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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0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03 參 報 名 03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09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09 陸 甄 選 方 式 10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10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11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1 拾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11 拾 壹 面 試 11 拾 貳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公 告 12 拾 參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12 拾 肆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12 拾 伍 正 式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3 拾 陸 備 取 生 遞 補 14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4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14 拾 玖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5 貳 拾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16 貳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6 附 錄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各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一 覽 表. 18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19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21 附 錄 四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36 附 錄 五 學 校 簡 介 39 附 錄 六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42 附 錄 七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47 附 表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表 48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考 生 志 願 表 49 附 表 三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50 附 表 四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51 附 表 五 低 收 入 戶 / 原 住 民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52 附 表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53 附 表 七 報 到 委 託 書 54 附 表 八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考 生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55 錄 1

3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本 校 謹 依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結 果, 遴 選 參 加 筆 試 及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之 面 試, 並 根 據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5 年 05 年 11 日 ( 星 期 三 ) 起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並 開 放 免 費 下 載 簡 章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參 閱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止 受 理 報 名 期 間 請 考 生 先 網 路 填 表, 再 將 指 定 繳 交 紙 本 文 件 郵 寄 本 會 報 名,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105 年 0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如 經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聯 繫 105 年 0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 筆 試 面 試 ( 同 日 舉 行 ) 公 告 進 入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 各 試 場 配 置 表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2. 統 一 筆 試 後, 分 職 類 面 試 3.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下 午 三 點 公 告 進 入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成 績 單 如 經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儘 速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聯 繫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止 成 績 複 查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 轉 2633) 105 年 0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0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止 職 場 體 驗 進 入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之 考 生 請 依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105 年 0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榜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105 年 08 月 03 日 ( 星 期 三 ) 正 取 生 學 校 報 到 105 年 0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學 校 開 學 8/4 依 備 取 名 單 依 序 遞 補, 並 請 備 取 生 依 通 知 時 間 報 到 9/9 早 上 新 生 體 檢 暨 新 生 訓 練 9/12 開 始 上 課, 請 各 專 班 依 照 報 到 之 課 表 上 課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招 生 簡 章 點 選 路 徑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產 學 專 班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 二 報 名 期 限 :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止, 招 生 簡 章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連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工 作 小 組 ) 洽 詢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報 名 期 間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報 名 日 期 依 次 順 延 ; 面 試 或 錄 取 報 到 日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延 後 日 期 於 本 校 網 頁 ( 公 告 本 招 生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與 說 明 2

4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進 修 部 學 制 招 生,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及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等 2 大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47 位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3 天 訓 練 生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勞 動 部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補 助 標 準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三 修 業 年 限 : 本 招 生 之 專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依 照 學 制 為 四 技 4 年 為 限,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詳 細 延 長 年 限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系 所 專 班 名 稱 進 修 部 學 制 修 業 年 限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四 技 四 年 資 訊 工 程 系 微 科 技 專 班 四 技 四 年 四 修 業 方 式 : 參 報 名 依 各 職 類 專 班 學 制, 學 員 3~4 日 赴 合 作 企 業 訓 練,2 日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校 所 需 修 習 之 課 程 一 報 名 資 格 本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本 計 畫 各 職 類 專 班 為 單 獨 招 生,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年 滿 15 歲 以 上 29 歲 以 下, 且 具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學 制 及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報 名 資 格,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者,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3

5 ( 一 ) 四 技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一 般 學 歷 (1)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高 級 中 學 ( 需 畢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同 等 學 力 * 詳 細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請 參 考 附 錄 四 ) (1) 凡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6)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7)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8)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9)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4

6 (10)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11) 曾 參 加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2)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人 民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設 籍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11.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台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二 )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本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甄 審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注 意 時 效, 逾 期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 一 ) 報 名 日 期 : 招 生 簡 章 自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日 期 起 公 告, 開 放 通 訊 報 名 時 間 自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止, 一 律 先 至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再 將 指 定 交 將 紙 本 文 件 採 通 訊 ( 郵 寄 ) 方 式 報 名, 並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郵 寄 方 式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二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5

7 ( 請 正 確 填 寫, 否 則 匯 款 失 效 ) 符 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等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 三 ) 報 名 方 式 : 1.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 請 登 錄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報 名 頁 面, 填 報 基 本 資 料, 並 上 傳 個 人 照 片 後,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後, 即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作 業 2. 紙 本 文 件 寄 送 : 請 將 各 項 甄 試 入 學 資 料 填 妥, 並 貼 上 照 片 後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匯 票 一 併 裝 入 貼 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A3 或 B4 信 封 袋, 務 必 於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進 修 推 廣 部 ) 收 ( 郵 戳 為 憑 ) ( 四 ) 請 考 生 網 路 填 表 完 畢 後, 務 必 再 將 指 定 紙 本 繳 交 文 件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報 名,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如 未 將 紙 本 文 件 於 指 定 時 間 寄 送 至 本 會, 視 同 未 報 名 完 成, 本 會 將 不 受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五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件, 權 益 因 此 受 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報 名 須 知 ( 一 ) 網 路 填 表 : 1. 請 登 錄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報 名 頁 面, 填 報 基 本 資 料, 並 上 傳 個 人 照 片 後,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即 完 成 填 表 作 業 2. 填 表 登 入 方 式 : 勤 益 科 大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 網 路 報 名 填 報 系 統 3. 報 名 時 所 上 傳 之 照 片 格 式 : 1.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2. 數 位 相 片 須 脫 帽 面 貌 清 晰 頭 髮 不 得 遮 蓋 眉 毛 及 眼 睛 3.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且 不 得 配 戴 有 顏 色 鏡 片 之 眼 鏡, 以 及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並 禁 止 使 用 低 於 100 萬 像 素 之 數 位 相 機 所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4. 電 子 檔 原 尺 寸 必 須 符 合 2 吋 相 片 規 格 (3.5cm*4.5cm) 之 灰 階 黑 白 影 像 或 高 彩 之 彩 色 影 像 5. 解 析 度 請 設 定 為 300dpi~500dpi 6. 檔 案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為 檔 名, 並 以 jpg 格 式 儲 存 7.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不 得 超 過 2MB ( 二 ) 指 定 繳 交 文 件 : 1.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並 於 表 末 簽 字 簽 署 2. 志 願 表 ( 附 表 二 )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3. 身 分 證 影 本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副 表 內 4.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之 郵 政 匯 票 : 6

8 繳 納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請 正 確 填 寫, 否 則 匯 款 失 效 ) 符 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原 住 民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 請 填 附 表 六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須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原 住 民 考 生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報 名 費 經 本 校 受 理 後, 視 同 已 報 名 本 計 畫, 考 生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6.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7. 本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或 高 中 職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如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則 免 繳 ) 高 中 職 三 年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8.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本 項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9.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10.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四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500 元 郵 政 匯 票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自 傳 及 志 願 表 及 相 關 檢 附 資 料 共 一 份, 放 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11.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進 修 推 廣 部 ) 收 註 記 : 如 您 同 意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請 填 寫 附 表 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考 生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 如 不 同 意 則 免 繳 ) 7

9 ( 二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ㄧ 職 類, 如 重 覆 報 考, 無 法 同 時 應 考,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退 費 2. 以 上 各 文 件 考 生 請 自 行 檢 查 是 否 齊 全, 按 照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上 所 列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親 自 簽 章,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彌 封 後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應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前 請 再 次 核 對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3.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0 人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4.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5. 本 會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對 報 名 本 會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運 用 如 下 : (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作 業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2)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3)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報 名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6. 考 生 所 報 名 提 繳 之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7.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8.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9.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10.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筆 試 及 面 試 資 格 11.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筆 試 及 面 試 資 格 12.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3. 現 役 軍 人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退 役, 並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且 可 完 成 職 場 體 驗 (105/7/11-105/7/22) 者, 始 可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故 請 此 類 考 生 自 行 評 估 是 否 可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如 報 到 註 冊 日 截 止 前, 無 法 如 期 繳 交 退 役 證 明, 本 會 可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錄 取, 報 名 費 亦 不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4.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10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進 修 部 學 制 招 生,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及 微 科 技 等 2 大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47 位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學 校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科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專 班 ) 職 類 微 科 技 ( 四 技 專 班 ) 學 校 最 低 志 願 代 碼 預 計 配 合 之 事 業 單 位 開 班 人 數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仕 興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昌 國 際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盈 錫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勝 板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漢 鐘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學 校 最 低 志 願 代 碼 預 計 配 合 之 事 業 單 位 開 班 人 數 環 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昭 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盈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盛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小 計 總 計 27 小 計 總 計 註 記 : 本 年 度 事 業 單 位 組 合 表 業 經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公 告, 唯 經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評 估 及 審 議 各 事 業 單 位 現 況, 微 調 各 事 業 單 位 名 額, 請 考 生 多 加 留 意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郵 寄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若 於 三 日 後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來 電 查 詢 (TEL: 轉 ) 二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點 前 向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考 試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四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20 9

11 陸 甄 選 方 式 一 第 一 階 段 : ( 一 ) 書 面 審 查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書 面 審 查 也 將 作 為 筆 試 面 試 資 格 認 定 * 書 面 審 查 所 需 準 備 之 資 料 如 下 : 1. 招 生 甄 選 報 名 表 志 願 表 ( 附 表 1~ 附 表 2) 2. 統 測 成 績 或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 如 未 參 加 統 一 測 驗 考 試 則 免 繳 ) 3. 高 中 職 獎 懲 紀 錄 4. 其 他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 包 括 專 利 證 明 技 能 證 照 參 賽 得 獎 證 明 等 ) 備 註 : 以 上 各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按 順 序 以 A4 規 格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二 ) 筆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30% ( 三 )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50%, 依 考 生 之 志 願 排 序,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 四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面 試 成 績,2. 筆 試 成 績,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五 ) 甄 選 過 程 各 階 段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 六 ) 除 上 述 成 績 外, 尚 須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且 與 合 作 企 業 簽 定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 含 權 利 義 務 等 ), 方 得 正 式 錄 取 與 註 冊 二 第 二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經 第 一 階 段 甄 選 合 格 公 告 進 入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 ( 一 )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進 入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 二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0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一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表 日 期 與 時 間 : 報 名 時 同 時 繳 交 志 願 表 二 本 次 招 生 各 職 類 請 先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所 示 之 志 願 代 碼, 依 志 願 順 序 填 入 志 願 欄 內 三 填 選 志 願 時,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四 未 填 繳 志 願 者, 以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五 已 填 繳 之 志 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並 不 得 重 新 填 繳, 若 有 重 複 填 繳,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六 當 考 生 被 遴 選 通 知 參 加 某 一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之 面 試 與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後, 將 成 為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七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四 技 機 電 控 制 職 類 及 資 訊 工 程 系 之 四 技 微 科 技 職 類, 採 考 生 最 多 3 個 志 願 選 填 10

