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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手 冊 目 錄 內 容 頁 次 1. 引 言.. 1 2. 考 試... 1 3. 報 考 詳 情... 3 4. 報 名 手 續... 4 5. 考 試 費... 5 6. 准 考 證... 5 7. 選 擇 考 試 時 間... 6 8. 電 腦 或 系 統 出 現 問 題...... 6 9. 考 試 規 則..... 6 10. 取 消 資 格... 7 11. 核 實 考 生 身 分...... 7 12. 發 出 成 績 通 知 書... 7 13. 申 請 重 改 試 卷... 8 14. 證 書 頒 發... 8 15. 補 發 證 書... 9 16. 補 發 收 據... 9 17.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9 18.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10 19. 查 詢... 10 附 錄 I 附 錄 II 附 錄 III 附 錄 IV 附 錄 V 附 錄 VI -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範 圍 - 一 般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 考 試 規 則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手 冊 1. 引 言 1.1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已 於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除 獲 豁 免 外, 所 有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保 險 經 紀 其 負 責 人 /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均 須 通 過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本 考 試 ) 1.2 職 業 訓 練 局 已 獲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委 任 為 計 劃 的 主 考 機 構, 舉 辦 本 考 試 而 職 業 訓 練 局 轄 下 之 獨 立 單 位,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 考 試 中 心 ) 負 責 執 行 本 考 試 之 日 常 運 作 1.3 本 手 冊 除 列 出 報 考 資 格 和 手 續 外, 亦 詳 載 考 試 形 式 結 構 及 評 核 準 則, 以 協 助 考 生 備 試 ( 除 了 試 卷 VI)( 見 2.1.1) 2. 考 試 2.1 考 試 結 構 及 範 圍 2.1.1 本 考 試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試 卷 I :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試 卷 II : 一 般 保 險 試 卷 III : 長 期 保 險 試 卷 V :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試 卷 VI :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考 試 ( 詳 情 請 參 閱 為 此 試 卷 而 另 外 編 製 的 考 試 手 冊 ) 2.1.2 試 卷 I 為 必 考 試 卷 試 卷 II 試 卷 III 和 試 卷 V 為 可 供 選 擇 試 卷, 分 別 為 一 般 保 險 長 期 保 險 及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2.1.3 考 生 如 欲 從 事 不 同 類 別 保 險 業 務, 請 參 考 以 下 圖 表 以 確 定 其 須 考 取 及 格 之 試 卷 業 務 類 別 試 卷 一 般 保 險 長 期 保 險 ( 不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試 卷 I 試 卷 II 試 卷 III 試 卷 V

- 2 - 試 卷 業 務 類 別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綜 合 保 險 ( 不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綜 合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試 卷 I 試 卷 II 試 卷 III 試 卷 V 2.1.4 試 卷 I II III 及 V 的 考 試 範 圍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I 至 IV 2.1.5 由 2013 年 5 月 2 日 起, 原 為 試 卷 IV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已 不 屬 於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的 一 部 份 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指 明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為 此 試 卷 而 另 外 編 製 的 考 試 手 冊 2.2 考 試 形 式 2.2.1 試 卷 I 及 V 考 試 時 間 為 兩 小 時, 分 別 共 有 75 條 和 80 條 多 項 選 擇 題 試 卷 II 及 III 的 考 試 時 間 各 為 一 小 時 十 五 分, 各 有 50 條 多 項 選 擇 題 2.2.2 所 有 試 題 均 會 中 英 對 照 2.2.3 所 有 試 題 均 須 作 答 2.2.4 考 生 可 選 擇 以 筆 試 或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作 答 選 擇 以 電 腦 應 考 的 考 生 宜 熟 習 本 考 試 模 式 及 系 統 操 作 ( 有 關 示 範 片 段 已 上 載 於 考 試 中 心 的 網 頁 http://www.vtc.edu.hk/cpdc),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任 何 考 生 因 錯 誤 輸 入 指 令 而 引 致 的 爭 拗 及 後 果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員 的 指 示 及 自 行 輸 入 登 入 考 試 系 統 所 需 的 資 料 監 考 員 不 會 替 考 生 輸 入 資 料 2.3 評 分 結 果 2.3.1 考 試 成 績 分 為 : (i) (ii) 及 格 不 及 格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有 關 分 數 試 題 及 其 正 確 答 案 皆 不 會 公 布 2.3.2 不 論 何 故, 未 能 出 席 考 試 者 均 當 缺 席 論 ( 包 括 在 考 試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才 到 達 試 場 的 考 生 ) 缺 席 者 將 不 獲 安 排 補 考,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或 轉 作 其 他 考 試 用 途

2.4 評 核 準 則 - 3 - 考 生 於 每 張 試 卷 最 少 須 考 獲 70 分, 方 為 及 格 3. 報 考 詳 情 3.1 考 試 時 間 表 3.2 報 考 3.1.1 所 有 試 卷 的 考 試 ( 包 括 筆 試 及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 均 會 定 期 舉 行 3.1.2 考 試 次 數 將 視 乎 需 求 而 定 3.1.3 考 試 時 間 表 會 預 先 在 考 試 中 心 每 月 發 出 的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公 布 3.1.4 考 試 時 間 表 亦 可 於 考 試 中 心 的 網 頁 內 下 載 ( 網 址 為 http://www.vtc.edu.hk/cpdc), 時 間 表 會 於 每 個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除 外 ) 上 午 及 下 午 各 更 新 一 次 3.2.1 任 何 人 士 均 可 報 考, 無 需 具 備 任 何 資 格 3.2.2 報 考 人 士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或 之 前 向 考 試 中 心 遞 交 報 名 表,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受 理 3.2.3 報 考 人 士 可 報 考 多 於 一 張 試 卷, 但 報 考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的 人 士 不 可 以 報 考 於 同 一 星 期 內 所 舉 行 的 相 同 試 卷 的 場 次 多 於 一 次 3.3 報 名 表 3.3.1 報 考 人 士 可 於 考 試 中 心 索 取 一 套 報 考 文 件, 包 括 : 報 名 表 考 試 手 冊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說 明,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3.3.2 報 考 文 件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在 下 列 地 點,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 附 貼 有 港 幣 5.4 元 郵 票 的 7" x 10" 回 郵 信 封 ) 索 取 : 香 港 灣 仔 活 道 27 號 職 業 訓 練 局 大 樓 M 層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3.3.3 如 採 用 郵 遞 方 式, 信 封 面 請 註 明 索 取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表 3.3.4 報 名 表 亦 可 於 考 試 中 心 的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為 http://www.vtc.edu.hk/cpdc

