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6D4AF BEC7A67EABD7C2F9AD79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DA7B9BEE3AAA9A4BDA769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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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慕刹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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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0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03 參 報 名 04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09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11 陸 甄 選 方 式 11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12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12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2 拾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13 拾 壹 面 試 13 拾 貳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公 告 13 拾 參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通 過 考 生 報 到 及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14 拾 肆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15 拾 伍 備 取 生 遞 補 15 拾 陸 正 式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5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6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16 拾 玖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7 貳 拾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18 貳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8 附 錄 附 錄 一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各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一 覽 表. 20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21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23 附 錄 四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7 附 錄 五 學 校 簡 介 70 附 錄 六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73 附 錄 七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78 附 表 附 表 一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79 附 表 二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考 生 自 傳 81 附 表 三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志 願 表 82 附 表 四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83 附 表 五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84 附 表 六 低 收 入 戶 / 原 住 民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85 附 表 七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86 附 表 八 報 到 委 託 書 87 附 表 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考 生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88 錄 1
3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本 校 謹 依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結 果, 遴 選 參 加 筆 試 及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之 面 試, 並 根 據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2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2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並 開 放 免 費 下 載 下 載 網 址 :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受 理 報 名 期 間 一 律 採 通 訊 ( 郵 寄 ) 報 名, 並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102 年 0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准 考 證 102 年 07 年 02 日 ( 星 期 二 ) 102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第 一 階 段 參 加 筆 試 面 試 公 告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如 經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儘 速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聯 繫 1. 各 試 場 配 置 表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2. 統 一 筆 試 後, 分 職 類 面 試 3.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公 告 參 加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02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102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7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止 成 績 複 查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 轉 2633) 102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2 年 0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止 102 年 0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第 二 階 段 機 械 系 冷 凍 系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Ⅰ) 休 管 系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Ⅰ) 公 告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進 入 第 一 梯 次 機 械 系 與 冷 凍 系 職 場 體 驗 週 之 考 生 請 依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進 入 第 一 梯 次 休 管 系 各 職 類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週 之 考 生 請 依 規 定 於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並 繳 交 各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之 合 格 體 檢 表 公 告 參 加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02 年 07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8 月 02 日 ( 星 期 五 ) 止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Ⅱ) 進 入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週 之 考 生 請 依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102 年 08 月 05 日 ( 星 期 ㄧ)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102 年 08 月 08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學 校 報 到 8/9 依 備 取 名 單 依 序 遞 補, 並 請 備 取 生 依 通 知 時 間 報 到 102 年 09 月 09 日 ( 星 期 一 ) 學 校 開 學 開 學 第 一 週, 請 各 專 班 依 照 報 到 之 課 表 上 課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招 生 簡 章 點 選 路 徑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產 學 專 班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 二 下 載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招 生 簡 章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連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工 作 小 組 ) 洽 詢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報 名 期 間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報 名 日 期 依 次 順 延 ; 面 試 或 錄 取 報 到 日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延 後 日 期 於 本 校 網 頁 ( 公 告 本 招 生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與 說 明 2
4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2)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二 專 及 二 技 日 間 部 學 制 招 生,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冷 凍 空 調 等 2 大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43 位 ; 二 專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及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等 3 大 職 類, 二 專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222 位 ; 二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等 2 大 職 類, 二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04 位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 天 訓 練 生 二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及 二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二 年 ~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補 助 標 準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三 修 業 年 限 : 本 招 生 之 專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依 照 學 制 分 別 為 四 技 4 年 為 限 ; 二 專 及 二 技 為 2 年 為 限,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詳 細 延 長 年 限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科 系 學 制 職 類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年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四 技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四 年 二 專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二 年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二 專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二 年 四 修 業 方 式 :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二 專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二 年 二 技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類 二 年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二 技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二 年 依 各 職 類 專 班 學 制, 學 員 3~4 日 赴 合 作 企 業 訓 練,2 日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校 所 需 修 習 之 課 程 3
5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本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本 計 畫 各 職 類 專 班 為 單 獨 招 生,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年 滿 15 歲 以 上 29 歲 以 下, 且 具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學 制 及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報 名 資 格,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者,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男 生 是 否 役 畢 或 免 服 兵 役 由 事 業 單 位 自 定, 詳 如 附 錄 三 之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一 ) 四 技 二 專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一 般 學 歷 (1)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高 級 中 學 ( 需 畢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同 等 學 力 * 詳 細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請 參 考 附 錄 四 ) (1) 凡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6 (6)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7)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8)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9)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10) 曾 參 加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12)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人 民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設 籍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台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二 ) 二 技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一 般 學 歷 5
7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2. 同 等 學 力 * 詳 細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請 參 考 附 錄 四 ) (1)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7)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8)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 三 )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本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各 入 學 管 道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6
8 ( 四 ) 報 考 飯 店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者, 依 政 府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新 進 從 業 人 員 應 先 經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聘 僱 請 考 生 自 行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並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當 面 繳 交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注 意 時 效, 逾 期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 一 ) 報 名 日 期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一 律 採 通 訊 ( 郵 寄 ) 方 式 報 名, 並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郵 寄 方 式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二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請 正 確 填 寫, 否 則 匯 款 失 效 )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等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 三 ) 報 名 方 式 : 請 將 各 項 甄 試 入 學 資 料 填 妥, 並 貼 上 照 片 後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匯 票 一 併 裝 入 貼 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A3 或 B4 信 封 袋, 務 必 於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收 ( 郵 戳 為 憑 ) ( 四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件, 權 益 因 此 受 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報 名 須 知 ( 一 ) 指 定 繳 交 文 件 : 1.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並 於 表 末 簽 字 簽 署 2. 自 傳 ( 附 表 二 ): 依 公 告 格 式 撰 寫 3. 志 願 表 ( 附 表 三 )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身 分 證 影 本 : 身 分 證 影 本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內 5.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之 郵 政 匯 票 : 繳 納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請 正 確 填 寫, 否 則 匯 款 失 效 )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原 住 民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 請 填 附 表 六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須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原 住 民 考 生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7
9 報 名 費 經 本 校 受 理 後, 視 同 已 報 名 甄 試 入 學, 考 生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6.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先 繳 驗 學 生 證 影 本,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學 生 證 影 本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惟 本 校 正 式 錄 取 報 到 日 時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7. 本 年 度 統 一 測 驗 成 績 或 高 中 職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如 提 供 歷 年 成 績, 應 屆 畢 業 生 至 少 提 供 高 一 到 高 三 上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8.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本 項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9.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10.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四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500 元 郵 政 匯 票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自 傳 及 志 願 表 及 相 關 檢 附 資 料 共 一 份, 放 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11.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進 修 推 廣 部 ) 收 註 記 : 如 您 同 意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請 填 寫 附 表 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考 生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 二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ㄧ 職 類, 如 重 覆 報 考, 無 法 同 時 應 考,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退 費 2. 以 上 各 文 件 考 生 請 自 行 檢 查 是 否 齊 全, 按 照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上 所 列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親 自 簽 章,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彌 封 後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應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前 請 再 次 核 對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3.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30 人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4.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5. 本 會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對 報 名 本 會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運 用 如 下 : (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作 業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2)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8
10 (3)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報 名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6. 考 生 所 報 名 提 繳 之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7.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8.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9.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10.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筆 試 及 面 試 資 格 11.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筆 試 及 面 試 資 格 12.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3. 現 役 軍 人 於 102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前 退 役, 並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且 可 完 成 職 場 體 驗 (102/7/8-102/8/02) 者, 始 可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故 請 此 類 考 生 自 行 評 估 是 否 可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如 報 到 註 冊 日 截 止 前, 無 法 如 期 繳 交 退 役 證 明, 本 會 可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錄 取, 報 名 費 亦 不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4.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之 職 場 體 驗 正 備 取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註 1: 體 檢 報 告 從 檢 查 到 拿 到 報 告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提 醒 考 生 預 先 準 備 註 2: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或 見 招 生 網 站 之 公 告 15.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102)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二 專 及 二 技 日 間 部 學 制 招 生,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冷 凍 空 調 等 2 大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43 位 ; 二 專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及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等 3 大 職 類, 二 專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222 位 ; 二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等 2 大 職 類, 二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04 位 * 招 生 甄 選 名 額 不 含 括 於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之 管 制 名 額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9
11 學 校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科 系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專 班 ) 冷 凍 空 調 ( 四 技 專 班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 二 專 專 班 ) 餐 飲 管 理 ( 二 專 專 班 ) 飯 店 管 理 ( 二 專 專 班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專 班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專 班 ) 學 校 最 低 志 願 代 碼 開 班 人 數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小 計 總 計 101 春 源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默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崇 銘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嵩 富 機 具 廠 有 限 公 司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冠 允 空 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捷 優 冷 凍 空 調 有 限 公 司 永 松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哈 伯 精 密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涵 碧 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工 程 部 ) 台 灣 開 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勝 客 )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肯 德 基 )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古 典 玫 瑰 園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國 美 館 )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吉 比 鮮 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豐 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永 豐 棧 飯 店 ) 中 南 海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仁 侑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益 陽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源 豐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茹 絲 葵 食 品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肯 德 基 )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勝 客 )
12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本 校 將 於 102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郵 寄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若 於 三 日 後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來 電 查 詢 (TEL: 轉 ) 二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點 前 向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考 試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四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陸 甄 選 方 式 一 第 一 階 段 : ( 一 ) 書 面 審 查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10%, 書 面 審 查 也 將 作 為 筆 試 面 試 資 格 認 定 * 書 面 審 查 所 需 準 備 之 資 料 如 下 : 1. 招 生 甄 選 報 名 表 自 傳 及 志 願 表 ( 附 表 1~ 附 表 3) 2. 統 測 成 績 或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3. 高 中 職 獎 懲 紀 錄 4. 其 他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 包 括 專 利 證 明 技 能 證 照 參 賽 得 獎 證 明 等 ) 備 註 : 以 上 各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序 以 A4 規 格 裝 訂 成 冊 ( 二 ) 筆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 三 )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依 考 生 之 志 願 排 序,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 四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面 試 成 績,2. 筆 試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五 ) 甄 選 過 程 各 階 段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 六 ) 除 上 述 成 績 外, 尚 須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且 與 合 作 企 業 簽 定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 含 權 利 義 務 等 ), 方 得 正 式 錄 取 與 註 冊 二 第 二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經 第 一 階 段 甄 選 合 格 之 考 生, 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 ( 一 )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五 ) 公 告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並 於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 二 ) 第 一 梯 次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 三 ) 第 一 梯 次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 三 ) 第 二 梯 次 各 職 類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 四 )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之 職 場 體 驗 正 備 取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註 1: 體 檢 報 告 從 檢 查 到 拿 到 報 告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提 醒 考 生 預 先 準 備 註 2: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或 見 招 生 網 站 公 告 11
