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权 法 律 支 援 中 心 精 神 病 患 者 拥 护 团 办 事 处 讯 息 指 南 人 权 申 请 : 承 诺 声 明 : 此 指 南 仅 包 含 一 般 讯 息 不 是 关 于 您 的 案 件 的 法 律 上 的 指 点 对 于 您 的 特 殊 案 例, 您 应 当 征 求 律 师 或 法 律 人 员 的 意 见 什 么 是 安 大 略 省 的 人 权 条 例? 安 大 略 省 的 人 权 条 例 ( 该 条 例 ) 是 一 条 重 要 法 律 它 保 护 安 省 居 民 免 受 歧 视 和 骚 扰 安 省 的 其 他 所 有 法 律 都 必 须 与 该 条 例 相 辅 相 承 自 2008 年 6 月 30 日 起, 安 省 实 施 了 新 的 人 权 法 规 人 权 委 员 会 不 再 调 查 人 权 投 诉 案 例 该 申 请 需 直 接 向 安 省 人 权 仲 裁 处 提 出 诉 讼 新 成 立 的 人 权 法 律 支 援 中 心 是 为 帮 助 那 些 受 歧 视 的 人 向 人 权 仲 裁 处 提 出 诉 讼 安 省 人 权 仲 裁 处 ( 仲 裁 处 ) 旨 在 确 保 该 人 权 条 例 的 实 施 和 受 重 视 如 果 您 坚 信 就 你 的 种 族, 性 别, 性 意 向, 肤 色, 祖 裔, 原 居 地, 种 族 出 身, 婚 姻 状 况 ( 包 括 同 居, 离 婚 及 分 居 关 系 ), 年 龄, 残 疾, 国 籍, 家 庭 状 况, 或 者 宗 教 信 仰 而 遭 受 歧 视 或 骚 扰, 您 可 向 该 仲 裁 处 申 诉 您 也 可 以 就 您 因 领 取 救 济 金 而 在 住 房 方 面 受 歧 视, 或 者 因 您 曾 有 犯 罪 记 录 但 已 获 赦 免 而 在 工 作 上 受 歧 视 而 提 出 申 诉 这 些 歧 视 都 是 该 条 例 规 定 的 禁 止 范 畴 保 护 人 权 是 每 一 个 人 的 责 任 我 们 都 有 义 务 彼 此 尊 重 对 方 的 人 权, 并 为 我 们 自 己 或 他 人 所 受 的 歧 视 和 骚 扰 公 然 提 出 抗 议 什 么 是 歧 视? 根 据 该 条 例, 因 某 一 特 征 或 感 知 特 色 而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某 人, 拒 绝 某 人 的 福 利, 排 除, 强 加 责 任, 使 某 人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等 仅 是 意 图 不 能 构 成 歧 视 第 1 页, 共 8 页
在 工 作 中, 享 用 设 施 和 服 务 上 ( 购 物, 餐 厅, 交 通 运 输, 医 院, 学 校 和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 住 房, 取 得 合 约 和 工 会 会 员 或 职 业 协 会 身 份 上, 您 有 权 利 免 受 歧 视 和 骚 扰 什 么 是 骚 扰? 骚 扰 是 歧 视 之 一 基 于 其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在 条 例 禁 止 范 畴 内 的 歧 视, 它 包 括 攻 击 性 的 行 为, 评 论 或 者 侮 辱 骚 扰 也 包 括 当 他 人 说 出 一 些 明 知 会 让 你 难 堪 的 话 因 您 的 种 族 特 性 而 骚 扰 您 的 例 子, 包 括 种 族 污 点 或 玩 笑 及 侮 辱 性 骚 扰 的 例 子 包 括 出 示 带 性 侵 略 的 图 画, 凝 视 你 的 身 体 或 者 就 您 的 身 体 而 作 不 受 欢 迎 的 评 论 什 么 是 非 直 接 歧 视 和 建 设 性 歧 视? 非 直 接 歧 视 指 通 过 第 三 者 而 发 生 的 歧 视 例 如, 房 东 告 诉 管 理 员 不 要 接 受 有 孩 子 的 或 残 疾 人 士 建 设 性 歧 视 指 在 规 章 或 制 度 上 非 故 意 或 不 明 显 的 歧 视, 但 对 受 该 条 例 保 护 下 的 某 一 个 或 多 个 团 体 具 有 歧 视 影 响 例 如, 雇 主 规 定 不 准 任 何 人 带 头 巾, 那 么, 该 雇 主 就 是 建 设 性 地 歧 视 了 那 些 因 宗 教 信 仰 而 必 须 带 头 巾 的 人 士 什 么 是 通 融 和 非 同 寻 常 的 困 扰? 