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司 法 考 试 大 纲 最 新 变 化 试 卷 一 第 一 部 分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1. 名 称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修 改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主 要 依 据 是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2. 内 容 : 对 学 科 结 构 及 考 点 内 容 进 行 了 重 新 编 写, 由 2014 年 的 六 章 十 三 节 27 个 考 点 修 改 为 2015 年 的 三 章 九 节 45 个 考 点, 实 际 增 加 了 18 个 考 点 第 二 部 分 : 宪 法 宪 法 今 年 在 大 纲 新 增 了 6 个 考 点, 分 别 是 : (1) 在 宪 法 概 念 中 的 宪 法 的 制 定 : 国 家 的 基 本 制 度 新 增 了 第 四 节 国 家 的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社 会 制 度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我 国 宪 法 关 于 基 本 社 会 制 度 的 规 定 (2) 在 宪 法 实 施 保 障 :2015 年 的 大 纲 拆 分 为 第 四 节 宪 法 监 督, 第 五 节 宪 法 实 施 的 保 障, 并 且 新 增 了 政 治 保 障,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保 障 三 个 内 容 作 为 考 点 新 增 法 规 : 立 法 法 第 三 部 分 : 经 济 法 1.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等 作 了 重 大 调 整 2. 新 增 5 个 考 点, 删 除 或 合 并 了 11 个 考 点 3. 在 土 地 法 和 房 地 产 法 中 新 增 第 四 节, 第 四 节 名 称 是 不 动 产 登 记 包 括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对 象 种 类 和 机 构, 不 动 产 登 记 薄, 登 记 程 序, 登 记 信 息 共 享 与 保 护, 法 律 责 任 等 5 个 考 点 4. 将 第 七 章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二 节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的 9 个 考 点 修 改 为 今 年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成 为 一 个 考 点 第 四 部 分 : 司 法 制 度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部 分 在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原 则 中 将 考 点 忠 实 执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维 护 法 律 的 尊 严 修 改 为 忠 于 党, 忠 于 国 家, 忠 于 人 民, 忠 于 法 律 新 增 法 规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规 定 司 法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的 意 见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准 则 试 卷 二 第 一 : 刑 法 部 分 刑 法 是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2015 年 大 纲 删 除 了 2 个 法 规, 新 增 了 9 个 法 规 删 除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劣 药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关 于 审 理 走 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刑 法 部 分 新 增 4 个 立 法 解 释 ;5 个 司 法 解 释 法 律 法 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三 十 条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法 P27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法 P90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法 P162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三 百 四 十 一 条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法 P19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暴 力 恐 怖 和 宗 教 极 端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药 品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法 P7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走 私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法 P82.P86.P8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赌 博 机 开 设 赌 场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二 : 刑 事 诉 讼 法 部 分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今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大 纲 删 除 了 3 件 法 律 法 规 删 除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范 围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复 核 死 刑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新 增 : 共 8 件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3 个 立 法 解 释,5 个 司 法 解 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事 诉 讼 法 P64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事 诉 讼 法 P198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事 诉 讼 法 P20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死 刑 复 核 案 件 听 取 辩 护 律 师 意 见 的 办 法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刑 事 裁 判 涉 财 产 部 分 执 行 的 若 干 规 定 2015 年 司 法 考 试 大 纲 最 新 变 化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事 诉 讼 法 