13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一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表 日 期 與 時 間 : 報 名 時 同 時 繳 交 志 願 表 二 本 次 招 生 各 職 類 請 先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所 示 之 志 願 代 碼, 依 志 願 順 序 填 入 志 願 欄 內 三 填 選 志 願 時,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四 未 填 繳 志 願 者, 以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五 已 填 繳 之 志 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並 不 得 重 新 填 繳, 若 有 重 複 填 繳,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六 當 考 生 被 遴 選 通 知 參 加 某 一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之 面 試 與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後, 將 成 為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七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飯 店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採 考 生 唯 一 志 願 選 填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科 系 職 類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範 圍 說 明 機 電 整 合 國 英 數 綜 合 測 驗 高 中 職 程 度 機 械 工 程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冷 凍 空 調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餐 飲 管 理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微 積 分 國 英 數 綜 合 測 驗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雙 軌 訓 練 生 須 知 (102 年 版 ) 備 註 :1. 考 試 科 目 皆 為 選 擇 題 題 型,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3. 上 午 8 時 50 分 預 備 鈴 響,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4. 上 午 9 時 (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二 專 程 度 高 中 職 程 度 同 步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三 筆 試 地 點 : ( 一 ) 筆 試 面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 二 )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將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單 將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報 名 考 生 如 三 天 內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校 查 詢 本 校 電 話 : 轉
14 二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寄 發 成 績 單 三 報 名 考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2 年 7 月 8 日 至 102 年 7 月 12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三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五 :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 轉 ) ( 三 ) 本 校 採 不 收 取 複 查 費 方 式 接 受 考 生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每 人 僅 限 複 查 一 次 ( 四 )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五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拾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本 校 採 筆 試 與 面 試 同 一 天 舉 行, 考 生 同 日 除 筆 試 外,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筆 試 測 驗 缺 考 或 未 填 妥 志 願 表 者, 將 喪 失 面 試 資 格 三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按 照 志 願 表 依 序 進 行 各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除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飯 店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面 試 採 依 考 生 唯 一 志 願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安 排 之 面 試, 另 機 械 工 程 系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則 依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依 序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安 排 之 面 試 面 試 結 果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缺 額 將 再 行 擇 日 安 排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與 廠 商 進 行 第 二 次 面 試 拾 壹 面 試 一 面 試 日 期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30 分 二 面 試 地 點 : 至 各 系 指 定 地 點 開 始 報 到, 並 依 現 場 各 系 說 明 進 行 面 試 階 段 作 業 * 面 試 地 點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及 相 關 訊 息 將 於 考 試 三 天 前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公 告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面 試 時 間 自 上 午 10 時 30 分 報 到 起 至 全 體 面 試 完 畢 止 ( 依 當 天 面 試 人 數 而 定 ) ( 四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 五 ) 單 一 職 類 如 面 試 人 數 過 多,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將 於 准 考 證 上 註 明 拾 貳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公 告 一 本 會 將 依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及 面 試 結 果 評 量 成 績 比 例 加 總 後, 由 分 數 最 高 依 次 錄 取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並 依 最 高 志 願 依 次 決 定 分 發 事 業 單 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階 段,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兩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13
15 二 訂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以 上 資 訊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後 如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次 面 試 拾 參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日 期 : * 如 事 業 單 位 另 訂 報 到 日 期, 則 依 公 告 為 主 ( 一 )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五 ) 公 告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並 於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 二 )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向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 三 )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攜 帶 各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之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向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 三 ) 第 二 梯 次 各 職 類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二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將 於 第 一 階 段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檢 附 說 明 單 三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機 械 工 程 系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考 生 於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至 少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考 生 於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至 少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註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四 經 通 知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應 依 照 各 專 班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準 時 向 分 發 實 習 企 業 辦 理 報 到 進 行 2 週 職 場 體 驗,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考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廠 商 得 視 需 要, 備 取 若 干 人,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之 職 場 體 驗 正 備 取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註 1: 體 檢 報 告 從 檢 查 到 拿 到 報 告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提 醒 考 生 預 先 準 備 註 2: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或 見 招 生 網 站 查 詢 七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4
16 拾 肆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一 本 會 訂 於 102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將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公 告 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專 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人 三 本 校 得 視 成 績 及 依 第 二 階 段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或 面 試 成 績 零 分 者 或 缺 考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職 類 專 班 報 考 人 數 如 不 足 30 人 時,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共 同 決 議 後, 得 不 舉 辦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該 班 考 生 六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20 人,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七 本 計 畫 專 班 係 企 業 與 本 校 合 辦 開 班, 考 生 須 至 企 業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後, 與 企 業 簽 定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 含 權 利 義 務 等 ), 方 得 正 式 錄 取 與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八 考 生 錄 取 時 一 併 分 發 錄 取 之 實 習 工 作 企 業, 並 依 規 定 與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若 因 故 無 法 實 習, 即 喪 失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機 會 九 公 告 錄 取 後, 經 審 查 發 現 與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本 校 將 於 102 年 9 月 30 日 前, 將 正 式 四 技 二 專 及 二 技 學 制 錄 取 名 單 陳 報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拾 伍 備 取 生 遞 補 一 遞 補 時 間 : 102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起 本 校 將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二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或 備 取 生 名 額 用 完 為 止 拾 陸 正 式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102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點 三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 交 ) 證 件 如 下 : ( 一 )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15
17 ( 二 )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四 正 式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之 相 關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學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五 報 到 日 如 錄 取 生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者, 請 自 行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八 ), 並 連 同 相 關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託 付 被 委 託 人, 並 請 被 委 託 人 攜 帶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驗 六 已 報 到 學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七 ) 七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八 錄 取 入 學 生 須 接 受 本 校 體 檢 或 於 開 學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九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十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與 錄 取 合 作 企 業 簽 訂 契 約, 並 須 持 符 合 申 請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十 一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十 二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錄 五 ( 學 校 簡 介 ) 二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依 每 年 度 保 費 收 費 標 準 電 腦 實 習 費 等 另 計 收 取, 唯 本 校 針 對 專 班 進 行 補 貼 50 元 / 人 之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其 餘 保 費 由 學 生 自 付 三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學 雜 費 之 減 免 補 助,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全 額 減 免, 詳 細 減 免 金 額 請 詳 如 附 錄 一 (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報 到,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黑 色 藍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到 試 場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16
18 管 之 責 計 算 器 禁 止 考 生 自 行 攜 帶 使 用, 職 類 考 試 科 目 如 有 需 要, 由 本 試 務 中 心 統 一 提 供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筆 試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上 午 8 時 50 分 (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 上 午 9 時 (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遲 到 20 分 以 上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考 試 時 間 30 分 鐘 後 即 可 離 場,3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 七 ) 本 測 驗 全 部 為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請 務 必 在 該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者, 一 律 不 計 分 ( 八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九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十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玖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17
19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貳 拾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二 網 站 點 選 路 徑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產 學 專 班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三 下 載 期 限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四 如 需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相 關 紙 本 資 料, 可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 國 秀 樓 三 樓 ) 索 取 貳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六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備 查 七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18
20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八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九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9
21 附 錄 一 102 學 年 度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各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一 覽 表 收 費 標 準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 冷 凍 空 調 ( 四 技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 二 專 ) 餐 飲 管 理 ( 二 專 ) 飯 店 管 理 ( 二 專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 二 技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 原 應 收 學 雜 費 金 額 一 般 生 補 助 金 額 原 住 民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學 費 雜 費 學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附 註 :1. 學 雜 費 之 減 免 補 助 :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全 額 減 免 學 雜 費 2.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20
22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安 排 訓 練 之 需 求,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之 原 則 下, 應 比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標 準,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二 年 ~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二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錄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工 作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1
23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見 附 件 一 )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工 作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22
24 附 錄 三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23
2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1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322 公 司 名 稱 陳 鈞 超 司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502 號 7 樓 @cysco.com.tw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工 業 區 25 路 13 號 ( 台 中 廠 ) 二 公 司 簡 介 壹 基 本 資 料 成 立 日 期 :54 年 10 月 12 日 ; 員 工 人 數 :1400 人 ; 資 本 額 :63 億 * 關 係 企 業 : 春 原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春 祥 欣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華 藤 金 屬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宏 源 金 屬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青 島 春 源 精 密 機 電 有 限 公 司 貳 主 要 商 品 / 服 務 項 目 冷 / 熱 軋 鋼 板 及 鋼 捲 銅 / 鋁 板 及 捲 鋼 結 構 矽 鋼 及 其 衝 壓 件 特 殊 鋼 特 殊 鋼 帶 鋼 棒 及 扁 鋼 活 動 儲 櫃 及 倉 儲 設 備 參 福 利 制 度 員 工 紅 利 獎 金 / 禮 品 類 :1. 年 終 獎 金 2. 三 節 獎 金 3. 績 效 獎 金 保 險 類 :1. 勞 保 2. 健 保 3. 員 工 暨 眷 屬 團 體 保 險 ( 含 壽 險 意 外 險 醫 療 險 癌 症 險 ) 休 閒 類 :1. 部 門 聚 餐 2. 社 團 活 動 3. 知 性 藝 文 活 動 親 子 活 動 4. 各 類 球 類 競 賽 制 度 類 :1. 提 供 員 工 制 服 2. 伙 食 費 補 助 3. 雇 主 為 訓 練 生 每 月 提 繳 6% 退 休 金 4. 完 整 的 教 育 訓 練 ( 新 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階 層 別 訓 練 職 能 別 訓 練 ) 5. 順 暢 的 升 遷 管 道 設 備 類 : 員 工 餐 廳 ( 汐 止 龍 潭 廠 區 ) 補 助 類 :1. 結 婚 補 助 2. 喪 葬 補 助 3. 生 育 補 助 4. 遷 調 補 助 5. 本 人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6. 生 日 禮 金 勞 動 禮 金 中 秋 禮 金 其 他 : 健 康 檢 查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廠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2,812 元 整 ( 尚 須 扣 除 自 付 勞 健 保 費 額 )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591*30 日 + 固 定 津 貼 全 勤 獎 金 591*2= =22812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須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 業 務 範 圍 : 機 台 操 作 ; 薪 資 約 : 2 萬 8 千 元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每 餐 提 供 15 元 補 助 元 費 用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費 用 另 外 扣 除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詳 如 公 司 簡 介 之 福 利 制 度 備 註 : 獎 金 或 補 助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進 修 補 助 ( 大 專 以 上 ):5000 元 ( 註 冊 費 )/ 每 學 期 五 其 它 特 殊 規 定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4
2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銀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2 公 司 名 稱 銀 泰 科 技 ( 股 )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康 佳 涵 電 話 分 機 1117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神 岡 區 大 富 路 20 巷 71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本 公 司 成 立 於 西 元 1990 年, 主 要 生 產 滾 珠 導 螺 桿 線 性 導 軌 及 線 性 模 組, 係 為 精 密 機 械 關 鍵 性 零 組 件, 主 要 供 應 工 具 機 放 電 加 工 機 線 切 割 機 塑 膠 注 塑 機 半 導 體 設 備 精 密 定 位 及 其 他 各 式 設 備 與 機 器 上 並 落 實 ISO9000 精 神 盡 力 於 製 程 改 善 產 品 精 度 與 品 質 的 提 升 ; 積 極 推 動 ISO14001 落 實 RoHS 綠 色 環 保, 遵 照 法 規 要 求, 達 到 無 污 染 之 作 業 環 境 ; 實 踐 OHSAS 精 神, 工 作 場 所 達 安 全 及 無 污 染 環 境 本 公 司 精 良 的 製 造 技 術 與 穩 定 的 品 質 實 績, 使 得 產 品 能 享 譽 台 灣 及 國 際 市 場, 且 本 著 持 續 不 斷 改 善 及 研 發 創 新 的 精 神, 提 供 客 戶 在 線 性 傳 動 應 用 上 最 佳 的 機 械 效 能 及 品 質 服 務, 並 以 共 利 共 信 共 榮 為 企 業 總 體 經 營 的 理 念, 藉 著 培 養 人 才 資 源 整 合 技 術 整 合 及 不 斷 創 新 研 究 的 精 神 力 求 產 品 品 質 的 精 進 與 持 續 開 發, 以 實 踐 成 為 全 球 精 密 傳 動 元 件 的 典 範 企 業 與 建 立 以 人 文 本 的 企 業 精 神, 營 造 出 整 潔 安 全 衛 生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由 企 業 與 全 體 同 仁 共 同 努 力 與 成 長 達 到 企 業 創 造 利 潤 永 續 經 營 回 饋 社 會 的 願 景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8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6,5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26 日 =16,510 元, 寒 暑 假 期 間 : 日 薪 635*30 日 =19,050 元 (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福 利 金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需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留 用 ; 薪 資 約 : 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每 學 期 另 提 供 學 優 獎 金 ) 備 註 : 以 上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與 福 利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與 正 式 員 工 享 有 同 等 福 利, 如 下 : 1. 第 一 次 滿 三 年, 享 國 內 外 二 萬 元 旅 遊 補 助 ; 後 續 每 滿 二 年, 享 國 內 外 二 萬 元 旅 遊 補 助 若 無 意 參 與 旅 遊, 可 將 該 補 助 轉 為 健 康 檢 查 2. 享 生 日 禮 金 聚 餐 旅 遊 活 動 特 約 商 店 勞 動 節 禮 品 3. 享 勞 健 保 4. 重 視 員 工 身 體 健 康, 提 供 定 期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5. 備 有 五 星 級 員 工 餐 廳, 免 費 享 用 中 晚 餐 6. 重 視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7. 免 費 提 供 夏 冬 季 制 服 ( 含 帽 子 安 全 鞋 ) 保 温 杯 8. 備 有 相 關 防 護 用 具, 以 確 保 員 工 職 場 安 全 9. 員 工 關 懷 五 其 它 特 殊 規 定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5
2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3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公 司 名 稱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建 宗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一 路 1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立 於 1982 年, 目 前 台 灣 員 工 約 190 人, 專 門 生 產 帶 鋸 機, 圓 鋸 機 等 鋸 切 機, 這 些 年 來 由 於 正 確 的 領 導 與 努 力, 目 前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台 灣 最 大 的 鋸 床 生 產 廠 商, 總 公 司 目 前 座 落 於 台 中 市 最 新 的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投 入 新 台 幣 8 億 元 興 建 廠 房 已 經 於 2009 年 3 月 正 式 營 運, 基 地 佔 地 平 方 米 主 要 生 產 之 產 品 有 八 成 外 銷, 全 球 40 餘 國 皆 有 代 理 商 建 立 起 綿 密 之 經 銷 網 路 台 北 台 南 與 高 雄 皆 有 經 銷 分 公 司, 為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之 內 需 市 場, 於 昆 山 亦 設 有 生 產 基 地, 市 場 分 工 與 行 銷 劃 分 皆 以 因 應 未 來 更 具 全 球 競 爭 力 的 技 術 發 展 計 劃 為 考 量 公 司 成 立 後 即 以 自 創 品 牌 EVERISING 行 銷 全 球 市 場, 產 品 品 質 與 服 務 深 獲 市 場 肯 定, 為 ISO9001 認 證 之 優 良 公 司 1995 年 起 公 司 生 產 機 台 均 獲 得 CE 認 證 ;2004,05,08 年 獲 得 三 屆 台 灣 精 品 獎 ;2009 年 獲 選 為 台 灣 優 良 品 牌 ;2011 年 獲 選 台 中 市 金 手 獎 優 良 廠 商 公 司 一 直 秉 持 客 戶 至 上, 努 力 不 懈,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積 極 培 育 管 理 人 才 往 下 紮 根, 發 揮 全 體 員 工 的 智 慧 及 力 量, 在 鋸 床 界 做 到 專 業 專 精 的 領 域, 以 達 到 世 界 一 流 的 水 準, 期 能 續 為 台 灣 爭 光, 回 饋 社 會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合 濟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6,5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18 日 =11,430 元, 另 加 工 作 津 貼 3932 元 =15,362 元, 自 付 勞 健 保 尚 未 扣 除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需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全 數 留 用 ; 薪 資 約 : 22000~26000 ( 全 職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000 元 備 註 : 此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免 費 供 應 中 餐 ( 每 月 約 1000 元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與 福 利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旅 遊 補 助 ; 相 關 福 利 津 貼 ; 服 務 一 年 後 享 特 休 五 其 它 特 殊 規 定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6
2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合 黙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4 電 話 分 機 268 公 司 名 稱 合 黙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黃 清 貫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南 投 市 自 立 三 路 11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合 默 麟 從 創 業 之 初 即 秉 持 著 創 新 研 發 的 信 念, 致 力 於 包 材 及 設 備 的 研 究 開 發 與 提 供, 在 研 究 資 源 的 不 間 斷 挹 注 技 術 的 持 續 創 新 設 備 的 品 質 穩 定 團 隊 的 流 暢 運 作 客 戶 間 的 完 滿 合 作 及 共 同 成 長 下, 亦 步 亦 趨, 期 許 成 為 首 屈 一 指 之 包 裝 科 技 公 司 經 營 理 念 : 合 心 齊 力 共 精 進, 默 契 相 投 來 創 新, 麟 角 鳳 羽 一 家 親 1. 合 心 齊 力 共 精 進 - 與 上 下 游 產 業 及 同 業 共 精 進 為 出 發 點 2. 默 契 相 投 來 創 新 - 以 知 悉 客 戶 需 求 和 團 隊 合 作 的 默 契 來 共 同 技 術 創 新 為 出 發 點 3. 麟 角 鳳 羽 一 家 親 - 以 精 銳 人 員 彼 此 互 補 及 提 攜, 建 立 起 親 人 般 密 切 之 團 隊 為 出 發 點 服 務 項 目 : 1. 設 備 基 礎 操 作 及 保 養 教 育 訓 練 2. 設 備 軟 硬 體 升 級 之 評 估 3. 結 晶 瓶 口 之 開 發 及 輕 量 化 設 計 4. 結 晶 瓶 口 相 關 技 術 諮 詢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合 黙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 計 算 基 準 : 折 合 日 薪 750 元 *20( 工 作 天 )=15000, 自 付 勞 健 保 尚 未 扣 除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 業 務 範 圍 : 機 械 結 構 電 子 控 制 相 關 職 位 ; 薪 資 約 : 依 學 生 能 力 適 度 調 整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無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7