4 報 名 手 續 - 4-4.1 以 郵 遞 方 式 報 名 4.1.1 郵 遞 報 名 於 考 試 前 十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截 止 4.1.2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 須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寄 回 考 試 中 心, 地 址 載 於 第 3.3.2 段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 須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連 同 有 效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副 本, 寄 回 考 試 中 心, 地 址 載 於 第 3.3.2 段 4.1.3 報 考 人 士 亦 須 一 併 遞 交 支 付 應 繳 考 試 費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4.1.4 郵 寄 報 名 表 時, 請 於 信 封 面 註 明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4.1.5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4.1.6 報 名 表 及 支 票 / 本 票 如 有 寄 失,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4.1.7 請 提 早 寄 交 報 名 表, 以 防 郵 誤 4.1.8 考 試 中 心 在 收 到 郵 遞 的 報 名 表 後, 會 以 電 話 聯 絡 報 考 人 士 以 確 認 選 擇 的 考 試 場 次 如 在 寄 出 報 名 表 後 的 七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報 考 人 士 仍 未 收 到 考 試 中 心 的 電 話, 請 與 考 試 中 心 聯 絡 4.2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名 4.2.1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名, 須 於 考 試 前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辦 理 舉 例 說, 報 考 人 士 如 欲 參 加 2009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的 考 試, 則 須 於 2009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或 之 前, 親 身 或 由 代 表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交 回 考 試 中 心 4.2.2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 須 遞 交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至 考 試 中 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 須 遞 交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及 報 考 人 士 的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副 本 至 考 試 中 心 4.2.3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可 接 受 即 場 報 名, 若 個 別 場 次 尚 有 剩 餘 名 額, 報 考 人 士 最 遲 可 於 該 場 考 試 開 考 前 一 小 時 ( 須 為 考 試 中 心 之 辦 公 時 間 內 ) 進 行 即 場 報 名 4.2.4 報 考 人 士 可 以 現 金 易 辦 事 Visa 或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過 帳 繳 付 考 試 費, 考 試 費 須 於 報 考 時 一 併 繳 交 4.3 網 上 報 名 4.3.1 報 考 人 士 可 親 自 透 過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遞 交 報 名 (http://www.vtc.edu.hk/cpdc/econline), 惟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考 試 場 次

- 5-4.3.2 報 考 人 士 須 在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內 選 擇 考 試 場 次 及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的 個 人 資 料 須 正 確 無 誤 及 與 印 在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上 的 資 料 相 同 如 資 料 有 錯 漏, 將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所 損 失 的 考 試 時 間 將 不 會 補 回 4.3.3 報 考 人 士 可 以 Visa 或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於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繳 付 考 試 費 4.3.4 網 上 報 名 須 於 20 分 鐘 內 完 成 否 則, 所 選 的 考 試 場 次 將 不 會 保 留, 屆 時 需 重 新 進 行 報 名 手 續 4.3.5 如 報 名 獲 得 接 納, 報 考 人 士 將 會 於 至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 報 名 當 日 不 計 ), 透 過 電 郵 收 到 接 納 報 名 通 知 及 准 考 證 如 報 名 未 能 獲 得 接 納, 報 考 人 士 最 遲 於 五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報 名 當 日 不 計 ) 收 到 考 試 中 心 的 電 話 通 知, 已 繳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4.3.6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的 操 作, 請 參 閱 http://www.vtc.edu.hk/cpdc/econline 內 的 網 上 報 名 須 知 5. 考 試 費 5.1 每 張 試 卷 考 試 費 用 於 2014 年 2 月 1 日 或 以 後 所 舉 行 之 考 試 : 5.1.1 卷 I II 及 III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試 費 為 每 張 港 幣 150 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考 試 費 為 港 幣 每 張 200 元 5.1.2 卷 V 的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試 費 為 港 幣 250 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考 試 費 為 港 幣 300 元 5.2 費 用 不 能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交 5.3 未 有 繳 費 者, 將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5.4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或 轉 作 其 他 考 試 用 途 ; 惟 考 生 如 不 獲 安 排 參 加 所 選 時 間 的 考 試, 已 繳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5.5 考 試 費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調 整 6. 准 考 證 6.1 報 名 手 續 辦 妥 後, 將 發 出 准 考 證 6.2 考 生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報 名, 與 考 試 中 心 電 話 確 認 報 名 後, 通 常 會 於 至 少 三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收 到 由 考 試 中 心 所 寄 出 的 准 考 證 如 未 收 到, 則 須 聯 絡 考 試 中 心 了 解 情 況 ; 如 有 需 要, 可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前 往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6.3 考 生 如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名, 通 常 會 於 接 納 報 名 後 約 十 五 分 鐘 獲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應 在 離 開 櫃 位 前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的 資 料, 如 有 錯 漏, 應 即 時 通 知 考 試 中 心 作 出 更 正

