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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责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7-1-1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发 行 人 :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 二 ) 债 券 名 称 :2012 年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 简 称 12 萍 乡 债 ) ( 三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2 亿 元 ( 四 ) 债 券 期 限 :7 年 期 ( 五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6.89%,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六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到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七 )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人 民 币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人 民 币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人 民 币 ( 八 ) 发 行 方 式 及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预 设 发 行 规 模 为 10 亿 元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预 设 发 行 规 模 为 2 亿 元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发 行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启 用 回 拨 机 制,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部 分 和 上 证 所 市 场 发 行 部 分 之 间 采 取 双 向 互 拨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7-1-2

( 九 )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认 购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通 过 协 议 方 式 认 购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十 )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主 承 销 商 并 组 织 的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 十 一 ) 信 用 级 别 : 经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 十 二 )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由 江 西 省 煤 炭 集 团 公 司 提 供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7-1-3

目 录 声 明 及 提 示... 1 释 义... 5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7 第 二 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8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12 第 四 条 承 销 方 式... 15 第 五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16 第 六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17 第 七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18 第 八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19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0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32 第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44 第 十 二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52 第 十 三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53 第 十 四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60 第 十 五 条 风 险 与 对 策... 67 第 十 六 条 信 用 评 级... 71 第 十 七 条 法 律 意 见... 73 第 十 八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75 第 十 九 条 备 查 文 件... 76 7-1-4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城 投 公 司 : 指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萍 乡 市 政 府 市 政 府 : 指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乡 市 国 资 委 / 市 国 资 委 : 指 萍 乡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市 财 政 局 : 指 萍 乡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局 : 指 萍 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汇 丰 投 资 : 指 萍 乡 市 汇 丰 投 资 公 司 嘉 和 投 资 : 指 萍 乡 市 上 栗 嘉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燎 原 投 资 : 指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湘 东 燎 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盛 拓 开 发 : 指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盛 拓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发 改 委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指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 指 北 京 市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评 级 机 构 新 世 纪 资 信 : 指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 指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2 亿 元 的 2012 年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 指 2012 年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2 年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7-1-5

主 承 销 商 : 指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 指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 指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销 团 :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自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的 份 额 承 担 债 券 发 行 的 风 险, 在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债 券 全 部 买 入 承 销 协 议 : 指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签 订 的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之 承 销 协 议 承 销 团 协 议 : 指 主 承 销 商 与 承 销 团 其 他 成 员 为 本 次 发 行 签 订 的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 指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 指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资 金 监 管 人 / 债 权 代 理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分 行 担 保 人 省 煤 炭 集 团 : 指 江 西 省 煤 炭 集 团 公 司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工 作 日 : 指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7-1-6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改 财 金 [2012]3831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7-1-7

第 二 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住 所 : 萍 乡 市 新 城 区 通 久 路 清 竹 山 庄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运 波 联 系 人 : 易 立 新 贺 德 清 联 系 电 话 :0799-6775671 传 真 :0799-6775671 邮 政 编 码 :3370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 号 宏 源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戎 联 系 人 : 李 莘 袁 鹤 迪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085372 88085371 传 真 :010-88085373 邮 政 编 码 :100033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宫 丽 杰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 号 中 国 人 寿 中 心 604 室 联 系 电 话 :010-66290784 7-1-8

传 真 :010-68042262 邮 政 编 码 :100140 ( 三 ) 分 销 商 : 1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熊 雯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50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6 楼 联 系 电 话 :021-68768087 传 真 :021-68767032 邮 政 编 码 :200122 2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无 锡 市 新 区 高 浪 东 路 1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卢 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1088 号 葛 洲 坝 大 厦 22 楼 联 系 电 话 :021-38991500-857 传 真 :021-38571373 邮 政 编 码 :200122 三 资 金 监 管 人 / 债 权 代 理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萍 乡 市 建 设 东 路 76 号 负 责 人 : 余 钟 耕 联 系 人 : 万 江 萍 联 系 电 话 :0799-6393123 7-1-9

传 真 :0799-6393419 邮 政 编 码 :337000 四 交 易 所 系 统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育 军 经 办 人 员 : 段 东 兴 联 系 电 话 :021-68808888 传 真 :021-68802819 邮 政 编 码 :200120 五 托 管 人 :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成 相 联 系 人 : 李 杨 田 鹏 联 系 电 话 :010-88170735 88170738 传 真 :010-88086356 邮 政 编 码 :100032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迪 彬 联 系 电 话 :021-38874800 传 真 :021-58754185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六 审 计 机 构 :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7-1-10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桥 南 科 学 城 星 火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泽 敏 联 系 人 : 李 晖 联 系 电 话 :010-51120372 传 真 :010-51120377 邮 政 编 码 :100070 七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控 江 路 1555 号 A 座 103 室 K-22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荣 恩 联 系 人 : 曹 明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汉 口 路 398 号 14F 联 系 电 话 :021-63504376 传 真 :021-63610539 邮 政 编 码 :200001 八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高 梁 桥 斜 街 59 号 中 坤 大 厦 15 层 负 责 人 : 朱 玉 栓 联 系 人 : 苗 宇 联 系 电 话 :010-62159696 传 真 :010-88381869 邮 政 编 码 :100044 7-1-11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2 年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 简 称 12 萍 乡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2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7 年 期,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五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6.89%( 该 债 券 利 率 根 据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2.49% 确 定,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Rate, 简 称 Shibor)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4.40%,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六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到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七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人 民 币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人 民 币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人 民 币 八 发 行 期 限 : 发 行 期 限 为 3 个 工 作 日, 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止 九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2 年 12 月 10 日 十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发 行 首 日, 即 2012 年 12 月 10 日, 以 后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的 12 月 10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7-1-12

十 一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为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 止 十 二 付 息 日 :2013 年 至 2019 年 每 年 的 12 月 10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三 兑 付 日 :2015 年 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四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十 五 发 行 方 式 及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预 设 发 行 规 模 为 10 亿 元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预 设 发 行 规 模 为 2 亿 元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发 行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启 用 回 拨 机 制,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部 分 和 上 证 所 市 场 发 行 部 分 之 间 采 取 双 向 互 拨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十 六 债 券 形 式 及 托 管 方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认 购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通 过 协 议 方 式 认 购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十 七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主 承 销 商 并 组 织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十 八 承 销 团 成 员 : 主 承 销 商 为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十 九 信 用 级 别 : 经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7-1-13

二 十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由 江 西 省 煤 炭 集 团 公 司 提 供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二 十 一 流 动 性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就 本 期 债 券 提 出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的 申 请 二 十 二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7-1-14

第 四 条 承 销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织 的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7-1-15

第 五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二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采 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一 级 托 管 体 制,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办 法 如 下 :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认 购 办 法 如 下 : 凡 参 与 协 议 认 购 在 上 证 所 发 行 债 券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欲 参 与 上 证 所 市 场 协 议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联 系,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7-1-16

第 六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本 期 债 券 部 分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主 承 销 商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7-1-17

第 七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投 资 者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 四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和 资 金 监 管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分 行 分 行, 依 照 该 银 行 机 构 内 部 的 合 法 授 权 文 件 和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的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和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的 相 关 约 定 若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事 项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五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7-1-18

