部 与 财 产 清 查 有 关 的 财 会 实 物 保 管 等 部 门 要 在 实 施 财 产 清 查 前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第 八 条 对 在 财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财 产 清 查 机 构 或 财 产 清 查 人 员 要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 无 权 处 理 的, 应 立 即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相 应 机 构 报 告, 作 出 处 理 第 九 条 通 过 清 查 核 实, 各 单 位 要 查 明 财 产 物 资 的 实 存 数 量 与 账 面 数 量 是 249

256 否 一 致 各 项 结 算 款 项 的 拖 欠 情 况 及 其 原 因 材 料 物 资 的 实 际 储 备 情 况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情 况 及 其 完 好 程 度 等 在 清 查 核 实 后, 财 产 清 查 机 构 或 财 产 清 查 人 员 要 出 具 清 查 报 告, 将 清 查 核 实 的 结 果 及 处 理 办 法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相 应 机 构 报 告 第 三 章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期 限 方 法 第 十 条 集 团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包 括 : ( 一 )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资 金 ; ( 二 ) 应 收 账 款 应 付 款 项 应 交 税 金 等 结 算 款 项 ; ( 三 ) 各 种 存 货 ; ( 四 )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等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 ( 五 ) 需 要 清 查 核 实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对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款 项 存 货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一 般 在 年 终 决 算 前 实 施 对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资 金, 应 建 立 月 度 盘 点 制 度, 并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抽 查 在 年 度 中 间,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和 结 算 款 项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或 定 期 抽 查 第 十 二 条 对 货 币 资 金 的 清 查 : 确 定 货 币 资 金 是 否 存 在 ;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支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账 户 的 余 额 是 否 正 确 ( 一 ) 对 库 存 现 金 的 清 查, 应 查 看 库 存 现 金 是 否 超 过 核 定 的 限 额, 现 金 收 支 是 否 符 合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 核 对 库 存 现 金 实 际 金 额 与 现 金 日 记 账 户 余 额 是 否 相 符 ; 编 制 库 存 现 金 盘 点 表 ( 二 ) 对 银 行 存 款 的 清 查, 应 根 据 银 行 存 款 对 账 单 存 款 种 类 及 货 币 种 类 逐 一 查 对 核 实 检 查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中 未 达 账 项 的 真 实 性 ( 三 ) 对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的 清 查, 应 按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账 户 及 其 明 细 分 类 账 逐 一 核 对 第 十 三 条 对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清 查 : 确 定 应 收 账 款 预 250

257 付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是 否 存 在 ; 增 减 变 动 的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 是 否 可 收 回 ( 一 ) 按 照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账 龄 及 余 额 的 构 成 编 制 清 查 表 ( 二 ) 对 账 龄 长 金 额 大 的 应 定 期 向 债 务 人 函 证, 并 根 据 回 函 情 况 编 制 函 证 结 果 汇 总 表 ; 回 函 金 额 不 符 的, 确 属 本 单 位 原 因, 要 查 明 原 因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账 务 处 理 ( 三 ) 检 查 有 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死 亡 以 破 产 财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债 务 债 务 人 长 期 未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等 情 况 ( 四 ) 对 明 细 账 余 额 出 现 贷 方 余 额 的 项 目, 应 查 明 原 因, 必 要 时 作 重 新 分 类 调 整 ( 五 ) 检 查 核 销 坏 账 损 失,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有 无 审 批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对 应 付 款 项 的 清 查 : 确 定 应 付 款 项 是 否 存 在 ; 金 额 是 否 正 确 ; 增 减 变 动 的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 一 ) 按 照 应 付 款 项 的 账 龄 及 余 额 的 构 成 编 制 清 查 表 ( 二 ) 对 账 龄 长 的 应 付 款 项, 应 查 明 原 因, 并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应 交 税 金 的 清 查 : 按 照 应 交 税 金 的 种 类 编 制 清 查 表 ; 确 定 应 交 税 金 的 计 算 与 核 算 是 否 正 确 ; 增 减 变 动 的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 是 否 及 时 将 应 交 税 金 上 交 有 关 税 务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存 货 物 资 的 清 查 : 确 定 存 货 物 资 是 否 存 在 ; 是 否 归 本 单 位 所 有 ; 增 减 变 动 的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 一 ) 制 定 清 查 盘 点 计 划, 编 制 存 货 清 查 盘 点 表, 做 好 实 物 清 点 工 作 ( 二 ) 检 查 各 项 存 货 的 实 存 数 量 与 有 关 部 门 的 记 载 数 量 是 否 一 致 第 十 七 条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 固 定 资 产 由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集 团 的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随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安 排 要 求 进 行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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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部 门 工 会 年 度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工 字 号 2013 年 4 月 16 日 ) 为 推 进 学 校 部 门 工 会 的 自 身 建 设, 更 好 地 发 挥 工 会 组 织 的 职 能, 促 进 学 校 工 会 工 作 不 断 上 台 阶 上 水 平, 根 据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工 会 工 作 的 意 见 ( 校 党 字 号 )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考 核 的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紧 紧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工 会 职 责,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的 评 价 部 门 工 会 工 作, 保 护 和 发 挥 好 部 门 工 会 创 新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全 面 提 高 学 校 工 会 整 体 工 作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二 考 核 的 范 围 部 门 工 会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范 围 是 学 校 工 会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各 分 工 会 和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三 考 核 的 内 容 根 据 工 会 工 作 职 能 和 职 责 要 求, 对 部 门 工 会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工 会 基 础 工 作 民 主 管 理 宣 传 教 育 关 心 服 务 职 工 文 体 活 动 及 文 化 建 设 等 内 容 四 考 核 的 方 式 1. 对 部 门 工 会 的 考 核, 采 取 量 化 考 核 的 方 式 进 行 2. 量 化 考 核 采 取 积 分 制, 具 体 指 标 分 值 见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分 工 会 (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明 细 表 255

