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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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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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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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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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独特的情思和语言同构共生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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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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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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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河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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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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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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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园指引:

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党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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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画 院 画 家 力 作 将 集 体 亮 相 济 南...21 韩 中 日 国 际 女 书 画 家 交 流 展 在 韩 国 举 办...22 宁 波 博 物 馆 馆 藏 邵 克 萍 版 画 波 兰 展 出...22 宜 昌 人 在 美 国 办 画 展...22 文 物 保 护 23 北 宋 陪

通 过 这 例 子, 可 以 理 解 处 方 用 药 的 大 法, 并 能 看 到 几 个 问 题 首 先 是 处 方 根 据 治 法, 有 一 定 的 方 向 和 范 围, 针 对 病 因 病 垃 和 症 状 三 方 面 用 药, 应 该 互 相 呼 应 如 前 胡 祛 风 寒, 又 能 降 气

地产研究周刊 2014年 第二十六期

目 录 一 房 地 产 市 场 形 成 阶 段 :1980 年 年 二 房 地 产 市 场 起 步 阶 段 :1992 年 年 三 房 地 产 市 场 成 长 阶 段 :1998 年 年 (1) 高 速 发 展

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2014就业质量年报(第2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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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在 國 小 階 段 通 常 少 見 學 生 肢 體 暴 力 的 衝 突 與 打 架 事 件 在 學 校 發 生 但 學 生 間 同 儕 相 處 與 小 團 體 排 擠 的 問 題 卻 顯 而 易 見, 情 節 雖 不 嚴 重, 但 卻 需 要 老 師 及 學 校 妥 善 處 理 學 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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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述评 在雷锋精神的激励下 做好奥运传承工作 以实际行动践行北京精神 运精神 提高奥运财富传承工作水平 努力成为践行北京精神的示范单位 市 委市政府领导对奥促会工作提出了具体 的指导意见 体现了对北京筹备 举办 奥运会的深厚感情 体现了对奥运财富 传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更指 明了奥促会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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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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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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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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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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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日 四 技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依 據.. 3 貳 報 考 資 格.. 3 參 招 生 運 動 項 目 學 制 系 別 與 名 額.. 3 肆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及 手 續 3 伍 甄 試 方 式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6 陸 各 項 計 分 標 準 及 總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6 柒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及 成 績 複 查 6 捌 榜 單 查 詢 及 寄 發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7 玖 登 記 報 到 及 繳 驗 ( 交 ) 證 件 7 拾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8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 含 准 考 證 )( 必 繳 ) 9 附 件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粘 貼 單 及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 必 繳 ) 10 附 件 三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11 附 件 四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13 附 件 五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4 附 件 六 委 託 登 記 報 到 同 意 書 15 附 件 七 在 學 延 修 證 明 單 17 附 件 八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8 附 件 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9 附 件 十 報 名 資 料 信 封 袋 21 附 件 十 一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22 附 圖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資 訊 及 位 置 圖 23 1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日 四 技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說 明 簡 章 下 載 101 年 1 月 5 日 ( 四 ) 起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101 年 2 月 1 日 ( 三 ) ~ 101 年 3 月 23 日 ( 五 ) 寄 發 准 考 證 101 年 3 月 30 日 ( 五 ) 前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1 年 4 月 14 日 ( 六 ) 上 午 09:00~ 101 年 4 月 20 日 ( 五 ) 上 午 10:00~ 成 績 複 查 101 年 4 月 25 日 ( 三 ) 中 午 12:00 前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 http://acad.w3.hwh.edu.tw/recruit/03indiv-3.htm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enroll.hwh.edu.tw/enroll/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連 同 相 關 資 料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23568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寄 各 考 生 試 場 位 置 表 於 考 試 前 一 天 下 午 2 時 在 本 校 校 區 及 網 站 http://acad.w3.hwh.edu.tw/recruit/ 公 告 1. 一 律 採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2. 查 詢 網 址 :http://enroll.hwh.edu.tw/enroll/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及 成 績 複 查, 第 二 三 款 ( 傳 真 方 式 ) 申 請 辦 理 榜 單 查 詢 及 101 年 4 月 27 日 ( 五 ) 1. 查 詢 網 址 :http://enroll.hwh.edu.tw/enroll/ 寄 發 錄 取 報 上 午 10:00~ 2.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寄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予 各 錄 取 生 到 通 知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簡 章 第 玖 條 說 明,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且 未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正 取 生 報 到 101 年 6 月 18 日 ( 一 ) 教 學 行 政 組 (02-89415105) 連 絡 者, 視 同 放 棄 如 欲 放 棄 者, 請 詳 填 附 件 八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書 郵 寄 本 校 教 學 行 政 組 收 備 取 生 報 到 101 年 6 月 20 日 ( 三 ) ~ 101 年 6 月 27 日 ( 三 ) 以 電 話 或 E-mail 方 式 逐 一 通 知 備 取 生 進 行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備 取 生 應 隨 時 注 意 通 知 信 息,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機 會 備 註 : 一 本 表 日 程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 地 震 颱 風 豪 大 雨 等 ) 而 有 變 動 時,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二 招 生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 請 於 本 校 網 站 或 招 生 資 訊 網 中 免 費 下 載 三 本 校 校 址 :23568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四 本 校 網 址 :http://www.hwh.edu.tw/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acad.w3.hwh.edu.tw/recruit/ 體 育 室 網 址 :http://sa.hwh.edu.tw/files/11-1006-103.php 五 本 校 體 育 室 電 話 :02-89415116 招 生 專 線 :02-89415102 傳 真 :02-89415192 2

