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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为 方 便 参 展, 规 范 秩 序, 特 制 定 第 112 届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出 口 展 参 展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手 册 ) 本 手 册 自 第 112 届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以 下 简 称 广 交 会 ) 起 执 行 此 前 凡 与 本 手 册 相 抵 触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以 本 手 册 为 准 也 可 通 过 浏 览 广 交 会 的 网 站 了 解 本 届 广 交 会 的 概 况 本 手 册 的 解 释 权 归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1

2 时 间 安 排 时 间 展 出 内 容 10 月 日 12:00 筹 展 电 子 消 费 品, 电 子 电 气 产 品, 计 算 机 及 通 讯 产 品, 家 用 电 器, 照 明 产 品,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汽 车 配 10 月 日 件, 车 辆 ( 户 外 露 天 ), 小 型 机 械 大 型 机 械 第 一 期 及 设 备, 工 程 机 械 ( 户 外, 露 天 棚 下 ), 五 金, 工 具, 建 筑 及 装 饰 材 料, 卫 浴 设 备, 化 工 产 品 10 月 日 撤 换 展 10 月 日 第 二 期 餐 厨 用 具, 日 用 陶 瓷, 家 居 用 品, 个 人 护 理 用 具, 浴 室 用 品, 钟 表 眼 镜, 玩 具, 礼 品 及 赠 品, 节 日 用 品, 工 艺 陶 瓷, 玻 璃 工 艺 品, 编 织 及 藤 铁 工 艺 品, 家 居 装 饰 品, 园 林 用 品, 铁 石 制 品 ( 户 外 ), 家 具 土 特 产 品 10 月 日 撤 换 展 10 月 31 日 -11 月 4 日 第 三 期 男 女 装, 童 装, 内 衣, 运 动 服 及 休 闲 服, 裘 革 皮 羽 绒 及 制 品, 服 装 饰 物 与 配 件, 家 用 纺 织 品, 纺 织 原 料 面 料, 地 毯 及 挂 毯, 鞋, 办 公 文 具, 箱 包, 体 育 及 旅 游 休 闲 用 品, 医 药 及 保 健 品, 医 疗 器 械 耗 料 辅 料, 食 品 11 月 4 日 18:00- 撤 展 11 月 5 日 17:30 注 : 第 一 期 与 第 三 期 均 设 有 进 口 展 区, 欢 迎 前 往 参 观 采 购 2

3 目 录 前 言... 1 时 间 安 排... 2 特 别 提 示... 5 第 一 章 展 会 介 绍... 7 第 二 章 参 展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第 三 章 参 展 申 请 第 四 章 展 位 评 审 与 安 排 办 法 第 五 章 参 展 展 品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章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第 七 章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章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贸 易 纠 纷 与 防 范 办 法 ( 试 行 ).. 38 第 九 章 广 交 会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监 控 办 法 第 十 章 广 交 会 馆 内 宣 传 品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一 章 广 交 会 展 位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章 现 场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4 一 安 全 保 卫 规 定 54 二 展 馆 防 火 管 理 规 定 57 三 展 馆 用 电 安 全 规 定 62 四 卫 生 保 障 管 理 规 定 67 五 车 辆 进 出 展 馆 管 理 规 定 68 六 宽 带 网 络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72 七 广 交 会 撤 展 展 品 集 货 管 理 办 法 75 附 件 1.1 广 交 会 展 馆 商 品 及 展 区 分 类 表 81 附 件 1.2 展 区 布 局 图 附 件 2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参 展 展 品 范 围 附 件 3.1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参 展 申 请 表 附 件 3.2 第 112 届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联 营 参 展 申 请 表 附 件 4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情 况 备 案 清 单 附 件 5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区 知 识 产 权 提 请 投 诉 书 附 件 6 广 交 会 专 利 涉 嫌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附 件 7 广 交 会 商 标 涉 嫌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128 附 件 8 广 交 会 版 权 涉 嫌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附 件 9 广 交 会 贸 易 纠 纷 防 范 与 解 决 流 程 附 件 10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展 位 使 用 责 任 书 附 件 11 广 交 会 车 辆 撤 展 路 线 图 4

5 特 别 提 示 一 相 关 服 务 规 定 请 参 阅 本 手 册 参 展 须 知 部 分 二 特 装 \ 标 摊 的 布 展 相 关 表 格 及 承 诺 书 请 到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下 载 使 用 三 第 112 届 广 交 会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资 质 认 证 单 位 名 单 详 见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国 内 参 展 商 - 特 装 天 地 四 为 改 善 位 置 较 偏 僻 地 段 企 业 的 参 展 效 果, 本 届 广 交 会 在 A 区 卡 车 通 道 最 西 侧 B 区 13.1 展 厅 东 北 侧 出 口 处 及 C 区 14.4 展 厅 内 北 出 口 旁 东 侧 均 设 有 礼 品 兑 换 点 有 兴 趣 提 供 赞 助 发 布 广 告 的 参 展 企 业, 可 以 直 接 联 系 改 业 务 承 办 单 位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公 司 电 话 : 五 第 三 期 卡 车 通 道 参 展 企 业 ( 须 为 符 合 地 区 产 业 群 体 特 点 的 企 业, 或 展 位 数 在 4 个 及 以 上 的 单 个 企 业 ), 可 在 展 位 所 在 的 房 间 门 外 1 米 范 围 内 特 装 布 展, 如 门 面 装 饰 等, 但 不 得 影 响 其 他 企 业 参 展 5

6 第 一 章 展 会 介 绍 一 主 办 和 承 办 机 构 主 办 机 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承 办 机 构 :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外 贸 中 心 ) 二 展 会 时 间 第 一 期 :2012 年 10 月 日 每 天 9:30-18:00 第 二 期 :2012 年 10 月 日 每 天 9:30-18:00 第 三 期 :2012 年 10 月 31 日 -11 月 4 日 每 天 9:30-18:00 换 展 期 :2012 年 10 月 日 10 月 28 日 -30 日 三 展 会 地 点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馆 A 区 B 区 与 C 区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382 号 四 展 区 安 排 广 交 会 按 电 子 及 家 电 照 明 车 辆 及 配 件 机 械 五 金 工 具 建 材 化 工 产 品 日 用 消 费 品 礼 品 家 居 装 饰 品 纺 织 服 装 鞋 办 公 箱 包 及 休 闲 用 品 医 药 及 医 疗 保 健 食 品 15 大 类 商 品 设 置 50 个 展 区 广 交 会 展 馆 商 品 及 展 区 分 布 表 详 见 附 件 1.1 和 附 件 1.2 6

7 五 组 展 方 式 广 交 会 遵 守 宏 观 指 导, 地 方 组 团, 行 业 协 调, 专 业 办 展 的 16 字 方 针 设 48 个 交 易 团, 各 类 企 业 应 按 其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或 系 统 参 加 交 易 团, 并 作 为 交 易 团 成 员 参 加 广 交 会 6 个 进 出 口 商 会 及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协 会 发 挥 行 业 服 务 协 调 作 用, 负 责 相 关 展 区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六 广 交 会 机 构 设 置 ( 一 ) 广 交 会 秘 书 处 ( 简 称 秘 书 处 ) 职 责 : 负 责 广 交 会 大 会 总 体 协 调 ; 广 交 会 重 大 活 动 的 组 织 与 协 调 ; 商 务 部 领 导 及 嘉 宾 到 会 接 待 工 作, 落 实 部 司 领 导 交 办 事 宜 负 责 广 交 会 有 关 信 息 的 编 号 上 报 ; 广 交 会 各 办 之 间 的 文 件 流 转 和 机 要 保 密 等 文 秘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统 筹 现 场 展 览 服 务 和 通 讯 财 务 等 配 套 服 务 ; 后 勤 保 障 等 日 常 工 作 电 话 : 秘 书 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外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 电 话 : ) ( 二 ) 广 交 会 业 务 办 公 室 ( 简 称 业 务 办 ) 职 责 : 组 织 布 置 出 口 成 交 工 作, 负 责 外 贸 政 策 研 究 形 势 分 析, 指 导 出 口 成 交 统 计 工 作 ; 指 导 广 交 会 展 览 成 效 评 估 工 作, 研 究 制 定 广 交 会 组 展 工 作 方 案 ; 组 织 开 展 有 关 广 交 会 改 革 发 展 调 研 ; 负 责 有 关 业 务 信 息 编 报 ( 包 括 广 交 会 总 结 等 ); 指 导 查 处 违 规 转 让 和 倒 卖 展 位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 联 系 交 易 团 商 会 / 协 会, 协 调 有 关 展 览 工 作 ; 指 导 和 推 动 信 息 化 工 作, 建 立 完 善 的 广 交 会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电 子 商 务 系 统 和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等 电 话 :

8 业 务 办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外 贸 中 心 广 交 会 工 作 部 ( 电 话 : ) ( 三 ) 广 交 会 外 事 办 公 室 ( 简 称 外 事 办 ) 职 责 : 负 责 广 交 会 对 外 交 往 外 事 活 动 的 组 织 安 排 包 括 安 排 广 交 会 领 导 的 外 事 活 动 ; 接 待 应 邀 来 访 的 外 国 经 贸 代 表 团 ; 邀 请 或 协 助 邀 请 外 方 主 讲 人 驻 华 使 ( 领 ) 馆 官 员 商 会 团 体 或 公 司 代 表 等 参 加 在 广 交 会 期 间 举 办 的 上 述 相 关 会 议 电 话 : 外 事 办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外 贸 中 心 国 际 联 络 部 ( 电 话 : ) ( 四 ) 广 交 会 政 治 工 作 办 公 室 ( 简 称 政 工 办 ) 职 责 : 负 责 广 交 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 负 责 违 规 转 让 和 倒 卖 展 位 的 检 查 工 作 电 话 : 政 工 办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外 贸 中 心 政 工 部 ( 电 话 : ) ( 五 ) 广 交 会 保 卫 办 公 室 ( 简 称 保 卫 办 ) 职 责 : 负 责 广 交 会 展 馆 和 重 要 活 动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负 责 对 到 会 采 购 商 国 内 与 会 人 员 的 住 所 及 主 要 活 动 场 所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的 组 织 指 挥, 包 括 制 定 广 交 会 保 卫 方 案, 协 调 各 级 公 安 部 门 行 动, 维 护 广 州 地 区 的 社 会 治 安, 为 广 交 会 创 造 安 全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 负 责 展 馆 的 防 火 安 全 ; 负 责 维 护 广 交 会 展 馆 及 其 附 近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保 障 交 通 畅 顺 电 话 : 保 卫 办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外 贸 中 心 保 卫 部 ( 电 话 : ) 8

9 ( 六 ) 证 件 服 务 中 心 ( 简 称 证 件 中 心 ) 职 责 : 会 同 外 贸 中 心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广 交 会 证 件 的 印 证 制 证 发 证, 采 集 分 析 汇 总 采 购 商 信 息 资 料 ; 负 责 规 划 完 善 办 证 系 统 培 训 使 用 办 证 系 统 和 现 场 管 理 电 话 : 证 件 中 心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外 贸 中 心 客 服 中 心 保 卫 部 ( 电 话 : ) ( 七 ) 新 闻 中 心 职 责 : 负 责 广 交 会 期 间 记 者 邀 请 接 待 重 要 采 访 活 动 的 安 排 以 及 组 织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 负 责 编 辑 出 版 广 交 会 通 讯 ; 负 责 广 交 会 官 方 刊 物 新 展 望 的 出 版 发 行 和 组 稿 工 作 ; 及 时 跟 踪 媒 体 报 道, 编 辑 舆 情 快 报 ; 负 责 宣 传 品 的 制 作 和 发 放 管 理 ; 组 织 广 交 会 现 场 资 料 拍 摄 和 新 闻 中 心 数 据 库 的 管 理 电 话 : 新 闻 中 心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外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 电 话 : ) ( 八 ) 卫 生 保 障 办 公 室 ( 简 称 卫 生 办 ) 职 责 :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广 交 会 卫 生 保 障 工 作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了 解 和 掌 握 卫 生 动 态, 制 定 卫 生 保 障 工 作 方 案 和 卫 生 防 疫 情 况 宣 传 口 径 ; 检 查 卫 生 保 障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接 受 病 情 报 告, 处 理 卫 生 保 障 工 作 中 的 突 发 事 件 ; 组 织 协 调 卫 生 防 疫 力 量 及 相 关 工 作 ; 汇 总 广 交 会 卫 生 防 疫 情 况 信 息, 编 写 简 报 电 话 : 卫 生 办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客 服 中 心 综 合 管 理 部 ( 电 话 : ) 9

