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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 經 營 與 貿 易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蔡 孟 佳 博 士 泰 韓 台 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之 比 較 研 究 研 究 生 : 葉 慈 薇 撰 中 華 民 一 二 年 六 月

謝 辭 本 論 文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謝 蔡 孟 佳 老 師 的 悉 心 指 導 ; 若 沒 有 老 師 的 指 導 及 鼓 勵, 生 則 無 法 在 時 間 內 順 利 完 成 此 文 因 為 對 老 師 的 感 激, 筆 墨 實 在 難 以 形 容, 因 此 便 簡 短 的 用 老 師, 謝 謝 您, 您 辛 苦 了 一 句 話, 誠 摯 的 表 達 我 的 謝 意 還 要 特 別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不 但 不 責 怪 我 三 過 家 門 而 不 入, 還 十 分 關 心 我 的 身 體 健 康, 經 常 對 我 噓 寒 問 暖, 煮 補 品 買 水 果 給 我 吃, 照 顧 我 的 身 心 ; 若 沒 有 他 們 的 支 持 與 諒 解, 我 一 定 沒 有 辦 法 全 心 全 意 專 心 寫 論 文 ; 因 此, 要 特 別 感 謝 家 人 無 怨 無 悔 的 關 懷 付 出 另 外, 還 要 感 謝 Tracy 阿 絜 吟 仔 嘎 嘎 公 主 八 里 韋 寶 Marc Michael Taya 巨 疤 娃 娃 姐 姐, 感 謝 你 們 在 我 寫 論 文 碰 到 瓶 頸 時, 協 助 我 鼓 勵 我 陪 伴 我, 謝 謝 你 們, 希 望 你 們 都 能 一 切 順 利 安 好 二 一 三 年 七 月 謹 誌 於 臺 北 淡 水 I

摘 要 我 行 院 經 建 會 自 2007 年 正 式 開 始 施 行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投 入 筆 資 金 發 展 觀 光 醫 療, 希 望 將 台 灣 打 造 成 醫 療 服 務 首 選, 吸 引 海 外 觀 光 客 來 台 灣 就 醫, 希 望 達 到 讓 顧 客 走 進 來 醫 療 走 出 去 的 目 的 除 此 之 外, 府 更 希 望 藉 由 推 動 際 醫 療 服 務, 增 加 外 籍 來 台 人 士 來 台 就 醫 人 數, 同 時 結 合 旅 遊 觀 光, 刺 激 台 灣 觀 光 飯 店 及 美 食 等 相 關 消 費, 促 進 我 經 濟 成 長 此 計 畫 截 至 目 前 已 施 行 7 年, 成 效 究 竟 如 何, 為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核 心 議 題 ; 而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甚 賴 家 府 扶 持, 且 過 往 研 究 此 議 題 之 論 文 多 從 經 濟 產 業 層 面 切 入 觀 察, 因 此 本 文 將 從 府 法 規 策 層 面 切 入 研 究, 先 介 紹 及 比 較 泰 韓 台 灣 三 府 之 際 醫 療 推 廣 策 ; 再 個 案 研 究 三 之 醫 院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之 情 況, 了 解 三 策 對 其 家 醫 院 之 影 響 ; 從 而 觀 察 我 可 習 之 處, 最 後 提 出 建 議, 供 我 府 參 考 關 鍵 字 : 醫 療 觀 光 醫 療 服 務 觀 光 服 務 II

Abstract Taiwan government started to promote medical tourism since 2007, wanted to make Taiwan the primary choice for foreign patients and thus benefited both medical and tourism industries, raising Taiwan GDP and decreasing unemployment rate. This project has been acted for 7 years and it s time for examine its performance; because medical tourism deeply depends on government support, this study is going to examine through the regulation aspect, rather than the economic or industry aspects. This study would first introduce the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medical tourism industry; then compare both government medical tourism promoting policies and their influences to the industry of Thailand, Korea and Taiwan; in the end, give suggestions to the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of Taiwan. Key Word- medical tourism, medical service, tourism II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3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4 第 二 章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5 第 一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定 義 及 特 性... 5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各 種 因 素... 14 第 三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各 種 因 素... 25 第 四 節 小 結... 27 第 三 章 泰 韓 台 醫 療 觀 光 策 之 比 較... 29 第 一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29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35 第 三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42 第 四 節 小 結... 49 第 四 章 個 案 分 析... 52 第 一 節 泰 康 民 醫 院... 52 第 二 節 韓 三 星 醫 療 院... 57 第 三 節 台 灣 義 醫 院... 61 第 四 節 小 結... 65 第 五 章 結 論 及 建 議... 68 第 一 節 結 論... 68 第 二 節 建 議... 70 參 考 資 料... 77 附 件 一 泰 韓 台 通 過 JCI 認 證 之 醫 院... 82 IV

表 目 錄 表 2.1 服 務 產 出 的 組 成 要 素... 6 表 2.2 觀 光 業 醫 療 業 醫 療 觀 光 業 之 組 成 要 素... 12 表 3.1 美 英 台 泰 韓 四 手 術 費 用 比 較 表... 41 V

圖 目 錄 圖 1.1 本 研 究 架 構... 4 圖 2.1: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11 圖 2.2: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14 圖 2.3: 泰 醫 療 中 心 策 府 各 部 門 之 功 能... 19 圖 2.4: 泰 2007 年 -2012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20 圖 2.5: 韓 際 醫 療 運 作 模 式... 21 圖 2.6: 韓 2007 年 -2012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22 圖 2.7: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架 構 圖... 24 圖 2.8: 台 灣 2007 年 -2012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25 V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服 務 業 (service) 之 內 容 範 圍,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有 所 不 同 服 務 業 之 內 容 包 括 有 形 物 體 服 務 及 無 形 物 體 服 務 ; 其 服 務 範 圍 從 內 到 全 球 ; 且 常 常 與 其 他 產 業 結 合 ; 為 現 今 所 有 產 業 中 產 值 最 高 者, 因 此 目 前 各 皆 致 力 推 廣 內 之 服 務 業 發 展 全 球 醫 療 保 健 意 識 之 攀 升, 促 使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日 益 增 長 ; 在 歐 美 先 進 家 醫 療 服 務 經 常 供 不 應 求 的 情 況 下, 促 使 批 歐 美 人 士 前 往 醫 療 費 用 較 低 廉 之 家 尋 求 際 醫 療 服 務 ; 而 此 種 急 速 攀 升 之 需 求, 令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相 對 低 廉 之 家 除 了 開 始 提 供 際 醫 療 服 務, 亦 結 合 其 內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推 出 醫 療 觀 光 (Medical Tourism) 形 成,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就 醫, 藉 此 增 加 其 內 醫 療 產 業 之 收 入 及 刺 激 內 觀 光 產 業, 增 加 民 所 得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替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帶 來 筆 資 金, 因 此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縮 寫 為 WHO) 及 許 多 專 家 皆 十 分 看 好 此 產 業, 認 為 此 產 業 本 身 所 能 帶 來 之 收 入 及 其 附 帶 價 值 皆 十 分 可 觀, 肯 認 其 為 將 來 服 務 產 業 之 明 日 之 星 我 從 事 醫 療 服 務 相 關 產 業 者 眾, 但 是 因 為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及 醫 院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之 影 響, 導 致 許 多 醫 院 經 營 困 難 ; 面 臨 此 困 境, 醫 院 多 藉 抑 制 醫 療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薪 資 減 少 雇 用 新 員 工, 以 節 省 經 營 成 本 醫 療 服 務 人 員 在 面 對 壓 力 增 工 作 時 數 亦 增 但 薪 資 卻 不 增 之 情 況, 迫 使 我 許 多 醫 護 服 務 人 員 選 擇 出 走 醫 療 服 務 業 或 是 前 往 他 醫 療 市 場 提 供 服 務 ; 導 致 我 雖 然 每 年 醫 療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眾, 但 願 意 進 入 我 醫 療 體 系 服 務 者 寡, 出 現 嚴 重 的 醫 生 荒 護 士 荒, 影 響 我 之 醫 療 品 質 1

我 行 院 觀 察 他 推 動 醫 療 觀 光 之 成 效 及 評 估 我 情 後, 於 2007 年 推 出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2007-2009), 將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納 入 五 套 案 內 之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致 力 發 展 觀 光 醫 療 重 症 醫 療 兩 種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業, 吸 引 外 病 患 前 來 我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希 望 提 高 我 醫 院 之 營 收 改 善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之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觀 光 旅 遊 業, 同 時 嘉 惠 醫 療 產 業 及 觀 光 旅 遊 業 ;2009 年 時, 行 院 更 將 醫 療 觀 光 列 為 六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之 重 點 項 目 及 家 十 重 點 服 務 業 我 自 2007 年 開 始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至 今 已 有 7 年 矣, 但 推 廣 成 效 卻 遠 不 及 際 醫 療 服 務 策 推 廣 濫 觴 泰 及 與 我 同 期 推 廣 醫 療 服 務 策 之 鄰 韓 ; 不 經 令 人 困 惑, 我 醫 療 技 術 精 湛 聞 名 全 球, 何 以 前 來 我 接 受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外 籍 病 患 數 量 卻 遠 低 於 泰 及 韓? 因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比 較 泰 韓 台 三 府 及 業 者 用 以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發 展 際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 本 研 究 以 下 簡 稱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 鑑 於 目 前 內 與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相 關 之 研 究 多 從 經 濟 層 面 產 業 層 面 切 入 觀 察, 少 有 從 法 規 策 方 面 進 行 深 入 比 較 者,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從 府 法 規 策 層 面 切 入 探 討 下 列 議 題 : 1.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業 因 素 2. 比 較 泰 韓 台 三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策 3. 比 較 泰 韓 台 三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業 者 於 其 內 醫 療 觀 光 策 法 規 下 之 發 展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藉 由 比 較 泰 韓 台 灣 三 之 醫 療 觀 光 法 規 策 及 三 醫 院 於 其 內 醫 療 觀 光 法 規 策 下 之 發 展 情 況, 了 解 我 策 之 優 點 及 缺 點 ; 從 而 得 知 我 未 來 可 改 進 之 處, 提 出 建 言 2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際 醫 療 觀 光 結 合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為 新 型 之 服 務 業, 其 產 業 特 性 及 消 費 者 特 性 與 傳 統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不 全 然 相 同 ; 因 此 本 研 究 首 先 定 義 際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接 著 介 紹 此 產 業 特 徵 及 其 消 費 者 特 性, 以 了 解 其 與 傳 統 服 務 業 之 異 同 本 研 究 第 二 部 分 將 介 紹 全 球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之 現 況, 說 明 其 他 家 推 行 醫 療 觀 光 之 情 形 及 成 效, 了 解 目 前 際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之 趨 勢 及 走 向 ; 再 來, 介 紹 我 目 前 醫 療 服 務 之 供 需 市 場, 說 明 我 內 醫 院 面 臨 全 民 健 保 所 致 之 經 營 窘 境 所 為 之 降 低 成 本 舉 動, 降 低 我 醫 療 品 質, 說 明 我 確 實 具 備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能 力 及 必 要 第 三 部 分 將 際 醫 療 觀 光 策 分 成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供 給 者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供 給 者 及 行 銷 認 證 者 三 層 面, 再 依 據 此 分 類 介 紹 泰 韓 及 我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於 此 三 方 向 制 定 之 策, 比 較 我 策 與 他 策 之 異 同 第 四 部 份 將 依 據 第 三 部 分 比 較 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推 廣 策 之 方 法, 挑 選 三 內 之 代 表 性 醫 院, 進 行 個 案 分 析 ; 藉 此 了 解 三 內 產 業 在 其 法 規 架 構 下 之 發 展 情 況 及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之 應 對 方 式 ; 最 後 針 對 我 推 廣 策 提 出 改 進 之 建 議, 最 後 做 一 結 論 本 文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一 3

定 義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介 紹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現 狀 討 論 及 比 較 我 泰 韓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個 案 分 析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本 研 究 架 構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本 文 作 者 並 未 曾 從 事 醫 療 相 關 職 業 之 工 作 經 驗, 且 無 醫 專 業 知 識 背 景, 故 對 於 醫 院 專 業 之 若 干 營 運 環 節 專 業 術 語, 故 於 引 用 解 讀 時, 稍 受 限 制 ; 此 外, 因 為 語 言 及 資 料 機 密 性 問 題, 在 文 獻 取 得 方 面 亦 受 限 制 ; 故 在 研 究 視 角 上 則 著 重 在 整 體 經 營 環 境 及 府 相 關 策 面 之 討 論 另 外, 在 資 料 來 源 部 分, 本 文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為 行 院 經 建 會 各 縣 市 府 策 泰 衛 生 局 韓 保 健 福 祉 部 韓 觀 光 公 社 所 公 布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及 英 美 者 及 台 灣 醫 師 所 發 表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之 論 文 ; 由 於 本 文 主 要 的 資 料 來 源 為 府 及 術 論 文, 再 加 上 難 以 取 得 我 民 對 於 我 府 推 廣 醫 療 服 務 之 看 法, 因 此 文 章 角 度 將 可 能 有 偏 向 府 及 醫 療 業 者, 在 此 先 說 明 4

