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營業衛生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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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优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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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蘭 縣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府 秘 法 字 第 B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第 一 條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加 強 營 業 衛 生 之 管 理, 第 二 條 維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執 行 機 關 為 本 府 衛 生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第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營 業 種 類 如 下 :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一 住 宿 服 務 業 : 指 經 營 住 宿 服 務 行 為 之 營 業 二 美 容 美 髮 業 : 指 以 固 定 場 所 經 營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按 摩 之 營 業 三 浴 室 業 : 指 經 營 浴 室 三 溫 暖 浴 池 溫 泉 浴 池 冷 泉 浴 池 漩 渦 浴 池 ( 簡 稱 spa) 或 其 他 以 固 定 場 所 供 人 沐 浴 浸 泡 之 營 業 四 娛 樂 業 : 指 經 營 視 聽 歌 唱 歌 廳 舞 廳 舞 場 或 其 他 以 固 定 場 所 供 人 視 聽 歌 唱 跳 舞 遊 樂 之 營 業 五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 指 以 發 售 門 票 放 映 電 影 片 為 主 要 業 務 之 營 業 六 游 泳 業 : 指 經 營 游 泳 池 海 水 浴 場 或 其 他 以 固 定 場 所 供 人 游 泳 之 營 業 七 其 他 經 本 府 公 告 指 定 之 營 業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營 業 衛 生, 係 指 前 條 各 款 營 業 之 營 業 場 所 及 從 業 人 員 之 衛 生 管 理 營 業 場 所 應 指 定 專 人 為 衛 生 管 理 員, 負 責 管 理 衛 生 事 項 前 項 衛 生 管 理 員 應 參 加 本 府 或 其 他 審 查 認 可 機 構 辦 理 之 衛 生 講 習, 並 經 測 驗 合 格 取 得 證 書 者, 始 得 擔 任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三 年, 衛 生 講 習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小 時 新 設 立 之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管 理 員, 應 於 設 立 登 記 核 可 後 一 第 1 頁, 共 11 頁
2 年 內 取 得 衛 生 管 理 員 證 書 第 六 條 營 業 場 所 從 業 人 員 應 經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從 業 ; 服 務 期 間 應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每 年 接 受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第 七 條 營 業 場 所 應 將 從 業 人 員 之 名 冊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置 於 營 業 場 所 備 查 第 八 條 營 業 場 所 之 消 費 者, 如 有 妨 礙 營 業 衛 生 之 行 為, 營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從 業 人 員 應 予 勸 阻, 勸 阻 無 效 者, 得 報 請 有 關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第 九 條 各 種 營 業 場 所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並 作 成 維 護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一 年 供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一 營 業 場 所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之 冷 卻 水 塔 蓄 水 池 及 水 塔 等 設 備, 每 六 個 月 應 定 期 清 洗 消 毒 一 次 以 上 設 有 分 離 式 或 窗 型 冷 氣 之 濾 網, 應 定 期 清 洗 消 毒 二 營 業 場 所 應 設 置 病 媒 防 制 設 施, 避 免 有 妨 害 衛 生 之 病 媒 及 孳 生 源 滋 生 三 營 業 場 所 應 保 持 空 氣 清 新, 密 閉 之 空 間 應 有 空 調 設 備, 並 有 適 當 採 光 或 照 明 維 持 環 境 整 潔 衛 生 設 置 有 蓋 垃 圾 桶 及 資 源 回 收 桶 四 營 業 場 所 之 設 施 及 用 品, 被 法 定 傳 染 病 原 污 染, 或 有 被 污 染 之 虞, 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消 毒 焚 毀 或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營 業 場 所 之 從 業 人 員 曾 與 法 定 傳 染 病 病 人 接 觸 或 疑 似 被 傳 染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必 要 之 處 置 五 營 業 場 所 之 廁 所, 應 經 常 消 毒 除 臭, 隨 時 保 持 清 潔,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應 採 沖 水 式 之 便 器 ( 二 ) 地 面 及 牆 壁 應 採 用 不 透 水 易 洗 不 納 污 垢 之 材 料 建 築 ( 三 ) 應 有 通 風 設 備, 並 備 廢 棄 物 容 器 ( 四 ) 應 有 洗 手 設 備, 並 備 清 潔 劑 及 烘 手 器 或 經 消 毒 第 2 頁, 共 11 頁
3 之 擦 手 巾 ( 五 ) 公 用 廁 所 應 備 有 清 理 紀 錄 表 六 營 業 場 所 應 備 簡 易 醫 藥 衛 材, 應 隨 時 補 充 並 不 得 逾 有 效 期 限 七 營 業 場 所 之 飲 用 水 水 源, 應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 位 於 自 來 水 供 應 地 區 者, 應 接 用 自 來 水 作 為 飲 用 水 第 十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之 營 業 衛 生 消 毒 方 法, 如 附 表 二 第 十 一 條 本 府 得 派 員 進 入 各 營 業 場 所 進 行 衛 生 稽 查, 稽 查 人 員 應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必 要 時 得 抽 樣 檢 驗, 負 責 人 及 從 業 人 員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前 項 之 稽 查 或 抽 樣 結 果, 本 府 得 公 布 之 兼 營 他 種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有 關 該 營 業 之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住 宿 服 務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之 盥 洗 用 具 毛 巾 浴 巾 拖 鞋 等 用 品,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洗 淨 消 毒, 並 保 持 清 潔 二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之 被 單 ( 巾 ) 床 單 被 套 枕 頭 套 等 寢 具,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換 洗, 並 保 持 清 潔 三 不 得 提 供 重 複 使 用 之 牙 刷 肥 皂 梳 子 及 刮 鬍 刀 四 發 現 消 費 者 有 發 燒 嘔 吐 腹 瀉 等 疑 似 感 染 傳 染 病 症 狀 時,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或 醫 療 機 構 處 理 ; 消 費 者 患 有 疾 病 情 況 緊 急 時, 應 協 助 就 醫 五 依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十 條 規 定, 提 供 保 險 套 及 水 性 潤 滑 劑 六 客 房 內 照 度 標 準,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CNS 照 度 標 準 規 定 七 客 房 內 應 設 置 垃 圾 桶 第 3 頁, 共 11 頁