10 ( 以 上 机 构 会 议 期 间 电 话 的 启 用 时 间 为 10 月 9 日, 如 有 变 化, 以 广 交 会 公 布 的 电 话 号 码 为 准 ) 第 二 章 参 展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一 依 法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外 贸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并 已 办 理 进 出 口 企 业 代 码 二 广 交 会 统 计 口 径 下 企 业 出 口 金 额 须 达 到 以 下 最 低 标 准 ( 注 : 广 交 会 统 计 口 径 下 的 出 口 额 是 指 中 国 海 关 统 计 的 一 般 贸 易 和 进 料 加 工 贸 易 出 口 额 中, 扣 除 非 看 样 成 交 产 品 如 大 米 大 豆 原 油 成 品 油 煤 炭 焦 碳 金 属 及 非 金 属 矿 产 品 烟 草 等 后 的 出 口 额 ): 地 区 企 业 类 型 金 额 ( 万 美 元 ) 沿 海 流 通 型 150 非 流 通 型 75 中 部 及 东 北 流 通 型 75 非 流 通 型 40 西 部 流 通 型 40 非 流 通 型 20 三 具 有 与 所 申 请 参 展 展 区 对 应 负 责 该 展 区 管 理 的 相 关 商 ( 协 ) 会 ( 见 附 件 1.1) 会 员 资 格 四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企 业 禁 止 参 展 : ( 一 ) 商 务 部 向 社 会 公 告 的 违 规 违 法 企 业, 在 公 告 期 内 禁 止 参 展 ( 二 ) 国 家 工 商 海 关 税 务 质 检 外 汇 环 保 药 监 等 部 门 通 报 的 违 规 违 法 企 业, 在 处 罚 期 限 内 禁 止 参 展 ( 三 ) 被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关 或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认 定 侵 权 10

11 的 企 业 ( 四 ) 违 规 转 让 或 转 租 ( 卖 ) 广 交 会 展 位 且 在 处 罚 期 限 内 的 企 业 五 参 展 展 品 要 求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展 品 禁 止 参 展 : ( 一 )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参 展 展 品 范 围 ( 出 口 展 ) 规 定 之 外 的 展 品 ( 二 )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出 口 产 品 质 量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展 品 ( 三 ) 涉 及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但 未 取 得 合 法 权 利 证 书 或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的 展 品 ( 四 ) 在 商 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药 品 等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不 良 记 录 且 未 经 复 检 合 格 的 展 品 六 参 展 企 业 须 承 诺 接 受 和 遵 守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的 有 关 条 款 和 管 理 规 定, 包 括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展 位 使 用 责 任 书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出 口 展 参 展 须 知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出 口 展 参 展 商 服 务 指 南 等 11

12 第 三 章 参 展 申 请 一 展 位 类 型 广 交 会 展 位 分 为 品 牌 展 位 和 一 般 性 展 位 两 种 一 般 性 展 位 由 地 方 交 易 团 国 资 委 管 理 企 业 参 展 团 单 位 负 责 安 排 展 区 设 置 及 展 位 类 别 详 见 广 交 会 展 馆 商 品 及 展 区 分 类 表 ( 附 件 1.1) 二 参 展 申 请 凡 符 合 广 交 会 参 展 资 质 标 准 的 企 业 可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通 过 广 交 会 参 展 易 捷 通 在 线 填 报 参 展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件 3.1), 打 印 盖 章 后 连 同 评 审 材 料 ( 如 上 年 度 出 口 额 行 业 自 律 研 发 创 新 和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通 行 认 证 境 外 商 标 注 册 品 牌 荣 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等 ) 一 并 提 交 给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或 系 统 交 易 团 参 展 组 团 单 位, 参 展 申 请 正 式 生 效 企 业 在 同 一 展 区 申 请 展 位 数 至 少 为 1 个 ( 标 准 展 位 面 积 为 9m 2,, 化 工 产 品 展 区 按 4m 2, 为 1 个 展 位, 铁 石 制 品 展 区 按 20m 2, 为 1 个 展 位, 车 辆 ( 户 外 ) 展 区 按 20m 2, 为 1 个 展 位, 工 程 机 械 ( 棚 下 ) 展 区 按 12m 2, 为 一 个 展 位, 工 程 机 械 ( 露 天 ) 展 区 按 20m 2, 为 1 个 展 位 流 通 型 企 业 仅 限 在 申 请 某 一 展 区 的 展 位 数 达 到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时, 可 与 有 联 合 经 营 或 供 货 关 系 的 非 流 通 企 业 ( 联 营 / 供 货 单 位 ) 共 同 参 展 ( 联 营 参 展 ), 在 线 申 请 展 位 时, 需 一 并 提 交 联 营 参 展 申 请 表 等 有 关 材 料 ( 详 见 附 件 3.2) 联 营 单 位 信 息 一 经 审 核 通 过 不 能 更 改, 统 一 展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与 两 家 联 营 / 供 货 单 位 共 同 参 展 12

13 三 展 位 申 请 与 安 排 流 程 新 企 业 注 册 参 展 易 捷 通 用 户 企 业 登 陆 参 展 易 捷 通 往 届 的 参 展 企 业 无 需 注 册, 使 用 系 统 发 放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即 可 登 陆 企 业 网 上 填 报 参 展 申 请 表, 打 印 盖 章 后 连 同 评 审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给 所 属 交 易 团 申 请 生 效 交 易 团 初 审 核 企 业 参 展 资 格 是 审 核 是 否 通 过 否 是 否 缺 少 材 料 是 否 企 业 可 咨 询 资 格 审 核 情 况 商 协 会 复 核 企 业 参 展 资 格 不 符 合 条 件, 申 请 被 否 决 审 核 是 否 通 过 否 是 13

14 一 般 性 展 位 品 牌 展 位 商 会 安 排 位 置 工 作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定 网 上 公 布 展 位 安 排 结 果, 企 业 可 查 询 展 位 安 排 情 况 企 业 登 记 展 位 负 责 人, 完 成 备 案 企 业 打 印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位 责 任 书, 加 盖 公 章 后 提 交 所 属 交 易 团 企 业 备 案 完 成 14

15 第 四 章 展 位 评 审 与 安 排 办 法 广 交 会 展 位 分 为 品 牌 性 展 位 和 一 般 性 展 位 一 品 牌 展 位 安 排 评 审 标 准 ( 一 ) 出 口 额 (35 分 ) 出 口 品 牌 展 位 按 不 同 类 别 展 区 分 别 设 立 700 万 500 万 400 万 和 300 万 美 元 四 个 等 级 的 最 低 出 口 额 标 准 品 牌 展 位 申 请 企 业 出 口 额 达 到 所 申 请 展 区 最 低 出 口 额 的 得 10 分, 每 超 过 100 万 或 150 万 美 元 的 加 1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35 分 ( 出 口 额 取 近 两 年 度 的 平 均 值 ) ( 二 ) 行 业 自 律 (3 分 ) 1. 积 极 参 加 同 行 业 组 织 的 活 动 (1 分 ) 2. 积 极 应 对 国 外 针 对 我 出 口 产 品 发 起 的 两 反 (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 两 保 ( 保 障 措 施 特 别 保 障 措 施 ) 调 查 (1 分 ) 3. 自 觉 遵 守 同 行 业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行 业 义 务, 积 极 维 护 行 业 出 口 质 量 安 全, 在 行 业 内 无 违 规 记 录 (1 分 ) ( 三 ) 品 牌 建 设 (2 分 ) 企 业 连 续 3 年 进 入 商 务 部 认 定 的 出 口 基 地 或 专 业 市 场, 或 连 续 3 年 参 加 商 务 部 认 定 的 境 外 品 牌 展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或 境 内 外 展 示 中 心 的, 每 符 合 一 项 加 1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2 分 ( 四 ) 研 发 创 新 和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30 分 ) 1. 专 利 与 版 权 专 利 包 括 在 境 内 外 申 请 的 合 法 持 有 的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其 中, 在 境 外 申 请 的 专 利 特 指 通 过 巴 黎 公 约 或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 申 请 的, 且 可 通 过 联 合 国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等 权 威 机 构 检 索 到 的 专 利 专 利 证 书 中 的 专 利 权 人 或 版 权 人 应 为 出 口 品 牌 展 位 申 请 企 业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专 利 产 品 或 版 权 作 品 应 在 所 申 请 展 区 规 定 的 参 展 商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专 利 权 应 在 法 定 有 效 期 内 每 拥 有 一 项 发 明 专 利 得 3 分 ; 每 拥 有 一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得 1 分 ; 外 观 专 利 和 版 权 每 15

16 五 项 加 1 分, 不 足 五 项 不 计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5 分 此 项 总 分 10 分 2.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主 营 产 品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应 属 于 申 请 展 区 规 定 的 参 展 展 品 目 录, 证 书 在 法 定 有 效 期 内, 获 得 国 家 级 ( 包 括 2008 年 后 由 省 认 定 机 构 按 国 家 标 准 认 定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称 号 的 得 5 分, 获 得 省 级 ( 副 省 级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称 号 的 得 3 分 ; 每 项 国 家 级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得 3 分, 每 项 省 级 ( 副 省 级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得 1 分 同 一 企 业 或 产 品 按 最 高 级 计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10 分 3.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每 制 定 或 修 订 一 个 产 品 ( 技 术 )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得 3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10 分 以 上 三 项 累 计 不 超 过 30 分 ( 五 ) 国 际 通 行 认 证 (20 分 ) 国 际 通 行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或 行 业 认 证 的 有 效 证 书 持 有 者 须 与 出 口 品 牌 展 位 申 请 企 业 一 致, 且 覆 盖 产 品 应 属 于 所 申 请 展 区 规 定 的 参 展 商 品 目 录 国 际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指 :ISO9000 系 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ISO14000 系 列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OHSAS18000 系 列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SA8000 社 会 责 任 标 准 通 过 一 项 认 证 得 5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20 分 行 业 认 证 包 括 面 向 企 业 的 行 业 认 证 和 面 向 产 品 或 生 产 线 的 行 业 认 证, 其 中 : 面 向 企 业 的 行 业 认 证 包 括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 态 纺 织 品 认 证 HACCP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管 理 体 系 ISO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ISO/TS16949 汽 车 行 业 质 量 体 系 ISO13485 医 疗 器 械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CGMP 动 态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认 证, 通 过 一 项 认 证 得 5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20 分 ; 面 向 产 品 或 生 产 线 的 行 业 认 证 标 准 包 括 欧 盟 CE 认 证 美 国 UL 认 证 美 国 UPC 认 证 美 国 FDA 认 证 澳 大 利 亚 WATERMARK 认 证 澳 大 利 亚 TGA 认 证 美 国 药 典 认 证 USP 欧 洲 药 典 适 用 性 认 证 COS 日 本 16

17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管 理 局 认 证 PMDA 日 本 药 物 主 文 档 认 证 JDMF WHO PQ 认 证, 通 过 一 项 认 证 得 1 分, 同 个 产 品 或 生 产 线 通 过 多 项 认 证 累 计 不 超 过 3 分, 总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10 分 以 上 认 证 累 计 不 超 过 20 分 ( 六 ) 境 内 外 商 标 注 册 (10 分 ) 境 内 外 注 册 商 标 持 有 者 须 与 出 口 品 牌 展 位 申 请 企 业 一 致, 商 标 覆 盖 的 产 品 应 属 于 所 申 请 展 区 规 定 的 参 展 商 品 目 录 属 商 标 转 让 的, 应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有 境 内 注 册 商 标 的 加 1 分 境 外 商 标 在 一 个 国 家 ( 地 区 ) 注 册 ( 包 括 注 册 多 个 ) 得 1 分, 每 增 加 一 个 国 家 ( 地 区 ) 加 1 分 获 得 欧 共 体 市 场 协 调 局 (OHIM) 注 册 在 欧 盟 国 家 内 有 效 的 商 标, 按 10 分 计 算 获 得 马 德 里 协 定 国 际 注 册 的 ( 简 称 WIPO 或 OMPI ) 以 协 定 国 数 量 计 分 在 比 荷 卢 (Benelux) 商 标 联 盟 注 册 的, 计 3 分 本 项 累 计 不 超 过 10 分 二 一 般 性 展 位 评 审 标 准 ( 一 ) 上 一 年 度 出 口 额 (35 分 ) ( 二 ) 行 业 自 律 (5 分 ) 积 极 应 对 国 外 针 对 我 出 口 产 品 发 起 的 两 反 (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 两 保 ( 保 障 措 施 特 别 保 障 措 施 ) 调 查, 积 极 参 加 行 业 集 体 协 调, 积 极 维 护 行 业 出 口 质 量 安 全 ( 三 ) 国 际 通 行 认 证 (10 分 ) 国 际 通 行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或 行 业 认 证 的 有 效 证 书 持 有 者 须 与 出 口 品 牌 展 位 申 请 企 业 一 致, 且 覆 盖 产 品 属 于 申 请 的 对 应 展 区 参 展 展 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指 : 1.ISO9000 系 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2.Oeko-Tex Standard 100 生 态 纺 织 品 认 证 3.HACCP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管 理 体 系 17

