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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成 都 高 新 区 世 纪 城 南 路 599 号 天 府 软 件 园 D 区 5 栋 2 6 层 7 栋 16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之 用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正 式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作 为 投 资 决 定 的 依 据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1-1-1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拟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3,336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由 于 公 司 股 东 在 首 次 申 报 时 尚 不 满 足 首 次 公 发 行 股 数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暂 行 规 定 中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条 件, 本 次 发 行 不 涉 及 老 股 转 让 的 情 形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协 商 确 定 每 股 面 值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1.00 元 人 民 币 元 年 月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不 超 过 13,336 万 股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1-2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保 荐 人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承 诺 因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人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对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 投 资 者 自 主 判 断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因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变 化 或 者 股 票 价 格 变 动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1-1-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注 意 下 列 事 项 一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等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延 长 锁 定 期 以 及 相 关 股 东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等 承 诺 1 股 份 锁 定 及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承 诺 (1)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 公 司 股 票 全 天 停 牌 的 除 外, 下 同 )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单 位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若 公 司 股 票 此 期 间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价 格 将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相 应 调 整 (2)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新 传 媒 公 司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股 份 1-1-4

本 公 司 所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 公 司 股 票 全 天 停 牌 的 除 外, 下 同 )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若 公 司 股 票 此 期 间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价 格 将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相 应 调 整 (3) 发 行 人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四 川 省 新 闻 中 心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 公 司 股 票 全 天 停 牌 的 除 外, 下 同 )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单 位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若 公 司 股 票 此 期 间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价 格 将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相 应 调 整 (4) 发 行 人 除 控 股 股 东 新 传 媒 公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四 川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成 都 博 瑞 投 资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国 广 传 媒 深 圳 证 券 时 报 峨 眉 电 影 集 团 和 四 川 九 洲 创 投 分 别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股 份 2 股 东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1)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新 传 媒 公 司 承 诺 : 一 持 有 股 份 的 意 向 作 为 川 网 股 份 控 股 股 东, 本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看 好 公 司 以 及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愿 意 长 期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本 公 司 将 较 稳 定 且 长 期 持 有 川 网 股 份 的 股 份 1-1-5

二 减 持 股 份 的 计 划 1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 公 司 股 票 全 天 停 牌 的 除 外, 下 同 )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则 本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上 述 减 持 价 格 及 收 盘 价 均 作 相 应 调 整 2 如 果 在 锁 定 期 满 ( 指 根 据 本 承 诺 第 2 条 第 1 项 确 定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下 同 ) 后, 本 公 司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将 认 真 遵 守 证 监 会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东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开 展 经 营 资 本 运 作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锁 定 期 满 后 12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川 网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5%,24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川 网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10% 3 本 公 司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4 本 公 司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本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低 于 5% 以 下 时 除 外 5 如 果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公 司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指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因 公 司 上 市 后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 三 其 他 事 项 1 本 公 司 所 做 该 等 减 持 计 划 不 对 抗 现 行 证 监 会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部 门 对 控 股 股 东 股 份 减 持 所 做 的 相 关 规 定 若 未 来 监 管 部 门 对 控 股 股 东 股 份 减 持 所 出 台 的 相 关 规 定 比 本 减 持 计 划 更 为 严 格,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修 改 减 持 计 划 2 本 公 司 应 在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对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减 持 3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充 分 履 行 股 份 减 持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减 持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将 通 过 川 网 股 份 发 布 减 持 提 示 性 公 告 4 若 本 公 司 发 生 需 向 川 网 股 份 或 投 资 者 赔 偿, 且 必 须 减 持 股 份 以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1-1-6

在 该 等 情 况 下 发 生 的 减 持 行 为 无 需 遵 守 本 减 持 计 划 5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来 将 严 格 按 照 本 减 持 计 划 进 行 股 份 减 持, 若 本 公 司 违 反 本 减 持 计 划 进 行 股 份 减 持, 本 公 司 将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并 赔 偿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而 给 川 网 股 份 或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损 失 (2) 发 行 人 持 股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四 川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承 诺 : 1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作 为 新 闻 网 股 份 的 股 东,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并 严 格 履 行 新 闻 网 股 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股 票 锁 定 承 诺 2 减 持 方 式 在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减 持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3 减 持 价 格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价 格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具 体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减 持 时 公 司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4 减 持 期 限 在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24 个 月 内,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可 减 持 所 持 全 部 发 行 人 股 份 5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在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6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将 严 格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并 承 诺 将 遵 守 下 列 约 束 措 施 : (1)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将 在 新 闻 网 股 份 的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新 闻 网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2)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减 持 股 票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新 闻 网 股 份 所 有 (3)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3) 发 行 人 持 股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成 都 博 瑞 投 资 承 诺 : 1-1-7

本 公 司 系 川 网 股 份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并 严 格 履 行 川 网 股 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股 票 锁 定 承 诺 1 减 持 方 式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川 网 股 份 的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减 持 所 持 有 川 网 股 份 的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2 减 持 价 格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川 网 股 份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本 公 司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川 网 股 份 的 价 格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具 体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减 持 时 川 网 股 份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3 减 持 期 限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可 减 持 所 持 的 全 部 川 网 股 份 的 股 份 4 本 公 司 在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川 网 股 份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4)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承 诺 : 1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作 为 新 闻 网 股 份 的 股 东,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并 严 格 履 行 新 闻 网 股 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股 票 锁 定 承 诺 2 减 持 方 式 在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减 持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3 减 持 价 格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价 格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具 体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减 持 时 公 司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4 减 持 期 限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可 减 持 所 持 全 部 新 闻 网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份 1-1-8