义 务 性 通 融 即 要 求 雇 主, 房 东 或 者 服 务 提 供 者 ( 比 如 医 院 ) 采 取 合 理 的 步 骤 做 出 相 应 的 安 排 以 改 变 常 规, 使 您 有 机 会 享 受 到 同 等 的 权 利 通 融 根 据 各 人 的 需 要 而 改 变 举 一 些 例 子 : 在 斜 坡 造 轮 椅 通 道, 增 加 工 作 时 间 的 灵 活 性 或 增 加 休 息 时 间 ; 为 聋 哑 人 士 提 供 哑 语 翻 译, 使 他 们 能 参 与 会 议 ; 重 组 工 作, 重 新 培 训 或 给 予 替 代 职 位 除 非 因 通 融 会 造 成 非 同 寻 常 的 困 扰, 不 然 就 必 须 实 行 以 下 3 方 面 可 断 定 是 否 会 造 成 非 同 寻 常 的 困 扰 : 费 用 ; 是 否 有 其 他 财 政 来 源 ; 或 健 康 和 安 全 要 求 等 雇 主 或 服 务 提 供 商 不 能 以 非 同 寻 常 的 困 扰 为 理 由, 仅 因 为 其 造 价 昂 贵 而 不 造 一 个 容 易 使 用 的 洗 手 间 他 们 必 须 证 明 该 费 用 之 庞 大 超 过 他 们 所 能 负 担 而 确 实 会 妨 碍 经 营 患 有 精 神 病 算 是 残 疾 吗? 是 的 在 该 条 例 范 畴 下 精 神 病 是 一 种 残 疾. 他 人 不 能 因 为 您 是 某 医 院 的 病 人 或 您 可 能 患 上 某 种 疾 病 而 歧 视 或 骚 扰 您 第 2 页, 共 8 页
该 条 例 还 可 以 在 哪 些 方 面 保 障 我 的 权 利? 如 果 您 在 条 例 范 畴 内 维 护 您 的 权 利 而 遭 受 不 同 的 待 遇, 这 相 当 于 报 复 该 条 例 保 护 您 免 受 报 复 或 免 受 报 复 之 威 胁 该 条 例 还 保 护 您 免 受 为 他 人 受 歧 视 而 提 出 抗 议 从 而 遭 受 到 报 复 之 害, 或 者 因 您 拒 绝 了 性 的 索 求 对 于 歧 视 或 骚 扰 您 该 怎 么 办? 若 您 已 经 遭 受 歧 视 或 骚 扰 : a) 告 诉 这 个 人 其 所 作 所 为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并 叫 他 或 她 下 不 为 例 如 果 您 单 独 一 个 人 无 法 做 到, 找 个 朋 友 一 起 行 动 b) 保 留 书 面 记 录 : 发 生 了 什 么 事 情 什 么 时 候 发 生 的 在 什 么 地 方 发 生 的 谁 做 了 什 么 或 说 了 什 么 谁 见 证 了 所 发 生 的 事 您 当 时 做 了 什 么 c) 如 果 您 在 工 作 中 遭 受 歧 视 或 骚 扰, 您 有 工 会 的 话, 找 工 会 的 代 表 商 量 如 果 您 在 精 神 病 疗 养 院 受 歧 视 或 骚 扰, 找 院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患 者 拥 护 工 作 者 查 询 如 何 就 该 歧 视 或 骚 扰 提 出 申 诉 如 果 您 觉 得 问 题 并 没 有 得 到 认 真 对 待 或 仍 在 持 续, 您 该 选 择 向 人 权 仲 裁 处 提 出 申 诉 我 该 如 何 向 人 权 仲 裁 处 提 出 申 诉? 如 果 您 因 为 残 疾 或 种 族 或 其 他 属 条 例 禁 止 范 畴 内 任 何 一 项 而 遭 受 歧 视 或 骚 扰, 您 可 以 向 人 权 仲 裁 处 提 出 申 诉 该 仲 裁 处 听 证 并 解 决 人 权 申 诉 案 件 其 处 理 过 程 比 正 常 法 庭 来 得 迅 速 而 且 相 对 不 那 么 正 式 您 提 出 申 诉 后, 案 件 大 约 需 要 一 年 时 间 得 以 解 决 但 是, 如 果 当 事 人 各 方 都 同 意, 可 以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来 解 决 申 诉 人 权 法 律 支 援 中 心 可 以 帮 助 您 提 出 申 诉 本 中 心 有 22 位 律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他 们 是 人 权 专 家, 会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和 服 务 他 们 与 仲 裁 处 无 关, 属 政 府 部 门 之 一 他 们 也 许 能 够 : 为 您 的 案 例 提 供 建 议, 帮 助 您 完 整 填 写 申 请 表, 代 表 您 第 3 页, 共 8 页