12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科 系 職 類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範 圍 說 明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 國 英 數 綜 合 測 驗 資 訊 工 程 系 微 科 技 ( 四 技 ) 國 英 數 綜 合 測 驗 備 註 :1. 考 試 科 目 皆 為 選 擇 題 題 型,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3. 上 午 8 時 50 分 預 備 鈴 響,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4. 上 午 9 時 (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高 中 職 程 度 高 中 職 程 度 三 筆 試 地 點 : ( 一 ) 筆 試 面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 二 )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將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單 將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報 名 考 生 如 三 天 內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校 查 詢 本 校 電 話 : 轉 二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寄 發 成 績 單 三 報 名 考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5 年 7 月 5 日 至 105 年 7 月 12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三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五 :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 轉 2633) ( 三 ) 本 校 採 不 收 取 複 查 費 方 式 接 受 考 生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每 人 僅 限 複 查 一 次 ( 四 )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五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拾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本 校 採 筆 試 與 面 試 同 一 天 舉 行, 考 生 同 日 除 筆 試 外,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筆 試 測 驗 缺 考 或 未 填 妥 志 願 表 者, 將 喪 失 面 試 資 格 三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按 照 志 願 表 依 序 進 行 各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面 試 採 依 考 生 意 願 採 最 多 3 個 志 願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安 排 之 面 試 拾 壹 面 試 一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30 分 進 行 各 職 類 面 試 報 到 二 面 試 地 點 : 至 各 系 指 定 地 點 開 始 報 到, 並 依 現 場 各 系 說 明 進 行 面 試 階 段 作 業 11

13 * 面 試 地 點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及 相 關 訊 息 將 於 考 試 三 天 前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公 告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面 試 時 間 自 上 午 10 時 30 分 報 到 起 至 全 體 面 試 完 畢 止 ( 依 當 天 面 試 人 數 而 定 ) ( 四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 五 ) 單 一 職 類 如 面 試 人 數 過 多,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將 於 准 考 證 上 註 明 拾 貳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公 告 一 本 會 將 依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及 面 試 結 果 評 量 成 績 比 例 加 總 後, 由 分 數 最 高 依 次 錄 取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並 依 最 高 志 願 依 次 決 定 分 發 事 業 單 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階 段,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兩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二 訂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以 上 資 訊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後 如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次 面 試 拾 參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日 期 : * 如 事 業 單 位 另 訂 報 到 日 期, 則 依 公 告 為 主 ( 一 )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 二 ) 進 入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之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0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向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5 年 0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二 報 到 地 點 : 經 通 知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應 依 照 各 專 班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準 時 向 分 發 實 習 企 業 辦 理 報 到 進 行 2 週 職 場 體 驗,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報 到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將 公 告 於 網 站 註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發 放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最 低 基 本 工 作 時 薪 之 實 習 津 貼, 並 依 法 投 保 勞 保 三 考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廠 商 得 視 需 要, 備 取 若 干 人,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肆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一 本 會 訂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將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公 告 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專 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人 12

14 三 本 校 得 視 成 績 及 依 第 二 階 段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事 業 單 位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該 事 業 單 位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或 面 試 成 績 零 分 者 或 缺 考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職 類 專 班 報 考 人 數 如 不 足 20 人 時,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共 同 決 議 後, 得 不 舉 辦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該 班 考 生 六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20 人,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七 本 計 畫 專 班 係 企 業 與 本 校 合 辦 開 班, 考 生 須 至 企 業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後, 與 企 業 簽 定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 含 權 利 義 務 等 ), 方 得 正 式 錄 取 與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發 放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最 低 基 本 工 作 時 薪 之 實 習 津 貼, 並 依 法 投 保 勞 保 八 考 生 錄 取 時 一 併 分 發 錄 取 之 實 習 工 作 企 業, 並 依 規 定 與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若 因 故 無 法 實 習, 即 喪 失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機 會 九 公 告 錄 取 後, 經 審 查 發 現 與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將 正 式 四 技 學 制 錄 取 名 單 陳 報 中 彰 投 分 署 拾 伍 正 式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各 系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網 站 公 告 三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 交 ) 證 件 如 下 : ( 一 )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 二 )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四 正 式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之 相 關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學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五 報 到 日 如 錄 取 生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者, 請 自 行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八 ), 並 連 同 相 關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託 付 被 委 託 人, 並 請 被 委 託 人 攜 帶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驗 六 已 報 到 學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七 ) 七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八 經 錄 取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須 再 依 據 本 校 規 定 參 加 本 校 新 生 訓 練 及 體 檢 活 動, 體 檢 亦 可 自 行 至 本 校 特 約 -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 原 803 國 軍 醫 院 ) 進 行 新 生 體 檢, 並 於 開 學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九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13

15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十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與 錄 取 合 作 企 業 簽 訂 契 約, 並 須 持 符 合 申 請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十 一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十 二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陸 備 取 生 遞 補 一 遞 補 時 間 :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起 本 校 將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二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或 備 取 生 名 額 用 完 為 止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錄 五 ( 學 校 簡 介 ) 二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依 每 年 度 保 費 收 費 標 準 電 腦 實 習 費 等 另 計 收 取, 唯 本 校 針 對 專 班 進 行 補 貼 50 元 / 人 之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其 餘 保 費 由 學 生 自 付 三 中 彰 投 分 署 公 告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全 額 減 免, 詳 細 減 免 金 額 請 詳 如 附 錄 一 (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報 到,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黑 色 藍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到 試 場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計 算 器 禁 止 考 生 自 行 攜 帶 使 用, 職 類 考 試 科 目 如 有 需 要, 由 本 試 務 中 心 統 一 提 供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筆 試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上 午 8 時 50 分 (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 上 午 9 時 (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遲 到 20 分 以 上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14

16 ( 二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考 試 時 間 30 分 鐘 後 即 可 離 場,3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 七 ) 本 測 驗 全 部 為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請 務 必 在 該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者, 一 律 不 計 分 ( 八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九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十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玖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15

17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貳 拾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二 網 站 點 選 路 徑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產 學 專 班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三 下 載 期 限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止,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四 如 需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相 關 紙 本 資 料, 可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 國 秀 樓 三 樓 ) 索 取, 數 量 有 限, 索 取 完 為 止 貳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雙 軌 專 班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且 於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校 內 轉 學 或 轉 系 申 請, 惟 自 行 透 過 校 外 公 開 招 考 之 轉 學 考 試, 轉 出 本 計 畫 專 班 者, 不 在 規 範 內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七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中 彰 投 分 署 有 關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中 彰 投 分 署 備 查 八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16

18 九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十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7

19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各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一 覽 表 收 費 標 準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 微 科 技 ( 四 技 ) 原 應 收 學 雜 費 金 額 一 般 生 補 助 金 額 原 住 民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學 費 雜 費 學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附 註 :1. 學 雜 費 之 減 免 補 助 :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全 額 減 免 學 雜 費 2.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18

20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19

21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勞 動 部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20

22 附 錄 三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01 機 械 系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專 班 02 資 工 系 微 科 技 四 技 專 班 志 願 代 碼 預 計 配 合 之 事 業 單 位 頁 碼 志 願 代 碼 預 計 配 合 之 事 業 單 位 頁 碼 101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 環 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仕 興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 昭 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3 合 盈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4 原 盛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昌 國 際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7 盈 錫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8 新 勝 板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9 漢 鐘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0 銀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仕 興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計 劃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即 尚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請 有 意 報 考 的 考 生 詳 閱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21

2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1 公 司 名 稱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張 育 祺 電 話 分 機 132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南 勢 里 豐 正 路 工 業 巷 3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立 於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初 從 事 精 密 零 件 加 工, 五 十 五 年 開 始 產 製 國 內 工 業 界 各 式 高 品 質 铣 床, 五 十 七 年 拓 展 外 銷 市 場, 六 十 八 年 開 始 生 產 切 削 中 心 機, 為 台 灣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工 具 機 之 專 業 製 造 商 之 一 大 立 機 器 自 創 立 即 以 誠 信 踏 實, 永 續 經 營 經 營 理 念, 培 植 精 湛 的 技 術, 提 供 傑 出 產 品, 創 新 研 發, 人 才 開 發 創 造 與 國 際 競 爭 的 優 勢, 在 台 灣 精 密 機 械 業 建 立 大 立 之 品 質 領 導 地 位 展 望 未 來, 大 立 機 器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遷 至 霧 峰 新 廠 擴 大 營 業, 並 於 九 十 四 年 三 月 開 發 現 行 馬 達 驅 動 工 具 機,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全 球 市 場 中, 持 續 努 力 提 升 台 灣 工 具 機 的 性 能 與 品 質, 為 下 一 代 工 具 機 產 業 樹 立 典 範 開 創 新 局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4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南 勢 里 豐 正 路 工 業 巷 3 號 /18 號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0,05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津 貼 獎 金,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27,000~30,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電 費. 清 潔 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20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 依 據 獎 金 頒 發 相 關 規 定 )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1. 員 工 餐 廳 供 應 三 餐 2. 每 年 發 放 冬 夏 季 制 服 3. 提 供 舒 適 宿 舍 4. 定 期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5. 每 年 舉 辦 國 內 或 國 外 旅 遊 6. 每 月 舉 辦 慶 生 會 7. 不 定 期 舉 辦 運 動 比 賽 8. 三 節 禮 卷 或 禮 品 9. 年 終 尾 牙 餐 會 及 康 樂 節 目 摸 彩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上 班 及 計 薪 模 式 說 明 :1. 寒 暑 假 維 持 每 週 上 班 4 天 2. 每 月 新 台 幣 20,050 元 整 22

