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7 月 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091089 號 函 核 備 之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劃 四 技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電 話 :(05)2267125 分 機 23132~23136 招 生 專 線 :(05)2067712 傳 真 :(05)2261213 網 址 :http://www.wfu.edu.tw/~enroll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2 貳 報 名... 2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4 肆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5 伍 篩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5 陸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6 柒 總 成 績 計 算... 6 捌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7 玖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7 拾 錄 取 公 告... 8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8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9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0 附 件 一 學 校 簡 介... 11 附 件 二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3 附 件 三 繳 費 標 準... 21 附 件 四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22 附 件 五 報 名 學 歷 ( 力 ) 資 格... 24 附 件 六 報 名 表... 26 附 件 七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27 附 件 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8 附 件 九 本 校 位 置 圖... 29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7 月 15 日 ( 週 三 ) 前 通 訊 報 名 104 年 7 月 15 日 ( 週 三 ) 前 筆 試 104 年 7 月 20 日 ( 週 一 ) 上 午 11:00~12:00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wfu.edu.tw/~enroll 1. 一 律 用 通 訊 報 名 2. 為 避 免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遺 失,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試 場 配 置 表 於 考 試 當 日 上 午 10 時 在 本 校 生 有 樓 前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生 有 樓 1 樓 面 試 104 年 7 月 21 日 ( 週 二 )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遞 補 面 試 104 年 7 月 22 日 ( 週 三 ) 職 場 體 驗 104 年 7 月 27 日 ( 週 一 ) 至 104 年 8 月 9 日 ( 週 日 ) 如 尚 有 缺 額 依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事 業 單 位 詳 如 各 系 報 到 通 知 單 事 業 單 位 如 尚 有 缺 額, 得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與 職 場 體 驗 面 試 104 年 8 月 10 日 ( 週 一 )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遞 補 面 試 104 年 8 月 11 日 ( 週 二 ) 職 場 體 驗 104 年 8 月 17 日 ( 週 一 ) 至 104 年 8 月 30 日 ( 週 日 ) 錄 取 公 告 104 年 9 月 3 日 ( 週 四 ) 如 尚 有 缺 額 依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事 業 單 位 詳 如 各 系 報 到 通 知 單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http://www.wfu.edu.tw/~enroll 1
壹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職 類 四 技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商 品 設 計 職 類 招 生,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30 人 本 校 及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詳 如 附 件 一 之 本 校 簡 介 及 附 件 二 之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3 天 訓 練 生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件 三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件 四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本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貳 報 名 ( 壹 ) 報 名 資 格 凡 為 我 國 公 民,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後 出 生 ), 且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均 得 報 名 : 一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 一 )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 二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三 )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 四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 五 )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者 (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五 ) 2
( 貳 )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本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15 日 ( 週 三 )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取 通 訊 報 名, 請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 週 三 ) 前 ( 以 郵 戳 三 繳 交 表 件 :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將 報 名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本 校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 ( 一 ) 報 名 表 ( 附 件 六 ) 各 欄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若 因 填 寫 錯 誤, 致 權 利 受 損 時,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已 錄 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 三 )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四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1.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2.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應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授 權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持 有 清 寒 證 明 者 非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符 報 名 費 減 免 規 定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 附 件 七 ): 親 自 簽 章,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四 裝 寄 表 件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 ( 一 )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請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3
