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DS 的 臨 床 實 務 與 感 染 控 制 許 宏 彰 清 泉 綜 合 醫 院 檢 驗 科 主 任 台 中 縣 醫 檢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疾 病 管 制 局 愛 滋 病 種 子 教 官 98 年 衛 生 署 防 疫 績 優 個 人 獎 中 華 民 國 醫 檢 師 公 會 權 促 會 副 主 委 0
認 識 /HIV/AIDS/ 1
前 言 愛 滋 病 (AIDS) 是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的 俗 稱, 是 由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俗 稱 愛 滋 病 毒 (HIV) 感 染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愛 滋 病 毒 經 由 血 液 帶 至 全 身 並 破 壞 人 類 免 疫 系 統 CD4 細 胞, 使 CD4 細 胞 減 少, 讓 身 體 的 免 疫 力 下 降 人 體 失 去 抵 抗 外 界 病 原 體 能 力, 而 得 到 各 種 伺 機 性 感 染, 甚 至 腫 瘤, 進 而 死 亡 2
流 行 病 學 愛 滋 病 最 早 在 西 元 1981 年 首 先 在 美 國 洛 杉 磯 發 現 5 名 健 康 年 輕 人 卻 罹 患 罕 見 肺 囊 蟲 肺 炎, 此 病 一 般 發 生 在 免 疫 機 能 低 下 之 病 患, 這 些 病 人 也 出 現 免 疫 失 調 的 現 象, 故 將 此 疾 病 命 名 為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AIDS) 西 元 1983 年 發 現 了 致 病 的 病 毒 為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HIV) 3
病 原 體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簡 稱 愛 滋 病 毒 ) 4
愛 滋 病 (AIDS) Acquired 後 天 性 Immune 免 疫 Deficiency 缺 乏 Syndrome 症 候 群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5
何 謂 空 窗 期 何 謂 潛 伏 期 何 時 該 去 檢 查
空 窗 期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後, 需 要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血 液 才 會 產 生 愛 滋 病 毒 抗 體, 因 此 在 感 染 的 早 期, 可 能 因 抗 體 尚 未 產 生, 而 檢 驗 呈 陰 性 反 應, 此 即 為 空 窗 期 一 般 空 窗 期 約 是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後 6-12 週 ( 統 稱 3 個 月 ) 在 這 段 期 間 雖 尚 未 檢 出 愛 滋 病 毒, 但 感 染 者 體 內 病 毒 量 高 傳 染 力 強 7
潛 伏 期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後 到 出 現 臨 床 症 狀 的 期 間, 一 般 是 5-15 年 為 潛 伏 期 所 以 不 要 想 用 症 狀 來 判 斷 自 己 是 否 感 染 ( 另 一 說 法 : 指 感 染 後 約 2-6 星 期 會 出 現 感 冒 樣 的 原 發 性 感 染 症 狀, 但 不 明 顯 ) 8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後, 會 有 什 麼 症 狀 病 毒 感 染 急 性 感 染 期 (2-6 週 ) 潛 伏 期 (5-15 年 ) 發 病 期 (2-5 年 ) 發 燒 喉 嚨 疼 痛 疲 倦 胃 口 不 佳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皮 膚 發 疹 肌 肉 關 節 疼 痛, 只 有 一 半 的 人 會 有 症 狀 當 第 一 次 急 性 症 狀 發 生 後, 絕 大 多 數 的 患 者 會 有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 約 10 年 以 上 ) 沒 有 症 狀 但 HIV 病 毒 會 持 續 破 壞 人 體 的 CD4+ 細 胞 當 CD4+ 降 到 200 左 右 時, 免 疫 系 統 的 力 量 已 微 弱 至 無 法 對 抗 各 種 伺 機 性 感 染 ( 例 如 口 腔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帶 狀 疱 疹 ), 便 進 入 所 謂 之 愛 滋 病 期 9
HIV 感 染 抵 抗 力 下 降 愛 滋 病 HIV 感 染 破 壞 CD4 細 胞 出 現 伺 機 性 感 染 10
AIDS:CD4<200cells/mm3 或 出 現 伺 機 性 感 染 11
臨 床 症 狀 口 腔 念 珠 菌 感 染 患 者 末 期 嚴 重 的 嗜 伊 紅 性 毛 囊 炎 卡 波 西 氏 肉 瘤 12
愛 滋 病 有 什 麼 症 狀? 13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性 行 為 血 液 感 染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14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 性 行 為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精 液 或 陰 道 分 泌 液 中 含 有 病 毒, 而 這 種 病 毒 可 經 由 陰 道 陰 莖 直 腸 或 口 部, 進 入 人 體 其 中, 肛 門 性 交 是 高 危 險 的 行 為 其 他 方 式 如 口 交 等 亦 具 傳 染 性 15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性 行 為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精 液 或 陰 道 分 泌 液 中 含 有 病 毒, 而 這 種 病 毒 可 經 由 陰 道 陰 莖 直 腸 或 口 部, 進 入 人 體 其 中, 肛 門 性 交 是 危 險 的 行 為, 其 他 方 式 如 口 交 等 亦 具 傳 染 性 性 行 為 方 式 受 感 染 的 危 險 程 度 肛 交 ( 接 受 者 ) 50(1-2%) 肛 交 ( 插 入 者 ) 6.5(0.06%) 陰 交 ( 接 受 者 ) 10(0.1-0.2%) 陰 交 ( 插 入 者 ) 5(0.03-0.14%) 口 交 ( 接 受 者 ) 1(0.01%) 口 交 ( 插 入 者 ) 0.5(0.005%) 16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血 液 交 換 血 液 製 劑 器 官 移 植 注 射 與 割 傷 紋 身 穿 耳 洞 醫 護 人 員 受 傷 感 染 使 用 被 污 染 的 器 械 靜 脈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頭 針 筒 稀 釋 液 17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血 液 交 換 輸 血 器 官 移 植 ---900/1,000 醫 護 人 員 被 針 扎 傷 ---3/1,000 靜 脈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頭 空 針 溶 液 ---6.7/1,000 危 險 程 度 僅 次 於 輸 血 感 染, 比 肛 交 接 受 者 危 險 1.34 倍 單 次 : 1/150 一 天 3-5 次 :1/30-50 每 天 打 3-5 次, 一 個 月 下 來 得 到 愛 滋 病 的 危 險 性 趨 近 於 100% 使 用 被 污 染 的 器 械 來 紋 身 穿 耳 洞 入 珠 18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懷 孕 :25-40% 生 產 :60-75% 哺 乳 :15-25%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母 親, 在 懷 孕 產 程 過 程 中 接 受 治 療, 出 生 小 孩 接 受 預 防 性 投 藥, 可 將 感 染 機 率 降 到 2% 以 下 19
何 種 體 液 可 以 傳 染 HIV? 含 高 濃 度 HIV 病 毒 的 體 液 血 液 精 液 陰 道 液 母 奶 含 血 液 之 其 他 體 液 其 他 可 能 HIV 病 毒 的 體 液 CSF( 腦 脊 髓 液 ); 關 節 腔 液 ; 羊 水 口 水 與 眼 淚 中 可 以 找 到 極 微 量 的 HIV ( 血 液 病 毒 量 為 同 等 量 口 水 的 10 倍 與 眼 淚 的 1000 倍 以 上 ), 但 至 今 未 有 因 接 觸 此 二 者 而 感 染 HIV 者 汗 水 中 沒 有 找 到 過 HIV 20
21
愛 滋 病 不 會 傳 染 的 途 徑 輕 吻 捐 血 蚊 子 叮 咬 日 常 社 交 生 活 1. 愛 滋 病 母 在 蚊 體 內 不 易 增 殖,2-3 天 被 消 化 系 統 破 壞 蚊 子 吸 飽 血 須 消 化 才 再 吸 血 2. 蚊 子 吸 血 前 先 由 一 條 管 子 吐 出 唾 液, 由 另 一 條 子 吸 入 血 液, 血 液 吸 入 是 單 向 的, 不 會 再 由 食 管 吐 射 出 來, 和 注 射 針 筒 不 同 擁 抱 握 手 共 餐 共 用 馬 桶 一 起 上 班 一 起 上 課 22