18 4.ISO/TS16949 汽 车 行 业 质 量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指 : 5.ISO14000 系 列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和 社 会 责 任 标 准 指 : 6.OHSAS18000 系 列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7.SA8000 社 会 责 任 标 准 ( 四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5 分 ) 按 照 省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国 家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计 算 分 值 ( 五 ) 研 发 创 新 (10 分 ) 按 照 企 业 拥 有 的 实 用 新 型 发 明 专 利 或 外 观 专 利 (10 项 外 观 专 利 按 1 项 发 明 专 利 折 算 ) 计 算 分 值 ( 六 ) 境 内 外 商 标 注 册 (5 分 ) 按 照 境 内 外 市 场 商 标 注 册 情 况 计 算 分 值 ( 七 ) 品 牌 荣 誉 (10 分 ) 国 家 出 口 名 牌 或 省 级 出 口 名 牌 ( 八 ) 各 交 易 团 不 得 上 调 上 述 评 分 指 标 的 分 值, 但 可 结 合 本 团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评 分 指 标 三 出 口 展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简 称 广 交 会 ) 布 展 水 平, 更 好 地 展 示 参 展 企 业 和 展 品, 做 到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规 范 透 明 公 平, 特 制 定 出 口 展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部 分 省 府 城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本 地 区 企 业 以 地 方 交 易 团 形 式 参 展 国 资 委 管 理 企 业 参 展 组 团 单 位 由 商 务 部 另 行 规 定 第 三 条 成 立 由 商 务 部 外 贸 司 ( 简 称 外 贸 司 ) 牵 头, 商 ( 协 ) 会 ( 指 中 国 纺 织 品 进 出 口 商 会 中 国 轻 工 工 艺 进 出 口 商 会 中 国 五 矿 化 工 进 18

19 出 口 商 会 中 国 食 品 土 畜 进 出 口 商 会 中 国 机 电 产 品 进 出 口 商 会 中 国 医 药 保 健 品 进 出 口 商 会 或 中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协 会, 下 同 )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 简 称 外 贸 中 心 ) 和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参 加 的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工 作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小 组 ), 负 责 确 定 参 展 企 业 的 展 位 位 置 第 四 条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共 6 人, 其 中 东 部 中 部 和 东 北 西 部 地 区 各 2 人 代 表 由 东 部 中 部 和 东 北 西 部 地 区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按 行 政 排 序 依 次 担 任 第 五 条 标 准 展 位 ( 标 摊 ) 是 指 利 用 标 准 展 具 配 置 统 一 搭 建 的 展 位 在 不 改 变 标 准 展 位 主 体 框 架 ( 围 板 楣 板 ) 的 前 提 下, 参 展 企 业 可 申 请 对 展 具 配 置 进 行 改 装 第 六 条 特 装 展 位 是 指 参 展 企 业 申 请 使 用 一 定 面 积 空 地, 对 空 地 不 采 用 标 摊 装 搭 形 式, 而 是 委 托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专 门 装 修 布 展 的 展 位 包 括 :1. 品 牌 展 位 ;2. 非 品 牌 展 位, 即 参 展 企 业 在 同 一 展 区 具 有 2 个 以 上 且 自 愿 要 求 特 装 的 一 般 性 展 位 第 七 条 特 装 展 位 位 置 在 特 装 区 内 安 排, 标 准 展 位 位 置 在 标 摊 区 内 安 排 特 装 区 内 先 安 排 品 牌 展 位 位 置, 后 安 排 非 品 牌 展 位 位 置 第 八 条 外 贸 中 心 结 合 各 展 区 特 点 及 展 厅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位 置 相 对 集 中 原 则, 统 筹 划 定 各 展 区 的 特 装 区 和 标 摊 区, 确 定 特 装 区 展 位 布 局, 划 定 不 同 面 积 展 位 位 置, 并 对 外 公 布 第 二 章 品 牌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第 九 条 企 业 在 提 交 品 牌 展 位 申 请 时 须 同 时 申 请 特 装 布 展 第 十 条 品 牌 展 位 位 置 按 以 下 顺 序 安 排 : ( 一 ) 展 位 面 积 即 按 照 企 业 获 得 的 品 牌 展 位 面 积, 依 大 小 顺 序 相 应 安 排 在 特 装 区 展 位 布 局 图 对 应 面 积 的 位 置 ( 二 ) 评 审 分 数 即 在 展 位 面 积 相 等 的 情 况 下, 按 企 业 评 审 得 分 高 低 顺 序 安 排 ( 三 ) 主 营 产 品 在 展 位 面 积 评 审 分 数 相 同 情 况 下, 根 据 中 19

20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参 展 展 品 范 围 分 类 标 准, 展 品 属 于 主 营 范 围 的 企 业 优 先 安 排 ( 四 ) 对 往 届 布 展 水 平 不 合 格 企 业, 最 后 安 排 展 位 位 置 第 十 一 条 在 品 牌 展 位 数 量 安 排 方 案 确 定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相 关 商 协 会 提 出 展 位 位 置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送 外 贸 中 心 复 核 外 贸 中 心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商 协 会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外 贸 中 心 的 合 理 建 议 对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将 调 整 后 的 方 案 抄 报 工 作 小 组 工 作 小 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调 整 后 的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方 案 进 行 审 定 和 公 示,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正 式 确 定 展 位 位 置 方 案 并 通 知 相 关 商 协 会 和 外 贸 中 心 ; 商 协 会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式 确 定 后 的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方 案 通 知 各 交 易 团 执 行 第 三 章 非 品 牌 特 装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第 十 二 条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非 品 牌 参 展 企 业 通 过 广 交 会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向 所 属 交 易 团 提 出 特 装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三 条 各 交 易 团 通 过 广 交 会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审 核 本 交 易 团 非 品 牌 参 展 企 业 的 特 装 申 请, 汇 总 后 提 交 相 关 商 ( 协 ) 会 第 十 四 条 非 品 牌 特 装 展 位 位 置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安 排 : ( 一 ) 展 位 面 积 即 按 照 企 业 获 得 的 一 般 性 展 位 面 积, 依 大 小 顺 序 相 应 安 排 在 特 装 区 展 位 布 局 图 对 应 面 积 的 位 置 ( 二 ) 主 营 产 品 在 展 位 面 积 相 同 情 况 下, 根 据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参 展 展 品 范 围 分 类 标 准, 展 品 属 于 主 营 范 围 的 参 展 企 业 优 先 安 排 ( 三 ) 根 据 展 馆 及 展 厅 实 际 条 件 和 统 筹 布 展 需 要 来 安 排 ( 四 ) 对 往 届 布 展 水 平 不 合 格 企 业, 最 后 安 排 展 位 位 置 第 十 五 条 商 ( 协 ) 会 在 特 装 申 报 截 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展 位 位 置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送 外 贸 中 心 复 核 外 贸 中 心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商 ( 协 ) 20

21 会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外 贸 中 心 的 合 理 建 议 对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将 调 整 后 的 方 案 抄 报 工 作 小 组 工 作 小 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调 整 后 的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方 案 进 行 审 定 和 公 示,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正 式 确 定 展 位 位 置 方 案 并 通 知 商 ( 协 ) 会 和 外 贸 中 心, 商 ( 协 ) 会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式 确 定 后 的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方 案 通 知 各 交 易 团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为 确 保 大 会 展 位 安 排 及 组 展 进 度, 参 展 企 业 如 需 特 装 必 须 按 时 申 报 在 大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企 业 可 通 过 交 易 团 申 请 特 装 更 改 ; 在 特 装 申 报 截 止 后, 不 得 提 出 更 改 要 求, 对 超 出 规 定 时 间 进 行 特 装 更 改 的 企 业 处 罚 如 下 : ( 一 ) 企 业 在 一 个 展 区 出 现 特 装 超 期 更 改 的 情 况, 从 下 届 起 连 续 三 届 不 能 在 该 展 区 进 行 特 装 ( 二 ) 企 业 在 两 个 或 以 上 展 区 出 现 特 装 超 期 更 改 的 情 况, 从 下 届 起 连 续 三 届 不 能 在 任 一 展 区 进 行 特 装 每 届 广 交 会 闭 幕 后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各 商 协 会 将 发 生 上 述 特 装 展 位 更 改 的 企 业 名 单 报 广 交 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第 四 章 标 准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第 十 七 条 各 展 区 标 准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办 法 由 相 关 商 ( 协 )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从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定 : ( 一 ) 由 交 易 团 按 抽 签 顺 序 安 排 ( 二 ) 由 商 协 会 按 商 品 特 点 安 排 : 1. 主 营 产 品 根 据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参 展 展 品 范 围 分 类 标 准, 展 品 属 于 主 营 范 围 的 参 展 企 业, 优 先 安 排 展 位 位 置 2. 同 等 条 件 下, 属 于 环 保 节 能 产 品 的 展 品 和 具 有 创 新 技 术 或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企 业, 优 先 安 排 展 位 位 置 第 十 八 条 商 ( 协 ) 会 在 相 关 展 区 标 摊 区 确 定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相 关 展 区 展 位 位 置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送 外 贸 中 心 复 核 外 贸 中 心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商 ( 协 ) 会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外 贸 中 21

22 心 合 理 建 议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将 正 式 确 定 后 的 展 位 位 置 安 排 方 案 通 知 各 交 易 团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参 展 企 业 品 牌 展 位 位 置 原 则 上 四 届 不 变, 非 品 牌 特 装 展 位 和 标 准 展 位 位 置 原 则 上 保 持 两 届 不 变 第 二 十 条 工 作 小 组 在 每 届 广 交 会 期 间 对 参 展 企 业 特 装 布 展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并 公 布 评 估 结 果 第 二 十 一 条 商 ( 协 ) 会 于 每 届 广 交 会 期 间 对 标 摊 区 企 业 进 行 检 查, 对 产 品 混 摆 严 重 不 服 从 协 调 的 企 业, 调 整 其 下 届 展 位 位 置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商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过 去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第 104 届 广 交 会 起 执 行 此 前 凡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由 广 交 会 业 务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章 参 展 展 品 管 理 规 定 一 参 展 商 品 ( 一 ) 广 交 会 展 品 ( 包 括 展 位 内 摆 放 的 产 品 及 张 贴 的 宣 传 图 片 发 放 的 资 料, 下 同 ) 须 是 参 展 企 业 或 经 参 展 企 业 许 可 由 联 营 ( 供 货 ) 单 位 提 供 的 产 品 ( 物 品 ),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由 参 展 企 业 对 参 展 展 品 进 行 登 记 2. 不 得 跨 展 区 摆 放 ( 即 未 按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参 展 展 品 范 围 要 求 摆 放 ) 或 摆 放 于 展 位 净 展 览 面 积 之 外 3. 涉 及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的 展 品, 参 展 企 业 须 取 得 合 法 权 利 证 书 或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 以 下 统 称 权 利 证 书 ) 4. 供 货 单 位 提 供 的 展 品, 参 展 企 业 和 供 货 单 位 须 在 参 展 前 签 订 22

23 书 面 展 品 参 展 协 议 (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 展 品 类 别, 展 品 参 展 的 展 位 号,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条 款 及 时 效 等, 并 附 相 应 合 法 权 利 证 书 复 印 件 ) 口 头 协 议 一 律 无 效 凡 不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的 展 品, 视 为 违 规 展 品, 禁 止 参 展,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与 后 果 由 参 展 企 业 承 担 二 展 品 管 理 ( 一 ) 参 展 企 业 负 责 对 所 属 展 位 展 品 进 行 管 理 1. 展 企 业 的 展 位 负 责 人 在 广 交 会 举 办 期 间 须 携 带 以 下 展 品 资 料 : (1) 展 品 清 单 ; (2)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情 况 备 案 清 单 ( 附 件 4) 及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的 合 法 权 利 证 书 ( 复 印 件 ); (3) 如 联 营 ( 供 货 ) 单 位 共 同 参 展, 参 展 企 业 与 供 货 单 位 签 订 的 展 品 参 展 协 议 书 ( 正 本 ) 2. 交 会 期 间 各 展 位 负 责 人 须 每 日 对 本 展 位 展 品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来 历 不 明 的 展 品, 要 立 即 向 所 属 商 协 会 和 交 易 团 书 面 报 告, 并 立 即 撤 下 展 台 3. 换 展 位 负 责 人, 代 替 人 须 逐 项 核 实 确 认 展 品 及 展 品 资 料, 并 对 展 位 展 品 负 责 ( 二 ) 广 交 会 期 间 各 商 / 协 会 组 织 展 品 检 查 组 负 责 检 查 广 交 会 有 关 展 区 参 展 展 品 摆 放 情 况, 并 将 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报 大 会 业 务 办 各 交 易 团 负 责 对 本 团 参 展 展 品 进 行 检 查 广 交 会 业 务 办 监 督 管 理 保 卫 办 予 以 协 助 配 合 三 对 涉 嫌 违 规 展 品 查 处 程 序 及 处 理 ( 一 ) 对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展 品, 按 照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 二 ) 对 跨 展 区 摆 放 或 摆 放 于 展 位 净 展 览 面 积 之 外 的 展 品 由 各 相 关 进 出 口 商 会 / 协 会 认 定, 并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 六 ) 款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23