第 八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第 3 年 开 始 每 年 的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3 年 至 2019 年 每 年 的 12 月 10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已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设 置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 2016 年 12 月 10 日 2017 年 12 月 10 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分 别 偿 还 本 金 的 20%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5 年 至 2019 年 每 年 的 12 月 10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已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7-1-19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住 所 : 萍 乡 市 新 城 区 通 久 路 清 竹 山 庄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运 波 注 册 资 金 : 人 民 币 80,000.00 万 元 企 业 性 质 :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 接 受 市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市 政 公 用 项 目 的 投 资 融 资 运 营 管 理 任 务 ; 城 市 改 造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房 地 产 开 发 ; 授 权 范 围 内 可 经 营 性 土 地 的 征 购 储 备 开 发 ; 从 事 授 权 范 围 内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和 资 本 运 作 盘 活 城 建 存 量 资 产 及 有 助 于 实 现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目 标 的 相 关 业 务 ; 融 资 ; 出 资 人 授 权 的 其 他 经 营 业 务 ; 对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进 行 投 资 城 投 公 司 主 要 承 担 了 市 政 府 授 权 范 围 内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管 理 旅 游 及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运 作 的 任 务 自 成 立 以 来, 城 投 公 司 始 终 致 力 于 城 市 开 发 建 设, 不 断 拓 宽 城 市 建 设 融 资 渠 道, 提 高 城 建 投 资 效 益, 为 推 动 地 方 经 济 和 城 市 建 设 的 发 展 做 出 了 贡 献 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1,069,806.85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356,501.70 万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13,305.16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1,774.82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29,562.66 万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27,424.97 万 元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2002 年 9 月 10 日, 经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府 发 [2002]5 号 文 件 批 准, 由 市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了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806 万 元 2005 年 12 月 20 日, 经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府 办 抄 字 [2005]24 号 抄 告 单 批 准, 市 政 府 将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萍 乡 市 煤 气 公 司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等 三 7-1-20

家 企 业 划 入 城 投 公 司 持 有 2005 年 底 各 公 司 完 成 了 国 有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2007 年 5 月 7 日, 经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府 办 抄 字 [2007]35 号 抄 告 单 批 准, 市 政 府 将 位 于 新 城 区 及 芦 溪 县 华 云 境 内 的 总 面 积 约 为 5,000 亩 的 国 有 土 地 评 估 作 价 后 注 入 城 投 公 司, 作 为 其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其 资 产 和 资 本 公 积 上 述 国 有 土 地 经 萍 乡 市 地 源 土 地 估 价 有 限 公 司 评 估 (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07 年 5 月 31 日 ) 确 认 的 价 值 约 为 29.40 亿 元 人 民 币 萍 乡 市 地 源 土 地 估 价 有 限 公 司 就 本 次 土 地 评 估 出 具 了 萍 地 源 咨 字 (2007) 第 054 号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并 取 得 了 市 国 土 局 备 案 证 明 2007 年 6 月 城 投 公 司 取 得 了 上 述 国 有 土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2008 年 10 月 8 日, 经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府 办 抄 字 [2008]22 号 抄 告 单 批 准, 市 政 府 将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市 汇 丰 投 资 公 司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等 三 家 公 司 ( 企 业 ) 整 体 评 估 作 价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增 资 上 述 三 家 公 司 ( 企 业 ) 经 江 西 平 安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估 确 认 的 净 资 产 总 额 为 194,920.90 万 元 (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 ) 江 西 平 安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就 本 次 资 产 评 估 出 具 了 赣 平 安 评 字 (2008)022 号 023 号 024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2008 年 11 月 14 日, 市 国 资 委 对 上 述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了 确 认 2008 年 11 月 27 日, 经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府 字 [2008]56 号 关 于 同 意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及 实 施 公 司 章 程 的 批 复 批 准, 城 投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至 8 亿 元 2008 年 11 月 28 日, 萍 乡 市 天 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上 述 增 资 行 为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天 盛 验 字 [2008]156 号 验 资 报 告 同 日, 城 投 公 司 完 成 了 国 有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和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2009 年 5 月 11 日, 为 贯 彻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经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府 办 抄 字 [2009]28 号 关 于 授 权 萍 乡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代 表 市 政 府 对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决 定 批 准, 城 投 公 司 出 资 人 变 更 为 市 国 资 委 2009 年 5 月 19 日, 城 投 公 司 完 成 了 国 有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和 企 业 法 人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2010 年 11 月, 为 支 持 县 域 经 济 发 展, 促 进 萍 乡 整 体 经 济 实 力 的 快 速 提 升, 同 时 由 于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晋 升 为 国 家 级 经 济 开 发 区, 为 理 顺 管 理 体 系, 市 国 资 委 7-1-21

依 据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抄 告 单 ( 萍 府 办 抄 字 2010 53 号 ) 将 汇 丰 投 资 股 权 划 归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同 时 将 嘉 和 投 资 股 权 划 归 城 投 公 司, 用 于 置 换 汇 丰 投 资 股 权, 资 产 置 换 基 准 日 为 2010 年 11 月 30 日 目 前, 上 述 资 产 置 换 的 相 关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2011 年 3 月, 经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萍 府 办 抄 字 2011 16 号 抄 告 单 批 准, 市 国 资 委 将 燎 原 投 资 股 权 无 偿 划 归 城 投 公 司 持 有, 目 前 国 有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三 发 行 人 股 东 情 况 发 行 人 唯 一 的 股 东 为 市 国 资 委 四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城 投 公 司 是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设 有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营 层,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目 前, 公 司 决 策 层 监 督 层 经 营 层 各 司 其 职, 相 互 制 衡, 已 形 成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1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经 公 司 股 东 授 权 行 使 股 东 会 的 部 分 职 权, 对 市 国 资 委 负 责, 执 行 市 国 资 委 的 决 定 并 决 定 公 司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董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和 战 略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了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和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共 9 名, 其 中 董 事 长 1 名, 副 董 事 长 1 名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由 市 国 资 委 委 派 或 更 换,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2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监 督 机 构, 对 市 国 资 委 负 责, 代 表 市 国 资 委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实 施 监 督, 并 报 告 工 作 监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监 察 室 为 促 使 监 事 和 监 事 会 有 效 地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公 司 制 定 了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共 7 名,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2 名 设 监 事 会 主 席 1 名, 由 市 国 资 委 指 定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会 成 7-1-22

员 由 市 国 资 委 委 派,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3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并 接 受 监 事 会 监 督,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职 责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管 理 效 率, 保 证 其 能 够 合 法 有 效 地 履 行 职 责, 公 司 制 定 了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1 名, 副 总 经 理 2 名, 由 董 事 会 委 派 ( 二 )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公 司 内 部 设 有 综 合 管 理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审 计 监 察 室 计 划 财 务 部 土 地 经 营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融 资 发 展 部 资 产 经 营 部 工 程 监 管 部 项 目 管 理 部 拆 迁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招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共 11 个 部 门 目 前, 公 司 共 拥 有 7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图 如 下 : 7-1-23

7-1-24 五 发 行 人 与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关 系 目 前, 公 司 拥 有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100% 综 合 管 理 部 董 事 会 审 计 监 察 室 计 划 财 务 部 土 地 经 营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融 资 发 展 部 资 产 经 营 部 工 程 监 管 部 项 目 管 理 部 招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拆 迁 管 理 办 公 室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燎 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市 上 栗 嘉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萍 乡 市 盛 拓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100% 100% 100% 100%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100% 100% 萍 乡 市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49% 市 国 资 委

通 总 公 司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萍 乡 市 上 栗 嘉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湘 东 燎 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盛 拓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等 7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具 体 投 资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02.04 10,000 100 2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1980.10 2,783 100 3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1964.01 2,000 100 4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2001.08 1,000 100 5 上 栗 县 嘉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06.09 10,000 100 6 7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燎 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盛 拓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六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10.12 5,000 100 2011.11 5,000 100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2 年 4 月, 注 册 资 本 10,000 万 元,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360300110000341 法 人 代 表 为 邓 跃 花 经 营 范 围 为 对 城 市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及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对 安 源 区 高 新 技 术 工 业 园 区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 土 地 开 发 等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在 安 源 区 范 围 内 从 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对 划 归 其 管 理 的 国 有 资 产 行 使 投 资 主 体 的 职 能, 通 过 资 本 运 营, 开 辟 城 市 建 设 投 融 资 渠 道, 提 高 城 市 建 设 资 金 运 行 效 益, 促 进 安 源 新 区 城 市 建 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378,410.16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159,566.59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18,843.57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233.70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8,513.35 万 元, 净 利 润 8,513.35 万 元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二 )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成 立 于 1980 年 10 月, 注 册 资 本 2,783 万 元,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360300010000336 法 人 代 表 为 贺 小 刚 经 营 范 围 为 自 来 水 生 产, 自 来 水 管 7-1-25

