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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緒 言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2016 101 102 P2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P3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P4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iphone appworks (Jamie) P5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Q&A 101 12 22 102 P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P7

貳 創 業 指 南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40 40 20 P9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 2. 3. UNIQLO 4. : P10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0 5 10 A B C D E 5 P11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 走 在 路 上, 碰 到 一 顆 大 石 頭 擋 路, 您 會 怎 麼 做? A. B. C. D. E. 2. 以 下 敘 述, 那 一 個 最 像 您 自 己? A. B. C. D. E. 3. 當 您 計 畫 每 天 慢 跑 五 千 公 尺 後 A. B. C. D. E. 4. 當 您 開 始 執 行 慢 跑 計 畫 後 A. C. E. B. D. P12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5. 只 剩 您 一 個 人 時 ( 家 人 出 國 好 友 同 事 去 玩 同 學 在 準 備 社 團 活 動 ) A. B. C. D. E. 6. 面 對 壓 力, 您 可 能 的 反 應 A. B. C. D. E. 7. 從 小 都 有 一 些 夢 想, 您 如 何 應 對? A. B. C. D. E. 8. 為 了 愛 情 ( 或 是 課 業 事 業 ), 您 可 以 A. B. C. D. E. P13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9. 老 師 考 卷 評 分 有 點 奇 怪 A. B. C. D. E. 10. 看 到 有 人 插 隊 A. C. E. B. D. 1. 您 有 沒 有 死 黨? A. B. C. D. E. 2. 您 參 不 參 加 社 團 A. B. C. D. E. 3. 同 學 朋 友 同 事 私 下 聚 會, 您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A. B. P14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C. E. D. 4. 除 了 睡 覺 休 息 外, 您 花 在 和 朋 友 交 往 的 時 間 A. C. E. B. D. 5. 遇 到 陌 生 人 A. B. C. D. E. 6. 認 識 新 的 朋 友 A. B. C. D. E. 7. 遇 到 異 性 A. ( ) ( ) B. C. D. E. P15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8. 碰 到 要 辦 一 個 活 動, 您 能 找 到 多 少 朋 友 參 加 A. 10 B. 5 C. 5 D. 3 E. 1 9. 朋 友 有 難 要 您 幫 忙 A. C. E. B. D. 10. 朋 友 要 求 來 您 家 借 宿 A. B. C. D. E. 1. 您 都 如 何 行 事 A. B. C. D. E. 2. 大 伙 意 見 分 歧, 您 會... A. C. E. B. D. P1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3. 要 執 行 一 件 大 事, 您 會 A. B. C. D. E. 4. 要 組 織 一 個 團 隊, 您 會 A. B. C. team D. E. 5. 對 團 隊 做 出 來 的 作 品 ( 產 品 ) A. C. E. B. D. 6. 事 業 正 要 起 飛, 人 手 有 點 不 足 A. B. C. D. E. 7. 以 下 那 一 個 描 述 像 您 A. B. C. D. E. P17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8. 您 比 較 同 意 那 一 句 話 A. B. C. D. E. 9. 有 關 負 責, 您 會 採 用 那 一 種 領 導 方 式 A. B. C. D. E. 10. 您 的 房 間 或 辦 公 區 域 A. B. C. D. E. ( ) 1. 您 覺 得 花 499 元 和 500 元 是 A. 499 C. 499 E. B. D. 2. 餐 廳 找 給 您 一 堆 銅 板 零 錢 A. P18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B. C. D. E. 3. 餐 廳 向 您 要 小 費 A. 10% B. C. D. E. 4. 公 司 要 加 人, 預 算 有 點 不 足 A. B. C. D. E. 5. 借 錢 創 業 好 嗎? A. B. C. D. E. 6. 您 會 以 什 麼 理 由 籌 錢 A. B. P19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C. D. E. 7. 如 果 籌 到 一 大 筆 錢, 超 出 創 業 所 需 A. B. C. D. E. 8. 您 是 創 辦 人, 有 關 社 會 公 益 A. B. C. D. E. 9. 同 仁 起 哄 聚 餐 A. C. E. B. D. 10. 還 沒 籌 到 錢, 創 辦 人 或 合 夥 人 先 不 領 薪 水 A. B. C. D. E. P20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 出 去 玩, 回 程 您 會 走 一 條 不 一 樣 的 路 線 嗎? A. B. C. D. E. 2. 同 業 銷 售 已 有 一 定 的 模 式, 大 家 相 安 無 事 A. B. C. D. E. 3. 有 關 中 午 用 餐 A. C. E. B. D. 4. 同 事 提 出 一 個 不 同 的 做 法 A. B. C. D. E. P21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5. 下 列 那 一 種 符 合 您 的 理 解 A. B. C. D. E. 6. 紅 海 與 藍 海 A. B. C. D. E. 7. 新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推 出 A. C. E. B. D. 8. 有 關 企 業 創 新 A. B. C. D. E. 9. 複 製 的 蒙 娜 麗 莎 與 本 土 設 計 師 不 知 名 的 創 作, 您 會 買 那 一 個 A. B. P22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C. D. E. 10. 上 班 打 卡 重 要, 還 是 創 意 重 要 A. B. C. D. E. : A 5 B 4 C 3 D 2 E 1 250 50 + + + + = 200! 150~200! 100~150! 100 P23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2012 3 8 2011 10 22 65 P24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F Family Friend P25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Why This P2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Timmons Why Me P27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P28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Opportunity) (Threat) (Strength) (Weakness) SWOT SWOT Business Plan BP BP (1) 營 運 計 畫 書 摘 要 P29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2) 公 司 簡 介 及 基 本 資 料 (3) 企 業 經 營 願 景 與 目 標 (4) 環 境 與 市 場 機 會 分 析 P30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5) SWOT 分 析 與 營 運 模 式 SWOT Strength Weakness Opportunity Threat (6) 營 運 策 略 規 劃 a. b. c. d. (Economies of Scale) (Economies of Scope) e. Killer app f. (7) 產 品 ( 服 務 ) 及 技 術 研 發 ( 創 意 ) 介 紹 Road map P31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8) 行 銷 規 劃 與 業 務 發 展 4P Product Price Promotion Place 4P (9) 經 營 團 隊 與 組 織 (10) 財 務 預 測 與 風 險 分 析 (11) 增 資 ( 貸 款 或 申 請 補 助 ) 計 畫 P32