第 二 章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乃 泰 於 亞 洲 金 融 海 嘯 後 產 生 之 新 型 服 務 業, 其 不 但 提 高 泰 內 私 醫 院 之 營 收 嘉 惠 泰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亦 增 加 泰 醫 療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之 就 業 率, 同 時 提 高 其 家 收 入 及 就 業 率, 成 功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亞 洲 其 他 家 觀 察 泰 發 展 後, 近 年 來 紛 紛 投 入 此 產 業, 我 亦 於 2009 年 開 始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到 底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之 特 色 為 何? 發 展 要 素 及 條 件 為 何? 又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究 竟 能 為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需 求 者 特 色 為 何? 實 本 研 究 所 好 奇, 故 本 章 嘗 試 定 義 及 介 紹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第 一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定 義 及 特 性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英 譯 分 別 有 medical tourism 或 是 health tourism, 從 各 項 文 獻 分 析 結 果 來 看,medical tourism 屬 於 health tourism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可 得 health tourism 為 廣 義 的 醫 療 觀 光 服 務,medical tourism 為 狹 義 的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此 產 業 為 醫 療 服 務 (medical) 或 健 康 服 務 (health) 及 觀 光 服 務 (tourism) 兩 者 結 合 衍 生 出 的 新 型 服 務 業 ; 本 研 究 以 為, 要 對 此 新 型 產 業 下 定 義, 應 介 紹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才 能 替 醫 療 光 觀 服 務 下 定 義 因 此, 本 研 究 接 下 來 將 先 歸 納 服 務 之 定 義, 接 著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觀 光 服 務 ; 最 後 定 義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一 服 務 之 構 成 要 素 及 定 義 服 務 是 為 了 滿 足 消 費 者 需 要 而 提 供 的 無 形 服 務 與 實 體 產 品 的 組 合, 具 備 下 列 四 項 要 素 : 1.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服 務 的 主 體 固 有 特 徵 服 務 的 主 要 基 本 內 容 2.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 服 務 的 附 屬 補 充 特 徵 服 務 的 非 定 量 性 因 素 5

3.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服 務 對 象 要 購 買 使 用 消 費 的 物 品 和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的 物 品 ( 如 維 修 零 件 等 ) 4. 環 境 要 素 : 提 供 服 務 的 支 持 性 設 施 和 設 備, 存 在 於 服 務 提 供 地 點 物 質 型 態 的 資 源 表 2.1 服 務 產 出 的 組 成 要 素 行 業 環 境 要 素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餐 飲 業 旅 館 業 餐 廳 烹 飪 設 備 裝 潢 佈 置 建 築 物 相 關 設 施 擺 設 裝 潢 食 物 飲 料 包 裝 顧 客 日 用 品 食 物 寢 具 航 空 業 機 場 設 備 飛 機 供 應 旅 客 飲 食 用 具 充 飢 解 渴 休 息 住 宿 接 待 客 房 服 務 乘 載 消 費 者 至 其 目 的 地 零 售 業 商 場 超 商 商 品 消 費 者 獲 其 所 1 資 料 來 源 : 服 務 業 營 運 管 理 需 之 日 常 用 品 整 潔 衛 生 可 口 快 捷 親 切 安 全 感 舒 適 感 愉 悅 感 準 時 安 全 快 捷 舒 適 親 切 便 利 優 惠 信 任 親 切 另 外, 服 務 具 備 下 列 特 性 : 1. 服 務 的 無 形 性 : 服 務 是 一 種 經 驗, 屬 於 無 形 性 質 的 活 動, 不 像 製 造 業 所 生 產 為 實 體 物 品 ;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服 務 之 前, 是 無 法 摸 吃 聞 看 或 展 示, 故 不 易 記 憶 2.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服 務 之 提 供, 必 須 有 消 費 者 參 與, 否 則 便 無 法 進 行, 因 此 服 務 需 有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3. 不 易 分 割 性 : 服 務 的 生 產 與 消 費 是 同 時 進 行, 故 不 易 分 割 4. 不 可 儲 藏 性 : 由 於 服 務 之 不 可 分 割 性, 也 使 其 無 法 儲 存 5. 異 質 性 : 服 務 是 相 關 服 務 要 素 的 集 合 且 是 消 費 者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雙 向 互 動, 因 此 只 要 服 務 的 其 中 一 部 份 不 同, 就 會 讓 消 費 者 感 受 不 同, 因 此 服 務 具 備 異 質 性 1 劉 麗 文 與 楊 軍 (2001), 服 務 業 營 運 管 理, 台 北 : 五 南 書 局, 頁 19 6

從 而 得 知, 服 務 業 具 備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及 環 境 要 素 等 四 項 要 素 ; 且 服 務 具 有 無 形 性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不 易 分 割 性 不 可 儲 藏 性 及 異 質 性 等 五 種 特 性 ; 接 下 來 將 依 據 此 些 要 素 及 特 性,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2 二 醫 療 服 務 (medical tourism) 之 構 成 要 素 及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業 為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才 得 執 行 醫 療 行 為 之 行 業 ; 而 所 謂 的 醫 療 行 為, 按 行 院 衛 生 署 之 規 定, 是 為 了 療 矯 正 或 預 防 人 體 疾 病 殘 缺 或 保 健 為 直 接 目 的 所 為 之 診 察 診 斷 及 療 或 基 於 診 察 診 斷 結 果, 以 療 為 目 的, 所 為 的 處 理 或 用 藥 等 行 為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的 總 稱 3 醫 療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四 項 要 素 :1. 環 境 要 素 : 醫 院 及 醫 療 相 關 器 材 ;2.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開 給 病 人 使 用 的 醫 藥 用 品 ;3.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好 前 來 就 診 的 病 人 疾 病 ;4. 隱 性 服 務 則 : 醫 護 人 員 的 親 切 度 專 業 度 還 有 安 全 性 醫 療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五 項 特 性 :1.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醫 療 服 務 需 要 病 人 ( 消 費 者 ) 前 往 醫 療 機 構 尋 求 醫 療, 醫 師 才 能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2. 不 易 分 割 性 : 從 前 一 項 特 質 同 時 也 可 以 得 知, 醫 療 服 務 的 提 供 跟 消 費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3. 無 形 性 : 看 診 乃 是 一 種 行 為 一 種 過 程, 並 不 具 實 體 型 態, 所 以 無 法 觸 摸 ;4. 異 質 性 : 不 同 醫 師 的 看 診 方 式 態 度 時 間 也 會 因 其 習 慣 不 同 而 異 ;5. 不 易 儲 存 性 : 病 人 不 一 定 每 次 都 生 一 樣 的 病, 就 算 同 樣 的 病, 所 以 醫 生 於 該 次 替 病 人 看 診 的 服 務 行 為 只 有 當 下 才 有 用, 並 無 法 儲 存 或 保 留 三 觀 光 (Tourism) 服 務 之 之 構 成 要 素 及 定 義 2 陳 澤 義 (2005), 服 務 管 理, 台 北 : 華 泰 文 化, 頁 4-25 3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衛 食 字 第 O 九 一 OO 二 四 七 九 號 函 八 月 廿 七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O 一 九 OO 四 七 一 一 O 號 函 7

觀 光 之 定 義 如 下 : 1. 觀 光 (tourism) 又 稱 旅 遊, 根 據 世 界 旅 遊 組 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縮 寫 為 UNWTO), 觀 光 通 常 是 因 為 休 閒 娛 樂 和 渡 假 拜 訪 親 戚 朋 友 商 業 性 質 因 此 要 界 定 旅 客 旅 行 的 原 因 而 旅 行, 停 留 在 其 日 常 生 活 環 境 之 外 的 地 點, 不 到 連 續 一 年 的 時 間 內, 從 事 的 各 種 活 動 所 構 成 (UNWTO) 2. 從 經 濟 觀 點 切 入, 者 認 為 觀 光 是 針 對 人 們 離 開 住 所 而 所 需 的 住 宿 和 支 出 服 務 之 需 求 與 供 給, 以 及 產 生 的 花 費 收 入 創 造 和 工 作 機 會 等 型 態 的 一 門 問 研 究 (Ryan,1991) 3. 從 技 術 觀 點 來 看, 旅 行 和 觀 光 是 參 與 停 工 旅 客 住 宿 交 通 飲 食 和 娛 樂 的 龐 事 業 網 路 者 認 為, 觀 光 的 心 理 利 益 是 一 項 動 機 階 段 的 分 析, 而 此 分 析 能 透 露 出 人 們 設 定 觀 光 目 的 地 選 擇 的 目 標 之 方 式, 以 及 這 些 目 標 如 何 反 映 在 旅 行 決 定 和 旅 行 行 為 上 (Mansfield,1992) 本 研 究 認 為, 觀 光 是 人 類 離 開 自 己 住 處, 前 往 其 他 地 方 過 程 中 所 為 的 一 切 行 為, 但 須 注 意 的 是, 觀 光 者 為 觀 光 行 為 時, 內 心 並 無 長 久 停 留 於 該 處 之 意 念 ; 而 觀 光 行 為 所 引 發 的 一 切 食 衣 住 行 娛 樂 旅 遊 業 之 需 求, 皆 由 餐 飲 業 旅 館 業 運 輸 業 娛 樂 事 業 及 旅 遊 業 提 供 服 務, 所 以 亦 可 將 這 些 產 業 視 為 觀 光 服 務 內 容 之 一 ; 而 引 起 人 們 從 事 觀 光 行 為 之 目 的 如 下 : 休 閒 遊 憩 渡 假 拜 訪 朋 友 及 親 戚 商 務 工 作 所 需 健 康 醫 療 宗 教 朝 聖 8

其 他 觀 光 具 備 服 務 的 四 項 要 素 :1. 環 境 要 素 : 觀 光 目 的 地 觀 光 吸 引 物 ;2.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觀 光 地 點 之 基 礎 建 設 及 當 地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3.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達 成 消 費 者 從 事 觀 光 之 目 的 ;4. 隱 性 服 務 則 : 美 好 回 憶 愉 悅 感 新 鮮 感 舒 適 感 親 切 感 觀 光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五 項 特 性 :1.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需 要 觀 光 者 ( 消 費 者 ) 前 往 觀 光 目 的 地 進 行 醫 療, 才 能 獲 得 觀 光 服 務 ;2. 不 易 分 割 性 : 從 前 一 項 特 質 同 時 也 可 以 得 知, 觀 光 服 務 的 提 供 跟 消 費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3. 無 形 性 : 而 觀 光 包 是 一 種 行 為 一 種 過 程, 包 含 飛 機 上 的 旅 程 晚 上 住 宿 的 飯 店 美 麗 的 風 景, 是 一 種 旅 程 中 的 感 受, 並 不 具 實 體 型 態, 所 以 無 法 觸 摸, 具 備 無 形 性 ;4. 異 質 性 : 前 往 不 同 地 點 觀 光 所 獲 得 之 景 色 感 受 停 留 時 間 也 會 因 其 地 點 遠 近 及 觀 光 者 ( 消 費 者 ) 心 情 不 同 而 異, 再 者, 因 為 觀 光 者 ( 消 費 者 ) 每 次 進 行 觀 光 時 之 心 情 原 因 及 地 點 不 一 定 相 同, 就 算 為 了 相 同 原 因 前 往 同 一 個 地 點, 也 會 因 為 碰 到 的 人 事 物 不 同, 影 響 其 感 受, 所 以 具 備 異 質 性 ;5. 不 易 儲 存 性 : 觀 光 隨 著 返 回 住 處 就 結 束, 再 次 離 開 住 處 前 往 他 地 就 是 一 個 新 的 觀 光 旅 程, 所 以 不 具 儲 存 性 或 保 留 性 四 醫 療 觀 光 (Medical Tourism) 醫 療 觀 光 之 定 義 如 下 : 1. 根 據 UNWTO 之 定 義, 所 謂 的 觀 光 醫 療, 係 指 以 醫 療 護 理 疾 病 與 健 康 康 復 與 修 養 為 主 題 的 旅 遊 觀 光 ; 在 際 醫 療 旅 遊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從 1997 年 至 2001 年 發 展 以 旅 遊 為 主 的 醫 療, 到 現 今 由 保 險 公 司 將 醫 療 服 務 外 包 (Medical Outsourcing) 給 醫 療 費 用 較 便 宜 的 家, 再 安 排 顧 客 到 他 接 受 價 廉 物 美 的 醫 9

