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 石化及大型化學工廠安全衛生 專案檢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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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風 險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危 害 辨 識 及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媒 介 物 :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月 報 表 農 林 漁 牧 業 : 營 建 物 及 施 工 設 備 裝 卸 運 搬 機 械 之 交 通 工 具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 一 般 動 力 機 械 裝 卸 運 搬 機 械 之 交 通 工 具 製 造 業 : 一 般 動 力 機 械 裝 卸 運 搬 機 械 之 交 通 工 具 水 電 燃 氣 業 : 裝 卸 運 搬 機 械 之 交 通 工 具, 其 他 設 備 營 造 業 : 營 建 物 及 施 工 設 備 裝 卸 運 搬 機 械 之 交 通 工 具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 裝 卸 運 搬 機 械 之 交 通 工 具 災 害 類 型 : 製 造 業 以 被 夾 被 捲 佔 22.13%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公 鐵 路 交 通 事 故 佔 17.10%, 被 刺 割 擦 傷 佔 14.30%, 跌 倒 佔 8.19%, 被 撞 佔 5.46%, 其 他 交 通 事 故 佔 4.69%, 不 當 動 作 佔 4.37% 受 傷 部 位 : 製 造 業 以 指 佔 20.17%, 手 佔 15.52%, 足 佔 10.53%

一 殘 廢 災 害 高 度 集 中 製 造 業 約 佔 63~68% 製 造 業 高 風 險 業 別 約 42% :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機 械 製 造 修 配 業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修 配 業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製 造 業 中 風 險 業 別 約 35% : 食 品 及 飲 料 業 紡 織 業 電 力 機 械 器 材 及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業 家 具 及 裝 設 品 業 非 金 屬 礦 物 業 電 子 零 組 件 業 紙 漿 及 紙 製 品 業

二 職 業 殘 廢 核 心 問 題 - 動 力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一 般 動 力 機 械 動 力 傳 導 機 械 木 材 加 工 用 機 械 被 夾 被 捲 及 被 刺 割 擦 傷 70% 墜 落 8% 其 他 22%

三 職 業 殘 廢 災 害 多 發 生 於 中 小 企 業 隱 憂 多 屬 傳 統 產 業 受 限 於 經 營 型 態 生 產 方 式 防 災 觀 念 與 工 安 管 理 延 襲 傳 統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不 足 設 施 因 陋 就 簡

職 業 殘 廢 災 害 預 防 目 標 --97~100 年 --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建 構 舒 適 的 工 作 環 境, 落 實 平 等 人 性 安 全 尊 嚴 之 施 政 理 念, 降 低 職 災 千 人 率 至 4 以 下 未 來 4 年 內 (97( 年 至 100 年 ) 全 產 業 之 職 業 殘 廢 災 害 千 人 率, 較 96 年 減 少 40% 為 努 力 目 標

防 災 策 略, 目 標 展 望 未 來 降 災 目 標 (97~100 年 ) 勞 保 全 產 業 職 災 製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率 降 40% 98 年 降 10 % 99 年 降 10 % 大 家 加 油

第 二 十 三 條 :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前 項 必 要 之 教 育 及 訓 練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勞 工 對 於 第 一 項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本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勞 工 對 於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應 切 實 遵 行

第 二 十 八 條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左 列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時, 雇 主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 1.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者 2.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職 業 災 害 之 通 報 與 調 查 分 析 記 錄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下 列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時, 雇 主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者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3 人 以 上 者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氨 氯 氟 化 氫 光 氣 硫 化 氫 二 氧 化 硫 等 化 學 物 質 之 洩 漏, 發 生 1 人 以 上 罹 災 勞 工 需 住 院 治 療 者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第 二 項 之 職 業 災 害,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司 法 機 關 或 檢 查 機 構 許 可,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雇 主 應 按 月 依 規 定 填 載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報 請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意 外 事 故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表 一 罹 災 者 資 料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 出 生 日 期 : 進 廠 日 期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二 事 故 發 生 經 過 情 形 : 三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 四 改 善 對 策 : 五 撫 恤 情 形 : 負 責 人 : 安 衛 主 管 : 填 表 人 : 註 :1 調 查 日 期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之 翌 日 ( 三 天 內 ), 重 點 在 於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及 改 善 措 施 2 表 格 可 依 內 容 延 伸 使 用