全民來當家 快樂做頭家 增資計畫中可說明增資的金額 價格 增資的用途 增資基準日等 貸款計 畫中可說明貸款額度 期間 利息 擔保品與還款計畫等 補助計畫中則需 按補助計畫的規定說明申請補助的金額及查核點 第六步 組織您的創業團隊 完成營運計畫書的同時 也該按照營運計畫書中的規劃 將經營團隊編組 起來 除了創辦人 合夥人以及原始創立股東之外 因應營運計畫應該聘用那 些人才或是人力 就應該按照規劃時程 將團隊編組整齊 之後才能一一實踐 營運計畫 並達到企業設立的目標 現代的創新型與創意型創業 或者所謂的精實創業 都不強調團隊的陣容 換句話說 經營團隊的規模或人數都偏向較以往為小的規模 尤其是新一代的 網路創業 App 創業 往往就三五位志同道合的同學 好友就足夠發展 在製 造型經濟時 勞力密集 資本密集是關鍵 到了知識型經濟掛帥的年代 腦力 密集成為關鍵 但不論勞力密集或是腦力密集 都需要大量的人力或人才 兩 者所需的員工或許不同 但組織的大型化卻是不爭的事實 但進入創意領銜的 時代 人力與人才相對於創意 都不再具有關鍵的力量 有一位創意源源不斷 的團隊成員 比十數位 甚至數十位同仁還要管用 據說蘋果電腦的賈伯斯過 世後 公司增聘近百位研發設計人員加入蘋果電腦的研發團隊 賈伯斯一人抵 百人之用 至今仍是創意密集時代的經典 臺灣實施勞基法多年 聘用一位員工的成本並不低 勞 健保加勞工退休 金提撥 幾乎要占掉薪資支出的一成多 所以 創業團隊招聘員工時 千萬不 要以談定的薪資為衡量的數字 一定要至少增加 12% 的費用支出 颱風放假 P33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Income statement I/S ( ) ( ) Balance Sheet B/S IFRS 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 ) ( ) ( + ) P34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 ) Statement of cash flows ) ( ) ( ) ( ) / / ( ) P35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 / ( )?? P3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 ) 5 5 ( ) ( ) 25 ( ) ( ) 25 ( ) 5 5 ( ) ( ) ( ) P37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www.tcooc.taipei. gov.tw? : P38

全民來當家 快樂做頭家 公司 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設立登記流程圖 申請人 公司或商業 登記機關 設立登記 申請書及相關 文件 申請案收件建檔 稽徵機關 其他機關 建管 不符 補正附件 審查應具備 文件 都計 消防 符合 核復 申請案收件建檔 核准登記 衛生 副知 不符 補正附件 應具備 文件 符合 審理 調查 書面資料審查 或實地勘查 核復 大店戶 核定使用統一發 票(大店戶) 或 查定課稅(小店戶) 申領統一發票 辦好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接著辦妥營業稅籍登記 您就正式在臺北市當 頭家了 歡迎您 也預祝您事業順利成功 在臺北市賺大錢 實現您的夢想 服務電話 公司登記諮詢服務專線 1999 外縣市 02 27208889 轉 6485 商業登記諮詢服務專線 1999 外縣市 02 27208889 轉 6491 服務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北區 1 樓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9 00~17 00 ( 中午不休息 )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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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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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來當家 快樂做頭家 感動到購買 行 銷 上 的 重 要 觀 念 AIDMA(Attention 注 意 Interest 興 趣 Desire 渴 望 Memory 記憶 Action 購買行動 ) 這個邏輯說明了消費者在購買過程的變化階 段 在商業行銷上 購買 是最後一里路 沒到達這裡 任何行銷企畫與活 動都是白搭 而文創行銷在最後一個 A 的門檻更難 對做生意的人來說 叫好不叫座的文創商品是很哀怨的 如何讓文創商品 擁有客戶會購買的 Fu 塑造欣賞 感動到當下願意掏現金或刷卡的購買感覺 比任何管理都重要 就算目標客戶不懂欣賞也沒關係 在中國傳統的送禮文化 中說 禮輕情意重 但在新送禮文化中 禮名情意重 送的禮物有名 我對您的情意就夠重 目標客群不對 沒有適當的行銷操作 就算有很多人潮 業績還是不會太 好 文創行銷的重點在選擇會購買的目標客戶 與能凸顯購買價值的市場定位 之後再藉著行銷推廣操作手法來感染消費者 引發流行議題 進而有足夠客戶 數來購買 謀略大大創股份有限公司 陳其華 顧問 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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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 (1) 100 (2) 400 2. 3. 5 1 1 4. 2 1.45 101 10 11 102 12 31 (0.5%) 2 0.95 5. 500 9 500 9 5 0.5% 20 65 (02) 2799-6898 201 http://www.doed.taipei.gov.tw P5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 500 1,000 (1) (2) (3) 2. 1 3. 4. 5 1 1 5. 2 1.45 101 10 11 102 12 31 (0.5%) 2 0.95 6. 500 9 500 9 5 0.5% (1) (2) (02) 2799-6898 201 http://www.doed.taipei.gov.tw P57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 50% 300 2. 3. 1. 2. ( 1 ) : 1999( (02) 2720-8889) 6625 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 P58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 50% 80 1% 100 2. 1 1 500 3. 2 3 50% 5,000 4. 50% 5 500 5. 2.5% 2 5,000 6. 2 5 1. : (1) 100 (2) 2. 8,000 ( 1 ) : 1999( (02) 2720-8889) 6625 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 P59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SBIR 1. 2. SBIR (1) (2) ( ) 50 100 (3) 6 1 1. (1) 8,000 200 (2) 1 100 2. 5 3. 4. 5. SBIR 1999 (02) 02-2720-8889 6573 SBIR (02) 2737-7377 2737-7360 694 ( 106 )6 http://www.taipei-sbir.org.tw P60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 1 10 ; 2 15 2. 1 2 1 31 ; BI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EuroBio BIO JAPAN MEDICA (02) 2799-6898 214 http://www.doed.taipei.gov.tw 97 1. 2. 3. 