5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在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5)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承 诺 : 1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作 为 新 闻 网 股 份 的 股 东,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并 严 格 履 行 新 闻 网 股 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股 票 锁 定 承 诺 2 减 持 方 式 在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减 持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3 减 持 价 格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价 格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具 体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减 持 时 公 司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4 减 持 期 限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可 减 持 所 持 全 部 新 闻 网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份 5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在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二 ) 股 份 回 购 及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1 发 行 人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公 司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发 行 人 回 购 股 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事 实, 发 行 人 无 异 议 或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司 法 途 径 最 终 有 效 裁 定 认 定 该 事 实 后 启 动, 并 在 6 个 月 内 完 成 回 购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新 股, 购 回 价 格 不 低 于 其 发 行 价 格 与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之 和 若 公 司 股 票 此 期 间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价 格 将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相 应 调 整 1-1-9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投 资 者 索 赔 范 围 包 括 股 票 投 资 损 失 及 佣 金 和 印 花 税 等 损 失 发 行 人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事 实 无 异 议 或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司 法 途 径 最 终 有 效 裁 定 认 定 该 违 法 事 实 后, 公 司 对 提 出 申 请 符 合 赔 偿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依 法 赔 偿 2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新 传 媒 公 司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时 存 在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将 购 回 本 公 司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本 公 司 购 回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事 实, 发 行 人 无 异 议 或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司 法 途 径 最 终 有 效 裁 定 认 定 该 事 实 后 启 动, 并 在 6 个 月 内 ( 下 称 回 购 期 间 ) 完 成 回 购 本 公 司 对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的 购 回 价 格 不 低 于 其 转 让 价 格 与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之 和 ; 除 非 交 易 对 方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不 接 受 要 约, 否 则 本 公 司 将 购 回 已 转 让 全 部 限 售 股 份 若 发 行 人 股 票 此 期 间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价 格 将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相 应 调 整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投 资 者 索 赔 范 围 包 括 股 票 投 资 损 失 及 佣 金 和 印 花 税 等 损 失 发 行 人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事 实 无 异 议 或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司 法 途 径 最 终 有 效 裁 定 认 定 该 违 法 事 实 后, 本 公 司 对 提 出 申 请 符 合 赔 偿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依 法 赔 偿 3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单 位 指 定 由 四 川 省 新 闻 中 心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4 发 行 人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四 川 省 新 闻 中 心 承 诺 : 1-1-10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单 位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投 资 者 索 赔 范 围 包 括 股 票 投 资 损 失 及 佣 金 和 印 花 税 等 损 失 发 行 人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事 实 无 异 议 或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司 法 途 径 最 终 有 效 裁 定 认 定 该 违 法 事 实 后, 本 单 位 对 提 出 申 请 符 合 赔 偿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依 法 赔 偿 5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分 别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投 资 者 索 赔 范 围 包 括 股 票 投 资 损 失 及 佣 金 和 印 花 税 等 损 失 发 行 人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事 实 无 异 议 或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司 法 途 径 最 终 有 效 裁 定 认 定 该 违 法 事 实 后, 本 人 对 提 出 申 请 符 合 赔 偿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依 法 赔 偿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并 已 由 有 权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相 关 判 决 的, 公 司 在 召 开 相 关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对 回 购 股 份 做 出 决 议 时, 本 人 承 诺 就 该 等 回 购 股 份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6 发 行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分 别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投 资 者 索 赔 范 围 包 括 股 票 投 资 损 失 及 佣 金 和 印 花 税 等 损 失 发 行 人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事 实 无 异 议 或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司 法 途 径 最 终 有 效 裁 定 认 定 该 违 法 事 实 后, 本 人 对 提 出 申 请 符 合 赔 偿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依 法 赔 偿 7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分 别 承 诺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如 因 本 公 司 未 能 依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行 业 准 1-1-11

则 的 要 求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而 导 致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作 出 的 有 效 司 法 裁 决,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同 时 承 诺 : 如 果 由 于 本 机 构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机 构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律 师 : 如 因 本 所 为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经 司 法 机 关 生 效 判 决 认 定 后,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因 本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所 载 内 容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损 失 计 算 标 准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等, 按 照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 法 释 [2003]2 号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所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确 定 的 赔 偿 责 任,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会 计 师 :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二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进 一 步 明 确 稳 定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措 施, 发 行 人 特 制 订 预 案 如 下 : 一 实 施 条 件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在 不 触 及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且 公 司 情 况 同 时 满 足 监 管 机 构 对 于 回 购 增 持 等 股 本 变 动 行 为 的 规 定, 即 可 实 施 本 预 案 措 施, 以 稳 定 公 司 股 票 合 理 价 值 区 间 具 体 实 施 措 施 方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公 告 二 具 体 措 施 1-1-12

( 一 )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股 份 如 果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 公 司 股 票 全 天 停 牌 的 除 外, 下 同 )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控 股 股 东 应 在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就 其 是 否 有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具 体 计 划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并 由 公 司 进 行 公 告 控 股 股 东 应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系 统 在 二 级 市 场 以 买 入 的 方 式,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筹 取 得 控 股 股 东 在 6 个 月 内 增 持 的 公 司 权 益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2% 即 控 股 股 东 可 以 自 首 次 增 持 之 日 起 算 的 未 来 6 个 月 内, 从 二 级 市 场 上 继 续 择 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累 积 增 持 比 例 不 超 过 公 司 已 发 行 总 股 份 的 2%( 含 首 次 已 增 持 部 分 ) ( 二 )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如 果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可 以 启 动 回 购 股 份 如 控 股 股 东 未 如 期 公 告 前 述 具 体 增 持 计 划, 或 明 确 表 示 未 有 增 持 计 划 的,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在 出 现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情 形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是 否 有 具 体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如 公 司 采 用 回 购 股 份 的, 应 按 照 如 下 措 施 进 行 : 1 股 份 回 购 价 格 确 定 回 购 价 格 的 原 则 : 董 事 会 以 上 一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收 益 为 基 础, 参 考 国 内 A 股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静 态 市 盈 率 的 平 均 水 平, 根 据 上 述 每 股 收 益 和 静 态 市 盈 率 确 定 回 购 价 格, 参 考 公 司 每 股 净 资 产, 同 时 结 合 公 司 当 时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状 况, 确 定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区 间 董 事 会 确 定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区 间 以 后, 需 要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若 公 司 在 回 购 期 内 发 生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派 发 股 票 或 现 金 红 利 股 票 缩 股 配 股 或 发 行 股 本 权 证 等 事 宜, 自 股 价 除 权 除 息 之 日 起, 相 应 调 整 回 购 价 格 的 价 格 区 间 2 股 份 回 购 金 额 确 定 回 购 金 额 的 原 则 :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不 高 于 上 一 年 度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的 20% 为 股 份 回 购 金 额 的 参 考 依 据, 结 合 公 司 当 时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状 况, 确 定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上 限 董 事 会 确 定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上 限 以 后, 需 要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1-1-13