壹 招 生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2 月 10 日 台 體 ( 一 ) 字 第 0990207356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日 間 部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以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貳 報 考 資 格 下 列 兩 種 資 格 均 符 合 者 方 得 報 考, 另 有 特 種 身 份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一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 以 下 資 格 均 需 檢 附 獎 狀 獎 牌 或 成 績 績 優 等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五 年 內 即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取 得 之 績 優 證 明 ) ( 一 ) 凡 曾 參 加 過 縣 市 級 以 上 比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且 持 有 就 讀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凡 曾 任 高 中 ( 職 ) 以 上 校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或 運 動 性 社 團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且 持 有 二 學 歷 資 格 : 就 讀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者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者, 或 取 得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者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條 文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 參 招 生 運 動 項 目 學 制 系 別 與 名 額 招 生 學 制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四 技 日 間 部 籃 球 足 球 羽 球 桌 球 保 齡 球 跆 拳 道 撞 球 排 球 游 泳 電 子 工 程 系 9 機 械 工 程 系 10 電 機 工 程 系 5 資 訊 工 程 系 10 資 訊 管 理 系 9 資 產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9 企 業 管 理 系 10 建 築 系 9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10 室 內 設 計 系 10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10 四 技 日 間 部 招 生 人 數 總 計 101 名 註 :1. 上 課 地 點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 靠 近 中 和 南 勢 角 捷 運 站 ) 2. 四 技 日 間 部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08:10~16:40) 為 原 則 3.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肆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及 手 續 3 一 男 女 兼 收 不 限 原 就 讀 學 科 類 別 二 本 項 招 生 採 志 願 登 記 分 發,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志 願 登 記 順 序 分 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捌 條 說 明 三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可 擇 一 系 或 依 志 願 1~3 報 考 系 別 ( 詳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請 依 報 名 手 續 說 明, 上 網 詳 填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23568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二 報 名 日 期 : ( 一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2 月 1 日 ( 三 ) 至 101 年 3 月 23( 五 ) 止 ( 二 )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時 間 :101 年 3 月 23 日 ( 五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三 報 名 手 續 : ( 一 ) 上 網 詳 填 報 名 表 ( 含 准 考 證 ) ( 附 件 一 ) 1 考 生 請 先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enroll.hwh.edu.tw/enroll/) 進 入 後 點 選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報 名 系 統, 依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附 件 十 一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除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核 驗 程 序 二 項 以 外 之 各 項 欄 位, 均 應 詳 填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手 機 及 E-mail 等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如 因 錯 誤 或 無 法 判 讀 而 致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或 無 法 投 遞 聯 絡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符 號 代 替, 俟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後, 再 於 該 * 符 號 旁 以 藍 筆 或 紅 筆 填 寫 3 核 對 正 確 無 誤 後, 點 選 存 檔 鈕, 並 將 報 名 資 料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再 於 考 生 簽 章 及 准 考 證 姓 名 處 簽 名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一 經 存 檔 列 印 完 成 後, 即 無 法 再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核 對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4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於 存 檔 送 出 後, 但 未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郵 寄 報 名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 二 ) 繳 交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及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 附 件 二 ) 1 同 時 具 備 本 簡 章 之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二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考, 所 繳 驗 證 件 需 與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如 :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或 運 動 性 社 團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等 均 需 加 蓋 學 校 體 育 室 ( 組 ) 章 正 本 證 明 文 件 }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連 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附 件 二 黏 貼 欄 內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上 所 載 姓 名 年 齡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符 者, 均 不 得 報 考 3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請 就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未 來 學 業 及 生 涯 規 劃 等 自 行 書 寫 或 繕 打, 並 附 (1). 在 校 前 4 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 或 成 績 證 明 ) (2).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核 資 料 ( 如 參 加 那 些 運 動 性 社 團 學 生 幹 部 證 明 校 內 外 競 賽 成 果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全 民 英 檢 等 ) 並 請 本 人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備 審 資 料 經 審 查 後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不 再 歸 還, 重 要 文 件 請 以 影 印 本 繳 交, 正 本 自 行 留 存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1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 陸 佰 元 整, 本 校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考 生 新 臺 幣 : 參 佰 元 整 報 名 費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納, 匯 票 抬 頭 請 開 :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4