24 ( 三 ) 对 虚 打 质 量 认 证 标 牌 的 展 品 及 其 它 不 属 于 知 识 产 权 范 围 的 违 规 展 品, 由 各 相 关 进 出 口 商 协 会 在 交 易 团 的 协 助 下 给 予 认 定, 并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 六 ) 款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四 ) 对 展 品 进 行 检 查 时, 检 查 单 位 ( 检 查 人 ) 应 向 参 展 企 业 ( 展 位 负 责 人 或 当 事 人 ) 出 示 证 件 检 查 单 位 负 责 对 检 查 时 发 现 的 违 规 情 况 作 现 场 记 录 和 现 场 处 理, 并 将 现 场 记 录 和 处 理 情 况 于 当 日 报 广 交 会 业 务 办 ( 五 ) 检 查 单 位 对 展 品 进 行 检 查 时, 参 展 企 业 ( 当 事 人 )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说 明, 并 对 检 查 记 录 确 认 签 字 对 拒 检 者, 其 展 品 视 为 违 规 展 品, 并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 六 ) 款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六 ) 对 出 现 违 规 展 品 的 参 展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下 列 处 罚 : 1. 查 明 确 属 违 规 的 展 品, 由 参 展 企 业 立 即 自 行 撤 下 拒 不 执 行 的, 展 品 由 广 交 会 予 以 没 收 2. 情 节 轻 重, 再 给 予 下 列 追 加 处 罚 : (1) 通 报 批 评 ; (2) 扣 减 该 参 展 企 业 相 应 展 区 的 展 位, 取 消 其 两 届 广 交 会 参 展 资 格, 对 性 质 严 重 的 永 久 取 消 其 参 展 资 格 ( 七 ) 举 报 人 或 当 事 人 如 对 处 理 有 异 议, 可 向 广 交 会 申 诉 或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申 诉 四 其 他 ( 一 ) 广 交 会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举 报 违 规 行 为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权 益 人 应 提 高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如 发 现 其 他 参 展 企 业 涉 嫌 侵 权, 应 及 时 向 广 交 会 举 报 ( 二 ) 参 展 企 业 使 用 的 样 本 目 录 以 及 所 有 已 批 准 在 广 交 会 上 发 放 的 刊 物, 对 涉 及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的 产 品 宣 传,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编 印 单 位 亦 须 按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有 关 权 益 人 如 发 现 涉 嫌 侵 权, 应 及 时 向 广 交 会 进 行 举 报, 由 广 交 会 进 行 查 处 24

25 第 六 章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以 下 简 称 广 交 会 ) 期 间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维 护 正 常 交 易 秩 序, 保 护 参 展 企 业 和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仅 适 用 于 在 广 交 会 期 间 发 生 在 展 馆 内 的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 以 下 简 称 涉 嫌 侵 权 )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第 三 条 广 交 会 通 过 交 易 团 与 参 展 企 业 签 订 广 交 会 展 位 使 用 责 任 书, 约 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款, 各 参 展 企 业 应 当 在 广 交 会 上 严 格 履 行 承 诺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义 务 第 二 章 投 诉 管 理 第 四 条 广 交 会 业 务 办 设 立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接 待 站 ( 以 下 简 称 投 诉 站 ) 负 责 当 届 当 期 的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内 容 投 诉 及 处 理 广 交 会 邀 请 政 府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或 相 关 机 构 派 员 以 专 家 身 份 驻 会 参 加 投 诉 站 的 工 作, 投 诉 站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投 诉 做 出 处 理 各 交 易 团 商 ( 协 ) 会 应 当 做 好 展 前 及 展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并 配 合 投 诉 站, 对 涉 嫌 侵 权 且 拒 绝 配 合 投 诉 站 查 处 的 参 展 企 业 进 行 教 育 和 处 理 第 五 条 对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规 定 的 投 诉 程 序 处 理 25

26 第 六 条 广 交 会 参 展 企 业 对 其 展 品 展 品 包 装 宣 传 品 及 展 位 的 其 他 展 示 部 位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或 有 授 权 的, 应 当 带 上 相 关 的 权 属 证 明 文 件 或 权 属 证 明 文 件 和 授 权 文 件 前 来 参 展, 以 备 必 要 时 接 受 大 会 的 检 查 第 七 条 投 诉 人 如 按 照 本 办 法 向 广 交 会 提 出 投 诉, 并 要 求 广 交 会 对 被 投 诉 人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应 当 同 意 支 付 广 交 会 各 相 关 单 位 因 处 理 该 投 诉 而 引 致 的 费 用, 投 诉 不 成 立 的, 投 诉 人 应 赔 偿 被 投 诉 人 可 能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三 章 投 诉 程 序 第 八 条 持 有 参 加 当 届 广 交 会 有 效 证 件 的 与 会 人 员, 在 展 馆 内 发 现 展 位 上 陈 列 摆 放 的 展 品 展 品 包 装 宣 传 品 及 任 何 展 示 部 位 涉 嫌 侵 权, 可 到 投 诉 站 投 诉 对 不 通 过 投 诉 站, 擅 自 与 涉 嫌 侵 权 方 进 行 交 涉 而 影 响 展 馆 秩 序 的, 按 违 反 大 会 展 场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第 九 条 投 诉 人 投 诉, 应 当 首 先 向 投 诉 站 出 示 权 属 证 明 文 件 或 权 属 证 明 文 件 和 授 权 文 件 有 关 文 件 经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审 验 有 效 后, 投 诉 人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提 请 投 诉 书 提 请 投 诉 书 样 式 见 附 件 5 第 十 条 上 届 投 诉 站 处 理 过 的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而 本 届 再 次 发 现 的 同 一 侵 权 个 案, 投 诉 人 还 应 出 示 在 上 届 广 交 会 闭 幕 后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跟 踪 处 理 的 法 律 文 件 投 诉 人 不 能 出 示 相 关 文 件 的, 投 诉 站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投 诉 站 一 般 不 受 理 同 一 投 诉 人 就 同 一 知 识 产 权 向 同 一 被 投 诉 人 提 出 的 重 复 投 诉 第 十 一 条 投 诉 站 收 到 提 请 投 诉 书 后, 即 安 排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26

27 员 处 理 投 诉 被 投 诉 人 应 以 在 广 交 会 正 式 备 案 的 参 展 企 业 代 表 协 助 投 诉 站 处 理 投 诉 事 宜 第 十 二 条 投 诉 站 对 个 案 查 处 过 程 中, 被 投 诉 人 应 协 助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对 被 投 诉 物 品 进 行 查 验 经 查 验 认 定 被 投 诉 物 品 涉 嫌 侵 权 后, 被 投 诉 人 应 当 立 即 出 示 证 据 以 证 明 其 拥 有 被 投 诉 内 容 的 合 法 权 属, 做 出 不 侵 权 的 举 证 第 十 三 条 被 投 诉 人 不 能 当 场 对 涉 嫌 侵 权 的 物 品 做 出 不 侵 权 有 效 举 证 的,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对 涉 嫌 侵 权 的 物 品 作 暂 扣 或 撤 展 处 理 同 时 被 投 诉 人 应 立 即 签 署 承 诺 书, 承 诺 自 被 认 定 涉 嫌 侵 权 起,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举 证, 不 再 展 出 该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承 诺 书 一 式 两 份, 分 别 由 被 投 诉 人 和 投 诉 站 保 存 其 样 式 见 附 件 第 十 四 条 被 投 诉 人 对 投 诉 站 的 处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壹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广 交 会 会 场 作 息 时 间 表 为 准 ) 到 投 诉 站 提 出 不 侵 权 的 补 充 举 证 举 证 有 效 的, 投 诉 站 立 即 允 许 其 继 续 展 出 被 投 诉 物 品 ; 举 证 无 效 或 不 作 补 充 举 证 的, 维 持 原 处 理 决 定 第 十 五 条 当 届 广 交 会 结 束 后, 投 诉 站 应 及 时 将 当 届 受 到 广 交 会 处 理 的 涉 嫌 侵 权 参 展 企 业 名 单 分 别 抄 送 相 关 交 易 团 和 商 ( 协 ) 会 备 案 第 四 章 处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在 展 位 上 的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由 在 广 交 会 正 式 备 案 分 配 使 用 该 展 位 的 参 展 企 业 承 担 责 任 并 接 受 大 会 的 处 理 联 营 企 业 涉 嫌 侵 权 的 行 为 比 照 参 展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名 单 一 并 送 交 易 团 第 十 七 条 投 诉 站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对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进 行 处 理, 27

28 不 能 做 出 不 侵 权 有 效 举 证 的 参 展 人, 被 认 定 为 涉 嫌 侵 权 企 业, 投 诉 站 终 止 其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展 出 方 式 包 括 参 展 人 自 撤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及 投 诉 站 暂 扣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第 十 八 条 投 诉 站 对 发 生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的 参 展 企 业 进 行 电 脑 记 录 备 案 并 报 交 易 团 一 个 企 业 在 一 期 广 交 会 内 涉 嫌 侵 权 3 个 以 上 权 属 号 的, 予 以 交 易 团 通 报 对 在 同 一 展 区 内, 连 续 两 届 或 两 年 内 累 计 三 届 发 生 专 利 版 权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或 累 计 两 届 发 生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的 参 展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团 通 报 获 两 次 通 报 企 业, 按 侵 权 摊 位 占 该 参 展 企 业 摊 位 比 例 扣 减 或 取 消 该 企 业 六 届 广 交 会 参 展 摊 位, 并 进 行 大 会 通 报 第 十 九 条 被 投 诉 人 ( 参 展 商 ) 对 投 诉 站 的 查 处 工 作 拒 绝 合 作 的 态 度 恶 劣 的, 在 劝 说 无 效 的 情 况 下, 投 诉 站 可 以 会 同 大 会 保 卫 处 收 缴 当 事 人 的 参 展 证 件, 并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团 通 报 大 会 通 报 酌 情 扣 减 其 下 一 届 广 交 会 摊 位 或 直 接 取 消 下 一 届 参 展 资 格 第 二 十 条 投 诉 站 对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做 出 处 理 后, 如 发 现 涉 嫌 侵 权 参 展 企 业 在 同 一 展 位 再 次 展 出 同 样 的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大 会 可 立 即 没 收 该 展 位 全 体 业 务 人 员 的 参 展 商 证, 并 视 情 节 依 照 第 十 八 条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生 效 的 司 法 判 决 或 行 政 裁 决 认 定 为 侵 权 而 又 将 其 侵 权 展 品 展 品 包 装 宣 传 品 等 摆 上 广 交 会 展 位 的 ; 或 曾 被 取 消 多 届 广 交 会 参 展 资 格, 恢 复 参 展 后 又 再 一 次 涉 嫌 侵 权 的, 将 永 久 取 消 该 企 业 的 广 交 会 参 展 资 格 并 进 行 大 会 通 报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在 同 届 广 交 会 期 间, 涉 及 10 家 企 业 以 上 同 时 侵 犯 1 个 权 属 号 的 ( 即 大 面 积 侵 权 ), 视 情 况 进 行 大 会 通 报, 并 送 相 关 交 易 团 和 商 ( 协 ) 会 备 案 28

