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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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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檔 號 : CB2/PL/SE/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117/04-0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大 樓 會 議 室 A 出 席 委 員 :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SBS, JP 劉 江 華 議 員, JP 蔡 素 玉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SC, JP 梁 君 彥 議 員, SBS, JP 梁 國 雄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其 他 出 席 議 員 : 劉 健 儀 議 員, GBS, JP 缺 席 委 員 : 林 偉 強 議 員, BBS, JP ( 副 主 席 ) 呂 明 華 議 員, JP 黃 宜 弘 議 員, GBS 黃 容 根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參 與 議 程 第 IV 項 的 討 論 工 業 貿 易 署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統 籌 辦 事 處 總 監 王 榮 珍 女 士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孫 貴 良 先 生

參 與 議 程 第 V 項 的 討 論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B 黃 思 平 先 生 懲 教 署 助 理 署 長 ( 更 生 事 務 ) 陳 碩 聖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青 年 及 感 化 服 務 ) 蔣 慶 華 先 生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A 陳 詠 雯 女 士 香 港 警 務 處 警 司 ( 牌 照 課 ) 趙 安 祺 女 士 總 行 政 主 任 ( 保 安 及 護 衞 業 ) 曾 憲 德 女 士 應 邀 出 席 人 士 : 參 與 議 程 第 V 項 的 討 論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社 區 組 織 幹 事 吳 東 先 生 社 區 組 織 幹 事 關 志 江 先 生 社 區 組 織 幹 事 許 嘉 諾 女 士 7 位 更 生 人 士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2)1 湯 李 燕 屏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 李 裕 生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2)5 林 培 生 先 生 2

文 書 事 務 助 理 (2)1 侯 穎 珊 女 士 經 辦 人 / 部 門 I. 通 過 先 前 會 議 的 紀 要 ( 立 法 會 CB(2)1392/04-05 號 文 件 ) 2005 年 3 月 1 日 會 議 的 紀 要 獲 得 確 認 通 過 II. 自 上 次 會 議 舉 行 至 今 發 出 的 資 料 文 件 ( 立 法 會 CB(2)1420/04-05(01) 號 文 件 ) 2. 主 席 表 示 自 上 次 會 議 舉 行 後, 已 發 出 廉 政 公 署 ( 下 稱 廉 署 ) 因 應 區 域 法 院 於 2005 年 4 月 22 日 就 一 宗 涉 及 廉 署 監 視 通 訊 行 動 的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判 決 該 案 的 案 情 撮 要 及 廉 署 就 該 署 將 會 採 取 的 行 動 ( 如 有 ) 所 作 出 的 回 應 而 提 供 的 資 料 他 邀 請 委 員 就 如 何 跟 進 此 事 提 出 意 見 3. 吳 靄 儀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及 詹 培 忠 議 員 均 認 為, 在 有 關 該 宗 個 案 的 法 律 程 序 尚 未 完 結 之 前 不 宜 討 論 此 事 4. 委 員 同 意 要 求 廉 署 告 知 事 務 委 員 會, 區 域 法 院 作 出 的 裁 決 有 否 對 廉 署 的 工 作 構 成 任 何 影 響, 以 及 如 有 影 響 的 話, 詳 情 為 何 委 員 亦 同 意 要 求 保 安 局 告 知 該 項 裁 決 有 否 對 執 法 機 關 的 工 作 構 成 任 何 影 響, 以 及 如 有 的 話, 該 等 影 響 的 詳 情 為 何 5. 關 於 2004 年 6 月 16 日 一 宗 有 關 7 名 內 地 人 士 懷 疑 在 香 港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以 及 內 地 公 安 人 員 涉 嫌 在 香 港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的 個 案, 主 席 告 知 議 員, 據 一 份 報 章 所 作 報 道, 一 名 聲 稱 是 有 關 個 案 受 害 人 的 吳 先 生 指 稱 在 案 發 之 前, 內 地 公 安 人 員 已 曾 在 香 港 執 行 職 務 該 名 受 害 人 並 指 稱 政 府 當 局 清 楚 瞭 解 其 背 景, 以 及 他 與 內 地 有 關 方 面 的 糾 葛 余 若 薇 議 員 補 充, 亞 洲 周 刊 在 大 約 3 個 星 期 前 亦 曾 發 表 一 份 相 關 的 文 章 主 席 要 求 秘 書 將 上 述 報 章 報 道 及 文 章 送 交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參 閱 ( 會 後 補 註 : 有 關 的 報 章 報 道 及 文 章 已 於 2005 年 5 月 5 日 隨 立 法 會 CB(2)1470/04-05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參 閱 ) 6. 