工 作 場 所 運 輸 依 新 CNS 標 準 分 類 依 CNS6864 分 類

依 國 家 標 準 15030 化 學 品 分 類 及 標 示 系 列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 各 危 害 性 依 CNS 15030-1 至 CNS 15030-26 標 準 分 類 及 標 示 辦 理 ) 物 理 性 危 害 爆 炸 性 健 康 性 危 害 易 燃 性 氣 體 ( 氣 膠 ) 加 壓 氣 體 氧 化 性 腐 蝕 性 物 質 急 毒 性 物 質 造 成 身 體 危 害 96 年 10 月 19 日 勞 安 3 字 第 0960145703 號 令 發 布 警 告

危 害 圖 式 -CNS 15030 化 學 品 分 類 及 標 示 火 焰 圓 圈 上 一 團 火 焰 炸 彈 爆 炸 危 害 圖 式 應 當 使 用 黑 色 象 徵 符 號 加 白 色 背 景, 紅 框 要 足 夠 寬, 以 便 醒 目 腐 蝕 氣 體 鋼 瓶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驚 嘆 號 環 境 健 康 危 害

附 表 三 標 示 格 式 名 稱 : 危 害 成 分 : 警 示 語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製 造 商 : 或 供 應 商 :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修 正 菱 形 之 排 列 註 : 1. 危 害 圖 式 警 示 語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依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2. 有 二 種 以 上 危 害 圖 式 時, 應 全 部 排 列 出, 其 排 列 以 辨 識 清 楚 為 原 則, 視 容 器 情 況 得 有 不 同 排 列 方 式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條 :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或 設 備, 非 經 檢 查 機 構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者, 不 得 使 用 ; 其 使 用 超 過 規 定 期 間 者, 非 經 再 檢 查 合 格,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第 十 五 條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之 操 作 人 員, 雇 主 應 僱 用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訓 練 或 經 技 能 檢 定 之 合 格 人 員 充 任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一 條 :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1.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3 公 噸 以 上 ) 2.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3 公 噸 以 上 ) 3.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3 公 噸 以 上 ) 4. 升 降 機 (1 公 噸 以 上 或 四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5. 營 建 用 提 升 機 6. 吊 籠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第 十 二 條 :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1. 鍋 爐 2. 壓 力 容 器 3. 高 壓 氣 體 特 定 設 備 4.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5.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二 認 識 安 全 衛 生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職 業 災 害 之 定 義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蒸 氣 氣 體 粉 塵 等 作 業 活 動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勞 工 疾 病 傷 害 殘 廢 死 亡

場 所 定 義 就 業 場 所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場 所 就 業 場 所, 係 指 於 勞 動 契 約 存 續 中, 由 雇 主 所 提 示, 使 勞 工 履 行 契 約 提 供 勞 務 之 場 所 工 作 場 所, 係 指 就 業 場 所 中, 接 受 雇 主 或 代 理 雇 主 指 示 處 理 有 關 勞 工 事 務 之 人 所 能 支 配 管 理 之 場 所 作 業 場 所, 係 指 工 作 場 所 中, 為 特 定 之 工 作 目 的 所 設 之 場 所

及 社 會 影 響 個 人 家 庭 無 價 無 價 職 業 災 害 的 損 失 間 間 接 接 損 損 失 失 由 由 雇 雇 主 主 給 給 付 付 及 及 損 損 失 失 之 之 費 費 用 用 包 包 括 括 醫 醫 療 療 費 費 用 用 及 及 保 保 險 險 給 給 付 付 保 保 險 險 公 公 司 司 支 支 付 付 之 之 費 費 用 用 直 直 接 接 損 損 失 失 4 倍 4 倍