1999 (02) 2720-8889 3542 http://www.culture.gov.tw/ P61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 (1) (2) (3) (4) 2. (1) 20% (2) 1. (1) (2) (3) (4) (5) (6) (7)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999 (02) 2720-8889 3518 (02) 2345-5828 http://www.culture.gov.tw/frontsite/art_index.jsp P62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 (1) (2) 2. (1) (2) A. 100 B. 10% ( ) ( ) 3. (1) ( ) ( ) (2) ( ) ( ) 1. (1) (2) 10 2. (1) (2) 10 (3) (02) 2720-6001 32 http://www.native.taipei.gov.tw/ct.asp?xitem=1253311&ctnode= 40998&mp=121041 P63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 2. 3. 4. 5. 6. (02) 2559-8518 305 306 307 http://www.fd.taipei.gov.tw/ P64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 13:30-16:30 2 ( ) 2. 3. 4. 5. 6. (02) 2799-6898 210 211 215 (02) 2657-8295 http://www.doed.taipei.gov.tw/mp_105007.html P65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21 (02) 2799-6898 201 http://www.doed.taipei.gov.tw 1999( 02-2720-8889) 1310 http://www.doed.taipei.gov.tw 1. 2. (02) 2559-8518 305 306 307 http://www.fd.taipei.gov.tw/ P6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3hr) (6hr) (18hr) (3hr) (02) 2597-2222 760 www.eso.taipei.gov.tw www.okwork.gov.tw 98 4 (1) (2) (3) (02) 2765-1388 118 http://www.tcic.org.tw/index.aspx P67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 (1) a. b. (2) (3) a. http://www.okwork.gov.tw b. (02)86631634 2. (1) (2) http://www.okwork.gov.tw 3. 1. 2. 15 (02)8663-1000 https://www.okwork.gov.tw/ P68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 1. 2. 3. (02) 2369-9141 111/112 http://www.ntuiic.com 10087 18 2 1. : 2. : 3. : UMS(Email, Voice, FAX) (02) 2331-6086 http://incubator.sce.pccu. edu.tw/ 10042 127 3 1. : 2. 3. (02) 2826-4760 (02) 2826-7335 h t t p : / / w w w. y m. e d u. t w / incubator 11221 155 4 (02) 2939-3091 67532/66051 http://iic.nccu.edu.tw/ 11605 64 3F P69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5 1. : 2. : 3. : (02) 2368-6684 http://www.ord.ntnu.edu.tw/ ntnuic/ 10645 39 1 2 6 1. 2. (02) 2363-4236 10645 68 1 7 1. ( ) 2. 3. (02) 2737-6797 http://www.bic.ntust.edu.tw 10607 4 43 8 1. / 2. 3. (02) 2882-4564 2282/2283 http://www.mcu.edu.tw/ incubator 11162 130 3 9 1. ( ) 2. : 3. 4. LED (02) 8773-7041 1473/1480 http://www.incu.ntut.edu.tw 10646 46 1 P70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10 11 12 13 1. 2. 3. 4. 5. 1. 2. 3. 1. 2. 3. (02) 6601-2498 http://www.usc.edu.tw 10462 70 (02) 2736-1661 7130/7140 http://www.tmu.edu.tw 11031 250 (02) 2367-5831 http://orad.ntue.edu.tw/iic_ about.php 10080 1 90 1 (02) 6607-2000 2388/2270 http://www.ites-incubator.net 105 133 8F 14 1. 2. 3. (02) 2892-7154 2730 http://www.rdo.tpcu.edu.tw/ bin/home.php?lang=zh-tw 11202 2 15 1. : 2. : 3. : (02) 2182-2928 http://iic.ttu.edu.tw 10435 3 40 P71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16 1. : 2. : 3. : (02) 2931-3416 2603/2606 http://www.cute.edu. tw/~carr/ 11695 3 56 17 1. 2. 3. 4. 5. (IT-enable Services) 6. ( ) (02) 6607-6298 http://www.nsi.org.tw 11501 19-11 E 4 18 (02) 2655-8633 8008 http://www.nbic.org.tw 11503 3 17 ( F ) 19 (02) 2311-9380 67/35 http://www.redhouse.org.tw/ 10845 10 P72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20 1. 2. 3. (02) 2765-0757 http://appworks.tw/incubator 11006 180 5F 21 IC 1. 2. 3. 4. 5. (02) 2655-7155 http://www.nspark.org.tw 11503 3-2 9 10 22 1. 2. 3. / 4. 5. (02) 2789-9930 http://www.genomics.sinica. edu.tw/ 11503 128 23 1. 2. 3. (02) 8751-6898 http://www.xuexue.com.tw 114 207 24 (02) 2896-1000 6503/6507 http://www.kdarts.org.tw 11201 1 25 1. 2. (02) 2555-4555 http://www.cdci.com.tw 103 288 1 : P73

伍 創 業 實 用 Q&A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Q&A ( )?? 1.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要 提 供 了 三 大 類 的 創 業 貸 款 提 供 創 業 者 申 請, 分 別 為 臺 北 市 青 年 創 業 融 資 貸 款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策 略 性 及 創 新 升 級 融 資 貸 款, 相 關 適 用 對 象 貸 款 額 度 貸 款 期 限 貸 款 利 率 等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百 寶 箱 2.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於 以 下 三 處 地 點 設 置 服 務 窗 口, 協 助 申 請 人 撰 寫 申 請 表 件 並 收 取 申 請 案 件 : (1)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工 商 服 務 科 服 務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分 機 4541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北 區 1 樓 (2)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科 技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電 話 :02-2799-6898 分 機 201 地 址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洲 子 街 12 號 4 樓 (3) 臺 北 市 市 場 處 服 務 電 話 :23415241 分 機 2505 地 址 :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1 段 8 號 3 樓 ( ) 1. 貸 款 須 由 獨 資 或 合 夥 的 負 責 人 提 出 申 請, 若 屬 公 司 型 態, 則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提 出 申 請 2. 