道 维 修, 测 漏 校 表 管 网 图 纸 设 计 等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是 萍 乡 市 唯 一 的 自 来 水 供 应 企 业 目 前 有 3 个 水 厂, 日 供 水 设 计 能 力 为 13.50 万 立 方 米, 年 销 售 水 量 2,000 万 吨, 供 水 普 及 率 (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 为 99.50%( 不 含 自 备 水 源 ), 水 费 回 收 率 98%, 管 道 长 度 362 千 米, 综 合 水 质 合 格 率 为 100%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萍 乡 市 供 水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11,097.13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6,929.1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4,168.01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164.17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496.38 万 元, 净 利 润 -496.38 万 元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三 )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成 立 于 1964 年 1 月, 注 册 资 本 2,000 万 元,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360301010000306 法 人 代 表 为 谢 国 华 经 营 范 围 为 汽 车 客 运 汽 车 货 运 (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小 车 出 租 ( 限 分 支 出 租 汽 车 分 公 司 经 营 ), 广 告 策 划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是 萍 乡 市 唯 一 的 公 共 交 通 客 运 企 业, 担 负 着 萍 乡 城 区 及 城 郊 公 共 交 通 客 运 服 务, 现 有 大 型 车 站 4 个, 中 心 站 台 92 个, 站 牌 站 点 600 个, 城 区 运 营 线 路 23 条, 城 郊 运 营 线 路 21 条 ; 线 路 网 长 约 1,006 公 里 ; 生 产 运 力 达 400 台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萍 乡 市 公 共 交 通 总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11,072.89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8,292.3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780.56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894.69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65.89 万 元, 净 利 润 -65.89 万 元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四 )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 年 8 月,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360312727783528 法 人 代 表 为 严 荣 华 经 营 范 围 为 景 区 开 发 旅 游 产 品 开 发 旅 游 服 务 景 点 园 艺 摄 影 物 业 管 理, 商 品 批 发 零 售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武 功 山 金 顶 景 区 灵 芝 峰 景 区 的 开 7-1-26

发 建 设 管 理, 主 要 经 营 项 目 为 景 区 门 票 和 索 道 门 票 等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1,810.70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895.96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914.74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65.26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10.56 万 元, 净 利 润 10.56 万 元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五 ) 上 栗 县 嘉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嘉 和 投 资 成 立 于 2006 年 9 月, 注 册 资 本 10,000 万 元,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360322110000023 法 人 代 表 为 李 茂 清 经 营 范 围 为 土 地 开 发 经 营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经 营 ; 农 村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经 营 ; 工 业 能 源 交 通 项 目 投 资 经 营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营 运 ;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贷 款 担 保 和 融 资 担 保 ( 国 家 禁 止 和 限 制 项 目 除 外 )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底 取 得 该 公 司 股 权 嘉 和 投 资 主 要 从 事 江 西 省 动 漫 产 业 基 地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一 级 土 地 开 发 和 产 业 基 地 经 营 管 理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嘉 和 投 资 资 产 总 额 为 171,602.67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65,901.34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05,701.33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0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88.17 万 元, 净 利 润 88.17 万 元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六 )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燎 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燎 原 投 资 成 立 于 2010 年 12 月,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360300110002329 法 人 代 表 为 黄 辉 经 营 范 围 为 萍 乡 陶 瓷 产 业 基 地 内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水 利 设 施 项 目 农 村 道 路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开 发 和 建 设, 建 筑 材 料 批 发 零 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咨 询 及 营 销 策 划, 担 保 咨 询 服 务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底 取 得 该 公 司 股 权 燎 原 投 资 主 要 从 事 萍 乡 陶 瓷 产 业 基 地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一 级 土 地 开 发 和 产 业 基 地 经 营 管 理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燎 原 投 资 资 产 总 额 为 5,457.08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457.0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5,000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1-27

0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0 万 元, 净 利 润 0 万 元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七 )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盛 拓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盛 拓 开 发 成 立 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360301110001326, 由 发 行 人 出 资 设 立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贺 德 清 经 营 范 围 为 接 受 市 政 府 及 新 城 区 授 权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征 地 拆 迁 及 报 批 ; 组 织 土 地 申 报 ; 土 地 经 营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投 资 ( 上 述 项 目 中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须 凭 有 效 许 可 经 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专 项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盛 拓 开 发 主 要 从 事 土 地 的 的 征 地 拆 迁 及 报 批 ; 组 织 土 地 申 报 ; 土 地 经 营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投 资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盛 拓 开 发 资 产 总 额 为 4,982.65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0.0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4,982.65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0.00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17.35 万 元, 净 利 润 -17.35 万 元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七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吴 运 波 : 董 事 长, 男,1964 年 7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上 栗 区 委 办 秘 书, 上 栗 区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上 栗 区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市 外 贸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市 鞭 炮 烟 花 进 出 口 公 司 经 理, 市 交 通 局 副 局 长, 安 源 经 济 开 发 区 副 主 任 党 委 委 员, 市 物 价 局 副 局 长, 湘 东 区 委 副 书 记 政 法 委 书 记, 市 林 业 局 局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芦 溪 县 委 副 书 记 县 政 府 代 县 长 县 长, 芦 溪 县 委 书 记, 武 功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党 委 书 记, 市 政 府 副 市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长 易 立 新 :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男,1966 年 10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安 源 区 经 贸 委 党 委 委 员, 青 山 镇 副 镇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郊 区 乡 党 委 副 书 记, 安 源 镇 镇 长 党 委 书 记, 安 源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党 委 委 员 副 主 任, 安 源 区 副 区 长, 萍 乡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新 城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现 任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7-1-28

颜 剑 彬 : 董 事, 男,1964 年 10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院 长 助 理, 萍 乡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安 源 区 人 民 政 府 副 区 长, 萍 乡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院 长, 萍 乡 市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校 长, 萍 乡 市 政 协 副 主 席, 江 西 省 政 协 常 委, 萍 乡 市 归 国 侨 联 主 席, 萍 乡 市 规 划 局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李 维 庆 : 董 事, 男,1964 年 10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上 栗 县 杨 岐 乡 副 乡 长, 萍 乡 市 建 材 工 业 局 副 科 长 兼 硅 酸 盐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萍 乡 市 硅 酸 盐 研 究 所 所 长, 上 栗 县 赤 山 镇 镇 长 党 委 书 记, 上 栗 县 政 府 副 县 长, 上 栗 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副 书 记 副 主 任, 萍 乡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兼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副 书 记 副 主 任, 萍 乡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曾 念 辉 : 董 事, 男,1959 年 10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公 路 分 局 320 工 程 处 处 长, 萍 乡 公 路 分 局 设 计 室 主 任, 萍 乡 公 路 分 局 副 局 长, 江 西 省 新 余 公 路 分 局 副 局 长 局 长, 萍 乡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局 长, 萍 乡 市 建 设 局 局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李 执 智 : 董 事, 男,1960 年 8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赣 州 市 兴 国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干 部 秘 书, 赣 州 市 兴 国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赣 州 市 兴 国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主 任, 赣 州 市 兴 国 县 长 冈 乡 党 委 书 记, 赣 州 市 上 犹 县 人 民 政 府 副 县 长, 赣 州 市 崇 义 县 县 委 常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赣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党 组 成 员 副 局 长, 萍 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党 组 书 记, 局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陈 建 主 : 董 事, 男,1962 年 9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研 究 生 学 历 曾 任 湘 东 区 源 湴 乡 副 乡 长, 湘 东 区 白 竺 乡 乡 长 党 委 书 记, 湘 东 区 荷 尧 镇 党 委 书 记, 湘 东 区 委 常 委 宣 传 部 长, 萍 乡 市 经 贸 委 纪 委 书 记,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主 任, 萍 乡 市 国 资 委 党 委 书 记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贺 德 清 : 董 事, 男,1966 年 3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安 源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员, 安 源 区 五 陂 镇 副 镇 长, 安 源 区 城 郊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萍 乡 市 安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萍 乡 市 新 城 区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福 良 : 董 事, 男,1979 年 3 月 出 生, 汉 族,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建 设 局 项 目 经 理, 萍 乡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院 设 计 代 表, 本 公 司 工 程 监 管 部 副 部 长 现 任 7-1-29