2 凡 屬 各 直 轄 市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上 述 各 縣 ( 市 )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報 名 費 得 全 免 ( 四 ) 郵 寄 各 項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請 將 郵 政 匯 票 連 同 上 述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含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 各 項 資 料,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疊 放 整 齊, 以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裝 入 A4 信 封 內, 並 再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信 封 袋 ( 附 件 十 ) 貼 在 信 封 外 ( 請 於 資 料 項 號 上 打 V 再 確 認 ), 每 一 封 資 料 袋 限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並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於 101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以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2 如 郵 寄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請 報 名 考 生 在 進 行 繳 費 前, 先 行 仔 細 審 核 自 已 的 資 格 送 件 前 請 再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較 為 妥 當 3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收 到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核 驗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無 誤 後, 將 陸 續 於 101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寄 准 考 證 予 各 考 生 ; 考 生 如 於 101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8:20~16:40)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校 際 合 作 中 心 ( 電 話 : 02-89415102) 連 絡, 俾 確 認 郵 寄 地 址 或 尋 求 補 發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不 得 遺 失, 於 考 試 期 間 及 錄 取 報 到 時 均 應 備 驗 核 對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已 參 加 101 學 年 度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甄 選 技 優 保 甄 及 其 他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且 辦 妥 報 到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校, 經 查 如 有 重 複 報 到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服 志 願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必 須 由 各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管 核 准 後, 持 有 准 予 報 名 之 公 文 或 證 明 書 正 本, 始 准 予 報 名 ( 本 條 文 依 教 育 部 函 轉 國 防 部 87.12.30(87) 戌 成 字 第 五 六 三 號 函 辦 理 ) 上 述 准 予 報 名 之 公 文 或 證 明 書 正 本,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3 報 名 表 件 於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或 補 件, 報 名 前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所 附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考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4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次 繳 齊,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上 述 報 名 表 件 等,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5 本 校 得 採 先 考 後 審,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未 能 提 示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或 所 繳 證 件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均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撤 銷 學 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伍 甄 試 方 式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甄 試 方 式 : 運 動 項 目 籃 球 足 球 羽 球 桌 球 保 齡 球 跆 拳 道 撞 球 排 球 游 泳 考 試 科 目 1. 術 科 - 基 本 體 能 ( 所 有 考 生 皆 須 受 測 ) (1) 四 十 公 尺 觸 地 計 時 折 返 跑 (2) 立 定 跳 遠 (3)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2. 書 面 審 查 ( 詳 附 件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粘 貼 單 及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之 說 明 ) 獲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金 質 獎 章 者 加 5 分 銀 質 獎 章 者 加 3 分 銅 質 獎 章 者 加 2 分 以 一 次 為 限, 擇 優 採 計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0% 2 70% 1 二 甄 試 日 期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三 甄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 考 試 日 期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地 點 上 午 08:30~09:00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體 育 館 三 樓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上 午 09:00 起 小 叮 嚀, 考 生 應 試 時 :1.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詳 准 考 證 附 註 說 明 ) 備 查 2. 下 午 12:30~13:30 為 休 息 時 間 ( 一 ) 甄 試 術 科 測 驗 : 測 驗 內 容 詳 如 附 件 四 ( 二 ) 測 驗 期 間, 如 遇 重 大 災 害 ( 地 震 颱 風 豪 大 雨 等 ) 時,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或 收 聽 廣 播 注 意 各 電 視 媒 體 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 三 ) 測 驗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或 緊 急 重 大 災 害 ( 地 震 颱 風 豪 大 雨 等 ) 得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自 行 緊 急 處 理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陸 各 項 計 分 標 準 及 總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一 計 分 標 準 : 甄 試 項 目 每 項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算, 依 考 生 各 項 所 得 分 數, 換 算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二 總 成 績 = 術 科 成 績 *30% + 書 審 成 績 *70% ( 一 )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參 酌 順 序 為 :(1) 書 審 成 績 (2) 術 科 成 績, 依 其 所 得 成 績 高 低 評 比,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三 如 有 任 何 一 項 目 缺 考 或 術 科 測 驗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柒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總 成 績 查 詢 : 考 生 可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0:00 起 至 本 校 網 站 6