什 麼 情 況 下 不 會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皮 膚 眼 淚 放 心 唾 液 汗 水 除 非 有 性 或 血 液 的 接 觸, 不 必 太 緊 張! 23
下 列 那 些 情 況 是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高 危 險 行 為? 多 重 性 伴 侶 輸 血 無 保 護 措 施 多 重 性 伴 侶 輸 血 無 肛 保 交 護 性 措 行 施 為 肛 交 性 行 為 接 受 愛 滋 病 接 器 受 官 愛 捐 滋 贈 病 患 器 官 捐 贈 無 保 護 措 施 無 口 保 交 護. 措 陰 施 口 道 交. 陰 道 交 一 在 同 游 泳 池 游 泳 共 用 稀 釋 液 共 用 稀 釋 液 刺 青. 穿 耳 刺 洞 青. 穿 耳 洞 使 用 公 共 毛 巾 淺 吻 一 夜 情 被 蚊 蟲 叮 咬 深 度 親 吻 嫖 妓 共 用 化 妝 品 一 夜 情 深 度 親 吻 嫖 妓 自 慰 與 愛 滋 病 患 握 手 共 用 靜 脈 注 共 射 用 針 靜 頭 脈 注 射 針 頭 與 愛 滋 患 者 共 用 文 具 注 射 毒 品 共 注 用 射 針 毒 筒 品 共 用 針 筒 雙 方 是 固 定 性 伴 侶 共 用 水 龍 頭 母 子 垂 直 感 母 染 子 垂 直 感 染 共 乘 一 輛 車 愛 滋 病 患 咳 嗽 共 用 電 話 與 愛 滋 病 患 擁 抱 援 交 援 交 共 用 馬 桶 共 用 茶 杯 碗 盤 24
何 時 該 去 檢 查 如 果 自 己 有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危 險 行 為. 肛 交. 没 有 固 定 性 伴 侶. 感 染 性 病. 性 伴 侶 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靜 脈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具 稀 釋 液 等 25
匿 名 篩 檢 服 務 特 性 : 指 定 醫 院 及 所 有 衛 生 所 免 費 檢 驗 服 務 篩 檢 管 道 隱 密 26
愛 滋 病 匿 名 篩 檢 醫 院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17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2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1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3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9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2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5 臺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2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6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療 基 金 會 附 設 附 設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22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7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23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朴 子 醫 院 8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24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25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10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26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11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27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12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28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13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竹 東 醫 院 29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1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30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1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31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16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32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東 醫 院 27
愛 滋 病 定 義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並 不 等 於 愛 滋 病!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HIV) 我 們 稱 之 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愛 滋 病 (AIDS) 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並 且 有 伺 機 性 感 染 或 CD4 淋 巴 球 <200 個 /mm3( 正 常 人 約 700~800 個 /mm3) 28
愛 滋 疫 情 29
2009 年 全 球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現 況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存 活 人 數 3,330 萬 (3,140-3,530 萬 ) 2009 年 新 感 染 HIV 人 數 260 萬 ( 230-280 萬 ) 2009 年 愛 滋 病 患 死 亡 人 數 180 萬 ( 160-210 萬 ) North America 1.5 million [1.2 2.0 million] Caribbean 240 000 [220 000 270 000] Central & South America 1.4 million [1.2 1.6 million] Western & Eastern Europe Central Europe & Central Asia 820 000 [720 000 910 000] Middle East & North Africa 460 000 [400 000 530 000] Sub-Saharan Africa 22.5 million [20.9 24.2 million] 1.4 million [1.3 1.6 million] East Asia 770 000 [550 000 1.0 million] South & South-East Asia 4.1 million [3.7 4.6 million] Oceania 57 000 [50 000 64 000]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嚴 重 地 區 非 洲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地 區 仍 是 感 染 最 嚴 重 的 地 區, 其 次 是 中 南 美 洲 加 勒 比 海 周 邊 地 區 與 東 歐, 此 三 區 盛 行 率 在 2004 年 底 估 計 分 別 為 7.4%,2.3% 與 0.8%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地 區 總 人 口 數 佔 全 球 人 口 的 十 分 之 一, 但 其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佔 全 球 三 分 之 二 (64%), 女 性 病 患 更 佔 全 球 感 染 人 數 四 分 之 三 (76%) 而 過 去 兩 年 病 例 增 加 最 快 速 的 地 區 為 東 南 亞 (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代 表 ) 與 東 歐 ( 以 俄 羅 斯 為 代 表 ), 其 感 染 人 數 各 有 40~50% 的 增 加 31
2007 年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愛 滋 病 統 計 資 料 平 均 一 天 發 生 6,800 名 新 感 染 者, 每 12.7 秒 鐘 有 一 個 人 新 得 到 感 染, 每 天 約 有 5,700 人 死 於 愛 滋 病 新 感 染 個 案 中,85% 是 15 歲 以 上 個 案, 而 其 中 約 一 半 是 女 性 40% 是 15-24 歲 之 年 輕 人 約 有 96% 的 病 例 集 中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32