2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5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313 公 司 名 稱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賴 泳 龍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七 路 6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1988 年, 為 專 業 生 產 各 類 平 面 磨 床 之 工 具 機 製 造 商, 以 內 外 銷 為 主, 行 銷 地 區 遍 及 全 球 各 地, 並 通 過 ISO9001:2008 和 CE 等 各 項 機 械 安 全 認 證 本 公 司 在 平 面 磨 床 機 械 製 造 技 術 上 擁 有 超 過 30 年 的 經 驗, 並 累 積 銷 售 超 過 一 萬 部 機 器 的 豐 富 經 驗, 堅 持 產 品 的 品 質 及 穩 定 度, 以 高 C/P 值 產 品 策 略, 在 全 球 市 場 上 擁 有 極 佳 的 口 碑, 並 持 續 開 發 更 高 品 質 高 精 密 且 價 格 合 理 之 設 備 本 公 司 擁 有 優 秀 的 經 營 團 隊, 秉 持 著 顧 客 滿 意 永 續 經 營 的 經 營 理 念,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及 成 長 ; 整 體 營 運 穩 定, 是 國 內 績 優 廠 商 之 一 我 們 重 視 每 一 位 員 工, 除 了 有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也 提 供 學 習 及 成 長 的 空 間, 歡 迎 優 秀 的 朋 友 一 起 加 入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作 行 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6510~1716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 元 ~660 元 )*26 日 =(16510~17160) 元, 寒 暑 假 期 間 如 作 全 薪 : 日 薪 (635~660) 元 *30 日 =(19050~19800) 元,(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2 年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 人 ; 業 務 範 圍 : 機 械 組 立 人 員 生 產 技 術 人 員 ; 薪 資 約 : 至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50 元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全 勤 獎 金 三 節 禮 金 員 工 聚 餐 及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8
30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6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310 公 司 名 稱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登 宇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斗 工 九 路 17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29 [email protected] 本 公 司 擁 有 優 秀 的 經 營 團 隊, 秉 持 著 技 術 創 新 可 靠 的 經 營 理 念,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及 成 長, 是 國 內 績 優 廠 商 之 一 公 司 主 管 : 平 面 磨 床 CNC 平 面 磨 床 CNC 龍 門 磨 床 等 工 具 機 製 造 與 銷 售 目 前 每 月 生 產 磨 床 400 餘 台, 是 現 今 世 界 最 大 的 磨 床 製 造 商, 以 自 有 品 牌 -KENT- 行 銷 世 界 50 餘 國 創 立 45 年 來, 架 構 全 球 化 (Globalize) 佈 局, 在 地 深 耕 市 場 ; 產 品 升 級, 差 異 化 與 經 營 品 牌 形 象 為 市 場 最 佳 策 略 以 建 立 40 年 之 核 心 技 術 為 基 礎, 移 往 相 關 領 域, 更 和 世 界 性 公 司 : 德 國 JUNKER 瑞 士 ZIERSSH 義 大 利 COMEC 技 術 合 作, 增 加 CNC 圓 周 磨 床 雙 面 磨 床 等 新 產 品, 使 產 品 系 列 更 加 完 整, 以 成 為 全 世 界 指 標 性 工 具 機 廠 為 目 標 目 前 台 灣 : 總 公 司 位 於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工 廠 位 於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陸 工 廠 設 於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營 銷 服 務 中 心 遍 佈 大 陸 大 江 南 北, 並 於 日 本 及 美 國 設 立 分 公 司 負 責 當 地 營 銷 我 們 重 視 每 一 位 員 工, 除 了 有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也 提 供 學 習 及 成 長 的 空 間, 歡 迎 優 秀 的 朋 友 一 起 加 入 建 德 的 工 作 行 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9,047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上 述 為 每 週 工 作 四 天 之 基 本 薪 資,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9) 輪 班 方 式 : 無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2 年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 人 ; 業 務 範 圍 : 工 業 機 械 相 關 業 務 ; 薪 資 約 : 至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約 224 元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端 午 中 秋 及 生 日 禮 金 每 年 定 期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配 合 機 台 操 作 且 須 每 日 站 立 工 作 訓 練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崇 銘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7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110 公 司 名 稱 崇 銘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李 泓 謀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402 台 中 市 南 區 復 興 路 二 段 71 巷 34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1. 沿 革 :1962 年 創 立 洽 發 造 機 廠, 發 展 機 械 組 立 與 機 械 零 件 之 製 造 加 工 1976 年 研 發 汽 車 船 舶 引 擎 用 缸 套 之 生 產 設 計 製 造, 並 取 得 鑽 石 牌 之 註 冊 商 標 ; 正 式 成 立 崇 銘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成 為 國 內 之 缸 套 專 門 製 造 商 1981 年 同 業 第 一 家 ; 榮 獲 中 央 標 準 局 核 准 使 用 正 字 標 記, 成 為 國 內 缸 套 製 造 生 產 之 優 良 廠 商, 同 時 為 國 防 部 軍 品 採 購 指 定 工 廠 1997 年 通 過 ISO 9001 及 美 國 UL 國 際 認 證, 以 邁 向 國 際 化 市 場 為 目 標 2. 品 質 認 證 與 發 展 現 況 : 1981 年 同 業 第 一 家 ; 榮 獲 中 央 標 準 局 核 准 使 用 正 字 標 記, 成 為 國 內 缸 套 製 造 生 產 之 優 良 廠 商, 同 時 為 國 防 部 軍 品 採 購 指 定 工 廠 1997 年 通 過 ISO 9001 及 美 國 UL 國 際 認 證, 以 邁 向 國 際 化 市 場 為 目 標 1998 年 成 立 二 廠 為 研 發 部 生 產 二 線 與 代 理 進 出 口 貨 物 的 控 管 中 心 2004 年 辦 公 大 樓 落 成 啟 用, 成 為 公 司 營 運 規 劃 發 展 中 心 近 年 來 引 進 高 科 技 之 生 產 機 械, 達 成 自 動 化 之 生 產 目 標, 有 效 提 昇 產 品 產 能 及 品 質 之 穩 定 ; 並 積 極 開 發 多 元 化 產 品 以 開 創 更 大 的 商 機, 使 傳 統 產 業 再 升 級, 並 與 國 內 車 廠 共 同 開 發 生 產, 以 獲 取 更 大 之 發 展 空 間 ; 使 公 司 能 永 續 經 營 並 創 造 更 多 的 發 展 遠 景 2013 年 為 迎 接 全 新 挑 戰, 增 建 烏 日 廠. 以 提 升 生 產 品 質 及 效 率 3. 經 歷 與 建 教 合 作 關 係 : 1. 與 國 立 霧 峰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至 今 2. 每 年 暑 假 均 提 供 附 近 學 校 學 生 工 讀 4. 產 品 : 專 業 生 產 研 發 汽 車 船 舶 發 電 機 引 擎 用 襯 套 缸 套 汽 缸 套 氣 壓 缸 活 塞 等 零 組 件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臺 中 市 南 區 復 興 路 二 段 71 巷 34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月 工 作 日 數 18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980 元 ), 須 另 行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及 午 餐 自 付 額 每 餐 20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5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至 17 時 30 分, 上 下 午 各 15 分 鐘 休 息, 中 午 休 息 一 小 時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上 下 休 息 時 間 僅 供 生 理 需 求 及 飲 水 且 不 可 離 開 廠 區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 業 務 範 圍 : 製 造 技 術 員, 產 品 設 計, 機 台 設 備 保 養 維 修 技 術 ; 薪 資 約 : 24000~28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中 餐 每 餐 50 元, 自 負 額 20 元 其 餘 公 司 補 助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 備 註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三 節 獎 金 或 禮 品 工 作 獎 金 ( 視 工 作 表 現 機 動 發 給 ) 員 工 聚 餐 旅 遊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配 合 機 台 操 作 且 需 每 日 站 立 工 作 訓 練, 無 過 敏 體 質, 訓 練 時 須 碰 觸 油 脂 等 油 性 切 削 液, 平 日 須 配 合 生 產 需 求 加 班 寒 暑 假 期 間 除 重 補 修 及 服 兵 役 除 外, 皆 須 依 照 公 司 正 常 出 勤 狀 況 配 合 訓 練, 方 可 享 有 上 述 正 式 員 工 之 福 利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0
3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嵩 富 機 具 廠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8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19 公 司 名 稱 嵩 富 機 具 廠 有 限 公 司 陳 錫 卿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神 岡 區 國 豐 路 一 段 149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嵩 富 公 司 為 了 符 合 客 戶 需 求 及 市 場 需 求, 每 年 都 有 新 產 品 開 發, 此 外 也 配 合 客 戶 需 求 開 發 所 需 的 機 器 希 望 提 升 工 具 機 產 品 更 多 之 附 加 價 值, 在 市 場 上 更 具 競 爭 力, 提 供 更 優 良 的 品 質 及 技 術 及 提 供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研 發 團 隊 皆 為 經 驗 豐 富 並 長 期 在 工 具 機 業 的 資 深 工 程 師, 並 且 應 用 CAD/CAM/CAE 等 軟 體, 做 成 2D 3D 各 式 模 組 進 行 有 限 元 素 疲 勞 及 可 靠 度 等 各 項 分 析 計 算, 定 期 舉 行 各 項 研 發 課 程, 吸 收 最 新 的 訊 息 此 外 與 嵩 富 公 司 合 作 之 德 國 代 理 及 義 大 利 代 理 不 定 時 提 供 新 的 技 術 及 市 場 情 況, 嵩 富 公 司 依 據 最 新 資 訊 進 行 新 產 品 研 發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械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神 岡 廠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 全 薪 月 薪 19047/30 日 )*26 日 ( 扣 除 每 週 五 返 校 上 課 日 共 計 四 天 ), 另 扣 除 自 付 勞 健 保 及 午 餐 自 付 額 每 餐 20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時 間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 薪 資 約 : 28000~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000(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400(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1
3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9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12 公 司 名 稱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游 新 發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東 路 5-1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一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秉 持 著 先 進 的 經 營 理 念 與 專 業 服 務, 在 台 灣 與 大 陸 是 知 名 的 刀 庫 專 業 製 造 商, 也 是 中 國 大 陸 機 床 關 業 精 密 零 配 件 最 大 的 供 應 商 二 總 公 司 創 設 於 台 灣 省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刀 庫 製 造 廠 [ 臥 加 一 場 ],[ 立 加 二 場 ] 於 2012 年 總 公 司 遷 廠 至 台 中 精 密 園 區 三 為 了 深 耕 廣 大 的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北 鉅 精 機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在 中 國 大 陸 又 設 立 兩 個 生 產 工 廠 與 八 個 銷 售 服 務 據 點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4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2,214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基 本 薪 資 元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月 新 30 日, 扣 除 每 週 五 返 校 上 課 日 四 天 )+ 全 勤 獎 金 2000 元 -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786 元 (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2 年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4 人 ;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全 勤 獎 金 備 註 : 全 勤 獎 金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計 算 說 明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三 節 禮 金 員 工 聚 餐 及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2
3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冷 凍 空 調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冠 允 空 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1 公 司 名 稱 冠 允 空 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林 銘 昭 電 話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四 平 路 316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冠 允 空 調 創 業 宏 開 冠 允 鼎 定 業 精 於 勤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四 平 路 316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3,97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22 天 計 算 方 式 : 基 本 薪 資 13970(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月 薪 30 日, 扣 除 每 週 五 六 返 校 上 課 8 天, 折 合 日 薪 635*22 天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依 規 定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最 少 3 天, 最 多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試 用 3 個 月, 表 現 優 異 留 用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2 人 ; 薪 資 約 : 22,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餐 /70 元 ( 未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否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3
3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冷 凍 空 調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捷 優 冷 凍 空 調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2 公 司 名 稱 捷 優 冷 凍 空 調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北 區 漢 口 路 5 段 14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34 徐 士 強 電 話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80 年 6 月 成 立, 草 創 之 初 皆 以 維 修 為 根 基, 配 合 東 元 電 機 協 力 派 工 及 同 行 間 代 工 維 持 公 司 之 成 長 及 技 術 提 昇, 繼 而 拓 展 自 有 客 戶, 故 公 司 漸 進 由 維 修 保 養 之 小 工 程 至 中 小 型 廠 房, 辦 公 大 樓 工 程 施 工, 由 於 技 術 及 各 方 面 漸 進 成 熟, 故 於 86 年 申 請 設 立 甲 等 冷 凍 空 調 承 裝 業, 迄 今 已 有 穩 定 的 客 戶 群, 本 公 司 承 作 內 容 為 各 種 窗 型. 分 離 式 冷 氣 機 箱 型 機 中 央 系 統 冷 凍 系 統 施 工 保 養 維 修 等 本 公 司 擁 有 優 秀 的 經 營 團 隊, 秉 持 著 專 業 服 務 的 經 營 理 念,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及 成 長 ; 同 時 誠 摯 邀 請 各 界 菁 英 加 入 捷 優 冷 凍 空 調 行 列, 為 自 己 的 夢 想 築 夢 踏 實 二 實 績 如 下 : 1. 台 中 市 生 命 禮 儀 管 理 所 (86 年 ~102 年 冷 氣 及 冷 凍 設 備 保 養 維 修 ) 2. 黎 明 辦 公 區 聯 合 管 理 所 ( 全 所 空 調 保 養 91~100 年 ) 3. 亞 太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7 年 ~102 年 機 地 台 機 房 冷 氣 設 備 更 新 及 保 養 修 繕 ) 4. 交 通 部 臺 中 航 空 站 ( 年 度 臺 中 航 空 站 空 調 設 備 保 養 維 護 ) 5.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88~102 年 ) 全 院 區 空 調 設 備 保 養 維 護 及 院 內 設 備 工 程 施 作 6. 友 達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102 年 員 工 宿 舍 冷 氣 機 維 修 保 養 及 廠 區 空 調 維 修 保 養 ) 7.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發 電 廠 - (100~101 年 輸 御 媒 區 冷 氣 機 及 空 調 設 備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8. 華 邦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年 公 共 暨 辦 公 室 區 域 空 調 設 備 年 度 保 養 ) 9. 彰 化 市 公 所 (101 年 彰 化 市 公 所 冷 凍 庫 增 設 工 程 )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4) 訓 練 地 點 : 駐 點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50(16900/26=650)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依 規 定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最 少 3 天, 最 多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4 人 ;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 一 天 補 助 80 元 * 出 勤 日 ) 元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未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工 作 服 ( 長 短 袖 ) 工 安 鞋 健 康 檢 查 意 外 險 ( 團 保 )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冷 凍 空 調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永 松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3 公 司 名 稱 永 松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蘇 志 成 電 話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神 岡 區 前 寮 路 31-2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永 松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1995 年 來, 不 斷 致 力 於 各 種 冷 凍 空 調 熱 水 設 備 的 設 計 研 發 製 造, 並 包 涵 電 子 產 業 電 機 醫 藥 界 農 業 產 品 乾 燥 花 卉 溫 濕 控 制 工 程 工 業... 等, 除 量 產 以 外, 我 們 亦 提 供 客 製 化 商 品 近 年 來, 因 為 溫 室 效 應 的 產 生, 身 為 地 球 公 民 的 一 份 子, 本 公 司 致 力 於 發 展 綠 能 環 保 能 源 設 備,DC 變 頻 空 調 CO2 熱 泵 熱 水 設 備 等 自 設 立 以 來, 一 直 以 追 求 卓 越 永 續 經 營 穩 健 創 新 為 經 營 理 念, 並 以 優 良 品 質 合 理 價 格 最 佳 服 務 為 品 質 政 策 我 們 的 企 業 精 神 為 誠 正 信 實, 始 終 以 客 戶 滿 意 與 環 境 保 護 為 追 求 進 步 的 指 標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神 岡 區 前 寮 路 31-2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6,5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折 合 日 薪 635*26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依 規 定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最 少 3 天, 最 多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15 分 至 17 時 15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2 人 ; 薪 資 約 : 22,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餐 /6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否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5
3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冷 凍 空 調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哈 伯 精 密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4 訓 練 協 電 話 分 機 212 公 司 名 稱 哈 伯 精 密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陳 政 順 調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工 業 20 路 77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年 成 立, 公 司 位 於 大 里 工 業 區 內, 目 前 員 工 數 約 200 人 2. 通 過 ISO-9001 ISO 認 證 3. 國 內 第 一 家 亦 是 第 一 大 的 工 業 溫 度 控 制 設 備 專 業 製 造 廠 4. 臺 灣 工 具 機 產 業 市 佔 率 85% 以 上 ; 佔 全 球 PCB 市 場 90% 以 上 5. 自 有 品 牌 (HABOR) 行 銷 全 世 界 6. 臺 灣 唯 一 自 主 研 發 DC 變 頻 & PID 控 制 器 及 冷 卻 機 7. 最 佳 溫 度 最 高 關 懷 為 本 公 司 Slogan 8. 主 要 產 品 : 油 冷 卻 機 水 冷 卻 機 空 調 冷 卻 機 以 及 各 種 工 業 溫 度 控 制 相 關 產 品 之 設 計 製 造 與 銷 售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15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工 業 20 路 77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週 工 作 四 天 之 月 薪, 另 需 扣 除 自 付 勞 健 保 及 福 利 金 250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中 午 休 息 1 小 時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依 訓 練 期 表 現 ; 業 務 範 圍 : 同 訓 練 內 容 ;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午 餐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6
3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冷 凍 空 調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涵 碧 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工 程 部 ) 志 願 代 碼 205 涵 碧 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電 話 分 機 6900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莊 承 文 限 公 司 ( 工 程 部 )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南 投 縣 魚 池 鄉 水 社 村 中 興 路 142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涵 碧 樓 為 日 月 潭 國 際 級 渡 假 休 閒 飯 店, 占 地 10 公 頃, 總 建 坪 8000 坪, 房 間 96 間 ( 總 統 套 房 1 間 湖 濱 精 緻 景 觀 套 房 88 間 獨 棟 別 墅 7 棟 / 每 棟 120 坪 ), 餐 廳 4 間 獨 具 養 生 療 法 且 與 大 自 然 融 合 之 露 天 SPA 專 用 區 20 大 俱 樂 部 精 品 店 Over Flower 游 泳 池 等 設 備 公 司 的 經 營 精 神, 是 提 供 客 戶 最 體 貼 親 切 的 精 緻 服 務, 讓 客 戶 有 回 歸 自 然 的 世 外 桃 源, 與 世 隔 絕 的 縹 緲 情 境 及 服 務 隨 侍 在 側 的 尊 榮 禮 遇 企 業 版 圖 公 司 之 企 業 版 圖 含 概 : 建 設 業 營 造 業 房 屋 仲 介 人 力 仲 介 戶 外 生 活 文 教 基 金 會 傳 播 媒 體 旅 遊 業 等 展 望 未 來 為 迎 接 21 世 紀 休 閒 產 業 的 蓬 勃, 我 們 將 以 提 昇 國 人 的 渡 假 休 閒 品 質 作 為 邁 入 21 世 紀 的 經 營 目 標 未 來 更 將 推 動 全 國 連 鎖 飯 店, 進 軍 世 界 大 聯 盟 之 行 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涵 碧 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15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7.5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 0 分 至 16 時 0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10 人, 業 務 範 圍 : 工 程 部,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7
3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冷 凍 空 調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台 灣 開 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6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712 公 司 名 稱 台 灣 開 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許 進 陽 經 理 傳 真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基 湖 路 10 巷 57 號 8 樓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分 公 司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漢 口 路 2 段 151 號 13 樓 之 5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開 利 冷 氣 是 世 界 上 歷 史 最 悠 久, 也 是 全 球 最 大 之 冷 凍 空 調 設 備 製 造 商, 為 美 國 上 市 之 聯 合 技 術 公 司 成 員 聯 合 技 術 集 團 (UTC) 在 全 球 共 有 220,000 員 工, 更 是 美 國 500 大 企 業 之 ㄧ, 子 公 司 散 佈 各 種 產 業, 包 括 : 電 梯 消 防 保 安 航 空 系 統 燃 料 引 擎 等 開 利 冷 暖 空 調 及 冷 凍 業 務 行 銷 遍 及 全 球 120 餘 國, 共 有 約 4000 個 據 點, 提 供 全 系 列 家 用 商 用 及 工 業 用 冷 氣 設 備, 各 品 牌 零 件 與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形 成 一 個 全 球 空 調 冷 氣 系 統 網 絡 現 今 開 利 冷 氣 不 再 只 是 為 了 舒 適 的 環 境 製 作 冷 氣 空 調, 更 致 力 於 維 護 環 境 關 心 外 面 的 世 界 是 我 們 總 體 規 劃 的 重 要 一 環, 節 能 亦 是 台 灣 開 利 努 力 之 目 標 1902 年, 開 利 博 士 發 明 第 一 部 空 調 系 統,1915 年 開 利 公 司 於 美 國 成 立, 為 全 球 最 早 的 空 調 公 司 在 1979 年, 開 利 冷 氣 加 入 美 國 上 市 公 司 - 聯 合 技 術 公 司 (UTC) 後, 因 擁 有 領 先 其 他 相 同 產 業 的 技 術, 加 上 聯 合 技 術 公 司 資 源 的 支 持, 開 利 冷 氣 卓 越 成 長, 成 為 國 際 間 公 認 的 空 調 冷 氣 品 牌 1985 年 正 式 在 台 設 立 台 灣 開 利, 總 公 司 位 於 台 北, 並 設 立 楊 梅 工 廠,1987 年 工 廠 遷 至 中 壢 工 業 區,1996 年 於 全 台 設 立 分 公 司, 目 前 在 桃 園 台 中 及 高 雄 皆 設 有 分 公 司, 提 供 全 台 客 戶 需 求, 開 利 冷 氣 於 1999 年 與 日 本 Toshiba 成 立 Toshiba-Carrier 合 資 公 司, 台 灣 開 利 並 於 2000 年 增 設 Toshiba 空 調 業 務 部 門, 銷 售 Toshiba 品 牌 之 空 調 產 品, 目 前 台 灣 開 利 共 有 員 工 280 人 我 們 的 使 命 : 旨 在 成 為 台 灣 空 調 及 冷 凍 業 界 之 領 導 者 : 1. 以 顧 客 的 滿 意 作 為 我 們 產 品 及 服 務 品 質 的 基 準 2. 在 公 平 及 尊 重 個 人 的 制 度 下, 使 每 一 位 員 工 被 肯 定, 並 獲 得 與 公 司 一 同 成 長 及 分 享 成 就 之 機 會 3. 以 遵 守 台 灣 法 規 為 前 提, 作 一 個 優 秀 的 企 業 公 民, 並 且 不 斷 創 造 公 司 的 利 潤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 堅 守 商 業 道 德 確 保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追 求 最 高 品 質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冷 凍 空 調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公 司 各 區 駐 點 ( 包 括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09 元 整 ( 若 加 班 將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給 予 加 班 費 ) 計 算 基 準 : 第 一 年 時 薪 計, 第 二 年 依 個 人 表 現 及 考 核 調 整 月 薪 為 18,780~20,000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自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異 動 將 會 依 派 駐 點 而 定 )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連 續 工 作 4 小 時, 休 息 30 分 鐘, 視 工 作 狀 況 調 整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 人 ; 業 務 範 圍 : 冷 凍 空 調 維 護 ; 薪 資 約 : 28000~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備 註 : 依 公 司 業 績 及 個 人 表 現 考 核 發 放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勞 動 節 禮 品 中 秋 節 禮 品 生 日 禮 金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8