(http://enroll.hwh.edu.tw/enroll/) 中 成 績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登 錄 查 詢 時 需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二 總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對 總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00 時 前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時, 請 詳 填 ( 附 件 五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後,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後 下 載 列 印, 未 附 影 本 者 恕 不 受 理 ), 傳 真 (02-89415192) 至 本 校 校 際 合 作 中 心, 並 於 上 班 時 間 以 電 話 (02-89415102) 完 成 傳 真 接 收 之 確 認 ; 複 查 結 果 將 以 電 話 回 覆 之 三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受 理 人 工 複 查 之 申 請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複 製 等 相 關 試 務 資 料 捌 榜 單 查 詢 及 寄 發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一 術 科 及 書 審 資 料 任 一 項 科 目 零 分 缺 考 ( 繳 ) 或 總 成 績 低 於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依 志 願 登 記 分 發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三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小 於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四 網 路 榜 單 查 詢 : 考 生 可 於 101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00 起 在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enroll.hwh.edu.tw/enroll/) 中 錄 取 榜 單 查 詢, 登 錄 查 詢 時 需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並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寄 錄 取 通 知 單 予 錄 取 生 玖 登 記 報 到 及 繳 驗 ( 交 ) 證 件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以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為 原 則, 如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委 託 親 友 持 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填 妥 委 託 登 記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六 ), 由 考 生 及 受 委 託 人 親 自 簽 章 及 攜 帶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依 各 項 規 定 代 為 辦 理, 如 因 證 件 不 齊 致 無 法 辨 認 身 分, 不 予 受 理 ; 委 託 人 務 必 詳 細 告 知 受 委 託 人 相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委 託 人 之 權 益 ( 一 ) 報 到 日 期 :101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 至 12:00 ( 二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中 正 堂 一 樓 A 101 教 務 處 教 學 行 政 組 ( 三 ) 繳 驗 ( 交 ) 證 件 :1. 錄 取 通 知 單 正 本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學 力 ( 歷 ) 證 明 :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四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或 未 繳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 ( 一 ) 備 取 生 遞 補 缺 額 作 業 自 101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 起 至 101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04:00 整,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行 政 組 在 所 缺 名 額 內 依 名 次 順 序, 以 電 話 或 E-mail 方 式 逐 一 通 知 備 取 生 進 行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備 取 生 應 隨 時 注 意 通 知 信 息,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機 會 7