申 请 与 申 诉 对 方 ( 一 人 或 多 位 ) 或 者 机 构 进 行 沟 通, 代 表 您 与 仲 裁 处 进 行 沟 通, 也 可 能 在 调 解 会 议 中 或 者 听 证 中 作 为 您 的 代 表 您 必 须 在 遭 受 歧 视 当 天 算 起 1 年 之 内 提 出 申 诉 如 果 有 一 系 列 歧 视 的 事 件, 你 必 须 在 最 后 一 个 事 件 发 生 的 一 年 以 内 提 起 诉 讼 如 果 您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解 释 为 何 超 过 了 1 年 才 提 出 申 诉, 比 如 您 当 时 在 医 院 或 监 狱, 或 者 您 超 过 了 1 年 才 认 识 到 所 遭 受 的 歧 视, 仲 裁 处 可 能 会 接 受 您 迟 到 的 申 诉 仲 裁 处 工 作 人 员 会 问 您 的 姓 名,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以 及 您 希 望 通 过 邮 寄, 电 邮 还 是 传 真 的 方 式 接 受 文 件 他 们 会 将 资 料 包 寄 给 您, 包 括 申 诉 申 请 表 和 填 表 指 南 您 也 可 以 自 仲 裁 处 的 互 联 网 站 上 下 载 各 种 表 格, 或 者 利 用 自 动 表 直 接 在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表 要 求 您 详 诉 发 生 了 什 么 事 情 ( 谁, 什 么 时 候, 发 生 了 什 么 事 以 及 在 什 么 地 方 发 生 ); 该 事 件 对 您 造 成 什 么 影 响 ; 您 要 索 取 什 么 样 的 赔 偿 或 补 救 表 格 也 会 要 求 您 清 楚 地 填 写 您 所 告 的 对 方 的 名 称 ( 一 个 人 或 多 位 ), 公 司, 服 务 组 织, 或 者 政 府 部 门 ( 也 称 为 被 告 ), 提 供 任 何 可 能 支 持 您 的 申 诉 的 文 件, 是 否 有 任 何 人 见 证 了 该 事 件 证 人 清 单 是 保 密 的, 不 会 被 送 给 被 告 仲 裁 处 也 有 一 条 保 护 隐 私 权 条 款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他 们 可 能 确 保 你 的 名 字 不 在 任 何 公 共 文 件 中 出 现 您 应 该 告 知 仲 裁 处 保 护 你 的 隐 私 权 您 也 通 过 一 个 代 理 替 您 提 出 申 诉, 例 如 一 名 律 师 或 者 一 位 不 收 费 的 朋 友 或 者 家 庭 成 员 这 可 以 确 保 您 的 私 人 联 系 信 息 不 被 传 送 给 被 告 提 出 申 诉 之 后 会 发 生 什 么? 仲 裁 处 收 到 您 递 交 的 完 整 的 申 请 表 后, 他 们 会 再 确 认 表 格 是 否 完 全 填 写 而 且 所 申 诉 的 事 件 属 于 人 权 条 例 范 畴 内 您 还 有 机 会 更 改 申 请 表 上 的 问 题 仲 裁 处 接 受 了 申 请 之 后, 会 寄 一 份 复 印 件 给 被 告 仲 裁 处 会 将 证 人 清 单 和 您 的 联 系 信 息 删 除 ( 如 果 提 出 要 求 并 提 供 其 他 联 系 地 址 替 代 ) 仲 裁 处 会 要 求 被 告 完 整 填 写 答 复 表 格 你 有 机 会 应 答 该 被 告 回 复 上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新 的 信 息 当 事 人 双 方 可 能 达 成 协 议 召 开 一 次 调 解 会 议 这 程 序 由 一 位 仲 裁 处 宣 判 者 主 持 这 是 一 次 保 密 的 尝 试, 试 图 在 正 式 仲 裁 处 听 证 之 前, 解 决 您 与 被 告 双 方 争 执 第 4 页, 共 8 页
如 果 调 解 不 成 功, 仲 裁 处 将 安 排 一 次 听 证 会 来 为 您 的 申 诉 作 出 决 定 我 应 该 到 哪 里 寻 求 帮 助 申 诉? 如 果 您 需 要 协 助 申 诉, 请 联 系 人 权 法 律 支 援 中 心 您 也 可 以 聘 请 私 人 律 师, 或 者 找 一 位 不 需 付 费 的 朋 友 或 家 庭 成 员 作 为 您 的 代 理 人 如 果 您 想 要 聘 请 一 位 私 人 律 师 但 您 属 低 收 入 家 庭, 您 可 能 有 资 格 获 取 法 律 援 助 仲 裁 处 会 为 您 提 供 语 言 翻 译 员 或 者 哑 语 翻 译 使 您 能 完 全 参 与 您 的 案 件 的 听 证 或 调 解 要 求 语 言 翻 译 或 者 哑 语 翻 译 服 务 必 须 尽 早 向 仲 裁 处 的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处 能 做 出 何 种 指 令? 