4 八 垃 圾 收 集 儲 存 桶 應 附 密 蓋, 並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桶 九 浴 廁 設 施 應 無 破 損 或 藏 污 納 垢 之 情 形, 並 定 期 消 毒 十 如 設 有 按 摩 浴 缸,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進 行 浴 缸 表 面 清 潔, 內 部 管 線 應 每 天 消 毒 一 次, 並 留 有 紀 錄 十 一 未 設 套 房 者, 每 層 樓 應 有 公 用 浴 室, 並 應 男 女 分 設, 與 廁 所 隔 離 第 十 三 條 美 容 美 髮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接 觸 消 費 者 皮 膚 之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等 器 具,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洗 淨 消 毒, 並 保 持 清 潔 二 圍 巾 應 保 持 清 潔 ; 使 用 時, 圍 巾 與 消 費 者 之 頸 部 接 觸 部 分, 應 另 加 清 潔 軟 紙 或 乾 淨 毛 巾 三 應 使 用 合 法 化 粧 品, 並 不 得 自 行 調 製 四 化 粧 品 之 使 用, 不 得 有 涉 及 醫 療 或 使 用 診 療 用 醫 療 器 材 之 行 為 五 修 面 之 刀 片,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立 即 消 毒 或 丟 棄 六 手 部 應 保 持 清 潔, 工 作 前 後 應 洗 手 七 工 作 時 應 穿 著 整 潔 工 作 服, 修 面 或 美 容 時 應 戴 口 罩 八 營 業 場 所 設 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地 面 應 平 滑 光 亮 ( 二 ) 流 水 式 洗 頭 設 備 應 使 用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之 器 材 ( 三 ) 照 度 在 三 百 米 燭 光 以 上 ( 四 ) 應 有 器 具 消 毒 設 備 ( 五 ) 應 有 毛 巾 消 毒 設 備 ( 六 ) 器 具 及 毛 巾 應 置 放 於 密 閉 式 儲 櫃 內 ( 七 ) 廢 棄 之 頭 髮 應 置 放 於 有 蓋 垃 圾 桶 ( 八 ) 尚 未 清 洗 之 毛 巾 圍 巾 應 置 於 有 蓋 容 器 內 第 4 頁, 共 11 頁
5 第 十 四 條 浴 室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之 盥 洗 用 具 毛 巾 浴 巾 拖 鞋 等 用 品,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洗 淨 消 毒, 並 保 持 清 潔 二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之 被 單 ( 巾 ) 床 單 被 套 枕 頭 套 等 寢 具,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換 洗, 並 保 持 清 潔 三 牙 刷 肥 皂 梳 子 及 刮 鬍 刀 等 用 品,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更 換 四 大 眾 浴 池 採 放 水 式 者, 每 日 至 少 換 水 一 次 ; 採 循 環 過 濾 式 者, 每 週 至 少 換 水 一 次 ; 個 人 池, 應 於 每 次 使 用 後 換 水 每 次 換 水 時, 浴 池 內 外 應 用 清 潔 劑 洗 刷 清 潔 五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 檢 驗 方 法, 如 附 表 三 ) ( 一 ) 總 菌 落 數 :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 以 正 負 一 度 為 誤 差 範 圍 ) 經 四 十 八 小 時 ( 正 負 三 小 時 範 圍 ) 培 養 後, 一 般 細 菌 殖 數, 每 一 毫 升 (ml)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500 CFU) ( 二 ) 大 腸 桿 菌 群 : 每 一 百 毫 升 (ml)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一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1 CFU) 六 漩 渦 浴 池 採 用 加 氯 方 法 消 毒 者, 應 備 餘 氯 測 定 器 ; 每 日 作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與 餘 氯 測 定 至 少 四 次 ; 並 將 測 定 結 果 公 布 於 明 顯 處 所 七 漩 渦 浴 池 採 用 加 氯 方 法 消 毒 者,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及 餘 氯 量 標 準, 如 附 表 三 八 漩 渦 浴 池 水 溫 設 定, 不 宜 超 過 攝 氏 四 十 九 設 有 溫 度 高 於 攝 氏 三 十 八 之 浴 池 ( 如 溫 泉 或 漩 渦 浴 池 ) 者, 應 於 浴 場 明 顯 處 所 張 貼 浸 泡 禁 忌 及 注 意 事 項 ( 相 關 規 定 或 標 示, 如 附 表 四 ) 十 浴 室 應 維 持 空 氣 流 通, 密 閉 空 間 應 有 空 調 設 備, 照 第 5 頁, 共 11 頁
6 度 在 一 百 米 燭 光 以 上, 沐 浴 更 衣 場 所 亦 同 十 一 排 水 設 施 應 每 日 疏 濬, 並 保 持 暢 通 十 二 分 設 男 女 淋 浴 室 及 更 衣 室, 並 備 衣 物 櫥 櫃 供 使 用, 且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十 三 依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十 條 規 定 提 供 保 險 套 及 水 性 潤 滑 劑 十 四 營 業 場 所 設 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應 備 有 毛 巾 浴 巾 消 毒 設 備 ( 二 ) 應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實 施 禁 菸 ( 三 ) 入 口 處 應 置 放 踏 墊 ( 四 ) 浴 室 之 地 面 及 台 度 應 採 易 清 洗 且 防 滑 材 料 建 築 ; 地 面 排 水 必 須 良 好 浴 室 業 應 勸 阻 下 列 消 費 者 入 浴 : 一 下 池 前 未 淋 浴 沖 洗 者 二 飲 酒 過 量 顯 有 醉 態 者 三 罹 患 化 膿 性 瘡 傷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傳 染 性 眼 疾 或 其 他 具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四 其 他 妨 礙 公 共 衛 生 之 行 為 或 不 宜 入 浴 者 第 十 五 條 溫 泉 浴 池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 檢 驗 方 法, 如 附 表 三 ) ( 一 ) 總 菌 落 數 :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 以 正 負 一 度 為 誤 差 範 圍 ) 經 四 十 八 小 時 ( 正 負 三 小 時 範 圍 ) 培 養 後, 一 般 細 菌 殖 數, 每 一 毫 升 (ml)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500 CFU) ( 二 ) 大 腸 桿 菌 群 : 每 一 百 毫 升 (ml)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一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1 CFU) 二 應 分 設 男 女 淋 浴 區 更 衣 區 及 衣 物 櫃 等 三 浴 池 使 用 期 間, 應 保 持 浴 池 溢 流 狀 態 四 浴 池 進 水 口 應 高 於 浴 池 水 面 但 採 循 環 過 濾 之 溫 泉 浴 池, 得 於 浴 池 底 部 加 設 補 充 循 環 水 之 裝 置 第 6 頁, 共 11 頁
7 五 室 內 溫 泉 浴 場 應 設 置 通 風 設 備 六 其 他 項 目 應 依 浴 室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辦 理 業 者 應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至 翌 年 二 月 間, 進 行 前 項 溫 泉 浴 池 之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測 至 少 一 次, 並 將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副 知 本 局 前 項 檢 驗 得 委 託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認 可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或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認 可 之 實 驗 室 執 行 有 關 溫 泉 浴 池 之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測 之 採 樣 方 法 時 間 日 期 採 樣 點 採 樣 頻 率 檢 驗 方 法 及 結 果 等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應 詳 實 記 錄, 以 供 查 核 浴 場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處, 標 示 溫 泉 浴 池 之 水 質 成 分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水 溫 浸 泡 之 禁 忌 緊 急 處 理 方 式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 結 果 進 水 口 高 溫 警 告 水 質 淨 化 方 法 浴 池 清 潔 頻 率 紀 錄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 如 附 表 五 ) 第 十 六 條 冷 泉 浴 池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 檢 驗 方 法, 如 附 表 三 ) ( 一 ) 總 菌 落 數 :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 以 正 負 一 度 為 誤 差 範 圍 ) 經 四 十 八 小 時 ( 正 負 三 小 時 範 圍 ) 培 養 後, 一 般 細 菌 殖 數, 每 一 毫 升 (ml)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500 CFU) ( 二 ) 大 腸 桿 菌 群 : 每 一 百 毫 升 (ml)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一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1 CFU) 二 放 水 式 之 大 眾 池 在 營 業 期 間, 每 週 至 少 清 洗 一 次, 涉 水 池 每 天 至 少 換 水 一 次 三 應 分 設 男 女 更 衣 室 及 淋 浴 室, 地 面 及 台 度 採 易 清 洗 且 不 易 使 人 滑 倒 之 材 料, 地 面 排 水 良 好, 並 設 置 衣 物 櫥 櫃,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四 浴 池 使 用 期 間, 應 保 持 浴 池 溢 流 狀 態 五 有 關 冷 泉 浴 池 之 檢 驗 方 法 及 結 果 等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應 詳 實 記 錄, 以 備 查 驗 六 應 於 浴 場 明 顯 易 見 處, 標 示 冷 泉 浴 池 之 水 質 成 分 第 7 頁, 共 11 頁