( 二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中 正 堂 一 樓 A 101 教 務 處 教 學 行 政 組 ( 三 ) 繳 驗 ( 交 ) 證 件 :1. 備 取 通 知 單 2~3.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 四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或 未 繳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三 繳 驗 ( 交 ) 之 證 件 若 與 網 路 報 名 填 列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應 繳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考 生 報 到 後,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拾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一 經 登 記 錄 取 之 學 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且 必 須 於 修 業 期 間 遵 守 學 校 規 定, 參 與 本 校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之 推 展 與 訓 練 工 作 二 錄 取 報 到 之 學 生 須 於 101 年 6 月 18 日 報 到 時 同 時 繳 交 學 歷 證 明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如 因 延 修 未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請 就 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開 立 在 學 延 修 證 明 單 ( 如 附 件 七 ) 未 於 報 到 繳 交 之 學 生,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三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欲 參 加 當 年 度 其 他 各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或 大 學 校 院 之 招 生, 應 於 101 年 6 月 18 日 以 前 郵 寄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如 附 件 八 ) 或 親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行 政 組,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年 度 其 他 各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或 大 學 校 院 之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四 本 校 訂 於 101 年 8 月 15 日 起, 寄 發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袋,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五 註 冊 時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予 以 退 學,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六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請 依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 如 附 件 九 ) 申 訴 時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23568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8

附 件 一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運 動 項 目 報 考 系 別 1.( 系 ) 2.( 系 ) 3.( 系 ) ( 考 生 可 就 本 校 11 個 系 擇 一 系 或 依 志 願 系 別 1~3 個 系 詳 填 於 ( ) 括 符 內, 事 關 考 生 就 學 權 益 請 務 必 慎 選 ) *01 准 考 證 號 碼 03 姓 名 06 聯 絡 電 話 及 通 訊 E-mail 07 報 考 資 格 ( 限 擇 一 資 格 ) 10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請 勾 選 ) * 02 身 分 證 字 號 04 出 生 地 05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郵 遞 區 號 電 話 :( ) 手 機 : 聯 絡 電 話 欄 乃 為 連 絡 考 生 之 依 據, 若 因 個 人 誤 填 等 因 素 聯 絡 不 上 本 人 導 致 錄 取 資 格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08 畢 業 學 校 學 歷 民 國 年 月 畢 ( 結 ) 業 09 同 等 學 力 民 國 年 月 學 校 科 肄 業 民 國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民 國 年 月 取 得 甲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並 從 事 工 作 年 以 上 學 生 證 或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影 印 本 運 動 績 優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在 校 前 4 個 學 期 成 績 單 ( 正 本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科 其 他 等 共 繳 交 件 所 繳 交 證 件 請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12 簽 認 :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13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電 話 :( ) 手 機 : 審 核 欄 *14 核 驗 程 序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 一 ) 證 件 核 驗 負 責 人 簽 章 ( 二 ) 繳 費 負 責 人 簽 章 ( 三 ) 複 核 負 責 人 簽 章 * 應 考 生 簽 名 ---------------------------------------------------------------------------------------------------------------------------------------------------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准 考 證 考 場 地 點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試 日 期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姓 名 :( 考 生 本 人 簽 名 ) 考 試 時 間 08:30~ 09:00 09:00~ 12:30~13:30 午 休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報 到 術 科 註 :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詳 讀 本 招 生 簡 章 附 件 四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並 攜 帶 本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本 人 相 片 之 證 件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健 保 IC 卡 或 技 術 士 證 照 等 四 項 擇 一 ) 入 場 備 查, 未 攜 帶 上 述 證 件 者, 不 得 應 考 9