療 服 務, 都 是 各 府 極 力 推 廣 的 際 觀 光 事 業 因 此, 醫 療 觀 光 未 來 是 健 康 照 顧 服 務 的 十 趨 勢 之 一, 會 持 續 占 有 媒 體 的 焦 點, 並 被 認 為 是 具 有 創 新 性 的 節 制 醫 療 成 本 之 策 略 2. 根 據 醫 療 觀 光 指 南 叢 書, 醫 療 觀 光 是 病 人 將 健 康 照 顧 (Health Service) 委 外 (Outsourcing) 至 其 他 地 區 或 家 消 費 的 一 種 新 型 態 服 務 3. 健 康 觀 光 (Health Tourism) 為 消 費 者 有 計 畫 的 前 往 至 自 己 生 活 環 境 之 外 的 地 方, 接 受 維 持 恢 復 或 促 進 個 人 身 心 幸 福 之 服 務 ; 醫 療 觀 光 (Medical Tourism) 則 為 消 費 者 有 計 畫 地 到 提 供 健 康 照 護 的 家, 透 過 醫 療 介 入 而 促 進 或 恢 復 個 人 健 康 4. 觀 光 醫 療 是 指 一 趟 旅 行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進 個 人 健 康, 觀 光 醫 療 (Carrera and Bridges,2006) 屬 經 濟 活 動, 包 括 了 服 務 性 質 的 交 易, 其 中 可 切 割 成 兩 種 元 素 : 醫 療 和 旅 遊 旅 行 者 在 求 診 之 餘, 也 通 常 取 得 療 或 手 術 機 票 運 輸 住 宿 及 術 後 假 期 的 整 個 套 裝 服 務 (Bookman and Bookman,2007) 5. 醫 療 觀 光 是 指 觀 光 者 為 了 促 進 個 人 健 康 的 而 前 往 他 處 旅 遊 之 經 濟 活 動 ; 觀 光 者 取 得 觀 光 旅 遊 的 過 程, 需 要 搭 乘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 飛 機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 住 宿 飲 食 醫 師 診 療 及 手 術 及 術 後 照 護 ( 郭 建 良,2006) 6. 醫 療 觀 光 所 指 者, 為 消 費 者 因 為 本 之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昂 貴 或 是 因 為 服 務 數 量 不 足 導 致 接 受 療 往 往 歷 時 甚 久, 而 決 定 出 接 受 便 宜 又 迅 速 之 醫 療 服 務 ; 而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將 醫 療 服 務 結 合 當 地 之 休 閒 旅 遊 服 務, 形 成 了 醫 療 觀 光 此 種 新 型 全 球 性 服 務 型 態 ( 劉 宜 君,2008) 10

本 研 究 認 為, 觀 光 醫 療 是 一 種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而 產 生 之 多 元 化 的 新 型 服 務 業, 消 費 者 前 往 其 他 醫 療 價 格 較 便 宜 家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的 一 種 醫 療 服 務 委 外 行 為 前 往 其 他 家 接 受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之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需 要 運 輸 服 務 業 旅 館 業 餐 飲 業 甚 至 旅 遊 業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因 此 是 一 種 結 合 醫 療 與 觀 光 兩 種 服 務 業 的 新 型 服 務 業 醫 院 服 務 業 一 般 醫 療 醫 療 服 務 特 殊 醫 療 牙 科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醫 療 觀 光 物 理 療 旅 館 業 旅 行 社 ( 相 關 代 辦 社 ) 導 遊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運 輸 業 餐 飲 業 其 他 相 關 產 業 圖 2.1: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四 項 要 素 :1. 環 境 要 素 :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之 家 醫 院 風 景 ;2.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開 給 病 人 使 用 的 醫 藥 用 品 及 療 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之 基 礎 建 設 及 當 地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3.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好 前 來 就 診 的 病 人 疾 病 觀 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之 景 色 ;4. 隱 性 服 務 則 :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家 法 規 配 套 措 施 完 善 度 醫 療 服 務 家 醫 療 技 術 醫 療 服 11

務 提 供 價 格 優 惠 度 醫 療 環 境 安 全 性 及 隱 密 性 醫 護 人 員 的 親 切 度 專 業 度 表 2.2 觀 光 業 醫 療 業 醫 療 觀 光 業 之 組 成 要 素 行 業 環 境 要 素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觀 光 業 觀 光 目 的 地 觀 光 吸 引 物 觀 光 地 點 之 基 礎 建 設 食 衣 住 行 娛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達 成 消 費 者 觀 光 目 的 美 好 回 憶 愉 悅 感 新 鮮 感 舒 適 感 親 切 感 醫 療 業 醫 院 醫 療 器 材 醫 藥 用 品 好 病 人 疾 病 安 全 感 專 業 度 親 切 感 醫 療 觀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光 業 醫 院 及 風 景 醫 藥 用 品 醫 療 癒 病 人 疾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基 礎 建 設 食 衣 住 行 娛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病 醫 療 觀 光 服 優 惠 度 醫 療 安 務 提 供 景 色 全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及 當 地 居 民 之 親 切 感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亦 具 備 服 務 的 五 項 特 性 : 1.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需 要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 消 費 者 ) 前 往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提 供 進 行 醫 療, 才 能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2. 不 易 分 割 性 : 從 前 一 項 特 質 同 時 也 可 以 得 知,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的 提 供 跟 消 費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3. 無 形 性 :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是 一 種 行 為 一 種 過 程, 包 含 從 自 家 飛 往 其 他 家 之 過 程 接 受 醫 療 之 過 程 術 後 療 程 結 束 流 程 後 的 觀 光 旅 遊, 是 整 個 行 程 中 的 感 受, 並 不 具 實 體 型 態, 所 以 無 法 觸 摸, 具 備 無 形 性 ; 而 前 往 其 他 家 接 受 醫 療 所 獲 得 之 療 感 受 停 留 時 間 也 會 因 其 病 情 需 求 及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 消 費 者 ) 心 情 不 同 而 異 4. 異 質 性 : 再 加 上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 消 費 者 ) 前 往 不 同 的 接 受 診 療 會 因 為 不 同 家 情 不 同, 而 經 歷 不 同 的 人 事 物, 而 有 不 同 感 受, 就 算 前 往 同 一 個 家 進 行 同 一 種 療 程, 也 會 因 為 碰 到 的 人 事 物 不 同, 而 影 響 12

其 感 受, 所 以 具 備 異 質 性 5. 不 易 儲 存 性 : 醫 療 觀 光 隨 著 療 程 結 束 返 回 自 己 家 就 結 束, 再 次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就 是 另 一 個 新 的 醫 療 觀 光 行 程, 所 以 不 具 儲 存 性 或 保 留 性 醫 療 觀 光 的 類 型 根 據 醫 療 目 的 的 訴 求 不 同, 如 圖 2.2 所 示, 主 要 分 為 三 類 :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特 色 醫 療 型 長 期 醫 療 型, 以 下 分 別 詳 述 : 1.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此 種 形 式 是 以 休 閒 旅 遊 觀 光 旅 遊 為 主, 保 健 醫 療 為 輔, 在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當 中, 除 景 點 觀 光 及 購 物 之 外, 兼 安 排 診 療 保 健 抒 壓 美 容 等 相 關 的 活 動 及 服 務, 諸 如 健 康 檢 查 或 是 SPA 水 療 等 活 動, 目 標 鎖 定 在 不 需 要 過 多 事 前 評 估 及 術 後 照 顧 的 海 外 顧 客, 讓 其 於 渡 假 之 餘, 同 時 還 可 以 進 行 身 體 健 康 保 健, 一 舉 兩 得 ; 而 此 種 類 型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成 本 低 收 益 高, 故 為 目 前 泰 南 韓 新 加 坡 台 灣 印 度 等 家 所 致 力 與 其 內 醫 療 機 構 聯 合 推 廣 者 2. 長 期 療 型 針 對 需 要 長 期 療 的 重 疾 病 病 患, 例 如 癌 症 老 人 照 護 長 期 復 健 等 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以 先 進 醫 療 技 術 服 務 及 優 越 醫 療 服 務 環 境, 提 供 病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護 時, 得 以 養 息 休 生 及 復 健 療 程, 吸 引 病 患 前 往 接 受 醫 療 ; 美 梅 約 整 所 (Mayo Clinic, Rochester Minnesota) 極 為 全 球 知 名 醫 院, 吸 引 全 世 界 有 錢 人 士 前 往 接 受 診 療 3. 特 色 醫 療 型 特 色 醫 療 則 是 醫 院 與 其 家 府 根 據 地 區 醫 療 服 務 強 項, 決 定 及 13

鎖 定 目 標 市 場, 規 劃 可 行 之 觀 光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後, 力 推 廣 下 所 形 成 之 特 有 專 業 醫 療 ; 韓 整 形 手 術 泰 變 性 手 術 台 灣 肝 臟 移 植 手 術 即 為 優 良 釋 例 醫 療 觀 光 旅 遊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長 期 療 型 特 色 醫 療 型 SPA 瑜 珈 中 醫 養 生 溫 泉 生 活 渡 假 村 重 症 病 房 失 智 療 養 院 老 人 安 養 院 器 官 移 植 整 形 美 容 心 臟 手 術 眼 睛 手 術 健 康 檢 查 圖 2.2: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各 種 因 素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近 來 來 成 為 全 球 成 長 最 快 的 產 業 之 一, 讓 病 患 到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進 而 帶 動 當 地 的 觀 光, 刺 激 了 當 地 的 經 濟 成 長 2006 年 時,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僅 為 229 億 美 元 ;2008 年 時,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高 達 303 億 美 元 ;2010 年 時,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高 達 400 億 元 ( 邱 錦 添, 邱 筠 惠,2012); 預 計 2015 年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將 會 達 到 500 億 美 元 4 此 產 業 何 以 擁 有 如 此 之 營 收 及 發 展 性, 則 應 了 解 其 供 給 者 形 成 原 因 產 業 特 色 及 台 泰 韓 三 之 發 展 情 況, 將 於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 4 黃 焜 璋, 林 水 龍, 鍾 威 昇, 林 慶 豐, 泰 及 新 加 坡 醫 療 旅 遊 參 訪 計 畫, 頁 5, 行 院 衛 生 署, 民 97 年 8 月 20 日, 網 址 :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702951 14

一 形 成 原 因 ( 一 ) 促 進 內 經 濟 及 就 業 成 長 推 動 之 府 為 了 促 進 內 醫 療 機 構 觀 光 業 旅 遊 業 者 之 收 入, 聯 合 其 內 型 私 醫 院 及 觀 光 旅 遊 業 者 積 極 向 外 病 患 行 銷 醫 療 觀 光 產 品,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本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而 推 動 府 為 了 提 高 外 客 戶 前 來 之 意 願, 會 藉 由 修 改 鬆 綁 內 法 規 統 整 府 各 部 會 單 位 之 力 量, 藉 由 向 外 行 銷 推 廣 簡 化 出 入 關 程 序, 達 吸 引 外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 同 時 該 些 府 亦 會 使 用 家 力 量 協 助 提 升 內 醫 院 之 際 競 爭 力, 例 如 聘 雇 受 過 英 美 家 訓 練 的 醫 師 添 購 際 化 的 醫 療 設 備 修 建 五 星 級 飯 店 式 之 病 房 架 設 全 球 及 時 服 務 網 站 等 方 式, 藉 由 提 供 多 元 完 整 一 流 的 服 務,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該 內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而 此 舉 可 以 增 加 醫 院 收 入, 改 善 醫 院 營 業 狀 況, 進 而 使 醫 院 願 意 聘 僱 更 多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達 到 提 升 經 濟 就 業 情 況 之 雙 贏 局 面 (Forgione and Smith,2007) ( 二 ) 全 球 醫 療 際 化 全 球 化 影 響 了 醫 療 經 濟 領 域 並 形 成 際 醫 療, 所 以 說 醫 療 觀 光 可 是 保 健 旅 遊 與 全 球 化 的 自 然 現 象, 而 醫 療 際 化 內 容 包 含 醫 療 疾 病 的 迅 速 處 置 重 疾 病 的 預 防 醫 療 經 驗 的 快 速 累 積 醫 療 資 訊 的 交 流 等, 都 是 間 接 或 直 接 促 成 醫 療 觀 光 的 盛 行 ; 因 此, 在 醫 療 際 化 影 響 下, 各 之 醫 療 服 務 已 經 可 以 輸 出 或 是 委 外 處 理 ( 高 宜 凡,2007) ( 三 ) 醫 療 資 訊 之 普 及 與 流 通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促 使 醫 療 技 術 的 進 步 ; 而 醫 療 資 訊 的 全 球 化 流 通, 15