2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仕 興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2 公 司 名 稱 仕 興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莊 珠 桃 電 話 分 機 110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清 水 區 吳 厝 里 吳 厝 一 街 96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仕 興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OAV), 成 立 於 69 年 9 月, 公 司 定 位 在 圓 鋸 機 帶 鋸 機 推 台 鋸 貼 邊 機 集 塵 機 砂 布 機 和 複 合 機 械 等 電 動 木 工 機 械 系 列 產 品 之 製 造 生 產 銷 售 與 服 務 為 能 更 加 速 擴 展 海 外 市 場 之 開 發 與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公 司 購 地 建 廠, 並 開 始 積 極 進 行 各 項 管 理 合 理 化 建 構 資 訊 系 統 及 引 進 相 關 的 優 質 人 才 等, 以 強 化 管 理 能 力 在 長 期 持 續 投 入 研 發 創 新, 已 獲 得 豐 額 的 專 利 成 果 木 工 系 列 產 品 相 繼 取 得 歐 洲 CE 認 証 美 國 CSA 等 認 證 為 能 更 緊 密 經 營 顧 客 關 係 與 服 務 客 戶, 相 繼 與 世 界 各 國 直 接 客 戶 合 作 開 發 產 製 新 產 品, 如 JPW PSI GRIZZLY STURMER NOVIN LAGUNA HIGH-POINT 仕 興 機 械 秉 持 以 其 高 品 質 和 合 理 化 的 管 理 富 有 前 瞻 性 的 產 品 研 發 創 新 及 獨 特 的 專 利 技 術, 使 產 品 無 論 在 應 用 方 面 價 格 方 面, 還 是 在 市 場 知 名 度 上, 都 極 具 競 爭 優 勢, 除 自 我 期 許 更 加 自 我 要 求, 朝 國 內 一 流 的 OEM/ODM/OBM 專 業 機 械 工 業 製 造 商 及 服 務 商 之 路 邁 進 主 要 產 品 : 貼 邊 機 木 工 帶 鋸 機 圓 鋸 機 集 塵 機 推 台 鋸 經 營 理 念 : 公 司 的 經 營 目 標 : 宏 觀 (Overal1) 優 質 (Advance) 穩 健 (Virgo) 經 營 的 策 略 : 品 質 完 美 顧 客 滿 意 管 理 領 先 永 續 經 營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清 水 廠 或 神 岡 廠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0,008 元 整 ( 尚 須 扣 除 自 付 勞 健 保 費 額 )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午 休 12:0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優 者 留 留 用 ; 薪 資 約 :24000~32000 元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340 元, 備 註 : 每 月 自 付 34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提 案 獎 金 目 標 獎 金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福 利 : 部 門 及 公 司 聚 餐 三 節 禮 盒 或 禮 品 生 日 禮 盒 團 保 員 工 制 服 ( 滿 三 個 月 免 費 ) 福 委 會 活 動 ; 員 工 旅 遊 五 一 聚 餐 中 秋 節 烤 肉 或 聚 餐 等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原 則 上 除 役 男 外, 寒 暑 假 上 班 比 照 公 司 週 休 制 度, 每 週 上 五 天 班, 同 平 日 薪 資 23

2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3 公 司 名 稱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鍾 智 豪 電 話 分 機 205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大 甲 區 幼 九 路 18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加 工 中 心, 數 控 機 床, 精 密 機 械 與 超 音 波 加 工 機 專 業 生 產 製 造 公 司 - 麗 馳 科 技, 成 立 於 1987 年 成 立 後 即 全 力 投 入 CNC 工 具 機 研 發 製 造 主 要 的 產 品 有 立 式 加 工 中 心, 臥 式 加 工 中 心, 數 控 車 床, 鉆 孔 攻 牙 機, 五 軸 加 工 中 心, 車 銑 複 合 機 與 精 密 搪 床 超 音 波 加 工, 超 音 波 微 加 工, 超 音 波 拋 光 機 及 石 墨 加 工 ( 乾 式 ), 石 墨 加 工 ( 濕 式 ), 和 磨 削 加 工 機 等 非 傳 統 加 工 的 特 殊 加 工 機 種 主 要 的 客 戶 群 為 精 密 模 具 業, 汽 機 車 業, 電 子 通 訊 業, 精 密 零 件 加 工 業 與 航 空 航 太 業 等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台 中 縣 幼 獅 工 業 區, 佔 地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麗 馳 精 密 機 械 ( 嘉 興 ) 有 限 公 司 於 2004 年 成 立, 位 於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經 濟 開 發 區 昌 嗚 路 與 和 風 路 口, 佔 地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麗 馳 除 了 生 產 自 有 品 牌 外 亦 兼 顧 OEM 與 ODM 的 產 品 在 符 合 國 際 數 控 机 床 大 廠 嚴 格 的 品 質 要 求 下, 麗 馳 科 技 廣 受 國 際 客 戶 認 同 銷 售 地 區 遍 及 全 世 界, 主 要 市 場 包 括 : 美 國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新 加 坡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工 業 化 國 家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4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大 甲 區 幼 九 路 18 號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全 勤 獎 金 住 宿 津 貼 3000,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10 分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1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2 人 ; 薪 資 約 :35,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20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生 日 禮 金 三 節 禮 金 員 工 聚 餐 及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為 正 常 班 週 一 ~ 週 五,08:00~17:10, 薪 資 部 分 為 月 薪, 同 平 日 薪 資 24

2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4 公 司 名 稱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建 宗 電 話 分 機 150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一 路 1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立 於 1982 年, 目 前 台 灣 員 工 約 190 人, 專 門 生 產 帶 鋸 機, 圓 鋸 機 等 鋸 切 機, 這 些 年 來 由 於 正 確 的 領 導 與 努 力, 目 前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台 灣 最 大 的 鋸 床 生 產 廠 商, 總 公 司 目 前 坐 落 於 台 中 市 最 新 的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投 入 新 台 幣 8 億 元 興 建 廠 房 已 經 於 2009 年 3 月 正 式 營 運, 基 地 佔 地 平 方 米 主 要 生 產 之 產 品 有 八 成 外 銷, 全 球 40 餘 國 皆 有 代 理 商 建 立 起 綿 密 之 經 銷 網 路 台 北 台 南 與 高 雄 皆 有 經 銷 分 公 司, 為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之 內 需 市 場, 於 昆 山 亦 設 有 生 產 地, 市 場 分 工 與 行 銷 劃 分 皆 以 因 應 未 來 更 具 有 全 球 競 爭 力 的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為 考 量 公 司 成 立 後 即 以 自 創 品 牌 EVERSING 行 銷 全 球 市 場, 產 品 品 質 與 服 務 深 獲 市 場 肯 定, 為 ISO9001 認 證 之 優 良 公 司 1995 年 起 公 司 生 產 機 台 均 獲 得 CE 認 證 ;2004,05,08,2004,15,16 年 獲 得 六 屆 台 灣 精 品 獎 ;2009 年 獲 選 為 台 灣 優 良 品 牌 ; 2011 年 獲 選 台 中 市 金 手 獎 優 良 廠 商 2014 年 獲 得 勞 動 部 全 國 績 優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公 司 一 直 秉 持 客 戶 至 上, 努 力 不 懈,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積 極 培 育 管 理 人 才 往 下 紮 根, 發 揮 全 體 員 工 的 智 慧 及 力 量, 在 鋸 床 界 做 到 專 業 專 精 的 領 域, 以 達 到 世 界 一 流 的 水 準, 期 能 續 為 台 灣 爭 光, 回 饋 社 會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3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1,45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津 貼 獎 金, 尚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28,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000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免 費 提 供 中 餐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服 務 一 年 後 享 有 特 休 ; 旅 遊 補 助 等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上 班 及 計 薪 模 式 說 明 : 由 每 週 四 天 上 班 改 為 每 週 五 天 上 班, 月 薪 24,450 25

2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明 昌 國 際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5 公 司 名 稱 明 昌 國 際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鄭 一 吟 電 話 分 機 2270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外 埔 區 438 大 馬 路 354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明 昌 國 際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1976 年, 設 立 初 期 主 要 從 事 生 產 鋼 製 辦 公 傢 俱, 隨 著 產 業 外 移 與 擴 大 營 業 範 圍 於 1981 年 轉 型 生 產 DIY 工 具 箱 ; 逐 步 引 進 塗 裝 生 產 製 程 塑 膠 製 品 的 製 程 的 產 業 水 平 整 合, 於 1993 年 升 級 轉 型 為 專 業 級 工 具 箱 製 造, 從 OEM 到 ODM 將 服 務 觸 角 向 上 延 伸 至 設 計 端 ;2003 年 在 大 陸 常 州 設 立 明 昌 常 州 機 械 公 司, 投 入 全 新 生 產 線 在 一 連 串 技 術 升 級 及 轉 型 發 展 蛻 變 後, 於 2005 年 成 立 五 金 工 具 箱 以 BOXO 為 自 有 品 牌,2007 年 跨 足 醫 療 事 業 創 立 Bailida 品 牌 生 產 行 銷 醫 療 設 備 工 具 箱 ;2009 年 新 建 台 灣 二 廠, 聚 焦 醫 療 事 業 發 展, 同 年 更 榮 獲 經 濟 部 第 12 屆 小 巨 人 獎 第 16 屆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研 究 獎 2010 年 增 設 三 廠 健 全 五 金 事 業 生 產 體 系 畢 美 桂 總 經 理 榮 獲 第 二 十 八 屆 國 家 傑 出 經 理 獎 - 中 小 企 業 總 經 理,2012 年 榮 獲 台 中 市 金 手 獎, 增 設 整 廠 設 備 部 專 精 研 發 生 產 重 型 工 業 桌 櫃, 並 成 立 新 創 工 程 部 專 司 創 新 產 品 與 前 導 研 發,2013 年 企 業 總 部 大 樓 落 成 並 榮 獲 第 22 屆 台 灣 精 品 獎 為 備 足 生 產 能 量 近 期 擴 廠 計 劃 : 大 陸 常 州 廠 第 二 期 工 程 與 設 備 更 新 二 廠 擴 建 投 投 入 精 密 自 動 化 設 備 投 資 興 建, 在 不 斷 多 元 發 展 下, 近 8 年 來 總 體 營 收 成 長 7 倍 達 10 億 以 上,2014 年 增 設 大 發 四 廠 專 精 生 產 教 育 市 場 產 品, 同 年 並 導 入 ANPS 精 實 生 產 管 理 強 化 生 產 管 理 與 生 產 技 術 的 體 系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明 昌 國 際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廠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0,540 元 整 [ 全 月 薪 23,700, 折 合 日 薪 790 元 (30 日 ), 生 活 津 貼 :790*18 工 作 天 )+(790 元 *8 天 休 假 給 薪 )=20,540]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津 貼 獎 金,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上 午 工 作 休 息 10 分 鐘 (10:00~10:10) 午 休 12:00~13:00 下 午 休 息 10 分 鐘 (15:00~15:1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2 人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28,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部 分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生 日 禮 金 ( 券 )1000 元 5/1 勞 動 節 禮 券 1000 元 端 午 節 禮 券 1000 元 中 秋 節 禮 券 1000 元 每 年 一 次 二 天 一 夜 國 內 旅 遊, 以 上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五 其 它 : 暑 假 原 則 上 除 役 男 外, 訓 練 生 回 歸 公 司 正 常 作 息, 同 平 日 薪 資 26