理 夾 妥 裝 入 該 信 封 內,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如 附 件 八, 請 剪 下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 ( 二 ) 收 件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收 件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以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之 完 成 ( 四 )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 參 ) 備 註 :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專 班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十 二 人 時, 得 停 止 辦 理 該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並 無 息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二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三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四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五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現 役 軍 人 須 於 104 年 9 月 14 日 前 退 役, 且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商 品 設 計,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30 人 二 本 次 招 生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三 本 次 招 生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4
系 別 職 類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2 011 天 珩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商 品 設 計 12 021 耐 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022 高 毅 影 像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5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肆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20 日 ( 週 一 )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時 間 第 一 節 11:00-12:00 項 目 國 文 備 註 :1. 國 文 測 驗 均 為 選 擇 題 2.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 如 : 原 子 筆 鋼 珠 筆 ) 3.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代 替 准 考 證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伍 篩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筆 試 測 驗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將 喪 失 篩 選 資 格 二 本 會 篩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 一 ) 按 照 本 簡 章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依 考 生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後 進 行 篩 選 3 倍 招 生 名 額 之 考 生 人 數, 決 定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名 單, 其 餘 考 生 列 入 面 試 候 補 名 單 ( 二 ) 通 過 3 倍 篩 選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筆 試 成 績 同 分 時, 則 增 額 篩 選 5
陸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一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 一 ) 日 期 :104 年 7 月 21 日 ( 週 二 ) ( 二 ) 地 點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接 獲 通 知 之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2.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3.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二 第 一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 一 ) 日 期 :104 年 7 月 22 日 ( 週 三 ) ( 二 ) 地 點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第 一 天 面 試 結 束 如 尚 有 缺 額, 各 系 由 候 補 名 單 中 按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尚 有 缺 額 之 3 倍 人 數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其 餘 考 生 列 為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候 補 名 單 2. 接 獲 通 知 之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3. 遞 補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遞 補 面 試 柒 總 成 績 計 算 一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 甄 選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核 計 方 式 為 筆 試 成 績 ( 國 文 測 驗 ) 佔 20% 面 試 成 績 佔 80% ( 面 試 成 績 則 細 分 為 學 校 評 分 30% 事 業 單 位 評 分 70%); 總 成 績 之 核 計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二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決 定 職 場 體 驗 正 選 生 職 場 體 驗 備 選 生 名 單, 正 選 生 總 額 為 錄 取 名 額, 可 優 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遇 有 正 選 生 放 棄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時, 則 依 序 由 備 選 生 遞 補 6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三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如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下 列 參 酌 順 序 擇 優 進 行 排 序 與 遞 補 ) ( 一 ) 面 試 成 績 ( 二 ) 面 試 成 績 之 事 業 單 位 評 分 捌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一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7 月 27 日 ( 週 一 ) 二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三 獲 選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並 於 104 年 7 月 27 日 ( 週 一 ) 至 104 年 8 月 9 日 ( 週 日 )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四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六 事 業 單 位 遇 有 正 選 生 未 報 到 或 職 場 體 驗 階 段 未 通 過 時, 得 依 甄 選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通 知 備 選 生 遞 補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七 事 業 單 位 於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足 額 後 即 不 再 通 知 備 選 生 遞 補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未 獲 職 場 體 驗 機 會 之 備 選 生 則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各 系 