4000 台 灣 地 區 愛 滋 通 報 個 案 大 事 記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1987 第 1 例 女 性 通 報 個 案 1986 第 1 例 本 國 籍 通 報 個 案 (MSM) 1984 第 1 例 通 報 個 案 ( 外 籍 ) 1988 第 一 對 夫 妻 感 染 1988 第 一 例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通 報 個 案 1988 第 一 例 共 用 針 頭 感 染 通 報 個 案 0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33
台 灣 地 區 愛 滋 病 毒 監 測 服 務 計 畫 大 事 記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2005 全 面 新 2004 孕 婦 篩 檢 增 毒 癮 戒 治 愛 滋 門 診 篩 檢 1990 監 所 受 病 退 役 篩 檢 刑 人 全 面 篩 毒 感 檢 2000 試 辦 孕 毒 品 嫌 犯 婦 篩 檢 篩 檢 2009 全 民 愛 染 滋 篩 檢 週 人 數 1989 役 男 全 面 篩 檢 1995 捐 血 者 篩 檢 HIV- 1988 捐 血 者 全 面 篩 檢 (HIV- 1/2 (HIV-1/2 Ab) 2003 性 病 病 患 篩 檢 1 Ab) 1991 新 兵 篩 檢 1997 匿 名 2006 減 害 計 高 危 險 群 監 外 勞 篩 檢 篩 檢 服 務 畫 擴 大 辦 理 測 (MSM,SW..) 0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34
台 灣 HIV/AIDS 疫 情 台 灣 地 區 HIV/AIDS 個 案 通 報 數 (73-100.06) 國 籍 本 國 籍 感 染 者 發 病 數 通 報 20,986 96% 通 報 7,909 99% 存 活 17,853 85% 存 活 5,884 74% 死 亡 3,133 15% 死 亡 2,025 26% 外 國 籍 770 4% 91 1% 總 計 21,756 100% 8,000 100% 35
台 灣 HIV/AIDS 疫 情 整 體 感 染 數 估 計 為 通 報 個 案 數 的 2.4 倍, 實 際 感 染 人 數 約 52,214 人 36
台 灣 本 國 籍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統 計 表 (73-100.06) 性 別 感 染 者 數 百 分 比 發 病 者 數 百 分 比 ( 發 病 者 數 / 感 染 者 數 ) 死 亡 數 百 分 比 ( 死 亡 數 / 感 染 者 數 ) 女 1613 8% 532 7% 259 8% 男 19,373 92% 7,377 93% 2,874 92% 總 計 20,986 100% 7,909 100% 3,133 100% 37
本 國 籍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HIV/AIDS) 歷 年 通 報 人 數 台 灣 地 區 本 國 籍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趨 勢 圖 1984 年 至 2011 年 6 月 ( 依 診 斷 日 分 析 ) 人 數 4000 感 染 者 發 病 者 3600 3200 2800 2400 2000 1600 截 至 2011 年 06 月 底 累 計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通 報 人 數 : 21,756 累 計 發 病 (AIDS) 人 數 : 7,909 累 計 死 亡 人 數 : 3,133 1521 3380 2918 1930 1743 1644 1797 1200 800 400 0 767 860 652 9 14 7 12 21 37 31 78 124 132 160 221 267 342 388 471 528 588 0 0 0 1 2 8 5 13 23 35 64 97 156 136 153 181 180 166 181 235 264 787 1070 895 1006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2011. 06 西 元 1090 932 573 38
台 灣 地 區 本 國 籍 感 染 HIV 危 險 因 子 統 計 表 3 月 份 通 報 數 累 積 個 案 數 危 險 因 子 女 男 總 計 女 百 分 比 男 百 分 比 總 計 百 分 比 異 性 戀 4 27 31 703 43.80% 3,821 19.89% 4,524 21.74% 同 性 戀 0 86 86 0 0.00% 7,751 40.35% 7,751 37.24% 雙 性 戀 0 18 18 1 0.06% 1,647 8.57% 1,648 7.92% 血 友 病 患 0 0 0 0 0.00% 52 0.27% 52 0.25% 注 射 藥 癮 者 0 7 7 852 53.08% 5,642 29.37% 6,494 31.20% 接 受 輸 血 者 0 0 0 9 0.56% 13 0.07% 22 0.11%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0 0 0 14 0.87% 15 0.08% 29 0.14% 不 詳 1 36 37 26 1.62% 268 1.40% 294 1.41% 總 計 5 174 179 1,605 100.0% 19,209 100.0% 20,814 100.0% 39
台 灣 歷 年 HIV 感 染 者 數 依 危 險 因 素 統 計 (1984 1984-2009)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6% 10% 2003 53% 31% 異 性 戀 同 性 戀 靜 脈 毒 癮 其 他 6% 2004 21% 40% 33% 2009 2008 2% 6% 11% 19% 22% 19% 2462 64% 57% 1813 2005 2007 4% 2006 21% 5% 9% 1% 15% 14% 37% 22% 62% 38% 1051 72% 629 713 377 314 177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40 40
台 灣 歷 年 HIV 感 染 者 數 依 性 別 統 計 (1984-2007) 2003 female 5% male..female = 21 : 1 male 95% 2004 female 8 % male..female = 12 : 1 male 92% 2005 female 12% male..female = 7 : 1 male 88% 2006 female 10% male..female = 9 : 1 male 90% 2007 female 9% male..female = 10 : 1 male 91%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female male 2008.1-8 男 : 女 =15 : 1 500 0 41 1984 1984 1984 1984 1985 1985 1985 1985 1986 1986 1986 1986 1987 1987 1987 1987 1988 1988 1988 1988 1989 1989 1989 1989 1990 1990 1990 1990 1991 1991 1991 1991 1992 1992 1992 1992 1993 1993 1993 1993 1994 1994 1994 1994 1995 1995 1995 1995 1996 1996 1996 1996 1997 1997 1997 1997 1998 1998 1998 1998 1999 1999 1999 1999 2000 2000 2000 2000 2001 2001 2001 2001 2002 2002 2002 2002 2003 2003 2003 2003 2004 2004 2004 2004 2005 2005 2005 2005 2006 2006 2006 2006 2007 2007 2007 2007
本 國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依 職 業 別 統 計 表 職 業 別 公 軍 商 工 專 門 技 術 類 農 漁 運 輸 業 服 務 業 學 生 家 管 無 業 其 他 不 詳 總 計 5 月 份 通 報 數 累 積 個 案 數 1 女 男 總 計 女 百 分 比 男 百 分 比 總 計 百 分 比 0 3 3 3 0.19% 320 1.67% 323 1.55% 0 5 5 0 0.00% 526 2.74% 526 2.53% 0 7 7 57 3.55% 1,614 8.40% 1,671 8.03% 0 7 7 93 5.79% 2,477 12.89% 2,570 12.35% 0 3 3 19 1.18% 849 4.42% 868 4.17% 0 1 1 4 0.25% 131 0.68% 135 0.65% 0 0 0 2 0.12% 77 0.40% 79 0.38% 0 0 0 2 0.12% 159 0.83% 161 0.77% 0 44 44 276 17.20% 3,655 19.03% 3,931 18.89% 0 27 27 20 1.25% 1,288 6.71% 1,308 6.28% 2 1 3 226 14.08% 15 0.08% 241 1.16% 0 25 25 743 46.29% 6,015 31.31% 6,758 32.47% 2 6 8 128 7.98% 1,530 7.97% 1,658 7.97% 1 45 46 32 1.99% 553 2.88% 585 2.81% 5 174 179 1,605 100.0% 19,209 100.0% 20,814 100.0% 42