3 股 份 回 购 期 限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回 购 期 限, 如 果 在 此 期 限 内 回 购 资 金 总 额 使 用 完 毕, 则 回 购 方 案 实 施 完 毕, 并 视 同 回 购 期 限 提 前 届 满 4 股 份 回 购 实 施 计 划 公 司 将 根 据 资 本 市 场 的 变 化 情 况 和 公 司 经 营 的 实 际 状 况, 按 照 股 份 回 购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择 机 制 定 股 份 回 购 的 相 关 方 案,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或 备 案 以 后 实 施 ( 三 )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如 果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非 控 股 股 东 提 名 的 董 事, 下 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基 于 对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的 信 心 和 公 司 股 票 价 值 的 合 理 判 断 作 出 决 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系 统 在 二 级 市 场 以 买 入 的 方 式,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筹 取 得 如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如 期 公 告 前 述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或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前 述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未 能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其 首 次 触 发 增 持 义 务 后 的 30 个 交 易 日 内 ( 如 期 间 存 在 N 个 交 易 日 限 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则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首 次 触 发 增 持 义 务 后 的 30+N 个 交 易 日 内 ) 或 前 述 股 份 增 持 计 划 未 能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后 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如 期 间 存 在 N 个 交 易 日 限 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则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前 述 股 份 增 持 计 划 未 能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后 的 10+N 个 交 易 日 内 ), 无 条 件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并 且 各 自 累 计 增 持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上 年 度 薪 酬 总 额 的 20%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应 提 前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方 案, 公 司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公 告 ( 四 ) 在 履 行 完 毕 前 述 三 项 任 一 增 持 或 回 购 措 施 后 的 120 个 交 易 日 内,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增 持 或 回 购 义 务 自 动 解 除 从 履 行 完 毕 前 述 三 项 任 一 增 持 或 回 购 措 施 后 的 第 121 个 交 易 日 开 始, 如 果 公 司 A 股 股 票 收 盘 价 格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仍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增 持 或 回 购 义 务 将 按 照 前 述 ( 一 ) ( 二 ) ( 三 ) 的 顺 序 自 动 产 生 ( 五 )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履 行 其 增 持 或 回 购 义 务 时, 应 按 照 1-1-14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需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等 相 关 规 定 在 本 预 案 有 效 期 内, 新 聘 任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本 预 案 规 定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义 务 并 按 同 等 标 准 履 行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作 出 的 其 他 承 诺 义 务 对 于 公 司 拟 聘 任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获 得 提 名 前 书 面 同 意 履 行 前 述 承 诺 和 义 务 ( 六 ) 其 他 稳 定 股 价 的 措 施 1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的 议 案, 并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2 任 何 对 本 预 案 的 修 订 均 应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需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通 过 ( 七 ) 相 关 惩 罚 措 施 1 对 于 控 股 股 东, 如 已 公 告 增 持 具 体 计 划 但 由 于 主 观 原 因 不 能 实 际 履 行, 则 公 司 应 将 与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其 增 持 义 务 相 等 金 额 的 应 付 控 股 股 东 现 金 分 红 予 以 截 留, 直 至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其 增 持 义 务 ; 如 已 经 连 续 两 次 触 发 增 持 义 务 而 控 股 股 东 均 未 能 提 出 具 体 增 持 计 划, 则 公 司 可 将 与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其 增 持 义 务 相 等 金 额 的 应 付 控 股 股 东 现 金 分 红 予 以 截 留 用 于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控 股 股 东 丧 失 对 相 应 金 额 现 金 分 红 的 追 索 权 ; 如 对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投 弃 权 票 或 反 对 票, 则 公 司 可 将 与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其 增 持 义 务 相 等 金 额 的 应 付 控 股 股 东 现 金 分 红 予 以 截 留 用 于 下 次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控 股 股 东 丧 失 对 相 应 金 额 现 金 分 红 的 追 索 权 2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主 动 履 行 其 增 持 义 务, 如 个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因 主 观 原 因 未 能 按 本 预 案 的 相 关 约 定 履 行 其 增 持 义 务, 则 公 司 应 将 与 其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相 等 金 额 的 工 资 薪 酬 代 其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 如 个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主 动 履 行 其 增 持 义 务, 由 控 股 股 东 或 董 事 会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更 换 相 关 董 事,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请 解 聘 相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如 因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上 市 规 则 等 证 券 监 管 法 规 对 于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的 规 定 导 致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无 法 履 行 其 增 持 或 回 购 义 务 的,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可 免 于 前 述 惩 罚, 但 亦 应 积 极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稳 定 股 价 1-1-15

本 预 案 经 公 司 2014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在 本 公 司 完 成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自 动 生 效, 在 此 后 三 年 内 有 效 三 关 于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 一 ) 发 行 人 承 诺 : 1 如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公 司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接 受 公 开 社 会 监 督,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督 促 及 时 改 正 并 继 续 履 行 有 关 公 开 承 诺 ; (2) 向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3) 向 社 会 公 众 道 歉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 (4) 因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其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按 相 应 的 赔 偿 金 额 冻 结 自 有 资 金, 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需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损 失 提 供 保 障 2 如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公 司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本 公 司 的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3 就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其 他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责 任 主 体 未 能 履 行 其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本 公 司 予 以 及 时 信 息 披 露, 并 对 采 取 的 相 关 约 束 措 施 予 以 及 时 披 露 ( 二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新 传 媒 公 司 承 诺 : 如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1-1-16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公 司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公 司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接 受 公 开 社 会 监 督,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督 促 及 时 改 正 并 继 续 履 行 有 关 公 开 承 诺 ; (2) 向 公 司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3) 向 社 会 公 众 道 歉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 (4) 因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其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且 相 关 损 失 数 额 经 司 法 机 关 以 司 法 裁 决 形 式 予 以 认 定 的, 本 公 司 按 相 应 的 赔 偿 金 额 申 请 冻 结 所 持 有 的 相 应 市 值 的 公 司 股 票, 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需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损 失 提 供 保 障 ; (5) 本 公 司 违 反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减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将 减 持 所 得 收 益 上 缴 公 司 如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公 司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公 司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公 司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三 )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承 诺 :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系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明 确 本 单 位 未 能 履 行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中 相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现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指 定 由 四 川 省 新 闻 中 心 就 本 单 位 未 履 行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上 市 文 件 中 所 披 露 的 承 诺 时 所 应 采 取 的 约 束 措 施 做 出 承 诺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四 ) 发 行 人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四 川 省 新 闻 中 心 承 诺 : 如 相 关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及 本 单 位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本 单 位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1-17

(1) 通 过 公 司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相 关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接 受 公 开 社 会 监 督,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督 促 及 时 改 正 并 继 续 履 行 有 关 公 开 承 诺 ; (2) 向 公 司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3) 向 社 会 公 众 道 歉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如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及 本 单 位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相 关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本 单 位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公 司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相 关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公 司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五 ) 四 川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成 都 博 瑞 投 资 中 国 青 年 出 版 社 中 国 青 年 杂 志 社 分 别 承 诺 : 如 本 公 司 ( 单 位 )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公 司 ( 单 位 )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川 网 股 份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 单 位 )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接 受 公 开 社 会 监 督,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督 促 及 时 改 正 并 继 续 履 行 有 关 公 开 承 诺 ; (2) 向 川 网 股 份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3) 向 社 会 公 众 道 歉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 (4) 本 公 司 ( 单 位 ) 违 反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减 持 川 网 股 份 股 票 的, 将 减 持 所 得 收 益 上 缴 川 网 股 份 如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公 司 ( 单 位 )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本 公 司 ( 单 位 )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川 网 股 份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 单 位 )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1-1-18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川 网 股 份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六 )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分 别 承 诺 : 如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本 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公 司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接 受 公 开 社 会 监 督,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督 促 及 时 改 正 并 继 续 履 行 有 关 公 开 承 诺 ; (2) 向 公 司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3) 向 社 会 公 众 道 歉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 (4) 根 据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政 府 机 构 认 定 本 人 承 诺 未 得 到 实 际 履 行,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因 前 述 承 诺 未 得 到 实 际 履 行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将 本 人 在 公 司 上 市 当 年 全 年 从 公 司 所 领 取 的 薪 金 总 额 的 20% 对 投 资 者 先 行 进 行 赔 偿, 并 接 受 公 司 给 予 的 停 止 发 放 工 资 奖 金 和 津 贴 等 经 济 处 罚 或 其 它 处 分 ; (5) 若 本 人 离 职 或 职 务 发 生 变 动 的, 同 样 受 以 上 条 款 的 约 束 如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本 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公 司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公 司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四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17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110 号 ) 要 求, 根 据 关 于 首 发 及 再 融 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就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事 项 对 即 期 回 报 摊 薄 的 影 响 进 1-1-19