貸 款 人 可 搭 配 申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信 用 保 證, 以 代 保 證 人 或 擔 保 品 之 提 供, 信 用 保 證 成 數 9 成 至 9 成 5, 保 證 手 續 費 以 固 定 年 P75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費 率 0.5% 計 算, 惟 承 貸 銀 行 得 視 個 案 申 請 人 之 債 信 狀 況, 適 度 徵 提 保 證 人 或 擔 保 品 ( )? 1. 依 臺 北 市 青 年 創 業 融 資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第 21 點 所 公 告 的 臺 北 市 青 年 創 業 融 資 貸 款 不 予 核 貸 之 條 件 第 2 項 規 定, 經 營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煤 礦 採 取 業 或 特 殊 娛 樂 業 之 負 責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可 以 申 請 臺 北 市 青 年 創 業 融 資 貸 款, 故 經 營 依 法 登 記 之 獨 資 合 夥 或 公 司 組 織 之 企 業 負 責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除 經 營 上 開 3 行 業 者 外, 皆 可 申 請 臺 北 市 青 年 創 業 融 資 貸 款 2. 依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要 點 第 27 點 所 公 告 的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第 15 項 規 定, 經 營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煤 礦 採 取 業 或 特 殊 娛 樂 業 之 負 責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可 以 申 請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故 經 營 依 法 登 記 之 獨 資 合 夥 或 公 司 組 織 之 企 業 負 責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除 經 營 上 開 3 行 業 者 外, 皆 可 申 請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3. 依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策 略 性 及 創 新 升 級 融 資 貸 款 要 點 第 3 點 所 公 告 之 貸 放 對 象 限 以 下 二 種 : (1) 從 事 資 通 訊 生 物 科 技 綠 色 能 源 健 康 照 護 文 化 創 意 休 閒 與 精 緻 農 業 觀 光 旅 遊 或 其 他 具 有 研 發 設 計 創 意 特 色 等 策 略 性 產 業 (2) 具 創 新 升 級 之 中 小 企 業 ( ) 中 小 企 業 係 指 符 合 經 濟 部 訂 頒 之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所 規 定 之 本 市 公 司 P7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或 行 號,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1. 生 產 事 業 (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等 ):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8 千 萬 元 以 下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人 數 未 滿 200 人 2. 一 般 事 業 ( 買 賣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 最 近 一 年 營 業 額 在 新 臺 幣 1 億 元 以 下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人 數 未 滿 100 人 ( ) 小 規 模 營 業 是 指 於 本 市 內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5 條 規 定 得 免 辦 理 登 記 者, 其 所 包 含 的 項 目 如 下 : 攤 販 家 庭 農 林 漁 牧 業 者 家 庭 手 工 者 民 宿 經 營 者 每 月 銷 售 額 未 達 營 業 稅 起 徵 點 者 ( )? 1. 申 請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應 備 文 件 如 下 : (1) 貸 款 申 請 書 1 份 (2) 負 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事 業 或 創 業 計 畫 書 1 份 (4) 切 結 書 1 份 稅 籍 登 記 證 明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1 份 (5) 公 司 / 商 業 最 近 3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 需 蓋 有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收 件 章 或 網 路 申 報 回 執 聯 ) 影 本 ( 經 營 小 規 模 商 業 者 免 附 ) (6) 公 司 / 商 業 / 小 規 模 商 業 之 最 近 1 年 營 業 稅 報 稅 資 料 (401 403 表 或 營 業 稅 查 定 課 徵 核 定 稅 額 繳 款 書, 須 蓋 有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收 件 章 ) (7) 公 司 / 商 業 / 小 規 模 商 業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1 份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8) 負 責 人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P77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據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9)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科 系 所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參 與 政 府 創 業 輔 導 相 關 之 課 程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達 20 小 時 以 上 ) (10) 擔 保 貸 款 之 擔 保 品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申 請 擔 保 貸 款 者 方 須 檢 附 ) (11) 加 盟 契 約 影 本 1 份 ( 參 與 加 盟 體 系 者 方 須 檢 附 ) (12) 保 證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保 證 人 之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1 份 或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保 證 人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一 份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 自 行 增 加 保 證 人 者 方 須 檢 附 ) (13) 其 他 經 產 業 發 展 局 指 定 之 必 要 證 明 文 件 2.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作 業 流 程 及 實 施 要 點, 請 至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http:// www.doed.taipei.gov.tw) 融 資 貸 款 專 區 下 載 使 用 ( )? 1. 