附 件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粘 貼 單 ( 必 繳 )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1 0 1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粘 貼 單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學 制 : 四 技 日 間 部 畢 業 年 月 : 運 動 績 優 獎 狀 獎 牌 成 績 與 成 就 等 證 明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上 述 運 動 社 團 章 證 件 請 加 蓋 學 校 體 育 室 ( 組 )) ( 請 以 浮 貼 方 式 黏 貼, 黏 貼 時, 超 越 部 分 請 反 摺 ) 3-1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須 蓋 有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3-2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須 蓋 有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4-1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4-2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10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書 面 資 料 ( 必 繳 ) 一 請 就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未 來 學 業 及 生 涯 規 劃 等 自 行 書 寫 或 繕 打, 並 附 (1). 在 校 前 4 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 或 成 績 證 明 ) (2). 其 他 有 姓 名 : 利 於 審 核 資 料 ( 如 參 加 那 些 運 動 性 社 團 學 生 幹 部 證 明 校 內 ( 考 生 本 人 簽 名 ) 外 競 賽 成 果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全 民 英 檢 等 ) 並 請 本 人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備 審 資 料 經 審 查 後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不 再 歸 還, 重 要 文 件 請 以 影 印 本 繳 交, 正 本 自 行 留 存 准 考 證 號 碼 : 二 書 面 資 料 表 格 可 採 用 本 表 格 式, 不 足 敷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另 以 A4 紙 張 自 行 書 寫 或 繕 打 後 裝 釘 或 粘 貼 於 背 面 11

附 件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原 名 稱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2

附 件 四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一 術 科 測 驗 說 明 : ( 一 ) 四 十 公 尺 觸 地 計 時 折 返 跑 1. 測 驗 場 地 由 出 發 線 至 折 返 線 距 離 十 公 尺, 如 右 圖 2. 考 生 自 出 發 線 聞 令 起 跑 後, 跑 至 折 返 線, 單 腳 越 過 折 返 線 且 單 手 觸 地 後 折 返 重 複 折 返 三 次 後, 再 通 過 出 發 線 為 止, 距 離 共 計 四 十 公 尺 3. 每 名 考 生 測 驗 一 次, 取 計 時 成 績 計 分 ( 二 ) 立 定 跳 遠 1. 考 生 自 起 跳 線 站 定 後 向 前 雙 腳 起 跳, 雙 腳 需 同 時 躍 起, 同 時 落 地 2. 成 績 丈 量 由 起 跳 線 至 最 近 落 地 點 為 準 3. 每 名 考 生 測 驗 兩 次, 取 最 佳 之 成 績 計 分 4. 考 生 可 擺 臂 屈 膝 ( 三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1. 考 生 仰 臥 平 躺 於 墊 子 上, 雙 手 胸 前 交 叉 置 於 肩 上, 手 肘 離 開 胸 部, 雙 膝 成 九 十 度 彎 曲 2. 測 驗 時 上 身 抬 起, 雙 肘 觸 及 雙 膝 計 一 下 3. 現 場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按 壓 腳 背 協 助 穩 定 4. 每 名 考 生 測 驗 一 次, 以 一 分 鐘 內 完 成 之 次 數 為 成 績 計 分 二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及 配 分 :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比 例 評 分 高 低 標 1 四 十 公 尺 觸 地 計 時 折 返 跑 40% 50-100 分 2 立 定 跳 遠 30% 50-100 分 3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30% 50-100 分 三 術 科 考 試 說 明 : ( 一 ) 給 分 標 準 : 依 據 各 單 項 測 驗 表 現 之 優 劣 分 別 給 分, 如 下 表 格 所 列 之 分 數 標 準 ( 二 ) 本 辦 法 如 未 盡 事 宜, 由 召 集 人 及 檢 定 委 員 開 會 決 議 後 補 充 之 1. 四 十 公 尺 觸 地 計 時 折 返 跑 給 分 量 表 男 9" 內 9"10 9"20 9"30 9"40 9"50 9"60 9"70 9"80 9"90 10" 得 分 100 100 100 100 96 95 94 93 92 91 90 男 10"10 10"20 10"30 10"40 10"50 10"60 10"70 10"80 10"90 11"00 以 後 得 分 88 86 84 82 80 75 70 65 60 50 13