29 第 五 章 术 语 释 义 第 二 十 三 条 知 识 产 权 ----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 1.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利 ; 2. 商 标 权 ; 3. 专 利 权 第 二 十 四 条 参 展 企 业 ----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承 担 涉 嫌 侵 权 责 任 的 参 展 企 业, 是 指 在 广 交 会 正 式 备 案 使 用 展 位 的 参 展 企 业 ( 即 展 位 楣 板 所 列 公 司 ) 直 接 涉 嫌 侵 权 企 业 为 该 参 展 企 业 本 身 / 子 公 司 / 联 营 单 位 / 供 货 单 位 / 协 作 单 位 的,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处 理 办 法 所 列 各 项 对 涉 嫌 侵 权 企 业 的 处 理, 除 由 该 参 展 企 业 承 担 外, 相 关 涉 嫌 侵 权 企 业 比 照 参 展 企 业 一 并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联 营 企 业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联 营 单 位 是 指 与 参 加 广 交 会 的 流 通 型 企 业 有 联 合 经 营 或 供 货 关 系 的 非 流 通 企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证 明 文 件 ---- 是 指 证 明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文 书, 包 括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投 诉 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投 诉 人 或 被 投 诉 人 出 示 的 证 明 文 件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诉 站 建 立 档 案 系 统, 对 每 届 广 交 会 的 有 关 投 诉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并 将 每 期 情 况 向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通 报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以 往 广 交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与 本 办 法 有 冲 突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9

30 第 七 章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处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只 适 用 于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以 下 简 称 广 交 会 ) 期 间 发 生 在 展 馆 内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涉 嫌 侵 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和 版 权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以 广 交 会 委 托 各 交 易 团 与 参 展 企 业 签 订 的 广 交 会 展 位 使 用 责 任 书 ( 在 广 交 会 参 展 手 册 中 有 范 本 ) 中 有 关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条 款 内 容 作 为 管 理 和 规 范 参 展 企 业 的 依 据 第 四 条 广 交 会 邀 请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派 员 以 专 家 身 份 进 驻 广 交 会, 作 为 广 交 会 知 识 产 权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接 待 站 ( 以 下 简 称 投 诉 站 ) 的 工 作 人 员, 指 导 和 协 助 投 诉 站 依 据 大 会 有 关 规 定 对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条 广 交 会 期 间 在 馆 内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涉 嫌 侵 权 投 诉 代 理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当 持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到 投 诉 站 进 行 备 案, 接 受 投 诉 站 的 工 作 指 导, 自 觉 遵 守 广 交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未 经 备 案 的 代 理 机 构, 投 诉 站 可 以 不 受 理 其 投 诉 第 六 条 各 交 易 团 商 ( 协 ) 会 应 当 依 据 广 交 会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展 前 和 展 中 加 强 对 各 自 管 理 范 围 内 参 展 企 业 的 展 品 展 品 包 装 宣 30

31 传 品 及 任 何 展 示 部 位 的 自 查 自 纠, 以 防 止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发 生, 并 积 极 配 合 投 诉 站 对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参 展 企 业 的 处 理 第 七 条 投 诉 站 可 以 通 过 拍 照 录 音 录 像 等 方 式 到 涉 嫌 侵 权 的 参 展 展 位 现 场 取 证, 也 可 以 配 合 行 政 司 法 部 门 进 行 现 场 取 证, 或 者 配 合 公 证 部 门 进 行 公 证, 参 展 企 业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投 诉 站 对 拍 照 录 音 录 像 所 取 得 的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广 交 会 有 权 对 不 予 配 合 的 参 展 企 业 视 情 况 从 重 处 理 第 八 条 投 诉 人 投 诉 必 须 到 广 交 会 指 定 的 投 诉 站 工 作 地 点 提 交 提 请 投 诉 书, 投 诉 站 不 受 理 电 话 或 者 电 子 等 其 它 形 式 的 投 诉 第 九 条 投 诉 人 投 诉, 应 当 提 交 广 交 会 规 定 的 投 诉 资 料, 并 且 符 合 投 诉 站 规 定 的 有 关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的 投 诉 条 件 有 关 投 诉 条 件 在 广 交 会 参 展 手 册 和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 的 广 交 会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广 交 会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广 交 会 版 权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中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第 十 条 对 于 产 品 内 部 结 构 涉 嫌 侵 权 的 投 诉, 立 案 时, 投 诉 站 可 以 要 求 投 诉 人 除 提 交 规 定 的 投 诉 资 料 外, 还 要 求 投 诉 人 提 交 证 明 涉 嫌 侵 权 的 进 一 步 证 据 投 诉 人 提 交 不 出 的, 投 诉 站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一 条 投 诉 站 受 理 投 诉 后 将 出 具 受 理 号 给 投 诉 人, 受 理 号 是 查 询 投 诉 案 件 处 理 情 况 和 获 取 处 理 结 果 的 依 据 投 诉 站 根 据 案 件 受 理 的 先 后 和 轻 重 缓 急 等 情 况 处 理 投 诉 案 件 第 十 二 条 投 诉 站 受 理 投 诉 并 经 调 查 审 议 后, 初 步 认 定 为 涉 嫌 侵 权 的, 被 投 诉 人 应 当 从 展 会 上 撤 出 涉 嫌 侵 权 产 品 及 宣 传 材 料 31

32 如 被 投 诉 人 认 为 自 己 没 有 侵 犯 投 诉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则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就 自 己 未 侵 犯 投 诉 人 的 主 张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予 以 抗 辩 如 被 投 诉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自 己 不 侵 权 的 证 据 或 者 虽 然 提 供 了 证 据, 但 经 投 诉 站 审 议 认 定 该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不 侵 权 的, 投 诉 站 仍 按 涉 嫌 侵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投 诉 站 根 据 案 件 情 况 要 求 被 投 诉 人 出 示 的 证 据, 除 包 括 证 明 权 属 的 文 件 外, 还 包 括 相 关 进 出 口 海 关 单 据 供 货 合 同 或 协 议 发 票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公 开 出 版 刊 物 ( 专 利 文 献 教 科 书 杂 志 等 ) 等 有 效 证 据 第 十 四 条 对 参 展 企 业 不 遵 守 承 诺 书 规 定, 对 自 撤 的 涉 嫌 侵 权 展 品 在 没 有 抗 辩 成 功 的 情 况 下 在 本 届 广 交 会 再 次 展 出 的,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可 立 即 没 收 该 展 位 当 事 人 的 参 展 证 件, 并 可 没 收 涉 嫌 侵 权 展 品 展 会 结 束 后, 对 这 些 被 没 收 的 展 品 作 销 毁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被 投 诉 人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对 涉 嫌 侵 权 投 诉 案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并 按 照 广 交 会 的 规 定 在 处 理 通 知 书 和 承 诺 书 上 签 字, 如 拒 绝 配 合 且 不 签 字 的, 投 诉 站 应 将 情 况 向 所 属 交 易 团 通 报,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处 理 办 法 的 第 十 九 条 予 以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被 投 诉 人 参 展 企 业 以 及 案 件 相 关 人 无 视 大 会 纪 律, 对 投 诉 站 的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拒 绝 合 作 态 度 恶 劣 且 劝 说 无 效 的 ; 或 者 公 然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其 他 方 法 妨 碍 阻 止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调 查 处 理 案 件 的, 投 诉 站 可 以 会 同 大 会 保 卫 处 收 缴 当 事 人 的 参 展 证 件, 取 消 其 参 展 资 格, 并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该 企 业 酌 情 采 取 向 交 易 团 通 报 大 会 通 报 酌 情 扣 减 其 下 一 届 广 交 会 摊 位 或 者 直 接 取 消 下 一 届 参 展 资 格 等 处 理 方 式 32

33 第 十 七 条 对 投 诉 站 认 定 为 涉 嫌 侵 权 的 展 品,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可 作 出 自 撤 或 暂 扣 的 处 理 决 定 自 撤 是 指 投 诉 站 要 求 参 展 企 业 立 即 自 行 撤 下 摆 放 在 展 位 内 的 涉 嫌 侵 权 展 品, 并 承 诺 不 再 展 出 的 处 理 方 式 暂 扣 是 指 投 诉 站 工 作 人 员 将 参 展 企 业 摆 放 在 展 位 内 的 涉 嫌 侵 权 展 品 扣 回 投 诉 站 并 登 记 在 册 的 处 理 方 式 对 于 涉 嫌 侵 权 的 大 件 物 品, 投 诉 站 可 以 采 取 遮 盖 或 者 贴 封 条 的 方 式 处 理, 同 时 作 出 自 撤 或 暂 扣 的 处 理 决 定 第 十 八 条 处 理 办 法 所 指 的 报 交 易 团, 是 指 投 诉 站 将 当 届 涉 嫌 侵 权 的 企 业 名 单 进 行 电 脑 记 录 备 案 并 通 报 给 相 关 交 易 团 第 十 九 条 处 理 办 法 所 指 的 交 易 团 通 报, 是 指 投 诉 站 将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达 到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次 数 的 当 届 涉 嫌 侵 权 的 企 业 名 单 通 报 给 相 关 交 易 团, 相 关 交 易 团 应 当 按 照 广 交 会 的 规 定 在 团 内 采 取 一 定 形 式 对 涉 嫌 侵 权 企 业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十 条 处 理 办 法 所 指 的 大 会 通 报, 是 指 投 诉 站 根 据 参 展 企 业 涉 嫌 侵 权 的 严 重 程 度 及 接 受 处 理 的 态 度 等 情 况, 将 涉 嫌 侵 权 的 企 业 名 称 侵 权 情 况 及 处 理 意 见 刊 登 在 广 交 会 通 讯 上, 以 达 到 警 示 教 育 全 体 参 展 企 业 的 作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处 理 办 法 所 指 的 同 一 展 区 是 指 根 据 广 交 会 商 品 大 类 划 分 的 参 展 区 域 第 二 十 二 条 处 理 办 法 所 指 的 大 面 积 侵 权, 是 指 当 届 广 交 会 同 期 投 诉 人 就 同 一 知 识 产 权 一 次 性 投 诉 10 家 以 上 参 展 企 业, 并 经 查 实 存 在 10 家 以 上 参 展 企 业 涉 嫌 侵 犯 同 一 知 识 产 权 的 群 体 性 侵 权 情 况 33

34 第 二 十 三 条 处 理 办 法 所 指 的 一 个 企 业 在 一 期 广 交 会 内 涉 嫌 侵 权 3 个 以 上 权 属 号, 涉 及 10 家 企 业 以 上 同 时 侵 犯 1 个 权 属 号 的, 均 包 含 本 数 第 二 十 四 条 联 营 企 业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比 照 参 展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名 单 一 并 送 交 易 团 投 诉 站 将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对 于 受 到 两 次 交 易 团 通 报 的 联 营 企 业, 永 久 取 消 其 与 广 交 会 参 展 企 业 联 营 的 资 格, 并 进 行 大 会 通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由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制 定 和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如 与 处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有 冲 突 的, 以 处 理 办 法 为 准 第 八 章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贸 易 纠 纷 防 范 与 解 决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有 效 解 决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以 下 简 称 广 交 会 ) 参 展 企 业 与 采 购 商 之 间 产 生 的 贸 易 纠 纷, 维 护 正 常 交 易 秩 序, 保 护 买 卖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诚 信 和 谐 的 国 际 贸 易 环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广 交 会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广 交 会 参 展 企 业 与 采 购 商 之 间 贸 易 纠 纷 的 防 范 及 其 投 诉 与 处 理 第 三 条 参 展 企 业 和 采 购 商 应 诚 实 守 信,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谨 慎 防 34

35 范 风 险, 和 谐 化 解 矛 盾 第 四 条 广 交 会 设 立 的 知 识 产 权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接 待 站 ( 以 下 简 称 投 诉 接 待 站 ) 是 广 交 会 开 幕 期 间 唯 一 接 受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的 机 构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与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共 同 派 出 工 作 人 员, 在 投 诉 接 待 站 负 责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接 待 与 处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交 易 规 范 化 与 贸 易 纠 纷 防 范 第 五 条 为 了 有 效 规 范 交 易 行 为, 防 范 贸 易 风 险 和 化 解 可 能 发 生 的 纠 纷, 广 交 会 倡 导 参 展 企 业 和 采 购 商 在 进 行 交 易 时 使 用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示 范 合 同 文 本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预 先 约 定 和 谐 有 效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第 六 条 广 交 会 通 过 交 易 团 或 商 / 协 会 与 参 展 企 业 签 订 展 位 使 用 责 任 书, 推 动 参 展 企 业 主 动 防 范 和 化 解 与 采 购 商 之 间 的 贸 易 纠 纷 发 生 贸 易 纠 纷 的, 参 展 企 业 或 采 购 商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提 出 投 诉 并 请 求 处 理, 除 非 当 事 人 对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另 有 约 定 第 三 章 贸 易 纠 纷 的 投 诉 与 处 理 第 七 条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实 行 投 诉 实 名 制, 投 诉 人 持 有 参 加 当 届 广 交 会 的 有 效 证 件 ; 2. 被 投 诉 人 为 当 届 广 交 会 的 参 展 企 业 或 采 购 商, 且 被 投 诉 人 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展 馆 现 场 ; 3. 投 诉 人 提 供 与 纠 纷 相 关 联 的 证 据 材 料 ( 包 括 交 易 合 同 付 款 凭 证 等 ) 如 被 投 诉 人 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不 在 展 馆 现 场, 投 诉 接 待 站 将 协 助 投 诉 人 找 相 关 交 易 团 或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处 理 35

