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4 December 2015 LC Paper No. CB(3) 199/15-16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16 December 2015 (Subject to change by Members before expiry of formal notice period) Questions by: (1) Dr Hon Priscilla LEUNG (Oral reply) (2) Hon Charles Peter MOK (Oral reply)(new question) (Hon Gary FAN has given up the question slot) (3) Hon WONG Yuk-man (Oral reply) (4) Dr Hon KWOK Ka-ki (Oral reply) (5) Hon CHAN Han-pan (Oral reply) (6) Dr Hon Elizabeth QUAT (Oral reply) (7) Hon Frankie YICK (Written reply) (8) Hon CHUNG Kwok-pan (Written reply) (9) Hon Albert CHAN (Written reply) (10) Hon CHAN Kin-por (Written reply) (11) Hon Abraham SHEK (Written reply) (12) Hon James TIEN (Written reply) (13) Hon Frederick FUNG (Written reply) (14) Hon Paul TSE (Written reply) (15) Dr Hon Kenneth CHAN (Written reply) (16) Hon KWOK Wai-keung (Written reply) (17) Hon CHEUNG Kwok-che (Written reply) (18) Hon LEUNG Che-cheung (Written reply) (19) Hon IP Kin-yuen (Written reply) (20) Hon Kenneth LEUNG (Written reply)(new question) (Replacing his previous question) (21) Hon CHAN Hak-kan (Written reply) (22) Hon Emily LAU (Written reply)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 (1) 梁 美 芬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Area improvement projects in Mongkok 規 劃 署 2009 年 的 旺 角 購 物 區 地 區 改 善 計 劃 研 究, 提 出 了 22 項 改 善 項 目 建 議, 公 眾 都 期 望 盡 快 完 成 所 有 改 善 項 目, 特 別 是 洗 衣 街 及 旺 角 東 站 政 府 用 地 重 建 計 劃 及 旺 角 道 行 人 天 橋 延 伸 工 程, 能 大 大 提 高 旺 角 一 帶 的 環 境 和 道 路 暢 達 性, 惟 部 份 改 善 項 目 至 今 仍 未 落 實, 令 巿 民 失 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旺 角 購 物 區 地 區 改 善 計 劃 研 究 22 項 改 善 項 目 的 進 展 為 何?( 請 列 出 已 完 成 項 目 的 詳 情 未 完 成 項 目 的 工 程 進 度 和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未 開 展 項 目 的 預 計 動 工 日 期 和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 ( 二 ) 旺 角 道 行 人 天 橋 延 伸 工 程 已 經 拖 延 多 年, 當 局 可 否 解 釋 基 於 何 種 原 因, 面 對 哪 些 困 難, 導 致 工 程 一 拖 再 拖 ; 及 ( 三 ) 據 資 料 顯 示, 當 局 會 採 納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和 地 區 人 士 多 年 來 的 建 議, 在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水 務 署 設 施 搬 遷 後, 利 用 洗 衣 街 及 旺 角 東 站 政 府 用 地 地 面 興 建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以 紓 緩 附 近 一 帶 交 通 嚴 重 擠 塞 的 情 況 目 前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水 務 署 設 施 搬 遷 進 度 為 何? 當 局 對 地 皮 上 蓋 的 發 展 用 途 目 前 傾 向 為 何? 何 時 會 作 出 正 式 公 布?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 (2) 莫 乃 光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有 資 訊 科 技 界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政 府 當 局 雖 然 銳 意 發 展 創 新 及 科 技 產 業, 但 其 採 購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政 策 以 及 推 行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方 式 均 未 能 配 合 本 地 科 技 產 業 的 發 展 過 去 三 年, 政 府 透 過 常 備 協 議 合 共 批 出 百 分 之 二 十 二 的 合 約 予 中 小 企, 業 界 普 遍 認 為 該 比 例 實 屬 偏 低, 在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的 過 程 中 仍 是 困 難 重 重 ; 加 上 本 地 科 研 中 心 在 研 發 成 果 實 踐 化 和 商 品 化 方 面 支 援 有 限 傳 統 行 業 中 小 企 採 購 ICT 服 務 資 助 不 足 等 等 原 因, 窒 礙 了 本 地 創 新 科 技 服 務 和 產 品 的 發 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除 提 出 分 拆 大 型 項 目 和 降 低 投 標 和 合 約 按 金 以 外,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和 考 慮 引 入 其 他 鼓 勵 和 利 便 中 小 企 投 標 政 府 項 目 的 相 應 措 施, 以 解 決 政 府 採 購 本 地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比 率 偏 低 的 問 題?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創 新 科 技 署 的 公 營 機 構 試 驗 計 劃, 由 2011 年 至 今 資 助 五 所 政 府 研 發 中 心 在 公 營 機 構 進 行 合 共 76 個 試 驗 項 目,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擴 闊 計 劃 的 應 用 範 圍, 例 如 放 寬 試 用 計 劃 的 申 請 資 格 ( 例 如 容 許 並 非 受 基 金 資 助 的 本 地 研 發 項 目 申 請 參 加 ) 或 容 許 試 用 研 發 成 果 的 工 作 在 更 多 機 構 ( 例 如 私 營 機 構 ) 內 進 行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政 府 會 否 研 究 和 考 慮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引 入 創 新 科 技 券 支 持 中 小 型 本 地 企 業 深 化 應 用 科 技 產 品 和 服 務, 如 雲 端 服 務 數 據 分 析 等, 帶 動 研 發 設 計 諮 詢 等 創 新 科 技 服 務 發 展, 提 高 營 運 效 率 和 競 爭 力, 以 鼓 勵 中 小 企 購 買 創 新 科 技 服 務 和 為 資 訊 科 技 行 業 創 造 需 求?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3) 黃 毓 民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Handling of complaints by the 1823 Call Centre 由 本 年 九 月 至 今, 深 水 埗 一 間 教 育 機 構 九 龍 灣 一 間 網 絡 傳 媒 機 構 及 新 蒲 崗 一 個 文 化 機 構, 不 斷 被 人 通 過 1823 政 府 熱 線 投 訴 ; 每 宗 投 訴 都 被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發 現 指 控 不 實, 上 述 機 構 的 日 常 運 作 受 到 嚴 重 干 擾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並 不 接 受 匿 名 投 訴, 為 何 1823 熱 線 會 接 受 匿 名 投 訴 ; 及 ( 二 ) 調 查 期 間, 曾 有 政 府 部 門 職 員 透 露, 投 訴 者 可 能 致 電 投 訴 熱 線, 一 次 過 作 多 項 投 訴, 使 不 同 部 門 須 上 門 處 理 1823 熱 線 有 何 措 施 防 範 有 人 濫 用 投 訴 機 制?