申 請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應 備 文 件 如 下 : (1) 申 請 表 1 份 (2) 負 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事 業 計 畫 書 1 份 (4) 切 結 書 1 份 (5) 稅 籍 登 記 證 明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1 份 (6) 公 司 / 商 業 最 近 3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 需 蓋 有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收 件 章 或 網 路 申 報 回 執 聯 ) 影 本 ( 經 營 小 規 模 商 業 者 免 附 ) (7) 公 司 / 商 業 / 小 規 模 商 業 之 最 近 1 年 營 業 稅 報 稅 資 料 (401 403 表 或 營 業 稅 查 定 課 徵 核 定 稅 額 繳 款 書, 須 蓋 有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收 件 章 ) (8) 公 司 / 商 業 / 小 規 模 商 業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1 份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P78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9) 負 責 人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10) 保 證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保 證 人 之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1 份 或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保 證 人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一 份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 自 行 增 加 保 證 人 者 方 須 檢 附 ) (11) 其 他 經 產 業 發 展 局 指 定 之 必 要 證 明 文 件 2.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作 業 流 程 及 實 施 要 點, 請 至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網 站 (http:// www.doed.taipei.gov.tw) 融 資 貸 款 專 區 下 載 使 用 ( )? 1. 申 請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策 略 性 及 創 新 升 級 融 資 貸 款 應 備 文 件 如 下 : (1) 申 請 表 1 份 (2) 負 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事 業 計 畫 書 1 份 (4) 切 結 書 1 份 (5) 稅 籍 登 記 證 明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1 份 (6) 公 司 / 商 業 最 近 3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 需 蓋 有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收 件 章 或 網 路 申 報 回 執 聯 ) 影 本 ( 經 營 小 規 模 商 業 者 免 附 ) (7) 公 司 / 商 業 / 小 規 模 商 業 之 最 近 1 年 營 業 稅 報 稅 資 料 (401 403 表 或 營 業 稅 查 定 課 徵 核 定 稅 額 繳 款 書, 須 蓋 有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收 件 章 ) (8) 公 司 / 商 業 / 小 規 模 商 業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1 份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9) 負 責 人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10) 保 證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保 證 人 之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1 份 P79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或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保 證 人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一 份 或 授 權 申 請 繳 費 收 據 ( 自 行 增 加 保 證 人 者 方 須 檢 附 ) (11) 其 他 經 產 業 發 展 局 指 定 之 必 要 證 明 文 件 2.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作 業 流 程 及 實 施 要 點, 請 至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網 站 (http:// www.doed.taipei.gov.tw) 融 資 貸 款 專 區 下 載 使 用 ( ) 臺 北 市 青 年 創 業 融 資 貸 款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臺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策 略 性 及 創 新 升 級 融 資 貸 款 均 由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分 別 設 置 審 查 小 組, 就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財 務 結 構 資 金 用 途 營 業 情 況 產 業 前 景 事 業 或 創 業 計 畫 貸 款 額 度 貸 款 期 限 及 寬 限 期 年 限 等 事 項 進 行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由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發 給 核 定 通 知 書 申 請 人 應 於 核 定 通 知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3 個 月 內, 向 承 貸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貸 款,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核 定 通 知 書 失 其 效 力, 申 請 人 應 向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 P80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 ) 鑑 於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實 施 期 間, 履 接 獲 投 資 人 反 應 申 請 門 檻 過 高 獎 勵 對 象 有 限 未 排 除 重 覆 獎 勵 且 未 照 顧 中 小 企 業 與 傳 統 產 業 等 問 題,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綜 合 上 述 問 題 與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為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並 鼓 勵 創 新 及 投 資,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爰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 ) 本 自 治 條 例 可 提 供 融 資 利 息 勞 工 訓 練 費 用 勞 工 薪 資 及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承 租 私 有 房 地 之 租 金 補 貼 及 承 租 市 有 房 地 租 金 優 惠, 且 為 帶 動 本 市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產 業 升 級, 亦 提 供 創 新 研 發 費 用 補 助 ( )? 1. 本 自 治 條 例 適 用 於 依 法 於 本 市 設 立 登 記 之 公 司 獨 資 或 合 夥 之 行 號, 無 行 業 別 之 限 制 ; 至 設 立 登 記 於 其 他 縣 市 之 中 小 企 業 或 公 司 無 法 申 請 適 用 本 自 治 條 例 2. 用 個 人 名 義 無 法 向 本 自 治 條 例 申 請 相 關 獎 勵 與 補 助 的, 個 人 須 依 公 司 法 或 商 業 登 記 法 於 本 市 完 成 登 記, 即 可 符 合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之 申 請 資 格 3. 國 外 投 資 者 只 要 依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取 得 經 濟 部 投 資 許 可 後, 在 臺 北 市 設 立 登 記 公 司 獨 資 或 合 夥 之 行 號, 無 行 業 別 之 限 制, 均 可 以 提 出 申 請 P81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 投 資 人 可 依 企 業 規 模 大 小 及 投 資 計 畫 屬 性,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即 可 申 請 適 用 : 1. 