注 射 毒 品 是 愛 滋 大 流 行 的 引 爆 點 當 愛 滋 病 毒 在 毒 品 注 射 群 體 中 流 行 時, 毒 癮 愛 滋 族 群 會 再 透 過 性 行 為 傳 至 一 般 群 體, 將 使 愛 滋 疫 情 面 臨 爆 炸 性 成 長 - 聯 合 國 的 警 告 嫖 客 低 危 險 或 無 危 險 行 為 男 性 愛 滋 寶 寶 性 工 作 者 以 性 交 換 毒 品 低 危 險 或 無 危 險 行 為 女 性 毒 品 施 用 者 Reference : Global overview of injecting drug use and HIV infection among injecting drug users. AIDS 2004, 18:2295-2303 43
監 測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指 標 事 件 MSM/Drug User 搖 頭 派 對 93/1/17 台 北 農 安 事 件 查 獲 同 志 搖 頭 派 對 -HIV 陽 性 率 : 30%= 28 人 /92 人 14 名 新 案, 14 名 舊 案 轟 趴 性 派 對 毒 品 之 販 毒 集 團 - 台 南 (93/3/10)HIV 陽 性 率 : 60%= 3 人 /5 人 - 台 北 (93/3/4)HIV 陽 性 率 : 75%= 3 人 /4 人 可 能 因 此 遭 受 感 染 任 一 性 病 (46 人 ) 0.5 單 項 愛 滋 感 染 15 人 16% 雙 重 感 染 13 人 14% 單 項 梅 毒 感 染 18 人 20% 44
藥 物 濫 用 vs. 愛 滋 病 經 由 受 污 染 的 針 具 或 稀 釋 液 / 容 器 等 傳 播 愛 滋 病 喪 失 判 斷 力, 產 生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45
台 灣 毒 品 和 愛 滋 疫 情 概 況 毒 癮 愛 滋 盛 行 率 12% 毒 品 注 射 施 用 者 13 萬 毒 癮 愛 滋 個 案 目 前 累 積 3017 人, 以 1:5 的 比 例 推 估, 可 能 約 有 12000 多 人 未 被 發 現 愛 滋 感 染 數? 萬 推 估 15600 人 46
愛 滋 病 vs. C 型 肝 炎 15% - 30% 的 愛 滋 病 帶 原 者 合 併 感 染 C 型 肝 炎 靜 脈 毒 癮 的 愛 滋 病 帶 原 者 合 併 感 染 C 型 肝 炎 比 例 達 85.1% 單 獨 感 染 C 型 肝 炎 產 生 肝 硬 化 機 率 3%, 愛 滋 病 帶 原 者 合 併 感 染 C 型 肝 炎 產 生 肝 硬 化 機 率 15% 47
愛 滋 病 愛 滋 病 vs. 肺 結 核 愛 滋 病 毒 帶 原 者 比 一 般 人 感 染 結 核 病 高 10 倍 以 上 之 風 險 愛 滋 病 毒 帶 原 者 感 染 結 核 菌 終 生 發 病 機 會 高 達 50% 48
台 灣 當 前 HIV/AIDS 之 問 題 當 前 主 要 的 2 個 高 危 險 感 染 族 群 MSM ( 同 性 間 性 行 為 者 ) 及 IDUs( 靜 脈 注 射 毒 癮 者 ) 佔 所 有 感 染 者 達 75.5%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風 險 增 加 感 染 者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縮 小 (21:1 11:1), 女 性 感 染 者 增 加 感 染 年 齡 下 降 年 輕 族 群 (15 至 34 歲 ) 之 感 染 率 顯 著 增 加 高 危 險 群 介 入 較 為 困 難 性 產 業 複 雜 化 網 路 的 發 展, 使 訊 息 的 傳 遞 由 實 體 轉 成 虛 擬 行 銷 管 道 朝 向 多 元 化 和 跨 國 化 發 展 經 營 型 態 亦 從 固 定 集 中 轉 成 流 動 個 體 戶 49
愛 滋 病 的 防 治 措 施 50
加 強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對 於 經 檢 查 證 實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自 86 年 4 月 7 日 起 提 供 雞 尾 酒 療 法 藥 物 治 療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 愛 滋 病 醫 療 費 用 自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起, 由 原 先 之 健 保 局 依 重 大 傷 病 給 付, 改 為 由 衛 生 署 公 務 預 算 給 付, 並 委 由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代 收 帶 付 為 使 無 家 可 歸 者 能 獲 得 持 續 性 照 顧,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愛 滋 病 中 途 之 家 之 業 務 51
45 家 愛 滋 病 指 定 醫 院 北 部 : 台 大 台 北 榮 總 三 總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馬 偕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林 口 長 庚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療 養 院 新 光 醫 院 北 醫 基 隆 長 庚 新 竹 馬 偕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原 署 蘭 ) 為 恭 醫 院 中 部 : 中 國 台 中 榮 總 中 山 彰 基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台 大 雲 林 分 院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衛 生 署 草 屯 療 養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童 綜 合 醫 院 澄 清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衛 生 署 臺 中 醫 院 若 瑟 醫 院 南 部 : 成 大 奇 美 高 醫 高 雄 榮 總 高 雄 長 庚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義 大 醫 院 屏 東 安 泰 醫 院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嘉 義 長 庚 東 部 : 慈 濟 門 諾 台 東 馬 偕 羅 東 聖 母 離 島 : 衛 生 署 澎 湖 醫 院 52
愛 滋 病 治 療 方 法 目 前 以 雞 尾 酒 療 法 HAART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治 療 但 仍 沒 有 根 治 的 方 法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53
加 強 預 防 方 法 宣 導 固 定 性 伴 侶, 避 免 多 重 性 伴 侶 避 免 與 陌 生 人 發 生 性 行 為, 如 無 法 避 免 請 全 程 使 用 保 險 套 拒 絕 無 套 性 行 為 避 免 共 用 針 頭 針 筒 針 具 懷 孕 婦 女 請 做 HIV 篩 檢 有 過 危 險 的 性 行 為, 不 要 去 捐 血 勿 與 人 共 用 剃 刮 鬍 刀 牙 刷 刺 青 54
出 門 在 外 相 安 全?? 宛 芯 淑 敏 淑 瑩 妍 帆 嘉 儀 仲 橞 美 雅 55
危 險 性 行 為 性 行 為 手 淫 身 體 摩 擦 擁 抱 / 親 吻 ( 淺 吻 ) 使 用 性 玩 具 ( 未 共 用 ) 危 險 性 低 中 高 法 氏 親 吻 ( 深 吻 ) 口 交 ( 壹 號 ) 戴 保 險 套 性 交 ( 一 號 ) 口 交, 未 射 精 ( 零 號 ) 戴 保 險 套 性 交 ( 零 號 ) 用 拳 頭 性 交 ( 帶 橡 膠 手 套 ) 性 器 官 互 相 摩 擦 用 手 指 性 交 口 交, 讓 對 方 射 精 ( 零 號 ) 未 戴 保 險 套 性 交 ( 一 號 ) 未 戴 保 險 套 性 交 ( 零 號 ) 56
節 制 (Abstain ) 預 防 方 法 勇 - 敢 意 向 味 性 拒 為 絕 說 性 誘 不 惑 忠 實 性 伴 侶 ( Be Faithful ) * 豔 遇 * 一 夜 情 * 援 交 固 定. 單 一. 忠 實 性 伴 侶. 忠 於 原 味, 不 受 辣 味 粉 味 野 味 而 影 響 57
孕 婦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計 畫 9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全 面 篩 檢 試 辦 計 劃, 全 年 篩 檢 數 235,791, 檢 出 28 例 95 年 1 月 1 日 起 列 為 孕 婦 例 行 性 檢 查 之 一 預 防 措 施 : 預 防 性 投 藥 剖 腹 產 和 使 用 母 乳 代 替 品 ;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機 會 從 45% 降 至 4% 以 下 58