促 使 醫 療 資 訊 的 快 速 流 通, 讓 消 費 者 有 機 會 可 以 獲 得 更 多 的 醫 療 資 訊, 在 資 訊 對 稱 的 基 礎 上,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多 選 擇, 讓 其 可 以 尋 求 最 適 當 的 醫 療 地 點 及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者, 進 而 促 使 了 全 球 醫 療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進 展, 對 改 善 疾 病 控 管 效 率 的 提 高, 以 及 擴 應 用 在 個 人 健 康 養 生 領 域 上, 使 得 過 去 風 險 與 成 本 較 高 且 限 於 先 進 家 才 能 實 施 的 手 術, 例 如 器 官 移 植 髖 關 節 置 換 膝 關 節 置 換 開 心 手 術 等, 目 前 已 在 許 多 開 發 中 家 都 能 有 效 地 且 低 成 本 的 進 行 手 術, 而 促 成 了 醫 療 觀 光 的 形 成 此 外, 因 為 資 訊 科 技 讓 病 人 出 發 前, 可 利 用 視 訊 會 議 先 與 醫 師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診 前 諮 詢 ; 因 此 可 以 讓 病 患 得 事 先 了 解 可 能 療 程, 獲 得 更 適 當 的 保 障 (Forgione and Smith,2007) ( 四 ) 保 險 公 司 鼓 吹 由 於 先 進 家 之 醫 療 費 用 甚 高, 使 公 司 支 出 之 員 工 保 險 費 用 高 昂, 而 保 險 公 司 亦 面 臨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之 壓 力, 因 此 使 得 先 進 家 及 保 險 公 司 接 開 始 思 考 降 低 雙 方 成 本 之 方 式, 而 若 讓 員 工 或 被 保 險 人 前 往 醫 療 費 用 較 便 宜 的 家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則 可 同 時 減 少 雙 方 之 成 本 ; 而 在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府 積 極 運 用 府 力 量 積 極 向 外 行 銷 及 尋 找 外 保 險 公 司 合 作 之 情 況 下, 歐 美 先 進 家 保 險 公 司 在 經 過 風 險 運 算 後, 認 為 被 醫 療 被 保 險 人 前 往 此 些 醫 療 費 用 較 便 宜 之 家 接 受 療 之 價 格 遠 低 於 其 在 內 接 受 療 之 醫 療 費 用, 因 此 便 與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合 作, 鼓 吹 醫 療 被 保 險 人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因 此 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日 益 蓬 勃 (Deloitte,2008) 觀 察 上 述 四 項 形 成 原 因, 可 歸 納 得 知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之 形 成, 乃 由 府 與 業 者 共 同 合 作 推 出, 若 沒 有 府 運 用 其 力 量 向 外 行 銷 及 修 改 內 相 關 法 規 策, 則 無 法 順 利 推 動 ; 從 而 得 知, 府 扶 持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最 重 要 的 形 成 原 因 ; 若 無 16

府 之 扶 持 推 廣 策, 則 其 內 醫 療 機 構 即 無 法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 故 若 欲 比 較 三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則 應 從 著 重 於 各 府 之 服 持 策 二 產 業 特 性 ( 一 ) 醫 療 保 健 性 現 代 的 人 們 越 來 越 重 視 健 康 及 外 貌, 再 加 上 人 類 壽 命 延 長, 為 了 能 舒 適 度 過 晚 年, 令 人 們 更 加 著 重 身 體 保 養, 因 此 近 年 來, 以 醫 療 療 保 健 復 健 作 為 旅 遊 主 要 目 的 的 觀 光 行 程 日 益 增 多, 提 供 消 費 者 可 以 利 用 休 假 進 行 觀 光 旅 行 及 醫 療 保 健, 同 時 照 顧 身 心 ; 促 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誕 生 且 逐 漸 興 盛 此 種 新 興 需 求 吸 引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較 低 廉 之 家 爭 相 投 入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希 望 藉 由 推 廣 其 內 較 有 優 勢 之 醫 療 技 術,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其 內 進 行 以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為 主 觀 光 為 輔 之 觀 光 旅 遊 行 程 ( 二 ) 地 域 性 各 地 理 歷 史 背 景 人 文 經 濟 民 健 康 及 知 識 水 準 皆 不 同, 因 此 每 個 家 皆 有 其 特 色 之 處, 而 此 種 情 差 異 也 導 致 各 主 力 發 展 之 醫 療 項 目 各 異 其 趣 ; 亦 即, 各 的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會 因 地 制 宜, 具 有 地 域 特 性, 例 如 : 我 早 年 罹 患 肝 病 病 患 者 眾, 因 此 內 肝 臟 移 植 手 術 品 質 甚 佳 ( 三 ) 經 濟 實 用 性 對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而 言,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可 以 第 三 世 界 的 價 格 享 受 第 一 世 界 的 醫 療 服 務, 且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包 含 機 票 仍 然 遠 低 於 其 母 之 醫 療 費 用, 十 分 優 惠, 例 如 心 臟 瓣 膜 換 置 手 術 在 美 約 要 20 萬 美 元, 在 印 度 包 含 往 返 機 票 及 手 術 費, 卻 可 能 只 要 1 萬 17

美 元, 節 省 了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開 銷 ; 除 此 之 外, 亦 得 同 時 享 受 觀 光 醫 療 觀 光 提 供 服 務 之 優 美 景 緻, 讓 消 費 者 同 時 實 現 了 醫 療 與 旅 遊 雙 重 目 的 因 此,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具 備 經 濟 實 用 性 ( 四 ) 具 有 時 代 鮮 明 性 醫 療 觀 光 為 新 型 觀 光 業, 其 迅 速 發 展 不 僅 帶 動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產 業, 如 旅 館 業 者 運 輸 業 者 旅 遊 業 者 餐 飲 業 者 觀 光 景 點 等 的 經 濟 效 益, 同 時 也 將 幅 提 高 醫 院 營 收, 使 其 成 為 旅 遊 基 礎 建 設 之 一 員, 且 在 醫 療 觀 光 行 程 中 居 於 主 角 之 地 位, 給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帶 來 可 觀 的 經 濟 效 益 綜 上 述,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特 性 使 其 可 以 同 時 帶 動 醫 院 旅 遊 觀 光 產 業 家 之 營 收, 因 此 受 到 各 府 青 睞, 進 而 爭 相 開 始 擬 定 策, 以 家 力 量 對 外 推 廣 內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對 內 協 助 內 醫 療 機 構 達 到 際 標 準,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其 內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達 促 進 內 產 業 發 展 三 泰 韓 台 三 發 展 情 況 泰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濫 觴, 而 其 內 因 府 力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為 其 帶 入 筆 收 入 之 表 現, 吸 引 了 其 他 家 府 相 繼 投 入 推 廣 此 產 業 ; 我 與 南 韓 皆 於 2007 年 才 開 始 策 畫 投 入,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三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之 發 展 情 狀 : ( 一 ) 泰 受 1997 年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泰 許 多 私 醫 院 面 臨 嚴 重 的 經 營 危 機, 同 時 也 導 致 許 多 醫 師 外 流 至 美 (Wibulpolprasert,2005); 為 了 解 決 此 問 題, 其 府 與 內 知 名 私 醫 院 如 康 民 醫 院 (Bumrungrad Hospital) 討 論 後, 決 定 吸 引 需 要 牙 科 醫 療 整 型 手 術 之 外 病 患, 前 往 泰 接 受 18

醫 療 服 務, 解 決 此 問 題 ; 而 泰 府 首 先 以 修 改 簽 證 規 定 及 要 求 泰 觀 光 局 於 外 推 廣 之 方 式 協 助, 而 此 方 式 讓 泰 2003 年 為 止, 療 了 73 萬 外 人, 創 造 了 4.88 億 美 元 之 產 值 ; 同 時, 泰 府 發 現 外 人 前 來 泰 就 醫, 亦 帶 動 了 觀 光 業, 帶 來 極 的 附 加 價 值, 因 此 泰 衛 生 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於 2005 年 開 始, 主 導 為 期 五 年 期 之 醫 療 中 心 策 (Medical Hub Policy), 以 醫 療 服 務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及 泰 藥 草 產 品 等 三 項 作 為 發 展 重 點 醫 療 服 務 以 整 形 外 科 心 臟 疾 病 美 容 手 術 牙 科 腸 胃 疾 病 為 主 ;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則 以 健 康 溫 泉 水 療 傳 統 泰 式 按 摩 以 及 long stay 醫 療 健 康 服 務 作 為 推 廣 重 點 ; 以 曼 谷 清 邁 普 吉 及 蘇 美 島 等 地 區 作 為 發 展 重 點 地 區 ; 目 標 客 群 為 目 前 居 於 泰 的 外 籍 人 士 (41.4%) 醫 療 旅 行 團 (32%) 及 特 地 前 往 泰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者 (26.6%); 希 望 將 泰 打 造 成 亞 洲 醫 療 觀 光 中 心 (Harryono, Huang, Miyazawa, and Sethaput, 2006) 泰 醫 療 中 心 策 商 業 部 : 利 用 派 駐 世 界 各 經 貿 辦 事 處 推 廣 商 機 衛 生 部 : 控 管 醫 院 及 健 康 食 品 品 質 外 交 部 : 提 供 便 捷 觀 光 簽 證 交 通 部 : 解 決 交 通 運 輸 問 題 觀 光 局 及 出 口 推 廣 廳 : 將 泰 私 醫 院 資 訊 促 銷 訊 息 放 在 泰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旅 遊 推 廣 網 頁, 以 推 銷 保 健 旅 遊 圖 2.3: 泰 醫 療 中 心 策 府 各 部 門 之 功 能 同 時, 泰 府 為 了 取 信 於 遊 客, 藉 由 法 及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法 規, 嚴 格 要 求 內 醫 療 機 構 休 閒 觀 光 機 提 升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之 品 質, 俾 以 獲 得 消 費 者 之 信 任 ( 邱 錦 添, 邱 筠 惠,2012) 19

泰 衛 生 部 亦 藉 由 舉 辦 Thailand Medical Hub Expo 2012, 針 對 潛 在 顧 客 或 需 加 強 雙 邊 貿 易 之 家 ( 區 域 ), 例 如 挪 威 美 加 州 等, 安 排 數 場 際 洽 談 與 商 業 配 對 活 動 ( 李 中 月,2012) 此 外, 泰 府 亦 積 極 以 走 出 泰 將 泰 式 SPA 概 念 推 銷 海 外 市 場 之 行 銷 策 略, 在 海 外 設 據 點, 營 造 "Made in Thailand SPA 之 氣 息, 讓 全 球 想 到 SPA 就 刻 聯 想 到 泰 之 氛 圍, 再 加 上 際 媒 體 及 海 外 患 者 之 正 面 評 價 下, 成 功 的 讓 泰 成 為 世 界 級 的 醫 療 保 健 集 散 中 心 ( 邱 錦 添, 邱 筠 惠,2012) 另 外, 泰 醫 院 亦 努 力 提 升 自 己 品 質, 添 購 新 型 醫 療 設 備 聘 請 曾 至 歐 美 習 或 工 作 經 驗 之 醫 師 提 供 至 少 20 以 上 之 語 言 翻 譯 及 積 極 參 與 際 醫 療 展 覽, 吸 引 外 病 患 至 院 內 療 ; 再 輔 以 泰 人 有 禮 的 服 務 態 度, 替 泰 醫 療 服 務 奠 定 了 好 名 聲 ; 也 順 利 讓 前 往 泰 接 受 觀 光 醫 療 之 旅 客 逐 年 攀 升 ( 參 見 圖 2.4) 2,000,000 1,800,000 1,600,000 1,400,000 1,200,000 1,000,000 800,000 600,000 400,000 200,000 0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資 料 來 源 : 石 崇 良 與 陳 真 慧, 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業 泰 緬 甸 考 察 團, 行 院 衛 生 署 圖 2.4: 泰 2007 年 -2012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20

( 二 ) 韓 韓 於 2009 年 5 月 將 醫 療 觀 光 列 為 南 韓 之 新 成 長 引 擎 (New National Growth Engine),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全 球 醫 療 保 健 中 心, 並 以 強 化 其 內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能 量 及 擴 展 全 球 健 康 產 業 市 場 為 目 標, 且 將 俄 羅 斯 中 亞 日 本 視 為 目 標 市 場, 致 力 提 升 內 市 場 醫 療 設 備 技 術, 希 望 能 打 造 際 化 環 境, 以 吸 引 外 客 戶 韓 府 為 了 達 到 設 定 之 計 畫 目 標 2011 服 務 11 萬 人 次 外 籍 病 患 ; 2013 年 可 以 服 務 20 萬 人 次 外 籍 病 患, 且 希 望 前 來 就 診 之 15% 外 籍 病 患 為 重 症 病 患 ; 發 布 了 七 重 點 計 畫 及 十 三 項 一 般 計 畫 來 推 動 觀 光 醫 療 ; 聯 合 各 府 部 門 一 起 共 同 推 廣 行 銷 其 內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 同 時 也 運 用 府 力 量, 架 設 介 面 優 美 操 作 容 易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網, 供 外 人 查 詢 資 料, 以 達 推 廣 之 效 資 料 來 源 : 劉 玟 妤 (2012), 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韓 考 察 團,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民 101 年 11 月 27 日 圖 2.5: 韓 際 醫 療 運 作 模 式 21