P31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的 规 定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刑 事 诉 讼 法 P308 人 民 检 察 院 办 理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网 络 犯 罪 案 件 适 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三 部 分 :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有 重 大 变 化 : 主 要 根 据 新 修 改 的 行 政 诉 讼 法 进 行 修 改, 新 增 了 7 个 考 点, 删 除 或 合 并 了 7 个 考 点, 具 体 表 现 在 : (1) 将 第 四 章 第 三 节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一 般 合 法 要 件, 不 得 超 越 职 权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2 个 考 点 合 并 成 1 个 考 点, 不 得 超 越 职 权 和 滥 用 职 权, 并 新 增 加 了 一 个 无 明 显 不 当 的 考 点 (2) 第 十 一 章 第 三 节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新 增 了 依 法 受 理 依 法 应 诉 原 则 (3) 第 十 二 章 第 二 节 应 予 受 理 的 案 件, 新 增 了 行 政 确 权 案 件 ; 征 收 征 用 案 件 ; 行 政 给 付 案 件 ; 行 政 合 同 ( 协 议 ) 案 件 ; 删 除 了 抚 恤 金 案 件 ; 国 际 贸 易 行 政 案 件 ; 反 倾 销 行 政 案 件 ; 反 补 贴 行 政 案 件 (4) 第 十 五 章 第 一 节 起 诉 与 受 理 部 分, 对 起 诉 的 审 查, 审 查 的 结 果 2 个 考 点 合 并 为 对 起 诉 的 审 查 和 处 理 1 个 考 点 第 二 节 行 政 诉 讼 的 第 一 审 程 序, 将 审 理 前 的 准 备, 审 理 程 序 内 容 修 改 为 第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简 易 程 序 (5) 第 十 六 章 第 三 节 行 政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特 殊 制 度, 新 增 了 调 节 的 适 用 1 个 考 点 第 四 节 涉 外 行 政 诉 讼 法, 删 除 了 涉 外 行 政 诉 讼 的 法 律 适 用 试 卷 三 第 一 部 分 : 民 法 变 化 是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九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民 法 P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民 法 P305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民 法 P330-333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民 法 P246-248,P251-259,P266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商 标 法 修 改 决 定 施 行 后 商 标 案 件 管 辖 和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侵 害 人 身 权 益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民 法 P32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民 法 P53 第 二 部 分 : 商 法 变 化 是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商 法 经 济 法 P1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商 法 经 济 法 P187 第 三 部 分 : 民 事 诉 讼 法 根 据 新 颁 布 民 诉 司 法 解 释 民 事 诉 讼 法 部 分 进 行 了 修 改 : 主 要 新 增 了 5 个 考 点, 删 除 了 6 个 考 点 (1) 删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的 概 念, 法 定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概 念,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概 念 (2) 第 十 章 第 四 节 调 解 书 及 调 解 的 效 力, 新 增 调 解 的 相 关 问 题 (3) 第 十 四 章 简 易 程 序, 原 来 的 第 二 节 简 易 程 序 的 具 体 适 用, 对 小 额 案 件 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今 年 把 它 扩 展 为 第 三 节 对 小 额 案 件 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包 括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特 别 规 定 (4) 第 十 七 章 第 三 节 基 于 检 察 监 督 权 的 抗 诉 提 起 再 审, 新 增 了 检 察 建 议 的 审 查 程 序 (5) 第 二 十 章 第 三 节 裁 定 新 增 裁 判 文 书 的 查 阅 (6) 法 律 法 规 : 删 除 了 1 件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了 1 件 法 律 法 规, 新 增 4 件 法 律 法 规 1 删 除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2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增 补 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民 事 诉 讼 法 与 仲 裁 制 度 P13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严 格 依 法 适 用 指 令 再 审 和 发 回 重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2014 年 版 ) 参 见 政 法 英 杰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法 律 法 规 核 心 解 读 国 际 法 国 际 私 法 4
国 际 经 济 法 P90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2015 年 司 法 考 试 大 纲 考 查 方 式 的 变 化 根 据 最 新 大 纲 修 订 和 辅 导 用 书 的 编 排 (1)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将 集 中 在 卷 一 和 卷 四 考 查, 不 在 卷 二 卷 三 考 查 卷 一 以 选 择 题 全 面 考 查, 卷 四 结 合 法 学 理 论 法 律 实 务 综 合 考 查 (2) 卷 四 题 型 有 所 调 整 : 简 析 题 分 析 题 法 律 文 书 题 论 述 题 修 改 为 案 例 分 析 题 法 律 文 书 题 论 述 题 取 消 简 析 题 (3) 卷 四 论 述 题 字 数 有 所 调 整 : 字 数 不 少 于 600 字 2012 年 不 少 于 500 字, 2013 2014 年 不 少 于 800 字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