加 強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1988 年 11 月 起 免 費 提 供 AZT 等 治 療 藥 品 對 於 經 檢 查 證 實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自 1997 年 4 月 7 日 起 提 供 雞 尾 酒 療 法 藥 物 治 療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 愛 滋 病 醫 療 費 用 自 民 國 2005 年 2 月 5 日 起, 由 原 先 之 健 保 局 依 重 大 傷 病 給 付, 改 為 由 衛 生 署 公 務 預 算 給 付, 並 委 由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代 收 代 付 為 使 無 家 可 歸 者 能 獲 得 持 續 性 照 顧,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愛 滋 病 中 途 之 家 之 業 務 59
1,2,3 4,5 6 7 8 9 10 11,12 13 14 15 16 17,18 19,20 21 22 台 灣 輸 血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案 例 分 析 輸 血 日 期 道 義 救 濟 捐 血 者 1988 年 以 前 不 適 用 1992/12,1993/01 各 200 萬 同 一 人 1993/12 200 萬 1994/09 200 萬 1997/01 200 萬 1997/12 200 萬 1999/05 200 萬 1999/12 各 200 萬 同 一 人 2003/12 200 萬 2004/05 200 萬 2004/08 200 萬 2006/05 200 萬 2008/01 各 200 萬 同 一 人 2008/06 各 200 萬 同 一 人 2010/09 200 萬 2011/01 200 萬 60
確 保 血 液 不 受 愛 滋 病 毒 污 染 作 為 Voluntary Donors Donated Blood 限 制 捐 血 資 格 匿 名 篩 檢 良 心 回 電 Serological Testing ELISA Plasma Components Red Cells, Platelets 61
相 關 NGO 介 紹 62
中 途 之 家 / 安 寧 照 護 台 灣 關 愛 之 家 天 主 教 露 德 之 家 愛 慈 基 金 會 中 途 之 家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晨 曦 會 ( 毒 癮 者 ) 基 督 教 更 生 團 契 台 南 區 會 ( 毒 癮 者 ) 63
愛 滋 病 防 治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中 華 台 灣 誼 光 愛 滋 防 治 協 會 ( 網 路 諮 詢, 新 聞, 匿 名 唾 液 檢 驗, 兒 童 愛 滋 性 教 育 宣 導 )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懷 愛 協 會 ( 愛 滋 志 工 培 訓, 校 園 愛 滋 宣 導 ) 台 灣 愛 之 希 望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台 南 市 天 主 教 仁 愛 修 女 會 - 天 主 教 露 德 之 家 ( 諮 詢, 監 獄, 原 住 民, 菲 律 賓 外 勞 衛 教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愛 慈 教 育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杏 陵 醫 學 基 金 會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晨 曦 會 64
職 業 曝 露 傳 染 HIV 病 毒 的 危 險 性 皮 膚 傷 口 接 觸 到 HIV 陽 性 血 液 ( 例 如 被 針 頭 刺 穿 ) 後 受 到 傳 染 的 危 險 性 約 為 0.3%, 黏 膜 接 觸 後 受 傳 染 的 危 險 性 約 為 0.09% 1997 年, CDC 曾 發 表 一 例 因 為 被 人 咬 傷 而 感 染 HIV 的 病 例, 文 獻 中 亦 有 極 少 見 的 相 同 報 告, 但 是 這 些 感 染 個 案 均 須 有 嚴 重 的 創 傷 與 組 織 撕 毀 並 且 可 見 到 血 液 所 以, 咬 傷 並 非 傳 播 HIV 的 常 見 途 徑, 事 實 上, 有 許 多 被 咬 傷 的 人 並 未 被 傳 染 HIV National Center for HIV, STD and TB Prevention, CDC, 2003 CDC, MMWR 2001;50(No.RR-11):1-52 65
職 業 曝 露 傳 染 HIV 病 毒 的 危 險 性 根 據 Academic Emergency Medicine. Philadelphia: Dec 2003. Vol. 10, Iss. 12 接 觸 血 液 與 體 液 風 險 性 評 估 文 章 中 發 現 : 醫 護 人 員 被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扎 到 的 次 數 為 185 次 警 察 矯 正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及 保 全 人 員 被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扎 到 的 次 數 為 3 次, 被 咬 傷 的 次 數 為 25 次 因 此 警 察 矯 正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及 保 全 人 員 被 咬 傷 的 次 數 遠 大 於 其 被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扎 到 的 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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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根 據 美 國 CDC 於 1987 年 提 出 的 全 面 防 護 措 施 (Universal Precaution) 為 主, 即 是 不 管 個 人 的 健 康 情 形, 將 血 液 或 所 有 含 血 之 體 液 視 為 感 染 性 物 質 遵 循 此 項 規 範, 可 以 降 低 經 由 血 液 傳 染 的 致 病 感 染 原 如 HIV B 型 肝 炎 病 毒 與 C 型 肝 炎 病 毒 的 傳 染 CDC, MMWR1987;36;2S
全 面 防 護 措 施 的 原 則 當 需 要 接 觸 血 液 或 體 液 時, 必 須 戴 手 套, 接 觸 後 要 脫 掉 手 套 並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若 會 有 血 液 或 體 液 飛 濺 的 情 形, 應 該 穿 戴 口 罩 眼 罩 和 隔 離 衣 若 手 或 皮 膚 接 觸 到 血 液 或 體 液 時, 要 立 刻 用 水 和 肥 皂 徹 底 清 洗, 脫 掉 手 套 後 也 須 立 刻 洗 手 受 到 血 液 或 體 液 污 染 的 環 境 或 物 件 可 用 稀 釋 100 倍 的 漂 白 水 清 潔 工 作 時 須 小 心 避 免 被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品 刺 傷, 不 可 回 套 針 頭 此 類 物 品 須 存 放 於 堅 固 不 會 被 刺 穿 的 容 器 皮 膚 上 有 開 放 性 傷 口 或 皮 膚 炎 時, 盡 量 避 免 接 觸 血 液 或 體 液, 否 則 傷 口 要 用 防 水 的 膠 帶 封 好 69
醫 療 照 顧 愛 滋 防 護 措 施 雖 然 唾 液 仍 未 被 證 實 有 傳 染 AIDS 之 報 告, 應 儘 量 避 免 用 口 對 口 之 方 法 實 施 急 救 病 患 去 世 後, 以 雙 層 屍 袋 包 裹 屍 體, 外 層 屍 袋 應 有 特 殊 當 心 感 染 警 示 標 誌, 以 提 醒 運 送 人 員 之 注 意 懷 孕 員 工 不 應 直 接 照 顧 病 患, 以 免 感 染 巨 細 胞 病 毒 (CMV) 導 致 胎 兒 畸 型 當 AIDS 病 人 需 要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時, 應 先 通 知 開 刀 房 且 安 排 於 最 後 一 台 刀, 病 患 使 用 過 的 東 西 應 視 為 HIV 污 染 處 理 病 理 標 本 應 包 紮 妥 當 貼 上 當 心 感 染 標 誌 後 才 可 送 出 手 術 衣 使 用 後 立 即 丟 棄, 於 手 術 後 馬 上 更 換, 所 有 布 製 品 均 應 採 雙 層 包 紮 法, 標 示 清 楚 後 送 出 若 AIDS 病 患 需 作 檢 查 時, 應 先 通 知 檢 查 單 位, 且 病 患 於 檢 查 時 間 才 送 至 檢 查 單 位 70
何 時 該 執 行 全 面 防 護 措 施? 當 要 為 任 何 人 檢 查 身 體 或 搜 索 時 ; 當 要 為 任 何 人 急 救 或 CPR 時 ; 當 要 處 理 任 何 暴 力 事 件 或 意 外 時 ; 當 要 轉 送 任 何 人 時 ; 當 要 處 理 任 何 被 血 液 或 含 有 血 液 之 體 液 所 污 染 的 環 境 現 場 時 ; 當 要 處 理 任 何 被 血 液 或 含 有 血 液 之 體 液 所 污 染 的 東 西 或 制 服 等 物 品 時 71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CPR(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 的 過 程 並 不 會 傳 染 愛 滋 病, 但 可 以 傳 染 其 他 感 染 性 疾 病, 故 建 議 使 用 具 有 氣 閥 的 CPR 專 用 口 罩, 以 降 低 救 護 人 員 的 疑 慮 72