8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浸 泡 之 禁 忌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 如 附 表 六 ) 七 其 他 項 目 應 依 浴 室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辦 理 業 者 應 於 每 年 五 月 至 十 一 月 間, 進 行 冷 泉 浴 池 之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測 至 少 一 次, 並 將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副 知 本 局 前 項 檢 驗 得 委 託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認 可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或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之 認 可 實 驗 室 執 行 第 十 七 條 娛 樂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之 食 具 毛 巾 或 其 他 相 關 用 品,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洗 淨 消 毒 或 換 洗, 並 保 持 清 潔 二 應 勸 阻 消 費 者 隨 地 吐 痰 檳 榔 汁 檳 榔 渣 口 香 糖 或 便 溺 三 應 張 貼 告 示, 勸 阻 疑 似 罹 患 流 感 結 核 病 或 其 他 以 飛 沫 空 氣 為 傳 染 途 徑 之 傳 染 病 等 消 費 者, 勿 入 內 或 請 配 戴 口 罩 入 內 娛 樂 四 室 內 空 氣 中, 測 得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規 定 五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實 施 禁 菸 前 項 第 三 款 之 相 關 規 定 或 標 示 ( 如 附 表 七 ), 應 張 貼 於 明 顯 處 所 第 十 八 條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供 觀 賞 影 片 之 場 所, 應 維 持 空 氣 流 通 二 應 張 貼 告 示, 勸 阻 疑 似 罹 患 流 感 結 核 病 或 其 他 以 飛 沫 空 氣 為 傳 染 途 徑 之 傳 染 病 等 消 費 者, 勿 入 內 或 請 配 戴 口 罩 入 內 觀 賞 三 室 內 空 氣 中, 測 得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規 定 四 應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實 施 禁 菸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或 標 示 ( 如 附 表 八 ), 應 張 貼 於 明 顯 處 所 第 8 頁, 共 11 頁
9 第 十 九 條 游 泳 業 之 衛 生 規 範 如 下 : 一 游 泳 場 所 每 年 開 放 或 停 止 營 業 時, 應 通 知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二 放 水 式 之 游 泳 池 於 營 業 期 間, 每 週 至 少 清 洗 一 次 ; 涉 水 池 每 天 至 少 換 水 二 次 ; 如 採 循 環 過 濾 式, 每 月 至 少 換 水 一 次 換 水 時, 應 將 全 池 內 外 洗 刷 清 潔 三 採 用 加 氯 方 法 消 毒 者, 應 備 餘 氯 測 定 器 ; 每 日 應 作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與 餘 氯 測 定 至 少 四 次 測 定 結 果 並 應 公 布 於 明 顯 處 所, 其 測 定 值 及 紀 錄 資 料 應 保 存 一 年, 以 備 查 驗 四 採 用 加 氯 方 法 消 毒 者,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與 餘 氯 量 標 準, 如 附 表 三 五 涉 水 池 之 餘 氯 量, 如 附 表 三 六 使 用 氯 聚 異 氰 酸 鹽 化 合 物 ( chlorinated isocyanurate compounds), 應 每 週 測 定 三 聚 氰 酸 (cyanuric acid) 濃 度 至 少 一 次, 其 濃 度 不 超 過 一 百 毫 克 / 公 升 (mg/l) 七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 檢 驗 方 法, 如 附 表 三 ) ( 一 ) 總 菌 落 數 :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 以 正 負 一 度 為 誤 差 範 圍 ) 經 四 十 八 小 時 ( 正 負 三 小 時 範 圍 ) 培 養 後, 一 般 細 菌 殖 數, 每 一 毫 升 (ml)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500 CFU) ( 二 ) 大 腸 桿 菌 群 : 每 一 百 毫 升 (ml)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一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1 CFU) 八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之 毛 巾, 應 於 每 一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洗 淨 消 毒, 並 保 持 清 潔 九 應 分 設 男 女 更 衣 室 及 淋 浴 室, 地 面 及 台 度 採 易 清 洗 且 不 易 使 人 滑 倒 之 材 料, 地 面 排 水 良 好, 並 設 置 衣 物 櫥 櫃,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第 9 頁, 共 11 頁
10 十 游 泳 場 所 開 放 期 間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涉 水 池 應 有 專 人 現 場 管 理 ( 二 ) 應 設 置 專 任 救 生 員 ( 三 ) 應 備 救 生 用 具 十 一 營 業 場 所 設 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有 加 氯 設 備 ( 二 ) 有 檢 測 水 質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餘 氯 量 儀 器 游 泳 業 應 勸 阻 下 列 消 費 者 入 池 ( 場 ), 並 於 明 顯 處 所 張 貼 標 示 ( 如 附 表 九 ): 一 下 水 前 未 淋 浴 沖 洗 者 二 未 穿 著 清 潔 泳 衣 褲 及 泳 帽 者 三 飲 酒 過 量 顯 有 醉 態 者 四 攜 帶 動 物 入 池 ( 場 ) 者 五 罹 患 腹 瀉 化 膿 性 瘡 傷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傳 染 性 眼 疾 或 其 他 具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第 二 十 條 違 反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經 第 一 次 抽 驗 不 合 格 者,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 複 驗 仍 未 改 善 者, 處 負 責 人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以 上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得 按 次 處 罰 至 改 善 為 止, 並 公 布 業 者 名 稱 第 二 十 一 條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六 款 至 第 九 款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五 款 至 第 八 款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六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第 十 四 款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五 款 第 二 項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二 項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四 款 第 二 項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第 八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負 責 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命 其 第 10 頁, 共 11 頁
11 停 業 至 完 成 改 善 之 日 為 止 前 項 違 反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及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者, 其 營 業 場 所 室 內 空 間 屬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逐 批 公 告 之 公 告 場 所, 應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相 關 罰 則 規 定 裁 處 之,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第 二 十 二 條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負 責 人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命 其 停 業 至 完 成 改 善 之 日 為 止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自 公 布 後 六 個 月 施 行 第 11 頁, 共 11 頁