# (4) 郭 家 麒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Provision of drinking fountains for the public 現 時, 部 份 政 府 建 築 物 體 育 場 館 及 公 園 已 安 裝 飲 水 機, 但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只 有 很 少 私 人 發 展 商 的 商 場 設 有 飲 水 機, 而 港 鐵 更 沒 有 飲 水 機 提 供 ; 本 港 大 部 分 飲 水 機 沒 有 同 時 供 應 冷 熱 水, 未 能 顧 及 部 分 市 民 需 要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於 各 種 政 府 設 施 及 私 人 商 場 安 裝 的 飲 水 機 具 體 數 目 及 百 份 比 分 別 為 何 ; 當 中 同 時 有 冷 熱 水 供 應 的 飲 水 機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過 去 五 年, 安 裝 飲 水 機 及 其 日 常 飲 用 水 供 應 的 具 體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制 定 具 體 措 施, 鼓 勵 私 人 發 展 商 於 商 場 內 增 設 飲 水 機,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將 向 公 眾 提 供 飲 水 機, 納 入 地 契 批 核 條 款 之 內 ; 及 ( 三 )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抽 取 政 府 設 施 及 私 人 商 場 內 的 飲 水 機 食 水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以 確 保 水 質 符 合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的 飲 用 水 質 標 準,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及 當 局 會 否 制 定 措 施, 確 保 飲 水 機 的 水 質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5) 陳 恒 鑌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Rescue of victims of maritime disasters 最 近, 港 澳 噴 射 船 海 皇 星 號 海 上 意 外 釀 成 一 百 二 十 四 人 受 傷 事 故, 再 次 引 起 公 眾 對 海 上 救 護 工 作 不 足 的 關 注, 而 本 人 亦 聯 同 離 島 區 議 員 李 桂 珍 多 次 要 求 當 局 考 慮 設 立 海 上 救 援 船 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香 港 水 域 涉 及 海 上 事 故 宗 數 及 須 送 院 的 傷 者 數 量 分 別 為 何? 海 上 大 型 意 外 事 故, 如 南 丫 島 國 慶 煙 花 撞 船 及 海 皇 星 號 意 外 有 眾 當 傷 者, 他 們 需 要 花 多 少 時 間, 運 送 往 醫 院 接 受 救 援, 在 運 送 過 程 中, 提 供 了 什 麼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有 否 傷 者 因 此 延 誤 救 援 ; ( 二 ) 現 時, 遇 上 大 型 海 上 意 外 事 故, 當 局 有 什 麼 救 援 安 排, 有 什 麼 途 徑 將 傷 者 送 往 醫 院, 該 等 運 輸 工 具 每 程 可 處 理 傷 者 數 量 為 何? 運 送 傷 者 的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遇 有 重 傷 需 急 救 或 做 緊 急 手 術, 能 否 於 該 等 運 輸 工 具 上 進 行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因 應 海 上 交 通 將 進 一 步 繁 忙 及 公 眾 關 注 而 設 立 海 上 救 援 船, 有 否 評 估 所 需 費 用 多 少? 以 及 醫 療 船 的 設 備 及 醫 療 人 手 安 排 詳 情 為 何? 若 當 局 不 設 立 海 上 救 援 船 隊, 請 詳 列 原 因 為 何?