行 了 认 真 分 析 并 拟 定 了 相 关 填 补 措 施,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一 本 次 发 行 对 发 行 人 每 股 收 益 的 影 响 公 司 本 次 拟 发 行 3,336 万 股 (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以 经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准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25.01%, 公 司 股 东 无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发 行 完 成 后 预 计 公 司 总 股 本 13,336 万 股 假 定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产 业 政 策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产 品 市 场 情 况 等 方 面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不 考 虑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等 的 影 响, 且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于 2016 年 9 月 实 施 完 成 如 果 发 行 人 2016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较 2015 年 度 增 长 率 低 于 8.34%, 则 发 行 人 即 期 回 报 存 在 被 摊 薄 的 风 险, 特 此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可 能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风 险 ( 注 : 上 述 假 设 分 析 及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公 司 即 期 回 报 指 标 的 测 算 不 构 成 公 司 的 盈 利 预 测, 投 资 者 不 应 据 此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者 据 此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造 成 损 失 的, 公 司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必 要 性 及 合 理 性 分 析 ( 一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必 要 性 及 合 理 性 1 必 要 性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能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司 品 牌 影 响 力, 同 时 提 供 加 快 技 术 升 级 建 设 和 的 运 营 投 入 资 金 需 求 问 题 将 有 助 于 公 司 继 续 做 大 做 强 以 时 政 新 闻 为 主 民 生 资 讯 为 辅 的 信 息 传 播 和 交 互 平 台,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受 众 与 政 府 沟 通 的 重 要 桥 梁, 做 好 世 界 了 解 四 川 的 窗 口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提 高 规 范 运 作 水 平 的 需 要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至 今 已 形 成 较 为 科 学 合 理 的 治 理 结 构 和 管 理 体 系, 尤 其 是 通 过 改 制 辅 导, 使 本 公 司 在 规 范 运 作 方 面 达 到 了 股 份 公 司 的 运 作 要 求 作 为 上 市 公 司, 公 司 将 在 监 管 机 构 外 部 股 东 以 及 社 会 媒 体 的 监 督 下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提 高 规 范 运 作 水 平, 增 加 管 理 透 明 度, 并 逐 步 建 立 起 长 期 有 效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从 而 促 进 公 司 快 速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2 合 理 性 公 司 已 具 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条 件, 具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主 体 资 格, 能 够 独 立 开 展 业 务 并 坚 持 规 范 运 行 1-1-20

公 司 历 经 十 余 年 的 经 营 和 发 展, 用 户 规 模 业 务 资 质 品 牌 影 响 力 技 术 水 平 以 及 销 售 渠 道 等 在 行 业 内 均 建 立 了 一 定 的 比 较 优 势, 同 时 公 司 的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均 能 满 足 监 管 机 构 对 企 业 首 发 上 市 的 各 项 要 求 公 司 拥 有 清 晰 的 战 略 规 划, 拥 有 丰 富 的 人 才 储 备, 拥 有 优 质 的 资 产 资 源, 能 够 持 续 健 康 的 发 展, 为 投 资 者 带 来 持 续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围 绕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及 核 心 技 术 进 行, 旨 在 扩 大 公 司 经 营 及 服 务 规 模,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保 持 并 提 升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从 而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社 会 影 响 力 同 时, 公 司 从 事 的 募 投 项 目 在 人 员 技 术 市 场 等 方 面 已 做 好 了 充 分 的 储 备 1 公 司 具 有 较 全 面 的 新 闻 信 息 业 务 经 营 资 质 截 止 目 前, 公 司 已 具 备 的 经 营 资 质 包 括 :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许 可 证 互 联 网 出 版 许 可 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短 信 息 类 服 务 计 入 代 码 使 用 证 书 等 以 上 资 质 的 取 得, 确 保 了 公 司 能 够 顺 利 开 展 新 闻 采 编 经 营 性 网 站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等 一 系 列 业 务 活 动 募 投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各 项 子 业 务 均 在 此 范 围 之 内, 具 有 合 法 合 规 性 2 拥 有 优 质 的 营 销 资 源 和 强 大 的 用 户 基 础 公 司 历 来 十 分 重 视 营 销 渠 道 的 建 设, 经 过 十 余 年 的 发 展, 公 司 在 逐 步 开 展 业 务 的 同 时, 不 断 加 大 市 场 团 队 建 设 和 营 销 渠 道 建 设 目 前, 公 司 与 四 川 省 内 各 移 动 电 信 运 营 商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借 助 四 川 移 动 四 川 电 信 等 电 信 运 营 商 渠 道 形 成 了 一 支 强 有 力 的 市 场 队 伍, 建 立 了 覆 盖 四 川 全 省 的 推 广 网 络 截 止 2015 年 末, 公 司 市 场 营 销 团 队 员 工 有 110 名, 其 中 大 多 数 均 为 在 公 司 服 务 多 年 的 老 员 工, 市 场 营 销 基 础 十 分 稳 定 用 户 基 础 方 面, 目 前 公 司 已 拥 有 网 站 论 坛 用 户 约 650 万 户 手 机 用 户 超 过 6,100 万 户, 具 备 良 好 的 用 户 基 础, 随 着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体 系 的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募 投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各 项 子 业 务 将 顺 利 开 展 3 公 司 拥 有 良 好 的 产 品 基 础 和 实 践 经 验 公 司 自 1999 年 开 展 业 务 以 来, 在 互 联 网 新 闻 领 域 得 到 长 足 发 展 的 同 时, 致 力 于 为 互 联 网 用 户 及 手 机 用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增 值 业 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来 的 持 续 经 营, 公 司 已 经 积 1-1-21