委 員 同 意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告 知 (a) 在 作 出 不 檢 控 案 中 7 名 被 捕 人 士 的 決 定 時, 有 否 考 慮 吳 先 生 披 露 的 資 料 ; 及 3

(b) 會 否 考 慮 對 該 7 名 被 捕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作 出 回 應 的 文 件 已 於 2005 年 5 月 20 日 隨 立 法 會 CB(2)1628/04-05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參 閱 ) III. 下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及 討 論 事 項 ( 立 法 會 CB(2)1411/04-05(01) 及 (02) 號 文 件 ) 7. 委 員 同 意 在 2005 年 6 月 7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舉 行 的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下 列 事 項 (a)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報 告 的 擬 稿 ; (b) 香 港 特 區 境 外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方 案 ; (c)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 及 (d) 廉 署 新 總 部 大 樓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集 成 及 應 用 計 劃 8. 委 員 同 意 邀 請 香 港 消 防 處 救 護 員 會 的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就 有 關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IV. 於 2005 年 12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第 六 屆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保 安 安 排 ( 立 法 會 CB(2)1409/04-05(01) 號 文 件 ) 9. 應 主 席 所 請, 工 業 貿 易 署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統 籌 辦 事 處 總 監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向 議 員 簡 介 將 於 2005 年 12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下 稱 世 貿 組 織 )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保 安 安 排 10. 楊 孝 華 議 員 表 示, 社 會 各 界 普 遍 支 持 當 局 舉 辦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此 舉 可 提 高 香 港 在 國 際 間 的 地 位 他 提 述 政 府 當 局 所 提 交 文 件 的 第 3 段, 並 詢 問 身 份 確 認 中 心 所 在 位 置 會 否 過 於 偏 僻 他 並 詢 問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統 籌 辦 事 處 ( 下 稱 統 籌 處 ) 會 否 考 慮 為 入 住 位 於 九 龍 的 酒 店 的 參 加 者 提 供 水 路 交 通 服 務, 以 避 免 遇 上 陸 路 交 通 擠 塞 的 情 況 4

11. 統 籌 處 總 監 回 應 時 表 示, 關 於 身 份 確 認 事 宜,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參 加 者 須 先 行 向 日 內 瓦 世 貿 組 織 辦 事 處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該 辦 事 處 繼 而 會 將 有 關 資 料 送 交 香 港 由 於 每 個 代 表 團 只 須 派 遣 一 名 統 籌 人 員 前 往 身 份 確 認 中 心 代 其 他 團 員 領 取 身 份 確 認 證, 身 份 確 認 中 心 的 所 在 位 置 應 不 會 構 成 任 何 問 題 她 告 知 議 員 在 香 港 酒 店 業 協 會 的 協 助 下, 統 籌 處 已 在 位 於 金 鐘 銅 鑼 灣 尖 沙 咀 等 地 區 的 酒 店 預 留 約 5 000 個 房 間 關 於 交 通 安 排, 她 表 示 每 一 代 表 團 的 團 長 均 獲 提 供 連 司 機 的 轎 車 服 務 出 席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其 他 團 體 代 表 亦 會 獲 提 供 穿 梭 巴 士 服 務 12. 