12 附 表 一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頻 率 業 別 檢 查 項 目 頻 率 住 宿 服 務 業 美 容 美 髮 及 按 摩 業 浴 室 業 娛 樂 業 游 泳 業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1.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2. 傳 染 性 眼 疾 檢 查 3.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檢 查 4. 視 力 檢 查 ( 美 容 美 髮 從 業 人 員 需 加 做 此 項, 矯 正 視 力 兩 眼 均 在 0.6 以 上 )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13 附 表 二 營 業 衛 生 消 毒 方 法 項 目 類 別 方 法 適 用 對 象 附 註 物 理 消 毒 法 煮 沸 消 毒 法 水 溫 度 攝 氏 100 度, 時 間 五 分 鐘 以 上 毛 巾 浴 巾 布 巾 圍 巾 衣 類 抹 布 床 單 被 巾 枕 套 金 屬 玻 璃 陶 瓷 製 造 之 器 具 容 器 等 蒸 氣 消 毒 法 溫 度 攝 氏 100 度 ( 容 器 中 心 點 蒸 氣 溫 度 攝 氏 80 度 以 上 ), 時 間 十 分 鐘 以 上 毛 巾 浴 巾 布 巾 圍 巾 衣 類 抹 布 床 單 被 巾 枕 套 金 屬 玻 璃 陶 瓷 製 造 之 器 具 容 器 等 毛 巾 之 蒸 氣 消 毒 器 內 應 有 通 氣 之 隔 架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放 於 10 瓦 (w) 波 長 240 至 280nm 之 紫 外 線 燈 之 消 毒 箱 內, 照 明 強 度 每 平 方 公 刀 類 平 板 器 具 類 理 燙 髮 器 具 可 做 為 各 類 物 品 消 毒 後 之 儲 藏 櫃 分 85 微 瓦 特 有 效 光 量,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以 上 化 學 消 毒 氯 液 消 毒 法 餘 氯 量 百 萬 分 之 二 百 以 上 之 氯 液,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二 玻 璃 塑 膠 陶 瓷 等 之 容 器 塑 膠 製 之 理 燙 髮 器 具 不 可 用 在 金 屬 製 品 上 法 分 鐘 清 洗 游 泳 池 浴 池 貯 水 塔 貯 水 池 及 盥 洗 設 備 消 毒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0.1%~0.5% 陽 性 肥 皂 苯 基 氯 卡 銨 溶 液,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以 上 0.1% 陽 性 肥 皂 苯 基 氯 卡 理 燙 髮 器 具 各 種 布 類 用 品 手 皮 膚 之 消 毒 應 洗 淨 一 般 肥 皂 成 分 後 才 有 效, 可 加 0.5%NaNO, 銨 防 止 金 屬 之 生 鏽 藥 用 酒 精 消 毒 法 浸 在 70% 至 80% 之 酒 精 溶 液 中, 時 間 十 分 鐘 以 上 理 燙 髮 器 具 酒 精 很 容 易 揮 發, 容 器 應 蓋 緊, 以 免 濃 度 改 變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時 間 十 分 鐘 以 上 理 燙 髮 器 具 盥 洗 設 備 消 毒 金 屬 類 在 此 溶 液 不 易 生 銹 ( 媒 餾 油 酚 肥 皂 液 別 稱 複 方 媒 餾 油 酚 溶 液 來 蘇 液 )
14 附 表 三 業 別 浴 室 業 溫 泉 浴 池 冷 泉 浴 池 游 泳 業 檢 驗 方 法 及 標 準 值 一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 ( 一 ) 總 菌 落 數 :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 以 正 負 一 度 為 誤 差 範 圍 ) 經 四 十 八 小 時 ( 正 負 三 小 時 範 圍 ) 培 養 後, 一 般 細 菌 殖 數, 每 一 毫 升 (ml)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500 CFU) ( 二 ) 大 腸 桿 菌 群 : 每 一 百 毫 升 (ml)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一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1 CFU) 二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6.5 至 8.0 三 餘 氯 檢 測 方 法 (DPD 法 ): 以 氨 基 二 乙 基 苯 胺 為 水 中 氯 濃 度 紫 色 反 應 的 測 試 藥 劑 ( 一 )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量 : 百 萬 分 之 一 至 百 萬 分 之 三 (1-3ppm) ( 二 ) 結 合 餘 氯 量 : 不 得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一 (1ppm) 或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的 二 分 之 一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 一 總 菌 落 數 :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 以 正 負 一 度 為 誤 差 範 圍 ) 經 四 十 八 小 時 ( 正 負 三 小 時 範 圍 ) 培 養 後, 一 般 細 菌 殖 數, 每 一 毫 升 (ml)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500 CFU) 二 大 腸 桿 菌 群 : 每 一 百 毫 升 (ml)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一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1 CFU) 一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 ( 一 ) 總 菌 落 數 :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 以 正 負 一 度 為 誤 差 範 圍 ) 經 四 十 八 小 時 ( 正 負 三 小 時 範 圍 ) 培 養 後, 一 般 細 菌 殖 數, 每 一 毫 升 (ml)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500 CFU) ( 二 ) 大 腸 桿 菌 群 : 每 一 百 毫 升 (ml)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一 菌 落 生 成 數 量 (1 CFU) 二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6.5 至 8.0 三 餘 氯 檢 測 方 法 (DPD 法 ): 以 氨 基 二 乙 基 苯 胺 為 水 中 氯 濃 度 紫 色 反 應 的 測 試 藥 劑 ( 一 )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量 : 百 萬 分 之 一 至 百 萬 分 之 三 (1-3ppm) ( 二 ) 結 合 餘 氯 量 : 不 得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一 (1ppm) 或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的 二 分 之 一 ( 三 ) 涉 水 池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量 : 百 萬 分 之 二 至 百 萬 分 之 三 (2-3ppm)
15 附 表 四 浴 室 業 張 貼 相 關 規 定 一 本 場 所 水 溫 為 X 二 浸 泡 禁 忌 注 意 事 項 及 處 理 方 式 : ( 一 ) 入 浴 前 應 先 徹 底 洗 淨 身 體 ( 二 )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禁 止 入 浴 ( 三 ) 患 有 心 臟 病 肺 病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及 其 他 循 環 系 統 障 礙 等 慢 性 疾 病 者, 應 依 照 醫 師 指 示 入 浴 ( 四 ) 乾 性 及 過 敏 性 皮 膚, 應 避 免 泡 溫 泉 ( 五 ) 女 性 生 理 期 間 禁 止 入 浴 ( 六 ) 酒 醉 空 腹 及 飽 食 後, 不 宜 入 浴 ( 七 ) 禁 止 攜 帶 寵 物 入 浴 ( 八 ) 浸 泡 時 間 一 次 不 宜 超 過 十 五 分 鐘 ( 九 ) 浸 泡 高 度 不 宜 超 過 心 臟 ( 十 ) 泡 完 後 不 宜 直 接 進 入 烤 箱, 以 免 造 成 眼 角 膜 傷 害 ( 十 一 ) 孕 婦 行 動 不 便 老 人 及 未 滿 三 歲 之 幼 兒, 不 宜 入 浴 ( 十 二 ) 年 歲 較 高 健 康 欠 佳 者, 應 避 免 單 獨 一 人 入 浴,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 十 三 ) 長 途 跋 涉 疲 勞 過 度 或 劇 烈 運 動 後, 宜 稍 作 休 息 再 入 浴, 以 免 引 發 腦 部 缺 血 或 休 克 現 象 ( 十 四 ) 泡 浴 中 若 有 任 何 不 適, 請 立 即 離 池 並 通 知 服 務 人 員 三 進 水 口 高 溫, 勿 近