40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必 勝 客 /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301 公 司 名 稱 必 勝 客 (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電 話 分 機 8911 胡 潔 畇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96 號 9 樓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必 勝 客 目 前 全 省 已 達 171 間 門 市 我 們 共 經 營 三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分 店 : 歡 樂 吧 新 鮮 美 味 歡 樂 無 限! 提 供 多 樣 化 口 味 之 比 薩 及 活 潑 歡 樂 的 用 餐 ( 吃 到 飽 ) 環 境 比 薩 外 送 店 比 薩 一 路 Hot 到 家! 提 供 高 品 質 各 式 口 味 之 比 薩, 並 由 顧 客 選 擇 外 帶 或 外 送 服 務 氛 享 屋 藉 由 精 緻 美 食 舒 適 的 空 間 及 親 切 的 服 務, 讓 每 位 來 到 這 裡 的 消 費 者 充 滿 甜 美 的 回 憶 我 們 以 提 供 顧 客 賓 至 如 歸 輕 鬆 愉 快 的 用 餐 氣 氛 及 友 善 即 時 高 效 率 的 服 務 品 質 為 經 營 宗 旨 竭 誠 的 邀 請 您 加 入 我 們, 期 待 您 能 與 必 勝 客 一 同 成 長, 共 創 未 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20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中 彰 投 全 區 28 家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09 元 整 ( 具 有 餐 飲 服 務 經 驗 1 年 以 上,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並 經 內 部 評 核 為 綠 燈 者, 調 為 時 薪 114 元 ( 月 薪 15,000 元, 每 月 工 時 132 小 時 ) 計 算 基 準 : 依 學 生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給 予 生 活 津 貼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時 薪 制 6~8 小 時 ( 每 週 工 時 至 少 24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早 班 7:00-14:00 中 班 11:00-18:00 晚 班 14:00-22:00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依 公 司 規 定 彈 性 排 班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設 限 制 人 ;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管 理 幹 部 ; 薪 資 約 : NT$26,8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二 專 生 額 外 享 有 獎 學 金 每 年 5,000 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依 考 核 調 薪 使 用 公 司 車 外 送 並 享 有 外 送 津 貼 購 物 折 扣 退 休 金 提 撥 生 日 禮 物 員 工 旅 遊 尾 牙 活 動 ; 五 其 它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39
4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302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145 公 司 名 稱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鄭 月 枝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96 號 7F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說 到 炸 雞, 一 定 會 想 到 肯 德 基, 想 要 吃 炸 雞, 絕 對 非 肯 德 基 莫 屬, 美 味 滋 味 成 功 擄 獲 全 球 消 費 者 肯 德 基 是 世 界 最 大 的 炸 雞 速 食 餐 飲 連 鎖 企 業, 餐 廳 更 遍 佈 世 界 各 地, 無 論 是 美 國 中 國 台 灣, 還 是 充 滿 藝 術 氣 息 的 巴 黎, 處 處 可 見 肯 德 基 爺 爺 的 蹤 影, 沒 想 到 來 肯 德 基 工 作 也 能 和 世 界 接 軌 吧!! 在 肯 德 基 有 活 力 四 射 的 成 員 熱 情 滿 分 的 團 隊, 年 度 的 冠 軍 挑 戰 賽 不 定 期 的 家 族 活 動 讓 工 作 注 入 更 多 的 活 力 及 歡 樂 氣 氛 口 感 百 變 的 蛋 塔 讓 人 食 指 大 動 的 美 味 炸 雞 燒 餅 妹 與 油 條 人 的 愛 戀 情 仇, 都 是 在 這 樣 一 個 鼓 勵 發 想 創 意 橫 生 的 環 境 下 孕 育 而 生 這 樣 的 舞 台 怎 麼 可 以 少 了 你! 趕 緊 加 入 肯 德 基 感 受 香 遇 KFC 的 幸 福 時 光!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 1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15 餐 廳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09 元 整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 ~ 4 天 ; 每 週 訓 練 時 數 : 24 ~ 32 小 時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6 ~ 8 小 時 ( 不 含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分 早 中 晚 三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人 ; 業 務 範 圍 : 1. 實 習 襄 理 ( 餐 廳 之 經 營 與 管 理 ) 薪 資 約 :30,000 元 ( 月 薪 );2. 全 職 服 務 人 員 ( 餐 廳 實 務 操 作 ); 薪 資 約 : 20,000~24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説 明 : 一 般 員 工 以 五 折 優 惠 購 買 員 工 餐 飲 ( 工 作 六 小 時 以 內 可 優 購 一 餐 ) ; 組 長 ( 含 ) 以 上 職 級 員 工 限 定 金 額 內 享 用 員 工 餐 飲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激 勵 競 賽 獎 金 外 送 職 務 另 有 外 送 津 貼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勞 健 保 制 服 員 工 同 樂 / 聯 誼 活 動 等 其 他 未 定 事 項 比 照 計 時 人 員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須 符 合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手 部 過 敏 者 不 適 合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0
4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303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電 話 分 機 7318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俞 月 仙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林 森 南 路 1 號 3F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誠 摯 邀 請 有 企 圖 心 的 樂 觀 的 傑 出 的 喜 歡 樂 趣 的 夥 伴 從 學 校 到 職 場, 領 導 品 牌 為 我 的 未 來 做 準 備 知 識 不 只 在 課 本 上, 還 有 很 多 學 校 學 不 到 的 東 西 也 很 重 要, 如 果 您 希 望 出 社 會 前 能 有 人 引 導 銜 接 職 場, 麥 當 勞 提 供 完 整 全 方 位 的 在 職 教 育, 讓 您 比 別 人 早 一 步 探 索 自 己 的 長 處, 工 作 和 身 邊 的 同 事, 也 讓 您 的 視 野 更 開 闊, 不 只 是 兼 職, 還 比 別 人 更 有 自 信 迎 接 未 來 待 遇 福 利 佳 比 照 正 職 的 休 假 制 度, 享 有 婚 喪 喜 慶 等 付 薪 休 假. 讓 您 在 工 作 與 課 業 之 餘, 有 更 多 時 間 與 新 朋 友 一 起 豐 富 生 活 體 驗. 彈 性 的 排 班 使 您 能 夠 在 打 工 與 學 業 間 取 得 平 衡, 可 以 妥 善 安 排 自 己 的 時 間. 額 外 收 穫 名 領 導 餐 飲 品 牌 第 一 線 接 觸 到 人 群, 在 每 個 得 到 顧 客 感 謝 或 肯 定 的 當 下, 也 讓 您 得 到 在 學 校 不 曾 體 驗 過 的 成 就 感. 麥 當 勞 提 供 獎 學 金 ~~ 鼓 勵 每 個 人 在 課 業 / 工 作 上 的 努 力. 大 家 庭 歸 屬 感 同 事 相 處 如 同 大 家 庭 般 融 洽, 大 家 互 相 幫 助 並 不 分 階 層 高 低, 即 使 是 經 理 也 像 是 自 己 的 哥 哥 姊 姊 一 樣 給 予 許 多 進 入 社 會 之 前 的 指 導 與 方 向. 金 黃 拱 門 下 的 美 味 漢 堡 和 親 切 服 務, 麥 當 勞 已 成 為 全 球 最 具 規 模 最 成 功 的 快 速 餐 飲 業 連 鎖 品 牌 與 領 導 者 1955 年, 第 一 家 麥 當 勞 在 美 國 芝 加 哥 成 立 之 後, 至 2003 年 底 全 世 界 已 有 119 個 國 家 擁 有 麥 當 勞, 總 餐 廳 數 超 過 33,000 家, 每 天 為 全 世 界 6000 萬 以 上 的 人 士 提 供 超 值 美 味 的 麥 當 勞 漢 堡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速 食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46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中 彰 投 各 門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15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優 於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基 本 薪 資 109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6~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07:00~22:00 依 公 司 需 求 安 排 上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假 日 需 上 班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管 理 工 作 ; 薪 資 約 : $30000 元 ( 月 薪 ) 起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員 工 餐 飲 半 價 優 惠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計 時 人 員 獎 助 學 金 五 其 它 :1.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2. 手 部 過 敏 者 不 適 合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1
4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401 公 司 名 稱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范 素 玲 林 佳 琪 電 話 分 機 2015/2005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403 台 中 市 西 區 中 港 路 一 段 160 號 26 樓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王 品 集 團 擁 有 敢 拚 能 賺 愛 玩 的 企 業 文 化 並 以 誠 實 群 力 創 新 服 務 為 經 營 理 念, 自 1993 年 起 相 繼 開 創 王 品 西 堤 陶 板 屋 聚 原 燒 夏 慕 尼 藝 奇 品 田 牧 場 石 二 鍋 舒 果 曼 咖 啡 等 11 個 品 牌, 事 業 版 圖 橫 跨 海 峽 兩 岸, 台 灣 現 有 227 家 直 營 分 店, 歡 迎 您 一 同 加 入 實 現 打 造 餐 飲 服 務 業 成 為 社 會 新 價 值 事 業 的 願 景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60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二 專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市 各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以 時 薪 每 小 時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保 障 時 數 110 小 時 / 月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3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二 段 班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空 班 時 間 14:30~17:00; 實 際 分 發 地 點 由 公 司 安 排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 薪 資 約 :22000~26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獎 學 金 10,000 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享 勞 保 健 保 享 團 體 保 險 僱 主 意 外 責 任 險 同 仁 生 日 免 費 用 餐 集 團 內 消 費 免 收 服 務 費 等 依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體 檢 需 符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相 關 規 定, 王 品 規 定 之 體 檢 項 目 須 包 含 : 一 般 體 檢 + 供 膳 體 檢 (A 肝 傷 寒 皮 膚 病 肺 結 核 ) A. 體 檢 需 符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及 要 求 B. 手 部 無 過 敏 症 狀 C. 工 作 需 較 長 時 間 站 立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2
4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志 願 代 碼 402 公 司 名 稱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電 話 分 機 53 鄭 憲 祥 調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朝 富 路 232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網 址 : 新 社 店 ( 台 中 ) 尖 石 店 ( 新 竹 ) 明 德 店 ( 苗 栗 ) 三 義 店 ( 苗 栗 ) 金 瓜 石 ( 台 北 ) 石 梯 坪 ( 花 蓮 ) 北 海 道 ( 日 本 ) 慶 典 區 ( 台 中 ) 約 會 區 ( 台 中 ) 九 份 店 ( 台 北 ) 勝 興 店 ( 苗 栗 ) 大 坑 店 ( 台 中 ) 清 境 店 ( 南 投 ) 府 中 店 ( 台 南 ) 薰 衣 草 森 林 是 由 兩 個 女 生 詹 慧 君 與 林 庭 妃 所 打 造 的 一 處 綜 合 香 草 餐 飲 優 質 香 草 週 邊 商 品 及 香 草 DIY 教 學 的 夢 想 園 地 ; 自 2001 年 底 創 立 第 一 家 新 社 店 後,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即 以 優 美 舒 適 的 休 憩 環 境 設 計 及 待 客 人 如 朋 友 的 服 務 而 獲 得 廣 大 顧 客 的 喜 愛, 並 受 到 眾 多 媒 體 的 爭 相 報 導, 因 而 帶 動 台 灣 香 草 休 閒 產 業 的 熱 潮 目 前 薰 衣 草 森 林 全 台 已 成 立 新 社 尖 石 明 德 3 家 店, 另 有 包 括 新 客 家 文 化 餐 飲 桐 花 村 緩 慢 金 瓜 石 民 宿 石 梯 坪 民 宿 和 日 本 北 海 道 民 宿 專 營 香 草 商 品 的 香 草 舖 子 結 合 婚 宴 及 遊 憩 於 一 區 之 心 之 芳 庭 等 五 大 品 牌, 員 工 總 數 約 400 人, 年 營 業 額 超 過 5 億 我 們 很 快 樂, 也 要 你 快 樂 是 公 司 的 經 營 理 念, 除 提 供 各 項 內 部 專 業 課 程 及 外 部 自 主 學 習 課 程 外, 並 首 創 支 薪 旅 行 假 制 度, 希 望 透 過 親 身 體 驗 及 分 享, 將 服 務 及 休 閒 的 精 神 落 實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並 成 為 森 林 人 的 DNA 公 司 願 景 : 成 為 以 設 計 為 核 心, 具 利 他 精 神 之 幸 福 企 業 訓 練 實 習 選 擇 : 1. 薰 衣 草 森 林 新 社 店 ( 台 中 市 新 社 區 ): 為 國 內 外 著 名 之 休 閒 園 區 薰 衣 草 森 林 創 始 店, 透 過 創 新 的 服 務 與 活 動 自 然 悠 閒 的 場 所 與 空 間, 讓 來 訪 的 的 客 人 體 驗 到 簡 單 自 然 的 幸 福 浪 漫 2. 心 之 芳 庭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 為 國 內 舉 辦 莊 園 式 婚 禮 與 宴 會 首 屈 一 指 的 複 合 式 園 區, 緊 鄰 台 中 國 際 高 爾 夫 球 場, 浪 漫 優 美 的 環 境 媲 美 度 假 勝 地, 為 熱 戀 中 的 情 侶 提 供 一 處 浪 漫 約 會 的 場 所, 亦 為 歩 入 禮 堂 的 新 人 打 造 愛 與 幸 福 的 莊 園 教 育 訓 練 : 提 供 森 林 大 學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於 分 店 現 場 進 行 職 前 訓 練 相 關 工 作 站 專 業 訓 練 服 務 理 念 與 感 動 服 務 訓 練 共 識 課 程 活 動 ( 含 品 牌 旅 行 ) 品 牌 認 知 課 程 等 人 才 發 展 管 道 : 訓 練 生 畢 業 後 留 用, 配 合 公 司 之 學 習 發 展 體 系, 可 朝 管 理 職 發 展 正 職 服 務 員 [ 管 理 職 ] 組 長 級 幹 部 主 任 級 幹 部 店 副 理 店 經 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管 理 ( 二 專 ) (1) 招 募 人 數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薰 衣 草 森 林 新 社 店 ( 台 中 市 新 社 區 ) 心 之 芳 庭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以 內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依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晚 餐 用 餐 時 間 各 30 分 鐘 (11) 公 司 留 用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1-2 人 ; 業 務 範 圍 : 休 閒 餐 飲 服 務 婚 禮 宴 會 服 務 ; 薪 資 約 :25000 元 起 / 月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300~500 元 備 註 : 心 之 芳 庭 無 宿 舍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無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享 勞 健 團 保 與 勞 退 提 撥, 提 供 免 費 制 服 健 檢, 節 慶 禮 金 或 禮 品 品 牌 旅 行 在 地 旅 行 每 季 部 門 聚 餐 父 母 親 節 禮 券 生 日 禮 券 員 工 消 費 優 惠 等 五 其 它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3
4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403 公 司 名 稱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翁 雪 芬 電 話 分 機 281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五 路 345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新 天 地 創 立 於 民 國 34 年, 迄 今 已 有 半 個 多 世 紀 的 歷 史, 從 一 間 賣 麵 飯 小 菜 的 食 堂, 發 展 為 現 今 梧 棲 東 區 北 區 雅 悅 會 館 員 林 璽 悅 會 館 高 雄 雅 悅 會 館 七 家 店 均 達 數 千 坪 之 規 模, 其 中 北 區 店 總 面 積 更 達 6200 坪, 創 下 台 灣 餐 飲 界 的 奇 蹟 新 天 地 本 對 海 鮮 料 理 品 質 及 口 味 的 投 入 與 執 著, 早 就 使 其 知 名 度 由 台 中 縣 市 散 佈 到 全 省 各 地 有 鑑 於 未 來 餐 飲 市 場 的 多 變 性, 及 滿 足 各 類 型 消 費 之 需 求, 新 天 地 除 了 承 襲 海 鮮 專 家 的 新 鮮 美 食 外, 未 來 更 朝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型 態 發 展, 如 : 歐 式 / 日 式 自 助 餐 及 多 國 式 料 理 ( 包 括 : 日 本 料 理 泰 國 菜 越 南 菜 法 國 料 理 等 ) 希 望 在 未 來 多 元 化 發 展 領 域, 能 吸 引 更 多 各 方 精 英, 共 創 屬 於 全 員 的 新 天 地 餐 飲 事 業 王 國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1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110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至 14 時 及 17 時 至 22 時 ( 兩 段 班, 兩 時 段 皆 須 出 勤 )( 出 勤 時 間 會 依 現 場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 (9) 輪 班 方 式 : 二 段 班 且 依 公 司 營 運 需 要 安 排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14 時 至 17 時 為 空 班 時 間 (11)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依 實 際 表 現 人 ;(2) 業 務 範 圍 : 營 運 管 理 幹 部 ;(3) 薪 資 約 25,000~3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五 其 它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4
4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404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訓 練 協 調 公 司 名 稱 余 昕 翰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精 誠 路 14 號 3 樓 二 公 司 簡 介 45 電 話 分 機 250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因 為 用 心, 所 以 貼 心 民 國 八 十 年, 在 美 味 齊 聚 熱 鬧 擁 擠 的 台 中 市 忠 孝 路 上 創 立 第 一 家 鼎 王 麻 辣 鍋 在 當 時, 麻 辣 鍋 專 賣 仍 屬 創 舉, 但 要 在 各 類 南 北 小 吃 環 伺 的 忠 孝 夜 市 中 贏 得 饕 客 的 衷 愛, 仍 需 備 加 用 心 鑽 研 美 味 動 人 的 獨 特 料 理 創 辦 人 陳 世 明 先 生 以 其 多 年 廚 師 經 驗 及 用 心 的 耕 耘 下, 很 快 就 掌 握 了 顧 客 挑 剔 的 味 蕾, 讓 鼎 王 的 麻 辣 湯 頭 獨 步 全 台 鼎 王 麻 辣 鍋 店 最 初 只 是 一 間 簡 陋 的 餐 廳, 然 而 發 展 至 今, 歷 經 數 個 階 段 的 轉 型 蛻 變 後, 成 功 融 合 傳 統 與 現 代 的 美 食 及 餐 飲 空 間 設 計, 已 成 為 一 家 擁 有 良 好 口 碑 與 服 務 品 質 的 餐 飲 集 團 旗 下 的 事 業 體 包 含 鼎 王 事 業 處 無 老 事 業 處 及 塩 選 燒 肉 事 業 處, 將 持 續 進 行 擴 店 及 供 應 鏈 的 整 合, 目 前 已 將 觸 角 延 伸 至 海 外, 為 您 搭 建 人 生 豐 富 的 舞 台 鼎 王 餐 飲 集 團 是 台 灣 在 地 的 傳 奇, 然 而 藉 由 對 美 食 的 堅 持, 我 們 期 望 創 造 一 個 國 際 級 的 鼎 王 美 食 藝 術 王 國, 讓 台 灣 的 頂 級 美 食 成 為 世 界 的 美 味 經 典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8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無 老 台 中 公 益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勞 基 法 工 資 計 算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若 遇 加 班 情 事 產 生, 將 按 勞 基 法 給 予 加 班 費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期 間 依 8 小 時 排 班 ) (9) 輪 班 方 式 : 依 各 門 店 需 求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每 日 休 息 時 間 為 0.5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0 人 ; 業 務 範 圍 : 大 廳 服 務 專 員 內 場 廚 務 專 員 ; 薪 資 約 : 25,000~31,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其 它 五 其 它 大 廳 服 務 專 員 : 1 可 久 站 約 8 小 時, 需 搬 運 重 物 約 5-10 公 斤 2 女 生 頭 髮 長 度 可 梳 包 頭, 男 生 頭 髮 須 需 修 剪 整 齊, 不 留 鬍 子 3 不 可 刺 青, 不 可 染 太 鮮 豔 髮 色, 不 可 配 戴 飾 品 4 近 視 需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不 可 戴 有 色 鏡 片 放 大 片 內 場 廚 務 專 員 : 1 可 久 站 約 8 小 時, 需 搬 運 重 物 約 5-15 公 斤 不 留 指 甲 不 擦 指 甲 油 3 不 可 配 戴 手 飾 手 錶 其 他 : 1.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日 時 需 提 供 餐 飲 從 業 供 膳 體 檢 表 ( 自 行 至 就 近 醫 院 辦 理 ), 體 檢 項 目 :A 肝 傷 寒 梅 毒 肺 結 核 ( 近 三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鼎 王 台 中 配 合 醫 院 ( 自 費 ): 日 健 健 診 中 心 台 中 市 中 港 路 一 段 160 號 20 樓 (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2 張 大 頭 照 ) 分 機 13 ( 請 事 先 電 話 預 約 ) 2.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日 需 提 供 開 立 薪 轉 帳 戶 中 國 信 託 存 摺 影 本 ( 請 自 行 開 戶 )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古 典 玫 瑰 園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國 美 館 分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405 公 司 名 稱 古 典 玫 瑰 園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國 美 館 分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昌 平 路 一 段 95-8 號 5-2 室 張 協 理 電 話 分 機 11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古 典 玫 瑰 園 品 牌 歷 史 介 紹 : 古 典 玫 瑰 園 創 立 於 1990 年, 目 前 全 球 約 有 50 家 分 店, 是 台 灣 最 大 最 正 統 的 英 式 下 午 茶 第 一 品 牌 連 鎖 集 團, 創 辦 人 為 著 名 玫 瑰 藝 術 家 黃 騰 輝 先 生, 他 因 為 熱 愛 玫 瑰 英 國 茶 下 午 茶 瓷 器 及 玫 瑰 藝 術 而 開 啟 了 這 個 企 業 2001 年 成 立 倫 敦 分 公 司,2002 年 起 陸 續 在 中 國 2007 年 於 美 國 紐 約 開 設 旗 艦 店,2009 年 進 入 日 本 市 場, 著 眼 於 國 際 拓 展 玫 瑰 藝 術 和 英 國 茶 TEA HOUSE 版 圖,2010 年 在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開 創 台 灣 美 術 館 博 物 館 之 體 現 藝 術 人 文 與 生 活 美 學 的 精 湛 融 合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總 辦 公 室 台 中 直 營 門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小 時 新 台 幣 1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小 時 時 薪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9 時 30 分 至 22 時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依 時 數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休 息 0.5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桌 邊 服 務 及 商 品 行 銷 ;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全 勤 獎 金 500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排 班 100 個 小 時 以 上 每 月 福 利 券 200 元 / 不 含 生 活 津 貼 五 其 它 :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請 繳 交 "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報 告 " 檢 查 項 目 : 一 般 體 健 胸 部 X 光 及 A 型 肝 炎 抗 體 等 檢 查 可 建 議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立 或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辦 理 並 攜 帶 2 張 照 片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6
4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406 電 話 (02) 分 機 147 公 司 名 稱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黃 雅 瑄 傳 真 (02) 公 司 地 址 115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6 段 481 號 2 樓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經 營 理 念 爭 鮮 的 美 味 來 自 新 鮮 理 念 的 堅 持 及 物 超 所 值 的 價 格 一 公 司 簡 介 爭 鮮 餐 飲 1996 年 在 台 北 成 立, 現 為 亞 洲 最 大 的 日 式 直 營 餐 飲 企 業 之 一, 擁 有 門 市 約 300 家, 超 過 4,000 名 員 工 及 數 百 家 合 作 廠 商, 營 業 額 年 創 新 高 二 企 業 文 化 1. 運 動 家 精 神 是 爭 鮮 獨 特 的 企 業 文 化, 不 畏 艱 難 勇 於 挑 戰 並 達 成 目 標 2. 提 供 海 洋 食 材 為 主 的 健 康 餐 飲, 採 購 團 隊 每 年 親 訪 全 球 50 家 供 應 商 3. 平 價 的 美 食, 有 速 食 店 的 效 率, 並 且 讓 客 人 享 受 到 餐 廳 用 餐 的 氣 氛 三 服 務 領 域 以 日 式 餐 飲 直 營 餐 廳 及 外 帶 門 市 為 主 要 發 展, 另 業 務 批 發 至 各 大 零 售 通 路 線 上 購 物 等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領 域 2005 年 台 灣 全 省 各 地 已 達 100 家 迴 轉 壽 司 直 營 門 市,2006 年 拓 展 大 陸 地 區, 陸 續 在 上 海 北 京 等 地 展 露 觸 角,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成 立 定 食 8 平 價 餐 飲 品 牌 2009 年 拓 展 至 香 港,2011 年 觸 角 延 伸 至 新 加 坡 2012 年 達 成 台 灣 200 家 直 營 門 市 未 來 訓 練 生 預 計 將 進 入 1 爭 鮮 迴 轉 壽 司 2 定 食 8 3 外 帶 壽 司 等 三 個 餐 飲 事 業 體 之 門 市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16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彰 化 南 投 地 區 門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4-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依 門 市 運 作 排 班 (10)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0 人 ;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儲 備 幹 部 管 理 人 員 ; 薪 資 約 :26,000~28,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獎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 每 年 2 月 ~6 月 9 月 ~1 月 期 間 內, 連 續 工 作 滿 400 小 時 申 請 條 件 : 總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不 得 有 任 何 一 科 成 績 低 於 60 分, 操 性 成 績 80 分 申 請 獎 金 :3000 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業 績 獎 金 生 日 禮 金 旅 遊 補 助 團 險 員 工 進 修 補 助 五 其 它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7
4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吉 比 鮮 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407 公 司 名 稱 吉 比 鮮 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洪 嘉 瑩 公 司 地 址 23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寶 中 路 95 之 12 號 A 棟 二 公 司 簡 介 電 話 分 機 100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m.tw 主 要 商 品 / 服 務 項 目 美 式 連 鎖 休 閒 主 題 餐 廳, 提 供 手 工 美 式 食 物 手 工 精 釀 啤 酒 及 舒 適 的 用 餐 氣 氛 公 司 簡 介 Gordon Biersch Brewery Restaurant GB 鮮 釀 餐 廳, 在 美 國 是 由 鮮 釀 啤 酒 釀 造 者 Dan Gordon 與 資 深 餐 飲 經 營 者 Dean Biersch 共 同 於 1988 年 加 州 Palo Alto 創 立 第 一 家 店 全 美 已 經 擁 有 29 家 分 店, 以 鮮 釀 啤 酒 美 食 餐 廳 享 譽 盛 名 迄 今 仍 秉 持 以 創 意 手 工 料 理 得 獎 無 數 的 鮮 釀 啤 酒 親 切 友 善 的 款 待 精 神 全 心 感 受 的 用 餐 環 境 深 獲 饕 客 喜 愛! GB 鮮 釀 餐 廳 的 美 食, 承 續 著 Gordon Biersch 對 食 物 製 作 的 精 細 手 藝 材 料 挑 選 的 高 標 準 要 求, 特 別 講 求 新 鮮 以 及 手 工 精 製, 所 提 供 的 菜 單 內 容 採 用 最 原 始 的 物 料 烹 飪, 不 使 用 加 工 半 成 品,GB 鮮 釀 餐 廳 所 使 用 的 牛 肉 也 皆 為 USDA Choice 及 以 上 等 級 的 冷 藏 牛 肉 ; 半 開 放 式 的 廚 房, 客 人 用 餐 同 時 隨 時 可 見 廚 師 細 心 料 理 的 認 真 神 情 與 身 影, 置 身 其 中, 食 物 入 口 的 感 受 更 不 同 凡 響, 加 上 店 內 親 切 的 服 務, 將 是 GB 鮮 釀 餐 廳 與 眾 不 同 的 飲 食 新 享 受 公 司 福 利 1 我 們 引 進 母 公 司 專 業 訓 練 教 材, 給 予 每 位 員 工 職 務 相 關 教 育 2 通 過 考 核 立 即 調 薪 3 值 班 餐 期 另 提 供 餐 點 4 休 假 用 餐 員 工 可 享 5 折 優 惠 5 享 勞 / 健 / 提 撥 退 休 金, 公 司 另 外 全 額 負 擔 員 工 團 保 意 外 險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15 元 整 通 過 考 核 立 即 調 薪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以 各 門 市 排 班 時 間 為 主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兩 頭 班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依 員 工 實 際 表 現 而 訂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廳 內 外 場 服 務 人 員 ; 薪 資 約 :$26,000~$3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年 度 春 酒 活 動 ;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三 節 生 日 旅 遊 與 團 康 補 助 五 其 它 : 餐 廳 外 場 服 務 人 員 : 無 經 驗 可, 需 可 簡 單 英 文 對 話 之 能 力 餐 廳 內 場 工 作 人 員 : 無 經 驗 可, 需 可 閱 讀 簡 單 英 文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須 有 抽 血 檢 查 及 X 光 檢 查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8