楊 孝 華 議 員 詢 問,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開 幕 典 禮 的 舉 行 時 間 是 否 由 香 港 決 定 他 並 詢 問 會 否 在 2005 年 12 月 18 日 為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舉 行 閉 幕 典 禮, 以 及 當 日 會 否 實 施 任 何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13. 統 籌 處 總 監 回 應 時 表 示, 會 議 揭 幕 時 間 將 由 世 貿 組 織 與 香 港 協 定, 而 閉 幕 時 間 則 須 視 乎 會 議 進 度 而 定 然 而, 為 了 準 時 ( 在 清 場 後 ) 將 會 議 場 地 交 還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會 議 必 須 在 2005 年 12 月 18 日 午 夜 前 結 束 14. 梁 國 雄 議 員 表 示, 過 往 在 香 港 舉 行 國 際 貿 易 或 金 融 會 議 時 曾 發 生 不 愉 快 事 件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訂 定 訪 港 人 士 的 黑 名 單,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就 示 威 者 所 作 通 訊 進 行 監 視 及 截 取 15.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表 達 意 見 的 自 由 在 香 港 極 受 尊 重, 警 方 一 直 以 來 均 盡 量 方 便 進 行 合 法 及 和 平 的 示 威 活 動 警 方 會 力 求 在 示 威 人 士 的 權 利, 以 及 需 要 確 保 不 會 對 其 他 人 造 成 危 險 或 不 必 要 不 便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他 補 充, 警 方 知 道 在 世 貿 組 織 近 年 分 別 於 日 內 瓦 (1998 年 第 二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西 雅 圖 (1999 年 第 三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及 坎 昆 (2003 年 第 五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舉 行 的 各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期 間, 均 曾 發 生 暴 力 及 騷 亂 事 件 警 方 不 會 容 許 在 香 港 舉 行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期 間 出 現 任 何 暴 力 事 件 正 如 保 安 局 局 長 所 強 調, 當 局 並 無 任 何 訪 客 黑 名 單 16. 梁 國 雄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決 定 以 何 處 為 指 定 公 眾 活 動 地 點 時, 應 力 求 可 讓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參 加 者 看 見 示 威 人 士 他 詢 問 警 方 會 否 仿 效 1997 年 主 權 移 交 典 禮 時 的 做 法, 利 用 音 樂 掩 蓋 示 威 人 士 的 聲 音 17.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知 悉 示 威 人 士 希 望 他 人 可 聽 到 他 們 的 意 見 及 看 見 他 們 5

的 活 動 然 而, 當 局 在 決 定 以 何 處 為 指 定 公 眾 活 動 地 點 時 必 須 顧 及 多 項 因 素, 例 如 最 新 的 風 險 評 估 交 通 情 況, 以 及 示 威 人 士 和 公 眾 人 士 的 安 全 18. 梁 國 雄 議 員 詢 問, 對 於 過 往 在 香 港 舉 行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時 處 理 示 威 人 士 的 手 法, 警 方 曾 否 作 出 檢 討 19.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警 方 的 慣 例, 在 每 次 重 大 行 動 後 均 會 進 行 檢 討 政 府 當 局 20.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1997 年 主 權 移 交 典 禮 1997 年 世 界 銀 行 及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周 年 會 議 和 2001 年 財 富 全 球 論 壇 的 保 安 安 排, 向 委 員 提 供 其 檢 討 報 告 統 籌 處 總 監 答 應 向 保 安 局 轉 達 此 項 要 求 21. 張 文 光 議 員 對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保 安 安 排 表 示 關 注, 並 就 警 方 的 風 險 評 估 提 出 查 詢 22.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過 往 在 其 他 國 家 舉 行 世 貿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期 間 曾 發 生 騷 亂 及 暴 力 事 件, 當 局 現 時 就 公 共 秩 序 受 到 威 脅 一 事 作 出 了 高 風 險 的 評 估 警 方 現 正 就 此 制 訂 保 安 措 施 及 應 變 計 劃 他 補 充, 當 局 現 時 就 發 生 恐 怖 襲 擊 的 可 能 性 作 出 低 風 險 的 評 估 23. 