於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備 選 生 皆 完 成 遞 補 職 場 體 驗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時, 始 得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等 程 序 玖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一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 各 系 於 第 一 階 段 備 選 生 皆 完 成 遞 補 職 場 體 驗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剩 餘 面 試 候 補 名 單 中 按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尚 有 缺 額 之 3 倍 人 數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接 獲 通 知 之 考 生 應 於 104 年 8 月 10 日 ( 週 一 ) 按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二 第 二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 各 系 於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天 面 試 結 束 如 尚 有 缺 額, 得 由 剩 餘 候 補 名 單 中 按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尚 有 缺 額 之 3 倍 人 數 參 加 7
第 二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其 餘 候 補 名 單 考 生 則 不 再 通 知 面 試, 未 獲 面 試 機 會 之 考 生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接 獲 通 知 之 第 二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考 生 應 於 104 年 8 月 11 日 ( 週 二 ) 按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三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之 考 生 按 伍 成 績 計 算 之 規 定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決 定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正 選 生 職 場 體 驗 備 選 生 名 單, 正 選 生 總 額 為 尚 有 缺 額 數, 可 優 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遇 有 正 選 生 放 棄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時, 則 依 序 由 備 選 生 遞 補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未 獲 職 場 體 驗 機 會 之 備 選 生 則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 週 一 ) 至 104 年 8 月 30 日 ( 週 日 ) 比 照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方 式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錄 取 公 告 一 考 生 須 通 過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始 具 備 錄 取 機 會 ; 職 場 體 驗 未 通 過 之 考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本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於 放 榜 前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條 件, 各 專 班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以 甄 試 總 成 績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滿 額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系 專 班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專 班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12 人 時,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並 無 息 退 還 考 生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 四 本 會 訂 於 104 年 9 月 3 日 ( 週 四 ) 將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http://www.wfu.edu.tw/~enroll)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依 本 校 通 知 之 日 期 時 間,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二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依 本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通 知 之 日 期 時 間, 至 錄 取 之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8
三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三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三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四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五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文 具 准 考 證 肢 體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紙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室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外, 再 扣 3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二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9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40 分 鐘 內,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交 換 試 題 答 案 卷 等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七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意 圖 不 軌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仍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後 施 行 之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10
附 件 一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蘇 銘 宏 訓 練 協 黃 明 聖 調 經 理 學 校 電 話 05-2267125 分 機 23135 傳 真 05-2261213 E - mail mshwang@wfu.edu.tw 網 校 址 http://www.wfu.edu.tw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 含 Logo 及 Slogan) Slogan: Logo: 學 養 職 能 雙 軌 兼 備 吳 鳳 科 大 訓 練 菁 英 技 術 標 竿 旗 艦 領 航 鵬 程 萬 里 計 畫 未 來 1. 唯 一 以 安 全 為 核 心 特 色 之 科 技 大 學, 且 全 校 可 無 線 上 網 2. 世 界 頂 級 教 學 環 境 :20 億 打 造 全 新 校 園 - 世 界 第 一 高 樓 ( 台 北 101) 建 築 師 李 祖 原 等 設 計 的 呦! 3. 超 越 私 立 技 職 師 資 : 延 攬 清 大 成 大 師 大 中 正 中 山... 等 校 優 質 師 質 團 隊,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師 資 佔 全 校 教 師 七 成 以 上, 世 界 百 強 大 學 畢 業 教 師 約 1 成 歐 美 名 校 畢 業 約 佔 1/3 4. 全 校 教 室 均 有 冷 氣 設 備 ; 男 女 生 宿 舍 均 為 冷 氣 套 房 並 連 接 學 術 網 路 5. 本 校 位 於 台 一 線 省 道 旁, 國 光 客 運 台 中 客 運 嘉 義 客 運 嘉 縣 公 車 及 台 西 客 運 均 在 校 門 口 設 站 距 離 民 雄 交 流 道 僅 3 分 鐘 車 程, 距 離 嘉 義 火 車 站 大 林 交 流 道 竹 崎 交 流 道 僅 10 分 鐘 車 程 6. 學 雜 費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標 準 辦 理 收 費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每 學 期 學 費 為 一 固 定 值 11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四 年 制 辦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科 系 網 址 電 機 工 程 系 http://www.wfu.edu.tw/~wwwee/index.htm 每 學 期 學 費 39780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14350 辦 理 學 程 辦 理 職 類 配 合 科 系 科 系 網 址 四 年 制 商 品 設 計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http://www2.wfu.edu.tw/wp/udm/ 每 學 期 學 費 39780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14350 12