50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飯 店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 股 )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501 公 司 名 稱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 股 )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灣 大 道 4 段 610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吳 滿 玉 電 話 分 機 5030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製 鞋 企 業 寶 成 國 際 集 團 百 分 之 百 轉 投 資 成 立 之 國 際 連 鎖 酒 店, 目 前 營 業 據 點 分 別 位 於 台 中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及 江 蘇 昆 山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未 來 預 計 在 兩 岸 積 極 拓 展 連 鎖 酒 店 體 系, 提 供 顧 客 卓 越 服 務, 同 仁 多 元 職 涯 化 發 展 台 中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位 居 台 中 市 交 通 樞 紐, 鄰 近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東 海 逢 甲 大 學 商 圈, 提 供 多 種 精 緻 客 房 多 國 料 理 餐 廳 及 氣 派 挑 高 宴 會 場 地, 並 擁 有 設 備 完 善 健 身 休 閒 設 施, 以 提 供 顧 客 體 驗 感 動 服 務 享 受 尊 榮 禮 遇 為 服 務 方 針,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竭 誠 歡 迎 具 備 服 務 熱 忱 的 您 加 入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的 團 隊!!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是 您 施 展 抱 負 展 現 長 才 與 潛 能 的 最 佳 工 作 環 境, 亦 是 您 睿 智 的 選 擇!!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同 公 司 地 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10 元 整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7.5~8( 含 用 餐 0.5H) 小 時 (8) 輪 班 方 式 : 07:00~22:00( 依 營 業 人 力 需 求 而 定 ) (9)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4:00~17:00 (10)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5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 薪 資 約 : 23000~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空 班 津 貼 $80 元 / 日. 年 節 紅 包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生 日 餐 飲 禮 券. 館 內 餐 飲 優 惠 五 其 它 : 開 朗 外 向, 身 強 體 壯, 無 重 大 疾 病 1.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需 提 供 勞 工 一 般 健 檢 及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本 公 司 配 合 之 特 約 醫 院 為 林 新 醫 院 地 址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惠 中 路 3 段 36 號 B 棟 6 樓 ( 惠 中 路 與 大 墩 11 街 交 岔 口 ) 2. 自 費 費 用 :NTD 900 元 ( 體 檢 報 告 將 由 林 新 醫 院 直 接 送 達 本 公 司, 正 本 報 告 於 到 職 後 發 還 本 人, 若 未 錄 取 本 公 司 會 將 報 告 寄 還 本 人 ) 3. 體 檢 報 告 指 定 項 目, 若 未 能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餐 飲 供 膳 人 員 之 要 求, 恕 不 錄 用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9
5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飯 店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豐 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永 豐 棧 酒 店 ) 志 願 代 碼 502 豐 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分 機 2101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游 麗 美 ( 永 豐 棧 酒 店 )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二 段 689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永 豐 棧 座 落 於 台 中 市 中 港 路 及 東 興 路 口, 為 一 精 緻 之 國 際 觀 光 飯 店, 永 豐 棧 企 集 團 秉 持 著 一 貫 誠 信 踏 實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經 營 此 飯 店, 不 僅 在 硬 體 提 供 完 美 無 缺 的 設 施, 並 期 望 透 過 每 一 位 員 工 的 殷 勤 款 待, 使 每 一 位 嘉 賓 都 能 親 身 感 受 到 精 緻 的 服 務, 且 提 昇 大 台 中 國 際 觀 光 飯 店 的 整 體 水 平 永 豐 棧 企 業 集 團 無 時 不 以 抱 持 著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暨 永 續 發 展 的 精 神, 對 全 球 經 濟 暨 市 場 結 構 的 瞬 息 萬 變, 作 有 系 統 的 評 量 與 規 劃 ; 同 時 更 以 實 現 集 團 多 角 化 經 營 為 目 標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1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同 公 司 地 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09 元 整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依 現 場 單 位 排 班 而 定 ) (9) 輪 班 方 式 : 兩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用 餐 時 間 0.5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0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部 房 務 部 ; 薪 資 約 : 面 議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三 節 禮 金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團 保 健 保 勞 保 員 工 旅 遊 其 他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特 約 醫 院 : 長 春 美 式 專 業 健 診 機 構 地 址..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一 段 367 號 3 樓 電 話 :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0
5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飯 店 管 理 二 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中 南 海 酒 店 志 願 代 碼 503 公 司 名 稱 中 南 海 酒 店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江 幸 霜 分 電 話 機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敦 化 路 450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中 南 海 酒 店 餘 2010 年 3 月 在 中 台 灣 風 光 登 場, 中 南 海 酒 店 屬 獨 資 經 營 之 公 司, 巫 董 事 長 為 順 天 建 設 股 東 之 一, 有 直 屬 的 專 業 飯 店 經 理 管 理 人 負 責 營 運 以 及 專 業 的 經 營 團 隊 ; 從 事 中 醫 師 多 年 的 董 事 長, 希 望 藉 由 推 廣 慢 活 養 生 的 概 念, 運 用 在 休 閒 觀 光 之 領 域, 以 城 市 型 渡 假 飯 店 為 理 念 之 中 南 海 酒 店 就 此 應 運 由 生 以 新 東 方 美 學 架 構 為 主 體, 運 用 簡 約 的 線 條, 自 然 的 材 質 孕 育 禪 風 的 意 境, 享 受 慢 活 的 氣 息, 細 膩 體 貼 的 設 計, 高 規 格 的 接 待 與 熱 情 的 服 務, 皆 在 提 供 每 一 位 旅 客 舒 適 的 休 憩 環 境, 讓 每 一 位 旅 客 舒 緩 身 心 享 受 這 片 刻 悠 閒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與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10 元 整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依 規 定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最 少 3 天, 最 多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3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依 照 部 門 別 會 上 不 同 班 別 ; 客 服 部 班 別 有 早 晚 班, 早 班 0700~1530 晚 班 1330~2200; 餐 飲 部 班 別 則 為 0700~1600 ; 如 有 晚 上 有 宴 席 則 會 上 兩 頭 班, 兩 頭 班 0700~1100,1730~2130 (10)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 業 務 範 圍 : 飯 店 現 場 實 作 ; 薪 資 約 : 21,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三 節 禮 金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生 日 禮 金 員 工 聚 餐 其 他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1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公 司 名 稱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建 宗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一 路 1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立 於 1982 年, 目 前 台 灣 員 工 約 190 人, 專 門 生 產 帶 鋸 機, 圓 鋸 機 等 鋸 切 機, 這 些 年 來 由 於 正 確 的 領 導 與 努 力, 目 前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台 灣 最 大 的 鋸 床 生 產 廠 商, 總 公 司 目 前 座 落 於 台 中 市 最 新 的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投 入 新 台 幣 8 億 元 興 建 廠 房 已 經 於 2009 年 3 月 正 式 營 運, 基 地 佔 地 平 方 米 主 要 生 產 之 產 品 有 八 成 外 銷, 全 球 40 餘 國 皆 有 代 理 商 建 立 起 綿 密 之 經 銷 網 路 台 北 台 南 與 高 雄 皆 有 經 銷 分 公 司, 為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之 內 需 市 場, 於 昆 山 亦 設 有 生 產 基 地, 市 場 分 工 與 行 銷 劃 分 皆 以 因 應 未 來 更 具 全 球 競 爭 力 的 技 術 發 展 計 劃 為 考 量 公 司 成 立 後 即 以 自 創 品 牌 EVERISING 行 銷 全 球 市 場, 產 品 品 質 與 服 務 深 獲 市 場 肯 定, 為 ISO9001 認 證 之 優 良 公 司 1995 年 起 公 司 生 產 機 台 均 獲 得 CE 認 證 ;2004,05,08 年 獲 得 三 屆 台 灣 精 品 獎 ;2009 年 獲 選 為 台 灣 優 良 品 牌 ;2011 年 獲 選 台 中 市 金 手 獎 優 良 廠 商 公 司 一 直 秉 持 客 戶 至 上, 努 力 不 懈,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積 極 培 育 管 理 人 才 往 下 紮 根, 發 揮 全 體 員 工 的 智 慧 及 力 量, 在 鋸 床 界 做 到 專 業 專 精 的 領 域, 以 達 到 世 界 一 流 的 水 準, 期 能 續 為 台 灣 爭 光, 回 饋 社 會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合 濟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45 元 *18 天 工 作 天, 工 作 津 貼 1600 元 ; 全 勤 獎 金 1500 元 + 例 假 日 津 貼 645*6=3870 元, 自 付 勞 健 保 尚 未 扣 除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需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全 數 留 用 ; 薪 資 約 : 22000~26000 ( 全 職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000 元 備 註 : 此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免 費 供 應 中 餐 ( 每 月 約 1000 元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與 福 利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旅 遊 補 助 ; 相 關 福 利 津 貼 ; 服 務 一 年 後 享 特 休 五 其 它 特 殊 規 定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2
5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2 公 司 名 稱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大 甲 區 幼 獅 工 業 區 幼 九 路 18 號 鍾 智 豪 電 話 分 機 280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公 司 簡 介 : 加 工 中 心, 數 控 機 床, 精 密 機 械 與 超 音 波 加 工 機 專 業 生 產 製 造 公 司 - 麗 馳 科 技, 成 立 於 1987 年 成 立 後 即 全 力 投 入 CNC 工 具 機 研 發 製 造 主 要 的 產 品 有 立 式 加 工 中 心, 臥 式 加 工 中 心, 數 控 車 床, 鉆 孔 攻 牙 機, 五 軸 加 工 中 心, 車 铣 複 合 機 與 精 密 搪 床 超 音 波 加 工, 超 音 波 微 加 工, 超 音 波 拋 光 機 及 石 墨 加 工 ( 乾 式 ), 石 墨 加 工 ( 濕 式 ), 和 磨 削 加 工 機 等 非 傳 統 加 工 的 特 殊 加 工 機 種 主 要 的 客 戶 群 為 精 密 模 具 業, 汽 機 車 業, 電 子 通 訊 業, 精 密 零 件 加 工 業 與 航 空 航 太 業 等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台 中 縣 幼 獅 工 業 區, 佔 地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麗 馳 精 密 機 械 ( 嘉 興 ) 有 限 公 司 於 2004 年 成 立, 位 於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經 濟 開 發 區 昌 嗚 路 與 和 風 路 口, 佔 地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麗 馳 除 了 生 產 自 有 品 牌 外 亦 兼 顧 OEM 與 ODM 的 產 品 在 符 合 國 際 数 控 机 床 大 廠 嚴 格 的 品 質 要 求 下, 麗 馳 科 技 廣 受 國 際 客 戶 認 同 銷 售 地 區 遍 及 全 世 界, 主 要 市 場 包 括 : 美 國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新 加 坡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工 業 化 國 家 Slogan: 永 續 經 營 來 自 於 堅 持 品 質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8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大 甲 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 元 ( 全 薪 月 薪 19047*30 日 )*26 日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月 薪 30 日, 扣 除 每 週 五 返 校 上 課 日 共 計 四 天 ), 另 需 扣 除 健 保 本 人 負 擔 277 元 勞 保 338 元 及 扣 除 餐 費 360 元 後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休 息 時 間 : 上 午 10:00~10:10 中 午 12:10~13:00 下 午 15:00~15:1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 薪 資 約 : 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餐 費 360 元,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3
5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3 建 德 工 業 電 話 分 機 2310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楊 登 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斗 工 九 路 17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本 公 司 擁 有 優 秀 的 經 營 團 隊, 秉 持 著 技 術 創 新 可 靠 的 經 營 理 念,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及 成 長, 是 國 內 績 優 廠 商 之 一 公 司 主 管 : 平 面 磨 床 CNC 平 面 磨 床 CNC 龍 門 磨 床 等 工 具 機 製 造 與 銷 售 目 前 每 月 生 產 磨 床 400 餘 台, 是 現 今 世 界 最 大 的 磨 床 製 造 商, 以 自 有 品 牌 -KENT- 行 銷 世 界 50 餘 國 創 立 45 年 來, 架 構 全 球 化 (Globalize) 佈 局, 在 地 深 耕 市 場 ; 產 品 升 級, 差 異 化 與 經 營 品 牌 形 象 為 市 場 最 佳 策 略 以 建 立 40 年 之 核 心 技 術 為 基 礎, 移 往 相 關 領 域, 更 和 世 界 性 公 司 : 德 國 JUNKER 瑞 士 ZIERSSH 義 大 利 COMEC 技 術 合 作, 增 加 CNC 圓 周 磨 床 雙 面 磨 床 等 新 產 品, 使 產 品 系 列 更 加 完 整, 以 成 為 全 世 界 指 標 性 工 具 機 廠 為 目 標 目 前 台 灣 : 總 公 司 位 於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工 廠 位 於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陸 工 廠 設 於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營 銷 服 務 中 心 遍 佈 大 陸 大 江 南 北, 並 於 日 本 及 美 國 設 立 分 公 司 負 責 當 地 營 銷 我 們 重 視 每 一 位 員 工, 除 了 有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也 提 供 學 習 及 成 長 的 空 間, 歡 迎 優 秀 的 朋 友 一 起 加 入 建 德 的 工 作 行 列 Slogan: 技 術 : 精 進 技 術 改 善 品 質 領 先 機 械 工 業 創 新 : 不 斷 創 造 發 明 研 究 發 展 永 無 止 境 可 靠 : 全 體 員 工 努 力 不 懈 提 供 優 良 的 產 品 與 完 善 的 服 務 以 獲 得 顧 客 的 信 賴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9,047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 分 至 17 時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白 天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2 年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4 人 業 務 範 圍 : 工 業 機 械 相 關 業 務 薪 資 約 : 至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約 224 元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端 午 中 秋 及 生 日 禮 金 每 年 定 期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配 合 機 台 操 作 且 須 每 日 站 立 工 作 訓 練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4
5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二 )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4 公 司 名 稱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七 路 6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賴 泳 龍 電 話 分 機 313 傳 真 e mail [email protected]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1988 年, 為 專 業 生 產 各 類 平 面 磨 床 之 工 具 機 製 造 商, 以 內 外 銷 為 主, 行 銷 地 區 遍 及 全 球 各 地, 並 通 過 ISO9001:2008 和 CE 等 各 項 機 械 安 全 認 證 本 公 司 在 平 面 磨 床 機 械 製 造 技 術 上 擁 有 超 過 30 年 的 經 驗, 並 累 積 銷 售 超 過 一 萬 部 機 器 的 豐 富 經 驗, 堅 持 產 品 的 品 質 及 穩 定 度, 以 高 C/P 值 產 品 策 略, 在 全 球 市 場 上 擁 有 極 佳 的 口 碑, 並 持 續 開 發 更 高 品 質 高 精 密 且 價 格 合 理 之 設 備 本 公 司 擁 有 優 秀 的 經 營 團 隊, 秉 持 著 顧 客 滿 意 永 續 經 營 的 經 營 理 念,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及 成 長 ; 整 體 營 運 穩 定, 是 國 內 績 優 廠 商 之 一 我 們 重 視 每 一 位 員 工, 除 了 有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也 提 供 學 習 及 成 長 的 空 間, 歡 迎 優 秀 的 朋 友 一 起 加 入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作 行 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60 元 *26 日 =17160 元, 寒 暑 假 期 間 若 作 全 薪 : 日 薪 660 元 *30 日 =19800 元 (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 分 至 17 時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12:00~13:00(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2 年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 人 ; 業 務 範 圍 : 機 械 組 立 人 員 生 產 技 術 人 員 ; 薪 資 約 : 至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50 元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全 勤 獎 金 三 節 禮 金 員 工 聚 餐 及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5
5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5 公 司 名 稱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游 新 發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東 路 5 1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電 話 分 機 212 傳 真 e mail [email protected] 一 [ 北 鉅 精 機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秉 持 著 先 進 的 經 營 理 念 與 專 業 服 務, 在 台 灣 與 大 陸 是 知 名 的 刀 庫 專 業 製 造 商, 也 是 中 國 大 陸 機 床 關 業 精 密 零 配 件 最 大 的 供 應 商 二 總 公 司 創 設 於 台 灣 省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刀 庫 製 造 廠 [ 臥 加 一 場 ],[ 立 加 二 場 ] 於 2012 年 總 公 司 遷 廠 至 台 中 精 密 園 區 三 為 了 深 耕 廣 大 的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北 鉅 精 機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在 中 國 大 陸 又 設 立 兩 個 生 產 工 廠 與 八 個 銷 售 服 務 據 點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基 本 薪 資 元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月 新 30 日, 扣 除 每 週 五 返 校 上 課 日 四 天 )+ 全 勤 獎 金 2000 元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786 元 (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 分 至 17 時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2 年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4 人 ;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全 勤 獎 金 三 節 禮 金 員 工 聚 餐 及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6
5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仁 侑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6 公 司 名 稱 仁 侑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411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工 業 19 路 6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陳 慈 甘 電 話 分 機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仁 侑 創 立 於 西 元 2001 年, 提 供 專 業 零 件 加 工, 經 多 年 研 究 發 展, 成 為 世 界 大 廠 零 件 供 應 商. 我 們 注 重 三 項 理 念 : * 提 供 品 第 一 的 產 品 * 設 計 創 新 的 產 品 * 專 業 製 造 的 產 品 我 們 致 力 於 ISO 品 質 專 業 認 證, 以 發 揮 服 務 顧 客 的 專 業 使 命. 並 以 創 新 與 持 續 改 善 製 造 技 術, 期 許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及 永 續 經 營 的 企 業 精 神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工 業 19 路 6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110 元 *8 時 *_24_ 日, 另 需 扣 除 健 保 本 人 負 擔 277 元 勞 保 338 元 後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 業 務 範 圍 : 製 造 技 術 員, 產 品 設 計, 機 台 設 備 保 養 維 修 技 術 薪 資 約 : 22000~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配 合 機 台 操 作 且 需 每 日 站 立 工 作 訓 練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7
5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益 陽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7 公 司 名 稱 益 陽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全 興 工 業 區 興 工 路 40-1 號 柯 玉 萍 電 話 分 機 109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在 台 灣 成 立 超 過 30 年 的 益 陽, 專 精 於 空 油 壓 設 備 的 鋼 管 與 軸 心 為 業 界 領 導 廠 商 之 ㄧ, 數 十 年 來, 堅 持 品 質 第 一 的 精 神, 攜 手 與 上 下 游 廠 商 渡 過 無 數 次 經 濟 危 機, 也 共 同 創 造 臺 灣 空 油 壓 奇 蹟 益 陽 擁 有 穩 定 品 質 良 好 信 譽, 已 通 過 ISO 9001 認 證 多 年, 並 備 受 國 內 外 客 戶 的 肯 定 我 們 提 供 液 壓 無 縫 鏜 光 鋼 管 無 縫 不 鏽 鋼 鏜 光 管 冷 抽 精 密 鋼 管 硬 鉻 軸 電 鍍 棒 軸 承 鋼 棒 高 週 波 電 鍍 軸 心 不 鏽 鋼 軸 心 活 塞 桿 機 械 柱 哥 林 柱 導 桿 滑 軌 拉 桿 柱 桿 等 重 視 產 品 質 量 客 戶 服 務 工 作 效 率 與 社 會 和 諧 為 益 陽 的 企 業 責 任 透 過 持 續 改 善 與 成 長, 不 斷 創 新 求 變, 重 視 研 究 發 展 的 益 陽, 在 日 新 月 異 轉 變 下, 更 不 敢 有 絲 毫 的 怠 惰 我 們 期 許 盡 己 之 全 力, 為 全 球 傳 動 工 業 盡 一 份 心 力, 並 以 客 戶 最 大 利 益 為 追 求 目 標, 致 力 於 提 供 合 理 價 格 與 優 質 的 產 品 本 著 感 恩 的 心, 以 更 優 良 的 品 質 服 務 全 球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6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全 興 工 業 區 興 工 路 40-1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本 薪 $ 扣 除 自 負 勞 保 費 $300- 扣 除 自 負 健 保 費 $277( 每 月 另 扣 福 利 金 ; 薪 資 千 分 之 5)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 分 至 17 時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12:00~13:00 為 午 休 時 間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績 優 者 全 數 人 ;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研 發 適 才 適 用 ; 薪 資 約 :23000~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000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上 班 日 提 供 午 晚 餐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獎 學 金 ( 需 達 標 準 ) 生 日 禮 金 旅 遊 補 助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1000 元 全 勤 獎 金 制 服 五 其 它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8
60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源 豐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608 公 司 名 稱 源 豐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福 雅 路 679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李 崇 滿 電 話 分 機 140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源 豐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基 本 資 料 : 二 公 司 經 營 理 念 : 1. 創 立 : 民 國 50 年 2 月 1. 推 動 良 好 的 管 理 制 度 2. 董 事 長 : 陳 皇 錕 先 生 2. 積 極 培 育 人 才 3. 資 本 額 : 壹 億 元 整 3. 創 造 永 續 的 經 營 4.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福 雅 路 679 號 5. 員 工 數 :330 人 三 品 質 認 證 : 6. 關 係 企 業 : 年 1 月 通 過 ISO 9002 認 證 A 豐 村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6 月 通 過 ISO 9001 認 證 B 貿 賢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3.ISO 認 證 中 ( 預 計 今 年 8 月 ) 四 產 品 : 1. 家 庭 用 針 車 另 件 ( 數 十 種 ) 2. 工 業 用 針 車 另 件 ( 數 十 種 )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福 雅 路 679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週 一 至 週 四 )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4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固 定 日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時 間 12:00~12:50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 清 潔 費 ), 每 月 150 元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未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25 元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未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勞 健 保 三 節 及 畢 業 禮 品 尾 牙 津 貼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全 數 留 用 ;(2) 業 務 範 圍 : 中 層 儲 備 幹 部 技 術 專 員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59
6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701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訓 練 協 調 范 素 玲 電 話 分 機 2015/2005 公 司 名 稱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林 佳 琪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403 台 中 市 西 區 中 港 路 一 段 160 號 26 樓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王 品 集 團 擁 有 敢 拚 能 賺 愛 玩 的 企 業 文 化 並 以 誠 實 群 力 創 新 服 務 為 經 營 理 念, 自 1993 年 起 相 繼 開 創 王 品 西 堤 陶 板 屋 聚 原 燒 夏 慕 尼 藝 奇 品 田 牧 場 石 二 鍋 舒 果 曼 咖 啡 等 11 個 品 牌, 事 業 版 圖 橫 跨 海 峽 兩 岸, 台 灣 現 有 227 家 直 營 分 店, 歡 迎 您 一 同 加 入 實 現 打 造 餐 飲 服 務 業 成 為 社 會 新 價 值 事 業 的 願 景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1) 招 募 人 數 : 3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二 技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市 各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以 時 薪 月 薪 每 小 時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保 障 時 數 110 小 時 / 月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3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二 段 班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空 班 時 間 14:30~17:00; 實 際 分 發 地 點 由 公 司 安 排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人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薪 資 約 :22000~26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獎 學 金 10,000 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享 勞 保 健 保 享 團 體 保 險 僱 主 意 外 責 任 險 同 仁 生 日 免 費 用 餐 集 團 內 消 費 免 收 服 務 費 等 五 其 它 依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體 檢 需 符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相 關 規 定, 王 品 規 定 之 體 檢 項 目 須 包 含 : 一 般 體 檢 + 供 膳 體 檢 (A 肝 傷 寒 皮 膚 病 肺 結 核 ) A. 體 檢 需 符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及 要 求 B. 手 部 無 過 敏 症 狀 C. 工 作 需 較 長 時 間 站 立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60