保 護 裝 備 之 使 用 項 目 洗 手 手 套 隔 離 衣 口 罩 護 目 鏡 檢 查 ( 未 接 觸 血 液 體 液 ) 檢 查 ( 接 觸 血 液 體 液 時 ) 抽 血 及 靜 脈 注 射 抽 痰 處 理 污 染 物 品 及 檢 體 手 術 ( 接 生 ) 及 侵 入 性 治 療 動 脈 穿 刺 插 入 或 拔 除 氣 管 插 管 CPR 內 視 鏡 牙 科 治 療 說 話 皆 不 需 需 要 使 用 視 情 況 需 要 使 用 73
經 黏 膜 或 破 損 皮 膚 導 致 暴 露 HIV 之 建 議 HIV 檢 驗 : 第 0, 1, 3, 6 個 月 如 果 併 有 HCV, 要 追 蹤 到 第 12 個 月 6 個 月 內 要 保 持 安 全 性 行 為 或 禁 慾, 不 要 哺 乳 最 危 險 在 前 6-12 周 PEP 愈 早 服 用 愈 好, 最 好 1-2 小 時, 至 遲 不 要 超 過 36 小 時 PEP 一 般 建 議 使 用 4 周 若 病 人 服 用 HAART 且 控 制 良 好, 則 依 循 病 人 處 方 用 藥 若 病 人 服 用 HAART 效 果 不 佳, 則 不 要 使 用 相 同 藥 物 盡 速 諮 詢 感 染 科 醫 師 74
75 HIV 分 型 HIV HIV HIV HIV-1 HIV HIV-2 Group Group-M Group Group-N Subtype Subtype A Group Group-O Subtype Subtype B Subtype Subtype C Subtype Subtype D Subtype Subtype E Subtype Subtype E Subtype Subtype F Subtype Subtype G Subtype Subtype H Subtype Subtype I Subtype Subtype J Subtype Subtype K
HIV 分 型 HIV-1: 幾 乎 所 有 的 病 人, 除 了 小 部 份 在 西 非 以 外 A: 西 非, 東 非, 中 非, 西 歐, 中 東 B: 北 美, 歐 洲, 中 東, 西 亞, 拉 丁 美 洲 C: 南 非, 南 亞, 衣 索 匹 亞 D: 東 非 E: 東 南 亞 HIV-2: 主 要 在 西 非 低 傳 染 性 ( 比 HIV-1 少 5-8 倍, 極 少 垂 直 感 染 ) 較 低 的 病 毒 量, CD4 下 降 較 慢, 臨 床 惡 化 較 慢 76
國 內 檢 驗 程 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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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 通 報 79
認 識 減 害 計 畫 80
什 麼 是 減 害 ( Harm reduction) 理 念 : 務 實 策 略, 非 贊 成 吸 毒 行 為 以 整 體 社 會 為 出 發 點, 兩 害 相 權 取 其 輕 降 低 毒 品 對 整 個 社 會 的 傷 害 減 害 計 畫 ( Harm reduction program) 衛 教 諮 商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替 代 療 法 計 畫 81
衛 教 諮 商 提 供 教 育 輔 導 諮 商 並 提 供 正 確 的 諮 詢 與 轉 介 治 療 管 道 改 變 毒 品 病 患 注 射 毒 品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82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提 供 清 潔 針 具 並 不 是 助 長 毒 品 使 用 增 加 清 潔 針 具 取 得 的 可 近 性 提 供 保 險 套 等 安 全 性 行 為 用 品 簡 要 明 確 提 供 預 防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方 法 等 衛 教 資 訊 發 展 可 深 入 此 一 族 群 (IDU) 的 網 絡, 並 提 供 正 確 知 識 與 轉 介 管 道 安 全 處 理 回 收 針 具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的 推 行, 並 不 代 表 社 會 原 諒 或 默 許 使 用 毒 品 的 行 為, 而 是 去 面 對 非 法 用 藥 及 注 射 毒 品 一 直 存 在 的 事 實, 並 儘 可 能 減 少 注 射 毒 品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83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94 年 8 月 起 試 辦 藥 癮 愛 滋 減 害 計 畫, 並 自 94 年 11 月 1 日 起 以 台 北 市 台 北 縣 台 南 縣 76 點 試 辦 正 式 發 出 第 一 份 針 具, 95 年 推 廣 至 全 台 730 點 潔 針 具 計 畫 實 施 一 週 年 的 成 效 報 告, 以 台 南 縣 成 效 最 好, 新 增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比 率, 由 每 10 萬 人 13.6 人, 下 降 至 7 人, 新 增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比 率 大 幅 下 降 了 五 成 桃 園 縣 次 之, 新 增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比 率, 由 每 10 萬 人 29.3 人, 下 降 至 20.3 人 84
減 害 內 容 -- 擴 大 辦 理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於 95 年 7 月 擴 大 辦 理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規 劃 全 台 設 置 427 處 執 行 點 全 國 目 前 於 23 縣 市 設 置 928 處 衛 教 諮 詢 服 務 站, 705 處 回 收 桶 設 置 點, 374 台 針 具 自 動 服 務 機 85
替 代 療 法 計 畫 以 有 效 足 夠 的 鴉 片 類 藥 物 ( 美 沙 酮 ), 取 代 非 法 鴉 片 類 藥 物 ( 海 洛 因 ) 副 作 用 及 成 癮 性 低 安 全 性 高 使 用 方 便, 可 降 低 戒 斷 症 狀 及 減 少 對 海 洛 因 的 心 癮 86
台 灣 的 針 具 回 收 使 用 後 的 髒 針 請 放 置 黃 色 的 針 具 回 收 筒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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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 代 治 療 計 畫 策 略 在 醫 生 的 評 估 與 治 療 之 下, 運 用 口 服 的 合 成 鴉 片 類 替 代 藥 品, 取 代 藥 癮 者 靜 脈 注 射 海 洛 因 的 行 為 對 嘗 試 各 種 戒 毒 方 式 卻 無 法 擺 脫 毒 品 的 個 案 而 言, 使 他 們 無 須 過 每 天 找 藥, 甚 至 因 而 犯 罪 的 生 活 提 供 口 服 美 沙 冬 藥 品, 改 變 藥 癮 者 的 注 射 毒 品 行 為, 避 免 感 染 血 液 傳 染 病 提 供 藥 癮 者 教 育 諮 商, 及 相 關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的 協 助 給 予 藥 癮 者 完 整 且 持 續 性 的 專 業 服 務,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工 作 及 重 新 回 歸 社 會 的 機 會 90
替 代 治 療 網 絡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 疾 管 院 區 */ 陽 明 院 區 */ 忠 孝 院 區 / 三 軍 總 醫 院 */ 國 軍 北 投 醫 院 * 桃 園 療 養 院 */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 桃 園 榮 院 */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 新 國 民 綜 合 醫 院 *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 新 中 興 醫 院 * 衛 生 署 竹 東 醫 院 *( 竹 北 衛 生 所 給 藥 點 * ) 中 國 附 設 醫 院 */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復 健 醫 院 */ 維 新 醫 院 * 童 綜 合 醫 院 */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 國 軍 臺 中 醫 院 */ 清 海 醫 院 / 陽 光 精 神 科 醫 院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 台 大 雲 林 分 院 */ 中 國 北 港 */ 若 瑟 醫 院 */ 成 大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 永 康 榮 民 醫 院 */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北 門 分 