- 6-6.4 考 生 如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報 名, 若 報 名 獲 得 接 納, 考 生 通 常 會 於 至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 報 名 當 日 不 計 ), 透 過 電 郵 收 到 准 考 證 如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有 錯 漏, 考 生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試 中 心 作 出 更 正 6.5 考 試 中 心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由 監 考 員 於 考 試 當 日 在 試 場 將 准 考 證 交 予 考 生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如 有 錯 漏, 考 生 須 於 應 考 時 通 知 監 考 員 予 以 修 正 6.6 參 加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如 有 錯 漏, 考 生 須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一 小 時 通 知 考 試 中 心 修 正 否 則, 考 生 將 不 能 登 入 考 試 系 統, 所 損 失 的 時 間 將 不 會 補 回 6.7 准 考 證 載 有 以 下 資 料 : 考 試 編 號 考 生 編 號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考 生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如 准 考 證 以 電 郵 發 出, 則 不 會 載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6.8 在 考 試 期 間, 考 試 中 心 會 收 回 所 有 准 考 證 考 生 在 得 到 監 考 員 的 批 准 後, 方 能 保 留 其 准 考 證 7. 選 擇 考 試 時 間 7.1 各 場 考 試 的 編 號 日 期 和 時 間 詳 列 於 考 試 時 間 表 7.2 以 郵 寄 遞 交 報 名 表 的 報 考 人 士, 可 就 每 一 張 試 卷 選 擇 三 個 考 試 場 次, 並 按 優 先 次 序, 在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有 關 的 考 試 編 號 7.3 如 所 選 場 次 額 滿, 考 試 中 心 在 徵 得 報 考 人 士 同 意 後, 便 會 安 排 參 加 其 他 場 次 的 考 試 考 試 中 心 保 留 調 動 報 考 人 士 的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的 權 利 7.4 所 有 考 試 名 額 均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法 分 配, 任 何 未 填 妥 沒 有 簽 署 或 未 有 附 上 考 試 費 的 表 格, 將 不 會 處 理 7.5 報 名 一 經 接 納, 所 有 有 關 更 改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及 / 或 取 消 報 名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受 理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或 轉 作 其 他 考 試 用 途 8. 電 腦 或 系 統 出 現 故 障 報 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若 電 腦 或 系 統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出 現 技 術 故 障,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該 考 生 的 成 績 會 即 時 失 效 考 試 中 心 會 儘 快 解 決 問 題, 但 該 考 試 可 能 會 因 此 而 延 遲 如 因 技 術 故 障 無 法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處 理, 考 試 中 心 會 安 排 受 影 響 的 考 生 儘 快 重 考,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或 要 求 退 出 考 試 及 / 或 退 款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考 生 因 電 腦 或 系 統 故 障 所 引 致 的 損 失 9. 考 試 規 則 考 生 應 細 閱 考 試 規 則 ( 見 附 錄 V) 違 反 規 則 者, 可 能 會 被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最 長 為 期 三 年

10. 取 消 資 格 - 7-10.1. 考 生 如 在 應 考 期 間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將 不 獲 准 再 參 加 本 考 試 所 有 試 卷, 最 長 為 期 三 年 考 試 中 心 會 向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及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報 告 任 何 取 消 資 格 事 件 10.2. 任 何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蓄 意 或 意 圖 干 擾 考 試 系 統 運 作 破 壞 / 更 改 試 場 內 的 電 腦 設 備 及 / 或 將 考 試 用 的 電 腦 作 其 他 未 經 許 可 的 用 途, 考 試 中 心 有 權 即 時 取 消 考 生 的 考 試 資 格 及 要 求 考 生 作 出 賠 償 考 試 中 心 亦 會 向 上 述 ( 見 10.1) 機 構 報 告 有 關 事 項 必 要 時 考 試 中 心 會 報 警 處 理 及 / 或 向 任 何 執 法 機 關 舉 報 11. 核 實 考 生 身 分 考 試 期 間, 場 內 工 作 人 員 會 檢 查 考 生 有 效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和 准 考 證, 以 核 實 考 生 身 份 此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是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使 用 證 件 的 正 本 如 未 能 出 示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文 件 已 失 效, 或 身 份 未 能 核 實, 將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或 轉 作 其 他 考 試 用 途 12. 發 出 成 績 通 知 書 12.1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12.1.1 考 試 中 心 會 於 考 試 後 七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考 試 當 日 不 計 ), 以 普 通 平 信 郵 件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書 予 考 生 的 本 港 地 址 如 在 考 試 後 十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書, 則 可 致 電 或 親 臨 考 試 中 心 查 詢 如 成 績 通 知 書 寄 失, 考 生 須 向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為 了 保 障 考 生 的 資 料 保 密, 考 試 成 績 不 會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電 郵 形 式 透 露 12.1.2 考 生 可 於 考 試 後 的 第 七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起, 於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內 的 查 閱 考 試 成 績 系 統 查 閱 其 個 人 成 績, 網 址 為 http://www.vtc.edu.hk/cpdc 考 試 成 績 將 會 存 儲 於 本 系 統 內, 為 期 三 個 月 ( 以 考 試 日 期 計 ) 12.2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若 考 生 不 願 意 考 試 中 心 將 其 成 績 存 儲 於 查 閱 考 試 成 績 系 統 內, 須 最 遲 於 考 試 後 三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書 面 通 知 考 試 中 心 書 面 通 知 必 須 清 楚 列 明 考 生 姓 名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考 試 日 期 試 卷 名 稱 及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通 知 書 可 郵 寄 至 考 試 中 心 ( 以 郵 戳 為 準 ) 或 傳 真 至 2574 0213 逾 期 之 通 知 概 不 受 理 考 生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2919 1468 或 2919 1478 聯 絡 考 試 中 心 12.2.1 考 試 成 績 會 於 考 試 完 成 後 即 時 顯 示 於 電 腦 屏 幕 考 生 須 於 提 交 所 有 答 案 前 向 監 考 員 示 意 監 考 員 會 指 示 考 生 遞 交 答 案 及 列 印 成 績 通 知 書 監 考 員 會 記 下 考 生 的 成 績 並 讓 其 簽 署 作 實