2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6 公 司 名 稱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林 仁 和 電 話 分 機 4110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502 號 7F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員 工 :1499 人 資 本 額 :70 億 元 關 係 企 業 : 春 原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春 翔 欣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華 藤 金 屬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宏 源 金 屬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青 島 春 源 精 密 機 電 有 限 公 司 福 利 制 度 員 工 紅 利 獎 金 / 禮 品 類 :1. 年 終 獎 金 2. 三 節 獎 金 3. 績 效 獎 金 保 險 類 :1. 勞 保 2. 健 保 3. 員 工 暨 眷 屬 團 體 保 險 ( 含 壽 險 意 外 險 醫 療 險 癌 症 險 ) 休 閒 類 :1. 部 門 聚 餐 2. 社 團 活 動 3. 知 性 藝 文 活 動 親 子 活 動 4. 各 類 球 類 競 賽 制 度 類 :1. 提 供 員 工 制 服 2. 伙 食 費 補 助 3. 雇 主 為 訓 練 生 每 月 提 繳 6% 退 休 金 4. 完 整 的 教 育 訓 練 ( 新 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階 層 別 訓 練 職 能 別 訓 練 ) 5. 順 暢 的 升 遷 管 道 補 助 類 :1. 結 婚 補 助 2. 喪 葬 補 助 3. 生 育 補 助 4. 遷 調 補 助 5. 本 人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6. 生 日 禮 金 勞 動 禮 金 中 秋 禮 金 其 他 : 健 康 檢 查 我 們 的 使 命 ( 一 ) 使 客 戶 : 得 到 尊 重 服 務 滿 足 ( 二 ) 使 股 東 : 權 益 極 大 化 ( 三 ) 使 員 工 : 生 活 優 質 化 我 們 的 核 心 文 化 ( 一 ) 做 人 態 度 : 誠 意 信 心 勤 勉 負 責 ( 二 ) 做 事 方 法 : 求 新 求 變, 拓 展 未 來 ; 群 策 群 力, 追 求 目 標 公 司 願 景 : 成 為 專 業 金 屬 材 料 解 決 方 案 的 提 供 者 人 才 培 育 事 蹟 :( 一 )97 年 榮 獲 人 力 創 新 獎 ( 二 )98 年 榮 獲 企 業 運 用 數 位 學 習 最 佳 典 範 ( 三 )97~104 年 榮 獲 TTQS 銀 牌 獎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工 業 區 25 路 13 號 台 中 市 工 業 區 37 路 20 號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2,812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591*30 日 + 固 定 津 貼 3,900+ 全 勤 獎 金 591*2=17,730+3,900+1,182=22,812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6)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7)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休 息 時 間 12:00~13:00 (8)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2 人 ( 視 工 作 表 現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 28,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補 助 15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每 學 期 5,000 元 學 費 補 助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依 單 位 營 收 獲 利 計 算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每 週 上 班 4 天 ( 星 期 一 ~ 四 8:00~17:00), 薪 資 以 月 薪 計, 除 上 述 時 間 出 勤 以 加 班 費 計 27

2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盈 錫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7 公 司 名 稱 盈 錫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張 宜 菁 電 話 分 機 212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406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六 路 一 段 31 巷 26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盈 錫 精 密 自 成 立 以 來, 秉 持 著 永 續 成 長 卓 越 誠 懇 的 經 營 理 念, 歷 經 二 十 餘 年 的 戮 力 經 營 發 展, 堅 持 精 益 求 精 以 客 為 尊 的 品 質 政 策, 進 而 不 斷 致 力 於 產 品 研 發 及 品 質 提 升, 已 成 功 的 將 產 品 拓 展 至 日 本 德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美 國 中 國 及 東 南 亞 等 地 20 餘 個 國 家 盈 錫 精 密 因 為 重 視 產 品 品 質 與 有 著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成 立 以 來 已 陸 續 取 得 ISO 9001 國 際 品 保 及 OHSAS 職 安 衛 及 ISO 環 境 品 保 驗 證, 為 能 達 成 多 角 化 經 營 與 國 際 市 場 接 軌, 公 司 亦 積 極 於 檢 測 器 及 精 密 零 組 件 市 場 的 開 發, 進 而 以 電 腦 化 管 理 流 程 設 備, 實 行 於 接 單 生 產 至 交 貨 的 內 部 控 管, 以 達 到 準 時 交 貨 確 實 每 個 環 節 的 原 則 盈 錫 精 密 有 著 年 輕 富 有 活 力 的 經 營 團 隊, 致 力 於 產 學 合 作 人 才 札 根 培 育 已 超 過 15 年, 人 才 取 得 大 多 來 自 各 式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並 針 對 其 工 作 崗 位 培 育 其 技 能 專 業 技 術 札 根 語 言 表 達 溝 通 等 職 能, 公 司 全 體 同 仁 平 均 年 齡 為 25 歲, 公 司 塑 造 出 符 合 年 輕 人 喜 愛 之 企 業 文 化 福 利 制 度, 每 年 更 提 倡 帶 同 仁 出 國 旅 遊, 增 廣 年 輕 同 仁 國 際 視 野, 開 辦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平 台, 歡 迎 年 輕 且 態 度 積 極 的 學 子 加 入 我 們 的 大 家 庭!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建 和 路 二 段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2,5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元 + 中 班 津 貼 1500 元 + 獎 學 金 1000 元 ( 每 月 須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3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17 時 -18 時 休 息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02 人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24000~27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500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免 費 提 供 ( 中 晚 二 餐 免 費 )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業 績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 每 月 1000 元 ) 其 它 : 分 紅 獎 金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福 利 : 三 節 禮 金, 勞 退 提 撥, 團 保, 享 國 內 外 旅 遊 補 助 同 仁 聚 餐 證 照 津 貼 職 等 津 貼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節 慶 活 動 電 影 包 場 免 費 電 影 票 發 放 等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原 則 上 除 役 男 外, 訓 練 生 回 歸 公 司 正 常 作 息, 寒 暑 假 期 間 計 薪 模 式 比 照 合 約 內 容 同 樣 加 給 獎 學 金 ; 對 去 漬 油 防 銹 油 皮 膚 過 敏 者 需 事 先 告 知 28

30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新 勝 板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8 公 司 名 稱 新 勝 板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楊 登 宇 電 話 分 機 123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工 業 區 18 路 6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卓 越 基 石, 新 穎 確 實 以 經 營 卓 越 傑 出 的 表 現 為 主 要 目 標, 作 為 未 來 產 業 技 術 開 發 新 穎 創 意 可 以 確 實 展 現 的 良 好 根 基 新 勝 公 司 成 立 於 1979 年, 專 業 機 械 板 金 之 設 計 製 造 及 生 產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1 億 8 千 萬 元 廠 房 面 積 :2100 坪 ( 約 7000 平 方 公 尺 ) 以 卓 越 基 石, 新 穎 確 實 作 為 公 司 座 右 銘 企 業 經 營 以 卓 越 傑 出 的 表 現 為 首 要 目 標, 穩 健 打 好 企 業 基 石, 作 為 未 來 產 業 技 術 開 發 技 術 提 升, 以 及 新 穎 創 意 可 以 確 實 展 現 的 良 好 根 基 產 業 主 力 以 下 列 為 營 業 主 體 : 機 械 板 金 工 具 機 精 密 機 械 外 罩 板 金 配 電 箱 半 導 體 製 程 設 備 Frame 及 設 備 外 罩 板 金 TFT-LCD 液 晶 面 板 製 程 設 備 Frame 及 外 罩 板 金 LED 太 陽 能 製 程 設 備 Frame 及 外 罩 板 金 為 了 拓 展 新 勝 多 角 化 經 營 的 公 司 願 景, 我 們 漸 進 踏 實 地 擴 充 廠 房 設 備, 秉 持 專 業 技 術 水 準, 落 實 品 質 的 承 諾, 迅 速 確 實 的 交 期, 以 滿 足 客 戶 的 需 求 致 力 於 精 密 機 械 板 金 製 造 技 術 及 產 品 之 提 供 務 求 提 供 給 您 最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品 質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新 勝 板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1000~2400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津 貼 獎 金,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1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28000~30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 寒 假 須 配 合 正 常 上 班, 同 平 日 薪 資, 暑 假 可 修 一 個 禮 拜 無 薪 假 29