女 10" 內 10"10 10"20 10"30 10"40 10"50 10"60 10"70 10"80 10"90 11"00 得 分 100 100 100 100 96 95 94 93 92 91 90 女 11"10 11"20 11"30 11"40 11"50 11"60 11"70 11"80 11"90 12"00 以 後 得 分 88 86 84 82 80 75 70 65 60 50 2. 立 定 跳 遠 給 分 量 表 男 3m 以 上 2.9m 以 上 2.8m 以 上 2.7m 以 上 2.6m 以 上 2.5m 以 上 2.4m 以 上 2.31m 以 上 2.3m 以 下 得 分 100 95 90 85 80 75 70 60 50 女 2.4m 以 上 2.3m 以 上 2.2m 以 上 2.1m 以 上 2.0m 以 上 1.9m 以 上 1.8m 以 上 1.71m 以 上 1.7m 以 下 3.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給 分 量 表 男 60 59 58 57 56 55 54 53 52 51 50 49 48 47 得 分 100 100 100 100 96 95 91 93 92 91 90 88 86 84 女 55 54 53 52 51 50 49 48 47 46 45 44 43 42 男 46 45 44 43 42 41 40 39 38 37 36 35 34 以 下 得 分 82 80 78 76 74 72 70 68 66 64 62 60 50 女 41 40 39 38 37 36 35 34 33 32 31 30 29 以 下 四 測 驗 時 間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8:30~09:00 報 到 測 驗 地 點 :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體 育 館 3 樓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本 人 相 片 之 證 件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健 保 IC 卡 或 技 術 士 證 照 等 四 項 擇 一 ) 備 查, 未 攜 帶 上 述 證 件 者, 不 得 應 考 ( 二 ) 如 發 現 冒 名 頂 替, 取 消 該 考 生 應 考 資 格 14

附 件 五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日 四 技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名 序 號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4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 術 科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第 二 三 款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辦 理 2. 申 請 時, 請 詳 填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後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 請 自 行 先 上 網 查 詢 後 下 載 列 印, 未 附 影 本 者 恕 不 受 理 ),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前, 傳 真 (02-89415192)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校 際 合 作 中 心, 並 於 上 班 時 間 (08 : 30 ~ 16 : 30 ) 以 電 話 (02-89415102) 完 成 傳 真 接 收 之 確 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3.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以 電 話 回 覆 之 考 生 簽 名 : 15

附 件 六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錄 取 生 委 託 登 記 報 到 同 意 書 考 生 參 加 貴 校 101 學 年 度 日 四 技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並 獲 錄 取 通 知 辦 理 錄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因 辦 理, 特 委 託 不 克 親 自 前 往 君 依 招 生 簡 章 第 玖 條,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驗 ( 交 ) 相 關 證 件, 若 有 任 何 失 誤, 本 人 自 負 全 責, 絶 無 異 議 此 致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委 託 人 ( 錄 取 生 姓 名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委 託 人 手 機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被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被 委 託 人 手 機 電 話 :. 與 委 託 人 關 係 :. 請 附 委 託 人 與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備 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16

附 件 七 在 學 延 修 證 明 單 查 本 校 科 學 生 學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 本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因 應 修 之 畢 業 學 分 未 完 成 其 它 ( 請 述 明 ) 故 目 前 未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特 此 證 明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17

附 件 八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存 查 聯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家 長 ( 監 護 人 )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四 技 日 間 部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系, 因 故 放 棄 申 請 生 簽 名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教 務 處 蓋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申 請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家 長 ( 監 護 人 )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四 技 日 間 部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系, 因 故 放 棄 申 請 生 簽 名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教 務 處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後, 檢 附 錄 取 通 知 書 或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1 年 6 月 1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連 同 本 聲 明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或 親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2. 本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回 申 請 生 存 查 3.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錄 取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8