本 公 司 董 事 投 融 资 发 展 部 部 长 ( 二 ) 监 事 孙 家 群 : 监 事 会 主 席, 男,1960 年 7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党 员, 研 究 生 学 历 曾 任 湘 东 区 湘 东 镇 中 学 团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湖 南 省 衡 阳 市 科 委 干 部, 湘 东 区 工 商 局 干 部, 湘 东 区 委 办 公 室 秘 书, 萍 乡 市 委 组 织 部 科 员 副 科 级 组 织 员, 萍 乡 市 委 组 织 部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主 任 科 员 代 主 任 主 任, 萍 乡 市 委 组 织 部 组 织 员 办 主 任 芦 溪 县 委 副 书 记 莲 花 县 委 书 记,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助 理, 萍 乡 市 委 常 委, 萍 乡 市 政 府 市 长 助 理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党 委 书 记,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委 书 记, 萍 乡 市 委 秘 书 长,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委 书 记, 萍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彭 骥 超 :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男,1953 年 7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秘 书, 萍 乡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副 科 长 科 长, 萍 乡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萍 乡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萍 乡 市 经 贸 委 主 任 党 委 书 记, 萍 乡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党 委 副 书 记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周 瑾 晟 : 监 事, 男,1955 年 7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吉 安 市 永 新 县 才 丰 公 社 党 委 副 书 记, 吉 安 市 永 新 县 高 市 公 社 党 委 书 记, 吉 安 市 永 新 县 委 副 书 记, 莲 花 县 委 副 书 记 县 长, 莲 花 县 委 书 记 兼 人 大 主 任, 萍 乡 市 民 政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 萍 乡 市 审 计 局 党 组 副 书 记 局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谢 克 勤 : 监 事, 男,1961 年 6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委 组 织 部 组 织 科 副 科 长 科 长, 萍 乡 市 监 察 局 副 局 长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张 宁 春 : 监 事, 男,1958 年 3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建 材 工 业 局 技 术 科 副 科 长 硅 酸 盐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陶 瓷 工 业 局 副 局 长,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经 贸 局 局 长,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群 部 部 长,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监 察 局 局 长,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局 长, 萍 乡 市 新 城 区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纪 工 委 书 记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李 红 梅 : 监 事, 女,1970 年 6 月 出 生, 汉 族,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会 计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出 纳 7-1-30

钟 杰 兰 : 监 事, 女,1955 年 11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专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市 政 建 设 工 程 公 司 人 密 科 副 科 长, 萍 乡 市 审 计 局 农 业 资 源 环 境 科 副 科 长, 萍 乡 市 审 计 局 工 交 审 计 科 副 科 长, 萍 乡 市 审 计 局 农 业 资 源 环 境 科 科 长 萍 乡 市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审 计 科 科 长 副 调 研 员 现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 三 ) 主 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易 立 新 :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履 历 详 见 董 事 介 绍 贺 德 清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履 历 详 见 董 事 介 绍 王 裕 萍 : 副 总 经 理, 男,1963 年 7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萍 乡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现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7-1-31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管 理 及 旅 游 等 业 务 我 国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逐 步 实 施, 城 市 化 和 工 业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发 行 人 面 临 着 难 得 的 发 展 机 遇 特 别 是 近 几 年 萍 乡 市 及 其 各 县 区 经 济 实 力 迅 速 增 强, 财 政 收 入 持 续 提 高,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因 此 获 得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一 行 业 概 况 ( 一 )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的 基 本 概 况 及 前 景 展 望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是 由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企 业 对 城 市 国 有 土 地 ( 毛 地 ) 或 乡 村 集 体 土 地 ( 生 地 ) 进 行 统 一 的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使 该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达 到 七 通 一 平 ( 通 给 水 通 排 水 通 电 通 讯 通 路 通 燃 气 通 热 力 场 地 平 整 ) 的 建 设 条 件, 使 生 地 成 为 熟 地, 达 到 出 让 的 标 准, 再 对 熟 地 进 行 有 偿 出 让 或 转 让 的 过 程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商 通 过 拆 迁 土 地 平 整 将 生 地 变 为 熟 地, 待 土 地 通 过 招 拍 挂 出 让 后, 再 按 照 与 政 府 确 定 的 分 成 比 例, 获 取 土 地 出 让 增 值 收 益 近 年 来,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业 务 政 府 主 导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趋 势 越 来 越 明 显 近 年 来 我 国 城 镇 化 水 平 持 续 提 升, 预 计 到 2020 年 将 达 到 56% 左 右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面 临 着 新 城 扩 张 和 旧 城 改 造 升 级 的 双 重 需 求,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和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的 开 发 持 续 增 长,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市 场 空 间 巨 大 地 方 政 府 借 助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可 以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有 效 地 推 进 城 市 化 进 程,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能 力, 提 升 城 市 整 体 形 象, 促 进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 二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基 本 概 况 及 前 景 展 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是 城 市 生 存 和 发 展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工 程 性 基 础 设 施 和 社 会 性 基 础 设 施 的 总 称, 是 为 顺 利 进 行 各 种 经 济 活 动 和 社 会 活 动 而 建 设 的 各 类 城 市 设 施 的 总 称 具 体 来 说,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一 般 包 括 道 路 交 通 电 力 电 信 水 务 排 污 燃 气 供 热 绿 化 等 工 程 设 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具 有 典 型 的 经 济 外 部 性 特 征, 7-1-32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强, 部 分 项 目 不 产 生 投 资 回 报, 即 使 有 收 益 的 项 目, 也 由 于 投 资 规 模 大 投 资 回 收 期 长 产 品 服 务 价 格 受 国 家 政 策 控 制 等 原 因, 投 资 回 报 率 很 低 但 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逐 步 配 套 和 完 善, 对 于 改 善 城 市 投 资 环 境 提 高 全 社 会 经 济 效 率 发 挥 城 市 经 济 核 心 区 辐 射 功 能 等 有 着 积 极 作 用, 对 城 市 土 地 增 值 房 地 产 业 发 展 商 业 服 务 业 的 繁 荣 以 及 地 方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都 有 明 显 的 支 持 和 拉 动 作 用, 因 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开 发 企 业 一 般 具 有 政 府 投 资 性 质 近 年 来, 随 着 城 市 建 设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开 发 的 投 资 和 经 营 已 经 逐 步 实 现 市 场 化, 从 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开 发 的 企 业 的 经 营 实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也 在 不 断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资 金 的 来 源 和 渠 道 更 加 丰 富, 由 政 府 引 导 产 业 化 运 作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逐 步 建 立 衡 量 国 家 现 代 化 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志 之 一 是 城 市 化 水 平,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是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重 要 支 撑, 是 城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的 物 质 条 件,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占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地 位, 在 实 施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中 有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城 市 化 水 平 快 速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明 显 加 强, 城 市 经 济 实 力 显 著 增 强, 城 市 经 济 建 设 快 速 发 展 在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中 发 挥 了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党 的 十 七 大 提 出 走 中 国 特 色 城 镇 化 道 路, 促 进 大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协 调 发 展 以 大 城 市 为 依 托, 形 成 辐 射 作 用 大 的 城 市 群,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极 目 前 我 国 正 处 于 快 速 城 市 化 的 发 展 阶 段, 城 市 化 水 平 连 年 保 持 高 速 增 长 2011 年 我 国 城 镇 人 口 为 69,079 万 人, 首 次 超 过 农 村 人 口 总 数, 城 市 化 率 超 过 50%, 城 市 已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载 体 未 来 20 年 将 是 中 国 实 现 由 农 村 化 社 会 向 城 市 化 社 会 转 型 的 关 键 时 期, 城 市 建 设 以 及 相 关 城 建 资 源 性 资 产 开 发 业 务 的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在 城 市 化 工 业 化 的 带 动 下, 我 国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得 到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2011 年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额 66,404 亿 元, 较 上 年 增 长 2.7%,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额 占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的 21.35% 图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7-1-33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注 :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额 = 电 力 燃 气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投 资 额 +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电 信 业 投 资 额 +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投 资 额 从 分 类 来 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各 子 行 业 的 增 长 速 度 也 远 大 于 同 期 GDP 增 长 速 度, 显 示 出 城 市 化 工 业 化 给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带 来 了 不 可 多 得 的 机 遇 未 来 中 国 城 市 化 和 工 业 化 仍 会 持 续 较 长 的 时 间,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也 必 将 保 持 一 个 较 长 时 间 的 高 速 增 长, 行 业 前 景 光 明 日 益 突 出 的 供 需 矛 盾 使 交 通 运 输 水 务 燃 气 等 子 行 业 面 临 着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 三 )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的 基 本 概 况 及 前 景 展 望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的 经 营 管 理 涉 及 园 区 内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和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的 管 理 两 个 方 面 园 区 经 营 企 业 从 事 园 区 内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业 务, 按 照 与 政 府 确 定 的 分 成 比 例, 获 取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丰 富 的 土 地 储 备 为 园 区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收 益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政 府 园 区 经 营 企 业 入 园 企 业 三 方 共 同 承 担, 减 轻 了 政 府 的 财 政 负 担, 提 高 了 政 府 运 行 效 率, 使 政 府 能 够 集 中 力 量 履 行 宏 观 调 控 的 职 能, 也 避 免 了 完 全 企 业 行 为 而 可 能 出 现 的 企 业 为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使 政 府 规 划 和 土 地 开 发 质 量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证 的 情 况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的 管 理 属 于 物 业 管 理 范 畴 物 业 管 理 是 新 兴 的 行 业 领 域, 内 涵 丰 富 发 展 迅 速 经 过 20 年 的 探 索 和 实 践, 我 国 物 业 管 理 从 无 到 有 从 小 到 大, 其 巨 大 的 社 会 效 益 环 境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和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已 充 分 显 示 出 来 目 前, 全 国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已 逾 2 万 家, 从 业 人 员 200 多 万 人, 管 理 物 7-1-34