3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漢 鐘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9 公 司 名 稱 漢 鐘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路 10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游 源 長 創 立 漢 鐘 精 機 創 立 於 1994 年, 在 董 事 長 廖 哲 男 等 高 階 主 管 的 帶 導 下, 至 今 已 21 年 資 本 新 台 幣 八 億 五 仟 元 產 品 工 廠 電 話 分 機 2521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冷 媒 壓 縮 機 低 溫 用 冷 凍 機 開 放 式 壓 縮 機 離 心 式 壓 縮 機 VFD 螺 旋 式 壓 縮 機 變 頻 器 空 氣 壓 縮 機 永 磁 無 刷 空 氣 壓 縮 機 乾 式 真 空 泵 台 灣 :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觀 音 工 業 區 工 業 三 路 5 號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精 科 路 10 號 中 國 : 上 海 市 金 山 區 楓 涇 鎮 亭 楓 公 路 8289 號 分 公 司 : 義 大 利 越 南 濟 南 廣 州 南 京 昆 山 鄭 州 武 漢 重 慶 瀋 陽 集 團 企 業 : 浙 江 漢 聲 精 密 上 海 柯 茂 機 械 漢 鐘 真 空 科 技 員 工 台 灣 約 300 人 海 外 約 700 人 理 念 提 供 創 新 優 質 且 物 超 所 值 的 精 密 流 體 機 械 產 品, 建 立 公 司 員 工 及 客 戶 及 三 方 互 惠 之 關 係, 並 落 實 旺 盛 的 企 圖 心, 有 效 的 執 行 力, 專 精 的 內 行 氣 之 核 心 價 值, 朝 著 精 密 流 體 機 械 的 世 界 領 導 品 牌 為 目 標 漢 鐘 精 機 擁 有 自 主 的 研 發 設 計 團 隊, 專 業 領 先 的 生 產 技 術, 以 及 行 銷 全 球 的 自 有 品 牌 Hanbell, 並 榮 獲 品 牌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核 定 中 堅 企 業 之 殊 榮, 歡 迎 有 志 向 的 夥 伴, 加 入 漢 鐘, 再 創 高 峰 年 同 業 中 第 一 家 通 過 ISO9001 國 際 品 質 管 理 與 品 質 保 證 之 認 證 年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核 定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年 榮 獲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台 灣 精 品 獎 年 通 過 中 國 證 監 會 審 議, 成 為 上 海 台 商 首 家 A 股 上 市 公 司 年 上 海 柯 茂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年 浙 江 漢 聲 精 密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年 中 華 徵 信 所 評 價 台 灣 通 用 機 械 製 造 業 第 11 大 企 業 年 天 下 雜 誌 2000 大 企 業 調 查 排 名 821 名 / 製 造 業 502 名 9. 漢 鐘 為 世 界 第 二 大 螺 旋 式 壓 縮 機 專 業 製 造 廠, 亞 洲 國 家 及 中 東 印 度 等 地 區 市 佔 率 第 一 10. 漢 鐘 從 研 發 生 產 到 銷 售, 全 台 灣 唯 一 僅 有 的 真 空 泵 專 業 製 造 廠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路 10 號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津 貼 獎 金,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1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2 人 ; 薪 資 約 :28,000~30,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2000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20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勞 保 健 保 團 保 生 日 / 三 節 禮 金 尾 牙 / 廠 慶 員 工 旅 遊 健 康 檢 查 五 其 它 : 1. 訓 練 時 須 碰 觸 防 鏽 油 切 削 油 等 油 脂, 平 日 需 配 合 生 產 需 求 加 班 2. 台 中 廠 員 工 宿 舍 興 建 中, 預 計 105 年 底 完 工 3. 寒 暑 假 除 服 兵 役, 訓 練 生 回 歸 公 司 正 常 訓 練 ( 依 公 司 行 事 曆 出 勤 ), 同 平 日 薪 資 30

3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械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銀 泰 科 技 股 份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10 公 司 名 稱 銀 泰 科 技 ( 股 )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康 佳 涵 電 話 分 機 1117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神 岡 區 大 富 路 20 巷 71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本 公 司 成 立 於 西 元 1990 年, 主 要 生 產 滾 珠 導 螺 桿 線 性 導 軌 及 線 性 模 組, 係 為 精 密 機 械 關 鍵 性 零 組 件, 主 要 供 應 工 具 機 放 電 加 工 機 線 切 割 機 塑 膠 注 塑 機 半 導 體 設 備 精 密 定 位 及 其 他 各 式 設 備 與 機 器 上 近 年 來 投 注 於 相 當 多 的 人 力 及 心 血 於 製 程 改 善 產 品 精 度 與 品 質 的 提 升 1997 年 以 來 陸 續 通 過 ISO 9001 ISO OHSAS ISO 認 證, 落 實 RoHS 綠 色 環 保, 遵 照 法 規 要 求, 達 到 無 污 染 之 作 業 環 境, 遵 行 ISO 系 統 之 要 求 執 行, 致 力 於 節 能 減 碳 愛 地 球 落 實 於 每 人 每 日 的 行 動 中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4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1,00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月 薪 21,000 元 ( 尚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2,5000~27,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1. 享 生 日 禮 金 聚 餐 旅 遊 活 動 特 約 商 店 勞 動 節 禮 品 2. 重 視 員 工 身 體 健 康, 提 供 定 期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3. 備 有 五 星 級 員 工 餐 廳, 免 費 享 用 中 晚 餐 4. 重 視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5. 免 費 提 供 夏 冬 季 制 服 ( 含 帽 子 安 全 鞋 ) 保 溫 杯 6. 備 有 相 關 防 護 用 具, 以 確 保 員 工 職 場 安 全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期 間 維 持 每 週 訓 練 四 天, 上 課 日 原 則 為 訓 練 生 休 假 日, 月 薪 21,000 元 整 31

3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資 訊 工 程 系 / 微 科 技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環 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1 公 司 名 稱 環 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林 麗 珠 電 話 分 機 1216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巿 工 業 區 27 路 3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環 隆 科 技 在 臺 灣 是 股 票 公 開 發 行 的 公 司,1998 年 在 臺 灣 上 櫃, 並 於 2000 年 轉 上 市 目 前 公 司 的 主 要 產 品 有 五 大 類 :1) 電 磁 元 件, 應 用 領 域 涵 蓋 通 訊 網 路 電 力 ;2) 電 源 供 應 器, 應 用 領 域 涵 蓋 通 訊 網 路 工 業 控 制 資 訊 家 電 ;3) 資 通 產 品, 公 司 目 前 資 通 產 品 業 務 主 要 來 自 美 國 電 話 檢 測 儀 日 本 魚 群 探 測 器 GPS 等 OEM ODM 代 工 產 品 ; 以 及 網 路 影 像 電 話 無 線 網 路 電 話 VOIP gateway router 衛 星 導 航 (GPS) 數 位 相 框 等 自 行 開 發 之 通 訊 產 品 ;4) 光 纖 主 被 動 元 件, 主 要 應 用 領 域 為 通 訊, 供 應 EPON,GPON, GEPON 等 需 求 的 ;5) 光 電 產 品 : 主 要 有 LCM 等 業 務 30 年 來, 我 們 一 直 在 穩 中 求 進 通 過 多 年 產 品 銷 往 歐 美 日 等 國 際 大 廠 的 寶 貴 原 始 經 驗 積 累, 我 們 已 經 建 立 起 完 整 的 服 務 體 系, 並 能 滿 足 客 戶 隨 市 場 趨 勢 變 化 的 需 求, 同 時 我 們 也 堅 持 走 大 量 生 產 降 低 成 本 並 堅 持 產 品 品 質 的 道 路, 以 回 饋 最 好 的 價 格 和 品 質 給 客 戶 環 隆 科 技 期 許 自 己 是 市 場 的 領 導 者, 不 只 在 電 磁 元 件, 包 括 電 源 資 通 光 電 產 品 都 將 成 為 世 界 領 導 品 牌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巿 工 業 區 27 路 2 號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月 薪,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21900 元 *26 天 )/30 天 )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津 貼,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55 時 至 17:05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2:40 ( 休 息 時 間 9:55~10:10 & 14:55~15:1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 26000~33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500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早 餐 30 元 / 餐 午 餐 25 元 / 餐 晚 餐 25 元 / 餐 元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婚 喪 喜 慶 禮 金 生 日 禮 金 部 門 聚 餐 員 工 旅 遊 補 助 每 月 工 作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上 班 及 計 薪 模 式 說 明 : 照 常 正 常 上 下 班 薪 資 同 平 日 32

3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資 訊 工 程 系 / 微 科 技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昭 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2 公 司 名 稱 昭 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張 添 順 電 話 分 機 201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益 豐 路 三 段 359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昭 科 科 技 成 立 於 民 國 81 年 ( 西 元 1992 年 ), 創 立 以 來 始 終 專 注 於 企 業 網 路 系 統 整 合 方 案 之 提 供 尤 其 在 不 斷 電 設 備 代 理 服 務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建 置 及 電 腦 機 房 相 關 環 境 工 程 之 規 劃 與 安 裝 等 領 域, 累 積 了 豐 富 的 經 驗 基 於 服 務 的 需 要, 除 不 斷 提 昇 經 營 體 質, 並 在 88 年 開 始 導 入 ISO-9000 國 際 品 保 模 式, 以 落 實 品 質 管 理 通 過 ISO-9001:2008 國 際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合 格 認 證 服 務 客 群 如 何 提 昇 企 業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以 滿 足 顧 客 服 務 需 求, 始 終 是 我 們 努 力 追 求 的 目 標, 昭 松 的 服 務 客 群 所 涵 蓋 之 產 業 有 : 傳 統 製 造 業 高 科 技 產 業 買 賣 流 通 業 金 融 服 務 業 醫 療 服 務 業 資 訊 服 務 業 機 電 服 務 業 百 貨 娛 樂 業 學 術 機 構 政 府 機 構 等 產 業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臺 中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30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3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60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三 節 獎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上 班 及 計 薪 模 式 說 明 : 寒 暑 假 訓 練 天 數 配 合 公 司 正 常 上 班 天 數, 以 時 薪 計 算 33

3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資 訊 工 程 系 / 微 科 技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合 盈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3 公 司 名 稱 合 盈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李 沛 甄 電 話 分 機 1216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大 雅 區 科 雅 路 18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合 盈 從 1985 年 4 月 創 立, 成 為 國 內 第 一 家 專 業 光 學 顯 微 鏡 製 造 廠 商 以 來, 以 創 新 專 業 的 研 發 技 術, 致 力 於 光 學 領 域 的 發 展, 並 結 合 優 異 之 生 產 技 術,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發 展 基 礎 近 年 來 更 掌 握 光 電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趨 勢, 延 伸 本 身 既 有 核 心 技 術 之 優 勢, 整 合 資 源, 發 展 汽 車 電 子 系 統 產 品, 並 於 2005 年 順 利 的 導 入 影 像 模 組 量 產, 成 為 國 內 少 數 以 自 有 技 術 且 量 產 成 功 的 製 造 廠 商 為 提 升 服 務 及 產 品 品 質, 合 盈 投 入 大 量 時 間 及 管 理 資 源 建 構 優 質 的 品 管 系 統 : 為 落 實 TQC 品 質 政 策, 合 盈 已 通 過 UL ISO 9001 : 2000 認 證, 於 生 產 面 依 標 準 作 業 準 則 嚴 格 要 求 製 程 於 檢 測 面 落 實 品 保 部 門 的 超 然 運 作 ; 為 持 續 加 強 品 質 要 求 已 通 過 UL 認 證 TS-16949, 合 盈 積 極 導 入 ISO 汽 車 業 組 織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認 證, 透 過 主 動 解 決 問 題 的 品 質 策 略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及 有 效 性 企 業 理 念 與 責 任 關 於 合 盈 總 覽 企 業 理 念 與 責 任 根 留 台 灣 理 念 與 作 法 合 盈 光 電 從 草 創 初 期 於 清 水 鎮 上 下 雨 天 會 漏 水 的 屋 舍, 到 台 中 工 業 區 的 標 準 廠 商, 至 最 終 的 進 駐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在 這 10 幾 年 的 歲 月 裡, 合 盈 光 電 始 終 秉 持 著 根 留 台 灣 的 企 業 經 營 精 神, 持 續 的 將 企 業 重 心 留 在 台 灣, 目 前 在 台 灣 總 部 120 多 位 同 仁 中, 企 業 最 重 要 的 研 發 行 銷 及 製 造 等 團 隊, 都 建 置 在 台 灣,2013 年 下 半 年 並 擴 大 臺 灣 廠 區 的 各 項 生 產 規 模, 將 光 學 元 件 由 深 圳 廠 移 回 台 灣, 並 將 成 型 塑 膠 鏡 片 導 入 高 溫 鍍 膜, 全 面 啟 動 自 動 化 生 產, 為 根 留 台 灣 做 更 長 遠 及 周 詳 的 規 劃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6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大 雅 區 科 雅 路 18 號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時 薪, 每 小 時 13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含 本 薪 津 貼 獎 金,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12:00~13:0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約 : 25,000~28,000 元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上 班 及 計 薪 模 式 說 明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班, 週 休 二 日, 採 時 薪 130 元 34