根 據 韓 保 健 福 祉 部 去 (2012) 年 6 月 發 佈 之 統 計 ( 參 圖 2.6), 其 2011 年 訪 韓 外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為 122,297 人 次, 較 2010 年 81,789 人 次 增 加 49.5%, 替 韓 帶 來 1,809 億 韓 元 之 診 療 收 益 ; 其 中, 重 症 病 患 數 共 有 11,945 人, 占 外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9.8%, 產 值 為 691 億 韓 元, 占 總 診 療 收 益 之 38.2% 另 外, 分 析 前 往 韓 就 醫 之 外 籍 病 患 籍, 以 美 人 最 多, 共 占 了 27%; 其 次 為 日 本 人 (22.1%); 接 著 為 中 人 (18.9%); 再 來 是 俄 羅 斯 (9.5%) 及 蒙 古 (3.2%)( 劉 玟 妤,2012) 18000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資 料 來 源 : 劉 玟 妤 (2012), 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韓 考 察 團,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民 101 年 11 月 27 日 圖 2.6: 韓 2007 年 -2012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 三 ) 台 灣 我 於 觀 察 東 南 亞 開 發 中 家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之 表 現, 認 為 此 產 業 可 以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提 高 民 所 得 促 進 醫 療 及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行 院 將 之 列 為 六 新 興 產 業 及 十 項 重 點 服 務 業 ; 從 2007 年 至 今 年 為 止, 共 推 出 三 項 計 畫 推 動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分 別 為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22

健 康 照 護 升 值 白 金 方 案 及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根 據 下 列 原 則 首 先 保 障 內 民 眾 就 醫 權 利, 再 來 協 助 際 人 道 救 援, 最 後 在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仍 有 剩 餘 之 情 況 下, 推 動 際 醫 療 際 醫 療 服 務 之 推 廣 方 式, 以 結 合 台 灣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最 先 進 之 器 材 及 親 切 的 服 務 之 方 式, 再 加 上 台 灣 服 務,served by Taiwan 之 口 號, 達 行 銷 我 醫 療 服 務 品 牌, 促 進 家 整 體 形 象 發 揚, 開 拓 醫 療 產 業 發 展 的 新 利 基 及 增 加 台 灣 之 際 能 見 度 我 府 考 量 語 言 生 活 文 化 價 格 與 醫 療 品 質 等 因 素 後, 將 目 標 市 場 鎖 定 為 中 海 外 華 人 ( 柬 埔 寨 緬 甸 寮 ), 主 要 兩 品 項 重 症 療 及 觀 光 醫 療 ; 其 中 重 症 療 主 推 我 享 譽 際 之 醫 療 技 術 : 活 體 肝 臟 移 植 顱 顏 整 形 人 工 生 殖 心 臟 內 外 科 及 髖 關 節 置 換 ; 觀 光 醫 療 則 以 全 身 健 康 檢 查 養 生 保 健 醫 美 行 程 來 吸 引 目 標 客 群 前 來 台 灣 接 受 療 5 5 行 院 十 重 點 服 務 業,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網 頁 : http://www.ey.gov.tw/policy7/cp.aspx?n=4061a3f0b105b5ae 23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6 圖 2.7: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架 構 圖 在 我 府 的 努 力 下, 前 來 我 接 受 醫 療 觀 光 之 病 患 人 量 逐 年 增 長 ; 如 下 圖 2.7 所 示,2008 年 僅 有 8 萬 人 次 來 台 就 醫,2010 年 11 萬 人 次, 至 2012 年 17 萬 人 次, 四 年 成 長 了 一 倍 多 6 同 上 註, 頁 22 24

200,000 180,00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推 動 際 醫 療 來 台 人 次 及 產 值 統 計 圖 2.8: 台 灣 2007 年 -2012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歸 納 可 得, 醫 療 觀 光 可 帶 來 之 經 濟 效 益 甚 鉅, 除 可 增 加 其 內 醫 院 之 營 收, 解 決 各 醫 院 經 營 困 難 之 窘 境, 還 可 以 帶 動 內 其 他 產 業 及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因 此 吸 引 了 許 多 家 府 相 繼 投 入 此 產 業, 以 增 加 其 內 所 得 及 降 低 失 業 率 第 三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各 種 因 素 醫 療 觀 光 之 興 盛, 必 定 是 因 為 有 需 求 才, 才 會 有 供 給 ; 而 驅 使 醫 療 服 務 消 費 者 願 意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因 素, 可 歸 納 如 下 : 一 費 用 因 素 已 開 發 家 之 醫 療 診 斷 費 用 高 昂, 特 別 是 手 術, 同 樣 的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除 了 於 開 發 中 家 便 宜 許 多 外, 而 且 加 上 開 發 中 之 家 機 票 錢 旅 遊 費 用, 全 部 開 銷 仍 比 在 已 開 發 家 進 行 手 術 之 費 用 低 廉, 例 如 : 在 美 進 行 一 個 膝 關 節 換 置 手 術 需 要 1 萬 美 元, 但 在 印 度 或 匈 牙 利 則 只 需 要 1 25

千 5 百 美 元 ; 在 美 進 行 一 個 心 臟 瓣 膜 換 置 手 術 要 價 20 萬 美 元, 但 在 印 度 包 括 來 回 機 票 手 術 之 價 格 僅 需 要 1 萬 美 元 ; 價 差 整 整 於 10 倍, 因 此 吸 引 許 多 已 開 發 家 人 民 前 往 開 發 中 家 接 受 醫 療 (OECD) 二 醫 療 資 源 因 素 若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母 醫 療 技 術 較 差 時, 將 促 使 病 患 前 往 他 ; 再 者, 若 本 醫 療 資 源 供 給 不 足, 在 外 提 供 既 快 速 又 便 捷 且 品 質 高 之 醫 療 服 務 下, 亦 會 促 使 消 費 者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許 多 致 力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之 家, 為 了 讓 消 費 者 能 夠 信 任 其 內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其 內 醫 院 會 向 美 醫 院 評 鑑 聯 合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 評 鑑, 或 藉 由 聘 用 曾 前 往 歐 美 先 進 家 習 醫 或 是 接 受 醫 教 育 之 醫 生, 增 加 外 病 患 之 信 心 ; 當 這 些 醫 院 之 醫 療 品 質 受 到 際 評 鑑 機 構 之 肯 認, 則 可 期 待 其 品 質 優 良 在 可 獲 得 等 同 於 先 進 家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但 價 格 卻 低 廉 許 多 之 情 況 下, 就 會 吸 引 了 許 多 外 病 患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療 三 時 間 要 素 已 開 發 家 之 候 診 時 間 甚 長, 動 個 小 手 術 等 上 半 年 乃 為 常 態, 造 成 病 患 許 多 困 擾, 加 拿 即 為 一 極 佳 釋 例 加 拿 之 健 保 制 度 保 障 其 民 可 免 費 就 醫, 但 也 造 成 人 民 任 意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造 成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排 擠 了 真 正 需 要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之 病 患, 而 且 因 為 其 並 非 依 病 情 輕 重 決 定 開 刀 順 序, 導 致 許 多 人 病 情 即 使 需 緊 急 開 刀, 亦 得 等 上 半 年 以 上, 拖 緩 病 人 就 醫 之 最 佳 時 機 (Katz, Cardiff, Pascali, Barer, and Evans,2002) 四 人 口 老 化 26

歐 美 先 進 家 之 出 生 率 降, 再 加 上 二 次 世 界 戰 之 嬰 兒 潮 世 代 也 漸 漸 進 入 中 老 年 期, 全 球 人 口 結 構 呈 現 高 金 字 塔 型 根 據 聯 合 2012 年 統 計, 目 前 全 球 七 十 億 人 口 內, 有 八 億 一 千 萬 名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亦 即 平 均 每 九 個 人 裡 面 就 有 一 個 人 是 老 人 ; 老 年 人 數 越 多, 則 醫 療 需 求 將 越, 但 是 老 年 人 已 無 薪 資 收 入, 無 法 負 擔 高 額 醫 療 費 用, 促 使 其 前 往 價 格 低 廉 又 品 質 優 良 之 家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因 此 促 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需 求 幅 增 長 (UNFPA,2012) 五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應 鏈 完 整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醫 院 多 具 備 多 語 言 服 務, 因 此 在 溝 通 上 以 不 太 有 問 題, 再 加 上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多 通 常 從 醫 療 保 險 簽 證 程 序 接 送 住 宿 醫 療 服 務 甚 至 是 相 關 觀 光 行 程 等 等 整 個 供 應 流 程 上, 皆 有 完 整 的 規 劃, 讓 消 費 者 較 易 取 得 或 享 受 所 需 產 品 ; 在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時, 不 但 沒 有 語 言 障 礙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十 分 明 確 簡 單, 還 可 以 進 行 觀 光 行 程 ; 在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的 同 時, 還 可 以 同 時 享 受 觀 光, 此 一 石 二 鳥 之 行 程 獲 得 外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之 青 睞, 因 此 提 升 了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總 而 言 之,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是 受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之 影 響, 讓 人 們 在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上 升, 但 可 支 配 所 得 卻 停 止 增 加 之 情 況 下, 讓 歐 美 先 進 家 人 民 對 開 發 中 家 提 供 之 低 醫 療 費 用 高 品 質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務 需 求 則 越 來 越 ; 再 加 上 外 醫 療 資 源 豐 富 醫 療 供 應 程 序 完 善 且 同 時 可 以 進 行 觀 光 等 等 極 的 誘 因 下, 更 使 醫 療 服 務 消 費 者 對 際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增 第 四 節 小 結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為 服 務 業 的 新 態 樣, 目 前 主 要 形 式 分 為 長 期 療 型 式 特 色 醫 27

療 型 式 休 閒 觀 光 型 式 三 種, 但 皆 是 希 望 吸 引 外 醫 療 需 求 者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服 務 在 全 球 化 下,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剩 餘 家 府 可 以 藉 由 吸 引 醫 療 供 給 不 足 家 之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使 其 前 往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剩 餘 就 診, 藉 此 提 升 該 醫 療 產 業 運 輸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達 提 高 該 GDP 之 目 的 ; 而 資 訊 流 通 使 得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透 明 化, 讓 各 可 以 公 平 競 爭 ; 再 加 上 保 險 業 者 及 公 司 為 了 節 省 給 付 之 醫 療 費 用, 從 而 力 鼓 吹 下 ; 全 球 開 發 中 家 開 始 力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場 業 此 外, 隨 著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越 來 越, 而 醫 療 服 務 消 費 者 在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除 了 可 以 節 省 自 己 醫 療 費 用 等 待 時 間 外, 還 可 以 同 時 進 行 觀 光 旅 行, 在 一 舉 多 得 之 吸 引 下, 使 得 前 往 他 就 醫 者 日 益 增 加, 也 讓 際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逐 年 攀 升 歸 納 亞 洲 家 推 動 際 醫 療 ( 以 台 泰 韓 為 例 ), 具 有 下 列 共 同 特 點 : 府 強 力 支 持 形 成 與 競 爭 先 從 地 緣 及 文 化 相 近 開 始 推 廣 低 成 本 及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醫 療 機 構 具 有 JCI 認 證 或 其 他 際 認 證 (ISQua) 提 供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建 標 準 化 服 務 價 值 鏈 與 外 醫 院 合 作 及 建 轉 介 平 臺 或 設 辦 事 處 ; 而 這 些 特 點 顯 示,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成 功 必 要 要 素 為 府 之 扶 持 策 ; 故 若 欲 了 解 我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推 廣 現 狀, 則 實 有 必 要 討 論 及 比 較 各 策 28

第 三 章 泰 韓 台 醫 療 觀 光 策 之 比 較 如 同 本 研 究 第 二 章 所 言, 若 欲 了 解 比 較 我 醫 療 服 務 策 之 現 狀, 則 應 以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創 始 泰 及 與 我 同 時 期 推 廣 韓 作 為 比 較 基 準,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介 紹 泰 韓 及 我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進 行 比 較, 了 解 其 差 異 ; 目 前 各 施 行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扶 持 策, 依 照 其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抵 可 分 成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及 際 行 銷 認 證 三 類 ; 本 研 究 以 下 將 分 別 從 這 些 面 向 介 紹 比 較 此 三 府 策 第 一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醫 療 服 務 之 供 給 者 為 醫 院, 影 響 醫 院 供 給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為 病 床 數 量 及 醫 療 人 員 人 數 比, 此 都 與 各 之 醫 療 主 管 機 關 策 息 息 相 關 ; 因 此 本 文 以 下 將 分 別 討 論 這 些 項 目 於 泰 韓 台 灣 之 相 關 規 範 : ( 一 ) 病 床 數 量 家 是 否 對 醫 院 可 容 納 外 病 患 之 病 床 數 做 限 制, 影 響 醫 院 能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產 能,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相 關 規 定 : 1. 泰 泰 公 醫 院 僅 提 供 其 民 最 基 本 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並 不 開 放 私 人 醫 療 ; 但 是 泰 的 私 醫 院 則 採 自 由 競 爭 市 場, 亦 即 私 醫 院 之 經 營 模 式 乃 以 營 利 事 業 之 方 式 ; 也 因 為 這 樣, 所 以 可 以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之 醫 院 只 有 其 內 的 私 醫 院 才 可 提 供 外 病 患 醫 療 服 務 ; 因 為 泰 私 醫 院 營 運 模 式 為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因 此 其 可 提 供 給 外 病 29