Abuse of employment arrangements by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 (6) 葛 珮 帆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現 時 香 港 不 少 家 庭 都 有 聘 用 外 傭, 但 近 年 有 關 外 傭 的 投 訴 有 增 無 減 自 前 年 六 月 至 今 年 九 月, 入 境 處 發 現 有 六 千 多 宗 懷 疑 濫 用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轉 換 僱 主 的 轉 工 申 請, 入 境 處 已 拒 絕 其 中 五 百 多 宗 申 請 有 關 注 外 傭 問 題 的 組 織 指 出, 本 港 每 五 名 外 傭 僱 主 中, 就 有 一 位 僱 主 曾 遇 到 外 傭 疑 濫 用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機 制 不 少 僱 主 認 為 政 府 對 他 們 的 保 障 不 足 夠, 有 修 訂 現 行 條 例 的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政 策 是 否 有 效 遏 止 外 傭 濫 用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機 制, 並 修 訂 條 例 以 加 強 對 僱 主 的 保 障, 例 如 外 傭 在 沒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下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須 自 費 回 國 一 年 內 多 次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者 短 期 內 不 再 獲 工 作 簽 證 等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報 導 指 出, 由 於 本 港 對 外 傭 的 需 求 一 直 持 續 上 升, 但 供 應 短 缺 有 報 導 指 部 份 經 營 不 良 的 僱 傭 中 介 公 司 會 教 唆 外 傭 借 故 表 現 惡 劣, 務 求 令 僱 主 解 僱 之 後 再 重 施 故 技, 不 斷 騙 取 中 介 費 和 回 國 機 票, 對 僱 主 缺 乏 保 障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加 強 對 僱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監 管, 如 某 公 司 涉 及 多 宗 外 傭 濫 用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事 件, 會 公 布 其 公 司 名 字, 並 加 强 針 對 涉 及 外 傭 欺 詐 和 教 唆 外 傭 違 法 的 刑 罰, 以 起 阻 嚇 作 用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現 時 外 傭 因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如 : 偷 竊 賣 淫 販 毒, 或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不 能 履 行 僱 傭 合 約, 其 僱 主 仍 需 要 支 付 外 傭 回 國 機 票, 對 僱 主 並 不 公 平,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檢 討 條 例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Central-Mid-Levels Escalator and Walkway System # (7) 易 志 明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由 於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能 鼓 勵 市 民 步 行 及 有 助 減 少 道 路 車 輛 及 環 境 的 負 荷, 政 府 原 計 劃 於 中 區 至 半 山 興 建 六 條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以 紓 緩 中 半 山 交 通 擠 塞 的 情 況, 但 其 後 因 建 造 費 過 於 高 昂 而 被 逼 擱 置, 最 終 只 能 完 成 了 一 條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十 年, 中 區 至 半 山 的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的 使 用 率 為 何 ; ( 二 ) 自 從 中 區 至 半 山 的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啟 用 以 來, 半 山 區 的 交 通 是 否 有 所 改 善, 區 內 的 私 家 車 及 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流 量 為 何 ; 及 ( 三 ) 雖 然 政 府 已 計 劃 於 2017 年 開 始 分 階 段 就 現 時 的 中 半 山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進 行 更 換 工 程, 但 由 於 只 有 一 條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一 旦 發 生 故 障 及 維 修 停 止 運 作, 因 沒 有 其 他 替 代, 對 市 民 造 成 不 便,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重 啟 興 建 餘 下 五 條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的 計 劃,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Handling of complaints by the Hospital Authority # (8) 鍾 國 斌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本 人 辦 事 處 最 近 接 到 市 民 求 助, 聲 稱 在 仁 濟 醫 院 接 受 手 術 後 出 現 後 遺 症, 但 向 醫 管 局 多 次 投 訴 均 不 得 要 領, 同 時, 投 訴 以 來 的 數 年 間, 最 多 也 只 能 得 到 醫 管 局 的 書 面 回 覆, 甚 至 有 投 訴 不 獲 回 覆, 而 且 也 未 有 任 何 醫 護 人 員 當 面 向 他 解 說 或 作 出 安 撫, 令 該 名 病 人 和 其 家 人 感 到 病 情 未 受 到 重 視 和 關 注, 導 致 情 緒 出 現 困 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間, 醫 院 管 理 局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病 人 投 訴? 有 多 少 病 人 不 滿 投 訴 結 果 而 再 向 醫 管 局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上 訴? 當 中 涉 及 什 麼 類 型 的 醫 療 事 故? 涉 及 哪 些 醫 院? 投 訴 數 字 有 沒 有 上 升 趨 勢? 如 有? 原 因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醫 護 服 務 質 素 ; ( 二 ) 根 據 醫 管 局 處 理 投 訴 的 服 務 指 標, 醫 管 局 的 目 標 回 覆 時 間 為 6 星 期 內 ( 複 雜 個 案 為 3 個 月 ),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目 標 時 間 則 為 3 至 6 個 月 內, 請 問 在 過 去 3 年 間, 醫 管 局 和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實 際 回 覆 病 人 投 訴 的 時 間 平 均 是 多 少? 回 覆 時 間 最 長 的 個 案 需 時 多 久? 原 因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縮 短 回 覆 病 人 投 訴 的 時 間 ; ( 三 ) 市 民 不 滿 醫 療 失 誤 的 問 題 時 有 發 生, 請 問 當 局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宣 傳, 讓 公 眾 知 悉 遇 到 對 醫 院 服 務 的 不 滿 時, 可 以 從 什 麼 途 徑 去 申 訴?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宣 傳, 以 及 增 加 投 訴 渠 道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檢 視 現 行 醫 管 局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處 理 投 訴 個 案 程 序, 並 且 改 善 與 投 訴 人 的 溝 通 方 式, 例 如 除 了 以 簡 單 書 信 回 覆 外, 會 否 考 慮 由 醫 生 當 面 與 病 人 會 晤 講 解 醫 療 狀 況 等 較 人 性 化 的 方 法 去 解 決 投 訴 個 案, 好 讓 公 眾 對 醫 療 投 訴 更 有 信 心, 同 時, 除 了 審 視 投 訴 是 否 成 立, 及 處 理 投 訴 之 餘, 當 局 會 否 一 併 考 慮 到 病 人 的 在 面 對 醫 療 失 誤 後 的 精 神 狀 態 和 情 緒 需 要? 如 會, 當 局 將 會 提 出 哪 些 改 善 措 施?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Provision of barrier-free access and facilities in public housing estates # (9) 陳 偉 業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本 人 近 日 接 獲 市 民 反 映, 雖 然 過 去 多 年 當 局 均 在 多 個 公 共 屋 邨 興 建 無 障 礙 通 道 及 設 施, 但 至 今 不 少 公 共 屋 邨 仍 缺 乏 無 障 礙 通 道 及 設 施, 為 居 民 構 成 不 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以 表 列 出 自 2011 年 至 今, 各 公 共 屋 邨 已 建 成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通 道 的 位 置 ; ( 二 ) 以 表 列 出 各 公 共 屋 邨 正 在 興 建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通 道 的 位 置 以 及 預 計 落 成 時 間 ; 及 ( 三 ) 以 表 列 出 各 公 共 屋 邨 計 劃 興 建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通 道 的 位 置, 預 計 動 工 時 間 及 落 成 時 間?