262 3. 积 分 由 自 评 分 校 评 分 和 奖 励 分 组 成 自 评 分 由 部 门 工 会 对 应 量 化 指 标 分 值 和 工 作 实 际 自 行 评 分, 除 特 殊 说 明 外, 分 工 会 (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表 中 每 完 成 一 项 积 1 分 ; 校 评 分 和 奖 励 分 由 工 会 委 员 会 给 予 考 核, 汇 总 分 为 年 度 部 门 工 会 得 分 五 考 核 的 组 织 实 施 1. 对 部 门 工 会 的 量 化 考 核, 每 年 度 进 行 一 次 2. 校 工 会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部 门 工 会 的 量 化 考 核 工 作 3. 校 工 会 汇 总 量 化 考 核 结 果, 按 照 量 化 考 核 得 分 顺 序 进 行 公 示 六 考 核 结 果 的 使 用 1. 总 评 分 排 名 前 12 名 的 部 门 工 会 为 本 年 度 工 会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并 可 推 荐 1 名 党 政 领 导 为 优 秀 教 职 工 之 友,1 名 工 会 干 部 为 优 秀 工 会 工 作 者 2. 考 核 表 中 第 二 三 四 项 单 项 积 分 ( 自 评 + 校 评 ) 前 五 名 但 总 分 排 在 前 12 名 以 外 的 分 工 会 (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 可 获 工 会 工 作 特 色 奖 3. 对 获 工 会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称 号 和 特 色 奖 的 分 工 会 (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 优 秀 教 职 工 之 友 及 优 秀 工 会 工 作 者 的 个 人, 校 工 会 将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并 将 其 作 为 二 级 建 家 评 选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七 其 他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在 校 工 会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256