36 第 八 条 投 诉 接 待 站 接 到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后, 应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投 诉 的 决 定 投 诉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投 诉 接 待 站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投 诉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投 诉 站 应 予 以 受 理 投 诉 受 理 后, 投 诉 人 应 填 写 投 诉 登 记 表 投 诉 接 待 站 收 到 投 诉 登 记 表 后, 立 即 安 排 专 业 人 员 处 理 第 九 条 投 诉 接 待 站 根 据 投 诉 人 提 供 的 被 投 诉 人 联 络 方 式 通 知 被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为 参 展 企 业 的, 投 诉 接 待 站 同 时 通 知 被 投 诉 人 所 属 交 易 团 被 投 诉 人 及 其 所 属 交 易 团 应 当 配 合 投 诉 接 待 站 贸 易 纠 纷 处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贸 易 纠 纷 应 当 首 先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调 解 由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和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派 驻 投 诉 接 待 站 的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主 持 投 诉 接 待 站 可 以 采 用 其 认 为 有 利 于 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书 的 方 式 对 贸 易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第 十 一 条 调 解 成 功 的, 应 制 作 调 解 协 议 书,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调 解 协 议 书 上 盖 章 或 签 字 投 诉 接 待 站 可 以 加 盖 印 章 予 以 鉴 证 为 了 赋 予 调 解 结 果 以 强 制 执 行 的 法 律 效 力,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请 求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按 照 调 解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快 速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第 十 二 条 调 解 不 成 功 的, 纠 纷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仲 裁, 除 非 当 事 人 就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另 有 约 定 当 事 人 既 可 在 广 交 会 展 期 之 内, 也 可 在 广 交 会 闭 会 期 间, 在 法 定 36

37 时 效 内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四 章 处 理 结 果 与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当 届 广 交 会 结 束 后, 投 诉 接 待 站 将 被 投 诉 参 展 企 业 名 单 及 涉 嫌 纠 纷 责 任 名 单 分 别 送 广 交 会 工 作 部 所 属 交 易 团 和 商 / 协 会 备 案, 并 按 照 广 交 会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监 控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参 展 企 业 或 采 购 商 在 发 生 纠 纷 后 不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投 诉 的, 或 出 现 被 投 诉 人 拒 绝 配 合 投 诉 接 待 站 贸 易 纠 纷 处 理 工 作 等 情 形 的, 投 诉 接 待 站 将 请 相 关 交 易 团 或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出 面 协 调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一 方 当 事 人 拒 绝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书 的, 另 一 方 可 以 在 中 国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依 照 联 合 国 承 认 及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公 约 向 外 国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当 届 广 交 会 结 束 后, 投 诉 人 拟 对 被 投 诉 人 采 取 任 何 进 一 步 法 律 行 动 的, 应 依 据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参 展 企 业 包 括 联 营 供 货 企 业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此 前 广 交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37

38 第 九 章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监 控 办 法 为 遏 制 当 前 广 交 会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增 多 趋 势, 提 升 广 交 会 整 体 参 展 质 量, 维 护 广 交 会 品 牌 形 象, 现 就 加 强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的 监 督 控 制 制 定 相 关 办 法 如 下 : 一 总 体 思 路 通 过 资 质 审 核 质 量 监 管 组 展 表 彰 等 手 段 加 强 展 前 控 制, 建 立 被 投 诉 名 单 及 纠 纷 责 任 名 单 制 度 信 息 公 开 和 共 享 制 度 等 监 控 机 制, 对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参 展 企 业 及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严 格 处 罚 措 施, 并 完 善 相 关 投 诉 处 理 操 作 流 程, 由 交 易 团 承 担 本 团 涉 嫌 企 业 的 协 查 责 任, 全 方 位 监 控 广 交 会 出 口 展 参 展 企 业 的 展 品 质 量 和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现 象 二 具 体 监 控 办 法 ( 一 ) 加 强 展 前 审 核 1. 定 期 评 估 参 展 企 业 资 质 各 交 易 团 商 协 会 应 认 真 履 行 参 展 企 业 资 质 审 核 和 复 核 工 作, 严 格 把 好 准 入 关,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资 质 不 足 及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企 业 参 展 广 交 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定 期 评 估 各 交 易 团 的 参 展 企 业 达 标 率 和 更 新 率, 抽 查 交 易 团 参 展 企 业 资 质 条 件 2. 认 真 落 实 展 品 质 量 监 管 工 作 各 交 易 团 要 严 格 按 照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品 质 量 监 管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商 办 广 函 [2010]1700 号 ) 要 求, 全 面 加 强 展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积 极 与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合 作, 主 动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初 审 后 的 企 业 名 单 一 并 提 交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核 查, 以 防 止 进 入 质 检 系 统 黑 名 单 或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企 业 和 产 品 参 展, 并 将 质 检 部 门 盖 章 的 正 式 核 查 结 果 书 面 报 广 交 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38

39 ( 二 ) 建 立 监 控 机 制 1. 建 立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被 投 诉 名 单 和 纠 纷 责 任 名 单 制 度 被 投 诉 名 单 指 被 广 交 会 采 购 商 书 面 投 诉 的 参 展 企 业 名 单 ; 纠 纷 责 任 名 单 指 经 国 内 质 检 部 门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等 正 式 认 定 应 承 担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责 任, 并 由 大 会 投 诉 接 待 站 确 认 的 参 展 企 业 名 单 2. 加 强 监 控 措 施 凡 进 入 被 投 诉 名 单 的 企 业, 均 作 为 下 届 起 连 续 十 届 的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名 单, 对 其 开 展 展 前 监 控 和 展 中 监 控, 展 前 监 控 指 相 应 交 易 团 应 专 门 提 供 该 企 业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核 查 书 面 结 果 ; 展 中 监 控 指 将 该 企 业 作 为 开 展 期 间 展 品 质 量 监 管 的 重 点 检 查 对 象 3.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所 有 展 品 质 量 投 诉 及 贸 易 纠 纷 材 料 及 处 理 信 息 均 备 案 登 记, 供 各 方 查 询 并 监 督 ; 4.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渠 道 各 交 易 团 及 商 协 会 等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相 关 方 面 应 尽 可 能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渠 道, 对 贸 易 纠 纷 展 品 质 量 问 题 投 诉 进 行 跟 踪 处 理, 在 相 关 展 位 安 排 工 作 上 对 被 投 诉 企 业 形 成 约 束 ( 三 ) 鼓 励 措 施 1. 倡 导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的 参 展 氛 围 提 供 广 交 会 企 业 参 展 信 用 承 诺 书, 鼓 励 企 业 讲 信 用, 重 合 同, 由 企 业 自 愿 申 报 承 诺 申 报 企 业 名 单 将 以 多 种 形 式 在 广 交 会 上 广 泛 宣 传, 如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展 馆 广 告 宣 传 栏 信 息 栏 等 2. 发 挥 组 展 工 作 表 彰 机 制 的 促 进 作 用 除 展 品 质 量 监 管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外, 交 易 团 对 本 团 所 涉 投 诉 企 业 的 协 查 工 作 情 况 也 将 纳 入 交 易 团 组 展 表 彰 评 比 指 标 ( 四 ) 处 罚 措 施 1. 进 入 被 投 诉 名 单 的 企 业, 且 连 续 两 届 内 共 受 到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投 诉 主 体 投 诉 的, 从 被 投 诉 当 届 的 下 一 届 起, 连 续 两 届 展 位 数 不 得 超 过 投 诉 当 届 展 位 数 2. 进 入 纠 纷 责 任 名 单 的 企 业, 取 消 自 大 会 投 诉 站 确 认 之 日 起, 连 续 六 届 广 交 会 相 应 展 区 的 参 展 资 格 39

40 3. 如 被 投 诉 企 业 属 于 非 广 交 会 认 可 的 参 展 企 业, 一 经 发 现, 即 按 广 交 会 展 位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对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处 罚 ; 如 该 企 业 经 认 定 进 入 纠 纷 责 任 名 单, 将 从 认 定 之 日 起 连 续 六 届 被 禁 止 进 入 广 交 会 参 展 三 操 作 规 程 ( 一 ) 投 诉 受 理 条 件 1. 投 诉 方 须 为 广 交 会 采 购 商, 被 投 诉 方 须 为 在 广 交 会 上 参 展 的 企 业 2. 实 行 投 诉 实 名 制, 投 诉 方 投 诉 时 须 提 供 当 届 或 历 届 广 交 会 采 购 商 证 投 诉 对 象 的 广 交 会 参 展 证 据 ( 须 与 提 供 的 采 购 商 证 届 数 一 致 ), 以 及 与 投 诉 对 象 在 广 交 会 期 间 签 订 的 有 效 合 同 协 议 或 成 交 意 向 书 ( 二 ) 处 理 流 程 1. 广 交 会 期 间 的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由 业 务 办 下 属 的 广 交 会 知 识 产 权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接 待 站 按 现 有 流 程 规 定 ( 详 见 附 件 ) 处 理, 并 于 广 交 会 闭 幕 后 将 被 投 诉 名 单 及 纠 纷 责 任 名 单 提 交 广 交 会 工 作 部 2. 广 交 会 闭 幕 期 间 的 展 品 质 量 及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由 大 会 业 务 办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外 贸 中 心 广 交 会 工 作 部 参 照 投 诉 接 待 站 工 作 流 程 负 责 处 理 3. 相 关 交 易 团 在 接 到 投 诉 接 待 站 或 广 交 会 工 作 部 的 相 关 协 查 通 知 后, 必 须 承 担 起 本 团 所 涉 企 业 的 调 节 处 理 责 任, 并 于 收 到 协 查 通 知 后 30 天 内 向 通 知 发 出 方 提 交 相 关 调 查 书 面 材 料, 否 则 将 影 响 大 会 对 交 易 团 组 展 质 量 的 考 核 成 绩 四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附 件 : 广 交 会 贸 易 纠 纷 防 范 与 解 决 流 程 ( 详 见 附 件 9) 40

41 第 十 章 广 交 会 馆 内 宣 传 品 管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 一 ) 为 维 护 广 交 会 的 声 誉 和 权 益, 规 范 广 交 会 馆 内 宣 传 品 发 放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商 务 部 相 关 要 求 制 定 本 规 定 ( 二 ) 广 交 会 馆 内 宣 传 品, 特 指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广 交 会 参 展 企 业 宣 传 品 和 广 交 会 驻 会 商 务 单 位 宣 传 品 ( 三 ) 广 交 会 各 部 门 各 参 展 单 位 各 宣 传 品 服 务 单 位 应 遵 守 本 规 定 ( 四 )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对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发 放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包 括 实 施 审 核 和 监 管, 并 对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处 分 二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 一 )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是 指 经 广 交 会 批 准, 广 交 会 开 幕 期 间 在 广 交 会 展 馆 内 由 新 闻 中 心 统 一 安 排 发 放, 以 宣 传 国 家 商 务 政 策 广 交 会 参 展 企 业 和 参 展 商 品 为 主 要 内 容, 直 接 为 参 展 商 和 采 购 商 服 务 的 印 刷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及 其 他 用 于 宣 传 的 信 息 载 体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分 为 三 类 :1. 广 交 会 授 权 印 制 的 宣 传 品, 包 括 广 交 会 会 刊 参 展 商 名 录 广 交 会 宣 传 光 盘 展 区 指 南 和 导 向 图 等 直 接 为 大 会 服 务 的 宣 传 品 ;2. 各 进 出 口 商 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协 会 的 广 交 会 专 刊 ( 每 个 单 位 限 一 本 );3. 经 广 交 会 批 准 进 馆 发 放 的 商 务 部 直 属 单 位 宣 传 品 以 及 全 国 性 外 经 贸 类 报 纸 杂 志 或 其 他 宣 传 品 ( 每 个 单 位 限 一 种 ) 除 上 述 三 类 外, 其 他 任 何 宣 传 资 料 均 不 具 备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资 格 ( 二 ) 未 经 广 交 会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以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广 交 会 ) 名 义 征 集 文 稿 和 广 告 ; 不 得 在 任 何 宣 传 品 上 使 用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广 交 会 中 英 文 字 样 ( 包 括 简 写 41