3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資 訊 工 程 系 / 微 科 技 職 類 四 技 專 班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原 盛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204 公 司 名 稱 原 盛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蔡 維 芬 電 話 分 機 101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豐 樂 路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公 司 1986 年 成 立, 專 業 生 產 音 響 擴 音 機, 紅 外 線 耳 機, FM 耳 機, 無 線 喇 叭, 經 過 數 年 的 努 力 業 務 不 斷 成 長, 於 1992 年 改 組 成 立 原 盛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業 項 目 以 專 業 設 計 生 產 無 線 麥 克 風 無 線 導 覽 數 位 錄 音 系 列 產 品 為 主 公 司 全 體 團 隊 本 著 對 產 品 精 益 求 精 的 精 神 與 自 我 要 求, 不 斷 創 新 產 品 與 客 戶 價 值, 直 到 產 品 品 質 達 到 公 司 品 質 政 策 及 客 戶 的 滿 意. 公 司 於 1999 年 通 過 德 國 品 保 TUV ISO-9001 認 証, 提 供 客 戶 全 方 位 產 品 設 計 製 造, 擁 有 客 戶 滿 意 作 業 程 序 標 準 化, 同 時 也 取 得 多 國 安 規 認 証 及 產 品 多 項 專 利 許 可 2012 年 開 始 投 資 研 究 並 發 展 車 用 電 子 產 品, 產 品 有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無 線 胎 壓 監 測 器 ), 倒 車 攝 影 等 電 子 配 件... 等, 品 質 穩 定 產 品 線 完 整 且 優 於 同 業 的 產 品 設 計, 帶 領 公 司 走 向 創 新 及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邁 向 讓 SENRUN 成 為 專 業 音 響 產 品 的 第 一 選 擇 的 企 業 願 景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訓 練 地 點 : 原 盛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豐 樂 路 號 ) (3)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月 薪,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勞 基 法 含 本 薪 津 貼 獎 金, 尚 須 扣 除 勞 健 保 自 付 額 (4)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 (5)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5)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整 (6)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上 午 10:00~10:10 及 下 午 3:00~3:10 休 息, 午 休 12:05~12:50 (7)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皆 留 用 ; 薪 資 : 依 能 力 調 整 ( 全 職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 分 攤 水 電 ) B. 伙 食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元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免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年 終 獎 金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獎 學 金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 寒 暑 假 上 班 及 計 薪 模 式 說 明 : 寒 暑 假 上 班 比 照 公 司 週 休 制 度, 每 週 上 五 天 班, 同 平 日 薪 資 35

37 附 錄 四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教 育 部 公 發 布 日 : 教 育 部 修 正 日 期 : 84 年 08 月 30 日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內 文 略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內 文 略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內 文 略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36

38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內 文 略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37

39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38

40 附 錄 五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趙 敏 勳 校 長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依 蘋 網 址 學 校 電 話 分 機 2711 傳 真 校 址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一 辦 學 願 景 及 教 育 目 標 IP 原 為 Internet protocol 縮 寫, 在 現 今 網 際 網 路 的 時 代, 透 過 IP 可 與 全 球 作 連 結 ;IP 也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Intelligence property) 的 縮 寫 勤 益 以 創 新 導 向 優 質 產 業 科 技 大 學 為 願 景, 並 以 IP 的 概 念, 培 育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人 文 素 養 社 會 關 懷 及 國 際 視 野 之 德 術 兼 備 且 為 業 界 所 需 的 優 質 學 生 Professional 專 業 教 學 首 先 我 們 應 重 視 教 學, 在 專 業 教 學 與 通 識 課 程 的 內 容 與 方 法 上 創 新, 讓 我 們 引 導 學 生 認 真 學 習, 讓 我 們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力, 增 強 自 信 心 Patent 專 利 發 明 在 研 發 與 產 學 能 量 提 升 方 面, 讓 我 們 鼓 勵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做 實 務 研 究, 將 研 究 成 果 專 利 化, 強 化 創 新 研 究 成 果 之 產 業 價 值, 並 鼓 勵 教 師 以 技 術 論 文 升 等 Publish 論 著 發 表 鼓 勵 教 師 依 不 同 的 興 趣 與 專 長, 進 行 創 新 與 多 元 化 之 學 術 研 究,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於 國 際 期 刊 或 專 門 出 版 著 作, 進 而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之 能 量 Product 技 術 轉 移 鼓 勵 教 師 將 研 發 的 新 理 論 與 新 技 術, 與 產 業 界 密 切 合 作, 將 研 究 成 果 具 體 化, 並 推 動 技 術 轉 移 Process 管 理 流 程 在 管 理 流 程 方 面, 應 以 科 技 化 效 率 化 及 人 性 化 的 創 新, 整 合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將 校 務 運 作 順 暢 Promotion 行 銷 推 廣 應 以 創 新 手 法,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將 學 校 的 優 點 推 廣 行 銷, 以 吸 收 更 多 的 好 學 生 前 來 就 讀, 同 時 贏 得 外 界 的 欽 佩 與 讚 賞 二 發 展 方 向 39

41 依 據 社 會 需 求, 改 進 課 程 設 計 及 教 材 與 教 法, 使 學 生 獲 得 最 佳 的 基 本 訓 練 各 系 科 設 立 重 點 實 驗 室, 組 成 相 關 技 術 團 隊, 進 行 建 教 合 作 專 題 及 應 用 研 究 專 題, 快 速 積 累 實 務 經 驗 ; 強 化 實 驗 及 專 題 製 作 教 學 功 能, 提 升 學 生 的 實 作 能 力 配 合 國 家 經 建 計 劃, 結 合 產 官 學 合 作, 落 實 研 發 成 果, 設 立 整 合 科 技 研 究 及 技 術 轉 移 中 心, 發 揮 實 用 科 技 轉 移 實 效, 提 供 產 業 界 及 第 三 科 學 園 區 技 術 所 需 本 校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與 中 部 地 區 工 商 業 界 進 行 高 層 次 合 作, 建 立 密 切 互 動 回 饋 社 會, 擴 大 本 校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管 道 設 立 勤 益 社 區 學 苑, 強 化 推 廣 教 育 功 能, 回 饋 社 會 大 眾, 扮 演 終 身 學 習 體 系 中 的 重 要 角 色 拓 展 海 峽 兩 岸 三 地 及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與 聯 盟 三 學 校 特 色 ( 一 ) 落 實 專 業 化 的 技 職 教 育 目 標 1. 著 重 各 科 系 所 的 特 色 專 長 訂 立 重 點 教 育 目 標, 實 行 學 院 管 理, 促 進 學 制 簡 化,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與 研 究 水 準 2. 積 極 推 動 整 合 性 研 究 團 隊, 成 立 研 究 中 心, 結 合 國 內 外 研 究 團 隊, 積 極 介 入 前 導 性 產 業 領 域, 發 揮 實 用 性 科 技 轉 移 實 效 ( 二 ) 卓 越 教 學 品 質 精 進 計 畫 本 校 主 動 爭 取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卓 越 計 畫, 五 個 分 項 計 畫 為 : 1.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精 進 2.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精 進 3. 職 場 競 爭 力 再 加 值 4. 全 人 學 習 精 進 計 畫 5.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共 享 ( 三 ) 系 所 本 位 課 程 規 劃 建 立 系 所 特 色 1. 建 立 本 校 系 所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機 制, 確 立 系 所 之 產 業 定 位, 發 展 特 色 課 程,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知 能 2. 縮 短 及 解 決 產 業 與 學 界 需 求 人 才 落 差, 均 衡 人 才 供 需,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之 教 育 目 標 ( 四 ) 擴 展 國 際 化 的 視 野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後, 培 養 學 生 之 國 際 觀, 基 礎 競 爭 能 力, 以 培 養 具 全 球 化 競 爭 力 之 企 業 所 需 人 才 為 重 要 目 標 因 此, 本 校 著 重 : 1. 加 強 有 關 國 際 情 勢 壓 力 管 理 外 語 能 力 等 等 課 程 2. 與 國 外 學 校 締 結 姐 妹 校 建 立 交 換 學 生 制 度 3. 邀 請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進 行 講 學 或 駐 校 指 導 及 辦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 五 ) 培 養 全 人 化 的 通 識 教 育 理 念 為 融 合 人 文 精 神 與 科 技 發 展 的 科 技 人 文 素 養 教 育, 本 校 致 力 於 : 1. 通 識 課 程 之 擴 展 與 轉 型 2. 辦 理 多 元 藝 術 季 活 動 3. 落 實 生 活 輔 導 及 人 格 養 成 計 畫 ( 六 ) 打 造 優 質 化 的 社 區 文 化 意 識 1. 推 動 教 育 社 區 化, 結 合 地 方 資 源, 強 調 社 區 互 利 共 榮 的 團 結 意 識 2.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終 身 教 育 社 會 服 務 資 源 共 享, 推 動 藝 術 文 化 休 閒 娛 樂 等 活 動, 與 社 區 密 切 之 互 動, 使 學 校 成 為 社 區 密 切 融 合 ( 七 ) 建 構 優 質 的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增 聘 學 有 專 精 之 優 秀 教 師, 鼓 勵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參 加 研 習, 組 成 專 業 研 究 團 隊, 透 過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使 校 園 成 為 終 生 學 習 良 好 的 環 境, 吸 引 學 子 嚮 往 及 報 考, 也 是 企 業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優 質 場 所 40