16 附 表 五 溫 泉 浴 池 張 貼 相 關 規 定 一 本 場 所 溫 泉 浴 池 之 水 質 成 分 為 XX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為 XX 水 溫 為 X 二 浸 泡 禁 忌 注 意 事 項 及 處 理 方 式 : ( 一 ) 入 浴 前 應 先 徹 底 洗 淨 身 體 ( 二 )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禁 止 入 浴 ( 三 ) 患 有 心 臟 病 肺 病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及 其 他 循 環 系 統 障 礙 等 慢 性 疾 病 者, 應 依 照 醫 師 指 示 入 浴 ( 四 ) 乾 性 及 過 敏 性 皮 膚, 應 避 免 泡 溫 泉 ( 五 ) 女 性 生 理 期 間 禁 止 入 浴 ( 六 ) 酒 醉 空 腹 及 飽 食 後, 不 宜 入 浴 ( 七 ) 禁 止 攜 帶 寵 物 入 浴 ( 八 ) 浸 泡 溫 泉 時 間 一 次 不 宜 超 過 十 五 分 鐘 ( 九 ) 溫 泉 浸 泡 高 度 不 宜 超 過 心 臟 ( 十 ) 泡 完 溫 泉 後 不 宜 直 接 進 入 烤 箱, 以 免 造 成 眼 角 膜 傷 害 ( 十 一 ) 孕 婦 行 動 不 便 老 人 及 未 滿 三 歲 之 幼 兒, 不 宜 入 浴 ( 十 二 ) 年 歲 較 高 健 康 欠 佳 者, 應 避 免 單 獨 一 人 入 浴,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 十 三 ) 長 途 跋 涉 疲 勞 過 度 或 劇 烈 運 動 後, 宜 稍 作 休 息 再 入 浴, 以 免 引 發 腦 部 缺 血 或 休 克 現 象 ( 十 四 ) 泡 浴 中 若 有 任 何 不 適, 請 立 即 離 池 並 通 知 服 務 人 員 三 溫 泉 浴 池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 結 果 如 下 : 於 年 月 日 由 單 位 : 檢 驗 其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 結 果 為 : ( 一 ) 大 腸 桿 菌 群 CFU ( 二 ) 總 菌 落 數 CFU 四 進 水 口 高 溫, 勿 近
17 附 表 六 冷 泉 浴 池 張 貼 相 關 規 定 一 本 場 所 冷 泉 浴 池 之 水 質 成 分 為 XX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為 XX 水 溫 為 X 二 浸 泡 禁 忌 注 意 事 項 及 處 理 方 式 : ( 一 ) 入 浴 前 應 先 徹 底 洗 淨 身 體 ( 二 ) 罹 患 腹 瀉 化 膿 性 瘡 傷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傳 染 病 眼 疾 或 其 他 具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請 勿 入 池 ( 三 ) 女 性 生 理 期 間 禁 止 入 浴 ( 四 ) 未 穿 著 清 潔 泳 衣 褲 者 及 泳 帽 者, 請 勿 入 池 ( 五 ) 飲 酒 者, 請 勿 入 池 ( 六 ) 請 勿 攜 帶 動 物 入 場 ( 池 ) ( 七 ) 冷 泉 溫 度 較 低, 於 冬 天 浸 泡 前 要 先 注 意 身 體 狀 況, 先 用 手 腳 測 試 溫 度, 再 行 入 浴, 以 免 造 成 休 克 ( 八 ) 泡 浴 中 若 有 任 何 不 適, 請 立 即 離 池 並 通 知 服 務 人 員 三 冷 泉 浴 池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 結 果 如 下 : 於 年 月 日 由 單 位 : 檢 驗 其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 結 果 為 : ( 一 ) 大 腸 桿 菌 群 CFU ( 二 ) 總 菌 落 數 CFU
18 附 表 七 娛 樂 業 張 貼 相 關 規 定 一 客 人 勿 隨 地 吐 痰 檳 榔 汁 檳 榔 渣 口 香 糖 或 便 溺 二 罹 患 流 感 結 核 病 或 其 他 以 飛 沫 空 氣 為 傳 染 途 徑 之 傳 染 病 等 客 人, 勿 入 內 或 請 配 戴 口 罩 入 內 娛 樂
19 附 表 八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張 貼 相 關 規 定 罹 患 流 感 結 核 病 或 其 他 以 飛 沫 空 氣 為 傳 染 途 徑 之 傳 染 病 等 客 人, 勿 入 內 或 請 配 戴 口 罩 入 內 觀 賞
20 附 表 九 游 泳 業 張 貼 相 關 規 定 一 本 場 所 水 質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為 XX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為 百 萬 分 之 XX(XXppm) 二 泳 客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下 水 前 請 先 淋 浴 沖 洗 ( 二 ) 罹 患 腹 瀉 化 膿 性 瘡 傷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傳 染 病 眼 疾 或 其 他 具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請 勿 入 池 ( 三 ) 未 穿 著 清 潔 泳 衣 褲 及 泳 帽 者, 請 勿 入 池 ( 四 ) 飲 酒 者, 請 勿 入 池 ( 五 ) 請 勿 攜 帶 動 物 入 場 ( 池 ) 三 游 泳 池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 結 果 如 下 : 於 年 月 日 由 單 位 : 檢 驗 其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 結 果 為 : ( 一 ) 大 腸 桿 菌 群 CFU ( 二 ) 總 菌 落 數 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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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作品送展表(夾於作品說明書第一頁,請勿裝訂)
嘉 義 市 第 3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作 品 名 稱 : 果 真 有 酵 - 水 果 酵 素 的 應 用 關 鍵 詞 : 水 果 酵 素 環 保 編 號 : 1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蒐 集 常 見 的 水 果, 利 用 多 餘 的 果 皮 和 剩 餘 的 果 肉 製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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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報 伕 楊 逵 胡 風 譯 呵, 這 可 好 了! 我 想 我 感 到 了 像 背 著 很 重 很 重 的 東 西, 快 要 被 壓 扁 了 的 時 候, 終 於 卸 了 下 來 似 的 那 種 輕 快 因 為, 我 來 到 東 京 以 後, 一 混 就 快 一 個 月 了, 在 這 將 近 一 個 月 的 中 間, 我 每 天 由 絕 早 到 深 夜, 到 東 京 市 底 一 個 一 個 職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精 神, 指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需 要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绵 延 二 百 年 的 成 都 同 仁 堂 成 都 陈 同 仁 堂 是 古 老 的 中 成 药 铺, 清 代 乾 隆 年 间 开 设 在 成 都 湖 广 馆 街 口, 历 史 悠 久 专 业 丸 散, 兼 营 膏 丹 以 货 真 价 实, 言 不 二 价 而 闻 名 所 制 药 品 畅 销 本 市 和 川 西 北 农 村 山 区 及 云 南 贵 州 陕 西 甘 肃 等 省 并 远 至 新 疆 西 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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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皇 城 惊 变 战 争 与 和 平, 自 古 以 来 就 是 矛 盾 的 对 立 面, 却 又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两 个 整 体 长 久 的 和 平, 必 会 带 来 血 腥 残 酷 的 战 争, 混 乱 次 序 的 大 战 之 后 必 会 迎 来 一 段 歌 舞 升 平 的 和 平 年 代 卡 米 拉 大 陆 按 着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规 律 旋 转 着, 和 平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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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方 协 议 书 与 接 收 函 的 相 关 说 明 各 位 同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签 约 已 进 入 较 繁 忙 阶 段, 由 于 不 少 同 学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时 对 落 户 档 案 派 遣 等 常 规 手 续 都 不 甚 了 解, 漏 办 各 类 手 续 不 仅 影 响 自 身 工 作 效 率, 也 可 能 对 毕 业 派 遣 造 成 问 题 有 鉴 于 此,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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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李 绍 武 过了元宵节 年味渐渐淡去 如同浓浓的香茶经过不断 冲泡 稀释 日子又寡淡稀松起来 已经立春了 而严寒还霸 气十足 迟迟不肯退场 回想起来 那天晚上还是有些不同寻常的 灰黄的日头 一落下 寒风便骤然而起 带着尖厉的哨音在夜空中横冲直 撞 撞得四下里哐哐哐乱响 这种情况下 竟然还有野猫发 情 在楼下声嘶力竭地哀嚎 让人心惊胆寒 我和老婆躺在 被窝里 看一部正热播的言情剧 俊男靓女们给爱情折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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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都 师 大 校 发 2015 121 号 ( 经 2015 年 第 23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 根 据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定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 布 置 开 展 本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聘 任 工 作 现 依 据 学 校 聘 任 制 度 改 革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提 出 以 下 工