# (10) 陳 健 波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Health conditions of marathon participants 據 報, 有 研 究 顯 示 2002 年 至 2012 年 期 間, 於 香 港 舉 行 的 大 型 馬 拉 松 賽 事 中, 有 4 人 曾 在 比 賽 時 心 臟 驟 停, 其 中 2 人 死 亡 2015 年 亦 有 一 名 參 加 馬 拉 松 賽 事 的 24 歲 青 少 年 於 完 成 賽 事 後 暈 倒, 其 後 不 治 對 此, 香 港 大 學 李 嘉 誠 醫 學 院 將 進 行 為 期 3 年, 名 為 CASPAR 的 首 次 參 加 馬 拉 松 比 賽 前 期 的 隱 性 心 臟 病 篩 查 計 劃, 為 首 次 參 加 馬 拉 松 的 18 歲 以 上 人 士 進 行 免 費 隱 性 心 臟 病 篩 查, 冀 減 低 參 賽 者 的 心 血 管 疾 病 發 及 死 亡 率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就 過 去 十 年, 市 民 在 進 行 馬 拉 松 比 賽 期 間 誘 發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數 據 進 行 統 計, 包 括 需 要 即 場 進 行 醫 療 救 治 送 院 救 治 受 傷 及 死 亡 人 數 傷 亡 原 因 及 傷 亡 者 年 齡 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意 見 認 為 馬 拉 松 比 賽 屬 於 專 業 性 較 強 的 運 動, 希 望 主 辦 機 構 能 夠 提 高 參 賽 門 檻, 以 避 免 業 餘 選 手 參 賽, 減 低 其 健 康 風 險 當 局 會 否 就 此 考 慮 對 馬 拉 松 賽 事 作 出 適 當 要 求, 包 括 要 求 參 賽 者 須 完 成 指 定 訓 練 規 限 參 賽 者 年 齡, 或 要 求 主 辦 機 構, 鼓 勵 全 馬 或 半 馬 賽 事 參 賽 者 參 與 上 述 的 隱 性 心 臟 病 篩 查 計 劃,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以 減 低 參 賽 風 險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改 善 現 時 對 馬 拉 松 比 賽 所 提 供 的 醫 療 援 助, 包 括 增 加 賽 事 現 場 所 動 用 的 醫 管 局 醫 生 護 士 醫 療 輔 助 隊 及 救 護 員 等 人 手 數 目, 以 及 檢 討 賽 事 現 場 所 配 置 的 儀 器 規 格 及 數 目 等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對 馬 拉 松 比 賽 的 賽 前 醫 療 援 助, 包 括 參 考 上 述 的 篩 查 計 劃, 推 出 全 港 性 的 檢 查 計 劃, 為 較 高 風 險 的 參 賽 者 進 行 免 費 隱 性 心 臟 病 檢 查, 或 加 強 向 參 賽 者 宣 傳, 以 提 高 他 們 於 賽 前 自 行 檢 驗 身 體 的 意 識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 (11) Hon Abraham SHEK (Written Reply) Kindergarten education is a critical development stage for children to acquire and study languages. Thus, an immersed Chinese language environment in kindergartens (KGs) can facilitate non-chinese speaking (NCS) students for early integration and adaption.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Free Kindergarten Education, about 4% of KGs under the Pre-primary Education Voucher Scheme(PEVS) have admitted NCS students amounting to 50% or above of their total enrollment. Clearly, the learning environment of the KGs where a large number of NCS students enrolled is not conducive to learning Chinese and would be hard for NCS students to integrate into mainstream primary schools and society.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of the total number of children and NCS children in KGs in the last three years, with a breakdown by different type and subsidized mode of KGs; (2) of the number of PEVS KGs with NCS children under 50%; 51 to 60%; 61 to 70%; 71 to 80%; 81 to 90% and over 91% of children in PEVS KGs; (3) given that quite a number of KGs use the proficiency of Cantonese as a criterion for admission interview, whether it had received any complaints about such arrangement in the last three years; if yes, of the numbers; whether such arrangement is in breach of Race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when NCS children are not admitted to that KG because of low proficiency in Cantonese; if yes, of the details and the numbers of KGs had been warned and charged; if no, of that reasons; whether it had measures to assist the parents of NCS children to get access to the information of KGs admission and school notices; if it had, of the details and the feedbacks from target group; if it had not, of that reasons; and (4) whether the KG teacher development programmes include the training of cultural sensitivity, which aims to cater the learning needs of NCS students; if yes, whether the training had been made compulsory to all teaching staffs; if no, of that reasons?