張 文 光 議 員 認 為, 雖 然 過 往 香 港 遭 到 恐 怖 襲 擊 的 風 險 不 高, 但 在 世 貿 組 織 會 議 在 香 港 舉 行 時, 此 方 面 的 風 險 可 能 會 有 所 增 加 他 詢 問 警 方 有 否 就 最 惡 劣 的 情 況 作 出 任 何 準 備, 他 並 就 可 調 動 的 最 高 警 力 作 出 查 詢 24.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除 了 制 訂 涉 及 不 同 警 務 單 位 的 保 安 措 施 和 應 變 計 劃 外, 警 方 亦 會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交 換 情 報 他 告 知 議 員, 警 方 的 人 手 總 數 約 有 28 000 名 警 務 人 員 基 於 行 動 理 由, 他 不 宜 披 露 警 務 人 員 的 調 配 詳 情 政 府 當 局 25. 主 席 要 求 警 方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為 了 對 付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於 香 港 舉 行 期 間 進 行 的 恐 怖 襲 擊 而 作 出 的 準 備 26. 劉 江 華 議 員 詢 問 警 方 估 計 的 最 高 風 險 及 最 惡 劣 情 況 分 別 為 何 他 並 詢 問 對 於 可 能 受 到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影 響 的 商 戶 及 食 肆 經 營 者, 警 方 是 否 有 任 何 忠 告 27.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就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作 出 的 準 備 非 常 徹 底 警 務 處 已 成 立 9 6

個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各 個 範 疇 的 事 宜, 包 括 交 通 安 排 部 分 警 務 人 員 過 往 亦 曾 前 赴 海 外, 藉 以 瞭 解 外 地 的 經 驗 及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當 局 估 計 出 現 的 最 惡 劣 情 況, 是 發 生 和 西 雅 圖 及 坎 昆 類 似 的 暴 力 和 騷 亂 事 件 他 表 示, 警 方 會 制 訂 應 變 措 施 以 應 付 有 關 的 惡 劣 情 況, 例 如 拋 擲 雜 物 縱 火 毀 壞 商 店 櫥 窗 及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他 補 充, 警 方 會 與 可 能 受 到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影 響 的 商 戶 及 食 肆 經 營 者 保 持 溝 通 28.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告 知 議 員, 警 方 已 和 香 港 民 間 監 察 世 貿 聯 盟 ( 下 稱 監 察 聯 盟 ) 的 代 表 進 行 溝 通, 對 方 表 示 打 算 舉 行 約 有 5 000 名 抗 議 人 士 參 加 的 示 威 活 動 監 察 聯 盟 亦 表 示, 約 有 130 個 海 外 團 體 要 求 監 察 聯 盟 代 為 統 籌 其 在 香 港 的 活 動 監 察 聯 盟 雖 強 調 其 活 動 將 屬 和 平 示 威, 但 卻 不 能 排 除 個 別 海 外 參 加 者 挑 起 暴 力 事 端 的 可 能 性 監 察 聯 盟 亦 表 示, 此 情 況 實 不 在 其 控 制 範 圍 以 內 29. 主 席 詢 問 本 地 人 士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準 備 政 府 當 局 30. 統 籌 處 總 監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定 會 在 適 當 時 向 市 民 發 放 資 料 統 籌 處 現 正 制 訂 以 本 地 人 士 為 對 象 的 全 面 公 關 策 略 當 局 將 於 2005 年 5 月 諮 詢 灣 仔 區 議 會 統 籌 處 亦 會 就 各 方 面 的 關 注 及 合 作 事 宜 致 函 灣 仔 居 民 及 有 關 團 體 此 外, 統 籌 處 並 會 提 醒 各 重 要 設 施 ( 例 如 機 場 ) 的 營 運 當 局 作 出 戒 備 主 席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向 委 員 提 供 當 局 就 灣 仔 區 議 會 2005 年 5 月 份 會 議 所 提 交, 有 關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文 件 31. 余 若 薇 議 員 詢 問 警 方 會 否 作 出 高 度 戒 備 她 並 詢 問 本 地 居 民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戒 備 32.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經 常 處 於 高 度 戒 備 狀 態, 並 會 就 所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突 發 事 故 作 出 準 備 當 局 會 制 訂 全 面 的 人 手 調 配 計 劃, 以 應 付 不 同 水 平 的 風 險 他 表 示, 當 局 會 根 據 蒐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及 情 報, 不 斷 更 新 其 所 作 出 的 風 險 評 估 警 方 會 與 本 港 各 有 關 方 面 討 論 需 要 關 注 的 事 宜 及 尋 求 他 們 的 合 作 如 有 需 要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警 方 會 確 保 適 時 向 公 眾 發 放 有 關 資 料 33. 關 於 對 付 恐 怖 活 動 的 措 施, 何 俊 仁 議 員 詢 問 警 方 會 否 向 中 國 解 放 軍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部 隊 ( 下 稱 駐 港 解 放 軍 ) 尋 求 協 助, 打 擊 恐 怖 空 襲 活 動 7