6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志 願 代 碼 702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電 話 分 機 53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鄭 憲 祥 有 限 公 司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朝 富 路 232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網 址 : 新 社 店 ( 台 中 ) 尖 石 店 ( 新 竹 ) 明 德 店 ( 苗 栗 ) 三 義 店 ( 苗 栗 ) 金 瓜 石 ( 台 北 ) 石 梯 坪 ( 花 蓮 ) 北 海 道 ( 日 本 ) 慶 典 區 ( 台 中 ) 約 會 區 ( 台 中 ) 九 份 店 ( 台 北 ) 勝 興 店 ( 苗 栗 ) 大 坑 店 ( 台 中 ) 清 境 店 ( 南 投 ) 府 中 店 ( 台 南 ) 薰 衣 草 森 林 是 由 兩 個 女 生 詹 慧 君 與 林 庭 妃 所 打 造 的 一 處 綜 合 香 草 餐 飲 優 質 香 草 週 邊 商 品 及 香 草 DIY 教 學 的 夢 想 園 地 ; 自 2001 年 底 創 立 第 一 家 新 社 店 後,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即 以 優 美 舒 適 的 休 憩 環 境 設 計 及 待 客 人 如 朋 友 的 服 務 而 獲 得 廣 大 顧 客 的 喜 愛, 並 受 到 眾 多 媒 體 的 爭 相 報 導, 因 而 帶 動 台 灣 香 草 休 閒 產 業 的 熱 潮 目 前 薰 衣 草 森 林 全 台 已 成 立 新 社 尖 石 明 德 3 家 店, 另 有 包 括 新 客 家 文 化 餐 飲 桐 花 村 緩 慢 金 瓜 石 民 宿 石 梯 坪 民 宿 和 日 本 北 海 道 民 宿 專 營 香 草 商 品 的 香 草 舖 子 結 合 婚 宴 及 遊 憩 於 一 區 之 心 之 芳 庭 等 五 大 品 牌, 員 工 總 數 約 400 人, 年 營 業 額 超 過 5 億 我 們 很 快 樂, 也 要 你 快 樂 是 公 司 的 經 營 理 念, 除 提 供 各 項 內 部 專 業 課 程 及 外 部 自 主 學 習 課 程 外, 並 首 創 支 薪 旅 行 假 制 度, 希 望 透 過 親 身 體 驗 及 分 享, 將 服 務 及 休 閒 的 精 神 落 實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並 成 為 森 林 人 的 DNA 公 司 願 景 : 成 為 以 設 計 為 核 心, 具 利 他 精 神 之 幸 福 企 業 訓 練 實 習 選 擇 : 1. 薰 衣 草 森 林 新 社 店 ( 台 中 市 新 社 區 ): 為 國 內 外 著 名 之 休 閒 園 區 薰 衣 草 森 林 創 始 店, 透 過 創 新 的 服 務 與 活 動 自 然 悠 閒 的 場 所 與 空 間, 讓 來 訪 的 的 客 人 體 驗 到 簡 單 自 然 的 幸 福 浪 漫 2. 心 之 芳 庭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 為 國 內 舉 辦 莊 園 式 婚 禮 與 宴 會 首 屈 一 指 的 複 合 式 園 區, 緊 鄰 台 中 國 際 高 爾 夫 球 場, 浪 漫 優 美 的 環 境 媲 美 度 假 勝 地, 為 熱 戀 中 的 情 侶 提 供 一 處 浪 漫 約 會 的 場 所, 亦 為 歩 入 禮 堂 的 新 人 打 造 愛 與 幸 福 的 莊 園 教 育 訓 練 : 提 供 森 林 大 學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於 分 店 現 場 進 行 職 前 訓 練 相 關 工 作 站 專 業 訓 練 服 務 理 念 與 感 動 服 務 訓 練 共 識 課 程 活 動 ( 含 品 牌 旅 行 ) 品 牌 認 知 課 程 等 人 才 發 展 管 道 : 訓 練 生 畢 業 後 留 用, 配 合 公 司 之 學 習 發 展 體 系, 可 朝 管 理 職 發 展 正 職 服 務 員 [ 管 理 職 ] 組 長 級 幹 部 主 任 級 幹 部 店 副 理 店 經 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1) 招 募 人 數 :6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薰 衣 草 森 林 新 社 店 ( 台 中 市 新 社 區 ) 心 之 芳 庭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以 內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依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晚 餐 用 餐 時 間 各 30 分 鐘 (11) 公 司 留 用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1-2 人 ; 業 務 範 圍 : 休 閒 餐 飲 服 務 婚 禮 宴 會 服 務 ; 薪 資 約 :25000 元 起 / 月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300~500 元 備 註 : 心 之 芳 庭 無 宿 舍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無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享 勞 健 團 保 與 勞 退 提 撥, 提 供 免 費 制 服 健 檢, 節 慶 禮 金 或 禮 品 品 牌 旅 行 在 地 旅 行 每 季 部 門 聚 餐 父 母 親 節 禮 券 生 日 禮 券 員 工 消 費 優 惠 等 五 其 它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61
6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703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電 話 分 機 250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余 昕 翰 限 公 司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精 誠 路 14 號 3 樓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因 為 用 心, 所 以 貼 心 民 國 八 十 年, 在 美 味 齊 聚 熱 鬧 擁 擠 的 台 中 市 忠 孝 路 上 創 立 第 一 家 鼎 王 麻 辣 鍋 在 當 時, 麻 辣 鍋 專 賣 仍 屬 創 舉, 但 要 在 各 類 南 北 小 吃 環 伺 的 忠 孝 夜 市 中 贏 得 饕 客 的 衷 愛, 仍 需 備 加 用 心 鑽 研 美 味 動 人 的 獨 特 料 理 創 辦 人 陳 世 明 先 生 以 其 多 年 廚 師 經 驗 及 用 心 的 耕 耘 下, 很 快 就 掌 握 了 顧 客 挑 剔 的 味 蕾, 讓 鼎 王 的 麻 辣 湯 頭 獨 步 全 台 鼎 王 麻 辣 鍋 店 最 初 只 是 一 間 簡 陋 的 餐 廳, 然 而 發 展 至 今, 歷 經 數 個 階 段 的 轉 型 蛻 變 後, 成 功 融 合 傳 統 與 現 代 的 美 食 及 餐 飲 空 間 設 計, 已 成 為 一 家 擁 有 良 好 口 碑 與 服 務 品 質 的 餐 飲 集 團 旗 下 的 事 業 體 包 含 鼎 王 事 業 處 無 老 事 業 處 及 塩 選 燒 肉 事 業 處, 將 持 續 進 行 擴 店 及 供 應 鏈 的 整 合, 目 前 已 將 觸 角 延 伸 至 海 外, 為 您 搭 建 人 生 豐 富 的 舞 台 鼎 王 餐 飲 集 團 是 台 灣 在 地 的 傳 奇, 然 而 藉 由 對 美 食 的 堅 持, 我 們 期 望 創 造 一 個 國 際 級 的 鼎 王 美 食 藝 術 王 國, 讓 台 灣 的 頂 級 美 食 成 為 世 界 的 美 味 經 典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1) 招 募 人 數 : 8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無 老 台 中 公 益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勞 基 法 工 資 計 算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若 遇 加 班 情 事 產 生, 將 按 勞 基 法 給 予 加 班 費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期 間 依 8 小 時 排 班 ) (9) 輪 班 方 式 : 依 各 門 店 需 求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每 日 休 息 時 間 為 0.5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0 人 ; 業 務 範 圍 : 大 廳 服 務 專 員 內 場 廚 務 專 員 ; 薪 資 約 : 25,000~31,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日 工 作 滿 8 小 時, 提 供 伙 食 津 貼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其 他 : 1.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日 時 需 提 供 餐 飲 從 業 供 膳 體 檢 表 ( 自 行 至 就 近 醫 院 辦 理 ), 體 檢 項 目 :A 肝 傷 寒 梅 毒 肺 結 核 ( 近 三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鼎 王 台 中 配 合 醫 院 ( 自 費 ): 日 健 健 診 中 心 台 中 市 中 港 路 一 段 160 號 20 樓 (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2 張 大 頭 照 ) 分 機 13 ( 請 事 先 電 話 預 約 ) 2.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日 需 提 供 開 立 薪 轉 帳 戶 中 國 信 託 存 摺 影 本 ( 請 自 行 開 戶 )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62
6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茹 絲 葵 食 品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704 公 司 名 稱 茹 絲 葵 食 品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蕭 宇 君 公 司 地 址 105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35 號 8 樓 二 公 司 簡 介 電 話 分 機 37 傳 真 charlotte.hsiao@ hasmoreltd.com 本 公 司 為 提 供 高 水 準 的 經 典 美 味 料 理, 代 理 各 式 知 名 餐 飲 連 鎖 體 系, 引 進 國 際 化 的 餐 飲 美 食 與 管 理, 以 5M 為 核 心 價 值, 鼓 勵 全 體 同 仁 共 同 成 長 合 力 經 營 精 益 求 精 的 美 食 天 地 More Superior Dining 更 優 質 化 的 經 典 美 味 料 理 More Multi-styles Cuisine 更 多 樣 化 的 餐 廳 及 飲 食 風 格 More Refined Services 更 精 緻 化 的 桌 邊 服 務 More Consummate Enjoy 更 舒 適 化 的 消 費 感 受 More Careful Attitude 更 專 業 化 的 經 營 理 念 目 前 本 公 司 在 亞 洲 地 區 共 有 七 家 茹 絲 葵 經 典 牛 排 館 (Ruth s Chris Steak House), 分 別 位 於 台 灣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香 港 九 龍 新 加 坡 及 日 本 東 京 本 公 司 提 供 完 整 的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訓 練 生 亦 比 照 正 職 人 員, 依 據 各 工 作 站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訓 練, 每 完 成 一 工 作 站 應 有 之 學 習 及 考 核 後, 始 得 進 階 下 一 站 的 學 習 訓 練 ; 訓 練 生 因 表 現 優 異, 經 遴 選 擔 任 訓 練 員 者, 另 核 發 訓 練 津 貼 實 習 結 束 留 用 者, 按 正 職 人 員 具 經 驗 者 之 薪 資 僱 用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茹 絲 葵 台 中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10 元 整, 通 過 工 作 站 過 站 考 核 者 得 予 調 薪, 過 站 考 核 結 果 未 達 標 準 者, 將 維 持 在 原 工 作 站 加 強 訓 練 直 到 通 過 考 核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乘 以 每 日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每 週 訓 練 時 數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依 每 週 班 表 輪 值, 連 續 工 作 4 小 時 休 息 0.5 小 時, 視 實 際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視 結 訓 考 核 結 果 決 定 人 ; 業 務 範 圍 : 依 訓 練 期 間 完 成 考 核 之 站 別 分 派 ; 薪 資 約 : 22,000 ~ 31,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 限 值 班 期 間 遇 餐 期 者 )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 視 營 運 情 形 而 定 )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績 效 獎 金 另 計, 不 計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生 日 員 工 禮 券 推 薦 親 友 任 職 禮 券 員 工 個 人 消 費 折 扣 結 婚 禮 金 喪 葬 奠 儀 自 費 團 體 保 險 等, 依 公 司 規 定 辦 理 不 計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五 其 它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63
6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 股 )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705 分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 股 ) 電 話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吳 滿 玉 機 公 司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灣 大 道 4 段 610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製 鞋 企 業 寶 成 國 際 集 團 百 分 之 百 轉 投 資 成 立 之 國 際 連 鎖 酒 店, 目 前 營 業 據 點 分 別 位 於 台 中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及 江 蘇 昆 山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未 來 預 計 在 兩 岸 積 極 拓 展 連 鎖 酒 店 體 系, 提 供 顧 客 卓 越 服 務, 同 仁 多 元 職 涯 化 發 展 台 中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位 居 台 中 市 交 通 樞 紐, 鄰 近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東 海 逢 甲 大 學 商 圈, 提 供 多 種 精 緻 客 房 多 國 料 理 餐 廳 及 氣 派 挑 高 宴 會 場 地, 並 擁 有 設 備 完 善 健 身 休 閒 設 施, 以 提 供 顧 客 體 驗 感 動 服 務 享 受 尊 榮 禮 遇 為 服 務 方 針,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竭 誠 歡 迎 具 備 服 務 熱 忱 的 您 加 入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的 團 隊!!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是 您 施 展 抱 負 展 現 長 才 與 潛 能 的 最 佳 工 作 環 境, 亦 是 您 睿 智 的 選 擇!!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同 公 司 地 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7.5~8( 含 用 餐 0.5H)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時 分 至 時 分 (9) 輪 班 方 式 : 07:00~22:00( 依 營 業 人 力 需 求 而 定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4:00~17: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5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 薪 資 約 : 23000~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空 班 津 貼 $80 元 / 日. 年 節 紅 包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生 日 餐 飲 禮 券. 館 內 餐 飲 優 惠 五 其 它 開 朗 外 向, 身 強 體 壯, 無 重 大 疾 病 1.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需 提 供 勞 工 一 般 健 檢 及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本 公 司 配 合 之 特 約 醫 院 為 林 新 醫 院 地 址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惠 中 路 3 段 36 號 B 棟 6 樓 ( 惠 中 路 與 大 墩 11 街 交 岔 口 ) 2. 自 費 費 用 :NTD 900 元 ( 體 檢 報 告 將 由 林 新 醫 院 直 接 送 達 本 公 司, 正 本 報 告 於 到 職 後 發 還 本 人, 若 未 錄 取 本 公 司 會 將 報 告 寄 還 本 人 ) 3. 體 檢 報 告 指 定 項 目, 若 未 能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餐 飲 供 膳 人 員 之 要 求, 恕 不 錄 用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64
6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706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145 公 司 名 稱 鄭 月 枝 公 司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96 號 7F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說 到 炸 雞, 一 定 會 想 到 肯 德 基, 想 要 吃 炸 雞, 絕 對 非 肯 德 基 莫 屬, 美 味 滋 味 成 功 擄 獲 全 球 消 費 者 肯 德 基 是 世 界 最 大 的 炸 雞 速 食 餐 飲 連 鎖 企 業, 餐 廳 更 遍 佈 世 界 各 地, 無 論 是 美 國 中 國 台 灣, 還 是 充 滿 藝 術 氣 息 的 巴 黎, 處 處 可 見 肯 德 基 爺 爺 的 蹤 影, 沒 想 到 來 肯 德 基 工 作 也 能 和 世 界 接 軌 吧!! 在 肯 德 基 有 活 力 四 射 的 成 員 熱 情 滿 分 的 團 隊, 年 度 的 冠 軍 挑 戰 賽 不 定 期 的 家 族 活 動 讓 工 作 注 入 更 多 的 活 力 及 歡 樂 氣 氛 口 感 百 變 的 蛋 塔 讓 人 食 指 大 動 的 美 味 炸 雞 燒 餅 妹 與 油 條 人 的 愛 戀 情 仇, 都 是 在 這 樣 一 個 鼓 勵 發 想 創 意 橫 生 的 環 境 下 孕 育 而 生 這 樣 的 舞 台 怎 麼 可 以 少 了 你! 趕 緊 加 入 肯 德 基 感 受 香 遇 KFC 的 幸 福 時 光!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1) 招 募 人 數 :7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15 餐 廳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09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 ~ 4 天 ; 每 週 訓 練 時 數 : 24 ~ 32 小 時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6 ~ 8 小 時 ( 不 含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分 早 中 晚 三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人 業 務 範 圍 :1. 實 習 襄 理 ( 餐 廳 之 經 營 與 管 理 ) 薪 資 約 : 30,000 元 ( 月 薪 ) 2. 全 職 服 務 人 員 ( 餐 廳 實 務 操 作 ) 薪 資 約 : 20,000~24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 一 般 員 工 以 五 折 優 惠 購 買 員 工 餐 飲 ( 工 作 六 小 時 以 內 可 優 購 一 餐 ) ; 組 長 ( 含 ) 以 上 職 級 員 工 限 定 金 額 內 享 用 員 工 餐 飲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激 勵 競 賽 獎 金 外 送 職 務 另 有 外 送 津 貼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勞 健 保 制 服 員 工 同 樂 / 聯 誼 活 動 等 其 他 未 定 事 項 比 照 計 時 人 員 五 其 它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65
6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必 勝 客 (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志 願 代 碼 707 公 司 名 稱 必 勝 客 (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96 號 9 樓 二 公 司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胡 潔 畇 電 話 分 機 8911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必 勝 客 目 前 全 省 已 達 171 間 門 市 我 們 共 經 營 三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分 店 : 歡 樂 吧 新 鮮 美 味 歡 樂 無 限! 提 供 多 樣 化 口 味 之 比 薩 及 活 潑 歡 樂 的 用 餐 ( 吃 到 飽 ) 環 境 比 薩 外 送 店 比 薩 一 路 Hot 到 家! 提 供 高 品 質 各 式 口 味 之 比 薩, 並 由 顧 客 選 擇 外 帶 或 外 送 服 務 氛 享 屋 藉 由 精 緻 美 食 舒 適 的 空 間 及 親 切 的 服 務, 讓 每 位 來 到 這 裡 的 消 費 者 充 滿 甜 美 的 回 憶 我 們 以 提 供 顧 客 賓 至 如 歸 輕 鬆 愉 快 的 用 餐 氣 氛 及 友 善 即 時 高 效 率 的 服 務 品 質 為 經 營 宗 旨 竭 誠 的 邀 請 您 加 入 我 們, 期 待 您 能 與 必 勝 客 一 同 成 長, 共 創 未 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中 彰 投 全 區 28 家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時 新 台 幣 109 元 整 ( 具 有 餐 飲 服 務 經 驗 1 年 以 上,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並 經 內 部 評 核 為 綠 燈 者, 調 為 時 薪 114 元 ( 月 薪 15,000 元, 每 月 工 時 132 小 時 ) 計 算 基 準 : 依 學 生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給 予 生 活 津 貼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時 薪 制 6~8 小 時 ( 每 週 工 時 至 少 24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早 班 7:00-14:00 中 班 11:00-18:00 晚 班 14:00-22:00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依 公 司 規 定 彈 性 排 班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設 限 制 人 ;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管 理 幹 部 ; 薪 資 約 : NT$26,8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二 專 生 額 外 享 有 獎 學 金 每 年 5,000 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依 考 核 調 薪 使 用 公 司 車 外 送 並 享 有 外 送 津 貼 購 物 折 扣 退 休 金 提 撥 生 日 禮 物 員 工 旅 遊 尾 牙 活 動 ; 五 其 它 :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時,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 體 檢 項 目 為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66
68 附 錄 四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公 發 布 日 : 民 國 84 年 08 月 30 日 教 育 部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修 正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F 號 函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67
69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內 文 略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68
70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內 文 略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69
71 附 錄 五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趙 敏 勳 校 長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依 蘋 網 址 校 址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一 辦 學 願 景 及 教 育 目 標 學 校 電 話 分 機 2711 傳 真 IP 原 為 Internet protocol 縮 寫, 在 現 今 網 際 網 路 的 時 代, 透 過 IP 可 與 全 球 作 連 結 ;IP 也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Intelligence property) 的 縮 寫 勤 益 以 創 新 導 向 優 質 產 業 科 技 大 學 為 願 景, 並 以 IP 的 概 念, 培 育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人 文 素 養 社 會 關 懷 及 國 際 視 野 之 德 術 兼 備 且 為 業 界 所 需 的 優 質 學 生 Professional 專 業 教 學 首 先 我 們 應 重 視 教 學, 在 專 業 教 學 與 通 識 課 程 的 內 容 與 方 法 上 創 新, 讓 我 們 引 導 學 生 認 真 學 習, 讓 我 們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力, 增 強 自 信 心 Patent 專 利 發 明 在 研 發 與 產 學 能 量 提 升 方 面, 讓 我 們 鼓 勵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做 實 務 研 究, 將 研 究 成 果 專 利 化, 強 化 創 新 研 究 成 果 之 產 業 價 值, 並 鼓 勵 教 師 以 技 術 論 文 升 等 Publish 論 著 發 表 鼓 勵 教 師 依 不 同 的 興 趣 與 專 長, 進 行 創 新 與 多 元 化 之 學 術 研 究,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於 國 際 期 刊 或 專 門 出 版 著 作, 進 而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之 能 量 Product 技 術 轉 移 鼓 勵 教 師 將 研 發 的 新 理 論 與 新 技 術, 與 產 業 界 密 切 合 作, 將 研 究 成 果 具 體 化, 並 推 動 技 術 轉 移 Process 管 理 流 程 在 管 理 流 程 方 面, 應 以 科 技 化 效 率 化 及 人 性 化 的 創 新, 整 合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將 校 務 運 作 順 暢 Promotion 行 銷 推 廣 應 以 創 新 手 法,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將 學 校 的 優 點 推 廣 行 銷, 以 吸 收 更 多 的 好 學 生 前 來 就 讀, 同 時 贏 得 外 界 的 欽 佩 與 讚 賞 二 發 展 方 向 70
72 依 據 社 會 需 求, 改 進 課 程 設 計 及 教 材 與 教 法, 使 學 生 獲 得 最 佳 的 基 本 訓 練 各 系 科 設 立 重 點 實 驗 室, 組 成 相 關 技 術 團 隊, 進 行 建 教 合 作 專 題 及 應 用 研 究 專 題, 快 速 積 累 實 務 經 驗 ; 強 化 實 驗 及 專 題 製 作 教 學 功 能, 提 升 學 生 的 實 作 能 力 配 合 國 家 經 建 計 劃, 結 合 產 官 學 合 作, 落 實 研 發 成 果, 設 立 整 合 科 技 研 究 及 技 術 轉 移 中 心, 發 揮 實 用 科 技 轉 移 實 效, 提 供 產 業 界 及 第 三 科 學 園 區 技 術 所 需 本 校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與 中 部 地 區 工 商 業 界 進 行 高 層 次 合 作, 建 立 密 切 互 動 回 饋 社 會, 擴 大 本 校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管 道 設 立 勤 益 社 區 學 苑, 強 化 推 廣 教 育 功 能, 回 饋 社 會 大 眾, 扮 演 終 身 學 習 體 系 中 的 重 要 角 色 拓 展 海 峽 兩 岸 三 地 及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與 聯 盟 三 學 校 特 色 ( 一 ) 落 實 專 業 化 的 技 職 教 育 目 標 1. 著 重 各 科 系 所 的 特 色 專 長 訂 立 重 點 教 育 目 標, 實 行 學 院 管 理, 促 進 學 制 簡 化,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與 研 究 水 準 2. 積 極 推 動 整 合 性 研 究 團 隊, 成 立 研 究 中 心, 結 合 國 內 外 研 究 團 隊, 積 極 介 入 前 導 性 產 業 領 域, 發 揮 實 用 性 科 技 轉 移 實 效 ( 二 ) 卓 越 教 學 品 質 精 進 計 畫 本 校 主 動 爭 取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卓 越 計 畫, 五 個 分 項 計 畫 為 : 1.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精 進 2.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精 進 3. 職 場 競 爭 力 再 加 值 4. 全 人 學 習 精 進 計 畫 5.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共 享 ( 三 ) 系 所 本 位 課 程 規 劃 建 立 系 所 特 色 1. 建 立 本 校 系 所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機 制, 確 立 系 所 之 產 業 定 位, 發 展 特 色 課 程,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知 能 2. 縮 短 及 解 決 產 業 與 學 界 需 求 人 才 落 差, 均 衡 人 才 供 需,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之 教 育 目 標 ( 四 ) 擴 展 國 際 化 的 視 野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後, 培 養 學 生 之 國 際 觀, 基 礎 競 爭 能 力, 以 培 養 具 全 球 化 競 爭 力 之 企 業 所 需 人 才 為 重 要 目 標 因 此, 本 校 著 重 : 1. 加 強 有 關 國 際 情 勢 壓 力 管 理 外 語 能 力 等 等 課 程 2. 與 國 外 學 校 締 結 姐 妹 校 建 立 交 換 學 生 制 度 3. 邀 請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進 行 講 學 或 駐 校 指 導 及 辦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 五 ) 培 養 全 人 化 的 通 識 教 育 理 念 為 融 合 人 文 精 神 與 科 技 發 展 的 科 技 人 文 素 養 教 育, 本 校 致 力 於 : 1. 通 識 課 程 之 擴 展 與 轉 型 2. 辦 理 多 元 藝 術 季 活 動 3. 落 實 生 活 輔 導 及 人 格 養 成 計 畫 ( 六 ) 打 造 優 質 化 的 社 區 文 化 意 識 1. 推 動 教 育 社 區 化, 結 合 地 方 資 源, 強 調 社 區 互 利 共 榮 的 團 結 意 識 2.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終 身 教 育 社 會 服 務 資 源 共 享, 推 動 藝 術 文 化 休 閒 娛 樂 等 活 動, 與 社 區 密 切 之 互 動, 使 學 校 成 為 社 區 密 切 融 合 ( 七 ) 建 構 優 質 的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增 聘 學 有 專 精 之 優 秀 教 師, 鼓 勵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參 加 研 習, 組 成 專 業 研 究 團 隊, 透 過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使 校 園 成 為 終 生 學 習 良 好 的 環 境, 吸 引 學 子 嚮 往 及 報 考, 也 是 企 業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優 質 場 所 71
73 三 參 與 職 類 ( 專 班 ) 之 學 雜 費 一 覽 表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元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冷 凍 空 調 配 合 科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元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元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2000 元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餐 飲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飯 店 管 理 配 合 科 系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元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2000 元 辦 理 學 程 辦 理 職 類 配 合 科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元 2000 元 72