Manpower shortage in the construction works of the Hong Kong-Zhuhai-Macao Bridge # (12) 田 北 俊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據 悉, 港 珠 澳 大 橋 建 造 工 程 延 誤 原 因 之 一, 是 本 港 建 築 工 人 短 缺,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有 關 工 程 涉 及 的 每 個 工 種 欠 缺 多 少 人 手?
# (13) 馮 檢 基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edevelopment of public housing estates 行 政 長 官 2014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會 放 寬 薄 扶 林 南 面 華 富 邨 一 帶 的 限 制, 並 在 該 處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並 重 建 華 富 邨, 合 共 增 加 約 11900 個 公 屋 及 居 屋 單 位 ; 而 當 局 早 前 在 回 應 議 員 有 關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質 詢 時, 曾 提 及 房 委 會 會 兼 顧 樓 宇 的 可 持 續 使 用 和 重 建 潛 力, 務 求 善 用 寶 貴 土 地 資 源, 增 加 建 屋 量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就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重 建 華 富 邨 至 今, 實 際 推 展 重 建 工 作 為 何 ; 最 新 落 實 時 間 表 規 劃 和 遷 置 安 排 等 ; 有 當 區 居 民 曾 向 本 人 反 映, 由 宣 布 重 建 華 富 邨 至 今 已 近 兩 年, 未 見 有 任 何 具 體 工 作, 原 因 何 在 ; 過 去 在 宣 布 重 建 公 共 屋 邨 時, 有 否 出 現 類 似 滯 後 的 情 況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是 否 在 未 成 熟 和 未 有 詳 細 計 劃 下, 急 於 在 2014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重 建 華 富 邨, 旨 為 幫 助 行 政 長 官 建 立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決 心 ; 若 否, 為 何 至 今 重 建 為 何 未 有 任 何 進 度 ; 及 ( 二 ) 當 局 就 檢 視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的 最 新 進 度 為 何 ; 現 時 有 潛 在 重 建 價 值 的 各 舊 型 公 共 屋 邨 的 名 單 樓 齡 及 實 際 和 可 盡 用 的 地 積 比 率 分 別 為 何, 並 以 表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當 局 現 正 計 劃 或 將 會 考 慮 重 建 哪 些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以 及 會 否 盡 快 展 開 地 區 居 民 諮 詢 ; 有 否 總 體 評 估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對 未 來 增 加 公 屋 供 應 量 的 幫 助 ; 為 何 自 早 年 公 布 重 建 計 劃 的 蘇 屋 邨 東 頭 邨 第 二 十 二 座 及 白 田 邨 後, 房 委 會 至 今 並 未 有 任 何 提 出 其 他 實 質 重 建 高 樓 齡 屋 邨 的 決 定?
# (14) 謝 偉 俊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Colorectal Cancer Screening Pilot Programme 資 助 特 定 年 齡 組 別 市 民 作 大 腸 癌 篩 查 的 先 導 計 劃 ( 下 稱 計 劃 ), 原 擬 最 快 本 年 底 推 出 惟 至 今 仍 只 聞 樓 梯 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計 劃 預 期 何 時 落 實 ; ( 二 ) 原 訂 $4.2 億 總 資 助 額 及 預 計 惠 及 人 數 有 否 增 減 ; ( 三 ) 有 否 估 計 外 判 予 私 私 營 醫 院 鏡 檢 查, 每 宗 資 助 金 額 及 最 終 收 費 為 何 ; 及 ( 四 ) 據 悉, 個 別 提 供 腸 鏡 檢 查 服 務 私 家 診 所, 收 費 可 低 至 約 $5,000, 遠 低 於 私 營 醫 院 收 費 日 後 計 劃 推 行 時, 會 否 表 列 / 公 布 各 服 務 提 供 機 構 服 務 範 圍 及 收 費, 提 高 市 場 透 明 度 及 業 界 競 爭, 以 便 市 民 選 擇?