34.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正 不 斷 蒐 集 和 恐 怖 襲 擊 有 關 的 情 報, 並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執 法 機 關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藉 以 就 恐 怖 襲 擊 交 換 情 報 他 表 示, 在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舉 行 期 間, 當 局 會 實 施 有 關 禁 飛 區 的 規 定 如 有 需 要, 當 局 會 調 派 特 警 隊 執 行 職 務 他 補 充, 基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已 訂 明 向 駐 軍 尋 求 協 助 的 機 制 政 府 當 局 35. 主 席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為 了 處 理 未 經 批 准 進 入 禁 飛 區 的 事 宜 而 向 駐 港 解 放 軍 尋 求 協 助 的 機 制 36. 吳 靄 儀 議 員 申 明, 她 是 涉 及 1997 年 世 界 銀 行 及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周 年 會 議 期 間 的 示 威 活 動 而 被 檢 控 的 被 告 人 的 法 律 代 表 她 表 示, 根 據 她 在 示 威 活 動 方 面 的 經 驗, 警 方 已 試 圖 在 表 達 意 見 的 自 由 及 維 持 治 安 的 需 要 之 間 求 取 平 衡 她 詢 問 如 警 方 鑒 於 可 能 進 行 激 烈 示 威 活 動 而 將 會 採 取 較 嚴 厲 的 措 施, 如 何 可 達 致 上 述 平 衡 她 關 注 到 過 往 曾 出 現 指 定 公 眾 活 動 地 點 設 於 會 議 現 場 附 近 一 條 天 橋 下, 而 只 能 在 電 視 播 放 的 新 聞 節 目 中 得 見 示 威 人 士 活 動 的 情 況 37. 統 籌 處 總 監 察 悉 吳 議 員 的 關 注 事 項, 以 及 示 威 人 士 希 望 盡 量 接 近 會 議 現 場 的 意 願 然 而, 她 解 釋 當 局 有 必 要 確 保 會 議 順 利 進 行, 例 如 確 保 參 加 者 可 安 全 及 準 時 抵 達 會 議 現 場 她 憶 述 在 西 雅 圖 舉 行 第 三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期 間, 在 激 烈 的 示 威 活 動 影 響 之 下, 參 加 者 根 本 不 能 進 入 舉 行 會 議 的 場 地 她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會 力 求 及 早 與 示 威 團 體 作 出 溝 通, 冀 能 在 顧 及 場 地 情 況 ( 包 括 地 理 狀 況 ) 之 下, 求 取 最 理 想 的 平 衡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補 充, 雖 然 大 部 分 本 地 及 海 外 示 威 者 均 強 調 其 示 威 活 動 將 以 和 平 方 式 舉 行, 但 過 往 的 海 外 經 驗 的 確 顯 示 在 一 小 撮 激 進 活 躍 分 子 煽 動 之 下, 確 有 可 能 引 發 大 範 圍 的 騷 亂 事 件 38. 蔡 素 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作 出 安 排, 以 便 駐 港 解 放 軍 在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於 香 港 舉 行 期 間,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維 持 本 港 的 治 安 39. 香 港 警 務 處 校 長 ( 警 察 機 動 部 隊 )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已 就 所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突 發 事 故 制 訂 全 面 應 變 計 劃 為 確 保 有 充 足 的 人 手, 警 務 處 會 採 取 多 項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在 緊 接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舉 行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及 在 會 議 舉 行 期 間, 對 所 有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實 施 休 假 限 制 警 務 處 亦 不 會 在 該 段 時 間 內 舉 行 任 何 訓 練 課 程 初 步 評 估 顯 示, 警 方 應 有 充 足 人 手 應 付 最 惡 劣 的 情 況 8