42 体 ) 和 广 交 会 LOGO; 不 得 在 任 何 宣 传 品 上 使 用 可 能 对 广 交 会 声 誉 和 形 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字 样 和 标 志 ; 不 得 采 取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含 广 交 会 各 办 ) 或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联 合 或 合 作 名 义 编 印 发 放 宣 传 品 ( 三 )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必 须 标 明 宣 传 品 和 编 印 单 位 名 称 所 选 用 文 稿 图 片, 以 及 涉 及 广 告 专 利 版 权 等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如 发 现 任 何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由 编 印 单 位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宣 传 品 主 办 单 位 应 立 足 为 参 展 企 业 和 采 购 商 提 供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严 格 控 制 营 利 性 广 告 篇 幅 ( 四 )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 样 刊 ) 必 须 在 当 届 广 交 会 开 幕 前 一 个 月 ( 即 3/9 月 15 日 前 ) 报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审 批, 审 批 当 届 有 效 其 中 的 第 一 类 宣 传 品 内 容 由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审 核 ; 第 二 三 类 宣 传 品 内 容 由 编 印 单 位 自 行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严 格 审 核 后, 填 写 发 放 申 报 表, 签 订 遵 守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的 保 证 书, 连 同 样 刊 在 当 届 广 交 会 开 幕 前 一 个 月 报 送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能 在 当 届 广 交 会 印 制 发 放 ( 五 )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由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安 排 在 指 定 发 放 地 点 供 采 购 商 和 参 展 商 自 愿 免 费 领 取, 不 得 售 卖 和 强 行 派 发 各 进 出 口 商 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协 会 的 宣 传 品 仅 限 于 在 本 会 办 公 室 和 会 员 企 业 展 位 发 放 ; 各 交 易 团 的 宣 传 品 仅 限 于 在 本 团 办 公 室 和 本 团 所 属 企 业 展 位 发 放 ( 六 )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有 权 对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的 质 量 内 容 进 行 检 查, 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宣 传 品, 一 经 发 现, 即 予 取 缔 : 1. 违 反 本 规 定 擅 自 对 外 发 放 宣 传 品 ; 2. 超 出 指 定 的 宣 传 品 发 放 区 域 ; 3. 编 印 单 位 申 报 不 实, 虚 报, 假 报 ; 4. 出 现 严 重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 5. 出 现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七 )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在 每 届 广 交 会 对 外 发 放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8000 册, 编 印 单 位 须 在 广 交 会 开 幕 前 交 纳 发 放 工 本 费 ( 每 种 元 人 民 42

43 币 / 届 ) 否 则, 其 下 一 届 的 进 馆 发 放 资 格 将 被 自 动 取 消 ( 八 ) 经 商 务 部 批 准 在 广 交 会 发 放 的 部 分 展 会 招 商 宣 传 资 料 以 及 外 贸 中 心 的 展 会 招 商 宣 传 资 料, 归 入 新 闻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广 交 会 宣 传 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九 ) 广 交 会 休 会 期 间, 相 关 工 作 由 外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负 责 三 广 交 会 参 展 企 业 宣 传 品 广 交 会 参 展 企 业 宣 传 品, 是 指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出 口 展 区 参 展 企 业 自 备 的 企 业 介 绍 产 品 目 录 或 宣 传 单 张 等, 内 容 仅 限 于 介 绍 本 企 业 和 本 届 参 展 的 产 品, 仅 限 于 在 本 企 业 展 位 内 派 发 各 交 易 团 对 出 口 展 区 所 辖 参 展 企 业 的 宣 传 品 按 大 会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四 广 交 会 驻 会 商 务 单 位 宣 传 品 广 交 会 驻 会 商 务 单 位 宣 传 品, 是 指 经 批 准 进 入 广 交 会 的 商 务 单 位, 用 于 介 绍 本 单 位 以 及 专 门 为 广 交 会 参 展 商 或 采 购 商 提 供 业 务 服 务 的 宣 传 资 料 驻 会 商 务 单 位 宣 传 品 仅 限 于 在 本 单 位 服 务 点 范 围 内 发 放 外 贸 中 心 广 交 会 工 作 部 对 驻 会 商 务 单 位 宣 传 品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五 违 规 处 罚 宣 传 品 所 属 单 位 人 员 超 越 其 固 定 区 域 发 放 或 擅 自 派 发 未 经 审 批 的 宣 传 品, 一 经 证 实, 大 会 将 予 以 劝 阻 没 收 资 料 和 证 件 等 处 罚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屡 教 不 改 者, 广 交 会 保 卫 办 将 会 同 其 他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清 场 处 罚 六 检 查 和 处 理 除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实 施 监 管 外, 广 交 会 大 会 检 查 组 和 保 卫 办 展 43

44 馆 秩 序 纠 察 队 有 权 对 馆 内 宣 传 品 发 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依 据 第 五 条 规 定 对 违 规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七 附 则 ( 一 ) 本 规 定 由 广 交 会 新 闻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规 定 自 2011 年 7 月 15 日 起 施 行 2008 年 1 月 20 日 发 布 的 广 交 会 馆 内 宣 传 品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一 章 广 交 会 展 位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本 规 定 内 容 详 见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44

45 第 十 二 章 现 场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一 安 全 保 卫 规 定 为 了 维 护 广 交 会 的 良 好 秩 序, 防 止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确 保 广 交 会 安 全, 依 据 社 会 治 安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各 商 会 / 协 会 交 易 团 分 团 应 成 立 保 卫 组,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职 保 卫 干 部, 协 助 做 好 广 交 会 和 展 馆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组 长 由 团 长 会 长 担 任, 各 组 长 为 本 单 位 广 交 会 期 间 安 全 保 卫 第 一 责 任 人 专 职 保 卫 干 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做 好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提 醒 参 展 人 员, 加 强 防 范, 坚 守 岗 位, 严 防 财 物 被 盗 ; 加 强 巡 查, 提 醒 督 促, 落 实 防 盗 措 施 第 二 条 实 行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制 定 安 全 保 卫 方 案 措 施,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和 管 理, 提 高 与 会 人 员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自 觉 遵 守 广 交 会 各 项 规 定, 共 同 维 护 广 交 会 秩 序, 确 保 广 交 会 安 全 第 三 条 加 强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坚 决 打 击 法 轮 功 邪 教 组 织 等 非 法 活 动, 教 育 与 会 人 员 不 信 教 不 传 教 不 参 与 邪 教 非 法 组 织 提 高 警 惕, 预 防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四 条 加 强 广 交 会 证 件 管 理, 从 第 一 期 筹 展 之 日 起 至 第 三 期 撤 展 结 束, 所 有 进 大 院 人 员 须 将 有 效 期 内 的 广 交 会 证 件 挂 在 胸 前, 服 从 和 配 合 保 卫 人 员 检 查 广 交 会 期 间, 除 免 检 人 员 外, 其 他 与 会 者 均 需 主 动 自 觉 服 从 和 配 合 门 卫 查 验 证 件 和 安 全 检 查 凡 发 现 变 卖 涂 改 伪 造 的 证 件, 一 律 没 收, 并 记 录 在 案, 当 事 人 将 移 交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持 服 务 外 勤 证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展 馆 二 楼, 违 者 暂 扣 进 馆 证,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检 讨, 经 其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视 情 况 做 出 处 理 45

46 第 五 条 做 好 安 全 防 盗 工 作, 妥 善 保 管 展 品 和 个 人 随 身 物 品 特 别 是 手 提 电 脑 手 提 包 手 机 照 相 机 等 贵 重 物 品 手 提 电 脑 必 须 使 用 防 盗 锁 每 天 闭 馆 前, 将 贵 重 展 品 存 放 在 展 柜 和 保 险 柜 内 或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保 护 措 施 陈 列 的 管 制 刀 具 和 枪 械 等 展 品 需 入 柜 上 锁 或 固 定 在 展 板 上,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看 守 和 管 理, 开 闭 展 时 要 清 点 好 数 目, 如 有 丢 失 要 及 时 报 告 广 交 会 保 卫 办 参 展 商 应 按 时 进 馆, 并 请 不 要 提 前 退 馆, 以 确 保 展 品 安 全, 防 止 被 盗 第 六 条 广 交 会 期 间, 凡 拾 获 ( 遗 失 招 领 ) 的 各 种 物 品 应 及 时 送 交 广 交 会 保 卫 办 展 馆 保 卫 科 登 记 处 理, 不 准 自 行 保 管 和 擅 自 处 理 地 点 : 展 馆 A 区 3 号 馆 一 层 05 房 间 ; 展 馆 B 区 10 号 馆 2 楼 238 房 ; C 区 14 号 馆 二 楼 12 号 房 第 七 条 加 强 展 会 秩 序 管 理 ( 一 ) 对 馆 内 吵 架 者, 暂 扣 进 馆 证, 写 出 书 面 检 讨, 交 所 属 交 易 团 处 理 ; 对 打 架 者, 没 收 其 进 馆 证, 并 在 广 交 会 通 讯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下 届 参 展 资 格 ( 二 ) 不 经 同 意, 擅 自 拍 摄 别 人 展 品 的, 作 删 除 或 胶 卷 曝 光 处 理 ; 对 偷 拿 一 般 展 品 的, 责 令 其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没 收 进 馆 证 ; 对 偷 拿 贵 重 展 品 的,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 三 ) 对 不 服 从 保 卫 人 员 检 查, 无 理 取 闹 者, 没 收 进 馆 证, 送 交 保 卫 部 门 处 理 ( 四 ) 损 坏 展 馆 固 定 设 施 的, 强 令 恢 复 原 状, 并 承 担 修 复 的 所 有 费 用 为 保 护 珠 江 散 步 道 及 四 层 飘 台 地 面 设 施, 在 该 地 方 只 允 许 使 用 配 备 橡 胶 轮 胎 的 手 推 车 不 得 使 用 手 扶 电 梯 运 载 展 品, 擅 自 使 用 手 扶 电 梯 运 载 展 品, 不 听 劝 告 并 损 坏 设 施 的, 给 予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2 倍 处 罚 ( 五 ) 非 广 交 会 指 定 的 搬 运 人 员, 不 得 参 与 有 偿 搬 运 违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没 收 搬 运 人 员 的 搬 运 工 具 及 证 件, 并 由 广 交 会 有 关 部 门 追 查 证 件 的 来 源 46

47 ( 六 ) 撤 展 时, 擅 自 带 广 交 会 的 展 材 展 具 及 电 器 通 讯 等 各 类 设 备 设 施 出 馆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给 予 原 价 1 倍 的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者, 交 保 卫 办 处 理, 取 消 下 届 广 交 会 参 展 布 展 资 格 ( 七 ) 撤 展 时, 展 位 内 的 张 贴 物 和 特 装 展 位 的 装 搭 物, 使 用 单 位 要 自 行 拆 除 清 理 撤 出 馆 外, 参 展 单 位 的 展 品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部 撤 出 展 馆, 未 经 广 交 会 保 卫 办 允 许, 又 不 撤 出 的, 当 无 主 物 处 理, 并 在 下 届 广 交 会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该 参 展 单 位 负 责 同 时, 对 没 有 按 照 广 交 会 规 定 自 觉 清 场 的 参 展 企 业 ( 含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 将 记 入 黑 名 单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八 ) 所 有 装 修 框 架 和 展 品 摆 放, 必 须 牢 固 可 靠, 避 免 倒 塌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等 事 故 展 区 内 所 有 展 位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物 料 自 行 搭 建 顶 棚, 违 者 广 交 会 将 责 成 其 立 即 拆 除, 如 拒 不 拆 除 者, 将 取 消 该 企 业 的 参 展 资 格 ( 九 ) 展 品 运 出 展 馆 大 门, 一 律 凭 交 易 团 开 出 的 放 行 条, 经 门 卫 验 核 放 行 ; 装 修 剩 余 的 物 料 工 具 脚 手 架 等, 一 律 凭 施 工 证 正 本, 经 门 卫 验 核 后 方 可 运 出 展 馆 门 口 ( 十 ) 对 于 在 展 位 以 外 派 发 资 料 者, 没 收 其 所 派 发 资 料 并 登 记 其 证 件 号 码 ; 态 度 恶 劣 不 服 从 管 理 或 多 次 违 规 者, 暂 扣 进 馆 证, 并 视 其 情 节 取 消 其 下 界 办 证 资 格 第 八 条 各 单 位 要 重 视 和 认 真 做 好 展 馆 安 全 防 火 和 安 全 用 电 工 作,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展 馆 展 馆 防 火 管 理 规 定 和 展 馆 安 全 用 电 安 全 规 定 47