业 面 积 数 百 亿 平 方 米, 涉 及 住 宅 写 字 楼 商 场 工 业 厂 房 社 会 后 勤 物 业 等 各 种 类 型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的 物 业 管 理 是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的 园 区 经 营 企 业 负 责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为 园 区 企 业 创 造 一 个 设 施 配 套 功 能 齐 全 资 源 共 享 的 投 资 环 境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税 收 土 地 人 才 引 进 等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把 国 内 一 些 高 科 技 高 效 益 低 能 耗 有 比 较 优 势 的 企 业 集 聚 起 来, 形 成 规 模 经 济 和 协 同 效 应, 促 进 地 方 企 业 学 习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不 断 创 新, 快 速 发 展, 同 时 完 善 地 方 产 业 结 构, 共 同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的 发 展 ( 四 ) 旅 游 行 业 基 本 概 况 及 前 景 展 望 我 国 地 域 辽 阔, 有 绚 丽 多 姿 的 自 然 风 景, 悠 久 灿 烂 的 历 史 文 化, 是 世 界 上 旅 游 资 源 最 丰 富 的 国 家 之 一, 自 然 旅 游 资 源 和 人 文 旅 游 资 源 种 类 繁 多 中 国 旅 游 经 济 蓝 皮 书 统 计 显 示,2011 年 我 国 旅 游 经 济 总 体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全 年 旅 游 业 总 收 入 为 2.2 万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8% 旅 游 市 场 呈 现 两 高 一 平 格 局, 国 内 旅 游 和 出 境 旅 游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态 势, 入 境 旅 游 平 稳 增 长 中 国 旅 游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指 出 十 二 五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主 要 目 标 是, 到 十 二 五 期 末, 旅 游 业 初 步 建 设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战 略 性 支 柱 产 业 和 人 民 群 众 更 加 满 意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在 转 方 式 扩 内 需 调 结 构 保 增 长 促 就 业 惠 民 生 等 战 略 中 发 挥 更 大 功 能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明 显 提 高, 市 场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奠 定 更 加 坚 实 的 旅 游 强 国 基 础 到 2015 年, 旅 游 业 总 收 入 达 到 2.5 万 亿 元,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10%; 国 内 旅 游 人 数 达 到 33 亿 人 次,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10%; 入 境 旅 游 人 数 达 到 1.5 亿 人 次,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3%; 旅 游 外 汇 收 入 达 到 580 亿 美 元,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5%;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达 到 8800 万 人 次,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9%; 旅 游 业 新 增 就 业 人 数 达 到 1650 万 人, 每 年 新 增 旅 游 就 业 60 万 人 旅 游 业 增 加 值 占 全 国 GDP 的 比 重 提 高 到 4.5%, 占 服 务 业 增 加 值 的 比 重 达 到 12%, 旅 游 消 费 相 当 于 居 民 消 费 总 量 的 比 例 达 到 10% 旅 游 业 关 联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的 109 个 产 业 和 39 个 部 门, 相 关 产 业 对 旅 游 业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促 进 作 用, 这 些 产 业 的 发 展 很 大 程 度 上 也 得 益 于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据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测 算, 旅 游 收 入 每 增 加 1 元, 可 带 动 相 关 行 业 增 收 4.30 元 旅 游 产 业 与 相 关 产 业 相 互 促 进,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势 必 成 为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催 化 剂 7-1-35

二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 一 )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发 行 人 是 萍 乡 市 从 事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国 有 经 营 主 体 伴 随 着 江 西 省 及 萍 乡 市 城 市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范 围 逐 步 扩 大, 经 营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领 域 涉 及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管 理 和 旅 游 等 各 个 方 面, 在 萍 乡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占 有 垄 断 地 位 自 2010 年 起, 市 政 府 不 断 整 合 县 区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管 理 业 务, 将 其 纳 入 发 行 人 业 务 体 系, 从 而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发 行 人 业 务 结 构, 使 其 成 为 真 正 自 主 经 营 效 益 良 好 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主 体 多 层 次 的 业 务 结 构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了 广 泛 的 收 入 来 源, 各 业 务 之 间 形 成 互 补 效 应, 增 强 了 发 行 人 的 综 合 实 力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 二 )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优 势 1 独 特 的 区 位 优 势 萍 乡 市 是 江 西 省 省 辖 市, 地 处 湘 赣 边 界, 现 辖 上 栗 县 芦 溪 县 莲 花 县 三 县 和 安 源 区 湘 东 区 两 区 及 一 个 国 家 级 经 济 开 发 区 萍 乡 经 济 开 发 区, 全 市 面 积 3,827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185.45 万 萍 乡 地 处 湘 赣 之 门, 势 扼 吴 楚 之 咽, 自 古 有 吴 楚 通 衢 的 美 誉 湘 赣 铁 路 横 贯 东 西,320 国 道 和 上 瑞 高 速 使 萍 乡 和 湖 南 长 株 潭 一 带 紧 密 相 连 国 家 发 改 委 十 一 五 前 期 重 点 研 究 课 题 到 2030 年 中 国 空 间 结 构 问 题 研 究 中 提 到, 到 2030 年 中 国 将 出 现 20 大 都 市 圈, 萍 乡 市 被 列 入 了 长 沙 都 市 圈 的 范 围, 表 明 其 具 有 与 长 株 潭 经 济 圈 联 系 交 流 的 区 位 优 势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给 萍 乡 市 的 交 通 事 业 注 入 了 活 力 目 前, 萍 乡 市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达 6,069.4 公 里 ; 其 中 四 级 以 上 公 路 3,782.3 公 里, 次 高 级 以 上 路 面 公 路 4,697.7 公 里 ; 每 百 平 方 公 里 公 路 密 度 为 140 公 里, 是 全 省 平 均 水 平 的 182% 横 穿 东 西 的 320 国 道, 从 上 海 至 云 南 畹 町, 全 长 3,969 公 里, 萍 乡 境 内 长 64.8 公 里 纵 贯 南 北 的 319 国 道, 从 厦 门 至 成 都, 全 长 3,019 公 里, 萍 乡 境 内 长 150.4 公 里 萍 乡 市 构 筑 了 以 昌 金 高 速 萍 洪 高 速 为 高 速 通 道, 以 319 国 道 320 国 道 7-1-36