42 三 參 與 職 類 ( 專 班 ) 之 學 雜 費 一 覽 表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元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元 41

43 附 錄 六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 規 範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以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並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2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略 ) 第 3 條 當 事 人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依 本 法 規 定 行 使 之 下 列 權 利, 不 得 預 先 拋 棄 或 以 特 約 限 制 之 : ( 略 ) 第 4 條 受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委 託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者, 於 本 法 適 用 範 圍 內, 視 同 委 託 機 關 第 5 條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並 應 與 蒐 集 之 目 的 具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關 聯 第 6 條 有 關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及 犯 罪 前 科 之 個 人 資 料, 不 得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二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要, 且 有 適 當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三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四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醫 療 衛 生 或 犯 罪 預 防 之 目 的,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經 一 定 程 序 所 為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個 人 資 料 前 項 第 四 款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範 圍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法 務 部 定 之 第 7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十 九 條 第 五 款 所 稱 書 面 同 意, 指 當 事 人 經 蒐 集 者 告 知 本 法 所 定 應 告 知 事 項 後, 所 為 允 許 之 書 面 意 思 表 示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款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書 面 同 意, 指 當 事 人 經 蒐 集 者 明 確 告 知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其 他 利 用 目 的 範 圍 及 同 意 與 否 對 其 權 益 之 影 響 後, 單 獨 所 為 之 書 面 意 思 表 示 第 8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十 五 條 或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向 當 事 人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時, 應 明 確 告 知 當 事 人 下 列 事 項 : 一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名 稱 二 蒐 集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五 當 事 人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及 方 式 六 當 事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不 提 供 將 對 其 權 益 之 影 響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為 前 項 之 告 知 : 一 依 法 律 規 定 得 免 告 知 二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要 三 告 知 將 妨 害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四 告 知 將 妨 害 第 三 人 之 重 大 利 益 五 當 事 人 明 知 應 告 知 之 內 容 第 9 條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十 五 條 或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蒐 集 非 由 當 事 人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應 於 處 理 或 利 用 前, 向 當 事 人 告 知 個 人 資 料 來 源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所 列 事 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為 前 項 之 告 知 : 一 有 前 條 第 二 項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二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三 不 能 向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告 知 四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之 目 的 而 有 必 要, 且 該 資 料 須 經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者 為 限 五 大 眾 傳 播 業 者 基 於 新 聞 報 導 之 公 益 目 的 而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第 一 項 之 告 知, 得 於 首 次 對 當 事 人 為 利 用 時 併 同 為 之 42

44 第 10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應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就 其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答 覆 查 詢 提 供 閱 覽 或 製 給 複 製 本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略 ) 第 11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應 維 護 個 人 資 料 之 正 確, 並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更 正 或 補 充 之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性 有 爭 議 者,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但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並 註 明 其 爭 議 或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消 失 或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但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或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者,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因 可 歸 責 於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事 由, 未 為 更 正 或 補 充 之 個 人 資 料, 應 於 更 正 或 補 充 後, 通 知 曾 提 供 利 用 之 對 象 第 12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被 竊 取 洩 漏 竄 改 或 其 他 侵 害 者, 應 查 明 後 以 適 當 方 式 通 知 當 事 人 第 13 條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受 理 當 事 人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之 請 求,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為 准 駁 之 決 定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延 長 之 期 間 不 得 逾 十 五 日, 並 應 將 其 原 因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求 人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受 理 當 事 人 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請 求,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為 准 駁 之 決 定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延 長 之 期 間 不 得 逾 三 十 日, 並 應 將 其 原 因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求 人 第 14 條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個 人 資 料 或 製 給 複 製 本 者,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第 二 章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第 15 條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略 ) 第 16 條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並 與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略 ) 第 17 條 公 務 機 關 應 將 下 列 事 項 公 開 於 電 腦 網 站,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供 公 眾 查 閱 ; 其 有 變 更 者, 亦 同 :( 略 ) 第 18 條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應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防 止 個 人 資 料 被 竊 取 竄 改 毀 損 滅 失 或 洩 漏 第 三 章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第 19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二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之 關 係 三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四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五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六 與 公 共 利 益 有 關 七 個 人 資 料 取 自 於 一 般 可 得 之 來 源 但 當 事 人 對 該 資 料 之 禁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顯 有 更 值 得 保 護 之 重 大 利 益 者, 不 在 此 限 蒐 集 或 處 理 者 知 悉 或 經 當 事 人 通 知 依 前 項 第 七 款 但 書 規 定 禁 止 對 該 資 料 之 處 理 或 利 用 時,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第 20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於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略 ) 第 21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為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制 之 : ( 略 ) 第 22 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執 行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業 務 終 止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國 際 傳 輸 限 制 或 其 他 例 行 性 業 務 檢 查 而 認 有 必 要 或 有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虞 時, 得 派 員 攜 帶 執 行 職 務 證 明 文 件, 進 入 檢 查, 並 得 命 相 關 人 員 為 必 要 之 說 明 配 合 措 施 或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前 項 檢 查 時, 對 於 得 沒 入 或 可 為 證 據 之 個 人 資 料 或 其 檔 案, 得 扣 留 或 複 製 之 對 於 應 扣 留 或 複 製 之 物, 得 要 求 其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提 出 或 交 付 ;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提 出 交 付 或 抗 拒 扣 留 或 複 製 者, 得 採 取 對 該 非 公 務 機 關 權 益 損 害 最 少 之 方 法 強 制 為 之 43

45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第 一 項 檢 查 時, 得 率 同 資 訊 電 信 或 法 律 等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為 之 對 於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進 入 檢 查 或 處 分, 非 公 務 機 關 及 其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參 與 檢 查 之 人 員, 因 檢 查 而 知 悉 他 人 資 料 者, 負 保 密 義 務 第 23 條 對 於 前 條 第 二 項 扣 留 物 或 複 製 物, 應 加 封 緘 或 其 他 標 識, 並 為 適 當 之 處 置 ; 其 不 便 搬 運 或 保 管 者, 得 命 人 看 守 或 交 由 所 有 人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人 保 管 扣 留 物 或 複 製 物 已 無 留 存 之 必 要, 或 決 定 不 予 處 罰 或 未 為 沒 入 之 裁 處 者, 應 發 還 之 但 應 沒 入 或 為 調 查 他 案 應 留 存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4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物 之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保 管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前 二 條 之 要 求 強 制 扣 留 或 複 製 不 服 者, 得 向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聲 明 異 議 前 項 聲 明 異 議,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或 變 更 其 行 為 ; 認 為 無 理 由 者, 得 繼 續 執 行 經 該 聲 明 異 議 之 人 請 求 時, 應 將 聲 明 異 議 之 理 由 製 作 紀 錄 交 付 之 對 於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前 項 決 定 不 服 者, 僅 得 於 對 該 案 件 之 實 體 決 定 聲 明 不 服 時 一 併 聲 明 之 但 第 一 項 之 人 依 法 不 得 對 該 案 件 之 實 體 決 定 聲 明 不 服 時, 得 單 獨 對 第 一 項 之 行 為 逕 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第 25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有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除 依 本 法 規 定 裁 處 罰 鍰 外, 並 得 為 下 列 處 分 :( 略 ) 第 26 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檢 查 後, 未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經 該 非 公 務 機 關 同 意 後, 得 公 布 檢 查 結 果 第 27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應 採 行 適 當 之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個 人 資 料 被 竊 取 竄 改 毀 損 滅 失 或 洩 漏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非 公 務 機 關 訂 定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或 業 務 終 止 後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前 項 計 畫 及 處 理 方 法 之 標 準 等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章 損 害 賠 償 及 團 體 訴 訟 第 28 條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遭 不 法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其 他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損 害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被 害 人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者, 並 得 請 求 為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依 前 二 項 情 形, 如 被 害 人 不 易 或 不 能 證 明 其 實 際 損 害 額 時, 得 請 求 法 院 依 侵 害 情 節, 以 每 人 每 一 事 件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萬 元 以 下 計 算 對 於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多 數 當 事 人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事 件, 經 當 事 人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總 額 以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為 限 但 因 該 原 因 事 實 所 涉 利 益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者, 以 該 所 涉 利 益 為 限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之 損 害 總 額 逾 前 項 金 額 時, 被 害 人 所 受 賠 償 金 額, 不 受 第 三 項 所 定 每 人 每 一 事 件 最 低 賠 償 金 額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之 限 制 第 二 項 請 求 權, 不 得 讓 與 或 繼 承 但 以 金 額 賠 償 之 請 求 權 已 依 契 約 承 諾 或 已 起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9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遭 不 法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其 他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能 證 明 其 無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請 求 賠 償 者, 適 用 前 條 第 二 項 至 第 六 項 規 定 第 30 條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時 起, 因 二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自 損 害 發 生 時 起, 逾 五 年 者, 亦 同 第 31 條 損 害 賠 償, 除 依 本 法 規 定 外, 公 務 機 關 適 用 國 家 賠 償 法 之 規 定, 非 公 務 機 關 適 用 民 法 之 規 定 第 32 條 依 本 章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 略 ) 第 33 條 依 本 法 規 定 對 於 公 務 機 關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者, 專 屬 該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對 於 非 公 務 機 關 提 起 者, 專 屬 其 主 事 務 所 主 營 業 所 或 住 所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前 項 非 公 務 機 關 為 自 然 人, 而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現 無 住 所 或 住 所 不 明 者, 以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之 居 所, 視 為 其 住 所 ; 無 居 所 或 居 所 不 明 者, 以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最 後 之 住 所, 視 為 其 住 所 ; 無 44