累 了 丰 富 的 业 务 经 验 及 成 果, 具 备 良 好 的 业 务 和 市 场 基 础 4 公 司 拥 有 建 设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的 技 术 和 人 才 储 备 公 司 持 续 专 注 于 互 联 网 信 息 传 播 行 业 经 营 十 几 年, 通 过 不 断 的 引 进 和 培 养 人 才, 目 前 已 经 形 成 了 一 支 强 大 的 技 术 团 队, 并 已 建 设 了 部 分 基 础 网 络 设 施 与 此 同 时, 公 司 在 业 务 开 展 的 过 程 中 积 累 了 一 大 批 网 络 及 终 端 设 备 关 键 技 术 开 发 经 验, 主 要 包 括 图 文 图 像 视 频 的 远 程 传 输 及 内 容 生 产 管 理 和 分 发 核 心 技 术 等, 均 为 募 投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打 下 了 良 好 的 技 术 基 础 三 公 司 应 对 本 次 发 行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采 取 的 措 施 为 促 进 公 司 业 务 健 康 良 好 的 发 展, 充 分 保 护 公 司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公 司 将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增 强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提 升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经 营 效 益, 为 中 长 期 的 股 东 价 值 回 报 提 供 保 障 公 司 就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事 宜, 承 诺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 一 )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将 认 真 执 行 已 有 的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并 在 未 来 发 展 过 程 中 不 断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强 化 各 项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透 明 度, 保 证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公 司 和 股 东 共 同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二 ) 创 新 业 务 盈 利 模 式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优 化 组 织 架 构, 由 传 统 垂 直 型 组 织 管 理 模 式 向 扁 平 型 现 代 化 企 业 组 织 管 理 模 式 转 变, 真 正 实 现 互 联 网 企 业 的 高 效 性 和 务 实 性 ; 在 业 务 盈 利 模 式 的 创 新 上, 公 司 将 通 过 整 合 其 他 资 源 和 利 用 自 身 服 务 平 台, 增 强 社 会 化 媒 体 营 销 的 专 业 研 究,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适 合 更 有 效 的 服 务, 从 而 增 强 盈 利 水 平 ( 三 ) 加 快 营 销 平 台 体 系 建 设 公 司 将 加 速 建 设 一 支 专 业 高 效 的 自 有 营 销 服 务 团 队 ; 构 架 起 以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代 理 商 为 线 条 的 合 作 联 盟, 二 者 形 成 的 企 业 营 销 平 台 将 成 为 企 业 经 营 利 润 最 具 潜 力 和 稳 定 的 支 柱 ( 四 )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加 强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1-1-22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开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并 与 开 户 银 行 保 荐 机 构 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同 时,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进 行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投 资 时, 履 行 资 金 支 出 审 批 手 续 ; 明 确 各 控 制 环 节 的 相 关 责 任, 按 投 资 计 划 申 请 审 批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并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检 查 和 考 核 ( 五 ) 深 化 人 力 资 源 体 系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人 力 资 源 制 度 改 革, 通 过 完 善 灵 活 的 用 人 机 制 科 学 合 理 的 考 核 体 系 及 对 内 公 平 对 外 具 备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激 励 政 策, 创 造 吸 引 高 素 质 专 业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的 制 度 优 势 与 工 作 环 境,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团 结 高 效 真 诚 进 取 的 员 工 队 伍 ( 六 )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努 力 提 升 股 东 回 报 公 司 实 施 积 极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保 持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公 司 已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监 管 要 求, 制 订 上 市 后 适 用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就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事 宜 进 行 详 细 规 定 和 公 开 承 诺, 并 通 过 了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充 分 维 护 公 司 股 东 依 法 享 有 的 资 产 收 益 等 权 利, 提 高 公 司 的 未 来 回 报 能 力 四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承 诺 ( 一 )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承 诺 : 不 越 权 干 预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侵 占 公 司 利 益 ; 不 存 在 公 司 通 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向 本 单 位 收 购 资 产 的 情 形 ( 二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新 传 媒 公 司 承 诺 : 不 越 权 干 预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侵 占 公 司 利 益 ; 不 存 在 公 司 通 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向 本 单 位 收 购 资 产 的 情 形 五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本 次 发 行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确 保 公 司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特 承 诺 如 下 : 1 不 以 无 偿 或 以 不 公 平 条 件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输 送 利 益, 也 不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1-1-23

2 将 对 本 人 的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进 行 约 束, 并 支 持 与 配 合 公 司 对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的 规 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参 与 讨 论 及 拟 定 关 于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的 相 关 制 度 并 严 格 遵 守 该 等 制 度 规 范 ; 3 不 动 用 公 司 资 产 从 事 与 本 人 履 行 职 责 无 关 的 任 何 投 资 消 费 活 动 ; 4 全 力 支 持 董 事 会 或 薪 酬 委 员 会 制 订 的 薪 酬 制 度 与 公 司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并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薪 酬 制 度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有 投 票 / 表 决 权 ); 5 若 公 司 后 续 推 出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全 力 支 持 公 司 将 该 股 权 激 励 的 行 权 条 件 与 公 司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并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股 权 激 励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有 投 票 / 表 决 权 ); 6 若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公 开 作 出 解 释 并 道 歉 ; 本 人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等 对 本 人 采 取 的 自 律 监 管 措 施 ; 若 违 反 承 诺 给 公 司 或 者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五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承 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公 司 就 上 市 后 三 年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承 诺 如 下 : 公 司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 上 市 后 适 用 )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关 于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规 定, 按 照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履 行 分 红 义 务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决 策 和 论 证 过 程 充 分 考 虑 独 立 董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六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各 项 业 务 稳 步 推 进 ; 公 司 的 经 营 模 式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规 模 及 采 购 价 格 主 要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规 模 及 销 售 价 格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的 构 成 税 收 政 策 均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1-1-24

化 ;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不 存 在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和 季 节 性 特 征 自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行 业 未 出 现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本 公 司 亦 不 存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七 对 发 行 人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及 保 荐 人 对 发 行 人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结 论 意 见 对 本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用 户 偏 好 发 生 变 化 结 算 客 户 集 中 度 较 高 业 务 推 广 依 赖 电 信 运 营 商 盈 利 模 式 转 变 财 政 补 贴 和 政 府 购 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移 动 信 息 传 播 业 务 一 次 分 成 比 例 下 降 等, 本 公 司 已 在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中 进 行 了 分 析 并 完 整 披 露 本 公 司 为 一 家 以 互 联 网 技 术 和 移 动 通 信 技 术 为 支 撑 的 新 媒 体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为 信 息 传 播 服 务 业 务 依 托 于 全 面 的 业 务 经 营 资 质 突 出 的 品 牌 优 势 与 客 户 粘 性 庞 大 的 用 户 规 模 与 各 地 方 党 政 部 门 的 良 好 关 系 信 息 获 取 优 势,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保 荐 机 构 通 过 核 查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和 政 策 情 况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财 务 情 况 管 理 情 况 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等 内 容, 认 为 : 若 发 行 人 继 续 保 持 良 好 的 品 牌 形 象, 继 续 保 持 并 提 升 经 营 能 力, 且 顺 利 实 施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则 发 行 人 抵 御 各 类 风 险 (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相 关 内 容 ) 的 能 力 能 够 增 强 若 未 来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和 公 司 经 营 未 出 现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但 如 果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描 述 的 风 险 因 素 集 中 发 生, 或 出 现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及 其 他 不 可 预 测 的 风 险, 而 公 司 自 身 未 能 及 时 调 整 以 应 对 相 关 变 化, 则 不 能 排 除 公 司 在 未 来 期 间 的 经 营 业 绩 无 法 持 续 增 长, 甚 至 可 能 出 现 公 司 上 市 当 年 营 业 利 润 相 较 上 一 年 度 下 滑 50% 以 上 的 风 险 关 于 前 述 风 险 因 素, 请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的 相 关 内 容 八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根 据 公 司 2014 年 2 月 12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形 成 的 滚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由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的 新 老 股 东 依 其 所 持 股 份 比 例 共 同 享 有 1-1-25