中 小 企 業 新 投 資 創 立 或 增 資 擴 充 於 下 列 事 項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獎 勵 : (1) 投 資 於 創 新 改 善 經 營 管 理 與 服 務 直 接 相 關 之 設 備 或 技 術 達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2) 投 資 案 經 審 議 認 有 創 意 特 色 或 具 發 展 潛 力 2. 公 司 新 投 資 創 立 或 一 次 增 資 擴 充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8 千 萬 元 以 上 且 投 資 經 營 下 列 產 業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獎 勵 :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資 訊 服 務 產 業 電 信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醫 療 照 顧 產 業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會 議 展 覽 產 業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其 他 經 市 政 府 推 動 輔 導 之 產 業 ( ) 申 請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獎 勵 補 貼, 不 限 業 別, 只 要 設 立 於 臺 北 市 之 中 小 企 業, 新 投 資 創 立 或 增 資 擴 充 投 資 在 與 改 善 經 營 管 理 直 接 相 關 之 設 備 或 技 術 達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投 資 案 具 有 創 意 特 色 或 發 展 潛 力 者,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無 資 本 額 多 寡 的 門 檻 限 制 ( ) 1. 購 置 或 新 建 供 投 資 案 直 接 使 用 且 坐 落 於 本 市 之 不 動 產, 其 年 度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應 繳 稅 額 得 向 市 政 府 申 請 前 二 年 全 額 補 貼, 後 三 年 補 貼 50% 每 一 投 資 案 以 一 次 為 限, 總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5 千 萬 元 P82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2. 市 政 府 得 於 年 利 率 2.5% 限 度 內, 酌 予 補 貼 利 息 二 年 每 一 投 資 案 以 一 次 為 限, 總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5 千 萬 元 ( ) 為 鼓 勵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本 自 治 條 例 無 產 業 別 限 制, 投 資 人 從 事 技 術 開 發 或 創 新 服 務 研 發 計 畫 所 需 費 用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每 一 計 畫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計 畫 總 經 費 50%, 最 高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 ) ( ) 同 一 計 畫 凡 已 獲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獎 勵 或 補 助 者, 投 資 人 不 得 再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申 請 獎 勵 或 補 助 ( ) 1. 獎 勵 補 貼 :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自 治 條 例 第 4 5 條 規 定 申 請 獎 勵 補 貼 或 其 他 優 惠 者, 應 備 妥 下 列 文 件 向 產 業 發 展 局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書 投 資 計 畫 書 公 司 或 商 業 新 設 立 或 增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購 置 設 備 或 技 術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最 近 三 年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未 滿 三 年 以 實 際 年 度 計 之 ( 但 中 小 企 業 得 以 依 稅 捐 機 關 規 定 設 置 之 帳 載 資 料 編 製 之 財 務 報 表 代 之 ) 最 近 一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與 營 業 稅 申 報 書 影 本 ( 新 設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免 繳 交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 無 欠 稅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獎 勵 項 目 之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經 產 業 發 展 局 規 定 之 文 件 2. 研 發 補 助 :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自 治 條 例 第 10 條 規 定 申 請 研 發 補 助 者, 應 備 妥 下 列 文 件 向 產 業 發 展 局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書 研 發 計 畫 書 公 司 或 商 業 P83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登 記 變 更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最 近 一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與 營 業 稅 申 報 書 影 本 ( 新 設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免 繳 交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 無 欠 稅 證 明 文 件 僱 用 員 工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經 產 業 發 展 局 規 定 之 文 件 ( )?? 1. 為 了 輔 導 與 協 助 各 類 文 化 人 才 或 團 體,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列 有 多 項 輔 導 計 畫 及 補 助 項 目, 藉 由 補 助 經 費 獎 勵 藝 文 專 業 人 士 和 團 體 發 展 實 質 所 需, 提 供 藝 術 創 作 展 演 及 文 化 活 動 在 經 費 上 的 獎 勵 與 挹 注 2. 藝 文 補 助 申 請 者 應 就 以 下 專 業 藝 文 社 區 文 化 弱 勢 團 體 及 其 他 少 數 族 群 原 住 民 類 申 請 案 中 擇 一 申 請 補 助 ( )?? 1. 藝 文 補 助 之 申 請 資 格 : (1) 個 人 : 設 籍 於 本 市 年 滿 二 十 歲 且 具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2) 團 體 : 於 本 市 立 案 之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或 立 案 地 址 在 臺 北 市 之 全 國 性 組 織 (3) 其 他 國 內 外 藝 文 工 作 者 或 團 體 : 申 請 計 畫 須 符 合 以 本 市 為 主 題, 或 舉 辦 地 點 在 本 市 之 藝 文 活 動 或 創 作, 惟 個 人 申 請 者 須 為 年 滿 二 十 歲 且 具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成 年 人 (4) 上 述 團 體 申 請 者 不 包 括 政 府 政 黨 學 校 等 機 構 及 其 所 屬 單 位 或 以 其 為 主 要 股 東 或 捐 助 人 之 組 織 2. 