263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分 工 会 (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明 细 表 分 工 会 (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 分 工 会 主 席 ( 直 属 工 会 小 组 长 ): 考 核 内 容 一 组 织 工 作 与 工 会 自 身 建 设 ( 共 15 分 ) 1. 单 位 党 政 将 工 会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定 期 研 究 工 会 和 教 代 会 工 作, 以 具 体 行 动 支 持 工 会 和 教 代 会 工 作 2. 部 门 工 会 每 学 期 向 党 总 支 汇 报 工 作 一 次,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请 示 党 总 支 及 校 工 会 3. 开 展 建 家 升 级 活 动, 定 期 学 习 研 究 工 作, 会 议 有 记 录 4. 部 门 工 会 有 固 定 的 专 用 或 兼 用 活 动 场 所 5. 工 会 组 织 健 全, 按 期 换 届, 选 举 程 序 报 告 符 合 要 求 6. 部 门 工 会 工 作 年 初 有 计 划, 年 终 有 总 结 ( 本 项 2 分 ) 7. 加 强 会 员 管 理, 会 员 统 计 准 确 及 时, 按 期 办 好 新 教 职 工 入 会 并 进 行 入 会 教 育, 建 立 会 员 基 本 信 息 库 ( 本 项 2 分 ) 8. 按 时 足 额 收 缴 工 会 会 费,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9. 参 加 校 工 会 干 部 培 训 活 动 10. 积 极 申 报 校 工 会 特 色 项 目 ( 本 项 3 分, 申 报 1 分, 获 得 支 持 2 分 ) 11. 按 时 上 报 各 种 材 料 二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与 教 代 会 工 作 ( 共 25 分 ) 1. 分 工 会 主 席 参 加 本 单 位 党 政 会 议, 讨 论 参 与 本 单 位 工 作 或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相 关 问 题 ( 本 项 2 分 ) 2. 二 级 教 代 会 执 委 会 或 分 工 会 委 员 会 积 极 履 行 职 责, 向 党 政 提 出 了 意 见 与 建 议 3. 为 推 行 院 ( 处 部 ) 务 公 开 提 出 建 议 4. 按 程 序 召 开 二 级 教 代 会 ( 教 职 工 大 会 ) 或 部 门 工 会 组 织 主 题 沙 龙 等 有 关 活 动, 并 及 时 上 报 相 关 材 料 ( 本 项 10 分 ) 5. 向 校 教 代 会 提 交 提 案 ( 本 项 10 分 ) 6. 积 极 组 织 教 职 工 开 展 建 言 献 策 活 动, 及 时 准 确 反 映 职 工 的 呼 声 和 要 求, 协 助 党 政 解 决 教 职 工 的 合 理 要 求 三 三 育 人 女 教 职 工 与 青 年 教 师 工 作 ( 共 35 分 ) 1. 开 展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或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形 式 多 样 效 果 好 2. 配 合 党 总 支 组 织 会 员 学 习 或 参 观 3. 引 导 教 职 工 关 心 支 持 参 与 学 校 和 单 位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4. 配 合 党 政,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基 本 功 比 赛 职 业 培 训 和 技 能 竞 赛 ( 本 项 10 分 ) 5. 参 加 校 工 会 组 织 的 师 德 先 进 个 人 和 教 育 先 锋 评 比 活 动 ( 本 项 10 分 ) 自 评 分 校 评 分 合 计 257