政 府 當 局 40. 主 席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有 否 作 出 安 排, 以 便 駐 港 解 放 軍 在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於 香 港 舉 行 期 間,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維 持 本 港 的 治 安 V. 更 生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包 括 他 們 可 獲 取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準 則 ( 立 法 會 CB(2)907/04-05(01) CB(2)931/04-05(01) 及 CB(2)1411/04-05(03) 和 (04) 號 文 件 ) 41. 應 主 席 所 請,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B 向 議 員 簡 述 懲 教 署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為 更 生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他 回 應 主 席 就 其 他 相 關 發 展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時 告 知 議 員, 政 府 當 局 自 2004 年 1 月 起, 已 刪 除 須 在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表 格 內 提 供 過 往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的 規 定, 從 而 確 保 更 生 人 士 在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可 以 相 同 條 件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一 併 獲 得 考 慮 至 於 為 更 生 人 士 預 留 若 干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的 建 議,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B 傳 達 政 府 的 招 聘 政 策 時 表 示,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政 府 在 遴 選 填 補 某 職 位 空 缺 的 最 適 當 人 選 時, 會 以 求 職 者 的 才 能 技 能 學 歷 經 驗 及 擔 任 有 關 職 位 的 品 格 規 定, 作 為 進 行 評 選 的 準 則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並 無 需 要 為 更 生 人 士 預 留 若 干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42. 應 主 席 所 請,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A 向 議 員 簡 述 當 局 就 簽 發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下 稱 許 可 證 ), 訂 定 有 關 良 好 品 格 準 則 所 涉 及 的 考 慮 因 素 43. 應 主 席 所 請, 吳 東 先 生 陳 述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 下 稱 社 協 ) 詳 載 於 其 意 見 書 的 意 見, 並 提 出 下 列 重 點 (a) 若 干 政 府 部 門 職 位 應 無 須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 (b) 僱 主 不 應 要 求 求 職 者 表 明 他 是 否 有 任 何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 及 (c) 當 局 應 放 寬 向 更 生 人 士 簽 發 許 可 證 的 資 格 準 則 44. 一 名 更 生 人 士 告 知 議 員, 社 會 各 界 的 歧 視 令 更 生 人 士 極 難 找 到 工 作 即 使 他 所 申 請 的 職 位 僅 為 清 潔 工 人, 有 關 的 僱 主 也 曾 詢 問 他 是 否 有 任 何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45. 另 一 名 更 生 人 士 亦 認 為 社 會 各 界 歧 視 更 生 人 士 他 表 示 在 為 更 生 人 士 提 供 協 助 方 面,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9

之 間 欠 缺 協 調 對 於 更 生 人 士 須 待 至 刑 滿 獲 釋 3 年 後 才 符 合 申 領 許 可 證 的 資 格, 他 表 示 關 注 46. 關 於 現 時 的 公 務 員 招 聘 政 策,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B 回 應 時 表 示 (a) 就 公 務 員 職 位 而 言, 政 府 部 門 會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包 括 查 核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有 任 何 刑 事 紀 錄, 從 而 確 保 準 僱 員 具 備 良 好 品 格 及 個 人 誠 信 即 使 申 請 人 具 有 定 罪 紀 錄,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會 考 慮 所 涉 罪 行 的 性 質 和 嚴 重 程 度, 以 及 有 關 職 位 的 要 求 申 請 人 不 