間 接 損 失 一 受 傷 勞 工 損 失 時 間 的 費 用 二 其 他 勞 工 因 停 止 工 作 而 損 失 時 間 的 費 用 三 領 班 監 工 或 其 他 管 理 人 員 損 失 時 間 的 費 用 四 急 救 人 員 或 醫 院 因 該 事 故 所 費 之 時 間 費 用, 設 此 項 費 用 非 由 保 險 公 司 負 擔 五 因 機 器 工 具 或 其 他 財 產 的 損 失 材 料 的 損 壞 等 費 用 六 因 影 響 生 產 未 能 準 時 交 貨 獎 金 逾 期 罰 鍰 的 損 失 及 其 他 類 似 原 因 等 費 用 七 因 受 傷 勞 工 導 致 生 產 力 降 低 及 機 器 停 用 的 損 失 八 因 事 故 而 引 起 勞 工 士 氣 低 落 或 鬆 弛 的 損 失 九 每 一 受 傷 勞 工 的 間 接 成 本 - 受 傷 勞 工 不 能 工 作, 其 分 擔 之 照 明 冷 氣 租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災 害 不 可 預 期? 因 果 災 害 是 甚 麼? 由 於 有 缺 陷 的 工 作 條 件 及 不 適 當 的 工 作 方 法 而 引 起 的 非 計 劃 範 圍 人 的 事 件 人 物 環 境 等 三 主 要 部 分 結 合, 此 三 者 相 互 關 係 異 常, 彼 此 失 去 平 衡 即 發 生 異 常 狀 態 事 故 或 災 害 物 人 環 境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原 因 : 主 要 是 不 安 全 工 作 環 境 及 不 安 全 工 作 行 為 或 動 作 不 安 全 工 作 環 境 : 公 司 及 主 管 不 重 視 作 業 安 全 與 安 全 管 理 欠 缺 防 護 設 備 不 當 的 機 器 設 備 錯 誤 的 操 作 程 序 等, 可 透 過 工 程 的 改 善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不 安 全 工 作 行 為 : 主 要 關 鍵 在 於 勞 工 本 身, 因 人 為 的 疏 忽 -- 不 知 道 危 險 性 不 小 心 無 視 於 規 定 等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動 作, 所 導 致 的 職 業 災 害 是 最 常 見 的, 透 過 自 我 要 求 的 改 善 及 工 作 方 法 的 改 善, 提 昇 工 作 安 全 的 認 知 及 態 度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導 致 事 故 的 原 因 不 安 全 狀 況 1. 不 適 當 的 防 護 2. 有 缺 陷 之 工 具 設 備 或 供 應 器 具 3. 擁 擠 之 工 作 場 所 4. 不 適 當 的 警 告 裝 置 5.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害 6. 有 害 環 境 狀 況 不 安 全 行 為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1. 未 經 授 權 操 作 機 器 3. 不 適 當 的 使 用 機 器 4. 使 用 有 缺 陷 的 設 備 5. 使 用 之 安 全 裝 置 無 效 6. 未 使 用 防 護 具

1 30 300 死 亡 事 故 失 能 傷 害 事 故 可 記 錄 傷 害 事 故 3,000 虛 驚 事 故 30,000 不 安 全 行 為 / 狀 況 杜 邦 事 故 比 例 關 係

職 業 災 害 的 防 止 對 策 執 行 (Enforcement) 要 依 規 定 的 步 驟 程 序 方 法 去 做, 以 消 除 不 安 全 行 為 熱 心 (Enthusiasm) 從 事 安 全 工 作 必 須 具 有 愛 心 熱 心, 否 則 必 無 恆 心, 不 會 認 真 去 做, 安 全 當 然 做 不 好 教 育 (Education ) 瞭 解 及 增 進 安 全 知 識 技 能 態 度 工 程 (Engineering ) 改 進 不 安 全 的 設 備 環 境

一 般 可 將 對 人 員 的 危 害 區 分 為 下 列 12 類 型 : 被 撞 : 正 常 移 轉 中 物 體 意 外 的 起 動 與 移 動 移 動 中 物 體 脫 離 正 常 軌 跡 儲 存 / 堆 積 / 放 置 撞 及 : 突 出 的 物 體 擁 塞 地 區 的 工 作 被 觸 : 有 害 的 物 質 壓 力 設 備 失 效 觸 及 : 電 氣 設 備 灼 熱 物 體 被 夾 : 移 動 中 之 設 備 / 物 體 被 抓 : 固 定 或 移 動 設 備 之 突 出 物 體 陷 入 : 地 面 或 地 板 的 開 口 跌 倒 : 地 面 濕 滑 突 出 物 墜 落 : 梯 子 施 工 架 台 階 用 力 過 度 : 搬 運 沉 重 物 料 鬆 開 咬 死 物 件 暴 露 : 釋 放 之 粉 塵 與 蒸 氣 噪 音 的 危 害 過 度 的 溫 度 外 物 入 眼 : 飄 浮 於 空 中 的 粒 子 彈 出 物 體

(3) 物 質 : 化 學 物 質 原 物 料 產 品 會 造 成 什 麼 危 害 暴 露? 原 物 料 化 學 物 質 產 品 裝 卸 操 作 時 會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問 題? 原 物 料 化 學 物 質 產 品 如 何 造 成 危 害?