附 件 二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天 珩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江 馨 章 電 話 05-2373369 分 機 311 傳 真 05-2379569 公 司 地 址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嘉 太 工 業 區 中 興 路 8 號 e-mail bestpack@ms5.hinet.net 二 公 司 簡 介 ( 須 另 提 供 Logo 及 Slogan 電 子 檔 ) 經 驗 豐 富 技 術 領 航 品 質 卓 越 創 新 研 發 公 司 簡 介 天 珩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立 於 1973 年, 現 有 員 工 有 300 人 之 多 秉 持 不 間 斷 研 發 及 創 新 的 精 神, 累 積 40 幾 年 研 發 創 新 成 果, 天 珩 機 械 所 生 產 之 自 動 化 包 裝 裝 箱 機 械 及 自 動 倉 儲 輸 送 機 等 產 品, 其 品 質 及 銷 售 量 均 已 居 國 內 外 包 裝 機 業 界 之 領 導 地 位 因 應 與 時 俱 進 的 產 品 市 場 變 遷 及 客 戶 需 求, 天 珩 機 械 除 了 每 年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在 研 發 設 備, 同 時 也 著 重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及 傳 承, 在 大 林 廠 嘉 太 廠 美 國 廠 均 成 立 規 模 完 備 之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致 力 於 各 式 自 動 化 包 裝 機 械 之 技 術 開 發 及 人 才 培 訓 公 司 的 理 念 為 創 新 品 質 專 業 誠 信 踏 實, 數 十 年 如 一 日 終 有 豐 碩 成 果, 各 項 研 發 產 品 榮 獲 中 央 標 準 局 核 發 一 百 多 項 專 利, 並 於 1993~1998 年 榮 登 國 內 專 利 核 准 數 一 百 名 內 排 行 榜,2003 年 排 列 全 台 第 66 名, 同 時 取 得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及 歐 盟 等 國 家 專 利 與 美 國 UL 及 歐 盟 CE 品 質 安 全 認 證, 並 以 自 創 品 牌 Best Pack 商 標 行 銷 國 內 及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澳 洲 韓 國 東 南 亞 及 中 東 等 各 地, 共 計 80 幾 個 國 家 由 於 本 公 司 各 項 新 型 之 機 械 設 備 受 到 國 內 外 各 大 廠 商 之 肯 定, 乃 先 後 與 美 國 日 本 歐 盟 及 東 南 亞 等 知 名 企 業 簽 定 OEM 生 產 與 技 術 聯 盟 2003 年 由 於 公 司 訂 單 激 增 及 因 應 整 廠 包 裝 系 統 業 務 量 擴 增, 原 有 之 大 林 廠 區 已 不 節 合 業 務 需 求, 乃 於 嘉 太 工 業 區 購 置 39,669 平 方 公 司 土 地, 並 於 2005 年 底 完 成 第 一 期 4000 坪 面 積, 高 度 16.5M 之 現 代 化 廠 房, 並 於 2006 年 賡 續 執 行 第 二 及 第 三 期 擴 建 工 程, 累 計 有 大 林 總 廠 嘉 太 廠 大 陸 崑 山, 美 國 洛 杉 磯 Claremont LOS Angles 及 CUCAMONGA 與 泰 國 BANGKOK 等 六 個 製 造 廠, 以 滿 足 國 際 化 行 銷 策 略 之 目 標 要 求 13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1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中 興 路 8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5 小 時 ( 公 司 為 每 周 休 2 天, 故 全 公 司 員 工 均 每 日 上 班 8.5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17 時 30 分 ( 配 合 周 休 二 日, 全 公 司 員 工 每 日 均 上 班 8.5 小 時 ) (9) 輪 班 方 式 : 日 班 依 公 司 排 班 規 定 需 配 合 加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一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5 人 業 務 範 圍 : PLC 電 控 機 械 製 造 組 裝 水 電 工 程 機 台 組 裝 測 試 維 修 薪 資 約 : 23000 元 以 上 元 ( 月 薪 ) 14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50 元 / 餐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生 日 蛋 糕 旅 遊 津 貼 體 檢 補 助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無 15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耐 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郭 姿 纓 公 司 地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民 雄 工 業 區 中 山 路 21 號 電 話 05-2217888 分 機 172 傳 真 05-2208999 e-mail julian@mail.nice.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 須 另 提 供 Logo 及 Slogan 電 子 檔 ) 天 然 安 心 環 保 健 康 綠 色 經 營 從 清 潔 用 品 起 家 的 耐 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只 商 品 研 發 腳 步 領 先 全 台, 也 是 台 灣 規 模 最 大 的 日 用 化 工 廠 生 產 流 程 自 動 化, 由 製 造 主 控 室 進 行 質 量 標 準 控 管, 從 原 料 混 合 充 填 包 裝 層 層 把 關, 符 合 ISO-9001 14001 雙 認 證, 品 質 與 環 境 管 理 都 是 國 際 水 準 同 時 配 備 最 先 進 的 AS 與 RS 智 慧 型 立 體 倉 儲 系 統, 能 同 步 存 取 成 品 與 原 物 料, 確 實 掌 握 貨 物 進 出 進 行 鮮 度 管 理 這 裡 也 是 耐 斯 企 業 創 下 業 界 歷 史, 推 出 無 數 第 一 品 牌 的 發 源 地! 致 力 實 現 環 保 理 念, 以 為 消 費 者 創 造 更 美 好 健 康 的 生 活 為 目 標!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商 品 設 計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民 雄 工 業 區 中 山 路 21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元 整 16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8:00-17:00 (9) 輪 班 方 式 : 12:00-13:00 休 息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2:00-13:00 休 息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0 人 業 務 範 圍 : 產 品 包 裝 設 計, 物 料 設 計 薪 資 約 : 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補 貼 中 午 伙 食 差 額 28 元, 但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無 備 註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無 17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高 毅 影 像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林 格 合 電 話 05-2777095 分 機 傳 真 05-2712948 公 司 地 址 600 嘉 義 市 東 區 中 央 里 中 山 路 241 號 1 樓 e-mail c79093@yahoo.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 須 另 提 供 Logo 及 Slogan 電 子 檔 ) 為 影 像 創 造 無 限 可 能 提 供 顧 客 高 於 期 待 的 輸 出 品 質 使 命 必 達! 