# (15) 陳 家 洛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Caring of trees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於 去 年 底 展 開 了 針 對 政 府 當 局 的 樹 木 管 理 政 策 的 主 動 調 查, 較 早 前 亦 特 別 就 西 半 山 般 含 道 石 牆 樹 遭 移 除 事 件 展 開 調 查, 反 映 政 府 現 行 的 樹 木 管 理 政 策 可 能 存 在 問 題 ; 就 香 港 的 樹 木 管 理 政 策,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政 府 各 部 門 需 要 負 責 管 理 的 樹 木 數 目 分 別 是 多 少 ; 各 部 門 用 於 樹 木 管 理 的 人 手 和 器 材 的 數 目 是 多 少 ; 請 按 個 別 部 門 人 手 的 職 級 和 器 材 的 類 別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 ( 二 ) 自 般 含 道 石 牆 樹 遭 移 除 後,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針 對 石 牆 樹 的 保 育 和 管 理 措 施 ; 若 會, 有 關 檢 討 工 作 的 方 向 工 作 計 劃 工 作 時 間 表 和 最 新 進 度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 三 )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設 立 單 一 部 門 負 責 所 有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 若 會, 新 部 門 的 組 建 工 作 的 具 體 計 劃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四 )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內 開 展 訂 立 樹 木 法 的 工 作, 包 括 就 法 例 內 容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若 會, 有 關 立 法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度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16) 郭 偉 强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Safety and quality of the materials used in public recreational and sport facilities 據 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多 個 人 造 草 皮 的 足 球 場 運 動 場 跑 道 及 遊 樂 場 ( 下 稱 康 體 設 施 ) 是 使 用 廢 棄 車 胎 再 造 的 膠 粒 鋪 設 或 作 軟 墊, 而 該 些 膠 粒 因 屬 丁 苯 膠 (Styrene Butadiene Rubber, 簡 稱 SBR), 是 故 可 能 帶 有 致 癌 毒 物 和 重 金 屬, 影 響 使 用 者 的 健 康, 而 上 述 物 料 亦 已 於 2011 年 被 美 國 國 家 衞 生 部 列 為 致 癌 物, 唯 本 港 一 直 沒 有 就 此 採 取 任 何 跟 進,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是 否 知 悉 轄 下 康 體 設 施 有 否 使 用 含 有 丁 苯 膠 的 廢 棄 車 胎 膠 粒 ; 如 是, 當 局 過 去 10 年 有 否 為 上 述 康 體 設 施 進 行 致 癌 物 檢 驗, 當 中 的 檢 驗 結 果 為 何 ; 其 中 有 否 發 現 含 有 致 癌 物 或 其 他 重 金 屬 ; 而 為 設 施 的 檢 驗 是 否 恆 常 機 制 ; 如 否, 不 進 行 致 癌 物 檢 驗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轄 下 康 體 設 施 所 使 用 的 車 胎 膠 粒 是 來 自 何 地, 當 中 有 多 少 百 份 比 是 使 用 本 地 回 收 廢 車 胎 的 製 品 ; 而 在 採 購 的 過 程 中, 當 局 有 否 就 有 關 膠 粒 或 軟 墊 要 求 呈 交 化 驗 報 告, 以 證 明 車 胎 膠 粒 是 否 符 合 國 際 安 全 標 準 ; ( 三 ) 現 時 本 港 有 否 就 丁 苯 膠 內 致 癌 物 及 重 金 屬 含 量 訂 立 標 準 ; 針 對 外 國 部 份 地 區 已 禁 止 在 康 體 設 施 使 用 廢 棄 車 胎 再 造 的 膠 粒, 當 局 將 會 如 何 跟 進, 其 中 會 否 就 長 期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的 人 士, 例 如 幼 兒 職 業 運 動 員 足 球 員 等 進 行 檢 驗, 以 研 究 患 癌 與 長 期 使 用 車 胎 膠 粒 興 建 的 康 體 設 施 的 關 係 ; 及 ( 四 ) 除 膠 粒 以 外, 不 少 康 體 設 施 亦 會 加 入 砂 粒 等 以 作 場 地 鋪 設, 就 該 些 鋪 設 物 料 的 成 份 質 量 安 全 性 所 含 雜 質 數 目 等 規 格, 現 時 政 府 有 沒 有 一 份 標 準 及 指 引 供 部 門 及 私 人 機 構 參 考 ; 早 前 亦 有 報 導 指 康 文 署 鋪 設 用 的 石 英 砂 貨 不 對 辦, 質 量 差 劣, 當 局 過 去 有 否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並 就 此 進 行 查 證 及 追 究,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7) 張 國 柱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The search and seizure powers of the Police 就 現 時 警 隊 條 例 賦 予 給 警 務 處 擁 有 調 查 權 力, 包 括 搜 查 和 檢 取 的 權 力 方 面,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每 年 被 警 方 搜 查 電 話 電 腦 及 其 他 物 品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為 何 ; 財 政 年 度 二 一 至 一 一 二 一 一 至 一 二 二 一 二 至 一 三 二 一 三 至 一 四 二 一 四 至 一 五 被 搜 查 電 話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被 搜 查 電 腦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被 搜 查 其 他 物 品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 二 ) 過 去 五 年, 每 年 被 警 方 檢 取 電 話 電 腦 及 其 他 物 品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為 何 ; 財 政 年 度 二 一 至 一 一 二 一 一 至 一 二 二 一 二 至 一 三 二 一 三 至 一 四 二 一 四 至 一 五 被 檢 取 電 話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被 檢 取 電 腦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被 檢 取 其 他 物 品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 三 ) 過 去 五 年, 每 年 被 警 方 根 據 裁 判 官 發 出 手 令 而 檢 取 電 話 電 腦 及 其 他 物 品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為 何 ; 及 財 政 年 度 二 一 至 一 一 二 一 一 至 一 二 二 一 二 至 一 三 二 一 三 至 一 四 二 一 四 至 一 五 根 據 手 令 被 檢 取 電 話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根 據 手 令 被 檢 取 電 