74 附 錄 六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為 規 範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以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並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2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略 ) 第 3 條 當 事 人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依 本 法 規 定 行 使 之 下 列 權 利, 不 得 預 先 拋 棄 或 以 特 約 限 制 之 : ( 略 ) 第 4 條 受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委 託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者, 於 本 法 適 用 範 圍 內, 視 同 委 託 機 關 第 5 條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並 應 與 蒐 集 之 目 的 具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關 聯 第 6 條 有 關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及 犯 罪 前 科 之 個 人 資 料, 不 得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二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要, 且 有 適 當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三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四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醫 療 衛 生 或 犯 罪 預 防 之 目 的,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經 一 定 程 序 所 為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個 人 資 料 前 項 第 四 款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範 圍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法 務 部 定 之 第 7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十 九 條 第 五 款 所 稱 書 面 同 意, 指 當 事 人 經 蒐 集 者 告 知 本 法 所 定 應 告 知 事 項 後, 所 為 允 許 之 書 面 意 思 表 示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款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書 面 同 意, 指 當 事 人 經 蒐 集 者 明 確 告 知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其 他 利 用 目 的 範 圍 及 同 意 與 否 對 其 權 益 之 影 響 後, 單 獨 所 為 之 書 面 意 思 表 示 第 8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十 五 條 或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向 當 事 人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時, 應 明 確 告 知 當 事 人 下 列 事 項 : 一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名 稱 二 蒐 集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五 當 事 人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及 方 式 六 當 事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不 提 供 將 對 其 權 益 之 影 響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為 前 項 之 告 知 : 一 依 法 律 規 定 得 免 告 知 二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要 三 告 知 將 妨 害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四 告 知 將 妨 害 第 三 人 之 重 大 利 益 五 當 事 人 明 知 應 告 知 之 內 容 第 9 條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十 五 條 或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蒐 集 非 由 當 事 人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應 於 處 理 或 利 用 前, 向 當 事 人 告 知 個 人 資 料 來 源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所 列 事 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為 前 項 之 告 知 : 一 有 前 條 第 二 項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二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三 不 能 向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告 知 四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之 目 的 而 有 必 要, 且 該 資 料 須 經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者 為 限 五 大 眾 傳 播 業 者 基 於 新 聞 報 導 之 公 益 目 的 而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73
75 第 一 項 之 告 知, 得 於 首 次 對 當 事 人 為 利 用 時 併 同 為 之 第 10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應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就 其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答 覆 查 詢 提 供 閱 覽 或 製 給 複 製 本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略 ) 第 11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應 維 護 個 人 資 料 之 正 確, 並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更 正 或 補 充 之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性 有 爭 議 者,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但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並 註 明 其 爭 議 或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消 失 或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但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或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者,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因 可 歸 責 於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事 由, 未 為 更 正 或 補 充 之 個 人 資 料, 應 於 更 正 或 補 充 後, 通 知 曾 提 供 利 用 之 對 象 第 12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被 竊 取 洩 漏 竄 改 或 其 他 侵 害 者, 應 查 明 後 以 適 當 方 式 通 知 當 事 人 第 13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受 理 當 事 人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之 請 求,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為 准 駁 之 決 定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延 長 之 期 間 不 得 逾 十 五 日, 並 應 將 其 原 因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求 人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受 理 當 事 人 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請 求,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為 准 駁 之 決 定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延 長 之 期 間 不 得 逾 三 十 日, 並 應 將 其 原 因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求 人 第 14 條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個 人 資 料 或 製 給 複 製 本 者,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第 二 章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第 15 條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略 ) 第 16 條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並 與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略 ) 第 17 條 公 務 機 關 應 將 下 列 事 項 公 開 於 電 腦 網 站,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供 公 眾 查 閱 ; 其 有 變 更 者, 亦 同 :( 略 ) 第 18 條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應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防 止 個 人 資 料 被 竊 取 竄 改 毀 損 滅 失 或 洩 漏 第 三 章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第 19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二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之 關 係 三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四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五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六 與 公 共 利 益 有 關 七 個 人 資 料 取 自 於 一 般 可 得 之 來 源 但 當 事 人 對 該 資 料 之 禁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顯 有 更 值 得 保 護 之 重 大 利 益 者, 不 在 此 限 蒐 集 或 處 理 者 知 悉 或 經 當 事 人 通 知 依 前 項 第 七 款 但 書 規 定 禁 止 對 該 資 料 之 處 理 或 利 用 時,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第 20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於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略 ) 第 21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為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制 之 :( 略 ) 第 22 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執 行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業 務 終 止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國 際 傳 輸 限 制 或 其 他 例 行 性 業 務 檢 查 而 認 有 必 要 或 有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虞 時, 得 派 員 攜 帶 執 行 職 務 證 明 文 件, 進 入 檢 查, 並 得 命 相 關 人 員 為 必 要 之 說 明 配 74
76 合 措 施 或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前 項 檢 查 時, 對 於 得 沒 入 或 可 為 證 據 之 個 人 資 料 或 其 檔 案, 得 扣 留 或 複 製 之 對 於 應 扣 留 或 複 製 之 物, 得 要 求 其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提 出 或 交 付 ;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提 出 交 付 或 抗 拒 扣 留 或 複 製 者, 得 採 取 對 該 非 公 務 機 關 權 益 損 害 最 少 之 方 法 強 制 為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第 一 項 檢 查 時, 得 率 同 資 訊 電 信 或 法 律 等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為 之 對 於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進 入 檢 查 或 處 分, 非 公 務 機 關 及 其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參 與 檢 查 之 人 員, 因 檢 查 而 知 悉 他 人 資 料 者, 負 保 密 義 務 第 23 條 對 於 前 條 第 二 項 扣 留 物 或 複 製 物, 應 加 封 緘 或 其 他 標 識, 並 為 適 當 之 處 置 ; 其 不 便 搬 運 或 保 管 者, 得 命 人 看 守 或 交 由 所 有 人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人 保 管 扣 留 物 或 複 製 物 已 無 留 存 之 必 要, 或 決 定 不 予 處 罰 或 未 為 沒 入 之 裁 處 者, 應 發 還 之 但 應 沒 入 或 為 調 查 他 案 應 留 存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4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物 之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保 管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前 二 條 之 要 求 強 制 扣 留 或 複 製 不 服 者, 得 向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聲 明 異 議 前 項 聲 明 異 議,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或 變 更 其 行 為 ; 認 為 無 理 由 者, 得 繼 續 執 行 經 該 聲 明 異 議 之 人 請 求 時, 應 將 聲 明 異 議 之 理 由 製 作 紀 錄 交 付 之 對 於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前 項 決 定 不 服 者, 僅 得 於 對 該 案 件 之 實 體 決 定 聲 明 不 服 時 一 併 聲 明 之 但 第 一 項 之 人 依 法 不 得 對 該 案 件 之 實 體 決 定 聲 明 不 服 時, 得 單 獨 對 第 一 項 之 行 為 逕 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第 25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有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除 依 本 法 規 定 裁 處 罰 鍰 外, 並 得 為 下 列 處 分 :( 略 ) 第 26 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檢 查 後, 未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經 該 非 公 務 機 關 同 意 後, 得 公 布 檢 查 結 果 第 27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應 採 行 適 當 之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個 人 資 料 被 竊 取 竄 改 毀 損 滅 失 或 洩 漏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非 公 務 機 關 訂 定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或 業 務 終 止 後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前 項 計 畫 及 處 理 方 法 之 標 準 等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章 損 害 賠 償 及 團 體 訴 訟 第 28 條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遭 不 法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其 他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損 害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被 害 人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者, 並 得 請 求 為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依 前 二 項 情 形, 如 被 害 人 不 易 或 不 能 證 明 其 實 際 損 害 額 時, 得 請 求 法 院 依 侵 害 情 節, 以 每 人 每 一 事 件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萬 元 以 下 計 算 對 於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多 數 當 事 人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事 件, 經 當 事 人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總 額 以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為 限 但 因 該 原 因 事 實 所 涉 利 益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者, 以 該 所 涉 利 益 為 限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之 損 害 總 額 逾 前 項 金 額 時, 被 害 人 所 受 賠 償 金 額, 不 受 第 三 項 所 定 每 人 每 一 事 件 最 低 賠 償 金 額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之 限 制 第 二 項 請 求 權, 不 得 讓 與 或 繼 承 但 以 金 額 賠 償 之 請 求 權 已 依 契 約 承 諾 或 已 起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9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遭 不 法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其 他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能 證 明 其 無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請 求 賠 償 者, 適 用 前 條 第 二 項 至 第 六 項 規 定 第 30 條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時 起, 因 二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自 損 害 發 生 時 起, 逾 五 年 者, 亦 同 第 31 條 損 害 賠 償, 除 依 本 法 規 定 外, 公 務 機 關 適 用 國 家 賠 償 法 之 規 定, 非 公 務 機 關 適 用 民 法 之 規 定 第 32 條 依 本 章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 略 ) 75
77 第 33 條 依 本 法 規 定 對 於 公 務 機 關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者, 專 屬 該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對 於 非 公 務 機 關 提 起 者, 專 屬 其 主 事 務 所 主 營 業 所 或 住 所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前 項 非 公 務 機 關 為 自 然 人, 而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現 無 住 所 或 住 所 不 明 者, 以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之 居 所, 視 為 其 住 所 ; 無 居 所 或 居 所 不 明 者, 以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最 後 之 住 所, 視 為 其 住 所 ; 無 最 後 住 所 者, 專 屬 中 央 政 府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第 一 項 非 公 務 機 關 為 自 然 人 以 外 之 法 人 或 其 他 團 體, 而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現 無 主 事 務 所 主 營 業 所 或 主 事 務 所 主 營 業 所 不 明 者, 專 屬 中 央 政 府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第 34 條 對 於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多 數 當 事 人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事 件,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經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二 十 人 以 上 以 書 面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者, 得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當 事 人 得 於 言 詞 辯 論 終 結 前 以 書 面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並 通 知 法 院 前 項 訴 訟, 法 院 得 依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公 告 曉 示 其 他 因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得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向 前 項 起 訴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由 該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於 第 一 審 言 詞 辯 論 終 結 前, 擴 張 應 受 判 決 事 項 之 聲 明 其 他 因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者, 亦 得 於 法 院 公 告 曉 示 之 一 定 期 間 內 起 訴, 由 法 院 併 案 審 理 其 他 因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亦 得 聲 請 法 院 為 前 項 之 公 告 前 二 項 公 告, 應 揭 示 於 法 院 公 告 處 資 訊 網 路 及 其 他 適 當 處 所 ; 法 院 認 為 必 要 時, 並 得 命 登 載 於 公 報 或 新 聞 紙,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公 告 之, 其 費 用 由 國 庫 墊 付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其 標 的 價 額 超 過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者, 超 過 部 分 暫 免 徵 裁 判 費 第 35 條 當 事 人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者, 該 部 分 訴 訟 程 序 當 然 停 止, 該 當 事 人 應 即 聲 明 承 受 訴 訟, 法 院 亦 得 依 職 權 命 該 當 事 人 承 受 訴 訟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依 前 條 規 定 起 訴 後, 因 部 分 當 事 人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致 其 餘 部 分 不 足 二 十 人 者, 仍 得 就 其 餘 部 分 繼 續 進 行 訴 訟 第 36 條 各 當 事 人 於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其 時 效 應 分 別 計 算 第 37 條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就 當 事 人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事 件, 有 為 一 切 訴 訟 行 為 之 權 但 當 事 人 得 限 制 其 為 捨 棄 撤 回 或 和 解 前 項 當 事 人 中 一 人 所 為 之 限 制, 其 效 力 不 及 於 其 他 當 事 人 第 一 項 之 限 制, 應 於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文 書 內 表 明, 或 以 書 狀 提 出 於 法 院 第 38 條 當 事 人 對 於 第 三 十 四 條 訴 訟 之 判 決 不 服 者, 得 於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上 訴 期 間 屆 滿 前,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依 法 提 起 上 訴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於 收 受 判 決 書 正 本 後, 應 即 將 其 結 果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應 於 七 日 內 將 是 否 提 起 上 訴 之 意 旨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第 39 條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應 將 第 三 十 四 條 訴 訟 結 果 所 得 之 賠 償, 扣 除 訴 訟 必 要 費 用 後, 分 別 交 付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當 事 人 提 起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均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第 40 條 依 本 章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應 委 任 律 師 代 理 訴 訟 第 五 章 罰 則 第 41 條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或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限 制 國 際 傳 輸 之 命 令 或 處 分, 足 生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42 條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利 益 或 損 害 他 人 之 利 益, 而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為 非 法 變 更 刪 除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法, 致 妨 害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之 正 確 而 足 生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43 條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外 對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犯 前 二 條 之 罪 者, 亦 適 用 之 第 44 條 公 務 員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犯 本 章 之 罪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第 45 條 本 章 之 罪, 須 告 訴 乃 論 但 犯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之 罪 者, 或 對 公 務 機 關 犯 第 四 十 二 條 之 罪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46 條 犯 本 章 之 罪, 其 他 法 律 有 較 重 處 罰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47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處 76
78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未 改 正 者, 按 次 處 罰 之 : ( 略 ) 第 48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未 改 正 者, 按 次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略 ) 第 49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者,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50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代 表 人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有 代 表 權 人, 因 該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前 三 條 規 定 受 罰 鍰 處 罰 時, 除 能 證 明 已 盡 防 止 義 務 者 外, 應 並 受 同 一 額 度 罰 鍰 之 處 罰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51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 略 ) 第 52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至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之 權 限, 得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或 公 益 團 體 辦 理 ; 其 成 員 因 執 行 委 任 或 委 託 事 務 所 知 悉 之 資 訊, 負 保 密 義 務 前 項 之 公 益 團 體, 不 得 依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接 受 當 事 人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第 53 條 本 法 所 定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由 法 務 部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第 54 條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非 由 當 事 人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依 第 九 條 規 定 應 於 處 理 或 利 用 前 向 當 事 人 為 告 知 者, 應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告 知, 逾 期 未 告 知 而 處 理 或 利 用 者, 以 違 反 第 九 條 規 定 論 處 第 55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法 務 部 定 之 第 56 條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77
79 附 錄 七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 亦 可 上 網 查 詢 詳 細 路 線 說 明 : 自 行 開 車 者 : GPS 導 航 : 新 校 門 E: N: 北 向 車 輛 請 注 意 新 校 門 禁 止 左 轉 請 由 北 向 入 校 替 代 道 路 圖 進 入 校 門 前 校 門 E: N: 限 行 人 通 行 車 輛 請 由 新 校 門 與 後 校 門 出 入 後 校 門 E: N: 搭 乘 公 車 者 : 台 中 客 運 41 統 聯 客 運 75 豐 原 客 運 51 本 校 校 園 平 面 圖 78
80 附 表 一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相 片 實 貼 處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 請 黏 貼 與 准 考 證 相 同 之 照 片 ) 緊 急 連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班 別 ( 擇 一 勾 選 ) 郵 遞 區 號 行 動 電 話 ( 請 提 供 之 地 址 須 能 接 收 本 會 郵 寄 之 相 關 資 料 ) 四 技 之 01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之 02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二 專 之 03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二 專 之 04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二 專 之 05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二 技 之 06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職 類 二 技 之 07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學 歷 資 格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 需 畢 業 滿 一 年 ) 其 他 同 等 學 歷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書 名 稱 簽 署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不 符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或 兵 役 問 題, 以 致 影 響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者, 概 由 本 人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3.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之 關 係 或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故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亦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或 處 理 之 書 面 同 意 程 序 考 生 簽 章 :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身 分 證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報 名 表 背 面, 若 有 畢 業 證 書 則 免 貼 學 生 證 *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需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本 處 考 生 勿 填 處 理 程 序 1. 確 認 繳 交 資 料 ( 經 辦 人 : ) 完 備 缺 件 : 2. 確 認 報 名 費 ( 經 辦 人 : ) 已 繳 未 繳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 承 辦 人 : ) 合 格 不 合 格 :( 原 因 : ) 4. 編 准 考 證 號 碼
81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招 生 甄 選 報 名 表 ( 副 表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班 別 ( 擇 一 勾 選 ) 四 技 之 01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之 02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二 專 之 03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二 專 之 04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二 專 之 05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二 技 之 06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職 類 二 技 之 07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非 在 校 生 免 貼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非 在 校 生 免 貼 80
82 附 表 二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 考 生 自 傳 考 生 姓 名 :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一 自 傳 :( 建 議 涵 蓋 自 我 介 紹 學 習 過 程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主 題 內 容, 內 容 以 200~300 字 為 限 ) 二 專 長 : 三 社 團 或 社 會 服 務 經 驗 : 四. 對 於 參 加 本 招 生 計 畫 的 期 望 : 五 證 照 ( 無 則 免 填, 至 多 三 項 ) 證 照 名 稱 等 級 發 證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六 工 讀 或 工 作 職 場 經 驗 與 經 歷 : ( 最 近 三 筆, 無 則 免 填 ) 服 務 機 關 或 公 司 名 稱 職 別 工 作 內 容 服 務 期 間 正 職 兼 職 正 職 兼 職 正 職 兼 職 七 其 他 ( 補 充 敘 述 或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 註 :1. 自 傳 撰 述 以 一 頁 為 限 2. 親 筆 繕 寫, 不 可 用 打 字 3. 請 問 您 如 何 獲 知 本 專 班 甄 選 訊 息? 報 紙 : ( 名 稱 ) 雜 誌 ( 名 稱 ) 專 班 說 明 會 學 校 就 業 輔 導 網 站 : ( 名 稱 ) 親 友 介 紹 其 他 : ( 請 略 說 明 ) * 親 筆 繕 寫,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請 儘 量 在 本 頁 範 圍 內 書 寫, 本 頁 如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印 書 寫 81