關 於 影 像 輸 出 的 任 何 可 能 與 想 法, 高 毅 與 你 攜 手 完 成 1986 年 在 靠 近 嘉 義 噴 水 池 繁 華 的 中 山 路 上, 第 一 家 高 毅 彩 色 快 速 沖 印 店 誕 生 1987 年 在 3C 尚 未 發 展 的 時 代, 洗 照 片 是 生 活 必 需, 第 二 家 門 市 - 站 前 店, 很 快 的 出 現 來 消 化 需 求 同 期 發 展 : 同 業 代 工 沖 印 嘉 義 地 區 領 先 引 進 唯 一 吊 掛 式 幻 燈 片 沖 洗 設 備 雖 然 好 像 有 點 吹 毛 求 疵 又 本 末 倒 置, 但 在 彩 色 沖 印 盛 行 的 時 代, 高 毅 反 思 少 數 黑 白 照 片 沖 洗 品 質 不 穩 定 問 題, 為 精 進 其 品 質 引 進 英 國 IlLFORD 系 統 如 此 可 一 窺 高 毅 對 色 彩 品 質 的 用 心 與 不 鬆 懈 的 態 度 1996 年 全 台 最 早 引 進 數 位 影 像 系 統 以 Kodak DSC 420/Nikon n90s 數 位 相 機 結 合 Power Macintosh 8500 電 腦 的 革 命 性 大 頭 照 拍 照 方 式, 可 以 馬 上 在 電 腦 上 顯 示 影 像 並 做 修 片 動 作, 讓 全 國 民 眾 趨 之 若 鶩, 同 業 也 陸 續 跟 進 2006 年 跨 入 新 時 代 3C 產 品 的 普 及 化, 人 們 漸 漸 改 變 洗 照 片 保 留 回 憶 的 習 慣 憂 於 對 網 路 世 界 的 不 定 性, 在 網 路 相 片 書 平 台 尚 未 發 展 時, 斥 資 引 進 日 本 進 口 數 位 印 刷 機, 將 數 位 影 像 製 成 精 裝 相 片 書, 改 變 舊 有 照 片 保 存 習 慣, 於 夏 末 正 式 推 出 2007 年 成 立 子 公 司 印 簿 玩 跨 時 代 產 品 iphone 發 表, 重 創 影 像 產 業 高 毅 正 式 成 立 子 公 司 印 簿 玩, 承 接 相 片 書 推 廣 之 重 任, 秉 持 高 毅 對 影 像 品 質 的 堅 持, 努 力 做 好 每 一 本 書, 將 感 動 散 佈 到 每 個 人 心 中 讓 影 像 真 實 存 在 2011 年 追 求 品 質 相 片 書 廣 受 大 眾 歡 迎, 為 求 更 高 的 印 刷 品 質, 高 毅 再 度 投 資 購 入 XEROX COLOR 1000 PRESS 印 刷 機, 以 及 日 本 Horizon 印 後 加 工 設 備, 結 合 多 年 精 心 鑽 研 近 乎 完 美 的 手 工 成 冊 技 術, 把 相 片 書 帶 入 飽 含 滿 滿 心 意 與 珍 貴 回 憶 同 年, 亦 正 式 將 印 簿 玩 推 向 雲 端 化, 讓 全 國 甚 至 全 世 界, 都 能 享 有 這 份 感 動 18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商 品 設 計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嘉 義 各 門 市, 依 所 簽 訂 訓 練 契 約 地 點 為 準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9:00-21:00 (9) 輪 班 方 式 9:00-17:00 或 13:00-21:00 依 排 班 時 間 為 準 12:00-13:00 休 息 或 17:00-18:00 休 息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業 務 範 圍 : 商 品 設 計 與 企 劃 人 員 薪 資 約 : 25000 元 ( 月 薪 ) 19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無 備 註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無 20
附 件 三 繳 費 標 準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註 冊 費 將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http://www2.wfu.edu.tw/wp/ao/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四 技 日 間 部 學 雜 費 繳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 參 考 用 ) 系 別 ( 職 類 專 班 ) 學 費 雜 費 電 腦 實 習 費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清 潔 費 住 宿 費 非 住 宿 合 計 住 宿 生 合 計 電 機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 商 品 設 計 ) 39,780 14,350 850 390 200 280 10,000 55,850 65,850 39,780 14,350 850 390 200 280 10,000 55,850 65,850 依 個 人 需 求 繳 費 : 汽 車 放 置 費 每 學 年 2000 元 機 車 放 置 費 每 學 年 200 元 一 學 期 住 宿 費 10,000 元, 另 繳 交 宿 網 費 1000+ 門 卡 費 500( 退 宿 後 可 退 ) + 次 學 期 住 宿 保 證 金 2000 ( 可 於 第 二 學 期 住 宿 費 中 扺 扣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附 註 :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勞 動 部 補 助 範 圍 :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補 助 全 額 學 雜 費 系 別 原 本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職 類 專 班 ) 學 費 雜 費 補 助 學 費 50% 補 助 學 費 100% 補 助 雜 費 100% 補 助 學 費 100% 補 助 雜 費 100% 補 助 學 費 100% 補 助 雜 費 100% 電 機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 39,780 14,350 19,890 39,780 14,350 39,780 14,350 39,780 14,350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39,780 14,350 19,890 39,780 14,350 39,780 14,350 39,780 14,350 ( 商 品 設 計 ) 21
附 件 四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補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三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5) 為 使 訓 練 生 瞭 解 自 身 權 利 義 務, 學 校 應 於 開 訓 二 週 內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動 權 益 教 育 訓 練 3 小 時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三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22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三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勞 動 部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23
附 件 五 報 名 學 歷 ( 力 ) 資 格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3.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進 修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6.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7.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8.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9.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10.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且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數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者 (3)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5)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6)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4) (5) 點 規 定 24