腦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根 據 手 令 被 檢 取 其 他 物 品 的 被 拘 捕 人 士 數 目 ( 四 ) 現 時 警 方 在 檢 取 電 子 用 品 時 的 處 理 程 序 和 指 引 為 何 ; 就 電 子 用 品 內 所 包 含 與 案 件 有 關 及 無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程 序 和 指 引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就 搜 查 和 檢 取 物 品 訂 下 扣 查 時 限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8) 梁 志 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egulation of veterinary Chinese medicine 近 年, 在 傳 統 獸 醫 的 服 務 外, 出 現 以 中 醫 學 治 療 寵 物 的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為 寵 物 診 症 處 方 中 藥 及 針 灸, 另 外 更 有 包 含 中 藥 成 分 的 寵 物 保 健 食 品 於 市 面 出 售 現 時, 根 據 獸 醫 註 冊 條 例, 任 何 人 除 非 是 香 港 註 冊 獸 醫 及 持 有 有 效 的 執 業 證 明 書, 或 獲 當 局 發 出 執 業 許 可 證, 否 則 不 得 在 本 港 作 獸 醫 外 科 學 執 業 或 提 供 獸 醫 服 務 中 醫 藥 條 例 只 規 管 用 於 診 斷 治 療 預 防 或 紓 緩 人 的 疾 病 或 症 狀, 或 用 於 調 節 人 體 機 能 狀 為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當 局 就 寵 物 接 受 中 醫 學 診 斷 及 治 療 ( 包 括 處 方 中 藥 及 針 灸 ) 的 規 管 如 何, 請 詳 述 之 ; ( 二 ) 市 民 如 何 查 閱 為 寵 物 提 供 中 醫 學 診 斷 及 治 療 服 務 者 是 否 合 乎 資 格 ; ( 三 ) 現 時 當 局 就 包 含 中 藥 成 分 的 寵 物 保 健 食 品 的 規 管 為 何, 請 詳 述 之 ; ( 四 ) 零 售 批 發 及 製 造 包 含 中 藥 成 分 的 寵 物 保 健 食 品 是 否 需 要 申 請 牌 照,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加 強 監 管 以 中 醫 學 治 療 寵 物, 或 包 含 中 藥 成 分 的 寵 物 保 健 食 品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9) 葉 建 源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Insurance taken out for school activities 學 校 在 上 課 期 間 及 在 假 期 皆 舉 辦 多 項 活 動 據 悉, 這 些 活 動 不 論 在 校 外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行 抑 或 由 家 長 教 師 會 及 學 生 會 舉 辦, 只 要 直 接 與 學 校 教 育 及 / 或 教 育 事 務 有 關, 皆 屬 於 由 教 育 局 為 學 校 投 購 的 綜 合 保 險 計 劃 承 保 範 圍 之 內 假 如 有 學 生 ( 或 準 備 上 任 而 未 被 僱 員 條 例 保 障 的 新 任 教 師 ) 在 上 述 活 動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可 按 綜 合 保 險 計 劃 的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提 出 索 償, 最 高 保 額 為 每 宗 意 外 港 幣 一 億 元 不 過, 索 償 者 須 提 供 資 料 證 明 意 外 乃 校 方 疏 忽 所 致 有 索 償 者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難 以 證 明 意 外 乃 校 方 疏 忽 所 致, 而 且, 往 往 成 功 索 償 的 機 會 甚 微, 因 此 質 疑 保 險 未 有 發 揮 原 有 的 作 用, 保 障 索 償 者 的 利 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過 去 5 個 學 年 : ( 一 ) 每 年 教 育 局 投 購 綜 合 保 險 計 劃 的 保 費 及 相 關 費 用 為 何 ; ( 二 ) 每 年 循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要 求 索 款 的 宗 數 獲 認 可 索 款 的 宗 數 及 其 百 分 比 已 付 的 總 款 項 為 何 ; 及 ( 三 ) 會 否 擴 大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承 保 範 圍 和 放 寬 賠 償 條 件, 如 會, 會 否 諮 詢 教 育 界 相 關 人 士 及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20) 梁 繼 昌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Caring of trees 上 週 五 (11 月 27 日 ), 一 棵 有 數 十 年 樹 齡, 原 栽 種 於 皇 仁 書 院 高 士 威 道 停 車 場 入 口 旁 的 石 栗 樹 被 校 方 突 然 斬 去 事 件 引 起 廣 泛 的 傳 媒 報 道 和 公 眾 關 注, 並 對 此 作 出 質 疑 及 批 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皇 仁 書 院 的 批 地 契 約 中 有 否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如 有, 是 次 行 動 校 方 有 否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並 取 得 同 意 書, 或 作 出 任 何 的 通 報 工 作 ; ( 二 ) 政 府 就 批 地 時 是 否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有 否 特 定 準 則 及 以 什 麼 因 素 作 為 主 要 考 量 ; ( 三 ) 全 港 現 時 有 多 少 私 人 土 地 的 批 地 條 款 加 入 了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請 提 供 所 涉 的 土 地 數 目 及 土 地 的 位 置 ; ( 四 ) 在 載 有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有 多 少 列 於 樹 木 登 記 冊 上, 又 有 多 少 屬 古 樹 木 及 石 牆 樹, 請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 ( 五 )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 樹 木 辦 ) 除 了 每 年 於 風 雨 季 前 去 信 私 人 土 地 業 主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提 醒 進 行 樹 木 保 養 外, 又 有 否 就 著 保 育 樹 木, 給 予 其 他 指 引 或 教 育 資 料 予 私 人 土 地 業 主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 六 ) 政 府 有 否 法 例 規 管 樹 木 檢 查 承 辦 商 的 專 業 資 格? 