患 之 病 床 數 並 未 受 限 7 2. 韓 根 據 韓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制 度, 將 醫 療 機 構 劃 分 成 三 級 ; 第 一 級 當 地 診 所 服 務 之 對 象 為 輕 微 疾 病 患 者, 擁 有 的 病 床 不 超 過 29 張 ; 第 二 級 之 醫 院 及 綜 合 醫 院 則 是 提 供 給 病 症 較 嚴 重 之 患 者 使 用, 擁 有 30~100 張 病 床, 其 中 綜 合 醫 院 提 供 整 理 護 理 ; 第 三 級 之 綜 合 醫 院 亦 提 供 整 體 護 理 服 務, 但 其 擁 有 100 張 以 上 的 病 床 ; 病 患 不 得 直 接 前 往 綜 合 醫 院 就 醫, 除 非 取 得 診 所 或 醫 院 醫 生 之 轉 診 通 知 或 是 有 緊 急 狀 況 才 得 前 往 綜 合 醫 院 就 診 ; 然 此 三 級 制 度 及 其 民 享 用 之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外 籍 病 患 8 按 韓 醫 療 法 (Medical Service Act) 第 27 之 2 條, 上 級 綜 合 醫 院 的 外 病 患 床 數 不 能 超 過 保 健 福 祉 部 的 規 範 規 定 ; 而 醫 療 法 施 行 方 法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Medical Service Act) 第 19 之 5 條 則 進 一 步 規 定, 其 內 之 三 級 綜 合 醫 院 可 將 其 院 內 總 病 床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病 床 床 位 提 供 給 外 病 患 床 ; 亦 即 韓 三 級 綜 合 醫 院 可 提 供 之 外 病 患 床 數, 不 得 超 過 其 院 內 總 病 床 百 分 之 五 7 韓 去 (2012) 年 四 月 修 正 之 濟 州 特 別 自 道 法, 放 寬 外 醫 院 於 濟 州 自 由 區 內 設 醫 院 之 限 制, 而 府 於 濟 州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Jeju Free International City Development Center,JDC) 撥 出 一 塊 370 英 畝 ( 約 1.5 平 方 公 里 ) 之 空 地, 將 其 規 劃 成 濟 州 複 合 式 健 康 照 護 城 (Jeju Healthcare Town), 由 醫 療 園 區 健 康 園 區 研 發 園 區 組 合 而 成, 且 該 醫 療 園 區 內 之 醫 院 為 其 內 首 家 營 利 醫 院, 已 於 去 年 邱 錦 添, 邱 筠 惠 (2012), 醫 療 觀 光, 台 北 : 揚 智 出 版 社, 頁 36 8 Health Service Delivery Profile Republic of Korea 2012, 2-5,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wpro.who.int/health_services/service_delivery_profile_republic_of_korea.pdf 30

年 底 動 工, 預 計 於 今 (2013) 年 完 工, 屆 時 將 擁 有 500 張 病 床, 且 只 有 外 人 可 以 前 往 該 院 就 醫, 韓 人 不 得 於 此 區 就 醫 9 另 外, 韓 去 年 五 月 又 再 度 修 訂 自 由 經 濟 區 內 允 許 開 發 設 營 利 醫 院 的 施 行 規 則 制 定 案, 放 寬 了 6 個 自 由 經 濟 區 設 外 醫 院 的 策, 讓 仁 川 松 督 際 城 亦 可 設 與 外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成 之 外 營 利 醫 院, 且 該 院 之 理 事 必 須 有 超 過 半 數 之 外 人 及 10% 以 上 之 就 診 外 醫 師 ; 此 策 吸 引 了 約 翰 霍 普 斯 金 (John Hopkins) 醫 院, 其 已 決 定 首 爾 醫 院 共 同 建 設 一 座 投 資 金 額 價 值 6,000 億 韓 元, 規 模 具 備 600 個 病 床 的 際 醫 院, 而 此 外 營 利 法 人 建 的 際 醫 院 址 接 收 外 病 患, 且 不 能 使 用 韓 之 健 康 保 險 ( 劉 玟 妤,2012) 3. 台 灣 根 據 我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醫 院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其 設 置 床 數 不 得 逾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之 十 分 之 一 前 項 際 醫 療 病 床 應 設 置 於 醫 院 內 獨 區 域, 並 應 與 非 屬 際 醫 療 之 病 床 有 明 顯 區 隔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所 需 之 醫 事 人 力, 應 另 行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僅 得 收 不 具 本 籍, 且 不 得 申 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且 不 得 作 為 際 醫 療 以 外 之 用 途 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於 發 生 重 事 件 時, 令 其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病 床 供 作 緊 急 醫 療 使 用 醫 院 為 辦 理 際 醫 療, 不 得 挪 用 配 置 於 非 屬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醫 事 人 力, 並 不 得 有 任 何 減 損 我 人 民 就 醫 權 益 之 情 事 10 9 Healthcare Town, Jeju Free International City Development Center, available at http://english.jdcenter.com/doc/sub2/sub248.jsp 10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11 條 : 醫 院 得 向 第 三 條 所 定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其 設 置 床 數 不 得 逾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之 十 分 之 一 前 項 際 醫 療 病 床 應 設 置 於 醫 院 內 獨 區 域, 並 應 與 非 屬 際 醫 療 之 病 床 有 明 顯 區 隔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所 需 之 醫 事 人 力, 應 另 行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僅 得 收 不 具 本 籍, 且 不 得 申 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並 不 得 作 為 際 醫 療 以 之 用 途 31

上 述 主 管 機 關, 按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會 因 為 病 床 數 的 不 同 而 異, 若 其 設 或 擴 充 後 之 急 慢 性 一 般 及 精 神 病 床 ( 以 下 稱 各 類 病 床 )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九 十 九 床 以 下 者, 由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若 各 類 病 床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一 百 床 以 上 者, 則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初 審 通 過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11 另 外, 根 據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將 於 該 區 內 設 置 際 醫 療 專 區, 允 許 區 內 醫 院 以 社 團 法 人 成 際 醫 療 機 構, 於 第 二 階 段 試 辦 公 司 型 態, 目 前 研 擬 外 資 持 股 最 高 可 達 49%, 將 逐 步 放 寬 外 資 投 資 際 醫 療 機 構 及 董 事 之 持 股 比 例 ; 允 許 延 攬 20% 外 籍 醫 事 人 員 之 方 式, 引 進 外 先 進 技 術 該 醫 院 不 得 為 健 保 特 約 機 構, 若 我 民 眾 得 自 費 前 往 就 醫 ; 此 外, 限 制 內 醫 師 於 際 醫 療 機 構 看 診 時 數, 避 免 影 響 人 就 醫 權 益 ; 且 醫 院 應 繳 交 經 營 許 可 費, 挹 注 健 保 ; 但 此 方 案 之 施 行 細 節 仍 不 明 確, 故 未 來 發 展 有 待 觀 察 12 ( 二 )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醫 院 之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影 響 醫 院 能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而 影 響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的 因 素 有 二 醫 護 人 數 比 例 及 醫 護 人 員 從 前 往 歐 美 進 修 或 習 之 比 例 (Pocock and Phua,2011),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三 之 規 定 及 狀 況 : 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於 發 生 重 事 件 時, 令 其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病 床 供 作 緊 急 醫 療 使 用 醫 院 為 辦 理 際 醫 療, 不 得 挪 用 配 置 於 非 屬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醫 事 人 力, 並 不 得 有 任 何 減 損 我 人 民 就 醫 權 益 之 情 事 11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 公 私 醫 院 或 法 人 附 設 之 醫 院 申 請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其 設 或 擴 充 後 之 急 慢 性 一 般 及 精 神 病 床 ( 以 下 稱 各 類 病 床 )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九 十 九 床 以 下 者, 由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各 類 病 床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一 百 床 以 上 者, 由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初 審 通 過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與 專 辦 際 醫 療 之 醫 院 申 請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醫 院 之 各 類 病 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有 關 之 統 計 資 料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統 計 資 料 ) 顯 示, 其 最 近 三 年 之 平 均 占 床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者, 不 得 申 請 擴 充 該 類 病 床 12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 核 定 板 ),102 年 4 月 32

1. 泰 泰 並 未 強 制 規 範 醫 院 之 醫 護 比, 因 為 泰 府 將 私 醫 院 視 為 一 般 產 業, 因 此 採 用 市 場 機 制, 故 並 未 硬 性 規 定 醫 院 之 醫 生 護 士 病 床 比 例 泰 府 並 未 提 供 醫 師 出 進 修 之 金 費 ; 醫 生 若 欲 出 進 修, 多 由 其 服 務 之 私 醫 院 贊 助 或 醫 師 自 己 自 行 出 進 修 之 費 用 ; 十 分 重 視 醫 療 觀 光 之 型 私 醫 院 比 較 願 意 提 供 醫 師 出 進 修 金 費, 藉 此 增 加 院 內 出 進 修 醫 師 比 例 吸 引 且 取 信 外 籍 病 患 2. 韓 按 韓 醫 療 法 第 36 條 第 5 點 及 醫 療 施 行 方 法 第 38 條 附 表 5 之 規 定, 醫 院 之 醫 師 病 人 比 例 為, 每 20 張 病 床 應 配 有 一 名 醫 師 ; 醫 院 之 護 士 病 人 比 例 為 每 2.5 張 病 床 應 配 有 1 名 護 士 韓 府 每 年 提 供 出 進 修 獎 金, 給 予 通 過 考 試 的 公 醫 院 受 雇 醫 師 前 往 歐 美 先 進 家 進 修 3. 台 灣 我 之 護 士 病 人 比 例, 根 據 我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每 十 個 病 床 ( 以 一 般 病 床 及 特 殊 病 床 ) 應 該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醫 師 護 士 與 病 人 之 比 例 則 如 下 : 四 十 九 床 以 下 之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每 四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五 十 床 以 上 之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每 三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手 術 室 每 床 應 有 二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加 護 病 房 : 每 床 應 有 1.5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每 個 產 台 應 有 二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手 術 恢 復 室 急 診 觀 察 室 嬰 兒 病 床 安 寧 病 房 則 每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我 之 醫 師 病 人 比 例, 根 據 我 33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每 十 個 病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醫 師 ; 各 診 療 科 均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專 科 醫 師 一 人 13 另 外, 我 內 醫 院 醫 院 及 行 院 衛 生 署 皆 十 分 鼓 勵 醫 師 一 生 出 進 修 或 研 究, 方 式 致 分 成 三 種 : (1) 外 研 究 員 進 修 : 我 醫 師 預 參 與 外 研 究 員 訓 練, 通 常 須 由 其 教 授 及 科 主 任 向 世 界 著 名 醫 中 心 推 薦 前 往 申 請 程 序, 以 美 為 例, 只 需 取 得 該 科 主 任 或 進 修 單 位 教 授 之 同 意 後, 由 該 院 之 公 關 室 或 際 合 作 室 發 給 進 修 許 可 簽 證 文 件 (IAP66) 申 請 醫 師 憑 此 文 件 向 美 在 台 協 會 辦 理 J1 簽 證 申 請 函 約 需 耗 時 三 個 月, 故 申 請 人 在 半 年 前 即 應 開 始 作 業 另 外, 根 據 聯 邦 法 規 定, 外 醫 師 除 非 取 得 當 地 醫 師 執 照, 否 則 只 能 擔 任 臨 床 觀 察 員 (Observer); 擁 有 美 各 州 醫 師 執 照 者 才 得 擔 任 研 究 員 (Research Fellow) 或 臨 床 研 究 員 (Clinical Fellow), 同 時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及 臨 床 工 作, 但 主 要 還 是 擔 任 觀 察 性 質 的 工 作 研 究 員 在 外 進 研 究 員 受 訓 通 常 不 需 繳 費, 其 於 外 進 修 之 經 費 通 常 由 台 灣 母 院 提 供, 部 分 情 形 為 留 底 薪, 加 上 提 供 來 回 機 票 以 及 在 美 當 地 每 月 平 均 800-1200 美 元 的 生 活 費, 但 無 法 像 在 台 灣 服 務 時 一 樣 領 取 PF 獎 金 (2) 外 位 進 修 : 我 行 院 衛 生 署 為 了 提 升 醫 教 育 臨 床 倫 理 諮 商 及 研 究 臨 床 資 訊 應 用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療 及 醫 療 污 染 防, 自 98 年 5 月 11 日 核 定 培 育 醫 師 出 進 修 四 年 (99-102 年 ) 計 畫, 13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三 條 : 綜 合 醫 院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如 附 表 ( 一 ): 綜 合 醫 院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表 34