(4) 環 境 : 在 整 理 整 頓 之 內 務 工 作 上 是 否 有 潛 在 危 害? 噪 音 照 明 溫 度 振 動 輻 射 上 有 什 麼 潛 在 危 害? 環 境 是 如 何 造 成 產 品 安 全 及 品 質 的 不 良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時, 針 對 以 上 危 害 的 來 源, 考 慮 是 否 有 以 下 的 危 害 存 在? 物 理 性 危 害 化 學 性 危 害 生 物 性 危 害 人 體 工 學 性 危 害 以 上 述 4 類 型 的 危 害 傷 害 進 行 評 估

1. 物 理 性 危 害 機 械 性 傷 害 : 切 割 夾 捲 傷 壓 傷 撞 傷 能 量 性 傷 害 : 墜 落 ( 位 能 ) 跌 傷 ( 位 能 ) X-ray ( 游 離 能 ) 紅 紫 外 線 ( 輻 射 能 ) 振 動 ( 機 械 能 ) 燙 傷 凍 傷 ( 熱 能 ) 壓 力 ( 壓 力 能 ) 電 擊 感 電 ( 電 能 ) 生 理 性 傷 害 : 窒 息 ( 呼 吸 系 統 ) 通 風 ( 呼 吸 系 統 ) 照 明 ( 視 機 能 ) 噪 音 ( 聽 力 機 能 )

物 理 性 : 基 於 能 量 與 人 體 的 不 當 接 觸 機 械 性 傷 害 高 低 溫 度 - 高 溫 影 響 低 溫 傷 害 輻 射 線 照 明 噪 音 振 動 - 聽 力 損 失 白 指 病 電 能

2. 化 學 性 危 害 火 災 爆 炸 人 員 中 毒 呼 吸 系 統 吸 入 皮 膚 吸 收 誤 食 注 射 慢 性 疾 病 皮 膚 腐 蝕 肺 部 灼 傷 化 學 性 基 於 能 量 或 物 質 與 人 體 的 不 當 接 觸 火 災 爆 炸 急 慢 性 中 毒 腐 蝕

3. 生 物 性 危 害 : 針 頭 感 染 空 氣 感 染 唾 液 感 染 食 物 感 染 皮 膚 感 染 生 物 性 細 菌 霉 菌 微 生 物 病 毒 等 感 染

4. 人 體 工 學 性 危 害 : 搬 舉 重 物 ( 肌 肉 拉 傷 ) 下 背 部 疼 痛 ( 姿 勢 不 良 ) 過 度 的 拉 伸 肢 體 過 度 疲 勞 人 體 工 學 姿 勢 不 良 超 過 人 體 機 能 負 荷 -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環 境 不 適 - 精 神 不 濟 易 疲 勞 易 生 災 害

* 以 上 如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狀 況, 事 業 單 位 可 以 依 照 本 身 的 作 業 特 性, 將 作 業 的 性 質 及 工 作 場 所 列 入 考 慮

作 業 場 所 一 般 安 全 通 則 : 1. 盡 可 能 使 用 較 安 全 作 業 方 法 2. 安 全 規 定 是 綜 合 數 以 萬 計 的 災 害 所 歸 納 得 出 之 建 議 不 能 僥 倖 3. 遵 循 規 定 及 操 作 程 序 4. 禁 止 嬉 戲 5. 熟 悉 作 業 環 境 緊 急 處 理 設 備 位 置 及 操 作 方 式 6. 不 當 防 護 比 沒 有 防 護 危 險 7. 工 作 安 全 人 人 有 責

危 害 之 類 型 與 防 範 1. 被 夾 被 捲 : 2. 被 切 割 擦 傷 : 3. 墜 落 滾 落 : 4. 物 體 飛 落 : 5. 衝 撞 : 6. 被 撞 : 7. 感 電 : 8. 跌 倒 : 9. 踩 踏 ( 踏 穿 ) : 10. 物 體 倒 塌 崩 場 : 11. 不 當 動 作 :