會 純 粹 因 為 其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而 被 拒 絕 聘 用 ; (b) 至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政 府 部 門 可 視 乎 有 關 職 位 的 性 質 及 有 關 部 門 的 需 要, 酌 情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 及 (c) 一 般 而 言, 如 有 需 要 收 集 此 方 面 的 資 料, 私 人 機 構 僱 主 可 要 求 求 職 者 表 明 他 是 否 有 任 何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然 而, 僱 主 應 考 慮 讓 求 職 者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此 方 面 的 資 料 47.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B 指 出, 懲 教 署 已 不 斷 致 力 消 除 社 會 各 界 對 更 生 人 士 的 歧 視, 而 且 近 年 有 跡 象 顯 示 更 生 人 士 已 較 廣 泛 地 獲 得 社 會 各 界 的 接 納 48. 懲 教 署 助 理 署 長 ( 更 生 事 務 ) 表 示, 隨 懲 教 署 近 年 進 行 多 項 宣 傳 活 動, 僱 主 普 遍 較 能 接 納 更 生 人 士 在 若 干 地 區, 當 局 更 展 開 活 動, 鼓 勵 每 名 僱 主 僱 用 一 名 更 生 人 士 部 分 僱 主 亦 主 動 接 觸 懲 教 署, 以 物 色 及 聘 用 適 當 的 更 生 人 士 一 般 而 言, 受 監 管 人 的 就 業 情 況 不 成 問 題 49. 吳 靄 儀 議 員 表 示, 如 更 生 人 士 在 獲 釋 後 得 到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的 機 會, 其 再 次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將 大 為 減 低 她 詢 問 可 否 為 被 羈 留 者 提 供 時 下 最 新 的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電 腦 課 程 50. 懲 教 署 助 理 署 長 ( 更 生 事 務 )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已 調 配 更 多 資 源 為 羈 留 中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教 育 及 職 業 培 訓, 並 會 經 常 調 整 教 育 及 培 訓 課 程 的 內 容, 務 求 與 社 會 的 發 展 步 伐 一 致 舉 例 而 言, 製 衣 及 木 工 課 程 已 為 時 裝 設 計 及 室 內 設 計 課 程 所 取 代 他 補 充, 成 年 囚 犯 是 以 自 願 方 式 修 讀 教 育 課 程 為 成 年 囚 犯 而 設 的 電 腦 課 程, 是 由 志 願 人 士 使 用 懲 教 機 構 內 的 電 腦 設 施 提 供 10

政 府 當 局 51. 吳 靄 儀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懲 教 機 構 的 電 腦 設 施 為 被 羈 留 者 提 供 的 電 腦 課 程 及 此 等 課 程 的 數 目,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52. 蔡 素 玉 議 員 認 為 在 協 助 更 生 人 士 求 職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應 作 出 更 大 努 力 她 詢 問 在 政 府 部 門 內 有 哪 些 類 別 的 工 作, 在 進 行 招 聘 時 無 須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53.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B 表 示, 就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而 言, 政 府 部 門 可 視 乎 有 關 職 位 的 性 質 及 有 關 部 門 的 需 要, 酌 情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54. 蔡 素 玉 議 員 建 議 部 分 政 府 部 門 職 位 應 無 須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主 席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應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有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在 招 聘 時 無 須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政 府 當 局 55.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B 答 應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轉 達 上 述 建 議, 由 該 局 就 此 作 出 回 應 56. 蔡 素 玉 議 員 表 示, 有 關 3 年 潔 淨 期 的 規 定 不 應 適 用 於 被 裁 定 觸 犯 較 輕 微 罪 行 的 更 生 人 士, 例 如 從 店 鋪 盜 竊 衣 服 的 人 士 57.