補 助 申 請 之 限 制 : (1) 政 府 政 黨 學 校 等 機 構 及 其 所 屬 單 位 主 辦 合 辦 承 辦 之 活 動 P84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計 畫 不 予 補 助, 且 不 得 以 個 人 或 其 他 團 體 名 義 送 案 申 請 (2) 申 請 者 若 有 前 案 逾 期 未 結, 不 得 提 出 新 申 請 案 (3) 該 計 畫 如 作 為 取 得 學 位 或 學 術 升 等 之 用,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4) 同 一 申 請 者 每 期 每 類 至 多 補 助 兩 件 (5) 申 請 案 或 申 請 者 如 獲 本 府 文 化 局 其 他 經 費 支 助 或 補 助 款 出 自 該 局,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訂 有 補 助 電 影 製 作 申 請 須 知, 每 年 4 月 10 月 收 件, 凡 依 本 國 法 令 設 立 之 電 影 製 作 公 司, 在 臺 北 市 拍 攝 或 拍 攝 內 容 以 臺 北 為 背 景 者 皆 可 申 請, 詳 細 申 請 條 件 及 辦 法 可 上 文 化 局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須 知, 或 電 洽 分 機 3542 ( )? 申 請 人 可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網 站 ( 網 址 :www.culture.gov.tw) 下 載 申 請 須 知 及 表 件, 郵 寄 申 請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4 樓 東 北 區 ) : P85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已 廢 除 最 低 資 本 額 之 限 制 ( 總 統 98 年 4 月 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106771 號 令 暨 經 濟 部 98 年 4 月 30 日 經 商 字 第 09800569310 號 函 公 布 修 正 公 司 法 第 100 條 及 第 156 條 條 文 ) 又 依 公 司 法 第 7 條 暨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股 款 證 明 應 先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併 附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委 託 書 以 實 收 資 本 額 基 準 日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並 依 資 金 種 類 性 質 檢 送 相 關 明 細 表 及 股 款 憑 證 加 具 封 面 封 底 靠 左 裝 訂 成 冊 辦 理 登 記 ( ) 有 關 總 公 司 與 分 公 司 設 在 同 一 地 址, 及 同 一 地 址 申 請 二 個 以 上 同 業 務 性 質 之 公 司 登 記, 查 公 司 法 尚 無 禁 止 之 規 定 ( )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係 就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股 東 選 任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由 股 東 會 就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選 任 之 又 依 民 法 規 定 滿 20 歲 為 成 年 人, 即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另 未 成 年 人 已 結 婚 者, 亦 為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 ) 查 行 號 或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為 商 業 法 律 關 係 之 中 心 地 域, 舉 凡 債 務 之 清 償 訴 訟 之 管 轄 及 書 狀 之 送 達 均 以 所 在 地 為 依 據, 商 業 相 關 法 令 並 無 登 記 所 在 地 須 與 實 際 營 業 行 為 發 生 地 一 致 之 規 定, 惟 若 該 營 業 地 點 具 分 支 機 構 性 質 ( 有 設 帳 計 算 盈 餘 虧 損, 財 務 會 計 獨 立 者 ), 須 依 法 辦 理 分 支 機 構 登 記 P86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 ) 1. 所 在 地 應 以 有 編 訂 門 牌 號 碼 為 主, 且 以 戶 政 機 關 編 訂 門 牌 號 碼 登 記 勿 擅 自 加 註 所 在 地 之 門 牌 號 碼 無 須 連 續, 惟 應 相 互 毗 鄰, 且 不 涉 及 跨 越 巷 弄 2. 公 司 行 號 所 在 地 為 法 律 關 係 之 中 心 地 域, 原 則 上 以 一 處 為 限, 至 於 另 於 不 同 地 點 營 業, 如 屬 分 支 機 構 性 質 應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及 公 司 法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如 非 屬 分 支 機 構 之 營 業 所 則 無 須 辦 理 登 記 3. 實 際 營 業 場 所 應 符 合 都 計 建 管 等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 ) 按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4 條 規 定 : 商 業 除 第 5 條 規 定 外, 非 經 商 業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不 得 成 立 第 5 條 規 定 : 下 列 各 款 小 規 模 商 業, 得 免 依 本 法 申 請 登 記 :1 攤 販 2 家 庭 農 林 漁 牧 業 者 3 家 庭 手 工 業 者 4 民 宿 經 營 者 5 每 月 銷 售 額 未 達 營 業 稅 起 徵 點 者 即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若 非 前 述 得 免 辦 理 登 記 者, 於 開 業 前 應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規 定 申 辦 商 業 登 記, 若 未 合 法 登 記 即 行 營 業, 主 管 機 關 可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31 條 規 定 予 以 處 分 ( ) 設 立 工 作 室, 若 非 屬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5 條 規 定 得 免 登 記 之 小 規 模 商 業 者, 均 應 依 法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 ) 所 謂 網 路 商 店 係 指 透 過 網 路 虛 擬 通 路 販 賣 商 品, 而 網 路 行 銷 直 銷 或 店 鋪 貨 架 銷 售 方 式 係 行 銷 通 路 手 段 如 原 已 以 店 面 方 式 經 營 零 售 類 業 務, 並 透 P87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過 網 路 行 銷 方 式 販 賣 商 品,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則 與 一 般 商 店 無 異, 其 營 業 項 目 則 須 視 販 賣 何 種 商 品 而 定 如 以 無 店 面 非 傳 統 零 售 方 式, 運 用 郵 件 及 廣 播 電 視 網 際 網 路 等 電 子 媒 介 方 式 經 營 零 售 商 品 之 態 樣, 則 應 登 記 F399040 無 店 面 零 售 業 ( ) 1. 營 業 登 記 規 則 第 2 條 規 定, 營 業 人 有 新 設 立 因 合 併 而 另 設 立 因 受 讓 而 設 立 因 變 更 組 織 而 設 立 及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等 情 形, 應 於 開 始 營 業 前,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營 業 登 記, 營 業 登 記 目 的 在 設 籍 課 稅,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係 由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就 所 管 營 業 登 記 事 務 所 核 編, 並 不 等 於 同 時 已 辦 妥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2.