交 叉 组 成 的 大 十 字 主 干 线, 形 成 了 贯 通 全 市, 通 达 四 邻, 延 伸 全 国 的 交 通 路 网 格 局 2 赣 西 重 镇 的 工 业 基 础 优 势 萍 乡 市 是 江 西 省 最 重 要 的 工 业 城 市 之 一, 工 业 起 步 早 ( 萍 乡 市 安 源 煤 矿 创 办 于 1898 年, 已 有 110 年 的 开 采 历 史 ) 发 展 快 潜 力 大, 目 前 已 形 成 了 以 煤 炭 机 械 冶 金 化 工 建 材 陶 瓷 等 为 主, 较 为 完 备 的 工 业 体 系, 钢 材 电 瓷 工 业 瓷 烟 花 鞭 炮 等 产 品 畅 销 国 内 外 市 场 萍 乡 煤 炭 产 量 占 全 省 的 40%; 钢 材 产 量 占 全 省 的 30% 以 上 ; 化 工 填 料 产 销 量 占 全 国 市 场 的 70%; 电 瓷 生 产 在 全 国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低 压 电 瓷 国 内 市 场 占 有 率 60% 以 上, 电 瓷 出 口 占 全 省 的 85%, PC 电 瓷 为 全 国 驰 名 商 标 萍 乡 建 材 工 业 发 展 迅 速, 是 全 省 重 要 的 建 材 生 产 基 地, 水 泥 年 生 产 能 力 500 多 万 吨 ; 萍 乡 钢 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列 全 国 企 业 500 强 和 全 国 民 营 企 业 50 强 雄 厚 的 工 业 基 础 为 萍 乡 市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2011 年, 萍 乡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累 计 完 成 工 业 增 加 值 260.65 亿 元, 较 上 年 增 长 21.0%, 高 于 全 省 平 均 水 平 1.9 个 百 分 点, 在 全 省 各 设 区 市 中 位 居 第 三 全 市 五 大 支 柱 产 业 完 成 增 加 值 224.77 亿 元, 占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的 86.2%, 增 长 20.7%, 拉 动 增 长 17.9 个 百 分 点, 对 全 市 工 业 增 长 贡 献 率 达 到 85.0%, 支 柱 产 业 增 长 优 势 明 显 2011 年 萍 乡 钢 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新 增 生 产 线 全 面 生 产, 总 产 值 增 长 达 45.3%, 带 动 全 市 大 中 型 企 业 强 势 崛 起, 大 中 型 企 业 实 现 工 业 增 加 值 74.74 亿 元, 占 全 市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增 加 值 的 28.7%, 同 比 增 长 16.9%, 增 速 较 上 年 加 快 6.2 个 百 分 点, 有 力 地 推 动 全 市 工 业 又 好 又 快 增 长 ; 全 市 203 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完 成 工 业 增 加 值 84.44 亿 元, 占 全 市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的 32.4%, 同 比 增 长 23.6%,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迅 猛 发 展, 为 全 市 经 济 的 快 速 崛 起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支 撑 ; 非 公 经 济 完 成 增 加 值 228.17 亿 元, 占 全 市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的 87.5 %, 同 比 增 长 23.3%, 拉 动 增 长 19.9 个 百 分 点, 对 全 市 工 业 增 长 贡 献 率 达 到 94.7%, 其 中 私 营 企 业 贡 献 最 大, 完 成 增 加 值 162.46 亿 元, 占 全 市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的 62.3%, 同 比 增 长 22%, 拉 动 增 长 13.6 个 百 分 点, 对 全 市 工 业 增 长 贡 献 率 达 到 73.2% 7-1-37

3 快 速 增 长 的 经 济 优 势 十 一 五 期 间 萍 乡 地 方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相 对 于 2005 年 财 政 收 入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地 方 财 政 实 力 明 显 增 强 2011 年 萍 乡 市 实 现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650 亿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14.5%; 实 现 财 政 总 收 入 86.92 亿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35.7% 财 政 总 收 入 占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重 税 收 收 入 占 财 政 总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达 到 13.36% 和 88.3%, 居 全 省 前 列 ;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549.8 亿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35%;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183.21 亿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17.6%; 外 贸 出 口 7 亿 美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67.76%; 实 际 利 用 外 资 1.8 亿 美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16.99%;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8,641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13.8%;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8,266 元, 较 2010 年 增 长 14.5% 2009 年 至 2011 年, 萍 乡 市 分 别 实 现 财 政 总 收 入 46.94 亿 元 64.08 亿 元 和 86.92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3.57% 36.50% 和 35.7%; 税 收 收 入 41.60 亿 元 56.86 亿 元 和 76.76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4.60% 36.68% 和 35.1%;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27.31 亿 元 41.12 亿 元 和 58.49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6.56% 50.53% 和 42.3% 7-1-38

图 2 2009 年 -2011 年 萍 乡 市 财 政 收 入 区 县 经 济 增 长 迅 速 是 萍 乡 市 经 济 增 长 的 另 一 大 亮 点 随 着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由 沿 海 逐 步 向 中 西 部 内 地 转 移, 江 西 省 已 成 为 我 国 东 部 沿 海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产 业 梯 度 转 移 发 展 的 前 沿 阵 地, 萍 乡 市 区 县 经 济 因 此 获 得 快 速 发 展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嘉 和 投 资 所 在 的 上 栗 县 2011 年 全 县 完 成 生 产 总 值 125.6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4.3%; 完 成 工 业 总 产 值 21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6 %; 完 成 工 业 增 加 值 79.7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7.5%; 完 成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09.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8.3%; 完 成 财 政 总 收 入 12.774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1.7%, 其 中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8.7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5.4%;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37.4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7.5%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18,983 元, 同 比 增 长 14%,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达 8,391 元, 增 长 23.8%, 体 现 了 较 强 的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燎 原 投 资 所 在 的 湘 东 区 有 工 业 陶 瓷 之 乡 的 美 称, 是 国 内 最 重 要 的 工 业 陶 瓷 生 产 基 地 之 一, 国 内 市 场 份 额 70% 左 右, 产 品 远 销 美 英 德 澳 等 20 多 个 国 家 目 前 湘 东 区 已 形 成 了 以 陶 瓷 煤 炭 建 材 化 工 为 支 柱 的 工 业 体 系, 并 在 城 市 建 设 招 商 引 资 产 业 基 地 建 设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 绩 2011 年 全 区 经 济 发 展 弯 道 提 速, 完 成 生 产 总 值 137.8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4.9%; 完 成 工 业 总 产 值 444.0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6.9%; 完 成 工 业 增 加 值 94.8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8.3%; 完 成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19.3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8.7%; 完 7-1-39

成 财 政 总 收 入 12.1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1.7%, 其 中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7.4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4.4%;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28.7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7.1%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19,195 元, 同 比 增 长 13.8%,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达 8,956 元, 增 长 21.4% 对 外 开 放 不 断 拓 展, 全 年 引 进 内 资 14.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5.1%; 实 际 利 用 外 资 2,913.4 万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3.1%; 出 口 创 汇 8,395 万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55.8% 县 区 经 济 实 力 的 迅 速 增 强, 强 有 力 地 支 持 了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4 国 家 大 力 扶 持 的 政 策 优 势 为 促 进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国 家 给 予 资 源 枯 竭 型 城 市 一 般 性 财 力 转 移 支 付 转 型 项 目 财 政 贴 息 贷 款 等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萍 乡 市 是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优 惠 政 策 城 市 全 国 循 环 经 济 试 点 城 市 和 全 国 首 批 资 源 枯 竭 型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转 型 试 点 城 市,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一 般 性 和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较 大 萍 乡 市 合 理 安 排 中 央 财 力 性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进 一 步 增 强 城 市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投 资 于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卫 生 环 境 保 护 及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增 加 接 替 产 业 项 目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的 支 出 符 合 规 定 的 萍 乡 企 业 享 受 与 东 北 地 区 老 工 业 基 地 类 似 的 增 值 税 增 量 抵 扣 等 政 策 5 独 特 的 旅 游 资 源 优 势 萍 乡 旅 游 资 源 丰 富, 其 红 绿 古 旅 游 资 源 独 具 特 色 (1) 红 色 革 命 旅 游 资 源 主 要 是 以 安 源 路 矿 工 人 运 动 为 主 体 的 纪 念 地 安 源 区 有 安 源 路 矿 工 人 俱 乐 部 ( 罢 工 前 后 ) 秋 收 起 义 军 事 会 议 旧 址 谈 判 大 楼 等 国 家 级 文 保 单 位 四 处 ; 有 盛 公 祠 张 公 祠 毛 主 席 来 安 源 旧 居 孔 原 故 居 秋 收 起 义 纪 念 碑 及 广 场 等 省 市 文 保 单 位 十 三 处 上 栗 县 有 萍 浏 醴 起 义 旧 址 芦 溪 县 有 秋 收 起 义 烈 士 陵 园 等 萍 乡 红 色 革 命 旅 游 资 源 得 天 独 厚 (2) 绿 色 生 态 旅 游 资 源 武 功 山 是 国 家 AAAA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国 家 级 地 质 公 园 国 家 自 然 遗 产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山 峰 雄 秀 瀑 布 独 特 生 态 优 良 天 象 称 奇 人 文 荟 萃, 其 高 7-1-40