院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 成 大 醫 院 */ 奇 美 醫 院 *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 國 軍 高 雄 醫 院 */ 高 醫 附 設 醫 院 */ 高 雄 榮 民 醫 院 */ 阮 綜 合 醫 院 *( 市 立 旗 津 醫 院 )/ 國 軍 左 營 醫 院 */ 靜 和 醫 院 * 安 泰 醫 院 * / 屏 安 醫 院 */ 迦 樂 醫 院 */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 衛 生 署 澎 湖 醫 院 * 基 隆 長 庚 醫 院 / 衛 */ 衛 生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 衛 生 署 八 里 療 養 院 */ 耕 莘 醫 院 */ 亞 東 醫 院 */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 恩 主 公 醫 院 */ 台 北 縣 立 醫 院 * 羅 東 博 愛 */ 衛 生 署 宜 蘭 醫 院 */ 蘇 澳 榮 民 醫 院 * 為 恭 醫 院 */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 衛 生 署 草 屯 療 養 院 */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 埔 里 榮 民 醫 院 * 國 軍 花 蓮 醫 院 */ 衛 生 署 花 蓮 醫 院 */ 衛 生 署 玉 里 醫 院 * 嘉 義 榮 民 醫 院 */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 衛 生 署 朴 子 醫 院 */ 灣 橋 榮 民 醫 院 * 衛 生 署 台 東 醫 院 *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 / 慈 惠 醫 院 */ 義 大 醫 院 */ 衛 生 署 旗 山 醫 院 */ 靜 和 醫 院 燕 巢 分 院 已 核 定 79 家 替 代 療 法 執 行 醫 院 24 個 衛 星 給 藥 點, 其 中 71 家 14 個 衛 星 給 藥 點 醫 院 已 開 辦 (* 號 者 ) 91 截 止 2008 年 8 月 31 日, 目 前 服 藥 人 數 為 13,295 人
美 沙 冬 服 藥 流 程 替 代 療 法 服 藥 窗 口 接 受 治 療 運 用 指 紋 機 驗 證 個 案 身 分 個 案 服 藥 完 畢 後 始 可 離 去 美 沙 冬 及 給 藥 微 量 分 注 器 92
參加減害計畫會不會被警察抓? 參加減害計畫會不會被警察抓 各警察人員不宜利用清潔針具 交換點或替代療法指定醫院 交換點或替代療法指定醫院 作為漫無標的之埋伏點 作為漫無標的之埋伏點 以守 株待兔方式逮捕前來參加減害 計畫之個案 計畫之個案 請勿隨身攜帶毒品或於執行點附近施打毒品 請勿隨身攜帶毒品或於執行點附近施打毒品 避免因人贓俱獲 避免因人贓俱獲 贓俱獲 以現 行犯遭到逮捕 行犯遭到逮捕 且造成執行點困擾 93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執 行 點 宣 導 卡 94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衛 材 包 內 容 物 95
減 害 計 畫 整 體 成 果 計 畫 快 速 推 動, 可 謂 全 球 之 冠 國 際 評 比 結 果 良 好 建 立 良 好 跨 部 會 合 作 模 式, 改 變 毒 品 管 控 政 策 思 維 替 代 療 法 計 畫 相 關 成 效 部 分 就 業 率 提 高 平 均 收 入 提 高 再 使 用 海 洛 因 次 數 大 幅 降 低 96
我 國 累 積 存 活 愛 滋 感 染 數 推 估 圖 個 案 數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預 估 2010 年 至 少 可 減 少 5 萬 名 愛 滋 感 染 者, 可 節 省 愛 滋 病 患 之 醫 療 費 用 高 達 1,200 億 元 開 始 實 施 減 害 計 畫 未 實 行 減 害 計 畫 實 行 減 害 計 畫 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2010 2015 2020 97
減 害 計 畫 特 殊 成 果 對 社 會 治 安 影 響 : 以 澳 洲 研 究 資 料, 每 100 人 維 持 參 加 美 沙 冬 計 畫 一 年, 可 減 少 12 件 搶 劫 案 件 57 件 竊 案 及 56 件 機 車 竊 案 為 例 進 行 推 估,2007 年 底 參 與 替 代 治 療 人 數 達 17,821 人, 其 中 參 與 達 1 年 以 上 的 個 案 計 228 人, 預 估 至 少 可 減 少 285 件 搶 劫 竊 案 等 財 產 性 犯 罪 案 件 台 南 地 區 統 計 資 料 粗 估, 實 施 替 代 療 法 後 之 竊 盜 罪 較 前 一 年 同 期 下 降 11% 搶 奪 強 盜 犯 罪 下 降 27% 98
面 對 HIV/AIDS 感 染 者 99
愛 滋 病 患 面 臨 的 社 會 心 理 壓 力 因 疾 病 帶 來 的 疏 離 感 及 汙 名 疾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不 容 於 人 疾 病 的 不 確 定 性 及 長 期 預 後 沒 有 安 全 感 各 種 基 本 需 求 有 關 的 壓 力 是 否 會 造 成 傳 染 感 到 不 安 100
愛 滋 感 染 者 的 困 境 醫 療 的 困 境 就 業 的 困 境 ( 可 選 擇 不 驗, 公 務 人 員 刪 除 HIV 檢 驗 ) 求 學 的 困 境 ( 澎 湖 愛 滋 學 童 ) 居 住 的 困 境 ( 中 途 之 家 受 排 斥 ) 保 險 的 爭 議 ( 投 保 兩 年 後 染 HIV~ 除 外 責 任 ) 經 濟 的 困 境 人 際 關 係 的 受 挫 成 家 夢 想 的 破 滅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的 壓 力 101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1990 年 制 定 修 正 6 次 2007.07.11 修 正, 更 名 為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原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防 治 條 例 )
HIV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與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部 份 第 七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辦 理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之 防 治 教 育 及 宣 導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明 訂 年 度 教 育 及 宣 導 計 畫 ; 其 內 容 應 具 有 性 別 意 識, 並 著 重 反 歧 視 宣 導, 並 由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及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協 助 推 行 103
HIV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與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部 份 第 十 四 條 主 管 機 關 醫 事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因 業 務 知 悉 感 染 者 之 姓 名 及 病 歷 等 有 關 資 料 者, 除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基 於 防 治 需 要 者 外, 對 於 該 項 資 料, 不 得 洩 漏 違 反 第 十 四 條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04
HIV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與 病 患 相 關 部 份 第 四 條 感 染 者 之 人 格 與 合 法 權 益 應 受 尊 重 及 保 障, 不 得 予 以 歧 視, 拒 絕 其 就 學 就 醫 就 業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感 染 者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為 避 免 其 傳 染 於 人, 得 予 必 要 之 執 業 執 行 規 範 未 經 感 染 者 同 意,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違 反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三 項,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05