264 6. 组 织 好 三 八 节 纪 念 活 动, 协 助 校 工 会 开 展 女 教 职 工 活 动, 并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 本 项 5 分 ) 7. 做 好 女 教 职 工 特 殊 疾 病 险 工 作 8. 部 门 工 会 关 心 青 年 教 职 工, 并 协 助 校 工 会 开 展 工 作 9. 设 有 信 息 员, 及 时 上 报 部 门 工 会 活 动 信 息 ( 本 项 2 分 ) 10. 单 位 网 页 设 工 会 专 门 栏 目, 并 及 时 更 新 信 息 11. 为 中 财 教 工 投 稿 12. 关 注 工 会 工 作 理 论 研 究, 在 校 内 外 发 表 工 会 工 作 相 关 论 文 或 调 研 报 告 四 关 心 服 务 教 职 工, 积 极 开 展 教 职 工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 共 25 分 ) 1. 建 立 困 难 教 职 工 档 案 并 有 具 体 帮 扶 措 施 2. 认 真 做 好 送 温 暖 工 作, 及 时 看 望 慰 问 困 难 及 生 病 教 职 工, 帮 助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3. 及 时 组 织 教 职 工 参 加 办 理 京 卡 互 助 卡, 部 门 工 会 办 卡 率 达 90% 以 上 ( 本 项 5 分 ) 4. 积 极 组 织 教 职 工 参 加 学 校 暑 期 休 养 活 动, 按 时 报 送 名 单, 督 促 休 养 教 职 工 按 规 定 参 加 休 养 活 动 5. 积 极 参 加 校 艺 术 节 活 动 ( 本 项 5 分 ) 6. 每 年 自 行 组 织 自 办 活 动 ( 每 次 计 2 分, 不 超 过 8 分 ) 7. 全 校 性 文 体 活 动 五 奖 励 分 1. 参 加 校 工 会 会 议 每 次 加 1 分, 缺 席 请 假 不 得 分 2. 二 级 教 工 之 家 获 合 格 称 号 加 3 分, 获 先 进 称 号 加 5 分, 获 模 范 称 号 加 10 分, 没 获 称 号 的 不 得 分 ( 由 校 工 会 组 织 验 收, 未 验 收 该 项 不 统 计 ) 3. 工 会 系 统 获 奖 指 劳 模 首 都 劳 动 奖 章 师 德 先 进 教 育 先 锋 先 进 分 工 会 先 进 主 席 讲 课 比 赛 及 各 种 工 会 系 统 组 织 的 比 赛 获 奖 者 国 家 级 奖 3 分 / 人 次, 市 级 奖 2 分 / 人 次, 提 名 鼓 励 奖 1 分 / 人 次 4. 承 办 校 工 会 活 动 的 单 位, 每 项 活 动 附 加 1 分 说 明 :1. 按 时 是 指 在 校 工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该 项 工 作, 未 按 时 则 该 项 工 作 不 能 获 得 满 分 ; 2. 自 办 活 动 的 认 定 : 活 动 前 向 校 工 会 备 案, 活 动 后 校 工 会 网 站 有 图 文 报 道, 参 加 人 数 达 80% 以 上 ; 3. 全 校 性 文 体 活 动 指 校 工 会 主 办 的 面 向 全 校 教 工 参 与 的 文 体 活 动, 参 与 分 为 3 分 若 比 赛 评 出 一 二 三 等 奖, 则 获 奖 附 加 分 依 次 为 分 ; 若 比 赛 只 评 组 织 奖 则 均 附 加 2 分 此 项 加 分 将 根 据 每 年 工 作 重 点 有 所 调 整 ; 4. 在 工 会 网 站 发 表 的 文 章 只 有 和 工 会 工 作 相 关, 字 数 在 300 字 以 上 的 才 统 计 在 内 258

265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二 级 教 代 会 工 作 规 范 ( 校 工 字 号 2013 年 4 月 16 日 ) 学 校 教 代 会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其 中 学 院 部 门 的 二 级 教 代 会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教 代 会 工 作 中 重 要 的 中 间 环 节, 具 有 承 上 启 下 的 作 用 为 了 更 好 地 推 动 二 级 教 代 会 的 正 常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二 级 教 代 会 的 作 用, 根 据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二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教 职 工 大 会 ) 实 施 细 则 ( 校 党 字 号 )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订 本 工 作 规 范 一 按 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二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教 职 工 大 会 )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二 级 教 代 会 或 教 职 工 大 会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每 年 在 校 工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统 一 召 开 学 院 部 门 教 职 工 大 会 由 二 级 教 代 会 执 委 会 正 ( 副 ) 主 任 主 持 二 大 会 召 开 前, 须 填 写 关 于 召 开 单 位 届 次 二 级 教 代 会 ( 教 职 工 大 会 ) 的 请 示, 请 示 中 应 写 明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主 要 内 容 和 会 议 程 序 等, 并 报 校 工 会 批 复, 批 复 后 方 可 召 开 三 教 职 工 参 与 人 数 符 合 要 求 到 会 二 级 教 代 会 代 表 人 数 或 教 职 工 人 数 必 须 超 过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大 会 决 议 方 为 有 效 四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要 向 二 级 教 代 会 代 表 或 教 职 工 做 工 作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 独 立 ) 单 位 发 展 规 划 或 发 展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报 告 等 ; 分 工 会 主 席 做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工 会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二 级 教 代 会 代 表 或 教 职 工 对 行 政 工 作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单 位 发 展 规 划 或 发 展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报 告, 行 使 讨 论 259

266 建 议 权 ; 对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单 位 内 部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等 行 使 讨 论 通 过 权 五 教 代 会 结 束 两 周 内 应 填 报 二 级 教 代 会 ( 教 职 工 大 会 ) 开 会 情 况 报 告 表 向 校 工 会 报 告 会 议 情 况, 同 时 提 交 二 级 教 代 会 会 议 材 料, 并 在 校 工 会 网 站 上 进 行 图 文 报 道 六 本 规 范 的 解 释 权 在 校 工 会 本 规 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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