附 件 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98 年 4 月 16 日 華 夏 97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第 一 條 為 妥 善 處 理 本 會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確 實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各 項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三 條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應 成 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其 業 務 由 本 會 各 相 關 單 位 兼 辦 第 四 條 申 訴 範 圍 : 凡 報 名 考 生 ( 或 考 生 家 長 ) 針 對 報 名 過 程 成 績 複 查 登 記 分 發 及 其 他 有 關 招 生 事 項, 認 為 各 項 行 政 措 施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執 行 疏 失,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或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第 五 條 本 小 組 置 主 任 委 員 總 幹 事 各 一 人 委 員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員 為 召 集 人, 負 責 召 開 及 主 持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總 幹 事 負 責 有 關 考 生 申 訴 事 件 之 資 料 蒐 集 及 會 議 籌 備 工 作 本 小 組 成 員 若 與 申 訴 當 事 人 為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時, 應 主 動 迴 避 第 六 條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一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招 生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後 三 日 內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如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未 循 本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小 組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三 申 訴 人 於 本 小 組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四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五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小 組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六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七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經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第 七 條 評 議 效 力 :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本 小 組 應 即 要 求 招 生 委 員 會 採 行,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即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與 理 由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並 副 知 本 小 組, 主 任 委 員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本 小 組 再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八 條 本 小 組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追 認 及 補 救 第 九 條 申 訴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小 組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9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申 訴 申 請 表 申 訴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系 別 : 姓 名 : 申 訴 原 因 處 理 結 果 (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填 寫 在 背 面 )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經 手 人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別 及 姓 名 請 填 寫 清 楚 申 訴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二 申 請 時 攜 帶 文 件 : 本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正 本 及 本 人 身 分 證 三 請 考 生 親 自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校 際 合 作 中 心 ) 提 出 申 訴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後 一 週 內 作 出 回 覆 四 申 訴 期 限 : 應 於 發 生 糾 紛 或 得 知 處 理 結 果 之 三 日 內 提 出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20

附 件 十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資 料 信 封 袋 寄 件 人 : 電 話 :( ) 地 址 : 掛 號 限 時 掛 號 To:23568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下 列 各 欄 請 依 簡 章 肆 報 名 手 續, 確 實 檢 查 所 附 證 件 與 內 容 是 否 相 符 後, 並 作 V 記 號 以 利 處 理, 謝 謝! (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一 報 名 表 ( 含 准 考 證 ) ( 詳 附 件 一 ), 請 列 印 確 認 後 簽 名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影 印 本 ( 詳 附 件 二 ) 三 報 名 費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納, 匯 票 抬 頭 請 開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四 其 他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上 列 資 料 共 計 : 件 每 一 資 料 袋, 限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註 : 本 表 請 自 行 列 印 後, 黏 貼 於 A4 尺 寸 之 牛 皮 紙 袋 信 封 上, 供 報 名 使 用 21

附 件 十 一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2 月 1 日 ( 三 ) 至 3 月 23 日 ( 五 ) 止 通 訊 報 名 郵 寄 截 止 時 間 :101 年 3 月 23 日 ( 五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地 址 :23568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華 夏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網 址 :http://enroll.hwh.edu.tw/enroll/ 點 選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是 否 報 名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否 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是 否 點 選 存 檔 鈕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 含 准 考 證 ) 請 將 :(1).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2). 報 名 表 ( 含 准 考 證 ),(3). 報 考 資 格 等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 含 4 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 等,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以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後, 裝 入 A4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完 成 報 名 22

附 圖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資 訊 及 位 置 圖 交 通 資 訊 : 捷 運 : 搭 乘 捷 運 中 和 線 至 南 勢 角 站 下 車,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到 校 或 轉 搭 中 和 市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烘 爐 地 自 強 國 中, 或 欣 欣 客 運 670 接 駁 車 捷 運 站 3 號 出 口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 搭 乘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6:40~8:20) 公 車 :1.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站 :242 249 670 直 達 本 校 2. 中 和 國 中 站 :241 207 275 1080, 再 步 行 約 5 分 鐘 到 校 3. 三 介 廟 站 :8 橘 1 橘 9 202 202( 區 間 車 ) 208 248 624 1505, 再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到 校 4. 景 新 街 站 :8 橘 1 橘 9 202 202( 區 間 車 ) 208 248 624 1505, 再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到 校 火 車 : 搭 乘 火 車 至 台 北 車 站 轉 捷 運 中 和 線 至 南 勢 角 站 居 住 樹 林 汐 止 基 隆 或 外 縣 市 同 學 可 利 用 火 車 與 捷 運 通 學 居 住 林 口 之 同 學 可 搭 乘 長 庚 醫 院 交 通 車 至 台 北 火 車 站, 轉 搭 捷 運 通 學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