如 果 仲 裁 处 判 决 您 确 实 受 到 歧 视 或 骚 扰, 他 们 会 指 令 被 告 : o 支 付 给 您 总 损 害 赔 偿 您 在 尊 严, 感 觉 和 自 我 尊 敬 方 面 的 损 失 ; o 支 付 给 您 特 殊 损 害 赔 偿 您 金 钱 上 的 损 失, 比 如 不 公 平 的 加 房 租 或 减 工 资 仲 裁 处 还 可 以 指 令 被 告 将 您 安 排 到 若 您 当 时 没 有 受 歧 视 的 情 况 下 该 当 任 的 职 位 例 如, 如 果 您 因 受 歧 视 而 失 去 了 工 作, 那 么 仲 裁 法 庭 可 以 指 令 让 您 重 新 获 得 该 工 作 仲 裁 处 还 可 以 发 布 公 益 补 救 赔 偿, 比 如 要 求 雇 主 或 者 政 府 部 门 更 改 程 序 或 施 行 人 权 政 策, 也 可 以 要 求 被 告 参 加 人 权 认 知 培 训 您 在 申 请 时 可 以 要 求 这 种 法 律 补 救 赔 偿 方 式 仲 裁 处 是 否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我 的 申 诉? 仲 裁 处 只 能 审 判 安 大 略 省 法 律 指 定 范 围 内 的 人 权 申 诉 这 些 案 件 一 般 包 括 劳 工 就 业, 合 约, 公 共 交 通, 住 房, 卫 生, 教 育 以 及 向 商 店 和 餐 厅 之 服 务 以 下 情 况 下, 仲 裁 处 有 可 能 拒 绝 或 撤 回 您 的 申 诉 : 歧 视 事 件 不 是 发 生 在 安 大 略 省 ( 此 规 定 有 例 外 ) 您 申 诉 的 事 件 不 在 安 大 略 省 法 律 管 辖 范 畴 内, 比 如 该 事 件 应 该 属 于 联 邦 法 律 管 制 受 联 邦 法 律 管 制 的 活 动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旅 行, 特 许 设 立 银 行, 电 视 和 广 第 5 页, 共 8 页
播 电 台, 电 话 公 司,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和 机 构, 国 家 企 业 有 关 以 上 服 务 的 申 诉 由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庭 主 持, 受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案 管 制 您 可 以 与 加 拿 大 人 权 委 员 会 联 系 并 索 求 帮 助, 互 联 网 址 为 http://www.chrc-ccdp.ca/ 电 话 号 码 1-888-214-1090. 您 已 经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提 出 申 诉, 譬 如 通 过 民 事 法 庭, 工 会 申 诉 或 者 业 主 与 租 户 董 事 会 有 些 情 况 下, 仲 裁 处 可 能 允 许 您 申 诉, 但 推 迟 或 者 延 期 到 其 他 机 构 处 理 完 毕 后 再 进 行 审 理 您 将 会 有 机 会 解 释 为 何 其 他 机 构 没 能 适 当 处 理 您 的 诉 讼 如 果 您 已 经 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向 旧 人 权 委 员 会 因 同 一 事 件 而 提 出 过 申 诉, 那 么 仲 裁 处 也 有 可 能 拒 绝 或 撤 回 您 的 申 诉 假 如 我 已 经 向 人 权 仲 裁 处 提 出 申 诉, 是 否 还 有 其 他 法 律 选 择? 或 许 还 有 其 他 法 律 途 径 取 代 人 权 申 诉 或 加 之 于 人 权 申 诉 但 是, 申 诉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其 他 选 择 关 于 最 佳 处 理 方 式 您 应 当 咨 询 您 的 律 师 假 如 我 已 经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人 权 投 诉 该 怎 么 办? 