48 二 展 馆 防 火 管 理 规 定 为 做 好 广 交 会 展 馆 的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以 下 简 称 消 防 法 )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省 实 施 消 防 法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广 交 会 展 馆 需 要,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实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一 ) 各 商 会 / 协 会 会 长 各 交 易 团 ( 分 团 ) 的 团 长 以 及 各 展 位 的 负 责 人 为 相 应 的 各 展 区 团 展 位 的 第 一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二 ) 第 一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对 所 在 展 区 团 展 位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负 全 责 ( 三 ) 各 单 位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消 防 法 和 省 实 施 消 防 法 办 法, 严 格 遵 守 外 贸 中 心 消 防 工 作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制 定 消 防 工 作 防 范 措 施, 严 格 落 实 防 火 责 任 制, 加 强 检 查, 加 强 管 理,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把 火 灾 事 故 隐 患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和 认 真 做 好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加 强 对 所 属 人 员 安 全 防 火 教 育, 做 到 防 火 工 作 人 人 皆 知, 自 觉 遵 守, 确 保 安 全 第 二 条 全 馆 禁 止 吸 烟 吸 烟 者 须 到 广 交 会 设 置 的 吸 烟 区 吸 烟, 广 交 会 展 馆 内 [ 包 括 办 公 室 大 厅 会 议 室 展 位 仓 库 走 廊 通 道 过 街 步 行 平 台 楼 ( 电 ) 梯 前 室 卫 生 间 咖 啡 室 快 餐 点 等 地 ] 禁 止 吸 烟 违 者 将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吊 扣 或 没 收 证 件 通 报 批 评 清 除 出 馆 等 处 罚 造 成 事 故 的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对 外 商 违 章 吸 烟 者, 按 照 外 国 公 民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条 消 防 通 道 始 终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 一 ) 展 馆 主 通 道 宽 度 确 保 5 米 以 上 48

49 ( 二 ) 自 觉 爱 护 展 馆 内 的 各 种 消 防 器 材 和 设 施 消 火 栓 和 灭 火 器 材 周 围 1.5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摆 放 任 何 物 品, 严 禁 阻 挡 圈 占 损 坏 和 挪 用 消 防 器 材 装 修 材 料 洽 谈 桌 椅 展 品 的 摆 放 不 得 超 出 企 业 所 属 展 位 的 划 线 范 围, 不 能 以 各 种 借 口 占 用 公 用 通 道 和 消 防 通 道, 不 得 阻 挡 圈 占 消 防 设 施 电 器 开 关 箱, 违 者 广 交 会 将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书, 责 成 立 即 整 改 ; 如 屡 劝 不 改 者,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有 责 任 对 违 规 摆 放 的 物 品 进 行 清 理, 清 理 中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物 主 承 担, 广 交 会 将 作 违 规 记 录 开 幕 期 间, 对 占 用 通 道 摆 放 展 品 并 经 多 次 劝 告 不 听 者, 广 交 会 没 收 违 章 摆 放 的 展 品 并 暂 扣 展 位 负 责 人 的 进 馆 证 和 展 品, 在 广 交 会 通 讯 通 报 批 评 第 四 条 各 类 装 修 搭 建 必 须 申 报 凡 进 馆 进 行 各 类 装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不 论 装 修 面 积 大 小, 必 须 申 报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未 申 报 未 办 理 施 工 证 而 擅 自 进 场 施 工 的, 责 令 停 工 退 场, 并 责 成 其 依 程 序 办 理 领 证 手 续 第 五 条 对 广 交 会 统 一 搭 建 的 展 位 配 置 的 展 具, 未 经 广 交 会 审 图 组 许 可 或 未 到 客 服 中 心 现 场 服 务 点 办 理 手 续 的, 参 展 商 和 布 展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拆 装 改 动, 否 则, 广 交 会 有 权 强 制 恢 复 原 状,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后 果 全 部 由 参 展 企 业 自 行 承 担 第 六 条 布 展 单 位 施 工 时 须 将 施 工 证 挂 在 展 位 醒 目 位 置 施 工 须 严 格 按 展 馆 防 火 规 定, 不 得 超 出 施 工 证 规 定 范 围, 并 随 时 接 受 广 交 会 检 查 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布 展 单 位 施 工 时 未 将 施 工 证 挂 放 在 展 位 醒 目 位 置, 不 按 展 馆 防 火 规 定 施 工 或 超 出 施 工 证 规 定 范 围 的, 一 经 发 现,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对 警 告 不 理 会 的, 广 交 会 检 查 组 取 消 其 施 工 证,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该 布 展 单 位 负 责 第 七 条 展 位 装 修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装 修 工 程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和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 一 ) 装 修 设 计 和 施 工 不 能 超 过 展 位 的 垂 直 投 影 49

50 ( 二 ) 特 装 展 位 装 修 材 料 应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严 禁 将 普 通 夹 板 或 喷 涂 防 火 漆 处 理 的 夹 板 作 特 装 展 位 装 修 结 构 材 料, 对 使 用 假 冒 防 火 材 料 装 修 和 弄 虚 作 假 的 施 工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执 行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展 馆 内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阻 燃 处 理 的 草 竹 藤 纸 树 皮 芦 苇 地 毯 布 料 和 木 板 等 物 品 作 装 饰 用 料 ( 三 ) 展 馆 内 禁 止 电 焊 及 明 火 作 业 布 展 单 位 不 得 在 现 场 使 用 切 割 机 电 锯, 不 得 在 现 场 喷 漆 ( 四 ) 所 有 展 位 及 装 修 不 宜 封 顶, 以 确 保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正 常 工 作 凡 封 顶 展 位, 每 20 平 方 米 配 置 一 个 6 公 斤 宫 灯 式 干 粉 灭 火 器 展 馆 A 区 B 区, 单 层 展 位 限 高 4.5 米, 双 层 展 位 限 高 6 米 ; 展 馆 C 区 单 层 限 高 4.5 米, 不 得 搭 建 两 层 展 位 ( 五 ) 工 程 竣 工 后, 报 现 场 保 卫 人 员, 经 现 场 保 卫 会 同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等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八 条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进 入 展 馆 ( 一 ) 严 禁 将 烟 花 爆 竹 汽 油 煤 油 酒 精 天 那 水 氢 气 等 易 燃 易 爆 或 剧 毒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以 及 保 卫 部 门 认 为 可 能 威 胁 展 馆 安 全 的 物 品 带 入 展 馆 参 展, 以 上 展 品 只 能 使 用 代 用 品 广 交 会 闭 幕 后, 所 有 化 工 展 品 由 参 展 单 位 自 行 清 理 带 出 馆 外 ( 二 ) 机 械 操 作 演 示 确 实 需 要 用 汽 油 酒 精 等 易 燃 液 体, 至 少 提 前 24 小 时 报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保 卫 部 安 保 一 科 审 批, 批 准 后, 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并 且 只 能 存 放 当 天 的 用 量, 确 保 安 全 ( 三 ) 施 工 用 的 天 那 水 酒 精 立 时 贴 等 易 燃 物 品, 只 准 带 当 天 用 量, 且 在 当 天 施 工 完 毕 后 须 自 行 带 出 馆 外 第 九 条 包 装 材 料 应 及 时 清 出 馆 外 50

51 筹 展 期 间 使 用 的 各 类 展 品 包 装 箱 纸 屑 等 杂 物 务 必 在 广 交 会 开 幕 前 及 时 清 理 出 馆 外, 严 禁 将 其 存 放 在 展 位 内 柜 顶 或 展 位 板 壁 背 后, 凡 将 展 品 的 包 装 箱 包 装 物 纸 屑 等 杂 物 存 放 在 展 位 内 的, 一 经 发 现, 在 广 交 会 通 讯 上 给 予 通 报, 并 由 广 交 会 安 排 人 员 强 行 清 理,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违 规 单 位 承 担 特 装 ( 含 需 要 用 电 施 工 的 改 装 ) 展 位 装 修 完 工 后, 须 把 展 位 的 装 修 材 料 清 理 干 净 后 方 可 离 场, 否 则, 将 按 规 定 扣 减 部 分 安 全 保 证 金 第 十 条 认 真 做 好 闭 馆 前 的 清 场 工 作 ( 一 ) 参 展 商 布 展 完 毕 后 应 留 人 看 守 本 企 业 展 位, 否 则 出 现 丢 失 损 坏 等 问 题 的 由 企 业 自 行 承 担 经 济 损 失 ( 二 ) 广 交 会 每 天 闭 馆 前, 各 参 展 商 应 积 极 配 合 保 卫 人 员 做 好 清 场 工 作 ( 三 ) 清 场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1. 展 位 内 的 可 燃 杂 物 火 种 和 其 他 灾 害 隐 患 ;2. 切 断 本 展 位 的 电 源 ;3. 保 管 好 贵 重 物 品 和 关 好 门 窗 第 十 一 条 展 览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详 见 展 馆 用 电 安 全 规 定 三 展 馆 用 电 安 全 规 定 为 做 好 广 交 会 展 馆 的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整 个 展 馆 供 电 安 全 可 靠,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和 消 防 安 全 法 规,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电 气 设 计 和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和 标 准 要 求, 结 合 展 馆 的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安 全 责 任 和 现 场 值 班 贯 彻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特 装 展 位 所 属 的 交 易 团 参 展 商 承 建 施 工 单 位 要 对 其 展 位 的 用 电 安 全 负 责, 有 义 务 认 真 遵 守 广 交 会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特 装 展 位 应 在 开 幕 期 间 留 有 值 班 电 工, 并 将 值 班 电 工 人 员 名 单 联 系 电 话 值 班 地 点 报 审 图 组 或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现 场 办 公 室 备 案 对 因 违 章 用 电 而 发 生 事 故 的 展 位,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追 究 当 51

52 事 人 及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责 任,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条 对 施 工 和 布 展 使 用 电 气 材 料 和 设 施 设 备 的 安 全 规 定 ( 一 ) 选 用 的 电 气 材 料 和 设 施 设 备 须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3C) 标 准 和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二 ) 展 位 配 电 开 关 箱 内 必 须 按 规 范 设 置 安 全 可 靠 的 空 气 断 路 器 和 30MA( 动 作 时 间 小 于 0.1S) 漏 电 保 护 器 ( 三 ) 电 线 须 选 用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的 ZR-BVV( 阻 难 燃 双 塑 铜 芯 电 线 ) 和 护 套 电 线 禁 止 使 用 绞 型 线 ( 花 线 ) 和 铝 芯 线 ( 四 ) 穿 过 人 行 地 面 地 毯 和 暗 敷 设 在 装 修 物 内 的 电 线 须 穿 管 ( 金 属 管, 难 燃 塑 料 管 ) 保 护 ( 五 ) 金 属 保 护 管 和 金 属 构 件 须 做 可 靠 电 气 跨 接, 并 做 安 全 接 地 ( 六 ) 各 电 气 回 路 必 须 有 专 用 保 护 地 线 ( 使 用 不 小 于 2.5mm 2, 截 面 铜 线 ), 并 与 凡 可 能 接 触 漏 电 的 金 属 物 件 相 连 ( 七 ) 筒 灯 石 英 灯 要 有 隔 热 防 护 ; 广 告 牌 灯 箱 灯 柱 内 须 留 有 对 流 的 散 热 孔 灯 具 镇 流 器 和 触 发 器 须 选 用 消 防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产 品 ( 八 ) 使 用 大 功 率 发 热 灯 具 应 加 装 防 护 罩 ( 如 100W 以 上 碘 钨 灯 ), 并 应 安 装 在 不 燃 结 构 上 禁 止 使 用 500W 以 上 的 大 功 率 灯 具 ( 九 ) 各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进 场 布 展 前 须 将 用 电 负 荷 报 送 广 交 会 审 图 组 审 核, 报 图 申 报 功 率 与 实 际 用 电 功 率 应 尽 量 一 致, 因 预 装 电 箱 与 现 场 实 际 用 电 功 率 不 匹 配 需 展 馆 方 更 换 电 箱 的, 由 施 工 单 位 交 纳 更 换 电 箱 手 续 费 展 馆 特 装 用 电, 将 根 据 申 报 功 率, 预 装 相 同 用 电 规 格 的 电 源 箱, 并 由 施 工 单 位 交 纳 电 箱 押 金 根 据 所 申 报 的 特 装 配 电 图 上 用 电 功 率 交 纳 用 电 金 额 费 用 严 禁 把 展 馆 方 配 送 的 电 源 箱 直 接 当 作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电 箱 使 用, 不 得 随 意 接 入 展 厅 的 电 箱 和 插 座 上 不 允 许 利 用 天 花 悬 挂 灯 具 和 电 线 不 办 理 用 电 申 请, 私 自 接 装 用 电 乱 接 乱 拉 的, 将 给 予 停 止 该 展 位 用 电, 并 按 私 接 电 器 用 电 量 两 倍 收 费 处 罚 ( 十 ) 照 明 用 电 机 械 动 力 用 电 变 频 设 备 可 控 硅 控 制 设 备 舞 台 灯 的 调 光 设 备 扩 音 设 备 用 电 对 用 电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设 备 参 展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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