1. 被 夾 被 捲 : 指 被 物 體 夾 入 狀 態 及 捲 入 狀 態 而 被 擠 壓 橪 挫 之 情 況 而 言, 起 因 於 沖 床 模 型 鍛 造 機 槌 等 之 挫 傷 等 歸 於 本 類 型, 包 含 被 壓 輾 之 情 況 交 通 事 故 除 外

旋 轉 機 械 之 捲 夾 點 在 旋 轉 機 械 之 捲 夾 ( 入 ) 點, 如 未 經 安 全 防 護 且 操 作 人 員 不 小 心, 其 身 體 部 份 容 易 被 捲 進 去 而 發 生 相 當 嚴 重 災 害 例 如 : 紡 織 機 整 經 機 輥 軋 機 彎 曲 機 輥 光 機 印 刷 機 造 波 形 機 壓 花 機 進 料 機 或 送 料 機 等 均 具 有 危 險 之 捲 入 點

2. 被 切 割 擦 傷 : 指 被 擦 傷 之 情 況 及 以 被 擦 之 狀 態 而 被 切 割 等 之 情 況 而 言, 包 含 刀 傷 使 用 工 具 中 因 物 體 之 割 傷 擦 傷 之 情 況

機 械 動 作 - 切 割 動 作 切 割 動 作, 係 由 於 機 器 的 直 線 及 轉 動 等 動 作 去 掉 物 料 所 產 生, 此 項 動 作 的 危 害 多 在 切 割 木 材 金 屬 或 其 他 材 料 時 的 工 作 點 而 發 生

機 械 維 修 作 業 災 害 預 防 : 雇 主 對 於 機 械 之 掃 除 上 油 檢 查 修 理 或 調 整 有 導 致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者, 應 停 止 相 關 機 械 運 轉 及 送 料 為 防 止 他 人 操 作 該 機 械 之 起 動 等 裝 置 或 誤 送 料, 應 採 上 鎖 或 設 置 標 示 等 措 施, 並 設 置 防 止 落 下 物 導 致 危 害 勞 工 之 安 全 設 備 與 措 施 前 項 機 械 停 止 運 轉 時, 有 彈 簧 等 彈 性 元 件 液 壓 氣 壓 或 真 空 蓄 能 等 殘 壓 引 起 之 危 險 者, 雇 主 應 採 釋 壓 關 斷 或 阻 隔 等 適 當 設 備 或 措 施 第 一 項 工 作 必 須 在 運 轉 狀 態 下 施 行 者, 雇 主 應 於 危 險 之 部 分 設 置 護 罩 護 圍 等 安 全 設 施 或 使 用 不 致 危 及 勞 工 身 體 之 足 夠 長 度 之 作 業 用 具 對 連 續 送 料 生 產 機 組 等, 前 項 機 械 停 止 運 其 部 分 單 元 停 機 有 困 難, 且 危 險 部 分 無 法 設 置 護 罩 或 護 圍 者, 雇 主 應 設 置 具 有 安 全 機 能 設 計 之 裝 置, 或 採 取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及 書 面 確 認 作 業 方 式 之 安 全 性, 並 指 派 現 場 主 管 在 場 監 督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57 條 )

3. 墜 落 滾 落 : 指 人 體 從 樹 木 建 築 物 施 工 架 機 械 車 輛 樓 梯 斜 面 等 墜 落 而 言, 包 括 所 乘 坐 之 場 所 崩 壞 動 搖 而 墜 落 之 情 況 及 碗 狀 砂 坑 埋 沒 之 情 況 並 包 括 與 車 輛 系 機 械 一 起 墜 落 之 情 況 但 交 通 事 故 除 外, 因 感 電 而 墜 落 時 歸 類 於 感 電

4. 物 體 飛 落 : 指 以 飛 來 物 落 下 物 等 為 主 體 碰 撞 人 體 之 情 況 而 言, 包 括 研 磨 砂 輪 破 裂 切 斷 片 切 削 粉 等 之 飛 來 及 包 含 自 己 所 提 攜 物 體 掉 落 腳 上 之 情 況 之 謂, 起 因 於 容 器 之 破 裂 時, 歸 類 於 破 裂

對 於 離 心 機 械, 應 裝 置 覆 蓋 及 連 鎖 裝 置 ( 前 項 連 鎖 裝 置, 應 使 覆 蓋 未 完 全 關 閉 時 無 法 啟 動 )( 設 73)