(7)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8)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9)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1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11)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12)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3)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14)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5)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4)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6)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7)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8)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9)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注 意 事 項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64140 號 函,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 高 級 中 學 )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 普 通 科 之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始 具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二 凡 符 合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或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之 同 等 學 力 條 款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始 具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25
附 件 七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行 電 行 電 郵 遞 區 號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動 話 動 話 相 片 實 貼 處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學 校 科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年 月 學 歷 資 格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其 他 同 等 學 歷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書 名 稱 報 考 職 類 電 機 工 程 系 (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專 班 志 願 011 天 珩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請 勾 選 )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 職 類 : 商 品 設 計 ) 021 耐 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22 高 毅 影 像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1. 本 人 保 證 未 至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或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違 者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2. 本 人 所 填 ( 繳 交 ) 各 項 資 料 ( 證 件 ) 若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3.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3)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系 科 及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報 考 本 校 推 薦 人 ( 若 非 本 校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教 師 ( 姓 名 :, 系 別 : ) 26
附 件 六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104 年 度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7
28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報 考 系 別 : 電 機 工 程 系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名 資 料 :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郵 政 匯 票,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受 款 人 請 寫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2. 報 名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附 件 六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已 錄 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5.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附 件 七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郵 票 貼 處 附 件 八
附 件 九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自 行 開 車 路 線 一 : 經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往 南 ( 北 ) 方 向 / 下 民 雄 交 流 道 / 經 民 新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往 南 方 向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路 程 約 3.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5 分 鐘 路 線 二 : 經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往 北 ( 南 ) / 下 竹 崎 交 流 道 / 經 正 大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左 轉 ( 往 嘉 義 方 向 )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10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29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路 線 一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民 雄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3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6 分 鐘 路 線 二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嘉 義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到 校 本 校 距 離 嘉 義 火 車 站 約 8 公 里, 由 火 車 站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到 達 本 校 路 線 一 : 搭 乘 客 運 公 車 :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約 20~30 分 鐘 一 班 車, 車 資 約 25 元 A. 嘉 義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土 庫 北 港 溪 口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B. 台 西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斗 六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C. 嘉 義 縣 公 車 : 請 搭 嘉 義 往 梅 山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搭 乘 計 程 車 : 車 程 約 10 至 15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到 校 到 嘉 義 站 後 可 轉 搭 接 駁 公 車 到 嘉 義 火 車 站, 再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搭 車 到 校 ; 也 可 直 接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車 程 約 30 分 鐘 由 嘉 義 機 場 到 校 搭 乘 計 程 車 由 水 上 機 場 至 本 校 約 需 40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其 他 方 式 路 線 一 : 台 北 到 本 校 可 搭 日 統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台 中 到 本 校 可 搭 台 中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