九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 一 )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召 开 了 2014 年 度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上 市 后 适 用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有 关 股 利 分 配 的 主 要 规 定 如 下 :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但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应 保 持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决 策 和 论 证 过 程 中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 一 )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公 司 实 施 持 续 稳 定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当 重 视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和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二 )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可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在 选 择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时, 相 对 于 股 票 股 利 等 分 配 方 式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三 )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具 体 条 件 比 例 和 期 间 间 隔 1 实 施 现 金 分 配 的 条 件 (1) 公 司 该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值, 即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1-1-26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利 润 为 正 值 (2) 公 司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值, 当 年 每 股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不 低 于 0.1 元 (3)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的 该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2 利 润 分 配 期 间 间 隔 在 满 足 利 润 分 配 条 件 前 提 下, 原 则 上 公 司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利 润 分 配, 主 要 以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但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盈 利 情 况 及 资 金 需 求 状 况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3 现 金 分 红 最 低 金 额 或 比 例 公 司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股 利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公 司 在 实 施 上 述 现 金 分 配 股 利 的 同 时, 可 以 派 发 股 票 股 利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并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理 目 前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 四 ) 公 司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的 具 体 条 件 公 司 在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未 来 成 长 性 较 好 每 股 净 资 产 偏 高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公 司 可 以 采 用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具 体 分 红 比 例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1-1-27

( 五 )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1 公 司 每 年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由 董 事 会 结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盈 利 情 况 资 金 供 给 和 需 求 情 况 提 出 拟 订,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半 数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会 对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董 事 会 审 议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时,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最 低 比 例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决 策 程 序 要 求 等 事 宜,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并 发 表 独 立 明 确 的 意 见, 董 事 会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话 传 真 和 邮 件 沟 通 或 邀 请 中 小 股 东 参 会 等 方 式,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2 公 司 因 前 述 第 ( 三 ) 款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而 不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或 公 司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但 不 提 出 现 金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或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低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时, 公 司 应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和 年 报 全 文 中 披 露 未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或 现 金 分 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的 原 因, 以 及 公 司 留 存 收 益 的 确 切 用 途 及 预 计 投 资 收 益 等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经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六 )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变 更 如 遇 到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并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时, 或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或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公 司 可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制 订 和 修 改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草 拟,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经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制 定 或 修 改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政 策 时, 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审 议 时 公 司 应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表 决, 充 分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以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七 )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披 露 公 司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详 细 披 露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公 1-1-28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现 金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和 清 晰,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尽 职 履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维 护 等 如 涉 及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要 详 细 说 明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 八 ) 其 他 事 项 公 司 股 东 存 在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 二 )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2015 年 6 月 25 日,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审 议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向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6,700,000.00 元 ( 含 税 ) 上 述 现 金 股 利 已 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 支 付 完 毕 2016 年 4 月 26 日,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向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12,000,000.00 元 ( 含 税 ) 上 述 现 金 股 利 已 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 支 付 完 毕 十 盈 利 模 式 及 其 转 变 不 能 适 应 用 户 消 费 习 惯 偏 好 变 化 的 风 险 公 司 以 短 彩 信 方 式 提 供 的 手 机 报 产 品 具 有 不 受 网 络 环 境 限 制 不 用 消 耗 上 网 流 量 资 费 固 定 ; 定 时 送 达 存 储 阅 读 ; 信 息 已 经 采 编 人 员 分 类 筛 选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保 持 传 统 纸 质 媒 体 编 辑 成 刊 重 点 突 出 一 次 阅 读 要 闻 尽 览 等 特 点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公 司 手 机 报 产 品 已 经 形 成 了 稳 定 的 用 户 群 体 和 盈 利 模 式 但 近 年 来, 随 着 移 动 互 联 网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移 动 智 能 终 端 的 普 及, 移 动 终 端 APP 业 务 发 展 迅 猛, 腾 讯 新 闻 新 浪 新 闻 ZAKER 今 日 头 条 等 资 讯 类 移 动 终 端 应 用 程 序 更 是 因 其 零 费 用 信 息 随 时 可 获 取 交 互 性 及 定 制 化 等 特 征 深 受 广 大 用 户 欢 迎, 并 已 实 现 对 公 司 手 机 报 产 品 的 部 分 功 能 替 代 虽 然, 公 司 以 短 彩 信 为 主 的 手 机 报 产 品 作 为 手 机 上 原 生 的 移 动 应 用, 在 普 及 性 1-1-29

及 时 性 和 易 用 性 方 面 比 其 它 客 户 端 仍 具 有 原 生 优 势, 但 若 未 来 公 司 活 跃 用 户 的 消 费 习 惯 信 息 获 取 方 式 及 偏 好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必 须 能 够 适 应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根 据 用 户 的 需 求 快 速 制 定 应 对 措 施, 调 整 业 务 模 式 和 盈 利 模 式, 否 则 公 司 的 用 户 数 量 和 盈 利 状 况 将 出 现 较 大 不 利 变 化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手 机 报 产 品 计 费 用 户 数 已 出 现 下 滑 趋 势 为 此, 发 行 人 积 极 应 对, 通 过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行 业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发 展 创 新, 经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将 手 机 报 产 品 纳 入 党 报 党 刊 征 订 范 围, 有 效 地 弥 补 了 手 机 报 订 阅 用 户 数 下 降 对 移 动 信 息 传 播 业 务 收 入 的 影 响 同 时, 发 行 人 盈 利 模 式 也 开 始 从 2G 产 品 时 代 的 由 订 阅 用 户 直 接 付 费 的 单 一 盈 利 模 式, 向 3G 4G 产 品 时 代 的 既 有 订 阅 用 户 直 接 付 费, 又 有 通 过 吸 引 用 户 免 费 浏 览 信 息, 以 提 高 媒 体 影 响 力, 再 由 商 家 和 广 告 主 付 费 的 多 元 化 盈 利 模 式 转 变 但 若 发 行 人 上 述 盈 利 模 式 的 转 变 不 及 预 期, 则 公 司 的 盈 利 状 况 仍 将 出 现 较 大 不 利 变 化 1-1-30