83 附 表 三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志 願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選 填 志 願 表 說 明 : 一 本 次 招 生 班 別 請 先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所 示 之 志 願 代 碼 及 附 件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二 每 位 考 生 僅 限 填 寫 一 個 報 考 班 別, 並 依 志 願 順 序 填 入 於 志 願 排 序 欄 內 三 未 填 繳 本 志 願 者, 以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已 填 繳 之 志 願 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並 不 得 重 新 填 繳, 若 有 重 複 填 繳,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四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按 照 志 願 表 依 序 進 行 各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除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各 辦 理 職 類 採 唯 一 志 願, 並 於 102 年 7 月 12 日 先 進 行 唯 一 志 願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安 排 之 面 試, 如 事 業 單 位 仍 有 缺 額 則 依 考 生 書 審 及 筆 試 成 績 加 總 之 高 低, 並 參 照 考 生 志 願 依 序 安 排 考 生 至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面 試 報 考 班 別 ( 請 擇 一 報 考 班 別 勾 選, 並 依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填 入 該 報 考 班 別 之 事 業 單 位 志 願 表 排 序 方 式 ) 01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 四 技 專 班 ( 機 械 工 程 系 ) 05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 二 專 專 班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 採 唯 一 志 願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501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春 源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02 豐 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永 豐 棧 飯 店 ) 102 銀 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03 中 南 海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6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類 - 二 技 專 班 ( 機 械 工 程 系 ) 104 合 默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105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1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6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2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7 崇 銘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603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8 嵩 富 機 具 廠 有 限 公 司 604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9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5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2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 四 技 專 班 606 仁 侑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 607 益 陽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608 源 豐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 冠 允 空 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07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 二 技 專 班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 202 捷 優 冷 凍 空 調 有 限 公 司 採 唯 一 志 願 203 永 松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204 哈 伯 精 密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701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5 涵 碧 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02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6 台 灣 開 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03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3 連 鎖 店 管 理 職 類 - 速 食 職 類 - 二 專 專 班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 704 茹 絲 葵 食 品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唯 一 志 願 705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706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1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07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2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3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4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 二 專 專 班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 採 採 唯 一 志 願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401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2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3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4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5 古 典 玫 瑰 園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6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7 吉 比 鮮 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2 簽 署 本 表 所 填 志 願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親 自 簽 章 :
84 8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考 專 班 別 : 請 勾 選 一 班 01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02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03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04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05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06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07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 報 名 資 料 :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2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附 表 一 3 自 傳 附 表 二 4 志 願 表 ( 確 實 填 妥 志 願 代 碼 ) 附 表 三 5 統 測 成 績 影 本 或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101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蓋 有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 7 其 他 有 利 書 面 審 查 證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無 法 郵 寄,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需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ˇ 並 依 序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請 將 本 頁 印 出 並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或 A3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附 表 四 掛 號 黏 貼 處 掛 號 郵 件
85 附 表 五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書 面 審 查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筆 試 面 試 申 請 辦 法 : 報 名 考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2 年 7 月 8 日 至 102 年 7 月 12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表 五 :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 轉 ) ( 三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每 人 僅 限 複 查 一 次 ( 四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84
86 附 表 六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低 收 入 戶 / 原 住 民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應 附 證 件 ( 證 件 不 予 退 還 ) 申 請 人 注 意 事 項 01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02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03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職 類 報 考 04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專 班 別 05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06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職 類 07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性 別 男 女 ( 日 ): ( 行 動 ): ( 夜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低 收 入 戶 :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原 住 民 子 女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1.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繳 交 系 ( 所 ) 指 定 之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外, 並 繳 交 本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件 2. 經 審 查 證 件, 符 合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用 3. 經 審 查 證 件, 不 符 合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仍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 本 欄 考 生 勿 填 )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承 辦 章 戳 : 102 年 月 日 85
87 附 表 七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准 考 證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親 簽 : 監 護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受 理 欄 位 ( 申 請 人 勿 填 ) 經 辦 人 : 受 理 日 期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一 聯 本 校 存 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准 考 證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親 簽 : 監 護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受 理 欄 位 ( 申 請 人 勿 填 ) 經 辦 人 : 受 理 日 期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表 僅 供 已 辦 理 報 到 後 之 錄 取 生, 申 請 放 棄 時 使 用 2. 錄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如 欲 辦 理 放 棄,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後,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勤 益 科 大 進 修 推 廣 部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工 作 小 組 3. 本 校 受 理 完 畢 後, 會 將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與 第 二 聯 蓋 章, 第 一 聯 本 校 留 存, 第 二 聯 寄 回 考 生 4. 完 成 上 述 程 序 後, 考 生 始 得 報 考 102 學 年 度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5.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量 86
88 附 表 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特 委 請 先 生 / 女 士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委 託 人 地 址 : 被 委 託 人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地 址 : 註 記 : 被 委 託 人 當 天 請 攜 帶 1.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本 報 到 委 託 書 以 供 查 驗 2. 錄 取 人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3. 錄 取 人 之 報 到 單 及 各 專 班 指 定 報 到 繳 交 資 料 87
89 附 表 九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年 度 ( 學 校 名 )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88
90 89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4D F736F F D20B6D4AF BEC7A67EABD7C2F9AD79B14DAF5AA9DBA5CDC2B2B3B E646F63>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0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03 參 報 名 03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08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09 陸 甄 選 方 式 09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10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10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EC7A67EABD7C2F9AD79B056BD6DBA58C4A5AD70B565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DA4BDA769313035303531322DADD7A5BFACB0B669ADD7B3A12E646F6378>
0 目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0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03 參 報 名 03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09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09 陸 甄 選 方 式 10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10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11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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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002 3 3 4 6 8 11 13 14 26 28 32 60 2002 2003 1 18 2002 2002 5 31 3100001006917 310115739764252 310115739764252 312,377,217.73 360,048,073.09 360,048,073.09 204,681,114.81 204,681,114.81 2,253,777.5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各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21 个 行 业 的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3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 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性 质 作 用 和 职 能 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认 识 办 公 室 秘 书 应 具 备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力 目 标 : 培 养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工 作 悟 性 完 善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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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 2002 3 2002 4 2002 5 2002 2002 497,436,769.87 398,874,507.07 359,317,320.34 1,009,717,057.82 6,259,557.58 331,224,008.07 78,162,839.02 82,594,331.83 5,455,590.95 742,195,671.99-28,879,459.87 6 2002
64 [ 46 ] (p297) 1924 :? [ 47 ] (p570) ; ; ; ; ; ; ; ; ; ; ; [ 11 ]; [ 35 ] [ 49 ] [ 32 ] ( ) [ 48 ] (p 425) [ 50 ] (p 670 6
63 2002 7 ( ) ( 100871) [ ] K262. 81g. 82 [ ] A [ ] 058320214 (2002) 0720063211 ; [ 44 ] (p 202) 12 : ; ; ; : [ 42 ] (p 129 216) [ 11 ] [ 32 ] (1926 11 19 ) 1927 ( ) ; [ 45 ] (p108) [ 43 ] (p 5142515 52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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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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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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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舞 蹈 班 學 生 招 生 暨 鑑 定 重 要 程 序 日 程 表 項 目 重 要 日 期 重 要 工 作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請 自 行 於 各 承 辦 網 站 下
臺 中 市 藝 術 才 能 班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舞 蹈 班 招 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中 市 藝 術 才 能 班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指 定 承 辦 單 位 臺 中 市 立 光 明 國 民 中 學 403 臺 中 市 西 區 自 由 路 一 段 75 號 http://www.kmjh.tc.edu.tw/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教師甄選辦法草案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私 立 華 盛 頓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報 名 資 格 及 條 件 一 基 本 條 件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身 心 健 康 品 德 操 守 良 好 者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規 定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各 款 及 第 33 條 之 情 事 者 ( 如 附 錄 說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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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針_中
行政法務範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三年度施政方針 目 錄 前言... 6 第一部分 行政法務範疇 2012 年度施政方針執行情況... 8 一 公共行政領域... 8 一 確保諮詢規範指引有效執行 深化社區諮詢機制... 8 二 開展中央招聘及晉升 加強人事統籌... 9 三 制訂培訓規劃 完善公職管理... 10 四 提升問責意識 倡導廉潔及善用資源... 13 五 檢討組織架構
目 錄 ~ 升 學 篇 ~ 壹 技 專 校 院 考 招 分 離 制 度 簡 介 2 貳 105 學 年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3 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與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4 肆 技 專 院 校 招 生 管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進 路 輔 導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輔 導 室 編 印 目 錄 ~ 升 學 篇 ~ 壹 技 專 校 院 考 招 分 離 制 度 簡 介 2 貳 105 學 年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3 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與 考 試 科
宏 观 市 场 要 闻 上 周 证 券 保 证 金 净 流 出 119 亿 元, 连 续 四 周 净 流 出 投 保 基 金 9 月 20 日 发 布 数 据 显 示, 上 周 (9 月 12 日 -9 月 14 日 ) 证 券 保 证 金 净 流 出 119 亿 元, 连 续 第 四 周 净 流
[Table_Summary] 方 正 资 讯 分 析 晨 报 -20160921 方 正 证 券 研 究 所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方 正 资 讯 分 析 晨 报 市 场 资 讯 2016.09.21 [TABLE_AUTHOR] 分 析 师 : 马 林 霞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 S1220515050005 TEL: 010-68585378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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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德菁英計畫」96年秋季班二技暨二專招生簡章編列注意事項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免 報 名 費 免 雜 費 學 費 補 助 50% 校 址 :25135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淡 金 路 四 段 499 號 電 話 :(02)2801-3131 轉 6890 6455 傳 真 電 話 :(02)2801-0019 網 址 :http://www.sj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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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江 市 创 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工 作 报 告 镇 江 是 一 座 有 着 3000 多 年 历 史 的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在 历 史 上, 镇 江 以 其 江 河 交 汇 的 独 特 区 位 优 势 和 城 市 山 林 的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承 南 北 文 化 之 交 融, 启 锦 绣 江 南 之 先 声, 成 为 长 江 下 游 的 重 要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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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建设工作汇报
示 范 校 建 设 简 报 第 三 期 天 津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示 范 办 2015 年 3 月 15 日 我 院 示 范 校 建 设 进 入 了 紧 张 的 后 建 设 阶 段, 今 年 是 示 范 校 建 设 的 收 官 之 年, 验 收 工 作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项 目 组 的 教 师 们 和 全 体 教 职 工 克 服 重 重 困 难, 为 示 范 校 项 目 建 设
縱橫十里洋場,雄姿英發: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1925-1948 年 )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1925-1948 年 ) 劉 文 星 ( 普 珍 ) 天 人 文 化 院 提 供 * 摘 要 申 報 全 名 為 申 江 新 報, 一 八 七 二 年 四 月 底 創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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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簡 歷
作 者 小 傳 在 已 褪 色 的 記 憶 中, 我 出 生 在 台 灣 一 個 臨 海 僻 鄉 的 村 莊 中 的 一 個 傳 統 家 庭, 這 個 窮 鄉 僻 壤 的 村 莊, 造 就 了 我 樸 實 剛 毅 的 個 性, 而 與 海 為 伍 的 日 子, 培 育 了 我 遠 大 抱 負 的 胸 襟, 但 這 個 深 具 中 國 傳 統 特 色 的 家 庭, 卻 帶 給 我 灰 色 的 童 年,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的签章页)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汉 中 珑 津 茶 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股 转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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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2 14 3 20 4 24 5 * 27 7 * 2015 * 2015 2016 2017 2015 2015 1 1 2015 12 31 [email protected] * 2015 02 03 2015 ISO 9001 2008/ISO 14001 2004/ OHSAS 18001 2007 2015 LED 1 2003 2 13H 2015 2015 309 223 3,655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Ch8.PDF
8.1 a) b) c) 8.2 8.2.1 1. 2. 3. 4. 5. 6. 8.2 8.2.2 a) 7.1 b) 8.2 ( ) 8.2 ( ) 4.2.4 8.5.2 CNS 13351-1 CNS 13351-2 CNS 13351-3 ( ) ( ) / / (1) 1. 2. 3. 4. 5. 6. (2) ( ) (3) ( ) (4) 1. 2. ( ) ISO 8.2
「台德菁英計畫」96年秋季班二技暨二專招生簡章編列注意事項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 四 年 制 )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推 廣 中 心 地 址 :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電 話 :06-5679566#7241 傳 真 :06-5977027 網 址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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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工 程 三 層 級 品 質 管 理 循 環 架 構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許 維 庭 章 節 概 要 一 前 言 二 承 包 商 三 階 品 管 三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 監 造 單 位 四 主 管 機 關 三 層 級 品 管 五 工 安 與 品 質 六 結 語 2 一 前 言 1.1 三 層 級 品 質 管 理 定 義 1.2 三 層 級 品 質 管 理 應 用 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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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履歷表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一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新
Microsoft Word - 1050325輸變電系統勞資協商溝通會議紀錄.doc
時 輸 變 電 系 統 勞 資 協 商 溝 通 會 議 紀 錄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地 點 :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輸 變 電 工 程 處 ( 北 區 施 工 處 ) 副 樓 2 樓 禮 堂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主 席 : 顏 處 長 德 忠
证券代码:832660 证券简称:恒成股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证 券 代 码 :835090 证 券 简 称 : 上 富 股 份 主 办 券 商 : 中 信 证 券 珠 海 上 富 电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一 重 要 提 示 ( 一 ) 本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来 自 年 度 报 告 全 文,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应 当 仔 细 阅 读 同 时 刊 载 于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雲 林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公 民 科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 共 56 分 ) 1 下 圖 為 我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的 貧 富 差 距 圖, 根 據 此 圖, 下 列 哪 一 位 同 學 的 分 析 最 為 正 確? 一 會 兒, 兩 人 對 話 如 下 請 問 : 由 圖 中 阿 添 的 回 答 可 知,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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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入 學 簡 章 NAN KA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地 址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電 話 :049-2563489 分 機 1322 2802 或 2840 傳 真 :049-2567424
104計畫條文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目 錄 頁 次 董 事 長 暨 執 行 長 的 話 4 公 司 概 況 5 公 司 簡 介 5 產 品 簡 介 6 公 司 里 程 碑 9 全 球 市 場 銷 售 佈 局 11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展 組 織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議 合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五 鼎 生 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2015 ( 本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依 循 GRI G4 揭 露 目 錄 頁 次 董 事 長 暨 執 行 長 的 話 4 公 司 概 況 5 公 司 簡 介 5 產 品 簡 介 6 公 司 里 程 碑 9 全 球 市 場 銷 售 佈 局 11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展 組 織 12 1.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議 合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