5. 衝 撞 : 指 除 墜 落 滾 落 跌 倒 外, 以 人 體 為 主 體 碰 撞 靜 止 物 或 動 態 物 體 而 言, 及 人 體 碰 撞 吊 舉 物 機 械 之 一 部 分 跌 下 之 情 況 之 謂, 包 括 與 車 輛 系 機 械 一 起 碰 撞 之 情 況 交 通 事 故 除 外

6. 被 撞 : 指 除 飛 來 落 下 崩 塌 倒 塌 外, 以 物 體 為 主 碰 撞 人 體 之 情 況 而 言, 交 通 事 故 除 外

7. 感 電 : 指 接 觸 帶 電 體 或 因 通 電 而 人 體 受 衝 擊 之 情 況 而 言

電 氣 作 業 災 害 預 防 : 1. 接 地 2. 帶 電 部 分 3. 漏 電 斷 路 4. 斷 電 5. 安 全 電 壓 6. 距 離 7. 防 護 具 8. 管 理

感 電 非 帶 電 金 屬 部 分 非 帶 電 金 屬 部 分 故 障 電 源 電 源 帶 電 金 屬 部 分 帶 電 金 屬 部 分

勞 工 穿 著 拖 鞋 從 事 鋼 筋 彎 曲 作 業, 不 慎 誤 踩 絕 緣 被 覆 破 裂 之 電 源 線, 造 成 感 電 死 亡 職 業 災 害 違 反 設 規 246

8. 跌 倒 : 指 人 體 在 近 於 同 一 平 面 上 跌 倒 而 言 即 因 拌 跤 或 滑 溜 而 跌 倒 之 情 況 之 稱 包 括 與 車 輛 系 機 械 一 起 跌 倒 之 情 況 交 通 事 故 除 外 因 感 電 而 跌 倒 時, 歸 類 於 感 電

9. 踩 踏 ( 踏 穿 ) : 指 踏 穿 鐵 釘 金 屬 片 之 情 況 而 言 包 含 踏 穿 地 板 石 棉 瓦 之 情 況 踏 穿 而 墜 落 時 歸 類 於 墜 落

10. 物 體 倒 塌 崩 場 : 指 堆 積 物 ( 包 含 積 垛 ) 施 工 架 建 築 物 崩 塌 倒 塌 而 碰 撞 人 體 之 情 況 而 言, 包 含 豎 立 物 體 倒 下 之 情 況 及 落 磐 崩 雪 地 表 滑 落 之 情 況

11. 不 當 動 作 : 指 不 歸 類 於 上 述 之 情 況, 舉 重 而 扭 腰 等 起 因 於 身 體 動 作 不 自 然 姿 勢, 動 作 之 反 彈, 引 起 扭 筋 橪 挫 扭 腰 及 形 成 類 似 狀 態 而 言 失 去 平 衡 而 墜 落 攜 帶 物 品 過 重 而 滾 落 時 雖 與 不 當 動 作 有 關, 亦 應 歸 類 於 墜 落 滾 落

機 械 災 害 預 防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規 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第 6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三 章 : 機 械 災 害 之 防 止 第 四 章 :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及 器 具 第 五 章 : 車 輛 機 械 第 六 章 : 軌 道 機 械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九 條 : 機 械 器 具 防 護 標 準 ( 衝 剪 機 械. 手 推 刨 床. 木 材 加 工 用 圓 盤 鋸. 堆 高 機. 研 磨 機 ) 機 械 器 具 安 全 防 護 標 準 動 力 衝 剪 機 械 手 推 刨 床 木 材 加 工 用 圓 盤 鋸 動 力 堆 高 機 研 磨 機 研 磨 輪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勞 安 2 字 第 0980146014 號