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A 回 應 時 表 示, 所 有 保 安 人 員 均 應 以 誠 信 為 先 他 們 是 公 眾 賴 以 執 行 保 障 他 人 生 命 及 財 產, 並 防 止 或 偵 查 罪 行 發 生 的 重 要 職 務 的 人 員 市 民 一 般 期 望 保 安 人 員 具 備 良 好 品 格, 可 堪 信 賴 盜 竊 是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條 例 ( 第 460 章 ) 附 表 2 第 2 欄 所 指 明 的 罪 行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17 條, 如 持 證 人 被 裁 定 觸 犯 該 欄 所 指 明 的 罪 行, 其 許 可 證 會 被 撤 銷 58. 劉 健 儀 議 員 申 明 本 身 是 保 安 及 護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 下 稱 委 員 會 ) 的 主 席, 並 提 出 下 列 各 點 (a) 委 員 會 曾 於 數 月 前 與 社 協 討 論 此 事 ; (b) 簽 發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較 過 往 根 據 看 守 員 條 例 簽 發 看 守 員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寬 鬆 ; (c) 澳 洲 新 西 蘭 及 加 拿 大 卑 斯 省 訂 定 了 10 年 潔 淨 期 的 規 定 新 加 坡 的 潔 淨 期 規 定 為 5 至 7 年, 而 美 國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的 潔 淨 期 規 定 則 為 7 至 9 年 因 此, 香 港 所 訂 的 3 年 潔 淨 期 規 定, 已 遠 較 上 述 地 方 寬 鬆 ; 11

(d) 市 民 一 般 期 望 保 安 人 員 具 備 良 好 品 格, 可 堪 信 賴 在 考 慮 是 否 簽 發 許 可 證 時, 盜 竊 並 未 被 視 為 輕 微 罪 行 當 局 是 經 過 仔 細 考 慮 才 訂 定 簽 發 許 可 證 的 準 則 ; 及 (e) 委 員 會 已 籲 請 提 供 保 安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的 機 構 不 要 就 更 生 人 士 報 讀 有 關 課 程 施 加 限 制 59. 主 席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進 一 步 研 究 應 否 將 3 年 潔 淨 期 的 規 定, 劃 一 應 用 於 任 何 刑 滿 獲 釋 的 人 士 政 府 當 局 亦 應 進 一 步 研 究 應 否 視 乎 刑 滿 獲 釋 人 士 所 涉 罪 行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程 度, 採 用 不 同 年 期 的 潔 淨 期 規 定 蔡 素 玉 議 員 及 吳 東 先 生 對 其 意 見 表 示 贊 同 60. 主 席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應 在 參 考 外 地 做 法 後, 考 慮 以 刑 滿 獲 釋 日 期 起 計 還 是 定 罪 日 期 起 計 的 年 期, 作 為 決 定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符 合 申 領 許 可 證 資 格 的 準 則 他 指 出, 更 生 人 士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可 能 由 於 公 眾 現 時 對 保 安 人 員 及 人 們 昔 日 對 看 守 員 抱 有 不 同 期 望 所 致 政 府 當 局 61. 吳 東 先 生 建 議 為 了 保 障 私 隱, 僱 主 不 應 要 求 求 職 者 表 明 本 身 是 否 具 有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他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應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政 府 各 部 門 所 聘 用 的 更 生 人 士 數 目 主 席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按 有 關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並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轉 達 上 述 建 議, 以 便 該 局 作 出 回 應 政 府 當 局 62. 劉 健 儀 議 員 表 示, 她 會 提 請 委 員 會 研 究 應 否 因 應 刑 滿 獲 釋 人 士 所 涉 罪 行 的 不 同 性 質 及 嚴 重 程 度, 考 慮 採 用 不 同 年 期 的 潔 淨 期 規 定 VI. 移 交 逃 犯 雙 邊 協 定 : 關 於 罪 行 的 條 文 63.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委 員 同 意 押 後 至 2005 年 6 月 7 日 舉 行 的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此 事 主 席 表 示 下 次 會 議 的 舉 行 時 間 將 延 長 一 小 時 64.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5 時 20 分 結 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2 2005 年 7 月 4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