- 8-12.2.2 考 生 可 於 考 試 完 成 後 即 時 向 監 考 員 領 取 其 成 績 通 知 書 12.3 考 試 中 心 亦 可 將 及 格 考 生 名 單 ( 連 同 考 生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送 交 有 關 監 管 機 構 和 組 織 作 參 考 用 途 12.4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12.4.1 考 生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連 同 聯 絡 電 話, 以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影 印 副 本 郵 寄 至 考 試 中 心 或 親 臨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費 用 全 免 考 試 中 心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申 請 當 日 不 計 ) 以 電 話 聯 絡 考 生, 通 知 考 生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補 發 的 成 績 通 知 書 若 成 績 通 知 書 於 申 請 日 的 一 個 月 後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成 績 通 知 書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註 : 為 免 郵 誤, 如 通 訊 地 址 有 變,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試 中 心 13. 申 請 重 改 試 卷 13.1.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成 績 有 懷 疑, 可 向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重 改 試 卷 申 請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兩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13.2. 考 生 於 申 請 時 須 以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交 申 請 費, 費 用 為 每 張 試 卷 港 幣 400 元,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3.3.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得 轉 作 其 他 用 途 試 卷 經 重 改 後, 如 發 覺 原 先 的 分 數 錯 誤, 則 所 繳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13.4. 有 關 申 請 絕 對 保 密 13.5. 重 改 試 卷 結 果 將 於 接 到 申 請 後 一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考 生 13.6. 考 生 只 會 獲 知 其 試 卷 經 重 改 後 是 否 及 格, 而 重 改 後 的 成 績 亦 將 是 最 終 的 結 果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考 試 中 心 不 會 公 布 有 關 分 數 試 題 及 其 正 確 答 案 14. 證 書 頒 發 14.1 考 試 及 格 的 考 生 可 獲 發 證 書 考 生 可 於 考 試 舉 行 日 期 的 兩 星 期 後 ( 考 試 當 日 不 計 ),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前 往 考 試 中 心 領 取 證 書 14.2 證 書 亦 可 由 他 人 代 領, 考 生 的 代 表 須 出 示 授 權 書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書 副 本 及 考 生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副 本 14.3 考 生 亦 可 要 求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證 書 考 生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附 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副 本 ), 並 連 同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港 幣 25 元 ( 郵 費 等 開 支 ) 一 併 遞 交,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4.4 由 2006 年 4 月 12 日 ( 考 試 日 期 ) 起, 考 試 中 心 會 保 存 考 生 的 證 書 兩 年 ( 由 考 試 日 期 起 計 ) 如 證 書 在 考 試 日 期 的 兩 年 後 仍 未 領 取, 考 生 須 申 請 補 發 證 書 ( 詳 見 15.1)

- 9 - 註 : 在 2006 年 4 月 12 日 ( 考 試 日 期 ) 之 前, 若 證 書 於 考 試 後 六 個 月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證 書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15. 補 發 證 書 15.1 考 生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親 身 連 同 聯 絡 電 話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影 印 副 本, 及 相 關 的 成 績 通 知 書 副 本 向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證 書 每 張 補 發 證 書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200 元 15.2 考 生 須 一 併 遞 交 支 付 應 繳 補 發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5.3 考 試 中 心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申 請 當 日 不 計 ) 以 電 話 聯 絡 考 生, 通 知 考 生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補 發 的 證 書 若 證 書 於 申 請 日 的 一 年 後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證 書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15.4 考 生 亦 可 要 求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證 書 考 生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附 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副 本 ), 並 連 同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港 幣 25 元 ( 郵 費 等 開 支 ) 一 併 遞 交,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5.5 補 發 的 證 書 上 會 印 有 Duplicate 之 水 印, 以 代 表 該 證 書 屬 補 發 性 質 15.6 有 關 證 書 只 會 補 發 一 次 16. 補 發 收 據 16.1 考 生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親 身 連 同 聯 絡 電 話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影 印 副 本, 需 補 發 的 收 據 資 料 及 郵 寄 地 址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收 取 ) 向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收 據 每 張 收 據 的 補 發 費 用 為 港 幣 10 元 16.2 如 以 郵 遞 申 請, 須 一 併 遞 交 支 付 應 繳 補 發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6.3 考 試 中 心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申 請 當 日 不 計 ) 以 電 話 聯 絡 考 生, 通 知 考 生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補 發 的 收 據,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將 補 發 的 收 據 寄 給 考 生 如 補 發 的 收 據 於 郵 遞 時 寄 失, 考 試 中 心 概 不 負 責 16.4 若 補 發 的 收 據 於 申 請 日 的 一 年 後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收 據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17.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17.1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可 於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及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的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分 別 為 http://www.vtc.edu.hk/cpdc 及 http://www.oci.gov.hk 考 生 亦 可 向 考 試 中 心 索 取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印 刷 本, 但 須 繳 付 現 金 港 幣 50 元 作 為 每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印 刷 費 用 考 試 中 心 將 不 負 責 因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不 夠 存 貨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已 繳 的 印 刷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17.2 如 在 印 刷 或 釘 裝 上 出 現 問 題 ( 如 缺 頁 ), 考 試 中 心 會 更 換 已 出 售 的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一 次 考 生 需 要 在 購 買 後 七 日 內 向 考 試 中 心 出 示 該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及 收 據 正 本 作 更 換

18.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 10-18.1. 考 生 宜 參 閱 附 錄 VI 的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了 解 在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以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在 報 考 事 宜 上, 如 何 運 用 和 處 理 其 個 人 資 料 18.2. 報 考 人 士 須 詳 閱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說 明 ( 屬 報 考 文 件 之 一 ), 並 簽 署 其 下 的 同 意 書, 然 後 連 同 報 名 表 交 回 考 試 中 心 19. 查 詢 如 有 查 詢,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考 試 中 心 聯 絡 : 19.1 郵 寄 或 親 身 前 往 : 香 港 灣 仔 活 道 27 號 職 業 訓 練 局 大 樓 M 層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正 午 十 二 時 註 : 本 中 心 於 假 期 前 夕 的 開 放 時 間 可 能 會 有 所 更 改 考 試 中 心 會 把 有 關 更 改 上 載 到 本 中 心 網 頁 ( 網 址 為 http://www.vtc.edu.hk/cpdc) 及 張 貼 於 考 試 中 心 內 19.2 電 話 : 2919 1467 2919 1468 2919 1478 電 話 接 聽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正 午 十 二 時 19.3 電 郵 : cpdc@vtc.edu.hk 19.4 傳 真 : 2574 0213 如 此 考 試 手 冊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異,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附 錄 I 二 頁 之 一 I. 風 險 及 保 險 i. 風 險 的 概 念 A. 風 險 的 意 義 B. 風 險 的 類 別 C. 風 險 管 理 ii. 保 險 的 功 能 及 好 處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試 卷 一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範 圍 II. 法 律 原 則 i. 合 約 法 A. 定 義 B. 合 約 的 種 類 C. 合 約 元 素 和 要 點 ii. 代 理 法 A. 定 義 B. 代 理 關 係 如 何 產 生 C.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D.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E.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F. 終 止 代 理 關 係 III. 保 險 原 則 i. 可 保 權 益 ii. 最 高 誠 信 iii. 近 因 iv. 彌 償 v. 分 擔 vi. 代 位 IV. 保 險 公 司 的 主 要 功 能 i. 産 品 的 開 發 ii. 客 戶 服 務