山 草 甸 及 云 海 景 观 壮 美 秀 丽, 堪 称 奇 观 ; 武 功 山 温 泉 资 源 非 常 丰 富, 富 氡 锂 铯 等 微 量 元 素, 被 确 认 为 含 氡 氟 锂 偏 硅 酸 重 碳 酸 钠 型 低 矿 化 淡 水, 适 用 于 医 疗 洗 浴, 医 疗 价 值 很 高 形 成 于 1.8 亿 年 前 的 天 然 溶 洞 孽 龙 洞 以 其 深 幽 奇 美 而 闻 名 遐 迩, 有 天 下 第 一 洞 地 下 艺 术 走 廊 之 美 称, 洞 内 石 乳 遍 布, 形 态 万 千, 吸 引 了 众 多 中 外 游 客 萍 乡 绿 色 生 态 旅 游 独 具 特 色 (3) 古 色 宗 教 旅 游 资 源 萍 乡 杨 岐 普 通 寺 是 佛 教 史 上 颇 富 盛 名 的 五 家 七 宗 之 一 的 杨 岐 禅 宗 发 祥 地, 其 地 位 显 赫, 始 建 于 唐 代, 旧 名 广 利 禅 寺 杨 岐 景 区 内 有 瑶 金 山 寺 杨 岐 普 通 寺 乘 广 禅 师 塔 杨 岐 普 通 寺 甄 叔 禅 师 塔 和 杨 岐 普 通 寺 唐 碑 等 景 观 ; 安 源 区 有 三 候 寺 横 龙 寺 和 泰 和 禅 院 等 景 观 ; 武 功 山 景 区 内 有 九 龙 山 宗 教 文 化 区 中 国 古 文 化 瑰 宝 的 萍 乡 傩 舞 傩 庙 傩 面 具, 在 国 内 国 际 享 有 盛 誉 萍 乡 古 色 宗 教 旅 游 底 蕴 深 厚 三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状 况 及 发 展 规 划 ( 一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城 投 公 司 承 担 了 市 政 府 授 权 范 围 内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管 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旅 游 公 用 事 业 及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运 作 的 任 务 2011 年 度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收 入 代 建 项 目 收 入 公 用 事 业 收 入 以 及 旅 游 收 入 等 ( 二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状 况 目 前 发 行 人 已 形 成 由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管 理 和 旅 游 业 构 筑 成 的 业 务 体 系 随 着 萍 乡 市 及 各 县 区 城 市 化 进 程 加 快,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基 础 设 施 逐 渐 完 善, 公 司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收 入 将 稳 步 提 升,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基 地 ) 经 营 管 理 收 入 将 成 为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点, 更 好 地 支 撑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7-1-41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收 入 17,233.70 60,251.84 代 建 项 目 收 入 15,717.00 15,717.00 公 用 事 业 收 入 8,058.87 10,405.45 10,250.27 旅 游 收 入 765.26 721.89 589.94 合 计 41,774.83 87,096.18 10,840.22 为 加 快 萍 乡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进 程, 确 保 广 大 居 民 拥 有 良 好 的 居 住 环 境,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萍 乡 市 政 府 将 部 分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职 能 授 予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通 过 经 营 或 对 外 转 让 征 地 拆 迁 土 地 整 理 后 形 成 的 新 增 可 出 让 土 地, 实 现 了 自 身 业 务 的 迅 速 发 展 发 行 人 是 萍 乡 市 新 城 区 唯 一 的 经 营 建 设 主 体, 其 利 用 自 身 的 资 金 规 模 和 信 誉 等 方 面 得 天 独 厚 的 优 势, 将 投 资 项 目 与 周 边 经 营 性 土 地 统 筹 考 虑,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升 周 边 土 地 价 值, 按 政 府 规 划 出 让 转 让 土 地, 促 进 了 新 城 区 开 发 建 设 的 发 展 进 程, 创 造 良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加 大 招 商 引 资 力 度, 对 促 进 萍 乡 市 经 济 建 设 发 展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确 保 了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发 行 人 是 萍 乡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唯 一 的 经 营 建 设 主 体,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近 年 来 承 担 了 萍 乡 市 城 区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萍 乡 武 功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萍 乡 市 中 环 路 ( 水 口 -319 国 道 )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新 城 区 城 市 道 路 网 一 期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新 城 区 工 业 大 道 改 阔 建 设 项 目 萍 水 河 改 造 项 目 康 花 大 桥 建 设 项 目 无 专 南 路 建 设 等 各 类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建 设, 极 大 地 提 升 了 萍 乡 市 城 市 综 合 功 能, 改 善 了 道 路 交 通 状 况, 为 推 进 萍 乡 市 城 市 建 设 的 现 代 化 进 程 做 出 了 积 极 突 出 的 贡 献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嘉 和 投 资 是 江 西 动 漫 产 业 基 地 的 经 营 建 设 主 体 根 据 江 西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江 西 省 第 二 十 四 次 重 大 项 目 调 度 会 议 纪 要 ( 赣 发 改 投 资 字 [2007]1280 号 ) 着 力 推 动 江 西 省 动 漫 产 业 的 发 展, 大 力 支 持 萍 乡 发 展 动 漫 产 业 基 地 建 设 和 新 型 建 材 产 业 的 会 议 精 神, 江 西 动 漫 产 业 基 地 在 萍 乡 市 上 栗 县 落 成, 是 全 省 第 一 个 动 漫 产 业 基 地 基 地 成 立 至 今, 已 入 驻 动 漫 产 业 相 关 企 业 37 7-1-42

家, 安 排 当 地 劳 动 力 3.1 万 人 2011 年 入 园 企 业 产 值 已 达 81.93 亿 元, 利 税 近 4.52 亿 元 入 园 企 业 同 比 生 产 成 本 较 沿 海 地 区 低 10% 左 右, 吸 引 了 众 多 沿 海 地 区 的 企 业 前 来 落 户, 极 好 地 带 动 了 地 方 经 济 的 发 展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燎 原 投 资 是 萍 乡 陶 瓷 产 业 基 地 的 经 营 建 设 主 体 萍 乡 陶 瓷 产 业 基 地 经 江 西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批 准 ( 赣 发 改 工 业 字 [2007]593 号 文 ) 成 立, 是 江 西 省 重 点 工 业 调 度 项 目 2008 年 萍 乡 市 政 府 出 台 了 萍 乡 陶 瓷 产 业 基 地 总 体 规 划, 提 出 大 力 推 动 陶 瓷 产 业 基 地 发 展, 加 速 萍 乡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萍 乡 陶 瓷 产 业 基 地 土 地 规 划 面 积 30 平 方 公 里, 目 前 已 引 进 陶 瓷 及 相 关 行 业 企 业 78 家, 签 约 资 金 78.69 亿 元, 上 述 企 业 全 部 投 产 后, 预 计 年 产 值 将 达 到 107 亿 元, 上 缴 国 家 税 收 8 亿 元, 安 排 劳 动 力 1.5 万 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武 功 山 景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与 经 营 业 务, 是 萍 乡 市 旅 游 行 业 的 龙 头 企 业 萍 乡 市 政 府 始 终 积 极 支 持 萍 乡 旅 游 产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出 了 发 展 旅 游 经 济, 打 造 具 有 萍 乡 特 色 的 旅 游 概 念 的 发 展 思 路, 江 西 武 功 山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面 临 着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在 整 合 萍 乡 市 旅 游 资 源, 打 造 萍 乡 特 色 旅 游 产 业 中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 三 )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公 司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公 司 未 来 主 要 任 务 是 根 据 市 政 府 的 规 划, 完 成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 根 据 市 政 府 支 持 县 域 经 济, 合 理 调 整 工 业 布 局, 提 高 全 市 工 业 布 局 的 集 约 化 水 平,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发 展 的 目 标, 有 效 整 合 各 区 县 城 市 建 设 经 营 主 体 及 全 市 国 有 经 营 性 资 产, 充 实 公 司 自 主 经 营 业 务, 形 成 以 民 生 工 程 及 土 地 开 发 为 核 心, 大 力 发 展 公 用 事 业 市 政 项 目 建 设, 着 力 拓 展 旅 游 产 业 经 营 以 及 路 桥 运 营 的 多 元 化 均 衡 发 展 的 业 务 格 局, 促 进 公 司 业 务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统 一 部 署 下, 充 分 发 挥 公 司 作 为 萍 乡 市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主 体 的 作 用, 努 力 推 进 萍 乡 市 实 现 经 济 转 型 战 略 的 进 程 7-1-43