如 果 您 已 经 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 前 向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出 过 申 诉, 并 且 案 件 还 未 处 理 完 毕, 那 么 您 的 案 件 将 作 为 过 渡 案 件 您 必 须 决 定 如 何 处 理 您 的 案 件 您 有 以 下 选 择 : o 您 可 以 让 委 员 会 继 续 调 查 您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将 继 续 为 您 服 务 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为 止 o 您 可 以 按 照 仲 裁 处 的 特 殊 规 定 将 您 现 有 的 案 件 转 移 到 仲 裁 处 您 的 案 件 转 移 手 续 必 须 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办 妥 此 程 序 包 括 召 开 一 个 强 制 性 的 调 解 会 议 然 而, 对 于 复 杂 的 案 件, 若 当 事 人 对 所 发 生 的 事 件 持 不 同 意 见 或 者 有 专 家 见 证 该 事 件 的 话, 这 并 不 是 一 个 最 好 的 选 择 o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后, 仲 裁 处 已 经 决 定 将 现 有 的 投 诉 案 件 转 移 并 重 审, 按 照 规 定 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快 速 解 决 他 们 将 给 这 些 案 件 召 开 调 解 会 议 o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为 止, 您 必 须 将 您 的 案 件 从 委 员 会 转 到 仲 裁 处, 不 然 案 件 将 会 被 取 消 确 认 您 的 案 件 已 经 转 移 妥 善 是 您 的 责 任 需 要 协 助 转 移 您 的 档 案, 请 联 系 仲 裁 处 移 交 登 记 处 (416) 314-8419. 需 要 更 多 有 关 您 的 选 择 相 关 信 息, 您 也 可 以 浏 览 互 联 网 : http://www.ohrc.on.ca/en/commission/mission/options/. 第 6 页, 共 8 页
有 助 的 联 系 方 式 您 可 于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办 公 时 间 内 致 电 仲 裁 处, 办 公 处 电 话 号 码 是 (416) 326-1519 ( 多 伦 多 ), 免 费 电 话 号 码 1-866-598-0322. 听 障 人 士 可 以 致 电 专 线 (416) 326-2027 ( 多 伦 多 ) 或 者 免 费 专 线 1-866-607-1240. 您 可 进 入 仲 裁 处 互 联 网 : http://www.hrto.ca 查 询 更 多 讯 息 向 仲 裁 处 提 交 新 的 申 诉 : Richard Hennessy, Registrar 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 655 Bay Street 14th Floor Toronto, ON M7A 1X8 您 也 可 以 将 您 的 申 请 电 邮 到 HRTO.Registrar@ontario.ca 或 者 传 真 到 (416) 326-2199 或 ( 免 费 号 码 ): 1-866-355-6099. 协 助 填 写 申 请 表 : 人 权 法 律 支 援 中 心 400 University Avenue, 7th Floor, Toronto, ON, M7A 1X8 电 话 号 码 ( 多 伦 多 ): 416-314-6266 免 费 电 话 : 1-866-625-5179 听 障 人 士 ( 多 伦 多 ): 416-314-6651 听 障 人 士 免 费 电 话 : 1-866-612-8627 互 联 网 : www.hrlsc.on.ca 关 于 过 渡 性 申 请 和 委 员 会 交 付 的 投 诉 申 请, 请 联 系 Patricia M. Grenier, Registrar Transition 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 655 Bay Street, 14th floor Toronto, ON M7A 2A3 电 话 号 码 ( 多 伦 多 ): (416) 314-8419 电 话 号 码 ( 免 费 电 话 ): 1-866-598-0322 听 障 人 士 : (416) 314-2379 听 障 人 士 ( 免 费 电 话 ): 1-800-424-1168 传 真 号 码 : (416) 314-8743 电 邮 地 址 : HRTO.Registrar-Transition@ontario.ca 第 7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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