iii. 市 場 行 銷 及 促 銷 iv. 保 險 的 銷 售 v. 核 保 vi. 保 單 的 處 理 vii. 理 賠 viii. 再 保 險 ix. 精 算 支 援 x. 會 計 及 投 資 xi. 培 訓 及 發 展 附 錄 I 二 頁 之 二 V. 香 港 保 險 業 的 結 構 i. 保 險 業 務 的 種 類 ii. 行 業 規 模 iii. 保 險 公 司 iv. 保 險 中 介 人 v. 業 界 協 會 / 組 織 VI.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i.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管 A.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B.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C. 處 理 投 訴 的 指 引 D.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ii. 香 港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A.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B.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C.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VII. 職 業 道 德 及 其 他 有 關 問 題 i.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責 任 ii.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iii. 平 等 機 會 事 宜 iv. 防 止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v. 防 止 貪 污 vi. 防 止 保 險 詐 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 錄 II 四 頁 之 一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試 卷 二 一 般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I. 保 險 產 品 i. 汽 車 保 險 A. 私 家 車 B. 電 單 車 C. 商 用 車 輛 ii. iii. iv. 健 康 保 險 A. 人 身 意 外 及 疾 病 保 險 B. 醫 療 保 險 組 合 及 一 籃 子 保 單 A. 家 居 保 險 B. 家 傭 保 險 C. 旅 遊 保 險 D. 商 業 保 險 組 合 保 單 財 產 保 險 及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A. 火 災 及 附 加 危 險 保 險 a. 火 災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B. 全 險 保 險 C. 盜 竊 保 險 D. 玻 璃 保 險 E. 金 錢 保 險 F. 忠 實 保 證 保 險 G. 保 證 v. 工 程 保 險 A. 鍋 爐 爆 炸 保 險 B. 機 器 損 壞 保 險 C. 建 築 全 險 保 險 D. 安 裝 工 程 全 險 保 險

附 錄 II 四 頁 之 二 vi. 責 任 保 險 A. 僱 主 責 任 保 險 B.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C.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D. 董 事 及 主 管 人 員 責 任 保 險 E.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vii. 水 險 A. 貨 物 保 險 B. 船 體 保 險 C. 遊 艇 保 險 D.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的 法 定 規 定 II. 核 保 及 保 單 措 詞 i. 投 保 書 及 重 要 事 實 A. 重 要 事 實 及 風 險 估 定 B. 實 質 及 道 德 危 險 C. 投 保 書 D. 取 得 重 要 事 實 的 方 法 ii. 核 保 程 序 A. 報 價 B. 投 保 書 C. 發 出 暫 保 單 保 險 單 及 保 險 憑 證 D. 保 費 a. 計 算 方 法 b. 支 付 保 費 對 保 險 保 障 的 冇 效 性 的 實 質 作 用 E. 徵 款 a. 香 港 汽 車 保 險 局 b.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計 劃 c. 保 險 公 司 ( 僱 員 補 償 ) 無 力 償 債 管 理 局

附 錄 II 四 頁 之 三 iii. iv 保 單 措 詞 條 款 及 條 件 A. 保 單 及 保 單 承 保 表 B. 常 用 保 單 除 外 責 任 及 條 件 C. 自 負 額 免 賠 額 及 起 賠 額 的 運 用 D. 保 證 條 件 及 陳 述 E. 通 用 特 定 及 業 界 除 外 責 任 續 保 及 取 消 A. 續 保 B. 取 消 條 款 怎 麼 運 作 III. 理 賠 i. 有 效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A. 法 律 對 有 效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要 求 B. 無 效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C. 影 響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保 單 條 文 D. 損 失 發 生 後 被 保 險 人 的 責 任 E. 文 件 證 據 F.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職 能 a. 檢 驗 人 b. 理 賠 師 c. 工 程 師 d. 理 賠 代 理 人 e. 檢 驗 代 理 人 f. 海 損 理 算 師

附 錄 II 四 頁 之 四 ii. 理 賠 A. 仲 裁 條 款 的 運 作 B. 結 清 方 式 a. 支 付 現 金 b. 直 接 支 付 維 修 開 支 c. 更 換 d. 恢 復 原 狀 C.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IV. 客 戶 服 務 i. 客 戶 服 務 及 其 重 要 性 A. 客 戶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ii. 保 險 公 司 的 服 務 方 針 及 操 守 守 則 iii. 客 戶 服 務 標 準 及 其 實 施 A. 客 戶 服 務 標 準 的 實 施 iv. 保 險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規 管 責 任 v. 支 付 及 收 受 回 佣 的 法 律 後 果 ************************

附 錄 III 四 頁 之 一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試 卷 三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I. 人 壽 保 險 簡 介 i ii. iii. 壽 險 定 義 A. 壽 險 的 需 求 壽 險 原 則 A. 可 保 權 益 B. 披 露 責 任 C. 其 他 保 險 原 則 壽 險 保 費 的 計 算 A. 保 費 a. 死 亡 率 利 息 及 開 支 b. 其 他 因 素 B. 自 然 及 均 衡 保 費 ( 釐 定 ) 制 度 a. 自 然 保 費 ( 釐 定 ) 制 度 b. 均 衡 保 費 ( 釐 定 ) 制 度 II. 人 壽 保 險 及 年 金 的 種 類 i. 傳 統 的 人 壽 保 險 類 別 A. 定 期 壽 險 a. 定 額 / 遞 減 / 遞 增 定 期 壽 險 b. 可 續 保 / 可 轉 換 定 期 壽 險 B. 儲 蓄 壽 險 C. 終 身 壽 險 ii. 非 傳 統 的 人 壽 保 險 類 別 A. 萬 用 壽 險 B. 單 位 相 連 長 期 保 單