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2016 年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工 作 计 划 在 11-XX 年 度 里, 建 筑 与 艺 术 学 部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将 会 在 总 结 去 年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贯 彻 的 优 良 传 统 坚 持 团 结 务 实 创 新 的 工 作 精 神, 紧 密 围 绕 学 生 会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方 针, 加 强 内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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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论 就 是 针 对 特 定 事 实, 用 论 据 进 行 论 证, 申 述, 把 事 情 说 清 楚, 讲 明 白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就 是 针 对 当 前 存 在 的 社 会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提 出 对 策 申 论 的 本 质 : 公 务 员 的 思 维 方 式 那 么 如 何 写 好 申 论 作 文? 申 论 文 章 写 作 高 分 技 巧
目 录 1 足 阳 明 胃 经... 3 2 足 太 阴 脾 经... 4 3 手 少 阴 心 经... 5 4 手 太 阳 小 肠 经... 6 5 足 太 阳 膀 胱 经 :... 7 6 足 少 阴 肾 经... 8 7 手 厥 阴 心 包 经... 9 8 手 少 阳 三 焦 经... 10
1 中 里 巴 人 口 述 各 条 经 络 穴 位 的 位 置 和 作 用 简 介 目 录 1 足 阳 明 胃 经... 3 2 足 太 阴 脾 经... 4 3 手 少 阴 心 经... 5 4 手 太 阳 小 肠 经... 6 5 足 太 阳 膀 胱 经 :... 7 6 足 少 阴 肾 经... 8 7 手 厥 阴 心 包 经... 9 8 手 少 阳 三 焦 经... 10 9 足 少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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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修正條文對照.doc
宏 泰 人 壽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除 外 責 任 本 次 送 審 條 文 前 次 送 審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一 條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2005-11
2005-11 看 不 见 的 星 球 告 诉 我 一 些 迷 人 的 星 球 吧, 我 不 喜 欢 残 酷 和 恶 心 的 场 面 你 说 好 吧, 我 笑 着 点 点 头, 当 然, 没 问 题 希 希 拉 加 希 希 拉 加 是 一 个 迷 人 的 星 球, 鲜 花 和 湖 泊 让 所 有 旅 人 过 目 不 忘 在 希 希 拉 加, 你 见 不 到 一 寸 裸 露 的 土 壤, 每 一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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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295 43 500 700 2 3 65 50 10 1 3 5 5 10 1757 150 100 1950 100 60 1953 1968 118 05 142 45 1976 601 2 523 8 1968 4 20 1983 513 6 56 9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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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愛吐沙的蛤蜊
編 號 :A311 組 別 : 國 小 組 科 別 : 自 然 科 類 別 : 生 物 作 品 名 稱 : 愛 吐 沙 的 蛤 蠣 作 者 : 黃 柏 慎 黃 映 慈 易 秋 蓉 指 導 老 師 : 賴 敏 婉 李 愛 雯 作 者 學 校 :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忠 貞 國 民 小 學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第 4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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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念 藥 師 佛 聖 誕 美 之 食 素 金 剛 乘 弟 子 集 資 捐 印 二 冊 佛 曆 三 三 七 年 歲 次 庚 寅 八 月 廿 五 日 i 1 1 1 2 5 7 10 15 19 19 20 21 22 25 28 29 30 31 32 32 34 36 38 40 41 41 42 44 46 48 49 50 51 51 52 53 54 54 56 58 58 60 60 62
科展作品說明書--情定水果 香邀你我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四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2 臺 北 縣 三 重 市 興 穀 國 民 小 學 指 導 老 師 姓 名 黃 小 紋 黃 書 卿 作 者 姓 名 邵 雅 慈 蔡 旻 真 許 瀚 心 王 澤 雄 黃 一 崧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四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标题
1. 眼 底 炎 症 辨 证 论 治 规 律 的 探 讨 湖 南 中 医 学 院 附 二 院 眼 科 一 眼 底 病 变 的 三 个 显 著 特 点 深 精 杂 深 指 它 的 位 置 眼 底 病 变 往 往 外 观 端 好, 中 医 统 称 为 内 障, 从 内 而 蔽, 外 不 见 证 精 指 它 的 组 织 结 构 眼 底 构 造 最 精 细, 有 富 于 血 管 的 脉 络 膜, 有 感 光
我 可 以 向 你 们 保 证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实, 请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从 医 15 年 来, 我 也 反 复 告 诉 病 人 这 些 事 实 但 是 没 有 人 愿 意 去 听, 更 没 有 人 愿 意 去 相 信 或 许, 我 们 的 同 胞 们 真 的 需 要
保 健 : 顶 尖 专 家 谈 癌 症 2014-03-22 权 健 3813 服 务 中 心 环 境 污 染 不 良 生 活 方 式 与 现 代 社 会 生 活 造 成 的 精 神 压 力 等 等 原 因, 使 得 我 国 癌 情 汹 涌, 人 们 也 日 益 变 得 谈 癌 色 变 最 新 数 据 显 示, 中 国 每 天 8550 人 成 为 癌 症 患 者 ; 中 国 癌 症 患 者 年 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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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紫 光 古 汉 000590- 置 出 1.72 亿 元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清 单 客 户 金 额 湖 南 清 华 紫 光 古 汉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16,099,600.00 湖 南 清 华 紫 光 古 汉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14,339,504.00 广 东 省 揭 东 县 新 特 药 公 司 4,610,491.11 衡 阳 市 康 馨 医 药 有 限 责 任 公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一.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副 食 品 商 店 协 议 供 货 商 招 标 项 目 二. 项 目 内 容 : 北 京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采 购 中 心 现 就 学 校 副 食 品 商 店 的 供 货 协 议 商 进 行 招 标, 中
北 京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副 食 品 商 店 协 议 供 货 商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北 京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一.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副 食 品 商 店 协 议 供 货 商 招 标 项 目 二. 项 目 内 容 : 北 京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采 购 中 心