46 最 後 住 所 者, 專 屬 中 央 政 府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第 一 項 非 公 務 機 關 為 自 然 人 以 外 之 法 人 或 其 他 團 體, 而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現 無 主 事 務 所 主 營 業 所 或 主 事 務 所 主 營 業 所 不 明 者, 專 屬 中 央 政 府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第 34 條 對 於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多 數 當 事 人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事 件,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經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二 十 人 以 上 以 書 面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者, 得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當 事 人 得 於 言 詞 辯 論 終 結 前 以 書 面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並 通 知 法 院 前 項 訴 訟, 法 院 得 依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公 告 曉 示 其 他 因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得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向 前 項 起 訴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由 該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於 第 一 審 言 詞 辯 論 終 結 前, 擴 張 應 受 判 決 事 項 之 聲 明 其 他 因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者, 亦 得 於 法 院 公 告 曉 示 之 一 定 期 間 內 起 訴, 由 法 院 併 案 審 理 其 他 因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受 有 損 害 之 當 事 人, 亦 得 聲 請 法 院 為 前 項 之 公 告 前 二 項 公 告, 應 揭 示 於 法 院 公 告 處 資 訊 網 路 及 其 他 適 當 處 所 ; 法 院 認 為 必 要 時, 並 得 命 登 載 於 公 報 或 新 聞 紙,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公 告 之, 其 費 用 由 國 庫 墊 付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其 標 的 價 額 超 過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者, 超 過 部 分 暫 免 徵 裁 判 費 第 35 條 當 事 人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者, 該 部 分 訴 訟 程 序 當 然 停 止, 該 當 事 人 應 即 聲 明 承 受 訴 訟, 法 院 亦 得 依 職 權 命 該 當 事 人 承 受 訴 訟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依 前 條 規 定 起 訴 後, 因 部 分 當 事 人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致 其 餘 部 分 不 足 二 十 人 者, 仍 得 就 其 餘 部 分 繼 續 進 行 訴 訟 第 36 條 各 當 事 人 於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其 時 效 應 分 別 計 算 第 37 條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就 當 事 人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事 件, 有 為 一 切 訴 訟 行 為 之 權 但 當 事 人 得 限 制 其 為 捨 棄 撤 回 或 和 解 前 項 當 事 人 中 一 人 所 為 之 限 制, 其 效 力 不 及 於 其 他 當 事 人 第 一 項 之 限 制, 應 於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文 書 內 表 明, 或 以 書 狀 提 出 於 法 院 第 38 條 當 事 人 對 於 第 三 十 四 條 訴 訟 之 判 決 不 服 者, 得 於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上 訴 期 間 屆 滿 前, 撤 回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授 與, 依 法 提 起 上 訴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於 收 受 判 決 書 正 本 後, 應 即 將 其 結 果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應 於 七 日 內 將 是 否 提 起 上 訴 之 意 旨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第 39 條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應 將 第 三 十 四 條 訴 訟 結 果 所 得 之 賠 償, 扣 除 訴 訟 必 要 費 用 後, 分 別 交 付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之 當 事 人 提 起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均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第 40 條 依 本 章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應 委 任 律 師 代 理 訴 訟 第 五 章 罰 則 第 41 條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或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限 制 國 際 傳 輸 之 命 令 或 處 分, 足 生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42 條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利 益 或 損 害 他 人 之 利 益, 而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為 非 法 變 更 刪 除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法, 致 妨 害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之 正 確 而 足 生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43 條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外 對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犯 前 二 條 之 罪 者, 亦 適 用 之 第 44 條 公 務 員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犯 本 章 之 罪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第 45 條 本 章 之 罪, 須 告 訴 乃 論 但 犯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之 罪 者, 或 對 公 務 機 關 犯 第 四 十 二 條 之 罪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46 條 犯 本 章 之 罪, 其 他 法 律 有 較 重 處 罰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47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未 改 正 者, 按 次 處 罰 之 :( 略 ) 第 48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未 改 正 者, 按 次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略 ) 第 49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者,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45

47 縣 ( 市 ) 政 府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50 條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代 表 人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有 代 表 權 人, 因 該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前 三 條 規 定 受 罰 鍰 處 罰 時, 除 能 證 明 已 盡 防 止 義 務 者 外, 應 並 受 同 一 額 度 罰 鍰 之 處 罰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51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 略 ) 第 52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至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之 權 限, 得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或 公 益 團 體 辦 理 ; 其 成 員 因 執 行 委 任 或 委 託 事 務 所 知 悉 之 資 訊, 負 保 密 義 務 前 項 之 公 益 團 體, 不 得 依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接 受 當 事 人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第 53 條 本 法 所 定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由 法 務 部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第 54 條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非 由 當 事 人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依 第 九 條 規 定 應 於 處 理 或 利 用 前 向 當 事 人 為 告 知 者, 應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告 知, 逾 期 未 告 知 而 處 理 或 利 用 者, 以 違 反 第 九 條 規 定 論 處 第 55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法 務 部 定 之 第 56 條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46

48 附 錄 七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 亦 可 上 網 查 詢 詳 細 路 線 說 明 : 自 行 開 車 者 : GPS 導 航 : 新 校 門 E: N: 北 向 車 輛 請 注 意 新 校 門 禁 止 左 轉 請 由 北 向 入 校 替 代 道 路 圖 進 入 校 門 前 校 門 E: N: 限 行 人 通 行 車 輛 請 由 新 校 門 與 後 校 門 出 入 後 校 門 E: N: 搭 乘 公 車 者 : 台 中 客 運 41 統 聯 客 運 75 豐 原 客 運 51 本 校 校 園 平 面 圖 47

49 附 表 一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本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考 生 行 動 電 話 與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班 別 ( 擇 一 勾 選 ) 室 內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緊 急 聯 絡 人 行 動 電 話 相 片 實 貼 處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郵 遞 區 號 ( 請 提 供 之 地 址 須 能 接 收 本 會 郵 寄 之 相 關 資 料 ) 四 技 學 制 01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學 制 02 資 訊 工 程 系 之 微 科 技 職 類 * 請 考 生 記 得 另 外 上 網 填 報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學 歷 資 格 簽 署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 職 業 類 科 )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 需 畢 業 滿 一 年 )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其 他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不 符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或 兵 役 問 題, 以 致 影 響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者, 概 由 本 人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3.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之 關 係 或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故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亦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或 處 理 之 書 面 同 意 程 序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身 分 證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報 名 表 背 面, 若 有 畢 業 證 書 則 免 貼 學 生 證 *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需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本 處 考 生 勿 填 處 理 程 序 1. 確 認 繳 交 資 料 報 名 費 / ( 經 辦 人 : )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 承 辦 人 : ) 完 備 缺 件 : 合 格 不 合 格 :( 原 因 : )

50 附 表 二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志 願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選 填 志 願 表 說 明 : 一 本 次 招 生 班 別 請 先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所 示 之 志 願 代 碼 及 附 件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二 未 填 繳 本 志 願 者, 以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已 填 繳 之 志 願 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並 不 得 重 新 填 繳, 若 有 重 複 填 繳,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三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按 照 志 願 表 依 序 進 行 各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採 3 個 志 願 ; 面 試 當 日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安 排 之 面 試 流 程 報 考 班 別 ( 只 可 以 請 擇 一 報 考 班 別 勾 選, 並 依 數 字 1 開 始, 依 照 規 定, 依 序 填 入 該 報 考 班 別 之 事 業 單 位 志 願 表 排 序 方 式 ) 01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 四 技 專 班 ( 機 械 工 程 系 ) 02 微 科 技 - 四 技 專 班 ( 資 訊 工 程 系 )- 依 序 採 填 3 個 志 願 依 序 採 填 3 個 志 願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志 願 排 序 志 願 代 碼 101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仕 興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昌 國 際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7 盈 錫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環 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昭 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盈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盛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表 所 填 志 願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108 新 勝 板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9 漢 鐘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考 生 親 自 簽 章 : 110 銀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9

51 50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考 專 班 別 : 請 勾 選 一 班 01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02 資 訊 工 程 系 之 微 科 技 職 類 報 名 資 料 :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2 報 名 表 附 表 一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 3 志 願 表 附 表 二 ( 確 實 填 妥 志 願 代 碼, 並 親 自 簽 名 ) 4 統 測 成 績 影 本 ( 無 則 免 繳 )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 6 其 他 有 利 書 面 審 查 證 件 ( 技 術 證 照 證 明 服 務 績 優 發 明 創 新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 (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無 則 免 附 )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無 法 郵 寄,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需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並 依 序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請 將 本 頁 印 出 並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或 A3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附 表 三 掛 號 黏 貼 處 掛 號 郵 件

52 附 表 四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書 面 審 查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筆 試 面 試 申 請 辦 法 : 報 名 考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5 年 07 月 05 日 至 105 年 07 月 12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表 五 :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 轉 ) ( 三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每 人 僅 限 複 查 一 次 ( 四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51

53 附 表 五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低 收 入 戶 / 原 住 民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01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專 班 別 02 資 訊 工 程 系 之 微 科 技 職 類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應 附 證 件 ( 證 件 不 予 退 還 ) 申 請 人 注 意 事 項 性 別 男 女 ( 日 ): ( 行 動 ): ( 夜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低 收 入 戶 :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原 住 民 子 女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1.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繳 交 系 ( 所 ) 指 定 之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外, 並 繳 交 本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件 2. 經 審 查 證 件, 符 合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用 3. 經 審 查 證 件, 不 符 合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仍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 本 欄 考 生 勿 填 )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承 辦 章 戳 : 105 年 月 日 52

54 附 表 六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准 考 證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親 簽 : 監 護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受 理 欄 位 ( 申 請 人 勿 填 ) 經 辦 人 : 受 理 日 期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一 聯 本 校 存 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准 考 證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親 簽 : 監 護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受 理 欄 位 ( 申 請 人 勿 填 ) 經 辦 人 : 受 理 日 期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表 僅 供 已 辦 理 報 到 後 之 錄 取 生, 申 請 放 棄 時 使 用 2. 錄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如 欲 辦 理 放 棄,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後,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勤 益 科 大 進 修 推 廣 部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工 作 小 組 3. 本 校 受 理 完 畢 後, 會 將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與 第 二 聯 蓋 章, 第 一 聯 本 校 留 存, 第 二 聯 寄 回 考 生 4. 完 成 上 述 程 序 後, 考 生 始 得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5.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量 53

55 附 表 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特 委 請 先 生 / 女 士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委 託 人 地 址 : 被 委 託 人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地 址 : 註 記 : 被 委 託 人 當 天 請 攜 帶 1.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本 報 到 委 託 書 以 供 查 驗 2. 錄 取 人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3. 錄 取 人 之 報 到 單 及 各 專 班 指 定 報 到 繳 交 資 料 54

56 附 表 九 - 同 意 者 再 填 寫, 不 同 意 者 無 須 繳 交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年 度 ( 學 校 名 )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55

57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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