附 錄 III 四 頁 之 二 iii. iv. 年 金 及 退 休 金 A. 年 金 B. 退 休 金 團 體 及 個 人 保 險 計 劃 III. 保 險 利 益 附 約 及 其 他 產 品 i. 殘 疾 保 險 利 益 A. 豁 免 保 費 B. 殘 疾 收 入 保 險 利 益 ii. 意 外 保 險 利 益 A. 意 外 死 亡 及 喪 失 肢 體 B. 其 他 意 外 保 險 利 益 iii. 提 前 支 付 死 亡 保 險 利 益 A. 危 疾 保 險 利 益 B. 長 期 護 理 iv. 醫 療 保 險 利 益 v. 可 保 權 利 益 A. 保 證 可 保 選 擇 vi.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A. 生 活 指 數 調 整 IV. 闡 釋 人 壽 保 險 單 i. 完 整 合 約 條 款 ii. 不 可 異 議 條 款 iii. 寬 限 期 iv.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v. 不 能 作 廢 條 款 vi. 保 單 抵 押 貸 款

附 錄 III 四 頁 之 三 vii. 復 效 viii. 誤 報 年 齡 或 性 別 ix. 轉 讓 x. 紅 利 選 擇 xi. 賠 付 選 擇 xii. 自 殺 除 外 責 任 V. 人 壽 保 險 程 序 i. 公 司 運 作 A. 典 型 公 司 運 作 結 構 ii. iii. 投 保 A. 投 保 手 續 B. 收 據 及 保 單 生 效 C. 顧 客 服 務 方 針 及 標 準 a. 顧 客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b. 怎 樣 達 致 高 素 質 的 顧 客 服 務 D. 冷 靜 期 E. 轉 保 F. ( 投 資 ) 相 連 與 非 ( 投 資 ) 相 連 保 單 的 銷 售 說 明 書 a. 相 連 保 單 退 保 說 明 文 件 b. 非 ( 投 資 ) 相 連 保 單 銷 售 說 明 書 c. 萬 用 壽 險 ( 非 相 連 ) 保 單 銷 售 說 明 書 G. 派 發 保 單 紅 利 a. 派 發 紅 利 的 基 本 原 則 b. 派 發 紅 利 的 方 式 c. 分 紅 保 單 的 好 處 d. 人 壽 保 險 人 在 紅 利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核 保 A. 考 慮 因 素 B. 醫 療 報 告 C. 次 標 準 人 壽 及 核 保 措 施

附 錄 III 四 頁 之 四 iv. 簽 發 保 單 A. 交 付 保 單 v. 售 後 服 務 A. 更 改 保 單 vi. 理 賠 A. 期 滿 索 償 B. 死 亡 索 償 C. 退 保 ***************************

附 錄 IV 四 頁 之 一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試 卷 五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I.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單 簡 介 i. 定 義 ii. 概 念 II. 投 資 i. 投 資 風 險 A. 風 險 定 義 B. 風 險 種 類 C. 風 險 與 回 報 之 間 的 取 捨 D. 減 低 風 險 的 技 巧 E.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F. 香 港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ii. 投 資 考 慮 因 素 A. 基 礎 經 濟 學 B. 環 球 經 濟 C. 影 響 金 融 市 場 的 經 濟 因 素 D. 投 資 目 標 與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E. 其 他 投 資 限 制 F. 投 資 諮 詢 G. 總 結 III. 投 資 資 產 i.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A. 銀 行 存 款 B. 可 轉 讓 短 期 債 務 工 具 C.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的 利 弊 ii. 債 務 證 券 A. 債 務 證 券 投 資 B. 票 面 值 C. 可 換 股 權 利 D. 息 票 利 率 E. 期 滿 期 限 F. 債 券 定 價 G. 價 格 與 收 益 率 的 關 係

H. 收 益 曲 線 I. 適 銷 性 J. 債 券 評 級 K. 國 際 市 場 L. 債 券 投 資 的 好 處 M. 債 券 投 資 的 弊 處 N. 優 先 股 附 錄 IV 四 頁 之 二 iii. 股 票 A. 股 票 投 資 B. 股 票 融 資 的 方 法 C. 投 資 股 票 的 原 因 D. 紅 股 派 送 E. 股 息 F.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 聯 交 所 ) G. 國 際 市 場 H. 市 場 指 數 I. 基 本 因 素 投 資 分 析 J. 技 術 分 析 K. 投 資 股 票 的 好 處 L. 投 資 股 票 的 弊 處 iv. 財 務 衍 生 工 具 v. 地 產 A. 財 務 衍 生 工 具 的 用 途 B. 遠 期 及 期 貨 合 約 C. 期 權 及 認 股 權 證 D. 衍 生 工 具 的 好 處 E. 衍 生 工 具 的 弊 處 A. 地 產 投 資 的 好 處 B. 地 產 投 資 的 弊 處 vi. vii. 低 變 現 能 力 的 投 資 投 資 基 金 A. 互 惠 基 金 及 單 位 信 託 B. 開 放 型 基 金 及 封 閉 型 基 金 C. 投 資 基 金 的 收 費 與 費 用 D. 投 資 基 金 的 好 處 E. 投 資 基 金 的 弊 處 F. 投 資 基 金 各 方 的 職 責 viii. 壽 險 及 年 金 A. 壽 險 B. 年 金

附 錄 IV 四 頁 之 三 IV.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單 i. 歷 史 發 展 ii. iii.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單 的 特 點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單 的 收 費 種 類 A. 收 費 B. 與 投 資 相 連 保 單 有 關 的 收 費 iv.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單 種 類 v. 投 資 相 連 保 單 保 費 結 構 A. 整 付 保 費 計 劃 B. 定 期 繳 費 計 劃 vi. 整 付 保 費 和 定 期 繳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保 單 及 其 死 亡 保 險 金 的 基 本 計 算 A. 整 付 保 費 保 單 的 基 本 計 算 B. 保 費 應 用 方 法 一 C. 額 外 投 資 保 費 D. 局 部 提 取 利 益 ( 局 部 退 保 ) E. 退 保 現 金 價 值 F. 死 亡 保 險 金 G. 毛 保 費 回 報 H. 保 費 應 用 方 法 二 I. 定 期 繳 費 保 單 的 基 本 計 算 J. 每 月 繳 交 保 費 vii. viii. 投 資 相 連 基 金 的 結 構 投 資 相 連 基 金 種 類 A. 存 款 基 金 B. 單 位 化 基 金 C. 轉 換 ix. 投 資 於 投 資 相 連 保 單 的 好 處 x. 投 資 於 投 資 相 連 保 單 的 風 險 xi.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單 與 保 證 保 單 及 有 利 潤 保 單 的 比 較 A. 保 證 保 單 無 利 潤 不 分 紅 保 單 B. 有 利 潤 分 紅 保 單 C. 比 較 準 則 xii. 稅 項 xiii. 銷 售 常 規