海宁史志1ML.FIT)
2013 年 第 1 期 总 第 29 期 海 宁 市 史 志 办 公 室 海 宁 市 史 志 学 会 海 宁 州 志 稿 金 石 志 序 叶 海 宁 州 志 稿 曳 渊 李 圭 袁 刘 蔚 仁 袁 朱 宝 瑨 等 编 袁 1922 年 遥 冤 范 金 伐 石 以 传 文 字, 古 人 所 托 以 不 朽, 而 后 入 资 以 考 古 者 也 近 世 之 儒, 咸 重 金 石 之 文, 或 据 以
总 前 言 农 牧 业 资 源 调 查 和 农 牧 业 区 划 是 实 现 现 代 化 农 业 的 基 础 工 作 根 据 1980 年 青 海 省 农 牧 业 区 划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农 牧 业 区 划 会 议, 关 于 县 级 农 业 自 然 资 源 调 查 和 农 业 区 划 工 作
青 海 县 果 洛 藏 族 自 治 州 久 治 县 畜 牧 业 区 划 果 洛 州 农 牧 业 区 划 办 公 室 果 洛 州 畜 牧 业 区 划 大 队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二 月 1 总 前 言 农 牧 业 资 源 调 查 和 农 牧 业 区 划 是 实 现 现 代 化 农 业 的 基 础 工 作 根 据 1980 年 青 海 省 农 牧 业 区 划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农 牧 业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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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0 男 子 理 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1: 服 務 精 神 1. (1) 理 髮 從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態 度 應 該 和 譪 可 親 隨 便 馬 馬 虎 虎 嚴 肅 2. (2) 服 裝 不 整 潔 是 不 禮 貌 的 而 且 令 人 喜 歡 討 厭 尊 重 愛 護 3. (1) 理 髮 從 業 人 員 於 工 作 時, 姿 勢 應 保 持 輕 鬆 自 然 僵 硬 刻 板 倚
Microsoft Word - 果汁-專題報告.rtf
篇 名 : 果 汁 之 研 討 學 校 : 國 立 東 港 海 事 班 級 : 食 品 科 三 年 乙 班 姓 名 : 洪 銨 隃 曹 漢 龍 莊 欣 指 導 老 師 : 李 百 齡 1 壹 前 言 有 些 果 汁 上 面 寫 的 100% 果 汁 是 真 的 嗎? 絕 大 多 數 都 是 濃 縮 還 原 的 果 汁, 再 添 一 些 色 素 香 料 果 膠 糖 調 製 而 成, 市 面 上 許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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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世 纪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C 款 ) 条 款 太 平 洋 人 寿 [2013]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062 号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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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優 良 農 產 品 冷 凍 食 品 項 目 驗 證 基 準 一 評 審 規 定 本 評 審 規 定 依 工 廠 作 業 型 態 及 產 品 性 質 的 不 同, 可 區 分 成 廠 區 環 境 廠 房 設 施 機 械 與 檢 測 設 備 製 程 管 理 品 質 管 制 衛 生 管 理 倉 儲 與 運 輸 管 理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管 理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稽 核 危 害 分
物 之 侵 入, 且 應 保 持 清 潔 5.4. 各 種 空 調 配 管 及 電 線 配 管 等 設 施 宜 裝 在 天 花 板 上 方 6. 作 業 環 境 應 保 持 清 潔, 一 般 作 業 區 內 之 獨 立 空 間 空 氣 落 菌 量 宜 保 持 在 100 CFU/ plate/ 5m
第 四 條 附 件 十 三 優 良 農 產 品 水 產 品 項 目 驗 證 基 準 第 一 部 分 評 審 規 定 一 廠 ( 場 ) 區 環 境 ( 一 ) 廠 ( 場 ) 區 四 週 環 境 應 保 持 清 潔, 避 免 成 為 污 染 源 ; 應 有 適 當 之 綠 化 及 防 塵 土 飛 揚 等 措 施 ( 二 ) 排 水 系 統 應 保 持 暢 通 不 積 水, 以 防 止 病 媒 之 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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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6000 t, 1333 ha,, 500 600 t,, 131.3 ha,,,,,,,,,, ,, 9 10, 11 12, 3 4,,,,, 0.067ha 500 1000kg,, 0.067ha 2000 3000kg, 4000 5000kg,,,,,,,,,,,,,,,, ,, ( ),,,,, : 1.,,,,,,,,,,,,, 2., 11, 23 31 , 7, 37,,,
摘 要 我 們 將 日 常 生 活 上 常 吃 到 的 蔬 菜 水 果, 利 用 與 水 酒 精 作 為 溶 劑, 製 作 出 濃 度 相 同 的 溶 液, 觀 察 透 過 配 合 菜 瓜 布 清 潔 各 種 汙 垢 的 能 力 如 何, 我 們 還 利 用 了 黑 糖 水 與 蔬 果 進 行 一
作 品 名 稱 : 清 潔 汙 垢 - 天 然 ㄟ 尚 好 摘 要 我 們 將 日 常 生 活 上 常 吃 到 的 蔬 菜 水 果, 利 用 與 水 酒 精 作 為 溶 劑, 製 作 出 濃 度 相 同 的 溶 液, 觀 察 透 過 配 合 菜 瓜 布 清 潔 各 種 汙 垢 的 能 力 如 何, 我 們 還 利 用 了 黑 糖 水 與 蔬 果 進 行 一 個 月 的 發 酵, 以 一 個 禮 拜
避孕篇
避 孕 篇 生 育 后 时 期 的 避 孕 方 法 : 适 用 的 方 法 : 1) 宫 内 节 育 器 类 : 金 属 环 可 放 置 15 年 左 右 ;V 型 环 可 放 置 5-7 年 ;T 型 环 可 放 置 10-15 年 2) 避 孕 药 ( 针 ) 类 : 各 种 短 效 口 服 避 孕 药, 如 妈 富 隆 敏 定 偶 三 相 片 及 达 英 -35 等, 按 规 定 方 法 服
11 22 x/m Langmuir x/m C Freundlich 33 x m k k C = 1 2 1+ k C 1 C 1 C = + ( x / m) k k k 1 2 2 x = kc n m 1 44 (ppm) 55 100 (%) 80 60 40 20 0 0 50 100 150 200 (min.) 66 2000 x/m (mg/kg) 1500 1000 500 0
(Microsoft Word - 6630\274B\313\241\265\330.doc)
題 目 : 誰 的 氣 量 大? 班 級 : 六 年 六 班 科 目 : 自 然 科 組 員 : 劉 芊 華 宋 瑀 恬 詹 舒 評 戴 宜 君 ( 第 九 組 ) 指 導 老 師 : 顏 君 叡 壹 研 究 動 機 五 年 級 自 然 課 曾 學 習 過 簡 易 滅 火 器 的 製 作, 從 寶 特 瓶 中 不 斷 的 冒 出 的 氣 泡, 令 我 們 覺 得 非 常 有 趣 它 的 原 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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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2 食 品 類 共 同 科 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1: 食 品 概 論 1.(2) 澱 粉 回 凝 ( 老 化 ) 變 硬 的 最 適 溫 度 是 25 5-18 -30 2.(2) 植 物 中 含 蛋 白 質 最 豐 富 的 是 穀 類 豆 類 蔬 菜 類 薯 類 3.(3) 牛 奶 製 成 奶 粉 最 常 用 熱 風 乾 燥 冷 凍 乾 燥 噴 霧 乾 燥 滾 筒 乾 燥 4.(3)
Ch8.PDF
8.1 a) b) c) 8.2 8.2.1 1. 2. 3. 4. 5. 6. 8.2 8.2.2 a) 7.1 b) 8.2 ( ) 8.2 ( ) 4.2.4 8.5.2 CNS 13351-1 CNS 13351-2 CNS 13351-3 ( ) ( ) / / (1) 1. 2. 3. 4. 5. 6. (2) ( ) (3) ( ) (4) 1. 2. ( ) ISO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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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10000-920301 審 定 日 期 :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 99 年 10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二 部
ψ c 2 2 16 19 12 14 N 2 2 18 18 18 17 20 17 COD ppm A A A A A C3 CO2 3 C4 4 CAM CO2 XX XX / XX XX XX XX X 0 0 -3
嘉義市第3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說明書
嘉 義 市 第 3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綠 意 盎 然 的 甜 菜 根 採 收 甜 菜 根 色 彩 豔 麗 的 甜 菜 根 梅 汁 甜 菜 根 愛 玉 科 別 : 生 物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作 品 名 稱 : 甜 在 你 心 裡 甜 菜 根 的 種 植 與 觀 察 紀 錄 關 鍵 詞 : 甜 菜 根 植 物 生 長 牛 奶 液 肥 編 號 : 中 華