目 录 本 次 发 行 概 况...2 发 行 人 声 明...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4 第 一 节 释 义...35 一 普 通 术 语...35 二 专 业 术 语...37 第 二 节 概 览...40 一 发 行 人 简 介...40 二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简 介...40 三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概 述...41 四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41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44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44 二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的 情 况...44 三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关 系 的 说 明...46 四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重 要 日 期...46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48 一 手 机 报 产 品 支 持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48 二 政 府 补 贴 和 政 府 购 买 金 额 下 降 的 风 险...48 三 盈 利 模 式 及 其 转 变 不 能 适 应 用 户 消 费 习 惯 偏 好 变 化 的 风 险...49 四 业 务 推 广 依 赖 电 信 运 营 商 的 风 险...50 五 手 机 报 产 品 一 次 分 成 比 例 下 降 的 风 险...50 六 结 算 客 户 集 中 度 较 高 的 风 险...51 七 公 司 管 理 能 力 可 能 无 法 适 应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的 风 险...51 八 人 力 成 本 上 升 的 风 险...52 九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期 公 司 整 体 净 利 润 下 滑 的 风 险...52 十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收 益 无 法 达 到 预 期 水 平 的 风 险...53 十 一 成 长 性 风 险...53 十 二 信 息 传 播 内 容 可 能 面 临 的 侵 权 诉 讼 及 处 罚 风 险...53 十 三 业 务 资 质 到 期 及 更 换 的 风 险...54 十 四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运 行 的 风 险...54 十 五 净 利 润 率 下 降 的 风 险...54 十 六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55 十 七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的 风 险...55 十 八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55 十 九 大 股 东 控 制 的 风 险...56 二 十 业 绩 无 法 持 续 增 长 的 风 险...56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58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58 1-1-31

二 发 行 人 设 立 情 况...58 三 发 行 人 设 立 以 来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59 四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图...62 五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的 情 况...63 六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69 七 发 行 人 股 本 情 况...80 八 发 行 人 正 在 执 行 的 股 权 激 励 及 其 他 制 度 安 排 和 执 行 情 况...82 九 发 行 人 员 工 情 况...82 十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等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83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104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104 二 主 营 业 务 演 变 情 况...128 三 行 业 基 本 情 况...155 四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地 位...182 五 发 行 人 的 销 售 情 况 及 主 要 客 户...191 六 发 行 人 的 采 购 情 况 及 主 要 供 应 商...196 七 发 行 人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情 况...201 八 特 许 经 营 权 和 主 要 资 质 情 况...210 九 发 行 人 创 新 和 研 发 情 况...211 十 未 来 发 展 规 划...214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219 一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性...219 二 同 业 竞 争...220 三 关 联 方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224 四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与 四 川 省 新 闻 办 的 交 易 情 况...245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248 一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简 介...248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及 所 兼 职 单 位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254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的 亲 属 关 系 情 况...256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256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投 资 情 况...256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情 况...257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签 定 的 协 议 及 有 关 协 议 的 履 行 情 况...261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合 规 情 况...261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261 十 公 司 治 理...263 十 一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268 十 二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违 法 违 规 行 为...269 十 三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资 金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的 情 况...269 十 四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担 保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和 执 行 情 况...269 十 五 公 司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情 况...272 1-1-32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277 一 会 计 报 表...277 二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报 表 的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282 三 影 响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和 利 润 的 主 要 因 素, 以 及 对 发 行 人 具 有 核 心 意 义 或 其 变 动 对 业 绩 变 动 具 有 较 强 预 示 作 用 的 财 务 或 非 财 务 指 标...284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意 见...287 五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287 六 税 项...307 七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收 购 兼 并 情 况...309 八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及 其 影 响 分 析...309 九 财 务 指 标...311 十 资 产 评 估 情 况...312 十 一 历 次 验 资 情 况...317 十 二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319 十 三 盈 利 能 力 分 析...319 十 四 财 务 状 况 分 析...359 十 五 现 金 流 量 分 析...387 十 六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390 十 七 最 近 三 年 的 股 利 分 配...390 十 八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391 十 九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391 二 十 发 行 人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395 二 十 一 发 行 人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使 用 计 划...396 二 十 二 保 荐 人 关 于 利 润 分 配 的 核 查 意 见...396 二 十 三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主 要 经 营 状 况...397 第 十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398 一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概 况...398 二 投 资 项 目 概 况...401 三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涉 及 土 地 及 房 产 的 情 况...428 四 以 自 有 资 金 或 其 他 资 金 先 期 投 资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情 况...428 第 十 一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430 一 重 大 合 同...430 二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432 三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432 四 刑 事 诉 讼 情 况...432 五 第 三 方 数 据 来 源 情 况...432 第 十 二 节 有 关 声 明...434 一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435 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437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438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439 五 评 估 机 构 声 明...440 六 验 资 机 构 声 明...441 1-1-33

第 十 三 节 附 件...442 一 备 查 文 件 目 录...442 二 查 阅 时 间 及 地 点...442 1-1-34

第 一 节 释 义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普 通 术 语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公 司 川 网 股 份 股 份 公 司 母 公 司 川 网 有 限 指 指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前 为 四 川 新 闻 网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新 闻 网 有 限 公 司, 系 由 四 川 手 机 报 传 媒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更 名 而 来 手 机 报 公 司 指 四 川 手 机 报 传 媒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四 川 新 闻 网 站 四 川 省 新 闻 中 心 指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四 川 省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主 管 举 办 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2012 年 12 月, 川 网 有 限 承 接 其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人 员 和 业 务 现 已 完 成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中 国 共 产 党 四 川 省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主 管 举 办 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四 川 新 闻 网 指 www.newssc.org;www.newssc.net 中 国 西 部 网 指 www.cnxibu.com 新 传 媒 公 司 指 四 川 省 新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新 媒 互 联 指 四 川 新 媒 互 联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麻 辣 文 化 指 四 川 麻 辣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新 网 公 共 指 四 川 新 网 公 共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巴 中 传 媒 指 巴 中 市 网 络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都 网 泰 指 成 都 网 泰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公 交 传 媒 指 成 都 公 交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产 业 振 兴 基 金 指 四 川 产 业 振 兴 发 展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博 瑞 投 资 指 成 都 博 瑞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国 广 传 媒 指 国 广 环 球 传 媒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时 报 指 深 圳 证 券 时 报 社 有 限 公 司 峨 眉 电 影 集 团 指 峨 眉 电 影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九 洲 创 投 指 四 川 九 洲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树 人 传 媒 指 四 川 树 人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外 宣 传 媒 指 四 川 省 外 宣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新 媒 物 业 指 成 都 市 新 媒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1-35