附 錄 IV 四 頁 之 四 A. 與 銷 售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相 關 的 保 障 客 戶 權 益 的 規 定 B. 在 銷 售 過 程 中 須 說 明 的 資 料 C. 主 要 推 銷 刊 物 D. 冷 靜 期 E.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xiv. xv. 道 德 操 守 退 保 說 明 文 件 A. 相 連 保 單 退 保 說 明 文 件 xvi. 保 單 管 理 及 給 予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保 單 報 告 V. 香 港 的 規 管 架 構 A. 保 單 簽 發 B. 保 單 交 付 C. 保 單 更 改 D. 給 予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資 料 E. 保 險 結 算 單 F. 基 金 業 績 報 告 i. 監 管 機 構 A.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B.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ii. 保 險 法 例 守 則 及 指 引 A.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B.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C.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指 引 D.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E. 有 關 自 律 規 管 團 體 的 守 則 及 指 引 F. 網 上 保 險 活 動 指 引 ( 指 引 八 ) G. 承 保 類 别 C 業 務 指 引 ( 指 引 十 五 ) iii. 證 券 法 例 及 操 守 準 則 A.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B. 發 牌 及 登 記 要 求 C. 其 他 證 監 會 發 佈 的 有 關 守 則 D. 投 資 要 約 E.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F.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互 聯 網 指 引 iv.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A. 防 止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B.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PDPO) *********************

附 錄 V 三 頁 之 一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一 般 規 則 1. 考 生 須 前 往 指 定 試 場 應 考, 否 則 不 會 獲 准 參 加 考 試 2. 考 生 應 在 開 考 前 最 少 十 五 分 鐘 到 達 試 場 在 進 入 試 場 之 前, 考 生 必 須 向 監 考 員 出 示 其 有 效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和 准 考 證, 以 核 實 其 身 份 考 生 在 身 份 經 確 認 後 將 獲 編 配 座 位 如 未 能 出 示 上 述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或 身 份 未 能 核 實, 將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3. 除 非 獲 監 考 員 批 准, 否 則 考 生 必 須 按 指 定 座 位 編 號 就 座 4. 考 試 會 盡 可 能 根 據 公 布 的 考 試 時 間 開 考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因 運 作 上 的 問 題, 包 括 電 腦 故 障, 所 引 致 的 延 誤 5. 不 論 何 故, 考 試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所 有 遲 到 考 生 皆 不 會 獲 准 進 入 試 場,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交 還 6. 考 生 帶 入 試 場 的 計 算 機 需 經 檢 查 考 試 時 可 使 用 非 程 式 電 子 計 算 機 ( 不 連 封 蓋 及 封 套 ), 但 計 算 機 必 須 使 用 乾 電 及 操 作 寧 靜, 並 無 列 印 及 圖 象 / 文 字 顯 示 功 能 認 可 計 算 機 型 號 名 單, 請 參 閱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內 的 常 見 問 題 7. 考 生 嚴 禁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任 何 通 訊 / 電 子 儀 器 ( 除 在 上 述 第 六 項 的 電 子 計 算 機 外 ) 電 子 儀 器 是 指 手 提 電 話 平 板 電 腦 個 人 數 碼 助 理 ( 即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PDA) 藍 牙 耳 機 / 聽 筒 傳 呼 機 MP3 播 放 機 攝 影 儀 器 / 設 備 電 子 字 典 掃 描 筆 可 儲 存 數 據 的 手 錶 裝 有 應 用 程 式 或 支 援 無 線 技 術 的 智 能 手 錶, 或 其 他 能 儲 存 及 / 或 顯 示 文 字 拍 攝 影 像 / 視 像, 及 錄 取 聲 響 的 電 子 儀 器 8. 考 生 在 進 入 試 場 前, 須 關 掉 所 有 通 訊 / 電 子 儀 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上 述 第 七 項 所 列 出 的 儀 器 ), 包 括 其 響 鬧 功 能, 以 及 任 何 會 發 出 聲 響 的 儀 器, 如 響 鬧 手 錶 等 監 考 員 會 在 試 場 入 口 處 檢 查 該 等 儀 器 9. 參 加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須 自 行 攜 帶 鉛 筆 及 膠 擦 進 入 試 場 考 生 須 使 用 HB 鉛 筆 作 答 多 項 選 擇 題, 不 得 在 多 項 選 擇 題 的 答 題 紙 上 使 用 塗 改 液 或 改 錯 帶 10. 不 論 何 故, 未 能 出 席 考 試 者 均 當 缺 席 論 ( 包 括 在 考 試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才 到 達 試 場 的 考 生 ) 缺 席 者 將 不 獲 安 排 改 期 以 參 加 其 他 考 試 場 次,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交 還 於 考 試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內 進 場 的 考 生 不 會 獲 得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附 錄 V 三 頁 之 二 11. 參 加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除 非 得 到 主 監 考 員 的 許 可, 考 生 嚴 禁 於 開 考 前 啟 動 電 腦 屏 幕 或 場 內 任 何 電 腦 設 備 在 考 試 開 始 之 前, 考 生 必 須 聽 從 主 監 考 員 的 宣 布 按 照 主 監 考 員 的 指 示, 考 生 將 有 一 分 鐘 時 間 登 入 考 試 系 統 在 登 入 完 成 後 ( 通 常 於 一 分 鐘 內 ), 主 監 考 員 會 宣 布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12. 考 生 在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考 生 須 經 監 考 員 准 許, 始 可 離 開 試 場 ; 但 參 加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在 考 試 結 束 前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開 試 場 13. 考 生 帶 入 試 場 的 個 人 物 品 如 有 損 失 被 竊 或 毀 壞,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14.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考 生 所 有 私 人 物 品 如 課 本 筆 記 字 典 電 子 手 帳 及 其 他 電 子 用 品 溫 習 資 料, 必 須 放 置 在 指 定 地 方 15.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及 吸 煙 16. 考 生 須 在 試 卷 答 題 紙 或 獲 授 權 的 紙 張 上 書 寫 或 作 草 稿 17. 在 考 試 期 間 如 考 生 遇 到 任 何 問 題, 須 舉 手 以 尋 求 監 考 員 的 協 助 18. 考 試 結 束 時, 考 生 仍 須 保 持 安 靜 及 坐 於 原 位, 直 至 監 考 員 宣 布 考 生 可 以 離 開 試 場 為 止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如 有 以 下 行 為, 可 能 會 被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最 長 為 期 三 年 : 1. 在 考 試 前 以 不 正 當 途 徑 取 得 全 份 或 部 份 試 卷 資 料 ; 2. 以 他 人 名 字 應 考, 包 括 冒 充 其 他 考 生 或 容 許 他 人 冒 充 任 何 冒 名 頂 替 的 事 件, 考 試 中 心 會 向 警 方 報 告 ; 3. 在 考 試 期 間 參 閱 與 該 考 試 場 次 相 關 而 未 獲 授 權 的 物 品 ; 4. 蓄 意 偷 看 或 抄 襲 其 他 考 生 的 答 案, 或 讓 其 他 考 生 抄 襲 自 己 的 答 案 ; 5. 將 任 何 考 試 材 料, 如 試 題 簿 或 試 卷 內 容 答 題 紙 墊 底 紙 或 圖 表 紙 以 任 何 形 式 帶 離 試 場, 或 試 圖 帶 離 試 場 ; 6. 在 試 場 內 拍 照 錄 音 或 錄 影 ;( 註 : 取 得 的 照 片 及 / 或 錄 音 錄 影 及 其 相 關 器 材 將 被 帶 走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其 照 片 及 / 或 錄 音 錄 影 將 被 刪 除 ) 7. 在 考 試 桌 上 考 生 身 上 或 其 所 能 觸 及 的 範 圍 內 藏 有 各 種 被 禁 資 料 / 物 件 ; 8. 在 考 試 期 間 以 任 何 形 式 與 試 場 內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通 訊 或 試 圖 通 訊 ; 9. 在 考 試 期 間 使 用 電 子 儀 器 以 連 接 互 聯 網 / 電 郵 / 短 訊 / WhatsApp/ 任 何 即 時 通 訊 應 用 程 式 ;