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4 條 規 定 : 商 業 除 第 五 條 規 定 外, 非 經 商 業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不 得 成 立 第 31 條 規 定 : 未 經 設 立 登 記 而 以 商 業 名 義 經 營 業 務 或 為 其 他 法 律 行 為 者, 商 業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應 命 行 為 人 限 期 辦 妥 登 記 ; 屆 期 未 辦 妥 者,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 另 公 司 法 第 6 條 規 定 : 公 司 非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後, 不 得 成 立 第 19 條 規 定 : 未 經 設 立 登 記, 不 得 以 公 司 名 義 經 營 業 務 或 為 其 他 法 律 行 為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行 為 人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並 自 負 民 事 責 任 ; 行 為 人 有 二 人 以 上 者, 連 帶 負 民 事 責 任, 並 由 主 管 機 關 禁 止 其 使 用 公 司 名 稱 因 此, 非 屬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5 條 所 列 之 小 規 模 商 業, 未 辦 妥 商 業 登 記 前 請 勿 開 業, 若 屬 公 司 組 織 亦 不 得 未 經 設 立 登 記 擅 自 營 業, 以 免 違 反 前 述 規 定 P88 :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 ) 工 商 憑 證 為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簽 發 之 公 司 商 號 身 分 電 子 憑 證, 這 張 身 分 電 子 憑 證 IC 卡 將 作 為 在 網 路 上 與 政 府 溝 通 的 身 分 認 證, 並 透 過 網 路 可 辨 識 使 用 者 身 分 防 止 身 分 遭 冒 用, 身 分 傳 輸 資 料 私 密 性 及 避 免 事 後 否 認 事 實 ( ) 1. 先 進 入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http://moeaca.nat.gov.tw/) 填 寫 申 請 書 資 料, 上 傳 憑 證 申 請 資 料 ( 繳 交 費 用 新 臺 幣 420 元 ), 繳 費 後 於 IC 卡 申 請 進 度 查 詢 中 確 認 是 否 為 已 經 有 申 請 資 料, 等 待 正 式 申 請 文 件 ( 公 文 )", 若 繳 費 10 分 鐘 後 仍 未 出 現 前 述 狀 態 請 連 絡 客 服 人 員 (412-1166) 2. 列 印 申 請 書 並 蓋 用 印 鑑 (1 式 2 份, 應 蓋 用 與 原 登 記 公 司 印 鑑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3. 申 請 書 郵 寄 或 親 臨 公 司 所 屬 登 記 機 關 送 件 申 請 ( 申 辦 人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4. 核 准 後 由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簽 發 憑 證 並 印 製 IC 卡 郵 寄 ( 以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的 地 址 寄 送 ), 收 到 後 進 行 憑 證 IC 卡 開 卡 ( 憑 證 簽 發 180 天 內 開 卡 ) : P89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 公 司 行 號 登 記 所 在 地 只 為 法 律 關 係 之 準 據 地, 地 方 政 府 商 業 申 登 機 關 於 核 准 公 司 行 號 設 立 或 所 在 地 變 更 登 記 時, 係 依 公 司 法 及 商 業 登 記 法 進 行 審 查, 至 於 公 司 行 號 實 際 營 業 場 所 應 另 符 合 都 計 建 管 消 防 環 保 衛 生 等 各 管 法 令 ( )?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起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臺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於 臺 北 市 商 業 處 受 理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申 請 案 件 服 務 櫃 檯, 聯 合 設 置 營 業 場 所 審 查 與 查 詢 服 務 櫃 檯, 公 司 行 號 申 請 設 立 所 在 地 變 更 ( 含 分 公 司 設 立 所 在 地 變 更 ) 及 新 增 營 業 項 目 登 記 時, 均 應 隨 案 填 寫 營 業 場 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與 建 築 管 理 規 定 審 查 及 查 詢 表, 以 確 認 營 業 場 所 主 行 業 營 業 項 目 代 碼, 是 否 符 合 都 市 計 畫 及 建 築 管 理 法 規, 並 將 審 查 結 果 於 公 司 登 記 核 准 函 文 附 告 您 欲 了 解 營 業 場 所 是 否 符 合 都 計 建 管 法 令, 可 洽 上 述 營 業 場 所 審 查 與 查 詢 服 務 櫃 檯 諮 詢 ; 或 電 洽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營 業 場 所 建 築 物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8387( 土 地 用 分 區 及 建 物 使 用 用 途 ) ( ) 臺 北 站 前 及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店 鋪 (B1 及 B2 之 52 號 店 鋪 ) 係 由 安 置 戶 組 成 之 公 司 或 商 號 承 租 使 用, 均 不 受 理 個 別 申 請 承 租 店 鋪, 如 有 需 要 可 設 專 櫃 P90

全 民 來 當 家, 快 樂 做 頭 家 經 營, 有 意 者 歡 迎 電 話 洽 詢 下 列 單 位 : 1. 臺 北 地 下 街 : 保 證 責 任 臺 北 市 臺 北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聯 絡 電 話 : (02)2559-4566 分 機 504 2. 站 前 地 下 街 : 保 證 責 任 臺 北 市 站 前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聯 絡 電 話 : (02)2375-1567 分 機 20 3.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行 政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2306-5988 分 機 21 附 註 :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B1 之 11 號 店 鋪 分 設 5 處 攤 位 供 市 民 或 公 司 行 號 申 請 登 記 使 用, 聯 絡 電 話 :(02)2306-5988 分 機 21 B2 除 52 號 店 鋪 外, 其 餘 店 鋪 經 公 開 標 租 由 臺 北 市 蒲 公 英 弱 勢 族 群 創 業 暨 就 業 發 展 協 會 得 標, 有 意 聯 合 經 營 者, 請 洽 詢 (02)2338-0509 ( ) 請 進 入 臺 北 市 市 場 處 網 站 (http://www.tcma.taipei.gov.tw) 便 民 服 務 15 公 有 市 ( 商 ) 場 空 攤 明 細 表 查 詢 下 載 最 新 可 個 別 配 租 空 攤 位 明 細 表, 或 洽 詢 臺 北 市 市 場 處, 聯 絡 電 話 :(02)2341-5241 分 機 2114 : ( ) 您 可 至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科 技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http://www.doed.taipei. gov.tw/mp_105006.html) 查 詢, 查 詢 路 徑 依 次 為 : 業 務 資 訊 / 法 規 查 詢 /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進 駐 法 規 進 入 後 點 選 查 詢 相 關 規 定 即 可, 或 電 洽 該 局 科 技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洽 詢 電 話 :02-2799-6898 分 機 230 P91

臺 北 市 創 業 資 源 手 冊 ( )?? 1. 廠 商 欲 進 駐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之 條 件 及 程 序 為 : (1) 合 法 登 記 之 公 司 (2) 向 權 管 單 位 申 請 登 記 進 駐 a. 南 軟 一 期 : 向 南 軟 一 期 管 委 會 提 出 申 請 b. 南 軟 二 期 : 須 經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北 區 工 業 區 管 理 處 審 查 通 過, 並 向 南 軟 二 期 管 委 會 提 出 申 請 c. 南 軟 三 期 : 向 世 正 開 發 提 出 申 請 2. 南 軟 進 駐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服 務 中 心 ( 委 託 捷 正 公 司 辦 理 ) (02)26553093 分 機 135 : P92