西 部 新 业 指 西 部 新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网 文 化 指 四 川 新 网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新 媒 生 态 指 成 都 市 新 媒 生 态 农 业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蓉 塬 置 业 指 四 川 蓉 塬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指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指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信 永 中 和 信 永 中 和 ( 成 都 分 所 ) 指 指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其 前 身 为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成 都 分 所, 其 前 身 为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中 企 华 指 北 京 中 企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宣 部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中 央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中 央 外 宣 办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中 央 委 员 会 对 外 宣 传 办 公 室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共 青 团 中 央 指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中 央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工 信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前 身 为 信 息 产 业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四 川 省 工 商 局 指 四 川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成 都 市 工 商 局 指 成 都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指 根 据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14 号 ),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与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合 并, 设 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为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成 都 市 高 新 工 商 局 指 成 都 市 高 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委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四 川 省 委 员 会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四 川 省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四 川 省 新 闻 办 指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办 公 室 四 川 省 网 信 办 指 四 川 省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前 身 为 四 川 省 网 络 文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办 公 室 四 川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指 四 川 省 省 直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文 改 领 导 小 组 指 四 川 省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和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1-1-36

中 国 移 动 指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公 司 四 川 移 动 指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四 川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移 动 指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浙 江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电 信 指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四 川 联 通 指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卓 望 信 息 指 卓 望 信 息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咪 咕 传 媒 指 咪 咕 数 字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咪 咕 音 乐 指 咪 咕 音 乐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蜜 度 指 上 海 蜜 度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规 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公 司 章 程 指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指 CNNIC 艾 瑞 咨 询 易 观 国 际 DisplaySearch 指 指 指 指 发 行 人 现 行 有 效 的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指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适 用 的 四 川 新 闻 网 传 媒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是 经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于 1997 年 6 月 3 日 组 建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机 构, 行 使 国 家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的 职 责, 负 责 管 理 维 护 中 国 互 联 网 地 址 系 统, 引 领 中 国 互 联 网 地 址 行 业 发 展, 权 威 发 布 中 国 互 联 网 统 计 信 息, 代 表 中 国 参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社 群 www.iresearch.com.cn, 是 一 家 专 注 于 网 络 媒 体 电 子 商 务 网 络 游 戏 无 线 增 值 等 新 经 济 领 域, 研 究 和 了 解 消 费 者 行 为, 并 为 网 络 行 业 及 传 统 行 业 客 户 提 供 数 据 产 品 服 务 和 研 究 咨 询 服 务 的 专 业 机 构 www.enfodesk.com, 是 一 家 中 国 信 息 化 互 联 网 和 新 媒 体 以 及 电 信 运 营 行 业 的 市 场 研 究 和 咨 询 机 构 www.displaysearch.com, 隶 属 于 美 国 NPD 全 球 市 场 研 究 集 团, 是 一 家 专 注 于 平 板 显 示 产 业 与 产 业 链 研 究 的 市 场 调 研 机 构 报 告 期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指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6 年 1-3 月 元 万 元 亿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人 民 币 万 元 人 民 币 亿 元 二 专 业 术 语 网 络 舆 情 指 通 过 互 联 网 传 播 的 社 会 公 众 对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热 点 焦 点 问 题 所 持 的 具 有 较 强 影 响 力 倾 向 性 的 言 论 和 观 点 1-1-37

PC 终 端 移 动 智 能 终 端 3G 指 指 指 Personal computer, 即 个 人 电 脑, 指 面 向 个 人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一 般 而 言, 键 盘 鼠 标 主 机 显 示 器 为 其 最 基 本 的 组 成 部 分, 现 泛 指 所 有 桌 上 型 计 算 机 和 笔 记 本 型 计 算 机 安 装 有 开 放 式 操 作 系 统 可 装 载 相 应 的 程 序 来 实 现 相 应 功 能 的 可 移 动 式 电 子 设 备, 以 智 能 手 机 平 板 电 脑 等 为 典 型 代 表 3rd-generation, 即 第 三 代 移 动 通 信 技 术, 是 支 持 高 速 数 据 传 输 的 蜂 窝 移 动 通 讯 技 术 4G 指 4th-generation, 即 第 四 代 移 动 通 信 及 其 技 术 受 众 网 站 综 合 排 名 SP CP 一 次 分 成 二 次 分 成 手 机 报 BBS IDC WAP CDN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信 息 传 播 的 接 收 者, 包 括 报 刊 和 书 籍 的 读 者 广 播 的 听 众 电 影 电 视 的 观 众 网 民 以 站 点 的 每 日 百 万 独 立 访 问 者 总 量 及 人 均 页 面 浏 览 量 为 依 据, 在 进 行 必 要 的 排 重 和 综 合 统 计 后 排 序 所 得 的 排 名 该 排 名 与 站 点 及 其 所 属 公 司 之 品 牌 用 户 感 受 盈 利 状 况 等 非 流 量 因 素 无 关 Service Provider, 即 服 务 提 供 商, 是 互 联 网 络 及 移 动 通 信 应 用 服 务 的 直 接 提 供 者, 负 责 根 据 用 户 的 要 求 开 发 和 提 供 适 合 手 机 用 户 使 用 的 服 务 和 产 品 Content Provider, 即 内 容 提 供 商, 是 互 联 网 络 及 移 动 通 信 应 用 服 务 的 内 容 提 供 者, 通 过 整 合 原 始 信 息 制 作 各 类 网 络 及 手 机 内 容 电 信 运 营 商 从 终 端 用 户 处 获 取 信 息 服 务 费 后, 公 司 与 电 信 运 营 商 或 卓 望 信 息 之 间 进 行 的 收 入 划 分 一 次 分 成 后, 公 司 与 收 费 CP 及 SP 之 间 进 行 的 收 入 划 分 以 短 信 彩 信 WAP 语 音 APP 等 形 式 向 手 机 用 户 提 供 的 新 闻 民 生 财 经 农 业 教 育 生 活 娱 乐 体 育 等 资 讯 信 息 Bulletin Board System, 即 电 子 布 告 栏 系 统 或 电 子 公 告 牌 系 统, 是 一 种 电 子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用 户 可 在 该 系 统 内 发 布 信 息 并 参 与 评 论 Internet Data Center, 即 互 联 网 数 据 中 心 该 数 据 中 心 通 过 与 互 联 网 络 的 高 速 连 接, 借 助 其 丰 富 的 网 络 资 源 向 企 业 提 供 大 规 模 高 质 量 安 全 可 靠 的 专 业 化 服 务 器 托 管 空 间 租 用 等 业 务 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 即 无 线 应 用 协 议, 是 一 种 向 移 动 终 端 提 供 互 联 网 内 容 和 先 进 增 值 服 务 的 全 球 统 一 的 开 放 式 协 议 标 准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 即 内 容 分 发 网 络, 是 一 种 通 过 在 网 络 各 处 放 置 节 点 服 务 器 所 构 成 的 智 能 虚 拟 网 络 该 系 统 能 够 实 时 根 据 网 络 流 量 和 各 节 点 的 连 接 负 载 状 况, 帮 助 用 户 就 近 取 得 所 需 内 容, 解 决 互 联 网 络 拥 挤 的 状 况, 提 高 用 户 访 问 网 站 的 响 应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