HIV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與 病 患 相 關 部 份 第 二 十 一 條 明 知 自 己 為 感 染 者, 隱 瞞 而 與 他 人 進 行 危 險 性 行 為 或 有 共 用 針 具 稀 釋 液 或 容 器 等 之 施 打 行 為, 致 傳 染 於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上 十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明 知 自 己 為 感 染 者, 而 供 血 或 以 器 官 組 織 體 液 或 細 胞 提 供 移 植 或 他 人 使 用, 致 傳 染 於 人 者, 亦 同 前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危 險 性 行 為 之 範 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規 定 訂 之 第 十 二 條 感 染 者 有 提 供 其 感 染 源 或 接 觸 者 之 義 務 ; 就 醫 時, 應 告 知 醫 事 人 員 106
HIV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97.09.02 公 布 )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 感 染 者 之 就 學 權 益 維 護 及 其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事 項 感 染 者 權 益 侵 害 協 調 處 理 與 申 訴 機 制 :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辦 理 各 類 就 學 就 業 所 訂 之 招 生 ( 募 ) 簡 章 或 契 約 活 動 等 規 定, 不 得 以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為 唯 一 理 由, 排 除 感 染 者 接 受 教 育 應 考 試 及 受 僱 之 權 利 或 予 其 他 任 何 不 公 平 之 限 制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設 有 宿 舍 者, 不 得 以 當 事 人 為 感 染 者 為 唯 一 理 由, 拒 絕 其 住 宿 或 予 其 他 任 何 不 公 平 之 限 制 感 染 者 遭 受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有 關 就 學 就 業 之 不 公 平 待 遇 或 歧 視 時, 得 向 各 該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提 出 申 訴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時, 應 邀 集 雙 方 當 事 人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團 體 代 表, 以 客 觀 獨 立 及 公 正 之 方 式 審 議 之 且 對 感 染 者 應 以 匿 名 方 式 為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不 得 因 感 染 者 提 出 權 益 侵 害 申 訴 而 予 以 不 利 之 處 分 管 理 措 施 或 任 何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107
HIV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與 一 般 民 眾 相 關 部 份 不 得 予 以 歧 視, 拒 絕 其 就 學 就 醫 就 業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未 經 感 染 者 同 意,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 第 4 條 ) 應 接 受 HIV 檢 查 者 與 諮 詢 ( 第 15 條 ) : 通 報 感 染 者 或 疑 似 感 染 者 ; 與 感 染 者 發 生 危 險 性 行 為 或 共 用 針 頭 針 具 等 ; 輸 用 HIV 之 血 液 器 官 ; 公 告 應 接 受 檢 驗 者 查 獲 施 用 或 販 賣 毒 品 ; 暗 娼 或 嫖 客, 應 接 受 HIV 與 性 病 防 治 講 習 ( 第 8 條 ) 108
HIV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與 外 籍 人 士 相 關 部 份 第 十 八 條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入 境 或 居 留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得 採 行 檢 查 措 施, 或 要 求 其 提 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HIV 檢 驗 報 告 檢 驗 呈 陽 性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簽 證 或 停 留 居 留 許 可 並 令 其 出 國 ( 境 ) 第 十 九 條 依 前 條 出 國 者, 再 申 請 簽 證 或 停 留 居 留 許 可 時, 外 交 部 內 政 部 得 核 給 每 季 不 超 過 1 次, 每 次 不 超 過 14 天 之 短 期 簽 證 或 停 留 許 可, 並 不 受 理 延 期 申 請 ; 停 留 期 間 如 有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者, 不 受 理 其 後 再 入 境 之 申 請 109
公 告 應 接 受 檢 驗 者 意 圖 營 利 與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及 相 對 人 毒 品 施 打 吸 食 或 販 賣 者 查 獲 三 人 以 上 ( 含 三 人 ) 有 吸 食 毒 品 之 藥 物 濫 用 性 派 對 參 加 者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性 病 患 者 血 友 病 患 者 男 性 間 性 行 為 者 外 籍 勞 工 役 男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及 預 備 士 官 常 備 兵 嬰 兒 其 生 母 查 無 孕 期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檢 查 報 告 或 診 治 醫 師 認 為 有 檢 查 必 要 者 110
篩 檢 前 諮 詢 篩 檢 前 後 諮 詢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羱 篩 檢 檢 檢 意 檢 及 意 篩 檢 後 諮 詢 篩 檢 * 篩 檢 * 意 * 前 及 及 111
保 密 注 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醫 事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因 業 務 知 悉 感 染 者 之 姓 名 及 病 歷 等 有 關 資 料 者, 除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基 於 防 治 需 要 者 外, 對 於 該 項 資 料, 不 得 洩 漏, 違 反 處 3 萬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原 送 驗 單 位 應 將 HIV 檢 驗 結 果 以 密 件 將 主 動 告 知 當 事 人, 發 現 陽 性 個 案 應 依 法 通 報 外, 不 得 任 意 通 知 雇 主 學 校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以 保 障 民 眾 就 學 就 醫 就 業 安 養 權 益 及 個 案 隱 私 如 要 告 知 家 屬, 需 個 案 同 意 始 得 為 之 體 檢 檢 驗 單 與 報 告 單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二 十 三 條 112
危 險 性 行 為 之 範 圍 標 準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危 險 性 行 為 之 範 圍, 指 未 經 隔 絕 器 官 黏 膜 或 體 液 而 直 接 接 觸, 醫 學 上 評 估 可 能 造 成 人 第 二 條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之 性 行 為 第 三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十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疾 字 第 0 九 六 000 一 三 一 九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三 條 113
問 題 討 論 得 到 HIV 得 到 AIDS 得 到 HIV 不 會 讓 你 感 覺 病 奄 奄 或 是 看 起 來 生 病 的 樣 子 HIV 不 能 穿 透 保 險 套 嗎 蚊 子 不 會 傳 播 HIV 你 不 會 因 照 顧 HIV 病 人 而 得 到 AIDS 嗎 大 部 分 得 到 HIV 的 人 是 經 由 性 行 為 而 來 得 到 HIV 的 母 親 所 生 的 嬰 兒 不 是 都 會 得 到 HIV 治 療 HIV 藥 物 治 療 可 以 降 低 得 到 AIDS 的 機 率 被 針 頭 刺 到 不 一 定 會 得 到 HIV 114
防 治 愛 滋 就 從 自 己 開 始 Stop AIDS Keep the promise ~ 希 望 這 個 病 到 我 為 止 ~ 一 個 感 染 者 的 心 聲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