第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发 行 人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09 年 度 2010 年 度 及 2011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2012) 中 磊 ( 审 B) 字 第 0192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一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与 指 标 1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12-31 2010-12-31 2009-12-31 货 币 资 金 30,609.31 83,428.40 49,848.14 应 收 账 款 27,367.66 42,496.54 2,152.39 其 他 应 收 款 28,785.13 14,611.92 56,092.93 预 付 账 款 212,682.60 140,808.66 43,747.42 存 货 731,016.50 623,394.31 661,780.35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031,635.90 905,674.89 813,683.04 固 定 资 产 17,736.04 26,806.50 25,727.65 无 形 资 产 587.54 689.80 109.02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8,170.95 34,252.84 35,266.58 资 产 总 额 1,069,806.85 939,927.73 848,949.62 流 动 负 债 144,957.16 81,030.25 142,186.15 长 期 负 债 211,544.53 224,315.57 122,547.46 负 债 总 额 356,501.70 305,345.82 264,733.61 归 属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713,305.16 634,581.91 584,216.00 2 合 并 利 润 表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1,774.82 87,096.18 10,840.22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17,442.90 24,551.39 2,241.66 营 业 利 润 13,609.15 20,135.02 1,238.89 7-1-44

利 润 总 额 29,562.66 40,581.00 8,710.08 净 利 润 27,424.97 35,090.22 8,704.05 归 属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27,424.97 35,090.22 8,704.05 3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0,003.46 27,851.61 538.47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987.79-108,143.38-4,575.03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66,834.76 113,872.03 29,817.3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2,819.09 33,580.26 25,780.78 4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1 年 度 / 末 2010 年 度 / 末 2009 年 度 / 末 流 动 比 率 7.12 11.18 5.72 速 动 比 率 2.07 3.48 1.07 资 产 负 债 率 (%) 33.32 32.49 31.18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1.20 3.90 5.04 存 货 周 转 率 0.04 0.10 0.01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41.75 28.19 20.68 注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3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 总 资 产 4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2009 年 数 据 按 2009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计 算 ) 5 存 货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2009 年 数 据 按 2009 年 末 存 货 金 额 计 算 ) 6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二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 一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1-12-31 2010-12-31 2009-12-31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货 币 资 金 30,609.31 2.86 83,428.40 8.88 49,848.14 5.87 应 收 账 款 27,367.66 2.56 42,496.54 4.52 2,152.39 0.25 其 他 应 收 款 28,785.13 2.69 14,611.92 1.55 56,092.93 6.61 7-1-45

预 付 账 款 212,682.60 19.88 140,808.66 14.98 43,747.42 5.15 存 货 731,016.50 68.33 623,394.31 66.32 661,780.35 77.95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031,635.90 96.43 905,674.89 96.36 813,683.04 95.85 固 定 资 产 17,736.04 1.66 26,806.50 2.85 25,727.65 3.03 无 形 资 产 587.54 0.05 689.80 0.07 109.02 0.01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8,170.95 3.57 34,252.84 3.64 35,266.58 4.15 资 产 总 额 1,069,806.85 100.00 939,927.73 100 848,949.62 100 流 动 负 债 144,957.16 40.66 81,030.25 26.54 142,186.15 53.71 长 期 负 债 211,544.53 59.34 224,315.57 73.46 122,547.46 46.29 负 债 总 额 356,501.70 100.00 305,345.82 100.00 264,733.61 100.00 归 属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713,305.16 634,581.91 584,216.00 资 产 负 债 率 (%) 33.32 32.49 31.18 2009 年 末 2010 年 末 及 2011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分 别 为 848,949.62 万 元 939,927.73 万 元 和 1,069,806.85 万 元 2011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较 2009 年 末 增 长 了 26%, 主 要 原 因 是 随 着 萍 乡 市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作 为 萍 乡 市 最 大 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实 体 唯 一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体,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通 过 自 身 经 营 积 累, 公 司 资 产 实 力 迅 速 增 强 ; 同 时 市 政 府 为 支 持 公 司 业 务 做 大 做 强, 不 断 向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注 入 优 质 资 产, 使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稳 步 增 加, 资 产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中, 流 动 资 产 所 占 比 例 较 高,2009 年 末 2010 年 末 及 2011 年 末, 分 别 为 95.85% 96.36% 和 96.43%; 流 动 资 产 以 存 货 为 主,2009 年 末 2010 年 末 及 2011 年 末 存 货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1.33% 68.83% 和 70.86% 主 要 原 因 一 是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承 担 了 城 市 及 县 区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职 能, 储 备 用 地 增 加 较 多 ; 二 是 市 政 府 为 支 持 公 司 发 展, 向 公 司 注 入 较 多 经 营 建 设 用 土 地 资 产 ; 三 是 公 司 承 担 了 较 多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在 政 府 回 购 之 前 形 成 了 公 司 存 货 2010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4.52%, 高 于 2009 年 末 及 2011 年 末 的 水 平, 主 要 是 2010 年 度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出 售 土 地 较 多,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所 致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及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在 资 产 总 额 中 占 比 较 低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在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及 市 政 投 资 建 设 方 面 的 投 资 形 成 了 存 货, 账 面 体 现 的 在 建 工 程 及 固 定 资 产 较 少 公 司 从 事 公 用 事 业 旅 游 业 的 各 子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7-1-46

占 合 并 资 产 规 模 的 比 例 较 小, 对 公 司 长 期 资 产 规 模 影 响 不 大 2009 年 末 2010 年 末 及 2011 年 末, 发 行 人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264,733.61 万 元 305,345.82 万 元 和 356,501.70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31.18% 32.49% 和 33.32% 随 着 发 行 人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公 司 整 体 负 债 规 模 也 持 续 提 高, 但 资 产 负 债 水 平 始 终 保 持 平 稳,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低, 公 司 债 务 配 比 合 理, 资 产 质 量 好,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 二 )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度 / 末 2010 年 度 / 末 2009 年 度 / 末 应 收 账 款 27,367.66 42,496.54 2,152.39 存 货 731,016.50 623,394.31 661,780.35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1.20 3.90 5.04 存 货 周 转 率 0.04 0.10 0.01 2009 年 末 2010 年 末 及 2011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分 别 为 2,152.39 万 元 42,496.54 万 元 和 27,367.66 万 元,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5.04 3.90 和 1.20 2011 年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速 度 较 慢,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出 售 土 地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所 致 2009 年 末 2010 年 末 及 2011 年 末,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分 别 为 661,780.35 万 元 623,394.31 万 元 和 731,016.50 万 元, 存 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0.01 0.10 和 0.04 由 于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以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等 业 务,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和 资 金 回 收 期 较 长, 存 货 周 转 率 相 对 较 低 ( 三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1,774.82 87,096.18 10,840.22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17,442.90 24,551.39 2,241.66 补 贴 收 入 16,660.62 21,573.86 10,445.37 利 润 总 额 29,562.66 40,581.00 8,710.08 净 利 润 27,424.97 35,090.22 8,704.05 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