提 供 已 向 歐 美 先 進 家 之 外 進 修 機 構, 申 請 進 修 醫 教 育 臨 床 研 究 倫 理 及 諮 商 臨 床 資 訊 應 用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療 及 醫 療 污 染 防 等 領 域 之 醫 師, 每 名 每 年 最 多 補 助 新 臺 幣 50 萬 元, 進 修 期 限 以 3 個 月 至 2 年 為 原 則 14 (3) 交 換 生 內 醫 院 皆 多 與 歐 美 先 進 家 之 醫 院 簽 約, 提 供 內 生 前 往 外 交 換 之 機 會, 讓 其 校 內 之 醫 生 得 以 交 換 生 之 方 式, 赴 歐 美 家 之 醫 院 習 觀 摩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者 為 外 籍 病 患, 根 據 者 研 究 指 出, 簽 證 取 得 之 容 易 與 否 價 格 高 低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等 因 素, 皆 會 影 響 消 費 者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Horowitz, Rosensweig, and Jones,2007),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相 關 規 定 : ( 一 ) 簽 證 1. 泰 依 泰 外 交 部 出 入 境 規 定, 醫 療 簽 證 分 成 三 種 : 短 期 簽 證 (MT Medical Tourist Visa) 長 期 簽 證 (Non-O Visa) 及 延 長 簽 證 (Extended Visa), 視 外 籍 病 患 之 熬 成 需 要 而 簽 發 ; 短 期 簽 證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60 日, 長 期 簽 證 停 留 期 間 可 超 過 60 日 ; 但 若 醫 療 過 程 發 現 療 程 需 延 長, 則 可 以 由 醫 院 直 接 向 外 交 部 申 請 簽 證 展 期 之 程 序 外 病 患 14 行 院 衛 生 署, 培 育 醫 師 出 進 修 四 年 (99-102 年 ) 計 畫, 網 址 :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1&doc_no=87547 35

欲 前 往 泰 接 受 醫 療 之 醫 療 觀 光 簽 證 申 請 程 序, 首 先 應 先 確 認 其 欲 前 往 之 醫 院 及 時 間 ; 然 後 再 與 該 醫 院 之 醫 師 洽 詢, 確 認 療 時 間 後, 再 由 該 醫 師 寫 信 證 明 申 請 長 期 醫 療 簽 證 之 原 因, 若 未 取 得 此 封 信 函, 則 不 得 申 請 長 期 簽 證, 且 在 泰 停 留 不 得 超 過 30 日 接 著, 則 應 開 始 準 備 申 請 長 期 簽 證 之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表 格 未 過 期 護 照 照 片 醫 生 推 薦 函 來 回 機 票 財 力 證 明 15 2. 韓 : 韓 司 法 部 針 對 外 病 人 之 需 求 推 動 醫 療 旅 遊 簽 證, 簽 證 核 發 給 病 人 和 他 們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 而 這 種 專 門 給 外 籍 病 患 的 簽 證 共 有 兩 種 : 短 期 旅 遊 C-3-M 簽 證 長 期 旅 行 G-1-M 簽 證 ; 領 取 C-3-M 簽 證 者, 最 多 可 在 韓 停 留 3 個 月 ; 領 取 G-1-M 簽 證 可 在 韓 停 留 91 日 以 上, 但 最 多 不 可 超 過 180 日 16 3. 台 灣 中 陸 人 民 以 外 之 外 籍 人 士, 有 三 種 方 式 可 以 進 入 台 灣 停 留 期 限 停 留 ( 短 期 ) 簽 證 居 留 ( 長 期 ) 簽 證 ; 申 請 停 留 期 限 者, 得 於 台 灣 指 簽 證 持 有 人 使 用 該 簽 證 後, 自 入 境 次 日 零 時 起 算 可 在 台 停 留 之 期 限, 分 成 14 天,30 天,60 天,90 天 四 種 持 停 留 期 限 60 天 以 上 未 加 註 限 制 之 簽 證 者 倘 須 延 長 在 台 停 留 期 限, 須 於 停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檢 具 有 關 文 件 向 停 留 地 之 內 部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各 縣 ( 市 ) 服 務 站 申 請 延 期 17 15 International Medical Travel Journal, THAILAND: New Visa Exemptions to Attract More Medical Tourists to Thailand, Mar. 15,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imtj.com/news/?entryid82=413889 16 Medical Visa, Medical Korea, available at http://www.medicalkorea.or.kr/en/patientguideline/medical-visa.jsp 17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中 華 民 簽 證 介 紹, 網 址 : 36

中 陸 人 民 以 外 之 外 籍 人 士 亦 得 申 請 可 停 留 台 灣 三 個 月 的 停 留 ( 短 期 ) 簽 證 及 可 停 留 台 灣 六 個 月 至 五 年 的 居 留 ( 長 期 ) 簽 證 ; 申 請 停 留 ( 短 期 ) 簽 證 者 若 停 留 時 間 發 現 必 須 延 期, 則 按 入 出 及 移 民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僅 得 延 期 一 次, 但 包 含 展 期 之 時 間 不 可 在 台 灣 停 留 超 過 六 個 月 18 申 請 居 留 ( 長 期 ) 簽 證 者 須 辦 理 延 期 簽 證, 應 於 簽 證 到 期 前 備 妥 相 關 身 分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其 所 屬 分 支 機 構 申 請 延 期, 但 包 含 延 期 總 共 最 長 不 得 於 台 灣 停 留 超 過 5 年 我 府 為 促 進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特 別 簡 化 外 籍 人 士 觀 光 簽 證 的 申 辦 流 程 及 放 寬 來 台 限 制, 以 利 旅 客 從 事 醫 療 觀 光 及 旅 遊 自 由 行 另 外, 移 民 署 更 放 寬 了 陸 人 士 個 人 簽 證 之 規 定, 做 了 幅 修 正 根 據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二 規 定, 陸 人 士 可 於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19 ; 按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一, 陸 人 士 得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醫, 且 允 許 其 配 偶 或 親 人 同 行, 必 要 時 亦 得 申 請 兩 位 陸 地 區 護 理 人 員 隨 同 照 料, 與 該 名 陸 籍 病 患 一 同 進 入 台 灣 就 醫 20 申 請 之 方 法, 依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規 定, 應 由 申 請 人 預 計 就 診 之 醫 療 機 構 或 該 醫 院 委 託 之 旅 行 業 者 向 移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0&ctnode=735&mp=1 18 入 出 及 移 民 法 第 八 條 :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民 向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停 留 期 間 為 三 個 月 ; 必 要 時 得 延 期 一 次, 並 自 入 之 翌 日 起, 併 計 六 個 月 為 限 19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二 : 陸 地 區 人 民 年 滿 二 十 歲, 且 有 相 當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存 款 或 持 有 銀 行 核 發 金 卡 或 年 工 資 所 得 相 當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於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其 直 系 血 親 及 配 偶 得 隨 同 來 臺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20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一 : 陸 地 區 人 民 患 有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得 於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疾 病 者, 得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醫, 並 應 於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醫 療 機 構 為 之 前 項 陸 地 區 人 民, 得 申 請 其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二 人 同 行 ; 必 要 時, 並 得 申 請 陸 地 區 醫 護 人 員 二 人 隨 同 照 料 前 項 隨 同 來 臺 人 員 之 人 數,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具 體 情 況 審 酌 增 減 之 第 二 項 同 行 之 配 偶 親 屬 及 隨 同 照 料 醫 護 人 員 應 與 申 請 人 同 時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並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37

民 署 申 請 簽 證 21 另 外, 我 衛 生 署 去 (101) 年 5 月 1 日 試 辦 為 期 半 年 之 開 放 柬 埔 寨 緬 甸 寮 等 特 定 家 僑 胞 來 台 參 訪 醫 療 照 護 產 業 發 展 案 ( 僑 安 專 案 ), 每 個 月 准 許 4 團 ( 不 限 家 ) 來 台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4 天, 團 員 最 少 20 人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40 人, 且 應 選 出 團 長, 由 其 負 責 將 名 單 交 給 僑 委 會, 然 後 由 僑 委 會 函 請 外 交 部 協 助 通 知 外 館 核 發 來 台 簽 證, 外 交 部 發 證 後, 同 時 應 副 本 抄 送 移 民 署 警 署, 以 便 做 入 境 追 蹤 另 外, 應 注 意 的 是, 參 與 僑 安 專 案 者, 應 團 進 團 出, 且 團 員 應 於 來 台 2 個 月 前, 先 與 醫 療 機 構 完 成 接 洽 預 約 22 ( 二 ) 價 格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價 格 是 否 透 明 化 及 低 廉, 亦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重 要 考 量 ; 若 價 格 不 透 明 或 不 低 廉, 則 享 受 醫 療 服 務 將 充 滿 許 多 不 確 定 性, 將 降 低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前 往 該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以 下 別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措 施 : 1. 泰 泰 府 藉 由 與 旅 遊 界 者 及 保 險 業 者 合 作, 提 供 外 籍 病 患 明 確 之 行 程 及 價 目, 讓 價 格 十 分 明 確 (Herrick,2007); 同 時 各 醫 院 亦 提 21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依 下 列 申 請 方 式 受 理 後, 核 轉 內 部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辦 理 : 依 第 七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第 七 條 之 二 規 定 申 請 者, 由 申 請 人 預 計 就 醫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之 醫 療 機 構, 代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醫 療 機 構 得 委 託 旅 行 業 代 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活 動 業 務 前 項 旅 行 業, 以 經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依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觀 光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核 准 且 未 經 該 局 廢 止 核 准, 或 未 自 行 停 止 辦 理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相 關 業 務 者 為 限 22 開 放 柬 埔 寨 緬 甸 寮 等 特 定 家 僑 胞 來 台 參 訪 醫 療 照 護 產 業 發 展 案 ( 僑 安 專 案 )-- 試 辦 計 畫 標 準 流 程, 行 院 衛 生 署 38

供 線 上 問 診, 提 供 價 格 之 機 制, 讓 病 人 可 以 於 行 前 就 先 確 定 醫 療 費 用 23 2. 韓 : 韓 公 共 衛 生 福 祉 部 藉 由 管 制 醫 療 機 構 之 收 費, 增 加 價 格 透 明 化, 以 避 免 發 生 過 度 收 取 外 患 者 手 續 費 之 行 為, 增 加 外 籍 病 患 之 信 心 及 興 趣, 達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來 的 目 的 ( 劉 玟 妤,2012) 3. 台 灣 台 灣 醫 療 觀 光 主 打 的 重 點 醫 療 項 目 為 關 節 重 建 心 血 管 人 工 生 殖 活 肝 移 植 顱 顏 重 建 等 醫 療 項 目, 而 這 接 價 格 相 較 於 歐 美 等 先 進 家 低 廉 許 多, 且 此 些 項 目 之 價 格 乃 由 行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價 格, 早 期 是 以 健 保 價 格 加 成 五 成 為 價 格, 目 前 是 以 健 保 價 格 乘 以 兩 倍 來 計 價, 確 保 這 些 項 目 價 格 透 明 化 ( 陳 宜 民,2011) 我 行 院 衛 生 署 際 醫 療 管 理 工 作 小 組 亦 架 設 醫 療 觀 光 旅 遊 網 站 (Medical Travel Taiwan), 提 供 外 病 患 查 詢 手 術 價 格, 且 於 查 詢 價 格 之 下 方 列 出 提 供 服 務 醫 院 之 連 結, 讓 外 籍 病 患 可 以 點 選 前 往 該 院 詢 問 細 節 24 另 外, 我 府 亦 積 極 尋 求 外 轉 介 合 作 通 路, 目 前 已 與 廣 州 錫 安 健 康 管 理 公 司 Formorsa Health Business Company Ltd. 亞 太 海 外 醫 療 聯 盟 Canadian Allied Development Services International Inc. 等 公 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未 來 若 有 外 籍 病 患 需 要 跨 境 醫 療, 則 將 優 23 Thailand Medical Tourism Cluster, available at http://www.thailandmedicaltourismcluster.org/ 24 Medical Travel Taiwan, 網 址 :http://www.medicaltravel.org.tw/ 39