附 錄 V 三 頁 之 三 10. 在 試 卷 答 題 紙, 或 獲 授 權 的 紙 張 以 外 的 其 他 物 件 上 作 任 何 書 寫 或 草 稿 ; 11. 未 經 許 可 或 於 非 指 定 時 間 內 離 開 試 場 ; 12. 在 監 考 員 宣 布 考 試 開 始 前 便 作 答, 或 在 監 考 員 宣 布 停 止 書 寫 / 考 試 結 束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 13. 作 出 任 何 騷 擾 其 他 考 生 或 干 擾 考 試 進 行 的 行 為 ; 14. 在 考 試 期 間 未 有 關 掉 電 子 儀 器, 包 括 其 響 鬧 功 能, 及 / 或 讓 儀 器 發 出 聲 響 ; 15. 在 考 試 期 間 不 遵 守 一 般 規 則 或 監 考 員 的 指 示 ; 或 16. 在 考 試 期 間 作 出 不 當 行 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當 日, 考 生 必 須 帶 備 有 效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以 核 實 考 生 身 份 此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是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使 用 的 證 件 正 本 考 生 如 未 能 出 示 該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文 件 已 失 效, 或 身 份 未 能 核 實, 將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颱 風 及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1. 如 天 文 台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後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前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當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正 午 十 二 時 舉 行 的 考 試 將 會 取 消 2. 如 天 文 台 在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前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當 日 正 午 十 二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舉 行 的 考 試 將 會 取 消 3. 如 天 文 台 在 下 午 四 時 或 以 後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當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十 時 舉 行 的 考 試 將 會 取 消 4. 有 關 考 試 延 期 的 消 息, 考 生 應 留 意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http://www.vtc.edu.hk/cpdc) 內 的 公 佈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儘 快 通 知 考 生 新 的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5. 如 考 試 開 始 後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考 試 仍 會 繼 續 進 行

附 錄 VI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下 稱 該 條 例 ) 經 已 實 施, 本 須 知 說 明 考 生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以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如 何 運 用 和 處 理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1) 由 報 考 至 考 試 後 六 個 月 內, 如 個 人 資 料 有 變, 考 生 須 通 知 職 業 訓 練 局 (2)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運 用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下 列 用 途 : a. 處 理 考 試 事 宜 ; b. 保 存 考 生 紀 錄 ; c. 向 考 生 發 放 考 試 成 績 ; d. 把 考 生 的 考 試 成 績 上 載 到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以 供 考 生 自 行 查 核 ( 除 部 份 考 生 以 書 面 特 別 要 求 不 欲 其 成 績 上 載 於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 e. 應 有 關 機 構 要 求, 核 實 考 生 的 考 試 成 績 ; 有 關 機 構 指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及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 f. 向 有 關 機 構 及 團 體 報 告 被 取 消 資 格 的 考 生 的 資 料 ; g. 進 行 研 究 或 統 計 分 析 ; h. 其 他 有 關 用 途 (3)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將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但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該 局 可 能 會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考 生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與 本 身 的 紀 錄 比 較 對 照 移 交 或 交 換 紀 錄 指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持 有 / 日 後 取 得 作 上 述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資 料 (4) 根 據 該 條 例, 考 生 有 權 查 閱 或 更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惟 須 符 合 條 例 所 定 的 方 法 和 限 制 考 生 須 留 意, 考 試 所 用 答 題 紙 ( 可 能 載 有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會 於 考 試 結 束 兩 個 月 後 銷 毀 (5) 該 條 例 亦 訂 明, 職 業 訓 練 局 可 向 查 閱 資 料 的 人 士, 收 取 合 理 手 續 費 (6) 查 閱 或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可 致 電 或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提 出 ; 有 關 地 址 電 話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及 電 郵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灣 仔 活 道 27 號 職 業 訓 練 局 大 樓 M 層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電 話 : 2919 1467 2919 1468 2919 1478 圖 文 傳 真 : 2574 0213 電 郵 : cpdc@vtc.edu.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