如 有, 請 詳 細 告 知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根 據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第 六 章, 現 時 的 樹 木 管 理 制 度 存 有 不 少 問 題, 包 括 樹 木 辦 只 是 負 責 協 調 各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有 關 樹 木 方 面 的 工 作, 而 路 旁 樹 木 的 管 理 責 任 誰 屬 經 常 出 現 爭 議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成 立 專 責 部 門 處 理 全 港 樹 木 方 面 的 工 作,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21) 陳 克 勤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ecycling of wastes 政 府 於 2013 年 提 出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訂 立 將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人 均 棄 置 量 由 2011 年 1.27 公 斤 減 至 2022 年 的 1 公 斤, 回 收 率 則 由 2011 年 的 48% 提 升 至 2022 年 的 55%, 惟 暫 時 仍 未 見 成 效 近 年, 內 地 收 緊 入 口 廢 物 處 理, 人 工 及 運 輸 成 本 上 升, 本 港 三 大 回 收 物 料 今 年 回 收 價 暴 瀉, 回 收 金 屬 價 格 下 跌 4 成, 紙 張 下 跌 3 成, 塑 膠 大 跌 8 成 已 有 業 界 停 收 塑 膠 止 蝕, 回 收 率 大 跌, 令 大 量 回 收 物 將 流 至 堆 填 區 就 現 時 回 收 業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本 地 的 三 大 回 收 物 料 的 回 收 率 及 棄 置 量 分 別 為 請 以 列 表 的 方 式 分 別 列 出 塑 膠 紙 張 金 屬 ; 本 港 回 收 的 可 循 環 再 造 物 料 出 口 到 內 地 的 數 量 及 回 收 價 格 為 ; 留 在 本 地 處 理 及 再 造 成 有 用 產 品 的 可 循 環 再 造 物 料 數 據 為 ; ( 二 ) 政 府 可 曾 統 計 近 月 運 往 堆 填 區 的 廢 物 有 否 增 加, 當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數 量 為 ; 政 府 會 否 推 出 提 升 回 收 率 的 措 施,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政 府 逐 步 推 行 綠 在 區 區 計 劃, 向 社 會 各 階 層 推 廣 環 保 教 育, 並 協 助 社 區 回 收 價 值 不 高 的 物 料, 可 否 告 知 計 劃 的 目 標 回 收 率 / 數 量 為 ; ( 四 ) 現 時 有 一 些 垃 圾 房 已 堆 積 大 量 廢 膠, 而 未 有 回 收 商 負 責 處 理, 政 府 有 否 了 解 情 況 或 收 到 市 民 的 反 映,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政 府 推 出 的 10 億 元 回 收 基 金 本 月 初 開 始 接 受 業 界 申 請, 但 最 快 明 年 2 月 才 可 撥 出 首 批 資 助, 期 間 政 府 可 有 任 何 短 期 措 施 協 助 回 收 商 渡 過 難 關,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會 否 考 慮 仿 效 鄰 近 地 區 如 台 灣, 建 立 完 整 的 回 收 產 業 鏈, 讓 再 造 業 有 足 夠 盈 利 支 撐,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政 府 於 2013 年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裡 的 藍 圖 行 動 時 間 表 列 出 2013-2015 年 會 制 訂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及 草 擬
法 案,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此 項 目 的 進 展 及 垃 圾 徵 費 的 確 實 推 行 日 期 ; 及 ( 八 ) 有 環 保 團 體 曾 於 2010 年 要 求 政 府 減 少 垃 圾 桶 及 增 加 回 收 箱, 當 時 路 邊 垃 圾 桶 與 回 收 箱 的 比 例 為 12:1, 惟 此 情 況 並 沒 有 明 顯 改 善, 僅 微 跌 至 2014 年 的 10.5: 1 北 歐 國 家 如 瑞 典 及 美 國 某 些 地 區 如 三 藩 市 的 街 邊 垃 圾 桶 就 分 為 可 回 收 和 不 可 回 收 兩 類,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仿 效 外 國, 全 面 增 設 回 收 箱, 全 面 推 行 可 回 收 和 不 可 回 收 兩 類 的 垃 圾 桶 制 度,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ommendations in the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Handling of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s # (22) 劉 慧 卿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上 任 行 政 長 官 於 二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宣 布 成 立 防 止 及 處 理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獨 立 檢 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並 委 任 退 休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為 主 席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討 適 用 於 行 政 長 官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方 成 員, 以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下 官 員, 用 以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的 規 管 制 度 檢 討 委 員 會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提 交 報 告 ( 報 告 ), 共 提 出 36 項 建 議 當 局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已 經 落 實 報 告 內 超 過 一 半 的 建 議 當 中, 報 告 中 其 中 兩 項 建 議 為 : 一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禮 物 記 錄 冊 應 改 稱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利 益 記 錄 冊, 並 應 涵 蓋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收 取 的 各 項 利 益, 和 註 明 其 估 值 ; 及 二 行 政 長 官 利 益 登 記 冊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利 益 登 記 冊 和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申 報 禮 物 及 贊 助 聲 明, 如 尚 未 上 載 則 應 上 載 至 相 關 網 頁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改 稱 為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利 益 記 錄 冊 以 涵 蓋 各 項 利 益 及 其 估 值 的 建 議 ; 和 上 載 行 政 長 官 利 益 登 記 冊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利 益 登 記 冊 和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申 報 禮 物 及 贊 助 聲 明 至 網 頁 的 建 議 是 否 已 落 實,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請 列 出 政 府 尚 未 落 實 的 其 他 建 議, 和 未 能 落 實 的 原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