先 轉 介 至 該 中 心 合 作 醫 院 25 表 3.1 美 英 台 泰 韓 四 手 術 費 用 比 較 表 單 位 : 美 元 家 手 術 項 目 美 英 泰 南 韓 台 灣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144,000 $45,454 $22,000 $28,900 $27,500 心 臟 瓣 膜 置 換 術 $170,000 $30,815 $25,000 $14,120 $30,000 髖 關 節 換 置 $50,000 $27,272 $12,700 $14,120 $13,914 膝 關 節 換 置 $50,000 $22,727 $11,500 $19,800 $10,734 植 牙 $2,800 $3,107 $3,636 $4,200 $4,323 子 宮 切 除 術 $15,000 $9,660 $4,500 $11,000 $3,107 近 視 雷 射 $4,400 $3,100 $1,818 $6,000 $1,346 隆 乳 $10,000 $7,810 $2,727 $12,500 $9,121 隆 鼻 $8,000 $6,200 $3,901 $5,000 $3,378 資 料 來 源 :Medical Tourism.com Private Healthcare UK Medical Tourism Taiwan ( 三 )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亦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重 要 考 量 ; 若 發 生 糾 紛 卻 無 法 尋 求 適 當 之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獲 得 賠 償, 則 前 往 該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風 險 十 分 巨, 將 降 低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前 往 該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措 施 : 1. 泰 25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2010),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頁 18-19 40

泰 民 商 法 第 五 篇 第 一 章 即 為 規 範 醫 療 疏 失 之 法 規, 認 為 醫 療 疏 失 是 種 違 法 的 行 為, 因 此 當 泰 醫 院 與 外 籍 病 患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外 籍 病 患 得 向 對 該 醫 療 糾 紛 具 有 管 轄 權 之 管 轄 法 院, 依 據 泰 民 商 法 第 448 條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之 民 事 訴 訟 26 ; 然 須 注 意, 泰 法 院 對 醫 療 不 當 之 懲 罰 金 額 十 分 微 小, 再 加 上 語 言 障 礙, 皆 可 能 造 成 提 訴 困 難 (Tuner,2007) 目 前 泰 為 了 加 速 醫 療 過 失 受 害 人 取 得 賠 償 之 速 度, 特 提 醫 療 糾 紛 病 患 保 護 法 案 (Medical-Malpractice Victims Protection Bill) ; 據 該 法 案,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醫 療 過 失 損 害 賠 償 基 金, 將 讓 醫 療 過 失 受 害 者 可 以 更 迅 速 取 得 醫 療 過 失 賠 償, 而 基 金 資 金 來 源 將 由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然 因 該 法 案 尚 未 通 過, 仍 在 審 議 中 27 2. 韓 韓 府 設 醫 療 糾 紛 調 解 院 ( Korea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Agency,KMDMAA), 計 畫 積 極 利 用 醫 療 仲 裁 系 統, 有 效 公 平 地 解 決 與 外 患 者 的 醫 療 糾 紛 具 體 來 說, 鑒 於 目 前 不 存 在 專 門 的 醫 療 糾 紛 仲 裁 組 織 的 局 勢, 府 賦 予 中 央 醫 療 評 估 和 調 解 委 員 會 ( Mediation & Arbitration Mediation Commission) 的 職 能 和 作 用, 來 主 管 醫 療 仲 裁 實 際 的 仲 裁 程 式, 則 由 韓 保 健 產 業 振 興 院 (KHIDI) 來 處 理 爭 端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包 括 接 受 爭 議 申 請 諮 詢 援 助 仲 裁 工 作 依 據 關 於 承 認 及 執 行 外 仲 裁 裁 決 的 聯 合 公 約, 在 韓 作 26 Thailand Law, What is Medical Malpractice?, available at http://www.thailandlaw.org/whats-medical-malpractice/ 27 Jennifer Patin, Thailand Tourist Information: A Guide to Law in Thailand, Thailand Law Forum, May 11,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thailawforum.com/tourst-guide-laws-thailand-2.html 41

出 的 仲 裁 決 定 將 在 外 得 到 承 認 和 執 行, 反 之 亦 然 ; 因 為 仲 裁 程 序 簡 便, 際 使 用 越 趨 普 遍 此 外, 韓 與 駐 韓 美 軍 簽 署 了 醫 療 合 作 協 定 的 幾 家 醫 院 都 選 擇 仲 裁 作 為 解 決 合 同 中 醫 療 糾 紛 的 手 段, 而 韓 法 庭 上 解 決 的 糾 紛 ( 包 括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過 程 中 的 民 事 和 刑 事 案 件 ) 僅 占 了 6.0%( 劉 玟 妤,2012) 韓 府 目 前 除 了 積 極 審 核 產 品 開 發 醫 療 事 故 賠 償 保 險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外, 亦 專 注 制 定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法, 以 便 為 與 內 患 者 以 及 外 患 者 之 間 的 醫 療 糾 紛 提 供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法, 以 便 建 一 個 醫 療 事 故 的 賠 償 機 制 3. 台 灣 我 目 前 尚 未 訂 定 外 籍 人 士 於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應 適 用 之 法 規, 因 此 當 外 籍 人 士 與 我 醫 療 機 構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僅 得 向 對 該 醫 療 糾 紛 具 有 管 轄 權 之 管 轄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或 同 時 起 訴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第 三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家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策 及 認 證 措 施, 亦 會 影 響 該 產 業 之 發 展, 因 此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相 關 規 定 : ( 一 ) 行 銷 1. 泰 泰 府 藉 由 以 下 列 方 式, 計 畫 性 地 將 泰 打 造 成 亞 洲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 42

(1) 區 隔 市 場 : 泰 醫 療 觀 光 一 開 始 主 打 的 客 群, 除 了 歐 美 先 進 家 市 場 客 群 外, 主 要 乃 著 重 於 亞 洲 及 鄰 近 家 ; 其 中, 日 本 及 中 東 市 場 為 泰 之 主 要 開 發 家, 因 為 泰 有 許 多 外 派 的 日 本 人 士 及 其 眷 屬, 因 此 日 籍 人 士 成 為 泰 主 力 開 發 市 場 ; 另 外, 中 東 人 自 從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後, 較 難 取 得 前 往 美 之 簽 證, 因 此 只 好 轉 向 其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而 泰 府 因 此 亦 將 中 東 地 區 人 民 視 為 開 發 重 點 市 場 (Rerkrujipiol and Assenov,2011) (2) 設 置 研 究 中 心 : 與 美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設 科 生 命 中 心, 進 行 生 技 領 域 相 關 研 究, 增 加 際 交 流 之 機 會, 提 升 內 (3) 促 銷 方 案 : 發 行 泰 王 家 尊 榮 卡 (Thailand Elite Card), 技 術 及 際 知 名 度 ( 王 健 全,2009) 成 為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由 家 主 辦 的 頂 級 俱 樂 部, 標 榜 會 員 終 生 都 可 以 享 有 像 泰 王 的 尊 貴 禮 遇, 提 供 持 卡 人 終 身 享 有 醫 療 服 務 及 折 扣 的 優 惠 方 案 ; 另 外, 亦 常 常 規 劃 不 同 的 促 銷 行 程, 提 出 優 惠 的 行 程 價 格 吸 引 外 籍 人 士 前 往 就 診 ( 王 健 全,2009) (4) 善 用 媒 體 行 銷 : 泰 觀 光 局 及 出 口 推 廣 廳 則 將 泰 私 醫 院 資 訊 放 泰 機 場 及 泰 旅 遊 推 廣 資 訊 中, 讓 瀏 覽 網 頁 之 所 有 民 眾 皆 可 獲 得 訊 息 ; 同 時, 亦 利 用 相 關 媒 體 報 導 與 消 費 者 之 部 落 格 分 享, 例 如 美 哥 倫 比 亞 電 視 台 的 專 訪 及 全 球 各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以 增 加 泰 醫 療 服 務 之 全 球 能 見 度, 進 而 引 發 消 費 者 前 往 參 訪 之 興 趣 (5) 海 外 據 點 : 泰 積 極 協 助 內 SPA 業 者 於 外 設 置 海 外 泰 式 按 摩 服 務 據 點, 營 造 出 Made in Thailand SPA 之 氛 圍, 43

旨 在 令 全 球 消 費 者 於 想 到 按 摩 就 會 聯 想 到 泰, 吸 引 其 希 望 前 往 泰 享 受 正 統 的 SPA 服 務 ( 黃 兆 仁,2009) (6) 異 業 結 盟 : 醫 療 院 所 除 了 與 旅 行 社 合 作, 規 劃 醫 療 旅 遊 套 裝 行 程, 亦 與 航 空 業 者 飯 店 業 者 購 物 商 城 及 美 食 業 者 合 作, 形 成 完 整 的 高 品 質 醫 療 服 務 供 應 鏈, 讓 外 籍 病 患 可 享 受 舒 適 的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行 程 ( 黃 兆 仁,2009) (7) 自 創 品 牌 : 草 藥 為 泰 力 推 之 醫 療 觀 光 項 目, 泰 府 鼓 勵 泰 式 SPA 商 家 研 發 己 牌 之 精 油 按 摩 草 藥 球 及 其 他 按 摩 相 關 物 品, 此 舉 除 了 可 以 樹 商 家 獨 特 品 牌 樹 產 品 之 名 聲, 同 時 亦 可 提 升 民 所 得 ( 黃 兆 仁,2009) of Asia) 及 泰 藥 草 有 益 健 康 (Thai Herbs for Health) (8) 提 出 口 號 : 泰 府 提 出 亞 洲 健 康 之 都 (Wellness Capital 等 宣 傳 口 號, 再 藉 由 上 述 的 全 球 媒 體 及 消 費 者 口 碑, 奠 定 其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於 外 籍 病 患 心 中 的 地 位 ( 黃 兆 仁,2009) 2. 韓 ( 劉 玟 妤,2012) 目 前 行 銷 推 廣 主 要 是 交 由 海 外 擁 有 30 分 社 之 韓 觀 光 公 社 進 行 海 外 行 銷 及 推 廣 支 援 活 動 ; 另 外, 韓 府 也 支 援 以 根 據 府 的 際 醫 療 策 進 行 推 廣 業 務 之 韓 際 醫 療 服 務 協 會 (Korea International Medical Association), 藉 其 向 海 外 宣 傳 韓 醫 療 服 務, 保 障 醫 療 品 質 透 明 性 海 外 患 者 安 全 可 信 賴 的 基 礎 醫 療 設 施 ; 而 韓 主 要 之 行 銷 措 施 如 下 : (1) 整 合 海 外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機 構 功 能 : 放 寬 一 般 旅 行 社 之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機 構 登 錄 資 格, 允 許 其 執 行 住 宿 及 機 票 代 購 等 旅 遊 相 關 業 務 ; 每 年 挑 選 優 秀 機 構 頒 發 獎 牌 或 獎 金, 予 以 獎 44

勵 (2) 加 強 海 外 宣 傳 : 放 寬 KOTRA 海 外 辦 事 處 之 進 駐 資 格, 補 助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機 構 參 加 海 外 展 覽 及 辦 理 推 廣 活 動 ; 加 強 蒐 集 海 外 市 場 資 訊, 洽 邀 海 外 患 者, 補 助 醫 療 機 構 拓 銷 海 外 市 場 (3)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英 韓 併 列 標 示 : 醫 療 機 構 同 時 以 英 韓 標 示, 讓 外 籍 病 患 可 以 更 容 易 找 到 醫 療 機 構, 提 高 親 民 性 (4) 提 供 海 外 患 者 方 便 接 送 機 服 務 : 以 提 供 便 民 之 貼 心 服 務,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韓 就 醫 (5) 降 低 外 患 者 機 票 費 用 : 降 低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韓 之 旅 程 總 機 票 費 用, 使 整 個 旅 程 的 費 用 下 降, 增 加 顧 客 前 往 韓 使 消 費, 讓 病 患 除 了 手 術 費 較 低 廉 之 誘 因, 同 時 亦 藉 由 調 降 用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6) 因 地 制 宜 之 觀 光 醫 療 策 ; 管 控 地 區 別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事 業, 依 地 區 別 執 行 不 同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策 ; 同 時 亦 加 強 觀 光 醫 療 相 關 統 計 系 統 (7) 提 供 觀 光 振 興 基 金 貸 款 : 放 寬 韓 內 醫 療 機 構 內 新 建 或 增 建 住 宿 設 施 之 容 積 率, 府 並 補 助 觀 光 振 興 基 金 貸 款 (8) 擴 Medical Korea Academy 進 修 課 程 : 藉 由 在 限 定 範 圍 內 允 許 外 醫 師 參 與 實 際 診 療, 達 全 球 醫 師 交 流 及 提 升 內 醫 療 知 名 度 之 目 的 ; 同 時, 目 前 亦 進 行 建 設 際 醫 研 究 中 心 (International Medical Academy Center), 待 興 建 完 畢 後,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場 地 及 機 會 辦 理 進 修 課 程, 供 全 球 醫 師 交 流 (9) 培 育 人 才 : 培 養 多 語 言 人 才, 則 可 以 擴 服 務 客 群 ; 培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