酒類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
1 目 的 TQF 酒 類 工 廠 專 則 本 規 範 為 食 品 工 廠 在 製 造 包 裝 及 儲 運 等 過 程 中, 有 關 人 員 建 築 設 施 設 備 之 設 置 以 及 衛 生 製 程 及 品 質 等 管 理 均 符 合 良 好 條 件 之 專 業 指 引, 並 藉 適 當 運 用 危 害 分 析 重 點 管 制 (HACCP) 系 統 之 原 理, 以 防 範 在 不 衛 生 條
3.1 案 例 内 容 :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在 多 番 争 论 和 媒 体 深 挖 之 后, 有 媒 体 报 道, 山 东 部 分 地 方 养 鸡 户 在 养 殖 过 程 中, 超 剂 量 超 范 围 违 规 使 用 抗 生 素, 曝 光 了 肯 德 基 的 供 货 商 山 东
2012 年 肯 德 基 与 必 胜 客 药 鸡 门 事 件 1. 案 例 概 述 1.1 案 例 简 介 药 鸡 门 是 肯 德 基 等 餐 饮 企 业 于 2012 年 年 末 被 曝 光 的 食 品 安 全 质 量 事 件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媒 体 曝 光 了 肯 德 基 的 供 货 商 山 东 六 和 盈 泰 公 司 在 肉 用 鸡 饲 养 过 程 中 滥 用 抗 生 素
表一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2014) 宁 环 监 ( 验 ) 字 第 (056) 号 项 目 名 称 : 冻 干 车 间 改 建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 南 京 南 大 药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南 京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2014 年 6 月 1 承 担 单 位 : 南 京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站 长 : 王 合 生 总 工
1
. 1 2 3 4 1 2-1 1 1 m 3 1000 L 1 1000 L 1000 kg1 ton 1667 264 1 10 48 2 5%8% 5% 8% 2-2 69 83 6871 80 7.7 0.2 9 1 (, 2000) 0.1 0.9 1~5 5~10 10~20 20~40 40 81 84 0.54% 2%4% 88 369 L 3 1 () (, 2000) GDP 0.33
(Microsoft Word - \254\354\256i\(1\).doc)
神 奇 的 滅 孑 師 太 ~~ 探 討 日 常 生 活 常 用 水 溶 液 及 植 物 對 於 消 滅 孑 孓 之 成 效 壹 研 究 動 機 春 眠 不 覺 曉, 處 處 蚊 子 咬, 夜 來 巴 掌 聲, 蚊 子 死 多 少? 夏 天 即 將 到 來, 蚊 子 的 惡 夢 一 直 困 擾 著 我 們 了, 班 上 同 學 舉 起 手 腳 指 著 一 個 一 個 紅 豆 冰 咒 念, 真 是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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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市 考 高 分 冲 刺 + 终 极 预 测 申 论 向 钟 言 冲 刺 预 测 内 容 高 分 方 法 总 揽 最 新 题 型 预 测 热 点 终 极 预 测 冲 刺 提 分 策 略 考 前 心 理 准 备 不 管 前 面 是 地 雷 阵 还 是 万 丈 深 渊, 我 都 将 一 往 无 前, 义 无 反 顾, 鞠 躬 尽 瘁, 死 而 后 已 考 前 心 理 调 整 策 略 功 夫
黃豆加工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
TQF 黃 豆 加 工 食 品 工 廠 專 則 1 目 的 本 規 範 為 黃 豆 ( 大 豆 ) 加 工 食 品 工 廠 在 製 造, 包 裝 及 儲 運 等 過 程 中 有 關 人 員, 建 築 設 施 設 備 之 設 置 以 及 衛 生 製 程 及 品 質 等 管 理 均 符 合 良 好 條 件 之 專 業 指 引, 並 藉 適 當 運 用 危 害 分 析 重 點 管 制 (HACCP) 系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 害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第 十 條 所 稱 具 有 危 害 之 化 學 品 ( 以 下 簡 稱 危 害 化 學 品 ), 指 下 列 或 有 害 : 一 :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公 廁 管 理 與 清 潔 維 護 講 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建 築 系 電 話 :2737-6244 傳 真 :2737-6721 吳 明 修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創 會 理 事 長 鄭 政 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沈 英 標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現 任 理 事 長 何 昆
1-2
加 工 食 品 安 全 - 食 品 添 加 物 黎 明 國 小 李 叔 蓮 營 養 師 2012/3/1 1 NEWS NEWS 麵 類 製 品 包 子 及 饅 頭 抽 驗 結 果 2011/10/03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至 各 傳 統 市 場 麵 攤 ( 店 ) 製 麵 店 包 子 饅 頭 製 售 店 超 商 等 地 點 抽 驗 麵 類 製 品 ( 陽 春 麵 拉 麵 油 麵 麵 線
酒 神 (长篇小说)
酒 神 ( 长 篇 小 说 ) 作 家 : 莫 言 第 一 章 一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特 级 侦 察 员 丁 钩 儿 搭 乘 一 辆 拉 煤 的 解 放 牌 卡 车 到 市 郊 的 罗 山 煤 矿 进 行 一 项 特 别 调 查 沿 途, 由 于 激 烈 思 索, 脑 袋 膨 胀, 那 顶 本 来 晃 晃 荡 荡 的 五 十 八 号 咖 啡 色 鸭 舌 帽 竟 紧 紧 地 箍 住 了 头
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
全 国 主 要 流 域 重 点 断 面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周 报 2016 年 第 16 期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2016 年 04 月 20 日 2016 年 第 16 周 (04 月 11 日 ~04 月 17 日 ), 全 国 主 要 水 系 148 个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断 面 中, 共 监 测 了 143 个, 其 中 Ⅰ 类 水 质 断 面 为 17 个, 占 12%;Ⅱ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2 第 二 章 溫 泉 的 歷 史... 3 第 三 章 溫 泉 法 律 與 分 布 第 一 節 溫 泉 的 法 律 / 定 義... 5 第 二 節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題 目 : 日 本 の 温 泉 と 台 湾 の 温 泉 指 導 教 師 : 古 瀨 和 彥 老 師 姓 名 : 袁 緣 姓 名 : 楊 錡 學 號 :BX99063 學 號 :BX9951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形 成 为 习 俗, 久 远 地 流 传 着 我 国 传 统 的 家 庭 结 构 基 本 上 属 于 生 育 型 的, 传 宗 接 代 成 为 男 女 结 合 的 第 一 使 命 家 族 在 旧 社 会, 特 别 在 封 建 社 会 里, 代 表 着 一 种 社 会 地 位, 于 是 在 人 们 头
第 四 章 喜 庆 人 生 有 出 生 成 人 婚 嫁 丧 葬 四 大 礼 俗, 除 此, 还 有 寿 庆 新 迁 入 学 升 学 承 挑 蓄 须 入 佛 界 等 等 在 旧 时, 还 有 升 官 晋 爵 发 财 置 田 一 凡 属 喜 事, 就 可 一 庆 想 庆 必 有 理 : 有 的 属 传 统 习 俗, 有 的 是 巧 立 名 目, 或 为 礼 仪, 或 为 酬 谢, 或 为 张 扬, 或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B7B0ECCEDBB7C0BAAFA1B232303136A1B3333339BAC5B8BDBCFE312E646F63>
附 件 序 1 海 2 海 3 海 4 海 5 海 6 海 7 海 8 海 9 海 10 海 11 海 12 海 13 海 流 域 区 水 体 坝 下 段 北 京 白 北 京 控 北 护 城 北 京 北 运 北 京 潮 白 通 州 区 潮 白 下 段 北 京 潮 北 京 控 大 石 北 京 泃 下 段 北 京 妫 水 下 段 北 京 怀 柔 水 库 北 京 拒 马 北 京 凉 水 上 段 北 京 东
动物学
2007 5 1 2 2..2 3..3 4..4 5 6 6..12 1...15 1 1 1 2 3 4 2 1 2 3 4 1 2 1 1 2 3 1% 4 70% 5 0.05 0.2% 6 2 2 1 7 10% 3 5% 2 0.3 5% 3 70 80% 4 5 90% 40% 9 1 80% 70% 6 40% 15 5 1 12 24 70% 70% 7 70% 2% 1 2 3
《周保中抗日救国文集》
600 1985 7 1 1935 1935 2 20 1935 3 26 1935 7 1935 8 3 1935 8 12 1935 11 4 1935 12 20 1935 12 25 1936 1936 1 28 1936 2 5 1936 2 20 1936 2 20 1936 3 1 1936 4 10 1936 4 10 1936 4 18 1936 4 20 1936 6 10 19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