1. 組 織 人 員 : 雇 主 應 依 法 定 之 規 模 性 質,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第 一 類 事 業 : 具 顯 著 風 險 者 第 二 類 事 業 : 具 中 度 風 險 者 第 三 類 事 業 : 具 低 度 風 險 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定 期 檢 查 : 機 械 之 定 期 檢 查 : 安 自 辦 法 13 條 -26 條 設 備 之 定 期 檢 查 : 安 自 辦 法 27 條 -44 條 週 期 : 每 週 每 月 每 三 個 月 每 年 每 二 年 每 三 年 第 44 條 之 1: 雇 主 對 於 機 械 設 備, 應 依 本 章 第 一 節 及 第 二 節 規 定,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但 雇 主 發 現 有 腐 蝕 劣 化 損 傷 或 堪 用 性 之 虞, 應 實 施 安 全 評 估, 並 縮 短 其 檢 查 期 限 重 點 檢 查 : 機 械 設 備 之 重 點 檢 查 : 安 自 辦 法 45 條 -49 條 第 二 種 壓 力 容 器 : 初 次 使 用 前 捲 揚 裝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除 塵 裝 置 : 開 始 使 用 拆 卸 改 裝 或 修 理 時 異 常 氣 壓 之 輸 氣 設 備 : 初 次 使 用 或 予 分 解 後 加 以 改 造 修 理 或 停 用 一 個 月 以 上 擬 再 度 使 用 時 特 定 化 學 設 備 或 其 附 屬 設 備 : 開 始 使 用 改 造 修 理 時

檢 點 : 係 作 業 主 管 或 作 業 人 員 對 本 身 管 理 或 操 作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作 業 情 形 的 一 種 比 較 不 詳 細 之 檢 查, 有 的 在 作 業 前 後 或 作 業 中 經 常 檢 點, 也 有 在 特 殊 狀 況 下 檢 點 者 機 械 設 備 之 作 業 檢 點 : 安 自 辦 法 50 條 -63 條 作 業 檢 點 : 安 自 辦 法 64 條 -77 條 雇 主 實 施 之 檢 點, 其 檢 點 對 象 內 容, 應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以 檢 點 手 冊 或 檢 點 表 等 為 之

雇 主 依 規 定 實 施 之 自 動 檢 查, 應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雇 主 依 規 定 實 施 之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應 就 下 列 事 項 記 錄, 並 保 存 3 年 1. 檢 查 年 月 日 2. 檢 查 方 法 3. 檢 查 部 分 4. 檢 查 結 果 5. 實 施 檢 查 者 之 姓 名 6. 依 檢 查 結 果 應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之 內 容

3.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雇 主 應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得 依 事 業 單 位 之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適 用 於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事 業, 並 得 依 工 作 性 質 規 模 分 別 訂 定, 報 請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其 適 用 區 域 跨 二 以 上 檢 查 機 構 轄 區 時, 應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之 檢 查 機 構 )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之 訂 定 :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登 錄 於 本 所 網 站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備 查 資 料 登 錄 訊 息 公 告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之 內 容 : 參 酌 下 列 事 項 定 之 : 一 事 業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二 設 備 之 維 護 及 檢 查 三 工 作 安 全 及 衛 生 標 準 四 教 育 及 訓 練 五 急 救 及 搶 救 六 防 護 設 備 之 準 備 維 持 及 使 用 七 事 故 通 報 及 報 告 八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5. 教 育 訓 練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之 操 作 人 員, 雇 主 應 僱 用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訓 練 或 經 技 能 檢 定 之 合 格 人 員 充 任 之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雇 主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應 將 含 訓 練 教 材 課 程 表 等 之 訓 練 計 畫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簽 到 紀 錄 課 程 內 容 等 實 施 資 料 保 存 3 年 勞 工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教 育 訓 練 之 實 施 :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對 新 僱 勞 工 或 在 職 勞 工 於 變 更 工 作 前, 應 使 其 接 受 適 於 各 該 工 作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小 型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荷 重 在 1 公 噸 以 上 之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3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3 公 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3 公 噸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人 員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鉛 作 業 主 管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主 管 缺 氧 作 業 主 管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安 全 主 任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安 全 作 業 主 管 高 壓 氣 體 供 應 及 消 費 作 業 主 管

6. 危 害 物 通 識 及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對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予 標 示, 並 註 明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7. 健 康 管 理 :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對 於 上 述 之 檢 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者, 每 年 檢 查 1 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每 3 年 檢 查 1 次 未 滿 40 歲 者, 每 5 年 檢 查 1 次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每 年 檢 查 1 次

事 出 必 有 因 災 害 事 故 是 不 會 憑 空 發 生 而 是 關 鍵 事 件 的 連 鎖 效 應 災 害 事 故 案 例 不 能 忘 記 經 驗 教 訓 必 須 記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